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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方法研究大全11篇

时间:2023-06-27 15:53:27

分析方法研究

分析方法研究篇(1)

一、利比亚战争对国际油价影响的实证分析

石油是当代战争非常重要的根源,两次世界大战都与争夺石油类资源有关。美国的地缘政治学家威廉・恩道尔曾经认为石油战争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抢夺石油资源的控制权的战争,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3次中东战争、伊拉克战争、海湾战争、英阿马岛之战,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石油而进行的。伊拉克的尚未开发的石油储量比沙特阿拉伯要多,这是美军把萨达姆赶下台的主要原因,而另一类是争夺石油定价权的战争。当前石油供给与需求大致平衡的情况下,石油战争将以期货市场争夺石油定价权为主。随着石油的资源日趋枯竭,而绿色能源尚未得到解决,石油的供给更加紧俏。石油是重要的能源,日常经济生活,工业生产,航天军工都需要石油作为能源和原料。经过石油分离出的汽油、沥青等化工产品广泛应用到人们日常生活中。可以说,谁掌握的石油的供应权和定价权,就可以掌握世界的经济命脉。到那时,对于海上石油通道和陆上石油管道的控制权的争夺,也必定成为战争导火索,而海上通道最重要的是中东石油出口的霍尔木兹海峡以及马六甲海峡,而陆上石油管道,主要是从俄罗斯及中亚通往欧美的石油管道。2011年3月,由于受到利比亚战争的影响,国际油价大幅攀升,一度升至一桶110美元,创下自2008年9月以来的新高。对于能源危机,我们每一个国家都不能置身事外,必须提前考虑。随着各国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围绕争夺最后的油气资源的斗争仍然是21世纪地缘政治的主题。从委内瑞拉到俄罗斯,从地中海沿岸到西非的几内亚湾,从里海到波斯湾,无一不受影响。更为严重的是,石油已经与反恐和人权联系在一起,成为发动战争的理由,世界政局充满了不确定性。究竟是利比亚战争影响了石油还是石油影响了利比亚战?

二、相关理论

事件研究法主要是探讨事件的发生对期货或市场价格数据带来的短暂冲击,暂时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下面诺干方面:平均股价效应、市场收益方差的变化(反映股价波动性的变化)、股票成交量的变化、经营(会计) 绩效的变化等。总体来说,事件研究包括一下几个步骤,即定义事件以及事件研究窗口、选择研究样本、选择度量正常收益的模型、估计异常收益、检验异常收益的显著性、实证结果与解释。

事件包括合并、收购、收益公告或再融资行为等,若研究者关心增发对股东财富的影响,此时的事件即为增发公告。事件研究所涉及的窗口包括估计窗、事件窗与事后窗等,如下图1,

t = 0为事件日;t = T1+ 1至t = T0代表事件窗,其长度为 L1= T1-T0; t = T0+ 1至t=T1为估计窗,其长度为L2= T2-T1;t=T2+1至t = T3为事后窗,其长度为 L3= T3-T2。估计窗的作用在于估计正常收益 (或估计正常收益模型的参数),一般情况下,估计窗的长度应大于等于120天;事件窗是用于检验股价对事件有无异常反映的期间 ,有时事件窗仅为一天(即事件发生的当天),有时为两天(即事件公告当天与后一天),有时为三天 (即公告前一天、公告当天与公告后一天),也有学者将事件窗定义为公告前后10天、20天或更长,事件窗长短主要取决于研究者的研究目的:事后窗主要用于考察事件发生后股价 ( 或企业价值) 有无异常变化 ,常见于探讨某一事件长期绩效的研究中 。

三、事件研究方法实证分析

(一)选取估计窗口并进行模型分析

估计窗口年初到2月18日(战争爆发前一个月)

对AR(1)模型保留残差进行Q平方检验,输出结果如下表1:

由上表可以看出,标注化残差平方序列的Q统计量在1%和5%的置信水平下均是不显著的,并且以较大的概率接受了序列不具有相关性的原假设,所以认为序列不具有自相关性。因此,残差序列是白噪声序列。

(二)选取事件窗口并进行模型分析

选取事件窗口3月18号到8月22号(战争基本结束)

得到的AR(1)的模型为:Pt=115.1596 + 0.930935Pt-1+εt

(38.83576) (25.11394)

对上述模型保留残差进行Q平方检验,检验结果如下表2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标注化残差平方序列的Q统计量在1%和5%的置信水平下均是不显著的,并且以较大的概率接受了序列不具有相关性的原假设,所以认为序列不具有自相关性。因此,残差序列是白噪声序列。

(三)对模型进行J1和J2检验

HO为利比亚战争事件对世界石油价格的变动不产生影响,H1为利比亚战争对世界石油价格变动产生影响,很显然,拒绝原假设。即利比亚战争对石油价格的变动产生影响。

用以上模型对石油价格数据进行预测,可以得到一个长期平稳的的预测序列,但与实际序列的比较中可以发现,实际数据后30天为114.13,比预测的数据要大,实际数据中的石油价格一直处于向上增长的一种的趋势。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利比亚战争促使了石油的价格上涨,而且上涨的幅度略大。但是这种影响会在什么时间结束?我们需要选取另一个时间段进行建模预测,这个时间段也就是事件窗口即利比亚战争爆发到利比亚战争结束的时间。

运用事件窗口的AR(1)模型对后60天进行预测,通过预测后的60天的数据和实际60天后的数据比较后发现预测后的数据111.645和10月24号(10月22号为周末)为111.67基本持平,这说明利比亚战争对石油价格的影响基本趋于稳定。至此,分析结束。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利比亚战争对石油价格影响的时间区间为战争前一个月(2月18日)到战争基本结束后的两个月(10月24日),这说明利比亚战争对石油价格的波动是一个比较长期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高铁梅.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与建模EViews应用及实例第2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211~215.

分析方法研究篇(2)

中图分类号 TQ4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1-0092-02

作为一种重要的中草药,大黄具有较强的药用价值,能够清湿热、攻积滞,并有祛瘀、凉血和解毒等功效[1]。我国历代本草书籍都有提及大黄,其中《神龙本草经》是最早记载大黄的,并将其列为下品。在我国,大黄主要有2种,一是“南大黄”,多作药用,产于云南、贵州和四川等地区;二是“北大黄”,即唐古特大黄与掌叶大黄,产于甘肃和青海等地区。近几年,随着临床用药的增加,种植的大黄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出现了不少以次充好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在正品大黄中掺杂天山大黄、河套大黄、藏边大黄和华北大黄。鉴于此,笔者将对大黄真伪鉴别的方法进行分析,以期增强临床用药安全性。详细报告整理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试验材料

研究选取的试验材料是笔者所在食品药品检验所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检验的50批次大黄,其中,22批次为中药材使用、经营和生产单位送检的大黄,28批次为本所抽检的大黄。经检验,所有大黄都是中药饮片,7批次为正品,24批次为伪品,19批次为炮制不合格产品,不合格率为86%。

1.2 试验仪器

本研究选用的试验仪器主要为ZF-1型三用紫外分析仪和硅胶H-0.3%CMC-Na板。

2 结果与分析

2.1 性状鉴别

首先,对大黄进行性状比较,其鉴别要点如下:一是对大黄的根茎部切片进行观察,因为正品大黄具备一个颇为明显的特点,即有呈环状排列或分散出现的星点,这一点是伪品大黄所没有的;二是对大黄的气味进行对比分析,一般来说,正品大黄有清香气味,伪品大黄则有气浊或气微特征。详细性状对比数据如图1、表1所示。

2.2 理化鉴别

先抽取0.1 g左右的大黄粉末,然后向其中加入5 mL左右的甲醇,并振摇,待其充分融合后,再将新获得的溶液静置10 min左右,进行滤过处理,并从中取出1滴滤液,滴在事先准备好的滤纸上面,然后向其中滴入5滴50%左右的乙醇,并将其晾干,确保晾干完全以后,即可在365 nm的紫外光下进行检视。检视结果表明,出现棕色至棕红色荧光的是正品大黄,出现亮蓝紫色荧光的伪品大黄(图2、表1)。

2.3 显微特征

通常,正品大黄的皮层和根茎横切面木栓层都被除去,有较为平直的韧皮部射线,且其层环十分明显,有宽一列多的细胞,中间有棕色物质;木质部导管类似圆形,较为稀疏,且呈径向排列,没有木化现象;髓部十分宽广,有星点散落分布,薄壁细胞中有草酸钙簇晶和淀粉粒[2]。就粉末情况来看,草酸钙簇晶又多又大,棱角呈钝状,直径不小于100 μm;淀粉粒很多,既有复粒,也有单粒;导管成螺纹、网纹状。伪品大黄的根茎横切面一般会留有木栓层,其射线具有窄、直的鲜明特征,层环明显,细胞仅1列;髓部没有星点分布;薄壁细胞中只有少量的草酸钙簇晶和淀粉粒。就粉末情况来看,草酸钙簇晶又小又少,棱角十分尖,直径50~60 μm;淀粉粒只有单粒;导管呈半径向排列。

2.4 薄层色谱

2.4.1 制作试液。抽取约1 g大黄,用20 mL甲醇浸渍1 h,然后将其滤过,并取出约5 mL滤液,将其蒸干,然后加水10 mL左右,使其充分溶解,并向其中加入约1 mL盐酸,并将新获得的溶液放在水浴上面加热(加热时间约30 min),再使其冷却下来,并用乙醚萃取2次(每次约萃取20 mL),再将其倒入乙醚液中,蒸干,并将蒸干的残渣加氯仿溶解,最终获得1 mL的溶液。

2.4.2 制作硅胶H-0.3%CMC-Na板。取12 g硅胶H,将其放在研钵内,加42 mL左右的0.3%CMC-Na水溶液,将其充分研匀,确保形成稀糊状,然后将其移到干净的玻璃板上面,并均匀涂布,使之左右摇动,确保表面平整均匀,如此即形成300 μm左右的薄层板,然后将其水平放置,直至晾干,在105 ℃的环境下活化30 min左右,活化完毕即可放在干燥器内。

2.4.3 薄层色谱鉴别。取4 μm左右的正品大黄、劣品大黄溶液,都放置在在同一个硅胶H-0.3%CMC-Na板上面,使用展开剂(环已烷-醋酸乙酯-甲醇-醋酸,比例为20∶25∶5∶2)将其展开,然后将其取出,并充分晾干,放在365 nm的紫外光下进行检视。通常,正品大黄含有大黄酸与芦荟大黄素成分,伪品大黄没有;正品大黄只显示1种斑点,即橙红色斑点,伪品大黄显示橙红色和蓝紫色荧光2种斑点[3]。

3 结论与讨论

试验结果显示,性状鉴别、理化鉴别、显微特征和薄层色谱均可对大黄做出有效鉴别。同时,这也验证说明了亮蓝紫色荧光斑点,即土大黄苷是能够用来鉴别大黄的。此次研究中检验的大黄饮片共50批次,其中发现19批次为炮制不合格产品,不合格率约38%。这种现象需要引起相关部门注意,通常炮制的大黄饮片要求为2~4 mm的厚片,或8~12 mm的方块,但是,此次检验的饮片中有部分6~10 mm的厚片,同时也不排除粗糙切割的大块。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一是多数大黄是野生的,其资源颇为珍贵,数量并不丰富,因此商家可能将非标准药材掺杂其中,以谋取私人利益;二是大黄多是产地加工,产地不同,其加工方式也不完全相同,或许加工过程中会在药材当中加入大黄的非药用部位;三是饮片加工厂购买药材后,可能没有对大黄进行合格的加工炮制,便直接销售出去[4-6]。综上可知,伪品大黄和正品大黄有相同的来源,即同为蓼科同科植物,因此提高了大黄真伪鉴别的难度指数,但也并不是无计可施。例如,在充分了解大黄特征的基础上,从大黄的气味、颜色、断面、质地和理化反应等方面着手,加以性状鉴别、理化鉴别、显微特征和薄层色谱分析,可以快速、有效地鉴别大黄的真伪。

4 参考文献

[1] 陈安珍,蒋万枫,袁航,等.基于超高效液相色谱偏最小二乘判别分析法建立鉴别大黄真伪及种属预测模型的方法[J].中国药学杂志,2016(3):197-202.

[2] 毕晓黎,谭志灿,李素梅,等.大黄与酒大黄配方颗粒红外光谱研究[J].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2013(12):86-88.

[3] 汤彦丰,王志宝,唐恩松,等.中草药大黄小波变换的近红外光谱聚类分析[J].湖北农业科学,2013(16):3971-3973.

分析方法研究篇(3)

1会计指标和现金流指标财务分析研究目的和价值取向

1.1研究背景

根据2012年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明确了财务分析总原则:依据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资产,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控,防范风险。通过年度财务决算,预算执行分析和资产负债表、收支表的分析是事业单位关注的主要内容,分析指标体系较为单一,而对于其他视角没有更好的揭示财务信息,随着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步伐不断推进,引入企业管理模式,构建一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迫在眉睫,以满足不同视角的经济分析价值,为单位重要事项提供经济决策依据。

1.1.1现有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指标内容

财务报告体系:资产负债表、收支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财务分析指标:预算收入完成率、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净值率等。

1.1.2现有财务报告体系与财务分析指标分析方向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容,即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专用基金管理,根据这几项内容做好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部分,通过分析,可以为领导提供经济运行决策信息,可以剖析当前时态的财务状况,单位经济运行状况,预测资金流向,挖掘潜力,提高单位资金使用效益。

1.2现有事业单位财务分析存在狭隘性

1.2.1财务分析指标体系不完整

事业单位目前缺乏现金流指标内容,与国际脱轨。财务指标体系应引入现金流指标,从而弥补资产负债表和收支表分析的不足,当前财务指标反映的内容主要是预算和执行情况分析、决算执行情况分析、收入和支出分析、资产和负债分析等,而对于了解实际资金运动变化情况,对预测未来资金运动缺乏分析。并且有些会计分析指标对某些经济业务针对性不强,活动分析意义不大。

1.2.2缺乏现代财务管理分析工具

当前分析手段落后,财务分析不是简单的捣弄数字,需要整合开发恰当的分析工具。财务分析工具需要信息化,统一化。通过选择恰当的分析工具,寻找衡量有用的比率指标,根据分析的目标,采用的视角,最终阐释问题分析的趋势与状况。任何分析建立在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基础上,是大部分分析工作的来源,在分析过程中,财务分析要与单位经济运行分析结合起来。这不仅涉及财务比率指标分析,还要涉及经济比率指标分析。

1.2.3会计分析方法缺失

分析方法通常有比较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比率分析法等,可是在财务分析中,往往用到的分析方法比较单一,常用数据及常用分析方法技术,未必能反映现在和未来学校经济的运行价值。财务分析要从不同的群体角度考虑。采用不同的、有选择性的分析方法。

1.2.4财务分析报告反映的内容不够全面

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报告一直套用统一的格式,有其局限性,无法发挥比较深层次的分析,具有针对性的问题往往被忽略。

1.3会计指标与现金流指标财务分析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3.1财务分析内容

财务分析内容通常包括:(1)资金使用状况分析。反映单位资金流的循环与波动情况。(2)经济业绩评估分析。反映资金使用效率,单位经济财务状况。(3)财务需求预测。包括报表预测、现金预测、经济发展能力预测等。(4)各种决策分析。设备投资决策、信用贷款决策等。

1.3.2分析目的意义

依据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和其他财务数据,未必能反映单位现在和未来的经济运行价值。单位领导决策层,在进行决策某一项重大支出时,通常考虑的是成本与收益之间的经济权衡,即权衡预期的现金收益和发生的现金成本。例如,举债,决策领导层考虑的是潜在的收益要高于借入资金的利息成本支出;再例如,投资某个项目建设,决策领导层应评估此项目建设产生的收入(比如上级拨款、横向赞助等)与项目前期与后续支出的差额,以及项目建设所带来的潜在经济效益问题,潜在的经济效益通常会有两种,一个是有形的,即形成专利操作技术,还有一个是无形的,即学校品牌知名度。引入现金流的表述,与其他会计指标一起构建一组数据和内在关系,形成一套完整的指标分析体系,深入进行财务分析,更好的为不同视角提供有利的分析依据。

