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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6-15 15:03:25

教师法论文

教师法论文篇(1)

现代教育理论认为,学者型教师即专家型教师、科研型教师。学者型教师除了有扎实的知识结构和过硬的专业技能外,观念新是学者型教师素养的核心。当今社会发展和我国目前教育现状,要求教育者要具备现代教学观,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化。同时,学者型教师要能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来指导自己的教学实践,并加以研究、推广,实现由"教书匠"向"学者型"的转化。因此,我们把知识结构合理、专业技能过硬、有现代教育观念、会科研的教师称为学者型教师。

二、学者型化学教师的知识结构

一般合格教师的知识结构包括专业知识、教育理论知识和教学实践知识,而学者型教师的知识不仅面宽,而且质上也很显著,他们不仅对问题的深层结构敏感,而且还能结合学科特点渗透科学方法论、创新精神、人文素养、科学价值观等。笔者认为,学者型化学教师的知识结构应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必须掌握大学化学专业所涉及的经典化学知识和教师必备的教育科学基本理论知识。

化学与STS相关的知识。当代化学教育发展的新方向是化学与科学、技术、社会(STS)相联系,其核心是全面反映科学技术的本质及其与社会的关系。学者型化学教师能结合人们最关心的健康、环境、资源、水源及食物等焦点问题展开教学,使学生能解决未来生活与化学有关的问题及生产、生活中碰到的化学问题。

化学作为中心学科的前沿知识。当代科技飞速发展,边缘学科层出不穷,化学与相邻学科的交叉渗透使化学成为21世纪的中心学科。环境化学、生命科学、信息材料科学、能源化学、地球化学等都属于化学专业发展的新方向。学者型化学教师力争将教学与科技接轨,使学生的视野与思维更加开阔。

结合化学史渗透科学方法论。结合化学史进行教学,使教学不只局限于现在知识的静态结构,还可以追溯到它的来源和动态演变,揭示其中的科学思维和科学方法论,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科学品德。

结合教材内容渗透人文素质教育。学者型化学教师应结合具体学科知识,使学生对社会伦理准则有所理解并产生热烈的情感,从而培养起积极的人生态度、高度的创造精神。

三、学者型化学教师的教学技能和策略

掌握策略性知识是学者型教师进行策略式教学的基础和前提。在课堂上不仅关注"教什么","如何教",还能有效地进行学法指导,并通过设计探索性实验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

1.能运用策略性知识,设计教学策略

一个经验丰富、教学策略掌握好的学者型教师,必须具备:①内容知识,即所教科目的内容;②课程知识,即有教学内容的组织设计思想;③一般的教学知识;④教学内容有关的教学知识,即教材、教法知识;⑤有关学生及其特点知识,包括智力水平、个性特征和学习风格等;⑥有关教育环境知识;⑦有关教学目的、教育价值等教育哲学方面的知识。其中⑤⑥属于策略性知识,即研究如何有效教的问题,是创造性的劳动过程。

2.课堂上教学实施学法指导,探究实验技能

学者型教师能针对学生学习规律进行有效性教学,把握学生的学习风格进行个别教学,根据教学内容、教学情景进行针对性灵活教学,研究自己教学个性,进行创造性教学,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

教会学生学习这是素质教育的一项战略任务,这是针对我国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未来的文盲不再是不会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怎样学习的人。世界各国都在深入探索教会学生学习的科学理论、途径、方法,作为学者型化学教师,在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期施行学法指导,培养懂得化学基础知识的全面发展的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在教学设计上体现学生的积极参与性,体现基本的学习方法。基本的学习方法很多,最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阅读自学能力和思维能力。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这是教育部2000年1月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中综合实践活动板块的一项内容,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从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和生活中选择和确定研究专题,对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充分开发学习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化学以实验作为学科基础,实验操作与设计可培养学生大胆耐心的实践品质,果敢沉着的自信力,自觉自控的意志力,积极向上的进取心,并能养成尊重客观、勇于实践、大胆创新的科学态度,以及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发现和创新的能力。探索性实验,使学生始终处于不断探索的情景中,教师及时点拨、引导,学生的思维得到启发和活化,为发挥其思维潜能创造了情境。在我国教育转轨阶段,以新的视角开展实验教学,挖掘教材中探索性的实验,优化实践课教学过程,是学者型化学教师的当务之急。

3.课后反思能力

教师反思能力是指教师在职业活动中,把自我作为意识对象,以及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活动本身作为意识对象,不断对自我及教学进行积极主动的计划、检查、评价、反馈、控制和调节的能力。学者型教师不仅要对自身的教育经验、教学策略进行反思、总结、提高,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而且还要对教育、教学活动的普遍规律进行反思。

四、学者型化学教师要适应现代化教育的要求

现代化教育与传统教育相比,是对传统教育的扬弃,并进行创造性转化的过程。它作为教育自身发展追求的一个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特定的、质的规定性。学者型教师必须在理解素质教育的特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提高自己驾驭现代化教学辅助手段的能力作为当务之急。

1.素质教育的特点与要求

应试教育以升学考试为教育的唯一价值取向和终级目标,造成学生片面、畸形发展,而素质教育以全面性、全体性、主动性为特点,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把考试当作最终目的。

素质教育在指导思想上把重点放在学生个性和身心的全面发展上,在教学内容上十分重视教材改革,适应新科技潮流,吸收新科技成果,大力拓展受教育者的智力空间和思维广度,诸如环境污染、人炸、资源枯竭、生态恶化等21世纪人类共同关心的话题,均应贯穿于教学内容之中。在教学方法上,强调研究法、发现法、情景教学法等的应用及最优化组合,提倡自学、贯彻启发、重视反馈。在教学组织上,改变单一的班级授课制,辅之以合作学习与多媒体辅助教学的应用等。

2.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1世纪是以知识的创新和应用为重要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的信息化,经济的全球化,使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成为影响整个民族生存状况的基本因素。这是向我国传统教育提出的最严峻的挑战,也是素质教育的当务之急。

把培养学生的创新教育摆在化学教学的重要位置,让学生学会创新是学者型化学教师的重要任务。对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要求是:

具有创新意识,不因循守旧;喜欢质疑,爱独立钻研,敢于创新;想像力丰富,新颖独特,善于从多个角度去思考问题;思维能力发展较好,特别是具有较好的分析、综合能力;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

培养创新精神的学生,教师的创造性人格特征是基础。有关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在教师的人格特征中,有两个重要特征对教学效果有显著影响:一是教师的热情和同情心,二是教师富于激励和想像的倾向性,即教师要有创造性思维。学者型教师善于设计开放性问题,培养学生发散思维,中学生正处于智力发展、能力形成最佳时期,为发展思维提供了条件,教师要善于诱导。

培养创新精神和最终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学者型化学教师要充分利用化学学科实践性强的特点,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结合起来。要从根本上把学生的能力提高到一个较高水平,关键是教师主动创设适于学生创新和动手的教学环境。

3.要有使用现代化教学辅助手段的能力

现在正进行以电化教育为标志的教育革命,学者型化学教师应努力探索和拓宽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应用于学科教学的范围,把计算机带入文、图、声集成的应用领域,使教学过程得以优化。CAI软件是一种人工智能,在揭示化学教学的微观实质,展示化学思维的形成路径,描述化学思想的产生,化学概念的形成与发展等方面均有独到之处,而且还有利于形成新思想、新观念、新方法,因为对未来一代,不在于仅仅是储备了多少知识,更重要的是获取知识的能力和速度有多大,获取知识的技术手段有多先进。

五、科研能力是学者型教师素养的重要内涵

科研能力是教师自身提高的重要能力,而且也是教师素养和价值实现的重要指标。学者型化学教师要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要具备现代教育研究的主要方法和手段,了解国内外教育改革的动态及趋势,以现代教育理论为指导,以教学实践为基础,以教育规律和教学原则为依据,选择有价值的、可行性的、实用性的素材,运用调查、研究、提炼、综合、创新等方式,凡与传统的教育思想、目的、内容、方法及教育评价有关的教育领域都是研究范畴,都要身体力行,不遗余力地探索,不断总结新经验,构建新模式。

教师法论文篇(2)

二、讨论式教学法在高师钢琴教学中的应用

在进行高师钢琴教学的时候,老师除了重视学生钢琴文献知识以及钢琴弹奏技能的掌握,在教学的时候,还应该重视教学讨论场景的创设[3]。主要原因在于下面几点,首先,进行高师钢琴教学的目的是为了培养更多的素质高的中小学音乐教师,所以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老师在训练学生职业素养的时候,必须将师范性添加在其中,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好的进行思考,让学生明白,这首曲子不但要知道怎样去弹奏,还应该知道怎样更好的去教学,也就是探讨教学方法;其次,教学的时候,课时比较少,并且局限性明显,老师在教学的时候,无法保证单独指导到每一个学生,所以,在进行教学实践模拟的时候,老师应该将一些比较简单的问题,交给学生,让学生进行讨论,这样学生在讨论的过程中也会更好的进行思考和交流,这种情况下,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在讨论的过程中获得一定的收获,每个学生都能够取得进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会有明显的提升,有些学生存在的弹奏问题也能够很好的得到解决,并且还能够给学生将来的教学提供一些经验积累和教学案例;最后,这种讨论式的教学模式,在应用的时候,还能够帮助老师更好的进行教学思路的拓展,还能够帮助老师更好的掌握学生的实际教学水平,能够帮助老师更好的进行教学方法的改进,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教学效率,能够帮助学生更好的掌握新的教学方法,提高自己教学的有效性,这对中小学音乐老师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能够更好的提高老师的教学素质和综合能力。

