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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5 10:46:06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篇(1)

(一)倾向以“自然考量”为视角认定违法行为单复数。

该观点认为,应从自然意义的角度,借助于动作、结果等自然存在的要素的数量来判断行为单复数。典型学说观点有以下几种。1.我国学者论著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说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中“同一个违法行为”中所违反的“法”应做广义理解,不是指具体某一部法律,而是包括所有属于行政法部门的法律。举例来说,某行为同时违反了《消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这两部法律都属于行政法,因此,就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因为,行政管理活动、行政管理秩序和由此设定的行政权是一个整体,不能因具体行政法律规范的不同或者是执行机关的不同而分拆为若干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权。⑥因此,对一个行为,不论是违反一个还是多个具体行政法规范,实际属于法律适用中的法规竞合问题,就只能给予一次处罚。2.德国行政罚理论中的“自然意义之一行为”指“一个行为决意”,而以身体动作所实现的“一个意思活动”。⑦例如,开一枪射击,抑或朝人刺上一刀。这是“行为单数”的最基本单位,在法律上的评价,也恒为一个行为,并无再割裂、支解观察之可能。此外,更重要的是,此种单一行为的结果,纵使因此造成多数法益的破坏,也无碍其成立为“一个”行为。3.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罚理论借鉴与发展了德国行政罚理论,进一步详细阐述判断自然单一行为至少应有三个要素:一是单一或同种类的意思表示,是指不管行为人之外在行为形式为何,只要是一个意思决定支配的身体行动就应该是同一行为。二是时空紧密关联,是指依通常经验判断,该各行为因时空紧密而难以分辨前后关系者,则将其视为一行为,否则应属数行为。之所以强调时空紧密关系的原因在于,客观上若分割数个行为加以评价则违反自然。三是以第三者的观察为准,即以非当事人角度观察,这些行为间无法分割为数行为时,应视为一行为。总而言之,自然一行为主要仍在于强调时空上的紧密关联,无法将这些行为分割为数行为,应视为一行为。⑧可见,以“自然考量”为视角认定违法行为单复数,其优点是容易与一般人的普通感觉建立连结,较为直观,具有形式上的明确性,⑨从而有利于防止一个人受到多次处罚。但是,自然行为说单纯从结果的数量或者行为的“同一性”来判断行为单复数,而完全脱离行政规范的判定,得出的结论可能有违公平、公正及合理性的法价值要求。

(二)倾向以“法规范”视角认定违法行为单复数。

该观点认为,行政罚的目的在于由于行为人违反行政义务,侵害了社会所维持的秩序,必须对其加以处罚从而维护行政秩序,且由于各个行政法规制定的目的都是对人民科以一定的行政义务,因此,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各个法律中乃至同一法律中不同行政义务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时,则代表行为人违反了特定的行政义务,可根据符合不同行政义务违反的构成要件数目来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数,从而有利于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典型学说观点有以下几种。1.我国构成要件说认为,行为具备一个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为“一事”,具备数个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为“数事”。但实践中存在一些复杂“事数”形态比较难以认定。参照我国刑法理论,构成要件说将这些非典型、复杂“事数”形态归纳为三类,即单纯一事(典型形态是持续性违法)、法定一事(典型形态是连续性违法)和处断一事(典型形态是牵连性违法)。⑩2.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上一行为”概念,是指结合多数自然意义之动作而成之单一行为,某些行为虽不符合自然一行为之要件,但基于立法政策之考量,仍将其评价为一行为。因此,法律上单个行为着重于法律上的意义,而与自然状态下行为是否单一并无必然的关系。3.美国“禁止双重危险条款”中关于“同一犯罪”和“不同的犯罪”的判定标准,主要由布洛克伯格诉美国(Blockburgerv.UnitedStates)这一判例确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定,如果根据相关法条,两个犯罪包含相同的要件,或者一个犯罪是另一个犯罪的包括罪,那么,这两个犯罪即是同一犯罪,也就是说,如果犯罪一要求证明A、B、C三个要件,犯罪二也要求证明A、B、C三个条件,或只要求证明A、B两个条件,那么,这两个犯罪就都是同一犯罪,或者说都符合双重危险条款所要求的“同一犯罪”的概念。举例来说,故意杀人的攻击与利用致命武器的攻击即是两个不同的犯罪,因为,彼此之间都包含一个为对方所不要求证明的事实(分别为故意杀人和使用致命武器)。“法规范”视角认定违法行为数标准,总体以符合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个数来作为判断标准,优点是行政机关执法实践时操作性强,但是缺点也很明显,如涉及到法条竞合或一些特殊违法形态,认定为多个违法行为处罚多次,可能导致对一行为评价过度及“过罚不当”,从而有违“一行为不二罚”规定的立法精神。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数认定规则的构建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数认定一般规则。

通过前文理论梳理,行政违法行为单复数认定存在“自然意义说”和“法规范说”。具体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特点,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数的认定应主要采取“法规范说”,即大体上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作为行为规范所形成的“行政义务个数”(如有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应当是行政义务个数的最好归纳)来判断,但由于现实违法行为形态的复杂性及立法技术在行为规范上的缺陷,应对特殊、复杂形态行为进行修正,做出最终判断,从而防止对“一行为不二罚”原则的违反。具体判断路径如下:首先在认识论上按照构成要件说,列举出认识论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数,再判断是否存在想象竞合、继续性违法行为、连续性违法行为、触犯多个选择性构成要件违法行为和数个不作为违法行为等类型的特殊、复杂形态并予以修正,最终确定违法行为数。

