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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大全11篇

时间:2023-07-18 16:39:57

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

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篇(1)

2、一是认真开展70家机关单位的等级认定和复查工作,截止目前,达省一标的12家,达省二标的25家,达省三标的33家;二是积极开展村、社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34个社区在全市率先全部完成规范化管理达省三标认定,镇将完成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创建,届时10个村的档案工作将步入全省前列;三是加大学校档案的指导和管理,目前16所学校中,达省二标的有3个,达省三标的有7个;四是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的指导,先后指导了德胜集团、翰通焦化、华阳煤业、龙洞焦化、富益公司、瑞华公司等民营企业完成了建档工作;五是加强对重点工程和重大活动档案的监督指导,先后对重啤集团2个技改扩能、大地环业1个生产线建设、大水井失地农民安置点建设、烂坝村小学灾后重建等重点工程的档案进行监督指导,做到了建设项目档案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同时还对全区“双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发观学习实践活动”、“林权制度改革”等重点工作的档案进行业务指导,确保了各项工作按时顺利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验收。

3、强化业务培训,档案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提高。建立了档案干部队伍学习培训机制,制定有档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一是通过请进来、走出去、自学、讨论、集体辅导、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强化局机关档案干部的培训,提高档案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增强档案服务意识;二是通过档案继续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全区档案工作队伍的法制意识和业务水平,五年来共举办培训班9期,培训人员356人次。

4、强化档案馆管理,不断拓展档案馆藏内容。先后制定档案馆18项管理制度,对79个全宗的41813卷和14476件档案进行了科学规范管理,同时在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加强档案馆硬件建设,档案馆于12月率先在全市通过省一标馆验收,12月将接受一标复查验收。截止目前,档案馆接受了法院、国库支付中心496卷刑事案件档案、2372卷民事案件档案、3087卷会计档案的寄存;对利用率高的婚姻档案进行了提前接收进馆,已接收到计994卷13019件;按期接收31个单位到期移交档案2887卷,接收林改重点档案343件,征集特色档案697件。

5、做好档案查询服务,档案馆的服务功能得到提升。将档案查准率和群众满意率纳入目标任务,五年来,共为经济建设、落实政策、机关查考、调解纠纷、核实工龄、工作调动等方面接待查档人员2912人次,提供档案达19043卷次,充分发挥了档案工作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服务人民群众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了全社会重视和利用档案的意识。

二、档案工作情况

1、于6月21日至7月12日对我区来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21个区级单位和部门开展了复查工作,复查率100%,巩固率100%。

2、对全区34个社区的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成果进行了监督、指导,巩固率100%。

3、积极推进镇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的开展,镇在我局的指导督促下,已于8月3日召开了启动培训会,目前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4、于3月1日至3月12日,结合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对全区61个机关单位、6个社区,4所学校进行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提出了限期整改的要求并及时检查验收整改情况。做好了我区档案工作的“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迎接了区人大对档案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调研。

5、及时向市档案局报送档案工作信息24条,按时上报档案典型利用事例18条,上传可公开现行文16件。

6、完成了《档案》杂志的征订任务,先后举办了2期计76人次参加的档案继续教育工作培训。

7、9月,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补充修订了《市档案馆档案资料接收征集办法》,重点补充档案馆接收征集范围,同时补充修订完善了档案管理的18项制度并下发。按照区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征集特色档案的通知》要求,为了真实反映历史,突出地方特色,征集重点、珍贵、特色档案697件进馆,并完成整理工作。

8、结合省一标档案馆复查任务,一方面积极向区政府及有关领导汇报,争取复查所需设备及经费;二是制定详尽的迎接复查工作方案,按方案中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已递交复查申请报告。

9、不断提高档案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结合“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加强档案馆利用服务窗口建设,将查准率和群众满意率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从加强收集、征集工作做起,初步探索开发档案文化产品。

10、结合建设的需要,对的重点企业开展档案工作宣传,指导德胜煤化工公司开展档案工作,积极推动档案馆扩建工程的选址立项等各项工作。

11、积极推进我区档案规范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7月份完成了区卫监所档案工作达省一标验收,年底还将完成4所学校的规范化管理认定。

12、3月和7月,分别接受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档案1189卷和法院民事、刑事诉讼档案813卷的寄存。截止目前,按边接收、边整理、边消杀、边上架的方式,完成了48个全宗、11个门类、2316卷及2910件到期档案的接收进馆。

三、“十二五”档案工作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扎实推进档案资源体系、档案服务体系、档案安全体系建设。

1、充分利用中央对修建西部档案馆给予经费支持(当地只配套土地和市政设施)的契机,完成总面积不低于2894平方米的档案馆迁(扩)建工程,真正发挥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中心“五位一体”的功能。

2、围绕建设法制政府目标,加大新修订档案法的宣传贯彻,档案依法行政逐步规范有序。

3、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抓好重点项目、重大活动及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4、围绕和谐建设,继续抓好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档案,解决村、社区有档案并逐步丰富的问题。

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篇(2)

按照公物法的一般理论,所谓的公物是指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提供使用的有体物[2]。公物有多种分类方法,民法上关于财产的分类诸如动产和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原物和孳息、主物和从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等都有适用的余地。公物按照使用目的可以划分为:1、公共用财产(公共用物或公用公物),是指行政主体直接提供公众使用的公物,包括道路、桥梁、市场、公厕等。公众可以对此类公物进行一般使用或者特许使用;2、公务用公物(行政用物或公务公产),是指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公物,包括国家机关的办公大楼、交通工具等等;3、事业用公物,在行政法上被称为营造物用物,是指供国有事业单位使用的公物,包括公立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学校、医院等所使用的国有财产。[3]根据公物是经由人力加工后提供于公共使用,还是保持自然的形态而被利用,可以区分为人工公物和自然公物。前者如河川、海岸等,后者如道路、桥梁等。根据公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可以区分为公有公物和私有公物。在我国,公有公物包括国家所有公物和集体所有公物。宗教财产也属于公物,西方国家通常将之归属于公法团体的财产。在我国由于不承认宗教组织为公法团体,而只是作为私法法人,因此,宗教财产应当归入私有公物。此外,还有预定公物,是指尚未成为公产,但预定将成为公产,对其管理处分适用公物的规则予以规制的财产。如为了国有道路、高速公路或铁路的建设和改良,可以指定保留的土地,在保留土地禁止进行建筑。在我国以铁路留用土地最具代表性,铁路留用土地可以出租、耕种,进行农业利用[4],但是禁止修建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物。铁路用地属于受国家特别保护的国有土地。[5]因此,公物具有所有权主体公共性(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供用目的公共性和公物形态有体性的特点。

国有档案符合公物的基本特征:

第一,国有档案是国家通过各级档案机构提供给公众使用的物品。国有档案的所有权主体是明确的、一元的,即国家,在管理主体上是多元的,即中央级档案机构、省级档案机构、设区的市级档案机构、县级档案机构。档案所有者正是通过诸多档案管理者向公众提高档案利用的。

第二,国有档案是国家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提供使用的。在公物法中,公共目的包括四种情形,即政府公务目的、事业公务目的、企业[6]公务目的和公众使用目的[7]。而国有档案被提供利用的目的主要是公众使用目的,即由不特定的公众根据档案的利用规则对档案进行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档案的公众利用性目的不仅适用于已经向公众开放的档案,而且也适用于处于未开放状态的档案,所不同的是这类档案属于预定公物,即尚未成为公物,但预定将成为公物,对其管理处分予以公共规制的物,如公园预留地、道路预留地等都属于此类公物。对处在未开放状态中的档案而言,根据档案的解密和公布制度,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档案法》第19条),决定了即使是未开放状态的档案仍然是预定要向公众开放和提供使用的。

