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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7 16:39:59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篇(1)

暑假在老师的带领之下调研了三个县城,分别是六安的舒城、黄山的休宁、淮北的濉溪。主要调查当地的集体经济发展状况,笔者在调研结束后对于这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现状有一定的了解,也产生了很多疑问。为什么在国家这么倡导发展集体经济的背景下,有些村镇集体经济薄弱甚至没有集体经济呢?怎样发展集体经济才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在调研的三个地方,有不少的“空壳村”、“负债村”存在,村级集体经济状况非常薄弱,发展经济无实力,发展生产无财力,提供服务无能力,干部说话无威力,农村社会化服务功能大大削弱。据调查当地领导干部有发展集体经济的意愿,但由于内外部条件的限制,集体经济发展起来很困难,这样就不能起到带动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了。

一般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形成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民共同所有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它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等。其特征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乡、村区域为范围,以村落或居住小区为单位,以农业为基础一、二、三产业综合经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有集体性、地域性和双层经营性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但是它并不简单的等同于计划经济。由上述的定义可以看出集体经济组织首先是由一部分人共同所有的经济组织,其次,它实行的是双层经营体制。

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的困境

在调研的乡镇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都外出务工,村里剩下的都是妇孺,老年人。如何在农村全是老弱人口的条件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呢?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面临很多困难。

(一)收入少,债务多

在调查的对象中,大部分村集体收入都来自财政转移支付,集体经济收入微乎其微。有的村连正常的工作需要都难以维持,村干部的工资很低,因而工作积极性很难调动。另一方面村集体的债务很沉重,比如舒城县金桥乡平均每村债务50万元,教育费用267万元。有的村级债务更多,这对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是很重的一个负担。

(二)想发展,缺人才

现代社会强调以人为本,人才是竞争的核心。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非常缺少知识型、技术型人才。据调查村集体的干部大都文化水平比较低,没有技能,市场意识不强,对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积极性不高。这不能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1]

(三)有点子,筹资难

在调查的乡镇村中,大部分村集体都负债累累,而每年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有限,没有充足的资金创办集体经济。上级对村集体经济的扶持力度也不够,不仅总体上数额小,而且扶温饱的多,扶根源的少,极易返贫。另一方面,银行贷款难,许多能人有点子、想发展,创办企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但由于银行贷款条件严格,农民又没有担保人,因而筹集资金更加困难。

(四)有意愿,缺信任

尽管有些村的干部有带动大家发展集体经济的意愿,但农民对他们缺乏信任感。据调查普通老百姓对基层政权有许多的不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收支不公开,老百姓对钱的开支不清楚;二是大部分村民认为政府的钱被村干部吃喝消费掉了;三是村委会对提高农民收入没有尽责尽力,没有为农民做实事。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任何事情都无从谈起。因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缺乏群众基础,没有群众的大力支持,也是发展不起来的。

(五)有典型,不平衡

据调研发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存在不平衡的现象,有一小部分村依靠拥有的资源(如煤矿等),发展集体经济,积累了很多资金。如淮北市烈山区的洪庄村,村集体收入达2000万元,村居民人均收入达6000元。该村兴办了洪庄陵园、自来水厂、农民素质学校等便民设施,洪庄农民公寓一期已建成,已分到户。村里凡年满6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100元,解决了老人们后顾之忧。而大部分村仅仅依靠财政转移支付,村集体非常缺乏资金,只能维持日常的行政开支。再加上有的村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地貌比较复杂的话,更加不容易致富。因而发展集体经济更是难上加难。

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难的原因

(一)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动机不足

据调研可知,许多村民不知道何为集体经济,也没有发展集体经济的意识。大都认为集体经济与他们关系不大,实在的是找到一个工资高的打工机会。而村干部工资低、任务重,也没有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有的认为集体经济发展起来困难重重,没有信心发展集体经济;也有不少村党支部书记整日忙于乡镇的中心工作,很少有时间谋划村里发展大计,对发展村集体经济存在小富即安的思想。

(二)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条件不足

这是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因素,集体经济发展面临内外部条件的制约。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内部条件的制约有村干部能力不强、负债多,缺少资金技术支持、大部分青年外出务工,缺少人力资源等。

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的外部条件的制约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2]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贷款困难,筹资难;基础设施不完善,交通水利等设施不完备等。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农村的道路不发达,尤其是山区,这样即使是有良好的自然资源,也没办法借助自然资源富裕起来。

(三)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激励不足

有的县、乡镇只是在认识上赞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在实践上没有足够的激励行为。譬如没有发展集体经济的整体规划;没有将发展集体经济的任务落实到乡、村;对于发展好的乡村也没有奖励等。这样难以调动村干部以及村民的积极性,集体经济也难以有较快的发展。在调研过程中并没有看到政府的激励行为,许多村民甚至连有没有集体经济都不清楚。所以只有宣传,没有行动是不够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出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农村经济腾飞的重要路径选择。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发展村集体经济的认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性,增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为村集体经济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因地制宜,加快发展

由于各地的地理环境、交通设施、资金技术、干部能力等方面各不行同,因而发展集体经济没有统一的模式。各村应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因地制宜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3]譬如休宁县就依靠自己的天然优势发展三大产业:茶叶、茶干、茶油,围绕特色产业发展经济,带动农民致富。当地政府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建立合作社55家,紧紧抓住两个原则:一是抓两头,源头和龙头;二是出良品,抓质量。因此各村应该明确自己的优势,并依靠自己的优势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三)激励扶持,营造环境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整个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和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的物质基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如此重要,政府应加大扶持与激励,没有条件也要创造条件。打破限制集体经济发展的种种障碍,使集体经济的发展畅通无阻。

针对村集体缺少发展资金的现实情况,政府应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专项预算,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启动资金和运行支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营方式提供税收优惠(如免征所得税、减免营业税和增值税)和信贷支持。

在技术方面政府可以免费组织专业培训,引进专业人才,为广大农民传授技术,实地演示种植或养殖等方面的技术和注意事项。

四、结语

通过此次调研笔者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前景并不乐观,有些地方没有集体经济的影子。现在倡导现代化,而农村的现代化才是现代化的最终标志,要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就必须直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困境,着力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这样才能突破阻碍,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参考文献:

[1]魏宪朝,于学强.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几点思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5).

[2]陆晓云.集体经济是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J].经济研究,2010,(15).

[3]王守智.集体经济组织在新一轮农村改革中的功能、困境及出路.长江论坛,2009,(3).

[4]杨静.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现状与思考[J].吉林蔬菜,2009,06.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篇(2)

二、农村经营发展经费收入不稳定

国家和地方对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资金的投入不稳定,没有一个发展的稳定收入。根据科学的调查显示,在有些地区的农村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这些管理人员他们的待遇与乡镇工作人员的待遇差距很大,工资以及工作经费没有纳入到农村经营管理的全部预算中去。由于发展农村经营管理的经费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许多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热情不高,工作积极性很低,许多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得不到保障,他们多次进行上级反映情况,但是没有得到解决。

三、加强农村经营管理的措施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任务很重,政策性强。要建立健全农村的相关工作机构,热心的为群众办事,提高农村的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好农村的集体经济。只有搞好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才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出现更好的效益。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做出合理的规划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工作量很大,在我国目前的农村现状来看,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农民的纯收入正在不断地增加,社会稳定,农业发展日趋完善。其中农村集体经济在无形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经所带来的号召力与巨大的凝聚力。各地方基层组织一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符合地区请款的农村集体经济作出合理的规划,落实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工作。

(二)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的开支

农村集体经济承担着建设农村的工作,许多农村的建设投资都要农村集体经济承担一部分的开支,这需要上级领导部门加大监督力度,改变这种现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支出不合理的地方加重了集体经济负担的地方进行清查与纠正,使得农村集体经济能够真正的做到为民服务。上级财政部门应该多对农村的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满足农民的各种文化精神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三)加大对基层组织的建设力度

从农村的发展以及现实情况出发来看,农村的集体经济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更离不开基层组织人才的大量涌出与无私奉献,这些都与他们的无私奉献精神不可分割。因此,要根据农村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建设与培养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培养优秀骨干,加强村干部的廉政工作建设,对村干部进行培训工作,建立一套农村基层组织特有的奖惩制度。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建设工作,培养大量的人才到农村中去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另外,要积极地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工作,提高农民的素质,是我国农民真正的能成为一个有素质。有文化的新型社会主义村民,为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为我国的基层组织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让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能够早市实现,使我国成为世界真正的大国与强国。