1.3.3课题研究内容

科学有效的设立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包含一组会计指标和现金流指标概念,对每一项指标的作用和分析价值进行修订及评估,采用参照国内外企业财务管理模式,通过三个不同管理视角,一是管理者(单位领导决策层),二是投入者(资金来源投入者)、三是债权人。从三个视角所关心的经济内容,选择适当的财务分析指标和现金流指标,以满足不同视角的经济分析价值。比如银行向单位提供贷款,作为债权人,关注的是单位能否偿还,则会要求单位提供一系列指标,分析过去和未来的现金流分析、资产负债分析、发展能力分析等。(1)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体系设立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的设立通常要考虑和遵循几个步骤。审慎界定所要分析的问题、根据问题选择视角(领导层、资金投入者、债权人)、选择合适的指标,确定关键指标,辅助指标、证实分析的价值与作用、选择分析方法,出具分析结果。财务分析目的首先要明确,并科学选择适用具有可比性的分析指标,建立指标体系,有效地利用基本指标和其他指标组合起来,它们之间即独立又具有相互关系。把一些指标综合起来分析,效果会更好。(2)有关财务分析指标体系设立内容从三个不同视角所关注的重要比率来看,这些指标都是从相同的报表中推算出来的,彼此都是有关联的,形成了一个体系。以下指标可能是三个不同视角同时关注的,选择时,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取舍。领导层关注的关键指标:收入支出分析、单位经济效率、资产配置效率、项目投入分析、运用资产的营运能力分析等。收入支出分析:对任何一个事业单位,它的任何一项业务经济活动的最初评估一般是通过收支表中的数字分析实现的。预算与执行收支情况分析:预算收入完成率:反映单位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单位全年实际收入/年初预算收入*100%预算支出完成率:反映单位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单位全年实际支出/年初预算支出*100%人员支出比率:全年人员实际支出情况。人员支出/全部支出*100%公用支出比率:全年公用支出情况。公用支出/全部支出*100%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人员数(3)资产分析资产分析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来审视,通过资产负债表可以对所列资产的规模、类别和价值有直观的分析,并可以计算出相关比例。比如表中累计折旧比固定资产原值高,可能表明新进设备少,在账设备老化陈旧。而现金流量表也能深入反映出资产运用情况。(4)资产使用情况与结构分析资产负债率:表明单位资产中有多少是债务。这个指标同时也应该是债权人关注的关键指标,负债/资产*100%。收入占资产的比率:一定时期的全部收入占账面资产的规模,反映1元资产所筹集的收入是多少,总收入/资产总额*100%。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反映单位应收账款的管理绩效。净资产比率:事业单位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转结余等,按形成来源分为外部注入和内部形成的。净资产比率反映资产中有多少是属于外部注入和内部形成的(全部资产-全部负债)/全部资产*100%,比率越高,说明单位净资产越高。货币资金占资产比率:事业单位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货币资金/资产总额*100%,比率越高,说明单位货币资金量高,资金运营风险降低,偿还债务能力越高。反之,比率越低,说明单位货币资金量周转低,资金运营风险高,偿还债务能力越低。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比率:此比率反映的是单位固定资产有无资金闲置,比率越低越好,表明没有闲置资金,从资金营运能力来看,比率越低,说明资金流动性较好,固定资产/资产总额*100%。(5)经济效益能力分析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趋于多元化,渠道多样化,如何提高经济效益也是领导决策层所关注的问题。杠杆系数:(总收入-总支出)/总收入=1-总支出/总收入,此杠杆反映单位财务风险的大小,从此杠杆可以看出,如果在总支出=总收入的情况下,则表明零风险,总支出大于总收入,杠杆系数小于1,说明单位资金营运能力差,需要为满足支出需求而筹集资金。反之总支出小于总收入,杠杆系数大于1,说明单位资金营运能力较好,资金营运能力不存在风险,并且会有闲置资金。收入增长率:反映一定期间内单位收入与其上年同期收入的增长的百分比,以反映单位在此时间的收入的增长或下降等情况,(本期收入-上年收入)/上年收入*100%。净资产增长率:净值产增长率反映了单位营运、发展能力状况,净资产增长率高,表明单位未来的发展营运能力很强(本期净资产总额-上年净资产总额)/上年净资产总额*100%。(6)资金投入者所关注的关键指标事业单位资金来源目前主要有财政拨款(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入等)、横向科研收入、其他收入等,作为对资金投入者,单位管理者要对其负责,并随时向其报告资金使用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的最终流向和带来的成果。资金投入者会不断分析多少钱可投入单位?投入多少对单位发展有利?投入的资金所带来的资金使用绩效是什么。根据绩效评估机制,资金投入者注重的是投入和产出效率,能做好多少社会公众服务,并随时进行监督管理,投入者所关注的关键指标有:投入产出比率:对事业单位来说,包括教育投资也需要进行投入产出核算。使用“投入产出比”的目的是为了表示出项目或某项基本支出的经济效益,它是根据资金来源的目的和性质,对某个项目投入(包括人才培养项目、技术维修改造项目、设备更新项目等)或对基本支出投入经济效果评价指标,投入额/年平均增加支出数*100%。项目进度完成率:反映了投入项目的支出进度情况,项目实际支出/项目预算支出*100%。(7)债权人所关注的关键指标事业单位贷款搞基础建设或其他项目,融资人(银行)是主要的债权人,从债权人角度,所考虑的方面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债权人愿意把资金提供给国家支持的部门,这是收回贷款的保障。一个是债权人必须考虑债务拖欠和清算的潜在负面影响,这是能否收回贷款的风险。债权人的回报就是定期收取利息和本金。债权人在提供贷款时,必须评估收回贷款所涉及的风险。关注的关键指标为资产负债率:在前面已经讲述过,这里再次说明,从债权人角度,这个指标是用来反映“别人的钱”占总资产的全部索偿权的比率,比率越高,债权人风险越大,但这个比率不能反映现金流量波动的信息。现金流量正负分析:通过过去的一年或是几年的现金流量情况分析,可以表明单位重大事项波动情况,对能否履行偿债义务有分析的意义。有关现金流量分析在本文第二项进行详细描述。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反映债务暴露的程度,比率越大,越能保障债权人的索偿权。但比率过高,也通常反映出单位的管理比较松懈,它可能反映出有更多的闲置现金余额,比如应收账款太大,信用管理差等。从以上三个不同视角对指标体系进行了整理和研究,每一个指标从不同角度反映出单位经济运行情况,从而对各种事项决策做出预期判断。包括财务下一年度的财务需求预测、投资需求预测、融资需求预测。

2对现金流量指标分析的认识

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反映了各项活动现金净流量。事业单位根据经济分类归集,经营活动范围可以包括:购买商品支出、人员工资支出、缴纳税款、提供或接受劳务、学生支出等。投资活动范围可以包括:长期资产的构建、不包括等价范围内的投资等。比如长期投资的取得和收回、在建工程、购建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筹资活动范围可以包括:净资产和债务规模变化。

2.1现金流量指标分析的内容

现金流量分析是对单位财务管理的一种动态反映。通过现金流进一步分析资产负债表的变化,采用这种方法,就可以看出现金的来源与占用,能反映出资产负债表期初和期末变化而形成的现金变化,深层突出对单位财务状况的影响。现金流量分析以编制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反映现金的流入与流出,同时分析影响现金流量的各种因素。

2.2现金流指标分析的意义

现金流指标分析可以反映出单位未来获取和支付现金的能力。

2.3现金流量核心指标

(1)现金流动性分析:包括现金到期的债务比、现金流动负债比、现金债务总额比。(2)偿债能力分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负债,比率越高说明偿债能力越强。(3)发展潜力分析:在现金流量表中,如果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量比较大,或者筹资活动中现金流入量比较大时,说明可以追加资产的投入,发展潜力大。(4)现金流量结构分析:现金流入流出比:现金流量比率=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反映的是现金流入对流出的保障能力。比率大于1,则有保障。现金流入结构分析:现金流入量越大,说明单位经济能力强。现金流出结构分析:现金流出可以反映出现金的具体去向。

2.4现金流反映出资金流模式

财务定期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收支表,根据资产负债表和收支表编制现金流量表。利用现金流量表可以了解目前实际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并分析预测未来资金运动,将会计信息转化为资金流模式。从资金流模型中,可以看出:财务分析主要为管理者分析三方面内容:投资分析、经济运行分析、融资分析。投资分析主要考虑的是资产——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运行分析主要考虑的是收支,融资分析主要考虑的是负债和净资产。分析时,要冲销不反映现金运动,把这些会计分录加回去,反映经济活动所创造的现金。

3会计指标与现金流指标财务分析过程

根据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制定适当的备选方案,明确哪些数据与分析内容相关,从多维度获取数据,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相结合,借助财务分析指标工具,从预测现金流正负,以及给单位带来的潜在经济效益角度,来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判断。总结财务分析的要点。(1)针对所要分析的问题,属于哪个分析视角,是领导层?投资者?融资者?(2)选择一组适合的分析指标和分析工具。(3)选择分析方法,比较分析、趋势分析、因素分析、比率分析。(4)利用过去的数据为依据,确定未来预期结果。

4会计指标与现金流指标分析体系表

构建一个电子财务分析指标体系表,将会计报表、会计要素与会计指标、现金流指标建立联系,根据不同的视角,选择几个或一组指标,进行全面综合的财务分析(见附表1)。

5会计指标与现金流财务分析研究的效果

5.1理论价值

借鉴企业财务分析技术,通过三个不同视角,初步探索事业单位财务分析适用的会计指标和现金流指标,在现有的会计指标体系基础上,形成一套指标体系表,扩展了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完善了现有指标体系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从而对财务分析进行深入评价和剖析,提供决策信息,并揭示了存在的问题。

5.2实践价值

利用电子数据表,显示会计报表、会计要素与会计指标、现金流指标的关系,形成一个指标体系。在财务分析中,追踪分析所需的关键指标和辅助指标,能提高选择指标的视野。针对具体问题出具分析报告,为不同领域提供决策信息。

作者:马英贤 薛峰 单位:山东职业学院 济南技师学院

参考文献

[1]吴建华.新高等学校会计实务[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14.

[2]于玉林,会计系统研究方法[M].大连:大连出版社,2011.

分析方法研究篇(4)

1.关注学生知识技能、教师教育智慧

首先,要关注大多数学生是否掌握基本的知识技能与物理思考方法,因为知识与技能是学生进一步学习发展的基础,是“课标”的基本要求。如果这一目标没有落实好,就不能算成功的课。其次,要关注教师的教育智慧是否充分展现,教师是否具备一定的课堂调控能力,以及捕捉动态生成资源的能力。

2.关注学生探究过程、教师有效引导

新课程改革的重点是转变教学方式,变教师主讲为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由于学生的知识经验、认知水平有限,因此观察者应关注教者是否恰当处理以下三个问题。

问题一是哪些情况需要学生探究?一般说来,形成性知识需要学生探究,即形成物理概念、定律或公式的过程和方法,包括解决问题策略多样化。规定性知识不需要学生探究,即概念的约定属性和概念的自然属性。

问题二是如何组织学生有效探究?应关注课堂教学中是否做到:①教师提供最佳的探究时空;②学生采用有效的探究学习方式;③教师搭好探究的“脚手架”:如创设情境,引导学生明确任务的问题式“脚手架”――师问、生问;引导学生探究的实践式“脚手架”――操作、实验、填表、记录;引导学生进行评价的参照式“脚手架”――教材、他人。

问题三是怎样引导学生有效探究?

一是要关注教师的引导是否适时:①妥善处理先与后的关系,促进学生自主发展。传统教学一般是教师指导在前先,学生模仿练习在后;新课程一般是学生尝试探索在先,教师引导在后,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②妥善处理主与次的关系,体现物理学科特色。当学生的思路偏离物理知识技能、物理思考方法重点时,教师必须引导转向;当学生的思路出现障碍时,教师必须进行排忧解难、点拨指导。③妥善处理多与优的关系,促进学生不断成长。当学生的思路与他人重复时,引导学生另觅新法;当学生的思路开阔、解决问题的策略多样时,引导学生吸取别人的优点,完善和优化自己的方法。

二是要关注教师的引导是否适度:①以满足学生需要为原则。对于性格内向的学生,要采用个别辅导,轻声、耐心地讲解;对于性格外向的学生,可以进行面向全体的“公众引导”。对于知识、能力水平较低的“学困生”,应采用个别辅导,引导模仿学习;对于优、中等学生,可以引导自查自纠,再做一遍、查一遍,自己发现问题并纠正错误。②以《物理课程标准》为准则。对照“课标”,不能“降标”也不能“超标”。

三是要关注教师的引导是否适法:①学生与文本对话。可以引导学生看书自学、自评。②学生与学生对话。当遇到难度一般的内容或问题时,学生有解答的欲望和能力时,要充分利用学生资源,引导学生讲述,既解决学生学习上的问题,又调动学生解决问题的积极性。③学生与教师对话。当遇到起始的教学内容,或难度较大的内容,或规定的术语,或学生普遍出现的问题时,教师应及时讲解、分析、概括。学生遇到学习上的问题可以随时质疑,对教师的讲述可以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体现对话的平等性。

分析方法研究篇(5)

主成分分析法又叫做主分量分析以及主成分回归分析法。其能够降低数据集维数,从而实现各个指标间相关性的消除。主成分分析法具有指标权重确定的特点,其作用和效果也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和认可,这也使其在多个领域中得到了应用,逐渐发展成为特色多指标评价方法。其广泛出现在社会领域、经济领域、管理科学领域以及自然科学领域等范围中。在目前,大多数人在对主成分分析法进行应用的同时,对其原理以及推导过程缺乏认识和了解。本文就对主成分分析法数学推导方法进行了以下的分析和研究,从而加深人们对主成分分析法的认识。

1.主成分分析法概念

所谓主成分分析法是一种数学变化的方法,其能够将特定的相关变量进行线性变换,从而转换成彼此不相关的变量,并将这些转换后的变量结合方差的数值从大到小进行排列。数学变换过程中,变量总方差固定不变,则第一变量的方差最大,因此成为第一主成分;其次第二变量的方差次大,因此成为第二主成分。第一变量与第二变量之间不存在相关性。继续推论,可以得出,每个变量存在一个主成分。

主成分分析的主要目的是将一个存在大量相关变量的数据集维数进行降低处理,从而将数据集转换成为仅有少数新的综合变量的线性组合,从而让多个变量转换成少数互不相关的独立变量,并对原始变量蕴含的信息进行最大程度反映。

2.推导方法

设定一个向量x,其主要由p个随机变量组合而成,随机变量之间的方差、变量之间的协方差或者相关性结构存在意义。然而除了p相对较小或者结构简单的情况,其他情况下对计算x的方差以及变量之间的协方差或者相关系数难度十分大。因此需要使用维数低于p派生变量将其代替。这组新的变量保存有原始变量方差、协方差以及相关性信息,称之为主成分。

参考文献:

分析方法研究篇(6)

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已接近发达地区水平,但是由于目前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形势多变,突发事件频发,公共卫生安全受到严重的冲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浙江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浙江人口素质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具有很大阻碍。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1],将继续加大对人口与健康领域的支持力度。浙江省科技"十二五"规划中叶明确指出:在重大战略需求的核心和关键技术研究中,要把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与重大疾病防治放在重要位置。

1风险分析的概念

风险评估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对突发事件的危害所产生或将产生不良效应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客观判断与分析,有助于及早识别公共卫生危害,提供卫生应急决策依据。风险评估包括三个步骤: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其中,风险分析是风险评估中的关键一环和核心内容[2]。

2风险分析方法

按分析目的、数据输入与结果输出类型的不同,可将风险分析技术分为定性、半定量及定量技术三大类。

2.1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是三类方法中原理与操作较简易,但无法给出定量结果的一类分析方法。

2.1.1失效模式与效应分析 失效模式与效应分析(failure mode effect analysis,FMEA)是一种以团队操作为基础的,系统性、前瞻性地识别失效模式和机制,预测其影响的技术。基本原理是以失效模式为起点,着眼于整个流程,对全部流程中可能存在的失效模式进行前瞻性地分析,通过对失效模式的严重度、发生率和可检度进行综合评估与指标的量化,明确高风险的失效模式,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措施,从而实现减小风险或消除至可接受水平的目的[3]。该方法的优点是对潜在风险源进行辨识后可实现及时预防,消除危害后果的目的;另外,也可以对于单个风险源进行相对独立的分析。缺点是由于主要是以基于小组的模式开展评价工作,因此工作小组成员的知识和技术水平的高低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失效模式是方法进行风险分析的基础,然而实际上难以认识全部的失效模式并开展评价;此外,失效模式与效应分析是基于流程的一个前瞻性分析,随着流程和具体步骤的增加,若开始分析时缺乏对流程的准确描述,则发生错误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加。

2.1.2危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危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是一种系统的、前瞻性及预防性的技术,通过测量并监控那些应处于规定限制内的具体特征来确保产品质量、可靠性以及过程的安全性。HACCP最早主要用于对食品中微生物、化学和物理等危害进行安全控制,是作为控制食源性疾患最为有效的措施,也是国际上共同认可和接受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其他行业,诸如制药、化学、汽车等。以食品安全分析为例,其基本原理是系统分析整个食品供应链中的具体危害,明确控制措施,并通多对潜在危害进行风险控制,从而确保食品的安全[4]。优点在于其可通过对整个流程和关键点的控制,起到对风险危害的预防作用。缺点是只能对系统流程内的潜在风险源进行分析。

