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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鉴定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8 15:46:43

工程鉴定申请书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1)

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㈠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㈡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㈢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㈣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

㈤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㈥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第六条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五年以上。

纠纷所涉品种的选育人为鉴定组成员的,其资格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第七条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第八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

㈠是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㈡与种子质量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㈢与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九条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

第十条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现场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现场鉴定:

㈠申请人不到场的;

㈡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㈢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

第十二条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㈠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

㈡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

㈢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

㈣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

㈤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

㈥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

㈦鉴定地块地力水平;

㈧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㈠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

㈡鉴定的目的、要求;

㈢有关的调查材料;

㈣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

㈤鉴定结论;

㈥鉴定组成员名单;

㈦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鉴定。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鉴定无效:

(一)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

现场鉴定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八条申请现场鉴定,应当按照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鉴定费。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2)

第三条省和统筹地区应当分别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和统筹地区应建立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承担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下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聘请和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及专家库,承担相关管理工作;

(五)研究和协调处理劳动能力鉴定及其相关工作。

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工作职责:

(一)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协助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工作;

(二)负责受理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开展劳动能力鉴定;

(三)制作、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管理劳动能力鉴定文书档案;

(四)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列入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并具备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可长期对专家库进行充实和调整。

第七条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受理范围

(一)统筹地区用人单位或职工的劳动能力终结鉴定申请;

(二)统筹地区职工因病、非因工或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终结鉴定申请;

(三)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因病、非因工或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四)其他应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受理的事项。

第八条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受理范围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职工因病、非因工或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复查鉴定申请;

(四)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统筹区地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五)其他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书面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职工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

(二)申请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具有诊断权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申请终结劳动能力鉴定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需提交原鉴定结论及其复印件,以及收到原鉴定结论时间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被鉴定人一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工伤4张,因病、非因工、供养遗属3张);

(六)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诊断证明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或病历摘要)有效复印件;

(二)与伤、病情有关的各种检查材料、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等;

(三)患职业病的,需提交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诊断鉴定书;

(四)患精神病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精神病的诊断治疗材料;

(五)需提供能证明其伤残程度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并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应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应不少于10日)一次性补齐。

双方当事人对提供的材料存在争议的,由受理地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以该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查材料作为鉴定依据。

第十二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根据当事人伤、病情和临床检查诊断,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照、评审,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核对专家鉴定意见,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专家组认为材料不全的,有权要求补充材料,也可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重新检查诊断。补充材料和重新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受理通知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双方,必要时应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分为伤残1——10级以及未达到伤残等级;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以及职工因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十五条申请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申请终结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原鉴定结论自然失效。

第十六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结论应当取消。

(一)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未足3名的;

(二)提供虚假医疗治疗及医学检查材料的;

(三)医疗诊断证明系无诊断权的医疗机构提供的;

(四)当事人双方隐瞒或未提供鉴定所必需的医疗治疗及医学检查材料的;

(五)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医疗卫生专家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因病、非因工或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对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对申请复查的人员不再收取鉴定费。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3)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X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已受理。申请人为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李__,男,汉,住_县_村_社。

申请人:胡__,女,汉族,住_县_镇_村_社。

委托人:毛__,__事务所律师。

杨__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__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依据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该鉴定书第二页上:杨__房屋为刚性条石基础,基础底宽0.8至0.9M,埋深约1.2M(排水沟顶标高为标准);排水沟底为条石,计四层约1.2M(与杨__房基底同一标高). 接着在分析杨__房屋受原因中称:由于申请人 2019年建房施工条石排水沟时,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即基底附加压力)。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修的排水沟的底基和杨__的房屋底基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现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这种可能性呢?这充分表明了结论和事实不相符。

