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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治理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1 17:06:44

土地治理论文

土地治理论文篇(1)

土地治理项目概算由当地农发部门指定的设计单位制定,一般采取的定额偏低,明显低于当地建筑工程的收费标准,并且只计算直接费和税费,没有考虑预备费、措施费等,加上土地治理项目施工地点相对分散,原材料、预制构件等基本靠人工二次搬运,工程造价对这部分费率也没有考虑到。因此土地治理项目招标往往是由相当一部分是农建队伍低价中标,这些农建队伍一般由当地农民临时组建,有的人基本的施工技能都没掌握,施工队伍的管理水平也不是很高,这就造成了土地治理项目的施工质量偏低,工程质量差强人意。

1.2责权不对等,建设单位管理困难

土地治理项目现有的管理模式是由当地农发部门统一组织招定标后,由农发部门指定的监理单位监督在建设单位的实施,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也由农发部门审核下发,建设单位名义上要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能否达到要求,符合自己的使用需求,但是建设单位在监督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没有任何掣肘施工单位的权利,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意见往往是不予理睬,而工程监理对建设单位的意见往往也是应付了事,六合基地在近几年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虽然积极与主管的农发部门和监理单位沟通,但是管理还是遇到了很多困难,效果也不是很理想。

2对提升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思考

2.1强化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力求规划设计精细化,减少后期工程变更

对建设工程而言,初步设计与技施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约为90%,而工程规划的详细与否又直接影响工程设计质量及预算水平,因此,规划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的龙头,可以使投资控制工作更主动,当发现详细设计与造价计划产生差异时,主动采取一些控制方法消除差异,使设计更科学、更经济,减少实施中的工程变更。作为农科院来讲,实施土地治理项目是建设高标准试验田,满足科研需要,这就比一般的项目要求规划得更精细,设计的标准更高。但是土地治理项目规划设计与施工设计工作量大,时间又往往很紧,农发部门指定的设计单位很难对前期的勘探、论证、规划、工程设计等工作做深做实,这样就会导致项目实施后工程的临时调整、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等情况的出现,使实际施工与原有规划设计出现较大的变动,造成项目的资金进度和质量控制都较为被动。基于这个情况,六合基地在项目准备阶段提前邀请工程勘探院和设计院来基地进行勘探、规划和设计,然后交给农发部门指定的设计单位进行二次设计和审核,这样以来规划设计相对精细,为以后项目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2采取措施,多方面加强工程监理

目前当地农发系统虽然已经推行监理制,但是按照国家农发办的规定,目前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年度财政投资总额的2%内控制使用,低于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监理费率,而由于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分散、线长面广、费率低等特点,导致监理成本高,而监理公司不愿意全面介入农发工程监理,即使接受了任务,也不愿意拿出那么多的精力来做,往往一个区的项目只派驻2名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从而导致监理效果大打折扣。基于六合区土地治理项目的监理现状,基地自2009年实施土地治理项目以来,一方面加强与项目监理的联系,多次邀请项目监理来基地召开监理例会,加大项目监理的巡视力度,另一方面基地自己聘请了一名监理工程师在基地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理,加大了现场监理力度,保证了项目工程质量。

土地治理论文篇(2)

(一)激活学生认知兴趣,提高理论感染力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一门思想性、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在教学内容多、课时总量偏少、大班集体上课的情况下,如何提高学生学习理论的积极性,是思想政治理论课面临的现实困境。传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是教师一言堂灌输,就教材讲教材,教学手段单一,教学内容枯燥乏味,课堂缺少生动性和感染力,很难激起学生的情感体验,让学生失去学习了解理论的兴趣,甚至反感排斥。高校周边的本土红色文化往往是学生熟悉或听说过的,他们对发生于当地的名人大事有着天然的好奇、亲近和接纳感。教师充分利用本土红色文化这种乡土亲近感、地域零距离及“红色教育直观生动、感染力强”[3]的优势,把本土红色文化引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能有效化解教学资源单一、教学内容单调、课堂气氛沉闷的尴尬,拉近理论与学生的距离,激活学生对理论的认知兴趣,提高理论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二)拓展教育教学方式,增强理论自觉自信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优秀思想品质、高尚道德修养、良好政治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优良素质的形成需要优秀文化的滋养教化,而红色文化就是这样一种集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道德情操教育、品格养成教育于一体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它承接着过去,启迪着现实,昭示着未来,具有特定的历史性和鲜明的现实性,是时代精神不断发展创新的坚实文化基质,是当代大学生宝贵的精神食粮[4]。挖掘内涵丰富、价值恒久的本土红色文化,将其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可以突破传统教育模式,拓展创新教学方式。例如,改变课堂单一讲述法,用多媒体技术以影像、图片等形式直观展示当地革命历史人物事迹,给学生以视觉、听觉上的震撼冲击;鼓励学生课前搜集地方红色史料并在课堂上讨论,在师生互动、学生参与过程中给学生以精神教育;改变坐而论道、足不出户的教学模式,增加课外实践教学,组织学生实地考察,直观感受革命先辈英勇奋斗的足迹。这些教育教学方式的创新,使本土红色文化的精神气质与力量得到彰显和印证,能促进学生对理论的自觉自信。

二、本土红色文化融入高校思想政治课的策略

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发挥本土红色文化的特色优势,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实现。

第一,提高价值认知,形成本土红色文化融入的保障机制。思想上是否重视红色文化的教育作用,是本土红色文化能否有效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前提保障。因此,高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应提高对本土红色文化的价值认知,对红色文化研究提供配套制度保障和资金支持,制订人才培养及激励机制,创设有利于本土红色文化进校园、进课堂的良性大环境。例如,增加课题研究立项,鼓励教师整理研究红色文化资料,并将成果纳入奖惩考核机制;主动联系地方红色教育基地,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活动实行免费开放;对红色实践考察活动在车辆安排、时间调整、经费来源等方面予以支持;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提供学习培训机会,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等等。这些措施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是本土红色文化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长效机制保障。

第二,提升教师素养,打造本土红色文化融入的优秀团队。邓小平曾指出:“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将本土红色文化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发挥其育人功效,必须拥有一支优秀的思想政治理论教师团队。首先,教师应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对所教的理论能“诚教之,笃信之,躬行之”。其次,教师应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教育理念。在远离红色文化时空的当下,加深学生对红色文化的认同,在多元文化背景下运用本土红色文化消解学生的精神困惑,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持续深化教育理念和提高教学能力。第三,教师应有团结敬业态度和对理论的长期研究精神。本土红色文化资源分散,研究力量薄弱,要形成系统规模的教育教学体系,仅靠个人一时的兴趣热情是无法实现的。只有教师具备教书育人的端正态度、长期钻研的耐性、团队协作的努力、不计得失的奉献精神,红色文化才能够创造性地融于学生的思想教育中,并永久传承和泽被后世。

第三,立足基础阵地,改革本土红色文化融入的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阵地和主要环节。教师应重视学生的主体意识,改变一言堂灌输模式,善于利用多媒体、网络等现代教育技术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在课堂上,高校教师可以先极富创意地导入当地丰富多彩的红色文化,抓住学生眼球,点燃学生激情,震撼学生心灵,让学生心驰神往,然后,再适时增加课堂讨论环节,引导学生进一步分析思考问题。

第四,加强实践环节,营造本土红色文化融入的软性环境。社会实践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实现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环节。高校要利用地缘上的优势与便利,一方面积极扩展校外红色实践渠道,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悟革命先辈的崇高精神与革命品质;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开展各种红色公益活动,让学生深入基层,接受最直接的教育和锻炼。另一方面,要丰富校内红色主题活动,营造校园文化育人环境,为本土红色文化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营造一个“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软性文化氛围。

三、本土红色文化融入高校思想政治课的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导向性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旨和根本所在。面对当今多元文化背景下大学生思想受到冲击与挑战的严峻形势,作为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尤其需要坚持和突出正确的导向性。这种导向性就是要通过一系列教学实践活动,引导大学生认同和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帮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他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信念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本土红色文化素材的运用,教师必须严肃把关,充分搜集和严格筛选红色史料,本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其导入教育教学活动,力求服从于思想政治理论课及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导向。

(二)适当性原则

思想政治理论课本土红色文化的选材与运用,要注意适当、适度和因地制宜。第一,本土红色文化素材要真实可信,涉及的红色人物和故事必须确有其人其事。教师引用例证时不能掺杂个人乡土情结,绝不信口夸张或随意编造,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指导,奉行严谨求实的态度,将其置于中国近现代这一特定的历史环境和历史条件下,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客观、全面地考察,不溢美,不掩恶,不苛求,不以偏概全。第二,教师引用具体的红色故事来讲透重大理论问题和活跃课堂气氛的作用是辅的,只可适度,不宜喧宾夺主,要防止偏离、背弃主题。第三,本土红色文化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活动,要注意根据高校地域条件、资源特色、经费状况等具体情形,因地制宜,扬长避短,量力而行。

(三)整体性原则

本土红色文化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一项长期工程,其规范、持续、健康地开展,需要高校各主管部门和教学单位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第一,高校各管理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制定制度,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本土红色文化教学与实践活动,避免混乱无序、重复浪费情况出现。第二,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结合,适当增加红色文化实践教学课时。第三,本土红色文化融入思想政治理论课,单靠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是难以胜任的,可以纳入如历史、文学、旅游等其他专业课教师及乡土特色人才、校外同行专家,组成专兼具备的人力资源库。第四,形式与效果统一。科学规范的考评监督机制,是防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效果流于形式的深层保证。于教师,学校要建立激励考评机制,使教师有更好的制度保障和更大的工作动力。于学生,要打破传统的闭卷考核方法,根据学生课堂表现、实践活动提交的论文或调查报告综合评定成绩。

土地治理论文篇(3)

[关键词]土司研究;研究取向;研究新视野

中图分类号:C9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7)03-0025-0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6BMZ017)中期成果。

作者简介:李良品( 1957-),

男,重庆石柱人,长江师范学院教授,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研究方向:西南民族历史文化、土司制度与文化。重庆 涪陵408100

自2013年至今,是土司研究的鼎盛期。不仅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4年批准17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青海民族研究》等4家刊物创办“土司研究”专栏,而且出版专著40余部,发表期刊论文620余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70余篇,主办国际国内土司研究学术研讨会8次,将土司研究推到极致。可以说,近年来土司学界无论是课题立项,还是研究成果,均表现出积极进取的研究态势,尤其是土司研究取向呈现的新视野,值得学界高度关注。本文拟就土司研究取向呈现的视野作回眸和前瞻,有助于深化土司相关问题的研究。

一、土司机构与职衔研究取向呈现的新视野

元明清时期西南各地土司在道德引领、民族融合、乡土秩序构建、民族宗教文化传播、民族历史变迁、民族关系促进、家族经济社会发展、汉族官吏与土司政权互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些内容无疑是专家学者们在以往研究中津津乐道的主题。随着土司研究的深入,几十年来重视土司、土司机构与职衔的分类、土司机构与职衔的作用等内容逐渐演变为高度关注土司机构利益的谋取、土司机构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土司机构权力的法律监控等方面的探讨。具体来讲,这方面研究取向在如下三个方面呈现出新视野:

(一)土司机构利益的谋取

研究表明,土司制度发展到明清时期已日臻完善,它主要由土司承袭规则、土司朝贡方式、土司赋役制度和土司军事征调等多条线索以及中央政府直管、流官政府监管、军事卫所节制等纵横交错的网状交织而成。帝国凭藉这一体制,或以文明向化形式,或以武力征剿方式促使各地土司在帝国体系中进行“向内充实”。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明清时期中央政府采取部分国家权威逐u让渡给土司,使国家权力逐步渗透到少数民族地区。[1]明清时期各地土司与中央政府、与地方流官政府在一些具体事务的博弈中千方百计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加之各地土司具有进京刺探情报、攀附中原文化、结交汉族文人、吞并其他土司、行贿地方官员、指使民众劫掠等“手眼通天”的看家本领,所以,包括水西安氏土司在内的一些土司叛服无常,中央王朝难以驾驭。[2]未来的研究取向应在土司机构利益谋取的方式、手段、成因、影响及正当性、合法性等方面着力。

(二)土司机构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

土司机构的权力主要包括土司在其辖区内和宗族内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对这一问题研究已逐渐引起关注,有的学者或从地方治理的角度分析了帝国王权对各地土司权力的管控,或从“土司阶层的内部结构及运作”中探讨土司宗族社会为土司权力结构的整合,或从土司机构的权力赋值[3]、“权赏”关系[4]、权力绩效[5]等方面研究该问题。土司机构权力的获取,或通过积极朝贡和服从征调来获取政治权威,或通过征用帝国象征体系获取地方权力,不一而足。土司机构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研究十分欠缺,目前仅涉及土司家族内部的运行机制。在未来研究中,要深入探讨土司机构的权力赋予、权力构建、权力义务、权力传承、权威象征、权力丧失、权力制衡以及土司机构的权力结构、运行机制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区域治理、边地治理等问题的勾连。

(三)土司机构权力的法律监控

各地土司机构权力的法律化是国家控制地方土司势力扩张的主要手段,明清中央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控制土司机构的权力,不仅为土司的国家认同提供了法制统一的制度基础,而且为实施改土归流奠定了中央权威基础。已有研究表明,元明清中央政府历来重视以法律手段对土司机构权力实施监控,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由于元代的土司制度不够完善,实施监控相对宽松;明代土司制度较为全面系统,法律监控力度逐渐加强,故《土官底簿》中经常出现某土司“若不守法度时换了”的说法即可佐证;清代土司制度十分完备,对土司的法律监控更加严苛,如清朝对各地土司机构的法律控制就是从承袭、朝贡、征调、奖惩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目前学界仅有方悦萌[6]的博士论文对土司机构权力的法律监控有所涉及。未来应该从土司的职衔制度、承袭制度、朝贡制度、征调制度、司法制度、奖惩制度等方面研究元明清中央政府是如何对土司机构的权力实施法律监控?以便探索出中央政府运用国家法律体系对各地土司机构权力实施有效监控而产生一定绩效的规律。