2.1.3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y,HAZOP)是一种综合性的风险识别过程,用于明确可能偏离预期绩效的偏差,并可评估偏离的危害度。最早使用于化工行业工艺过程的危险性分析。该方法以系统工程为基础,通过引导词和标准格式来寻找工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偏差,辨识那些可能由于装置、设备等个别引发的潜在危险,从而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大小制定相应对策[5]。优点是分析针对的是工艺流程等状态参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因而可以对人为因素引起的后果进行预测。缺点是主要依赖于工作小组会议讨论的人工分析方式进行风险分析,效率较低;分析时,若无合适的节点、参数和引导词,则无法较好地开展HAZOP风险分析。

2.2半定量分析 半定量分析技术结合了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的特点,输出以定量结果为主。

2.2.1保护层分析法 保护层分析法(the layer of protection analysis method,LOPA)是一种特殊事件树形式的风险分析方法,通过评估现有的保护层的可靠性,确定其消除或降低风险的能力[6]。其基本原理是构建保护层,通过对每一保护层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将所有保护层联合作用下的事故风险与风险可容忍标准比较,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保护层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优点是作为一种较为快速的半定量风险分析方法,能够有效评估潜在事故发生的频率,确认保护层的有效性,为合理制定和分类风险缩减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此外,该方法与HAZOP比较不过分依赖于分析人员的知识和经验,因此能相对客观合理地进行风险分析。缺点是该方法本身无法对潜在风险源进行辨识,也无法寻找事故场景,因此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此外,该方法尚缺乏对人因、环境及管理等其他因素影响的分析。

2.2.2 FN曲线 一种利用FN曲线图进行风险分析的方法。其通过区域来表示风险,并可进行风险比较,可用于系统或过程设计以及现有系统的管理。如在评价地址灾害风险性时,FN曲线通过将地址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及其累计概率点以对数坐标系统表示,以此表达社会可接受风险的标准[7]。该方法的主要目的是表现事故规模的分布状况,利用事故后果(如伤亡人数)与事件发生的频率(即发生的可能性)绘制FN曲线图。从FN曲线图可以引出系统风险是否可容忍的判定标准。优点是考虑了风险分析中的事件后果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两大方面,结果简单明了,易理解和易操作。缺点是仅仅只考虑事件后果的严重性和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两方面,而缺乏对人因、环境、管理等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的分析。此外,一般主要以死亡率等简单指标作为事件后果严重性的主要体现。

2.2.3模糊神经网络 模糊神经网络是一类自适应的模式识别技术,可通过自身的学习机制主动学习,利用现状信息,对来自不同状态的信息逐一进行训练而形成映射关系。而其中的模糊神经网络则是基于最大最小等简单运算来实现知识的模糊推理的神经网络[8]。作为一种多属性的评价方法,其隶属函数权重的设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因此是一类定性和定量结合的风险分析方法。优点是有机结合了模糊理论和神经网络的各自优势,能够通过模拟人的经验来对风险进行推理和判断,实现定量化处理模糊信息的目的。且具备较高的容错性和模型表达力。缺点是模糊规则的设定、隶属函数的选择、网络结构的设计等完全依赖于建模者的经验知识和能力。

2.2.4 Bow-tie法 一种简单的图形描述方式,分析了风险从危险发展到后果的各类路径,并可审核风险控制措施。可将其视为分析事项起因的故障树和分析后果的事件树这两种方法的结合体[9]。作为一种结构化方法,其具备了可视化的特点,因此也便于交流和理解。Bow-tie图中心是最不希望发生的事件,左侧是成因(即故障树)及预防措施,右侧是可能的后果(即事件树)和减缓后果措施。也因图形形状被称为领结图或蝴蝶图。优点是该技术将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都在图形中完整的体现出来,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此外,图形直观易理解。缺点是只能考虑环节事件的工作或失效两种状态,不能考虑多态间的假设推理关系。

2.3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法对资料与资源的要求较高,输出以定量结果为主。

2.3.1时间序列分析 时间序列是按时间顺序排列的一系列被观测数据,因而其包含了系统结构特征及运行规律等潜在信息,可以通过对时间序列进行分析来认识系统的发展规律,从而实现对发展趋势的预测,及对系统重新设计和改造以使其按照新的结构运行等目的。而时间序列分析就是一种根据动态数据揭示系统动态结构和规律的统计方法。优点是可以依靠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实现对后期变化趋势的预测。也可以进行两个指标见关联性的分析[10]。缺点是只是针对一个指标的时间序列进行分析,因此无法对综合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需与其他风险分析方法结合使用。

2.3.2向量自回归模型 向量自回归模型(vector autoregressive model,VAR model)是一系列时间序列回归的集合[11]。某一时序的数据变化常常不是单因素的作用结果,是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结果。类型上有单变量向量自回归和多变量向量自回归模型。优点是时间序列只能分析一个指标,而VAR实际上是多个指标的融合,即可实现多元时间序列的分析,适用于对多种有相关关系的不同类别时序的模型计算。缺点是VAR模型对于原始数据的分布有严格要求,如必须是平稳时间序列数据,误差的条件均值为零,随机向量必须为遍历平稳过程,且不存在完全多重共线性等。模型分析和预测的准确定和可靠性受原始数据影响较大。此外,通常需与其他方法相结合使用,以规避方法本身的缺陷。

2.3.3信息扩散理论 信息扩散理论是一类模糊数学处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样本进行集值化处理,以弥补信息的不足,优化利用样本模糊信息。其基本原理是将一个只有一个观测值的样本变成一个模糊集,然后通过优化利用样本模糊信息来弥补小样本的信息不足问题,从而使信息最大化,得到小概率事件的致险程度,提高了系统的风险识别精度[12]。较常用的模型有正态扩散模型。优点是可操作性强,评价结果意义明确,适用于样本数据少而无法使用传统概率统计方法的情况。缺点是由于仅使用一类指标的单观测值进行模糊处理,因此对事件的风险分析不全面,未能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存在一定缺陷。需与其他风险分析方法综合使用。

2.3.4地理信息系统技术 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GIS)作为一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地理信息处理与分析工具,GIS技术在风险分析中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其本身作为一个技术系统,以地理空间数据库为基础,采用地理模型分析方法,适时提供了多种空间和动态的地理信息,从而为与地理有关的研究和决策服务提供了计算机技术支持[13,14]。优点是作为一类决策支持系统,提高了数据提取和处理分析的效率。结果结合地理信息,在空间分析上具备很强的优势。缺点是作为一类辅助决策技术和展示技术,其使用还需与其他风险分析技术与方法相结合才有实际意义。

3突发事件风险分析

基于各方法的基本原理和优缺点等,半定量和定量分析方法在风险分析中的适用性普遍优于定性分析方法。而在可行性方面,定性分析方法相较于半定量和定量分析方法,对资源的需求最低,但在结果的不确定性程度上普遍高于半定量和定量分析方法。因此,各方法在突发事件风险分析的应用中均各自存在一定的局限和适用事件类型。如GIS在突发事件风险分析领域中的应用较广,均适合传染病、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风险分析。除危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方法较适用于食物中毒与食品安全事件及职业病与职业危害的风险分析,时间序列和向量自回归模型较适合传染病风险分析外,其余方法均适用于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

综述,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目的,选取合适的分析方法对具体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分析。如是对事故灾难或自然灾难进行风险分析,则可依据所需资料高低和对输出结果的不确定要求的高低,选择合适的定性、半定量或定量分析方法。如是对食品生产流程进行风险分析,则可选择危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方法。若是对传染病进行风险分析,则也可根据对输入和输出的要求,选择如时间序列分析、向量自回归模型和GIS。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S].2006(9).

[2]24353-2009 GT: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S].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

[3]Varzakas TH.Application of ISO22000,failure mode,and effect analysis(FMEA)cause and effect diagrams and pareto in conjunction with HACCP and risk assessment for processing of pastry products[J].Critical reviews in food science and nutrition,2011,51(8):762-782.

[4]Kok MS.Application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ISO 22000/HACCP)in the Turkish poultry industry:a comparison based on enterprise size[J].Journal of food protection,2009,72(10):2221-2225.

[5]Dunjo J,Fthenakis V,Vilchez JA,et al.Hazard and operability(HAZOP)analysis.A literature review[J].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2010,173(1-3):19-32.

[6]Gowland R.The accidental risk assessment methodology for industries(ARAMIS)/layer of protection analysis(LOPA)methodology:a step forward towards convergent practices in risk assessment[J].Journal of hazardousmaterials,2006,130(3):307-310.

[7]陈伟,许强.地质灾害可接受风险水平研究[J].灾害学2012,27(1):23-27.

[8]Ushida Y,Kato R,Niwa K,et binational risk factors of metabolic syndrome identified by fuzzy neural network analysis of health-check data[J].BMC medical informatics and decision making,2012,12:80.

[9]Mokhtari K,Ren J,Roberts C,Wang J.Application of a generic bow-tie based risk analysis framework on risk management of sea ports and offshore terminals[J].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2011,192(2):465-475.

[10]Katsouyanni K,Touloumi G,Spix C,et al.Short-term effects of ambient sulphur dioxide and particulate matter on mortality in 12 European cities:results from time series data from the APHEA project.Air Pollution and Health:a European Approach[J].Bmj,1997,314(7095):1658-1663.

[11]吕新业.基于向量自回归模型的中国食物安全预警.China's food security and early-warning system based on vector autoregression(VAR)model 2013,29(11):286-292.

分析方法研究篇(7)

因素分析法不仅是一种研究方法,更重要的是一种学科的理论分析框架。它体现了建构比较教育学理论体系的主要观点,反映了如何对教育中各种因素的数量、质量关系进行整合的动力特征,提供了一种分析教育的特定认知参照系、认识角度,决定着研究方向、设计及对结果的阐释。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理论分析框架,就会进行什么样的理论分析观察。所以,因素分析法作为一种研究框架建构并维系着比较教育学科的运转、发展,解决现代教育中的各种问题,阐释现代教育发展的基本原理和作用机制,以特有的表现形式反映比较教育发展对现代教育运动的作用,是比较教育学科用以表现其价值、功能的根本特征。

一、因素分析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萨德勒提出因素分析法

萨德勒是比较教育发展“因素分析时代”的先驱,也是一位跨“全盘借鉴”和“因素分析”阶段的中介性学者,对学科的转型、升级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说他是发现单纯移植中的问题而积极倡导因素分析的一位承上启下的重要人物。他认为:对比较教育来说,重要的是花大力气来考察影响这个国家教育制度发展的诸因素或动力,只有这样才能把握教育改革的基本动因,才能对教育改革做出最有力的反映,真正认识教育并推动其发展;比较教育研究的目的不应当是直接地借用国外教育制度和教育经验,而是在研究别国教育的基础上,以改善本国教育为目的。基于以上观点,萨德勒提出了他的比较教育方法论,为比较教育研究的发展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

(二)康德尔大力发展因素分析法

康德尔继承和发展了萨德勒提出的因素分析法,他认为:在进行比较教育研究时特别要对影响教育的各种因素进行探讨研究,最重要的是要找到作用教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其著作《比较教育》中,康德尔提出:“探究一国民族特性与教育的关系,是了解本国教育制度意义的唯一法门。”他认为比较教育研究的最根本目的应是“发现教育问题,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在特定背景中的解决方法,以及发展教育的原理或原则”。康德尔的方法论受三种目的论支配:一是报道——描述的目的,主要是收集资料,分类整理并提供关于各国教育制度的信息,是研究的开端;二是历史——功能的目的,主要是深入探究产生问题的原因,注重找到构成一种教育制度基础的精神和文化的巨大动力,从中看到教育与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紧密联系的纽带,是比较教育的重要特征;三是借鉴——改善的目的,主要是强调通过比较研究,借鉴经验,改进本国教育制度,并培养国际主义精神。他坚信对各国教育制度间差异的比较和因素分析,可以找到一种决定教育发展的内在力量,并认为这种力量就是民族性。所以他主张比较教育要努力去找到“民族特性的内涵,因为这是教育制度的基础,否则比较教育便是无意义的。”

(三)施奈德、汉斯进一步发展因素分析法施奈德也提倡因素分析法。他的特点是提出了教育自身内在的发展规律这一因素,这与强调外部影响的英美比较教育学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日本的学者吉田正晴称他的方法为“辨证法的因素分析法”。施奈德在1947年出版的《各国国民教育的动力》中就提出:教育制度是社会各种因素复合作用的产物,比较教育的研究目的就是要阐明各种教育制度之异同,剖析决定并影响教育的现实因素,尤其是内在因素。强调教育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的相互作用,注重从统一性与多样性、个人与集体、必然性与自由性以及教育因素与社会实践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等来探讨教育发展的动力。通过这种内发因素与外发因素的接触和相互作用,教育制度就像生物体一样,经历着成长、飞跃发展、开花、停滞的过程。

汉斯是继承康德尔的历史比较观与现实比较观的集大成者,受萨德勒的影响较深,他认为:比较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找出形成各国教育制度的各种力量和差别的原因,即找出支配教育制度发展的基础原理。他强调对事实的无价值判断,要通过因素分析来掌握教育发展的一般法则,在说明各国教育制度时,必须对历史的诸因素进行积极的分析。

二、因素分析法的特征及其局限性

(一)因素分析法的特征

1.探究作用教育发展的决定因素。因素分析法的最大研究特征就是探究作用教育发展的决定因素,同时也是衡量有关研究是否可归为该分析法的重要标志。因素分析法认为,比较教育不是简单地罗列某些教育数据和现象,而是要对影响教育的各种因素进行探讨研究,特别是要找到作用教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2。注重历史分析和解释而不是具体方法。因素分析法非常注重对特定主义的历史分析和解释。康德尔不满足于对现象的描述,而非常注重解释,努力寻找某一教育事件产生的原因。汉斯不仅注重解释,还注重找到原因和基本因素,他不强调统计学,而十分注重思想的力量,因为“因素无法测量而却可以用来解释一切”。同时,因素分析法强调历史分析的解释作用,其目的是要说明以某种决定因素为主构成的多种因素是如何以独特的方式组合起该社会特有的教育制度和产生的教育结果,并把对各国教育体系分析中获得的一般原理的假设进行比较,相互检验其适应性,推知更有意义的结论。

3.注重分析传统对教育的作用。因素分析法非常注重传统对教育的作用问题,把民族性作为教育发展的决定因素。汉斯继承了康德尔的民族特性的观点,又从施奈德研究中得到启发,把比较教育的基本步骤阐述为:“从历史背景、民族性和民族文化的发展与制度的密切联系的角度来分析研究每个国家的教育制度,收集不同国家现有教育制度的资料。”民族性的核心就是民族传统的力量,即“某一民族所独具的、普遍的、在几代人的继承中或多或少持续地表现出来,在思想、情感和行为方面倾向的总和”。因此,只有从哲学传统上分析,才能找到教育制度形成的根源。

4.注重分析文化区域的作用。所有持因素分析法的比较教育学家都非常注重文化对教育发展的作用,强调文化与教育的互动性,其中最突出的是莫尔曼在《比较教育制度》(1963年)中对文化区域的研究。他指出。教育根植于文化之中:每一种教育制度是在其固有的文化区域中以一种很复杂的方式构造成的,必须同时使用文化和主题调查这两种方法才能进行研究。

(二)因素分析法的局限性

因素分析法20世纪60年代前在比较教育学界中占主要地位,是比较教育学的主要分析框架,但到70年代后逐渐显露出它的局限性。

第一。运用因素分析研究教育仅仅属于知性认识水平,缺乏辨证的理性认识,不能概括出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从整体上把握教育,更不能对将来的教育发展做出科学的决定并提出富有预见性的见解。

第二,因素分析的研究是极其宏观的研究。因素分析法通过对形成各国教育制度性质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从而说明“为什么是那样”的理由,但因素本身是及其复杂而庞大的问题,即使想说明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各国教育,也只宏观性质的研究。同时要把各种因素和教育的关系密切地结合起来并作实际证明,也是很困难的。

三、因素分析法对比较教育学发展的意义

分析方法研究篇(8)

当今中国各类法学教科书对于历史分析方法的说明,基本上都运用列宁在《论国家》一文中的一段话来阐述,列宁写道:“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种最可靠的方法,它是真正养成正确分析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被淹没在一大堆细节或大量争执意见之中所必需的,对于用科学眼光分析这个问题来说是最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1]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的统一,因此这里所谓的历史分析方法也就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在法学研究中的全面贯彻。从法学方法论体系的结构层次出发,它更多的属于法学方法论体系中作为根本方法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因此也有人将之概括为法学研究的历史主义原则[2],当然历史分析方法还可以细分为各种具体的研究方法或技术手段,如文献资料的搜集和考证。不仅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之下有历史分析的方法,事实上历史分析可以为不同的哲学立场服务,这是因为传统的历史学研究关注的是特定的历史事实,对于其他领域的研究者而言,这些事实只是可以直接拿过来的工具性资料,至于服务于什么样的目的和运用何种原则,则由使用者决定。历史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类似于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历史学提供资料,其他社会科学提供分析的结构和原则。[3]

