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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标准大全11篇

时间:2023-06-30 16:01:51

生态环保标准

生态环保标准篇(1)

生态环境标准是环境标准的组成部分。参照目前环境标准的定义[2],可以认为生态环境标准是“为了达到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依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律规定,在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组成要素的质量、资源开发活动的限度或生态保护要求以及生态破坏后的恢复要求进行规定的技术规范”;各种生态环境标准的集合,称之为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2 生态环境标准的国内外现状

2.1 国外概况

国外的环境标准通常以技术法规形式出现,但目前笔者所掌握的关于国外生态环境保护类技术法规方面的资料不太多。从目前查到的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少量此类技术法规来看,国外的生态环境标准不多,主要是对某些资源开发活动的限制和生态保护要求方面的内容,所涉及的人为活动包括渔业捕捞、野生动物观赏、矿产资源开发等。如英国的《鲑鱼条例(网捕方法和渔网编制规定)(苏格兰)1992》[The Salmon(Definition of Methods of Net Fishing and Construction of Nets)(Scotland) Regulations 1992]和澳大利亚的《渔业管理(东南拖网渔业)条例》[Fisheries Management (South East Trawl Fishery) Regulations]均规定了渔网的网眼尺寸要求[3—4];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00》[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Biopersity Conservation Regulations 2000],对鲸鱼分布区附近船只的活动、 航空器的活动、喂食、人的移动、噪声、游泳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大量的定量要求,如“在距离鲸300m水平半径范围内,不得在低于304.8m的高度驾驶航空器”,“任何人不得在30m距离内靠近鲸”,等等[5]。

2.2 国内概况

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包括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仍实行标准化管理。由于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分属各有关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标准也分散在不同的标准体系中,既有强制标准,也有推荐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有:关于城市绿化的《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关于林业建设的《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2004)、《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1995),关于退化土地治理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 6453.1~6-1996)、土地复垦技术标准(TD)和《全国中低产田类型划分与改良技术规范》(NY/T 310—1996),关于道路交通建设的《铁路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TB 10501—98)和《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 006—9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 226—97)、《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JTJ 005—96)、《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TB 10502—93)、《山岳型风景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HJ/T 6—9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 88—2003),等等。

我国已有的这些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所涉及的内容十分有限,且大多属生态建设领域,对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生态保护要求涉及较少,关于各类生态系统的质量要求则是空白;二是多为技术指南性质(推荐标准),不是技术法规(强制标准),不具有像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那样强的法律效力;三是分散在不同的标准体系中,未形成有机整体。

3 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意义

3.1 适应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

环境标准是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以污染防治为主的环境标准体系在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生态环境标准的缺乏,我国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往往缺乏定量化的依据,使得对人为活动的控制难以操作。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包含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条款,但由于缺乏定量化的标准,合适的人为活动方式和强度没有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技术法规形式确定下来,过度砍伐、过度放牧、水资源利用不合理等过度的人为活动往往不能得到有效遏制,造成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有了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就有了定量化依据,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就可以落到实处。

生态环保标准篇(2)

1有机生态循环农业概述

生态循环农业建设以“再利用、减量化、资源化”建设为原则,是因地制宜,依托当地生态资源搭建独立成熟的单一或多种复合农业模块的经营方式。日本的“油菜生产”生态循环农业、德国的以甜菜、马铃薯、油菜、玉米为主开发的“绿色能源”生态循环农业、英国的“永久农业”、美国以小麦、玉米、大豆等作物为主的“精确农业”、以色列的“节水农业”都是具有代表性实施生态循环农业的成功例证。我国地域广阔,种植农作物的品种丰富,畜牧养殖产业发展迅猛,为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提供了良好基础。目前我国的生态循环农业方式并不局限于种植业或养殖业单一的生态循环模式,而是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加工业有机联系的综合经营方式,利用物种多样化为生物科技的核心技术,在农林牧副渔多模块间形成整体生态链的良性循环。在此基础上,为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满足人们对优质农副产品的需求,我国的很多地区开始探索将有机农业与生态循环农业有机结合的新路子,推动了当代有机生态循环农业产业化和标准化的快速发展。有机农业是指在生产中完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而采用有机肥满足作物营养需求的种植业,或采用有机饲料满足畜禽营养需求的养殖业。有机农业的发展可以帮助解决现代农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严重的土壤侵蚀和土地质量下降,农药和化肥大量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和能源的消耗,物种多样性的减少等,同时,生产优质农产品,提升农产品附加值,还有助于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有极大的发展潜力。有机生态循环农业就是走有机生态发展的新路子,探索现代农业良性发展的新模式,实现农作物耕种、畜禽鱼等养殖和果树种植全部按有机标准生产,无论种植区和养殖区均拒绝使用农药、化肥、激素、转基因物质,采用环保酵素、堆肥处理等方式将蔬菜烂叶循环利用,通过烂菜、堆制肥料、有益菌发酵、回棚再利用和杂余养殖、粪便发酵、堆肥、回收再利用综合循环生产模式,集有机果蔬种植和有机畜禽养殖为一体,建设专业化、标准化、特色化、规模化的综合性农产品生态农场,在此基础上,还可开发餐饮、休闲、旅游为主的养老度假区。为了实现有机生态循环农业生产这一目标,经营形式上应采取农产品龙头生产企业、公司或农场(以下简称企业)自主经营,农民把分散的荒山、农田或养殖区承包给搞有机生态循环农业生产的企业,也可以入股的形式加入到企业,由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农民不仅可获得企业支付承包土地的费用,还可参加企业的统一培训,成为企业的一员,在企业从事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营销等工作。企业通过统一规划开发、统一种植养殖、统一生产加工、统一销售的标准化管理,最终形成以有机玉米等粮食间种、大棚蔬菜等种植业为主的农作物种植区;以跑山猪、跑山鸡、鸭、鹅等为主的养殖区;以池塘、荷花、鱼业为主的水产品养殖区;以葡萄、软枣等为主的水果种植区;以餐饮、休闲、旅游为主的养老度假区等主的娱乐休闲区域,使这些区域形成有机、环保、健康、无污染的高效立体循环农业。有机生态循环农业布局框架见图1。

2有机生态循环农业生产标准综合体

综合标准化是为了达到确定的目标,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建立标准综合体,并贯彻实施的标准化活动。其中所说的标准综合体是一项综合标准化活动过程中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有机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本身就是一项综合标准化活动,其综合标准化活动将贯穿于有机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的全过程。为真正实现有机生态循环农业,必须根据有机生态循环农业综合标准化对象及相关要素的内在联系和功能要求,运用系统理论和方法,以整体效益最佳为目标,系统的设计相关指标协调优化、相互配合的农业标准综合体框架,建立包括产品实现标准体系、基础保障标准体系、岗位工作标准体系在内的农业标准综合体,这是确保实现有机生态循环农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的核心要素。有机生态循环农业标准综合体框架见图2。

2.1有机生态循环农业生产产品实现标准体系

产品实现标准体系是标准综合体的子体系,是在综合标准化活动中为满足顾客需求所执行的规范产品实现全过程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产品实现标准体系是开放动态的,有机系统,应随时进行设计、删减、增补或整合,确保其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有机生态循环农业生产产品实现标准体系一般由技术基础标准、环境与污染排放标准、肥料种子饲料农资标准、能源与职业安全标准、过程控制标准、养殖生产规程标准、种植生产规程标准等标准要素组成(根据项目不同增减产品实现相关标准要素),有机生态循环农业生产产品实现标准体系见图3。

2.2有机生态循环农业生产基础保障标准体系

基础保障标准体系是标准综合体的子体系,是在综合标准化活动中为保障生产、经营、管理有序开展所执行的,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目标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有机生态循环农业生产基础保障标准体系一般由生产经营管理标准、人事财务管理标准、设备能源及环境管理标准、职业安全管理标准、市场营销管理标准等标准要素组成(根据项目不同增减基础保障相关标准要素),有机生态循环农业生产基础保障标准体系见图4。

2.3有机生态循环农业生产岗位标准体系

岗位标准体系是标准化综合体的子体系,是为确保实现基础保障标准体系和产品实现标准体系有效落地所执行的,以岗位作业为组成要素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有机生态循环农业生产岗位标准体系一般由决策层工作标准、中层干部工作标准、各岗位工作标准等标准要素组成(根据项目不同增减产品实现相关标准要素),有机生态循环农业生产岗位标准体系见图5。

生态环保标准篇(3)

