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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类合同大全11篇

时间:2023-05-25 18:13:21

工程施工类合同

篇(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虽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不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利润高,投资回报快,而建筑市场的管理则比较混乱。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如承包人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签订合同,以及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等违法行为,形成了大量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处理依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为了能给现有争议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有必要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原则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条件

无效合同本质上是合同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判断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首先要对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进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它的生效除要符合上述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住宅建造的公民个人,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承包人一方,一般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除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外,他们还必须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即这些建筑施工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订立合同。

(二)不违反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工程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使用,要经过许多阶段和环节,有其客观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与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对此客观规律性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工程建设法规规定了工程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要求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比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还必须经过报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招标投标程序才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

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释》,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可将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分为以下类型:

(一)承包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工程建设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很大,所以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资格有严格地限制。根据我国《建筑法》第13条的相关规定,只有经注册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并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才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的任何个人及单位都不得承包工程,也不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由此可见,没有通过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合同,都因主体不合格而属于无效合同。另外,建设

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有等级之分,不同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范围不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自己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由此可见,超越资质等级与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二)冒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冒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1)没有资质或者低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者符合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没有资质或者低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在有资质或者符合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下与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论是借用还是挂靠,其签订合同的过程无非存在着两种情形:一是具体施工人以欺骗的手段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由于一方存在着欺骗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二是对于一些国家投资或国家控股的项目,发包人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理,利用手中的权力,想把工程发包给与自己有利益关系单位或个人,若此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发包人便相互串通,通过借用资质或挂靠的方式订立的合同。从形式上看,签订合同的承包主体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履行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却不具备法律规定相应资质条件,因此,这种合同属于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也属于无效合同。

(三)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范围,是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及防治在工程分包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通过直接发包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若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中标人、设置障碍排斥他人、收取投标人贿赂等,以及投标人之间串通作弊、假借资质参与竞争等行为,因违背招投标原则而致使中标无效的,招标人与无效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四)违法分包或者非法转包订立的合同

所谓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出去,或者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工程,或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行为。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及《建筑法》都明令禁止禁止违法分包、禁止转包。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所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有受贿行为或者承包人有行贿行为的合同

工程项目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有受贿行为或者投标人有行贿行为影响不公平竞争的,属于违法招标的范畴,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无效。《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包含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腐败行为导致的中标无效,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直接发包的工程,若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发包人有受贿行为或承包人有行贿行为的,《解释》并为涵盖,此行为同样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原则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工程建设市场,尤其是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被确定无效,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也导致了大量质量不合格建筑的产生,因此,要对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加以重视,确立处理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一)合同不再履行原则

无效合同自始对当时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终止履行合同,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确立此原则,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以免因合同的继续履行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建设实践中,应加强对合同的监管,及时发现不具备生效条件的合同,并及时确认其无效。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若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的,依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的,还是尚未履行完毕的,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过错方都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而不包括尚未实现的利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应由无过错方举证。

(三)工程质量至上,折价补偿原则

篇(2)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2-223-1

近些年,水利建造领域的国际沟通在递增,我们引进了多样的建造技巧,扩展了这一施工的可用技术范围。在剧烈的水利水电类别施工竞争之下,强化对这部分施工的约束,有助于提升特定项目的管控水准、降低水利和水电建造资金,为企业赢得最佳的收入。

1施工管控概述

在剧烈的水电类项目竞争下,各类施工和建造的单位,都在调整和创设施工技巧,并增添管控的科学性层次。这样的管控目的,就是化解施工存有的系列难题、提升建造的实效,并保证优良的建造质量。水利和水电类别的施工建造,与常见性的土木施工十分类似,施工者也惯用同一性的建造设施。

然而,水利和水电类别的项目,与普通的土木类别项目还是有差异的:首先,水利类型的建造项目,常常会距离水源地很近,这样的自然属性,会决定独特的建造步骤。在这类情形下,可以选取水面以下的施工或者截取水流的施工,这将增添现实操作的难度。

其次,遇到复杂性强的场地属性时,施工的流程也将受到阻挡。一旦建构的基础发生裂隙,会导致后续性的建造难以展开。此外,水利类别的施工中,要妥善安设预防渗水、预防冻结和水分冲击的设施。只有这样,才会保护好整个建筑物的蓄水能力,维护良好的建造质量。

水利和水电类别的工程,有着特殊的施工属性。因此,需要构造高效性的施工指引系统。要完成优质的水电类别施工,不仅要拥有资金和技巧层次的支持,还要拥有建造经验良好的施工者,以及管理这类施工的负责者。如果建设水电和水利项目的施工者,欠缺了科学性很强的管理约束,就会表现出散漫的状况,不利于缩减建造的价格、缩短建设时段。从这个角度看,注重施工的管控,能够供应顺利建造的基础,保护总体性的建设效益。

2高效的管控措施

从现状来看,水电类别工程正在被改造。各类施工的主体性企业,在较大的施工竞争促动下,都有必要创设新模式的管控策略,设定高效的施工约束手段。这样有助于为水利和水电类别的企业增添改造施工措施的动力,提升企业所固有的自主性盈利能力。具体而言,实效性的施工约束对策,包含了如下的层次:

2.1对合同的约束

在水电类别工程的建造程序中,施工的主体,都应当订立精准的合同文本,并提升约束这种合同的认知。通常情形下,有序管控水利和水电类别的项目合同,就要强调根源性的管控,发挥好合同内条款的指引性价值,保护施工单位的现实收益。在查验和审查水利类别合同的流程中,应当侧重管控合同规划、招标及投标的语言设定、项目的最后设立等。要保证这类项目落实中的公开属性,维护后续性的水利合同实施。

在查验招标所根据文件的时候,应当依照预设的施工技巧指标,来落实整体层次的计划原则。在合同被确定以前,有必要预先予以把关,经由双方的商谈,来整合不一致的合同意见,最后达到合同内含条款的一致性。

在现实履行施工类别合同的程序内,应当抓好水利质量、建造安全和建造单价的多重环节,依照所预订的水利和水电合同来实现施工,督促各类水利企业完成负担的施工职责。如果受外来性要素的阻碍,有必要变更现存的合同内条款,那么应当依据特定规则来修正。要整理好针对水利和水电类别合同的清算,计算出精准的建造所用费用。

2.2对进程的约束

约束水利和水电类的建造进度,就是划分施工的时段,来管控这一项目的施工时限和具体的建造经过;在这样的前提下,设定高效性的建造规划。在现实的施工流程内,要同时拥有全局性的进展规划,以及分支性水利项目的建造规划。可以划分时间的段落,来规范水利和水电类别项目的编制表格,并交给这一项目的监理负责人来查验。

在落实这一进度的程序中,可以选取网络形状或者横道形状的图例,来标识出侧重的管控点。将这样的侧重管控点向施工人员公示,提示他们注重施工本身的查验。有序的进度层次监管,可以为购进建造原料供应依据,有助于精准配置水利类别施工所用到的各种资金。拥有适宜的施工规划指引,技术人员就能严格记下水电类工程的进展状态;依据这样的状态,来优化后续性的监管和实际施工,满足最终的水利和水电施工目的。