2.该鉴定书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因为房屋发生倾斜、沉降除了与地基有关外,与房屋自身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十分重要的联系,而该鉴定书,对原告杨__的房屋的建筑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其自己的房屋发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性的问题却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杨__房屋整体刚度较差,对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言带过。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__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出具的:《关于杨__房屋的安全鉴定意见》中对原告杨__的房屋所发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确指出:1.该房屋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2.基础主体施工质量较差。由此可见该鉴定书的结论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3、该鉴定书应当是以__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学技术鉴定所的名义制发,却在鉴定书的头上用: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无法定的鉴定资格)的名义发出,所以,该鉴定书的制作程序不当,有误导之嫌。

综上所述,由于__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所涉损失的原因重新进行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 性别:xx 出生年月:x 年 x 月 x 日 民族:xxx 住址:xxx

请求事项:

请求对右手骨折构成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诉 xx等因故意伤害一案,已经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为准确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此致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4)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价格鉴证师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鉴证师的注册初审机关。

第四条价格鉴证师注册,由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初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准予或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在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从事价格鉴证类工作;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六条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价格鉴证师注册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二)在价格鉴证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提供虚假的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材料的;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详见附件。

第八条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初审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初审机关应当自其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准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上进行注册,并将注册后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送达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价格鉴证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到注册初审机关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价格鉴证师注册登记内容变更的,须及时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价格鉴证师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价格鉴证师的管理监督,对注册价格鉴证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注册价格鉴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注销其价格鉴证师注册,并在指定的媒体公布:

(一)已经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注册价格鉴证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非法转让价格鉴证师注册证件的;

(二)超越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执业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办理价格鉴证师注册,不得向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价格鉴证师注册和管理所需经费,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价格鉴证师注册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条件的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价格鉴证师注册受理、审批、决定过程中,未向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一次告知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或者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理由的;

(五)对符合价格鉴证师注册条件的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价格鉴证师注册决定的;

(六)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5)

一、现场鉴定书加盖公章,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种子法》授予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享有种子检查的职权。《现场鉴定办法》授权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现场鉴定,授权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做出鉴定结论和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办法》既未授权种子管理机构进行现场鉴定,又未授权种子管理机构做出鉴定结论和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是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的实体性法律文书,不是组织现场鉴定的程序性法律文书。种子管理机构在现场鉴定书上加盖公章,证明种子管理机构是实施现场鉴定和做出鉴定结论、制作现场鉴定书的主体。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现场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和制作现场鉴定书,混淆了种子鉴定和种子检查的法律界限。

二、现场鉴定书告知申请复议权,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1. 现场鉴定书告知申请复议权,种子鉴定与行政处罚相混淆

现场鉴定书载明“鉴定申请人如对以上鉴定书有异议,请于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复议,并说明理由”,该内容不属于《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现场鉴定书的主要内容。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才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事项。现场鉴定书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现场鉴定书上载明申请复议的途径和期限,混淆了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的法律界限。

2. 现场鉴定书告知申请复议权,种子鉴定与行政行为相混淆。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现场鉴定的管辖主体和管辖地域具有垄断性和专属性。鉴定申请人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再次鉴定。

3. 现场鉴定书告知申请复议权,再次鉴定与重新鉴定相混淆

申请复议不同于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具有局限性、专属性和不可重复性。

①再次鉴定的申请权,局限于鉴定申请人。

《现场鉴定办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②再次鉴定的鉴定权具有专属性。

《现场鉴定办法》规定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使是人民法院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案件,都不得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以外的与原受理单位无隶属关系的其他鉴定机构等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再次鉴定。不是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多么权威的鉴定机构,也不得受理再次鉴定申请。

重新鉴定的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具有可选择性。

③现场鉴定具有不可重复性。

《现场鉴定办法》规定,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可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再次鉴定,决定了对现场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农作物生长发育的即时性,决定了现场鉴定不具有可重复性。现场鉴定不具有种子质量检验和种子质量鉴定以及司法鉴定的可重复性,不可重新鉴定。