教师法论文篇(3)

本文作者:石正义工作单位:湖北科技学院

确定教师法律地位应考虑的因素

教师法律身份的定位,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技术问题,既要符合法理,也要便于实务,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第一,要考虑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明晰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确立教师法律地位的理论基础。就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而言,实际上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公勤关系(或行政关系),劳动关系,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对于所有用人单位与其职工都存在,属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共性关系,不在讨论范围之内,余下的只有公勤关系和劳动关系。因此,有学者认为,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为两重属性,即公勤关系属性和劳动合同关系属性同时并存[4](p217)。所谓公勤关系,即公法上的勤务关系,存在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但它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能对教师实施行政管理,如教育法赋予学校对教师行使奖励和处分的权力,国家授权学校为教师评定职称的权力,这些行为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关系。虽然学校与教师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但从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来看③,聘用关系也完全符合。有学者认为,聘用合同本质上就是劳动合同,[7]聘用关系本质上就是劳动关系。鉴于教师与学校具有公勤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特点,教师的法律身份也应该具有两重性,一是公法上的教育者,二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第二,要考虑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走向。过去教师一直被赋予国家干部身份,列入公务员队伍。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开始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三类具有不同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先从机关和企业入手,先后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和《劳动法》(1994),以后又修订颁布了《公务员法》(2005)和《劳动合同法》(2008)。相比之下,事业单位由于主体多样,涉域较广,关系复杂,职能特殊,改革相对滞后。鉴于事业单位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国家首先对事业单位进行了分类改革,划分为监督管理、经营服务和公共服务三大类,然后对三类事业单位区别对待,采取的方法是回归、改制和保留,即对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回归行政序列,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公益服务类保留事业编制。文化、教育、卫生和科研院所属于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为了解决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的依法管理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随后国家又对该“意见”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国务院法制办于2011年11月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可以预见该“条例”正式文件不久将会正式颁布,这将是事业单位一部非常重要的法规。以《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标志,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类不同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形成。纵观近二十年的改革,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事业单位不再实行机关的管理模式,事业单位将独立于机关和企业,成为第三类独立的组织。事业单位自成一类后,虽然会有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制度,但由于机关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改革先于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有些管理制度仍然会比照机关和企业的成功管理模式。那么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是更多地参照公务员管理,还是参照劳动者管理?从改革过程中的几个重要事项中可以窥见一斑:一是大部制改革。由于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性质的相近性,国家开始将人事管理与劳动管理进行融合,以统一人力资源市场,2008年将人事部、劳动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颁布和实施。过去,我国事业单位聘用纠纷适用的是人事争议仲裁,企业劳动纠纷适用的是劳动争议仲裁。2009年1月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颁布并实施后,结束了我国多年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相分离的管理模式,将劳动、人事“合二为一”。另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三是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这一政策表明,在社会保险制度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劳动者没有区别,实行相同的制度。从以上几项重要的改革动作中可以看出,劳动管理和人事管理在许多方面是可以“合二为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公务员队伍分离后,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许多方面参照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少数事项参照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这就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走向。这一改革走向表明教师的公务员身份逐渐淡化,而劳动者身份则逐渐显现。第三,要考虑与现行法律规范的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地将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说明公务员法没有为教师聘用纠纷的法律适用留下空间,也就是说将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无法与现行法律相衔接。但是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并没有拒绝事业单位,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指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吸纳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的意见,《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从来就没有排除聘用纠纷的法律适用,一直为聘用纠纷留有适用的空间。《劳动合同法》第96条提出这样一个法律适用的原理,即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再适用一般法。对于教师来说,这里的特别法指的是教育法、《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即将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一般法指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因此,从当前现行的法律规范看,《劳动法》为人事争议留有适用空间,但《公务员法》则未留空间。也就是说,将教师定位为公务员的可能性为零,而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则能够与现行法律规范很好地衔接。第四,要考虑教师职业的性质和劳动特点。教师不是公务员,但教师也不像企业职工一样是普通的劳动者,必须承认教师与普通劳动者的区别。教师是教育者,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所以国家针对教师的职业性质和劳动特点,对教师进行专门立法,通过教育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工作条件,以及国家和学校对教师实行管理的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用制度等基本制度。同时教师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事业单位可以对其工作人员实行奖励和处分,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时制度。法律法规对教师的这些特别规定,都是企业等普通劳动者所不具备的。

教师的法律地位———公务劳动者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对教师的法律地位作出这样的设计:第一,由于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存在公勤关系和劳动关系两重属性,因而教师的法律地位不可能是单一的,即不可能是单一的公务员或单一的劳动者,而应当是双重的,即公务员性质与劳动者性质并存。第二,考虑到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走向和与现行法律规范的衔接,特别是《公务员法》排除了教师,而《劳动合同法》则为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留有适用空间,因此应当将教师归入劳动者。第三,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又不能将教师简单地与普通的劳动者同样看待,而应作为劳动者中的特别群体,在管理制度上区别对待。鉴于这样的分析,教师法律身份的正确定位是———公务劳动者(或特别劳动者)。这种定位的理由在于:一是考虑了教师与学校存在公勤、劳动两重法律关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两重身份表现得非常明显,一方面事业单位与工作之间的聘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基本上相同于企业对职工的管理;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处分和考核又基本上类似于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二是考虑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师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特殊的公务劳动者。三是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走向是一致的,将教师从公务员队伍中分出,同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之别,将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一并纳入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四是可以与现行法律规定很好地衔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教师聘用管理中的纠纷首先适用特别法,即人事法规和教育法规;人事法规和教育法规没有规定的再适用一般法,即劳动法规。五是与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一致,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是公法人,学校首先是法人,同时又是公务法人,教师的地位与之相对应,教师是劳动者,而且又是公务劳动者。六是国外也有先例,如美国、英国将公立学校教师定位为公务雇员,这里的“雇员”类似于我国劳动法的“劳动者”。需要指出的是,有学者担心,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会使教师与学校的关系向“私”法关系发展。本文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劳动法并非私法,它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产物,是公法和私法兼有的社会法。教师作为公务劳动者,某些方面纳入劳动法调整,并没有改变教师职业“公益”的性质,而是有利于对教师权益的保护,因为劳动法主要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

教师法论文篇(4)

二、系统备课法在语文教育教学改革中的重要意义语文教育这个大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之间是有着严密的内在联系的。高效率的教学不仅要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构成这一系统的各个子系统的内容,而且要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构成这一系统的各个子系统内容之间的必然联系。这样才能更有助于学生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提高记忆的效率。从联系的序列上看,是循序渐进的,有条理的;从知识体系上看,是由简到繁,由易到难的;从理解进程上看,是由浅入深,逐步提高的。教师只有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一联系的规律,才能取得良好的备课和教学效果,激发教师和学生潜在的创造力。学生学习是一个连续的理解与记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前面已学习过的知识始终是学习后面知识的基矗理解与记忆的奥秘就在于要有与理解和记忆的内容相关的“基幢。单课型备课法必然不能帮助学生铺垫良好的“基幢,这种方法注定了它必然要割裂地、孤立地来处理备课内容;而系统备课法则正好弥补了这一不足,能够始终是积极有效地为学生提供较系统的前后相联系、新旧相联系的知识,为教师授课,学生学习、理解记忆与自学提供良好的“基幢和铺平道路,在单位时间内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学效率与质量。语文系统备课方法就是要使教师在理解和掌握纵向上的语文教学内容与横向上的当前社会现实的密切联系的基础上,使教学计划更加具体化,针对性更强,引导性更明确,紧密联系前后教学内容和当前的社会现实,使学期、单元和本节课次的教学计划转化为有效的教学实践活动。系统备课法在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改善学生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质量和效益,文道统一,教书育人,启迪学生智慧,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知识水平和分析教材、理解教材、运用教材的能力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系统备课法的意义具体在于以下五个方面:

1、从教学目标看,全部教育过程分为幼儿、学龄、小学、中学、大学等阶段,每个阶段又分为若干年级,年级又分唯上下学期,每学期教材都是全部教育过程中的一个子系统,每一课又是这一子系统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样就形成一个系列:教育阶段的教学目标?年级教学目标?学期教学目标?单元教学目标?单篇课程教学目标。这个教学目标是依据教学大纲逐级分解下来的,每篇教学内容在单元、学期、学年、教育全阶段教材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很清楚的,单篇课文的教学内容是整个教学目标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以系统备课法为出发点来进行备课,安排各单篇课文的教学,更加有利于和能够确保通过单篇课文的教学来逐步实现单元?学期?学年?教育阶段的目标。

2、从教学过程看,更有利于教师从学段整体出发,制订整体教学方案,对各单元、各学期、各学年、各学段的教学任务进行明确的分解、掌握和具体施教。通过有计划、有目的、有目标地具体完成各个单篇教学内容来完整准确地达到预计的学年整体教学目标,加强教学实施过程中的计划性和主动性。

3、从教学内容看,更有利于教师从学年?学期?单元?单篇课文的联系上去逐一把握教材,处理教材,有取有舍,有详有略,承上启下,前后联系,左右相联,举一反三。通过对单篇内容在整体教学过程中的准确把握和教学过程中的有机联系,来分别实现单篇教学任务,达到预计的整体教学目标。

