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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管理建议大全11篇

时间:2023-07-18 16:39:57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1)

一、2019年采购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加强基础培训。2019年9月,工厂安排采购办和审计监督人员参加外部招标采购培训中心举办的“最新招标采购政策解析、招标采购全运作流程实务、招投标质疑、投诉的受理及解决”专题培训,组织开展了经济事项法律知识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了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有效达到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法律风险、强化监督责任”的目的。

二是注重过程管控。工厂2019年共签订合同***份,涉及金额****余万元,均严格按照流程,通过层层讨论和审核,确保了采购方式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杜绝了规避性招标和选择性执行的现象。

三是优化制度落实。2019年工厂根据上级公司标准文件,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了工厂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多项采购管理方面的制度标准,进一步细化了采购工作程序及要求,使采购管理有章可循、流程有据可依、成效有文可查,确保了全厂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四是提升执行能力。执行力是凝聚力、战斗力、生产力,工厂2019年重点做了正确理解、突出重点、突破障碍、提升方式几个方面的工作。如:维护完善工厂采购工作群和管理委员会工作群、定期征集采购部门经办人员意见或建议、对各部门采购事项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审查等,切实提升了采购工作人员执行能力。

五是严格规范建设。工厂采购管理工作坚持以规范建设为根本,加强“三项工作”建设。通过规范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单、会议表决单、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会议记录本、会议纪要等,确保各委员在工厂采购事项议题表决时独立负责,一项一决,一人一票,留有痕迹,形成闭环,便于追溯。2019年共召开工厂管理委员会会议8次,审议经济事项81项,均实现了民主决策、透明操作。

六是加强“两库”管理。严格招标机构规范管理,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招标工作总结会,对招标工作提出要求,强调纪律。在工厂2019年招标机构服务项目招标工作中,采购办认真核查投标单位资格条件,主动利用平台工具对投标单位进行违规行为及关联关系查验,共审查出*****投诉处理1家,*****行政处罚1家,开评标地址重复2家,有效预防了不合格招标机构入库和“围标、串标”行为。同时加大对评标成员库的管理,做好抽取及到场统计工作,2019年抽取评审员均按要求到场评审,无拒绝推诿现象发生。

二、2020年工作思路

2020年,工厂将“采购管理要全面落实‘应招尽招’、‘真招实招’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审核,对采购事项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机构和供应商的管理、监督与考核。”列为重点工作,决心继续紧紧按照上级公司要求,严守规范管理 “生命线”,深入推进工厂运行规范有序,积极营造工厂采购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

(一)守制度,明职责,严格采购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按照行业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和工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着力推进招标采购管理过程监督,确保采购实施规范运行。一是严格审核采购文件,特别是采购资格的设定、采购最高限价的编制、评分标准的制定等重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审核部门提出各自意见或建议,不断修改完善采购文件,通过各专业线的审核把关,使采购文件质量得到有效保证。二是加强日常工作流程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严格执行,有效维护工厂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形象。三是做好管理委员会会议筹备工作,切实提高会议效率。四是切实学懂弄通国家法律和行业、公司制度,不断学习创新,及时更新工厂标准细则。目前,按照国家和行业规范要求,各种审计检查接踵而至,公司标准制度也随时在变化,所以要求工厂采购管理部门随时关注,认真学习领会,及时修订工厂的制度,以指导工厂各部门规范高效完成项目实施。

(二)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落实“应招尽招”“真招实招”招标工作。按照公司要求,对工厂采购事项严格审核,能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一定采用公开招标,对采用非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把关,对理由不充分或非必须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一律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力争采购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要求采购管理部门善于思考,灵活运用,统筹方法,同时大胆管理,要敢管、真管,在规范上绝不能当“老好人”,要在“应招尽招”“真招实招”上下功夫;对各部门采购事项不能全放,以免因经办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出现不规范现象;也不能全管,使经办人员形成依赖而不能认真细心完成。

(三)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针对工厂采购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不够丰富,工厂项目经办人员普遍存在采购文件编制水平较低,委托招标时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水平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工厂下步将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积极参加外部采购管理知识实务培训或协调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单位到厂进行培训,让经办人员切实熟悉操作流程,重点提高编制招标文件能力。

(四)强调规范与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和谐运行。

为保证工厂采购工作运行的顺畅,采购管理工作必须做到规范与效率并重,监督与服务同行,因此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求部门必须以保障生产运行为重心,努力为“做实做强车间,提升设备效率”履行好服务职能。一是在工作流程的运转中,要求项目采购业务环节的审核必须当日事当日毕,不得无故拖延。二是做好沟通释疑工作,与业务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对采购工作流程、持续整改事项进行充分交流,征得业务部门对规范运行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对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指出不规范的同时,要提出如何才能规范,让业务部门正确操作、少走弯路。四是在履行招标职能过程中,积极与招标部门沟通,并主动协调招标机构加快项目采购的进度,保证生产运行的有序有效。

(五)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工厂采购办迅速行动起来,积极认领任务分解,制订出2019年工作计划:一是督促检查各采购项目实施前有无项目论证。二是对采购部门申报的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及实施过程实行“三关三审”,认真检查书面审核或系统流程痕迹资料。三是督促指导各采购部门提高招标文件编制水平,组织控制招标文件会审环节,做到效率与规范并存,坚决杜绝招标文件中出现不合理、有倾向、有排他等条款。四是配合完成采购事项关键环节“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平台公开工作。五是建立和优化业主代表和评审员库抽取系统,在监督工作小组监督下以透明、公平、回避的原则进行抽取,简化抽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六是组织开展评审员培训,不定时对工厂项目评审现场进行抽查,检验培训成果。七是完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对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责进行评价,适时调整组成成员。八是组织督促各采购部门开展非公开招标项目清理,对公开招标比例达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九是定期组织召开招标机构规范会;组织采购办、审计等部门人员不定时到招标机构开、评标现场进行抽查,并进行动态管理和考评;在制度考核之外,创新使用积分制对招标机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及约束。十是汇总全厂已入库供应商名单,督促各经办部门对供应商实行分类管理、使用、考核、评价工作,对长期恶意围标串标、恶意投诉的不良供应商建立“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工厂任何招标活动。

三、思考与建议

目前,工厂采购工作队伍还存在着创新意识不强,勤学肯钻态度不端,综合能力偏弱,业务水平偏低的现象。面对这些不足,工厂将以意识超前的思想力、不断超越的创新力、百折不挠的意志力和不折不扣的执行力,想尽一切办法补短板、强弱项、提能力,奋力实现工厂采购管理工作高质量规范发展。针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出以下几点思考。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2)

第三条管材采购项目由县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由县水利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采用管材协议供货制。管材协议供货制是指对HDPE等管材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统一确定中标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对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五条管材协议供货通过公开招标,按产品平均价格水平,分3个标段招标(即大源片、小源片、沿江片)。每个标段只允许一家制造厂商中标,不能重复中标。

第六条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制造厂商及其品牌、型号的产品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制造厂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型号的产品。

第七条管材采购项目由县水利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招标工作。招标机构应结合我县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实际,在对管材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参加投标的制造厂商必须是国内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由制造厂商法人或其法定委托人参加投标。

第九条参加投标的制造厂商在投标时,必须明确产品价格,同时提交协议供货承诺书,对产品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做出承诺。(附出厂价格表)

第十条公开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专家由专家库抽取,一般为5人及以上单数)。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各家产品的质量、价格、优惠率、服务及企业规模、信誉进行全面审查、评估,按总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制造厂商。

第十一条县水利局和招标机构应对中标制造厂商的报价、业绩等进行必要核实,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资管办。

第十二条中标通知发出后,县水利局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承诺,统一与各中标制造厂商签订《管材采购协议书》。

第十三条管材采购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延续或再次进行公开招投标,由县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管材采购协议签订后,由县人民政府行文公布中标制造厂商。工程实施时,各工程建设单位按实际用量与制造厂商签订供货采购协议。供货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五条协议价格是有效期内制造厂商承诺的最高价格,优惠幅度是有效期内制造厂商承诺的最低优惠幅度。各工程建设单位实际采购时,可在此基础上结合采购规模,与制造厂商协商,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供货价格。

第十六条供货期限内,中标制造厂商不得对中标产品协议价进行调整,供应量满足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宏观政策变化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七条协议中规定的管材保修期不得少于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保修期限。

第十八条制造厂商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一)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或不符合招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二)没有按合同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没有提供其他已承诺的服务;

(三)高于承诺的协议价格或低于承诺的优惠率签订采购合同或供货;

(四)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产品;

