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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学术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6 15:53:36

医疗学术论文

医疗学术论文篇(1)

某医院神经外科于2007年1月-2009年12月收治脑出血患者142例,男性83例,女性59例,年龄35-72岁,平均(49.5±2.6)岁。142例病例出血部位为:基底节区89例,小脑27例,丘脑18例,顶叶脑出血8例;术前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12分76例,6-8分43例,3-5分23例。

1.2方法

1.2.1穿刺引流术

142例病例中68例接受穿刺引流术,手术步骤为:根据CT定位,于血肿中心距头皮最近处局麻后切开头皮2-3cm,应用颅钻进行钻孔,内径为2-4mm。在导针引导下,使用2-3个侧孔的硅胶引流管平行置入血肿最大层面,深度以过血肿中心达血肿厚度3/4为宜。抽吸出液态血肿后,在患者血肿腔内注入溶有10000U尿激酶的0.9%氯化钠溶液3-5ml,4-6次/d。

1.2.2小骨窗开颅

142例病例中46例接受小骨窗开颅,手术步骤为:根据头颅CT扫描图像确定头部血肿位置后,行纵向头皮直切,切口长度为4-6cm为宜,而且要注意尽量避开患者头部功能区,以及外侧裂大血管区。以小乳突撑开器显露颅骨,颅骨电钻钻孔后用硬脑膜脑穿针穿刺血肿腔,抽吸血肿中液体部分使脑压下降,切开皮层3-4cm进入血肿,显微镜下用小口径低负压吸引器抽吸残留药液及淤血[2]。

1.2.3微创颅内血肿清除术

142例病例中28例接受微创颅内血肿清除术,手术步骤为:根据头颅CT扫描图像确脑出血的部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定位穿刺点,尽量避开头皮血管。选择长度适宜的YL-1型一次性颅内血肿粉碎穿刺针,在电钻驱动下在颅骨表层钻孔,穿刺针直接穿刺进入血肿中心,取出钻芯,将暗红色血性液体吸出,将穿刺针拔出后,用生理盐水按摩式冲洗血肿腔。

1.3疗效评定标准

本组142例病例的临床治疗效果均采用功能等级评价标准,即照日常生活能力评估(ADL):恢复如常,可正常工作为I级;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但是部分行为需要人为照顾为Ⅱ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可拄拐行走为Ⅲ级;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为Ⅳ级;植物生存状态为V级;死亡为Ⅵ级。

2结果

医疗学术论文篇(2)

随机筛选出乳腺癌患者27例,年龄32—51岁,平均41.7岁。所有的患者在手术前都经由CT扫描、血清癌标志物检测和病理检查并确诊。肿瘤发生位置不同,当中左乳发生者12例,右乳发生者11例,双侧同时发生者4例,肿块直径为1.2~3.6cm.在当中肿块直径1.2~2.1cm者21例,肿块直径2.2~3.6cm者6例。孕激素受体(PR)及雌激素受体(ER)阳性者11例,PR阴性ER阳性者6例,PR阳性ER阴性者3例。ER和PR都阴性者7例,未发现肿瘤转移特别严重,无其他疾病。

1.2新辅助化疗(术前治疗)

对患者施行术前化疗方案:CTF方案。具体如下:吡柔比星(THP)50mg/m2,第一天静脉注射;环磷酰胺(CTX)480mg/m2,第1天和第7天静滴处理;氟尿嘧啶(FU)480mg/m2,也是静滴处理,第1、7天。同时,对患者进行常规的水化、止吐等综合疗法,20d作为1个周期。所有患者全都接受3~4个周期的辅助化疗。对化疗后的临床情况进行观察记录。

1.3保乳术治疗

新辅助化疗后的患者在1个周后进行保乳手术,根据不同的患病的位置实际合理的保乳治疗方案,斌对患者产生的不良现象进行统计。临床疗效观察,对术前化疗的疗效评定标准[2]:完全缓解(CR):原肿瘤基本消除不再发生;部分得到缓解(PR):原肿瘤最大横向直径与垂直直径乘积减少超过50%,并且没有新病灶发生;疾病达到稳定(SD):原肿瘤两大直径乘积缩小量小于50%。或者增大量少于25%,并且没有新病灶发生;疾病进展(PD):肿瘤两大直径乘积提高超过25%或有新的病灶发生;病理完全缓解(pCR):手术标本中原发肿瘤区不出现浸润性癌细胞。

1.4术后治疗

术前化疗有效的患者,在术后进行综合性治疗,并寻找不同的时间观察有无不良情况的出现。

1.5评价标准

按WHO实体瘤近期疗效评价标准,对临床疗效进行判定,分为完全或部分缓解,稳定和进展四个等级。

1.5统计分析

对实验结果进行统计与分析,用SPSS13.0软件,对实验结果进行处理得出实验结论。

2.结果

27例患者都进行术前的化疗,如表1所示患者的肿瘤都得到了控制,不过也有出现不良反应的,见图1,白细胞数量下降4例,占14.8%;脱发者3例.占11.1%;发生呕吐者6例,占22.2%,其他的患者无不良反应。没有产生肝肾功能损伤和耳毒性反应,没有发生治疗相关性死亡。术前治疗结束1个周后,患者全部成功实施保乳手术。术后疗效比较良好并未发现有过大的不良现象,复发的几率为0。

3.讨论

医疗学术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G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8-0181-01

一、提高教学质量是医疗美容技术专业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根本目标

进一步发展医疗美容技术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就是要加强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教材建设能促进提高教学质量,医疗美容专业的教材建设是提高医疗美容技术专业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教材是教学灵魂,是培养目标、教学要求、教学内容的具体体现,是教师组织教学最重要的依据。教材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学生学习内容,也决定了教师的教授内容和教学方式。学生以教材为依据进行学习,掌握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教师通过教材传授知识和技能,体现教学要求和教学内容。只有建设符合高职教育实际情况的教材,才能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提供载体和支撑。

二、高等职业教育医疗美容技术专业系列教材建设中存在的缺陷

医疗美容系列教材各门课程,是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培养和训练职业能力的系列课程。然而,现有的高等职业教育医疗美容系列教材存在一定缺陷。

(一)医疗美容技术专业系列教材选用高等职业教育中医学专业的教材

高等职业教育中,医学教材主要是为了培养临床医生和技术为目标,注重中医学各科人才的培养,要求学生掌握中医临床各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缺乏对医疗美容技术(中医美容方向)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在知识内容的构架上缺乏中医美容知识的介绍和中医美容技能的培养,更缺乏现代美容市场上不断更新的中医美容的新项目、新技能和新的诊疗手段,不适合医疗美容技术(中医美容方向)人才的培养。随着医疗美容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医疗美容事业对中医美容专业人才的需要,有很多中医药类院校都增设了此专业,有很多学者和专家投入到医疗美容的教育事业上来,也着手对医疗美容技术(中医美容方向)教材编写和改革创新,但还远远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二)高等职业教育医疗美容技术(中医美容)实训教材和中医学理论教材分裂

医疗美容技术(中医美容)实训教材和中医学理论教材分裂,中医学教材讲授的是中医理论知识,而医疗美容的实践技能培训应单独成体系。实训教材独立形成,自成体系,与理论教材无法配套,不能衔接,造成教学过程中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步调不一致,不能达到“教、学、做”为一体,达到理论与技能操作的融合。

(三)高等职业教育医疗美容技术(中医美容方向)教材建设队伍结构不合理

医疗美容技术(中医美容方向)教材建设队伍以年轻教师为主,以各个学校内部教师参加编写为主,所以现在市场上出现了各种学派、各种系列的中医美容教材。这些教材的撰写者是为了评职称编写,东拼西凑,缺少实际运用。并且年轻教师大都从大学毕业直接到高等职业院校任教,没有工作过程和工作经验,对中医美容技能把握不准,要编写中医美容教材,缺少职业技能支撑。部分年轻教师对教育部16号文件精神和高职教育改革的相关理论知之较少,要编写中医美容系列教材,缺少高职理论支撑。

三、讨论

医疗美容技术(中医美容方向)虽然是中医学专业的边缘学科,与中医学在教学内容上有大量相同的内容,但是医疗美容技术(中医美容方向)更突出于中医美容教学,培养学生对损容性皮肤问题、皮肤的亚健康问题、型体缺陷问题、身体亚健康问题、养生保健等医学内容的掌握与运用。这是针对目前医疗美容市场的需求而设定的,随着医疗美容事业的发展,这个行业对人才的培养要求更加专业,要求从业者必须具备医学美容技术(中医美容方向)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营销和管理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特别是对医疗美容技术(中医美容方向)专业知识要有系统的理论知识体系和具体的实践操作能力。而随着行业的发展,用于美容、美体、养生的技术越来越广泛,涉及到中医、现代医学、物理、心理等多个学科,必须将多学科理论知识和技能进行整合,编写更加适合于医疗美容(中医美容方向)的创新型、实用型系列教材。

【参考文献】

医疗学术论文篇(4)

自人类发现和发明用火以来,严重烧伤就是威胁人类生命健康的重大灾难。烧伤,尤其是大面积烧伤,其破坏程度相当严重,它破坏了患者整体内外的恒定,引起极大的内在应激效应,产生物理变化、化学反应,对人体造成极大的破坏。烧伤达全身表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时,就会有生命危险,且死亡率高。

自1985年起,关东恩与中医药结缘,师承传统医学,用中医药文化思想理论热爱生活和学习各种技术,成为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综合性人才。