第三,国有档案属于有体物。国有档案在财产形态上属于有体物,要明白这一点必须与国有档案所载内容的无形性区分开来,毫无疑问,国有档案所承载的信息属于无形财产,但是国有档案的法律规制以及使用制度并不是以其中所记载的信息作为出发点,而是着眼于国有档案本身的查阅、复制和摘录,可以说是以国有档案的物的属性作为法律规制的基础的。

因此,可以说,国有档案作为国有财产,属于公物法理论上的公众用公物(公众用国有财产)、动产公物,还有部分处在未开放状态的国有档案属于预定公物,对国有档案的法律规制以此为出发点建构其静态的法律归属控制机制和动态的公物利用管理机制。

二、国有档案所有权的规范现状与公物法规制前景

公物具有其被利用提供于公共之用的特点,一方面,作为所有权的客体,与私法上的交易秩序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作为公众用公物,已经或者预定要提供于公共之用的,从维持公物的效用的角度看,要求公物尽量独立于交易秩序(有的公物根本就难以成为私法上交易的对象)。由此呈现出公物在法律规制上的特殊性。

以公物在法律地位上的一般特征为背景,结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国有档案作为公众用公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公物原则上不具有可流通性。所谓公物原则上不具有可流通性,也就是说原则上不得被私有化。《档案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一方面,禁止任何人将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准档案”)据为己有(《档案法》第10条);另一方面,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第17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而且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也禁止私自携运出境(《档案法》第18条)。值得说明的是,尽管《档案法》提出了“档案所有权”的概念,但是档案所有权并不能等同于私人所有权,其最明显的特征就在于:档案所有人和档案管理人并无对档案进行处分的自由,尤其是禁止擅自销毁档案,也不允许有档案交易的自由。因此,档案所有权的概念并不能完全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人权能的规定(第39条),更应着眼于对所有权人或者其管理人的使用、收益与处分权能的限制甚或禁止(所有权的社会性)[8]。

第二,公物原则上不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也就是说,即使在公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被依法强制执行时,公物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如在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上,强调金钱请求权之强制执行,债务人为中央或地方机关或依法为公法人者,债务人管有之公用财产,为其推行公务所必需或其移转违反公共利益者,债权人不得为强制执行。关于前项情形,执行法院有疑问时,应询问债务人之意见或为其他必要之调查(第122-3条)。在理论上,公法学也是承认政府债务享有不受普通法执行手段约束的优先权。享有这种优先权的原因在于公共行政部门中事务的运作不能操纵在债权人手里;在保证公务运行和维护国家信用之间,应以前者为重。[9]原则上国家公产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不得成为承担政府债务的财产基础。具体到国有档案而言,即在国有档案馆负有重大债务时,人民法院也不得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变卖或拍卖)国有档案。但是我国《档案法》或《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这一点。

第三,公物原则上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通常认为公物既然供公共使用,则作为一种取得所有权方法的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于公物就会导致公物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移转,会危及到国有公物所负担的公共使命,危害公共利益,使得国有公物可以通过私法方法逃避为公共使用的目的限制。[10]但也有观点认为,公物既然可能是私有,而且公物的公共用途也可以被废止,从宪法财产权之“价值保障”观点而言,[11]财产权之保护应当包括对公物的时效取得所带来之交易价值。不过公物所有权时效取得以后,如未废止公用,仍须受公用之限制。这一点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时效制度,因此,虽不需要言明,但是,在观念上需要明确,无论是任何人占有国有档案,也无论占有的期限有多久远,均不能取得国有档案的所有权。

第四,公物原则上不得公用征收。对于公用公物除先废止其公用外,不得进行征收。“没有必要对那些不用征收即已处在全社会公用中的物适用征收”。[12]这一点与私人档案形成了鲜明对比,私人所有的档案负担了公共征收的义务。根据《档案法》第16条的规定,私人所有的档案所有者,一方面负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妥善保管义务,另一方面,在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时,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代为保管等措施,甚至收购或者征购。尽管这里使用的是“征购”,但其含义与“征收”相同。《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均未言明如何确定征购的价格,亦即对私人档案所有者的征收补偿问题。在档案立法上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理念和规定,将“征购”修改为“征收”,并增加关于对征收私人档案的补偿规范。

第五,对与公物毗邻的私人不动产的限制。民法上规定相邻关系制度是对于相邻各所有权人于一定范围内课以协力义务,以便调和相互间利害,以期达到共存共荣目的。[13]不动产公物与与之相毗邻的私人不动产之间的相邻关系,为了达成国有公物所负担公益目的,或多或少地排除私法的使用。因此,有学者认为,公物的相邻关系适用民法只是极少部分,绝大多数公物相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役权(administrative servitutes)或公共役权(публичный сервитут)调整的。该原则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公物而言的,对于作为动产公物的国有档案而言,并无适用的余地。

三、公物法视角下 “国有档案所有权”的《档案法》规制建议

在公物法的视角下,国有档案的法律性质应当明确为公众用国有财产(处在未开放状态的国有档案在性质上属于预定公众用国有财产)。

一方面,在国有档案的静态归属机制设计上,《档案法》除应继续维持国有档案所有权的不可流通性,要明确国有档案不能通过市场途径移转,即任何人不得出卖国有档案之外,而且还应当明确即使任何人购买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国有档案也不能取得其所有权,即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同时,还要明确国有档案也不能通过非市场途径移转。宜在《档案法》修改中或在正在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上明确国有档案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以此全面维持国有档案的不可流通性,防止国有档案通过非市场途径移转。尽管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但是还是应当在观念上明确,国有档案不能通过时效取得。

另一方面,在国有档案的动态利用机制设计上,《档案法》应当根据公众用国有财产的法律本质建构国有档案的利用制度,在作为国有档案所有权人的国家、作为档案管理人的国有档案馆、作为档案利用人的不特定公众和国家所代表的全体人民之间建立有效的使用机制。首先,要维持和监督国有档案的公共目的性用途的持续实现。这里的公共目的性用途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共利益性,即国有档案的存在本身是为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而存在的,国家建立和维持国有档案制度最终是为了服务于所代表的全体人民的利益;二是公众使用性,即国有档案是供全体不特定的公众按照档案利用制度进行使用的,必须贯彻方便和照顾公众利用的一般政策。其次,要检讨和修正国有档案的利用制度,有必要将公众对国有档案的利用定性为权利,从而在公众对国有档案的利用受阻时,享有权利的救济,即最终可能获得司法救济。

注 释:

[1]值得说明的是,由于国有档案和集体档案在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上基本相同,因此,本文不拟专门研究集体档案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本文中有关国有档案相关问题的结论,可以适用于集体档案。

[2][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42.

[3]林腾鹞.公物概念之研究.东海大学法学研究(台湾),第16期:4.

[4]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42.

[5]祝铭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96-97.

[6] 这里的企业主要是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基础意义和战略意义的狭义的国有企业,不包括国家设立的一般性工商业企业。

[7] 张建文.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面向公共所有权的思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01.

[8] 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157.

[9][法] 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等译,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1098.