人们在利用生态环境进行开发建设的时候,难免会破坏环境,而当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时候,就会影响当地其他的生态,例如生物等,因此在未来能够控制这种破坏,使生态环境在建设的时候得到保护,同时还能恢复被破坏的部分,就要建立一个标准。在这个标准之下的建设措施可以减少对生态造成的破坏。当前我国现有的标准还不完善,而且不能形成一个体系,而现阶段的人们在标注制定上加大了投入,本文主要是研究了标准体系的建立。

1、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体系框架构建的原则和步骤

1.1构建原则

在建设以及编制标准的时候,需要遵守几个原则,下面我们仔细的分析一下。

(1)全面成套

在开发建设生态环境的时候,同时要对其采取保护措施,在保护与恢复生态环境的时候,由于涉及的面较多,因此在协调上有难度,但是要做到统一协调,而且是利用标准体系覆盖所有涉及的内容使其在协调上达到统一。

(2)层次恰当

一部分的生态保护以及恢复都有相同的建设内容,因此要求这部分的标准是有共性的,而且这个共性标准的地位要比建设的标准要高。

(3)划分明确

在建立的各个标准之间是有交叉的,这个交叉现象是正常的,而且也是不能避免的。可是过多的交叉会影响划分标准的合理性,因此要减少交叉,保证标准合理。

(4)针对生态破坏

对生态环境的开发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只破坏生态环境;第二种是只污染生态环境;而第三种是既污染又破坏生态环境。在控制生态污染的时候,制定的标准要有排放物以及控制技术两种,两种标准是不同的,我们要对其进行区分。

(5)以现有标准为基础

现有的标准里,以及有一部分对开发建设活动覆盖,而且其中也涉及到了保护以及恢复,因此要将这类的标准归纳到整体的标准中。如果有标准同时涉及到了保护与恢复,但是却不能直接成为标准,那么我们就要将这类的标准作为整体标准的基础。

1.2构建步骤

在遵循以上几种原则下建立的标准,在构建的时候要有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明确的区分出生态建设的类型,尤其是对生态有破坏影响的部分。其次是分析开发建设的内容,知道建设的活动会对生态造成怎样的影响,同时确定恢复生态技术的有关内容。再次,探讨现在存在的有关标准,找到标准中的不足,了解现有标准的覆盖面。最后,在综合分析以上的几个步骤基础上,开始对标准构件,而且要保证划分的标准是合理的,对生态保护有意义。

2、生态破坏型开发建设活动的主要类型及其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内容

2.1 生态破坏型开发建设活动的主要类型

造成生态破坏的人为活动多数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自然资源包括8大类:矿产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旅游资源、土地资源、能源资源、气候资源和海洋资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也可相应地分为8大类。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外,以自然环境为活动场所,具有显著生态破坏影响的建设活动主要有2大类:(1)治水工程,即防洪排涝工程;(2)交通运输工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治水往往结合在一起,一项水利工程往往具有兴利和除害2方面作用。因此,合并成1类。即生态破坏型开发建设活动可分为9大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治水工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交通运输工程。

2.2生态破坏型开发建设活动的主要生态影响和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内容

对各类生态破坏型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影响和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途径,已开展了大量调查和研究,并有许多学者从不同方面进行了归纳总结。针对各类生态破坏型开发建设活动的主要生态影响和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内容进行系统性的归纳。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内容既有许多个性的方面,如草地牧业、河道采砂活动的各方面,又有一些多类活动所共有的特征,如各类活动施工期的水土流失控制、破坏地植被的恢复。

3、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相关标准现状

我国有关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的标准分散在农业、林业、国土、建设、水利等标准体系中。这些标准中,有的是专门针对某个生态保护与恢复主题的(生态保护与恢复专门标准),有的不是生态保护与恢复专门标准,但涉及了相关的生态保护与恢复要求(含有生态保护与恢复要求的相关标准)。

4、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体系构想

4.1层次结构

前文所述将生态破坏型开发建设活动划分为8大类26小类,对各大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内容进行比较,可看出各大类之间存在一些共性,这些共性方面主要体现在水土流失防治和破坏地生态恢复2个领域。尽管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恢复也有交叉之处,但它们各自又具有不同的含义,从目前的标准来看,仍可明显地分为这2个领域。因此,对这2个领域可设立通用标准,即适用面较宽的标准。对于通用标准没有涵盖的方面,可针对8大类开发建设活动各自的具体情况分别制订内部专用标准。

4.2标准体系

根据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生态影响及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内容的分析,结合目前我国生态保护与恢复相关标准,提出开发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体系。通用标准是按照开发建设活动所涉及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内容(这些内容为多类开发建设活动所涉及)划分的。在对各大类开发建设活动生态保护与恢复专用标准进行划分时,有的是按照开发建设活动类型,有的是按照该大类开发建设活动所涉及的专有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内容,有的是按照开发建设活动类型与专有生态保护和恢复技术内容的结合划分。

5、结束语

由上述可知,我们知道了在构件标准的时候,需要遵守的几个原则,要保证标准能够全面而且是有层次,同时还要保证划分的标准是合理的,标准的划分要有针对性,是针对上台污染还是针对生态破坏,有或者说是两者的结合。如果存在着一些标准而且这些标准是合理的,在构件新的标准的时候,可以将原有的作为参考。构件标准也要按照步骤进行,每一步都可能会对标准造成影响。为了能够保证构件标准的准确性,因此在构件的时候,要知道开发建设活动的类型,将其细化到具体的内容,从而使体系完善。

参考文献:

生态环保标准篇(4)

(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新时期环保工作任务的迫切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将“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列为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国家*(国发〔20*〕15号)也明确要求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三)开展试点工作是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实践基础。为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一些地区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制订了一些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生态补偿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目前对生态补偿原理性探讨较多,针对具体地区、流域的实践探索较少,尤其是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生态补偿技术方法与政策体系。因此,有必要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以及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

二、明确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理清相关各方利益关系为核心,着力建立和完善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探索解决生态补偿关键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在实践中取得经验,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技术与实践支持。

(五)基本原则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要明确生态补偿责任主体,确定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要承担环境外部成本,履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赔偿相关损失,支付占用环境容量的费用;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有责任向生态保护者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用。

责、权、利相统一。生态补偿涉及多方利益调整,需要广泛调查各利益相关者情况,合理分析生态保护的纵向、横向权利义务关系,科学评估维护生态系统功能的直接和间接成本,研究制订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相统一,做到应补则补,奖惩分明。

共建共享,双赢发展。区域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各利益相关者应在履行环保职责的基础上,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相互配合,并积极加强经济活动领域的分工协作,共同致力于改善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拓宽发展空间,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

政府引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引导作用,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改进公共财政对生态保护投入机制,同时要研究制订完善调节、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政策法规,增强其珍惜环境和资源的压力和动力,引导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因地制宜,积极创新。要在试点工作中结合试点地区的特点,积极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科学论证、积极创新,探索建立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为加快推进建立生态环境机制提供新方法、新经验。

(六)目标。通过试点工作,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落实补偿各利益相关方责任,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法、模式,建立试点区域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推动相关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奠定基础。

三、探索建立重点领域的生态补偿机制

(七)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理顺和拓宽自然保护区投入渠道。加强与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协调,推动完善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投入机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管护能力建设和基本管护费用,以及扶持保护区内原住居民进行生态移民的费用纳入相应层级的政府财政预算,推动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专项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加强自然保护区与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绿色团体、研究机构、企业、社区的交流,争取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参与和支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拓展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和渠道。

组织引导自然保护区和社区共建共享。积极组织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居民开展自然生态保护知识与技能培训,优先聘用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居民参加保护区的管护工作。通过资金、物质补偿、提供就业机会和优惠政策等形式,吸引和帮助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开展生态移民。引导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因地制宜发展有机食品、生态旅游等特色产业,增加就业机会,降低周边社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压力。

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根据各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不同,评估保护区内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对维护保护区正常生态功能的基本建设、人员工资、基本运行费用、必须生态建设投入等生态保护投入和管护能力建设需求,测算保护区野生动物引起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全面评价周边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或功能区划调整、范围调整带来的生态损失,及其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效益的利用情况,收集与充实相关数据、信息,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与技术体系。

(八)探索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协调管理与投入机制。加强与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协调,加强饮用水源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保护与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保护与建设资金、项目的整合与规范,支持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并对区域生态功能重要、生态保护建设任务重而经济发展受到制约的地区给予扶持和补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财税政策和管理政策改革,加大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推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向重要生态功能区倾斜。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在继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工业污染防治的同时,积极采取控污、截污等多种手段,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在监测、评估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状况基础上,按照维护区域重要生态功能的原则,综合考虑居民公平享受公共服务、减少发展制约因素,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维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方面的需求,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体系。

