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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法律知识大全11篇

时间:2023-07-10 16:28:09

创业法律知识

创业法律知识篇(1)

有一位创业者,做了“红豆”服装。他有一个上海客户,拿了3000元的货,只手写了一张货款欠条,什么合同也没签就走了,之后再无音信。他追到上海,要求当地派出所帮助查找这个人,被拒绝,派出所说他出示的手写欠条不能作为法律凭证,还要再拿一个正式的律师函来才行。

还有一位创业者,在购买一套机器设备时与销售方签了购买合同。合同约定:购买者需交纳机器设备总额40%的定金,提取机器时定金可抵货款,如果违约定金不退。后来因市场调查不充分,创业者不能进行该项目,没有了购机器的打算,要求销售公司退回定金未果。从这个合同纠纷中可以看出,创业者对《合同法》不了解。

《合同法》中规定: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且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要是创业者事先了解《合同法》,在签定合同时,就会懂得规避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遇到的法律问题有不少和合同有关,而他们偏偏缺乏这方面的基本法律常识,不是不知道要签合同,就是签的合同条款不严谨,让别人钻了空子,有人因此而亏得血本无归。

律师事务所律师称,在日常接待中,他们也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创业者认为,只要签了合同,就什么保障都有了,对方使什么坏都不怕。其实,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

首先,任何合同内容要合法,只有内容合法的合同,才能在双方发生纠纷时起到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作用。否则合同内容不规范或不合法,合同条款不严谨,一旦发生纠纷,麻烦会更大。

其次,创业者签合同前要弄清对方有无签合同的合法授权,如果对方连签合同的权利都没有,签出来的合同也等于废纸一张。

再次,合同有固定格式,但没有固定文本可模仿,不管什么合同都是自由缔约的,缔约的内容主要由缔约双方协商决定。所以,签合同前如果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给别人钻空子的可能性就较大。

在签订合同前,最好是先了解学习一下《合同法》,这样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房屋租赁最容易被人钻空子

创业者黄力在租经营场地时,房东提出要收押金,他不愿交,房东坚持要收。那么,收租房押金到底合不合法;如果合法,押金的标准是多少?

房屋租赁中的法律问题也是创业者经常遇到的,因为经营所需的场地较大,一般人家中没有这么大的房子,只有靠租赁才能解决,但如果不懂法,在签租赁合同时就最容易被别人钻空子。所以在租赁房屋时,创业者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有些房屋因周围环境改善后市口变好了,房东不想再把房子租给创业者,或者提出要加房租。而这时创业者的生意已做得很好,如果经营地点改变,原来辛苦建立起来的客户网络就要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创业者可用优先承租权来约束房东。

二是房屋租赁合同要尽量写得详细些,包括装修、维修该由谁承担等,一般房屋修缮由房东负责。还有房屋租赁的最长期限是20年,租赁时间若超过6个月,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三是如果房东要收押金,承租人可计算一下,押金数额在经营成本中占的比例大不大,如果不大,又不影响资金流动,可以交;反之,则要考虑是不是放弃,另换一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租房押金能不能收,收多少。如果房东提出押金要求,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千万不要口头约定,否则今后免不了扯皮。

提高合法创业意识要有自觉性

创业法律知识篇(2)

(一)有利于大学生依法创业,实现法治社会

韩国文在《创业学》中指出:“作为创业者,如果懂法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社会的任何创业行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得到法律的认可。”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学生创业必须具有较高的创业法律认知,遵守市场规则,依法创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中国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做出全面部署。公民意识由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法律意识以及参与意识四部分组成,公民意识的成熟与否是衡量一国法治建设好坏的重要标准。通过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有利于全面建设法治社会。

(二)有利于降低大学生的创业法律风险,提高创业法律意识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创业法律理论知识和创业法律实践活动,通过创业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大学生能够了解和掌握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创业法律认知;通过在校参加创业法律实践活动,帮助大学生学会用法律思维的方式解决在创业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通过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将有助于大学生将创业法律知识认知转化为创业法律意识。具备较高的创业法律意识,大学生就会在以后的创业过程中,规范自身的创业行为,对于遇到的法律问题全面分析,理智地运用合法的方式解决,从而降低创业的法律风险。

二、当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忽视创业法律教育

目前,许多高校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淡薄,对创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认识不充分、没有足够重视;学校方面,在教学中忽视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培养,缺乏创业法律理念的教育,忽略了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需求。而事实上,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创建企业的必备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必然是企业创业过程中的一大短板,甚至为企业日后的发展埋下法律风险。高校中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主要通过《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学习获取简单的法律常识,而且这些知识根本不足以满足大学生的创业法律需求。

(二)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置不合理

创业中大学生会遇到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比如合同法、企业法、公司法等多个法律部门。这就需要在进行创业法律教育时,学校对创业法律教育的相关课程进行合理设置、规划,确定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教学内容,保证学生学有所用。但是,目前高校在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方面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完整的创业法律教育体系。虽然部分高校针对经管类专业开设了《经济法》课程,对有关内容有所涉及,但是基于课时的限制,只能对这些内容简单加以介绍,不能为大学生全面系统地讲授创业有关法律知识。

(三)创业法律教育没有形成实践化

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思维和创业法律意识是创业法律教育的目的,通过创业法律教育最终使大学生具有一定的创业法律素养。这就要求通过创业法律教育,让大学生能够通过这个平台积累一些创业方面的基本法律常识,能够处理一些创业中常见的法律纠纷。然而,当前的创业法律教育主要以课堂单向讲授为主,对学生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过于理论化,对创业法律知识的讲解过于条文化,缺乏实践效用,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

三、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对策

(一)重视创业法律教育

2014年11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通过加强创业教育中的法律教育,能够培养大学生创业必备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大学生才能自觉地运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妥善解决创业中遇到的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校通过课程教学、增加创业法律教育课时、社会合作等措施加强创业法律教育的长效机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拓宽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实现创业教育与法律知识讲授的有效结合;(2)进行创业法律教育时,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创业观念的同时,要注重培养学生对创业法律风险的预见能力;(3)注重调动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认同感的积极性。

(二)完善创业法律课程体系

在人才培养体系中,课程体系是核心,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只有完善创业法律课程体系,才能全面提升创业法律教育的水平。目前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主要有《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就业指导》及部分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这三门课程对创业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的教学体系,教学效果不明显。在教学中建议,加大创业法律教育的比重,将有关创业主体、经营实体经营管理的内容、企业权利的维护、市场规制及法律救济等涉及创业法律教育相关的内容整合,构建科学合理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对于创业法律课程的教师,除了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外,同时要引入第三方力量,邀请在企业一线、有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理论知识的专家来授课。

创业法律知识篇(3)

(一)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素养

1.大学生必须诚实守信。现代经济是市场经济、法制经济。大学毕业生无论在国内创业,还是在国际上发展,都必须遵守交易规则,依法办事。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它对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公平进行具有普遍控制作用。在商事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交易行为当事人应尊重交易习惯,依诚实信用的方法而为交易活动,以维持公平[2]。事实上,当今市场经济已进入诚信时代,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形态,诚信日益成为企业的立足之本与发展源泉。因此,诚实守信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品质[3]。大学生一旦涉足创业领域,就要具有职业道德。有的大学生创业失败的原因,就是缺乏商业信用,如稍有不满就肆意毁约,结果造成两败俱伤,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直接导致他上了业界的“黑名单”。可见,大学生既然选择了创业之路,就要遵守这一行的规范。刚入行,更应把信用放在第一位,以此赢得客户的信赖,这样才能使自己的企业得到长久的发展[4]。

