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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治理原则大全11篇

时间:2023-06-04 09:57:32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篇(1)

【核心要义:一个目标两大支点】

一个目标:国际社会应该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加强对话合作,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两大支点: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支振锋: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的讲话最核心就是提出了国际互联网治理的中国方案,侧重点是推动构建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是目标,“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是实现目标的两大支点。

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副教授沈逸:系统阐述了中国对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新秩序的看法,勾勒出了“中国网络观”的蓝图,强调以发展为核心,强调共享合作,而不是变成垄断。这一基本观点,突出强调尊重主权,也成为新旧网络空间的区分点。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沈阳:中国在互联网领域提出全球倡议,反映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的意愿。中国网民数量已达6.7亿,规模全球第一。互联网极大地拓展了中国的战略空间。我们提出自己的主张,也是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发展做出的贡献。

【核心要义: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必须坚持四项原则】

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应坚持的四项原则:

——尊重网络主权;

——维护和平安全;

——促进开放合作;

——构建良好秩序。

沈逸:提出的四项原则,是中国对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新秩序的原则主张。将网络主权置于第一位,这与中国一贯主张的反对霸权、不干涉内政、尊重国际法基本原则等是一致的。

支振锋:尊重网络主权是首要原则,是中国向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贡献的一个重要概念,体现了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秉持在尊重各国网络主权基础上开展国际互联网治理的意愿。四项原则将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样,成为促进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这将是中国为全人类作出的思想和制度贡献。

【核心要义: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五点主张】

各国应该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对此,提出五点主张:

——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

——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进交流互鉴。

——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

——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

——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篇(2)

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时代,以网络为代表的信息传播媒介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影响和改变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与日常生活。网络是一把的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其在畅通信息来源、搭建消费平台、引导社会舆论、实施外部监督、发挥社会功能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如果运用不当,将会为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如网络上的各种各样的虚假信息、偏激不负责任的个人发言;通过网络病毒的植入与传播,破坏、获取网络空间的各种资源;以互联网为平台,设置消费陷阱,进行网络欺诈。而社会为此付出了极大的成本。技术的发展为网络空间搭建了数字平台,但网络空间有序的发展,需要技术,更需要秩序。

一、法治是网络空间良性发展的秩序保障

网络的迅速崛起与发展,使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符号公民——网民应运而生,网络赋予了人们能在社会上以全新的形式进行交往、交流及发展的新身份。网民较之现实社会公民身份具有更大的自由表达权、更大的发展空间、更多的自我表现机会。开放性、自由性和信息共享是网络赖以发展的根基,但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和信息共享并不意味着网民可以在网上恣意妄为,极端的谩骂不是自由表达,泄露他人的隐私、捏造并散布谣言更不是信息共享。事实已经证明,如果缺乏基本的理性判断,稳定的网络秩序,相关的法律约束,那么,网络将会走上歧途、陷入混乱。不受约束的网络行为,对现实社会的危害是无可估量的。如果网络的负面效应得不到根治而放任下去,那么网络本身为我们带来的正面效应也会随之抵消。

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维系每个公民安全的保障,而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就是扬善除恶、维护社会秩序。“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能让人们放心地享受其合法权益的话,人类的一切活动就失去了最起码的条件。”法治关乎着一个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法治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作为现实社会的一种新形态,网络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拥有正常的社会秩序,在法治的框架内运作,不能成为也不应成为少数人的“法外之地”。无规矩则无方圆、无秩序则无自由。网络空间的开放、自由和信息共享,是以拥有正常的秩序为基础的。只有以秩序为基础,网民才能充分享有参与、表达和监督的自由,网络社会才能得到良性、持续、健康地发展,信息网络技术也才能成为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助推器”。

二、我国在网络空间方面的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制定出台了一些针规范网络空间的法律法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等。这一系列规范网络空间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推动和规范我国互联网建设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总体来看,网络空间的立法还缺乏系统性,立法层级低、权威性不足;现行的有关网络空间立法制定时间较早,有些规定和内容还比较薄弱和滞后,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都没有考虑到,法律执行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由于网络空间治理的立法大多表现为部门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烙印根深蒂固,在法的刚性与意识形态的弹性之间也有较大的间隙。事实上,在规范网络行为方面,政府在相应的制度层面上的设计也做了很大的努力,网络实名制的颁布,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的出台,等等,但这些只处在规划阶段,缺乏详尽的路线图和明确的时间表。因此,如何完善立法,仍是摆在立法机关面前的艰巨任务。

三、网络空间法治化应坚持的原则与方向

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网络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为了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实现国家权力同公民权利的平衡;要兼顾信息专有与信息共享的关系,解决好网络环境下既要有司法基础又要有管辖原则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不能以牺牲网络发展、社会繁荣为代价。

原则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全方位结合是网络法律制定的基础,在网络法律制定过程中,既要考虑到有理论深度,又要兼顾细致、实用和可操作性;既要融合本国的文化传统,又要借鉴国外的宝贵经验;既要体现时代的要求,又要展望未来,使网络的发展和人类自身的发展相结合,高瞻远瞩地构建我们的网络法律体系,使网络法律成为能维护网络秩序、促进网络健康发展的有效工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立法上加强网络的法治建设,就是在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化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将规范现实社会的法律在网络空间延伸,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使用者、监管者和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网络空间的行为;进一步解决网络空间执法中的现实问题,比如管辖权、证据的保存获取等问题;转变政府管理部门管理与执法的职能,公共治理的方式要向网络空间延展;在确保立法原则是科学的、能有效地规范网络空间秩序的前提下,制订出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具有权威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充分保证法律法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依法管网、依法治网奠定法律基础,让网络空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化。

四、网络空间的立法体例与建议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由此产生的新的网络行为的出现,人们对网络空间的认识和规则也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网络空间的立法能够有效地调整网络空间也要求建立在对网络规则的全面把握和尊重的基础之上。网络的发展日新月异要求规则的灵活性和对现实生活的适应性,而法律相对的刚性和权威性要求立法者必须慎重而行。因此对于网络空间的立法可以采取制定网络空间基本法和专门法律的形式。网络空间基本法就有关网络空间的基本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具体而言,包括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原则,网络空间的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网络空间管理机构的基本职权;明确网络空间运营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网络空间个体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目前网络空间立法的空白区域,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内容,制定一些专门法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等。

根据我国网络空间的现实情况和网络空间的立法现状,在网络空间的立法过程中还应注意:

第一,网络空间个体的权益保护。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随后也颁布了大量网络空间的立法。但其后颁布的法规和规章大多强调了政府和职能部门在规范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方面的权力和职责,极少对个体的权益保护做出规定。而当个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司法的途径获得救济的机会也受到了限制。

第二,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从海量的数据中获取国家社会、经济、市场、个人的重要信息。如数据泄露并被不法利用,会对公民个人隐私、社会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我国对于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保护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除了民法通则中有对人格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也增设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罪名。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但面对不断出现的新型的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难以从现行的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中寻找规范依据;很多法律法规适用时也欠缺可操作性。

第三,网络空间监管部门依法治理网络应遵循责权对应的原则。现有的关于网络空间的立法在价值取向上注重授权。有关网络空间的法律规范中,除了极少的全国人大常委的决定,大部分都表现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行政管理的便宜出发,这些法律法规都授予了政府部门大量的行政管理权限,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在规范内容上,多强调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而对于公民个人、经济组织在网络空间上所享有的权利方面的规定极少。在授权的领域,多个行政部门往往都有管理的权限,但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导致管辖重叠,个体的权利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在授权的同时必须注重控权,以法律的形式限定管理部门的职权同时明确责任,才能确保权利不被滥用,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也才能得到保障。

五、网络空间的法治化需要社会成员的自律与守法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篇(3)

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互联网真正将世界变成了地球村,网络空间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传播先进文化、深化国际交流、维护国家主权、促进世界和平的重要战略领域。同时,全球范围内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不同国家和地区信息鸿沟不断拉大,现有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难以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世界范围内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时有发生,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成为全球公害。

互联网从诞生到现在一直是由美国实际控制的网络,全球13根服务器均由美国控制。近年来,西方国家通过网络空间发动“颜色革命”,推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2010年美国通过“震网”攻击系统破坏了伊朗核设施,而“斯诺登事件”进一步昭示了美国肆意践踏别国网络主权的霸权面孔。根据斯诺登披露的资料来看,从“棱镜门”到“量子计划”,或许还仅仅是美国实施其网络霸权的冰山一角,隐藏在背后的网络对抗更加凶险。美国借助技术上的绝对优势、全方位的生态链掌控,对其他国家主权构成了严重的安全威胁。[1]

网络空间治理也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互联网发展是无国界、无边界的,利用好、发展好、治理好互联网必须深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我国举办世界互联网大会体现了中国的责任与担当,为中国与世界互联互通搭建国际平台,同时为国际互联网共享共治搭建中国平台,让全世界互联网巨头集聚一堂,交流思想、探索规律、凝聚共识,为国际互联网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一、中国是网络安全的坚定维护者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国家主权自然延伸到网络空间,如同海权挑战陆权、空权挑战海权和陆权一样,虚拟空间网络主权后来居上,已经超越实体空间主权的传统价值,成为国家主权的全新制高点。在完善治理规则方面深化合作,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建设人类共同新家园的客观需要,是应对信息化挑战的迫切要求,维护网络主权成为客观发展的必然。

对于网络安全,有着深刻的认识,他在致首届互联网大会贺词中提出,要“尊重网络主权,维护网络安全”。[2]之后,在巴西国会演讲时对“网络主权”做了重点阐释。“每一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主权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主权。在信息领域没有双重标准,各国都有权维护自身的信息安全,有权制定符合自身国情的互联网公共政策。”信息服务可以跨界,但是网络空间不能没有主权。网络主权概念的提出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家主权的内涵,而且还赋予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更为深刻的内涵,使之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国家使命。

网络主权概念十分契合当前的全球互联网发展形势,因此受到了很多国家的重视和接受,甚至连坚持“网络自由”的美国也在一些公开场合承认网络空间存在主权问题。事实上,通过信息网络攻击一个主权国家和通过陆海空天攻击一个主权国家,本质上都是侵略行为。多次提到,中国是网络攻击的主要受害国,更是网络安全的坚定维护者。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攻击行为,要像捍卫国家陆地、海洋、天空、太空主权那样捍卫国家网络主权。

在应对网络安全挑战方面,指出各国应深化合作,加强沟通协商,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共同建设和平之网、安全之网。他在出访美国时面对媒体做出庄重承诺:“中国政府不会以任何形式参与、鼓励或支持任何人从事窃取商业秘密行为。不论是网络商业窃密,还是对政府网络发起黑客攻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根据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予以打击。”这一表态向全世界宣示了中国政府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明确态度和对全球网络安全治理的原则立场和积极姿态。

二、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原则

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四原则”,[3]强调在促进互联网创新创造方面,各国应深化合作,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在网络空间创造更多利益汇合点和合作新亮点,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这个共同家园,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

尊重网络主权。《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的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提出:“我们应该坚持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

维护和平安全。网络空间不应成为各国角力的战场,更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各国应该共同努力,防范和反对利用网络空间进行的恐怖、淫秽、贩毒、洗钱、等犯罪活动。不论是商业窃密,还是对政府网络发起黑客攻击,都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予以坚决打击。维护网络安全不应有双重标准,不能以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謂绝对安全。

