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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措施大全11篇

时间:2023-07-28 16:43:15

医疗废物处置措施

医疗废物处置措施篇(1)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8-289-02

医疗废弃物管理是医院感染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做好医疗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真正杜绝二次污染的发生,关系到千家万户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全健康问题。近年来。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了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和管理,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使医疗废弃物的管理逐渐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尤其是随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继颁布和实施,我院对该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深一层,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实施方案》,使医疗废弃物的管理更趋制度化、科学化,各项措施得到更好的落实,现将我院的做法介绍如下:

1 建立健全医疗废弃物管理组织及各项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弃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对医疗废弃物实行规范管理。我院成立了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全院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对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时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各项处理措施。并相继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规定》、《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意外事故发生的应急预案》、《医疗废物处置操作注意事项》等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形成以总务科主要负责,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实施监督检查,使该项工作有专门的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2 加强全员医疗废弃物处置等法规知识教育

为了使全院员工思想上对医疗废弃物正确处置的重要性有个明确、清晰、充分的认识,医院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加强了全院员工的培训工作。

2.1 医务人员的培训医疗废弃物的管理需要全院各个部门的齐心协力以及每个工作人员的积极参与。医院废弃物处置管理部门多次组织全院性讲课、岗前教育及实习生讲课,并经常到科室指导医疗废弃物的分类,医疗废弃物处置的操作注意事项等。使医务人员认识到医疗废弃物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医务人员在医疗废弃物管理中的自觉性,做到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经过培训,医务人员思想由被动转为主动,且对自身安全有了新的认识和要求,从原来被刺伤后仅初步处理到现在主动向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报告,要求采取进一步措施如定期血清学检查等。

2.2运送人员、保洁人员的培训针对保洁人员文化水平低,对院感知识缺乏,对医疗废弃物的危害性不了解,导致出现各类垃圾混放,医疗垃圾未密闭运送,垃圾桶未及时保洁等问题,加强对保洁人员、运送人员及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及自我防护意识,要求他们在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过程中按规定进行,戴橡胶手套,各种操作后及时洗手。严格做到垃圾分类放置,每日运送二次,及时对运送车和垃圾桶进行消毒。严禁各类人员将医疗废物私自贩卖,若有发现,即予开除处理。

3 严格医疗废弃物的管理

3.1分类管理及处置

分类与标识医院对医疗废弃物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生活垃圾置于黑色垃圾袋中,医疗垃圾置于黄色垃圾袋中;损伤性废物如针头、刀片等锐利器具置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漏、防刺的容器内。

包装及处置对实验室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要求相关科室先高压灭菌后再放置在防渗漏的黄色垃圾袋;对于病理性废物如手术截除的肢体、人体组织、器官、病理取材后的人体组织等由专人负责统一送殡仪馆焚烧;各医疗单元专人负责做好医疗垃圾的包扎、密封工作;医疗垃圾袋内容物达胶袋容量3/4时,及时对垃圾袋进行封袋包扎,封口严密,胶袋外贴好医疗废物的标识并注明医疗废物的种类、时间、科室。

3.2职业安全防护要求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本院制定的医疗废弃物处置规程:在传递锐利器具,处理针头、卸下刀片、穿刺针时不要将锐利面对着他人;严禁将使用过的针头插回针帽,防止刺伤;用过的针头不能留在治疗台、治疗车、床旁桌上,用后的锐利器具不同其他废弃物混放。对从事医疗废物回收、运送人员及暂时贮存和处置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乳胶手套、专用工作服、防水围裙、防护眼镜、雨靴等,避免其在操作中受到伤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被医疗废物刺伤时,应立即用肥皂水、流动水、无菌水清洗污染的皮肤,如有伤口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流动水冲洗,并用75%酒精、015%碘伏涂沫伤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上报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医疗措施,医学观察。

3.3运送和贮存医疗弃废物的运送使用防渗漏、密闭的运送车辆,物业运送人员医疗废物按照医院制定的规定路线,在规定时间运送到医院医疗垃圾暂存处,在运送过程中,做好医疗废物的防盗工作,及时、完整地将垃圾送到医疗垃圾暂存处。

医疗垃圾暂存处有明显警示标识,加锁管理,防止医疗废物的丢失。运送车辆每日进行清洗并用含有效氯500~1000mg/L消毒液进行消毒。

3.4医疗废物的登记 物业运送人员与病区指定人员做好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工作,交接登记内容包括废物的来源(科室)、时间、、种类、重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交接双方经办人签名等。医疗废物暂存处专人负责每日与区环卫固体废物处置公司签收登记“医疗废物转移交接单”。有关的登记资料集中在总务科保存备查,保存期限3年。

3.5 特殊医疗废弃物的处理①具有放射性的医疗废弃物装入红色污物袋,注明日期并单独放置于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专用贮存室内,由专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管理,等待放射物的衰减,使用监测器测量放射性程度直到能够安全处理。无关人员不准入内。②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用器具,按规定分类消毒浸泡后,集中毁形并详细登记记录,装入统一配置的专用容器,交指定的有证回收单位收购,专人负责。

