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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产权制度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4 15:11:44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F3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4)10-037-10

一、引言:从产权的国家理论到产权的管制范式

新制度经济学家Furubotn和Pejovich曾经断言,没有国家理论的产权经济学不是一套完整的产权理论。为此,Barzel提出若干基于产权范式的国家理论。但是,该理论范式只是运用产权制度变迁理论与委托博弈理论分析国家的起源与演进,却没有解释国家行为是如何影响产权的形成与执行的。于是,umbeck建立了一个“权力制造产权”的理论框架。在此基础上,Noah & Wengast和Acemuglu运用现代政治经济分析模型建立基于权力范式的国家理论。但关键的问题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被理解为个人直接消费或通过交易而间接消费某项商品的能力,而国家权力给个人赋予的法权或所有权只是起到强化个人产权的作用。可见,产权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构建并不能仅仅通过国家理论的权力范式来实现。

诚然,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其管制行为上。更重要的是,这种管制其实是一种权利管制。例如,价格管制事实上就是销售者的定价权被国家管制,即此时商品的剩余索取权被完全或部分地剥夺。这样,国家管制行为与个人财产权利之间就产生出某种内在的逻辑关系。有鉴于此,何一鸣和罗必良把产权经济理论与国家管制行为结合起来而构建了一套产权管制逻辑。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综合管制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的研究成果,重新考察国家管制行为的约束条件并提炼出若干关于产权管制契约的国家理论假说,从而构建一个属于转轨经济特有的产权理论体系。

有鉴于此,我们首先提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是什么因素激励国家选择放松对产权的管制?第二,产权管制结构是怎样发生改变的?第三,产权管制放松对经济绩效带来什么影响?为此,本文主要从揭示国家对放松管制资源配置权利的原因、过程和绩效这三个层面的理论逻辑展开。其中,以产权管制放松两大定律作为研究范式的“内核”,再将产权管制的三大假说构建为内核的“保护带”,从而得到一个逻辑自洽的产权管制研究范式。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该理论范式应用于中国(农业)经济体制转轨的现实问题当中,以期得到一个能够把产权、国家、转轨与绩效统一起来的产权理论范式。

二、产权管制理论范式的逻辑框架

(一)理论范式的内核:产权管制经济学两大定律

根据库恩(Kuhn)和拉卡托斯(Lakatos)提出的定义,一门学科的“理论范式”应该包含内核及其保护带两部分。内核是整个理论范式中既定不变的稳定性元素,处于中心地位,因此,本节首先探讨作为产权管制经济学范式内核的两大定律。

这里,本文把产权理解为行为主体配置资源的权利束,它主要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那么,只要对该权利集合中的某个或所有的子权利实施限制甚至删除,则属于“产权管制”,的内涵范畴。具体地,一旦产权被国家管制,那么,原产权主体(分散决策个体)就失去了配置资源的剩余权利,因此,他既没有最优使用与转让资源的动力,也不具备排斥他人占用资源的资格,此时,原来属于个人所有的资源就相当于被置于公共领域而沦为公共财产。那么,只要公共资源的价值(租金)足够高,人们就会相互竞争进入公共领域使用之并对公共租金进行攫取与分割。但问题是,若这种竞租行为是通过排队或寻租等低效率的非生产性活动而完成,则这将使得一部分租金被耗费掉以用于竞租活动。这样,竞租者得到的租金总额将小于竞租前的公共租金。从社会成本的角度看,这笔被耗散的租金则成为一种“无谓的”资源浪费或效率损失,这也是内生易费用产生的原因。此时,本文便得到了产权管制经济学的第一定律:产权管制――公共领域――租余耗散。

而产权管制放松第二定律(信息约束――管制放松――经济增长)作为第一定律的拓展和延伸,认为当国家对全社会所有资源的配置权利实施管制时,必然为此而支付高昂的管制费用。因为每项资源都拥有许多属性与功能,若要对资源的产权进行管制,则必须先对资源的产权进行清晰的界定与保护,而确权与护权的前提是对所有资源的全部属性进行精确的测量与考核,这些活动都会产生信息费用。此外,对于一个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且科层管理链条复杂的国家而言,它还需要委托下级部门或地方政府上述管制活动,因而还会产生委托问题,它是人利用信息不对称而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后者为此要进行监督,所以也会产生信息费用。由测量费用与费用构成的外生易费用将随着产权管制的范围与程度的增加而增加,于是,在外生易费用的约束条件下,国家最终只能选择放松产权管制。那么,在产权管制放松后,人们便重新获得使用和转让资源并从中获利的权利,从而产生了保护资源的动力,此时公共领域变成私人领域,租金耗散从而效率损失减少,个人财富与社会产出相应增加。因此,产权管制放松可视为一个租金耗散递减且经济绩效递增的动态过程。

(二)范式内核的保护带:关于产权管制的原因、过程与绩效假说

诚然,当真实世界的客观环境发生改变而导致原有理论范式在既定约束条件下得到的结论无法解释现象时,研究者就需要对理论范式做出修改。但是,这种范式的转变只是通过内核的保护带其修正与改变来完成,作为“内核”的两大定律仍然保持不变。换言之,构成保护带的理论假说使理论范式与实际情况能够保持一致,当出现了新现象了原范式,作为保护带的理论假说就需要进行修正。否则,理论范式面对新现象就显得缺乏科学的解释力。本文的产权管制理论范式保护带由原因、过程与绩效三个假说构成,它们是在两大定律的基础上推导出来的一些可反驳的结论。同时,这三个假说分别是对上文提出的三个问题的回答,具体地:

第一,对于“是什么因素激励国家选择放松对产权的管制”这个问题,原因假说认为,虽然产权管制使国家获得一定垄断租金,但同时又承担一笔高昂的交易费用,当后者大于前者时,国家便只好放松对产权的管制。这是因为,在对产权的全面管制过程中,国家将面临高昂的总交易费用,这是国家放松产权管制的约束条件:一是外生易费用――资源总是包含着许多不同的属性,国家要对资源的产权实施管制就意味着对资源所有的属性进行清晰的权利界定,这就要求它必须对资源的属性进行详细而准确的调查和测量,其中所耗费的测量成本必然是高昂的;此外,为了管制资源权利束,国家需要委托于其人即分散决策个人的管理集团具体执行,但后者常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利用信息优势偏离前者的目标,前者便要耗费大量资源用于监督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产权管制产生的租金耗散就是一种内生易费用,它会最终降低社会总产出。这样,国家只能在总交易费用与垄断租金之间进行权衡。一旦前者超过后者,国家就放松甚至放弃管制产权。因此,放松对产权的管制是国家节约总交易费用的理性选择,是国家进行成本收益计算后的产权管制净收益最大化之制度选择。

第二,产权管制结构是怎样发生改变的?过程假说则认为,产权管制放松是一个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谈判博弈地位彼消此长且交易费用发生转变的动态过程。换言之,产权管制放松并不是一次博弈就能完成的,而是在多次的动态博弈中管制双方的支付格局不断调整从而各自的讨价还价能力和谈判地位不断发生改变。但是,国家不会主动削弱自己的谈判能力,除非政策失误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不确定性危机与偶然性冲击导致交易费用突然增大才可能迫使它在产权管制的博弈谈判中让步。而且,这种国家退却并不是“激进式”的一步到位,而是“渐进式”地分阶段进行,甚至可能出现倒退,这取决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的对比。若该力量对比偏向于前者,则说明前者能够把谈判费用控制在较低水平,因此他会强化产权管制,反之则是放松产权管制。因此,产权管制结构的改变其实是源于博弈双方的谈判能力的变化。这种管制者和被管制者的力量博弈均衡变动便表现为交易费用的转变,后者又进一步决定了产权管制结构的选择与变迁。

第三,产权管制放松对经济绩效带来什么影响?对此,本文的绩效假说的答案是,国家对分散决策个人的资源配置权利放松管制,将激励那些在选择资源某种用途上具有比较优势的分散决策个人把资源配置到对其评价最高价值之处,过去因产权管制而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因而得到缓解,这在宏观层面上便表现为经济绩效的提高,这是产权管制放松后的经济效应。具体而言,产权管制放松乃产权管制的反方向运动形式,若产权束被部分或全部地重新赋予拥有如何最佳运用资源的信息的分散决策个人,则停留在公共领域里的租金耗散将会相对减少。所以,产权管制放松不但使国家减少其外生易成本的支付,而且内生易费用也可以得到节约。因此,产权管制放松实质上是国家把产权集合中的全部或部分真子集重新赋予给分散决策个人运用并执行的动态过程,从而也是交易费用减少、经济系统出现绩效提高的主要原因。

(三)研究范式的构建:内核及其保护带

这里,本文把国家与分散决策个人作为产权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而管制的对象是产权。在此基础上,以“产权管制――公共领域――租金耗散”和“信息约束――管制放松――经济增长”两大定律作为产权管制理论范式的“内核”,并以原因、过程与绩效三大假说构建理论范式的“保护带”,具体参见图1。

三、范式应用:产权管制放松、经济体制转轨与中国农业改革

上文构建一个纯理论的研究范式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从一个产权管制放松的视角去理解中国过去以及现在所发生的制度变迁问题。所以,与其说本节的主题是产权管制范式对经济体制转轨问题的具体应用,还不如更准确地说是一种解释经济体制转轨的特定的制度观,即:产权管制放松是经济体制转轨的首要目的,也是促进经济体制转轨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换言之,本节写作的目的,是对经济体制转轨问题提出以产权管制放松来概括的新视角,以此作为完善“产权的国家理论”的初步尝试,供在学术界进行公开讨论和批评检视。

(一)以产权管制放松看待经济体制转轨

计划体制下,产权被国家全面剥夺与控制,所以属于全面产权管制的情况;相反,当产权均由分散决策的个人所控制时,便是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体制,此乃完全无产权管制的制度结构;至于过渡体制,则介于前面两者之间,该情况下有部分子权利受到管制。即,计划体制的产权管制程度最强,过渡体制次之,而市场最弱。这样,从时代的以全面产权管制为基础的计划体制向改革开放时期的以部分产权管制为特征的过渡体制再到完全无产权管制的市场体制的转轨(即经济制度变迁)可理解为一个产权管制不断放松的动态过程。因此,本文把经济体制转轨的目标等同于产权束的全部权利重新赋予给分散决策个体的状态。组织与技术创新、财富和收入提高等等固然是经济转轨所追求的目标,它们最终只是属于附属性的范畴,是产权管制放松的副产品。本文认为,以产权管制放松为中心,经济体制转轨最高的标准就是无产权管制的市场经济体制。

贯穿全文的中心概念“产权管制放松”是在经济学意义上定义的,即国家把资源配置的权利转移到分散决策个人手中。更具体地说,实质的产权管制放松包括分散决策个体从国家那里获得诸如使用、获益和转让资源的基本权利,以及能够自由协约、进出经济组织等的选择权利。但它只是经济权利,不包括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前者是人们具有竞争和行使对资源运用的行为能力。因此,放松管制的产权不包括各种法律权益,比如说,农地所有权只属于集体而不能重新赋予给每个村民,即它不涉及宪法秩序规定的政治权利。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定义,经济权利是一种个人能力,这种能力使得这个人能够直接消费或转让一项资产,不论这个人是否对这一资产拥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经济体制转轨要求消除那些管制个人经济权利的主要障碍,即:封闭以及集权,选择机会的缺乏以及交易的限制,忽视经济自由的重要性和过度经济干预。尽管就总体而言,当代中国经济体制仍然存在为数众多的产权管制领域,但它已经比过去放松了许多。由产权管制理论范式可知,实质性的产权管制放松直接与经济绩效提高相联系,后者表现为劳动力、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数量的几何级数递增,技术研发和应用质量的蛙跳升级以及人均或总产量的递归增长。

此外,在上述的理论范式基础上,本文得到一个关于产权管制放松与中国经济体制转轨之间的内在联系:一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实质上是国家放松对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管制,大幅节约了过去因国有产权被低效配置所引起的内生易成本,从而改善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二是对外开放战略的实施意味着对外贸易壁垒和外商投资障碍的破除,从产权管制放松的角度就是在减轻国家干预私人产权跨国交易所造成的产权残缺问题的同时,释放地区自身的比较优势,使财产权利能够较自由地流向对其评价最高的地方,自由协约使贸易各方得利,市场范围因而得到扩展;三是在财政分权方面,中央下放剩余控制权给地方,激励拥有信息优势的各级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所以,资本积累、技术进步等因素与其说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倒不如说是经济增长本身,而对于转轨国家而言,中国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管制结构的放松,不管是改革(国家放松对国有资产剩余索取权的管制)、开放(国家放松对商品和资本的进入和转出权的管制)还是分权(中央放松地方的财政剩余控制权管制),其实质都是产权管制放松。因此,产权管制的进一步放松乃推动中国未来经济转型与增长的关键性内生力量。

那么,关于产权管制放松与经济体制转轨的相互关联性,本文认为,前者在后者中居于中心地位。一方面,对转轨的评判必须以国家管制的产权是否得到放松为首要标准;另一方面,经济转轨的实现主要取决于产权的管制放松的主体地位。按照以从计划轨道向市场轨道的转换来定义“经济体制转轨”的狭隘观念,经常涉及以下问题:某些权利的管制放松,例如退出公社的权利,或者获取自由协约的机会,是不是“对转轨有利”的?根据以产权管制放松看待经济体制转轨这一更为基本的观点,以这样的方式提出这个问题,往往缺乏一种重要的认识,那就是,这些权利管制放松实际上是经济转轨的组成部分。它们与转轨的关系,并不需要通过它们对市场化进程或非国有资产比重增长率的间接贡献而建立起来。事实上,产权管制放松就可表现为国有经济比重的下降。然而,尽管这种因果关系确实是显著的,但是由于这种因果联系所证明的产权管制放松的作用,只是它在转轨中所起的直接的建构性作用之外的边际贡献。