[10]翁岳生.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467;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27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篇(3)

电子档案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为法律事实提供证据。电子档案具有一些基本特征,这是它成为法律证据的基础。电子档案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一是具有相关性。以往记录人类社会活动的形式主要是口语和文字,电子档案是一种新的记录形式。同时社会的各项工作可以通过电子档案形式直接记载下来,这样社会活动就与电子档案建立的联系,它们息息相关。二是具有合法性。电子档案作为法律证据具有合法性。我国相关法律对证据形式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七种形式,其中试听资料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形式,电子档案可以归为这一类。三是具有客观真实性。档案资料要想成为法律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客观真实性必不可少的条件。资料内容要与发生的客观事实保持一致。档案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记载。电子档案具有客观真实性。

提高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

提高档案部门依法履职的能力。档案部门要依法行政,用实际行动维护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档案部门一方面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不断优化档案行政执法事项,一些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告知承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加大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力度,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予以通报,增强档案法治的严肃性,有力促进了档案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另外,积极适应市民档案意识和法制意识都很强的现实,妥善处理好相关工作。应对法律诉讼,不回避问题,认真准备,依法应诉,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与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档案行政执法职能提供条件,提高其执法监督指导能力。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的档案工作,又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和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支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的档案事务,严肃查处各类档案违法案件。

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篇(4)

而档案管理要融入公共管理,其社会基础便是要实现档案管理由国家模式向社会模式的转变。这主要表现在20世纪后期公众对档案认识的根本变化和档案管理社会观念的增强。在普通公民看来,档案不仅要涉及政府的职责和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而且更多地还应为他们提供根源感、身份感、地方感和集体记忆。作为国家事业组成部分的档案事业也在逐步向社会拓宽。

社会转型的深化、治理型政府的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关注民生政策的引导,都在推动着新时期档案管理职能的转变。因此作者建议:首先,在档案研究中引进和强化公共管理概念。公共管理理念(论)对档案研究的启发主要在于以积极参与的精神,将档案管理融入社会管理之中,密切与社会的互动。其次,要实施积极的档案政策。围绕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档案领域要从宏观层次采取积极的档案政策,进一步转变档案机构的职能与角色,拓展档案工作领域,创新服务机制,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组织体系和公共资源建设,深化档案部门的“社会关怀”,是档案部门的明智选择和实现与公共管理接轨的具体举措。

论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的共性与差异

匡定发和吴文革在《档案学通讯》2009年第3期就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的共性与差异进行了探讨。

首先是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的共性,作者概括了六个方面。第一,战略性和政治性的社会地位相同。第二,客体对象具有同源性和无密性。第三,义务主体履行职能的政府主导性。第四,开放方向和服务对象同一性。第五,基本要求相近。第六,目的、目标或结构相同。

其次,作者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之间的差异。其一,主要目的有差异。义务主体的主要职能不同,决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的目的是由差别的。其二,客体对象同源但内涵有别。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的客体对象在信息属性上具有同源性,都属于信息资源范畴,但政府信息与档案在内涵上的较大差异决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的内在差异性。其三,方式、程序和便民性差异较大。政府信息公开通过各种媒体和场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与信息内容是全部同时公开,具有直接性。其四,时效性要求差异很大。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性要求很高。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初探

周园在2009年第2期《档案》上撰文指出,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在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寻求利益平衡。为此作者提出了五条公开个人信息的原则,即免予公开原则、对本人公开原则、裁量公开原则、意见征询原则和分割使用原则。同时提出了四项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即信息审查机制、信息修正机制、公开监督机制、公开救济机制。

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构建了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框架,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中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依据。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涉及隐私权的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以提高行政机关作为的规范性,减少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规的随意性,防止对权力的滥用,有效平衡个人、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在机制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隐私权的保护还存在漏洞,需要完善。第一,设置“个人信息存在否定制度”。第二,隐私权保护有其特殊性,国际上对其保护趋向于单独立法。第三,建立信息公开审查会制度。

加强企业档案保密工作的几点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有大中型企业已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一些企业为求生存、求发展,想方设法窃取对方的机密。加强企业档案的保密工作日显重要。韦红庆在《档案管理》2009年第3期上发表文章,就企业档案的保密工作提出了几点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保密意识。通过大力宣传《档案法》、《保密法》、《合同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促使企业人员牢固树立四种观念:一是树立企业秘密就是效益的观念;二是树立企业保密就是“保发展”的观念;三是树立企业保密不仅是维护国家利益,而且也是保企业和职工自身利益的观念;四是保守企业秘密是每个员工的义务的观念。

二、做好档案的定密与调整工作。档案在保管过程中,其密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推移和文件贯彻情况变化的。确定正确的密级,不仅有利于档案管理,更有利于管理工作中的保密。健全档案保密制度,重点应建立三个制度:一是建立调整和划定密级期限制度;二是与保密工作部门加强工作和业务联系,建立调密通知单制度;三是建立涉密档案接收标准制度,加强涉密档案的规范化建设。

三、加强企业涉密档案的管理。首先做好档案库房管理中的保密工作。其次加强制度建设。第三提高密级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

四、处理好档案保密与利用的关系。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既要重视国家、企业的安全和利益,又要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建立征集档案信息记录的重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随着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两个体系”建设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老物件”通过征集进入档案馆。邢淑霞针对这种现状在《山西档案》2009年第3期撰文指出不能忽视记录档案征集中档案背后的故事。

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色文化档案是指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浓郁*特色、反映*自然人文历程、能够体现*历史文化底蕴、有历史文化传承价值及资政育人作用、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实物、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特色文化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色文化档案工作;行业主管机关负责对所属单位的特色文化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有关单位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积极配合,促进特色文化档案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政府鼓励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向市、区(县)档案馆捐赠反映*特色文化的档案资料;市、区(县)档案馆要加强特色文化档案的收集、征集工作,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特色文化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七条反映历代井盐钻探、生产、运销、管理等方面的记录。

第八条反映恐龙化石发掘、保护、上架、展览、研究、开发等方面的记录。

第九条反映彩灯设计、制作、展出、资源开发等方面的记录。

第十条具有代表性的龚扇实物及反映龚扇的设计、制作、销售、传承等方面的记录。

第十一条具有代表性的剪纸实物及反映*剪纸的设计、制作、艺术价值、传承等方面的记录。

第十二条具有代表性的*扎染实物及反映*扎染的设计、生产工艺、销售、传承等方面的记录。

第十三条反映历代*文学创作、字画创作、出版、报刊等方面的手稿、字画、作品、出版物。

第十四条反映*的川剧艺术、杂技艺术、说唱艺术、民俗民间艺术等方面的剧本、剧照、创作资料。

第十五条反映具有*特色的菜肴、名小吃、盐商菜、盐工菜以及茶文化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反映*古建筑的设计、修造、维护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反映*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宗教文化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反映*会馆文化的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记述*历史面貌的各种版本的志书、族谱、家谱、村史、碑文、书刊、报纸等资料。

第二十条历代*及*籍的具有较深造诣的知名学者、专家、教育家、文学艺术家、获得部级以上荣誉的体坛明星、大盐商、企业家等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反映名人生平历史的出生证、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履历表、申请书等资料;

(二)反映名人业绩的发言稿、出席会议的报告、典型演讲稿、论文、著作、学习笔记、各种证书、证章、奖品等资料;

(三)社会对名人的评价材料和各种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对其著作、作品、成就等的评价文章以及他人为其写的传记、回忆录、报告文学、事迹材料、追悼文章等资料;

(四)反映名人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

(五)名人日记、书信、题词、遗言、遗嘱、委托书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档案馆认定收集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特色文化档案的收集方式