三、现场鉴定书载明发文机关和发文字号,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标题、正文、成文日期、印章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专家鉴定组制作的现场鉴定书,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现场鉴定办法》没有规定现场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和发文字号。现场鉴定书载明某种子管理机构的发文机关标识和“某农种鉴(田鉴)字(2013)第004号”的发文字号,将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四、现场鉴定内容与种子执法检查内容一致,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夏地菇菌种品种不耐高温”属于菌种种性的内容。生产栽培种的原种来源属于菌种经营档案记载的内容。菌种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属于种子标签记载的内容。菌种种性、菌种来源、菌种标签都属于种子检查的内容,不属于田间现场鉴定确定的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等专门性问题。现场鉴定的检材是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生长发育的农作物。田间现场不可能鉴定菌种种性是否耐高温、菌种来源是否合法、是否附有菌种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现场鉴定书的内容与种子检查的内容一致,既混淆了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的法律界限,也不符合自然规律。

五、现场鉴定送质检机构检测,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提供相关材料。提供与农作物生长情况有关的证据材料是申请人及当事人的举证义务。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现场鉴定时将菌种样品送某质检中心检测,行使的是取证权。混淆了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的法律界限。

六、现场鉴定书送公安机关,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没有规定种子管理机构可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以外的包括有关当事人和公安机关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种子管理机构将现场鉴定书作为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混淆了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的法律界限。

七、现场鉴定组织人员和实施人员的同一性,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由本机构的育种和种子管理方面的专家,以及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的植保专家和栽培专家等工作人员实施田间现场鉴定,造成现场鉴定的组织人和实施人具有同一性。种子管理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种子鉴定与种子检查相混淆。

八、现场鉴定确定菌种种性,种子鉴定与品种鉴定相混淆

菌种种性是农艺性状。种子管理机构及其组织的专家鉴定组不是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田间现场鉴定不是品种认定的技术鉴定工作。现场鉴定对“夏地菇菌种品种不耐高温”的菌种种性做出判定,行使的是品种鉴定权。

九、现场鉴定对损失价值得出结论,损失程度与赔偿数额相混淆

法律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是田间现场鉴定可以确定损失程度,没有规定可以确定农产品损失的价格和价值。田间现场不是农产品市场,不具备鉴定损失农产品价格的条件。专家鉴定组成员不是价格鉴证人员,不具备鉴证损失农产品价格的资格。种子管理机构及其组织的专家鉴定组都不是人民法院,不具有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权力。田间现场鉴定得出菌菇死亡造成菇农经济损失数额的鉴定结论,混淆了损失程度与损失价值、赔偿数额的法律界限。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6)

现有_____市_______区______镇_____街道办事处_______村______路______号(巷)的房屋,由于___原因,需委托xx市xx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建(构)筑物进行房屋(工程质量、安全可靠性)鉴定。

1、 建筑物概况:

建(构)筑物名称:

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砖混、框架、排架、框剪、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层数(高度):年月日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2、委托鉴定的范围: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人: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办理房屋安全鉴定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单位)到区鉴定所领取《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后,备齐申请鉴定房屋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房地产证、租赁凭证、房屋设计施工图纸等)。?全文

房屋安全鉴定范围

鉴定范围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建筑物建成年代鉴定、房屋质量鉴定、房屋损害纠纷鉴定、施工周边房屋证据保存鉴定、房屋拆改结构鉴定、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鉴定、房屋灾害鉴定。?全文

安全鉴定书办理程序

办理条件及流程:

1、市区房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非住宅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申报登记手续,核发装修申报登记表,并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施工人。

共同鉴定房屋委托书二甲方:XXX

乙方:XX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鉴定房屋的原始资料,如实介绍房屋的使用、修缮、加固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 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XX元,大写:XX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60%。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 期: 日 期:

【拓展阅读】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途径

现实当中,因不当使用而对楼宇造成损坏的情况有很多,但因为普通居民楼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因此很难统一协调进行保护,这就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市民如对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疑虑并申请鉴定时,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单幢建筑所有产权人的名义向鉴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市民也可联合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利人提出房屋鉴定申请。