(二)产权管制放松范式对中国农业经济体制转轨的现实意义

中国的经济体制转轨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的改革局面,因为它影响着至少九亿农民的生活,有关中国农业经济制度的全面转变正给农民的经济条件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如果说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对农地剩余索取权管制放松的话,那么,三十年后国家进一步放松对农地剩余控制权(尤其是使用权流转)的管制确实是21世纪最重要的“三农经济”事件之一。这两个世纪的中国农地产权管制放松的成功将载入史册。不过,尽管产权管制放松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胜利,在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后的今天,最贫穷的地区仍然是农村,大部分中国农民每天都面临着怎么通过适应有效的国家政策带来为自己脱贫和致富的重大挑战。通过对农地产权管制放松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使中国农业在适当的时期内达到与最发达国家相当的先进水平。因此,提出一套能够有助于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研究范式,应该是一项意义重大的事情。

因此,根据产权管制与经济转轨的逻辑关系,本文将尝试构建一个“产权管制结构――制度选择行为――经济制度绩效”的新SCP逻辑框架(见图2)。该逻辑框架把从以公有制为产权基础的计划体制向家庭集体承包责任制的过渡并最终转向以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外包为特征的市场体制的农业经济体制转轨理解为一个产权管制不断放松的过程。鉴于产权管制放松是一个产权集合中的全部或部分真子集从被剥夺或删除到被部分或全部地重新赋予并界定的动态过程,那么,中国的农业经济体制转轨实质上是国家把农业资源产权集合中的全部或部分真子集重新赋予给农民运用并执行的动态过程,从而也是总交易费用不断减少的路径选择。具体地,在产权管制放松的初始阶段,国家实施全面产权管制。此时,内农民的资源产权和退社权被剥夺,社员不但没有最优配置公社资源的动力,反而争相把公社资源运用到自留地上,导致的内生易费用高昂从而农业经济绩效低下。不过,在家庭承包制下,国家解除农业剩余索取权管制,从而有效解决集体劳动偷懒,内生j生交易费用因而大幅下降且农业经济效率得以提高。值得注意的是,农业基本经营体制将从家庭承包制最终过渡到市场体制。在竞争性的市场体制中,国家放松农业剩余控制权尤其是转让权管制,农业资源通过市场价格信号的作用最终流向最高价值之处,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更重要的是,随着上述农业要素市场的专业化水平的提升,交易频率随之增加,交易费用总规模也随之上升。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农户会纷纷选择农业外包契约并逐渐参与到现代分工经济体系当中,农业要素的中间服务组织也随之逐渐形成。例如,在初始阶段,农户没有购买进行专业化服务,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农户在自己的承包地上进行大田作物生产。然而,随着农作物品种的变化或者从事专业化生产,农户可能把农业资源的剩余控制权转让给中间服务组织。那么,他就需要若干中间专业服务组织作为他的者负责农业生产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的发包服务,即农民委托这类中间专业服务组织承包犁地、播种、施肥、机耕、植保、收割、运输和营销以及雇工与融资等活动。这样,农业市场中的总交易费用就会降到最低。

四、进一步讨论:以产权管制契约范式完善产权的国家理论

诚然,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家指出,“强化产权型”国家的“援助之手”将促进经济增长,而“掠夺之手”会阻碍经济发展(shleifer和Vishny)。可见,国家对产权的管制行为对长期经济绩效的影响深远,尤其对处于体制转轨中的国家而言,产权与国家的关系更是理解一国经济增长的关键。所以,本文的最终目标就是尝试提出一个能够把产权、国家、转轨与绩效统一起来的产权理论范式。

(一)产权的国家理论及其困境

在探讨产权的国家理论之前,本文首先简要回顾一下现代产权理论的演进历史。经典产权理论起源于Demsetz的“印第安地区海狸故事”。该理论表明当一项公共资源(例如海狸)的价值提高并超过对该资源进行产权界定的费用时,人们就争相进入公共领域攫取该资源产权并内部化公共租金,争夺者的私人产权从而形成。不过,这个“内部化公共产权”假说没有涉及国家行为,于是,Demsetz提出一个“产权残缺”理论,他认为“权利之所以常常变得残缺,是因为国家获得了允许其他人改变所有制安排的权利。”此后,在讨论产权形成及其变革时,大家开始引入作为“第三方”的国家,经典产权理论因而过渡到现代产权理论。

此外,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国家理论主要分为契约承诺假说、掠夺之手假说与把前面二者综合起来的暴力潜能假说。具体地:(1)契约承诺假说认为,国家是政治企业家与分散决策个人在自愿条件下达成的关于税收与产权保护服务的社会契约交易,该契约是通过双方的“可信承诺”机制来执行的;(2)掠夺之手假说指出,国家由利益集团组成,它作为一种第三方实施的暴力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比其他机制更有利于契约的实施,但利益集团在利用权力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阻碍经济增长的税收、掠夺性管制、寻租等现象就会出现;(3)暴力潜能假说则强调,国家既是暴力的合法垄断者,又是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因此,在经济与政治双重目标的约束下,国家一方面为了实现自身租金最大化而垄断统治地位,另一方面又要为社会提权界定与保护服务以维持国家长期经济增长。

但是,国家成为强制力量的合法垄断者以后,它可能维护产权,推进经济发展;也可能侵害产权,引起经济衰退。因此,对国家进行有效约束是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一个基本条件,但产权对国家的有效约束依赖于社会结构的转型。换言之,长期的经济增长依赖于社会对国家可能滥用暴力的倾向形成有效的约束。但是对国家的有效约束依赖于法治秩序的确立,法治秩序又依赖于发达的市民社会,但发达的市民社会只有在社会结构转型完成以后才会出现。但问题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结构的转型需要由国家来认为推动,这样就会陷入一个“国家推动社会结构转型一市民社会兴起一法治秩序的确立一约束国家滥用权力”的“国家约束国家”悖论当中。

(二)对产权的国家理论的另一种尝试:交易费用政治学逻辑下产权管制契约的国家范式

为了解决上述的国家理论困境,本文将围绕交易费用的内生性、外生性和内外均等化三条逻辑用以构建产权管制契约范式的内核,并相应提出“剩余权利全面管制的工资契约”、“剩余权利无管制的定租契约”和“剩余权利均衡管制的分成契约”等三个假说作为内核的保护带,最终形成一个基于产权管制契约的国家理论(见图3)。

首先,因为产权管制涉及到国家行为,所以本文的产权管制契约范式的逻辑基础是交易费用政治学,它是交易费用在政治学与公共选择领域的运用,集中于讨论政治交易中存在的交易费用问题如何影响政治制度设计与国家组织形式的问题。于是,在图3中上部分表示的逻辑关系中,本文仍然保留第二节提出的产权管制两大定律“产权管制――公共领域――租金耗散”(即图3的内生易费用逻辑)和“信息约束――管制放松――经济增长”(即图3的外生易费用逻辑)作为“经济场域”的内核。但是,本文还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关于“管制契约――管制边界――管制效率”的政治交易费用均等化逻辑作为“政治场域”的内核。它将表明,政府组织被视为管制者(国家)与被管制者(个人)达成的一系列关于产权管制的契约网络。换言之,当个人在私人领域内行驶产权的政治交易费用超过管制者在公共领域内保护公民产权的政治交易费用时,个人则选择与国家签订管制契约。管制契约规定个人必须把配置资源的权利和税收交给国家,同时,在管制契约范围内,国家通过政治科层与权力在公共领域内配置资源。但随着个人不断把私人产权交给国家配置,一方面使个人行使产权的外生易费用减少,另一方面却导致公共领域的租金耗散严重从而内生易费用上升,最终会出现私人领域内的政治交易费用在“边际上”等于公共领域的政治交易费用,产权管制边界就出现了。在此均衡点上,国家因执行管制契约而增加的每一单位垄断租金等于为此所付出的边际管制成本,同时个人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交易费用,因而此时的产权管制无论在公共领域(国家内部)还是私人领域(国家外部)内均达到帕累托最优。

此外,根据范式的构造原则,除了内核外,还需要构建相应的保护带:第一,对于内生易费用逻辑而言,其保护带则应该是一个剩余权利全面管制的工资契约假说。因为在工资契约下,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全部在雇主手中,所以,由工资契约安排组成的经济体制等价于剩余权利全面管制的制度结构。例如,在实施全面产权管制时期,内采用的工分制就可以视为国家与农民签订的计时工资契约。第二,与前者相反的是外生易费用逻辑,其相应的保护带就是一个剩余索取权无管制的定租契约假说。定租契约要求承租者为出租者预支一笔固定租金作为使用资源的代价,而被租赁回来的资源通过最优配置而产生的所有收入均由承租者支配,所以承租者在定租契约下其实获得完整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比方说,改革开放后农村采用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就是一份典型的“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定租契约,它是一种剩余权利无管制的制度结构。最后,剩余权利均衡管制的分成契约假说介于前面二者之间,是在内外交易费用均等化逻辑基础上得到的。剩余权利均衡管制意味着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在国家与个人之间均衡分配,剩余权利分配的比例与各自承担的政治风险(交易)费用比重成正比。特别是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不确定性环境中,管制者与被管制者均无法承担所有因改革而带来的政治风险,为此,双方均愿意选择剩余权利分成契约以分担改革风险并共享改革成果。此时,剩余权利在公共领域由管制者支配而在私人领域内由被管制者拥有,前者便构成政府组织,后者则构成包括市场与企业在内的经济组织。

可见,基于产权管制契约的国家范式认为,不同的产权管制契约类型(工资契约、定租契约与分成契约)分别对应着不同的产权管制制度结构(全面产权管制、无产权管制与产权均衡管制),从而形成不同的国家组织模式(计划型国家、市场型国家与混合型国家)。

五、总结性述评

产权与国家看似两个独立的变量,但新制度经济学家正不断地通过改进既有国家理论以完善现代产权理论,本文正是其中的一种尝试。

为了实现这个学术目标,本文首先构建了一个逻辑自洽的产权管制研究范式。该理论范式把“产权管制一公共领域一租金耗散”以及在此基础上推导出来的“信息约束一管制放松一经济增长”这两个定律作为内核,并认为一旦产权被国家管制,个人就失去了配置资源的剩余权利从而最优使用与转让资源的动力和排斥他人占用资源的资格,资源就被置于公共领域,从而引起人们进入攫取租金,导致租金被耗费尽掉,成为内生易费用产生的原因。所以,国家在高昂的信息费用约束下放松产权管制能够缩小公共领域并减少租金耗散,从而改善经济绩效。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篇(2)

二、环境法与民法中自然资源物权的不同理论学说

(一)环境法学者关于自然资源物权的研究

在我国,自然资源法是一个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自然资源法学的专门研究大致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步,该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一些专著型的教材上,可结合在不同时期有代表性的著作对其中有关自然资源物权的内容做一简要回顾。

1.“自然资源权益”理论①

自然资源权益理论主要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益进行了分析。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指对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与民法理论中的所有权的概念并无太大区别。但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与民法中的使用权有一定差异,它往往是含有一定的占有权和收益权在内的使用权,并在法律的规定下可以将之处分的使用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的限制,这是自然资源法中的资源权益原理有别于民法物权的一般原理的重要方面。一般而言,自然资源法对资源使用权转让的限制规定主要包含了对转让客体、转让方式、转让期限、转让内容、转让价格、资源用途、受让主体、受让优先权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2.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理论②

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理论认为,产权制度在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安排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在自然资源产权的制度结构方面,由于自然资源赋存的自然性与其开发利用的社会性的冲突,天赋与自然的使用价值与其价值来源于交易的冲突,使得自然资源的产权安排绝不可能采取单一的产权结构,否则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必定是低效率或无效的。因此,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应由资源产权制度、投资产权制度和交易产权制度三个方面构成。

3.自然资源权属理论③

自然资源权属理论主要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以及他项权利进行了研究。自然资源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该部分的研究主要涉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合理性论证以及集体所有权的完善。自然资源他项权利是指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自然资源的非所有权人对自然资源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各种权利的统称。在属性上,自然资源他项权利属于特别法上的物权,一般是由自然资源法予以特别设定的;同时是一种定限物权,以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为基础,在自然资源的支配上划出特定的限度,以满足不同类型权利行使的需求;又是一种用益物权,具备传统民法理论中用益物权的对他人之物使用和收益的基本特征,同时亦突破了传统的用益物权理论,成为现代用益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法学者有关自然资源物权的研究

从学术研究的传统上来看,民法学者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方面并不存在过多争论,但在对除自然资源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用益性权利认识角度和研究思路方面,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目前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准物权”说和“特别法上的物权”说。④

1.准物权理论⑤

准物权理论是当前从民法理论角度对自然资源物权研究较为系统的一种学说。该理论认为:“准物权(quasi-property)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按照通说,它由矿业权(mineralrights)、水权(waterrights)、渔业权(fishingrights)和狩猎权(huntingright)等组成。”该理论在判断某种权利是否属于准物权方面,提出了五个主要标准:客体是否具有特定性、权利构成是否具有复合性、权利是否具有排他性、权利的追及力如何、权利的优先性是否具有特色等。在上述基础上,该理论认为:准物权仍然属于物权范畴,是一类具有特殊性质的物权,上述标准反映出来的准物权的诸多个性只是在符合物权基本属性前提下的特殊性,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狩猎权与典型物权的共性处于更为重要的地位,该共性更应该受到法律的重视和评价,例如,它们都具有绝对性(尽管程度不同)、支配力、对抗效力、物上请求权、实行法定主义等。对于准物权称谓“准”字内涵的了解,该理论明确指出:“它之于物权,不同于准合同之于合同,因为准合同根本就不是合同;相反,犹如准侵权行为之于侵权行为,仿佛德国法的准物权行为之于物权行为,因为准侵权行为就是侵权行为的一类,准物权行为属于物权行为。”