二、土司制度研究取向呈现的新视野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国家体制下治理西南、中南及西北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所推行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土司制度与唐宋时期的羁縻制度相比,其最大优势在于,它完全纳入中央政府对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之中。如果从1930年葛赤峰提出“土司制度”一词并展开研究以来,土司制度研究已走过了启蒙期、低迷期、快速发展期、高潮期、鼎盛期等五个阶段,专家学者们就土司制度的概念、起源、成因、完备、评价等进行了不懈地研究,有些问题在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近年来,土司研究学界已从过去的中国土司制度史的梳理、土司制度评价逐渐演变为土司制度历史地位与构成、土司制度的功能与终结、土司制度内蕴的承袭制度、朝贡制度等方面的深入探讨,有的专家就缅甸和越南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与伯克制度的比较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土司制度研究取向新视野呈现在三个方面:

(一)土司制度的结构与功能

从学理层面和制度本身看,元明清时期我国土司制度应该由国家成文制度、各地土司颁布的制度以及土司区民间制度三个部分共同构成。[7]一定程度上看,明清时期国家成文的土司制度不仅具有政治、管理、法律、社会及文化等理论功能,而且具有工具性、稳定性等实用功能。可以说,从学理层面诠释土司制度的结构与功能至今还是空白。

(二)土司制度的终结

土司制度究竟终结于何时?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甚至引起争鸣的问题。至今至少有四种说法:一是清代雍正年间改土归流说,二是清末赵尔丰在川边改土归流说,三是新中国成立之初说,四是1958年最后终结说。杨庭硕先生先后发表《试论土司制度终结的标志》等文,基本上认为辛亥革命是土司制度终结的标志。[8]笔者倾向于这种观点,因此撰写《土司制度终结的三个标志》一文,可以算得上是对杨庭硕先生这种观点的回应。笔者认为,辛亥革命后我国政体制的更替、民国政府土司义务的解除以及各地土司特权的丧失,无疑成为土司制度终结的重要标志。[9]其实,土司制度终结的缘起、过程、方式、路径、作用及影响等问题均有值得深究的空间。

(三)土司制度的专项制度研究

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内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文教等方面的具体制度,涉及土司职衔、承袭、朝贡、征调、赋税、奖惩、教育等内容,是一套系统而综合的“制度集合”。目前学界对各种专项制度均有一定程度的研究,但不够深入。如对于土司制度下的土兵制度的基本要素(诸如军事组织体制、军事领导体制、军事指挥体制、军事后勤体制、兵役制度、军事教育训练制度、军事法规制度等体制和制度)的研究虽在笔者的《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制度与军事战争研究》[10]一书多有涉及,但仍存在很大的研究空间。土司承袭制度是土司制度中的核心内容,研究土司的专家学者对于土司的承袭程序、承袭文书、承袭次序与范围、承袭信物、承袭法规等均有一定的研究,但有两个问题未曾涉及:一是对于承袭制度中的世袭、应袭、袭职、承袭、袭替、保袭、准袭、告袭、请袭、听袭、借袭、代袭、冒袭、争袭、夺袭等名词概念的内涵界定、方式、区别、作用及影响等问题;二是对于土司承袭过程中形成冒袭、争袭、仇杀、战乱等弊端,中央政府采取的处置办法。只有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理解元明清中央政府对土司承袭的驾驭与控制。

此外,土司制度研究还存在诸多空白:一是土司制度实施过程中如何体现国家统一与地方自治,中央政府与土司政权之间如何互动、调适、博弈,二是新设土司的程序与袭职的手续究竟如何运行,各地土司在朝贡与征调过程中如何有序进行,中央政府、地方流官政府如何有效控制各地土司,三是元明清三朝实施土司制度的预期目标、治策设计与施行效果究竟存在着哪些时空动态性和区域差异性,这些问题都是未来研究中需要回答的问题。

三、土司区治理方面研究取向呈现的新视野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江应拧兜嵛k夷的土司政治》、佘贻泽《明代之土司制度》和《清代之土司制度》、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黄奋生《边疆政教之研究》等论文以及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的专著,都将全国土司区(包括滇西地区)的治理同国家命运紧密相连。特别是佘贻泽在《中国土司制度》一书中自觉将土司区治理与国家政体走向连接在一起考虑,他说:“我国自民元以来,以民主政体相标榜,二十年国民会议所通过之约法,以孙中山先生之三民主义建设国家之根本。……是则在行政完整及国家建设上,值得注意之事也。”[11](P184-185)凌纯声在《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文中同样提出:“土司制度演变至今,实已成为部落而封建兼备之制,以土司之虚名。实行部酋之统治,较之盟旗之外藩旗制,有过之无不及。目下中国政治统一,此种‘不叛不服之臣’,当不能使其继续存在,听其逍遥于政府法令之外,急应加以改革,令其就范。但改革土司制度初步,应将土司政治列入边政范围。盖因土司之官为世职及其分配土地统治人民之制度,异于内政而同于盟旗或政教制度,且其所在地域,亦多远处边陲。应以土司划归边省与中央专管边政机关直辖,使土官不得借口为土司而自处于法外。又令各省土司情形虽多特殊,推行改革固可因地制宜。或仍村旧制,或改弦更张,各种设施。各地亦可不必划一,然不论其地在近边或在远缴,及其环境如何特殊,石第一步应达到,政权必须统一于中央。”[12]凌纯声在该文中将明代土司按照地域的不同,分为内地土司、腹地土司、沿边土司和边外土司四种。其实,在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其举措也不尽一致。土司区治理的研究历来是土司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从2013年至2016年获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看,其主要研究取向十分注重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土司制度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改土归流与国家治理、改土归流与社会治理等主题;发表的学术论文又主要集中在土司治理方式、治理策略以及土司与边疆治理、社会治理、地方治理等方面。因此,笔者认为,土司区治理三个方面研究取向呈现的新视野为:

(一)土司地区与国家治理

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土司地区的治理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地方流官政府、各地土司政权、社会基层组织、土司辖区民众则在中央政府“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政策指导下共同参与土司地区的国家治理。迄今为止,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这方面的研究,笔者认为,这方面的研究应该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研究国家治理下土司制度的缘起、发展、嬗变与改土归流的历程,二是探讨国家治理下土司制度内蕴的职官、承袭、贡赋、征调、升迁等共性制度,三是对元明清时期不同时段、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土司制度作比较研究,四是深入探讨土司制度实施中的国家治理体系,五是探究土司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国家治理能力。明清时期改土归流是王朝与地方实力强弱消长、国家治理能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中央政府治理土司地区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土司区改土归流与国家治理的研究应注重几个问题:一是探讨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在不同地区推行改土归流的动因、条件、进程、类型、特点、规律,对比明、清两朝在推进改土归流过程中的异同及地区差异;二是探讨明清时期实施改土归流过程中围绕中央政府对原土司区治理的宏观制度设计与具体路径选择,探明国家治理结构、功能、制度、方法、运行等五大基本内容的“国家治理体系”;三是大规模改土归流后国家治理下中央政府对原土司区在基层组织建设、经济开发、民族关系、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宗教事务等方面的社会重构,从而探明国家与地方、官方与民间围绕地方社会治理的互动关系;四是分析改土归流实施之中和实施后原土司区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治理效能。

(二)土司区的地方治理

这个问题涉及三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对土司区的治理,二是流官政权对土司区的治理,三是土司政权对本辖区的治理。宋娜针对有关问题提出了她的看法:在“家国同构”政治模式下,中央政府实施“齐政修教”“因俗而治”之策,以“礼治”和“安抚”为主,土司家族内部在提倡孝道、保证家族内部稳定的情况下,积极朝贡纳赋、奉调出征,以使土司政权的“合法性”固若金汤,以巩固土司政权在辖区内的统治地位。[13]土司政权对本辖区内治理的研究学者目前仅限于周智生、谭志满、韦顺莉、贾霄锋、赵秀丽,吉首大学硕士生李西玲研究最深,她以忻城莫氏土司明清时期的地方治理为个案,认为忻城莫氏土司主要从土司政权建构、辖区内地方法规制定与实施、土地的多种分配方式、办学兴教鼓励科举考试等方面对忻城土司辖区进行社会治理。这些举措既保证了土司辖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又促进了土司文化的兴盛繁荣。[14]针对流官政权如何治理土司地区,郗玉松认为,清朝雍正年间,土家族地区仅用八年时间相继完成了改土归流,流官群体执掌土家族地区政权后,加速实施土家族土司区的治理,他们通过严惩违法官吏、打击地痞、保护商旅等举措,维护了土家族地区的社会稳定;通过清除积弊、廉洁行政、雇佣民工、详定夫价等措施,提高了流官管理土家族地区的效能;通过捐资助教、设置义学、修筑城池、疏通河路、设舟便渡等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土家族地区的社会和谐。这些地方治理举措对当今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仍有启发和借鉴作用。[15]

(三)土司制度与边疆治理

对于这个问题也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在实施土司制度过程中对边地土司及边疆治理。中国社会科学院于2008年⒍了国家重大委托项目“西南边疆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经过6年的努力,该项目于2014年完成,在23部专著中,有11部专著与西南地区土司制度与边疆治理密切相关,特别是成臻铭的《土司制度与西南边疆治理研究》、方铁的《方略与施治:历朝对西南边疆的经营》与土司区治理研究正相关,如成臻铭的《土司制度与西南边疆治理研究》一书,其下编完全是探讨元明清三代借助土司制度对西南边疆的治理,既考察了元明清时期西南土司区治理的特点及其成因,又对西南土司区疆域变动、边疆政治稳定的经验与教训作出了令人信服的总结。[16]云南大学硕士生朱强以民国时期德宏土司为个案,认为当时的边疆治理既有对清代边地土司治理的继承,呈现出时代特点。民国政府采取调整行政区划、设置行政机构、大力改善交通、发展学校教育等方式,逐步削弱德宏地区土司势力,强化中缅边疆的控制。[17]二是边地土司对辖区的治理。孔含鑫和吴丹妮认为,在以中原儒家文化为中心的主导下,元明清中央政府利用边地土司治理边疆,这是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采取的一种“贱其所有、贵其所无”的政策;边地土司在治理边疆的过程中往往遵循“因其俗而柔其人”的原则,其本质是延续和发展元明清中央政府文化治边策略。[18]可以说,土司制度研究与历代边疆治理相联系,充分体现了土司学界的学术自觉。

土司区治理研究至今存在巨大的空间:一是元明清中央政府实施土司制度对土司区采取了哪些治理政策、方略、结构、模式、机制、措施,二是元明清中央政府治理土司区有什么特点、规律,三是元明清中央政府治理土司区的过程中有无善治,产生了哪些实质性的效果?有哪些正面的影响,四是内地的边地土司区、邻国边界的边地土司区、跨国的边地土司区的治理与土司辖地的变化对我国疆域的外扩及内缩究竟有什么影响,五是在推进民族地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从元明清中央政府治理土司区中能提供哪些有益借鉴,上述问题是未来研究中十分值得关注的问题。

四、土司文化方面研究取向呈现的新视野

由于土司文化内容丰富、价值重大、开发利用潜力巨大,因此,土司文化研究也颇受学者的青睐,其研究成果颇丰。从1996年到2012年以前对这方面研究的情况看,学界主要的关注点有五个方面:一是对土司文化理论的探讨,二是对土司文化互动的研究,三是土司遗址的探讨,大多从历史渊源、选址、文化特点等方面着笔;四是对广西忻城莫氏土司衙署,云南南甸土司衙署建筑、建水纳楼土司衙署、维西叶枝三江土司衙署的旅游形象设计与传播策略探讨;五是土司文化与旅游开发的研究成为学术聚焦点和兴奋点,特别是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开发等更是专家学者研究的重点,如赵秀文深入田野考察,并运用历史人类学的视角和方法,结合甘肃永登连城鲁土司文化资源重点探讨鲁氏土司的历史文化资源,主要涉及鲁土司的衙署建筑、、生活习俗、文化教育等文化资源的旅游开发,并从连城镇概况、规划理念、规划布局等方面提出旅游开发的构想,有一定参考价值。[19]自2013年以来,随着土司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推动以及申遗的成功,土司文化研究取向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内容如下:

(一)土司文化理论研究

从学术理论的视角深入研究土司文化,主要集中在2016年,李世愉、李良品、成臻铭、彭福荣、罗维庆等做出了较大贡献。李世愉先生认为,土司文化不仅产生于推行土司制度的少数民族地区、土司时期,而且与土司制度密切相关。[20]李良品不仅对土司文化作了内涵界定,而且提炼出土司文化多元性、丰富性、民族性、不可再生性等四个特点,归纳出土司文化蕴含的思想价值、历史价值、学术价值、教育价值、艺术价值等多种价值。[21]成臻铭认为,土司文化的结构应该包含心态、行为、制度、物态“四要素”,且内含炎黄文化、家国观念、小区域“官家”文化等内容。[22]彭福荣从物质、制度、精神三个层面考察了土司文化[23],认为土司文化是由制度、政治、教化、民间文化等方面构成,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区域性、民族性、等级性、政治性、伦理性等特征。[24]罗维庆提出“土司文化是民族文化的阶段性反映,家族文化是土司文化的组成部分,移民文化是土司文化的外来补充”[25]值得关注。戴h琳认为,四川甘洛县田坝地区的彝族土司文化具有官方文化、家族文化、民族文化的属性。[26]上述研究表明,对土司文化产生背景的提出、内涵的界定、构成的总结、特点的归纳、价值的提炼,均是土司文化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土司遗址

龙先琼以历史人类学的方法,认为永顺老司城不仅体现了统一多民族国家政治制度创新的历史过程,而且也是维护多元民族文化的主要标本和历史样板。[27]其余专家学者或探讨土司遗址突出的普遍价值,或讲述土司遗址的调查过程和结果,或研究文化空间重构与土司遗址旅游,探索土司遗址的保护管理规划。吴侔卫则以海龙屯土司文化遗存为个案,运用历史人类学的方法,探讨土司文化遗存与地方互动的问题,并提出较有建树的学术思想:第一,发展地方文化应充分尊重历史,第二,保护土司文化是开发利用的前提,第三,发展地方文化需要多方资源整合。[28]王献水提出,对永顺老司城遗址的保护应以活态保护理论为基础,在进行细节性评估的基础上,从文物保护工程、协调地区经济、非遗考古工作等方面进行具体评估与分析,还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学术理论与实践运用的思考。[29]对土司遗址价值的归纳、文化空间的探讨、后申遗时代土司遗址保护传承与利用等,均是近年来土司遗址研究的热门话题。虽然我国尚有诸多土司城遗址(如湖南省保靖县洛浦土司故城遗址,贵州省黄平县岩门司城垣,云南省景东县卫城遗址等),但遗憾的是土司研究学界和地方政府对这些土司城址的关注者寥若晨星。

