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意义
2.1增加利益减少损失
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保险公司自觉地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路子。现阶段,天气预测技术日益成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气候受到大气污染的影响,但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大幅度降低,这预示着气象保险行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这也会促使更多保险公司的产生,进而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阶段,形成良性发展。不难推断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创造出的财富是不可限量的。对于收入相对单一的农户来说,国家补贴和买入气象保险的双重保障,能缓冲意外风险的破坏,避免遭遇重创性的损失。
2.2促进气象行业的技术更新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新的气象监测技术层出不叠。各国也为获取更加准确的气象信息,进一步加大对气象规律的研究力度。监测机构对气象变化的高度要求和广大民众对气象信息的依赖性,以及激烈的科技竞争等因素都促进气象监测技术的飞进。越来越凸显的气象规律为科研事业理清了思路,专业的研究队伍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对气象变化做出更加精细的分析,推进着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发展进程。
2.3提高我国国际地位
当今社会的竞争莫过于人才的竞争。农业气象保险是一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聚集了众多的高素质人才,这令气象研究群体备受关注。气象学涉及到多项科研方向,发展空间广阔,只有行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行业建设中来。中国正处于现代科技的起飞阶段,缺少大量人才,若借着这个行业发展的机会,吸引各方学者的加入,由此形成人才效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3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策略
推行保护政策。面对农业保险服务行业的不稳定,中国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监管体制,对气象走势做出准确预报,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力度,发展绿色工业,减少环境污染给气象工作带来的危害,出台一系列慰民政策,规范保险交易市场。提高大众对气象投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利用媒体加强气象保险的宣传,普及农业气象保险常识,讲解农业保险的益处,增强民众自愿参保的信心,为农业保险大范围的推广制造舆论基础。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农民文化的缺乏导致对政府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延迟了落实进程,从而给民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科学的气象知识使农民应对灾害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日常生活中规划风险,进而促进其对农业保险的接纳。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业务,其依据是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任何一个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经营,也无法经营。而且在国际上通常也把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把该保险列为政策性强、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业务。因此,要发展我国农业保险首先应确立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的地位。农业保险既然是政策性保险, 就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政府实施农业保护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必要时政府还要给予一定的经营补贴。而保险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亏损同商业保险盈利性目的相违背。因此,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发展位置和业务空间,也就不可能发展。换言之,商业保险公司不宜涉足农业保险业务。
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毫无疑问,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保险必然亏损,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涉足其间。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业生产分散,风险防范机制脆弱以及政府财力有限等实际情况都决定了我国必须动员一切力量发展农业保险,而不能简单照办发达国家的模式。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把农业保险完全定位于政策保险,更不能把保险公司排斥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之外。而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开办农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一方面,保险经济与国民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商业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保险本来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过去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一再证明,国民经济发展快,保险消费或需求就会增加;反之保险产业的发展就缺乏基础,导致保险水平低下。如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加上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大大抑制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致使我国保险事业几度停办并长期停滞不前。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人们的观念不断转变,风险意识逐步加强,对保险的需求也日益旺盛,我国保险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费年平均增长率为32.1%,由此可见国民经济发展对商业保险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通过经济补偿带来社会稳定、企业生产稳定、人民生活安定的社会作用,因此和一般性质的企业相比,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特别是国有保险公司,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并由政府行使,企业所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从根本上说是为巩固国家政权,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服务的,肩负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其生产目的首先要满足的是政府“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而不是企业微观盈利最大化,甚至在必要时可以牺牲经济利益保护社会利益。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年均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约400-600亿元,受灾害影响的人口达2亿以上。发展农业保险,是保持农业经济稳定和农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作为全国最大国有保险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发展农村保险的要求,着力寻找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 充分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农业保险赔款1982年时只有22万元,1985年达5266万元,1990年达16722万元,1991年高达54194万元,1996年为39481万元,1982—1996年年均赔款达26422万元。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保障农民灾后生活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事实上,许多农村党政领导都把商业保险看作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安全阀”、“稳定器”。一些保险意识强的农民群众也把商业保险视为生活和致富的“靠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从法律上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总之,发展农保事业实际上是对农业的一种投入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开办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快速发展。保费年均增长率为32.1%,远远超过世界和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产险业已涉足了航天保险、核电站、海上石油勘探、大型工业标的、信用保证等高风险保障领域;寿险业成功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财务再保险等产品。但从市场构成和分布上仔细分析,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城市业务的大力拓展。相比之下,农村业务发展十分缓慢,广大的农村保险市场基本上仍是一片空白。随着国内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城市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城市业务是其争夺的重点。由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先进的经营技术,民族保险业在国内城市保险市场中的既有份额必然呈大幅下降的趋势。而农村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 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内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也已具备一定的基础。首先,虽然目前我国的农村保险市场还是一个基本空白的市场,但各种形式的保险企业已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尝试过多种农村保险业务,积累了一定的展业经验,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其次,外资保险公司虽然会对城市业务造成巨大冲击,但要进入农村市场却有相当的困难。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而农村又是传统习俗保存较好的地方,外资公司要融入农村百姓生活中,必须先过好民族文化这一关,相比之下,国内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开拓农村市场,既是当前保险业务的新的增长点,更是立足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发展战略。可以说,民族保险业的全面振兴和发展,最终有待于农村市场的充分挖掘。因此,国内保险公司要从战略高度重新认识农村保险业务,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而农业保险既是国家倡导和扶持发展的,又是农村保险市场中农民投保愿望最高的。因此保险公司应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
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是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的需要