2.“特别法上的物权”说⑥

该学说认为,特别法上的物权,是公民、法人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或作某种特定的利用的权利,如取水权、采矿权、养殖权等,由于这些物权主要是由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水法等特别作出规定的,因此,可以将这些权利统称为特别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存在的四个主要理由:此种权利的设立和转移需要经过登记,这就使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可以向社会一般人公开,使第三人了解和知道此种权利的设定和变动情况;特别法上的物权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进入交易过程;特别法上的物权虽然具有行政特许的特点,但作为物权,又是一种受物权法保护的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特别法上的物权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物权法的保护方法即物权请求权的救济。

三、自然资源物权研究思路的差异及原因

从前文对自然资源物权研究状况的简要回顾不难看出,尽管自然资源物权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引起了环境法学者和民法学者的关注,但由于学科背景的区别以及理论研究切入点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导致对自然资源物权的研究思路和理论构建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性,这种局面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对自然资源物权观察分析角度的差异

基于不同学科的理论背景,即便是对同一问题的观察和分析,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尽相同的。就对自然资源物权的理论研究而言,环境法学者和民法学者显然有各自不同的着眼点和分析角度,那么在各自提出理论的主要内容方面,也必然是不一致的。这种情况在理论研究中是很常见的。因为,就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而言,“我们没有也不可能预设一个上帝的眼睛来全方位地观察一类现象,因此,我们必须选择某个角度,而且这种选择或多或少地受我们认知目的的影响。……不同的观察角度是导致认识不同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任何人都不能保证某种观察角度就没有局限性和片面性。但是,‘在众多视角中,存在某些较差或较佳的视角’,并且,‘大多数学者眼睛在选择视角时,会表现出某些共同倾向和一致性’。”。⑦因此,对于具有不同学科背景的研究者来说,对问题的观察和分析首先必然表现出来的是基于自身学术倾向和研究旨趣的个性认识,尽管这种个性认识会有片面性的一面,而且是阶段性的,但它对于真理的探寻是必要的。对环境法学者而言,对自然资源物权研究的起点是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法学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它主要是围绕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管理等诸多社会活动而展开的法律制度设计,由于涉及对象的广泛性和资源问题的复杂性,自然资源法综合运用了基于传统部门法划分而形成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调整机制,尽管这一问题在很大程度并没有为传统部门法学者所认同,但这一点已经在客观上成为自然资源法作为一个新兴法律领域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的重要特征之一。因此,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只是围绕自然资源诸多制度设计中的一种,一方面,环境法学者需要引入民法中的物权理论为确定自然资源和归属和使用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另一方面,由于自然资源在物的属性及开发利用方面的特殊性,使其在根本上无法等同于传统物权制度中的物,这就决定了环境法学者在对自然资源物权的理论解释中,更加倾向于从自然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用传统物权理论外观的同时,也放弃了很多在传统物权理论中以一般物为起点进行的制度设计,并立足于现实需要形成了一些新的理论和制度,这一点对于环境法学者来说,往往认为是对传统物权理论的新发展,而就民法学者而言,则往往对此持怀疑甚至排斥的态度。对民法学者而言,对自然资源物权研究的起点是物权。客观而言,民法是法律传统最为悠久的法律部门之一,在漫长的理论进化和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非常稳定的法律精神和统一的内在逻辑结构。因此,民法学者的理论研究更加重视既有理论体系外在的完整性和内在的一致性,对于新出现的现实问题,也是尽可能地在传统的理论体系中进行解释,那么对于那些在传统的理论框架中难以兼容的新生事物,往往从保证整个理论体系在形式上的完整性为出发点,对现实存在的法律诉求进行剪裁,将那些有可能打破现有理论体系秩序的问题剔除到民法理论之外。因此,民法学者对自然资源物权的研究首先考虑的一点是,有关自然资源权属的问题在多大限度内可以纳入到物权理论之中,而不在根本上打破物权既有的权利谱系和理论构成。但是,自然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确实在很多方面表现出来不同于一般物的特性,所以,出现了准物权理论、“特别法上的物权”说等理论主张,尽管在具体内容上存在一些区别,但共同强调一点,无论是准物权还是特别法上的物权,都仍然属于物权的范畴。不过从前文介绍的一些内容也可以看出来,民法学者对自然资源物权权利形态的界定的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基本上只限于在概念中列举出来的几种权利类型,这种研究思路的局限性,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详细分析。

(二)环境法学者有关自然资源物权研究思路的特点

从前文有关环境法学者对自然资源物权研究状况的介绍可以看出,环境法学者自身也没有对自然资源物权的基本理论构成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无论在研究方法还是在研究思路上,都存在一定的区别。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的“自然资源权益”理论,可以认为是环境法学者在自然资源法学研究中引入物权理论的起点。“自然资源权益”理论从所有权和使用权两个基本方面构建了自然资源物权的体系,并从自然资源的特性出发,重点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权能以及转让限制等有异于传统物权的方面进行了分析,而且还简要分析了在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典型物权形态之外的其他非典型的物权形态,比如有关自然资源的专项权益和相邻权益等。即便从当前的眼光来看,“自然资源权益”理论一开始在自然资源物权研究方面确立的理论框架也是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的,为后续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就目前看到的资料来说,有关自然资源物权的后续研究并没有将最初“自然资源权益”理论提出的研究思路进一步深入和拓展,而是采用了另外一个新的研究视角。而实际上,直到目前为止,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理论依然是一个倍受争议的理论学说,不仅其他部门法的学者对此难以认同,就是对于大多环境法学者而言,对该理论的接受程度也并不高。尽管该理论也指出:“显然,尽管适用的范围与角度不同,经济学与法学中的产权概念仍具有互通性,即都承认产权对物的排他性与支配性及权利主体基于产权对物获利的可能性。经济学中的产权概念要比法学中的产权外延要大的多,但都承认产权是根据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规则事实与实现的。只是法学中的产权规则仅仅指法律规范,而经济学中的产权所依据的规则还包括道德、伦理习惯、政策等规则。”⑧但显然,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理论也很大程度无法与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相兼容,尽管不同学科之间的相互借鉴是必要的,该理论似乎在根本上混淆了经济学和法学研究的界限。若探求该理论形成的原因,显然与在我国市场化取向改革进程中启动自然资源的市场化流转有关,因为该理论再三强调了产权的基本功能在于交易,认为“产权反映了所有权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任何交易都是产权交易”⑨,因此,若要在制度设计上体现我国自然资源市场化流转的现实需求,非产权制度莫属,而传统的物权理论因起过分强调物的归属所以在上述方面难有作为。从这个角度来说,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理论也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因为它充分考虑了我国自然资源的市场机制配置问题,而这一问题直到目前为止依然是民法和自然资源法研究的重点所在。自然资源权属理论是在“自然资源权益”说之后,环境法学者再一次引入民法物权理论对展开自然资源物权理论研究的尝试。该理论是从自然资源所有权以及他项权利两个层次构建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的,当然这两种基本权利形态的重点是不一样的。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而言,其基本目标在于保障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导性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推进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实际运作与有效实现。而就自然资源他项权利来说,当务之急在于明确其法律属性和权能内容,从在制度层面上规范我国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对自然资源的非所有利用行为。尽管自然资源权属理论的研究并不深入,在某些方面的观点也并不成熟,但其基本思路可作为今后对自然资源物权进一步系统研究的起点。总之,不管是过去还是目前,环境法学者对自然资源物权的研究并不完善,这种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思路不稳定,缺乏内在一致性的法学思维,另外就是研究不深入系统,法学理论的沉淀和积累不够。这些方面的不足,是环境法学者在今后有关自然资源物权的理论研究中必须着力予以改进的。

(三)民法学者有关自然资源物权研究思路的特点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篇(3)

产权即财产权利,是财产权的泛称?由于人们研究侧重点和视角不同,对它的内涵与外延存在不同的理解?产权,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学家越来越重视相关理论在经济发展与运行中的作用,它已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话题。

20世纪 60年代以来,经济学最为引人瞩目的发展之一就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出现和发展,而产权问题的产生也可追溯到这个时期。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最早提出了产权存在的必要,其后继者,如德姆塞茨、诺思等又对产权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本文即将重点讨论产权问题的提出及其相关发展。

一、产权问题的提出

制度经济学以研究制度本身的产生、演变及制度与经济活动的关系为主,研究或倾向于制度与分配的关系, 或倾向于制度与经济增长、资源配置的关系。制度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不同流派,新制度经济学与旧制度经济学不同,在于它从现实问题谈起,扩展了以往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它们都强调制度的重要性,新制度经济学使得经济理论对现实有了更强的解释力。

新制度经济学把对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产权理论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内容之一 ,科斯是其创始人和领袖,在他的《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等文章中体现了他对产权的理解。

在科斯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前,经济学家一直认为:经济体制是自行运行的,生产要素受到价格支配而得到良好配置。科斯由此提出质疑:如果价格支配是完美的,那如何解释企业的存在呢?又何须企业家发挥协调者的作用?鉴于现实和理论的差异,科斯尝试给出解释。科斯认为:“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而通过建立企业,不仅可以“签订一个较长期的契约以替代若干个较短期的契约,那么,签订每一个契约的部分费用就将被节省下来”,而且“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并且“有管制力量的政府或其他机构常常对市场交易和在企业内部组织同样的交易区别对待”。科斯认为,企业的存在就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因为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发现价格的成本,而企业家恰恰可以做到以低于市场交易的价格获得生产要素,由此形成组织,这就是企业的产生。接下来,科斯又讨论了企业规模的问题,认为企业规模大小的为“企业将倾向于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个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关于这两个问题的论述都离不开“交易成本”,这也是这篇文章的核心,科斯虽然没有对这个概念做更详细的阐述,不过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又提到了这个问题,并延伸到了产权的提出。

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指出:解决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如果采用限制甚至惩罚施害这些传统的做法是不合适的。科斯用牛群与谷物的例子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两种情境下的处理方案,继而用“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库克诉福布斯”等四个实际生活的例子证明了自己的论述,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

然后,科斯指出这些论述都是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的分析,而现实中并非如此。他提出在实际生活中,如何选择三种交易制度——市场、企业和政府,即比较它们之间在组织某些活动或交易时的成本——市场中的交易成本、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和政府的行政成本。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需要费用,问题的实质在于选择一种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这就是产权概念的最早形成。“在正交易费用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科斯认为这是解决产权问题的关键。

后人总结了相关理论并命名为“科斯定理”:假定市场交易费用为零,只要产权初始界定清晰,无论其属于谁,都可通过市场交易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在此基础上又延伸出定理二: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

科斯阐述了交易费用存在的事实,提出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后人对科斯定理的讨论很多,也提出了一些不足,不过他对新制度经济学的贡献是十分明确的。

二、产权问题的发展

德姆塞茨是继科斯之后对产权问题做出重要贡献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之一 。在其《关于产权的理论》和《产权理论:私人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之争》等文章中,都有这方面的讨论。

作者的《关于产权的理论》分为了三部分:第一部分,简短讨论了社会制度中产权的概念和作用;第二部分,为探讨产权的产生提供一些线索;第三部分,说明与产权合并成特定组和所有权结构的决定相关的原则。

文章首先提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引导人们在更大程度上将外在性内在化”。也就是说使外在费用、外在收益以及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外在性最大程度的让相互联系的人们承担,既包括有害的外部性也包括有益的外部性。产权的发展,主要源于经济价值的变化,源于发展新技术避开拓新市场产生的变化,源于旧的产权不能很好地与之协调起来的变化。

文章以土地私有权的发展与商业性毛皮交易的发展为例,解释了当过度狩猎时产权调整所起的作用。接着作者又提出了公共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三种分类,着重以土地所有权为例,说明公共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部分作者主要提出了“产权组合为特定组的过程是由什么原则支配的?与这些特定组的产权相联系的所有权结构又是由什么原则决定的?”这两个问题展开论述。

《产权理论:私人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之争》是德姆塞茨对产权理论进行的拓展。他先提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在探寻跟价格具有同样作用的因素的研究中,对所有权安排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他们不仅忽视了与产权结构相关的问题,而且也忽视了契约安排相关的问题。并认为目前的产权理论过多强调了外部性,外部性虽然能解释一些经济现象,但除去外部性的考虑,私有产权的安排也是必要的。

针对世界上大多数地方,相对于集体所有制而言,私人所有制的重要程度正在增加的情况,作者做出了三方面的解释:资源分配相关人员的数量和紧密程度、参与资源配置问题的人员的生产率和资源配置问题的组织复杂性。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国富论》中提出的观点引出了作者对密集性理论的论述。亚当斯密讲述的是以市场为导向、不断运转的商业世界的逻辑,《道德情操论》有考虑同情心、熟识程度等生物或地缘或社会学意义。不难看出,早期的人类互动大多数发生在属于同一个家族或者住在同一个小的封建村序里的人们之间。在更古老一些的时代,比如当封建势力占优的时候,经济互助的很大比重局限在相对狭小而关系紧密的人群之间。作者认为,现今生产是越来越明确地为满足市场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家族、本村村民或者封建庄园,这种变化一直在发生。如果只靠亚当斯密在著作中提到的“同情心”等并不能完成市场资源分配的重任,它们无法更有效地解决资源利用问题,因为资源分配相关人员的数量和紧密程度都比以往大大降低了。与这种变化对应的,是技术革新和专业化的发展——降低了密集性提高了生产效率。高生产效率慢慢地引起社会利益分配问题,鼓励努力工作、促进共享劳动成果等。这样,又引出了作者对组织复杂性的讨论:价格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此外,它还必须得到保障契约执行力的社会法律制度的支持。由此,作者提出:财产私有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其制度安排可以比集体控制制度更有效地应对有效利用问题本质的变革。

这篇文章不同于其它学者从外部性谈产权存在的必要性,而是分析了市场交易的变化,认为随着工业化的进展、专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等现实条件的改变,需要提出一个更宽泛的产权理论,并解释了世界上私人所有制的重要程度正在增加的原因。

三、产权问题的若干思考

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产权被明确为财产所有权,并得到进一步地细分:“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这个定义在现代生活中广泛使用,在法律层面,它还有更详细的定义和解释,这些和经济学的分析不太一致。比如,经济学家张五常就提出过一个关于产权的定义(1995):具体来说产权包括三个方面的权利,一是资源的使用权;二是收入权;三是转让权,产权不包括转让权。除此以外,不同组织、社会制度下的产权安排也有不同选择,中外差异很大。但是,无论产权问题的差异如何多元,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的作用都是重要的。尤其在目前中国这个转型期,产权界定的模糊、产权保护的缺失,给社会资源带来了很大浪费。另外,在解决国企改革、文化创新等问题上,产权都是无法回避的因素。

参考文献

[1]张卫东. 新制度经济学[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 ,西德尼·G.温特编. 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3](英)科斯. 社会成本问题[J]. 法律与经济学,1960(10).

