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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3 15:13:39

政治制度论文

政治制度论文篇(1)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这就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从思想意识形态层面的论证转移到了制度建设层面。政治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协调社会各方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在国家政治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中也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实践中,某些政治制度的缺失或不合理、不完善很大程度上使得中国的总体制度越来越难以消化由经济发展带来的诸如收入分配差距急剧扩大、党政官员腐败等消极后果,而这些消极后果是导致中国社会不和谐的主要因素。所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亟需加强政治制度建设,夯实基石。

一、某些政治制度的缺失或不合理、不完善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大羁绊

根据现阶段中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对和谐社会的论述,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中国目前所有的不和谐大都可以在政治制度中找到其根源。主要表现为:

第一,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使我国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中出现的一些违宪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影响了宪法的实施,损害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而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时,却投诉无门;法院通常会将这些案件拒之门外,使违宪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公平正义感下降,最终影响了公民与国家、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和谐。

第二,由于制度供给不足,在我国实际的政治运行过程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权地位并没有从一项宪法原则完全转变为一种制度实践。人大在具体的运作程序上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还缺少制度保证和内在动力;人大的监督功能长期不能到位,等等。这就使得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目标得不到充分的确认、尊重和实现。

第三,在党的实际生活中,由于制度不健全,不少地方党委常委会职责履行不充分,开会次数少,常委会代替或包办全委会的工作,甚至全委会形同虚设,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全委会的权威,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而且也妨碍了党内民主,造成了重大问题决策上由少数人说了算甚至个别领导人搞个人专断的现象,党员的民利经常受到侵犯,等等,这些党内的不和谐因素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成效。

第四,在基层民主领域,由于制度不完善,不同基层组织之间不协调现象增加;基层政府在运行机制上不适应民主发展的要求,自治组织被行政化;制度化参与渠道不畅通,难以有效地吸纳群众参与;在具体工作中,监督难以执行,等等。这些因素使得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不到落实,公民与基层自治组织的关系不和谐,社会在潜在的不稳定秩序中运行。

二、政治制度本身的功能决定了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作用

政治制度作为政治生活中人类政治行为的基本规则,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制度本身的特点和功能决定了它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决定了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关键地位和作用。

(一)政治制度具有政治秩序的功能

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着政治利益上的差异甚至冲突,具有不同需求和动机的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使这种冲突普遍化,进而威胁到人们的公共生活。为了维系社会公共生活的存在和发展,就要有一种公共权力来调节政治主体间的利益和冲突,就需建立一种社会共同赖以存在的内部秩序以维系社会合作、规范社会关系、调节社会纠纷,使这种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保持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政治制度正是通过对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进行正确引导;通过为政治主体提供制度化的行为规则来促使社会形成一种合理的公共秩序,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因此,在一个社会里,如果没有政治制度,政治就会无秩序,更谈不上实现政治文明。正如亨廷顿所说:“凡多样性和复杂性程度高的社会,如果不创建一种由各种社会力量促其诞生,而又在某种程度上独立于这些社会力量存在的政治体制,单纯一种社会力量不可能实行统治,更谈不上建立一个共同体。”“社会没有强有力的政治体制,也就没有界定和实现其共同利益的手段。”因此,政治制度以国家机器为后盾,以其特有的权威协调着不同群体的利益,控制着社会的发展方向,在追求合理的公共秩序过程中实现社会的和谐。

(二)政治制度具有协调整合的功能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不断分化、组合,造成了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谋求和维护自身利益,都设法影响政治过程,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是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多发期,需要一系列的整合机制来调节社会成员和群体间的冲突,以防止社会发生分裂,维持其生存。其中,政治制度是最重要的整合机制之一。政治制度通过对政治参与渠道的安排和调节冲突的政治秩序制定,把各种社会政治力量整合在一个统一的体制和秩序之中,使冲突得到解决、缓和,使合作得以进行。政治制度通过规定各种利益的表达方式和程序,通过规定利益综合的一系列机制,在政治制度的不同层次和其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建立起表达利益、综合利益、分配利益、协调利益的规则和程序。通过这些规则和程序,使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得到表达;使相互分歧和冲突的利益经过讨价还价和让步妥协后能够整合在一起;使局部或集团利益转化成能够互相兼容的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相容的利益;使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得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内容得以表达、合作的基础得以认同、社会的基本秩序得以确立,达到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们生活安定有序(三)政治制度具有价值导向和规范功能任何社会形态的政治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政治价值理念共识基础上的,其背后都隐藏着一定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直接影响着它为谁服务的问题。因此,作为规范形态的政治制度,有它自己的价值趋向(即它要扶持什么和约束什么),它一旦确立就意味着为社会确立了一个基本的价值目标框架。现代政治制度大都体现了现代社会自由、合作、公正和道德(人道)等的基本价值,它通过自己的规则体系规定了政治主体各自的地位及政治主体应当如何行动等基本问题;它通过对政治文化的传播与传递引导人们自觉、自愿、自由地接受主流政治意识的指导和服从,遵从现行政治制度的安排,从而使人们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行为符合和谐社会整体目标和基本价值的要求。

三、加强政治制度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开辟和拓展多方面的建设途径。如前所述,政治制度建设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这一系统工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结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的政治制度建设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践载体,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为此:

1.完善人大立法制度。要提高人大立法质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民主法治”、“诚信友爱”。

2.完善和加强人大监督制度。在党的政治领导的原则下,给予人大对党的监督权;要在宪法授权范围内,探索人大监督权落实的新形式,开发其制度内的潜在资源,人大可以建立备案案件登记制度、审查制度、检查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等,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突出重点、分层处理;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结合其他的监督方式,集体行使职权,以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和“充满活力”。

3.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国家机关领导人差额选举范围,实行以竞争为中心的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建立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制度、自我推荐制度,改革和完善选民登记制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民利的实现,维护社会政治“安定有序”。

4.完善人大的科学决策制度。人大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进行必要的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进行必要的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政治制度论文篇(2)

作者:上官酒瑞 程竹汝 单位:上海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

历史地看,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社会,整个社会主要由工人和农民两大主导阶级构成,先赋性的政治身份和政治资源是决定人们社会归属和社会流动的重要准则。改革开放大大促进了阶级结构的分化。就工人阶级而言,由于职业分化和经济地位差异,产业工人、商业服务人员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办事人员对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资源的占有产生了差距,他们的社会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形成了独立的社会阶层。与此同时,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使得一些工人下岗,甚至沦落为无业、失业或半失业阶层。就农民阶级而言,其主体仍以务农为主,属于农业劳动者阶层;同时相当数量的农民流动于农村与城镇之间,新生成为“农民工”群体;还有一部分农民,离开了土地到城镇创办企业,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成为新兴的私营企业主或个体户阶层。其二,不同阶层间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仍处于变动之中。工农两大职业在整个社会职业构成中的地位日益降低,工人和农民两大阶层已成为社会最低层,甚至分化为弱势群体。与此相反,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等阶层则越来越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特别是诸如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新生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逐步提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影响也日益扩大。学界有人认为,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出现了断裂、固化或“板结”状况。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事实上,社会阶层分化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整体转型密切相关。社会转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阶层结构因此也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不同阶层的地位仍没有定型,而且日益开放的社会流动机制正在不断地重组社会阶层结构。应该清楚,阶层结构的变化不只是社会学意义上社会成员分布格局的变化,而是蕴藏着深刻的政治意义。这是因为,社会阶级或阶层是政治生活的重要主体,他们之间的结合方式和活动形式势必影响到政治领域,产生一定的政治效能,最明显的就是对政治制度的影响。事实上,政治制度就是对社会中不同阶级阶层在利益诉求、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冲突和矛盾进行协调和平衡,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构造公共秩序的一种公共力量。如果社会阶层结构发生变化,那么政治制度随之必须进行适应性的变革与调整。在中国,尽管说当前新分化出来的一些阶层规模很小、影响力不大、价值认同模糊,阶层结构整体仍处于变动和重组之中,对中国政治发展和政治制度建设的影响还比较有限。但从社会与政治现代化的基本规律看,需要通过政治制度的适应性调整培育合理、健康的社会阶层结构,由此推动社会阶层结构的现代性转换。对于社会阶层分化而形成的新生力量,政治体系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通过政治控制限制新生阶层的发展,将其排斥在体制之外;二是吸收新生阶层进入体制,通过制度调适发挥其积极作用。前者不符合现代化的基本取向,没有出路,后者是一种恰当选择。亨廷顿从比较现代化的角度得出结论:“吸收新的团体进入政治体制,意味着政治体制权力的扩大”,而“成功的同化既有赖于政治体制的接受能力,又有赖于参与团体的适应能力,即为了进入政治体制中来,这些团体情愿放弃它的某些价值观念和权利要求。总的说来,团体的适应能力因体制的接受能力而增强。”①应当说,中国阶层结构的嬗变,特别是新生社会阶层的出现及其展现出来的政治能量对制度形态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反过来,政治制度对阶层结构变迁的回应也表现为诸多方面。不过,在“政党建设国家”的中国政治框架中,对新生社会阶层所表现出来的利益诉求、政治参与倾向反映最灵敏,并积极进行适应性变革的是合作型的政党制度。共产党顺应时代要求,坚持“三个代表”的基本原则,将现代化进程中新生的社会阶层视为有效执政的社会基础,并认为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指战员一样,同样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正因此,“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①这是共产党对新生社会阶层政治诉求做出的积极回应。随后,2002 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坚持了这一思想,并修改了,这标志着政党政治应对社会阶层分化挑战做出的调整和应对,展现了合作型政党制度的高度灵活性与社会适应性。美国学者沈大伟(David Shambaugh)从中国党政体制的角度观察和分析中国政治发展,认为在剧变后乃至更早的时间,中国“党政体制”的演变是一种“萎缩”(atrophy)和“适应”(adaptation)的共时性过程,而吸收新的社会阶层入党,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是共产党采取的“适应”措施,其目的是稳定和扭转日益“萎缩”的党政体制。②这种认识有一定的道理。但更准确地说,将社会阶层嬗变中的新生力量纳入政党政治体系,有助于优化中国党政体制的结构,增强政党政治的活力,发挥政党制度的优势,其政治发展意义不可低估。三、组织结构变化与基层民主制度成长现代化理论表明,传统与现代社会的重要分野在于社会组织结构的差异,传统社会是一个弥散性的共同体,现代社会是一个自组织化的系统。从这个意义看,政治发展的重要使命,就是推动社会与国家关系从传统一元从属走向现代二元分立,培育自主化的现代社会。无疑,现代政治发展的民主化取向对国家权力的制度化提出了要求,但建构一个组织化的现代社会则从根本上规定了民主制度的发展水平和运行状态。英国民主理论家赫尔德认为:“在今天民主要想繁荣,就必须被重新看作一个双重的现象:一方面,它牵涉到国家权力的改造;另一方面,它牵涉市民社会的重新建构。只有认识到一个双重民主化过程的必然性,自治原则才能得以确定:所谓双重民主化即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互相依赖着进行的转型。”③可以说,制度是国家的躯体,组织是社会的躯体。虽然现实中政治制度往往作用于社会组织,对其进行规范和改造,但政治的基础是社会,政治在根本上决定于社会。马克思主义认为:“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④由此可得出一个结论:政治制度必须与社会组织结构相适应,并随着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而不断做出适应性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共产党通过各式各样的集体化运动,以其密集的组织网络为依托,将中国社会改造成了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城市的单位社会和农村的运动,能够说明这一点。这种社会组织结构虽然改变了传统中国一盘散沙的状况,但是在政党主导下强行推动形成的,具有浓厚的政治性或政党性,由此造成了国家、社会与政党关系的高度一体化。改革开放前社会与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可直接或间接从这种高度政治化的社会组织结构中找到原因。因此,再造社会、推动社会组织结构的“去政治化”,构造一种政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型格局,就成为政治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主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社会组织结构再造的历程,这与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其中,政治体制改革以权力转移为中心,即政党向国家和社会转移,中央向地方转移,政府向单位、企业和个人转移;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这推动了资源的自由流动和自主空间的形成。两相结合,不仅动摇了传统的集权体制,而且各种现代性的社会和政治力量开始发育成长。这主要包括具有自的地方政府、企业单位和日益独立的社会个体,构成了推动社会组织结构变迁的根本动力。正因此,中国社会中各式各样的非政府组织纷纷建立并发展起来,社会自组织化的发展速度之快,令人吃惊。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11 年第二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44.8 万个,另有上百万个没有登记就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它们分布于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不同领域。当然,大多数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都还比较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政府和政治的控制。西方学者认为,在中国不可能出现纯粹的国家—社会的分离,中国正在出现的公民社会是一个“不成熟的公民社会”(nascent civil society),或者是一个“国家引导的公民社会”(state-led civilsociety)。①尽管如此,西方学者还是将公民社会的发展视为衡量中国政治进步的有效准绳与国家社会关系的重要指标。他们认为,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确实存在,它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真正成长为公民社会,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特别是与 1980 年代相比,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从代表社会下层表达意见、支持个人权利和利益以及支持扩大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等方面来看,这些新的社会组织回避政治,是一种去政治化的公民社会。②虽然,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公民社会成长的政治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但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各种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已经拥有了相当的社会空间,并在试图相对独立于国家。这已推动政党、国家与社会关系由高度一体化的格局逐步走向分离,极大地重构了社会组织结构。现代政治制度得以确立和有效运转的前提是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现代社会组织结构的发育和成长。马克思认为:“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

