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粮食仓储科长述职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10-04 17:50:15

粮食仓储科长述职报告

粮食仓储科长述职报告篇(1)

(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定职责;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明确我局及各职能处室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推进粮食流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目标: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我局的职权,按照为主实施和配合实施的职责进行分类,明确执法分工和权限,落实职能处室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制定实施考核办法等各项制度和保障措施,严格监督和考核,使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二、范围和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等执法岗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3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杭政办函[20*]24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府法函[20*]5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各职能处室要把相应的职责分解到具体岗位,并按权责统一的要求,落实具体执法责任。

三、法定职能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294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要求明确*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的复函》(杭府法复[20*]21号)的精神,我局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能如下:

(一)行使粮食收购资格1项行政许可职能。

(二)行使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等3项行政监管职能。

(三)行使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违反粮食收购制度、未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未执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国家有关政策、未执行陈粮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违反粮食库存量制度、违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等7种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职能。

(四)对本市地方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职能到位,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着重抓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履行执法职能的标准:

1、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收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落实相应的受理、审查、告知等制度,并履行收购资格核查的职责。

2、履行粮食流通行政监管职责。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法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检查结果告知义务,并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履行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职责。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及作出决定,要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讼的权利,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执法案卷制度。

4、履行对地方储备粮监管职责。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五、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我局的执法职权分解如下:

(一)局领导

1、局长:负责粮食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及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审批;负责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审批;负责违法案件移送的审批;负责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审定;负责行政应诉事项的审定;负责行政赔偿申请和赔偿决定的审批。

2、副局长: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审定;负责粮食行政执法检查方案的审定;负责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审定;负责粮食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及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审核;负责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审核;负责违法案件移送的审核;负责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审核;负责行政应诉事项的审核;负责行政赔偿申请和赔偿决定的审核。

(二)执法检查处

1、处室执法职能: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违反粮食收购制度、未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未执行国家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有关政策、未执行陈粮出库(销售)质量检验制度、违反粮食库存量制度、违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接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粮食流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投诉,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2、岗位职责

(1)处长: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受理或不予受理进行初审,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意见进行审核,指派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宜,审查案件定性意见,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组织与其他职能处室共同举行的听证事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申请和赔偿决定的审核;组织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审核监督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监督检查报告。

(2)副处长: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受理意见进行初审,提出立案意见,具体组织实施调查取证工作,提出案件定性意见;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处长不在岗时,代为履行处长职责。

(3)行政执法岗位A:负责对举报、移送及发现的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受理,对初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承办意见;参与调查取证,编排和分析证据材料;记录和整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材料;起草和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调查、初审、复审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按照局行政处罚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规定承办其它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赔偿申请、赔偿决定的初审和受理,并办理具体事宜;行政执法岗位B工作人员不在岗时,代为履行职责。

(4)行政执法岗位B:负责起草行政监管监督检查方案,参与现场检查;起草监督检查报告,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结果;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归档工作;按照局行政监管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规定承办其他相关工作;行政执法岗位A工作人员不在岗时,代为履行职责。

(三)购销调控处

1、处室执法职能: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协助执法检查处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负责与购销调控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岗位职责

(1)处长:负责批准对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对经办意见的审核,指派人员进行实地核查、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宜;协同执法检查处组织实施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及收购资格的核查工作;组织与购销调控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副处长:负责与购销调控业务相关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参与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实施工作和审核监督检查报告;参与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的实施工作和审核监督检查报告;处长和购销管理岗位、统计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不在岗时,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3)购销管理岗位:负责对粮食收购资格申请的初审、受理、负责申请材料的核实,提出经办意见,起草有关法律文书并予以送达;参与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工作;负责行政许可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局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规定承办其他相关工作;参加与购销调控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统计管理岗位:负责参与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方案,参与现场检查以及其他具体监督检查实施工作;协助副处长做好相应的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四)管理监督处

1、处室执法职能:负责实施粮食收购企业仓储设施和陈化粮用粮企业的资格审查;协助执法检查处对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仓储设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情况、陈化粮用粮企业陈化粮使用情况、陈粮出库(销售)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与粮油仓储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岗位职责

(1)处长:负责对粮食收购企业仓储设施和陈化粮用粮企业资格的审核,指派人员进行实地核查、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宜;协同执法检查处组织实施对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仓储设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情况、陈化粮用粮企业陈化粮使用情况、陈粮出库(销售)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等监督检查和核查;组织与粮油仓储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副处长:负责与粮油仓储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参与粮食收购企业仓储设施资格核查的实施工作和审核监督检查报告;参与本处室执法职权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报告的审核;按照局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规定承办其他相关工作。处长和仓储管理岗位、调运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不在岗时,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3)仓储管理岗位:负责对粮食收购仓储设施资格和陈化粮用粮企业资格申请的初审、受理、负责申请材料的核实和现场踏看,提出经办意见,起草有关法律文书并予以送达;参与粮食收购仓储设施资格以及陈化粮用粮企业资格、陈化粮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负责行政许可的档案管理工作;参加与粮油仓储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局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规定承办其他相关工作。