(五)违反本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县水利局、县资管办会同县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管材采购协议供货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规范各工程建设单位和有关制造厂商的协议供货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各工程建设单位、中标制造厂商有违反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行为的,均可向县资管办和县纪委(监察局)举报。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3)

一、围绕中心,在规范服务平建设上求突破

中心紧扣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主旋律,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不断加强中心效能和作风建设,全面推进高效、透明、廉洁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积极营造“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基层”的招投标统一平。我们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拓宽思路,探索新方法,使招标采购宣传教育工作充分体现时代性,加强媒体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努力推进招标采购宣传工作。一是从维护业主利益的角度,采用“面对面”的形式将招标采购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深入透彻的讲解,使其对招标采购在理性和感性方面有了一个全方位的体验,从而改变了他们对招标采购的看法。二是印制“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等手册。放置在招标大厅的显目位置,让参加交易的各方主体能够更加了解中心的工作流程,主动配合中心工作。

二、创新机制,在规范交易服务方式上求突破

积极探索我县招标采购事业的新规律、新特点,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我们努力做到了“六心”即接待热心、学习用心、工作细心、释疑耐心、服务诚心、办事公心,进一步提升了中心综合服务能力,努力实现“服务效能大提速”,塑造“公开透明、公平有序、公正规范、诚实守信”的招投标阳光平;达到了“五强化,五形成”即:强化服务理念,形成服务社会氛围;强化服务能力,形成便捷高效的办事效率;强化服务功能,形成公平透明的服务平;强化服务秩序,形成积极有序的服务环境;强化诚信服务,形成有诺必践的中心良好形象。

三、规范管理,在严格招标采购程序上求突破

在纪检监察、采购、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中心按照“管理科学、职责明确、运行流畅、分工负责”的招投标交易模式,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程序和规则,努力使招标采购的整个操作过程在制度框架下规范运作。

一是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外部监督机制,规范采购活动,中心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引入社会力量监察、督促中心各部门工作效能,以弥补行政监督、纪律监督及内部监督不足,从而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监督信息快捷沟通反馈渠道的一种有效手段。人民监督员由县行政区域内的本界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组成。几年来,通过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邀请人民监督员对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参数确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进行全过程监督,有效的减少了政府采购过程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使社会充分了解政府采购的运作模式、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树立了政府采购优良形象。

二是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和“双专家”会审制度。1、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审计局、监管办、财政局采管办、县招标投标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贯彻落实、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全县招标采购制度和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政府采购方式审批之前,先由财政局采购办牵头召开政府采购联席会议,研究对实施采购的项目提出采购原则、采购方式及其他事项,并将会议内容记入会议纪要中,作为审批采购方式的依据之一。联席会议制度不仅为我们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也增加了中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理解和信任。2、“双专家”制度。采管办在审批采购方式之前,要求采购单位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提交经采购单位自己邀请的专家论证审核好的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需求和技术参数,再由采管办邀请该领域专家对由采购单位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需求和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待专家出具意见书后,召开政府采购联席会议,邀请采购单位、“双专家”(业主方专家和采购办方专家)出席会议。会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双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讨论,并出具会议纪要。联席会议还要求采购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书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好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提供给中心,进行上网公示三个工作日,向社会各方征询意见,如无意见,方可进行方式审批。通过联席会议和“双专家”制度,限制了许多业主的倾向性意见,减少了排斥潜在供应商、技术参数量身定做等许多有损政府采购公平性的不合理条款,使供应商得到了公平竞争的空间。

三是编制政府采购规范文本。在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搜集外地在货物、服务、工程招标文件方面的优秀做法,大胆创新,研究编制了采购文件规范文本(《公开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同时会同相关专家、律师、业务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对每份示范采购文件内容、条款进行交流讨论论证,对其中容易出现歧义的章节和内容进行统一和规范,对招标文件中的字句进行仔细的推敲,使用规范性术语,避免使用含义模糊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使采购文件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至目前为止,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政府采购示范文本作了四次进一步修订。通过统一采购文件,使条款前后不统一、带有歧视性条款、用语不规范等编制采购文件的通病得到了有效的抑制,既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又提升了政府采购的形象。

四是建立了中心内部审核、讨论制度。为了能让全体职工认真落实中心规章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错误,保障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了中心内部审核、讨论制度。凡有须中心出具的材料(如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必须经承办部室讨论或提交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讨论,与会人员经过讨论形成统一认识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需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项目经办人根据会议纪要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提交对应的审核人审核,确认无错误后方可对外。中心内部审核分成三部份。①部室审核:参与人员为项目经办人及所在部室审核责任人;②不同部室工作衔接、审核:参与人员为项目经办人及所对应业务部室的衔接受理人或审核责任人;③中心讨论会+审核责任人审核。中心讨论会参加人员为各部室全体工作人员。

五是规范开、评标过程工作人员的行为。政府采购工作最终需要人来执行,如何规范政府采购开、评标过程中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操作的规范,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已成为我们工作考虑的重点。为了提倡协作,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发挥群体优势,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我们规定每个项目在开标之前将开标程序及主持人的一言一行形成书面材料,经中心全体人员讨论通过,开标时工作人员按书面要求执行,主持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变通,确保开标过程的严肃性。规定开、评标过程工作人员分工明确,不得随意串岗,评标区和开标区的联系必须在现场监管人员的陪同下进行,保证评标过程公平、公正地进行。

六是总结经验,提高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成功固然有方法,失败必然有原因,对失败的原因加以分析、总结,才能避免下次重蹈覆辙。在每个采购项目完成后,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写出项目书面总结,把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总结出自己体会及得失,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自身的业务水平。

七是推行了“二次竞价”。“二次竞价”是指采购单位在协议定点范围内选择所需的产品,并在监管办、采管办及县招投标中心监督指导下,在县招投标中心场所内操作,向符合条件的随机抽取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发起询价,供应商在协议价(即最高限价)基础上进行竞价,并按报价孰低和供货孰优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价格的行为。通过半年多的实施以来,节约率达到了22%,使采供双方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八是探索配置新方式,公共资源业务多元发展

到目前为止已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城市公共资源的专营权和经营权。如户外广告经营权、电视广告经营权等;(2)公共设施物业管理。如城区临时摊位招租、河道卫生保洁等;(3)公有资产资源。如公有房产拍卖、公车处置拍卖、公房出租等;(4)自然资源。如矿产经营权出让、山林经营权承包等。我们主要采取三种方式:招标、拍卖、公开挂牌竞价。招标和拍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开挂牌竞价方式是县招标投标中心比较有特色的配置方式,具体做法是确定项目工作方案、公告、进行市场推介、缴纳保证金、选定公开挂牌竞价时间和地点、挂牌、现场公开竞价确定受让方。通过把公共资源项目进行公开竞价,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并且不断规范化操作,形成"阳光交易",使买方对项目的情况了解清楚,对在中心这个规范的有形市场的交易结果的合法性放心。

四、加强教育培训,在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上求突破

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决定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公平、公正。我们通过经常性、针对性、科学性的教育培训,着力造就一支“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职工队伍,为招标采购工作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提供有力支撑。首先,以已建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为基础,邀请纪委监察局、检察院领导来中心采用“以案析法”的形式,选择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剖析犯罪原因、规律,剖析招标采购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腐败或不廉洁隐患。要求全体干部职工深刻反省,进一步端正思想、提高认识,防微杜渐、抵制诱惑,坚守岗位、扎实工作,确保中心各项工作目标顺利推进。其次,采用“三结合”方式,加强学习培训。一是采取向书本学与向实践学相结合。结合中心实际工作情况,认真组织与工作紧密相联系的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大力支持和鼓励工作人员参与各类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考试;二是走出去学与请进来学相结合。为开拓视野,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和做法,中心加强与外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交流,取长补短,先后赴宁波、温岭、等地学习取经,接待三门、临海、玉环等兄弟单位来中心考察;通过强化各项业务的交流取经和接受指导督促,进一步提高了中心干部职工业务素质及岗位操作能力;三是培训学与自学相结合。努力为全体工作人员创造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机会,多次派员参加省采管处、省发改委、市招标办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班学习,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素质、服务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学习培训,全体工作人员思想得到了进一步深化,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应用操作能力显著增强,造就了一批政治素质过硬,具备多方面专业知识,且适应招标采购工作新形势的工作人员。

工作思路

中心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部署,以确保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为目标,以规范招投标交易为抓手,强化服务职能,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整体推进招标采购交易服务工作再上新阶。

(一)、继续做好招投标日常工作,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原则;严格履行项目备案报批制度;严把招标信息审查关;大力推广“办事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纪检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办事制度。