3.6 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医疗废弃物由于种类较多,其管理涉及临床、职能多个部门的工作,要求各部门间必须做好分工合作,才能保证医疗安全和杜绝污染的医疗用品外流,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管理小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到分工合作,交叉管理,落实各项工作责任。①总务后勤部门保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正常运转,负责做好包装容器的临床供应工作,组织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和移交过程的检查监督工作。②药剂部门按要求对临床的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的检查监督管理,做好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置工作。③预防保健、护理部门则按要求加强对临床医疗废物收集、分类消毒及处理过程的检查监督管理,做好有关医疗废物的消毒和个人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对在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按要求及时做好上报和协调处理工作。④)医械、医务、院感、保卫科等职能部门按照医疗废物处理的规定,认真做好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医院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化、日常化、科学化,达到卫生、环保的标准。

4 监督与反馈

由医疗废物管理小组负责临床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督工作,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检查医院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医院感染管理科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协办单的形式发给科室负责人,列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科室负责人限期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同时将检查结果纳入医疗质量控制的范围,作为医疗质量评分的一部分与负责人政绩挂钩、与奖酬金挂钩。归纳检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间周一次的医院院周会(全院中层以上干部)大会通报,每月一期的医院OA办公内网以及医院《医疗质量简讯》讯刊上公布,将反馈意见传达到各个科室。

5 体会与思考

通过以上管理措施的实施,使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5.1 领导重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流程,有效地改善了医院的卫生状况,减少了院内感染的发生,防止了病原微生物的传播,避免了医疗废物的随意丢弃,对确保医疗安全和保护环境起了积极作用。

5.2 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后,使医护人员执行各项相关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医用废弃物分类放置、处理,逐步的达到和实现了国家医疗废弃物处置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标准要求。全院上下密切配合。定期检查并随时抽查医院感染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补救,并分析讲评,敦督落实到位、杜绝了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5.3 全员教育提高了全院员工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作为制度性要求,严格将医疗废弃物相关知识、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知识列为在职员工培训必备内容,促使各科室各级各类人员在认识上都得到了提高,管理好医疗废弃物是预防和控制医院医疗感染的关键且人人有责。

5.4 改变了全院员工作中的不良行为与习惯,营造了一种防范医疗垃圾污染的氛围。由于各项操作规范化,并采取逐级带教方式,使医院各级人员都熟悉并能较好掌握,加上经常性的检查督导,从而改变了员工随手乱丢乱扔、医疗垃圾混放现象明显减少不少不良习惯,做到了规范化处理医院的医疗废弃物。

5.5 医院工作人员自身防护意识增强。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致病微生物,不仅污染环境,而且传播疾病,各种污染针头刺伤是医院内传播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的重要途径。医疗废物管理好坏,对社会、环境、人类健康有直接影响。在加强废弃物管理工作中,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从而减少了传染病的传播,提高医院医护管理质量。

实践证明,加强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是体现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的主要手段,是改善医院环境、提高患者满意度的有效措施,是预防医院内交叉感染、提高医疗科研水平的重要保障。加强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同样也是我们医务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后工作中,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认真对待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办法,严格督促检查,持之以恒地抓好员工教育,做好依法医疗费的管理,力争做到有效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

参考文献

[1] 张美丽 持续质量改进在医疗废物管理中应用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08,28(12).

[2] 楼慧萍 王静 赵国运 浅谈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管理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1998,8(4).

医疗废物处置措施篇(2)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处置措施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时,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定点集中无害化处置,建立健全以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为主体,布点合理的全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机构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个体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应设专人负责、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运送和处置

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垃圾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及规范。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

第二十七条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六条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废物处置措施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

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

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

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

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

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

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

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

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

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

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

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

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废物处置措施篇(5)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我县发生的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不良事件的发生,指导和规范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对公众健康和国家财产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秩序,特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预防为主,规范管理;科学应对,分级负责。

1.3编制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医疗废物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组织管理

2.1组织机构

2.1.1县卫生局在县政府和市医疗废物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医疗废物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2.1.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2.2职责分工

2.2.1县卫生局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2.2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指导做好突发事件时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

(2)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预警与报告

3.1责任报告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

3.2报告时限和程序

3.2.1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

3.2.2接到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后,县卫生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态势进展情况。对可能造成传染病发生、暴发和流行的,应当按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3.3报告内容

突发事故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情进程。

3.3.1首次报告:经调查确认的突发事故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态势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2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

3.3.3结案报告:事情基本终止,办公室应做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采取的措施、主要经验教训等。

4应急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求援;同时向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1重要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4.1.1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4.1.2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4.1.3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4.1.4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4.1.5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4.1.6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4.2水源污染