第二十二条移交。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保存、国家所有的特色文化档案资料,保存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三条捐赠。属个人所有的特色文化档案资料,所有者可将其捐赠给市或区(县)档案馆保存;向市、区(县)档案馆捐赠特色文化档案资料的,由受赠档案馆委派专人办妥捐赠手续,并可预约上门接受捐赠;捐赠后的特色文化档案资料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第二十三条寄存代管。特色文化档案资料亦可采取寄存和代为保管方法征集入馆,其所有权不变。

第二十四条征购。属个人所有的珍贵特色文化档案资料,所有者自愿转让的,市、区(县)档案馆通过鉴定被征购物件的价值,与档案资料所有者协商征购入馆。

第四章特色文化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档案馆根据特色文化档案的类别成立专家组,对收集到的特色文化档案进行鉴定审查。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档案馆收集的特色文化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档案馆对收集到的特色文化档案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收集范围和所列次序进行整理和排列。

第二十八条特殊载体的特色文化档案的保管保护条件须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特色文化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妥善保管。对因保管条件恶劣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或不安全的,市、区(县)档案馆有权代为保管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必要时可以收购或征购。

第三十条盐业历史博物馆、恐龙博物馆、中国彩灯博物馆等专业博物馆以及有关文物保护单位保管的既属文物又属档案的,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和上述单位在档案的利用方面应当相互协作,可以交换档案的复制件、重复件及目录。

第五章特色文化档案的公布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档案馆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公布特色文化档案开放利用的目录,及时提供信息咨询。

第三十二条凡向市、区(县)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代管特色文化档案资料者,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市、区(县)档案馆应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特色文化档案的利用服务形式: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特色文化档案阅览及咨询服务;

(二)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特色文化档案研究等学术活动;

(三)利用特色文化档案开展社教宣传及其他纪念活动;

(四)举办特色文化档案展览;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提供特色文化档案阅览。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奖励。向市、区(县)档案馆捐赠特色文化档案资料的,受赠档案馆视其捐赠档案资料数量及珍贵程度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或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其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特色文化档案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市、区(县)档案馆移交*特色文化档案的;

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篇(6)

要使地方档案立法真正体现地方特色,能够解决地方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我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地方立法部门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档案工作发展情况、特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清楚哪些方面需要立法及立法的轻、重、缓、急。一是由省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立法机构在每年年底前组织一次档案立法调查,征求档案部门的意见,搞好档案立法预测,并提供立法计划。在归纳总结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为下年度档案立法计划理清思路。然后根据汇总的情况,召开档案立法座谈会,反复论证,提炼、拟订出下年度档案立法计划。二是档案立法工作者要深入到档案工作的基层,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了解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在档案工作一线贯彻实施的情况,即哪些档案法律法规或者哪些条款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哪些规定得比较原则,具体操作有难度,需要地方档案立法进行细化或延伸;哪些方面的档案工作没有档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地方进行档案立法及如何进行档案立法。三是要进一步拓宽档案立法征求意见的渠道。目前,我们档案立法征求意见的渠道主要局限在档案系统内部,这难免会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认识的局限性。要拓宽渠道,就要把征求意见的对象拓宽到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在档案工作一线的档案工作人员。他们长期从事档案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对档案工作的情况非常了解,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只有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档案立法才能全面真实地体现地方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才具有地方特色,才能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可。

二、地方档案立法工作者既要善于把握地方档案工作的全局,更要着重抓住地方档案工作的特殊问题。每个地方的档案工作都有其总体战略、整体安排。地方档案立法首先要反映这种总体战略和整体安排,然后要与地方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注重解决地方档案工作的特殊问题。地方档案立法在解决地方档案工作特殊问题时,一定要在本地档案工作的总体战略的框架内,不能违背或与之冲突。如山东是一个海洋大省,海上山东发展很快,如果通过地方档案立法规范海洋渔业档案,为海上山东发展服务,就是解决档案工作的地方特殊问题。再如山东是农业大省,规范农业农村档案就非常必要,山东为此专门出台了《山东省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目前,山东农村建档率已超过90%。这种既能反映档案工作的全局,又能解决档案工作特殊问题的地方档案立法活动,就很好地体现了档案立法的地方特色。

三、地方档案立法工作者要勤于调查,善于研究,正确处理国家和地方的关系。地方档案立法工作者不仅要熟悉和掌握本地档案立法的实际情况,还要调查了解国家档案立法和外地档案立法的情况。这样才能了解全局,正确处理好本地档案立法与国家档案立法的关系,显示出地方档案立法的特色。这就要求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了解国家档案立法的进展情况,即要了解国家目前或将要进行哪些档案立法的起草或制定、修改或废止。若不了解国家档案立法的进展情况,那么很可能会出现就某一个项目,国家与地方同时立法,这样地方搞出来的档案法规或规章很可能与国家搞出来的法律法规相类似,没有什么特色可言。甚至可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抵触,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面临一出台就被废止或无效的可能。处理好与国家档案立法的关系,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或者不必要的冲突和抵触,地方档案立法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国家档案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延伸,对国家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进行补充立法,对国家没有立法的档案工作的某些方面,进行单独立法,从而体现出地方档案立法的特色来。同时,要加强与外省、市档案部门的联系和交流。地方档案立法,尽管各地情况不同,但也有许多共性。本地完全可以学习、借鉴外地档案立法的一些良好经验和先进做法,在大胆借鉴、吸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档案工作的特点,体现出自己的立法特色。如山东省为修改《山东省档案条例》,就专门到外省进行了立法考察,学习了许多好经验,并大胆进行了借鉴。如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吸收、引进档案工作水平先进国家的档案立法成果,以进一步加快本地档案立法速度,提高立法水平,充分体现出自己的立法特色。

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篇(7)

1 纪检档案概述

1.1 纪检档案的定义

纪检档案,顾名思义,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档案。它将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处理好的、具有保留价值或者对后续工作有借鉴意义的事件(如机关重要会议、检查审议活动、典型群众事件处理、执法、党务等等)进行真实的记录,并按照归档制度以及一定的整理方法进行集中的保管。

1.2 纪检档案的分类

根据档案产生的性质不同,可以将纪检档案分为文书档案和案件档案。其中,文书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是一般性文件或者通用文件,如会议纪要、通知、通告、决定、命令等公文,它真实的反映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日常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的文书档案的产生以及整理、保管方法,与其他机关的文书档案的管理方法没有太大的区别;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进行纪检工作的过程中,产生于违纪案件(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组织或者党员检查、受理党员相关案件)中,有保留价值或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资料。它主要包括审理、检查以及等方面的案件。它为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处理模板,为一些案件的复审提供了前期材料,有助于党史的研究。

2 纪检档案的特点

文书档案与案件档案属于不同类型的档案,故在分析纪检档案的特点时,将两者进行分开叙述。

2.1 文书档案的特点具体表现

(1)拥有较强的政策性。文书档案一般为各类公文,其充分反映了与纪检监察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它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日常活动的依据,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违背,具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

(2)文书档案的传达信息的形式多样,但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时间要求。公文的撰写一般都有具体的写作要求,不同的公文其写作要求、模板都是不同的,同时,根据所需传达的内容以及紧要程度的不同,会选择相应的公文类型,故其具有针对性。并且,公文都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而颁布的,其效果的发挥是有期限的,处理日常事务的公文实施期限短,关于国家政策法规的公文实施期限长。

(3)记录的历史性。这是文书档案最本质的特征。它通过具体的公文来形成机关以及特定人物的工作事迹史,有着重要的参考以及研究价值。

2.2 案件档案的特点体现

(1)政治性强,这是由纪检机关的工作性质以及特点决定的。纪检机关主要从事全国的监察工作,对政府各部门以及公务员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纪部门或者人员执行纪律,促使政府官员能够廉政守法,依法办事。案件档案充分反映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内容,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真实记录,所以,案件档案的政治性较强。