4、从教学方法看,要想彻底改变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中心的灌输式教学方法,实现教师引导、指导,培养学生自己的能力,让学生动口、动手、动脑,在“复合通道”中学习,提高语文学习的能力,就必须先做到教师心中有底、有谱,教学计划清楚,教学目标明确,循序渐进,步步引导,实现滚雪球式前进,并准确把握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要达到这种教学层次,靠单篇、单元备课法是无法解决的,只有采用系统备课法才能如愿以偿。

5、从培养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看,要培养和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和教学业务素质双过关、双过硬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保障高质量的教学,必须要培养教师科学的备课方法,这是有效地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基矗系统备课法要求教师长期把教学大纲、教材、政治、社情、家庭、经济、地理、历史、文学、哲学、语言、文字、教师、学生、教法、学法、课业练习、思维训练等等较为庞杂的内容用联系的、关连的方法进行科学处理,在这个过程中,经过长期的锻炼,十分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教学业务素质,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总之,采用系统备课法备课,有利于教师主动、准确、有机地调动和协调好整个教学大系统与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准确可靠地实现教学目标,优化教学内容,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学生的自学能力,提高语文教学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在限定的单位时间内拓宽语文教学的视野和知识面,并能够有效地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

三、系统备课法实施运用中应当遵循的几条原则系统备课法的原则是指导教师进行系统备课的准则。系统备课法在实施运用中应当遵循如下四条原则:

1、系统性原则。各年级段教材内容的选择、编排都是依据全部教学段的整体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而得到的,每一具体篇目的选择编排都要符合整体教学段教学目标的要求。整体教学段的目标是一个大系统,每个教学单位的目标也是相对的一个子系统,都体现出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形成字、词、句(含句群)、篇(含段)、语法、修辞、逻辑、文学等基础知识系列和听、说、读、写等能力训练系列。编排教材有系统性,教学也必须有系统性,备课就更应具有系统性。必须按照大系统的要求来备好课,才能按照小系统的具体要求来教好课。这样才能把握住学生学习的规律,正确运用好教材编排的规律来教好课。

2、整体性原则。系统备课法的整体性主要是指从教学段?学年?学期?单元整体出发,决定教学目标,制订教学方案,掌握学情,依据社情,突出重点、难点来处理教材,进行听、说读、写的综合训练。整体性的实质就是要从协调和调动各个子系统中的有关关系和因素来优化和组合教材,进行整体施教,从而达到整体的教学目标,提高教学效果。

3、主体性原则。系统备课法的运用过程是以学生为主体的实践活动,学生是备课实践活动的对象,是主体,所以,必须坚持和突出主体性的原则。备课要备大纲、备教材、备学情、备教法、备学法、备形势、备社情等,但这诸多项目的中心任务最终都是为学生学习服务的。

4、广泛联系的原则。系统备课法讲究和追求最大的教学效率和最高的教学质量。备课中要在最大范围内广泛联系本系统内的有关知识,操作中要充分发挥承前启后的作用,运用举一反三、比较、对比、求同、求异、联想、类比、类推法来引导和启迪学生自学、自研、自解、自通。以期大面积、大幅度地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

四、系统备课法运用的方法系统备课的方法有很多,主要有以下五种:

1、广泛联系,基础引路法。教师备课时要广泛涉猎,普遍联系,重点突破,基础引路,充分利用学习过的知识,积极运用已掌握的知识来解决新问题。各知识点是通过反复重复和递进的方法构成整体大系统的,备课时,就要积极利用这一特点,联系地而不是割裂地、片面地来看待单篇或单元教学内容。充分利用学生已掌握的知识来攻克新内容,使学生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学习效果。教师也能点播有方,左右逢源,顺利完成教学任务。

2、纵横联系,异同比较法。单元或单篇备课,可纵向寻找以前学习过的内容,相同、相近、相异均可,可以正反对比;横向上可以寻找相同、相反的事实,用以正反对比。从纵横两方面寻其共性,求其个性,异中求同,同中求异,揭示规律,揭示相互间的关系或关系史,充实备课的内容,这样,既能有效地启迪学生的智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又能有效地扩大学生的视野。

3、承前启后,举一反三法。备一课,以讲授某个知识点为主,在大系统中选择一个目标点,进行施教。备课中可以承前将学过的有关内容拿来作引导,或作分析的例子,承前启后,打开一点,击通全局,举一反三,一次可以将以前学过的若干单元复习一次,又可以将一个新单元全部备完,省时高效,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4、点点相连,提示点拨法。把教学的难点、重点内容与过去学习的有关内容联系起来备课,不要割裂地孤立地备难点、重点内容。

5、综合归纳法。无论是总复习课,还是上新课,都可以采用此法备课。特别是备基础知识,基础训练一类教学内容的课,最适用此法。对分散在各课各单元中的零散知识进行系统的综合归纳,既可以帮助学生理清思路,增强记忆,提高能力,又有助于教师在备课和施教中思考和发现新的问题,及时解决新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增补新的内容。系统备课的方法也能体现出个性,可以因人而异,并且远不止上述的几种。上述各方法的运用也不是互相独立和割裂的,而是相互交融和互相结合着使用的。

五、系统备课法备什么内容系统备课法的备课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备基础内容;第二部分是备延伸内容。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必须相结合,不可分离,并且要做到长期自觉坚持,要自觉做到多看、多学、多练、多思考、多借鉴、多创新。只有从不自觉阶段进入到自觉的阶段后,系统备课法的优势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备课,目的在于达到不需要备课;要达到不需要备课,就要有意识地对教学的内容进行系统掌握,熟练运用,减少对备课的依赖性,而边备边教则是与系统备课法相违背的;掌握系统备课法,教师才能由被动备课,进入主动备课,才可能由照本宣科式的备课转入创造性地备课,才能提高备课的效率和质量。

(一)备基础内容,主要有以下七项:

1、备大纲。教学大纲是指导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必须系统地备熟教学段、年级、学期的教学大纲。熟悉大纲的总体要求和分项具体要求,总体目标与具体目标。

2、备教材。教材是备课施教的主要内容。必须系统地备,要备好一课,掌握基础知识,篇章结构,主题思想,教学内容的难点、重点、特点、疑点,必须联系地看待问题,那就要备好一个单元;要掌握一个单元就要备好一册教科书,备好一学期的课,就必须备好全教学段的整套教科书,系统地掌握教材和教学内容,摸清来龙去脉,把握全局。

3、备学生。学生也是教学大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对学生的学习目的、态度、基础知识、学习爱好,阅读、口头、书面表达能力,观察、思考、联想、记忆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解和掌握。还要对学生的家庭、社会环境、组织生活、集体生活、个人生活进行了解掌握。

4、备教法。在整个系统备课法中,备教学方法是一个重要环节,占有重要的地位。教学不得法,其它子系统内容的教学都要受影响。这是关键的一个环节。教学方法是教学原则的具体运用,是学法的具体指导,是进行课时、教程安排,导语、结语、提问、导读、启发、引导、分析、练习、板书设计等等教学内容具体实践的方法,必须在备课时科学地进行设计。

5、备学法。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要完成系统备课的内容,必须把学生学习的方法也备进去,以便加强有针对性的引导、启发和思维训练。

6、备教师。教师是教学的主导,要完成系统备课的教学内容,必须把教师个人的教学特点和教学阅历充分地备进去,根据自己的讲台经验、社会阅历来确定教案的繁简、教法的难易,体现出教无定法,因人而异的原则和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教学个性。

7、备社情。教书育人,文道统一。进行系统的备课,不能把社会现实这一重要内容丢掉。语文是语言、文字、文学的简称,语言、文字是人类用来表达意思、交流思想的工具,文学是形象化地反映社会生活斗争的艺术。这些都与社会生活有着十分密切和广泛的联系。因此,语文课离不开古今中外的社会现实。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陶冶情操及提高审美鉴赏能力。

(二)备延伸内容。

主要是处理好以下八对关系:

1、备主导与主体的运作关系。教师是教学的主导,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二者的关系在课堂里要科学有机地处理好;主导要在课堂上有机有效地调动主体的学习积极性;主导与主体在课堂中要有具体运作方法等等。力求做到因材施教,相得益彰。

2、备教材与教法相结合的关系。在单备教材和单备教法的基础上,还要将教材与教法联系起来备,教法应因教材而异;教材内容的处理应与教法相符合,力求做到因课施教。

3、备语言与文学相适应的关系。语文课既要教授语言、文字、语法、修辞、逻辑、文学常识等基础知识,也要教授学生一定的文学艺术鉴赏知识,让学生体会到文学艺术的魅力,培养学生的情操、世界观和审美能力。要处理好枯操与有趣,硬记与欣赏的关系,做到寓教于乐。

4、备文与道相得益彰的关系。语文教学必须遵守文道统一的原则,既要教授知识,又要传授道理。备课中必须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使德育与智育得到协调的发展。备课中一定要坚持既备知识又备思想品德和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5、备教材与社会生活密不可分的关系。语文教材约占三分之二的内容是优秀的文学作品,形象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实,因此,教师既要系统地纵向备教材,又要全面地横向备社会政治经济形势。教师既要教授给学生全面系统的书本知识,又要引导他们认识社会,培养学生的远大理想和报负,树立信心,坚定意志,激励学生要为中华崛起而努力读书。

6、备课业练习与思维训练的同一关系。教师既要备预备输出的信息,也要备反馈回来的信息,随时掌握学情,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科学地进行课业练习与思维训练,加深认识,提高能力,巩固教学成果。同时,更要注重通过课后作业的练习,对学生进行思维模式的训练,培养学生的思维意识与能力。注重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与训练,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教师法论文篇(5)