(二)复杂形态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数认定规则。

1.想象竞合。想象竞合在行政处罚中可定义为行为同时违反数个行政法义务。例如,一辆半挂牵引车超载,且牵引车的准牵引质量小于挂车总质量,同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法条不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构成想象竞合,应择一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想象竞合中的一行为必须是自然一行为,而非法律一行为,如故意遮挡号牌与未系安全带就并非属于想象竞合,而是分别构成两个违法行为。

2.继续性违法行为。继续的特点是,行为时间上的持续和侵害客体的同一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的持续超载行驶和违反规定停车即为典型。一般情况下,继续应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但并非绝对,也可能被行为之外因素中断,而认定为数个行为。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基于立法的特别规定,如台湾地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标准及处理细则》,针对违法停车情形,其第十三条第4项规定“,而驾驶人、汽车所有人、汽车买卖业者、汽车修理业者不在场或未能将汽车移置者,每逾二小时,得连续举发之”,对于汽车驾驶人违规停车的行为,通过立法“切割”成为数个违法行为。再如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大货车、外地牌照车辆违反五日制限行规定,进入北京市五环路(含)以内行驶,均将受到连续处罚”,意味着当日违反限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将认定为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二是在继续被行政机关查获、处罚后,仍未纠正而再次被行政机关查获,导致第二次处罚。如超载行驶,被甲地交警部门处罚后,驾驶人在停车场卸货消除超载状态,放行车辆后,又重新将超出的货物装回原车,继续驾驶该超载车行驶,后又被乙地交警部门查获,此时该超载行为应该认定为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予以处罚的,不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处罚后中断,应存在责令整改期限的例外,如车辆非法改装、或车辆超长、超高等被查获,由于无法现场立即消除违法状态,因此,在合理的责令整改期间如被查获,应适用“一行为不二罚”原则,因为属同一违法行为。

3.连续性违法行为。连续违法,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过错,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违法行为,连续犯是相同性质行为的连续。在我国刑法中,连续犯一般作处断的一罪处理。但弊端是对连续犯做“单一行为”的法律评价,可能存有纵容违法行为的危险。正因如此,连续犯在现代刑法学中实际上已经走向了消亡,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将“以一罪论”的规定删除,回归到数罪并罚的基本立场。某种程度上,刑法上这一立场的变化影响到了行政处罚中连续性违法行为的认定。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中,连续性违法行为一般应认定为单独的违法行为,分别加以裁决。公安部《关于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请示》批复表明:“我们认为,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的同种违法行为,但仍属于数个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受案查处时,不宜作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一次,而应当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决处罚。”不过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方式执法(也称“电子警察”或“非现场执法”),不同于传统的现场查获的执法方式,采取的是先取证记录,后通知处罚的方式,不能在发现的当场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符合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即不能在很短的距离内连续设置。因此,案例三中三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篇(2)

论文摘要:衡量一个法规或规章是否合法主要有四条标准:其一,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主要指《立法法》,但不限于《立法法》)授予的权限?其二,是否符合授权法和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其三,是否符合上位法就相关立法事项做出的规定?其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程序?那么,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是否合法呢?就第一项标准而言,根据《立法法》第63条和第64条的规定,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地方性法规,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根据《立法法》第65条的规定,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但经济特区法规不能就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做出规定,因为这不属于经济特区经济体制改革之“特事”。就第二项标准而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目的应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不要说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会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使几万辆电动自行车成为废物一堆),就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而言,为什么要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呢?如果立法禁止汽车上路不是更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吗?显然,这是荒谬的。立法必须考虑整个立法目的,而不应片面地追求某一项单一的目的。就第三项标准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而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对于珠海几万买不起小车的这一大批电动自行车驾驶者群众来说,显然不是提供方便。相反,立法如果不是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而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的行车路线和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行为(如限制车速等)。那才是真正为群众(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和其他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人员乃至行人)提供方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从珠海现状看,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是否已经达到了应该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而在全市普及或基本普及小轿车的水平呢?此恐怕还有距离。就第四项标准而言,《立法法》第5条和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立法法》在此确立的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的要求必须以相应的程序保障,如利害关系人的听证会、专家学者的论证会,各方面意见的听取和协调等。珠海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立法是否经过公民参与和科学论证的途径呢?如果没有,其立法程序就至少是有瑕疵的。 二、对违反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为实行处罚是否违反了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规定? 这取决于对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如果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法规(无论是一般地方性法规还是经济特区法规)是合法的,那么,对违反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为实行处罚并不违反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规定。反之,则构成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侵犯。 三、对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应当给予补偿? 如果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法规是合法的,政府对公民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因为,根据法理,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某种行为(合法行为),使公民的一定财产的价值丧失或降低,构成对财产的“准征收”。政府对“准征收”行为是应当给予补偿的。 四、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是否应该征求相关生产企业的意见,也就是在该事件中,企业的话语权是否应该得到维护? 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政府作出任何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都要事先告知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其陈述、申辩。如果相对人人数众多,听取意见的最好的办法是召开听证会。 相关资料—— 贯彻执行《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宣传提纲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篇(3)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应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存在着不太衔接的地方,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保险理赔体制等更有很多的矛盾和冲突。

一、抢救费用的矛盾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看,在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时,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首先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更不可能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应赔偿的保险金数额等。而无论如何,保险公司都要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首先把钱拿出来,用于抢救人命。这体现出国家保障人权、维护人民人身安全的立法本意,但是与现行《保险法》恰恰相反。