(四)生产力的发展需要集体经济作为支撑

我国自从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了原有的集体生产,实现了“包产到户”。这使得农村的生产力得到了极大地解放,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不断地提高,生产效率也变得更加有效率,使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从目前我国农村的现状来看,农村的主要生产力都是通过两条路径发展的,一个是包产到户的经营方式,另一个就是新型的合作社发展,类似于农场形式。这两个模式缺一不可,相互补充。未来的农村的发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提高农村的最适化程度,充分组织起来农民群众,从而推动全农村的生产力的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篇(3)

(二)各部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不力司法机关、纪检机关等监督十分乏力,群众监督流于形式,使得民主管理意识淡薄。民主理财小组监督不到位,不能切实为农民群众着想。

(三)思想认识不足,人员素质欠缺思想上不重视导致了农村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的认识偏差和错误。有些工作人员不熟悉财务相关流程和制度,严重阻碍了监管的有效进行。

二、加强“三资”监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职能和责任划分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应有的职能。其中,村委会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主体,上级党委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管组织者,财政部门主要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财政指导和监督职能,而审计部门则是定期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主要部门,像是违规违纪等行为都要确定部门职责予以监督,这样职责明确有利于统筹协调之余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模式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我国广大的农村区域决定了基础条件和经济状况的巨大差别。对那些经济较为发达,基础设施较好,制度规范和民主机制完善的农村区域可实行“自管模式“,这样能够充分调动村民发展本村经济的积极性,上级主管部门可实行必要的监管、服务和指导职能,以确保三资监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那些经济基础条件较差,不具备自我管理能力的区域可实行“代管模式”,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服务,代管农村集体“三资”,但是代管职能必须是在履行民主程序后,村民自愿进行的,应签订代管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细则,防止挪用以确保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界定农村集体“三资”范围,充分了解现有状况资金上,应该由各个相关部门合理组成领导小组,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的,广范围的清理核实工作。将有关补助补偿、集体租赁和经营收入等资金管理项目纳入核算范围,严禁挪用、私存等弊端的产生,真正做到及时结清,台账清晰的要求,确保其真实完整性。资产上,应该将集体的房屋、建筑、设备设施以及集体无形资产等纳入管理范围,进行分类管理,详细记录资产在使用、处置等各方面的情况,做到账实相符,权责明确。资源上,应该将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水域等所有资源纳入监管范围,将资源分类管理,详细记录资源名称、经营方式以及合同的相关情况,以便在农村集体资源流转等各类情况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其他债权债务管理上,应该尊重农村集体经济原有和现有的复杂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清理核实相关的债权债务情况,将由于各种原因未纳入核算的依法纳入核算,对已经完结的或者账实不符的债权债务以及坏账,应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通过以上清理核实逐步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状况,摸清家底,有利于后续相关工作的展开和实施。

(三)建立健全相关监管的制度规范1、应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的民主监督机制投票选择代表组成村级理财小组,村里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等相关证明和原始凭证必须经过村级理财小组的集体审核后才有效,然后入账。较为重要的或者重大的事项由村民代表民主讨论后才能做出决定。对集体“三资”范围内的财务状况、设施建设等事项进行及时地公开透明。设立监督意见箱,及时掌握农民群众对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经过讨论通过根据有益的建议及时调整工作,建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合检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相关交易行为,应该经过专业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并且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确保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公开招标投标等。集体经济相关交易行为成交后,应该立即签订正规统一的书面合同,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将合同以及相关材料归档保存,上级主管部门和村民代表应该做好后续的监管工作,将所得收入纳入集体,并且定期公开账目。3、是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机制提高对农村的管理人才培养意识,引进青年大学生等到村任职充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加强与管理相关的各级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相关知识输送,培养和打造一支具有高素质高管理水平的队伍。要积极研究开发集各种功能为一体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电子化、信息化,以达到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的科学管理水平。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059-02

一、研究现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际社会上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组织,国际经验表明,农业是合作经济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农民合作社是当今世界合作社的主体。

1.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农村合作经济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依据是中国的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许多政府部门的官员及其部分学者[1~2]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3.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同的两个范畴[3~6]。其主要依据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集体经济是根据产权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它指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等。合作经济是根据组成及运行方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公司制企业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

现有的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但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解不同,看似真理的论点论据往往出现在不同的文章中论证相反的观点。本文尝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入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概念的内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功能,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术界,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和具体的界定。用历史的尺度及其功能作标准,可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分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

1.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行政乡村范围内,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传统意义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以下几个最明显的特征:一是农村区域,二是农民组织,三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之一。

2.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的,市场条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应该具有新的内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中 “集体经济”所显示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以集体规模经济为标志、以集体主义为价值观的性质特征[7]。

3.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的载体,泛称合作社。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满足它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的自治组织。国际合作社原则是: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和自立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两项是根本性的。

三、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显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实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则、目的及其特点:

1.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遵循自愿原则,农户、消费者或市场经济中其他弱小的实体,为了抗衡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自愿联合、自我服务的产物。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加入退出的自由。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承认个人产权,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合作经济组织承认个人产权,资本联合所有,承认和保护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保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而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没有任何自主地位;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以承认私人产权为前提的交易的联合,而传统的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3]。

3.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上而下行政组织、行政干预的产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政府的延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是体现政府意图的准官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要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而非政府官员负责。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没有体现出来;民主管理原则和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不可能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现出来。

5.真正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在社会经济发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才有可能出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中国工业剥夺农业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目标、特征及其原则等方面,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1.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合作经济。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农村推行的农村互助组,可算是建国以后中国最初的合作经济形式。运动以后,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数以千万计的拥有各种不等小块土地的小农,不能抵御各种自然的天灾人祸。因此,成立互助组,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是农民的自愿选择的结果。互助组的时期,土地私有,自愿结合,等价交换,产权清晰,民主管理,这些都完全符合合作化的原则。互助组以后,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走向集体所有制的道路,主要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

2.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它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8]。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资本型股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大户带动型、农业龙头企业联结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型;三是专业(行业)协会,如经营性专业协会和服务型专业协会;四是各种经济联合体,例如种植养殖型联合体、加工型联合体、经销型联合体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的、以集体财产特别是土地为连接纽带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目标只有一个,即在法规容许的范围内为其成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9]。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要赢利的,不断的增强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追求经济效益是市场机制的要求,背离了这一点,提供服务就失去了基础。对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是组织的宗旨和目的,背离了这一点,集体的合作就失去了吸引力和凝聚力。

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不对等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并成为一种发展的必然方向。目前中国的一部分地区已经自发地建立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各种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包括社区性股份合作和专业技术股份合作。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当然,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朱元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发展[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1).

[2] 杨峰,张国辉.发展合作经济组织 壮大集体经济实力[J].吉林农业,2004,(7).

[3] 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19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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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2,(7).

[6] 郑有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N].中国经济史论坛,2003-10-14.

[7] 姜法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辨析[J].农业经济,2006,(10).

[8] 王景新.长三角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崛起:苏、浙新乡村建设系列调研报告[C]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农民组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 F325.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7-0020-06

一、引言

近年来,为数不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佛山南海、东莞虎门、河北保定等,因征地拆迁赔偿而获得的高额分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股利分红有助于巩固现任村委会班子的地位,为他们争取连任,但分红也不可避免会出现影响村集体经济的后续发展、减少投资机会、降低村集体经济未来收益的问题。如何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以平衡农村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与村民的现实利益,不仅是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监管机构需要重视的问题。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珠三角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势头迅猛、一路高歌,股利分红自然是芝麻开花节节高。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面临较为严峻的考验和挑战,但村民对股利分红的期望却是只增不减,这就导致超额分配、举债分红。至2011年初,以广东省东莞市为例,全市32个镇区中31个出现超额分配,且收不抵支的村组达329个,占全市557个村组的比例高达59.07%。前广东省省委书记因此提出“村经济靠举债分红,警惕出现东莞的希腊”的观点,东莞农村集体经济监管机构由此开始控制分红规模,至2012年底东莞农村集体经济整体才开始出现扭亏为盈的局面,有了积累。为此本文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时,需要重点考虑哪些关键性指标、关键性影响因素,以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提供依据。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有关股利政策的研究,国外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利政策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二是如果股利政策相关,则如何影响投资者决策。关于股利政策是否相关的理论,除Miller和Modigliani(1961)持股利无关论之外,大多数学者认为股利政策ν蹲收呔霾卟生影响。而在股利政策如何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研究中,又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发放现金股利具有正面效应。比较典型的是理论和信号理论,认为现金股利能够降低管理层道德风险,减少逆向选择,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内部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问题。“在手之鸟”理论也认为投资者更倾向于投资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另一种观点则不认可股利发放的正面作用,如Black的“红利之谜”理论认为,现金股利的增加会带来资本利得的减少,最终使得投资者并没有从现金股利中获得真正的收益。同时,剩余股利政策认为股利分配应当建立在保持最佳资本结构、满足企业内部资金需求的基础上。

