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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业务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1-25 20:38:05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篇(1)

目前,欧洲是世界上银行保险发展最快的地区,而法国尤为突出。经过30多年的发展,法国无论在经验、管理、技术还是银行保险的市场成熟度上都处于领先地位。有统计数字表明,1997年银行保险占欧洲寿险市场的22%;在欧洲银行保险寿险市场中,法国占46%.在美国,由于受《1916年国家银行法》和《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影响,银行保险业务开展得比较缓慢,直至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清除了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法律障碍,才使得银行保险业务迅速发展。

与国外银行保险相比,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仍处于国外80年代以前的初级阶段。除少部分业务外,银行仅仅是简单的兼业人,其所代售的产品也是保险公司的人可以销售的;还未达到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单位所面对的不同顾客,设计有针对性的产品,也就是那种在国外被称为“因人而异”的产品的阶段。另外,由于我国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宏观政策,更没有形成银行下设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下设银行,同时提供保险和银行的产品的模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签订了保险协议,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从各国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法国银行保险的成功开展,最主要得益于一些特定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和国家的大力支持。如美国受本国立法的限制,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比较有限,而法国1988年“资本化契约”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其银行保险的增长率便迅速下降了。由此可见,银行保险与各国的立法、历史或税收因素有很大关系,其发展水平并不平衡,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以遵循。对于我国来讲,由于金融市场的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金融监管的力量和技术也有待加强和提高,暂时不能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从而决定了银行保险的发展不具备足够的灵活性。

银行保险业务效用分析

银行保险业务之所以经过短短30年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是因为这种服务机制在最大限度上满足了银行、保险和客户三方面的利益,实现了三赢原则。

(一)银行方面:作为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企业,银行也必然遵循这样一条经济法则: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就是在收入逐渐增加的同时,成本可以不断降低,银行保险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产生的金融业务工具之一。一方面,银行业具有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分布广泛的营业网点和高科技设备,而银行保险业务是利用银行已有的营业网点及员工开展业务,银行不仅可以大量回收网点成本,提高高科技设备的利用率和员工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获得大量的收入。另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可以扩大并稳固银行自身的客户群,增强客户忠诚度,从而增加同业存款,增强银行资金实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保险方面:保险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传统的营销手段已经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业务上的突飞猛进,必须开拓新的营销渠道,而银行庞大的客户网络无疑成为最好的业务资源。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作为保险销售渠道,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可以解决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使保险公司有机会接触数量巨大的潜在客户,因而有可能大幅度地扩大营业规模。另一方面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已有的信任关系,保险公司将有效缩短其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银行代收保费或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避免普通人的欺诈行为,提升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银行网点可把银行储户作为准客户进行主动联系进行保险展业,不需要在社会上随机去找潜在的客户和准客户。这样,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柜台和职员,不仅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大量的产品营销成本,还可以减少设立分支机构,避免新机构所需的房屋设备、办公用品支出;同时减少投入于销售人员管理的人力和财力,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客户方面:客户是保险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更是保险创新的最大赢家。因为在银保合作中,随着银行和保险公司双赢局面的实现,客户也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服务。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降低、赢利水平的提高,客户获得价格更加低廉的服务。另一方面,银行保险业务这种“一站式”服务模式,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产品的需要以及对投资增殖的关注。保险产品可以帮助客户解决退休金储蓄、住房投资、子女教育投资等多种问题,使客户享受便利快捷的服务。

显然,银行保险业务在最大限度上可以达到银行、保险和客户三者的三赢原则,但随着银行与保险业务融合的进一步深入,有可能产生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有三个:

第一,金融风险蔓延,是指一笔业务或一家成员公司的损失可能会影响到整个金融服务集团。例如,一家银行拥有一家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如果该保险公司损失严重,银行则很可能将大量资本转向保险进行财务救援,从而使整个集团面临金融风险。

第二,搭配出售,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一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在提供一种产品时,很有可能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强制搭售别的产品,而这往往不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例如,一家有权销售保险的银行,在向客户提供一笔资金贷款时有可能会附加条件,如必须购买某种保险,也就是将购买保险作为提供其他产品的条件。这实际上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行为。

第三,监管规避,也是银行保险可能带来的一个潜在问题。这里的监管规避指的是实现银行保险之后的金融集团有可能通过内部的业务转换,全部或部分地规避金融管制。例如,如果一个集团认为政府的保险管制要比银行管制宽松一些,就可能把一种储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转移到其保险子公司去,这样,这方面的业务就可以避开严格的银行管制了。因而,银行保险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方向及对策

从世界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看,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趋势会进一步加强。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开放进程的加快,银行保险在中国也将是大势所趋。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目前要求银行、保险、证券三块严格分业经营,加之我国的保险人体系已比较发达,人们已经接受了从人处买保险的概念,所以银行的介入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在实践中,银行保险、金融服务一体化已经初现端倪。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通过银行网络销售保单已是普遍之举,有的企业集团麾下更是银行、保险、证券门类齐全,如光大集团,不仅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还有与外资保险公司合资组建的寿险公司;中信集团也是如此。这些有可能成为中国今后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雏形。可以预见,中国今后在银行保险及金融服务一体化方面也会有较大发展。为了保证银行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银保合作的监管。国内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以推销保险和代收代付保险金为主,为此,保险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扶持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制订相关的管理规则,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篇(2)

二、银保合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理论与实践 

(一)理论文献回顾 

关于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理论研究由来已久,但研究的角度一般都是从金融机构存在的意义出发,通过实证等方法研究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业对于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的影响,如Scholes等[2]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Chairperson等[3]提出的信息不对称说、Allen 和Santomero[4]提出的风险管理说以及Diamond[5]强调的委托监督理论等都解释了金融机构的存在对于实体经济所起到的作用。这些理论同样回应了当下我国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关于盈利问题的争论和质疑,即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自主地进行选择,才能充分发挥其上述职能并培育更为健康的实体经济[6]。随着金融体系和结构不断演进,Merton[7]提出了金融功能观理论认为,金融功能的变化要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金融机构的功能比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更重要,这就为金融混业经营尤其是银保合作提供了理论基础。按照金融功能观理论,银行功能与保险功能不应受到外在组织结构的限制,而应从其所服务的客户需求出发,寻求效率更高的业务模式。在当前我国的金融环境下,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尤其在分业监管的制度下,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理论是银保合作研究的源头,其中相似性理论提供了银保合作的基础和前提,而差异性理论则从互补的角度研究了银保合作的动力[8]。 

二、银保合作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式和领域 

(一)银保合作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缺少抵质押物,没有信用纪录以及放款成本过高等等。而这些对于银行来说的困难却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如专业的信用险公司掌握着大量中小企业的销售信息和信用状况,客户通过购买信用险便可以提高在银行的信用水平。此外,很多保险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队伍,对客户比较了解而且比银行更有精力去跟踪客户,通过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的担保不仅成本低,而且由于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担保,因而更受银行欢迎。再如,银行往往比较担心小微企业的企业主的个人意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而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将第一受益人规定为银行,则可以有效规避此类风险,从而使得企业主更加顺畅地融到资金。 

(二)银保合作共同参与扶持相关产业发展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篇(3)

一、银行保险的基本理论界定

银行保险—这一新事物或者新现象涉及两方面的金融组织,即银行和保险公司,存在以银行为主的合作模式和以保险公司为主的合作模式,也就是说,银行保险存在着“双重主体”的问题。事实上,人们对银行保险的困惑还远不止其实施主体的多样性,我们还需要判定银行保险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事物?是指一种销售渠道还是定义为一种产品?是一种保险产品还是银行产品?或者银行保险是指一种业务还是组织?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银行保险的性质进行界定和进一步的认识。国外的研究文献一般认为,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作为银行和保险合作的形式,是在金融服务融合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金融服务融合(FinaneialServieesConver-gence)是指某一类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始呈现出另一类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特征的趋势;金融服务一体化(FinaneialservieesIntegration)是指某一类金融机构经营传统上属于另一类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银行保险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安排。其中,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主要负责产品的销售。从理论上讲,银行保险既包括银行经营保险业务,也包括保险公司经营银行业务,但在实践中,前者要比后者普遍得多,而正如众多的金融范畴一样,对银行保险(Baneassuranee)的定义也是见仁见智,多种多样。学者们分别从业务、经营、组织形式等各个角度对银行保险进行了界定。有人认为,银行保险的内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银行保险指寿险公司通过银行出售寿险产品,年金及其他投资产品。而广义上的银行保险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银行通过其寿险分公司向自己的客户出售寿险产品与年金,银行的寿险分公司向不属于该银行的客户出售寿险产品与年金,寿险公司向自己的客户出售其下属银行的银行产品,寿险公司下属的银行向不属于寿险公司的客户出售银行产品,寿险公司通过经纪人出售寿险产品与年金。进一步,将银行保险理解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通过银行人销售保险产品而建立的合伙关系。进而将银行保险划分为体制上的银行保险(InstitutionalBaneassurance)和操作上的银行保险(Opera一tionalBancassur-ance)。体制上的银行保险指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伙关系的建立应选择哪种法律结构,涉及对不同的体制结构进行比较。而操作上的银行保险指银行与保险公司一体化的方法和程度,涉及在对银行与保险公司进行融合的操作过程中运用的战略和策略。综上所述,我们从银行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银行保险应该属于一种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基于金融服务一体化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在国际上,银行保险最初产生于银行领域的创新,在我国则属于保险领域最先引进的、保险创新的产物。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新的事物或者现象,银行保险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一种创新的过程。银行保险最初源自于销售渠道的创新,进而转化为业务或者产品的创新,而最高的形式则是银行保险从保险公司或者银行中独立出来而实现组织模式的创新。为此,本文将银行保险界定为一种金融创新的产物,体现为一种从销售渠道创新到业务产品创新再到组织模式创新的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制度变迁过程。具体的,可以将银行保险的内涵有初级层面与高级层面发展。初级层面的银行保险就是指通过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运用特定的渠道、技术、服务、销售特定产品的一种创新性业务。而高级层面的银行保险则体现为组织模式上的创新,是指从保险公司或者银行中脱离出来的、专门运用特定的技术、服务、销售特定产品的一种独立的组织。

二、银行保险发展变迁的制度演化分析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兰斯•戴卫斯(1971)和道格拉斯•诺斯(1971)最早提出了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框架,其基本思想是:制度变迁是一次投资行为,变迁的主体投人资源,预期通过变迁建立起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并从中获益,预期的净收益就是变迁的诱致因素;另一方面,变迁的可行性又受到供给的多种影响。为此,诺斯等人建立了一个包括新制度安排的层次、外部利润和制度变迁时滞等因素的成本收益分析模型,称之为戴卫斯—诺斯模型或者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型。根据制度变迁理论,显然,银行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就是制度创新的结果,是在一定制度环境下的创造性变革,是制度演化规律运行的必然。首先,银行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始于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业务创新主要包括保险销售渠道的创新和保险产品的创新。银行保险最初源自于销售渠道的创新。在政策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银行通过保险业务得以进人保险领域,而保险公司则扩大了其经营规模。但是在成本收益的分析中,特定的销售渠道需要销售特定的保险产品才够使得成本节约和收益增加,进而创新出适合银行销售的银行保险产品。产品的销售并不是独立的。毕竟银行与保险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组织,各自有着自身发生发展的规律性,二者在经营上有着很大的区别,生产过程、业务流程明显不同。因此,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不仅需要新的产品,还需要配套的技术手段和服务手段。进而,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进人技术创新阶段。在原有制度环境下的初级的保险创新促进了银行保险的快速发展,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那就是银行保险业务的管理。管理就要涉及组织形式。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如果增加业务的同时也增加了机构设置,加大成本费用的支出,那么就不是最优的选择,甚至会因为成本支出滥用而使得创新失败。进而,制度创新的需求显现。由银行、保险公司等微观主体提出的制度创新要求也逐渐被政府所认识,于是一种组织形式的创新开始尝试。银行保险从保险公司或者银行独立出来而实现组织模式的创新。最终,在业务、技术、组织都已经完善的基础上,制度的变革便成为水到渠成之事。总之,银行保险是一种金融创新的产物,体现为一种从销售渠道创新到业务产品创新再到组织模式创新的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制度变迁过程。

