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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3 15:13:34

行政教育论文

行政教育论文篇(1)

二、由“新公共管理”看我国的教育行政体制改革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之间,中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不可否认,现行的行政教育体制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教育行政权力的结构分配关系不够明确。中央下放到地方政府的权力,各级政府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以及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之间的权力配置都存在一定问题。“政出多门”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与此同时的相关的不良效应也由此产生,如职责不明,效率低下,互相推诿等,这些都影响着教育的高效高速发展.[3]与此同时,教育行政机构的人员的整体素质也有待于提高。同时,规章制度建设滞后和相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的不完善也严重的影响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行政管理作为我国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既受我国行政体制发展的制约,同时也和我国的公共行政活动有很多相同之处。在当前各方面领域的改革都处在攻坚克难的历史时刻,通过引进西方新公用管理的理念,结合我国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不断深化我国的教育行政体制改革,是未来我们行政体制发展的不二选择。1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分析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历史上,公共行政学理论的每一次重大变革,都会引发公共管理活动的重要变迁。公共行政具有一些特点如: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公共部门而不是私人组织或机构。其管理的对象时社会的公共事务,处理的问题涉及社会利益等诸多问题等。公用事务是公共行政的主要研究对象,而不仅限于政府的行政活动,教育作为公共部门中的一份子,公共事务中的一部分。参考和借鉴公共行政理论中的成熟有效的理论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的内容也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教育行政管理也越来越显示其独立的特性,而不是像从前受制于政府或其他行政管理活动。因此只有不断地吸收借鉴其他优秀的管理理念,才能不断地适应教育在新时期的发展,并提高教育行政体系的管理效率。2新公共管理运动对我国教育行政改革的启示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角度出发观察教育,会得到与政府机构改革类似的结论。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各国普遍重视提高效率的方法。鉴于我国教育行政工作的某些方面也存在着机构冗肿、职权不清、效率不高问题,我们应该从国家行政结构和教育行政结构的角度,结合教育行政体系中焦虑低下的具体情况和根本原因,参考和借鉴新公用管理运动中成熟、有效地手段大胆的应用在我国教育行政管理的工作中来,进而提高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效率。1)服务行政的理念有利于协调教育机构中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服务行政是新公用管理理论的重要观点,它被用于弥补官僚制度所造成的缺陷。官僚制度是管理行政下的制度。《社会组织与经济组织理论》将其看作一种建立在权威和理性基础上的最有效的组织形式,它在法律的精确性、稳定性和严格性,在可靠性效率方面比其他组织更优越。[4]但经过长期的社会发展官僚体制的弊病日益暴露。在官僚体制的管理下,个人效用大过了,公共利益,政府效用,因为官僚本身即是该制度下最大的既得利益者,其自利行为是导致该体制下行政效能低下的主要根源。而其自身的等级属性又导致了体制的反民主性,极大地限制了基层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这种弊端在我国的教育行政体系中广有体现,也是导致我国教育行政体系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将服务行政的理念引入,对教育领域来说,可以更加注重教师、学生、家庭和社会的需求。使其更加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更直接的服务于教育目的,达到校本管理。而在高等教育中则更利于协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高等学校的一切活动和中心是学术,在官僚体系下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不断地产生冲突,引入服务行政理念后,可以大大的弥补官僚体系的弊端,使行政管理活动更好地服务于学术研究。2)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教育服务质量采用私营部门的成功管理手段和竞争机制是新行政管理的重要理念。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系虽然经过了几次大的变革,但由于受从前计划经济时管理经验和思维以及行政体制的影响,教育行政体制内仍存在行政权力泛化,导致管理效率低下。而引入竞争机制后,可以激发相关人员的危机意识,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对于整个教育行政体制行政权力范围机构之间的协调和运作带来积极地影响。3)引入绩效思想,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效率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5],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在我国的教育行政体制结构中,无论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政府与各教育部门的关系,还是教育部门与学校关系,新公共管理所主张的绩效管理都会以其强大的准则支持着教育行政部门的改革。教育行政领域引入绩效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的相关责任,精简冗肿的部门和机构,既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了教育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降低了体系运行的成本。

行政教育论文篇(2)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农村教育是繁荣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的重要途径,能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范围更多地是乡镇农村基层教育单位,这就决定了县级政府及相关教育部门在贯彻实施我国农村教育法律法规方面要发挥关键力量,通过完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来完善农村教育行政执法。因此,加强和改进现阶段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对于推进我国农村教育行政执法具有重要价值。

(二)县级教育行政执法是整个教育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的行政单位中,县级行政单位数量多、分布广,与基层组织的联系也较紧密。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也是如此,其执法对象直接面向农村基础教育,与关系最为复杂的基层教育进行直接接触,有利于深入了解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为教育行政执法问题解决提供第一手资料。因此,研究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对于整个教育行政执法问题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二、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有利于完善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和实现依法治教的目标。

(一)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尽管当前我国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但都是国家层面的教育法律法规,针对地方教育特殊性的教育法律则很少,尤其是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更不用说健全的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旧的教育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现代教育的发展,而新的教育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这给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内容不够具体、比较含糊,且大都没有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可见,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县级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影响着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问题主要是指由谁来执法和怎样执法的问题。在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独立的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大部分是由县级行政执法机构来执法,可能会导致执法不够专业等问题。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甚至部分执法主体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却在行使执法的权利。另外,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建设滞后,没有专门的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教育行政执法的责任也不明确,尤其是在过错责任追究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会导致部分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现象的发生。

(三)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是教育行政高效执法的重要保障。由于历史和现实等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教育行政执法的要求。部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比较淡薄,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既与整个社会法律意识不强有关,也与执法人员自身思想观念有关。相比高层级的教育行政执法,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素质整体偏低,专业知识不扎实,这些都会影响到教育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尤其我国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方式仍然比较传统,不能适应现代教育行政执法的要求。另外,部分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受到整个社会大环境的不利影响,思想作风不正,享乐主义以及拜金主义等思想严重,对本职工作不作为、乱作为。

(四)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

在现阶段,我国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和地位通常都由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以及授权或委托,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设置受制于教育行政和事业单位机构的构筑框架,所以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更加多元化。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并不意味着执法主体职权的模糊性,而是相关执法主体的职权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的约束下使用。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欠规范的地方:一是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关系未完全理顺,有些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既受县级主管教育的政府部门的领导,还受教育局相关部门的领导;二是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规范,对于谁来决定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多部门都可以授予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三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关系不清,学校既可以作为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对象,同时也可以作为教育行政主体实施相关行政权力。

(五)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欠规范

目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存在执法行为欠规范的现象,这除了与部分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偏低有关外,更多地是执法制度层面的问题。由于我国地区差异很大,教育法不可能对每个地区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这就要求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主做出执法行为的选择。另外,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操作性也不够强,有些地区甚至没有适合本地区的执法程序。在我国民族地区,目前仍然有很多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单位没有相关的执法程序,很多执法人员仅凭自身经验或习惯执法,而不能按程序规定执法。所有这一切,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改进,必将会影响到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质量。

(六)教育行政执法监管力度不够

由于没有权威的监管机构和完善的监督制度,我国部分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往往流于形式,很难起到对县级教育的监管作用。由于部分执法人员自律意识淡薄,又缺乏约束自己执法行为的制度,加上经不起各方面的诱惑,最终可能误入歧途,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此外,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力量也有待加强。社会监督、网络监督等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大,将直接影响到良好教育行政执法环境的形成。

三、加强和改进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策略思考

改进和完善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应从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教育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及教育行政执法环境建设等方面进行努力。

(一)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1.强化立法机关教育法律法规意识,加大立法工作力度

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县级有效教育行政执法的前提条件。因此强化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法律意识,让他们明白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县级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增强立法机关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县级教育环境正发生着深刻变化,教育立法机关应根据教育环境的变化和各地区教育差异适时制定教育法律法规,并对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和完善,确保县级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提高县级教育立法质量,强化教育法律的威慑力

从我国县级教育的实际出发,提高县级教育立法的质量,可以为教育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我国县级教育立法机关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教育立法质量。整个县级教育领域内都应该有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使教育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要尽可能确保立法质量,让教育法律具备更强的操作性和严格的程序性。完善的教育执法程序是保证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正当、合法的必要条件。因此,相关教育部门要强化教育法律的威慑力,提高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成本;明确执法权限,落实过错责任追究,为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起到保障作用。

(二)教育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1.加强县级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教育行政执法公平

高素质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是保障教育行政执法公平的重要基础。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觉悟;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教育和法学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也具备一定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爱岗敬业。因此,要加强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教育素养,确保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加大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其对教育法律法规的领悟能力,提高其教育行政执法水平。

2.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确保教育行政执法健康运行

完善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是加强和改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前提,能确保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健康运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一是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全国各地区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做好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执法主体的专业性和高素质;二是科学制定教育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并予以公开。县级教育相关部门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本县实际制定教育行政执法依据,并在媒体上公布;三是保障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经费。县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教育行政执法的专用经费,保证执法活动能够有序开展。

3.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推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规范县级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推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是确保教育行政执法质量的中心工作。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强县级教育行政审批工作。各县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制度进行教育行政审批工作并予以公示,确保审批公正;二是严格教育行政执法办案行为。案件的立案及查处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逐级上报,重大案件要实行案件备案监督制度,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三是规范教育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具备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服务的意识,依法维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4.始终把基础教育行政执法作为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重点工作

县级政府部门要完善基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积极、有效地转变我国县级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努力推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健全基础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力度,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完善基础教育办学体制,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形成办学主体多元化格局;加强对学校的评价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此外,县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还要严格按照我国基础教育法律依法行政,对违法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追究责任。

(三)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独立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独立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一般附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局,这受到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很大的束缚和制约,很难发挥真正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即使是监管活动,也只是一种形式主义。因此,要保证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的高效,就必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独立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使得监督机构与被监管部门相分离,这样有利于更好地提高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实效性。

2.积极推进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工作

当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法律,而缺乏权威法律依据的教育执法监督很难保证执法监督职能的发挥。国外许多国家都有明确的教育监督法律,如日本的《学校教育法》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我国相关部门也应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教育行政执法方面的独立的监督法律,以推动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发展。

3.建立最广泛的监督体系,突出“全监督”的概念

建立最广泛的监督体系,突出“全监督”的概念,可以充分调动各方监督力量,有利于实现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效果最优化。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可以分为教育行政系统内监督和系统外监督两部分。具体包括:第一,要强化教育系统的内部监督,如教育督导、教师申诉等形式;第二,要强化县级人大监督,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因此要强化人大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第三,强化网络监督。要充分利用网络快速和便捷等特点来监督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第四,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和及时性等特征,因此必须强化新闻舆论监督;第五,要接受群众监督。教育行政执法的权利是广大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利,因此必须接受群众监督。

(四)教育行政执法环境建设

1.加大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宣传和培训工作

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整体偏低,尤其是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这直接影响到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效果。因此,相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宣传和相关培训工作,不仅要求执法人员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更要让执法人员学会理论联系实际,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教育执法问题。

行政教育论文篇(3)

根据中国国情的不断变化,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模式呈现出一种动态发展的过程。在80年代以前,中国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模式是中央集权制的管理体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体制促进了教育发展与国民经济建设的相一致,适应当时经济建设的要求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加快,我国中央集权制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已经跟不上市场经济的步伐,日益呈现了明显的弊端。中央集权制的高等行政管理体制没有明确的把高等院校作为一个独立实体来看待,过分地强调了教育为政治服务,使教育过分依附于政治。另外,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自未得到落实。这些问题让中央集权制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模式必须进行改革,并且建立新型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模式。

(二)新型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模式初步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高校办学自得到了进一步扩大,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采取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全面规划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体制。这种新型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模式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但是由于受传统的中央集权制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新型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模式只是初步形成,真正的建立与稳固的新型的体制还需要政府、社会、高校的合力,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共同致力于新型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模式的完善中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的、稳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模式。

二、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运行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管理方式统一僵化

在长期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模式的特征是行政管理方式统一僵化。主要表现为:第一,现行教育体制实行统一的教育政策与措施,其结果导致现行教育体制僵化与低效等一系列官僚行政管理的负面影响。第二,办学主体单一,办学规则僵硬,其结果造成人才培养模式单一,教育结构和布局很不合理,教育资源严重浪费,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三,高校招生、就业管理不灵活。招生专业、名额等由政府统一规定,高校无权设定。对于市场所需人才的专业取向不能及时得到更新。

(二)高校自落实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高校办学自虽然有所扩大,但仍然满足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求,高校的办学自落实也不够好。具体表现为:第一,在招生自方面,制定招生计划、决定生源分布仍由教育行政部门掌管,确定收费标准也是地方政府物价部门的权力,高校无权确定标准。第二,在教学管理权方面,高校调整教学计划、进行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的余地很小,不能适应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科技人才的需要。第三,高校的国际交流学术自也基本没有落实,需要由主管部门审批,限制了高校对外开放和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

(三)公平与效率政策缺乏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模式中的政策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共政策的价值观一般可以分为“效率至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平优先”等价值取向。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不可忽视政策价值问题,否则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就会失去目标和方向,形成盲目运行、问题层出的局面,并导致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很难收到应有的成效。由于政策价值观的缺失,致使公平与效率问题没有解决好,呈现出许多高等教育不公平的教育现实。

(四)体制运行市场化程度低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实际上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垄断市场。具体表现为:第一,政府垄断了对高校的举办、投资和管理,高校的主要造血功能是依靠财政拨款才能得以实现收支平衡。它完全独立于市场之外,没有生存竞争的压力,教育投资的整体效率无法得到提高。第二,围绕“分权”“放权”与“授权”展开的这场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并未能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与机制。第三,世界性开放的教育大市场并没有充分建立。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也要不同程度的开放教育市场。一个世界性的开放的教育大市场正在悄然发展。

(五)两级政府管理权限范围不具体

在现行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中,始终强调要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扩大省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实行“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但由于省级城市发展高等教育的模式正在形成之中,在领导和管理体制问题上,地方政府和省级以上教育管理部门的权责划分仍不明确,这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支持高校的程度及高校的办学自落实。

三、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运行模式的对策

新型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模式是一个开放的多元化的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模式,新型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应该是使政府、高校、社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体制运行模式。