《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实践运作来看,都要首先确定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才能计算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数额,然后保险公司再拿出钱来赔偿受害人。

如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么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立刻拿出钱来救命,但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恐怕都没有这样操作过,其内部审核、批准手续不可能那么迅捷。一边是刻不容缓,一边是毫无准备,可想而知纠纷必会集中爆发。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金额不一致的矛盾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F5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城市建设的步伐也越来越快,交通运输网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无论是规模还是发展速度都日新月异。在现阶段的交通安全管理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一直是各施工单位长期宣导和追求的目标,交通安全是最为重要的部分,而合理的规划道路不仅仅杜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更体现了我国越来越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的决心,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交通安全的发生。

二.山区公路交通存在的问题。

山区公路建设是近年来我国公路建设中的重点,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山区的交通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以及公路管理部门的重视,山区的路况差再加上本身的技术等级低是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些公路还伴有弯急、路侧险要等问题,无疑的给公路交通安全增加了相应的矛盾。

1.山区公路分布比较广,施工技术等级较低。

我国山区分布较广,总量较大,多坡陡弯急路侧险要的特点,再加上施工技术等级较低,给本身路况不好的山区就增加了很大的困扰,容易造成公路交通安全事故。

2.山区农村公路路侧环境较为复杂。

我国山区公路绝大部分路段为越岭线,因为大多数路线都是在深山里面布设的,靠着悬崖。地质条件差,经过山岭的路段较多,然而道路两边的地势甚为险要,再加上绕道走山区公路的车流量较多,组织相对混乱。

3.山区公路安全防护的配套设施不健全。

很多山区公路的铺设,由于资金、技术、人员、配套设施等等的因素,使道路交通安全没有办法落实,而有一些配套设施的山区,有时因为应付工作或者资金的问题,根本就达不到指示的效果,丧失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

4.提供的信息不全面。

由于山区道路交通安全的配套设施极为不完善,在一些重要的路段本该提供给驾驶员重要的信息,而其配套设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对策。

道路交通安全的建筑在工程管理以及项目管理基础上,要对道路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进行合理分析,并建立及时的检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和改善。为实现道路安全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效益最佳,要采取下列做法: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山区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也关注着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更加关注着党和人民政府在老百姓以及各级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面对山区当前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各级领导及其政府机关,应认真落实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将山区道路建设好,切实抓好山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为祖国和人民提供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和道路交通网。

2.加强对山区公路建设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的道路交通质量安全专业知识培训,通常采用典型事故、实例进行教育,并对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认真学习、分析、讨论、研究。制定学习奖惩制度或措施,并设立考核指标,通过对学习内容的检测,来掌握山区公路建设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措施。

3. 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并且要将宣传教育经常性的普及和贯穿到道路工程管理的全过程中。施工单位可以根据接受对象的不同特点,采用多渠道、多层次和多形式的教育方法,同时选择针对性的交底内容,以保证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在进行对山区道路建设人员的专业教育的同时,也要其管理者进行教育,必要时要增加专业性较强的细分科目的学习。

4. 深入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和施工环境,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程质量,减少事故伤亡和损失。施工单位要将道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同时看重,要将质量安全管理进行同步开展和同步进行。明确道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人,制定质量安全管理的工作要点和完善编制工程项目的安全计划,建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逐步完善职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5.落实职责,规范化管理,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监督员的职责。

山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要带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协助交警等执法人员搞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6.加大宣传力度、正确的引导,努力提高广大山区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积极开展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知识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人人做到不违法开车、不去坐违法车。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等多种宣传手段,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7. 各乡镇和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切实提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层基础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双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抓基层、打基础做起,从重事后查处向提前防范整改转变,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努力实现“少事故、少伤亡、少损失”的目标,全力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结束语。

山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是我国当前交通项目管理的重点,在现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培训课程,合理规划道路,依靠科技进步,解决深层次的问题,逐步完善我国山区公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将安全管理放在第一位,力求做到山区群众出行安全。

参考文献

[1] 王少飞 林志 陈建忠 邓欣 WANG Shaofei LIN Zhi CHEN Jianzhong DENG Xin 山区高速公路隧道交通安全问题探讨 [期刊论文] 《公路交通技术》 2009年6期

[2]朱汉容 唐伯明 刘唐志 朱珣重庆市山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分析 [期刊论文] 《公路》 ISTIC PKU 2009年7期

[3]陈坤 王艳妮 山区公路交通安全对策研究 [期刊论文] 《公路与汽运》 ISTIC 2007年2期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22-00-01

一、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及发展趋势

交通安全执法技术以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交通阻塞等道路交通事件为对象,研究交通监测与控制、交通违法监测与控制、交通事故预防、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交通事故处理与鉴定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当前国际上本学科研究范围较广,涉及交通安全执法、道路交通安全和智能交通管理等方面均有大量研究,从信息、传感、通信、控制等技术的初步应用,逐步发展为高新技术的综合运用和深度融合,将执法、技术、教育有机结合在一起,逐步建立起交通安全执法理论、方法和技术三个层面的理论体系。具体发展趋势是:

1、交通安全执法方面

以威慑理论为基础,研究针对超速驾驶、酒后驾驶、不戴安全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的交通安全执法技术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等,注重智能化执法技术的研究。在交通安全执法技术的有效性方面,强调执法技术的威慑作用,从惩罚概率、惩罚严重性、惩罚时效性等角度研究各种人力执法、自动执法技术、驾驶人违法计分系统等技术措施的一般威慑和特定威慑效果。在交通安全执法技术的合法性方面,从处罚对象(驾驶人或车主)、限速标准、饮酒驾驶标准、自动执法地点、执法主体多样化等方面展开研究。在交通安全执法技术的可行性方面,研究高新技术应用的可行性、执法成本、公众接受程度等问题。

