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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回报方式大全11篇

时间:2023-07-24 16:26:28

融资回报方式

融资回报方式篇(1)

二、施工企业BT项目会计核算的方法

施工企业在BT项目建设和合同执行过程中,具有三种职能: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投融资者、施工单位。所以其核算的内容包括:核算业主对BT项目的资金拨付以及资金的投入使用;核算BT项目融资费用,整个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BT项目的建筑工程费用,核算工程收入、成本和利润;核算BT项目回购价和投资收益以及收回情况。BT模式下的会计核算分为两种:一种是投资建设方虽然进行投资,但不参与项目的施工建设,所以工程施工收入和成本不用确认,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原则,根据合同规定支付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价款,确认金融资产。由于BT项目的建设周期和回购期较长,一般都超过1年,且资金量大,所以在建设期以“长期应收款”科目归集发生的投入费用,核算实际发生的成本和利息。根据金融资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如果项目公司有能力持有至到期且意图明确,可以在建设期结束后,由“长期应收款”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项目公司在回购期的持续期间内,把每期收到实际的回购款按其占原全部回购款的比例冲减“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按合同规定把差额部份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另一种是投资建设方进行投资的同时还参与施工建设,对于业主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确认合同收入及费用。对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将贷款利息计入工程总成本。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建设期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借:工程施工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等根据项目管理公司、业主或监理公司的审核的工程进度额确认收入、成本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收入借:工程结算成本贷:工程施工同时确认税金及附加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在BT项目建设期间,均重复上述会计处理。

(二)回购期BT项目的回购款及投资回报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等额本金方式;另一种方式是等额本息方式。1.等额本金方式这种方式是指回购期内每期收到等额的本金,投资收益按照尚未支付的本金余额乘上投资回报率,所以每期投资回报不等,本利和也不等。具体步骤:(1)确定建设期末回购的基价;(2)计算在确定的偿还期内每期应偿还的本金;(3)计算每期应支付的投资回报=尚未支付的余额×投资回报率;(4)每期的本利和=每期应偿还的本金+每期应付的投资回报。2.等额本息方式这种方式是指在项目回购期,每期支付的本金和投资回报之和是相等的,但每期支付的本金数和投资回报数均不相等。具体步骤:(1)确定建设期末回购的基价;(2)根据年金现值系数计算出每期相等的偿还金额;(3)计算每期应支付的投资回报=尚未支付的余额×投资回报率;(4)计算出每期偿还的本金=每期相等的偿还金额-每期应支付的投资回报。两种支付方式的不同可以看出: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每期支付的金额相等,但前期支付的本金少,投资回报多,后期支付的本金多,投资回报少;采用等额本金的方式,每期偿还的本金一样,但前期支付的投资回报多,后期相对较少。

(三)收到合同价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三、加强施工企业BT项目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承接BT项目事前应做好前期决策的融资准备和财务支持工作在公司经营部门的协调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项目的总体风险进行预测,对项目业主的信誉、财政状况进行充分调研,对项目收益和融资成本进行测算,并对融资方式和融资方案进行选择,并和贷款银行进行融资洽谈,制定积极的财务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财务环境,为BT项目提供强有力的财务支持。

(二)投标报价时要充分考虑资金成本由于BT项目的建设期和回购期较长,在测算投标报价时,对融资费用及融资风险要考虑充足。如对融资方案和融资方式的选择对融资费用的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对贷款利率和利息的影响、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成本的融资成本控制,这些都会给BT项目的资金成本带来风险,所以在资金能够按期足额取得的条件下,公司才能考虑是否参与BT项目的投招标工作,并结合BT项目的进度计划和融资情况对用资计划进行定量地分析,制定预算,控制资金成本,满足施工进度需求。

(三)合同签订时要与招标文件衔接,确保合同签约质量BT项目的合同中须明确回购基准日、回购期数、回购条件和回购期资金利率等。对每期回购款的具体支付时间、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等同样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为确保回购资金的按期支付,还可以要求政府或业主出具项目回购承诺函,或以第三方(银行)的名义提供回购担保函。

(四)施工阶段要加强总体筹划,提高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要组建BT项目的管理机构,落实内部考核目标。编制项目资金的预算,落实融资资金到位,并制定科学的建设计划,按照工程进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量,控制融资费用。同时定期召开项目分析会,及时发现问题,促进项目经营目标的实现。当BT项目完工达到验收条件,及时办理材料调差、人工单价、设计变更等资金费用的调整工作,及时清算监理费用、建设管理费等资金费用,项目审计决算后,与业主确认项目回购基价,计算确认建设期资金利息。

(五)重视回购期的资金收回,确保企业收益BT项目竣工后,按业主要求做好项目的移交,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业主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回购款,若出现不能按期收回时,应派专人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谈判,及时解决资金回收问题,减少企业资金额外的融资成本。

融资回报方式篇(2)

一、众筹融资的概念、起源及其发展

“众筹”翻译自crowd-funding一词,是指项目发起人为实施某个项目或进行风险投资而向群众寻求资金支持的一种募资行为。

众筹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1713年,英国诗人亚历山大・蒲柏翻译“伊利亚特”前承诺,在完成翻译后向每位订阅者提供一本早期翻译版本,这一创造性的承诺为他带来了575名用户的支持。

现代众筹的诞生是以专门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出现为标志的。世界上最早建立的众筹网站是ArtistShare。2003年10月,该网站开始运营粉丝众筹项目。2005年之后,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如 Sellaband、SliceThePie和Kickstarter等。2012年4月奥巴马颁布《Jobs》法案确定了众筹的合法地位,极大地促进了美国众筹行业的发展。

从国内情况来看,2011年7月国内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上线,标志着中国众筹行业的开始。2013年,其界面设计及运营模式与美国最具影响力的众筹网站Kick-Starter非常相似的众筹网上线。2014年7月1日,电商巨头京东推出众筹平台“凑份子”。2015年3月份国务院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被业内人士认作是中国众筹行业从草根游戏发展到互联网新金融的分水岭。由此,中国的众筹行业在2015年迎来了大发展。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的《2015年中国众筹行业半年报》统计,截止到2015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已达211家,其中股权众筹平台达98家,数量最多;其次是回报众筹和混合众筹,最少的是捐赠众筹平台,不到10家。我国众筹产业形成了以回报和股权众筹为主,混合众筹和捐众筹为辅的局面。预计2015年下半年,随着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国内众筹平台将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我国众筹融资的模式及其运营机制

(一)众筹融资模式简介

众筹融资模式的核心利益主体有三个:融资者、众筹融资平台和投资者。其中,融资者即资金需求方,通常是需要解决资金问题的创意者或小微企业的创业者;投资者即资金供给方,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一般不以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投资标准,而是根据自己的兴趣来选择众筹项目;众筹融资平台是第三方,它在众筹过程中扮演了支付中介的角色。

按照不同的标准,众筹融资模式可以有不同类型的划分。我国国内通常以融资者向投资者提供的回报内容为标准,把众筹融资模式分为四类,即: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捐赠众筹。前三类众筹的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后,将按照约定分别获得一定比例的债权、一定比例的股权、产品或服务。而捐赠众筹投资者的出资属于无偿捐赠,不要求回报。

(二)众筹融资运营机制

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运营机制可分为五个阶段:即项目获取、筛选及阶段、项目推介与匹配阶段、项目资金流转阶段、项目投后管理和利益回报阶段、项目退出阶段。

1.项目获取、筛选及阶段。众筹融资平台接收融资者的项目申请,并依次通过项目初选、约谈创业团队、尽职调查等步骤对融资者的项目进行筛选,选出安全性高、投资回报稳定的优质项目,随后通知融资者以合理合法的包装形式将其进行公布。