(4)调运管理岗位:负责参与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方案,参与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情况、陈粮出库(销售)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等监督检查和核查;参与粮油仓储业务相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局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规定承办其他相关工作。

根据局行政执法职能和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粮食流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工作流程,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按照各执法岗位的职责,由行发处会同法规处、人事处和监察室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确定各岗位的执法责任。

六、行政执法内部评议考核

建立局行政执法内部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局人事、监察等职能处室负责实施。评议考核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行为、执法权限以及履行法定义务、适用法律依据、遵守执法程序、建立执法案卷等方面为主要内容,通过自评、民主测评和职能处室评议等方式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程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人事任用和奖励的主要依据。评议考核制度由行发处会同人事、监察等职能处室共同制定。

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粮食仓储科长述职报告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各级管理机构和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省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帐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帐卡牌管理、台帐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

第六条省级储备粮库点布局的原则:重点分布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交通(铁路、水路)沿线、轮换方便的地区。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指定库点和仓房储存。储存库点承储资格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后,予以确定。每点储存量原则上不低于5000吨。

第八条省级储备粮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混存。

第九条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十条省级储备粮的出入库(收购、调入、调出、销售等)要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为准。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字号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时,凭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明传电报出库,然后补开《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

第十三条接收、发运储备粮的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如实填写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报送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推陈储新出入库手续,根据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办理。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上述出库手续,而要求办理省级储备粮出库的,承储单位和保管员有权利、有责任拒绝,并可越级报告。

第四章帐卡牌管理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帐。帐、卡、牌的格式全省统一,由省粮食局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省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仓外专牌用“SC”标识。

第十八条《储备粮油专卡》(规范格式见附件二)一式五份,仓内悬挂一份(悬挂在库房右大门正中位置),储粮单位掌握一份,省、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各保存一份。专卡要根据仓房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变更和报送。变更后旧卡要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储备粮专帐由省、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单位逐级按照《省级储备粮专帐》(见附件三)格式建立和管理。

第五章台帐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要按照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帐,与储备粮专卡一一对应,与本单位统计帐、财务帐相符。库存实物台帐格式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要将所储省级储备粮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时间等如实填写到库存实物台帐上,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库存实物台帐。有变更时要随时报送。

第二十二条各级管理机构要通过实物台帐,直接掌握辖区内各承储单位所储省级储备粮每个货位的情况。各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以前向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传送上季度的库存实物台帐。

第六章安全保管

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都要有专职人员负责省级储备粮安全保管。保管人员要经过保管员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奖惩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不得用简易仓房或露天储存。要配备消防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质量完好的粮情、品质检测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储备粮保管要采用“双低储藏”、机械通风和计算机粮情检测系统等科学保粮技术。仓储管理要常年达到“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

第二十六条储存期间,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安全防火、粮温、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保管组长和粮库主任汇报。粮库主任每月至少检查1-2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七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储备粮收购入库质量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的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在正常规定储存年限内要始终保持粮食品质良好,不得降为不宜存和陈化粮,自然损耗不超过0.2%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省级储备粮入库(收购、调入、轮换)后,即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进行全面化验,将存放地点、品种、数量、等级、水分、杂质、容重等检测结果和生产年度、入库时间等原始数据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储存期间,每年进行一次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并详细填写《储备粮专卡》。

第三十条储备粮品质指标接近控制指标的,承储单位要提前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尽快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章离任交接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省级储备粮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粮库主任和主管负责人、保管人员)都要在离任时对省级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帐、卡和实物。交接手续包括清查帐目、清查实物,对清查出的帐实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经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库存管理规范、工作出色的承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经检查,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省粮食局或市县粮食局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取消承储单位承储资格:

(一)未做到专仓储存、专人保管,未按要求建立专帐、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帐;

(二)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储存库点和专仓的;

(三)出入库手续不齐全而安排出入库的;

(四)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的;

(五)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仓房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测的;

(六)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

(七)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检查记录不全以及伪造记录的;

(八)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的;

(九)未按规定定期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十)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

第三十四条经检查,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省或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造成较大损失或情节较重的,要追究责任并向全省通报: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较大的。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或套取财政补贴的,责令其全额退还上缴省财政,并依据法定程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省级储备粮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的;

(三)擅自改换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的;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六条各级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知情不报,而造成库存管理发生上述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粮食仓储科长述职报告篇(3)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六)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5家在我市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查库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市、区)要按照鲁政办发〔2009〕9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中储粮直属库及其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一)职责分工。市查库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地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本地区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本地区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县(市、区)、直属企业。四是汇总本地区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二)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按照在地原则,由地方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省、市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三)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中储粮*直属库负责向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市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县(市、区),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

