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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0 14:53:22

资源税论文

资源税论文篇(1)

1994年税制改革后属于资源税应税税目的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资源产品,并对应税资源按资源等级实行幅度税额计征的办法。应该说,新的资源税制在调节级差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统筹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资源税制的立法精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资源税制的立法精神滞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现行资源税制体现的是调节级差收入这一立法精神,没有充分表达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更没有体现运用资源税促进合理开采利用资源、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我们认为,在目前我国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非常低、资源形势紧张的情况下,资源税制如果不能体现利用税收杠杆促进合理开采自然资源、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则开征资源税的目的就难以达到。

(二)资源税地位不突出,税收功能难以发挥

现行资源税制由于税基窄、课税体系不健全等所带来的税收调节功能的缺陷已日益突出,特别是资源税收入偏低,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相对而言就不高,制约了资源税作用的发挥。从下表可以看出,1994年税制改革后,全国税收总收入以年均16.77%的幅度增长,到2003年达到了20461亿元,而全国的资源税收入年均增幅仅为7.00%,到2003年收入也仅为83.94亿元,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0.41%,占地税收入的比重也仅为1.32%。全国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0.89%下降到2003年的0.41%。可见,资源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明显偏低,限制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

(三)资源税覆盖面太窄,难以充分发挥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

现行资源税制在税目的设计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仅列举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资源,而对土地资源、水资源、林木资源等均没有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覆盖面过窄的资源税制,难以发挥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从而使大量自然资源受到野蛮的掠夺和无情的破坏,资源开发中“重利用轻环境”的现象突出。

因为资源是商品价格构成的基础,应税资源的后续产品价格比非税资源后续产品的价格相对就高,不合理的商品比价必然导致对非税资源的掠夺式开采。如浙江省由于未对建筑用砂、石开征资源税,难以利用税收对砂、石资源开采加以限制,再加上砂、石开采管理上的问题,致使许多河道采砂陷入无序开采,严重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再如浙江省丽水市为经济发达省份的欠发达地区,该市现有持证开采的矿山341家(不包括河道采砂),其中甲类矿种以地下开采为主,乙类矿种(砂、石、黏土)基本是露天开采,目前共有废弃矿山200多处,平均每百平方公里就有1.2处,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大大加重了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任务。

(四)税率设计不合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一是税率明显偏低。现行资源税税率设计于1993年,是按照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当时的产品价格来设计的,既没有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之因素,也没有考虑同一自然资源在不同开采时期的品位等级可变性特征,且单位税额明显偏低。如煤炭、成品油等的市场价格已提高了二倍到三倍,但原油的资源税额自1994年以来却一成不变,因此,国家并没有因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而增收。

二是对确定适用税额的权限过分集中。现行资源税制采用了分级核定的办法,即对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确定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税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是矿产开采单位和个人开采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负担能力却在不断变化中。一般来讲,资源条件3-5年(或更长一些)会出现一次较大的变化。而资源税条例除确定了7类应税资源的幅度税额外,还对全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铁铜铅钨锡镍资源的大的开采企业,以及部分非金属矿原矿的适用税额,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自1994年以来变化不大,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灵活的选择,也难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三是未能充分体现组织收入的功能。现行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即按应税资源产品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征办法,如每吨原油的单位税额在8-30元之间,每吨煤炭的单位税额在0.3-5元之间,然后再在此范围内按不同区域、不同等级确定具体的单位税额,这只反映了优质资源与劣质资源的单位级差收入,未能考虑自然资源的环境价值和财政价值,对资源输出大省(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因为资源大省(区)并未能从资源输出中得到相应的税收收入,而对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却需大量的投入,产出投入比例失衡,严重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五)税费并存,削弱了资源税的地位

我国目前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除了实施必要的税收调节之外,还辅之以大量的费,处于税费并存的局面,如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所涉及的税费就有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且土地出让金大大高于土地利用所涉及的税收收入;对同一矿产品的开采也存在税、费重复征收等问题,如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既涉及到资源税,也涉及到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等。税费并存、以费挤税的局面,严重削弱了资源税的地位作用。

二、资源课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使用,除按正收一般的直接税(如所得税)和间接税(如增值税)外,不少国家还对其征收一些特别税费,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矿区使用费

一是根据产量价值征收一定比例的矿区使用费;二是按矿区面积征收矿区费;三是以租金、特许

本文原文权使用费等形式对某些矿产和石油开采征收使用费。如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国家。这些国家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类似于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等,具有对国有矿产资源开采以收费形式进行补偿的性质。

(二)特别收益税

部分国家对资源开采实现的利润,在征收普通公司所得税的同时,另征特别所得税,主要体现在石油资源。如:安哥拉对石油生产企业,除按40%普通税率征收一般公司税外,还征收石油税,其基本税率为50%,并另征15.75%的附加税(合计税率为65.75%);挪威对来自油气生产和石油管道运输的所得课征50%的石油收益税,且不能在公司税前扣除。

(三)资源开采税

目前,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对资源开采活动按资源开采量或价值征收属于间接税性质的开采税,税率往往因不同资源类型而不同。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对不同的自然资源分别开征开采税,对石油征收石油开采税,对天然气开征天然气开采税,对煤、矿石、盐、硫等征非石油矿产开采税。其中除石油开采税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外,其他的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这同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基本相同,只不过我国对应税资源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没有实行从价定率征收

根据我国是个自然资源较为稀少,尤其是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非常低这一特点,应该在开采消费自然资源的环节征收资源税,并且对不同的资源采用不同税负的方法。

三、资源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统筹区域经济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通过扩大资源税覆盖面,调整计税依据,合理设计资源税率,确立资源税制的应有地位,充分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明确纳税主体,抑制资源无序开采

现行资源税制将纳税主体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此规定,在采矿领域,应认定不管是何种单位还是个人,谁开采即由谁缴纳资源税。而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则明确由采矿权人缴纳。纳税人与纳费人的界定不尽一致,容易导致开采人与采矿权人在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确定上相互扯皮。从法律角度来考虑,应将纳税主体界定为所有权人即采矿权人,谁拥有,谁缴纳,便于资源税的日管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二)拓宽税基,扩大资源税的覆盖面

借鉴其他国家实施资源税制的成功经验,按照资源税的税种属性,应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应予保护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等自然资源,但考虑我国全面开征资源税还有一定的难度,可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扩大资源税的覆盖面。

一是尽快开征水资源税。水为生命之源,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目前全国600多个城市有400多个供水不足,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有100多个,年缺水总量达60亿立方米。就我国的现状而言,一方面,部分地区水资源缺乏;另一方面,部分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低、浪费严重。据此,我们认为,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水资源税,对所有开采或取用各种天然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等)的均纳入征税范围,按照开采量或取用量在开采或取用环节征收,在税率的设计上,应考虑我国幅员辽阔、水资源分布极不平衡的实际,可确定较大的税率幅度,在幅度范围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税率,同时,取消目前的水资源费,通过税收真正起到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

二是尽快开征砂石料资源税。随着建筑业、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建筑砂石料开采量、使用量居高不下。由于对砂石料开采管理不严格以及税收调节不到位等,致使砂石料无序开采,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并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国有资源的价值难以体现。我们认为,开征砂石料资源税已成当务之急,可将所有在陆、江、河、海开采的建筑用砂、石料纳入砂石料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合理设计税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发挥应有的税收调控作用。

三是适时开征土地资源税。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鉴于我国现行对土地课征的税费过多、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状况,可将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归并为土地资源税,并在现行土地开发利用税费负担的基础上,合理设计土地资源税的税率,扩大土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以土地资源税来调控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三)调整计税依据,明确资源税的属性