总而言之,未经房屋鉴定的房屋,居民平时要定期观察房屋内墙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倾斜和裂缝等现象。重点要注意观察裂缝出现的部分这些都是房屋质量鉴定的项目。其中,由材料干湿变化引起的地面、墙面网状裂缝,或由热胀冷缩变形原因造成的裂缝不属于危险裂缝。居民碰到类似情况须引起重视,并尽快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7)

我代表园林仲裁案应对团队向大家做结案汇报。报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介绍案件起因和整体情况,第三部分介绍办案过程,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总结经验教训。

一、子公司与园林从建立合作到产生纠纷的大致经过

1、年10月,经信息产业部电子十一院副院长推荐,子公司以直接委托方式与园林签定《会所区市政、山体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总价为240万元。

2、因各种原因,工程于年12月完工,园林于年4月首次提交结算资料,报送金额为403万元,又由于各种原因,该工程结算一直未完成初审,子公司工作人员最后一次确认接收园林调整后工程结算资料的时间是年8月,本次报送金额为295万元。

3、年9月,子公司原常务副总被,子公司中止了对园林的结算初审工作。

4、年3月,园林依据合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115万元、养护费19.7648万元、违约金31.4765万元、催收工程款所发生的差旅费5万元。

二、关于园林仲裁案的总体情况

风险管理部于年3月9日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证据期限(收到仲裁申请后15日内)仅剩1日,我方举证面临巨大风险,风险管理部及时与仲裁委取得联系,并以子公司原常务副总供述园林向其行贿为由,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中止审理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并通过选取需回避的仲裁员获得第二次选择仲裁员的机会,成功取得宽延期限。

风险管理部与子公司及总部成本部密切配合,并取得集团法务部、审计部和纪检监察部的支持,全面准备开庭资料,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共同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沉重打击了行贿单位嚣张气焰,并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4,137.75元。

从办案过程和仲裁结果来看,此案不仅可作为公司齐心协力应对仲裁的成功案例,还可作为公司向社会弘扬正气,向供应商彰显规范、阳光、透明企业文化的经典案例。

三、办案过程

园林仲裁案历时一年四个月,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时序过程是:

年3月9日,风险管理部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据规定的截止日期仅有一天时间,风险管理部立即拟制延期举证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仲裁中止申请书。仲裁委虽认为我方的理由在法律上不够充分,但仍在情理上给予我方一定宽限时间,我司成功争取到宽限期。

年3月,风险管理部针对园林仲裁申请,认真全面地收集和研究相关资料,并向集团法务部和外部经验丰富的律师请教答辩思路和技巧,综合管理法律、人际、道义等,制定园林仲裁案应对方案。

年4月,风险管理部积极组织仲裁应对相关工作:1、请集团纪检监察部协助提供关于园林向子公司原常务副总行贿的证据;2、请子公司积极认真开展结算审核工作;3、请集团审计部协助审核,并出具正在办理园林终审结算的证明;4、按仲裁程序准备并提交证据、答辩书等。

年5月,风险管理部参加第一次庭审,成功驳回对方关于违约金、养护费和差旅费的申请,并获准依据合同对结算进行终审。根据仲裁委合理限定的终审时间,督促子公司和总部成本部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结果,拟制提交仲裁委的结算说明。

年6月,风险管理部组织子公司和总部成本专家共同参加仲裁委组织的开庭调解,我方提交终审结果,罗列出一切可能的扣减理由,将结算额从其申请的295万元审减到182万元,极大挫败了对方的信心。同时,我们也预计出合理的结算额应在260-270万元。

年7月,仲裁委安排园林对我方终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反馈意见。双方争议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年8月,仲裁委连续组织第二次庭审和第三次庭审,双方在仲裁委组织下核对结算,由于争议大,仲裁委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年9月,提交司法鉴定所需的资料和费用,对提交鉴定的资料进行质证,并预交鉴定费用。

年12月,领取并复核司法鉴定初稿,由子公司审核,总部成本部复审,并由风险管理部逐项反馈质证意见。

年2月,子公司成本部、总部成本部及风险管理部共同派员到,与园林和司法鉴定中心一起对工程造价进行三方核对。

年4月,领取鉴定终稿,组织子公司和总部成本部复核,并拟制《对审价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共同参加出庭质证。