暴露干燥疗法是以医疗技术恢复烧伤患者原貌的终点作为消灭烧伤的起点,瞬间地起到创造性的高速、高效、无害铲除烧伤破坏力,免除了烧伤对患者内部环境五脏六腑的外在影响。关东恩主张对极重和特大面积的烧伤患者,使用暴露干燥疗法根治烧伤的医疗技术,使用特效药物瞬间铲除烧伤破坏力,瞬间封闭住所有烧伤创面,铲除烧伤伤疡存在的条件和基础。采取针对性地选方配伍,激发、激活患者免疫修复潜在的能力,提高药力形成的效果,防止发生脱水、休克、感染、伤疡,并进一步发展到创面脓毒症、血液败血症、血管内弥漫性凝血等危险境地,经过一涂一撒一抹进行烧伤伤害治疗。

中医讲究中庸和平,通过理论、技术、扶持、扶助人体达到阴阳平衡,以保护人体健康为最高目标。暴露干燥疗法根治烧伤,相较于西医手术治疗,更加安全。同时中医药物毒副作用小,强力药物药力作用于外而提毒不让入血,不让入内脏,不动手术即可解除烧伤对皮肤的破坏和对生命的威胁。

医疗学术论文篇(5)

织专家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建立医事鉴定制度,使鉴定工作与民事诉讼相对接,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

【关键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9.4;r05

【文献标识码1 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__)02—0l19—03

医疗纠纷发生率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数目逐年上升,患者

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多。对这类

案件如何进行专门性鉴定,成为目前民事审判工作研究的重点

课题之一。国务院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卫生部了相应的配套规章,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

了重大改革,以期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但在实践中,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对接存在一些问

题,集中表现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是医疗事故,但是却

存在明显医疗过失的情形下,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这与《条例》第49条“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

责任”出现矛盾。同时,审判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依然存

在。笔者认为,建立医事鉴定制度替代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医疗侵权行为分析

医疗事故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存在医疗行为过错但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同样也是民事侵权行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医疗损害

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一般都是把它作为侵权案件处理的。① 通说

认为,过失侵权行为构成包含下列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

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医疗损害赔偿

案件审理的难点是对医疗行为的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由于法官缺乏专业知识,所以大部分情

① ‘论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杨立新,载20__年第4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学术界有多种观点:侵权责任说、违约

责任说、侵权违约责任竞合说、综合责任说。法院一般都是把它作为侵权案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医疗损害侵

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提起的也是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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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需要借助鉴定结论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行

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庭委托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的目的也在于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

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在

民事诉讼中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根据《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

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

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过失造成

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定义及医疗事故分级标

准,可以得出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

人身损害事实,违法的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医疗

行为主观过错。医疗行为具备这四要件则构成医疗事故,同时

也就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与侵权构成要

件相比较,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但也有特殊之处。侵权中的“损

害事实”含义较为广泛,包括生命健康、财产、精神等一系列的损

害,且无损害程度限制。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事实较为局限,仅限

于“人身损害后果”,且要达到一定程度,至少为“明显人身损

害”,(1)其他三要件则是一致的。由此可见,医疗事故的构成与

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构成医疗事故则构成

民事侵权。医疗侵权行为存在则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侵

权的外延大与医疗事故的外延,医疗行为侵权包含了医疗事故。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只要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

权即告成立,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

是构成侵权的前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__年抽查

的100件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仅有5件构成医疗事故。其

余95件,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

故,但经法院审理查明,其中大部分医疗机构存在过错。② 侵权

行为存在,行为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第49条

第2款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与

民法理论不吻合。有学者认为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法院才予受

理,这有悖于法理,不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医疗侵权行为

是一般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在诉讼中则存在下列问

题:不构成医疗事故,如何认定医疗行为过错?如何认定医疗行

为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委托何方鉴定部门

进行医疗行为过错鉴定?

二、当前两种鉴定体制分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医鉴定均存在自身的缺陷,不能从

事医疗行为过错鉴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过窄,与民事诉讼的要求不相

吻合

根据《条例》规定,授予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

力。医学会成为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惟一合法机构。20__

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

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__]20号),人民法院在民事审

判中,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

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法定性与惟一性,使一度混乱的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不存在“重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复鉴定”、“多头鉴定”。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前文已述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

发生的医疗事件参照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加以研究和讨论,判

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何级、何等的科学鉴定过程。根据《条

例》第31条,中华医学会制定的鉴定书格式,鉴定结论包括了

“违法违规事实”、“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事故等级”、“对患

者医疗护理学建议”。可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质上已经对行

为过错性、违法性、因果关系做出了分析和研究,参照损害后果,

做出是否属于事故的结论。但是只有构成医疗事故时鉴定结论

才对这几项内容加以涉及,做出相关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不构

成医疗事故则均不加以描述。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局限

性,最终鉴定结论只能是或者不是“医疗事故”而非“行为过错”、

“因果关系”之鉴定。

(二)法医鉴定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

法医学研究范围可以作如下划分: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

学、法医临床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学、法医精神病学。③

其中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联系较密切的是法医临床学、法医病

理学。

法医鉴定的范围目前法律暂无明文规定。一般情况下,法

医从事伤情、伤残鉴定等业务。笔者认为,法医鉴定不宜鉴定医

疗行为的违法性,医疗行为的过错性,只能进行损害后果鉴定。

从其研究范围可以看出其偏重于后果鉴定,如伤残等级鉴定等。

为患者进行诊治的是临床医生,评判其行为过错性,以及医疗行

为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能由该领域的专家进行

鉴定。缺乏临床经验的法医,在临床领域并不是专家,无法对诊

疗措施的选择、手术指征的掌握等医疗行为做出客观、合理、公

正的评价。江苏省盐城市卫生局从1988年到1998年鉴定的60

起医疗事件中,对7起司法鉴定(法医鉴定)在先的案件进行了

调查研究。7例法医鉴定中有2例因鉴定结论不准确,给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带来困难。这2例均为骨折病人。法医鉴定先进行

伤残评定,即判定致残原因与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直接的因

果关系,由于缺乏必要的临床经验,忽视了疾病自身发展的规

律,得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

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

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但是目前医疗行

为过错鉴定,医疗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鉴定法律无

明文规定。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难点是对医疗行为的过错性和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由于目前的体制导

致“重复鉴定,多个鉴定之间相互矛盾”、“在同一案件中,既有事

故鉴定又有法医鉴定”。⑤ 这一现象加大了审理难度,不利于诉

讼活动的进行,严重制约了诉讼效率的提高。目前提供医疗行

为鉴定的只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鉴定,但是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和法医鉴定均有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必须建立行之有效

的医事鉴定制度,由医事鉴定机构从事医疗行为过错鉴定。

① 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做出了详细描述。

②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调查报告》,载《人民司法)20__年第1o期。

③ 参见王保捷主编:《法医学》,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__年1月。

④ 参见陶惠、韩培智:《司法鉴定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影响》,载《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__年第1期。

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调查报告》,载《人民司法)20__年第1o期。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三、建立统一的医事鉴定制度

本文所指的医事鉴定,指由医学会按照一定程序规则召集

相关专家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独立地对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的专业活动。医事鉴定所进行

的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包含了医患双方所争议的诊疗护理行为是

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患者不良损害后果等专门性问题。

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机构、专家组成、鉴定程序等

鉴定制度是比较合理的,能够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医事

鉴定的规则、人员组成、鉴定程序、时效、回避等相关问题均可以

参照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医事鉴定制度

取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

《中华医学会章程》第2条规定,“中华医学会是全国医学科

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

利性法人社团”。医学会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医学专业性社会团

体法人,与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存在经济上、责任上的必然联系和

利害关系。其完全可以成为医事鉴定的组织者。

同时我们必须肯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判定只能由医疗

领域的专家进行。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医学科学的特点,医

疗纠纷的发生往往涉及多个医学专业,所以需要专家鉴定组以

合议的方式进行鉴定。专家鉴定组成员来自专家库。专家库的

成员主要是临床医学专家,同时也包括一定数量的法医。

其他相关规定同样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一致,这里不在

赘述。医事鉴定在鉴定范围、鉴定结论、鉴定名称等方面与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相比更加科学。

医事鉴定的范围更加科学。医事鉴定从事的是医疗行为过

错鉴定。医疗行为过错的外延大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是行政法规所建立的,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是否是事故、事

故等级、责任程度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依据。医事鉴定

的范围涵盖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并且侧重于进行,!医疗

行为过错鉴定,包括主观过错、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果关

系、责任程度(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医事鉴定的范围与民事

侵权构成要件相吻合,可以协助法官对医疗行为过错进行认定。

医事鉴定可以应双方当事人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医疗

行为过错鉴定的同时,参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

标准进行医事过错等级鉴定。

由于医事鉴定范围的扩大,医事鉴定的结论更加合理。医

事鉴定结论可以包含以下几点:医方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存在

过错,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中所占的过错比例,过错是否给患者

造成损害,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是否需要继续

治疗等。其鉴定结论为“是否存在医疗行为过错”,而不是“是否

是医疗事故”。而医疗损害赔偿是一般民事侵权,实行过错责任

原则,所以“是否存在医疗行为过错”,解决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和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责任认定脱节的问题。医事鉴定结论具有

针对性,便于法院认清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医事鉴定结论是民事审判的证据,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