从历史分析可以为不同的哲学立场服务来说,历史分析方法几乎是“中立”的弥漫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我们可以在一般意义上把为理解和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而向后寻找根据的方法,称为历史分析方法,至于这个根据是“民族精神”、“社会习俗”还是“物质生活条件”,并不影响历史分析方法的运用。历史分析方法的这种中立性和普适性,使得法学家确信这一方法尽管十分重要,但并非法学(当然也包括宪法学)所“专有”,在谋求学科独特性的学术努力中,历史分析方法不论是在整个法学领域还是在作为其分支的宪法学领域,都不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在整个法学方法论体系中所占有的比重也日益缩小。如果从方法论的结构层次出发,这一方法一般被归入到法学的一般方法或基本方法中,如果从同一方法序列的不同类型的角度出发,这一方法往往又被归入实证分析方法特别是社会实证分析方法之中。人们有时泛泛地谈法学研究中要坚持历史主义的原则,有时又将历史分析方法仅仅归结为“文献分析方法”[4]。在将法的方法论体系分为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方法的情况下,法律方法基本上忽略了对历史分析方法的说明,历史解释基本上是唯一的存在形态。

在宪法的方法论体系中,历史分析方法的境遇也基本如此,如有宪法学者指出包括历史分析方法在内的“传统社会科学的老方法”“只能算是宪法学在蒙昧时期所采用的‘青铜铁石器’”,是“宪法学方法的无特定性状况”的表现[5],在人们看来只有发掘和强调宪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才能在研究对象多有竟合的不同社会科学领域中保持宪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近来关于宪法解释和宪法规范研究的升温,说明了人们在认识上的转变。

本文认为,历史分析方法尽管缺乏个性,却与阶级分析方法一样,在当今中国宪法学的主流知识体系中起着根本的决定作用,仅仅将其在方法论结构中边缘化或弱化,而不对其进行全面的反思,对宪法学的发展有害无益。此其一。其二,历史分析方法在宪法学领域的运用存在许多缺陷,其中有一部分缺陷并非由历史分析方法本身引起,而是由具体的技术性手段使用不足引起的,因此,历史分析方法不应泛泛的为“宪法学缺乏自己的学科特色”负方法论上的责任。其三,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庞杂,既有面向理论的又有面向实践的,在理论上的哲学立场不同就会导致实践上不同的利益取舍和衡量,因此,历史分析方法在不同的领域面相不同。有必要深入分析历史分析方法在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中不同的特征和作用,以达致对于这一方法的深入而客观地认识。其四,历史分析方法具有恒久的价值,在当今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中更有其独特的理论功能,全面揭示这一点,是宪法理论研究深化的需要。

一、历史分析方法的面相

探寻历史是学术研究深化的表现,制度的现实或冲突的解决如果具有“历史根据”并表现出来“历史的合理性”,也就具有了巨大的说服力。对于宪法学来讲,不论是理论研究层面还是制度操作层面,人们都不拒绝“向后看”的办法,但表现形式不同。

人们通常会在如下情况下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

(一)对宪法学的概念、范畴或原则作语源学的分析。要理解和阐明宪法学定的概念、范畴和原则的内涵,人们往往需要到历史中寻找它们的思想来源。除了专门意义上的学术史的探究之外,人们经常采用的是语源的分析,特别有代表性的就是人们对于“宪法”这一概念的语源分析,[6]语源是对具体词语的来源、本义、引申义的考证和研究,是一种历史流变的分析,自然可以归结为历史分析。其他的如“国家”、“人权”、“民族”、“自由”、“人民”等等,都可见语源学的分析。

(二)宪法制度形成的历史基础分析。制度的形成与变革是各种社会变量长期累积的结果,既不会骤然发生也不会骤然改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管人们的认识能力和主观目的如何,制度的发展都有其特定的轨道。我们往往会在制度的“断裂”中看到“自然成长”的因素,后者的“自然”要比前者的“建构”更有生命力。这促使人们对制度的结构和制度的事实作全面的历史分析。法国近代著名的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在反思法国大革命史时,就已经表现出了这种洞察力,他说,“我始终认为,在这项独特的事业中,他们的成就远较外人所想象的和他们自己最初所想象的要小。我深信,他们在不知不觉中从旧制度继承了大部分感情、习惯、思想,他们甚至是依靠这一切领导了这场摧毁旧制度的大革命;他们利用了旧制度的瓦砾来建造新社会的大厦,尽管他们并不情愿这样做;因此,若要充分理解大革命及其功绩,必须暂时忘记我们今天看到的法国,而去考察那逝去的、坟墓中的法国。”[7]“旧制度有大量法律和政治习惯在1789年突然消失,在几年后重又出现,恰如某些河流沉入地下,又在不太远的地方重新冒头,使人们在新的河岸看到同一水流。”[8]中国比法国的历史更悠久、更复杂,因此现代性制度的建构就有着更明显的历史重负。

对宪法制度作历史分析有三种基本形态,其一,中国近现代的制度具有明显的移植色彩,因此对某一制度在西方的代表性形态作历史的梳理,成为历史分析的一个重要视角;其二,有许多制度的具体形式是“本土化”的,此时人们所作的分析就基本表现为对制度的社会主义实践的较短时段的梳理;其三,有一些制度问题与中国长期的历史发展有关,这时对制度的历史分析就可能追溯到中国自身长期的历史发展。由于制度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所采用的历史分析有时只有一种形态,有时则三种形态并存。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权保障制度、地方制度、司法制度等重要宪法制度的形成与现状都有人积极地进行历史的探究。[9]

(三)宪法的观念与文化分析。与对制度的历史分析不同,观念与文化的分析,是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出发的。近现代的历史学研究有社会学、人类学以及语言学的转向。历史学家借用人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一般通则,以便顺利完成他们的任务。不仅有历史学家指出:“历史学只能在社会学的浸润中进展,反之亦然。”[10]而且,人类学取向则促使历史学更关注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事物,即历史学家开始“从传统上关注特定政治权力人物的思想和行动的政治史,转而关心那些不具赫赫事功之人的态度和信仰。”[11]人们希望反映历史的整体面貌。史学的转向也影响到了人们对于宪法的历史探究,人们几乎是毫不怀疑的认为人的观念与文化传统,是潜在的决定状况的根本因素之一。因此不仅应该研究制度的发展史、制宪者的思想史,而且也应该探究普通人的观念史,以及整个社会的文化史

(四)宪法条文的历史解释。

在宪法的操作层面,永远无法回避条文的解释问题,解释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法律活动。不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不论解释体制如何,宪法适用者在实践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把宪法规范与个案事实合理结合起来问题,宪法规范总是抽象的,个案则具体而实在,解释因此成为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桥梁。解释的方法多种多样,詹姆斯·安修在《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一书中列举了多达48条的宪法解释的准则,[12]对于其中可能涉及到历史问题的,詹姆斯·安修分析到:“在宪法解释中,美国最高法院经常受到历史教训的极大影响,尤其是英国和美国的历史事实”[13],就历史资料来看,“最高法院利用的历史大致有两类:(1)宪法产生前的,颁布宪法和修正时的历史,借以理解制宪者的意图。(2)能说明在宪法判决中值得考虑的社会利益的历史和能对这些利益的冲突作出公众所接受的调节的历史。”[14]从我们的视角来分析的话,前者主要指的是发现反映立法原意的“历史资料”,后者主要指的是协调社会冲突的历史惯例。

尽管人们对追究立法原意的解释方法有各种批评与责难,[15]但对制宪者的制宪原意作历史的分析,显然不是完全没有意义的。正像主张追究历史原意的学者所认为的,探寻立法原意不能局限于法律语词本身,而必须借助各种立法史资料,尤其是立法准备资料。通过对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释者就能了解法律制定时的一般舆论情况,了解释法律得以通过的一般社会状况(如不同社会利益的冲突与权衡),以及立法者意图通过法律予以救济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从而把握存在于法律背后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目的。因此,立法史材料对于确定立法原意具有重要意义。[16]

上述历史分析方法的四种面相,可以概括为语源学的面相、制度史学的面相、观念史学的面相以及解释学的面相。前三种基本上属于理论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形而上的学术研究方法,最后一种则是属于实用宪法学的操作方法,主要是形而下的宪法推理与宪法解释技术。由于人们在方法论的研究中正在努力区分“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并将后者视为方法论的核心,[17]历史分析方法的不同面向,从不同的法学领域来看,意义自然也会不同。

二、材料的取舍:“历史”的不同内容与意义

历史分析方法的不同面相使我们发现,人们几乎是轻率的把为理解和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而向后寻找根据的方法,称为历史分析方法,至于“向后”的限度以及所搜寻的资料的取舍,大多因具体问题需要而定。这里面隐含着对于“历史”的具体内容和价值的不同理解,如果不对“历史”本身做细致分析的话,就可能使本来具有经验性与客观性的历史事实,因为人的取舍而模糊了主观与客观的界限。这就出现了人们表面上是在做“历史分析”,而实际上不过是在为某种既定的目标寻找片面的资料,因此也就在不自觉的情况下,由“发现”历史事实的经验研究变为“解释”历史事实的价值探寻了。

德国的历史法学派有两位著名的代表人物,萨维尼和艾希洪,他们在1815年创立了《历史的法学杂志》,成为历史法学派的喉舌。但是人们却发现,所谓“历史的”研究,“对萨维尼而言,其内容与对象不言自明地指涉罗马法;对艾希洪而言,毋宁是指涉古代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差异,也是导致日后历史法学派分裂成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法学派的原因之一。”[18]引用这一事例是想说明,在不同的语境下、基于不同的目的,“历史”一词指涉的实体内容可以有巨大的差异。历史法学派的发展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历史分析方法在不同理论层面地运用也表现出来这样的特点。如果不对“历史”一词在不同语境下的意义作细致分析,历史分析方法在运用过程中就有可能被“偷梁换柱”,从而降低了这一方法在法学方法论体系中的地位。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几千年的古代史与不到两百年的近现代史,两相对比使得当代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的“历史”问题和“历史”方法,有着更复杂的含义。历史分析不仅仅是向后看的问题,还有一个看得远与近的问题。

(一)有年轻的宪法学者在他的关于宪法哲学的理论体系建构中,在“宪法哲学的研究方法”部分毫不犹豫的列举了“历史方法”,“既然宪法是历史的产物,是人类文化积淀和蒸馏的结晶,而人类文化是连续不断的,那么,要了解当前的宪法制度,就必须寻本溯源,探索其产生和成长的过程,做到‘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而后对于宪法制度的含义,方可以有较清澈的认识,这是把握宪法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进一步审省宪法得失和促进宪法发展的基础性条件。”[19]这里的历史显然是“大历史”,中西古今囊括无遗,他所使用的“历史”与广义的“文化”几乎是同义词。“文化有广狭义,广义文化可分为三个层次:表层的器物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深层的精神文化,乃文化的狭义,专指人类实践重大精神创造活动长期积淀而成的社会心理、价值体系、思维方式、人伦观念、审美情趣等。”[20]这样的“历史分析”事实上只是强调宪法学研究中应该坚持历史主义原则,这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坚持历史主义原则没有什么不同。这个层面的历史分析体现出来的是宪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共性而非特殊性。

对宪法问题作宏大叙事的历史分析,是当前我国理论宪法学领域“历史分析方法”的一般性特点。[21]不仅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的研究如此,即使是表面上具有实证主义法学特征的对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语源学探讨,也往往会陷入到历史的宏大叙事中。以对“宪法”的语义分析为例,[22]首先人们指出:“尽管古代的中国和西方都曾有‘宪法’这一词语,但他们的涵义却与现代的‘宪法’迥然不同”,接着人们就分别介绍宪法在中国和西方的词义演变,最后作为结论人们会指出“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如果仅仅是为了说明近代以前“constitution”或“宪法”都没有现代的根本法的含义,人们就没有必要作这种包含古今与中西的对比。结合教课书知识体系中接下来必不可少的“宪法的历史发展部分”,这样的知识内容显然是为“宪法产生的条件”这样的问题,提供历史的铺垫。“宪法何以产生于西方?”“古代中国为什么没有宪法?”“为什么在19世纪末宪法被引进到了中国?”“宪法在中国遭遇到了什么样的历史境遇?”等问题是这一分析进路所隐含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意识。

这是一种宏观的、可以依研究者的兴趣无限向后追述的、跨文化的历史观。就历史资料而言,人们关注的主要是政治、经济、文化的一般背景性资料[23],这部分资料并非宪法学的专业性资料,宪法学者只需要借用历史学的或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就可以了,具有明显的“拿来主义”色彩。这部分资料使用的越多,宪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的表现就越差。

(二)当今中国宪法对于制度的历史分析,可以算是一种“中观的”的历史观。追溯年限西方基本以18世纪为限,中国基本以19世纪中后期为限,由于涉及到制度的性质转变问题,当代中国的许多重要的宪法制度,都只能追溯到20世纪30或40年代。所使用的资料也基本上是与特定制度形式直接相关的,较少的涉及到观念与文化问题。对于制度作历史分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理清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寻求现有制度的历史合理性,而不是为了发现用于处理宪法纠纷的制度惯例,即是以理论为指向的,而不是以实践为指向的。

认真分析当今主流宪法学对于宪法制度的分析可以发现,对于制度的研究在逻辑结构上基本上由四部分组成,即制度概念、历史发展、制度内容、制度完善,这主要是教科书的制度分析模式,因为教科书与学术专著的目的不同,教科书主要致力于教给学生系统和完整的知识,致力于对学生进行思维方式的训练,因此教科书的制度论证模式可以看作是通用的具有共识性的制度论证模式。我们以教科书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为例。许崇德教授主编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上分成四部分来介绍,即“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概念);“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历史发展);“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内容);“四、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善)。[24]这四部分的内容分别承担了制度性质、历史合理性、政治合理性(其中包括规范性)、实效性的论证。其他如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也基本上按照这一逻辑顺序论述。对历史合理性的论证紧随制度的性质界定之后,表明历史合理性的论证具有统帅作用。宪法教科书之所以热衷于对制度的历史合理性的探究,是受到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深刻影响,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5]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本质内涵,马克思认为:“现代历史著述方面的一切真正进步,都是当历史学家从政治形式的外表深入到社会生活深处时才取得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450页)在制度的研究中,人们基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确信:一个制度如果在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并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发展至今,这个制度也就具有了最根本的合理性,因此,追究观念与制度的历史基础和历史合理性成为了一种基本的思维定势,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对制度本身的规范结构和逻辑结构的合理性探究。宪法学目前的知识体系对制度的规范和逻辑分析不足已证明了这一点。唯物史观虽然历久弥新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作为一种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显然不能取代对制度本身的规范和逻辑分析。

对制度产生的社会条件和发展脉络的分析,对于制度本身而言是一种外在的分析,这种外在的分析所使用的材料对于其他社会科学和法学其他领域是开放的,宪法学既可以从其他领域中“拿来”,其他领域的研究也可以简单的“拿去”。理论宪法学领域的历史分析尽管也可以是建立在严格的历史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基础之上的,但资料的取舍往往依研究者及其目的而定。各种形态的历史资料都有可能使用,观念的历史、制度的历史;古代史与近代史;整体的历史与专门的历史都可能交织在一起。历史的确定性有时模糊了,取而代之的是传统的流变与文化的抽象。这样的历史分析正越来越转向历史社会学的分析。历史分析方法在这一层面的使用,仍然无功于宪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的形成。

对制度的历史分析还可以围绕特定制度的规范结构和内在运行方式来进行,这种分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相比较而言无法直接向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开放,因而有利于宪法学独立学科地位的形成,然而目前这方面的研究相对缺乏,以国家结构形式的研究为例,对于我国为什么要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的原因有三个,即“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民族分布和民族成份状况”、“融洽的民族关系”[26],这三个方面其实都是外在于单一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对于国家结构形式所实质涉及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问题,却没有真正的研究。

可见,对于制度的历史分析既有无法与其他学科相区别的非特定性的方面,也有具体的历史分析方法使用不足的方面。

(三)在应用宪法学领域,“历史”的含义是基本上确切而明白的,主要指的是客观的历史事实、惯例、习惯性解释、确实可循的立法资料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不同,宪法中任何一个条文的解释都可能涉及重大的社会利益,任何能够称之为宪法冲突的事件都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宪法与其他普通法律相比应该具有更大的确定性、普遍性和稳定性。宪法的适用机关在运用宪法解决社会冲突时,应该以具有确定性的客观资料为基础。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原意”基本上只能通过立法准备资料来加以分析,这里面的“历史”便是立法准备资料。有时它也指的是惯例或习惯性解释。[27]

在一般意义上,宪法的适用主要指的是宪法的司法适用,这一层面的历史分析方法乃是一种司法方法,在成熟的国家,这一方法的运用尽管还有争议,但已相当成熟。在美国有法官极力主张根据历史来理解宪法条文。宣称“其含义如此依赖于历史,以至定义反而成了累赘。法官适用宪法必须受制于这些历史。”[28]我国宪法缺乏司法适用性,宪法操作技术的发展缺乏强大的实践动力。历史分析目前所能见到的实践,基本上局限于立法机关对于制宪原意的分析,人们通常认为宪法草案或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应该是被参照的立法准备材料。