促进开放合作。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完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必须坚持同舟共济、互信互利的理念,摈弃零和博弈的旧观念。各国应该推进互联网领域开放合作,丰富开放内涵,提高开放水平,搭建更多沟通合作平台,创造更多利益契合点、合作增长点、共赢新亮点,推动彼此在网络空间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在在加快网络普及方面,各国可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加强战略对接,让更多国家和人民搭乘信息时代的快车、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各国人民,在促进文明互鉴方面深化合作,各国应携手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充分展示人类文明多样性。

构建良好秩序。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由此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网络空间虽是虚拟的,但不是“法外之地”,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同时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

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前途命运应由世界各国共同掌握。各国应该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对此,提出五点主张:

第一,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让更多发展中国家和人民共享互联网带来的发展机遇。第二,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进交流互鉴,推动世界优秀文化交流互鉴,推动各国人民情感交流、心灵沟通。第三,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促进世界范围内投资和贸易发展,推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第四,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推动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第五,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应该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

在第二届乌镇互联网峰会上,深刻阐释了中国治理互联网的立场和主张,他提议上述主张是依据人类整体利益而提出的总纲领和总目标,必将有力引领网络空间治理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轨道发展,也将成为世界各国互联网治理的基本准则。的这些倡议为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注入了中国理念、中国智慧和中国贡献,也为世界各国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提供了重要指针,充分展现了中国致力于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的真诚愿望和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勇敢担当,势必极大地推动全球互联网秩序的变革,为建立互联网治理新秩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共建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

主张积极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他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中美元首会晤、巴西国会演讲等多个国际场合就推动网络治理,开展网络外交,积极发出全球网络治理的新主张。

建立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中国乃至世界和平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针对网络空间治理,曾作过一个精彩的比喻:“互联网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它是阿里巴巴的宝库;用不好,它是潘多拉的魔盒。”网络空间是全人类共有的财产,仅靠少数国家不可能把这一全球性的事情做好,需要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新秩序。互联网霸权也不利于世界互联网发展,必须要受到限制。

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性。尽管各国国情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不同、互联网发展程度不同、治理模式和方法不同,但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愿望是一致的。审时度势,顺势而为,适时提出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互利互惠,构建新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他在最新一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贺词中提出:“互联网需要大家共同参与,互联网规则也需要大家共同制定。”此后,在多个场合积极主张国际社会开展有效合作,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向全世界提出共建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新倡议:“中国愿意同世界各国携手努力,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5]

强调,“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中国愿同国际社会一道,坚持以人类共同福祉为根本,坚持网络主权理念,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迈进,推动网络空间实现平等尊重、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有序的目标。[6]网络安全是网络强国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网络强国的实现必须建立在网络安全的基石之上。高度关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全球各领域的深刻影响,准确把握信息时代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规律,在不同场合对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蕴含了网络强国建设的基本脉络,为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和发展明确了方向,指明了道路,形成了具有中国设计、中国智慧、中国特色的网络治理和安全觀,为新形势下实现国际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思想智慧和指导依据。

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互联网国际法治思想顺应国际关系发展潮流、契合人类共同价值体系,向宏大的新型国际关系构建行动提供了具体的中国路径。中国愿同国际社会一道,坚持以人类共同福祉为根本,坚持网络主权理念,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迈进,推动网络空间实现平等尊重、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有序的目标。对构建世界网络治理体制进行体制、机制和观念的创新,从而走出一条前与时俱进的新型国际网络法治之路,有利于各国在全球化的世界发展背景之下实现网络安全、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秩序。其世界互联网法治思想促进网络法律文化的全球化,同时,为维护世界互联网空间和平稳定、促进网络共同进步、构建网络空间民运共同体不断做出新贡献。

【参考文献】

[1].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央精神).内蒙古宣传思想文化工作.2015(12).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篇(4)

思想政治教育在高职教育中历来占据着重要地位,开展和实施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高职院校占领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探索思想政治教育新形态、开发和整合思想政治教育新资源的重要举措。文章在深刻理解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涵义和特征的基础上,对高职院校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展开探讨。

一、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涵义与特征

1.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涵义

国内最先、最早提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概念的是2002年2月刘梅[1]提出的,她认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就是“根据传播学和思想宣传的理论,利用计算机网络所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即“在了解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知识,掌握现代传播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制作、传播和控制网络信息,引导网民(或受众)在全面客观地接触信息的基础上,选择吸收正确的信息,从而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这一定义是以网络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工具角度下的,并没有反映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韦吉锋在《对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界定的立体考察》中,从“网络与人的本质关系、网络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关系、思想政治教育与人的本质关系”出发,指出“在我国,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指抓住网络本质,针对网络影响,利用网络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网民施加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和信息素养教育方面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思想政治品德和信息素养的网上双向互动的虚拟实践活动”。[2]

可见,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实质上是互联网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联姻,一方面呈现为在网络空间以网络为载体对网民(或受众)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另一方面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既扣紧人的本质又抓住网络本质,既针对网络影响又发挥网络影响,从而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和目标。它既有网上的互动,也有网上网下的联动,是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代方式和网络方式。

2.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特征[3]

(1)开放性、共享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开放性是指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打破“问题-解答-结论”的封闭式过程,构建“问题-探究-解答-结论”的开放式过程,以启发、讨论、探究、质疑、收集信息、自主学习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各个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环节。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开放性表现为:教育内容的开放性、教育方法和手段的开放性、教育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开放性、教育时空的开放性以及思维训练的开放性。这种全方位的开放性的必然结果就是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资源的共享化,任何个人都可以在住所、办公室等一切网络联通的地方,通过网络跨时空、跨区域地参与到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从而实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共享化。

(2)交互性、平等化。它指在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和客体所形成的一种特有的思想政治信息、知识和情感之间的互动关系。包括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客体之间以及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客体内部围绕着信息和知识生产、传递、交换、流通、竞争和冲突等环节而产生出来的一种相互参与、相互操作。这种网络交互式传播的特点,改变了传统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间主动与被动的固定关系和单向灌输的面对面交流方式,促进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平等化,使教育更具有亲和力,有利于促进情感交流的真实性与直接性。

(3)自主性、个体化。自主性是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特征。在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与被教育者都是网络的主体,受教育者可以在网络上平等地发表自己的思想看法,与教育者或其他受教育者互相沟通探讨。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在其本质上是作为具有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个体自觉接受外部教育影响和不断追求自我道德完善的过程。自主性也即意味着个体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尊重受教者的需要和兴趣,强调从受教者的现实个性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以促进其个性的全面发展。

(4)虚拟性、隐蔽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虚拟性是指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活动空间、主体以及相互作用方式的虚拟性。所谓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空间的虚拟性,是指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得以依附的活动空间是一种不同于现实物理空间的电子空间。即在电脑网络空间这一虚拟世界中进行思想政治的虚拟教育,这种虚拟教育既不是虚假的更不是虚无的,而是虚拟实在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虚拟性是指主体的存在方式在网络中虚拟了,表现为人格虚拟、身份虚拟、活动虚拟和角色虚拟。相互作用方式的虚拟性是指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涵盖到的各种知识、信息等在网络上的数字化流动。这种虚拟性,使得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身份、行为方式、行为目标等得以隐蔽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隐蔽性通常能使其比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二、高职院校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则与途径

1.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一般原则

(1)科学性原则。指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遵循学生思想品德形成与发展的规律,即把握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层次性和递进性,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发展其主体能力,不仅注重道德知识的传递,更要着力于道德情感、道德信念、道德意志、道德行为的培育和养成。

(2)开放性原则。要求充分利用网络虚拟世界,将课堂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网上与网下、教师与学生紧密联结和结合起来,使得学生的教育与自我教育、自主教育成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形式。

(3)民主性原则。要求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权利与尊严,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和主体意识,促使学生自觉进行自我修养和自我完善,搭建一个真正的师生共同参与、平等交流、双向互动的网络平台。

(4)个性化原则。要求开展的网络思想教育必须真正理解学生的合理需求和个体差异,认可和帮助学生实现各自的合理需要,不仅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且使每个学生各尽其能,得到相对于学生自己而言最好的发展。

2.高职院校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原则

(1)职业性原则。它是高职院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特有的首要原则,是由高职教育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高职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种,职业性是其最大的特点,因此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也必须围绕职业性展开。职业性原则要求高职院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突出学生职业意识的培养、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培养、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的指导等。

(2)能力性原则。这是由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和任务决定的。高职教育培养的是在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强调的是能力培养。因此高职院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突出能力为本,强调在“行”不在“知”。这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最终目标和根本宗旨是一致的,只是与普通院校的差别在于:普通院校一般强调“要知要行、由知而行”,高职院校更多强调“可少知须多行,可行而后知”。能力性原则要求特别注重三种关键能力的培养,这三种能力为辨别是非对错的价值判断能力、抵御不良侵蚀的人格完善能力和恪守法定准则的行为责任能力。

(3)地方性原则。所谓地方性原则是指高职院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体现院校自身特色、体现院校所在地区特色,必须与当地的人文地理、文化传统等相契合。这是由当前我国的高职院校立足于服务地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功能所决定的。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大部分都要在当地就业、生活,因此有必要对学生进行本地化教育,即使是本地生源,对其进行更为全面、深刻的本地化教育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3.高职院校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途径

(1)开设思想政治课程教育网站。开设思想政治课程教育网站,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网上思想政治课程的教学。第一种形式是在网上创建思想政治教育信息资料库,为学生提供自我教育的资料,为团队组织活动提供素材,为教师的教育与教学提供第一手资料。在资料库中,学生、教师不但可以查找和阅读电子读物,还可以随时对资料进行调用、增删或更新。第二种形式是开发超文本结构的思想政治教育教材,这种电子教材可充分利用现代电子技术,融文字、声音、图像于一体,使思想政治教育对象视觉、听觉均产生立体感觉,从而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效果,并能拓宽思想政治教育的信息来源,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辐射力、吸引力和感染力。第三种方式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可以充分利用网上图书馆、科技馆等虚拟社区,向大学生们介绍健康向上的书刊、影视作品,把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贯穿于轻松自然的网络浏览甚至文娱活动中,引导学生学会选择适合自己的网络信息,主动参与教学过程。

(2)设立校园BBS网站。利用BBS网站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首先要把握好舆论引导。在大学校园中,BBS站是学生舆论最集中的场所。小到评价个人言行、食堂卫生、图书馆光线、学分制、课程设置,大到申奥成功、加入WTO,都可能成为舆论中的热点问题。做好舆论引导首先要塑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良好的氛围中要注意培养学生的道德评判意识,提高学生辨别是非对错的价值判断能力。BBS模式极高的学生参与率和广泛深入的影响力,使其成为舆论引导的主阵地同时,也可以称为网上主题论坛的基本平台。成功的主题论坛能够促进信息共享、知识交流,有助于培养和引导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提高学生遵守网络行为规范的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

一个良好的BBS网站必须有一批专职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和部分学生骨干,他们构成网络信息员队伍,其主要职责是:定期整理BBS上的讨论热点及主要观点,捕捉和反馈重要信息,掌握网上动态,以适当方式制作和积极信息,反驳或平衡消极信息。此外,还应当邀请和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发表明确、切实、中肯的讲话、文章,鼓励广大学生参与提问、讨论,变以前单纯的“灌输式”教育为寓教于乐、寓教于文的“渗透式”教育。

