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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税收政策大全11篇

时间:2023-07-14 16:34:13

医疗服务税收政策

医疗服务税收政策篇(1)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所谓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一个运营医疗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不以营利作为运营的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的成本。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能够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其各项税收。二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三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的收入直接用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些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可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纳税的所得额进行抵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余额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土地以及房产免征收其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定的捐赠,对其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使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目标不同、分配方式不同、处置财产方式不同、收支结束用途不同、是否享受财产补贴不同以及价格标准不同等等。

其中,经营目标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重要目标是特定社会目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以赚钱作为自己经营的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进行盈利以后,投资者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后的利润可以进行分红,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其并不以赚钱作为经营的目的,但是为了扩大其自身的医疗规模,也可以适当的盈利,但是这种盈利只能用于以后自身的发展,投资者并不能对其进行分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财产的方式也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由于其自身经营不善而终止了服务,投资者个人就可以对其剩余的资产进行处置,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终止了其自身的服务以后,其剩余的财产只能够由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处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二者在收支结束用途不同主要表现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收支和结余都是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结余、收支并不能用于其投资者的回报,也不能够用于为其自身职工的变相分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有盈余和利润都只能够投入到医疗机构的再次发展之中,可以用于引进先进的技术、购买设备以及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向公民提供成本比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等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是否享受财产补贴这方面也不同,对于政府办的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定向的补助为主,这一定向补助主要是由同级的财政进行安排。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的财政补助。这二者的不同还体现在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实际的服务成本或者是市场实际的供求情况进行自主的制定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的指导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按照主管部门进行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且在其浮动的范围之内,对基本的单位实行医疗无服务价格确定。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笔者对其进行概括:第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收入进行各种税收的免征,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所规定价格而取得的收入,不能够享受这项税收政策。第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相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各种税收的征收。第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自己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收入,应用于改善自身医疗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和其应该缴纳所得税额进行抵扣,并且就其自身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第四,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用的车船、房产以及土地,免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

(1)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政府的定价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于基本的特种药品、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药品等等,这里所指的特种药品,例如计划生育、抗癌、精神、麻醉、解毒以及急救等等特殊化学药品。对这些类型的药品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政策。这一价格的制定主要参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的,主要由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权限进行定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进行收费,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民群众提供了收费低廉、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政府的财政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补助的给予,与此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收政策。而在美国,其医药卫生事业主要采用HMO的医疗模式,也就是利用健康维护组织来为人们提供医疗卫生服务,HMO的资金来源于各种社会税收,而所筹集的资金,则是依照基金或者是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的模式来进行管理运作的,所以国家不予征收负税。

(2)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政府指导价主要体现在一些药品上面,除了上述所实行的政府定价药品之外,其他的药品销售都实行政府的指导价。相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只制定其最高的零售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的制定药品的销售价格,然后进行销售。

(3)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所谓的市场调节价一般都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种的医疗收费服务,例如医学保健、健身以及美容等等少数的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服务项目,国家有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限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

2000年7月1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做了如下的规定。

(1)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国家对其免收各项税收。

(2)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训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转让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租赁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投资收入等等,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非医疗服务所得从本质上来讲隶属于营利所得,已经超出了其自身公益性的非营利特征,因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讲,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当中,直接用于改善其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可以对其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扣,但剩余部分则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予以征收。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收其增值税。

(4)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分立为独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各项税收的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药房分立成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该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属性已经不再是公益性的医疗服务机构,而是一个营利性的企业,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是通过药品的销售来实现医疗机构的盈利。这部分盈利有少数会被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对于这部分所得可予以免收各种税收,但是对于剩余的部分,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车船以及土地,免征收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以上笔者所阐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应该包括:城乡卫生院、临床检查中心、疗养院、护理院(所)、急救中心(站)、门诊部(所)以及各类各级非营利性医院等等,他们所提供都是对患者进行治疗、计划生育、接生、保健、康复、预防保健、诊断、检查以及和这些相关的提供病房住宿、伙食、救护车等等业务。

四、结论

本文中,笔者首先从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个方面对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浅谈,接着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笔者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这两个方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进行了探讨。在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时,笔者主要从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以及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这三个方面来阐述。

【参考文献】

[1] 孟庆跃、卞鹰、孙强、葛人炜、郑振玉、贾莉英: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问题、成因和调整方案(上)[J].中国卫生经济,2002(5).

[2] 王建国、涂绍湘、周婕:整体推进与规模扩张:民营医院抢夺竞争制高点――广东省惠州协和医院的战略规划及其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3(Z1).

[3] 周益众、俞淑华、杨光华: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与存在问题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

[4] 冯文、阮云洲、张拓红、迟宝兰、于宗河、赵淳、赵亮、刘东兴、倪红日: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研究阶段报告[J].中国医院,2004(5).

[5] 胡善菊、李万才、黄如意:从税法基本原则来看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问题[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7).

医疗服务税收政策篇(2)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所谓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一个运营医疗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不以营利作为运营的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的成本。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能够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其各项税收。二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三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的收入直接用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些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可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纳税的所得额进行抵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余额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土地以及房产免征收其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定的捐赠,对其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使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目标不同、分配方式不同、处置财产方式不同、收支结束用途不同、是否享受财产补贴不同以及价格标准不同等等。