强调规范性的水电类施工管控,可以增添人力和其他施工动力配置的正确性,从这个角度讲,有助于提高水电类别施工的整合性效益。如果由于不能被测定的成因,而延迟了施工的时段,就要解析这种迟延的根源,改造现存的水电类施工技术,重设一个新的施工时段,与合同的预设期限尽量保证统一。

2.3对流程的约束

对工程的施工层次约束,属于工程管控的核心点,涉及了设置、构建、后续性的施工查看等内涵。如果建造水利项目的实际流程出现漏洞,就会阻碍后期性的施工进行,破坏了施工单位的优良信誉形象。在这个层次上,流程中的弊病,也会缩减施工的收入。因此,需要增添管控约束流程的认知。

为了强化流程以及质量制约,施工企业可安排一个质检的专业性主体,并赋予其设计构架、实际建造和监督的多重职能。在关联性施工规则的引导之下,具体验收和规制水电施工的进展。细化后的监督职能,可以涵盖单位的自我查验,以及施工所留下文件的整合。

要完善好各个建造阶段的记录及手续,及时同质检的专门性组织汇报施工的状态。对于建造的人员组织和技术性的规程进行验证和调整,约束好这种关键的流程。水利和水电类型的项目管控,落实较严格的监理规则。通常状态下,监理的负责人在管控施工的实际质量时,会代表居住的业主,来查验施工中的细节。

3结语

建造优良的水电类别项目,构成了各行业进展的前提性保证。在施工技艺多样化的现状下,水电建设的行业,将面对十分剧烈的管理竞争。为了有序保护施工的现实效果,应当侧重水利和水电合同、建造资金和建设质量的约束,创设新模式的施工约束性机制。同时,要有序整合施工技艺和操作的监管,提升这类监管的实效程度。要积极采纳信息层次高的管控技巧,提升施工的约束效果。维护好水利水电场地的周边环境,发挥出防控各类灾害的项目价值。

参考文献

篇(3)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大力提升,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也有所增大。在这种趋势之下,国家加大了对高等教育方面的投资建设,高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得以扩大办学规模,增加招生人数,但这个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即高校原有的教学生活资源,特别是硬件设施无法满足数量剧增的师生需求。为解决这些问题,大部分高校想出对策,如新修教学办公大楼,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除此之外,学校还有许多建筑的日常保养维修装修等小型工程。因此高校工程类合同管理工作在高校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加强高校工程合同管理对降低工程项目风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高校推进依法治校,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

一、高校工程类合同管理现状

目前,高校工程类合同管理主要是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合同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争议处理等环节予以规范和审查监督。①在工程类项目的整个流程中,会在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签订相关的工程类合同。与高校其他类型的合同不同,工程类合同一般是先定价后成交,同时具有工期长且不确定等特性,因此工程类合同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工程类合同管理也就相对更加复杂。

(一)高校工程类合同常见种类

工程类合同是发包人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工程相关项目而签订的合同。在高校中,数量最多的工程类合同一般是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又包括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和维修施工合同等。一般而言,维修施工合同为小型工程,内容相对简单,金额相对较小,而大型工程类合同往往是一个工程需要签订很多相关的不同工程类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等。

(二)高校工程类合同特点

相较于社会上的其他工程类合同,签订高校工程类合同实际上是提供一种高校内的公共服务,主要是以完成建筑工程、维护设施等项目来服务于高校内师生。高校工程类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高校工程类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高校工程类合同是为公共教育教学服务的,具有非经营性,标的物是各类建筑产品,这些建筑产品的特殊之处在于其预期使用功能主要为教育教学、科学生活等,建设过程中受到自然条件、社会政策条件等因素的影响。②这些特殊的使用功能和影响因素决定了工程类合同的标的物与高校内其他类型合同的标的物有很大的不同,工程类合同需要约定有关工程地点等空间上的条款和工程期限等条款,且合同标的物是工程本身,与货物类合同标的物不同,是无法被同类产品所替代的。2.高校工程类合同施工时间的特殊性。作为高校,由于有教学时间安排的缘故,许多工程需要考虑尽量不影响师生的教学生活,因此大部分小型工程以及大量维修装修工程都会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施工,因此在假期来临前,必然要进行这类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以保证工程在假期里顺利的开展及完成。③而高校需要经常对学校内建筑物内易损部位进行修缮,如水管、电路电梯等设备。在日常中,建筑物内部诸如墙面、玻璃等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破损情况。同时随着学校的发展,不断有建筑需要进行改造扩建,校园内的绿化项目需要经常进行维护保养,此类金额较小、数量较大、合同内容相对简单但数量较多的工程类合同,则具有经常性的特点。

(三)高校工程类合同管理主要内容与流程

1.高校工程类合同基本内容。由于工程项目一般具有一定的工期,因此高校工程类合同管理,是一个持续的管理过程,必须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始终。而由于高校是事业单位,工程类合同中大型工程由于涉及金额大、对学校发展影响大的特点,往往涉及到高校内部多个部门,相较于其他类型合同,内容相对丰富。高校工程类合同一般都会具有的基本内容有工程名称与内容、工期、合同付款方式、甲乙双方责任及质量要求等,一般还会有很多相关文件作为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附件。其中包括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技术文件。一般工程施工合同还配有相应的图纸、工程量清单等重要资料。2.高校工程类合同签订处理流程。在高校内,工程类合同往往必须经过众多相关部门的一系列审批程序审核通过后才能够签订,以广东省某高校为例,其工程类合同签订处理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以广东省内某高校具体的一个维修工程项目为例,维修工程合同经过后勤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交由各部门领导进行审批,各部门领导同意送审后,再经校办法律事务科审核,之后交由校领导审批,之后方可由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对合同加盖公章。其流程必须十分严谨,以避免出现漏洞,引起合同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高校工程类合同管理常见问题

高校工程类合同的远期交割特性决定了此类合同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工程类合同管理也就纷繁复杂。④工程类合同管理工作是高校的常态性工作,由于合同签订过程复杂,合同数量大等特点,使得高校工程类合同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一)高校工程类合同审核效率低,管理不到位

高校工程类合同是重要的合同类型之一,且数量较大。以广东省内某高校为例,一年内平均处理的工程类合同就接近600份,其中大部分为装修、维修类工程合同以及小型的施工合同。如此数量多的工程类合同审核,加上合同审核流程的复杂,就造成了工程类合同审核效率低的问题。另一方面,大型的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数量上不多,但涉及的流程复杂,审批过程相对缓慢。比如高校新校区建设工程,就是一种大型工程施工合同。大型建设工程一般包括教学办公楼、运动场、学生宿舍、教工园区等楼房建设项目,这种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大、涉及面广、投资金额多、工程周期长。由于涉及方面较多,整个工程中各个环节的审核都需要投入很多精力与时间,导致大型工程类合同以及其相关监理、设计合同的审核的效率都相对低下。

