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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试用期工作大全11篇

时间:2022-12-14 16:24:35

人事主管试用期工作

人事主管试用期工作篇(1)

作业内容

岗位

相关作业记录

职员

1.

当因职员离职、人事调整、岗位工作内容增加或人员储备需要而产生增补需求时,填写申请表报人事专员;

若是新成立部门的人员配备则另行拟文上报。

部门主管

人事专员

《职位空缺申报表》

2.

根据现有人力资源的储备情况,确定是内部调配还是外部招聘;如果准备内部调配,与拟调入和调出部门沟通协商。

人事专员

3.

协商同意后,填报《人事调整申请书》,并报物业处经理审批,批准后,填写《人事变动通知单并通知调配人员。

人事专员

部门主管

管理处经理

《人事调整申请书》

《人事变动通知单》

4.

如果准备外部招聘,根据空缺岗位的性质要求,选择合适的招聘渠道,招聘信息。

人事主管

5.

参照岗位要求,对通过招聘渠道收集来的应聘者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和各类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等进行初选,并电话通知初选合格者面试。

人事专员

《职位空缺申报表》

6.

参照《员工招聘录用规定》中有关应聘人员甄选的程序及内容组织应聘者面试。

人事专员

人事主管

7.

用人部门及人事部门面试通过后,如有需要则安排管理处经理、总经理对其面试。

人事专员

人事主管

部门主管

《面试记录评价表》

8.

最终面试通过后,通知被录用人员办理体检,凭有关健康证明报到;

对于通过初试却没有通过复试的,原则上以电话形式逐个通知。

人事专员

9.

新进人员报到时,为其制作考勤卡、试用工牌以及发放办公用品、工作服,并指导《员工登记表》的填写。

人事专员

《员工登记表》

10.

职员入职报到一周内,与其同签订三个月的试用期合约,并将《面试记录评价表》(*)、《职位申请表》(*)、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职位空缺申报表》(*)(新成立部门除外)、《员工登记表》(*)、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职称、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及其它各类证书复印件等资料(打*号为必备资料)收集齐。

人事专员

《面试记录评价表》

《职位申请表》

《员工登记表》

11.

根据正式员工人事关系转入的时间,从当月(指在上半月转入的)或次月(指在下半月转入的)起办理社会保险的缴交。(建议不设立新职员入职引导程序)

人事专员

12.

参照公司有关的薪酬管理规定,同时依据新员工工作岗位、工作能力确定试用期工资级别。

人事主管

《员工登记表》

13.

入职满一个月时出具对新职员的入职评估报告,对于评估不合格者,立即终止对其的试用,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

部门主管

《新职员评估报告》

《离职手续完备表》

14.

试用期结束时,通知其填写《新职员入职试用情况表》,然后组织用人部门主管和人事专员与新人面谈,就其试用期表现填写考核表,报人事主管审批,并报总经理阅示。

部门主管

人事专员

人事主管

总经理

《新职员入职试用情况表》

《试用期职员转正考核表》

15.

根据总经理批示,给予新职员转正通知,并在当月工资中予以体现。

人事专员

《转正通知书》

16.

为离职职员到人才中心办理退工手续及到社保部门办理退保手续(试用期间是否缴纳社保?)

人事专员

员工

17.

当因员工离职、人事调整、岗位工作内容增加或人员储备需要而产生增补需求时,填写申请表报人事专员;

若是新成立部门的人员配备则另行拟文上报。

部门主管

管理处经理

《职位空缺申报表》

18.

经管理处经理批准后,参照《员工招聘录用规定》中有关员工的录用流程办理人员的招聘面试工作。

管理处经理

部门主管

人事专员

《招聘面试登记表》

19.

参照《员工招聘录用规定》,在员工上岗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新进人员的资料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部门主管

《招聘面试登记表》

20.

空缺岗位如需人事部招聘,至少应提前一个月申报,由人事专员选择劳务市场等适当渠道进行招聘。

部门主管

人事专员

《职位空缺申报表》

21.

根据人事部推荐的应聘者信息安排专人负责对应聘者的面试

面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上岗;

上岗一周内,签订《临时聘用协议书》。(体检呢?)

部门主管

《招聘面试登记表》

22.

员工上岗一周内,签订三个月的《临时聘用协议书》。

部门主管

23.

员工离职或被辞退,参照《员工招聘录用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部门主管

《离职手续完备表》

24.

负责将《离职手续完备表》上报人事行政管理部备案。

部门主管

《离职手续完备表》

人事主管试用期工作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新员工尽快熟悉本职工作,融入所属团队和公司文化,同时明确新员工在试用期间,行政人事部门、所在部门、指导人员和新员工本人的职责,加强试用期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引导新员工尽快融入公司文化,明确岗位要求,使他们更快地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促进员工的发展同公司的目标有效结合。

第三条

所有通过外部招聘加入公司的员工都需要进行新岗位的试用期考察。

第四条

试用期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及需求部门共同负责培训、考核,并由用人部门指定新员工的指导人。

第二章

试用期员工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经面试后确定录用的新员工,入职时应携带毕业证、身份证以及所有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到行政人事部报到,由行政人事部安排新员工入职培训。新员工参加完入职培训后带着《试用通知单》到所在部门报到,试用期正式开始。

第六条

试用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考察措施。

第七条

用人部门负责人应指定指导人为新员工交接、指导工作,使其能尽快适应工作。

第八条

用人部门负责人应主动和新员工就工作、生活方面的情况进行沟通,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九条

新员工试用期内申请事假的,需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的假条。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天,试用期时间按照请假时间顺延。

第十条

新员工试用期内申请病假的,需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的假条及医院证明。试用期内累计病假不超过3天。员工如不能提交医院证明的,按照事假处理。

第十一条

新员工试用期内可根据公司规定申请丧葬假,并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的假条。

员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与配偶的父母)或直接抚(赡)养的旁系亲属死亡时,给予3天假期。

第十二条

新员工试用期内可根据公司规定申请婚假,并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的假条:

已履行正式结婚登记手续,享有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至15天假期。员工应在结婚登记后5个月内申请婚假。

员工申请婚假,还应向行政人事部一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原件供核查)。

第十三条

新员工试用期内不享受产假。

第十四条

用人部门决定对新员工停止试用时,需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试用期培训

一、入职培训:

入职培训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文化、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组织机构构成、公司发展前景和目标。

二、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由所在部门领导或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的员工、班组长、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岗位能手进行培训,其培训人也就是试用期指导人。

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引导新员工熟悉工作环境、熟悉该岗位的业务流程及岗位的操作流程、操作技能、平时的工作中给予的指导和帮助等。

为保证效果,同一岗位一人一般最多允许同时培训3人,特殊情况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

第三章

试用期限及薪酬

第十六条

新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若新员工工作表现突出,业绩显著,可由所在部门提交《新员工提前转正申请》减少试用期,提前转正。

第十七条

新员工试用期薪酬按照入职时经行政人事部核准的正式薪酬的80%执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但必须书面明确指出。

薪酬的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日起计算。

第四章

试用期员工转正管理

第十八条

新员工试用期满,按照公司规定申请转正。

第十九条

新员工转正报批流程:

一、准备材料:新员工试用期满前7个工作日,新员工与指导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试用期工作总结》,由新员工填写。

(二)《员工申请转正鉴定表》,由新员工与指导人共同填写。

二、以上材料填写完毕后,统一提交行政人事部。

由行政人事部安排新员工的转正考核。

三、经考核合格的新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将新员工转正申请报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四、经考核未达到工作岗位所需要求,由新员工指导人、用人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

(一)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可延长试用期(包括在原岗位延长试用期及岗位调整);

(二)用人部门认为新员工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提出辞退员工的申请。

第五章

试用期转正考核

第二十条

试用期考核小组:由公司副总、所在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经理、试用期指导员或所在组组长共同组成。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及形式

一、考核内容包括:行为规范、岗位技能、综合素质。

二、考核形式:由行政人事部组织考核小组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采用面谈法和实际操作两种形式。

(一)面谈:新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前10日内,由行政人事部组织考核小组对对试用期员工进行面谈。

面谈内容包括:试用期内的工作心得,对所在岗位工作开展、所在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所属部门同事、领导的意见和评价;个人在企业内的发展、对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团队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实操:对于专业技术岗位和车间技工面谈结束后应进行实地操作,主要考察员工的岗位技能。

技能实操考核应在面谈结束后2日内进行。

对专业技术岗位由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副总经理现场出题进行考核,对车间技工的实操考核参照《工人技能等级鉴定办法》。

三、考核结果处理

(2)行政人事部报给总经理审批后,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在《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表》上打分,最后记平均分。

(3)新员工的试用期成绩不到60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试用期、调整岗位或停止试用。

(4)行政人事部把考核结果汇报给总经理审批后,通知新员工转正结果。

第六章

试用期员工辞职、辞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间员工辞职的,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人事部,并提交员工签字的《辞职申请》,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的人员,公司将予以辞退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离职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工资结算至离岗之日。

离职员工当月工资按照公司薪酬发放的管理规定与其他员工工资一起发放。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试用期间新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试用:

(一)新员工在试用期内,虽试用期未满,但用人部门认为不符合岗位要求,提出终止试用申请的;

(二)新员工经考核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岗位录用要求的;

(三)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或对其他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四)试用期累计请假达

5天、累积三次迟到或早退或有旷工行为;

(五)未按时提交录用时要求提供的有效相关材料的;

(六)试用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七)有其他根据公司规定可以在试用期内停止的情形。

用人部门决定对新员工终止试用的,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试用期间,用人部门认为新员工不符合录用岗位要求,但适合部门其他岗位的,可以对其进行岗位调整。

用人部门在试用期决定对新员工进行岗位调整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人事部,填写《内部调动申请表》,报请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与新员工进行面谈说明调岗理由,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变更岗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附件

1、试用通知单

2、员工申请转正鉴定表

3、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4、新员提前转正申请表

附件1

XXXXXXXXXXXX公司

试用通知单

部门:

同志已于

日到行政人事部报到并参加了入职培训,其中试用期限为

个月,试用日期为

日至

日止。

请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新员工安排指导员并进行岗前培训。

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行政人事部

附件2

员工申请转正鉴定表

姓名

性别

学历

专业

年龄

部门

岗位

试用期

日至

工作总结(新员工填写)

试用期综合鉴定(用人部门填写)

技能经验知识

指导员意见

签名:

日期:

部门经理意见

签名:

日期:

行政人事部意见

签名:

日期:

总经理审批

注:1、用人部门如不予以转正的须附相应不予以转正书面材料报送行政人事部。

2、本表请于试用期满前7天交行政人事部。

附件3

新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被考核人姓名

部门

岗位

考核人姓名

部门

岗位

评价指标

描述

分值

100分

行为规范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每违反一次扣2分。

10分

综合素质要求

责任心

对工作内容,尽职尽责,自觉性强,有担当有责任感。

5分

工作态度

热爱工作、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岗位,爱岗敬业。

5分

执行力

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及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5分

沟通能力

上级领导、同事、下属的交流沟通,良好协作关系的能力。

5分

学习创新

虚心好学,不断钻研,善于发现问题,并不断改进。

5分

岗位技能要求

适岗程度

相关知识、经验、能力和技能与岗位的符合程度。

5分

岗位技能掌握程度

能了解岗位所需知识、技能。

能了解各项技能应掌握的程度,能独立完成各项工作。

20分

岗位操作熟练程度

熟悉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及岗位规范。

业务操作熟练。

20分

工作效率

在规定时间完成任务,遇到问题迅速反应。

5分

工作质量

完成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达到预期效果。

5分

培训结果反馈

对入职培训和岗前培训的了解和实际应用

10分

合计得分

考核人评语:

签名:

日期:

附件4

新员工提前转正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历

专业

年龄

部门

岗位

试用期

日至

申请转正日期

新员工自述

提出申请理由,并对自己的工作做适当的总结

员工签名/日期:

新员工在试用期间表

(由指导员填写,内容包括新员工在试用期间对公司/部门所做的具体的贡献,并以实例说明以及、学习掌握技能情况)

签名:

日期:

部门经理意

签名:

日期:

行政人事部意见

签名:

日期:

总经理审批

注:本表只限于在试用期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员工。

人事主管试用期工作篇(3)

第一条 目的

本公司为提升本公司人力资源之高度运用,以达适才适任之目的,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凡有关本公司人员之聘雇任用均适用之。

第三条 人员类别

一、正式人员-长期性工作、固定工时者

(一)全职人员-每天工作满九小时(含一小时中午休息时间),并享有公司福利。

(二)兼职人员-每周工作满十二小时(即非每天及固定时间上班者),并享有公司部份福利。

二、临时人员-临时性工作、且六个月内完成工作者,不享有公司福利,且不享有遣散费制度。

第四条 作业程序

一、新聘任用人员及薪资预估

(一)各部门年度经营计划需提报人员编制及预估薪资,经核决权限核准,送交人事行政部,作为下年度各部门人员招募之依据,以达人员及薪资控管。

二、人员征募申请

(一)由需求部门填写 「人员征募申请表(附表一),依核决权限送签。

(二)人事行政部依核准之「人员征募申请表内容,刊登征人启示。

(三)临时人员召募由需求部门填写「临时人员申请表(附表二),依核决权限送签。

三、面试作业处理

(一)由人事行政部将所收到之应征书面数据,进行初步资格审核,再汇整合格应征数据,交需求部门审核并筛选应征者后,即由人事行政部代为安排面试时间。

(二)理级以上主管得试其需要,由人力中介公司(head hunter)代为中介适当人选。用人部门须于「人员征募申请表注明是否采此方式进行征募,人事行政部依据用人部门需求与人力中介公司联络相关中介事宜。

(三)应征人员至公司面试,得由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应征者。

(四)用人部门主管负责「初试,并将初试结果纪录于「面试核定表(附表三)。

(五)通过初试之应征者,得由人事行政部予以面谈,简介本公司福利制度及安排复试事宜,未面谈者亦应由人事行政部电话洽谈后,安排复试事宜。

(六)由权责主管负责「复试及确认任用条件,并将复试结果纪录于「面试核定表及「新进人员任用表(附表四),于面试次日由人事行政部会签后。人事行政部需审核职等、职级及薪资结构并与面试主管确认,将「新进人员任用表依核决权限送签。

四、通知作业

录用后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联络及确认到职日期;透过人力中介公司招募人员者,决定录用后由人事行政部负责通知应征者及中介公司。

人事行政部依据已签核之「新进人员任用表,寄发录取「通知书或「聘雇契约书及相关附件,依据「员工任用管理办法通知录用者报到。

应征者面试审核不合格者,除非应征者要求,原则上不另行书面通知,并将应征者相关资料归档存查2个月,2个月后即予以销毁。

透过人力中介[:请记住我站域名/]公司招募,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中介请款(中介顾问费用)相关事宜,若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公司要求拟不继续任用之情事,用人部门应立即通知人事行政部处理(含通知人力中介公司等)。

五、任用资格限制

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雇用为本公司员工:

1.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2.通缉在案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尚未结案者。

4.受禁治产之宣告上未缴销者。

5.有吸食鸦片或其它者。

6.患有精神病、法定传染病或其它重大疾病者。

7.原在本公司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或被免职者。

8.品性顽劣,经其它家公私营机构解雇者。

9.未满15岁之人,但国民中学毕业或经主管机关认定其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10.未满16岁之人,本公司未取得法定人同意书及其年龄证明文件者。

11.未依法申请核准之外籍劳工。

第五条 核决权限,请参照核决权限办法。

第六条 临时人员

需由需求部门填写「临时人员申请表,经核决权限送签,再送人事行政部办理相关事宜,惟任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任期超过三个月者,公司依劳基法规定提供劳保。

第七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任用为正式员工,其相关福利及管理依公司各项

规定办理。

第八条 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由执行长公布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本办法于民国92年5月30日订定。

附表一、人员征募申请表

滚石移动股份有限公司

人员征募申请表

给: 日期:   年

由: 请回复 请归档

1.所需人员:男 人,女 人,皆可 人

是否透过人力中介(head hunter) 是 否

(理级主管以上方得视情形透过人力中介公司中介) 批 示

2.职称: 职员类别:

3.增补理由 *检附公司最新组织图

年度预算编制内

缺额增补 离职递补 其它

年度预算编制外,理由:

4.工作内容简述:

会签意见

5.待遇范围:

6.年龄条件:

7.学历与主修:

8.资格:(1)

(2)

(3)

(4)

(5)

9.希望报到日: 年 月 日

董事长 执行长 营运长/财务总监 理级主管 申请人

一级主管 二/三级主管

流程:申请人理级主管人事行政部依核决权限送签

人事行政部:

附表二、临时人员申请表

滚石移动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人员申请表

申请部门: 填单日期: 年 月 日

事由:

人数: 管理者:

工作期间: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共 (日/时)

需具备条件:

希望报到日期: 年 月 日

时薪:每小时80元(一般文书key-in、数据整理)

每小时100元(需搬运之劳力工作or展览会)

其它,每小时 元

日薪:每日640元(一般文书key-in、资料整理)

每日800元(需搬运之劳力工作or展览会)

其它,每小时 元

董事长 执行长 营运长/财务总监 理级主管 申请人

一级主管 二/三级主管

流程:申请人依核决权限送签人事行政部

人事行政部:

临时人员报到单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岁)

身份证字号: 工作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1.领临时识别证

2.临时工读生编号

3.办劳保

4.缴交身份证复印件 人事行政部

承办人 监办主管

临时人员报到单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岁)