对医疗过错进行认定的证据。医事鉴定由于鉴定机构的惟一性

和法定性,保证了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医疗损害赔偿侵权诉讼

中涉及医疗行为过错的鉴定只能委托医学会组织医事鉴定。应

该尽快立法明确规定,对医疗行为的过错进行认定只能进行医

事鉴定,其他鉴定均为非法。非法定鉴定机构在已有法定鉴定

机构的情况下,进行该项鉴定活动,委托行为和受委托行为均为

非法,其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无效。从根本上杜绝目前审

判中常见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多个鉴定之间相矛盾”的

现象,维护法律的权威。

综上所述,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最主要的是要进行医疗行为

过错性质,行为和结果因果关系鉴定。目前的鉴定体制与民事

医疗学术论文篇(6)

(Nan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Nanjing 210046,China)

摘要: 在我国卫生事业管理体制和具体实践中,存在着鉴定制度“二元化”的现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司法鉴定制度并存,使鉴定产生缺乏公平性等问题。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有学者认为司法鉴定将在医疗损害鉴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基于医疗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医疗损害鉴定不是一般法医能胜任的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仍是一项可利用的制度资源。文章运用文献检索法,获取近期权威的研究资料和有关鉴定制度的法律法规,采用对比研究方法进行理论分析。通过论述我国现行医疗损害鉴定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对我国国情、现行法律体系的分析考量基础上,为我国现行医疗损害鉴定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构想。

Abstract: When putting the health management into practice, lack of equality presents in China's current appraisal system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Regulation on the Handling of Medical Accidents and the Judicial Expertise System.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 the forensic system of medical disputes will play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medical malpractice identification system.However, due to the medical profession, complexity and technology, the common forensic expert might not be competent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injury. The system of technical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injury remains as a system resource available. In this paper, theoretical analysis is conducted by comparing the latest information at home and abroad, the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different appraisal systems acquired by literature searching. The drawbacks of current medical damage apprais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are pointed out in this thesis. The suggestion of how to improve the medical expertise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put forward.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 鉴定制度

Key words: the Tort Liability Law;medical damage;appraisal system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9-0270-03

0引言

目前,医疗纠纷是我国社会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医疗损害侵权案件在医疗纠纷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形式之一的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它为审判人员明确损害事实的程度、区分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大小提供了有效的佐证。公正准确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有赖于合理完善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在有关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问题上,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尤其在鉴定过程中,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类司法鉴定的问题上,长久以来呈现 “二元化”的混乱局面。《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昭示着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迈向“一元化”的方向,然而由于缺乏配套的司法解释,使鉴定制度的完善止步不前。

1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分析

1.1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期在我国,关于医疗事故处理的律法源远流长,直到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颁布,才统一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认识,此时我国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医疗事故处理理论体系和法律制度初步建立[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期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是具有时代特征的、过渡性的、较多缺陷的医疗损害处理制度,它所采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具有省属性、全医式、卫生行政参与管理三个基本特征,弊端较大。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医疗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质疑,受到患者的不满,许多学者对如何改革这些制度缺陷进行了探讨,为之后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提供了可借鉴的立法理念和实践指导。

1.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行后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历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定义,明确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各类情形,明确了医患双方当事人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方式,规定医疗事故的认定由社会学术团体(医学会)担任,从而将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局)从纠纷中解脱出来,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了之前医疗损害纠纷行政特色鲜明的处理模式,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得医患双方的权利更加对等。

随后,《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对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鉴定的处理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由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损害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需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若通过申请或指定,需进行法医类司法鉴定的,由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从法律法规中看来,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的鉴定问题,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处理,此类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侵权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于是,“二元化”的鉴定模式逐步形成,随之而来的一系列规定的出台,使刚刚里程碑似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又陷入重重矛盾当中。2005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详细列明了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详细计算方法及适用标准,主要针对我国以往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而制订,但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在总体上明显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高。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它规范了司法鉴定的管理主体、管理客体、管理范围,规范了诉讼主体、鉴定主体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的若干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合理划定了《决定》的调整范围,揭示了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确定了统一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内容,是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标志[2]。《决定》的内容对于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影响非常大,许多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相应条文有出入,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生了冲击。

1.3 《侵权责任法》颁行后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又是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构建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以立法的方式提出了“医疗损害鉴定”的概念,从形式上统一了长期并存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和法医类司法鉴定的概念,“二元化”局面的终结看到了曙光。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配套文件的颁行使大多数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司法鉴定在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同年,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开始颁行,明确指出医学会要继续履行医疗事故鉴定职责,如果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或人民法院在法庭审判程序中指定由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当受理鉴定。

这些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多渠道、多元化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现状,更重要的是,在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对医疗损害鉴定如何适用的问题存在多处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处理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件中,存在医疗损害鉴定的混乱局面,给正义的实现增添了障碍。

2现行两种鉴定制度在医疗损害侵权纠纷中的分析比较

目前在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涉及两方面,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医疗鉴定;二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即司法鉴定[3]。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学界也有许多关于两种鉴定制度在此类案件中运用的优劣分析,但《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即将废止的呼声高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何去何从是比之前更值得思考的问题。因此本文在比较两者优劣的问题上,重点讨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较司法鉴定在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效力上的瑕疵和不可取代的优势。

2.1 与司法鉴定结论相比之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瑕疵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的过程,评判标准为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证据材料必须具有三个属性,分别为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具有证据能力。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其中的相关制度直接用于民事诉讼范畴就存在许多程序方面的瑕疵,导致与司法鉴定结论相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其证据效力也产生瑕疵,主要集中在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上。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客观性上的瑕疵主要体现在医学会和行政部门有着种种联系,在处理这些医疗事故鉴定中,结论就可能会在强大的行政影响力下发生违背客观事实的变化。鉴定人员的身份也使患者担心鉴定结果的中立性。医学会鉴定人员的组成主要是当地各个医院的医生、高校的医学教学科研专家,而被告是医疗机构和医生。鉴定人员和被告在同一个行业中,是否会有倾向于自身行业利益的保护呢?以上种种的疑虑自然使得患者为鉴定结果的客观性担忧。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合法性问题上更加另人质疑,主要因为法律依据的瑕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的配套文件,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授予医学会法定医疗事故鉴定权似乎底气不足。《侵权责任法》属于法律范畴,相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上位法,此法实施之后,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理论上可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绕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似乎将名存实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法定能力堪忧。

此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证据法定形式、格式内容、质证程序等方面也存在民事诉讼证据要件不相符之处,许多学者对此讨论过,相比之下,司法鉴定有着更为严格的程序,鉴定结论在客观性和合法性上都更加严谨,更加适应于民事诉讼对于证据的要求。

2.2 与司法鉴定结论相比之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优势

医疗行为的特点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无论是在知识层面、实践层面还是经验层面上都是一项需要经过长期磨炼才能胜任的一项工作。每一位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生,都是要经过专门医学院校的学习和培养,经过实践的锻炼,才能够胜任医学临床工作的[4]。医疗损害既然是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损害行为,它就必然与医疗行为的特点密切相关,只有对医疗过程具有客观的、深入的、清晰的认识,对医疗损害行为过错的认定才是具有科学性的。医疗行为的复杂性也决定了不同专业的医疗问题必须由不同门类的医生和专家来判断,正如内科医生无法来判断病理诊断工作中存在的过错一样道理类似,医疗损害的鉴定应当是具体临床学科和相关专业的结合,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构成。

从法医类司法鉴定的学科体系来看,虽然我国的法医学在学科上横跨了医学与法学这两门学科,但从它的学科体系与知识结构来分析,法医与临床医生对于医疗损害的调查与鉴定,结果是会有相当大的差距的。一般法医从知识构成角度既不具备专业的临床医疗知识,也不具备专业的临床医疗技能,根本无法胜任以临床医学知识为主,多种专业知识交织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如果一味地认为法医即是具有法学知识和医学知识的,就能完成医疗损害鉴定工作,这样简单从字面上理解,显然是有偏差的。

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角度分析,当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尤其优越性所在,它是由医学会组织下的医疗专家集体鉴定制度,体现了医疗损害问题由医疗专家分析的基本理念,在英美法系国家相关法律中称之为“同行评价”,这是一种先进科学的理念,保障了医疗权威至上。虽然在实践中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在某些方面具有立法造成的缺陷,同时也缺乏公平公开的有效监督机制,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受到质疑,鉴定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同行相护、行业保护的制度弊端,导致甚至许多讨论认为其将失去社会存在价值。然而,我们要看到其有益的一面,它仍然是一项可以利用的制度资源。医疗行为太复杂了,单一的司法鉴定难以承担医疗损害鉴定这样专业性强的工作,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仍然是一项可以利用的制度资源,不能因为立法的暂时不完善而把它完全抛弃,要看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不能取代的部分。

3完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思考

3.1 构建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体系从对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等分析可以看出,在民事侵权纠纷中适用医疗损害鉴定制度,长期处在“二元化”的混乱状态下,《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统一我国的医疗损害侵权制度呈现了新的契机。用立法的方式统一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是立法的趋势,使其在民事侵权中的运用回归“一元化”,一方面,用法律的形式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规范,提高它的法律地位,规范它从形式到内容等各方面的操作程序;另一方面,改变两种鉴定制度并存的现象,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不可替代性弥补司法鉴定中对于高专业度的医疗纠纷侵权案件鉴定的空白,使医疗损害鉴定做到专业、合法、统一。