(三)土司衙署(庄园或官寨)

据《中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中与土司相关的遗产名录》载,我国目前保存较为完好的衙署、庄园或官寨较多,分为部级、省级或其它级别。部级有13处:贵州省有毕节市大屯土司庄园等2处,云南省有南甸宣抚司衙署等7处,广西有忻城县莫土司衙署1处,四川有马尔康县卓克基土司官寨等3处;省级的有6处,湖北宣恩县施南宣抚司土司皇城,贵州省道真县真安州城垣,云南省陇川县邦角山官衙署等3处,四川省丹巴县巴底土司官寨等。[30]这些文物是我国不可多得的财富。在以往的研究中,专家学者主要探讨了土司衙署园林历史发展、土司衙署建筑文化与建筑特色、土司衙署及周街区保护规划、土司城衙署平面尺度设计方法以及土司城衙署区建筑遗址复原等问题。姬刚运用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法、测绘法,在对南甸和孟连宣抚司衙署建筑群的空间环境构成、建筑形态表征、衙署营造思想、各部建构艺术等方面的进行深入探究的基础上,透彻分析出两座土司衙署建筑所体现的地区性、多元性文化特征和文化内涵[31],具有新意。

笔者认为,土司文化研究取向的新视野应聚焦在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土司文化的内涵、结构、功能、特点、价值、作用以及与文化旅游的关系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二是注重后申遗时代土司遗址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政策、模式、机制、措施等方面的应用研究;三是在对甘肃永登鲁氏土司衙署、贵州省毕节市大屯土司庄园、云南南甸宣抚司署和建水纳楼长官司衙署、广西忻城莫土司衙署、四川马尔康卓克基土司官寨等不同民族的土司衙署全面维修、有效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整体打包,以“中国土司衙署”名义申报第二轮世界文化遗产的前期论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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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李西玲.明清时期忻城土司地方治理的研究[D].吉首大学,2016.

[15]郗玉松.改土归流后土家族社会治理研究[J].山西档案,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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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赵秀文.永登连城鲁土司历史文化资源及其旅游开发[D].西北师范大学,2007.

[20]李世愉.试论“土司文化”的定义与内涵[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6,(2).

[21]李良品,袁娅琴.土司文化的界定、特点与价值[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6,(4).

[22]成臻铭.论土司文化的结构[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6,(5).

[23]彭福荣.乌江流域土司文化述略[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6,(1).

[24]彭福荣,李娟.也谈土司文化的内涵[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6,(4).

[25]罗维庆.土司文化的边际界定[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6,(2).

[26]戴h琳.凉山彝族土司文化探究――以甘洛县田坝地区为例[D].中央民族大学,2015.

[27]龙先琼.历史人类学视野下的土司遗址――以永顺老司城为对象[J].吉首大学学报,2014,(3).

[28]吴侔卫.文化遗存与地方互动:海龙屯土司文化遗存的历史人类学研究[D].西南大学,2015.

土地治理论文篇(4)

无形消耗

一 本土资源的内涵和理解

在市场经济及法治思想刚刚萌芽的中国的今天,各种学术理论观点的争鸣,让我们看到了法治在中国的希望,但就在法治思想尚还幼稚的现阶段,这种思想的冲突似乎也给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方向及方式等方面变的更加模糊和进退两难。特别是在涉及法治建构等根本性问题上,存在有关本土资源以及“西化”,“本土化”等理论的激烈交锋。作者力图在这些问题中有所创新,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近年来,以苏力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提出“本土资源论”,为我国大规模移植西方的法律、法制打了一针镇定剂。我们暂且不论“本土资源论”的正确与否,但这一理论的提出确实也使不少学者和立法者冷静下来,对中国法制建设进程及理论进行反思。

无论是主张“本土资源论”的学者,还是反“本土资源论”的学者。似乎他们都未真正,正面,有意识的阐述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似乎在概念方面,双方已达成了共识。而作者认为,明确本土资源概念的真实内涵是创立本土资源论及本土资源的利用等相关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是其理论可能存在的逻辑起点。基于以上原因,作者着重从本土资源质、量两大方面阐述本土资源的内涵,并以此为基础论述相关理论。

一 从质的方面分析

“资源”在《辞海》中的解释为“生产原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 “本土”被解释为“原来生长地”。由此,我们不难得出本土资源的字面意义应“源于原来生长地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而引申开来,便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分析:

第一 “本土资源”是指所有的资源,还是仅涉及法的方面的资源,也可统称为法律文化资源。其中包括法律资源、法制资源、法治资源及法律技术资源等。苏力先生在《法治与本土资源》一书中说道“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往往容易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可见苏力先生所指的本土资源并不限于法律文化资源,作者也赞成这种观点。

第二“本土资源”可以区分为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具有可消耗性,可再生性或不可再生性。对于物质资源来说,常常具有消耗性和不可再生性。例如,我国的经济形态已从自然经济形态逐步过渡到商品经济形态,从一家一户的家庭农业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体制。传统的经济体制及制度资源已被逐渐消耗殆尽,演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及商品经济形态资源,那么对于传统的经济体制资源来说,是否还对法治建设具有可利用性和价值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而对于法律文化资源等其他非物质资源来说,其是否还具有可消耗性呢?由于其本身的无形性,使得我们感觉到此类非物质资源属于精神世界的范畴,具有不可消耗性,但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外来文化与本土资源的冲突中,有些本土资源被异化了,一些本土资源在冲突中可能被“创造性地转化”为一种新的资源,还有一些外来文化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及力量的薄弱而被本土化,但不管怎样,本土资源都或多或少地丧失了原有纯粹性,被外来文化侵蚀,甚至吞并。作者把其称为非物质资源的无形消耗。区分有形消耗和无形消耗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从量的方面分析和理解本土资源的内涵。

第三 “本土资源”具有专属性、本土性及纯粹性,也即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所专属的,完全产生于本国,本社会的历史及社会的资源。苏力先生的“本土资源论”主张建设法治国家应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立足本国现实情况,提出要对我国法制建设进行反思。作者对其的研究态度并无异议,它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但苏力先生研究的并不彻底,忽视了本土资源,本国传统的真正内涵,哪些是本土资源及其数量多少,缺少这些基础要件,使我们不由产生“本土资源论”带有空中楼阁之感。其实,苏力先生对我国法制进程及其理论的反思只是一重反思,仅指出了它的表象特征,而未深入其根源及本质,为此我们仍须对本土资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也即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以及“本土资源论”的理论基础或是根源何在。从苏力先生的著作中,我们并未清楚看到关于本土资源划分的标准及界限,其中,所谓的本土资源也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已经被无形消耗的本土资源,从中我们可以找到西方法律理论的影子,而并非纯粹的本土资源,更何谈本土性,专属性?

二 从量的方面来分析

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质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按照严整的本土资源内涵来分析和判断哪些是真正的本土资源及数量如何。从另一侧面,具体,形象地丰富本土资源的概念,以致更完整,更全面的理解,由于本土资源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层面,作者无法一一阐述,另由于该论题的在于讨论法治建设问题,应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作者以法律文化资源为对象加以具体分析。

(一) 从价值层面——观念资源分析

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①纵观我国法律文化的历史演变过程,首先从社会结构方面来看,传统的中国社会结构的一大特点是家与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一体化,此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讼是家内不和睦的延伸。其二,传统中国文明存在法自然传统观念,老子说:“人地法,地法人,天法道,道法自然。”②因此,人道,天道乃是一道,人地法地法天法然,归根结底是法和谐。法自然的文化不存在选择,只有效法自然,一切才能功成事满,违背自然,必然招致灾难。其三,从传统经济结构及基础来看,传统中国是一个自然农业经济的社会,生产力落后,自给自足,缺乏并未养成交换及商业习惯,商品经济因素,这种经济一方面形成人对自然的依赖,妥协关系,另一方面,也塑造了中国人直观、模糊、对称、整体(和谐)、妥协的思想特征。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我们不难推出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是追求一种和谐和无讼。因此,真正追求和谐与无讼的法律文化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二) 从体制层面——体制资源分析

首先,从法律体制方面来看,以刑为主,诸法合一。其主要法律形式有诰、誓、训、谟,范、刑、律等。从具体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到两个重要的特点即大部分是刑法规范以及拥有极权的统治者亲自或授命他人颁布的规范。因此,也暴露了其“君权至上”,“专制集权”的精神实质。

其次,从权力体制及分配结构方面来看,虽然各个历史时期的国家机关的设置体制和权力结构并不尽相同。但自秦汉以后,所有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均臣服于皇权,皇权的至高无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体现的。司法和行政的合一以及司法不具有独立地位更进一步说明了所有大权都被国家政权者——皇帝牢牢控制着。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体制资源体现了君权至上,集权专制的实质,其精神本质即是“人治”。因此,以“人治”为精神核心的体制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三)从经济结构,体制及运行模式层面——经济基础资源分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结构及运行模式也在一定程度决定并影响着观念,传统,价值以及意识形态等非物质资源的取向与选择。为了便于全面理解本土资源量上的内涵,作者主要分析经济基础资源的具体内涵及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社会始终以私有制为基础,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尽管其中也包括了一些交换、商业习惯等商品经济的因素。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实行计划经济的运行模式,给我国经济,法制,文化等各方面造成了巨大损失。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中,解决了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问题后,市场经济终于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落脚了。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资源已逐渐分化,消耗而为商品经济资源代替,不断退出本土资源的范畴。除以上论述的三种以外,本土资源还包括一些法律技术资源,法律典籍资源以及习惯法资源,这里不在一一阐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诸如经济基础等物质性资源由于客观情况的影响,逐渐消耗,而在量上不断减少。而对于观念资源、体制资源等非物质性资源却由于外来文化的侵入,即所谓“无形消耗”而丧失纯粹性,一些也在退出本地资源的范畴。因此,专属,纯粹的本土资源在西方强势资源的优劣对比中,进行着自觉或不自觉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消耗而走向衰弱。

“本土资源论”产生于法治构建以及法治现代化的领域中,因此,关于本土资源的讨论目的无非是研究分析本土资源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何在。也即本土资源的利用问题。在研究该问题之前,有必要弄清法治的内涵及内在要求。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给“法治”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③由此,可得出法治的两个基本特征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至上性。后来的西方法学家和一些权威的工具书在对“法治”一词的具体表达上虽然也存在着差异,但所理解的精神大意却是一致或相似的。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1)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2)法治的核心是国家不仅通过法进行统治,而且本身也为其所支配,即“以法律制约权力”。(3)法治的直接目标是取消专制与特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治要求没有一切权力超越法律之上,即“法律至上”。(5)法治既是一种统治方式和手段,又是一种价值目标。④然而,反观我国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与法治精神实质及内在要求,存在着很的差异,甚至背道而驰。除了部分法律技术资源等一些较少或完全不反映阶级意志的本土资源尚存一定价值外,其余的本土资源对我国法治进程的可利用的数量及效果如何,显而易见。

二 法治建构模式

谈到本土资源其自然会引申到法治及法治建构模式的问题上。目前,我国在法治建构理论中存在三种观点。即“中体西用”,“西体中用”,“先中体西用,在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持“中体西用”的学者主张立足本国国情,注重本国传统资源,强调国家之间的差异性以及本国情况的特殊性,以本土资源为本体(理论框架),以吸收、借鉴、转化西方资源为辅,来建构我国的法治理论。持上述观点者实事求是的精神值得肯定,但他们仍停留在一重反思上,而未对问题追根求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阐明本土资源的内涵及数量。因此,在面对一些诸如“本土资源是什么,有多少,可利用性怎样,能作为“体”吗?”等问题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由此而建的“中体西用”的理论更无法站稳脚跟。而对于持“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观点学者,则是在西方资源与本土资源的强弱对比中的妥协,体现了他们吸收、借鉴西方资源的渴望,另一方面又担心在此过程中而带来的冲击和动荡。因此,他们便运用一种看似有理的“过程论”来掩盖这种理论基础的虚空。究其原因,其一,他们并没有正确分析本土资源的真正内涵,因而无法在中西法律资源的对比中作出明确的选择。其二,该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建立在中体西用上,试想在“人治”思想框架下,去发展我们所谓的“法治”,那我们的法律规范应体现“人治”还是“法治”呢?其精神实质永远摆脱不了“人治”的束缚。因此,以此建设我国法治也只能在“人治”的陷阱中越陷越深,更何谈转化到“西体中用”以及法治的建立和现代化?然而,对于持“西体中用”者,则是在中西法律资源的比较中,充分分析本土资源与西方资源的内涵,价值取向以及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而提出的反映在法治建构模式的理论。作者在总体框架上同意此种理论,但涉及某些具体问题上,并不完全苟同。希望能提出几点问题引出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的反思。

一 首先分析“西体中用”理论的可行性。

(一)从经济上看,目前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形态已逐渐瓦解,商品经济形态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也已渐入正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客观上要求有充分完备的法律及法制来确认、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经济关系和市场秩序。在这一点上,我们是率先引进了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来建构我国的经济体制,模式以及运行方式,并不断减少差距,日趋完备,因而具有更多融通性和共性,从而也为法治领域中的“西体中用”理论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概念质、量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中国传统本土资源在西方文化的冲突与影响下,进行着无形或有形的消耗,无论在本质,还是数量上,本土资源已无法在法治建立及现代化的过程中担任“主体”角色,而只能退到配角的地位中。

