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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教育法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11-27 15:29:51

理论教育法论文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1)

现代学校教育是一个复杂而又开放的社会系统。作为这一系统基本要素的教育内容,会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成员素质提高而不断地吐故纳新,保守的、甚至反动的教育内容将逐渐地排除出系统之外,科学的、进步的教育内容又会被系统主动吸收。1999年3月,“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式写进现行宪法,法制教育作为实现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途径而被吸纳到现代学校教育系统当中,成为现代学校教育内容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法制教育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法制教育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地位是由现代学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决定的。我们认为,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对建立法治国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养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弘扬法治精神,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的基本途径。法治精神是指尊崇法律、维护法律的勇气和毅力。“假定人人都有这种勇气和毅力,经过相当时间,便可形成一种风气。风行既久,便会变成习惯。这种习惯一日不形成,法治之实现便一日靠不住,真正的法治是把这种习惯作为条件的”(蔡枢衡)。法治精神是推动法治化进程的源动力,是一种可以沉积的民族文化。中国有着几千年的专制传统,却没有民主法治的文化遗产,从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演绎下来的中国现代文化,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残余,如果再不强化法制教育,法治精神就无从谈起,法治国家就难以实现。现代学校教育的系统性、有组织性、规模性和科学性等显著特点,使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在培养受教育者的法治精神中具有特殊的作用。通过学校法制教育,向社会输送一批又一批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成员,就能使整个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逐步消除封建人治思想,为最终实现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现代学校法制教育为国家造就合格的法律操作者和守法公民。法治国家是法律主治而不是权力主治的国家,是法律操作者主导而不是行政官僚主导的国家。西方社会几百年的法治实践经验和现代中国二十多年的现代法治建设历程表明,法治需要执法公仆,需要护法忠臣,需要弘法良才,“必须造就一大批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所有这些法律人才的摇篮就在学校,根本途径就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同时,开展法制教育,使社会成员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武器,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这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尽管自1986年开始的三次全国性的普法宣传和正在进行的“四五”普法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最富有实效的途径仍然是学校的法制教育,无论从“英才教育”意义上,还是从“普及教育”意义上,唯有学校法制教育才能持久而有效地担当起培养“法治英才”与“法治公民”这一历史使命。

第三,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青少年学生知法、守法,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最有效途径。青少年犯罪是我国当前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从数量上看,青少年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犯罪作案成员的比例逐年增长,在九十年代一个时期以来曾经高达73%。他们以“财”、“色”、“霸”为作案目的,以暴力型、故意型、团伙型为主要方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犯罪趋于低龄化,在校学生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比例大有增长之势,同志在2000年初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所举的几个实例,更让我们对在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充满忧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社会变革的原因固然有之,但更主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我国学校多年来忽视甚至放弃法制教育的结果。“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邓小平同志的讲话指出了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指明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也就是加强教育,尤其是学校法制教育。因此,只有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利用学校优势,根据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的放矢地施加法制影响,使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有效地扼制青少年犯罪。这也是现代学校对建设法治国家和维护社会稳定应尽的法律责任。

二、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是否具备法律素质,有无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衡量个体社会化程度的一项基本标准。随着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和个体受教育年限的逐渐增长,学校已成为个体社会化必经环节。法制教育应当成为现代学校教育的一个重点,强化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提高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实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当前学校法制教育现状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它直接影响了中国法治化进程。

1.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一个组成部分。除大学有专门的法律教材外,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内容不仅少得可怜,而且全部散见于德育类教材中,作为学校德育内容的一个相对次要的组成部分,不系统、不全面、无规律,缺乏内在连续性。孰不知,“道德人”与“法律人”尽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有道德的人会因为不懂法而触犯法律,而不道德的人却会因为了解法律而不敢犯法。邓小平同志在讲到“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人才时,也是把有道德和有纪律(合理理解就是有法纪)并提的,而且特别强调纪律的重要性,丝毫没有把纪律纳入道德范畴之意。同时,德育概念本身也没有包括法制教育,学校德育广义理解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和品德教育,狭义理解仅指品德教育。政治教育主要指政治立场、观点、态度以及政治鉴别力等方面的教育,思想教育仅指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而品德教育旨在培养教育者良好的道德品质。德育的三大组成部分本身并不涵盖法制教育内容。另外,比较美国、德国与瑞士等国的学校教育,尽管也强调道德或宗教教育,但法制教育却是这些国家学校教育的传统,它与道德或宗教教育无论从教材编写、专业设置还是教师配备上都有区别。可见,把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变相为德育内容,这种做法从理论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同样,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德育实践本身就在以分数和升学率为杠杆、以智育为中心的教育体制面前毫无地位可言,再把法制教育纳入德育范畴,无疑于彻底否定了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

2.把法律素质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如前所述,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已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法律素质的理论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即没有明确提出“法律素质”概念,也没有对法律素质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培养受教育者法律素质的途径和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当前的学校素质教育也没有突破传统学校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在认识上只承认“法律意识”或“法制观念”的存在,在实践中忽视甚至放弃对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熟不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政治理想。教育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为政治服务的,当今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同样要为实现政治理想服务,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大推进器,这种作用的集中表现就是培养法律职业群体和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综合素质人才。如果素质教育理论仍然停留在原来的水平,无视法律素质的存在,不重视法律素质的研究,学校教育实践仍然沿用原来的人才培养模式,不加强法律素质教育,就必然影响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

3.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教学。法制教育是指通过学校的各种教育形式,使学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形成良好的守法用法和护法习惯,自觉树立法律权威。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实践,绝大多数仅仅停留在“知法”这一层次上,忽视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当然,法律知识教学是法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两者有着重要区别,法律知识教学不能代替法制教育,知法者并不一定是守法者,知法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护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和归宿。现在知法犯法青少年大有人在,有两点可以说明,一是模仿犯罪,不少青少年模仿影视小说中罪犯的犯罪方法和手段实施犯罪;二是反侦查,比如作案时带手套,伪造证件,破坏现场等等。所以,把传统学校德育中的法律知识教学转变为法律素质养成已是现代学校教育的当务之急。

三、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构建

法制教育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重大功用与现代学校教育忽视法制教育、不重视法律素质培养的现实形成了鲜明对比。教育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理所当然地要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培养大批的民主法治人才和守法护法公民。现代学校教育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改革那些与民主法制建设不相适应的教育教学体制,把法制教育摆在应有的地位并真正落到实处。我们认为,当前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必须着手以下几方面的构建。

(一)完善素质教育理论,把法律素质作为重要的素质教育内容加以研究。九十年代初期,国家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大力倡导“改革人才教育模式,由应试教育向全面素质教育转变。”在全国形成了“素质教育”的理论研究高潮。从实质意义上讲,素质教育应该认为是对马克思主义“全面发展教育”的进一步诠释和具体化,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全面培养和发展所有学生的各种素质,而“全面发展教育”是它的基本实现途径。传统学校教育中的德育、智育和体育是素质教育的几个重要途径,但决不是全部途径,80年代教育改革增加了美育和劳动教育,九十年代又大力推行心理教育。素质教育的途径随着社会进步以及科技文化和教育事业本身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完善,九十年代末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又为学校素质教育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那就是法律素质教育,这是社会、教育和人的发展的共同要求和必然选择。加强法律素质方面的理论研究,明确法律素质在个体综合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含、层次和养成规律,对完善素质教育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学生从小学到大学都能够接受到系统的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之所以没有地位,得不到应有重视,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没有法制教育课程,没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材,使法制教育成了可有可无的“软任务”。比如,许多学校仅仅是每一学期或学年请校外的“法制辅导员”举办一至二次法制讲座。其实,法制教育与其它学科教育一样,具有自身的认知规律和结构体系,没有相应的课程就难有法制教育实效。因此,教育决策部门应当及时修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建立法制教育课程体系,让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当中,使法制教育在学年编制、课时分配、学周安排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加以明确,把“软任务”变成“硬任务”。这不仅是法制教育地位使然,也是课程现代化的一个客观要求。同时,要加快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在法学院校开设一定比重的教育学科,在师范院校增加一定比重的法律课程,从而使法律专业人员能够有机会进入教师队伍,使师资队伍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最终使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具有可靠的智力资源保证。

(三)努力探索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高法制教育实效。法制教育与学校德育一样,不能只注重知识的灌输和概念的掌握,而应把重心放在素质的提高上,养成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守法用法行为习惯。为此,在认真完成正规法制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还需要努力探寻其他富有实效的途径和方法。我们通过对多所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调查和思考,认为法制教育活动应该可以是丰富多彩和富有成效的,除了正规课程教学外,还可以包括:1.利用学校部分教师和校外司法专业人员的法律智力资源,开展“周末法制教育系列讲座”,制定计划并严格执行;2.帮助学生建立法律协会,进行有关法制方面的学习讨论和实践;3.组织青少年学生旁听各类案件的审理,切身感受违法与制裁、犯罪与刑罚的必然联系;4.在法官和检察官的协助指导下开展模拟法庭活动,通过实践提高素质;等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丰富了校园生活,减少了违法违纪行为,对建设良好校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法制教育校园环境。依法治校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一种生动体现,同时也是学校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实行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就能在校园内形成讲求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这是一种强大的隐性课程,它能使置身于其中的全体学生,在潜移默化当中,不知不觉地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使法制教育事半功倍,最终实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田克勤:《邓小平理论概论》,高考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叶澜:《教育概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4]教育部:《邓小平教育理论学习纲要》,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童星:《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处版;

[6]赵洪海:《中小学素质教育论纲》,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2)

同志在同青年代表座谈时,要求全国广大青年“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在人生的关键时期确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立志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终身奋斗。”当代中国青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成果的继承者和传播者。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育青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领导的社会思想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要完成这一战略任务,需要确立正确的方法论,通过方法创新和途径拓展不断增进武装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尊重青年的主体地位,调动青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积极性