2、道路交通安全方面

研究交通参与者交通特性、车辆技术、道路安全设施与环境、交通安全管理、交通安全有关其他技术五个方面与交通安全之间的关系。有关交通参与者交通特性研究主要有行人横过道路行为模式的安全评价研究,不安全交通行为的分析与控制,心理因素对人的交通行为影响的研究,应急状态下驾驶人反应和操控行为分析,驾驶人交通安全视距测试与分析系统,交通标志识认动态测试系统等。车辆安全技术研究主要有整车系统安全技术、智能车辆安全系统技术、车辆协同式(车联网)安全技术和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保障技术四个方向。

3、智能交通管理方面

由智能交通系统(ITS)框架的研究开发到ITS关键技术的研究,近年的热点主要集中在车路协同技术、动态交通管理和主动交通控制。车路协同技术研究集中在车路交互式行车安全系统技术、车车交互式协同控制系统技术、车路协同系统交通协调控制技术等方面。动态交通管理方面研究交通监测技术、信息融合技术、信息技术、交通诱导技术等。在主动交通控制方面,研究以提高行车安全性和减缓交通阻塞为目的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可变限速控制、交叉口智能车路控制等技术。

二、主要建设内容研究

交通安全执法技术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交通监测与控制技术、交通违法监测与控制技术、交通事故预防技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交通事故处理与鉴定技术等。

(1)交通监测与控制技术

主要包含车辆与道路智能检测技术、交通信息采集理论与方法、道路交通控制理论与技术、现代交通系统建模与仿真四个方面的研究。

①车辆与道路智能检测技术

本研究方向以计算机在公路交通及城市道路智能测控领域的应用研究为主要目标。主要面向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交通运输系统,将计算机技术与现代交通检测技术,智能控制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包括无线传输技术,IP网络技术),应用到对车辆和道路的状况进行检测和故障分析。同时开展车、路及环境综合信息交互技术方面的研究。

②交通信息采集理论与方法

本研究方向以有效、及时获取综合交通信息――特别是动态交通信息――并提供综合服务为主要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交通信息采集处理理论、方法、技术的研究;基于图像/视频的交通流及交通事件检测技术研究;交通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研究;基于计算机视觉(单目/多目)的交通安全辅助研究。

③道路交通控制理论与技术

道路交通控制从控制理论的基本原理出发,主要研究道路交通控制的原理、方法以及控制结果的评价等。主要研究内容包括:高速公路监控技术、交通事件自动检测技术和交通控制与诱导技术等;城市交通控制系统、停车诱导技术和快速公交控制技术等。

④现代交通系统建模与仿真

现代交通系统模型描述道路交通流状态变量随时间、空间而变化、分布的规律及其与交通控制变量之间的关系,它反映了特定道路交通流的内在规律。该研究方向将从交通流数据出发,研究现代交通系统建模与仿真技术的理论、方法和应用。

(2)交通违法监测与控制技术

基于道路交通检测技术的动态交通信息检测系统、车型自动识别技术、交通事件自动检测和道路交通违法监测的研究等。

(3)交通事故预防技术

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与防护技术,如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可靠性理论、容错纠错技术、人机工程与状态监测等。

(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篇(6)

《交通运输工程学报》(英文版)是长安大学主办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通运输工程学科评议组、韩国道路工程师学会、西南交通大学、东南大学共同协办的权威性学术刊物(ISSN 20957564,CN611494/U),主要刊载道路与铁道工程、载运工具运用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交通信息工程与控制等领域的英文学术论文。《交通运输工程学报》(英文版)为双月刊,大16开,80页,每期定价100元,全年共600元,国内邮发代号:52305。

《筑路机械与施工机械化》是长安大学主办的权威性技术刊物(ISSN 1000033X,CN 611119/U),主要刊载国内外筑养路机械设计制造、工艺材料、试验研究、应用技术、使用与维修经验,机械化施工技术与工艺,以及公路、桥梁、隧道施工和管理等方面的论文。《筑路机械与施工机械化》为月刊,大16开,80页,每期定价20元,全年共240元,国内邮发代号:5257,国外发行代号:M4170。

《长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是长安大学主办的权威性学术刊物(ISSN 16718879,CN 611393/N),主要刊载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交通信息工程与控制、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汽车工程、汽车运用工程、工程机械等领域的学术论文。《长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为双月刊,大16开,128页,每期定价100元,全年共600元,国内邮发代号:52137,国外发行代号:BM5720。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是长安大学主办的权威性学术刊物(ISSN 16716248,CN 611391/C),主要刊载长安学研究、交通运输、经济学、管理学、新闻传播学、教育学等领域的学术论文。《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为季刊,大16开,160页,每期定价50元,全年共200元,国内邮发代号:52272,国外发行代号:Q2291。

《地球科学与环境学报》是长安大学主办的权威性学术刊物(ISSN 16726561,CN 611423/P),主要刊载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含生态地质和灾害地质)、资源勘查、测绘工程、地球信息科学等地学领域的学术论文。《地球科学与环境学报》为双月刊,大16开,144页,每期定价50元,全年共300元,国内邮发代号:52280,国外发行代号:BM4115。

