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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政策大全11篇

时间:2023-07-31 16:51:54

资产证券化政策

资产证券化政策篇(1)

资产证券化上世纪70年源于美国,如今已成为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 ,其核心在于对贷款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促使参与各方均可受益,实质是融资者把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作为一项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3/4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的。在我国,由于银行有“短存长贷”的矛盾,资产管理公司也有回收不良资产的压力,资产证券化因此得到了积极响应。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联结,一方面实现银行信贷风险“减压”;另一方面,在为资本市场增添交易品种的同时,也为市场输送源源不断的资金“血液”。前些年,国内银行贷款多为中短期贷款,但随着住房贷款规模的不断增大,银行贷款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信贷结构“短存长贷”的矛盾使得银行业潜伏相当大的风险。因此,这一金融创新品种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更大的意义。

加速我国金融改革

我国金融改革目前已经到了攻坚阶段,整个金融体制改革已经涉及到了关键的内核,也遇到了更大的阻滞。在此阶段,由于证券化的制度创新牵扯到广泛的主体与市场结构,因此更多地被看作是解决当前金融改革问题的重要催化剂之一。

利于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

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强经理对公司资产负债表规模和结构的控制。例如,剥离资产的会计处理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和其他经济业绩指标(例如股权收益率)。证券化也可以释放资产,用于其他投资机会,如果外部融资渠道受约束或内外部融资成本存在差异,证券化就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有利于银行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

证券化可以使融资渠道多样化,从而减少融资风险。将中长期贷款打包证券化后出售给投资者,这样银行业可使贷款成为具有证券流动性的贷款,有利于增加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同时,金融机构也可利用证券化来消除利率错配。

使金融市场更加完备

通过证券化引入了更适合投资者风险偏好的新金融资产,提高了投资者得到多样化收益的可能。因为可以通过自己的判断来获得证券化了的贷款收益率,在认为其被低估时可以买入。

可见,资产证券化不仅能使金融机构和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从而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而且也为解决金融市场的很多难题提供了快速有效的手段。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障碍

虽然资产证券化技术可运用在各种资产业务领域,但需要相应的法律环境、税务体系和会计制度及资本流通市场的配套来完成。目前,制约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法律环境制约

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确定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多方面的政策法规相配套。因为现行公司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都对证券化存在众多阻碍。同时,与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会计等方面的法规准则也不健全,相关的财务判断与会计处理缺乏合理的依据。此外,没有针对证券化过程制定专门的税收中性政策,因此,使得证券化的成本大大提高。

投资主体缺乏

证券化产品涉及一系列比较复杂的法律、会计框架,个人投资者有时很难理解其中的实质,而证券化的本质就是特定的风险与收益重组与分担机制,考虑到国内投资者的普遍不成熟,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无法理性面对,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体制障碍制约

我国的制度性改革一直是由政府主导的,而政府内部的协调一直是经济改革的难点之一。在证券化过程中,无论是风险还是利益的考虑,使得各种改革方案都难以得到政府内部的一致性通过。

由于资产证券化作为新的金融工具,我国还没有成熟的经验防范和监管其潜在的风险,因此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些障碍并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对策研究

对一次成功的资产证券化来说,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稳定的金融基础,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使金融资产能够有效率地从发起人转移到SPV;二是强烈的投资者需求,这有助于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投资者需求水平取决于证券的风险特征和评级机构对信用的评级。那么,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还不甚完备的情况下如何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设计完善的监管体制或模式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对于跨越多个行业的业务创新——资产证券化必然要涉及到多个金融监管部门。例如:如果要商业银行发证券的话,应该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如果证券化是债的话,应该由发改委来管,主要是监管债的规模;证券化发了以后,可否上市交易,要由证监会来管。而会计准则方面,应该是财政部管。其结果是,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都想监管,但事实上都监管不了。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既要考虑到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现状,又要考虑到证券化业务的特殊性,走联合监管的道路。