资源税是对开采利用国有资源而征收的一种税,只要有开采国有资源的行为发生,只要开采了国有资源,均应缴纳资源税。而我国现行资源税是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中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的,这显然很不合理。因为自然资源被开采后,无论纳税人是否从开采资源中获得收益,自然资源实际上都已经被“利用”,鉴于此,应本着简化税制的原则,将资源税计税依据从现行的按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改为按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产量计征。这一方面更能体现国家对国有资源的调控和保护思想,进一步明确资源税的属性;另一方面促使纳税人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合理开采自然资源,尽可能减少所开采资源的积压和浪费,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得以更好的开发利用。

(四)提高税率,充分体现国有资源的价值

1.要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度和政府对该类资源开采的限制程度。对不可再生的稀缺度高的资源,政府对该类资源的限制程度就强,在税收上就应设置较高的税率;反之,对一些可再生的稀缺度不大的资源,政府对该类资源的限制程度就相对弱一些,在税收上可设置相对低一点的税率。

2.增强资源输出地区的经济发展能力。比较而言,资源输出型地区的经济相对不发达,如我国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基本是资源输入地,而西部地区基本是资源输出地,要提高资源输出地的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就应该运用税收政策来提高资源输出地的财力,提高资源税税率是一种最简捷的办法,这也是符合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政策的。

3.提高资源税收入比重。某一税制的地位高低,除了税收立法层次高低等因素之外,更重要的还是组织收入量的多少、在收入中所占比重的高低,这也是地方政府所关注的。现行资源税不被看重,同资源税税率过低,且10年不变,组织收入的功能弱化是相关联的;而要提高资源税制的地位,提高资源税收入比重,就必须提高资源税的税率。

4.调整资源开采的级差收入。资源市场遵从的是优质高价、劣质低价的价值规律,因此,在税率设计上,也应体现优质资源税率从高、劣质资源税率从低的原则。

5.反映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按照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就越大,国家对环境治理的投入就越多,而这种投入必须通过以税收的形式来筹集资金,因此该类资源的资源税税率就应越高,反之则设计相对低的税率。

根据以上原则,在扩大资源税覆盖面的基础上,对原油、金属类矿产资源、矿泉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稀缺度高的自然资源应从高设计税率,其他类资源可相对从低设计税率,以体现国有资源的价值以及国家对自然资源稀缺度的调控度。在具体的税率设计上,考虑我国幅员辽阔的实际,一方面要拉大税额幅度,由地方政府(省级)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的税额,有利于资源大省在资源输出中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来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提高总体单位税额,实行差别税率,对稀缺或环境破坏力强的资源,应确定其资源税的税负不能低于10%,一般资源的税负不低于5%,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清费立税,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功能

通常收费的理论依据是公共部门为社会成员提供特定服务和特定设施而收取的经济补偿。但从目前应税的资源产品税、费负担情况看,过多的收费必然导致资源税功能的弱化,且许多收费从其性质看,是属于税收范畴,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收取的,如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出让金、水资源费等。因此,我们认为,应从清费立税、减轻负担、强化税收功能的角度出发,全面清理现行开采利用国有资源的各类收费项目,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行费改税,目前可将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归并进矿产资源税,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等,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六)规范减免,保护资源合理开采利用

资源税论文篇(2)

论文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必要性

资源的稀缺性决定其能否高效利用,这也是关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目前无论是从我国资源利用的现状,还是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资源税制度的改革都势在必行。

一、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

(一)资源利用现状的迫切要求

我国资源人均占有量严重不足,资源供应面临较大压力。但是我国资源消耗强度大,利用率低,浪费严重。从投入和产出看,目前我国GDP约占世界GDP总量的4%左右,却消耗了全球8%的石油、10%的电力、19%的铝、20%的铜和31%的煤。我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8个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出40%以上。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比国外的先进水平低20%一35%,城市用水的回收率也仅有30%,矿产资源的总回收率只有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

(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可持续发展下的经济增长主要采取集约型增长方式,应改变传统的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做法,主要通过提高产业附加值来增加税收收入。其次,在可持续发展下,产业结构的优化会改变资源税税源结构,这就必然要求国家及时调整税收工作的重心,开征新的税种,不断完善和优化税制结构,减少税收流失。

(三)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环境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建设资源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应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适时适当调整资源税税额及征税范围,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四)金融危机给资源税改革提供契机

纵观我国现在的资源勘查开发形势,可以发现,我国矿业多年投资所形成的产能集中在2007年、2008年释放,与国际金融危机的;中击相互作用,导致矿产品价格全面下滑,矿业公司利润大幅下降,矿产勘查预算趋向紧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危机给资源税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一方面随着通胀压力基本消除、CPI将继续走低,资源税上调不会造成物价上涨的压力;另一方面,资源税改革有利于消除价格扭曲现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需求减少,石油、煤炭价格大幅下降,中央政府应抓住有利契机,改革资源税法律制度,通过税收手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明确将盐税列为一个税种征收,从此建立起我国对资源征税的制度。1958年以前,盐税由盐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1958年改由税务机关负责。1973年将盐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又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税种。

1994年1月并入资源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并于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993年12月1日废止。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度,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的。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存只针对特定资源征税,征税对象不是全部自然资源,也并非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都征税,而主要是有选择地对矿产资源进行征税;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征,资源税实行差别税率,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在客观上存在着好坏、贫富、储存现状、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多种差异;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这种采用定额税率的征收方法,税款的多少只与资源的开采量或销售量有关,却与开采者的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无关;属于共享税,资源税分别由国税和地税机关同时征收。

三、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征收范围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资源税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矿产资源开发的级差收入,对自然条件形成的贫矿和富矿征收不同标准的税收,在达到公平竞争的同时,防止资源开采者采富弃贫,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同时,通过征收资源税增加财力,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综合治理。

税负低,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尽管我国近几年调高了煤炭、石油等项目的税额,但相对于1994年的税负实际上还是有所下降。以煤炭资源为例,根据现行的资源税税收标准,煤炭资源税是按产量征税,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因此,许多煤炭开采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不论煤层是几米还是几十米,都只是一次性开采,大量的煤炭资源就这样被白白浪费掉了。为了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税课税税额亟待进一步调整。

计征方法陈旧,不符合科学开采的要求。我国资源税的计征一直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便于征管,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为:开采者占有国家资源产品,在产品开采出来后才向国家纳税,在开采过程中,开采者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部分全部由国家承担。这也是造成掠夺式开采的重要原因。

多种税费并存,征管较乱。多年来,我国对资源产品征收的税种除资源税外,还对土地资源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样是对土地资源征税,却有不同的税名,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成员的不理解,造成征管的阻力。另外,地方政府还要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如土地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安全生产费等,形成了规费收入远远大于税收收入的奇怪现象。

此外,分配体制不合理。现行资源税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这种分配格局存在两方面的弊端:一是中央对地方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宏观调控的权利有限,使宏观调控的力度减弱,特别是对于节能降耗项目、新能源研制开发项目等。中央财力支持的力度就会减弱;二是刺激了地方的急功近利,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就会乱上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个别地方默许小煤窑、小油井的私采乱挖,导致资源的重大浪费。

四、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具体思路

(一)从立法宗旨上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制定于1993年底,其制度设计理念更多的是强调资源税在调节不同资源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对资源税的资源环境保护以及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重视不够。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资源税法律制度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都比较好地考虑到了环境问题。因为,资源税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另一方面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而我国现有的资源税的立法目的,仅仅是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而设立的。这种狭隘的立法宗旨已经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此,中国的资源税立法应当从立法宗旨上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合并税种并规范税名