2.大学生创业者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要正确处理好合作与竞争、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就离不开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法律意识本质上强调的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自觉地运用权利义务对等性的原理来有效地化解矛盾,促成和谐,支持创业。3.大学生创业必须具备法律修养。大学生处于青年期,心理发育快而又未完全成熟,心理脆弱起伏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与承受力较差、人生阅历浅、做事欠考虑,但创业复杂,如果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极易误入歧途,甚至违法犯罪。而法律修养能有效防止创业者冲动、激愤,理性处理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挫折。

(二)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知识

创业知识主要指与创业相关的理论、政策、法规及必备的专业知识。其中法律知识在大学生创业的全过程都必不可少。企业创办之时,大学生首先要了解创办企业的类型和程序,因此必须具备较全面的市场主体法,如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基本知识;企业创办后,要生存要发展,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各种交易行为,从事各种各样的民商事活动,要面对各种竞争,要融通资金,要抵御和化解各种风险,这就要求创业者必须有较全面的市场主体行为法,如民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另外,大学生创业时还要具有基本的规范市场管理秩序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在一项研究调查中,当大学生被问及“您是否了解创办企业的相关程序”时,84.94%的学生选择“几乎不了解”和“根本不了解”[5]。这表明,实践中创业者基本法律知识欠缺问题非常突出。

(三)法律能力是大学生必备的创业能力

创业法律教育不仅要使创业者知法、守法、懂法,还要使其学会用法。只有学会了用法,大学生的创业之路才能越走越稳。

1.大学生创业时需要有较强的法律政策掌控力。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立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只有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6]174。但实践中许多创业者根本不知道或知道但不知如何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法律政策掌控力不强。

2.大学生创业时需要运用法律知识防范、抵御并化解各种风险。大学生创业必会遭遇各种风险,其中也包括各种法律风险,如何利用法律和政策来防范风险、抵御风险、化解风险,是创业者必须具备的能力。但实践表明,很多大学生在创业前很少认真了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内容;或者虽有所了解,在实践中的众多环节上却忽视法律,不懂得运用法律,在风险和利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以意识、投机心理和冒险行为替性的法律思维,以致造成一些惨痛的教训[6]173;或者在遭遇风险时束手无策,使创业夭折。

3.大学生创业时需要运用法律,依法妥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与供应商、经销商、消费者等关系人发生矛盾和纠纷,协商和解、调解都不失为解决争议的好方法,而仲裁和诉讼则是解决商事纠纷的有效手段。因此,有必要对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有基本的了解,并学会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创业教育、创业法律教育及其课程体系设置现状

(一)创业教育及其课程体系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高校创业教育还停留在搞一些与创业有关的活动阶段,主要局限于指导学生自主设计、创办、经营商业企业或科技公司以及组织创业竞赛活动等操作层面上,这种意义上的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往往把大多数学生排斥在创业教育之外。有的高校虽有毕业生创业指导中心,但也仅仅停留在创业团队创业过程的扶植上,如鼓励学生自办公司、开展创业计划竞赛等,这对学生创业能力的提高会有一定帮助,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综观西方发达国家大学创业教育,我们发现物质条件保障固不可少,但更重要的是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洞悉学科前沿的优秀师资队伍、作为知识载体和传播媒介的优秀教材[7]这三个方面的软件设施,且必须首先构建课程体系。西方国家的大学非常重视创业教育系列课程设置问题。如美国大多数院校都将创业作为一个专业领域或研究方向,因而具有完整且成系统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结构体系。在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课程的开设还处于探索期。从创业教育课程设置来看,只有少数高校开设了创业教育、创造学课程,再辅之以零散的创业管理、商业计划书、企业家精神、科技创业等课程,且这些课程大多以选修课的形式出现,没有将创业教育纳入人才培养目标体系之中,导致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基础知识学习的脱节。尽管有些学者正致力于创业教育课程设计的研究与探索,但尚未形成一套权威的完整的课程体系。

(二)创业法律教育及课程设置严重缺乏

我国各高校都针对本科生开设有法律基础课以及一些专业选修课,如经济法、合同法等,但都是学位课程,不是专门针对创业教育开设的,对培养创业者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提高创业者的法律能力,远远不够。已有的创业课程体系设置研究成果中,从建议开设的课程体系看,也没有将法律教育及相关课程设置提到应有的地位,少有提及法律类课程设置的。如有学者提出创业课程的设置应分为学科渗透课、必修课、选修课三种情况。而这三种课程中仅在选修课中提及设置“公司法与合同法”[8]。没有将法律课程作为一个体系,作为创业教育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来科学规划和设置,从而导致创业法律教育缺失。

三、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及其课程体系的建构

创业法律教育的培养体系应建立在完善的课程体系上,注重创新和实践。创业法律知识是一个内容庞大的体系,也是一门专业知识。如何将创业法律知识及能力培养纳入学校的课程体系,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课题。在创业人才的培养体系中,课程体系是核心。因此,必须充分了解创业法律教育及课程体系设置的特点,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系统、合理的课程体系。

(一)创业法律教育及课程体系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1.针对性原则。即操作和实施的目标就是使创业法律教育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达到预期的结果,培养或塑造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较高的法律修养、较强的法律能力的创业者。

2.相对独立性和配套性原则。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与目前各级各类学校的课程体系相比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课程体系,但与此同时,法律教育课程也要与其他课程相配套,而不能孤立地开设,应与其他创业教育课程形成一个完整的、综合的体系。

3.知识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原则。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首先是要求在校生对法律知识有较为全面的理解,让其具备法律意识,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类活动及活动项目,使受教育者在活动中形成和产生各种外显的操作行为和动作,从而作用于内部身心,并使之发生预期变化的特定课程组织方式。4.多样性原则。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综合性、活动性必然要求课程组织方式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也就是选择性和弹性。

(二)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

基于以上创业法律教育及其课程体系建构应遵循的原则,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体系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增强创业法律意识类课程。创业法律教育的首要任务是要大力提倡创业法律意识,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主要应重视知法、守法意识;尊重交易规则、诚实信用的意识;依法办事的意识。因此,创业法律意识类课程主要学习内容是知法、守法、懂法,课程设置主要是法理学,另辅之以法律逻辑学、法律方法学等。通过这些授课内容的设计,不断教育和引导大学生全面理解创业法律教育的内涵,强化遵守交易规则、尊重交易习惯、诚实守信的意识,认识到知法、守法、懂法的重要性和作用,并使之内化成一种人格、气质和修养。

2.了解创业法律知识类课程。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与大学生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众多,大学生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有所了解,因此,应结合大学生创业的需要和特点,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教授法律知识,归纳起来,以下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创业必须了解的:

(1)商事组织法。大学生创业首先面临的是选择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首当其冲的是要对企业法有基本的了解,以便大学生在创业时能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于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按照出资人的责任形式不同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类。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个人独资企业法》,2006年修改了《合伙企业法》,2005年修订了《公司法》,三种企业形式在企业的设立条件、出资人的责任形式、税收负担、筹措资金的能力、出资人对企业的控制程度、企业的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尤其是2005年的新《公司法》不仅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也在立法上正式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对于准备创业的大学生来说非常有利;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新的合伙形式为那些想开办合伙企业但又不想承担连带责任的创业者提供了机会。此外,由于大学生创业存在资金规模较小、筹措资金困难的特点,这些企业一般均为中小型企业。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是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该法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对大学生创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2)商事主体行为及其规制法。企业创办后要经营,经营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依法与其他商事主体进行商事交易活动的过程,因此必须对商事主体行为法、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市场管理秩序法、国家宏观调控法、知识产权法等有较全面的了解。商事主体行为法方面,最核心的课程是民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劳动及社会保障法方面,最核心的课程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市场管理秩序法方面,最核心的课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等。国家调控法方面,最核心的课程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所得税法、会计法、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等。知识产权法方面,最核心的课程是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创业法律知识篇(4)