在党的很多文件中,把新兴社会团体力量视为民间组织、中介组织或“新社会组织”,并通过政策与制度对非政府组织发展进行规范和调控,强调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在社会组织结构变迁的版图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最引人瞩目,主要是指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与其他非政府组织不一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基层社会的一种新生事物,其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是党和政府直接推动的。1982 年《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随后,1987 年通过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基本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历经 10年的试行,1998 年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社会转移,中央向地方转移,政府向单位、企业和个人转移;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这推动了资源的自由流动和自主空间的形成。两相结合,不仅动摇了传统的集权体制,而且各种现代性的社会和政治力量开始发育成长。这主要包括具有自的地方政府、企业单位和日益独立的社会个体,构成了推动社会组织结构变迁的根本动力。正因此,中国社会中各式各样的非政府组织纷纷建立并发展起来,社会自组织化的发展速度之快,令人吃惊。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11 年第二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44.8 万个,另有上百万个没有登记就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它们分布于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不同领域。当然,大多数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都还比较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政府和政治的控制。西方学者认为,在中国不可能出现纯粹的国家—社会的分离,中国正在出现的公民社会是一个“不成熟的公民社会”(nascent civil society),或者是一个“国家引导的公民社会”(state-led civilsociety)。①尽管如此,西方学者还是将公民社会的发展视为衡量中国政治进步的有效准绳与国家社会关系的重要指标。他们认为,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确实存在,它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真正成长为公民社会,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特别是与 1980 年代相比,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从代表社会下层表达意见、支持个人权利和利益以及支持扩大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等方面来看,这些新的社会组织回避政治,是一种去政治化的公民社会。②虽然,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公民社会成长的政治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但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各种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已经拥有了相当的社会空间,并在试图相对独立于国家。这已推动政党、国家与社会关系由高度一体化的格局逐步走向分离,极大地重构了社会组织结构。现代政治制度得以确立和有效运转的前提是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现代社会组织结构的发育和成长。马克思认为:“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就不会有政治制度。”③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非政府组织的成长、社会自主化的发展所产生的能量势必触及政治领域,对政治制度形态的发展构成影响,特别是对中国共产党原有的政治资源与社会基础构成挑战,但党和政府并没有因此压制和打击非政府组织的发展。2005 年山西永济成立的中国第一个综合性农民协会,以及 2007 年 7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表明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坚持了一种积极接纳的态度,肯定了社会组织结构变迁的方向。在党的很多文件中,把新兴社会团体力量视为民间组织、中介组织或“新社会组织”,并通过政策与制度对非政府组织发展进行规范和调控,强调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在社会组织结构变迁的版图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最引人瞩目,主要是指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与其他非政府组织不一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基层社会的一种新生事物,其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是党和政府直接推动的。1982 年《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随后,1987 年通过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基本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历经 10年的试行,1998 年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村民自治的发展由此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并在实践中全面推行。而 1989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结构和功能、以及与上级政权机构的关系等做出了制度规定。作为社会民主的基本形式,虽然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发展得到了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但它们的发展也具有内在动力,这就是基层社会组织结构的变迁。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广大农民成为自主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瓦解了农村的计划经济体制。

计划经济时代的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代之而起,村民委员会成为农村基层社会的组织形式。在城市,上世纪 80 年代末和 90 年以来随着单位制度日益解体,原来的“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这种变革肢解了原有社会结构,要求城市基层社会有一种新的组织出现,去解决城市中滋生出来的社会问题,于是居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应运而生。可见,中国基层民主政治正是适应社会组织结构变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尽管说,基层民主的发展到目前为止还存在诸多问题,但也取得了重要成就。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发展显示了强大生命力,对农村基层党组织与乡镇政权建设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力和示范效应,而诸如“两票制”、“海选”、“秘密投票”等村民自治运行中的制度创新在政治制度体系建设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正因此,村民自治被西方学者誉为 20 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最重要的政治改革之一。由此可见,中国基层民主的兴起和发展是在与基层社会组织结构变迁的适应性互动中实现的,组织结构变迁推动了基层民主发展,基层民主发展又反过来改造社会组织结构。正是这种互强的发展格局,推动了中国政治制度形态的完善与创新。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将基层民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并列在一起,视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报告还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可见,改造基层社会组织结构始终是基层民主制度成长的使命。

政治制度论文篇(3)

古希腊伟大的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指出:“人在本性上是一个政治动物。”认为人天生就要过政治生活,这是人天性上的渴望。孔子曾说:“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政?”孔子是在告诫不愿意从政的人,“在家里孝顺父母,友爱兄弟,就是政治,就等于从政,何必一定要立于政治舞台之上呢?”这就是说人类无论如何都逃脱不了政治为我们编织的网络,除非你甘愿做“野兽”或“神祗”。所以,罗伯特·达尔说:“无论一个人是否喜欢,实际上都不能完全置身于某种政治体系之外……政治是人类生存的一个无可避免的事实。每个人都在某一时期以某种方式卷入某种政治体系。”现代政治学家阿伦特在反思法西斯主义时指出,正是人们丧失了公共生活才导致了法西斯的产生。所以她提出了为“复数的、而非单数的人”重建“公共领域”,通过“公共领域”参与政治生活。但是我们以为政治生活并不是随意就可以进行的,它应在政治制度设立之后,并在政治制度的导引下才能实现。可以这么说政治制度“发挥着双重的作用,它束缚和腐蚀人类的行为,但它们也提供了人类解放的途径。”所以创设一套完备的政治制度是参与政治生活的前提。

我们以为,政治制度创设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首先,政治价值是政治制度创设的起点,它反映了共同体成员普遍的利益诉求,是政治制度的最终目的,所以政治价值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政治制度的运行是否顺利,是政治制度成败的关键;其次,宪法性制度是政治制度创设的第二个层面,它是政治价值的原则性展开,它是在政治价值的指导下,将比政治价值更为具体的政治原则,通过国家根本宪法等法律体系表达出来。由于宪法的神圣和不可侵犯性,把政治价值固定在更为具体的政治制度之中,并且用强有力的威慑作用给政治价值提供了保证;最后,规范性制度是政治制度创设的第三个层面。它不仅是在宪法性制度的指导下,制定出政治生活所需的具体行动规范和秩序等,使政治制度运行起来,而且将政治价值落实在人的行动中,是政治价值得以实现的最关键一步。以下,我们将对政治制度创设的3个层面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政治价值。政治价值是政治制度创设的起点,政治制度是以政治价值为目标才展开的,所以政治价值选择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对于政治制度的认同,也就是合法性的问题。“所谓合法性,指的是社会公众对政治制度的认同和忠诚的观念,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政治制度的心服口服。”诚如马克斯·韦伯所说:“没有一种统治仅仅以价值合理性为动机,竹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勿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赴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所以人们只有在基本的政治价值方面达成明确的共识,才能依止匕注行澎治制度的选择和建构。因为“价值所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或者反映的是人们心中关于美好的衣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范要’做什么的观念。”所以,我们选择的政治价值,应该反映共同体成员的普遍利益诉求。但是如何迭择具有普遍诉求的政治价值呢?首先,我们以为不恒地域的民族由于独特的历史和文化环境形成了其狙特的政治价值偏好,也就是传统的政治价值,它对于本民族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所以政治价值选择很有必要从传统的政治价值序列中发掘出至今仍合适宜以部分,我们称之为自生的政治价值。自生的政治价伯蕴含在人们日常生活习惯、风俗传统之中,是被一什代人甄别和传承下来的,并且是在与不同的政治价伯的竞争中保存下来的在当今仍具有鲜活生命力的部分,它直接表现为人们的行为所反映的道德意识。因而在自生的政治价值指导下设立的政治制度可以说是对业已存在于共同体成员之中的行为规范的制度化,所以这样的政治制度很容易被共同体成员所接受和认可,并且在运行中很少会遇到阻力。其次,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也在加深,传统的政治价值观念会受到不小的冲击,动治价值认同会发生变化。更加适合人类自身发展区政治价值在不同民族之间逐渐达成共识,例如人权、自由等,所以还要在外来的政治价值中选择已经本土化的部分。这里所说的本土化,不是说对于外来政治价值带有地方特色的理解,而是说外来的政治价值在共同体内传播后已经得到共同体成员认同的部分。这些被大众接受的政治价值之所以能被本土化的重要原因可以说是因为它们具有普适性。

第二,宪法性制度。宪法性制度是政治制度创设的第二个层面,它是整个政治制度的基础,因为宪法性制度上承政治价值,将抽象的政治价值内化于其中;下启规范性制度,给规范性制度的展开以指导。它连接了政治价值和规范性制度,使政治制度浑然一体。

首先,“一方面,政治制度不仅是政治价值的外在疑固形态,物化形态,另一方面,由特定的政治价值所形成的政治制度必然反过来要强化以及推动这种价值的进步、完善和发展。”而宪法性制度就是抽象的政治价值落实在现实中的第一步,那么如何将政治价值内化与宪法性制度之中呢?因为政治价值具有很强的抽象性,而且不同的人对于相同的政治价值的理解往往是不一样的,所以如何在政治生活中体现出政治价值经常令人难以把握。我们以为,第一,要从政治价值出发,发掘出更为具体的政治原则,这些政治原则是对政治价值的初步展开,要能体现出政治价值的诉求,而且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之后我们可以通过审慎的政治制度设计,将政治原则转换为可操作性的政治制度,这样的话政治价值就内化于政治制度其中了,这些政治制度我们称之为宪法性制度。比如我们将可以将自由看做我们要追求的政治价值,但是对于它的理解有太多的差异,单单说追求自由往往让我们感到无所适从。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分权制衡的政治原则去设计政治制度,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使自由免于被侵犯,也町以在宪法中设立一些具体的不可侵犯的公民权利,给人们提供追求自由的环境等。第二,要将从政治价值中分离出的政治原则添加在宪法和基本法律之中,由于宪法的神圣性和持久性给政治原则以崇高和恒久的地位,那么根据政治原则设立的政治制度也就具有了强力的保障。同时,政治价值也就获得了宪法所赋予的合法性和法的威慑作用下的强力保障。

政治制度论文篇(4)

中国传统政治文明是华夏先民在农业文明的基础上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是适应于传统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一种文明形态。中华民族是一个原生的农业民族,早熟的农业文明刺激形成了血缘宗法制度和家庭小农经济,两者结合起来作为深层背景,与由治水所强化的中央集权共同作用,展示出东方社会所特有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图景,构筑了传统政治文明的基础。这种文明形态分别借重天命理念与民本理念来解决政治合法性与被统治者的价值问题,并用皇权(王权)秩序与华夷秩序分别调整社会内部关系与外交关系,社会结构呈现严格的等级秩序特征。

在传统政治文明的基础、理念和秩序的共同作用下,中国传统政治文明具有浓厚的反政党特征。首先,它赖以建立的早熟的农业文明基础,决定了农业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决定性地位。而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上的微弱联系,重农抑商又阻碍了资本大规模的积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客观上削弱了中国反封建的民主思想和力量,不利于政党意识与组织的产生。其次,天命理念和民本理念为王权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两者连通起来共同作用,促进了王权专制思想的发展并强化了政治伦理化的倾向。在孔孟之道的吸引下,士人青睐“学而优则仕”的道路,基本杜绝了通过组建政党提出政治要求的可能性。再次,严格的等级秩序通过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把本质上是一种以皇帝本人为终点的垂直性效忠体制的皇权秩序具体化,使任何非血缘性的社团尤其是政治性组织都被视为潜在威胁,历代统治者因此都不遗余力地禁止结党。而华夷秩序又把社会封闭起来,阻断了发展和变革的外部动力。这种局面使社会个体普遍按照“修齐治平”的公式进行自我修养,结果同等地成为王权统治的工具,因而难以形成独立的思想人格和阶级意识,更不用说建立近代政党了。

但是,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中国传统政治文明在近代受到来自三个方面的冲击使之发生了转型。一是强调儒家政治取向的经世思潮得到发展,启动了思想解放的风气,不仅为中国文化的近代化提供了思想准备,而且提升了士人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影响;二是现代化历程的被动开启严重挑战了传统秩序,一系列反侵略战争的失败直接动摇了华夷秩序,引发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变化的不平等条约体系冲击了传统等级秩序,租界中形成的“国中之国”以及地方在兴办团练过程中形成的势力抬升,更是从根本上动摇了中央集权和皇权秩序;三是以契约论和民主理念作为合法性理念和政治价值理念并与天命理念和民本理念基本对立或格格不入的西方政治文明的引入和传播,促发了大批知识精英对政治的思考和对民主价值的追求,为传统政治文明的发展注入了动力。

由于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民族危机的加重和中央政治权威的衰落,中国社会和传统政治文明转型加快了步伐,从而为政党的产生与合法化准备了阶级条件和活动空间。例如孙中山先生1894年创立的兴中会就有着开拓性的意义。兴中会虽有较浓的会党色彩,但它不以改朝换代为目的,可视为近代中国第一个具有政党性质的组织。康有为创立的强学会,把政治与学术相结合,虽然有明显的改良主义特征,但它毕竟反映了改良派参与政治的愿望,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具备近代意义的政治团体。而作为维新人士的政治联盟和近代中国第一个全国性政治团体的保国会,有比较明确的政治主张和严格的章程规约,有领导骨干和组织形式,更是具备了政党的雏形。强学会与保国会对政党和政党政治的宣传与介绍,起到了为政党正名的作用,为突破中国传统的“君子不党”的观念奠定了基础。

20世纪初知识分子的迅速发展,为政党的建立扩展了群众基础和领导骨干。1905年成立的中国同盟会,提出了较为完整的革命纲领,标志着民族资产阶级的中下层已经建立起统一的政党。改良派和立宪派也加快建党步伐,积极谋求政党地位的合法化。流亡海外的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也积极筹划建立正式的政党组织。1906年9月清廷宣布预备立宪,促进了国内外立宪分子的建党活动,先后建立了帝国会、政闻社、预备立宪公会等,并组织发动了数次请愿运动,要求开放、速开国会、成立责任内阁。然而1911年4月首届责任内阁成立,立宪派大为失望,遂成立宪友会与钦选议员在资政院中展开斗争。随后,清政府颁发了所谓《实行谕》和《准革命党人按照法律改组政党谕》,从而取消了对政党的限制。虽然政党的合法化过于迟缓,但毕竟突破了传统政治文明对政党的敌视,树立起一种全新的观念,推动了政党的发展,对中国的政治发展和政党制度的选择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中国政治文明转型过程中的历史选择