(九)推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

推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联合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矿山生态补偿基金,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历史遗留和区域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补偿问题,以及环境健康损害赔偿问题,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矿山环境整治力度,“多还旧账”。现有和新建矿山要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做到“不欠新账”。改革现有矿山企业成本核算制度,将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费用列入矿山企业的生产成本。

研究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生态恢复标准,科学评估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提出矿山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目标要求。要联合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根据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并考虑矿山企业承受能力与有关受损状况,合理确定提取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以及征收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标准。联合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科学评价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和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状况。

(十)推动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各地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根据出入境水质状况确定横向赔偿和补偿标准。重点流域跨省界断面水质标准,依据国家《“*”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其他流域跨界断面水质标准,参照有关区域发展规划和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标准,并结合区域生态用水需求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应当依照实际水质与目标水质标准的差距,根据环境治理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积极维护饮水安全,研究各类饮用水源区建设项目和水电开发项目对区域生态环境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用水质量的影响,开展饮用水源区生态补偿标准研究。

促进合作,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搭建有助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促进流域上下游地区协作,采取资金、技术援助和经贸合作等措施,支持上游地区开展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引导上游地区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经济,限制发展高耗能、重污染的产业。引导下游地区企业吸收上游地区富余劳动力。支持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达成基于水量分配和水质控制的环境合作协议。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当地居民土地入股等补偿方式,支持生态保护成本的直接负担者分享水电开发收益等流域生态保护带来的经济效益。

推动建立专项资金。加强与有关各方协调,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流域上游地区的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恢复补偿,并兼顾上游突发环境事件对下游造成污染的赔偿。建立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效益评估与考核制度,促进全流域共同参与流域水环境保护。

四、加强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一)合理选择试点地区

各级环保部门要选择具有一定条件和基础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我局将按照国家“*”规划要求,结合《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选择开展规范化建设的部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先启动建设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在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和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工作的地区开展煤矿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积极配合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开展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生态保护重点工作,分别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十二)积极强化基础支撑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和核心问题是区分各利益相关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并评估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建立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试点工作,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区分试点地区的纵向、横向环保责任,提出试点地区生态保护和恢复的目标要求,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客体和标准测算方法,加强环境监测、检查监督能力建设,科学评估现有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的实际效果,为在不同范围内建立和落实生态补偿政策和制度提供基础支撑。

(十三)做好部门协调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主动为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支持。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各类生态补偿方式,推动开展环境资源费用制度改革,构建区域生态共建共享合作平台,增强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功能。我局将结合试点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积极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指导意见、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推动制定确立生态补偿机制法律地位的相关立法,完善相关环境监管制度。各地环保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省域范围内生态补偿工作。

(十四)扩大交流与宣传

生态环保标准篇(5)

生态旅游又被称作“绿色旅游”,是一种以大自然环境为基础的旅游方式,。因为生态旅游既能抑制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同时又能尊重大自然的个体性差异,所以生态旅游业在当代已经被认为是将来旅游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各地旅游产业的发展也从原来的“粗放型”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转变到从保护旅游地的自身生态环境出发,同时促进旅游地经济的发展,达成“天人合一”的和谐局面,形成多赢。

(一)生态旅游与标准化

“生态旅游”(Eco-Turism)作为正式的学术词汇是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下文称IUCN)的一位学者在某次学术会议中首次阐述,自此,生态旅游研究热潮兴起,世界各地建立起相关的组织、机构等。对于“生态旅游”国内外学术界、各组织机构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可概括出以下三个特点:以当地本身的自然资源为基础,游客体验和感受自然生态环境;是一种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行为;是生态旅游能够形成产业链条,促进整个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

由此可见标准定义的重点就在于能够被反复使用的规则。根据我国颁布的《标准化工作指南》(即国家标准GB/T20000.1-2002)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畴内得到最佳的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能够被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二)生态旅游的标准化

广义的生态旅游标准化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生态旅游的行为规范,二是生态旅游的资格认证。狭义的生态旅游标准化是指生态旅游项目资格认证的评估标准体系。二者区别于生态旅游规范是经过制定或者认可的静态的规范及标准,而生态旅游认证是一个如何遵循标准、技术规范的动态的过程。

(三)生态旅游标准化的特点

与一般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不同,生态旅游标准化是公权力机关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约束旅游行业行为制定的,它的制定、颁布、实施与国家制定认可的法律法规的条件和程序相同。所以,生态旅游标准化具体表现为规范性的文件,而该种规范应具有约束性、普遍性、导向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法律表征。

二、生态旅游标准化的法律效用

(一)提供价值尺度

价值尺度是指价值标准与价值评价标准的统一,即对事物价值的评价,同时它又有别于对事物事实的评价。任何标准的贯彻、执行、落实、监督、管理等职能的实现,都必需有一个价值尺度作为判定标准。生态旅游标准化就是作为一个价值尺度用来衡量旅游产品的优劣程度、生态环境的污染程度、旅游类企业经营是否合格与否,同时也是旅游监管部门对环境管理、旅游规划、特别是监督执法的基本依据。所以说在生态旅游中所产生的相关活动都应该要围绕生态旅游标准化作为判断的依据。

(二)为生态旅游市场提供规范指引

生态旅游标准化的制定既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同时又要促进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所以,旅游监管部门定期对生态旅游活动进行监控、检查和评估必需倚赖制定出生态旅游的标准体系才能完成,同时亦能指引和规范生态旅游产业相关主体的行为。除此之外,生态旅游标准化对现行生态旅游建设与经营状况进行衡量也给出了基础的尺度和标准,这就能够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起构成生态旅游行业的政策调控工具,规范生态旅游市场环境,避免虚假营销和无序及无序竞争。

(三)引领游客“绿色健康消费”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首先,游客可以通过正规的旅游标准将那些提供高质量的旅游产品的生态旅游经营者与那些只把生态旅游作为一个营销噱头的经营者区分开;其次,旅游标准化的制定也能督促监管部门解决生态旅游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所以,实现生态旅游标准化可以实现自然生态环境与循环经济互促发展。

三、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法律环境的构建与完善

生态旅游标准化的出台需要依托法律大环境得以实施运行,我国旅游产业立法工作正式开始的标志事件是1982年关于《旅游法》开始起草。之后三十年,旅游法律法规主要依靠地方行政机关出台,逐步形成旅游法规体系,《旅游法》是一部专门针对旅游合同的正式法律文件,这也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旅游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能够有效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可是《旅游法》作为基本的法律参照依旧缺少关于旅游市场行政监管的详细具体规定。只有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搭建和生态旅游法律法规齐头并进,才能更好的推动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一)制度建设

1、生态旅游标准化主体法律制度

(1)旅游行业协会是生态旅游标准化制订及标准体系构建的中坚力量。旅游行业协会特别是关于生态旅游方面的这种组织作为行业整体的代表,聚合了一大批与生态旅游产业相关,并且熟悉该专业技术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资源,这种协会组织具有很强的系统协调能力,调配各类资源,使其在同行业的管理中发挥出独到的作用。例如,在国外的“绿色星球21”(下文简称“GG21”)的可持续旅游体系、NEAP认证体系等基本上均有由行业协会牵头来组织制修订技术标准的,之后再向政府有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认可成为法律规范。

(2)政府是生态旅游标准化制定及标准体系构建的指引力量。因为政府的具有监管生态旅游市场的重要行政职能,同时,政府还应当引导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制定自己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所以根据国家标准战略以及我国标旅游准化工作的发展和实施,政府部门作为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制定的众多主体中的一员必不可少。政府在生态旅游标准化制定中政府组织应是宏观掌控、引导、批准标准的主体。

(3)多元主体参与辅助。生态旅游标准化制修订及标准体系的搭建除了依靠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为核心,依托政府引导,还应有能够充分吸纳公众的其他组织和科研机构的辅助。首先,政府可以建立公众服务平台,为生态旅游标准化制修订及标准体系构建吸纳公众的建议,由该平台作调查问卷、开设听证会、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大公众的参与权。其次,在标准化制定过程中引入专家时也需要相关科研机构提供人才进行辅助,促使多元主体共同推进我国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构建。

2、生态旅游标准化制定程序制度

在法律执行上,程序正义是首要正义,只有程序正义才有可能实现实体正义。因为在法律程序执行上任何缺失都极有可能造成实体权利的缺失,所以生态旅游标准化修订及标准化体系的构建必须首先坚持程序正义,按照程序制度公平正义的原则展开生态旅游标准化工作。

