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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房屋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8 14:59:50

现代房屋论文

现代房屋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H13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1-0042-02

引言

李绍林先生曾在1989年《语言教学与研究》第3期上发表《“房子”和“屋子”的区别》一文,文中对“房子”和“屋子”的区别做了简单阐述。王永刚先生在2012年《文学教育》第6期上发表《也谈“房子”和“屋子”的区别》对“房子”和“屋子”的区别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张博先生的论文《本义、词源义考释对于同义词教学的意义》中也提及了“房”与“屋”的区别。

本文旨在从对外汉语教学的角度对“房”和“屋”的区别进行再次探讨。

我们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常常使用“对译”的方法解释词意。“房”和“屋”有时就“对译”为“house”和“room”。外研社出版的新版《现代汉英词典》解释“房”为:(1)house:一所砖房 a brick house;(2)room; bedroom:三间房three rooms 两房一厅two bedrooms and a living room;(3)a house-like structure:莲房 lotus pod;解释“屋”为:(1)house: 一座小屋 a small house;(2)room:屋里坐。Come in and sit down please.房屋对译,没有详细进行区分,学生很难理解,容易造出错误的句子。比如:

例1:现在大城市的很多高层建筑,楼顶都有房顶花园。

例2:我租了房子,和一个英国人同房。

那么我们该如何向留学生解释“房”和“屋”的区别,以及诸如“同房”“圆房”“开房”“屋顶花园”“狗屋”“房东”“房产”“房地产”“林间小屋”“收房”“”“三房两厅”等词语呢?

一、从词源本义角度看“房”和 “屋”的区别

“凡音义皆近,音近义同,或义近音同的字,叫做同源字。这些字都有同一来源。”(王力,1982)“房”和“屋”分别有着不同的同源字,分属不同的族类。

“房”与“旁”(傍)同源,其词源义为“两旁”,与方(相并的两船)、旁、肪(脂在腰曰肪)、膀(bang,肩膀)等为同族字。说文:“房,室在旁也。”释名释宫室:“房,旁也,室之雨旁也。”书顾命:“在东房。”傅:“东房,东厢夹室。”六书故:“房,室旁夹室也。”段玉裁曰:“凡堂之内,中为正室,左右为房,所谓东房、西房也。” 桂馥曰:“古者宫室之制,前堂后室。前堂之两头有夹室,后室之两旁有东西房,顾命‘在东房’是也。”诗王风君子阳阳:“右招我由房”朱注:“房,东房也。”

“屋”和“幄”同源。“屋”的本义是幄,后来“屋”指房屋,另造“幄”字。这是典型的同源字。诗大雅抑:“尚不愧于屋漏。”傅:“屋,小帐也。”说文:“屋,居也。”徐灏曰:“古宫室无屋名。古之所谓屋,非今之所谓屋也。”汉书南粤王佗傅:“去帝制黄屋左纛。”陆贾傅:“去黄屋称制。”师古曰:“黄屋,谓车上之盖也。”镯断下:“黄屋者,盖以黄为裹也。”

“房”和“屋”在先秦时期已都有房子、房屋义,形成同义关系,可它们的本义并不相同。“屋”的本义是屋的顶部覆盖,引申指房舍;而“房”本指正室两旁主要用于睡觉的房屋。

由于表房屋义的“屋”和“房”各有来源,所以,它们在造句构词上常常表现出不同的组合倾向。具体而言,涉及房顶时多用“屋”,如“屋顶花园”“屋漏偏逢连绵雨”等。与住宿睡觉相关时多用“房”,如“同房”多侧重指在同一房间住宿或夫妻生活,而同室者、室友则称“同屋”;另外,与住宿睡觉无关的“书房”“灶房”可称为“书屋”“灶屋”,而与住宿睡觉相关的“卧房”“客房”中的“房”却不能用“屋”替代。

二、从词语搭配角度看“房”和“屋”的区别

(一)量词搭配的不同

汉语中量词非常丰富,是表达数量概念不可或缺的成分。然而,英语在传统的语法体系中没有量词这种独立的词类。所以说英语国家的留学生在学习汉语的时候,对汉语量词的掌握就成了他们的一个难点。

根据表1我们发现:(1)“套”“座”“片”只与“房”搭配,不与“屋”搭配。(2)“所”和“个”不与“房”和“屋”搭配,必须在“房”和“屋”后面加上词缀如“*子”“*里”等。(3)“套房”和“排屋”都是由量词加上名物词而省略数词构成的新词,形成凝固结构,不能互换位置。(4)有“一间房”和“房间”的说法,有“一间屋”但是没有“屋间”的说法。

(1)姚明《我的世界我的梦》:我与公牛队前总经理杰里·克劳斯共进晚餐,他住在同一酒店的顶层套房。他在芝加哥有房子,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要住酒店。

(2)新华社2004年新闻稿:国脚们将住在基地的4栋别墅里,全部是套房,每个房间有近30平方米,只摆两张床。

(二)动词搭配的不同

与动词性词语搭配做宾语时。“房”前多用实体性动词(宾语或动作受事为某种实体),而“屋”前多用空间性动词(宾语或动作受事为某种空间)。看下面的例子:

(1)《中国北漂艺人生存实录》:福缘门村位于圆明园以南,去那儿租房的大多是周围院校的学生,还有来自全国各地的画家、木工。

上例中的“租”动词性词语,如果在后面接宾语构成动宾结构的话,宾语须为某种或具体或抽象的实体。而“租房”就是“有墙、顶、门、窗,供人居住或做其他用途的建筑物”这个可视可见的建筑实体。

(2)最初进入屋子搜查的6名警察因受到太大刺激而不得不去医院接受心理治疗。

(3)早上一觉醒来,水不知什么时候漫进了屋子,鞋子像小船似地漂在水上。

在上面二例中,“屋”这个表示“房间”的这个空间名词前所用的动间性词语分别:“进入、漫进、装满”。这些动词性词语有一个特点就是含有“进、入、满”这些空间性标志词,这些标志词加强了这些动词性词语对宾语空间性的要求,而“屋子”刚好符合这种要求。

(三)组合构词不同

语言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语言为社会服务,社会离不开语言;语言又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城市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城市的发展和规划必然离不开关系民生国计的住宅问题。“房”作为一种私人财产,在市场经济时代,也进入了贸易流通之中。房子可以买,可以卖,可以租,可以抵押。“房”以其比“屋”具有更强的构词能力,组合许多新时代词汇,进入人们日程生活用语中,比如“商品房”“保障房”“个人住房”“房建工程”“房产税”“房价”“换房”“天价房”“小产权房”“房奴”“房车”等。

从表2中我们可以发现现代表“房屋”概念的时候,人们选择了“房”,这符合词语的经济适用原则。同时说明“房”比“屋”在现代语词中具有更强的构词能力。

三、从形象色彩角度来看“房”和“屋”的区别

词语的色彩意义包括感彩、态度色彩、风格色彩、语体色彩以及形象色彩等。刘叔新先生在中国语文发表的《词语的形象色彩及其功能》中指出,在词语语义中依附于理性意义的,表示该词语所代表的对象的某种形象感,这就是形象色彩。“屋”容易让人联想到“清幽”“小巧”“温馨”,比如“林间小屋”“浪漫满屋”“风情木屋”。同时屋又容易和巷和井和自然和农耕联系在一起。查北大语料库发现“屋”多和“小”“老”“旧”“木”“简陋”等词语搭配,“屋”有陈旧的,古老的,残破的,甚至是废弃的意象。

由“屋”构成的词有着丰富的文化意蕴。“老屋”,在师陀的乡土小说中,象征了具有浓厚封建色彩的传统文化空间。对“老屋”的这一具有独特内涵意象的描绘,也寄寓了师陀对人的生存苦难、败落命运的思考,凸显了其对乡土生命的关怀、对乡土沉滞落后的生存状态的文化反思和对精神家园的追寻。在曹禺的戏剧《原野》里,“老屋”象征着封建文明,是情爱的牢笼、自由的羁绊。鲁迅以“铁屋”构成传统文化与中国社会的隐喻,也构成现代知识分子暗淡而清醒的内在精神的象征。而在历代禅宗山居诗中,“屋”是僧人修道并憩息的处所,每一间“屋”独自构成一个饱含佛性、圆满自足的世界。“屋”或发展为与世隔绝、圆满自足的心灵世界的象征,或成为能包容大千世界的心性的象征。“屋”与“云”经常对举,“屋”在内而“云”在外,“屋”在此而“云”在彼,“屋”是自者“云”是他者,“屋”是主体“云”是环境,如“千峰顶上一间屋,老僧半间云半间。昨夜云随风雨去,回头方羡老僧闲。”

“房”更多地容易让人联想到“住宅”“家”比如客家人称作屋家,广东人称作屋企,福建人称作厝。有“房”才算有了立身之所,而买房也等于买了一个家。某种意义上说“房”比“屋”更具有现代性。沈从文《边城》中的“碾房”代表了财富,象征着外来文化。唯实唯利的价值观念悄然地进入了边城,不可抗拒地改变着湘西人们的生活方式。“碾房”作为一种先进的生产工具,代表了“现代”的一种巨大势能,将在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上摧毁传统生活方式,湘西古老的传统世界行将崩溃。

四、结语

王力先生说同义词的辨析不在迥异而在微别,诚然如此。一般人们认为“房”和“屋”的区别就是“房”比“屋”大。其实也不尽然。比如这个例子:村东头并排着两户人家,一家是村里最大的房子,3层青瓦白墙的小洋楼,主人年近五十,从80年代初就开始跑运输,据说银行里存款不少于100万元,是村里的首富;另一户是村里最小的屋子,两间不足50平方米的红砖青瓦房,里面住着一位六十多岁腿脚不灵便的老人。例中就明确表示“最小的屋子”由“两间红砖青瓦房”组成。不过这应该属于特例。但即便少,也不是没有。我们不能想当然,要重证据。由于水平有限,缺漏难免,比如“房”和“屋”与“室”和“宅”之间的比较就有待探索。

【参考文献】

[1]李绍林.“房子”和“屋子”的区别[J].语言教学与研究,1989(03).