目前真正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先后开办了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等十大项18个种类的险别,虽然困难重重,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许多农险工作经验。从人保公司10多年的经营实践来看,只要经营得法,农业保险业务也还是有潜力可挖。例如1987年到1993年的这一段时期,在中央农村改革政策的要求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促推下, 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务,形成了以湖南、河南、云南为代表的“三南”模式,农业保险业务无论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较快的增长。这六年中,农业保险业务收入从1987年的1.0028亿元增加到1993年的10.2422亿元,增长了约9倍,保险赔付率六年中只有1991年超过100%,为119%,其余各年度基本稳定在80%—90%,可谓 收支相抵,略有节余。同时还应当认识到,作为一种商品,农业保险有其特殊性,必须遵守风险大量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由于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从整体水平上讲尚处于创业时期,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示范介绍期和成长期要比其他一般商品长得多,保险经营者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和耐心。总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增多,保险供给能力不断提高,保险市场正在由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转变,以往的那种保费和利润超速增长的局面将不复存在,保险业进入微利时代。农业保险虽然利润微薄,但也将成为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一个领域。
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内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市场均衡,过去那种靠上规模、比速度来攫取超额利润的粗放经营方式已不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以及对城市市场的争夺,则直接结束了国内保险公司二十多年来奉行的“业务重点在城市”的发展战略。显然,中国保险业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重大的战略调整,但抉择并不困难。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 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蕴藏着巨大保险潜力的农村市场,无论从天时、地利、人和等各方面看,都是国内保险公司调整发展战略,开辟新战场的最佳选择。而要开拓农村市场,就必须关注广大农民的利益,急农民之所急,和农民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农业是农村的主导产业,同时又是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产业。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所形成的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实际上我国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极其脆弱,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一直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发展农业保险既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又是广大农民的热切企盼和愈来愈强的呼唤。要真正打开农村市场,保险公司就应该知难而进,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正是保险公司战略调整的具体体现。保险公司不仅应该开办农业保险,而且能够办好农业保险。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有效措施的出台,农村经济将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农民收入会稳步增长,风险意识也将逐渐增强;同时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的战略调整,对农村保险市场的开拓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的险种数量会逐步增多,服务质量也将大为改善,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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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12)04—0032—05
一、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的因素
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的因素是多元和复杂的,各个因素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也是有差别的。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概括。
(一)主观性因素
主观性因素主要是指投保人(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主体)主观方面的影响因素,包括投保人(主要是经营负责人或农户户主)年龄、文化程度、务农年限等。这些因素一方面影响投保人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另一方面影响投保人的投保决策能力。
王敏俊认为,从经验认识的角度看,年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被调查者对农业风险的认知水平;受教育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被调查者对风险特征、农业保险的作用和特点的理解水平,一般来说,被调查者的受教育水平越高,就越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保险的作用和特点。在理论上,农户受教育程度越高,获得保险知识的可能性也越大,也越愿意购买农业保险,一些微观实证也证实了这种观点,如张跃华等对河南农村的田野调查。侯玲玲等在北京市密云县调查数据的基础上,通过构建Logit模型,分析了农业保险的影响因素,从模型估计结果得知,农户家庭户主的文化程度对农户是否购买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宁满秀等以新疆玛纳斯河流域棉花保险为例,利用多界二分选择问卷方式的条件评价法(CVM)获取农户微观数据,探讨农户对农业保险支付意愿,证明户主的社会经济特征例如年龄、文化程度等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产生不同程度的作用;同时证明农户户主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反映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技能和经验掌握程度,务农时间越长的农户进行田间管理的技能和经验越丰富,从而防范自然灾害及灾后补救的能力越高,进而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越小。陈妍等对武汉市的农户调查和实证分析指出,受教育和接触外界知识越多的农户越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李祥云等利用山东农户的调查数据说明,年龄越小,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意愿越强,年龄越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排斥意愿越强;教育程度虽然与农户参保意愿呈负相关,但不显著。曹承承等对浙江农户的实证研究结论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意愿趋弱。潘勇辉以海南省1167户蕉农的经验数据证明,蕉农受教育程度对香蕉保险的参保意愿具有正向影响。王尔大等以辽宁盘锦水稻保险为例进一步识别了影响我国北方农户加入水稻保险决策的主要因素,结果显示,随着户主年龄的增加,支付意愿增加不显著;受教育程度对农户支付意愿的影响为负;而务农年限越长,保费支付意愿越低,务农年限每增加1年,支付意愿相对减少4.15%。杜鹏以湖北五县市342户农户为样本,对影响农户农业保险需求的各种因素进行了系统研究,发现年龄与教育因素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不显著。陈泽育等以湖北省兴山县烟叶保险为例的分析指出,农户务农时间越长,越愿意支付较高的保费,但作用不明显。王阿星等在鄂尔多斯市抽样调查数据基础上指出,在实证分析中年龄因素对农业保险需求影响不显著。刘冬姣等基于国家开展财政补贴前后全国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9个年度的农业保险数据实证分析证明,文化变量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无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
综合上述研究,主观性因素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投保人年龄对其投保意愿产生影响;来自不同样本和方法的实证分析结论包括:多数研究认为年龄越大参保意愿越弱、部分研究认为年龄对农业保险需求影响不显著。第二,投保人文化程度对其投保意愿产生影响;来自不同样本和方法的实证分析结论包括:多数研究认为受教育程度对农业保险需求具有正向影响、部分研究认为受教育程度对农户支付愿意的影响为负或影响不显著。第三,投保人务农年限对其投保意愿产生影响;来自不同样本和方法的实证分析结论包括:多数研究认为务农时间越长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越小、部分研究认为务农年限对农业保险需求影响不明显。
经济
从保险业的发展整体趋势来看,在保险产品与费率同质性逐步加强的情况下,保险服务将成为保险市场新的竞争焦点。保险公司必须从展业、投保、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等各个环节为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从而得到客户的信任和依赖,最终创造企业价值,这正是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的真正目标与归宿之所在。农村保险是农村金融对“三农”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保险服务体系的构建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保险公司自身成长都显得尤为重要。经济
一、安徽省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一)农村保险市场发展加快
安徽省是一个典型的农村人口大省,总人口6516万人,其中农村人口5147万人,占比78.99%,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8年,全省共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06亿元,农村人身险保费收入68.39亿元,同比增长48.18%,进一步提高了农村人群的保障水平。
(二)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初步形成规模
目前安徽省共有1800多家县、乡级保险机构。以中国人寿巢湖分公司为例,目前已经在全市120个乡镇建立了50多个农村营销服务部,组建了以农村营销服务部发展为依托,以驻村业务员服务为主体,以地方政府、乡镇密切合作,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基本完备的中国人寿农村市场终端服务体系。
(三)政策性农村保险发展较快
1、政策性农业保险成果显著。安徽省第一产业占GDP的比重近几年一直为近20%,作为农业大省必须重视农业保险。2009年中央财政补贴的9个品种安徽已经开展8种,并且实现了全省地域全覆盖,在已实现保费中,能繁母猪保险1805.62万元,小麦保险12387万元,水稻保险14789万元,油菜保险2190万元。2009年上半年已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39亿元,同比增长了10.7倍,农业保险赔款已达9484万元。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安徽省合作医疗参合率不断上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8年,安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县为单位实现全覆盖,参合标准由每人50元提高到100元,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0.1%,全省每万人口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数达到30.7人,住院实际补偿率也明显提高(见图1)。
(四)传统养老保险出现缺陷,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亟待普及
安徽是全国12个较早进入老龄化的省份之一,农村养老形势十分严峻。现在采用村民年度缴纳的保险费总额与村民年现金纯收入的比来考察在没有其他补助情况下的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能力。
