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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大全11篇

时间:2023-02-12 19:17:3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篇(1)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篇(2)

选址意见书,是经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发改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其余建设项目由扩权镇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证件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项目批准的自行失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土部门实施土地划拨、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自行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许可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批文的自行失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有关乡村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开工手续的自行失效。

二、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规程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3、许可条件:建设项目拟选地址符合城乡规划。

4、提交材料:①建设项目选址意向方案;②建设单位拟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蓝线图(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范围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图式);③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④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已经批准(核准);②项目用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签定出让合同。

4、提交材料: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书;②项目批(核)准的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②土地出让合同及国土部门出具的《信息登记卡》;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批准;②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经依法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①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②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工程符合村庄规划;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下放办理许可(审批)的注意事项

1、加强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管理措施的衔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规范实施坐标放线,并报请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合格者方可开工,对放线进行核验时,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必须报请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合格者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2、镇、镇、镇实施上述行政许可(审批)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

3、加强审批情况统计。各镇要分许可(审批)项目建立审批发证、领证登记簿,每月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4、规范管理审批档案。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按审批进程逐步归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移交规划主管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档案由镇人民政府保存。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篇(3)

中图分类号:TF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6-0255-01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聚到、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花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项目前期工作的有效性和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实施方式需要加强。

项目前期工作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需要掌握一定有关政策、法规,还要了解相关的专业、设计、施工方法与投资控制等多方面基础知识,可以说前期工作是个多学科综合性的工作。随着政府对基础设施资金大量也越来越受到各企业领导的重视。如何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除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管理以及政策规范规定及前期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外,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高度的重视。

第一,熟悉并学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从而避免前期工作方向性的错误,确保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加快工程项目建设的步伐。

第二,作好前期准备、做好工作广泛搜集、准备各种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的确定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项目选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水土保持情况、环境评估报告、工程勘察地质报告、地形测量图、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各类标准图集、察勘现场、调查施工环境拟定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方案研究、了解招标办法,同时按照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批程序。同时与各个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及时有效的沟通。

第三,熟悉项目管理主要职责,项目管理涉及多方面各个层次。我们必须多了解多懂多学习,在管理当中更好的学习和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用地前期审批项目用地前期审批主要内容;1 用地预审,2 农用地转用,3 土地征收,4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5 项目供地审批,6 建设用地报批。1、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作为建设单位我们必须要清楚我们的工程用地原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查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内容主要是对建设单位的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标准农田的,补划方案是否可行。 作为建设单位的前期工作者,首先要按照这些要求来对项目进行规划并做好方案设计,从而避免设计目标能明确而不使项目拖延。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时,建设单位一定要清楚自己所要办理的土地手续应与相对应的预审权限国土部门。

规划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要求规划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主要内容:1、是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和要求。2、“一书两证”办理的要求。3、建设单位需注意的一些问题。规划部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来对建设项目方案进行审查而通过核发“一书两证”。“一书两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总结了以下工作步骤:

(一)作为从事前期工作的人员首先得对项目进行建设项目选址的申请办理。我们一定要按规划要求来对项目进行项目选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有效实施规划,推进建设有序进行,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确保规划依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建设项目选址的目的是通过选址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布点符合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建设选址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的依据:1、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许可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同时明确了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25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

(二)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三)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综上所述,项目前期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它需要我们专业工作者有过硬的基本功,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的作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精神。我们要严格把关,努力维护各方利益,促进基本建设项目能快速而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篇(4)

中图分类号:F287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应当由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2],并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3](以下简称《导则》)。

在新疆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援疆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短,且大多数建设项目是关乎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选址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新疆经济的可持续及稳定发展。因此,要求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在速度与质量上须做到并重,本文将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新疆华电伊犁火电厂一期(2×660MW)工程”为例对报告编制中需要重点注意的一些技术要求进行分析,以帮助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者更加清晰的认识报告编制本质,从而使选址报告的编制更加的科学、规范、合理。