“打铁还需自身硬”,语文教师要指导学生练好硬笔书法就必须具备一定的硬笔书法素养。硬笔书法素养即个体在硬笔书法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基本的、较为稳定的、具有适应时展的学识、技巧、能力,以及贯穿其中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具体而言,语文教师的硬笔书法素养主要表现为“四会”,即会论、会写、会赏、会教。

一、会论

“会论”,即掌握基本的书法理论知识,包括毛笔书法的理论知识和硬笔书法的理论知识。

硬笔书法因工具的独特而在理论与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借其独立性而拒绝对毛笔书法理论的学习则割断了硬笔书法与毛笔书法的血肉联系。实际上,传统的毛笔书法理论是硬笔书法学习的宝贵资源,其中许多道理同样适用于硬笔书法。

如在继承问题上,毛笔书法讲究“取法乎上”,认为“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斯为下矣”。清代陈介祺《习字诀》云:“取法乎上,钟鼎篆隶,皆可为师。”这里的“上”既指历史时间的“上”,更是指艺术水准的“上”。硬笔书法也是如此,需要取法乎上。著名书法家邓散木、白蕉先生的硬笔书法历来为人们所称道,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取法乎上,得“二王”的韵致。当下市场上硬笔字帖名目繁多、泥沙俱下、良莠不齐,由此“取法乎上”的选帖标准就显得更为重要了。选择高水平的范本,学习才能事半功倍,登堂入室;选择水平低劣的范本,学习只能事倍功半,误人子弟。如果没有掌握一定的书法理论,则难在思想上有此认识,硬笔书法的学习、教学就会陷入主观臆断的泥潭。

随着硬笔书法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硬笔书法理论的研究行列,硬笔书法理论研究取得了相当的成果,其理论的研究有力地促进了硬笔书法的创作实践。语文教师要建构硬笔书法素养也应对硬笔书法理论有所认识,如应了解硬笔书法教学理论,以及硬笔书法与毛笔书法、篆刻等相关艺术的区别和联系,以此促进自己的学习与教学。

二、会写

“会写”即掌握基本的硬笔书法技法,具备较好的硬笔书法实践操作能力,能写一手好的硬笔书法。书写活动的操作性决定了其创作活动必须以一定的技术、技法作为支持,硬笔书法的技法主要有笔法、字法、章法。

笔法,简单来说即用笔的方法。主要分为起笔、行笔、收笔三个过程。起笔分为露锋和藏锋,依据运笔过程中对线方向调整之处的效果可分方笔和圆笔,收笔的处理有回锋和出锋。字法,即字的结构方法,是具体笔画和部件的形势、长短、大小的搭配组合方法。清代康有为指出书为“形学”,作为造型艺术的书法其结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故有“七分结构,三分用笔”之说。因此,古今的许多书法家都做了总结,如清代的黄自元将楷书的间架结构总结成“九十二”法,如能对这些总结进行研读,掌握其中的规律就可以举一反三提高学习书法的效率。章法,指的是在整幅字中对字与字,行与行之间的连带、呼应、顾盼等关系的处理与布置的方法及结果。在日常的书写中,我们用的大多是横式的布局,因此我们应集中对横式章法的把握,注意协调字与字、行与行之间的关系。

与传统毛笔书法相比,硬笔书法的技法简单便捷、易于上手,不像毛笔书法那样繁多复杂,这也是硬笔书法取代毛笔在日常生活中的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教师完全应该有信心掌握这些技法,而不必对这些技法产生畏惧心理,以致丧失了与硬笔书法“亲密接触”的机会,丧失了提升自我的机会。

三、会赏

“会赏”即具备基本的硬笔书法的欣赏能力。书法艺术“无色而具有图画之灿烂,无声而具有音乐之和谐”(沈尹默)。但实际上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感受到书法艺术的“灿烂”和“和谐”,要想体会其中的魅力必需具备一定的欣赏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建构首先必须清楚书法美在何处。硬笔书法之美主要有内在形式的笔画美、结构美、章法美以及由此而升华的意境美。

硬笔书法中的线条作为一种徒手线,与借助制图工具而制成的规范标准的几何线(如椭圆、抛物线等)相比,具有极大的丰富性和情感性,具有相对独立的审美价值。如硬笔书法的线条“刚”和“硬”的特点使线条富于力感,给人以向上、刚强、坚毅的审美感受。线条的搭配和组合对空间产生分割,不同的空间分割就有不同的形式的张力,从而给人以不同的心理的感受,如安静、流动、紧张、舒展等,我们可以在这种不同结构所带来的不同的情调中感受其结构之美。章法,指的是字与字、行与行之间的连带、呼应、顾盼等关系的处理与布置。不同的字与字,行与行之间关系的处理所带来的情调不同,如行距较大的硬笔书法作品,因其留空较多通常会给人一种空旷、开阔的审美感受。

意境美是由硬笔书法的形式美等综合因素升华而成的,主要指作品中表现出来的书家的情意与作品的境界交融而成的“意与景偕”、“情景交融”的艺术境界,表现为作品的神采韵味等。如著名硬笔书法家崔学路先生以《乙瑛》《曹全》为根底而创作的隶书作品书风细腻、古朴典雅、意趣盎然,表现出一种古典雅逸的意境之美。

四、会教

会教即具备一定的硬笔书法教学能力,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当今大多数中小学生学业繁重,考虑现实的状况及其可行性,我们的教学目标可定位于重在普及,兼顾提高。

在硬笔书法教学中,教师应灵活使用各种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故事激趣、名言激趣、比赛激趣等,教师可适时选用。硬笔书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示范能直观、形象地展示操作过程以供学习,对于技法的掌握大有裨益,教师应重视教学中的示范。学以致用是提高学生硬笔书法学习效率的重要法宝,教师应鼓励学生不仅在练字时把字写好,在平时作业中也要把字写好,尽量做到“动笔便不苟”。达尔文说过:“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教师也应注意授予学生具体的练习硬笔书法的窍门,做到“授之以渔”。

教师法论文篇(6)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作为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师,是履行向受教育者传递文化科学知识和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社会需要的有用人才的专业人员。应该指出,教师在科教兴国、培养人才的基础性作用是不可质疑的,是全社会公认的,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尊师重教”的口号我们已经喊了十几年了,然而忽视和轻视教师的地位,侵犯教师权益的现象仍屡屡发生。

“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维护教师的权益,这是广大教师都极为关心的问题。本文对教师权益中法律保护和救济进行探讨,目的在于希望这些问题能得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管理层以及广大教师的重视,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得以解决。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待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这些权利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地说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书育人是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和职责,教师向受教育者提供的产品是教学服务,这种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无形性性、教与学的不可分离性和可交易性。教育教学活动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材教法与专业创新、政治思想与道德教育、考试评价与能力培养、校园文化与课外活动等。

教师的教学活动是一项教与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为学而存在,学又要靠教来引导,两者是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其中第一要素是教师,教师不仅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而且是传授知识的重要主体。因此,只有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学校的教学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这是党对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战略性指导意见。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提升。特别是教师的知识,它是单一的、不变的,需要不断地加以保养和更新。例如从事国际贸易法律教学的教师,不仅要注意传统的货物贸易及其法律的变革,还必须认真地去学研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框架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学校必须保障教师在教书的同时,积极地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尤其是应加大对高校科研工作的资金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各类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学习活动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教师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受教育者的学习活动必须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按照一定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进行。通过教师对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指导,可以使学生的学习避免反复探索的曲折道路,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更有效的学习成果。另外,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还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习做出评价。当然,教师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能主观、片面,更不能出现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以及家长应充分尊重教师,保障教师在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方面的权利得以全面执行。

(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著名需要层次理论,已为当今社会各界所接受。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有五大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感的需要、归属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认为,生理需求在未被满足前,没有任何其他的需要会被当作是激励的基础,因为个人的生存是最基本及最重要的考虑。

目前,有些学校拖欠教师工资相为严重,且拖欠面大,拖欠时间长。据河南省的一份调查,全省拖欠教师工资超过2亿元,个别地方拖欠均超过十个月以上。这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极大地伤害了教师的情感,更重要的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想象,如果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都得不到保证,又怎样能保障其从事教学工作?如果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工作,又怎样能要求他们培养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对学校教学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学校中,从事教学的主体是教师,教育教学的任务是靠教师完成的;学校中的各行政和后勤部门人员是为教学服务的,与其说他们是管理者,不如说是服务者。一些学校的行政部门本末倒置,大搞官本位,不仅对教师的正确意见和建设不予采纳,而且还破坏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应该指出:学校的管理者不一定对学校的运行状况了如指掌,也不一定拥有管理学校的专门知识。而教师是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的专业人员,有些教师还是某一领域的专家。他们对学校状况比较了解,又有管理学校的动力。如果这部分人才在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决策中不予考虑,则学校管理层的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完备,甚至是错误的。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实现的,《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现阶段,教职工代表大会只设立于公办高校中,民办高校是否设立教工代表大会法律上设有明确规定。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既然公办学校的教师有权通过教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那么民办学校的教师也应当有这个权利。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靠单个人的行为是不行的,只有组成一定的机构参与管理才能达到目的。因此,笔者建议,对民办学校中的教职工机构缺位的规定,法律应当有所作用。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养”的权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报告中指出:“我们再也不能刻苦地一劳永逸地获取知识了,而需要终生学习如何去建立一个不断演进的知识体系——学会生存”①。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教师,要想生存,就得不断地学习,终身学习。终生学习已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必然要求。尤其是教师这一特殊的主体,只有不断地提高素质,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只有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积极地为教师提供进修或培训的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不仅是学校发展的需要,而且是办学者的法定义务。