(三)从人的法律概念,法律意识以及法律传统去分析,由于国家之间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必然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中产生差异。在目前状况下,中西的最大差异可能存在与人们的法律观念,意识以及法律传统方面。因此,也成为那些反“西体中用”理论者攻击的重心。我们冷静思考一下,首先,从人性的角度来看,我们中国人与西方人在人的本性方面是否有实质的不同?不管是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西方哲学家主张的“人性本恶”论,还是孔孟主张的“人性本善”论,他们都不能否认人们心中对公正、民主、平等、自由、权利的向往,这些并不是西方人的专利,而是世界人民共同的普遍的价值追求。其次,造成我们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淡薄的深层原因是传统经济结构和专制集权的体制。最后,在我们人民的传统观念并非完全不存在公平、平等、民主、自由的因子。中国历史上有两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活动,第一次是1902年,沈家本受命大力改革旧律,移植大量西方国家的法律。第二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大量移植前苏联的法律,再加上历史上的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者的民主运动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对西方国家法律的移植,所有这些都在影响着国民的传统法律观念,启蒙法律意识,民主、自由、法治、权利的思想逐渐改变并支配着他们的行为。因此,进一步为“西体中用”理论被公众接受提供了观念基础。

二 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提出的几点问题

(一)“西体中用”的时空条件合适性问题。也即在我们引进西法律资源时,应充分考虑到与目前我国国情的适应性问题。特别是与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的适应。而我们当前的“西体中用”理论并没有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大量地移植西方现行的法律,构建西方的法治模式,从而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和急功近利性。其效果是许多法律无法得到实施。市场经济固然需要法治的保障,但不是法律越多越好,越先进越好。它存在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实良性互动的问题。反之,则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西体中用”理论应注意找到一个合适的接轨点。尽管当前西方的法律较为完善,体制也较为完备,但它并不是我国现在要找的接轨点。因为它所赖以存在的是成熟的商品经济形态,充分发展和积累的经济基础以及较为完善的政治体制。而这些并不是我国目前所具有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国情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现代法治思想刚刚萌芽时期的社会背景有很大相似之处。因此,在我们建构当前法治模式时,更要着重考虑西方国家相应时期的法律规范,法治模式,避免盲目与国际接轨。而这才是我们所要找的合适的接轨点。

(二)“西体中用”存在一个法律过程转化问题。所谓“法律过程转化”就是一个具体法律过程完结后,向与它有必然联系的另一具体法律过程逐渐过渡或飞跃。⑤由于这一转化过程具有不间断的连续性,因此,也无法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来区分这两个具体法律过程。但为了方便理解和阐述该问题,我们以上述的接轨点为分界线来区分为接轨前,接轨后两个法律过程。我们知道,法律作为社会现象,其生成,发展,变更及消亡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律。而目前我国 在法治理论领域也存在着“自然演变论”和“政府推导论”。前者主张法具有内在的演变规律,在法的发展过程中应顺应这一规律,而减少或排除政府推导等其他外力的干扰。“政府推导论”认为政府具有认识规律的能力及前瞻性,强调人的主动能动性。通过政府的模式设计,发展规划来推动法律的发展。作者认为在接轨之前的法律过程中,即吸收西方法律资源来建构我国法治模式和框架的过程。由于,我国的特殊的经济基础,传统文化以及“人治”精神的毒害,再加入“文化大革命”时期,对我国法制的践踏,使得我国法治的发展偏离可法的内在发展规律,呈现出畸形甚至甚至后退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这一时期,政府应充分运用其主观能动性,认真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演变过程,正确认识法的发展的内在规律。及时矫正畸形的发展方向,使其渐入正规。其二,在我国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二者诚良性互动趋势以后,由于人主观认识能力的无限性及人性的不可信任性,必然要使政府的身份由积极推导者转化为消极裁判者,以免因政府推导的力度,方式不当而阻碍法治正常发展,这是有前车之鉴的。

土地治理论文篇(5)

无形消耗

一 本土资源的内涵和理解

在市场经济及法治思想刚刚萌芽的的今天,各种学术理论观点的争鸣,让我们看到了法治在中国的希望,但就在法治思想尚还幼稚的现阶段,这种思想的冲突似乎也给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方向及方式等方面变的更加模糊和进退两难。特别是在涉及法治建构等根本性上,存在有关本土资源以及“西化”,“本土化”等理论的激烈交锋。作者力图在这些问题中有所创新,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近年来,以苏力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提出“本土资源论”,为我国大规模移植西方的法律、法制打了一针镇定剂。我们暂且不论“本土资源论”的正确与否,但这一理论的提出确实也使不少学者和立法者冷静下来,对中国法制建设进程及理论进行反思。

无论是主张“本土资源论”的学者,还是反“本土资源论”的学者。似乎他们都未真正,正面,有意识的阐述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似乎在概念方面,双方已达成了共识。而作者认为,明确本土资源概念的真实内涵是创立本土资源论及本土资源的利用等相关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是其理论可能存在的逻辑起点。基于以上原因,作者着重从本土资源质、量两大方面阐述本土资源的内涵,并以此为基础论述相关理论。

一 从质的方面分析

“资源”在《辞海》中的解释为“生产原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 “本土”被解释为“原来生长地”。由此,我们不难得出本土资源的字面意义应“源于原来生长地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而引申开来,便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分析:

第一 “本土资源”是指所有的资源,还是仅涉及法的方面的资源,也可统称为法律文化资源。其中包括法律资源、法制资源、法治资源及法律技术资源等。苏力先生在《法治与本土资源》一书中说道“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往往容易从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可见苏力先生所指的本土资源并不限于法律文化资源,作者也赞成这种观点。

第二“本土资源”可以区分为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具有可消耗性,可再生性或不可再生性。对于物质资源来说,常常具有消耗性和不可再生性。例如,我国的经济形态已从经济形态逐步过渡到商品经济形态,从一家一户的家庭农业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体制。传统的经济体制及制度资源已被逐渐消耗殆尽,演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及商品经济形态资源,那么对于传统的经济体制资源来说,是否还对法治建设具有可利用性和价值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而对于法律文化资源等其他非物质资源来说,其是否还具有可消耗性呢?由于其本身的无形性,使得我们感觉到此类非物质资源属于精神世界的范畴,具有不可消耗性,但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外来文化与本土资源的冲突中,有些本土资源被异化了,一些本土资源在冲突中可能被“创造性地转化”为一种新的资源,还有一些外来文化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及力量的薄弱而被本土化,但不管怎样,本土资源都或多或少地丧失了原有纯粹性,被外来文化侵蚀,甚至吞并。作者把其称为非物质资源的无形消耗。区分有形消耗和无形消耗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从量的方面分析和理解本土资源的内涵。

第三 “本土资源”具有专属性、本土性及纯粹性,也即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所专属的,完全产生于本国,本社会的历史及社会的资源。苏力先生的“本土资源论”主张建设法治国家应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立足本国现实情况,提出要对我国法制建设进行反思。作者对其的态度并无异议,它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但苏力先生研究的并不彻底,忽视了本土资源,本国传统的真正内涵,哪些是本土资源及其数量多少,缺少这些基础要件,使我们不由产生“本土资源论”带有空中楼阁之感。其实,苏力先生对我国法制进程及其理论的反思只是一重反思,仅指出了它的表象特征,而未深入其根源及本质,为此我们仍须对本土资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也即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以及“本土资源论”的理论基础或是根源何在。从苏力先生的著作中,我们并未清楚看到关于本土资源划分的标准及界限,其中,所谓的本土资源也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已经被无形消耗的本土资源,从中我们可以找到西律理论的影子,而并非纯粹的本土资源,更何谈本土性,专属性?

二 从量的方面来

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质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按照严整的本土资源内涵来分析和判断哪些是真正的本土资源及数量如何。从另一侧面,具体,形象地丰富本土资源的概念,以致更完整,更全面的理解,由于本土资源涉及,,文化等诸多层面,作者无法一一阐述,另由于该论题的在于讨论法治建设,应属于的范畴。因此,作者以法律文化资源为对象加以具体分析。

(一) 从价值层面——观念资源分析

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①纵观我国法律文化的演变过程,首先从结构方面来看,传统的社会结构的一大特点是家与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一体化,此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讼是家内不和睦的延伸。其二,传统中国文明存在法传统观念,老子说:“人地法,地法人,天法道,道法自然。”②因此,人道,天道乃是一道,人地法地法天法然,归根结底是法和谐。法自然的文化不存在选择,只有效法自然,一切才能功成事满,违背自然,必然招致灾难。其三,从传统经济结构及基础来看,传统中国是一个自然农业经济的社会,生产力落后,自给自足,缺乏并未养成交换及商业习惯,商品经济因素,这种经济一方面形成人对自然的依赖,妥协关系,另一方面,也塑造了中国人直观、模糊、对称、整体(和谐)、妥协的思想特征。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我们不难推出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是追求一种和谐和无讼。因此,真正追求和谐与无讼的法律文化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二) 从体制层面——体制资源分析

首先,从法律体制方面来看,以刑为主,诸法合一。其主要法律形式有诰、誓、训、谟,范、刑、律等。从具体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到两个重要的特点即大部分是刑法规范以及拥有极权的统治者亲自或授命他人颁布的规范。因此,也暴露了其“君权至上”,“专制集权”的精神实质。

其次,从权力体制及分配结构方面来看,虽然各个历史时期的国家机关的设置体制和权力结构并不尽相同。但自秦汉以后,所有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均臣服于皇权,皇权的至高无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体现的。司法和行政的合一以及司法不具有独立地位更进一步说明了所有大权都被国家政权者——皇帝牢牢控制着。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体制资源体现了君权至上,集权专制的实质,其精神本质即是“人治”。因此,以“人治”为精神核心的体制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三)从经济结构,体制及运行模式层面——经济基础资源分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结构及运行模式也在一定程度决定并着观念,传统,价值以及意识形态等非物质资源的取向与选择。为了便于全面理解本土资源量上的内涵,作者主要分析经济基础资源的具体内涵及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社会始终以私有制为基础,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尽管其中也包括了一些交换、商业习惯等商品经济的因素。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实行计划经济的运行模式,给我国经济,法制,文化等各方面造成了巨大损失。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中,解决了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问题后,市场经济终于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落脚了。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资源已逐渐分化,消耗而为商品经济资源代替,不断退出本土资源的范畴。除以上论述的三种以外,本土资源还包括一些法律技术资源,法律典籍资源以及习惯法资源,这里不在一一阐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诸如经济基础等物质性资源由于客观情况的影响,逐渐消耗,而在量上不断减少。而对于观念资源、体制资源等非物质性资源却由于外来文化的侵入,即所谓“无形消耗”而丧失纯粹性,一些也在退出本地资源的范畴。因此,专属,纯粹的本土资源在西方强势资源的优劣对比中,进行着自觉或不自觉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消耗而走向衰弱。

“本土资源论”产生于法治构建以及法治化的领域中,因此,关于本土资源的讨论目的无非是本土资源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何在。也即本土资源的利用。在研究该问题之前,有必要弄清法治的内涵及内在要求。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给“法治”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即已成立的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③由此,可得出法治的两个基本特征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至上性。后来的西学家和一些权威的工具书在对“法治”一词的具体表达上虽然也存在着差异,但所理解的精神大意却是一致或相似的。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1)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的产物。(2)法治的核心是国家不仅通过法进行统治,而且本身也为其所支配,即“以法律制约权力”。(3)法治的直接目标是取消专制与特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治要求没有一切权力超越法律之上,即“法律至上”。(5)法治既是一种统治方式和手段,又是一种价值目标。④然而,反观我国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与法治精神实质及内在要求,存在着很的差异,甚至背道而驰。除了部分法律技术资源等一些较少或完全不反映阶级意志的本土资源尚存一定价值外,其余的本土资源对我国法治进程的可利用的数量及效果如何,显而易见。

二 法治建构模式

谈到本土资源其会引申到法治及法治建构模式的问题上。,我国在法治建构中存在三种观点。即“中体西用”,“西体中用”,“先中体西用,在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持“中体西用”的学者主张立足本国国情,注重本国传统资源,强调国家之间的差异性以及本国情况的特殊性,以本土资源为本体(理论框架),以吸收、借鉴、转化西方资源为辅,来建构我国的法治理论。持上述观点者实事求是的精神值得肯定,但他们仍停留在一重反思上,而未对问题追根求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阐明本土资源的内涵及数量。因此,在面对一些诸如“本土资源是什么,有多少,可利用性怎样,能作为“体”吗?”等问题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由此而建的“中体西用”的理论更无法站稳脚跟。而对于持“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观点学者,则是在西方资源与本土资源的强弱对比中的妥协,体现了他们吸收、借鉴西方资源的渴望,另一方面又担心在此过程中而带来的冲击和动荡。因此,他们便运用一种看似有理的“过程论”来掩盖这种理论基础的虚空。究其原因,其一,他们并没有正确分析本土资源的真正内涵,因而无法在中西法律资源的对比中作出明确的选择。其二,该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建立在中体西用上,试想在“人治”思想框架下,去我们所谓的“法治”,那我们的法律规范应体现“人治”还是“法治”呢?其精神实质永远摆脱不了“人治”的束缚。因此,以此建设我国法治也只能在“人治”的陷阱中越陷越深,更何谈转化到“西体中用”以及法治的建立和现代化?然而,对于持“西体中用”者,则是在中西法律资源的比较中,充分分析本土资源与西方资源的内涵,价值取向以及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而提出的反映在法治建构模式的理论。作者在总体框架上同意此种理论,但涉及某些具体问题上,并不完全苟同。希望能提出几点问题引出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的反思。

一 首先分析“西体中用”理论的可行性。

(一)从经济上看,目前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形态已逐渐瓦解,商品经济形态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也已渐入正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客观上要求有充分完备的法律及法制来确认、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经济关系和市场秩序。在这一点上,我们是率先引进了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来建构我国的经济体制,模式以及运行方式,并不断减少差距,日趋完备,因而具有更多融通性和共性,从而也为法治领域中的“西体中用”理论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概念质、量上,我们不难得出传统本土资源在西方文化的冲突与下,进行着无形或有形的消耗,无论在本质,还是数量上,本土资源已无法在法治建立及化的过程中担任“主体”角色,而只能退到配角的地位中。