农村居民一般能接受保费是年收入的5%-10%。从表1中可以看出无论在哪种利率水平下,40岁以后开始投保时保费占纯收入比基本都已接近或者超过10%,这对大多数农村居民是难以承受的。较高的参保费用成了制约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瓶颈。目前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主要依据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方并进的筹资渠道。安徽省100多个县区仅有12个被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试点,这意味着新农保试点明显存在面过窄、实现全覆盖时间过长的问题。
二、制约安徽省农村保险服务体系构建的主要因素
(一)农村居民保险意识淡薄
受小农经济的影响,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对居民的意识形态、消费习惯影响依然很大,形成了养儿防老、自担风险的习惯,农民较少考虑购买养老保险。农民保险意识是决定保险有效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直接影响保险服务体系的构建。
(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偏低,影响保险市场扩大
安徽是全国自然灾害最频繁的省份之一,农业灾害以旱灾和洪涝灾害为主。2008年全省农作物受灾面积达1595.17欠公顷,绝收19498公顷。其中:旱灾受灾面积795.84千公顷,绝收面积达78.79千公顷;洪涝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458.97千公顷,绝收面积46.14千公顷。频发的自然灾害造成了农民收入水平低的局面。另外,长期以来安徽省农民人均生活费支出已经占据了人均纯收入的大部分(见表2),收入水平低是造成农村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直接原因。
(三)保险产品单一,不能满足农村发展需要
目前实施的保险险种还比较单一,保险公司普遍没有针对广大农村的具体实际情况开展符合农村情况并为农民普遍接受的农村保险品种,而是简单地把按照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制度的保险品种直接投放到农村市场。由于险种不合时宜,导致广大农民对购买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四)保险公司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农村保险营销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队伍稳定性差,宣传服务工作不足,直接影响到群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同时农村保险宣传、保险咨询、代收保费总是在固定地点进行,其他保险服务的提供少之又少。在农村业务量大面广极度分散且以小额赔付居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从报案处理到查勘理赔再到支付保费,服务难以及时到位,使农村保户在出险后得不到应有的服务,从而对保险失去信心。
三、构建安徽省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对策和建议
(一)扩大农村保险宣传工作
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保险移动宣传画栏、农村保险知识宣讲团、编发农村保险产品手册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走进乡镇和农村,深入开展农村保险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动员农村基层干部投保期限短、保费低的保险险种,使他们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的实惠,并通过他们以自己亲身经历进行保险宣传教育。
(二)加强农村保险产品创新
保险公司要坚持长期经营、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提供具有农村特色的产品,树立以农民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形成完善的农村保险产品体系。在推广农民有支付能力的农村小额保险产品广覆盖险种的同时,适当开发一些中高档险种,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农民的保障需要;针对农民所关注的问题,采用针对性的保险险种方案来增加农民对保险的兴趣;针对农民经济收入不稳定的特性,可以推出缴费方式更加灵活的保险产品。
(三)拓展农村保险营销渠道
1、培养营销队伍。大力发展驻村营销员,提升他们在当地群众的良好形象,并且在激励政策上给予适当的倾斜,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2、延伸保险分支机构。在市场有需求、发展有潜力、管控能到位的情况下,鼓励保险公司向农村地区延伸分支机构。
3、发挥农村社会网络优势。通过农村邮政、信用社、电力等系统的网点优势,对与各自业务相关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险等产品进行销售。
4、发展农村保险中介机构。鼓励保险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分工协作,积极向农村地区延伸服务网点,逐步确立经营特色和品牌价值。(四)加强售后服务,赢得农村居民信任
1、理赔环节。客户出险后,按合同要求及时理赔是保险公司赢得客户信任的关键措施。可以通过召开理赔现场会改变保险商品使用价值不直观的特点。2009年郎溪县遭受罕见的龙卷风等自然灾害袭击后,保险经办机构对投保午季农作物受灾情况立即进行了现场查勘定损,农户先后领到理赔资金共计278.8万元。
2、防灾防损环节。保险防灾防损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保险公司拥有众多防灾防损专家和丰富的防灾防损工作经验,可以向农村居民提供各种防灾防损服务。
3、提供富有特色的咨询服务。针对农村地区医疗条件较差的情况,定期对投保农民进行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传授各种简易的自救、自检常识;经常深入农村,听取最基层的意见和保险需求;在每个机构网点设立免费咨询和投诉服务台,为农民提供贴心的保险服务。
(五)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加强内部管理。保险员工注意仪表端庄,态度友好,针对农村保险服务的特殊性选择适宜的交谈方式,做到条款解释通俗化,让农民真正感受到优质的服务。保险公司要结合农村保险具体特征,平衡展业、承保、理赔各个步骤的服务能力,使保险经营规范有序,并且在实践中注意总结和探索。
(六)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农村居民收入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人们规避风险的偏好与其自身经济实力有关。一般而言,经济越困难的群体,越不愿意购买保险;随着收入的不断增加,对保险的需求才会增加。保险公司应力所能及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推动保险资金投资农村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从而提高农村地区保险需求,同时提高保险公司的社会信誉。
(七)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改善外部环境
1、加大补贴。首先,加大对农民生产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农机、农具以及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保险的补贴、优惠政策。其次,政府可通过立法来明确规定对农村保险的税赋减免。
2、加强保险人才的培养。可以以高等院校为依托,加强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目前,安徽省有六所高校开办了保险学专业,可以考虑以这些高校为依托,开展农村保险各项课题研究,为安徽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后备人才。
3、建立农村保险发展激励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以将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情况纳入到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政绩考核体系中去,真正认识到农村保险的发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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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综述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研究述评
国外对农业保险从农业经济方面的理论研究自上世纪30代就已经开始。Wright和Hewitt(1994)发现,历史上尝试使用私人来承担农业保险多重险的尝试无一幸存。对于农业一切险和多重险的保险,基本上都由政府来直接或间接经营。1970年以后,运用经济理论在解释为什么会出现私人多重险和一切险保险市场的失灵问题时,理论界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讨论,首先,由于农业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性质,其覆盖面和灾害深度较为严重,因此,保险很难克服这方面的困难。其次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而讨论较多的主要是由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KnightandCoble1997)。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表现在农业保险的参与率问题上,国外有很多的实证和计量经济学方面的成果,也存在很多争论。Calvin与Quiggin(1999)发现,农民参与联邦农业保险项目的原因中,风险规避仅仅是一个很小的因素,而主要是为了得到政府的补贴。一些模拟研究结果显示MPCI收益会随着农场位置、作物和区域有显著的差异。其中一些研究表明,MPCI主要是对于所有没有保险的农场或者对于那些风险厌恶的农场主。另外有些研究表明由于MPCI所提供的收益比较小而放弃农业保险。计量经济学分析表明,那些对于保险能够带来的期望收益比较高的农户倾向于购买保险,说明MPCI存在着逆向选择。其他在计量经济学方面研究的方向主要是随着农场规模的增大,农业保险的参与率增加、农场在各种作物和牲畜的管理上分散风险的能力越强,其从MPCI中得到的益处越少,而越倾向于不购买MPCI。随着保险费率的增高,那些农场自然风险或者收入风险变化显著的单位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1989年美国农业部作了一项全国调查,对没有参加联邦农作物保险的农民,分析了他们之所以不参加保险的原因,并进行排序(WrightandHewitt,1994),调查发现,前五位原因分别是保障太低、保费太高、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农场是分散化经营的、拥有其他农作物保险,前五位原因占到总量百分比的84.9%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可见,国外对于农业保险市场的需求问题主要是从逆向选择这个角度进行分析的。也有Serra和Goodwin等(2003)在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对于美国农民,随着其初始财富到达一定程度以后的增加,其风险规避减弱,因而购买农业保险的动机降低。
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农民在生产规模和结构,以及财富存量等方面与中国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因此,对于美国农业保险需求问题的研究结果并不完全适合分析中国的实际情况,在这个前提下,中国经济学家在解释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以及农业保险需求较低问题上也做了较为系统的理论研究。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述评