监管环境由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组成,这些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的组成和监管、信托的建立和受托人职责、融资报告要求和证券法有关,但并不局限于这些。虽然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中监管环境存在显著不同,但大多数都包括了信息揭示要求、资产充足规则和偿付能力等规则因此,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应着力体现这些方面的内容。

选择适合国情的资产证券化类型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道路如同西方国家一样,正从“抵押融资型”走向“真实出售型”及其混合时代。自2001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信托法以来,以财产信托模式进行“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层出不穷,例如金融租赁财产信托、股权及其收益权财产信托、房地产及其收益权财产信托、工业森林财产信托、出口应收帐款财产信托、银行不良资产财产信托等。这些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从目前我国法律框架来讲,“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因为我国关于SPV法人制度、会计税收制度还未正式建立,特别是在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评估与定价系统还未建立的情况下,“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对受托人和投资人更加安全有利,一方面不仅以未来收益作为支撑证券或信托权益的利益来源,而且还以发起人或委托人及其保证人的信誉,对收益不足或回购行为进行补偿或担保。当然这种安全性是建立在短期抵押融资的基础上。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产品其实是一种稳定收益证券(FIS),对下不保底上有封顶的金融产品,站在受托人和投资者的角度来讲,这样“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似乎更有利。

资产证券化政策篇(2)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章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4-048-04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Originator)。发起人把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售给特定的交易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即金融资产的买方(主要由投资银行承担),再由交易组织根据购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以下简称ABS),以收回购买资金。交易机构管理的存量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

一、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1.“破产隔离”和融资安全性。当贷款、应收款等资产按照规范的证券化融资标准设计后,发起人收回现金,实现了融资。发起人其他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发起人本身的各种风险因素,都不会影响到已经证券化的资产和证券化的融资结构,即资产证券的投资者无须承担发起人的风险。即使发起人破产了,但由于发起人已经出售了用于证券化的资产,所以这部分资产已经不会被当成发起人的资产用于偿还发起人的债务。用一个资产证券化经济学的专业术语,就是“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有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是上述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结构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另一个含义是指SPV无破产风险。SPV被设计为一个不会破产的机构,SPV除了进行证券化业务外,不可进行其他业务,不得举债。

2.发起人扩大了融资对象。资产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结构融资品种,吸引了属于它自己的投资群体,扩大了融资来源。在资产证券的投资者队伍中,一些人可能是发起人原来的投资者或贷款人,而另一些人则可能是新的投资者。由于资产证券经过信用增级,所以在信用评估中它一般会获得高于发起人公司本身的信用级别,从而被新的投资者所接受。这些投资者不会对发起人公司投资,因为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达不到投资者要求的级别,但是可以对发起人的资产证券进行投资。结果,发起人既扩大了融资对象,也提高了自身在资本市场中的声誉。

3.资产证券化延长了融资期限。一个企业直接融资的最长期限,依据其信用等级状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即使对于最高信用级别的企业,银行也很少提供7年以上的贷款,原因是银行本身的负债项目大多数是来自居民的储蓄,其期限较短。资产证券的发起人,通过证券化融资获得新的投资者队伍。这些投资者拥有更高的信用级别和长期的投资期限,从而可以延长融资期限。而且,资产证券本身的期限结构可以设计成复合的多期限结构,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4.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发起人进行资产负债管理。这是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最有吸引力的一个原因。这种融资技术为发起人的中期和长期应收款、贷款等资产提供了相匹配的负债融资来源。证券化的融资可以在期限、利率和币种等多方面帮助发起人实现负债与资产的相应匹配,使得发起人可以和不同情形的债务人,开展更大的业务量。如果没有这种融资技术,同样大的业务量是不可能完成的。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合格的专业人才

1.缺乏深入掌握资产证券化理论的研究人员。对我国来说,资产证券化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必须首先对之加以正确认识,抽丝剥茧,理清线索,还其本来面目。但是,由于缺乏一定规模和深度的研究队伍,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论认识尚处于较浅层次,难以为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2.实务从业者的素质还有待提高。资产证券化是个系统工程,不但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操作技巧的人员,还需要与之配套的其他领域的专业人才。目前,熟悉证券化相关法律的专业人才在我国还很缺乏,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信用评级和增级机构还很缺乏等等,这都制约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进程。