3、生态旅游标准化档案制度

为避免生态旅游标化制定无序的一个有效办法就是建立专门的档案资料库,它能完整、准确、系统的归纳该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首先,成立专业的生态旅游标准化档案管理部门――对已经制定的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资料进行统一归档管理,分类存放。其次,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档案进行分类。最后,档案的保管需要专门化管理,实时进行规律地检查、整理、登记及清理。

4、生态旅游标准化环境教育体制

目前,在我国生态旅游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与生态旅游标准化相关的环境教育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不仅缺乏相应的立法指导,政策支持环境也不成熟,这一点极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来推动其发展。这一点,在我国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构建中,我们最应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完善我国生态旅游环境教育制度,如澳大利亚就在其生态旅游发展战略和认证标准中对环境教育的设施和活动要求作出刚性的规定。

5、生态旅游标准化的社区参与制定制度

首先,明确社区居民的决策参与权。在生态旅游标准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广泛吸纳社区居民的意见,尽可能以群众的意见作为决策依据,以保护生态自然环境为出发点,保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态旅游标准化的有效实施。其次,与社区建立有效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各项有效途径加大社区居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最后,建立信息公示制度,让生态旅游社区居民享有知情权。信息公示制度的搭建直接关系到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和完善,是环境保护法理论体系的支柱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效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实施。通过以上各种办法社区居民能依法获得生态旅游相关信息,掌握有关生态旅游的标准制定规划、信息、资料等,尽早实现信息共享,利于当地社区居民能够依据这些信息更适当的提出对生态旅游事宜的建议。

6、生态旅游标准认证制度

生态旅游业的认证,即“衡量企业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它鼓励企业稳定地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并不断加以改进完善”。生态旅游认证是需要通过具体指标来衡量生态旅游产品、生态旅游市场、生态旅游环境、生态旅游行为等是否合格,也可以说生态旅游认证是拿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作为参照物的。生态旅游认证体系在国外的生态旅游市场中发展的相当成熟,该认证是国外发展生态旅游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国内,生态旅游认证尚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而这一体系的建立需从认证原则、认证程序、认证的结构体系、收费制度和管理方式全面把握。

7、生态旅游标准化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是法律条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标准化体系中必备的内容之一。责任制度是保证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的重要方式,完善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同时,适当加重对违反生态旅游标准化法律规定的惩罚力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二)运行机制保障建设

1、建立生态旅游标准化的修订机制

生态旅游标准化的修订是一项繁琐又系统的工程,生态旅游标准化修订机制是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标准体系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在生态旅游标准化修订的过程中要始终秉承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及时更新过时的条款,及时为标准化的修订提供学术资源保障,以保证生态旅游标准化制定的权威性及科学性。除此之外,还应通过参与国际交流会议吸取国外先进、成熟的经验,为我国生态旅游相关标准的修订创造条件多方主体共同保障生态旅游标准化的修订工作,为生态旅游市场制定更符合其发展、符合生态环境、符合群众利益的生态旅游标准化,这对生态旅游标准化体系的构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生态环保标准篇(6)

(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新时期环保工作任务的迫切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国务院年工作要点》(国发〔〕号)将“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列为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号)也明确要求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三)开展试点工作是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实践基础。为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一些地区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制订了一些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生态补偿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目前对生态补偿原理性探讨较多,针对具体地区、流域的实践探索较少,尤其是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生态补偿技术方法与政策体系。因此,有必要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以及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

二、明确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理清相关各方利益关系为核心,着力建立和完善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探索解决生态补偿关键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在实践中取得经验,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技术与实践支持。

(五)基本原则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要明确生态补偿责任主体,确定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要承担环境外部成本,履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赔偿相关损失,支付占用环境容量的费用;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有责任向生态保护者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用。

责、权、利相统一。生态补偿涉及多方利益调整,需要广泛调查各利益相关者情况,合理分析生态保护的纵向、横向权利义务关系,科学评估维护生态系统功能的直接和间接成本,研究制订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相统一,做到应补则补,奖惩分明。

共建共享,双赢发展。区域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各利益相关者应在履行环保职责的基础上,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相互配合,并积极加强经济活动领域的分工协作,共同致力于改善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拓宽发展空间,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

政府引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引导作用,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改进公共财政对生态保护投入机制,同时要研究制订完善调节、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政策法规,增强其珍惜环境和资源的压力和动力,引导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因地制宜,积极创新。要在试点工作中结合试点地区的特点,积极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科学论证、积极创新,探索建立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为加快推进建立生态环境机制提供新方法、新经验。

(六)目标。通过试点工作,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落实补偿各利益相关方责任,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法、模式,建立试点区域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推动相关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奠定基础。

三、探索建立重点领域的生态补偿机制

(七)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理顺和拓宽自然保护区投入渠道。加强与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协调,推动完善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投入机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管护能力建设和基本管护费用,以及扶持保护区内原住居民进行生态移民的费用纳入相应层级的政府财政预算,推动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专项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加强自然保护区与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绿色团体、研究机构、企业、社区的交流,争取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参与和支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拓展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和渠道。

组织引导自然保护区和社区共建共享。积极组织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居民开展自然生态保护知识与技能培训,优先聘用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居民参加保护区的管护工作。通过资金、物质补偿、提供就业机会和优惠政策等形式,吸引和帮助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开展生态移民。引导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因地制宜发展有机食品、生态旅游等特色产业,增加就业机会,降低周边社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压力。

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根据各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不同,评估保护区内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对维护保护区正常生态功能的基本建设、人员工资、基本运行费用、必须生态建设投入等生态保护投入和管护能力建设需求,测算保护区野生动物引起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全面评价周边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或功能区划调整、范围调整带来的生态损失,及其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效益的利用情况,收集与充实相关数据、信息,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与技术体系。

(八)探索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协调管理与投入机制。加强与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协调,加强饮用水源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保护与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保护与建设资金、项目的整合与规范,支持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并对区域生态功能重要、生态保护建设任务重而经济发展受到制约的地区给予扶持和补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财税政策和管理政策改革,加大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推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向重要生态功能区倾斜。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在继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工业污染防治的同时,积极采取控污、截污等多种手段,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在监测、评估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状况基础上,按照维护区域重要生态功能的原则,综合考虑居民公平享受公共服务、减少发展制约因素,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维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方面的需求,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体系。

(九)推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

推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联合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矿山生态补偿基金,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历史遗留和区域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补偿问题,以及环境健康损害赔偿问题,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矿山环境整治力度,“多还旧账”。现有和新建矿山要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做到“不欠新账”。改革现有矿山企业成本核算制度,将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费用列入矿山企业的生产成本。

研究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生态恢复标准,科学评估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提出矿山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目标要求。要联合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根据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并考虑矿山企业承受能力与有关受损状况,合理确定提取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以及征收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标准。联合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科学评价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和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状况。

(十)推动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各地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根据出入境水质状况确定横向赔偿和补偿标准。重点流域跨省界断面水质标准,依据国家《“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其他流域跨界断面水质标准,参照有关区域发展规划和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标准,并结合区域生态用水需求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应当依照实际水质与目标水质标准的差距,根据环境治理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积极维护饮水安全,研究各类饮用水源区建设项目和水电开发项目对区域生态环境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用水质量的影响,开展饮用水源区生态补偿标准研究。

促进合作,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搭建有助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促进流域上下游地区协作,采取资金、技术援助和经贸合作等措施,支持上游地区开展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引导上游地区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经济,限制发展高耗能、重污染的产业。引导下游地区企业吸收上游地区富余劳动力。支持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达成基于水量分配和水质控制的环境合作协议。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当地居民土地入股等补偿方式,支持生态保护成本的直接负担者分享水电开发收益等流域生态保护带来的经济效益。

推动建立专项资金。加强与有关各方协调,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流域上游地区的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恢复补偿,并兼顾上游突发环境事件对下游造成污染的赔偿。建立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效益评估与考核制度,促进全流域共同参与流域水环境保护。

四、加强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一)合理选择试点地区

各级环保部门要选择具有一定条件和基础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我局将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要求,结合《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选择开展规范化建设的部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先启动建设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在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和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工作的地区开展煤矿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积极配合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开展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生态保护重点工作,分别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十二)积极强化基础支撑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和核心问题是区分各利益相关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并评估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建立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试点工作,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区分试点地区的纵向、横向环保责任,提出试点地区生态保护和恢复的目标要求,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客体和标准测算方法,加强环境监测、检查监督能力建设,科学评估现有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的实际效果,为在不同范围内建立和落实生态补偿政策和制度提供基础支撑。