中华民国时期上承传统封建君主专制,下启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政党组建、分化剧烈,活动异常频繁的时期,实践过多种政党制度形态。大致来说,其间出现过五次高潮:一是民国初创时期,受放开、同盟会分化、共和政体确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政党群起,曾出现过三百多个政党或政团;二是新文化运动和十月革命的胜利,促成了一些党派的建立,中国共产党就是此时建立的,也是在此阶段由中华革命党改组而成的;三是大革命失败后,由于对和共产党的前途都感到悲观而建立起若干第三势力政治组织;四是受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刺激,进步人士组建了一些党派,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中国民主同盟的前身)就是其中之一;五是抗战胜利前后,新建了一些党派,现有的派中的多数就是在此阶段建立的。可以说,中国自突破传统政治文明对政党的限制以来,就基本上处于多党状态。

中华民国确立共和政体,初年出现了政党林立的局面,当时党人一致认为政治竞争的理想模式是两党竞争,并开展了组建两大政党的活动,但未能如愿,最后有多党参加了国会竞选。在袁世凯处心积虑的破坏下,政党竞争发生畸化,给袁可乘之机,遂使竞争性政党制度告以失败。在抗战期间及胜利后的一段时间,一些中间党派积极推行中间路线,试图实现竞争性政党政治,最后亦以破产而告终,中间党派自身也发生分化。这说明竞争性的多党政党制度在中国缺乏合适的土壤,不适合中国国情。

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决心重新建立一个革命的党来重建民国。他倾向于用一党制的新思路代替多党竞争,但并不排斥进步党派。后来他接受了苏俄和中共的帮助,改组了,实现了第一次国共合作,使中国革命取得了巨大进展。孙中山逝世后,叛变革命,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等以实行“训政”为名,强化,确立起统治。“七·七”事变后,虽然被迫在方面有所松动,设立了国民参政会,推行所谓战时体制,但这些变化实际上包含着“以党渗政”、为实行后继续维持事实上的一党制作准备。抗日战争结束后,的反动面目迅速暴露,其法西斯统治,遭到中国共产党和绝大多数中间党派坚决反对,最终丧失了在大陆的政权。这表明排斥其它党派的一党制,在中国也缺乏合适的土壤,同样不适合中国国情。

与上述情况完全不同,面对严重的民族危机,中国共产党号召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促成西安事变和平解决,与开展第二次合作,取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中普遍建立起“三三制”政权,与其他党派开展合作,创造出以共产党为核心的多党合作制的雏形。在随之而来的反对反动派的斗争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派紧密合作,为的反动统治、建立新中国发挥了直接的作用。这说明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模式具有深刻的历史合理性,适合中国的国情。

在近代中国政治发展过程中,政党承担了艰巨的任务,建立民族国家政权的过程与革命的过程同社会淘汰性选择政党和政党制度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合而为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经过革命的洗礼而形成,它显示出不同于别国政党制度的自身特色,这表现为:第一,从结构上看,中国共产党和各派都是体制内政党,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派参政,没有在朝和在野之分;第二,从功能上看,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她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第三,从理念上看,中国政党的意识形态不是多元的,各党派都以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反对意识形态多元化;第四,从党际关系看,执政党和参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目标是相同的,彼此是友党,是相互学习、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共同发展的关系而不是竞争关系。这种崭新的政党制度,完全摆脱了传统政治文明对政党的桎梏,同时体现了中国的大一统的色彩,满足超大社会对一个强有力的核心的需求,又能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扩大参政议政的范围,促进政治民主化,是一个创造性的突破,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一是有助于避免多党竞争政权造成的无序状态和资源浪费,减少政治成本;二是有助于多个党派群策群力,共同进步;三是验证并强化了统一战线的思想和政策,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基本框架是在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标志着中国政党制度的初步形成,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基本框架得以建构起来,则是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为基础的,经历了较长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探索。

新中国的建立完成了实行民主革命、建立民族国家政权的任务,实现了传统政治文明的转型。在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成为当之无愧的领导党,派参与新民主主义革命,也表现出了明显的政治价值。虽然他们受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的具体国情及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发展不充分等方面的影响,在政治进程中难以充当主要角色,无力左右政局,但他们毕竟代表了某些阶级的政治要求,能够对政局施加影响。不少党派选择与中国共产党结盟,团结在她周围,坚持抗战,争取民主,反对内战。它们在民主运动、政治协商会议、国共两党会谈、反对当局召开的国民大会等重大斗争中,与中共密切合作,共同战斗,对争取中间力量,扩大人民革命阵营,孤立革命的敌人,起了重要作用。许多派的成员甚至还在解放战争中献出了生命。中国共产党充分尊重派的政治价值,与他们一起召开新政协,一起制定《共同纲领》,一起选举组成了中央人民政府。而派也服膺于中共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贡献,接受中共的政治领导。这种党派相互间对政治价值的肯定,直接推动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形成和建国初期良好政治氛围的出现。

同志1949年6月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为新中国的建立勾画了蓝图,明确指出新中国将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国家。这一思想随后写入《共同纲领》,对新中国的建立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作用。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时代背景和统一战线内部的阶级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于是,有人提出了派是否还有政治价值的问题。1950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对此作了肯定的回答,明确了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的新任务,统一了中国共产党和派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重要性的再认识。在此前后,各派通过一系列会议清理和整顿了各自的思想与队伍,并根据成员构成的特点确定了分工活动的主要范围和工作重点,还纷纷组组起来,成立了双周座谈会、学习座谈会等组织,更好地发挥自己参政议政的作用。随后,各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参加了、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思想改造和“三反、五反”运动,使多党合作的政治形式更加巩固和发展。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认了人民民主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并肯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及其发展成果。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中国实现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并在这种经济基础上建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通过人民民主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这两个方面的统一,把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又向前推进了一步。这时,派原来代表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不复存在,各界对派存在的必要性分歧很大,派中也有人认为自身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无存在必要而准备宣告结束。但同志明确提出中国要有几个党。他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他还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万岁,派万岁”的口号。之所以如此重视派,一方面是出于对各派在民主革命中的光荣历史和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重要贡献的肯定;另一方面是因为他非常强调派的监督作用,他认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有了派会更有益。这很显然是从派所特有的政治功能方面肯定了其政治价值。“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也经由第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党的“”正式确定为处理中国共产党与派关系的准则,再次确认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大格局。

50年代中期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实际上是进入了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随后经历了一段曲折发展的时期。在拨乱反正后,中国加强了民主法制和经济建设,开始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探索。1982年党的十二大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纲领,其中政治建设方面包括了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等内容,在肯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党际关系准则的同时,增加了“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内容。应该说,这后八个字,对前八个字是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因为前者只是讲了中共与派在时间上要长期共存,在关系上要互相监督,而后者则进一步表明中共与派之间是兄弟党和同呼吸共命运的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和揭示了两者间肝胆相照的合作共事态度和荣辱与共的发展前途。这十六个字成为处理党际关系准则的基本方针。

1982年通过的宪法再一次对社会主义制度、对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和人民代表大会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建设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同时也进一步肯定了多党合作和派的政治功能与价值,为巩固和发展共产党与派合作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种政治功能与价值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派参政议政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主人翁精神和管理国家大事的能力;其二,派有利于发挥中国政党制度实现政策选择的互动优势,充分发挥智力集团的咨询作用,更好地实现利益综合,从而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其三,派有利于形成中国政治体系的内部监督机制,党派之间的有组织的监督无疑比无组织的社会监督更为现实,更有可能使人民群众的利益通过政治过程得到充分实现;其四,派有利于优化中国政党制度的社会整合功能,扩大整合的边界和张力区,吸收更多的政治资源融入政治体系,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促进政治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些功能与价值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凸显,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强调。如中国共产党的十三大把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十四大更是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在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过程中,中国发展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多党合作的体制和运作机制。目前派、无党派人士在17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有9位;在29位全国政协副主席中有14位;还有14位担任国务院部委或直属局的副部长、副局长。全国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县(处)以上的党外领导干部达9000多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其运作主要包括政治协商、合作共事、互相监督等多种形式,而且这些形式已经相当制度化。其中,政治协商不仅包括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而且包括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座谈会、谈心活动等;合作共事不仅体现为中国共产党吸收各派的部分成员到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而且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讨论工作时可视需要邀请有关派人士列席、政府有关部门可就专业性问题同派对口协商等多种形式;互相监督也体现了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合作关系,派可通过政协各种会议提出建议、向政协会议提出议案、政协委员视察或举报等形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监督。尤为值得指出的是,全国政协与全国人大同时召开会议(新闻媒体一般称为“两会”),已经成为全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提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一次以中共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与八个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派参政的基本内容和发挥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规定了共产党与各派进行政治协商和合作共事的各种形式和具体安排。可以认为,这个《意见》包含了对十六字党际关系准则的确定、派政治价值的肯定和多党合作运作机制的制度性规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第四条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将政党制度纳入了宪法的框架体系。

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有效途径

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的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同派的合作共事,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直接增强我国的政治实力,而且影响到经济实力、外交实力、民族凝聚力等方面的提高和发展。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任务,现在又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任务,这显然是对社会主义本质和特征,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必将对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政治形态上属于现代政治文明,随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发展,是一种建筑在民主和社会主义两个基本原则基础上的政治文明,具有社会主义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双重的规定性,其核心、本质和精髓都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既包括价值层面,即国家的一切权利来自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拥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又包括制度层面,即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有关的政治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身就包含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内容,或者说,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包括两方面的价值理念:一是在政治领域中表现为保证和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二是在社会领域中表现为为中华民族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伟大复兴创造政治条件。从前文有关内容和中国民主革命可以看出,这种政党制度的形成是传统政治文明转型和追求民主政治的历史发展的结果,必然以民主理念作为自己的价值理念。不仅执政党共产党的政治实践始终围绕着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理念而展开,而且参政党在历史上一直是推动中国民主政治进步的力量,现阶段也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践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力量,其制度化的参政活动本身就体现着民主的价值。至于为中华民族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伟大复兴创造政治条件作为价值理念,则是由中国近代以来推动整个社会的现代化变迁、实现社会经济的充分发展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当前,执政党与参政党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共同建设社会主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正是这方面价值理念的实践和体现。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在价值理念上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极为吻合,坚持这一制度并与时俱进地加以完善和发展,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有效途径。

在多党间形成核心与合作模式而非竞争模式是中国政党制度的特点,长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突出特色。无论是根据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来完善政党制度,还是通过完善政党制度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都必须从加强和改善执政党、参政党及其党际关系三个方面来进行努力。

首先,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而且赋予党的先进性以鲜明的时代意义,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当前,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特别注意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等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共产党执政基本规律的探索,解决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个历史性课题,使党的执政不仅能有效地推进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而且能保证人民民主实践的正确方向和有效性;二是强化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通过执政党党内民主带动国家政治民主,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三是要变革领导方式,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大支点和基本特征。

第二,要更充分地发挥派的参政功能。这主要应从两个方面来作出努力:一是派自身要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要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对成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基本国情教育,增强党派成员的政党意识和参政意识,加强与所代表阶层的实际联系,提高利益代表、聚合和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能力,并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机关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等方面着手,健全组织体系,提升参政议政的实力和水平;二是充分利用保障派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规定,通过发挥派成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加强派成员在政协中的协商与监督功能、保证派成员在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中有职有权、完善中国共产党所邀集的各种协商活动等,拓展派参政的空间,增强派对政治和社会的影响力。

第三,要进一步优化党际关系模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既强调共产党的领导,同时又充分肯定各派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这种党际关系既是中国政党制度的特色,也是中国政党制度的优势。如何在中国政党制度的框架内保持执政党和参政党之间的适度的张力,实现共产党的领导与派的独立性之间的相互平衡,是一个非常现实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当前,我国已经具备或正在形成进一步优化党际关系模式的若干前提条件,如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的变革提供了政治性前提,对国家与社会关系认识的逐步深入和社会自主空间的逐步扩大提供了社会性前提。众所周知,任何国家,任何政党之间的关系如何,最终要从这些党的奋斗目标来分析。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为中国各派所高度认同并作为共同的目标,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党际关系在新世纪新阶段的进一步优化。因此,要充分利用这些条件,采取切实措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这必将有效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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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论文篇(5)

经过长期发展,我们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一个在受到外部封锁的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个具有根本意义的新变化,给党的建设带来了新的活力,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迫切要求全党以对全国人民和社会主义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着重从制度层面切实解决好能否执政、如何执政的重大课题。

首先是世界格局大变革大调整的挑战和考验。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愈益凸现,政治多极化不可逆转,文化多元化方兴未艾,现代科技革命突飞猛进。在如此丰富多彩而又错综复杂的世界格局大变化中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要求我们党必须改革那些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在相对封闭状态中所形成的某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尤其是体制和制度,真正按照现代化大生产规律和经济全球化趋势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要适应各国文明的多样性和人类文明发展的总趋势,提升我国社会主义进程的现代文明内涵,以真正地巩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推进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显然,这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面临的一个时代性课题。

其次是经济市场化深刻变革迅猛发展的挑战和考验。经济市场化的伟大变革,是我们党的伟大创举,正在全方位地加快着我国社会现代化进程。然而这仅仅是走了第一步。究竟如何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创造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崭新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形态?究竟如何运用现代市场经济规则搞活国有企业,增强公有制的生机和活力?究竟如何把现代市场机制追求经济效率的优势与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公平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既有高效率又有真公平的社会主义真正优势?如此等等,都是摆在我的党面前的,既关系到社会主义发展的全局,又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大局的历史性课题。

第三是经济社会多样化的挑战和考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的深入,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在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条件下,党怎样才能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思想文化多样化、各种思想观念相互激荡条件下,党怎样才能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在利益结构和利益分配多样化、甚至某种利益矛盾剧化的条件下,党怎样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社会稳定,领导人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等等。如何适应这种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面临的新的重大课题。

以上三大挑战和考验,都涉及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否以高超的能力和水平执政兴国。而解决好这个问题的关键,不仅取决于我们党以什么样的思想、观念和作风对待马克思主义、对待发展变化着的世界、对待发展变化着的实际,而且取决于我们党以什么样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以及一系列运作体制和工作机制来适应形势,承负起时代的考验和历史赋予的重任。