《建筑科学与工程学报》是长安大学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联合主办的权威性学术刊物(ISSN 16732049,CN 611442/TU),主要刊载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岩土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地下建筑与基础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城市规划等领域的学术论文。《建筑科学与工程学报》为双月刊,大16开,128页,每期定价50元,全年共300元,国内邮发代号:52140,国外发行代号:BM4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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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论文篇(7)

二要加大宣传道路交通法的力度。不学法就不可能知法,不知法就谈不上守法。所以,道路交通法的宣传任重而道远。一是要从娃娃抓起。中小学生要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必修课,使中小学生从小就养成遵守道路交通法的意识和习惯。二是各县区必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增强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使人们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和人民群众的伤亡。三是对农民工集中的地方强制性地组织农民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方面的教育。

三要在提高交通参与者素质上下工夫。一是把社会成员渴望交通文明的愿望迅速转化成为付诸实践的行动。文明要从交通开始,要在每个交通参与者身上体现出来。二是用中华民族文明史教育群众,做到不闯红灯,不随意变更车道,不酒后驾车,促使大家自觉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出行行为,并且监督其他交通违法者。

四要严管重罚交通违法者。一个百万人以上的城市要有良好的交通秩序,除了市民有较高的文明素质以为,对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严管重罚。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篇(8)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切实解决城市道路交通堵和乱的突出问题,创造文明、畅通、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进经济协调发展,为建设小康南昌、创新创业南昌、绿色生态南昌、和谐平安南昌作出不懈努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道路工程改造、完善交通设施、优化交通组织、整治交通秩序、展开交通宣传,使我市交通堵点、乱点和事故黑点得到有效治理,达到全市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好转、交通拥堵明显缓解、交通事故明显减少,遏制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目标。

三、工作措施

㈠着力治理交通堵点、乱点,有效缓解老城区交通拥堵。

经调研,我市目前有突出的交通堵点、秩序乱点28个,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选择10个突出的交通堵点、9个交通秩序乱点作为今年的治理重点。具体交通堵点为:洪都大道李家庄路口、洪都大道南京西路口、洪都大道解放西路口、洪城路十字街路口、抚河路建设路口、抚河路赣抚路口、沿江北大道三经路口、北京东路上海路口、坛子口立交桥、老福山立交桥;交通乱点为:八一大桥、抚河路的中山路口、洪都大道的洛阳东路口、北京西路的师大路口、广场东路的丁公路口、叠山路的苏圃路口、中山路的象山路口、永叔路的系马桩路口、井冈山大道的深圳南昌农产品批发市场路口。具体实施方式是:由市公安交管局牵头,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参与开展调研论证,进行道路工程改造、路通渠化和优化交通组织,在2月15日之前完成调研论证,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㈡科学组织交通,实施道路微循环。

借鉴港澳地区和国内先进城市管理经验,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

1、有效控制城市交通总量,在生米大桥建成后,将南隔堤(不含)、胡惠元堤(不含)以北和红谷滩行政区纳入白天大小货车禁行范围,实行晚间货运;扩大摩托车禁行范围,实行区域限时禁行,由市政府法制办、交管局进行调研、论证、听证,通告,力争5月1日实施。

2、改造道路,充分利用道路资源。对八一大道、阳明路、北京西路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进行改造,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合并,增加机动车行车道,同时将现有公交站台移到人行道,现有非机动车道改为公交专用道,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牵头,市规划局、城规院设计论证,做出预算,园林局、公交总公司、公安交管局配合,并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作出施工计划,力争在6月1日前完成。

3、组织交通微循环。为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资源,有效解决城区交通拥堵、通行不畅的问题,拟择东湖区的三经路、二经路及其相关区域道路和阳明东路以南、福州路以北区域内支路组织微循环(实行单向行驶和禁左);对西湖区的中山路、民德路和孺子路及其相关道路区域内的道路组织微循环;对青云谱区的建设路、何坊西路和三店西路及其相关区域道路组织微循环;按照“因地制宜、充分调研、科学论证、试点先行、广泛宣传、严密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和方法,由市公安交管局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调研论证,通告,并组织实施。

㈢加大设施投入,完善交通语言。

有计划分步骤对全市交通标志、标线、护栏、信号灯进一步规范完善。

1、年内对城区道路宽度在6米以上的127条主次干道施划1次热熔交通标线;

2、增设规范性的交通管理标志100套、指路标志牌50套;

3、在一些有条件的交通主要路口路段增设必要的中心和机非隔离护栏6000米。

4、建设智能化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对阳明路、八一大道及广场周边的9个路通信号灯进行升级改造,实行绿波带协调控制;将抚河路中山路口、抚河路民德路口以及民德路的子固路口、榕门路口等4个路口,象山路的民德路口、中山路口等2个路口,叠山路的苏圃路口、环湖路口等2个路口实行联动控制,更新信号灯具60组,增设语音提示人行信号灯,由市公安交管局调研论证、设计、预算,组织实施。

㈣加大交通科技投入,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应用水平。

对市区部分路口的电子警察进行升级改造为数码 视频电子警察20套,选择符合安装条件的北京东路瑶湖路口、洪城路十字街路口等7个路口新建20套数码 视频电子警察。同时在财富大厦、江信大厦、省交警总队办公楼等10个点大楼高层安装路面电视监控设备,加强对八一大道、北京西路等主要道路的立面监控;由公安交管局争取省交警总队支持,筹措经费为各执勤大队增配13台雷达测速车、13台交通诱导宣传车、50台酒精测试仪。