(十三)做好部门协调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主动为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支持。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各类生态补偿方式,推动开展环境资源费用制度改革,构建区域生态共建共享合作平台,增强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功能。我局将结合试点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积极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指导意见、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推动制定确立生态补偿机制法律地位的相关立法,完善相关环境监管制度。各地环保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省域范围内生态补偿工作。

(十四)扩大交流与宣传

生态环保标准篇(7)

在一些国家,强制性环保标准已经成为产品准入标准的一部分。即使没有强制性法令法规,环保标签也成为产品竞争力的重要表现。但另一方面,“漂绿”现象也屡屡出现,成为欺骗消费者的营销手段。

目前环保标签主要由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发行。根据日内瓦世界标准和环保网络组织统计,目前全球至少有三百多种环保标签,环保标签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标签由第三方认证后,一般有较为复杂规范的评价标准。第二类环保标签主要是传达企业的环保声明。第三类标签则更类似产品标签,提供量化的产品信息。如此多的环保标签一方面表现出绿色营销的重要,但另一方面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如何去伪存真则实属不易。

对于一个生产环保产品的制造商来说,如此种类繁多的标签到底哪个才能更好传达自己环保节约的理念尚无定论。对于环保标签的组织或机构来说,如何才能更好管理标签的认证,避免绿色欺诈的现象则是环保标签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对于全球化自由贸易来说,某种程度上假借环保之名的绿色贸易壁垒已在全球成型。环保标签种类繁多,无法一一列举,下列仅介绍获得广泛认可的相关标签以供参考。

全球环境标志网络(Global Ecolabelling Network)

该网络是一个国际性组织,由第一类环保标章执行单位所组成。创始于1994年,其标志设计是以红色卫星线形成的网路,环绕著一个绿色的地球,结合地球的文字说明GEN是来自全球各地环保标章。美国的GreenSeal于1992年联合加拿大的环保标章计划筹组GEN。该组织希望藉由国际的力量,宣扬第一类环保标章之宗旨与促进国际合作交流。GEN的成立与积极参与改变了许多产业界代表对第一类环保标章的成见。目前加入该网络的组织机构包括澳大利亚、巴西、克罗地亚、捷克、欧盟、德国、印度、印尼、日本、韩国、新西兰、北欧五国、加拿大、美国、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瑞典、泰国、乌克兰,及香港、台湾地区和英联邦等国际、地区的官方认证组织。

欧盟(Eco-label)

欧盟生态标签又名花朵标志,欧洲之花。为鼓励在欧洲地区生产及消费绿色产品,欧盟于1992年出台了生态标签体系。因该标签呈一朵绿色小花图样,获得生态标签的产品也常被称为贴花产品。经过10年的发展,贴花产品已在欧洲市场上享有了很高的声誉。

欧盟生态标签制度是一个自愿性制度。欧盟建立生态标签体系的初衷是希望把各类产品中在生态保护领域的佼佼者选出,予以肯定和鼓励,从而逐渐推动欧盟各类消费品的生产厂家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使产品从设计、生产、销售到使用,直至最后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都不会对生态环境带来危害。生态标签同时提示消费者,该产品符合欧盟规定的环保标准,是欧盟认可的并鼓励消费者购买的绿色产品。

生态标签制度面向所有日常消费产品,但不包括食品、饮料、药品及医疗器械。欧盟在选择可授予生态标签的产品类别时,主要考虑产品的以下几个特点: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有庞大的销售与交易量;产品在一个或多个生命周期阶段中,对自然环境存在重大影响;如果消费者选择符合生态标准的该类产品会对改善环境起到积极作用;如果产品或服务贴有生态标签可以给生产商带来竞争优势;销售的产品主要用于最终消费。目前,生态标签主要授予包括家用电器、纺织品、鞋类等的二十多个大类产品。每年欧盟都会针对实际情况对分类进行审核、补充。

被授予生态标签的欧盟成员国机构有权抽查生产商的生产车间及产品,来保证产品的环保真实性。一般而言,生态标签授予机构都有帮助生产商向消费者宣传其产品环保特点的义务,一旦产品贴有生态标签,生产商可以与标签授予机构联系,向其寻求市场宣传的帮助。为促进生态标签的推广,欧盟通过各种途经积极向消费者推荐获得欧盟生态标签的产品和生产厂家。欧盟在欧盟环境通讯及其它欧盟官方杂志上刊登并介绍获利生态标签的产品及厂家名录,并经常举办生态绿色周或环保大会等活动向欧洲地区的消费者介绍获得生态标签的产品和生产厂家。各成员国生态标签管理机构也有责任出资举办各种宣传生态环保产品的活动。通过这一系列的宣传推广活动,贴花产品可以很快在欧盟市场上获得消费者的注意及知名度。根据欧盟的调查结果,有75%的欧盟消费者愿意购买贴花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有些成员国使用不同于欧盟统一规定的本国生态标签。2000年,欧盟在生态标签补充条例中规定,各成员国可以制订本国生态标签体系,但产品的选择标准、生态标准应与欧盟生态标签体系保持一致。欧盟的生态标签在这些国家内同样适用。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企业已经获得ISO 14001认证或EMAS(欧盟生态管理及审计体系)认证,则该企业产品更易申请到生态标签,并且还可以获得25%的标签使用费用的减免。ISO 14001与EMAS侧重于对企业生产的环保要求,而生态标签则关注于企业某一特定产品的环保标准。

德国(Blue Angel)

德国于1977年提出蓝色天使计划,是第一个实行环保标章的国家。德国的环境标志是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蓝色天使表示,蓝色天使标志上面伴有字样“环境标志”(Umweltzeichen)。蓝色天使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引导消费者购买对环境冲击小的产品,并鼓励制造者发展和供应不会破坏环境的产品,将环保标章当作是一个环境政策的市场导向工具。蓝色天使计划是现今许多环保标章的示范。至1997年只有921家厂商得到蓝色天使标章,共88种,4135项产品,其中包括外国企业。到1999年底,德国的环境标志产品所认证的产品类别已达到了100个。德国自实施环境标章以来,已具有权威性并获得该国国民的认同,根据一项民意调查显示,100%的德国民众愿意购买蓝天使产品,68%甚至愿意付出更多代价购买。由于该制度的推动,一些推行环境标章的中小企业的营业额也大为增加。德国环境部长于1990年指出,德国人民与生产者环保意识的高涨,部分归功于蓝色天使制度的推动与实行。

由于历史悠久,德国在环保方面处于先锋地位,蓝天使标签所涵盖的产品种类要远远多于欧盟生态标签所涵盖的产品范围。从一个角度说,德国已经成为欧盟环保标准制定的先锋和试点。一种产品的环保标准一旦在德国制定并执行,极有可能在今后被欧盟所采纳并推广。

北欧白天鹅(Nordic Swan)

北欧白天鹅标章图样为一只白色天鹅翱翔于图形绿色背景中,此标志由北欧委员会(Nordic Council)标志衍生而得。获得使用标章的产品,在印制标章图样时应于天鹅标章上方标明北欧天鹅环境标章,于下方则标明最多三行使用标章的理由。

北欧白天鹅环保标章于1989年由北欧部长会议决议发起,统合北欧国家,发展出一套独立公正的标章制度,是全球第一个跨国性的环保标章系统。该产品环境标章制度统一由厂商自愿申请,及具正面鼓励性质,参与的国家包括挪威、瑞典、冰岛及芬兰四个国家,并组成北欧合作小组共同主管。产品规格分别由四个国家研拟。但经过其中一国的验证后,即可通行四国。在各组成国中各有一个国家委员会负责管理各国内白天鹅环保标章的工作事宜。各国委员代表再组成白天鹅环保标章协调组织,负责决定最终产品种类与产品规格标准的制定事宜。只要经环保标章协调组织同意,各国均可依据国内状况进行产品环保标章规格标准的开发。各国在产品项目的选取上,考查的因素包括产品环境冲击、产品对环境潜在的环境改善潜力与市场的接受程度。因此,会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包括现有市场集中品的种类、数量及制造国家、消费者需求与产品竞争情形等。

法国环保标章(EcoProducts)

法国环保标章有两种功能,第一是产品有可信赖的环境性质,第二是承认和奖励在制造过程中有考虑环境性质的公司。标章始于1989年,但因工业界的反对,计划到1992都无法完全实行。目前有六大类,三百项产品得到环保标章,大多数是涂料、油漆、垃圾袋等。