如发生水源污染,立即向环保局报告,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5保障措施

5.1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5.2加强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医疗废物处置措施篇(6)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组织发改、卫生、环保等部门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向国家争取医疗废物处置建设项目。经各有关部门部门的大力支持和辛勤工作,投资1500余万元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已建成,即将投入正式运营。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建成,填补了我市危险废物实现集中处置的一项空白,即保护了环境、保护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又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意义十分重大。

在我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未建成前,各有关部门、各级医疗机构也采取了焚烧、深埋等一些临时性处理措施和办法,但处置方法不科学、不规范,处置规模小,覆盖面不大,一些医疗机构,特别是大量的个体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都还未达到无害化处理的规范要求,这些导致造成传染病流行、污染环境的潜在因素依然存在。因此,做好后期管理工作,确保集中处置目标能够实现、任务能够完成,在当前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首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是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有污染环境、传播疾病、威胁健康的特点。如果不集中起来进行无害化处理,随意乱堆乱倒,对环境和人类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开展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是实现循环发展、富民强市的重要内容。市委二届三次会议提出了在建设山川秀美、循环发展、富民强市的目标。要求我们要保护好环境、保护好汉江水源,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因素。医疗废物量大面广,实现集中无害化处理后,能够有效的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营造干净、舒适的自然环境。第三,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是“双创”工作的需要。2008年,市委、市政府提出“双创”以来,通过各县区不懈努力,我们实现了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县城)全覆盖的目标,目前,正在全力冲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医疗废物进行统一收集,集中试行无害化处置,是创卫的一项重要指标,占有一定的分值。如今,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成投入使用,为实现创国卫能够通过省级鉴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突出重点环节,扎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为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顺利进行,市政府印发了《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集中处置范围、原则及工作要求。各级卫生、环保、物价、计生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确保自2012年7月起至12月底前,从中心城区开始,逐步过渡到十县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重点乡镇卫生院等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置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是医院质量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一是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建立医疗废物管理组织,落实专门科室、专职人员进行管理。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运送制度、暂时贮存制度、登记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卫生安全防护制度、消毒制度及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使医疗废物集中管理和处置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工作有序有效有力地开展。二是纳入本次集中处置范围的各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处置中心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正常渠道买卖、回收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三是对暂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规范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二)加大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能力建设,逐步扩大集中处置名录和范围。目前,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由于设施还不完善,只能负责医疗废物5个名录中的感染性、损伤性和药物性医疗废物个名录的集中处置工作,处置范围也只能覆盖县级以上和中心城区部分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还不能覆盖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农村地区。因此,通过这次启动运营后,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逐步实现所有名录全市统一集中处置的目标。一是要做好当前能够集中处置的3类医疗废物名录的处置工作,这3类占了医疗废物总量的90%以上,把这处理好了,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医疗废物管理分散的状况。二是处置中心要做好服务工作。要抽调工作责任性、业务技能熟悉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处置中心,做好到各县区,到各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的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各个环节工作。要建立一套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操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确保处理后的医疗废物达到国家环保和卫生标准要求。要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以盈利为目的,严禁乱收费的现象发生。三是要加强安全生产。要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在设备停运或检修期间,必须保证医疗废物贮存的安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不得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四是要加大病理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项目建设力度,完善设备,尽早实现全部集中统一处置。

(三)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涉及卫生、环保、物价、计生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一定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贮存以及集中处置工作中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和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集中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计生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各级公安、交通、药品监督、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卫生、环保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市健康教育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在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群众健康、开展“双创”等方面的重要意义,特别要向量大面广的个体诊所、民营医疗机构和农村地区宣传,使他们主动配合、积极参与支持这项工作,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事关环境保护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市工作才刚起步,各级各部门、医疗机构、处置中心要认真总结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经验,把有效的办法、制度、机制固定下来,形成一套机制健全、管理规范、责任落实、运转高效的管理办法,为逐步推进全市医疗废物集中统一处置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领导,确保集中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近期“双创”和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相关科室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医废处置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医废处置工作。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和工作方案要求,迅速部署,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全市医疗废物统一集中处置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医疗废物处置措施篇(7)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底数和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的全过程规范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二、工作内容

(一)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

为解决基层医疗机构(19张及以下病床)布局分散、产废收集困难的问题,加快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科学合理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场所。以五个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现有医疗废物贮存场所为依托,负责收集和暂存辖区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的医疗废物;周转站(点)建设应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高标准建设,规范管理。确保实现辖区城乡所有医疗废物收集全覆盖。

(二)完善全县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

实现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全覆盖。县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各自医废暂存点,基层诊所、卫生室等产生的医废由管辖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设立的暂存点负责收集、贮存。全县范围内产生的医废必须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进行统一收集处置。