[2]王永刚.也谈“房子”和“屋子”的区别[J].文学教育(上),2012(06).

[3]熊文华.汉英应用对比概论[M].北京: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1997.

[4]邢福义,汪国胜.现代汉语[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辞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M].商务印书馆,2005年.

[6]张博.本义、词源义考释对于同义词教学的意义[C].汉语口语与书面教学——2002年国际汉语教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黄金贵.论同义词之“同”[J].浙江大学学报,2000(04).

[8]刘叔新.词语的形象色彩及其功能[J].北京:中国语文,1980(02).

现代房屋论文篇(2)

关键词:旧房改造;风水;和谐性;资源紧缺

Key words: old house renovation;Fengshui;harmony;resource shortage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2-0127-02

0 引言

随着中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成为国家支柱行业,大批量的新生建筑占据了城市,却少有人关注城市中老旧房屋的改造。城市规模的发展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对外的扩大和对内的优化,即向城市郊区、外部新建城区和城市内部危旧房的改造更新。国内在城市旧房改造更新方面研究起步较晚,并未达到较高水平。在国外,如英国,泰晤士河旁的上世纪80年代旧工业区满足不了新兴城市的审美观,英国并未将这部分老建筑推倒重建,而是加以改造升级,打造成了世界闻名的泰晤士河旅游区,成为旧房改造的成功案例。旧房改造不能照搬照套,应当形成中国的独特风格,而我们老祖宗通过经验、观察总结出来的建筑风水是最具有中国特色文化的城市建设理论,体现的是人与居住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风水强调的是人们如何合理利用环境营造舒适环境,在改造中尊重自然规律,营造可持续发展的居住与生态环境。这套理论思想并未广泛使用到旧房改造当中。

1 旧房改造现状

据国家颁布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在现实中,由于企业的责任心和技术水平,我国普通房屋的平均寿命仅不到30年。不少城市对旧房的改造维修并不重视,一味的推倒重建,造成了很多的“短命楼”,不符合当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除了旧房的“多”和“广”,部分房屋不具备整体拆迁的条件,并未达到使用设计年限,经过维修、改造后的旧房仍然可以发挥其价值。本文研究对象界定: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符合《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 08-79-2008)、建成据今有超过15年、住户愿意参与改造的旧房。

旧房是城市发展演变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城市发展的见证者和文化的体现者。旧房多保留原来的建筑风格,以当今的标准去审视,旧房与周边环境存在着诸多不“和谐”的因素。

旧房存在的不足:

①结构和空间使用不合理。旧房的设计和建造大多距今较久远,当时建造施工技术的落后,工程人员设计观念和现在不符合。房屋大多结构简单,布局单调,没有很好的利用房屋的空间。整体性与周边环境格格不入。

②相关配套设施的不完善。年代久远的配套设施满足不了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旧房街区存在着很多户共用一间厕所、共用一个厨房、几代人共住一间卧室、空调一用就跳闸、房屋内油烟无法排散、雨天漏水等等诸多问题。旧房内居住的老年人行动不便,原本狭窄的楼梯更为这些老年人的生活带来行动上的不便。

③安全性存在隐患。旧房经过多年的风吹日晒,甚至经历过地震,房屋结构平时无人检测、维修,消防设施欠缺,线路的老化,这些因素都为旧房带来的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④所处城市中心地带。旧房建造之时,城市扩张较慢,当时的旧房所处的郊区很多成为城市现在的中心。市中心寸土寸金,旧房占据的优越的位置却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土地使用率低,建筑风格不美观,影响整个城市的规划。

⑤不符合环保概念。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资源紧缺,作为人口第一大国的中国也面临着资源、土地紧缺、环境恶化等困境。强行拆迁将会带来诸多问题,如建筑垃圾的排放、资源的浪费、施工带来的空气污染、资金不到位、破坏旧房的文化价值等等。这些问题均不是环保的体现。

2 建筑风水中体现的和谐性

建筑风水是我们老祖宗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套理论体系,主张“天人合一”,人们应当顺应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建筑风水在我国的发展跌宕起伏,在两宋、明清时期达到顶峰,经历后的浩荡,到如今,人们正在重新审视风水学的合理性,其中部分理论已被现代科学所证明。有更多国外的学者将目光投向建筑风水,希望在风水理论中找到解决当今城市发展困境的思路。

古人建造房屋时,也遵循了风水的理论,在有些建筑中将风水发挥到了极致,如北京故宫、北京四合院、福建土楼、湖南吊脚楼、安徽宏村等等。这些富有中国特色的旧建筑在当今看来仍然美观,尽管地域风格皆不同,但都遵循风水理论的与自然和谐,利用自然的条件让居住者更舒适。处于内陆的居民大多选择依山傍水的地带作为居住地,通过山来遮挡大风,临近水源来得到气候湿润、方便取水,房屋向阳来获取温暖等等,这一理论实际上是对地质、水文、日照、风向、气候、景观等学科的综合应用,取得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让自然山川和建筑环境共同产生优美的居住景观,不仅仅让居民生活的更舒适,更是将居住地融入自然。

3 遵循建筑风水和谐性的旧房改造

建筑风水作为中国的一项传统文化,其中的精华部分是先人留给我们的财富。而中国的大部分旧房或多或少都在遵循风水的理论,并未达到经典建筑的极致。应用中国传统建筑风水理念中的“和谐”,将旧房改造过程中的诸多因素得到最大程度化的平衡。

基于风水的和谐思想,旧房改造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和谐性。我们生活应与自然融为一体,在旧房改造中,应当注重旧房与周边环境的整体性。优化老旧房屋的空间布局、结构等,体现人性化的设计方案。让居住在老旧房屋中的居民生活的更方便。

②经济性。居住在老旧房屋中的居民收入并不会很高,而旧房改造中不宜将建造成本过于放大,否则引起居住方的反对。而就地取材,将旧房屋中能利用的一切资源加以利用,让改造成本最低化,让居住方和改造方都易于接受。

③美观性。旧房屋在现代城市的高楼大厦旁显得十分突兀,随意铺张的电线、老旧发黑的墙面、污水排放不畅等问题影响城市美观。旧房改造中应当将这些不利的因素整合,用现代技术加以改造,改变之前不美观的局面。

④环保性。当今社会资源紧张,将很多未到达使用年限的旧房推到重建,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建筑的施工、建筑垃圾的排放,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不符合。在旧房原有的基础上,在保障安全前提条件下,对房屋进行改动给周边环境带来最小的污染,以及旧材料的重复利用也是环保性的体现。

⑤文化性。旧建筑是当时人们的艺术水平的体现,应当适当保留这些文化价值,为城市增添文化气息。

4 旧房改造带来的社会效益

从最根本意义上来说,旧房改造最直接的受益者便是居住方。旧房改造后的功能、结构的完善让居民的生活更加便捷,经过检测和加固后的房屋结构也能适应需求,消除老旧房屋的安全隐患。风水的和谐原则应用,深化旧房与城市的和谐性,改变原来曾经较为“尴尬”的局面,也解决部分低收入者的居住情况。

如今有许多城市正在建造仿古街区,打造旅游文化区。而这些旧房经过改造后,结构安全达到一定标准,可将原有的功能进行转变。征得居民同意,将这些旧民居改造成老街旅游区、城市创意街、文化艺术中心等,都是对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种提升。

城市病的一大主要特征就是堵车,由于老旧城区的规划受到当时环境的限制,狭窄、拥挤,只适合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通过,车辆行驶不便。旧房改造将原有的规划进行调整,优化城市布局,将旧房街区改造成适合车辆通行,也为缓解城市交通出了一份力量。

5 风水和谐思想的应用――以武汉汉阳造文化创意产业园为例

汉阳造文化创意产业园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背靠龟山,面临长江,曾经是中国洋务运动时期张之洞汉阳兵工厂的一部分。厂区内老旧房屋遍布,林荫茂密,具有珍贵的文化和社会价值。园区改造之前的状态不符合城市需要,武汉市政府并未将这块风水宝地推倒重建,而是作为武汉市重点项目升级改造。结合风水中的和谐平衡思想,设计师将旧建筑的布局、结构加以优化加固,改造成为适合现代人居的空间,利用老旧历史遗留下来的物品打造出创意雕像、地标等,并且保留了部分老旧房屋构件,形成了屋外部年代沧桑,内部简约美观的“新”建筑,房屋整体性既有历史的韵味也有现代的气息。该区域与龟山、长江的自然风光融为一体,建设期间并未给周边环境带来较大的影响,和谐美观。在既有旧房基础上的改造,很大程度上的降低了建设成本,节省了人力物力。此园区目前成为武汉市文化创意公司聚集地,也是一处值得游览的风景区。

6 结语

在市场经济逐渐饱和以及经济体制转型的情况下,有学者曾提出“旧房改造是必然趋势”的观点。在城市建筑发展过程中,对旧房的改造十分重要。中国资源有限,人口庞大,旧房遍布,将建筑风水和谐理论融入旧房改造中,是老祖宗为我们提供的一些灵感,需要我们在旧房改造中进行实践,达到和谐的平衡发展,探索出一条属于中国特色的旧房处理道路。

参考文献:

[1]崔莹.CJX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经济评价及风险分析[D].电子科技大学,2012.

[2]邓中亚,韩若兰.关于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思考[J].城市建设,2008(07):12-13.