身份证字号: 工作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1.领临时识别证

2.临时工读生编号

3.办劳保

4.缴交身份证复印件 人事行政部

承办人 监办主管

.附表三、面试核定表

应征者姓名 应征职务 初试日期 年 月 日

评分项目 评 分 意见备注

极佳(5) 佳(4) 平实(3) 略差(2) 极差(1)

试 仪容礼貌、精神态度、整洁衣着

个 性

谈 吐

领悟力、反应

学历、专业证照 证照名称:

专业知识

对工作及一般知识之了解

所具经验与本公司之配合程度

前来本公司服务之意愿

个人未来生涯规划

团队合作精神

外文能力(英文)

期望待遇

资历:需作征询,推荐者: 公司名称: 职衔: 电话:

初试综合评语 拟予复试 不予考虑 其它意见

提醒复试者注意事项 初试者:

人事评估 评分项目 极佳(5) 佳(4) 普通(3) 略差(2) 极差(1) 意见备注

对本公司认同感 (人事面谈者须填写)

愿意参与复试之意愿

叙薪水准是否符合本公司规范

应征者目前薪资水平、绩效奖金、分红配股及其它福利情形: 承办人:

试 评分项目 极佳(5) 佳(4) 普通(3) 略差(2) 极差(1) 意见备注

表达能力是否通达无碍

面对工作压力之调适情形

专业能力与团队精神

如何运用创造力突破工作瓶颈

工作未如期完成时之处理方式

描述过去工作经验

与人意见不同时,如何沟通协调

转换工作之主要考虑因素

自我评价及性向是否适合

应征者自行描述未来规划/目标

其它

复试综合评语 拟予录用 列入考虑 不予录用 复试者:

董事长 执行长 营运长/财务总监 面试主管

附表四、新进人员任用表

滚石移动股份有限公司

新进人员任用表

请附上该员履历表及面试核定表

给: 日期:20__年 月 日

由:

姓名: 到职日: 聘用薪资:

部门: 职称: 直属主管:

试用期: 上下班时间: Am9:00~Pm18:00 Am10:00~Pm19:00

预算 年度预算编制内 年度预算编制外

职员

类别 一级主管 二级主管 三级主管 一般职员

核薪

依据 市场行情:

人事

会签

核 决 权 限

董事长 执行长 营运长/财务总监 理级主管 申请人

人事主管试用期工作篇(4)

第贰条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叁条本公司除董事、监察人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务执行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其职位等次如下:

第肆条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

第伍条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

(一)作业员: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二)服务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第六条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合同。

第七条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法另定。

第八条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

第九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通告。

任聘

第一条本公司任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第壹条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

第贰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师、正工程师

1.具有博士学位者。

2.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2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具有实际工作经验10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管理师(工程师)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二)管理师、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副管理师(副工程师)两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三)副管理师、副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国内外专科毕业,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四)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1.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国内外专科毕业,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3.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一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五)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

1.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

2.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3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2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六)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

1.高中(高职)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企业团体或生产工厂服务5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曾任本公司作业员、服务员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七)任用规定

1.晋升者,应经考试并由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

2.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资格的限制。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如有出缺时,应由低一级员工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者,按前条规定优先升任。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须年满18岁以上,具下列资格并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机:领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实际经验2年以上者。

(二)守卫:具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经验者。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当经验者。

(四)总机值机员:具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经验者。

第六条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公司员工。

(一)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

(三)受禁治产的宣告者。

(四)通缉有案者。

(五)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鸦片或其他者。

(七)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试用及报到

第壹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录用时,应由主管安全部门调查,并确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才予以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间定为40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为正式员工。

第贰条本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与成绩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核报表,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条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不可请求任何资遣费或旅费等补助。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录用(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具下列书表(由本公司印发)及缴验身份证、毕业证明书、健康检查表、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及缴交2寸半身照片3张。

(一)服务誓约书。

(二)保证书。

(三)家庭调查表。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主管人事部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间到职工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但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保证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的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铺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之铺保。

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换保或离职后六个月内如发现有依规约应由原保证人负责的事项,该原保证人不得推卸其保证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职务派免

第一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二种。

第二条职务的派免除依章程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派免。

第三条职务的派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派(免)令。

第四条职务的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迁调

第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七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之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五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应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

解职

第壹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员工因服兵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2.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6个月者。

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自请停职者,于退伍后15天内未申请复职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三)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四)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

第八条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可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违反本公司规章,经本公司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决议免职或解雇者即予免职或解雇。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卸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服务守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作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谨慎、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除规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月迟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1天论处。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2天论处。超过21次概以旷工3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外,超过20分钟起至1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八条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条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交卸手续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员交卸。

(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的财物及事务。

第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派往国内外实习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给假与出差

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1.元旦2.圣诞节3.感恩节4.妇女节(限女性)5.劳动节6.复活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娩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翁姑、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民意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壹)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贰)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第十条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壹拾贰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壹拾叁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发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数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员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第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时可支领旅费,其支给办法另定。

值勤

第一条本公司于休假日及每日办公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职守内各负全责外,可另派员工值勤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警卫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险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各项事宜。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值勤,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翌日上班时间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翌晨上班时止。

第三条员工值勤轮值表由各分支机构编订,于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员按时值勤,并应置值日牌,写明值勤员工姓名悬示于明显处所。

第四条值勤员工应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处所连续执行职务,不得中途间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事务所或工厂内所指定处所膳宿。

第五条值勤员工遇有事故发生时可先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者,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办理。

第六条值勤员工收到急要文电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者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者,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络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处理。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主管。

第七条值勤员工应将轮值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门转呈核阅,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值勤员工如遇临时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可由服务单位主管报请核奖,并于每年度终了时,考核其值勤成绩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

第九条值勤员工在规定值勤时间内,擅离职守者应于记大过处分,如因情节重大误及公务者得从重论处。至于处理紧急事件如有失当,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值勤员工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时,应先行请假并自行觅妥呈准,出差时亦同,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值勤可支领值勤津贴,其标准另定。

考绩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3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参考。

(三)年中考核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1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分数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等级。

第七条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

第八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成遗误。

第九条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两星期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记过一次者减发20%。