(3)组织在线交流。网络在线交流突破了现实中面对面、一对一、同地同步交流的限制,实现多渠道、多形式、多方位的交流:教师或学生可以自己选择在公共聊天室中与多人聊天、自建聊天室和约定对象讨论或设置私聊频道二人对谈。通过在线交流的方式,学生可以更大胆、更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而且与教师的接触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师生之间可以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沟通。在这样的沟通、交流过程中,能动性、交互性极强,有利于个性的发展,也容易达成共识、产生共鸣。通过在线深层沟通,可以帮助学生解决各种学业疑难、特有心理困惑、乃至人生发展等各种个性化的微观或宏观问题。

参考文献: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篇(5)

首先,命运共同体意味着网络空间中的相互依赖,共生共存。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程度越来越强。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鸡犬之声相闻”的地球村,这种国与国之间的依存关系也变得更加深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物资、人才、信息、知识的全球流动在互联网条件下变得更加错综复杂。网络空间中没有新的国家实体,网络空间中的依存关系归根到底是实体世界中的关系在网络空间的反映。任何国家都是网络空间中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中都有自己的位置和权利,也有促进网络空间和平与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篇(6)

回顾历史,人类活动空间的拓展通常都伴随着“技术创造空间、先者霸占空间、继者争夺空间、协商建立秩序、共同维护空间”这样一个过程。当前网络空间仍然乱象丛生,网络生态平衡极其脆弱:网络犯罪、黑客攻击、网络恐怖主义仍十分猖獗;遭受损失后的无处维权令人尴尬;网络实力发展不平衡导致的“两极世界”成为推动全球领域合作的“鸿沟”。面对这些网络“负能量”,能否建立一个完善、合理的制度,向全世界互联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是各国共同面对的问题。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篇(7)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6-0103-06

人类活动在任何领域所取得的成就都会引发相应机制,以便有效应对与防范技术进步带来的难题,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当今世界,在社会生活全球化和信息传播网络化的情况下,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思想交流,但在网络空间,基于其独特结构的亚社会形态、与现实世界的互相嵌入的特点,[1]容易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衍生网上销售违禁品、网络色情交易、网络、网络诈骗、黑客攻击破坏等一系列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国际网络社会治理也随之成为全球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互联网+”时代,国际国内面临的问题相互影响和交织,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可避免地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而冲击传统的公共治理体系。因此,各国政府纷纷将规范网络行为、治理网络运行等为内容的“网络社会治理”作为国家和社会建设与治理的一部分。然而,“互联网+”背景下的国际网络社会治理面临着一种顽固的“单边主义”困境:一些西方国家或利用网络强势话语权粗暴践踏国际正义,实施网络威慑战略,或鼓吹“互联网自由说”,借助互联网络推行文化霸权。本文试图就这种困境的基本特征、形成根由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破解和超越的路径。

一、“互联网+”背景下的国际网络治理新形势

近年来,黑客攻击、病毒泛滥、垃圾邮件、恶意软件等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威胁到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安全乃至国防安全;同时,互联网强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使得网络违法犯罪呈现出国际性和跨地域性的特点,很多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分别处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致使制止、打击和防范成本不断增加,这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制订国际互联网准则、规范网络社会活动主体的行?椤⑽?护国际互联网空间公共秩序的呼声日益高涨。

1.网络违法犯罪呈现全球化趋势。网络违法犯罪作为一种跨国犯罪类型,虽然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但是由于其专业性、隐蔽性和严重的危害性等特点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其一,网络空间或者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空间范围越来越广泛。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在给我们提供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为跨国跨地区网络违法犯罪的滋生、蔓延和扩大提供了条件。这不仅侵害到了各国人民的财产、隐私及安全,还对各国的政治、经济秩序造成难以估计的严重影响。[2]涉台电信诈骗给大陆同胞造成巨额损失的诸多案件就是例证。据公安部统计,台湾地区有近10万人靠电信诈骗大陆为生,2013年电信诈骗发案达30万起,群众被骗100亿元;2014年全国电信诈骗案达40万起,群众损失107亿元。

其二,国际化和全局性等趋势日益明显。基于互联网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发动的高科技、高智能犯罪形态,与传统犯罪相比较,呈现出诸多显著特征,诸如犯罪主体的年轻化、智能化,犯罪对象、客体的多样化,犯罪行为的隐匿化,犯罪结果的超强蔓延性等等,这些特点使得网络违法犯罪的侦查难度不断加大,呈现出高“黑数(又称犯罪暗数、刑事隐案)”化、全球化、国际化和全局性等趋势。[3]

其三,与信息犯罪交织且程度不断加深。社会信息网络化给人类生活带来莫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人类也深深为随之而来的信息犯罪所困扰;网络越发达,各国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越大,信息犯罪现状越发令人担忧,随之而来的网络违法犯罪也日益猖獗。新特点、新趋势的信息犯罪不断出现,而且这些信息犯罪往往和其他网络违法犯罪交织在一起,体现出如下特点:犯罪主体日益多元、犯罪客体波及整体、犯罪目的染指政治、犯罪手段展现高超智能、犯罪过程日益繁复庞杂。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个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必须遵守其发展规律,并制定出一套预防和打击信息犯罪的方法。[4]

2.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治理面临“逆全球化”思潮。“逆全球化”思潮表现为实施贸易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用反倾销手段干预正常贸易。这种思潮同样影响到各国在国际互联网领域的合作。近些年来,国家之间的网络攻击事件频频上演、网络违法犯罪越演越烈、网络恐怖主义日趋严重,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网络社会治理不能完全依靠本国力量,在治理实践中开始谋求国际合作。美国与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建立了网络治理合作关系,土耳其政府同阿塞拜疆、突尼斯、伊朗等周边国家建立了网络安全合作伙伴关系,“金砖国家”向联合国提出了《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决议草案,并要求进一步加强联合国对网络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和应对。[5]尽管如此,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治理由于面临“逆全球化”思潮,也呈现出一种国际间缺乏合作的状态。

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治理面临的“逆全球化”,表现之一就是网络主权的双重标准。一些国家一方面鼓吹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 的论调,排斥主权国家对网络空间的拥有,以维护网络自由为幌子,企图利用技术优势以本国制定的网络空间标准来统治整个网络空间;[6]另一方面,又动辄指责别的国家侵犯自己的网络空间与网络安全。例如,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指出,全球公域是“不为任何一个国家所支配而所有国家的安全与繁荣所依赖的领域或区域”,并认为“全球公域安全问题”主要有四类,海上安全、外太空安全、网络安全、航空安全;但在实践中又凭借其网络技术优势,对他国进行网络攻击,仅在两个月内源自该国的网络攻击就直接控制了中国118万台电脑,该国黑客对中国目标进行的“后门”袭击为5.7万次,“钓鱼”尝试为1.4万次。[7]实际上,自互联网创立以来,网络空间的主权属性之争一直存在。一些网络发达国家坚持认为,网络是没有物理边界的虚拟空间,属于全人类的“公域”,承认国家对网络空间拥有主权是对网络自由的严重侵犯。而以中国、俄罗斯为代表的国家则主张,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属于各国主权范畴,应尊重各国在网络空间的主权,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尊重各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多样性。正如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信息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张明副研究员所指出的,由于网络基础设施、互联网用户的国家属性,超脱于各国政府管辖的全球网络空间还只能是“幻景”,但“网络主权”不排斥多方参与网络治理,更不能理解为政府网络控制,“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网络社会离不开各个主权国家的参与和协作,这需要主权国家制订国内外网络政策时,既要维护本国网络安全,也要维护全球网络空间稳定。[8]

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治理面临的“逆全球化”,另一个表现就是网络霸权主义抬头。个别网络发达国家在军事方面转向孤立主义的同时,也显示了其在网络方面的霸权意识,其基本主张就是在网络空间的行为不受限制。为了本国的利益,罔顾网络社会和网络空间的特质性,无视联合国成员的倡议和愿望,单方面限制他国的网络行为,强调“本国利益优先”,一如他们用“西方化”代替“全球化”的伎俩,企图通过“逆全球化”来推行“西方化”,实质上这是霸权主义在网络空间的抬头。这种思潮无疑将阻碍国际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合作的开展。

此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治理面临的“逆全球化”的表象,还在于一些国家强推其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奉行网络文化霸权。“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仰仗强大的经济实力、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利用语言和网络文化方面的优势,把符合本国利益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通过网络强加于其他国家。”[9]个别网络发达国家试图通过推行其所谓的“普世价值观”,从意识形态上对他国网民实施思想控制,以强化自己在网络空间的霸主地位。在表面的认识分歧背后,实则隐藏着本国的利益追逐,这种单方面的利益追求,已经成为国际网络社会合作治理过程中的最顽固的障碍。

二、国际网络社会治理面临的“单边主义”困境

2015年12月16日,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开幕式上演讲时指出,“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应该坚持多边参与,由大家商量着办,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组织、公民个人等各方主体的作用,不搞单边主义,不搞一方主导或由几方凑在一起说了算。”[10]那么,国际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面临着的“单边主义”障碍与困境是一种什么情况呢?

1.“单边主义”及其内涵分析。在国际关系中的“单边主义”通常定义是:“一个国家基于和凭借自己的势力与资源而采取的给其他国家带来后果的行为,其价值取向是置其他国家的合法和正当利益于不顾,甚至不惜牺牲他国的利益、片面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11]单边主义是国家对外政策的一种行为方式,是美国布什政府执政以来外交政策的显著特征,也正是因布什政府在其外交实践中推行的一系列举措而受到国际关系学界的广泛关注。实际上,单边主义以个别发达国家对外政策的孤立主义思想为传统,以杰克逊主义为历史先例,以当前单极世界体制的现实为其因果,冷战后在该国外交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在思想传统、历史先例和单极体制的综合影响下,单边主义有可能成为日后该国对外政策行为的常态。[12]奥巴马入主白宫后,同样选择利用美国拥有的网络优势资源,推行“网络自由战略”,对他国实施网络攻击与网络监视,谋取其国家利益;奥巴马政府推行的网络外交政策,与小布什政治外交上的单边主义是一脉相承的,只不过是将现实政治外交中的单边主义做法投射到网络空间;[13]同样地,特朗普入主白宫后坚持“美国利益优先”的战略,属于异曲同工而已。

笔者在百度搜索“单边主义”,其即时搜索结果为2130,000个词条,说明“单边主义”一词广泛受到学界的关注和重视。在CNKI平台,“单边主义”一词出现频率同样非常高,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以“单边主义”为主题词搜索,有“3133”篇文献:CSSIC期刊1037篇、中文核心期刊1386篇。就“单边主义”研究的趋势来看,自2001年度激增破百之后,到2002年度接近300篇,2003年度剧增至520篇,2004年度仍保持400篇,自2005年逐年下降,但此后6年间一直?S持在100―300篇之间;直到2012年度下降到100篇以下,近三年则分别为2013年89篇、2014年48篇、2015年69篇、2016年37篇。其中,“中国政治和国际政治”学科占了2480篇,政治学占了26篇。这说明,“单边主义”一词,主要是适用于“中国政治和国际政治”和“政治学”领域(相对而言,政治学学科的26篇要少很多)。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中国社会科学院何帆教授、章建刚教授等在内的众多学者在贸易经济、企业经济、经济体制改革,甚至在文化、文学、公安、美术书法雕塑与摄影等学科领域都使用过“单边主义”的概念。此外,也有学者在新闻与传媒、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安学等学科领域使用“单边主义”的理论作为分析工具。