(三)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的管理

1.分类收集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配置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箱或周转箱;按照医疗废物的类别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类予以收集,装入贮存箱或周转箱内;损伤性医疗废物不得混入感染性废物,针头等锐器损伤性医疗废物应全部剪除并纳入利器盒;确保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后使用双层专用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确保封口严密;医疗废物贮存箱或周转箱外表面,必须有警示标识并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须标明医疗卫生机构、产生日期和医疗废物类别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2.移交运送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暂存点之间的运输问题,采取因地制宜、选取多种方式进行管理,包括:采用小型专用收集车上门收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移交;委托第三方机构收集和转运。收集、送交、转运时间不超过48小时。小型专用车辆应具备防雨、防晒、防遗洒等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定期消毒,此类车辆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暂存点之间的医疗废物转运,不得用于暂存点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之间的运输。

3.暂时贮存场所管理。各医废暂存点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完善医疗废物贮存场所,悬挂(张贴)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分类收集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配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容器和设施,张贴专用标识,设置警示标志,配置能储存一个月数据的电子秤,消毒设施等。明确专人管理,对本单位产生和其他基层医疗机构送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盛装贮存容器,并分别做好医疗废物收集和转运登记记录;医疗废物移交后立即对贮存地点、贮存容器和设施进行消毒和清洁;病理性医疗废物应当在低温或者防腐条件下暂时贮存;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过程中双方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标明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地点及经办人等,各种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

4.医疗废物运输的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检查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盛装于周转箱内,但不得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对不符合包装和标识要求或者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包装、标识和盛装达到规定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因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包装、标识和盛装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并及时报告XX县卫生健康局和XX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作出处理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建全长效机制。

XX县卫生健康局、XX市生态环境局XX县分局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掌握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困难的问题,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同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

(二)建立工作机制。

医疗废物处置措施篇(8)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0873―02

PDCA循环法是一套广泛用于质量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循环体系。即通过遵循P(plan计划)、D(do实施)、C(check检查)、A(action总结)的一套工作程序〔1〕。医疗废物管理是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可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2〕。我院手术科室自2013年1月以来将PDCA循环管理模式运用到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中,经过半年的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现报道如下。

1方法

1.1 计划阶段

1.1.1 成立手术室医疗废物质控小组 手术室医疗废物质控小组成员组成:院感科负责人、手术室护士长、手术室质控员、麻醉科主任。质控小组成员督促科室人员认真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并按标准进行医疗废物相关知识考核。

1.1.2 收集资料 收集2012年7-12月手术室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现状。发现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针筒与针头未分离直接放在针筒合内、口罩与帽子扔在黑色袋子内、玻璃安瓿扔在纱布桶内、特异性感染手术的废弃物只用单层黄色废物袋收集。锐器盒使用时未加盖。医用无菌物品外包装混入黄色垃圾袋内。

1.1.3 分析原因 手术室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分类知识没有掌握,对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法规没有引起重视;对医疗废物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尤其是麻醉科医务人员与手术医生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深刻;医疗废物相关制度与分类细则未落实到位。

1.1.4 制定医疗废物的分类与处理措施 按照《医疗废物目录》把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5类。手术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主要为感染性医疗废物(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病理性医疗废物(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和损伤性医疗废物(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三大类。感染性医疗废物应放入黄色垃圾袋内;病理性医疗废物及特异性感染性医疗废物应放入双层黄色垃圾袋内;损伤性医疗废物应放入耐刺不渗漏利器盒内。

1.2 执行阶段

1.2.1 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知识的培训 由医务科组织全院医务人员与清洁工进行培训,组织学习《医疗废物目录》、《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置流程。手术室在科会议上及晨会上不定期抽问有关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知识,做到知晓率100%

1.2.2 执行手术室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注射器、针头、缝针、刀片、敷料、一次性物品等)对其进行分类收集。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分别置于有明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医疗废物包装容器内。在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包装物及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及其他缺陷。手术室工人每日及时回收各手术间产生的医疗废物,在包装袋扎紧,放在固定的废物存放处。传染病人、特殊感染病人、急症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巡回护士及时通知手术室工人,使用双层包装袋,尽量缩短其在手术室内的存放时间,在回收过程中注意做好个人防护,并与医院废物回收人员中做好交接。科室对内部医疗废物应进行登记。医疗废物注意在手术室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院清洁人员每天运送废物后,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1.2.3 执行手术室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手术室医疗废物操作人员分类收集分类分色置入专用包装袋或容器(黄色袋装医疗垃圾、黑色袋装生活垃圾、利器放入专用利器盒)医疗废物暂存地每天定时与收集人员做好交接并做好废物交接记录。

1.3 检查阶段

1.3.1检查考核 手术室医疗废物质控小组成员定期进行相应检查,

每周定期检查一次;手术室护士长和麻醉科主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结果与科室人员的绩效考核挂钩,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全科会议上组织讨论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医院感染管理科每季度抽查一次,将抽查的结果及时反馈,并与科主任和护士长的绩效考核挂钩。

1.3.2 处理阶段 医疗废物质控小组每月将医疗废物分类处置的情况进行汇总,总结经验,将已经解决的问题纳入质控标准和规范中,使PDCA循环能够持续不断地运转。对于未解决的问题,提出新的改进措施,转入下一个PDCA循环去解决。