(二)建章立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一是制定交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为了完善交易程序,确保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公开、公平、公正。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对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规范,做到程序公开、工作有序,确保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实现阳光下的操作。并结合工作实践中探索出的市场交易规律,总结经验,制定《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和《县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二是编制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文本。根据几年来的运作情况,我们将借鉴其他兄弟县市的先进做法,会同相关专家、律师、业务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研究编制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文本(《县政府公共资源拍卖文件》、《县政府公共资源挂牌文件》《县政府公共资源竞价文件》)和相关表格。三是完善工作流程。(1)在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审批之前,由财政局牵头召开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审计局、监管办、财政局、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贯彻落实、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转让方提出的权属证明、交易方式、起始价设立以及与第三方因各种原因存在争议没有解决等其他事项研讨,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交易方式的依据之一;(2)转让方根据会议要求提供向财政局相关材料进行方式审批;(3)中心根据审批表以及委托协议进行操作:①根据示范文本编制相关交易文件;②交易文本备案前必须经过中心内部讨论,还须要求转让方予以确认;③邀请所有竞买人和转让方参加交易大会;主持人必须根据事先确定好的程序和语言进行主持④纪委、财政局、监管办进行现场监管,同时邀请公证处进行公证,重大的项目还须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4)

政府采购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1)通过专门立法规范政府采购。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较早通过专门立法规范政府采购,美国是其中的代表。美国在建国之初就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1]1861年,美国就通过了一项联邦法案,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联邦政府采购必须使用公开招标的方式。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为联邦服务总署提供了统一的采购政策和方法。[2]尤其突出的是美国1933年开始实行的并于1954年和1962年两次修改的《购买美国货法》,影响更是深远。[3](2)在相关部门法中确立政府采购准则。如日本就是通过其1947年的《财会法》确立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4]西班牙也是在其《国营契约法》、《国营承包工程通则》中规定政府采购使用的方法、招标程序和争议的解决等内容。[5]澳门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澳门行政程序法典》;1984年12月第122/84/M号关于公共合同的法令;1985年7月第63/85/M号关于货物和劳物采购的法令;1992年6月第28号法令(28/92/M)《有关社会房屋建筑内从事商业活动间的批给制度》;1990年5月第3号法律(3/90/M)《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务特许制度的基础》;1993年4月第13号法令(13/93/M)《有关房屋发展合同的制度》;等等。

韩国是政府采购制度变革较快的国家。自1949年建立局部集中采购制度以来,历经了多次改革。以前其政府采购立法是分散的,主要在《预算会计法》、《公共预算和帐户法》等法规中作出相应的规定。1995年,该国财政经济院国库局先后制定了《政府合同法》、《政府合同法实施细则》、《政府合同法实施准则特别条例》、《政府合同法特殊采购特别实施条例》等法规。为了使其国内政府采购法律符合WTO的规定,韩国将按《协议》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合同法。[6]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应当采用专门立法与配套立法相结合的模式。(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政府采购法》,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2)由国务院制定《政府采购条例》,集中和综合规定政府采购的各种主要制度,具体体现政府采购制度公共行政性;(3)由财政部制定能使法规和条例得以具体实施的《政府采购操作指南》,翔实地对采购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程序、方法、监督等作出规定,对各种不同的方法,比如招标、门槛价、议定价、寻定价等有细致的指导;(4)在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立法中,还需要作出与政府采购专门立法相配套的规定,解决诸如竞争、招标、合同、会计等问题。对此,有的论著指出,“在确定公共采购规章、准则以及采购合同条件时不应忽略对采购人员产生影响的法律,包括: ① 外汇管制和关税,影响采购机构自由地选择供应方。 ② 控制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 ③ 关于工资和工作时间法规。 ④ 国家工业安全和保健条例。 ⑤ 国家环境保护规章。 ⑥ 价格指数化,为中、长期合同在通货膨胀情况下谈判提供基础。”[7]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框架

作为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必须遵循三项原则:政策性条款,要从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来确定;技术性条款,应以可以操作为前提,借鉴国际惯例加以明确;体制性条款要有利于财政在政府采购管理中主导地位的形成。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框架大致为:

第一章、总则。它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及有关定义条款,等等。

第二章、采购关系主体。它包括政府采购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责界定及其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政府采购主体的类型、条件和资格;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和供应商的资格管理;外国厂商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特殊资格管理;国内厂商的优惠规则;等等。

第三章、采购方法。它以规定招标采购方法为主。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和限制性招标的原则和适用条件;招标文件、公告的内容及其保密原则;招标程序的主要环节和疑议处理方法;押标金和保证金的确定和处理方法;开标、投标、议标、决标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决标公告的内容和资料的汇送方法和时间;询价采购、直接采购和服务采购的原则、适用条件和主要规则;等等。

第四章、采购合同。它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后果;履约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方法;采购合同的管理,如验收管理(期限、方法、采购商品的品质管理的方式)、档案管理;结算和奖金拨付方式;等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争议解决。异议及申诉的提出方法和程序;申诉处(受)理原则、程序和方法;(处)受理申诉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方法;采购机关和厂商在申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等。它主要包括审查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

第七章、附则

提出以上框架,具体理由主要是:(1)该框架涵盖了立法宗旨、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法律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内容全面,既符合我国一 般立法要求,又与《示范法》的框架大体一致。(2)由于采购合同在采购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且与一般合同在合同主体、履行方式方面有一定差异,兼之如前所述,国外有韩国等将政府采购制度以合同为规范重点[8],我国大陆亦有《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先例,有作专章规定的必要性。(3)对争议解决作专章规定,主要是因为《示范法》中的审查方式有其特别的意义,它有助于采购主体自已改进工作中的不足,我国立法可继受之。当然,《美国政府采购法制第三人代位诉讼之研究》[9]一文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4)《示范法》中规定了多种采购方法,且将服务采购方式单独作了规定。目前的倾向性意见是,招标应为采购的首选方法,另外由于服务采购方法比较独特,因此对这两种采购方法应作特别规定。这一思路与《示范法》也是相吻合的。

(三)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内容

1、政府采购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是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以货物采购和工程采购为主。由于我国财政收入,尤其是预算内收入占GDP的比重严重偏低,政府采购体系应以货物为主,同时将大型工程纳入采购范围。等财政收入宽裕后,再建立完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体系。就货物采购体系来看,应把石油等战略储备物质和重要的办公设施、办公用品作为主要采购客体。有人认为,国际上通行的表述方式即“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中购买工程不符合汉语习惯,不宜采用。这种看法在我国深圳市、安徽省的政府采购法规中有反映,就连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2条表述为:“本法所称采购,指工程之定作、财物之受买、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也是闪烁其词。《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充分考虑国际通行的做法,没有拘泥于汉语使用习惯,容忍了这种外来语的搭配方式,规定采购范围为“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值得赞同!

具体货物和工程服务项目目录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各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和服务,或由外国供应商承包公共工程。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及最终货物虽在本国生产或组装完成,但本国增加值含量不足其中价值的50%的货物。

对于粮食,由于涉及国计民生,我国采取保护价收购。这种情形虽然也属于政府采购,但情况十分特殊,须另行规定。以下四项尽皆如此:(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2)国家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瘟疫,需紧急处理的采购项目;(3)人民的生命或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处理的采购项目;(4)经采购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由于目前政府对厂商的信息掌握太少,招标时可供选择的对象十分有限。厂商对政府需要采购的项目也了解不多,影响积极竞标。建议建立政府采购目录制度,加强供需双方信息交流,促进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其要点有:(1)政府采购目录的编制。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委员会审议。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地确定政府采购的范围。(2)政府采购目录的批准和公布。政府采购目录由同级政府批准于每年的7月份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10]鉴于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和信息产品的普遍应用,我国政府上网踊跃,应强调通过电子媒体政府采购目录。电子目录的使用能使政府缩短定货周期、减少采购中所需财力物力、更加了解合同中的产品及服务,同时使采购前产品比较成为可能。不过,“工业市场受各种各样的价格差距和行业习惯的影响。工业顾客有差别的采购行为、产品的说明需要以及缔结特殊采购合同的愿望使得有必要制定独立的电子商务计划。”[11]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主要是在财政系统进行,《中国财经报》自1998年由财政部创办,并开设政府采购专版以来,在社会上已有一定的影响,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是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专业媒介。同时,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亦可。

2、政府采购组织体系

政府采购组织体系,是指由法律设定、分别承担一定政府采购职能的各种主体在政府采购系统中彼此分工和联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我国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主要由管理机构、采购机构和相关机构构成,法律上主要表现为管理体制和采购主体、相关主体的资格管理制度。