(三)从人的概念,法律意识以及法律传统去分析,由于国家之间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必然会在、、文化传统中产生差异。在状况下,中西的最大差异可能存在与人们的法律观念,意识以及法律传统方面。因此,也成为那些反“西体中用”者攻击的重心。我们冷静思考一下,首先,从人性的角度来看,我们中国人与西方人在人的本性方面是否有实质的不同?不管是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西方家主张的“人性本恶”论,还是孔孟主张的“人性本善”论,他们都不能否认人们心中对公正、民主、平等、自由、权利的向往,这些并不是西方人的专利,而是世界人民共同的普遍的价值追求。其次,造成我们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淡薄的深层原因是传统经济结构和专制集权的体制。最后,在我们人民的传统观念并非完全不存在公平、平等、民主、自由的因子。中国上有两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活动,第一次是1902年,沈家本受命大力改革旧律,移植大量西方国家的法律。第二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大量移植前苏联的法律,再加上历史上的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者的民主运动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对西方国家法律的移植,所有这些都在影响着国民的传统法律观念,启蒙法律意识,民主、自由、法治、权利的思想逐渐改变并支配着他们的行为。因此,进一步为“西体中用”理论被公众接受提供了观念基础。

二 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提出的几点

(一)“西体中用”的时空条件合适性问题。也即在我们引进西法律资源时,应充分考虑到与目前我国国情的适应性问题。特别是与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的适应。而我们当前的“西体中用”理论并没有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大量地移植西方现行的法律,构建西方的法治模式,从而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和急功近利性。其效果是许多法律无法得到实施。市场经济固然需要法治的保障,但不是法律越多越好,越先进越好。它存在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实良性互动的问题。反之,则阻碍市场经济的。因此,在“西体中用”理论应注意找到一个合适的接轨点。尽管当前西方的法律较为完善,体制也较为完备,但它并不是我国现在要找的接轨点。因为它所赖以存在的是成熟的商品经济形态,充分发展和积累的经济基础以及较为完善的政治体制。而这些并不是我国目前所具有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国情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现代法治思想刚刚萌芽时期的背景有很大相似之处。因此,在我们建构当前法治模式时,更要着重考虑西方国家相应时期的法律规范,法治模式,避免盲目与国际接轨。而这才是我们所要找的合适的接轨点。

土地治理论文篇(6)

土地整治的概念是根据一个地区土地利用总体的规划,对一定区域内的农田、水系、公路等进行的综合整治活动,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上主要有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等,合理的土地整治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促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土地整治规划涉及到的方面很多,故需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对土地整治的效果、得失做一个总体的评价,使土地整治更加合理有效

1. 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内涵和方法

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在规划层面上协调环境与土地利用矛盾、社会发展、区域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可以通过对土地整治的相关内容、任务以及重点整治项目等的分析及可能会产生的影响,提出合理科学的并且切实可行的缓解措施和预防对策。环境影响评价常用的方法有政策分析方法与规划方法、核查表法、专家判断法、生态适宜度评价法以及景观分析方法等,这些方法的评价面各有侧重点,可以对土地整治的不同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在这些方法的选择上可以选择一种或选择多种,具体的选择可以根据县级土地整治实际情况加以选择,使最终的评价更加准确有效。

2. 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首先,对土地整治所在的县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进行一个考察,这是整个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通过前期的考察对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做一个全面的把握,掌握相关数据,为后期评价做好准备工作。其次要建立一个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如果没有一个评价参考和科学的评价体系,整个评价工作便不能有效展开,最后的评价结果也会不尽科学。最后在评价完之后要根据具体的环境评价结果,制定出一个有效的减缓措施,对土地整治规划中不合理的地方做出整改,使之更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3. 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理论

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有着广泛的理论基础的,这些理论给整个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理论支持,使评价更趋科学化。主要的相关理论有生态经济学理论、环境承载力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这些理论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提供了理论支持。生态经济学理论是生态学和经济学的交叉,重点关注生态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动态关系,这个理论在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可以对经济发展与生态之间的关系做一个充分考量,分析两者的相互影响,争取生态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另外是环境承载理论,这个理论研究重点是关注当地环境的各方面的承载力,比如人口承载力、资源承载力等,这个理论在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可以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环境承载力,确保土地整改在当地的环境承载力范围内,防止出现土地整改过度对当地整个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4. 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也是涵盖多方面的,主要有对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对植被及相关生态过程的影响的评价,对土壤及相关生态过程影响的评价,对社会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这些方面构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也是在土地整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4.1水资源和水环境影响的评价

县级土地整改不可避免的会对当地的水文状况产生影响,整治得当会对当地水文产生正面影响,如果整治不当则会使当地的水文状况遭到破坏,所以在评价过程中要对水资源及水环境的影响作出准确的评价。土地整治中通过实施生物、工程等措施,可以有效完善当地水利配套,提高区域土地的蓄水能力,还可以进一步增强土地的防洪、抗旱等能力,改善当地的水资源结构和质量,这是土地整改可以给当地的水文带来的有利影响。另外,土地整改也会给当地的水文状况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蓄水工程的建设,这可以影响到当地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如果在河流的上游增加耕地,就会对中游和下游的生产生活用水产生影响。所以,在对水文方面进行评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对利弊得失给出一个综合有效的评价。

4.2植被及相关生态过程的影响的评价

植被因素与土地整改息息相关,土地的整改势必会对植被造成一定影响。植被对当地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影响,植被可以起到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的作用,在土地整改中会对植被的面积、格局分布产生影响,比如一些建筑用地的扩大就会使植被呈破碎化的状态,使植被的整体性受到影响。对植被方面进行评价时就应该考虑到植被的覆盖面、植被的分布等因素,尽可能减少土地整改对当地植被造成破坏,使植被受影响度降到最小。

4.3土壤及相关生态过程影响的评价

在土地整改过程中,土壤也是极易受影响的方面。比如在土地的整改中对某些地表的开垦,土地开垦会造成土壤,土壤失去植被的保护会容易导致水土流失和沙漠化,这就会使土壤的肥力和土壤的成分发生变化。另外在土地上耕种如果过度使用化肥,容易使土壤板结、土壤微生物减少等状况。土壤成分、结构等一旦发生变化,再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会有很大的难度,所以土地整改中容易对土壤产生影响的操作要对其进行全面评价,使土地整改对土壤产生尽可能小的影响。

4.4社会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

土地整治不仅对自然生态产生影响,对社会环境也会有影响。自然环境产生的任何变化都会对生活在其中的人产生影响。比如在土地整改中,如果植被遭到了破坏,会使人们生活环境的空气质量受到影响,水文发生变化会使人们的生活用水产生变化,水量和水质都会受影响,土壤的变化对农业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所以在对土地整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对社会生态环境要进行全面的评价,力求使社会生态环境朝着良好的方面发展,提高人们生活环境的质量,给人们创造一个美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结束语

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土地整治规划的一个全面分析,良好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充分认识到土地整治规划的不足之处,也可以对各方面带来的得失给出一个预估,对整个土地整改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在规划环境影响过程中要采用合理的办法、遵循一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理论对评价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最后用评价的结果指导具体的土地整改工作,发挥评价中的优势,避免评价中的不良因素,使县级土地整治工作朝着最优化的方向开展。

参考文献:

土地治理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005-5843(2013)05-0056-03

[作者简介]谢桂娟,延边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吉林延吉133002)

近年来,随着中国发展模式在世界影响力的增强,政治学研究本土化的呼声日益高涨。然而,中国政治学并未真正实现本土化,目前政治学界所使用的基本概念、理论分析框架、研究方法等仍然来自西方,即便是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中国的,但解决问题的方法仍是西方的。正因为西方政治学对中国政治学这种根深蒂固的、源自“学科霸权地位”的影响力,中国政治学学科建设中的本土化任务格外艰巨。政治学的“补课”任务到底应该补什,西方政治学原理是否是政治学的普遍原理,中国能否有自己的本土政治学,全人类是否有共享的政治学范式?这些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如何处理好政治学学科建设中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问题。笔者根据多年从事政治学教学和研究的经验以及思考,试图探讨政治学学科建设中的国际化和本土化是否能够和谐发展以及如何和谐发展的问题,从而构建中国本土的政治学学科体系。

政治学学科建设是从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角度而言的,并非是指大的学科门类,即政治学为一级学科。国际化与本土化,不仅仅是政治学面临的问题,而且是当代中国学术界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中国自19世纪中叶国门洞开之后,文化发展几乎被笼罩在西学的话语权之下,本土化和国际化(西化)的问题就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一、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中的国际化

通常意义上,谈到政治学的国际化无非就是西方化或美国化。事实果真如此吗?众所周知,西方政治学的研究传统是由古希腊的圣哲们,尤其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奠定的。古希腊时期,政治学与哲学、伦理学混杂在一起,政治学在总体上从属于哲学,特别是很难与伦理学区分开来。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首先出现在19世纪末的美国,美国政治学继承了从古希腊开始的研究传统。自政治学成为独立的学科伊始,现代政治研究的中心就从欧洲转移到美国,政治学逐渐美国化了。但这些事实也只能说明,西方政治学或是美国政治学是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一个阶段,并非人类政治文明的全部,更不是唯一。诚如有学者所言:“所谓西方的、美国的政治学说是‘完全的政治科学’,是政治学普遍原理的看法,并不符合现代世界政治发展的客观实际,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把西方政治学说当作理论基础和判断标准教育和引导我们的学生,那只能使他们陷入歧路,走向自我否定。这种状况应当改变。”而且,西方政治学植根于西方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其基本观点、理论假设及研究方法并不完全具有普遍意义。因此,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中的国际化并非西方化或美国化。

那,政治学的国际化就是政治学学术研究的国际化吗?对此,有学者曾把政治学国际化的含义归纳为三点:一是中国政治学将成为世界政治学中不可或缺的一支,具有与国外政治学对话的地位和能力;二是中国政治学者能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理论高度来诠释中国社会的政治实践,从而建构中国的政治学理论体系;三是从全球战略的高度,扩大视野,积极研究全球性的政治现象。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强调,政治学的国际化不仅在于理论观点的国际化,更为重要的是研究价值的国际化。显然,这种对政治学国际化内涵的概括是较为客观的。但笔者认为,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中的国际化并非仅指政治学的科学化、客观化,也并非西方化或美国化,而是政治学学科范式的开放性,即世界政治学。政治学作为一个学科本来就是世界性的,应把西方带有普适性的政治学理论融入本土理论体系之中,把具有世界价值的本土理念推向世界,还原政治学作为世界性学科的本来面目。笔者较为关注的是如何把中国政治学推向世界,把研究中国政治和中国学者研究世界政治的成果推向世界,即从对中国政治文化资源的深入挖掘着手,探讨中国政治学和西方政治学可以共享的学科范式。

二、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中的本土化

相对于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中的国际化来说,政治学自身建设中的本土化就是中国化。中国政治学(“中国政治学”指的是政治学的中国类型,而不是说在不同国家或地域存在着不同的政治学。作为一门学科,政治学是唯一的)的理论源头大概要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中国五千多年的文明历史留下了大量的政治学遗产,但并没有孕育出近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学。19世纪中叶,随着西学东渐,西方的政治思想和理论开始流入中国,但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近代中国,政治学始终处于翻译和介绍西学的“拿来”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在1952年的院系调整过程中取消了大学中的政治学系科,也不允许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存在。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中国政治学走上了恢复和重建之路。纵观中国政治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政治学既不能从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资源中生成,也不能从西方照搬或移植过来,而是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摒弃中国传统落后的观念,逐渐使政治学本土化。

多年来,我们虽然一直在努力探索政治学的本土化,但由于西方强势话语的“搅扰”,中国政治学本土化的目标始终没有实现。当前,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进一步提升,中国已经成为当代人类政治生活的一个伟大试验场。对于中国全新的社会主义实践需要一种新的奠基性解读,而这种解读只能用我们自己的话语。这就更彰显了中国政治学本土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作为中国本土的政治学,它“必须能够正确描述并科学解释中国社会的现实政治生活,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规律,预测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前景,从而指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但也必须承认,关注中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也只是政治学本土化的一个层面而已。

政治学自身建设中的本土化并非要将视角局限于中国,放弃对外交流。恰恰相反,中国政治学应该制定走出去的战略,逐步将中国政治学的本土性和原创性成果向国外推介,同时加强对政治学前沿问题的研究以提升中国政治学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尤其在吸收西方政治学先进成果的同时,要有清晰的本土化意识,要从我们独特的视角对全人类的政治现象进行创造性的思考,并能够把这种思考的结果上升到理论性层面,即“要有意识地在理论化过程中创造新的关键词、概念体系、基本假设、分析框架、研究方法,要以自信的姿态积极与各国政治学者对话,将中国人看中国和世界的心得与各国政治研究者共享”。因此,政治学本土化绝不是闭门造车,而是强调政治学理论的建设与研究方法的选择要关注中国的政治实践,尤其要关注中国改革开放的政治实践和发展,以此确立中国政治学的研究领域和理论路径,避免陷入全盘西化的误区。

综上,政治学学科建设中的本土化即中国化,是以中国政治文化资源的研究为依托,从中挖掘具有世界意义的中国政治理念,以中国学者科学的创造性思维建构中国的政治学学科范式。其根本宗旨是以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一方面重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学科范式的建设,另一方面以批判的眼光审视自我、观察世界,以自信的姿态积极与各国政治学者对话,并以独特的方式参与政治学学科的重建。

三、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中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和谐共生

在欧美各国,政治学已是理论成熟、体系完整的独立学科。而在中国,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创建中国自己的政治学学科范式,就必须借鉴西方各国政治学已有的理论成果,这必然涉及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中的国际化与本土化关系问题。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不是二律背反的关系,只有二者的和谐发展,中国政治学才能尽快跨越介绍西方政治学理论的起步阶段,改变当前理论研究中“西主中附”的格局,才能为世界政治学研究提供属于中国的实证材料,主动将西方政治学理论运用到中国现实政治问题的研究之中,并从中培育出中国本土化的政治学理论体系,这涉及到政治学国际化与本土化如何和谐发展的关键问题。

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中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和谐发展并非国际化与本土化之间的扬此抑彼,即避免或坚持国际化的唯科学化、客观化,或坚持中国政治学的本土化倾向,而是走向二者的统一,超越两种模式的自溺和封闭,坚持把国际化、本土化作为政治学学科自身建设中的两种互补性旨趣,也就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和谐共生。

目前,在我们的政治学研究中不乏带有普适性的西方政治学理论,但明显缺少具有世界价值的本土理念。中国政治学能否有普适性理念,如何把具有世界价值的本土理念推向世界,即如何把中国政治学推向世界,把研究中国政治和中国学者研究世界的成果推向世界,需要深入挖掘中国的政治文化资源。众所周知,西方政治学理论的创立基于西方的文化土壤,同样,政治学理论之中国范式也应该基于中国五千年的文化底蕴。中国古代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政治思想,如“民本”、“和为贵”等理念。中国传统的政治理念不仅丰富了当代政治学理论的知识谱系,同时也为中国的和平发展与世界的持久和平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向和选择。不仅如此,历史上的中国也不乏普适性的话语体系,譬如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数千年一直就是东亚世界的普适性话语。现在我们要做的是,对儒家经典进行重新阐释,以儒学的内在脉络作为建立普适性话语体系的依据,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础上,通过与西方政治学概念的部分对接,重建中国的政治学。进而言之,就是在西方普适性与东方普适性之间寻求融合与折衷。

土地治理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G80-054;G812.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7)03-0063-06

Abstract:"Tusi sports culture" is attached to "Tusi system", referring in particular to the physical form in the area ruled under the native chieftain system and formed in the period of Yua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On the basis of Tusi culture research, and integrating the Tusi system culture and traditional minority sports culture, the authors made a comprehens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ports phenomenon in Tusi society from the special angle of sports discipline, proposed a new concept-Tusi sports culture, and further made an in-depth analysis of its theory concept,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structure and the core essence, laying theory basis for the research on southwest frontier minority national sports culture .