(二)把党的制度建设提到统领全局的关键地位,是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鞭辟入里地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解决不了。这一精辟论断,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当前党内存在的种种突出问题,尤其作风问题,都可以从制度层面找到原因;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虽然直接地是解决党的作风问题,然而无论是哪一个方面,都离不开积极完善的制度建设作为基础和保障。要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作风在全党蔚然成风,除了要切实加强全党同志尤其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真正把握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提高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外,一项重要的基本建设就是必须在党的各个层面建立和完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由此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重实践、与时俱进者获得制度保障和张扬,使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照抄照搬、本本主义者受到制度制约和谴责。否则,某些制度中的堕性,某些体制中的漏洞,就有可能形成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强大滞障力量。总书记反复强调要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这三大创新是相互联系的整体,理论创新是前提,关键因素又在于制度创新。不从那些不合时宜的体制和制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不切实地推进党的各项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就很难有大的突破,甚至有可能因某些制度的阻碍而扼杀创新理论的生命。这是历史与现实所反复证明了的。要使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作风真正成为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循的原则,除了要在党内经常进行党的宗旨教育和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懂得手中的权力从何而来、为谁而用、归谁所有等基本问题外,关键是在于建立健全一整套有利于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有利于保持清正廉洁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尤其是权力运行制度。否则,权力运作制度不严谨、不规范,甚至存在严重漏洞,则有可能直接诱导形式主义、、享乐主义、等不正之风,这也是历史与现实所反复证明了的。党的建设中的关键环节——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和纪律,更直接地包含着制度建设方面因素,更需要从制度层面改进和加强。只有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从制度体系上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正确执行,才能在党内形成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又有自由又有纪律的生动活泼局面,有效地抑制和防止独断专行、软弱涣散、自由主义、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的滋生。这样一种规律,同样是历史与现实所反复证明了的。总之,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内在地包含着制度建设因素,亟需把制度建设提到关键位置。党风建设的实质是制度建设。

从当前在党的作风方面存在的种种突出问题看,也必须十分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作风建设始终。因为许多作风方面的问题,是与某些制度、体制中的弊端有着密切联系的。比如,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滋长,一些领导干部不是把功夫下在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上,而是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照抄照搬、得过且过,这固然与这些干部的理论素养和精神状态有关,但是归根到底,是由于在领导干部选拔、评价、考核体系中,民主、竞争机制还不到位,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对那些思想平庸者和懒惰缺乏应有制约力。再比如,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形式主义、盛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严重,这些都与现行的某些干部选任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还比如,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贪图享乐现象蔓延,甚至出现领导干部集体腐败的严重现象,这就需要我们从制度和体制方面深入思考、寻找原因。以上种种,归结到一点,无不是“官本位”的体制弊端。“官本位”即是一个意识问题,又是一个体制和制度问题;既是一种历史积淀,又是一种现实弊端;“官本位”意识归根到底来自于“官本位”的体制和制度。以上分析深刻警示我们,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归根到底是制度和体制的问题。党风建设的要害是制度建设。

(三)把党的制度建设提到统领全局的关键地位,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选择

近年来,同志在多处场合强调政治文明问题。在“5·31”重要讲话中,他又一次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的明确提出与实际推进,表明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品格和追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征途上,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不仅是因为,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政治文明,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且更重要的是,由于封建政治残余的深重影响,由于民主政治实践还较短,我们在政治领域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和弊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历史与现实反复警示我们,不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就会遇到来自政治领域的障碍而难以顺利进行,甚至会延缓现代化的步伐。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是高度民主政治,实现政治资源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地合理配置。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是实现政治运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由于工人阶级执政党在整个国家政治运行中的特殊地位,因而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实现制度文明,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最关键部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仅表现为从理论原则上确认人民群众在民主政治中的主体地位,而且表现为以健全的政治运行机制确保人民当家作利的实现,这就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政治制度论文篇(6)

经过长期发展,我们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一个在受到外部封锁的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这个具有根本意义的新变化,给党的建设带来了新的活力,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迫切要求全党以对全国人民和社会主义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着重从制度层面切实解决好能否执政、如何执政的重大课题。

首先是世界格局大变革大调整的挑战和考验。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愈益凸现,政治多极化不可逆转,文化多元化方兴未艾,现代科技革命突飞猛进。在如此丰富多彩而又错综复杂的世界格局大变化中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要求我们党必须改革那些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在相对封闭状态中所形成的某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尤其是体制和制度,真正按照现代化大生产规律和经济全球化趋势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要适应各国文明的多样性和人类文明发展的总趋势,提升我国社会主义进程的现代文明内涵,以真正地巩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推进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显然,这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面临的一个时代性课题。

其次是经济市场化深刻变革迅猛发展的挑战和考验。经济市场化的伟大变革,是我们党的伟大创举,正在全方位地加快着我国社会现代化进程。然而这仅仅是走了第一步。究竟如何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创造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崭新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形态?究竟如何运用现代市场经济规则搞活国有企业,增强公有制的生机和活力?究竟如何把现代市场机制追求经济效率的优势与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公平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既有高效率又有真公平的社会主义真正优势?如此等等,都是摆在我的党面前的,既关系到社会主义发展的全局,又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大局的历史性课题。

第三是经济社会多样化的挑战和考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的深入,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在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条件下,党怎样才能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思想文化多样化、各种思想观念相互激荡条件下,党怎样才能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在利益结构和利益分配多样化、甚至某种利益矛盾剧化的条件下,党怎样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社会稳定,领导人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等等。如何适应这种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面临的新的重大课题。

以上三大挑战和考验,都涉及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否以高超的能力和水平执政兴国。而解决好这个问题的关键,不仅取决于我们党以什么样的思想、观念和作风对待马克思主义、对待发展变化着的世界、对待发展变化着的实际,而且取决于我们党以什么样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以及一系列运作体制和工作机制来适应形势,承负起时代的考验和历史赋予的重任。

(二)把党的制度建设提到统领全局的关键地位,是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鞭辟入里地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解决不了。这一精辟论断,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当前党内存在的种种突出问题,尤其作风问题,都可以从制度层面找到原因;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虽然直接地是解决党的作风问题,然而无论是哪一个方面,都离不开积极完善的制度建设作为基础和保障。要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作风在全党蔚然成风,除了要切实加强全党同志尤其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真正把握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提高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外,一项重要的基本建设就是必须在党的各个层面建立和完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由此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重实践、与时俱进者获得制度保障和张扬,使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照抄照搬、本本主义者受到制度制约和谴责。否则,某些制度中的堕性,某些体制中的漏洞,就有可能形成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强大滞障力量。总书记反复强调要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这三大创新是相互联系的整体,理论创新是前提,关键因素又在于制度创新。不从那些不合时宜的体制和制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不切实地推进党的各项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就很难有大的突破,甚至有可能因某些制度的阻碍而扼杀创新理论的生命。这是历史与现实所反复证明了的。要使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作风真正成为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循的原则,除了要在党内经常进行党的宗旨教育和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懂得手中的权力从何而来、为谁而用、归谁所有等基本问题外,关键是在于建立健全一整套有利于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有利于保持清正廉洁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尤其是权力运行制度。否则,权力运作制度不严谨、不规范,甚至存在严重漏洞,则有可能直接诱导形式主义、、享乐主义、等不正之风,这也是历史与现实所反复证明了的。党的建设中的关键环节——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和纪律,更直接地包含着制度建设方面因素,更需要从制度层面改进和加强。只有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从制度体系上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正确执行,才能在党内形成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又有自由又有纪律的生动活泼局面,有效地抑制和防止独断专行、软弱涣散、自由主义、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的滋生。这样一种规律,同样是历史与现实所反复证明了的。总之,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内在地包含着制度建设因素,亟需把制度建设提到关键位置。党风建设的实质是制度建设。

从当前在党的作风方面存在的种种突出问题看,也必须十分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作风建设始终。因为许多作风方面的问题,是与某些制度、体制中的弊端有着密切联系的。比如,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滋长,一些领导干部不是把功夫下在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上,而是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照抄照搬、得过且过,这固然与这些干部的理论素养和精神状态有关,但是归根到底,是由于在领导干部选拔、评价、考核体系中,民主、竞争机制还不到位,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对那些思想平庸者和懒惰缺乏应有制约力。再比如,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形式主义、盛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严重,这些都与现行的某些干部选任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还比如,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贪图享乐现象蔓延,甚至出现领导干部集体腐败的严重现象,这就需要我们从制度和体制方面深入思考、寻找原因。以上种种,归结到一点,无不是“官本位”的体制弊端。“官本位”即是一个意识问题,又是一个体制和制度问题;既是一种历史积淀,又是一种现实弊端;“官本位”意识归根到底来自于“官本位”的体制和制度。以上分析深刻警示我们,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归根到底是制度和体制的问题。党风建设的要害是制度建设。

(三)把党的制度建设提到统领全局的关键地位,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选择

近年来,同志在多处场合强调政治文明问题。在“5·31”重要讲话中,他又一次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的明确提出与实际推进,表明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品格和追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征途上,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不仅是因为,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政治文明,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且更重要的是,由于封建政治残余的深重影响,由于民主政治实践还较短,我们在政治领域还存在着不少漏洞和弊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历史与现实反复警示我们,不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就会遇到来自政治领域的障碍而难以顺利进行,甚至会延缓现代化的步伐。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是高度民主政治,实现政治资源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地合理配置。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是实现政治运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由于工人阶级执政党在整个国家政治运行中的特殊地位,因而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实现制度文明,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最关键部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仅表现为从理论原则上确认人民群众在民主政治中的主体地位,而且表现为以健全的政治运行机制确保人民当家作利的实现,这就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政治制度论文篇(7)

治国如同驾船,需要有专门的才识和技能,特别是治理像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尤其需要有高超的政治艺术。中国是一个具有丰富治国传统和治国经验的国家。自古以来,许多杰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对治国理论和和治国方略的总结和提炼,形成了带有浓厚东方色彩的治国之道。先秦著名思想家荀子在论及治国之道时指出:“兴农桑以养其生,审好恶以正其俗,宣文教以章其化,立武备以秉其威,明赏罚以统其法”。这可能是对传统的东方式治国之道的最简明、最典型的概括。尽管这种治国之道从根本上来说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治国之道,但其中实际上也包括着人类政治文明的某些精华。

从总体上讲,传统中国的治国之道是“以德治国”为核心的治国之道。但是,这并不能否认传统中国治国之道中也有制度性精华。比如,中国古代经典《礼记·礼运》中在谈到小康社会时,既强调了“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和“笃父子”、“睦兄弟”、“和夫妇”、“立田里”、“贤勇知”等德治的内容,同时也强调了“正君臣”、“设制度”等带有法治意义的内容。而且,在中国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曾经形成过各具特色的政治和行政制度,正是这些制度规范和制约着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发展。因此,深入地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制度性精华,既是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要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制度性精华,首先必须明了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关于制度的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归纳。著名政治史家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从历史的角度对制度的特点作了简明的概括。书中写道:制度本属一项专门的学问。而要把握制度的精神,必须注意如下要点:第一,要讲一代制度,必先精熟一代的人事。若离开人事单来看制度,则制度只是一条条的条文,似乎干燥乏味,而且制度已是昨日黄花,也不必讲。第二,任何一项制度,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间必然互相配合,形成一个体系,否则制度各各分裂,既不能存在,也不能推行。第三,制度虽已勒定成文,其实还是跟着人事随时有变动。某一制度的创立,决不是凭空地创立,它必有渊源,早在此制度创立之先,已有此项制度之前身,然后渐渐地创立。某一制度之消失,也决不是无端忽然地消失了,它必有流变,早在此制度消失之前,已有此项制度的后影,渐渐地在变质。第四,任何一项制度之创立,必有其外在的需要,也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否则它不会存在。但任何一项制度,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不能因为时过境迁而忽视其当时的实际需要和真正的用意。第五,任何一项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所谓得失,即根据其实际利弊而判定;而所谓利弊,则以当时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判定。因此,要判断某一制度的得失,必须根据该制度实行时的实际情况而判定,而不能单凭后人自己所处的环境和需要来批评历史上的各种制度,也就是说必须采取“历史意见”,而不是采取“时代意见”。第六,讨论一项制度,固然应该重视其时代性,同时又要重视其地域性和国别性。在这一国家、这一地区,某一制度是可行的,但并非在其他国家、其他地区也是可行的。因为制度是一种随时地而适应的,不能推之四海而皆准。①

钱穆先生的概括无疑具有某种权威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都是该国文化的固有组成部分,体现并反映了该文化的总体特征与演化趋势,在中国这种具有古老文明的国度里尤其如此。文明不是由某一特定职业群体或者英雄们创造的,而是由整个人类依据他们的知识、理性、观念通过社会行为的互动合力塑造的结果,作为制度文明也是如此。法国文明史家基佐说过,任何国家的制度在成为原因之前,首先是结果;这些制度本身是从特定社会状态中产生的,它们本身就依赖于“人们的文明生活方式”。对此,普列汉诺夫评价说,这是和十八世纪的观点直接对立的观点:不是用特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来说明该社会的文明生活方式,而是相反,特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本身是用该社会的文明生活方式来说明的,因此这是正确得多的观点。②应该说,基佐和普列汉诺夫的观点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

制度的生命力是深藏于社会环境之中的,正如拉斯基在《美国总统制》中所说:“制度是有生命力的。其奥秘并不是简单地在书本上所能阐明的。这并不是说,制度本身神秘,而是因为产生制度的环境如果发生变化,则制度本身也就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制度也可以根据运用制度的人物如何经常发生变化。”“重要的制度并非单凭一纸法律就能形成,它其实是传统、成规和惯例的结晶。这些传统、成规和惯例,虽不见于法律,却具有不亚于法律的影响力。”③对此,我们在研究制度文明时不仅要充分注意到,而且要把它具体运用到制度生成条件的分析之中。

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是政治文明中最核心的部分。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强调过政治制度与社会进步不可分割的关系,他们甚至将制度的变迁视为人类从野蛮到文明过渡的标志之一。他们指出:“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④这里说的“国家”实际上就是指相对部落制度而言的新型政治制度。弗洛伊德也说过:“‘文明’只不过是意指人类对自然界之防卫及人际关系之调整所累积而造成的结果、制度等的总和。”⑤这也就是说,制度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