中储粮乐陵直属库负责向乐陵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乐陵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报的有关资料确认核实后(查库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齐河国家粮食储备库(齐河县城区东首)、山东省军粮储备库(齐河县城区舟桥处南边)、山东鲁北国家粮食储备库(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山东龙门国家粮食储备库(平原县经济开发东区)、山东良友储备粮承储有限公司临邑直属库负责向所辖县(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实际库点的省级储备粮和省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所辖县(市、区)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报的有关资料确认核实后(查库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粮食局负责向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县级普查开始前下达至各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合后的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及时抄报全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政府全面普查,省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国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对此,市政府将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级复查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

市级普查、省级复查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各市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参与对本市的复查工作。

国务院抽查工作组抽查,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2009年3月10日前,各县(市、区)均要成立相应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鲁政办发〔2009〕9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参加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检查人员培训。3月25日前,各县(市)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4.其他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衡器、容重器、水分测定仪、温度计等必要的检查工具。对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的库点,各县(市、区)要提前配置好移动式散粮自动秤。

(二)自查阶段。

2009年4月5日前,县级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2009年4月6日—4月20日,市政府按照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各县(市、区)自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2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汇总上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2009年4月21日—4月30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复查比例为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

(五)抽查阶段。

2009年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级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6月15日前,市、县级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主要负责人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或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各级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及全市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粮食仓储科长述职报告篇(4)

适时适度做好粮食宏观调控工作。认真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及时提出调控措施建议,促进粮食总量、品种、结构、供求基本平衡。加强对粮油供求形势、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把握好销售力度和节奏,增强粮食调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重点做好节假日和特殊时段的粮油供应工作,确保粮油货源充足、质量安全。

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和军粮供应管理。继续坚持和完善地方储备粮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做好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指导和监督有关企业均衡做好储备粮轮换工作,把握轮换节奏,积极推进储备粮轮换的公开化、透明化,使储备粮轮换更好地适应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按照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规范运作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市、区县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完善储备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规范运作和储存安全。加强军粮供应信息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以兵为本、平战结合,提高军粮供应综合服务和整体保障能力,做好军粮和其他政策性粮食供应服务工作。

(二)抓好理论学习,用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四部分“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里专门精辟阐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现实意义重大,历史意义深远。全市粮食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深刻领会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围绕主题,把握灵魂,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坚持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扎实做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阶段的工作落实,认真总结、科学决策,用工作成果、检验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

(三)抓好粮食购销,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贯彻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指导和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为全年粮食购销工作打好物质基础。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收购资格审核和认定工作。

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粮食收购中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根据宏观调控和市场供需形势,搞好市场信息服务,积极做好粮食销售工作,指导企业把握好销售节奏,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切实保护粮农种粮积极性。

(四)不断完善粮食购销市场机制和各级政府的控机制

认真完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市政府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区县域经济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好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在全市积极营造“重农、抓粮、保供应”的工作氛围。

积极引导和扎实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引导企业强化管理,切实做好扭亏增盈工作。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做到勤购快销,减少资金占用,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切实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核算,努力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努力抓好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进一步健全粮食调控体制。加强和完善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创新储备粮管理机制,优化地方储备粮布局和结构,积极落实地方储备粮油增储任务。充实地方粮油储备和成品粮油应急库存。加强对粮油供求形势、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分析,增强粮食调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正确引导粮食生产、流通,重点关注缺粮地区、受灾地区的粮油供应情况,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粮油市场基本稳定。做好军粮和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供应服务工作。加强军粮供应信息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以兵为本、平战结合,提高军粮供应综合服务和整体保障能力。

加强粮食行政管理体系。建议政府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落实和健全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调查职责,保障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需要,确保国家有关粮食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切实发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保粮食安全的职能作用。

(五)依法加强市场监管

加强粮食粮食市场监测。切实加强对国内外、省内外市场的调查分析,加强对粮食生产、消费、市场、库存、质量等监测,建立粮食预警监测体系和市场信息会商机制。加强报告制度,特殊时期实行粮油价格、库存等信息一天一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的实施办法规定,切实履行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职责,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好市场秩序。高度重视并查处涉粮案件,努力建立公平、公正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检查机制。

完善社会粮食流通统计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完善粮食统计调查手段,强化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抽样调查。

高度重视粮食质量管理。改善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条件,提升我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的手段和水平,为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的长效机制,争取专项工作经费,加大对原粮卫生和粮食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收购、保管、出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确保粮油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六)进一步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积极推进我省市场和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粮食市场体系。积极发展城镇粮油供应网络和农村粮食集贸市场,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发挥引导粮食购销市场价格的作用,为活跃粮食流通和政府宏观调控服务。

加快仓储设施功能提升改造。完善和提升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功能,提高粮食储藏管理技术水平,确保储粮安全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来源于:

(八)进一步抓好行业指导

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制度建设,指导各地不断提高粮油仓储管理水平。加强仓储安全管理工作。促进现代绿色储粮新技术的学习、推广和应用。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检查、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抓好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和集中整治,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推进粮食信息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积极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市局电子政务门户网,全面实现办公自动化。逐步实现全市粮食部门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粮食部门的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

积极开展爱粮节粮宣传周、世界粮食日等活动,加强对农村科学储粮重要意义的宣传、努力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金及政策支持,形成推动农村科学储粮的协同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粮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粮油食品安全。

(九)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

继续贯彻执行省政府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推动落实省政府服务型四项制度。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执行力、创新力、凝聚力、落实力,强化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单位、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推动法治机关、服务机关、责任机关、效能机关和廉政机关建设。

切实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干部人事制度规定。配合完全和组织实施局机关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扎实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深化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按中央的要求及市委的部署健全和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交心谈心制度,党建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团结干事谋发展,提倡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努力营造想干事、会干事、不坏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粮食仓储科长述职报告篇(5)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存放在我省辖区内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设区市选择3-5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全省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省级领导小组在省粮食局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粮食局主管领导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案件核查组、新闻宣传组、工作保障组等专项工作组。

省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全省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二是根据《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清仓查库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全省参加企业自查、市级普查及省级复查的工作人员进行清仓查库业务培训。四是派出复查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粮食库存及清仓查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五是协助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抽查。六是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仓查库工作情况和结果。七是汇集全省至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资料,按市、县行政区域分解并逐级下达。八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九是协助其他省做好异地储粮检查工作。

(二)各地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2008〕118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检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级发展改革、粮食、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地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本地区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省分解下达的本地区具体到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下达到县。四是汇总本地区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

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

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县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本辖区内中央和省、市直属企业进行检查。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省直和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负责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河北省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市、县,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省粮食局负责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市级普查开始前逐级下达至市、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此作为粮食库存清查的依据。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合后的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及时抄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市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级复查由省人民政府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省级复查要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深入检查,并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

普查、复查均采取省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市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的复查工作。

自查、普查、复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另文下发。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2月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上一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2008〕118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细化制定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清仓查库领导机构备案。市级实施方案要在2009年2月底前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2月中旬前,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业务骨干和师资参加全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全省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以本实施方案、《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2009年3月下旬,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它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和质量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市应根据清查工作需要,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因统计、账务等资料汇总分解任务重的,自查阶段可延至4月10日完成。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市级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省分解下达的分库点粮食库存统计资料的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各市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5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若干个清仓查库复查工作组,由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带队,每组负责1?2个市,对所到市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对该市的普查工作作出评估。复查比例为该市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对复查企业个数不作规定,但要照顾到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复查数量的大致均衡。复查的同时进行质量抽检,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所抽取的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复查工作组将复查期间形成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连同复查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表,一并提交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表需经组长签字。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我省粮食库存情况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各市、县要做好迎接国家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月10日前,各市人民政府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总结报告包括县级组织企业自查和市级组织普查情况、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等情况。

5月底前,市、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5月30日前,省人民政府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省级总结报告包括市级普查工作汇总情况和省级复查工作情况。6月15日前,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2008〕118号)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各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各地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有关清仓查库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粮食仓储科长述职报告篇(6)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存放在我省辖区内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年和20*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设区市选择3-5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全省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在省粮食局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粮食局主管领导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案件核查组、新闻宣传组、工作保障组等专项工作组。

省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全省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二是根据《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清仓查库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全省参加企业自查、市级普查及省级复查的工作人员进行清仓查库业务培训。四是派出复查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粮食库存及清仓查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五是协助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抽查。六是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仓查库工作情况和结果。七是汇集全省至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资料,按市、县行政区域分解并逐级下达。八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九是协助其他省做好异地储粮检查工作。

(二)各地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20*〕118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检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级发展改革、粮食、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地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本地区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省分解下达的本地区具体到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下达到县。四是汇总本地区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

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

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县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本辖区内中央和省、市直属企业进行检查。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省直和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负责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河北省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市、县,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省粮食局负责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市级普查开始前逐级下达至市、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此作为粮食库存清查的依据。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合后的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及时抄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市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级复查由省人民政府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省级复查要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深入检查,并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

普查、复查均采取省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市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的复查工作。

自查、普查、复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另文下发。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2月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上一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20*〕118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细化制定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清仓查库领导机构备案。市级实施方案要在2009年2月底前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2月中旬前,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业务骨干和师资参加全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全省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以本实施方案、《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2009年3月下旬,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它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和质量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市应根据清查工作需要,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因统计、账务等资料汇总分解任务重的,自查阶段可延至4月10日完成。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