三、银行保险发展变迁中的组织模式选择

从西方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银行保险的发展情况来看,银行保险的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四种,根据一体化程度的不同,依次为销售联盟、合资公司、兼并收购和设立新公司直接进人。

(一)银行保险的销售联盟模式销售联盟,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这是银行保险的初级合作,一般保险公司与银行及其(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一份委托合同,由银行及其(或者其)分支机构根据合同要求销售保险产品收取相应的手续费。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并且支付手续费。在我国,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保险业恢复的1980年。可以说,最初的保险公司是从银行中分离出来的,一开始的保险销售与银行(特别是信贷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不过当时依旧是保险公司的直接销售,而非通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之后,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银行逐渐成为保险公司的兼业销售渠道。但是,业务也还是不甚理想。因此,真正的银行保险的开始还是从保险公司将银行保险视为独立的业务开始。此时,保险公司建立有银行保险部直接管理银行保险业务。自然,根据国际经验,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银行也将建立银行保险部或者中间业务部管理中间业,如(图略)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篇(4)

一、银行保险发展创新的本质

(一)银行保险发展创新的本质是银行保险合作

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在业务拓展中,从产品销售渠道选择的创新,到主动开发设计适合银行柜台窗口服务的特殊保险产品,再到与银行联盟或控股,成立专门的银行保险组织机构,并逐渐形成了一系列银行保险经营管理文化理念的发展与演化过程的结果。这已超出了原来销售保险产品的渠道选择问题,其内容与形式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银行与保险在物质技术、组织制度和文化意识等层面全方位创新,本质上看则是银行保险合作。

银行保险合作从保险公司简单地借助银行柜台窗口作为保险产品的营销渠道,到利用银行丰富的客户资源、大量的网点、强大的信誉和资金优势设计适合银行销售的独特银行保险产品,再到在混业经营情况下能与银行经营风险形成平衡对冲的独特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从物质技术层面上体现了银行保险技术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其次,银行保险合作还沿着减少交易费用的制度变迁轨迹,从严格分业经营制度背景下松散的协作,到混业制度背景下的银行保险双方紧密的战略联盟,再到参股分权或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制度层面上的演化。另外,从起初消费者单一的保险消费,到保险公司提供“一揽子”以分散风险、保值增值的理财服务为核心的多样化金融保险产品组合,从保险消费意识到保险经营理念均体现了银行保险的意识层面的变迁。

(二)银行保险发展创新是银行资源与保险资源整合的产物

1.银行资源与银行产业资源

银行资源就是货币和信用。它主要指货币资金、流通证券、社会成员间以及社会成员与政府间接受的信用。而银行产业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经济所拥有的银行体系,而且,银行产业资源的利用就是银行体系对经济过程提供的整体服务,而银行资源的开放就是将经济中的各种资源用于对银行体系的投入。银行不仅要科学地开发利用好银行资源,还要合理高效地利用好银行产业资源,而保险寻求银行或与银行的联盟,甚至参股银行等,则正是充分利用银行产业资源拓展保险资源的体现。

2.保险资源与保险产业资源

保险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制度和文化背景下,一定的时间内,可以被保险人利用、开发设计成保险商品的可保风险标的,是投保人拥有的财物及其相关利益(或生命与身体)存在的致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是投保人希望以商业保险方式转移的纯粹风险,它产生的后果是损失(害)。保险经济活动是保险公司通过拥有的人财物等保险产业资源,将保险资源开发设计成保险商品,保险商品一部分进入生产领域(企业财产保险、工程建设保险、给职工办职业年金计划等,保险费都计入生产成本),一部分进入了消费领域(个人或团体保险消费,主要是基于安全、情感和自我实现需要的消费品),从而参与到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物质再生产与精神再生产过程中。尽管保险资源总量会受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总量规模、发展水平、积累程度,以及人口数量、质量和结构、法律制度、医疗、卫生、科技、教育、环保等因素的制约,但保险资源的开发利用状况,还与人们的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有关,还与整个保险业的保险产业资源的发达与完善状况有关。

保险产业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经济系统在某一时间所拥有的保险体系,它是保险经济活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历史地形成的三个层面。一是保险经济活动中历史地积累形成的物质技术层面的内容,如风险管理与保险活动中直接占有使用的人力、资金、财物等物质资源,以及风险管理与保险技术等知识资产。二是保险经济活动中历史地积累形成的组织制度层面的内容,如各种风险管理与保险组织机构形态、组织制度规范、法律条款、政策文件等非物质资源。三是保险经济活动中历史地积累形成的保险文化意识层面的内容,是保险产业资源的第一、第二层次内容在社会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是风险管理与保险文化建设积累形成的精神成果,如保险文化理论、保险心理理论和保险道德理论等。保险产业资源的利用,就是保险业系统对社会经济过程提供整体服务的过程。

保险资源是保险增长与发展的基础,保险产业资源是保险增长与发展的条件。保险公司不仅要科学的开发利用好保险资源,而且,还要合理有效的利用好保险产业资源,而保险寻求银行或与银行的联盟,甚至参股银行等举措,正是借助银行产业资源来实现保险资源和保险产业资源的有效利用。

3.银行保险产品是金融技术创新的产物

金融混业经营使保险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信托市场间的互动成为现实,推动着金融与保险的渗透和变异,刺激了保险专业化分工。特别是随着以法律为中心的条款设计技术、以财务平衡为中心的精算技术、以承保业务与资金运用业务为价值链的实务操作技术等保险产品设计技术的日趋成熟,很多成本低利润高的金融型保险产品相继问世。可见,保险通过银行保险实现了业务的专业化和归核化,开拓了新的营销渠道,使业务上了规模,节省了业务成本。银行则利用自身资金优势、客户资源优势、营销服务网点优势,通过银行保险拓展新的业务空间,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又降低了业务结构上的经营风险,并延长银行的业务价值链,形成更大的规模经营,增加新的利润生长点,却不会增加太多成本。

显然,银行保险产品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是集金融物质技术创新、金融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文化意识创新为一体的在产品技术形态方面直接的体现,是适应银行业与保险业在不同深度与广度相互融合而出现的一类特殊金融服务创新,相应的金融保险组织机构与制度管理创新也应运而生。

4.银行保险服务是金融管理创新的产物

银行保险服务价值链(以财产保险为例)包括市场调研、险种研发、精算定价、营销渠道、推介展业、核保承保、共保分保、资金运用、客户管理、防灾防损、查勘定损、核赔理算等活动环节。但不同经营主体其银行保险服务价值链结构是不同的,这是导致经营主体在物质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内部治理结构差异的根源。另外,银行保险的不同发展阶段,其服务内容与形式都完全不同。如在银行分销阶段,营销渠道、推介展业、核保承保等环节是由银行独立完成,其它环节则由保险公司完成。而在战略联盟阶段,银行参与的服务活动内容就多些,上述环节银行都参与。在银行人股保险公司阶段,银行股权性参与的服务内容就更广泛。显然,银行保险服务也是保险商品服务活动形成的价值链管理不断创新的结果,其价值链上的活动则是为顾客提供的具体服务创造利润。

5.银保战略联盟是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的产物

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表明,银行保险是金融业从最初的自然混业经营,到严格分业经营,再到不同形式和程度的混业经营的制度演化变迁的产物。以美国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界标,银行保险大至可以分为萌芽的银行保险期,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和石油危机后的成长期,在世界经济金融化、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进程日益加快的趋势下,金融市场激烈的竞争和市场客户需求的推动,激发了金融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银行与保险双方由松散协作,发展为紧密协作的战略联盟阶段,并逐渐向银行保险的高级阶段演化。

银行保险合作双方为了更大的节省合作成本,更多的分享合作利润,在松散的短期分销合作模式基础上,会自发地升华、衍生形成一种紧密的、长期稳定的、战略联盟的合作模式,即由寄生模式转化为共生模式,共同出资,联合开发设计产品,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银行保险战略联盟的共生模式,在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下,除了不能共同出资参股外,有着分销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方面,此模式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充分扩充新的保险区域,拓展新的保险市场,寻找更多的销售渠道,维持较高的续保率,保持较高的保费收入增长率;另一方面,此模式可为银行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以“保本求利”为核心的金融保险理财服务,有利于银行客户接受保险保障,提高客户对银行服务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银行保险战略联盟的高级阶段是相互参股,甚至出现巨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内设专业化银行保险公司。当然,这要求银行保险的法律制度层面提供必要的支持环境,以促进银行保险更高层次的健康发展。

二、银行保险发展创新的经验

在金融市场不断完善、金融企业不断网络化和虚拟化背景下,银行传统的垄断地位被动摇并逐渐削弱。银行客户需求的多样化与银行单一服务的矛盾加剧,激烈竞争加速了银行业自身的改革创新,推动其主动融合。

(一)中国的银行保险发展创新生机勃勃

对于仍然处于严格分业经营状态下的中国保险业,刚刚起步的银行保险业务已呈现出勃勃生机。统计资料显示,目前,银行保险与个人营销、团体业务,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三大来源。自1995年开展银行保险业务以来,发展速度很快。如2002年全国银行寿险保费收入388.5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17.1%;2003年全国银行寿险保费收入765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26%;2004年全国银行寿险保费收入795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25%。2005年由万能寿险的热销引发井喷,各保险公司业务量迅速上升,仅万能寿险实现的保费收入就占到总保费收入的36%。总之,近年来由银行保险产品引发的一波又一波银保浪潮,正在改变着各类金融企业的经营理念,影响着人们对自己资产结构和方式安排的思考,改变着人们对银行和保险的传统看法。

但是,我国的银行保险合作仍然处于银行保险的初级阶段,即银行分销保险产品阶段。银行保险双方融合度不高,仅限于保险业务,使得合作中的银行与保险双方资源难以实现互惠互利,无法向合作的纵深发展,离股权性的参股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随着利率回调,客户兴趣也逐渐开始转向共同基金、投资信托和其它产品,而保险公司在银行手续费不断交替攀升的恶性竞争中,长期的“赔钱赚吆喝”无利润经营模式,使保险公司开始转向了高利润产品和渠道,进行业务结构调整,压缩不盈利的业务品种和规模,甚至退出银行保险市场。另外,在现有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法律框架下,双方不能直接相互持股,既无法在经营行为上紧密合作、协调一致,又不能实现利润分成,只能以兼业模式出现,依靠手续费来获得利润。这从组织制度层面上锁定和限制了银行保险的深层次合作。由此引起双方合作的短期行为必然使银行保险合作的结果不是双赢。

当然,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放宽,保险经济活动的承保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两个轮子都正常地转动起来后,保险公司的综合实力将更强,保险产品的价格将更低,或者说返还给投保人的利益将更大,则银行保险产品将更有市场竞争力,银行保险合作将会向广阔的纵深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激烈竞争使不受制于自身资本金限制的中间业务成为银行业的重要利润生长点,也会迫使银行在近期收益与长远的业务发展上做出更理性的选择。这样的银行保险双方博弈才是双赢。显然,客户是银行保险的最终受益者。

(二)银行保险综合经营已成趋势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篇(5)

1关于银行与保险能否融合经营的理论研究

对于银行与保险能否融合,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存在分歧。传统观念认为二者缺乏共同点,很难融合:性质不同———银行主要吸收中短期储蓄;保险公司则专注于长期业务;经营目的不同———保险公司主要是为了管理风险,对资金的运用只是一种副产品,银行主要对资金进行管理,风险管理只是资金管理的一种客观要求(Delporte,1991)。现代观点更多地看到了两者之间的相似性,借以提倡银行与保险的融合。他们认为,银行和保险可以相互提供对方的产品和服务,甚至在一定意义上银行也是一种保险。Arrow(1971)在广义上将保险定义为风险转移活动,认为银行可视为保险的一种形式,并且银行的这种保险行为具有和保险类似的数理基础,即正常情况下的大数法则和存款者取款行为相互独立,银行的存贷款利差即相当于银行提供保险的保费收入。Gumbel(1990)认为,银行与保险的相同之处有:皆以准备金投资运作,均依据大数法则并利用规模经济,都拥有专业的行政及财务管理能力,都通过再保险或再融资来创造资金的流动性并具有风险分散功能。因而,上述观点主张银行业与保险业存在融合的可能。