(1)管理体制。根据我国现行地方立法,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委员会制,将有关部门吸纳到委员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以协调和化解部门之间的矛盾。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另一种是部门管理制,主要是财政部门,便于对政府采购的管理,也符合国务院机构改革关于“一项行政事务宜由一个主管部门管理”的精神,避免多头管理。如《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我国立法或现实生活中,我们还发现,采购主管部门不仅负责采购政策的制定、采购计划的审批,还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采购活动。有的地方,采购机构相当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下设机构。

笔者认为,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必须以保证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更为有效地克服旧体制的惯性,将对新制度的阻力和内部的摩擦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建议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借鉴韩国立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为政府采购委员会(简称“采购委员会”,下同)。采购委员会由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派员组成,主任 由财政部部长兼任。政府采购委员会宜在财政部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为:(1)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监督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的执行;(2)管理政府采购市场,如对供应商、中介组织实行市场准入,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调查和处理,随时抽查用户发现问题,责令采购机关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等等;(3)根据支出预算确定集中采购目录;(4)指导中央采购机关的工作;(5)规定并修定适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金额标准;(6)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另外,采购委员会不得参入和干涉采购机关和供应商之间的具体商业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的审计。

(2)采购主体。在我国渐进改革的背景下,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政府采购主体规定存在较多不完善的地方: ① 专门采购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采购委员会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三)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7条、《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4条也给予了规定。但这些采购机构的地位和性质存在较大差异。一种意见认为,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是关系,采购机构财政部门进行采购活动,但实际操作中易演变为行纪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采购机构是政府授权的采购机构,是名副其实的独立法人。笔者认为应折衷两种观点,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建立两种不同性质的机构,并为它们创造自由、平等的竞争机制。 ② 关于采购机构与使用单位之间的关系,各地立法都没有相关规定。在发生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时,使用单位直接向供应商提出退换产品或者直接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必须予以规制。 ③ 对国有企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主体的范围存在分歧。笔者不主张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原因有三:一是我国加入WTO在即,控制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就相应控制了政府采购市场,有利于避免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二是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以及社会募集资金,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很少。三是随着我国公有制经济实现多样化进程的推进,企业产权必然走向多元混合,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的区分日益困难。 ④ 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政府采购主体,没有从财政性资金使用量上作限制。笔者主张借鉴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法人或财团接受机关补助办理采购,其补助金额占采购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者,适用本办法之规定,并应受该机关之监督。”

基于以上认识,建议我国政府采购立法规定: ① 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为政府集中采购机关。其职责为: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公共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有关事务;受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采购业务;受采购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由采购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有关采购事务。 ② 各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及国有事业单位、接受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为非集中采购主体。非集中采购主体自行组织未纳入采购中心的采购项目。 ③ 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采购由中央政府采购机构负责,重大项目的采购过程亦由中央政府采购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地方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购活动,还应受中央财政和政府采购机构的指导监督。 ④ 采购机关可将采购的具体事务委托给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公司或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政府采购业务。

(3)相关主体的资格管理制度。它主要包括: ①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招标中介机构具务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职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② 政府采购政策咨询机构的资格管理。主要是实行各级政府采购政策制订与绩效测评专家委员会的资格制度。政府采购实质上是政府支出的安排和使用行为,将政府采购政策与其它政策相结合,能够实现政府的各项重大政策目标。因此,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政策专家委员会,由其制订事关国民经济全局的采购政策,并对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后的绩效进行测评,以便更好地调整实行的政策。与此相应的还有政府采购专家委员的资格制度。 ③ 供应商的资格制度,即供应商的市场准入程序及资格管理。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它分为国(境)内供应商和国(境)外供应商。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问题时,使用单位有权直接要求供应商退换产品、提供售后服务,这是供应商的义务。供应商的高级管理者不能有犯罪记录,三年来必须一直依法纳税。特别指出的是,为了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以及进行国内宏观经济调控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我国应在一段时间之内(按目前我国发展速度,以15年左右为宜),将特定产业的供应商限定于国内,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国外开放。 ④ 政府采购监督委员的资格制度。为确保政府采购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下设“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时注意“抓大放小”,注意改进监督的工作方式,既要监督下级政府的采购活动,也要监督同级政府的采购活动。[12]

3、政府采购的形式和方法

我国各地的立法一般选择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形式,但广东省采取了分散采购的形式。建议我国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形式,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分散采购是指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集中采购是指有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采购。它的金 额标准各异,一般适用于:(1)大宗物品的采购,即消耗量大的低值易耗品如纸张等。(2)单位价值较高(如在10万元以上)的物品,如汽车、计算机、空调、复印机等。(3)一定门槛价之上商品或服务。关于门槛价的确定,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刚刚开始,各地区间的财政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对此不宜“一刀切”,应允许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采购“门槛价”存在一定的差别。建议中央采取门槛价为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但是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接受等值的服务。(4)鉴于公共工程的资金来源多样性,以及公共工程质量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政府应将工程采购列入集中采购之列,以加强对其控制和监督。但工程采购不同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采购程序较为复杂,建议借鉴《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大工程采购,采购中心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采购委员会审议,采购中心也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

政府采购的方法,可采用公开(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采购卡,等等。[13](1)公开(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主体(招标人)在采购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采购信息,吸引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办法。它是政府采购的基本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取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2)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又叫邀请报价、议标采购、定向招标,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一定数量的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办法。一般适用于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而且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或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或采取招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3)竞争性谈判采购,又叫协商采购,是指直接到市场了解、比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额较小、质量与价格易于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也适用于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4)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它适用于采购项目属于特定价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情况。(5)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没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它适用于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因急需而不能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情况。

如前所述,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建议我国《政府采购法》充分考虑各地的差异,对政府采购各种方法进行规定,同时严格规定各自适用条件和程序,如电信业实行政府采购,在公共网领域,宜采取定向招标方式;在基本业务领域,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14]政府在进行采购时既不能随意变更采购方法,也不得任意改变相关的采购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使各地根据各自行业的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法。

值得指出的是,1999年8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企业在购买一定额度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对招标程序、招标资格、招标信息公布、招标补偿和未中标者的上诉等作出规定,这样就把政府采购的部分行为纳入招标法范围进行规范。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有了《招标投标法》,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这种看法在我国政府采购现行地方立法中表现十分突出。如在起草《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有人就建议将草案名称改为《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深圳在起草过程中一直使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招标采购条例》的名称,直到通过才去了“招标”;《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更是直接冠以“招标采购”。这种将政府采购制度与招标制度等同起来的观点,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误解。这两个法有许多区别:(1)规范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2)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规定,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在我国加入双边或多边政府采购协议后,对外国供应商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及其行为作出规范。《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保证买卖金额达到一定数量以上的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地运作。(3)适用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果单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看,《招标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如从涉及的义务来看,《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的采购活动,而《招标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与公开照办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最低价);而《招标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最高价)两种行为。从美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史来看,也是先以立法形式规范政府采购中的招标程序,然后再逐步完善,对整个政府采购市场进行规范。因此,招投标法对我国进行政府采购立法也是及时的。如上所述,该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满足对整个政府采购市场进行管理的目的。该法规定的招标采购方法,只针对一定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适用,对大量存在的限额以下采购则不能适用。该法也有国内优惠的规定,但不从政府采购市场进行界定和保护的高度认识这一问题,对民族工业的保护则既缺乏理论基础,也不可能完善和充分。另外,不从政府采购高度认识招标问题,也不可能明确确立保护国有资产的目标。因此,在《招标投标法》出台之后,除了要制定一系列的实施条例予以补充之外,还要从管理整个政府采购市场的角度,通过立法对其不断完善,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立法体系。将更多的采购方法纳入政府采购法中;更加严格招标公告的要求;对谈判采购程序作出严密的规定。我国可以同时制定《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界定各自的侧重点。

《政府采购法》除了规定政府采购如何适用《招标投标法》之外,还要规范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两法的关系有两个层次:就政府采购而言,《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应为程序法;就招标投标而言,《招标投标法》是一般法,《政府采购法》是特别法。《政府采购法》在规定政府采购如何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特别规则时,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下述要点:(1)《招标投标法》确立的强制招标制度。该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矿,必须进行招标。(2)《招标投标法》确立的招标人自行招标和招标机构招标两种制度。该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或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3)《招标投标法》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程序。该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从这一原则出发,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应遵循的程序性规则,等等。

参考文献:

[1] 李柏青:《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概况》,《行政事业财务》1998年第4期。

[2] 郑新立主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中国 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3] 参见冯大同:《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27页;杨荣珍:《WTO政府采购问题初探》,《国际经贸探索》1997年第5期。

[4] 汪暄:《国民待遇与政府购买》,《中国国际法年刊》1993年,第21页。

[5] 范健主编:《关贸总协定的国际规则与适用惯例》,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59页。