本文使用的“单边主义”,是取其作为“一种处理国际事务的理念和做法”的涵义,[14]用以指称国际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各方主体思维方式与行为模式中体现出来的一种“片面而又霸道地追求自己单方的利益主张,拒绝考虑其他各方的合理利益诉求,忽视其他各方的正当利益表达、拒绝提供适当的利益救济机制”的习惯性心理特点与行为偏好。这种思维方式或行为态度,致使主体在处理问题时只从一点或一个方面出发,因此也可引申为主体在思考问题或采取举措时,只从自身利益或者自身情况出发,而忽略甚至故意轻视其他主体的立场和利益诉求。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对外政策研究所所长理查德?哈斯曾说:“安理会只不过是一个可以利用的讨论场所……显然,我们应当有能力在没有得到联合国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武力”,[15]这是发达国家政治外交中单边主义倾向的突出反映。可见,他们提出的“多利益相关方模式”,是其单边主义以及先发制人战略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是对主权国家信息主权的不当溶蚀。[16]

2.国际网络社会治理中“单边主义”的影响。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贾庆国教授指出,从某种意义上看,所有国家在处理对外关系时都或多或少地采取单边主义的做法,美国也不例外。根据学者们的观点,单边主义也是国际关系中大国一贯的作法。这种做法在国际网络社会治理中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破坏国家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虚化或坍塌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网络社会的个体化难题,侵蚀各国共识,导致各国“隔空对话”并相互疏离。

一方面,破坏国际网络社会治理之间的协调。其一,给国际网络安全合作造成诸多麻烦。网络空间安全的维护只能够依赖各国政府加强合作,但是维基解密事件、斯诺登事件等表明,国际间的合作倡导的多、落实的少,相反,国家与国家之间在网络合作问题上的博弈同样激烈无比,据统计,2006-2012年,世界网络袭击事件从5503起增至48562起,增长782%。[17]可见,国际网络安全合作面临着现实的“囚徒困境”,即相互依赖却又互不信任,互相依存却很难共同走出互利互惠的步伐,最后只能承担对双方都不利的后果。其二,容易落入多元合作主义①的误区。多元合作主义宣扬的“网络空间正在进入一个后现代‘超主权(beyond sovereignty)’世界”“国家作为国际关系中心主体的地位正在消弭”“政府的权威在不断遭遇碎片化(fragmented)”观点站不住脚;尤其是多元合作主义认为,网络空间中公共安全产品的稀缺与国家在网络空间中的失位,是网络违法犯罪治理防控缺乏协调和统一的关键症结。很明显,多元合作主义将网络公共空间误解为一个“超主权的全球公域”和“超国家权威的自治区域”,[18]对于国家在网络空间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做出了错误的评估和判断,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来的网络安全治理模式过于脆弱和理想化。

另一方面,激化了各参与主体的自利性偏差。第一,网络发达国家一味强调单方自由权利的战略失误影响深重。例如在2010年,个别网络发达国家领导人提出“互联网自由”,并表示要动用各种资源在全世界推动“互联网自由”进程。但时至今日,“互联网自由”概念本身包含的一系列矛盾使各国无法建立起共识。各国政府、大型信息技术公司和互联网提供商试图控制和建立自己的领地以维护自己的政治利益和商业利益,个别网络发达国家鼓吹的“互联网自由”战略进程在现实中困难重重,陷入了困境。[19]其谬误在于违背了自由和秩序的关系原理,基于其单方的利益驱动,忽视其他各方主体的诉求,一味地强调单方的“自由权利”,以至于其主张和承诺沦为空谈。

第二,各国网络公共空间治理能力处于不对称状态。全球网络空间中,不同主体之?g占有的资源与拥有的能力处于极不对称状态,而且这种不对称,日益凸显数据主权的重要性,[20]进而引发合作各方的猜疑,破坏可能的协作和协同行动。第三,“网络发展中国家”与“网络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一系列无法调和的矛盾冲突。这种矛盾冲突导致多元行为主体合作共治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沦为空谈:网络欠发达国家的网络主权意识和权利意识日渐强烈;“网络发达国家”与“网络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网络霸权国与网络大国之间的一系列矛盾冲突形成严峻挑战;其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利益诉求上也存在着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这些都将成为全球治理目标的沉重羁绊。[21]

3.国际网络社会治理中“单边主义”的表现。单边主义最主要的特征有两个:一是以“本方利益至上”为准则。首要目标是追求本方利益的最大化(单方利益至上);二是具有强烈而显著的扩张性。其推行不受他国和国际机构影响,拒绝合作拒绝承认他人的合法利益与合理诉求,独立地依靠自身实力处理国际事务的外交原则。[22]国际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单边主义的镜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利用网络强势话语权粗暴践踏国际正义。谷歌事件②和黑莓事件③凸显了西方的网络强势话语权,践踏了国际网络正义;其言行凸显出网络发达国家的网络强势话语权往往悖离公平正义原则,[23]而发展中国家恰恰可从中得到维护国际网络正义的启示。

第二,网络发达国家实施网络威慑战略。加强网络防御,确保网络空间安全是网络发达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4]在加强网络空间自身安全、提高抗攻击和弹性恢复能力、增强全民网络安全意识的基础上,个别网络发达国家提出了“网络威慑”口号,针对网络空间特性,形成较为系统的网络空间安全积极防御战略,完成了自我防护与抑制“攻击端”相呼应的立体安全策略,并声明将利用全部国家力量手段来威慑对本国国家或经济安全及其切身利益构成重大威胁的网络攻击或其他恶意网络活动。[25]

第三,网络大国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鼓吹“互联网自由说”。一些网络发达国家的政府为扫清障碍以便推销自己的价值观,一方面通过“网络空间全球公域说”否认外国政府制定互联网公共政策的权利,为自己展开网络战寻求合法性;另一方面,又反对民间组织在网络空间中建立“自我组织的全球公域”。个别国家还自恃互联网创始国的身份和实体地位,不顾其他国家在联合国框架下治理互联网的普遍呼吁与合理诉求。这反映了一些网络大国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在网络霸权问题上鼓吹“互联网自由说”的虚伪。[26]

第四,借助于互联网络推行文化霸权。借助于互联网,文化霸权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以各种形式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一些网络发达国家在国际文化交流中的文化霸权问题愈发凸显出来,它们把借助互联网从事的文化霸权作为国家战略的一种重要资源,以实现对他国的控制。[27]

综上所述,网络空间治理的问题显然需要国际合作才能得以有效开展。然而,当前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却面临诸如国家间网络主权的相关争议、网络空间治理适用制度的差异以及不同意识形态融合等诸多难题。这些难题制约着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建构。事实上,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缺失导致的结果就是:它不仅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利益,而且也纵容了跨国网络违法犯罪,妨碍了公民信息自由权利的实现。[28]

三、国际网络社会治理困境的破解路径

基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国际网络社会犯罪治理与防控变得越来越复杂,单靠某一个国家独立实施显然无法达到国际网络治理的目标,因而研究各国政府及其网络企业、网络行业组织、网民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实现国际间协同治理不仅有助于节省治理成本,还可以提高治理效率。但在国际网络社会,各国政府的主权和利益也必须承认和尊重,如何约束各国的自利行为损害国际网络秩序和其它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与合理诉求,显然需要各国政府勇敢走出不得不互相依赖却又互不信任的“囚徒困境”,克服国际网络治理中的单边主义思维,构建有效的国际协作治理机制,并完善国际互联网法治机制加以保障。

1.坚持主权原则,倡导多边主义。反思功利主义网络治理观,以及网络治理的内在矛盾、技术选择、网络政策等问题,[29]充分认识国际网络社会治理的新形势,面对“逆全球化”和“单边主义”的双重困境,把坚持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原则和倡导国家网络治理的多边主义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选择。

第一,坚持主权原则。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的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深受国际社会赞同,其中,对网络主权原则的主张最引人瞩目。国际网络安全局势变幻,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网络违法犯罪、网络恐怖主义多发,亟须各方统一认识、凝聚力量,建立全球网络治理体系。[30]应对网络违法犯罪问题,必须明确国家主权的基础性作用,界定国内私域和全球公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制度与规则:在国内私域中,基于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国家具有排他性主权,但其他国家在不损害他国主权的基础上可以使用和传播信息或数据;在全球公域中,各国应回归到主权合作参与,通过联合国机制对网络空间实施共管,并对网络空间犯罪采取集体行动,保全人类共同的安全与发展。[31]

第二,倡导多边主义,推动平等互利。各国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合作事务中应平等参与决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一直以来,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在开展国与国之间交往的过程中,始终如一地倡导并坚持多边主义,努力维护多边体制权威性和有效性,在推动国际社会从危机应对到长效治理机制的转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全球国际网络空间治理重要平台的主体地位不断得到巩固和提升。

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7年1月22日在北京了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其中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网络发达国家推行的霸权主义对发展中国家的网络权利是一种损害,对国际网络正义是一种践踏。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最大网民群?w的国家,在做好国内网络社会治理的同时,还可以在国际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中国坚持倡导多边主义,推动平等互利,有助于发展中国家以下基本网络权利获得尊重和保护:网络平等和网络安全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自主管理本国网络、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管理的权利;弘扬本国网络文化、平等参与网络竞争与协作的权利;反对网络霸权主义、维护国际网络自由与正义的权利,以及基本的网络管理权利和自主选择网络管理方式的权利等。[32]

简言之,互联网虽然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但是在信息领域不应当有双重标准,各个主权国家在信息领域的权益都应当获得尊重,各主权国家都有权维护自己的信息安全。[33]

2.继续支持联合国协调网络全球治理。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具有国际公认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尽管由于一些国家推行“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联合国的国际治理能力遭到一定的阻挠和破坏。但从长远来看,无论是从联合国的国际地位,还是从其在网络全球治理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说,联合国均应成为应对全球网络问题的基本平台。针对网络空间出现的问题,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的努力已初见成效。我国一直主张联合国作为协调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国际性组织,作为新兴国家的代表,中国应一如既往,继续支持联合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主导地位,推动现有治理机制的有效改革,并与新兴国家合作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新型制度框架的建构;[34]广大网络发展中国家也应当防止只顾眼前的利益而落入“逆全球化”的思维误区,更需要警惕落入“单边主义”的思维陷阱,避免互相指责、互不信任、固执己见,支持联合国开展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工作,拥护联合国出台网络国际治理准则,积极开展打击国际网络违法犯罪的活动。在实践中,中国应当继续发挥自己的影响力,坚持谋求和平、合作、共赢的网络空间治理理念,带领广大网络发展中国家,在观念基础上坚持倡导平等协商、互利合作、不干涉内政的治理观念,共同致力于维护国际网络秩序与各国网络治理的合作发展,反对西方中心主义的全球治理价值观,推动全球治理价值多元化。