年5月至6月,对鉴定终稿补充调整说明组织核对并提交质证意见书。

年7月26日,收到仲裁委领取裁决书的通知,经反复鉴定,工程造价明确部分为248万元,仲裁委以子公司未在认价单上明确说明价格含义为由,裁决子公司支付起苗费16万元,共计264万元。与对方仲裁申请相比,本次仲裁为子公司减损和节约成本共计103万元。

四、经验总结

从风险管理部办案的角度,本案相关经验可以归纳四点:

1、通过寻找正当理由和选择必须回避的仲裁员等技巧,成功取得宽延期限,不仅避免直接败诉,而且为我方分析案情、收集证据等争取到时间。(前面已提及,此处不赘述)。

2、树立必胜信念,保持态度积极,虚心多方请教,事先周全策划,寻找充分的法律依据,收集和准备详实的证据材料,在首次开庭时成功驳回对方关于违约金、养护费和差旅费的申请,并获准依据合同对工程结算进行终审。

3、全面调集支持力量,充分发挥律师和成本人员专业特长,罗列出一切可能的扣款理由,首次反馈时将结算额从对方申请的295万元审减到182万元,极大挫败了对方的信心。同时,我方也预计出合理的结算额应在260-270万元,做到心中有底,从容不迫。

4、耐心细致,契而不舍,不屈不挠,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反复提交异议和质证说明,让仲裁委和鉴定机构充分领教我方的态度和决心,让对方筋疲力尽,最终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万元。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8)

(一)就业技能培训。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开展初级技能或专项技能培训;主要由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其参加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就业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二)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技能提升培训。

(三)专业技能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行系统的职业能力培养,使其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培训。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培训工种目录管理。定点培训机构按《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附件1)规定的工种(项目)、等级和认定的培训范围,实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总课时,其中操作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总课时的60%。培训工种目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的执行。各地、各定点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培训。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各地认定定点培训机构须在培训工种目录范围内,按照每个培训工种(项目)不少于15个技能训练工种的要求,明确其承担财政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工种(项目)范围。同一定点培训机构中,已认定为其他类别农民培训的工种(项目)不得重复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其他条件、认定程序按省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财社〔2009〕1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定点培训机构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将培训任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培训资质和定点资格的培训机构。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依托政府举办的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共职业训练基地须符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基本条件》(附件4)。市、县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的培训工种(项目)原则上不重复设置。规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应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免费培训后所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免费培训”字戳。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应为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餐和住宿条件。有条件的可免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

各县(市)每年12月底前对定点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进行复核,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培训机构报备须填报《定点培训机构备案表》(附件5)。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报备须填报《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备案表》(附件6)。

三、技能能培训工作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须将认定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一)申报计划。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对培训人员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纳入培训范围;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应有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培训时间、居住地址、序号、是否参加过培训、培训证件等)、身份证复印件。各定点培训机构在上报计划时,每批次不得超过100人。

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应于培训结束5日前按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市)职业技能鉴定由各县(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审定,并安排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市本级职业技能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培训机构不得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开班核实。在每批(次)培训班开班的第一节课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实地检查培训班开班情况,逐一核实培训学员身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班,开班中途不得随意增加或更换培训人员。

(三)监督检查。强化培训过程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通过抽查、学员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确保培训效果。各企业、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为加强对培训情况的监督,市本级委托市监察支队负责市本级各技能培训情况的巡查,每班培训巡查次数不少于两次,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

要逐步建立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培训补贴时,应随机抽取不低于参培人数10%的学员,对核实发现不真实的,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四)结业考核。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考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对参训学员到课、教学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对照参训人员照片等方式确定到课情况,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结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参训学员考核合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培训资金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规定,认真落实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规范申报,审批工作程序。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农村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办法。农村劳动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结束合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农村劳动者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窗口申领培训、鉴定补贴。申请培训补贴的申报材料应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收费凭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2)。培训、鉴定补贴实行即时审核,即时发放。定点培训机构须将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各县(市)应6月底前明确本地发放培训补贴经办窗口、公布联系电话。市本级培训补贴经办窗口设在市人力资源市场,联系电话:5897067。