宪法操作层面的历史分析所奉行的是一种“微观”的历史观,强调资料本身的客观性。

以宪法规范的解释为目的的历史分析方法被视为宪法学的特定方法,这时历史分析方法的使用,有助于保持宪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但与其他宪法解释方法相比,历史解释所占有的比重并不大,因此也有人指出对于法官们来说,“虽然在宪法解释中参考的历史资料很丰富,但只要他有碍于法院保护现实的价值和利益,就几乎会被忽略或轻视。”[29]

三、历史分析方法的缺陷

罗斯科·庞德在全面批判历史法学派的《法律史解释》一书中写道:“要理解19世纪历史学派的法理学教义,我们就必须牢记:就研究法律论题而言,历史法学派实际上是一种消极且压抑性的思想模式,它完全背离了哲学时代那种积极且创造性的法理思想。当然,这还不是全部。从更为直接的角度看,历史法学派在两个方面背离了晚期的自然法思想:一是背离了自然法关于制定成文宪法的观念以及狂妄无视传统政治制度和法国大革命时代特定时空下的条件的做法;二是背离了自然法相信理性的力量可以在立法中创造奇迹的思想。”[30]

他还转述了法官霍姆斯对历史法学派痼疾的揭露:“第一,它不能自觉地去考虑法律规则的正当性论证必须赖以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利益因素;第二,它对法律的改进总是持否定态度;第三,它还根深蒂固地认为,一项业已确立的法律规则,只要法律年鉴能够表明它早已存在或已然成为历史原则的一部分,在今天也必定是一项适当的甚或是必要的行为规则。”[31]

由于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发现而不是制定的,把历史作为“支撑法律律令的不容置疑的权威和法律发展中的终极动因。”[32]也就是将历史分析方法作了极端化的运用,因此,历史法学派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也就包含了不可避免的缺陷,最终被其他学派所取代。

唯物史观与历史法学派的历史观在哲学立场上根本不同,但即使是唯物史观指导之下的历史分析方法在宪法学研究中被过度使用也会带来不可避免的缺陷。

其一,对于制度合理性的论证过分地依赖历史合理性,客观上减低了人们对于制度的价值目标的关注,帮助人们绕过了一些价值难题,但也因此使宪法学在价值问题上较为模糊。

自由、平等、法治、人权等价值目标是近现代各国的制度共同关注的,但显而易见,人们对上述价值的理解不同,为实现上述价值而设计的各类制度的具体细节也不同。宪法规范内在地包含人们的价值选择,制度的发展应该以这些价值目标为标准并服务于这些价值目标的实现。对于中国的建设而言,由于具有长期的借鉴与移植的历史,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和如何面对价值冲突,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价值难题。

历史分析方法强调资料的真实可靠,客观上是一种实证分析的方法,而实证分析的方法在价值问题上基本上是中立或主张价值多元的。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制度进行研究是为了弄清楚制度是什么,而不是制度应当是什么。正如我们在上文所提到的,历史分析方法着重对制度的历史合理性的论证,从有关制度研究的客观结果上来看,就是通过对制度的外部条件的实证分析,取代对制度本身的价值判断。因此,我们所看到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符合中国的国情和适应国家性质的简单判断上,至于这一制度内的国家权力分配和运行原则、与人权的关系、代表与选民的关系等具有较多价值内涵的问题的研究不是含混其辞便是根本没有。历史分析使人们摆脱了价值上的困扰,但也因此降低了宪法学的理论价值。

有学者在批判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总体取向时指出:“在新中国的宪法学时期,自然法思想也好、法律实证主义也好,虽然均受到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严厉批判,然而在反对自然法、坚信规范可以创设权利这一点上,我国(宪)法学其实恰恰与西方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一脉相通。”不仅如此“西方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早已经再h·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上得到极其重要的发展,而中国的宪法学迄今还不可能真正成为一套‘纯粹’的规范科学,精微缜密的宪法解释学也尚未成就。”[33]

历史分析方法既是实证的,同时又是“非规范”的,无疑对上述缺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其二,历史分析方法的过度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们对其他的宪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特别是在有关宪法制度的研究中阻碍了对规范分析与解释方法的运用。

宪法的方法论体系有其自身的逻辑结构,人们除了有可能在哲学立场上根本对立之外,各种研究方法之间是可以共存和相通的,这是就总的情况而言。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中,由于目的不同则普遍存在以一种方法或几种方法为主导以其他方法为辅助的情况。如果在宪法学的整个研究领域都受一种普遍的思维定势的影响,因此某一种或某几种研究方法成为具有压倒优势的研究方法是可能存在的。阶级分析方法在新中国早期的宪法学研究中就占有压倒的优势,并在客观上阻碍了其他方法的使用和发展。历史分析方法是否也造成了这样的后果,有必要认真地分析。

在宪法学几乎所有问题的研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历史分析方法的身影。以宪法学对特别行政区问题的研究为例——问题被分成四部分: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物;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34]抛开上述内容中对制度的规范性解说不谈,这一制度研究本身至少涉及到三个合理性问题:首先,在出现了特别行政区这样的地方政权之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这一国家结构形式的界定的合理性;其次,为什么设立特别行政区而不是其他样式的地方政权,即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合理性;再次,特别行政区为什么可以实行资本主义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即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对于第一个合理性问题,宪法学教科书并没有基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新变化,重新考量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而是将其近乎武断地作为特例,认为特别行政区所带来的变化可以被单一制吸收,即“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35]因此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合理性论证还是基于历史合理性的论证;对于第二个合理性问题,宪法教科书主要是通过对“一国两制”理论的合理性论证来进行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是邓小平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集中全党的集体智慧提出来的。”“两部基本法的指导思想就是‘一国两制’的方针”。[36]就论证的实质而言,使用对“一国两制”这一政治理论的历史合理性的论证取代了对特别行政区这一地方性制度的合理性的论证;对于第三个合理性问题,教科书中的论证一个是基于“一国两制”的政治原则,一个便是“从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37]所谓实际情况其实就是香港和澳门一百年来已经形成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仍然主要是一种历史合理性的论证。

除了围绕着宪法第31条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作了简要的解说之外,即没有明显运用作为法学基本方法的价值分析方法,分析制度的价值目标;也没有运用精微缜密的法律解释方法,分析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以及在特别行政区运行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与其说历史分析方法阻碍了规范分析与解释方法的运用,毋宁说对历史合理性的重视减轻了人们对制度自身合理性的关注,因此,霍姆斯所批判的历史法学派“不能自觉地去考虑法律规则的正当性论证必须赖以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利益因素”,在历史分析方法的过度使用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定的踪迹。但与阶级分析方法全面贯彻从而使得阶级性范畴成为宪法学的核心范畴不同,历史分析方法并不具有如此的特性,他对其他研究方法的限制是有限的。

其三,历史分析方法的过度使用,既有可能使人们忽视制度变革的实践,客观上也容易使人们忽视制度建构中的人的理性创造力。

历史分析方法强调对问题的研究“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这一研究方法的过度使用,将使人们主要关注制度在“过去”的发展历程,而不是制度在“现在”的展开。今天的中国正处于全面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利益的竞争空前激烈,现有制度如何完善才能适应社会的迅速变化,这是历史分析所无法做到的。制度的发展不仅有历史发展规律的客观作用,也有人的理性创造作用。历史分析方法使人们忽视对制度发展中人的主体地位的重视,从而不仅会忽视法律职业群体的研究也会忽视对人的权利实现的研究。

四、历史分析方法的价值

从一般社会科学研究的视角看,特别是基于唯物史观的立场,历史分析方法的价值是不可替代的。就宪法学研究中应该坚持历史主义原则而言,历史分析方法的价值也不必特别的考量,因为它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中应坚持历史主义原则没有什么不同。历史分析方法在当今中国宪法学的研究中,是否有其独特的价值,是本部分研究的重点。

当今中国的宪法学发展面临着两种深刻的危机:其一是面向实践的危机,宪法学现有的知识体系对于转型期的中国所出现的问题往往缺乏解决能力,无法快速应对社会新的发展需要,宪法学知识的社会价值相对其它部门法学较低;其二是面向理论领域的其他学科“攻城掠地”的危机,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政治学、经济学以及法理学、国际法学等学科有着广泛的竟合关系,一方面,这些学科不仅广泛地进行着“宪法学的”研究,另一方面,宪法学在同类问题的研究中又缺乏自己的学科特色,在相关领域的研究中被这些学科所取代,也并非耸人听闻。

上述两种危机的形成,根本上都与宪法学在方法论方面的缺陷相关。其中第一类危机意味着宪法学在面向实践方面的研究方法不足,第二类危机则意味着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独特性没有挖掘出来。如果要克服危机,实现方法论上的转换是必然的发展方向。在这些方面历史分析方法有独到的价值。

(一)从历史分析到社会分析

对于的实际运行而言,历史并不如人们所认为的那么重要。实际上,不论是远的或近的历史,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上都是间接的。通过历史是否能够找到确定的规则,也被许多人怀疑[38]。但确定无疑的是历史的分析能使人们更好的关注制度的社会环境问题,从而将社会学分析引入并进一步深化。历史分析也可以弥补社会学分析的某些缺陷。有历史学家就分析了社会学家的缺陷,并提出了二者互动的可能性。他指出:“他们(社会学家)认为那些根据19及20时社会所建构出的理论模式,适用于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任何地方。社会学理论提供史家一个采用或舍弃的基础,然而如果这些理论无法符合历史学家发展理论叙述的需求,问题就相当麻烦。”“理论史家若想发展,就必须修正现存的理论,而不能只是把他们套用在史学主题上:同时必须以一种更具互动性的观念来替代社会学与历史学//生产者与消费者这个模式。”[39]从学术源流来看,历史法学派与社会法学派也有极深的渊源。[40]

当今在宪法学主流知识体系中被过度使用的历史分析方法,可以被利用来分析社会多元的利益格局和复杂的利益冲突,从而将研究的重心从关注制度的历史合理性转移到制度的现实基础和内在冲突,由此,可以使宪法学的研究更紧密地围绕制度本身并具有更明显的现实指向。

(二)合理界定宪法学的研究重心

社会利益越来越具有多元性,无论是法官还是立法者都无法简单的处理利益冲突问题,在利益衡量过程中,宪法以及宪法学都应该对利益的平衡发挥作用。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推动了利益的多元化,特别是出现了新的经济利益群体,原有利益群体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所谓“共同利益”已经不存在。这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历史状态,并不是人为安排的结果,当然也就不能人为的加以改变。如何认识不同群体的利益需要,特别是在两种合法的利益需要之间进行协调,需要参考利益格局的发展流变。

宪法与其他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宪法要以根本法的形式为国家设计一套根本性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有限政府”,以最终保障人权的实现。对于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来说,要始终围绕着宪法规范,以社会发展为背景,对制度进行充分的逻辑分析。宪法学并不关心一种新的社会利益的出现是否合理以及是否会打破原有的利益平衡,宪法学将全部的研究重心放在现有的制度安排是否可以为各种已出现的、未出现的利益冲突提供一种制度性的解决框架,特别是当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一套科学的权利救济机制。就这一研究重心而言,宪法学是不开放的,其他学科无法“攻城掠地”。历史分析方法的使用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这一研究重心的存在[41],并通过对社会利益冲突的宪法性解决机制的历时性研究,对现有的相关制度提出更客观的评价。对于其间所包含的价值评价因素,历史分析也有可能为某种价值目标提供经验性的客观标准。

(三)为宪法解释提供资料与素材

目前宪法解释学越来越受到学者的关注,作为应用宪法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其地位也正逐渐得到客观的定位。[42]有人诙谐地将宪法解释的方法称为宪法学的“独门暗器”[43],这种认识在某种意义上是学者的共识,“在实践不发达的国家里,宪法学通常就是某种道德理论或政治学说——某种意识形态。然而,一旦宪法形成了一部完备的文件,并在实际诉讼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素材,宪法学的研究重点就转移到宪法条款的意义本身以及对实际案例的因此,宪法学主要就变成了案例研究。他更注重宪法规则在现实生活中的解释和澄清,而不是分析与评价规则的合理性。”[44]

历史分析方法在宪法学中的长期运用,已在宪法性资料的搜集整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客观的知识和成熟的技术,在为宪法解释提供资料与素材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宪法学研究的实践和规范转向,历史分析方法以其所奉行的实证主义精神能够提供更好的支撑。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in the study ofconstitution

abstract: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is obviously marginalized in methodology system of constitution. contrary to this trend, this approach is overused in the mainstream knowledge system of constitution.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reflect this approach for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practices and norms of constitution. there are four main representations of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in constitution, namely,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of etymology,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of institution,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of conception, and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of hermeneutic. the choice of historical data in different research field affects whether constitution keep its independent status as a discipline. defective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not only hampers other approaches in some degree, but also overly depends on historical rationality for proving institutional rationality, and hence lessens the attention of scholars paid on inherent logic and value goal of institution; make the scholars ignore hominine creativity of rationality in constructing institution. however,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still has its unique value. it can help scholars import social analysis approach into constitutional studies, reasonably set keynote of constitutional studies, and supply data for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key words: constitution,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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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列宁选集》第4卷,第2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具体如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都采用了这一界定。

[2]如有法理教科书指出:“必须坚持法理学研究的历史主义原则。即是说,法的现象世界是无限复杂的,又是相互联系的,决不存在什么孤立自在的法的现象,而历史的联系是基本的联系形式之一。这就要求我们用历史的态度和眼光考察一切法的现象,把它们放在一定的历史范围内加以分析,要有深厚的历史感,深入研究法的现象借以产生的具体历史条件,进而作出符合历史真实面貌的合理性评断。”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3] 当然,这只是一般的情况,历史学家并不满足于此,历史社会学的出现就反映了历史学家的主动性。

[4]文献分析方法——“是从档案、报刊、杂志、官方文件历史记录等文字材料中收集情报和信息的方法,属于间接观察法。在法学的社会实证研究中,文献分析是十分重要的方法,有些情况下甚至是惟一可行的实证研究方法。”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5]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6] 我们可以在各类宪法学教科书中轻易得找到这方面的内容,有代表性的如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章。

[7]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9页。

[8]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1-32页。

[9] 王人博的《文化与近代中国》、季卫东的《法治秩序的建构》、蔡定剑的《历史与变革》《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都可见相关内容的论述。

[10] s·肯德里克 p·斯特劳 d·麦克龙 编:《解释过去 了解现在——历史社会学》, 王辛慧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11] s·肯德里克 p·斯特劳 d·麦克龙 编:《解释过去 了解现在——历史社会学》, 王辛慧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12]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46页。

[13]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5页。

[14]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6页。

[15]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2页。

[16]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17] 参阅林来梵、郑磊:《法律学方法论辩说》,《法学》2004年第2期;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将“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分列第一和第二章

[18] 林端:《由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到韦伯的法律社会学》,《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附录一,台北三民书局2003年版。

[19] 江国华:《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武汉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20]萧?父:《中国传统哲学概观(一个论纲)》,《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第37页。

[21] 笔者曾经写作《中国的多元文化背景》、《宪法发展研究的文化取向》、《宪法典的文化意义》等文,现在想来,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几篇文章中对于历史的分析,无疑采用的都是大历史的观念。

[22] 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4页。

[23] 如关于近代宪法产生条件的研究、宪法观念与文化的研究等。

[24] 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118页。吴家麟教授在1983年的国家统编教材《宪法学》中也基本上分成这样四部分来介绍,即“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概念);“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发展);“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民主集中制”“四、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优越性”(内容);“五、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善)。(吴家麟:《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116页。)这说明长期以来对于宪法制度问题的研究,除了在内容上稍有变更外,在研究模式上并没有突破性的改变。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页。

[26] 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9-230页。

[27] 参阅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五章 历史对宪法解释的影响”部分。

[28]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6页。

[29]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6页。

[30] 【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律史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9页。

[31] 【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律史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32] 【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律史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33]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34]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244页

[35]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页。

[36]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237页。

[37]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38] 一度在西方流行的相对主义理论认为,客观历史事实是不存在的,我们所说的事实仅仅是作为一种按这些“事实”阐述得先验的概念,我们所研究的历史仅仅是我们思想的产物而已。否认历史可以被人是与理解曾经成为一种时尚。([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著,马俊亚、郭英剑译:《史学家——历史神话的终结者》,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中文版序。)

[39]s·肯德里克 p·斯特劳 d·麦克龙 编:《解释过去 了解现在——历史社会学》, 王辛慧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40] 参阅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附录一《从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到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台北三民书局2003年10月版。

[41] 萨托利在《疏议》一文中对宪法与内涵的梳理就极具代表性。参阅萨托利《疏议》,载于刘军宁等遍:《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