3.走出囚徒困境,重建信任体系,保证合作与协同。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 表明:身陷困境时,如果两个囚徒一味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得到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只有双方同时放弃各自最优的策略、选择互助合作,才可以双赢。国际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基于网络社会所具有的“超越任何个体行动的内在机制”,世界各国有识之士应当也已经基本形成的共识是:在网络社会治理中谁也无法天马行空,更无法“闭关守国”,惟有协同合作方能共治共赢。在涉及网络主权、互联网治理、网络黑客攻击、网络军备竞赛以及所谓“互联网自由”等问题上,分歧明显。其实质还是双方政治、军事和经济领域的矛盾在网络空间的反映,进而反作用于两国的总体关系。显然,各国应加强对话,摒弃“单边主义”思维习惯和方式,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和互联网治理上积极推动合作,才能达成更多谅解和共识,[35]才能够破除协商与合作的障碍,才有可能达成治理的目标。例如,在全球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下,面对不断升高的跨国电信犯罪状况及其衍生的区际刑事司法互助问题的挑战,只能进行通盘考量,借鉴有关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教训,积极推进司法互助,[36]才能有效惩治和预防跨国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从而构建涵盖立法、司法、监管、观念等多方面的综合治理与防控体系。

4.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在信息时代,网络空间的失序状态对全球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在各种全球治理议题中,网络空间的现有国际合作制度框架最薄弱,亟待解决制度创立问题。网络治理的制度创立不应依靠单一的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架构,而应该确立一个复杂的多层次、多管道、多类型共存的全球性合作架构。中国应该把握这一制度创立的关键期,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谈判,塑造网络空间的合作战略文化,倡导新安全观,推动网络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37]

尽管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国情、历史文化背景以及互联网发展程度不同,网络治理模式和策略也存在差异,一方面,发达国家往往基于其既得利益在谈判中习惯于“单边主义”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致使合作进度变数较大;另一方面,部分发展中国家对网络社会全球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或是……对某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同,致使合作程度不深入。[28]但只要我们坚信互联网成员都是网络利益共同体,国际网络大家庭都有维护网络安全、促进网络发展的愿望,各国无论大小、无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的合作谈判就必然存在现实基础。因此,中国在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网络空间合作治理谈判时,要重点阐释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重要性,为这些国家提供技术、资金方面的国际援助,与这些国家建立反对网络霸权主义、防范网络攻击、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统一战线。与发达国家进行网络空间合作治理谈判中,要坚持主权、共治、互惠原则,注意把握谈判技巧,找准共同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探讨共同的应对策略,努力争取在应对诸如网络恐怖主义、网络军国主义、网络违法犯罪等网络重大问题方面形成共同遵守的规则。无论是与发展中国家的网络治理合作谈判,还是与发达国家的网络治理合作谈判,在实现程度上取决于互相的理解和信任,而建立这种理解和信任将会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仍然需要长时间的不懈努力。

结语

主席2014年7月在巴西国会演讲时曾指出:互联网固然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点,但这不应当成为一些国家侵犯任何一个国家信息领域主权权益的借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使用也必须尊重他国的信息主权权益,因此各国应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积极合作,共同构建一个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国际网络公共空间,进而形成多边、民主、透明、共赢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38]国际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固守“单边主义”显然是一种霸道保守而不合时宜的态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共享发展”理念应当成为国际网络社会治理中超越“单边主义”困境的重要指导原则。

注 释: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篇(8)

构建网络空间国际法体系首先要明确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的基础和规则制定的出发点。网络空间虽是全球治理的新兴领域,但其并非法外之地或体制外的事物,现行国际法基本体系和基本原则、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特别是构成战后国际体系法律基础的《联合国宪章》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另一方面,网络空间是新事物,仍受到在不断深刻发展的新技术革命的持续塑造,其发展也不断带来新的法律问题,各国和国际社会有必要基于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新的国际规则。只有坚持继承和发展相结合,一般原则和具体情况相结合,才能在构建网络空间的国际法治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2 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的进展

出于构建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和规则、维护网络安全的共同需求,在大国推动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在近年取得不少进展,网络空间国际法体系的雏形日渐清晰。

2.1 现行国际法的适用和国际条约的制定

2013 年和2015 年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的报告 中确认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适用于网络空间。G20 安塔利亚峰会及杭州峰会对此也予以确认。上述专家组的两个报告还具体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原则、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可适用性;确认各国对境内网络设施拥有管辖权,对可归责于该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此外,报告还强调了《联合国宪章》的整体适用性,以及各国依据宪章采取措施的固有权利;注意到人道原则、必要性原则、相称原则和区分原则等现有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国际条约制定方面,目前已有欧洲委员会《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2001 年)、上合组织《保障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2009 年)、阿拉伯联盟《打击信息技术犯罪公约》(2010 年)、中俄《关于在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合作协定》(2015 年)等。近年来,中国等新兴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在联合国制定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但目前为止,网络安全领域尚未形成全球性的公约。

2.2 自愿性质的软法规范的制定

这包括在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和信任措施建设两个方面。在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方面,上述专家组的2015 年报告提出11 条建议,包括一国不得在知悉的情况下允许本国领土被用于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合作应对网络恐怖主义和网络犯罪、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维护供应链安全、防止有害信息通讯技术工具的扩散等。中俄等上合组织成员国在2015 年1 月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最新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International Code of Conduct for InformationSecurity)草案并作为联大文件散发,该准则提出了13 条网络空间国家行为规范,涵盖国际和平与安全、人权和基本自由、打击网络犯罪和恐怖主义、互联网国际治理、能力建设和信任措施建设等方面,是目前国际社会在该领域最为综合系统的文件。在信任措施方面,上述报告提出了9 条具体建议,包括各国之间建立网络安全政策和技术联络点、增强网络安全政策和组织体制透明、加强政策立法等信息交流、开展互联网应急响应交流等;今年年初成立的新一届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正在继续讨论如何将上述规则进一步具体化、可操作化和普遍化。此外,欧洲安全合作组织(OSCE)2013 年和2016 年先后就加强该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网络安全信任措施建设通过决议,东盟地区论坛(ARF)在2015 年外长会上通过《网络安全工作计划》,并在近年来就加强信任措施建设举行了一系列的研讨会。此外,在双边层面,中美、中英、美俄等也就建立网络安全热线和__磋商机制等取得成果。

2.3 关于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塔林手册

2009 年开始,北约的研究和培训机构网络防务合作卓越中心组织由20 名学者组成的国际专家组编纂《关于网络战国际法适用的塔林手册》(2013 年出版),随后又组织撰写包括平时法在内的《塔林手册》2.0 版(将于2017 年初出版)。虽然该进程不是政府间进程,有关作品本质上属于学术出版物,并无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其具有北约的背景,由多国(几乎清一色西方国家)组成编撰专家组,内容涵盖使用武力法、国际人道法、国家责任法、外交法、人权法、海洋法、国际电信法、维和行动法等几乎所有现行的国际法,系国际学界首次对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进行系统、全面和深入的论述,引发广泛关注。

3 网络空间秩序和规则主导权博弈仍十分激烈

随着网络空间自身的发展及在人类社会中重要性的提升,围绕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的日益深入,主要各方在网络空间秩序和规则的主导权的仍博弈十分激烈,构建有效的网络空间国际法体系仍面临不少挑战。

3.1 网络空间治理的根本理念之争。

美国主张网络自由和多利益攸关方平等参与治理,但美国政府一直单边垄断全球互联网域名管理权,该做法被广受诟病。迫于国际社会长期的压力,美国承诺交出互联网域名管理权,但进展一直缓慢,直到斯诺登事件曝光美国大范围监控全球互联网,为扭转不利形象、减少声誉损失,美国政府才加速移交管理权的进程。但美国选择的移交对象不是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或其他政府间机构,而是全球互联网多利益攸关社群。对此,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局辩称,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在互联网域名系统管理中的角色一直是让外国政府不满的一个源头,一些国家因此呼吁由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或新设立一个政府间机构来接管域名系统管理权,如果美国政府不完成这一权力的移交,各国以多边政府运行方式取代多利益攸关模式的呼声只会越来越高。因此,美国将ICANN 管理权移交全球多利益攸关方社群,实际上是其化危为机,争取互联网治理理念主导权和话语权,增强其网络自由旗帜的号召力和网络领域整体软实力的一个重要举措。

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国家主权及主权平等原则,强调政府在网络治理中的主导地位,以及联合国在制订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上的主渠道作用,要求平等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分享网络基础资源和发展成果。例如,在2012 年底召开的国际电信世界大会上,发展中国家在新修订的《国际电信规则》中纳入国际电信联盟对互联网的监管的相关内容,但美国等西方国家以不符合多利益攸关方治理为由,拒绝在该规则上签字。此外,在今年8 月底召开的新一届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会议中,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提出在联合国框架下设立网络安全特别委员会或者国际机构等想法,加强主权国家和联合国在网络国际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

3.2 网络空间规则制订的议题着力点之争。

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在其网络空间战略中,明确反对制订任何新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书,将网络空间规则制订的着力点放在:推动对现行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并着重关注就使用武力法、国家责任法、武装冲突法、国际人权文书等领域做出对其有利的解释。重点就自身关切的问题制订自愿性的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例如,美国主张将不攻击关键基础设施、反动网络商业窃密、不得妨碍互联网应急响应组织保护网络安全的国际合作、管控境内对他国的恶意网络活动、协助调查源自境内的对他国的恶意网络活动等4-5 条规则作为普遍适用的和平时期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信任措施建设(例如,制定和网络安全战略、建立网络安全和网络外交专门机构、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国际合作热线等)等软法方面。

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将网络空间作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的新兴领域和重要的突破口,积极参与网络空间规则制订,一方面强调要全面平衡适用现行国际法,另一方面积极寻求根据网络空间的特性和国际社会实际需要,制订新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书。在这方面的典型的例子包括中俄等上合组织成员国共同提交联合国大会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以及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框架下推进制定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所作的努力。

3.3 网络空间规则制定的法律标准之争,以网络犯罪问题最为典型

这集中体现在制订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问题上,美欧国家通过设立全球能力建设项目等方式,在全球范围内推广由欧洲委员会2001 年制定的地区性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布达佩斯公约》,试图将其打造为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法律标准,并反对谈判制定新的全球性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该公约2001 年参与谈判的包括27 个欧委会成员国和4 个域外国家(美、日、加拿大、南非,但南非近年来明确表示不会批准该公约),15 年后,公约缔约国包括41 个欧委会成员国和10 个域外成员国,增幅十分有限,离全球公约的标准相差甚远。

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布达佩斯公约》系少数国家制定的区域性公约,不具备全球性公约的真正开放性和广泛代表性,不能反映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关切。例如,该公约内容范围较窄,重点针对涉及计算机硬件和系统的犯罪,对于网络恐怖主义以及其他各种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传统犯罪等均无涉及;加入该公约需要现有缔约国全部同意,可能增加新成员的入约成本;该公约对网络犯罪调查程序的要求和标准较高,其有关可不经领土所属国同意即可跨境调查取证的规定对国家司法主权构成冲击,这些均难以为发展中国家所普遍接受和实施。所以,中俄等发展中国家推动在联合国框架下制订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公约,并推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2010 年设立联合国网络犯罪问题政府专家组 ,研究网络犯罪问题并提出应对建议;专家组于2011 年和2013 年召开两次会议,主持起草了300 多页的《网络犯罪问题综合研究报告(草案)》,涉及网络犯罪在全球的趋势、特点、危害程度、当前国际应对的状况和局限等,并提出包括制定综合性全球法律文书、国际示范条款等应对方案,得到多数国家支持。值得一提的是,金砖五国为推动专家组进程作出了积极努力:在2013 年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会议上五国联合推出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决议草案并最终获会议通过,明确授权专家组继续开展后续工作;2015 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重申专家组授权;2014 年、2015 年金砖国家领导人峰会的宣言均强调在联合国框架下制订打击网络犯罪的具有约束力的普遍性法律文书,2016 年果阿宣言重申上述方针,并强调要共同努力打击网络犯罪和恐怖活动。