(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附件9)、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委托书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报材料:《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0)、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培训开办计划、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受委托的定点培训机构需提供培训委托书。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培训人数,以技能培训补贴人均标准的一半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省属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不受农民工户籍区域限制。允许企业采取工学结合办法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三)专业技能培训补贴。专业技能培训由认定的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承担,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选择就读认定的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且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每人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助(不含免费学生)。学校招收紧缺专业(工种)学生,须在招生前编制招生计划,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培训毕业后,由学校集中向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报材料:学生名册,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核发登记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表、培训补贴申请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每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学生个人账户。2010年我省确定15个专业为技能培训紧缺专业(附件3)。技工院校招收农村学生人数纳入学校所在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计划。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9)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市辖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一完成单位向市科技局自愿申请。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完成科技计划合同指标或自选科研任务;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符合鉴定要求;

4.一年期内的科技查新报告。

违反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项目不予鉴定。

二、鉴定受理

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鉴定的,由市科技局成果科受理审查,报主管领导审定。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五天内明确答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科技计划外(自选)项目及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鉴定的,由市科技局先初审,后报省科技厅。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天内答复:同意上报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申请单位报送省科技厅受理;不同意上报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三、组织鉴定

受理部门同意鉴定的,应按照确定的鉴定形式组织鉴定。会议鉴定规定如下:

1、时间地点:时间由组织鉴定部门确定,地点由成果完成单位自定。

2、聘请专家:市科技局组织鉴定的项目,按照《市科技专家技术委员会专家使用管理办法》,由成果科提出所需专家申请、计划科和纪检监察室从市专家库中抽取,报局主管领导或纪检组长审核确定;省科技厅委托鉴定的项目,市科技局提出专家名单,报省科技厅确定。

专家咨询费应在鉴定意见形成后,由组织鉴定部门人员按500元/人天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鉴定议程:一是成果单位以PPT电子文件形式进行技术研究汇报;二是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三是专家质疑与完成人解答;四是成果单位人员回避,专家讨论鉴定意见、五是鉴定委员会主任宣读鉴定意见。

四、颁发证书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10)

2005年 2月,王某经诊断为右肺上叶下段:支气管粘膜及少量周围肺组织和肺泡隔内见多量棕色颗粒沉积,铁染色阳性,伴有肺纤维组织增生,符合铁磺颗粒沉积(尘肺)。5月,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王某为尘肺Ⅱ期。6月,王某向如皋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其与 A公司曾经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皋市劳动保障局于当月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王某在 A公司成品车间从事复打工 9年,接触铁磺粉尘,2005年 5月经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王某患尘肺Ⅱ期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4条第 1款规定,王某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A公司不服,向南通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做出了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认为公司未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故如皋市劳动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遂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案件审理结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对王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有疑问提出鉴定申请,而又不能提供所需要的补充材料致使无法进行鉴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有效性。如皋市劳动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维持,遂判决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

[争议关键点评析 ]

本案的焦点是 A公司未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否影响王某持有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效力。

工程鉴定申请书篇(11)

_________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职工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生事故,现委托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前往贵局处理有

关事宜,委托事项:

事故报告;

代表单位接受有关调查;

申请工伤认定;

签收工伤认定相关文书;

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_________ (单位公章)

受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备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请附上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工伤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因(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人。

人_______的权限为:(代为申请工伤认定事宜;代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事宜;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人_______的权限为:(代为申请工伤认定事宜;代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事宜;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______________(签章)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办理工伤委托书范本

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_______,于_______在工作中受伤,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现委托_______前

往贵局申报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事宜,请贵局予以方便、支持。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务:______________

经常居住地: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申报工伤认定、领取工伤结论书等。

委托人: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