2关于银行保险经营效应的理论研究

2.1银行保险经营的正面效应

尽管对于银行保险究竟是一种销售方式、一种产品、一种组织形式还是一种经营战略(Morgan,1994;Leach,1996;Skipper,1999;Sigma,2002),现代学者们的观点不尽相同,但他们大多赞同银行和保险具有相似点,主张银行可以经营保险业务,并明确阐述了银行保险的优势。银行经营保险,可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如Fagan(1991)认为,寿险商品的分销商具有很高的毛利,银行收购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分销优势,弥补甚至提高银行逐渐下降的营业利润。而Diacon(1990)之前对英国银行保险的研究也有类似结论,Kenneth(1998)发现银行、保险、证券结合起来可能带来更稳定的利润流。另一方面,银行涉足保险业可以分享保险业高成长的优势。如Hoschka(1994)指出,在大部分欧洲国家,寿险业的高成长率是银行多元化经营的动机。企业多元化可以降低风险的观点,同样可以解释银行经营保险的行为。Diamond(1984)强调,银行资产负债表与寿险公司资产负债表具有潜在的互补性,因此二者结合可以使风险降低。然而,也有学者的研究并不支持这一观点。如Allen&Jagtiani(2000)发现,美国允许银行业涉足保险和证券业务,但银行业的系统风险随着其涉足非银行业务的强度的增加而增加。从银行角度看,涉足保险能够获得稳定收入、提高客户忠诚度和降低风险等收益(Berberich,2000;Sigma,2002;Young&Rice,2004);能带来协同效应、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Bergendahl,1995;Berberich,2000;Skipper,2002;Boot,2003)。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开展银行保险也可以实现接触银行客户和降低分销成本等好处(Diacon,1990;BostonConsultingGroup,1999;Sigma,2002)。更为重要的是,除了生产的范围经济外,银行与保险的整合还能带来消费的范围经济(Herring&Santomero,1990;Skipper,2002;Sigma,2002)。

2.2银行保险经营的负面效应

Sigma(2002)指出,银行和保险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会带来文化方面的冲突,导致许多潜在的管理难题,Skipper(2002)也认为,尽管银行和保险公司同属金融服务部门,但文化方面冲突极大。学者们还对银行保险经营的潜在风险提出警示,包括竞争、消费者保护、双重杠杆风险、传染风险以及有关监管困难性和潜在利益冲突等。第一,竞争。许多美国观察家认为,如果允许金融机构渗透至彼此产业,市场竞争将受到威胁。Horvitz(1985),Her-ring&Santomero(1990)指出,金融集团的出现可能造成垄断,影响市场效率。第二,消费者保护。这个问题主要关注金融机构可能会有搭售机会的利益。Horvitz(1985)认为某些银行产品与保险商品间的自然联结会使银行特别强调借款人向银行购买保险产品。

Nicholson(1992)认为,银行与保险是自然的互补品,因为保险可能是主要购买的附加服务(例如获得抵押贷款才是消费者的真正目的)。第三,双重杠杆风险。银行保险的双重杠杆风险关注的是保险资本可能被使用两次,以同时支持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活动。Knauth&Weizel(1993)认为,当业务风险和参与风险(participationrisk)高度相关时,就会产生双重杠杆风险。第四,传染风险。传染是指子公司的失败可能危害整个集团(Litan,1987)。在金融集团内部,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没有构建有效的“防火墙”,一旦一种业务发生经营危机,风险将通过资金链在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蔓延。如果银行集团的保险子公司失败,可能导致存款户对整个集团丧失信心(Mester,1992)。第五,监管法规冲突。银行和保险的监管者有各自不同的目标,银行方面要保护存款户的利益,保险方面则要维护保单持有人的所有者权益(Horvitz,1985)。最后,国外学者的担忧还集中在银行与保险融合引发的利益冲突上。部分学者认为银行保险金融集团中有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会影响银行业的安全和稳健,导致金融集团“太大以至于失败”(Wintno,1999;Wilmarth,2001)。另外,从消费者角度看,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为金融集团的内部激励和客户的最佳利益不一致,主要包括销售人员的利益、转移破产风险、搭配销售和内部信息转移(Walter,1997)。

3关于银行保险组织模式的理论研究

早在1994年,Hoschka(1994)就指出,作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银行保险模式可分为分销协议(Distributionalliance)、合资企业(Jointventure)、并购(Merger/acquisition)和新建(Denovoentry)四种。其他学者或研究机构的划分虽然与之不尽相同,但大致都包含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等几类(MunichReGroup,2001;Skipper,2002;Benoist,2002;Falautano&Mar-siglia,2003;FitchRating,2006),或称为一体化模式(IntegratedModels)、非一体化模式(Non-integratedModels)和开放模式(OpenArchitectureModels)等(Brahmam,Irala&Pulugundla,2004)。Flur,Huston&Lowie(1997)则按照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作中的地位,将分销协议模式具体划分为三种:以保险公司为主导,以商业银行为主导,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建。在对银行保险模式进行分类的基础上,他们还进一步对各种模式的内涵及优劣势进行了分析,并辅之以具体的企业案例。#p#分页标题#e#

分销协议(或称合作)是指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销售保险产品,赚取手续费收入,并不涉及双方的资本融合(Sigma,2002)。战略联盟可视为分销协议的“升级版”,双方不仅在产品销售,而且在产品开发、配套服务、渠道管理和客户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长期、多方面和多层次的紧密合作,广度和深度大大超过分销协议方式。广义的战略联盟除契约式联盟外还包括股权式联盟,即成员间以股权为纽带建立战略联盟。1999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BasleCommittee,BC)、证监会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ofSecuritiesCommission-ers,IOSCO)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Surpervisors,IAIS)联合公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指出:第一,银行保险金融集团模式是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兼并收购,或通过银行设立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设立银行等新建方式成立金融集团,实现更为一体化的模式。Harold.D.Skipper将金融一体化的组织结构按照程度高低分为完全一体化、全能银行、银行或保险母公司、控股公司安排等。第二,但无论采取何种结构,这种模式都可以通过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并购、新设等形式实现。新设即“白手起家”,直接发起设立子公司,是金融集团最为成功的战略(Hoschka,1994)。学者们普遍赞同,银行与保险通过资本纽带进行融合经营的最大优势在于结成真正的利益统一体,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当然,同时也可能导致企业文化冲突、产品搭售和监管套利等一系列问题。Voutilainen(2004)将部分学者和研究机构的成果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对芬兰银行和保险公司高管的咨询结果,提出了银行保险模式选择的九条标准,从而构建了银行保险模式的多标准决策(Multi-CriteriaDecisionMaking,MCDM)问题。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篇(6)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一个法语词,初始意义具有明显的“银行”与“保险”融合特征。什么是银行保险?是一种销售渠道还是创新产品?是一种业务形态还是新型组织?正如众多的经济学概念一样,银行保险的概念界定也是多种多样的。业内学者分别从销售渠道、经营策略、组织形式、业务流程等不同角度对银行保险进行界定。本书将各种定义归纳为三种:渠道说、产品服务说和经营策略说。

1.渠道说。渠道说是对银行保险最为直观的理解,也是银行保险发展早期的主要定义方式。从银行保险的最初形式来看,所谓的银行保险指的就是利用银行等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寿险产品)。多利萨?K.弗勒(DolisaK.Flur)就得出这样的结论:“Bancassuranceisatermforsellingofinsurancebybanks.”寿险营销与研究协会(LifeInsuranceMarketingandResearchAssociation,LIMRA)所编写的保险词典中认为银行保险指的是“通过银行与建房互助协会下属全资分支机构,而不是保险公司提供寿险服务。”我国台湾学者也对此作出类似定义:“透过银行将保险产品销售给银行客户。”(凌氲宝,1999)在世界著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2002年发表的《亚洲的银行保险》报告中也认为,从最为简单的形式上看,银行保险就是经由银行销售保单。SwissRe,Sigma,BancassuraceDevelopmentsinAsia-shiftingintoahighGear,July,2002.经合组织(OECD)在2000年的报告《世界金融服务的一体化:前途与问题》中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通常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销售银行产品”(mostcommonlyreferstobankssellinginsuranceproductsandusuallyviceversa)。

2.产品服务说。产品服务说是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学者AlanLeach在其出版物《欧洲银行保险中的问题及2000年发展前景》一书中提及:“银行保险是包括传统银行、储蓄银行和建房协会在内的,对保险产品进行制造、营销和分销的服务。”英国保险业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的一种经营行为,即银行销售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美国学者MichaelD.White博士,将银行保险定义为“由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银行和保险公司交叉持股的机构,经营具有资产管理功能的保险类产品、交叉营销或销售银行和保险产品所能带来的任何产品或服务。”MichaelD.White,AComprehensiveGuidetoBankInsurance,theNationalUnderwritingCompany,1998.atp.XXV.在德国,银行保险也被视为由保险公司和银行所能提供的满足客户需求的所有产品和服务。我国的学者郑伟、孙祁祥也从产品提供的角度来理解银行保险,认为“银行保险,又称银保融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安排,其中,保险公司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负责产品的销售。”

3.经营策略说。经营策略说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与其主业经营相关的商业策略。瑞士再保险公司1992年发表的《银行保险: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竞争的调查》中,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旨在金融服务市场以一种或强或弱的一体化方式经营的策略”。根据慕尼黑再保险集团(MunichReGroup)在2001年的报告《实践中的银行保险》中的论述:银行保险是指“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同时(或者)向一批相同的顾客提供保险与银行产品和服务”(Bancassuranceistheprovisionofinsuranceandbankingproductsandservicesthroughacommondistributionchanneland/ortothesameclientbase)。MunichReGroup,BancassuranceinPractice,2001.经营策略说强调银行与保险公司两个不同的金融部门联手进行产品开发、营销和分销。在我国,学者栾培强(2000)对此定义为“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Start-up),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人销售保险产品,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Venture)经营保险产品。”(栾培强,2000)张洪涛则将银行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张洪涛,2003)

通过上述三种定义,我们不难发现:经营策略说比渠道说、产品服务说更为全面地反映了银行保险这一现象的本质属性。渠道说还只是停留于对银行保险现象的表面特征和初期表现的归纳,无法反映银行保险所具有的建立销售联盟、合资企业、新建企业等其他高级经营模式的特征,而且还容易使人产生银行保险就是在保险人、经纪人销售以外的第三条补充性渠道的误解。其实,随着银行保险的逐步发展和深入,作为企业的经营战略,银行保险可以创设和包容更多的银保合作,而不仅仅是借助银行的分支网络销售保险产品这种银行保险早期的模式。产品服务说更注重的是银行、保险两大金融部门联手开发、营销和分销保险产品的特性。此时的银行保险,已经拥有更多银行和保险相融合的特点,银行不再是单一的分销渠道,而是参与保险产品的前期设计和开发,此时的银保产品具有更强针对性、更适合银行销售的特点。这种说法显然比渠道说更进一步,但还不是全部,一个成功的银行保险经营还包括诸如文化、技术、渠道整合等其他因素,因而产品服务说也失之偏颇。经营策略说强调的是,银行、保险的结合是双方的一种策略选择,根据不同的市场条件,双方间的策略选择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在相同国家的不同地区可以有不同的模式。策略选择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双方能否有效地实现各自资源的整合,这就要求双方不仅要在渠道、产品方面实现整合,而且要在技术、文化等方面实现融合,因而经营策略说比渠道说、产品服务说更全面地反映了银行保险这一现象的本质属性。

在归纳汇总并比较了国内外研究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之后,我们认为,目前国内普遍接受的“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品

而进入保险领域”定义方式,还是有失宽泛,并未将合作双方、全部内容涵盖其中。因为从金融一体化的角度来看,银行不仅仅可以销售保险产品,而且还参与到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产品同时具有保底、保障、投资等几种功能[一般认为,保险业务可以划分为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manufacturing)和销售环节(distribution),其中制造环节包括产品设计、承保和理赔,传统意义上只有保险公司才具有制造环节的专业性;而销售环节可以外包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来做,并非保险公司的核心技术和竞争力所在]。