(一)建立新型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主体多元化运行模式

1.开展融资渠道多元化。

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实际上是为了争取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高校中来。为此,应发挥高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开展和社会更紧密的联系与合作。在强调政府对高等教育起主导作用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改变高等教育投资过分依赖职能的状况,使高校真正成为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增加高等教育产业经费的融资主体。第一,发挥高校人才培养功能的优越性,深化教育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支持。第二,通过自身的科学研究和校企合作科研项目,争取科研经费。第三,通过校办企业增加经费来源。通过高校人才集中的优势兴办知识型企业来为社会服务,这也为高校本身筹集更多的办学经费。第四,设立专门的办学经费征募机构。这一机构应作为高校内设机构之一,配备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专职从事办学经费征募工作。

2.促进办学形式多元化。

第一,从学校层面上来说,就是要企业、企业集团和科研单位参与高等学校的办学与管理,目的在于加强学校与企业、科研单位的联系,吸引其参与学校的管理,促进产学合作办学和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和提高教育质量,同时也促进企业、科研单位的发展和提高。第二,大胆扶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财力和物力资助以及在政策上适度放宽,为民办高等学校提供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和条件。政府还可以允许国外教育机构和团体举办学校,涉入中国教育市场。第三,通过网络技术进行远程教育。像美国等发达国家,由于具备先进的网络技术以及发达的教育,他们通过国际互联网举办远程教育,很可能吸引大量的中国学子。

3.扶持教育中介机构参与管理。

积极发展处于政府与高校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新公共管理理论提倡政府要把部分职能转给市场或中介组织,重视社会参与意识的培养,改变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和管理作用,不仅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也是扩大民的要求,从根本上有利于实现“小政府,大社会”,“小统治,大服务”的治理目标。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里,我们更要重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作为介于政府、社会和高校间,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中介性机构,中介组织不仅具有协调政府、高校和社会间关系的功能,而且在吸引社会人士参与高等教育管理,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对高等教育的监控等方面,扮演着极好的角色。

4.实现教育行政交流国际化。

改革开放初期,教育对外开放的主要形式有互换留学人员、互换专家和学者、教育和学术交流活动、教育合作项目、中外高等学校的校际交流等。随着全球化进程我国国际影响力的增强,教育对外交流涉及绝大多数国家,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迅猛增长,而且交流领域和层次也向纵深发展。教育对外交往要不仅限于从技术、信息和人员层面,要向教育观念和制度层面发展;不仅要融入通行的国际教育规则体系,而且要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和理念的倡导者。教育开放会对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在学习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必须以我国国情为基础,进行自主创新。

(二)提高各级政府在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中的调控能力

1.加强中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

在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模式中首先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政府究竟应起到什么作用以及怎么样起作用,即政府在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中职能的转变。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就是要在政府和高等学校之间,明确权责,政府要转变职能。政府要改变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重管理、轻服务的状况,尽量避免对高校内部事务的直接干预,将注意力集中于宏观调控。具体办法有:第一,政府应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第二,政府应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科学的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第三,政府要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2.扩大省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范围。

当前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模式中,需要注重的是要调整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扩大省级政府的管理权限范围,实行“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方法:一方面,要解决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资与收益问题。权限来源于经济基础,要扩大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权限,我们应当落实地方政府的对高校的投资,明确地方政府办学使学校的生存问题不再有现实的威胁。另一方面,扩大省级政府对高等管理权限范围,省级城市要发展高等教育的办学特色。办学特色是与地方发展紧密结合的特色,学校的学科特色也就能够有效地促进地方发展优势和特色两者结合好了,双方的发展均受益。

3.实现两级政府统筹配合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

为实现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宏大目标,根据我国现有国情,建议加大改革力度,对我国现有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模式做出重大调整,实现高等教育以省级统筹管理为主,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地方化”的区域发展战略,各省可按照各自具体情况自行调整本辖区内的教育管理与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体制运行模式。第一,政府应当组建国家、省级人力资源开发决策审议机构。第二,应当建立健全国家教师教育资源库。第三,在地方统筹下的高等教育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政府应完善校长选拔机制。

(三)促进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1.扩大高校办学自。

高校成为依法自主办学的主体,扩大高校办学自,可以增强学校的活力。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政府用授权或分权的方法,将社会服务和管理的权限通过参与或民主的方式下放给社会的基本单元,实现其自我服务与管理。在高等教育管理领域里,政府应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提高学校主动适应社会的能力。第一,高等学校办学自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既不是固定不变的,也没有统一的模式。第二,高校领导在争取学校办学自时,应当以积极的态度与上级政府部门进行建设性的沟通与协调,特别是作为一校之长,必须具备教育家的理想和情怀,要有自己独特的办学理念和实现理想的决心。第三,加强高等教育产业的发展。第四,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扩大高校的办学自并不意味着国家放弃对高校的管理,而是要使国家各级政府站在更高的层面上,对高校进行宏观调控,这样更有利于政府做出更为先进的教育政策,发挥政府的核心领导和协调作用。

2.建立自主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协调机制。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协调机制是政府针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系统内外部、纵横向之间存在着的各种不协调的关系问题进行调节,通过权责清晰,分工合作,互相配合,有效地实现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目标和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一套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运行机制。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协调机制是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运行体系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是贯穿在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各个环节、全过程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活动。应该建立这样一种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内外部关系,明确中央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系统与地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关系及管理权限范围,并做好与其他各业务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四)科学运用高校共建合并等手段促进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掌握高校共建合并等手段的适用范围。

在共建、调整、合作和合并这四种管理体制改革模式中,共建和调整着重于调整高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上: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教育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合并着重改革学校本身的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模式。在采用共建和调整改革模式时,首先要明确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在这个目标指导下,要分析新的运行机制,并分清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承担的责任。其次,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适时、适度的改革措施。要明确共建、合并高校的目标及实现方式。高等学校的合并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扩大规模,提高规模效益;二是改变过去形成的学科单一的局面,实现学校优势互补,由单学科向综合大学转变;三是减轻管理部门的协调负担。

2.高校共建合并工作具体实施。

高校共建是建立新型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模式的具体举措之一,就是教育部、地方省政府及市政府共同建设重点大学。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具有业务指导作用。这是在投资渠道不变的情况下,实行中央教育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双重领导、共同建设和管理的制度。我国实施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建大学,更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形成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合理,集中力量建立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合并大学是提高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的一个改革举措,也是建立新型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模式的又一具体措施。迄今为止,这一改革举措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最突出的形式,已经形成了全国范围的大学合并。在建设高水平大学过程中,要防范“大而全”的文化传统因素作祟,要结合高校的自身优势,建立特色优质大学,否则,以大学合并来打造高水平大学的目标将很难达成。

行政教育论文篇(4)

教育行政的核心为行政权力结构,诸多的研究者正是从中央和地方行政权力分配关系着手,分析了集权制、分权制和均权制不同内涵及其优缺点。而针对教育行政体制的形成原因,国外学者认为,中央集权制的形成往往与一个国家的政治革命有密切的关系,而对于地方分权,则主要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以及所处的历史环境密切相关。

二、关于国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趋势的研究近年来,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和完善本国的教育行政体制,将其作为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当今世界各国教育行政体制改革呈现了如下趋势:

(一)均权化为克服中央集权制和地方分权制各自的弊端,各国的教育行政正在趋于相互靠拢、相互协调,向均权化发展,中央与地方行政管理权限正逐步走向合理分配。李帅军认为其主要体现在: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减少了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加强了地方的管理权和学校的自主权;而实行分权制的国家则逐步加强中央权限和影响,将涉及全国利益的教育事业归由中央统一管理。

(二)民主化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变革,民主法治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主要潮流,反映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就是要加强教育的民主管理,促进教育决策和教育立法的民主化,提高公民参与教育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意识。

李帅军、路文生等学者均从教育行政法治化、建立健全教育审议制度两方面阐述了教育行政的民主化特点。帅相志则将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学校管理作为教育行政民主化趋势的另一体现。

(三)科学化伴随着管理科学的迅速发展和普及,教育行政管理科学化也日渐成为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趋势。管理科学原理提出:凡事讲求研究以求管理方法客观,执行之前重视计划以提高效率减少成本,同时运用科技或量化的工具以求精准。

基于此,桑新民认为目前许多国家普遍设立了教育研究机构,注重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如老三论、新三论、行为科学等理论对教育行政问题进行研究,谢文全也提到了许多国家通过设置专门的计划部门,制定不同类型的教育计划,在不同范围内实施,并积极将电脑、网络信息技术、统计学、数学以及计量学等应用于教育行政当中,促进教育管理不断走向科学化。

(四)专业化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精细,教育行政专业化要求也日益突出,有些学者将其归纳为两点:

(1)教育行政机构的专业化。

行政教育论文篇(5)

一、加强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职能的策划与设计在组织设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这里的“上”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战略任务和目标,“下”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结构的框架,即承当各项管理职能的各个管理层次、部门、职务和岗位。

1.加强计划职能策划,增强管理的预见性

计划工作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各级教育行政管理者为有效地使用资源条件、把握发展方向所进行的预测未来、设立目标、决定政策、选择方案的连续程序,是制定计划的管理过程。具体而言,计划职能策划的步骤可以分为七个步骤:①估量机会;②建立目标;③确定计划的前提;④确定抉择的方案;⑤评价各种方案并择优;⑥制定派生计划及相应的预算;⑦计划的执行。

2.加强组织职能策划,注重管理的实效性

工业经济中,教育行政组织结构从机械官僚制占统治地位到特别专案制日益普及的进程,其实就是组织的正式化程度不断降低,等级的垂直分布不断减少的过程,也即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逐步失去市场的过程。

金字塔型的教育行政组织结构有许多弊端:①过度集权化;②组织的中间管理层较多,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③无法根据工作所需灵活机动地调整组织的营运方向。要克服这些弊端,组织结构就应趋向扁平化。

随着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行政效率成为了影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教育行政组织朝着高效的方向发展,扁平化的组织设计有利于这一目标的达成。①结构精简,组织能轻松上阵。②决策权分散到员工手中,一方面增强了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能自主地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重新配置组织提供的资源,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组织因而既有效率又有效益。③普通工作人员得以摆脱“金字塔”的重负,从工作中体会工作的意义,感受工作的乐趣,并由此激发无穷的创新精神,使工作常做常新,进而营造出整个组织的创新氛围,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3.加强控制职能策划,降低管理的风险性

正如法约尔曾指出的:“在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控制就是核实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计划、所的指示以及所确立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指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纠正和防止重犯。控制在每件事、每个人、每个行动上都起作用。”控制作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和保证,贯穿在计划执行的每个阶段,每个部门,因此,实施控制职能是每一位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主要职责。

虽然管理对象千差万别,但控制的基本程序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三个步骤。①确定控制标准;②衡量实际成效;③分析偏差并予以纠正。

二、关于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几个建议

1.坚持教育督导“督政”制度,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

教育督导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对其所属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我国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督政”,二是“督学”。“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征。教育督导作为一种教育行政监督手段,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是教育督导本质和我国国情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习惯于命令和布置任务,淡化了监督和调控。在整个教育管理的运作中,“计划”占据主导地位,“指挥”、“执行”环节得到了较充分的强化,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决策上的偏差和执行效果的不理想,也助长了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之风。开展“督政”,就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以防止和纠正教育行政工作在决策、指挥、管理上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同时,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许多权力下放到学校,学校办学自扩大,对教育的管理必须从以指令性为主的领导模式转变为以指导性为主的领导模式。实现这个转变,必须在宏观上加强管理,以强化反馈、监督功能为前提。建立教育督导“督政”制度是教育实行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督政”是弥补教育行政管理某些缺陷的有效措施。由于在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教育部门与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与下级政府之间,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因而教育管理中的有些工作,出现“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过教育督导,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职权,就可以与同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形成一种正常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法定的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落实到位。2.促进教育行政职能的重心转向提高教育质量

虽从静态的角度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行使着较为相同的职能,但是从动态的角度看,由于各国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时空差异,造成不同时期的国家和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之间教育行政职能的侧重点不同,这也正是教育行政职能历史性发展的重要表现。由于在那些现代化比较早的国家,教育的发展经历了由数量到质量、由精英模式到大众模式的过程,从数量上看,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在数十年前,普遍达到9年以上。如果从普及的角度来看,发展水平则更高。例如美、日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高中就学率已达到90%以上。因而,教育效能(主要表现为教育质量)的提高就成为这些国家共同关心的首要问题,各国为此在政策上调整了自己的工作重心。美国自从1983年发表《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质量调查报告书之后,首次全美教育目标的制定、教育标准的全国统一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教育质量委员会、全国共同教育目标委员会的成立等改革无一不在强调:在21世纪,美国的教育政策要进行从机会平等到提高效能的重新定位。

3.注重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

在不同国家中,各级政府之间、国家与社会和个人之间的职能、权力(利)划分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行政化,二是法制化。前者是指这种形式的职能划分缺乏法律基础,任何涉及中央与地方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和变动都是以上级政府的单向命令或两级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因而行政化命令和指示的使用较为频繁,这样也就容易引起摩擦和权责混乱的后果。后者是说这种职能划分有明确和系统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职能的变动也要以法律的变更为准绳,以使管理有法可依,这不仅可以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权责混乱和管理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教育行政职能作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它也带有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和区别。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教育法制化的普及和深入,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也受到重视,如美国、日本等不论是在相关的《宪法》、《教育法》中,还是在专门的《文部省设置法》中,都明确而严格地规定了国家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学校在教育事务中各自承担的职能和拥有的权力。这对于教育的长期和稳定发展是必要的。例如,日本的《文部省设置法》首先指出,本法的目的是:明确规定文部省主管事务的范围和权限,确定能高效地完成主管事务的组织,文部省以振兴与普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学术及文化为己任,是一体化地处理上述事项及有关在宗教方面的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为完成前条规定的所辖事务,文部省拥有下列权限。但是,其权限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包括基于法律的命令)。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

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三、结束语

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任务是艰巨的。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进一步加大学习、研究力度,力争取得更大成果,不断把教育行政管理改革引向深入,从而使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

行政教育论文篇(6)