其中,经营目标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重要目标是特定社会目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以赚钱作为自己经营的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进行盈利以后,投资者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后的利润可以进行分红,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其并不以赚钱作为经营的目的,但是为了扩大其自身的医疗规模,也可以适当的盈利,但是这种盈利只能用于以后自身的发展,投资者并不能对其进行分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财产的方式也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由于其自身经营不善而终止了服务,投资者个人就可以对其剩余的资产进行处置,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终止了其自身的服务以后,其剩余的财产只能够由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处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二者在收支结束用途不同主要表现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收支和结余都是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结余、收支并不能用于其投资者的回报,也不能够用于为其自身职工的变相分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有盈余和利润都只能够投入到医疗机构的再次发展之中,可以用于引进先进的技术、购买设备以及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向公民提供成本比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等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是否享受财产补贴这方面也不同,对于政府办的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定向的补助为主,这一定向补助主要是由同级的财政进行安排。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的财政补助。这二者的不同还体现在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实际的服务成本或者是市场实际的供求情况进行自主的制定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的指导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按照主管部门进行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且在其浮动的范围之内,对基本的单位实行医疗无服务价格确定。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笔者对其进行概括:第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收入进行各种税收的免征,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所规定价格而取得的收入,不能够享受这项税收政策。第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相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各种税收的征收。第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自己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收入,应用于改善自身医疗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和其应该缴纳所得税额进行抵扣,并且就其自身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第四,

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用的车船、房产以及土地,免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

(1)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政府的定价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于基本的特种药品、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药品等等,这里所指的特种药品,例如计划生育、抗癌、精神、麻醉、解毒以及急救等等特殊化学药品。对这些类型的药品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政策。这一价格的制定主要参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的,主要由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权限进行定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进行收费,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民群众提供了收费低廉、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政府的财政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补助的给予,与此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收政策。而在美国,其医药卫生事业主要采用hmo的医疗模式,也就是利用健康维护组织来为人们提供医疗卫生服务,hmo的资金来源于各种社会税收,而所筹集的资金,则是依照基金或者是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的模式来进行管理运作的,所以国家不予征收负税。

(2)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政府指导价主要体现在一些药品上面,除了上述所实行的政府定价药品之外,其他的药品销售都实行政府的指导价。相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只制定其最高的零售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的制定药品的销售价格,然后进行销售。

(3)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所谓的市场调节价一般都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种的医疗收费服务,例如医学保健、健身以及美容等等少数的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服务项目,国家有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限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

2000年7月1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做了如下的规定。

(1)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国家对其免收各项税收。

(2)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训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转让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租赁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投资收入等等,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非医疗服务所得从本质上来讲隶属于营利性服务所得,已经超出了其自身公益性的非营利特征,因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讲,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当中,直接用于改善其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可以对其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扣,但剩余部分则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予以征收。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收其增值税。

(4)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分立为独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各项税收的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药房分立成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该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属性已经不再是公益性的医疗服务机构,而是一个营利性的企业,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是通过药品的销售来实现医疗机构的盈利。这部分盈利有少数会被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对于这部分所得可予以免收各种税收,但是对于剩余的部分,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车船以及土地,免征收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以上笔者所阐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应该包括:城乡卫生院、临床检查中心、疗养院、护理院(所)、急救中心(站)、门诊部(所)以及各类各级非营利性医院等等,他们所提供都是对患者进行治疗、计划生育、接生、保健、康复、预防保健、诊断、检查以及和这些相关的提供病房住宿、伙食、救护车等等业务。

四、结论

本文中,笔者首先从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个方面对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浅谈,接着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笔者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这两个方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进行了探讨。在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时,笔者主要从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以及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这三个方面来阐述。

【参考文献】

[1] 孟庆跃、卞鹰、孙强、葛人炜

、郑振玉、贾莉英: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问题、成因和调整方案(上)[j].中国卫生经济,2002(5).

[2] 王建国、涂绍湘、周婕:整体推进与规模扩张:民营医院抢夺竞争制高点——广东省惠州协和医院的战略规划及其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3(z1).

[3] 周益众、俞淑华、杨光华: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与存在问题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

[4] 冯文、阮云洲、张拓红、迟宝兰、于宗河、赵淳、赵亮、刘东兴、倪红日: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研究阶段报告[j].中国医院,2004(5).

[5] 胡善菊、李万才、黄如意:从税法基本原则来看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问题[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7).

[6]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z].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2001(20).

医疗服务税收政策篇(3)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所谓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一个运营医疗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不以营利作为运营的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的成本。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能够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其各项税收。二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三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的收入直接用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些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可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纳税的所得额进行抵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余额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土地以及房产免征收其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定的捐赠,对其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使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目标不同、分配方式不同、处置财产方式不同、收支结束用途不同、是否享受财产补贴不同以及价格标准不同等等。

其中,经营目标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重要目标是特定社会目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以赚钱作为自己经营的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进行盈利以后,投资者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后的利润可以进行分红,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其并不以赚钱作为经营的目的,但是为了扩大其自身的医疗规模,也可以适当的盈利,但是这种盈利只能用于以后自身的发展,投资者并不能对其进行分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财产的方式也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由于其自身经营不善而终止了服务,投资者个人就可以对其剩余的资产进行处置,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终止了其自身的服务以后,其剩余的财产只能够由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处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二者在收支结束用途不同主要表现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收支和结余都是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结余、收支并不能用于其投资者的回报,也不能够用于为其自身职工的变相分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有盈余和利润都只能够投入到医疗机构的再次发展之中,可以用于引进先进的技术、购买设备以及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向公民提供成本比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等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是否享受财产补贴这方面也不同,对于政府办的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定向的补助为主,这一定向补助主要是由同级的财政进行安排。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的财政补助。这二者的不同还体现在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实际的服务成本或者是市场实际的供求情况进行自主的制定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的指导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按照主管部门进行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且在其浮动的范围之内,对基本的单位实行医疗无服务价格确定。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笔者对其进行概括:第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收入进行各种税收的免征,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所规定价格而取得的收入,不能够享受这项税收政策。第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相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各种税收的征收。第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自己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收入,应用于改善自身医疗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和其应该缴纳所得税额进行抵扣,并且就其自身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

收。第四,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用的车船、房产以及土地,免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

(1)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政府的定价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于基本的特种药品、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药品等等,这里所指的特种药品,例如计划生育、抗癌、精神、麻醉、解毒以及急救等等特殊化学药品。对这些类型的药品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政策。这一价格的制定主要参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的,主要由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权限进行定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进行收费,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民群众提供了收费低廉、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政府的财政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补助的给予,与此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收政策。而在美国,其医药卫生事业主要采用hmo的医疗模式,也就是利用健康维护组织来为人们提供医疗卫生服务,hmo的资金来源于各种社会税收,而所筹集的资金,则是依照基金或者是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的模式来进行管理运作的,所以国家不予征收负税。