[6] 参见楼继伟主编:《政府采购》,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26页。

[7] 参见C·沃瑞洛:《市场导向的公共采购制度》,李志炎译,《国际贸易译丛》第1期。

[9] 参见尹章华、刘家荧:《美国政府采购法制第三人代位诉讼之研究》,(台)《法学丛刊》第171期。该文提出应在台湾政府采购法案增订“政府采购诉讼”专章。

[10] 上海市已决定今后每年7月份提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可资借鉴。参见:《上海公布明年政府采购目录》,《经济日报》1999年8月1日第1版

[11] 德国《法兰克福汇报》1999年10月11日《虚拟市场:工业采购的未来》,转引自《参考消息》1999年11月15日。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5)

一、政府采购方式内容及特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为各供应商提供的商业平台,就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而言,竞争性谈判采购要求参与采购活动的有效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公平对待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及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审查应严格且统一,确保竞争公平。邀请招标的供应商数量的选择也不少于三家,且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择应依据采购项目的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或是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添购,添购金额不高于原项目合同总价的10%.询价采购仅适用于采购现成的而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还采用了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其他方式。

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集中采购机构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并同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货物和服务。其与其他采购不同之处在于具有一次性采购,分批、分次长期地接受劳务服务“或”货物供应“的特点。

协议供货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有比较长的历史。大宗标准化商品的采购者和供应商通过长期商业往来,形成了比较可靠的商业信用的基础,采购者同意和供应商通过协议,达成长期供货合同,为此建立了此种采购方式。在供货合同中,规定了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期限、付款方式、索赔等条款。其特点主要有四:一是采购商品一般是大宗的、相对标准化的,如初级产品、办公用品、标准耗材等,因为其价格浮动不大,品种规格相对单一,容易清算。二是建立在商业诚信的基础上。为避免商业欺诈,一般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多为早有雄厚实力和良好商业信誉的大公司、大企业。三是采购合同一般也是标准化合同,其主要条款基本不变,只是采购商品的具体指标略有变化,可以反复使用。四是采购者和供应商可能是一对一地进行协议供货采购,也可能是一对多、多对多地采购,以形成规模效应、节约成本。它与定点采购相比,更具有适用范围广、选择品种多、价格调整合理等优势。

二、政府采购方式在各领域中的选择应用

(一)货物类采购的特点及可选方式

《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此类项目采购模式应以集中采购为主,采购方式应以公开招标为主。另外,对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批量(合同总金额不足40万元)采购急需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投影机和复印机等,还可采用协议供货的方式。除采购中心另行组织批量采购外,均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

(二)工程类采购的特点及可选方式

《政府采购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工程类项目采购方式应以公开招标为主,其中的材料和设备采购由于产品的繁杂性、技术的复杂性、设计的不充分性、价格的多样性、时间的不确定性等因素,适宜选择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

目前我国各工程类项目建设招投标普遍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即“综合评分法”,但其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其授予评标人员的权力过大人为因素干扰中标结果,造成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对于大多数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逐步过渡到“最低评标价法”,以便与国际接轨,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服务类采购的特点及可选方式

《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采购人采购的服务应包括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及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设计、信息技术及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维修、保险、租赁、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会议、培训、牧业管理和其他服务等各类服务项目。

目前服务类采购主要集中在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及政府机关的公务消费上,其中主要是会议、会务接待及公务用车保障服务,其他服务类项目还未涉及,采购的范围还很窄。

由于服务类采购项目属于第三产业,而第三产业的范围很宽,采购对象具有多样性、地域性、抽象性以及周期长等特点,涉及的采购内容非常复杂,其政府采购的可选方式也是多样化的。除公开招标外,还有如目前在大连市实行的印刷、车辆的维修、加油等招标投标定点采购。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中都对服务类采购项目做出了规定,但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不尽相同,实践中多数政府服务类采购项目如会议、公务接待、设计咨询、信息服务等很多由预算单位自行分散采购,这类采购项目还需要逐步规范。

三、目前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机构,甚至有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上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不规范的地方,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总结政府采购方式应用上存在的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是采购方式应用界定不清。有些地方忽视了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和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情形,忽视了集中采购的规模,造成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少、其他方式项目多,集中采购项目少、分散采购项目多。

二是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首选方式,采购人不得以各种方式回避执行。但在实际中,有的地方采购人受小集团利益或其他因素驱动,将达到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时间紧、任务急为借口,改为其他采购方式,回避公开采购。

三是采购方式变更不规范。有些采购人对采购方式变更随意性大,对采购目录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自行变更为其他方式,既不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履行审批手续;有的监管部门在审批变更手续时也不能严格把关。

四是采购方式混用。有的采购人在某一采购项目中明明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在招标公告后又向供应商发放邀请函;有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在评标时又就某一项内容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还有的在招标中进行几次报价。

针对政府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管理体制不健全,增加了管理难度;采购人员概念模糊,对法律法规不熟悉;执法观念淡薄,缺乏有力的处罚措施。预算单位怕麻烦、图省事,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等等。

四、解决应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最终是要通过范围和规模来体现的,范围越广,规模越大,政府采购在加强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以及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保护民族产业等方面的作用就越大,效果就越明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认真分析、研究各领域项目政府采购的现状,探索各类项目政府采购对策,是我们在拓宽政府采购领域、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方面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严格掌握各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和情形

政府采购要首选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能把该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等同起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以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在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时,必须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二)规范各类采购的操作行为,正确应用各种采购方式

在每个方式的应用上,既要考虑项目的数额,也要考虑具体项目的特殊性,更要考虑各种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情形,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规范操作,决不能简化程序,更不能将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混用,影响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原则的体现。

(三)严格监管,保证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尤其是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避免审批中的随意性,从而使政府采购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对于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实施合并采购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6)

(一)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公管办)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全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统一的规范服务。

县公管办除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日常监管工作外,每年需对全县各部门、镇区、街道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一次以上全面专项检查,平时进行不定期专项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检查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查处。

县监察局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实施效能监察,每季度通报一次监管情况;对各部门提供的违纪违规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县检察院负责对移交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发现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法转包分包等线索进行侦查。

县住建局、水务局、交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项目进行监管,加强信用平台建设,完善建立诚信守法评价体系和不良行为记录公开机制,定期公布履约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

县审计局负责对国有资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一致、资金拨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工程量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等,审计结论及时告知相关监管部门。

(二)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组成。联席会议由县公管办、发改委、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住建局、水务局、交运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办等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的召开。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分管主任牵头,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到紧急事务可随时召开。

联席会议的议题。一是各部门汇报交流监管工作信息,要形成书面交流汇报材料,包括监管工作情况、经验交流、存在问题、应对措施和工作建议、意见;二是对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包括决定行政处罚、限制投标、开放绿色通道等;三是研究布置下阶段监管工作。

(三)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县公管办负责对各部门提供的项目监管信息进行统一收集、管理和运用。一是建立公开公示平台。利用“中国”门户网站“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信用专栏”、“曝光台”作为我县统一公开公示平台。二是及时上传监管信息。县各行政监管部门对其监管范围内的相关信息要及时录入和上传,其范围包括: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招标机构、评标专家等;其内容包括:企业信息、个人信息(包括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师和招标师等)、项目业绩、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违法违规情况等。三是监管信息的管理和运用。县公管办要根据各行政监管部门上传的信息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并与公共资源交易挂钩,作为评标时资格审查和业绩评分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不良行为的情形一律在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公开曝光。

二、调整招标采购进场规模标准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类50万元以上、采购类20万元以上、服务类20万元以上项目须进场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规模以下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三、进一步提升效能,设置特事特办绿色通道

(一)实行“容缺预招标”,缩短招标前期准备时间

凡是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民生实事工程、公共事业项目,因时间紧、任务重,可在具备建设资金、立项手续、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初步意见这三项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先行受理进入招标采购程序,待签发中标通知书时,再补齐其他相关手续。

(二)建立政府应急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

开通政府应急工程绿色通道,建立政府应急工程预选承包商库。政府应急工程可直接从政府应急工程预选承包商库中选定承包人。

政府应急工程的界定。政府应急工程指抢险救灾、受自然条件或季节等因素制约,需要立即实施的工程。

办理流程。政府应急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的实施,由招标采购人向县公管办书面说明工程的概况、规模、发包方式及其理由等事项,县公管办接到材料后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小型特殊工程采用简易招标采购程序

小型特殊工程的界定。小型特殊工程是指体量小、技术简单、时间要求急,按法定招标采购程序无法完成项目建设要求,需要提前开标的工程,其具体规模标准为工程类200万元以下、采购类100万元以下、服务类50万元以下的项目。

简易招标采购程序。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提前开标的时间,投标报名人必须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填写同意提前开标的承诺,由公管办审核后,报县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他流程与公开招投标程序一致。凡出现一家投标报名人不作出同意提前开标承诺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随即终止简易招标采购程序,重新按公开招标采购程序进行。特殊工程招标采购可采用非电子招标方式。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7)

Research on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of university bidding agencies

Zhang Yu, Li Jing, Li Li, Liu Youjun, Zhang Yongxiang

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Beijing, 100124, China

Abstract: University bidding agency plays important roles in implementation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o the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of bidding agency ensur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rojects in efficient, legal, safe and strict ways. This article evaluated the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of bidding agency from qualification selection, standardized route and agency services, in order to improve its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level.

