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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合作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2 17:36:26

国际经济合作论文

国际经济合作论文篇(1)

一、WTO成为世界范围维护和完善贸易秩序的重要机制

国际贸易的进行和发展,需要比较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作为支撑环境,战后的几十年时间里,从林林总总的商品组织到联合国贸发会上震耳欲聋的讨论,从GATT的第一回合到多哈刚刚启动的新一轮贸易谈判,各国、各地区都在为改善自身所处的国际贸易环境付出了大量的努力。

特别是近二十年来,在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技术进步和跨国公司的推动下,贸易自由化、生产国际化和经济一体化在不断突破国家和地域的限制,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的跨国界流动的规模日趋扩大,国际分工日益加深,世界市场范围内配置资源的效率不断提高,各国、各地区间经济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正是基于对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和作用的深切感受和发展自身经济的强烈愿望,各国、各地区不管国力强弱,不论社会制度和文化差异,都在试图逐步融入到全球化进程中,因而也就更加重视全球通行的市场经济规则。

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是WTO成员,目前已达144个,成员间贸易额占全球贸易额的90%以上,这样就使它具备了根据全球化要求和国际贸易发展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全球通行的交易规则的能力和条件。

作为当今世界处理贸易问题的重要国际组织,WTO在以往的实践中,在所有成员的配合下,卓有成效地履行着它的基本职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基本规则并监督成员执行。WTO也成功地组织了多个国家的贸易谈判,为建立公共的国际贸易秩序做出了积极的贡献。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为促进贸易的公平进行提供了令人信服的帮助和评断。WTO运转以来,以其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和实践,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WTO要求各成员实施统一的对外经贸政策,主张各成员不分大小,实行非歧视的贸易待遇原则,给予外国货物国民待遇,保护知识产权,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主张公平贸易和公平竞争。WTO的这些基本原则已为全球各国、各地区所接受,成为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

如果说GATT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把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协调起来,追求国际贸易的良好秩序的产物,各国、各地区都视之为同国际经济体系联系与合作的重要桥梁;那么,当这个组织演变到WTO以后,就不仅仅是联系国际经济的简单通路了,当然它仍有这个作用,但这时的WTO本身就已成为世界经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或者可以这样讲,它本身就是经济全球化的载体和舞台。它现在的方式、运行机制就是为经济全球化而设计的。

让我们来看一下乌拉圭回合的19个协议,就很容易理解了。19个协议浩如烟海的条文,对全球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做了相当全面的规划,其精细与具体可谓无微不至,不仅WTO成员奉为至典,WTO以外的国家也不能等闲视之。当贸易专家们不时翻阅这个1995年文本的时候,参加多哈部长会议的贵宾们已经着手环保等更深层次与贸易有关的立法了,人们当然还无法评估本次回合的成果,但有一点已经不容置疑,那就WTO为了国际贸易秩序的优化,为了从次优逐步过渡到最优,在严格监督现有环境的同时,还在不懈地推进新的立法。

不仅如此,WTO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作用还突出表现在它对各成员的国内立法产生了强制的影响。这就是各国在国内涉外经济立法和经济管理实践中必须坚持法律的一致性和透明度等基本原则。

法律的一致性是指禁止颁布与入世承诺相抵触的法规,这意味着不能通过与WTO规范相悖的法规。

公平地执行WTO规则是建立世界贸易秩序的又一基石,这一原则不允许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中存在不平等的竞争和垄断。

透明度要求全面公布并提供与贸易有关的现行法律、规则和措施,其目的在于可使成员清楚地了解制度信息、准确评估贸易环境,可见,透明度也是法律一致性的必备条件。

二、FTA的贸易创造效应成为全球贸易新的增长点

各国、各地区出于深化国际分工和合作,配合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已不甘于WTO所形成的次优原则和秩序,主动从双边交往和局部地区间的联盟寻求更大的便利和自由化。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FTA无论是数量还是进程都变化很大,据不完全统计,到2000年底,全球已经完成和正在商谈的FTA总量已近50个,其中双边的FTA占90%;区域性的FTA绝对数量虽少,但影响深远。下面我们先简略描述在当今全球经济和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的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情况,来看FTA的作用。

1985年6月欧共体发表白皮书,提出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92年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大市场,实现内部商品、服务、资本和人才的自由流动的考虑。1986年2月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签署了《欧洲一体化文件》。该文件规定在1992年年底正式实现12个国家间统一市场。事实上,经过6个年头的努力,到1992年底,作为这个目标的重要标志,三个“自由流动”得以实现。

一是商品自由流动:取消共同体的商品在相互边境间的全部检查,统一商品技术、卫生标准;

二是资本自由流动:公民可在各成员国自由存款、贷款和投资,取消外汇管制;

三是人员自由流动:公民在欧共体内可自由迁徙,他国公民享受本国公民同等待遇,相互承认居留权、学历和技术职称。

在这个基础上,欧共体成员继续努力,1992年又正式签署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决定成立欧洲联盟,确定在上世纪完成单一货币、建立中央银行。如人们所见,随着欧元的启动,欧盟经济一体化建设进入到了更高的阶段,此时的成员间,已经具备了完全的贸易自由和便利。

1991年2月,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之间公布了推进自由贸易区的设想,同年,三国之间开始了协议谈判,在一年零两个月的争吵之后,于1992年8月达成协议,同年12月三国分别签署。

1994年1月1日三个国家正式步入自由贸易区,三国约定15年之内逐步取消货物和劳务以及资本流动的所有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经过努力,到目前为止,已经实现了基本的优惠安排:

一一美国、加拿大对墨西哥的出口的工业品和农产品的65%已经在2000年前实现了免税。

一一美国、加拿大对墨西哥出口的汽车整车关税已经减半征税,2000年前已实现了取消75%汽车零件出口的关税。

一一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实现了汽车必须包含62.5%的北美制造的零件可以享受减少关税的优惠安排。

一一墨西哥逐步开放对美国通讯设备及服务的投资限制。

一一墨西哥取消对美国、加拿大农产品实行的进口许可证,使美国农产品的出口的25%获得了基本保证。

一一美国、加拿大逐步取消对来自墨西哥的纺织品和服装的限制。10年内实现没有壁垒。

一一墨西哥对美、加开放金融市场,经过6年的过渡期,美加银行、证券公司都可以在墨设立独资的分支机构。

一一2000年前已经开放了包括金融领域在内的所有资本市场。

一一三国间的货物跨境运输为贸易的便利和自由提供了支持。

一一三国一致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当然,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开放进程还在继续,自由化程度还在逐步提高,较之欧盟确实存在很大差别,但即使如此,我们从上述两个自由贸易区已经实现的目标中,仍然可以感受到它对经济和贸易的积极作用和促进效果。

首先,自由贸易区的商品贸易自由化进程度已相当高,在商品贸易上,不仅不能存在关税壁垒,就是比较复杂的非关税壁垒的取消也都有了明确的时间表。

其次,为了实现区内贸易便利化,成员在开放投资、人才、技术、服务等领域上予以全面合作,贸易自由已逐步演变为经济一体化进程。在这个进程中,各成员原来追求的贸易便利化目标确实得到了实现,但成员很快就把这一成果作为推进区内经济一体化的手段,区内的各项安排产生了明显的贸易创造效应,虽然从其本意上是为促进区内的经济快速增长,但作为结果之一,区内的贸易以其独到的便利条件迅速增长,作为一个新的增长点带动了全球贸易的迅猛发展。

第三,FTA间的攀比和竞争,使成员经济的让渡范围越来越扩大,欧元的启动把这一苗头发挥到了极至,人们现在考虑的已不再是自由贸易区的意义和重要性这一系列原则问题,摆在日程上的是如何推进并尽快取得成效。

凡此种种,自由贸易区便利的自由的经济结构对区域乃至全球的经济产生的影响已经不言而喻。

第一,FTA促进了区内经济和贸易增长。

综上所述,内部贸易壁垒的逐步消除及自由流通的实现,将促进内部经济和贸易的增长,同时生产要素将得到不同程度的自由流动,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也更趋合理,规模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根据测算,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分别给各成员带来利益,节约了开支。

如欧盟在实现了商品、服务、资本和人才自由流动后,可从取消的壁垒过程中获益3000亿美元,国民生产总值增长5%,物价下降6%,公共费用减少20%,工业成本下降7%,增加200-300万个就业机会。

北美自由贸易区也同样使三国获利。美国可因此得到1715万个新增就业机会,对墨西哥的贸易顺差将增加100亿美元。北美自由贸易区运行以后的数据也说明了三国是受益的,贸易出口都有明显的增长,墨西哥年增长率最高达20%,其次是加拿大10%,美国是5%.

第二,影响世界商品、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流向。

战后,世界商品和资本的流动一直集中在发达国家之间,FTA的产生和发展,将加剧这种趋向。以发达国家为主建立的FTA如上述的两个,由于区内逐步清除各种壁垒,生产要素的流动必然加速,各种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更趋合理,从而使相互间的经济贸易联系更为紧密。

FTA是区域间经济联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也要看到FTA的产生又进一步加深了这一联系。仅以资金和技术的流动就可说明,在FTA中,由于科学技术的发明国的主要使用者都集中在发达国家,因而对科学技术尤其是新科技的吸纳能力也是巨大的,这样就势必造成了资金和技术首先是流向发达国家,之后才是流向区内的发展中国家,真正流向区外发展中国家的就很少了。

近年来,人们对FTA的作用和优势认识得越来越清楚,FTA的优化机制对非成员的吸引也很明显,这就引起了区内外合作的问题。为了分享FTA的利益,FTA以外的国家都在积极寻求与其开展合作,这样就出现了FTA之间相互投资和技术交往以及贸易交流,特别是为了绕过FTA的贸易壁垒,区外国家的投资设厂成为最普遍的进入方式。近二十年来的跨国兼并、战略重组之所以发展很快,这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第三,FTA所固有的排他性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FTA的基础就是内部开放市场,相互提供优惠,这样的结果是以区内不断扩大和增长的贸易取代与区外国家的贸易,区外的国家和地区不能享受区内的种种优惠,从而导致外来产品的竞争力下降。如欧洲以共同农业政策为支柱的农产品统一市场就是一个典型的排他性很强、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很浓的市场。同样,在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运行中,随着墨西哥产品对美输出的大幅增加,亚洲地区的电子产品和纺织品出口美国势必遭受巨大冲击。

三、FDI带动国际贸易快速发展

近年来,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与当今世界经济发展(包括国际贸易的法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进入到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加快,世界经济形势似乎变得越发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各国政府竞相以优惠政策吸引外资,贸易和投资壁垒大幅削减,全球和区域范围的经济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跨国公司在国际范围内转移资源、扩张经营、全面开发市场已经非常便利。

据《2000年世界投资报告》等权威统计,目前世界上约有5万多家跨国公司,其海外分支机构达30余万家,累计跨国直接投资总计约4万亿美元,其中30%是由全球最大的100家跨国公司控制,由这些投资所创造的商品销售额,比世界出口总额还要多。2000年,跨国公司海内外分支机构的销售额达6.5万亿美元(其中30%是公司内部交易)。各种数据都清楚地表明,跨国公司带动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而且成为推动当今国际贸易发展的强大力量。

我们从既往的跨国投资实践中已经看到,跨国公司大规模向各地区渗透,进行跨国生产、经营和销售,大大促进了生产的国际化。跨国公司采取全球经营的战略,不仅增加了东道国的对外贸易量,而且所开创的以公司内部分工为特征的国际生产一体化体系,因其大大减少“交易成本”,使母公司分支机构间的内部贸易量急剧增长,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增长中的重要构成。

据统计,上世纪70年代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占世界贸易的20%;八九十年代这一比重上升至40%.目前世界贸易总量中有70-80%与跨国公司有关,而且这种趋势还有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之势。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各成员通报其与此相关的法规中存在的限制情况,并要求各成员根据确定的时间表在最长7年时间内取消这些规定。可见跨国公司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不断加强,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为跨国公司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制度保证。

作为90年代末最突出的全球经济现象之一,跨国公司的购并重组不仅对跨国投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同样对世界贸易的作用也是巨大的。在十多年的时间里,我们已经亲眼目睹了全球企业的兼并风潮,十几亿、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美元的资产和股本在一夜之间易主,存续几十年、甚或上百年的公司、企业,一纸合同就改朝换代。从曼哈顿到地中海,从传统的制造业到充满高科技成分的IT产业,还有老牌的商业银行都在洗牌之中。

但这次兼并浪潮席卷之处仍以欧、美为主,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几未波及,即使在发达国家中,也情况不同,美国是这次兼并浪潮的最大目标,同时也是自身兼并活动最活跃的国家。与70年代的那一次“把企业作为一件商品”的兼并不同,这次兼并主要是基于公司的长远的全球的经营战略考虑,目的主要在于扩大规模,利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优势互补,通过跨行业、产业的混合兼并,降低经营风险,避开贸易壁垒,开拓全球市场。更为引人注目的是政府推动、金融界积极参与,形成了全方位的推动兼并的大环境。

之所以要关注跨国公司的全球兼并,首先是由于它对全球经济产生着现实的与潜在的影响。毫无疑问,新一轮的兼并改变了国际资本的流向,推动国际资本在发达国家中的流动,这对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造成很大困难。

其次是兼并与重组加速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已有的和正在形成的贸易壁垒在兼并浪潮的冲击下已土崩瓦解,很难发挥作用。可以说,全球跨国企业的兼并在某种意义上加速了经济全球化,使许多国家之间,双边范围乃至多边场合久拖不决的问题变得容易解决。

再次是企业兼并增加了跨国公司的力量,扩大了他们占有市场的份额,使得国际贸易格局更加不利于发展中国家。

四、电子商务所提供的交易平台迫使既定的国际贸易格局开始了新一轮的洗牌

随着国际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适应国际贸易数量和规模的迅速扩张的需要,90年代后半期产生的电子商务一经问世,就以不可逆转的势头为世界贸易搭建起了快速运行的平台,特别是在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大力推动下,电子商务已成为本世纪国际贸易发展最具前途的领域之一。

在1995年以前,全球电子市场交易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论,但到1997年就迅速达到约300亿美元,到2000年为2500亿美元。专家估计在21世纪的前十年里电子商务市场完成的交易额将以每两年翻一番的速度超速发展,到2010年,交易规模约为10万亿美元,在全球贸易格局中将占1/3的比重。如果再划细一点,届时欧盟的网上出易将可能达到4万亿美元,美国可能在2万亿,日本在1万亿,亚太地区约15万亿美元。

人们还能看到,在进行电子交易的同时,各国、各地区已将传统国际贸易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全球制度化建设的思潮同步应用到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上,世界有关贸易组织、经济组织和致力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发达国家都同样非常注重电子商务运行规则的建设。这个在国际贸易领域内,经过几十年间成千累万件交易实践才令世人基本认识的道理,在电子商务这个虚拟的交易产所内却不费吹灰之力就实现了。当然,由于电子商务平台自身运行的高技术特点,其规则的制定并非一蹴而就,但应当讲,人们的这一努力方向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而且成效还是比较明显的。

如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WTO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言》、WTO总务理事会通过的《电子商务工作方案》,OECD召开的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以及电子商务全球对话形成的《巴黎倡议》都是国际范围内进行电子商务规则建设的可喜成果。

又如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关于电子商务最佳实施方案调查的总结》、《互联网免税法案》,欧盟的《欧洲电子商务倡议书》,英国的《电子商务-英国税收政策指南》,亚洲国家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比较框架》等都是从本国能力和利益出发完成的单项立法,虽然还不系统,但是对解决目前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障碍还是有积极作用和针对性的。

上述两个方面的概述虽然还不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全貌,但是已清楚地说明,电子商务提供的交易平台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优势多多,如降低成本、减少库存、缩短生产周期,增加商业机会以及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小等。我们可以把其对现有国际贸易的影响大致地归纳为如下几点:

首先是电子商务以其快捷的运行和履约冲击现有的交易方式,使交易商可以在传统的谈判室与因特网之间做出选择。

其次显然相当数量和比例的新生业务从初始就进入网络运行而压根就与传统的市场没有关系。

国际经济合作论文篇(2)

二、学派划分

支派林立、理论方法各成体系是对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形容。中国的经济学者李巍将其划分为新马克思主义学派、英国学派、美国学派;李滨将国际政治经济学划分为经验实证主义学派和历史主义学派;美国经济学者罗伯特•吉尔平则将其划分为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三种学派;中国经济学者樊勇明则将其划分为:新现实主义霸权稳定论,其代表人物是Gilpin,新马克思主义依附论,其代表人物是Dos⁃Santos,新自由主义相互依存理论,其代表人物是Keohane和Nye。还有的经济学者则认为,无论是结构主义学派还是依附论、世界体系论以及葛兰西学派他们都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另一学派则主要包括霸权稳定论和相互依存论的方法论。

三、基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经济合作思想

所谓全球经济一体化是指世界范围内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一体化,它是整个人类社会走向文明、走向融合与统一的过程。世贸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类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等都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体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思想不应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更不应歧视第三国家,一体化的思想应是世界各国相互交融与促进,相得益彰并各放异彩的全球化思想。只有建立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之上,才能使世界经济趋于再平衡。

(一)世界体系论观点学派

世界体系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一种有广泛影响的理论,其代表人物是美国政治和经济学家沃勒斯坦。沃勒斯坦把主流学派与非主流学派融合在一起,从而指出全球发展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世界经济不只是经济的合作,更是政治、文化、经济联盟的结果,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们之间的密切合作就构成了世界体系。世界体系论的理想主义色彩较浓,认为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必然走向灭亡,取代它的是“社会主义世界政府”,其方法论意义超过了理论意义。

(二)依附论观点学派

依附论观点包含三个分支,其一是正统型依附论,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最大发展障碍是同发达国家体系的不平等合作造成的,他们应该走自强自立的道路,通过“南南合作”来发展国家经济,完全排斥“南北合作”。其二是激进型依附论,他们反对国际经济合作,认为断绝或减少与中心国家的经济联系就能发展本国的经济。其三是改良型依附论,他们承认发达国家的“南南合作”,也承认在此基础上进行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南北合作”,他们认为本国的资本和政治与外来国家的资本应处在一种相互有利的状态下进行合作,是一种联系型的依附关系,发展中国家不但要与发展中国家进行联合,还要与发达国家进行合作,这样既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是一种改良的新型的依附论。