正因为制度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所以人们在比较社会进步程度时,往往都是以制度的进步程度作为基本标尺的。我们说社会主义社会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究竟什么东西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呢?毫无疑问,最根本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文中说:“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哪个好?当然是社会主义制度好。”⑥这就是说,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但是,如同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一样,现行社会主义制度并非就是完善的,它也有一个由不太完善而逐步走向完善的过程。我们目前所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就是要完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显示出来。

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固然要进行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建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思想教育、政治道德教育、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这些方面的建设的确十分重要;但是相对来说,政治制度方面的建设更重要。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旧社会向新社会转变时,政治制度的变迁是最根本的标志,这是人所周知的。在人类社会历史的长河中,政治人物的活动威武雄壮,可歌可泣,指导政治发展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不断翻新,但真正作为历史变迁标志的却不是这些,而往往是一种新制度的建立,因为只有当新的制度建立起来后,人类社会才真正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第二,在新社会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政治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意义。对此,邓小平在论及建国以来我国政治发展的经验教训时作了十分深刻的总结。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和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⑦之所以说制度带有根本性,是因为制度相对于人而言,制度的良善比之于个人的良善更有意义;之所说制度带有全面性,是因为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一旦形成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作用;之所以说制度带有稳定性,是因为制度一旦形成,不会由于个人的变动而变动,只要社会环境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制度就具有不可变异性;之所以说制度带有长期性,是因为制度具有稳定性,不会因为个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将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应该说在政治制度方面(特别是行政制度方面)是有许多建树的。比如,孙中山先生就十分重视总结中国历史上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他在设计五权宪法时,就是吸取了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和监察制度的精华的。无论人们是否承认,中国的科举制度都是中国和世界的历史上最具开创性和平等性的官吏人才选拔制度。它始于隋朝,确立于唐代,完备于宋代,兴盛于明、清两代,衰于清末。据史书记载,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的进士科算起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正式被废除,绵延存续了1300多年。其中共产生了700多名状元、11万名进士、数百万举人,秀才更是不计其数。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教育家、科学家、军事家,大都出自状元、进士和举人之中。中国科举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对中华文明、特别是儒家文化的传播发展都产生过巨大的作用。另外,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也是世界上最具特色和最严密的监察制度。从西周的监国到明清的都察院,中国的监察制度越来越严密和规范。比如,明代除了正常的监察机关——都察院外,另按行政六部体制新设六科,直辖于皇帝,负责对六部官员的经常性监督。同时,为了防止监察官员的舞弊行为,都察院与六科官员之间可以互相纠举,都察院内部都察御史和监察御史也可以互相纠举,这就使得监察官员本身也处于被监察的地位。明代除了正式监察机构外,还设有对各级官员和百姓进行秘密侦察和执行的特务机构——锦衣卫和东厂、西厂。尽管这些监察机构都是服务于君主专制的,但在澄清吏治,整肃政纪方面,确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外,传统中国在中央和地方行政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制度、政治与行政决策制度建设方面也有许多建树,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挖掘和研究。

对于传统中国制度建设方面的精华,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过程中,必须认真吸取,因为这是我们的祖先留给我们的一份宝贵的政治文明遗产。但是,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毕竟是君主专制制度,其中许多理念、模式和规范并不能为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某些方面甚至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对于传统中国的政治和行政制度,必须采取具体分析的态度。

比如,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十分重视行政管理的传统。《左传》中即有“行其政事”、“行其政令”的说法。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是只有行政而没有政治的,或者说政治与行政是不分的,政治往往被淹没在行政之中。我们知道,政治与行政虽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毕竟不是一回事。孙中山先生就曾把政治与行政区分开来,认为“政”(即政治)是“众人之事”,“治”(即行政)是“治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按照孙中山先生的说法,中国古代是没有政治的,因为专制制度下,有的是“国事”,这里所说的“国事”实际上只是“君主之事”,而是没有“众人之事”的。

就制度建设来说,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也是重“治道”而轻“政道”的,从孔子的“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⑧到老子所推崇的“以政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⑨直至孙中山所概括的“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⑩这里所说的“政”、“政治”,很少涉及权力和体制问题,多是指为政之道,近于策略和方法,均属“治道”的范畴,即“行政”的范畴。以治代政,以行政代替政治,乃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特色,也是中国封建专制制度延绵不衰而治国方法不断更新变化的原因所在。对此,牟宗三先生总结说:“中国文化精神在政治方面只有治道,而无政道,君主制,政权在皇帝,治权在士,然而对于君无政治法律的内在形态之回应,则皇帝既代表政权,亦是治权之核心”。又说:“中国以前只有吏治,而无政治。”(11)金耀基解释说:牟宗三先生的话,用政治科学的术语来说,即中国过去只有行政,而无政治。“中国二千年来的政治,实是由以皇帝为中心的官僚系统所独占,整个官僚系统并不是与君主平立或对立的,而根本是臣属于君主的。老百姓对政治则始终漠不关心,如韦伯所说有一种‘非政治的态度’,除非在民不聊生,走投无路,铤而‘叛乱’外,别无其他制衡以君主为轴心的官僚的滥权的途径。”(12)

与此不同,西方政治传统中则是比较重视“政道”而疏于“治道”的。古希腊留下了许多政治文明遗产,但大多数都是属于“政道”的范畴,其中既有关于政治理想的热情歌颂,也有关于政体的精妙设计,还有关于公民大会召开的复杂程序。正因为如此,古希腊人将政治视为自己的生命。对于古希腊人来说,政治是一种新的思想方式,新的生活方式,尤其是一种新的人与人的关系。公民们在财产、容貌、智力方面各不相同,但作为公民他们都是平等的,大家都只服从法律,大家轮流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希腊人的基本信念是:人是理性动物,人类生活的意义在于实现自己的理性。希腊的法律和政令,不是出自一个君主专制的宫廷,而是平等的公民在广场上讨论决定的。在希腊人心目中,政治就是他们的城邦,政治的精义就是平等、理性和民主。希腊人还认为,政治是文明的行为方式,与强力和暴力等野蛮行为无缘。“按照希腊人的自我理解,凭借暴力威逼他人,以命令而非劝说的方式对待他人,这是一种前政治手段,用以对付那些城邦以外的生活、家庭生活和亚洲野蛮帝国的生活为特征的人们。”“以政治方式行事,生活在城邦里,这意味着一切事情都必须通过言辞和劝说(即和平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强力和暴力来决定。”(13)哲学家苏格拉底因鼓惑青年被判决死刑,有人要帮他逃离雅典,他拒绝了。他说,逃跑就意味着在理性上背离了他用毕生行为来表达的他对雅典城邦的忠诚。甚至行刑的方式也反映了一个基本的信念:暴力不是处理公民关系的妥善方法——他被允许饮毒自尽。苏格拉底以遵守雅典城邦的法律为荣,并以自己的存在表示与雅典城邦不可分离。对雅典人来说,最糟糕的命运是依据贝壳放逐法而被放逐,因为一旦被放逐就得离开雅典城邦,这不仅仅意味着被剥夺了公民身份,并且意味着不能再过政治生活了。

正因为如此,古希腊人认为,只有雅典城邦民主才是政治,而东方专制主义不是政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类似哥德巴赫猜想式的千古疑题——“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对此,顾准在研究希腊城邦制度时指出:“城邦制度既是希腊的传统,也是希腊政治思想的不可违背的潮流,是希腊政治学的既存前提,离开了城邦制度就没有政治学。柏拉图的《理想国》,无论他的理想内容如何,他所理想的国家是一个城市国家,即城邦。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把城邦规定为‘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他的政治学,不折不扣的是城邦政治学,离开了城邦就没有什么政治学可言,东方式的专制主义大国,在他看来是一种‘野蛮’人的制度,是摒除在他探讨范围之外的。”(14)正是根据这种政治文明传统,美国当代政治学家肯尼斯·米诺格在《当代学术入门:政治学》中,有意将政治(politics)和专制(despotics)区分为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政治专指以希腊传统为代表的民主治理方式,并将东方专制政体排除在政治之外,该书第一章的标题就是“政治中为什么没有专制者的位置。”(15)对于上述东方政治传统与西方政治传统的差异,我们不能视而不见,而是应该认真地进行比较分析,试图从这些差异中找出各自变化的理路和演进的规律,以为中华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借鉴。

还应指出的是,古代中国,不仅政治与行政不分,而且行政与财政也是不分的,甚至行政与立法和司法也是不分的。比如,宋代大清官包拯就既是秉公执法的判官,也是执掌行政大权的开封府尹,还是开封府财政的最大管家。至于中央朝廷的皇帝,更是集立法、执法、行政、财政甚至宗教大权于一身。这既是君主专制政治的重要特点,也是君主专制政治的内在要求。舍此,则不可能有君主专制政治的长治久安。然而,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君主专制在创造君主的绝对权威的同时,已经埋下了摧毁君主政体的种子。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指出的:“当一个君主事必躬亲,把全国的事集中在首都,把首都的事集中在朝廷,把朝廷的事集中在自己一身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毁灭了。”(16)应该说,孟德斯鸠的分析是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中国君主专制时代政治与行政发展的轨迹的。

当然,这种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现象与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的基本特点有关。因为“行政机关的存在较之立法机关要长久得多,在人类文明之初,部落首领、国王和女王、皇帝就已经出现,而且在绝大多数时间并没有立法机关使他们担忧。议会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发明,甚至在今天,强有力的行政机关看起来也多少比派别林立、争吵不休的议会要自然。行政机关较之立法机关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心理优势。”(17)正因为行政权力先天地具有某种优势,所以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必须对它加以限制,否则,行政权力就不可避免地会演化为专制的权力。这也就是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权力制衡理论的原因所在。

而就中国的历史实际来说,这种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政治场景则主要是由中国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小农的自然经济基础铸就的。马克思说过:小农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相互隔离。”因此,“他们不能自己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18)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政治局面,必须从改变小农的自然经济基础入手,建立和发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型经济基础。这可能就是我们今天之所以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渊源所在。

进一步分析,这种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现象还与中国的人治和德治传统有关。如所周知,人治的观念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而且这种人治的观念常常是与德治的主张结合在一起的,所谓“以德配天”和“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两者结合的最简明的说法。正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始终缺乏法治的资源,而人治的观念大行其道,以致将国家兴亡、人民安危,都系于个人人格的力量上。荀子所说的“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存,失其人则亡”(19),典型地说明了传统政治文化重人治轻法治的基本取向。这种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一直影响着中国的政治发展,即使是新中国成立后,这种影响并未得到彻底的清除,以至于试图通过所谓“灵魂深处的革命”——文化大革命的“大民主”的方式,来解决人民行使权力、人民当家作主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等问题。只有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特别是在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战略目标之后,中国的政治制度建设才真正走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轨道。

尽管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但是仍有一条既模糊又清晰的发展轨迹可寻。从总体上看,这条发展轨迹与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轨迹是基本一致的,也与中国政治文明发展演进的内在逻辑是基本一致的。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这条发展轨迹归纳为以下几个发展向度:其一,由专制而逐步转向民主;其二,由人治而逐步转向法治;其三,由崇政而逐步转向限政;其四,由无序而逐步转向有序。如果要作进一步的概括,即可以将这些发展向度概括为八个字:“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既是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从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得出的基本结论。

注释:

①参见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7页。

②[俄]普列汉诺夫:《让·雅克·卢梭和他的人类不平等起源的学说》,载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66页。

③转引自[日]佐藤功:《比较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页。

⑤[奥]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中国民间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

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7页。

⑦《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⑧《论语·颜渊》。

⑨《老子·第五十七章》。

⑩《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61页。

(11)牟宗三:《中国文化之特质》,转引自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广州文化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12)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广州文化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13)[美]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0页。

(14)《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7页。

(15)[美]肯尼斯·米诺格:《当代学术入门:政治学》,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1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7页。

政治制度论文篇(8)

报业制度系政治制度之一环,当社会政治制度变更时,报业制度亦随之变更。人性问题、社会与国家的性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知识与真理的特质是报业哲学的核心问题。本文从历史学、哲学与政治学的视角,分析了世界范围内各种不同的报业理论和报业制度。对于中国,在其政治制度下,有望探索出自己的报业制度而成为世界的典范,为人类谋幸福。

Abstract:TheLawofPressisonepartofthegeneralpoliticalandsocialsystemsanditwillbechangedwhenthesocietyischanged.Thehumannature,therelationbetweenindividualandnation,thenatureofknowledgeandtrutharekeyissuesofthephilosophyofthepress.Thispaperanalyzesvarioustheoriesaboutthepressanditslawsorsystemsintheworldfromhistorical,philosophicalandpoliticalperspectives.Underitspoliticalandsocialsystems,Chinahastheopportunitytofinditsnewwaytobethemodeloftheworldandcreatethefortuneforhumanbeing.