具体来说,《侵权责任法》已经对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进行了专章论述,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是其中的一个分支,不适宜专门为其设立一部法律,这样易影响我国整体民事立法的格局。建议在民事立法整体格局不变的情况下,在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基本框架不变的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中适用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司法解释》,把司法鉴定中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部分和医疗事故鉴定中适用于民事侵权赔偿的部分合二为一,今后凡是有关医疗损害侵权的纠纷,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依据此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司法解释中最核心要解决的两方面问题:一是如何规范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中证据在程序上的瑕疵,提高其作为民事纠纷定案证据的证据效力;二是如何重新划分医疗损害程度等级和赔偿等级,做到同一纠纷赔偿上的“一元化”才是实质层面的“一元化”。

3.2 其他具体制度层面建议

3.2.1 鉴定机构“去行政化”要避免鉴定机构受行政机关的牵制,要最大程度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要将鉴定机构独立起来,不受任何利益的制约,建立独立于司法机关也不受行政机关领导的医疗鉴定机构,虽然在我国建立这样的鉴定组织需报行政部门批准,但可以在制度上尽量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保障,将依赖性减至最小,这样,对医疗损害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得到真正民法意义上的救济,对公平正义的实现都是有益的。

3.2.2 鉴定人员“中立化”鉴定人员的组成是涉及到鉴定结论的中立性问题。本文认为,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都是医学会专家库的资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准上都有一定的标准和公信力,中立性还是能够得到相当程度上的保证的,新鉴定制度下的鉴定人员组成可以沿用原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人员,适当增加原司法鉴定的专家,这样的方法节约成本、切实可行。虽然社会关系网的复杂性和渗透性很难彻底地把医学专家独立出来,但在制度上,我们可以尽量保障鉴定结论的中立性,异地鉴定和网络鉴定是比较有效的方法,当然后者是建立在可靠的网络技术基础上的,尤其要解决网络安全性问题。异地鉴定主要是指跨省区的鉴定,在我国,医疗鉴定专家往往来自著名的医学高等院校、大型三甲医院和一些研究机构,固定区域里的鉴定人员资源有限,医疗损害鉴定专家集中化,会形成鉴定垄断局面,更重要的是,小范围内的鉴定人员与医院的关系更加密切和复杂,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更易受到患者的质疑,因此,跨区域的异地鉴定十分重要,能够缓解当前鉴定制度带来的很多弊端,对形成医疗损害鉴定市场的竞争,提高鉴定结论的质量和科学性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网络鉴定,也可以称为“双盲”鉴定,是对异地鉴定的补充,具体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鉴定专家发送包括病历、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经法院审查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相关材料的电子邮件,经专家鉴定后将其结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回委托鉴定单位。过程中的“双盲”是指专家不知道自己所鉴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而医患双方也同样不知道为本案做鉴定的专家。这种方式首先有利于节约高昂的异地鉴定费用和专家宝贵的时间,在遇到一些难以处理的疑难杂症病历的鉴定时,也可通过此途径聘请到外地更加有经验的专家,甚至是国外相关专业的著名专家,与国内外领先的鉴定技术和水平接轨。但这种方式有较大的局限性,对于简单的损害案件,根据书面材料就可以进行鉴定,这样利用网络鉴定的方法传输材料是可行的,但对于复杂的案件,证据材料比较多样化,有时鉴定人必须亲自对患者进行身体检查,对尸体进行解剖,对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则不适合采用网络鉴定[5]。

3.2.3 质证程序“严格化”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是保证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方法为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这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要求。鉴定人到庭陈述其鉴定结论,有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正确分析判断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从而确定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体现了现代诉讼直接言词原则,实现程序的公开性、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文认为,应借鉴国外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制度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立法:明确鉴定人出庭质证规制,包括必须出庭质证、界定不出庭质证的例外情况和不出庭质证的法律责任及制裁措施;集体合议的鉴定若确因人数众多不能全部到庭,应确定专家鉴定组组长到庭接受质询或者由专家鉴定组共同协商确定到庭人选,如上述方法仍无法选出出庭质证的鉴定人,法官有权在鉴定人当中指定一名鉴定人出庭。

3.2.4 鉴定结论书写“标准化”形式上的主要是鉴定人员签名盖章问题,本文认为可以沿用原医疗事故鉴定的集体负责制,但所有鉴定人员都签字或盖章是非常有必要的,签名可增强鉴定人的责任心,将由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公示在社会和同行业人员面前,受到大众监督,可以督促其基于荣誉感而公正地履行鉴定义务,得到没有偏倚的鉴定结论。内容上可以相应增加“鉴定人员资质说明”,与签名相对应,增加鉴定的权威性。报告内容上还应增加“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方面的内容,鉴定人可以以此来证明其鉴定的过程是具有科学性的,得出的结论是有科学依据的。在诉讼中,法官可据此审查鉴定人所使用的鉴定技术、方法和设备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是先进的,是否是标准化方法等,以此来判断证据效力的大小,这是庭审程序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参考文献:

[1]定清运,赵学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8-19.

[2]霍宪丹.中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与展望[J].中国司法,2011(1):30.

医疗学术论文篇(7)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概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医疗体制进一步改革,社会福利性的医疗单位逐渐向营利性的经济实体转变,加上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整体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不断增多,且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同时由于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误导,医患双方的矛盾日益尖锐化、复杂化,并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难点。原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纠纷处理的需要,在有的地方甚至已经成了一纸空文。为了妥善处理解决医疗纠纷,2002年月日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条例卫生部了相应的配套规章。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性质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我们可以这样介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过程。本文所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医学会组织专家组依法(《条例》)进行的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

《条例》明确了由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条例》第21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为医学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实行市、省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医学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可以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对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申请不受理。第二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移交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种,法院审理涉及医疗事故问题诉讼案件时,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移交委托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学会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鉴定实行合议制度,过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予以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卫生行政部门对鉴定结论的人员资格、专业内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不符规定的重新鉴定,符合规定的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任何一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均可以进行再次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

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必须研究其鉴定行为的法律属性。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有一种意见认为,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医疗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这种观点是由原《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具隶属关系所得出的。目前医学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机构,是独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不是行政主体,所以鉴定行为也就算不上具体行政行为。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

1.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条例》规定医学会具有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和义务。2003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医学会由于行政法规《条例》的授权加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使医学会成为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其合法性不容质疑。

但是中华医学会是一个具有行业利益色彩的社团性组织。新修改通过的《中华医学会章程》增加了“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等内容,这种行业保护倾向明显的学会性组织,已不同于纯粹的学术团体,具有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在利益纷争的一般场合,这种利益要求和倾向是合理的。但医患纠纷中,这种行业性的利益要求应当受到合理的和公平的约束。不仅因为医患纠纷的另一方是单独的社会个体,而且因为这种社会地位的不对等,极易引发对患者合法权利的侵犯。

我们必须肯定医疗事故与否的判定只能由医疗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对病人的疾病进行诊疗的时医生,评判其诊疗过程是否造成人身损害,行为是否有过错,行为过错和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等一系列的专业技术问题只能由该领域的专家进行。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医学科学的特点,对疾病的诊治方式,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多个医学专业,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的方式进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鉴定、司法鉴定之比较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分析,我们先来分析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要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包含以下要件:违法的医疗行为、损害后果、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有过错。因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最终解决途径还是司法。目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则原则在审判中一般是按照过错侵权行为来认定的。我们可以对照一下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通说将其概括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其构成要件基本上是相同的,只是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而过错侵权则无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医疗事故包括在内。但是就侵害生命健康权而言,医疗事故的成立和侵权行为的成立基本上是一致的。法庭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目的也就在于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违法的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无太多实质性的意义。换句话说,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实质上是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医疗行为违法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名称容易造成一定的误解,拟改为“医事鉴定”为好。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年1月王保洁主编的《法医学》(第三版),法医学研究范围可以作如下划分: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学、法医精神病学。与医疗联系比较密切的就是法医病理学(对象:尸体鉴定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死亡时间、损伤时间等),临床法医学(对象:活体,鉴定损伤性质、损伤程度、劳动能力、其他生理病理状态与损伤的关系)。法医鉴定暂时无法律规定其鉴定的范围,但是从其研究的范围就可以看出,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只能从事死因鉴定和伤残等级等损害后果鉴定,无权鉴定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无权鉴定医疗行为的过错性。缺乏临床经验的法医,在临床领域并不是专家,无法对诊疗措施的选择,手术指征的掌握等医疗行为作出客观的合理的评价。医疗损害侵权赔偿(侵害生命健康权)诉讼中,所应该进行鉴定应该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鉴定只能鉴定其损害后果的存在,伤残等级的存在。所以法医关于医疗行为过错违法,行为和后果的因果关系鉴定是无效的,法院应该不予采信,只能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情况了。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这里很清楚地表明司法鉴定也就是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无论是何单位鉴定均具有司法鉴定的性质。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样也是司法鉴定。目前存在很多“司法鉴定所”其当事人委托的鉴定结论称为“司法鉴定”。这是值得探讨的。同样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性质不是司法鉴定。但是一般情况下,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医学会)是唯一的,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只能是医学会。不同之处就在于是法院委托还是双方当事人委托。但是无论是双方委托还是法院委托,其鉴定结论应该是唯一的共同的。无论是双方委托医学会还是法院委托医学会,送检材料,当事人陈述等等鉴定的依据是唯一的共同的,得出的鉴定结论也是共同的。且其鉴定机构合法性不容质疑,法院对待任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态度应该是共同的,无论是司法鉴定还是当事人委托。最高院应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加以肯定,将其纳入到司法鉴定的轨道。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诉讼辅助行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是依据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等等,对病案资料以及各种报告进行审查,判定行为性质,是众多医疗专家的思想结晶形成的过程,是对事实的一种说明和解释的过程。鉴定的过程是对事实的一种评判。鉴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由于委托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非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的情况下,该鉴定即为司法鉴定,该鉴定行为即是一种诉讼活动。鉴定就成了整个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实际上是医患双方寻找的第三方对事实进行客观的评价,类似于仲裁,但并非仲裁。其法律属性难以介定。目前我们可以这样认可:鉴于医学会鉴定的中介性和非司法性,其合法的鉴定行为我们可以认定为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鉴定不能解决赔偿问题,赔偿问题可以通过行政处理,双方调解,民事诉讼这三种途径来解决。民事诉讼是最终的解决途径,问题的根本还是要走向诉讼,进行鉴定的最终走向就是民事诉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还是要跟诉讼相结合。鉴定解决的是事实判定问题,有助于进入诉讼程序。诉讼中大部分案件还是要借助于鉴定来进行审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论何时提起,何人委托,我们都可以看作为诉讼辅助行为,一种诉讼活动。(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特点具有多重属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法律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备法律依据——《条例》。鉴定结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鉴定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