二、技术思路

1、建设项目的分类

根据新近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将建设用地基本分为类: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4]。

在选址论证过程中,不同建设项目对应于不同类别的用地,所对应的建设条件和要求也不相同;而且对各大类用地分类中进一步细分,各小类也会存在不同的主要分析点,例如工业用地中的水泥厂与火电厂,由于二者工艺流程、所需原料、产生的污染物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所以在分析论述中各自的重点也不同。

2、技术思路

在开展项目选址工作前,需要先对整个工作流程有个清晰的认识,确认工作框架,再按照框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明确核发选址意见书程序、收集资料、确立报告框架、编写报告、分析重点要素、绘制分析图。

其中,重点说明资料收集、报告框架确立和重点分析内容,这几点决定了选址论证的准确性、合理性、规范性。

1)有针对性的收集资料

需要对项目性质进行定位,明确项目包含的重要工艺流程,确定对项目选址有较大影响的要素,有目的的进行资料收集。

2)确立报告框架

由于没有适用全国范围的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因此,各地在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时须符合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的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建设项目须符合《导则》,报告内容需涵盖导则中确立的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框架要基本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与原则、项目选址方案(包括方案比选、用地需求比较)、项目与城乡规划的符合性分析、相关影响分析(包括工程适应性分析、基础设施条件分析、交通条件分析、特殊影响分析、环境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历史文化影响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结论与建议和相关附图。

3)明确分析重点

在报告编制的基本框架下,建立系统分析的思维,整体上从项目建设条件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方案比选、建设效应分析等方面论证;理清论述内容的主次脉络尤为重要,各项目选址论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建设项目的依据(相关批文)、与城乡规划符合性关系[5]、选址方案内外部条件研究(配套设施分析等,见表1)和对城镇发展的影响度分析(特别是很多工业项目建设地点周边会存在村落、城镇,应尽量避开,可考虑周边村镇适当增建一些服务设施,既可服务于当地村民,也可承担企业的后勤服务职能,避免大拆大建对周边村落原始空间形态、生活习俗的影响和对社会资源的浪费,符合各方利益,也符合《马丘比丘》关于功能符合的概念,“规划、建筑和设计,在今天不应把城市当做一些列的组成部分拼合在一起考虑,而必须努力去创造一个综合的、多功能的环境。”使周边居民分享城镇化过程带来的土地级差变化的收益,从而兼顾了企业发展和当地居民的利益。[6])

表1项目设施配套分析内容

4)确立图纸内容

在根据《导则》内容,基本包含选址位置图、用地蓝线图、拟选用地综合分析图、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图等,其中尤其重要的是总体规划中的空间管制规划图,其对项目拟选位置的区域管控有着明确要求,直接决定了项目选址的可行性。

三、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技术分析――以新疆华电伊犁火电厂一期(2×660MW)工程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为例

1、项目概况

本项目初步拟选两处厂址,均位于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行政区中部,北距察布查尔县城约16km,南侧紧邻伊南煤田,储煤量大,北侧约2.5km是引自伊犁河的南岸大渠,南岸大渠以北有大稻渠东西向流过,两厂址西侧是南北向的团结公里,东侧是南北向的伊昭公路,对外交通便利,整体地势为南高北低。

图1 电厂区位示意

2、资料收集

在进行现场踏勘及资料收集前,首先要明确此项目的性质属于火电厂,且电厂依托伊南煤田运营,项目用地构成包括电厂厂区、灰渣场、输煤皮带用地、厂外道路和厂外管线等用地,同时,火电厂在运营中需较大水量进行机组冷却,在踏勘时应对以上内容进行重点了解,同时对上文中提到的常规资料进行收集。