Key words: colleges; bidding agencies; normalization

近年来,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通过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查阅中国2012年统计年鉴可知,从2008年至2012年,在短短的4年中,我国的教育经费投入翻了一倍多。因此,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教育资金,成为各高校重点考虑的问题。在资金的使用途径中,政府采购因其公正、公开和公平而备受青睐,高校的资金使用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得以执行的。随着越来越多的高校运用政府采购方式使用教育资金,其招标机构被各高校引入,以便能够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教育资金。因此,完善和规范高校招标机构,成为保证教育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的必要环节。本文基于高等院校最为集中的北京地区,以其独特的地域属性为研究基础,对高校招标机构的规范化管理进行研究和分析。

1 高校招标机构规范化管理研究

为了规范招标机构的业务工作,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管理,促进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严谨与高效有序,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变相流失,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高校应从招标机构的资格遴选、招标业务规范管理、招标机构服务考核三个方面对招标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

1.1 招标机构资格遴选

招标机构的遴选是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第一道环节,因此须严把遴选条件,通过遴选,评议出资质齐全、信誉好、服务过硬的招标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为高校采购工作创造规范有序、高效快捷的基础,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阳光采购,努力节约资金,保障高校利益,从而为高校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及行政管理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

高校可自主邀请近年来与学校合作良好或业界口碑好并具有相关招标资质的招标机构参加,每次遴选邀请几家招标机构参加,经专家组评议选出满足要求的招标机构。

其中招标机构遴选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机构的资质与经营范围。

(2)招标机构的业绩(重点是在教育行业,尤其是在高校服务方面的业绩)。

(3)针对高校服务的人员配置、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等内容。

1.2 招标业务规范管理

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对招标机构的业务进行整合梳理是保证政府采购合法、高效开展的基础。招标机构可以按照以下19步流程及要求提供招标服务:

(1)签订协议。招标机构应在项目受理3日内主动与高校签订项目委托协议。

(2)确定采购范围。核实受理项目的信息,协助高校确定是否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是否存在需要国际招标的项目,是否需要公证,是否涉及进口产品采购等内容。

(3)制订工作计划。与高校共同确定各阶段须完成的具体工作和进度要求。

(4)组织参数及标书论证。在收到高校下发的招标技术参数后,招标机构应按照高校要求的时间,组织专家对招标的参数设置、商务要求、技术需求进行论证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协助高校完成技术参数的审定、项目分包等。

(5)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技术需求论证、修订完成后,招标机构应针对项目具体需求制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并对项目的执行给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建议,提交高校审核、确认。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6)招标公告。收到高校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确认后,招标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7)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机构应有专人负责出售招标文件,并及时向高校反馈出售情况。

(8)组织澄清、答疑。在开标前,招标机构应向高校及时反馈投标人对文件的疑问;得到高校确认后,应及时回复投标人,相应澄清、变更文件。如有需要,应组织标前答疑会和现场勘查。

(9)组织资格预审。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格预审,得出预审结论,经高校确认后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

(10)组织开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组织开标仪式。开标现场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留存开标影像资料,以备查验。

(11)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按照相关要求抽取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应在评标前提交高校确认。

(12)组织评标会议。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评标程序及方法组织评标会议。招标机构负责向评标委员会提交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办法、工作纪律、评标表格等,负责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的澄清联络,协助评委进行资格审核、信息筛选、打分汇总、意见编写及完成评标报告等。在评标时,评委专家的通讯工具应由招标机构统一保管。

(13)发出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经高校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由招标机构统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在指定媒体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14)政府采购平台信息反馈。对于北京市政府采购平台受理的项目,招标机构应在招标结果公示的同时,在北京市政府采购平台上进行中标结果的信息反馈。

(15)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机构按法定要求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得将投标人的保证金擅自挪为他用。对于克扣、有意索要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一经查出,将取消其高校招标资格,予以惩罚。

(16)协助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机构应负责和中标人解释相关合同签订程序;在高校需要时,应能向高校提供相应合同文本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协助高校完成合同的签订。

(17)汇总、编制项目全过程资料。收集并整理项目相关文档资料,汇总编制成册。

(18)提交相关文档。在项目完成后,按照高校要求的时间提交项目存档资料;并将纪委监察部门需要留存备档的资料汇集完整,提交纪委监察部门留存。

(19)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招标机构应负责提供招标全过程各工作流程的合法合规性的内容回复。对于投标人对项目提出的质疑,招标机构应及时向高校反馈并与高校商定回复内容,经高校确认后向投标人作出书面回复。出现投诉时,招标机构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提供相应材料,力争做到零投诉。

1.3 招标机构服务考核

高校对招标机构执行项目的情况和服务应不间断地进行考核,其中包括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理解与应用、采购程序、项目执行进度、响应速度、用户满意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内容的整体监督与考核。

此外,高校还应对招标机构进行中期考核,以便对相应的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努力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中期考核包括如下9个方面的内容。

(1)接受:招标机构是否接受任务,是否及时接受已批复的立项表,是否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等内容。

(2)组织协调:招标机构组织的采购文件评审、开标、评标、谈判等活动是否合规有序。

(3)工作效率:招标机构在过程中是否能够按照进度计划及时高效地完成任务。

(4)服务意识:招标机构在过程中是否能够为采购人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积极主动地协助采购人推进项目执行。

(5)专业水平:招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工作程序等。

(6)人员素质:招标机构对于承担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认真负责地执行,所具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综合素质如何,包括应答是否及时,工作是否高效,条理是否清晰,解决问题是否妥当等。

(7)公告信息:包括采购信息、变更信息、预中标人、成交信息等依法应予公告的信息是否公告准确、全面、及时等。

(8)备案资料:招标机构向财政局备案的资料是否齐全,备案是否符合时限要求,对于纪委监察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文件整理是否完整,报送是否及时等。

(9)配合监督检查:是否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是否及时、合法合规。

2 对高校招标机构管理的几点思考

2.1 规范化的管理是保障项目执行的基础

高校招标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是高校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基础。没有规范的管理机制,很难合法、合规、合理地将政府采购项目高效、严谨地执行完毕。因此形成统一、准确、严谨、有序的规范化管理是保障项目执行的基础,是万事之本。

2.2 人员的变动是规范化管理的潜在威胁

规范化的管理是在管理团队的合理搭建和不断培训下得以实现的,因此人员的规范化培训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也给高校招标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带来了一个潜在的威胁,那就是人员的变动会给已经构建好的规范化管理带来波动。因此,对于此类情况应该有效地进行预防与解决,即在招标机构人员变动的前两个月,对于接任的执行人进行“传帮带”的培训,完成前期规范化培训后再让其交替上岗,从而保证项目的正常实施与运行。

2.3 规范化的管理必将获益良多

对于规范化的管理有一个比喻,即规范化管理系统是车,管理人员是司机,到达目标的快慢和司机的技术与车的好坏有很大的关系。规范化的管理就像是一辆性能优越的车,实施规范化管理就是要在现有的系统上升级换代,就是要对相对陈旧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进行更新,从而提高性能,更快、更安全、更高效地到达目的地。

3 结束语

近年来,高校在不断强化政府采购的制度建设、管理模式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校招标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高校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能够为我国现代化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建设和条件保障。

参考文献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8)

二、我县出台使用的相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

根据文件要求,我县涉及到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已出台的和正在使用的都纳入清理范围。经自查,目前仍生效和正在使用的文件有九个,主要是涉及到工程招投标、产权出让和政府采购三个方面,并有详细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现将以上规范性文件按成文时间排列如下:

1、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竞价销粮实施办法的通知》

2、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政府采购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3、县政府2005年8月4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和粮食竞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县政府2007年3月13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

5、县政府2007年3月14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招标投标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县政府2007年9月12日制定的《关于转换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法的批复》

7、县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19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2009-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8、县政府2011年4月22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30-5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9、县政府2011年10月10日制定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招投标管理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对照《条例》,全面仔细清理