一、加强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职能的策划与设计在组织设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这里的“上”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战略任务和目标,“下”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结构的框架,即承当各项管理职能的各个管理层次、部门、职务和岗位。

1.加强计划职能策划,增强管理的预见性

计划工作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各级教育行政管理者为有效地使用资源条件、把握发展方向所进行的预测未来、设立目标、决定政策、选择方案的连续程序,是制定计划的管理过程。具体而言,计划职能策划的步骤可以分为七个步骤:①估量机会;②建立目标;③确定计划的前提;④确定抉择的方案;⑤评价各种方案并择优;⑥制定派生计划及相应的预算;⑦计划的执行。

2.加强组织职能策划,注重管理的实效性

工业经济中,教育行政组织结构从机械官僚制占统治地位到特别专案制日益普及的进程,其实就是组织的正式化程度不断降低,等级的垂直分布不断减少的过程,也即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逐步失去市场的过程。

金字塔型的教育行政组织结构有许多弊端:①过度集权化;②组织的中间管理层较多,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③无法根据工作所需灵活机动地调整组织的营运方向。要克服这些弊端,组织结构就应趋向扁平化。

随着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行政效率成为了影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教育行政组织朝着高效的方向发展,扁平化的组织设计有利于这一目标的达成。①结构精简,组织能轻松上阵。②决策权分散到员工手中,一方面增强了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能自主地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重新配置组织提供的资源,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组织因而既有效率又有效益。③普通工作人员得以摆脱“金字塔”的重负,从工作中体会工作的意义,感受工作的乐趣,并由此激发无穷的创新精神,使工作常做常新,进而营造出整个组织的创新氛围,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3.加强控制职能策划,降低管理的风险性

正如法约尔曾指出的:“在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控制就是核实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计划、所的指示以及所确立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指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纠正和防止重犯。控制在每件事、每个人、每个行动上都起作用。”控制作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和保证,贯穿在计划执行的每个阶段,每个部门,因此,实施控制职能是每一位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主要职责。

虽然管理对象千差万别,但控制的基本程序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三个步骤。①确定控制标准;②衡量实际成效;③分析偏差并予以纠正。

二、关于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几个建议

1.坚持教育督导“督政”制度,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

教育督导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对其所属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我国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督政”,二是“督学”。“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征。教育督导作为一种教育行政监督手段,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是教育督导本质和我国国情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习惯于命令和布置任务,淡化了监督和调控。在整个教育管理的运作中,“计划”占据主导地位,“指挥”、“执行”环节得到了较充分的强化,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决策上的偏差和执行效果的不理想,也助长了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之风。开展“督政”,就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以防止和纠正教育行政工作在决策、指挥、管理上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同时,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许多权力下放到学校,学校办学自扩大,对教育的管理必须从以指令性为主的领导模式转变为以指导性为主的领导模式。实现这个转变,必须在宏观上加强管理,以强化反馈、监督功能为前提。建立教育督导“督政”制度是教育实行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督政”是弥补教育行政管理某些缺陷的有效措施。由于在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教育部门与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与下级政府之间,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因而教育管理中的有些工作,出现“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过教育督导,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职权,就可以与同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形成一种正常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法定的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落实到位。2.促进教育行政职能的重心转向提高教育质量

虽从静态的角度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行使着较为相同的职能,但是从动态的角度看,由于各国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时空差异,造成不同时期的国家和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之间教育行政职能的侧重点不同,这也正是教育行政职能历史性发展的重要表现。由于在那些现代化比较早的国家,教育的发展经历了由数量到质量、由精英模式到大众模式的过程,从数量上看,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在数十年前,普遍达到9年以上。如果从普及的角度来看,发展水平则更高。例如美、日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高中就学率已达到90%以上。因而,教育效能(主要表现为教育质量)的提高就成为这些国家共同关心的首要问题,各国为此在政策上调整了自己的工作重心。美国自从1983年发表《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质量调查报告书之后,首次全美教育目标的制定、教育标准的全国统一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教育质量委员会、全国共同教育目标委员会的成立等改革无一不在强调:在21世纪,美国的教育政策要进行从机会平等到提高效能的重新定位。

3.注重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

在不同国家中,各级政府之间、国家与社会和个人之间的职能、权力(利)划分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行政化,二是法制化。前者是指这种形式的职能划分缺乏法律基础,任何涉及中央与地方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和变动都是以上级政府的单向命令或两级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因而行政化命令和指示的使用较为频繁,这样也就容易引起摩擦和权责混乱的后果。后者是说这种职能划分有明确和系统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职能的变动也要以法律的变更为准绳,以使管理有法可依,这不仅可以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权责混乱和管理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教育行政职能作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它也带有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和区别。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教育法制化的普及和深入,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也受到重视,如美国、日本等不论是在相关的《宪法》、《教育法》中,还是在专门的《文部省设置法》中,都明确而严格地规定了国家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学校在教育事务中各自承担的职能和拥有的权力。这对于教育的长期和稳定发展是必要的。例如,日本的《文部省设置法》首先指出,本法的目的是:明确规定文部省主管事务的范围和权限,确定能高效地完成主管事务的组织,文部省以振兴与普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学术及文化为己任,是一体化地处理上述事项及有关在宗教方面的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为完成前条规定的所辖事务,文部省拥有下列权限。但是,其权限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包括基于法律的命令)。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

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三、结束语

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任务是艰巨的。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进一步加大学习、研究力度,力争取得更大成果,不断把教育行政管理改革引向深入,从而使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

行政教育论文篇(7)

【正文】

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现代行政管理教育,经过50-70年代的历史曲折之后,终于在80年代获得恢复和重建。在过去的20年间,它的发展与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进程紧密相关。如今中国又要进入改革开放的一个新阶段,行政管理教育也正迫切地需要一个更大的发展。要实现这一任务,我们就需要对中国现代行政管理教育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趋势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以弄清其来龙去脉,理清其未来发展的思路。

为此,我们通过各种方式获取了42所普通高等学校(注:具体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浙江大学、深圳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学院、苏州大学、东北大学、兰州大学、云南大学、郑州大学、湖北大学、青岛大学、贵州大学、汕头大学、南昌大学、四川大学、同济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华东理工大学、青海民族学院、北京体育大学、上海大学、湘潭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机械工业学院、中国纺织大学、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宜昌)、武汉冶金科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山西大学等。资料截止时间为2000年5月。)和一些专门行政学院的相关资料,尤其是通过互联网方便快捷地获取了有关普通高等学校的大量最新资料。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专门的行政学院主要从事的是公务员在职培训教育,而普通高校的行政管理教育往往更为规范和系统,更具有代表性,因此本文虽然有时会涉及有关行政学院的教育问题,但主要探讨的则是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和硕士层级的行政管理教育问题。

一、历史的回顾

中国自战国时代起就有所谓“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大学》)的古训,它强调要肩负国家管理大任需从个性修养开始,并从治理好一个家庭入手。后来(隋唐至清末期间)由于科举考试在中国很是盛行,中国便更重视“治国平天下”(国家管理)方面的教育,甚至各种教育都以此为核心。应当说,中国古代传统的国家管理教育确实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可资借鉴的东西,但它们毕竟都是为以“家天下”为特征的封建皇权服务的,崇尚集权专制、追求特权地位,因而必然与崇尚民主、公正、自由等精神的现代行政管理教育相去甚远。

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行政管理教育基本上是从本世纪30年代才开始的。30年代,统治区的一些高等院校就开始设立行政学课程(黄达强、刘怡昌,1988年,第17页)。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也曾在革命根据地延安建立过行政学院,应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需要开设过行政学课程。但是总体上看,当时的行政学教育仅仅处于初始阶段(郭济,2000年,第3页)。

建国以后,我国的许多院校,如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等都曾有行政学方面的研究和教育。然而从1952年院校及学科调整以后的20多年间,严重的意识形态偏见致使行政学和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一样未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被保留下来。这20多年的空白对我国的行政学及其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直至1979年后,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邓小平,1994年,第180-181页),这些学科包括行政学在内才得以重见天日,逐渐获得恢复和发展。行政管理教育从此经历了酝酿、恢复、壮大以及现今的转型等四个阶段。

1.酝酿阶段(1982-1985)

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推进,行政体制的弊端日益显露,行政改革便被提上议事日程,1982年我国进行了改革开放后的首次政府机构改革;同时加强对行政学的研究和教育也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开始酝酿开展行政管理教育。

酝酿阶段的特点主要有两个:其一,先培训骨干教师,再推广行政学研究和教育。1982年中国政治学会在上海复旦大学举办了全国行政学讲习班,1983年又在济南举办了政治学和行政学讲座(刘怡昌等,1996年,第3页)。这两次骨干教师的培训对于我国行政学研究和教育的恢复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从此,许多高等学校相继开设了行政学方面的专门课程。例如北京大学于1984年就开始向本科生讲授行政管理学课程(鲍静、左然,1996年,第27页)。

其二,以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推动国内行政学研究和教育的开展。1983年,中国劳动人事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承办了“联合国:文官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由中国和20多个国家的学者和政府官员参加。这次会议对我国后来公务员制度和行政管理专业教育起到了很大的启蒙影响作用。198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和原劳动人事部在吉林省吉林市举办了全国“行政科学研讨会”,会议论证了开展行政科学研究和教育的重要性,建议成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和筹建国家行政学院(刘怡昌等人,1996年,第3页)。此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便开始了筹备过程,旨在推动行政学研究和教育交流的《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于1985年7月得以创刊。这些活动对全国恢复和重建行政学研究和教育起到了更为直接的推动作用。

2.恢复阶段(1986-1992)

经过几年的准备后,从1986年开始,我国行政学的专业化教育终于得以恢复和重建,其间有两大特点:

其一,主要在一些普通高等院校的行政学类系所中恢复了本专科层次的行政管理教育,而后逐步兴办了行政学硕士教育。早在1985年,湖北大学就创建了专门的行政管理系,但并未开招本科生。1986年,国家教委首先在普通高等学校中批准了武汉大学和郑州大学兴办行政管理四年制本科专业。同年,武汉大学还在已有的政治学硕士点中开招行政管理方向硕士生。南京大学、厦门大学两校的政治学系得以恢复,中国人民大学的行政管理研究所也得以创建。1987年,南京大学开招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中山大学恢复行政管理专业的招生。苏州大学则先行建立起行政管理专科专业,并于第2年开始招生。1988年,北京大学政治学系得以恢复,并定名为“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在原来政治学专业的基础上,另开设行政管理专业。中山大学也正式恢复原来的政治学系,并改称“政治学与行政学系”。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首次正式开招行政学专业硕士生。同年,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在北京成立。1990年后,一些学校(如厦门大学、南京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等)的政治学系学习北京大学和中山大学的模式,纷纷改名为政治学与行政学(或政治与行政管理)系。这些院系名称的变化本身就表明这一时期行政管理专业得以逐步恢复或重建,并在政治学学科教育中占有二级学科教育的独立地位。

其二,初步建立起中国的行政管理教育体系。1987年召开的中共“十三大”确定了将在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这无疑给中国刚刚恢复重建的行政管理教育提供了很好的发展机遇。但是由于1989年的冲击,原定公务员制度的推行计划被推迟,从而使得1990-1992年间的行政管理学教育受到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是发展速度明显放慢。然而无论如何,经过6年多的发展,到了1992年时,中国的行政管理教育已经初成体系。不仅如前所述形成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三个纵向的教育层次,而且形成了普通高等教育与各类成人教育(函授、自学考试、夜大、刊授、电大等)共存的行政管理学专业横向教育体系,还有一批专门的地方行政学院得以组建。如广东(1985)、北京(注:北京行政学院最早建于1949年,时称“北京市行政干部学校”,“”期间一度停办,1986年得以恢复,更名为“北京市行政管理干部培训中心”,1993年正式定为现名。)和上海(1986)、河北(1987)、浙江和沈阳(1988)、深圳和吉林(1989)、黑龙江(1990)、安徽和青海(1991)、江苏(1992)等省市先后组建地方行政学院,开展新时期的公务员培训和一些成人类的学历教育(详见鲍静、左然,1996年,第9-25页)。

3.壮大阶段(1993-1999)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讲话,中共“十四大”确定中国要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都要求中国必须进行政府职能的重大调整,继续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并尽快建立已被拖延几年的公务员制度。1993年3月的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进行改革开放后第三次较大规模的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同年8月14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些都为中国行政管理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历史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从此,中国行政管理教育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发展壮大阶段。

首先,这一时期又有一些学校加入到行政管理教育大潮中来。如1993年的苏州大学、兰州大学、东北大学等,1994年的华东理工大学和华北电力大学,1995年的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科技大学,1996-1997年度的中国对外贸易大学、南昌大学(注:其中仅南昌大学将政治学专业调整为行政管理专业,其他学校直接拥有(见《中国高等教育》1997-5,第50-55页。)等纷纷拥有行政管理本科专业的办学权。清华大学从1998年起则直接获准兴办行政管理硕士教育。

其次,一批较早开展行政管理教育的学校对本身的行政管理教育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和完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管理对人才培养(如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崭新需要,为了加强学科之间的渗透和办学资源的共享,也为了提高培养质量,它们大多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教育改革和提高工作:(1)改变了过去单一的系和专业设置,实行院系合并,组建了不少多学科共存的学院性教育机构(详见后面的分析)。(2)改变了过去仅仅重视培养数量的数量型模式,奉行注重人才质量的质量型教育模式。在80年代末,先期兴办行政管理教育的院校往往招生数量较大,本科年招生数量多达60名,加上各种类型的成人教育,年招生数量就更为可观。但是由于机构改革,政府人员精简的影响,毕业生难分配,所以这些老学校不得不减少各类行政管理教育的招生数量,加强课程体系的改造,以培养高质量的行政管理人才。(3)这些学校还利用已有的优势,纷纷重视高层次的行政管理人才的培养,重视开展硕士及硕士以上层面的各类教育。如武汉大学、郑州大学、苏州大学、北京行政学院等在这一时期先后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权。90年代后期,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和复旦大学率先获得中国行政管理学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专门的行政学院得以继续壮大。1994年9月21日,经过多年精心筹备的国家行政学院终于正式成立。1993年以后又有一些省、自治区先后成立地方行政学院。同时,一些地市级行政学院也纷纷建立,这就基本形成了我国庞大的公务员培训网络。