㈤治理交通事故黑点,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在巩固去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对今年新排查出的昌万公路18KM 85米处、省店公路江中制药厂南100M处、南安一级公路18KM 980M处、316国道泉岭路段666KM 450M至667KM 700M处、316国道剑霞高田段676KM 453M至677KM 577M、316国道沙潭路段679KM 27M 至680KM 170M处、320国道西山东华东武术学校段19KM 230至20KM 100M处等7个事故故黑点开展治理,采取增设太阳能黄闪信号灯(3组)、警告标志(22块)、警示标志(17块)黄线振荡标线1千米等措施,由市安管局牵头组织,市公路局、市交通局组织实施,市公安交管局协助,力争于4月底前完成黑点的治理工作。

㈥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车辆停放行为。

根据我市静态交通管理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强静态交通管理,抓紧静态交通设施建设。

1、按照洪府厅发[20__]124号《关于印发南昌市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定(暂行)的通知》文件规定,严格联审新建项目配建停车场,由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

2、对改变用途的停车场督促整改,如太平洋、丽华、沃尔玛、洪客隆、金阳光(现为国美电器)等单位及业主将地下停车场(库)改作商用违犯规划设计批建问题,责令在6月底前限期恢复停车功能,并依规予以整改和纠处。此项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牵头,联审单位负责监督整改落实到位。

3、采取政府投资规划建设与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方式相结合,加快停车场(库)建设,充分利用单位、企业、个人闲置的空地,开办院内停车场,以缓解停车难的问题,由公安交管局组织实施;

4、规范临时占道停放,推进“咪表”停车管理,实行区域计时累进收费,坚持主干道路、商业综合道路禁止占道停车的原则,对实行单向交通的部分支路,在道路宽度允许的条件下,可科学规划、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规范车辆有序停放。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安交管局、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㈦强化公交车辆管理,规范出租车营运行为。

1、制定公交发展规划,优化公交线路,合理调整八一大道、阳明路、火车站周边地区密集的线路,对公交车在广场东路、苏圃路单行道双向通行改为单行,加快公交车专用停车场的建设,解决福州路、福山立交桥下、八一桥下等处公交车占道为场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规划局、公安交管局于6月1日前完成。

2、加强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管理。以公交公司车队和出租车分公司为基层单位,设置专职安全队长或经理,安全队长或经理做到“知人、知车、知安全”,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3、加强出租车的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出租车驾驶员的运营行为,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满12分的驾驶员按交通法规规定办班学习考试,周期累计记分达20分以上的驾驶员取消营运资格。出租公司的车辆年均交通违法达10起以上该公司停业整顿3天,达20起以上取消该公司车辆更新配额。

以上工作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客管处负责,公安交管局配合。

㈧加强交通立法,提供执法保障。

制定《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和《停车管理规定》,以市政府规章的形式。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公安交管局配合,6月底前完成。

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素质。

1、加强组织建设,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责任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均要有专门领导负责,各乡镇、街办交通安全宣传要有兼职干部,各村、社区要设立交通安全员。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五进”活动,大力开展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努力实现村镇居民、社区居民、单位职工、在校学生交通法规教育率分别达到70、80、90、100,同时把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宣传和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精神全市普法教育和文明建设,纳入党政机关“双评”、效能考核,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评比范畴。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篇(9)

关键词:山区;双车道;公路;人性化

1. 前言

近年来,河北省公路建设一直保持较高的投资力度,每年大批公路涌现,极大地方便了交通运输,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河北省交通运输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许多公路上出现大量的交通事故,导致人民财产损失严重。虽然造成公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多,但从根本上看道路结构设计与驾驶员的需求的脱节是主要原因。本论文旨在通过从驾驶员的需求出发,检查道路的安全性,并对不同危险路段进行改造。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达到提高道路安全性的目的。研究成果不仅可完善我国道路设计新理论,而且能从根本上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2. 研究分析指标

2.1 山区双车道公路安全性调查与交通荷载分析。

(1)河北省及国内类似地区双车道公路安全性状况调查分析;(2)交通状况调查分析。

2.2 双车道公路实地检测及人性化分析。

(1)双车道公路视距的检测;(2)双车道公路车速的检测;(3)双车道公路驾驶员心电波的检测;(4)双车道公路驾驶员肌电的检测;(5)双车道公路道路线形参数人性化的分析。

2.3 双车道公路驾驶行为特征数据库的构建

(1)分析双车道公路驾驶员的因素;(2)分析双车道公路环境影响因素;(3)分析双车道公路的线形特点;(4)分析双车道公路上不同车辆的状态。

2.4 双车道公路驾驶行为特征室内检测及验证

(1)分析双车道公路驾驶员的因素;(2)分析双车道公路环境影响因素;(3)分析双车道公路的线形特点;(4)分析双车道公路上不同车辆的状态;(5)提出实测与实验的相互关系。

2.5 基于驾驶行为特征的道路线形安全审核指标研究。

拟采用实验分析、理论推导和数理统计相结合的方法,以驾驶员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实地检测研究的方法,分析驾驶员的生理、心理变化规律;采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建立交通事故及其影响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结合实验结果和实际数据,建立双车道公路道路线形安全审核指标,以理论推导为主,完善道路线形设计新理论;并通过样板路段的设计改造检验其指标的合理性。