我国现行资源税执行税目有七类,在此基础上取消我国现阶段对土地资源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补偿费等“两税一费”,将土地列入资源税的范围,即在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中增列“土地”税目。实行这种改革的意义在于:税名符实、准确规范、便于征管。比以“两税一费”名义征收更有说服力,不仅有利于征收管理,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安定团结。有利于彰显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政策取向。将现行的对土地资源征收的“两税一费”统一合并后,既有利于完善税制,建立科学的税制体系,更能直观地表现出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立法宗旨,提高全社会节约使用土地、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减少土地资源的损失浪费。

(三)扩大征收范围以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无论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资源保护的要求相比,现行资源征税范围都显得过窄,新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例如,为了保护水资源,我国应当在资源税税目中增设水资源税目,分设地表水、地下水、地下热水、矿泉水4个子目,按照照顾生活用水、节约控制生产用水、严格控制污染水的原则,实行差别税额。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态势和资源的利用现状,应先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待时机成熟,再将其他资源,如河流资源、湖泊资源等资源纳入资源税的税收范围。

(四)完善现有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管理制度

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方式受价格变动的影响明显,与征税对象的数量也有紧密联系,其与差别比例税率配合,可以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如果从价计征能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既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资源利用,也有助于政府税收的增加。

调整资源税税额。对于纳入资源税税收范围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额来引导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同时,考虑以不同的资源回收率制定不同的资源税税率。回收率高的税率低,反之则高;或者以60%的资源回收率为分界线,制定不同的资源征税起点,达到规定回收率者,以12%的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达不到规定回收率者,以6%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

按照资源储量、回采率计征。这种改革在学界和业界呼声较高,受探测技术、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等因素的制约,暂时难以实施,但可作为今后一定时期内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应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后便可以付诸实施,目前也可有选择地在具有较好前景的地区进行试点,创新资源税计征手段。

资源税论文篇(3)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

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

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三)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此外,资源税改革已经引起多方关注及讨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从现有迹象来看,资源税改革的趋势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并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这些都是值得矿业领域投资者密切关注的。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工矿区是指工商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征税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征收标准为0.6—12元/平方米新晨

尽管有上述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在该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不过,最终税额不能低于上述最低税额的70%,如果高于上述税额幅度,则须报财政部批准。由此可见,不同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税额标准并不相同。

此外,国家对矿山企业使用某些土地免征或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22号),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低于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当然,还有专门针对煤矿企业、盐矿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相关法律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

2、《营业税暂行条例》

3、《增值税暂行条例》

4、《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5、《资源税暂行条例》

6、《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7、《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发[2009]26号

5、《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362号

资源税论文篇(4)

一、资源税的现状分析

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征收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使各个资源开发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使用,也就无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思想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悖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但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单纯的级差性质极大地局限了资源税应有的作用。一是它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二是单纯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不能达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三是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资源税这种立法精神、设计思想显然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相符。

(二)资源税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资源税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难以保护所有的资源,致使大量的资源遭到掠夺和破坏,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不合理。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科学

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使资源税丧失了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自动调节”功能。这种计征方式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了“弹性”,国家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调节手段,公共收益流入小集团手中,产生了新的不公平。

(四)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

目前,应税资源品中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税额偏低而且多年来很少调整。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导致资源税在公司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较低,企业承担的税负较轻,不利于资源税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五)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难以发挥

资源税调控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调节级差收入,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各档的差距过小,使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

(六)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而且关系紊乱。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收费,各地在管理上不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征管体系建设不完善,征管漏洞依然存在

从近几年的税收征管情况看,税务部门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使资源税的税收总额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但在实际中,依然存在许多征管漏洞,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一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二是资源分布分散,征管部门不重视。三是资源税征管基础薄弱、征管手段落后。

三、资源税改革的设想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资源税。通过调整资源税税率,影响资源成本、资源价格的变化。间接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市场,杜绝一切非法占有利用资源和浪费资源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资源税的立法宗旨

资源税的立法应当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使资源税在原有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级差收人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资源开采的外部性成本,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对于资源开采者所发生的任何环境保护或恢复支出在计税时给予相当扣减。构建起“监督合理、激励有效”的资源开采和利用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

(二)扩大资源课税范围

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藏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显得过窄,仅限于7种矿产品和盐。应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展到所有自然资源,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的基本思路设计。资源税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矿产资源,还应逐步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动植物、海洋、空间等自然资源。基于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考虑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滩涂资源等。对现行资源税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成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从而建立起一个具所有权性质的生态物质资源税制。

(三)合理确定资源税单位税额

在确定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时应充分考虑和认识到以下因素:

1政府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让渡价格应以劣等资源为基础:

2政府作为资源的所有者应将自然赋予的利益收归国有,根据优质资源高税、劣质资源低税的原则制订单位税额:

3表达资源的稀缺度越大,政府对该种资源的限制程度就越强。资源税税率就越高:

4反映资源开采形成的外部成本,即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过程中给予环境造成的损害越大,资源税税率就应当越高:

5应考虑资源再培育的资金需要。

(四)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量或自用量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合理、因为自然资源被开发后,无论资源开采企业是否从资源开采中获得收益,资源都遭到破坏,对不可再生资源尤其如此。因而,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应当使资源开采企业或个人为其开采的所有资源付出代价,而不仅仅是已获利的被开采资源。最理想的办法应当是按储存量计税,即接照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消耗的可采储量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开采企业如能合理有效地开采资源,等量的资源储量消耗可以生产出较多的产品,单位产品的税额也就相对较少,企业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这就能促使企业合理地开采资源。这种方法尽管符合资源税的立法精神,但其操作难度较大。

目前,现实的选择是以应税资源的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而不必考虑该产量是用于销售或自用。这样能够从税收方面促使经济主体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以销定产,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五)合并资源税费

就资源税而言。已形成地方固定收入;就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言,其收入已构成中央和地方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矿产资源使用费征收机构的经费。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的关键是:1,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的经济关系和级差收益的关系,要求以资源税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2,行资源税按照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普遍从量征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质含义类似;3,家目前已对矿山企业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和公开出让制度,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