2.项目推介与匹配阶段。项目启动众筹之后,众筹平台要提供专业的运营团队负责项目推介,帮助融资者寻求客户支持,并及时向融资者反馈推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尽快完成融资者和客户之间的项目匹配。

3.项目资金流转阶段。如果在筹资期限内成功募集到目标金额,众筹平台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就要负责将投资者的资金划转到融资者账户,项目开始正式运营。反之,项目宣告失败,所有已经支付的资金都会被退还给投资者。

4.项目投后管理和利益回报阶段。众筹项目成功融资后,众筹平台要跟进该项目的后续发展,直至融资者完成了承诺的回报;对于采用了“领头+跟头”模式的股权众筹,项目的投后管理由领头者来负责,众筹平台应当协助管理。当项目完成或者取得一定成果后,融资者应当按照约定给予投资者回报。回报众筹、债权众筹的回报通常是一次性完成的,股权众筹回报周期比较长,捐赠众筹无回报。

5.项目退出阶段。捐赠众筹的投资者一旦捐赠结束便可选择退出;回报众筹和债权众筹的投资者一旦获得约定的回报便可选择退出;股权众筹的性质比较特殊,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投资者需要等到被投企业再融资或IPO才开始套现退出。

三、我国众筹融资模式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众筹融资的本质是金融服务,而金融服务的本质是信用,因此信用风险管理势必成为众筹融资模式管理的核心问题。信用风险包括很多方面,主要是融资者的信用风险和众筹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

1.融资者信用风险。融资者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众筹平台对众筹项目审核不够规范引起的问题以及投资者与融资者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首先,关于项目审核的问题,一方面,目前很多众筹平台在项目审核上缺乏标准化的评判体系,信用评判仍然建立在项目审核人的主观判断之上。另一方面,众筹平台的收入来源于撮合融资交易成功的手续费,所以它可能会为了“成交率”而降低项目上线标准。其次,关于融资者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融资者会选择性地传递投资相关信息,隐瞒负面信息,美化有利信息,误导投资者。

2.众筹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托管问题以及投资者与众筹融资平台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首先,关于资金托管问题,融资者和投资者的资金往来是通过众筹平台开立的账户进行的,一旦众筹平台经营不善,很容易诱发跑路。其次,关于投资者与众筹融资平台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众筹平台可能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虚构融资信息或者与融资者串通,虚假融资信息,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从中谋取私利。

(二)法律风险

目前众筹行业面临的监管现状是仅有相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和一些行业自律性文件,国家尚未制定出效力层级更高的法律来加以规范。众筹融资依旧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非法集资的风险,非法发行股票的风险,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风险。

1.非法集资的风险。我国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实际运作上看,除募捐式众筹外,其它类型的众筹均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大众公开推介项目,并承诺在一定限期内给予回报,以此来筹集项目资金。众筹这种业态一不小心就容易“触雷”,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2.非法发行股票的风险。股权众筹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是非法发行股票。2015年8月7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再次强调了股权众筹“公开、小额、大众”的特点,明确将股权众筹定位于公募股权众筹,只有拿到牌照才能经营,这意味着除了目前已经取得公募股权众筹试点资格的阿里巴巴、京东和平安之外,市面上其他所谓“股权众筹”平台都将被定义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其从事的融资业务将另行出台管理办法进行规定。未来将以何种方式批准股权众筹开展业务,现在政策还未明确,非法发行股票的风险依旧存在。

3.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风险。融资者为了更有效地获得资金支持,需要将创意方案、商业计划书等放在众筹平台上展示,由于项目尚且处于初创阶段并不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故不能依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其权益,这就给了他人剽窃项目的机会。即使有些项目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但申请专利程序繁琐、时间过长,若不在申请众筹之前就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话,也依旧难逃被剽窃的结局。

四、我国众筹融资的监管建议

(一)建立融资项目信息披露制度

融资者应通过众筹融资平台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和项目的关键信息,加强操作和融资的透明度。考虑到融资者的性质、发展阶段及融资需求存在差异,可对不同需求或者不同融资等级的企业设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解决众筹平台资金托管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负责资金托管,众筹平台在投资者账户、平台账户与融资者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实现投资者资金与融资者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三)建立健全众筹行业的征信体系

一方面,一些众筹平台应改变只依靠自身有限人力去调查融资者资信的传统征信模式,运用云计算技术搜集数据,实现云计算技术与人工信息搜集的结合,丰富自身的信息资源。另一方面,众筹平台之间,众筹平台同P2P平台、小额信贷平台之间应积极开展合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例如,人人投即将推出的“诚信联盟”平台,便同其它众筹平台、P2P平台、小额信贷平台等投资机构相互打通对接,有望实现数据共享。

(四)制定相关监管规则来保障众筹融资依法开展

政府应该一方面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另一方面缕清对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监管思路,尽快的建立私募股权众筹的监管规则,保障众筹融资依法开展。

(五)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制度

针对创新性项目的知识产权易受侵犯的的问题,可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制度。项目之前,其所有者可对其创新之处进行登记备案,备案期间其创意受到侵犯的,当专利审批通过后可对侵权行为追责。这样不仅保护了融资者的知识产权权益、保证知识产权的审批质量,还不影响融资者的融资行为。

参考文献

[1]李耀东,赵金龙.中国众筹行业:回顾与展望[J].金融市场研究,2015(02).

[2]雷华顺.众筹融资信息披露问题探析[J].开放导报,2015(04).

[3]冉飞,张清朵.众筹融资模式的运营机制及风险分析[J].金融视线,2015(07).

融资回报方式篇(3)

一、建立完善的客户后续回访体系

客户后续回访是公司根据客户服务和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与客户进行交流沟通获得反馈信息的一种形式。营业部利用统一的电话回访管理系统,来完成客户回访语音和文字记录、回访过程管理、统计分析等。

1、回访方式

客户后续回访采用电话、现场、走访、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回访的,在公司网站建立本营业部专门回访邮箱,并通过该邮箱进行回访。

(1)通过电话方式回访的,应通过客户管理系统进行,要认真填写回访记录表,同时做好电话录音。

(2)通过现场、走访方式回访时,要认真填写回访记录表,并要求客户在回访记录表上签字,同时注明回访地点。

(3)通过信函方式回访时,要在给客户发函时将回访记录表附于信函内,在客户回函后将客户填写的回访记录表整理归档,同时留存信函的收发记录。

(4)通过网站上本营业部专门回访邮箱进行电子邮件方式

回访时,要在给客户发送邮件时附回访记录表,在客户回复后将客户填写的回访记录表整理归档,同时留存电子邮件的收发记录。

2、回访内容:

(1)新开户回访:客户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之日起两周内

进行首次客户回访。回访内容包括:核对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此项有融资融券岗专人负责。

(2)日常回访:每一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客户回访,根据客户

账户情况了解客户对业务规则和业务风险的理解情况,征询客户意见和建议;就融资融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征求客户意见。

(3)客户后续回访总结分析。回访人应做好客户回访分析,每月撰写回访报告,针对客户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客户回访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书面上报经纪业务总部或融资融券部,并通过合规管理平台向合规管理总部报备。

二、后续教育工作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后续教育工作以保护投资者为出发点,通过让投资者知晓与衡量自身经济实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匹配程度,引导投资者树立“知晓风险、理性投资”的观念。