(二)缺乏对工程类合同后期履行的监督

高校工程类合同是整个工程项目过程中双方履行职责的基础和依据,但合同的签订还只是工程项目的一个开始,保证合同最终顺利履行、并能有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才是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此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维护学校权益,也是工程类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很多高校的工程类合同管理过程中,由于工期较长,在施工期间出现一些人员变动情况,导致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管理断层和管理漏洞。实践中会遇到诸如工程完工后无人收集资料,无人跟进工程款的支付等问题,导致工程审计资料不完备,拖延支付工程款。也会出现工程逾期未完成等承包人违约现象,由于后期监管不足,导致无法及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类合同条款不严密,审核难度大

高校工程类合同,大部分都经过了招投标程序或者政府采购程序。在经过招投标程序之后,在对工程类合同的审核中容易出现对合同条款的把握不够严密的问题。比如,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容易出现工程前期付款比例过高而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完成的风险增大。实践中也会出现工程合同的条款与招投标约定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不仅是容易加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还可能违反国家相关的招投标法律。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经办人员无法考虑到工程合同中的细节以及可能的法律纠纷,也有一部分原因是不同类型工程类合同版本本身就有很大的缺陷,因此加大了合同审核的难度。

三、完善高校工程类合同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效率,加强高校工程类合同信息化建设

现阶段各高校在工程类合同的管理制度中,部门负责人往往无法有足够的时间来对每一份合同详细地审核。要保证工程类合同详细的审核,就需要加强高校工程类合同信息化建设。完善高校工程类合同信息化建设,可以实现将合同在高校内部的审核流程在线上进行。可以固定工程类合同版本,解决大量不同类型的工程类合同版本导致的合同审核效率低下问题。同时,由于固定了合同版本,缺漏合同条款的现象也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建立完善工程类合同管理制度

依据国家以及政府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地方法规,参考类似的合同管理制度,考虑具体学校内部管理情况等因素,建立一套完善的工程类合同管理制度,并且能结合新出现的情况定期对合同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同时,建立工程类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监控制度。高校有必要对工程类合同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这样才能在发现承包方部分或严重违约情况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在工程类合同需要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时,应在不违反相关上位法的前提下,合同当事方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发生合同纠纷时,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领导部门汇报,合理并且依据合同条款选择采取和解、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还需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后期进行监管,将学校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规范工程类合同文本,加强审核力度

即固定工程类合同版本,高校可以根据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部分合同的示范文本,制作出适合高校情况的工程类合同的固定版本。固定规范后的工程类合同可以保证其条款全面、准确、严谨、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和操作性。学校可以鼓励并推进使用工程类合同规范版本,以此减少由于考虑不周全而忽略条款的情况,便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合同纠纷,促进高校工程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顺利开展进行,保障学校权益得到较好的维护。

四、结语

工程类合同管理是高校合同管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工程类合同金额大、履约周期长、涉及面广、不可预见因素多的特点决定了高校工程类合同管理的艰巨性。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之下,高校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完善工程类合同管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高校工程类合同进行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管理,避免高校在工程类合同方面的相关法律风险,确保高校内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注释:

①曹在伟.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合同架构及管理体系.上海建设科技.2014(4).

②成健、蒋新会.高校基建项目施工合同签订要点研究.山西建筑.2015(10).

③孙裕金、黄懿.论高校维修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宜春学院学报.2016(1).

④傅中保.完善高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途径探析.当代经济.2013(13).

参考文献:

[1]周慧、吕云霞.高校新校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问题研究.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4).

篇(4)

2工程项目风险的识别与分类

影响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风险因素较多,不管是在工程项目的投标阶段、组织设计施工阶段,还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都存在着不同类型的风险。就工程项目风险分类而言,一般会结合工程项目实施现场的环境、项目的主体以及结构进行分类。这些风险分析方法一般是从侧面对风险进行分析的,笔者认为可从工程计量角度来进行风险分类。这样可准确判断不同的风险类型该采用何种分析方法,进而确定风险类型。风险类型确定后再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对策。从定性角度分析,工程项目风险类型的计量分析方法为技术类风险分析方法的一种。采用计量法进行分析的风险一般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避免的风险。比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环境的变化、设计的临时性变更以及施工过程中因人为因素所产生的风险。非计量风险发生的几率一般较小,这类风险类型主要包括:经济风险、政治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此外,在工程项目合同中也存在着诸多难以界定的变量因素,这些变量因素通常也是工程项目风险形成的主要因素。但不管是何种类型的风险,为了能提高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必须要针对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有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识别,采取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从而规避风险和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实现工程项目经济效益最大化。

3工程项目风险的防范对策

3.1加强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

工程项目合同不仅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而且也是工程项目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必须要树立风险意识,能够从风险角度和风险管理角度分析研究工程项目合同中的各个条款,并针对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分析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而对各种风险提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风险再采取控制措施使得风险难以控制。比如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业主和承包商间的风险分配,如果出现业主的合同和承包商的合同在某些条款方面存在不同,应分析业主合同修改的原因,判断业主的做法是否会给承包商实施工程项目带来风险。

3.2充分利用工程索赔手段减少风险

工程索赔是工程项目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索赔是因工程项目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受到外界的干扰所引起的,它是一种维护工程项目合同主体利益的重要手段。如果工程项目管理体系中没有工程索赔这一环节,那么工程项目合同将缺乏公正性。工程索赔应渗透到整个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特别是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索赔更应该重视,这是因为施工阶段存在的风险因素较多,比如工程量发生变化;施工图存在差错;突发性自然灾害等(如地震灾害)都能会引起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问题。因此应重视工程索赔工作,根据合同条款中对工程索赔的规定对工程项目中的风险进行计量分析,是有效减少工程项目风险发生的重要手段。

3.3利用合同形式进行风险控制

结合工程项目特点选择合理的合同形式是降低工程项目风险的有效手段。众所周知,对于那些地质条件比较稳定,并且有过类似施工的工程项目一般不会在工程造价成本方面超出工程预算范围。并且这种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影响其顺利实施的风险较小,一般在工程报价时采用总价合同报价方式;不过对于那些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地质环境复杂、可变因素多的工程项目,一般存在的风险较多,为了能够尽可能多地降低风险,应采用风险转移策略。工程报价可采用单价合同报价方式;将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可变因素所产生的风险转移给工程项目甲方;对于那些工程造价无法做出准确预算的工程造价成本控制难度大风险大的工程项目可通过成本+酬金合同的方式将工程项目风险转移给建设单位。

篇(5)

Abstract: this article as "08 list valuation specification", the measures to project cost for the unit price of measurement and payment issues gives a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practical advice on the surface of the operational layer. Measures in order to grasp the key link of the process of project management, guarante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Key words: unit price measures to project cost; Unit price measures project listing; Measurement; Payment;

中图分类号:C97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措施项目相关概念及分类

1.1措施项目相关概念

1.1.1措施项目概念

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对措施项目的定义,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措施项目清单与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的区别之处在于是否构成工程实体,构成工程实体的属分部分项清单的项目,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则为措施项目。构成工程实体的含义为,该部分工程内容如在工程完工后拆除和不存在,则直接影响工程的安全或影响设计意图的实现。