Keywords:Press;TheoryofthePress;MediaLaw;Politics

一、前言

通常认为,报业制度取决于政治制度。换言之,报业制度乃为政治制度之一环,当社会政治制度变更时,报业制度亦随之变更。所以,了解各种政治制度的理论,应为了解各种报业理论的前提。

人类自有历史以来,社会即有两种力量相互激荡成长:一种是极权的力量,另一种就是自由的力量。如极权力量取得优势,就出现一种极权的政治制度;如自由力量取得优势,就自然建立一种自由的政治制度。但不管是极权的制度或自由的制度,都对下列问题,坚持一套假定的信念。[1]

二、报业哲学的核心问题

(一)人性问题。极权主义认为人性是恶的、愚昧无知的,所以主张严格统治,辅以教育,使之向善。自由主义认为人性是善的,能够分辨是非善恶的,所以主张民主自由,人民自己管理自己。

(二)社会与国家的性质。极权主义认为社会与国家是实体的,有生命的,是真理的化身,是文化的结晶。而自由主义则认为社会国家是抽象的,没有生命的,它仅是个人的组合,没有个人,便没有社会国家。

(三)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极权主义认为个人是国家的臣属,不能独立存在,个人本身没有目的,没有意志,他必须在国家内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而自由主义则坚信个人为唯一存在的实体,有目的,有独立意志,并有天赋不可剥夺的权利;国家之存在,在于维持公共秩序及增进个人之福利。

(四)知识与真理的特质。极权主义认为社会国家之结构,系基于人类天赋智慧之不平等,统治阶级具有最高之智慧并为真理之主宰,故主张知识与真理均应由统治者来传播。而自由主义强调天赋平等之权利学说,认知体系经学习及经验而来,真理则散布在每个人之心中,故主张言论自由,真理愈辩愈明。[2]

综上所述,可知分析报业制度的不同,最后便归入哲学的范畴。本文系以历史学、哲学及政治学的角度,来比较当前世界各种不同的报业理论。

三、报业理论的类别

前面说过,人类社会政治制度,有极权主义(Authoritarianism)与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两种,所以报业制度只有两种,就是极权主义报业与自由主义报业。自1917年俄国革命后,出现共产主义报业(CommunismPress),因其报业由党与政府经营,所以亦称新极权主义报业。二十世纪后,自由主义报业因黄色新闻的泛滥,与报业所有权的集中,致使自由报业的理论失效,新闻自由面临危机,因之有“社会责任论”的兴起。社会责任论,仅为对自由主义报业的一种修正,亦称“新自由主义报业”。所以当前世界上共有四种“报业理论”,即“极权报业”(TheAuthoritarianTheory)、“自由报业”(TheLibertarianTheory)、“共产报业”(TheCommunistTheory)与“社会责任论”(TheSocialResponsibilityTheory)。[3]这四种报业理论,前三种已建立根深蒂固的报业制度,而“社会责任论”仅为西方所谓“自由报业”向往的一个目标。

任何新闻(报业)制度,均为政治制度之一环。换言之,一个社会的政治哲学决定它的新闻哲学;而新闻哲学又直接决定它的新闻政策、新闻制度与新闻观念的价值标准。所以任何国家的新闻事业,必须服务于它所依附的政治制度,及其生存社会的价值标准,此乃一项必然的选择。

四、西方自由报业的演变

西方资本主义,亦称自由主义,所以它们的商营报业,亦叫做“自由报业”。这种报业强调新闻事业应享有充分的“新闻自由”,不受任何干涉。自由报业在主笔(Editor)主持的政论报纸时代,对近代民主政治曾有伟大的贡献。但自二十世纪初叶报业商业化后,报纸发行人与经理人员,取代了主笔的领导地位,亦即美国密苏里新闻学院前院长麻特(FrankL.Mott)所说:“报业商业化后,高速度轮转机的声音,淹没了主笔的声音。”[4]

自此以后,报纸展开了激烈的商业竞争,结果报业形成“一城一报”及“商业独占”。发展至此,自由报业反而消灭了民主政治所依赖的“意见自由市场”(FreeMarketPlaceofIdeas),亦即消灭了自由报业本身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因而使报纸纯粹成为商人的营利工具。

就实际而言,任何报业制度都自称有最充分的“新闻自由”。然而事实上这种自由仅为少数人所享有。如极权报业之新闻自由,为极权政府所享有;共产报业之新闻自由为共产党精英分子所享有;而资本主义报业之新闻自由,则为少数资本家(发行人)所享有。资本主义的商业报纸,强调“新闻自由”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观念,沿袭已久,人云亦云,积非成是。但经近代许多权威学者的反复研究,确认“新闻自由”仅是报纸发行人的一项“特权”,与一般人民的“基本人权”并无关联。例如,哈佛大学哲学教授霍根博士(WilliamE.Hocking)于1947年出版了《新闻自由》(FreedomofthePress)一书,他否认新闻自由是“基本人权”,而认为它仅是报纸发行人的一种道德权利(MoralRights);他认为只有在报纸尽到道德责任时,这种权利才应受到保障。霍根博士的这项理论,得到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CommissiononFreedomofthePress)委员们的一致同意,因此形成今日流行的社会责任论。[5]

五、社会责任论的理论

“社会责任论”认为人类并非绝对的理性动物,充分的自由竞争并不一定能实现真理(Truth)。所以报业必须积极地先从担负“社会责任”做起,即提高人民文化水准,服务民主政治,保障人权,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健康娱乐,维护社会和平,然后才能保障它的“生存”与“自由”!

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强调:“如果报纸拒绝担负社会责任,则政府及社会大众可制定法律强迫其担负责任,且政府可自己发行报纸。”[6]

社会责任论具有健全的哲学基础,这一理论认为人性是“自私”的,需要制度的制衡;个人为独立实体,有自由意志;这一理论认为“真理愈辩愈明”。但它指出了自由报业的弊端,亦为无可争论的事实。但令人怀疑的是它的方法,即政府如何强迫报纸担负责任?政府如何发行报纸而不产生极权报业的缺失?

孙中山先生的政治主张,不同于极权主义与共产主义,也不同于资本主义。而这三种主义的报业制度,均已产生极大的弊端。

六、目前报业制度的缺失

极权主义、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报业的缺失,主要源于这些报业制度中的“新闻自由”分别掌握在独裁者、共产党精英与少数资本家的手中。根据民主政治的理论:“个人权益,只有个人自己知道;并且个人权益,只有自己有权保护,才能真正安全。”所以要建立民主主义的报业制度,必须使“新闻自由”的权利确实为全民所“共享”,这才是正确而合理的途径。

现在人类的智慧,已经不再相信政治独裁与宗教独裁,更不相信经济独裁;难道我们还会相信报业独裁会为我们带来好处?!

民主主义与社会责任论,认为新闻自由的原则应普遍存在,不应由少数人独裁。两者的报业哲学是不谋而合的,两者对于报业功能的看法也是相同的,但民主主义的报业制度,不主张由政府直接控制报业,也不主张政府直接发行报纸,而主张报业应彻底民主化。因为报业只有在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的原则下,才能使报纸真正为公益服务,也才能真正建立自由而负责的新闻事业!

七、英国威廉斯教授的报业理论

英国威廉斯教授(ProfessorFrancisWilliams)为牛津大学董事长、民主社会党主席与伦敦卫报(theGuardian)主笔,他认为在民主国家之中,不仅政府应该实行民主,而且支持民治政府的新闻媒介,其经营亦应彻底民主化。1974年2月,威廉斯教授应邀至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大众传播研究中心,主讲民主传播制度(DemocraticCommunicationSystem)。他认为民主国家不仅政府应民有、民治、民享,而支持政府之大众媒介,亦应民有、民治、民享(ADemocraticsociety,governmentaswellasthemassmedia,shouldbeofthepeople,bythepeopleandforthepeople)。[7]

八、报业改革的途径

新闻媒介应如何民主化?英国BBC与德国ARD以及所有公共广播电视媒介都已彻底民主化。报纸与电视不同,报纸应多元化,其实行民主化之途径如下:

1、确认报纸之基本性质为教育文化事业,并非商业;

2、报业应由政党与人民公益团体发行,不得以商业方式经营;

3、报业应以报道新闻与发表意见为宗旨,不得以色情与暴力新闻作为营利之工具;

4、报业须多元化,防止一城一报与报业独占;

5、全国重要城市应设立国家印刷厂,以公平、快速之方式代印全国所有报纸;籍以大量减少报业成本,以维护报业多元化,目前各国报纸大量停刊,主要是因为报纸印刷与固定资本太高(约占85%);

6、报纸之总编辑与记者为报纸之灵魂,应有一定资格;

7、报业应设新闻评议会与报业法庭,报业之新闻、言论与广告应受评议会之监督;

8、为保障国家利益,积极发挥报业之正功能,报业可仿照英国BBC由全民精英代表组成董事会,发行高级“公共报纸”(Publicnewspaper),这种报纸就像社会大学一样,完全服务全民,不与其它报纸竞争,其收入亦靠发行、广告,如果入不敷出,则由国库补助。

九、近代报业改革的新观念

目前世界上的任何国家,均认为报业是个严肃问题,应予改革,但因“政治制度”与“新闻自由”问题,许多改革建议均未成功。上述8项建议并非新观念,而是对近代各国报业改革新观念的总结。

1、1933年10月,德国制定编辑人法(Editor’sLaw)规定,编辑人与记者应有资格;1935年4月,又规定“工商团体须退出报业”,并认为“金钱不得制造舆论”。

2、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CommunicationonFreedomofthePress),认为新闻自由并非基本人权,而是道德权利,新闻业应负道德责任;并认为报业受劣币驱逐良币法则(Gresham’sLaw)的支配,所以为了社会利益,必须由国家发行高级报,免于商业报纸的竞争。

3、1953年7月,英国成立新闻评议会(ThePressCouncil),评议报业缺失,限制新闻自由,防止报业独占与腐化。

4、1959年10月,美国著名政论家李普曼(WalterLippmann),建议美国建立公共电视(PublicTelevision)。1967年11月,美国国会制定公共电视法案(PublicTVAct),随之建立公共电视公司(CPB);当时《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WorldReport)发行人劳伦斯(DavidLawrence)预言“公共报纸”终将诞生。

5、1967年,英国经济学人(Economist)与国会议员兼《卫报》专栏作家詹格尔夫人建议报业应收归国有,并建议设立国家印刷厂(NationalPrintingCorporation),以降低报业成本,维护报业多元化。

6、1968年,美国著名作家塞尔兹(GeorgeSeldes),认为政府管理报业行不通,新闻自律也不可能,他建议公众应创办TVA型的“公共报纸”,这种报纸的功能与其对社会的服务,就正像田纳西公共水利管理局(TVA)一样,它可依照社会责任论的报业功能,证明一份十全十美或接近十全十美的“公共报纸”是可以成功的。在TVA建立以前,密西西比河经常泛滥成灾,人民生命与财产损失惨重。而TVA建立后,不仅免除水灾,而且完全实现防洪、灌溉、饮水与观光的目标。

7、1973年7月,美国成立全国新闻评议会(NationalNewsCouncil),防止新闻事业滥用新闻自由,后因《纽约时报》等大报抵制,不幸于1984年3月20日夭折。

8、1981年3月,韩国根据《言论基本法》,成立“言论仲裁委员会”,该会性质为新闻评议会,但“仲裁会”如同报业专业法庭,全国设立14个分会,与地方法院合署办公,如报业不服该会裁决,即移送法院审理。

9、1984年10月,法国颁布新《出版法》,防止报业独占与维护报业多元化。该法规定,一家公司在数个城市发行多家地方报纸,其总发行量不得超出全国同类报纸总发行量之15%;如为全国性报纸,则其发行量不得超出全国同类报纸总发行量之10%。

十、结语

目前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报业的实际表现都难以令人满意;尤其是色情、暴力的新闻报道,对社会风气、教育文化与社会犯罪,都有着明显而深远的影响。有鉴于此,自20世纪中叶,许多国家的政府、国会、学术团体以及著名作家,都纷纷提出改革报业的建议。但由于“新闻自由”的敏感性或报业由资本家所控制,因既得利益的垄断,致使报业的改革迄今尚未成功。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届30年,在经济方面已获得辉煌的成就。但是报业的改革仍面临分歧的十字路口,所幸中国报业绝大部分系由党与政府所经营,没有资本家既得利益的干扰,可排除过度的商业化,并且完全依照近代报业改革的新观念,建立报业的公信力以及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公共报业制度”,彻底根绝色情、暴力与犯罪新闻,完全服务公益,如此必可解除当前报业的困境,而成为世界报业制度的典范,为人类谋幸福。

[注释]

[1]FredSiebert,WilburSchramm&TheodoreB.Peterson(1956).FourTheoriesofthePress.Urbana:UniversityofIllinoisPress,p.2.

[2]WillisMoore,LecturesonPhilosophyofJournalism(SIU,1964)

[3]Ibid.1.

[4]FrankL.Mott(1962).AmericanJournalism.N.Y.:Macmillan.

政治制度论文篇(9)

政治哲学是政治科学家形成概念、模式、远见、理论和方法的理论基础和有力武器。西方政治哲学中建立在性恶的人性预设基础上的制度设计,对我国实施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制度优于人性: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命题

西方政治哲学是关于政治价值、政治现实的实质、政治分析的知识假定的思想体系,具有规范性、解释性、分析性等特点。在研究论题方面,政治哲学与实际问题、政治性的道德问题有关;在研究对象上,政治哲学坚持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取向;在研究方法上,政治哲学遵循规律和制度研究方法,即从一定的原理和原则出发描绘政治发展的趋势,阐明政治价值,为社会政治建立规范。施特劳斯说:“政治哲学就是要试图真正了解政治事物的性质以及正确的或完善的政治制度这两方面的知识。”可见,制度和人性是政治哲学的基本视野和范畴。

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和共识就是制度优于人性,一种重要的理论分析框架就是性恶论基础上的制度设计。

1.柏拉图由道德“理想国”转向崇尚法律。崇尚法律是柏拉图晚年思想的特征。在这之前,他先是把理想国的监国者——哲学王置于整个城邦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垄断城邦的所有政治权力,实行绝对的人治。在他看来,一个具有真知的统治者是用不着法律的,统治者应该是善的化身,治国的手段应该是道德教化,国家的任务是实现德行,国家的目的在于善。但“三十寡头”暴政和苏格拉底的死,使他修正道德治国,从人性的角度说明法律的必要性,自己戏称为“一个老人清醒的消遣”。他说:“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会像最野蛮的野兽那样坏。”“人性总是把人类拉向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而毫无理性地去追求快乐。”“不能过分相信统治者的智慧和良心,即使是一名年轻英明的统治者,权力也能把他变成暴君。”“国王的权力只有有所限制,他才能长久地保持这权力,从而限制其他人。”

2.中世纪专制和神权压制、摧残、扼杀人性达到极至,使对权力限制和监督的法治思想成为近代西方哲学的主流意识。休谟精辟表述过这样一个观点:“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孟德斯鸠大声疾呼:“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从事情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麦迪逊也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治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够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的预防措施。”杰弗逊说得更直截了当:“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赖,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我们用制约性的宪法约束受托于权力的人们,这不是出自信赖,而是来自猜疑。……因此,在权力问题上,不是倾听对人的信赖,而是需要用宪法之锁加以约束,以防止其行为不端。”这样的共识,一方面是由于我们无论怎样善良和聪明,毕竟是“脆弱的人”,政治统治者并非十足的“善”或“智”,我们对其善德和智慧可以毫无保留地加以信赖的政府在现实中也很难找到,政治思想家不得不从一开始就应正视出现坏政府的可能。另一方面是因为人具有二重性,是自然和社会的统一,但“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摆脱得多些或者少些,在于兽性和人性程度上的差异。”所以,坏人是如此,好人也不例外。人类社会正常秩序靠得住的是制度,而不是人性。