[3]高宇波,王东东.走旧房改造精细化之路[J].山西建筑,2010(2):16-18.

[4]徐燕,谢东营.喀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老城区危旧房改造[J].山西建筑,2009(22):27-28.

现代房屋论文篇(3)

房屋建筑学是属于工程技术范畴的,主要研究内容包含有房屋建筑场地和环境、建筑的结构设计、建筑的有关标准规范等等,是一项理论性和实用性兼顾的学科。在建筑学的广义概念中,是同时研究建筑物和所处环境的科目,不仅包含有工程技术,还需要考虑到建筑的人文艺术。而房屋建筑学更为注重是前者。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打通了和世界连接的道路,建筑学也融入到了世界建筑学发展的潮流之中。但是就是在这个接轨过程中,现代建筑主义同后现代建筑主义产生了冲突,带来了极大的困惑。这也使得中国房屋建筑学的理论指导陷入了混乱状态。

一、房屋建筑学发展现状探讨

现代房屋建筑学的发展,主要是依附在新型材料、创新结构和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随着这些依附点的完善进步而不断的发展。在房屋建筑学中,通常将建筑划分成工业和民用建筑两大类别,来对其构造、设计以及技术方面进行相对独立的的研究。根据房屋承重构件的类别,又能够划分成普通的框架、砌体结构,大跨度的拱、折板、网架、薄壳等类型空间结构。根据所使用材料的却别,又能够分成木制、钢筋混凝土、混合等结构。

建筑师在我国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工作,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代建筑师大概产生于上世纪初,至今还没有满百年。因此,社会民众对于建筑师这一行业并不是十分熟悉,即便到了现在我国的设计院中也还没有正式的“建筑师”职称。在进行建筑师评估的时候,也只能够将其纳入到工程师的范畴下。在1995年,我国才开始推行注册建筑师制度,试图来弥补我国建筑业同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这一项考试的门槛的难度也相当高,但是有关负责人员没有考虑到的是,我国的建筑业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刚刚构建的评价制度还不是非常适应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实情,建筑师还没有办法在工程方面尽到自身的职责,更不同提在艺术上的更高追求。他们的理想和抱负通常都需要被领导、开发商甚至其他非专业人员所左右,成为了权力阶层的跑腿。基本上,我国的很多建筑师都曾经有过同外行进行抗争的经历,自然房屋建筑学在经历着改革中巨大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同等压力的困难和压迫。他们能够完成国家在发展时期的巨大工程量,但是却不能够负担起相应的文化宣扬。这也导致了我国目前的房屋建筑艺术价值低下,设计水准不高,很难出现时代性的建筑精品,这和建筑师创作受到的不良影响是息息相关的。虽然建筑业的发展脚步让人惊喜惊叹,但是也需要对于繁荣表象下的问题进行深刻的思考。而且随着工业发展对于环境所造成的破坏,房屋建筑的生态型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这一点也是经常被当前国内建筑业所忽视的,要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将生态学和房屋建筑学结合起来,才能够为人类创造更加美好舒适的环境。

总的来说,随着中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房屋建筑建设也出现了空前的繁荣,在短短三十年的时间内,我国的房屋建设量已经远远超出了过去,这种巨大的工作量以及优秀建筑师的缺乏,使得建筑人员的压力大大加强,他们需要在短期内持续性的加班加点,像机器一般战斗。这种原因使得建筑师没有办法也没有时间进行深度的自我思考和提升,同时也为了避免和当权人员发生冲突,他们也很可能会放弃自身的艺术追求,所创作的房屋建筑自然艺术水准不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二、对房屋建筑学的发展展望

建筑学并不单纯是工程技术的问题,它还有着文化创作与传播的功能,同人类其他的生产活动相比较,房屋建筑学的投入和规模都是相对较大的,房屋建筑所具有的日常性和持久性保证了它能够吸收大量的文化历史,然后向人们展现出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房屋建筑学是对于人类社会文化的一种物化形式。纵观西方历史,建筑学一直都是一项受到重视的艺术学科。回到中国自身,苏州园林、紫禁城、少林寺等,也是中国历史文化的一种体现,里面所蕴含的人文内涵和艺术价值带给人们美的熏陶。有的情况下,建筑能够成为一个民族的代表,象征着整个民族的精神活动。就比如北京天安门,对于国家来说已经远远超出了其一个城楼的价值。由此可见,建筑在向人们提供使用价值的时候也被赋予了更加深厚的精神价值。并且随着时间的推迟,使用价值会逐渐的减小甚至消失,但是精神价值却能够变得更加深刻而久远。从这种意义上看,建筑师作为创作房屋建筑灵魂的人,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房屋建筑的生态性和美观性。生态建筑是现代建筑业发展的重点,需要对于房屋进行全方位的设计和规划,从人类的生活质量出发,来提高所处的生态环境水准。而美观是房屋建筑的一个重要标准,能够在第一感官就给人们留下印象。现代房屋建筑学发展不能够脱离的美观标准,建筑同环境的和谐不仅仅表现在布局和规划方面,在内在文化精神层面,也是建筑师所需要思考的问题。从艺术的层面上看,房屋建筑设计并没有明确的、固定的创作模式,它是一种多个学科综合影响的结果,需要设计人员考虑到各方面因素来最大化的发挥出建筑的美感。在现代房屋建筑学中,需要注重房屋的高效性,要在最大程度上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尤其是针对于不可再生的能源,这样能够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房屋建筑学同社会同时代的人文精神有着紧密的联系,当人们从过去农耕手工劳动的形式脱离出来,进入到机器生产的社会,这就预示的房屋建筑学的现代化。新型的社会需求、先进的建筑技术、更新理念的美学体系以及新型的价值观念都对于房屋建筑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总结

人们应该认识到,我国目前的房屋建筑体系还并不是十分成熟,很多带有实验性质的作品并不能够真正的带领中国房屋建筑业走向正规,很多种建筑实验和探索都只是,西方建筑主义也曾经出现过的由于理解偏差所产生的混合物。在这种建筑之中,不仅文化批判性不够,在艺术层面的创造性也不够。在建筑小圈子中获得的认同并不等同于我国的房屋建筑学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准,也不意味着社会建筑整体文化水平有所提高,建筑设计师还需要进行不断的摸索和时间,将自身从工程技术的层面上升到艺术创作和精神文明的领导者去。当然从中国建筑学环境上看,还需要整个建筑行业共同的持续的长久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张健力;赵亚利;;浅谈高层建筑给排水系统[J];华章;2009年17期

现代房屋论文篇(4)

0.前言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飞速,随着人们对舒适度的要求越来越高,现建筑行业对房屋的外墙保温技术十分重视,并不断加快对其保温技巧的研究以满足人们对房屋的舒适度要求。外墙保温技术有许多优点,它不仅有利于节能环保,也有利于帮助我国缓解现有的能源紧缺情况,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温技巧的应用也有利于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建筑行业在不断的提升对外墙保温技术的研究投入和探索。本文对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保温技术的现状进行阐述,对其保温技巧和应用研究分析,并对保温技术的优点详细解释,以期对我国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保温技巧水平提升提供帮助。

1.房屋建筑工程中保温技巧的发展现状

在20世纪80年代中叶,国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保温技术流传到我国,其保温技术主要是建立粘贴聚苯乙烯泡沫板(即EPS板)外侧涂抹玻纤网格布,用以增强聚合物水泥砂浆的保温体系。我国的冶金建筑研究总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等众多研究机构,已开始在国内进行房屋建筑墙外保温的试点工程,另外,也对重墙、轻墙、预制墙体等不同墙体进行了试验,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众多石膏板企业共同投资研发了聚苯乙烯石膏复合保温板,主要用于房屋建筑的外墙保温。

2.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保温技巧及应用

2.1 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保温技巧

房屋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主要选择的是聚苯乙烯膨胀泡沫板、泡沫玻璃、岩棉条等等。另外,在选定房屋建筑的保温材料时,要根据固定的原则进行择,同时还要注意使用的技巧和方法。选好保温材料,才能够保障房屋建筑的保温技术工程的顺利进行。所以,建筑施工方必须首先对整个建筑物的K值进行预算,并根据房屋建筑的k值结果进行分析,计算出热量损失,在房屋建筑保温技术的操作过程中,其结果决定了应在施工中采取哪种节能措施,因此,热量的损失计算是必须的,也就是说,建筑施工方需根据热量损失的计算结果来制定相应的节能对策。

因保温材料中的储热量与重量成正比,因此,储热量越高,材料也越重,例如:混凝土、石料等承重材料,此类材料的质量较高,且材料的储热能力较好。当房屋受热时,其墙体中吸收的热量将会随着一定的规律传导,其热量将会从温度高出流向温度低处,随着热量的传导,墙体中的热量也在不断储存,因墙体具有一定的储存热量性能,因此,墙体中存储的热量就会不断增加,当减少房屋的受热时,墙体将会将在受热时储存的热量传导给房屋的其他结构。

综上所述,墙体是房屋热量交换的载体,必须选择好墙体的保温材料,并做好房屋的保温技术,才能够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保温效果达到要求。

其次,还要注意房屋建筑的保温施工工艺,目前,我国使用的主要保温工艺流程共分为17个步骤:(1)对基层墙面进行清理;(2)固定其垂直和水平方向;(3)做灰饼;(4)检查墙体的平整度;(5)处理墙体的界面;(6)将砖墙面做好湿润;(7)根据一定比例配置保温材料所需的浆汁;(8)将保温浆汁分层对墙体进行涂抹;(9)对墙体的保温层进行检查;(10)在墙体上画出分格线;(11)在墙体上开分格槽;(12)在墙体上安装滴水槽;(13)在墙体上涂抹水泥抗裂砂浆;(14)在水泥抗裂砂浆中放入耐碱网格布;(15)对墙体的抗裂防护层进行复核;(16)在墙体上涂抹高分子弹性底层材料;(17)在墙体上涂抹抗裂柔性耐水装饰材料。