分析方法研究篇(9)

当今中国各类法学教科书对于历史分析方法的说明,基本上都运用列宁在《论国家》一文中的一段话来阐述,列宁写道:“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种最可靠的方法,它是真正养成正确分析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被淹没在一大堆细节或大量争执意见之中所必需的,对于用科学眼光分析这个问题来说是最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1]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的统一,因此这里所谓的历史分析方法也就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在法学研究中的全面贯彻。从法学方法论体系的结构层次出发,它更多的属于法学方法论体系中作为根本方法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因此也有人将之概括为法学研究的历史主义原则[2],当然历史分析方法还可以细分为各种具体的研究方法或技术手段,如文献资料的搜集和考证。不仅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之下有历史分析的方法,事实上历史分析可以为不同的哲学立场服务,这是因为传统的历史学研究关注的是特定的历史事实,对于其他领域的研究者而言,这些事实只是可以直接拿过来的工具性资料,至于服务于什么样的目的和运用何种原则,则由使用者决定。历史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类似于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历史学提供资料,其他社会科学提供分析的结构和原则。[3]

从历史分析可以为不同的哲学立场服务来说,历史分析方法几乎是“中立”的弥漫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我们可以在一般意义上把为理解和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而向后寻找根据的方法,称为历史分析方法,至于这个根据是“民族精神”、“社会习俗”还是“物质生活条件”,并不影响历史分析方法的运用。历史分析方法的这种中立性和普适性,使得法学家确信这一方法尽管十分重要,但并非法学(当然也包括宪法学)所“专有”,在谋求学科独特性的学术努力中,历史分析方法不论是在整个法学领域还是在作为其分支的宪法学领域,都不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在整个法学方法论体系中所占有的比重也日益缩小。如果从方法论的结构层次出发,这一方法一般被归入到法学的一般方法或基本方法中,如果从同一方法序列的不同类型的角度出发,这一方法往往又被归入实证分析方法特别是社会实证分析方法之中。人们有时泛泛地谈法学研究中要坚持历史主义的原则,有时又将历史分析方法仅仅归结为“文献分析方法”[4]。在将法的方法论体系分为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方法的情况下,法律方法基本上忽略了对历史分析方法的说明,历史解释基本上是唯一的存在形态。

在宪法的方法论体系中,历史分析方法的境遇也基本如此,如有宪法学者指出包括历史分析方法在内的“传统社会科学的老方法”“只能算是宪法学在蒙昧时期所采用的‘青铜铁石器’”,是“宪法学方法的无特定性状况”的表现[5],在人们看来只有发掘和强调宪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才能在研究对象多有竟合的不同社会科学领域中保持宪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近来关于宪法解释和宪法规范研究的升温,说明了人们在认识上的转变。

本文认为,历史分析方法尽管缺乏个性,却与阶级分析方法一样,在当今中国宪法学的主流知识体系中起着根本的决定作用,仅仅将其在方法论结构中边缘化或弱化,而不对其进行全面的反思,对宪法学的发展有害无益。此其一。其二,历史分析方法在宪法学领域的运用存在许多缺陷,其中有一部分缺陷并非由历史分析方法本身引起,而是由具体的技术性手段使用不足引起的,因此,历史分析方法不应泛泛的为“宪法学缺乏自己的学科特色”负方法论上的责任。其三,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庞杂,既有面向理论的又有面向实践的,在理论上的哲学立场不同就会导致实践上不同的利益取舍和衡量,因此,历史分析方法在不同的领域面相不同。有必要深入分析历史分析方法在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中不同的特征和作用,以达致对于这一方法的深入而客观地认识。其四,历史分析方法具有恒久的价值,在当今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中更有其独特的理论功能,全面揭示这一点,是宪法理论研究深化的需要。

一、历史分析方法的面相

探寻历史是学术研究深化的表现,制度的现实或冲突的解决如果具有“历史根据”并表现出来“历史的合理性”,也就具有了巨大的说服力。对于宪法学来讲,不论是理论研究层面还是制度操作层面,人们都不拒绝“向后看”的办法,但表现形式不同。

人们通常会在如下情况下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

(一)对宪法学的概念、范畴或原则作语源学的分析。要理解和阐明宪法学中特定的概念、范畴和原则的内涵,人们往往需要到历史中寻找它们的思想来源。除了专门意义上的学术史的探究之外,人们经常采用的是语源的分析,特别有代表性的就是人们对于“宪法”这一概念的语源分析,[6]语源是对具体词语的来源、本义、引申义的考证和研究,是一种历史流变的分析,自然可以归结为历史分析。其他的如“国家”、“人权”、“民族”、“自由”、“人民主权”等等,都可见语源学的分析。

(二)宪法制度形成的历史基础分析。制度的形成与变革是各种社会变量长期累积的结果,既不会骤然发生也不会骤然改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管人们的认识能力和主观目的如何,制度的发展都有其特定的轨道。我们往往会在制度的“断裂”中看到“自然成长”的因素,后者的“自然”要比前者的“建构”更有生命力。这促使人们对制度的结构和制度的事实作全面的历史分析。法国近代著名的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在反思法国大革命史时,就已经表现出了这种洞察力,他说,“我始终认为,在这项独特的事业中,他们的成就远较外人所想象的和他们自己最初所想象的要小。我深信,他们在不知不觉中从旧制度继承了大部分感情、习惯、思想,他们甚至是依靠这一切领导了这场摧毁旧制度的大革命;他们利用了旧制度的瓦砾来建造新社会的大厦,尽管他们并不情愿这样做;因此,若要充分理解大革命及其功绩,必须暂时忘记我们今天看到的法国,而去考察那逝去的、坟墓中的法国。”[7]“旧制度有大量法律和政治习惯在1789年突然消失,在几年后重又出现,恰如某些河流沉入地下,又在不太远的地方重新冒头,使人们在新的河岸看到同一水流。”[8]中国比法国的历史更悠久、更复杂,因此现代性制度的建构就有着更明显的历史重负。

对宪法制度作历史分析有三种基本形态,其一,中国近现代的宪政制度具有明显的移植色彩,因此对某一宪政制度在西方的代表性形态作历史的梳理,成为历史分析的一个重要视角;其二,有许多宪政制度的具体形式是“本土化”的,此时人们所作的分析就基本表现为对制度的社会主义实践的较短时段的梳理;其三,有一些制度问题与中国长期的历史发展有关,这时对制度的历史分析就可能追溯到中国自身长期的历史发展。由于制度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所采用的历史分析有时只有一种形态,有时则三种形态并存。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权保障制度、地方制度、司法制度等重要宪法制度的形成与现状都有人积极地进行历史的探究。[9]

(三)宪法的观念与文化分析。与对制度的历史分析不同,观念与文化的分析,是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出发的。近现代的历史学研究有社会学、人类学以及语言学的转向。历史学家借用人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一般通则,以便顺利完成他们的任务。不仅有历史学家指出:“历史学只能在社会学的浸润中进展,反之亦然。”[10]而且,人类学取向则促使历史学更关注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事物,即历史学家开始“从传统上关注特定政治权力人物的思想和行动的政治史,转而关心那些不具赫赫事功之人的态度和信仰。”[11]人们希望反映历史的整体面貌。史学的转向也影响到了人们对于宪法的历史探究,人们几乎是毫不怀疑的认为人的观念与文化传统,是潜在的决定宪政状况的根本因素之一。因此不仅应该研究制度的发展史、制宪者的思想史,而且也应该探究普通人的观念史,以及整个社会的文化史

(四)宪法条文的历史解释。

在宪法的操作层面,永远无法回避条文的解释问题,解释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法律活动。不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不论解释体制如何,宪法适用者在实践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把宪法规范与个案事实合理结合起来问题,宪法规范总是抽象的,个案则具体而实在,解释因此成为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桥梁。解释的方法多种多样,詹姆斯·安修在《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一书中列举了多达48条的宪法解释的准则,[12]对于其中可能涉及到历史问题的,詹姆斯·安修分析到:“在宪法解释中,美国最高法院经常受到历史教训的极大影响,尤其是英国和美国的历史事实”[13],就历史资料来看,“最高法院利用的历史大致有两类:(1)宪法产生前的,颁布宪法和修正时的历史,借以理解制宪者的意图。(2)能说明在宪法判决中值得考虑的社会利益的历史和能对这些利益的冲突作出公众所接受的调节的历史。”[14]从我们的视角来分析的话,前者主要指的是发现反映立法原意的“历史资料”,后者主要指的是协调社会冲突的历史惯例。

尽管人们对追究立法原意的解释方法有各种批评与责难,[15]但对制宪者的制宪原意作历史的分析,显然不是完全没有意义的。正像主张追究历史原意的学者所认为的,探寻立法原意不能局限于法律语词本身,而必须借助各种立法史资料,尤其是立法准备资料。通过对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释者就能了解法律制定时的一般舆论情况,了解释法律得以通过的一般社会状况(如不同社会利益的冲突与权衡),以及立法者意图通过法律予以救济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从而把握存在于法律背后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目的。因此,立法史材料对于确定立法原意具有重要意义。[16]

上述历史分析方法的四种面相,可以概括为语源学的面相、制度史学的面相、观念史学的面相以及解释学的面相。前三种基本上属于理论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形而上的学术研究方法,最后一种则是属于实用宪法学的操作方法,主要是形而下的宪法推理与宪法解释技术。由于人们在方法论的研究中正在努力区分“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并将后者视为方法论的核心,[17]历史分析方法的不同面向,从不同的法学领域来看,意义自然也会不同。

二、材料的取舍:“历史”的不同内容与意义

历史分析方法的不同面相使我们发现,人们几乎是轻率的把为理解和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而向后寻找根据的方法,称为历史分析方法,至于“向后”的限度以及所搜寻的资料的取舍,大多因具体问题需要而定。这里面隐含着对于“历史”的具体内容和价值的不同理解,如果不对“历史”本身做细致分析的话,就可能使本来具有经验性与客观性的历史事实,因为人的取舍而模糊了主观与客观的界限。这就出现了人们表面上是在做“历史分析”,而实际上不过是在为某种既定的目标寻找片面的资料,因此也就在不自觉的情况下,由“发现”历史事实的经验研究变为“解释”历史事实的价值探寻了。

德国的历史法学派有两位著名的代表人物,萨维尼和艾希洪,他们在1815年创立了《历史的法学杂志》,成为历史法学派的喉舌。但是人们却发现,所谓“历史的”研究,“对萨维尼而言,其内容与对象不言自明地指涉罗马法;对艾希洪而言,毋宁是指涉古代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差异,也是导致日后历史法学派分裂成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法学派的原因之一。”[18]引用这一事例是想说明,在不同的语境下、基于不同的目的,“历史”一词指涉的实体内容可以有巨大的差异。历史法学派的发展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历史分析方法在不同理论层面地运用也表现出来这样的特点。如果不对“历史”一词在不同语境下的意义作细致分析,历史分析方法在运用过程中就有可能被“偷梁换柱”,从而降低了这一方法在法学方法论体系中的地位。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几千年的古代史与不到两百年的近现代史,两相对比使得当代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的“历史”问题和“历史”方法,有着更复杂的含义。历史分析不仅仅是向后看的问题,还有一个看得远与近的问题。

(一)有年轻的宪法学者在他的关于宪法哲学的理论体系建构中,在“宪法哲学的研究方法”部分毫不犹豫的列举了“历史方法”,“既然宪法是历史的产物,是人类文化积淀和蒸馏的结晶,而人类文化是连续不断的,那么,要了解当前的宪法制度,就必须寻本溯源,探索其产生和成长的过程,做到‘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而后对于宪法制度的含义,方可以有较清澈的认识,这是把握宪法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进一步审省宪法得失和促进宪法发展的基础性条件。”[19]这里的历史显然是“大历史”,中西古今囊括无遗,他所使用的“历史”与广义的“文化”几乎是同义词。“文化有广狭义,广义文化可分为三个层次:表层的器物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深层的精神文化,乃文化的狭义,专指人类实践重大精神创造活动长期积淀而成的社会心理、价值体系、思维方式、人伦观念、审美情趣等。”[20]这样的“历史分析”事实上只是强调宪法学研究中应该坚持历史主义原则,这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坚持历史主义原则没有什么不同。这个层面的历史分析体现出来的是宪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共性而非特殊性。

对宪法问题作宏大叙事的历史分析,是当前我国理论宪法学领域“历史分析方法”的一般性特点。[21]不仅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的研究如此,即使是表面上具有实证主义法学特征的对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语源学探讨,也往往会陷入到历史的宏大叙事中。以对“宪法”的语义分析为例,[22]首先人们指出:“尽管古代的中国和西方都曾有‘宪法’这一词语,但他们的涵义却与现代的‘宪法’迥然不同”,接着人们就分别介绍宪法在中国和西方的词义演变,最后作为结论人们会指出“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如果仅仅是为了说明近代以前“constitution”或“宪法”都没有现代的根本法的含义,人们就没有必要作这种包含古今与中西的对比。结合教课书知识体系中接下来必不可少的“宪法的历史发展部分”,这样的知识内容显然是为“宪法产生的条件”这样的问题,提供历史的铺垫。“宪法何以产生于西方?”“古代中国为什么没有宪法?”“为什么在19世纪末宪法被引进到了中国?”“宪法在中国遭遇到了什么样的历史境遇?”等问题是这一分析进路所隐含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意识。

这是一种宏观的、可以依研究者的兴趣无限向后追述的、跨文化的历史观。就历史资料而言,人们关注的主要是政治、经济、文化的一般背景性资料[23],这部分资料并非宪法学的专业性资料,宪法学者只需要借用历史学的或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就可以了,具有明显的“拿来主义”色彩。这部分资料使用的越多,宪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的表现就越差。

(二)当今中国宪法对于制度的历史分析,可以算是一种“中观的”的历史观。追溯年限西方基本以18世纪为限,中国基本以19世纪中后期为限,由于涉及到制度的性质转变问题,当代中国的许多重要的宪法制度,都只能追溯到20世纪30或40年代。所使用的资料也基本上是与特定制度形式直接相关的,较少的涉及到观念与文化问题。对于制度作历史分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理清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寻求现有制度的历史合理性,而不是为了发现用于处理宪法纠纷的制度惯例,即是以理论为指向的,而不是以实践为指向的。

认真分析当今主流宪法学对于宪法制度的分析可以发现,对于制度的研究在逻辑结构上基本上由四部分组成,即制度概念、历史发展、制度内容、制度完善,这主要是教科书的制度分析模式,因为教科书与学术专著的目的不同,教科书主要致力于教给学生系统和完整的知识,致力于对学生进行思维方式的训练,因此教科书的制度论证模式可以看作是通用的具有共识性的制度论证模式。我们以教科书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为例。许崇德教授主编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上分成四部分来介绍,即“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概念);“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历史发展);“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内容);“四、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善)。[24]这四部分的内容分别承担了制度性质、历史合理性、政治合理性(其中包括规范性)、实效性的论证。其他如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也基本上按照这一逻辑顺序论述。对历史合理性的论证紧随制度的性质界定之后,表明历史合理性的论证具有统帅作用。宪法教科书之所以热衷于对制度的历史合理性的探究,是受到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深刻影响,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5]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本质内涵,马克思认为:“现代历史著述方面的一切真正进步,都是当历史学家从政治形式的外表深入到社会生活深处时才取得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450页)在宪政制度的研究中,人们基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确信:一个制度如果在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并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发展至今,这个制度也就具有了最根本的合理性,因此,追究观念与制度的历史基础和历史合理性成为了一种基本的思维定势,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对制度本身的规范结构和逻辑结构的合理性探究。宪法学目前的知识体系对制度的规范和逻辑分析不足已证明了这一点。唯物史观虽然历久弥新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作为一种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显然不能取代对制度本身的规范和逻辑分析。

对宪政制度产生的社会条件和发展脉络的分析,对于制度本身而言是一种外在的分析,这种外在的分析所使用的材料对于其他社会科学和法学其他领域是开放的,宪法学既可以从其他领域中“拿来”,其他领域的研究也可以简单的“拿去”。理论宪法学领域的历史分析尽管也可以是建立在严格的历史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基础之上的,但资料的取舍往往依研究者及其目的而定。各种形态的历史资料都有可能使用,观念的历史、制度的历史;古代史与近代史;整体的历史与专门的历史都可能交织在一起。历史的确定性有时模糊了,取而代之的是传统的流变与文化的抽象。这样的历史分析正越来越转向历史社会学的分析。历史分析方法在这一层面的使用,仍然无功于宪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的形成。

对制度的历史分析还可以围绕特定制度的规范结构和内在运行方式来进行,这种分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相比较而言无法直接向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开放,因而有利于宪法学独立学科地位的形成,然而目前这方面的研究相对缺乏,以国家结构形式的研究为例,对于我国为什么要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的原因有三个,即“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民族分布和民族成份状况”、“融洽的民族关系”[26],这三个方面其实都是外在于单一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对于国家结构形式所实质涉及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问题,却没有真正的研究。