4.转型阶段(1999-)

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教育正面临市场经济改革、政府机构改革和知识经济、网络经济以及全球化经济等新时代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巨大挑战,同时也面临向多学科模式转型和开展MPA(公共管理专业硕士)教育等一系列难得的全新机遇。从此,中国行政管理教育开始步入转型和发展的新阶段(详见后面的分析)。为了应付这些挑战,抓住发展良机,有必要对中国行政管理教育的现实状况进行专门的考查。

二、现状的调查

对于目前到底有多少家普通高等学校拥有行政管理专业的教育权,我国有关部门缺乏统计数据。我们近期通过网上和其他调查方法所做的不完全调查证实,目前全国从事行政管理专业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校至少为40多家。目前,全国已有副省级以上地方行政学院46所(郭济,2000年,第5页)。其中普通高校行政管理教育主体的机构建制、教师状况、学生状况和课程设置状况如下:

1.教学机构的建制

我们所了解到的42所高等院校普遍拥有至少本科层级的行政管理专业办学权。通过网上调查到其中近39家院校在院系建制方面的最新状况。结果显示如下几个特征:

(1)从学校类别来看,综合性大学要多于专门性院校。前者(27所)几乎是后者(15所)的2倍。不过后者能兴办行政管理教育本身,既说明他们正在向综合性大学方向发展。

(2)在学校内部,学院数大大多于系所数。前者几乎是后者的3倍(参见表1)。这突出地反映了我国1993年以后院系合并浪潮对行政管理教育的影响很大。在31家学院当中,数量和比例居第一位的为管理类学院(含行政学院)。这虽然说明管理学取向的行政管理教育已经占有一定的地位,但是并不等于说,法学或政治学类学院的影响已经很小。实际上我们将政法类和文法类合起来所占的数量和比例与管理类一样大,何况管理类还有至少4家政治学取向很强的学院,因为它们原本就主要靠政治学发展起来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人文类与文法类加起来的比例竟然高达29%,与政法类旗鼓相当。这说明我们已有一些行政管理教育正在受到人文科学更多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学院兴办行政管理教育的比例太小,经济学取向的行政管理教育是非常稀缺的。这在后面论及的课程体系分析中还可以得到进一步的证明。此外,由研究所直接兴办行政管理教育的主体也很少。

(3)在系一级的建制上,政治学取向的直接教育主体占居明显的主导地位。如果说从学科众多的学院建制中还不太容易看清我国目前行政管理教育的学科取向的话,通过对独立的系所和学院主要承担行政管理专业教育的系级组织的分类分析,就可以看得比较清楚。表2显示,单纯的政治学系(含国际政治系)所占比例并不高,但是如果把政治学色彩浓厚的政治学与行政学系和单纯的行政学系也加进来,那么其数量就有23家,比例高达54.7%,而公共管理学与管理学两类加起来的数量仅仅11家,占26.2%,其他(含国际文化和人文社科)类的就更少了。

表139所高校举办行管教育的院系类别

分类学校(31个,占73.8%)系所(11个,占26.2%)总计

小类管理类政法类文法类人文类经济类系所

数量13845110142

比例%41.925.812.916.13.290.99.1

100%

备注经济管理政法、法学文法学院文学院仅为经济学院

行政管理

注:本表主要根据互联网上各高校行政管理教育院系设置的最新资料统计而成;39所高校不含前述42所高校中的北京机械工业学院、中国纺织大学和武汉冶金科技大学;同时浙江大学有3家办学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有2家办学单位,因而这里的总数仍为42。

表239所高校从事行政管理学教育的具体主体类型

分类政治学政治学与行政学行政学公共管理管理学国际文化人文社科总计

数量4910652642

比例%9.521.423.814.311.94.814.3100

包含类型含国际政治体育管理、公共政策国际关系社科教育

注:同表1

表37所普通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教育院系目前的师资力量情况(人)

类别专业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博士硕士全职

数量教师教授副教比例%数量比例%数量比例%数量比例%兼职兼职

高校院系教授之比

北京大学政治学33111681.8618.21545.51339.4

与行政管理系

中国人民大学197878.9210.5315.8

行政管理学系161∶0.84

南京大学政治3981866.7923.1

与行政管理学系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39149591128.2615.4171∶0.44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541731.53564.8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50617462244

北京师范大学法政所3491570.61029.41029.481∶0.24

注:本表全部根据7所高校网上资料统计而成;表格空白处均为情况不详。

2.教师队伍

据统计,我国从事行政学教学和研究的人员有1000多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有近千人,高级职称的人数为200多人(郭济,2000年)。不过,至今仍然没有有关专门从事行政学教育的教师的具体统计分析。我们通过网上调查获得7所院校现从事行政管理教育的教师(注:由于很难搜集有关直接从事行政管理专业课教学的教师的资料,所以这里的数据涉及的是这些兴办行政管理教育的院系的专业教师,其中自然包括一些并非直接从事行政管理专业课教学的教师的数据。)的部分资料(见表3)。表中关于各教学单位职称结构方向的资料较全,而学历结构方面的资料不全,专业背景方面的资料完全没有。各高校教师其他方面的资料更是缺乏。这里我们仅就这些办学单位教师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兼职状况加以分析。

(1)关于职称结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这些高校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在专业教师中的比重已经达到30%以上。同时讲师职称所占的比例大多为50%以下。其中,发展较早的院系的副高职以上教师比例通常超过50%,最高者为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系,达81.8%。这些院校已经逐渐改变过去流行的正金字塔形结构模式(职称越高,比例越低),而呈现倒金字塔形结构(职称越高,比例越高);发展较晚的院系副高职以上的比例则一般低于50%。

(2)关于学历结构。我们仅搜集到7所院系中5所院系的资料。5所院系中有1所(深圳大学管理学院)的资料未分博士与硕士,有4所的资料明确显示博士学历状况。这4所院系的博士占专业教师的比例处于15.4-45.5%之间。它说明这些院系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都还不高,都有待大大提高。

(3)关于外聘兼职教师状况。我们得到了其中3所院系的资料。其中从数量上看,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

学系的数量最多,达16个。从外聘兼职教师的背景来看,人民大学也很有特色,其中绝大部分为政府官员。其他院系一般以教师及研究人员为主。例如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的兼职教授达17名,其中全属教学及研究型。

从总体上看,各院系教师在职称结构方面正在趋于合理,但在学历结构方面则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在教师结构方面还要打破传统的只有全职教师的模式,走广泛外联的道路,扩大兼职或客座教授的比例。

3.学生状况

关于本科生状况。因为院系建制较为流行,许多院系对于学生状况的网上介绍往往不分专业,所以我们很难了解到行政管理专业学生数量的最新情况。有幸的是,我们通过中国高校就业网了解到2000年14所院校行政管理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数。今年毕业生数最多的是东北大学(62人),最少的为南开大学(11人),平均每校毕业生数为33人。这个数字显然大大低于国家教委(1999年)规定的一般为60人的标准。出现这一现象主要是由于近几年行政管理专业不像刚恢复时那样易于招生和分配所致。通过这一数据我们可以推知该专业各高校年招生数应该在35名左右(毕业数通常会少于招生数),若以40所院校推算,全国年招生数应该能达到1400名左右,年在校人数应在56OO名左右。至于这些本科生毕业以后的去向,我们缺乏统计数据,但据我们的一般了解,他们通常去机关、企业和高校的比例大体各占1/3左右。

表4国家教委规定的行政管理学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在11所高校的开设情况统计

学科课程开设的占调查学课程课程相近数

学校数校的比率(%)一致数

行行政学原理11100110

行政组织学763.661∶组织与管理

市政学981.890

政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论436.440

行政案例分析545.550

领导科学654.533∶行政领导学

学公共政策11100110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1090.946∶人事管理学

行政公文写作1090.991∶秘书学

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其应用654.560

管政府公共关系学763.607∶公共关系学

理管理学原理1090.991∶现代管理方法

学信息管理概论218.220

管理心理学763.643∶组织行为学

政政治学原理11100110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763.643∶中国政治制度;中国政府与政治

治比较政治制度1090.9100

政府经济学545.550

学地方政府学436.440

政治学和行政学文献选读218.220

法法学导论763.643∶法学基础理论

学行政法学981.890

社社会调查与统计654.551∶统计学

会社会学概论763.661∶政治社会学

注:11所高校分别为: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东北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郑州大学、苏州大学等;资料大多来自于它们的网上资料。

关于硕士生的状况。我们也很难查到现成的统计资料。不过据我们的了解,北大、清华等院校行政管理专业计划类脱产硕士生年招生量能达到10名左右,其他一些院校一般年招生数为5名左右,平均每所院校年招生量应该为7名左右。目前全国行政学硕士点的数量为21家(参见徐中奇等,2000年)。依此计算,我国行政管理专业计划内硕士生的年招生量估计应在150名左右,年在校生应该在400名左右。若再加上计划外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总数应该大大高于这一数字。

4.课程的设置

关于本科教育的课程体系。首先,因为国家教委有统一的专业规范,所以各高校的课程设置大同小异,尤其在公共必修课方面更是如此。在专业课程方面,主干课程差距不大,但在非主干课程或选修课程方面差距较大。为了便于比较,我们曾对能搜集到资料的11所院系开设国家教委规定的行政管理本科专业25门主干课程的情况进行了统计(见表4)。其中有3门(行政学原理、公共政策和政治学原理)开课普及率为100%,有15门普及率为50-91%,6门普及率为50%以下。也就是说有18门课(占24门主干课程的75%)在大多数院系都得以开设。这说明行政管理本科课程设置的共同性确实较大。其次,各高校都没有完全遵循国家规定的主干课程体系,都表现了一定的自主性

。当然,其中也反映出一些高校对一些重要课程的认识有偏颇。比如像政府经济学、行政案例分析、地方政府学、政治学与行政学文献选读、信息管理概论和国家公务员概论等课程应该说都很重要,而且其中一些课程还会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大多数院系对它们的重要性一直认识不足,致使它们在这些院校中的普及率均没有超过50%。再者,一些课程虽然普及率较高,但是实际课程仍然是传统型的,如人力资源管理课程的普及率虽然达到90.9%,但其中名称完全一致的仅占40%,60%的院系开设的则是传统的人事管理学;政府公共关系的普及率能达到63.6%,但开设的全是笼统的公共关系学。此外,分析还发现课程设置具有强烈的政治学取向性。就我国目前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总体课程体系来看,尽管的确有一些院校力图根据自己的特点走各不相同的取向道路,如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系兴办的历来是行政法取向的行政管理本科专业,但是由于过去行政管理学归属政治学,许多高校的行政管理专业是从政治学学科中发展而来的,因而大都明显表现出强烈的政治学取向性。在整个课程体系中,政治学类的课程比重过大,经济类、管理类和一些方法性技术类课程都很少。这在我国规定的行政管理本科专业的24门主干课程(表4)要求上也能看得非常清楚。

关于行政管理硕士专业课程体系,全国并没有像本科教育那样的统一规范,各个学校所开设的课程状况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总之,我国行政管理本科与硕士课程的设置总体上是以政治学取向为主,其中纯管理类、经济学类、定量分析方法类课程在两个层次上的比例都较低;培养偏重学术性,而对应用性重视不足,其突出的表现是不重视案例教学,不重视实践环节等;很少有学校在课程体系中设置行政伦理方面的内容;硕士课程与本科课程差距不大,等等(另参见王乐夫等人,1998)。

三、未来的挑战与机遇

中国行政管理教育恢复重建10几年后,我们迎来了一个新的千年和新的世纪,我们更迎来了一个以经济的网络化、知识化和全球化等为主要特征的“新经济”时代。同时我们自身正面临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并持续、快速和稳定地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十分艰巨的历史任务。为此,我们的政府管理必须适应新时代特征和任务的需要,向高效、民主和廉洁等方向发展。这自然为中国行政管理教育既提出了许多严峻的挑战,同时也为它提供了一些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

1.严峻的挑战

首先,挑战来自于我们本身经济社会转型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在这一阶段,向市场经济过渡和向更高水平的社会发展的任务都更加艰巨,尤其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积聚效应更加突出。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类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公共管理职能,来化解社会冲突,保障社会平稳、协调、有序地转型和发展。这一时期,我们还面临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政治民主化、行政程序民主等重大历史课题。完成这些任务,不仅需要我们的公共管理人员掌握和具备更多的现代经济、政治及文化知识与理念,而且需要他们要有更强烈的时代紧迫感、责任感和创新意识。否则,他们就根本不能跟上这个世界飞速发展和变化的节拍,也不能适应我们中国社会转型和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无疑这就从未来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上对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教育提出了十分严峻的挑战。

其次,挑战直接来自新时期中国政府机构职能转换和机构改革本身。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都明确指出,中国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专业化队伍这一目标的提出是对政府管理工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内涵在认识上的新突破。建设这样一支队伍既是我国积极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又是新的机构建立之后,政府职能是否能真正转变,“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能否真正建立并持久下去的重要组织保证。

第三,这种挑战也来自于新时代经济及社会的一些新特征。具体表现:①信息技术的革命和发展不仅促成了网络经济的出现,还促成了网络政府、电子民主、电子政府等一系列新概念的出现。为此,政府管理的方法与程序都要进行巨大的变革。为这种现实需要服务的行政管理教育或公共管理教育都必须迅速转换教育模式,在教学内容、方法与手段等方面加以改革和创新。否则,我们的行政管理教育就不能培养出迅速适应网络时代政府管理需要的全新公共管理人才来。②知识经济的发展,为政府对整个社会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为公务员队伍本身的资源开发与利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它要求身在政府的公务员本身更应该是知识素养高、各方面素质优良的公共管理者。这决定了我国的行政管理教育必须主要为公务员队伍素质水平的不断提高服务。③经济的全球化和我国即将加入WTO对我们的政府公共管理及公共管理教育也有相当大的冲击。它要求我们的各级政府官员在未来的管理中都必须有国际眼光,熟悉国际游戏规则,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要求我们对这方面的公共管理教育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2.难得的机遇