作为在新的历史环境下成长的一代青年,他们热爱祖国,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思维敏锐,善于接受新事物,勇于开拓新领域,具备许多超越前辈的优点和特色。但与此同时,他们中的不少人对近现代中国的发展历程、对中华民族的历史选择、对社会主义的发展前景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和透彻的理解。面对一个思想大活跃、观念大碰撞、文化大交融、各种社会思潮相互交织的时代,不少青年在自觉寻求理论支持,希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引下获得价值追求与精神归宿。

既然学习、接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已经成为当代青年内生的一种现实需要,那么,他们在教育活动中不是消极被动的被改造的客体,而是具有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等主体性特征的人。他们的主体地位应该得到确认,受到尊重,他们的主动性。创造性应该得到激发,发挥作用。因此,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育青年,首先应在基本教育理念上凸显主体性教育思想,实现方法论的重大转变,尊重、保护青年的主体地位,以当代中国青年的主体性为基础来设计、组织武装教育活动。

青年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性是他们作为接受主体、学习主体所具有的本质属性,独立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独立性相对于依赖性,主动性相对于被动性,创造性相对于复制性,而依赖性、被动性和复制性恰恰是在传统教育中受教育者的主要特征。一方面,受教育者依赖教育者直接传授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依赖教育者给出解决问题的现成答案,以致于离开了教育者便无所适从,从而丧失作为主体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受教育者消极被动地接受教育和改造,缺乏主动性,游离于教育活动之外,尽管他们能够在各种检查、考试情境中复制出教育者所教授的内容,但这种复制不是真正的内化,不能构成外化为行为的基础。结果是“说归说,做归做,行动归行动”的知行脱节,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无疑是低效的。因此,尊重、保护青年的主体地位,以当代中国青年的主体性为基础来设计、组织武装教育活动,实质上是对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代超越。

以青年的主体性为基础建构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育活动,就是要把培养独立性、创造性,调动和发挥主动性的要求贯穿教育过程的始终,在交往、互动、对话中,实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思想与思想的碰撞、心与心的交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人心入脑,转化成内心信念和行动指南。

二、着力建构与社会发展趋势和当代青年发展特点相适应的理论传播与教育方式

“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主要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对其预设目标的实现程度,其教育内容对人们思想观念影响的深刻性、持久性,以及对人们思想意识判别、选择、理解力等诸方面所产生的强化作用。”而这种有效性问题往往会在具体教育活动和实际操作(实施)环节中显得更为关键,需要我们加以重点关注和解决。比如,在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时,我们经常讲要实现“三进”,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对此,不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就机械地认为:进教材,写进教材中去就完了;进课堂,确定开设一门课程就可以了;进头脑,加大灌输力度就行了。然而,现实的情况是,虽然花费了巨大的精力,但大学生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满意度和接受程度与我们的预期还有很大差距。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当代中国青年中获得普遍接受和认同,必须把有效性作为一个基本取向,着力建构与社会和时展趋势相适应、与当代青年对理论信息的接受特点相协调的理论传播与教育方式。

首先,传播方式、教育方式要由单向性向多向性拓展。“过去马克思主义传播、教育理论与实践,曾过于强调传播、教育过程中传播者和教育者的主导作用,而把受众、受教育者置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没有足够重视其主体地位,以致出现过分强调灌输的片面倾向。”与以往的教育环境所不同的是,在当今时代,大众传播媒介十分发达,城市乡村、各行各业的青年都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如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获得信息资源,而不像以往那样只能靠书本或者领导、老师、家长与长者的传达、讲授来获得。因而,在当代青年中普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必须改变过去那种传统的单向性的理论传播与教育方式,而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渠道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全国青年当中的覆盖率和受众面。

其次,传播与教育方式应注重显性影响和隐性影响的相互配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拓展和增强了人们的自主性,这种变化在当代青年身上反映得尤为明显,他们在价值选择、理论认同上更加主动和自觉。因而,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育青年采用灌输这种显性影响的传播与教育方式虽然是必要的,但也要注重多重渗透,为青年自主学习、自主选择创造条件,使显性影响和隐性影响共同发挥对青年的理论教育功能。只有贴近实际,通过多种方式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渗透到当代青年日常生活之中,引导他们在一种潜移默化的环境与氛围中自主选择、接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

三、积极开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育青年的有效载体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育青年,是新世纪面向当代中国青年的一次马克思主义普及运动,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大众化的重大举措,需要选择恰当的载体形式。就目前的经验来看,可以积极开发以下几种有效载体形式。

1.编写出版面向青少年的理论普及读物

艾思奇的《大众哲学》是一本曾被盛赞其胜过十万雄兵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普及读物,其成功之处就在于以通俗化的语言表述阐释深奥的哲学理论,且并没有因其通俗性而丧失学术性,成为党的理论建设与理论普及教育的典范。因此,在当代中国青年中普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我们理应把这种实现理论普及的方式和经验继承下来,以因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每年都会组织专家编写《理论热点面对面》,该丛书对人们普遍关心但又存在种种疑虑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给予了解答,在青年中也受到普遍欢迎。

这是一种以图片、画报的形式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载体方式,它“按文配画、以画解文”,以鲜明、形象、可感的图片、画报、海报等向人们解释、说明那些看似深奥难懂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如近年出版界先后出版了《画说邓小平理论》、《图说邓小平理论》、《画说“三个代表”》、《画说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画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画说科学发展观》等图书,以一种新颖的方式发挥了向广大群众和青少年普及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的积极作用。

3.组织多种形式的人文社科报告会

理论通常是通过纸质媒介来传播的,这往往令人望而生畏、敬而远之,使人们觉得理论晦涩难懂,只能供专门从事理论工作的人来研究和阅读。因而,要在当代青年中普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必须使这些理论成果走出书本、走出书斋、进入当代青年日常的学习生活和职业生涯中。在大学校园里,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在大学生当中举办关于理论传播、理论宣讲方面的报告、讲座越来越受到他们的欢迎。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育青年,结合青年学生、部队战士以及青年公务员、青年工人、青年农民的思想与生活、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为他们举办人文社会科学报告会、理论宣讲会、社会思潮评介讲座青年骨干理论培训班等,无疑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

4.通过大众传媒进行理论解读

在当今时代,电视、网络、报纸、广播等传播媒介日益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青年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建构发挥着非常大的影响作用打开荧屏、网络,我们注意到,解红楼、评三国、读论语等文化娱乐活动在当代青年中颇受热捧,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经典著作、传统文化在他们中的普及。因此,在当代青年中普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行理论武装,我们当然应该借鉴和运用这些传播媒介来推动理论的普及工作,可以把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搬到电视、广播中和网络、报纸上进行解读,从而扩大理论在青年中的影响力和受众面。

四、注重引导青年在参与社会实践中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3)

与应用法学不同,法理学作为理论法学,其所阐述的各种范畴、原理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它们往往需要借助于应用法学的具体化之后才能用于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因此,不具备应用法学知识的大一学生经常会对法理学的内容感到困惑,法理学较强的理论性和抽象性成为制约教学效果的一大瓶颈。而目前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法理学教师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讲义式教学法,即教师一个人在唱“独角戏”,这种讲授方法很难向学生传递大量的法学理论信息,往往使整个课程流于形式化,使整个法理学教学陷入“教师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听得头昏脑涨”,“空洞”且“晦涩难懂”的怪圈,师生之间缺乏互动,教学双方缺少热情,教学效果很难得到保证。在课后,也甚少有课外作业,考试也多以选择、判断、简答、论述的形式出现。这种刻板的教学方法,使学生被动接受、机械记忆,不利于法学思维的培养和法律方法的形成,难以实现法学教学目的,其弊端显而易见。因此,要缓解法理学教学中所面临的抽象与具体、一般的理论与现实的法律问题间的矛盾关系,就应对目前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采用多元化、复合式教学模式,使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相协调,以适应法学教育的总体目标。

构建法理学的多元化教学模式

(一)由以“教”为中心向以“学”为中心转变

我国的法学教育总体上是以教师为模式,即以“教”为中心设计的,教育目的、内容、方法都主要体现教育者的意愿与偏好,这种模式下培养出的是一批批符合社会期望的标准“法律人”。而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成为“法律人”的可能性很小,另外,根据现有政策,我国的高职院校所招收的普通高考生往往是普通本科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任务完成后剩下的学生,相比之下,这些学生的知识基础相对较差,理论功底比较薄弱。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有自己的特殊教学模式,不能机械地模仿法学本科教育的模式,忽视高职学生人文社会科学基础普遍较差、学习能力较低的事实,教师应尊重学生的意志和愿望,从以“教”为中心的教育模式向以“学”为中心的模式转换,并尽可能帮助他们为实现自己的人生设想做好准备。这样,学生自己关于未来的设想受到重视,由被动的学变为主动地学,能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真正实现教学的目的。

(二)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

在法理学的授课过程之中,应贯彻以“学”为中心的教育模式,教师要转变教学理念,不仅要做到“传道、授业、解惑”,而且还要积极扮演教学的组织者、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共同学习的合作者等角色,归根到底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

1.重点讲授法

讲义讲授法是法理学课程的传统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强调法学思维方式的培养。传统的讲授法有利于学生根据教师的系统讲授来全面了解法学理论基本框架和历史发展背景。不过,片面地依靠教师单方面长时间的满堂灌,容易将课堂变成走过场。因此,在课堂讲授时,其内容应有所选择,对于部分重要内容,由教师根据某一章节的教学重点、难点、疑点进行课堂讲授;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借助多媒体教学技术,增强课堂的生动性,吸引学生在课堂上的注意力,增强针对性,以提高教学效能。

2.典型专题研讨法

教师在备课时应注意教材的重难点,确定一般知识与重点知识。一般知识作为背景资料给学生讲解,而重点知识除了讲解以外,可以从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专题来进行研讨。在研讨时,教师作为互动教学的参与者和组织者,要摆脱原来在讲台侃侃而谈的主角心态,注意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互动交流气氛,多以微笑、眼神的赞许等动作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观点。教师此时的责任主要是倾听并做好相关的发言记录,当然对于离题的学生的发言,应及时用简短的话语为其指明方向,巧妙地将其发言限制在本主题相关的范围内,切实提高上课效率。通过典型专题的研讨,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与思考,激发他们对法律精神的向往与追求。