(六)减少资源税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资源税论文篇(5)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现行资源税费存在的问题。如资源税计税方式的缺陷导致收入增长缓慢,资源税费关系混淆、资源收益分配不合理等,提出了改革我国资源税费的主要思路:全面建立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税费并存;资源税以开采量或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等。 (中经评论·北京)一、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税的从量定额计税方式导致收入增长缓慢 1994年到2006年期间,我国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207.3亿元,平均年收入为82.8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3.47%,这大大低于全部工商税收18.18%的增长幅度。①具体来看,除1995年加强征收管理后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外,其他年份增长缓慢,1999~2000年基本上是“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出现下降。资源税增长的停滞趋势,同其他税种以及整个税收的高速增长形成较大的反差.导致资源税在全部工商税收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近几年国家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税额后,资源税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长,2005年与2006年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43.9%和45.37%。即便如此,2006年资源税收入占全部工商税收的比重也只有0.55%,与1994年相比,资源税的比重下降了近一半。 (二)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目前,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且关系紊乱。实际上,该问题在1994年资源税改革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开征后就已经显现出来。资源税在设立之初是一种调节税,即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因为当时是针对部分矿产品,按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而1 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盈利实行普遍征收,这时.资源税已不再是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而是根据资源的所有权来取得补偿收入。即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资源税既具有原有的调节级差收入的性质.还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如此看来,当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税”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况下,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性质和作用上已基本趋同(实际上,我国的资源补偿费对不同资源也是实行差别费率的,只是对于同一矿产资源上没有差别)。这种具有相近的性质和作用,却采取不同的征收形式的做法,造成资源税费关系紊乱。 同时,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收费,各地在管理上不相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资源收益分配不合理 近年来,随着煤炭、石油等资源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资源产品的收益成倍增长。但由于资源税实行的是定额税率,增加的收益几乎全部落入企业和个人的手中。2005年,中石油实现利润1756亿元,比上年增长36.3%;中石化实现利润395.58亿元。而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当年征收的全部油气资源税仅为28.36亿元。我国宪法规定各项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涨价收入理应归公,归全体国民,而目前的税费制度扭曲了资源收益分配的机制,急需改革。 (四)现行财政体制不利于资源税制的调整 资源税尽管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比重很小,但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具体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来源。然而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种(海洋石油没有开征资源税),地方政府又没有调整的权力,只能由中央对资源税进行调整。而资源税是按品种、矿区分别核定的,调整的工作量较大。加上要平衡地方之间财政关系,很难及时调整政策,不得不分次分批调整。例如2004~2006年,国家分五次调整了20个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另外,如果要对某些资源税进行减免.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由于会影响地方收入,阻力较大。而如果在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则需要由中央财政进行补贴。因此,一些调整决策往往举棋难下。 二、我国资源税费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全面建立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目前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种种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资源的近乎无偿使用。在全国

资源税论文篇(6)

【论文摘要】 中国于2011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性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低或取消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本文首先阐述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演变和政策导向,然后客观地从积极与消极两方面分析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我国资源性产品行业的影响, 并对我国政府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企业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 出口退税政策资源性产品出口加工贸易 出口退税,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 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 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的重复征税,从而增强该国家和地区对外出口商品的竞争力。目前,出口退税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认可并采用,成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WTO所认可的原则。中国政府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性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调低或取消国家限制性出口产品和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2006年国家再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除了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外,钢材、陶瓷、水泥、玻璃、纺织等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退税率均调低,取消了煤焦油、生皮、锡、锌、煤炭等部分资源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因此本文就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其导向,探究对我国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其对策。 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导向分析 1.出口退税政策 我国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其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赚取外汇收入、加快资本积累、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应退税款的数额增长率往往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而国家是根据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来确定用于出口退税的款项,导致出口退税指标远远少于应退税数额,于是出现拖欠出口退税的现象。截止2003年,我国累计欠退税额已高达2770亿元。由于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征收时中央与地方是按75∶25的比例分配,而出口退税却完全由中央财政来负担,“谁征收谁退还”的原则没有得到体现。2011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改革出口退税机制。从2011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际指标为基数,对超过基数部分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 的比例分别负担;再次,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部分实行以进养退;最后,截止2003年底的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11年起开始采取全额贴息等。2005年8月1日,又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微调,主要是将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 的比例共同负担。2006年9月15日调整了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如钢材、陶瓷、水泥、玻璃部分成品革分别由13%降至8%和11%,部分有色金属材料出口退税率也下调2至8个百分点,锡、锌、煤炭部分资源类产品取消出口退税,重大机械设备、生物医药、部分IT及国家鼓励出口的科技产品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至17%,部分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至13%,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次调整在继续扶植高新技术产业出口的同时,将调整的重点转向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即“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旨在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缓解持续增长的贸易顺差。这次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取向和调控目标。 2.出口退税政策的导向分析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多次的变革,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有它的必然性,同时它也反映着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导向。具体来说,至少有以下政策导向: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贸易的平均增速一直保持在两位数,但出口以高增长低效率的数量增长为主要方式,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的建立。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尽管有可能短期内影响我国出口贸易额的下降,但却有利于我国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出口贸易质量的提高。第二,出口商品结构处于较低层次,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不高,产品的竞争力较弱。出口退税新政策将促使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进一步趋于合理,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商品所占比重逐渐增大,资源性商品出口增幅趋缓,这对于提升我国 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逐步实现由以粗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向以精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的转变是十分重要的。第三,我国出口产品结构以中低档为主,出口低价竞销的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不仅扰乱了国内出口秩序,也是招致国际反倾销的重要原因。采取出口退税新政策,有利于改变这种不利局面。第四,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把地方政府的获利与相应承担的财政支付结合起来,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更有利于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第五,原来的出口退税政策形成的利润空间驱使人们大肆开采和出口矿产资源,影响了国内资源供需平衡,加剧了煤电油运的紧张状况和环境污染。对资源性产品调低和取消出口退税率的措施,有利于调控此类行业投资过热的势头,并继而减缓其他相关行业的投资压力,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第六,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对一些不可再生资源的出口产品如磷矿石、煤炭、稀土金属矿等,通过取消出口退税来抑制出口的增加,这对于保护我国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总的来说,它实际上是我国妥善处理对外开放与国内经济发展关系的一种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外贸更新发展观念,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外贸出口增长效益的重要手段。 二、对我国资源性产品出口企业的影响分析 1.新出口退税政策带来的机遇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引导高耗能、高污染和低附加值资源型行业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耗结构,向“两低一高”(低投入、低排放、高产出)逐步转型,促进结构重组和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核心竞争力。(2)提高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扩大利润空间。我国的能源资源产品价格低廉,比如2011年中国稀土产品出口量是1990年的9倍,而平均价格却下降46%。中国淡水珍珠的年产量占全球95%,收入却不足10%。出口退税率下调将会促使企业通过谈判提高销售价格以增加企业出口利润,有利于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提高贸易质量和效益,缓解贸易摩擦和贸易不平衡的矛盾。(3)缓解中央财政压力。新政策不仅处理所有的陈欠,而且超基数部分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这不但缓解了中央财政的困难,也增强了出口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2.新出口退税政策带来的挑战 主要表现有(1)新政策将取消出口退税的资源性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并征收进口关税和环节税。这无疑是对这类的加工贸易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对于这一类出口而言,多是产品初级加工,使得资源性产品和能源性产品的使用数量剧增,进一步加剧了我国资源和能源供应的压力。加工企业输出资源的同时输入污染,而且只能赚取低微的“血汗钱”,政府为此还要退付国内环节增值税,这大大减低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应有效益。如何应对新的形势,是摆在资源性产品加工贸易企业眼前的严峻课题。(2)取消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会对以初级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为主的中西部地区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中、西部地区极具竞争优势的的资源性产品的出口成本,削弱了竞争优势。若缺乏相应的补偿措施,出口退税的取消势必导致这些地区经济发展陷入困境。(3)导致资源性产品出口增量的下降和成本的增加。数据显示,2006年一季度,我国未锻轧铝出口量下降23.9%,焦炭下降23.4%,煤下降16.4%,成品油下降6%。出口成本大幅上扬,如出口黄磷每吨将增加成本3000元,有色金属平均每吨增加成本2500元。企业没了盈利空间,一些国外客户转向其他国家市场采购,资源型企业开始丧失经过多年打拼才赢得的国际市场,有的甚至面临被客户索赔的纠纷。 三、政府对策研究 1.鼓励产业链升级政策。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以后,企业的资源性产品生产和出口量是减少了,也达到了政策调控的目的。但是企业的员工不能因此而放假或推向社会,相关设备也不能因此而荒废。鉴于此,国家应该采取鼓励产业链升级的政策,使企业对出口产品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并逐步优化它的生产要素组合,以此应对产业升级的需要。 2.应进一步扩大对稀缺非再生资源性产品不予退税的范围,对所有属于稀缺的非再生资源性产品在出口后都不予退税,以限制这类产品的出口;对出口的非稀缺的非再生资源性产品,应进一步降低出口退税率。长期以来,我国对出口的产品一律不征收关税,致使许多稀缺资源性产品大量廉价地流入国外,同时也诱导国内企业无度地开发这类资源。为了节制这类资源出口,除了出口不给予退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关税。 3.国家应对中西部地区的初级和资源性产品 出口企业采取财政资金贴息、企业科技研发经费补助等方式,促进企业从初级加工向深加工方向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从外销转变为内销。 四、资源性产品出口企业应对之策探究 1.对于从事初级和资源性产品加工贸易的企业来说,应实现向加工出口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转变,增加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深度,延伸加工贸易链条,实现出口加工业的结构升级。 2.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大力开发新产品。从出口退税率调整上可以看出,出口退税率是按照“资源类产品-原材料- 零部件- 半成品- 制成品”从低到高的顺序来排列的,反映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因此出口企业应对出口的资源性产品进行深加工,提高商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加快新产品开发研制,创出自己的品牌和名牌, 以此增强国际市场占有率。以钢材行业为例,出口退税新政策涉及到钢材下游行业出口的商品较少,如机电、造船、汽车和五金等都没受到影响,其中与钢材消费密切相关的重大技术装备等,出口退税率反而上调至17%。 3.不打价格战,在可能的情况下,适度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我国的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是素以“低价格”著称。据调查,我国相当一部分资源尤其是铜、铝等原材料均是亏本出口,这些出口企业完全靠退税补贴费来维持经营和生产。这除了我国具有明显的资源禀赋优势等客观原因外,还与我国很多出口企业大打价格战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为应对这次出口退税率下调,出口企业要杜绝恶性价格竞争的现象。而我国出口产品的低价格也为适度提高产品的价格提供了空间。 4.加速资源性产品市场多元化,实行内外销结合,扩大内销市场。应该看到随着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市场对资源性产品需求日益增大。资源型企业应该在外销受退税率调整影响而下降时,尽快开发适销对路的内销产品,从而弥补企业在海外市场所失去的利润。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相信,新出口退税政策会极大地调动资源性产品出口企业自己寻求出路的积极性,从而改变中国的资源型产品出口企业一味的依赖优惠的出口退税政策的现状。