我们认为,银行保险是随着金融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资金互动、工具复合和业务交叉的“全方位融通”。对此,本书理解的是广义的银行保险概念,特提出如下定义与读者探讨:“作为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和创新的产物,银行保险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和协同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金融服务。”

二、与银行保险相似概念的区别

在理论探讨层面,有几个概念与银行保险相类似,在理论研究中经常相互借用。但实际上,下述概念具有较大的差异:

1.银行保险与保险金融

根据Sigma的理解,银行保险并不仅仅意味着银行单方面进入保险领域(bancassurance),也包括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领域,即保险公司出售与传统银行业务相关的产品,后者被称为保险金融(assurfinance)。也就是说,广泛意义上的银行保险不仅仅局限于银行经营保险业务,还包括保险公司经营银行业务,实现的是交叉销售和相互渗透。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银行产品由银行提供的理念深入人心,银行保险往往是指银行进入保险领域,本书也是基于这个理解为出发点。相反,保险金融在实务领域中少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资产专用性,由于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领域的成本往往高于银行进入保险公司的成本,因此保险金融远远未发展到银行保险的程度。

2.银行保险与银保合作

银保合作是国内的“专有名词”,在英文中并无特别的术语与之对应。一般情况下,银保合作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所能够从事的所有业务合作。与国外发展银行保险的经验有所不同,国内处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从一开始就是两方主体,难以到达银行保险最高程度——一体化的程度。因此,在国内“银保合作”是较银行保险出现频率更多的一个词,主要涵盖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多方面的合作内容:一是合作,主要有销售、代收保险费、支付保险金及理赔金等,即银行保险的初级发展阶段;二是互补合作,主要有协议存款、资金汇划结算、一般性融资和信用式融资、保险资产托管、购买银行代销基金、电子商务、银行卡业务以及固定资产投保和员工保障计划等,这主要是基于银行在资金结算和保险公司在风险保障方面的优势;三是深层次合作,包括数据库连接、人力资源合作、产品的联合开发等。可以看出:银保合作是基于两方独立主体之间的业务合作,而银行保险则是基于共同的利益、使用共同的业务平台、为共同的客户提供经双方共同研究的银保产品,在发展的最高阶段有可能合二为一。

3.银行保险与保险

所谓保险,是指银行作为兼业人,保险公司向个人、公司、机构客户销售被公司的产品。从上面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比较中可以看出,保险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只是进行产品方面的合作。而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逐步由初始阶段的销售、到资本渗透、到银保一体化(即银行同时实现了保险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并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的高级层次)。因此,银行保险是更为宽泛的概念,保险只是相对狭义的理解。

从以上的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银行保险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随着不同的历史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银行保险的理解越来越深入,已经由最初的保险公司产品向银行单向流动、发展到银行和保险相互交融的双向流动。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均可向对方渗透,通过资本、工具、业务相互交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共赢的局面。

三、银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阶段

事实上,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结合已经有悠久的历史了。例如,比利时的CGER,西班牙的LaCaixa以及法国的CNP等公司,自19世纪就开始全面提供银行与保险服务了。但真正意义的银行保险,是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开始的。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银行保险的发展遍及全球,不仅仅是欧洲保险业的主要销售方式,更成为美洲、澳洲、亚洲等地区金融机构拓展全能型集团的重要模式。伴随着花旗集团将旗下的旅行者财险和寿险相继出售,现阶段的银行保险又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本书在梳理了全球银行保险的发展脉络之后,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银行保险的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的银行保险是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保险仅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的兼业人(insuranceagent)角色,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介入保险领域。严格意义上说,银行保险尚未真正出现,因为银行只是介入到保险领域的分销环节。这一阶段,银行尽管也直接出售保险单(银行信贷保证保险),但只是作为银行信贷业务的补充而进行的,其目的是减少银行承受的风险,例如当时许多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方必须对其所抵押物进行保险。在这一阶段的银行保险,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纯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保险产品制造环节的竞争,但为银行以后介入保险领域积累了一定的销售经验。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是银行保险的起步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开发出与其传统业务的不完全相同的资本化产品,如养老保险年金产品(投保人在银行按年度支付保费,在约定的某一固定期限之后,一次性或分次归还定额年金,并附加保障功能),从此开始全面介入保险领域。银行涉足资本性保障产品的开发,被认为是银行保险的真正起源,因为客观上银行已经涉足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与保险公司展开竞争。但这一阶段,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是银行为应付银行业之间的竞争而扩展业务范围所致,并非主动地进入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欧洲是这一阶段发展银行保险的主要市场。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是银行保险的成熟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一是银行保险的主动发展,银行主动参与到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二是银行保险开始向全世界扩散,包括美国、拉美、澳大利亚、亚洲在内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展得如火如荼。在本阶段,银行为应付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采取了新设、并购、合资等措施,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结合起来,不仅推出的保险产品较上一阶段大大增加,银行介入保险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

在银保产品的更新方面,银行逐步介入了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推出了复杂多样的保险产品。如英国的银行开始直接提供纯保障的寿险产品,西班牙的银行也推出了终身寿险产品。在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方面,不同国家的不同金融机构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在原来销售的基础上,探索出银行保险的几种方式:(1)协议合作,即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或非正式的合作意向建立合作关系,建立销售联盟。(2)合资公司,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结合双方优势,由新的机构经营银行保险业务。(3)兼并收购,通过并购将两个独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4)新建模式,银行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可以说,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或银行逐步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不仅能够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而且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在该阶段,首先是欧洲掀起了银行保险的热潮。在金融、税收和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特别是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更加快了各国金融立法的统一,使不同的金融业务逐步融合。而且,银行随着同业数量的增加,其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纷纷寻求包括保险业务在内的新业务的发展机会。1999年初,欧元的启动使这一趋势更为显著,商业银行借助于其特有的资源与网络优势,使得通过银行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额的比例大幅上升。在银行保险相对发达的国家(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奥地利)中,其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约60%;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比利时、意大利、挪威、荷兰、德国、英国、瑞士、芬兰和爱尔兰等)这一比例在20%至35%之间。2002年,寿险市场保费收入按照销售方式划分的比例为:银行保险65%,人8%,经纪人5%,保险公司职员13%,电话直销8%。

随着欧洲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尤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第五次并购浪潮的到来,欧洲、美洲、澳洲的商业银行在发展注重批发业务的全能银行和注重零售金融业务的银行保险方面各有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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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荷兰保险公司(AMEV)与荷兰银行VSB合并,并与比利时银行AG合并成立的富通集团(Fortis),成为欧洲第一家综合性金融集团,专注于银行保险事业的发展;1991年荷兰银行、荷兰邮政银行、荷兰国民保险公司合并成立了荷兰国际集团(ING),业务范围涉及批发银行、零售银行、ING直销、美洲保险、欧洲保险和亚太保险;1995年瑞银集团(UBS)与瑞士第一大寿险公司瑞士人寿(SwissLife)缔结合约;1997年瑞士信贷银行(CreditSuisse)与丰泰保险(Winterthur)合并、组建瑞士信贷集团。1998年11月花旗公司兼并旅行者集团后共同组建花旗集团,更是将银行保险推向了前所未有的新高潮,开创了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为一体的金融集团,成为全球架构“集团混业、法人分业”全能式金融保险集团的典范之作。在这股风潮之下,2000年英国大型商业银行与劳埃德保险集团公司收购英国第六大寿险和年金公司——苏格兰威德斯保险公司,形成英国最大的金融集团;2001年德国安联保险(Allianz)并购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Bank)、组建了德国版的花旗集团,等等,都是通过并购案实现银行保险规模经营的典型案例。

在亚洲,韩国、马来西亚、日本的银行保险逐渐占据鳌头,在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银行销售保险更是方兴未艾,对引领国内银保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近年来银行保险的发展势头比较迅猛,各家保险公司争先推出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银行保险主要以银行保险的形式出现。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篇(7)

银行保险最初被解释为“借助银行卖保险”,是保险产品通过银行销售到银行客户的保险业务模式。但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银保合作有了更丰富的内涵,表现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更深层次的合作。从银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看,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在中国“银保合作”热潮则是在1999年开始涌现的。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到2010年上半年,全国保费收入接近8 000亿元,其中银保的表现尤为突出,银保业务占人身险业务比重超过50%。

一、银保合作对参与主体的影响

作为金融资源整合的需要,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

银行看重保险代销所得的稳定、安全的中间手续收入,有利于改善其收入结构;同时有利于增加银行资本数量、提高资金准备率。从长远来看,银行更需要与保险公司合作。银行业的竞争远比保险公司激烈,这种竞争不仅是同行业的,而且是跨行业的,突出的反映即是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对客户的争夺上,开展银保合作有利于银行为客户提供终身的金融服务。

银保合作渠道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条捷径,保险公司可以利用银行遍布全国范围的销售网络,银行渠道的公众信任度以及银行所拥有的庞大的客户信息源。只要保险公司能设计出适合银行推销的产品,确实比传统渠道更有优势。

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各自发挥优势为客户提供无论在价格还是设计上,都更适合客户的产品。客户去做银行理财业务的时候,就像进入金融超市,由专业的理财顾问为其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可得到一揽子的投资理财计划,其中包括保险产品,这种方式显然比银行电话推销更容易被客户接受。当然这也给金融理财人员提出比较高的要求,需要理财人员具有全方位的金融知识为客户提供合理的理财建议意见。

二、银保合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从业人员保险理念不足

大多数客户经理将自己定位为销售人员,缺乏丰富的理财知识,没有为客户提供真正的保障计划服务。银行员工对银行保险业务的重视程度不够,同时员工保险知识也不足。这就造成了储户对银行保险产品的不信任,无法真正理解、接受这些产品。因此银保产品面临销售困难、退保率的双重困难。

2.产品种类趋同

现有的银保产品多为缺乏与银行业务深度结合的产品,主要是一些适合柜台销售的意外险产品和低保障、侧重储蓄分红型产品。这一方面是因为银行封闭式的柜台销售,产品不宜复杂;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减少“道德风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较弱。从长远来看,银保产品创新,设计长期、期交、保障型产品,能吸引银行客户。

3.营销模式单一

银行保险主要是保险公司在银行的柜台上销售保单这样一种单一模式,尚未发掘银保合作的潜力。通过银行理财经理进行销售的方式未被充分利用,保险公司忽视了对银行理财经理保险业务的培训和激励,没有调动其积极性。同时,国民保险意识的淡薄,加上有些保险公司或人在经营上尚欠规范以及舆论不适当传播,导致了国民对保险的不信任。显然,国民在观念上的偏见以及对保险不了解、不信任、也不想了解的原因,导致国民保险意识较淡薄。

4.保险法规尚不完善

中国自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其后相继公布了《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纪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但仍未形成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管理规定不完备。从而使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不利于规范保险行为。另外,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在处理银行保险纠纷时,往往会出现责任无法明确的难题。

三、银保业务发展的建议

1.提升理财专员的服务水平

目前各商业银行网点均配有理财顾问,理财顾问为不同的客户设计资产配置方案时,应引入家庭理财概念和销售模式,不仅仅局限于以往的单个公司,单个产品的销售层面,而是逐渐向由理财顾问向个人或家庭提供资产配置计划或建议方向发展。重点提升保险公司银保员的专业水平,实现他们从推销保险向理财顾问方向的转变,多学习了解个人理财、家庭理财及企业理财的专业知识。从而成为为银行理财顾问提供保险方面咨询的专业人员。加强银保专员诚信教育,银保服务专员明明白白卖保险,客户明明白白买保险,降低银

保单的退单率,实现银行、保险、客户三赢的局面。

2.积极开发新产品

目前,银行保险产品以储蓄分红型为主,主要强调投资分红,消费者缺乏选择。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商业银行网点的沟通,以便有效了解市场变化、产品的竞争力,及时调整产品策略。考虑到银行柜台销售的情况,保险公司应该积极改进适于直销和个人销售的保险产品,产品形式简单、操作方便,柜台投保方式必须简化到使顾客在短时间内了解产品并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设计出更具有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的金融产品,不仅限于意外险、医疗险等产品,提供给客户更好的全套的金融服务。