我国对农村保险的理论研究起始于1935年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以王世颖(1935)、黄公安(1936)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家对当时国外农业保险的运作制度进行了研究,并结合当时中国的具体情况,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实施意义及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开始了农业保险研究的先河。然而,农业保险在1980年代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种原因而进展缓慢,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之后,以郭晓航(1982,1983,1984a,1984b等)、庹国柱(2002等)、李军(1996等)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家又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国内学者对农业保险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农业风险以及理赔的复杂性(龙文霞、姜俊臣等2003等)、农业发展水平低下以及保险费率高昂与农民收入低下的矛盾(丁少群、庹国柱1994、刘宽1999等)、庹国柱、王国军(2002)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角度分析,指出大多数农业保险产品尤其是多风险或一切险,不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而具有大部分公共物品的特征;陈潞(2004)从公共经济学角度指出,农业保险是混合产品中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是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另外,李军(1996)、陈潞(2004)在分析农业保险特殊属性的基础上,从供给和需求的正外部性两方面阐述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外部性三方面的制度供给提出自己的看法;吴晓慧、张巍、刘虹(2006)从“三农”保险市场全局出发,分析了“三农”保险发展的现状和危机,以及由此要导致的政策性保险(郭晓航1986、庹国柱和王国军2002、皮立波、李军2003、杨世法、王荫祥、刘国祯1990、史建民、孟昭智2003、胡亦琴2003等)。
归纳起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以及农业保险需求不旺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1)保险费率过高,农民难以承受;由于农业风险的复杂性以及高成灾率,农业保险费率一般都比较高(比如山西、陕西);(2)险种设置不能满足农户要求,高端保险产品供过于求,相当多投资型保险在农村保险市场上缺少购买力,而中、低端保险产品的供给又十分短缺(景纬,2006);(3)认为农户的侥幸心理严重,购买保险的意识不强;(4)农业保险消费过程中的正外部性作用,以至相对于社会最优化的需求不足;(5)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农民收入中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收入的下降,在保障水平不高(低于70%)的情况下,由于这种补偿收入的预期很小,农民没有动力进行保险。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类似。同时,庹国柱(2002)和刘京生(2000)也分析了农民还可以通过其他传统的风险分散途径,例如,中国农民土地规模的分散化以及种植的多样化等因素,客观上产生了一种内在风险调节和分担机制,同时,农民还可以采取多样化种植及民间借贷等方式分散风险,从而他们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将会降低!。
然而对于中国农业保险福利增进问题和农业保险失灵现状进行规范的实证分析的研究目前还较为少见,尤其是从农村保险产品的高、中、低端三个层次对农险的类型进行研究更为少见。本文将在对历史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对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做系统的理论分析,并提出治理我国农险市场的“双轨式”发展模式。
3.研究方法和预期目标
前期主要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论文以及有关机构的相关资料。利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利用保险学、金融学、制度经济学、法学、信息经济学、博弈论、经济学方法论、计量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并有机结合起来,发挥自己的学科优势,力争做到多而全、专而广。并结合我国农村保险机构的具体数据进行分析论证。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坚持理论指导实践的整体方向,使理论最终服务于实践。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角度,从制度、社会、公司、个人四大层面把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恰当地运用于研究之中。
预期可以得出,我国农村保险需求的症结在于农村保险的需求不足、供给更不足,导致了最终的萎缩。从农村保险需求与供给规律找到我国发展农村保险的激励方法与手段,为我国发展农村保险的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农村保险,尤其是现代意义上的农村保险制度则是管控农村风险的有力、也是最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而且也符合国际通行的“绿箱”政策。构建现代农村保险制度必须基于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方行为主体进行考察,三者缺一不可。而农村保险必须努力构建其激励机制,保险公司、政府供给、农户需求。与农险约束机制共同构成供需双方共有的动力机制,切实为我国农村保险的发展和构建提供智力支持。
本课题追求理论创新,体现研究成果的“实、深、新”三个特点。在农村保险研究领域构建一个新的平台,并为农村保险的实际运行建策建言,寻求农村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解决之道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论文。
二、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中国有十三亿多人口,其中近九亿在农村,只有让农村保险发展起来,中国保险业才能真正做大做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大工业反哺农村、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并把探索和发展农村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保险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保险业要主动承担起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任,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保险业要为不同收入层次的农民开展服务,为生产生活提供保险保障,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对保险理论研究的创新,更好地发挥农村保险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三农”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保险经营风险防范的特殊性,农村保险的发展面临着众多困难特别是农村保险的发展更是日趋低糜,使其成为保险业发展中的“钉子工程”。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面貌虽然有所变化,农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然而由于自然灾害的困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另外,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农村人口的养老、失业、教育等方面的经济补偿问题也突现出来,因此,发展农业保险特别是农村保险,建立起稳固的后备保障基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前提,也是保险扶持农村、安定农民和稳定农村的长效机制。
纵上综述,国内外农村保险理论研究都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大多偏重于基本的理论分析,尚未有学者专门对农村保险的福利增进和供求主体进行系统研究,更谈不上深入。而农村保险的发展的根源因素正是基于此的框架设计异常欠缺,最终导致我国农村保险发展举步维艰。我国农村保险制度的构建必须以此为基础,对农村保险供求主体进行系统研究,总结农村保险供求规律及其特征,分析制约农村保险供给的因素分析,并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治理模式进行系统分析。
三、初步拟定的论文提纲
农村保险与农村保险市场治理刍议
一、农村保险与农业保险
二、发展农业保险对农村生活福利化的影响
(一)农业保险优化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农村产业化发展
(二)农业保险是促进农民增收,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措施
(三)农业保险有利于农村综合支持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农业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失灵分析
(一)农村保险产品供需不平衡是导致农村保险市场失灵的直接原因
1.农村保险市场对中、低端保险产品的需求十分强烈
2.高端保险产品供过于求,中、低端保险产品的供给十分短缺
(二)农村保险“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与农村保险的市场失灵
(三)农村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与逆选择
四、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治理模式选择
(一)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增加农村保险市场上中、低端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8亿,占全国人口的近60%。2009年我国第一产业的增加值达到35477亿元,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10%。可以说,农业的安全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计,更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乃至社会安定。然而,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对我国的农业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在许多地方存在着多年致富抵不过一次天灾?的现象。2010年春季我国西南五省份遭受极其严重的旱灾,5000万受灾同胞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缺乏有效保障的农业在这次旱灾中损失尤为严重,农作物受灾面积近500万公顷,40万公顷颗粒无收。然而夏季我国南方又出现了持续强降雨过程,导致严重的洪涝灾害,暴雨洪涝灾害波及11个省份,44045万人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24764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4072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6457亿元(截至2010年7月1日)。灾害不仅使许多农民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我国近期的粮食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尽管我国农业风险突出,但我国农业始终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传统思想,农业风险管理意识落后,农业领域的风险管理工作远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整体经济水平的发展,严重灾害造成的巨大农业风险与缺失的农业保障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而目前国际上应对农业风险的主流手段农业保险也正是在这一时期迎来了发展的契机。近年来,农业保险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相比机动车辆保险等其他财产保险险种,我国的农业保险尚处于探索阶段,农业保险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农业保险实务中,无论是产品设计、经营模式还是发展理念,都存在着较多的争议,目前还没有一套成熟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
本文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通过分析农业保险市场中政府的责任定位,对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模式进行评价。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小史。
在20世纪20-30年代,我国就曾经出现过农业保险,但当时的规模很小,几乎没有效果。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作为当时唯一的一家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但由于我国当时的农村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农业保险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农业保险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特别是上门收取保费的做法经常被农民所反感。1953年,农业保险被列为农村“五多”之一(任务多、会议集训多、公文表册多、组织多、干部兼职多)而停办。可以说,新中国农业保险的夭折?是与当时的客观环境密不可分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结果。