(二)国内研究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由于治理机制的不完善,股利政策更多体现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强制性要求,特别是对需要再融资和配股的上市公司。尽管证监会和上交所颁布了一系列规定以推动和引导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但仍然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存在很大差距。

国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研究股利政策:(1)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如汪洁和张燕君[ 1 ]、王傅强[ 2 ];(2)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盈余持续性等因素对现金股利分配的影响,如王月溪和孙玲玉[ 3 ]、韦玮和周晓博[ 4 ]、冯慧群和马连福[ 5 ]、高克智等[ 6 ],其中大部分学者都是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进行研究,也有学者从“迎合理论”进行研究,如郑蓉等[ 7 ];(3)针对房地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等特定行业研究股利政策,如王佩等[ 8 ]、孙之涵和张晨光[ 9 ]、闫华红和孙明菲[ 10 ]。

(三)文献评述

由于国外特别是美国处于发达的资本市场,其治理机制较为健全,而中国属于弱式资本市场,因此很多理论特别是理论和信号理论无法解释中国的股利分配政策现状和环境。尤其是随着对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管理层持股数量的增加,现金股利的发放反而不能对管理层起到良好的制约作用。国内学者的研究大都是针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的,鲜少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国证监会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多次干预导致股利政策具有明显的迎合政策性的倾向,尽管有学者收集长达10年的财务数据,但由于政策的变动性和非一贯性,其得出的结论很难体现股利分配政策的实质。

鉴于此,本文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因素,从而为股利分配政策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提供依据,为股利分配政策的研究贡献新的内容。由于2011年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借债分红、超额分配现象呈不断扩大的态势,具有极大的不理性特征,且与其经营状况存在不匹配的问题,这与2011年后的股利分红思路具有显著不同,因此基于维持股利分红政策一贯性和制度化的考虑,以2011―2014年农村集体经济数据为样本,使用Logit模型来验证农村集体经济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因素。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为数不少的超额分配问题,因此本文在研究股利分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正常股利分配的影响因素。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利分配的特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利分配政策与上市公司相比,有显著不同。(1)股利分配的主动性。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比例不高,且大部分上市公司是为了融资配股等原因被动发放股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利分配比例则较高,且往往是主动发放股利,甚至借债发放股利。(2)股利分配方式的单一性。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有现金股利、转股、送股及它们之间的组合等多种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利分配表现为单一的现金股利分配。(3)股利分配规模的难衡量性。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高低往往用每股收益或股利支付率来衡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股份制改革并不彻底,导致部分村组无法用每股收益来衡量,且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村组存在集体股和个人股之分,因此很难用每股收益来衡量。

同时由于为数不少的村组存在超额发放股利,即股利发放金额超过盈余的情况,这就出现股利支付率超过1甚至盈余为负、借债发放现金股利的情况,导致股利支付率为负(股利支付率介于0和1之间为正常支付股利,股利支付率大于1或小于0为超额支付股利)。

(二)农村集体经济股利分配影响因素分析

1.盈利能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盈利能力集中体现在经营收益率上,即经营纯收入与经营总收入之比。由于股利分红支出主要来源于经营纯收入,因此一般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的盈利能力越强,越倾向于分配股利。由此建立假设1:经营收益率与股利支付呈正相关。

2.资产规模

一般来说,资产规模往往跟经营水平呈正向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规模是以往经营的累计体现,且资产是获利的主要来源,相应也是股利分配的重要源头。以东莞为例,虎门镇和长安镇的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基本盘踞东莞农村集体经济的前两名,股利分配力度相应也高于其他镇区。因此建立假设2:资产规模与股利支付呈正相关。

3.公益福利支出

由于各村教育、治安、环卫等公益福利费用大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因此公益福利支出水平就成为制约股利分配的另一重要影响因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福利费用往往跟各村的人口、地理范围、教育机构多寡等因素有关,但就各村而言整体差别不大。尽管公益福利支出总额相差不大,但占可供分配收入的比重却相差悬殊。公益福利支出占可供分配收入的比重越小,说明村集体经济的实力越强,越倾向于分配股利。由此建立假设3:公益福利支出比重与股利支付呈负相关。

4.上年股利分配

从农村集体经济监管机构对股利分配的审核方式上看,农村集体经济的股利分配方案一般是在上年基础上根据经济增长情况调整确定的,因此,上年股利分红与否成为影响来年股利分红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建立假设4:上年股利分配与股利支付呈正相关。

5.经营总收入增长率

经营总收入的增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速度的重要体现,是股利分配的重要动力和因素,因此,股利分配与否跟经营总收入的增长速度休戚相关。通常限制股利分红无限扩大的一个重要措施是限制股利分红增长率,如东莞农资办规定各个村组的股利分红增长率不得高于经营总收入增长率,特别是限制个别村出现收不抵支依然借款分红的情况。因此建立假设5:经营总收入增长率与股利支付呈正相P。

6.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风险。通常来说,经营情况较好的村组往往资金充裕,负债水平较低,倾向于分配股利;而收不抵支甚至资不抵债的村组往往负债累累,无现金可分配,除非借债分红。因此建立假设6:资产负债率与股利支付呈负相关。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数据选取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东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为556个,基于保密原则的考虑,从中选取21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1―2014年的财务数据为样本进行研究。数据来源于东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由于东莞对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已实现联网,所有村集体经济已全面采用电算化软件,因此可保证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本文的数据借助SPSS19.0软件进行处理,在显著性水平为5%的条件下对模型进行检验。

(二)变量定义

本文首先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利支付的影响因素,因此因变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支付现金股利(虚拟变量Y):支付现金股利,则Y=1;不支付现金股利,则Y=0。其次,为体现股利分配的合理性,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股利分配的影响因素,因变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正常支付股利(虚拟变量Z):正常支付,则Z=1;非正常支付,则Z=0。

自变量的选取为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利支付的多项财务指标:(1)经营收益率,该变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纯收入与经营总收入的比率,综合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盈利能力;(2)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该变量用于检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与现金股利分配之间的关系;(3)公益福利支出占经营纯收入的比重,该变量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福利支出的负担水平;(4)上年股利支付情况,该变量用于检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利支付是否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特征,上年股利支付是否会影响本年度股利支付;(5)经营总收入增长率,该变量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长性,经营总收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股利的源泉和保障;(6)资产负债率,该变量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安全性和偿债能力。

以上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

(三)模型选择

本文被解释变量为0-1二项选择的离散变量,大部分学者如宋福铁、王傅强、毛志艳等均构建Logit多元逻辑回归模型进行研究。由于Logit模型本身是判断概率的模型,较符合解决离散变量问题,因此选择多元Logit回归模型。因变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支付现金股利(Y),发放股利时取1,不发放时取0;自变量为经营收益率、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公益福利支出占经营纯收入的比重、上年股利支付情况、经营总收入增长率和资产负债率。建立模型1:

ln(■)=?琢1+■?茁IXI+?孜1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超额发放股利的情况,即现金股利发放额超过盈余,甚至出现盈余为负、借债发放股利的不正常情况,且涉及的村组为数不少,股利的超额发放可能导致模型1不能真正解释发放股利的内在因素,因此,将支付股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为正常支付股利组和非正常支付股利组。为反映正常股利支付的内在影响因素,构建模型2:

ln(■)=?琢2+■?酌IXI+?孜2

其中,因变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正常支付股利(Y),正常支付时取1,非正常支付时取0;自变量为经营收益率、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公益福利支出占经营纯收入的比重、上年股利支付情况、经营总收入增长率和资产负债率。

