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融资担保大全11篇

时间:2022-03-17 14:28:13

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篇(1)

3月10 日,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融资性担保定性为具有信用放大和财务杠杆作用的金融性质中介,开启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监管之幕。

《办法》虽未将融资性担保纳入金融机构范畴,但比照银行引入资本充足率、集中度控制等监管理念: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不得超过10倍,对单一担保人担保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其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负责《办法》制定的人士表示,担保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发展无序,主业萎缩,过度依赖投资收益,可持续经营能力差,此番对投资比例设限引起颇大争议,但最终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并兼顾收益性,确定为20%。

《办法》给予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年的宽限期,只有在2011年3月31日之前完成规范整顿,达到监管要求,才能获得准入牌照。

多位业内人士坦承,目前担保机构虚假注资、抽逃资本金、“挂羊头卖狗肉”不务正业的问题比较突出,一年内完成整改,难度不小,部分“意不在此”的机构可能会主动退出。

对于即将展开的清理整顿,上述监管人士也并无把握。

担保业痼疾已久,目前既要规范担保公司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又要顾及现实的监管能力,只能试行适度的审慎监管。

监管模型初具

融资性担保主要指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增信的业务,如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服务对象以抗风险能力较弱、无法向银行提供足额合格抵质押品的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近年来少数大型担保公司逐步涉足信用债担保等领域。

具体的业务模式是:担保公司凭借专业风险识别能力筛选出具有还款能力者,为其贷款偿债担保,收取约2%的担保费。此过程中,银行为控制风险,往往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从零到30%的比例不等的保证金作为存款,因此担保公司可以“以小博大”进行杠杆运作。

但在实际运营中,不少担保公司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经营管理失范,并不受银行认可。

目前虽然没有针对融资担保规模的统一数据,但据监管部门摸底调查,银行对担保公司认可度差,担保公司提供增信的贷款业务占银行贷款总额比例非常小。

一位重庆地区政府性担保公司人士表示,很多基层政策性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仅1倍,依靠财政补贴勉强运营。

根据监管部门摸底,中国担保业平均放大倍数仅约3倍,最高放大倍数为6倍,与日本、中国台湾超过18倍的杠杆率相去甚远。

一位曾考察日本担保行业发展、经营担保公司十余年的资深人士表示,其他国家的中小企业担保多为政策性。日本模式是一家大型专营机构下设数十家分支机构,有严格的业务规范流程和风险分担机制,杠杆作用明显。

“中国担保业低门槛、无监管发展了近20年,全国遍地开花,在工商登记带有担保字样的公司有近2万家,但行业市场定位一直不清晰,主业发展不足,没有找到持续经营的业务模式。《办法》就是要通过监管助推担保公司发展主业、做大规模。”一位监管部门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

为此,《办法》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而此前,受托发放贷款是担保机构腾挪资金的主要手段之一,“中科智丑闻”即为典型。

针对担保业普遍存在的财务造假、抽逃资本金等情况,《办法》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并每年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由监管部门进行统一评估。

此外,监管部门将另行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

囿于中国担保监管“九龙治水”、形同虚设、主要作用是兑现财政税收补贴的现实,国务院明确由银监会牵头,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建立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设在银监会,负责研究制订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主要起协调指导作用。地方政府指定具体部门,承担准入牌照发放、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具体监管职能。

据联席会议人士透露,目前确定15个省由地方金融办监管,14个省由当地中小企业局监管,2个省由财政厅相关部门监管,各地正在开始调查摸底,准备开展清理整改工作。

在担保业内,大部分担保公司兼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其他工程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诉讼保全担保,以及与担保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此次《办法》规范对象主要是以融资性担保为主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他合伙人制、互助制,以及政府主导的事业单位如担保中心等参照管理。

纠偏投资依赖

担保机构“不务正业”,大量资金转向投资。

北京市担保业协会统计显示,投资业务已经是担保公司主要利润来源,但这部分业务的收益随市场波动变化较大。2008年该协会71户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入7.76亿元,投资收益9.14亿元,最终利润8.46亿元。2009年,由于市场低迷,94户担保机构投资收益下降至5.79亿元,担保业务收入17.3亿元,最终利润下降至4.07亿元。

北京一家经营七年的民营担保公司,2008年担保业务收入810万元,但当年公司最终盈利近千万元。甚至还有部分担保公司完全打着担保的“幌子”充当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

对此,《办法》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而2009年北京市94户担保机构各类投资(不含债券类投资)113.95亿元,占注册资本的45.03%,远远超过了20%的规定。

这已是担保业内“常态”。业内资深人士表示,现在很多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量有限,仅能放大1倍左右,闲置资金较多,就会利用部分剩余资金参与资本运作,投资品种“五花八门”,个别担保公司投资额度甚至达到了惊人的70%左右。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会长李世奇直言,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要一年内完成规范整改,最大的困难是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额度较高,而且在投资类型中,股权投资占有一定比例。

一位担保公司人士分析透露,国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做股权类投资很普遍,主要投资方式有两种。一是委托第三方理财协议,但这种协议一般期限较长,三年为主;二是直接投资企业、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咨询中介公司,这其中包括参股和直接控股两种方式。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委托第三方理财协议只有到期后才能终止,退出相对困难;股权投资中参股比较好处理,但是如果是控股,就很难退出。

北京市担保机构投资额度普遍较高,投资规模要整改规范,非股权投资额度比较好限制,但是股权投资非常难处理,李世奇表示,股权投资这部分将是监管部门整改、规范的重中之重。■

资料

中科智风波

中国中科智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科智)曾是中国最大的一家民营担保机构,被称为中国担保第一品牌。其注册资本金曾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与31家中外银行合作,累计担保额近900亿元。

2008年9月,中科智爆出12.2亿元巨亏,为17.29亿元委托贷款计提高达9.47亿元的拨备(详见《财经》2009年第14期)。中科智委托贷款违规操作方式是:一部分的委托贷款只是在中科智内部资金空转,即“左手贷给右手”,反复操作,用以制造出虚假业务规模和资本金规模。

融资担保篇(2)

1.融资融券担保账户的开立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第11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由此可见,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分别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2.对融资融券担保物的具体管理

(1)融资融券担保物的种类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第25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与台湾地区一样,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品也分为两类:金钱担保物和证券担保物。

(2)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属

在融资融券担保问题上,我国完全突破了现有担保法的框架,将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担保权人—证券公司。对此,我国上述规章、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①《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第31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②《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六条规定:“合同应约定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具体如下:(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3)对融资融券担保物的管理和处理

在对融资融券担保物的管理和处理上,我国的规定与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如出一澈。例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2.17条规定:“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二、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法律困境的具体表现

如上所述,我国证券公司在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所有权应从客户移转给担保权人—证券公司;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因此,我们不难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我国现行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担保的法律性质应为让与担保。