3、框架编排及资料分析

建议报告的框架编排与资料分析同步进行,在分析过程中会发现有别于其他类型项目的特殊分析点。

本项目框架初步定为项目概况、编制依据与原则、项目选址方案、项目与城乡规划的符合性分析、相关影响分析、结论与建议,共六大章节。

4、报告编写

在报告编写中应充分依据现场踏勘及调研中收集到的资料,明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的核心目的是为了给予建设项目选址的合理、可行的建议,避免后续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事故,因此,在报告编写中应对项目条件分析、城乡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方案的比选等几点进行重点论述,选址比选的前提条件需要符合城乡规划,选址适宜建设须有项目条件及选址合理性的支撑,多个选址的最优就需要选址比选进行决定。

5、重点内容分析

1)项目条件分析

首先对项目两处拟选厂址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周边情况、项目用地需求、与灰渣场、输煤带及取水口的布局联系等内容进行简单说明。

2)城乡规划符合性

主要分析项目所在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中的职能定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总体规划中对于项目空间管制规划符合性、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分析,经过分析本项目的性质符合以上规划要求。

3)选址合理性分析

对项目的合理性进行进一步分析,主要从项目建设详细的工程适宜性情况(工程地质、水文气象[7]、地质灾害、地震设防烈度、岩土类型、地基承载力、地下水埋深、地下水腐蚀性、防排洪、矿产压覆、文物压覆)、详细的设施配套情况、社会、经济、环境影响分析等内容进行着重说明。

本项目厂址一用地地形平坦,厂址东西两侧各有一条冲沟南北向流过,需在厂址南侧修建防洪沟对可能发生的洪水进行截流,厂址距离地震断裂带的距离大于20公里,无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发生的条件,厂址区域内无矿产、文物压覆,厂址北侧已有沥青道路与外部公路相连,对外交通便利,取水方面首先考虑中水及矿井疏干水,但现阶段由于厂址离城区有一定距离,且城区无正规的污水处理厂,南侧伊南煤田目前正进行试开采,其疏干水目前尚无法满足电厂生产要求,地表水方面可选择大稻渠及南岸大渠,但南岸大渠主要为农业灌溉服务,水量有限,不宜作为工业水源,所以前期以厂区北侧的大稻渠为取水来源地,后期考虑中水及矿井疏干水作为生产用水;电厂经过相关的处理措施,能够符合环保要求,对周边城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能够带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的经济、社会发展。

拟选厂址二位于厂址一西侧5km左右,在工程地质条件、文物、矿产压覆情况及地质稳定性等建设条件方面均与厂址一类似,仅在输水管线长度、输煤皮带长度、运灰道路长度等方面不同。

4)选址比选

选址多方案比选主要从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下矿藏压覆、地震、地质稳定性、防排洪、交通运输、管线排布长度、经济性等方面进行对比,择优选择,这里的比选应采取表格的方式进行表现。

本项目两个厂址在技术和经济上均是可行的,其中:拟选厂址一紧邻伊犁二号矿井,电厂后期燃煤距离近,厂外带式输送机长度短、初投资及运行经济性好,厂外补给水管线相对较短;拟选厂址二相对伊犁二号矿井较远,厂外带式输送机长度较长、初投资较高、运行经济性相对较低,厂外补给水管线相对较长。综合各厂址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推荐采用较优的拟选厂址一。

5)结论及建议

项目经过采取两个拟选址比较的方法,择优选择拟选厂址一,从各方面的详尽分析得出,拟选厂址一是经济、合理、可行的,在项目建设时应严格按照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尽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议将本项目纳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便规划工作的实施。

四、新疆与内地省区项目选址的差异性

由于各地环境、政策等方面确实存在差异,因此,各地的选址论证报告编制中考虑的内容也有一定的差异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内地省区编制项目选址报告的差异主要有如下几点:

1、政策环境方面,四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及援疆工作的展开,使得目前新疆基础设施项目集中建设,项目量多,多数项目对于新疆各地州来说都是以前少有的大型工程,当地为了抓住机遇、提升经济水平,均进行项目“三同时”建设,这从一定程度上要求项目的建设、选址报告的编制速度及质量须快且好。