1.1.2措施费用概念

施工措施费用是承包商根据项目施工需要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发生的不形成建设项目实体的各种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累计。

1.1.3措施项目清单

在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时,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是进行清单报价的基础,措施项目清单的正确编制显得尤为重要,需要参考依据是:

(1)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技术方案;

(3)相关工程施工规范与工程验收规范;

(4)招标文件;

(5)清单计价规范。

1.2措施项目分类的不足

1.措施项目分类体系的单一

定性的去建立措施项目分类体系是最直接、最简单的方式,现有可查的措施项目分类方式也大都是单一采用定性的方式。这种单一的建立分类的方式,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对于后续的措施项目计量计价的指导意义不大,而且有时候也缺少科学的说服力。不过,也有学者,如朱建君[4]已经将措施项目分类与措施项目的支付方式相结合,得以进一步完善。

2.措施项目分类体系的不完整

建立分类体系方式的单一性和定性的方式主观性比较强,容易导致不能完全覆盖措施项目的范围。而且,措施项目各类之间界限不够清晰,再加上措施项目的分类不能覆盖所有措施项目,对于某一项具体项目难以准确归类。

3.措施项目分类体系的争议

对措施项目进行正确分类是研究后续措施项目计量与支付问题的基础,很多研究者从各自的角度调查研究,得到很多不同的分类体系,容易导致人们争议哪个分类体系最有效、最全面、最客观的反映措施项目的特性。

二.单价措施项目的计量研究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1脚手架

脚手架费用包含各类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模板、脚手架的摊销(租赁费用)。

脚手架搭拆费=脚手架摊销量×脚手架价格+搭、拆、运输费 (公式3.1)

(公式3.2)

租赁费=脚手架每日租金×搭设周期+搭、拆、运输费 (公式3.3)

脚手架费是摊销费用,它涉及到企业对脚手架材料的使用、保管、保养方式和管理水平,与企业的管理水平密切相关。

综合脚手架按建筑面积计算,烟囱、水塔脚手架分不同高度按座计算,其他脚手架一般按投影面积计算。

2. 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在各项措施费中,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费用往往都是最大的一笔费用。模板是一种可以多次重复使用的材料,因此,在工程造价中,模板费是一种摊销费用。摊销费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摊销的次数,而模板的摊销使用次数与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密切相关。

模板及支架费=模板摊销量×模板价格+支、拆、运输费 (公式3.4)

摊销量= 一次使用量×(1+施工损耗)×[1+(周转次数-1)×补损率/周转次数-(1-

补损率)50%/周转次数](公式3.5)

租赁费=模板使用量×使用日期×租赁价格+支、拆、运输费 (公式3.6)

对于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与支架的计量,一般分为现浇与预制两类,现浇混凝土模板一般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计算,预制混凝土模板一般按混凝土实体积计算。

2.3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包括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以及大型机械安拆费,详细费用构成如图所示。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机械种类与数量的选择及施工总平面布置有关。

大型机械进出场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仓库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到另一施工地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费用等。

大型机械安拆指大型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包括:安装机械的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行走轨道、枕木等的折旧费及其搭设、拆除费用)。

塔式超重机及轨道铺垫费用一般按长度计算,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一般按台次计算。

2.4施工排水、降水

施工排水降水是指根据地质勘察报告中的地下水位情况,对影响工程施工的地下水进行降水或排水。施工排水降水工程量的计算,首先应确定排水降水方法,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费用构成。关于排水降水方法的选定,施工技术人员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细化。

一般地,施工排水降水方法有两种,一是明沟排水,二是人工降低地下水位。

明沟排水一般有以下方法:普通明沟和集水井排水法、分层明沟排水法、深沟排水法、综合排水法、利用工程集水、排水设施降水法等。

以上各种明沟排水降水法的工作内容一般有:开挖排水沟槽、集水井,加固沟壁、井壁,抽除基槽(坑)内积水等。其相应的费用构成如下式:

明沟排水降水费=土方开挖费、沟井壁加固费+抽水设施安拆、运输费+排降水消耗费

(公式3.7)

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方法有: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电渗井点、管井井点、深井井点法等。

以上各种井点排水降水方法的施工内容一般有:埋设、安装引水设施,建设泵房、抽除引水等。

对于施工排水、降水的计量,一般采用基础底面积以“m2”计算或按降水井以“座”计算。各个地方规则尽不相同,在实际操作中,应参照具体的施工方案进行计量。

2.5垂直运输机械

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垂直运输机械一般可分为外部租赁和内部租用(自有)两种方式(其他施工机械亦同)。外部租赁方式下的使用费一般以机械的租赁单价为基础加以确定,内部租用方式下则按有关费用组成,通过企业内部核算加以确定。

垂直运输机械租赁单价(机械使用费)一般由分摊费用(拥有成本)和消耗费用(运行成本)组成。

一般而言,同一工程的垂直运输机械费主要与建筑高度和使用机械类型有关,当建筑高度和机械类型确定后,该费用相差不大,其差异也主要受企业管理和企业组织水平的影响。

建筑物垂直运输一般按建筑面积计算,烟囱、水塔、筒仓垂直运输一般按高度计算,构筑物垂直运输大多按构筑物的设计高度及规格计算。

三.单价措施项目费支付及价格调整分析

3.1单价措施项目费的支付研究

支付是施工合同中措施项目费全面实现的一个主要环节,也是监理工程师控制工程的根本手段和制约合同双方(业主与承包商)的有力杠杆。单价措施项目费的支付必须以合同为依据,计量为基础,质量为前提。

3.1.1单价措施项目的支付

工程进度款的控制与审核是一项集管理、技术、质量、施工、经济、法规等知识技能相结合的工作,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管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两种机制的功能,正确支付措施项目进度款,就能较理想地控制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实现,从而达到对工程实际价格的有效控制。

1.单价措施项目支付方式

(1)工程量百分率完成法。工程量百分率完成法是指根据每月完成的单价项目工程值占该措施项目总的预算值的百分数支付的一种方法。

由于这种计价活动的进展是随着相对应的措施项目活动的进展而进展的, 其发生的累计费用百分比与它相对应的措施项目活动进展而发生的累计费用百分比是相同的。因此, 根据对应的措施项目活动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百分比可以求出此类活动的实际完成百分比, 然后用该项措施项目的总价乘以这个百分率就可得到所应支付的本月该项措施项目费, 按百分率完成法支付。

例: 某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C30框架柱的工程量为am3,单价b元/m3, 总价为c元, 措施项目费模板中柱模d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某月完成C30框架柱的混凝土浇筑量为e m3,该月应支付元。

(2)形象进度点法。形象进度点法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置一个个形象进度控制点,当工程进展到每一个形象进度时,计算已完成的工程量,支付该措施项目费用的工程进度款。