,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市级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省分解下达的分库点粮食库存统计资料的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各市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5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若干个清仓查库复查工作组,由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带队,每组负责1—2个市,对所到市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对该市的普查工作作出评估。复查比例为该市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对复查企业个数不作规定,但要照顾到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复查数量的大致均衡。复查的同时进行质量抽检,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所抽取的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复查工作组将复查期间形成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连同复查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表,一并提交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表需经组长签字。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我省粮食库存情况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各市、县要做好迎接国家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月10日前,各市人民政府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总结报告包括县级组织企业自查和市级组织普查情况、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等情况。

5月底前,市、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5月30日前,省人民政府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省级总结报告包括市级普查工作汇总情况和省级复查工作情况。6月15日前,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

*

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20*〕118号)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各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各地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有关清仓查库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

粮食仓储科长述职报告篇(7)

这次粮食清仓查库普查工作十分重要,是国务院直接部署的一次全国同步的专项行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年10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务院、省政府通知下发后,市长王玲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强化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国务院“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帐必核,查必彻底”的要求,不折不扣、保质保量地完成好我市的清仓查库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市政府专门印发《荆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荆政办发[2009]8号),同时成立了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3月9日,市领导小组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3月25日下午,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相继召开粮食清仓查库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副省长段轮一、市委副书记张良成同志分别就抓好全国、全省、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已十分明确。各县(市、区)政府也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来抓,已经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完成了自查工作,为这次全市普查奠定了基础。为了抓好全市粮食清仓查库的普查这个关键环节,我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重要性。民以食为天,国以粮为本。粮食是国家的战略性物资,是事关国计民生、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这是自*年以来又一次全国范围大规模的粮食库存检查活动。适时开展粮食清仓查库,摸清粮食家底,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对于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应对严峻复杂形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是农业大市和粮食大市,是全国首批确定的商品粮基地之一,近几年粮食总产量在23亿公斤左右,粮食收购总量列居全省第二位,稻谷收购总量列居全省第一位。我市承担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责任,我们一定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做好粮食清仓查库的普查工作。

二、准确把握粮食清仓查库普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县(市、区)和各普查组一定要吃透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粮食清仓查库有关文件精神,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把普查工作做好。

一是要明确普点。这次普查,是由市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的全面普查。其重点范围是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地方储备粮、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普查的重点是“三查三看”:查政策性粮食储存情况,看数量是否真实,质量是否完好;查政策性粮食的补贴情况,看各项补贴是否到位;查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看企业粮食库存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以及与信贷资金是否相对应。普查结果是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复查和全国抽查的基础,必须确保全面、真实。各位普查同志一定要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此次的普查工作做好,确保普查质量,经得起复查和抽查。

二是要把握普查原则。要坚持“在地检查”的原则,打破粮食事权限制,粮食库存实行实物在地检查,检查结果在地统计。在普查工作中,要坚持“本地回避,交叉检查”的原则和“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按省、市政府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

三是要严明普查纪律。要严明工作纪律,做到“三个必须,两个确保”,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防止令出多门,排除外来干扰;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篡改清查数据;必须严格程序,防止自行其是,违规操作;确保质量和进度,确保透明和公信。要严明廉洁纪律,检查人员在清查中不得吃请、受礼,不得在被查单位和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查结果的各种活动。要严明安全保密纪律,做到“两个严防”,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严防安全事故和发生。对违反清查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四是要落实整改措施。对这次清仓查库普查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各地要认真归纳整理,深入分析原因,检查组要会同被检查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边检查边整改。如发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对虚报或瞒报粮食库存数量的,要责令其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及时调整有关统计数据;对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导致亏库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回库存。对上述行为还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整改结果要限时报送,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及县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切实加强对清仓查库普查工作的领导

粮食仓储科长述职报告篇(8)

我市主汛期(6~9月)将至。据省市防汛会议精神和市气象、水文、地质部门防汛形势预测分析,今年我市降雨偏多,主汛期多雨,入秋后大部分地区降水偏多,渭河年最大流量比上年增大,区域性洪涝灾害发生几率较大,防汛形势更为复杂,更为严峻。为认真贯彻全市防汛工作会议精神和《**市2010年防汛工作安排意见》(市汛旱发〔2010〕4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下达2010年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计划的通知》(市汛旱发〔2010〕6号),切实做好我市粮食系统2010年安全防汛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做好依法防汛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心

刚刚结束的2010年全市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表明,我市部分企业的一些仓房年久失修,漏雨、渗水等情况时有发生,急需修缮。近年来,我市突发强降水等极端天气呈现偏多、偏重趋势,汛期稍有防范不力,容易引发内涝、坍塌、滑坡、粮食雨浸损失、人员伤亡等事故。作为负责全市防汛抢险救灾粮食储存供给和确保各级粮食库存安全的重要部门,全市系统一定要认识到做好安全防汛工作的重要性,要从确保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做好安全防汛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心。要认真贯彻执行《防洪法》、《防汛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防汛工作方针,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防汛领导指挥机构和应急抢险队伍。要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和粮食职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尊重汛雨自然规律,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宁可信其大、不可信其小。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放松心理,真正做到思想上一丝不苟,责任上一环不漏,措施上一抓到底,指挥上一招不失。市粮食局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粮食系统安全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附件一)。