2、产业发展方向上,新疆的工业化目前仍处在初期阶段,大多工业项目以能源资源型产业为主。因此,众多大型建设项目基本以基础性建设及重工业项目为主,相对内地来说项目类型比较单一。

3、由于地域原因,新疆的气候与内地有着较大的差别,新疆大多数地区有着甚至长达半年的冬季,气候条件较内地恶劣,选址需要对这方面要素的关注也较多,例如降雪、冰雹等气候条件对于项目的影响较大,在选址时要充分考虑不利气候及地质作用影响。

4、文化构成上,由于新疆的民族构成较为复杂,几十个民族共同生活在这片土地,各民族都有一定的生活习俗和禁忌,选址的合理性一定程度上关乎了地方的稳定,这就要求建设项目在选址时要考虑历史文化方面的因素。

五、结论与建议

1、结论

本文主要针对目前在新疆各地大力发展大型项目建设的背景下,在发展经济建设的同时,对自然环境、社会效益、民众生活环境都能够有所保障,真正的做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能够更加合理、科学的对厂址进行选择,而提出了一套能够快速掌握构架报告内容的方法。

在科学、规范的编制方法下,综合、灵活的运用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够编制出合理的选址论证报告,更重要的是能够为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稳定提供前提条件,从根本上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2、建议

1)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前须对报告编制乃至审批流程有系统的概念。

2)熟悉各项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部门性文件,才能在编制过程中做到灵活运用。

3)因建设项目种类繁多,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上文中提到的类别,需对基于八类项目进行细分的各建设项目的性质有明确的认识,积累不同类型项目需考虑的不同侧重点,以帮助报告的编制更加合理、科学。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5]袁旭东,周潮,刘科伟,胡顺侠.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论证[J].城市问题.2007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篇(5)

在工业建设项目的选址,申报时,由项目单位书面提交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用地面积、总投资、简要工艺流程等内容的申请书。市建委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拿出初步意见,并报市新区建设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协调,提交指挥部研究,同意后3天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审批

选址确定后,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在规划设计时,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景观要求。市建委在规划成果(一式六份)和临街建筑物立面效果图报审3日内分别作出审批结果。如需要调整规划,市建委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次性修改意见,经修改合格,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件后,即可先后核发以上两证。

(三)工程管理

凡工业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但要依法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备案,接受质量、安全服务和监督,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质量。

(四)因杏花营、边村、汪屯三个工业区建设项目情况特殊,要求:

1.在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后,尽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2.确因土地使用手续无法办理,影响工程建设手续的审批时,允许先办理施工手续,特别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待项目手续齐备后,再补办其他手续。

以上各类手续审批要件(见附件)。

二、关于未办理建设手续已开工工业建设项目手续办理的解决办法

(一)已具备办理手续要件的,请项目单位尽快到市建委补办手续,市建委要做到随到随办。

(二)不具备办理手续要件的,市建委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尽快补齐要件,并将积极指导和协助办理所需要件。

(三)如果经多次督促仍不办理必要手续或不接受质量安全监管,由市建委依法进行处理。

三、关于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未办理建设手续或建设手续不全,但已完工的工业建设项目,按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解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

(一)属于能够直接办理手续的,市建委要予以补办。

(二)属于技术性问题的,由项目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工程鉴定机构或有资格的专家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合格的意见后,市建委要予以补办。

四、关于有关费用问题

(一)行政性收费按工业区统一政策执行。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篇(6)

(一)各类规划编制成果体系。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概念性规划方案。

(二)列入近期建设重要地段的重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城市重要节点及重要轴线的公共建筑单体方案。

(三)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绿地、重要管线走廊规划方案。

(四)省级以上立项项目及跨行政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

二、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决策制度

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会议,采用两种会议方式,一是由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二是受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托由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或分管规划的市领导主持。对市区三条高速范围内及市区产业园区内重要规划项目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市规划局按照会议纪要实施管理。以下范围项目须经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研定:

(一)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决策的范围

1.对已经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咨询过的各类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核,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节点及重要轴线城市设计、

概念性规划方案;