笔者对50名有自主创业想法但还未实践的生做的一项调査显示,关于“影响大学生成功创业的重要因素有哪些”,“好的创业创意”(98%)、“社会关系”(59%)、“家庭经济条件”(45%)占前三位。只有32%的学生选择了“具备相关的创业法律知识”。可见,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本身很少关注法律问鼴。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点:其一,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化影响,助长了大学生重关系、轻法律的思维方式,一些学生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人脉、关系是第一位的,出现问题首先是想办法“通关系”去“搞定”,而不是通过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其二,大学生普遍认为法律是为创业发展保驾护航的,并不能直接创造效益,在法律的投入远不如在市场开拓、产品研发中的投入那样重要。加之由于经济能力的限制,大学生在创业时首先考虑的是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其认为能直接创造效益的领域中去,不会也没有能力去聘请专业律人士为其提供服务。其三,由于目前缺乏真正有针对性的创业法律教育,所谈法律都为大框架下法律条文,与大学生创业所需要、实际面临的法律问题相去甚远,使得大学生创业更远离了法律的作用,忽视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与了解。

2.法律教育成为大学生创业教育中的短板

当前大学生创业培训教育在各高校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但是目前国内却缺少系统的创业教育教材,而针对创业法律方面的系统课程和教材更是稀缺。时下在创业培训教育中运用最多最广的培训教材是由国际劳工组织专门开发的KAB创业培训项目。由于是国外引进的教材,因此其创业培训的内容也缺少适应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创业法律教育这块内容,更多的则是侧重于创业精神、创业品质、创业能力、创业计划书、商业计划书、开拓市场等方面的商业性培训。此外,创业培训教育也缺乏相应的师资队伍。一些髙校从事创业培训教育的教师很多是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或就业办的教师,他们本身也缺乏创业的实践经验及基本的知识理论水平,往往是参加一些培训后担任创业教育培训的授课工作,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纸上谈兵的情况。而创业法律教育需要的教学师资力量是具备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专业人士。这方面教育人才的不足影响了大学生创业培训教育中创业法律教育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对策思考

1.以创业课程为基袖,完善创业法律知识教育

虽然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十分必要,但如果要求高校把创业法律教育作为公选课在每个专业都开设也不现实。首先,并非全部学生都有创业愿望或有能力创业,其次,学校课时安排也不允许全面铺开丨最后,是师资力量不足。笔者建议,创业课程教育应该采取选修课的方式进行,而在课程的模式上可以采取辖射模式和聚焦模式相结合的教育方式。辐射模式是一种全校性的创业教育模式,这种模式旨在鼓励有创业兴趣的学生了解创业的具体过程,激发他们的创业兴趣,初步掌握一些在创业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相关知识。辐射模式中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以由经过相关培训的高校就业办的教师或各学院的辅导员等担任。聚焦模式则是在辐射模式的基础上挑选出具备的创业创意,有志于把创业落实到具体实践中的学生而开设的选修课程。聚焦模式弥补了辐射模式在教育过程中相对简单化的缺陷。在聚焦模式中可以把课程进一步细化,开设专门的创业法律课程、创业营销课程等一系列具体化的创业课程,进一步提髙学生的创业能力。聚焦模式的师资队伍可以吸收相关专业的专业教师、社会中的成功企业家、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会计事务所的资深会计师等。这些成员的加入弥补了髙校教师相对缺乏实战经验的缺陷。而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邀请校友或企业家来校开展创业相关知识的免费授课和讲座也可以节省学校对于创业教育领域资金不足的现状,而这些企业家也可以在跟学生授课和交流的过程中发现学生中好的创业创惫和项目来进行投资,达到双贏的效果。例如,上海交通大学创业学院、东华大学创新创业精英俱乐部等都是在髙校创业教育中采取的一种聚焦模式,它通过培养创业的精英,提髙这些学生在今后创业过程中的成功率。

2.以创业活动为载体,提髙学生创业的法律意识

创业活动指创业课程外的活动,是创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大学里开展的一系列创业活动的形式丰富多彩,但是绝大多数的创业活动主要还是偏重于创业设计这一领域,而对于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的活动很少。而笔者在对所在学院毕业后自主创业的若干名学生的访谈中了解到,绝大多数自主创业的学生在创业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法律上的问题,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得他们在创业的过程中受到不少挫折。因此,增加以创业法律知识为主的创业活动对于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也有着重大意义。例如,可以通过创业沙龙的形式组织创业成功的学长跟有创业意向的学生开展交流’分享他们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髙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开展一些与创业法律知识相关的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髙大学生在创业方面的相关法律准备。此外,针对目前学校缺少相关的创业法律教材,而与创业相关的一些条文性的政策或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来说枯燥无味又晦浬难懂,无法提起他们学习的兴趣,因此编写浅显易慊的相关创业法律教材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是至关重要的。一些有法律专业的综合类院校可以组织相应的法律专业教师、髙校就业办的教师以及有创业意向的学生一起,结合创业过程中实际遇到或是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问题,编写成相关的案例集。通过一个个生动形象的案例讲解,使大学生对创业所需的法律知识及将会遇到的法律问题有一定的认知。案例的形式也便于学生的理解与记忆。

创业法律知识篇(5)

大学生创业能够对就业市场压力进行缓解,但是在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大学生在创业法律意识方面有所缺失,导致大学生创办企业的生命周期及存活率受到一定负面影响。本文对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策略进行分析,希望通过法制教育等手段对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进行提升,使创业大学生对金融、企业管理、营销、法律知识及常识等各方面加强了解,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更多保障,避免触犯法律及经济损失等问题的出现。

一、问题分析

(一)在市场竞争规则方面创业法律意识较低。市场竞争是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不能避免的问题及挑战,在创业经营过程中若无法对诈骗、伪劣商品销售等行为进行更好的甄别,或是存在偷税漏税、非法出售发票等行为将会对创业工作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究其根本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创业大学生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市场合法竞争以及相关秩序等内容了解甚少,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知识并不了解,进而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履约及缔约等方面的法律意识薄弱。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契约精神、诚信精神已经成为企业发展及运营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是其重要体现。但是创业大学生在基本合同法律知识方面知之甚少,无法对合同风险进行更好的识别,未能对缔结、履行等全过程风险进行了解,即使合同内的缺陷十分明显也无法对其进行察觉或处理,合同风险的出现对大学生创业产生一定影响。经调查发现7成以上的学生未能对合同履行、缔结、审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产生足够重视,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薄弱,通过学生的提问发现其对缔结主体、有无违法内容、违约追究等方面的识别及判断存在较多困难,对创业产生负面影响。

(三)知识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创业法律意识薄弱。网络创意、发明创造等创业项目在大学生创业中所占比重较多,创业大学生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取更多利润,在该类企业发展过程中涉及到发明权、专利著作权等内容,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可能出现抄袭模仿他人创意的情况,或是无法对自身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他人盗取自己智慧成果的同时无法进行维权,致使创业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受损,在丧失主动权的情况下使企业发展受到影响。

(四)股权安排、出资等方面的问题。产权明晰可以被视为是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的主要特点,对企业内部人员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等方面具有较大影响,若其中存在问题将会对企业运营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但是多数创业大学生对风险分散、组织形式等方面的认识不多,无法对股权进行合理分配,在出资比例安排方面存在较多不足。首先,对创业法律责任、组织形式之间的联系知之甚少,无法对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的差异进行判断,对风险防范及预估工作产生影响,使大学生创业成功率降低。其次,在股权分配过程中倾向于平均分配,通过这种方式对企业凝聚力进行提升,长此以往将会对决策制定、运营及风险规避等方面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最后,对风险投资方面存在误解,为自己创业企业的经营发展增设不必要的障碍。