面对这一系列的挑战,原本发展历史就不长的中国行政管理教育势必更显得力不从心和困难重重。但是事情都具有两面性,这些新时代的特征和需要既是对我们传统的行政管理教育的严峻挑战,同时也会给它的充分、快速和健康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广阔市场和强大推动力。也就是说,它们无疑为中国行政管理教育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多模式发展。就行政管理教育的模式来看,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做出诸多划分。在此我们只是主要涉及学科取向模式的问题。如前所述,无论是从过去的学科归属,还是从现有的系所建制、课程体系等方面都反映出,中国现有行政管理教育模式的最大问题就是模式单一,其表现是突出的政治学取向性。尽管依托政治学发展行政管理学教育的确有一些优势,而且这种取向模式还可以继续发展下去,但单纯或主要是这种取向将会很成问题。因为行政管理本身是一种必须由多学科(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等)高度复合支撑的交叉领域,因而行政管理教育应体现出多学科取向以及与它们的复合取向的共存性。就目前来说,我们面临的最大机遇是借国家学科调整的东风,尽快实现行政管理教育的多模式发展。除了继续办好已有的政治学取向模式外,还应该发展管理学取向模式(罗自刚,1998年)、经济学取向模式,以及公共管理学科取向模式(陈振明,1999年)等等。

此外,在教育模式上,我国还要注意学习国外大学学院型与专门培训机构型、理论知识型与实际应用型、学历型与公职资格型等多种教育模式并存的经验(薛澜、彭宗超,2000年)。各类教学主体均可以参照他国他校的成功经验并根据自己的优势走有自己特色的道路。

②高层次专业化发展。面对上述诸多崭新的挑战,行政管理教育必然要向高层次和专业化方向发展。这种高层次专业化除了要重视扩大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硕士学位教育和博士学位教育外,目前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必须注重以在职公共管理人员为主体的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教育。政府公务员以前的专业背景往往复杂多样,进入公共管理部门后就需要进行这方面的统合训拣。特别是目前中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但学历层次普遍偏低,很难适应上述未来发展的需要。1997年底,全国公务员总数达530.7万人,中专及其以下学历的为297.9万人,占总数的56.1%,具有大专学历的为232.7万人,占总数的43.9%,其中大专学历的178.2万人,占总数的33.58%,具有本科学历的52.65万人,占总数的9.92%,具有硕士学历的仅1.88万人,占总数的0.35%(季明明,1999年)。为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决定在我国开展公共管理硕士学业学位的教育。这对于我国公共管理教育无疑又是一次绝好的发展机遇。

③现代化发展。信息革命所导致的网络社会的出现能给我国行政管理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优越条件。行政管理教育中可以更多地采用多媒体、远程教学等现代化手段。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和我国体制转型与社会发展的最新进程,更能促使传统行政管理学理论范式与方法体系发生脱胎换骨的变化,进而带动整个中国行政管理教育的现代化和跨越式发展。

面对挑战与机遇,我们必须实现公共管理理论研究与专业教育有机的结合,必须根据现实及未来需要在行政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与手段等方面不断创新,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师资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师资的学历水平,优化他们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等。只有这样,中国的行政管理教育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历史的飞跃。我们相信,只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尤其是我们自身行政管理教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面对挑战,把握好机遇,勇于改革和创新,我们就一定能拥有行政管理教育事业的美好未来。

【参考文献】

[1]刘怡昌、许又惠、徐理明主编。行政科学发展[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6。

[2]郭济.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建设及其发展[J].中国行政管理,2000,(1)。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58-184。

[4]鲍静、左然总策划.中国行政科学研究和教学机构通览[R].北京: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联络部,1996。

[5]黄达强、刘怡昌主编.行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6]1996/1997年度经国家教委批准设置或备案的普通学校本科专业名单[J],中国高等教育,1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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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徐中奇.为中国行政学长远发展培养复合型行政学硕士[J].中国行政管理,2000,(3)。徐中奇、吴瑞坚.报考行政管理学硕士研究生问答[J].中国行政管理,2000,(6).

[9]罗自刚.对行政学学科归属问题的思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998,(4)。

[10]陈振明.从公共行政学、新公共行政学到公共管理学[J].政治学研究,1999,(1)。

行政教育论文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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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者帕金曾经说过:“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们自己。”[i]此话虽然有些偏颇,但高校体制改革的现实却逼迫我们必须对新形势下高校的角色和地位进行审视和研究。

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学生刘燕文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大学推上了被告席。刘燕文称,1996年初,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北大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1996年1月24日对刘燕文博士论文表决时实到会人数16人,表决结果是7票反对,6票赞成,3票弃权。根据审查结果,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做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博士结业证书的决定。3年多来,刘燕文一直多方反映,未果。海淀区法院经审查,做出一审判决,北大败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北大不授予学位的决定违反了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须经学位委员会成员半数通过的程序。同时,北大学位委员会在做出不予授予学位前,没有告知刘燕文,并听取他的陈述和辩解;做出决定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法院据以上程序瑕疵撤销北大不授予学位的决定。[ii]

北大被自己的学生告上法庭,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让许多人觉得疑惑。行政诉讼法不是“民告官”的法吗?高校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这些疑问正反映了我国高校体制改革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自90年代党和国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战略以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革。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入进行,教育体制尤其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也进入了关键的攻坚阶段。社会各界包括法学界都对此寄予了高度关注。然而,大量的探讨都集中在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扩招及学费的提高等热点问题上。相形之下,对高校的角色定位、职能性质、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却很少有人论及。而这些问题却正是近几年来刘燕文这类案件在各地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这种状况从近期讲已经损害了高等教育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影响了高等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远期讲,则有可能影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我国高校体制改革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高校性质云遮雾罩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弥漫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学界往往将这样的政府称为“全能政府”。在全能政府体制中,各种社会组织都围绕政府权力展开活动。与此相应,划分社会组织的方法也比较简单。其中,政府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以公众利益和福祉为宗旨的单位组织。企业单位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以生产经营为主要活动方式的社会组织形式。基层自治组织是以自治管理为基础的社会单位。这样的划分简单明了,与当时相对单一的社会关系十分适应。

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无所不管、无处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有很大改观。企事业单位的自主性、独立性日渐增强。这一变化是十分可喜的。但是天下从没有免费的午餐,制度变革总是要付出代价的。高校体制改革的代价便集中体现于高校旧身份与新角色的冲突与不协调。在法律上,这种冲突极端表现为与高校发生纠纷的人们那种极其尴尬的处境。他们无法确定:高校侵犯自己权益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的行政职权;还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将纠纷诉诸法院后,高校是作为特殊的行政主体,受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呢?还是作为民事主体,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无庸置疑,事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模糊不清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因此,重新界定高校在新体制下的作用与法律地位便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下面,我们便从各类高校的共性与差异两方面论述新形势下高校应当具备的法律地位。

(一)从共性来看,高校最重要的职能在于为国家和社会保存、传播文化科学知识,培养高级人才。而这种职能的实现往往意味着在经济上的巨大投入与极微小的回报(甚至完全没有回报)。很明显,这种职能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市场机制无法实现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这些职能不能完全交予政府来执行。这是因为,高等教育职能的实现需要动用大量社会、经济资源。如果完全由政府提供这种职能服务,必将导致政府负担过重。而且由于政府组织和职能有科层化、强制性的特征,也决定了政府过度介入这些事务将严重影响这类事业的效率与公平。正是高教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高校性质的独特性。

为了全面反映高校这类组织的特征,社会科学界发展出了一种用于确定高校这类组织地位和性质的理论。这就是“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理论。[iii]“第三部门”是由美国学者Levvit最先使用的,用于涵盖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的一个概念。今天,这一概念已被国际学术界普遍接受。由于政权性质、法律制度、分权程度、发展程度、社会异质性程度、宗教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第三部门的内涵和外延千差万别。有些国家强调第三部门的免税特征,有些则强调非营利、慈善的特征。但各国学者都用该理论打破了社会组织的传统划分方法,并力图用这一理论反映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第三部门在某些领域具有市场组织和政府组织不具备的特性。这些特性集中表现为非营利性、自主性、专业性、低成本。非营利性是第三部门组织追求目的公益性决定的。自主性是指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第三部门名称的来源就是人们相信它们不受政府支配,能够独立地筹措自己的奖金,独立地确定自己的方向,独立地实施自己的计划,独立地完成自己的使命。第三部门作为整体具有多样性,但具体到每个非营利组织,它们却是十分专业化的。它们在成立之初目标是定得十分明确的,如医院是救死扶伤的组织;福利院是照顾无家可归的儿童的组织;学校是提供受教育机会的组织等。第三部门不同于政府组织的特征还在于它的低成本,因为第三部门运作可以依靠志愿人员为其提供免费服务,还能够得到私人捐款的赞助。此外,第三部门内也没有科层式的行政体系。

为了凸现第三部门的这些特质,西方国家在法律上对第三部门的地位大都作了特殊规定,如“非营利组织”(non-profitsector)、“慈善组织”(charitablesector)、“志愿者组织”(voluntarysector)、“免税组织”(tax-exemptsector)、“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sector)等。其中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的经验就很值得我们借鉴。在法国,承担公共服务事业管理,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除了国家机关、地方领土单位以外,还有公务法人。[iv]公务法人具备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它具有法人资格。它是一个法律主体。有自己全部、独立的财产,实行独立核算。第二,它是一个公法人。它从事国家规定的某项公共利益活动,并接受国家的监督和控制。它也因此享有某些特权,如公用征收权、其财产不能被扣押、强制执行权等。第三,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享有一定的自。[v]

显然,高校就是第三部门和公务法人的典型代表。它不以营利为主要的运营目的,而且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从事的是政府和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同时它又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这些行政职能虽不如行政机关的职权广泛、性质明确,但却已足够构成其独特的法律地位。

(二)从差异来看。在我国高校系统内部,众多的高校虽有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共性,但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一些高校主要依靠政府的扶持,承担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任。另一些高校则通过提供教育服务等方式,运用市场的规律来获得生存的机会。这样的差异会直接导致高校的组织形式、法律地位、法律性质的分化。对于不同类的高校,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对其应进行有差别的调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对高校做了性质区分,并据此对不同高校给予不同待遇。如英美等国对公益大学与营利大学财政支持的力度差异便是一个例证。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的。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不揣浅陋认为当前可对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以下规定:

首先,应明确高校公务法人的地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为运行宗旨,拥有一定行政职权(如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明、内部处罚权等)的组织。它的许多决定是强制性的,有确定力和执行力的。如高校有权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毕业证;有权在招生时决定录取这名学生而不录取那名学生;有权要求入学转系或毕业分配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为了保证高校的功能和职权得到很好的实现和执行,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确立高校的公法地位。(当然,是否称为公务法人还有待学术界进一步探讨。)只有这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这类高校进行行政授权时才有法律的依据;利于这类高校明正言顺得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同时也利于受到高校行政职权侵害的人寻求法律救济。

其次,应根据高校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在其所有行为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将高校划分为营利性高校与非营利性高校。过去我国依据举办者的不同,将高校分为国家高校,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现在看来,这样的划分造成了三类高校发展的不均衡和有限的高教资源浪费。国家高校的招生数量逐年在扩大,而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的招生额相对却在逐年萎缩。国家高校的师资因扩招而出现短缺,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的资源却无法被充分利用。一些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设立了许多极具特色的专业和学科,却由于没有国家财政拨款的扶持而面临不能将其独特之处延续下去的窘境。

因此,我们应放弃以往依举办者来划分高校性质的方法。而代之以一种全局的观念,在全国范围内合理的配置教育资源。当前,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对医院进行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划分。这样的划分将影响国家对不同性质医院的财政扶持的力度和监管的方式。营利性的医院由于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政府对它的财政扶持将减少。从法律性质而言,营利医院多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进行服务和盈利活动,其行为受民法调整。而非营利性医院则以为大众提供优质、低廉的医疗服务为目的,并承担所在社区的基本医疗和免疫服务。今后,政府会集中力量对非营利医院进行财政补贴以保证其服务质量。非营利医院的行政性特征十分明显。它们在社会医疗保障、强制免疫、公费医疗等方面作为行政主体出现,其行政职权由主管行政机关和有权机关授予并进行监督,它们的行政行为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

由于高校和医院在现阶段的体制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是相似的。今后国家可将高校分为营利性高校和非营利性高校。营利高校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并可根据现实需求自主调整学科设置,以期能从市场中获得更多的回报。由于能通过盈利和社会效益促进自身的发展,这类高校的存在也能吸引各种利益群体投资教育。这可以缓解当前高校投资渠道单一、经费拮据的窘境。国家将在加强监控力度的同时减少对营利高校的扶持力度。非营利性高校(不管其以往是国家高校、地方院校)将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扶持对象。对一些民办高校,若其开办的学科是国家高校中所缺乏的,或对国家发展有利的,国家也可对其进行财政补助,而不应过多考虑其民办性质。划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高校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合理地配置财政资源以外,还能对高校的师资和受教育者流向进行合理引导,加强高校之间教师和学生自由流动,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优势。更重要的是国家在进行教育行政职权委托和授权时,应将权力更多地授予非营利性高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高等教育功能和价值的充分实现。

通过以上对高校性质的界定,今后高校的各类活动都能被原则性的分类并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政府与各类高校之间的关系也将会更加明晰。然而,高校性质的确定只能从原则的高度解决高校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对一些更具体的矛盾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高校行政职权“无法可制”

从刘燕文案,我们看到高校在进行管理时作出的决定对学生影响是巨大的。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或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对学生的名誉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将产生极大的影响。高校的这些行为,对与它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学生而言,是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因而是典型的行政行为。但是,由于高校的公法地位尚不明确(如第一部分所述),高校行使行政职权实际上很少受到行政法治原则的约束。这一状况令人堪忧。其具体表现是:

从宏观角度看,1995年7月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两级管理,以省级统筹为主”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中央与省级教育管理部门都针对高校管理工作进行了大量立法。然而,由于缺少一种有效的立法协调机制,高校教育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是造成目前高校管理政出多门,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高校往往对自身法律地位认识不足,在订立有关校级规章制度时,经常存在“违法制规”的现象。其直接结果便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违反法律的校规校纪。严格地说,这种状况与“无法可依”的状态已相去不远。