(三)葛兰西学派

葛兰西学派把社会思想引申到了经济与政治领域。这一学派认为,不同的思想、不同的制度影响着社会集团的行为,它不但对本国的生产关系有影响,对世界秩序也有着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把极少数国家提出所谓的稳定状态称之为世界霸权。葛兰西学派强调的是思想上的改观与合作,他们认为通过思想的改变来改变人的认识观,并进一步改变人的主观世界,然后把它拓展到国际范围内,借此促进国际社会的变革。

(四)结构主义学派

结构主义学派包含冲突论和权力论两方面观点。持结构冲突论者认为,既同同意每个国家按照自己的目标发展,又同意“南南合作”和“南北合作”,按照国家的意识来决定分配关系和处理国际关系;持结构性权力论者认为最重要的因素是权力,各个国家的权力是影响响政府与人民,国家与市场的决定因素,金融、知识、安全、生产这四者都互相影响和制约,进而演变成运输、贸易、能源等体系,通过它们之间的合作,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相互依存和发展。

四、对世界经济再平衡的启示

当前,由于美国的次贷危机以及后续的主债权债务危机波及效应在世界各国中影响较大,使世界经济增长力受阻,引发了一些不可持续性危险。这种引发世界经济再平衡的的阻力来自于个别大国所主导,以不平等分工和疯狂的调整为目的的不均衡发展模式,它体现在一国拥有大量贸易赤字,而其贸易盈余则集中在少数国家,针对这样的现实,不能以国际贸易或汇率来单独协调,应用发展和联系的观点看待世界经济运行机制的各部分,改进和变革世界生产与消费、分配与交换体系中的国际合作模式,以实现世界经济的再平衡。

(一)实现新兴经济体国家自身结构和发展模式的调整,加强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

南北国家在经济交流合作中往往处于相对不对等状态,但已不再是过去的博弈状态,而是建立在多边体系的平台之上进行公平对话、互惠互利、相互依存,每个国家在进行双边或多边合作中都应获取自己应得的利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其发展速度惊人,它将会成为世界经济再平衡中的关注焦点,这些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已经获得了收益。例如当前西欧一些欧盟国家和美国其经济进展速度已明显放缓,债务危机缠身,已无力承担世界经济再平衡的重任。与之相反,一些新兴经济体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他们利益于自身结构的迅速调整和发展模式的变化,并加大与国际接轨的力度,从而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分得了应得的一杯羹,打破了依附个别国家发展的模式,也实现了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为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以世界经济平稳增长为出发点,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的初衷是让每一个国家以自身长远经济利益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通过不同性质的合作模式来实现世界经济的再平衡。通过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实现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的有效重新配置,为世界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用新兴经济体来带动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乏力的现状;通过国际间经济外交实现了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通过构建新的世界分工模式为各国的长远和根本经济利益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国际经济合作来达到世界经济再平衡的目的。

(三)国际经济合作是培育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的重要途径

经济全球化是指国际公共产品让任何国家都能享用,但它需要基础设施的强有力保障,从通讯、能源、交通、运输等方面进行经济合作就会成为培育世界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领域的国际合作就会诞生新的产业,同样也会拉动经济增长,使得一些新兴经济实体相继诞生,例如基础设施的投资、公共服务平台的设立、运输条件的改善,这些跨国、跨地区的项目能使参与经济合作的每一个国家受益,使全球范围内的自由买卖和便捷流转更容易实现。培育这样的国际市场,要坚持政府和市场导向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或杜绝个别大国进行霸权包揽,它应是向世界各国开放,多方参与,并在合作中发挥本国的优势,寻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深化本国内部经济改革,为国际经济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会受到来自各方面因素的干扰,有时影响较大。因此,为了让国际经济合作顺利进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家应从自身内部深化改革抓起,不能以博弈心态去进行经济合作,而应建立在多边体系的对话平台上,把不确定风险因素降到最低。因此,构建国际经济制度,优化和加强国内制度的完善就显得至关重要。但现行的机构在运转中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如发达国家的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份额和投票权地位还较低,这些都影响了国际经济合作的正常发展。另外,国际经济组织的运转效率还较低,多国之间在探索更加高效、公平、合理的机制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磋商,使机制更利于各国更好地发展。

国际经济合作论文篇(3)

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最早是英国学者所提出来的。而国际经济法提出的背景是在二战之后,世界上各类型经济组织先后成立,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复苏,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战后世界各国的之间贸易和经济交流变得愈加频繁。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热情不断高涨,一系列以国际经济为基础的经济问题变得越加严重,而为保障国际贸易的繁荣,必须要有一套系统性、规范性的国际经济法律体制来为国际经济保驾护航,国际经济法就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一、国际经济法的内涵

针对国际经济法内涵的理解,世界各国学者对其的见解都有一定的区别,本文将其归纳为以下两类:一类学者认为有效协调世界各国之间的关系,加强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是国际经济法的管理核心,因此其在经济管理层面上并没有过于深入的涉及;而另一类学者则认为,国际经济法的最根本目标就是对世界各国形成有效约束,促进社会经济能够处于一种较为稳定的局面,以此来实现对国内经济进行有效管理的目的。而从一定角度来讲,在社会上各个国家相互之间的经济合作以及交流的过程中,各国因自身经济状况以及社会性质有所不同,其在进行国际经济交流的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所以国际经济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国家。为此,其可在进一步了解世界各国经济状况、模式的基础上,不断拓宽其制定渠道,从而促进国际国际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能够为更多国家的发展和经济交流带来帮助。一方面,国际形式间的经济交流需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之下规范进行;另一方面,各国家内部的经济管理也无法脱离国际经济法而独立进行,其必须借助国际经济法来对有效规范自身经济的发展。而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持续升温,世界上部分国家为了自身一国的利益,不惜采取壁垒贸易的经济交流模式,从而造成国际间,各国关系不断发生变质。因此,为促进世界经济和谐平衡的发展以及世界格局的稳定,需通过更加合理、科学的经济协调以及管理措施,来改良国际间各国的关系,在推动世界经济不断回温的同时,促进世界各国之间能够有效构建和谐共处的国际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割裂理论

有效协调国家经济管理是国际经济法核心内容之一,因此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的经济法两者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存在,其两者之间有着极为紧密的关联。目前,社会上针对这两者关系的讨论和学说较多,其中以割裂理论最为知名。而割裂理论的内容具体包含有“一元论”以及“二元论”两种理论,“一元论”的主要代表任务是美国的凯尔森教授。凯尔森教授认为,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效率差别,并且其两者都应在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体制下进行管理。因此,对于国际以及国内经济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国际经济法的管理体制能够被应用到国内经济法之中,那么就可以说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体制,也可以认为是世界各国所遵循的经济秩序其实都是将国际经济法作为参考模板,两者之间有着极强的因果关系。这种一元论得到了部分学者的认可,但是该学说忽略了一项关键因素,那就是国家仍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因此,国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区别于“一元论”学说,二元论则将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认作是两个毫不相干、相互独立,且没有任何关联的法律体系,同时这两者之间也不存在“一元论”中所认为的效力差别。与“一元论”完全不同的是,“二元论”学说认定这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法律体系,因此,两者之间无法进行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二元论”学说中,国际经济法不再是各国国内经济法参考的蓝本,并不仅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同时也无法对缔约国形成法律效力。除此以外,国际经济法应用的过程中,在很多层面都有着较大的限制,已经无法再满足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需求。“二元论”学说的片面之处,就是人为刻意强调国内经济法的地位和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国际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这与“一元论”学说中,刻意凸显国际经济法优势和地位的做法恰恰相反。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相关性

(一)基于研究视角层面的关联

从国际法层面能够轻易发觉个人与国家两者之间的不同结构,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类似,其中也包括国家层面以及国际层面两个视角。国际经济法是在经过世界上多个国家的不断交流和协商的背景下,制定而成的产物,因此国际经济法内的相关管理规定与世界多个国家的切身利益有着一定关联。但是这种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法律制定,并无法在国际上得到有效认可,国际上更加注重能够在国际经济法中经济理念的作用。因此,如果国家在制定国内经济法的过程中,只将经济利益作为核心目标,那么其国内经济法将很难在国际上受到认可,并获取一定的国际地位。基于此,我国法学研究者在研究我国国内经济法的过程中,要避免出现利益局限,在充分提高对经济理念重视度的基础上,系统分析我国相应的经济法理念和国际上广泛认可的相应理念是否保持一致,这就要求我国法学者不仅能够全面把握国家利益以及国际立场,更要求其能够对我国所执行的战略目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从而合理协调我国与国际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基于研究对象层面的关联

国际经济环境以及国际经济的发展状况是国际经济法管理的重要目标,其不仅仅局限于各个国家对外界的法治进程管理,同时与世界上各国家内部的经济发展以及变化趋势有着紧密关联。对此,法学研究者在对其研究对象进行深入探讨时,不仅要立足于国际层面,同时还应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并避免脱离本国实际问题而进行国际法则的探讨。因此,我国法学研究者在对我国国内经济法进行分析时,应在充分把握我国基本国情、国策的特色基础上,适度参考国际经济环境,从而提出更适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的经济法。除此以外,研究者还应站在国际层面,对我国国内经济法进行审视,进一步确保我国国内经济法的规范性、合理性。

(三)基于研究成果层面的关联

有效加强国际经济贸易的规范化进行,并确保其能够对世界多个国家发挥积极地促进作用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研究目的和成果。而为有效提高我国在国际地位上的影响力,国内的法学研究者除了要时刻关注国际经济变化形势之外,还应不断增加与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并且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过程中,我国研究人员应及时发表自身的见解和建议,从而有效提高国际地位,赢得其他国家以及国际人员的尊重和认可。而想要进一步协调我国国内和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联,就要确保我国研究人员所发表的研究成果能够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作用,从而有效提升我国国内经济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近年来,我国在经济以及法制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对于社会上部分国家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以及学习意义。不过,在我国经济、法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要想促进我国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实现更深入的协调,研究人员还应充分意识到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有待改进的地方,并通过不断提升我国国内经济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最终推动符合我国特色的经济模式的构建。

四、具备我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的构建

(一)推动我国经济法制文化的发展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提升。而与我国不断提升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等内容相比,我国法制文化提升的速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对于法制文化的发展越加重视,我国文化输出也在不断提高,但是针对法制文化的发展以及体制建设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因此,为有效提升我国法制文化建设力度,并完善我国在国际上的法制形象,需要法治研究人员在系统梳理我国法制文化建设过程具有哪些不足的基础上,加强对法制文化的推广和实践工作,并通过进一步结合我国法制文化与国际法制文化,以此来有效推动我国经济法制文化走上国际化的道路。

(二)建立具备我国特色的国际经济规则

在国际经济体制构建的过程中,虽然各国之间的持续竞争存在有一定弊端,然而从另一角度看来,各国在不断竞争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交流与合作,并有效推动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因此,要想确保国际经济法能够对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就要重点把握好国际经济法的制定环节。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发达国家,通过其在国际社会上的影响力,使其所提出的议题转变为国际规则。要想扭转这种垄断局面,并构建具备我国特色的国际经济规则,需要国内的相关研究学者在准确判断当前社会经济以及国际形势的基础上,努力提升自身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并充分发挥自身主导作用,从而有效赢得国际成员对具备我国特色的经济规则的任何。

(三)借鉴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

除上述措施以外,研究人员还可通过充分借鉴和吸纳社会上较为先进的科研成果,构建独具我国特色的经济体制。同时,通过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进行深入结合,不仅能获取丰富的经济研究成果,同时还能不断提升我国国内经济法的研究进展。除此以外,相关学者在研究社会上较为先进,以及具有创新意识的理论成果时,可着重从其中归纳符合我国特色的经济理论,并合理结合国际经济法以及其他国家经济法内的先进研究成果,以此来有效构建我国特色国际经济规则。

五、结语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的最根本目标就是对世界各国形成有效约束,促进社会经济能够处于一种较为稳定的局面,以此来实现对国内经济进行有效管理的目的。而为进一步促进国际经济法能够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更多积极作用,就需加强我国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并通过不断提升我国经济法在国际地位上的影响力,构建具备我国特色的国际经济规则,从而有效推动国际经济法能够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刘若慈.论国际经济法新秩序的内涵及重大意义.现代商业.2014(2).

国际经济合作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

陈安教授积30年之功蔚为大观的《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五卷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南北问题为主线,站在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深刻论证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充分反映了作者创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理念和追求。

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论述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问题

如所周知,中国特色法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尽管具有“国际性”,其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同样是马克思主义。

早在20世纪40年代,作者在厦门大学求学时就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的启蒙和熏陶,在50至70年代,曾专门从事马克思主义教学和研究。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民族殖民地及理论学养深厚,是其致力于创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思想和理论优势。在80年代以来的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中,陈安教授援引马克思主义原著的精辟论述,分析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以殖民掠夺史揭示南北问题的根源和实质及阐释马克思主义观。

(一)分析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

国际经济关系既是国际经济法借以产生和发展的主要依据,又是国际经济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作者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详细分析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三大主要阶段(即早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与国际经济关系的初步形成,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与国际经济关系的重大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众多弱小民族的独立与国际经济关系的本质变化),并深刻指出,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是对人类社会长期发展进程客观事实的科学总结”,“是对各国社会进行解剖的利器,也是对国际社会实行科学分析的指南”[1]。

(二)以殖民掠夺史揭示南北问题的根源和实质

基于历史事实,作者以激扬的文字历数15世纪以来列强在亚非拉地区推行殖民主义的十大罪恶行径,称为“殖民十恶”(即“欺蒙诈骗,以贱易贵”、“明火执仗,杀人越货”、“践踏,霸占领土”、“横征暴敛,榨取脂膏”、“强制劳役,敲骨吸髓”、“猎取活人,贩卖奴隶”、“垄断贸易,单一经济”、“种毒贩毒,戕民攫利”、“毁灭文化,精神侵略”和“血腥屠杀,种族灭绝”)[1]46-54,进而总结认为,“漫漫数百年,一部殖民史,就是一部弱肉强食史,也就是欧美列强和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史的主要内容。”[1]53“15世纪以来的数百年间,欧洲列强在亚、非、美广大地区实行殖民掠夺的历史,是一部火与剑的历史,也是一部血与泪的历史。”[1]46

在中外国际经济法学论著中,居于道义制高点,以如此犀利的笔触历数殖民之恶,似为仅见。或许有人会认为这是政治学或史学的内容,但笔者以为,殖民掠夺史在西方国际经济法学论著中讳莫如深,却是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应有的立论根基。正本清源,温故知新。只有回顾和铭记历史,才能深刻理解南北问题的根源和实质,认清西方列强罄竹难书的罪恶“发家史”及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欠下的巨大“历史债务”,也才能深刻理解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正当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在法理上,殖民掠夺史是经济、公平互利和全球合作等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铺陈。

(三)阐释马克思主义观

陈安教授对马克思主义观的研究和论述,重点强调民族自决权和批判民族虚无主义。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作者研讨马克思主义观的核心主张,即十分强调尊重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坚决反对社会帝国主义等形形的霸权主义。

在专著《列宁对民族殖民地革命学说的重大发展》(1981年)中,陈安教授系统深入地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族殖民地问题的基本理论及列宁1895到1924年期间关于弱小民族国家问题的学说,重点探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有关“民族自决”问题的长期论战,研究国际公法上有关弱小民族国家学说的争鸣辩论,侧重论述殖民地、半殖民地弱小民族国家——民族自决权问题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队伍中的论战过程及其发展历史。陈安.列宁对民族殖民地革命学说的重大发展[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1.该书已辑入《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第一编第VII部分,题为“论马克思列宁主义对弱小民族国家学说的重大贡献”,第136-342页。

在专论《论社会帝国主义观的一大思想渊源:民族虚无主义的今昔》 (1981年)中,作者回顾和缕述当年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与伪装成“国际主义者”的形形的民族虚无主义者多次论战的历史事实,追本溯源,探讨曾经猖獗一时的社会帝国主义观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渊源,揭露它既是对国际法原则的粗暴践踏,又是对马克思主义观的彻底背离[2]。

应当指出, 马克思主义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民族殖民地学说和国际法上的弱小民族国家学说,有助于理解当展中国家的历史来由、现实地位和发展趋向及南北问题的根源和实质。研究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和社会帝国主义的霸权行径及相关学说,有助于认清当前全球化趋势下美国推行的霸权主义及西方学者否定或淡化的“理论先导”与前者的一脉相承或异曲同工。不难看出,作者在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中强调经济原则,深刻批判美国经济霸权及西方学者否定或淡化的谬论,源于对马克思主义观的深刻理解和研究积淀。

二、站在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提出南北矛盾发展的“6C律”

不容否认,作为法学学科之一,国际经济法学具有普世价值,各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当有共同的立场、价值取向和追求。基于此,各国国际经济法学者需要加强学术交流,增强共识,求同存异,共同促进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

同样不容否认,作为法律规范之一,国际经济法既是发达国家巩固国际经济旧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发展中国家改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工具。换言之,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现了新旧法律规则并存、冲突的状况。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相应地,各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并非居于同一的、纯粹的、超脱的法的立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国家利益、历史传统、意识形态、、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特别是南北国家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各有其不同的立场、价值取向和追求。西方国家国际经济法学者对其立场,或直言不讳,或犹抱琵琶。在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中,陈安教授一向旗帜鲜明地站在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坚持和发展“三个世界”理论,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体现了“知识报国,兼济天下”的志向和胸怀。

(一)坚持和发展“三个世界”理论

20世纪90年代剧变、冷战结束后,世界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陈安教授坚持和发展“三个世界”理论,明确指出,“现在的世界实际上存在着互相联系又互相矛盾着的三个方面,从而使全球划分为三个世界:首先,美国、前苏联是第一世界,前苏联在1991年瓦解之后,美国遂成为第一世界中惟一的超级大国;亚、非、拉美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是第三世界;处在这两者之间的发达国家是第二世界。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它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曾经有过共同的经历,当前又面临着共同的斗争。过去、现在和将来长时间共同的处境和共同的利害,决定了中国属于第三世界。”[1]59作者进一步分析指出,在世纪之交,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的争斗进入新的回合。其主要特点有三:一是冷战已告结束,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代世界主题;二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各种新“包装”下有新的发展,“新干涉主义”和“新炮舰政策”不时肆虐;三是经济全球化趋势加速发展,南北矛盾日益突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面临严峻挑战[1]60-61。

对当前国际经济秩序,西方学界有不同的解读,诸如“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秩序”论和“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等等。但他们在总体上都不提“三个世界”、南北问题和新旧国际经济秩序,而是另辟蹊径,以所谓“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理论淡化或否定国家。陈安教授针对上述各说,逐一辨析,言简意赅,切中肯綮。

针对“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陈安教授指出,“宣扬全面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的新自由主义和 ‘华盛顿共识’的本质是为国际垄断资本在全球扩张服务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的说教及其实践,实质上乃是殖民主义、资本主义、帝国主义三位一体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在当代的更新和翻版,充其量只不过是‘新瓶装旧酒’或‘换汤不换药’罢了。”

针对“WTO秩序”论,陈安教授指出,“WTO秩序”论的先天性缺陷和致命性弱点在于,它忽略了当代WTO体制及其规则缺乏坚实的、真正的民主基础;WTO体制虽然素来被称为摆脱了“权力导向”,转而实行“规则导向”,但其“立法”完全是“权力导向”之下的产物,带着先天的不公胎记,其“司法”和“执法”实践也出现过“财大者力大气粗”、霸权或强权国家不受约束或规避制裁的弊端,实际上体现了“规则导向”向“权力导向”的异化、转化;“WTO秩序”论要求将贸易自由宪法化、最高化、绝对化的主张是不可取的。关于WTO体制的进一步剖析,参见:陈安.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J].现代法学,2010,(6):10-36.