第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专门性。鉴定人、涉及学科、鉴定机构等等均具有专门性。

第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主观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的是专家组的主观活动,根据事实,鉴定人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见。

第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准司法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事实的一种评判,是由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

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我们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主要的就是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包括其性质、特点和诉讼中证据效力。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

我们来看看各国对鉴定结论的规定。英美国家的诉讼理论将鉴定结论称为“专家证言”、“意见证据”,认为“意见是指从这些事实中推理得出的结论”。实际上并不是以鉴定结论的方式出现,而是以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的身份被通知出现在法庭上,鉴定人实际上也是证人,鉴定意见即为“专家证言”。大陆法系国家中,鉴定人是法官的帮手,他们在法庭上比一般证人享有某种特权,如有权查阅相关卷宗询问当事人等。证人和鉴定人相区别,遵循古老的法谚“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在原苏联,鉴定结论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鉴定人和证人相区别,鉴定人不是证人,因为他不是向法院说明他自己看见或听到的什么事实,也就是说,他不是证明事实,而是对事实作出分析,从科学材料或者自己专门角度来说明事实。原苏联将鉴定分为法院鉴定(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和非法院鉴定(非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隶属于某一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这里鉴定结论指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鉴定部门作出的或者是由人民法院所认可、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很显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也包含在内,在诉讼中也是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术对案件的某些方面进行鉴定所得出的合乎科学的结论。鉴定结论并不是案件形成时或形成后留下的客观事实而是根据其原有的一系列证据作出的结论。它是不仅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同时还有对客观事实的一种推断。正是这种反映和推断产生了对客观事实的认定,也就形成了鉴定结论。鉴定的过程是解释和评断的过程,鉴定结论是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科学解释、评断所得出的推断结果,不是对客观事实的直接反映,同时也不是客观事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是一种独立的原始证据,也不是直接证据,而是一种衍生证据。无论是诉讼前的得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还是诉讼中得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其本质都是证据。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特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直接结果,鉴定结论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其证据形式的特点:

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主客观双重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鉴定活动的结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观性质必然带来其结论的主观性,但并不是否定鉴定对医疗行为的认定,否定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行为作出一个客观的评判,既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主观性。而且其主观性更浓一些,因为鉴定主要就在于评判部分。

第二,真实和失真的双重倾向性。鉴定的科学性,如专家合议等决定和保证了其鉴定结论具备更大的真实性,但是由于医学是一门复杂的特殊的科学,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鉴定的主观性决定了其必然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第三,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性的严格条件性。《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对鉴定作了一系列的严格规范,特别是程序性规范等,只有鉴定行为、程序、鉴定人等等均合法,鉴定按照严格的条件进行,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如鉴定人的回避等等。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41条),也是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依据,在这两种行为中鉴定结论的作用本文不作探讨。这里主要探讨的是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包括诉讼中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还包括诉前已经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诉讼前或诉讼中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效力。诉讼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视为书证,也应该视为鉴定结论。一般情况下,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医学会)是唯一的,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只能是医学会。不同之处就在于是法院委托还是双方当事人委托。但是无论是双方委托还是法院委托,其鉴定结论应该是唯一的共同的。

前面已述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任何一种证据都必须依法定程序经司法人员审查或当事人提供经法庭质证后才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同样如此。只有当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充分证实后才能被法官采信。而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主观性、失真倾向性、客观真实性的严格条件性等特点,更要求我们做好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质证。但是我国现行法缺乏对其采信应有的审查、质证等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应该尽快加以有效地规范。1.法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下称《证据规定》)71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29条规定了法院对鉴定书的格式进行审查。可见,法院对法院委托的鉴定得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持绝对之肯定态度,法院无须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则未作规定。《证据规定》77条已经明文规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要大于一般书证。法院为公正公平地判案,必然要求正确对待鉴定结论,应该对鉴定结论进行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鉴定结论既然作为证据,法院就应该有查明的义务来认定其证据能力。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法理和良知,对医疗事故鉴定人员、医疗事故鉴定组织、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鉴定书的格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上述几点的合法性都得以确认之后,才可以于以采信。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正确认定案件。对于不合法的鉴定结论应当不于采信,要求医学会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从新鉴定。新条例并未规定法院对鉴定的审查权、否定权,这是应然的。鉴于《条例》的行政法规的性质,无权对司法程序、法院职权作出规定。最高院在法[2003]20号通知中已经作出了一定的确认:“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的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法理,法院有权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对鉴定结论也应该积极进行审查,无论是诉讼前的还是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应该一视同仁地进行审查。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业性,法院对审查有困难时可以考虑引进专家辅助人,作为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帮助法庭审查的专门人员,其费用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否则,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查最终还是流于形式。

2.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证据规定》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直接言词原则,双方当事人应该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质证,排除合理疑点,才能说明其证据效力,才能被法院采信。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同样要由双方进行质证。《证据规定》61条使欠缺医学专门知识的当事人借助诉讼(专家)辅助人对鉴定结论提出有抗辩力的质疑,有助于法庭的对抗,有助于法官理性判断鉴定结论,确保公正公平与正义。《证据规定》59条“鉴定人应当接受当事人质询。”这必然要求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回答对方问题,解释说明鉴定问题,解释说明鉴定过程,特别是鉴定结论中的疑点,论证其结论的科学依据。但是目前鉴定人出庭率底、庭审质证流于形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的100例案件中,只有一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医出庭就鉴定结论回答当事人的提问。由于法官缺乏专门知识,受害人缺乏专门知识,而鉴定人又不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论证,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鉴定结论的庭审质证流于形式。

鉴定人出庭是质证的必然要求。这也就涉及到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人是医学会临时召集的专家鉴定组,鉴定结论采用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专家鉴定组成员均应该是鉴定人。他们均参加了鉴定活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是鉴定结论是这“临时集体”的共同结论,鉴定人中可能有人持有不同意见。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参加庭审,出庭参与质证就成了一个问题。如果规定所有鉴定人都有出庭的义务,那么强加给持不同意见的鉴定人一个难以做到的任务,这是讲不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人的出庭问题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与现代诉讼制度接轨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们可以这样规定,作出签发鉴定书的专家鉴定组组长即可看作是主鉴定人。鉴定作出之后由主鉴定人承担下列义务:按时出庭;在法庭上依法陈述鉴定报告;接受双方当时人的质询。特殊情况下,经过法庭许可也可以不出庭参加质证,但是必须接受“书面质证”。法官或当事人对鉴定书书面提出疑点,书面文件交给组织鉴定的医学会,由原专家鉴定组给予书面答复。答复意见由鉴定组组长签字,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

经法院审核和庭审质证,该鉴定结论无足够合理疑点,当事人或者法官无足够证据据以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即被法院认可,应当作为判案的依据。法院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应当陈述其理由,鉴定结论法院采信与否都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监督机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是医疗行为事实的判定,直接影响到双方协商和诉讼结果。其活动过程必须依法受到监督。目前已经存在相关的监督,比如:程序合法性监督,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其鉴定程序。目前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我们应该加快完善监督机制,以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前面已提及法院加强审查,庭审专家质证。在这里主要分析责任承担问题,应该尽快建立错鉴追究制度。

(一)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错鉴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鉴定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作出错误的或虚假的医疗事故鉴定,造成被鉴定人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损害后果的,依法追究鉴定人行政、民事和其他法律责任的制度。

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审判制度,如合议制,二次鉴定制。二次鉴定赋予了当事人再次鉴定的权利以防止错鉴的发生,防止错鉴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目前的现状是二次鉴定制度,对于错鉴不承担任何责任。建立错鉴追究制度可以让鉴定组更加客观公正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的鉴定已经赋予了专家们过多的负担,再加上错鉴追究制度是否会让众多的专家们如履薄冰,加重鉴定专家的心灵负担呢?我们就要掌握一个度的问提。

我们可以考虑设立这样一个错案追究制度:首次鉴定,已经赋予当事人再次鉴定的救济途径,鉴定人不承担错鉴责任。由中华医学会设立全国性的专家鉴定组每月定期从各地省级鉴定的鉴定中抽查,对整个鉴定进行检查,是否存在错鉴情况。存在错鉴的原则上不于纠正,除非应法院要求从新鉴定,但是追究主鉴定人(专家组长)和医学会的责任。可以考虑给专家组长小数额的罚款、和小范围内通报。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医学会承担责任。但是对于错鉴法院已经结案的不予纠正,以维护鉴定,以及法律的公正。