从微观层面看,在高教管理活动中,高校拥有诸如内部处分权,收费权,招生权等行政职权。在行政法中,对一些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行政权的行使,往往课以严格的程序要求。如工商机关在对违法经营企业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对该企业违法经营的状况进行调查。此后,工商机关还应通知企业将受到什么处罚,并给予其辩解和陈述的机会。最后,处罚决定书还应直接送达被处罚人。之所以如此重视程序,一方面是为了促使行使权力一方谨慎地做出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也为相对人在受到侵害前主动抵制权力滥用提供制度保障。但由于上文所述原因,高校的行政职权却长期疏于程序制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进行审查时,采用了实质审查,即对刘燕文论文的内容进行了审查。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只能对已通过答辩的论文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且北大在做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后,既没有告知刘燕文,也没有听取他的陈述和辩解;在做出决定之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实际上这是对刘燕文辩解权和知情权的剥夺。正是这些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使北大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成为无效行为。在刘燕文一案中北大学位委员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该条例并未明确在评定学位论文时,是否允许投弃权票,弃权票是作为反对票还是同意票看待等问题。这种程序规定的缺失从某种程度上默认和纵容了高等教育管理活动中权力的滥用。这显然背离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迫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校在行使职权时无法可制的状况加以改变。

第一,高校拥有的行政职权应有明确的授权。中央与地方应建立良性协调机制,使各级、各种行政法规作到层次分明,和谐一致。教育行政部门对各高校自己制定的校规校纪进行定期必要的监管,使其不至于违反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奠定良好法律基础。

第二,严格规范高校行使行政职权时的程序,尤其是对一些严重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制定相应程序规范。如事前的通知,给予辩解和陈述的机会,并送达正式的决定书。特别是做出开除、勒令退学、不颁发毕业证、不授予学位这类严重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建立听证制度。只有这样,才不会使教育行政管理成为行政程序的一片盲区。

教育行政职权的获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实现行政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法治行政还要求相对人在受到高校违法行政侵害时能得到法律切实有效的救助。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教育行政救济制度。

三、高校侵权“无门救济”

1999年4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受理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该案的原告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中途去厕所,掉出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根据该校“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于“夹带”的性质,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北科大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党团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并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1998年6月,临近田永毕业,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原告田永认为被告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基本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决定。海淀区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北科大的“068号通知”与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对田永的退学处理属于无效行为,判令北科大颁发给田永毕业证、学位证。北科大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淀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了它们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vi]

这个案件的受理和最终判决在高教实务界、法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深入的探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字面上理解,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行为表现。但是行政法并不排除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社会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特殊情况。许多法律法规就明确授权给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行政职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有资格授予学位的高校在学位授予领域,行使的是法规授予的教育行政职权。

因此,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的被告并不只是行政机关。像高校这样的事业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时,亦可担任行政主体角色,也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因此也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这就成为许多法院仍不受理的这类行政案件的直接原因。

在行政法制中,管理相对人除了可通过行政诉讼获取救济,还可通过另一种事后救济途径-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我国主要的行政救济途径,也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它利用行政层级中的上下级领导监督关系,通过相对人的申请使上级行政机关根据个案对下级部门的工作进行审查监督。对于下级行政部门而言,由上级主管部门督察和纠正自己的错误,是下级对上级应具有的服从义务。下级改正错误时,也没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十分利于行政复议决定的落实。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开和防止行政机关复议的拖沓,行政复议法赋予相对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陈述权、辩解权,并对复议的受理、审查、决定的期限等进行了规定,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优点是它不收取任何费用。这对处于相对人地位的学生寻求法律救济来说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当前高校与主管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模糊使得规范两者在复议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这也是造成我国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在田永案中,田永所在的学院曾就北科大对田永的校级处理决定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国家教委也曾下文指出北科大的处理决定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但北科大并未采纳国家教委的意见,对田永重新做出处理。如果有健全的行政复议救济制度,田永的问题就可能在行政诉讼之前得到解决。这不仅能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续和稳定。

综上所述,作为教育行政救济制度两块基石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目前都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为了结束高校侵权救济无门的现状,我们应尽快建立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将教育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只有这样才能使高校在做出对相对人影响重大的决定时,既受行政法律基本原则和行政程序的规范,也受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约束;也只有这样才不至于放任高校随意侵犯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才能保证行政法治原则的顺利实现。

我们相信,在解决好以上几方面问题之后,中国高等教育必能迎着知识经济的春风,在新世纪取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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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i]朱永新。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系统研究[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8年2月。

[ii]王锋。“刘燕文诉北大案”的法律思考[J].北京:法制日报,2000年1月16日。

[iii]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6.

行政教育论文篇(9)

尽管英国是世界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但其职业教育在工业化国家中,却起步较晚,发展缓慢。20世纪8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意识到劳动者素质不高是英国经济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调整和完善职业教育的行政管理,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就是这一系列措施中的重要一环。

一、英国现行行政管理机构及职能

英国的教育行政是由中央教育行政机构与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共同组成的。学校主要由地方教育局管理,中央不直接设立和管理学校。学校校长权力很大,有决定课程的权力。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只通过财政援助、视导工作和其他协助方式进行指导和监督。英国的教育行政体现了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结合和合作,这是它的一个特色。

(一)中央管理机构及职能

英国现行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是教育与技能部。1899年以来,英国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称为教育署,1944年改称为教育部,从1964年起更名为教育与科学部;1995年教育部与就业部合并,改名为教育与就业部,2001年6月,英国大选之后,工党政府即把教育与就业部更名为教育与技能部。由于英国的英格兰以外的三个地区(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存在着某种分权状态,因此,英国现行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只有下列两项职权:对苏格兰的各级各类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大不列颠的大学、学术研究和文化艺术工作。北爱尔兰是完全自治的,不受教育与技能部的领导。教育与技能大臣通过内阁向国会提出教育法案,而论文后根据国会的决议命令和制定有关学校和教师的各种规章制度,同时对地方教育行政当局和私立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臣的权力有所加强,但也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为了防止独断专行,设立各种咨询机构,如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等等;规定大臣的行政措施必须经过议会的承认和质询;为大臣和部规定权力的界限,如不能直接控制大学,不直接开设和管理任何学校,不管教师的任命和升级事宜,不决定课程、教科书和教学方法。

在英国教育与技能部,职业教育主要由基础教育四司、成人高等教育二司和成人高等教育三司管理。基础教育四司一处负责城市技术学院的管理工作;成人高等教育二司负责制定有关成人教育的政策及拨款事宜,与成人教育拨款委员会及就业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为十六岁以上青年制定职业技术培训标准;成人高等教育三司负责成人教育,其中包括扫盲和函授教育、基本技能培训及远程教育,负责职业继续教育。

(二)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及职能

英国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就是各地方的议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局和教育局长。议会是地方自治的最高机关,同时也是地方教育行政当局。从英国的地方行政体制来看,以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为例,该地区设有47个非都市郡议会、36个都市郡区议会、33个伦敦自治市镇议会和郡一级的夕利群岛议会。这些议会均为地方一级的行政机构,也是负责本地区有关教育事务的法定机构,即地方教育行政当局。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地方教育行政当局共有117个。议会由民选的议长和议员组成。英国的地方议会是兼有决议和执行两种职能的机关,有权开办学校,任用教师,分配补助金,提供教材、设备等,即对本地区的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行使行政权力。不过事实上是委托教育委员会、教育局长和教育局行使这些权力的。每个地方教育行政当局都设有教育委员会,这是一个法定的机构。教育委员会由议员和专家组成,其比例一般为二比一。但各地方教育行政当局具体工作的执行机构是教育局,它通常设立在当地政府大楼内。大的郡通常还会在各地设立教育分局,负责片内的教育事务。教育局通常采取三级行政官员结构,从高到低分别是教育局长、副局长和助理局长,后者的人数通常为5名,教育局长由议会任命,他是教育行政事务的负责人。另外,各地方教育当局还存在与局内科室部门并列的直属于局长的称之为总顾问、高级顾问和顾问的人员结构。他们主要负责学校的视导和督察工作。地方教育行政当局在继续教育方面具备某些职责和权利,主要负责16~19岁青少年的部分时间制教育,并在成人非职业教育、青年培训、就业指导方面承担职责。

二、英国现行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能

(一)课程与资格委员会

20世纪80年代中期,英国的教育制度在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能力及参与国际竞争上,遇到严峻的挑战,英国在职业资格体系上进行了巨大的变革,这一变革给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带来了一场革命。1986年10月,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成立,它是代表政府劳动就业部门具体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的权威部门,后与教育部门的课程委员会合并,现名为课程与资格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各级学校校长、教育和工商业界知名专家和政府官员组成,其职能是设计、管理和调整全国性职业资格标准,开发全国性的职业资格体系,鉴定、认可与授权颁证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收集、分析和利用国内外有关职业资格信息,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该机构实质上是在教育与就业中提供的政府框架内的一个公共机构。

(二)产业指导机构

产业指导机构一般都是行业性的民间机构。目前英国有150多个产业指导机构,覆盖了所有主要的产业部门。该机构代表产业界的利益,负责本行业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它接受教育与就业部和课程与资格委员会的指导。每一产业指导机构都必须得到教育与就业部的认可,产业指导机构也要把他们开发新标准的计划通知课程与资格委员会。当这些标准得到教育与技能部和课程与资格委员会批准后,其具体实施也由该机构负责。除此之外,许多产业指导机构也具有工业培训的职能。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颁证机构

英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是由各相关领域或行业的颁证机构负责的。这些机构都是经过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其主要职责是: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体负责审定和设立鉴定站,审定鉴定站的考评员和检查员的能力水平,管理鉴定站的鉴定工作,培训督考员,对鉴定工作的质量负责。伦敦行业教育协会、商业与技术教育协会、皇家艺术协会是三家最大的颁证机构。

三、管理途径与手段

(一)改革教育体制,加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沟通

英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其历史上的绅士文化传统对英国的文化教育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在英国,以培养绅士为目的的公学和传统大学格外受尊重,而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在主流社会中却被看成是下等知识和下等职业的化身。直到20世纪60年代,在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下,英国各种与职业教育紧密相关的技术学院和技术大学才得到较大发展。但由于受到绅士文化的影响,招生人数严重不足。为了扭转这种对国家长远发展极其不利的局面,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改革现有的教育体制,打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间的通道。首先,英国政府于1986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使职业资格证书与普通学历文凭相沟通,在两者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如职业资格证书NVQ4级大体相当于学士学位,NVQ5级大体相当于硕士学位,同时可以相互转换。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三级,可以直接申请进入大学学习学士学位课程,经过大学预科学习达到Alevel而没考上大学的学生,也可以转入职业资格证书体系中进行学习。其次,英国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把一批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的技术学院改名为大学,与英国传统大学并列,结束了技术学院与传统大学分道行走的历史,使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互相融合。

(二)改革就业制度,加强职业培训

在职业资格制度推行以后,英国政府规定新就业或再就业人员必须持有GNVQ或NVQ证书。企业不同的技术岗位必须录用具有与其相应等级的GNVQ或NVQ证书的人员。此外,英国政府还加强了职业培训的管理。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开展了系列培训活动。1978年针对未就业青年开展“青年机会计划”,针对已就业而未接受正式职业经验及培训者开展“统一职业准备”,1983年开展“青年训练计划”,1988年推行“共训工程”,1994年实施“现代学徒计划”等。进入21世纪后,英国政府在全新理念的指导下,制定了一些非常有力度的职业教育管理措施,以期对新世纪的职业教育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2002年底,英国教育技能部《2006年战略计划》对未来四年英国教育的目标和策略作了非常具体详尽的阐述。其中提出从2002~2004年,取得二级水平证书的19岁学生的比例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到2006年,再增加三个百分点;为成人提供更多学习机会;2003~2004年,在一半以上的继续教育学院新建“卓越职业教育中心”;在每个地区建立2所技术学院;推行国家“生活技能”战略,从2001~2007年,将累计提高150万成人的基本技能水平,从2003~2006年使100万的已就业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

(三)引进经济手段辅助管理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英国政府设立了与普通大学教育基金并列,由政府拨款的职业教育基金会。该基金会负责制定一套完整的资助评分标准,对每一所接受拨款资助的职业学校进行质量评估,将评估结果与该校每年的在校学生人数结合起来确定拨款数额。英国职业学校每年的经费有75%来自政府职业教育基金。除直接给职业学校拨款外,英国政府还给培训与企业协会拨专款,并对参与GNVQ和NVQ学习与培训的人员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制定相应的政策对重视职业教育的培训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上的资助。如通过调整工资和扩大级差的政策来鼓励进修,对未就业者给予免费学习,对已就业者给予带薪学习或减免税金的优惠,并建立个人学习账户,政府为其注入资金。

四、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生产力得到高速发展,社会对职业技术人才的要求从数量到质量都有了极大的提高。我国有着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但是,当前一些地区和行业却出现了“民工荒”的现象,这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人才“结构性”短缺的征兆。这种现象与英国20世纪60~70年代的情况颇为相似。更主要的是,中国与英国在文化教育方面有着相似的历史背景。中国的科举文化与英国的绅士文化一样,深深地影响着中国人对职业教育的态度。“学而优则仕”、“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观点已经深深扎根于中国人的心灵土壤之中。因此,虽然中国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就大力提倡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可是二十年来成效却不显著,职业技术学校普遍面临招生严重不足的困境。这种困境的摆脱,极大地依赖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到位。英国职业教育行政管理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教育与就业统筹管理

英国政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以教育部和就业部的合并为标志,最终结束了职业教育中教育与培训分离的局面,使英国职业教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现阶段同样面临着英国当年教育与培训分离、教育部与就业部(劳动部)各自为政的问题。我国职业教育总的来看有两个体系,一是隶属于教育部门管理的职业学校,一是隶属于大型企业或行业管理的技工学校,它在行政上接受劳动部门的管理。这种管理上的分治局面极不利于我国新时期职业教育的发展,尤其不利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广。我国现行的职业资格管理办法是由劳动部负责制定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但教育部却为自己管理的职业学校大开方便之门,不参加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而是以学历证书等同于职业资格,这就使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大打折扣,职业教育的质量缺乏应有的保障,同时,劳动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及其他岗位培训在教学方面也不接受教育部门的管理,教育教学的科学性也难以得到保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的经验给我们很好的启迪,我国职业教育要迈上新台阶,必须在统筹管理上做好文章。