2 结果

实施PDCA循环法半年后,全科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知识考核合格率从75%上升至100%,医疗废物分类处置合格率从70%上升至96%。

3 讨论

3.1提高手术室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的认知 手术室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与医疗废物分类处置流程不够熟悉,对医疗废物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因此直接影响了医疗废物的管理质量。通过对手术室医务人员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及分类管理知识的二级培训,提高了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造成社会危害性的认知,掌握了《医疗废物目录》、《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置流程,使考试合格率达到100%。

3.2提高手术室医疗废物分类管理质量 PDCA循环管理强化了每个环节的管理,人人参与管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使每个人、每个环节均能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执行,消灭了管理盲区〔3〕。手术室应用PDCA循环管理法,不仅提高了手术室医疗废物分类处置的合格率,还减少了医疗废物的产量,有效防止了医疗废物因分类不当而流入到人们的生活环境中。从而保护了环境,保障了人体健康。杜绝了因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不当而造成的二次感染。应用PDCA循环模式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管理,使管理质量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医疗废物处置措施篇(9)

从2008年4日开始本院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 主要进行医院感染、医疗废物的管理、消毒隔离、垃圾分类收集、保护措施、自我防护等方面的培训,实施严格的控制措施。对医疗废物进行科学管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现将体会报告如下。

1 管理

1.1 明确职责,自觉增强管理意识 在一个医院机构中感染科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医护人员的感染知识培训,医院感染潜在隐患的早期发现,及时应对和提早防范都是由感染科布署完成的。它是一个不可替代的角色,所以做为感控人员要自觉增强管理意识。自行建立了日巡视制度,检查医院各科垃圾分类情况,生活垃圾与医疗垃极区分情况,医疗废物消毒、回收情况,以及垃圾暂存处管理情况。

1.2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感染管理规范》制定详细的医疗废物分类、回收管理制度,制定各级护理人员在医疗废物管理中应遵循的规则,清洁卫生员的工作要求等。

1.3 医护人员的培训 医护人员是参与做好医疗废物管理的关键。首先要注意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依法行事,对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这一薄弱环节,采取有目的、有计划的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学习,并定期检查组织考核,使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预防医院感染对他个人及医院、社会的重要性。严格的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及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职责,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从而加强了职业防护,确保了人体的健康。

1.4 保洁人员的培训 保洁人员多数文化水平不高,又不懂得医院感染知识,对医疗废物与危害性不了解,致使医用、生活、感染性垃圾未做到分类处置和密闭运送处理,各类垃圾混放、垃圾袋重复使用、垃圾桶不及时保洁等问题。这些都增加了医院环境污染和医院感染的潜在危险性。为保证医疗废物的规范化,本院定期组织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并示范指导,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熟记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严格做到医疗垃圾分类处置,及时清运,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措施得力、监管到位

1.5 对患者及家属的宣教 向患者及家属宣传何谓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扩散和泄漏有何公害,患者及家属如何配合医护人员,并在病区的生活垃极筒旁设置了小型医用垃圾筒,避免了棉签胶布随手扔或与生活垃圾混放的现象。

1.6 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指定高年资护士做科室感染监控员,对科室医用垃圾处理实行全程监控,定期对感染监测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全面掌握理论知识和规范规程,感染监测员应及时检查督促各级人员,并积极与感染科联系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1.7 医疗废物的处理

1.7.1 锐利废物的处理 每科放置一个锐器盒,主要用于收集一次性注射器针头、输液器针头、动静脉留置针头、手术刀片、备皮刀片、麻醉穿刺针等锐利废弃物。下班前护士封口、注明科室名称、日期、并签名,由专职人员回收,交接双方签字。

1.7.2 玻璃类废物的处理 多年来护理人员在操作中,保洁人员在处理垃圾时被玻璃扎伤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本院在科室设置了一个玻璃类专用收集筒,专门标记。每日下班前,袋密封,帖标签,注明科室、日期、签名、由专职人员统一回收、交接双方签字。

1.7.3 废弃的病理组织、手术标本处理 在手术室污物间里,设置垃圾桶,并贴上标签。处理患者的病理组织、手术标本前要与患者家属沟通、征求家属意见、书面同意后方可做为垃圾处理,置于专用包装袋、外贴标签,注明种类患者的姓名、住院号、床号、日期、收回和洗手护士的姓名,然后放专用桶里,每日由专职人员统一回收,交接双方签字。

1.7.4 非锐利废物的处理

即未被血液体液污染的废物(一次性无菌物品包装袋、药品包装袋等)下班之前封口、帖签,每日由专职人员统一回收交接双方签字。

1.7.5 感染性废物的处理

被血液体液污染的棉签、纱布、纱条等,集中放置,下班前封口、帖签,每日由专门人员统一回收,交接双方签字。

1.7.6 一次性用品的回收处理 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按要求分类放置,决不可混入生活垃圾,也不得随意丢弃,专人发放、专人按数回收,先消毒,后毁形,每日由专职人员统一回收,交接双方签字,避免流入社会,污染环境和回流市场引起医院性感染、造成社会公害。