3.案例分析法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4)

【论文摘要】 现阶段,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教育领域也正在发生一场深刻变革。传统的观点认为,教育法律关系倾向于一种特别权力关系,其显著的特征就是它不应具有“可诉性”,即义务主体不应该对特别权利主体所做出的行为请求司法救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人们权利意识的高涨,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成了现代教育法的立法本位。社会转型表现在教育领域,就是受教育权由“特权”向“平权”的演变,“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演变。以高校为例,受市场化的影响,高校的办学、管理体制,以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与关系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已明显增强,高校对于学生的惩戒问题开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笔者不揣浅陋,拟从现阶段我国高校教育惩戒权及程序控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作一探析。 一、高校教育惩戒权的性质界定 教育惩戒权在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鲜有提及。本文论述的高校教育惩戒权特指法律规定的高校根据法定事由对其学生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惩戒行为的一种权力。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规定了学校具有的惩罚性的措施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种,统称为“行政处分”。除此以外,高校还具有教育行政许可权,如高校颁发学位证书的权利。前者不具有可诉性而后者具有可诉性。实际上,学校不予颁发学位证书也常常具有否定评价的性质,“行政处分”与“行政许可”理应属于教育惩戒权的范畴。 第一,教育惩戒权是一种基于教育者的身份权威而派生出的一种实体性权力。从权力性质看,教育惩戒权不是行政权,也不属普通的民事权利。从字面上看,“惩戒”二字意即“惩”与“戒”的结合,“惩”即“惩罚”,“戒”即“告诫”,“惩”是“戒”的行为要求,“戒”是“惩”的结果和价值趋向。惩戒权的本质在于教育。说到底,教育惩戒权是基于教育者对于受教育者基于身份权威而产生的一种为适应教育之必需的派生性权利,而且具体表现为一种实体性权力,作为一种实体性权力,教育惩戒权有其独特的实体性内容、表现形式、运行范围以及实体性法律后果。 第二,教育惩戒权表现为教育者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体制下,行政权力介入教育领域进行干预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国家对学校进行评估和检查。教育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政府的参与、引导。教育惩戒权首先要得到政府的认可,并在法律规范之下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惩戒行为具有配置国家教育资源的性质和职能,但是政府并不直接参与教育惩戒行为,更多的是引导、促进和监督。它要求高校必须贯彻其精神、旨意。于是,这种基于教育者对被教育者的身份权威而派生的自由裁量权在公权力的干预、监督下就有了许多的限制和要求。其运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正当程序。 二、高校教育惩戒权的程序控制的必要性 程序乃法律之心脏”(363)。正当程序意即人们从事某项有意识的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高校在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理应受到程序上的监控。程序的基本价值诉求在于对高校教育行为正当性、合理性的审视,即通过民主秩序、控权作用等优势有效控制高校教育惩戒权,防止教育惩戒权的滥用。如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等,都体现了对教育惩戒权行使的正当程序控制。 第一,程序的公众参与、过程公开以及角色分化所带来的抗辩性和交涉性等特点使公众有机会通过公开的方式与官员进行说理、争辩、协商、抗辩和交涉,以防止官员滥用权力践踏自己的正当权利(79)。正当程序同样要求赋予当事人一视同仁的机会、平等的地位以及权利,再加上程序的运行过程都是极富理性的,所以它同样体现了结果的相对公正,使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这样的结果是公正的。 第二,在我国当前的教育法律关系中,学生处于相对弱势一端,处于强势地位的高校很容易忽视学生的正当权益,学生常常会对其所在的高校有一种畏惧的心理,所以当其实体或程序上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是采取姑息的态度,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又助长了高校滥用权力。因此,必须使高 校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按照正当程序所要求的步骤和方式行使教育惩戒权,从而通过正当程序的作用削弱高校基于其优势所带来的滥用权力的倾向,防止权力失控。 第三,在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教育体制下,高校对学生的惩戒行为手段和方式失之放任,相关的对抗、说理的机制尚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要对高校不断膨胀的权力进行控制,就必须赋予学生更多的参与校方作出决定的权利、听证的权利、申辩的权利、对抗的权利等一系列体现民主的权利,防止高校的权力异化而冲击高校民主秩序。这正是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和功能表现。 另外,从权力运行的要求来看,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实体性权力,除了有相关的实体规定对其适用的范围、对象等有一定的限制外,它本身并不能对其运行过程作出限制。而任何一种权力如果其运行过程不能得到规范,它将会处于失控的状态,而正当程序的优点是可以对教育惩戒权进行有效的控制。这对于监控高校权力运行、构建高校民主秩序、推动高校的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高校教育惩戒权程序控制制度设计 笔者认为,教育惩戒权的程序控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事前程序和事后程序。毋庸置疑,设计合理的事前程序制度将教育处罚侵权遏止在萌芽之中是程序设计中最为理想的选择。根据构建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笔者认为高校教育惩戒权的程序控制的事前程序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听证制度。听证制度即要求高校在作出将会影响被处罚学生之重大权益的处罚决定时,应该告诉被处罚学生相关的听证权利,被处罚学生随之向学校表达意见、提供证据,学校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正当程序。听证必须公开进行,对经过听证所得的内容要制作笔录。凡是没有听证就作出处罚的决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是无效的。听证制度是正当程序的核心制度,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化,是学校强化其内部管理,寻求权利保障由“事后救济”向“事前救济”转变的重要途径。听证制度有利于实现教育领域的直接民主,扩大教育领域的民主参与,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加强教育立法的科学性,减少教育执法成本,提高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协调高校与学生的利益关系等立法听证之功能以及查明事实真相,保证高校自由裁量权公正地行使,为高校公正裁决提供程序保障,体现了高校学生参与的平等性,提高高校执法的透明度,增加高校惩戒行为的可接受性,便于司法审查等执法听证的功能。 第二,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要求教育处罚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罚决定时,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必须就其做出的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合理性考虑向相对人说明。凡是需要通过正当程序才能作出的处罚决定就必须经过说明理由程序,否则决定无效。事实上教育领域中的说明理由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即增加教育惩戒权决定的可接受性和对教育惩戒权正当实施的监督作用。高校必须对其作出的教育惩戒决定所根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出说明。这样一方面控制了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也很好地保护高校学生教育权益免受侵犯。事实上,说明理由制度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在教育领域中的体现。说明理由制度和听证制度一样都可以在教育领域的民主秩序的构建、控制高校自由裁量权方面起到很好的作用。 第三,申辩制度。申辩制度要求学校在说明处罚理由的同时,必须接受学生的反驳、质疑。事实上,申辩制度是民主的体现,是对学校强大力量的平衡。它对控制学校权力有着很好的作用。其效力是未经过申辩就作出重大处罚决定是无效的。现代社会的民主总是一种无奈的民主,即代议制民主是“一种迫不得已而为之的民主,是无奈的民主,不是理想的民主,不是民主的最终方式”。所谓选举一结束,专制即开始。而申辩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直接的民主。也就是说直接的民主在现代社会不是不存在的,但是只有在主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才会享有。如果主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也不能申辩,那么这个国家应该是一个专制的国家。申辩就是一种称述、辩解。在教育领域中,它可以使学生的意见得以反映,从而使高校的惩戒决定更加符合事实,防止了高校滥用权力,对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很好的保护。所以说申辩制度也是教育程序法中理应存在的程序之一。 第四,学生自治组织的重构。学生自治组织主要是学生会,但是目前我国高校的学生会的地位、性质 和宗旨却是模糊的,它受到校方的控制。事实上,学生会的建立就是要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代表学生的利益来进行活动的。它绝对不应是高校的一个附属行政机构,学校也绝对不能利用它作为自己的附属机构。学生会应该是自治的,应该是校方组织选举产生的,但是学校不能拥有对学生会的人事任免权。学校对学生作出不利的决定时,学生会应该派员参加。这就可以强化学生的弱势,有效控制学校的权力。 除此以外,加强教育惩戒权的程序控制,还必须建立完善的教育救济机制,必须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建立起一个有机统一的内部和外部救济机制,在制度安排上使申诉、仲裁、诉讼环环相扣,具有衔接性。因此,我们强烈要求立法部门尽快制定教育程序法,只要高校不遵守教育程序法法院就可以进行审查。实际上这是对教育程序法中的程序制度的推崇,也是解决对高校教育惩戒权的司法审查的切入点的很好的办法,并为法院提供了审判依据。此外,学界讨论较多的教育公益诉讼可以进行深入考察,即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教育法规、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妨碍正常的教学秩序、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就这种模式的实体构建来看,由于教育公益诉讼案件的客体是公共利益,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在条件成熟时,可尝试在我国建立教育公益诉讼制度。笔者还建议,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框架内,宜实行“先听证,后复议,再诉讼”之三道链条的权利救济防线,即已经听证的案件可以不再复议而直接起诉,或是没有听证的案件直接起诉由法院作出最后的裁决。 【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5)

在法语教学活动中运用的各种教学方法大都是教师根据学生所需要完成的学习任务而采用的手段与措施,教学方法的选择对于教学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选择科学合适的教学方法能够对整个课堂教学活动进行优化,从根本上提升教学有效性。法语教师在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结合实际教学状况选择高效率、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坚持运用教育心理学来开展教学活动。根据“艾宾浩斯记忆遗忘曲线”的规律来分析,人们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所产生的遗忘现象具有一定的规律,整个遗忘过程也并不是均衡发展的,在学习新知识的基础前期阶段很容易出现遗忘,并且整个遗忘速度相对较快,后期将会减慢。大学法语教师要能够运用这一规律,在开展法语教学过程中,不断对前期教授的知识进行巩固,从而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