在明确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担保的法律性质后,我们会发现,事实上,我国现行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已经陷入了一个难解的法律困境:一是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和拟订中的《物权法》中缺位,导致融资融券让与担保制度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其合法性备受质疑;二是在让与担保制度在立法上缺位的情况下,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现行担保法律相冲突。

1.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和拟订中的《物权法》中缺位

前已述及,在美国、日本、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中,均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担保界定为让与担保。在上述国家和地区中,或者通过立法或者在司法实践和判例中确立了让与担保制度,因此,其在融资融券业务中采行让与担保制度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然而,在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让与担保制度的规定尚付阙如,拟订中的《物权法》几经反复,最新一稿的《物权法(草案)》(七审稿)又删除了有关让与担保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是按照让与担保模式来设定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担保关系的,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只是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其所确立的融资融券让与担保制度,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持而备受合法性质疑。

2.在让与担保制度在民事基本法中缺位的前提下,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现行担保法律存在冲突

在让与担保制度在立法上缺位的前提下,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现行担保法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冲突:

(1)《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根据该条规定,我国现行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未给让与担保提供存在的法律空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该条明确规定“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质言之,如果没有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如让与担保)设定担保的,其有效性就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定。

(2)在股票作为担保物问题上,《担保法》只规定了质押一种方式,且担保物的所有权不发生移转。《担保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其合法有效性有赖于以下两个条件的成就:一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但所有权不发生移转。

显然,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上述规定相冲突。

(3)《担保法》第78条第2款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而在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此种做法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也是不一致的。

融资融券担保制度法律困境的解决思路

众所周知,能否建立合法有效的担保关系,直接关系到融资融券担保物的安全,关系到证券在借贷合同中的债权可实现性,关系到融资融券整体性市场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但是,就法律适用而言,现行担保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融资融券的业务需要,[ii]其他法律在有关让与担保制度的规定上也是尚付阙如,这就导致了我国按照让与担保模式设定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陷入了法律困境。我们认为,要化解我国现行融资融券担保制度法律困境,就亟需在拟订中的《物权法》中增加有关让与担保的规定。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专家学者和立法者们基本上是以我国法律认可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为基础,同时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种类来建构我国的担保物权体系的。对于《物权法》是否应当规定让与担保权,学者之间存在着很大争议,并主要形成了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iii]概而言之,即肯定说和否定说。

学术界的上述分野和争论对我国的物权法立法构成了重大的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多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让与担保的态度,也因起主导作用的专家学者的更替而摇摆不定,但否定意见最终占据上风。在2002年12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将让与担保权确立为普通的担保物权,此后,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均将“让与担保”作为专章纳入其中。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物权法(草案)》的时候,删除了让与担保的规定。[iv]目前《物权法(草案)》已历经七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将《物权法(草案)》(七审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然而,遗憾的是,《物权法(草案)》(七审稿)仍然删除了让与担保的规定。

前已述及,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说和判例中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的债的担保方式,相较于传统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让与担保之生命力在于:有利于兼顾效率和安全,平衡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担保物的效用,促进资金融通;有利于简便担保手续和操作环节,降低担保成本。具体到融资融券交易,让与担保较之于传统意义上的登记型质押,具有方式灵活、操作简便、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其中,让与担保的标的物既可以是证券也可以是资金;设立担保比较简便,只要开设专用信用交易账户,将其中的资金和证券之权利通过信托方式,在名义上归于债权人,成为担保物即可;投资者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动用信用交易账户内的证券或者资金,不断买卖证券,活跃市场交易。

我们认为,法律是经济和社会的产物,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和实践保持适应性,是民商立法应当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我们不应容许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出现法律的真空,我国完全有能力也有必要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担保制度,与WTO和世界一体化接轨。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指出“:一个理想的法律制度可能是这样一种制度,其间,必要的法律修正都是在恰当的时候按照有序的程序进行的,而且这类修正只会给那些可能成为法律变革的无辜牺牲者带去最低限度的损害”。[v]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拟订中的《物权法》应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明确规定让与担保,以彻底解除我国现行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法律困境。

当然,如果考虑让与担保涉及诸多的理论和立法争议,一时难下决断,不易直接在《物权法》中规定让与担保。那么,退而求其次的解决路径是:拟订中的《物权法》为融资融券等经济实践中当事人使用让与担保留下法律空间。在《物权法》留有法律空间的前提下,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证券司法解释中规定让与担保制度。

注释:

[i]可以说,我国在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上,基本上借鉴了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和其《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等中的具体规定。

[ii]在相关制度设计中,主管部门也曾考虑按照《担保法》规定的质押登记方式,设定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证券担保,但存在不少疑问甚至障碍,最终予以放弃。因为,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融资买进的股票作为担保时,如采用逐一登记方式设定质押,有两大缺陷:首先,手续复杂、操作困难、成本高、效率低,既限制了投资者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需求及时、灵活地进行证券投资,也会最终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活力和生命力。其次,融资融券交易中,用作质押的股票,可以也应当由投资者随时卖出,并在卖出后再买进相同或不同的证券,如此导致担保物的形态在资金和证券之间,以及不同种类的证券之间动态、频繁地转换,但担保功能不因之而发生改变。而这与传统意义上的质押制度中质押物形态相对稳定、价值相对固定的特点,存在冲突。因此,如何选择并建立符合融资融券业务特点,切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的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关系,是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法律制度设计的重点与难点。

融资担保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在市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完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员会)制度。监管委员会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人行中支、市银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等单位组成,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的政策和措施。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市、县(区)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行政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防控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县(区)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监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省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监管部门备案。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在本辖区内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不得少于5个,其中1个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最大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65%;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20%;单一发起人出资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市级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县(区)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符合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经营担保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最近两年每年担保业务放大3倍以上,担保代偿率低于3%,注入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单个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最低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同意。拟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总部所在县(区)监管部门同意,然后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区)监管部门同意,报市监管部门审查,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我市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市级监管部门同意,然后经拟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区)监管部门同意,报市监管部门审查,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按设立程序经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公司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审查,报省监管部门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应当同时缴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认定后报省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属地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并逐级上报。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监管部门,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经营规则和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区域。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内,开展担保业务。未经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跨行政区域开展担保业务,暂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市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县(区)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本县(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

3.受托发放贷款;

4.受托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要存入银行专户,可以作为与银行合作的担保保证金。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除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子公司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向其他机构出资入股。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工作,监管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等。强化监管部门职能,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组建专业化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同时保障工作经费、制定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履行监管职能。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

(一)严格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制度,按照托管制度要求,每个月由托管银行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报表。

(二)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风险监管记分制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实时监测。

(三)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及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应当合理使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

(四)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年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监管制度。

(一)市、县(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市、县(区)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二)市、县(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三)市、县(区)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尽职调查或信用评级等,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一)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自觉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及中小企业之间的沟通;开展担保业务培训、信息咨询、数据统计、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等服务工作。

(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约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公司股东和合作银行披露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情况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重要决议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价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级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第五章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和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3小时内向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12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的,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

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

(一)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应当及时做出准确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防止事态蔓延,并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二)市级监管部门对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及时向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直至收回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法定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未经法定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逐级上报。