二、明确防汛重点和目标,落实安全防汛责任,完善防汛抢险救灾预案

全市粮食系统安全防汛,要突出以下三项重点:一是防汛抢险救灾粮食的储存供给,这是我们在全市安全防汛工作中肩负的责任;二是以市级储备粮为重点的储备粮安全度汛,这是我们粮食部门的重要职责;三是重大汛雨、洪涝、地质灾害引起的险情危情应急抢险,这是贯彻防汛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各区县粮食局、粮食分局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明确辖区防汛工作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整个汛期,全市粮食系统要确保做到:在发生设防标准以内洪水汛雨时,储备粮油不水浸霉坏和危重险情不死人;当遭遇超标准洪水汛雨时,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抢险,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汛责任制。一是层层落实以行政首长(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制。各区县粮食局、分局局长、承储企业法人代表对辖区防汛工作负总责,主管领导对防汛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区县的粮食安全防汛工作,接受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门直接领导,其中市级储备粮安全度汛和应急供应工作同时接受市粮食局的统一调度指挥。各分局的粮食安全防汛工作,在市粮食局的直接领导下由各粮食分局和局直各单位具体负责,同时接受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门的指导。二是明确各部门具体岗位的安全防汛工作责任。根据辖区防汛任务,把防汛安全涉及的各项具体事务,落实到不同的部门、责任单位和岗位人员。全市确定西粮公司、群众面粉厂、市油脂公司油脂仓库3户企业,具体承担防汛抢险救灾粮油现货定点储备任务(附件二)。三是实行安全防汛责任包干。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要物资实行不同要求的包片包干,特别要依照《**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切实落实市级储备粮安全防汛责任。四是严格防汛责任追究。对各级防汛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储备粮度汛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防汛安全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认真修编防汛抢险预案和粮食救助应急预案。各单位要在认真总结去年防汛工作的基础上,针对预案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等,认真修编今年的防汛抢险预案和粮食应急救助预案,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力。各储备粮承储企业防汛抢险预案要同时明确储备粮应急救灾供应内容。有储备粮外租仓储存的要制定外租点储备粮安全防汛预案。

三、以贯彻《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为契机,认真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和汛前安全检查,严格执行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

要认真贯彻《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把安全防汛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内容,重点抓好各级储备粮安全度汛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雨前、雨中、雨后查粮制度。要备足备齐沙石、沙袋、蓬布(塑料布)、抽水泵、应急灯、发电机等防汛物资,做到放置到位,落实保管人员。近期,各单位要组织开展一次汛期易由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检查。针对我市粮食行业和储备粮企业的实际,组织各单位重点对重点施工建筑项目、危漏仓房、排水管道、输电线路和避雷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技术排查,严防汛期内涝滑坡、仓房坍塌、人员触电、雷击事故的发生。对汛期可能出现的雷电、大风及高温等灾害性天气,要提前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对汛期实施排涝、登高苫盖、除险加固等生产作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措施防范;对汛期因储粮害虫熏蒸防治使用化学药剂,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6月上旬前,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一次汛前安全专项检查。一是对今年粮食库存检查发现的漏雨渗水、年久失修仓房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区分情况制定不同的排险加固、防倒塌、防漏雨措施。二是对辖区(本单位)防汛预案的修编、防汛责任人员的落实、防汛物资准备到位以及防汛应急抢险措施准备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三是对防汛值班安排进行一次抽查,着重检查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坚守岗位情况。市粮食局防汛办组织人员汛期将对各单位和市级储备粮安全防汛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粮食仓储科长述职报告篇(9)

针对上述情况,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入手,采取扎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更加注重保值增值。具体在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机构。局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受国资委和局行政委托负责全系统国有资产监管,承担起资产管理者的义务,履行起资产管理者的职能,要强化责任,监管到位。资产经营发展公司今年5月正式注册登记,资产管理和投资是经营范围。目前从管理原局属单位资产向管理基层粮管所资产拓展,并以投资形式进行开发,注重“发展”上做文章。

粮食仓储科长述职报告篇(10)

第二条专项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

第三条专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下,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委予以积极配合。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提出本省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本省(区、市)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应与国家粮食局签订专项建设责任书,承诺按规划目标完成本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组织实施专项建设,保证装具质量,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五条专项的建设内容包括:为符合项目选点要求的农户建设标准化小型粮仓、配置新型储粮装具(圆筒仓、钢网仓等)(以下简称“粮仓”),对农户进行科学储粮技术指导。

第六条专项采取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中央补助投资比例为30%,其余70%由地方财政配套和农户自筹资金解决。