我国在2014-2016 年连续为专家组捐款共计50 万美元,用于支持专家组秘书处翻译上述报告、筹备召开第三次会议及其他推动专家组尽快完成其授权的工作;我国还推动亚非法协设立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讨论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问题,并资助亚非法协在今年5 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会议期间举办网络犯罪边会;此外,我国还通过与主要西方国家的安全或执法合作对话、外交部法律顾问磋商等就推动制订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做对方工作。

目前,专家组秘书处正就筹备召开第三次专家组会议开展工作。能否打破目前的僵局,推动专家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并尽快形成成果,将是联合国制订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能否取得突破的关键。

4 中国在网络空间国际法领域近期实践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作为我国网络国际法领域的主管部门,近年来积极开展网络空间国际法问题实务和调研,包括牵头网络空间全球大会即伦敦进程(The LondonProcess)、中国欧盟网络工作小组、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联合国网络犯罪政府专家组等重要平台,同时参与其他部门涉网络外交和法律事务。近期主要开展以下方面的工作:

(1)积极跟踪和深入研究网络空间国际法前沿问题。包括网络空间国家主权、数字时代的隐私权、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云时代的数据长臂管辖问题、网络恐怖主义问题、制定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等问题,为总体网络外交及国内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篇(9)

构建网络空间国际法体系首先要明确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的基础和规则制定的出发点。网络空间虽是全球治理的新兴领域,但其并非法外之地或体制外的事物,现行国际法基本体系和基本原则、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特别是构成战后国际体系法律基础的《联合国宪章》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另一方面,网络空间是新事物,仍受到在不断深刻发展的新技术革命的持续塑造,其发展也不断带来新的法律问题,各国和国际社会有必要基于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新的国际规则。只有坚持继承和发展相结合,一般原则和具体情况相结合,才能在构建网络空间的国际法治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2 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的进展

出于构建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和规则、维护网络安全的共同需求,在大国推动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在近年取得不少进展,网络空间国际法体系的雏形日渐清晰。

2.1 现行国际法的适用和国际条约的制定

2013年和2015年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的报告中确认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适用于网络空间。G20安塔利亚峰会及杭州峰会对此也予以确认。上述专家组的两个报告还具体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原则、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可适用性;确认各国对境内网络设施拥有管辖权,对可归责于该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此外,报告还强调了《联合国宪章》的整体适用性,以及各国依据宪章采取措施的固有权利;注意到人道原则、必要性原则、相称原则和区分原则等现有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国际条约制定方面,目前已有欧洲委员会《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2001年)、上合组织《保障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2009年)、阿拉伯联盟《打击信息技术犯罪公约》(2010年)、中俄《关于在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合作协定》(2015年)等。近年来,中国等新兴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在联合国制定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但目前为止,网络安全领域尚未形成全球性的公约。

2.2 自愿性质的软法规范的制定

这包括在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和信任措施建设两个方面。在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方面,上述专家组的2015年报告提出11条建议,包括一国不得在知悉的情况下允许本国领土被用于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合作应对网络恐怖主义和网络犯罪、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维护供应链安全、防止有害信息通讯技术工具的扩散等。中俄等上合组织成员国在2015年1月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最新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International Code of Conduct for Information Security)草案并作为联大文件散发,该准则提出了13条网络空间国家行为规范,涵盖国际和平与安全、人权和基本自由、打击网络犯罪和恐怖主义、互联网国际治理、能力建设和信任措施建设等方面,是目前国际社会在该领域最为综合系统的文件。

在信任措施方面,上述报告提出了9 条具体的建议,包括各国之间建立网络安全政策和技术联络点、增强网络安全政策和组织体制透明、加强政策立法等信息交流、开展互联网应急响应交流等;今年年初成立的新一届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正在继续讨论如何将上述规则进一步具体化、可操作化和普遍化。此外,欧洲安全合作组织(OSCE)2013年和2016年先后就加强该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网络安全信任措施建设通过决议,东盟地区论坛(ARF)在2015年外长会上通过《网络安全工作计划》,并在近年来就加强信任措施建设举行了一系列的研讨会。此外,在双边层面,中美、中英、美俄等也就建立网络安全热线和磋商机制等取得成果。

2.3 关于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塔林手册2009年开始,北约的研究和培训机构网络防务合作卓越中心组织由20名学者组成的国际专家组编纂《关于网络战国际法适用的塔林手册》(2013年出版),随后又组织撰写包括平时法在内的《塔林手册》2.0版(将于2017年初出版)。虽然该进程不是政府间进程,有关作品本质上属于学术出版物,并无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其具有北约的背景,由多国(几乎清一色西方国家)组成编撰专家组,内容涵盖使用武力法、国际人道法、国家责任法、外交法、人权法、海洋法、国际电信法、维和行动法等几乎所有现行的国际法,系国际学界首次对国际法适用网络空间进行系统、全面和深入的论述,引发广泛关注。

3 网络空间秩序和规则主导权博弈仍十分激烈

随着网络空间自身的发展及在人类社会中重要性的提升,围绕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的日益深入,主要各方在网络空间秩序和规则的主导权的仍博弈十分激烈,构建有效的网络空间国际法体系仍面临不少挑战。

3.1 网络空间治理的根本理念之争。

美国主张网络自由和多利益攸关方平等参与治理,但美国政府一直单边垄断全球互联网域名管理权,该做法被广受诟病。迫于国际社会长期的压力,美国承诺交出互联网域名管理权,但进展一直缓慢,直到斯诺登事件曝光美国大范围监控全球互联网,为扭转不利形象、减少声誉损失,美国政府才加速移交管理权的进程。但美国选择的移交对象不是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或其他政府间机构,而是全球互联网多利益攸关社群。对此,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局辩称,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在互联网域名系统管理中的角色一直是让外国政府不满的一个源头,一些国家因此呼吁由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或新设立一个政府间机构来接管域名系统管理权,如果美国政府不完成这一权力的移交,各国以多边政府运行方式取代多利益攸关模式的呼声只会越来越高。因此,美国将ICANN 管理权移交全球多利益攸关方社群,实际上是其化危为机,争取互联网治理理念主导权和话语权,增强其网络自由旗帜的号召力和网络领域整体软实力的一个重要举措。

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国家主权及主权平等原则,强调政府在网络治理中的主导地位,以及联合国在制订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上的主渠道作用,要求平等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分享网络基础资源和发展成果。例如,在2012年底召开的国际电信世界大会上,发展中国家在新修订的《国际电信规则》中纳入国际电信联盟对互联网的监管的相关内容,但美国等西方国家以不符合多利益攸关方治理为由,拒绝在该规则上签字。此外,在今年8月底召开的新一届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会议中,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提出在联合国框架下设立网络安全特别委员会或者国际机构等想法,加强主权国家和联合国在网络国际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

3.2 网络空间规则制订的议题着力点之争。

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在其网络空间战略中,明确反对制订任何新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书,将网络空间规则制订的着力点放在:

推动对现行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并着重关注就使用武力法、国家责任法、武装冲突法、国际人权文书等领域做出对其有利的解释。重点就自身关切的问题制订自愿性的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例如,美国主张将不攻击关键基础设施、反动网络商业窃密、不得妨碍互联网应急响应组织保护网络安全的国际合作、管控境内对他国的恶意网络活动、协助调查源自境内的对他国的恶意网络活动等4-5条规则作为普遍适用的和平时期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信任措施建设(例如,制定和网络安全战略、建立网络安全和网络外交专门机构、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国际合作热线等)等软法方面。

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将网络空间作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的新兴领域和重要的突破口,积极参与网络空间规则制订,一方面强调要全面平衡适用现行国际法,另一方面积极寻求根据网络空间的特性和国际社会实际需要,制订新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书。在这方面的典型的例子包括中俄等上合组织成员国共同提交联合国大会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以及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框架下推进制定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所作的努力。

3.3 网络空间规则制定的法律标准之争,以网络犯罪问题最为典型

这集中体现在制订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问题上,美欧国家通过设立全球能力建设项目等方式,在全球范围内推广由欧洲委员会2001年制定的地区性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布达佩斯公约》,试图将其打造为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法律标准,并反对谈判制定新的全球性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该公约2001年参与谈判的包括27个欧委会成员国和4个域外国家(美、日、加拿大、南非,但南非近年来明确表示不会批准该公约),15年后,公约缔约国包括41个欧委会成员国和10个域外成员国,增幅十分有限,离全球公约的标准相差甚远。

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布达佩斯公约》系少数国家制定的区域性公约,不具备全球性公约的真正开放性和广泛代表性,不能反映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关切。例如,该公约内容范围较窄,重点针对涉及计算机硬件和系统的犯罪,对于网络恐怖主义以及其他各种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传统犯罪等均无涉及;加入该公约需要现有缔约国全部同意,可能增加新成员的入约成本;该公约对网络犯罪调查程序的要求和标准较高,其有关可不经领土所属国同意即可跨境调查取证的规定对国家司法主权构成冲击,这些均难以为发展中国家所普遍接受和实施。所以,中俄等发展中国家推动在联合国框架下制订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公约,并推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2010年设立联合国网络犯罪问题政府专家组 ,研究网络犯罪问题并提出应对建议;专家组于2011年和2013年召开两次会议,主持起草了300多页的《网络犯罪问题综合研究报告(草案)》,涉及网络犯罪在全球的趋势、特点、危害程度、当前国际应对的状况和局限等,并提出包括制定综合性全球法律文书、国际示范条款等应对方案,得到多数国家支持。值得一提的是,金砖五国为推动专家组进程做出了积极努力:在2013年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会议上五国联合推出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决议草案并最终获会议通过,明确授权专家组继续开展后续工作;2015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重申专家组授权;2014年、2015年金砖国家领导人峰会的宣言均强调在联合国框架下制订打击网络犯罪的具有约束力的普遍性法律文书,2016年果阿宣言重申上述方针,并强调要共同努力打击网络犯罪和恐怖活动。

我国在2014-2016年连续为专家组捐款共计50万美元,用于支持专家组秘书处翻译上述报告、筹备召开第三次会议及其他推动专家组尽快完成其授权的工作;我国还推动亚非法协设立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讨论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问题,并资助亚非法协在今年5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会议期间举办网络犯罪边会;此外,我国还通过与主要西方国家的安全或执法合作对话、外交部法律顾问磋商等就推动制订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作对方工作。

目前,专家组秘书处正就筹备召开第三次专家组会议开展工作。能否打破目前的僵局,推动专家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并尽快形成成果,将是联合国制订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能否取得突破的关键。

4 中国在网络空间国际法领域近期实践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作为我国网络国际法领域的主管部门,近年来积极开展网络空间国际法问题实务和调研,包括牵头网络空间全球大会即伦敦进程(The London Process)、中国欧盟网络工作小组、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网络空间国际法工作组、联合国网络犯罪政府专家组等重要平台,同时参与其他部门涉网络外交和法律事务。近期主要开展以下方面的工作:

(1)积极跟踪和深入研究网络空间国际法前沿问题。包括网络空间国家主权、数字时代的隐私权、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云时代的数据长臂管辖问题、网络恐怖主义问题、制定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等问题,为总体网络外交及国内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篇(10)