(2)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政府指导价主要体现在一些药品上面,除了上述所实行的政府定价药品之外,其他的药品销售都实行政府的指导价。相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只制定其最高的零售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的制定药品的销售价格,然后进行销售。

(3)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所谓的市场调节价一般都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种的医疗收费服务,例如医学保健、健身以及美容等等少数的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服务项目,国家有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限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

2000年7月1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做了如下的规定。

(1)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国家对其免收各项税收。

(2)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训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转让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租赁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投资收入等等,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非医疗服务所得从本质上来讲隶属于营利所得,已经超出了其自身公益性的非营利特征,因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讲,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当中,直接用于改善其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可以对其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扣,但剩余部分则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予以征收。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收其增值税。

(4)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分立为独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各项税收的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药房分立成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该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属性已经不再是公益性的医疗服务机构,而是一个营利性的企业,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是通过药品的销售来实现医疗机构的盈利。这部分盈利有少数会被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对于这部分所得可予以免收各种税收,但是对于剩余的部分,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车船以及土地,免征收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以上笔者所阐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应该包括:城乡卫生院、临床检查中心、疗养院、护理院(所)、急救中心(站)、门诊部(所)以及各类各级非营利性医院等等,他们所提供都是对患者进行治疗、计划生育、接生、保健、康复、预防保健、诊断、检查以及和这些相关的提供病房住宿、伙食、救护车等等业务。

四、结论

本文中,笔者首先从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个方面对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浅谈,接着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笔者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这两个方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进行了探讨。在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时,笔者主要从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以及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这三个方面来阐述。

【参考文献】

[1] 孟庆跃、卞鹰、孙强

、葛人炜、郑振玉、贾莉英: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问题、成因和调整方案(上)[j].中国卫生经济,2002(5).

[2] 王建国、涂绍湘、周婕:整体推进与规模扩张:民营医院抢夺竞争制高点——广东省惠州协和医院的战略规划及其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3(z1).

[3] 周益众、俞淑华、杨光华: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与存在问题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

[4] 冯文、阮云洲、张拓红、迟宝兰、于宗河、赵淳、赵亮、刘东兴、倪红日: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研究阶段报告[j].中国医院,2004(5).

[5] 胡善菊、李万才、黄如意:从税法基本原则来看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问题[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7).

[6]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z].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2001(20).

医疗服务税收政策篇(4)

毫无疑问,推进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完善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在新医改方案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内容仅有一条,即“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后续出台的系列配套文件并未对这一问题做出进一步的细化。在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税收政策工具尚有很大的操作空间[6]。

二、医药卫生领域的政府干预与税收支持

与公共卫生服务相比,医疗服务( 包括与其相伴的药品服务) 并不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医疗服务本质上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经济私人品[7]。无论是医生的诊断服务,还是药品、医疗设备的使用,其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都非常明显,其生产和消费过程也不会产生多少外部效应。但是,医疗服务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经济学家阿罗在《不确定性与医疗保健的福利经济学》一文中首次阐述了医疗服务的特殊性[8]。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不确定性,包括疾病发生的不确定性和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一方面,个人健康状况以及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存在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由于人体的复杂性,医生以及病人对于各种治疗方案的结果经常无法准确确定,这一特征是最显著的。其次,医疗服务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严重。在患者的消费( 就诊) 过程中,患者与医疗服务提供者( 医生)之间实际上建立了一种委托关系,但这种委托关系具有特殊性,一是相对于患者,医生拥有更多的关于患者病情、疾病诊疗知识等方面的信息,而患者通常对于复杂的医疗技术难以有太多的了解,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素质及服务质量也只能做出有限的评价; 二是医生作为人,同时充当了患者的建议者( 乃至决策者) 和服务提供者的双重角色,即存在所谓“两权合一”性[9]; 三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医生是一个“利润最大化”者,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供给诱导需求”或者“医生诱导需求”的风险就极有可能发生。最后,更为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从社会伦理和人权的角度,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往往被视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健,这种权利不能因为身份、地位、收入状况的不同而改变,这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价值观。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也已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庄严承诺,是政府的政治责任[10]。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基本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综上所述,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践中各国政府对于一般性的医疗服务领域( 尤其是基本医疗服务领域) 普遍地进行了较多的干预或介入,其根本原因在于从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原则出发,人们普遍将接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视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换句话说,政府对于基本医疗服务普遍存在较多的介入和干预,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介入医疗服务领域可以有多种方式: 一是强化医疗服务市场监管,以化解或缓解医疗服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 二是推行财政政策措施,为基本医疗服务的生产和消费提供直接的财政支持,如一些国家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向民众提供免费或接近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是推行税收政策措施,为医药卫生服务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提供一定的税收支持,如针对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基本药物的生产和流通采取税收优惠或减免措施,以适当降低基本医药服务的价格,对购买医疗保险( 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 给予一定的税收激励等。国际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政策是拉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有效杠杆[5]。

三、我国医药卫生领域税收政策考察

在医药卫生领域,税收政策手段一般通过医疗机构( 提供医疗服务) 课税制度、药品税收制度和医疗保险税收制度发生作用。在此,有必要对我国在以上三大涉税领域的税收政策演变进行梳理。

( 一) 医疗机构课税政策: 从全面免税转向差异性课税

1. 新中国建立至 2000 年的医疗机构免税政策

新中国建立之初,为鼓励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央政府制定了医疗机构不进行工商登记和免征工商业税的政策,为此连续颁发了一系列文件,其中重要的文件有以下三个: ( 1) 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规定的通知》( 1950 年 11 月 17 日,财经计( 财) 字第 5242 号) ; ( 2) 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医院诊所一律不进行工商登记的函》( 1951 年 2 月 25 日,( 51) 财经私字第 20号) ; ( 3) 财政部、卫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免征工商税务的通知》( 1955 年 12 月21 日)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 50 年间,政府对公立和私立医疗机构实行了大体相同的免税政策,这一政策一直执行到 2000 年实施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后才有所改变。