针对“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陈安教授指出,其实质是以莫须有的“罪名”,力图迫使国际弱势群体离开原定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奋斗目标。他认为,把“经济民族主义”理解为全球各民族、特别是各弱小民族坚持在经济上独立自主,坚持国际经济,是基本正确的。关于该问题的详细论述,请参见:《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兼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辑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第一编第VII部分,第120-134页。

笔者以为,坚持和发展“三个世界”理论,是正确认识新时期中国在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体制的“立场”和“战略定位”问题的必要前提。基于“三个世界”理论,才能深入分析当前西方国家强势主导的形形的“国际经济秩序新论”,也才能坚持和发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理论。鉴于南北问题仍然是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寻求建立公正的“国际秩序”和真正的“全球治理体系”近年以来,西方学者除上述“国际经济秩序”论外,还提出了所谓“全球治理”论。例如,在国际投资法领域,提出了所谓“外国直接投资的全球治理体系”(the global governance system for FDI)的概念,并指出这一体系主要是由BITs构成的。(参见:Axel Berger. China’s New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Programme: Substance, Rational and Implications for Investment Law Making[R].Paper for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Group(ASIL IELIG) 2008 Biennial Conference “The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The Next Four Years”, Washington, D. C., November 14-15, 2008.) ,不能回避南北问题,更不能回避改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这一根本性问题。

(二)提出南北矛盾发展的“6C律”

早在《国际经济法总论》(1991年)中,陈安教授就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指出:“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这些斗争,往往以双方的妥协和合作而告终,妥协合作之后又因新的利害矛盾和利益冲突而产生新的争斗,如此循环往复不已,每一次循环往复,均是螺旋式上升,都把国际经济秩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国际经济法规范,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或一个新的发展阶段。”[3]

在专论《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从万隆、多哈、坎昆到香港》(2006年)和专著《国际经济法学专论》(2007年)中,陈安教授总结万隆会议以来的南北斗争史,进一步提出了南北矛盾发展的“6C律”及其特点,强调南南联合自强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大意义。其主要观点可概要如下:

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和国际经济法的破旧立新是在南北矛盾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南北国家之间既有互相矛盾、互相斗争的一面,又有互相依存、互相合作的一面。因此,南北矛盾斗争的每一个回合,往往以双方的妥协和国际经济秩序在某种程度上的除旧布新而告终。妥协之后经过一段期间,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新的矛盾斗争。南北矛盾上述规律性的发展进程,可概括称为螺旋式的“6C轨迹”或“6C律”,即Contradiction(矛盾)Conflict(冲突或交锋)Consultation(磋商)Compromise(妥协)Cooperation(合作)Coordination(协调)New Contradiction(新的矛盾)……当代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也就是在此种“6C律”的基础上和支配下,不断经历着新旧交替、吐故纳新、弃旧图新和破旧立新的进程。 参见:陈安.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从万隆、多哈、坎昆到香港[G]//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500-50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上编(总论)[M].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46,324-326.南北问题的根本解决取决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取决于南北国家基于经济、公平互利和全球合作等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真诚合作。发展中国家要在南北经济关系中获得真正平等的地位,只有依靠独立自主和自力更生,提高本国的经济实力,才能提高和增强在南北合作中的谈判地位和能力。与此同时,要大力加强南南合作,以求联合自强和共同发展。关于南南合作问题的系统论述,参见:An Chen.Weak versus Strong at the WTO, The South-South Coalition from Bandung to Hong Kong[J].The Geneva Post Quarterly: The Journal of World Affaires, 2006,(1):55-107.

“6C律”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指明发展中国家“斗争中求生存,合作中求发展”的必由之路。南北国家之间在矛盾、冲突之后是磋商、妥协、合作和协调,张弛有度,循环往复,反映了南北双方既相互矛盾、冲突,又相互依存、合作的客观现实和南北矛盾运动的发展规律。第二,揭示发展中国家的持续斗争是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原动力。发达国家为保持和发展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优势地位,自然会固守和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发展中国家为改变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劣势地位,必然成为要求改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力军。第三,强调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从长远来看,在上述“6C律”的发展过程中,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和国际经济法的破旧立新总体上处于上升态势。但在特定历史时期,由于南北国家在矛盾、斗争中此强彼弱,此消彼长,在发达国家占上风的情况下,则可能出现下行态势。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如同逆水行舟,每一个进步,都需要艰辛的斗争和努力,稍有懈怠,已取得的成果可能得而复失或名存实亡。对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发展中国家应有战略眼光和充分准备。

(三)新时期中国在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体制中的立场和战略定位

关于新时期中国在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体制中的立场和战略定位,特别是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外学者见仁见智。近年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某些西方学者热衷于强调中国的“领导作用”和“大国责任”,甚至提出“中国威胁”论,其用意发人深思。关于“中国威胁”论的历史考察,参见:陈安.“黄祸”论的本源、本质及其最新霸权“变种”:“中国威胁”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史的主流及其法理原则的视角[J].现代法学,2011,(6):10-36;An Chen. On the Source, Essence of “Yellow Peril” Doctrine and Its Latest Hegemony “Variant” – the “China Threat” Doctrin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ical Mainstream of Sino-Foreign Economic Interactions and Their Inherent Jurisprudential Principles[J].The Journal of World Investment & Trade,2012,13,(1):1-58.中国是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最大受惠者、维护者、改良者、改革者,抑或革命者?众说纷纭。陈安教授在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相关视角和论述富有启迪意义。

首先,陈安教授研究国际经济法问题的角度具有启迪意义。在论述“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中可否规定对外资绝不实行国有化”问题时,陈安教授指出:“从中国国情与国际舆情的结合上来考虑问题,从南北矛盾的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上来考虑问题,从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更迭兴替上来考虑问题,作为在世界上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第三世界的一个中坚成员,中国在本国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涉外经济立法中,显然不宜、不必、不应、不容明文规定对外资绝对不实行征用或国有化。”[4]由此可见,陈安教授所主张的研究国际经济法问题的三个角度分别是中国国情与国际舆情的结合、南北矛盾的历史与现实的结合和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更迭兴替,对中国的明确定位是“第三世界中坚成员”。

其次,鉴于新时期中国在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体制中的立场和战略定位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延续,有必要考察新中国对外交往的一贯立场。陈安教授指出:“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乃是新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贯坚持的最基本的法理原则和行为规范,也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健康发展的两大基石。”更详细的论述,请参见:陈安.论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G]//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98.

关于新时期中国在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体制中的立场和战略定位,陈安教授在论述古代中国的自我定位和近现代中国历史形成的“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独特内涵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中国应成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积极推手,应致力于成为南南联合自强的中流砥柱之一,中国与全球弱势群体共同参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战略目标,应当坚定不移,韧性斗争,百折不挠,既应当坚持战略原则的坚定性,又坚持策略战术的灵活性。更详细的论述,请参见陈安教授的论文《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兼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该文载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第一编第VII部分,第109-120页。在该文发表之后,作者相继发表有关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战略定位的专论,包括:陈安.再论旗帜鲜明地确立中国在构建NIEO中的战略定位——兼论与时俱进,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对外28字方针”[G]//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陈安.三论中国在构建NIEO中的战略定位:“匹兹堡发韧之路”走向何方——G20南北合作新平台的待解之谜以及“守法”与“变法”等理念碰撞[G]//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陈安.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 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J].现代法学,2010,(6):10-36;An Chen. What Should Be China’s Strategic Position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With Comments on Neo-liberalistic Economic Order, Constitutional Order of the WTO and Economic Nationalism’s Disturbance of Globalization[J].The Journal of World Investment & Trade, 2009,10(3); An Chen.Some Jurisprudential Thoughts upon WTO’s Law-governing, Law-making, Law-enforcing, Law-abiding and Law-reforming[J].The Journal of World Investment & Trade, 2010,11(2).

概言之,历史已然成就了中国作为“第三世界中坚成员”的地位。作为“第三世界中坚成员”,中国的基本立场理应是:奉行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原则,成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积极推手,致力于成为南南联合自强的中流砥柱之一,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战略目标。无论将来中国国际经济地位发生怎样的改变,应该有始终如一的、坚定的立场和目标。以国际投资关系为例,中国必须坚持和强调经济、公平互利和全球合作原则,不能因为居于资本输出国地位就片面强调资本输出国的权益,要求资本输入国限制其。中国一向反对发达国家“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同样,也要引以为戒,严格自律。随着中国国际经济地位的改变,对外经济政策可以根据形势的变化而调整,但立场要坚定,不因经济地位的转变而变化,不因利益的诱导而变化。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进行学术研究应有“第三世界中坚成员”的“立场”意识,政府主管部门在国际经济实践中也应有“第三世界中坚成员”的坚定立场。

三、论证南北矛盾中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般而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陈安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5];“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更新发展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护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这种矛盾斗争,乃是当代世界性‘南北矛盾’斗争的主要内容。”[5]346陈安教授强调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在南北矛盾中形成的,旨在强调其“发展性”和“动态性”,强调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反映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特色。以下概述陈安教授有关经济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全球合作原则的部分重要观点。

(一)经济原则

如所周知,是国际法的基石。当前,为推进经济全球化,西方国家以理论为先导,提出了否定或淡化的种种理论[6]。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坚持和维护《联合国》确立的国家原则[7]。

关于经济原则,陈安教授重点研究经济原则的形成原因及其基本内容、世纪之交的经济“攻防战”及中国坚持经济原则的实践。

1. 经济原则的形成原因及其基本内容

发展中国家强调和坚持经济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从历史上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都处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地位;二战结束后,殖民地、半殖民地弱小民族相继挣脱殖民枷锁,取得政治独立,但经济上仍然遭受原宗主国的控制,不同程度地处于从属或附庸地位。政治是经济的前提,经济是政治的保障。发展中国家强调经济实质上是全世界弱小民族反殖民主义斗争的必要继续和必然发展[5]347-348。

根据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陈安教授概括国家经济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5]351-359。

2. 世纪之交的经济“攻防战”

近年以来,陈安教授以马克思主义观为指导,针对当前全球化趋势下西方国家否定或淡化“”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深入的专题研究。以WTO体制运作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作为中心,综合评析美国“1994年大辩论”、1998-2000年“301条款”争端案及2002-2003年“201条款”争端案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指出这三次交锋的实质,都是美国经济“”(经济霸权)与各国群体经济之间限制与反限制的争斗,植根于美国早在1994年“入世”之初就确立的其单边主义政策高于其WTO义务的既定方针。这场以经济问题为核心的激烈论战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启迪是: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善用经济保护民族权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警惕理论陷阱,摒除经济“淡化”论[8]。

“过时”论、“废弃”论的主旨在于彻底解除弱小民族的思想武装,好让当代霸权主义在全球通行无阻;“淡化”论和“弱化”论的“发展方向”,正是归宿于“过时”论和“废弃”论。这种归宿绝不是弱小民族之福,而是善良的人们不能预见其后果的理论陷阱[8]420。

3. 中国坚持经济原则的实践

不言而喻,作为发展中大国,中国理应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坚持经济原则。无论是在国内立法实践方面,或是国际条约实践方面,中国都要坚持经济原则。

针对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中可否规定对外资绝不实行国有化问题,陈安教授主张,在我国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涉外经济立法中,不应明文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外资实行征用或国有化。其主要理由是:从外资国有化问题的论战史、中外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西方国家对“国有化”的理解及中国的宪法精神和现有政策等方面看,不适宜、不必要、不应当、不容许作此规定。鉴于东道国在必要时有权依法征收境内外资,并且给予适当补偿,乃是当代国家经济权利之一,而且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中国不应通过立法自行“弃权”;“务必留权在手,但决不任意滥用!”[9]

在国际实践方面,陈安教授主张,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应坚持经济原则:“中国是牢牢在握的独立国家,中国人民十分珍惜自己经过长期奋斗得来不易的权利……尽管‘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旷日持久,难关重重,中国坚持经济原则,有关加入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立场和方针不变。”[10]

当前,国际投资法发展迅速,其趋向值得密切关注。传统国际投资法本来就是发达国家为保护其海外投资者的产物,带有与生俱来的片面维护资本输出国权益的烙印,其新近发展并未起到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和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权利和利益关系的作用,而是更加片面地强调保护发达国家和外国投资者的权益,进一步限制东道国的。通过此类规范的不断强化,发达国家推动投资自由化,以实现其国家利益。近来,双边投资条约普遍规定接受“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的管辖,甚至规定投资者可以单方面启动ICSID程序。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的某些国际实践顺应了西方国家主导和推波助澜的所谓“时代潮流”。针对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争端解决”条款的新发展,陈安教授明确提出,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实践中的“逐案审批同意”、“当地救济优先”、“东道国法律适用”和“重大安全例外”等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拆除[11];进而主张,区分南、北两类国家,实行差别互惠,明文排除最惠国条款对争端程序的普遍适用,切实维护中国的应有权益[12] 。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在“公平”这一传统法律概念的基础上结合“互利”概念发展起来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强调实质上的平等,进一步明确了平等互利的含义,是平等互利原则的新发展。

关于公平互利原则,陈安教授重点研究公平互利原则是平等互利原则的发展及公平互利原则的主旨。

1. 公平互利原则是平等互利原则的发展

陈安教授在分析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中指出,在国际交往实践中,发展中国家认识到,仅仅从或主要从政治角度强调平等原则,往往只能实现形式上的平等,难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在某些场合,发达国家往往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应从经济角度、从实质角度重新审视传统意义上的平等原则,赋予其新的时代内容,互利原则由此产生。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只有真正地实行互利,才算是贯彻了平等的原则,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13]。

把传统国际法上分立的平等原则与互利原则结合成调整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标志着国际法上平等原则的新发展[14]。陈安教授特别指出中国有关平等互利原则的实践对公平互利原则形成的贡献。在国内法实践方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把平等互利规定为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条件及对外经济交往、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在国际法实践方面,1954年4至6月,中国与印度、缅甸一起,率先把平等互利原则与互相尊重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等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逐渐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13]444。

2. 公平互利原则的主旨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强调公平互利,究其主要宗旨,端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对于经济实力相当、实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对于经济实力悬殊、实际地位不平等的不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形式平等关系或虚假平等关系的纠正以及新的实质平等关系的创设[13]449 。

在论证公平互利原则时,陈安教授进一步指出,“这种新的平等观,是切合客观实际需要的,是科学的,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早在百余年前,马克思在剖析平等权利时,就曾经指出:用同一尺度去衡量和要求先天禀赋各异、后天负担不同的劳动者,势必造成各种不平等的弊病,并且断言:‘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马克思的这种精辟见解,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当展中国家提出的关于贯彻公平互利原则、实行非互惠普惠制等正义要求,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13]449-450对经济实力悬殊的国家,“平等”地用同一尺度去衡量,用同一标准去要求,实行绝对的、无差别的“平等待遇”的实际效果,“有如要求先天不足、大病初愈的弱女与体魄强健、训练有素的壮汉,在同一起跑点上‘平等’地赛跑,从而以‘平等’的假象掩盖不平等的实质。”[13]448-449

(三)全球合作原则

全球合作原则是1974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倡导的一项富有时代特点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基于南北问题的实际情况,要实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必须进一步强调、坚持和实践全球合作原则。

关于全球合作原则,陈安教授重点论证如下两点:南北合作是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南联合自强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惟一路径。

1. 南北合作是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

南北合作是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是国际经济关系中众多弱者与少数强者之间在不同阶段的互相妥协和互相让步;就其内在实质而言,是国际经济关系中剥削者与被剥削者、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妥协,也是对弱肉强食规则缓慢的逐步否定[15]。

南北合作的依据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极其密切的互相依存和互相补益关系。这决定了南北国家“合则两利,离则两伤”,南北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斗争中终究要相互妥协,并作出“南北合作”的选择,从而解决各个相应阶段的南北矛盾。

南北合作的阻力来自发达国家,特别是来自第一世界的美国。相对而言,在第二世界的政界、法界中,出现了一些能较冷静地正视南北互相依存现实的明智人士。

关于南北合作的成效,基于对《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的研究,陈安教授在肯定南北合作生命力之后,深刻指出:“《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公平的经济关系”;“距离实现彻底公平互利的南北合作从而建立起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总目标,还有相当漫长、艰辛的路程”[16]。