[4]尹德洪. 科斯定理发展的理论述评[J]. 制度经济学研究, 2007(01).

[5](美)哈罗德·德姆塞茨,银温泉,译. 关于产权的理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0(12).

[6](美)哈罗德·德姆塞茨,徐丽丽,译. 产权理论:私人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之争[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09).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篇(4)

一、问题的提出

什么是水权?自开展水权研究以来,这是一个被说滥了的话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数不清有多少政府官员、学者、专家对此发表了自己的意见。4年前,笔者在《水权等基本概念的辨析》[1]一文中就曾列举了若干论者的不同提法,前后又有许多同志陆续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如: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在《水权转让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2]中认为“水权一般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傅晨、吕绍东在《水权转让的产权经济学分析》[3]中论述:“水权是水产权的简称,水产权也不是单项权利,而是一组权利”;陈效国在《黄河流域水权制度若干问题探讨》[4]中说“水权也称水资源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处分权,其中水资源的所有权是基础,其他权力依附于水资源的所有权”;黄河认为“在我国和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一些国家里,水权主要指依法对于地表水,地下水所取得的使用权及相关的转让权和收益权等”。[5]林林总总,不胜枚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数姜文来等人在《资源资产论》中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包括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其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6]。

至于笔者本人,出于某些原因,至今为止尚未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虽则在系列课题论文中有所提及,有所暗示。如在上述《辩析》中就当时亟待澄清的水资源产权(水产权)概念表示了自己的看法,在《试论我国的水资源产权制度》[7]中说“水产权制度只是水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水权应是水产权的上阶位概念,我国的水权制度还有待我们作进一步的研究”,在《从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看转型期国有资产(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工作的主要方向[8]中认为“东阳一义乌水权转让中转让的只能是地方政府对其所辖地区的水资源的管理支配权,从狭窄的意义上说,甚至不能将其称为‘水权’的转让,笔者之所以在本文中仍以‘水权转让’称之,实际上取其广义,此涉及水权定义和我国的水权制度,另文论述”。令人遗憾的是,笔者的言论未引起人们的注意。

在对现有的“水权”定义进行认真的研究后,可以发现,它们彼此之间虽有差异,或繁或简,在所有关于水权定义的论述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将“水权”局限于关于水的财产权利(产权)方面,而忽略了包括在水权中的另一类权利。存在决定意识。对水权的定义反映了人们对现实中客观存在着的“水权”的认识,定义存在缺陷就表明人们对现实中的水权存在着认识上的盲区,水权研究进行得之所以如此艰难,恐怕与此不无关系。今天,笔者重新提出这个问题,是想与大家一道重新认识现实中的“水权”,寻找破解水权难题的道路。

二、水权的定义和现阶段我国的水权

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告诉我们,人类认识事物的规律是从个别到一般,再从一般到个别,反复归纳和演绎的过程。对概念定义,是人们运用逻辑的方法,对概念所代表的事物的内涵进行抽象、归纳并加以揭示。定义正确与否,取决于人们对概念内涵(即概念所反映的一类事物的特有属性)和外延的充分认识以及抽象方法的正确。人们在对具有属种关系的同类事物命名、定义的时候,常遵循一项规则,即对其中外延最大、属种关系中阶位最高的事物尽量用最简略的词语命名,然后依次加上适当的修饰或限制词语(种差)来表示它的种(子)概念,如车—汽车、火车,汽车—载货汽车、公共汽车,载货汽车—自御载货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在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之间,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存在着反变关系。反过来,我们在一组同类概念之间,可以根据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判断出某概念在属种关系中的阶位。

现在我们在研究“水权”概念的时候,从最一般的原则出发,自然是将“水权”定位在关于水的权利的总称这个范畴,把它看成关于水的所有权利中外延最大的那个权利来加以研究。诚然,语言和事物的称谓也是约定俗成的结果。但是,大家公认,至今水权尚未有一个权威定义,即未约定俗成。上世纪四十年代,当时的国民政府曾在“水利法”中对“水权”作过规定,规定为“本法所称水权,谓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权”。这是个法律定义,其有别于一般的事物定义,是人为地规定某个语词表示某种含义的语词定义,同时它反映了当时的认识水平,到了今天,在台湾,人们仍在为“水权”究竟是什么权利而争论不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谓的“水利法”与旧法统一起理所当然地为人民政府所废止,今天,我们在研究水权的时候自然不必受其约束。毋庸讳言,现时一些同志所阐述的水权定义实际上是台湾”水利法”中水权定义的翻版.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人(法人是一种拟人)的权利既是与生俱来也是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同样是水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国度,其有着不同的内容。通过对现实中存在着的种种关于水的权利的观察与思考(主要针对国内、结合国外),笔者给出的水权定义是:由国家的法律制度所决定的权利主体关于水的财产权利和公共管理部门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的总称。或为:水权是水资源稀缺条件下,由国家的法律制度所决定的权利主体关于水资源的权利的总称,其包括权利主体关于水资源的财产权利和公共管理部门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

与姜文来等人关于“水权”的定义有所不同,笔者赞成其总称的提法(即承认“水权”是最高阶位的关于水的权利),不同的是在定义中增加了包括在“水权”中的不同于水的财产权利的另一类权利——公共管理部门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水权是这二大类权利的总称。笔者之所以如此定义是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着这么一类关于水的权利,而无法将其归入产权范畴。此外,也强调了“水权”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人们在考察国内外水权状况的时候,尤须注意它们之间存在的法律制度背景差异,切忌生搬硬套。

在现阶段的中国,关于水的财产权利有水资源的所有权,原有的集体所有的水体所有权已被新《水法》所取消,水面(域)使用权、水面(域)承包经营权、有关水事的相邻权以及法律未作规定而实际上已进入市场的个体、单体水的所有权等,它们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产权制度中的水产权(详见本人的《试论我国的水资源产权制度》);公共管理部门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有取水权,水域养殖权、捕捞权,排污权等。正是因为有许多同志对公共管理部门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认识不清,将上述二类不同质的权利相混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才一再遭遇障碍。

三、认识有中国特色水权制度,区分二种不同性质的管理

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基本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框架,在这个法律框架下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央政府既是国家政权的行政管理者,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又是全民所有的水资源的所有权的代表者,是水事管理权和国有水资源所有权的双重主体;地方政府则按照中央政府的授权行使着水资源产权的权属管理和有关水事的管理职责”。[9]政府对水资源的管理制度与在同样基础上建立的水资源产权制度确定了各种社会成员在涉水事务中的地位和角色。

这是我们在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配置规律的时候必须面对的基本国情,此外,我国目前仍处在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型期,转型期中的许多特殊现象,如“产权模糊”状况将会在相当长时期内存在,这就要求我们的探索需一切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置宜。

尤其需提醒同志们注意的是,如上所述,政府对水资源的管理包括:一、水资源产权的权属管理;二、有关水事的行政管理。这是二种性质不同的管理,需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加以区分。从管理分工上看,依照目前的政府部门分工,前者似属国资委管理,而后者归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管理。由于政府一身二任,不仔细分辩,极容易将它们混淆起来。前些时候,一些同志欲将水资源使用权取代取水许可制度就是将它们混淆起来了。

其实,与其他许可证制度一样,现行的取水许可制度是一项行政机关关于水事的行政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于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这里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取水许可是一项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于其从事取水的行为。申请者获得取水许可,只是得到从事特定行为——取水的权利,得到的是取水权,仅此而已,并不涉及水的财产权利(产权)。与此相类似的涉水许可尚有,根据《渔业法》设置的水域的养殖、捕捞许可,与其对应的是水域养殖权、捕捞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设置的向水域排污或排出污水的许可等,与其对应的是排污权。

从我国设置的森林、林木的采伐许可制度可更清楚地看出其属行政管理制度而非权属管理制度的性质。《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依照《森林法》的规定,与森林、林木的产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无关,无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属于谁,林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属于谁,是国家,或是集体,还是个人,采伐都需向林业管理行政部门申请采伐许可,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否则,就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处罚。林业行政部门管理采伐许可行使的是一种管理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申请者获得采伐许可得到的是采伐权,与森林、林木的财产权利(产权)无关。

明确这一点,对认识现实中的水权和指导我们的“水权转让”实践十分重要。正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关于水的财产权利和政府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我们的改革实践就应当从这二个方向思考。

四、水产权转让的制度创新和取水权转让的理论及现实基础

水资源的国有制决定了水资源的主要配置手段(配置方式)只能是行政权力分配(个别的也可以利用拍卖等市场手段),在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制度未作出重大改变,如将分级管理改为分级所有(有关这方面的论述,详见本人《从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看转型期国有资产(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工作的主要方向》一文)之前,要普遍地、大范围地进行“产权明晰”的利用市场手段进行的水权转让几乎是不可能的,作这样的研究,无异于研究永动机。因为进行转让之前需进行的产权“初始分配”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通过权力进行的分配,不管其以什么名义,其背面充斥着权力的角逐和利益的博奕,尤其在地方利益日益觉醒的今天,而且其分配也不可能是彻底(彻底到包括产权)的,否则,就改变了水资源国有的性质。

当然,也不是说水资源绝对进入不了市场,对此,本人在《论水资源进入市场问题》[10]中对我国水资源产权制度中各项权利的市场准入和制度创新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认为,总的看来,集体所有的水体的转让已无障碍(在新水法颁布以前),国有的水资源的转让制度呼之欲出,国有水面(域)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有待拓展成水运权、渔业权、水能权等,其流转制度亦有待参照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办法制定。可惜未被采纳,有兴趣者可以找来一阅。

论述到此,不能不谈谈这次《水法》修改。修改后的《水法》取消集体所有水体的条款,即将集体所有的水体收归国有,作为交换,新《水法》中免去了集体所有的水库中的水的有偿使用的费用和取水许可申请。对此,笔者是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要作此变更?有什么现实理由需将集体所有的水体收归国有?我们不是要考虑利用市场手段配置水资源吗?市场经济的前提环境是产权多元化,交换也是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换,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了的真理。现在倒好,从二元改为一元,岂不是客观上为交换设置了障碍?若要说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而结果也未必。因为修改前尚可以对集体所有的水体也实行取水许可,如森林、林木采伐许可那样;修改后,现在反而不行了,因法律已明文规定,免去其取水许可申请。一直来笔者对此存有异议,并曾大声疾呼,只可惜人微言轻,势单力薄,无济于事。今天,再次提出,请有识之士三思。

应该说,从水的产权方面着手研究“水权转让”问题是困难的,绝无捷径可行。由水资源的国有制所决定,个别的社会成员都不能主张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也不享有转让权,水资源的运行无法建立起产权约束机制,除非国家在水资源的所有制和管理体制方面作出重大改变或者准许水资源中的部分水体进入市场。但在转型期的现阶段,利用“产权模糊”的特征,在部分、个别地区采用市场手段实现水资源的合理、较优配置却是可能、可行的。

胡鞍纲、王亚华先生在《转型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11]一文中认为“目前的‘产权模糊’是阻碍水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明晰水权已经成为水利市场化改革的迫切任务”。笔者的看法与其正好相反。虽然,笔者同样认为:“‘产权模糊’的状况既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又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边界清晰是市场配置的先决条件”。[12]但唯物论者应该正视现实,知权达变。君不见,在转型期的中国,在“国退民进”的过程中,有多少产权转让在“产权模糊”的状态下完成,这是不争的事实。

以企业为例,改革之初,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前后进行扩大企业自、两权分离、分税制和股份制等多项改革,至今仍然存在内部人控制——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依然“产权模糊”。小到产品(商品)的交换,企业内部利益的分配,大到企业的改制重组,都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产权模糊”情况。因为“在国有资产的整个管理链条中,始终存在着委托者与者激励不相容、权责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和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这是由委托——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13]前些时候,引起广泛关注的实证经济学者郎咸平就国资改革中一些实例提出的质问,以及网上读者的反应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

笔者认为,我国改革、开放尤其是实行市场经以后,逐渐地将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改变成事实上的“分部门、分级所有”,国有水资源的管理也发生了类似的变化,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仍将保持目前名义上的“分级管理”、实际上的“分级所有”这种所谓“隐蔽式的分级所有”这种状况。[14]这是以市场主体等价交换为特征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体制与以权力分配为特征配置资源的国有体制的碰撞,无可避免。观察了个人收入——折射所有制状况的窗口后发现,迄今,全国各地公务员的收入都未能大致统一,且有差距逐步扩大的趋势,足以证明“产权模糊”的广度和深度。就是家喻户晓的“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也是在“产权模糊”的状态下进行的,若要产权明晰,反而难以进行。

企业家、经济学博士李显君认为,“产权崇拜”的改革思路危害极大。一是会滑向私有制的深渊,从而导致我国社会制度的改变;二是误导改革的注意力,失去改革的最好时机;三是弱化改革的信心。[15]此说不无道理。从政治层面看,“产权模糊”也是一种需要与必然。因此,我们不能盲目追求“产权明晰”,问题是我们的措施要得当。