2. 2000 年以后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和差异性课税政策2000 年 2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卫生部等四部委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做出了对医疗机构实施分类管理的政策规定,其政策要点是“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在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0 年 7 月 10 日发出《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 号) ,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做出差异性的课税政策规定,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见表 1) 。根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的最大差异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须缴纳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在内的各项税。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1993 年 12 月 13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2008 年 11 月 5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也延续了“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实际执行中,地方税务机关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 3 年免税期内除外) 。

( 二) 药品增值税政策

建立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新医改的重要内容。我国在药品领域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方面。药品在生产和流转过程中会发生价值增值,因此应对其征收增值税。2008 年 11 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未单独就药品销售做出规定,因此目前药品与一般商品一样适用 17%的增值税税率。在税收优惠方面,我国目前对于药品的税收优惠范围非常狭窄,仅限于避孕药品和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增值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49号) 规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 三) 医疗保险领域税收制度: 差异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 目前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是我国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疗保险领域,现行税制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做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安排,而在商业健康保险方面,无论是购买团体健康保险还是个人健康保险,均未做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安排。

1.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补充医疗保险方面,2009 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 号)明确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 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 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现行税收政策与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非协调性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并将这一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基本制度”的高度规划医疗卫生事业,是我国在国家层面的重大制度创新; 同时,新一轮改革还强调将“公益性”作为基本制度建立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注重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重视发挥社会( 民营) 资本的作用。对照这些改革理念,现行税收政策与新医改目标尚存在一定的冲突或不协调、不匹配之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 一) 医疗行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如上所述,医疗服务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公益的特征,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密切相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政府的政治责任,也是此次医改的根本目标。这必然要求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药物应以适宜乃至相对低廉的价格向全体公民提供,以保证医疗卫生事业总体上的公益性和一定的社会福利性。在营业税方面,按现行税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而营利性医疗机构需照章缴纳营业税,但是,究竟应对医疗机构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率,现行制度并未给予明确①,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一般参照一般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 5%) 进行课税。在增值税方面,对药品征收增值税,适用一般商品 17%的税率。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均为间接税,所以医疗服务和药品的税收负担最终将由消费者( 患者) 承担,医疗机构营业税及药品增值税的税负高低将直接影响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或药品的价格水平。由此可见,现行将医疗服务( 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 比照一般服务业进行课税以及将药品视为一般商品予以课税的政策,未能体现医疗服务和药品的公益性特征,不利于医疗行业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 二)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不利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以及多元办医格局的形成

2000 年医疗机构分类课税制度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配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营利性医院在 3 年免税期满后须承担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义务兵优抚费、水利水电建设基金、地方养老基金、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十多项税费。根据温州市卫生经济学会对温州市营利性医院税费问题的一项调查,营利性医院的六项主要税费,包括营业税( 业务收入的 5%) 、城市建设维护税( 营业税的 7%)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的 4%) 、水利水电建设基金( 总收入的 1‰) 、地方养老基金( 总收入的 5‰) 、33% 的企业所得税,其税费总负担占医院全年业务总收入的 10. 11%[11]。医疗服务行业具有高风险、高成本、投资回报期长等特点,而现行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只给予 3 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在 3 年免税期满后,税收负担明显加重,难以形成积累以进一步发展。过高的税费负担不利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服务行业,进而不利于新医改方案设定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目标的实现。

( 三)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不利于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

截至 2009 年底,在我国 76. 89 万家医疗机构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占71. 8% 和 28. 2% ,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诊所( 占营利性机构的 61. 9% ) 、门诊部( 占营利性机构的2. 3% ) 为主,在办医主体上以民营资本为主。在全国 715. 88 万卫生技术人员中,营利性医疗机构仅占 10. 41%,全国 441. 36 万张病床中,营利性医疗机构仅占 4. 61%[12]。在这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源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很难形成有效的竞争,而税收环境的差异进一步扩大了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竞争能力的差距,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直接制约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

( 四) 现行税制缺乏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扶持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个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健康保险的迅速发展及其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不仅能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同时也能促进医疗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各国政府在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进行引导时大多采用税收扶持政策,即通过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来刺激和调整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OECD 国家中,有一半以上国家是通过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税收优惠激励措施来鼓励消费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13]。例如,美国对商业健康保险,包括团体健康保险、个人健康保险和自由职业者健康保险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 即税式支出) 政策。对于雇主缴费的团体健康保险,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业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对于个人健康保险,如果满足一定条件( 保险产品的免赔额不低于1050 美元或每个家庭2100 美元) ,即可建立个人健康储蓄账户,该账户的缴费可以在个人收入所得税前列支。对于自由职业者购买健康保险,对其缴付的保费的免税办法,则经历了从部分免税( 起初只允许 25% 免税) ,逐步提高免税比例( 2001 年免税比例达到 50%) ,直至全额免税的过程( 2007 年以后实现了 100% 免税)[5]。2006 年,美国政府联邦税对健康保险的总税式支出约达到 1430 亿美元[14]。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医疗保险的政策导向已越来越明显。例如,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对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税收优惠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首次在税收法律层面上对补充医疗保险给予鼓励和支持。这些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但是,在商业健康保险领域,无论企业购买团体健康险还是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方面,都没有做出有效的税收激励和税收扶持的政策安排,而缺乏激励性税收政策是制约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建立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体系

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新医改方案提出的“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的目标,应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体系。