①《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教育科学出版社

二、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教师所享有的合法的权益,是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的权利。从广义上讲,加强保护教师的立法,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日趋完备,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同时,加强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每一个教师都能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教师的权利,自觉地履行教师的义务,这也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应该指出,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各个执法部门的一项共同任务。一项权益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的事前规则和法律的事后救济。法律的事前规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是与非,从而影响全社会对自己行为人的价值判断;法律事后救济的功能是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当然,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对教师保护的事前规则。

在实践中,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指当教师的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的事后救济,即法律对其权益予以恢复和补救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一)教师权益的民法保护

教师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我国民法保护的重点内容。在民法学上,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大类。自物权是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按照权利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主要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需具备的人身权利。如教师的健康、名誉、姓名等;后者是指为法律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人身权利。如教师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光荣称号,就是一种与身份权有关的荣誉权。

当教师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视不同情况,提起下列三种诉讼:

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教师对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确认其归属、性质或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诉讼。例如,教师获得的“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剥夺。如果学校剥夺了教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教师有权请求法院就学校的行为是否有效加以确认,从而保护教师的合法荣誉权;

2.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教师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某种民事给付义务,以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诉讼。例如,要求义务主体给付拖欠的工资等;

3.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教师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改变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消灭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例如,教师在与他人合著的作品出版时,有权要求承认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二)教师权益的刑法保护

刑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通过刑事法律的救济,可以修复被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刑法与民法相比,具有对受害者的补偿不具有直接性的特点。但是刑法的适用,能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从而达到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

我国《教师法》专门规定了两种追究刑事的情形。其一,侮辱、欧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国家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

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教师法》中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主要体现在教师的申诉制度上。应该指出,《教师法》中的申诉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在以下情形可以提起申诉:

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从事教学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如: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指导学生与评定学生,获取报酬与民主管理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以上两种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的权益急需依法予以规制和保护,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盛衰成败的大事,一定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教师法论文篇(7)

同志提出:“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不断增强学生和群众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是素质教育的灵魂。”教师只有热爱自己的职业,乐于为之献身,才会认真、热情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也才能把工作搞好。为培养和提高教师的道德素养,学校成立了有校领导参加的思想教育小组,开展多种教育活动。

1.举办政治理论学习班,每周活动一次。主要学习党史、及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引导广大教师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理想,坚定为社会主义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

2.请先进教师和模范工作者做报告。每年教师节前后,学校都要邀请先进教师、模范工作者为教师做报告,从先进、模范的身上吸取经验和动力,培养教师敬岗爱业、勤奋工作的精神。

3.定期召开领导、教师碰头会,及时发现教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帮助解决。如近几年来,由于受到社会上各种思潮影响,个别人的价值取向错位,“个人奋斗”、“功利思想”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在碰头会上,领导、教师共同探讨教师职业的崇高性、伟大性,要求教师要淡泊名利,无私奉献。前后有3名思想不稳定急于下海经商的教师改变了原有的念头,安心从事教育工作,并成为教学工作中的骨干力量。

4.制定了详细的《荣成职专教师守则》,作为衡量教师言行举止的标准。学校要求教师要从自身做起,注重仪表仪容、言谈举止,做到为人师表,真正起到教师的表率作用。广大教师都能自觉履行,在校内外引起了良好的反响。

上述活动的制度化和经常化,提高了全体教师的思想觉悟,端正了职业道德观念,摆正了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树立了献身教育事业的志向。大家积极要求上进,工作热情高涨,为学校的稳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改变教师观念,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意识

传动的教师观念认为:“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道义的布道者,学生只有被动地接受。”这一教育理念与现代的教育思想是极不相称的。近几年来,我们学校的领导提出了教师要具有服务意识,即“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思想。具体要求每位教师都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着重转变三个观念:一是要转变教师观,教师要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二是要转变学生观,学生要由被动的接受者转变为学习的主体。三是要转变教学观,教学过程要由传授和记忆知识的过程转变为学生发现信息、加工信息、研究问题、增长知识的过程。为此,我们学校大力提倡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求教师自觉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并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手段,加强课堂上师生的双边活动,从而活跃学生的学习气氛,增加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大提高了教学效果。如:在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上充分利用CAI课件,增加了知识的直观性;在专业课中广泛应用计算机网络教学,增加了知识的系统性、连贯性。

2.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学会关心、热爱自己的学生。新型的师生关系,即师生之间相互尊重,人格面前师生平等。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师在进行教育教学过程中,要遵循这一规律,能够容纳学生的过失和不足,用宽容的胸怀去对待他们,用美好的语言去激励他们,把师爱撒向每一位学生,切不可用教师的威严来为难、讽刺学生。只有这样,学生才会热爱老师,学生才会积极的去接受老师所传授的知识和道理。

3.开展丰富多彩的师生同乐活动,培养了师生间的真挚情谊。我们学校通过开展师生联谊会、演讲会、歌咏比赛等活动,加强教师与学生的情感交流,使“师生情、生生情、艺术情”融合成一股浓浓的“情感流”,建立起了师生间的真挚情谊及良好的师生关系,为顺利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打下了良好的情感基础。

三、实施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只有具备高素质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学生。教师只有具备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才能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育,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为此我们学校大力提倡教师进行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1.广开学路,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教师到高等学府学习,为教师业务进修提供保证。十多年来,有五十多人先后到山东省水产学校、青岛海洋大学、烟台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学习,并已取得本科学历,提高了业务理论水平。目前还有十多人正以函授形式进行学习。我们学校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90%以上,并有多人取得双学历,还有多人参加了硕士学位的学习。

2.开办单科学习班。学校先后举办了英语补习班、电子计算机讲习班、普通话训练班等,提高了教师的教学基本功。

3.参加生产实践,承担部分生产任务,培养教师的实践技能。十多年来,我校先后为多家渔业生产单位承担捕捞、育苗、养殖、加工等生产任务,在完成每个生产任务的过程中,教师密切结合生产实际认真学习、研究理论知识,向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请教。因此,他们感到每完成一项生产任务,就又上了一次实践课,在为生产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实践知识。教师们结合教学内容把实践的实例组编成教案,在授课时穿行,丰富了教学内容。同时,教师也了解到社会所需人才的特点和数量,为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课程改革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4.开展教学研究,探索新的教育教学思路。教学既是培养教师创新意识的途径,也是对教师进行创新教育的落脚点。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实验课题,学校就失去生命力,教师若不参与教育科学研究,那只是个教书匠,没有前途。因此,对教师进行创新教育要在教研教改上给任务、压担子,在教育教学中不断创新、不断进步。为此我们学校高度重视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积极主动地向上级申请研究课题,组织教师参与研究,并取得初步成果。

教师法论文篇(8)

角色是指与人的地位相对应的行为模式。教师的角色是指教师在一定的社会结构和教育结构中所持有的社会身份和地位,所承受的社会期望和自我期望,以及在上述因素影响下的一整套行为。每个时代都对教师提出了不同要求,并且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教师角色的内涵也日益丰富。德育教师是高校教师中的特殊群体,其角色定位不仅影响到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还直接影响到学生思想道德品质的形成,甚至影响到学生个人对社会现实生活的理性思考和认识。而德育教师角色能否恰当定位,主要就在于其能否适应时展的要求。

我们当前正处在信息时代。信息时代以其全新的要素——以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而使高校德育深受影响,德育观念、模式、方式和方法受到冲击并向现代化转向。在从传统向现代的历史]变过程中,重新为德育教师进行角色定位是新时期德育实践的迫切需要。本人认为,高校德育教师角色的重新定位应体现以下三个转换:即在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方面,要从权威者向对话者转换;在教师和教材教法的关系方面,要从遵从型向创造型转换;对于教师自身的发展要求来说,要从单一性的讲授者向更丰富的角色转换。

一、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方面:由权威者向对话者转换

在传统的德育中,教师作为社会和受教育者之间的中介人,代表社会实施教育,是社会权威的代表,对学生具有绝对的影响力。教师的形象大致可分解成三种角色:一是道德知识的占有者和代言人,在师生结成的以道德知识授受作为基本内容的师生关系中,客观地存在着知识占有的不平等,教师在学生道德学习的过程中,起着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学生自然把教师当成了知识的化身,教师也往往以知识代言人的身份自居。二是道德的化身与道德规范的训诫者。传统德育中教师常常以师表者的形象出现在学生的视线里,作为道德的化身向学生训以各种行为规范与准则,对学生的言行品性进行评说,以规范者的姿态来调节学生言行。在学生中,教师往往被期待成智慧的化身,理性的源泉,他们必须意志坚强,有强烈的使命感,是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不求功利、反求诸己、自我克制的道德楷模。三是社会要求的代表。德育的基本矛盾常常被表述为学生已有的品德发展水平与社会要求之间的矛盾。教师自觉不自觉地充当了社会要求的代表,他们代表祖国、代表党、代表人民、代表学校,甚至也代表家庭,不断地向学生提出道德要求,对脱离现实生活的抽象的道德规范采取强制灌输方法,重智轻德,忘却学生知、情、意、信、行的整体性,重教轻学,教师主宰整个教学过程,学生处于被动、服从地位,缺乏对学生主体力量的重视与张扬,相应地使学生成了道德知识的容器。