五、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1―2014年210个村的840个财务数据,将所有样本分为支付现金股利和不支付现金股利两类,其中4年中发放现金股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725,不发放现金股利的为115。两类集体经济组织各变量数值的对比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发放股利的因素中,支付现金股利组的经营收益率、资产总额的均值和中值均显著高于不支付现金股利组,而公益费用占经营纯收入的比重、资产负债率的均值和中值均显著低于不支付股利组。这说明支付现金股利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效率要优于不支付股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因而累积了较高的资产规模,其资产的安全性好。同时由于经营纯收入高,公益费用负担小,因而可以发放现金股利,这与预期假设一致。上年股利支付的均值和中值均与本年股利支付情况接近,这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的股利支付具有连续性的特征,与预期假设一致。但支付现金股利组的经营总收入增长率却低于不支付现金股利组,这与预期假设不一致,可能是因为支付股利组的经营总收入基数较高。

(二)相关性分析

由于变量之一上年股利支付属于虚拟逻辑变量,由这六个变量组成的样本不可能完全服从正态分布,因此采用非参数检验这六个变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利支付的影响,即这六个变量与股利支付是否显著相关。由于非参数检验中的Mann-Whitney检验对样本分布没有要求,因此选择Mann-Whitney检验。检验结果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所有变量的显著性水平均小于0.05,且除经营收益率外,显著性水平均低于0.01,因此说明这些变量均显著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利支付。

(三)多重共线性检验

一般认为,相关系数在0.8以上的变量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特别是相关系数超过0.9的变量。从表4可以看出,大部分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相对较小。所有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不超过±0.5,因此可以初步判断这些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四)模型回归分析

本文建立Logit模型,以股利支付为因变量,所有自变量一次性全部进入方程,得到的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从表5的显著性水平可以看出,在95%的置信度上显著的变量只有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和上年股利支付,且从检验值Wald即该变量对模型的贡献程度上看,上年股利支付的贡献程度远高于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而与股利支付显著相关的经营收益率、公益支出占经营纯收入比重、经营总收入增长率和资产负债率均未能进入模型,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利分配更多地考虑股利支付的连续性,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水平和效益无明显关系。从预测结果上看,准确性高达98.6%,这与表3相关性检验的结果存在极大的矛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超额发放股利的问题,即是否因为超额发放也具有持续性的特征,导致检验结果对上年股利支付的依赖过高。

(五)股利发放正常与否的模型分析

1.股利支付正常与否的对比

从表6对2011―2014年正常发放股利和非正常发放股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数的对比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额l放股利的情况从整体上来说是比较严重的,高达40%。其中2011年最高,达48%。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研究农村集体经济股利发放与否的影响因素时,进入模型的只有上年股利发放和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但从超额发放股利的趋势上看,呈下降态势,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机构亦意识到超额发放股利的问题,并采取措施抑制这种不良倾向。鉴于此,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股利发放的影响因素比股利发放的影响因素更为重要。

2.股利支付正常与否的影响因素模型

以股利支付率为标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利支付分为正常股利支付和非正常股利支付,建立虚拟变量Z。当股利支付率介于0到1之间时,为正常股利支付,Z为1;当股利支付率小于0或大于1时,为非正常股利支付,Z为0。将六个自变量一次性代入多元Logit回归模型中,得到的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除资产负债率外,其他变量均通过0.0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这与预期的假设基本一致。变量资产负债率未通过检验,原因可能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整体上来看,负债比率均较低,不存在显著差异。从表2中可以看出,支付股利组的资产负债率均值为21.62%,可能对正常股利支付与否并不产生影响。

六、结论

从以上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现金股利与否的模型及是否正常支付与否的股利模型对比可以看出: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利支付具有典型的连续性特点,而不取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即上年股利支付对本年股利支付产生决定性影响,股利支付与否存在极大的不理性特征。这也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点有关,村民往往倾向于支付股利;村委会出于取得继任及自身利益等动机的考虑,也赞成股利的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机构出于稳定村组局面的考虑,对发放股利的控制并不严格。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正常支付股利与其经济效益、规模、负担水平和成长性休戚相关。即经营收益率、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公益支出占经营纯收入比重、经营总收入增长率对正常股利支付产生影响,同预期假设一致。但负债水平跟股利支付正常与否并不显著相关,这可能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整体负债水平均较低、没有显著差异有关。

(3)从2011―2014年正常股利支付村组与非正常股利支付村组的对比数据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机构一直致力于非正常股利支付现象的控制,使得非正常股利支付的村组数量呈减少趋势,避免持续侵蚀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的现象发生。尽管如此,非正常支付股利现象仍需引起监管机构的持续重视。

(4)从模型的运用价值上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该模型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股利支付的影响因素,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合理制定股利分配方案。同时通过对股利支付内在影响因素的分析,建立股利分配方案的制约机制和评估机制,有效引导股利分配方案的良性制定和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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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郑蓉,雍天荣,干胜道.基于“迎合理论”的A股分配新趋势的实证研究[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118-123.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篇(6)

河南是我国的农业大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河南农业发展,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理论界和学术界也很关注河南农业发展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马列所邓小平理论研究室,对河南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尤为关注。20xx年成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形式研究》课题组,将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形式列入重要研究内容。此后课题组注意搜集整理这方面的资料,遂成立《河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前景》课题小组,曾多次与河南省漯河市驻京办、新乡市驻京办联系、座谈。

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乡镇企业很重要,要发展,要提高。农业问题要始终抓得很紧。农村富起来容易,贫困下去也容易,地一耕不好农业就完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5页)邓小平关于中国农业改革和发展两个飞跃的思想,高瞻远瞩,对于我国农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为了调查和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状况,20xx年9月173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马列所邓小平理论研究室组成的《河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前景》课题小组一行5人,赴河南豫北、豫中进行了为期14天的专题考察。走了3个县(新乡县、临颍县、巩义县);5个镇、乡(新乡县小冀镇、七里营镇,临颍县城关镇、杜曲乡,巩义县竹林镇),访问了11个村庄及村办集体企业,例如,小冀镇东街村及京华实业有限公司、中街村及中联总公司、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七里营镇的刘庄村及华星药厂(该厂为我国肌苷生产最大厂家和生产青霉素第三大厂家,拥有8个分厂)、龙泉村及龙泉集团公司、刘店村、南辛庄村及新亚集团公司;临颍县城关镇的南街村及南街村集团公司、杜曲乡的北徐村及北徐集团公司、龙堂村及龙云集团公司;巩义县竹林村(现为竹林镇)。此外,还考察了一些村办学校、文化大院、卫生院、幼儿园、养老院等。调查组深入农田、车间、农户,先后访谈过40多名县、镇、村级领导、农民企业家、农户、村民和当地居民,还分别与数名带头人(河南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十六大代表等)座谈。

调研活动结束后,课题组分析和总结调研材料,经过多次讨论,形成以下六个方面内容的调研报告: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现状;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经验;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前景;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五、关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理论思考;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09-0036-07

一、引言

本文主要研究中国农村银行业结构变化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提出这一议题的研究背景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地区一直存在的金融机构网点少、信贷供给不足的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2007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允许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从而在县域农村地区建立起了一个多层次、广覆盖、适度竞争的金融组织体系,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强度,并导致农村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之间发生了此消彼长的结构变化。那么,中国农村银行业结构的变化是促进还是抑制了农村经济增长?

以Petersen和Rajan(1995)[1]为代表的局部均衡模型认为垄断的银行业结构一般是有利于经济增长。以Ceterolli和Peretto(2001)[2]为代表的一般均衡模型认为垄断的银行业结构对经济增长一般而言是有害的。林毅夫等(2008)[3]提出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认为,现代的发展中国家的最优金融结构是选择区域性的中小银行作为主体;而在现代的发达经济中,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

目前国内已有的大量实证研究发现,中国银行业结构集中度的下降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如李琼和刘建军(2005)[4]根据1999年和2000年国家层面上的跨省数据得出银行市场结构发展的不平衡是影响地区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的因素;王红(2005)[5]基于1986—2003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得出中国银行业较高的集中度对经济增长有负的影响,但并不明显;谈儒勇等(2006)[6]基于中国31个省区1999—2003年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银行业结构对经济增长影响后,发现两者之间呈显著的负相关;而且中西部地区各省区银行集中度的提升与东部地区相比较会给经济增长带来更加严重的负面影响。然而以上的研究使用的都是小样本数据,影响了其结论的可信性。其后,林毅夫和孙希芳(2008)[3]运用中国28个省区在1985—2002年的面板数据得出,在中国现阶段,中小金融机构市场份额的上升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贺小海和刘修岩(2008)[7]利用样本期为1987—2004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得出中国各省区银行业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为负,并且东、中、西部区域银行集中度降低将促进经济增长。但以上文献均依赖于省级层面数据,截至目前尚未见到基于更低层面(地市级或县级)数据来分析银行业结构变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基于中国2006—2010年各县域数据所构成的县级面板数据,本文实证分析了农村银行业结构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为关于二者关系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个来自中国农村的经验证据。本文其他部分结构如下:第二部分从理论上分析中国农村经济增长的“最优银行业结构”;第三部分为选择分析变量、设定计量模型、介绍数据来源并对主要变量进行描述统计;第四部分是对计量结果的解释;第五部分是稳健性检验;最后一部分是研究结论及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中国农村经济增长的“最优银行业结构”