( 一) 改革医疗服务营业税及其税收优惠制度

根据医疗服务的层次性和公益性程度,可将医疗服务区分为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是为了保障公民平等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必须平等惠及每个人的医疗服务,其公益性较强。相反,特需医疗服务则是根据个人对健康维护的偏好而提供的医疗服务,其公益性相对较弱。但是,从总体上看,由于所有医疗服务的消费均关系到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因此上述两个层次的医疗服务的公益性都不能被忽视[15]。医疗服务征税体系建设,既要体现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又要能够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在医疗服务营业税制方面,我国现行的医疗服务营业税课税标准取决于医疗机构性质( 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而不是医疗服务本身的性质( 基本医疗服务或特需服务) ,这使得同类医疗服务在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可能遭遇不同的课税( 或免税) 待遇,不仅造成医疗服务市场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而且同时加剧了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行为扭曲。要扭转这一局面,可以有两种改革思路。第一种改革思路是由目前“按医疗机构性质”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转变为“按医疗服务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及征税标准。具体地,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增设“医疗服务”税目,按医疗服务的性质,对特需医疗服务征收营业税,税率按低于一般服务业的标准设置,以 3%或更低为宜,特需医疗服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卫生部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技术发展状况予以确定并适时调整,对特需服务以外的医疗服务给予税收优惠,适用零税率。第二种改革思路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以消除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营业税方面的不同待遇,同时体现对民营资本开办医疗机构的税收支持。

( 二) 完善医疗机构所得税优惠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做出了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并规定了认定标准,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认定标准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议继续给予免税待遇。同时,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于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多元办医格局,建议将医疗卫生事业列入“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目录,据此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经营所得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待遇。具体地,建议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所得起,对其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属性以及我国医疗机构地区布局的现状,建议税收政策的确立要有利于促进改善医院布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便于百姓更好地就医。为促进医疗资源在地区之间,尤其是城乡之间的均衡配置,缓解目前农村和基层社区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建议对在农业县及县以下地区经营的医疗机构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以引导医疗资源进入这些地区。

( 三) 完善药品增值税及其税收优惠制度

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商品的销售或进口设置了三档税率,即基本税率( 17%) 、低税率( 13%) 和零税率。其中,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煤气、图书、报纸、化肥、饲料、农药等与国民基本生活需求密切相关的特殊商品适用 13%的低税率。药品不同于市场提供的普通产品,它密切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要求,属于应由政府给予支持的特殊产品,不能完全实行市场化经营。因此,基于药品对于国民健康的特殊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建议降低药品增值税税率,明确对其适用低于一般商品的较低税率( 13%) 。同时,为配合建立和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建议对基本药物给予税收优惠,适用零税率,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的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税务总局、卫生部等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

医疗服务税收政策篇(5)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机构医疗服务条件的,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可以抵扣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房产、车辆船舶,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管理要求

1.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把医疗机构纳入税务登记管理是实现对纳税人有效控管,建立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防止税收流失有着重要意义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许多成立时间很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一直享受免税待遇,相关人员税务意识淡簿,尤其是在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由于税务机关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与不规范,造成了只有在税务人员催缴时才缴纳的局面,使得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长期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深入,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税务机关相继了本地区的税收征管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机关据此判断适用征免税政策。

2.充分享受政策性税收优惠。

2.1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对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医疗服务收入”。医疗服务收入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收入,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的医疗服务收入仅限于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各项税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营利性部门和在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运营中出现的非医疗服务的营利性活动,其所产生的“经营收入”为应税收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比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举办的“科室”、“病区”、“项目”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各项非医疗服务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除医疗服务收入外,下列收入也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经过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过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2.2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合法的减免税资料,并经审核批准或备案。虽然在相关法规中已明确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享有减免征收的优惠,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报批或备案。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也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2.3加强管理,规范使用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建帐,设置会计帐簿,分别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与发票,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如实记载业务往来,正确进行核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租赁、培训、财产转让等各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应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票据使用不正确,必然会影响税务机关对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的识别。纳税人应避免因票据使用不规范,引起对适用政策产生分歧。

医疗服务税收政策篇(6)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9)O1―0059―02

自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卫生医疗事业取得了迅猛发展。就笔者所在的城市而言,目前,该市拥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2544家,其中省级医院4家,驻军医院2家,市直医疗机构14家,县级医院72家,乡镇卫生院311家,其他医疗机构12452家(含民营、厂企、社区服务中心、诊所、村卫生室)。该市医疗经济呈现迅猛发展势头,但医疗机构缴纳的税收却很少。据统计,2007年全市只有39家医疗机构入库营业税,入库营业税款只有10.3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0.5万元,房产税1.7万元。这说明目前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在贯彻落实中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需要对现行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及监管体制进行深入分析和改进。

一、现行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受制于多个部门

国家实行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税务机关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优惠政策。对医疗机构是否属于营利性的法定界定应属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然而,由于目前医疗卫生体制尚不健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分类认定管理还不严格、不规范,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时常发现,有些卫生医疗机构明明是某些社会组织或个人挂靠某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其合资、合作而设立的“科室”、“病区”等,应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但其行医执照上却标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机关在政策落实中往往无所适从。

现行政策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这就表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减免资格的决定权不是属于税务部门,而属于物价部门。税收减免审批权与税收减免资格决定权的分离,直接导致该项政策形同虚设。

此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也就是说,这类医疗机构应使用税务机关的发票,而不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但事实上,据调查,目前绝大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仍在使用财政部门的收费收据。这样,就出现医疗机构同时使用两种不同的收费凭证的情况。只要税收政策在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势必会造成医疗卫生机构在收费票据选择上的差异。同时,财政部门也不愿放弃既有的经济利益和权利,鼓励和纵容营利性医疗机构领取财政部门的收费收据。

综上所述,一项税收政策在落实过程中要受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等多个部门的牵制,税收的执法权往往需依赖其他部门才能实现,因此税收执法难度相当大。

(二)税收政策缺乏可操作性

政策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优惠的前提条件是“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但各级税务机关至今都没有对其所包含的形式和具体内容做出进一步解释和明确规定。究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属于“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范畴?履行减免税报批手续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减免税方式是先征后退还是直接减免?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就会造成税务机关政策执行不规范,进而造成营利性医疗机构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3年免征税款政策的情况。