2.单价项目的支付流程分析

在单价项目的支付过程中,监理方要采取的控制活动重点要针对已完工程的质量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要求质量整改并对其进行监控,对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对现场工程进行计量并对工程计量进行审核。业主委派的工程师代表也要对工程计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为了防止承包商与监理之间的舞弊行为,监理必须将对工程计量中的相关信息反馈给业主,以便业主进行更加有效的控制,计量与支付的正确性和准确性。3.2单价措施项目费价格调整分析

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确定。即:

(1)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1. 工程量偏差引起单价措施项目价格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时常会发现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存在较大偏差。若这种偏差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则单价应予调整。

如下例所示:

在单价项目中,若因工程量偏差原因而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则超过10%部分工程量的单价应予调整。其调整方法如下例所示:

(1)当Q1>1.1Q0时,由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P1,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可按下述公式计算:

C=1.1Q0×P0+(Q1-1.1Q0)×P 公式(5-1)

(2)当Q1

C=0.9Q0×P0-(0.9Q0-Q1)×P1公式(5-2)

式中,C是最终由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款额形成的合同价款;Q1是最终完成工程量;Q0是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P1是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是承包人投标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若发包人、承包人对P1不能达成一致,则C不能形成合同价款,成为合同争议款额[40]。

因此,单价项目形成的合同价款必须要在相应清单子目的工程量全部计量完成后才可以确认。若在当期进度款中相应清单子目的工程量没有被全部计量完成时,可先用以被计量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形成合同估算价款。待下期进度款中,清单子目的工程量全部计量完成后,对已形成的合同估算价款做出修正,形成合同价款。

2. 工程量漏项或变更引起单价措施项目价格调整

当工程漏项或变更造成单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工程漏项或变更部分的单价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并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调整价款。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按以下方法计算合同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

(1)当工程漏项或变更增加措施项目时,由承包人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ΔM

(2)当工程变更减少措施项目时,由监理工程师在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ΔM×L%

式中:M1是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ΔM 是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L% 是上述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如果承包人未按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则认为工程漏项或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四.不足与展望

本文在写作的过程中,注重措施项目基本理论方面的研究,尽量通过搜集各地计取现状,力图与实践相结合。其中涉及的措施项目费的分类、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法的论证等很多方面都是在摸索中进行的,尽管在理论和现实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囿于个人能力有限及客观资源条件的约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理论上或方法上的缺陷。同时受到时间、篇幅的限制,在措施项目费的价格调整、变更、索赔和结算等方面没能深入地展开。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已经经历了历史的检验且被证明是较合理先进的计价管理模式。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国内建筑市场的应用尚处于初期阶段,国内对于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模式及相应的支付研究更是刚刚起步。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随着合同管理的逐步规范,越来越多的专家开始研究科学的计取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关问题,其中尤其是措施项目费计量与支付的问题越来越凸现其在整个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重要性。国家相关部门也将会制定更加全面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上措施项目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必将导致更多的承包人、发包人、主管部门以及建筑行业的各方面专家重视措施项目费。

为了适应新的计价模式要求,除了加强学习、努力实践外,笔者认为还应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解决措施项目源头问题:

篇(6)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基本建设投资逐年加大,建设项目类型繁多,特点各异,如何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点环节,合同类型选择的适合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效益。

一、合同的主要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 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目前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1.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这种合同有利于评标时确定最低报价、易于进行支付控制。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1)固定总价合同就是承包商按投标时业主接受的合同价格一笔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业主没有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商在完成承包任务后,不论其实际成本如何,均应按合同价获得工程款的支付。

(2)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计算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是按照工程的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计算。在合同签订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采用这种合同,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由业主承担,对业主的投资控制很不利。而承包商则往往缺乏控制成本的积极性,常常不仅不愿意控制成本,甚至还会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因此这种合同容易被那些不道德、不称职的承包商滥用,从而损害工程的整体效益。为了克服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缺点,人们对其进行了许多改进,比如:事先商定一个目标成本,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则按照实际成本的比例支付酬金,当实际成本超过目标成本时,超过目标成本部分的实际成本不再按比例计算酬金,即酬金不再增加: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除了支付合同规定的酬金以外,将另外给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奖励;也可以采取成本加固定额度酬金的办法,即规定固定的酬金,酬金不随实际成本的变化而调整。二、合同类型的选择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有着不同的使用条件,在合同选择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以下因素: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2.项目的竞争情况;3.项目的复杂程度;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透明度;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6.项目的外部环境等。

1.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2.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一般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篇(7)

投资控制的前提是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与可调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在现阶段采用《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的工程多数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即承包商承担了价格的风险,而发包方承担了工程量的风险。其实,在现阶段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较快的形势下,完全由承包商承担价格的风险可能比较大,尤其是当前人工成本上升较快,而材料的波动幅度也比较大,所以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承发包双方应该谨慎地比较权衡一下双方应担的风险,并约定一定的风险范围,当超过一定的风险范围时可以对合同价格做出调整,这样既减少了承包商的风险压力,也可以保证工程质量。不然的话,价格风险达到承包商所能承受的压力以下时,就可能导致承包商要么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来减少自己损失,要么造成承包商违约,单方中止合同。所以,合理约定承发包双方的风险范围,签订一份合理、公平的施工合同至关重要,这也是保证做好后期工程投资控制的前提。

2施工合同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

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投资控制又可以分为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投资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工程结束竣工后的投资控制。

1)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投资控制,该阶段投资控制又可以称为主动控制。之所以把该阶段的投资控制称为主动控制,是因为该阶段为施工准备阶段,如果在建设各方能做好充分的准备,把将来有可能发生的超预算的情况,如合同外的索赔、建设资金浪费等情况通过合理安排降到最低,也就算达到了该阶段投资控制的目标。在该阶段影响投资的关健性文件就是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该文件不仅是以后施工的指导性文件,其采用的施工方案也会影响工程造价。也许对某个施工部位有很多种施工方法,我们要权衡多方利益,找出一个效率最高的方案。另外,施工组织中施工流水段的划分,施工人员、材料、机械及周转材料的进场安排等,也对工程造价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再者,施工前的图纸审查,也是做好投资控制的一大方面。建施各方人员一定要利用施工前的图纸会审,尽量把图纸上存在的问题在图纸绘审时解决掉,否则,在施工过程中再去等施工到该部位问题出现时再解决,一是拖延当前的施工进程影响施工的进度,并造成人员的窝工等;二是有可能以前已施工的部位会影响现在的工程变更,需要拆除等。这些都会增加工程造价。所以在工程施工阶段的前期一定要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审核工作,以及施工图的审查与图纸会审工作。

篇(8)

中图分类号:N9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3-0319-02

前言:工程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文档管理又是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项目管理,离不开好的文档管理,文档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最基础性工作,为项目的良性持续发展提供原始保证。项目文档有序地记录了工程进展的过程,收集有价值的资料,为工程提供信息指导,为变更索赔等工作提供原始依据。看似微不足道的文档管理工作,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体现了项目精细化管理的程度,也衬托了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

文档的分类

依据笔者多年现场管理文档的经验,总结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建设过程中变更索赔文档,可按以下原则对资料进行大类别的划分:

第一类:设计类文件。由设计院下发的指导工程施工的文件组成。如: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等、设计变更单等。

第二类:合同类文件。可依据具体工程特点分为:总承包合同文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文件、采购合同文件、租赁合同文件、设计服务类合同文件、其他合同文件。

第三类:结算类文件:可分为工程计量报表、工程(劳务)分包结算资料、租赁结算资料、其他结算资料等几类。

第四类:工程行政类文件。如:会议纪要、红头文件、通知通告、业务往来文件等。

第五类:报表类资料。报送企业、业主、社会相关部门的报表类文件。

第六类:影音资料。主要包括照片、录音、录像。

具体各类别文件,可参考下列清单分类:

(一)设计类文件:

1、 设计图纸:包括两阶段施工设计图、三阶段施工设计图、补充图纸、补充技术标准、建议性施工组织方案、地勘资料等。

2、 变更通知单:由设计单位下发的对工程施工图进行变更的文件,由施工方上报的施工中需变更原设计的报告及批复。

3、 工程联系单:与设计单位的往来文件。

(二)合同类文件:

1、总承包合同: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招标答疑、补充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合同备案录、承诺书、竣工交工证书、履约保函、会议纪要等。

2、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招投标资料、评标记录、合同评审记录、合同文件、承诺书、履约评价等。

3、采购合同:询价函、招投标资料、产品规格及型号说明、合同文件、出场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等。

4、租赁合同:询价函、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机械设备情况证明材料等。

5、设计服务类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订制设计合同、工程检测合同、工程监测合同。

6、其他合同:租地合同、补偿协议、保险合同等。

(三)结算类文件:

1、工程计量报表:工程量签认单、中间交工验收证书、配合比报告、工程变更费用申请单、工程索赔费用申请单、计量报表。

2、工程(劳务)分包结算资料:工程量确认单、结算报表、费用确认单、领用材料签认单、奖励及罚款通知单等。

3、租赁结算资料:结算报表、维修保养确认单、领用油品情况等。

4、其他结算:对应其他合同类别的合同,需要确认数量、计算费用进行结算的。

(四)工程行政类文件:

会议纪要、红头文件、通知通告、业务往来文件、内部部门往来文件等。

(五)报表类资料:

施工日报、施工周报、施工月报、成本报表、变更索赔报表、施工进度计划等。

(六)影音资料:

1、照片档案:照片档案分为照片和底片,存入档案管理部门专用的相册内;数码照片按类别写入不可擦写的光盘中。文字说明的内容要具备六要素: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一组(若干张)联系密切的照片编写一个总说明。

2、音像档案:每盘音像要标明:责任者、录制(摄制)时间、地点、内容(题名)、顺序号、保管期限、摄制人等项目。可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分别编写流水号。

3、照片、音像档案的归档范围:

(1)国家领导及部领导人视察公路工程项目的录音、录像及照片。

(2)省、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视察、检查公路工程项目时的录音、录像及照片。

(3)反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活动,如开工典礼、竣工仪式、通车典礼等形成的录音、录像及照片。

(4)记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事故、自然灾害及异常现象的录音、录像及照片。

(5)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施工时的录音、录像及照片。

(6)重要会议记录:对工程进展有重大决策的会议、重点难点工序的专家论证会议等。

文档管理部门

对于中小项目而言,文档管理部门建议设置在合同部。相对于行政部门管理文档而言,由合同部归档文档便于合同管理人员对项目整体情况的了解,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变更索赔线索的发掘,变更索赔项目的归集,变更索赔资料的统计。对于大型项目,应该设置专门的文档管理中心,由专职人员负责文档的发放、传阅、归档、借阅,以及文档的信息化管理,通过现代化手段对文档进行归集,更加方便文档的查阅。

文档的日常管理

1、 建立文档台账,分类进行编号统计,列出文档详细需要检索的信息。

2、 设置文件保密等级,细化每个级别的查阅对象。对于加急文档,也应有级别设置。

3、 建立借阅台账,对于重要文档不应带出文档管理中心。

4、 配备一名专职IT管理人员,对文档进行信息化管理,便于查阅及统计。

项目文件的质量要求

1、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认可手续齐备,签署意见栏内必须有明确意见;

2、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应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

3、复印、打印文件及照片的字迹、线条和影像的清晰及牢固程度应符合设备标定质量要求;

4、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真实性、可靠性等;

5、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6、小于A4纸的出厂证明、材质单、试验单应牢固粘在A4纸上;

7、各单位存档文件应为原件,尤其是与相关单位、地方签订协议文件,存档必须为原件(红头文件)。

在项目伊始,就要对工程文档有明确细致的分类。编制详细的文档管理制度,对于文档的发放、台账的建立、借阅制度及传阅流程都有很好的控制,便于日后的文档管理工作有序地进行。文档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体现了项目的精细化程度,管理的有序性,需要得到全体员工的重视。

参考文献

篇(9)

2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工程变更的管理

南大梁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是比较复杂的,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因为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使工程变更,对工程变更的管理如果不合理就会使整个工程的施工管理思路受到影响,往往会导致工地停工、扯皮事件发生,因此高速公路工程中工程变更的推进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2.1依据变更法律法规加强管理

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工程变更的法律特征是具有强制性的。施工单位不能擅自按照自己的想法对工程进行变更,必须通过和业主、监理协商之后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工程变更[5]。工程变更不是随意进行的,它变更的前提是建立在工程变更后更有效的情况下的,但是经分析,工程变更后与变更前并没有达到更好的效果,那么,这样的情况是不能够进行工程变更的,也就是说无效地工程变更是不能后期进行实施的,监理工程师有权利对无效的工程变更拒绝签字。

2.2变更分类管理

对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工程变更的类型可以根据各方当事人、工程变更内容、工程变更推进时间等进行综合分类。在南大梁高速公路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上述条件将工程变更分为三个大类建立台账进行管理,一、路基桥梁类变更,这类变更往往建立所需流程简单、工程变更规模小、实施过程较快、形成计量容易,所以也是本项目易于管理的部分;二、高瓦斯、高风险特长隧道非注浆类的一般变更,该类变更主要是受隧道内地质围岩情况发生变化,支护、衬砌等参数也随之变化而产生的,这类变更由于相关检测项目较多、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较为复杂,对这类项目的管理需要排专人予以督促和跟进;三、高瓦斯、高风险特长隧道注浆施工所产生的变更,这类变更主要是由于隧道内将要或者已经发生了涌突水事件而产生的,该类变更方案的确立是各类工程参与人员集思广益的结果,必要时还会邀请国内外的专家以专家会的形式确定,方案一经确定后实施过程往往会比较长,以铜锣山隧道进口为例,进口端进洞1000m后掌子面2012年5月发生涌水事件,从方案确立到最终成功注浆堵水前后长达半年事件,另外该类变更还存在变更投资规模较大的问题。如此以来,通过对工程变更的分类,梳理出关键变更、重点变更、容易变更,分门别类的、有的放矢的予以稳步推进,项目自开工之始已产生各类变更891份,涉及变更金额3.7亿元。