(二)缺乏合格的基础资产

合格的基础资产应具备七个条件:(1)现金流――资产具有明确界定的支付模式,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2)统计记录――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3)期限相似――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活期间,资产的到期日相似;(4)分散化――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5)信用――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6)抵押物――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很高;(7)同质性――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这些条件实际上就是从不同侧面对资产本质属性的表现。

合格的资产既是证券化的基础,也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制――风险―收益真实化机制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因此,合格的基础资产对于证券化而言如同金字塔的塔基,塔基不牢,塔身不稳;塔基不大,塔身不高。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符合上述资产证券化七点要求的现实资产还很缺乏,能够适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保费收入、大型公用基础设施收费、大型公司应收账款等。对这几类资产,笔者认为:

1.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有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的优质房地产抵押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而言,这部分贷款总量不大,但却是商业银行不愿放弃的优质资产。没有相当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只能是纸上谈兵;另一方面,对于不良住房抵押贷款而言,虽然无论是业界还是政府都希望借资产证券化来实现不良资产的处置。但是,由于这些不良资产基本以国有企业负债及由此形成的企业资产形式存在,且多数是信用贷款,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担保,又缺乏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供给,不符合证券化的基本要求。即便是通过信用增级,在现有体制下,也会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极易形成新的表现形态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资产无法证券化,优良资产不愿证券化”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困境的形象描述。

2.保费收入的主要问题是规模偏小。截止2006年底,全国保费收入合计为5641.44亿元①,无论是从保费收入的绝对额,还是从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②等相对指标来衡量,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很大差距。同时,受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居民保险意识、保险产品开发程度以及保险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制约和入世后保险业竞争加剧的影响,这一局面很难短期内得到根本改善。因此,保费收入目前还很难扮演证券化的重要角色。

3.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和大型企业应收账款等资产。从资产特性上看,这部分资产数量巨大,历史资料较为完备,收益预期稳定,信用记录可信度较高,并且较易剥离,因此比较适合充当基础资产。同时从证券化需求上看,企业和公共事业机构也需要利用资产证券化来盘活资本、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增加收益。因此,这部分资产有望成为近期我国资产证券化运作的首选目标。

(三)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

1.资本市场发育滞后

资本市场是资产证券化的依托。资产证券化虽然有着独特的操作机制,但它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完善的资本市场。然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市场发育不平衡。资本市场主要由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三部分组成。从现状看,一方面,后两者发育相对滞后;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内部发育也不平衡。证券市场主要以深沪证券交易所为主,适合不同层次企业证券融资和流动需要的多层次的交易体系有待形成。同时,企业债券发展相对缓慢,政策限制较多。

(2)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也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国有大型企业为主体,其他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度较差。就信贷市场而言,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缺乏畅通的中长期信贷融资渠道。不少地方仍然存在对非国有企业贷款的歧视性政策,包括执行不同的贷款条件和不同的利率水平。就证券渠道而言,长期以来我国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很难获得上市资格,国有大型企业拥有天生优势。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的政策也不平衡,不能做到对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3)资本市场秩序混乱。资本市场违规操作问题突出,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导致投机心理盛行,缺乏长期投资驱动。在高风险、高投机的环境下,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都严重扭曲。

2.金融中介组织有待完善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复杂的金融业务。为保证证券化的顺利实施,需要多种金融中介组织为之服务。例如,需要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但是目前我国金融中介机构缺位现象严重,致使相关工作很难顺利开展。我国的资信评级业尚缺乏完整、科学、统一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评级机构的体系、组织形式以及运作都不太规范,资信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其信用评定缺乏信誉,从而减弱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吸引力。

3.市场投资主体缺乏

市场投资主体从需求角度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成败。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主要集中在社保基金、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个人投资者等主体上,而这些主体的发育还不充分:

(1)社保基金。社保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我国社保基金规模有限,基金余额占GDP的比率也仅为1%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35%-75%的水平,也低于转型国家10%-20%的水平。而且近年来社保基金收不抵支现象十分普遍,“空账”③现象严重。社保基金有多大能力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还是个疑问。

(2)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融通运用资金。因此,为了满足保险公司的给付义务,就客观上要求实现保费收入的保值增值。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以便为实施资产负债管理奠定基础,保险公司迫切希望涉足更广泛的资本市场,包括资产证券化市场。但是,目前的主要障碍是,一方面近年我国保险公司在保费收入普遍增长的情况下,资产质量却普遍下降,有些甚至出现了亏损;另一方面,我国实施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领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投资领域也被严格限制在银行存款、国债、中央企业债券范围内,不久前才被允许可以在一定比例内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证券市场。这样,从投资能力和投资准入上,保险公司都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3)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国内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数不多,总规模不大,其成立的主要目标是投资于证券和债券市场,目前还很难将主要投资目标集中于资产证券。但是,从国外实践历史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和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会逐步成为资产证券的强有力的需求者。

(4)商业银行。它拥有雄厚的资产和强烈的投资意愿,但是,与保险公司一样,受制于分业经营的投资限制,商业银行目前还无法参与资产证券化。但是,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规范和行业风险度的逐步降低,商业银行有望获得投资于证券业的资格,从而很快扮演起重要角色。

(5)个人投资者。在近年居民储蓄余额持续居高不下的局面下,个人投资者拥有较强的投资意愿。特别是在目前投资渠道狭窄,投资风险较大的状况下,投资者迫切需要拥有较高信用水平的投资工具。显然,资产证券可以满足这一需求。但是,从目前看,由于资产证券日趋复杂,个人投资者很难单枪匹马的从事投资;同时,由于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还很缓慢和滞后,个人投资者也很难通过投资基金实现间接参与。所以,短时期内,个人投资者还很难真正参与进来。

(四)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1.法律体系既是资本市场有序运作的保障,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限制。现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主要体现在现有法律要求与资产证券化发展要求的不协调上。例如,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企业破产法》、《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还很不完善。在担保方面,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不完善,至今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登记事项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标准。而《担保法》对国家机关充任担保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又使政府提供信用担保支持制造了障碍。因此,担保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权威担保机构的缺位必定会制约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2.除了证券化相关法律不相匹配外,还存在着司法环境不完善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因素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严重损害了资产证券化的信用。

3.对于结构复杂的资产证券化而言,符合实际、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是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它们直接关系到证券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每一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就会计制度而言,主要涉及资产证券化资产出售、资产组合的构造以及资产组合的现金流的分配三方面。因此,如何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表外处理、SPV和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问题、证券化资产的定价以及资产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问题等都需要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来规范,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经济后果。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化会计体系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

就税法而言,税收通过收入的再分配实现了对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经济利益的调节。因此,如何建立既能保护各方利益,也能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税制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在现行税制下,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双重课税的问题,从而带来资产证券化成本的增高,继而削弱其融资效率。例如,由于资产出售的确认,发起人和SPV都将面临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征收。此外,对投资者而言,在持有过程中所收到的证券利息是否缴税,在变现过程中的变现收益是否需要支付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等,目前的税法都没做出相应规定。