1.2结合心理学原理开展针对性的教学以及教育活动

学生法语学习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或者出现很多错误,对于考试作弊、作业抄袭以及逃课的现象,大都是社会问题或者家庭问题的延伸,也可能是由于教师的的教学措施以及课堂教学环境导致的。大学法语教师面对这样的状况,需要运用教育心理学对种种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开展有效的疏解以及干预措施,避免使用任何强制性的措施导致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从源头处对学生进行教育,提升整个教学活动的有效性,保证法语教学活动产生更加显著的效果。

2大学法语教学运用教育心理学产生的问题

2.1法语教师缺乏教育心理学系统的知识

通过上文中的分析不难发现,大学法语教学活动与教育心理学有着必然的、本质的以及内在的联系。但是,现阶段的法语教师很难抽出时间对专业教育心理学相关知识进行学习,从而,导致法语教学活动中无法系统科学地对教育心理学的规律以及原理进行综合运用,严重影响整个教学活动的效率和水平。

2.2教师缺乏教育心理学的技术以及运用

在现代的大学法语教学活动中,还很难较为普遍地运用心理学的工具以及技术。例如在开展的心理咨询工作中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在对学生进行测量时,很少能够给运用到科学的量表以及测量手段和工具。现阶段的大学法语教师很难方便及时地获取各种关于教育心理学的新信息或者新资讯,教师群体之间也很少进行必要的联系和信息交流,从而导致大学法语教学活动中难以对教育心理学的相关知识进行运用,缺乏必要的经验交流。

2.3大学法语教学活动与教育心理学之间缺少理论整合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人的思想和心理相通性为教育心理学在法语教学活动中的运用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和理论依据,若将二者不断进行整合,并将所得的理论体系进行运用,则依然存在部分问题,二者之间的联系依然缺乏科学的阐述方法,技术调整工作也很难顺利进行,从而严重影响到教育心理学所具有的实际价值。

3教育心理学对法语教学的影响分析

3.1人本主义影响下的法语教学活动

教育心理学所涉及到的人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较为重视人类的内在需求,在法语教学活动中引导教师对学生的个体潜能进行重视,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根据该理念所提出的“愉快教育”“轻松学习”等教学方法符合新时期环境下法语教学的实际现状[3]。教师利用情感教育对学生创设和谐、宽松的学习环境,并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发展和挖掘学生的个性以及潜能,保证他们能够实现个人价值。通过创设良好和谐的师关系来保证学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法语学习过程中。法语教师要不断提升良好教学水平,培养良好的师德素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实际法语教学以及实践活动中。

3.2行为主义影响下的法语教学活动

行为主义在教育心理学中也被称为“刺激—反应”理论,学生作为二者之间的沟通和桥梁,是行为主义影响下的理论成果。学生开展法语学习活动是个体对外界所受刺激所作出的一种基本反应。教师所开展的教学活动则是对学生各种行为进行约束的具体表现。法语教师可以利用惩罚或者奖励措施来引导学生可能产生的各种行为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这种教育心理认为可以在法语教学活动中开展程序化教学,学生形成各种语言习惯在一定程度上是反复练习的结果,在重复不断的实践活动下才能够将法语知识转变成自己的一种能力。根据这种理论来分析,现代高等教育中所开展的法语教学仍然设置了较多的视听教学课程,这种现象足以说明行为主义对于法语教学存在一定的积极作用。法语教师要能够不断创造和发现有利于教学活动开展的课堂环境,及时回答对学生所作出的任何反应。学生对于各种教学活动所作出的反应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他们行为的调整有着较为积极的作用。法语教师要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讨论中。在选择教材时,要注意难易程度,利用教材对学生的学习活动和行为进行引导,从而更好的把握住学习难度。

3.3认知心理影响下的法语教学活动

该种教育心理认为学生可以通过学习对自我的认知结构实施重组和构建,这也是学生开展信息加工以及知识储备的重要方式。学生在法语学习过程中一旦有了动机,就能够更好地对自己的主动性以及积极性进行发挥。法语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要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在培养他们法语运用能力的同时,教会他们更加系统的学习方法,从而更好地提升他们的学习质量。教师在教学情景中要对启发式的教学方法进行运用,训练学生的法语口语能力,让他们在互相交流的过程中实现自我突破。

4怎样进一步在法语教学活动中运用教育心理学

在高等教育教学活动中开展法语课程的主要目的就为了能够让他们运用法语参与到日常社会交际活动中,顺利完成社会实践活动。教师在法语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实际特点,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加强对愉快式教学法以及反馈式教学法的运用。

4.1愉快式教学方法

所谓的愉快式教学法就是要求法语教师能够营造和谐轻松的课堂氛围,创设不同的教学情景让学生参与其中,在各种教学方式的影响下放松学生的轻蹙,帮助他们在短暂的教学课堂中获得更多的知识。运用愉快宽松的教学方式是这种教学法的基本要求,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学习以及心理特点采用恰当科学的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手段,从情感上热爱和关注学生,利用幽默风趣的语言以及较为渊博的知识对学生进行引导,从而让学生放松学习心态,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还要让学生更加理解和尊重教师,保证法语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4.2反馈式教学方法

这种教学方法就是通过师生彼此的信息反馈来改进和改善整个教学过程。信息输入和信息输出共同构成了反馈式教学法。信息输入主要包括学生在听读方式下获得的各种知识以及教师传授的知识;信息输出则表示学生文字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在法语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在培养学生听说读写能力的同时,重视他们的情感反应。学生的学习质量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自身因素的影响。所以,教师要培养学生对问题的思考以及解决能力、自主学习能,让学生更好地进行情感交流,从而积极主动地配合教师所开展的各种教学活动,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提升法语教学质量。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6)

为充分发挥两课教学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的育人功能,我们首先加强两课师资队伍建设。除了保证一定数量的教师担任两课的教学任务外,还组织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兼任学生两课教学。并通过脱产进修培训、参加教学研讨会、学术讨论会等形式提高两课教师的素质,使其具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其次,认真改进两课教学内容和方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加新内容,剔除过时的理论观点,使理论教学同现实结合得更紧密,更有时代气息。

同时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实施目标教学,使两课教学充满生机与活力。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十分重视对青年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在两课教学的全过程,并力争做到“五个结合”,即把爱国主义教育同我国近现代史教育、国情教育结合起来;把爱国主义教育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结合起来;把爱国主义教育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结合起来;把爱国主义教育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例如,在革命史教学中,我们着重讲解自鸦片战争以来一百多年中华民族倍受欺凌的。屈辱历史以及新中国的来之不易,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珍惜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新生活。在社会主义教育中,我们着重阐述了为什么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选择的基本道理,以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信念。在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中,我们讲明了青年学生必须具备什么样的人生观、价值观才能报效祖国,造福人类。在国际主义教育中,我们教育学生主持正义、不畏、热爱和平,并把爱国主义同狭隘的民族主义区别开来.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我们引导学生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助人为乐,倡导“看百部电影,读百本图书,知百名人物,唱百首歌曲”等活动,以培养学生良好的社会公德。同时我们还以专题讲座的形式对学生进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提高中专生的心理素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二、以校园文化为载体,生动活泼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7)

其次,法律人应该是法律的忠实践行者。法律作为国家惩恶扬善、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国家繁荣发展的有效工具,只有法律人严格遵守法律,坚持依法行事,运用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形成的良好的价值观、善恶观和是非观来指导自身实践,才能正确辨别孰是孰非,也才能将法律的初衷良好地践行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转型期,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还有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让人民相信法律、相信司法工作者、相信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法律人是否运用正确的价值观和判断力去解决人民面临的每一个需要法律人去解决的矛盾。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法治中国的生存发展之道还有待时间来做进一步的磨合,法律人所能追求的就是尽量做到让每一个决定都有理有据,让每一条建议都于情于理能够被法律和当事人所接纳。最后,法律人应该是有着独立思维能力的个人。

法律文字的存在是帮助法律人进行是非判断和解决纠纷所能依据的相对客观的标准,法律人应当坚守自己的法律尊严,做到能够对每一个事件进行独立判断。法律人还应该对自己有着正确的定位,并且能够坚持捍卫法律尊严和保有不被收买的决心和信念。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在司法活动中有着其独特的影响力,法律工作者应当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去引导舆论方向,不让舆论的声音左右自己对事件的定位。我们国家有着同情弱者的传统文化观念,法律也并非不保护弱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客观事实和证据是法律人判断事件和作出决定的最主要依据,主观上的同情心和善良不能够成为支撑法律人做出抉择的重要支撑点。

二、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地位

先生著有《法律教育》一书,提出法律人应当具备三中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真正能够长治久安的稳定社会是法律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因此,要把法律职业和法律从业人员看得比一般职业和一般从业人员更为重要、更为崇高、在职业准入和认知要求上也更为严格的职业。①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宗旨的法学教育,承载着塑造法律人思维模式和教会法律人研习法律文字的重大责任,在法治社会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地位日益凸显。

首先,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的基础。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生涯的终身伴侣,接受了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一个人能够有着怎样的职业生涯。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学校给老师和同学提供交流的空间,老师影响学生于有形和无形之中。法律人职业伦理未必以单独的一门课进行教授,但是从走进大学校门开始,同学们通过老师的授课内容和方式以及对于各种耳濡目染之学校和老师的行事作风,再加之阅读学校提供的各类相关书籍,便慢慢形成了一种思考习惯,当这种思考习惯根植于内心,也便成了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形成的要素之一。法学教育还是法律人从学校走进法律界的一座桥梁,法律人走得稳不稳,不仅要看法律人行的正不正,还要看桥梁结实不结实。扎实的专业知识是支撑每一位法律人走好自己职业生涯路的坚实后盾,所以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人打基础的一个重要环节,有着其不可动摇的重要地位。