包括有计划地组织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报告会、股民学校、投资理财座谈会等投资理财专业活动,与客户进行现场互动交流,向客户宣传业务知识,提示业务风险。每月至少二期,讲解融资融券业务最新变动、政策变化等最新动态。市场、热点分析由李晓海、宋亮主讲,交易软件使用、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业务变动由屈敬祖主讲。在讲座中发放由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折页、投资者教育手册、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常见问题解答等相关宣传资料,免费供客户参考学习。

对于具备业务资格但尚未开展业务的客户,每月也举办以业务流程介绍和风险解读为重点的业务推广讲座,解答客户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的各种疑问,提高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的熟悉程度,增强客户的风险意识。

三、跟踪负责制

客户融资融券业务服务实行员工跟踪负责制,基础客户服务由客服部、营运部负责,后续业务开展的亲情化服务由拓展员工负责。

四、建立客户信息管理体系

(1)QQ号:与员工个人QQ号建立好友关系,盘中与客户进行及时交流和沟通。

(2)投资属性: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对客户的投资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反馈。来保证服务的质量。

(3)邮箱:每天发送相关股票的研究报告、投资参考。

(4)手机号:单独建立文本文档,用于发送短信。以及在特殊情况下能够第一时间联系到客户。

(5)为客户定制自动发送短信,包括个股最新动向以及持仓公告等。

(6)完善CSM里融资融券客户的资料,完善其特征属性,尽量多的了解客户的详细资料、特性,并在特征属性中做记录。

(7)建立客户持仓股票监控制度

定期跟踪客户重点持仓品种,了解持仓情况,避免因客户不了解融资融券交易规则而出现问题,同时搜集个股研究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做充分研究了解后,与客户进行交流沟通。

(8)开通融易汇

通过电话沟通方式,使客户开通融易汇,在充分享受融易汇所提供的支持和服务下,及时得到相关个股的资讯信息。

(9)、网络服务

融资回报方式篇(4)

众筹拓宽投融资渠道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潮中,小微企业应是最有活力、最为积极从事创新活动的群体,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众筹模式的推广和应用,将有助于小微企业破除发展中的融资难题,从而保护创业创新的活力

一般说来,众筹可以按照回报的具体类型分为四种:回报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公益众筹。回报众筹是指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对众筹项目进行投资,并获得产品或服务。在我国,股权众筹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活动。债权众筹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并在未来收取利息、收回本金。公益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发起的公益捐赠活动。

目前,美国的众筹市场以回报众筹为主,较为成功的众筹平台有Kickstarter、Indiegogo等。英国的众筹市场以股权众筹为主,Crowdcube和Seedrs两家平台比较具有代表性。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潮中,小微企业应是最有活力、最为积极从事创新活动的群体,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前企业融资难已经对我国企业成长和经济发展形成一定阻碍。众筹模式的推广和应用,将有助于小微企业破除发展中的融资难题,从而保护创业创新的活力。

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债权融资的渠道非常丰富,包括债券市场、银行、小贷公司、P2P等。然而,股权融资的渠道相对有限。由于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的性质截然不同,因此难以相互替代。

股权资本是企业的永久性资本,企业无需偿还,投资者获得的回报与企业的经营成果成正比。债权融资则需要企业承担按期付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这种义务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无关。通过债权融资的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差,特别是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相对生产型、贸易型等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几乎没有固定资产,并且初期投入大、投入周期长,风险更高,更是难以通过债权方式实现融资。众筹是具有互联网时代特色的新型融资方式,丰富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股权众筹更是开拓股权融资的新模式。

更进一步说,我国的经济转型也需要有充足的股权融资渠道来配合。经济转型本质上就是通过转变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方式,来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然而对于企业来说则是翻天覆地的革命,是企业生产模式、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的全方位变化。这就意味着,经济转型对于企业来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在此过程中企业也无法找到相应的风险对冲方式。想要实现这种高风险的变革,经济转型中的企业需要寻找到与之相匹配的高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借助股权融资的形式来获得资金。股权众筹正是在经济转型中顺应企业需求的融资方式。

2011年,众筹正式进入中国。经过了四年的发展,截至2015年6月,我国共有211家众筹平台,53家是2015年上半年新诞生的平台。2015年上半年,我国众筹平台成功募集46.66亿元人民币。目前,我国的众筹平台主要分为两大板块:产品众筹板块,即回报众筹,私募股权板块,即股权众筹,并辅以公益众筹。除公益项目外,众筹平台方会收取项目募集资金或股权的一定比例作为平台服务费。

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

我国现有的股权众筹业务属于私募股权业务的一种。所谓私募股权,即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目前,我国较为有代表性的股权众筹平台是京东股权众筹。2015年3月31日,京东宣布股权众筹正式上线。2015年7月29日,证券业协会《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之后,京东众筹将其“股权众筹”平台更名为“私募股权”。京东股权众筹采用的是“领投+跟投”模式,即在众筹平台上发起股权众筹项目后,由专业投资人“领投”,社会公众自由选择跟投。投资者在投资后将获得项目企业的相应股权。领投人负责与企业沟通,并具有相应的决策权,跟投人不参与日常性管理。项目财务只对投资者公开。跟投人将支付给领投人20%的投资收益作为回报。这种模式可以吸纳有丰富经验和战略资源的优质投资者作为领投人,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选择的成功率,进而带动更多拥有一定闲置资金的跟投人加入,提高社会资金利用率。

每个项目的领投人原则上只有一名。融资人应当在融资项目预热阶段与有意投资的领投人接洽。有意向的领投人会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调报告或领投理由。当领投人最终确定后,由融资人及领投人共同提交项目上线申请。

开始股权众筹之前,众筹平台会事先把路演的排期公布出来。路演当天,领投人、跟投人和项目方交流沟通。一般主要采取网上路演或者微信路演的方式。

股权众筹融资成功后,领投人与跟投人将融资资金转入众筹平台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资金账户或托管账户。投资人与融资人根据项目认购结果签订投资协议。待融资人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并通过众筹平台审核后,该第三方机构根据指定的流程和规定将相应款项转入融资项目公司。

我国现有的股权众筹业务属于私募股权业务的一种。所谓私募股权,即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为了控制风险,股权众筹一般只接受经历了天使轮投资后的融资项目。股权众筹和金融市场中的风险投资有异曲同工之妙。股权众筹和风险投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投资平台不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意见》,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此外,股权众筹平台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创新创业企业。因此,股权众筹是要通过互联网中介机构平台来进行的。风险投资一般是投资人或投资机构直接对融资项目进行投资。

2.投资方不同。股权众筹的投资方一般是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能够进行小额投资的民众。传统的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相当于京东股权众筹平台上的领投人,多是专业的投资人或投资机构,他们比股权众筹投资人更有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融资方不同。股权众筹的融资方主要是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简言之,股权众筹多为创业公司筹集资金,集中在A轮到B轮的投资。风险投资虽然多以投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为主,但是并不局限于小微企业。

4.融资结果不同。股权众筹项目多为难以在风险投资市场上获得资金的项目。股权众筹为这样的创业企业或项目提供了新的生机。一般说来,企业更倾向于获得风险投资。在投融资市场上,股权众筹是对风险投资的一种补充。

融资回报方式篇(5)

财政的本质不一样。财政是政府花钱做事,这些事本质上不需要以挣钱为目标。这意味着政府花钱的项目或不具有生产性,或者即使有生产性,这种生产所带来的回报也通常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它的回报通常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长期的。比如基础设施投资,常常具有“正外部性”,其收益难以被市场准确估计;第二,政府投资项目如果有直接的收益,目标也不是利润最大化。