2 讨论

2.1 依法严格管理

要求坚定决心,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行事,依法管理,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坚决处理,不留隐患。

2.2 建立健全的制度 由于制度健全,措施完善,使科室各级医护人员,执行各项相关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级医护人员都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医用废弃物分类放置、处置,使医疗废物处理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

2.3 改变了科室各级工作人员的不良习惯 由于科室各项操作规范化,并采取逐级带教方式,使科室各级人员都熟练掌握,并经常检查,督促,从而改变了不良习惯,做到了规范化处理医疗废物。

2.4 全员教育 提高了各级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环保意识。科室将医疗废物的相关知识及医院感染知识作为在职护士的培训内容,使各级护理人员都认识到管理好医疗废物是预防和控制医疗感染的关键。

2.5 加强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 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致病微生物,不仅污染环境,而且传播疾病。各种污染针头、刺伤是医院内传播乙肝、丙肝等的重要途径,所以医疗废物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对社会、环境、人类健康有直接影响。故本院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增强了工作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从而减少传染病传播,控制医源性感染,确保医疗安全、降低感染发生率,最终有效地提高医疗质量,及对周围环境的无害化处理,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参 考 文 献

医疗废物处置措施篇(10)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防控体系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7月21日、8月3日,2次召开局党组会,7月29日、8月4日,专题召开局疫情防控工作会议和贯彻落实省厅会议精神会办会,传达学习省厅、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周密部署。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整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日常工作,聚焦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强化制度支撑。根据疫情变化形势和防控工作最新要求,陆续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办法(暂行)》、《新冠疫情肺炎防护措施建议》等文件,就办公区域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外出返岗管理、人员来访管理、会议培训管理、疫情应对管理等6个方面明确职责、提出要求。四是强化督查督办。局纪检组、局防疫办联合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八条禁令”,机关纪委对各部门(单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通过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督查督办等措施,推动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保障。

(二)全面摸底排查,做好信息上报

疫情发生后,我局立即组织全系统认真开展各类排查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截至8月11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累计排查涉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人员3人,涉湖南张家界旅居史人员1人,涉扬州市邗江区人员1人,目前2人已返岗,剩余3人均已按照所在地防疫部门及社区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并落实隔离措施,暂未发现苏康码黄码、红码及核酸阳性人员。为及时掌握系统内人员涉疫情况,及时传达最新防疫要求,我局专门建立疫情防控工作钉钉群,每天调度统计各地涉疫人员及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按省厅要求报送日报。

(三)严防外源输入,筑牢铜墙铁壁

一是要求所有部门单位原则上不接受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来访,确有需要来访的,严格落实“14+7”医学观察措施;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非必要不出市,确需出市的,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返程时须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本市流动的,原则上不得跨域流动,确需跨域流动的,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公示。二是强化出入人员管控和“人物并防”措施,所有出入人员严格落实体温检测、两码查验、实名登记程序,对快递包裹全面开展消毒消杀。三是强化非正式人员管控,对在局系统工作的非正式人员(包括借调、实习、第三方机构服务人员等)纳入所在部门单位统一管理。四是切实增强员工个人防护意识,对市域范围内员工,按照每人30只标准分发医用外科口罩,累计发放口罩8730只,提醒督促大家按要求戴口罩、勤洗手,每天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就诊。

(四)推进疫苗接种,商请核酸检测

一是按照市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疫苗接种工作的函》要求,我局切实推进员工疫苗接种工作。截至目前,全系统615名人员(包括借调、实习、第三方机构服务、离退休人员等),除禁忌症人员,已接种572名,接种率93%。二是根据省厅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主动对接市防疫指挥部,商请将我局现场一线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范围并建立核酸检测快速通道。经调度统计,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现场一线人员为275人,目前请示已递交市防疫办,正密切关注争取。

(五)紧盯重点环节,切实履职尽责

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我局紧盯重点环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

1、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准备

一是做好疫情医废处置应急准备工作。编制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废物应急管理预案,对应可能出现的医废大幅增加超出现有处置能力的情况,落实应急处置和兜底措施。将宿迁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和宿迁宇新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两家共计6万吨/年的工业危废焚烧设施作为医废应急处置单位,应急处置能力共165吨/天。二是完善部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为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机制,对涉疫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传播蔓延,制定完善我局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目前已形成《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初稿并报领导审阅。三是加强重点环节环境应急管理。印发《关于对涉疫医院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排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主动对接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获取各自辖区内涉疫医院(特别是传染病医院,有发热门诊、定点收治或隔离疑似及确诊病例的医院)以及医废处置单位名单,并对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情况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排查,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应急管理,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预计8月15日排查结束。