3.记大过一次者减发60%。

4.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过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奖惩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员工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惩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四条员工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第五条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周知。

第六条本章所称嘉奖、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记大过可以相互抵消。

第七条本公司为求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

待遇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待遇分为1.薪资;2.职务加给;3.特别津贴;4.酬劳金。

第二条各级员工薪水核定标准,依实际需要另定。

第三条本公司顾问及特约人员与临时员工的待遇,视实际需要以聘约或合同予以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职务加给应按所任主管职务的繁简及责任的轻重分别规定。其标准另定。

第五条本公司年终决算有盈余时,可按照章程的规定提拨奖励金发给编制内的员工。其分配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福利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起见,可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其组织及办法另定。

退休与抚恤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因超过规定的年龄或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疾不堪胜任职务者,可予退休。其办法另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亡或在职死亡者,给予抚恤。其办法另定。

人事主管试用期工作篇(5)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1.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a)?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员工调查表二份。

c)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保证书一份。

1.?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2.?2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1.???????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3.???????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4.???????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5.???????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保证

第十六条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四章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6小时。

第二十九条??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条??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员工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第五章?差?假

?第三十四条???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第三十六条??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30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规定病假20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8日,子女得丧假6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8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第三十七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条?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50%抚恤津贴。

第四十条?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

(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

(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

(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

(六)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

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条?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第四十二条?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

第四十三条?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条?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一律不发,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第十二条规定核给资遣费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条?年中到工的员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比例核给。

第四十六条?员工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

第四十七条?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八条?员工特别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

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工资。

第四十九条?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

第五十条?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

第六章工资

第五十二条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第五十四条?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第五十五条?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第七章奖惩

第五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

第五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

(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

(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公司内殴人、、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

(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考绩

第六十九条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七十条?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

第七十一条?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

(六)戊等:未满50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30%。

第七十二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30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第七十三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四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

(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

(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七十五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六条?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

第七十七条?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70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

第七十八条?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

第七十九条?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

第八十条?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

第八十一条?转类考试于每年年终考绩完毕后,视实际需要举办。

第八十二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

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八十三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事项于考试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条?员工参加转类考试的顺序另订。

第八十五条?员工转类考试科目如下:

(一)一般学科30分:分为1.国文。2.数学。3.常识(各占10分)。

(二)本业智能70分。

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条?转类考试试题,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八十七条?转类考试成绩,由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条?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司复职后补行办理。

第八十九条?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呈报本公司核备,并于当(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福利及卫生

第九十条?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种讲习及教育,员工无故不得拒绝参加。

第九十一条?为增进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得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活动。

第九十二条?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健康。

第九十三条?为增进员工健康,公司应设医务室为员工治疗疾病。

第九十四条?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第十章?抚恤退休及保险

?第九十五条?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员工保险,依劳工保险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人事主管试用期工作篇(6)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1.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a)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员工调查表二份。

c)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保证书一份。

1.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2.2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1.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3.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4.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5.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保证

第十六条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四章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6小时。

第二十九条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条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员工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第五章差假

第三十四条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第三十六条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30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规定病假20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8日,子女得丧假6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8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第三十七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条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50%抚恤津贴。

第四十条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

(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

(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

(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

(六)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

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条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第四十二条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

第四十三条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条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一律不发,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第十二条规定核给资遣费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条年中到工的员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比例核给。

第四十六条员工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

第四十七条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八条员工特别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

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工资。

第四十九条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

第五十条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

第六章工资

第五十二条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第五十四条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第五十五条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第七章奖惩

第五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

第五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

(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

(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公司内殴人、、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

(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考绩

第六十九条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七十条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

第七十一条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

(六)戊等:未满50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30%。

第七十二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30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第七十三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四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

(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

(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七十五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六条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

第七十七条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70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

第七十八条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

第七十九条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

第八十条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

第八十一条转类考试于每年年终考绩完毕后,视实际需要举办。

第八十二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

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八十三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事项于考试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条员工参加转类考试的顺序另订。

第八十五条员工转类考试科目如下:

(一)一般学科30分:分为1.国文。2.数学。3.常识(各占10分)。

(二)本业智能70分。

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条转类考试试题,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八十七条转类考试成绩,由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条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司复职后补行办理。

第八十九条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呈报本公司核备,并于当(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福利及卫生

第九十条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种讲习及教育,员工无故不得拒绝参加。

第九十一条为增进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得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活动。

第九十二条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健康。

第九十三条为增进员工健康,公司应设医务室为员工治疗疾病。

第九十四条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第十章抚恤退休及保险

第九十五条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员工保险,依劳工保险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人事主管试用期工作篇(7)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1.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a)?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员工调查表二份。

c)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保证书一份。

1.?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2.?2寸半身照片七张。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十二条??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

1.???????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3.???????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官署核准者。

4.???????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5.???????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

第十三条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

第十四条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第三章保证

第十六条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

(二)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第十七条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人。

第十八条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

第十九条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

第二十条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证。

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销。

第四章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6小时。

第二十九条??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条??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员工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第五章?差?假

?第三十四条???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第三十六条??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30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规定病假20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8日,子女得丧假6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8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第三十七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条?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

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50%抚恤津贴。

第四十条?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

(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练。

(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

(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

(六)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

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条?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第四十二条?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

第四十三条?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条?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一律不发,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第十二条规定核给资遣费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条?年中到工的员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比例核给。

第四十六条?员工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

第四十七条?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八条?员工特别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

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工资。

第四十九条?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

第五十条?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

第六章工资

第五十二条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第五十四条?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第五十五条?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第七章奖惩

第五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

第五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

(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

(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六十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

(一)在公司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公司内殴人、、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报告者。

(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考绩

第六十九条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七十条?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

第七十一条?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

(六)戊等:未满50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30%。

第七十二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30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第七十三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四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

(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

(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七十五条?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六条?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

第七十七条?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70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

第七十八条?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

第七十九条?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

第八十条?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

第八十一条?转类考试于每年年终考绩完毕后,视实际需要举办。

第八十二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

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八十三条?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事项于考试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条?员工参加转类考试的顺序另订。