由于政府投资的回报是间接的,并且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所以财政融资难以具体的项目来进行,而是通过没有具体对应支出项目的政府债券(国债)的形式来融资。这种融资方式适应了政府投资回报率低、回报周期长的需要。同时,政府债券融资也可以将资金用于多种用途,然后再把回报率有高有低的不同项目放在一起,将其回报率进行平均化。最后,再以政府的信用为担保,实行“刚性兑付”,保证投资的收益率,而这种安全性较高的政府债券支付的是较低的利率。这样,就形成了政府债券的无风险利率。

正因如此,财政的归财政,金融的归金融,前者主要靠政府债券融资,后者主要是贷款和企业债券融资。当然,企业也通过股权融资,本文暂且不说。 财政与金融混杂的问题

中国目前的问题是,财政和金融混在一起了,金融承担了一部分财政融资的功能。财政和金融混在一起直接导致了几个很严重的问题:第一,出现金融市场严重的期限错配。金融市场上大量的短期贷款被政府融资平台用于投入回报期长、回报率低的项目,而其占用的贷款却挤出了企业融资的需求。

第二,政府融资的边际高利率。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是以政府基准利率为参照的,价格较低,在政府已经借了大量贷款之后,银行已经不太愿意再给政府低利率的商业银行贷款。于是融资平台转向影子银行。影子银行只要存在竞争,那么影子银行的利率仍然反映的是期望的投资回报。“期望”这个词意味着,一些高风险的项目也可能进入到影子银行中去,但融资方必须支付高利率来弥补项目的潜在风险。影子银行仍然在有效地配置资源。

中国的问题是,在影子银行里出现了低回报、高利率和刚性兑付这个最坏的组合。从金融机构这一方来说,由于有潜在的政府信用担保,仍然愿意将资金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常情况下,金融市场是不应该有“刚性兑付”的,破产、违约、坏账等风险本身就是金融市场资源定价的参数。但是在中国,恰恰是在不该有刚性兑付的金融市场上形成了刚性兑付的预期,因为融资方是地方政府。人们不能接受地方政府违约,甚至对于不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即使在合同里写了是不保本的,人们也认为,只要是地方政府作为融资方,事后就必须是保本的。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并非不知道政府融资是用于长周期、低回报的项目,甚至知道有些地方政府在借新债还旧债。但只要政府融资风险不是零,那么它们要求支付的利率就不是“无风险利率”。以市场上的信托业务为例,越是欠发达地区的信托项目融资,其支付的利率越高。因此当地方政府通过影子银行融资时,其支付的利率与投资回报偏离得更严重,而一旦事后的回报不高,刚性兑付的成本又非常高。也正因此,我特别强调,不能认为影子银行的存在是金融市场化的进步。

在低回报、高利率和刚性兑付这个组合里,拿掉任何一个都可以。如果投资回报高,可以还本付息,没问题。如果低回报的项目融资成本(利率)低,也没问题,市场竞争的结果是,这些低回报的项目融不到资金。没有刚性兑付也可以,这样一些融资方走向破产清算,在长期里,市场只能剩下融资成本反映其回报率的。但当前的中国影子银行市场却仍然在继续着低回报、高利率和刚性兑付这个组合。

第三,加剧了民营部门融资难。在上述机制之下,民营部门的融资难长期得不到解决。在商业银行贷款这一块,虽然利率低,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融资被认为具有更高的“安全性”,民营企业排在后面。而到了影子银行,利率又被地方政府抬高了,还是会挤出民营企业融资。

而在民营部门融资难的同时,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其中不乏僵尸企业)却实际上得到了优惠。当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大大低于影子银行的贷款利率的时候,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在银行体系里得到贷款,然后再通过自己的金融公司等渠道进入影子银行,其中通过银行进行委托贷款成为重要的渠道,而其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这时,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贷款利率差额就成了国有企业的利润。对于僵尸企业而言,这种利率差额成了一种补贴和“活下去的理由”。 财政的归财政、金融的归金融

上述三方面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那就是金融市场上的利率不反映投资回报,金融市场的功能被严重地扭曲。也恰如此,造成了民营企业融资难。即使是在信贷放松的时期,只要在影子银行里存在更高的利率,银行信贷资源就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被导入到影子银行里去。而只要地方政府存在几乎无限弹性的融资冲动,同时其支付的利率又偏离其投资回报,那么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不会在信贷放松的时期得以缓解。实际情况甚至是相反的,经济越不景气,贷款给民营企业越被认为是不安全的,这时信贷放松,反而是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融资变得相对更容易了。

融资回报方式篇(6)

一、引言

金融租赁业务分为直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售后回租。《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21号准则)依据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程度不同,售后回租分为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形成经营租赁。与直接融资租赁不同的是,售后回租是间接融资行为。直接融资租赁增加新的固定资产,售后回租使存量资产变现,即盘活存量资产。

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基本内涵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指企业将自有或外购资产对外出售,再以定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将此资产从购买方(即出租方)租回。在这种业务下,资产卖方(即承租人)一方面可获得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另一方面还可以继续使用该资产,可以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通用的一种融资方式,作为企业运营的一种积极手段,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

企业运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为了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可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交易过程中,出售方(即承租人)的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此资产实物并没有发生转移;出售方(即承租方)在之后的售后回租过程中仍然可以持续使用该资产。购买方(即出租方)只是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及资产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并没有拥有实物资产。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之前其卖出的设备;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三、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利与弊分析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是出售方(即承租方)在不改变其对资产占用和使用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等一些不活跃的长期资产转换为流动资产,使资产的流动性增强,有效地服务于企业发展。充分发挥资本扩张效,在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同时,有效地盘活了固定资产,加速了资金流动。

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交易过程中,出售人(即承租方)可以不间断地使用资产;资产的售价与租金是相互联系的,且资产的出售损益通常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出售人(即承租方)将承担所有的契约执行成本(如修理费、保险费及税金等);出售人(即承租方)可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中得到纳税的财务利益。

(一)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优势分析

对于属于表内融资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特别是国有、集体性质的工业企业,国税总局已明确发文可加速计提折旧,因此善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这一财务工具可达成合理避税及有效扩大生产规模的双重目的。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如操作得当每年还可以增加净利润,资产出售人(即承租人)在继续拥有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

(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劣势分析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使企业资本成本加重。租金通常比银行贷款利息高,融资租赁租金总额约占到设备价值的30%,同时固定的租金支付会成为企业较重的财务负担。

四、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账务处理

这种融资方式资产的出售和回租实质是同一笔业务。承租人(即出售人)一方,出售资产的利润应予递延,并按资产折旧的比例予以分摊确认。如果此业务发生时,该资产的成本或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将此差额确认为损失。

出售人(即承租人)出售资产时,按该资产账面净值借“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将已计提累计折旧借“累计折旧”科目,结转原价贷 “固定资产”科目。收到该资产出售的价款,借“银行存款”科目,转销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

之后各会计期根据该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期摊销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贷费用类科目。如发生损失,则借费用类科目,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本质上也是一种债务筹资方式,租金可以按照内含利息率进一步分解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而且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归还的本金部分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特别强调的是,这里说的租金不能税前扣除指的是本金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在财务报表的列示。出售人(即承租人)应当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将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有关的“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分别在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下列示。

出售人(即承租人)对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信息: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此外,出售人(即承租人)还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的有关重要条款。

五、总结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最大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方式是以承租人租赁使用资产的时间计算租金,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是以出售人(即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