其次,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得以长期维系的有效保障。从1999年我国《宪法》纳入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到现在对法制中国的倡导,我国的法治进程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推进。但是,各类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人民大众对司法的信任仍然有待加强。我们不得不反思,社会大染缸为何一步步改变甚至腐蚀了一个个纯洁的法律职业者处于经济高度增长而社会生活剧变期的中国,又是如此急迫地需要法学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法学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人自当担负起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对于形形的“以权压法”、“以钱诱法”和“以情融法”引致的各种司法腐败,知法懂法所以更熟知法律漏洞却目无王法的律师、滥用司法权污蔑司法权威的法官和检察官是不能以法制不健全而推卸责任的。这些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是法律人职业伦理的缺失,而最能够填补这个缺失的恰恰是我们的法学教育。②倘若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人把法律职业伦理视为自己辨别是非曲直的一种习惯性出发点,并时时刻刻用自己习得的法律职业伦理观指导和约束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那么法律职业队伍被老百姓所信任的程度就会越高,法制中国的建设也将会迈上更高的台阶。而法律职业伦理的观念形成以后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保障便是在法律人职业生涯中的每一个阶段加以巩固和强化。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应该是伴随着法律人一生的教育,学校不是唯一的学习场所,跟随者法律人职业生涯的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也是让法律人曾经坚定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在踏入社会和工作岗位以后还能够得以长期维系的重要保障。最后,法学教育是完善和发展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外在动力。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更不是一经养成就万世不变的。知识的更新、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都要求我们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专业素养都能够与时俱进、扬长避短,不断地向前发展。法学教育是法律人形成法律思维的先导,亦是鼓励和教会法律人推陈出新的先师。人们的伦理观念在随着时代的改变而不断改变,法律人在固守公平正义的底线的同时,也不能固步自封,不接受时代的进步。法学教育不仅为法律专业学生或是法律人创造了良好的学习和成长氛围,也在此氛围下激励着他们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巧,时刻进行教育与自我教育,给予了他们一股强大的成长推动力。

法制中国的建设促进着法律的变革,而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在在实践中得以良好运用,还得靠法律人来践行。法律人的阅读能力和实践能力在此时便能够得以体现,而保证法律人能够正确把握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关键不仅在于法律人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还在于法律人接受了何种教育以及内心秉承着何种理念去解读。在法律条文的规定缺失的状态下,法律从业人员又会秉承什么样的处理原则或是运用哪一条相关法律原则来加以解释和运用到具体情况中也要求法律人有着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去驾驭,这一切也离不开法学教育的跟进和督促。法学教育是法律人职业伦理养成、维系和得以发展的护航者和引路人,没有良好的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伦理就容易缺失,法治中国的建设步伐就会变得尤为缓慢。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方面有着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学教育对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培养,进而能够向国家和社会输送一批批有法律道德、有法律知识和有社会常识的法律精英。法学教育推动着法律人紧跟时代步伐,不断进步和完善自我,培养了适应时展和符合法制中国建设之需的具备良好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队伍。

三、法学教育在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中的作用

教育是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是法律人走入法律行业从事各类法律活动的思想基础,其形成和发展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培养。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净化社会法治环境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培养一批批有着较高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队伍的历史责任,能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塑造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强化法律人专业知识和提升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技能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首先,法学教育能够培养法律专业学生较为职业的法律思维法律职业队伍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严密的思维和紧密的逻辑是法律人必备的专业素质。公平正义是法律人必须始终恪守的思想理念,而法学教育正是教会法律人思考和运用法律的一种及其重要的方式。法理学、法制史和宪法学课程的开设从法学这门学科的历史演进过程到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再到对以往法律制度和现存法律制度的思辨和运用上都授予了法律专业学生一个法学领域内应有的法律思维模式系统图。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理学的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塑造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学世界观,培养了他们对于人类社会法律生活的哲学态度。同时,通过法的基础理论、法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的研习,塑造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这门课程的开设让学生了解了每一个法律条文背后的历史推动力和社会进步所需要做出的各种相应改变,帮助学生从历史的渊源上去寻求每一个法律部门和每一个法律条文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方向。宪法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通过对宪法的学习和对宪法学的研究,学生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国家法治发展的状况和需要完成的目标,进而学会思索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而需要进行的努力。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借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法学教育是帮助学生以最快速和最有效率的方式走进法学的大门的首要选择方式。通过对法制史、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学习,学生更容易明白法之“平之如水”的内涵和坚持公平正义的意义。法学教育对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的重大作用之一便体现在帮助法律专业学生塑造职业的法律思维,从而让公平正义的理念深入每一名法律专业学生的内心。其次,法学教育能够强化法律人的专业知识法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唯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才能在实践中很好地帮助国家和人民解决具体矛盾和问题。法学教育在我国分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两个阶段,大多数有法律教育资格的学校在本科教育阶段都为法律专业学生开设了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基础性的法律部门的课程。法学教育不只是教会了法律专业学生研读法律文字的能力,而且帮助法律专业学生了解了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培养了学生融会贯通加以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的法律功底和强化了法律专业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深入和细化的思考能力和分析能力。而研究生阶段大都有着不同的教育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于法学本科的同学进行有方向有目的的疏导教育,让学生在自己所报考专业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自己所学专业,从而在所学专业知识的研究层面和实践层面上都显得更为专业和更具效率。此外,法学亦是学生形成是非观、善恶观和价值观的一个客观参考标准,法学教育在帮助法学专业学生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过程,也是培养法律人职业伦理形成和发展的不可替代的力量源泉之一。最后,法学教育能够提升法律人的职业技能法学教育向社会输送着具备各种法律职业技能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等的法律职业人才。

唯有具备独立的思考能力和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的法律人才能胜任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即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人民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向学生传授法律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也在于提高学生的职业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严谨的法律思维,更在于提升法律人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和技巧。法学教育活动中的模拟法庭的建设帮助学生提升了自己运用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逻辑和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让还没有资格走进法律行业的法学专业学生也有机会体验作为一名真正法律人的感觉。一切以法律为依据,模拟各种角色来处理具体案件的教学形式在学生步入社会之前就培养了一定的思维直觉、思考模式和处理方式,并且能够得到资深老师的点评和意见,具备这些一定法律职业技能的学生踏入社会就一定不会是只会纸上谈兵而无法独立工作能力的初生牛犊。此外,组织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城市处理的各类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也让法律专业学生对日后自己即将从事的行业有着身临其境的感受。从旁观者到日后的参与者,学生可以学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在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上进行有目的的思考,也对法律专业学生今后走入法律相关行业奠定了一定的职业基础。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8)

一、问题的提出

不得不承认,事关法制教育和法律信仰的讨论,历来就是一个显得似乎有些苦涩难语并极其沉重的话题。我们的法制教育随同普法教育一起经历“一五”到“四五”,长达二十余年,曾耗去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在充满强烈意识色彩的“政府推导型”框架下,施以“阵风运动”的演进模式,什么“犯罪率升高了”、“盛行了”、“学生违法多了”等等,随即冠之以一阵子所谓的“严打”、“宣传”、“整顿”来泛泛应对。敢问,这种“运动”型的法制教育或普法教育在“思想威慑”和“教化刁民”之余,还能给社会、家庭及青年学生们带来些什么?下则案例在警醒反思之余也许恰好是对我国现行法制教育的一个确切实证。

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案。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同年9月5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一超死刑,。[1]

据说,死刑的判决结束后,周一超同学当庭将判决书撕烂抛弃,拖着脚镣踉跄而去。多么令人痛心的场景啊,苦读寒窗十数年,换来一张“死刑书”。不过,若稍稍换个视角即可发现,案例折射出的却是现实社会条件下法律意识存在状况与“依法治国”要求的极大反差,事实上,这是一个普遍现象,并非个案。然而,由此带给我们的思考无疑是十分沉重的。案中的周一超同学,应当说可算得上是当代青年人的一个精英代表,在自认为权利实现“遭受阻却”时,首选的行为方式是极端野蛮的“暴力复仇”,为什么没有想到诉诸原本可以尝试的“法律救济”呢?更为关键的是,什么原因导致周一超同学呈现出如此糟糕的法律意识呢?若干年来,我们的法制教育或普法教育到底做了些什么?为什么总是难以培育社会民众及青年学生们对法律的亲近情结?是方法上的问题还是法制教育的力量原本就无法足以让人们去信仰法律?中国社会距离法治为什么总是那么遥远?如此等等,面对这一个个棘手而极为现实的追问,不知不觉地加重了笔者涉足本文的紧迫感,尽管有些力不从心,“吾也将上下而求索”。

二、历史与现实:排弃权利是漠视法律的中国根因

当下,只要我们睁开双眼,并可发现大大小小的学校法制教育教材里,看到的多半是教育学生不要实施杀人、放火、、投毒、绑架、盗窃、爆炸等犯罪行为,即使有一些有关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知识,而真正涉及公民个人权利内容的则寥寥无几,这实在是让人感到疑惑。曾经有一位厂长邀我去给他的工人讲讲法律知识,我说讲劳动法,这位厂长赶紧打住,说只能教授如何签订经济合同方面的东西,千万不能讲劳动法,工人们太懂劳动法了就不好管。这位厂长的话细细想来不无道理,在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的今天,普适性国际规则迅速渗透到各个经济角落,我们的政府机关、公司企业若不按规则办事就意味着要“碰壁”,自然不得不要求官员、员工们竭尽全力地去掌握“法律”。不过,在这类“政府型”仰或“义务型”模式下的学习“法律”,其价值前提是要人们如何地去保障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如何地维护社会秩序、履行社会职责,至于法律能为个体的人带来何等利益、规定了哪些权利则尽量少提或避之不提,因为此类“东西”传播多了容易产生“刁民”。可见,法律并没有因“依法治国”的呼吁而赋予社会个体应有的自由权利的独立性价值,始终奉行的一种封建造物化的神坛,时时充当以国家工具和义务服从的角色,人们学习这样的“法律”不仅豪无好处,反而是负担,学得越多包袱越重,自然,在法律与人们的互动关系中,无形构筑了一道深深的鸿沟。