3.“一切政治问题都是制度问题”的命题,是当代新自由主义、批判理性主义者波普(1902-1994)一针见血提出来的。波普认为,“大多数人的统治”之说不能成立,它不仅会导致“民主悖论”,还不符合现实,因为统治总是少数人的统治,从来没有过人民自己统治自己;即使多数人的统治是可能的话,多数人的权力也并非必然就是合理的。因此,民主的核心不在于由谁来统治,也不是所谓的多数人统治的制度,而是政治的科学方式的体现和合理化,是被统治者能够批判并推动统治者的一种方式,是人民能够有效地控制统治者的权力的一种制度。在他看来,国体重要,政体(形式、程序)更重要。他说,不要认为只要有好的统治者或优秀的统治阶级就能解决一切重大政治问题。“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使甚至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任何好的统治者也可能受到权力的败坏而滥用权力,但好的制度则可以使被统治者对统治者施加某种程度的控制,使其不得做于民有害的事情。他在1963年就能有这样清晰的语言概括,值得深思。

由此可见,性恶论基础上的制度设计、制度优于人性构成西方政治哲学“不变的风景线”。

二、制度决定人:邓小平解释“”的政治哲学

邓小平有一重要视角,就是对社会政治中存在的问题“都要当作制度问题、体制问题提出来,作进一步的研究。”“考虑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邓小平的政治理论,是一种政治制度理论,他的政治哲学,是一种政治制度哲学。邓小平用“制度”根源解释了“”,同时也形成他的政治制度哲学。众所周知,“”结束后,当时的局势严峻,千头万绪,邓小平两大历史性贡献之一,就是领导全党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纠正“”的错误,坚持科学地认识和评价的历史地位和思想的科学体系。“”说明:是制度决定人而不是相反;制度思维必须代替人性思维、个人崇拜。邓小平这一科学而深刻的制度理论分析框架,既解释了历史,又创造了历史。

1.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在1978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第一个宣言书中,邓小平就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领导人说的话不是“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不能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不能跟着改变。它隐含着告诉人们,避免“”悲剧,靠的是制度和法律,而不是领导人(人性),是制度决定领导人,而不是领导人决定制度和法律。这一思想由于其智慧的光芒而被吸收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中。

2.个人品质解释不了历史。针对当时有些同志把许多问题都归结到个人品质上,邓小平十分精辟地指出:“”的发生和发展,有着更深层次的根源,这就是在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上存在着一些根本的缺陷。他在指导《决议》时指出:“过去有些问题要由集体承担一些,当然同志要负主要责任,我们说,制度是决定因素,那个时候的制度就是这样。那时大家把什么都归功于一个人。有些问题我们确实也没有反对过,因此也应当承担一些责任。”“单单讲同志本人的错误不能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同志说了许多好话,但因为过去一些制度不好,把他推向了反面。”他还结合红军时代中央革命根据地打历史讲到,实际上,不少问题用个人品质是解释不了的。即使是品质很好的人,在有些情况下,也不能避免错误。客观上,环境紧张,主观上,脑子发热,分析不清,听到一个口供就相信,有个没有经验的问题。说过,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显然那时他认识到有比品质更重要的根源。

3.制度不好会使好人变坏。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再一次反思:“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怎样才能避免或防止‘’这样可怕的事情”提问时更是一语中的:“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是制度的好坏决定人的好坏,而不是与此相反;更重要的是人的好坏掩盖了制度的好坏。

4.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认为,我国实际存在着的领导职务终身制“是我们制度上的缺陷”,“这不是一个人的问题,是整个制度的问题”。如果制度上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在相当长的时间,让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很危险的,难以为继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这充分说明,在邓小平的视野中,制度已成了他思考和解决社会政治问题的基本框架。在1992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第二个宣言书中,为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动摇,他把它提到制度的战略高度予以强调:“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只有坚持这条路线,人民才会相信你,拥护你。谁要改变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老百姓不答应,谁就会被打倒。”所以“军队、国家政权,都要维护这条道路、这个制度、这些政策。”领导人可以改变,但道路、制度、政策(法律)不能变,这同1978年说的思想是一致的,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追求的基本特征。

邓小平亲身感受了“”的人治,以不同性恶论的“路径”和分析角度得出与波普同样的结论:与其说需要好的统治者,不如说需要好的制度。

三、法德兼治:符合人性发展的制度安排

1.法治代替人治的性恶论和性善论思考。我们知道,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的制度设计,背后隐含的是对人性堕落、道德沦丧的警觉和无奈,而且西方的理念与制度设计,是建立在预设的人性缺陷的基础上的,因而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必然是有缺陷的。它背离了这种制度设计最原始的意义,即通过对权力的限制达到对权力的保护。但这种制度设计充分实现了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有效地达到了限制公共权力的目的,这一点正是我们缺乏的,应实事求是地承认。因为一则西方政治哲学的这一分析框架: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的权力分权和制衡思想凝聚着人类政治文明的科学认识成果;二则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而建立在性善论基础上的权力分权和制衡体制,有可能重蹈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传统人治老路。现代民主政治所要求的是以“制度”为主导因素的制约机制,而以“人”为主导因素的制约机制,把对权力的制约,完全放在了“人”的因素上面,它与现代民主政治所要求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是格格不入的,这种模式实行的结果,是更深层次的集权专制。笔者认为,能否充分吸取制度的性恶论角度这一合理内核,当前极具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当然,性善论基础上的制度预设,更多地是从积极方面鼓励人们、尤其是掌握政治权力的人通过自我的道德修养,防止政治权力被滥用,其主观动机是好的。建立在性恶的人性预设上的制度安排,能够有效的实现限权与法治,但并不能真正地实现人的善良本性的回归;只有正视人性缺陷的同时,看到人性的另一面,在压制人性中最坏的可能基础上,调动、鼓励人性中最好的东西,从而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真正做到合乎人的善良本性与愿望。这应当是现代主义追求的目标。但是,性善论的弊端在于它无视人性缺陷的一面,一厢情愿地认为仅仅依靠人自身的道德修养,就能够对权力的滥用进行有效地防范。它本质上与法治相对立,为人治权力演变为专制统治提供了人性基础。这一点,对中国人来说尤其不能忘记。如果说性恶论基础上的权力分权和制衡制度设计对法治国家建设极具现实意义,那么性善论可能是人治退出历史舞台的顽疾。

依法治国,同时以德治国,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继承和发扬。“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因为“承担这些立法、司法和行政事物的,当然不会是人以外的神。在这里,德治主义又可以被赋予新的意义,即并不希望产生一位圣明天子,而是对分担三权的‘治者’必须有‘德’的要求。在法被要求伦理化、而运用法的法学家们亦被要求高度伦理性的今天,有必要在新的意义上把握法治主义和德治主义,并使两者相辅相成。”日本学者1998年提出这一“法治与德治两极互补”构想,是富有启发意义的。

2.制度教育人,人创造制度。我们不是说个人的品质、性格不是问题,而是说讲这些东西不能教育人民群众。每个人都有他的品格,品格里面都有好、不好的方面,假如强调了不好的方面,就如同赫鲁晓夫批评斯大林一样,苏联人也认为没有讲出个道理来。几十年的历史,光用性格解释不了。法国著名作家雨果写的关于法国大革命的作品,充满了对拿破仑第三的仇恨,其阴险、狡猾描写得淋漓尽致,却没有把那段历史解释清楚。而马克思而不同,他以广阔的视野、深刻的观察和分析,写出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这部历史名著,对这段历史作了科学的解释。恩格斯说得好:“主要的人物事实上代表了一定的阶级和倾向,因而也代表了当时的思想。他们行动的动机,不是从琐碎的个人欲望里,而是从那把他们浮在上面的历史潮流里吸取来的。”

制度教育人、塑造人。制度既是人生存的保障和规范,又是影响人发展和实现其才能的重要因素。“制度告诉个人能够、应该、必须做什么,或是相反。”这种限制或制约是维持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罗尔斯也认为:“社会的制度形式影响着社会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个人。”就经济制度来说,它不仅仅是一种满足人们现存欲望和抱负的制度图式,而且也是一种塑造人们未来欲望和抱负的方式。马克思其实对制度决定人性有精彩的论述:“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说人不成为其人专制君主总把人看得很下贱。他眼看着这些人为了他而淹在庸碌生活的泥沼中,而且还像癞哈蟆那样,不时从泥沼中露出头来。”“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

政治制度论文篇(10)

政治制度化问题是指在政治体系中政治主体或政治机构的政治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制度和程序的问题。如果人们严格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进行,我们就说政治制度化程度高;相反,如果人们不按照法定的制度和程序、而是随心所欲地进行政治活动,我们就说政治制度化程度低。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政治实践中对于政治制度化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政治制度化水平相对也不高。这一问题在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农村在我国众所周知的特殊地位,因而研究我国农村的政治制度化问题对于我国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一、我国农村政治表现出较低的制度化水平

从政治活动制度化的角度来看,中国农村政治表现为低度的制度化。也就是说,中国农村政治的各个行为主体,不能经常地、自觉地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规定进行政治活动,农村政治缺乏制度性和程序性。

1.农民政治参与的非制度化

毫无疑问,农民是我国农村最广泛的政治行为主体,但是由于我国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得到的政治知识和政治训练也少,对参与政治生活的制度和程序知之较少,因而他们相当多的政治参与都表现为非制度化。农民的非制度化的政治行为主要有行贿、越级上访、报复农村干部,甚至与农村干部发生武力冲突,集体冲击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等。近年就发生了很多起这样的事件,如1999年10月,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某村农民由于对法院裁定不满,竞聚众冲进法庭挟持了法官,成都出动了近百名法警才将法官救出。在2000年3月,在广东省五华县硝芳镇也发生了一起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恶性事件,在这次事件中百余名农民围攻镇政府和派出所,抢走了被传讯人并砍伤了派出所所长。另据调查,辽宁省新金县在1990年发生的农民以各种形式报复村干部的事件达110起。山东省沂水县1993-1996年间,发生的故意报复、侵害村干部案中较为严重的就达14起。

另外,在不少地方的乡镇选举和村委会选举中,有些农民竟明目张胆地破坏法纪、扰乱选举,有的是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有的是以金钱买卖选票贿赂选举,有的是以威胁、恫吓手段胁迫选举等。

不仅农民如此,农村干部的非制度化政治行为也很普遍。由于农村干部是政治职业者或半政治职业者,是农村政治中最活跃、最积极以及最具决定性的政治主体,所以他们的非制度化行为就更能说明中国农村政治的非制度化特征。

2.在干部产生和任免问题上的非制度化

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对乡镇人大和上级政府负双重责任。但是在实际中,乡镇政府主要干部一旦产生以后,就只对上级政府负责,几乎完全与乡镇人大没有任何关系。上级政府不与乡镇人大进行任何协商而任意撤换、调动乡镇干部的现象司空见惯。在村一级,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太子接班”,在不少地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位是在家庭内部传递的。另外,通过不正当的或是非法手段当选为农村干部,是在一些地区乡村两级干部的产生中共同存在的问题。我国农村目前普遍村民自治制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不少地方的乡镇党委和政府却仍然指定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或用红头文件直接任免村委会干部。如海南省琼海市大路镇云满村。因16名党员联名推出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与镇领导心目中的人选不一致,大路镇委及派出所出动3辆汽车,镇委书记挂帅,把签名推荐候选人的部分选民连夜带走,以“企图村委会”的罪名对他们实行了变相拘禁。浙江省上虞市某镇于1998年12月19日竟用红头文件任免村委会主任:经镇党委研究决定,提名林炳华等16人为林岙村等村的村委会主任,建议卢兴尧等13人不再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还建议7个村的村委会主任改任主任助理。

3.干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非制度化

这主要是农村干部的越权和滥用权力行为。农村干部中的越权和滥用权力行为相当普遍,有的已经到了非常可笑的地步,如镇委书记在光天化日之下竟然查封法庭,村组干部未按时到会竟遭到乡干部的草绳捆绑等等。

如1993年9月27日,河南省邓州市都司乡副乡长带计生助理、计生所副所长到付营村召开计生会。部分村组干部因忙于农活没有通知,计生助理和副所长竟指挥村支部书记用草绳把6名村组干部捆绑后带到村部,另一名也被传去关押,直到晚上10时左右才将7人陆续放回。再如1996年5月24日,江西省乐平市涌山镇在校中学生银兰在自家的责任田育秧,却被镇计生办的工作人员带到镇政府,不顾银兰的一再声明,强行在计生服务所对银兰作了B超孕检。次日晨,其母同村支书到镇政府评理时,又遭打脚踢。于是他们将镇政府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裁定,涌山镇政府向银兰赔礼道歉,并赔偿2679.22元。又如1998年9月8日,安徽省南陵县戴江镇党委书记王德贵要对早育两个月的农民进行治安拘留,因不符合规定而被乡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否决。于是他就宣布了一条镇党委意见,要求副镇长兼派出所所长许小宁立即调离,否则该乡就不要派出所了。

据江苏省南通市统计,该市某县级市自1994年以来共120起行政诉讼案,其中乡镇政府作为被告的有72件,占总数的60%。同时,作为被告的乡镇政府败诉率市达58%,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农民向法院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居然占多数,这充分说明了农村的基层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至于乡村干部违和国家有关文件和法律的规定,任意加重农民负担的事件就更是屡见不鲜了。当然更严重的是乡村干部私设公堂、乱用刑罚的惊人现象,近几年来,竟有一些农民被这样的“黑公堂”活活打死。总之,我国农村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非制度化现象相当普遍,这是农村干部政治行为非制度化的最主要的表现,也是判断我国农村政治制度化程度不高的一个最主要的依据。