2.2 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保温技巧的应用

随着我国各省市建委对房屋建筑的保温技术研究的力度不断加大,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的众多科研机构和私人企业已研制出了多种保温技术,其中,大多都具有良好成效,例如:我国的EPS贴板保温技术、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技术、现浇混凝土复合有网和无网的EPS板外保温技术、EPS钢丝网架板后锚固外保温技术、装配式龙骨薄板外保温技术等等。在1996年的全国会议上,提出了今后要将推广房屋建筑保温技术作为工作重点。同期,根据我国当时的国情,建筑行业引进了先进的房屋建筑保温技术,并成立了保温专业协会,选定了保温工程的试点,当年,我国出版发行了《外墙外保温技术百问》,书中重点讲述了房屋建筑保温技术探究及应用,掀起了一阵保温技术研发潮流,这些都极大的推动了建筑行业保温技术的的发展。

现如今,房屋建筑中的保温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吸引了国外的众多专业人员及科研机构到我国进行学术交流,这也加快推进了我国的房屋建筑保温技术的发展,为我国的建筑节能研究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基础。

外墙的保温是一种常用的房屋保温技术,这种技术没有对配套技术和材料性能的特殊要求,因此其施工操作简单,维修方便,并且制作价格也较低。但该技术无法在湿度较大的地区应用,因为其保温层会因为受潮而导致其保温性能降低,同时,墙面受潮也会对人体的健康带来危害。外墙采用内保温方式的建筑,往往在室内进行二次装修时会对原有的保温层造成一定的破坏,这将使原有的保温节能效果降低,在房屋建造时要特别注意。

3.结束语

随着我国对房屋建筑的保温性能的重视度不断提高,人们对房屋的舒适度要求也逐年升高,另外,保护环境的意识也较往年增加,因此,我国各省市都已有了房屋建筑工程中保温技术的政策和标准,保温技术在房屋建筑中的应用也不容小觑。因此,必须合理的选择材料和应用恰当的保温技术,才能满足人们对房屋保温性能的要求。本文对保温技术及其应用做了相应分析,以期对我国的房屋建筑保温技术水平的提升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白运红;魏冬梅;;浅谈外墙保温技术的应用及施工[A];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2010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10年

2、刘园园;李志文;;浅谈外墙保温技术[A];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9年

3、李泓;外墙保温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资讯;2008年11期

现代房屋论文篇(5)

概括起来,文化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价值观念,二是行为规范,即理念文化加上行为文化,体现了价值理念与行为规范的有机统一。具体到房屋征收行业,其价值观念既体现在《条例》公平补偿等原则表述中,也体现在论证、听证等具体的程序和制度设计上;而行为规范则主要是房屋征收活动参与者在具体征收实施中如何体现立法理念,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制度程序,能否实现操作规范、管控有效的行业目标,最终构建和谐的房屋征收关系。

二、挖掘房屋征收行业的价值观念

《条例》以《物权法》所确立的私权保障为核心,将房屋征收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确立了一套全新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框架,彻底改变了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格局,同时,也赋予房屋征收行业崭新的价值内涵,是统一行业思想,引导、激励我们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向标。

1.公平价值观

公平价值,是确立在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它不只强调内在公平,更将视野扩展到外延的公平,显示了其对个人和集体发展的终极关怀。如果说补偿工作是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那么公平补偿就是房屋征收的实质要求。《条例》第二条强调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如何在房屋征收中体现公平呢?首先,要确定征收补偿的范围,不能在补偿上让那些为了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吃亏。按照《条例》,补偿的内容主要有三部分,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次,公平确定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明确了征收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被征收人在要求补偿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充分尊重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三是《条例》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从而避免在评估机构选择上,因政府干预而产生的压价、压低补偿的现象。这些规定,确保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公共利益同个人利益达到了平衡、统一,房屋征收的公平价值得到彰显。

2.民主(决策)价值观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明确,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行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房屋征收具有一定强制性,而且涉及被征收人切身的重大利益。《条例》将房屋征收决策公开化,用程序和制度保障了决策的民主。根据《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时,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告知书》,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通过公开报名等方式组织被征收人参加听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加。这些都是决策民主价值的具体体现,推进了征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3.程序价值观

现代房屋论文篇(6)

【内容提要】我国的典权与德国的担保用益或利用质押,以及法国与意大利的不动产质,是形式不同,但功能基本一致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应保留设置典权这一传统的法律制度,并注意不必再设置不动产质,以免重复立法。

曾经有一段时间,我国民法学界对典权的保留与废除展开过热烈的讨论。不过,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典权是应该予以保留的传统法制制度之一。梁慧星先生主持的《中国物权立法草案建议稿》也明确地将“典权”作为专门一章予以规定,并且对保留和采用这一颇具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制度作了一定阐释。(注:梁慧星等:《中国物权立法草案建议稿》,第288-303条,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580-589页。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提出的物权立法草案,在该草案讨论中已经明确,将要补充对典权制度作出规定。)但是,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典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制度,它具有何种法律特征和功能?对此,显然还需法学家在学理上予以明确和深入的阐释。况且,至今仍有不少学者对典权制度持怀疑态度;甚者还有人认为典权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制度下的固有制度,当然要予以废除。实际上,这种看法并不正确。首先,仅以典权为我国习惯法上的制度就要加以废除是违反法律形成与发展的基本规律的;其次,就典权制度的功能而言,它和德国民法中的担保用益(Sicherungsnieβbrauch)基本相同,与法国,意大利民法中的不动产质亦十分相近;第三,从历史源流来看,德国的担保用益以及法国、意大利等国的不动产质实际上是同出一源的制度,都起源于希腊的相抵利用(αντιχρησιδ)。(注:罗马法文献中也曾有这个名称,是作为抵押的形式之一出现的。见D.20,1,2,1;13,7,33。对此,许多西方学者都曾探讨过。一般认为,这个制度是在希腊化时代被罗马人接受并渐渐普遍采用的制度,拜占廷时期还在埃及出现过。见卡瑟尔:《罗马私法》(Max Kaser,Das Roemische Privatrecht,Verlag C.H.Beck,Muenchen 1971),第一卷,第470页;第二卷第319页。)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典权制度并非是我国独有、他国所无的法律制度。(注:现今国内大多数学者,无论是典权保留论者,还是典权废止论者,都认为典权是中国独特的不动产物权制度,是中国特有的制度,现代各国没有与之相同的制度。不过,当我们用法律比较的科学方法将视野扩大到整个世界时,就会发现这种看法其实是不真实的。参见前引梁慧星等:《中国物权立法草案建议稿》第581页。)如果对上述制度的发展及其实质功能作一比较考察,那么就会发现,无论是德国的担保用益(Sicherungsniessbrauch)还是法国、意大利(anticresi)等国的不动产质,抑或我国的典权,它们的内在实质和基本功能是始终如一的,即都是一种财产或资源的用益方式。

一、我国典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实状态

典权是我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同时,它也是现代我国民法中为数不多的、完全未受外国法律影响而独立存在的一项中国固有的法律制度。但是,典权制度究竟起源于何时,学术界并无定论,有待进一步研究。有的研究者认为典权制度与土地和房屋的买卖制度有密切关系。(注:李婉丽:《中国典权法律制度研究》对典权有较为系统和全面的研究考察。文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卷,1994年,第370页以下。)从典权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它在1929年以前,即民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始终比较混乱。在有关法律典籍中,它有不同的表述方法,亦表明着不同的内容,如典当,典质,典卖及贴典等。而从史籍上看,典当不分,古来如此。(注:“质”乃古已有之,古代中国无论动产、不动产均以质称之。两汉以降,渐有典质互代,唐宋沿之。明清以后至今,典卖、典当互用已成民间习惯。台湾学者杨与龄认为,典质互用始见于《旧唐书》卷140列传。参见杨与龄:《有关典权之几项争议》,见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1月,第253、254页。)清末民初法律改制起草民律草案时,曾经一度以为典权即日本民法的不动产质,故没有对其加以规定。(注:现在看来,当时的这种认识还是有道理的。详见本文下文。)但1915年北洋政府的大理院[上字]第448号判例却又否认了这种认识。是年10年,北洋政府司法部拟定《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共10条),是为现代中国最早有关典的立法之一[1](P.630-631)。不过,由此已经看出典与当之间未加区分的情况。即使是对典权作出了专门规定的民国时期民法典,也没有明确典、当之间的区别。而实践中更是始终普遍存在着典、当不分的现象。至于现今所看到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典权案件的批复,更是多以“典当”笼统称之。(注:现今我们所看到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典权案件的大多数批复,多以“典当”称之,表明学理和实践上的混乱。从下列有关典权的最高法院批复或函件看,即可知其一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1962,09,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姜兴基与闫进才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1963,06,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的批复(1979,1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1980,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1984,12,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1986,04,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1986,05,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回赎期限计算问题的批复(1986,05,27);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批复(1988,09,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金珠等与张顺芬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函(1989,1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纷案的函(1991,07,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2,03,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谢元福、王琪与黄长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复函(1992,06,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松宽与郑道瀛、吴惠芳等房屋典当卖断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1992,09,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连胜等诉烟台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典当回赎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1993,02,16);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07,24),等等。诸如此类,实际上都是典,而不是当的问题。但我们的最高司法机关并没有加以明确解释。)此外,法律理论上对典权的理解也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除不动产之外还包括动产的典的关系,民间所谓典当或典质即属此类;狭义是指标的仅限于不动产的典的关系,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严格意义上的典权。上述情况其实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我国有关典权制度的学理和实践都还存在着一些混乱。