融资担保篇(4)

“像互联网遇上金融一样,我们要让大数据和担保也能擦出火花。”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主任邱新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信息社会里,数据将成为核心资源。新余市担保中心只有不断颠覆和创新,才能把握大时代赐予的机遇。”

300个企业数据库 担保中心的无形资产

2013年,在新余市的各个工业园区,留心者可以看到一群衣装简约的中青年人每天穿梭于各家企业。他们不是推销员,也并非创业者,而是新余市担保中心的工作人员。

他们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了解经营者的资金需求,掌握企业的经营现状和发展思路。他们获得的这些细致详实的一手资料将全部进入新余市担保中心的企业担保融资项目数据库。

“对每一家入库企业负责是我们担保中心的宗旨。”新余市担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数据入库之后,每个项目的负责人还要为自己负责的企业不断更新数据资料,包括企业资产负债及经营现状的背景调查,以及行业的前景分析等等。

据统计,一年的时间,新余市担保中心的人员共计走访了1000多家中小微企业,为150余家有担保融资需求且符合新余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项目建档备案。今年,这一项目库的企业将达到300家。

易伟华和他的光电企业是最早一批入库的企业之一。2009年底,当易伟华带着自己初创的光电企业落户新余工业园时,由于前期场地、设备等投入巨大,可用于流动的资金十分匮乏。新余市担保中心经过多次调研、沟通、项目分析,为他的企业担保了1000万。

随着光电产业不断壮大,这家企业迅猛跟进,新一轮的投资扩张近在眼前。新余市担保中心的项目负责人通过数据库了解到他们又有新的资金需求,主动对接,这一次,易伟华的企业很快获得了担保贷款1500万元。

受益于数据库的建立,新余市还有很多成长型企业获得了新余市担保中心的担保支持。落户新余高新区的高科技企业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余市天欣源工贸有限公司分别获得了总计4000万元和3800万元的担保。

“仅有大数据库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正在对数据库中的企业进行细分。”邱新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科学的数据分析更能事半功倍。”

目前,新余市担保中心为创新创业企业、小微企业、产业龙头企业,针对性地开展“孵化”、“助长”、“引领”三大担保融资工程,进一步助力新余产业集聚发展。

担保融资超市空间无限

数据库的成效初显,让邱新林有了更大胆的设想:创建担保融资超市。金融机构可以在这个超市里更精准地寻求到符合自身产品定位的中小企业,同时,中小企业也能够更便捷快速地找到可以满足自己贷款需求的金融机构。

“建立担保融资超市,这个想法很新鲜。”中国银行新余市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主任李永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今年,我们银行配套新余市担保中心的贷款额度历史最高,支持力度非常大。”

良好的开端让邱新林和他的团队底气十足。经过多方努力,2013年,新余市担保中心成功与市内外12家金融机构深化了业务合作关系,不仅联合推出“微贷保”、“惠企保”、“商贷保”等一批担保融资新品种,同时获得了授信额度内“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担保”的银行许可,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0倍,中小企业可以更自由选择合适的担保融资方式,实现即报即批,见保即贷。

据了解,自去年新余市担保中心担保融资超市运营以来,担保融资超市共计提供担保融资5亿元以上,预计2014年担保中心担保融资总额将达到20亿元以上。

如今,新余市担保中心正积极推进另一场更大的试验: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小贷公司、评估公司、典当机构、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产权交易机构、风投机构、创投机构、融资租赁机构等各类机构集中在一起,为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包括银行信贷、融资担保、股权融资、产品定制、供需对接、项目扶持、实体展示、信息咨询、委托、融资租赁、典当等一站式和保姆式服务。这样可以将分散的资源集中,实现多样化的融资组合,开拓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新渠道。

如今的邱新林宛如已看到目的地的探险者,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新余市政府为担保中心新增1亿元货币资金,鼓励我们做大做强。我们不仅要做大做强,更要不断创新,做担保融资创新试验的先行者!”

对话新余市担保中心主任邱新林:

大数据时代需要“大”担保

《中国经济周刊》: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做了很多的创新探索。您如何看待担保机构未来的发展?

融资担保篇(5)

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或政府出资依法设立。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退出工作。

第四条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经营许可证。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

第五条设立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或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第六条设立担保机构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市州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县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第七条担保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其中。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且具备3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公司制担保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5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

担保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应熟悉信用担保业务。或者从事相关行业工作3年以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人员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具备2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

第八条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要求外。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还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第九条申请设立担保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设立的必要性、市场分析、资金筹措、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部门设置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事项)

三)章程;

四)公司制担保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八)人民银行出具的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信用报告(法人股东还需出具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

十)拟设立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条担保机构拟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报送: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担保机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设立担保机构须持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的担保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分立或合并;

四)变更总部或分支机构注册地;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出资人或股东;

七)修改章程;

八)调整业务范围;

九)变更组织形式。

担保机构变更事项涉及注册登记事宜的按规定向注册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申请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变更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年度经营情况;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具备决策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对变更事项所做出的变更决议、决定及相关证明性文件资料;

六)公司制担保机构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担保机构应自收到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机构终止:

一)担保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二)担保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的

三)担保机构资不抵债。依法实施破产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终止。应向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后到注册登记等机关办理注销等手续。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一)解散决定、撤销决定或破产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四)清算方案;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方案;

七)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终止。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担保机构出资人不得分配机构财产或从机构取得任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督其债务清偿计划和其他清算事项的执行。担保责任解除前。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申请设立、变更及终止。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在收到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申请报告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延长10日。

第十九条担保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担保机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依法予以取缔。

二)弄虚作假。经发现并予以核实后。并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骗取设立的担保机构。收回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篇(6)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一、赣州市中小企业发展情况

赣州市是江西省最大的行政区,截至2007年6月,已有15万多家中小企业,仅工业企业就有2.65万家,所创造的工业增加值已占到全市工业增加值的51.3%。可见中小企业已经成为赣州市经济发展的“领头羊”。但是随着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根据优序增长理论,成长期企业的资金往往靠内源性融资难以完成,通过实际调查我们也证实了这一点。目前流通资金不足已经成为困扰赣州市企业进一步迅速发展的“瓶颈”,因此能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就成为影响到赣州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课题。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定义、常用方法和途径

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动进行的资金筹集行为。其常用方法和途径有:银行信贷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自筹资金和证券融资等。其中,证券融资是企业最有效的融资方法之一,但是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板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截至8月18日,深圳中小板的总貌如下:

由此可见我国中小板规模较小,我市中小企业要上市融资短期还很难实现,但作为未来中长期融资途径,则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三、赣州市中小企业的融资分析与对策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赣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体制以及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我市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是从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但是由于赣州民间的私有资金有限,多数企业的资金都是从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的发放主要看企业的信用,因此建立赣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体制以及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银行信贷对企业融资的支撑作用,在短期内解决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为此市政府去年就发文,在三年内建立起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赣州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调研时发现银行在进行放贷时,企业家本人的信用是影响贷款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为此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必须包含企业家本人的个人信用档案,同时还可以推行打分制,分数越高,信用越高,企业贷款数额就越大,这样可以大大提高信用系统信息的可靠性和实用性。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在建立完善信用数据库之后,企业贷款融资的难易最终取决于企业的信誉,信誉越高,贷款就越容易。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提高企业的信誉了,我们认为其最关键的就是提高违约的成本,让违约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而这些政府可以利用税收等行政手段来做到。政府也可借鉴台州经验,设立“打击逃债办公室”,专门追缴恶意逃债。总之企业信誉的好坏,决定了企业融资的难易,进而严重影响到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2.构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构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补充中小企业信用的不足,分散金融机构的风险,是目前突破赣州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截止2008年1月,全市已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15家,担保资本1.46亿元,累计为621家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但总担保贷款金额仅为1.66亿元。由此可见我市担保业的规模仍然较小,政府需加大扶持力度。建议构建四个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构建并完善政策性担保公司,建立风险损失补偿机制。(2)大力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通过对现有担保公司的重组、兼并、增资扩股等形式做大规模,做强实力。也可采用由行业协会和政府共同担保的方式,但政府最好不要直接参股商业性担保机构。(3)引导小企业成立合作制担保组织。鼓励一些相互间信任的企业,共同出资组建合作制担保机构。比如江苏省沭阳县推广“自助担保”,到2007年底已有自助担保公司25家,有1241家会员企业在农合行贷款12696万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于我市经济欠发达县市如石城县(2007年全县财政收入仅为1.05亿元),企业规模小,无力提供有效的担保,要在短期内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成立合作制担保组织自然是最好的选择之一。(4)组建信用再担保公司,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分散担保公司风险。再担保公司可由大型民间商团出资,但最好要有政府的参与,这样政府就可以用经济手段间接地规范担保机构行为和完善担保体系。

融资担保篇(7)

1.1.1管理经营水平有待提高尽管目前中小企业在我国有很快的发展,然而,差、散、乱的印象始终留在人们的记忆中。导致这种情况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中小企业因其涉及的行业较多,具有面广点多的特点,多头开户成为其普遍存在的情况,这给金融部门造成很大困难,难以对中小企业的真实情况进行真正了解。并且企业会因其不断发展而逐渐扩大规模,但中小企业在很多方面都显得十分滞后,如财务、人事、生产、营销等方面,与企业的发展节奏不协调,致使企业无法健康发展,无法适应当前的市场竞争。其二,中小企业的生产工艺比较落后,内部的管理制度还有待完善,产品质量水平也需要进一步提高,这就使得经营绩效难以获得良好的效果,而经营绩效不好的结果就是融资信用不好,而资金不足就是融资信用不好所导致的,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大部分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负债率,投资发展基金和流动经营资金极度缺乏,以致正常的经营和改造投资都无法维持,更无从谈起通过盈利改变企业的资信,无法通过提高企业的资信而争取外部的不同信用融资。

1.1.2严重缺乏现代融资意识其表现主要有三点:(1)主管的经营观念在绝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得到转变,对于现代企业的现金流最大化和资本价值增值的过程没有立足于现金流和利润的角度,缺乏对经营风险、管理能力、负债等与资本间相互关系的正确认识,难以充分全面地认清资金在生产中的作用;(2)大部分中小企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负债经营的现代意识严重缺乏,没能全面认清企业经营盈利与企业债务之间的关系,对企业债务融资的意义不能用发展的眼光去认识;(3)现代融资工具没有充分引起大部分企业主管的重视,普遍认为向银行贷款就是融资,始终简单地追求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这种传统的融资方式被切断时,大多数中小企业由于对其他融资方式、融资操作能力的欠缺,难以创新现代融资,从而导致中小企业陷入绝境。

1.1.3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缺乏,银行不敢放贷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控制制度不规范、不健全,财务信息的可信度缺乏,没有真实性。很多企业从“自身需要”出发,伪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从而导致会计报表上反映不出企业的真实情况,缺少真实性和可靠性。而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和资产负债表是银行贷款发放的主要依据,银行比较容易信任支持一个具有良好财务收支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的企业;反之亦然。虚假的会计报表会使银行的信贷资产陷入危险境地,无法得到保障,容易出现不良资产。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使资金更加安全,不会轻易发放贷款。

1.2其他方面的问题

1.2.1没有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金融机构有一个比较普遍性的问题就是担保和贷款的中小企业都要承担较高的系统性风险,这需要国家通过一种机制,采取一定手段,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将其风险降至金融机构可以接受的程度。针对这种情况世界各国研究了一个对策,即让政府出面专门为中小企业建立一个信用担保体系。然而该方法却收效甚微。首先,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有限,我国担保基金主要是由地方财政提供,而地方财政的投资能力非常有限,对于社会的需要远远不够。其次,为了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担保机构提出一个非常苛刻的条件,要求申请贷款担保的客户拿出反担保,有的情况下还会比银行担保抵押的贷款要求更加严格,从而就失去了信用担保机构的根本作用。中小企业寻求担保服务困难,无疑导致融资困难。

1.2.2没有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也就是没有较高的社会信誉等级,这作为一个重要因素阻碍着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表现为:(1)法律没有足够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法院对判决结果缺乏有力的执行能力。债权人会有“打赢官司,看不到钱”,还得拿律师费的尴尬现象。(2)还债意识淡薄对于中小企业来讲非常普遍,大部分中小企业一旦获取贷款后,就开始恶意地、想方设法地拖债、赖债、逃债,不积极还贷,根本不把还贷这项必须履行的义务放在心上,置若罔闻。(3)对其影响较多的还有地方保护主义。如有的地方政府对企业在转制过程中的逃废银行债权问题没有实施有效手段,采取默许、纵容的态度。经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这种社会信用环境的影响下难以获得平等地位及合法权益,导致经济合同义务履行方的债权人得不到有效保证,变得非常被动。以此信誉条件为前提,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各金融机构无疑要更加小心,这无疑会加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2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措施

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比较滞后的状态,信贷市场基本处于银行垄断的状况;此外,现阶段实施的紧缩货币政策,无疑加大了中小企业资金链的压力。虽然目前我国出于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尝试着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但势单力薄,杯水车薪,对中小企业来讲,生产规模偏小、资金面狭窄,使中小企业资金缺乏问题无法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我们必须对紧缩货币条件下的金融进行进一步创新,把握当前时机,对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加大力度发展,重点处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情况,从而使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2.1银企之间关系要以互利合作为根本以我国当前的状况来讲,银行等金融机构是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所以,城市商业银行等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应以为中小企业服务为主,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以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根本经营原则,积极构建与中小企业特点符合的高效、灵活、合理的服务体系。

2.2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不断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30年来,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尽管有了一定的发展,然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在很长时间内还很缺乏,信托公司还存在很多问题,如亏损严重及违规经营、资本金不足、风险控制弱化等;贷款集中度过高、行政干预过多等问题在财务公司也非常突出。现阶段,应该多考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构筑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对某些准金融机构进行改造,使其成为信贷机构。