不过,客观讲来,造成“法律”在当今中国社会进程中不痛不痒的尴尬境地,不仅仅是一个法制教育的问题,还有着它积淀深厚的文化根基。回溯历史,中国传统社会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生活秩序主要是由“礼”来进行建构的,而“刑”只是对违礼者的禁令而已。至于礼的功能,它除了规范社会秩序之外,还能够使人“尽其责而妥其神,务其事而安其身”。因此,传统上的“礼”所蕴含的价值信念并不在于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在于为整个社会划定“名分”,通过引发人们的崇高之情使其进行精神内省而非外求来稳定人生,从而造就一个和谐的社会秩序。这种“礼”实为伦理化的法律,它要求人们处处以义务自课,以主动对他人承担责任为存在价值,于此,个人权利只有通过他人的承认才能得以凸显。显然,正式受这种儒礼文化的义务本位观念封锁,现代法律所蕴涵的独立人格主体性权利一直与庶民百姓无缘无分。

近代以来,清末及辛亥革命进行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结构的调整,但其合法性价值在于为国家富强服务,并未赋予个人权利自由的自立自足的独立。孙中山认为,只有牺牲个人自由,建立一个强大的“万能政府”,将散沙一般的个人结成一块坚固石头一样的团体,国家的独立才有希望[2]。1949年以后,在高度政治化和计划经济安排的架构中,政府权力统管了社会生活的整个范畴,个人的权利空间仍未获得全面释放。70年代末,政府的权力开始在经济领域渐退,邓小平智慧性提出:“政治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民主与法治相结合……。[3]”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方略。1999年,“法治”入宪,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宪法修正案规定:“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便如此,真正意义的现代法治国家事实上并非已经建立,至少在实践行为中,总还能看到那么一点或多或少的义务本位主义或国家集权主义的思想痕迹。

通过上述简略的线条式分析可知,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几乎等同于“帝王之具”、“驭民之器”;其要旨在于“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4]。由此看来,法律在根本上似乎从未与什么美好的事情关联,或用于对付小人,或奴愚民众的锁具,或保障国家利益的砝码,或义务遵从的条规等等。正是受这种义务本位型礼法文化及工具主义法律思想的排弃,以个体自由自主性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律精神根本无法获得生存空间,久之,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要么如同小人一样地位卑微,要么如同地狱一样令人胆寒,以至坡大学士赋诗曰:“读书万卷不读律。”人们对法律避之犹恐不及,又何谈信从之有呢?此况,至少在传统上甚至近现代的一定程度上是这样。

三、权利观念:法治化推演中法制教育的路径选择

前文的讨论大致可以归纳出这样一个哪怕显得有点主观臆断的结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是因为长期受制“义务本位”和“国家本位”思想影响而忽视个人权利的结果。

事实上,社会文明演进的每一步,无论基于何等起点的阶级架构,都是不得不(即使不那么坦然)面对特定条件下多元社会主体的自治性权利应如何优化这一历史命题的。公元13—16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期间,人文主义思潮在反神学的斗争中发现了“人”,并要求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斯宾诺莎受之启发,极具创造性地提出“天赋人权”概念,认为人权是自然权利,国家就是人们通过缔结契约转让一部分自己的自然权利而产生的,同时人们还保留了一部分自然权利,这些被保留的权利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剥夺。接下来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更进一步发展了天赋人权学说,并将其推向规范化和法律化。1776年诞生的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是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5]”至此,“权利”话语与人类的社会活动便行影不离起来,并超越资本主义边界趋同普遍的共适性,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属于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的全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为人享有这些权利。[6]”

何谓权利?一般而言,权利是指国家对人们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自主决定做出的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人们通过实施这样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获取一定的利益。按奥斯丁的理解:“权利之特质在于给所有者以利益。[7]”至于权利与法律的关系,我国当代法学家认为:“法是权利呼唤的结果,没有权利就没有法律。[8]”正是因为法律与权利有着如此种种的内在关联并且基于法律的权利设定可能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才会赢得人们遵守、诉诸或全身心信仰的直接动机。如果把这一激发信赖动机的法律权利因素替之以义务服从,意味着法律仅仅给人们带来的是不便,甚至是损害,或是给大多数人带来的不便和损害,那么,只要没有实际的强制在场,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为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进入他们的心灵和身体,成为他们的信仰。

从教育学角度讲,法制教育的天职就是培育现代法治观念。普遍认为,“自由”、“公正”和“法律至上”为现代法治观念的三大支柱。其中,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前提,公正是法治的精髓,自由是法治的核心。法治的公道、正义性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满足度,人们服从法律恰恰是因为基于自由的需要,也正是因为法律能体现自由并保障自由才有获得了“至上性”的可能。权利是法律自由的外化载体,也就是说,法定的自由度是通过权利来具体表达的。所以,法治构建的路数一般都是施之以限制政府权力来获取个人权利的最大化。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基于法治化起点或法治化进程的社会条件下,激活人们对权利欲望哪怕仅仅是可能性的狂热追求才是法制教育的应当目的。换句话讲,这是促成法治观念普及化的说起来不那么好听但做起来切实管用的一种手段。

世人皆知,在美国,人们至小就有学法、用法的习惯,随时动用法律武来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每个人一生中自觉的生活安排。虽然这与美国悠久的法治传统及历史密不可分,但,今天的美国公民对法律如此器重甚至是“依耐”,并非纯粹的这种“祖先根基”或“民族传统”自然演绎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长期推行的以“权利导向”为中心的法制教育模式。

这一点,笔者收集的一则案例颇具启发性,案意大致为:一个中国家庭移民美国后,一日因儿子顽皮父亲正欲用打骂的中国教育方式来教育儿子时,儿子突然对其父亲做出了一个暂停的手势,然后很严肃地说:“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XXX权利,父母及他人均不得侵犯和剥夺,违反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可是这位中国父亲依旧痛打儿子一顿,于是儿子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儿子胜诉,判处父亲拘役,后来母亲将父亲保释。过了不久,父亲因为一些小事又打了儿子,于是儿子再次向法院提讼,这次法院判决父亲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进入以儿子为圆心,以200米距离为半径的范围之内。有一天父亲下班与同事一起去超市恰好遇见放学回家途中在该超市买零食的儿子,父亲此回扭头就跑,在跑了大约半公里后,气喘吁吁地问同事:“这儿离超市有没有200米远?”。

细细品味案例后不难发现,美国法律不仅赋予了美国公民极为广阔的权利空间,并且就美国的法制教育而言,首先教会人的是有如何的权利,接下来是应当如何保障这些权利等等。显然,这种法制教育模式不仅足以让世代美国子孙自豪地知道:早在1787年美国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成文宪法,其中的《权利法案》已经把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作为最高原则;更为重要的是能让每个生活中的美国公民亲身感悟到:美国的法律体系始终把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作为主要目的,由于人的权利是有限的、弱小的,但法律的权威却是无限的、巨大的,惟有通过法律保障才能最大化地实现人的基权利。既是如此,美国公民何有不信从他们神圣法律的理由呢?

诚然,于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法律未曾获得应有的至上价值,也未获有人们与之青睐的心理空间,就算是现代“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能为人们带来何种利益大家也不得而知。这个意义上讲,以法制教育塑造法治观念的范式路径,实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不得以而为之却又不失为唯一恰当的选择。不过必须指出,法制教育的重心并不在于敦促人们如何遵守义务、如何服从国家利益,而应该耐心细致、百烦不厌地呼唤人们对权利意识的觉醒。激起他们把法律当作一种追求个体利益的资源而诉诸、利用,让他们坚信唯有通过法律才能更好地获取某种利益或保护即得的利益,让他们在实际的法律运作中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以至于让他们把全身心都卷入到这种法律实践的话语中,直至无法解脱。

【参考文献】

[1]傅丕毅、傅扬杰:《浙江嘉兴大学生周一超刺杀公务员一审被判死刑》

[2]参见《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81、282、283页。

[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179页。

[4]张晋藩:《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46页。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9)

旅游管理专业培养的是直接从事旅游管理活动的应用型人才。社会对旅游管理人才的急需与长期落后的旅游管理教学方式之间的矛盾,使得改革旅游管理教学方式成为必然要求。传统教学法在实务性很强的旅游管理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弊端越发明最,而构建主义所倡导的体验式教学法,通过情景的设计、学生的参与、师生的互动等开创了旅游管理专业教学的新局面。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体验式教学研究现状

(一)有关体验关于什么是体验的问题,综合当前的一些文献资料,大致有以下几种提法:受心理学情感理论的影响,视体验为情感,如裴娣娜认为:体验是“—个人对愿望、要求的感受”;借鉴瓦西留克体验心理学的概念,把体验当作一种特殊的活动,如朱小蔓所说的主动体验过程;受现代西方人本主义哲学的影响,将体验规定为意义的建构和价值的生成,如张华即持这种观点;从教育活动的综合性出发,认为体验是多方面交织的复杂过程,如沈建认为:体验是主体内在的历时性的知、情、意、行的亲历、体认与验证。它是一种活动,更是—个过程,是生理和心理、性和理性、情感和思想、社会和历史等方面的复合交织的整体矛盾运动。

在综合和分析上面的几种提法后,李英从教育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性质提出了体验的含义:体验,既是一种活动,也是活动的结果。作为一种活动,即主体亲历某件事并获得相应的认识和情感;作为活动的结果,即主体从其亲历中获得的认识和情感。它包含三层意思:经历、情感、认识,把体验常用的这几种涵义融在了—起;涵盖两个方面:活动和结果,对二者傲到了辩证的统一;从而实现了对哲学、心理学、美有成果的综合性吸收,使体验范畴更具包容性。并认为体验有亲历性、个人性、缄默性三个基本特征。