2.6 山区双车道公路人性化设计方法研究

(1)双车道公路一般路段;(2)双车道公路长下坡路段; (3)双车道公路急弯路段; (4)双车道公路弯坡路段。

2.7 山区双车道公路人性化设计方法的应用

3. 技术关键性指标

3.1 本研究将广泛对我省山区双车道公路事故路段进行调查,分析其典型性,设计出合理的实验方案,提出人性化数据采集新的方法。

3.2 对实地采集数据的仪器、道路环境、驾驶员样本进行系统分析,分析其适用性,为大规模推广奠定基础。

3.3 考虑到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较多,在数据库的建立过程比较复杂、难度较大,所以因采取优化设计的方法,选取主要的影响因素,同时考虑科技的发展要预留一些接口便于补充。

3.4 考虑到道路线形安全评价的规范化、标准化,在建立评价指标是要便于程序化、软件化、便利性,以降低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

3.5 在完善设计方法时,要考虑国外的一些新的理念和方法,既要符合本地国情,又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篇(10)

Abstract: Aiming at the status of increasing urban road tunnels connecting section and relevant safety theory is not perfe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safe distance of the city road, put out the bridge and tunnel connecting section quantified definition,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unction of bridge traffic will bridge-tunnel sections divided into simple and complex (including complex A, complex B type) two categories, respectively put forward all kinds of bridge-tunnel sections to define the scope of the model, which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theory system of bridge-tunnel sections.

Key words: city road; bridge; tunnel; connecting section; safety distance

中图分类号:U4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不断增加,不可避免出现大量桥隧相连的情况,例如重庆市 [1]。桥梁隧道作为城市道路上特殊构筑物,其交通运行环境较一般路段要恶劣,特别是桥梁隧道连接段,是公认的交通事故黑点。国内外部分学者针对桥梁、隧道安全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是针对城市道路桥隧连接段相关安全研究却少有成果,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连接段的准确定义和分类,各项研究都不是针对桥梁隧道连接段开展的。因此,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连接段定义与分类研究对于桥梁隧道系统交通安全分析和保障就有重要意义。

1基于安全距离的城市道路桥隧连接段定义

文献[2]从桥隧连接工程建设,对桥隧连接段进行了定义,没有充分考虑交通运行安全影响。鉴于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环境比高速公路要复杂得多,因此本文从交通安全运行角度对城市道路桥隧连接段进行新的定义。

1.1安全距离分析

所谓安全距离是为了防止人体、车辆或其他物体触及、碰撞等造成危险,在两者之间所需保持的一定空间距离。在道路交通中,有很多重要设计指标与安全距离有关,例如停车视距、路侧横净距等。另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汽车行驶中安全距离也有明确的规定[3]。在城市道路上,安全距离同样是交通运行安全的重要判定参数,特别是桥梁隧道这种特殊构筑物范围内,因此安全距离可以有效反映桥梁隧道连接段交通运行安全性。

1.2定义的提出

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运行角度出发,给出城市道路桥隧连接段定义,可表述为:在城市道路上,当城市道路桥梁(包括跨河桥、城市立交桥等)与城市道路隧道(包括道路下穿隧道、穿山隧道)两种构筑物的起终点相隔在一定的安全距离内时,此段距离行车会受桥梁、隧道起终点的共同影响,因此定义此段距离为桥梁隧道连接段。其中安全距离是由驾驶员进出隧道适应距离、进出桥梁决策距离共同决定的。

相比高速公路桥隧连接段的定义,本文对城市道路桥隧连接段的定义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针对性更强,本文对城市桥隧连接段的定义,是从此段交通安全运行角度出发,更多的考虑与交通运行相关的范围,较少考虑此段土建工程特征,因此定义具有更强针对性,更适合于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环境下桥隧连接段交通运行分析;

(2)定量化更准,相比高速公路桥隧连接段定性范围描述,本文主要引入安全距离、隧道适应距离、桥梁决策距离等概念,来定量研究城市道路桥隧连接段的范围,是针对此段各项措施、方法的研究更具有目标;

(3)内涵更全面,本文对城市桥隧连接段的定义,考虑了城市具有的桥梁、隧道类型,为城市桥隧连接段的分类,提供了依据。

2城市道路桥隧连接段的分类

由于城市桥梁、隧道按照交通功能可以进行不同分类,因此相应的桥隧连接段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第一类是隧道与具有方向转换功能的桥梁相接,此类桥隧连接段交通运行需要经过不同程度的交织,同时还要考虑有桥梁和隧道两种不同明暗环境交替对交通运行的影响,因此交通运行过程复杂。并且从隧道到桥梁运行的过程和从桥梁到隧道的过程中,所经历的交通运行情况大不相同,因此安全距离也不一样,要分别计算。隧道与城市立交桥相接、隧道与城市具有方向转换功能的跨河桥相接属于此类,这也是城市道路桥隧连接段最常见的形式,鉴于此类桥隧连接段交通运行形式复杂,因此可以称这类桥隧连接段为复式桥隧连接段。

第二类是隧道与不具有方向转换功能的桥梁相接,在此桥隧连接段上的交通运行较为简单,不需要考虑交通交织运行对安全距离的影响,只需考虑桥梁和隧道不同环境变化对交通的影响,因此此类桥隧连接段可称为简式桥隧连接段。

2.1复式桥隧连接段

复式桥隧连接段安全距离模型的构建,又根据汽车驶过桥隧的先后顺序,也即交通运行方向分为以下两类:

1.复A式桥隧连接段

复A式桥隧连接段安全距离的模型可按照式2.1构建:

(2.1)

式中,LCAS为复A式桥隧连接段安全距离;