1982年,在政府支援农业?的政策引导下,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主的国有保险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农业保险也因此迎来了一个十年迅猛发展时期,涉足的农业生产领域也逐渐多样化。全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由1982年的23万元增加至1992年的862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103%。但由于农业损失一般具有风险高、程度重的特点,加之我国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这一时期农业保险业务亏损严重,赔付率一般在100%以上。尽管如此,作为国有保险企业的一项任务?,农业保险业务仍可以顺利开展,产生的亏损一般由保险公司的其他业务盈利加以弥补。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更多的被政府政策所驱使,因而产生了重数量、轻质量?的发展模式,正是这种粗放的发展模式为后来农业保险的萎缩埋下了伏笔。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1-0273-03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始终是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其中,农业保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必备的一项金融服务支撑。但是建立健康合理的农业保险体系,恰当的财政扶持干预手段,则是必不可少的。农业保险源于两百多年前的西欧国家,是一种结合农业生产和金融保险服务的新行业,用以夯实国家经济基础,鼓励农业发展,维护农业生产的积极性。20世纪初,农业保险的概念正式进入中国。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
1.基本状况。中国农业保险体系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由一些私营公司自发形成。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曾先后在1950年、1953年和1982年出现过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但是发展较为缓慢。2003年,国务院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2004年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调整。2007年,中央财政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预算,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了大发展。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覆盖全国各地,参保农户达到1.83亿户次,保费收入达到240.1亿元,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
2.体制特点。从立法内容和相关实践来看,我国农业保险有以下三个特点:①特定立法予以规范,在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此后,《保险法》经历了两次修订调整,但是都没有对该条规定做过变动,为农业保险的单独立法提供了基础。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首个立法文本的诞生。《农业保险条例》融合了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于一体,做了统一的规范,并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同时,《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概念进行了拓展,将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和农民意外伤害等人身保险都包括在内,使我国农业保险内容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涉及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在单独立法的同时,又为各种门类和性质的保险事务做出了精确的规定。②确立了公私合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财政支持、企业运作、部门参与、农业系统延伸”的总体思路。政府统一制定农业保险的具体运行规则,并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具体的业务开展和承保理赔等服务操作,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推进。这种模式类似于国外公私合营的经营模式,确立了我国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截至2012年底,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成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包公司,并开办了包括玉米、小麦、大豆、花生、马铃薯、农业设施、果园等涉及各类农产品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农业险种。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险种设置、保费补贴标准等方面,相继做出了规定,成为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业务指南。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公私合营模式是从法律规制体系到具体实践操作的完全体现。③注重地区发展的差别,考虑到我国各地农业生产的模式、类型和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中央在具体险种规定、保险补贴水平、承包公司选定等方面,给了地方政府相当大的自力,使其能够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水平的农业保险政策,以确保农业保险既能够有效保护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又使当地农业生产者更能接受农业保险的价格政策。比如,山东省根据本地情况,着力推出了以小麦、玉米、苹果、蜜桃等特色农作物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保险承包体系,有效促进了当地特色农业的发展步伐,实现了保险县数翻番、承保面积翻番和财政补贴翻番的目标。四川省将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和赔付标准作为重点,不断提高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保费补贴标准,还取消了森林保险的起赔点。同时,还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放开了肥猪保险工作,取消肥猪30%的承保规模控制政策,打造出了适合四川省农业发展模式的保险体系。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1.财政补贴的必要性。与一般的金融保险业不同,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都必须建立在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①理论层面的必要性。从政府干预理论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固然是保险业的一种业态,应当由市场进行自主调节,但是在市场调节过程中,往往会在一些特殊产品的调节中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就存在容易失灵的特点。因此,对其既不能完全放任于市场,也不能直接由政府进行统一配置。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予以一定的适量补贴,才可以用政府的力量合理干预市场的自发行为,从而为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实现最高效的资源配置。从信息对称理论角度看,保险公司对农户日常生产作业不熟悉,在信息资源上居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各国农业保险在开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农户因为掌握信息优势而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政府财政予以补贴,减少这种风险的影响,才能确保农业保险事业能够顺利开展。从福利经济学理论角度看,农业保险制度为农民这一低收入群体提供了维持生产和生活稳定的保障,是国家为农民提供的一种福利。为了保证这种福利可以正常运行,国家必须用财政补贴的方式确保这项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②实践层面的必要性。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根据世界银行2008年的统计调查,全球有104个国家和地区,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补贴。在现实中,农业保险面临风险高、损失大、农民收入相对较低等问题,导致保费成为难以平衡的难题。保费设置太高,则农民难以承担;设置太低,则保险公司面临亏损。因此,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杠杆,平衡农民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关系,才能确保农业保险的正式开展。因此,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扶持是十分有必要的。
2.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现状。2007年,我国在重新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时候,便从中央财政列支了21.5亿元的预算,为6个试点省区提供保费补贴。2008年,财政部又颁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两个文件,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显得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补贴品种和补贴省区也随着农业保险事业的深入推进而不断拓展,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向社会的全面推进。2007年,中央财政试点农业保险补贴的时候,补贴对象和范围仅包括玉米、水稻、大豆、棉花和小麦共5种农作物和能繁母猪,保险内容较为单一。2008年,随着试点区域的扩大,农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也有所增加,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和奶牛都纳入到补贴范围之中。到了2010年,农业保险补贴全面扩大,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主要产品,甚至对部分西部地区特有的青稞、牦牛、藏系羊等予以保险补贴。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补贴额度逐年提升,并于2010年突破了百亿元的大关。另外,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的号召下,也逐步提高了配套补贴比例,部分地方在一些险种上的补贴比例高达80%,有力推动了农业保险制度在地方层面的推广。
3.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模式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有3个层面:①思想认识不到位。一直以来,涉及到财政补贴支出的,都会被视为政府达成宏观调控目的的手段之一。政府通常都会有意识地扶持某种门类或者某种规模程度的农业,并放任不符合调控方向的农业生产自生自灭。在此种背景下,政府部门会容易以提高农业保险门槛为手段,将一部分不符合调控要求的农户排除在外,结果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不平等性,甚至激发了社会矛盾。②地域平衡性较差。目前,保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并下发各市、县级政府执行。但是由于省域之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省级统一制定的财政补贴标准难以适合下辖各地区的情况,而只能采取相对保守的政策。导致的结果是相对富裕地区的财政补贴压力微小,但是赔偿额过低,农业保险失去其意义;而相对贫穷地区却难以支撑庞大的财政补贴,破坏了财政收支平衡。③补贴目标偏狭。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仅仅是针对农户一方,目的仅在于减轻农户缴纳保费的负担。但是实际上,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不甚热心,是农业保险开展所遇到的一大问题之一。而单方面的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改善作用,导致此类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