2.3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工程变更的申报与审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影响施工而向监理、业主提出工程变更,需要提交申请及工程变更内容的报告,以及变更的目的和变更的影响,通过监理师分析之后进行审核,如果审核没有问题,而业主也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对高速公路工程进行施工中的工程变更。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需要根据施工情况确定是否能够进行工程变更,要将工程变更补充到合同当中,并上报给监理师批准,才可以进行工程变更。根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环境、施工等问题进行分析,监理工程师提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需要和业主协商和沟通,并准备好要变更的资料,做好风险评估报告,将工程变更列入补充合同中,才可以进行工程变更。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工程变更是必须通过申报与审批才能进行的。

篇(10)

三峡工程施工工期长,投资大,施工项目多。三峡工程的建设采取了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管理体制。

根据计算,三峡工程将耗用钢材约75万t,水泥约615万t,粉煤灰约135万t,油料约105万t,炸药约10万t,木材约25万m3。这部分主材的费用约为三峡工程建安工程总成本的30%左右。为有效实施“三控制”中成本控制的管理目标,对影响工程成本较大的钢材、水泥、粉煤灰、炸药、油料、木材(以下简称“六大主材”)实行了业主供材制,即由业主对三峡工程建设所需的六大主材的计划、订货、采购、检测、储运、配送等各个环节实施全面管理,对工程建设物流的全过程实施全面监控。

物资供应是为工程建设服务的,物资供应合同是工程建设合同的延伸。但物资供应合同又有其自身的特点,为此将三峡工程的物资供应合同主要分为3大类进行管理,即物资采购类合同、物资供应类合同和物资委托管理类合同。

一、做好合同的事前管理

招标文件编制得是否细致,对合同双方责、权、利的规定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到今后合同能否得以顺利实施,它是合同管理的先决条件,因此应认真做好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工作,尽量避免合同的先天不足而导致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即对合同管理实施事前控制。

(一)物资采购类合同

三峡工程,“千年大计,质量第一”。为此对构成三峡工程主体建筑物的主要材料的采购,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在编制和审查物资采购类合同时,重点突出质量,详述质量条款及违约责任,其次是价格、产量和信誉等。

(1)水泥、粉煤灰:其需用量约750万t,供应量不均衡,施工高峰年水泥和粉煤灰的需用量分别达到90万t和40万t左右,约为正常施工年的4倍和6倍,且施工高峰年主要集中在三峡二期施工期的4年时间内(1999~2002年)。为此在三峡工程即将进入二期工程施工的1997年,业主对水泥和粉煤灰面向全国的水泥生产厂家和火电厂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核工作,在质量条款上,除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外,针对三峡工程的特点,对水泥的某些指标如MgO和碱含量给出了三峡工程的质量标准。为保证混凝土的浇筑质量,首次在三峡工程上全面采用一级粉煤灰;考虑到每年的准确采购量未知,在采购标的上采用单价合同,要求投标人分品种和运输方式报到三峡工地综合单价。在评标中按照“产品质量、厂商信誉、运输条件、应急能力、到工地综合单价”五项原则选取了三家水泥主供厂家和五家粉煤灰主供厂家。

(2)钢材:考虑到钢材市场比较成熟,为提高厂家的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并降低采购成本,对普通钢材采取每年2次(上半年6月份和下半年12月份)公开招标采购,择优选取5~6家钢材生产厂家进行供应。对特殊钢材如压力引水管用高强钢板则面向国际市场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在编制和审查招投标文件时,重在质量条款上,以确保钢材的质量。

(3)油料、木材:基本上采取与钢材类似的模式,根据三峡工程的进度和需求不定期地进行竞价采购。

(4)炸药:属于国家专控产品,主要委托公安部和国内贸易部指定的京昌公司进行供应;又委托葛洲坝易普力公司供应部分混装炸药。在委托合同中要求两家公司对所供炸药质量负全面责任。

(二)物资供应类合同

在编制物资供应类合同时重点放在物资计划、物资核销、质量争议和物资进出场管理。

物资申请计划为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的重要基础,物资申请计划的准确率直接关系到物资采购供应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关系到业主采购资金的周转占用水平,仓储管理的应急能力等。为此在物资供应管理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各类物资计划申报的责任、义务及违约责任,也规定了业主方的供应责任。考虑到水电工程施工特点,对月度施工计划除了每月22日申报下月的正式计划外,还增加了每月10日前申报当月的调整计划,以适应现场施工变更的需要,有效地提高了计划申报的准确率。

由于各施工合同项目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其六大主材供应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固定单价进行供应,随着市场的变化,固定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正负价差(如0#柴油标书规定的供应价格为2200元/t,2001年二季度宜昌市场价格约2900元/t,价差约700元/t),因此如何考核各施工项目业主所供应的六大主材耗用量的合理性,保证三峡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及防止六大主材价差流失,目前来看,较有效的合同措施是物资核销和物资进出场管理。通过月度和年度物资核销进行物资消耗的过程控制,通过竣工物资核销进行物资消耗的事后控制。通过物资进出场管理防止不合格的材料进入三峡工程和三峡工程所用物资流出三峡。同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材料质量争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三)物资委托管理类合同

物资委托管理类合同主要包括仓库委托管理、专用设备委托维修管理以及物资中转、储存委托管理等。委托管理类合同重点在服务和安全上,受托方应承担保管和服务的责任,要防止材料的变质,制定合理的材料进出流程并及时向委托方提出异常情况报告等;受托方还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材料保管和进出的安全。 二、做好合同的过程控制

一份好的合同是合同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但合同签订后能否按合同规定的目标顺利完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合同的日常性检查、分析和协调,即合同的过程控制。通过对合同的过程控制,检查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履约情况,针对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纠纷进行分析和协调,并对合同有关内容通过合同双方的协商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物资采购类合同

物资采购类合同的过程控制的重点是物资质量、成本、产量和物流组织。

对物资质量的控制重在检查和落实各厂商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对未落实的督促其改进和落实,并协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的手段和措施。如散装水泥采购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运抵三峡工地的水泥有部分温度偏高,某些指标不能满足三峡工程的标准。为避免水泥运抵三峡工地后由于质量原因退货造成合同双方不必要的损失,经协商,双方决定委托国家水泥质检中心进驻水泥主供厂家,对运往三峡工程的水泥实行出厂检验,对不符合三峡工程质量标准的水泥不准装车发运;为从源头控制水泥产品的质量,双方决定委托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对专为三峡工程生产的水泥进行全面质量监理(从原材料到成品水泥)。通过以上措施力争使优质水泥用于三峡工程。