(三)税收制度不完善

政策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现行营业税的9个税目中均没有“医疗卫生”专门适用的税目,并且其适用的税率究竟是多少,也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此外,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由于现行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只给予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在3年免税期满后,往往会采取变更名称等形式,以达到继续享受免税优惠的目的。这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征税就流于形式,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不容易执行。

二、对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的建议

1,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尤为重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开办的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的“科室”、“病区”和“项目”等部分。原则上应分立为独立法人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严格执行分类认定标准,做好对医疗机构的认定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非营利性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现部门间的信息顺畅流通。

2,进一步规范对医疗卫生机构票据的管理。票据使用不正确,必然会影响税务机关对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的识别。这就要求税务和财政部门必须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对各个医疗机构的领取发票情况进行规范。一方面,财政部门要对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收据进行清理,对不符合领购资格的医疗机构坚决不予领取。另一方面,针对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使用计算机填开票据的情况,税务机关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与其他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一律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医疗机构服务专用发票。要通过加强源头控管,实现以票控税,避免因票据使用不规范而对适用政策产生分歧的情况。对未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的行为,要严格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服务税收政策篇(7)

1.财政税收政策有效促进大城市医院发展

要推进我国城镇化建设,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更好地满足城市人群的医疗需求,国家财政部门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源,从而为满足城市医院的医疗需求和实现城市医院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极大保障,再加上专业技术人员、高端医疗设备、医疗技术都集中在大城市,也有效解决了我国城市居民看病困难的问题,为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健康保证。然而,正由于卫生资源都集中在大城市,使得大城市医院得到快速发展。这一直是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为了解决当时大城市看病难的问题,贫困地区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差,使得贫困地区看病贵、看病差。

2.财政税收政策严重制约贫困地区医院发展

根据各地方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医疗服务机构的经费主要靠地方财政来投入,而财政对贫困的地区医疗服务机构的投入远远不足。因此,对贫困的地区医疗服务机构来说,很难获得充足的财力支持。贫困地区医疗服务机构在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医院,导致我国医疗服务机构发展十分不平衡,造成大城市看病难、看病贵,县乡村容易看病、看不好病的现象发生,可以说现行财政税收政策严重制约了贫困地区医院的发展。

3.财政税收政策有力支持民营医院的发展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税收优惠政策的相继出台,民办医院随之得到了蓬勃高速发展。与公立医院相比,我国民办医院具有经营机制灵活,融资渠道多元化,办医形式多样化,市场开拓意识和服务意识强等一系列优势。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不同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进而有力支持了我国民营医院的快速发展。

4.财政税收政策对卫生产业起着促进作用

在“万名医师下基层”、“医院结对帮扶活动”中,国家财政投入了很多资金和人力,有力支持了上级医院对落后医院的技术支持,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缓解了基层医院看病差的问题,可以说现行的财政税收政策对我国卫生产业起着极大地促进作用。二、新时期完善有利于医院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几点建议新时期下,结合当前财政税收相关的政策以及财政税收对医院发展的促进作用,笔者对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加以完善有利于医院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第一,发达地区医院实行紧缩财政政策,贫困地区医院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由于发达地区医院已经具备了自身发展的条件和能力,为此可以把这部分资金转移到贫困地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中,以有效促进地区间医院的平衡发展,使贫困地区的人民得到公平的医疗服务。第二,在贫困地区医院实施更加灵活多样的财政税收政策。可以通过改善贫困地区医院条件、优化贫困地区医院环境、提升贫困地区医院服务能力等,使贫困地区的医院得到进一步发展。财政可以从医院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工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下手,来支持贫困地区医院的发展。

医疗服务税收政策篇(8)

上述法规明确了我国现代医疗机构不再全部是非营利性机构,还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也不再全是公立的医院,民办的医疗机构具备一定条件也可以被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者的运行模式是不同的,有时不易确定。

一、非营利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含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多见于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近年来也有社会捐资兴办;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固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WWW.133229.cOM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它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多是个人资金或者合伙、合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二、两者在实际运营中的主要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于收入的利润可以分红和用于回报投资者,赚钱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终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也有利润,但这些利润只能用于扩大医疗规模和自身发展、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用于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运行的目标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社会目标,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财政补贴政策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发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科学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可以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和除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的差额,由财政给予补助。而营利性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3、对于收费价格管理要求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医疗服务税收政策篇(9)

上述法规明确了我国现代医疗机构不再全部是非营利性机构,还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也不再全是公立的医院,民办的医疗机构具备一定条件也可以被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者的运行模式是不同的,有时不易确定。

一、非营利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含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多见于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近年来也有社会捐资兴办;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固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它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多是个人资金或者合伙、合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二、两者在实际运营中的主要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于收入的利润可以分红和用于回报投资者,赚钱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终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也有利润,但这些利润只能用于扩大医疗规模和自身发展、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用于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运行的目标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社会目标,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财政补贴政策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发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科学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可以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和除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的差额,由财政给予补助。而营利性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3、对于收费价格管理要求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医疗服务税收政策篇(10)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2

引言

当前政府与国家对医院的管理工作相对于先前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医院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改革的更为深化合理,其中国家对医院实行的财政税收政策对医院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如果国家制定的财政税收制度是有利于医院的,则给医院带来的影响必然是积极的,可实现医院现代化发展的,反之是不利于医院各项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本文以财政税收对医院作用分析为研究对象,对于全面的构建“五位一体”的生态可持续社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变化发生历程