资源税论文篇(7)

最高上涨15倍成本增加上千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自8月1日起,调整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后的具体资源税标准为:铅锌矿石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元,四等矿山每吨13元,五等矿山每吨10元;铜矿石一等矿山每吨7元,二等矿山每吨6.5元,三等矿山每吨6元,四等矿山每吨5.5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钨矿石三等矿山每吨9元,四等矿山每吨8元,五等矿山每吨7元。

实际上,从199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以来,铅锌、铜、钨这三大矿石产品资源税标准还没有进行过大幅上调,其中一段时间还实行过税收优惠。根据1993年12月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述几种金属矿产产品的资源税标准每吨分别是:铅锌一等4元、二等3.5元、三等3元;铜一等1.6元、二等1.5元、三等1.4元;钨三等0.6元、四等0.5元、五等0.5元。

“本次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使这三种矿石产品资源税上涨了3倍到15倍不等,是我国自199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相关上市公司和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利润增长。”一位行业分析师表示,资源税税额的上涨必然会导致资源性产品价格的上涨,并通过能源资源产品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进而对全社会商品价格造成一定的上涨压力。

从相关上市公司目前的公告来看,资源税上调确实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了影响。江西铜业初步估算公司2007年度因此次调整将比原标准增加税款7125万元,云南铜业预计2007年将因此而新增矿山成本1000万元,驰宏锌锗则预计公司今年利润减少约500万元。

资源产品“高价”“低税”矛盾凸显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资源税征税品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

“这次资源税税率上调,是国家适应经济发展客观要求采取的必然举措。”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说,目前我国资源税税制有不尽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税率过低,计征方式不合理。税率过低将导致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则不能凸显资源的稀缺性特征。

据介绍,我国目前经济增长方式依然属粗放型增长,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其带来的结果是不但增长的实际效率低下,而且污染了环境,还带来盲目投资的高增长。

据粗略统计,自2002年到现在为止,伦敦期货锌的价格上涨了将近5倍,铅价上涨6倍多,铜价上涨了5倍多。而相关产品资源税标准却长期在低位徘徊,没有发挥税收调节资源的作用。

“此次上调几种矿产产品的资源税,其中一个目的应该是减缓部分资源产品高价格与资源税低税额之间的矛盾。”一位行业分析师表示,通过调高资源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上述行业产能的过度扩张,促进整个行业的有序发展。

实际上,去年以来,我国矿产品资源税已经作过多次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钒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调高了焦煤资源税税额,并对盐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以煤炭行业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1月底了《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自今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据悉,这是国家2004年后第六次上调煤炭资源税,并首次按煤种区分进行上调,上调额度为历史最高。业界就此认为,随着煤炭市场的价格波动,资源税税额也应随行就市。“此前的煤炭资源税是在多年前煤炭市价每吨90元左右时定的,而现在煤炭市价几乎达到了每吨300元,每吨2元到8元的税额显然太低。”

税额上涨乃大势所趋

上调税额无疑是资源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真正触及到这项改革根本的实际上是征税方式的改变以及税收分成体制的改革。

资源税论文篇(8)

生态重建主要是针对过度开采自然资源的被破坏的环境进行环境治理与保护,自然资源的开采与利用可以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带来的效益很难用货币来衡量,所以,如果生态遭到破坏很难用有效的措施进行补偿。政府在财政与税收的政策上一定要强调,资源型生态重建过程要对环境进行治理保护,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财政税收的政策防患于未然。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大部分资源开采后都不会在短时间内再生,所以这些资源如果过度开采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所以在对资源进行利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必须保证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政府可以通过相关政策的实施,积极落实对生态环境的合理保护,通过相应的政策大力引导生态重建的投资项目。

二、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的财政政策体系建设

生态重建也需要很多资金的支持,这是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面临的重点问题,在这方面,城市的财政政策必须发挥积极的作用,对资源型城市的生态重建制度必要措施。

(一)加大资源型城市生态市建设的财政投入

首先政府要大力宣传资源保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性,将生态重建的具体项目加入城市发展的项目中,并且要将生态重建需要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的分配中,使生态重建得到必要的资金支持,因为生态重建需要开展众多项目对环境进行治理,比如污水的治理,环境监督局等等机构,生态的重建还需要种植花草、树木等植被,并且需要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必要的维护,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时,政府可以通过调整财政的结构,建立引导的资金,政府在投资项目中的收益可以分出一些用于生态重建,或者缩小其他项目投资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支出,这样都可以节省出一部分资金用于生态重建的投资计划中,这些生态重建的投资计划也可以为城市的财政带来相对应的收益,因为只有生态环境得到了良好的保护与治理,才能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政府积极引导鼓励对生态重建的投资,积极筹集生态重建所需的资金,资源城市的生态重建既需要建立污水治理单位,也需要建立回收、治理垃圾的机制,是需要长期投入的投资项目。所以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外国的大小企业,也不论是什么体制下的企业,政府都要鼓励它们为环境保护、生态重建做出贡献,大力对这些项目进行投资,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也是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对造福人类做出的有益贡献。