3.实现双赢型营销策略

要达到银保双赢的目标,需要首先增进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员工的认同感,通过开展咨询活动和相关宣传来促进和加强银行和保险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和认同。另外,保险公司应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不仅要认真对待银行网点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同时需要从银保业务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保险业务业绩十分突出的银行员工,并给予购买保险产品的优惠等措施来激励银行及其员上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4.加强对银保合作的监管

银监会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而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则规定了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比例限制。这些规定及办法表明,相关监管部门开始放宽对分业经营的限制,但在银保合作向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转变上,监管部门仍需及时调整监管模式和监管内容,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监管的协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银行及保险公司应在合作过程中秉承真实、诚信原则,不能一味追求业绩而忽视了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否则不仅客户的利益存在很大风险,银行及保险公司亦不免坐上被告席。

参考文献:

[1]万祥荣.对银保合作问题的几点思考与建议[j].金融,2010,(5):62.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0-0067-05

中小企业融资难,抵押担保不足是重要原因之一。互保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曾一度得到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的青睐,在解决融资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企业互保也存在较大隐患――担保圈风险,即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形成错综复杂的担保圈,单个企业信贷违约极易在担保圈内扩散,甚至传导至整个实体经济,影响区域金融稳定。近几年,我国经济持续低迷,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形势恶化,江浙等地频频爆出担保圈引发的区域性债务危机事件,并有全国蔓延之势。据对WF市调查,2012年以来,该市涉诉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3家企业中,有19家企业存在互保联保情况。担保圈风险已成为区域金融稳定的重大隐患,担保圈风险不断扩大,中小企业发展需要融资,如何实现?贷款保证保险是可行的思路之一。

一、我国贷款保证保险理论研究及实践情况

所谓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承保借款人按照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债义务的一种保证保险,保险期间如果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违约事件,银行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贷款保证保险的研究逐步深入。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研究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属性,即贷款保证保险究竟是保险还是担保。此类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律界,有以下三种观点:保证说认为,保证保险是采取保险形式的担保,名为保险实为担保,保险人应就投保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险说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优先适用保险法,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取决于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二元说认为,保证保险兼具保险和担保双重属性,其法律适用应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确定或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任自力,2013);二是研究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理论基础。如彭南刚(2003)分析了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本质及信息经济学,认为中小企业与贷款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贷款信用保险得以产生的根源之一;三是研究贷款保证保险运作模式及优化途径。如张黎华、张文国(2003)提出了商业化运作和政府扶持与监管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徐荣华(2008)提出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模式。彭建刚、曾小丽(2008)在充分论证了保险机制介入中小企业融资的必要性、可行性之后,设计了四种保险模式。

在我国,贷款保证保险并非完全新生事物,早在20世纪80年代部分保险公司就开展了贷款保险业务试点。如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即试点开展贷款保证保险;1990年,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分行与当地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了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产品设计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等因素影响,这些试点效果不是十分理想。近几年,随着内外部环境和条件逐渐成熟、完善,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日渐得到政府及部分金融机构重视。2011年10月,国务院研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2013年7月,国务院再一次强调要“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近年来部分地区政府主导尝试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如2009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首创“政银保”贷款,政府财政出资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农村信用社提供贷款,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服务,保费由财政和农户按1:1分担。2009年8月,宁波市试点推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可见,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政府相关部门,对贷款保证保险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研究日趋深入和全面,并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但总体来看,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操作,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如缺乏对贷款保证保险比较优势的全面分析,对其可持续性分析不足等。本文拟以寿光“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为案例,对贷款保证保险的比较优势、可持续性及优化方向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

二、寿光贷款保证保险实践

(一)M公司融资的曲折经历

山东M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公司下设蔬菜调理食品厂、蔬菜软包装罐头食品厂和冷冻蔬菜食品厂三大生产工厂,自建蔬菜生产基地1600亩,职工360人,净资产1.2亿元,年销售蔬菜1.5万吨,年收入1.7亿元。该公司主要客户为日本G株式会社,双方签订30年长期合作协议,每年10月份前签订年度订单合同,确定下年度供货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具体要素,公司根据年度合同组织生产。合作期内,日方为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公司须按照日方要求加工蔬菜产品,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货;日方须按照合同收购公司加工的蔬菜产品,不得接收其他企业供货;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对方人民币1000万元。

1. 多方贷款受阻。2013年4月份,M公司为组织蔬菜生产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起初,公司计划用厂房及设备做担保,但银行考察后认为,公司厂房土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而机械设备专用性强,转让价值低,无法满足银行的抵押贷款要求,因此建议找其他公司担保。企业考虑到宏观经济不景气,中小企业经营大都不太稳定,企业相互担保风险很难掌控,其他企业贷款违约很可能会把自己拖垮,因而不愿意采取互保方式贷款。这种情况下,连续几家银行都拒绝了公司的贷款申请。M公司的生产具有极强的季节性,如果不能从银行贷款及时组织生产种植,很可能会造成违约,公司上下心急如焚。

2. 保险公司主动上门担保。就在公司负责人一筹莫展之际,人保财险寿光支公司负责人主动上门,向公司推荐新推出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根据保险公司介绍,企业在人保公司办理贷款保证保险后,无须再提供额外的担保或抵押即可从银行获得贷款,企业仅需支付贷款额2.5%左右的成本。M公司对此十分感兴趣,表示愿意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迅速组织对企业进行考察,认为企业产品销路稳定,未来收入有保证,贷款风险小,同意向M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保险。4月27日,M公司持人保财险公司销售的贷款保证保险保单,从潍坊银行寿光支行顺利贷款500万元,保证了蔬菜生产种植的顺利进行。

(二)寿光贷款保证保险主要做法

M食品公司能够获得贷款是受益于寿光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2013年初,在人民银行总行及济南分行推动下,人保财险与寿光市政府达成合作协议,在寿光市试点开展“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其主要做法如下:

1. 政府支持,优化试点环境。为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寿光市政府出台了《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参与主体权利和义务、贷款发放过程风险管控,并设计贷款风险叫停、借款人失信惩戒等制度安排。市财政按照贷款额的1.5%出资,借款人在银行利率优惠基础上按照贷款额的1%出资建立贷款保证基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核算,由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监督使用。

2. 银保协作,再造服务流程。参与试点银行制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办法,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人负责,优先办理且缩短考察、审核、批准和发放时间。人保财险寿光支公司经总公司批准,专门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对业务流程、风险管理、赔付原则等予以明确。企业在人保公司办理贷款保证保险后,无须再提供额外的担保或抵押即可从银行获得贷款,与一般贷款相比,放款时间由7天减少为3天,最长不超过5天。

3. 强化风控,降低试点风险。试点过程中,主要设计四项机制控制风险:一是建立银保协作机制,银行与合作保险机构共享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并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溯欠款等方面密切配合;二是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实施“保证基金+保险超赔”的理赔原则,出险时先由贷款保证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与银行按照9:1共担,保险公司当年赔付金额达到年度累计保费4倍时,试点自动停止;三是建立信用行为规范机制,政府出资300余万元,由人民银行寿光支行牵头,40个部门支持建立“寿光市社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采集经济主体信用信息,规范其信用行为;四是建立资金用途甄别机制,限定客户范围和额度,要求客户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确认的真实有效的订单,且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4. 费用优惠,激发企业积极性。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成本,提高中小企业办理贷款保证保险积极性:市财政局按照贷款额的1.5%向贷款保证基金注资,并先期注入1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利率优惠,较一般贷款业务平均少上浮30个百分点;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率,一般情况下执行贷款额1.5%的费率,优质企业可执行1%的优惠费率。

(三)实施效果

1. 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在抵押、联保等传统担保方式外,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提供了新的选择,且贷款保证保险不存在企业互保固有的“或有负债”问题,有效避免了单个企业违约造成风险通过担保链向其他企业传导。以寿光M食品有限公司为例,虽然经营稳定,但企业可抵押固定资产少,又担心企业互保带来的风险,而贷款保证保险完全可以解决此类企业的融资难题。截至2014年6月末,已有18家企业通过贷款保证保险方式累计融资6100万元。

2.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传统担保或抵押方式下,不考虑“或有负债”,企业在找担保、办抵押、搞评估、跑登记等环节的支出占贷款额的3%左右,而贷款保证保险则免去了这些环节与支出。目前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一般上浮50%―70%,以企业一年期500万元贷款、基准利率(当前为6%)上浮70%为例,企业承担的利息成本为51万元,再考虑担保、抵押、评估、登记等费用大约15万元,企业承担的总成本约66万元,实际融资成本达13.2%;如果采取贷款保证保险,利率上浮40%,加上贷款额1.5%保费和1%的保证基金费用,财务费用总支出54.5万元,实际融资成本为10.9%,较传统方式低2.3个百分点。

3. 提升银行风险防控能力。在“保证基金+保险超赔”赔付模式下,按照贷款额2.5%建立贷款保证基金,随着贷款规模和借款人扩张,基金规模将随之不断累计扩大,风险覆盖率会逐步提高。按20亿元试点额度测算,保证基金为5000万元,保险超赔额度为8000万元,风险保障率可达6.5%,而寿光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仅为1.3%左右,能够有效覆盖贷款风险。

4. 拓展银保业务空间。对银行而言,贷款保证保险解决了部分经营良好但不符合银行抵押担保要求的企业融资需求,拓展了银行业务空间,对于增强银行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对保险公司而言,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来源是银行,因此,银行的企业客户资源十分丰富,保险公司可充分利用银行的企业客户资源,开拓保险市场及业务。截至2014年6月末,18家通过贷款保险贷款的企业中,有8家是银行新授信客户,授信额度达2000万元;而保险公司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1.5万元。

三、寿光贷款保证保险模式的优势分析

(一)比较分析

银行认可的企业贷款担保方式有多种,如抵押、企业互保、担保公司担保、以及本文讨论的贷款保证保险。综合考虑来看,抵押是最佳方式,但很多情况下,中小企业并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抵押品。综合其他几种方式来看,贷款保证保险有一定优势,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优势更明显。

1. 与互保联保相比,避免或有负债风险。尽管采取互保方式贷款无须直接支付担保费或保险费等费用,但案例中M公司“或有负债”是许多企业难以承受之重,尤其是对于许多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来言,极不愿意与其他企业甚至不了解的企业捆绑在一起而形成“一损俱损”局面。单户企业偿债风险极易通过担保链迅速扩散和发酵,恰如“蝴蝶效应”一般。实际上,很多被“拖累”的企业与最初出现风险的企业并不熟悉,更未建立直接的担保关系,因而当前很多企业都尽量避免互保联保贷款。贷款保证保险尽管要承担一定的保费成本,但可切断担保链条,避免了企业承担的“或有负债风险”,综合考虑下其成本更低。

2. 与担保公司相比,风险控制能力更强。保证保险与担保两种制度都具有保障债权实现之功能,本质上都是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但相对而言,保险公司更具风险管理优势:首先是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与担保公司相比,保险公司规模要大得多,履约能力强,出现保险公司单方违约的概率较小,更有利于维护银行及客户权益。二是风险区域分散能力更强,保险公司客户分散于全国各地,更有利于分散区域性经济金融风险的冲击,而担保公司业务一般局限于某一区域,难以实现风险的区域分散。三是风险管理能力更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人员素质更高,产品设计更完善,风险管理经验更丰富,因而相对于担保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更强。四是与银行合作相对平等。因规模实力小,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中大都处于弱势地位,风险过分集中于担保机构,未能在担保机构与银行间进行合理分散;而保险公司实力较强,能够与商业银行在相对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谈判,更有利于实现风险共担。从担保公司近些年的运作情况看,担保公司单方终止与银行的合作协议导致银行贷款脱离担保的案例已多次出现,如姜明杰(2009)就曾发现威海市部分担保公司废保弃保并游弋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情形。

(二)可持续性分析

寿光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中,人民银行及地方政府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且地方财政提供了资金补贴,但主要参与者仍是商业性机构,只有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实现财务可持续性才能保证创新的持续运作,否则,一旦财政支持不足,该项业务将无法持续运作。下文将从财务可持续性、风险可控性和激励相容性等三个方面对该模式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