奥地利环境标志

奥地利环境标志创立于1991年,对顾客和制造商都是自愿性的。希望消费者在选择相同功能的产品时,能选择对环境冲击较小的产品和服务,并且希望厂商和贸易商在不影响环境品质和安全的前提下提供低污染的产品。到1997年已经发展出34种产品标准,目前有超过两百项产品得到了环保标章,十几家外国厂商在产品上使用奥地利环保标章。

捷克环保标章

标章创始于1994年,它是根据欧盟的指导原则而来的。捷克环保标章最主要的目的是制造和利用减少环境冲击的产品以达到环境保护,产品包括国内的和进口的。目前已有17种,29家公司的198项产品得到了环保标章。

美国环境标章(Green Seal)

美国的环保标章计划由两个民间非赢利性组织所建立,在东岸盛行绿标签(Green Seal),西岸则盛行绿十字(Green Cross)。绿标签(Green Seal)创立于1993年,项目仅有消费性产品与办公室产品两大项,如省水器材、影印机、家用空调系统等,发展已相当成熟。

加拿大环境标章(Environmental Choice)

加拿大“环境选择”图形上一片枫叶代表加拿大的环境,由3只鸽子组成,象征3个主要的环境保护参加者:政府、产业、商业,商标伴随着一个简短的解释性说明,解释商标为什么被认证。标章由加拿大环保署于1988年起推动,从1995年8月起改由授权民营公司执行。二者间的合约条款包括标章仍属政府所有,授权十年,政府保有监督权,如有违反法规或政策则撤销授权。该公司为唯一授权颁发该标章的公司,业务包括进行宣导、核发、稽查、市场调查、检验及顾问等。在顾问业务方面,内容包括ISO 14000的环境管理系统辅导与验证,以及Eco profile的Type III环境标章制度等。加拿大环保署已责成其地方政府优先采购环境标章产品,亦宣导发动大企业、学校、医院等团体比照办理。

澳大利亚/新西兰环保标章(Enviromental Choice)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环境标章采用相同的标志设计,右下侧的文字标明国家以示区别。该标志于1992年启用,由New Zealand Ecolabelling Trust和Good Environmental Choice Australia Ltd独立于政府运营。但标志的所有权和认可仍属政府所有。两项认证均属自愿参加,对政府采购亦有指导作用。

日本生态标章(ECO-Mark)

图样之涵义在以双手拥抱地球,象征用手来保护地球和环境,以两只手拼出一个英文自母“e”,代表“Environment”“Earth”“Ecology”。标章的颜色,原则使用蓝色单色印刷,但可因包装色系的不同而改用其他颜色单色印刷。标章的大小,至少以能看清楚字为原则。另在标章的上方书写“爱护地球”,下方则标明该产品环境保护的效用。日本环境厅于1989年开始推动环保标章制度。至今已公布产品总类达72种,件数2200件以上。1995年根据环保标章组织实施要领与环保标章规格要领,重新规定环保标章规格标准制定程序与申请方法,以符合ISO 14024之精神。生态标章商品其选择的原则在于使用阶段产生较小的环境负荷,使用此产品以后对环境改善有帮助,使用商品后之废弃阶段可产生最小的环境影响及对其他环境保护有明显贡献者。获授证生态标章产品必须遵守:在生产阶段提供适当的环境污染防制措施;产品使用后废弃时必须易于处理;产品使用时可节省能源、资源;产品品质及安全性方面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格标准等;产品价格与同类商品比较起来不可太高。1999年底,该计划已有68个产品类别,约4400种生态标志产品。

印度环保标章(Ecomark)

印度1991年开始对环保产品进行认证,致力于降低消费类产品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表彰环保型企业对环保所做出的贡献,帮助消费者建立环保意识,鼓励公民采购使用环保产品,最终达到提高环境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标志采用印度传统的瓮作为标识,意喻所有的产品都取材于大地,即可以承受岁月的洗礼也可以毁之一旦。整个认证由3个不同的部门进行分权管理。印度环境与森林部负责产品分类的定义和长期策略规划。印度中央污染防治局作为技术监督,负责产品的筛选和认证。最后由印度标准局负责颁发认证、管理合同并收取费用。

新加坡环保标章(Green Label)

在1992年建立了,提升绿色消费,不论是国内的或国外的公司只要达到标准,认证都完全开放。该认证完全由新加坡环境理事会管理,属于独立管理的非盈利、非政府组织。目前有26种,702项产品,共137家厂商得到该认证。

中国十环标识

图形由青山、绿水、太阳及十个环组成。环境标志图形的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环境,的10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相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同时10个环的“环”字与环境的“环”同字,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中国于1993年了环境标志图形,即“十环标识”。这是中国唯一由政府颁布的环保产品证明性商标。至今已先后制定了五十多项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环境认证产品种类达51类,涉及建材、纺织品、汽车、日化用品、电子产品、包装制品等行业。目前已有近亿个“十环”环境标识贴在产品上,成为宣传绿色的使者。中国环境标志工作旨在帮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建立起环境责任,提高环境意识,鼓励企业合理使用资源和能源,并开发和生产环境友好产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成立环境认证中心(即中环联合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专门承担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

乐活族的绿色消费趋向

在市场营销上,小小的环保标签不仅传达了制造商对其社会责任的承诺,也表达了对购买、消费该类产品的肯定。在欧洲,有超过560家公司的两千多类产品自2007年开始就参与到欧盟产品环保标签系统中,其涉及年销售额超过10亿欧元。在面对全球变暖、水危机等各类环境问题的同时,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思维模式都有极大的转变。健康环保的呼声已经变成生产销售的实践。

根据德国未来趋势研究机构的统计报告指出,工业化国家的主流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向重视环境、健康,崇尚可持续方向发展。这样的生活方式被称为乐活(LOHAS Lifestyles of health and sustainability)。LOHAS是美国社会学家Paulray及同事们经过15年的问卷调查,在1998年首先提出的新词汇。据统计,在西方社会现在已有一亿多城市居民属于乐活一族,仅美国就有约6000万人具有乐活理念。乐活产生的背景可以理解为是人类对高度发达经济社会所带来的各种生活方式的一种反思。随着乐活一族的兴起,乐活市场也应运而生。包括持续经济(再生能源)、健康生活形态(有机食品、健康食品等)、另类疗法、个人成长(如瑜伽、健身、心灵成长等)和生态生活(二手用品、环保家具、生态旅游等)。目前,在美国有1/4人口是乐活族,欧洲的乐活人口则占总人口的1/3。社会学家预计,10年内美国将有一半的消费者都是乐活族。乐活一族的购买方式显然要以环保为优先,而产品上的环保标签除了宣传效果,无疑成为商家的卖点和竞争力的表现。

绿色壁垒下的应对之策

在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大环境下,各国标签泛滥。如果操作不妥,对于企业和消费者的环保积极性无疑是一个打击。而对于管理运营健康,口碑较好的环保标签,对体育用品又鲜有专门的归类。以前面提到的欧洲生态标签为例,运动鞋和运动服都分别被归为鞋类和纺织品的范畴。而健身器、滑雪装备和球类等体育器械并未纳入其认证范畴。而企业“漂绿”的市场欺诈行为虽然在短期内能蒙蔽部分消费者的试听,但长期来看将会对绿色环保的努力造成毁灭性的打击,造成企业信誉的信任危机。目前,美国、澳大利亚和德国等诸多相关诉讼都不得不以法律强制手段终止该类市场活动,但其对环保宣传的抹黑则无可限量。除了个别企业的恶性欺骗之外,各环保认证组织自身的管理和认证程序也是天差地别。某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组织并没有本着严谨科学的态度对相关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审核。在收取所谓的认证费用后就草率的为“漂绿”开放了快速通道。而如果认证费用过高,成为中小企业推行环保的额外负担,则环保标签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成为大型企业的时尚标签,生命力有限。

无论如何,体育用品行业在应用环保标签上仍落后于很多其他制造业。耐克、阿迪等行业领军品牌可以紧跟时代步伐,纷纷为自己的产品加上绿色标签。中小型企业的选择则需要更多审慎的考虑和策划。企业的盈利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与身体力行的推行节能环保不同,绿色标签并非绿色环保的唯一选择。目前的绿色标签还没有成为各国家地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因此绿色标签是否必要主要应取决于产品的目标客户群对于绿色标志的敏感度。其次,品牌或产品的营销规划和潜在竞争对手的市场策略也是在决策前需要整体考虑的因素。