目前,中国农村基本上形成了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由于农业信贷的高风险、低回报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相背离,所以从1999年开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农村地区撤出,目前已基本取消了县一级分支机构的放款权。当前县域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改制而来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此外还有其余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少量分支机构。但是从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仅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基本上不直接对农户和小企业办理业务;农业银行在2007年后坚持三农的市场定位,但其经营中心仍在城市工商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从2007年开始涉足农村小额贷款业务,但规模很小。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垄断了对农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田杰等,2012)[8]。

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导致了农村正规金融中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之间发生了此消彼长的结构变化。尤其是2007年以来,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农村金融体系改革,逐步放宽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标准,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强度。例如2007年开始在四川等6个省区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改革工作,并扩大到全国31个省区市,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成立了319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而且贷款的80%以上投放于三农和小微企业。

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出现与之相匹配的农村银行业结构,那么,就中国农村地区而言,当前的农村银行业结构是否促进了农村经济增长?大量的文献研究了银行业结构变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大多数都是基于林毅夫等(2008)[3]提出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展开实证研究的,本文也同样基于这一理论分析其在农村地区的适用性。根据“最优金融结构”理论,在现代低收入国家,区域性的中小银行应当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现达国家,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林毅夫等,2008)[3]。按照这一逻辑,中国农村银行业市场选择较低的集中度将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增长。但是这一理论在中国农村地区成立必须满足两大基本前提:

1. 中国县域农村地区的要素禀赋与比较优势。每个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要素禀赋,其产业选择也应与本国的比较优势相一致,如在劳动力充裕的国家中,选择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更有利于分工合作及本国经济的发展(林毅夫 等,2008)[3]。当前县域农村地区集中了中国80%的人口,吸纳了65%的农村劳动力,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具有比较优势。同时这些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中的企业规模都比较小,且绝大多数设立在县域内。在当前中国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的发展成为促进中国县域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动县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2. 农村银行业基于规模的专业化分工。即县域内的大银行主要向大企业提供贷款而小银行主要向小企业贷款,不同规模的银行分工的形成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两种因素:(1)风险分散。县域内的农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大、风险承受能力强,有能力为资金需求大的大型企业和风险较高的创新型企业提供贷款。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由于资产规模小、风险承受能力弱,难以为上述企业提供贷款,它们更倾向于对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提供额度相对较小、回收期较短、风险较小的贷款支持(田杰 等,2012)[8]。(2)信息不对称。大企业一般都能提供财务报表等易于传达的“硬信息”,而小企业由于规模小、组织结构不健全、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等“硬信息”,更多的是关于不易于传达的软信息(比如企业家个人品质和能力等)。大企业和小企业由于自身传递信息的差别导致了大银行更适合监督大企业,中小银行更适合监督小企业。而且县域内的中、农、工、建等大银行组织结构庞杂、信息传递路径长,难以依赖“软信息”进行决策,一般要靠财务报表等直观的“硬信息”。相比而言,县域内的中小银行,比如农信社、农商行、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由于结构简单、信息传递路径短,在处理“软信息”方面具有优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信贷需求的特点和要求必须符合农村企业的自身发展状况及融资特点。农村金融供给的分层与多元化由农村金融需求的分层决定。因此,国家多次出台政策鼓励在县域农村地区设立与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特点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明确各涉农金融机构职责,优化其结构和功能定位,最终在县域农村地区构建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多层次、多元化、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因此,中国农村“最优银行结构”应该是以区域性的中小银行为主体,这将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增长。

三、分析变量、模型设定与数据来源

(一)分析变量的选择

1. 农村银行业结构。在有关银行业结构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中,对银行业结构指标的选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邹薇,蒋泽敏,2009)[9]。考虑到数据的可获性,现有文献对银行集中度的度量主要采用CRn(最大规模的n家银行的资产占所有银行总资产的比例)。本文采用赫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 Index,HHI)。HHI同时涵盖了所有银行的数量及市场份额差异程度的信息,但是要求计算出每家银行所占的市场份额,对数据的需求量非常大,中国银监会农村金融图集比较详细的提供了每家银行的存款和贷款总额,从而使本文能够使用HHI指数进行计算,弥补了以往文献的不足。HHI指数用一个地区内任一银行的市场份额的平方和来计算,具体形式为:

其中Dj,k表示第j个银行在第k个地区的分支机构所获得的存款或发放的贷款。HHI指数的变化范围为0到1,数值越趋近于0时表示银行集中度越低,竞争越大;而越趋近于1时表示银行集中度越高。本文中农村银行集中度用贷款集中度(CRL)来表示。

2. 农村经济增长(Y)。用人均GDP取对数的数值代表农村经济增长。

3. 控制变量的选取主要是参考了以往文献中关于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主要包括:(1)教育发展水平(EDU)。教育发展对经济增长有显著的促进作用。(2)产业结构(IS)。用来反映地区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情况,本文预期其能显著地促进经济增长。(3)政府财政支出(GEB)。用来衡量地方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参与程度。一般认为政府的参与程度越高,对经济发展越不利。(4)投资水平(Inv)。根据经济增长理论,投资水平的提高能显著拉动当地经济增长。(5)农村金融发展水平(FD)。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由于结构和功能失衡,没有促进农村经济增长。(6)城镇化水平(UR)。城镇化水平的提升能显著地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每个变量的含义及具体赋值见表1。

(二)模型设定

本文设立实证模型主要是分析中国农村银行业结构的地区差异对各地区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也就是说农村银行业结构变化是否构成农村经济增长的一个影响因素。参考林毅夫和孙希芳(2008)[3]、贺小海和刘修岩(2008)[7]的回归模型,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及数据的可得性,本文设立如下的回归模型:

其中,Y表示农村经济增长,HHI表示农村银行业结构(用贷款集中度CRL表示),X表示其他控制变量,包括政府财政支出比例(GEB)、农村金融发展水平(Fd)、固定资产投资水平(Inv)、城市化水平(UR)、产业结构(IS)、教育发展水平(EDU)。

(三)数据来源

本文以上变量的数据时间为2006—2010年,数据来源于2007—2011《中国县(市)社会经济统计年鉴》、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中农村金融图集收集的2006—2010年各个县市的银行类和经济类统计数据及国研网县级经济数据。剔除数据缺失或数据不合格的样本县(市),最终选取了1 868个县(市)作为本文的样本数据,占中国2 070个县(市)的90.3%,能够代表中国农村地区。

在计算农村银行业市场结构(HHI)指标时,本文用中国县域内不同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贷款的市场结构来衡量,涉及的银行及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信社(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其中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是加总后的数据,这并不影响本文的研究,可以把它们看作是一家大型的商业银行。其他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数据详细。因此本文计算出的农村银行业集中度是可靠的、详细的。

现有文献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寡占型、适度集中型和低集中度三种类型,本文用HHI指数计算的中国农村银行业集中度可以划分如表2所示的三种类型,从表2中可以看出,2006—2010年中国农村银行业结构一直属于寡占型。

四、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的各解释变量之间可能出现的多重共线性会影响到结果的精确性,所以首先要对各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进行测定,然后使用Klein法则进行判别。根据Klein法则判断原理:若两个变量之间的简单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大于回归模型中的多重决定系数(R2),则二者之间可能会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如表3所示,各个解释变量间的相关系数绝对值都小于多重决定系数0.623,因而根据Klein法则,可以初步判断本文选取的变量不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问题。为了进一步判断模型中的变量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本文依次加入变量进行回归。

根据设定的回归模型,本文使用EVIEWS6.0软件,以农村经济增长为被解释变量对样本期为2006—2010年的县级面板数据进行分析,逐步带入变量进行回归,得到如表4所示的模型(1)到模型(7),然后使用HAUSMAN判断表4中的7个模型都在1%的统计水平上拒绝随机效应估计,因此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是比较合适的。但是仅仅进行固定效应模型回归可能忽略了模型存在的异方差性和内生性,所以必须尽可能将其消除。