其实,无论是从我国1949年以前或此后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典权主要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用益权关系。在清末民初法律改制之前的传统民

现代房屋论文篇(7)

印度尼西亚地处亚洲东南部,俗称“千岛之国”,公元3世纪,中国魏晋南北朝时代就与印尼古奴隶王国毗骞国互派使者来往,中国南部的少数民族也陆续与南亚的种族融合,将中国文化带入到东南亚各国,公元15世纪初中国明朝郑和下西洋。更是将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成就传播到印尼各岛,对印尼的建筑风格产生了深远影响。

1.印度尼西亚木结构建筑风格受中国文化的影响

1.1印尼的木结构房屋则随各民族的习惯而建造不房屋同式样的住房,如爪哇人、巽达人的住房,一般是方形的,多数建在抬高的地基上,但也有高脚屋,不过离地面不高;米南加保人的住房,屋顶两端翘起来,形成马鞍形,房屋内部很宽敞,分为好几间屋,供年长者、孩子、新婚夫妇居住;巴厘人的住房,一般都盖在一个小院内,院子用土墙围着,院内有住房、附房和家庙;因为雨季时雨水多,印尼大多数民族的木结构房屋都是高脚屋,地板离地面高2米或更高。一般木结构住房内也会分为几间屋,有卧室、有厨房,房子门前都设有梯子,大部分木结构房屋建筑能体现了中国木结构建筑的特点,斗拱结构,崇尚自然,着重通风,遮阳,隔热,防潮,轻巧通透、淡雅明快。

1.2中国唐朝时代的商船常在马六甲海峡与古印尼人交换香料和珠宝,同时中国的斗拱结构形式也传入印尼,印尼属于热带海洋性气候。多风雨。不适合建造多层的木结构房屋,因此多为一层或两层房屋,采用过渡搭接方式连接支撑方木或圆木柱和横梁,形成上下层柱和屋顶架之间的整体构造层,保障了木结构房屋的牢固安全。快速

1_3印尼木建筑在结构并不非常复杂,房屋支撑住支撑顶部骨架,既满足不同地域实际功能要求,又创造出精美的具有民族特色建筑形体,显示不同建筑风格,房屋构架以支撑立柱和纵横梁搭接后使用藤条缠绕加固组合成不同形式的房屋骨架,使木结构建筑物上部受力荷载由屋梁架、支撑柱传递到地面,房屋木墙就是起到围护和分隔作用。基本不受力,就算是有几面的墙倒了,房屋也不会倒塌。

1.4印尼木结构建筑其外观由基础、屋身、屋顶三部分组成,下面有的是短圆木支撑木地板。有的木地板直接铺在砖石砌筑的基础上;用木制柱支撑屋顶骨架,木板或者竹板钉制成墙面,墙面上预留安装门窗,上面是木结构屋顶架,屋顶可以做成柔和雅致的不同曲线,有的层叠高耸,有的层叠展开,有的四面起脊,有的两面起脊,上面覆盖着棕榈茅草、细密竹席、或者青灰瓦片。

1.5印尼木结构建筑的室内隔断可以用隔扇、门、屏等便于安装和拆卸,能随意划分,随时改变,使房屋内布局既满足当地人生活习惯,又能及时迅速改变空间布局。有的还建有走廊,和很大的盖顶庭院,甚至有的庭院就和房屋屋顶一体化,作为室内和室外空间的过渡段,或是室内和室外空间的有机结合;有的运用木片或竹片雕刻出不同花纹图案装饰木结构建筑的墙面和门窗;有的在屋顶结合地方民族特色起脊,有的如马鞍,有的如宗教佛塔,有的如灯塔,更好的展现了当地的民族特色。快速

2.郑和下西洋推动印尼宗教建筑建造

2.1中国的航海家郑和在1405—1430年间曾率领舰队七次远航’}氐达东南亚、南亚、西亚和东非的许多地方.每到一地都要举行仪式并宣传伊斯兰教义,并建立华人穆斯林社会区以传播伊斯兰,使得东南亚地区,尤其是在印度尼西亚使伊斯兰教迅速地发展起来。

2.2郑和下西洋沿途经过了印尼的泗水、雅加达、三宝垄、北苏门答腊、亚齐,所到之处宣传穆斯林教义,备受海内外学术界的重视,促进了伊斯兰教在印尼的发展,印尼华人为了纪念他建造了郑和清真寺。郑和清真寺位于印尼泗水市戛丁街2号,那是一幢5层楼宇,飞檐画栋,红墙碧瓦,赤柱镂窗,装修堂皇,左前方矗立着一座色彩鲜艳的八卦亭,雄伟壮丽,风格独特,清真寺的建筑模式,以绿、红、黄为主色调,体现华人穆斯林特点。清真寺右侧绘有郑和宝船和郑和下西洋的巨幅浮雕像,寺内主建筑屋顶呈八角形。长11米,进深9米,其规格有来历:l1米系天房最初的长度和宽度,9米象征印尼9位伊斯兰教圣哲。清真寺一楼刻有碑铭,碑文分别用印尼文、华文、英文镌刻于花岗岩上,碑文歌颂郑和在28年间七次下西洋亲善万国、传播伊斯兰教、开展中外文化经贸交流,郑和清真寺,奇特处在于三教合一,融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于一体,它不仅是印尼华人信奉伊斯兰教的启蒙圣地,也是印尼华族与其他族群交流、沟通并促进相互了解的桥梁。它将成为印度尼西亚各民族融为一体的象征,促进了中印尼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3.印尼华人致富起步的排楼建筑快速

现代房屋论文篇(8)

以下是房屋委托书范本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特殊房屋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黎黎,男,一九五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林林,女,一九五九年二月五日出生,现住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刘柳,女,一九五六年一月十日出生,现住XX市XX街道XX路29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系夫妻关系。座落在XX市XX商业城的商业营业用房一层(登记黎黎名下,使用权面积193.81平方米,建筑面积698.09平方米)。虽登记委托人黎黎名下,但均由委托人林林个人出资购置。基于上述特殊情况,对上述房产产权委托人黎黎、林林签订了《婚后财产约定书》并办理了公证【有(200X)X证字第10001《公证书》为据】。委托人黎黎、林林因日常事务都很繁忙,为避免日后处置上述财产时会发生不必要的异议,也为了慎重起见,特全权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黎黎、林林的合法人,代表委托人黎黎、林林办理上述房产下列事项:

一、前往相关商业银行办理上述房产的按揭贷款等等手续;

二、代为领取撤销抵押证明等等;

三、办理并领取上述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等;

四、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转让、变更、移户或租赁等等手续;

五、代收上述房产转让的全额价款;

六、代收上述房产出租的全部租金;

七、凡与上述房产转让、租赁有关的一切事务等等均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

八、凡与上述房产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务等等亦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

九、受托人刘柳代表委托人黎黎、林林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黎黎、林林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责任一概由委托人黎黎、林林承担;

十、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本委托为不可撤消之委托。

本委托无论委托人黎黎、林林发生婚变或其他意外等等情况,均长期有效;

本委托经委托人黎黎、林林签字并捺手印后生效;

本委托自上述所有事项全部办理完毕后自行失效。

委托人:

二00X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知识:

房屋过户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暂住证号:

住址:

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暂住证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房屋过户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暂住证号:

住址:

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暂住证号:

住址: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房屋买卖委托书格式范本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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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托书的概念、法规、格式范本

房屋委托书是指委托人为了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的购买、出售、互换、继承、受遗赠、租赁、抵押等事宜而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明;

(二)房屋委托书文本;

(三)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原件,但购买房屋的除外。

房屋买卖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于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现住址:__________ 市__________ 区__________ 路__________ 弄__________ 号__________ 室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于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 日

现住址:__________ 省__________ 县__________ 栋__________ 单元__________ 号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本人__________ 购买 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__________ 号房,因委托人(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__________ 为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 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 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 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 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特别提醒:

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 (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 (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人订立合同。如果委托人能够出示买受人委托的公证书,证明此份合同有效。

同时,根据《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委托人申请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应当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

房屋委托书范本汇总

房屋委托书是指委托人为了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的购买、出售、互换、继承、受遗赠、租赁、抵押等事宜而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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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房屋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黎黎,男,一九五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林林,女,一九五九年二月五日出生,现住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刘柳,女,一九五六年一月十日出生,现住XX市XX街道XX路29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系夫妻关系。座落在XX市XX商业城的商业营业用房一层(登记黎黎名下,使用权面积193.81平方米,建筑面积698.09平方米)。虽登记委托人黎黎名下,但均由委托人林林个人出资购置。基于上述特殊情况,对上述房产产权委托人黎黎、林林签订了《婚后财产约定书》并办理了公证【有(200X)X证字第10001《公证书》为据】。委托人黎黎、林林因日常事务都很繁忙,为避免日后处置上述财产时会发生不必要的异议,也为了慎重起见,特全权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黎黎、林林的合法人,代表委托人黎黎、林林办理上述房产下列事项:

一、前往相关商业银行办理上述房产的按揭贷款等等手续;

二、代为领取撤销抵押证明等等;

三、办理并领取上述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等;

四、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转让、变更、移户或租赁等等手续;

五、代收上述房产转让的全额价款;

六、代收上述房产出租的全部租金;

七、凡与上述房产转让、租赁有关的一切事务等等均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

八、凡与上述房产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务等等亦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

九、受托人刘柳代表委托人黎黎、林林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黎黎、林林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责任一概由委托人黎黎、林林承担;

十、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本委托为不可撤消之委托。

本委托无论委托人黎黎、林林发生婚变或其他意外等等情况,均长期有效;