Key words: sports culture; chieftain system; Tusi sports culture system; southwest frontier

前 言

“土司体育文化”附属于“土司制度”而生,特指土司统治地区的体育形态,形成于元明清时期。本文在土司文化的研究基础上,将土司制度文化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整合,从体育学科的特殊角度对土司社会的发展进行全新的综合研究和解读,提出“土司体育文化”的新概念,是土司学与体育学的对接与转换研究,属于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土司制度属于特殊的历史产物,也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其存在的客观历史性是科学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对元明清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当时的体育文化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本文对土司体育文化体系构建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史学意义。

“土司体育文化”属于创新名词,至今还没有形成较为明确的概念。 但是“土司体育文化”是看得到却摸不到的东西,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和把握呢?这就需要我们对“土司体育文化”进行理论构建。回答究竟什么项目可以称为土司体育,土司体育的概念又是如何界定的,土司体育文化又是如何形成,其构成因素、本质是什么等诸多问题。带着诸多的疑问笔者先阐述文化这一核心主体,然后再循序渐进地深入探析土司体育文化的内在含义及结构,对数百年前的土司体育文化形态进行分析,试图阐析土司体育文化理论概念,构建土司体育文化体系。

1 土司体育文化理论概念阐析

要构建“土司体育文化”理论体系必须回到其本质核心要素“文化”上来, 什么是文化,文化的本质及其具体内容是我们首先应该弄清楚的问题。

1.1 文化

“文化”的概念是当代所有社会科学的重要基石,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都离不开文化一词,19世纪以来人类学家、民族学家都对其做出了各自的界定。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博纳特・泰勒在《原始文化》(1871)一书中,创新了“文化”一词,并把它界定为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的复合体。这一整体概念的提出,是学术界公认较为权威的定义。但是学科不同,研究者的视角不同,对文化的解释有所差异。赵世林把文化与民族联系起来研究,认为文化概括总结了人类的历史与社会生活,是人类活动的历史记忆与符号表征,是一个社会的重要符号,各族人民创造的文化是人类共享的资源,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共同的文化遗产。目前学术界较为认同的意见为:“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在民族学研究中对“文化”一词的表述更为具体:文化是人们在体力劳动、脑力劳动中所创造出来的一切财富,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以及人们所具有的各种生产技能、社会经验、知识、风俗习惯等。

1.2 土司文化

“土司文化”是从土司这个概念延伸出来的,附属于“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形成独特的无形产物,也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不仅映射了土司时代的政治特征,也属于历史文化符。其地域性、民族性、本土性使土司文化具有独一无二的社会文化特征,其封建性、等级性、传统性又给土司文化蒙上了政治文化的色彩。“土司文化”贯穿于元明清时期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是土司时期的社会物质生活、经济水平、科学文化、精神风貌、民族性格与体质的综合表现,能大致勾勒出西南土司长达数百年政治演变的历史痕迹,是中华民族珍贵的历史遗迹、文化遗存。民族文化、传统文化、土司文化自然就成为不可分割的中华传统民族文化。

1.3 体育文化

“体育文化” 是文化的下位概念。19世纪“体育文化”一词由德国学者G.A.菲特提出,从此在学术界被广泛认可:“体育文化”是用科学和美的规律、生命的规律来解释文化的表现体。“体育文化”的概念是集中地反映人们对体育生活和体育现象的总体认知,指一切体育现象和体育生活中展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能以理论逻辑的形式来反映体育客观发展的历史和人类对体育的认识。对于体育文化的研究,大而言之,指体育运动本身所蕴含的、围绕体育运动所形成的一切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总和;小而言之,又可指体育运动某一方面的文明因素。“体育文化”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某一国家一定的政治和经济反映,反过来又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其实“体育文化”是一种文化现象,伴随人们的身体活动而产生、发展、演变,反映了人类的智慧和思想、政治观念、道德标准、、价值观念等深层的文化理念;体现了当下主体社会文化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诸多的意识形态,是社会风向标及精神象征。

1.4 土司体育文化

然而我们不能套用或直接借用“现代体育文化”的概念去定义土司体育文化,因为历史原因、统治阶级的异同、民族形态的变迁导致土司体育形态与其他体育形态不尽相同。为此,本课题沿袭学术界对“文化”解释的精髓理念重新构建 “土司体育文化”概念。

从文化形态来说,“土司体育文化”以土司统治者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出现在各种文化环境中,似乎土司社会的每个角落都出现它的影子:在巩固土司政权时,它是土司统治者利用的武器;在土司军事战争中,它是强兵练武的主要手段;在土司宗教仪式中,它是保佑众生的法宝;在土司解决民事纠纷时,它是土司执法的标准;在土司庆功享乐时它是主要的娱乐手段。同时,土司作为一个中央朝廷在地方的行政职能机构,其统治者身负重责且具有双重身份―― “上需臣服中央朝廷的管制,下需安顺土民”。所以说,土司统治者在选择某项土司体育活动时,既要遵循中央朝廷的律令,又要符合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俗文化,形成了汉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相融的土司体育文化形态。

从文化范畴来说,“土司体育文化”同其他文化一样,不是独立的社会现象,不是游离于纷繁复杂的社会活动之外的人类活动,而是深陷在土司制度、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思想意识等社会历史因素之中。它为各种土司战争、节庆、祭祀、教化、娱乐生活服务,其影响力及出现频率是其他文化不能比拟的。另外,“土司体育文化”是土司体育在其发展过程中的文化反映,是遗留的历史体育文化符号,映射了土司时代的体育特征。代表着在特定时代、特定民族、特定统治阶级下的体育特征,是在土司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体育范式,标志着土司地区最高阶级的体育形态。因此,土司六百年的特殊历程创造了世间独有的“土司文化”,“土司体育文化”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一方面承载着“土司文化”,一方面又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传承的载体。

总体来说,“土司体育文化”是赋有特殊政治意义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包括了土司统治者及其治下不同社会阶层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所进行的体育活动,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创新性阶段体育,也是土司辖区社会特征、民族特征的缩影,直接呈现土司时期的体育文化历史现象。以上对“土司体育文化”的总体描述,表明“土司体育文化”的构成必须满足四个要素,且缺一不可:一是时间要素,土司体育项目必须存在于推行土司制度的元明清时期;二是空间要素,土司体育项目必须存在于西南土司管制地区;三是人物对象,组织者必须是土司统治者,实践者为土司统治者或当地土民;四是核心要素,土司体育必须符合统治阶级利益,服务于土司政权统治,而且既要遵循中央朝廷的令制,又要符合当地的民俗习惯。四个要素紧密联系,形成判断土司体育文化的重要标准(见图表1)。

综上所述,土司体育文化概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概念:元明清时期,一种根据土司制度的需要,融合内地汉族文化和当地少数民族文化而形成的符合当时主流社会需求的特殊体育文化。

狭义概念:土司制度在实施和推进过程中,土司统治者提炼、承袭、整合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同时还借鉴、吸收、融合外来体育项目(包含朝廷、汉族体育),从而孕育而成的服务于土司制度的民族体育观和一整套体育思想理念。具有军事特征、依附特征、阶级特征、独享特征、地域特征、包容特征、示范特征、行为特征、传承特征、变迁特征、民族特征、时代特征等。

2 土司体育文化的内涵结构剖析

构建土司体育文化理论,其价值在于突出土司制度在土司体育文化形成中的重要功能,其概念也在于揭示土司体育文化形成的一般规律。那么,土司体育文化有哪些要素构成?它的结构是如何划分的?或者说土司体育文化以怎样的形态传承?为了回答以上问题,笔者借鉴“文化”的四元结构主张,将土司体育文化以“行为文化层、制度文化层、物质文化层、精神文化层”四层次说来展开论述土司体育文化的内在结构。

2.1 土司体育的物质文化层

“物质文化层”主要指人们实践、生产、劳动所创造的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土司体育的物质文化层是指土司统治者利用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体育活动来维护土司政权所呈现的物质文化形态,目的是满足土司制度的需要,它是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载体,是整个土司文化存在传承的物质基础。例如,民国《永顺府志》卷二载 :“司治二里许,有教场坪,土人常驻于此处演武。又西北五里,有搏射坪,又北五里曰射圃,地势均较宽敞,土人每于此搏射。”史料中记载永顺土司司治外,有宽敞平坦的练武、射箭场地,从土民进行体育活动的硬件设施可以看出土司统治者对发展体育活动较为用心。又如,土家族土司建设摆手堂,是承载土司体育文化的基础设施;傣族土司制造各种具有特殊意义的龙舟,是龙舟运动的必备器材;藏族土司为四十八家锅庄提供赛马马匹;土司率领土民围猎,为“放山”者提供猎枪;傣族土司为赛龙舟提供奖品等等。这些都是土司体育活动的资源需求,被赋予了土司制度特殊的政治文化,形成了我们能看到、感知的表层土司体育物质文化现象,直接反映了土司社会中土司体育发展的状况,也展示了人们智慧、才能、价值、观念等一系列的客观物质载体,是体育发展中硬件设施的直观体现,也是体育文化发展水平的有力见证。

2.2 土司体育的制度文化层

制度是社会实践发展中人们的统一认识,也是相同地域的行为规范。“制度文化”以物质条件为基础,受人类的经济活动制约。在西南边疆土司辖区,以土司统治者的意志为主,土民们在进行体育活动时,潜移默化地形成了各种限制、规范、约束自我和他人的体育文化制度。土司统治下形成的特殊土司制度,纵观其特征可概括为:成文法、习惯法兼收并蓄,既有土司府衙所颁布的成文法影子,又有大量不成文的习惯法。立法依据多为数百年来形成的并被公众所默认的传统规范。主要是遵循国家制定的法令,还要依据民间存在的习惯法规,自行制定一些规则用于调整其内部关系,这样的制度惯例也如法炮制在体育行为中。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土司体育文化,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求所决定的,导致土司体育的参与形式、裁判规则都反映出强烈的阶级性。也可以理解为在土司制度统治下人们受土司政治、文化、经济的影响约束,常年养成的参与体育活动的风俗习惯、传统礼仪、社会组织形式、规范习惯、竞赛制度、法规等。

例如,《孟连宣抚司法规》三十条规定:两人争吵闹事,谩骂无斗殴流血,经土司议事调解无用,各有各理,且不相让,就由“召龙帕萨”组织斗鸡比赛,以斗鸡比赛定输赢,输者向赢家赔礼道歉,以后不得再有纠缠。孟连宣抚司法规,规定傣家人每次遇到相互间争水、争地等纠纷,土司便用斗鸡来决定结果,避免了撕杀,防止了纠纷动乱,保证土司区长治久安。傣族土司在判定百姓纠纷时采用斗鸡的体育方式来解决,且人人信服,并愿赌服输。这样的风俗定制形成了常年固有的土司体育的制度文化。另外在《南甸土司刀氏谱序》有载:“……正恐木不知所生,水不知所由出也,龙舟之制于本源之地,司民所得……”由以上的“舟之制于本源之地”说明土司统治者认为赛龙舟是傣族先民的“根”及“源”,是土司、土民必须得到的恩惠,定制不容置疑。

可见,封建土司统治者经营下的土司体育文化有着较为深固、鲜明、专制的制度文化,影响限制着土司地区不同阶层的体育形态。

2.3 土司体育的精神文化层

精神文化是指人们的文化心理,如政治思想、道德、伦理、意识等看不到、摸不着,却又是核心理念的意识形态。土司体育的精神文化层面是土司体育文化形成的精神创造部分,受土司政治制度的需求要挟,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土司制度,是土司体育文化得以发展承袭的主导因素。

土司统治者的体育意识理念及体育目的是土司体育发展的原始动力。例如,土司统治者需要军事体育来练兵打仗、保疆卫国,于是民族武术、骑射、板鞋、象术等土司军事体育成熟发展,备受重视;土司需要世袭统治大权,必须先保证百姓身体健康,便借用民族武术、丢包等民间体育来增强百姓体质,以保“安居乐业、民平境安”;土司需要缓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的关系,就利用节庆祭祀中的东巴跳、嘎光、锅庄舞等土司武舞体育来安抚民心,举办组织顺应民情的体育活动,解决矛盾冲突,从而为维护其统治地位保驾护航。因此,土司体育的精神文化层面更多是呈现了土司统治者的体育理念与价值观。土司体育理念就是统治者利用符合自身利益的体育活动来维护统治的一种意识观念,始终代表着土司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以及最大利益化。

2.4 土司体育的行为文化层

行为文化层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以礼俗、民俗、风俗等形态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生产形式及各种风尚习俗,能促进文明、文化以及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及创造性活动。通常也可以把生产力称为“技术行为”,语言称为“符号行为”,伦理称为“政治行为”。那么,在行为文化中加入体育元素,形成“体育行为文化”在本质上体现人在各种体育文化行为中形成的行为风尚,是一种基于主体的体育自觉行为、学习行为及仿效行为。