(二)体验教学教学模式是在一定的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的指导下,在丰富的教学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达到一定的教学目的和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而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因此可以将体验式教学定义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有目的地创设教学情境,激发学生情感。并对学生进行引导,让学生亲自去感知、领悟知识,并在实践中得到证实,从而成为真正自由独立、情知合一、实践创新的“完整的人”的教学模式。

二、旅游管理专业教学方式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重视知识的传授,忽视能力的培养由于受传统的学科本位教学思想的影响,本学科教学别强调学科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理论性。突出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实践证明,这些知识和体系不能适应学生将来所从事岗位能力的需要,他们只懂理论,不会运用,不能运用所学的旅游心理学理论解决旅游实践中的问题。

(二)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忽视学生的参与在教学方式上,按照传统的教学方式教学。

以教师为中心,教师在教学中居主导地位。教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记什么,注重教而不注重学。采用填鸭式教学,教师一张嘴,一本书,一支笔就完成教学任务,结果是教师累得半死,学生还厌学,费力不讨好。

(三)案例式的教学方式,忽视案例内容的实践性案例教学是互动式教学,强调师生对话、生生对话,重视学生的自我探索。但由于从事教学的老师大多缺乏实践经验,教学中选取案例陈旧过时,忽视旅游业发展的时代性,影响了学生对专业的热情和学习积极性,也不利于建立学生自觉进行知识更新的意识。

三、旅游管理专业实现体验式教学的方法案例教学、课堂讨论、课外项目、课堂角色扮演、等等,一切有利予学生能力提高的方式都应该被广泛运用到教学当中。这样学生不仅可以广泛地交流。还能够迅速地学以致用。

(一)增强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调动学生积极思维,参与到教师的教学过程中来。尤其对于旅游管理专业实用性很强的专业课程,单纯的理论十分枯燥,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激发学习热情;同时,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表达、争辩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他们今后就业提供—个练兵场所。此外,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事,选取的案例要具有较强的时代感,实践性、参与性较强,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二)注重情景教学,创造体验式研究性学习环境。减少教师的语言说教,增加学生参与特定情境之下活动的机会。课堂教学不只是教师教的过程,而是指导学生如何学的过程,尤其应该重视学生在课堂上的实践活动。学生只有亲身参与到实践活动中来,并在实践中不断的质疑、解疑才能够对所学知识进行充分的想象、理解,才能掌握知识,形成能力。可在教学中多采用创设情境的手段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之主动参与实验过程。学生在课堂上进行体验式的研究性学习,边学习、边分析、边思考、边讨论,这种探究式的学习,对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非常有利的。如《导游学》学习的过程,是通过听讲、实践来获得知识或技能的过程。而这~过程只有通过亲身体验才能最终有效地完成。如让学生扮演导游带团参观等。再如《旅游心理学》作为一门理论性、实用性很强的专业课程,单靠教师一味的说教来讲解,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所以在讲授檄游心理学》课程中,教师—方面需要用大量的案例作为辅助来帮助学生理解心理学方面的理论知识,调动其学习兴趣。另一方面,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教学方法,比如创设情景,通过角色扮演,让学生学会运用心理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10)

 

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浪潮的推动下,教师要不断的转变教育观念,关键是改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模式。课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必须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突出学生创新精神和探究、实践能力的培养。我们必须在实现教学目标、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等方面有所创新。因此,教师已不再是主讲人,而是课堂的组织者。为此,我在地理课堂教学中就构建地理教学“四结合法”教学作了一些尝试,并取得了积极有效的成果。下面我就地理教学“四结合法”这一教学法作简单的介绍:

一、如何实施地理教学“四结合法”

1.讲、读结合

即教师的启发引导、归纳总结等指导性的教学活动与学生自学性的阅读活动相结合。新教材内容的可读性和趣味性以及“读一读”这一栏目的设置为实施这一教学方式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例如,在讲到“地形是不断变化的”这一内容时,先引导学生阅读课文“中国科学家在喜马拉雅山考察时,发现山中的岩石含有鱼、海螺、海藻等海洋生物的化石......。”及“读一读” 栏目中“沧海桑田”的成语故事等内容,然后教师再总结出“地形是不断变化的”这一结论。这样,既可以加深学生对地形是不断变化的这一地理知识的印象,又能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他们探索地形变化原因的兴趣,为下文的学习创造良好的学习动机。

在教学过程中,是先讲后读,还是先读后讲,可视教学内容的深浅及学生的知识水平灵活掌握。对于比较通俗易懂的内容一般可以先读后讲教育学论文,如上述“地形是变化的”这一内容。对于一些难度较大的教学内容,如“褶皱和断层”。可先讲后读。即先由教师分析讲解,(包括必要的演示),然后再由学生阅读课文中的有关文字内容及插图,以加深学生对这一部分知识的理解。

2.问、答结合

这是教师们在上课时经常用到的一种教学方式。充分利用新教材“想一想”这一栏目中设置的问题及一些教师自拟的问题进行课堂提问,要求学生根据自己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运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回答,可以及时检测和了解教学的效果,以便教师做出相应的教学调整,同时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加深他们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并且活跃课堂气氛。

例如,在讲究“褶皱和断层的形成及其对地形的影响”这一

摘要灵活地设疑提问,以增加学生的练习机会。

3.图、文结合

地图是学习地理的重要工具,任何形象生动的语言描述都无法代替地图在学习地理中的作用论文开题报告范例。根据地理学科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利用地图册及课本中的插图,把课文内容与有关的图表有机地结合起来,有计划、有目的地引导学生读图、填图、分析图或绘图,是提高地理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图像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是新教材的一大特色。在上课时,注意利用这些图像和课文中的“读图”要求或者是一些教师自拟的读图提纲,引导学生积极开动筋,认真查阅地图、分析地图,将课文中用文字表述的地理知识与地图形象语言紧密结合起来,既可加深学生对地理事物空间分布规律的认识,又可帮助学生掌握有关地理知识的内在联系。

例如,为了让学生认识世界上主要火山、地震分布的规律及其与六大板块的关系,可以引导学生看课文3. 32图,并把它与3.14图进行对照,这样学生就能深刻地掌握“世界上的火山和地震主要分布在环太平洋和地中海--喜马拉雅山两大地带,即板块与板块的交界地带”这一内容。

4.练、评结合

即教学中先让学生动脑、动手完成教师布置的适量练习题,然后教师根据学生的练习情况 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评分析,并订正答案。这一活动一般是在讲授完一定量的教学内容后,由教师结合教学内容,利用课文中的思考题或一些自拟的题目来进行的,旨在通过练习和讲评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知识,弥补知识缺陷,并掌握一些地理的基本技能。这种练习活动主要是书面作业练习,但也可以是针对课文某一内容而进行的野外考察或社会调查活动。新教材“想一想”,“做一做”等栏目中的许多内容都是进行这种练习的好素材。

例如,在讲授完“地形的变化”一节课后,引导学生“想一想”来自地球内部的力量和来自地球外部的力量对地形的影响有什么不同,并要求他们列表比较这两种力的来源、表现形式、影响结果等内容。课后带学生到校外做一次野外考察活动,让他们看一看当地以什么地形类型为主,裸露的岩层中有没有褶皱、断层的痕迹教育学论文,探讨流水对当地地形的影响,最后教师对学生的作业情况和考察结果进行合理的评价并作必要的补充。这种总结性、实践性的练习活动可以帮助学生巩固知识,并培养他们运用知识于实践的能力。

二、实施地理教学“四结合法”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处理好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作用的关系。教师在上课前必须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及教材,明确各部分教学内容的目的要求,了解学生的知识现状,在此基础上严密设计讲与读、问与答、图与文、练与评的内容并妥善安排教学的各个环节。对学生在阅读课文、回答问题、分析地图及练习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教师要及时给以指导或做必要的提示,防止出现教师讲解“注入式”学生练习“放羊式”的局面,力求使课堂教学做到学生积极参与下的教师传授知识与教师精心指导下的学生探讨知识紧密结合。

其次,要合理分配课堂上教师及学生活动的时间。教师的讲解要力求简明扼要、用词生动准确,注意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着重对知识的分析比较、归纳总结,抓住关键、讲清原理、阐明规律,尽量缩短教师讲解所占用的时间,以便课堂有足够的时间供学生进行“探-讨式”的学习活动。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11)