二、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策略

(一)对大学生创业法律进行宣传。通过新闻宣传手段可以使创业法律相关知识被更多的大学生了解,校方宣传部及新闻社团可通过新闻宣传的方式对大学生创业实例中行政、民事等法律纠纷资料素材进行宣传,利用资料及素材制作相应的视频进行播放,或是通过案例库、讲座以及模拟等方式进行宣传,通过生动形象的案例及新闻宣传将相关知识传递给大学生,对创业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进行培养。

(二)对课程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完善。创业法律知识相关课程体系建设工作的健全能够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进行培养。对课程体系进行构建时需要秉承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将企业利益、创业法律理论知识、案例、社会责任等方面内容融入其中,对创业全过程及创业企业发展规律进行讲解,对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预防、控制以及救济工作进行了解,对仲裁、诉讼一类的程序法进行教育,进而为纠纷处理等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减少大学生创业阻碍,下面对几方面课程及培养工作进行具体分析:第一,诚信意识的培养。大学校方及教师需要对学生的诚信意识及法治理念进行培养,将诚信精神、契约精神的相关内容为学生讲解,进而使大学生能够更好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的大学生创业工作及市场竞争,避免创业过程中生存瓶颈对创业成功率产生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学校课程中需要对商事法、民事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将诚信意识及契约精神的相关内容进行渗透,为商事主体的运营提供更多法律支持,避免因违背这些法律条款或是诚信原则被市场排斥,避免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出现侵犯知识产权、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创业过程中行为的正确性。第二,对运营方面进行指导。为了对创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校方及教师需要为学生提供运营方面的指导,让学生在了解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依法运营。创业大学生在企业运营方面的经验较少,对依法运营市场要求知之甚少,在对创业计划进行制作时甚至不能对基本的法律问题进行正确判断,创业法律意识不高,最终导致无法对创业风险进行更好的防控。以某市大学生创业工作为例进行分析:评审人员对大学生创业计划的项目书进行审核,发现9成以上的大学生并未对企业组织形式等进行说明,即使对其进行说明其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和矛盾,仅有1成左右的大学生能够对组织形式进行清晰描述。部分大学生进行创意类项目创业时,未能掌握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容易对自身及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高校需要针对这些内容对学生进行创新、知识产权等方面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培养,最大程度的延长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存活时间及存活率。

(三)对大学生进行风险防控教育。校方及教师可就创业计划书及项目内容对学生进行风险防控教育,通过实战训练的方式将风控思维模式、创业法律意识的作用和价值进行讲解,在创业大赛中可以对两方面内容进行重点指导,使学生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等知识进行掌握,进而完成对创业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在融合项目指导及创业法律课程的基础上使学生掌握更多创业法律知识,能够借助这一手段和工具辅助创业。

(四)在校内设置创业法律的服务机构。校方及教师对学生进行创业法律相关知识的教育,但是学生无法对其所有内容进行掌握,基于此可以在校内开设一个专门的机构为创业大学生提供相应的法律指导及咨询服务,创业过程中大学生可以从该处获取更多的指导建议进而对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合理规避。由于各方面的条件限制,创业法律的咨询服务工作遇到一定阻碍,校方需要对法律专业的教师资源进行充分利用,为学生提供常规制度化的咨询服务和指导,进而对其创业法律意识进行培养;校方及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向更多专业人士进行请教,对创业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解,进而使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上升。

(五)创业法律制度方面的健全。为了更好的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进行培养,为教育工作提供更多可靠的依据支持,需要对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健全,对其中政策法规方面的内容进行细化,进而使大学生可以对创业法律产生更多的理解和认识,能够通过创业法律的武器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同时避免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为创业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对法律救济、监督机制、执法机构等方面进行健全,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援助,进而使大学生对创业法律产生更多认可,在提高创业法律意识的同时对创业法律进行更好的利用。综上所述,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应对大学生进行更多的创业法律意识教育及就业指导,为大学生今后的工作生活奠定坚实基础。上文已经对创业法律意识培养措施方面的内容进行细致分析,提出相关课程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指导、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希望可以通过培养使大学生对现代企业制度、创业市场等方面产生更多认识,通过法律意识的提升对创业风险进行规避,促进大学生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汪琳.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J].南昌工程学院学报,2015(5)

创业法律知识篇(6)

[作者简介]王慧(1981- ),女,江苏徐州人,徐州工程学院人文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及经济法。(江苏 徐州 210008)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1-0140-02

一、引言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创业教育在全国各高校全面推行。我国高校把鼓励创业作为政策取向,学习国外高校的先进做法,采取措施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创业人才,设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基金,开设创业类课程,开办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据统计,211高校中,80.4%的大学有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65.4%设立了学生创业基金鼓励学生创业,还有很多高校开办了创新创业学院(创业学院)。创业学院通过系统全面的创业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坚强的创业心理品质的复合型人才。创业教育课程是创业学院的核心,但当前创业学院所开设的创业课程水平和层次参差不齐,有的创业学院设置了“创业学”“创业团队训练”,引进国外的KAB、YBC等项目,有的学院只是将“管理学”“营销策划”等工商管理类课程移植到创业教育课程中,缺乏系统科学的创业教育理念和体系,缺少对创业者风险意识的教育,更缺少对创业者法律知识和能力的培养,严重制约了创业教育的实效性。

通过对徐州高校大学生创业情况调查显示,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认为创业中会遇到法律难题的占50.35%,“有所了解”和“根本不了解”创办企业的法律程序的占65.84%,大学生“认为高校有必要设置系统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占78.01%;已创业的大学生中85.89%遇到了开办企业和经营方面的法律困境,由于欠缺法律意识导致创业失败的占41.63%。这表明,实践中创业者欠缺法律知识问题非常突出,必须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加强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创新性改革,使学生能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创业,使其健康发展。

二、构建系统化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必要性

当前社会的发展不断呈现法律化的趋势,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发展的每个领域,创业也是一个法律行为,从法律上讲,大学生创业是指大学生作为创业主体,利用其现有的控制资源和自身能力,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找创业机会,通过自主创办经营实体实现自身价值的一种方式。大学生一旦开始创业,即使是设立一家规模很小的企业,也会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高校创业学院应当加强对大学生系统化的创业法律教育,培养大学生创业法律素质能力,切实提高大学生依法创业的意识,降低创业法律风险,促进大学生和谐创业。

(一)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教育,是大学生树立正确创业价值理念的前提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公民具有法治的精神,即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支持,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大学生作为时代先锋,掌握着最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更应当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业。创业法律教育的重要环节就是培养创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在整体授课过程中,应该灌输给学生一个核心价值理念即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以培植同学们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为核心,缔造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

(二)强化大学生法律知识教育,为大学生建造创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墙”

《汤姆森商法教程》开篇即指出:“那些踏入商业世界的人会发现他们要服从数不清的法律和政府规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创业活动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是健康理性的。在大学生创业前,应掌握与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正确、合理的法律决定。然而,据调查,当前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创业学生的法律教育,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部分选修课,在课改后“法律基础”课程压缩为6学时,难以满足创业大学生法律知识的需要。创业学院应当设立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必需的企业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竞争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保证创业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通过创业法律知识的强化,大学生创业前就已降低了企业法律风险,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事前救济”。