(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分层管理

行政教育论文篇(10)

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9年的华北》中,提出了国家政权内卷化的概念。他认为在其著作中,内卷化这个概念不完全符合吉尔茨的定义,自己只是借用这个词,它所揭示的现象已脱离了原词意义。“政权内卷化”与农业内卷化的主要相似之处在于:没有实际发展的增长(即效益并未提高);固定方式(如赢利型国家经纪)的再生和勉强维持。其不同之处在于正规化和合理化的机构与内卷化力量常处于冲突之中;功能障碍与内卷化过程同时出现。5进入20世纪的国家政权不是靠提高自身效率来扩大财政收入,而是靠扩大外延——增设机构和增加税种来增加收入,这样做的后果是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伴随着“赢利型经纪人”贪污贿赂的增长,这是国家政权内卷化在财政收入方面表现,它表?0世纪以来中国国家政权现代化的努力遭到了失败。

本文借用杜赞奇的“国家政权内卷化”这一概念并延着杜赞奇的思路,探讨国家政权的变迁问题。杜赞奇认为20世纪上半期,中国的地方国家政权是内卷化了的,新中国成立后,铲除了国家经纪人体制,完成了国家政权的建设任务,“共产党政权的建立标志着政权‘内卷化’扩张的终结”。6同国家政权内卷化概念相对是国家政权现代化。“现代化”一词在英语里是一个动态的名词:modernization意为tomakemodern,即“成为现代的”之意,因此,“现代化”可理解为“获得现代性的过程”。现代化理论是近半个世纪以来的一种主流发展理论,主要是对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的总结和归纳,尽管从它诞生之起就带有意识形态的印记,并且在指导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实际进程中也并非十分有效,但现代化理论所归纳和所抽象的一些价值准则(工业化、城市化、民主化、世俗化、知识化、自由流动、结构分化等)仍带有很大的普适性。尽管现代化理论流派很多、内容繁杂,但都把民主化视为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民主化是政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概括地说,政治民主化既包括权力的来源这样的原则性问题,也包括横向分权(行政、立法和司法的相互独立和制约)和丛向分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各自明确的权力边界)这样的权力操作性“技术”问题。所谓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就是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国家政权效率、效益的提升主要是靠扩大内涵——结构的优化来实现的,并不主要依靠外延的扩大——权力的扩张、机构的增设和对社会财富更大比例的榨取,当然更不借助于任何形式的国家经纪体制。

非民主化条件下的政权现代化——一个用现代化的技术设备装配起来的国家政权,只有政权现代化的形式,而没有政权现代化的内容,这样的政权既存在于专制国家,也存在于民主制度很不成熟的国家。这样的政权可以有很高的行政效率,因为政权本身倾向于追求自己所能拥有的最现代化的技术装备,但却是低效益,因为它没有解决国家政权的合法性问题(对于专制国家而言)或是在获得权力授予后过度滥用权力而使自身丧失了合法性(对民主制度不完善的国家而言)。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是任何一个现代的世俗政权都必须面对的问题,那怕是一个独裁的政权,它也要给自己披上一层民主政治的外衣。从世界范围来看,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着国家政权内卷化的现象。“如同中国一样,大多数新兴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受挫主要是由于其‘政权内卷化’或与之类似的东西。”7

二,为什么20世纪上半期国家政权是内卷化的?

在传统社会中,国家政权无力真正深入社会基层,就连专制程度最高明、清王朝也无法克服皇权深入社会基层的一系列“技术性”障碍,社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某些自治性。国家政权只能扩张到县一级,县以下都是由人代行部分国家政权的职能,这个人阶层就是封建社会的绅士阶层,“绅士充当的政府官员和当地百姓之间的中介人。”8绅士作为一个在乡村中居于领袖地位和享有各种特权的社会集团,他们具有双重角色身份:一方面在政府官员面前,要代表本地的利益,以增进家乡利益和福利为已任,参与乡村中的各种公益事业,制约官府对农民的过分盘剥;另一方面,在农民面前他们又是官府的代言人,参与官府向农民征收田赋和各种杂税。

清末的“新政”使国家财政更加困难,国家政权试图深入乡村榨取更多的财富,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杜赞奇认为农民负担的加重始于清末“新政”。新式警察制是清政府试图强化国家权力,加强社会控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但县以下警察多由地方操办,地方有事权而没有财权。同警察一样,新式教育也是“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同样面临巨大的财政困难。“各省学堂经费匮乏,力不能及,提出纷纷请款,而官力民力罗掘俱穷”。9所以,农民最先感受到的是向他们摊派的警款和学款。而且在清王朝覆灭前的1909年,向农村的摊款已经合法化了,在田赋和田赋附加之外,层出不穷的摊款已成为农民的一种沉重负担。尤其要指出的是,摊款中的很大一部分没有被用来举办各种新政事业,而是被各种“经纪人”--县衙之下的吏、役、胥及地方上的国家政权人中饱私囊了,他们已不满足于征收正常税外附加的“陋规”,而是想方设法大举侵吞农民的摊款了。国家持续不断地对乡村进行榨取,使得原有的乡村绅士无法从公职中获得物质和精神的报偿,于是充当保护型经纪人角色的绅士从此领域中逐渐退出,从而为只具有压榨性的“土豪劣绅”向这一领域的扩张提供了条件。杜赞奇通过对1900--1942年华北农村的研究,证实了“土豪劣绅”在充当国家政权同农民之间的互动中介后,保护作用逐渐消失,而盘剥农民成为他们把持农村公职的主要目的。杜赞奇把前者称为保护型经纪人,把后者称为赢利型经纪人。在传统社会试图转向“现代”社会过程中,经纪型体制的出现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在这种经纪人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国家不仅失利源予经纪人,而且因为经纪者们利用贿赂、分成等手段以打通与官府的关系,从而使国家政权失去对官僚部分收入(占相当比例)的监督。更为严重的是,随着官僚们越来越看重这种‘额外收入’,其自身也渐渐地半经纪化,从而忘却国家利益。当赢利型经纪的再生阻碍了国家机构的合理化,这表明国家政权的内卷化达到了顶点,它预示着国家权力的延伸只能意味着社会的进一步被压榨和破产。”10民国政府试图通过两条途径铲除国家经纪体制,其一是将下层行政职员官僚化,但并不成功,即使在县一级也未能彻底淘汰赢利型经纪体制,在乡一级实施的结果是“一方面是半官僚化、雇员增生、财政需求增大;另一方面,上层政权却缺乏控制这些机构和人员贪污中饱的能力,这使国家政权的深入蜕化为将赢利型经纪体制推进到社会最下层。”11其二,是将税收及其它政府职能转嫁到村庄领导身上,企图以次来摆脱对经纪机制的依赖。但是国家政权对乡村的不断压榨,还是逐渐毁灭了具有保护型的经纪体制。

民国时期的政权内卷化在日本侵占的华北地区达到了顶峰,日本在其占领区推行大乡制,如推行清丈土地、催征钱粮等确实比原来机构更有效率,但是,为了完成这样任务,往往迫使乡村领袖与村民对立,结果使正直之人退位,地痞恶棍充斥于乡村政权,“这使国家政权在民众中的威信更为降低,实际上这是一种‘内卷化’的政权扩张。”12

中国共产党推行的,是一项影响深远的政策,从经济上来说,废除了各种苛捐杂税和封建地租,限制了商业信贷的利息,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虽然农业税率(在1953年前超过10%)远远高于明清时代和抗战前的政府的税,但亦应考虑到租税之间替换,总的说来农民的负担比1949年之前大大减轻了,虽然农民的生活仍然很苦,但却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很快建立的农业集体化又重蹈了中国小农经济内卷化的覆辙,“集体生产制度不仅没有消除过密化的倾向,反而进一步加强了这一倾向。与家庭农场一样,集体单位不能解雇其过剩的劳动力,既然有剩余的劳动力,在维持生存的压力下会导致不停地增加劳动力的投入,从逻辑上说要延续到边际产品达到零。”13农业集体化是一种国家拥有土地和其它农业生产资料的农业生产方式,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一书把这种所有制视为“不在国家所有制”,它与“不在私人所有制”一样,难以实现对传统农业的现代化改造14。经济上的内卷化是否会导致国家政权的内卷化呢?从政治上来说,新的国家政权打倒了土豪劣绅,铲除了国家经纪体制生存的基础,完成清末以来一直未能完成的国家政权的建设目标——把乡村社会的管理者纳入国家官僚体系。新中国政权通过、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合作化运动、反右运动、和化运动,不断强化了其深入社会基层的权力。尤其是“1958年的是国家权力向社会基层扩张的又一里程碑,它不仅促使国家权威向城乡的全面渗透,而且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建立、巩固和强化了国家权力。”15但是,这样毫无节制地扩张权力必然带来职能多、环节多、信息不灵,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等科层制度的种种弊端,为经纪体制的再生创造了机会,地方国家政权内卷化的阴影还是挥之不去。

三,新中国政府解决了政权的内卷化问题吗?4

新中国政府真的如杜赞奇所言的那样解决了政权内卷化的问题吗?三位美国学者弗里曼(E.Friedman)、毕克伟(P.GPickowwicz)、赛尔登(M.Selden)在其所著《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一书中,给我们提供一个考察新中国地方国家政权内卷化的例子。1972年三位作者访问中国,并于1978年获准到河北省饶阳县的五公做调查研究。五公是当地的一个“明星”公社,1953年以来一直被官方当作社会主义农村战胜贫困的典型。这本书考察了1935年-1960这四分之一世纪地处华北平原的五公村的农民生活,期间经历了抗战前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抗战、解放战争、、朝鲜战争、粮食统购统销、合作化运动、百花齐放,反右运动、及其造成的人间悲剧。这本书“详述了这个体制(新中国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如何强化了传统文化中某些违反人道的方面,从而不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使中国人民陷入痛苦和羞辱的困境。”16“这个体制堵死了任何容易通向现代化形式的更自由的途径。”17

1900年出生的耿长锁是五公村近几十年来的中心人物,他在抗战后期的1944年,迫于生计加入一年前成立的合作组。耿长锁与合作组成员精心经营,加上县、区的支持,合作组很快就取得另人羡慕的成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期间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发展经济的典型。抗战期间,作为抗日根据地的五公村庇护过多位中共高级领导干部,他们对耿的合作组多持支持态度,并在以后的岁月里为五公村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型提供了难得政治和经济资源。耿长锁很快成为合作社的负责人,不久又成为五公村当支部书记,利用自己的权力在1948年的战争期间,“建立一个更加紧密的和由个人关系网组成的党组织。”18此后,虽经历几次反复,耿在政治上都准确能领会上级意图,与其政治庇护者保持紧密联系,成了政治上的不倒翁。耿的合作组织的典型性逐步放大,不仅成了河北省的典型,还成了全国的典型,耿个人也获取了越来越多的政治荣誉和象征着社会主义的各种文化符号。典型放大的过程,也是耿建立和扩大自己关系网的过程,到了20世纪60年代,耿在五公村建立了家长式的权力统治。在以后的岁月里,耿又通过下一代的婚姻关系把自己的关系网进一步扩大,比如二女儿耿惠娟的对象是中共饶阳县县委副书记的儿子。耿的五个女儿和两个养女的丈夫都是拿国家工资、吃商品粮的人,长子耿得禄先是在北京电影制片厂工作,后成为五公电厂的负责人。1984年,张满囤成了五公村的党支部书记,他是耿长锁大女儿耿学仁的儿子,也就是耿的外孙,“而耿唯一成年的孙子是保定市银行的负责人。党内家长制把村社权力的火炬交给了家族血统中最有前途的人。”19

但五公村这个典型是很有意义的,它说明新中国然没有解决此前被认为已经解决了的地方国家政权的内卷化问题。在五公村,以耿为首的权力集团,依靠上级的政治庇护,可以不顾村民的意愿推行来自上级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政策,这个集团在成为国家政权人的过程中,慢慢形成了自己的集团利益,这种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国家利益,上级为了更好推行政策,也默许了他们的特殊利益。在合作社逐步扩大的过程中,由于耿追随国家政策而牺牲村民利益,受到村民的反对。五公村成为典型后,确实给五公人带来一些好处,比如,除县城医院以外饶阳最好的就是五公医院,五公村建立了发电厂,河北省第一个拖拉机站也建在/五公,政府出资用机器为五公打深水井,五公利用上级拨款建立了砖厂,等等。但村民们似乎并不领情,他们更多看到的是耿氏集团在权力庇护下的飞黄腾达和所享有的种种特权,而他们只是这些人手中的工具。村民的不满并不能动摇五公村的典型地位,当然也不能削弱耿氏集团的特权,在长期的政治运动中,耿既能够应对来自村民的不满、内部的争斗,也能应对来自上级整肃,“五公在政治上强大的一个原因是,邻居和宗族关系已形成一个建立在个人权力网络之上的、稳定的、全村范围的联盟,相反,在国家发起的各种警戒运动中弄得四分五裂的村庄,仍停留在软弱无权的地位。”20“五公村的模范地位靠着与掌握各层权力的干部们的关系网才得以保留,这些干部们控制着稀缺的资源。”21

赐惠少数、排斥多数是新中国政权中上下级关系的一个不成文的准则,这一准则暗示:每个人或地方都可以成为被赐惠的对象,只要他或他们努力——努力按上级意志行事。实际上被赐惠的永远都是少数,因为上级掌握的资源是有限的。成为典型的人或地方要保持或巩固与上级的特殊关系,没有成为典型的人或地方还会继续努力,试图争夺上级的恩惠。对上级恩惠的争夺使得地方的当权者可以完全不顾当地居民的利益,而仅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讨好上级。讨好上级的最好办法就是按上级的意愿行事,向国家提供更多粮食等各种农副产品,这样做的结果就使得新中国的地方国家政权中的各级干部完全沦为一种“赢利型经纪人”:——讨好上级才能获得自己的利益,只有更好地满足上级的要求才能讨好上级;更好地满足上级的要求意味着对当地居民的更多榨取,这也是1960年前后中国大陆发生严重饥荒的一个重要的原因。阿马蒂亚.森的解释是:饥荒是的必然结果,而民主政体充其量只带来营养不良,“确有证据表明,当饥荒正达到顶峰时,中国官方还在错误地相信他们有超过实际拥有量1亿吨的粮食”。22在时期,甚至是在改革以后,中国的各个地区、各个行业涌现出了无数个大大小小、这样那样的“先进典型”,这些的典型实质上就是一种“赢利型经纪人”树这些典型的上级收获的“政绩”,典型收获的则是“名与利”。