土司体育的行为文化还充分体现在土司体育项目技能、技术形成及演练过程中。例如土司军事体育中的“土司兵法”或曰“岑氏兵法”。据史书记载,土家族土司曾将士兵置于虎栏之中,以训练其战斗力:“其兵素皆练习,闻角声则聚,无事则各保关琛?重十六斤,衬以厚絮,如斗大,甲重者数十斤,利箭不能入,火枪大百步,一人搏虎,二十人助之,以必毙为度,纵虎者重罚,猎他兽亦如此,得擒,则倍赏当先者,务必擒之战亦如之。”其法以围猎为例,把敌人当作老虎,训练士兵如何同心合力把老虎打死,并将此法称为“土司兵法”运用于战争之中。这种较为特殊且残酷的土司军事体育训练方法,就是土司体育行为文化中土司社会发展的经验及创造性活动,隐藏着土司统治者专制野蛮的行为文化特征。

因此,土司体育文化研究属于典型的行为文化模式研究,体现鲜明的体育行为风尚,不但强化了土司体育的形成模式,还能形成符合当下土司制度的行为模式,形成良性互动,对土司及治下百姓生理、心理健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论述土司体育的“物质文化层、制度文化层、精神文化层、行为文化层”,使我们由表入里,由浅入深地揭示了土司体育文化的脉络细节。首先,从物质文化层审视了土司体育文化表层形态,然后通过制度文化层过渡到核心层面――精神文化层,逐层剖析土司体育文化的标准、价值、目的及意义。最后,行为文化层表明了土司体育文化独特的体育形式及习惯行为。四者的关系辨证而独立,形成相互转化、相互交织、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四位一体结构图,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清晰地向我们呈现了土司体育文化的精髓及符号。

3 土司体育文化的外延形态界定

土司体育文化的外延是指土司体育文化所包含的对象、数量或范围。在西南土司区广泛流传的土司体育活动,由于地域特征及民族特征,与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重合的几率相当大;同时又由于时代特征,与古代体育史的研究“时间段”相重合。例如,傣族武术既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也属于古代体育史的研究对象,它还归属于土司体育范畴。因此,土司体育文化的外延范围模糊不清,要弄清其外延形态,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弄清“土司体育”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这三个纵横交错且各不相同的名词概念。

3.1 古代体育

“古代体育”是指从原始人开始直立行走到鸦片战争以前(1840年)的漫长历史时期中,中华民族体育实践活动总和。《中国体育通史》把中国体育发展的历史划分为中国古代体育、中国近代体育、中国当代体育。其中,中国古代体育按照年代划分(从史前社会-1840年),分为原始社会时期的体育史,奴隶社会时期的体育史(夏、商、西周、春秋),封建社会时期的体育史(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元、明、清)。古代体育史研究时代性强,均以时间为研究链条。

3.2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相对于中华民族传统体育而言,指我国除了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它文化内涵丰富,历史悠久,是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但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概念定义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1986年9月在新疆举行的首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学术研讨会,参会者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概念首次做了研讨,会上基本有几种看法:

第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各民族世代相传,具有民族特点的各种体育活动的总称;

第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继萌芽体育后,在古代体育基础上延续下来的农牧时代的产物,因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指近代体育传入之前,我国各民族就已经有的那些体育活动;

第三,凡是目前在一些民族地区仍然在流行的,具有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包括自娱活动)内容都属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范围;

第四,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三性进行概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必须是各少数民族世代相传、具有典型民族特征、以强身健体为目的的w育活动。

3.3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土司体育”辨析

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土司体育”三种体育形态的地域存在空间来看,土司体育产生于西南边疆地区,其生态环境也是盛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的地域空间,三者都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繁衍生存,具备共生条件。从研究时间段来看,古代体育研究的历史过程必然包含元明清时期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现象,而本课题特指的“土司体育”只是被大家忽略了。土司体育研究也属于体育史的研究,只是加上了特定的历史政治因素――“土司制度”。土司体育实际就是研究土司统治者如何利用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来巩固政权的。因此,可以说土司体育研究是对附有特定土司标签的古代体育、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政治差异研究。分析完三者的属性,再来回答之前的问题“傣族武术的归属”,就容易多了。“傣族武术”是傣族先民世代相传,共同创造的民族活动,必定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同时它又存在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样看就属于古代体育,而且“傣族武术”在傣族土司统治期间,被傣族土司利用,服务于土司统治阶层,因此,是土司体育项目。

可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古代体育、土司体育三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千丝万缕的“亲缘”关系,互不分离,但又不能笼统混为一谈,彼此之间又有明确的概念甄别条件及明显的特征区分。

4 土司体育文化的核心本质辨析

本质即事物中质的内在规律性。找到事物的本质,是我们界定一个概念定义、一个名词内涵的关键。因此,要找到“土司体育文化”的内涵,必须先确定“土司制度”的本质。

封建王朝对西南边疆实行土司制度,“以夷制夷”的统治其实质是封建王朝伙同土司联合统治,使治下的少数民族群众受到双重压迫剥削。中央朝廷利用土司在少数民族中的影响和势力,建立和巩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而土司统治者也需要借用中央朝廷的封号和威慑力量,来提高自己的地位,以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这就是土司制度的本质所在。因此,归顺朝廷,且得到朝廷的认可,独自为政,是土司本质的特征。这样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依附在土司制度上的“土司体育文化”也必须兼备这样的本质属性。土司统治者借鉴、利用土司体育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这就是土司体育文化的本质内涵。土司体育必须有利于统治集团,如侵犯到土司统治者的利益,必然被抵制。“东巴跳”就是典型的例子。纳西族的宗教祭祀武舞“东巴跳”是纳西土司招魂驱妖、超度亡灵等各种重要节庆祭奠都必用的祭祀节庆仪式,但到了明代,纳西木氏土司对东巴跳采取了排挤抵制政策。追其缘由,主要是因为东巴教对木氏土司政权带来威胁,抵制东巴跳也是对东巴教势力的强行削弱。《东巴经》有记载:“东巴教传统的神,主神是指土酋和官,笨神是指东巴教徒。”土司和教主都尊为“神之列”,两者的地位趋于平等。东巴祭师享有与土司地位同等的特权,再加上其参政职能、世袭制度,严重妨碍了土司的独统意志,威胁到土司的集权组织。木氏土司只能对东巴教采取压抑和削弱的方法,限制东巴跳的发展。土司统治者对东巴跳“有益用之,无利剔除”的态度,就是土司统治者的体育理念。

另外,课题从没有“土司制度”就没有“土司体育文化”的假设角度来阐释“土司体育文化”的形成原因,从土司社会的特殊背景来了解土司体育文化的实质。这样来看,土司体育文化最原始且最重要的内涵其实是依附本质,其产生、发展、消亡,都必须依附在土司制度之上。“土司制度”居主要地位,“土司体育”居从属地位,土司体育受土司制度的影响和控制,前者依附于后者。土司体育的产生、演变、发展、消亡是以土司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军事的需要为基础的,为其服务,并且受土司统治者的主观意识控制和支配、制约。这些特性自然就凸显了土司体育文化的本质内涵。

可见,土司体育文化的内涵本质是土司统治者对土司体育的推行或禁止以及所采取的一切体育制度措施,其根源在于土司统治阶级依据自身根本利益进行主观的判别,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就被借鉴、利用,以此达到政治利益,无利或侵害到统治阶级利益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就被牺牲、制止,这不能不说是土司制度的政治祸害,这也是土司体育文化的本质内涵决定的。

5 小 结

本文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土司体育文化理论进行详细论证,把“土司体育文化”定性为: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贯穿于元明清时期,多以战争军事体育为主,是土司贵族及其治下不同社会阶层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进行的少数民族体育历史现象,它与土司社会的众多社会活动紧密相连,甚至其产生、消亡都与土司文化息息相关。从体育学科的特殊角度ν了旧缁岬奶逵现象进行全新的综合研究和解读,提出“土司体育文化”的新概念,并对土司体育文化的理论概念、内涵结构、外延形态、核心本质进行深入的探析研究,为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土司体育文化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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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治理论文篇(9)

无形消耗

一 本土资源的内涵和理解

在市场经济及法治思想刚刚萌芽的中国的今天,各种学术理论观点的争鸣,让我们看到了法治在中国的希望,但就在法治思想尚还幼稚的现阶段,这种思想的冲突似乎也给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方向及方式等方面变的更加模糊和进退两难。特别是在涉及法治建构等根本性问题上,存在有关本土资源以及“西化”,“本土化”等理论的激烈交锋。作者力图在这些问题中有所创新,为法治建设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近年来,以苏力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提出“本土资源论”,为我国大规模移植西方的法律、法制打了一针镇定剂。我们暂且不论“本土资源论”的正确与否,但这一理论的提出确实也使不少学者和立法者冷静下来,对中国法制建设进程及理论进行反思。

无论是主张“本土资源论”的学者,还是反“本土资源论”的学者。似乎他们都未真正,正面,有意识的阐述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似乎在概念方面,双方已达成了共识。而作者认为,明确本土资源概念的真实内涵是创立本土资源论及本土资源的利用等相关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是其理论可能存在的逻辑起点。基于以上原因,作者着重从本土资源质、量两大方面阐述本土资源的内涵,并以此为基础论述相关理论。

一 从质的方面分析

“资源”在《辞海》中的解释为“生产原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 “本土”被解释为“原来生长地”。由此,我们不难得出本土资源的字面意义应“源于原来生长地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而引申开来,便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分析:

第一 “本土资源”是指所有的资源,还是仅涉及法的方面的资源,也可统称为法律文化资源。其中包括法律资源、法制资源、法治资源及法律技术资源等。苏力先生在《法治与本土资源》一书中说道“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往往容易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可见苏力先生所指的本土资源并不限于法律文化资源,作者也赞成这种观点。

第二“本土资源”可以区分为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具有可消耗性,可再生性或不可再生性。对于物质资源来说,常常具有消耗性和不可再生性。例如,我国的经济形态已从自然经济形态逐步过渡到商品经济形态,从一家一户的家庭农业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体制。传统的经济体制及制度资源已被逐渐消耗殆尽,演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及商品经济形态资源,那么对于传统的经济体制资源来说,是否还对法治建设具有可利用性和价值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而对于法律文化资源等其他非物质资源来说,其是否还具有可消耗性呢?由于其本身的无形性,使得我们感觉到此类非物质资源属于精神世界的范畴,具有不可消耗性,但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外来文化与本土资源的冲突中,有些本土资源被异化了,一些本土资源在冲突中可能被“创造性地转化”为一种新的资源,还有一些外来文化由于自身的不完善及力量的薄弱而被本土化,但不管怎样,本土资源都或多或少地丧失了原有纯粹性,被外来文化侵蚀,甚至吞并。作者把其称为非物质资源的无形消耗。区分有形消耗和无形消耗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从量的方面分析和理解本土资源的内涵。

第三 “本土资源”具有专属性、本土性及纯粹性,也即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所专属的,完全产生于本国,本社会的历史及社会的资源。苏力先生的“本土资源论”主张建设法治国家应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立足本国现实情况,提出要对我国法制建设进行反思。作者对其的研究态度并无异议,它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但苏力先生研究的并不彻底,忽视了本土资源,本国传统的真正内涵,哪些是本土资源及其数量多少,缺少这些基础要件,使我们不由产生“本土资源论”带有空中楼阁之感。其实,苏力先生对我国法制进程及其理论的反思只是一重反思,仅指出了它的表象特征,而未深入其根源及本质,为此我们仍须对本土资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也即本土资源的真实内涵,以及“本土资源论”的理论基础或是根源何在。从苏力先生的著作中,我们并未清楚看到关于本土资源划分的标准及界限,其中,所谓的本土资源也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已经被无形消耗的本土资源,从中我们可以找到西方法律理论的影子,而并非纯粹的本土资源,更何谈本土性,专属性?

二 从量的方面来分析

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质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按照严整的本土资源内涵来分析和判断哪些是真正的本土资源及数量如何。从另一侧面,具体,形象地丰富本土资源的概念,以致更完整,更全面的理解,由于本土资源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层面,作者无法一一阐述,另由于该论题的在于讨论法治建设问题,应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作者以法律文化资源为对象加以具体分析。

(一) 从价值层面——观念资源分析

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①纵观我国法律文化的历史演变过程,首先从社会结构方面来看,传统的中国社会结构的一大特点是家与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一体化,此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讼是家内不和睦的延伸。其二,传统中国文明存在法自然传统观念,老子说:“人地法,地法人,天法道,道法自然。”②因此,人道,天道乃是一道,人地法地法天法然,归根结底是法和谐。法自然的文化不存在选择,只有效法自然,一切才能功成事满,违背自然,必然招致灾难。其三,从传统经济结构及基础来看,传统中国是一个自然农业经济的社会,生产力落后,自给自足,缺乏并未养成交换及商业习惯,商品经济因素,这种经济一方面形成人对自然的依赖,妥协关系,另一方面,也塑造了中国人直观、模糊、对称、整体(和谐)、妥协的思想特征。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分析,我们不难推出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是追求一种和谐和无讼。因此,真正追求和谐与无讼的法律文化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二) 从体制层面——体制资源分析

首先,从法律体制方面来看,以刑为主,诸法合一。其主要法律形式有诰、誓、训、谟,范、刑、律等。从具体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到两个重要的特点即大部分是刑法规范以及拥有极权的统治者亲自或授命他人颁布的规范。因此,也暴露了其“君权至上”,“专制集权”的精神实质。

其次,从权力体制及分配结构方面来看,虽然各个历史时期的国家机关的设置体制和权力结构并不尽相同。但自秦汉以后,所有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均臣服于皇权,皇权的至高无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体现的。司法和行政的合一以及司法不具有独立地位更进一步说明了所有大权都被国家政权者——皇帝牢牢控制着。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体制资源体现了君权至上,集权专制的实质,其精神本质即是“人治”。因此,以“人治”为精神核心的体制资源才是真正的本土资源。