在转型期将长期存在“产权模糊”的情况下,笔者的建议是:我们可以绕过产权问题,把注意力放在政府管理水事所形成的那一类权利上,如放在上述的取水权上,用取水权的交易来实现“水权转让”的目的。取水许可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授申请者取水的资格,授予其取水的特许权,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权利主体对水资源所有权等财产权利的充分、任意行使,将水资源所有权等财产权利的转移(让)过程分成二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先获许可,后付费取水(钱物交割)来完成,因此,我们也可以在前面环节设立转让制度来实现水资源产权转移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是在后环节才发生产权转移的,既然人们不打算从这环节入手,那就避开它,不论后环节如何定性。打一个比方,就是通过买卖粮票来实现粮食的交易。粮票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建立在统购统销政策基础上的粮食管理制度,这个制度下产生的粮票只是一种购粮的凭证(无价证券,当时规定不得买卖),人们获得粮票得到的是购粮的权利,粮食的实际交易在粮店的买卖环节发生。这样做的好处是: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多年,某种意义上完成了“初始分配”,尚未完成的,也比较容易进行,在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水量分配,容易被各方所接受,内容上也可从单位取水扩大到行业、地区取水;同时,取水权不是一项财产权利,理论上又不与国有的理论相抵触,稍加变革就可以达到我们的目的。

以“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为例,笔者曾根据“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的交易条件在《从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看转型期国有资产(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工作的主要方向》一文中,论证得出结论,认为转让中转让的是地方政府对其所辖地区的水资源的管理支配权,2亿元买的就是类似粮票的“水票”或“水本”中水的定额。在这个例子中,只要把它转换成取水许可证的转让就可以操作了,它们是同类权利,转换不成问题。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篇(5)

    一、产权问题的提出

    制度经济学以研究制度本身的产生、演变及制度与经济活动的关系为主,研究或倾向于制度与分配的关系, 或倾向于制度与经济增长、资源配置的关系。制度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不同流派,新制度经济学与旧制度经济学不同,在于它从现实问题谈起,扩展了以往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它们都强调制度的重要性,新制度经济学使得经济理论对现实有了更强的解释力。

    新制度经济学把对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产权理论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内容之一 ,科斯是其创始人和领袖,在他的《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等文章中体现了他对产权的理解。

    在科斯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前,经济学家一直认为:经济体制是自行运行的,生产要素受到价格支配而得到良好配置。科斯由此提出质疑:如果价格支配是完美的,那如何解释企业的存在呢?又何须企业家发挥协调者的作用?鉴于现实和理论的差异,科斯尝试给出解释。科斯认为:“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而通过建立企业,不仅可以“签订一个较长期的契约以替代若干个较短期的契约,那么,签订每一个契约的部分费用就将被节省下来”,而且“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并且“有管制力量的政府或其他机构常常对市场交易和在企业内部组织同样的交易区别对待”。科斯认为,企业的存在就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因为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发现价格的成本,而企业家恰恰可以做到以低于市场交易的价格获得生产要素,由此形成组织,这就是企业的产生。接下来,科斯又讨论了企业规模的问题,认为企业规模大小的为“企业将倾向于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个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关于这两个问题的论述都离不开“交易成本”,这也是这篇文章的核心,科斯虽然没有对这个概念做更详细的阐述,不过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又提到了这个问题,并延伸到了产权的提出。

    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指出:解决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如果采用限制甚至惩罚施害这些传统的做法是不合适的。科斯用牛群与谷物的例子分别讨论了“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两种情境下的处理方案,继而用“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库克诉福布斯”等四个实际生活的例子证明了自己的论述,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

    然后,科斯指出这些论述都是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的分析,而现实中并非如此。他提出在实际生活中,如何选择三种交易制度——市场、企业和政府,即比较它们之间在组织某些活动或交易时的成本——市场中的交易成本、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和政府的行政成本。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需要费用,问题的实质在于选择一种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这就是产权概念的最早形成。“在正交易费用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科斯认为这是解决产权问题的关键。

    后人总结了相关理论并命名为“科斯定理”:假定市场交易费用为零,只要产权初始界定清晰,无论其属于谁,都可通过市场交易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在此基础上又延伸出定理二: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

    科斯阐述了交易费用存在的事实,提出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后人对科斯定理的讨论很多,也提出了一些不足,不过他对新制度经济学的贡献是十分明确的。

    二、产权问题的发展

    德姆塞茨是继科斯之后对产权问题做出重要贡献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之一 。在其《关于产权的理论》和《产权理论:私人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之争》等文章中,都有这方面的讨论。

    作者的《关于产权的理论》分为了三部分:第一部分,简短讨论了社会制度中产权的概念和作用;第二部分,为探讨产权的产生提供一些线索;第三部分,说明与产权合并成特定组和所有权结构的决定相关的原则。

    文章首先提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引导人们在更大程度上将外在性内在化”。也就是说使外在费用、外在收益以及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外在性最大程度的让相互联系的人们承担,既包括有害的外部性也包括有益的外部性。产权的发展,主要源于经济价值的变化,源于发展新技术避开拓新市场产生的变化,源于旧的产权不能很好地与之协调起来的变化。

    文章以土地私有权的发展与商业性毛皮交易的发展为例,解释了当过度狩猎时产权调整所起的作用。接着作者又提出了公共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三种分类,着重以土地所有权为例,说明公共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部分作者主要提出了“产权组合为特定组的过程是由什么原则支配的?与这些特定组的产权相联系的所有权结构又是由什么原则决定的?”这两个问题展开论述。

    《产权理论:私人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之争》是德姆塞茨对产权理论进行的拓展。他先提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在探寻跟价格具有同样作用的因素的研究中,对所有权安排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他们不仅忽视了与产权结构相关的问题,而且也忽视了契约安排相关的问题。并认为目前的产权理论过多强调了外部性,外部性虽然能解释一些经济现象,但除去外部性的考虑,私有产权的安排也是必要的。

    针对世界上大多数地方,相对于集体所有制而言,私人所有制的重要程度正在增加的情况,作者做出了三方面的解释:资源分配相关人员的数量和紧密程度、参与资源配置问题的人员的生产率和资源配置问题的组织复杂性。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国富论》中提出的观点引出了作者对密集性理论的论述。亚当斯密讲述的是以市场为导向、不断运转的商业世界的逻辑,《道德情操论》有考虑同情心、熟识程度等生物或地缘或社会学意义。不难看出,早期的人类互动大多数发生在属于同一个家族或者住在同一个小的封建村序里的人们之间。在更古老一些的时代,比如当封建势力占优的时候,经济互助的很大比重局限在相对狭小而关系紧密的人群之间。作者认为,现今生产是越来越明确地为满足市场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家族、本村村民或者封建庄园,这种变化一直在发生。如果只靠亚当斯密在着作中提到的“同情心”等并不能完成市场资源分配的重任,它们无法更有效地解决资源利用问题,因为资源分配相关人员的数量和紧密程度都比以往大大降低了。与这种变化对应的,是技术革新和专业化的发展——降低了密集性提高了生产效率。高生产效率慢慢地引起社会利益分配问题,鼓励努力工作、促进共享劳动成果等。这样,又引出了作者对组织复杂性的讨论:价格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此外,它还必须得到保障契约执行力的社会法律制度的支持。由此,作者提出:财产私有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其制度安排可以比集体控制制度更有效地应对有效利用问题本质的变革。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4-0007-07

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自然资源产权及其效率与公平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党的十报告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战略思想,而制度建设需要以正确的制度理论为指导。产权的效率与公平是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而对自然资源产权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阐释取决于对产权、效率、公平这几个重要概念不同的界定和分析方法,即取决于关于产权分析的理论基础和方法的选择。当代两大经济学体系——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对于产权问题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和政策思路,因而也为自然资源产权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分析提供了两种基础。从我国的具体实践来看,近年来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领域中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已经十分突出:一方面,自然资源滥用、资源供需矛盾、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严重;另一方面,与自然资源利用相关的各种社会公平问题不断出现。因此,为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迫切需要对自然资源产权及其效率与公平的内在关系和作用机理进行科学分析和正确揭示,从而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

一、文献评述

学术界关于自然资源产权及其效率与公平关系研究的流行范式是以“科斯定理”为基础展开的。罗纳德·哈里·科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对涉及工厂的烟尘给邻近财产所有者带来有害影响等外部的庇古税解决方法提出了质疑。科斯认为,这种外部性的存在本质上是由于产权界定不清造成的。因此,他特别强调明晰或重新调整产权的重要性。按照科斯的分析,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通过市场交易可以使污染数量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一思想被称为“科斯定理”,即在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初始产权界定清晰,并允许经济活动当事人进行谈判交易,市场均衡的结果都会导致资源有效配置。此后,阿尔钦与德姆塞茨(1972)、戴维斯与诺斯(1976)等人进一步发展了科斯的产权理论,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体系。在资源环境领域,“科斯定理”提供了一种运用产权市场交易来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新思路,其政策含义是:应当尽可能通过界定产权并实现其交易来提高产权效率。

科斯的产权理论在经济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从“科斯定理”可以进一步推出:产权的可交易性对产权的效率具有重要影响,排他性较强的私人产权效率最高,而排他性较差的公共产权效率低下。其进一步引申的政策含义就是资源环境产权的私有化。当然,对该理论和政策主张的批评也是尖锐的。如,美国学者福斯特(2005)指出,目前最应该受到批评的就是作为新自由主义主张之一的自然的私有化。今天,全球经济正逐渐将自然界中的每一种东西——水、森林、植物,甚至大气本身——变成可以在市场上买卖的私人商品。这种自然的私有化趋势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并且激化了环境问题。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的传人,以实现自然资源产权的可交易性来探讨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成为理论界的一种思路。该思路强调自然资源产权的可交易性及其对提高产权效率的意义,重点关注如何将市场交易机制引入自然资源的产权管理。如,肖国兴(2000)、王万山(2003)、马中和蓝虹(2004)等认为,环境资源产权明晰和市场交易是环境资源合理定价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实现自然资源产权可交易性的基本分析思路下,徐嵩龄(1999)、廖卫东(2004)等学者又提供了重要的修正性意见,认为虽然界定、明晰资源环境产权,将市场机制引入资源环境管理以提高管理效率是一种可选的制度改进思路,但是以产权的市场交易方式处理资源环境的外部性问题仍然具有局限性,政府还应当进行有效规制。

客观地说,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自然资源产权市场交易的理论思路对我国资源产权改革提供了有益启示。但是,在我国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资源属于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性质上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产权,进而主要关注其可交易性,显然是对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国家所有权的本质内涵和制度特征认识不足,对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所具有的社会分配等方面的功能重视不够。在实践中,这一政策思路在自然资源产权效率与公平两方面都产生了诸多问题。

与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主要从交易成本角度提出产权制度及其效率问题(同时回避产权公平问题)的基本分析方法不同,马克思经济学从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方法出发,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科学地论述了社会经济中的根本性的产权问题。①根据马克思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在自然资源产权运行的各种权利关系中,所有权处于决定性地位,所有权所体现的基本权利关系的理顺对其他各种权利关系的界定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本文基于马克思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行为基础,对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与公平的内在关系和作用机理展开分析。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产权特征

按照最一般的理解,产权制度(简称产权)可以定义为人们(财产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权利关系。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规定了自然资源产权中的最基本的权利关系。在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一种制度保证。从产权的分析视角来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一般经济物品的产权相比,在产权的客体和主体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特殊性:从其产权的客体——自然资源来看,它不仅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而且还是具有生态、社会等方面价值的财产;从其产权的基本主体——国家来看,它既可以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也可以是公法意义或民法意义上的国家,所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过程必然涉及国家的多重职能。那么,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条件下,自然资源产权会涉及哪些方面的权属关系或责、权、利关系?如何正确界定和把握这些权利关系?回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正确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行过程。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行是指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中的主要权利关系依次展开、流转并最终实现自然资源所有权根本目标和功能的全过程。相应地,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过程中,财产客体——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也经历了从自然状态到对资源性产品的变化。显然,随着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推进,关于自然资源的权利关系也会随之流转。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行过程从两个方面具体展开:一是作为生产资料进入市场所体现的权利关系。二是作为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自然载体与保障所体现的权利关系。它们构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两重属性。

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作为生产资料的一部分进入社会再生产过程而产生的权利关系,具有一般性财产权利的性质。它是围绕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而展开的,包括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实现、使用权的转让和运作等具体环节。在法学的视角中,这是属于私法意义上的权利。关于该方面权利关系的分析应当考虑:其一,自然资源作为一般经济性财产的属性,其所有权的经济实现体现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地租的合理界定和征收。’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内在要求适用于各种所有权关系,包括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关系,而资源地租正是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体现。其二,作为生产资料的一部分进入再生产过程的、自然资源,还要在使用权的分配和实际经营中才能实现其经济功能。在这一过程中,为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高效、节约开发和经营,保障国民经济对自然资源产品的需求,需要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这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内在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一般性财产所有权也是不完全相同的。从权利的客体来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十分广泛,是一种集合物,与民法中要求的一个所有权客体必须是一个独立物是不一样的;从权利的主体来看,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与一般意义上的民法主体也不一样。这里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主体的不是私人,而是国家。因此,资源地租所体现的产权关系与一般私人所有的产权关系的区别还要包含国家(各级政府)对资源地租征收与分配的体制和机制等内容。

第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还承载着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不同于一般性财产所有权的其他内容和属性。这一含义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内涵上等于国家公共产权。在法学的视野中,这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权利,它构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另一重要属性。这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一般经济物品所有权的最重要区别。

从自然资源的基本属性来看,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还具有非经济价值:它承载着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保障基本人权、社会稳定、生态安全等重要功能,是社会生活共同的重要物质基础。以自然资源所具有的生态保障功能为例,现代生态学的研究表明,各类自然资源的特征和功能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它们共同组成结构多样、功能复杂的各层次的生态系统,而各层次的生态系统又在功能上最终结合为一个完整、统一、具有有机联系的地球生态系统。该系统是人类生活共同的物质和生态基础。不难理解,自然资源的上述功能不应当属于任何私人或集团所独有,甚至不属于当代人独有,而是属于包括当代人在内的世世代代的人类。马克思指出:“整个社会,一个民族,甚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们必须像好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从资源利用的实践来看,各国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也在日益加强对资源的管理。