本委托经委托人黎黎、林林签字并捺手印后生效;

本委托自上述所有事项全部办理完毕后自行失效。

委托人:

二00X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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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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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暂住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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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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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暂住证号:

住址:

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暂住证号:

住址: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房屋买卖委托书格式范本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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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托书的概念、法规、格式范本

房屋委托书是指委托人为了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房屋的购买、出售、互换、继承、受遗赠、租赁、抵押等事宜而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明;

(二)房屋委托书文本;

(三)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原件,但购买房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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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于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现住址:__________ 市__________ 区__________ 路__________ 弄__________ 号__________ 室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于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 日

现住址:__________ 省__________ 县__________ 栋__________ 单元__________ 号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本人__________ 购买 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__________ 号房,因委托人(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__________ 为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 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 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 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 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特别提醒:

现代房屋论文篇(9)

建筑群体是人们居住的处所,所反映的是人们的居住心理,住宅文化由来已久,不仅仅包括住宅的建造的构架形式、施工所用的材料、装修房屋等,还包括了居民在建筑中的所有行为活动,主要表现有居民的传统家族习俗亦或者主要的生活习惯等等。要说中日住宅文化的相通性,远在古代,中国与日本国家就有友好往来,在历史的记载中,曾有郑和下西洋、大师东渡等故事,因此两国之间的居住环境有着互通之处,本文通过分析对比中日建筑文化的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群,分析居民的居住心理,在中日文化进行碰撞与冲突的瞬间,分析两国交流与和演变的过程与规律。

一、中国与日本国家传统住宅的历史与特点

以中国传统住宅来看,具有千年悠久历史著称的四合院具有中国古代大方与气派的特质。住在四合院的人们通常是阶级权贵或者地主商人,他们个别可能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可能资产雄厚。相比而言,封闭式的四合院住宅带有对称的平面式设计,四合院大大小小的院子都由悠远的长条回廊连接,房屋与回廊相映成趣,互相照应,以此同时,地面的青石板砖的井然有序使得整个房屋具有了古风古韵的气质,此外还有各具特色的门窗、墙壁、摒柱相交点缀,视野的开阔与环境的大方气派使得四合院成为了那会许多平民百姓追求极致房屋的典范,成为了中国的典型代表建筑群。

早在古代时期,中国唐代的大唐盛世造就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昌盛,吸引着许多外来国家的友好往来,而日本这个国家可以算是受我国隋唐时期影响最深的国家,具有典型代表的影响变化是日本国家的服饰变化,现如今日本的和服都是基于中国唐代汉服的影响上改良过来的。当然抛开服饰变化不说,日本国家的住宅文化也多多少少受到了中国隋唐时期建筑风格的影响。日本人民吸收和容纳了外来国家文化并对此加以兼并,建造出了具有自己国家风格特性的和式房屋。传统的和式房屋普遍的具有被称之为“玄关”的门口,被称作“奥”的屋内相同的门,而将两房间隔开的屏障门窗叫做“障子”等等。室内普遍装饰简洁,多采用木质色调,注重营造传统氛围的日本人会按照环境条件、气候变化或者传统习俗来对房屋加以修改,表现出一种优雅洗练的感觉,大多采取了田式结构的房屋走向,更早一些的日式和式建筑通常被列分为茶室、庭院等好几个类别,和中国建筑一样,对于采光、风向等相关条件都需要被予以考虑,与日本建筑文化相比,中国的建筑更加的落落大方与气派得当。

二、中日住宅的内部环境、施工材料的对比研究

日本的建筑群与中国相比,用于隔开房间的属于推拉式的门窗,也就是被称之为“障子”的门窗,日式房屋的“障子”将房屋的内部空间一个个隔开了,既将房屋分成每个隔间,起到了很好的密闭效果,同时也反映了日本居民趋于向外部求助的心里状态,通常日本传统住宅只有几根梁柱来支撑,早时候采取用半透明纸糊住窗户或者墙壁来骑到一种贴隔的效果,日式房屋被隔间既具有相对大的、开放的空间,又给予了居民足够隐蔽的自由空间进行思考。通过“障子”就能够进行每天日常的交流。而对于中国来说,四合院的构造通常反映了我国古代的落落大方与优雅气派,房屋之间采用回廊的方式连接在一起,再加以精美的雕花与勾栏,不失为一种刚阳结合的做法。房屋内框架的隔间,与日本采取的“障子”不同的是,中国四合院的隔间并不属于推拉式的,而是不完全封闭状态的框架面板,给人一种深远幽静的感觉,院里院外并没有完全隔开,作为中国建筑物种具有代表性的窗结构,四合院房间内的窗户不仅能够采光,能够起到一种间隔的作用。总体来说不完全封],但却相对封闭,此外,中国的四合院通常用砖与石或者土为施工材料,以青石板砖作为地板铺筑的主要特点,房屋内的窗、门、回廊或者房屋的支撑结构梁柱等都是以木材作为施工材料的。

日式传统和式住宅的墙壁和门窗一体化现象严重,有时候门窗会被人们误认为是墙壁,因为日式的推拉式门窗都是可以拆卸的,相对于中国的四合院来说,灵活度较高,自由度较大。而中国的四合院门窗是直接与房屋融为一体的,不可拆卸,只能进行关和开两种功能,灵活度较低。众所周知的是,日本人通常采用的是跪坐形式,由此可见中国人和日本人的所说的“坐”是不一样的。而在日本传统和式住宅中,地板的材料通常不采取石头、混凝土这类硬性水泥物质,而一般是更加接近于大自然的绿色植物,普遍是篙和蔺草编织成的铺筑在地上的“草席”,而中国人相对日本来说,对于大自然环境的依赖性较小,对于地板的要求也不甚高,空间开放性弱,在中国四合院住宅里的标准设置通常是一套桌椅或者火炕。这也是与日本人“坐”文化的不同之处。

三、中日住宅外部环境的对比探究

天人合一的观念是中日两国传统住宅都拥有,体现得是住宅与大自然的衔接程度,二者各有各的特点,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就拿中国的四合院来说,普遍大规模的四合院建筑群当中都有一个核心,所有建筑群的建造点都围绕着这一个核心单元来相对建立,这就是所称为的“天井”,譬如一座普通的四合院住宅当中,就至少存在着一个核心以便其他建筑群围绕着它一起建立共同的建筑群。而稍微高级一点的四合院普遍就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天井”,每个群落的所有轴线都会落在这一个“天井”之上,有专家曾经说过:“各个房间的门窗全都朝向天井并镶有玻璃,除去宅院的单门以外完全被宅第的墙壁所包围起来,密封非常严密。”这种构造模式各种蕴含的科学内涵,已经被广泛地采纳应用。

中国四合院采取的“天井”式建筑模式从另一方面体现的是中国家庭在原本根深蒂固的家庭观念中,对于自然环境的热爱依旧热衷毫无消减,“天井”位置一般是种植一些能够起到陶冶情操作用的花花草草,绿色植物,因而原本以农业这类生产样式为起源的中国人民喜欢亲近大自然,现如今许多传统四合院家庭中都种植着花花草草,房屋的主人能够与之相对,是一种内心宁静祥和的心理状态,这是中国式四合院房屋构造所体现的开放性,而封闭性体现在在整个房屋的整体是通过砖石封砌起来的,属于一个比较大的封闭体系,只有一扇大门可以通向房屋外面,这也普遍反映了家庭的封建自主,断绝了与外界的联系,在自身房屋内寻求安宁和祥和的一面。而日本的和式房屋与其地理位置条件与气候条件有着一定的联系,相对于中国四合院来说,日本是有许多小岛组成的群岛国家,其主要的气候特征是海洋性气候,气候温和湿润,因而当地的景色包括森林、沿海、平原等地形相映成趣,日本最著名的植物便是樱花,各个不同的季节呈现出不同的美景,日本国家的住宅风格也与大自然有着无比亲近的关系,日本地处多地震多火山的地带,他们认为自然是不可侵犯的、需要友好相待的,对于自然有着一种敬畏的心理。这也是日本人民当地的风土人情,表现出一种热爱自然的民俗观。

通过房屋整体结构的布局,与房屋内部环境的构造可以看出日本人民对于大自然的重视,现今日本的许多和式房屋住宅中都有着“茶室”与“枯山瘦水”等悠然怡人的环境融入,在很多日本人心中的观念里,房屋可以大体是具有躲雨避暑、具有基本的生活功能的住宅,但是与自然的关系通常是开放性的,像把大自然接近家住来的感觉,亦或者将自己原本就属于大自然中的一体类似,日本人热爱自然的理性自然观由此可见。

而日式的住宅大体上采用平淡的色调,房屋的对称协调与优雅是日本和式住宅的主流,地板采取与大自然接近的木质地板或者植物编织铺筑的地板,在日本住宅中,人与自然融为一体,达到了天人合一的效果,这也正是日本民族的热爱自然的心理反应。

四、空间的配置反映中日人民居住心理的差异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传统形式的四合院与日本的传统和式住宅通常能够反映出两国人民的居住的心里差异。

中国自古以来讲究礼节尊卑,无论是住宅的构造还是人事处理方面,中国人民都比较讲究礼节,在中轴线上,房屋里被认作“大厅”的房间被称为“堂”,堂通常是用斫哟重要的贵宾,而在堂中核心位置上,一般按照远近亲疏、尊卑长幼来对家庭成员进行排布,而在整体房屋中除了“堂”以外的房屋都按照离“堂”的远近来比论重要性,俗话说得好,“中正无邪气,乃礼仪之本质”,这种房屋建造的礼仪尊卑直接反映了中国人民的精神方面。作为一个集哲学文化、制度为一体的建筑群体,中国的四合院从明清时代以来就能够显著分别尊卑轻重的重要特点:一般采取中轴对称、向心凝聚的构造;“堂”这类特别重要的房屋通常是处于中轴线上的,而位于主房两侧的房屋处于次位的卧室与其他房屋并列对称地排列着,井然有序,排列规则。