(三)强化大学生用法能力培养,有利于增强大学生创业的实效性

在了解创业法律知识的前提下,要使得大学生学会用法,真正地做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

1.大学生依法从事创业活动,将企业运营中的各项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能够有效地规避企业风险。在2011年召开的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上,法学家李建伟指出: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仅有2.9年,而美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则长达40年,企业面临多种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家欠缺法律意识则是企业“短命”不可忽视的内在根源。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有助于大学生创业者规范行为、提升竞争力。一方面做到不违法经营,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投资、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经营者的权利,保护自身权益,从而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实现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2.大学生创业时需要运用法律,依法妥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对徐州三所高校大学生进行《大学生自主创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问卷调查》中,关于“在创业中遇到法律问题采取何种解决方式”的问题,选择向律师求助的占63.83%,因为“解决纠纷成本过高”而放弃权利的占37.59%。由此可见,创业大学生多数情况下不知道如何自己解决法律问题,而是选择向律师求助,这种“亡羊补牢”式的事后救济,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必须加强大学生法律程序的教育,指导他们如果发生矛盾和纠纷,应具有积极搜集证据的法律意识,并且寻求最稳妥的、解决争议的手段。

三、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

创业学院是全面推进高校创业教育的有效载体,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全面创新创业教育的重担,应当构建系统化、操作性强的创业法律教育教学体系,为大学生创业降低法律风险。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属于创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以应用为特点,因此课程的设置注重实务性教学,使学生在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的基础上,重点掌握分析解决创业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应当注意教学形式、教学手段及教学师资队伍的改革,更好地为大学生创业服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应由“创业法律理论”和“创业法律实务”两大部分组成。

(一)创业法律理论课程

创业是一个动态过程,根据创业每个阶段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以将创业法律理论课程划分为:创业准备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创业经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解决纠纷相关法律制度和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

1.创业筹备阶段相关法律制度。(1)企业融资法律制度。大学生在创业初会遇到融资和企业形式选择两大问题。在创业融资方面,需要为大学生设置《物权法》《担保法》等关于融资借贷的基本法律规定,同时教授国家为鼓励大学生创业出台的特别法律规定,比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等项工作中用于扶持的事项等。(2)创业企业法律形式。我国企业法规定,投资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愿选择企业形式,根据我国已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大学生创业者可选择的企业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企业形态对于最低注册资本、投资人承担责任的要求不同,如《合伙企业法》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创业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企业的注册登记。

2.创业经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大学生在创业经营中会与不同相对人发生社会关系,根据相对人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种社会关系,一种是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另一种是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由经济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包括《税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此类法律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用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商事关系主要由商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此类法律主要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要求经营者在“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序良俗原则”的指导下从事商品交易,依法经营,使企业在法制轨道上运转。

3.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创业者在创业之初,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在对大学生创业者进行法律教育过程中,要通过《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介绍,使创业者在未来经营的过程中更加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并将社会责任视为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手,推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4.创业纠纷解决法律制度。创业中,解决创业者与相对人、第三人产生的纠纷,涉及程序法律规定。在课程体系中,应当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培养学生的法律程序意识。

(二)创业法律实务

创业能力是一种实践性很强、具有较强综合性和创造性特征的、以智力为核心的特殊能力,是一种自我谋职的能力,是一种把自己或他人的市场创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要想使学生掌握创业实战知识,仅有理论的学习是不够的,创业法律教育应当注重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在实践教学方面,第一,要开设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中较为有效的教学方法,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要有丰富翔实的案例作支撑,才能起到较好的教学效果。第二,要开办法律实务讲座。定期聘请具有较强法律实务能力的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为大学生开设讲座,教授学生如何制定企业的法律文件包括各类合同,如何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商事务管理,以及如何仲裁诉讼等方面的法律实务。第三,要开办创业项目法律指导。对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进行具体的法律指导,解决大学生在创业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提高创业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总之,创业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创业大学生应当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这是大学生成功创业的基础。创业学院应当发挥载体作用,完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完善教学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创业法律素养和法律认知,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对创业人才素质的要求。

创业法律知识篇(7)

一、大学生应具备的就创业法律知识

大学生应具备的就业法律知识主要包括兼职、实习中的法律问题及维权途径,大学生就业权益,常见就业陷阱,三方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与终止,试用期的规定,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等。应具备的创业法律知识主要包括创业法律形式的选择,创业中的合同法、物权法、债权法、商标法、专利权等。

二、我国高校就创业法律教育现状分析

(一)就创业法律课程设置分析。以泰州学院为例,根据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开设的通识法律课程主要是《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另外,在《就业指导与创业基础》课程中部分章节涉及到少量就创业法律内容,但赋予的课时只有两个学时;此外,学校未为学生开设专门的就创业法律课程。《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面向所有大学生开设,但教学内容未涉及就创业法律知识;而选修其他法律课程的学生只有14%;出于学时的限制,学生在《就业指导与创业基础》中也只能接触到极少的就创业法律知识。在对泰州学院部分2018届毕业生进行的问卷调查中,399名毕业生中有331名学生认为自身十分欠缺就创业法律知识。笔者也对我国其他高校课程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其他高校为在校生开设的通识法律课程与泰州学院基本相似。以北京两所高校为例,学校开设的就业指导课程有《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发展综合素养》《大学生职业素养提升》《求职技巧实训》。这些课程重在帮助学生认识自我、了解职场、明确目标、制定计划,或者在创新能力、自我效能、有效沟通、求职礼仪和简历撰写等方面给予学生指导,均未涉及就创业法律方面的内容。因此,在我国,从大一到大四,一名大学生能从第一课堂学习到的就创业法律知识是极少的。问卷调查发现,83%的毕业生认为大学期间所学法律知识不能应对现实中的就创业法律问题。(二)第二课堂就创业法律教育现状。1.高校就创业法律讲座培训开设情况。以泰州学院为例,学校就创业指导中心每年邀请专家为毕业生开设就创业指导讲座,如:江苏省大学生就创业指导公益巡讲、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培训讲座、创业者沙龙等;各二级学院也为学生开设相关讲座。然而几乎所有讲座内容都没有涉及到就创业法律问题,未对学生实际会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指导。据笔者统计,从2015~2018年,泰州两所高校为在校生共举办28场就创业讲座,其中仅有一场涉及到就业法律知识,即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2016年举办的“大学生劳动就业常见问题解读”讲座。笔者也对其他高校第二课堂就创业法律教育进行了研究,发现各大高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学生举办的讲座培训主要涉及行业分析、简历写作、面试技巧、面试训练、职业素养提升训练、求职礼仪、职业规划、创新创业意识培养等。学生在第二课堂中通过讲座的形式能获取的就创业法律信息几乎为零。有部分高校在就业信息网就业辅导板块推送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等相关文章,但数量少,内容浅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2.高校就创业咨询情况。经笔者研究发现,我国大部分高校就业信息网开设有“咨询预约”板块,学生可在线预约咨询,但很多高校这项服务并未真正开展,开展这项服务的高校,咨询也主要聚焦于职业生涯辅导,主要在自我及职业探索、简历修改、面试指导、求职心理等方面为学生提供服务,并未在就创业法律方面提供咨询。笔者在问卷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学生在遇到就创业法律问题时选择求助于辅导员、就业指导中心或者自己上网搜索相关信息。而辅导员和就业指导中心教师大部分并没有法律专业背景,也没有接受过相关培训,并不能给予学生有效的指导。学生通过网络搜索信息,也很难解决具体问题。学校法律援助中心也未在就创业领域为学生提供服务。综上所述,以泰州学院为例的高校大学生在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均很难获得应具备的就创业法律知识,这极不利于大学生就业维权意识及就创业法律素养的培养。