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自身拥有大量生产设备等资产,但是却缺乏资金,尤其缺少流动资产。一般的解决方法是依靠银行信贷解决,但是和银行贷款,时间长,手续繁,限制条件多,利息高,同时大量向银行贷款会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因此目前许多企业将生产设备等资产利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盘活资产变成现金,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承租人为大型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大,盈利能力强,企业信誉良好,但是自身负债相对较高,融资租赁正是提供了一种“以物融资”的全新模式,不需要任何抵质押,可以优化承租人的报表结构,为其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有助于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融资回报方式篇(7)

近年来,我国城市基础建设日益增长,而财政收入无法满足资金的需求,在整合社会资本的过程中BT模式得到运用。此外,建筑行业处于白热化的竞争中,使得企业中标机会越来越困难,中标价格一降再降,利润空间不断挤压。为了摆脱这种不利局面,一些经济基础较好,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开始参与融资、建设为一体的BT项目。施工企业通过运作BT项目,把握建设机会,确保企业有项目可做,避免淘汰;同时也能在保证正常的施工项目利润外获得资本运作的投资收益,增加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本文从施工企业的角度梳理和探讨BT项目的核算方式、流程及财务管理,能更好地为企业找到利润的源头,占领重要的经营战略领域。

一、BT项目的概念和特点

(一)BT项目的概念

所谓BT模式,即“建设――转让”的意思,BT模式具体是指政府(或业主)授权BT承包商对项目融资、建设,建设后由政府(或业主)进行回购,政府(或业主)向BT承包商偿付融资本金及利息的一种新型的项目管理模式。从本质上讲,BT是一种投资方式。

(二)BT项目的特点

BT模式是一种新兴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与普通的建筑模式有根本上的区别。它以政府和大型基础建设项目为主,分建设期,回购期,且期限较长。业主一般授权具有经济实力或融资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交钥匙”――整体移交给业主。业主再进行回购,在回购期由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实施BT项目带有一定的投资性质,通过BT项目的建设获取投资回报,同时也解决了业主因为资金短缺而不能实施工程的难题。

二、施工企业BT项目会计核算的方法

施工企业在BT项目建设和合同执行过程中,具有三种职能: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投融资者、施工单位。所以其核算的内容包括:核算业主对BT项目的资金拨付以及资金的投入使用;核算BT项目融资费用,整个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BT项目的建筑工程费用,核算工程收入、成本和利润;核算BT项目回购价和投资收益以及收回情况。

BT模式下的会计核算分为两种:一种是投资建设方虽然进行投资,但不参与项目的施工建设,所以工程施工收入和成本不用确认,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原则,根据合同规定支付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价款,确认金融资产。由于BT项目的建设周期和回购期较长,一般都超过1年,且资金量大,所以在建设期以“长期应收款”科目归集发生的投入费用,核算实际发生的成本和利息。根据金融资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如果项目公司有能力持有至到期且意图明确,可以在建设期结束后,由“长期应收款”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项目公司在回购期的持续期间内,把每期收到实际的回购款按其占原全部回购款的比例冲减“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按合同规定把差额部份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另一种是投资建设方进行投资的同时还参与施工建设,对于业主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确认合同收入及费用。对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将贷款利息计入工程总成本。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建设期

按实际发生的成本

借:工程施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等

根据项目管理公司、业主或监理公司的审核的工程进度额确认收入、成本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工程施工

同时确认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

在BT项目建设期间,均重复上述会计处理。

(二)回购期

BT项目的回购款及投资回报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等额本金方式;另一种方式是等额本息方式。

1. 等额本金方式

这种方式是指回购期内每期收到等额的本金,投资收益按照尚未支付的本金余额乘上投资回报率,所以每期投资回报不等,本利和也不等。具体步骤:

(1)确定建设期末回购的基价;

(2)计算在确定的偿还期内每期应偿还的本金;

(3)计算每期应支付的投资回报=尚未支付的余额×投资回报率;

(4)每期的本利和=每期应偿还的本金+每期应付的投资回报。

2. 等额本息方式

这种方式是指在项目回购期,每期支付的本金和投资回报之和是相等的,但每期支付的本金数和投资回报数均不相等。具体步骤:

(1)确定建设期末回购的基价;

(2)根据年金现值系数计算出每期相等的偿还金额;

(3)计算每期应支付的投资回报=尚未支付的余额×投资回报率;

(4)计算出每期偿还的本金=每期相等的偿还金额-每期应支付的投资回报。

两种支付方式的不同可以看出: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每期支付的金额相等,但前期支付的本金少,投资回报多,后期支付的本金多,投资回报少;采用等额本金的方式,每期偿还的本金一样,但前期支付的投资回报多,后期相对较少。

(三)收到合同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三、加强施工企业BT项目财务管理的建议

参与BT项目的建设是施工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财务管理提供了有效保证,因此财务管理工作在施工企业的BT项目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承接BT项目事前应做好前期决策的融资准备和财务支持工作

在公司经营部门的协调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项目的总体风险进行预测,对项目业主的信誉、财政状况进行充分调研,对项目收益和融资成本进行测算,并对融资方式和融资方案进行选择,并和贷款银行进行融资洽谈,制定积极的财务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财务环境,为BT项目提供强有力的财务支持。

(二)投标报价时要充分考虑资金成本

由于BT项目的建设期和回购期较长,在测算投标报价时,对融资费用及融资风险要考虑充足。如对融资方案和融资方式的选择对融资费用的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货币政策对贷款利率和利息的影响、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成本的融资成本控制,这些都会给BT项目的资金成本带来风险,所以在资金能够按期足额取得的条件下,公司才能考虑是否参与BT项目的投招标工作,并结合BT项目的进度计划和融资情况对用资计划进行定量地分析,制定预算,控制资金成本,满足施工进度需求。

(三)合同签订时要与招标文件衔接,确保合同签约质量

BT项目的合同中须明确回购基准日、回购期数、回购条件和回购期资金利率等。对每期回购款的具体支付时间、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等同样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为确保回购资金的按期支付,还可以要求政府或业主出具项目回购承诺函,或以第三方(银行)的名义提供回购担保函。

(四)施工阶段要加强总体筹划,提高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要组建BT项目的管理机构,落实内部考核目标。编制项目资金的预算,落实融资资金到位,并制定科学的建设计划,按照工程进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量,控制融资费用。同时定期召开项目分析会,及时发现问题,促进项目经营目标的实现。当BT项目完工达到验收条件,及时办理材料调差、人工单价、设计变更等资金费用的调整工作,及时清算监理费用、建设管理费等资金费用,项目审计决算后,与业主确认项目回购基价,计算确认建设期资金利息。

(五)重视回购期的资金收回,确保企业收益

BT项目竣工后,按业主要求做好项目的移交,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业主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回购款,若出现不能按期收回时,应派专人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谈判,及时解决资金回收问题,减少企业资金额外的融资成本。

四、 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BT模式的工程建设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同样BT项目也会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发展机遇,成为施工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施工企业的竞争力,所以对BT项目中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念东.浅谈企业财务风险管理[J].经济与管理,2006(11).