为提高三家主供水泥生产厂家的竞争意识和质量意识,并考虑工程施工特点,业主按工地拌合楼进行分厂供应,每座拌和楼配备一家主供水泥厂,一家辅供水泥厂。在供应过程中,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产量、物流和采购成本,对各拌合楼的主供、辅供厂家进行及时调整,以确保工程施工的需要。由于原水泥采购合同无具体水泥数量,三家水泥主供厂家的合计年水泥产量又较大,而三峡工程的水泥需用量有限,为有利于生产厂家合理安排为三峡工程生产和面向市场生产,业主根据三峡工程施工的特点,对2001年的水泥采购,按工地拌合楼实施竞价排序,将各水泥厂家对应到工地各拌合楼,从而保证了各水泥厂家有了全年的水泥基本供应量。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不仅保证了水泥的质量和数量,而且降低了水泥的综合采购成本,使合同双方在日常工作中处于主动。

三峡工程在全国水电工程中率先全部采用一级粉煤灰,粉煤灰是火电厂的发电副产品,在粉煤灰采购合同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较多的问题。由于火电厂的发电负荷由电网进行调度,加之汛期受水电站发电的影响,另外粉煤灰运输还受长江汛期航运和铁路运输的限制,因而造成粉煤灰的质量稳定性和供应量难以保证,使供应工作十分被动。曾有一段时间,三峡工程面临粉煤灰断供的危险,不得不采用公路应急运输方式,增加了部分采购成本。对此,采取了一系列合同措施:首先,业主与粉煤灰主供厂家一道向三峡建设委员会和国家电力公司发函,要求保证向三峡工程供灰的几家主供火电厂家的发电负荷;其次,督促粉煤灰供应厂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增大在厂内和宜昌的储备;最后,决定引进后备资源厂家。在1999年底,面向国内十几家大型火电厂竞价采购2000年三峡工程所需的粉煤灰,通过实施情况来看,既保证了粉煤灰的质量和数量,同时又降低了粉煤灰的综合采购成本。2000年底对2001年三峡工程所需的粉煤灰又进行了一次竞价采购,进一步提高了优质一级粉煤灰的比例,同时粉煤灰的综合采购成本有了进一步降低。

对钢材采购,通过每年两次的竞价招标采购,不仅降低了采购成本,而且大大提高了产品质量,有些质量标准甚至超过了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如产品包装等。各钢材供应厂家都树立了质量、信誉第一的指导思想。对钢材供应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争议,除在招标文件中严格规定外,同时委托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驻三峡工地,对到达三峡工地的钢材进行质量检查;另外采取增加钢材检测数量和频率的措施。

对于木材、油料和炸药,虽不构成工程主体,但仍严格执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规定质量标准的坚决予以退货。

(二)物资供应类合同

物资供应类合同过程控制的重点在物资计划、物资核销、质量争议和物资进出场管理。

物资计划准确率的提高是一长期的过程。经过统计,三峡一期工程计划准确率平均在65%左右,经与施工承包单位多次协商和协调,进入三峡二期工程施工后物资计划准确率在逐步提高,平均在80%左右,但各施工项目和分品种材料的计划准确率还很不均衡。物资计划准确率主要受施工计划和设计变更的影响,施工计划的完成率更受现场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如何将物资申请计划准确率进一步提高将继续是一个难点,采取库存的方式可缓解一部分压力,但也增加了材料积压的风险。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材料质量争议,及时进行记录和检验,并请权威部门进行仲裁。在责任未分清前,为保证工程施工首先及时更换材料。

根据业主制定的《三峡工程主要物资核销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物资核销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已为业主追回100多万元的价差损失。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物资核销标准和物资核销深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从2000年1月开始,对进出三峡坝区的主要物资实施全面的进出场管理,通过这些合同措施,力争使优质材料用于三峡工程,并使材料消耗趋于合理的水平,同时防止业主供应的六大主材价差流失。

(三)物资委托类合同

日常性的合同检查重点在被委托方的服务和安全上。通过走访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并结合日常性的检查来了解受托单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改进和提高;对于安全(特别是油料仓库和炸药仓库),同坝区公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以确保安全第一。同时对合同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协商加以明确。

三、做好合同的事后分析和总结

篇(11)

所谓带资、垫资合同,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对带资、垫资施工合同的性质认识,目前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1.借贷说。有学者认为,这类合同其实质是一种借贷合同,是发包方向承包方借贷建设资金的行为,故其属企业之间的借贷性质。2.买卖说。有部分人士认为,施工方先施工,等到验收该部分工程合格,然后由建设方给予该部分工程的款项,施工方再施工,建设方再给付相应部分的款项,相当于分批分期的买卖,具有买卖的属性。3.约定说。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带、垫资施工合同是契约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一种约定。

二、带资、垫资合同的法律效力

基于对带资、垫资合同性质的不同认识,法律界人士对其法律效力的认识也颇有分歧。持“借贷说”的学者认为,由于带、垫资直接违反了国家关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准相互借贷的规定,因而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带、垫资部分无效。持这一观点的人士认为,带、垫资施工合同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成分,扰乱了我国的建筑业市场,容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况且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作出《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此后,各地的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都相继作出类似的规定。这些虽然都是政策性的规定,但是在建筑业市场中,是必不可少的。历来的审判实践亦是如此掌握的,否则,只会引发建筑市场的更加无序。

持另外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从经济基础的角度说,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作出该项规定时,所处的社会背景和经济背景与现在完全不同。当时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下,一个建设项目的立项、施工、工程款的拨付等,都是根据国家的计划进行的。当一个建设项目通过计划立项,取得建设项目许可,国家随即根据计划拨款,建设单位据此付款。由此形成的思维定式是,施工单位承接工程后,应当先由建设方预付一部分钱款给施工方,施工方进行施工,然后建设方再给一部分钱款,施工方再继续施工,直至竣工。然后进行总决算,包括强制审计,确定最终的工程造价,落实具体的还款计划和措施,将工程余款予以结清。所以,如果倒过来,合同约定:施工方先施工,然后建设方再给付工程款的,就会形成我们所说的是带、垫资施工合同。

笔者认为:虽说垫资承包施工合同中,有承包人为发包人预垫工程款这一类似于借贷的行为,但就合同的目的而言,双方根本的合意还是完成某一特定的工程,其本质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将其简单理解为借贷合同未免有些牵强。至于“买卖说”亦有可推敲之处。根据“买卖说”,施工单位在完成了一部分建筑工程、并且建设方按约交付相应款项后,建设方才拥有了这一部分的所有权。事实上,因建设方拥有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故自施工方建设之日起,该建设项目的所有权即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正基于此,才可能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将房屋予以预售或者将在建工程予以抵押。尽管是施工单位带、垫资施工,但是一旦购买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就不再简单地拥有该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如果“买卖说”的观点成立,施工单位有权处理该部分建筑材料的理由成立,势必造成建筑市场的混乱局面。正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更倾向于“约定说”的观点。

随着1999年10月1日新合同法的施行,如何从市场经济这个大背景下,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考虑这类合同的效力,成为当前审判实践中必须予以解决的一个课题。我国新合同法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根据合同的效力,将合同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法定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合同法对合同的法定无效作出严格的限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带、垫资合同充分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自愿实施的行为,就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规定,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以及各地建设委员会的规定,属于政府部门的规章,显而易见,据此认定此类合同为无效合同与法相悖,亦经不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