三、中美就创业法律教育比较分析

上文从第一课堂及第二课堂分析了我国高校就创业法律教育现状,总体而言,我国高校对学生的就创业教育限于对大一学生进行生涯规划教育,在学生即将毕业时提供一些就创业技能的指导,而未对大学生就创业教育进行系统化的设计,对就创业法律教育更是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下文中,笔者将分析美国就创业法律教育现状。(一)就创业法律指导课程形式多样。美国大学通过丰富的形式为学生提供就创业法律指导,服务的实施形式多样。常见的授课形式有理论讲授和实践教学,并将就创业法律实训平台运用于教学当中,让学生通过课堂模拟进行法律文书撰写、法律事务实操训练,加强对学生法律操作技能的培养。另外,还采用就创业法律研讨会、校外企业参观访问、网络课程、创业者讲座等形式,而且往往一门课程综合利用各种形式。授课教师不局限于本校教师,充分利用校内外教学资源已经成为美国就业指导课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以斯坦福大学为例,该校是美国最早开始创业教育的高校之一,第一课堂涵盖了建立和运营一个企业各个流程的内容,其中涉及创业各环节法律知识,可见,以斯坦福大学为首的美国大学已将法律知识纳入创业课程体系。(二)第二课堂就创业法律教育内容丰富。在第二课堂中,以斯坦福大学为例,该校通过就创业活动周每年定期举办就创业活动,在活动期间举办丰富多彩的就创业法律讲座、创业论坛。我国各大高校也基本创建有就创业协会等社团组织,但该组织开设的活动涉及到的就创业法律专业知识不多,未将校内外就创业法律教育社会资源利用起来。另外,美国高校时常邀请就创业法律专家和企业专业人士为大学生举办讲座,讲解就业及创办企业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方式,为学生就创业提供建议。

创业法律知识篇(8)

[摘要] “依法创业”是大学生创业最底线的要求。但是现在我国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而创业活动要求创业者有更高的法律素养,因此必须在创业教育中特别强化法制教育。但目前我国高校“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普遍存在着重“商”而不重“法”的现象,“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应展开法制教育。该课程应重点培养大学生的守法创业意识,普及常用的法律知识并向其传授法律技巧;并将其与经营意识、知识和技巧教学结合,开创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法商结合”之道。而努力培养“精商明法”的大学生创业者,应成为高校“创业基础”课程教学的目标。

[

关键词] 法制教育;“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依法创业

[中图分类号] G4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5)04?0128?03

近年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大学生创业工作,出台了很多支持和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创业教育课程也越来越多地进入大学课堂。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做好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关部门要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而之前教育部办公厅就印发了《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要求“高等学校应创造条件,面向全体学生单独开设‘创业基础’必修课”,并且配发了“创业基础”教学大纲(试行)作为高校开展教学的依据。但纵观这份大纲和目前各高校的教学实践,其中普遍存在着“重商而不重法”的现象。“众所周知,大学生创业普遍既缺乏经验又缺乏资本,所以目前高校的创业教育大部分精力是放在培养大学生突破知识、经验、心态、创新、资金等众多限制因素的能力,而很少关注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依法治国”是我国现今的基本治国方略。“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的规范化。”[2]而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大学生的创业活动。因此“依法”是大学生创业最底线的要求,“创业基础”课程教学应当加强法制教育。

一、在“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加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法制教育在“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非常重要。大学生法制意识的淡薄在我国是普遍现象,大学生中的违法以及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马加爵、药家鑫等事件频频刺痛国人之心。而创业的准备和实施也涉及很多法律问题,这就要求创业者要有高于常人的法制素养。创业作为开创性活动经常处在法律的边缘,稍有不慎就会陷入非法甚至是犯罪的境地。但就目前我国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水平而言,很少有人能够达到合格创业者的基本要求。例如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必然要筹集资金,但如果其不注意集资的渠道、方式和方法,就有可能会因触犯集资诈骗罪而身陷囹圄。大学生在此情况下创业不仅自身风险巨大,同时也使整个社会和市场的风险显著增加,因此必须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的力度,这应集中体现在“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特别是在全民创业和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更为重要、更为急迫。当前我国积极促进和大力扶持大学生创业,给予大学生在创业方面很多的优惠政策,并为大学生创业创造了较宽松的社会环境。有些地方甚至出台了违背法治原则的政策。例如成都市新都区在优化创业政策环境时实施行政告诫制度。大学生在创业初期,若公司经营行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诸如超范围经营、夸大宣传、醒目位置未亮证经营等,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能主动纠正的,皆可免予经济处罚[3]。这也使某些幼稚的大学生产生了认识误区,即国家会对其创业中的违法行为法外开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创业大学生并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也绝不会对他们的违法行为网开一面,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这点尤为重要。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制教育具有重要意义,这还在于大学生是高文化、高知识的群体,所以就会有某些大学生自持这点耍小聪明,企图通过打法律的擦边球来实现创业致富,但从目前我国的法制环境看这已不可能了。当代中国历经了两次风起云涌的创业大潮,前者是在改革开放之初而后者是在近几年,但两者所处环境特别是法制环境完全不同。前者是在我国法律体系极不健全的情况下,也确实有些人在创业中钻法律漏洞发了财;但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建成的今天,这种钻法律漏洞发财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了,因此只有靠守法经营才是创业致富的正途。孔子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告诫世人,而其中的这个“道”不仅是经营管理之道,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更应当是守法经营之道。在“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加强法制教育,将为创业大学生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底线,并丰富他们与创业有关的各方面法律常识,还可向其传授保护自己、规避风险的技巧,使其成为“重法、知法、守法”的创业者。

二、“创业基础”课程教学中进行法制教育的内容体系

创业法律知识篇(9)

国务院总理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第一次向全国人民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并且在2015年“两会”上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其上升为国家新战略[1]。青年大学生以其强大的创新创业潜力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战略的顺利开展。但是,目前高校的创业教育更多的倾向于创业技术层面,忽略了创业意识层面尤其是法律观念,使得大学生普遍缺乏必备的创业法律认知,进而导致大学生创业失败而蒙受经济损失,更有甚者因为误入歧途触犯法律法规,从而背离了大学生创业初衷。因此,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高校开展创业法律教育以提高青年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水平已经是迫在眉睫了。

1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概念界定

创业作为一种劳动方式,是指通过优化整合各种创业资源以创造出相应经济效益以及社会价值的过程。对于既缺乏创业资本、又没有创业经验的青年大学生而言,在创业过程中需要面对诸多风险。这里所讲的风险不仅包括创业选择过程的风险,而且也包括创业成功与否的风险,更包括创业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前两种创业风险有时虽然可以事先预见却难以事先控制,但是创业法律风险却有可能通过事先的知悉来有效预防,或者在创业过程中得当处理来尽量避免。因此,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能否成功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关系。创业法律教育通常指由学校通过向大学生开设相应的创业法律课程,传授与创业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更好地帮助青年大学生树立良好的创业法律思想观念、创业法律心理和创业法律认知,进而提升大学生的创业法律运用能力,以适应市场竞争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高校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根本目标在于提高青年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创业过程中坚持学法、守法,并且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重要作用

2.1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法治中国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府和社会进行一体建设。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要求社会公民养成良好的法治精神,即整个社会普遍认同和支持法律至上地位,并且在日常中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当代大学生作为时代先锋,代表着社会主义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更应当认同、信仰和遵守法律,并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创业。对大学生开展创业教育有利于培养其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性,并逐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从而有利于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2.2降低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内在要求