1. 财务可持续性。财务可持续性是指业务收入能够覆盖成本费用,这是业务正常运转的最基本条件,就寿光贷款保证保险而言,财务可持续性就是指保费收入能够弥补赔付支出及营业费用。受商业保密、试点时间短、业务规模小等因素影响,只能对该项试点的财务可持续性情况进行比较估算。在寿光试点中,保险公司可用于弥补成本费用的资金有两部分,即保证基金和保费收入,其中前者由地方财政和客户分别按照贷款额的1.5%和1%缴纳,由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监督使用,只能用于赔付支出;后者由客户按照贷款额的1.5%向保险公司缴纳,由保险公司自主运用,两者共计占贷款额的4%。根据银监会2014年2月份公布的《2013年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季度)》,2013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净息差(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为2.68%。商业银行2.68%的净息差收入即可弥补不良贷款、业务开展等成本费用,且能够取得较高收益,寿光试点中贷款额4%的收入应该完全能够实现财务可持续性。

2. 风险可控性。相对于传统担保方式,贷款保证保险具有诸多显著优势:保险公司具有专业化的汇集与分散风险能力及强大的资金实力,通过规模效应和大数定律可更有效地分散风险,降低商业银行信贷服务系统风险;规避了联保情况下的“或有负债”问题,有效防止风险“多米诺骨牌”式蔓延;程序化的保险理赔机制有利于债权人快速便利地实现其债权利益,避免了抵押物执行难、担保贷款“只担不保”等问题;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双重把关”机制,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可在客户准入环节更多的排除风险。此外,寿光贷款保证保险运作中,设计了银保协作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信用行为规范机制、资金用途甄别机制等具体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风险的可控性。

3. 激励相容性。根据哈维茨(Hurwiez)的机制设计理论,激励相容是指机制运作能够协调所有经济单位,包括集体和社会利益,达到激励一致,从而使参与者自愿按照机制设计者所期望的策略采取行动。在寿光贷款保证保险实践中,参与主体包括地方政府、中小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都能从这项业务中获得收益,因而都具有推动该项业务发展的积极性。此外,为防止商业银行因客户因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而降低客户选择、贷后管理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导致贷款总体风险水平上升,实践中规定保险超赔部分实施比例赔付,由保险公司与银行按照9:1共担,且保险公司当年赔付限额为年度累计保费4倍,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确保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客户资信审查、授信、贷后管理等阶段都有动力和压力采取有效手段,防控信贷风险,可见,寿光试点运作机制设计具有激励相容性。

(三)优化方向

寿光的贷款保证保险实践并非毫无瑕疵,仍存在许多亟待改进之处:

1. 开展再保险、共同保险业务。大数定律发挥的前提是有足够多的样本数量,但寿光的贷款保证保险,受时间短、客户认识、人才储备、区域限制等因素影响,目前客户数量还比较少,一旦出现大额信贷违约情况,可能会对该项业务的运作带来较大影响,并可能直接损害其他投保人利益。在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量的同时,需要建立再保险、共同保险等风险分散机制,以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实现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收支平衡与稳健发展。

2. 加强贷款保证保险立法建设。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属于保险还是担保,对此理论界还存在分歧,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亦无明确规定。2009年修订《保险法》时,仅将保证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并未做明确解释,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保险的判决标准不统一。可能会影响贷款保证保险理赔的执行。为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进一步做好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统一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性质、参与各方权责、费率形成机制、财政支持等问题予以明确,为贷款保证保险依法合规运作提供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环境。

四、结论

寿光贷款保证保险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了新的选择,与企业互保、担保公司担保等相比,具有一定优势,既可解决抵押担保不足的企业的融资需求,又能够防止单个企业风险通过担保链“多米诺骨牌”式迅速蔓延,有利于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创新能够实现财务可持续性、风险可控性和参与主体的激励相容性,因而能够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具备可复制性,而且,随着在其他地区复制推广和业务量增加,将更有利于“大数法则”的实现,因而更有利于实现风险可控性。该创新可考虑通过建立再保险及共同保险分散大额信贷违约风险,加强贷款保证保险立法建设优化业务运作的法律和制度环境来进一步优化。

参考文献:

[1]娄飞鹏.贷款保证保险:发展情况、现存问题及建议[J].金融发展研究,2013,(10).

[2]任自力.保证保险法律属性再思考[J].保险研究,2013,(7).

[3]贾林青.重构保证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J].保险研究,2012,(2).

[4]赵明昕.论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之差异[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5]李海峰.信贷履约保证保险风险控制[J].中国金融,2012,(4).

[6]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课题组.蔬菜价格稳定机理与蔬菜订单融资机制:寿光的设计与实践[J].金融发展研究,2013,(9).

[7]姜明杰.商业化担保的经营困境及扭曲突围:威海案例[J].金融发展研究,2009,(11).

SMEs’ Financing, Guarantee Circle Risk and Insurance Innovation:Loan Guarantee Insurance Experimented in Shouguang

Liu Fuyi Qing Jiankui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篇(9)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个人理财业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富大幅度增长并呈现出集中化的趋势,与过去相比人们对财富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个人理财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时间较短,各个方面还不太完善,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

一、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基本认识

(一)理财业务的概念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指银行依据客户的收入状况、资产结构、以及自身需求等,凭借自身的信息、资金、技术等各个方面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包括基金、国债、外汇、资金融通、信息咨询等业务在内的个人理财方案和综合金融服务。

(二)理财业务的种类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业务种类主要有储蓄存款、贷款、银行卡业务、中间业务类、个人投资业务、以及电子银行业务等。

(三)理财业务的特点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多种特点,主要包括服务个性化、服务综合性、服务增值性、服务主动性、以及普遍实行客户经理制度和VIP制度、网络化和电子化程度日益提高等。

(四)理财业务的理论基础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金融创新理论和资产负债管理与中间业务理论两种。其中金融创新理论又包括威廉·L·希伯的金融创新理论、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的金融创新说、特征需求理论、临界点和逆转现象学说、以及竞争市场模型学说等。资产负债管理与中间业务理论包括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以及中间业务等。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

(一)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可能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主要包括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法律风险、宣传销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证据保留法律风险、金融分业格局下存在的法律风险等。

(二)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主要指由于操作失误、违反相关法律、或不按时履约等原因,给相关交易机构或交易一方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风险。虽然声誉风险不会给银行造成直接损失,但却会间接地损害银行形象,从而对银行各项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在银行间竞争更加激烈的今天,形象受损会在无形中对银行造成沉重打击,严重削弱银行的竞争力。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一般商业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会对客户承诺高额收益率,如果利率发生变化,将会难以保证所承诺的收益,带来理财风险。同时对于外汇理财产品,由于其价格受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比较大,一旦出现较大波动,就会造成银行收益降低,更严重的甚至会出现亏损。此外由于我国正逐步推进外汇体制改革,政策的变化也会使汇率发生变化,从而给理财带来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内生性风险,主要是由于内部因素所造成的,银行人员的越权或违规操作都可能会使银行遭受损失。一般操作风险存在于银行所有业务环节,人员流动、新技术的应用、规章制度建设、员工欺诈行为等可能会带来操作风险,给银行和客户都带来较大的损失。具体来说,主要是由于对销售人员的管理不到位、产品的设计机制不完善、没有开展客户评估、代销机制不健全等。

三、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首先,要建立包括股票市场、贷款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以及黄金市场等在内的资本市场,并完善资信评估体系以及监管体制和信誉机制等。其次,要具有稳固的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基础。这就需要建立严格的银行监管和市场约束体系,以稳健经营为原则,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形成成熟的财务风险管理文化,并建立与风险管理配套的专业咨询和服务机构。同时,民间和政府机构要注重对中小投资者进行适当的教育和保护,例如可以提供制度保护、法律保护、监督保护、以及自我保护等。

(二)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首先,要加大对理财业务风险的宣传力度,使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并向他们传授相关的专业知识。其次,监管机构要促使银行积极加强风险管理。银监会作为银行的监管机构,需要在防范理财业务风险中承担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健全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引导理财业务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并且要对理财业务的发展做出规范性规定,明确要求银行充分履行风险揭示和风险告知的义务,建立和规范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三)商业银行要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银行保险业务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0-0186-04

一、绪论

中国银行协会于2012年5月了《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以下简称《蓝皮书》),该《蓝皮书》指出,截至2011年年底,中国的信用卡累计发行量高达2.85亿张。根据中央银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的第三季度,中国的信用卡累计发行量高达3.76亿张,比2012年增长18.4%;信用卡的透支余额达到了1.7万亿,同比增长了69.58%;信用卡授信的总额达到了4.35万亿,比2012年同期增长了30.33%。根据中商情报网的统计分析,近三年以来,中国的信用卡交易总额在国内零售总额的比例逐年增加,从2010年的32.55%增至2012年的48.26%。纵观2013年国内的经济环境,信用卡业的发展既面临利好环境也面临着诸多威胁与挑战。从利好的一面看,党的十提出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举措的加快推荐,保证了信用卡业良好发展的宏观环境。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居民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的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中国居民的消费结构逐渐向“富裕型”转型,消费市场的巨大需求为信用卡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商机。最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节约了信用卡产业的监督资本,使信用卡成为了中国重要的轻资产业务。根据2013年第三季度中国上市银行的财务数据来看,中国的信用卡的发卡总量、消费额等于同期相比都有较大的提升。多家上市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收入增长了30%左右。以招商银行为例,截至2013年第三季度,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利息和非利息收入分别为38.96亿元、34.68亿元,同期增长36.13%、42.24%。

从不利的因素来看,中国从2013年2月起,开始下调银行卡的刷卡手续费标准,下调的幅度超过了20%,这将引导消费者刷卡消费,相对地减少信用卡的消费。信用卡业务“滞纳金超限费收取”和“全额计息”等问题的出现也将会进一步打击消费者对信用卡的使用信心。最后,近年来高速发展的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导致技术性脱媒的趋势也越加明显,第三方支付向信贷中介的介入也开始挤压着传统信用卡业务的市场空间。虽然,中国信用卡业务在2013年的业务收入取得了增长,但是,收入增加的同时,伴随着坏账率的上升。根据中央银行的数据来看,截至2013年第三季度末,中国信用卡未偿还贷款总额高达226.17亿元,比2013年第二季度增长了15.27%。总体而言,中国信用卡发卡量在短期内的增速仍将放缓。

综上所述,从国内的宏观环境和银行业的行业环境来看,信用卡面临的环境复杂多变,压力和风险较大。目前的各大银行也开始从单一的“快速扩张”模式,逐渐向稳定客户资源、平衡风险和利润的模式转变。

目前,各大银行主要是通过不断地更新产品体系和完善增值服务来维持或提高持卡人的刷卡频率。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各大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之间的竞争加剧,竞争的加剧进一步导致各大银行信用卡产品的同质化现象。此外,由于服务产品的容易被模仿性,所以,各大银行单纯依靠产品获得竞争优势逐渐丢失,客户在各大银行之间流动,客户的流失风险也逐渐增大。

二、文献综述

(一)信用卡业务风险概述

信用卡风险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卡风险指的是信用卡业务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为各种不利因素造成的发卡行、持卡者以及合作商户三方损失的可能性。狭义上的信用卡风险指的是因为信用卡本身缺乏担保循环信贷以及贷款缺乏计划性、授贷个体多等原因而造成的发卡行损失的可能性。(殷建,2006)信用卡风险对银行的正常经营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加以严格控制和防范。

根据信用卡风险的来源来看,可以分为来自持卡人的风险,来自发卡行的风险,来自商家的风险和来自第三方的风险。来自持卡人的风险包括恶意透支;利用透支额来牟取高利息;持卡人隐瞒真实情况造成的道德风险。来自发卡行的风险包括:不法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篡改余额等信息;持卡人信息泄露等。来自商家的风险包括不法雇员的欺诈和不法公司的欺诈。来自第三方的危险包括:盗窃、复制、伪造、冒用身份等。学者袁笑冬(2006)在其论文《信用卡风险的主要特性与成因分析》一文中,根据信用卡业务风险的特点,从银行方面将信用卡风险分为: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违约风险指的是持卡人不能按期偿付本金和利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指的是银行因为资金流动困难而以高于市场利率的成本来获取资金。市场风险则指的是利率和汇率风险。根据信用卡本身缺乏担保循环信贷以及贷款缺乏计划性、授贷个体多等特点,笔者将其信用卡业务概括为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市场风险。