(三)从经济结构,体制及运行模式层面——经济基础资源分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结构及运行模式也在一定程度决定并影响着观念,传统,价值以及意识形态等非物质资源的取向与选择。为了便于全面理解本土资源量上的内涵,作者主要分析经济基础资源的具体内涵及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社会始终以私有制为基础,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尽管其中也包括了一些交换、商业习惯等商品经济的因素。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实行计划经济的运行模式,给我国经济,法制,文化等各方面造成了巨大损失。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中,解决了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问题后,市场经济终于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落脚了。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资源已逐渐分化,消耗而为商品经济资源代替,不断退出本土资源的范畴。除以上论述的三种以外,本土资源还包括一些法律技术资源,法律典籍资源以及习惯法资源,这里不在一一阐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诸如经济基础等物质性资源由于客观情况的影响,逐渐消耗,而在量上不断减少。而对于观念资源、体制资源等非物质性资源却由于外来文化的侵入,即所谓“无形消耗”而丧失纯粹性,一些也在退出本地资源的范畴。因此,专属,纯粹的本土资源在西方强势资源的优劣对比中,进行着自觉或不自觉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消耗而走向衰弱。

二 法治建构模式

谈到本土资源其自然会引申到法治及法治建构模式的问题上。目前,我国在法治建构理论中存在三种观点。即“中体西用”,“西体中用”,“先中体西用,在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持“中体西用”的学者主张立足本国国情,注重本国传统资源,强调国家之间的差异性以及本国情况的特殊性,以本土资源为本体(理论框架),以吸收、借鉴、转化西方资源为辅,来建构我国的法治理论。持上述观点者实事求是的精神值得肯定,但他们仍停留在一重反思上,而未对问题追根求源,进行二重反思,三重反思,阐明本土资源的内涵及数量。因此,在面对一些诸如“本土资源是什么,有多少,可利用性怎样,能作为“体”吗?”等问题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由此而建的“中体西用”的理论更无法站稳脚跟。而对于持“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观点学者,则是在西方资源与本土资源的强弱对比中的妥协,体现了他们吸收、借鉴西方资源的渴望,另一方面又担心在此过程中而带来的冲击和动荡。因此,他们便运用一种看似有理的“过程论”来掩盖这种理论基础的虚空。究其原因,其一,他们并没有正确分析本土资源的真正内涵,因而无法在中西法律资源的对比中作出明确的选择。其二,该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建立在中体西用上,试想在“人治”思想框架下,去发展我们所谓的“法治”,那我们的法律规范应体现“人治”还是“法治”呢?其精神实质永远摆脱不了“人治”的束缚。因此,以此建设我国法治也只能在“人治”的陷阱中越陷越深,更何谈转化到“西体中用”以及法治的建立和现代化?然而,对于持“西体中用”者,则是在中西法律资源的比较中,充分分析本土资源与西方资源的内涵,价值取向以及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而提出的反映在法治建构模式的理论。作者在总体框架上同意此种理论,但涉及某些具体问题上,并不完全苟同。希望能提出几点问题引出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的反思。

一 首先分析“西体中用”理论的可行性。

(一)从经济上看,目前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形态已逐渐瓦解,商品经济形态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也已渐入正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客观上要求有充分完备的法律及法制来确认、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经济关系和市场秩序。在这一点上,我们是率先引进了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来建构我国的经济体制,模式以及运行方式,并不断减少差距,日趋完备,因而具有更多融通性和共性,从而也为法治领域中的“西体中用”理论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基于以上对本土资源概念质、量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中国传统本土资源在西方文化的冲突与影响下,进行着无形或有形的消耗,无论在本质,还是数量上,本土资源已无法在法治建立及现代化的过程中担任“主体”角色,而只能退到配角的地位中。二 对传统“西体中用”理论提出的几点问题

(一)“西体中用”的时空条件合适性问题。也即在我们引进西法律资源时,应充分考虑到与目前我国国情的适应性问题。特别是与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的适应。而我们当前的“西体中用”理论并没有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大量地移植西方现行的法律,构建西方的法治模式,从而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和急功近利性。其效果是许多法律无法得到实施。市场经济固然需要法治的保障,但不是法律越多越好,越先进越好。它存在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实良性互动的问题。反之,则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西体中用”理论应注意找到一个合适的接轨点。尽管当前西方的法律较为完善,体制也较为完备,但它并不是我国现在要找的接轨点。因为它所赖以存在的是成熟的商品经济形态,充分发展和积累的经济基础以及较为完善的政治体制。而这些并不是我国目前所具有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国情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现代法治思想刚刚萌芽时期的社会背景有很大相似之处。因此,在我们建构当前法治模式时,更要着重考虑西方国家相应时期的法律规范,法治模式,避免盲目与国际接轨。而这才是我们所要找的合适的接轨点。

(二)“西体中用”存在一个法律过程转化问题。所谓“法律过程转化”就是一个具体法律过程完结后,向与它有必然联系的另一具体法律过程逐渐过渡或飞跃。⑤由于这一转化过程具有不间断的连续性,因此,也无法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来区分这两个具体法律过程。但为了方便理解和阐述该问题,我们以上述的接轨点为分界线来区分为接轨前,接轨后两个法律过程。我们知道,法律作为社会现象,其生成,发展,变更及消亡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律。而目前我国 在法治理论领域也存在着“自然演变论”和“政府推导论”。前者主张法具有内在的演变规律,在法的发展过程中应顺应这一规律,而减少或排除政府推导等其他外力的干扰。“政府推导论”认为政府具有认识规律的能力及前瞻性,强调人的主动能动性。通过政府的模式设计,发展规划来推动法律的发展。作者认为在接轨之前的法律过程中,即吸收西方法律资源来建构我国法治模式和框架的过程。由于,我国的特殊的经济基础,传统文化以及“人治”精神的毒害,再加入“”时期,对我国法制的践踏,使得我国法治的发展偏离可法的内在发展规律,呈现出畸形甚至甚至后退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这一时期,政府应充分运用其主观能动性,认真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演变过程,正确认识法的发展的内在规律。及时矫正畸形的发展方向,使其渐入正规。其二,在我国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二者诚良性互动趋势以后,由于人主观认识能力的无限性及人性的不可信任性,必然要使政府的身份由积极推导者转化为消极裁判者,以免因政府推导的力度,方式不当而阻碍法治正常发展,这是有前车之鉴的。

土地治理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要求,以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统筹规划、综合整治,不断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努力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提升耕地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指导原则。依法依规科学规划。

二、指导思想分析

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整治的部署安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目标,明确规划期间整治规模和范围、补充耕地任务、土地整治工程和相关政策措施等,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围绕协调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为平台,整合资源,聚合资金。

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挥土地整治综合效益。上下结合相互协调,坚持上下结合。充分考虑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土地整治潜力,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等,统筹安排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加强部门协调,重点做好与城乡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的衔接。专家领衔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加强规划的咨询论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三、工作任务

土地整治规划以2010年为规划基期,以2011-2020年为规划期。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深入分析土地整治潜力,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成果,结合规划编制重点,做好调查。全面分析测算土地整治潜力。重点是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的规模、质量、条件和空间分布,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等。明确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研究提出规划期间土地整治的基本方针、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确定土地整治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布局安排。以土地整治潜力为基础,新农村建设建新区复垦区、科学划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确定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项目,提出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安排方案。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包括经济、科技、行政等措施和手段。重点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整治土地权属调整和建立统筹推进土地整治等政策的研究加强制度创新。

四、技术路线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采用建德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基础,结合DOM影像图,调查乡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潜力,依据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确定农村土地整治范围及规模。组织准备和资料准备阶段,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技术组等组织机构,对乡镇及国土所进行土地整治专题培训,编制工作计划制定技术方案,收集、整理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资料及其他基础资料。调查汇总分析阶段,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成果等资料,编制调查底图,以图表结合的方式,查清各类可供整治土地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和分布。分析评价土地整治潜力,摸清乡镇中心村建新区类型、数量及规模。编制规划方案阶段,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拟定规划初选方案。

土地综土地综土地综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准备工作,成立领导协调机构,成立工作机构 ,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开展工作动员和技术培训。

召开座谈会、资料收集、填报情况、问卷调查、实地踏勘、走访农户等。调点调点调点调点。耕地利用情况调查;村镇用地调查;土地整治潜力调查。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

农用地整理潜力农用地整理潜力农用地整理潜力农用地整理潜力。理论生产潜力理论生产潜力理论生产潜力理论生产潜力。增加耕地潜力增加耕地潜力增加耕地潜力增加耕地潜力。

改善农业条件改善农业条件改善农业条件改善农业条件。提高耕地生产水平的潜力提高耕地生产水平的潜力提高耕地生产水平的潜力提高耕地生产水平的潜力。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建设用地复垦潜力。

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理论潜力测算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理论潜力测算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理论潜力测算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理论潜力测算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户均宅基地标准法;农村建设用地闲置率法。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 根据地形坡度、土壤质地、水源条件、水利设施、交通等因素,分区片测算可复垦增加耕地系数,确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理论潜力。

确定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拆并潜力级别。现实潜力测算现实潜力测算现实潜力测算现实潜力测算 现实潜力是指在目前的自然环境、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制度供给等约束条件下,在规划期内可以实现的新增有效土地面积。可采取构建限制条件修正系数指标体系。

制约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的因素主要有自然、经济、社会、成本和效益等因素。未利用地开发潜力未利用地开发潜力未利用地开发潜力未利用地开发潜力。评价的对象评价的对象评价的对象评价的对象。

评价原则评价原则评价原则评价原则:经济合理性原则;生态环境优化原则;技术可行性原则。评价体系评价体系评价体系评价体系: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从生态安全性、自然适宜性和经济可行性三大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五、确定土地综合整治目标确定土地综合整治目标

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整治的潜力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4、农民对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拆迁意愿

5、经济投入和融资能力

6、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需求

确定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根据土地整治潜力、整治分区和土地综合整治目标,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生产规划、水利规划、城镇发展规划、县乡道路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等相衔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 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农用地整理项目、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未利用地开发项目单项重大项目和以上项目中两项或两项以上项目组成土地综合整治重大项目。

六、结束语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首先涉及土地利用类别划分及获取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目前我国采用统一土地利用分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获取是一项复杂庞大且 重要的工作,需要集技术、专业人才、物力的配合进行全面调查。

参考文献:

[1]严金明.中国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2

[2]吴次芳,潘文灿等.国土规划的理论方法.科学出版社,,2003.9

[3]束克欣,叶燕妹等.土地管理基础.地质出版社,2004.6

土地治理论文篇(11)

一、本土教学资源的主要来源

所谓思想政治理论课本土教学资源,是指高校在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践中,在本土区域内可用于课程教学并有利于课程教学目标实现的一切素材和条件。①

下面我们以笔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安阳及其周边地区为例来对本土教学资源的主要来源进行分析探讨。

1、历史古迹

历史古迹是古代人类文明的遗产,是历史上先人创造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物质遗存。安阳历史悠久,是古代中国的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历史文物古迹很多。在安阳最著名的古迹,首当其冲的就是殷墟。殷墟是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国最早的文字甲骨文的诞生地。殷墟是名副其实的地下文物宝库。这里出土了15万片甲骨和数以万计精美的青铜器、陶器、玉器、骨器、宝石制品等珍贵文物。殷墟是展现我国古代文化的繁荣,表明中华民族为人类文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再如羑里城,这是世界有文字记载的第一座部级监狱。据《史记》等典籍记载,周文王姬昌曾被商纣王囚禁于此。在长达七年的囚禁过程中,周文王在此演绎出了“六经”之首的《周易》。《周易》不仅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而且蕴含着精深的思辨义理。它提出了“刚柔相对,变在其中”等朴素辩证的深刻哲理,使其成为一部最具启发性和广泛适应性的古代典籍。开发和利用这些资源,可以使学生深刻的了解我国灿烂的殷商文化,这是激发学生民族自信心、自豪感,进行历史唯物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可提高学生对于思想政治课的兴趣与积极性。

2.文化艺术

著名哲学家梁漱冥认为:“文化是一个民族生活的样法,它包括精神生活方面,社会生活方面和物质生活方面。”②一个地方的传统文化艺术反映了该地区长期以来所特有的生活方式。充分挖掘本土的文化艺术,将其纳入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更加能够加强学生对于其生活学习环境的熟悉与适应。同时文化中所蕴含的传统观念以及价值观也在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安阳悠久的文化历史也酝酿出了独特而丰富的文化艺术资源。例如安阳作为河南的一个地级市,河南的豫剧也在这片土地上生根发芽,安阳有著名的豫剧大师崔兰田。戏曲是对生活的一种艺术反映。在豫剧片断中,我们可以领略到各个时期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如《穆桂英挂帅》就体现出了宋朝时期杨家将对国家的忠诚。《朝阳沟》则反映出上山下乡期间,那代年轻人的价值观及自身价值的体现。《包青天》则反映出老百姓对于公正与廉洁的渴望。

利用这些本土的文化艺术资源更加能够丰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运用这些文化艺术资源中所蕴涵的人生观、价值观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会使得我们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有所加强。

3.典型的人物与事迹

典型的人物与事迹,就是指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和事件。具有代表性就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对人们会起到示范、激励的作用。对人们的精神与心灵起到震撼的作用。利用本土典型的人物与事迹,充分发挥其辐射与影响教育作用,是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一条重要途径。

安阳人杰地灵,自古以来就出现过很多著名的历史人物,也发生过很多可歌可泣的事迹。例如,安阳汤阴就是英雄岳飞的故乡,岳飞精忠报国的精神,依旧是现在爱国主义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建国后,70年代安阳林县人们依靠自己的力量,把漳河的水引入太行山,在太行山的半山腰修建了一条长1500公里的水的长城。这就是被誉为世界第奇迹的红旗渠。在修建红旗渠的过程中,林县人民形成了“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红旗渠精神。在今天,弘扬红旗渠精神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有利于教育学生继承艰苦奋斗的精神。这些典型的人物和事迹都是思想政治教育中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利用本土典型的人物与事迹,更加贴近学生的生活,更具有真实感。让学生切身的去了解和接触这些人和事,能够使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4.发展与成就

一个地区城市越来越漂亮,居民生活越来越便捷,各种各样的娱乐休闲设施越来越丰富等等这些都标着社会在不断发展。而这些发展变化正是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切身感受的到的。人们在享受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成果的同时,也会对国家产生一种自豪感与责任感。通过周围环境的变化,人们也能充分了解国家所采取的方针与政策。学生通过日常生活当中所看所感,能够更加深刻的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更加能够体会到我们党和国家正确的指导思想,更能够增加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这些感受远比仅仅从课本中课堂中得来的深刻。

一个地区的发展与成就是重要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资源,将这些发展与成就和课本上的理论知识联系起来,不但能够丰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堂教学内容同时也能够充分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能够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