可见,对于制度的历史分析既有无法与其他学科相区别的非特定性的方面,也有具体的历史分析方法使用不足的方面。

(三)在应用宪法学领域,“历史”的含义是基本上确切而明白的,主要指的是客观的历史事实、惯例、习惯性解释、确实可循的立法资料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不同,宪法中任何一个条文的解释都可能涉及重大的社会利益,任何能够称之为宪法冲突的事件都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宪法与其他普通法律相比应该具有更大的确定性、普遍性和稳定性。宪法的适用机关在运用宪法解决社会冲突时,应该以具有确定性的客观资料为基础。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原意”基本上只能通过立法准备资料来加以分析,这里面的“历史”便是立法准备资料。有时它也指的是惯例或习惯性解释。[27]

在一般意义上,宪法的适用主要指的是宪法的司法适用,这一层面的历史分析方法乃是一种司法方法,在成熟的宪政国家,这一方法的运用尽管还有争议,但已相当成熟。在美国有法官极力主张根据历史来理解宪法条文。宣称“其含义如此依赖于历史,以至定义反而成了累赘。法官适用宪法必须受制于这些历史。”[28]我国宪法缺乏司法适用性,宪法操作技术的发展缺乏强大的实践动力。历史分析目前所能见到的实践,基本上局限于立法机关对于制宪原意的分析,人们通常认为宪法草案或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应该是被参照的立法准备材料。

宪法操作层面的历史分析所奉行的是一种“微观”的历史观,强调资料本身的客观性。

以宪法规范的解释为目的的历史分析方法被视为宪法学的特定方法,这时历史分析方法的使用,有助于保持宪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但与其他宪法解释方法相比,历史解释所占有的比重并不大,因此也有人指出对于法官们来说,“虽然在宪法解释中参考的历史资料很丰富,但只要他有碍于法院保护现实的价值和利益,就几乎会被忽略或轻视。”[29]

三、历史分析方法的缺陷

罗斯科·庞德在全面批判历史法学派的《法律史解释》一书中写道:“要理解19世纪历史学派的法理学教义,我们就必须牢记:就研究法律论题而言,历史法学派实际上是一种消极且压抑性的思想模式,它完全背离了哲学时代那种积极且创造性的法理思想。当然,这还不是全部。从更为直接的角度看,历史法学派在两个方面背离了晚期的自然法思想:一是背离了自然法关于制定成文宪法的观念以及狂妄无视传统政治制度和法国大革命时代特定时空下的条件的做法;二是背离了自然法相信理性的力量可以在立法中创造奇迹的思想。”[30]

他还转述了法官霍姆斯对历史法学派痼疾的揭露:“第一,它不能自觉地去考虑法律规则的正当性论证必须赖以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利益因素;第二,它对法律的改进总是持否定态度;第三,它还根深蒂固地认为,一项业已确立的法律规则,只要法律年鉴能够表明它早已存在或已然成为历史原则的一部分,在今天也必定是一项适当的甚或是必要的行为规则。”[31]

由于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发现而不是制定的,把历史作为“支撑法律律令的不容置疑的权威和法律发展中的终极动因。”[32]也就是将历史分析方法作了极端化的运用,因此,历史法学派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也就包含了不可避免的缺陷,最终被其他学派所取代。

唯物史观与历史法学派的历史观在哲学立场上根本不同,但即使是唯物史观指导之下的历史分析方法在宪法学研究中被过度使用也会带来不可避免的缺陷。

其一,对于制度合理性的论证过分地依赖历史合理性,客观上减低了人们对于制度的价值目标的关注,帮助人们绕过了一些价值难题,但也因此使宪法学在价值问题上较为模糊。

自由、平等、法治、人权等价值目标是近现代各国的宪政制度共同关注的,但显而易见,人们对上述价值的理解不同,为实现上述价值而设计的各类制度的具体细节也不同。宪法规范内在地包含人们的价值选择,宪政制度的发展应该以这些价值目标为标准并服务于这些价值目标的实现。对于中国的宪政建设而言,由于具有长期的借鉴与移植的历史,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和如何面对价值冲突,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价值难题。

历史分析方法强调资料的真实可靠,客观上是一种实证分析的方法,而实证分析的方法在价值问题上基本上是中立或主张价值多元的。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制度进行研究是为了弄清楚制度是什么,而不是制度应当是什么。正如我们在上文所提到的,历史分析方法着重对制度的历史合理性的论证,从有关制度研究的客观结果上来看,就是通过对制度的外部条件的实证分析,取代对制度本身的价值判断。因此,我们所看到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符合中国的国情和适应国家性质的简单判断上,至于这一制度内的国家权力分配和运行原则、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代表与选民的关系等具有较多价值内涵的问题的研究不是含混其辞便是根本没有。历史分析使人们摆脱了价值上的困扰,但也因此降低了宪法学的理论价值。

有学者在批判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总体取向时指出:“在新中国的宪法学时期,自然法思想也好、法律实证主义也好,虽然均受到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严厉批判,然而在反对自然法、坚信规范可以创设权利这一点上,我国(宪)法学其实恰恰与西方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一脉相通。”不仅如此“西方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早已经再H·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上得到极其重要的发展,而中国的宪法学迄今还不可能真正成为一套‘纯粹’的规范科学,精微缜密的宪法解释学也尚未成就。”[33]

历史分析方法既是实证的,同时又是“非规范”的,无疑对上述缺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其二,历史分析方法的过度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们对其他的宪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特别是在有关宪法制度的研究中阻碍了对规范分析与解释方法的运用。

宪法的方法论体系有其自身的逻辑结构,人们除了有可能在哲学立场上根本对立之外,各种研究方法之间是可以共存和相通的,这是就总的情况而言。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中,由于目的不同则普遍存在以一种方法或几种方法为主导以其他方法为辅助的情况。如果在宪法学的整个研究领域都受一种普遍的思维定势的影响,因此某一种或某几种研究方法成为具有压倒优势的研究方法是可能存在的。阶级分析方法在新中国早期的宪法学研究中就占有压倒的优势,并在客观上阻碍了其他方法的使用和发展。历史分析方法是否也造成了这样的后果,有必要认真地分析。

在宪法学几乎所有问题的研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历史分析方法的身影。以宪法学对特别行政区问题的研究为例——问题被分成四部分: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物;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34]抛开上述内容中对制度的规范性解说不谈,这一制度研究本身至少涉及到三个合理性问题:首先,在出现了特别行政区这样的地方政权之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这一国家结构形式的界定的合理性;其次,为什么设立特别行政区而不是其他样式的地方政权,即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合理性;再次,特别行政区为什么可以实行资本主义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即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对于第一个合理性问题,宪法学教科书并没有基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新变化,重新考量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而是将其近乎武断地作为特例,认为特别行政区所带来的变化可以被单一制吸收,即“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35]因此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合理性论证还是基于历史合理性的论证;对于第二个合理性问题,宪法教科书主要是通过对“一国两制”理论的合理性论证来进行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是邓小平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集中全党的集体智慧提出来的。”“两部基本法的指导思想就是‘一国两制’的方针”。[36]就论证的实质而言,使用对“一国两制”这一政治理论的历史合理性的论证取代了对特别行政区这一地方性制度的合理性的论证;对于第三个合理性问题,教科书中的论证一个是基于“一国两制”的政治原则,一个便是“从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37]所谓实际情况其实就是香港和澳门一百年来已经形成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仍然主要是一种历史合理性的论证。

除了围绕着宪法第31条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作了简要的解说之外,即没有明显运用作为法学基本方法的价值分析方法,分析制度的价值目标;也没有运用精微缜密的法律解释方法,分析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以及在特别行政区运行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与其说历史分析方法阻碍了规范分析与解释方法的运用,毋宁说对历史合理性的重视减轻了人们对制度自身合理性的关注,因此,霍姆斯所批判的历史法学派“不能自觉地去考虑法律规则的正当性论证必须赖以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利益因素”,在历史分析方法的过度使用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定的踪迹。但与阶级分析方法全面贯彻从而使得阶级性范畴成为宪法学的核心范畴不同,历史分析方法并不具有如此的特性,他对其他研究方法的限制是有限的。

其三,历史分析方法的过度使用,既有可能使人们忽视制度变革的实践,客观上也容易使人们忽视制度建构中的人的理性创造力。

历史分析方法强调对问题的研究“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这一研究方法的过度使用,将使人们主要关注制度在“过去”的发展历程,而不是制度在“现在”的展开。今天的中国正处于全面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利益的竞争空前激烈,现有制度如何完善才能适应社会的迅速变化,这是历史分析所无法做到的。制度的发展不仅有历史发展规律的客观作用,也有人的理性创造作用。历史分析方法使人们忽视对制度发展中人的主体地位的重视,从而不仅会忽视法律职业群体的研究也会忽视对人的权利实现的研究。

四、历史分析方法的价值

从一般社会科学研究的视角看,特别是基于唯物史观的立场,历史分析方法的价值是不可替代的。就宪法学研究中应该坚持历史主义原则而言,历史分析方法的价值也不必特别的考量,因为它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中应坚持历史主义原则没有什么不同。历史分析方法在当今中国宪法学的研究中,是否有其独特的价值,是本部分研究的重点。

当今中国的宪法学发展面临着两种深刻的危机:其一是面向实践的危机,宪法学现有的知识体系对于转型期的中国所出现的问题往往缺乏解决能力,无法快速应对社会新的发展需要,宪法学知识的社会价值相对其它部门法学较低;其二是面向理论领域的其他学科“攻城掠地”的危机,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政治学、经济学以及法理学、国际法学等学科有着广泛的竟合关系,一方面,这些学科不仅广泛地进行着“宪法学的”研究,另一方面,宪法学在同类问题的研究中又缺乏自己的学科特色,在相关领域的研究中被这些学科所取代,也并非耸人听闻。

上述两种危机的形成,根本上都与宪法学在方法论方面的缺陷相关。其中第一类危机意味着宪法学在面向实践方面的研究方法不足,第二类危机则意味着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独特性没有挖掘出来。如果要克服危机,实现方法论上的转换是必然的发展方向。在这些方面历史分析方法有独到的价值。

(一)从历史分析到社会分析

对于宪政的实际运行而言,历史并不如人们所认为的那么重要。实际上,不论是远的或近的历史,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上都是间接的。通过历史是否能够找到确定的规则,也被许多人怀疑[38]。但确定无疑的是历史的分析能使人们更好的关注制度的社会环境问题,从而将社会学分析引入并进一步深化。历史分析也可以弥补社会学分析的某些缺陷。有历史学家就分析了社会学家的缺陷,并提出了二者互动的可能性。他指出:“他们(社会学家)认为那些根据19及20时社会所建构出的理论模式,适用于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任何地方。社会学理论提供史家一个采用或舍弃的基础,然而如果这些理论无法符合历史学家发展理论叙述的需求,问题就相当麻烦。”“理论史家若想发展,就必须修正现存的理论,而不能只是把他们套用在史学主题上:同时必须以一种更具互动性的观念来替代社会学与历史学//生产者与消费者这个模式。”[39]从学术源流来看,历史法学派与社会法学派也有极深的渊源。[40]

当今在宪法学主流知识体系中被过度使用的历史分析方法,可以被利用来分析社会多元的利益格局和复杂的利益冲突,从而将研究的重心从关注制度的历史合理性转移到制度的现实基础和内在冲突,由此,可以使宪法学的研究更紧密地围绕制度本身并具有更明显的现实指向。

(二)合理界定宪法学的研究重心

社会利益越来越具有多元性,无论是法官还是立法者都无法简单的处理利益冲突问题,在利益衡量过程中,宪法以及宪法学都应该对利益的平衡发挥作用。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推动了利益的多元化,特别是出现了新的经济利益群体,原有利益群体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所谓“共同利益”已经不存在。这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历史状态,并不是人为安排的结果,当然也就不能人为的加以改变。如何认识不同群体的利益需要,特别是在两种合法的利益需要之间进行协调,需要参考利益格局的发展流变。

宪法与其他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宪法要以根本法的形式为国家设计一套根本性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有限政府”,以最终保障人权的实现。对于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来说,要始终围绕着宪法规范,以社会发展为背景,对宪政制度进行充分的逻辑分析。宪法学并不关心一种新的社会利益的出现是否合理以及是否会打破原有的利益平衡,宪法学将全部的研究重心放在现有的制度安排是否可以为各种已出现的、未出现的利益冲突提供一种制度性的解决框架,特别是当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一套科学的权利救济机制。就这一研究重心而言,宪法学是不开放的,其他学科无法“攻城掠地”。历史分析方法的使用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这一研究重心的存在[41],并通过对社会利益冲突的宪法性解决机制的历时性研究,对现有的相关制度提出更客观的评价。对于其间所包含的价值评价因素,历史分析也有可能为某种价值目标提供经验性的客观标准。

(三)为宪法解释提供资料与素材

目前宪法解释学越来越受到学者的关注,作为应用宪法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其地位也正逐渐得到客观的定位。[42]有人诙谐地将宪法解释的方法称为宪法学的“独门暗器”[43],这种认识在某种意义上是学者的共识,“在宪政实践不发达的国家里,宪法学通常就是某种道德理论或政治学说——某种意识形态。然而,一旦宪法形成了一部完备的文件,并在实际诉讼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素材,宪法学的研究重点就转移到宪法条款的意义本身以及对实际案例的整理。因此,宪法学主要就变成了案例研究。他更注重宪法规则在现实生活中的解释和澄清,而不是分析与评价规则的合理性。”[44]

历史分析方法在宪法学中的长期运用,已在宪法性资料的搜集整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客观的知识和成熟的技术,在为宪法解释提供资料与素材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宪法学研究的实践和规范转向,历史分析方法以其所奉行的实证主义精神能够提供更好的支撑。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IN THE STUDY OFCONSTITUTION

Abstract: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is obviously marginalized in methodology system of constitution. Contrary to this trend, this approach is overused in the mainstream knowledge system of constitution.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reflect this approach for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practices and norms of constitution. There are four main representations of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in constitution, namely,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of etymology,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of institution,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of conception, and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of hermeneutic. The choice of historical data in different research field affects whether constitution keep its independent status as a discipline. Defective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not only hampers other approaches in some degree, but also overly depends on historical rationality for proving institutional rationality, and hence lessens the attention of scholars paid on inherent logic and value goal of institution; make the scholars ignore hominine creativity of rationality in constructing institution. However,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still has its unique value. It can help scholars import social analysis approach into constitutional studies, reasonably set keynote of constitutional studies, and supply data for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Key words: constitution,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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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列宁选集》第4卷,第2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具体如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都采用了这一界定。

[2]如有法理教科书指出:“必须坚持法理学研究的历史主义原则。即是说,法的现象世界是无限复杂的,又是相互联系的,决不存在什么孤立自在的法的现象,而历史的联系是基本的联系形式之一。这就要求我们用历史的态度和眼光考察一切法的现象,把它们放在一定的历史范围内加以分析,要有深厚的历史感,深入研究法的现象借以产生的具体历史条件,进而作出符合历史真实面貌的合理性评断。”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3] 当然,这只是一般的情况,历史学家并不满足于此,历史社会学的出现就反映了历史学家的主动性。

[4]文献分析方法——“是从档案、报刊、杂志、官方文件历史记录等文字材料中收集情报和信息的方法,属于间接观察法。在法学的社会实证研究中,文献分析是十分重要的方法,有些情况下甚至是惟一可行的实证研究方法。”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5]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6] 我们可以在各类宪法学教科书中轻易得找到这方面的内容,有代表性的如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章。

[7]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9页。

[8]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1-32页。

[9] 王人博的《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季卫东的《法治秩序的建构》、蔡定剑的《历史与变革》《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都可见相关内容的论述。

[10] S·肯德里克 P·斯特劳 D·麦克龙 编:《解释过去 了解现在——历史社会学》, 王辛慧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11] S·肯德里克 P·斯特劳 D·麦克龙 编:《解释过去 了解现在——历史社会学》, 王辛慧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12]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46页。

[13]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5页。

[14]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6页。

[15]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2页。

[16]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17] 参阅林来梵、郑磊:《法律学方法论辩说》,《法学》2004年第2期;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将“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分列第一和第二章

[18] 林端:《由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到韦伯的法律社会学》,《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附录一,台北三民书局2003年版。

[19] 江国华:《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武汉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20]萧箑父:《中国传统哲学概观(一个论纲)》,《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第37页。

[21] 笔者曾经写作《中国宪政的多元文化背景》、《宪法发展研究的文化取向》、《宪法典的文化意义》等文,现在想来,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几篇文章中对于历史的分析,无疑采用的都是大历史的观念。

[22] 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4页。

[23] 如关于近代宪法产生条件的研究、宪法观念与文化的研究等。

[24] 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118页。吴家麟教授在1983年的国家统编教材《宪法学》中也基本上分成这样四部分来介绍,即“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概念);“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发展);“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民主集中制”“四、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优越性”(内容);“五、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善)。(吴家麟:《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116页。)这说明长期以来对于宪法制度问题的研究,除了在内容上稍有变更外,在研究模式上并没有突破性的改变。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页。