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内部的财政税收政策,自其制定以来,进行了有5次较大的变动。其中第1次改革发生在一九五年,该时期新中国刚刚成立,通过财政税收政策制度的改革,在很多方面使得旧中国的财政税收制度全部的废除,并根据我国那时的国情确定了全新的财政税收制度,较好的促进我国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发展与进步,同时也保证了新中国建设所需的财力支持。第2次改革发生在一九五八年,在这次财政税收制度变革中,较好的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第3次改革发生在一九七三年,通过本次财政税收政策制度的改革,在很多方面简化了我国财政税收政策制度。第4次改革发生在一九八四年,该阶段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相对于先前有了较大的发展,通过本次财政税收政策制度的改革,使得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制度与当时的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更为适应。第5次改革为一九九四年,本次财政税收政策制度的改革,主要为针对工商税收政策制度的变革,使财政税收政策制度由原先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转变到与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合。

从上述可以看出,我国实行的财政税收制度一直处于动态的改革中,这同时也是我国经济社会不断进步必然带来的结果,较好的满足了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对财政税收政策制度的实际需求,并多方面的对政府的财政收入支出结构进行了针对性的调整优化。

二、当前财政税收对医院的作用

1.财政税收政策制度较好的促进了现代化城市医院的发展

为更为有力的推动我国城镇化的建设,加速城市现代化建设,较好的达到了城市居民对现代化医疗的要求,国家财政部门对现代化城市内医院的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较好的满足了现代化城市居民对医疗的需求,再加上先进医疗技术、高端的医疗设备、专业的医疗技术人员往往都集中在大城市中,较好的解决了现代化城市中城市居民看病较难的问题,保证了我国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对居民身体健康的实际需求。但是,正因为优势的卫生资源均集中在大城市中,为大城市医院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动力。

2.财政税收政策制度对贫困区域内医院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

从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实行有差异性的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为我国实际国情必然选择的财政税收方式,其中在医疗投入方面,地方财政投入为医疗服务机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就出现了若某个地区整体的经济发展较好,则该区域内医疗服务机构所得到的财政支持就较多,反之贫困地区的医疗服务机构所得到的财政支持就较少,再加上贫困地区原先在医疗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基础设施等方面均较为落后,财政投入较少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平衡性,制约了贫困地区内医院的发展,给贫困地区医院发展带来了较大的阻碍。

3.民营医院发展受到财政税收政策较为有力的支持

现阶段,我国医疗卫生制度的综合性相对于先前有了较大的提升,各种民营医院也纳入到我国正规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再加上针对民营医院制定的各种优惠财政税收政策,这必然推动国内的民营性医院的进步,再加上民营性医院在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融资渠道更为多元化,办医的形式也更为多样化,再加上医院内部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不同,民营医院的服务意识与市场开拓意识通常情况下要高于国有医院,这些财政税收政策制度方面的优势,必然促使国内民营医院的不断进步。

4.财政税收制度对我国卫生产业有着较大促进作用

在我国实行的“医院结对帮扶活动”与“万名医师下基层”的活动中,我国向其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区域内落后医院受到上级医院的大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多数基层医院内看病困难等相关问题的缓解,带动了地区内卫生产生的进步,因此,财政税收制度对我国卫生产业带来的促进作用是非常显著的。

三、增强财政税收对医院发挥积极作用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当前财政税收政策制度,促进医院融资多元化

构建出完善的财政税收政策制度为实现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居民对医疗水平的要求必然会更高,所以现代化医疗设备、尖端医疗诊治技术为医院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而这些先进的医疗设备、尖端医疗诊治技术均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而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在很多方面也是有限的,这就需要增强医院融资的多元化,有效的吸引社会上闲散资金,充分发挥社会闲散资金对医院现代化发展的作用。而这些均需要我国财政税收政策制度的大力支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均应根据当地医院发展的没具体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的放宽对医院发展的限制,充分的发挥出市场经济的作用,促进医院进入到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所造就的竞争环境中,倒逼医院经营活力的提升,使医院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2.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医疗情况,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制度

根据当前我国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医疗水平发展的不均衡性,政府在进行财政税收政策制度的制定时,应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针对性的变化,对贫困地区应增加财政投入的力度,而对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区域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医疗水平发展情况适当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缩紧,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前发达地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自我发展与建设的能力,通过针对性的调整,可使贫困地区的医疗与发达地区的医疗实现均衡性的发展,可有效保证我国人民均能够享受到我国社会进步给自身带来的好处,更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另外,对于经济发展较为困难,人民生活水平较低的区域,则可以采用多变的财政税收政策,更好的优化贫困地区医院的环境,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条件,具体的实施可以从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医务人员福利待遇及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入手,减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加贫困地区医院对医疗人才的吸引力,保证贫困地区医疗服务队伍的稳定性,更为有力的促进贫困地区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

3.进一步增加国家财政对基本医疗的投入力度

当前我国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取得了较好的成果,较为有效的提升了我国的医疗水平,降低了看病困难度,促进了我国医院的整体性发展,但是我们还需看到,由于我国自身国情等方面因素的限制,当前基本医疗所需的投入仍旧有较大的缺口,因此,进一步的增加国家财政对基本医疗的投入力度,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制度,使其更好的为我国基本医疗服务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4.进一步的完善国家财政税收制度

针对当前很多医院由于政策与体制方面的原因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应当进一步的完善国家的财政税收制度,解放医院自身的融资能力,优化医院的融资环境,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制定出统一、规范的财政税收政策制度,将医院引入到资本市场中,借助资本市场的实际作用实现医院的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分析,财政税收对医院带来的作用既有有利的作用也有不利的作用,关键在于如何更好的利用政府制定的财政税收政策制度,使其为医院的发展提供出更为有力的政策保障,有力的促进我国医院协调、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制度,优化医院的融资环境,特别是贫困地区医院的融资环境,增加对贫困地区医院的财政投入力度,保证我国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医院发展的均衡性,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医院整体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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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志强.财政税收对医院作用的探索与研究[J].现代商业,2014,No.34003:258.

[3]张希,罗能生,彭郁.税收安排与区域创新――基于中国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经济地理,2014,v.34;No.19909:33-39.