首先分析模型中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表4中模型(1)对农村银行集中度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但是这个结论是不可靠的,因为模型忽略了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内生性指的是由于存在解释变量与误差项相关,所以导致了违背经典线性回归模型的一个假设cov(εi,xi)=0,这样得出的结果是估计有偏和非一致的,即使无限增大样本的容量,估计也是有偏误的。一般来说导致内生性的可能原因有三个:一是农村银行集中度与农村经济增长互为因果,即农村银行业集中度的降低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同时,农村经济增长也可能导致农村银行业集中度的下降;二是基本回归模型中遗漏了影响农村经济增长的重要控制变量;三是测量误差。在统计数据中,误差难以避免。现有文献中处理内生性的方法有三种:一是寻找工具变量。林毅夫等(2008)[3]选用1994年启动的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政策因素来构造银行业结构的工具变量,但在本文中选取的数据虽然也发生了2007年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但是总的样本时期太短,而且在统计数据时也没找到合适的工具变量,因此只能尽量地控制住其他因素,把农村银行业集中度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分离出来,而且更多遗漏的重要控制变量的加入,也可以尽量消除内生性。二是用农村银行集中度的前一期或前几期数据。但是本文数据只有5年的时间,所以也放弃这种方法。三是面板数据模型也能解决内生性。

本文使用的是2006—2010年1 769个县(市)的面板数据,属于宽截面、短序列面板数据,可能会存在异方差性。因此有必要进行white异方差检验以确定模型中异方差的存在,然后使用PCSE对异方差进行修正。从表4可以看出,DW值在接近2,因此可以基本判断不存在严重的序列相关性。

模型2到模型7依次加入控制变量投资水平(Inv)、农村金融发展水平(Fd)、政府财政支出(GEB)、教育发展水平(EDU)、城镇化水平(UR)、产业结构(IS)。模型2中加入投资水平(Inv)后,与农村经济增长成负相关,这显然违背经典经济增长理论。因此在模型3到模型6中,去掉了投资水平(Inv)变量,继续加入其他变量进行回归,结果都表明农村银行集中度与农村经济增长在1%的水平上成显著的负相关。模型7中对所有的变量进行回归,结果仍然是一样的。这表明农村银行贷款集中度的下降将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从而验证了本文的理论假说:中国农村“最优银行结构”应该是以区域性的农村中小银行为主体,这将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增长。

表4也展示了各控制变量的系数及其统计显著性,农村金融发展水平(Fd)与农村经济增长在1%的水平下成显著的负相关,验证了以往文献提出的农村金融存在功能和结构失衡的观点。政府财政支出(GEB)与农村经济增长在1%的水平成显著的负相关,表明政府干预过多不利于农村经济增长。教育发展水平(EDU)的发展、城镇化水平(UR)提升和产业结构(IS)的优化将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增长。这与以往文献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

五、稳健性检验

为了得到稳健的估计结果,本文将用其他衡量农村银行集中度的指标做稳健检验。度量银行集中度的指标有CRn指数、H统计值和Lerner指数,也有学者采用金融机构网点数来度量。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用行业集中度指数CRn指数。以往文献在度量这一指数时考虑到中国四大国有银行在贷款市场占据了相当大的一个份额,所以用四大国有银行的贷款余额占比来表示。而在县域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占据了农村金融市场较大的贷款份额,因此本文用三家银行所占贷款市场份额来度量农村银行业集中度,相应的指数表示为CR3。因此计量回归模型设定为:

其中,CR3具体度量值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三家银行的贷款数之和占农村地区总贷款余额的比重,其他控制变量不变,并进行了同样的检验。具体的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表5的回归结果显示,模型(1)中只加入农村银行业集中度(CR3),与农村经济增长在1%的水平显著负相关,然后模型中逐步加入控制变量,结果仍然是在1%的水平上与农村经济增长的相关性显著为负。以上的结果充分验证了本文的结论是稳健可靠的。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随着农村地区金融体系的改革,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纷纷参与到农村市场,有利于改善农村地区的银行业结构,促进了农村地区金融业发展。基于这一重要的研究背景,本文使用来自中国2006—2010年1 769个县(市)的面板数据检验了农村“最优银行业结构”假说,研究结果表明农村银行业结构的下降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然后本文使用CR3度量的银行集中度来检验其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仍然是稳健可靠的。

根据以上的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降低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设立标准,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审批效率,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发起设立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数量,建立集中度较低、竞争水平较高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坏境,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制定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可以通过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改善金融服务,最终实现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增长。

参考文献:

[1]Mitchell A. Petersen and Raghuram G. Rajan. The Effect of Credit Market Competition on Lending Relationship[J].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1995,110(2):407-443.

[2]Nicola Cetorelli and Pietro F. Peretto. Oligopoly Banking and Capital Accumulation. IDEAS Working Paper Series, 2001.

[3]林毅夫,孙希芳.银行业结构与经济增长[J].经济研究,2008,(9).

[4]李琼,刘建军.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与经济增长[J].价值工程,2005,(2).

[5]王红.银行结构与经济发展:中国银行业的实证分析[J].经济学家,2005,(5).

[6]谈儒勇,叶海景,范坤祥.我国各地银行集中度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J].当代财经,2006,(12).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6-0018-1

村级经济是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最短的那一块木板,而且随着我国不断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村级经济的发展面对着越来越大的挑战。对于如何发展与壮大村级经济,理论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都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索。

1 特征解读

现阶段的村级经济是建立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之上的,并且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制度。也就是说,现阶段的村级经济是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为根本特征。

汪水波在其主编的《村级经济建设与管理》[1]中详细描述了村级经济的特征,他认为,村级经济属于农村经济范围,是农村经济的一个基本层次。村级经济既包括村级集体经济,又包括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村级合作经济。贾明臣的《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制度的思考》[2]、王勇的《农民合作社在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建设中的效能分析》[3]和李新城的《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思考》[4]着重对村级经济的双层经营特征进行了分析。

2 关于发展村级经济的核心问题研究

2.1 农村集体经济研究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由农村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和共同受益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它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基础。

我国要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冯道杰《在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分析》[5]一文中认为发展的本身就是要把农民组织起来,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发展,走向共同富裕的过程。

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我国的“共同富裕原则”,罗艳在《重新认识农村集体经济》[6]中指出,重视集体经济建设,也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巩固和发展农村体制改革成果的不能回避的任务。

对于如何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马晓红在《如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7]中称,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构建符合市场规律的运营机制,建立与农民紧贴的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制组织。

2.2 村级合作经济研究

村级合作经济,既是双层经营中一个层次的经济,也是农村社会化服务的经济。

童浩在《对村级合作经济的探讨》[8]中认为发展村级合作经济,是巩固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的需要,是推动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改变农村贫困落后面貌的需要。

对于措施方面,胡年幼在《对发展村级合作经济的看法》[9]认为可以以村为单位组织联合社,广泛深入宣传发展村级合作经济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张劲枫在《谈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10]中认为,分期分批扩大村级经济,在此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制定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妥善处理好一切经济问题。

吴道建的《市场经济下完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考》[11]、安兆平的《完善村级合作经济、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察右前旗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积累机制》[12]和倪国平的《发挥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13]总体来说对村级合作组织的概念特征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对措施方面也提了不少建议,尤其是能够结合实际。

3 村级经济发展研究的展望

一是研究农民脱贫致富的途径。从农民收入水平上看,随着农业效益的下降,风险成本的增加和农民工在外工作的艰难,造成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整体下降。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对农民致富途径的研究,以期能帮助解决农民增收难的问题。

二是研究如何解决我国现存的制度化障碍。虽然我国农业已进入“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以提高品质、优化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为主,注重传统投入与资本集约和技术集约相结合的优化发展阶段”,但我们必须看到,当前制约农民改善生活条件的体制仍然存在。

三是研究如何协调城乡矛盾。由于人们拥有的自然资源、资本资源、社会资源不同,以及他们的择业观念、把握市场机遇的能力的差异出现了贫富差异,利益分配格局的失衡将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另外城乡一体化进程任务较重,农村仍然是国家经济投入政策与关注的薄弱点。

参考文献

[1] 汪水波.村级经济建设与管理[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

1990.

[2] 贾明臣.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制度的思考[J].农村经济与科技:农业产业化,2010(8).

[3] 王勇.农民合作社在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建设中的效能分析[J].农机化研究,2010(8).

[4] 李新城.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思考[J].中国经贸,2010(12).

[5] 冯道杰.在当前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分析[J].山东经济,

2010,26(5).