[26] 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9-230页。

[27] 参阅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五章 历史对宪法解释的影响”部分。

[28]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6页。

[29]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6页。

[30] 【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律史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9页。

[31] 【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律史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32] 【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律史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33]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34]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244页

[35]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页。

[36]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237页。

[37]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38] 一度在西方流行的相对主义理论认为,客观历史事实是不存在的,我们所说的事实仅仅是作为一种按这些“事实”阐述得先验的概念,我们所研究的历史仅仅是我们思想的产物而已。否认历史可以被人是与理解曾经成为一种时尚。([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著,马俊亚、郭英剑译:《史学家——历史神话的终结者》,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中文版序。)

[39]S·肯德里克 P·斯特劳 D·麦克龙 编:《解释过去 了解现在——历史社会学》, 王辛慧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40] 参阅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附录一《从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到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台北三民书局2003年10月版。

[41] 萨托利在《宪政疏议》一文中对宪法与宪政内涵的梳理就极具代表性。参阅萨托利《宪政疏议》,载于刘军宁等遍:《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

分析方法研究篇(10)

依存句法分析任务的输入是一个已完成分词的自然语言句子。形式化地,输入句子可以表示为:x=W0W2…Wi…Wn,其中,wi表示输入句子的第i个词;W0表示一个伪词,指向整个句子的核心词,也就是根节点(ROOT)。图1表示输入句子“刚满19岁的欧文现在效力利物浦队。”的依存树。

[JZ][HT5”H]图1 依存树示例[ST5”HZ][WT5”HZ][JZ]Fig.1[ST5”BZ] Example of a dependency parse

最一般地,一个依存句法树由多个依存弧构成,表示为:d={(h,m,l):0≤h≤n,0

依存句法分析的目标是给定输入句子x,寻找分值(或概率)最大的依存树d*,具体公式为:

因此,依存句法分析存在四个基本问题:

(1)如何定义Score(x,d),即采用哪种方式将依存树的分值分解为一些子结构的分值。这是模型定义问题;

(2)采用哪些特征来表示每一部分子结构,即特征表示问题;

(3)如何获取特征的权重,即模型训练算法问题;

(4)给定模型参数,即已知特征的权重,如何搜索到分值最大的依存树。这是解码问题。

2依存句法分析的方法

数据驱动的依存句法分析方法主要有两种主流的方法:基于图(Graph-based)的分析方法和基于转移(Transition-based)的分析方法。这两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解决这个问题。CoNLL上的评测结果表明这两种方法各有所长,并且存在一定的互补性[2,6]。下面对各类方法展开细致分析。

2.1基于图的依存句法分析方法

基于图的依存分析模型将依存句法分析问题看成从完全有向图中寻找最大生成树的问题。一棵依存树的分值由构成依存树的几种子树的分值累加得到。模型通过基于动态规划的解码算法从所有可能的依存树中搜索出分值最高的依存树。相关的研究工作主要包括:

(1)模型定义。根据依存树分值中包含的子树的复杂度,基于图的依存分析模型可以简单区分为一阶、二阶和三阶模型。一阶模型中,依存树的分值由所有依存弧的分值累加得到,即依存弧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影响[7]。二阶模型中,依存树的分值中融入了相邻兄弟弧(Sibling)和祖孙弧(Parent-child-grandchild)的分值[8,9]。三阶模型中,进一步增加了祖孙兄弟弧(Grandparent-parent-sibling)等三条依存弧构成的子树信息[10]。

(2)特征表示。在上述模型定义的基础上,研究人员也提出了相应的一阶、二阶、三阶子树特征[7-10]。每种子树特征考虑句子中的词语和词性信息、依存弧的方向和距离信息等。随着高阶子树特征的使用,依存句法分析模型的准确率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3)训练算法。基于图的依存分析方法通常采用在线训练算法(Online Training),如平均感知器算法(Averaged Perceptron)[11]、被动进取算法(Passive-Aggressive)[12]和Margin Infused Relaxed算法(MIRA) [13]。在线学习算法以迭代的方式训练特征的权重。一次迭代中遍历整个训练数据集合,每次根据一个训练实例的分析结果对当前的权重向量进行调整。

(4)解码算法。一阶模型对应的解码算法为Eisner算法[14]。Eisner算法的本质是动态规划,不断合并相邻子串的分析结果,直到得到整个句子的结果,其时间复杂度为O(n3)。进而,McDonald和Pereira (2006)对Eisner算法进行扩展,增加了表示相邻兄弟节点的数据类型,时间复杂度仍为O(n3)。Carreras (2007)同样对Eisner算法进行扩展,得到面向二阶模型的基于动态规划的解码算法,时间复杂度为O(n4)。Koo和Collins (2010)提出了面向三阶模型的解码算法,时间复杂度为O(n4)。一些研究者提出采用基于柱搜索的解码算法,允许模型方便地融入更高阶的解码算法,同时保证较低的时间复杂度[15,16]。

2.2基于转移的依存句法分析方法

基于转移的依存分析模型将依存树的搜索过程建模为一个动作序列,将依存分析问题转化为寻找最优动作序列的问题。模型通过贪心搜索或者柱搜索的方式找到近似最优的依存树。其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利用已形成的子树信息,从而形成丰富的特征,以指导模型决策下一个动作。相关的研究工作主要包括:

(1)模型定义。基于转移的依存句法分析方法提出早期,研究者们使用局部分类器(如最大熵分类器)决定下一个动作,选择概率最大的动作[17,18]。这样,一个依存树的概率由其对应的动作序列中每一个动作的概率累乘得到。近年来,研究者们采用线性全局模型来决定下一个动作,一个依存树的分值为对应动作序列中每一个动作的分值的累加[19-21]。

(2)特征表示。基于转移的依存句法分析方法的优势在于可以充分使用已构成的子树信息。Zhang和Nivre (2011)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丰富的特征集合,如三阶子树特征,词的配价信息等[21]。

(3)训练算法。早期,研究者们在训练语料上训练出一个局部分类器,在解码过程中重复使用,决定下一个动作。通常采用的分类器有基于记忆的分类器、支持向量机等。近年研究发现采用全局线性模型可以提高句法分析的准确率,通常采用平均感知器在线训练算法。

(4)解码算法。其任务是找到一个概率或分值最大的动作序列。早期采用贪心解码算法,即每一步都根据当前状态,选择并执行概率最大的动作,进入到下一个状态。如此反复直至达到接收状态,形成一棵合法的依存树[17,18]。进而,研究者们提出使用柱搜索的解码方式扩大搜索空间,即同时保留多个分值最高的状态,直到搜索结束时选择最优的动作路径[22,19]。Huang和Sagae (2010)提出在柱搜索中加入动态规划,通过合并等价状态进一步扩大搜索空间[20]。随着搜索空间的增大,依存句法分析的准确率有显著提高。

2.3模型融合的方法

基于图的方法和基于转移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解决问题,各有优势。基于图的模型进行全局搜索但只能利用有限的子树特征,而基于转移的模型搜索空间有限但可以充分利用已构成的子树信息构成丰富的特征。McDonald和Nivre (2011)通过详细比较发现,这两种方法存在不同的错误分布。因此,研究者们使用不同的方法融合两种模型的优势,常见的方法有:stacked learning [2,23];对多个模型的结果加权后重新解码[24,25];从训练语料中多次抽样训练多个模型(Bagging)[26,27]。

2.4词性标注和依存句法分析联合模型

依存句法分析模型中,词性是非常重要且有效的特征。如果只使用词语特征,会导致严重的数据稀疏问题。自然语言处理中,词性标注和依存句法分析这两个问题通常被当成两个独立的任务,以级联的方式实现。即对于一个输入句子,假定其分词结果已知,先对句子进行词性标注,然后在词性标注结果的基础上进行依存句法分析。这种级联的方法会导致错误蔓延。也就是说,词性标注的错误会严重影响依存分析的准确率。由于汉语缺乏词形变化信息(如英语中的词后缀变化如-ing,-ed,-es,-ly等),因此汉语的词性标注比其他语言如英语更具挑战性。近年来,研究者们通过建立词性标注和依存句法分析联合模型,在同一个模型中解决这两个紧密相关的任务,允许词性信息和句法结构互相影响和帮助,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一方面,联合模型中,句法信息可以用来指导词性标注,从而帮助解决一部分需要句法结构才能够消解的词性歧义。另一方面,更准确的词性标注,也可以反过来帮助依存分析。Li等通过扩展基于图的依存句法分析模型,首次提出汉语词性标注和依存句法分析联合模型[28],并且提出了适用于联合模型的训练算法[29],显著提高了词性标注和依存句法分析的准确率。进而,一些研究者们提出基于转移的词性标注和依存句法分析联合模型[30,31]。Ma等(2012)尝试了基于Easy-first的汉语词性标注和依存句法分析联合模型[32]。

2.5基于多树库融合的方法

对于统计的数据驱动的分析模型而言,标注数据的规模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分析结果的准确率。依存句法分析是一种结构化分类问题,比二元分类和序列标注问题更具挑战性,因此依存句法分析更容易受到数据稀疏问题的影响,树库规模对依存句法分析的准确率影响很大。然而,标注树库是一件艰巨的任务,通常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和物力。目前的研究结果表明在一个树库上训练出的句法分析的模型似乎很难进一步提高句法分析的准确率。然而,汉语存在多个树库。这些树库由不同的组织或机构标注,遵循不同的标注规范,面向不同的应用。尽管各个树库遵循不同的标注规范,但却都是根据人们对汉语语法的理解而标注,因此包含很多共性的标注结构。同时,不一致的标注结果应该也是有规律可循的。所以,一些研究者们尝试同时利用多个树库,帮助句法分析的准确率。李正华等(2008)曾尝试统计和规则相结合的方法,将短语结构的源树库CTB转化为符合CDT标注规范的依存结构,然后将转化后的树库和CDT合并,提高训练数据的规模,以提高依存句法分析准确率[33]。Niu等(2009)提出一种基于统计的树库转化方法,将依存结构的CDT树库转化为满足CTB标注规范的短语结构树库,进而使用语料加权的方式增大训练树库的规模,提高了短语结构句法分析的性能[34]。Li等(2012)提出一种基于准同步文法的多树库融合方法,不是直接将转化后的树库作为额外的训练数据,而是使用准同步文法特征增强依存句法分析模型,从而柔和地学习标注规范中规律性的不一致,提高依存句法分析的准确率[35]。

3依存句法分析面临的挑战

自从2006年开始,CoNLL国际评测一直关注依存句法分析,不但提供了多语言、高质量的树库,并通过对各种方法的比较分析,让研究者们对依存分析问题的理解更加清晰,极大地促进了依存句法分析的发展。依存分析已经成为自然语言处理的一个热点问题,方法也越来越成熟,并且在许多领域得到了应用。然而,目前依存句法分析还存在很多挑战,这些挑战也可能是未来依存分析发展的趋势。具体分析如下:

(1)提高依存分析准确率。目前主流的两种依存分析方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基于图的方法很难融入全局特征。而基于转移的方法虽然原理上可以利用丰富的特征,但是实际使用的特征还是属于局部特征,另外也还存在错误级联的问题(柱搜索只能缓解这个问题)。融合不同依存分析模型的方法可以提高分析性能,但是提高幅度比较有限。研究可知,只有从新的角度理解这个问题本身,提出新的建模方法,或者应用新的机器学习方法,才有望大幅度提高依存分析性能。一些学者提出的利用未标注数据帮助依存分析模型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值得深入研究。

(2)提高依存分析效率。基于图的依存分析方法融入高阶特征可以提高性能,但是效率很低,无法适应实际应用的需求。在不明显降低分析性能的前提下,如何提高依存分析效率也是一个很有实际价值的问题。

(3)领域移植问题。研究发现,当训练数据领域与测试数据领域不相同时,即使差距不大,也会导致句法分析性能下降很大。以英语为例,从华尔街日报树库移植到Brown语料时,句法分析性能下降近8%。目前依存树库所覆盖的领域、规模都很有限,而标注树库的代价很大。因此解决领域移植问题,对于依存分析的实际应用至关重要。

分析方法研究篇(11)

关键词:社会分析方法;刑事裁判;影响研究

一、社会分析方法概述

社会分析方法是随着社会学,特别是社会法学的兴起而产生的法律分析方法。法律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很好地实施,促进社会关系发展。①由此造成对法律问题的分析,既可从规范的层面,也可从社会的角度来进行的交叉现象。社会分析方法以庞德的法学研究纲领为代表,其内容包括:(1)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2)结合社会学研究和法学研究,为立法作准备;(3)研究使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4)对法律史进行社会学研究;(5)研究如何使个案能够合理和公正地得到解决;(6)研究如何使法律的目的更有效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分析方法着重分析的是法律的实然性问题,尤其是集中于法律的动态过程中的实然性问题,即考察和检测法的实际运行、实际效力、实际作用和实际效果。社会分析方法的核心范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活法”。所谓“活法”,即指法以外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起法的作用的那些类法规则,它们作为人类社会的内在秩序,实际支配着社会生活,是人类行为的真正决定因素。法律并非静止的法条,而是体现社会生活趋向与社会终极价值的“活的法律”。第二,“经验”。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在《普通法》中指出: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在于经验。“经验”指法官根据时代的需要赋予古代法则以新的含义。在司法的过程中,每一个法官都是根据其自身对法律的感受、体验、以及对个案事实的分析、判断,据而作出司法判决。第三,“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指与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有关并以社会名义去争取的要求、请求或需要。

二、社会分析方法对司法裁判的必要性

法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法治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所共同关切的几乎是主流性的话语,进而人们期盼理想中的法治社会并合力推动去实现它,法律的意义就在于此。因此,从社会实际生活的角度,把法律放在一个较为广阔的社会背景之下,来探讨它的社会基础,它的多元化形式、它产生与完善的社会机制以及它的社会化问题,对于反思和检讨有关法治问题的一些观念、思路、方案和实际做法,实现法律与社会的有机结合,无疑是必要的。离开了法律,人类文明社会将解体、倒退,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个人合法权益将遭到侵犯与践踏。同样地,离开了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制约,法律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不起作用的一纸空文。②通过司法裁判活动,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认定,进而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以使受到侵害的法益恢复到圆满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裁判是法律对社会实际生活产生影响的关键一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何定罪、如何量刑、适用哪个法条,案件的审理如何做到罪刑相适应以及案件的审理应该达到什么样的社会效果,都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要考虑的问题。

三、社会分析方法在刑事裁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法律要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发挥作用。在刑事裁判实践中,法官不可避免的带有自己的观点。法官总是会对案件进行整体考量,运用社会分析方法,以期在做到公正审判的前提下,使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协调各方面的合法利益。下面以许霆案为例简要说明社会分析方法在刑事判决中的具体运用。

许霆案前后一、二审判决的差异十分明显。特别是一审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结果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舆论的哗然。二审法院实际地考量了许霆行为的特殊性,从而做出了与一审迥异的判决。二审法官认为,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许霆案一、二审判决的巨大差异是如此的令人不安,以至于让人们搞不清楚出了差错的是法律规则本身呢,还是看上去居中裁判的法官们。法官运用了社会分析这一法学分析方法,并不是简单地将盗窃罪适用到案件中,而是对案件整体进行了分析和把握。运用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将案情、司法原则、法律规定、社会影响等各方面很好地结合起来,既坚持罪刑法定,又考虑和分析案件具体情况及社会效应,从而做出公正、适法、合情、合理的判决,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法律的简单适用上。

四、社会分析方法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人为制定出来的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我们应该肯定法律法规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巨大作用。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滞后性。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是要运用到社会中,更好地在社会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正如苏力先生所言:“一个社会的全部合法性最终必须而且只能基于这个社会的认可,而不是任何外国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则。”司法裁判是法律适用的主要阵地,法官是法律适用的主要操作者。有意识地将社会学运用到法律实践中的活动,被唐纳德・布莱克教授称为“运用社会学知识的诉讼”。③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分析方法这一重要的法学分析方法,一直被普遍地应用于整个司法实践活动中,而且在司法裁判中的表现更为明显。在司法裁判活动中,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时刻运用着社会分析方法。法官要对具体案情做出基本分析,运用社会分析考量整个案件发生的各方面情况;要分析案件适用哪个法律条文,把案件实际与法律规定很好地结合起来,但不是刻板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分析,考虑具体情况,使具体条文与案件实际相适应的,公正、适法地处理案件。同时,也要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立场下,考虑案件的社会效应。力求通过对于案件的一系列合法公正的审判,在社会和公众中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从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使全社会建立崇法、信法、爱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为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巨大作用。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178页

② 魏宏《法律的社会学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③ [美]唐・布莱克著,郭星华等译《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参考文献:

[1]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2] 魏宏.法律的社会学分析[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3] 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