2. 南南联合自强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惟一路径

南南合作是国际经济关系中众多弱者之间的互济互助,以共同应对或联合反抗来自强者或霸者的弱肉强食。在论述南南合作的战略意义时,陈安教授指出:现存的国际经济体制,是在经济实力基础上形成的。要改变它,首先也要靠实力;在经济上过分依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极为不利。加强南南合作,走弱者联合自强的道路,才是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可靠途径;南南合作把各个分散的、在经济上相对弱小的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凝聚成一股强大的国际力量,可望提高在南北对话中的地位和能力;南南合作建立在弱者互助互济、公平互利的基础上,是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本身就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体现[15]463。

在专论《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从万隆、多哈、坎昆到香港》(2006年)中,陈安教授回顾近50年来南北矛盾与南北合作的史实,总结贯穿全程并将长期存在的发展轨迹,深刻指出:南北矛盾和冲突,南北力量对比上的“南弱北强”,势必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持续存在,鉴此,在南北角力的进程中,南南联合自强者务必树立起“持久战”的战略思想,逐步更新国际经济立法、建立起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惟一路径是南南联合自强[17]。

四、知识报国、兼济天下,发出中国和南方学者的时代强音

从陈安教授的治学立场、理念和追求以及对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杰出贡献,我们看到了老一辈知识分子的命运是如何与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的,更感受到老一辈知识分子“知识报国、兼济天下”的历史责任感、宽广襟怀、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鲜明的价值取向。陈安教授强烈的学术使命感、历史与现实结合的研究方法及学术成果“国际化”的不懈努力,尤其值得我们学习。

(一)强烈的学术使命感

“当今发达国家国际经济法诸多论著的共同基本特点,是重点研究发达国家对外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作出符合发达国家权益的分析和论证。反观中国,作为积弱积贫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员,这样的研究工作还处在幼弱阶段,远未能适应我国对外交往的迫切需要和对外开放的崭新格局。”[18]陈安教授正是怀着强烈的学术使命感,30多年如一日,身体力行,殚精竭虑,致力于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创建。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主要是在引进和借鉴西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经济法学的概念、术语、原则、规则等大多来自西方。汲取和借鉴西方国际经济法学理论,首先要有“扬弃”精神,“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陈安教授之所以能取得独树一帜的国际经济法研究成果,成就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一家之言”,最重要的是坚持“扬弃”精神,独立思考,勇于创新,具有破旧立新的历史责任感、决心和勇气,不迷信权威,不附和所谓“主流理论”,既能深入钻研西方国际经济法理论,又能摆脱西方学者立场、视野所决定的法律观念或思维定式,特别是摆脱阻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西方法律观念的羁绊,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创建和发展新的法律概念、观念和理论。

(二)历史与现实结合的研究方法

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服务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这决定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在吸收西方国家有关研究成果的同时,应有符合本国国情和目标的研究方法。在种种研究方法中,对创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尤为重要的,当是历史和现实结合的方法。

如前所述,陈安教授对南北问题、中国的战略定位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论述,无不采取历史和现实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这方面,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老一辈学者与中青年学者的关注点、敏感度和立场或有不同。老一辈学者曾经历过“三座大山”压迫下的旧社会,对西方列强的本质有深刻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中青年学者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有更多的机会接受西方的法学教育或理论成果,更容易接受西方主导建构的所谓“主流理论”。对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一些基本问题,诸如南北矛盾、国家等的认识以及对西方理论的“扬弃”精神,中青年学者与老一辈学者尚有一定差距。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历史和现实结合研究方法的重要性,我们需要更深入地了解西方国际经济法的缘起、发展及其实质,从中探求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历史使命和发展方向。

(三)学术成果“国际化”的不懈努力

鉴于国际经济法学的学科特色,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在国际学术论坛上,对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中国学者的见解,表明中国的立场,为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

陈安教授大学期间专攻法学,外语主修俄语,自学英语、日语,1981年以“知天命”之年负笈于美国哈佛大学,即与国际学术同行开展平等交流和对话,受到该校东亚法学研究所所长A. von Mehren教授、副所长F. K. Upham教授的高度评价。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斯托利讲座教授、东亚法学研究所所长A. von Mehren教授致陈安教授函(1982年10月25日)”, “(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教授、哈佛大学东亚法学研究所前所长F. K. Upham教授致陈安教授函(1982年11月29日)”,载《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五卷第八编第III、二(二十六)、(二十五)部分,第2613-2614页。一直以来,陈安教授力倡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的学术成果“走出国门”。自1981年在美国《国际法与比较法学报》首次发表英文论文以来,陈安教授持续发表和出版英文论著,成果丰硕。。特别是2006-2010年间,在享誉国际经济法学界的《世界投资与贸易学刊》(瑞士日内瓦出版)发表6篇重要论文,创该期刊同期数的最高记录[19]。其英文论著立场坚定,论证严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产生了重要的国际学术影响。发展中国家智库“南方中心”秘书长Branislav Gosovic先生认为,有关南南联合自强的论述“能给人以清晰鲜明的方针政策性的启示,会使‘南方中心’公报的读者们很感兴趣,特别因为这是您从一个正在崛起的举足轻重的大国发出的大声呐喊!” “南方中心秘书长Branislav Gosovic致陈安教授函(2006年2月1日)”,载《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五卷第八编第III、二(十二)部分,第2591-2592页。更为难得的是,来自发达国家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首席法律顾问L. Weisenfeld先生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法律顾问A. Parra先生等同样对陈安教授的学术主张和水平表示由衷赞赏和信服。“‘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首席法律顾问L. Weisenfeld致陈安教授函(2004年5月12日)”、“‘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法律顾问A. Parra致陈安教授函(1990年3月22日,1990年8月22日)”,载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五卷第八编第III、二(十七)、(二十)部分,第2599-2602页、第2599-2602页。

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是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世界性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也不能缺少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参与和奉献。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使命,是站在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立场,紧密联系中国和国际实践,汲取具有普世价值的国际经济法学精华,维护和发展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国际经济法原则,积极影响和促进国际经济法实践的健康发展。

这是一项长期的、宏大的理论工程,需要几代人矢志不移、坚持不懈的努力。陈安教授等老一辈国际经济法学者筚路蓝缕,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创建和发展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亦成为后学之师范。近年以来,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学术团队的青年教师积极向国外学术刊物投稿,在国际学术界崭露头角,显示出较强的学术发展潜力。自2002年以来,厦门大学法学院辩论队连续参加Willem C.Vis 国际商事模拟辩论赛、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英文)和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辩论赛(英文)等国际性专业大赛,形成优良传统,屡获佳绩,如荣获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Hardy C. Dillard最佳书状奖第一名”(2006年)和“反方诉状第一名”(2011年),为我国的法学教育赢得了国际声誉,也给国人莫大的启示和鼓舞。需要明确的是,上述辩论赛均是在西方主导下进行的西式“游戏规则”的演练和竞争。鉴此,在研究和掌握这些规则以求“知彼”的同时,更需要独立思考,明确“己方”的信念、追求和使命,力求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增强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担负起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历史重任。相比老一辈国际经济法学者和我们这一代“老三届”学者,青年学者和学生后来居上,具有更好的基础、更高的起点、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他们若能专心致志,自强不息,在创建和发展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方面当有更大的作为。

参考文献:

[1] 陈安.论国际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与南北矛盾[G]//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1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40.

[2] 陈安.论社会帝国主义观的一大思想渊源:民族虚无主义的今昔[G]//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1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421-443.

[3] 陈安.论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G]//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1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64.

[4] 陈安.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中可否规定对外资绝不实行国有化[G]//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3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209.

[5] 陈安.论经济原则是当代国际经济法首要的基本规范[G]//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1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344.

[6] John H. Jackson.Sovereignty, the WTO, and Changing Fundamentals of International Law[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7] B. B. Ghali, B. Gosovic. Global Leadership and Global Systemic Issues: South, North and the United Nations in a 21st Century World[M].Transcend University Press Popular, 2011.

[8] 陈安.世纪之交在经济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综合评析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G]//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1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366-420.

[9] 陈安.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中可否规定对外资绝不实行国有化[G]//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3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197-1209页。

[10] 陈安.论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应当坚持经济原则[G]//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1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360.

[11] 陈安.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拆除——美、加型BITs谈判范本关键性“争端解决”条款剖析[G]//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3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079-1108.

[12] 陈安.区分两类国家,实行差别互惠:再论ICSID体制赋予中国的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全面拆除 [G]//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3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109-1146.

[13] 陈安.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是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G]//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1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446-447.

[14] 周鲠生.国际法: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213.

[15] 陈安.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南南合作与“77国集团”[G]//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1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463-466.

[16] 陈安.南北合作是解决南北矛盾的最佳选择[G]//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1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455-459.

国际经济合作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182-04

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包含了区域中心城市及其经济腹地重要节点城市的城市群已成为国家参与世界经济竞争的主体,并处于开放的国内外区域经济环境下,其区域竞争力的源泉主要应来自三个层面:第一层的内容是区域中心城市的城市产业升级和城市转型;第二层的内容是区域中心城市与其经济腹地重要节点城市的城市群开展的国内跨行政区域经济合作;第三层的内容是区域中心城市与以国际战略节点城市为代表开展的国际区域经济合作。

这三个层面均为我国重要的改革进程。在第一层进程中,以总部经济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和城市的协同发展程度直接影响区域中心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在第二层进程中,区域中心城市的总部经济发展能力与经济腹地重要节点城市的产业发展水平、城市功能专业化分工水平之间的协同发展程度直接影响区域中心城市实现腹地区域经济一体化和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在第三层进程中,区域中心城市总部经济发展能力、城市功能专业化水平与对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战略节点城市经济贸易水平的协同发展程度直接影响区域中心城市在国际化合作过程中能否可持续提升竞争力。

三个层面改革进程各成体系,并共同实现提升以区域中心城市为核心的城市群区域经济竞争力最终战略目标。因此,梳理三个战略改革层面的相关研究成果,探索研究内容的发展趋势,是研究建立进程间统筹机制、形成三方协同发展格局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城市产业升级以及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发展重要环节和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始终为学术界所广泛关注,已经有很多有价值的研究文献发表,笔者采取将CNKI数据库检索核心期刊论文综述与重点论文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文献述评,从城市转型与产业升级以及区域经济合作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城市转型与产业升级”层面的相关研究

1.国内外产业升级理论研究方面。2009年陈羽研究发现关于“产业升级”问题,国内外存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价值链升级”两种认识和研究思路,而且并未对两者进行区分与对比研究,造成了使用不便以及认识混乱。在回顾已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在使用特征、包含内容、理论内核等方面对两种思路进行了对比,归纳出“价值链思路”具有更为国际化、更为全面、经济学内核“内生”型、产业升级难度更大的特点;而“结构思路”则具有在我国使用时间长、范围广、更为宏观的特点。最后指出对于“产业升级”的内涵需要统一认识,即“提高国际分工中的价值获取”,而产业升级的基本对策就是向“研发(技术)”和“品牌(管理)”两端升级{1}。2012年唐晓云在回顾产业升级概念及国内外研究偏好的基础上,对产业升级国内外理论和实践成果,从技术创新和创新政策这两个驱动因素的角度进行了梳理。发现产业升级的国内外理论与实证研究存在以下四点不足{2}:(1)内涵界定缺乏更广泛的基础;(2)在宏观和微观层面缺乏统一研究框架;(3)产业或区域的国内层面和国外相应层面缺乏统一研究框架;(4)对开放条件下产业升级的路径或机理研究仍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相关理论散见于增长理论、国际贸易和投资理论、创新理论中。2013年王海杰从技术、市场、制度、企业家等方面分别归纳了我国产业升级的影响因素,从技术路径、功能路径和区域发展路径等方面总结了我国产业升级的路径,发现当前研究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不足{3}:(1)国内大部分研究的微观理论基础不足;(2)对于我国欠发达地区如何避开直接嵌入国家价值链和全球价值链的锁定、实现区域产业升级问题的研究,目前还比较薄弱;(3)对于在全球价值链中以产业转移的方式推动产业升级问题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其积极的效应方面,对产业转移的成本及产业中存在的如地理、文化等阻碍因素考虑较少,而且缺乏足够的实证支持;(4)对于在全球价值链中作为推进产业升级的企业家的培养及企业家资源的拓展的研究略显单薄。

2.近几年国际产业升级实践经验的总结方面。2010年杨丹辉通过分析印度发展服务外包的模式及其局限性,发现在承接外包的推动下印度利用全球化和信息化释放出的知识资源,带动软件和信息服务等行业快速发展,使印度产业升级突破了“农业工业服务业”的传统线性升级模式{4}。2010年陈羽、邝国良研究发现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面对国际竞争与产业发展的严峻形势,中国台湾对大陆的大规模直接投资形成了产业转移,这为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客观上带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及劳动力的产业间转移,资本和高科技密集型产业成长迅速,并导致出口产品结构逐步升级,体现了转向控制价值链、占据高附加值环节的产业升级过程{5}。2013年刘艳艳通过研究洛杉矶工业升级历程发现选择发展具有前瞻性和潜力的新兴行业,并始终把握价值链的最高环节是洛杉矶实现产业优势的核心,而洛杉矶广阔的地域使得其产业选择具有多样性。同时经济行为背后的社会、制度关系也非常重要,洛杉矶宽容多元、创新进取的文化氛围以及有利于企业经营模式和产业结构变革的制度环境,共同帮助其实现地区产业升级{6}。2014年盛朝迅研究发现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经验有两点{7}:一是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方面的投入、推动关键领域率先突破、鼓励产业向价值链两端延伸等加快创新因素培育;二是通过加速创新型企业培育、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主体升级。

3.国内外城市转型理论研究方面。唐永伟等人运用文献计量方法,通过CNKI 数据库检索2000―2012年中国城市转型研究的核心论文,从研究文献、研究力量和研究热点等角度进行分析。结果显示中国城市转型研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8}:(1)涉及多个学科,尚未形成明显的研究团体;(2)城市经济转型是研究的重要方面;(3)研究呈现出资源型城市转型、城市向可持续发展转型、发达地区城市转型、城市文化转型4个主要研究方向,其中文化转型研究是热点方向;(4)存在重宏观、轻微观,重个案研究、轻体系研究,重描述、轻量化的特点,对转型发展路径和效果的评价较为欠缺。2012年以后,对于城市转型的研究较为全面的是李程骅和黄南。他们从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产业体系以及国际城市经验等四个维度较为系统地研究了中国城市转型的机制与路径{9}{10}{11}{12}{13}。分别提出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产业体系推动城市转型的“中国路径”,以及国际城市转型的路径对中国的启示。

4.近几年国际城市转型实践经验的总结方面。2008年张贤、张志伟分析了美国纽约和匹兹堡的产业调整过程{14},提出一些国际经验如重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生产服务业、注重市场与政府协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关联、关心教育科技及其与产业联系、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等值得借鉴。2011年张飞相、陈敬良分析了芝加哥、伦敦、新加坡等许多世界先进城市转型的历程{15}。概括出国外城市转型的四个基本趋势,即创建生态城市,打造智慧城市,建设文化城市,构建集约城市。指出了国外城市经济转型的三种主要模式,即以芝加哥为典型的产业多元化模式,以伦敦为代表的产业升级替代模式,以新加坡为典型的产业高端化模式。2013年唐子来、王兰文从城市转型的背景出发,将转型城市分为全球城市和工业城市两类{16}。通过梳理作为全球城市代表案例的东京、伦敦和纽约,作为工业城市代表案例的曼彻斯特、匹兹堡、多特蒙德和埃森,剖析了两类城市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空间结构的转型特点。进而分析了案例城市在转型中的功能定位、空间规划和实施策略,并总结了规划在城市转型中的作用。2013年王德、吴德刚和张冠增在总结东京在1990年代以后的一系列城市发展政策和措施的调整的基础上,提出了产业结构转型、国际化、信息化、老龄化等方面的应对策略{17}。2013年王兰追述了二战以来纽约城市发展转型的动态和规划,诠释了规划在城市转型发展中的作用,并集中分析了2001年后多个规划的战略议题和内容重点,发现纽约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特征明显,多元的规划类型体现和支撑了纽约的城市转型发展。{18}

二、“区域经济合作”层面的相关研究

区域经济合作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环节和形式,始终为学术界所广泛关注,已经有一系列有价值的研究文献发表。国外相关理论研究比国内早。英国经济学家彼得・罗伯逊1990年按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对这一理论体系进行了架构,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体系应由自由贸易区理论、关税同盟理论、共同市场理论、经济同盟理论和完全的经济一体化理论构成{19}]。如果以美国经济学家维纳在1950年出版的《关税同盟问题》一书中提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核心理论之一――关税同盟理论的时间算起,国内比国外晚40年左右。从通过CNKI数据库检索核心期刊综述类文献发表时间来看,最早出现的是袁越兴1998年对于经济全球化相关问题的研究综述,1998年-2001年的研究重心在“经济全球化”,2006年-2008年研究重心转至“区域经济一体化”,2010年以来,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区域经济合作”的理论研究综述和发展趋势判断。