医疗服务税收政策篇(11)

非营利医疗机构进行税务筹划包括两种,一种是“迎法避税”,一种是“逆法避税”,所谓“迎法避税”就是其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采取一定的方案,将企业的税负尽可能地降到最低水平。所谓“逆法避税”,是建立在充分利用税法现存缺陷和漏洞的基础上来达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的,这其实是在打法律的球,是对我国税收法律体制的一种挑战。所以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税务筹划体现的是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非营利医疗机构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利用税收法律的漏洞来达到筹划目的,可以促使税收法规的制定机构发现法律中存在的漏洞与缺陷,并及时地采取方法来修正、补充,使之更加的完善。每一个国家的税法其实都是在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无时不刻存在的博弈中不断演进的,有关部门每发现一个“逆法避税”的新方法,就会对原有的税法进行一次修正与完善,所以本文认为非营利医疗机构进行税务筹划能够相应地促进该领域税法的完善。

(二)能够增强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合法申报及缴纳税款的意识,避免其承担涉税风险

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除了要降低税负外,还有一个是要合法履行纳税义务,也就是保证纳税人在实施税务筹划之后,不能够出现多纳、漏纳的情况,多纳意味着给纳税人自身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收益损失,漏纳则意味着违反了税法的规定,一旦被发现要被处以惩罚,不仅无法免税,还要额外支付滞纳金等支出。这两种情况都会给纳税人带来利益的损失,同时还可能使其单位声誉受到损失。由此可见,非营利医疗机构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必然会去全面地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与制度,并且严格遵守,以免最后筹划的结果与预期背道而驰,所以本文认为税务筹划能够增强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合法申报及缴纳税款的意识,避免其承担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三)能够保障非营利医疗机构合法的权益

税务筹划是非营利组织法人得以保护自身经济相关权益的有效方式。与我们的一般理解不同,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之间最大的区别不是看是否产生利润,而在于对它们各自所获得的利润的分配与利用情况。确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但是这不能保证其一定能获取利润,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却依然可以获得利润。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医疗机构而言,获得利润都是它们能够存在下去的根本保障,而利润的高低则说明了其经营水平的高低。所以对于非营利医疗机构而言,在政府及其相关税收政策的支持下充分使用税务筹划来降低税负,提高收益,也是其生存能力的一种重要途径。

(四)能够促使非营利医疗机构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财务目标的达成

一方面,非营利医疗机构在进行自身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税务筹划时,能够降低不必要的支出,节省下来的资金可以用到投资收益较好的项目中去再创造价值,以此来促进更多经济收益的流入。另一方面,针对接受其他企业捐赠得到的资产,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若能够帮助捐赠方有效地减小税收负担,则可能可以获得更多的捐赠。所以我们说非营利医疗机构实行税务筹划能够促进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的常用方法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征税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征税项目包括各项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租赁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且税法还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将取得的非医疗性质的服务收入直接拿来用于医院医疗环境的改善,则这部分改善的支出是可以直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的,只针对扣除后剩余的金额缴纳相应税款即可。另外,如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其医院的药方中分离出了独立的零售企业来销售药品,则该独立的零售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要按照规定来征收各项税款。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征税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提供的服务,则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项目,即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自己生产的药剂或制剂,则不需要再移动使用的过程缴纳消费税。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不针对企业自用的车船、房屋、土地等资产征收相应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前抵消项目为了促进我国公益类事业单位更好地发展,我国财政部的所得税补充规定中明确企事业单位在向规定的一些特定机构进行公益性的捐赠时,该捐赠额可以在计算所得税之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非营利医疗机构也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由以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在纳税申报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此来减轻税负。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盈余分配管理,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根据我们上文的规定,可以看到我国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收入是直接免税的,且取得的应税非医疗收入中可以在所得税缴纳之前扣除用于直接改善医院治疗环境的支出,该政策很明显地在引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更多的非医疗性收入分配使用到发展非营利医疗服务中去。所以这一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采取的政策主要是通过干预纳税人进行盈余分配来实现的。也正是由于税收有关部门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有关的服务实行免税,只设定了价格上的要求,而没有对医疗收入的使用途径做出要求,所以这就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重新分配所获得的医疗收入时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对各项收入所获得的盈余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最关键的就是如何来合理地分配已经取得的各项收入中的盈余部分。根据上面的税后优惠政策,我们发现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需要发生改善医疗条件的支出时,应当尽可能地从获得的非医疗服务机构的收入中支出,因为该笔支出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产生抵税效应,比如常见的医疗器材的购置支出等等。而另外的一些与改善医疗环境没有关系的支出,则尽量将其列支在医疗服务收入的盈余中,这样就有更多的非医疗收入可以积累下来,用作以后期间改善医疗条件支出,产生延后的抵税效应。

2.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制剂来满足下一阶段生产的需求

由于税法规定,非营利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制剂如果移动用于自己进一步生产的,可以不看成视同销售,也就是制剂的移送过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所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将自己生产的一部分制剂,努力提高质量,作为自己的原材料来进一步利用,而不是去市场上购买其他制造商生产的制剂。另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分别核算医疗服务收入与非医疗服务收入,只有清晰地分开核算收入,医疗服务收入的这块才能够享受免税的优惠,非医疗收入这块也才能够在税前扣除用于改善医疗设施建设的支出。

三、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

经营机构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进行税务筹划构成中也会涉及到税务筹划风险。所谓税务筹划风险指的是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税务筹划的结果在未来可能与预期希望达到的效果有所偏离的可能性。本文就如何控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筹划风险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加强对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事前风险的控制

加强对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事前风险的控制主要指的是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筹划活动的实施,离不开一群有素养的专业人才,由于企业内部的税务筹划专业人员对企业的日常情况都比较了解,因此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非营利性经营机构不应该经常使用外部的税务筹划人员,而是应该借机培养自己内部的税务筹划专业化人员,来更好地、更有针对性地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充分结合医疗机构内部的实际情况,更能够避免筹划风险的产生。为了提高内部的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必要开展一些培训课程,聘请税务筹划水平较高的专家来莅临指导与授课,从而使内部税务筹划专业人员能够获得更好的筹划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