(二)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理论

1.信用脆弱理论

现论认为可以用信用的运行特点来解释信用的脆弱性。信用是将国民经济各部门连接起来的网络,在这个网络中各个部门、企业相互依存、共同发展,一旦网络中的某个环节遭到破坏,就会引起整个网络的连锁反应,进而陷入信用混乱的局面。所以,从这个层面而言,信用的依存性和广泛连锁性的特点是造成信用脆弱、产生风险的重要原因。信用脆弱理论从本质上揭示了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信用的风险特点反映出信贷风险的自源性的特点,即信贷风险的产生是由其本质决定的,因此,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信贷风险。

2.经济周期性波动理论

理查德・冉德(Richard. Randall,1989)认为当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银行机构的业务活动往往集中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如:房地产产业,进而导致风险积聚。随着国民经济环境逐渐改善,这种积聚的风险不易被察觉,一旦经济处于下行阶段时,这种风险会迅速暴露出来,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3.预期收入理论

预期收入理论认为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建立在对所投资项目或者借贷者的未来收益上。如果商业银行评估投资的项目或借贷者在未来的收入有保障,那么商业银行可以对其投资或放贷,保证其盈利性和安全性。相反,当商业银行评估投资的项目或借贷者在未来的收入有保障,无论是长期贷款,还是短期贷款,都会发生坏帐,此时,银行信贷风险增加。

4.信息不对称理论

Stiglitz & Weiss(1981)在研究信贷市场时,提出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理论。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指的是交易达成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一方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活动。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 )指的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接受合约的一方拥有私人信息并且利用另一方信息缺乏的特点而使对方不利,从而使市场交易的过程偏离信息缺乏者的愿望。无论是道德风险还是逆向选择发生,都会造成市场的低效率,导致市场失灵。(徐志宏,2006)

5.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指出,当承担风险单位数量越大时,风险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结果则会趋近于无限数量下的预期损失。大数法则表明,在信用卡市场上,大量随机现象的平均结果与每一个别随机现象的特征无关,即发卡行不必评估每一个持卡人的随机风险,而是关注持卡人总体的平均风险的把握,并将持卡人的总体风险水平等同为个人的风险水平。

(三)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操作办法

信用卡业务风险评估即分析信用卡业务风险,主要通过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中的科学方法,对人们手中的资料、相关信息以及性质进行加工分析,进而较清晰地了解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业务风险强度与频率,为正确决策提供支持。一般而言,信用卡业务风险决策主要包含估算信用卡业务各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预估信用卡业务各风险发生的强度两部分。信用卡业务风险预估概率是指通过海量资料积累与多角度观察,来分析发现信用卡业务不同风险下损失的产生的不同规律;预估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强度是指一旦某种信用卡发生业务风险,给银行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地负面影响,而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对于容易造成大规模直接损失的信用卡业务风险要严加管控。

三、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方法

这种研究方法就是对以往不同研究学者的研究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和归纳,通过研究以往不同学者的观点与文献的分析整理,为本文研究过程奠定理论基础。本文重点分析和归纳了信用卡风险和《巴塞尔协议》方面的理论文献,并进行了总结。

(二)案例分析法

这种研究方法就是以某个具体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案例企业的运营过程,在总结案例企业经验的基础上,得出适用于本文的研究结论。通过对民生银行案例的分析。选择民生银行作为案例企业的根本原因就是笔者在民生银行长期工作,比较熟悉民生银行的运营过程。另外,民生银行也是目前中国比较知名的大银行,在运营方面也比较符合一般银行的运营规律,所以本文认为选择民生银行比较恰当。

(三)比较研究法

这种研究方法就是不同环境和社会背景下的银行进行研究,通过对比不同银行在信用卡风险运营管理方面的效益高低得出比较符合本文需要的研究结论。本文进行比较分析研究所选取的比较分析对象就是民生银行和外国银行(以美国银行和香港银行为主)。通过分析民生银行与外国其他银行运营中存在的差异和优劣势,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

四、民生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自动激活系统加大操作风险

往往信用卡部门对其销售人员的考核主要依据其工作期间的销售业绩,即发卡量。每个销售人员每个月都有规定的任务,只有达到基本要求后,员工才会取得业务绩效工资。所以,为了完成规定的任务,每个员工都会在月底的最后几天积极想办法达成销售目标。这时,这些员工会充分发动其人脉关系,利用自己的亲戚朋友来帮助其完成销售任务。这部分客户往往采取不激活的做法。这种现象在国内较为普遍。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严重

近三年民生银行可疑贷款逐年增加,增加的幅度越来越大,说明民生银行面临的潜在风险也越来越大。从透支金额来看,2011年、2012年、2013年信用卡透支金额分别为3.8亿、6.63亿、1.13亿人民币,从透支额占个人信贷和垫款比例来看,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额占个人信贷和垫款比例呈逐年递增的趋势。造成民生银行恶意透支案频发的原因在于客户申请资料审核不到位。具体来说, 为了达到发卡量的数据指标,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向客户发卡前,未能充分审核申请者的财务收入状况、信贷记录及历史消费数据等。在发卡后,又未能对持卡者的还贷能力等风险信息做到及时掌握。当持卡者恶意透支时,也未对持卡人进行及时的风险提示。当恶意透支行为发生时,对持卡者的惩罚力度又较大。

(三)信用卡审批环节不过关

目前,民生银行信用卡在申请者资料审核时规定,对一般申请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申请人在各银行的贷款记录、银联的黑名单、学历信息进行核对;钻石卡申请者在资料审核时,除上述材料以外,还需审核其房产证明等信息。但在现实的操作中仍存在工作不到位的现象。在现实中,往往一个中等收入者拥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现象较为严重。这说明,信用卡中心在对申请者资料审核时存在着漏洞。

(四)还款便利性不足

民生银行的业务范围覆盖全国,但由于民生银行的创立比较晚,与其他大型商业银行相比,民生银行的营业网点、ATM存款机还较少。由于网点分布的局限性,持卡人的还款比较麻烦,是持卡人不能按时偿还透支款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剧了民生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不良贷款率。

(五)流失客户管理不到位

目前,银行在流失客户的管理上也存在一定的欠妥之处。客户申请销户之后、中心相应的销户工作未落实,从而导致持卡者申请销卡时的电话客服与柜台互相踢皮球现象。为了留住客户,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还存在着工作拖延的情况,持卡人已提出销户申请而中心未予以销户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六)业务规模扩大,专业风险管理人才缺乏

就国内整体环境而言,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中国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进一步增加。目前,国内的金融机构和各大型企业都加强了企业的风险管理,对专业风险管理人才的需求量急剧增加。风险管理人才的缺乏是目前中国银行业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随着民生银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对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量也会越来越大。因此,这种业务规模的扩大与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的缺乏之间的矛盾将会进一步增加民生银行信用卡业务的运营风险。

(七)境外支付风险

作为国内主要发卡行之一的民生银行,在近几年中境外支付的风险也越来越大。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大量的热钱流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信用卡境外洗钱的犯罪活动也越来越严重,然而目前在监管层面,涉及境外收单相关业务细则的规定仍属空白,从而进一步加剧了这种风险。

五、研究结论

(一)研究结论

通过研究发现,民生银行信用卡业务目前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信用卡自动激活系统加大了该业务的金融风险;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严重;信用卡审批环节不过关;还款便利性不足;流失客户管理不到位;业务规模扩大,专业风险管理人才缺乏。

(二)事前的风险防范机制

1.倡导先进的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理念和文化

银行经营管理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在这三大原则中,最为重要的是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是其他两大原则的基础。在银行所有业务中,信用卡业务是极其重要的一项,所以,安全性原则也是信用卡业务在推广开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2.建立全面的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1)实施全面的信用卡信贷周期管理。

(2)严格把控准入客户质量。

(3)加强账户管理。

(4)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5)催收和核销。

3.完善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信用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影响了信用卡业务的发展速度。欧美国家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经验和中国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表明,信息的不对称已经严重限制了信用卡业务的顺利开展。信息不对称在现实中,很大程度上威胁到民生银行的盈利能力,将是当前民生银行重点关注的问题。而要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银行内部建立起完善的信用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4.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风险管理队伍

任何风险管理工作的成功开展都离不开一批优秀的管理人才的积极参与。民生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离不开一批具有充足风险管理经验、专业程度较高的风险管理人才的参与,所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风险管理队伍是风险管理有效进行的基本保障。在如何组成高素质队伍问题上,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可通过对中心现有职员开展定期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其风险管理能力,或者聘请该行外部优秀的风险管理人才加入等方式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风险管理队伍。

(三)事中的保障服务机制

1.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

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可以从拓展新客户和日常管理两大环节着手。具体来说,在特约商户的拓展环节上,民生银行必须一方面注重特约商户的拓展工作,另一方面须注重特约商户风险控制能力。

2.加强账户管理

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应当吸取教训,对持卡人的信用卡消费记录进行持续跟进追踪,从而有效防范欺诈风险。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可以借助其强大的数据处理系统查找出持卡人的消费习惯和特征,从而能够敏捷地侦查到非正常交易行为。

(四)事后的应收账款管理和回收策略

1.加强催收和核销管理

在整个催收过程中,催收人员需综合考虑欠款人的心理特征,并在合适的时间内,根据客户的特点采取个性化的催收方法,尽量实行“一户一策”的原则,深入到每个细节。

2.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补偿机制

对于可能遇到的信用风险,银行要保持敏感性,在损失没有发生之前,应采取适当的手段,将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失,则需建立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一是环境权变机制,二是与保险公司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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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业务论文篇(11)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的起源在理论界并无统一说法。从银行业及保险业相互联合的发展历史来看,自19世纪开始比利时的CGER、西班牙的LaCaixa以及法国的CNP等公司开始全面提供银行与保险服务(Deniel,1995)。1973年,法国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互助会成立的Soravie保险公司和法国投资银行Pari-bas旗下的银行保险公司是迄今为止最早的两家银行保险公司。20世纪80年代,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人口平均寿命显著提高,人口增长率下降,政府为缓解压力,着力刺激私人养老金计划,银行保险在法国等欧洲发达国家逐渐兴起(闻岳春,2007)。欧洲在1989年通过的《银行业合作第二指令》解除了对金融部门的管制,这激起了20世纪90年代银行大举进入保险业务的高潮。到本世纪初,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奥地利的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已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约60%,而比利时、意大利、挪威、荷兰、德国、英国、瑞士、芬兰和爱尔兰等国也在20%至35%的比例之间(宋明岷,朱旭东,2000)。欧洲各国银保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其宽松的法律环境,一体化的合作模式,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的产品设计和多样的销售渠道(袁成,裴平,2009)。1999年11月,美国颁布《金融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相互渗透,在彼此的市场上竞争”,至此,美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拥有了法律上的依据。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在2002年异军突起,成为了寿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陈丽,2003)。

银行保险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快速发展可以从外部性的角度进行解释。外部性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已逐渐得到了学者们的重视,这一概念是由新古典经济学创始人阿尔弗雷德•马歇尔(Marshell,1980)在《经济学原理》中首次提出,后逐渐形成一种观点,认为外部性主要来自同一产业内的企业之间,同一产业内的企业在某个区域内的大量集中有利于知识在企业之间的外溢和扩散,这种效应被称为MAR外部性,用以解释组织变化对于产能增加的影响,理论源于Marshall(1920)、Arrow(1962)、Romer(1990)的论述。上述观点是一种正外部性的表述,由于外部性是指当一个消费者的福利或者一家企业的生产可能性直接受到经济中的另一个当事人的行为影响时,称经济里出现了外部性。这种影响可能产生正的或者负的效用,如果存在正的外部性,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当事人会为争取最大的利益而展开“竞争”,由于外部性无法通过价格机制得到解决,所以期间会产生诸多的成本使总剩余下降。负外部性同样会使当事人为消除额外的成本不断进行交涉,使市场机制达不到帕累托有效。罗纳德•哈里•科斯(Coase,1960)在其论文《社会成本问题》最先将这种成本称为交易成本,并与产权建立了联系。按照科斯的观点,交易成本主要由发现相对价格以及相应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构成,但科斯并没有给交易成本下定义。张五常把交易成本看作“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滨逊•克鲁兹经济中的成本”。