1.国内外区域经济合作理论研究方面。国内学者对国外相关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地梳理。范兆斌、苏晓艳以动因理论为主线,从次优理论与区域市场一体化的动因、新贸易理论与区域市场一体化的新经济学、区域市场一体化与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以及进口替代性政策与发展中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传统理论这四个角度分析和总结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研究脉络及最新进展情况{20}。马林、杨玉文从区域经济合作的层次和理论基础两方面对区域经济合作国内外理论进行了梳理{21}。梁双陆、程小军对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代表性理论:关税同盟理论、自由贸易区理论、共同市场理论、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和综合发展战略理论进行了评述{22}。李欣红总结了1990年―2007年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与产业区位关系的研究文献,研究发现{23}:(1)传统理论预期优惠贸易协定的成立将根据比较优势来决定产业区位和专业化模式;融合了新贸易理论和传统区位理论的新经济地理学则认为集聚力和分散力的相互作用决定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产业区位。(2)实证分析研究的最多的是欧盟,对南南型合作组织的研究仍然较少。由于采用的数据以及分析方法差别很大以及国家经济千差万别,实证分析的结论有些与理论预期一致,也有与理论大相径庭,甚至矛盾的案例。2010年以后,姚燕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在区域合作的模式、机制、对策、绩效评价、立法等方面对国内外区域经济合作的文献进行了梳理,认为国际文献存在三方面不足{24}:(1)在对区域合作的理论解释方面不尽完善;(2)研究对象以欧盟和北美地区为主,亚洲背景的文献相对少且分散;(3)缺乏对内在经济机制系统而深入的解释。国内文献虽然所论述的角度各有不同,但基本上包含了区域合作的主要方面,总体存在两方面不足:(1)大多数研究对象都是国内较为发达的地区,而对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区域合作有很少的研究;(2)对于区域合作法律健全问题关注较少。和燕杰从流域经济一体化的视角梳理了相关文献{25},发现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流域的综合管理、规划、生态―经济评估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国内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泛珠江流域经济合作及珠三角经济一体化,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和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这三个方面。指出合作机制的设计和构建将是流域经济一体化研究的重点和难点。蔡丽、闫华清从竞争性、互补性的角度出发,研究了竞争与互补两种贸易关系对区域经济合作的影响,以及这两种关系下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式、路径和制度安排,发现对于竞争和互补两种贸易关系的研究都注重制度安排在区域经济合作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26}。但是,其所形成的区域经济合作在模式、路径和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涂英柯、司林波、孟卫东从京津冀一体化战略的提出为背景,从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必要性、发展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体化具有的现实基础与有利条件、空间结构演化以及产业结构等方面对目前我国学界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27},并指出研究存在相关理论不够系统化、缺乏对公共政策服务平台的构建、对于各级政府间行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等不足。金泽虎、张红通过对单一型以及混合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演变脉络进行研究,发现混合型区域经济一体化在现有合作组织中逐步形成主导优势,这种现象也在麦克杜尔-肯普模型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得到验证,逻辑规范分析的结果如出一辙,即混合型经济合作将会成为未来区域经济组织形态的主流发展趋势{28}。陈静雅从价值链视角考察了区域产业升级与区域经济合作的内在机制,以京津冀城市间的一体化合作为例,分析了其产业发展的现状,并从产业结构、创新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对其产业升级的制约要素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以价值链升级为突破口促进区域经济合作与产业升级的对策思路{29}。黎鹏、杨宏昌、王勇认为应基于区位理论加强跨国区域相关国家及地区之间的沟通协调,以形成一致的思想认识与努力方向,并以区位理论系统指导中国―东盟边境区位合作开发的务实推进,具体措施包括加强通道和口岸建设,加强服务于中国―东盟边境区位合作开发的国际协调机制建设等{30}。

2.国内区域经济合作实践经验总结方面。国内学者以珠三角、长三角、泛北部湾地区以及东北亚地区为研究对象对区域经济合作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汤学兵研究提出{31},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合作具有四大动力和四大趋势。四大动力分别是政府推动产生的牵引力、市场推动产生的驱动力、资源共享和利益双赢产生的向心力和区域之间的差异性和互补性产生的吸引力。这些动力的综合作用使得我国区域经济合作呈现四大趋势:一是以经济区或经济带为平台,区域合作具有坚实的载体;二是以合作区域的基础设施、创新体系、环境保护、市场体系、社会事业等领域的一体化发展为目标,合作成本不断降低;三是合作双赢或多赢局面日益普遍,合作收益不断增加;四是合作范围日益国际化,使得区域合作的空间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升。丁任重、孔祥杰总结了建国后我国的区域经济合作经过的五个发展阶段: 萌芽阶段、兴起阶段、快速发展阶段、规范化阶段和新的发展阶段以及形成的省(区)际间、省(区)毗邻地区、省(区)内和城市经济协作区等四个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类型{32}。指出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出现,加强了地区间经济协作关系,扩大了地区间的商贸规模,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但这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也存在着主体单一、形式单一、功能单一的弊端。胡杰武、张秋生、胡靓根据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企业兼并重组研究中心数据库,对2002―2008年我国企业跨区域并购的情况进行了归集整理{33},并分析了其对区域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发现,通过跨区域并购,我国的资源型产业存在向资源富集地区转移,加工型企业存在向配套措施完善的经济发达地区转移的迹象。对于第二、三产业来说,各区域跨区域并购的净数量和净金额与区域内对应产业的GDP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跨区域并购具有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和区域经济增长的作用。

3.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实践经验总结方面。国外对区域合作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对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实证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美国、欧盟、日本等。目前成立的国际区域合作组织较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区、欧盟、亚太经合组织、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国内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从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的启动开始,随着亚太经合组织影响日益增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合作日益紧密、一路一带国家战略的提出,区域经济合作正在成为我国学者关注的主要方面。徐奇渊、刘力臻对中国参与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研究的现状和进展作了系统的回顾和评述{34}。研究发现:东亚地区经济合作的加强有助于推动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通过市场扩大和贸易创造效应促进区内贸易和投资来加快地区经济发展,中国也可以借助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来化解参与经济全球化所必然产生的消极影响,从而在增加开放收益的同时强化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沈铭辉研究指出,经过20年的运行,GMS合作机制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但是由于其合作主体、合作领域以及合作环境比较复杂且发生了变化,GMS合作机制的未来面临着不确定性。中国需要充分认识GMS合作机制的定位,与亚行取得合作以推动该机制发展{35}。欧建峰在总结跨区域国际经济合作的成因和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中国跨区域国际经济合作应该运用发展重点合作伙伴、发挥“贸易创造效应”避免“贸易转移效应、开拓新贸易合作伙伴以及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这四项策略{36}。张彦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这两种当前亚太地区最新的区域经济合作框架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面对两种不同的合作框架,亚太地区国家对未来经济合作的态度和期望发生了变化。通过对当前亚太地区主要国家(RCEP成员国和美国)的区域合作态度进行研究,提出三种启示{37}:(1)正确认识RCEP与TPP的“竞合关系”,重视研究RCEP与TPP的融合;(2)要重视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建设和提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水平;(3)要正确处理同RCEP和TPP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争取打造高质量的RCEP。于鹏研究指出,应借鉴各国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有益经验,处理好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系,部署我国的自贸区战略{38}。申现杰、肖金成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的新形势出发,分析了中国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战略意义,并从落实“五通”建设、高标准自由贸易区战略、扩大国际合作的重点领域、优化国内区域开放格局等方面,对“一带一路”战略建设重点进行了相关思考{39}。张庆霖研究指出边境区域经济合作是边境相邻地区之间的经济合作,在区域和次区域经济合作中起到桥头堡的作用,可以更为充分地利用地缘关系和已有合作框架的双重便利,加大要素资源流动和产业对接的力度与效果。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作为一个宏观框架虽然已运行多年,但在更微观层面上的落实亟需寻求新的突破,而边境区域经济合作作为次区域经济合作的下沉,显然有助于创新和丰富区域经济合作,使其更加微观与具体{40}。曹永福在分析区域经济合作的广度和深度的基础上,对TTIP、TPP、RCEP新态势进行了预测{41}。

三、研究趋势展望

已有的相关文献从三个层面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总结角度均已取得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在城市及区域产业升级理论研究方面,存在产业升级的微观理论基础不足、对开放条件下产业升级的路径或机理研究仍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等问题;在国内外城市转型理论研究方面,存在重宏观、轻微观,重个案研究、轻体系研究,重描述、轻量化等问题;在国内外区域经济合作理论研究方面,存在缺乏对内在经济机制系统而深入的解释、对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区域合作有很少的研究等问题。

因此,后期研究应注重区域中心城市产业升级与区域经济合作的关联性,遵循宏观与微观相结合、个案与体系相结合、描述与量化相结合、外在表象与内在机制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来讲,第一,在城市转型与产业升级研究领域未来应侧重于:(1)系统性构建在开放环境下城市转型与产业升级的微观理论基础以及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建立统一研究框架。(2)在统一研究框架内对区域中心城市产业升级的路径或机理、以产业转移的方式推动产业升级的同时规避价值链锁定等重大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第二,在区域经济合作研究领域未来应侧重于:(1)系统性构建开放环境下区域经济合作的微观理论基础以及在国内外区域经济中心城市与其经济腹地层面建立统一研究框架。(2)在统一研究框架内对区域经济合作的内在经济机制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第三,在中心城市转型、产业升级与中心城市区域经济合作的统筹研究领域未来应侧重于:(1)实现在开放环境下城市转型与产业升级的微观理论基础和区域经济合作的微观理论基础以及统一研究框架的关联。(2)在建立了密切关联机制的统一研究框架内,对区域中心城市的产业升级、城市转型问题与开放环境下多层次区域经济合作问题进行多角度关联性研究。

注释:

{1}陈羽,邝国良.“产业升级”的理论内核及研究思路述评[J].改革,2009(10):85-89

{2}唐晓云.产业升级研究综述[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4):156-160

{3}王海杰.全球价值链分工中我国产业升级问题研究述评[J].经济纵横,2013(6):113-116

{4}杨丹辉.全球化、服务外包与后起国家产业升级路径的变化:印度的经验及其启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4):166-171

{5}陈羽,邝国良.产业转移如何带动产业升级――台湾的经验[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5):125-128

{6}刘艳艳.洛杉矶工业产业升级的主要经验及启示[J].世界地理研究,2013(4):56-64

{7}盛朝迅.发达国家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经验与启示[J].中国经贸导刊,2014(6):60-61

{8}唐永伟等.2000―2012年中国城市转型研究进展的文献计量分析[J].资源与产业,2014(5):17-26

{9}李程骅,黄南.服务业推动城市转型的“中国路径”[J].经济学动态,2012(4):75-81

{10}李程骅,黄南.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城市转型的路径选择[J].南京社会科学,2014(2):14-22

{11}李程骅,黄南.新产业体系驱动中国城市转型的机制与路径[J].天津社会科学,2014(2):82-89

{12}李程骅,黄南.国际城市转型的路径审视及对中国的启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2):41-48

{13}黄南,李程骅.产业发展范式创新、空间形态调整与城市功能变迁―基于现代产业体系的城市转型研究[J].江海学刊,2015(1):78-84,239

{14}张贤,张志伟.基于产业结构升级的城市转型――国际经验与启示[J].现代城市研究,2008(8):83-87

{15}张飞相,陈敬良.国外城市转型的趋势及经验借鉴[J].企业经济,2011(5):139-141

{16}唐子来,王兰文.城市转型规划与机制:国际经验思考[J].国际城市规划,2013(6):5-9

{17}王德,吴德刚,张冠增.东京城市转型发展与规划应对[J].国际城市规划,2013(6):10-16

{18}王兰.纽约城市转型发展与多元规划[J].国际城市规划,2013(12):23-28

{19}[英]彼得・罗布森.戴炳然译国际经济一体化经济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19-289

{20}范兆斌,苏晓艳.区域经济一体化动因理论研究脉络及进展综述[J].江苏商论,2006(5):152-154

{21}马林,杨玉文.区域经济合作理论与实践及其对东北区域合作的启示[J].经济问题探索,2007(5):47-51

{22}梁双陆,程小军.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综述[J].经济问题探索,2007(1):44-50

{23}李欣红.区域经济一体化与产业区位:一个理论和实证综述[J].经济问题探索,2007(12):31-37

{24}姚燕.区域经济合作研究综述[J].中国集体经济,2010

{25}和燕杰.长江流域经济一体化:文献综述及其引申[J].改革,2012(4):126-133

{26}蔡丽,闫华清.竞争性、互补性与区域经济合作综述[J].经营与管理,2012(11):79-81

{27}涂英柯,司林波,孟卫东.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研究综述[J].商业时代,2013

{28}金泽虎,张红.区域经济合作:混合型是否已成趋势――基于一体化组织形态的模型验证与逻辑分析[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4-7

{29}陈静雅.基于价值链的区域经济合作与产业升级策略探析[J].商业时代,2013

{30}黎鹏,杨宏昌,王勇.区位理论视阈下中国―东盟沿边跨国区域合作开发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4(9):48-53

{31}汤学兵.我国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动力和发展趋势研究[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33-38

{32}丁任重,孔祥杰.我国区域经济合作:发展与组织转型[J].中国经济问题,2012(3):42-47

{33}胡杰武,张秋生,胡靓.区域产业整合及经济增长研究――基于跨区域并购视角[J].中国软科学,2012(6):172-179

{34}徐奇渊,刘力臻.中国参与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文献综述[J].开发研究,2006(1):51-54

{35}沈铭辉.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复杂的合作机制与中国的角色[J].亚太经济,2012(3):15-20

{36}欧建峰.跨区域国际经济合作及中国的对策[J].国际经济合作,2013(05):42-43

{37}张彦.亚太主要国家区域经济合作的新趋势――以TPP和RCEP为例的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4(8):80-84

{38}于鹏.主要国家多边和区域经济合作进展及启示[J].宏观经济管理,2014(11):88-92

{39}申现杰,肖金成.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形势与我国“一带一路”合作战略[J].宏观经济研究,2014(11):32-40

{40}张庆霖.次区域经济合作模式的演化:边境区域经济合作――GMS框架下以我国西南边境为例[J].经济问题探索,2014(11):85-90

国际经济合作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

国际经济秩序是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各种国际经济体系与制度的总和,是使世界经济作为有内在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整体进行有规律地发展与变化的运行机制;其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参见:陈安教授所著《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兼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收辑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134页;其修订文本发表于《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第3-18页。现行国际经济秩序是20世纪40年代以来,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主导和控制下建立起来的,首先体现的是美欧工业国家的利益和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迅速,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发达国家的经济不仅增长乏力,而且面临巨额财政赤字和债务等种种危机。 然而,国际经济秩序却没有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改革,发达国家继续掌控着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竭力维持国际经济旧秩序,发展中国家被严重地边缘化。

长期以来,陈安教授致力于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高度关注国际经济秩序的改革与完善,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陈安教授于2008年八十大寿之际,出版大型学术专著《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共分五卷;其后又在2009年和2010年连续发表了《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等系列论文四篇(简称《四论》)《四论》指陈安教授的四篇系列论文:《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兼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简称《一论》),发表于《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旗帜鲜明地确立中国在构建NIEO中的战略定位——兼论与时俱进,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对外28字方针”》(简称《二论》),发表于《国际经济法学刊》2009年第16卷第3期;《三论中国在构建NIEO中的战略定位:“匹兹堡发韧之路”走向何方——G20南北合作新平台的待解之谜以及“守法”与“变法”等理念碰撞》(简称《三论》),发表于《国际经济法学刊》2009年第16卷第4期;《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简称《四论》),发表于《现代法学》2010年第6期。,从国际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了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特点,指出在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即南北矛盾。南北矛盾冲突的焦点和实质,是全球财富的国际再分配,而新、旧国际经济秩序的根本分野,则在于全球财富国际再分配之公平与否。参见:陈安教授所著《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兼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载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页。我国应该旗帜鲜明地、积极地与发展中国家一起“变法图强”,“通过BRICSM类型的‘南南联合’群体”[1], 改变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陈安教授一系列独特的战略思想和政策建议,喊出了与时俱进、变法图强的最强音,非常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

一、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存在严重的缺陷

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基本上是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核心,体现在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贸总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的有关协定和组织管理中。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成为这些组织的“所有者”、操控者和经营者,享受着特殊的权利和利益[2]。 在过去的60多年中,国际经济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迁,国际经济管理体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西方国家主导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本质没有改变,体现为发达国家的“制度霸权”和“话语优势”,严重地忽略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发达国家“制度霸权”最明显也最直观的体现就是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人事权和决策权,美欧国家不仅始终控制着世界银行行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和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的职位,而且在决策程序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以IMF为例,IMF实行加权投票表决制,投票权由两部分组成,每个成员国都有250票的基本投票权和一定份额的加权投票权。因为基本投票权各国都一样,在实际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加权投票权。最近几年,虽然IMF酝酿改革,希望增加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投票权,但是美国仍然占有约17%的投票权。按照IMF,重大议题表决需要85%以上的多数票才能通过,因此,美国具有绝对否决权。陈安教授将此等制度设计评价为“它使寥寥几个西方发达大国和强国加在一起,就可以操纵全球性重大经济事务的决策……,众多发展中国家在这种极不合理、极不公平的决策体制下,往往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选择:一是被迫签字‘画押’,吞下苦果;另一是被迫退出困境,自行孤立。”[3]

除了拥有“制度霸权”以外,发达国家还拥有强势的话语体系,通过鼓吹和宣扬有利于自身的价值观念来维持现行国际经济秩序。2004年,在美国学界和政界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约瑟夫·奈发表了《软实力与美国外交政策》,他认为“软实力”的核心为一国文化的吸引力、价值观念和政策,并指出“当我们[美国]的政策在他人看来具有合法性时,我们的软实力就会得到加强”[4],其实质即为达到“不战而胜”的效果。软实力是一种隐形力量,其作用是潜在的,但危害不可小视。陈安教授在其《一论》中,对这种西方主导的话语权进行了精彩的分析。

其实,这种价值观念的输出在西方早就存在,在美国战略界,如经济学家罗伯特·吉尔平提出了“霸权稳定论”,认为国际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取决于一个占绝对优势的霸权国的存在[5];国际问题研究学者罗伯特·基欧汉提出了由美国操控的国际制度能降低合作成本、促进合作的观点[6],等等。由于美国占据学术研究的中心,这些思想在中国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影响非常大。这些思想的潜台词,就是让发展中国家“自愿”维护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借用陈安教授的话,就是让发展中国家自觉“守法”而不去“变法图强”。在国际经济领域,此类思想更是层出不穷,比较有影响力的有:“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等等。“它们虽然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新的有益思考,却也造成了某些新的思想混乱。”参见:《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第120页。以“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为例,它突出宣扬的是所谓的“华盛顿共识”。诺姆·乔姆斯基曾明确指出,华盛顿共识是由美国政府及其控制的国际经济组织所制定的,并由它们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实施。其奉行的教条是自由化、私有化和政府作用最小化,“本质是为国际垄断资本在全球扩张服务”参见:《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第121页。,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华盛顿共识”曾在拉美国家盛行,以阿根廷为例,在20世纪90年代实行全面的私有化、自由化与市场开放,结果在国际游资和国内问题的双重打击下,金融崩溃,政府,社会动乱。颇具讽刺意味的是,“面对‘华盛顿共识’在拉美国家制造的悲剧,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缄默了。”[7]