[6] 罗艳.重新认识农村集体经济[J].经济研究导刊,2010(22).

[7] 马晓红.如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J].科学与财富,2010(6).

[8] 童浩.对村级合作经济的探讨[J].鄂西大学学报,1988(3).

[9] 胡年幼.对发展村级合作经济的看法[J].农村经济,1987(12).

[10] 张劲枫.谈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1(S1).

[11] 吴道建.市场经济下完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考[J].经济问题1993(2).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篇(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社会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是当前理论上研究最少的一个问题。作为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重要历史遗产,早在20世纪50年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产生。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功能,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少专门法的规定,我们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还只能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甚或文件中获得。我们正是从法律精神和相关政策文件出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地位、职能、特点进行简单的梳理和论析。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质实体,是后者的“血肉”。了解和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键是把握它的“血肉”。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中,我们不难揭示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内涵以及学者们对这种内涵规定的理解与解读。

(一)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是围绕农村土地或生产资料所有权归集体形成的经济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是部分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因此,从性质方面揭示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它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在宪法条文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可以从学者们对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的解读中得到充分地了解。

“集体”是指个体的集合体,是拥有共同目标、共同价值观的组织。“集体经济”的全称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相对于个体经济、家庭经济的规模经济,集体经济包括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或者合作社经济(谷鹏,2007)。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于分散的、众多的个体农户,集体经济把分散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组织起来,有助于克服个体经济力的弱点。农村中的集体经济在专业化分工、土地规模化经营、农产品的市场化、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服务等方面,有着个体无以比拟的优势(姜法芹,2007)。集体经济,有3个提法。一是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提出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二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文件、词典、教科书中的定义。认为集体经济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实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三是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吴志雄,2002)“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业以致农村中的各种合作社经济。新型集体经济在改革中脱颖而出,是劳动者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坚持合作制,真正民有民营的经济形式。与传统集体经济相比,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关系明晰,劳动者真正成为集体经济的主人,实现资本与劳动要素的优化配置,具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机制市场化,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能够有效提高集体经济的效益和发展后劲。

根据法律精神和相关学者的解读,我们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有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和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之分。无论是哪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从性质上看大都是围绕土地产权推进的,是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当前,我们所言的农村集体经济无疑是指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它是在改革开放中充分尊重了劳动人民自主创新精神的基础上提炼到政策层面的,有着明晰的产权关系和科学的治理结构,是一种能适应市场和富有效率的经济形式。作为体现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它不应成为政治的控件。但是,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建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农民行使所有权,更多的地区则是由村委会代表村农民行使所有权(范瑜,1998)。不改变这种产权不明的状况,会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大陆农村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语首先显于《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替代原农业合作社退出后已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无人管理的状态。现行《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由此可知,我国广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生产的、流通的、金融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后两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有具体的名称,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指生产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即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这样定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形成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民共同所有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与村民委员会合一)、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农民共同所有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法律与政策的相关规定,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是以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一种公有制经济。改革后的集体经济包括两部分:集体统一经营;家庭承包经营(胡兴定,2000)。持有此观点的学者的认知有如下几种:第一,农村集体济组织是代表农村劳动群众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方经营者(孔繁军,2002)。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民共同所有的经济组织(李慧,1998)。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以土地为纽带形成的经济共同体(陈永超,2006)。第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按照一定的区域或自愿互利的原则组成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形成的,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具有集体性、地域性和双层经营性的经济组织(罗猛,2005);第五,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陈绍斌,2006)。还有的学者指出:我国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业合作化和“三级所有,以队为基础”体制基础上,经过改革而形成的,是目前我国农村参加人数最多,覆盖面最广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在考察法规精神和吸取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业合作化和“三级所有、以队为基础”体制基础上,经过家庭联产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后形成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村村民共同所有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它是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方经营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是与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经济组织实体。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形式的重要组织,其性质是通过法定地位体现出来的。不仅如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地位又决定并影响着其职能与作用。放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在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有不同的规定和体现。

(一)改革开放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改革开放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叫,它是由解放初期的互助组发展到初级合作社进而又发展到高级合作社演变而来的。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会问题的决议》(1958),当时被认为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的基层单位”。当时的“农业60条”为的法律地位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

“农业60条”明确规定了农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也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同全民所有制经济一起构成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作为经济组织,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但是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组织可以是两级也可以是三级,前者是指公社和生产队,后者是指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1958年,化时期全面撤销了乡体制,普遍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这种形式一直维持到1982年。这一时期,的性质也决定了它在农村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法律地位,行使管理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事务的权力,具有高度的政社合一的特点。

的法定地位,不仅是法律和政策文件中规定的,也是在实践中体现出来的。当然,前者从某种意义上为后者创造了条件。建于“一大二公”基础之上的政社合一的集中管理体制和近乎绝对平均的分配制度,以及对公社社员在择业、迁徙等方面超经济的严密控制等等,都对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然而,能成为新中国农村发展史上存在时间最久的社会经济制度,这本身就说明它的出现与延续有其一定历史合理性与进步性。它不仅为改善了农业的生产条件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在为工业化提供资金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在刚刚发展社会主义时期和整个国际形势还非常复杂的情况下,农村确保了农村的稳定。可以说,没有这个大的前提,就没有其作为经济组织的作用发挥。从这个意义上讲,政社合一的正是其发挥经济组织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改革开放后,随着体制的变革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已经改变了政社合一的性质,成为了真正经济性的组织。虽然,在实践中这一经济组织的职能与作用还有待于开发,保障其职能作用的法规还有待于完善,特别是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法规还有待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地位,主要还是体现在《宪法》及散见于政策文件规定之中。《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都是农业生产与收益分配的基本单位。《宪法》的第17条指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又说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主体地位。《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则明确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强调了它在管理集体资产中的主体地位与作用。

本来,改变了政社合一以后,对于经济组织与政治组织的权力界限应有个明确的规定。可由于农村基层自治方面的探索起步较晚,很多法律文件的规定还不尽完善,也存在着法建设方面的不协调。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第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作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应当说比较明确地指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各自的职责与权限。但是在第3款中又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从而又造成了村委会职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的交叉,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发挥,特别是影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长。

很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都可以经营、管理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且代表集体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这是当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地位的重要因素。这个因素是相当负面的,这不但造成管理主体不明确,而且集体资产的产权也不清晰。很多学界同仁认为法规不健全或相关法规方面的矛盾,确实是制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有人认为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是政社合一与主体虚位(王春平,2002);有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也造成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马汉学,2002);有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责任形式和法律人格,不仅国家现行法律始终没有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也很少见(罗猛,2007);有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法律形态不明的尴尬境地,因而导致其产权不清,法律责任不明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带来许多弊端(陈莉,2003);有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在法律和政策方面依然存在,但实际上它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农民组织,即使存在也是一个只能对内不能对外经营的组织(赖毓华,2006);有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尽管实实在在地存在,但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孔有利,2004)。

对此,规范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化地位模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国家宏观政治运作机制的后遗症因素,比如党政不分、政社不分的影响。其次是经济方面,在改革开放之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土地之外的资产被分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去了赖以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及其自身生存的血肉。特别重要的是,由于某些法律法规不健全,缺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而具体的专门法律。但是,无论从推进村委会建设还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必须在法律方面对其地位做出更为清晰的规定。实际上,我国《宪法》第111条已经规定了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与功能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反映出建议”。可见,法规建设的一个方向就是承认村委会是地方自治实体的同时,使其拥有经济功能回归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体地位。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为主要的职能应是经济管理,因为从性质上看它是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但在法制化进程中,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却出现了弱化甚至被代替的情况。特别是有关村委会职能的界定,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冲突的地方。在我国的行政制度安排中,农村的村委会并不是正式的政府组织,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了村委会巨大的支配农村资源的权利(吕晓辉,2006),使其在实践中拥有一种独特的强势权力,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经济职能的理性回归。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

《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这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做好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在法规文件中得到印证: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工作上来。首先要做好土地管理和承包合同管理;其次要管好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组织植保、防疫,推广科学技术,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及其它产前产后服务。”1991年《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指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要努力把农民急需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项目办起来,并随着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逐步扩展服务内容。”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运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在为农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逐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机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兴办服务性经济实体,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逐步积累集体财产,壮大集体经济实力。”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同样强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功能:“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产积累、资源开发、兴办企业等职能作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权限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范围,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是一致的,基本上没有异议。