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中,同样存在着外部性,由于金融产业的大发展,金融产业的集聚现象开始显现,由此形成的熟练的劳动力市场、专业的服务性中间产业和技术外溢产生了正的外部性,同时组织结构、产品结构、服务内容、资金来源的相似性也产生了负的外部性。哈尔•罗纳德•范里安(Varian,1995)指出,有三种方法可有效的解决外部性的问题:第一种是庇古提出的管理者制定庇古税以处理外部性的对策(Pigou,1912),这种解决方法的难度在于管理者如何准确的计算庇古税的水平;第二种是阿罗研究的建立市场解决外部性的方法(Arrow,1969),这是一种产权交易的方式,是新制度经济学解决外部性的主要方法,最为典型的是排污权的交易;第三种是科斯所研究的协商问题(Coase,1960)。前两种方法如用于解决银行与保险间的外部性,其难点在于外部性的量化,而科斯的“协商”方法可以不受限制。科斯指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且权利已准确定义,那么参与者可通过协商达到有效的状态①。如参照科斯定理,则银保合作便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为解决外部性而自由协商的结果。选择何种银保合作方式则主要考虑权利是否界定清楚,交易成本是否接近于零。科斯认为,庇古在设定庇古税时忽略了政府行为的成本,同时指出交易成本的不可避免。但科斯并未否定庇古税的作用,而是否定了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庇古税在某些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其效果优于科斯解决外部性的对策。

二、银行保险的发展现状和产生依据

对于银行保险的发展,理论界通常是对现有银行保险综合经营形式进行总结,比较各种形式的特点,并做一定的改进,以寻求最佳的银保合作形式进而推广。银行保险发展根据其不同的理解方式,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分类方法。如根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分为广义与狭义的银保形式,广义即银行与保险共用渠道,获取范围经济,以股权关系形成资本纽带;狭义即委托关系的合作(高洪民,朱军勇,2005)。如将投资银行业务考虑在内,根据业务涉及的范围,全能银行模式(银保业务涵盖其中)与银行保险模式也是一种探讨的选择。全能银行在美国1933年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之前最为典型。而银行保险是欧洲特有的事业模式,也称为“一体化金融服务”、“全金融”或“保险银行”(徐为山,杨朝军,汪有涛,2005)。通常市场机制可为资源的配置构建最优的方式,科斯指出企业的本质便在于此。环境的改变及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往往是解决市场中所存在问题的根本诱因,也在银保合作形式的演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本文以实践中存在的银行保险发展形式为分类的依据,众多学者也称之为一体化的程度变化,分别是: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分销协议是最简单的银保合作方式,银行与保险公司以签订销售协议的方式允许保险公司使用银行的销售渠道,银行从中获得佣金,而保险产品仍完全由保险公司负责。分销协议在法国最为流行,法国的CNP保险公司完全没有自己的人队伍和销售队伍,其保险产品除团险产品外全部委托法国邮政、储蓄银行和法国财政部门销售。我国银行保险合作主要是“一对多”的协议,分销的渠道主要是银行柜台。战略联盟是银行与保险公司间通过达成战略协议以开发特定客户或特定市场。如英国保诚保险公司(Prudential),其利用银行的现有柜台和网络销售保单,同时要求柜台员工将那些具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向保险公司的理财顾问推荐,再由理财顾问用现场服务、电话服务和直销的方式向这类客户提供专门的保险服务。国内比如建行和新华、工行和联泰大都会。#p#分页标题#e#

合资企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一家独立的保险公司,银保双方按投入资源分配利润,对合资公司共同拥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可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提高业务拓展能力,拓宽资金投资渠道(庄慧彬,2009)。如20世纪末的瑞士人寿(SwissLife)是由瑞士联合银行(UBS)和Rentenanstalt组建的合资公司;Columma保险公司是由瑞士信贷(Credit)和Winterhui保险集团组建的合资公司。中法人寿是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国家邮政局合资的保险公司,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银行(邮政)保险公司的性质。金融集团化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并购,银行新设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新设银行多种方式,形成了金融集团下银行保险的一体化经营。处在一个金融控股集团下的银行保险双方拥有共同的品牌、渠道、技术后台、客户,实施统一的发展战略。如荷兰的ING集团,美国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德国安联保险(Allianz)对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Bank)的兼并,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CreditAgricole)新设了专营寿险的Predica公司和专营非寿险的Pacifica公司,英国巴克莱银行(BarclaysBank)设立了巴克莱寿险(BarclaysLife)等。国内如中行和中银保险,工行与太平,汇丰与平安、平安与平安银行和深圳商业银行,中国人寿与工行,中信和信诚合作等。许多学者发现,银行和保险公司之所以可以并愿意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结合,在于它们的相似之处多于差异。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属于金融中介吸收个人存款,然后再把这些资金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资本支出。大数定律、规模经济、流动性创造和风险管理是银行与保险机构所共有的。它们提供相似的产品争夺公众储蓄,这一点并不奇怪(L.PaigeFields,DonaldR.Fraser,JamesW.Kolari,2007)。银行与保险的差异在于其业务和职能的本质区别,其产品尽管相似,却不起到完全替代的作用,因此保险公司在与各银行展开竞争的同时,并不能等同于银行。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如果将保险公司等同于银行来看,则它们的竞争完全构成了竞争市场的必要条件,价格机制的作用便可得到充分的发挥,以调节市场使其尽量趋于最优化的配置。但银行与保险所具有的相似处,使它们易受到对方营运过程中的“影响”,这种“影响”并不能通过价格机制得以体现,本文借用“外部性”的概念对其进行解释。银行与保险的外部性是银行或保险企业在运营中给对方直接造成的影响,使银行或保险企业个体的收益与其带来的社会收益,个体成本与社会成本出现差异,这种外部性可正可负,且影响是相对的。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对消除银行外部性或保险外部性影响的效果是相同的,如果只考虑银行外部性的影响,保险外部性可做相同处理,因此本文只从银行外部性角度对银保合作的形成及演进过程进行分析。

观察银保合作的发展,银保合作形式的变化是银行保险业务一体化的演进过程,通过这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逐渐使两者在业务中的权力明晰,降低交易成本,减弱银行外部性的的影响。银行保险产生初期,银行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产品的可替代性,银行、保险公司的理财型产品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因此客户在购买时主要关注的是收益率,几乎将它们当作完全的替代产品,银行产品的表现便会影响保险产品的销售,其商誉出现“外溢”;金融的关联性,银行的借贷会形成风险的集聚,而一次贷款以上的行为会形成前次债权人对借贷者的错误评估,造成借贷利率低估,使前次债务人承担过高的风险,这也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经过多次银行借贷后使保险人的风险进一步累积;产品的创新,银行在新型储蓄类理财产品的开发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法律并不赋予这种产品创新以专属权,新型产品容易被保险公司等借鉴改进,节省了开发成本①;客户资源,银行客户关系的管理需要长期的投入和维护,银行在进行客户关系管理过程中,因其与保险极大的相似性,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保险客户资源的损失。保险公司为克服上述银行外部性影响,与银行协商,通过分销协议形式构成银保合作,产品的权利得到明确,克服了部分的外部性,但分销协议的形成,从“一对一”到“多对多”模式的变化,增加了协商中的摩擦。同时,分销协议下,银行只收取佣金而保险公司需承担所有的后续责任,银行员工会更多的追求绩效,而忽略产品本身的特性,引发道德风险。这些都构成了分销协议形式下的交易成本。战略联盟形式进一步对产品的创新与客户资源明确了权利,使银行外部性进一步减弱,较之分销协议,多重协议以及道德风险在联盟形式的管理改进中得以改善,然而共同开发产品与市场的联盟条约并不能如股权划分方式中的权利与责任分配一样清晰,致使其协商的过程构成了战略联盟形式的交易成本。合资企业通过股权划分了权利,银行外部性得到了有效的内部化,企业文化上的差异是形成这一银保合作形式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金融集团化的尝试甚至规避掉了这种企业文化的差异,是更为彻底的外部性内部化,从银行外部性角度来看,它是当前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由协商促成权利明晰,并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银保合作形式。

本文将银行外部性作为银保合作形式选择的根本因素之一。在银行与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参与者并不十分了解促成合作的本质因素,而是以追求最大化利润为目标的前提下,进行着尽可能获取利益,降低成本的各种实践尝试。银行保险合作带来的银行与保险业利润上升促进了这种合作方式的推广,然而银保合作的施行并不意味着实践尝试的终止,由于权利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清晰,交易成本在现有的合作形式下依然在总成本中占有相当的比例,而在通过成本—收益权衡中发现银保合作的收益依然为正,则“协商”便继续下去,进一步创造更多的新银保合作形式投入实践当中,以追求更小的交易成本。

三、数理证明

考虑双边外部性问题,首先假设只有一家银行X与一家保险公司Y参与,生产和销售金融产品是二者创造收益的方法,X的产品数量用x表示,Y的产品用y表示。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外部性,可表示为:e(x|E1,E2,E3,E4,…)。其中,Ei表示某种银行外部性,如产品的替代性、金融的关联性等。本例中,e(•)>0以正负号表示正负的外部性,且?e?x>0,假定除x外,其他影响因素皆不变,则银行外部性也可表示为e(x)。由于保险公司Y受到银行外部性影响,因此?πy?e≠0。#p#分页标题#e#

(一)银保合作的产生现在考虑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利润问题,假设两者在银行市场与保险市场上都存在众多的竞争者,因此其价格是给定的,银行产品的价格为px,保险公司产品价格为py银行每生产和销售一单位x都会对保险公司产生一定的外部性。社会最优化情况是X与Y的共同利润最大化:maxπx+πy=pxx-cx(x)+pyy-cy(y)-e(x)(1)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px=c'x(x0)+e'(x0),py=c'y(y0),x0、y0是达到社会最优化时的X与Y的产品数量。一种解决银行外部性的方法是根据科斯定理,将外部性的产权进行明确,即将银行外部性在两者之间进行限定(讨论的假设是交易成本接近于零,虽然这种情况并不存在,但正如科斯所表述的,它是我们讨论外部性的基础)。假定此时Y具有处理外部性的权利,即没有Y的许可,X不能进行引发外部性的活动。

(二)银保合作形式演变科斯在《企业的本质》中将企业的出现解释为决定市场价格的成本,当由看不见的手构建需求与供给之间联系的成本高于由企业(或组织)这一看见的手进行协调时,企业的存在便是理所当然的。将这一思维引入到银保合作形式的演变中,可以理解为银保合作逐渐增强业务及部门的控制权以使交易成本逐渐减小过程。现假设X与Y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交易成本,设为t2(•):t2(•)=t2(x|M1,M2,M3,M4)其中,M1,M2,M3,M4分别表示构成银行保险合作的四种形式的交易成本因素,且?t2?M>0,则分销协议交易成本由M1+M2+M3+M4,战略联盟由M1+M2+M3构成,合资企业由M1+M2构成,金融集团M1,即随着银行保险的一体化形式加强,其影响交易成本的因素在不断减少,而交易成本亦随之减小。将t2(•)引入,考虑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由于M在银保合作形式变化前并不改变,所以证明时只考虑x的变化)。依据上述分析,在交易成本为零的状况下,无论正负外部性,明晰产权都是有效解决外部性,追求社会最优化水平的方法。但由于现实状况中,交易成本的存在,在明晰产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增加了操作的成本,因此,单纯依靠银行保险的协商无法完全解决外部性的问题,政府可在此发挥作用,如能有效量化外部性,庇古税在某些情况下较之科斯明确产权的方法更为有效,但操作难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从论证来看,银保合作形式的不断演化,也正回答了如何解决交易成本的影响,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可逼近交易成本的理想状态,为产权明晰的科斯方法提供理想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