Lb为驾驶员驶出隧道明适应过程距离,此距离与隧道照明、洞外亮度、驾驶员自身条件等因素有关;

Lt为驾驶员驶出隧道明洞效应适应后,到达桥梁转向匝道分流鼻之前决策并实施决策的识别距离,此段为交织区域。

2.复B式桥隧连接段

复B式桥隧连接段安全距离的模型可按照式2.2构建:

(2.2)

式中,LCBS为复B式桥隧连接段安全距离;

Lt为驾驶员在桥梁上,由正常桥梁路段经过方向转换决策并实施所经历的交织区域距离;

Ln为驾驶员经历交织区域后及进入隧道前所行驶的正常路段距离;

Ld为驾驶员驶入隧道后经历黑洞效应的暗适应过程。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篇(11)

论文关键词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立法

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有效的带动了世界各地的经济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不断上升的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的威胁到了人们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甚至成为打破当今和谐发展的一大“元凶”。因此,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科学的合理的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则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本文就如何科学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

一、如何准确的定义交通事故的概念

(一)如何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定义

据相关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机动车数量以远远的超过了1000万辆,并且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不断的快速的增加,因此社会对保证有效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所谓的交通事故是指: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我们就交通事故的定义来看,我国法律就交通事故的定义规定叫过去更为严谨,但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定义中有关过错的主体为车辆,而车辆只是一个物化的东西,起没有思想活动,造成过错的应该是驾驶车辆的人,因此在表述时,应该给予其一个物理性质的定义将会更加的确切、周密与严谨。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我们通过对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的确定,可以明确的辨别什么样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什么样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而要想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则需要明确的认识到在整个交通事故中谁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以及谁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过去的研究中,很多人都错把“交通事故的主任主体”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混为一谈”,而实际上二者是完全不同的。

其中,“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是指因为无视或者故意违反交通法规而引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要受到行政的处理与制裁;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一方,它可以是肇事司机,或着肇事车辆的主人,亦或是其他队肇事车辆有支配使用权利的人,因此二者不可以混为一谈,因此,我们可以在实际的交通事故中看到,“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有些事故中是一致的,但在很多交通事故中二者是不一致的,因此明确的了解“交通事故的这人主题”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区别与定义是我们保护受害者权利的重要保证。

二、我国目前所存在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规定

据我国目前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赔偿方面的相关立法而言,主要有以下三部,即:《民法遇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首先,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就这一法律法规而言,很多学则表示在表述上仍有很多让人模棱凌两可的地方,尤其是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很多条文规定具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很多人会巧妙的钻法律的空子,进而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证。

其次,面对《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不够完善,我国相继又推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保证人们的安全。但仍存着很多不尽如人意的缺陷。

三、如何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缺陷

从我国所设立的 《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三个法律的来看,虽然已经趋于完善,但仍然有大量的缺陷与不足存在,尤其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问题上,我国的相关法律始终为有一个明确的成为和科学的界定标准,外加司法人员在审判交通事故时自我思想的投入,都使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判定缺少一定的说服力,因此,要想明确和解决我国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较少和降低我国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采用科学的方法明确的界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则显得十分重要。而就国外有关交通事故安全问题仍然有很多值得我们加以借鉴和学习的地方。例如日本在1955年颁布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以及学者们对此法进行延伸和总结出来的“二元说”。

首先,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称谓的确定问题上,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各国都在为减少和弥补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而在不断地研究与制定立法,而就我国而言,目前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赔偿的责任主体仍然没有一个固定的称谓,而纵观中国的相关法律,可见无论是“高度危险作业人”、“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辆作业人”、“机动车一方”。这些法律上出现的有关道路交通是个赔偿责任主体的称谓都不是十分的科学与准确,相比之下,日本的“运行供用者”的说法更为准确与完善。

其次,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而言。实现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界定是为了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受害主体加以保护与补救,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所以对交通事故损害配差昂责任主体的界定也是侵权法中的一个内容。在我国的法律中,有很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界定标准的阐述,但仍存在诸多的不足,而主要则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点,则坚持国外盛行的“二元学说”,即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判定时,一定要满足两个条件,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责任主体不仅要对肇事车辆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还要是车辆运营获利的主体,只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算作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二者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尤其是近几年,我国在就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司法解释和判定上也坚持了“二元说”的理论。

第二点,国内的一部分学者则把“一元说”理论作为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题判定标准,即只要某人满足其对机动车辆在运行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即可,而不需要满足对运行利益的归属问题。这种判定方式较“二元说”理论,在判定时更加的简单,但仍然存在着不足与缺陷。

第三点主张则是“名义车主责任说”,即在判定某人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在法律上,某人是不是该激动车辆的合法啊所有者,也就是说,如果某人是该事故过错机动车的车主,其则为这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而起应该对其所有的机动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进行损害责任赔偿。

由于以上三种观点的存在,导致了我国目前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上的一个混乱与不科学,因为无论是“一元说”理论、“二元说”理论还是“名义车主责任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不足,都仅适用于一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中,而无法满足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对事故损害责任赔偿主体的认定,所以我国以后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进行立法的时候,则应该坚持“任一说”的理论标准,即某人只要满足“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中的任何一项 ,该主体便可悲认定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要对该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坚持以“任一说”理论为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既满足了国际上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的理论,又有效的你不了“一元说”理论与“二元说”理论所存在的不足与漏洞,同时也满足了我国的实际国情。具有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统一的要求,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的解决我国在判定道路交通生死蛊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上的混乱情况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