三、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对策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对应分析出以下三点相应的对策和举措。
1.转变政府思想观念。加强宣传教育,转变政府部门的思想观念,树立起对农业保险事业的正确认识,是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普惠性的保障措施,应当提供给全体农户。政府官员应当将农业保险视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对各类大、中、小农户进行财政补贴,而不是进行区别对待。同时,政府可以通过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计算,将辖区内的大小农户都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从而扩大农业保险对全体农户的覆盖面。另外,对小型农户的财政补贴,额度也并不大,对财政收支的压力几乎没有影响,给政府层面实际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2.放宽地方定价权限。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政策制定模式,将农业保险的参保范围、赔偿上限、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等事项的决定权适当下放到各市、县政府,由各市、县政府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进行灵活统筹安排。适当允许各市、县政府调整保险费率,提高保费水平,并安排相应的财政补贴投入和比例,以鼓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来推行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同时,还应切实改变传统的政府部门为主、保险企业和农户为辅的定价机制,实行多元化的价格确定和调整方法,使农业保险价格更加贴近市场实际的需求,形成更加灵活的财政补贴机制,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
3.拓宽财政补贴范围。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应当进一步拓展范围,除了平衡农户的保费支出外,还应当适当支持保险公司的赢利。在对农户投保保费进行补贴的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险种和规模,对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所产生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风险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减少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降低农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同时,也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等政策,鼓励农业保险公司继续开展和拓展农业保险业务,解决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热情不足的问题,从而鼓励各大农业保险机构继续开展并拓展农业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发展农业保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工作,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解决。中国保险业通过大力推进县域保险,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地农民保险、务工农民保险等,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和成功的经验。
因此,如何化解这些风险,保护农业发展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建立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是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农村人口的养老、失业、教育等方面的经济补偿问题也突现出来,也需要建立起稳固的后备保障基金。
二、我国农业保险现状
(一)现状
我国商业保险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以来,虽发展速度极快,但也非常不平衡。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保险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与城市相比较,农村的商业保险发展十分缓慢,主要表现在:
1.保费规模小,保险覆盖率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以年均30%以上的速度快速发展,但这种发展是极不平衡的,保险业的发展成果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保险发展相对滞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典型的二元特征,城市经济较为发达,农村经济相对落后,保险业的发展也不例外。城市人口集中,经济发达,居民收入较高,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城市保险市场日益成熟,居民投保率较高,而广大农村仍处于市场拓荒阶段,保险覆盖率偏低。
2.农民保险意识淡薄,保险认可难。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信息闭塞,农民文化水平较低,传统消费观念根深蒂固,再加上农村保险宣传几乎是空白,导致农民保险意识淡薄。
3.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投保难,保险展业难。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据统计资料显示,自1985年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在不断增长,但增长幅度明显小于城镇居民,增长幅度之比为1 : 6。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除子女教育支出和农业投资外,一般没有剩余的钱用来购买保险,导致农民投保困难。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在山区更是如此,这种特殊的自然环境导致保险展业难,展业成本高,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村,对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信心不足。
(二)困境
农业保险的现状,凸现发展农业保险的迫切性。我国开办农业保险26年来,为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26年中农业保险累计收入仅为100多亿元。2007年,农业保险出现了20年来的最大下降幅度,全国农业保险总收入为8.5亿元,占保险业总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全国2.3亿农户,户均不足2元。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不足30个。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遇到了以下一些困难和问题:
1.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大导致经营主体缺失。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导致农业保险的经济效益极低甚至是负效益,造成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出现不足。
2.农业保险保费高和农民支付能力低导致承保规模和范围过小。我国农业生产发展水平不高,受自然灾害影响大,再加上范围广泛等特点,农业生产的风险损失率相对较高。
三、农业保险的新模式
(一)加快制定农业保险法。我国必须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我国《农业保险法》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强调政策性。这是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
②确立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首先,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的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其中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储藏和运输的保险是政策性业务,其他的是商业性业务。其次,实行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实施方式,对农业灾害损失补偿保险采取强制方式,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则自愿参加。
③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首先,进行保费补贴。其次,进行费用补贴。再次,实行某些优惠政策。
(二)科学筹划:制定总体规划,确立发展战略
推进“三农”保险的发展,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应在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城市市场与农村市场的关系、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科学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
首先,监管机构应结合制定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三农”保险市场发展专项规划。针对“三农”保险市场特点进行系统全面研究,争取各方面的政策支持,推动“三农”保险市场可持续发展,保护好、培育好、开发好这个原生市场。其次,加强数据信息平台建设和统计分析研究,为科学决策奠定基础。真实的数据是保险业一切工作的基础,要强化“三农”保险的统计工作,明确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通过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平台来支撑“三农”保险市场的科学开发。第三,加强三农保险市场新问题和新现象的专题研究。比如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建设问题,流动农民工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制度问题,等等。第四,加强保险资金回流农村、支持农村经济建设的渠道研究,把保险公司吸纳的部分农村资金,用于“反哺”“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建设,造福广大农民,真正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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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评述
发达国家保险业起步较早,关于保险影响信贷等其他金融活动的理论研究也较多。Binswanger&Hazell[1](1980)认为农业保险对农业贷款人的风险预期有削弱作用,而对收益预期有增长作用。另外Zou和Adam[2](2006)保险和银行服务间具有共生关系,保险因其独具转移风险和补偿的优势,可扩大银行的贷款额。国内学者大多数研究表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助于农村信贷业务的发展。顾银宽[3](2009)认为农业保险业务的缩小不利于农村信贷规模的扩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而方首军[4](2012)等利用1985至2009的农业贷款和农业保费年度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未发现两个变量的协同关系。叶明华、卫?h[5](2015)通过建立农业保险波动与农业贷款波动间的VAR模型,发现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在短期增长方面已初步实现协同发展效应,但是互动程度还需提升。
本文针对上述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对本问题提出以下假设: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二者之间存在互相协同的良性互动机制。本文取长补短,选取贵州省2005~2014年的时间序列统计数据,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之间的互动机制进行研究。最后根据实证结论,对贵州省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之间的互动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借鉴。