(2)较强的专业性。案件档案的专业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案件档案反映的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活动。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为:受理对官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同时,对官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求证等;其次,案件档案记录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案件的程序。处理案件的程序,一般先根据检举线索进行暗中调查取证,当确认该官员违纪行为属实时,就进行立案调查,之后通过调查报告来阐述官员的违纪行为。当官员违纪现象严重且对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时,移交相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在案件档案中,必须体现案件过程;最后,案件档案拥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3)保密性。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检举人以及控告人的资料进行保密。首先,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大多数情况下,群众的配合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注意对举报人资料的保密,很容易给举报人的生命造成威胁。因此,必须严格保密检举人、控告人的资料,如姓名、住址等。其次,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其搜查的资料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资料都必须进行保密,防止内部泄密或者被调查官员的干扰等现象的发生,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案件档案中涉及到检举人、控告人的资料以及案件的办理过程,所以案件档案有很强的保密性。

3 纪检档案的整理方法

3.1 科学分类

在选择分类方法时,必须根据本机关具体的工作内容以及档案的数量以及类型,需要注意的是分类方法一旦确定,就不能经常修改。机关档案的分类有年代~机构、年代~问题两种方法,但纪检监察机关多数情况下使用的是年代~问题这种方法。文书档案大多数情况下,是按照时间先后即年代进行分类的,并且,文书档案的数量多、内容杂、书写类型多样,其反映的问题几乎没有共同点,因此,文书档案一般不按照问题特征进行分类。年代~问题分类一般存在于案件档案中。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档案如果按照年代进行分类,可以从立案时间或者结束案件的时间进行分类。但是,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可能会导致按照单一的年代划分案件档案是不可取的。如,同一个人因为不同问题进行调查时,可能会有多次的立案以及结束案件的时间;而且,对于同一个人的同一个案件,也会因这个人的多次申诉有多个立案与结束案件的时间。这就导致引入年代~问题分类方法,但这又会导致这样几种具体的分类方法:按照第一次办案时的立案时间进行归档;按照第一次办案的结束案件的进行归档;按照最后办理案件的结束案件的时间进行归档;最后一种办法是案件结束后,按照每一次案件的结束案件的时间进行分开归档。之前的三种归档方法都是将同一个人的案件材料统一整理到同一个年代,便于同一个人的资料的查找,但同时也会导致归档年代因同一人不同时间案件资料的插入而导致档案混乱,不利于档案的稳定性。最后一种方法,它按照每一次案件结束的时间进行归档,这最大程度保证了案件档案的年代稳定性,这便于与文书档案共同编排档案目录,有助于档案的后期管理。但是这就使得同一个人的案件资料分散在不同年代的档案里,不利于个人案件的查询,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一些诸如人名索引条以及案件索引条等,来帮助工作人员的检索、查阅。

3.2 进行特征组卷

目前,关于特征组卷有问题特征组卷与人物特征组卷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的选择,都必须以案件为单位进行组卷为前提。随后,需要根据案件档案的自身特征来选择组卷方式。就一个案件档案来说,其所具备的特征也不是仅仅只有问题或者人物特征,只是为了区分这些案件的需要,而着重按照其的某一特征或者某些特征的组合进行组卷。如一案多人多卷,在第二层次可以按照人物特征进行组卷。当一个案件涉及到多问题,而每一问题又涉及到许多人,这在组卷时,第二层次可以按照问题特征组卷,在第三层次可以选用人物特征进行组卷。

4 结束语

纪检档案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具体工作的真实记录,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展开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在对纪检档案进行整理时,必须严格按照纪检档案的特点,选择恰当的方法,科学分类,按照一定的原则或者特征进行组卷,编写统一的目录,便于文书档案以及案件档案的统一管理。

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篇(8)

第二条档案馆接收征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除国家专业档案馆接收,征集范围内的档案外,本馆接收征集本区域内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资料。

第三条*市档案馆接收征集档案的范围。

(一)中共*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协、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员会、妇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件、诉讼档案除外)形成的档案;

经协商同意接收市各派形成的档案;

(二)*市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三)*市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档案;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相近的一般工厂、中小学、商店等单位、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单位接收;

(四)各镇形成的档案;

(五)属地方和中央或省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反映*市某项(某方面)事业或建设活动的档案;

(六)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有代表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个人、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保存价值的档案;

(七)本区域内的撤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破产、倒闭企业)的档案;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地区革命历史档案、旧政权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地区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档案;

(九)*市地方性史志,有特色的家谱、族谱;

(十)《*市名人档案收集范围》内所列的人物档案;

(十一)反映本地区历史面貌的各种资料。

第四条根据《档案馆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档案馆接收现行立档单位永久、长期保管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接收撤销(破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除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不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外)的全部档案。

第五条档案馆在接收、征集有关单位档案的同时,接收征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

第六条档案馆在接收有关单位档案时,为保证进馆档案的质量,必须做好档案进馆前的审核,调整保管期限工作,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列入档案馆接收征集范围的单位,其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形态的档案,原则上一律进馆。

(二)凡列入档案馆接收征集范围的单位之间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者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收文单位上述档案不予进馆。

(三)上级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给本级的文件,分别由本级党政机关和专业主管部门归档进馆,其它机关保存的上述档案,原则上不进馆。

第七条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档案的同时,接收与档案相关对应的档案目录(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

第八条档案馆接收档案时间(一)现行立档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一般情况下,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存10年左右向档案馆移交。(二)撤销(破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在该单位撤销后六个月内,破产单位在清算结束并按规定整理后移交市档案馆。

(三)现行立档单位形成的重要特殊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接收时间由档案馆根据实际另定。

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篇(9)

三、房屋征收补偿档案遵循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有效利用。

四、市档案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市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对全市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区)档案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置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购置档案管理的设备,落实档案管理经费,妥善地管理好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资料。

六、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并把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整理费用单独列项。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整理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七、房屋征收工作中招投标、签订协议和合同时,应当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整理、移交档案等方面的责任、费用、移交要求与时间,并把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整理情况纳入整个项目的验收。

八、市、县档案局应以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依据,对房屋征收项目档案工作实行全面跟踪管理,充分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直至征收项目结束,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完成整理移交。

房屋征收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个月内,应向当地档案行政部门告知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情况,并填报档案管理情况表(见附件1《市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情况表》)。

九、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建档工作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三同步”管理,即:下达房屋征收与补偿计划任务,同步提出房屋征收补偿文件材料归档要求;检查房屋征收与补偿计划进度,同步检查房屋征收补偿文件材料积累和管理情况;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结束,房屋征收补偿文件材料同步移交。

十、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类文件材料由房屋征收部门的档案员进行收集;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补偿类文件材料由具体实施房屋征收的经办部门或人员按一户一档进行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2《市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十一、应归档的房屋征收补偿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归档的文件应是原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文件装订前要先拆除金属物,破损皱折的文件要修复和整平,并保持文件材料的原貌;对字迹模糊或褪色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归档,文件材料纸张过大或过小的应按规定折叠或粘贴;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统一为A4幅面(297mm×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十二、每个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应有能反映房屋征收地域全貌的照片,每个被征收户应有能反映房屋特征的照片。照片应当主题明确、画面清晰完整,能反映房屋征收地域的全貌或被拆迁户的房屋特征。照片统一洗印成5吋至7吋的彩色照片。

十三、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单独作为一种专门档案,纳入房屋征收部门档案全宗,实行统一管理。