(二)增列环保支出预算科目

由于生态遭到的破坏的时间不长,一开始政府没有看到过度开采资源带来的生态环境的恶化情况,所以在国家的财政预算中并设立出环保保护的项目资金。在生态遭到破坏后,政府只能把财政预算中多余的资金用作生态重建,这样使得生态重建的项目落实的并不好,很多项目由于资金不足,都暂时搁置了,所以如果不把环保的项目纳入政策预算的话,就不能很好的计算出生态重建项目需要的具体资金,同时也利于对生态重建进行必要的监督,而想要做好资源型城市的生态重建计划,就必须保证它在财政预算的收支中占有一定数目的份额。再有了资金的保障下,生态重建计划就可以建立出很多投资项目,比如预防治理水污染、工业污染等治理项目,增设环境保护设施的项目,绿化土地美化城市的资源项目,这些项目的投资都可以很好的为生态重建做出积极贡献。在资金的控制上,政府财政部门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这些资金的流向,对资金的使用和涨幅情况做出相应的了解与监督,这样才能使资源型城市在财政政策支持下的生态重建有秩序的开展。

(三)优化支出结构

政府的财政政策支持,主要是经济上的大力支持,也可以通过发放大量的生态产品为主要手段,生态重建可以带来长期的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生态重建除了可以使我们的环境更加美丽,也可以使我们居住的环境更加健康,是一项长期受益的投资项目,财政的预算由于要考虑到很多方面的支出,所以这种情况下,财政的政策主要是支持对其的投资引导,其次是经济补贴形势的支持,由于下中国是农业大国,环境对农业的影响很大,所以生态重建的重点是大力改善土地资源,使得农业可以更好的发展,促进农业快速稳定的发展,使我国的农业越来越发达。在投资上,我国主要侧重的投资项目是生态产品的治理性修护、生态产品的创造性改善以及生态品的维护与保护等方面。

(四)设立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专项资金

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与开发需要很多的机器与设施,一般都是大型的机械,而这些机械花费的资金也比较多,所以资源型企业一般可用性资金都比较少,所以无法积极的进行企业的经济转型,这时就需要政府部门作出大力的支持,利用财政政策建立专项资金,使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变为资源型城市,并且为生态重建的具体措施提供资金的供给,保障其更好的进行转变。政府在进行财政支持的时候,应优先考虑那些率先建立资源开发补偿、衰退产业援助的机制。政府对于那些资源枯竭型城市要首先设立财力转移支付,这些资金主要用作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治理、投资贷款等项目,在生态重建的过程中,不同的重建程度需要的资金数目不同,并且不同的重建设施、材料金额也不一样,所以具体的拨款数目要根据不同的进度与需要发放。不同的项目需要的资金不同,但在使用的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监管,避免浪费用滥用。

三、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的税收政策体系建设

(一)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改革现行资源税

现有资源税的设计理念与可持续发展模式下的经济与社会政策背道而驰。资源税应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视野下重新定位,站在生态环境建设的视角下,外部性成本的补偿还应包括后代获得资源能力损失的补偿,真正体现可持续发展观。

(二)开征生态税

严格地讲,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税。因此,我国实施生态税制的第一步可考虑将现行的一些宜于以税收形式管理的环保收费项目纳入征税范围,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逐步设立生态税。

(1)环境污染税。

在资源型城市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

(2)水污染税。

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污染物和有毒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或行为从量征收。

(3)大气污染税。

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

(三)建立真意义上的环境税

从概念上说,环境税是指对开发、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征收环境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环境资源的定价,改变市场信号,降低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同时鼓励有利于环境的生产和消费行为。

资源税论文篇(9)

“十一五”以来,在高油价的形势下,国内多个部门陆续出台或准备出台针对石油企业的政策,尤其是资源税费政策,如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准备大幅提高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这不可避免地带来政出多门、重复征收问题,造成石油企业税费负担过重,致使石油企业成本上升、利润下降,削弱石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保障国家石油安全的能力。 现行税费制度 我国现行油气资源税费制度,主要包括资源税、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石油特别收益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等五种。 一是资源税。我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课税数量为原油、天然气销售数量及自用数量之和。对原油、天然气征收资源税,目的是保护国有资源,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调节级差收入。原油税额幅度为8—30元/桶,天然气税额幅度为2—15元/千立方米,具体适用税额,由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对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此条款不适用于境内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和海洋油气田企业不缴纳资源税。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资源税是地方税种,所征收的资源税进入地方财政,中央政府并不分享。 二是矿区使用费。此条款仅适用于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和海洋油气田企业。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扣除作业油(气)和损耗量之后计征,按实物缴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开采原油矿区使用费费率为2%—12.5%,开采天然气费率为1%—3%。 三是矿产资源补偿费。所有石油企业开采油气矿产资源都需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原油、天然气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费率为1%。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并按一定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而且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即矿产资源的再生产。 四是石油特别收益金。这是国家专门针对某些石油开采企业因高油价而获得的超额利润而从2006年3月26日起开征的一个特别税种,又称为暴利税。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只有当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才需要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交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五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起征点为40美元/桶,征收率为20%—40%,根据原油价格计征。 五是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须分别缴纳探矿权与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通常作法。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1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矿权采矿权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五种税、费各有特点,互相补充 将以上五种税、费罗列在一起,难免给人一种体系复杂、税费压力过大的印象。实际上,这五种税、费各有自己的特点,各有各的适用范围,互为补充,并不重叠,充分体现了我国矿产资源现代税费制度创建时期不断充实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例如,资源税的适用对象是国内石油开采企业,矿区使用费的适用对象是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和海洋油气田企业,之间并无交叉与重叠。 再例如,石油特别收益金的针对性很强,只有因高油价而获得超额利润即暴利的石油开采企业,才需要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具体的说,只有当国际油价超过40美元/桶时,才需要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油价愈高,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愈多。目前的油价不超过50美元/桶,因此企业需要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并不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探矿权与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是在不同阶段缴纳的不同矿权使用费与价款,中间并没有重叠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勘探阶段,缴纳的是探矿权使用费与价款;在开采阶段,缴纳的是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 矿产资源税费的调整方向 我们刚才提到,我国的矿产资源现代税费制度是在改革的过程中创建起来的,难

资源税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可以说1994年出台的资源税有着较准确的定位,就是在1984年资源税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和调节资源开采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进入21世纪,在自然资源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瓶颈时,资源税的地位显得日益突出,它对资源的开采利用和经济的作用也更受关注。

一、现行资源税的经济效应

(一)资源税总量偏低。图1、图2是资源税及其占财政收入和GDP比重的趋势图,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1994~2008年资源税收入绝对值不断上升,其占GDP的比重在2004年之前一直处于下降趋势,2005年、2006年开始回升,而2007年和2008年基本保持在同一比例,即1%左右;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看,除在2005年、2006年有所上升外,总体呈现一种下降趋势。说明这些年来资源税在我国经济总量中所占的份额非常小,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度在比例不高的情况下,还在缓慢下降。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从现阶段看,资源税还不能够作为调节市场经济行为主体活动的有力杠杆。(图1,图2)

(二)资源税与资源开采量的关系。由于资源税是在自然资源的开采过程中从量征收的,所以资源税税额的大小与矿产资源、能源资源的开采量有直接关系,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计量的方法对二者的相关性进行定量分析。因为资源开采量无法直接获得,我们采取能源生产量作为资源开采量的替代变量,对资源税的增长率(RTR)和资源开采量的增长率(PR)进行回归分析。为避免伪回归,首先有必要通过ADF检验看变量是否平稳。本文采用Eviews5.0进行分析,数据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数据计算。