由盖勒德A.詹提兹和罗杰勒•勒鲁瓦•米勒共同编著的《汤姆森商法教程》中明确指出:那些刚刚踏入商业世界的人会发现他们必须遵守各种各样的法律和政府规定[2]。大学生在实际创业过程中必然需要处理包括合同、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关系、侵权纠纷等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甚至有时法律风险远远大于市场风险。不少在校大学生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而使自己陷入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中,甚至走向违法犯罪,严重背离国家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初衷。因此,在大学生进行创业前,如果学校可以开展相应的创业法律教育,帮助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进而使青年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实践中远离各种陷阱,并且不断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可以更好地降低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进而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合法有序地开展。

2.3规范学生创新创业行为的内在要求

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下,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利用各种强制性法律法规对所有的市场主体所开展的各种经营行为进行强制性调整,并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来维护和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和公正,进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大学生开展任何的创业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才是合法健康的,否则就有可能引发各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大学生在开展创新创业前如果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本身的法律规则,从而在创业实践中更好地规范自身各种行为,才有可能更好地保障所创办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3当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伴随着大学生群体“就业难”问题的凸显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战略的提出,国家、社会和高校更加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从而在实践中得以迅速发展。然而,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迅速发展相比之下,我国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在许多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难以完全满足当前我国青年大学生群体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迫切需求。

3.1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够准确

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不仅是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新时期国家人才培养的迫切需要。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尤其是发展时间较短,许多高校尚未构建一个正确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目前创新创业教育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工具性和功利性,使得许多高校过于注重培养创业技能,而忽视了其外延的扩展;对于创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使得创业教育忽视了对大学生开展创业的法律教育,导致大学生的创业法律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3.2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置不合理

大学生在实际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并不低于市场风险,这就需要高校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时,必须对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进行合理的设置,并且根据教学需求配备系统的创业法律教育教材,以保证学生可以学有所用。然而,目前大多数高校创业法律课程设置方面缺乏系统性,并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创业法律教育体系,仅在《创业学》、《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等课程或者创业法律讲座上对创业法律教育有所涉及,由于受限于课时只能对这些内容进行简单的介绍,难以为大学生提供全面系统的专业性法律课程教学体系[3]。

3.3创业法律教育师资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各个高校已经大力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法律教育,这就需要高校必须具备一支稳定的专业性法律教育师资队伍。然而,由于重视不够再加上投入资金有限,高校一时难以配备高素质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与此同时,由于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本身对于专业性要求较高,这就要求担任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教学师资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基础知识。然而在现实中,许多高校的创业指导教师都是高校辅导员或者行政人员担任,他们本身并不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创业经验,而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由于课程因素一般只能开展兼职讲授,无法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给予专业支持。

3.4创业法律教学方法多样化不足

高校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希望借助于课程培养青年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创业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最终使其具有良好的创业法律素养,以便使他们在创新创业实践中可以处理一些常见的创业法律纠纷。然而,许多高校的创业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相对落后,还停留在课堂理论讲授阶段,无法激发青年大学生的学习兴趣,难以实现创业法律教育的预期教学目的[4]。目前,高校的创业法律教师普遍缺乏应有的法律实践经验,而导致其难以给予学生实践性的创业法律指导,只能采取理论知识传授。相对于生动且鲜活的创业项目选择、营销策划等其它创业教育内容而言,基础理论显得枯燥乏味而难以引发大学生的关注,其教学效果自然不佳。

4“双创”背景下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对策

4.1高校应重视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规定,我国所有高校从2016年开始必须设置相应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并且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资金开设出更多适合本校大学生所需要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并将其统一纳入到本校学分管理。因此,高校主要领导以及教育工作者必须正确认识到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对于当代青年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及顺利就业等方面的重要性,加深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内涵的理解,不断优化创业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目标,将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纳入到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中去,不断提高青年大学生包括法律素养在内的创新创业能力,进而培养出更多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从而使大学生成为推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力量。

4.2应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课程体系

在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中,课程体系是核心内容之一,只有构建高水平的创业法律课程体系,才可以真正提高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质量。目前,高校主要通过《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创新就业指导》《经济法》等课程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然而,这三门课程对于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需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并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课程教学体系,进而导致高校创业法律教育效益不大。面对这一不利因素,高校首先应该根据大学生创业者的不同需求、兴趣和问题,对本校的创业教育环境进行科学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系统设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方案。其次,应开设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基础知识课程,并进一步细化为公共通识课和专业选修课,以供不同需要的大学生进行自主选择。对于面向全校大学生的公共通识课,应以培养大学生基本的创业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而对于部分创业基础较好且创业意愿强烈的学生,则应以培养其掌握全面系统的创业法律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并从创业准备、项目选择、日常经营、法律纠纷和社会责任等深入开展法律教育,通过有针对性的学习更好地帮助这部分大学生将法律意识和创业精神进行有机结合以提高综合素质。最后,在创业法律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更加重视开展实例教学,教师应通过向大学生展现微小企业创业活动中的细致要求和详细步骤,详细分析有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循序渐进地让大学生创业者认识和理解整个依法创业的过程,进而使其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掌握依法创业的实务。

4.3加强创业法律师资队伍建设力度

师资是做好高校创业法律教育的关键因素之一,新形势下高校必须重视并不断加大校内创业法律师资队伍建设力度。首先,由于创业法律教育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因此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应尽量以法学教师为主,以其丰富的法律教学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开展高质量的创业法律教育。其次,由于专业教学和创业教学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这就需要学校组织法学专业教师参加创业知识培训,或者参与创业经验交流会以及创业模拟实践训练等创业实践活动,以提高其创业法律教育教学能力。最后,学校应积极搭建校企合作平台积极聘请校外政府官员、知名企业家、法律学者、创业校友担任兼职教师,通过开办讲座现身说法向大学生介绍创新创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应对策略。同时,通过参加教学研讨和专业教师交流经验,从而不断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

4.4积极做好创业法律知识宣传工作

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的提高除了需要大学生自身的努力之外,同时还需要得到来自政府和学校的大力支持,政府应积极做好创业法律知识宣传工作,从而成为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坚强后盾。首先,政府和学校应该根据不同的创业方式对大学生开展针对性的法律指导和授助,可以充分发挥各地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以及法律顾问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大学生群体开展创业法律知识宣传、法律咨询以及法律授助工作。其次,政府和学校应建立创业工作指导站,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参加包括法律知识、沙盘模拟、项目选择以及实训操作为主要内容的创业法律培训,以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法律风险应对能力。同时,还应给予参加大学生创业培训的大学生以培训补贴,以提高大学生参与创业法律培训的积极性。

4.5开展创业法律风险教育实践活动

大学生在学校通过创业法律基础课程所学的创业法律知识更多的停留在理论知识,而要真正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法律能力就必须将理论知识正确应用于创业实践之中。为了实现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的目的,学校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法律教育实践活动,不仅可以为学生提供创业实践的机会,而且可以让大学生通过实践活动更加理性地认识和应对创业法律风险。首先,高校可以通过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邀请那些创业成功的校友,回校和在校大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分享他们在创新创业过程中所碰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应对策略。其次,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吸引较为成熟的学生创业项目入驻并邀请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专家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法律授助和指导。最后,创业法律教师还可以利用寒暑假组织大学生到相关企业或者实践示范基地开展调研活动,通过实地考察、专家访谈等方式开展创业法律实践教育,从而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创业法律实践机会,以增强大学生的创业综合素质和竞争力。应该说,大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是十分艰难的,而且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但是创业法律风险在本质上并非是不可控的,而是一种相对可控的预期性社会风险。而高校创业法律教育作为一项增强青年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起由政府、高校、社会以及创业者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科学体系,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大学生的创业法律风险,有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夏薇.大学生创业法律环境的构建[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2):74-76.