十四、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类文件材料按照年度进行整理、归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补偿类文件材料整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预立卷阶段,由具体实施房屋征收的经办部门或人员在选房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预立卷应做到有顺序、有编号、有目录、有标题、有装袋;第二阶段为补充整理阶段,房屋征收部门的档案员对预立卷的档案进行补充、装订,并在交房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按相关要求整理完毕。

十五、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整理的基本原则遵循档案的形成规律,保持其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存与利用。

(一)房屋征收补偿文件以房屋征收项目为单位进行分类立卷,不同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资料不能混淆在一起立卷。同一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管理类和补偿类两个属类,保管期限分永久、30年和10年三种(见附件2《市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二)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书档案整理办法进行整理。

(三)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补偿类文件材料按一户一档进行整理。

(三)档号编制方法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档号按档案工作行业标准DA/T13执行,档号结构如下:

全宗号-案卷目录号(分类号)-案卷号-页号

1.全宗号:指房屋征收项目全宗的代号,由项目所在地档案馆给定。

2.目录号:目录号编排原则为类别代码+保管期限代码。类别代码分别为AG(管理类)、AB(补偿类)。保管期限代码分别为Y(永久)、30(30年)、10(10年)。如ABY表示补偿类永久目录。

3.案卷号:管理类案卷号按照目录内案卷的顺序从“1”开始编号;补偿类案卷号按照租赁卡、产权证或协议编号等顺序从“1”开始编号。

十六、房屋征收部门应注意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形成的声像、光盘、实物、电子文件等其他非纸质载体档案的收集。声像、光盘、实物、电子档案按相关规定整理,纳入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统一编号,根据保管要求,分别存放。

十七、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文件目录数据库,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全文数据库。

十八、具体实施房屋征收的经办部门或个人在选房号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向房屋征收档案工作部门移交预立卷的档案;房屋征收部门自交房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十九、房屋征收部门应配备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档案库房或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采取各种有效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光、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工作,确保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实体和内容的安全。

二十、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档案各类档案检索工具,主动提供有关房屋征收工作的政策信息,接受群众的咨询,充分发挥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作用,使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

二十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

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篇(10)

一、我国私人档案立法现状与意义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与精神生活的日益丰富,私有经济的快速发展,私人档案的数量呈现与日俱增的态势。2005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显示,全国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企业数量占5.5%,集体企业占10.5%,私营企业占61.0%。截至2008年底,全国登记私营企业659.42万户。私人企业再加上私有机构、组织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已成为一个客观存在的庞大档案资源群体。

长期以来,我国私人档案一直被视为国家档案资源规划中的非主流资源,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私人档案缺乏有效监管,私人档案管理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私人档案立法缺位,没有专门针对私人档案管理的条款,其他的法规条例等也甚少涉及。立法形式上主要以国有档案为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档案规范交叉杂糅在一起,表述不明确、指向模糊、执行不力。具体表现为私人档案定义与范围界定不明确、国家对私人档案收集和管理规范制度不健全、私人档案国有化的途径和方法不完备、私人档案登记制度、救济制度和价值评估机制缺失等。总之,无论从私有利益出发对私人财产加以保护,还是从公共利益出发对具有历史与社会价值的私人档案加以保护,私人档案立法势在必行。

私人档案立法有利于私人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由于缺乏法律的监管,我国私人档案和私人档案管理始终处于自然生长、无序发展、分散管理的原始状态。有的因为管理不善或存放环境差,出现残破、污损、老化、字迹褪变等现象,处于濒临损毁的边缘;有的由于所有权人缺乏对档案价值的正确判断而被任意丢弃或销毁;有的因为不了解档案工作和相关法律政策,其所有的档案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价值的发挥。因此,通过对私人档案的立法可以有效地规范私人档案的管理,使其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私人档案立法有利于私人档案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私人档案内容丰富,种类繁多,仅个人民间收藏就有不同朝代的官府文书,民间私人往来书信、日记、照片、手稿、家谱、房契、地契、票据、牌匾、舆图、印章、书画、奖状、证书、实物等。私人及私人企业、组织在发展中形成的档案是从非官方视角反映社会各方面发展状况的一个缩影,私人档案的科学价值、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凭证价值等是其他来源的档案资源无法代替的。挖掘这些潜在的私人档案资源,对其加以立法保护,是对人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所做的一份贡献。

私人档案立法有利于整个社会档案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均衡协调发展。私人组织、私人企业和个人在社会生活以及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大量档案是社会信息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档案资源种类的有效补充。目前尚未见到相关权威部门关于我国私人档案的统计数据,想必内容一定丰富多彩、数量可观。如果国家档案资源战略规划将私人档案资源排斥在外或没有摆在应有的位置,在国家档案资源配置上无疑是失调的,对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全面保存而言无疑是巨大损失。在今后档案立法中,国家档案资源配置要考虑将私人档案纳入其中,保持国有档案与私人档案的合理配置与均衡协调发展。

私人档案立法有利于私人财产和私人档案所有权人权益的全面保护。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所有权改革方面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打破了单一的一元化所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体制一统天下的传统格局,初步形成了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结构。我国《宪法》历经多次修订,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制度,私有经济得到了宪法的认可和保护。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迄今为止对私人财产保护最为完整的一部法律,为私人档案所有权的管理与规范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私人档案作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理应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如果从档案的视角给予特殊的保护,则可实现国家对私人档案财产的全面覆盖。

二、我国私人档案的立法原则

欧美国家的档案法,对私人档案的规范比较全面完善,几乎与公共档案法平分秋色。如英国的《公共档案法》、美国的《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基本法与权限》、意大利的《关于国家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法令》等,都有独立的关于私人档案的法律条款。以1979年的《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为例,全文共6章36条,其中第3章对私人档案的规范就达15条,将近一半的篇幅对私人档案的登记、鉴定、销毁、转让、出售和出口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私人档案的产生、收集、整理、利用、传播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性,对私人档案管理的立法,应该形成相对独立而又与公共档案管理立法有紧密联系的法律体系,并针对不同私人档案的类型、价值制定专门法和实施细则。

针对我国私人档案立法现状,参考借鉴国外私人档案立法实践,私人档案立法特别要注重体现以下原则:

(一)明确私人档案法律地位,体现与国有档案占有同等地位的平等保护精神

私人档案同国有档案一样,是构建我国档案信息资源总体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私人档案的管理作出详尽的规范,这既是对私人档案价值的认定,也是对私人财产的尊重;既体现私人档案信息资源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组成部分,也是对私人档案所有者权益的平等保护思想的确认。将私人档案的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予以平等对待,实际上是私人档案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同等法律地位的体现。

私人档案立法,必须从保护私人利益出发,明确私人档案财产的法律地位,充分尊重私人财产所有权,实现既不侵犯私人档案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使私人档案得到充分保护与利用的目的。在明确保护私人档案所有权的基础上,还应对档案所有者基于档案所有权的其他相关权利予以保护,如隐私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信息开放与优先利用权等,体现国家对私人档案财产的尊重,使私人档案所有人权益能够得到合法保护。

(二)从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出发,确立国家层面对私人档案的管理权与监控权

任何权利在法律上都是受限制的,不存在没有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利,私人档案财产所有权人在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基础上,也要遵循一定的公共原则与社会规范。正是基于此,鉴于私人档案所有权管理上的特殊性,国家应把私人档案纳入国家档案信息资源宏观控制的范畴。私人档案因其私有性,不能完全按照规范国有档案管理的法律规范私人档案的管理,又因为其内容涉及社会利益,不能完全成为由权利人自由处分的私有财产,因此,发挥国家各级各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私人档案的管理与监控职能,成为私人档案立法必不可少的内容。如对私人档案专业化管理的指导,私人档案的统计登记制度,向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档案,对于保管条件恶劣的私人档案的处置,私人档案的开放、公布、买卖、出境等,国家法律对此应当有明确的规范和相应的措施。这些均是从国家层面对私人档案的监控。