“网络空间”自诞生以来,人们对其本质的追问与探寻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它具有什么样的本质特征,它带给人类欣喜的同时也带来了怎样的“惶惑”,它又如何与法治“兼容”,这是需要首先回答的问题。

研究表明,“网络空间”最初并非来自一个科学的真实,而是来自一个科学的幻想。“网络空间”(cyberspace)术语是由加拿大小说家William Gibson创造的,最早出现在吉布森・威廉于1984年撰写的科幻小说《Neuromancer》(《神经浪游者》)中,他写道:“网络空间是成千上万合法接入网络的人每天所体验到的交感幻象(consensual hallucination)……它是人类社会系统中每台电脑数据库中的数据绘图似的再现。不可思议的复杂。”威廉描述的“交感幻象”,渐次地、不可遏制地走入了人们的生活,长驱四散而融入人类社会空间。

尽管“网络空间”一词如今已经为人们广为传用,但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并未形成统一的的认识。通行的看法是,“网络空间”一词最早出现在文学作品中,之后被美国军方和政府首先使用,然后逐渐在全球各国普遍使用开来。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兼媒体实验室主任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将“网络空间”提升到了人的本质生存高度。1996年,他在《数字化生存》(《Being Digital》)中写道:比特(以1和0二进位处理信息的数字) 已经成为了个体、群体和社会存在、生活和生产的基本动力和组成元素,而物理空间和离线社会中的原子(物质)则退居其次。数字化(digitization)从本质上改变了信息和媒体的形塑与结构。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建筑与设计学院院长、建筑与媒体艺术教授威廉・J・米切尔2005年在他的著作《伊托邦:数字时代的城市生活》中,详细描绘了一个由“网络空间”取代传统城市模式,而成为人类生存生活主要方式的未来――“这一切都是由于比特(bits),它们已经将(传统)城市摧垮。传统城市模式无法与‘网络空间’(cyberspace)共存……新型的文明城市较少依赖物资的积累,而更多地依赖信息的流动;较少依赖地理上的集中,而更多地依赖于电子互联;较少依赖扩大稀缺资源的消费,而更多地依赖智能管理”。在米切尔看来,以网络为媒介、属于数字电子时代的新型大都市将会历久不衰。

2003年2月,美国联邦政府《保护网络空间的国家安全战略》,提出“网络空间”是国家的中枢神经系统,它由无数相互关联的计算机、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和光缆组成,它们支持着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转,网络空间的良性运转是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基础。

2010年,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ITU)提出,“网络空间”是由计算机、计算机系统、网络及其软件、计算机数据、内容数据、流量数据以及用户等要素创建组成的物理或非物理的交互领域。

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所长王世伟、信息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惠志斌在《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发展报告2015》中,对“网络空间”作出了这样的描述:“网络空间是现代信息革命的产物,是一个由用户、信息、计算机(包括大型计算机、个人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以及其他智能物体)、通信线路和设备、软件等基本要素交互所形成的人造空间,该空间使生物、物体和自然空间(陆地、海洋、天空、太空)建立起智能系,是人类社会活动和财富创造的全新领域。”

综上,概而言之,“网络空间”是伴随着信息科学发展而出现的,覆盖计算机、手机、通信设施、媒体等信息终端,由信息传输系统和数字信息内容之间连接交互而形成的智能虚拟空间。在结构上,网络空间是一个巨大的全球性的信息系统,其下可分为信息传输设施系统、信息软件运行系统、数字内容服务系统等若干子系统,在这些子系统之下,还有无数的子系统运行与交互作用,形成信息网络空间系统。信息传输设施系统是网络空间的硬件设施,包括

计算机硬件,提供关键服务的海底电缆、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终端接入设备以及将这些设备连接起来的线缆;信息软件运行系统,是运行于信息硬件设施系统之上的软件系统和终端设备系统,这些软件构成并限定了终端用户使用网络的方式和限度,终端用户只能在限定的范围或者说给定的权限内接入网络并使用相关信息资源;数字内容服务系统由无数的信息制造机构和信息传播机构,以及无数的互联网用户创造生成的内容平台等构成。从国家的角度看,网络空间是继领陆、领水、领空之后的第四空间,是各个国家之间存在着资源利益竞争的全新空间。

二、法治:自由、公平、正义、秩序之道

相比于人治,法治是迄今人类社会选择的、公认的社会治理最优之道。关于法治要义的一个著名表达,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法治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治国之道。古往今来,治国理政的方式不可谓不多矣,概括起来大致分为几种:一是“礼治”。礼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属于道德范畴,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治是对贵族、士大夫的约束机制。二是“德治”。即强调圣君贤人,道德教化,意在用道德感化人。这种思想只强调个人品德,突出个人教化作用,从而忽视制度改革。三是“无为而治”,强调国家不要过分干预个人生产生活,以利于人民修养生息。四是法家的“以法治国”,强调治国要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法家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简言之,治国的方式虽然很多,但归纳起来不外有两种:法治与人治。

中国社会漫长的发展历史主要以“人治”相伴。如今,法治取代人治而成为当今治国之道,源于社会文明发展,源于改革开放,源于法治追求众人之治、规则之治、良法之治。毫无疑问,作为众人之治的法治,显然优于作为一人之治的人治;法治是规则之治,对事不对人,讲究的是公平正义,而人治则是“一言堂”、“家长之治”,区别对待,显失公允;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就是人民之法、正义之法、公平之法。2012年11月15日,在新任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特别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为题发表了感情深挚的讲话,应该这样诠释:所谓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社会之“良法”,就是能够确保人民利益最大化之法,它包括法治理念、法治制度和法治运行。正如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国家制度的根本准则。

法治是自由之途。马克思主义认为,追求自由是人类的本性,人是自由的存在物。然而,自由不是空想,它需要通过具体的人类社会实践来展开,而人的自由也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中才能得以实现。在法学意义上,社会秩序的形成需要社会规则的支撑,法律即是社会规则的系统展现。因此说,自由是法律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是自由的外化和形式。在法治社会中,自由不再抽象,不再遥不可及,而是通过生动具体的法律权利表现出来。自由虽是人的本性,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遇便可能会发生源于各自需求与利益的冲突。从经验直观的层面,是自由的无节制和“任性”造成了另一些人的不自由:一些人的自由造成另一些人的不自由以及相互间的不平等;一些阶级、阶层、集团的自由造成另一些阶级、阶层、集团的不自由以及彼此间的不平等。当一些人、一些阶级或集团垄断权力而权力又自负自足时,就会不顾及自由的必然性制约,也就会不顾及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这样看来,自由的冲突实际上源于自由与约束之间的对立。因此,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之中的人,为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的自由,总是要寻求可以使自由最大化的规则与秩序,法治就是人们经过实践选择的,可以使自由权利最大化的一种生活方式。

法治是公平正义之保障。“公平正义”,寓意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利益平衡。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合理合法、程序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其基本要求。

公平正义的首要要求是合理合法。任何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都必须合理合法。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规定权力(权利)的上限和下限,执法者在执行法律时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司法的“主管能动性”必须受到限制。公平正义要求程序公正。司法权的行使必须遵循程序公正原则,离开了程序公正,法治必然走向邪路。事实证明,大量的冤假错案都与程序不公正有关。“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基于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公平正义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里的“平等”,包括法律地位的平等,适用法律的平等,以及任何人违法都要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

三、网络空间法治:推进网络强国的不二选择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就是要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在当今中国社会治理体系中,网络空间法治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现实问题,是迫切需要加强的现实问题。

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就是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统筹网上网下两种资源,加强网络立法、网络执法、网络司法、全网守法和网络空间法律监督,借鉴国外网络治理先进经验,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以实现网络运行有序、网络文化繁荣、网络生态良好、网络空间清朗、网络健康发展目标。

网络空间法治是现实所需。我国信息网络安全水平与信息网络产业发展严重失衡,网络产业发展迫切需要健全法治环境,提升安全水平。一是产业规划布局不平衡。在信息化建设高速发展的同时,对网络安全产业的重视程度不够,整体的产业战略布局和协同推进缺乏法律层面规范。二是信息市场法治环境不健全。网络安全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加强,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与活力不足,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缺乏明确的法律促进措施。三是政府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2016年4月19日,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我们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信息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据,要发挥信息在这个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客观上要求建立健全网络空间行为准则和科学调节机制,实现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从政府治理的角度看,网络空间治理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治理理念不够科学。政府作为治理主体,充当控制网络负面功能的“管理者”角色多,单向采用简单行政管理手段多,“讲官话”多;体现引导各方主体良性互动的“服务者”身份少,借助网络优势创新治理手段少,“说行话”少。二是治理规则不完善。网络空间治理整体战略不够明晰,法律体系缺乏规划,C判苑律缺位,内容相对滞后,与国际规则的统筹衔接不够。三是治理体制不明确。没有以法治方式规定具体的体制安排,需要在“纵向”上加强党的领导,打破部门壁垒,在战略制定、督导落实、立法协调、重大决策、应急反应、外交代言等领域形成顶层协调机制;在“横向”上统筹社会力量,建立交流平台,形成政府与产业、学术、教育、社会团体等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各负其职的合作关系。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要以法治建设明确制度规范,才能为提升治理能力做好保障。

侵权行为充斥网络空间,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网络空间亟需依法治理。当前,网络空间侵权形式复杂多变,新型网络侵权花样频出。法谚有云:“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犯罪。”当前,利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传播诈骗信息非法牟利,在境外开办网站向境内传播信息,以及从事网络盗窃、和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有愈演愈烈之势。一方面,网络空间涉及利益巨大,面临着严重的网络犯罪威胁,“网络数据”已经成为网络犯罪的重要目标,催生了许多重大、新颖、疑难的刑事法律问题;另一方面,网络数据的信息保护技术滞后,网络数据的刑法保护体系不完善,某些方面的刑事立法甚至处于真空地带,网络空间的刑法理论无法及时有效回应巨大现实的法律需求,以至于司法机关在打击涉及网络空间犯罪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着重重困境。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严峻的现实表明: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现实需求。

推动网络空间法治正当其时。国内外互联网治理为期不长的历史经验表明,网络空间法治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可行的,推进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化正当其时。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篇(11)

一、规范网络社会传播秩序

在网络环境中,网络行为主体的媒介道德异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缺乏必要的制度法规管理,而网络法律制度缺乏,乃是导致网络犯罪无法可依、执法失据或是网络犯罪猖獗、网络传播失序的根本原因。和谐的网络媒介生态环境的形成有赖于合理规范的传播秩序,而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的因素主要有虚假新闻传播、网络谣言传播、网络色情低俗信息传播、微博自媒体负面信息传播等,这需要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实现协作互动,以加强网络传播秩序的立法,规范和形成和谐的网络传播秩序。这些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整治网络虚假新闻,规范网络新闻传播秩序。规范网络新闻传播秩序的网络立法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各方力量协同配合参与的系统性工程。只有在国家、政府、社会各方力量、各种机构和组织团体都参与的基础上,才能做好协同整治网络传播秩序和净化网络空间的具体性工作,针对网络传播秩序的立法工作及其推展才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才能建立一个始终渗透着法律规范意识和原则的网络社会。而网络法律法规也为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会生活中提供了一种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的价值标准、评价尺度和规约框架,为广大网民的新闻信息传播、网络交往的顺利开展和网络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提供了基本的规约和有力保障。制度法律具有的强制性、约束性、规范性和威慑性,可以促使网络法律法规得以社会化、大众化、普遍化,获得广大网民的理解、认同,逐渐成为网民在网络生活中的基本遵循规则,从而促进网络制度法律向生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国家、政府通过整治网络虚假新闻、规范网络新闻传播秩序的行动,使广大网民在遵从和践履制度法规之时逐渐接受并认同网络制度法律规范。针对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歪曲新闻事实、恶意篡改新闻标题、编发虚假失实报道、信息来源标注不规范、冒用新闻机构名义编发新闻等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5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与其他部门联合行动,对此种现象予以重点整治,以规范网络新闻信息的传播秩序。