在鼓吹和推行所谓的自由和民主“价值观”的同时,发达国家还不遗余力地攻击发展中国家的自我保护措施,将其贬斥为“经济民族主义乱序”。“‘经济民族主义乱序’论的实质和效应则在于以莫须有的‘罪名’,力图迫使国际弱势群体离开原定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奋斗目标。”参见:《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第130页。其实,南方发展中国家在面对北方发达国家试图以各种“迷惑人心的口号”冲破限制和掠夺财富时,完全有理由保护自己,这一点是理直气壮和合情合理的,在西方发达大国的强势话语影响之下,切不可自先气短、自乱阵脚。陈安教授明确指出,“全球弱势群体对此类含有精神鸦片或精神枷锁毒素的理论,亟宜全面深入剖析,不宜贸然全盘接受。”[1]79-80

国际贸易领域的情况完全与此类似。长期以来,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虽然在规范和稳定国际贸易秩序、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却严重忽略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国际贸易规则主要是在发达国家的操纵下制定的,首先体现的必然是这些发达国家的利益。后来在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关贸总协定增加了一些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或优惠的条款。可是这些条款有些是有名无实,有些是形同虚设,基本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世贸组织成立以来,主要受益者仍然是发达国家,那些看似平等的贸易条款所带来的利益仍然是不平等的。那么,多哈回合是不是真的要解决这些问题,或者说能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到目前为止,答案仍然是“NO”。许多专家学者都怀疑多哈回合究竟是把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作为谈判的实质内容,还是作为吸引发展中国家参与谈判的诱饵。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就曾经说过,“把多哈回合说成是‘发展回合’,只是一种乔装打扮而已。”[8]

面对拥有“制度霸权”和“话语优势”的发达国家,面对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弱势国家应该怎么办?我们应该怎么办?是“韬光养晦”,去满足于“搭乘全球化的便车”实现一定程度的发展,还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有所作为”,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更加公平合理?陈安教授给出了一个肯定的答案:中国人理应与时俱进,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提出的“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方针;理应成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积极推手[1]80。

二、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不能适应新的国际经济形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国际经济形势,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已经成为当前世界走出危机、重振经济的当务之急与必然选择。在当今的国际形势下,出现了一些有利于推动国际经济秩序变革的条件,主要表现为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实力在不断增强,而发达国家却面临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当今国际经济格局最突出的一个变化,就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迅速,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升,一些新兴经济国家出现在世界经济舞台的中心,开始发出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声音。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数据来看,发达国家虽然在经济总量上仍然占有显著优势,但其经济增长速度却明显低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国家。高盛公司曾经预测,“到2018 年‘金砖四国’和美国占全球GDP 的比例将同为25%;而到2050 年四国将一同跻身全球六大经济体之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全球经济总量中的份额将各占50%。”[10] 有些学者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的最大特点是,新兴经济体群体性崛起……尤其是中国、印度等新兴大国名副其实成为世界经济的领头羊,在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同时,改变着世界经济发展的路径。”[10]

发达国家不仅经济增长乏力,而且面临巨额财政赤字和债务等种种危机。西方G7国家的债务持续走高,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近1倍,比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高出3到4倍。IMF, World Economic Outlook, April, 2011.美国2011年财政年度的财政赤字近1.3万亿美元,累计债务高达14.8万亿美元,几乎相当于全年的国内生产总值。欧盟国家的债务问题更加严重,希腊、西班牙、爱尔兰、葡萄牙和意大利,相继出现债务危机,不仅威胁着欧元区的经济稳定,而且影响着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很多全球性问题仅靠西方国家早已不能解决,诸如国际能源安全、全球粮食安全、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等等。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G7首脑峰会转为G20峰会,就是对这种情况变化的调整,为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提供了新的机会。最近G20戛纳峰会所关注的主要议题,如解决经济失衡、加强金融监管、改革全球货币体系、改进全球监管治理等,都涉及对国际经济秩序的改进。中国国家主席在会上指出,“我们应该充分反映世界经济格局变化,继续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发言权,为发展中国家发展创造良好制度环境。”《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六次峰会上的讲话》(资料来源:finance.省略/2011/11/04054211487860.shtml;访问日期:2011-11-23)。

在推动国际经济秩序变迁的过程中,既得利益的大国与贫弱的国家之间,围绕国际经济制度设计和规则制定的斗争是非常复杂的,斗争的焦点是全球资源和财富的国际再分配。在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全球资源和财富的国际再分配必然是不公平的。无论是分工还是交换,发展中国家都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这正是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最大问题。“从根本上看,世界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在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未能实现充分发展,使世界范围内有效需求增长未能跟上生产力发展步伐。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资源占有失衡,财富分配不公,发展机会不均,形成‘越不发展越落后,越落后就越难发展’的恶性循环,最终制约了世界经济持久稳定增长。” 《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六次峰会上的讲话》(资料来源:news.省略/world/2011-11/04/c_122235131.htm;访问日期:2011-11-03)。

面对不合理的旧秩序及其给世界经济带来的问题,思变求新是必然的选择。但是,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经济依存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发达国家占据技术优势、制度优势和话语优势,向它们争取平等合理的发展机会,难度很大。面对当代国际社会“南弱北强”、实力悬殊的战略态势,面对国际强权国家集团在国际经济领域中已经形成的“霸业”格局和“反变法”阻力,国际弱势群体要求“变法”图强,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1]66-67。只有不断争取,才会获得权益,而不是靠施舍。陈安教授通过分析南北关系,总结为螺旋式上升的“6C轨迹”或“6C律”表明,这一过程虽然是曲折的,但成果还是显著的。陈安教授对南北经济谈判过程与效果进行的系统分析,可参见:《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载于《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第479-506页。 “6C轨迹”是指在南北合作曲折行进的过程中,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破旧立新、新旧更替,势必循着螺旋式上升,即Contradiction(矛盾)Conflict(冲突或交锋)Consultation(磋商)Compromise(妥协)Cooperation(合作)Coordination(协调)New Contradiction(新的矛盾),逐步实现[11]。 弱势国家并不是完全无能为力的,而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当然,机会总是与挑战并存,发展中国家包括新兴国家也面临很多国内外的问题和挑战。首先,美元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可以说是根深蒂固,很难撼动,“重建具有稳定的定值基准并为各国所接受的新储备货币可能是个长时期内才能实现的目标”[12]。其次,发达国家的政府赤字和债务问题,在短期内很难解决,必将影响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这又不可避免地加大了新兴市场国家的债权安全与金融风险。美国的债务问题不仅仅是美国的问题,而且是全球持有美债的债权人所担心的问题,必须警惕发达国家转嫁危机的风险。当然,还存在贸易保护主义等其他问题,危机带来机遇,但危机带来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与风险,我们也须时刻加以注意。

G20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朝着公平合理方向变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陈安教授通过对2009年G20匹兹堡峰会和匹兹堡峰会前后的重要国际会议的分析,认为“‘匹兹堡发轫之路’之‘新’值得重视,就在于它强调和指定历时整整10年的G20南北对话机制,应当从非正式机制开始转轨成为正式的、常规的、主要的机制,从而很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南南联合自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新转折和新起点。”[13] 但是,“从历史上的经验教训看,全球公众却同时理应继续保持清醒头脑和敏锐目光,预测‘匹兹堡发轫之路’今后发展的另一种可能前景:时过境迁,强权发达国家之‘信誓旦旦’迅即转化为‘口惠而实不至’的一纸空头支票”[13]1-29,而这个“空头支票”却有可能为发达国家换来大量的利益。

三、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管理的战略思考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融入全球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在国际事务中,我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越来越多。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不仅本身存在严重的缺陷,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而且体系中有些条款本身就是用来牵制或限制中国发展的。中国拥有独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在世界上扮演着非常独特的角色。全面准确地把握国际经济秩序变革的动因和趋势,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经济全球化管理,不仅是维持并进一步开创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国际环境的需要,而且也是满足国际社会希望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建设和谐世界,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需要。

“世界五分之四的人口在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人口只占五分之一。人人都有平等的生存权利。如果广大发展中国家继续贫困,说明当今世界是不公平、不和谐的,也注定是不稳定的。”《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资料来源:news.省略/world/2008-09/26/content_10112612.htm;访问日期:2011-12-23)。物不平则鸣,人亦然。 韩愈《送孟东野序》:“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人之于言也亦然,有不得已者而后言。其歌也有思,其哭也有怀。凡出乎口而为声者,其皆有弗平者乎!” 面对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国既是全球弱势群体的一员,又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积极参与和努力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应属当仁不让,责无旁贷。”[1]80

当然也有不同的看法,其中比较流行也最为荒谬的说法,是中国的发展得益于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即中国享受了美国霸权提供的稳定的国际经济体系带来的发展机遇,享受了美国提供的“公共产品”,“搭了美国的便车”[14]。因此,中国现在不是要推动国际经济体系的变革,而是要主动承担更多的义务,为现行国际体系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帮助美国维持现状。事实上,中国不是“搭了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便车”,而是付出了很高的代价。陈安教授提出,面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大势所趋,“中国的自我战略定位理应一如既往,继续是旗帜鲜明的积极推动者之一,是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改革者之一。不宜只是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改良者’、南北矛盾的‘协调者’。”[1]80为此,必须处理好“韬光养晦”与“有所作为”的关系,处理好“守法适法”与“变法图强”的关系。

首先,“韬光养晦”与“有所作为”的关系。陈安教授明确提出应与时俱进,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提出的“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方针,并且批评了中国只应明哲保身、自顾自己发展、不顾外部是非的倾向。邓小平在提出“韬光养晦”的同时,一直坚持主张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坚持要“有所作为”。陈安教授也批评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已经式微,而中国应融入“蓬勃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的错误观点,指出这种观点源于美国学界,目的是“瓦解南南合作的坚定信心和不懈实践,从而步步为营,维护少数经济强权国家在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国际经济现有‘游戏规则’下的既得利益。”[1]67陈安教授的分析鞭辟入里,引人深思,事实也正是如此。“韬光养晦”不是目的,坚持“韬光养晦”是为了“有所作为”,决不能为了“韬光养晦”而“韬光养晦”,不能无原则地“软弱退让”,更不能掉进西方的“话语陷阱”,结果被洗脑而跟着西方的战略走。在奉行“强者为王”原则且竞争激烈的国际经济领域,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只有通过争取才会得到保障,而不是简单地去追随强者,靠施舍绝不会自主,更不会长久。

其次,“守法适法”与“变法图强”的关系。陈安教授认为,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必须力行法治,但是从法理角度看,在当代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存在着严重不公。强者拥有 “游戏规则”的制订权,必然造成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严重不公,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就是要求改变、改革现存的有关“立法”,就是要求“变法”[3]116。当然,“变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先“适应”和“守法”,在“适应”和“守法”的实践检验中,不断加深认识。熟悉游戏规则,使其“为我所用”,同时“又立足于国际弱势群体的共同权益,进行检验和判断,明辨其是非臧否,思考其变革方向。”[3]119当然,向强势国家争取“变法图强”,免不了道路曲折反复,“但势必与时俱进,前景光明。”[3]120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的增长,国际地位越来越高,国际影响越来越大,国际社会重视来自中国的声音,希望中国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经济全球化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我国国际政治、经济、外交地位不断提高的必然结果,总体来说是一件好事。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参与全球化管理意味着我国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愈来愈大,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进一步提高我国经济外交能力和水平的要求更加迫切。参与经济全球化管理呼唤中国的调整,这里的调整不仅仅是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模式的更新,还包括观念的转变和角色的转换。

第一,参与经济全球化管理,必须按照国际思维方式,研究制定科学的战略与策略,不断提高国际谈判艺术和经济外交能力。特别是在国际谈判中,不能过多地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和束缚,不宜过早地暴露自己的底线,否则会处于被动局面,甚至付出更大的代价。

第二,参与经济全球化管理,需要研究制定一个长期的、整体的、系统的和一致的国际行动方案和指导原则,并贯穿于国家有关部门的日常国际事务中。经济全球化提高了参与国际事务的透明度和关联度,给我国参与国际合作交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使在研究制定双边的谈判和合作方案时,也需要考虑其对多边合作和区域合作的影响。目前我国的一举一动,与任何国家的谈判口径或合作行动,都将受到全世界的高度关注。

第三,参与经济全球化管理,需要大量国际化的专业人才和对有关专题的深入研究。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所实行的那种近乎封闭式的用人机制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需要研究开放式的用人机制,既要加快培养体制内的相关人才,也要充分发挥现有专业人才的作用。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从全国选拔最合适的专家学者,及时充实有关机构,把握机遇,争取主动。

同时,我们还要重视为国际组织培养输送管理人才,研究疏通国际组织与国内机构人才互动的机制,把参与国际组织工作作为我国培养国内熟悉国际规则、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管理人才的平台之一。在全球化的时代,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国内专家和国际专家交互使用,方能相得益彰。

第四,参与经济全球化管理,我国需要角色的转换——从过去强调熟悉和接受国际规则,开始转向修订、完善现有国际规则,并积极参与制定新的规则。现行规则往往具有发达国家的烙印,不完全是客观公正的国际规则。中国具有独特的经济体制,在世界上扮演着非常独特的角色,只能由自己站出来,争取建立既适合于中国国情,又有利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四、和而不同,与时俱进:我们学习的楷模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以下简称《五卷本》)是一部巨著,全书分五卷共310多万字,全面汇集了陈安教授30多年来潜心国际经济法学教学和研究的经历、思想和成果。该书对于我们了解当代国际经济法学的前沿理论和动态,回顾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成长、实践和发展,展望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政策实践意义。拜读《五卷本》与《四论》以后,深切地体会到陈安教授数十年磨一剑,在独树中华一帜,跻身国际前驱方面的许多独到之处。特别是在对待国外国际经济法学理论和流派的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知识报国、兼济天下的志向三个方面,非常值得我们晚辈学习。

第一,对待世界上各种国际经济法学的理论和流派,非常重视,但不迷信。陈安教授非常重视研究世界上有关国际经济法学的理论和流派,但是从不迷信。陈安教授研究和引进国际经济法学的现有成果只是一种手段,而博采众长、消化吸收、开拓创新、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体系才是目的。陈安教授一贯主张,“在国际学术论坛上,中国人既要谦虚谨慎,认真学习和吸收有益的新知,切忌闭目塞听,妄自尊大;又要敢于对外来的种种‘权威’理论,根据国情和世情,深入探讨,独立思考,加以鉴别,乃至质疑,切忌妄自菲薄,盲目附和。”孔子《论语》中倡导的“和而不同”精神,在陈安教授的治学实践中随处可见。

第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陈安教授的教学研究工作密切联系中国和世界的实际,致力于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提供理论和法律支持。国际经济法学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的综合性和边缘性的学科,过去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参与得不是很多,或者可以说很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面临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亟需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陈安教授的研究成果涵盖了有关国际贸易和投资、双边协定和多边公约、相关国际组织和管理体制的多个方面,为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国际经济法律问题,为保护我国有关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大量的战略思想和决策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三,坚持知识报国、兼济天下的志向。关于中国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南南合作方面如何发挥作用,陈安教授做出了重要的理论创新,致力于为中国和全球弱势群体在国际经贸大政问题方面争取平等的话语权和参与权。《五卷本》在探索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规律和路径方面,旁征博引,史论结合,提出了螺旋式上升的“6C轨迹”理论,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重视和认可。其中,《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一文,为促进南南合作、丰富第三世界思想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晚近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对抗WTO多边主义的三大回合》一文在美国杂志发表以后,被认为是“当前最受关注的、最引人入胜和最有创见的”文章;专门为发展中国家服务的国际组织“南方中心”,将其收辑为中心的专题出版物——《贸易发展与公平》专题议程的系列工作文件之一,以单行本的形式重新出版发行。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的发展,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影响显著提高,如何才能继续维持并进一步开创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的国际环境,全面有效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经济全球化管理,正在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和借鉴陈安教授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对于我国更深入、更广泛和更有效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经济全球化管理,具有更加重要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陈安.旗帜鲜明地确立中国在构建NIEO中的战略定位——兼论与时俱进,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对外28字方针”[G]//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6(3):80.

[2] G. John Ikenberry. Liberal Leviathan: The Origins, Crisis,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American World Order[M]. Princeton and 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1.

[3] 陈安.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J].现代法学,2010,(6): 115.

[4] Joseph S. Nye, Jr.Soft Power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J].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2004,119(2):255-270.

[5] Robert Gilpin.Wa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M].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

[6] O. Robert Keohane.After Hegemony: 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M].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7] 房宁.迷梦的远逝:“华盛顿共识”与拉美困境[J].社会观察,2005,(3):11-12.

[8] Daniel Altman.Charlene Barshefsky on Doha (2007) Managing Globalization Weblog – The 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EB/OL].[2011-12-11]. blogs.省略/tribtalk/business/globalization/?p=342.

[9] 佚名.调整全球经济格局面临三大挑战[N].上海金融报,2010-04 -20 (A02).

[10] 陈凤英.新兴经济体与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变迁[J].外交评论, 2011,(3):1.

[11] 陈安.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兼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J].现代法学,2009,(2):4.