从现代财产权法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各国法律都基于法律规定、正当程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财产予以限制。实行私人档案的国家监控,有利于促进档案所有者与国家档案管理机构的相互配合,使私人档案处于一种良性运转与发展状态。通过立法,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可随时了解私人档案的状况,及时采取正当合法的措施阻止、减少私人档案的流失和损毁,客观上起到了对私人档案的物质安全与信息安全的全面保护作用。

特别声明的是,我国私人档案的立法要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有财产为目的,若偏离此宗旨,相关法律就无法得到私人所有权人的配合与积极参与,以国家的天然优势地位对私人档案进行强势控制绝非立法的本意。

三、我国私人档案立法的内容分析

私人档案立法涉及私人档案的定义及其范围,其中包括私人档案收集、接收、登记、保管、鉴定、利用、销毁、捐赠、寄存、购买与收购、征用与征购、出境等内容,国家对私人档案管理所拥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档案主体所必须履行的义务等。具体而言:

(一)立法要开宗明义,确认私人档案的定义与范围

对私人档案定义的确立是规范私人档案管理的法律基础。国外档案法律对私人档案法律界定都十分明确,如法国的档案法规定,私人档案是指包括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任何私人机构或部门在其自身活动中产生或收到的文件整体。美国、西班牙、瑞士等国档案法认为凡是非政府机构和非国家提供经费的机构、组织产生的档案以及重要家族、重要人物在非政府公务活动中产生的档案都是私人档案。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法律把不属于公共档案的档案划归为私人档案范畴。

笔者认为,我国私人档案概念的法律界定应立足于所有权,私人档案是个人或私人机构和组织在私务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或依法获得的且所有权归私人所有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它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私人档案形成主体是私人或私人性质的机构组织,包括自然人、非自然人、私人性质的企业、组织机构等。第二,私人档案的所有权归私人所有。这是界定私人档案的根本属性,不论档案的来源、内容且保管在何处,如果档案所有权归私人所有,则为私人档案。第三,私人档案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从载体上,有纸质、胶片、磁带、光盘、实物等形式。从记录方式上,有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

(二)明确私人档案所有权归属

私人档案立法应鲜明地表达私人档案所有权归属,这是私人档案立法的前提。私人档案所有权主要包括私人档案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私人档案所有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西方国家对私人档案所有权和相关权益的认定都有明确条文的规定,然而我国档案法对私人档案所有权的规定较为含糊笼统,缺乏独立的条款和明确的意思表示,对私人档案所有权相关权益的保护明显缺乏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将档案按照所有权的不同分为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所有的档案、个人所有的档案三种。规定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这些法律条款虽没有对私人档案所有权的直接正面的表述,实际暗含了个人所有的档案归其个人所有并自行保管。

(三)明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私人档案的宏观管理职能

我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尚未真正将私人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之中,国家档案资源建设规划也未将私人档案真正纳入其中,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未配置专门的私人档案管理部门,这些问题均需要在立法中加以解决。基于私人档案所有权的私有属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私人档案的行政管理应当主要体现在宏观控制与业务指导上。宏观控制以监督为主,建立私人档案的登记备案制度,业务指导以专业为依托,指导私人或私人机构对所拥有的私人档案进行专业化的保管。

(四)私人档案的登记申报和保管报告制度

国外私人档案申报登记制度归纳起来有三种形式:其一,先由档案所有者或有关机关提供或申报私人档案登记的范围,经审议或鉴定,对其中确有历史价值的私人档案进行登记。采用这种登记形式的有法国、罗马尼亚、阿尔及利亚等。其二,由档案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私人档案的范围,私人档案所有者根据标准进行申报登记。采用这种登记形式的有意大利、荷兰、西班牙、黎巴嫩等。其三,档案部门主动对私人档案进行调查和登记。如英国由皇家历史手稿委员会负责调查有价值的私人档案的存放地点和性质,由国家档案登记局负责对这些档案进行登记。

私人档案的登记申报和保管报告制度在我国档案法律中是一个空白。鉴于私人档案所有权和管理上的特殊性,立法要明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历史价值和社会意义的私人档案建立私人档案登记申报制度,明确国家档案部门对私人档案进行登记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私人档案所有者每年向国家申报其所有档案的义务。登记的内容有:档案的内容、性质、数量、保存状况、流动情况以及档案所有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国家档案部门登记后,可以进行统一编目,登记后的私人档案可以遵照所有者的意愿,或自行保管,或由国家档案部门代管。私人档案所有者转让其所有权时要重新进行登记,如若有丢失、偷盗等情况时,也必须及时向档案部门报告。对私人档案进行处分时,如出境、补充、修改、销毁等行为必须经档案部门批准。对于已申报备案的私人档案,无论主动或被动登记,国家均要从经济援助、税收减免、专业指导、提供利用等方面给予优先待遇。

在建立私人档案登记制度的同时,建议国家档案部门制定完善的私人档案价值评价机制和评估办法,以便客观地把握私人档案的价值,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管。首先,要成立私人档案价值评估的领导机构,明确私人档案价值评价的职能归属;其次,要建设一整套私人档案价值评估机制和标准体系,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制订私人档案价值评估原则和细则,保管期限的合理标准,为建立健全私人档案价值评价机制提供参考依据,并为国家档案馆收购或征购私人档案的操作实施创造条件。

只有将私人档案登记申报制度、保管与利用制度、建议帮助制度、出境审批制度、价值评估机制等纳入国家的档案法律法规之中,在法律层面上形成对国家档案部门和档案所有者的权益保障机制,在行政管理上形成对私人档案管理的协调合作机制,在操作层面上形成对私人档案的监控保护机制,我国私人档案的管理才能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五)私人档案的接收与保管

私人档案保管一般采取私人自行保管和寄存的方式。统揽各国档案法规,几乎无一例外地授权国家档案馆在严格遵守私人档案的所有权原则基础之上,以购买、捐赠、遗赠、寄存、购买或收购、征用与征收、接收等形式对私人档案进行接收。

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3章第16条规定:“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章第6条规定:针对将重要或珍贵的档案捐给国家的情况,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与国外法律中明确的减免税收等规定相比较,这些条款比较笼统,不具吸引力,需要细化。国家应立法鼓励私人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完全捐赠或不完全捐赠,对于捐赠者,政府和档案馆除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奖励表彰外,国家财政也要设置专款予以支持。对于向国家档案馆捐赠私人档案者可实行降低捐赠者个人所得税、遗赠者可被免除遗产税税收等优惠鼓励政策。

购买或收购。属于征集档案的一种方式,适用于私人档案的收集。购买或收购是指基于所有人人自愿的基础上,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获得具有重要价值的私人档案的所有权的行为。目前,我国国家档案馆只是对非国有档案遭到破坏、处于散失和其他不安全状态时采取强制性的国有化行为,收购行为是被动的、非常态的,并没有主动的、常规性的收购私人档案的具体规定。关于购买私人档案时是否进行评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国档案法规定:购买私人档案的价格由一个专门评判包括档案在内的文化物品的委员会进行鉴定。建议国家财政每年单独拨给国家档案部门专项经费,列入常规档案资源建设经费,用于私人档案的收集与私人档案馆的发展。