三、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市场互动效应实证检验
(一)指标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以贵州省2005~2014年的数据为样本期间,采用以下两个指标:农业保费收(PI)、涉农贷款(AL)。PI反映农业保险的总体发展情况;AL对农村信贷的发展程度进行衡定。为消除在建模时异方差的影响,对PI和AL进行了取对数处理,对数后分别为:LnPI、LnAL。
本文数据来源于2006~2015年《贵州省统计年鉴》、历年《贵州省金融运行报告》。
(二)单位根检验
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法,它是对经济时间序列平稳性检验的一种基本方法,可以避免出现伪回归。若LnPI、LnAL非平稳,进行差分处理,使之变得平稳。利用SC信息准则选取最佳滞后期数。本文检验结果如下(见表1)。
由单位根检验可知,变量LnPI、LnAL非平稳,经一阶差分处理,变量LnPI、LnAL表现平稳,所以LnPI、LnAL都是1阶单整,即I~(1)。由协整理论可知,若变量之间同阶平稳,那么他们之间就有可能存在协整关系。因此,本文对农村信贷(AL)、农业保险(PI)进一步运用协整检验来判定两者之间的协整关系。
(三)协整检验
由于本文基于双变量间的协整关系进行研究,故用Engel―Granger两步法。具体步骤可归结为:第一步,用OLS法对LnPI和LnAL进行协整回归;第二步,ADF法检验协整回归残差的单整性。设协整方程为LnAL=α+β×LnPI+et,则其残差估计值为:et=LnAL-βLnPI-α(其中,α和β表示回归系数的估计值)。若et~I(0),LnAL和LnPI之间具有协整关系。本文对2005~2014年这10年的LnAL和LnPI进行回归,得如下结果:
因此,残差et可表示为et=LnAL-3.1972-0.4056LnPI。对et进行ADF单位根检验,得到ADF检测值-3.0197,大于10%水平下的麦金农临界值-3.22,其残差是非平稳的。对残差进行一阶差分,得到ADF统计值:-4.04,小于5%水平下的麦金农临界值-3.59,所以残差et为1阶单整。又因为农村信贷(AL)、农业保险(PI)1阶单整,因此,认为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之间并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四)回归分析
由于LnAL、LnPI均为一阶单整,所以采用经典回归模型方法进行回归分析,表达LnAL和LnPI之间的短期关系,消除了变量可能存在的趋势因素,从而避免了虚假回归。设一元回归模型为:LnAL=β1+β0LnPI+ut(其中β0、β1表示回归系数)。回归结果为:LnAL=0.05916LnPI+0.4069+ut其中,R2=0.0809 D.W=1.7899
回归结果得出模型拟合优度R2=0.0809,拟合度非常低,且LnPI的系数也未通过t检验,所以LnPI对LnAL的解释能力非常有限。因此,该结果反映出原始序列LnAL和LnAI之间的短期关系极其不显著。也即,短期内而言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的影响作用并不大。
(五)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为考察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存在何种因果关系,有必要对Ln AL和LnPI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本文先用VAR模型确定恰当的滞后阶数,为0阶,其次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对LnAL和LnPI的关系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表3所示:
由两变量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运行结果可知,既不拒绝“LnPI不是LnAL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也不拒绝“LnAL不是LnPI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所以LnPI和LnAL皆不构成对方的格兰杰原因。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结论: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并不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且短期内农业保险对农业贷款的影响不大,两者互不构成对方的格兰杰原因。这与前面基于理论分析建立的理论假设并不成立。
四、总结与建议
本文的研究结论建立在贵州省阶段性历史数据的基础上,随着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结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信息共享的机制,加强二者主体之间的协同与合作
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应该搭建信息共享的平台,保险公司可以将关于农户的相关信息共享给农村信贷机构,这将节约二者拓展业务的成本,实现信息资源的互惠共享,提高农村保险市场和信贷市场的活跃程度,最终达到获取更高水平收益的结果。
(二)努力开发创新型银保合作产品
中图分类号:F840.4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管信刚(1985-),男,甘肃兰州人,毕业于甘肃农业大学工学院,大学本科学历,现就职于兰州石化公司乙烯厂,操服人员,研究方向:农业机械设计与制造
引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作物种植面积居世界前列,但是农业机械化程度普遍较低,近些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业机械开始进入农作物种植领域,我国的农业机械总量处于高速增长状态。但是由于农民缺乏必要的科学技术指导,农业机械的推广也不够规范,大部分地区的农业机械使用过于盲目,因此产生了诸多的机械使用风险,而相对应的农业机械使用风险保护体系如保险等未能同步获得发展,这使得我国存在明显的农业机械使用风险,一旦出现机械事故,也没有足够的措施来补救。因此有必要对农业机械保险的推广现状进行分析,以便更清楚的认识我国农业机械保险的现存问题,并针对现状给出发展建议,更好的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保障我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进程的顺利实现,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与人身安全。
1农业机械保险现存问题分析
我国农业机械保险的发展时间较短,虽然近些年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正在逐步完善,但是依旧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和不足,无论是从体系上,还是从业务执行、机械维护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改进,我国农业机械保险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4个方面,详述如下。
1.1农业机械保险体系自身缺陷
农业机械保险属于国家政策性的保险业务,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确实以商业保险公司,因此在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选择上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难度。商业保险公司寻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压缩农民的切身权益,而国家政策保险的初衷就是为了维护农民利益,通过农业机械保险降低农民使用机械的风险,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因此国家的首要利益维护对象是农民,这就使得农业机械保险体系自身就存在着较大缺陷,体系建设并不完善。随着我国农业机械保有量的逐年递增,而相应的投保率却增长较少,这就使得农业机械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经济效益以及农业生产方面隐藏着很大的祸患。由于农业机械保险是属于高风险低回报,因此,大多数商业行保险公司对农业机械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还有很多保险公司不愿开展农业机械保险相关业务,造成了一些迫切需要保险作为保障的农机户投保无门。
1.2农业机械使用风险大
农业机械大多属于粗放型作业机械,因此保护装置并不足以完全保护操作者人身安全,同时农民在使用机械时并不会考虑专业人员操作的问题,操作者大多属于临时培训或者是初学,因此操作不够专业,因操作不当出现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此外,农业机械危险的宣传力度也不够,大多数的操作者不够重视安全劳动保护,因违章操作、无证操作、机械带病运转等造成的损失逐年递增。农业机械保险所承保的范围较广,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范围遍布整个农业机械作业的村庄,不集中且分散广,农业机械类车辆多数在较高的山地、松软不平的农田以及山沟的恶劣环境下作业。由于机械操作手们一般都未参加正规的操作培训,对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就直接参与农业生产,这样的现象导致了农业机械类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所以一旦事故发生,第一现场的勘验工作与随后的赔付流程相对复杂,农业机械保险公司极易拖延时间,致使农机户在发生大事故后不能及时的得到赔付,而损失严重。
1.3农业机械维修效率低
农业补贴的出现提高了农业机械产业的销售速度,大量农业机械进入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但是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和售后服务建设却相对滞后,大部分的农业机械出现故障后只能由个体的修理点进行修理,修理工具不齐全、修理技术不过硬、修理人员不专业,这是当前农业机械修理面临的最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农业机械的完好程度不断降低,导致农业机械风险的逐年上升。而农业机械的销售公司在售出机械后,并不重视售后服务网点的建设,使得部分农业机械在需要更换备件时无法快速的获得零部件,影响了农业机械的生产效率,也打击了农民对农业机械的购买积极性。
1.4保险机构支农意识薄弱
农业机械保险的发展尚在初级阶段,许多的政策还不完善,业务的发展也并不顺利,国家尚不明确具体的扶持政策,保险公司自身也在寻求更好的拓展业务方式,加之农民对农业机械保险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升,三方面的因素导致农业机械保险业务难以快速发展壮大。最主要的是商业化运营的保险公司并不重视农民的利益,保险机构的支农意识薄弱。商业盈利性保险公司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体之一,作为以寻求最大经营利润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在运营成本由保险公司支付以后,其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大量的争取投保客户群。唯有投保客户群达到一定的数量规模,再根据保险中可保利益原则的大数效应,才有利润可言;保险业务项目中的保险费率以及资费标准问题。由于保险行业在某些方面依然存有垄断经营的现象,因此在我国目前并没有能够充分满足市场竞争的经济要求。一些保险公司以相应的理由让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保险,并定下较高的保险费率和资费标准,以承担相对较低的保险责任;同时,在运营的过程中还能够左右市场中大多数保险公司之间商定保险费率的高低,使农机户们投保时多掏出高额的保费,然而农机户们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业务赔偿,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从而达到这些商业性保险公司的高额利润。
2我国农业机械保险应对策略分析
虽然国内的农业机械保险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但是我国的农业机械保险发展却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例如国内对于农产品需求量的持续上涨所带来的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求,以及保险业如今正处于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的新时期等,只要从政策宣传、业务办理、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努力改善我国农业机械保险的发展环境,就能够提升农业机械保险的重视程度和发展前景,具体应对策略详述如下。
2.1加强国家政策扶持
国家政策对农业机械保险的支持主要从2个方面可以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比如在不同地区根据农业种植情况和经济水平的不同,推广不同种类的农业机械保险,国家政策上予以支持和宣传;从财政上予以支持,比如提供农业机械保险补贴政策就是财政支持的表现。从长远角度来看,还可以由财政垫资兴建农业机械保险赔付金储备机构,鼓励多种保险公司进入农业机械保险领域,财政上可以在农业机械保险推广初期提供一定的政策补助,以更好的促进农业机械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加速农业机械保险的普及。