生态环保标准篇(8)

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大气、水和土壤对农业生产来说,既是资源,又是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条件良好,农业生产就发展;生态环境条件恶劣,农业生产就停滞甚至遭到破坏。近年来,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耕地环境质量不断下降,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问题突出,已成为制约农业和 农村 经济 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国目前农业生态环境恶化

首先是 现代 化农业生产造成的各类污染。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极限,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年使用量4637万吨,按播种面积 计算 ,化肥使用量达40吨/平方公里,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吨/平方公里的安全上限。而且,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各种肥之间结构不合理等现象。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农药年使用量约130万吨,只有约1/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使全国9.3万平方公里耕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并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2002年对16个省会城市蔬菜批发市场的监测表明,农药总检出率为20%~60%,总超标率为20%~45%,远远超出发达国家的相应检出率。这两类污染在很多地区还直接破坏农业伴随型生态系统,对鱼类、两栖类、水禽、兽类的生存造成巨大的威胁。

另外因为大棚农业的普及,地膜污染也在加剧。近20年来,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居世界首位。2003年地膜用量超过60万吨,在发达地区尤甚。

其次是乡镇 企业 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 工业 污染。农村工业化是

三、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

我国必须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 法律 。这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必须尽快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尽早制定实施。其中农业生态环境应该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 自然 因素的总和,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其立法思想应从传统的污染防治为主转化为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突出其生态保护功能。并且为使我国农业环境做到良性循环,实现农业可持续 发展 ,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中,须着重于对耕地的保护、水土流失的防治、乡镇 工业 对生态环境污染的防治以及农业水资源和生物资源的保护等作出规定。特别是在资源利用和开发方面,坚持使用和养护相结合,禁止掠夺性经营,规范农业生产活动,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此外,对基本农田区、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区的设立、规划和管理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加快农业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制定步伐,填补法律空白,实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法规是规范、制约人们行为的准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也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应充分考虑当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加速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耕地污染防治法》、《农业生态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等法律规范和标准。

(三)修改完善现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

我国应对目前已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进行适当修改完善。首先应赋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以相应的强制性手段和措施,使其能够预防和制止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的发生;其次,应修改完善现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例如为全面落实生态恢复补偿制度,应开征生态环境税、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实施绿色gdp制度、完善相应的程序制度等。

(四)完善农业环境标准

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一些环境标准,包括农业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标准,主要有:《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等。对于现有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技术 经济 发展水平和保护农业环境需要的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订。同时,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标准,如《农田大气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此外,还应根据各地农业环境特点制定地方环境标准。

(五)明确农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缺少有力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从而造就了农业环境执法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农业环境保护法必须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并要求从重从严处理,这是进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六)建立有序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生态环保标准篇(9)

1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

生态型城市指的是以生态环境作为根本出发点,将生态理念融入到城市规划工作的各个方面,使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达到生态保护的要求,在这种理念下的城市建设称之为生态型城市。生态型城市是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城市规划的方向,为了确保生态型城市规划的有效性,必须要对其规划的标准进行统一和规范,以其来作为城市规划的标准和参考。生态型城市规划的标准就是将生态要求融入到城市规划的各个环节中,充分体现城市规划方面符合生态要求,保证城市规划和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促进我国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生态型城市的基本原则

为了能够符合生态型城市规划的原则,需要对生态型城市规划的标准研究基本原则有深刻的了解,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生态型城市规划的效果。生态型城市规划的最终目的是建设生态型城市,使城市的建设符合生态环境的要求,并和生态环境和谐统一。基于此,生态型城市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规划的一切行为和活动都是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来服务;第二,坚持成长性原则,城市的发展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在城市不同的发展阶段就要对生态型城市规划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变化,来适应城市发展的变化,从而更充分地体现生态型城市规划的效果;第三,坚持以生态环境为首的原则,宁要青山绿水,不要金山银山。对生态型城市规划的前提是不可以使城市建设超过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避免由于人类的开采等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第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城市规划要遵循当地的气候、地貌等客观因素,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以本地的生态环境质量为基础,这样才能使城市规划发展与环境生态建设保持平衡。

3建设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

通过对生态型城市规划所要遵循的原则中可以看出,生态型城市规划的内容是随着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形势而变化的,下面我们从规划内容、规划标准内容以及标准语指标体系三方面进行分析。

3.1城市规划内容与生态型城市规划内容的对应与结合

生态型城市的建立必须依靠城市规划的基础,生态型城市规划又是建立在人们物质水平提高的基础之上,所以,生态型城市规划的内容要与城市规划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紧密联系起来。城市规划是在一段时期内对城市的空间布局、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等一些列的城市建设的综合部署,而生态型城市规划就是在城市规划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与人的和谐发展,有机结合,使城市居民对城市规划的满意度增强,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环境水平。生态型城市规划是在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考虑生态环境的因素,比如:在土地利用方面,在空间规模预测上要充分考虑其生态容量,在空间布局方面要有生态区的划分;在绿化方面,建立绿地系统和绿地景观系统等,充分利用自然循环系统来对生态绿地系统进行设计;在保护方面,对当地的自然历史的保护要充分结合城市与生态环境的衔接,设置自然保护区来保护生物的多样性等。

3.2城市规划标准内容与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内容的对应与结合

生态型城市的规划标准中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生态,二是规划标准。在生态型城市规划中,把生态环境放到首要的位置,所有的城市建设活动和行为都要遵循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而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也要重视城市规划标准内容,城市的规划标准主要包括城市规划标准总则,城市控制、城市设计和城市用地等。而生态型城市规划一般包括产业结构布局、环境容量、土地利用与规划生态功能区等。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大量的实践,我们发现,生态型城市规划中的规划生态功能区、环境容量、土地利用、人口适宜容量等都与城市规划标准的城市用地的合理使用相适应。所以要想使城市规划的标准内容和生态型城市规划的标准内容相结合,就需要在城市规划标准内容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因素,加深并扩大两者之间的相应内容,就可以达到有机结合的目的。

3.3城市规划标准与生态型城市指标体系的对应与结合

城市规划标准是使城市的规划更加标准和规范,所以城市规划标准有效的指导的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但是,生态型城市规划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满足人们日益提高的对生活环境的要求而制定的,所以两者的规划标准会有一定的差异。目前有许多城市已经初步制定了一系列的生态指标体系,比如2008年南京拟定的《南京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就有提到建设绿地、建立城市生态系统、优化公共设施等内容,但这种形式并不是以指标形式直接出台,所以基本达不到生态型城市规划的标准。只有将城市规划内容与生态城市规划内容、城市规划标准内容与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内容以及城市规划标准与生态型城市指标体系三者有机整合,才能为研究生态型城市规划提供有力的依据和借鉴。

4构建生态型城市标准时应遵循的原则

4.1结合原则

在构建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的时候,必须要参考国家生态指标中的规定,充分了解国家生态指标中规定的含义以及要求,严格按照其中的要求去构建生态型城市规划的标准,保证规划标准中不出现与国家生态指标中的规定相背离的内容。除此之外,要充分结合国家生态指标中的规定,因为规定中的一些措施和手段都可以为规划标准的制定提供借鉴和参考,从而促进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的构建,所以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的构建要结合国家生态指标中的规定。

4.2兼容原则

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的制定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条件进行,充分了解当地的气候、地貌及人文风俗等客观因素,在进行构建规划标准的时候,将这些因素充分考虑进去,对其进行整合并和规划标准有机的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保证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的构建不与当地的客观条件冲突。结合当地的特色,进行具有当地特色的建设行为,在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的构建中一定要结合当地的特色,这样可以建设处具有当地特色的生态型城市。

4.3简洁原则

在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的制定中,要将文字规定与指标表格规定相结合,充分利用这些形式来制定规划标准,省去繁琐的计算和制定方法,节约制定时间,把精力和重心都放在建设生态型城市中。可以采用具体的数字指标体系,这种体系直观明了,让人可以在短时间内充分了解指标,并且相当准确,摒弃了以往不精确的计算方式和指标体系,如此一来规划标准简洁明了,对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的制定大有裨益。

4.4地方原则

在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的制定之前,首先要做的就是调查当地的生态系统循环规律,进行过深刻的分析和研究之后,再将其结合到规划标准当中。每一个地区都有当地的生态系统循环规律,这是环境长期存在的必然结果,在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不可改变当地生态的自然循环和持续原则,要把生态环境放到城市建设的前边,充分考虑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让人与自然都能得到可持续的发展。