这里有一理论问题需要讨论:国家出于公共利益对自然资源的管理仅仅体现政府的行政职能,还是国家作为产权主体的一种产权行为?如果真正将自然资源看做是公共财产,承载着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那么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管理行为就是一种公共财产管理行为,换言之,应当承认国家对自然资源的规划、使用权限制或用途管制等活动具有一定的产权基础。这里的产权便是公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属于一种所有权性质的活动。因此,只要承认产权的基本含义是指人们围绕或通过财产而形成的权利关系,只要不是将产权、所有权限定为民法意义上的私权,限定为仅与“物”的经济价值有关的权利,而承认公有产权或公共产权,那么完全可以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上述管理活动理解为公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行为或产权行为。当然,这在一过程中国家所有权与行政权有一定的交叉重合。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包含两层含义,即私法含义上的所有权和公法含义上的所有权。对这两方面的产权关系加以辨别并分别讨论是必要的。因为这两类权利关系在性质、特征、功能上并不相同:前者主要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运行相关,后者主要与自然资源的国家公共产权管理相关。

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过程中产权效率和公平的基本内容

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产权特征和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制度实践,可以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中的产权关系进行更加具体的分析:私权含义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运行中的权利关系包括所有权(狭义)的经济实现、使用权的分配、使用权的实际行使——习惯上称之为开发经营权;公权含义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国家公共产权,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进入市场过程。这样,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过程为基础,自然资源产权关系可以细分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狭义)的经济实现、使用权的配置、经营权的运作、国家公共产权的管理四种具体的产权形态。

马克思经济学认为,产权效率的评价根本上取决于产权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促进程度。根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运行过程及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我们可以将自然资源产权效率具体定义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运行中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及基本经济关系,是否有利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能否保障和平衡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对自然资源的需要,是否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调动各产权主体自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积极性。自然资源产权效率应当是上述多重效率含义的内在统一,在本质上可以说是经济效率与生态效率、宏观效率与微观效率、当前效率与长远效率的辩证统一。

产权公平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和制度条件下,特定产权制度所包含或体现的人与人之间权利关系的平等状况和基本要求。马克思经济学认为,公平是对一定历史时期,由生产力发展总体水平所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社会等权利关系性质和状态的一种认识和反映;公平总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公平的内容及其实现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产权公平对产权制度的效率会产生制约或促进作用。由此;我们可以将自然资源产权的公平定义为:在我国社会经济和历史条件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其运行中所包含或体现的人与人之间权利关系的平等状况和基本要求。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其运行中涉及诸多方面的权利关系,如经济权利、生存权利等,因而权利平等的内涵也是多层面的。我们应当根据其实践过程,对自然资源产权过程中不同层面的权利公平的含义具体分析、综合比较、统筹兼顾,特别要关注那些具有基础性、根本性、整体性的权利的平等关系。

根据上述对自然资源产权效率与公平的总体把握,可以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中的四个具体层面的产权过程的效率与公平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界定:

第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经济收益实现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体现为资源地租的实现程度或状况对国民收入分配的作用和影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经济收益实现公平是指资源地租的实现(包括合理界定、征收、分配和使用)能够维护自然资源最终所有者的正当合法收益、实现社会基本公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经济收益实现效率体现为资源地租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内容,对全民利益的实现、社会分配的优化所起到的促进作用,即推进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并最终作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过程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分配是指国家以自然资源宏观规划为基础和前提,将自然资源由国家所有转变为分散利用的分配过程。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效率是指在自然资源初始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实现的自然资源分散使用状况,对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和战略的作用和影响。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公平是指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过程中不同地区、群体、个人所拥有和使用自然资源的机会和权利的平等状况。

第三,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是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分配之后,自然资源使用主体对自然资源资产的实际开发经营过程。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效率是指一定的自然资源开发经营制度对国民经济整体效率的影响。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公平是指各自然资源经营主体之间的权利平等状况。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国家对国有自然资源合理征收地租状况等因素所决定的自然资源使用主体是否拥有相对公平的市场条件和权利。二是自然资源经营主体自觉服从国家对资源经营产业进行管理,这一权利尺度所决定的相对公平。国家对自然资源经营权的有效监管和调控是推进其效率与公平关系协调的重要途径。

第四,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自然资源的国家公共产权管理是指国家基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管理的行为。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效率是指自然资源管理在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公平是指在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中政府、资源企业、资源所在地居民等相关主体对自然资源利益的合理分配。协调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中效率与公平的基本方式是宏观规划和利益平衡。

应当说,在马克思经济学的视野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中上述四个方面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都是自然资源产权效率与公平关系中的应有之义。用任何一种单一的公平与效率来代替这一整体性分析都是不完整的。这些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可以并且应该辩证地统一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根本目标和功能——维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自然资源产权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整体结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其运行过程中需要经过不同的层面和环节,它们在国民经济整体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意义,因而存在不同含义的产权效率与公平及其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关系,并且这些不同含义的公平效率之间又存在着很强的相关性和系统性。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与公平是多重具体含义的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它们构成“自然资源产权四维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整体结构”。

(一)自然资源产权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层次性和相关性

从产权涉及的社会权利关系来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中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是有层次的。具体而言,自然资源所有权经济实现的效率与公平是社会经济关系中最基础的利益关系之一,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的效率与公平制约着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的效率与公平对实现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的效率与公平关系到国家所有权中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

同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运行中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具有明显的相关性。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运作和管理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上述分析中我们只是根据它不同方面的产权特性和具体展开过程,将其相对独立地分解为四种更具体的产权形态,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解析这一复杂产权制度所包含的多层面的效率公平关系,而不是说这里的四重产权是完全独立的。简言之,多重效率与公平关系之间存在着很强的相关性。它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在私权含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展开过程中,自然资源所有权经济收益的合理界定和实现体现的是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基本的权利关系,其权利的公平状况不仅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经济实现过程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对自然资源产权此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即对自然资源使用权分配的效率与公平、对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的效率与公平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合理分配也会对自然资源经营权运作的效率与公平具有制约作用。

第二,公权含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私权含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展开过程的相互影响。具体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公权含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对私权含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展开过程具有制约作用。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永远高于私人利益,所以国家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市场过程进行一定的规范、限制和干预。其次,私权含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展开过程中的权利公平状况不仅影响其自身的效率状况,而且对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的公平与效率关系具有重要影响。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两种性质的所有权的客体都是同一自然资源,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影响其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四重产权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自然资源产权的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具体内容并不相同。不能将这些不同含义的效率混为一谈,也不能用某一种公平来替代其他公平。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自然资源产权的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又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统一性。如,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经济收益的有效实现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合理分配,推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关系的协调。再如,自然资源国家公共产权管理的改善既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也有利于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协调。因此,自然资源产权的四重效率与公平关系在实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本质和功能,即实现全民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推进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在实物和价值层面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上是辩证统一的。在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公平关系的理论和实证分析中,也应当从实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本质和功能出发,在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实物和价值层面上,对自然资源产权的效率与公平的具体内容进行正确界定、合理分析、系统考察和统筹兼顾。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篇(7)

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基础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社会工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法律的角度,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1]也就是说,产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自由。产权界定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配置,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不仅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至少使能够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认可和回报,使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因此,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强调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产权不明确,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产权理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交易。人们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物品的经济价值会有不同的评价,即它可以给不同的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产权交易在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当然,现实中的交易不可能没有成本。因此,不同的产权的结构设计可以带来不同的效率,而作为权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二、环境产权的性质

人们一般倾向于环境产权是典型的公有产权,所以环境产权应该表现出非排他性。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产权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产权。例如,清新的空气,在乡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竞争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个人的享用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拥挤的城市,随处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得到的,特别是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态环境较好、人口密度较低的社区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因此,清新空气在大规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简言之,环境作为一种自然——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必须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一旦超过环境容量,环境的排他性则明显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说环境产权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条件成为稀缺,环境资源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环境产权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也由此产生。

三、产权理论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范围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产权的研究就是从环境问题入手的。文章通过对许多环境问题的案例展开经济学分析,最后得出了学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产权理论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外部效应问题制度根源的一条重要思路,而环境问题正是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环境问题是产权理论研究的起点和重要的应用领域,而产权理论又为分析导致环境破坏的权利安排过程提供了理论基础。但由于对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导致了理论界对环境资源产权的许多不同观点。市场理性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实用性深信不疑,他们认为所有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都可以通过产权途径去解决,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尔、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尔合著的《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一书是市场理性学者的代表作。该书的基本思想是环境是一种资产,围绕环境资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场机制是替代环境管理中“专家战略”与“政府控制战略”的有效途径。

有的学者对产权制度完全解决环境问题表示怀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环境资源的产权是难以界定的。环境产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产权界定。环境产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利,其与一般财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一般财产权利强调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所有、使用、处分及收益权,集中反映财产主体的权利;而环境产权则既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管理责任。其原因是:

1.环境资源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问题,而一般财产不存在外部性问题。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公众就会遭受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环境资源的责任。

2.环境资源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自然财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转性。环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种的灭绝,人类无法使其再生,每一种物种的灭绝都意味着人类失去了一笔宝贵财富。

3.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或保护不仅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人类健康及其生活质量的保障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从长远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都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可以失去发展机会,但却不能失去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我国环境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以自然资源产权为例

1.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虚置

现行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并进一步对基础性自然资源—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但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逐渐为国家所有吸收。国家所有看似产权清晰,实则不然。在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委托—,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发生了分离。但是,这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与私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确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资源及其收益从理论上讲属于全体人民或有关集体,但它们却没有支配、转让等产权所有者所应有的任何权利。产权界定即产权关系的不明晰。

2.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缺失

宪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格的规定与限制,使其他主体无法进入,没有多元所有权主体的参与,自然资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为现实。所有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决定了中国的自然资源不可能进入市场,即使有可能进入也是残缺和不完全的,这也正是中国自然资源市场无法发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价值,使用的不经济性也就成为必然。

3.产权结构的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权和经营权安排亟待改进

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阶段主要是国有产权形式。在此基础上,人们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逻辑。这种“公有公用”在实践中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森林大面积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这里找到原因。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哪些正负外部性很大、紧缺和对一个国家经济有重要影响及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资源,如稀缺的矿产资源,生态湿地等,都需要以强制性的公共产权的形式来安排其所有权,而那些排他性、竞争性较强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矿产资源等,可以通过私人所有的产权安排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五、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从单一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权体系,逐步完善产权交易体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对于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而且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将其所有权拍卖给不同的市场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产权边界模糊、界定成本过高、外部性较强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淡水资源、石油等,应当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由统一的机构组织单独管理,改变过去的政出多门的所有权结构。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美).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篇(8)

 

一 引 言

渔业资源具有公共池塘特性和负的外部性,必然产生“公地悲剧”问题。当渔业资源向所有渔民开放时,由于渔民捕捞收益的私有化以及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每个渔民都想尽可能地多捕鱼以获取直接利益,而捕捞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由所有渔民共同分摊。个人的“理性”选择导致了集体行动的非理性,这种“公地悲剧”的博弈导致了渔民们的“囚徒困境”。对在这个两难处境中的每个博弈者来说,“不合作”的策略压倒“合作”的策略。所以,渔民在使用渔业资源时,博弈的结果只能是竭泽而渔,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无暇顾及渔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文章结合青岛市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农业论文,进行产权制度分析,探讨渔业资源管理制度问题。

二 渔业资源的特性及市场配置

所谓渔业资源是指水产资源是指天然水域中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经济动植物种类和数量的总称[1]论文格式模板。渔业资源状况不仅受其自身生物学特性的影响,而且还随栖息环境条件的变化和人类的开发利用而变动。渔业资源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产权界定不同于一般的资源,渔业资源的枯竭性、联系性以及排他性使得产权清晰界定存在困难,造成了市场失灵。

渔业资源的可枯竭性,其虽然丰富,但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大部分具有不可再生性;即使是可再生资源,其再生能力也是有限的,若不注意保护、合理开发,或超越其再生能力开发都会造成资源枯竭;渔业资源的联系性,渔业资源是相互紧密联系的,通过水体这一传播媒介,外部性作用被放大,传播影响的范围更广;渔业资源的不可排他性,属于典型的共有资源,具有较大的不可排他性,在产权上难以界定。比如,渔业资源具有洄游性,这些资源的产权难以用传统的产权理论加以界定,需要通过一些非传统的途径进行产权的界定。

当渔业资源产权清晰时,作为单一的经济理性人,在市场出清的情况下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增加捕捞努力直至AC = MC农业论文,这一捕捞活动量Ee是静态有效可持续捕捞量,利润最大为R(Ee) – C(Ee) = AB,如图1所示。其中,TC为总成本,TR为总收益,AR为平均收益,MR为边际收益,MC 为边际成本,AC为平均成本。

捕捞的总成本和总效益

C

D TC

R (Ee)A

TR

 

C (Ee)B

P AR

AC = MC

MR

0 EeEm Ec捕捞努力

图 1 渔业资源衰退的经济分析示意图

另一方面,渔业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特别是海洋渔业资源,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所谓产权是指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一个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2]。在捕鱼开放状态下,有效地捕捞努力水平可以得到利润,吸引更多竞争者进入,使捕鱼竞争趋于激烈,捕鱼努力程度逐渐提高,从而导致成本增加直至消耗了全部利润,总收益TR从 A C D ,到D点时TC = TR,净效益为零。

渔民的作业方式会影响到整个海域渔业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由于不能排除他人利用这种资源,而且也不需要为利用这种资源付出成本,不需要为影响他人而付出成本,所以每个捕鱼人都担心自己在未利用这些公共资源之前就被他人占用甚至用光,因而都不愿等到渔业资源利用的最佳时机才去用农业论文,不给渔业资源休养生息的机会,捕捞强度超过了渔业资源再生能力,从而导致渔业资源的过度利用和资源的日益衰竭[3]。