信息时代国际互联网的出现是人类的信息传播方式的深刻革命,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打破了教育者的信息垄断地位,承载过重期望忽略受教育者独立判断力和价值创造力的道德权威角色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要求,所引起的矛盾与冲突也越来越尖锐,这一切要求教育者把认识、理解、体验的主动权交还给学生,让学生真正以主体角色,在多种自主实践活动中理解、掌握、体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观点,从可信走向相信,最后达到坚信,从而形成信念、信仰。道德学习过程也就相应成为师生共同体验、共同探讨、平等对话的过程,教师应以“对话人”的身份尊重同样作为“对话人”的学生个体及其适合自己特点、道德认识方式的选择,自觉放弃传统意义上教师的道德权威。

作为“对话人”,教师要强化两种意识:一是人本意识。美国教育家杜威在介绍自己的教学经验时说:“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教育的对象是一个活生生的思想、情感、意志、个性都处于变化中的个体。”学生不是承纳知识的容器,而是有待点燃的学习和发展主体。当代大学生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了他们自尊、自主、自立意识的增强和敏感,他们要求平等的愿望十分强烈,对德育教师的空洞说教和训导极为反感,所以,一名传统的道德说教者只会适得其反,更不用说让其心悦诚服地接受我们所讲授的内容。因此,德育教师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必须充分了解大学生的身心特点,必须深深地热爱自己的学生,并将这份爱心体现到教学中去。二是民主平等意识。加拿大著名课程专家史密斯教授说的:“教师所关注的并不是教,即通常所谓的灌输条理分明的知识,而是保证使每一个学生找到适合自己的道路的环境条件。”这就意味着教师要淡化课程执行中的预定性和统一性,注重对话过程的再生性和多元性,不以有限的结论锁定无限的对话过程,还要创设德育情境保护学生作为对话人的主体地位。在这里,教师的角色已不是只对学生发号施令的权威,也不是无动于衷的旁观者,而是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引导者和成长伙伴。师生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简单的给予、接受的关系,而是一种交往和对话的关系,师生之间的教学过程也成为精神交流与对话的过程。

二、教师和教材教法的关系方面:由遵从型向创造型转换

在传统的德育中,教育者在教学内容上大都严格遵守上级的指示和教科书的要求,唯上、唯书却很少能唯实,在教学方法上盲目照搬学科专家的方案而忽视特定教学情境和活生生的“人”,致使德育创新的空间十分狭窄,信息时代社会的多变性则要求教育者在德育活动中发挥高度创造性,不仅要创造性地进行德育课程的教学,而且要从单纯的德育课程执行者转换为德育课程的设计者和开发者。

(一)就课程既定内容而言,教师有责任根据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对已审定使用的思想政治教科书做出相应的“剪裁”、取舍、增删,从“教教科书”转向“用教科书教”

即要从实际情形着而做出富有针对性的设计,而不能盲目照搬统一的课程计划而忽视特定的教学情境和活生生“人”。具体来说就是要充分利用本地、本校教育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本校特色的校本课题,以拓展德育课程的内涵和外延。尤其必须珍视学生生活世界,把学生的个人知识、直接经验、生活世界看成重要的课程资源,由单一的国家层面的“理想课程”向教师层面的“知觉课程”与教室情境当中的“运作课程”或学生层面的“经验课程”发展。

(二)就课程动态建构而言,在课程的动态展开中,德育教师要从教无定法的基本法则出发对课程做出再度调适

德育教师应着力突破课堂教学的自闭性,主动建构与社会、世界和日常生活的广泛联系,从而使德育教科书与鲜活的现实同化为充满生机的统一体。现代社会在飞速发展,新现象、新观念层出不穷,新的政策法规、新的改革方案也在不断出台,如克隆人、安乐死、基因技术对伦理与法律的冲击,黑客及网络犯罪给法律的挑战、虚拟世界、反物质带来的哲学反思等等,都应该成为课程资源,进入课程流程,这样德育课程才能及时直面社会、关照现实、捕捉前沿,才能改善和优化整个教学流程,使每个教学环节和片断都充溢生机和活力,使学生最大限度地突破知识体系的束缚,激发学生智慧、灵感、激情和创造生命活力。

(三)就德育课程的设计和开发而言,教师应积极参与其中

现代德育的课程结构由单一转向多样复合,其中的许多课程,如活动课程、隐性课程、研究性课程等的设计、开发和实施,如果没有广大一线教师的积极参与将无法进行。另外,现代教学技术的发展,也要求教师不仅要利用现成的知识信息,而且要收集课程软件信息,设计和编写课程软件、制作教学节目等。所有这些,都要求高校德育教师认真学习现代课程理论和课程设计技术,结合自己的实践和学生的发展要求,积极主动地投入到课程开发和设计中去,积极参与德育课程的创新,真正成为德育课程的设计者和开发者。

三、教师自身发展要求方面:由单一型向多元型转换

在传统德育中,德育教师往往是教科书的讲读者,信息时代知识的创造、存储、学习和利用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网络成为人们获得信息与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在这个过程中,德育教师要从单一性的讲授者向更丰富的角色]变。

(一)德育教师应成为学生学习的“导航员”

一直以来“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职业最显著的标志。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从多渠道获取知识,教师不能单纯把传递知识作为教学的主要任务,而应把形成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掌握自我学习和自我修养的方法及灵活迁移知识的能力作为教学的主要任务,担当起“导航员”的角色。正如《学会生存》中所阐述的一样:“教师的职责现在已经越来越少地传递知识,而越来越多地激励思考;除了他的正式职能以外,他将越来越成为一位顾问,一位交换意见的参加者,一位帮助发现矛盾点而不是拿出真理的人。”德育教师要致力于调动和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开发和调动学生的包括自立、自尊、适应、创造等内涵丰富的主体性。指导学生具有自觉能动性、独立自主性和开拓创造性,成为能够发展自我、充实自我、超越自我的现代人。

(二)德育教师应成为学生心理问题诊治者

根据最新的统计表明,大学生上网人数在90%以上。网络带来的人机交流模式使得直接交流日益减少,从而造成认知和情感缺失,如不愿意受原有的社会规范的影响和约束,容易感到自我归属感的丧失,导致性格孤僻、行为失范、言语无忌,对现实不认可、甚至逃避心理等等。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已影响了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成为他们发展的障碍,这就要求德育教师首先是一个优秀的心理工作者,在学生适应社会和学习上给以更多的心理关注,指导学生社会交往和协同工作的技巧,并能够在实际的教育创新活动中有效的激励和引导学生,使其能够健康地和谐发展。这一角色要求教师必须有丰富的心理学知识素养,要有坦诚真实和灵活开放的人格特点,要有善于交际、富于幽默和团结协作的精神,要有协调问题的技巧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及时发现问题,加以引导,扫除学生心理障碍,使其健康成长。

(三)德育教师应成为学生健康人格的塑造者

良好的思想品德的形成实质上就是健全的、完善的人格的形成。没有健全的人格,就谈不上优秀的思想品德的形成;培养健全的人格与培养优秀的思想品德实质上是同一教育过程的两个侧面。新时期的德育内容体系必须包括健康人格的塑造,甚至可以说德育的根本功能在于人格的塑造。这就要求德育教师从传统的道德偶像角色中解放出来,成为学生健康人格的塑造者。要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首先要塑造学生良好的自我意识。要培养学生对自我有积极的认识和评价,在此基础上塑造他们自尊自爱的人格,激发他们自强、自信的勇气,同时改造他们骄傲自大、虚荣、自卑、不思进取等不良自我意识品质。其次,培养学生的人际交往品质。指导青少年学生与同学、老师、家长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培养他们对人宽厚、真诚坦率、主动热情、谦虚公平乐于助人、善于交际等良好的交往品质,克服其自私、冷酷、虚伪、嫉妒、孤僻、傲慢等不良的交往品质。最后,提高学生的耐挫能力。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评价挫折,教育学生把挫折当成一种磨练与考验,帮助学生树立战胜困难和挫折的信心,指导学生建立适当的理想抱负,教给学生积极对待挫折的方法,增强挫折适应能力。

(四)德育教师应成为协调人际关系的艺术家

在传统德育中,德育教师道德权威的角色很容易造成师生以知识为中心的授受关系、主从关系和不平等的权威和依赖关系。在信息时代,网络的双向性、互动性使教师从讲台这一“神坛”上走下来,传统的“师徒关系”受到了不可抗拒的严重挑战,沉迷于这种“师徒关系”的教师很容易被标榜为新人类的大学生视为“异类”。网络技术的全社会渗透,打破了时空的界限,拓宽了人际沟通的渠道,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再局限于面对面形式,借助丰富多样的媒体进行“人——机”交往,是现代大学生最崇尚的、最有效的信息交流方式。但是,如前所述,正是这种“人——机”交往,造成了学生认知缺失、情感缺失。这对于身处“闹市”、心理正在健全过程中的青年学生来讲是极为不利的,甚至是非常有害的。德育教师应该充分利用自己优良的人格魅力,高尚的道德品质,渊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人生阅历,努力成为协调人际关系的艺术家,在培养学生品德的同时,关注学生“情商”的达成,构建以情感沟通为核心的师生互动,形成师生双方的心智交流、情感交流的师生交往氛围。