在此项清理工作中,我们严格对照《条例》规定内容,对我县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一一进行了审查清理,对建设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等单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仔细对照,未发现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不同规定之间不存在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在清理过程中,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行业组织、行政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实施条例并当场反馈了意见采纳情况。

同时,对我县政府采购工作也进行了对照自查,我县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符合法规条例,政府采购工作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现有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践实践情况,还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的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1、《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但从目前实施情况看,仍存在有些招标人为了使意中人中标,通常采用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或者设置工程业绩等手段达到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现象,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以制止。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9)

医疗物资公开招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医疗物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医疗卫生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必须在规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以及招标项目采购的医疗物资技术质量要求、供应商资格认证标准及相关招标报价要求等。

2.邀请招标采购模式

医疗物资邀请招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招标采购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所需采购的医疗物资的质量标准,同时降低了采购成本,但采购周期较长,采购过程中招标所需的各项费用在采购成本中占比较大。因此,现阶段我国省市级医院、大型医疗机构通常采用招标模式进行医疗物资的采购工作。

二、我国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医疗物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审批程序繁杂,采购周期长

对于传统的分散采购模式,从科室提交医疗物资采购需求,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该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医疗物资管理部门或采购部门审批,采购入库后科室领取使用还需要医疗机构仓储部门的审批登记。而对于招标采购模式,在采购初期需要对医疗物资整体需求进行预算,制定采购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采购单位需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媒体招标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繁琐的采购审批流程和较长的采购周期造成医疗物资的供给严重滞后,影响到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持续的经营活动。

(二)采购成本及费用难以控制

对于传统的分散采购模式,由于受到单次采购量的限制,采购成本通常比集中招标采购方式高,且受到医疗物资市场价格波动因素的影响较大。对于招标采购模式,医疗卫生机构前期需要对医疗物资供应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并需要较为准确地预测一个周期对医疗物资的使用及消耗量。与此同时,还需要打通和维护政府及媒体关系。在采购过程中将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医疗卫生机构难以控制和核算自身采购成本,而采购成本的提高往往会变向转嫁给病人,这极大地影响了医疗卫生机构和病人的利益。

(三)医疗物资专业性强,采购质量难把关

无论是传统的分散采购模式,还是招标采购模式,医疗物资的采购专业性较强,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采购的部门和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对医疗设备、药品及医疗器具的质量好坏、品质优劣难以把握,很容易因为采购医疗物资的质量问题造成医疗事故,不但危害到病人的生命安全,还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声誉。

(四)医疗物资采购制度不健全对于现阶段我国卫生机构医疗物资的采购模式,采购活动通常牵扯到多个部门的利益。在采购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方面医疗卫生机构对采购活动及采购费用的管理和控制难度很大;另一方面很容易造成采购人员勾结医疗物资供应商,进行暗箱操作,骗取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经费。

三、国外先进医疗物资采购模式分析

对于医学发展十分成熟的发达国家,高效、低成本、精细化的医疗物资采购模式极大地促进了其医疗服务行业的日益进步。例如,美国医疗物资专业化的集团采购模式存续了近百年,每年为美国医疗机构节约近30%的医疗物资采购成本。下面就对这种先进的、专业化的采购模式进行分析。医疗物资集团采购模式是指由一家大型医疗机构或多家中小型医院成立集团采购组织(简称“GPO”),医疗机构通过集团采购组织购买其所需的医疗设备、药品等医疗用品。集团采购组织通过集中一定数量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与医疗物资供应商谈判采购价格,确定采购价格后,集团采购组织根据其集合的医疗机构购买量和已经确定的价格同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之后,通过该集团采购组织进行采购的医院将会根据协议价格直接向供应商购买其所需的医疗物资,同时由专门的商业组织承担物流配送服务。专业化的集团采购组织承担了医疗物资采购活动的交易管理职责。一方面,集团采购组织通过为医疗物资供应商提供稳定的销货渠道和销售价格来收取管理费用;另一方面,医疗机构通过集团采购组织同供应商签订大批量的采购协议,提高了自身的议价能力,有效地降低了采购成本,稳定了医疗物资采购市场的价格和交易量,减小了整个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

四、实现医疗物资采购精细化管理的建议

(一)成立专业化的采购团队

构建专业化的医疗物资采购团队是实现医疗物资采购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基础。采购团队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在医疗物资采购初期,对供应商资质、信誉及规模进行充分调查;对所需采购医疗物资的行业价格、供应量进行全面分析;对医疗卫生机构历史采购量、使用量及库存量进行数据分析,并对医疗卫生机构下一个采购年度医疗物资的需求量进行合理预测;结合医疗物资市场情况及自身需求制订采购计划及方案。

(二)发掘高效集中的采购模式

高效集中的采购模式是降低医疗物资采购成本的重要途径。对于大型医院成立的采购团队或是中小医疗机构自发形成的行业采购协会,集合该医院或该地区医疗机构对医疗物资的采购需求,采用询价招标的方式,同中标的多家供应商签订总采购合同,并同各医疗机构签订提货协议。采购团队或采购协会通过集合采购提高自身议价谈判能力,并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医疗物资使用机构提供采购融资服务,达到物品使用效率和资金应用效率共同最大化。

(三)建立完善的采购审计和监督体系

建立完善的医疗物资采购审计和监督体系是维持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工作持续稳定开展的重要决定因素。首先,要成立采购团队相对应的采购监督部门,监督部门中应设立采购价格审核、医疗物资质量审核及招标流程监督等专职岗位,培养相关岗位专业技术人才。其次,建立和完善采购组织的相关工作制度,其中包括招标会议制度、物流监管制度及资质认证制度等,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机构对医疗物资采购的监管审查职责。最后,开放及扩大医疗机构民主监督的渠道及范围,积极推行公开化的采购群众监督制度,形成专职部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得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活动更加规范、专业和高效。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10)

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和基本建设收入。

(三)、采购人为了履行部门职责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使用需要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各种借款等。

(四)、与其他投资人在采购人的土地上联合投资。

(五)、除以上四项之外事业行政的其他各种资金。

二、“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问题

《政府采购法》把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虽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但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若要参与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就涉及到调整有关部门现行的管理格局及职责。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进行相关监督管理就缺乏法律依据,将属于越位行为。

我们认为应按以下方法:

(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实行招标采购,招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种工程项目中的货物、大宗建筑材料的招投标管理监督,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低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时指定品牌”问题

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指定品牌问题比较 突出。这时,财政部门需要向采购人做大量的解释、宣传工作,这给财政部门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鉴于这种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和服务、工程的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款。”

四、“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虽然政府采购法作了规定,但未了彻底解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缺位、越位以及与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交叉等问题,仍有一些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明确为:

(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一是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二是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一是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信息网站。二是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三是政府采购法规信息及时在指定媒体。四是对招标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五是政府采购统计报表信息管理。

(三)制定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四)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制定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规程。

(五)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制定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受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六)受理供应商投诉。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七)协助有关部门办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应诉事项。

(八)监督检查。一是对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制定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采购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发给上岗证书。

(十)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十一)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十二)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维护和管理。一是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聘书。二是对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招标采购管理建议篇(11)

作者简介:毕子健(1984-),男,河北唐山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物资部计划管理高级主管,助理工程师,招标师。(北京

100053)王翎颖(1985-),女,四川遂宁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招标工作部物资采购主管,工程师。(北京 100075)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36-0164-02

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全面实施物力集约化管理,逐步扩大总部集中招标范围和规模,从而充分发挥规模效应、有效降低采购成本、防范廉政风险,预计到2013年底,物资类采购集中管控范围将达到100%,物资总部集中采购率将达到96%以上。然而集中规模招标采购在发挥其种种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采购供应周期延长、物资供应效率降低等问题。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作为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在按照总部要求深入贯彻物力集约化管理的基础上,实施了一系列管理模式的创新,为缩短采购供应周期,提高供应链运作效率实践出了一条可行之路。

一、供应链运作模式分析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集约化管理体系架构,在供应链全过程管控、物资全寿命周期管理的基本管理原则指导下,物资计划、物资采购、物资合同、仓储管理、配送管理、废旧物资处置构成供应链的冀北业务主线;质量监督管理、供应商关系管理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建立共赢的供应商关系,为供应链的正常运作提供有力保障;应急物资管理则为在重大灾害等突况下,保证电网安全运行提供有力的物资保障。上述九大关键业务构成了物资集约化管理基本体系架构。[1]

1.采购供应基本模式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现阶段集中招标采购批次安排,每年一般在总部层面组织6次输变电主要设备、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平均每2个月组织1次。各所属省级电力公司一般根据总部全年的集中规模招标批次安排,结合本单位综合计划、工程里程碑计划的完成进度要求,统筹部署本单位全年的需求计划申报、招标采购组织、合同订单签订、供应计划执行、利库补库等供应链各环节的工作。