三 青岛渔业发展现状

渔业作为青岛市农业的支柱产业之一,是当前农业结构调整中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近年来,青岛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改造传统渔业,积极调整渔业经济结构,促进青岛渔业向高科技、高效益、产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利用2004到2008年青岛市的渔业产量、渔业产值等数据,分析青岛渔业近几年的发展状况。

(一)渔业产量

2004年至2009年,青岛市水产品总产量及养殖产量逐年下降,但总体波动不大。青岛市水产品总产量是由水产品养殖产量和捕捞产量两部分构成,作为水产品总产量构成之一的捕捞产量也是逐年下降

的(图2),其趋势相对养殖产量而已,趋势较明显论文格式模板。 图2 2004—2009年青岛市水产品产量

(二) 渔业产值

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表明工业企业工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水平,反映的是生产总成果,并不说明经营状况的好坏和经济效益。图3显示,青岛市渔业总产值稳步上升,但是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

图3 2004—2009年青岛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渔业产值

四 结论

渔业作为青岛市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业的产值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但近年来,青岛市渔业养殖面积、渔业产量和渔业产值等逐年下降,显然,青岛市渔业从加速增长的发展阶段过渡到过度利用阶段。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捕捞努力不断增加,总收益逐渐增大,直至TR最大点C时农业论文,边际收益MR逐渐减少为零;超过这一点时,捕捞水平维持在高水平,渔业产量逐渐下降并维持在较低水平,导致渔业资源过度开发利用,趋于枯竭。青岛要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需推行渔业产权改革,完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

推行产出控制制度,在一些渔业发达的国家如冰岛、加拿大和美国己经引入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制度,在较短的时期内,在削减捕捞能力、提高渔获质量和增加收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是一种产出控制管理制度,是指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总可捕量,然后将总可捕量划分成小单元,分配给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并允许这种配额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被自由买卖、租出或租用的一种管理制度[4]。这种制度明确的产权归属,在市场机制调节下可实现渔业资源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农业大词典编制委员会,《农业大词典》[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2]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著:《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D],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204页。

[3]徐斌,《渔业资源的产权分析》[J],渔业经济研究,2006年第6期。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篇(9)

 

一 引 言

渔业资源具有公共池塘特性和负的外部性,必然产生“公地悲剧”问题。当渔业资源向所有渔民开放时,由于渔民捕捞收益的私有化以及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每个渔民都想尽可能地多捕鱼以获取直接利益,而捕捞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由所有渔民共同分摊。个人的“理性”选择导致了集体行动的非理性,这种“公地悲剧”的博弈导致了渔民们的“囚徒困境”。对在这个两难处境中的每个博弈者来说,“不合作”的策略压倒“合作”的策略。所以,渔民在使用渔业资源时,博弈的结果只能是竭泽而渔,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无暇顾及渔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文章结合青岛市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农业论文,进行产权制度分析,探讨渔业资源管理制度问题。

二 渔业资源的特性及市场配置

所谓渔业资源是指水产资源是指天然水域中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经济动植物种类和数量的总称[1]论文格式模板。渔业资源状况不仅受其自身生物学特性的影响,而且还随栖息环境条件的变化和人类的开发利用而变动。渔业资源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产权界定不同于一般的资源,渔业资源的枯竭性、联系性以及排他性使得产权清晰界定存在困难,造成了市场失灵。

渔业资源的可枯竭性,其虽然丰富,但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大部分具有不可再生性;即使是可再生资源,其再生能力也是有限的,若不注意保护、合理开发,或超越其再生能力开发都会造成资源枯竭;渔业资源的联系性,渔业资源是相互紧密联系的,通过水体这一传播媒介,外部性作用被放大,传播影响的范围更广;渔业资源的不可排他性,属于典型的共有资源,具有较大的不可排他性,在产权上难以界定。比如,渔业资源具有洄游性,这些资源的产权难以用传统的产权理论加以界定,需要通过一些非传统的途径进行产权的界定。

当渔业资源产权清晰时,作为单一的经济理性人,在市场出清的情况下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增加捕捞努力直至AC = MC农业论文,这一捕捞活动量Ee是静态有效可持续捕捞量,利润最大为R(Ee) – C(Ee) = AB,如图1所示。其中,TC为总成本,TR为总收益,AR为平均收益,MR为边际收益,MC 为边际成本,AC为平均成本。

捕捞的总成本和总效益

C

D TC

R (Ee)A

TR

 

C (Ee)B

P AR

AC = MC

MR

0 EeEm Ec捕捞努力

图 1 渔业资源衰退的经济分析示意图

另一方面,渔业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特别是海洋渔业资源,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所谓产权是指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一个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2]。在捕鱼开放状态下,有效地捕捞努力水平可以得到利润,吸引更多竞争者进入,使捕鱼竞争趋于激烈,捕鱼努力程度逐渐提高,从而导致成本增加直至消耗了全部利润,总收益TR从 A C D ,到D点时TC = TR,净效益为零。

渔民的作业方式会影响到整个海域渔业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由于不能排除他人利用这种资源,而且也不需要为利用这种资源付出成本,不需要为影响他人而付出成本,所以每个捕鱼人都担心自己在未利用这些公共资源之前就被他人占用甚至用光,因而都不愿等到渔业资源利用的最佳时机才去用农业论文,不给渔业资源休养生息的机会,捕捞强度超过了渔业资源再生能力,从而导致渔业资源的过度利用和资源的日益衰竭[3]。

三 青岛渔业发展现状

渔业作为青岛市农业的支柱产业之一,是当前农业结构调整中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近年来,青岛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改造传统渔业,积极调整渔业经济结构,促进青岛渔业向高科技、高效益、产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利用2004到2008年青岛市的渔业产量、渔业产值等数据,分析青岛渔业近几年的发展状况。

(一)渔业产量

2004年至2009年,青岛市水产品总产量及养殖产量逐年下降,但总体波动不大。青岛市水产品总产量是由水产品养殖产量和捕捞产量两部分构成,作为水产品总产量构成之一的捕捞产量也是逐年下降

的(图2),其趋势相对养殖产量而已,趋势较明显论文格式模板。 图2 2004—2009年青岛市水产品产量

(二) 渔业产值

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表明工业企业工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水平,反映的是生产总成果,并不说明经营状况的好坏和经济效益。图3显示,青岛市渔业总产值稳步上升,但是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

图3 2004—2009年青岛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渔业产值

四 结论

渔业作为青岛市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业的产值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但近年来,青岛市渔业养殖面积、渔业产量和渔业产值等逐年下降,显然,青岛市渔业从加速增长的发展阶段过渡到过度利用阶段。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捕捞努力不断增加,总收益逐渐增大,直至TR最大点C时农业论文,边际收益MR逐渐减少为零;超过这一点时,捕捞水平维持在高水平,渔业产量逐渐下降并维持在较低水平,导致渔业资源过度开发利用,趋于枯竭。青岛要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需推行渔业产权改革,完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

推行产出控制制度,在一些渔业发达的国家如冰岛、加拿大和美国己经引入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制度,在较短的时期内,在削减捕捞能力、提高渔获质量和增加收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是一种产出控制管理制度,是指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总可捕量,然后将总可捕量划分成小单元,分配给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并允许这种配额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被自由买卖、租出或租用的一种管理制度[4]。这种制度明确的产权归属,在市场机制调节下可实现渔业资源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农业大词典编制委员会,《农业大词典》[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2]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著:《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D],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204页。

[3]徐斌,《渔业资源的产权分析》[J],渔业经济研究,2006年第6期。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篇(10)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成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一种重要方式。自然文化遗产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人文风貌,成为众多旅游者首选的旅游目的地。自然文化遗产是指在自然演进与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中,历史的积淀会通过古迹、古建筑、地质地貌、生态景观等方式留存下来,这些连接历史和当代纽带的留存便称为自然文化遗产。由于管理方式和研究体系的差异,我国习惯于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文物等表达“遗产”概念。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归属国家,既全民所有。在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遗产开发保护由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在我国进行市场经济改革以前,遗产的经济价值并不明显,其目的是为国家保留一批珍贵的自然文化资源,为各种科学研究、文化活动提供场所,同时承担少量的对外接待及旅游参观任务。在市场经济改革以后,随着遗产经济价值的凸现,遗产的经营开发成为能带来丰厚利润回报的旅游产业。一方面,在“公有-公营”当然逻辑的指导下,地方政府纷纷成立国有遗产开发公司,与原有的政府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遗产的开发经营,遗产开发公司与管理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称为政府主导机制。另一方面,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缓慢、遗产开发保护缺乏资金,当地政府将遗产转让给非国有公司进行开发保护,称为遗产开发保护的市场机制。

实践中两种机制均产生了不少问题。政府主导机制的本意是政府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主导遗产开发保护能够体现遗产的公益性,避免遗产资源的过度开发与破坏。但现实中却产生了政企不分,行政垄断严重等问题,政府官员与国有开发公司负责人为了争取政绩,往往将遗产开发带来的经济利益作为主要目标,而忽视遗产的保护。市场机制的本意是将遗产转让给非国有企业,引进外来资金以弥补遗产开发保护资金的不足,更好地进行遗产开发保护。但现实中资本的逐利性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遗产经营者为了使利润最大化,过度经营与破坏性开发现象时有发生。一时间,遗产开发保护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实际上,两种机制争论的理论实质是经济学中对于自然文化遗产这种特殊资源的开发保护是采用明晰产权、市场化的科斯机制还是国有化、政府主导的庇古机制。本文首先分析遗产资源的经济特征,其次研究两种机制的理论支撑――科斯理论与庇古理论,最后提出我国自然文化遗产开发保护实效机制的选择。

二、自然文化遗产的经济特征

(一)公共资源

自然文化遗产客观上体现为山川、河流、森林等资源,其具有不可分割性。这也意味着个人的使用并不排除其他人的同时使用,即对其使用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因此,遗产资源具有经济学意义上公共资源的特征,对其开发保护不当可能导致“公地悲剧”。为了避免“公地悲剧”,经济学理论给出的答案是对公共资源实行私有产权或国有产权的制度安排。而对于遗产资源,一方面,遗产资源通常都具有较大的规模,另一方面,作为自然与人类活动的共同结晶,遗产资源无疑应当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因此,其所有权通常都采取全民所有的形式。

(二)外部性

作为一种公共资源,遗产开发保护具有强烈的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是指一个主体的经济活动对没有参与该活动的其他主体带来的影响。外部性强调的是该影响的发生缺乏两个主体之间事前的正式交易,影响的接受方是被动地受到影响。外部性又可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该主体的经济活动给另外主体带来了收益,而自己无法得到补偿。负外部性则恰恰相反,主体的经济活动给另外主体带来了损失,受损失方却没有得到赔偿。遗产的开发保护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方面,遗产资源作为全社会的宝贵财富,其可持续开发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不仅对遗产当地人有益,还对全体社会公民具有重要价值,每一个公民都能通过参观遗产获得一种美的享受,产生民族自豪感与集体认同感。另一方面,遗产的不当开发则会破坏遗产资源,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性,遗产资源的破坏不仅使当代人遭受损失,还将损害后代人的利益。

(三)自然垄断

遗产的形成,是由于地球千百万年的地质运动及人类漫长历史长河中文明的积淀,因此,其分布具有一种天然的分散性,带有浓郁的地域特征。如西北的大漠、江浙的水乡、的雪山等。同时,这些遗产资源作为地理标志,具有明显的独特性,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处遗产资源,正是遗产资源的独特性使其对旅游者产生一种特殊的吸引力,使他们宁愿跋涉千山万水来景区参观游览。进一步,由于遗产资源的独特性,使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稀缺性。遗产资源的稀缺性、独特性、地域性共同决定了遗产经营的自然垄断性,在一定范围内缺乏有效竞争,可能为经营者带来超额垄断利润。

三、庇古机制与科斯机制

(一)庇古理论

庇古是著名的福利经济学家,在其1920年所著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了因外部性、公共产品与垄断导致的市场失灵应由政府解决的理论,即“看不见的手”需要“看的见的手”扶持的理论。庇古认为外部性的产生实质是边际个人成本(收益)与边际社会成本(收益)不一致所造成的。边际个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会带来负的外部性,边际个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则会带来正的外部性。由于外部性的存在,产量会偏离社会最优产量,单纯的市场机制无法纠正外部性带来的市场失灵,此时需要政府来干涉市场机制,通过政府税收来调节资源配置,使边际个人成本(收益)与边际社会成本(收益)相等,从而使资源配置达到效率标准。据此,庇古认为政府应对市场进行干预,对公共事业如供水、供电、铁路等实行国有化;对垄断进行政府管制,通过政府定价限制垄断利润,保证市场充分竞争。庇古理论为政府干涉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理论基础,政府为治理外部性所征税收被专称为“庇古税”。

(二)科斯理论

科斯理论的核心是科斯定理。1960年,罗纳德・科斯发表了其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在该论文中,科斯批判了庇古外部性理论认为施害者是天然责任承担者的思想,认为外部性具有相互性,即一种行为在带来成本的同时也会产生收益。因此对待外部性,不能仅仅看到外部性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也要考虑到它产生的收益。是否允许外部性的发生就要在比较外部性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基础上,两害相权取其轻,最终促使社会总效率的提高。为了说明该问题,科斯在分析了农场主与相邻牧场主相互侵害的例子后,认为“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这些内容被后人总结为科斯定理。所谓科斯定理即是指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资源的配置效率与最初的权利分配无关。该定理包含以下三层涵义:第一,“有效性”,即不管权利的初始安排如何,如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配置的结果都是有效率的。第二,“无关性”,如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的最终配置结果与权利不同的初始安排无关。第三,“相关性”,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资源配置效率与权利的初始安排相关,即不同的权利初始安排将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

科斯定理提出后,学者们纷纷认为对于环境污染、公共资源治理等外部性问题,政府不应插手,而应当明晰产权,由市场机制来解决。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产权主体会通过市场谈判分配资源,最终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四、我国自然文化遗产开发保护实效机制选择