(二)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可诉性

笔者认为,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可诉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诉讼辅助行为。医学会出具的相当与咨询结论,法院是否采纳,是审判范围的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不存在可诉性。

五、结束语

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条例》的颁布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这使鉴定的组织机构、人员资格选择、鉴定程序公开透明,体现了民主作风,对于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说在目前的情况下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能够规定到这种程度是难能可贵的。但是目前的鉴定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在于诉讼制度的接轨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明确:医学会是从事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行为过错鉴定,行为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法院和当事人应当加以审查和质证,鉴定人应该出庭接受质证,同时应该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最高院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和诉讼制度良好地接轨,确保鉴定的公正和权威,以更好地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注释】

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P73)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410)

沈达明.英美证据法[M].中信出版社(P93)

医疗学术论文篇(8)

新一轮等级医院建设和评审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导要求“以评促建”,作为中医院骨伤科的一名医生应当认真和积极思考中医骨科如何发展。如何正确认识、继承、创新、发展实现中医药现代化。为此作者就中医骨科的历史、文化、思想理念加以表述。

1中医骨伤科的历史

中医骨伤科有其历史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必然性和科学性[1]。中医骨科学是中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骨科学的历史,是历代医家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结晶,是在临床实践中不断总结、创新、发展的历史。在原始氏族人们在生活中逐渐认识自然界药物,外用敷治创伤疾病。出现砭镰、骨刀用于切割。在夏、商时代,青铜器、酒开始用于治疗。甲骨文记录人体各部名称和多种骨伤疾病。春秋战国-汉代形成骨伤科理论。《内经》阐述了人体解剖、生理、病理、诊断、治疗等基本理论;通过体表测量人体骨骼的长短、大小、广狭,按头颅、躯干、四肢各部位折量出一定的标准尺寸。并阐发了:“肝主筋、肾主骨、脾主四肢肌肉”,“气伤痛,形伤肿”等理论。《伤寒杂病论》创立了理、法、方、药结合的辨证论治方法。外科手术的鼻祖华佗首创麻沸散、五禽戏。晋代伤科学在诊断和治疗有显著提高,并成为独立的学科。葛洪著书《肘后千金方》最早记载颞颌关节脱位的口内整复方法;并记载了骨折竹片夹板固定、开放性损伤早期处理及止血法。隋朝巢元方著《诸病源候论》记载了循环障碍、神经麻痹、运动障碍等,指出软组织裂伤、关节开放性骨折立即缝合和缝合技术。唐代孙思邈著《备急千金药要方》,记载了颞颌关节脱位整复后予热敷热疗以助关节恢复;热敷、热疗治疗损伤瘀肿。现存最早的骨伤科专书蔺道人著《仙授理伤续断秘方》阐述了骨折的治疗原则是复位、夹板固定、功能锻炼和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开放性骨折。宋代《夷坚志》记载了在颌部类似同种异体植骨术。元代危亦林著《世医得效方》整理了元代以前的伤科经验;并提出麻药用量按患者年龄、体质而定;首创悬吊复位法治疗脊柱骨折;指出髋关节是臼杵关节,并把踝关节骨折脱位分为内翻和外翻。明清时期,伤科专著涌现,名医辈出,多学派形成,《普济方折伤门》记录了15世纪以前的正骨技术,薛己著《正体类要》重视脾胃与补气养血,是按八纲辨证论治的代表著作。清代吴谦著《医宗金鉴正骨心法要旨》,该书系统地总结了清代以前的骨伤科经验,对人体各部位的骨度,内、外治法,方药记述最详,既有理论,尤重实践,图文并茂,把正骨手法归纳为八法:摸、接、端、提、推、拿、按、摩。整复胸腰椎骨折脱位,并改革固定器械。胡廷光《伤科汇篡》阐述了各种损伤的证治、记载骨折、脱位、筋骨的检查、复位。解放后,我国各地相继成立中医院和中医学院,成立了骨伤科研究所,系统整理了祖国医学的理伤手法,总结老中医的经验,改进固定方法和器械,以及加强对中草药研究,总结骨折治疗的理论――动静结合,筋骨并重,内外兼治,医患合作。现代,引进近代医学先进技术,中、西医结合治疗骨伤疾病,使诊断更精确。引进先进的麻醉技术、手术技术和器械,治疗了较多的疑难疾病,继续发扬了中医传统技术,中药的辨证论治、手法复位夹板固定等。

2中医骨伤科的文化

中医药学是特指在中国黄河、长江流域发源起来的具有鲜明中原汉族文化的医学体系。建立在虚数属性、象数逻辑之上的。中医骨伤科医学理论与传统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密不可分,是在我国古代哲学思想指导下形成和完善的,具有朴素的丰富的哲学文化,是从表象到理论的概括与升华,有着独特的理论体系,对生命、生理、病机有着独特的诠释。对患者疾病的中医综合治疗中随时都体现着中医朴素的哲学理念,阴阳平衡、辩证、运动与静止的对立和统一,整体和局部的关系。所以,中医骨伤科的辨证论治就是在古代哲学思想和中医学关于正常生命现象的理论知识对疾病发生、发展、变化、转归进行归纳和总结,从而指导骨伤科患者的复位、固定、功能锻炼、内科治疗、调养。达到筋强骨坚,天人合一,也就是健康人与自然相适应的最终目的[2]。

医疗学术论文篇(9)

“三基三严”培训要求全员参与,人人达标。要把“三严”的作风贯彻到各项医疗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按照“三基”训练与专科训练相结合,一般训练与重点培养相结合,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业务学习、操作训练、派出进修、专科培养、自学函授等途径,对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多种形式、全方位的培训,从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确保我院医疗质量的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医务科和护理部负责制定全院“三基三严”培训计划,组织落实考核工作。

各科室要充分利用科室会议、晨会交班时间对全科人员进行“三基三严”培训意义、目的、重要性的宣讲教育,提高对培训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三基”训练。

三、培训考核目标

全院“三基”培训覆盖率应达到100%,考核合格率≥90%。

四、培训及考核内容

1、基础理论:包括与疾病诊断、治疗及护理有关的医学基础理论。如:人体解剖、生理、病理、药理学、医院感染、基础护理、输血、水电解质平衡、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临床药学、临床营养、核医学、超声诊断学等部分的基础理论。

2、基本知识:包括为疾病诊断、治疗、护理直接提供科学依据的临床医疗知识。如:医疗诊疗规范、临床常用护理技术规范、各种疾病的阳性体征、各种检验检查的标本采取方法及临床意义。

3、基本技能:包括医护人员应具备的诊断、治疗的基本操作技能和急救技术,以及中医适宜技术。

基本操作技能:如各种注射法、各种穿刺技术,鼻饲及胃肠减压;清创缝合的基本操作方法,中医适宜技术等。

急救技术:心肺复苏技术、心电监护仪的使用技术、电除颤仪器的使用技术、简易呼吸气囊的使用。

临床思维能力:能根据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结合病人的病情,拟定出诊断治疗计划与护理计划等的思维判断能力(如病历、医嘱、处方、护理文件的书写能力、体格检查能力、诊断与鉴别诊断能力、门急诊处理能力、阅读辅助检查报告能力等)。

4、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医疗文件书写的有关管理规定等。

以上内容均为考试和考核内容。

五、培训方式与安排

采用医务人员自学与科室讲座、医院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求医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基础医学理论、专业和急救知识及技术。医务科、护理部定期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做好记录。

(1)开展自学自练:医务人员按照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要求进行自主学习和训练,进一步强化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2)集中培训演练:以院、科为单位,采取专题讲座、集体讨论、集中训练等方式,抓好重点内容和重点科目的学习训练。各科室在科主任、护士长的主持下,每月组织业务学习一次、充分利用晨间交班时间提问;医务科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培训、观摩技能操作录像,并组织院内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专家授课,护理部每月负责组织全院护理人员理论与技能培训。

六、考核的人员范围及要求

1、培训考核对象:全体卫技人员

2、每名医务人员必须掌握心肺复苏急救技术及本专业常规诊疗操作技术,医务科、护理部将统一组织培训、考核;

3、医务科每半年组织一次理论知识考核,每年组织两次技能考核;理论考试内容为“三基”理论知识;基本技能考核为:医疗文件书写、体格检查、各种穿刺、给药技术、中医适宜技术等;护理部每年组织两次护理“三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考核;

4、各科专业技术人员掌握专科基本技能操作,由科主任、护士长每月组织一次考核,医务科、护理部每季度组织抽查,各临床、医技科室应建立“三基”培训考核登记本,详细记录每次培训、考核的内容,并保存考核的原始资料。

七、奖惩措施

1、每项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医院统一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考核结果纳入医务人员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执业周期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及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

2、医院将“三基三严”训练工作纳入基础医疗质量管理,与科室质控挂钩;对“三基三严”培训工作做得好的科室给予表彰,对成效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重视“三基三严”训练工作,教育培训管理混乱,缺乏规范的原始记录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凡经补考“三基”考试考核仍不合格者,当事人予以下岗处理。

三基三严培训计划(二)

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三严: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肃作风。

“三基”“三严”培训及考核是提高医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提高医院医疗水平的重要保证,反映了为医之道的根本,也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内涵。根据《医务人员分级培训计划》,以医学临床“三基三严”培训为中心内容,认真抓好医务人员分级培训工作,尤其是加强住院医师的在职培训,以提高医疗质量和全院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特制定2012年产科三基三严培训及考核计划。