国际经济合作论文篇(7)

关键词:经济合作 国际分工 一体化 要素移动

一、传统国际经济合作理论

(一)传统的国际分工理论

1.绝对优势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

绝对优势理论是由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发表的《国富论》中首次提出的。绝对优势理论认为,两个国家进行贸易的基础是以绝对劳动生产率衡量的绝对优势,生产和交换彼此具有绝对利益的产品,以达到共同获利的目的,从而可以使各国的资源,劳动力,资本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从而给各国带来绝对的利益。

比较优势理论由大卫李嘉图在绝对优势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在国际分工和贸易中,起决定作用的不是绝对利益,而是比较利益或者比较成本,并且把比较利益作为国际分工的理论基础,倡导两国进行专业化分工。比较优势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绝对优势理论的缺陷。/

2. 要素禀赋理论

俄林-赫克歇尔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提出了要素禀赋理论,该理论认为,各国都存在资源禀赋的差异,每个国家都以自己相对丰富的生产要素进行商品的专业化生产和国际交换。按照该理论,发达国家进口劳动密集型和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出口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发展中国家则反之。

(二)国际相互依赖理论

国际相互依赖理论中以普雷维什的“中心-”理论最为有名,该理论把世界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中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另一部分是发展中国家。中心国家在社会经济方面都有很多优势,而国家在社会经济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两者存在根本上的不平等关系,前者越来越富,后者越来越穷。国家在经济上处于依附中心国家的不利地位,社会生活条件日趋恶化。该理论启示发展中国家应该联合起来改变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新秩序。

(三)结构需求理论

结构需求理论由瑞典经济学家林德从需求角度对北北贸易和部门内贸易做出了解释,根据该理论,贸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一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越高,对工业制成品尤其是奢侈品的需求增多,从而带动本国工业制成品产量的增加,如果产量的增长超过了需求的增长速度,从而有能力出口这类产品,只有收入水平相近的国家才会有较多的需求,因而出口对象国是收入水平相近需求相似的国家,这样就使得两国间的贸易量增大。/

二、经济一体化理论

(一)关税同盟理论

1. 静态效果—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

贸易创造效应是指建立关税同盟后,关税同盟某成员国的一些国内生产品被同盟内其他生产成本更低的产品的进口所替代,从而使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扩大了生产所带来的利益;同时,通过专业化分工,使本国该项产品的消费支出减少,而把资本用于其他产品的消费,扩大了社会需求,结果使贸易量增加。

贸易转移效应是指缔结关税同盟之前,某个国家不生产某种商品而从世界上生产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国家进口商品;建立关税同盟后,如果世界上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被排斥在关税同盟之外,则关税同盟内部的自由贸易和共同的对外关税使得该国该商品在同盟成员国内的税后价格高于同盟某成员国相同商品在关税同盟内的免税价格,这样同盟成员国原来从非成员国进口的成本较低的商品转从关税同盟内部生产效率最高、生产成本最低的国家来进口。

2.动态效果

关税同盟的建立,在长期对同盟成员国的经济结构产生较大的影响,主要包括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有利于获得专业与规模经济利益,有利于投资的扩大,有利于技术进步。

(二)大市场理论

大市场理论的提出者西托夫斯基认为,把那些被保护主义分割的小市场统一起来,结合成大市场,通过大市场内的激烈竞争,可以最大限度追求经济福利,其核心是:⑴目的是扩大市场范围获取规模经济利益,从而实现利益;⑵通过市场的扩大,创造激烈的竞争环境,进而达到实现规模经济和技术利益的目的。//html/jianli/

(三)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

该理论认为,如果两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相近,该种产品在那个国家生产没有差别,那么一个国家就可以放弃某种产品的生产把市场提供给另一国,而另一国则可以放弃另一种产品的生产,并把国内市场提供给对方,通过协议建立分工关系。

三. 生产要素国际移动理论

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即指生产要素以及国际经济合作形式在各国间所进行的直接流动,还应包括以商品为外化形式进行的间接移动。生产要素国际移动的原因有要素禀赋在各国之间差异性,国际市场机制原因,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跨国公司的发展和扩大等因素。

四.基于超边际分析方法的最新理论动态

超边际分析方法由杨小凯提出,它是新兴古典经济学研究的一种分析方法,它复活了斯密关于分工的重要思想。新兴古典经济学用超边际分析方法,从内生个人选择专业化水平的新视角重整了以新古典经济学为核心的多种互相独立的经济学理论,是经济学发展的前沿课题。即对每一角点进行边际分析, 然后在角点之间用总效益费用分析,这是处理最优决策的角点解所必须的。超边际分析就是在人们在做出资源配置的决策之前,先选择专业和分工水平,从而就产生的“角点解”和用来使对它的分析简化的“文定理”,不能不说这是伟大的创新./

五.国际经济合作趋势预测及总结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高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地位日益增强,国际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进一步增强,服务贸易异军突起,新的趋势主要如下,一是wto成为世界范围维护和完善贸易秩序的重要机制,未来的经济合作也势必以此为解决争端的机制;二是fta的贸易创造效应成为全球贸易新的增长点,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强。

当今世界处于一种旧格局崩溃,新格局尚未成型的转折时期,充满着各种变动和相对不变的因素。只有准确把握时代趋势和形势特征,审时度势,因势利导,才能正确应对复杂的国际环境挑战,发展自己并有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

参考文献:

[1].崔日明,李兵,刘文革. 《国际经济学》[m]. 机械工业出版社第二版.

国际经济合作论文篇(8)

关于“涉外经济法”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在学界一直众说纷纭。林林总总的学说造成了法律体系的混乱,不仅在理论上不利于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在实践中也为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预设了障碍。因此,如何科学地判定涉外经济法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涉外经济法的定位:纠缠于多种学说之间

(一)走不出的泥沼——现有的六种观点

1.独立部门说。有学者认为涉外经济法因其具有特殊的调整对象,而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林毓辉主编的《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该书序言中即表明:“涉外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如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它以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为自己存在的客观依据,并以此作为自己调整的对象,这种社会关系,就是涉外经济关系。”[1]

2.国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综观国内的经济法学著作,一般都把涉外经济法视为国内经济法的调整领域之一。例如,徐杰的《经济法概论》,肖平的《中国经济法》。此外,有些涉外经济法学专著,虽然强调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但也同样坚持“涉外经济法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例如,焦志勇的《涉外经济法概论》。

3.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国际经济法学者通常认为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例如,姚梅镇编写的《国际经济法概论》在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范围时,明确把“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3]。陈安主编的《国际经济法专论》也作了类似的表述:“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其内容涉及……各国的涉外经济法等。”[4]72

4.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国际私法学者通常把某些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私法的范畴。例如,李双元的《国际私法学》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是广义的,其中就包括涉外公司关系[5]。韩德培的《国际私法新论》将国际私法的范围界定为:“国际私法……还包括国际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综观该书的内容,“国际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涉外经济法律[6]。

5.国际商法组成部分说。有学者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内容,例如,冯大同主编的《国际商法》(新编本)对国际商法的定义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在这个定义下,涉外经济立法被涵盖。同时,在国际商法的渊源一节里,该书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补充,并在其后的内容中进行了广泛的阐析。

6.民法组成部分说。国内有些民法著作在体例上包含了涉外经济法律的内容,例如王作堂的《民法教程》明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定性为民事立法[8]。

(二)我的质疑——进路的展开

1.涉外经济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有两种立法模式,即“内外统一”和“内外分流”。显然,在第一种模式下,涉外经济法没有“独立”的前提。而在第二种模式中,尽管涉外经济法与纯粹调整本国境内经济关系的国内经济法相比贴上了“跨国”的标签,但其仍不应具有“独立”的地位。以我国为例,现阶段我国还存在一定数量的涉外经济法与国内法律制度相分离,其中以“三资企业法”最为典型。但这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法制不健全,公司法没有出台的背景下产生的。自加入WTO以来,从对外资立法“废、改、立”的步伐中可以预见,我国涉外经济法与国内一般法律制度的融合势所必然。并且,世界上多数国家也都未将涉外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独立部门说”是不合适的。

2.涉外经济法不是国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首先,从一国的角度看,虽然涉外经济法具有某些国内经济法的属性,但从全球角度观察,它无疑已构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因为这些法律规范均在调整不同范围的国际经济关系。关于涉外经济法归属于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理由,下文将进行详细论述,此处不再赘言。其次,有学者认为,涉外经济法将抛弃“内外分流”的立法模式,“内外统一”是大势所趋,并将此作为由国内经济法来涵盖涉外经济法的论据。对此,需要强调的是,“内外统一”的立法模式是趋势,但它只是一种过程,并非一种结果。尽管可以预见,统一调整对内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将慢慢占国内经济法律的主导地位,但只要国家还存在,各国利益相异,“涉外经济法律制度从理念到实践都不会消失”[9]。

3.涉外经济法不是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国际上的通说认为,国际私法是指解决国家之间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属于程序法,而涉外经济法属于实体法。如果随意地扩大国际私法的范围而忽视国际通行的观点,并把涉外经济法纳入国际私法,从学术和实践上看都是不可取的。

4.涉外经济法不是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涉外经济法是指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注:①关于“经济法”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中外法学界众说纷纭,本文采用比较主流的观点,即仅指包含用以调整社会非平等主体之间各种“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即经济法的狭义说。]。涉外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隶属关系。而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在一般经济交往活动中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因此,涉外经济法与国际商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5.涉外经济法不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本文采用经济法的“狭义说”,故可从前文的论述中推出,用民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就如同用国际商法涵盖涉外经济法一样,是不恰当的。退一步讲,即使站在经济法“广义说”的立场上,将我国涉外经济法的规范类型分为两类: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和商事性质的规范。前者当然不属于民法范畴,问题是后者去向何处?笔者认为,也不应视为民法的组成部分。理由是,虽然民法和商法的分界在理论上并无定论,但我国民法强调私权,崇尚意思自治,而商法却带有公益的色彩,这一点与传统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是不同的。就涉外经济法而言,更多地体现了国家利益。因此,从私权与公益分立的角度来看,将民法作为涉外经济法的归宿是不合适的。

二、涉外经济法的归宿:国际经济法

事实上,对事物本质的概括,不可能涵盖事物的全貌,总有处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边缘地带”,因而可能出现“亦此亦彼”而非“非此即彼”的情况[10]。因此,我们在探讨法的本质时,应重点抓住核心性、必然性的因素,并对边缘性、偶然性的因素,以及“亦此亦彼”的现象保持适当的关注,这才是全面认识事物的要义所在。基于这样的理念,笔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语境下,涉外经济法的核心性、必然性因素在于它所调整的涉外经济关系已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一)法学角度的分析

从法理上看,这种观点体现了逻辑与实用相互兼顾的理念。有学者认为,一个跨国法律现象必然会涉及到众多法律部门,但如果把一个行为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部门放在一个盘子里就构成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这是荒谬的,国际经济法应该把别人调整的东西还给别人[11]。

笔者认为,尽管这种观点坚持了一个法律部门只能以一类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学理论,在逻辑上是严密的,然而“部门法划分的科学性在于善于区别必要的交错和不应有的重复以至混乱,善于使逻辑和实用相互兼顾”[12]。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②[注:②陈安教授在《论国际经济法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一文中对“广义说”所作的经典表述是:“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综合体,其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其所以称为‘边缘性’,在于它只分别涉及上述各种有关门类法律规范的部分内容,而不囊括这些有关门类法律规范的全部内容,它只是上述各种法律规范的部分内容的综合,而不是这些法律规范全部内容的总和。]之所以包含了涉外经济法,正是从实用主义的理念出发的。它没有拘泥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从抽象到具体的研究进路,并未把“法律调整什么”作为唯一的大前提,而是吸收了英美法系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进路,以“问题是什么”为逻辑起点。虽然关于这种研究进路的法律移植是否与我国实际情况相兼容还没有定论,或者说多大程度的移植才最符合我国国情尚需探讨,但从方法论上看,它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这也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那就是不必墨守成规地一味强调法律体系严密的逻辑性,而是要在逻辑和实用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其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多种社会关系的“复合体”,这并非法学家的臆断,而是由社会关系复杂化、多样化的客观趋势决定的。

从实用的角度看,首先,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任性地为所欲为,而是在一种“共进”的理念指引下,彼此合作。因此,如果只对这个“复合体”中各国的涉外经济关系进行研究,就不能解决国际社会对其相互协调时所产生的问题。同样,如果只研究国家之间的协调关系也是不可行的,因为各国的涉外经济关系是协调的根本内容。如果将这两种关系生硬地分割开来,不仅否认了国际经济法存在的现实社会基础,也不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其次,国际经济法作为在国际层面上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的法律,其主旨是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目前,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税收等一系列领域所形成的规则已具有鲜明的“国际性”,而不再是“地域性的的涉外规则”[13]。换言之,涉外经济立法的视野应更多关注国际层面的协调才能迎接现实的挑战。

从逻辑的角度看,即使国际经济关系是多种社会关系的“复合体”,但在国际交往合作中,这多种社会关系逐渐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而调整这一“复合体”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由于这一调整对象的内在联系而集合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规范群[14]20。从这个意义上说,与传统法学部门划分的理论逻辑也并不矛盾。

正如潘抱存教授所说:“国际经济法综合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发展成为区别于传统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发展部门,是完全符合系统科学最优化原则的。”①[注:①参见《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年,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15页。]

涉外经济法纳入国际经济法的有害论是值得商榷的。有学者认为,如果将涉外经济法视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则混淆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界限,肯定了某些国家赋予国内法域外效力的正确性,是有害的。不难看出,这种观点从本质上担心的是发展中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合理权威受到削弱,而发达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凌驾地位得到扩张。事实上,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时刻警惕国家经济受到不正当的限制是正确的,然而,是不是将涉外经济法纳入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就一定会加深这种忧虑,或者说是不是让涉外经济法回归国内法这种忧虑就不存在了呢?笔者认为,不尽如此。

一方面,承认涉外经济法属于国际经济法不会加深这种忧虑。顾名思义,国际经济活动具有跨国性的特点,任何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活动,诸如贸易、投资、信贷、运输、保险,技术转让等等,总有一部分或者大部分发生在某一东道国境内,这正是各国家通过涉外经济法所调整和制约的领域。从宏观上看,一国的涉外经济关系是国际经济关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将涉外经济法纳入国际经济法是具备合理性的。同时,这也并不必然导致对国家经济的侵犯。因为,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特别是其中的“领域管辖权”(即“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jurisdiction)准则,各国对于部分或大部分在本国境内开展的国际(涉外)经济交往活动,理所当然地享有充分的依法予以管辖的权利。并且,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属地优越权”(territorialsupremacy)准则,各国的国内法在管辖本国境内的涉外经济交往活动、调整本国境内的涉外经济关系方面,应当优先适用[4]77。

另一方面,让涉外经济法回归国内经济法也不能消除忧虑的存在。国际法规范在我国的适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适用,一般仅在民商事领域,更多的法律规范是通过转化成国内法而间接适用的。涉外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这种间接适用的载体。从最初的自由市场,过渡到社会市场,再发展成现在的国际市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经济全球化之外单独地进行体外循环。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角度出发,国际社会在尽力协调着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尽量求大同存小异;从各国家自己的利益出发,最大程度地参与国际市场中的经济交往活动,能够获得前所未有的巨大利益。在外源型和内发型的这两种力量交互影响中,各国共同缔结了大量的双边、多边、区域,全球性条约。而在目前来看,这些条约的制定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发达国家的利益。为了履行在这些条约中的承诺,发展中国家就必然要修改自己的涉外经济法。也就是说,虽然涉外经济法本质上属于一国的国内法,但在制定、修改,废除这类法律规范的时候,国内立法机关的意志间接地受到了发达国家的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仍然说只要坚持涉外经济法是国内法,就能拥有绝对的经济,可以排除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只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可见,国家经济是否受到不当限制,问题并不在于涉外经济法属于国际还是国内的范畴。我们对国家经济时刻保持警惕是必要的,但这与涉外经济法的归属没有直接关系。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并不具有自己独立的属性,事实上,即使将“性质各异的法律规范综合在一起称为国际经济法,也并没有改变国际经济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各自原来的属性。”[14]87

(二)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从国际调节的理论来看②[注:国际调节是国际市场(国际经济关系)的一种调节机制或调节活动,它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区域性、全球性组织,通过协商或签订国际条约,或以国家组织的决定等形式,对国际市场的经济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以消除妨碍资源全球化配置与生产力发展的藩篱,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性组织及其法律文件,便可视为这种国际调节机构和国际调节立法之典型。],倘若国际经济法不涵盖涉外经济法,那么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将失去起点和终点。众所周知,在国际上还未形成统一市场之前,各国国内经济市场的稳健运行是由“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国家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共同配合、相互作用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交通、通讯领域技术的突飞猛进,促成了国际化和全球化市场的形成,这就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健全的经济调节机制,否则,国际市场将是无序的,不稳定的。在国际市场上,同样存在“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两种机制,它们仍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但仅凭这两者显然不能满足市场国际化的需要,于是“国际调节”机制应运而生,与前两种机制在良性的互动中,构成了一种全新的调节机制体系格局。考察当前以WTO及其规则体系为首的各种国际经济调节组织和规范,不难发现,其重点均主要放在对各国涉外经济法的规制上,即推进全球经济自由化进程,消除各国政府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因此,可作如下归纳:“国际调节”所针对的是“国家调节”,“国际调节”是对各国“国家调节”的再调节[15]。而“国际调节”主要依赖的是国际经济法,“国家调节”则是通过一国涉外经济法的调整来实现的。缘此,笔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始于协调各国涉外经济法之目的,终于其所包含的双边、多边、区域、全球性条约等国际法规范在相关国家涉外经济立法中得到回应之时,如此循环往复。因此,如将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割裂开来,会造成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③[注:需要说明的是,漆多俊教授从国际调节的新视角对国际经济法下了一个全新的定义,即:“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该定义中似乎可以推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并不包含各国的涉外经济管制关系。但笔者认为,同样从国际调节的理论出发,在宏观的层面上,国家调节是国际调节的起点和归宿,因此,不应将两者分离,将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更为妥当。]。

把一国的涉外经济法和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一道纳入国际经济法,是符合客观经济发展趋势的[16]。因为,涉外经济关系具有双重性,从属地原则来看,它是国内经济法调整的领域,但从各国涉外市场是国际化市场组成部分的角度出发,涉外经济关系又和国际经济法紧密相关。基于这种双重性,涉外经济法究竟应该归向何处才更有前途呢?回顾历史可以看到,自20世纪初以来,国际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人们需要突破法律给经济交往带来的束缚。于是,私法的趋同化和统一化现象日渐显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GATT三大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促使成员国的有关国内经济立法与这些国际组织的规则协调一致。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进一步推动了私法统一化和公法协调化的进程。WTO等国际经济组织凭借其巨大的影响力,触及的领域日趋宽泛,所形成的协调一致的国际规则日益增多,从而在很多领域中,使各国从理念到规则都走上了逐步统一的道路。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只有将一国的涉外经济法放在“国际”的语境中加以考察才是更科学合理的。任何看不到这个大趋势的研究都是盲目的,任何违反这个大趋势的决定都是欠妥当的。

三、结论: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涉外经济法应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这是由涉外经济法的核心性、必然性因素所决定的。这样的结论虽对传统的法学理论有所突破,但只要在部门法划分的逻辑性和实用性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那么它就是合理的。这种结论也不会由于改变了传统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绝对界限,而必然促使国家经济的弱化。因为即使是国内法,也必须考虑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对本国经济作出一定的自我限制。同时,以国际调节理论为基础,将国家调节视为国际调节的起点和终点,也能推导出此结论。最后,历史也告诉我们,全球化是势不可挡的趋势,涉外经济法更应放在“国际”的视野中加以考察。当然,正如前文中提到的,对涉外经济法的边缘性、偶然性因素,以及“亦此亦彼”的现象也要保持必要的关注,这才是全面认识事物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林毓辉.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1.