4.在财务管理上的非制度化

由于我国农村政治和经济密切相关,乡村财务管理作为政府行为或基层自治组织的行为,直接涉及到农民的经济利益,影响农民的政治行为,所以也是中国农村的一个政治问题。乡村财务管理混乱在我国农村很多地方是很普遍的现象。它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财务活动不公开。耕地、鱼塘、店面、厂房等的承包活动不进行公开招标,村民委员会在农民群众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把这些集体生产资料承包了出去。收支账目不按期公布或根本不公布。第二,收支无计划,胡乱开支。一些村委会不搞财务收支预算,经常请客送礼,随意开支,形成花钱不知数、提留没有度的混乱状况,既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又为村干部的提供了可乘之机。第三,账务混乱,不符合财务管理的要求。有的乡村账簿不全,有的甚至没有账,有的却有多套账。记账也不规范,有跳行跳页和涂改现象。有的地方财务审批没有专人管理,竟然同时多人有批改权。票据不规范的现象更是普遍存在,在多数的乡和村的账务中,都有白条入账。第四,贪污挪用,损公肥私。以上的财务不公开、收支无计划、账面混乱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为乡村干部的贪污挪用、损公肥私提供了便利条件。财务管理的非制度化经常会造成农民对干部的不满,容易产生干群矛盾。

可见,政治制度化建设在我国农村政治中还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这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致力进行的“法治”建设无疑是一个重大的障碍,对我国农村政治发展水平的提高无疑构成了一个严重的制约。因为政治发展不是别的,正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民主化程度和政治制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政治民主化和政治制度化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的。没有制度化的政治民主是不能持久延续的,而政治制度化如果不是以民主为价值目标,它的存在将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我国农村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和政治发展的关键时期,政治制度化建设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针对我国农村当前较低的政治制度化状况加强分析和研究就成了我们的一个当务之急。

二、并不复杂的原因:“礼治”社会和集权体制的影响

要想深入分析我国农村政治的非制度化现象,恐怕首先应该研究为什么我国农村政治制度化水平不高,即到底是什么因素造成了我国农村的政治制度化水平不高呢?把一切需要解释的问题都归于文化上的差别似乎是一种省事的办法,但是结果往往就象什么也没有说一样;把所有的差别都推到经济发展水平上似乎是一种唯物主义的观点,但是片面的“经济决定论”除了什么也说不清之外,还让人感到分外地庸俗。对于当前中国农村政治的非制度化,我们最好还是找更直接的原因。

1.“礼治”社会的影响

费孝通先生把中国社会的特征归于“乡土本色”,而这“乡土中国”秩序的维持靠的是“礼治”的传统。当代中国尽管已经不同于费孝通先生当年所考察的中国,但是传统有它的延续性,尤其在中国的农村,礼治影响的痕迹依然清晰可见。

如果我们的分析仅仅停留到这里为止,那我们就陷入了上面所批判的“文化决定论”了。礼治因素对中国农村政治非制度化的影响并不是什么礼治的文化,而是体现在两个非常具体的方面。一是在礼治社会中社会权威对国家权威的消解;二是随着社会的变迁,当传统礼治的力量土崩瓦解时法治的权威却仍然没有确立。

礼治社会并不是无法无天的“无政府”状态,它也有自己的行为规范,换句话说,它也有自己的特定要求,所不同的是,它不是对现代意义的“政治制度化”的要求,而是对传统的“礼的统治”的要求。不论是对于传统的中国农村还是对当前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现代特征的中国农村来说,对于人们行为的规范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于社会传统力量的礼的规范,二是来自于国家力量的政治和法的规范。

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对于农村来说,来自于传统力量的规范与来自于国家力量的规范不论是在内核上还是在外部特征上大体都是一致的,都是“礼的统治”,这两种规范力量其实是合而为一的。这并不是来自社会力量的规范趋同于来自于国家力量的规范,而是相反,是国家直接接纳了来自社会力量的规范,并把它上升为国家的规范(就此而言,在中国的封建社会,社会、家庭和个人并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国家的政治力量笼罩一切)。这些规范的共同特征在于维持一个上下尊卑有所区别的特权社会,在这样的特权社会中权势人物的个人偏好的作用就远远超过了国家的制度和法,因而按照今天现代政治的眼光来看,不仅仅是中国古代的农村,其实整个中国古代的传统政治都是没有任何“政治制度化”的意识可言的。

在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支配农村人口行为规范的这两种力量便开始走向分野。因为国家和政府是一个传统社会走向现代化的起点和推动者,因而来自国家的规范力量便开始偏离原来的标准而起用一套新的规范;但是农村相对却是国家政治的“边缘区域”,传统的规范力量仍然占居主导地位。所以从这个时刻开始,这两种不同的规范力量便开始在农村互相冲突和争夺支配权。这种冲突和斗争在中国农村已经进行了百年左右,迄今仍在继续。

不幸的是,在这种争夺支配地位的斗争中,来自传统的规范力量如果不是总是,那也是经常居于上风。在农村中,不论是对于社会范围内的事务还是对于国家范围内的事务,人们往往倾向于首先动用来自传统的规范力量进行规范。如在男女婚姻问题上,尽管婚姻自主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即将步入21世纪的中国农村仍然发生了自由恋爱的青年男女因辈份不同而被族人处死的悲惨事件。这是在社会事务范围内两种规范的冲突,在这种冲突中传统的力量获得了胜利。在国家事务的范围内,由于来自传统力量的规范一是本来就不能提供太多的标准,二是即使提出了规范标准,那也是与现代政治制度化的要求相距甚远、甚至相互冲突的。而在这种冲突中人们往往首先选择的却是来自传统的规范,因而不论是农民还是农村干部,他们在参与政治生活时表现出非制度化有特征就不足为奇了。

当然,在新中国已经建立五十多年之后,中国农村的情况要比以上所述复杂得多,尤其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这个变化就更大了。这就涉及到礼治社会对今天中国农村政治制度化水平影响的第二个方面了。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前的很长时期内礼在一定程度上仍然能提供一定的行为规范的话,那么今天它的这种能力已经大为下降了。改革的大潮逐渐动摇了农村传统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但是当人们对旧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开始不屑一顾的时候,却发现并没有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能够深入人心。如果用一句话来简单地概括这种现象的话,那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不论是在社会事务的范围还是在国家事务的范围,传统的礼治秩序已经或正在走向崩溃,但是现代的法治原则却还未能确立。这就使得今天中国农村的各个政治行为主体在参与政治时呈现出更多无序的、非制度化的特征。

2.集权体制的后遗症

当近代中国开始走向现代化的时候,不仅来自传统的规范力量不断消解来自现代国家规范力量的影响,并且作为现代化的中心和推动者的国家也并未有意识地接受和推进现代政治的民主和制度化的观念。如果把辛亥革命视为中国全面走向现代化的标志的话,那么在退出中国大陆前仅仅完成了军事现代化,政治现代化只有其名而无其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显然更加注重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它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的民利,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更加充分地保障了广大人民基本人权的实现。但是在具体的政治体制的选择上,我们更强调的是用集中权力的办法保证效率,却较少从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而产生腐败的角度来设计我国的政治体制,来使我国政治生活更多一些权力制衡、更多一些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这就使得我国的政治体制在改革开放以前呈现出非常明显的集权化特征,这在实施政社合一的体制时期的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

体制是一个高度集权化的政治经济体制。是一个集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功能为一体的组织体系,它兼具基层行政管理和社会生产管理的双重功能,又是农村基层社区组织。公社对基层乡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这套组织体系的突出特征是领导权力的高度集中统一。农村公共资源的支配权集中于自上而下、具有高度组织化程度与纪律性农村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对农村的一元化领导。在的结构中,公社党委和大队党支部是权力的实际掌握者。公社党委对全公社的工农商学兵、党政财文经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生产大队设有隶属于公社党委的党支部,生产队又设有隶属于党支部的党小组。在公社党委和生产大队党支部内,权力又高度集中于党的书记。当然,党组织并不亲自处理一切事务,与它并存的政府组织、军事组织和群众组织实际上是它的决议的执行机构。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形成了农村公共资源由下向上集中,由行政向党组织集中,由党组织向党组织负责人集中的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系统。

在这种高度集权的体制下,人们的意志、要求和个性普遍遭到严重的压抑,干部已经习惯于在自己的“领地”内我行我素和命令他人,普通民众也已经习惯于服从长官意志。因而每一层次的长官的意志就成了左右这个体制的主导力量,成了决定这个体制运行效果的主要因素。所以在这种体制下,企图运用制度的力量来规范农村乃至全国各级干部的行为、使他们完全按照制度规定和程序来行事是不可能实现的空想。也就是说,这样高度集权的体制不仅遏制了民主的发展,而且也是不可能产生政治制度化的;而更重要的是,这样的体制自身根本就没有进行民主程序建设和政治制度化建设的意识。

更为不幸的是,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民主传统和政治制度化传统的国度里,尤其是最为严重的农村地区,这种高度集权化的体制一下子就强化、延续了二十多年,它的影响可想而知。直到今天,不少的农村干部仍然按照体制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不少农民也仍然默认他们的工作方式。因此这种集权体制的后遗症更使得政治制度化在中国农村步履维艰。

由上可知,在当前中国农村,一方面,在来自社会的传统规范力量在消解和对抗着现代国家中心的规范力量,这两种规范力量的冲突制约着政治制度化在农村的实现;同时,在另一方面,来自现代国家中心的规范力量自身在很长的时期内由于旧的体制的影响作用,不仅不能有意识地推动政治制度化在农村的实现,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与政治制度化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尽管我国目前在党的领导下已经迈上了法治建设和政治制度化建设的轨道,但是旧的高度集权体制的影响仍然是存在的,在农村地区这种影响还是相当大的。这两大方面的因素使我国农村政治的制度化状况还不如人意,农村政治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非制度化现象。

三、农村政治制度化建设的突破口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进程中,政治制度化建设是一个基础。政治制度化不仅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一致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它与政治民主化也正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因而对于我国农村政治中的非制度化现象,我们不能等闲视之,而应该从促进我国农村长期发展和稳定、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高度深入研究,正确认识,并做好为之长期努力的准备。

政治制度论文篇(1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行二十周年之际,在政治文明被确立为我国文明体系的重要价值与重要地位之际,我们探讨民族区域自治的完善与政治文明的追求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进《宪法》,正式确立了政治文明在我国文明体系中的独立价值和地位。“所谓政治文明,简单地说,就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

从静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程中取得的全部进步成果;从动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化发展的具体过程。政治文明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组成部分,是由这三个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④政治文明是以民主为核心,包含自由、平等、正义、法治等的思想、制度和行为的形成及其进步状态。它所体现的是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了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将它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起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个基本目标。

我国的政治文明是建立在我国国情基础上,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因为我国政治文明的主要形式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作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的有机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和新的发展,具有强大的政治功能。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我们要绐终不渝地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又是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治是先进的政治文明和进步的治国方式”。因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政治文明的内容,也是政治文明的体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中国是一个多元一体的民族国家,中国的历史发展与民族分布格局决定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只能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能是其他制度。中国民族的分布格局突出表现为三个特点:第一,汉族占全国总人口的92%,绝大多数民族地区都有汉族居住。有的民族地区,汉族人口占大多数,如在内蒙古自治区,汉族人口占80%以上;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汉族人口占2/3。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汉族人口均在91%以上。第二,同一个民族分布在许多不同的省区。比如回族,宁夏的回族只占全国回族人口的17.9%,82.1%分布在全国大多数县市;藏族人口46%集中在西藏,54%主要分布在青海、甘肃、四川和云南;满族分布在全国许多地区。第三,同一个地区居住许多不同的民族。全国少数民族最集中的西藏地区,除了藏族外,还居住有汉族、回族、门巴族、珞巴族等民族。目前(至200o年底),我国已经建立的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是根据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按照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聚居区域大小,分别建立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三级行政机构。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④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政治体制,通过这一政治体制,吸引少数民族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活动,在民主的基础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正如江泽民在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这种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民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反映政治文明的追求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来,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得到较快的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日益得到发展,各少数民族自治的平等权利得到了保障。

政治文明的追求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基于我国多元一体格局及多民族大杂居、小聚居分布状况而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是政治文明所追求的。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47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1954年制度及修正颁布的《宪法》,再次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且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之初根据《共同纲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层次和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984年制定、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职责,正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④。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对解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作出了许多重要的规定,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重大举措。早在1984年,阿沛·阿旺晋美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就作过如下评价:这个法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一致愿望和共同利益,是我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都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⑤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反映;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以健康发展、永葆活力的重要保证。

三、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对策

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人们在比较社会进步程度时,往往都是以政治制度的进步程度作为基本标尺的。在社会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政治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意义。邓小平同志在论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治发展的经验教训时曾作过十分深刻的总结。“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一旦形成,必然成为政治行为的约束者,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作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行二十年以来,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政治权利,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的统一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积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与民族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的民族法制在立法、执法、宣传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现行的民族法律法规大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有时代的局限性,特别是经济方面,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民族自治地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享有的经济管理权限和自主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因而,需要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时代特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其次,执法不力。由于有些法律本身在有关问题上规定不详细,如对违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违法行为怎样处置,规定不清楚。有些法律条文弹性较大,执行中较难掌握。第三,民族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把民族法律法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看作是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地区的事,缺乏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民族法律法规。第四,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民族地区地处偏僻边远地区,旧有传统观念和社会习惯影响较深,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加上民族地区地理语言文字等因素及普法经费困难等原因,阻碍民族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做好处理好四个问题。

第一是必须建立健全民族法律制度。完善民族法律制度既是巩固和完善了族区域自治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它的一条基本途径。阿沛·阿旺晋美在《加强立法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权利》一文中指出,加强立法工作以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是我们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巩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巩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基础,无疑有重大的意义。加强民族方面的立法工作是当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必须认认真真地加强立法工作,切切实实地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权利。⑧针对民族地区法制的不完善等问题,必须加强民族立法工作,使民族区域自治有法可依。对约束力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并且具有时代局限性的民族法律法规要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其次,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和遵守民族法;第三,加强民族法实施的监督。强化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四,加强民族法的宣传和研究工作,特别是着重加强对领导干部、散杂居地区的民族法普及工作。

第二是必须好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任何时候都要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国家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国家的法制;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进一步理顺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才能保证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