一、加强对急诊医护人员三基三严强化培训的认识。

我科成立由科主任梁晓红副主任医师担任科室培训、考核小组长,由刘玉嵚主治医师具体负责科室培训考核工作。经常利用科室会议,晨会交班时间对全科人员进行三基三严培训意义、目的、重要性的宣讲教育,提高对培训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自觉性。

二、培训及考核内容:

(1)基础理论:包括与疾病诊断、治疗有关的医学基础理论。如:人体解剖、生理、病理、药理学、输液、输血、水电解平衡的基本理论,休克、感染、

发热等病因及发病机理,常见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危重病人营养、热量供应以及护理基础理论。

(2)基本知识:包括为疾病诊断、治疗直接提供科学依据的临床医疗知识。如:医疗护理诊疗规范、各种疾病的阳性体征、各种检验检查的标本采取方法及

临床意义。各种药物的基本成分、禁忌、作用方法、使用及适应症等。

(3)基本技能:包括医护人员应具备的诊断、治疗的基本操作技能(如各种穿刺技术、心肺复苏技术。手术的基本操作方法:包括洗手、穿脱手术衣、手术器械的正确使用、打结、基本缝合方法等)和能根据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结合病人的病情,拟定出诊断治疗计划等的思维判断能力(如病历、医嘱、处方的书写能力、体格检查能力、诊断与鉴别诊断能力、门急诊处理能力、阅读

辅助检查报告能力等)。

(4)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输血法》、《传染病防治法》、《侵权责任法》、《病历书写管理规定》、《母婴保健法》等。

(5)技能培训与考核内容:徒手心肺复苏技术;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胎心监护仪使用技术、心电监护仪的使用技术;骨盆测量、产科四步检查法、正常分娩产程观察及处理;电除颤仪器使用技术;

三、培训方式方法:

采用职工自学与科室集中学习、训练两结合的方式方法。要求医护人员利用空闲时间学习医学及急诊急救基础知识及新技术、新理论知识。并定期进行考核

记录在案。科室利用科主任查房晨会交班及每月业务学习时进行新理论知识讲解讲座,并对急救常用技术采用现场操作演练考核,定期举行急救模拟演练。利用手术培训考核无菌术、消毒、铺巾、穿脱手术衣、切皮、结扎、缝合等技术。

安排全科医护人员积极参加医院医疗文书规范书写专题讲座。同时结合本科特点及医院要求,对各种申请单、知情同意书、急危重症患者抢救记录等医疗文书规范书写进行强化学习。由科主任或高年资医师举办讲座一次,并定期由科室质控小组对本季度医疗文书进行检查,进行综合评分并记录在案。

四、具体培训考核计划:

1、科室每月对本专业知识组织考试1次。参加全院三基培训,包括以下内容:人体解剖、生理、生物化学、医学微生物、免疫、病理生理、药理、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除参加全院考试外,科室还要对住院医师进行定期培训、考试。

2以下产科常见病及急危重症循环学习:正常产程观察及处理、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胎膜早破、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期糖尿病、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妊娠时限异常、正常产褥、异常产褥、异常分娩。

3、重点加强产科相关技能培训:骨盆测量、产科四步检查法、会阴侧切及缝合技术、手术基本操作、心肺复苏术、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胎心监护仪使用技术等。

4、利用晨会对十五种核心制度学习、提问,人人过关,每月抽考。

三基三严培训计划(三)

为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基础医疗质量,规范医疗操作程序,加大临床、医技、护理人员“三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理论和操作考核力度,把“三严”(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特制定**年三级医院“三基三严”培训计划及考核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三基三严”培训要求全员参与,人人达标。要把“三严”的作风贯彻到各项医疗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按照“三基”训练与专科训练相结合,一般训练与重点培养相结合,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业务学习、操作训练、派出进修、专科培养、自学函授等途径,对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多种形式、全方位的培训,从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确保我院医疗质量的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严格执行《三级医院“三基三严”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宝医发【**】54号)的有关规定,医院“三基三严”培训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院“三基三严”培训计划,组织落实考核工作,科技教育处、护理部负责安排“三基”知识培训讲座,确定参加考试的各级人员等。

各学科“三基三严”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科室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要利用科室会议、晨会交班时间对全科人员进行“三基三严”培训意义、目的、重要性的宣讲教育,提高对培训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三基”训练。

三、培训考核目标

全院“三基”培训覆盖率应达到100%,考核合格率≥90%。

四、培训及考核内容

1、基础理论:包括与疾病诊断、治疗及护理有关的医学基础理论。如:人体解剖、生理、病理、药理学、医院感染、基础护理、输血、水电解质平衡、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临床药学、临床营养、核医学、超声诊断学等部分的基础理论。

2、基本知识:包括为疾病诊断、治疗、护理直接提供科学依据的临床医疗知识。如:医疗诊疗规范、临床常用护理技术规范、各种疾病的阳性体征、各种检验检查的标本采取方法及临床意义。

3、基本技能:包括医护人员应具备的诊断、治疗的基本操作技能和急救技术。

基本操作技能:如各种注射法、各种穿刺技术,穿脱隔离衣、鼻饲及胃肠减压;手术的基本操作方法:包括洗手、穿脱手术衣、手术器械的正确使用、打结、基本缝合方法等。

急救技术:心肺复苏技术、气管插管、心电监护仪的使用技术、电除颤仪器的使用技术、呼吸机的使用与维护技术。

临床思维能力:能根据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结合病人的病情,拟定出诊断治疗计划与护理计划等的思维判断能力(如病历、医嘱、处方、护理文件的书写能力、体格检查能力、诊断与鉴别诊断能力、门急诊处理能力、阅读辅助检查报告能力等)。

4、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医疗文件书写的有关管理规定等。

以上内容均为考试和考核内容。培训教材主要参考《天津市卫生技术人员三基培训教材临床分册》、《天津市卫生技术人员三基培训教材医技分册》、《天津市卫生技术人员三基培训教材护理分册》等。

五、培训方式与安排

采用医务人员自学与科室讲座、医院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求医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基础医学理论、专业和急救知识及技术。科技教育处定期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做好记录。

1、学习训练阶段(1月1日至10月31日)

安排10个月的时间采取自主学习、岗位训练、专题讲座、示范教学的方法,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医务人员的学习训练,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

(1)开展自学自练:医务人员按照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要求进行自主学习和训练,进一步强化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2)集中培训演练:以院、科为单位,采取专题讲座、集体讨论、集中训练等方式,抓好重点内容和重点科目的学习训练。各学科在科主任、护士长的主持下,每周业务学习一次、充分利用晨间交班时间提问;科技教育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培训、观摩技能操作录像,并组织院内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专家授课,护理部每月负责组织全院护理人员理论与技能培训。

采取闭卷考试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形式,深化训练效果。

六、考核的人员范围及要求

1、培训考核对象:全体卫技人员

2、每名医务人员必须掌握心肺复苏急救技术及本专业常规诊疗操作技术,科技教育处、护理部将统一组织培训、考核;

3、科技教育处每季度组织一次规范化培训医师理论知识考核,每年组织两次技能考核;理论考试内容为“三基”理论知识;基本技能考核为:医疗文件书写、体格检查、各种穿刺、给药技术等;护理部每年组织两次护理“三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考核;

4、各科专业技术人员掌握专科基本技能操作,由科主任、护士长每月组织一次考核,科技教育处、护理部每季度组织抽查,各临床、医技科室应建立“三基”培训考核登记本,详细记录每次培训、考核的内容,并保存考核的原始资料。

医疗学术论文篇(10)

1医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重要性

医药卫生事业直接关系人们的生命和健康,是人类文明的窗口和标志之一,医药卫生科技进步正在成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成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现代文明的重要支柱。从这点来说,加强医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对加快医药卫生科技进步,提高防病治病与医疗保健水平,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一个医院来说,加强医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可以使医院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培养更多医术精湛的人才,同时可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经济负担,从而提高医院信誉。

2医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特殊性

医学技术成果一般是以学术论文、专著或研究报告作为载体来反映的。医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形式有多种,比如:举办培训班、举行专题讲座、学术交流活动、接受进修人员等,可由成果完成单位组织研究者直接推广,也可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推广应用。医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有如下的特殊性:(1)医学技术成果物化形式少,其推广应用表现为技术的传播扩散。医学技术成果一般是理论、技术或方法,不同于一般技术成果,也不同于新药或新医疗设备,难于有具体的物化载体,其推广应用主要在于传授和学习,是一种知识和技能的转移。(2)医学技术成果应用单位明确,易于直接推广应用。医学技术成果都是用于临床医疗的技术,其推广应用的单位很明确,就是医院、防疫站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其推广应用的方向和目的明确,就是提高诊断、治疗和预防的水平;其推广应用的受体是具备相应专业素质的医护人员,从接受使用技术的能力来看,也是易于成果推广应用的。(3)医学技术成果不应保密,其推广应用无垄断,不受市场分割的限制。医学技术成果是用来为提高医疗水平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疾病对人类的危害,可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所以医学技术成果不应保密。在推广应用中应该尽量使更多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掌握应用,不能加以垄断性限制,更不能受市场分割的限制,在一个地区推广而在另一地区保密。从国家法律制度来说,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技术不授予专利权,只保护研究者的优先发明权。(4)医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易受医护人员主观思维定势障碍。就临床工作来说,医护人员的经验和技能很重要,习惯性的思维定势左右着主观判断,从而导致新的医学技术成果应用受到阻碍。但只要是先进成熟的技术,通过对落后技术的强制淘汰,还是易于推广应用的。