第八十五条?员工转类考试科目如下:

(一)一般学科30分:分为1.国文。2.数学。3.常识(各占10分)。

(二)本业智能70分。

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条?转类考试试题,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八十七条?转类考试成绩,由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条?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司复职后补行办理。

第八十九条?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呈报本公司核备,并于当(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福利及卫生

第九十条?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种讲习及教育,员工无故不得拒绝参加。

第九十一条?为增进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得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活动。

第九十二条?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健康。

第九十三条?为增进员工健康,公司应设医务室为员工治疗疾病。

第九十四条?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第十章?抚恤退休及保险

人事主管试用期工作篇(8)

省、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副职;省人大、省政协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省、地(州、市)、县(市、区)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省、地(州、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省、地(州、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依照本办法执行。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决定试任职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任职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办理备案手续后再发出任职通知;需要任职后备案的,在任职通知发出后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行使相应的权力,享受同职级干部待遇。

第五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一般不作交流或调整。

第六条试用期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干部考察的方式进行。

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全面了解干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考核程序: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通知试用干部本人撰写述职报告,并提出任用的初步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时应在《条例》规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

第七条试用期满,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正式任用: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弱,工作实绩不突出,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发现有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和考察谈话不赞成人数超过二分之一。

第八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九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

第十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解除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人事主管试用期工作篇(9)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人事主管试用期工作篇(10)

第一条 目的

为公司发展提供合格人员,充分体现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条 职责

1.人事行政部负责办理员工的招聘、录用手续,并进行人力需求调查及薪资调查工作,向总经办报送分析报告;

2.各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考核;

3.总经理负责签署经考核合格者的求职表。

第三条 招聘原则

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择优录用人才。

1. 回避原则

1.1亲戚朋友不能有直接上下级关系;

2. 不能录用原则

2.1在集团各公司服务并解聘的(特别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可录用);

2.2未满16周岁的人员;

2.3体检不合格者;

2.4精神和心理不健康者;

2.5有违法犯罪行为正被公安机关通缉者。

第四条 招聘条件及招聘需求批准程序

1. 招聘类型

1.1新增岗位是指岗位空缺的补充将造成企业总体人数增加;

2. 招聘条件

2.1公司扩大规模需增员时;

2.2公司组织结构调整需增加人员时;

2.3新项目组建或增加编制时;

2.4公司需储备人才时;

2.5公司原有职位空缺需补员时;

2.6其他人力资源需求。

3. 招聘需求审批程序

3.2新增岗位招聘:用人部门负责人在《招聘申请表》上详列新增原因、职责范围和资历要求,报总经办组织岗位评估,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核准同意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招聘;未通过核准的,由人力资源部反馈给申请部门。

4.招聘及录用流程

人事行政部初试并筛选——部门主管复试——总经理审核——人事行政部通知试用——试用期结束合格者转正

4.1招聘流程

4.1.1人力资源部自接到《招聘申请表》之日起,拟定当月招聘计划,报总经办审批后,组织招聘。一般岗位招聘周期为两周-四周;个别岗位由人力资源部及用人部门视情况协商延长或缩短周期;

4.1.3考核后,用人部门在《应聘程序记录表》之“复试意见”内签字确认,并附上相关考核资料,合格者,交由人力资源部;

4.1.4总经理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面谈,内容包括薪资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

4.1.5面谈合格后,总经理告知人事行政部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4.2录用流程

4.2.1录用者办理入职手续前,需向公司递交体包头市市级医院进行的肝功能和肺部体检报告一份。

4.2.2录用者报到时须带上个人证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职业等级证、特殊岗位需有从业资格证件及免冠近期1寸彩色照片两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维修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入职需提供原单位的《任职证明》。

4.2.3员工入职时应签订《员工试用期协议书》、部分岗位签订《担保书》。

4.2.4领取员工工牌;录考勤;领取工服。

4.2.5 人力资源部进行一天入厂培训,接受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岗位相关知识等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人力资源部送部门进行岗位培训。

4.2.6到岗参加上岗培训, 由部门负责安排,培训时间为七天;内容为岗位工作程序、岗位相关技能等。培训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部门工作;由总经办经理进行培训跟踪及督导工作。

4.2.7新员工入厂七天内为适应期,因其技能及其它因素被辞退或离职者,公司不予计发报酬及其它经济补偿。

4.2.8录用员工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建立新的人事档案,并将员工入职后的相关资料全部纳入档案中集中管理。

4.3转正流程

4.3.1试用期结束前一周,人力资源部将该员工入职时部门填写的《试用期员工考核表》发放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员工表现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填写完整后交人力资源部;

4.3.2试用合格者,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予以录用,合同期限为壹年;不合格者,用人部门可根据情况延长试用期(最多延长三个月)或退回人力资源部;

4.3.3人力资源部视被退回员工基本情况可调换岗位另行试用或予以辞退。

第二章 员工离职

第一条 离职类型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2.按劳动关系终止原因把离职类别分为:终止劳动合同、自动离职、辞职、辞退和开除。

2.1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称为终止劳动合同;

2.2试用期满后员工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离职称为辞职;

2.3连续旷工三天或当月累计旷工一个星期以上称为自动离职;

2.4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公司工作安排的,公司提前通知其离职称为辞退;

2.5凡违法犯罪、职业道德缺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即令其离职称为开除。

第二条 离职结算办法

1. 终止劳动合同

自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工资等经济结算手续;

2. 辞职

2.1按规定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经批准离职前的工资照付。

2.2 30天内(试用期三天内)办完离职手续,具体时间由人力资源部与部门商定。从递交离职申请到公司批准离职之日必须服从公司之安排,否则按自动离职论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2.3人力资源部同用人部门根据离职员工岗位之需及时安排(招聘)人员跟班,在一个月内完成交接手续,经主管确认交接手续完毕后,签批辞职报告,办理离职手续。