从检验结果看,两个变量在1%的水平上都是平稳的。

为分析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再对两变量进行因果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表1)

从检验结果可以看出,二者存在单向因果关系,资源产出增长率可能是资源税增长率变化的原因。据此建立一元回归模型,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更精确的分析,模型形式为RTR=c+aPR+μ,其中,c为常数项,a为弹性系数,μ为随机误差项,将数据代入模型,估计结果如下:

RTR=0.0817810+1.205828PR

(1.513622)(1.785937)

从结果看,拟合优度较低,说明资源生产的增长率只能在21%的程度上来解释资源税增长率,资源税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要用制度因素来解释。

(三)资源税与资源消费的关系。理论上分析,税负的转嫁通过价格实现,并最终影响消费。因此,资源的消费与资源税也在一定程度存在相关性。本文用能源消费量来替代资源消费量,采用同样的步骤分析资源消费与资源价格的关系,资源消费变化率(RC)的平稳性检验结果表明数据在1%的显著水平上平稳。

资源税与资源消费的因果检验如表2所示。(表2)结果表明,资源消费的变化是资源税变化的原因,故可以建立一元回归模型:

RTR=c+aRC+μ

估计结果如下:

RTR=0.066412+1.3642714RC

(1.23) (2.10)

类似资源生产与资源税的关系,资源消费与资源税的回归模型拟合优度较低,资源消费的变化率只能在27%的程度上来解释资源税变化率,从需求的角度说明了资源税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要用制度因素来解释。

(四)资源税与资源价格的关系。由于税收的可转嫁性,虽然我国现行资源税是从量计征,但仍可以通过抬高价格的方式转嫁给下游企业,资源价格的高低可以间接反映资源税状况。由于我国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能源资源和矿产资源,所以本文用采掘业价格指数来代替总体的资源价格进行分析。对资源价格变化率(P)平稳性检验的结果显示,数据在10%的显著水平上通过检验,可以认为数据是平稳的。

资源税与价格的因果检验如表3所示。(表3)统计量均不显著,说明资源税变化不是价格变化的因,价格变化也不是资源税变化的因,二者之间不存在相关性,因此即使进行回归分析拟合优度必定很低。回归结果也证实了本文的猜测,资源税的变化仅能在15.6%的程度上解释价格变化,价格的变化要由其他因素解释,因此可认为资源税与资源价格无关。

以上统计与计量分析结果表明:

1、目前我国的资源价格与资源税无关。价格本应部分程度反映税收,但从计量分析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并不能反映在资源价格体系中,即资源价格与资源税无关。这也就从实证分析上证明了,我国资源价格长期受国家控制,资源税并不能通过价格调节经济主体行为,只作为调节级差收入的手段。

2、资源税负偏低。从统计结果看,资源税占财政收入比例不足1%,若以煤炭出矿价计算,资源税负仍不足1%,这表明资源的生产和使用都处于实际低资源税负状态。我国矿产资源需求逐年增加,需求与供给存在缺口,但资源税的低税率不被矿产资源使用者和资源开采者作为重要的成本考虑,这也是我国资源过度消耗、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利用。

另外,本文还用同样方法对资源消费和资源价格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资源消费的变化是价格变化的因,但回归结果表明,资源消费的变化仅能在28.8%的程度上解释资源价格变化。说明我国资源价格还不能反映资源供需关系,需要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

二、我国资源税的缺陷

(一)资源税的理论基础有待完善。现行资源税课征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但该理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对资源征税的必要性,无法说明应该按何种标准去征收资源税的问题,所以现行资源税主要就是为了调解资源的级差收入,而并不是想把资源开采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这种单一的政策目标限制了其应有的作用。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改变资源开采方式,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开采与利用。

(二)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我国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依据,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以及同一矿藏中因为开采成本等原因“弃而不采”的矿藏不征税,由于这部分资源没有税收的约束,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滥采富矿”和“采富弃贫”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破坏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

(三)资源税单位税额过低,无法与资源价格协调。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而资源稀缺性的存在,使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市场价格由市场供需共同决定,资源的价格必然会提高,但我国现行资源税收制度采用定额税率,使应纳税额与资源的价格相脱离,税率、应纳税额与价格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联系,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均无法发挥其调节功能。

(四)资源税征收范围窄。资源是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太阳能资源等,但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只选择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的矿产资源和盐等七个税目列为征税范围,而对于大部分的非矿藏品资源没有征税,难以遏制对其他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并使利用资源生产的下游产品的比价不合理,刺激了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

三、现行资源税完善建议

(一)充实课征资源税的理论依据。应当将马克思的土地价值论与现代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共同作为资源税征收的理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在税制设计中充分考虑资源开采所造成的外部成本,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开采利用。

(二)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这样做不但可以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使用资源,而且以税法为依据,避免各单位随意立项收费,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另外,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分别是为保护国有土地资源、耕地资源的税种,都是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应该将它们并入资源税,作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使资源税成为一个完整的税种。

(三)逐渐转变为以实际可采储量为计税依据。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反而“鼓励”了资源的开采浪费。虽然我国将要转变为以价格作为资源税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但这样并不能避免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浪费,所以从更长远考虑,可以待开采矿藏的实际可采储量为计税依据,先行缴纳税款,以后再根据企业的回采率给予税收返还,回采率越高,返还的税款就越多。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企业提高回采率、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四)税率设计要考虑外部成本。现行资源税税率过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可以考虑按照庇古税的要求对资源税税率重新设计。在税率设计中要考虑资源开采利用对其他部门及下一代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尽管这一成本的准确数值难以计算,但它提高了税率设计的起点。我们可以通过研究计算资源核算账户以及后代人为某资源耗竭而采取其他替代技术的成本进行估算而得到准庇古税率。

(作者单位:青岛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庆一.可持续能源发展财政和经济政策研究参考资料.2005能源数据,2005.10.

[2].入世后促进我国产业发展的财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资源税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0.069

1奇特的性质:名为税收,实为权利金

我国的所有矿产资源均归国家所有,国家将其所有的矿产资源交付矿产企业开采,并按其开采的矿产品的数量,收取一定的价款。这一行为的实质是国家和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之间关于矿产资源的转让交易,是市场行为的一种,其中收取的价款则是已经完成转让的那部分矿产资源的收入报偿,是相应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国际上称其为权利金。

显而易见,权利金是国家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有偿取得的,绝不是税收,因为真正的税收则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和无偿取得的。

在我国,国家既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又是社会管理者,一身而兼二任,但在国家和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关系中,国家之所以收取的是权利金而不是税收,是因为国家的身份首先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而不是拥有征税权的社会管理者,而这则是因为所有权和征税权是皮和毛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有权先于征税权,所有权是征税权的前提,没有所有权便不会也不必存在征税权。而且,如果能以所有权取得收入,国家就不会以征税权取得,这就像一个有理智人,面对一个欠他钱的人,不会不索偿其欠款而径直打劫他。此其一。其二,国家和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之间利益的核心是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而不是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收取的价款是矿产资源的价值,而不是因矿产资源开采而产生的利益或不利益,对其征税就是对矿产资源本身,是对其价值的征税,也就是对所有者的征税,但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国家没有自己对自己征税的理由。这一点绝不同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征税。也正是这些原因,世界各国都绝少有类似我国的资源税。

2奇特的由来:“利改税”时代的产物

我国资源税正式开征于1984年,其目的就在于解决国有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问题。税收本该是取得无偿的,之所以开征资源税用于收取国有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费,是因为那是一个被称为“利改税”的特殊时代。