2.主城区内产业园区选址、年度城建重点实事工程和社会公用事业项目选址及其规划方案;

3.经营性用地项目及社会事业项目的选址及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4.主城区内(含各类产业园区)规划主次道路两侧临街所有建筑单体方案;

5.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和110KV以上高压管线走廊规划方案;

6.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规定、实施办法、市区规划编制计划以及规定外项目的规费减免;

7.因公共利益对已批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

8.临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的违法建设及确需变更规定处罚幅度的违建项目的处罚;产业园区内3000平方米以上工业项目的违法建设及确需变更规定处罚幅度的处罚。

(二)由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或分管规划的市领导主持会议决策的范围

1.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托负责决策的范围项目;

2.规划区内的集镇总体规划及城乡统筹规划方案;

3.主城区外的城建重点工程和社会公用事业项目的选址;

4.主城区外国道、省道两侧临街建筑单体方案;

5.主城区外的其他市级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规划方案及单体方案;

6.决策项目,报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审签。

三、市规划局局务会会议决策制度

市规划局局长主持局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对上报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项目会办讨论,按控制性要求进行审核并拟定初步意见,确定提请研定内容;对市规划局自身负责管理的项目作出会办决策,实施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为:

1.上报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分管市长的项目初审;

2.已经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明确由市规划局把关的项目;

3.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范围以外的项目选址、经营性用地项目以及公益性项目的设计要点和规划方案(以上不包括工业项目选址及总平面规划方案和高速圈外乡镇用地规模在200亩以下项目);

4.市区规划区内、市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范围之外的建筑单体方案以及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方案;

5.城市主干道以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的违法建设及确需变更规定处罚幅度的违建项目的处罚;

6.市规划局直管区域内的项目一书二证的核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四、规划分局会议决策制度

各规划分局每周由市规划局分管局长牵头会办,形成分局会办决策意见,除需上报的项目外,各分局可根据会办意见直接办理规划决策审批并实施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为:

1.所有按规定需上报项目的预审工作;

2.负责分局管理分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一书三证的核发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篇(7)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定协助实施村庄规划管理。

农业、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产、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编制村庄规划,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范围为基本编制单位。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向各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下达每年度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第八条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由镇(街)规划管理所会同镇(街)国土所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组织编制。

第九条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应当服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市、区、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发展用地,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基础设施应当予以具体落实;

(四)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布局,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五)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用途,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规划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村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当在当地公开展示村庄规划设计方案30日,听取村民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位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区政府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地区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齐村庄规划报批资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批。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或者调整后,应当在当地公布。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对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被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的各项建设申请。

第十七条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第十八条村庄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三)建设用地预审批准后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统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番禺区和花都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在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区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村民建房申请人家庭及其户内成员身份证明;

(三)建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非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区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建设项目在天河、海珠、黄埔、白云、芳村区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区或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40日内核发。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原审批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1:500实测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五)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有建房申请人名单及身份证件;

(六)村庄非住宅建设项目,应有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40日内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载明村民委员会名称和使用人姓名。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需要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具体使用人名单进行分解核发,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需要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报批。

第二十六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向所在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报:

(一)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1:500实测地形图及建设工程申报表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但已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可直接依照规划进行建筑设计;

(二)申请人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建筑设计方案图和建设工程申报表等资料报审建筑设计方案;但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建筑工程,申请人可以不报审建筑设计方案;

(三)申请人持建筑施工设计图和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

(四)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后3日内,应当委托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勘测单位办理现场放线,验线合格后持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可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报审建筑设计方案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但对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5日内审批;

(二)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后5日内核发;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在3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工程位于市属各区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主干道临路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河段两岸、五级以上航道两岸、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各项建设工程,由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规划验收:

(一)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附图委托法定的城市勘测单位进行现场测量;

(二)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和规划验收申报表向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请初审;

(三)镇城市规划管理所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和现场复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在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不予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下列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的使用期已满,或者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经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筑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书刊号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篇(8)