融资担保篇(8)

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充分利用甲方的现有资源优势,加快甲方资产增值步伐提升甲方品牌知名度和项目含金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经营资金引进和融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项目资金引进和融资管理顾 问,全权负责甲方经营资金引进和融资工作,并向甲方提 供相关顾问服务和居间服务,乙方接受委托。

二、 甲方主要职责:

1、全力指导和支持、配合乙方引资或融资工作。

2、及时提供引资或融资所需真实、有效的各项文件资料。

3、及时办理引资或融资的相关手续,承担约定付款义务。

4、遵守协议承诺,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主要职责:

1、组织资深金融投资及资产管理专家为甲方经营管理量身 订做策划出个性鲜明、切实可行的短期和长期融资目标、整 体资金引进和融资管理战略规划方案和实施策略;

2、对甲方项目运作进行价值分析、策划和包装,根据实际 调查结果和财务数据编写性、规范化的引资、融资、申 请文件和报告;

3、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地面向境内外银行、担保 公司、基金会、风险投资商、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多层 次的项目引资或融资推介;

4、组织项目投资商或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专家到甲方现场 考察;

5、代表甲方与项目投资商和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 构进行商务谈判与沟通协调;

6、负责代表甲方与项目投资商和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等金 融机构起草、草签合作协议和各种相关的法律文书,维护甲 方权益;

7、负责联系办理甲方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委托交办 的其他事务和手续。

8、当引资或融资进入正式程序时,双方另行签署专项引资或融资居间服务协议,经甲方核准后予以实施。

四、顾问工作流程:

第一步:甲、乙双方达成共识,签订委托顾问合作协议书;

第二步:甲方向乙方提供引资或融资项目有关资料、提出具体要 求、合作意向并及时回复乙方专家的询问;

第三步:乙方协调组织项目投资商或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专家进 行项目初步论证并到甲方现场调研、考察;

第四步:协助甲方与项目投资商和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专家共 同草拟和编报甲方引资或融资相关文件、报告、报 表;

第五步:落实招商引资方案:包括金融机构选定,引资或融资方 式确定,担保及反担保措施,帐务合理调整,融资额度 发放,资金到帐通知及分配等;

第六步:甲方项目正常运转后的经营监管顾问与咨询。

五、成本与费用核算:

1、乙方顾问费按:每年人民币 万元(含策划启动、专家聘请、拟定引资或融资方案、项目调研、考察等)计算,由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生效后 10 日内先支付一半,到半年时再支付余款,此外甲方可不再承担乙方为融资而支付的前期费用。

2、当甲方引资或融资项目成功,甲方保证按引资或融资的实际资金到帐额的一定比例在资金到帐当日支付乙方居间服务费(以双方签署的《居间服务合同》条款约定金额为准)

五、合作期限:一年,从甲乙双方正式签字日起开始计算。

六、违约责任;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除遇不可抗力,不得擅自毁约,擅自毁约作违约论。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七、其它;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到期无异议自动顺延;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书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协议书争议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融资担保篇(9)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融资领域内进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伍仟万元的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履行各自责任。

三、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 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五、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六、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合同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融资担保合同范文二甲方:

乙方:

甲方需向 融资,请求乙方为其融资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在 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种类: 。

第二条 保证期间,上项融资甲方与银行签订 ,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请求乙方为其上述融资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担保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年。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检查、监督甲方所贷款项的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二、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包括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

三、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

四、乙方按担保金额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担保手续费,收费标准为年息 % ;(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五、在甲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和提供反担保条件的情况下,及时为甲方办理贷款担保。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申请贷款担保的条件提供乙方要求的各类资料;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反担保措施并承诺在银行发放贷款前完成:

若甲方逾期或迟延办理上述反担保措施,乙方有权通过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对反担保财产予以保全,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按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的20%比例违约金且还应承担包括不限于由此产生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甲方整个贷款手续办理结束后,必须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放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交乙方一份留存;

四、甲方必须按申请用款事由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检查和监督;并按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

五、甲方按借款合同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六、在乙方为甲方出具贷款担保书之前,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担保手续费;如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按实际担保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收取担保手续费;

七、乙方提供担保后,甲方与银行如需修改担保合同或变更主合同时,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甲方不能如期归还贷款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由乙方征求银行意见后,确定是否同意展期担保。

第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担保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如甲方贷款逾期,从乙方为甲方代为偿还之日起,即有权收取损失的利息。

第八条 协议管辖: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进行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融资担保篇(10)

一、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面临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融资受阻、发展后劲乏力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资金、技术、人才等多种因素影响,同大企业相比,在贷款融资、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等方面还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近几年,中央银行和各有关部委以及各金融机构共同努力,一直试图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融资瓶颈。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通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来培育和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各地方政府也相应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及一些配套政策,用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难的问题。但这些政策性扶持措施对多数发展中存在融资困难的一般中小企业来说,由于自身条件的不足也只是望梅止渴。我国中小企业有近80%缺乏资金。由于缺少不动产抵押品,贷款无门,使得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日益严峻。一些企业处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状态,大多数企业设备的更新速度缓慢,劳动生产率低下,技术研发投入几乎没有,严重束缚了中小企业创新的动力和竞争力。加上近几年,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大量撤并机构,从落后地区和小城镇完成战略性撤退,导致这些地区出现金融服务的“真空”,致使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雪上加霜,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全局。

(二)信用不佳、金融机构惜贷、动产担保融资还需时日

由于中小企业时有骗贷、逃贷等严重事件发生,银行为了保证资金安全,通常的做法是得到足够的担保物之后才发放贷款,而这恰恰是中小企业的软肋。由此,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采取“惜贷”、“慎贷”、“恐贷”政策。有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能获得无担保贷款的仅有5.6%,比大企业低20个百分点,大多数中小企业却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而被拒绝贷款。《担保法》为中小企业撑开了一把信用伞,但现实中我国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起的作用仍然十分有限。原因是大多中小企业可提供担保的资源范围狭窄,与动产担保相比,不动产担保明显更受金融机构的欢迎。《物权法》的实施虽然从立法的角度给一些动产抵押登记提供了法律效力,但在操作中,只有土地和房地产等不动产和选择性的优质动产,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才会将其列入发放贷款的首选,这已成为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为防范中小企业道德风险和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基本方法。中小企业信用低又缺少金融机构需要的不动产担保抵押品,出现了企业中有大量风险抵押较大的动产闲置,资金占用在动产上而无法抵押贷款,严重短缺发展资金,造成中小企业生产、发展的恶性循环。实质上讲,《物权法》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生效实施只是为中小企业用动产抵押融资提供了新的选择,为银行业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了平台。要解开银行业“惜贷”、“慎贷”、“恐贷”心结还要银企双方的实践和探索。二、中小企业动产担保融资的对策