[2]焦志勇.涉外经济法概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7.

[3]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20.

[4]陈安.国际经济法专论(上编总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5]李双元.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

[6]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9.

[7]冯大同.国际商法(新编本)[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1:1.

[8]王作堂.民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6.

[9]曾东红.论我国入世后涉外经济法的基本走向[J].南方经济,2003,(1):32.

[10]郭道辉.法理学精义[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51.

[11]吴向东.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当代经理人,2005,(15):41.

[12]沈宗灵.再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J].中国法学,1994,(1):15.

[13]何志鹏.全球化经济的法律调控[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58.

国际经济合作论文篇(9)

「正

伴随着人类进入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经济法已渐成为人类法律实践中最为活跃的部分,国际经济法研究在中国和世界范围内正蓬勃发展令人瞩目。在21世纪国际经济法将面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种种挑战和机遇,并担负着促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任,世界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必须回应实践的呼唤。

21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将如何顺应实践的要求而发展?这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人在世纪之交有必要思考和作出回答的一个问题,也是诸多业内业外人士所关心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不可避免地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20世纪的总结和回顾相关联。

本文不揣挂一漏万之嫌,拟对20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短暂的历史和丰硕的成果作一述评,并结合国外研究状况,对21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进行展望,希望能对有关人士了解该学科已有的重要成果、存在的问题及把握其未来走势有所裨益。

一、20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学在中国的产生

从美国传教士丁韦良1864年翻译惠顿的《万国公法》并在同文馆讲授国际法时起,国际公法传入中国已有130多年了。从1905年敦斌著《国际私法》出版开始,中国国际私法学也已有近一百年的历史。国际经济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迄今只有20年。

1.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是对外开放的产物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对外贸易、引进外资和技术等工作迅猛发展。对外经济交往中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渐次颁布,引发了学者们的各项专题研究。例如,针对湖广铁路债券案及烟火案,有学者对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作了研究;(注:倪征yù@②:《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30页;陈体强:“国家主权豁免与国际法-评湖广铁路债券案”,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1-53页。)有的学者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等了深入研究,以适应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后大量外资进入中国的新形势的需要;(注:姚梅镇:《论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年);史久镛:“论投资争端与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年)第67-89页;陈安“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由来看美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年)第90-119页。)与中国政府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展开相适应,有的学者对国际经济新秩序、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等问题展开了研究。(注:周晓林:《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法》,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70-92页。)这些研究均采用国外第一手资料,探讨比较深入,不但具有显著的实际意义和理论开拓价值,同时也为从整体的角度理解国际经济法并确立国际经济法学的新兴学科地位打下了基础。

2.外国学说的介评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产生的催化剂

国际公法学和国际私法学均为舶来品,国际经济法学的产生也深受外国学说的影响。不少美国、欧洲和日本学者的国际经济法学说被不同程度地介绍和评析。我国学者在介评外国学说时将它们分成二大类:狭义国际经济法说和广义国际经济法说。欧洲和日本的一些学者,如施瓦曾伯格、卡罗、金泽良雄被认为是狭义说的代表。杰赛普、卡茨、布鲁斯特、瓦茨、杰克逊、罗文费尔德等美国学者的著作则被诠释为属于广义国际经济法说。我国学者对外国学说的介评不多,散见于其他论文或著作中,既缺乏系统的译著,专论也很少。(注:介评外国有关学说的专论、译文主要有:姚梅镇译:《国际经济法的产生》,载《国外法学》,1981年第6期;姚梅镇译:《国际经济法的意义》,载《国外法学》1982年第5期;姚梅镇译:《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载武汉大学法律系《法学研究资料》1980年第2期;姚梅镇:《美国国际经济法丛书评介》,载武汉大学法律系《法学研究资料》1981年第4期。)但外国学说却成为中国学者构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主要参照模型。

3.教学、研究和政府行为促成了国际经济法学的产生

上述研究给国际法教学和科研带来了新的问题。在教学上,有学者将调整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体法统称为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新的课程;在研究上,有学者主张国际经济法应成为一个新的国际法学部门。为此,中国国际法学会曾经多次举办过有关的研讨会。到1982年时,学者之间尽管意见尚未完全统一,但是把广义国际经济法学作为一个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并列的独立的新兴法律学科的主张成了主流。同年,国家教育委员会(现国家教育部)正式将国际经济法列为法学二级学科。1984年9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出版,国际经济法学被列为十四个法学分支学科之一,其辞条撰写由姚梅镇教授担任主编,姚壮教授、刘丁教授担任副主编。1984年5、6月间,武汉大学等7所大学和研究机构在庐山举办国际经济法讲习班,参加讲习班的全国53个单位、90多名代表倡议筹建全国性的国际经济法学术团体。经协商讨论通过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章程,成立理事会,推选姚梅镇教授为会长。这样,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迅速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中国法学大家庭里多了一名新的成员。

(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迅速发展

国际经济合作论文篇(10)

    一、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基础性与传统教学方法

    如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学的内容体系庞大,而且包含学生不熟悉的知识体系和知识背景———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可是,教师是无法在五六十个课时内将该课程的理论基础和具体制度充分展示给学生的。为此,很多法学院开设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等选修课程,以使学生更全面、更细致地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制度。由此可见,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突出其基础性的特点。换言之,在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中,教师应当首先重视该学科基本理论的讲授,尤其是与国际公法的基本理论相联系,并以此为基础,尽可能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相结合,展开介绍国际经济法部门法中的各项法制。例如,对于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条约,一方面要强调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条约法原理与其学习上的密切关联性,另一方面要结合国际条约法原理讲授具体的国际经济条约,这样可以起到很好的教学效果,使学生既能够明确学习国际经济条约的角度,又可以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事实上,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基础性也是由其基本理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国际法体系是学生不太熟悉的法律体系,为了使学生能够系统掌握国际经济法学的具体内容,帮助学生打好扎实的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就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教学任务。对此,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是最为有效的教学方法。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包括讲听式或讲记式,即教师讲授、学生听讲和记笔记,因为课时有限,课堂提问和讨论的时间不多。这种方法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背景。不过,这种教学方法也存在一些弊端,其形式有些刻板枯燥,学生的学习较为被动。

    多媒体教学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多媒体教学不仅可以省去板书时间,提高授课效率,而且可以形象地展现抽象的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为了充分发挥多媒体在教学中的作用,多媒体课件的制作要求就要提高,换言之,课件的内容应该丰富充实,扩展教学内容,能较好地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当然,多媒体并不能完全代替教师的讲授,教师需要通过多媒体的展示突出讲授课程内容的重点,指出难点内容并作出分析,拓宽和强化学生学习的广度和深度。

    二、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国际性与双语教学方法

    作为国际法法律体系的主要部门法之一,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和具体制度具有突出的国际性特征。这是由其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渊源是国际经济条约,此外,对于国家经济关系或国际经济活动的规范,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还制定了大量的国际软法文件。就这些内容而言,外文尤其是英文的条约文本或相关文献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双语教学方法成为教师广泛提倡的教学方法。中国政法大学等一些高校法学院陆续开设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对其双语教学正在进行积极探索。

    不过,目前该课程的双语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面临许多瓶颈,难以保证教学效果。例如,合适教材的选择、教师资源短缺和师资培训、教学内容的安排以及教学方法的运用等问题[1]。另外,国际经济法学的课时已明显不足,如果完全采用双语教学,课时不足的问题会更加突出。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内容的学习难度是较大的,这无疑会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对学科知识的系统掌握。不过,就国际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一定内容进行双语教学的探索是很有裨益的,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性的认识。例如,国际经济条约的英文文本往往是作准文本,以其作为讲授内容,不仅能帮助学生更为准确地理解条约规定,而且可有效促进学生对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律英语的学习,提高他们阅读和理解英文文献的能力。因此,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选修课程中开展双语教学倒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2]。尽管上述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得到解决,但是我们应当明确,双语教学对于培养既掌握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又熟悉外语的、具备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国际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双语教学模式的建立、发展改进是法学(包括国际经济法学)教学方法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就国际经济法学的国际性而言,比较研究的教学方法也是非常必要的。一般说来,在国际法的理论中,国际法的立法主体就是国际法主体———国家自身,具体而言,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的制定者就是条约的缔约国。在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时,主权国家不可避免地会考虑其国内法制。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在讲授时,教师有必要介绍各国相关国内法制的主要特点,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条约的缔结以及国际习惯法的产生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理解,深化学生对国际经济立法问题的认识。

    三、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发展性与网络教学方法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作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性是明显的,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也随之变化发展着。当代国际经济立法的主导者仍然是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经济组织为国际经济立法提供了必要的场所,而他们的网站则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制定、修订的信息。例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网站是学习和了解国际公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有用资源,世界贸易组织网站是学习和了解世界贸易组织法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制度的重要资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是学习和了解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资源等。为了引导学生关注和追踪了解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实时了解国际经济法制发展中的前沿问题,网络教学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网络教学是信息技术手段在教学中运用的一部分,其运用在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除了一般利用网上教学资源进行教学内容的自学以及通过网络课堂与学生进行教学互动等方式之外,网络教学的形式应该更加广泛地实现对互联网资源的真正利用,通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南方中心等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和第三世界网络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网站,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动向及其发展趋势。作为教师,不仅自己要经常、及时地了解网络资源,而且要把网络资源介绍给学生,教给学生利用网络资源的方法。这样,教师的课堂教学就会事半功倍,学生的自学能力也会有很大提高。这种重视网络资源的网络教学方法能更好地体现出多媒体教学的创新性法学教学理念: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3]。

    另外,鉴于国际经济法学的综合性、边缘性特点,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说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及民商法等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尤其是其间的交叉与重叠。综上可见,在授课当中,教师应当根据法学课程的特性采取各种教学方法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国际经济合作论文篇(11)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力举措,我国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高职院校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主动服务社会,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与本科院校以学科建设为重点不同,专业建设是高职教育与社会的契合点,也是高职教育办出特色的关键。而我国现在有些专业建设中,存在着要么仍以理论教学为主,技能训练严重不足;要么过度削减甚至取消必要的理论课程,片面强化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办学层次向中职教育下移等问题。这些,将严重影响高职教育在国家各种教育中的竞争力。针对不同的专业如何构建其教学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高职院校开设国际经济法专业十分具有挑战性,在有限的教育时间内开设哪些课程、传授哪些理论、培养哪些技能、拓展哪些素质成为搞好专业建设首先要解决好的问题。本文以教学内容体系建设为出发点,探讨如何在高职院校搞好国际经济法专业建设这一课题。如何科学构建国际经济法专业的教学体系,需要全面考虑国际经济法专业自身的特点和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特别是岗位技能的要求,只有考虑到以上因素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1 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自身特点及对教学的要求

国际经济法归属于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在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为教育部确定的本科高等法学教育中的14门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作为一个法学部门,国际经济法具有法律学科的共性:理论性、系统性、逻辑性等。但其也具有非常明显的其他法律学科所不具有的特点,这些特点给教学工作提出了特殊要求。

1.1 涉外因素多,要求培养学生的全球化视野与思维

涉外因素多是国际经济法专业区别于其他法律专业的最突出特点。其以国际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至少其一跨越国界,具有涉外因素。这个特点,要求学生在观察处理事务时,视野不能局限于国内情境,应站在国际性的角度,要了解别国乃至世界的基本情况。总之,要培养学生的全球化视野与思维方式。

1.2 涉及领域广,要求培养学生具有高屋建瓴的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

国际经济法专业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是一个涉及多种法律规范的综合体。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有法律基础知识的铺垫和积累,又要体现专业特色。从专业特色上看,一方面要处理好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等法学相邻学科的关系,突出重点;另一方面研究和理解国际经济法必须了解国际贸易学、国际投资学等经济学的一些规律。这种宽领域的特点无疑增加了学生学习的难度,要求学生既要能宏观把握全局,又要能微观掌握规则。

1.3 理论知识更新快,要求学生学会自主学习并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

随着国际经济情势的变化,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相关内容密切结合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实际,不断补充、更新和完善。其更新迅速之快其他法律专业无法比及。这个特点要求学生不仅要学会专业的技能与知识,还要学会学习的方法,与时俱进,即必须不断学习那些学校没有赋予他的知识与技能。如何将法律发展、实践经验和职业要求结合起来,是国际经济法专业教与学过程中始终要解决的问题。

1.4 政策性倾向强,要求学生要对有关国家的经贸政策有基本的认识

国际经济法虽属于法律学科,但其确定性与稳定性较国内法律部门差,非常容易受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影响,甚至有的法律法规直接是政策性制度的体现与反映。这就要求在课程建设中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基础理论知识,还要使学生了解有关国家的经贸政策,并随时给予动态关注。

2 高职学生的特点对专业建设的影响

教学工作的培养对象是学生,所以如果不了解学生的情况,只是一味的去研究专业建设就没有了针对性,也不会收到好的效果。高职院校的学生不同于普通本科的学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2.1 学生文化知识基础相对薄弱,没有好的学习习惯与学习方法

高职院校的生源一般是达不到普通高校分数线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文化基础较差,学习困难相对较大。许多学生的学习不具有计划性,学习的主动性和探索性不够。这就要求在课程设置中要结合学生的特点,以“实用、够用”为原则。在教学过程中要因材施教、因人而异。

2.2 思想比较活跃,动手能力、专业技能比较强

高职学生虽然与普通高校的学生在基础知识上存在着差距,但也有自己的优势:他们具有活跃的思维和爱劳动、爱表现自己“才华”的天性。这对以培养职业技能为目的的高职教育是有利的。

2.3 职业心理预期与定位较合理,对社会的适应性比较强

多数高职院校的学生,能做出正确的自我评价和就业定位,对自己的职业设计比较理性和务实,没有盲目的攀高和好高骛远。从心理上能够树立到基层、到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的观念,具有敢于创业、不怕失败的精神。学生的就业、创业技能与实践能力较强。

3 职业定位与岗位技能需求

我国教育部对高职高专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是“高等职业教育应以培养基层和生产第一线技术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宗旨,建立以基本素质和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教学体系,专业课应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实践教学要以培养学生专业应用能力为主”。所以,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主要是企业基层从事技术应用、生产组织、工艺实施、各类管理及具有较高技能的操作人员,用人单位提供的也大多为“高级蓝领”或“蓝领”岗位。国际经济法专业力求建立有效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积极、灵活、创新的法学人才,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和谐一致。

职业定位——结合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特点,我们认为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学生的职业目标定位是:

第一类为涉外法律事务类的职业:公检法的书记员岗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专职人民调解员及涉外企业法务部文员等法律辅助类岗位。

第二类为涉外非法律事务的岗位:主要分布为外贸公司或外资企业办公室文员、业务员、服务员及公司销售代表等。

从上述职业定位不难看出,国际经济法专业虽属于法律学科,但由于我国目前司法类职业的门槛儿比较高,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讲有不可逾越的学历要求,所以多数学生的职业定位可能是“不对口”的涉外非法律事务岗位。

反观目前学校的教学,多以训练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服务技能为主要目标。然而,学生毕业时就业单位多为企业,工作岗位多为非法律类岗位。这就产生了学生毕业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与在校时工学场所、实践岗位是不一致,两者差异较大的问题。这种差异不仅在于工作环境,更是工作的内容和岗位所需的技能的不同。非法律类岗位,处理的自然是非法律事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主要不是法律类的,更需要像办公室事务、商务事务等文秘类知识和技能。面对这种工作岗位与实践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在注重训练学生法律服务技能的同时,不能忽视学生文秘等其他技能的培养。

职业能力要求——根据岗位目标定位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应具备的能力是:

第一,能办理涉外经济的基本业务;

第二,能处理常见的涉外经济纠纷;

第三,能处理涉外文书;

第四,能参与涉外商事谈判。

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根据岗位能力,要求学生应具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国际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国际金融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国际税收的基本法律制度、熟悉国际贸易实务、熟悉国际政治关系、了解各国经济概况。要求学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包括:分析处理问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中文表达、英文表达)、文字处理能力、谈判与沟通能力。

4 教学内容体系设计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看到,国际经济法专业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专学历和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学生除了要掌握工作岗位所需的国际经济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公关协作等能力。总的来说,高职学生的知识要求是较为零乱,缺乏系统性,同时技能型、经验型知识属于隐性知识,如何使之显化,都需要一种方式将其组织起来。

针对以上情况,进行教学内容设计,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以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为主线;第二,优化课程结构,精选教学内容。从分析岗位职业能力入手,以能力本位开发课程,将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系统地贯穿教学过程的始终。在教学上,不再单纯强调专业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是以理论课的应用性、技术课的实用性即“实用为准,够用为度”为原则开设课程。用二年时间学习专业理论课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这样可使学生既掌握了扎实的基础知识,又使其综合职业能力和素质得到提高。

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其课程设置,除教育部要求的基础课程以外,专业课可分设专业理论课、专业技能课和专业素质课三大类。专业理论课包括:民法、民事程序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贸易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涉外商务英语。专业技能课包括:国际贸易实务、外贸单证、英语听力与口语、法律文书与应用写作、商务谈判实务。专业素质课包括: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商务外交礼仪、演讲与表达。

下面以两年制国际经济法专业高职教育为例,具体课程设置安排如下:

第一学期:民法、国际公法、英语听力与口语、演讲与表达。(另外还开设公共课如思想道德修养、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等)。

第二学期:民事程序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英语听力与口语、商务外交礼仪。(另外还开设公共课如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体育等)

第三学期:国际贸易法、涉外商务英语、法律文书与应用写作、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综合实训。(另外还开设公共课如体育等)

第四学期:国际贸易实务、外贸单证、涉外法律风险防范、商务谈判实务、岗位实训与毕业实习。(另外还开设公共课如大学生职业指导与创业教育等)

参考文献

[1] 姜大源.职业教育学研究新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2] 石伟平等.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技术[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

[3] 马庆发.当代职业教育新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