2.2健全农业机械保险管理体系
农业机械保险管理体系主要由省级工作组、保险业务公司、基层机械保险服务站3级组成。省级工作组主要负责区域性农业机械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同时也负责协调地方农业机械保险的推广,确保保险能够为农民带来真正的成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保险业务公司负责农业机械保险的具体操作,从宣传、拟定业务细则到业务办理、后期赔偿服务等,都需要保险业务公司的介入,保险公司是农业机械保险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基层机械保险服务站,主要负责在农业生产一线向农民宣传农业机械保险的重要性,同时协调保险公司与农民之间的业务关系,要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也要维护保险公司拓展农业机械保险业务的积极性,是联系保险公司和农民的桥梁。
2.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保险业务的人才队伍建设是拓展农业机械保险业务的关键所在,专业性的业务人员当前在国内极为短缺,需要既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又熟悉农业机械的具体情况,这就需要行业自身加强专业性农业机械保险业务人员的培养,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如此才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发展机遇。对于人才的培养可以依靠企业自身内部培训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校企合作来实现定向人才的招生。同时,在农业科技大发展的今天,实现劳动作业全程机械化,必然要求农机手具备较高的职业文化素质、科技操作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能够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操作维修。
2.4构建农业机械保险信息宣传平台
农业机械保险种类多且农业种植过程中使用的机械千差万别,要想农民对农业机械保险有足够的认识,就必须加强农业机械保险业务信息的宣传,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增减欧诺机械保险种类,以往的农业机械保险种类过于单一,笼统的涵盖大部分农业机械,导致许多机械并不适合少数的保险业务,无法实现有效的农业机械风险控制效果;为了规范农业机械保险市场,提高保险业务信息透明度,可以明确规定各地区的农业机械保险标准,避免哄抬保险价格、恶意竞争扰乱农业机械保险业务市场,统一的收费标准也能够降低农民的怀疑心理;构建农业机械保险信息宣传网站,从网络途径提高农民对农业机械保险的认识,同时可以提供网络在线选择保险的业务,提高保险业务的工作效率和便捷度。
3结语
我国是农业大国,但是在农作物种植技术和农业产业化方面并不是农业强国,当前针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土地规模化种植和种植的机械化程度提升,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尤其是机械化进程直接关系着我国农业产业的最终规模和竞争力。农业机械保险有助于更好的推广农业机械使用范围,降低农业机械使用风险,而对于农业机械保险的推广以及细则还需要进行改善,以便更好的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建设,促进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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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5-0146-02
0 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提高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对社会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发生的高频率和高强度都给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带来重大的损失。我国脆弱的农业迫切需求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障。然而,这一直被世界各国重视的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却不容乐观。
1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和基本现状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实际上开始于1982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国务院决定恢复开办中断了23年的农业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截至到1992年,农业保险发展趋势持续稳定,保险收入大幅增加,农业保险的发展达到了历史顶峰,为农业保险的发展积蓄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而辉煌却弹指一挥间,在1993-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明显呈负增长趋势,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3.96亿元,且农业保险险种数量不断减少,由原来六七十种减少到了不足三十种,特别是在1997年以后,农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的1.41%,比1993年下降了2.17个百分点,下降趋势尤为明显。2004年起,我国对农业保险开始了新的一轮改革探索,在国家连续10个年头的“一号文件”中,从不同方面不断的提及建设、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但当前我国农业保险仍然存在许多制约性问题,其发展不容乐观,解决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农业保险发展的新模式迫在眉睫。
2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困境
2.1 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浅薄 我国农村人民文化程度偏低,他们长久以来固有的小农意识和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危害认识度薄弱等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使得其长期满足于“收成随天命”的侥幸心理,从而制约着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这种保守的思想在极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主动性,直接影响着农业保险的发展。而且我国农业保险起步也比较晚,在农民中的普及度不高,更使得农民对农业保险知识匮乏和对保险意识的偏差,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是农业保险推广的主要问题。
2.2 农业保险身份不明 《农业法》46条“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其中没有明确农业保险自身的性质。建立一个商业性保险模式很难承担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而我国也没有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是政策性保险,如果单纯把其界定于商业性保险的话,而商业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保证,因此,则务必保证管理费用与赔款费用的和比上保险收入所得到的比值小于1,即(A+I)/P
2.3 农业保险专业技术、从业人员匮乏 农业所受自然灾害影响的范围、程度、频率、区域、损失等皆难以准确界定。其次,农业保险的对象皆是农作物或养殖物,生长发育情况复杂。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难以确定,保险费率难以厘定,损失更是难以估算。因此,农业保险机构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如没有较为全面的专业技术和工作人员,则会造成理赔上的纠纷和对农业保险推广上的障碍,制约农业保险的发展。我国现阶段在农业风险检测、定价及产品开发技术上皆较为落后,而扎根农村工作,既具备农业知识和经验,又具备丰富的保险理论,熟知国家农业政策,善于与农民沟通,对农业保险尽心宣传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高素质的专业保险人员的匮乏从而导致开展保险业务的质量难以提高,严重影响经营扭亏的局面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3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破解之策
3.1 加大宣传,提高农民保险意识 政府和保险机构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进行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另外,向每户农民印发有关农业保险方面的资料;此外,农业保险的从业人事应深入农村,开展专业座谈,以通俗的话语和案例,加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让农民们切实能够感受到农业保险对其灾害保障的巨大作用,消除农民对农业保险作用的质疑,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让农民真正的理解农业保险的意义,切身体验到农业保险带来的实际利益,从根本上建立起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信心和积极性。
3.2 明确农业保险政策性地位,加强政府支持地位 农业保险不能等同与其他的商业性保险,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身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应该是一种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对其进行经营的政策性保险。一旦确定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特殊性,就应该形成在政府政策引导下进行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等强制性干预的模式。首先,政府应该毫无质疑的充当补给农民风险损失的角色,使农民花费较少的钱去买保险就可以把农业风险将至最低化,使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既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也不会因保险公司的经营而亏损。这样而来,才能够让福利最大化,社会稳定最大化,农民生产保障最大化。其次,各级政府应加大科技兴农、继续免征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城乡建设,对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提供一定的保险优惠,适当降低保费。
3.3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农业保险经营和技术上的突破依靠农业上具有优秀素质的保险人才。因此,应该定期对农业保险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理论知识的教育培训,从理论知识再到实际工作上,切实的提高能力素质。让承保人员不单对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理赔金额的厘定、保险范围的界定、农业风险的预测等基础保险知识熟练的掌握,还应该有较强的责任感和道德观,以及较好的服务态度,与此同时应做好随访工作,随时掌握和解决农民承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只有培养出这样一支从基层骨干到中层管理再到高层领导均为懂技术、高道德、善管理的农业保险队伍,才能避免农业保险中出现的矛盾,使我国的农业保险更适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健康稳定的发展。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稳步发展的保障力量至关重要,因此,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应认真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并总结我国农业保险的经验教训,取长补短,积极创新农业保险技术,不断的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道路,借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为改善农村生活水平,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农业保险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凌云莉.我国农业保险应走政策性之路[J].农业经济,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