凡拟进入*市本级的各类建设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与所在的园区管委会或招商局初步洽谈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或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市招商局牵头召集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城市规划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进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仍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初审)。

项目选择应重点考虑发展跨国企业和国内大企业、大集团,且有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业的投资项目;优先选择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具有产业拉动和延伸、功能完善的投资项目;限制发展投资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经济效益差的投资项目;杜绝发展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浪费土地、污染环境的项目。

经初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或招商局与项目建设单位签署《建设项目入园意向协议书》。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一)申请

1.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入园意向协议书》,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用地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项目建设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情况及项目建设平面布局示意图。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者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二)审查

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审查工作,一般应从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也是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必备材料。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总规模和各类控制指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三、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持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到规划、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单位到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材料;

2.建设用地单位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方案;

4.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或批准)文件;

5.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有地籍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6.土地估价报告或地价确定依据;

7.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及身份证明。

(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现场核拨土地,埋设界桩,交付用地单位使用。

四、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一切为了招商引资、一切为了项目建设的思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篇(9)

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重点

目前,我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随意性、不按规划建设、不按程序审批、不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等情况,尤其是建筑红线退让不足、地坪肆意提高、挤占巷路道情况时有发生,因房屋引发的建房矛盾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将依据“全面规划、分步实施、节约用地、注重特色、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指导方针,实行一套“村民自治、政府监督、部门服务”的一体化管理模式,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以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为依据,由建管所对各自然村测出地形图,根据村庄地形差异确定若干个水准点。

(二)根据村庄规模和地形特点,划片确定统一建筑物地坪标高。在填写新建、翻建报表时注明水平、层高模式。

(三)按照村民意愿每村确定一两个建筑样式,体现一村一品或一片一品,整齐划一。

(四)尊重利害关系人意见,实行建房户四邻签字制度,严禁无序攀比。

(五)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在申请表上要签字盖章,并负责制止村中无证建房、违规建房。如有发现,制止不了应及时向镇建管所反映。

(六)所有房屋建设实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管理一个法,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图纸,统一管理,统一验收。

(七)村、支两委要主动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从选址到报批,跟踪服务到验收办理证件,至建房矛盾纠纷调解,要全程参与。

三、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下列办法:

(一)在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审批程序。建房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镇建管所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批表。经建管所现场勘察,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书)》,建房户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书)》到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按程序到县规划局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个人在原有宅基地建房审批程序。由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批表,镇建管所根据村委会意见并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镇政府会办同意后办理规划手续。

(三)村庄规划区内的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应持相关批准文件和现状地形图,经镇建管所初审,镇政府同意后上报县审批中心规划局窗口,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函(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篇(10)

一、协调依据

****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指导、协调其他各类规划的主要依据。发展规划确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具体项目以及建设时序,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必须与土地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保持一致。发展规划和其他各类专门性规划确定的具体建设项目,必须服从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安排。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二、协调方式

(一)通过修编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协调。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尽快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并积极开展滇中、滇西、滇南等城镇群规划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级发展规划,尽快修编各州(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

(二)通过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协调。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全省尚未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县(市、区),要以发展规划为指导尽快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已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县(市、区),要根据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原规划进行调整修编。近期建设规划要合理安排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交通、旅游等项目,其选址和布局必须服从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通过核发选址意见书进行协调。按照规定须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之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建设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建设项目在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之前,必须先由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审查意见;没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其中,跨2个以上州、市的区域通和基础设施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直接核发。

(四)通过规范土地出让进行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城市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五)通过审核人口和用地规模进行协调。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共同审核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来协调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