但是,村民委员会的职能规定确实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职能。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有两方面职能:一是实施村民自治,即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成员,根据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实现自我教育、自物管理、自我服务;二是经营管理集体资产,即发包集体土地,以及对土地等集体资产进行出资、租赁、联营、合伙等经营活动。由此可以看出,村委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已经法律化。并且此法在原先规定的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经营自的基础上,又规定村民委员会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显然出现了矛盾,导致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处于模糊状态。比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如此等等。这些法律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定位都出现了问题,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能出现了交叉。

为此,法律应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现在,作为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承担集体土地的发包,集体资产的管理,发展集体经济,指导社员发展家庭经营,为农户提前产中和产后各项服务,研究和处理集体积累与分配,按照预算向村委员会提交预算款,定期向村委会报告财务情况,经批准后将财务公开,并协助村委会做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职能。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依然存在的过渡阶段,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范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议事规则、责任财产范围和责任形式等内容,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名化、实体化、法人化(罗猛,2005)。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统领农村经济工作的实体,在推进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生水平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呈现出以下3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合作性

《宪法》第8条第1款就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1983年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苦干问题》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1984年的1号文件肯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性特点。1987年《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不仅指出了其合作性特点,而且对其合作性作了历史的比对,同年的《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意见》再次强高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同。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更进一步地指出“无论集体经济组织,无论叫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体现出文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合作性特点的认知。2004年《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与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质上来说都属于合作经济的范畴,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具体实现形式”,进一步说明我们国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性认知方面是一致的。当前,尽管不少学者指出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际上通行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属性相差甚远,尽管这种合作属性在我国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变异,但其以农民劳动联合和农民的资本联合(土地等集体资产)为主的合作属性是最根本的,其合作性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农村的基本属性。

(二)社区性

社区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居住区域组成,是在一定农村区域内,拥有共同经济利益的独立经济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一些地方法规也凸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性特点:《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它资产集体所有制形成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乡(含镇,下同)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由这些规定我们得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3个层次:一是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行政村为单位,由全体村民参加的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如村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联合公司等;三是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民小组为单位或部分村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各种各样的合作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基本的核算单位。

(三)综合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综合性体现在两大的方面,一是作为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而言,它在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经济领域,职能是综合性的;二是作为经济组织之外,它在还承担着一些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它又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本身,而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综合性特征,可以说是从娘胎里带来的。从我国开始建立时期,就带有高度的政社合一特征,它既负责一定区域的经济,也承担着一定区域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具体职责。虽然,村民自治以来,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性质上已经完全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为专门性的经济组织。但是,由于受到了历史的影响,它也带有服务。所以,从中国现代史上看,无论什么样的合作社,在实际运作中都应伴有文化、培训、服务社区等非经济功能,“从完整的意义上讲,合作社是一个人群共同体,具有经济性、社会性、文化性”(贺雪峰,2006)。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但对本组织内的经济发展、公益建设承担服务,也对组织成员承担福利保障、文化教育功能,即其是具有经济性社会性、文化于一体的综合性组织。实际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的性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应当充分体现其经济功能。它的综合性应更多地局限于经济领域,而不是一个什么都能装的筐子和什么都要管的万能管理部。所以,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性质,它应尽早地体现出专业化经济服务的功能与特征。

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解读,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不完备,特别是相关法规之间还缺乏系统性。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从梳理法律规定着手,从立法的视角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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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M].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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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M].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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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18)[M].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998.

1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下)[M].人民出版社,2006.

20、贺雪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调查、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05BKS021)的阶段成果。

封面人物简介: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篇(10)

一、法律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两部作为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重要法律,都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组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宪法》限定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域范围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能逾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对象范围,是对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具体化,并且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采用的是四种行使自治权的方式。《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并列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村级组织。因此,相关法律均明确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特性,并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相应的职权:即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只能是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当的是公益人、仲裁人、守夜人和中介人的角色,既不能超越国家公权力的界限,也不能越过村民私权利的屏障。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解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去”和“留”矛盾,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及职能定位,无论是法律或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主要是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获得。分析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本款中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的作法相比较,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委员会,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围绕土地产权推进,是公有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三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及权限。如《宪法》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又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了权限范围。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属性,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重叠,具有“政社合一性”。

三、对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分析

(一)两者概念模糊,定性不准

实践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承担的角色等同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认为村民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其实,村民自治组织不仅包括村委会,还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之所以将自治组织和村委会混为一谈,是特定法律环境、社会背景、理论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相对不足的表现。重新定位村民自治组织的概念,已成为进一步理清其职责,处理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问题的前提。据统计,我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近3000部,尽管多部法律法规多处涉及这一法律概念,但均未对其有明确定性,缺乏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至于在一个村是否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并不清楚。

(二)由于自治权力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

村民自治组织因基层政权的委托,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但行政权本身具有侵益性,村民自治组织常常僭越其公共事务管理的职权而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致使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独立发挥作用,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缺乏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自主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维护机制,无法正确行使财产管理权和经营权,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一方面明确了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但另一方面却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三)两者法人地位不明确

宪法中多次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名称,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法律主体,但是主体身份如何?究竟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只是在湖北省和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中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法人。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法律对其设立、变更、终止、机构设置及功能等方面规定的缺失,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质疑。其结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只好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办理资产产权证明,限制了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力。近些年,广东、浙江等农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在谋求自身合法地位方面进行了广泛探索,但均未摆脱“政社合一”的经营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模糊混乱,直接影响到村民自治功能的实现。

四、明确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思考

(一)明确各自内涵

为解决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五花八门的的现象,在立法中,应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继承性、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践以及部分地方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综合概括出来。可以这样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与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经济组织实体。村民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尽管接受委托办理某些事务,但是以乡镇府的名义办理,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不是直接行使行政权。所管理的村事务,法律已明确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定义界定为,是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基层政权办理部分委托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组织。

(二)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

农村集体经济论文篇(11)

关键词: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二次振兴

中图分类号:

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0007501

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农村集体经济亦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1 实现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二次振兴的意义

实现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二次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愈加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繁荣和发展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第一次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的第二次振兴应为重新构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框架,培育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改变“空壳村”现状,使村集体“手中有粮”,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共同富裕。农村集体经济二次振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实现农民富裕的需要,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现状迫切需要二次振兴,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2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农村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繁荣和发展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第一次振兴,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也将必然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2.1 国家相关制度不够严格,管理存在问题

虽然近年来国家推出了一些重大的政策,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但是面对国家的政策,仍然存在部分地区落实不够,村里对于经济发展的投入不足的现象。

2.2 我国大部分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短缺

集体经济是农村公共产品投资的主体。我国“三农”问题突出的表现是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短缺。大部分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受到严重的制约。

2.3 部分农村处于偏远地域,资源相对匮乏

众多集体经济发展不好的村子面临着地域偏远,自然资源严重匮乏的境遇,而且这些地域交通不便,技术更加落后,这种情况下,村民愈发贫穷只能外出打工或守着自己的一点土地过日子,难有稳定收益。

2.4 一些农民对农村集体经济认识不足

有些农民认为目前很多家庭都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觉得农村集体经济已经过时,而且认为发展集体经济难度大,收益小,难见实惠。部分农民还存在着“等、靠、要”的心理,等待国家政策扶植,不爱付出劳动,一些农民仍存在着“平均分配”的思想,这些思想带有一些误区。

3 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二次振兴的途径研究

作为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对如何在中国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进行了十分艰辛的探索。其成果集中体现为关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思想。因此,我国应该继续推进农村集体经的振兴。

3.1 国家应引起足够重视,健全制度,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二次振兴

国家应进一步重视农村集体经济问题,从政策层面需要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二次振兴的理论创新,做到制度严明,重新构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框架,加大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科研投入,不断完善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改革农村管理体制,以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探讨科学的振兴道路,营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3.2 通过宣传,促使农民认识的提高

国家应加大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基层村干部能够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在村中培养出“带头人”,一部分人带动其他农民,促使农民不断提高认识,认识到振兴农村经济集体的重要性及优越性,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更好地做好农民的工作,促使农民转变观念。同时,培育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改变“空壳村”现状,使村集体“手中有粮”。

3.3 应加大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国家应加大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短缺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角度迫切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的完善和二次振兴。

3.4 应根据因地制宜原则,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

需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二次振兴。同时,要学会整合当地的资源,发挥当地的特色和优势,走特色发展的道路。如国内有的村子集体种植大棚草莓,形成产销一条龙,靠近沿海的村子集体养殖海参等等,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共同富裕,为推动农村集体经济二次振兴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