2、规范医废处置、强化医废监管

一是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专项检查。7月30日,市局分管领导路黄中局长专门带领固化处、执法局、应急中心等相关部门对宿迁市传染病医院、宿迁市中油优艺有限公司及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展检查,强调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疫情防控的“桥头堡、排头兵”作用,全面做好医疗废水、医疗废物的规范化收集、处置,医疗废水处理要确保消杀效果,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切实阻断疫情传播、环境污染的路径。二是督促指导宿迁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做好新冠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应对措施,做到定点、定车、定人、定路线,规范建立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台账,医废处置情况“一日一报”。同时,加强员工健康防护,主动对接卫健部门,做到一线收运处置人员每天一次核酸检测。目前,全市涉及新冠医废的收治医院、隔离点、发热门诊全部独立收集运输,固定运输路线,专车专人,日产日清,实现了全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48小时收集,三级医院24小时收集,疫情医废12小时收集,切实防范病毒通过医疗废物进行传播。7月21日至8月10日,我市医疗废物累计处置327.316吨,其中,新冠疫情医疗废物累计处置48.925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行负荷率为66%,处置能力满足需求。三是就方仓医院拟建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8月1日,市政府召开方仓医院拟建项目论证会,我局结合防疫、控污要求,提出医疗废水集中收集灭菌消毒处置、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焚烧处置、暖通系统分区运行等建议并被采纳。四是强化医废产生单位管理。每周联合执法局对医废处置单位、传染病医院等医废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指导,要求做好医废规范管理,确保应收尽收。此外,督促做好新增隔离点、港口、码头等地区的医废收集工作,确保相关医废应收尽收、规范处置到位。截至目前已联合检查3次,暂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和问题。

3、严格执法检查,督促问题整改

一是明确工作内容,确保疫情防控重点单位100%覆盖。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全面梳理全市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在遵守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的情况下,组织全市执法人员针对全市14个医疗隔离点、1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69家医疗机构、98家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以及1家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和4家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开展全面检查,确保疫情防控重点单位100%覆盖。二是精准帮扶执法,保障疫情防控措施100%落实。截止目前,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52人次、检查医疗隔离点14家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4家次、承接医疗废水的污水处理厂58家次、医疗机构38家次、水源地12个,累计发现环境问题5个。检查发现问题,涵盖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故障、消毒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均已要求企业整改或采取临时替代处置措施。发现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行为1个,拟立案查处。

4、强化监测预警,严控水质标准

(1)加强水质监测预警。自新一轮疫情发生以来,我局对市区4个饮用水源地实行每两天加密监测一次,每天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属地发送《水质监测预警快报》。截至目前,我局先后开展饮用水源地加密监测10次,发送《水质监测预警快报》》24期。同时,按照《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疫情防控强化措施汇总表》要求,我局针对市区3个接纳医疗单位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分别为:江苏润民环境集团城北污水处理厂、宿迁绿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宿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江苏润生水处理产业有限公司城南污水处理厂)每周开展2次废水余氯监测,截至目前已开展2次。

(2)强化涉疫污水监管。调度掌握全市定点医院医疗污水处理情况、集中隔离点医疗污水处理情况及接收定点医院及集中隔离点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卫生学指标状况。一是定点医院医疗污水处理情况:我市共有定点医院4家,目前均未接收新冠肺炎感染病人,但对定点医院均按照接收医院标准,尤其是卫生学指标出水达标情况进行监管。其中,市传染病院末端采用氯液消毒,尾水直排拦山河,出水粪大肠菌群数40个/L(标准100个/L),出水余氯0.4mg/L(标准0.5mg/L),满足管控要求。沭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末端采用氯液消毒,出水粪大肠菌群数120个/L(标准100个/L),消毒接触池余氯7mg/L(标准6.5-10mg/L),正在通过增投氯液消毒,以满足卫生学管控要求,计划于中旬开展粪大肠菌群月度监测。泗阳县大众医院末端采用活性氧消毒,7月份医院空置,无粪大肠菌群监测数,自8月确定为定点医院以来,8月9日已安排粪大肠菌群监测,结果暂未出具,不涉及余氯排放指标。泗洪县安颐老年病医院末端采用二氧化氯消毒,出水粪大肠菌群数95个/L(标准100个/L),消毒接触池余氯7.81mg/L(标准6.5-10mg/L),满足管控要求。二是集中隔离点医疗污水处理情况:我市共有14个集中隔离点,末端消毒方式均为含氯泡腾片、次氯酸等,满足消毒要求。从尾水排放方式上看,XX县大禾庄园污水转运至泗阳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XX区民防基地集中隔离点采用AAO独立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处理后直排。目前正在督促其安装出水在线监测设备。其他12个集中隔离点均污水均纳管,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三是接收定点医院及集中隔离点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卫生学指标状况:我市接收定点医院及集中隔离点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共有11个,仅调度粪大肠菌群数达标情况(标准1000个/L)。其中沭阳县2个,分别为扎下污水处理厂(出水500个/L)、凌志污水处理厂(出水90个/L);XX县2个,分别为XX城北污水处理厂(出水520个/L)、城东污水处理厂(出水90个/L);XX县2个,分别为XX城北污水处理厂(出水80个/L)、城南污水处理厂(出水90个/L);XX区张家港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数380个/L;XX区城南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数380个/L,XX区河西污水处理厂粪大肠菌群数130个/L,湖滨新区新源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数122个/L,洋河新区洋河污水处理厂出水粪大肠菌群数520个/L,均达标。