当时的理论主张是,国家确立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要求国有企业从过多的行政干预中摆脱出来,成为自主生产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资产所有权仍归国家,但企业拥有长期使用权。为此,国家在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时,放弃以资产权力为依据的利润上交方式,改为以政治权力为依据的缴纳所得税方式,借税收法律形式以调整并固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克服大锅饭的弊端,促进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并为财政体制的改革准备必要的条件。正是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我国于1983年和1984年对国有企业进行了轰轰烈烈的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资源税就是“利改税”和工商税收制度全面改革的重要成果。

不可否认,“利改税”自有其历史功绩,作为对长期占统治地位的“非税论”的反动和修正,“利改税”在当时出现也有其必然性,但毕竟“利改税”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同样存在严重的问题:“利改税”在指导思想上企图通过税收一种分配形式来处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强调了国家的社会管理者身份,忽视了国家的资产所有者身份;强调了国家所拥有的政治权力,忽视了国家所拥有的经济权力;强调了税收形式的地位,忽视乃至否定了利润上缴形式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事实上混淆了国家对于国有企业所具有的双重身份、拥有的双重权力,混淆了“税”和“利”两种性质不同的分配形式。由此也就决定了我国资源税严重错位,以税收之名,行权利金之实,颠倒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作为社管理者的不同身份,将国家政治权力当成了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力,产生了众多混乱和严重的问题。但非常遗憾的是,尽管“利改税”这一极端的思维和做法没有实行几年就被清算了,但资源税的这种错位却一直岿然不动。

3奇特的理论:一直深陷在迷梦中

尽管我国资源税名不副实,严重错位,混淆是非,但是我国资源税的理论研究却从一开始就主动承担起了为其提供理论支撑的重任,为一个错误的问题――因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国家要征收资源税――寻找正确的答案,由此一头扎进了一个又一个迷梦中。

“地租论”是我国资源税理论研究最先做的一个梦,这一理论梦想以租的理论解释资源税的征收。做这样的美梦,是因为西方国家在早期确实有一种所谓资源税的理论就是建立在租金理论基础上的,而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也与此完美地相似,能让当时的理论工作者理直气壮。更重要的是,在当时平均主义思想依然很严重,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矿产企业大赚特赚的情况下,这一理论所导出的“征收资源税是为了调节级差收益,是为了把矿山企业因资源丰度和开发条件优越而产生的超额收益,收归国有”,能很好地满足当时特别的社会心理。因此,这一理论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毕竟地租不是税,收取地租的身份是地主,行使的是所有权,而征税的身份是社会管理者,行使的是政治权力;地租的收取是有偿的,而征税则是无偿的。更重要的是,地租的收取是因为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转让使用权,但企业开采了矿产资源则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家向企业转让的完全实现,而不是使用权的转让,这是一笔实物交易,而不是一种权利的使用许可,应该收取的是矿产资源的销售价款,而不是什么租或税。因此,以租的理论解释资源税的征收,只能是一个美梦。

“环保论”是我国资源税理论研究做的第二个梦,这一理论梦想要资源税发挥环境税的职能。做这样的梦,是因为深知“地租梦”说服力不强,想给它套上一个时髦的马甲。这个梦以外部性理论为基础,中心观点是“因为资源税能够促进环境的保护,所以应当征收资源税”。但是这一理论以“能够”证明“应当”,好像很有道理,却是一种强盗逻辑。更重要的是,保护环境是环境税的职能,所谓的资源税不可能发挥出环境税的职能。因为所谓的资源税实质是权利金,如果一定要称其为税,那也应是一种财产税,是对矿产资源本身的征收,征税的多少应该只与其财产价值的大小直接相关,必须从价征收,而与其对环境的影响了无瓜葛,无法以外部性理论进行解释。环境税则是一种行为税,是对因开采矿产资源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的征税,其征税的多少应该与其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大小直接相关,可能与开采的数量有关,也可能无关,可能应当从量征收,但不能从价征收,外部性理论正是其理论基础。这两种税性质不同,功能迥异,根本无法合二为一,或一身而兼二任。因此,要资源税发挥环境税的职能,只能是一个美梦。

“补偿论”是我国资源税理论研究做的第三个梦,这一理论梦想以资源税补偿矿产资源的耗竭。做这样的梦,既是“环保梦”的续集,更是因为感觉环保马甲能起的作用仍然很有限,想扯起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大旗壮威。这个梦的主要观点是,资源税是矿产资源补偿金,征收资源税是为了补偿已开采的矿产资源的价值,以维护资源所有者权益,保证资源的可持续供给。但这一高大上的理论很成问题,一是资源税是矿产资源补偿金的说法站不住脚。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和开采企业是矿产资源的交易双方,国家把矿产资源转让给开采企业,开采企业缴纳了资源税(权利金),即支付了矿产资源的价款,就完成了交易,实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何来矿产资源的补偿或补偿金?二是以资源税补偿矿产资源的耗竭的^点也难以成立。因为相对于矿产资源在将来的价值,无论在当下能征收多高的资源税或权利金,都总是不完全的,都是很小的,其更多的利益则由全社会共享了,因而保障资源可持续供给的责任也必须由全社会共同承担,也就是应由国家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应由社会各方多元筹集,而相对于资源税收入,支撑一个社会运行所需要的矿产资源的价值量则是一个无穷大,绝不是小小的资源税收入的专款专用或用以建立什么基金就能解决问题的。因此,以资源税补偿矿产资源的耗竭,只能是一个美梦。

4奇特的走向:不尴不尬的一段存在

尽管我国资源税名不副实,严重错位,但其在较长一段时期内还是难以名副其实,回归本位。因为在理论上,还没有做好有关权利金的理论准备,而资源税理论研究集团的势力还很强大。在实践中,在集中和规范财权的大背景,税务部门和国土部门之间关于资源税争夺的博弈,注定了国土部门不占优势,尤其是在“营改增”使大批地税干部无税可收的情况下;同样,在“营改增”使地方政府失去主体税种的大背景下,央地之间关于资源税争夺的博弈,注定了中央至少要暂时退让。而且,保留税的名称,将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还可以方便地使用整套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极大地降低制度构建成本。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我国名不副实的资源税一时难以回归权利金的本位。

事实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做出了安排,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这意味着,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资源税在法律上或名义上仍然是税收,不是权利金。

这次重大的改革仍未明确我国资源税的性质,但其实就是明确其性质为权利金,改其名曰权利金,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应该仍然是扩大征收范围,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全面清理各种收费,合理确定负担水平。这是全社会已经形成的共识,是这一改革的社会基础。这也正是在法律上暂时保留资源税名称能被社会所接受的根本原因。而且,利益调整的不易,加之惯性重大的力量,这一“暂时”还会是比较长的一段时间。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保留这一名称的严重危害。一是名不正则言不顺,以资源税之名,行权利金之实的结果是,“因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国家要征收资源税”的逻辑仍然会使人无限纠结,资源税的正当性仍将备受质疑。二是人们对资源税的期望仍将过高过大,比如人们期望其既能实现权利金的功能,又能发挥环境税的作用,还能补偿矿产资源的耗竭,而这必将阻碍我国环境税的出台,也容易使社会对资源税所实际发挥的作用生失望心,更可能使国家对权利金的征收无法达到合理的负担水平。这必将使我国资源税始终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因此,从长远看,为资源税正名,使其回归本位,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利金,是必然的趋势。

参考文献

[1]马国强.矿产资源税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J].税务研究,2012,(10).

[2]关凤峻.资源税和补偿费理论辨析[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