3. 自动离职

不作任何结算。

4. 辞退

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结算。

5. 开除

不作任何结算。

第三条 离职结算程序

1.员工获得离职通知后,持厂牌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程序记录表》,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完成工作交接后;人力资源部确定出勤天数及补助项目。后报总经理批准到财务部结帐。

2.凡离职员工,自通知之日起二天内办完有关离厂手续,逾期不办或有意拖延时间者按自动放弃结算论处,不给予补办任何手续。

3.离职人员结算完毕后不准进入车间活动。

4.出纳及会计离职时,自辞职报告上交之日起,工资暂停发放,由审计部门先行查账,账目清楚且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5.业务人员离职须将客户电话、资料等上交部门主管。

第四章 劳动关系

第一条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公司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合同签订范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员工。

2.合同期限:一年期。

3.合同解除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试用期满后须提前30天),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后,三日内到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

3.1.解雇: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公司可解雇该员工。

3.2.开除: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制度,公司可予以开除。

3.3.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公司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4.自然终止:在合同到期前十天,公司如通知员工不予续约,合同自到期之日起,自然终止。

4.违约赔偿

4.1.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提前离职的)员工,将其未结算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作为违约赔偿金。

4.2.对合同自然终止的员工,如不按时交接工作,故意拖延时间拟造成事实合同者,在合同到期之日均应勒令其离职。

4.3.对因严重违纪而开除的员工,公司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公司据实订立。

4.4.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须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不按规定日期办理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合同管理

5.1.行政部将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及合同期限统计后,抄送一份由各部门经理/主管保存。对合同到期的员工各部门主管应提前二十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在五日内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审查后,决定该员工去留。并由行政部在合同到期前十日正式通知员工去留。

5.2.对拟与之续签合同的员工,行政部应及时办理新的劳动合同。

5.3.对不按上续程序办理员工考评的主管而造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应由该部门主管承担经济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5.4.《员工劳动合同》由行政部保管,不经主管批准,一律不予借阅。

第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

1.员工人事档案收集和保存员工的各类人事资料,属公司商业秘密,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阅览。

2.员工人事档案包括:①身份证复印件;②学历证复印件;③健康证明;④技术职称证复印件;⑤个人简历;⑥应聘登记表;⑦应聘程序记录表;⑧面试考试题;⑨试用期间考核表,调薪表等。

3.员工人事档案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新员工办理完入厂手续后,开始建立该员工人事档案。

4.在职员工档案按部门或工号顺序排列,由人力资源科统一保管,副主管级以上员工档案由人事行政部保管。

5.员工离职后,人事档案连同离职申请(决定)和离职程序记录一同转为离职人员档案。

6.离职人员档案由人事行政部统一保存。

离职人员档案保存时间:

6.1主管级以上离职人员档案保存期为3年。

6.2辞职人员档案保存期为2年。

6.3解雇人员、自动离职人员、被开除人员档案保存期为1年半。

满保存期档案经呈报总经理批准后统一销毁。

7.查阅员工人事档案需办理查阅手续。

7.1查阅主管级以上级别(含副主管)员工人事档案,需经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审查后报总经理批准。

7.2查阅一般员工人事档案需经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批准。

7.3借阅员工人事档案时间不得超过1天。

第三条 保密制度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公司商业、技术资料的安全和人事资料的保密可靠,制订本制度。

1.公司档案资料分一般资料和保密资料两种,保密资料包括公司技术开发资料、市场资料、客户资料、供应商及供货资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除此之外的资料为一般资料。

2.员工有义务和责任为公司保护一切保密资料的安全与保密,保证信息不外泄,资料不外流,具体规定如下:

2.1.未经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摘抄、复印任何保密资料,违者以违反工作纪律论;

2.2.收发、传递或经批准携带保密资料外出的,由经手人负责该资料的安全与保密,如发生泄密,以玩忽职守论;

2.3.掌握公司保密资料的员工,如经手人、保管人等,不允许在公司大范围内谈论所掌握的资料,更不允许对公司以外的无关人员,特别是公司竞争对手提及相关资料,如发生以上行为,将以泄密论处;

2.4.掌握公司保密资料,特别是技术及市场资料的员工,如与公司竞争对手勾结,窃取公司机密,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前来公司访问或服务的客户或其他外来人员,前台接待员给予对方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后,电话通知受访人,由受访人引导方可进入公司办公区域。进入软件技术开发区域,还必须事先征得技术总监的批准。

4.本制度由各部门配合,互相监督执行,如发现公司机密已经或可能泄露,应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领导,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特殊岗位人员担保规定

为加强特殊岗位人员管理,防患未然,经公司研究决定,对直接接触公司财务及客户资料的特殊岗位人员实行担保管理。特殊岗位人员在公司服务期间的行为需请人担保,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该特殊岗位人员及其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关规定如下:

1.担保管理的岗位范围:

需请人担保的职位有:财务出纳、司机。

2.担保人范围:

2.1.公司已满试用期的在职人员,但两人之间不得互相担保;

2.2.集团内其它公司在职人员;

2.3.有包头市户口的非公司人员。

3.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一经承诺对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即需对被担保人在华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被担保人个人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被担保人擅自离开公司或其他原因无法(无能力)承担相应责任时,该责任由担保人承担。

4.担保手续的办理

公司将提供担保书格式,担保书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双方签字并存公司行政部(包头市户口非本公司人员担保人需出具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查验,并留复印件,附在担保书后)。

5.担保手续的变更

被担保人正常离开公司,担保关系自行终止。担保人先于被担保人离开公司,被担保人需重新找合适人员担保并办理手续。担保人或被担保人要求终止担保关系,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部,同时被担保人需重新找合适人员担保并办理手续。

第四章 附则

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编撰并解释;

2.随公司发展及要求变化,公司有权对内容进行调整;

3.自总经理签字之日起执行。

4.附表:

《招聘申请表》

《应聘程序记录表》

《员工试用期协议书》

人事主管试用期工作篇(11)