5结论

生态型城市的规划是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的城市发展战略的主要方向。生态型城市规划标准应当与城市规划建设的标准相适应,结合当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系统,制定科学的标准,才能促进我国生态型城市建设工作的稳定、持续的开展。

参考文献

生态环保标准篇(10)

WTO规则把农业补贴政策划分为三种类型:绿色补贴政策、蓝色补贴政策和黄色补贴政策。绿色补贴政策是指农业补贴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不产生扭曲作用,包括对农业科技、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态环境的补贴。蓝色补贴政策是指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给予的不与其生产经营相挂钩的直接补贴,这种补贴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产生扭曲作用不大。黄色补贴政策是指农业补贴,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产生较大的扭曲作用,它包括价格支持和农产品出口补贴。由于绿色补贴政策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不产生扭曲作用可享受豁免权,蓝色补贴和黄色补贴政策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产生扭曲作用需逐步削减甚至取消。欧盟原农产品价格支持补贴政策属黄色补贴,需要削减和禁止,为了既适应 WTO规则的要求又不削弱对农业的支持,欧盟对原农产品价格支持补贴政策进行制度创新,抛弃过去价格支持体系,而把环境保护作为农业补贴政策的核心内容,从而实现了从价格补贴转向环保补贴。2003年6月,欧盟确定农业补贴与环境保护完全相挂钩,形成了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农业补贴的环境保护功能改造最终完成。欧盟的农业生态补贴政策包括:

1.1 制订农业生态环境标准指标体系

2003年,欧盟出台了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标准指标体系,并以此作为指导欧盟成员国进行农业生态环境补贴的纲领性文件。欧盟各成员国依据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标准指标体系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符合本国国情的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标准指标体系。

1.2 构建激励监督机制

首先,设置奖励机制。补贴标准是以农民为农业生态建设的投入额度为参照系,农民为农业生态建设投入越多,其获得的补贴也就越多。其次,设立惩罚措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业生态补贴项目时必须承诺预期成果和保证措施,若不能达到最低标准要求则不能获得全额的农业补贴甚至不能获得农业补贴。最后,设置评估监督机制。成员国每年对本国农业生态建设进行绩效评价并向欧盟监测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欧盟监测委员会综合各成员国的评估报告形成欧盟农业生态建设绩效评估报告,通过农业生态建设绩效评估报告对欧盟农业生态建设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2 政策产生的效应

2.1 培育了农民的环保意识和农产品质量意识

由于农民获得农业生态补贴的量与其对环境保护投入呈正相关,在利益驱动下农民自觉地把环保理念牢记在心,并贯穿于农业生产中,力图做到环保生产和清洁经营,力争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

2.2 保护了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

在环保生产和清洁经营理念的指导下,农民减少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的使用量,转而更多地使用有机肥料、生物农药和机械除草,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化肥、农药和除草剂对环境污染和在农产品的残留;在畜牧养殖业上,养殖户只有对禽畜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才能获得足额补贴,从而消除禽畜粪便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

2.3 增强了农业发展潜力

农民进行环保生产和清洁经营使过去遭受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起来,增加生态系统对气候的调节能力,食物链得到延伸,食物网密集化,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提高,农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得到优化。另外,以有机肥料替代无机化肥、用生物农药和机械除草替代化学农药和化学除草,增加土壤的有机质成分,土地肥力增加,农业生产能力提高。

3 对我国的启示

1998年以前,农产品供给不足是当时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矛盾,增加农产品供给是农业补贴的主要目标,1998年我国出现农产品卖难现象,这使农业补贴政策增产功能的迫切程度有所下降,另一方面,1998年我国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暴露出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严重程度,它显示出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增加环境保护功能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随后,政府出台政策加大对大江大河的治理投入力度,并启动了退耕还林、退耕还湖和退耕还草工程,农业补贴政策的生态功能开始显现。

3.1 我国农业生态补贴政策存在的不足

农资补贴与农业补贴政策环境保护功能相背离。一方面,国家对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实行价格(低价)管制,降低农民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的使用成本,对生产农资的厂商进行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另一方面,政府对种田农民给予农资补贴,提高农民购买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的能力。这大大提高农民对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的可获得性,同时,也给农业生产造成生态破坏埋下祸根。第二,为鼓励开荒种田,政府对农民开荒田免收三年农业税,这在征收农业税时代相当于给予农民开荒补贴,造成生态系统破坏,水土流失严重。专家按2000年的数据分析认为,水土流失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相当于当年全国GDP的2.25%。

3.2 优化我国农业生态补贴政策

第一 建立健全农业生态补贴政策法律法规体系,加快中国农业生态补贴政策法制化进程,确保农业生态补贴政策的持续性。

生态环保标准篇(11)

生态纺织品是指采用对环境无害或少害的原料,在纺织品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品流通、资源利用等过程中使用低能耗、无污染技术、使产品在生产、使用和回收等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人体健康无影响的一类纺织品。它有以下几层含义:

(1)原料资源的可再生和可重复利用;

(2)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对环境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3)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不会受到损害;

(4)废弃以后在自然环境条件下降解或不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一、发展生态纺织品的意义

(1)发展生态纺织品有利于身体健康和环境保护

纺织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的印染废水、浆料废水,而这就是纺织品对环境破坏的最直接体现。监控禁用偶氮染料的使用,已成为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中最重要的品质控制项目之一,同时也是生态纺织品最基本的质量指标之一。含有这些染料的印染废水排入土壤将对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危害。所以,发展生态纺织品意义重大。

(2)发展生态纺织品有助于改变纺织产业结构升级,推动二次创业

发展绿色产业,一方面能改变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的生产模式,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又能促进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力度,提高纺织品市场加工水平,采用节能、高效、无污染的技术,生产出满足绿色需求的产品,从而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按照生态纺织品的要求,生产生态纺织品需要开发、应用很多先进的技术,高新技术将在生态纺织品生产、消费和废弃物处理技术方面大有可为。用高新技术改造纺织传统产业,在达到生态纺织品的标准和要求的同时,也大大促进了纺织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我国纺织工业由传统向现代工业转型的二次创业增添了活力。

二、我国生态纺织品的不足和差距

(1)环保意识和观念淡薄

纺织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对环境标志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而且生态纺织品开发力度不够,一些符合环保要求的纺织材料,如大豆蛋白纤维、玉米纤维、牛奶纤维的生产还谈不上规模,有害染料的应用就更为普遍。

(2)环保法规和标准仍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生态纺织品的研究和标准,主要是从保护消费者安全健康的角度出发,针对最终产品提出了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而对纺织生产与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关系研究较少,缺乏安全生态观念,没有明确的各个环节的控制目标和有效监督措施。我国标准、地方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数目多,水平低,我国技术标准的国际标准采用率低。如涉及纺织品要求的甲醛含量,不同的行业、部门各自制定不同的要求,有的仅要求小于30OPM,缺少严格与国际接轨的强制性统一标准。

(3)发展生态纺织品的生产技术水平相对落后

我国服装业由于设备落后、技术薄弱,尚未改变以量取胜,以低价争市场的发展状况,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环保产品少。我国符合环保要求的纺织纤维原料及纺织品服装生产,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利用,如绿色纤维、无毒染色、无污染染整工艺、无水染色、喷射印花等染整新技术正在迅速发展,走向成熟。而我国纺织品从产品开发、原料采用到染整加工及废弃物的处理都没有充分考虑对周围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特别是印染行业,由于设备陈旧,工艺和技术水平落后,造成了生产对环境的污染严重。环保生态型纺织品的开发,是我国纺织业较薄弱的一个环节。

三、对我国生态纺织品发展的建议

发展生态纺织品对我国来讲,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我们必须认清形势,分清层次,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1)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纺织品标准体系

从全生态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纺织品标准体系,直观、系统地了解标准的构成、层次、分类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这样,可以为系统地制定我国的生态纺织品标准提供科学论据,可以促进纺织各产业链间的协调工作,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重复性,保证标准的组成更为合理。

(2)建立和完善绿色信息系统,加强对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研究

绿色信息包括绿色法规、绿色消费信息、绿色产品信息、绿色竞争信息等。通过对其进行真实性和可行性研究,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掌握有关国际市场技术标准与法规、环保标准与法规、技术改进与创新等方面的动态信息资料,以便为企业确定绿色经营目标,设计绿色经营方案,为实施绿色经营策略提供可靠依据,以便企业加强对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生态纺织品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3)加快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不断调整产品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