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主体,首先应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其面临的外部融资障碍,如直接上市条件不足、银行贷款困难等,主要原因是由于其资产结构不合理、产品科技含量不高、缺乏市场竞争力,加上经营活动运作不规范、信用缺失严重、偿债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弱等因素造成的。中国入世意味着内资、外资企业将均按国民待遇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在这种社会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不可能享受到额外的优惠待遇。要想立身于市场竞争中,能改变的就是自己。

(一)抢抓机遇,敢于创新,提升企业价值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的发展战略核心。中小企业要紧紧抓住和用好科技进入重要跃升期的战略机遇,充分发挥自身经营灵活的优势,依靠科技进步,开发市场前景好、质量高的新产品,走小、专、精、特的发展道路来增加自创无形资产的价值,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和获利能力,为外部筹资创造良好条件。要加强自身的创新意识,开动脑筋,不等不靠,用创新的概念把传统的工作做活,用好的项目、好的创新概念提升项目获利空间。比如,可采用借鸡下蛋的办法,充分利用好很有市场前景,但是自己没有足够资金的产品,采用分拆、转包的方式对外加工,然后自己组装,用市场、经营去融资,来达到分流资金需求、降低财务风险,吸引金融市场、风险投资者愿意合作的目的。

(二)优化资本结构、规范经营活动、强化资金需求预算

中小企业在总资本结构中存在着负债比率高,自有资本比率低;在总负债结构中,流动负债比率高,长期负债少;在自有资本中,内部积累又偏低,资本结构不尽合理,资产管理效率低下又盲目举债,没有认识到举债具有财务杠杆效应,而财务杠杆是一把“双刃剑”,潜在着财务风险。只有改变这种不合理的资本结构,强化存量资产,并适度保持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比例,在确保企业获利能力的同时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同时制定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如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应收账款、存货管理等制度,从而提高新增资金采用负债融资的安全性,才可适度负债融资。另外,中小企业应规范经营活动运作方式,创新融资形式,注重利用企业内部股权融资,善于利用租赁、应收账款出售、应收票据贴现等开展账外融资,把融资与融物结合起来,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改善企业的资产结构。此外,只有做好财务分析和控制,做好资金需求预算,相对固定融资渠道,重视对预期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科学决策,捕捉瞬间商机出现的有利时机,提前做好融资安排,才能实现商机向收益的转变。

(三)强化信用意识,完善自身素质,提高企业信用等级

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信用是合作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良好的信用关系是企业正常经营的保证。中小企业要想获得融资支持,必须增强信用意识,重塑还贷形象,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管理水平、经济实力,来改善信用、取信社会、取信公众、取信银行。同时,要改变家族式经营、企业信息内部化、信誉观念淡薄、信用等级低、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状,还要在健全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生产经营的透明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连续性上下功夫,加强会计制度建设、规范财务信息核算、提高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透明度,以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资金成本的提高。在与其他企业的日常交往中,更要注意自己的形象,维护并不断提高企业信誉,争取商业信用。

(四)加强资金管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中小企业应把资金管理作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关健。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日常资金的收支管理,编制合理的现金收支预算,并及时地进行现金预测和规划,以随时了解企业的现金需求,做好资本预算的编制工作,根据企业资金的需求状况,合理安排资金融通事宜。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内部积累制,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留有足够的利润以解决临时性和突发性资金需求。具体操作中,一方面,可加速增提折旧基金;另一方面,可通过税后利润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以增强企业自我补充、自我发展的能力。建立健全良好的用资机制,加强对融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资金运作产生最佳的效果。通过以上的努力,达到从企业制度上根本性地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的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融资担保篇(11)

一、阿勒泰地区HD融资担保公司情况简介

阿勒泰地区HD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服务企业为目的,保本微利经营的国有公司。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经营期限为30年,注册资本126亿元,其中阿勒泰地区财政局绝对控股,出资壹亿元,两个国有企业参股。

2013年,公司共受理阿勒泰地区六县一市50户中小企业担保申请,进行了详细的贷前调查,经过审贷会严格评审,2013年对其中30户企业贷款担保11500万元;5年来,累计为181户(共计209笔)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46745万元;其中工业类企业116户,担保金额27717万元,占担保总额的60%;商业类企业25户,担保金额5063万元,占担保总额的10%;服务及其他类企业44户,担保金额13965万元,占担保总额30%,累计增加就业人数114450人。既解决了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又扶持了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担保项目受理的风险控制

HD公司正式开始担保业务的第一个环节是担保项目受理,通过受理环节筛选出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排除不合格的项目。

1申请担保企业的基本条件

(1)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年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所申请的被担保项目不能违背国家、地区政策,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稳定持续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3)自有资金不得低于企业总资金数的30%,企业资产负债比例较合理,还本付息能力和债务偿还能力较强,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80%,或虽超过80%但贷款用于生产的产品有很好的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4)企业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或虽未达到BBB级,但企业经营者素质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5)经营者重合同、守信用,有良好的道德行为,在担保公司无代偿记录,未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名单”;

(6)企业没有妨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7)企业在协议银行开立账户,担保贷款能实行封闭管理;

(8)担保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要求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同意提供担保的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或可以处置的财产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1)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

(2)企业信用等级在BB级及以下的;

(3)企业产品销售价格接近产品销售成本的;

(4)企业原材料没有固定渠道或虽有固定渠道但不稳定的;

(5)企业产品销售渠道不固定,或产品订单达不到产品90%的;

(6)产品虽有一定市场,但产销率达不到90%的;

(7)产品没有质量标准,或虽有质量标准,但没有科学检测手段或检测手段不完备的;

(8)企业应收账款超过总资产一定比例的(制造业20%、批发业35%、零售业10%、服务业20%);

(9)担保公司分析认为必须提供反担保的;

三、担保项目尽职调查的风险控制

对担保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是整个担保业务流程控制风险的最基础环节。担保项目尽职调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防范和控制风险:

1道德风险的防范

来自被担保企业内部的道德风险主要与被担保企业的管理者的素质、人品有关。可以采取双方座谈、一方询问以及现场考察的方法对被担保企业管理者的素质和人品进行评估。可以注意以下两点:

(1)面见贷款企业法人和对被担保企业员工进行侧面调查。首先与被担保企业的公司法人见面,了解被担保企业发展历程与企业文化,以及公司大股东的创业过程。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正式座谈或者随意非正式聊天的方法与被担保企业的员工交流。例如可以与负责接送的司机或陪同人员拉家常,察言观色,听取他们对企业的看法,了解他们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如果员工需要经常加班说明公司在正常运营,且运营效果良好,正处于成长期。

(2)侧面向被担保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尽心询问。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对担保公司来说是巨大的信息库。例如担保公司可以私下约见被担保企业的供应商,考察被担保企业对原材料货款的缴纳程度,进一步了解他们的信用。担保公司还可以与被担保企业的分销商进行进一步的座谈,了解被担保企业产品的销售情况是否真实,并且可以真实了解被担保企业产品的质量及市场需求。除此之外,担保企业还可以访谈水电部门,以了解其信用等级,向有关政府部门了解其经营执照,向工商部门调查其与顾客是否有过纠纷或者被举报,并向银行调查贷款信用等级、企业领导人的信用状况等等。