我国第一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于2014年4月25日颁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有10章44条,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方面对做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在国家法律层面作了规定。《条例》实施已有半年多的时间,就目前来看,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在实践操作中也有因为《条例》规定不太细致导致人事工作人员理解不一致的现象。比如,《条例》第13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本文从人事工作的角度对《条例》第13条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对《条例》今后的修改与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关于初次就业的探讨

现在,普遍认同的就业的含义就是在法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们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就业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在传统的国有、集体单位就业,可以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就业,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就业、自我雇佣就业,还可以是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总体来说就业可以分为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正规就业是指正规的全日制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有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获有工资福利和收获保障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指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从劳动关系角度看而言,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不规范,而且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从业人员职业特征难以界定;从社会保障角度看,非正规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几乎没有制度性联系,或者有制度性规定但很少被遵守。

因为就业形式多种多样,如何认定“初次就业”,各地方规定不一致。实践中,有的单位以是否与原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判断是否初次就业;有的单位以是否与原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来判断是否初次就业,还有的单位根据进入事业单位后工资审核时对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来确定是否属于初次就业。在各种判断方式中,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社会保障证明不好取得或者取得的证明文件不符合传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所以进入事业单位的非正规就业人员都被视为“初次就业”。正规就业人员在进入事业单位时,也会因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传统人事制度规定被视为“初次就业”。比如:

例1:小李,大学本科毕业后在自己家门口的小饭馆打工,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也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例2:小张,大学本科毕业后在自己家门口的小饭馆打工,每月取得稳定收入,自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例3:小王,大学本科毕业,进入企业工作,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因为还在2年的派遣期内,因此办理改派的手续。

例4:小赵,大学本科毕业,进入企业工作,每月取得稳定收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后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事业单位。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办理的是调动手续。

以上4人在进入事业单位前都实现了就业,因此进入事业单位时,不是应该是初次就业。但是,例1、例2中的小李、小张初次就业的形式是非正规就业,例1中的小李无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的证明材料,例2的小张自己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但是无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要求的其他材料,所以在进入事业单位后,小李、小张都被认定为初次就业。例3、例4中的小王、小赵初次就业都是正规就业,但是进入事业单位时,手续不一样,对初次就业的认定也不相同。例3中的小王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因为办理的是改派的手续,进入事业单位后,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时,按照改派后的时间认定,这样小王也被认定为初次就业。例4中的小赵手续符合人事制度要求,进入事业单位后,不认为是初次就业。

由于“初次就业”不好把握,有的单位实行凡是新进人员都是试用期1年;有的单位除了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有约定试用期1年之外,其他各方面都体现不出试用期,因此在《条例》中使用“初次就业”这个词语,不利于人事工作的开展。

正规就业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都是国家的劳动者,也都实现了就业,其劳动也都体现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是没有区别的;他们的区别在于他们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同,也就是他们的雇主不同。笔者以为,应该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将“初次就业”限定为“初次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事业单位就业”,这样既体现了对其过去的劳动关系的承认和延续,又不用过多的考虑参加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障的因素,因为这两个因素可以在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时得到充分体现。

二、关于试用期12个月的探讨

《条例》第13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结合《条例》第12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因此可以理解为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最少3年,试用期12个月。那么,试用期为12个月是否合适呢?另外,初次就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事业单位是否有试用期呢?如果有试用期,试用期的又该多长呢?这个在《条例》中没有做出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单位执行时间不一致。

事业单位试用期长短的规定,应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出发。事业单位既有其作为组织存在的服务社会经济的共性,又有其围绕公共利益的特殊性。事业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首先这是一种平等的聘用关系,这跟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一般的劳动关系;其次,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属于公共服务关系的一部分,不仅涉及聘用双方的利益,还与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相关。

一般劳动关系决定其试用期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共服务关系决定其试用期可以参考《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结合前面对“初次就业”的讨论,笔者建议: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可根据签订的聘用合同时间长短,约定试用期长短,或者由国家直接做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3个月或者6个月。

三、关于试用期岗位的探讨

《条例》规定了试用期,但是对试用期内的岗位没有做出规定。有的省份专门出台文件,规定试用期满确定岗位,并对不同学历、学位人员在不同类别岗位,确定的岗位等级做出规定。比如,大学专科(含中专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硕士学位和学历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分别按十三级、十二级、十一级、十级确定岗位等级;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分别按十级、九级、八级、七级职员确定岗位等级;岗位任职时间从聘用认定之日起计算。

笔者以为,试用期是对进入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的试用,而不是进入事业单位的试用;试用期岗位应为公开招聘岗位,受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时,应聘的是什么岗位在试用期就应该是什么岗位,而不是试用期满确定岗位。试用期满考核以应聘岗位的任职条件为标准进行考核。如果试用期内没有具体岗位类别和等级,那么试用期结束后以什么标准为考核受聘人员,来判断受聘人员是否称职呢?当然,也要允许有任职资格要求的岗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取得相关资格,而不是在上岗前就取得相关资格。比如:

例5:小刘,博士研究生毕业,应聘高校讲师职位,此岗位在公开招聘方案中注明属于技术十级岗位,2014年7月经过公开招聘报到工作,并且是初次就业,2014年11月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2015年1月取得高校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聘任。

例5中,小刘是初次就业,试用期为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试用期内岗位技术十级岗位,而不应该是试用期满确定为技术十级岗位。试用期内取得作为从业资格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这应该是小刘适应岗位要求的一种表现。如果小刘在试用期内未及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这至少说明小刘并不是完全符合岗位要求的。

试用期的意义重要的在于,聘用单位和受聘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相互了解,同时可以更灵活的处理劳动关系,就像《劳动合同法》中对在试用期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正是《条例》所缺乏的。

上述仅为个人从人事工作的角度对《条例》的一点浅显认识,抛砖引玉,以期引发同行们对事业单位改革的再思考、再讨论,以对《条例》今后的修改与完善,起到一点微小的积极作用。我们深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大力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为事业单位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指导。

(谢勇,男,1978年3月出生,硕士,经济师。研究方向: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

参考文献

[1] 李建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点热点问题解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10):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