征用与征收。所谓征收就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将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家;所谓征用,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性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明确不同的法律关系,处理好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权的限制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法律效果上来看,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则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其结果是权利发生转移;征用则是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的物体如数返还给原权利人。征收征用属于国家行为,必须要依据法定的程序。不论是征收还是征用,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剥夺私有财产,国家必须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扎伊尔档案法规定,因公需要可以征用具有历史价值的、属于私立机构和个人的文件。我国档案法没有明确制定“征用与征收”私人档案的内容,建议在法律上可明确表明,国家档案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征收或征用私人档案,如用来举办境内外档案展览等。河南省上蔡县程文氏兄弟状告该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就是一起关于征用私人档案不予归还严重侵害私人档案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该案应是《档案法》调整与管理的范围,但由于档案法律规范制度的不健全,依据档案法律无法得到合理合法的处理,遂依据民法得以解决,可以看出《档案法》对私人档案保护条款的缺位而导致对档案所有权人权益的损害。

接收。接收档案是指私人档案的拥有者去世后而档案无人继承、认领,国家档案馆可以直接将该档案的所有权收归国有。我国的档案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发生此类情形的私人档案进行接收的有关规定,在今后的立法中有必要加以明确。如《英国公共档案法》规定:英格兰或威尔士法庭保管的任何私人文件,如果其保存时间超过了五十年仍无人认领,经保管案卷法官同意后,公共档案馆馆长可要求将这些文件移交给公共档案馆,这些文件即成为本法所指的公共档案。

寄存。寄存档案是在明确并充分尊重私人档案所有权的基础上,将私人档案由保管条件良好的国家档案馆代为管理,是对私人档案实施保护的一种有效措施。我国《档案法》第16条规定:“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的档案馆有档案寄存代管业务,积累了一定经验,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完善私人档案寄存代管制度的法律程序。

出售。针对私人档案出售或拍卖,意大利、法国、塞内加尔等国家的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有优先购买权,同时还要求在出售或拍卖前,要预先通知有关档案馆,并且附上所出售档案的目录。我国“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于私人档案出售的价格,法律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约束力不强,现实中几乎鲜有私人档案所有者在出售其所有档案时,主动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六)私人档案的利用

对于私人档案的利用与开放,私人档案所有者拥有绝对的权利。我国《档案法》第4章第21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的合法权益。”档案所有者公布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因对私人档案开发利用而产生任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责任和义务向私人档案所有者告知并作出收益的合理分配。在国家档案部门已备案的私人档案,档案所有者在销毁、买卖、出境时,有告知国家档案部门的义务。

(七)私人档案的出境

关于私人档案的出境,法国档案法规定,档案所有者要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附上出口档案的清单。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在全部或部分复制私人档案后,允许出口,或者通知档案所有者,档案管理部门准备部分或全部行使留置权。葡萄牙有一个专门的法律保护重要的私人企业档案,这些档案被宣布为不可剥夺的,并且不能出口。意大利档案法规定,私人档案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出口,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8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第25条规定:“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印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目前我国档案法对于档案的出境只设置了禁止性的条款,缺乏程序性和操作性的规范条款,建议今后修改时添加。

私人档案同公共档案一样是人类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关于私人档案的立法活动远远走在我们的前面。我国在档案的管理与保护方面不能厚此薄彼,重官方轻民间,不能顾此失彼,重整体轻个体。加强私人档案的立法,构建我国私人档案资源的法律屏障,既是对私人档案财产的尊重与保护,也是对祖国文化遗产的全面传承与弘扬。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档案所有权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为08BTQ0037)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档案行政法规的特征篇(11)

我国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由于城市规划及道路建设的需要,涉及到大量的房屋征收和拆迁工作,房屋征收和拆迁涉及到房屋所有人的切实利益,导致房屋所有人和征收、拆迁单位矛盾的现象日益严重。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管理工作,是房屋所有人在同意拆迁后补偿款及安置房等能够实现兑现的前提,因此如何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及档案管理对保证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平稳推进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管理的意义

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是在房屋征收和拆迁事件发生后出现的,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档案作为地区性档案资料的一种,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房屋拆迁和补偿档案具有很强的记录性和真实性,是能够反映一个地区发展的基本参考资料,而且房屋拆迁和补偿档案也对城市社会形态发展变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房屋拆迁和补偿档案能够有效记录地区建筑变迁,在我们研究城市发展历史的时候,离不开对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档案的考证。

另外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还具有经济意义,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档案是政府及单位在日后对房屋所有者进行补偿及落实安置房等福利措施的主要参考资料,因此其无论是对政府还是房屋所有者的利益都有重要影响。另外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资料还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体现,在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资料中能够反映出房屋所有人的工作及经济状况,政府会依照一定的政策会对退伍军人、孤寡老人以及生活困难群众更高的资金以及福利补偿,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和谐发展。

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资料具有法律凭证作用,房屋的征收补偿档案涉及到公共利益和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它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是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管理不可缺少的工具,尤其是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依据性材料。他们通过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确认、征收、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形成“以档案管房屋、依法征收房屋、依法先行补偿”的权威性。

二、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档案的方法及对策

1、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体制

城镇的建设是一件惠及民生的好事,然而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房屋征收和拆迁工作却困难重重,这主要是部分涉及动迁的业主思想觉悟不够并对金钱的欲望比较强烈导致的。由于涉及到许多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房屋征收和拆迁档案管理是一项艰苦而繁杂的工作。我们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管理工作时,往往由于繁重的工作压力和难以调和的利益关系对这一工作产生厌烦心理,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影响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管理的准确性和严谨性,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责任和管理体制。为了达到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管理工作,我们首先要明确各部门以及每个人在房屋征收和拆迁过程中的责任,通过详细的工作责任制使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档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另外我们还应该积极和其它部门建立联系,加强与举办领导以及相关科室的工作协同及配合,并通过建立月、季、年等总结及检查制度推进征收和拆迁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2、完善档案管理规范和要求

为了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档案管理工作,相关的政府行政部门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档案进行管理。为了全面、准确、安全的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规范和要求,保证房屋征收档案的完整、准确和高效利用。在完善档案管理规范和要求时,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规定的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征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合理、合法的管理规范及要求建设。另外我们还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奖罚措施,通过对征收工作中征收补偿和拆迁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鼓励或者追责,从而提高相关人员在资料整理和收集时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管理档案能够公正、公平的指导我们城镇化建设的发展。

3、强化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当前的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档案管理普遍都是由其他部门的人员兼职的,这些人即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又欠缺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及技能。这使得现如今我国的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档案管理工作出现许多的漏洞,管理漏洞的出现往往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不仅会导致社会不和谐因素的产生,还会促使上访、示威等恶劣群众事件的激增。为了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的资料安全,我们应该对这些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教育。在培训中不仅能够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还能够从思想上让这些同志充分认识到房屋征收和拆迁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资料工作的工作效率。

4、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我们在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制定并下发严格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从而以科学的指导思想引导房屋征收及拆迁工作顺利实施。由于房屋征收和拆迁工作涉及到房屋业主的经济补偿资金量比较大,严格的管理办法不仅能有效的指导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档案的管理工作,还能有效避免房屋征收和拆迁工作成为滋养某些不法分子经济利益的“温床”,最大限度的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工作能够公平、公正的进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房屋征收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房屋征收档案保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统计制度,确保房屋征收档案规范化管理。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设施,保证房屋征收档案的安全。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发现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他技术处理。要对房屋征收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等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填写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