比五公出名晚、但名气更大的大寨,就有更多的人进入了“赢利型经纪人”的队伍:“大寨公社的农民中,有二十人走出山门,掌握了县一级的地方权力。昔阳县涌现的‘大寨式干部’则被调往其他县里担任要职,其中五十人进而掌握中央以及省一级的权力。这些人构成了七十年代盘根错节的权力体系,拉起大寨的旗帜为所欲为。”23当然,在昔阳不光是有人受惠,遭殃的也大有人在,“在1966年到1978年的十二年间,在这个小县死于‘全面’力量之下的人命共计有一百死十一条。伤者不计其数。”五公和大寨都是地方国家政权典型,其他地方都要向他们学习,各级地方国家政权的权力构造和运行法则是一样的,区别只是当权者受上级权力庇护的有无、多少而已,这仍然是一种经纪体制。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时期中国的地方国家政权依依然是内卷化了的,而不是现代化了的。

20世纪80年代以后,这种国家经纪体制依然存在。河南省的、天津市的大邱庄、江苏省的华西村等就是后时代的五公和大寨。是河南省“四朵金花”中名气最大的一个,其余三个是新乡七里营乡(就是说“还是好”的那个七里营)的刘庄、竹林镇、小冀镇东街第五村民组(和她的京华公司)。中国学者对此类典型的思考是:“类似、竹林镇这类集体经济高速增长的典型,在多大意义上是他们自己艰苦创业干出来的,有在多大程度上是高层党政领导作为榜样而树起来的这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旦他们获得了一定的成绩,并受到县、市、省,甚至中央高层重视与表彰之后,他们便获得了一份越来越丰厚的政治资源。正是这份独特的政治资源,使得这类典型驶入经济增长的快车道。”24(这位村民组长就有一连串的显赫头衔:“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家,全国农村首位‘十大新闻人物’,全国人大代表。”25其实河南人自己对这类典型也不以为然:“河南人就喜欢搞这种花瓶,供人参观,其实没有什么推广价值。虽说,他们在出名之前曾有过一段艰苦创业的经历,但迅速地发展到这样的经济规模,主要靠银行贷款与政府的支持。”26赐惠少数、排斥多数的准则还在起作用,庇护者与被庇护者是一种互利关系,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管理还是使用这种经纪体制。

四,改革能解决国家政权内卷化的问题吗?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使国家权力从社会基层有所退缩。对农村来说,国家试图使地方国家政府的权力有一个边界,提出要党政分开、依法行政,并尝试用“村民自治”来制约乡村干部的权力。但是,从结果上看这样的努力并不成功。国家权力的大面积腐败使得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地方国家政权也更加内卷化了。土地集体所有和渗透到社会基层的党政权力这两项农业集体化的政治遗产,堵死了地方国家政权现代化的任何可能。乡村干部的“赢利型经纪人”特征更为明显,这个体制可以自我复制、不断膨胀。县级政权也加入到经纪人队伍中来,形成所谓的“吃饭财政”——县财政收入的大部分都要用来发工资,甚至还不够用来发工资的,为了养活这么多干部,必须巧立名目多收费,收了费可以养更多人,县乡两级政府都陷入了“养人收费、收费养人”的怪圈之中。27而这样的现象在20世纪上半期就已经出现过:“由于大部分县财政用于发放工资而甚少购置设备,故地方财政陷入恶性循环,似乎只是在养活不断庞大的官僚和国家经纪集团。”28这个集团利益已经与国家利益相冲突,农民对其不满但没有制约的手段,中央政府也深知其害,但无能为力,因为中央政府是这个金字塔体系的顶端,它本身和地方国家政权有着同样的结构和运行法则。

行政教育论文篇(11)

建国伊始,我们面临着建立主义教育行政体制的全新任务。根据当时体制的要求,教育行政体制在历史传统和老解放区的经验,参照五十年代苏联的教育行政体制基础上,建立起了“集中统一、以条为主”的权力结构模式。规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编写、招生分配、教师资格认定都由中央决定,教育经费实行中央统一财政,三级管理。尤其是1953年全国范围内开展反对分散主义和地方主义时,提出的“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的领导原则更加剧了教育行政领导权的集中统一。这种模式基本符合了当时生产关系变革和社会需要。但它一开始就面临着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学校的关系问题,在实践中容易压制地方政府及个人、集体的办学积极性,容易脱离地方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造成“千人一面,万人一书”的局面。

1956年,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论十大关系》的重要讲话,指出:“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根据这一指示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58年8月了《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提出了“今年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必须改变过去条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教育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应该集中精力和贯彻执行中央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综合平衡全国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则。”在教育经费筹措及使用、教材编写、学校设置等方面地方拥有一定的自。“各地根据因地制宜、因校制宜的原则,可对教育部颁发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通用教材领导学校进行修订、补充,也可自编教材;过去国务院或教育部颁布的全国通用的教育规章制度,地方可结合当前工作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地决定存废、修订或另行制定。”这是我国教育行政权力下放的第一次尝试,对于调动地方办学的积极性,适应当地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权力下放过快过猛,又缺乏必要的、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约束、规范,中央的宏观调控没落到实处,出现乱定指标、乱下命令、滥用权力的混乱局面,致使教育质量普遍下降。

1963年,中央根据当时教育管理权限下放后出现的问题,颁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决定》提出高校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制度。同时,中小学也颁布了《条例》,收回了地方可以修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通用教材的权力,加强了条条的领导作用。这次权力分配的调整,事实证明是有成效的,教育事业得到稳步发展,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但也应该看到,这种权力分配形式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上又回到了1958年以前的模式,且在某些方面有更加集中统一的趋势。

“”期间,教育领域出现无政府状态,教育事业遭受严重摧残,撤消了原教育部,成立了军事管制小组。学校任意被裁减、搬迁、停止招生,学制缩短,课程改变。推行贫下中农管校,大搞“开门办学”。

粉碎“”以后,拔乱反正,中央又重申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回到了“”前的局面。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教育行政权限划分问题重又提出,尤其是近年来要求更加迫切。1985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在加强中央宏观调控的同时,要“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要“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等设想。1986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再一次重申了在教育领域逐步推行简政放权的基本方针。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强调“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原则。

纵观四十余年我国教育行政权力分配变迁的历程,在处理中央与地主的关系时,时而强调中央集权,时而强调地方分权,一直未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实行合理的科学的职权划分,出现“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局面。而且四十多年权力分配变迁主要侧重于教育教学管理权,在立法、规划、指导、信息交流等方面的职能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如何科学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教育行政权限,优化配置教育行政资源,调动中央和地方双方的积极性已是教育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两难问题。

二、教育行政权力分配类型的比较分析

纵观世界各国教育行政权力划分类型,归纳起来大体可分为中央集权型、地方分权型、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型。侧重中央集权型的国家如法国、泰国、韩国等;侧重地方分权型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国家如日本、英国等。总的趋势是大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实行地方分权制居多,小国、经济社会发展比较平衡的国家实行集权制的居多。随着世界教育改革发展的潮流,原来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倾向于放权、分权,而原来实行地方分权制的国家则倾向于集中、统一。

教育行政权力分配的集中与分散各有利弊,不能一概而论。中央集权制的长处在于:有利于育的目的、方针政策,使国家的整体利益得到实现;有利于集中国家的财力、物力,按照国家的某项需要实施重点发展,保证国家的重点人才需要;有利于国家通过行政干预对教育事业的管理与控制,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并且有利于保持各地区教育的平衡发展,消除教育机会不均等现象。其弊端在于:一是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缺乏自,限制了办学的积极性;二是整齐划一的目标模式,压抑人的个性发展,培养出的人才不能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是难于发挥社会、集体、个人的办学积极性;四是机构臃肿,中间环节过多,权责界限不明,行政效率较低。

地方分权制的长处在于: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办学的积极性,增加对教育的投入;有利于教育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培养所需的人才;有利于调动社会、集体、个人的办学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育事业的不断壮大;同时,还有利于建立相对灵活的学校办学机制,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形成特色学校。但也存在不少弊端,一是容易造成国家整体上“失控”,国家重点需要的建设人才难以得到保障;二是缺乏统一的发展教育的目标和标准,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可能扩大教育机会不均等现象;三是国家整体上的协调、控制、评价、督导等规范化管理难以实施,行政管理能力削弱。如在美国,教育经费来自于各学区的税款,一些贫困的学区由于资金短缺而面临困境。俄亥俄州有44个学区在1977—1978学年开始之前宣布破产。另有大量学区因增加教育税款得不到纳税人的支持,被迫把课程削减到最低限度,并取消服务和课外活动,解雇教师,砍掉学前项目。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想通过发扬中央集权制和地方分权制的长处,克服二者的短处,走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道路。事实上,要实现二者的结合是很困难的事,它有赖于诸多因素的协调与配合。像日本,五十年代以来逐渐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体制,但至今可以说仍在不断改革之中,临教审的第四号报告书一方面指出要“推动地方分权”,强调学校的“自主与自律”,但与此同时,其国家集权对整个教育宏观规划和指导却也毫不放松,我们从其全国性教育立法的不断出台和临教审之类机构对教育改革的权威性指导就可见一斑。为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具有特色的教育行政体制才是完善我国教育事业的必由之路。

三、我国教育行政权力分配基本构想

(一)划分我国教育行政权限的基本原则

1.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基本内涵包括坚持人民政权的性质,注重落实和保障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管理各种社会事务的实质性权利;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民主的制度化和化。在行政管理体制上要精简机构,下放权力,理顺党政关系,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制度。根据这些精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达到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全社会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促进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因此,处理教育行政权力分配必须以上述思想为指导,才能保证教育行政权力划分的正确性。

2.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各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人口状况、民族构成、文化教育基础和对教育发展的需求参差不齐,因此,确定我国教育行政权限划分的立足点应该是“照顾差异,共同发展”。根据前述教育行政权力根本类型的比较,我国应以分权型为主导模式。但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集中单一型,教育行政体制必须与之相适应,尤其是我国长期受大一统思想的,以及地方行政官员素质不高,过多的分权实际上会造成中央无权,地方滥用权的后果。为此,适当的中央集权也是应该的、合理的。看来,我们主张先以“分权型的集权制”逐步过渡到“集权型的分权制”,最后形成“以法律为基础的分权制”形式。

3.与教育自身发展的客观相适应。教育的事业是关于未来的事业,它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未来的发展。但它投资大,见效慢。尤其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经济增长主要是依靠劳动力的增加而不是依靠技术,教育的重要性就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出现前些年“一工交、二财贸、所剩无几给文教”的局面。为此,在一片简政放权的呼声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加强教育立法,用规范的、系统的、严密的法律条文明确各级行政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以法治教,以法促教。否则,教育行政权限划分又会出现“放——乱——收”的局面,造成对教育事业的严重损害。

(二)我国教育行政权力分配之基本构想

教育行政权力是教育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性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依据宪法有关教育条款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主要包括教育政策,法规制定权,教育规划权,学校设置权,教育教学管理权,人事管理权,教育经费筹措及使用权,教育督导权,教育咨询、权等。教育行政权力分配有两个基本维度必须考虑:一是权力类型,即哪些权属于中央控制,哪些权属于地方掌握;二是使用权限的程度,即中央和地方在多大程度上使用这种权力。根据以上的讨论,我们提出教育行政权力分配如下构想:

1.教育政策、法规制定权。根据我国行政组织法规定,教育政策法规可由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教委以及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的人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重要的、影响大的、涉及全国教育事务的教育政策、法规当然由中央部门制定,涉及地方教育事业的由地方制定,但不得与中央的政策法规相抵触,同时,中央也不要越俎代疱,事无巨细横加干涉。但必须指出,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主要是中央部门的任务,像日本上至教育基本法,下至课堂规则都由中央部门制定。在我国,虽大可不必效仿日本,但中央可制定一些指导性的政策,引导规范地方作出与中央基本一致的决策。

2.教育规划权。教育规划涉及一定时期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等,包括远景、中景、近景,以及宏观、中观、微观等方面。中央的教育规划主要是远景、中景和宏观、中观层次的规划;地方的教育规划则倾向于近景和微观层次的方面。但都必须和当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要求相一致,地方教育规划还必须为当地的经济及社区发展服务。总的看来,教育规划权主要在中央,因为教育的事业是未来的事业,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也表明了这一点。

3.学校设置权。《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根据上述原则,颁发国家学历证书的高等学校设置审批权由中央掌握,中小学的设置权以及非学历教育由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掌握。但应该看到,为了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方高校的设置审批权,随着时机的成熟,也应该下放到地方。

4.教育教学管理权。这基本上属于教育内的专业事务,应主要由地方和学校负责。学校根据国家颁发的基本学制、课程标准以及学生质量标准,确定招生规模,选编教学用书,拟订进度计划。毕业生的升学与就业主要由毕业生自己决定,学校给以指导与沟通。

5.人事管理权。学校教师与教育行政人员基本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因此,应首先符合公务员标准。其次,中央应确定基本任职资格标准,地方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当调整其任职要求,但不得低于中央规定的基本标准。教职工的聘用一般应由学校自行决定。

6.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权。必须打破国家全部包下来的作法,中央在不断增加国拨经费的同时,允许地方通过一定途径,扩大教育经费来源。如地方除开征教育费附加之外,还可以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如高消费税),实行教育的分税制,从而逐步增大地方教育投入的比例,力争达到20—30%,这是分权的基础和保障。所有的教育经费实行财政包干,由地方统筹安排。同时,按照国际做法,中央建立教育经费拨款和援助制度,通过政策倾斜平衡各地区间的差距,否则权力的下放可能导致地区之间更大的悬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