3医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价方法

医疗学术论文篇(11)

医学伦理学是与医疗行为密切相关的学科。医学伦理学的理论、规范来源于医疗实践,是对医疗实践中的道德意识、道德关系、道德行为的概括和说明,而来源于医疗实践的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又对医学活动起着重大的指导作用。医学伦理学为医疗活动创造良好的"伦理环境",从脑死亡标准的重新制定到高新生殖技术的使用;从医患关系的协调到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保护;从医务人员的伦理培训、考核到伦理查房,伦理在医学中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受到重视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医学从业人员普及医学伦理知识是进行临床实践的前提与内在要求,也是改善医疗环境及医患关系的必然途径。

1医学伦理学及其历史发展

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理论、方法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一门学科。医学伦理学发展到今天,基本经历了医德学、近现代的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三个阶段,尤其是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基因技术、器官移植、生殖技术和安乐死等带来了诸多医学道德难题,使医学伦理学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对当今医疗行为产生了巨大影响。

古代医学伦理即医学道德。中国古代传统医德中两条规范中医行医的基本原则为医乃仁术和大医精诚。传统医德首先定位了医学作为治病救人的行医观念[1],这是由医学本身的特点和性质决定的。儒家认为医学是"生生之具",医学的目的是仁爱救人。东汉名医张仲景认为, 儒家要实现爱人的理想, 就应当明了医理, 这样才能"上以疗君亲之疾, 下以救贫贱之厄, 中以保身长全,以养其生。"传统医德确立了医乃仁术的仁爱原则, 它要求医生尊重生命和尊重患者[2]。唐代孙思邈说:"人命至重, 有贵千金, 一方济之, 德逾于此。"人的生命比任何金钱等外在事物都要贵重"。受儒家推崇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和舍生取义的理想人格的深刻影响, 传统医德强调以医济世而非以医谋利, 形成了重义轻利、廉洁行医的义利观[3]。

著名古希腊医学家希波克拉底被尊称为西医之父,同时也是西方医德的奠基人。《希波克拉底誓言》中记载:"无论到了什么地方,也无论需诊治的患者是男是女、是自由民是奴婢,对他们我一视同仁,为他们谋幸福是我惟一的目的。"罗马著名的医生盖伦指出"作为医生,不可能一方面赚钱,一方面从事伟大的艺术--医学"。"印度内科鼻祖"阇罗迦指出:"医生治病既不为己,亦不为任何利欲,纯为谋人幸福,所以医业高于一切;凡以治病谋利者,有如专注于沙砾,而忽略金子之人"。他们对医学本质、医师职业和医学伦理都做了精辟的论述,也对后世的医学伦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医学伦理与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简言之就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行为,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方式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寿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合理医疗是指在医学伦理的指导下,医院为满足患者基本医疗需求,以医院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技术条件为基础,向患者提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最优化的治疗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资源消耗,控制患者最高医疗消费的医疗行为。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合理医疗正受着防御医疗与过度医疗等非合理医疗行为的冲击,已严重影响到我国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合理医疗行为主要表现为防御性医疗行为与过度医疗行为。"防御性医疗行为"这一概念,源于美国Tancredo LR等学者1978年撰写发表在Science杂志上的《The problem of defensive medicine》文章[4],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它作为一种诊疗程序,并不是严格按照医学本身的需要来执行的,而是为了构造一个完整的防御体系,以应对可能的医疗诉讼。具体表现为:医生把患者视为潜在责任追究者,为患者开具实际病情不需要的各种化验和检查,多方会诊,以留存证据为目的;医生对风险较大的危重患者,采取拒绝治疗或者避免高风险的诊疗,以避免医疗纠纷[5,6]。有研究人员曾对北京9家三级甲等医院的512名医生的医疗行为进行调查,100%的医生承认自己有不同程度的防御性医疗[7]。

过度医疗指临床上由于多种因素引起的向患者提供超出诊断和治疗所患疾病实际需求的医疗行为或过程。过度医疗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原则,既不能提高治疗价值,又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耗。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就已大量出现过度医疗的现象。美国学者Robel1974年研究美国疾病状况,得出美国扁桃体切除手术中16%、植入心脏起搏器手术的20%、子宫切除手术中27%、剖宫产术的50%都是不必要的[8]。Jonathna及一些其他学者2002年联合调查得出美国约有1.3亿人长期服用各类药物,使用药品的人均数量居世界首位,且80%的生化检查没有必要、11%的其他检查也存在明显的过度医疗现象[9]。国内学者刘振红在对137例脑梗死患者的病例研究中得出,医生为62例患者邀请别的专科会诊112次,平均每例患者进行0.82次会诊,其中更是有3例患者的会诊5~6次[10]。

以上数据说明非合理医疗会增加转诊会诊、化验和检查几率,过度用药或者回避收治高危患者或拒绝进行高危手术,加重患者负担,导致看病贵,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导致老百姓恐惧医疗消费,进而淡化医疗保健意识。医疗技术既可以增进人类的健康,解除人类的病痛,也可能发生医源性疾病,造成对机体的伤害[11]。推崇医疗技术主义的非合理医疗行为,把无创或无伤害的医学能解决的治疗,用高精尖技术代替,有悖医学伦理与临床治疗规范。这就要求每一名医务工作者在医疗临床实践中自觉地践行医学伦理。一方面是用医学伦理要求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就是在诊疗技术或诊疗方案理性选择的基础上,用伦理的价值尺度进行审视和判断,达到医疗行为中理性尺度与伦理价值尺度的统一。

3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在当下社会体制及各种客观因素的作用下,医务人员受利益取向、医疗风险、医疗纠纷、法律责任、舆论导向、道德价值观等多重因素的压力,采取了一些非合理医疗行为,因此,运用正确的医学伦理原则规范医疗行为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必然选择。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核心是医患之间的相互支持与理解,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一方,医务人员必须首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观,树立尊重患者利益至上的理念,抛弃让患者接受更多治疗而获得经济效益的想法,为其提供符合医疗行为规范的医疗服务,推荐最优化诊疗方案,要时刻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与沟通能力,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需求,进而取得患者的信任,促进医患和谐。

诚信是医患交往必须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医患诚信的伦理基础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提出的"正义论"[12]。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可称作正义即公平的理论。应用到医患诚信上的伦理要求,首先是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体现公正性,以必要的干预形式对强势一方适度约束,对弱势一方给以必要的扶持[13]; 其次是要求医患双方平等交往,医务人员要平等地对待患者,自觉履行医者义务,维护患者权利,确保医疗质量,弘扬医学人道主义精神,患者也要平等地对待医务人员,信任且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不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自觉遵守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医药费用,理性处理医疗纠纷等。

临床诊疗工作中,还应遵循最优化原则。最优化原则是指在诊疗方案中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医疗效果的决策,如外科手术方案最优化; 产科保母亲与保婴儿的最优化;妇产科手术保生殖功能与保命的最优化;药物配伍中首选药物最优化等。最优化原则包括: 痛苦小,诊疗措施尽可能减少患者的痛苦;疗效佳,治疗效果在一定的科学发展水平是最佳或一定条件下是最佳的; 耗费少,选择药物和采取诊疗手段时,尽量考虑患者的各项负担和社会资源的消耗;安全,所采用的诊疗手段尽量避免副作用或使其降低到最小程度[14]。

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尚在行进过程中,迟后的医改及改革落实为当前净化医疗行为,崇尚医学伦理增加了难度。但随着医改的深入,医疗体制的完善及医护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人文医学的光芒必将重新绽放。长期以来, 我们的医学临床实践, 在生物医学模式的轨道上, 大多从道义的角度出发, 只关注医疗行为理性的选择,而忽视了伦理价值的审视, 其结果影响了医患关系, 甚至社会效益。在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下, 要求医务工作者在医疗实践中必须自觉地践行伦理价值,时刻要以医学伦理为指导,而医学伦理素养并非一朝一夕养成,需要接受人文素质教育与医学实践中的不断摸索总结。只有将医学伦理运用到医院管理、临床医疗实践、医学科研等医学事业的方方面面,遵循医学伦理学规律,才能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才能促进医学科学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明华.论中国传统医学伦理思想的现代价值[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20(5):69-70.

[2]李海燕.儒家伦理与传统道德[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3,5(4):34-38.

[3]徐天民,程之范,李传俊,等.中西方医学伦理学比 较研究[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8:72-77.

[4]FERRIS RITHEY.美国医师的职责[J].张琳,译.医学与哲学,2002,(11):11.

[5]王琼书,王方."从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看防御性医疗[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4,(09):189-192.

[6]张峰.医生职业道德自律内驱力[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1(4):113.

[7]程红群,陈国良,蔡忠军,等.512名医生自卫性医疗行为现状调查及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03,2(6):8-10.

[8]Robel G. Supplier Induced Demand:Some Empirical Evidence and Implications",The Economics of Health and Medical Care,New York:Healstead Press.1974,pp.162-173.

[9]Jonathan Darer, Peter Pronovost, Eric E Bass. Use and Evaluation of Critical Pathways in Hospitals",American College of Physicians-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l Medicine,2002(5),p.3.

[10]刘振红,韩彩欣,王立洋,等.脑梗死住院患者诊疗中的过度医疗行为分析[J].中国全科医学,2012(4).

[11]刘永晓.过度医疗度在何方[N].健康时报,2010,10,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