而日本的传统合适住宅体现的是一种团体生活的集体性,强调内部的和谐,没有所谓的等级关系,并且与大自然一起,处于一种暖和、和谐、宁静、慈祥的结构地位,这就是与中国房屋的不同之处,中国房屋的严肃与礼节的尊卑与日本的开放与和谐构成了对比。

中日两国的传统房屋都有着共同之处体现在二者都具有一定封闭性,不过就拿中国的传统四合院来说,对于空间结构设置的布局,中国人民房间的隔间里的各自的空间相对自由,灵活度较低,而日本居民的采用“障子”类似的隔间通常会有一定的开放性,相对中国人民更加大些,日本人具有更多的团结性,而中国居民喜欢追求相对自由的空间范围。

五、讨论与结论

中日两国的住宅文化同时也属于二者传统文化之一,中日住宅的不同,反映了两国人民不同的心理状态,同时也反映了二者在大自然方面的理想追求,空间的艺术特色与审美情趣的变化同时也集合了两国的生活习惯、地理环境等各种相对影响的联系。建筑结构这种集民族风俗、哲学文化、生活习惯为一体的结构群体在中日两国文化方面的体现非常的深远。

中日住宅文化的异同点:①普遍的来说,中国人通常以内院为主要活动区域,但随着时代的改变,该特点也渐渐不够显著了,而日本人通常以室内空间为主要活动区域,因此相对应的隔间文化由此产生。②从日本人的传统住宅可以看出,日本人追求与大自然的和谐共处,并且他们的房屋譬如和式住宅都有着随意性和开放性,而中国人普遍追求空间的相对封闭性与个人自由,这也是二者住宅文化的主要差异之一。③中日两国都有天人合一的划分体现,日本人通常让庭院作为是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一块地方,而中国人只是把庭院当做自己的私人空间,当然,同为理想的生活环境。

随着时代的变迁,作为具有代表性文化之一的住宅文化也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时代的改变不仅包括新的地理环境、还包括新的气候条件等等,人们的原有住宅文化的也随之而改变。

从上文可以了解到,日本人的“坐”是我们普遍看来的跪坐,并且地板的铺筑也是采用的也是与大自然接近的蒲等植物,所以地板对于日本人来说是比较核心的,一座日式房屋的构造在地板方面可是下足了功夫,这也是日本人的居住文化的核心,而其他部分则会围绕着核心来共同建造。

能够被中国人民做认可、接受的是日式住宅集中紧凑的空间设置,住宅文化不仅要引进现今的家具技术,譬如较为先进的取暖方式体现得是当地寒冷气候的适应性表达,对于中国人民来说也一样,现今的技术与文化齐驱并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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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房屋论文篇(10)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material basis closely related to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to have a house that meets the living standards and development needs must be regarded as a person's most basic right.Therefore, we must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housing right in the legal level.There were so many measures i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s propositions to solve the people's housing problems.We hope that we can learn from the history and learn useful experie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ntemporary housing rights, so as to enrich the research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Keyword: Chinese History; Housing Right; Related Systems;

一、住宅权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住宅权是指公民在维持其尊严的情况下,要求政府公平地为自己提供能够维持基本生存需要且配备有基本物资装备和服务设施的住房的权利。同时,政府在提供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时,要求公民支付的费用也必须是公民所能够负担的。

这一权利最早见于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颁布的《魏玛宪法》中。《魏玛宪法》明确提出了国家必须承担监督并防止住宅权滥用的义务,确保每一个德国家庭,特别是子女多的家庭,可以满足其住房和经济住房用地的需求。应特别注意建立士兵宅基地立法[1]。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随着世界人口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资源的分配集中化、不均衡分配的趋势加剧,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住房资源紧张的局面。在此期间“福利国家”这一理论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让各国政府都认识到了国家应当因应公民的需要而制定相应的福利制度,并且这种社会福利应当涵盖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而不论其收入能力、性别,保障公民生活的基本需求,相应的公民也必须为国家提供的这种福利支付最基本的费用。联合国在1948年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由政府提供的保障本人及其家人健康和福祉的生活水平的权利,并且在这一权利中也应当包括吃、穿、住以及医疗等由政府所提供的必要的社会服务[2]。1996年,联合国就住宅供需矛盾再次提出了人居议程。这一议程的出现进一步让世界各国政府认识到了住房的重要性,也认识到了“人人有充分的住所和人类住区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所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健康和富有成效的生活的权利。”[3]至此,国民住宅权的实现,成了世界各国共同关注和努力的目标。如在《俄罗斯宪法》第40条规定:“(一)每个人都有获得住宅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住宅。(二)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住房权的实际落实创造条件。(三)依法向贫困人口或者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免费提供住房,或者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从国家、地方市政和其他住房基金中低价支付住房[4]。还有些国家则通过在司法应用中肯定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来保障公民对住宅的需求。如印度法院在Olga Tellisv.Bombay Municipal Corporation一案中对印度宪法第21条做扩张性解释,肯定了住宅在维护人性尊严中的重要地位。

虽然住房权没有写入我国的宪法,但是无论是在中国古代的历代封建王朝还是近代的民国政府亦或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都对保障居者有其屋而有所探索,并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清代之前的住宅权

在中国清朝之前的史料中,很少能见到关于住房权的相关文字规定。在所能找到的历史文献资料中,住房权的相关文字最早见于东汉时期班固的《同安辑令》里关于官员住房的分配之中“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赐大第室。”[5]“吏二千石,徙之长安,受小第室。”[5]公元497年,北魏孝文帝曾命令司州、洛阳两地的官服,对本地穷人、病人和老人提供药品、派医生治疗、共计事务和所需衣服[7]。而在唐代,唐武宗专门颁布诏令,要求在长安和洛阳两地设立悲田院,由专人管辖相关事务并且由国家拨给悲田院田产以供开支[8]。在宋朝1098年10月,官府颁布法令“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已居养而能自存者罢。从之。”[9]这一条文显示出我国在宋代就有了许多不同的有各自功能的特殊社会救助机构。它反映了国家通过“官邸”支持寡妇、鳏夫、孤儿或穷人的想法。元朝遵循宋代的相关思想,在每个地方都建一个疗养院,以政府的官房和建造官房来专门收养穷人[10]。到了明代,官府对解决无家可归者的房屋问题更加重视,公元1375年,明政府提出天下一家,人民更是一体,如果不能获得其所需求,何谈安居乐业[11]。同时明政府还令全国各郡县“访穷民,无告者月给以衣食,无依者,给以屋舍。”[12]即命令全国各地郡县官员,都要去访贫问苦,对穷人每月要给饭吃给衣穿,无房屋居住的,要给房子。

三、清代的住宅权

清代的住房制度,主要针对居于统治者地位的满族和蒙古族八旗,并没有过多地涉及到占人口大多数的平民百姓。

1643年,清政府颁布公房分配制度,详见下表[13]。

从上表可知,这一官员的“福利分房”制度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官员的升迁和降、免职而相应的发生变化[14]。

在清代,作为清朝首都的北京城,其总人口大致相当于或略低于明末时期。然而,由于多年的战争,北京城的宜居住房一直难以满足城内及周边人口的基本需要。为了优先满足满族和蒙古族八旗子弟的住房需求,清政府将汉族官员、商人和平民从原来所居住的北京城内城迁至外城,只允许部分已经投靠到旗下的汉族人口居住在内城,并且下令搬迁出去的百姓必须将原先居住的房屋拆除后在城外重新建造,或者将原房屋进行买卖[14]。1683年8月,清政府王公大臣等针对八旗贫苦兵丁缺少房地的问题上清奏议,康熙帝就此事下谕令:对于无房产的八旗贫苦兵丁,划拨城外空地给其造房居住。同时也要求过去已经分占或额外购买房屋土地的八旗官员按照其所拥有的房屋数量分拨部分给无家可归者居住[14]。除此之外,为解决贫困皇族的住房问题,清政府不仅直接分配房屋土地“乾隆元年(1736)五月,乾隆皇帝下令饬查官房官地赏给八旗子弟以做产业。”[14]“1740年,将入官地亩赏给八旗子弟作为恒产,借支库银在京城空地上盖房,让无房屋者居住。”[18]还拨付“房屋购置费”以便皇族子弟自行购置房产“1746年,给付八旗皇族中贫困且无房屋田产者每人每年200两。”[18]从这一系列针对八旗子弟的“住房保障政策”中能看出清代不仅八旗子弟享有“福利房”和“福利购房款”,但因其中握有大量房产的人也不在少数,八旗内部房屋分配依然十分紧张。

对于穷人、病人和残疾人的住房问题,清政府仍然沿袭着前朝的习惯。1736年,乾隆皇帝下谕,要求全国各级行政单位都必须设立养济院,以便将国内贫苦之人尽皆收养[18]。

四、民国时期的住宅权

1924年,孙中山先生针对当时作为国民政府立国之本的三民主义发表观点,他认为:政府应该与人民合力,促进农业的发展,以满足人民的需要;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造各种住宅区,让人民安居乐业: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21]在这一观点中,孙中山先生将人民的住房上升到民国政府必须要解决的首要事项,同时也要求政府作为解决包括住房问题在内的民生问题的主要力量,必须担负起责任。到了1931年5月,保护公民的住房权最终被写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一宪法性文件中,其第45条规定“借贷之重利及不动产使用之重租,应以法律禁止之”[22]就从侧面体现了政府抑制过高的借贷影响。