融资回报方式篇(8)

第一,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1.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表明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例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3.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在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中,企业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达成一项总回报互换协议,如将该资产产生的利息现金流量支付给企业以换取固定付款额或变动利率付款额,该项资产公允价值的所有增减变动由企业承担,从而使市场风险等又转回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4.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企业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作出承诺,当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将来发生信用损失时,由企业(出售方)进行全额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质上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5.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看跌期权合约,购买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该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看跌期权为重大价内期权,购买方到期时或到期前很可能会行权,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故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6.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第二,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转移实际上反映了企业对所转移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的风险敞口,这一风险敞口并不与资产整体有关,而是限制为一定的金额。即企业对被转移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涉入的方式主要有:具有追索权、享有继续服务权、签订回购协议、签发或持有期权以及提供担保等。有时,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例如,保留一项买入期权,以回购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某一部分;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上的一项剩余权益,该剩余权益使企业仅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此时,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部分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在税务处理上,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从理论上讲尚不满足计入收入总额的条件,不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因为此时企业尚未具备纳税能力。

二、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在运用上述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的计算公式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二是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融资回报方式篇(9)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1.2 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年20号),明确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权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此政策背景可谓是BT模式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1.3 发展BT模式的意义

BT模式的作用显而易见,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通过BT,使未来的财政性收入即期化,扩大内需,拉动地方经济增长;而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引导了民间资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资本利用效率;第二,BT模式能缓解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暂时短缺,因为政府项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得必须由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必然出现财政资金供应的暂时缺口,而BT模式的分期回购正是弥补财政资金供给缺口的有效方式;第三,政府强大的资信能力,为投资者、金融机构、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收益预期;第四,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分散风险,BT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引入社会资本,多方共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

1.4 BT模式的特点

1.4.1 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1.4.2 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1.4.3 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

1.4.4 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

1.4.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

2 BT的运作模式

2.1 模式主体

BT模式中三个主体:

2.1.1 项目业主。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机构或公司,也称项目发起人。负责对项目的项目建设特许权的招标。在项目融资建设期间,业主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的支持。在项目建设完成和移交后,将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2.1.2 BT投资建设方。BT方通过投标方式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项目建设的特许权。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技术,安排融资和组织项目的建设,并承担相应的项目风险。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原材料供应商等。

2.1.3 贷款银行或其他相关单位。融资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项目的融资渠道一般是投资方自有资产、银团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等。而贷款的条件一般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资金状况,以及政府为项目投资方提供的优惠政策。

2.2 运作过程

2.2.1 项目的确定阶段: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

2.2.2 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

2.2.3 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

2.2.4 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2.5 项目的移交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 BT模式的风险及风险规避

3.1 风险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开始采用建设―转让即BT模式进行建设。实践中,由于目前整个行业对BT模式的认识不够,有关立法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致使诸多问题无据可依,BT模式频频被滥用。有的以BT之名行垫资之实,有的仅有招标单位自身出具的还款承诺而无任何实质性担保,有的在用地、立项、规划等方面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等,诸如此类的不规范之处给介入BT项目的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风险较大,例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需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风险还是政府的债务偿还是否按合同约定;安全合理利润及约定总价的确定比较困难。

3.2 建筑企业的风险规避

BT系由BOT(建设―经营―转让)演变而来,作为一种投资方式,BT项目同样具有BOT项目的根本特征。作为BT项目的投资方,建筑企业的权利不仅应通过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还应设定有效的担保以确保其投资款的回收及相应投资回报的如期获取。鉴于此,对于那些拟通过BT模式提高竞争力的建筑企业来讲,在介入BT项目前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深入分析相关招标文件以确定BT项目真伪,防范假BT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二,积极开展对BT项目的调查,包括项目合法性以及项目运作前景预测等。

第三,重视对BT项目中招标单位回购担保的审查,以确保担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对于实践中有关部门由于对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办理相应手续的做法应主动要求纠正,以避免该类登记方式不当,降低对承包商的保护力度,加大投资风险。

第五,重视BT项目的签约管理和履约管理。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全过程把关,积极防范相当长的建设周期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B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合同法律保护,同时,在管理上,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设计方案的确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财务审计都应从法律上确定政府权力。但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B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加快立法步伐。

4 BT模式中所存在的问题

4.1 法律环境的缺失

目前没有BT或BOT等相关方面的法律,也没有可供参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购协议和融资担保也没有法律条款支持。

4.2 建设期中的产权界定模糊

业主和BT方签订合同之中有一个“回购协议”,即在项目移交时候是属于回购的性质,因此在签订合同后项目移交之前的这段时间内,项目产权属于BT方还是属于业主方难以界定。

4.3 项目活动谈判时间长,消耗大

BT项目大多没有先例可循,项目的发起人(BT方)和政府机构要花相当长的时间相互阐明各自的意愿。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担项目中风险问题上往往双方谈判中难以达成统一。

4.4 涉及环节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建设合同,移交,回购等阶段,涉及到政府的许可、审批以及贷款担保等诸多环节,操作的难度大,人为障碍多,而融资成本也会因中间环节增多而急剧上升。

4.5 项目相关方多,协调沟通难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项目相关方很多,很多参建方均出于个体利益考虑而损害项目整体。如BT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报价尽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则要保证自身的最低盈利标准,而采取相应有损BT方的策略。

4.6 融资监管难度大,资金风险大

目前我国尚没有相应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BT模式中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融资监管难度大。例如银团是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全额付款保证作为担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为担保,未来的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4.7 分包现象严重,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由于业主只直接与BT方发生业务关系,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导致项目分包现象严重;BT方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项目的建设标准、变更以及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使得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业主方聘请的专业咨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而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4.8 应用前提缺失,政策风险加大

BT项目建立的前提是未来政府财政收入的真实增长,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无法支撑BT项目时,BT项目属于盲目扩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行为,扰乱国家的宏观建设环境,同时极大损害投资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太平洋建设集团就利用这一点,在政府或政府机构无力支付时候乘机收购当地的国有企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未来BT模式的可能受到政策钳制,这也加大BT模式的政策风险。

5 工程实例

5.1 工程概况

某桥梁工程,全长约4.718 公里;其中道路长约2.93 km,隧道长约0.45 km,大桥长约1.338km。全线按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设计行车速度80 公里/小时,路基宽度75 米,大桥采用双向四车道,桥面宽22.5 米,隧道采用分离式双向六车道,隧道横断面宽度2×17.5m。本工程项目范围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移交及保修。工程造价55397 万元,总投资建设期为62个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1)施工准备期2 个月;(2)施工期36 个月;(3)质量缺陷责任期,自交工日起24 个月。)

5.2 投资回报及利息计算办法

5.2.1 投资回报利润的计算

投资回报利润包括建设期投资回报利润和回购期投资回报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V=Ft*5%

式中:V―累计至计算期投资回报利润总额。

T―若建设期不发生提前回购,t从第2 年起计算;若建设期发生提前回购,t从第1 年起计算。

Ft―自开工时至第t年累计投资总额。若建设期不发生提前回购,F值为经双方确认的自开工起至各年度止累计投资总额;若建设期发生提前回购,F值为经双方确认的自开工起至各年度止累计投资总额扣减甲方已支付的回购款后的余额,但未计算过投资回报部分的不得因回购款的提前支付而扣减。

n―计算期。按当年投资产值时间起点至计算回报时间点的年值。

5%―年投资回报率。

如工程在2011 年5 月1 日开工,至2012 年4 月30 日建设期第一年累计投资总额4 亿元,2012 年5 月1 日至2013 年4 月30 日建设期第二年投资总额3亿元,2013 年5 月1 日至2014 年4 月30 日建设期第三年投资总额3.5 亿元(以上各季度产值无论是否等值),工程于2014 年5 月1 日交工验收合格。按不提前回购和提前回购两种方式计算如下:

(1)不提前回购模式

假设回购期按累计投资总额平均分三次间隔一年支付回购款,第一年不计算投资回报,总投资回报如下:

V=(4+3)×5%+(4+3+3.5)×5%+(4+3+3.5-3.5)×5%+(4+3+3.5-7)×5%=1.40 亿元

(2)提前回购模式

甲方于2013 年5 月1 日进行第一次回购,共支付7 亿元,2014 年5 月31日甲方进行回购期支付3.5 亿元,第一年计算投资回报,总投资回报如下:

V=4×5%+(4+3)×5%+(4+3+3.5-7)×5%+3.5×5%×(30/365)=0.7394亿元

5.2.2 资金利息的计算

利息以实际投入资金和投入时间开始计算,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利息按甲方、乙方、监理三方确认的季度产值、从该季度中间日至计息日的时间为计息期乘以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公式如下:

I=Ft[(1+i)t-1]

式中:I―至计息日累计利息。

Ft―第t年某时间点确认的投资产值总额。

i―贷款基准利率(若甲方当年付清利息为单贷款利率,否则为复利贷款利率)。

n―计算期。

如2011 年6 月30 日我方支付拆迁款2 亿元,2011 年第二季度建筑安装工程产值为1.5 亿元(资金投入点按2011 年4 月15 日起计算),2013 年7 月1 日为计息日,贷款年基准利率暂定为5.4%,第一笔款项的计息期为2 年,第二笔款项的计息期为2.2164 年,则此两笔款项的利息为:

融资回报方式篇(10)

一、众筹融资概述

目前学术界对于众筹融资(Crowd-funding)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这是因为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替代融资模式,众筹出现的时间还不长,但一般来说现在的众筹指的是借助互联网的一种新型互联网融资模式,它主要依靠大众力量,通过互联网完成融资全过程,具有低门槛、受众广、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006年,美国学者迈克尔・萨利文(Michael Sullivan)第一次用众筹(Crowd-funding)一词解释了一个名为Fundavlog的融资平台的核心理念。在这之后,众筹(Crowd-funding)这个词就被用来形容这种快速发展的新型互联网融资方式。在翻译 Crowd-funding这一外来词汇的时候,因为“众筹”这一翻译方式更加简单明了,所以逐渐成为了对Crowd-funding的主流翻译方式。2012年5月,百度百科出现了“众筹”这一词条,此后,该词便得到广泛应用。作为国内众筹模式的萌芽,“点名时间”在2011年上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随后出现的“追梦网”、“众筹网”、“人人投”、“淘宝众筹”、“京东众筹”等众筹网站,也发展迅速。

二、众筹融资模式分析

(一)众筹的参与者

1.筹资者。筹资者,是有创造能力的创意者或创业者,但他们却缺少发起项目的资金。众筹融资的筹资人必须具备如国籍、年龄、资质等的一系列条件,对项目要拥有全部的自,并且其发起的项目必须具有明确的目标,必须具有具体完成时间,必须是可以展示给大众的,必须是可以完成的。

2.出资者。出资者往往就是指那些愿意并且有能力的投资者,利用在线支付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创意项目或者回报进行投资的互联网用户。一般来说,出资者往往就是数量庞大的普通大众,出资者的投资额度较小,这样投资风险就被众多的投资者分散开来。

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在众筹活动中起到一个联系筹资者和出资者的重要桥梁作用,筹资者通过众筹平台项目,出资者通过众筹平台出资。众筹平台通过一定的网络技术支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式进行虚拟运作,根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对筹资项目进行审核、和宣传,在项目筹资成功后辅导、把握、控制和监督项目的顺利展开,在项目筹资失败时,要监督筹资者按规定将已筹集款项退还给出资者。

(二)众筹融资模式的分类

1.按照出资人收益划分。(1)捐赠类众筹。出资者不是出于想要获得任何实质性奖励的经济动机,而是出于社会性、公益性的动机来参与捐赠类众筹。这类众筹主要包括慈善机构等一些非营利性机构组织的有关教育、环境、政治、文化等项目的筹资,项目所涉及的筹资金额规模都相对较小。(2)权益类众筹。权益类众筹过程中,出资人获得的是由项目提供的相应产品或服务等非现金奖励回报。涉及项目种类繁多的权益众筹方式就是综合类,这类众筹的众筹平台涉及包括科技、音乐、食品、书籍、影视、游戏等的众多类型项目;垂直类的权益众筹是指在一个众筹平台的项目只专注于某领域。目前在我国权益类众筹占据最大的市场份额,并且我国大多数众筹平台都是权益类众筹类型。(3)股权类众筹。通过对此类众筹项目出资,出资方会获得项目的一定股份或其他所有权,与项目发起人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享受收益。该类众筹模式广泛应用于计算机、通讯、媒体和网络公司等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可以有效解决初创企业发展缓慢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在我国相关法律还不完善,权益类众筹一直游走在法律风险的边缘,所以各众筹平台纷纷设法回避这类众筹行为。(4)债权类众筹。在此类众筹过程中出资人可以获得的是一定比例的债权,可以用于在未来向项目发起人收取利息并收回本金。

2.按大众出资者提供资金的支持行为方式划分。(1)投资模式。是项目支持者的一种投资行为,上述的股权类众筹、债权类众筹就属于投资模式,这种模式中投资者要求现金作为回报。(2)购买模式。是一种购买行为,上述捐赠类众筹、回报类众筹都属于购买模式,这种模式中项目支持者不要求现金作为回报。

(三)众筹融资的运营流程

1.项目构思。创业者策划拟筹资项目,选择众筹平台,设定融资金额目标、融资期限天数和回报方式,制定融资方案,制作包括涉及发起人团队信息、项目质量、项目运作模式、资金使用说明、资本运作战略、风险说明的项目融资说明书。

2.项目审核。筹资人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众筹平台对筹资人的自身条件(如国籍、年龄、银行账户、资质和学历等)以及项目的合法性、创意性、可操作性进行审核,并对提交信息不完善的项目进行反馈,帮助其完善项目信息。

3.项目和宣传。如果项目审核通过,众筹平台会在网站上创业团队信息,项目基本内容,并借助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对筹资者提交的项目融资说明书中包括的项目基本内容、准备程度、预期成果等作详细说明。除了网页宣传,众筹平台也会利用各类媒体如自己的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平台,或者举行媒体见面会对新项目进行宣传。出资人也可以自己通过各类线上或线下社交平台(如对潜在支持者发送电子邮件),也可以通过其他网络连接资源,自行宣传自己的项目。

4.项目筹资。根据筹资人预先设定的筹资期限,不同层次的出资者在期限内会对自己感兴趣的项目或项目回报进行不同支持金额的投资。等到融资期限到期后,如果达到筹资目标金额,众筹网站会根据风险防范的需要将募集到的资金分批拨付给项目发起人,并且监督和辅导项目发起人展开项目。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达到拟筹资目标金额,则项目融资失败,众筹网站会按照当初支持者投资的筹资金额将筹集的资金退还给投资者。

融资回报方式篇(11)

按照投资人可以从融资方取得的回报类型划分,众筹可以分为四种:即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捐赠众筹。訛譹其中,债权众筹是国内最常见和最经常研究讨论的类型,除了债权众筹,其他三种众筹可以称为狭义的众筹。回报众筹是四种模式中国内最常见的模式,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的法律问题较为简单,其定位争议较小;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的问题则比较尖锐和复杂,争议颇多,学界的多数观点是将它们分别归于借贷和证券的范畴。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现有的国内研究和对众筹四种模式的定位已然不能满足众筹迅速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将这四种众筹模式与我们常见的几种金融模式进行比较,来深入分析这一新兴的众筹融资模式。

二、股权式众筹与证劵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根据其募集的方式不同,又分为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对公募股权众筹作出限制,以下我们只讨论私募股权众筹与证券的区别。