[2]王慧.创业学院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J].教育与职业,2013(11):140-142.

[3]黄兆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必要性、问题及其建议[J].中国高教研究,2012(11):77-78.

[4]黄琼.高职院校创业法律风险教育现状及对策分析[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2):6-8.

创业法律知识篇(10)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9-0065-01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深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逐步实施,“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等落实,有梦想、有热情、有知识的大学生成为创业之路的先锋军。但是,与千帆竞发、投入创业热潮趋势截然相反的却是他们自主创业成功率普遍偏低的事实。在大学生创业路上遭遇的多种多样的风险中,法律风险尤其应当被提到前列,谨慎防范。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不可忽视

大学生毕业后进入社会,社会经验不足、法律知识匮乏,在创业途中,容易陷入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纠纷中,使创业遭受打击,自己也要承担严重的损失。那么在大学生创业的道路上,具备与之有关联的专业法律知识,拥有规避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大学生在创业中加强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迫在眉睫。

二、大学生创业道路上的风险分析

1.组织形式法律风险分析

创业组织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设立的组织形式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相应的变化。个人独资企I,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个人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这种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又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资产,对投资创业者的其他个人财产不相干涉,风险较小。

2.组织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创业过程中极有可能需要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强制力,合同生效则代表着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要避免最后因履行不能而带来惨重的损失。值得警惕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应尽量避免口头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存在纠纷,都会由于证据不足而让自己置于被动的不利地位,因此给大学生创业者的建议是订立书面合同,规避这个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组织成果法律问题分析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高校学生单凭个人的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以完全满足市场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因此科技创新多以团队形式展开,一旦意见分歧,或者出现专利、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便难以将创新成果投入自主创业。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避免不法侵害、保护产权人的权益,知识产权制度油然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归属不明、技术成果入股估值不明确等问题越来越多地干扰着大学生创业进程。因此,大学生创业者应当重视知识产权,在创业中抢占先机。

三、大学生创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

1.大学生创业者应当树立法律意识

大学生在创业的准备阶段就应当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现行的国家政策,树立法律意识,以法律作为出发点,去看待日常遇到的问题,培养法律思维,在创业过程中,要知道有何法可依,并做到有法必依。

2.学校要完善创业法律课程体系

就当下面临的就业局势,高校应该做到与时俱进,积极主动地适应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新形势,为其以后的创业之路打下基础。教授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让大学生意识到哪些是创业过程中的必备素质,为以后的创业做好准备工作。并针对于这些必备素质进行专业训练,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教育,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养成从法出发的思维习惯。完善与创业相关联的法律课程体系,为学生离开学校开始社会创业做铺垫,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水平。

3.政府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与防范法律风险无关,转向建设创业维权或法律咨询机构)

政府也应该做出一定举措,完善政策,保护相对弱势的毕业生创业者,推进大学生创业的成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以创业来促进就业。政府应健全工作体制机制, 降低创业门槛, 尽力减少大学生创业成本,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 解除大学生创业的后顾之忧。

倡导和帮助大学生创业是改善目前日益严峻的毕业即失业局面的有效途径,然而创业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问题,要勇于迎接风险的挑战,从自身实际出发,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化险为夷。

创业法律知识篇(11)

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智力成果权力,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知识产权层出不穷,生产社会化和竞争日益加剧,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私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之处。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结合,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为发挥知识产权在社会进步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贡献了力量。

一、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总体关系概述

知识产权的概念来自于西方,意为智力创造的财产。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发明权等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在我国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后因历史原因而一度终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和创造、促进科学进步的法律和法规,如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逐渐进入新的法律实践阶段。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和广泛应用,计算机和网路传媒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纠纷大幅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刺激和保护知识、技术的发展,使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协调和规范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是社会各领域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通过制止交易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立,是基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高度认识,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单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反不正当法律规范。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在总体上并不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两种法律交叉的部分可适用于一般法律竞合的原则,却不适用于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表面理解上看是两种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在于维持知识产权者的垄断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意在治理、破除垄断交易行为。知识产权其实并不能直接产生任何利益,只是在法律层面上被赋予一定的专有权利,只有在进入市场后,才能作为财产利益被认识和获取。因此知识产权自身的垄断并不是非正当获取市场地位的经济垄断。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相对复杂: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合法或正当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例外或豁免行为。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专门规定了某些予以禁止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竞争行为,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规制。事实角度看来,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追求鼓励知识和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进步这一共同目的同时选择了不同的途径,二者之间只有相互协调,才能在知识经济市场竞争中使技术的开发和创新得到有力的法律保护,实现促进社会进步,增加社会财富的目标。

二、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是指以著作权、专利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其立法的目的是鼓励智力创造,授予知识产权以专有权。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一些方面存在交叉保护,属于不同法律之间相互配合的范畴,在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该如何适用法律。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领域属于一般性质的法律竞合,并非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在两种法律均适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之一获得保护。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交叉而不包含的关系,可通过不同的立法目的得到进一步解释。在不同立法目的的基础上,即便在交叉法律领域,也可以按照不同的法律逻辑为当事人提供保护。

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两法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仅一法给予保护。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具有一定法律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性适用。二者不是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在符合一方法律规定的同时,即使无法得到另一方的保护,依然可以根据符合一方的法律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门法不能排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法律条款的适用。在两法法律规定属于一般法律竞合的基础上,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中有规定,但不予以保护。这时可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获取保护,但对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应作出特殊考虑。

由于知识产权可能带来巨大的市场收益和一定市场支配力,反垄断等市场行为监控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往往另眼相看。反垄断法对创新性成果类知识产权一方面存在怀疑,一方面因现代社会发展对创新知识和技术的依赖,使得反垄断法对专利法等创新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特别优待。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市场行为的矫正法律,其立法目的与反垄断法相似,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对待创新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也同样特殊相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法律条款的适用上,既要尊重知识产权专门法,做到不轻易援引任何一般条款,扩张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又要重视一般条款的存在,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创作、技术发明等知识产权的不保护不至于僵化,保留一定必要时候保护知识产权者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三、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一向被认为与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具有明显差异。立法保护商业标识,根本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市场竞争中参与者的混淆,并非因为商业标识本身具有任何独创性。在传统的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中,反混淆是法律制度目标和设计的重要前提,故意制造市场竞争中的商业标识混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的专用权和禁止权在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如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所对应的并不是专用权,而是商标禁止权。商标禁止权由于其范围无法事先划定,需要在实际纠纷中通过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混淆等十分模糊词语的解释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是在保护预先存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权,而是通过禁止某种行为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环境。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采用违犯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等模糊词语,使禁止与保护的法律限制和法律保护需要在个案中予以确定。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手段近似相同,但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没有完全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涵盖,而是独立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的知识产权专门法。

商业标识注册制度的产生和推广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商业标识保护法律制度的面貌。我国商业标识知识产权法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是行政许可程序创制的专有权利,并非仅仅对已使用商标的认可,对已注册商业标识授予的法律保护远远高于未注册的商业标识,且不以商业标识的使用为前提。我国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了商业标识注册制度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行政机关的管理等内容。上述内容的存在无疑将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独立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之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是侵权法,其立法核心是禁止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并非授予知识产权财产权和规范财产流转。对于商业标识侵权的认定虽然与禁止权相对应,但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仍创设了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并规定了各种权利的具体流转方式,这部分内容无法被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涵盖。在我国现行的商业标识注册制度的基础上,注册商业标识侵权的认定不考虑商业标识使用的主观状态,即使优先使用或在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仍可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商业标识的侵权行为不完全属于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