分析民国时期的法律文件,可以简单地将民国时期的住宅权保障制度分为以下几类:

(一)准备房制度

准备房是指为防止住房短缺,由政府提供的随时可供租赁的房屋。1930年,民国政府通过决议颁布了《土地法》,并在其中就准备房这一住房救济制度作出了规定,1要求政府在解决住房问题时应当有一定的远见性,在规划城市时应当提前留存一部分供无房居民随时租住的“准备房”,以便在民众出现无房可住的情况时提供有效的救济。同时,为尽可能保障准备房制度的实施,民国政府还规定了当社会出现“准备房”数量不足时,供租住的房屋租金不得随意变动;政府减征或者少征房屋税;由政府采取建设“住宅”等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住宅权。

(二)政府公营住宅制度

政府公营住宅,是指由国家补贴的地方基金建设和管理的低标准公共住房。公营住宅制度不仅在历史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还影响着我国现代的住宅权保障制度。公营住宅这一制度缘起于欧洲大陆,经历了慈善、外部性和住宅权三个理念的演进。不同国家对于公营住宅有着不同的称呼,2但核心都是由政府主导兴建、营运或以财政补贴的方式由地方政府兴建或运营,并且以较为低廉的租金为低收入者提供住房。

1939年,民国政府颁布了《缓解内陆地区住房短缺办法》,对公营住宅做出了一些规定。在这一办法中,首先明确了公营住宅的建筑规划必须由当地政府上报上级机关进行核定,并由本地政府或上级政府进行兴建或者管理。其次也明确规定了公营住宅应当建造在由政府依法征收的私人土地或者公有荒地上,不得在已有的住宅基地上兴建公营住宅。再次,还确定了省级政府有权对地方公营住宅的建筑经费进行核定和支付。最后,为更好地解决市民的住房需求,还规定了政府应当将公营住宅建设在城市附近交通便利且环境适宜的地方。3

1943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的《社会援助法》第34条规定:“在人口稠密区域,出现住房不足时,县、市政府应当将建造的民用住房或宿舍以低价或免费出租”[23]这条规定出台后,各地政府积极修建或经营公营住宅,并低价租赁甚至免费提供给贫困居民、职工居住。例如,随着南京的发展,人口激增,现有房屋不足以满足需求。南京市政府提出了建设大型民房的计划,以满足市民的需求[24]。

(三)强制出租与房客保护制度

在积极兴建住房的同时,为防止住房资源向少数人手中集聚,进一步缓解住房紧张的实际,国民政府于1943年12月颁布了《战时房屋租赁条例》。条例规定了强制租赁和保护房客的制度。包括:对适合居民居住的空置房屋,必须限期出租;超过房主实际居住需要的自住住房,必须将超额部分住房出租;所有可供他人居住的房屋,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拆毁;现有的已经由他人租住的房屋,不得改作他用;被爆炸摧毁或毁坏的房屋如果还可以修复的,房屋所有人应当予以修复并对外出租[25]。同时,为避免已经租住房屋的租客因为房屋资源短缺而被房东驱赶,国民政府在《战时房屋租赁条例》第7条中也明确规定了在房屋出租期间,房东不能以任何理由提高房租或变相增加房租。如果房东坚持驱逐房客,就必须支付房客的搬迁费用。

民国政府的这一系列举措,旨在保障人民在当时连年战乱的情况下的住宅权,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府保障住房的责任和居民的住房权,并且首次将普通百姓纳入了住房权的关注范围。在《北平光复后的一年》中,还建议将住房纳入市政管理的范围以缓解住房短缺的问题。以民国时期的北京为例,民国时期的北京政府针对当地存在的房屋紧缺、人民生计紧张的问题提出“自应以政府力量,予以彻底纠正。本局职司地政,对房荒之解决,责无旁贷。”当时的民国政府也曾提出:“在民生主义社会政策实施进程中,目前对衣、食、住、行各项问题之解决……政府对此应视为一种义务,不必作量入为出之计较”[26]。

在当时,不仅是地处北京的民国中央政府,全国各个地方的政府都非常重视解决其管辖范围内居民的住房问题。例如,南京市政府曾在公报中提到,为了解决“一般贫寒市民住居失所,殊属可怜”的状况,南京市国民政府“前特饬工务土地两局,征收金川门外土地,从速建筑戊种平民住宅,以资救济,现各项手续,业经该两局完全办妥,住宅房屋,亦经建筑完竣。”[27]青岛市政府在1931年的《青岛市民居管理和租赁规定》中明确指出:本部门是为民政的利益而设立的,房间不多,暂时采取严格的规定,仅限于家庭苦力,街头小贩和城市中的贫穷妇女[28]。上海市政府为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28年10月8日,上海市政府决定成立一个民居委员会,为兴建民居做准备。陆续建成了建安路100户,斜土路和鲁班路400户,交通路300处。1935年4月1日,上海市民福利管理委员会成立,设立了其美路、普善路,大木桥路和中山路四个平民村。共建造瓦平房165幢。1941年,上海市政府社会事务局在中华新路租用了平民用地,建设了一个平民村,共修建了1000间茅屋[29]。

六、新中国成立后的住宅权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直到改革开放这一重大国策提出之前,我国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直实行廉租公房制度和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在这一时期,我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中正式对住宅权做出规定,但从未停止对住宅权保障的探索。例如,自1949年以来,武汉市汉阳区每年都在住房建设上投入大量资金。到1959年,相继建成了工人居住区,办公楼,商务楼和职工宿舍楼。汉阳区的房屋数量从10,512栋或60.91万平方米增加到11,727栋或93.38万平方米,增长了53%。到了1966年,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初步改善,汉阳地区棚屋占房屋总数的比例下降了17.15%[30]。之后,国家一直通过对原有房屋的改造和有计划地兴建新房屋,扩大宜居住房数量,保障人民住有所居。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住房制度和住房保障措施有了进一步的调整和改革。1980年通过的《全国基本建设会议报告纲要》提出了在我国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1982年,有关部门提出了为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销售房屋的原则,即个人支付房屋价格的1/3,其余2/3由政府和单位补贴。1988年,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已进入总体方案设计和综合试点阶段。1991年,国务院决定改革公房低租金,逐步将公房实物收益分配制度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

1994年,我国首次以政策形式明确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城镇住房制度进行改革,主要任务在于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住房房租,销售公共住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和社会化住房维护管理市场[31]。同年,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明确,经济适用房制度和公积金制度,为住房保障的两个新制度。1998年7月,国务院经研究后针对我国住房现状,进一步推进住房改革,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以住房分配货币化替代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城市住房供应体系。从《通知》年度的下半年开始,调整住房投资结构,完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并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实行有针对性的住房供应政策,并为收入较低的家庭提供住房补贴[32]。199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会议讨论后颁布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在通过行使其社会保障职能,为收入最低的家庭提供租金相对较低的普通住房。为了保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持和谐稳定,200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颁布实施了《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我国在《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了《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我国建设事业“十五”计划中也重申了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民实际需求的中国特色住宅权保障体系,但是人们收入水平越高住房面积需要越强烈。因此,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住房制度,改善住房工业的现代化,增加居民的居住面积,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仍旧是我们不断追寻的目标。总之,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在没有进行持续改革和重大变革的情况下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值得肯定的是,自2007年以来,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经过重新调整,正在形成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相对健全的住房保障体系。

结语

人对于住宅的需求是随着人类自身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但无论如何改变,其核心对拥有自己的房屋和对房屋所能带来的最基本的生存属性的需要是一直贯穿于人类发展史中的。我国历史上针对住房的规定也体现着各个权力主体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从古代为贫苦患病之人、特权阶级提供住所,到近现代国家出台种种措施保障国民住房需要,国家致力于解决住宅问题的措施屡见不鲜。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解决人民的住房问题对国家和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让居民能够居有所处,还要让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更要让安全、健康、自由的居住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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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现代房屋论文篇(11)

后来,随着人类文化技术的发展,人们开始按照事先设计好的方案建造房屋。于是经过人们精工雕凿、科学拼接的木屋和石屋,以及木石土合用的各种形式的房屋,大量建筑起来,以至发展为规模宏大的宫殿建筑群和寺庙建筑群。由于历史文化亦或风俗习惯的不同,不同民族的人们又创造了各式不同的房屋。云南傣族的竹楼,上下两层,上层住人,下层拴马,方便安全凉爽卫生;黄土高坡的人们则因地制宜,掘土为屋,建造出一排排冬暖夏凉的窑洞;草原上的蒙古民族更是造出了遮风避雪、随意搬迁的活动房屋毡包。各种房屋不一而足,无一不表现了人类创造的艰辛和伟大。

近代的房屋,在本质上又有了巨大变革。人们不再单纯地依靠天然材料,而是采用钢筋水泥等人工材料,而且更加重视房屋内外的装饰。例如在墙壁上镶瓷砖,甚至涂上金粉,使得房屋变得金碧辉煌,光彩夺目。这些建筑,无论从结构还是外观,都远远超过了古代房屋。

人们在各式各样的房屋中从事活动,可以说,房屋已经成为人类生活环境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众所周知,人类从学会制造工具的那天起,就和动物分了家。人类既然会制造和使用工具,当然在填饱肚子的同时,也就想到了为自己创造一个舒适的栖息环境。

现代社会,进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期。房屋在性能、功用方面出现了新的突破。例如,有的房屋可以抵御地震。美国加利福尼亚的一座圆堡形房屋,经受了6.2级地震,却“毫不动容”;有的房屋可以模拟地球外的空间环境,成了地球上的太空站。

现代的房屋已不再是仅仅供人们遮风避雨、生活起居的庇护所,它为人类提供了生产、科研以及一切发展现代文明的实验所和工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