(一)众筹融资与传统证券交易的区别

众筹模式有几项独特要素:一是受众范围广;二是相对较低的融资额;三是公开特征明显。

1.受众范围广

传统证券交易依据投资者的净资产、投资知识和经验对投资者的资格、投资额等做出限制,通常称为“合格投资者”制度。该制度虽然对投资者具有保护功能,但也阻断了一些人的投资愿望。2012年的“JOBS法案”放宽了对非合格投资者的限制,但并未对非合格投资予以彻底的豁免。

2.融资额度低

传统证券交易中包括了小散户和机构投资者,其投资额从几百元到上亿元不等。就我国目前最新的情况来看,为了让更多人参与到项目中去,可能会对众筹融资的上限进行限制,吸引大众进行投资。

3.公开特征愈发明显

有信息表明,中国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监管规则,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实行众筹牌照制度,对整个众筹行业进行重建。公开、小额融资也是万众期冀,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潮流下,“公开”———才是众望所归。

(二)众筹是证劵吗

我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里用列举的方法,明文列举了五种证券: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至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证券”,那是一个兜底条款,目前并无特定指向。

(三)股权众筹的普惠性特征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对普惠金融的发展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普惠金融借助互联网发展的东风也会随之进步发展。首先,股权众筹可以吸收农村人口进行金融参与,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城乡差距日益缩小,使得农村人口同样能够运用互联网进行微型的金融活动;其次,更多社会大众可以进行理财活动,随着余额宝和其他宝类产品的问世,使得理财不再是富人的专利;最后,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小微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桎梏,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电商平台成功让小企业也可以享有融资的权利。訛譺

(四)股权众筹的受益方式

在传统的证券行业中,进行融资的融资者一旦注入资金就取得了股东的身份,并且能够行使股东的权利承担应有的义务,而公司也相应地给予回报,但回报多是金钱上的。然而股权式众筹是因为参与者欣赏众筹项目而进行的融资,他们注入资金后不会成为该项目的股东,也不会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他们取得的回报多是实物回报,诸如,项目的小产品、纪念T恤、纪念相册等等。

三、债权式众筹与借贷

借贷,在传统意义上是指向他人借用钱物或者将钱物借给他人。在法律意义上,是指由贷方与借方成立一项“借贷契约”,贷方将金钱所有权移转给借方,到期时由借方返还同额的钱并依据契约缴纳一定的利息。当前在我国最出名的网络借贷是“P2P”模式,P2P的产生给需要融资的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其能够综合银行借贷和民间借贷的优点,促进资金的合理流动,通过这种借贷方式可以缓解人们因为收入不均匀而导致的消费力不平衡问题,同时促进社会消费能力的提高。然而,其弊端也很明显,譬如:经营不善、交易失误、欺诈行为、黑客攻击,都可能让平台垮掉。2011年银监会对人人贷“风险提示通知”,訛譻将相关风险界定为:法律风险、业务风险和信用风险。由此看来将债权式众筹归于借贷也不是十分恰当的。借贷风险大、网络平台不完善、容易发生携款逃跑等问题,并且不能概括众筹特别是债权式众筹普惠性的特征。在纠纷发生后,借贷和债权式众筹的纠纷解决方式也不同。在传统的借贷方式当中,在债务纠纷发生后,可以采用诉讼、仲裁、私立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债权式众筹就不同了,由于其操作是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所以参与到项目双方的当事人在线下是互不相识的,所以私立救济这个途径是行不通的。所以就要求众筹平台参与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并帮助双方纠纷的解决。

四、回报式众筹与买卖

依据社会通俗观点,众筹与买卖是相通的。众筹发起人在众筹网站上面所的项目是欲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众筹项目中欲制作的产品或者即将创作的出版物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众筹支持者所支付的支持款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对价,支持者愿意出资并支付价款为买卖合同的承诺,二者的关系与通常的买卖合同无异。进一步说,双方是预售买卖合同关系。然而这样的分析是有失偏颇的,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对标的达成的价格是与其价值相适应的,交易对象是标的本身,并且是物物交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一传统交易模式。而众筹的交易对象则不一定是标的本身,而可能是与之有关的项目,众筹发起者提供给参与人的则是与标的有关的物品。项目发起人不向投资者提供增值产品或服务,通常是以象征性奖励作为回报。所以当前的一些说法是不恰当的,因为没有具体分析参与双方交易的主观目的。从二者的纠纷解决方法来说,回报式众筹和买卖合同也有着巨大的差别。买卖属于传统民法的调节范围,其适用的法律关系也多是由《民法》《合同法》等来进行调整,其方式也是由传统的诉讼或者是仲裁来进行定份止争,方式单一。然而对于众筹这一新型模式来讲,可以由传统的民法,甚至是商法来解决。其方式也有很多,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行业自律、主管业务部门进行指导、调解,最后的办法才是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解决。扩大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对于经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当今社会来说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五、捐赠式众筹与传统捐赠方式

传统意义上的捐赠是捐赠人将自己的财物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其财物转让。主要是相熟识的人与人之间的财物转让,还可能附带一定的条件。但是捐赠式众筹借助物联网这个平台,将捐赠的对象改变为一个或多个项目,其门槛也大大地降低。项目的支持者就是项目的推动者,这样做可以使得他们有着很强的参与感。当前互联网特别是手机网络的迅猛发展,使得作为占据手机网络用户的青年人有了更多参与众筹的机会。以移动通讯技术为依托的移动互联网发展日趋成熟,这一机遇使得大学生这一群体有了更多参与到众筹模式的机会。訛譽这一新媒体技术为大学生公益众筹的开展既带来了挑战,也提供了宝贵的发展机会。另外,在网络中每一个个体不仅可以作为旁观者更可以以一种参与者的身份加入到众筹之中,实现“人人公益,人人参与”的目标。最后,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可以提高透明度,让人人监督,提高参与的积极性和兴趣。因此,依靠移动互联网开展社会化、众筹化公益行动是对传统公益模式的巨大变革,促进了公益事业的新发展。从适用范围来讲,捐赠式众筹的适用范围也远远大于传统的捐赠。相比较传统的捐赠来说,新出的《慈善法草案》对慈善组织的资质和其募捐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慈善法草案》第二十六、二十七訛譾条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起可以对特定的对象进行非公开的募捐,如果要进行公开的募捐则是要等其登记满两年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审查后才能进行;而且进行公开募捐的地域范围也有限制。然而对于捐赠式众筹来说就没有这样的限制,由于一切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操作,众筹平台的资质也一定是符合标准的。

六、关于众筹的定位

经过以上的探究分析,我们认为可以将众筹这一金融融资模式定义为一项具有普惠性的新型融资方式。普惠性是指每个人都拥有金融服务的机会,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人人有机会享有财务自由和精神自由。普惠性最大的特征是客户覆盖面广,能够真正实现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这种包容性的金融体系能够覆盖绝大多数人,包括对过去难以达到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在金融体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众筹平台开始允许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寻常的普通公民完全可以借此而成为项目股东;虽然国内法律不支持众筹回报股权、债券及分红(有非法集资之嫌),但是众筹平台也建构起了更为丰厚的实物或服务回报体系。从关注到参与,从捐款到收获回报,众筹让广大普通公民变身为广义上的“投资者”,互联网经济所带来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其所覆盖的面积也达到最广。訛讀众筹模式既惠及了有创意、有梦想的发起人群体,也为广大投资人群带来了兴趣和回报,从开始阶段众筹模式就是普遍惠及各方群体的一种模式。加之众筹的适用范围、纠纷解决机制、监管机制与传统金融融资模式相比是一种全新的方式,由此我们认为这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会对当前的金融世界带来一种全新的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