三、保障措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篇(11)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核电项目的前期工作从厂址普选、比选(备选)开始,经过初步可行性研究、现场“五通一平”、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等几个阶段工作后,就基本具备了项目开工的条件。 开展好核电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核电站建设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已确定“积极发展核电”、即根据我国核电发展中长期规划,到2020年核电装机要到4000万千瓦、在建1800万千瓦的形势下,核电项目的前期工作就尤其显得重要和迫切;另外,从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看,对核电站核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从前期工作的某些阶段就已经开始,因此,从保证核安全的角度,前期工作也同时十分重要,事实上,核电项目的前期工作本身就是项目正式开工建设的不可分割的前奏。这一阶段的计划管理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清楚工作中每一个项目的工作内容,前后的逻辑关系,开展工作的时机等才能做好计划管理工作。

1、项目管理可行性分析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面,王勇和陈延辉认为有关投资建设项目实践表明,就对项目整体效益的影响而言,项目前期进行的可行性研究的费用投入最少,通常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3%。项目的主要投入在施工阶段,但这一阶段的工作对项目生命期的影响却最小,而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生命期的影响却最大,稍有失误就会导致项目的失败,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由此可见,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工作对投资的影响非常大。袁正之认为项目前期最主要的工作就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这对于国内和国外的项目都是关键的一步,对国外的投资项目尤为重要。因为当国外项目决策并签订合同后,一般需要向出售方公司支付前期补偿费或向资源国政府承诺最低义务工作量和最低义务投资。

2、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的主要工作及管理

本阶段应根据初步可行性研究推荐的优先候选厂址开展外委专题工作,获得主管部门支持性文件,组织编写选址阶段EIR(Environmental Impact Report,环境影响报告书)、《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并获得前三项报告的批复。

2.1两个报告编制

在核电厂厂址选择阶段,编制《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目的是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从安全方面确定核电厂与所选厂址之间的适宜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研阶段)》的目的是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批准书,从环境保护角度确定厂址具备建设核电厂的条件。

编制《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研阶段)》(以下 简称“两个报告”)是核电厂建设前期执照申请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同时也是用以项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必需的支持性文件。

根据HAF001/01有关规定,“核电厂建造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厂址选定前6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研阶段)》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部分。需分别报送国家核安全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单独审批。因此开展两个报告编制工作的时机宜选在取得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之后,与可行性研究工作同时开展。因两个报告的内容主要是从安全和环境影响方面对厂址条件进行描述和评价,在核电机组技术路线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加快前期工作的进度,可以参照国内已建核电厂机组型号,采用核电厂环境排放量包容的方式编制两个报告,先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工作。

2.2、开展外委专题工作

对于新开发的核电厂址,编制两个报告的前提条件是完成可研阶段的外委专题项目,开展外委专题工作所需时间因各厂址条件差异而不同,约需时间1年半左右,编制两个报告约需时间4个月,获得批文约需时间3-6个月。此项工作共需时间2年至2年半。

开展这项工作首先总体院要编制《工作大纲》,列出需要业主外委的专题项目清单,《工作大纲》经业主审查批准后,总体院提交《外委专题技术任务书》。接到任务书业主首先要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导则标准的规定后,委托具有相应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任务。外委专题成果提交总体院后,总体院据此编写两个报告,完成后业主进行内部审查验收。最后由业主将两个报告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最终取得国家核安全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同意核电厂选址的批复文件。

开展外委专题项目,承担单位首先编制《工作大纲》、《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计划》,经业主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成果报告提交后,业主组织审查并反馈意见,经修改完善后业主验收存档,最后提交总体院使用。

关于两个报告的审评工作,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申请书及附送的两个报告后,于1个月之内答复是否接受该项申请。接受申请后即开始审评工作,国家核安全局委托核安全技术单位(一般是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实施技术审查,该单位负责提出评价报告。在审评过程中,业主须代表所有承担单位与国家核安全局联系,对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国家核安全局将“评价报告”送交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并取得咨询意见后对两个报告作出批复。

表1列出了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需业主开展的外委专题项目清单及进度计划,并简单给出了各项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其中开展项目所需时间均为自合同签订起至提交最终成果报告止。由于各厂址条件不尽相同,表1所列工作内容不一定对每一个厂址都完全适用,尤其对于内陆核电厂址,差异更大。

表1 外委专题项目清单和进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