(五)德育教师应成为德育研究者

科研能力是教师素质的一项基本内容,增强科研能力是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的必然途径,同时也是教师自我价值实现的重要方面。当信息技术把教师从繁重的教学工作中解放出来后,教师将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教育科研,实现由教书匠向德育研究者的角色转换,成为名副其实的德育专家。著名教育家叶澜教授认为,以往对传递知识功能的强调,使人们忽视了教师工作的创造性特征。教师科研能力的进一步发展则是对新的教育问题、思想、方法等多方面的探索和创造,这使教师的工作更富有创造性和内在魅力。信息时代的德育教师将面临更多更新颖的德育教学问题。如研究提高学生分辨和处理信息的能力;研究不同的德育情景创设对德育效果的影响;如何对网络提供的信息进行研究、评价和改善;研究如何利用多媒体提高德育的有效性等。这些研究活动有助于在教师教与学生学的过程中形成一定的特色,有助于教师创造意识和研究能力的提高,有助于丰富德育理论,指导德育实践,推动高校德育的变革。

(六)德育教师应成为终身学习者

从终身教育理念来看,任何职业水平的发展都有“高原现象”。现代社会是一个学习化的社会,教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教师必然是终身的学习者。首先,要不断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更新教育观念。其次,要构建多元的知识结构。德育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而且要具有一定的人文知识及美学素养;具有广博的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再次,要研究德育方法。德育教师要积极参与教育科研,通过对实践殊案例的反思,不断研究和改进德育方法。最后,要不断学习现代信息技术。信息时代要求教师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处理教学、科研等方面问题,并把计算机和其他信息技术作为辅助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工具的能力。这就要求德育教师要学习信息技术。反过来,教育信息技术也为教师的终身学习提供了便利条件,使教师能够具有独立学习的能力,具有完成教学资源过程的能力,具有批判性处理信息和进行价值判断的能力,具有熟练利用各种信息技术以及现代化教学系统的能力,教师还可以借助先进的教育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学习,提高学习的质量和效益。

信息时代高校德育教师面临的挑战是严峻的,也不可能有一套万能的应变方案,因此,德育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保持开放的心态,在实践中学习,不断对自身的素质进行反思和充实,对自己的经验和知识进行重组,以适应新的变革。

参考文献:

1]鲁洁.王逢贤编.德育新论M].江苏教育出版社,2000.338.

2]刘铁芳.走向生活的教育哲学M].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37.

教师法论文篇(9)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教师的法律地位发生了重大变革但聘任制背景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存在许多争议,导致教师队伍建设中诸多深层矛盾,如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福利、住房等长期难以解决。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教育立法对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规定不明晰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教师法律身份归属的明确化,对于教师权利的保障和教师职责的履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现实不确定性

在社会转型时期,教师法律身份归属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争论,也出现过多种称谓。

1计划时期的国家干部

计划经济时代,因为教师获得国家干部编制,享有国家干部身份,和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政府工作人员一样,被纳入到统一的干部系统中进行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部人事制度发生了变化,教师的国家卜部身份也逐步淡化。

2.20世纪80年代事业单位人员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将公立中小学校界定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一词源于1986年实施的《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在第3条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中小学校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因此教师属于事业单位人员。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暂行条例》,对《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阐释。该法规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利一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中小学校在我国的社会组织中被归为事业单位,中小、学教师也理所当然地被定为事业单位人员。把教师身份归属事业单位人员,并没有顾及到教师职业的公务性.,不利于教师及权益的保障和救济。

3.20世纪90年代专业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1966年10月,联合困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指出:“教育工作应傲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需要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准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他要求所辖学生的教育和福利有个人及共同的责任感”。我国《教师法》第3条也规定,我国教帅是专业人员。但“专业人员”不等于法律身份,医生、工稗师等也是专业人员。专业人员主要是对职业性质进行规定,不具有特别的法律意义,更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因此也无法明确教师各种权益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1997年新修实施的《刑法》销93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固有公司、企业、事业位、人民用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沦。”依据这条规定,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可以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同家工作人员与公务员这两个概念存意义和范旧上存在较多交叉重叠之处。《公务员法》台之后,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今后是会被公务员慨念取代还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此外,由于与国家作人员相关的法律制度尚未建讧,因此这一方案对于保障教师权益的作用可能有限。

4.21世纪仍不能称谓公务员

199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围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丁作人员教师不属于该条例的适用对象,自然不在公务员之列,从此教师的身份与公务员在法律上开始分化。2005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圈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做出了重大调整,其中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从中可以看出对公务员的界定更加明确,公务员的范扩大了,原不属于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员都已步入了公务员的行列。但中小学教师不属于行政编制,因而中小学教师不在公务员之列。

二、外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看,对于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定位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

1.德、法、日大陆法系国家定为公务员

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为公务员或者教育公务员。日本2004年的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改变了国立大学教师的公务员身份,但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因此发生变化。在这些国家,教师由政府任用,享有公务员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免职或惩罚。同时教师应履行与公务员身份相应的义务,如教师的争议权(罢课等)受到禁止,团结权、集体交涉权等劳动基本权受到特别限制。此外,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教师还享有诸如参与决策、教育自由等特殊权利。

2.英、美等法系国家定为公务雇员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雇员。教师由地方教育当局任用,并与之签订聘任合同。教师一方面基于公务员身份享有公务员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相应的各项义务;另一方面基于雇员身份,又具有雇佣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新西兰等国家定为雇员

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雇员。教师由校长聘任,但由政府支付工资。学校在其权限内可以决定教师的雇用和解雇,向教师布置任务,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教师在任用期内享有教育自由权以及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并在某些方面享有公务员所不具有的权利,如争议权、罢工权。但不能享有公务员所特有的听证权、行政救济等权利。

尽管各国由于法律传统和政治体制的不同,对于教师法律身份的规定各有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师与政府构成的是比较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师与政府构成的法律关系则具有某种程度的雇佣法律关系性质。但这些国家都强调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强调政府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并把对教师的管理纳入到了政府的管理职能之中。

三、中小学教师成为国家公务员的必要性

公立学校教师,特别是公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其职业性质应当是公务员,即国家行政公务员、军事公务员和教育公务员三类中的教育公务员。它是构成现代国家社会公共事务及其管理的三大支柱之一。应该明确公立学校教师职业的公务员性质,并在《教师法》等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这是因为:

1.义务教育的特点要求教师成为国家公务员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义务教育与其他类型的教育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强制性。2)免费性。因此,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或免费教育。免费性和公益性是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公益性就是《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不收学费、杂费”,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买单。3)全民性。用强制性和免费性来保障全民接受义务教育,有利于国民教育目标的实现,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社会公共服务或纯公共产品。这种产品是任何经过法律许可的人都应得到的无差别的享受。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一项公益性事业,而教师是实施这项事业的专业人员,对他们的管理自然应该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的范畴。

2.教师的职业职能要求教师成为公务员

教师的职业职能不同一般的事业单位及企业人员,它具有较强公共性。《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育法》第8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等。”由此可见,教师教育教学是一种为公共服务的公共(益),是国家教育权利的具体化,具有为国家和社会负责的公共职责,其职务的公共属性并不亚于普通公务员。因此,如把教师纳入国家公务员,有利于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职业规范。

3.教师的权益保障要求把教师纳入公务员体系

由于教师法律身份的现实不确定性,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很好地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如有的地方政府拖欠教师工资十几年至今,严重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以致有的学者甚至呼吁给教师以农民工待遇。《教育法》第3l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从目前来看,由于缺乏比较有效的保障机制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中小学教师无论是工资还是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远远不如国家公务员,已严重影响广大中小学教师工作安全感和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吸收优秀人才加盟教师队伍。因此,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国家教育公务员,有利于稳定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4.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要求教师成为公务员

新的《义务教育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在具体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部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执行该法第32条第2款的过程中,就选择了通过行政手段对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师资进行配置,以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师资平衡的目的。但教师如属于普通劳动者,与其所在学校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那么政府要强制实行均衡配置师资力量就有一定的困难。如果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是行政合同,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由此而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从而享有行政优益权。因此,教师属于公务员身份,对教师实行轮换制就可依法进行管理,师资配置这一难题便可迎刃而解。

四、中小学教师成为国家教育公务员的可行性

教育公务员,可称为广义上的公务员,指兼具特殊的劳动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的公务员(属于非强力公务员)双重身份,履行的是国家公职。

1.从法理上讲,教师法律身份可以由公法调整,造福于公共利益

公法实际代表权力,代表国家权力;公法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法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如教师不能进行有偿家教《教师法》并无明确规定,而许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此却有明文规定:如有违背就会受到开除等处分。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常常又苦于有理而无法的尴尬局面。如果消解教师身份泛化问题,把教师纳入教育公务员队伍,他们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就构成了特别的权利关系,教育人事立法可依据公共利益或公共福利优先的原则,对教师的某些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从而相对缩小教师个人的权利空间以避免上述类似情况发生。

2.从实践上看,教师的工资(以绩效工资为例)来自财政

2008年底,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了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同时《指导意见》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公务员法》第79条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此可见,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公务员工资和福利等皆来自国家财政,属于第二次分配,这就为教师成为公务员奠定了经济基础。

3.从发展上说,《公务员法》为教师成为国家公务员留下空间

根据《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同时,依据《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执行的是国家公务且具有专业性,符合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公立中小学教师为教育公务员应该是可行的。

五、教育公务员身份下教师聘任制必须把握的几个问题

实行聘任制,教师是普通的劳动者吗?答案显然不是。义务教育是国家一项公益事业,教师承担的教育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教师聘任制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契约关系,中小学教师的工作体现出明显的公务性,聘任制下教师仍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

1.教师的聘任是政府聘任而非学校聘任

中小学校是一种国家机构,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国家包揽了从举办到管理的一系列权力,学校的办学权力非常有限。从聘用教师的角度来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中小学根据学校编制聘用教师,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从实践上看,目前宁夏等部分省市自治区已由省级人事部门统一招收公立中小学教师,用人单位(学校)只是分配具体工作任务而已。当前我国的公立学校仍然是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校行使的是国家教育权,虽然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权利,但仍属于国家公权的范围,它不享有完全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仍带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尽管按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和履行聘任合同,但校方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仍具有对合同权力的单方处置权。

2.教师聘任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以免费师范生为例

教师法论文篇(10)

一、“宜将身在此山中”——抓住学生交流思考的时机

语文课程必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和语文学习的特点,鼓励自主阅读、自由表达,充分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和进取精神。正是基于以上思考,语文阅读教学课堂越来越重视对整体实践性问题的交付。在交流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教师备课过程中按部就班,预设做好了学生从第二自然段开始汇报的相应练习设计。汇报过程中,学生却“不按常理出牌”,交流直奔倒数第二自然段。这种情况,我们要么打断学生,牵引到教师安排好的段落,要么在学生汇报之前就明确“让我们先从第二段开始汇报”,这样学生就沿着您心中建立起来的“教案”顺畅地进行汇报了。岂不知,学生心中对文章的理解,虽然聚焦于倒数第二自然段,但却是集合个体对通篇文本的思考,被教师牵着鼻子走回头路,这样的学习又怎谈“高效”呢?