2经营过程的风险防范

经营风险存在于被担保企业的整个运营过程及各个运营环节之中。本文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参照波特的价值链理论的基本环节划分为以下四个方面:原材料采购风险、生产风险、销售风险及市场风险。

(1)原材料采购风险。原材料是否能够稳定持续供应是被担保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的关键。没有持续的原材料供应,就无法使得企业能够正常运转。如果企业的供应商属于密集型供应商,且企业的采购量较小的话,那么供应商就有强的讨价还价能力,他们有着提高原材料价格的动机。同时原材料供应商还有后向一体化的可能,由产业链的上游通过并购成为企业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在与供应商进行合作的过程中,被担保企业应该保持自己的主导地位,选择多个供应商,提高自己的讨价还价能力。

(2)生产风险。被担保企业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会面临着生产风险,这种风险会导致被担保企业无法继续生产或者延时生产。这种情况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被担保企业可能不能在合约期限内收到预期收益,存在拖欠银行贷款的风险。因为公司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会面临着许多不可预见的风险,例如新技术的引进使得原有设备不足以应付新的生产任务。又如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质量问题,特别是在一些食品加工行业或者化学药品等行业。与这些行业中的被担保企业合作时,担保公司应该提前引起高度注意并采取更多的防范措施。

(3)销售风险。如果被担保企业能够保证原材料的供应、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但是缺乏销售能力,那么企业的产品将会被积压在仓库,制约企业的现金流。担保企业应该考察被担保企业的销售团队组成、成员素质、成员经验、分销网络、营销策略、激励机制等以测算企业销量,并与银行合作查收资金回收情况。

(4)市场风险。被担保企业的产品被开发出来之后必须要有稳定且持续增长的市场,才能保证资金的回笼。那么国家政策、社会发展趋势、消费者的需求以及技术更新的快慢将对企业销售产生重大影响。在分析被担保企业的经营风险时必须高度关注近期国家是否有相应的政策支持。

3财务风险的防范

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真实是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关注的又一核心问题。虽然企业的各项财务信息可以通过财务报表分析,但是企业有着财务报表作假的风险。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通过各种方法分析其财务状况。

(1)分析财务报表的方法

a趋势分析法:顾名思义通过分析多期报表及其他数据预期被担保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及其他指标变动状况、幅度与方向。这种方法方便担保公司找到被担保企业各项数据变化的内在原因,预测企业的发展方向。在进行趋势分析法时主要分析比较相关财务指标、比较各期财务报表、比较各期间财务报表项目的不同。

b比率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就是计算出各种占比确定被担保企业的经济活动发展趋势。比率是一个相对数,部分相对总体的占比。采用比率分析法能够实现标准化指标,便于担保公司分析。

c因素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指分析确定对财务指标产生影响的因素,通过特定的计算方法确定每个因素的影响程度。这种方法能够找到财务指标变动的真正原因,便于担保公司分析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并激励被担保企业改进。因素分析法一般适用于综合性指标(成本、利润、费用、资产周转率)等。因素分析法的第一步是要确定分析指标;第二步是依据经验确定影响该指标的各项因素;第三步计算各因素影响程度。

d账户分析法:财务报表是由各项账户组成的,在进行财务分析时不仅需要分析各期报表账户的变化情况,分析各报表之间的变化情况,还需要分析一份报表中各账户之间的相互影响。常见的如将“销售收入”、“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结合起来分析。这样做有两个作用,其一是检查是否有差错,其二是深入了解产品的销售状况。

(2)财务报表科目分析

a存货

存货是生产企业最容易出现错误和披露虚假信息的会计科目。公司通常通过少结转销售成本来增大当期利润,这样的行为会带来存货的期末结存单价的不合理。在实务中,担保公司可以利用比较近期购入单价与存货的期末结存单价来考察企业是否存在这种欺诈行为。

b产品成本

企业经常通过调节产品成本来虚增利润。担保公司若想发现这种舞弊行为可以对存货进行计价测试。例如某公司某一年主营业务前11个月的成本发生额都平稳,但在第12个月有大幅度下降。调研人员可以通过与上年同期数对比后,排除季节性因素的影响。最后,审查人员发现是因为12月份的收入成本被调节而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

但是,当被担保企业同时计入虚假存货数量时,仅仅通过计价测试就很难发现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可以利用成本构成要素比例分析法来分析。一个制造业企业的成本主要由人力成本、原材料成本、制造费用这三部分构成。当企业利用了不恰当的成本结转时,企业各成本构成要素的占比将会异常变动,那么调研人员就要分析比较近几个期间这三个成本要素各自的占比情况。例如在某个公司的报表上发现,数期的存货余额在一直不断加大,而其费用、利润等项目变动又很小,但是在同行业平均毛利率下降的情况之下,该公司的毛利率却保持稳定。分析其成本构成要素发现,虽然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但是材料分摊费用不断下降,结合存货计价测试结果发现,该公司通过人为少结转材料成本来维持其利润水平。调研人员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关注成本因素的变动情况。

c毛利率

调研人员通常都会选用毛利率作财务分析,调研人员在利用这种方法时应该从多个角度分析,加强这种方法的可靠性。例如:调研人员不仅可以从横向或者纵向两个方向对被担保企业的毛利率进行比较,还可以在实际毛利率与预算毛利率之间进行比较。假如被担保企业的毛利率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毛利率,但是该公司并没有引入技术创新,不可能短时间取得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之下,调研人员就应该对利润真实性进行审查。

d主营收入

一般性企业的主营收入都应该是保持持续稳定的,除了类似于农作物、瓜果等与季节性因素有关的行业会有间续性不稳定以外。在会计实务中,调研人员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来对主营收入进行考察。当发现的收入有异常剧烈变动时,突增或者突减时调研人员都要引起注意。调研人员可以通过取得重要的合同、发票、货物单、运输合同等文件来综合判断收入的真实性。

e应收账款

由于应收账款直接和主营业务收入对应,很多企业在这个项目做文章。依据财务经验,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虚假行为一般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是与应收账款相匹配的客户与企业并没有发生关联。例如一个服务业企业财务账面上列示出需要收取某服装公司一大批货款,这点是不符合服务业的商业逻辑的。第二是大笔应收账款所列示的客户并没有那么强大的偿还能力。例如某汽车制造公司在一个会计期间的期末将10多万辆车一次性销售给一个自然人,既使该项交易有可能有合同签订,但仍应引起担保公司的高度注意。第三是比较某企业应收账款增长速率远远超过收入的增长速度,单个客户的欠款金额超过50%,且规定欠款期间已经达到期限,担保公司都应该高度重视。这部分应收账款很有可能己经形成坏账损失。这时担保项目人员向企业客户寻求凭证,规避坏账损失风险。

f现金流量分析法

现金流是一个企业持续运转的血液,如果一个企业账面亏损,但是如果这个企业有着充足的现金流,它不仅能够持续运转,而且还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相反情况,有些企业账面利润丰厚,但是却濒临却破产倒闭,这种企业缺乏运营必须的现金流。这两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所以,担保企业在在评价被担保企业的财务情况的同时,一定不能只关注企业的账面利润。应该将利润与现金流结合起来分析。

s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评估企业经济实力与持续运转能力的重要指标。固定资产一般易于评估和审核。主要包括是固定房产、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调研人员需要对被担保企业的固定资产现场考察,了解其实际用途和为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价值等情况。