第三章实施条件

第七条专项原则上应安排在前期工作较扎实、积极性较高的商品粮基地县。项目县的选择要根据本省建设规划,分片集中安排。安排项目的乡镇政府和行政村的党支部或村委会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东北地区(含内蒙古东部)参与项目的农户,其储粮数量应在1万斤以上,其他地区应在2500斤以上。参加项目的农户要自愿提出申请,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承诺所购粮仓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变卖。

第九条省级政府应提出组织实施本省(区、市)项目、安排专项资金的承诺,地方配套资金应在国家粮食局批准该省年度实施方案后一个月内拨付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专账。地方配套资金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位,取消该省项目实施资格。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十条国家粮食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国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负责审查批准各省报送的年度实施方案;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实施后效果评价。

第十一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制定选择粮仓施工企业或供货商的办法;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建立农村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做好项目的进度、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参与项目农户的粮仓需求类型;与农户签订项目补助协议,落实农户的配套资金;负责粮仓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建立受益农户档案资料等。

第十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全省年度实施方案连同地方配套资金承诺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粮食局审批。

第十四条各省应通过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粮仓供货商或施工企业。供货商或施工企业的选择要满足本省项目布点和实施的实际需要,尽量方便运输,方便农民提货,节省成本费用。已中标企业在专项实施期内如无违约行为应续标连续承担供货或施工任务。

第五章设计与施工

第十五条专项拟建粮仓要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的各项要求,要采用经国家粮食局专家组审查鉴定的标准化设计图纸。专项所建粮仓要按照国家粮食局的要求进行统一标识。

第十六条国家粮食局组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专家组,负责审查确定各省仓型、核定概算,对专项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进度检查和验收抽查。各省(区、市)应选定一家粮食科研设计单位作为本省(区、市)专项建设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本省(区、市)专项的设计、技术服务、粮仓制造质量和安装监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各省(区、市)需要对已通过专家鉴定的标准化仓型进行修改、完善的,要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粮食局专家组对修改后的仓型进行审查鉴定。拟采用粮仓的仓型确定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和核定造价(概算)等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各省必须按照确定的标准图纸组织招标、生产和供货。

第十八条各省(区、市)要依托有关粮食科研机构、粮食仓储企业等建立省、地市、县三级农户储粮技术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供货或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订的施工或供货合同和标准化设计图纸组织施工、生产和供货,并配合做好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供货或施工单位应对所供粮仓统一编号,按农户登记,以备检查。同时要按照专项统一标识要求对所供粮仓刷涂(张贴)永久性统一标识。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应设专账统一管理,按进度直接拨付给供货或施工企业。农户自筹资金的管理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中央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内容,不得用于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以省为单位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2%安排资金作为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验收职责);安排2%作为技术支持、制造和安装监理等费用(支付给设计单位或技术支持单位);安排0.8%作为国家粮食局专家组费用。上述费用列入单仓造价测算,并全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工作进度支付给服务单位。

第二十二条各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拨付给供货方。对于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省份,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国家将不再安排农户科学储粮专项。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是扩内需、保增长、重民生、促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途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工作。各省(区、市)粮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做好监管工作。国家粮食局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专项实行受益公示制。项目县应对受益农户和补助金额等在乡镇或村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县应对粮仓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农户储粮新建粮仓档案。档案使用国家粮食局编制的统一软件填写、汇总、上报。档案内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粮仓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合同编号等。

第二十六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到逐户现场检查,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服务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进度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粮仓供货或施工单位招标情况、制造和安装进度、技术服务单位等。国家粮食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购置、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需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施工、供货任务,或施工、设备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施工或供货企业,除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外,今后不允许再参与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及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任务。

第八章专项验收

第三十条专项具备验收的基本条件为:粮仓全部逐户到位、质量合格并投入使用,能够满足农户安全储粮要求,粮仓性能指标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各项要求,所有工程款或货款全部支付给施工企业或供货商,建立完整的农户储粮新建粮仓电子档案并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

第三十一条专项的验收分为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两个阶段。年度验收一般先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必须做到逐户现场验收。初步验收后,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年度验收。竣工验收以县为一个子项进行,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国家粮食局组织抽验。

每年的项目原则上应在7月底前完成,8月底完成本年度项目的年度验收工作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等。

粮食仓储科长述职报告篇(11)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粮食工作全局,全面贯彻党的*大、*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人为本,依法治粮,认真落实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构建粮食流通新格局,完善粮食宏观调控机制,提高驾驭粮食市场的能力,为建设粤西经济强市、文化名城、法治社会、和谐*提供粮食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

㈠坚持一个中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我市建设粤西经济强市、文化名城、法治社会、和谐*的工作大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职能,更新观念,确保各项粮食工作与我市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相适应,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推动作用和促进作用。

㈡突出两个重点:一是力争在今年内全面完成全市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任务。二是认真落实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