堵不如疏。阅读教学过程中,学生在进行班级交流前往往会有默读思考或小组交流的环节,这是教师参与个别研究、摸清学情的最佳时机。在这个宝贵的时间里,教师要充分“动起来”,力争和尽可能多的学生进行交流:学生对文本哪个地方感兴趣;准备就哪段文字为出发点进行汇报;哪些段落语句是学生争议较大的地方。这些信息都需要教师在这段时间内进行采集、整理。那么,在进行全班交流的过程中,教师自然就能够针对所了解的情况选择汇报,做到有的放矢。

二、“且信春来草自生”——调控学生言语交锋的时机

学生就文本的某一词、句、段展开“交锋”,作为教师,我们调控的时机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不做“决策者”告诉词、句是否抓得准;第二,不做“评判者”宣布讨论过程对与错;第三,要做“鼓励者”,肢体语言增强学生发言信心;第四,要做“引导者”,随时关注“激辩”方向控大局。

我们以一段课堂实录为例:

生:我不同意你的意见,那个云它怎么把树给压住呢?

生:就是那个云你感觉它往下把树给压住了。

生:就是看见乌云压着树,不是乌云真正地压着树,是人们的一个错觉。

生:他说的乌云压下来压到树那儿,不是说的乌云肯定碰到树,而是说的一种美,压压压,压下来慢慢地。

生:难道你不觉得压下来很恐怖吗?

生:怎么恐怖呢?

师:所以说觉得课文这部分写的有意思。

学生的六次发言讨论“乌云压着树”带给自己的感觉,前五次,教师并没有在每个学生发言后显示自己的“引导”作用,这是智慧。教育的始点“教”和终点“会”之间有一个永恒的中介,那就是“学”。在这样的过程中,学习的基本过程就是“悟”,无论是学习从先前的知识或智慧出发的逻辑可达的地方,还是逻辑不可达的地方,缺少了这样的过程,所有的教育都是低效或无效的。

第六次,学生反问“恐怖”的时候,教师“出手”了,因为他清楚地认识到学生极有可能转向“恐怖”感觉的讨论,这偏离了文本解读的方向,“所以说觉得课文这部分写得有意思”,既肯定了学生讨论内容的丰富,又提醒了大家研读文本的方向。“试从静处闲听耳,便有冲然道气生”说的正是教师此刻应该具有的心态。

教师法论文篇(11)

一、民间音乐在高师专业音乐教育中的现状

各个高校的民间音乐在整个音乐专业中的现状主要表现在观念方面、课程方面、教学教法方面、教材方面及师资力量方面,具体表现为:

1.学生对民间音乐的认知存在一定局限性。学生在学习音乐课程时,往往漠视民间音乐,认为民间音乐古老、枯燥、不够流行,不符合当前的学生心理,因此在学习民间音乐的过程中,学生没能形成正确观念,不懂得对民间音乐进行学习和传承,由此导致学生对民间音乐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肤浅性。

2.课程设置方面。首先,民间音乐的课程设置时间较晚,建国后至今,以国家教育部名义正式下发的高师本科《教学计划》只有两版,真正把民间音乐课程作为一门专业基础必须课而进行设置至今还不到20余年,还有很多高校没有正式设置民间音乐课程。其次,民间音乐的课时相对较少,目前就大部分高校音乐教师所做的教学计划来看,民间音乐所占的课时要比其他专业相对来说少了很多,还有很多学校将民间音乐作为辅助课程。

3.音乐教师的教法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几乎所有的音乐教师在教学时采用的都是“灌输法”。虽然有部分教师在讲课时能够将课时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机结合,但具体教授方法却各不相同,有的侧重理论讲解,有的不讲理论,只对学生进行民族乐器的教学,单纯地进行技能方面的训练,或者简单欣赏一些民族器乐曲,这就导致学生对民间音乐的学习不全面。

4.当前高校所使用的民间音乐教材不统一。目前各高校所使用的民间音乐教材尚不统一,很多出版社编写的教材都没有作为民间音乐高师专业统一教材。在教师所选用的教材中,有的是选自他人的出版物,还有的教师用的是自己编写的教材,这些教材基本上是专业音乐院校教材的分支,而教师独立编写并能公开出版的教材明显不足。此外,教师们上课所使用的音响、音像资料绝大部分来自公开出版物,还有一部分是从他处转录的,教师亲自采风所得的资料很少。

二、在高师专业音乐教育中民间音乐传承方法

1.重新树立民族音乐文化观和相应的音乐教育观。

首先,应该树立多元音乐文化观念。

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不同的文化相互交流和碰触,这就要求高师院校对文化的多元格局有明确的认识,形成多元的音乐文化观念,重新建立高师音乐教育体系,这既包括民族音乐课程的多元化,又包括教学方法的多元化,同时意味着高师音乐教育不仅仅要融合大量的民间音乐,还要融合其他的国家的民间音乐,更好地汲取前人及当代一切有益于理解音乐文化,并且充分发挥学生个性创造力和符合民间音乐的有效教学方法。

其次,树立与高师音乐教育相适应的民族音乐人才教育观。

高师音乐教育关于民间音乐传承人才的设定,应该结合当地的民间音乐文化实际,各个高师院校所设的音乐教育机构,应当自觉地致力于建设当地音乐文化资源良性循环的互动机制,高师院校应该吸纳当地的民间音乐文化资源,充实其教育内容,担负起建设传统民间音乐文化的职责,并且以这一机制为目标,设定高师院校培养民族音乐人才的规格,实现新型人才教育观。

2.确立民间音乐在高师音乐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首先,多渠道地引进民间音乐文化资源。高师院校的音乐教育机构应该自觉地进行采访和收集当地的民间音乐文化资源,并且将其引进到高师音乐教育之内,或者建立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此外,将老艺人或者民间音乐家等引进高师课堂进行授课,教授学生特色的民间音乐。

其次,编纂专门的民间音乐教材,教材是实现教育目的的重要工具,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国家教育部门应该组织全国民族音乐学界和高师音乐 教育界的专家和教师共同编写民间音乐方面的教科书,在教材的编写过程中,应该广泛收集和利用我国民族音乐学界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音乐理论体系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应立足于五大集成出版的既有成果,制定将其转化为高师民间音乐教材的规划。

最后,创建新型的民间音乐教学方法,教学方法体现特定的教育价值观,受特定课程内容的制约,同时也受教学组织的影响。教师应该改变以往传统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使师生及生生之间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并且富有创造性。

3.将民间音乐传承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民间音乐文化传承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力量对民间音乐进行整合,作为社会文化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的高师音乐教育,更应该主动承担起联系社会文化部门和地方音乐文化社团的职能,使传承民间音乐文化、重建地方民间音乐文化成为一个有机的社会行为。

首先,应借助社会力量对高师院校的民间音乐教师进行师资培训,在高师中传承民间音乐,师资是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因素。当前我国专业教授民间音乐的教师极度匮乏,因此应该借助社会上各种办学力量,采用举办短期高校民间音乐师资培训班,对高校的民间音乐教师进行深度而系统的专业培训。

其次,成立地方专门的音乐文化研究机构。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地的民间音乐文化异常丰富,这就体现出地方的音乐研究机构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因此,各地区应成立地方音乐文化研究机构,以充实对本区民间音乐文化的搜集和整理力量。高师院校也应该创造条件,成立自己的民间音乐研究机构。这样既能提高教师队伍的研究能力,又能突出高师民间音乐的办学特色。

最后,呼吁社会各界重视民间音乐传承。要想更好地对民间音乐进行传承,光靠高师院校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调动社会上一些积极力量,来共同营造一个传承音乐文化的良好环境,因此,应该呼吁社会各界都重视民间音乐的传承。

综上所述,民间音乐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音乐文化,急需得到更好、更久远的传承和发展,而高师院校的音乐专业则肩负着这一重要传承使命,希望各高师院校能够有针对性地根据当前现状制定合理的民间音乐传承方法,合理选取民间音乐教材,适当增加民间音乐的教学课时,并增强民间音乐课程的师资力量,同时积极调动一切社会力量来引起全民对民间音乐的重视,使民间音乐得到良好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辛恩利.关于高师音乐教育专业课程建设的思考.艺术教育,2011,1.

[2]梅本红.浅议高师音乐教学.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03,2.

[3]何茜.音乐课程改革与教师教育理念的重建.中国音乐教育,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