2打击和整治网络谣言传播。文明的国度必然拥有良好的互联网秩序,网络谣言的快速病毒式传播必然会对网络传播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因此,加大打击和整治网络谣言传播的力度,加强针对网络谣言传播的网络立法、执法势在必行。公安部于1998年9月专门成立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开设了“网络警察”这一新警种。2013年8月,针对网络谣言的不良传播,全国公安机关展开了专项治理行动,对网络空间中传播虚假谣言的网络名人进行打击,高法和高检对此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一行动直接导致“秦火火”等一批在网络空间中兴风作浪的网络大V相继落网。同时,为快速整治网络传播谣言信息,北京地区网站专门联合成立了网上辟谣平台。

3清理和整治网络色情低俗信息传播。网络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像毒品同样严重侵蚀着广大网民群体,加剧了网络行为主体的德性异化程度。因此,清理和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预防和阻止其在网络世界中的传播刻不容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包含色情淫秽、低俗信息等网络内容禁止上传和转载。2014年4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了《关于开展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的公告》,《公告》宣布对包括移动互联网在内的网络色情低俗信息等传播活动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整治清理,对外公布了接受全社会举报、监督的渠道信息”,[1]以实际行动配合清理和整治网络色情等低俗信息的专项整改行动。

4整治和规范微博、微信自媒体中负面信息的传播。以微博、微信?榇?表的自媒体是完全开放的网络信息传播平台,具有即时性、连通性、社区化和互动性强等特征,其以微博、微信为中心的“聚合式”传播模式,使海量的信息通过每个个人的微博、微信客户端而聚合到微博网站上来。由于微博、微信“裂变式”的传播效果以及“去中心化”的传播特征,使其信息内容文本呈现出一种碎片化状态,大量负面信息也通过自媒体裂变式、病毒式地在网络空间中快速传播,这使得整治和规范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中负面信息的传播,针对自媒体进行网络立法显得尤为必要。2013年8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与十多位网络名人座谈,指出网络名人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传播正能量,并提出应遵守的‘七条底线’。同时,对即时通信工具微信,以及境外团体、机构和外国政要开设的微博账号也提出了明确要求。”[2]在第13届中国网络媒体论坛上,鲁炜提出只有实现建设“为民、文明、诚信、法治、安全、创新”网络空间的六个目标,才能真正实现网络空间的公正清朗,才能形成一个倡导社会道德文明风尚,彰显真善美的和谐网络空间。

二、加强网络信息传播内容的立法

网络信息传播内容的立法主要包括调整网络社会中涉及公权力网络公法、调整私权利法律关系的网络私法以及针对技术应用标准的网络技术性法律规范。

1网络公法。公法的核心是通过将公权纳入具有约束力的法治轨道内,以确保公民的私权不被国家机构无端干预。公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法是指:“规定国家有组织的政治团体、政府及其部门和它们的机构的结构、行为、权力和豁免权、义务及责任的规则和原则。……主要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地方政府法、社会保障法、税收法、教会法和军事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时也被包括在公法之中。”[3]狭义的公法仅指宪法和行政法。据此,可以这样认为:网络公法是调整虚拟的网络空间环境中有关国家的公权力和网民个人私权利关系的网络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关涉网络空间中公权力的行使或控制,体现着国家、政府以及政党的意志,由国家强制保证其得以贯彻实施。因此,网络公法体系主要包括:网络性宪法、刑法,网络性诉讼、行政法规以及网络社会保障法规,网络环境保护法规等分支体系。

2网络私法。网络私法就是调整网络空间中存在的私权利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网络私权利法律关系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密不可分,法律关系的本原形态就是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4]96“实际社会关系(事实关系)是第一性的,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依据和内容本身,它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别;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它是实际社会关系的法律外衣,从属于一定的社会关系。”[5]因此,在网络私法法律关系的范围内,政府以网络私法为依据,确认并保证网络个体私权和隐私权的实现,强调“网络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自控和自治。

然而,网络行为个体独处时在互联网上所做的每一次点击,每一次删除,甚至删除的信息内容,都会被网络精确地记录下来,并存放于在人们无法探知的某个服务器角落里。这就造成了互联网时代的最大悖论,即互联网在给予网络行为主体比历史上任何时候更大的言论和行为自由的同时,数字技术每一次的进步,也同样意味着,人类生活的现实世界和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个人信息和行为都能被追踪和记录。在“大数据”网络时代超强的收集和储存能力面前,未来的每一个人在网络搜索面前都无所遁形。如此,个人的隐私权被极大地弱化、消解,甚至丧失了。因此,建构保障网络空间中私权利法律关系的网络私法体系迫在眉睫,网络私法体系主要包括:网络民法、知识产权法规,以及网络商法、合同法规,等等。

3网络技术性法律法规。网络技术性法律规范主要是针对网络技术应用标准,制定和形成的一系列网络技术性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网络文化的技术性载体,网络技术应用标准或者协议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种潜在的执行效力,而程序由“代码”编译而成,建立在程序基础上的网络空间,其网络行为规则被“程序”所规定,而程序又为“代码”所控制。虽与明文公布的法律法规有别,但“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个体都必须遵守‘代码’所制定的准则,代码即法律”,[6]网络技术性法律规范就是对这些网络技术应用标准或协议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在其颇具影响的《代码》一书中指出:规约人类行为的规范力有四种:法律、社会规范、市场和架构。”[7]其中,有些是“天然的物理限制(如高山和大海),有些是人工的物理限制(如高楼和桥梁),在数字认证技术的支持下,网络的基础‘构架’逐渐变得更加易于控制和规制,用户的需求和商务力量的推动使得‘网络架构’走向可规制,产生了如身份识别、加密、数字签名、屏蔽过滤等网络应用技术,验证、授权、隐私等组成了这一‘架构’的核心要素”。[8]

而作为“第四种规范力的架构(architecture),相当于现实世界中的物理限制,如果你不会游泳,你就无法穿越长江;如果你不借助楼梯或电梯,你就无法登上高楼。这些物理限制对人的行为实施了制约作用。这里的‘实施’不具有溯及力,它也是即时产生的一个物理限制”。[9]因此,从外观上看,网络是由个人机、服务器、路由器、网关等技术形态具体多样的设?渥槌桑?还有诸如局域网、专用网等。当这些计算机、互联网硬件和软件设备,在联机共同工作和运行时,它们必须遵循某种超越具体技术形态的东西,这就是各个计算机网络所必须共同遵守的,一组能够使之相互联接、资源共享的规则和协议,即网络采用世界统一的TCP/IP通信协议的方式,为其能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国家和区域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奠定了前提基础。这些传输协议就是莱斯格所认为的具有强制性、约束性和规范力的代码“架构”的其中一种,架构性的限制具有一种内在的自我实施功效,而这一系列连接网络的基础性和标准化通信协议就是全球计算机网络互联的核心要素。因此,要运用代码架构思想找准和掌控网络技术性法律法规立法工作的核心,加强规范网络传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规范网络社会的传播行为

厘清网络传播行为立法的范畴是加强网络传播行为立法的首要任务,危害互联网安全的传播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危害信息安全的网络传播行为;二是网络攻击行为;三是计算机病毒危害行为;四是发送或协助发送垃圾邮件行为。因此,加强和规范网络传播行为的立法应主要围绕这几类行为而展开,明确设定网络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在规范网络传播行为,加强网络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建立起网络行为主客体“为我而存在”关系的价值联系及其实践基础,推行网络实名制,在网络传播行为的立法中确立正确的利益引导机制。

1厘清网络传播行为立法的范畴。“根据网络用户获取网络空间中作品方式的不同,可将网络传播行为分为‘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和‘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是指用户可以随意选择作品的内容、获取作品的时间和地点。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是指用户只能在传播者预先安排的特定时间获取特定的作品内容”,[10]无法随意选择获取作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主要有网络定时播放行为和网络同步直播行为两种形式。一般说来,危害互联网安全的传播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危害信息安全的网络传播行为,二是网络攻击行为,三是计算机病毒危害行为,四是发送或协助发送垃圾邮件行为。

网络空间中所发生的事件,既是对当下社会时风与心态的折射,又会对民众(尤其是价值观正在形成阶段的青年人)的心理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网络信息传播者大部分都是既没有受过系统的传播训练,也缺乏职业道德操守的非专业传播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很容易掺杂个人的主观情感,导致传播信息大量失真,缺乏客观公正性和真实性。“郭美美们”为成为网络关注热点而不时地在微博上炫富、炫“干爹”、曝不雅视频,反映这些丑态行为的信息图片反而被一些网站和行业展会搁置在极显眼、极易见到的网站主页和网络平台上,让社会聚焦和放大了她们的言行和丑态。长此以往,“炫丑现象”得到鼓励,只看结果而不辨是非的低俗败德之行反而得名利,则此种缺少程序正义的现实和网络社会环境氛围只会让更多人误入歧途。这还导致社会主流价值观被严重边缘化,社会个体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和做人底线也遭到严重的挑战、嘲弄和被解构,这种网络传播行为产生恶劣影响之后,仍然得不到相关制度法律及有关部门的有效处理。长此以往,德福断裂、善恶混淆、是非颠倒的负面导向,就会使善良的民众对政府和社会逐渐失去耐心和信心,有毒食品的加工生产者、昧良心赚黑钱的无耻商人、将诚信踩在脚下的大V“老赖”们等价值观错位、道德底线弃守的社会病人亦会不断增加,而道德滑坡、价值沦丧的恶性事件也会不断出现。

2加强网络传播行为对象法律责任的立法。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使犯罪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使网络犯罪的可能性不断增大。计算机犯罪或者网络犯罪正快速取代,甚至已经取代了传统形式和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方式,成为当前和今后主要的犯罪形式,致使没有空间边界的互联网不再是规范责任和安全的界线。传统的“司法权”是既定的民族共同体、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网络的开放性和全球化特征使得互联网犯罪突破了传统的时间和空间区域等局限,绝不仅限于某个特定的民族或国家的区域范围内。如2004年8月,中国司法部门破获了中国网络史上最大的色情传播案,色情网站的幕后操作人王勇是一位华裔美国人,中国警方向美国警方提出协助抓捕的要求,却因遭到美方拒绝而无果。直到2010年4月,王勇因大量传播儿童淫秽色情内容而违反了美国法律,中方在美方的协助下才将其抓获。综观当前网络互联互通的“地球村”(国际社会),何种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在全球范围内很难达成一致,以往既是政治边界,也是经济、军事和文化边界的“国界”已被消解,不同地域的民族、国家必然要遭遇和协调不同的法律评价标准和价值判断,以进一步进行法律协同合作的新时代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