【论文摘要】 本文借个案实证并结合历史考据的范式,分析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是因为长期受制“义务本位”和“国家本位”思想影响而忽视个人权利的结果。由此提出,作为推演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现行法制教育,必须重塑权利观念为核心的实践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不得不承认,事关法制教育和法律信仰的讨论,历来就是一个显得似乎有些苦涩难语并极其沉重的话题。我们的法制教育随同普法教育一起经历“一五”到“四五”,长达二十余年,曾耗去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在充满强烈意识色彩的“政府推导型”框架下,施以“阵风运动”的演进模式,什么“犯罪率升高了”、“贪污腐败盛行了”、“学生违法多了”等等,随即冠之以一阵子所谓的“严打”、“宣传”、“整顿”来泛泛应对。敢问,这种“运动”型的法制教育或普法教育在“思想威慑”和“教化刁民”之余,还能给社会、家庭及青年学生们带来些什么?下则案例在警醒反思之余也许恰好是对我国现行法制教育的一个确切实证。 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9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案。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同年9月5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一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说,死刑的判决结束后,周一超同学当庭将判决书撕烂抛弃,拖着脚镣踉跄而去。多么令人痛心的场景啊,苦读寒窗十数年,换来一张“死刑书”。不过,若稍稍换个视角即可发现,案例折射出的却是现实社会条件下法律意识存在状况与“依法治国”要求的极大反差,事实上,这是一个普遍现象,并非个案。然而,由此带给我们的思考无疑是十分沉重的。案中的周一超同学,应当说可算得上是当代青年人的一个精英代表,在自认为权利实现“遭受阻却”时,首选的行为方式是极端野蛮的“暴力复仇”, 为什么没有想到诉诸原本可以尝试的“法律救济”呢?更为关键的是,什么原因导致周一超同学呈现出如此糟糕的法律意识呢?若干年来,我们的法制教育或普法教育到底做了些什么?为什么总是难以培育社会民众及青年学生们对法律的亲近情结?是方法上的问题还是法制教育的力量原本就无法足以让人们去信仰法律?中国社会距离法治为什么总是那么遥远?如此等等,面对这一个个棘手而极为现实的追问,不知不觉地加重了笔者涉足本文的紧迫感,尽管有些力不从心,“吾也将上下而求索”。 二、历史与现实:排弃权利是漠视法律的中国根因 当下,只要我们睁开双眼,并可发现大大小小的学校法制教育教材里,看到的多半是教育学生不要实施杀人、放火、强奸、投毒、绑架、盗窃、爆炸等犯罪行为,即使有一些有关宪法 、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知识,而真正涉及公民个人权利内容的则寥寥无几,这实在是让人感到疑惑。曾经有一位厂长邀我去给他的工人讲讲法律知识,我说讲劳动法,这位厂长赶紧打住,说只能教授如何签订经济合同方面的东西,千万不能讲劳动法,工人们太懂劳动法了就不好管。这位厂长的话细细想来不无道理,在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的今天,普适性国际规则迅速渗透到各个经济角落,我们的政府机关、公司企业若不按规则办事就意味着要“碰壁”,自然不得不要求官员、员工们竭尽全力地去掌握“法律”。不过,在这类“政府型”仰或“义务型”模式下的学习“法律”,其价值前提是要人们如何地去保障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如何地维护社会秩序、履行社会职责,至于法律能为个体的人带来何等利益、规定了哪些权利则尽量少提或避之不提,因为此类“东西”传播多了容易产生“刁民”。可见,法律并没有因“依法治国”的呼吁而赋予社会个体应有的自由权利的独立性价值,始终奉行的一种封建造物化的神坛,时时充当以国家工具和义务服从的角色,人们学习这样的“法律”不仅豪无好处,反而是负担,学得越多包袱越重,自然,在法律与人们的互动关系中,无形构筑了一道深深的鸿沟。 不过,客观讲来,造成“法律”在当今中国社会进程中不痛不痒的尴尬境地,不仅仅是一个法制教育的问题,还有着它积淀深厚的文化根基。回溯历史,中国传统社会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生活秩序主要是由“礼”来进行建构的,而“刑”只是对 违礼者的禁令而已。至于礼的功能,它除了规范社会秩序之外,还能够使人“尽其责而妥其神,务其事而安其身”。因此,传统上的“礼”所蕴含的价值信念并不在于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在于为整个社会划定“名分”,通过引发人们的崇高之情使其进行精神内省而非外求来稳定人生,从而造就一个和谐的社会秩序。这种“礼”实为伦理化的法律,它要求人们处处以义务自课,以主动对他人承担责任为存在价值,于此,个人权利只有通过他人的承认才能得以凸显。显然,正式受这种儒礼文化的义务本位观念封锁,现代法律所蕴涵的独立人格主体性权利一直与庶民百姓无缘无分。 近代以来,清末及辛亥革命进行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结构的调整,但其合法性价值在于为国家富强服务,并未赋予个人权利自由的自立自足的独立。孙中山认为,只有牺牲个人自由,建立一个强大的“万能政府”,将散沙一般的个人结成一块坚固石头一样的团体,国家的独立才有希望。1949年以后,在高度政治化和计划经济安排的架构中,政府权力统管了社会生活的整个范畴,个人的权利空间仍未获得全面释放。70年代末,政府的权力开始在经济领域渐退,邓小平智慧性提出:“政治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民主与法治相结合……。”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 方略。1999年,“法治”入宪,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宪法修正案规定:“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即便如此,真正意义的现代法治国家事实上并非已经建立,至少在实践行为中,总还能看到那么一点或多或少的义务本位主义或国家集权主义的思想痕迹。 通过上述简略的线条式分析可知,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几乎等同于 “帝王之具”、“驭民之器”;其要旨在于“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 。由此看来,法律在根本上似乎从未与什么美好的事情关联,或用于对付小人,或奴愚民众的锁具,或保障国家利益的砝码,或义务遵从的条规等等。正是受这种义务本位型礼法文化及工具主义法律思想的排弃,以个体自由自主性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律精神根本无法获得生存空间,久之,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要么如同小人一样地位卑微,要么如同地狱一样令人胆寒,以至苏东坡大学士赋诗曰:“读书万卷不读律。”人们对法律避之犹恐不及,又何谈信从之有呢? 此况,至少在传统上甚至近现代的一定程度上是这样。 三、权利观念:法治化推演中法制教育的路径选择 前文的讨论大致可以归纳出这样一个哪怕显得有点主观臆断的结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是因为长期受制“义务本位”和“国家本位”思想影响而忽视个人权利的结果。 事实上,社会文明演进的每一步,无论基于何等起点的阶级架构,都是不得不(即使不那么坦然)面对特定条件下多元社会主体的自治性权利应如何优化这一历史命题的。公元13—16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期间,人文主义思潮在反神学的斗争中发现了“人”,并要求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斯宾诺莎受之启发,极具创造性地提出“天赋人权”概念,认为人权是自然权利,国家就是人们通过缔结契约转让一部分自己的自然权利而产生的,同时人们还保留了一部分自然权利,这些被保留的权利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剥夺。接下来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更进一步发展了天赋人权学说,并将其推向规范化和法律化。1776年诞生的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是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至此,“权利”话语与人类的社会活动便行影不离起来,并超越资本主义边界趋同普遍的共适性,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属于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的全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为人享有这些权利。” 何谓权利?一般而言,权利是指国家对人们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自主决定做出的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人们通过实施这样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获取一定的利益。按奥斯丁的理解:“权利之特质在于给所有者以利益。”至于权利与法律的关系,我国当代法学家认为:“法是权利呼唤的结果,没有权利就没有法律。”正是因为法律与权利有着如此种种的内在关联并且基于法律的权利设定可能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 公正),才会赢得人们遵守、诉诸或全身心信仰的直接动机。如果把这一激发信赖动机的法律权利因素替之以义务服从,意味着法律仅仅给人们带来的是不便,甚至是损害,或是给大多数人带来的不便和损害,那么,只要没有实际的强制在场,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为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进入他们的心灵和身体,成为他们的信仰。 从教育学角度讲,法制教育的天职就是培育现代法治观念。普遍认为,“自由”、“公正”和“法律至上”为现代法治观念的三大支柱。其中,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前提,公正是法治的精髓,自由是法治的核心。法治的公道、正义性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满足度,人们服从法律恰恰是因为基于自由的需要,也正是因为法律能体现自由并保障自由才有获得了“至上性”的可能。权利是法律自由的外化载体,也就是说,法定的自由度是通过权利来具体表达的。所以,法治构建的路数一般都是施之以限制政府权力来获取个人权利的最大化。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基于法治化起点或法治化进程的社会条件下,激活人们对权利欲望哪怕仅仅是可能性的狂热追求才是法制教育的应当目的。换句话讲,这是促成法治观念普及化的说起来不那么好听但做起来切实管用的一种手段。 世人皆知,在美国,人们至小就有学法、用法的习惯,随时动用法律武来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每个人一生中自觉的生活安排。虽然这与美国悠久的法治传统及宪政历史密不可分,但,今天的美国公民对法律如此器重甚至是“依耐”,并非纯粹的这种“祖先根基”或“民族传统”自然演绎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长期推行的以“权利导向”为中心的法制教育模式。 这一点,笔者收集的一则案例颇具启发性,案意大致为:一个中国家庭移民美国后,一日因儿子顽皮父亲正欲用打骂的中国教育方式来教育儿子时,儿子突然对其父亲做出了一个暂停的手势,然后很严肃地说:“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XXX权利,父母及他人均不得侵犯和剥夺,违反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可是这位中国父亲依旧痛打儿子一顿,于是儿子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儿子胜诉,判处父亲拘役,后来母亲将父亲保释。过了不久,父亲因为一些小事又打了儿子,于是儿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法院判决父亲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进入以儿子为圆心,以200米距离为半径的范围之内。有一天父亲下班与同事一起去超市恰好遇见放学回家途中在该超市买零食的儿子,父亲此回扭头就跑,在跑了大约半公里后,气喘吁吁地问同事:“这儿离超市有没有200米远?” 。 细细品味案例后不难发现,美国法律不仅赋予了美国公民极为广阔的权利空间,并且就美国的法制教育而言,首先教会人的是有如何的权利,接下来是应当如何保障这些权利等等。显然,这种法制教育模式不仅足以让世代美国子孙自豪地知道:早在1787年美国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成文宪法,其中的《权利法案》已经把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作为最高原则;更为重要的是能让每个生活中的美国公民亲身感悟到:美国的法律体系始终把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作为主要目的,由于人的权利是有限的、弱小的,但法律的权威却是无限的、巨大的,惟有通过法律保障才能最大化地实现人的基权利。既是如此,美国公民何有不信从他们神圣法律的理由呢? 诚然,于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法律未曾获得应有的至上价值,也未获有人们与之青睐的心理空间,就算是现代“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能为人们带来何种利益大家也不得而知。这个意义上讲,以法制教育塑造法治观念的范式路径,实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不得以而为之却又不失为唯一恰当的选择。不过必须指出,法制教育的重心并不在于敦促人们如何遵守义务、如何服从国家利益,而应该耐心细致、百烦不厌地呼唤人们对权利意识的觉醒。激起他们把法律当作一种追求个体利益的资源而诉诸、利用,让他们坚信唯有通过法律才能更好地获取某种利益或保护即得的利益,让他们在实际的法律运作中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以至于让他们把全身心都卷入到这种法律实践的话语中,直至无法解脱。 【 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179页。 张晋藩:《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46页。 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版,200页以下。 [英]奥斯丁著:《法理学的范围》(英文版),英国全盛出版社1954年版,第140页。 徐显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版,第3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