㈢完成三项指标:一是完成全市省级储备粮代储任务×万吨(贸易粮,下同);二是完成全市地方储备粮收储任务×万吨;三是完成全市粮食收购任务47.6万吨(其中省外采购35万吨,本地收购12.6万吨)。

㈣抓好四项工作:一是搞好粮食供求平衡,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社会粮食流通;二是落实储备粮规模,加强粮食仓储管理,确保全市粮食储存安全;三是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粮食监管机制,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四是做大做强国有粮食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形成龙头骨干企业。

三、主要措施

㈠抓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高粮食行业管理水平

一是做好市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后的扫尾工作。主要是协助办理资产拍卖后的各项相关手续、发放分流人员的失业证书、退休职工党组织关系移交社区、分流职工档案移交等工作。二是加强对各县(市、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各县(市、区)粮食局加快改革进度,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资产处置、债务清偿、资金筹措、人员安置、企业重组等工作。三是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363号)精神,按照“核定余额、据实剥离”的原则,会同各级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将核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国有粮食企业隶属的县(市、区)以上粮食局集中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企业科学高效的市场运作机制。要根据企业所担负的政策性业务和发展目标,制定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部门经营目标责任制。要建立健全企务公开制度、企业财务年度审计制度、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人员向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内财务管理和经营效益制度。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向上级主管部门述职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不称职法定代表人劝退制度。五是建立健全职工能进能出制度,经年度考核,称职的续签劳动合同,不称职的职工予以辞退。以企业自主定岗,按岗定员,量化考核,视绩效定就业的原则,形成灵活的用人机制。六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按效率、效益分配制度,按资源、技术、效能分配制度和内部激励机制,建立效益工资、协商工资制度,形成和完善工资能高能低、绩效挂钩、适当差距、高低灵活的分配制度。七是建立并完善以效益为中心的营销规划、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风险管理的常规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市场主体。

㈡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全面推进依法治粮

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逐步建立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长效管理机制,依法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粮食质量和陈化粮的监督管理,努力为我市粮食流通市场创造一个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

㈢抓好储备粮管理,提高科学保粮水平

一是督促各储粮单位认真落实各级储备粮收储计划,切实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二是指导各储粮单位以管理为中心,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储粮安全。三是以轮换为重点,认真分析市场粮食价格动态,把握粮食购销的有利时机,积极稳妥地做好粮食轮换工作,提高储备粮的经济效益。四是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仓储设施建设,提高科学保粮水平,逐步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储备粮管理体系。

㈣抓好粮食购销业务,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是抓好粮食收购,掌握本地粮源。坚持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大力收购农民的粮食,维护种粮农民的利益。二是抓好军供,保障供应。加强对各军供站(点)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军粮供应政策落到实处。始终坚持以质量管理为中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军供票证安全存放。不断改善军粮供应设施,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提高军粮供应服务水平。三是发挥主渠道作用,搞活粮食购销。以粮食储备为依托,充分发挥粮食企业的仓库、经营场地等优势,营造整体优势,把粮食购销做大做强,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以实力占领和主导市场。四是开发名优产品,树立企业品牌。大力发展粮食加工业,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产品经济效益。五是巩固和拓展粮食产销协作关系,努力扩大粮源,保障市场供应。六是深入开展“放心粮油”销售活动,严把粮油质量关,让市民吃上“放心粮油”,争取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㈤抓好粮食预警监测,落实应急供应措施

一是健全和完善粮食市场监测和预警制度。在大多数国有粮食企业通过改革退出市场的新形势下,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在主要的粮食批发市场、较大型粮食加工厂、零售企业和车站货场建立粮油市场信息采集网络,密切监测市场粮油商品需求、价格、生产、库存、粮源等情况,分析预测粮食市场发展动态,全面掌握粮油应急加工、运输、销售能力,提前做出粮食安全预警,做到心中有数,应对及时。二是加强节假日值班。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节日期间全天候的联系制度,切实加强粮油市场行情监测工作,掌握市场动态信息,确保监测信息传输畅通。遇到紧急情况,要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三是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指挥和调度,及时启动粮油供应预案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粮食有效供给。

㈥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一是抓好政治理论学习。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关于党委(党组)中心组和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安排中所规定的学习计划、学习专题和学习要求,不断创新学习形式,完善各项学习制度,在局党组中心组带头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全体干部职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大、*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共产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做到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引导干部职工增强法律意识,加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责任型、廉洁型粮食行政管理机关。

二是抓好党建工作。在抓好“”工作的同时,认真抓好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从第一线发展党员,加强对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监督管理,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开展,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总结。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切实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逐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切实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艰苦奋斗、淡泊名利、甘于吃苦、乐于奉献,为了一个共同目标而齐心协力,奋力拼搏。

四是抓好政务公开和企务公开。一是以局机关的政务公开为载体,抓好机关作风建设,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以良好的机关作风促进粮食行业党风、政风、行风的转变,不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治粮能力。二是进一步完善企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加快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进程,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