科斯理论与庇古理论分别指出了自然文化遗产开发保护的市场机制与政府主导机制,但实践中两种机制都导致了遗产过度开发、遗产破坏等现象。究其原因,两种机制都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方面,庇古理论所倡导的政府主导机制认为政府应当对遗产开发保护进行国有化经营,以避免“公地悲剧”、垄断及外部性问题,但其假设前提是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天生维护者,而现代经济学却认为,政府是由人组成,政府也具有自己的目的,如选票、政绩等。并且,还会产生“寻租”等现象。市场中政府通过强力所造成的行政垄断往往比经济垄断带来的危害更大。另一方面,科斯理论认为遗产开发保护应引入市场机制,但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其难以发挥作用。首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遗产的国家所有,不允许遗产的私人占有。其次,遗产本身的自然垄断性可能会使市场失灵。最后,科斯理论所强调的是一个零交易成本的假想世界,现实社会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有时高得无法逾越,导致市场交易无法完成。因此,即使明晰产权,遗产资源也可能由于过高的交易成本而无法达到效率配置。

综上所述,我国自然文化遗产开发保护的实效机制是科斯机制与庇古机制的融合,即市场机制与政府规制结合产生的“混合机制”。其具体含义包括:

首先,遗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权可交易。遗产产权是一项权利束,其包含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多种权能,各项权能既可以集中归属于一个主体,也可以分属于多个主体。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率标准是将资源配置给最珍视它的主体。因此,产权的可交易性是资源效率配置的前提。虽然我国不允许遗产所有权的交易,但可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权可交易。这无疑将促进遗产资源的效率流转。我们认为遗产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权可交易的市场机制不仅有利于遗产资源的效率配置,可以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而且,还有助于打破现存遗产开发保护的行政垄断,避免由此带来的低效率及社会福利损失。

其次,强化政府规制。自然文化遗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经营权可交易的市场机制并不是将遗产开发保护完全推向市场,政府无所作为。而是在遗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要求政府转变经营职能,强化政府的规制职能,即做好裁判员的工作。遗产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效率配置需要市场机制,其具有的公益性、外部性与自然垄断性有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必须加强规制。所以,在遗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市场机制基础上,政府应当做好所有权人的角色,改变政府直接参与遗产经营的职能,强化政府对遗产经营者的规制与服务职能。一方面,应完善遗产开发保护立法,使政府规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做到信息透明,消除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应建立独立、统一的规制机构,对遗产经营者加强监管,防止遗产开发中过度开发等机会主义行为。

最后,还要建立对政府规制机构的监督机制,防范规制机构的“寻租行为”,造成“政府失灵”,从而使遗产开发保护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张晓.自然文化遗产管理――中外理论与实践[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2、费方域.产权、谈判、法律和效率[J].经济评论,2009(3).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篇(11)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633003)。

作者简介:郭民生(1955-),男,河南孟津人,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财经学院硕士生导师,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国务院政府津贴获得者,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经济、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优势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3-0020-03 收稿日期:2006-12-03

在“知识经济化、经济全球化和经贸规则国际化”(郭民生,2005)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显著,国家、区域的繁荣和产业、企业的竞争优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越加依赖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的能力及效率。因此,知识产权经济正逐步成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郭民生,2004)。知识产权经济理论是知识产权与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有必要把知识产权经济作为一个专门的学科进行深入研究。

一、关于知识产权经济的内涵分析

“知识产权经济”的确切定义还众说纷纭。它既不是知名度很高的知识经济,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信息技术(或网络经济、信息经济)和高新技术;它既与知识经济相关,又与知识经济不同,更与传统经济相距甚远。我们可以从以下不同的角度去理解知识产权经济:即研究对象、内在规律、经济活动过程、资源配置效率、经济社会效果等5个方面。

1.作为一种特殊生产要素来表徵的知识产权经济

如果从一种经济理论的研究对象上来理解,那么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分别研究农业、工业和知识的生产、消费等活动及其规律;而知识产权经济不仅要研究知识、信息(狭义的知识)等无形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一系列新问题,以及它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研究知识的人、人的知识、以及多种经济形态共存条件下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特殊关系,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管理体制和市场组织,优化资源配置,有效运营知识产权,并在传统经济社会的基础上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体制转轨、经济转型、结构优化、科学发展。

2.作为一种揭示特殊经济活动规律的知识产权经济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种生产要素可以实现跨国流动,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竞争工具和基本经贸规则,知识产权资源成为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在这样一个日益互联的世界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传播、使用、运营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相关的经济社会活动规律明显不同于传统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现有的价值理论、交易理论、增长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等都将不能圆满地回答现在经济社会实践中的种种问题。知识产权经济将成为研究认识这种经济现象、揭示这种经济现象内在规律的一个新的经济理论体系。

3.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形态的知识产权经济

随着现代科技革命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保护的范围、领域越来越宽广,并且日益渗透到传统经济的方方面面。知识与信息产品的生产、运营、消费、存储、传播与竞争越来越广泛,围绕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创造、占有、使用、运营以及产业化活动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某些产业迅速发展,形成独立的产业部门,如以专利与标准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文化版权产业、创意设计产业、计算机软件产业等等,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或者这些活动渗透在其它各种传统产业的发展过程之中,对传统产业起到关联、辐射、带动和提升的效果;在这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下,逐步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形态。

4.作为一种资源优化配置的知识产权经济

从资源配置的效用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经济也可以理解为:依靠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和世贸规则,通过创造、占有、使用、运营知识产权资源等方式,对资本、人才、自然及其它有形资源进行市场配置、集约经营、管理创新和创造财富的活动或过程(郭民生,2006)。

5.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效果的知识产权经济

从知识产权经济所达到的经济与社会效果看,随着知识经济化、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的不断扩展,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使用、运营导致社会主要生产关系发生根本变化,通过有效地创造、占有、传播和运用知识,能有效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能有效地发挥人力资源和知识产权资源的作用,从而大大提高了资本运用的效率,提升了经济增长的质量,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从上面的分析看出,知识产权经济的理论研究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分析方法。同时,从人类历史的经济社会形态的发展和演变情况来看,知识产权经济是知识经济时代不可逾越的、过渡的、亚经济形态。知识产权经济与传统经济和知识经济有着本质的、明显的差别。

二、知识产权经济的要素和功能

在把握知识产权经济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下列概念有必要进行深入讨论。

1.知识产权经济的要素分析

除资本、资源等传统的经济要素之外,毫无疑问,知识产权人才、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产权经济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要素。由于知识产权经济的特殊性,以人为本、信息公开、学习借鉴、诚实信用、明晰(无形)产权、激励创新、规范竞争等都是知识产权经济不可或缺的运行基础;知识产权的创新、创造和创作是发展知识产权经济的动力要素。有市场意义的创新成果与特殊信息是知识产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经济赖以发展壮大的源泉;知识产权运营是知识产权经济形成良性循环的关键要素。

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就是要彻底转变经济增长的方式,减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过度依赖,鼓励公民和法人围绕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力“宝藏”――知识产权资源进行创业发展,并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经济发展的保障要素。

2.知识产权经济的功能分析

知识产权经济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文化等基础之上的新经济形态。因此,知识产权经济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在市场体制下,资源的稀缺性普遍存在,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战略经济资源,在各种资源的跨国、跨地区流动和重组时将始终处于核心的、关键的和支配的地位,大大提高了全社会资

源配置的经济效率。

(2)激励知识资源创造的功能。自然资源终究是有限的,惟有知识资源才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对授予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并保护这种独占权不受侵犯。有了这种独占性,就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并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这样才会形成有利于创新和知识再造的良性循环。知识产权制度既保护了知识创造者的利益,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发明、发现、创造、创作、创业的积极性,从而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更多的、有效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品;又激励了社会公众和市场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创造新的知识,大大减少了社会成本,兼顾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了公平、公正与合理;

(3)调整经济结构、保障经济运行的功能。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之后,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很不平衡,各种经济形态相互交错,经济运行的规则存在差异。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时代的今天,一方面创新可以无所不在,知识信息可以免费共享;另一方面,知识财产价值连城,知识信息难以控制,知识复制无须成本。愈是有市场前景的智力成果,就愈是容易被任意仿制、假冒或剽窃。因此,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创造、加工、传播、流通、应用、消费等全过程的法制化、规范化的基础之上。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经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国家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只赋予和保护第一个申请、注册、登记和采取保护性措施的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保护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商业秘密等专属权利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并用法律正确规范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自觉尊重或被迫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全社会形成尊重(智力)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从而保障多种经济形态有序、合理、公平、公正的运行;

(4)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功能。知识产权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全球化的经济。在知识经济化、经济全球化和经贸规则国际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都离不开日益互联的世界,即使像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也不例外。知识产权已成为市场经济主体最重要的致富工具、竞争手段和战略制高点,也是国家最重要的战略经济资源。随着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国际专业化分工渐趋明确,国际贸易明显增加,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不断加强,尤其是在众多跨国公司全球化布局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形形的知识产权经济活动跨越国界,知识、信息、技术、劳动力、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的全球化流动日趋加快。如果没有一种规则,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信息、技术、品牌的引进、合作、交流、许可就难以进行。

可见,在知识经济时代,国际间双边、多边的知识、信息、技术、品牌以及资本的交流与合作,都必将更加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规则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更加依赖于知识产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以上4个主要功能既与市场机制密不可分,又与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资源的市场配置、集约经营、管理创新、财富创造的过程密切相关。

三、知识产权经济的研究对象、范围、目的和方法

1.知识产权经济的研究对象

知识产权经济不仅要研究知识、信息等无形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一系列新问题,以及它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研究无形产品与有形产品结合而形成的共存共荣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特殊关系,研究人的知识、知识的人、人的全面发展和人与自然、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的问题;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资源、技术和市场组织,对知识产权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有效运营;研究由知识产权经济要素而引起的产业结构、经济增长方式、市场体制和国际规则发生的重大变化,并在传统经济社会的基础上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转型、结构优化、科学发展。

2.知识产权经济的研究内容与范围

由于知识产品的双重属性(既有私人产品的性质,也有公共产品的性质)、知识与权利的可分离性,以及无形产品与有形产品的共生性,知识产权经济的研究内容与范围不仅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商号、生物新品种、服务标记、货源名称、商业秘密等知识产品和有用信息专属权利的运营和规制(如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还要涉及包括研究开发、创意设计、(、律师等)中介服务、信息加工、传播应用等支撑其发展的产业链上的各环节;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的客体,还要涉及创造、创作知识产权的主体;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用,还要涉及知识产权主体和客体的社会效果以及国家利益;不仅涉及知识产权事业本身的发展,还要涉及包括影响知识产权经济活动的政策、法律、制度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和产业发展等方面。此外,知识产权经济既需要从宏观方面研究探讨知识产权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研究产业结构提升、演进、发展和变化的趋势,研究政府管制、预警和调控等,更需要从微观方面研究探讨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规则的典型,以及他们运营知识产权的策略、经验、模式和绩效等;既需要积累大量的可供定量研究的统计数据和公开数据,并运用经济学的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和手段进行实证研究,也需要利用定性研究方法,对知识产权经济的基本理论进行基础的、系统的、科学的研究和探讨。

3.知识产权经济的研究目的和方法

传统经济学都是以物为中心,研究如何以最小的劳动和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物质利益报酬和最大的经济产出,目的在于增加国民生产总值,提高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经济的研究目的将主要围绕人的知识、人的全面发展、人与自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由以“有形物”为中心转向以人和“无形物”为中心,研究如何不再主要靠消耗物质资源,而是通过发挥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源的作用,以尽量少的自然资源消耗,生产出更多的有效产品和服务,把经济与社会发展单纯对自然资源的依赖转变为对知识资源和人力资源的依赖,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达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知识产权经济的研究方法概括起来有:抽象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数学分析法等。

四、知识产权经济的理论框架体系

知识产权经济理论是知识产权与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其基本的理论架构应该涉及以下诸多方面。

1.知识产权经济的基本理论研究

主要包括经济形态的分析与演变、知识产权经济的基本概念、知识产权经济的基本理论、评价标准、评价及统计指标体系研究等。

2.知识产权各领域的产业发展研究

如专利产业,商标产业,版权文化产业,创意设计产业、生物品种产业,计算机软件产业,传统文化,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等相关产业的发展。运用现代产业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研

究知识产权各产业发展的特征、趋势、问题及其运行规律;探讨知识产权各产业发展运行的宏观体制、微观机制和产业政策,探讨知识产权各产业发展的运行方式、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和企业组织形式,探讨现代科技、经济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各产业发展与传统产业发展的影响等;有针对性地提出知识产权各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管理创新等应对措施。

3.知识产权运营模式研究

结合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特点,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宏观上主要研究国家及政府对知识产权制度与规则、知识产权战略运用、知识产权资源配置和知识产权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等;微观上主要研究知识产权经济市场主体的经营与管理模式等,重点体现在企业模式、经营管理、资本运营与市场策划等方面:比如在企业模式和经营管理方面,需要研究知识型企业与传统型企业、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的组织及管理差异;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需要针对我国不同类型的企业,提出再造企业竞争新优势的战略管理模式;在资本运营方面,需要研究传统的资本运营与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资本运营的根本区别、运营方式和基本策略等;在市场策划方面,需要研究国际和国内市场规则的变化趋势以及市场国际化、市场细分化引起的品牌许可、专利联盟、专利与标准的交叉许可、跨国重组等一系列操作性较强的市场策划问题等等。

4.知识产权优势理论研究

结合我国体制转轨、经济转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需要,分析知识产权经济与比较优势、竞争优势理论和知识产权优势理论的相互关系,研究知识产权优势理论的内涵、特征、分类、作用、定位及其应用,研究和探索适应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自主新型创新模式(郭民生,2004;程恩富,2003)。

5.知识产权经济发展战略研究

在知识经济化、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分析我国过去实施的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得与失,探讨推进体制改革和观念创新――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调整和制定新的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知识产权经济,不断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国家、产业和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制度基础、市场基础、人才基础和文化基础,研究和探索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基本途径。

6.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