2.采购供应周期分析

物资供应周期一般分为需求计划申报周期、招标采购周期、合同签订周期、供应商生产周期、配送周期五个环节。

(1)需求计划申报周期。需求计划申报工作一般包括技术规范及需求计划编制、专业审核、地(市)供电公司级集中审查、省公司级集中审查、国网总部集中审查等环节,需求计划申报周期平均为40天。

(2)招标采购周期。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公告至开标,最短不得少于20日。加上开评标、定标、公示等时间,招标采购周期平均周期为40日左右。

(3)合同签订周期。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按照一般的工作模式计算,考到到书面合同签订、ERP系统订单录入审批、经法系统录入审核等环节,一般仅能够保证在法律规定的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4)供应商生产、配送周期。供应商需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安排生产、调试、检测、供货等工作。不同类别的设备、材料对应不同的生产、配送周期,例如:1台500kV变压器一般供货周期为合同签订后235天左右、1台10kV变压器一般供货周期为合同签订后40天左右。

根据上述分析,物资需求从提出到交货需要5个阶段的工作。按照一般业务模式,需求计划申报、招标采购、合同签订业务为固定周期,完成总计需要约110天,加上各类产品的生产、配送周期(一般电网物资最短供应周期为合同签订后40天),采购供应总体周期至少需要150天。按照该业务模式,采购供应周期难以满足电网建设运行、企业管理运营的实际需要,亟待创新管理模式,提高供应链运作效率。

二、提出创新管理举措,提升采购供应效率

为缩短采购供应周期,提升采购供应效率,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根据企业运营实际,创新提出了协议库存采购模式、寄售模式、合同签订创新模式、“三位一体”物资供应保障机制四项创新管理举措,缩短了需求计划申报、招标采购、合同签订、供应商生产、物资配送5个环节的业务周期,从而达到了提升供应链运作效率的目标。

1.协议库存采购模式

协议库存采购是根据未来一定时间内物资采购需求的预测数量,统一物资技术和商务采购标准,通过招标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采购方式,确定多个供应商,并以协议形式将单价、数量、总价、有效期等予以确定。在实际项目物资需求提出后,与供应商签订采购供货单的采购组织形式。[2]

协议库存采购模式的实施,对降低供应链运作成本、提升采购供应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缩短需求计划申报周期。由于协议库存实际物资需求计划是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结果的执行,其技术、商务要求均按照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结果执行,因此协议库存实际需求计划及技术规范不必进行重复审核,只需直接引用对应的物料和技术规范;另外,由于协议库存需求计划不同于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需求计划,可实时进行申报、匹配、执行,不必受全年招标批次规定时间的限制。按照一般情况测算,需求计划申报周期可由原来的40天缩短至10天内完成。

(2)缩短招标采购周期。由于协议库存招标采购是在一定时间段内,预测物料类别、物料属性、数量等信息,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因此需求单位(部门)提出实际物资需求后,不必再重复进行招标采购,只需要按照协议库存招标结果统一签订供货协议,执行协议内容即可,从而省略了招标采购环节,大幅提升了采购供应效率。

协议库存采购模式的成功实施缩短了需求计划申报、招标采购两个阶段的业务周期,将采购供应周期缩短了70天左右,有效提升了供应链运作效率。然而,协议库存采购模式的实施需要以物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为基础:一是需要综合地域气候、专业使用要求等因素,将实施协议库存物资的物料类别、属性、技术要求等进行统一,才能达到实施协议库存采购的物资标准化要求。二是需要借助ERP系统固化的物资管理模式和管理流程,实现协议库存采购业务在信息化系统中的统一实施,从而规范、高效地实施协议库存采购业务。

2.合同签订创新模式

随着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招标范围不断扩大,合同签订工作逐渐呈现出订单数量多、交货地点多、供应厂商多的特点,为合同签订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按照以前整批次滚动签约方式,一批合同要完成谈判、签订、厂家盖章直到供应商拿到纸质合同,整个流程大概需要1~2个月。为提高合同签订效率,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将合同统签流程由批次集中签约优化为标准化、流水线、常态合同签约模式。在全面采用合同标准范本、应用电子商务平台、技术协议免签的基础上,将合同制作、会签流程与供应商签约流程分离,分别进行管理封装,再通过供应商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实现窗口常态化签约,使单个合同处理时间由原模式下的1个月缩短到2~3天,供应商平均等待周期由10天缩短至2天,合同签订速度提高了75%。合同签订模式的创新有效保障了基建、技改、大修等各类项目的物资供应,不但提升了合同签约效率,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供应商满意度,更为农网改造升级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如期完工抢得了宝贵时间。

3.寄售供应模式

寄售供应模式主要是在充分掌握各类寄售物资信息和各单位物资需求的基础上,对需求和供给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制订各类物资的调配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及时完成各类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寄售供应模式是以协议库存和实物存储为保障,以集中调配为手段,充分利用供应商库存资源,对协议库存物资进行统筹管理的模式。

按照传统的物资供应模式,甲乙双方完成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才能安排生产。寄售供应模式的实施让供应商适度介入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的库存管理工作,对实施协议库存采购的部分物资,通过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要求中标供应商按照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库存定额标准,对相应类别物资进行生产、供应,存放于各单位的接收仓库中,并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补库,需求单位(部门)完成物资需求申报后,可立即安排从公司仓库或供应商仓库将物资配送至需求现场。该种模式的实施,通过提前生产、入库,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供应商的生产、制造时间,提高了供应效率,尤其对于农网改造升级等工期紧、任务重的工程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已成功实施首批寄售物资,均为一次设备,共包含7个小类、29种物资,寄售金额约为1063万元。寄售供应模式不仅通过将招标、合同签订、供应商生产发运及结算付款等串行环节优化为并行环节,大幅提高了物资供应的及时性,而且对提高公司入网设备质量、降低企业综合成本也起到重要作用:一是供应商可根据冀北电力公司需求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排产发运,减少因紧急生产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在进料、排产、内部质检等方面给供应商充足的时间,从源头上提高了设备材料质量;二是通过实施寄售可使冀北电力公司和供应商均能够合理安排采购资金,避免资金闲置和资金不足,减少缺货或库存积压带来的损失,使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和供应商均可在不同程度上减低综合成本。

4.“三位一体”物资供应保障机制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物资供应范围主要包括唐山、张家口、承德、廊坊、秦皇岛5个地区,物资供应的项目既包括单体工程规模较大、工程数量相对较小的大中型基建项目,也包括单体工程规模较小、工程数量较多、分布较为分散的农配网项目。为了保障各个地区、各类项目的物资供应,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着力打造以物资调配为核心,以现场物资供应项目部为管理单元,以催交网络为着力点的“三位一体”物资供应保障机制。

一是高效运营物资调配中心。充分发挥调配中心指挥中枢作用,深化“月计划、周协调、日调度”主动履约工作机制及调配中心统一“窗口”运作机制,主动对接项目管理体系和供应商客户服务体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施到货需求受理、物资调度和发运的统一标准化运作。强化监控预警,实现从需求计划、招标采购、合同签约、制造运输到货款支付的全流程监控,实现供应链上下游各节点的高效衔接,提高供应链整体运行效率。

二是合理设置物资项目部。针对基建工程项目分别设置唐山、张家口—承德、廊坊—秦皇岛三个区域物资项目部,负责所在区域不同电压等级项目群现场物资供应工作;并针对500千伏等重点工程按需设置若干重点工程物资项目部。找准业主物资供应需求,提高物资管理和服务针对性,强化重点工程项目服务和物资管理,与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有效协调、深度融合,提供全程一体化服务。

三是优化点面结合催交网络。在北京、上海、沈阳、西安等国家装备制造密集城市设立中心催交组,在晋冀、华中、江浙、两广、川渝等五个国家行政区设立区域催交组,催交网络覆盖公司80%以上的供应商。催交网络实行项目部制,以“本部有规划、日常有巡检、重点有驻厂、现场有反馈”的工作机制开展催交催运,做到物资图纸交换、排产生产、试验发货、到货接收全过程可控、能控、在控。

三、小结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通过实施上述创新管理举措,全方位提升了供应链运作效率与物资供应保障能力,保障了基建、大修、技改等项目的物资供应。管理创新举措内容、作用环节、实施效果如表1所示。

四、结论

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物资管理现状,找到了影响供应链运作效率的症结,提出了四种创新管理模式以提高相应业务环节的效率,并在实际业务中予以实践,证明对提高供应链运作效率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