(六)树立全局意识,全力支援一线

在确保我市医废得到规范转运处置的前提下,一是协调中油公司先后安排2辆医废收运车、4名工作人员驰援南京,现已转赴扬州抗疫一线。二是协调宿迁光大招募资质驾驶员20人、调配医废专用桶5000只,目前14名驾驶员已招募到位,医废专用桶将分批次10天内到位。

二、存在问题

1、医废处置单位少,处理方式单一。全市所有医废由中油优艺一家负责处置,而且集中在市中心城区,增大了医疗废物运输环境风险。主要采取“先消毒,再焚烧”的方式进行处理,对化疗性、放疗性医废无法进行处置。

2、部分医院废水处理设施不到位。市传染病医院预消毒处理设施尚未安装到位,虽出水达标,但存在预处理不规范问题,应继续督促安装到位;XX县中西医结合医院、XX县大众医院的粪大肠菌群尚未确定控制在100个/L以内;XX区民防基地虽有独立污水处理设施,但无监测记录,无法证明水质达标排放,外环境为六塘河和二干渠,存在较大环境污染或疫情防控风险。

3、现场一线人员缺乏专业防疫培训。作为需要在现场开展检查的单位,工作人员面临的感染风险较大且执法人员缺乏系统的医疗卫生知识和现场检查指导,不利于现场检查的专业化和高水平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持续推进疫苗接种工作。严格落实疫苗接种要求,做到“四个清楚”,即清楚谁应打、清楚人在哪、清楚谁没打、清楚在哪打,持续推进全系统工作人员疫苗接种,确保应接尽接。

2、会同机关党委对各县区、局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要求以及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查评估。

医疗废物处置措施篇(11)

出现紧急情况时随时启动,按三级启动程序分级管理。

二、组织管理

成立我院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的组织领导工作,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统一协调、指挥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案的启动程序

在我院出现因医疗废物污染、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时,或发生与此相关的传染性疫情时,随时启动本预案。本预案的启动程序按以下三级状态进行管理:

三级:我院虽未发生疫情,但出现医疗废物污染扩散或长时间在医院滞留的情况;

二级:我院出现传染性疫情,不能排除与医疗废物污染扩散有关;

一级:我院出现传染性疫情,且同时出现我院医疗废物污染扩散的情况。

紧急情况信息由总务后勤组长和护理部主任负责收集和报告;两者均不在时,由护理人员和后勤人员直接负责报告。报告人接到紧急情况信息后须在30分钟内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时通知院感科(8308)进入紧急状态。

领导小组组长应在收到紧急情况报告后24小时内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布置有关工作并确定预案启动程序。

1.三级启动程序(我院虽未发生疫情,但出现医疗废物污染扩散时启动)

三级启动程序由医院总务科统一协调。

收到我院医疗废物污染扩散的信息时,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过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立即将收集的医疗废物按正常程序转运处置。48小时内为向温江区卫生局和环保局报告,请求支援。

2.二级启动程序(在我院出现传染性疫情时启动)

二级启动程序由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组织总务科、院感科人员和各有关人员全面加强全院医疗废物管理并开展专项检查。

二级启动程序按以下要求实施:

(1)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2)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3)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4)24小时内将有将有关情况向温江区卫生局和环保局报告,请求支援。

(5)医疗废物收集单位

(6)1收集人员的食宿与他人隔离,统一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工作:配备并穿戴隔离服、专用鞋、帽、防护镜,定期测量体温等;

(7)2对收运人员的衣物消毒;

(8)3配置充足的消防设备、消毒药剂等防护用品。

(9)医疗废物的收运

(10)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11)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12)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13)收集人员、现场监管人员监测

对收集单位和现场检测单位要建立监测制度,早上、下午要对收集人员和现场监测人员测量体温并做好记录,体温或其他特征出现异常者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3.一级启动程序(传染性疫情在我院出现,且出现我院医疗废物流失、污染环境时启动)

一级启动程序由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同时启动三级、二级启动程序。

医院因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医院院感科应当在12小时内向温江区卫生局、区环保部门报告。

(1)医院的医疗废物进行院内严格消毒后方可外运;

(2)装有传染病人的医疗废物的包装袋需采用双层包装袋密封包装,在封密包装前要洒放足量有效的消毒药剂;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3)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4)如是人为造成,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