(3)审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仅凭借分析性报告来确定被担保公司的状况是不足的,因此在调研企业财务情况时,融资担保公司还需要采取一些实质性查核方法:

a检查被担保企业的财务文件

财务文件一般指被担保企业在进行平时财务作业时留下的书面材料。担保公司的调研人员可以利用这些文件(纸质的、电子版的或其他形式)对企业进行审查,这种检查目的是为了核实报表的真实性。例如客户的订单、销售合同、赊销文件、运输凭证等,这些文件都容易被担保公司找到,也具有很强的实证性。

b检查有形资产

调研人员对被担保公司的实物资产进行审查,这些实物资产不仅包括厂房设备还包括存货、有价证券、应收票据等。

c观察

调研人员进入被担保企业,考察其生产经营程序。例如,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键节点进行观察。

d询问

调研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担保企业内部工作人员或外部利益相关者获取财务或非财务信息,并对被询问人员的答复进行评价整理形成书面文字。

e函证

函证是指调研人员可以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这种方式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f重新计算

除了上述方法之外,调研人员还可以对被调研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核算。例如计算销售发票和存货的总金额并与生产量进行对比,计算折旧和预付费用等。

四、担保项目评审的风险控制

担保项目评审是担保业务从受理、尽职调查到实施担保之间的决策阶段。

1担保项目评审机构

贷款担保评审委员会:评审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评审会的定期召开频率应该限定每周一次,主要从法律规范性、安全稳定性、效益获得性等方面对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向被担保企业提出改进意见。

2评审机构议事规则和流程

(1)评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即总经理召集并主持;(2)评审委员会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3)业务部经理汇报担保业务部门的审核意见;(4)评审委员会成员向业务项目组询问问题;(5)项目经理将调查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委员会给出初审意见;(6)评审委员会成员从法律规范性、安全稳定性、效益获得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委员会主任总结各方意见向委员会成员作总结;(7)委员会主任对于担保项目有一票否决权。

五、担保项目实施的风险控制

担保项目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判之后就可以被付诸实施了。首先担保公司要与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与被担保企业签署反担保合同,并落实所有反担保措施,然后贷款银行实施放款。

1签订合同风险控制

担保项目经理一般是合同经办人,控制签订合同的风险,项目经理必须严格执行签约程序:(一)拟定符合国家法律的合同文本(合同分为担保公司与银行的担保合同、被担保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的反担保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书);(二)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部和法律事务人员共同参与审核合同,明确需要修改的条款,并及时与各方协商,再将合同修改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核;(三)项目经理在公司合同登记簿上登记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并签字。(四)有关各方签字,合同有股东代表、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自然人)等签章处时,当事人必须当面签章,我公司应有二人在场。

2抵押反担保和质押反担保

融资担保公司为了防范风险一般对被担保企业提出反担保措施。抵押和质押反担保是主要的反担保措施。担保行业可以选择的抵押物和质押物可以包括企业的动产、股权、专利、知识产权、存货和应收账款。根据国家《担保法》的规定,申请贷款企业的抵押物和质押物可以为:(一)生产设备和机器、运输工具及存货;(二)可依法转让的股权及有价证券;(三)其他可依法作为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其他财产和权利。融资担保机构在选择质押物或抵押物时,应该依据国家现行《担保法》所规定,在根据被担保企业的状况,选择相适应的、合理的反担保物。例如制造业行业的存货和应收账款就能被选为抵押物和质押物。担保企业在选择质押物和抵押物时还必须遵循便于变现、便于评估、便于操作等原则。

3保证反担保

很多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政策中规定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企业之间只有纯信用担保,即是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形式,没有任何抵押品和质押品。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在今后的发展中,应该大力发展纯信用业务。例如,担保公司可以要求被担保企业的财务总监和法定代表人独立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保证责任,这种方式同时也能够起到激励作用,激励管理人员更加努力工作,避免风险产生。

六、担保项目保后管理的风险控制

1担保公司制定定期监查制度

为了节约监查成本同时又保证监查工作的进行,担保公司可以将自己的客户进行分类,并且灵活安排监查周期。例如半年监查一次优质客户,按季度监查一般客户,按月监查问题客户。担保公司应该根据自己的战略计划建立客户信息平台,建立完备的信息库。录入准确、简单明了的客户信息,方便担保企业后续工作。

2完善监控的内容

根据被担保企业所属行业的特点不同,总结担保公司的重点监控内容应包括经营能力、资金状况、收益状况、企业前景、主营业务、管理能力、产权变更、供应商的稳定性、营销渠道的完善和市场需求等内容。因为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还有来自被担保企业的运营风险,因此担保公司还应该根据实时掌控的被担保企业的情况随时更新信用信息库。对担保风险重新分类并修改,并要求被担保企业保管好抵押品和质押品。要求被担保企业以提供报表的形式定期反馈其经营状况以及抵押物和质押物的所有权状况。

七、担保项目代偿追偿的风险控制

担保公司还面临着担保后的风险,这种风险是指担保项目的风险己经发生,需要对合作银行进行代偿,但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追偿措施和相应的法律条件所导致的代偿损失。例如,由于担保公司没有防范被担保企业可能转移资产,转移抵押物和质押物,逃废债务。法院执行不了判决,担保公司就会面临无可挽回的损失。担保公司不如银行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保费收入有限、资金来源有限,一旦无法追回代偿款,或是损失严重,那么担保公司甚至会面临沉重的债务负担甚至走向破产的风险。担保公司应该加强与银行的信息交流,防范银行的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减小自己公司面临的风险。一旦不得不发生代偿行为时,担保公司就需要积极追偿。我国现行的追偿方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代位清偿,由银行出面替代担保公司追偿;第二种是非代位清偿,即担保公司直接追偿。代位清偿与非代位清偿相比,增加了一道风险,即银行缺乏追偿的积极性。因此,担保公司应该根据情况选择清偿方式。但是无论担保公司选择何种追偿方式,都应该与银行保持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这是因为良好的关系不仅能够促进业务的产生,还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减少损失。除了用法律手段追偿某些恶意逃避债务的中小企业外,担保公司还需要利用社会媒体的力量,因此与社会媒体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也很重要。

参考文献:

[1] 王鹏担保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 (美)迈克尔・波特竞争优势[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

[3] 许谨良风险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