三、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1.通过金融创新,将住房抵押贷款与资本市场衔接,将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在引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不宜操之过急。这不仅是因为目前还有许多障碍要克服,而且在各方面准备都不充分的条件下即仓促开展现有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试验,很可能会导致整个证券化行为变得极不规范,甚至可能有失败的危险,从而对今后证券化业务的大规模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为了确保证券化试验成功,就必须使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建立在规范、原始资产基础之上。具体操作时,可以考虑在上海、深圳等金融环境较好的城市中,选取大型房地产商开发的标准住宅小区,由一家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发放针对该小区的住宅抵押贷款,并确保贷款合约的完全标准化。然后,该银行把这些标准化的贷款合约组合成证券化的目标资产池,并将其出售给由这家银行与一家业绩良好的券商合资成立的特设机构SPV,最后由特设机构通过券商发行抵押支撑证券,从而最终实现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上述运作的关键在于规范重塑资产池,确保证券化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能规范运作。当然,只要运作过程规范,交易架构严谨,证券化的实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2.引入国际合作。目前直接在国内开展大范围证券化的条件并不成熟,一方面国内对资产证券化不十分了解,要在短期内说服政府部门同意在国内发行资产支撑的证券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律、税收、会计等方面缺乏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规定,有些现行的法规甚至直接阻碍证券化业务的开展,这一现状在短时间内也难以改变。因此,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引入国际合作,方案的基本构想是:中方与国际上著名的投资银行合作,在境外成立特设机构SPV,由特设机构出面买断国内的基础设施项目,然后特设机构通过该投资银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以国内项目为支撑的证券,从而达到利用证券化为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的目的。

3.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为提高ABS的流动性与合理定价奠定基础。资产证券化是以流动性来实现收益和分散风险的,没有一定规模的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就不可能得到顺利实施。因此,结合当前市场化取向的利率机制改革,以及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对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必备基础。

4.建立符合市场机制运行规范的特设载体(SPV),实现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在美国,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信托实体,SPV与需要资产证券化的机构是市场上公平的交易者。它们在开展业务时,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以及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和控制。而我国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与投资银行远非SPV,包括专门的几家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SPV。要实现ABS,要形成市场、形成规模,真正把它作为解决银企问题的一种途径,就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SPV。

5.支持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为资产证券化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资本能成为该市场的主体。应当看到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风险性、期限性,仅依靠个人资金很难形成市场规模。

6.政府应大力支持,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给予税收优惠。政府应该认识到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既是经济行为,也是政治行为,因此对其证券化操作应予以减免税收。美国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为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实施了优惠税收政策,建立了一系列融资担保机构,诸如联邦住宅管理局(FHA)、联邦全国抵押协会(FNMA)、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HLB),形成了完善的抵押贷款保险体系。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也需要政府在初期予以大力支持,建立相关机构,实行有效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尽快以法律形式规范资产证券化流程,保证资产证券化有序进行。

注:

① 参见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circ.省略。

② 保险密度指的是人均保险费的数量。保险深度指的是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

资产证券化政策篇(3)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originator)。发起人把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售给特定的交易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即金融资产的买方(主要由投资银行承担),再由交易组织根据购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以下简称abs),以收回购买资金。交易机构管理的存量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

一、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1.“破产隔离”和融资安全性。当贷款、应收款等资产按照规范的证券化融资标准设计后,发起人收回现金,实现了融资。发起人其他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发起人本身的各种风险因素,都不会影响到已经证券化的资产和证券化的融资结构,即资产证券的投资者无须承担发起人的风险。即使发起人破产了,但由于发起人已经出售了用于证券化的资产,所以这部分资产已经不会被当成发起人的资产用于偿还发起人的债务。用一个资产证券化经济学的专业术语,就是“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有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是上述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结构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另一个含义是指spv无破产风险。spv被设计为一个不会破产的机构,spv除了进行证券化业务外,不可进行其他业务,不得举债。

2.发起人扩大了融资对象。资产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结构融资品种,吸引了属于它自己的投资群体,扩大了融资来源。在资产证券的投资者队伍中,一些人可能是发起人原来的投资者或贷款人,而另一些人则可能是新的投资者。由于资产证券经过信用增级,所以在信用评估中它一般会获得高于发起人公司本身的信用级别,从而被新的投资者所接受。这些投资者不会对发起人公司投资,因为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达不到投资者要求的级别,但是可以对发起人的资产证券进行投资。结果,发起人既扩大了融资对象,也提高了自身在资本市场中的声誉。

3.资产证券化延长了融资期限。一个企业直接融资的最长期限,依据其信用等级状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即使对于最高信用级别的企业,银行也很少提供7年以上的贷款,原因是银行本身的负债项目大多数是来自居民的储蓄,其期限较短。资产证券的发起人,通过证券化融资获得新的投资者队伍。这些投资者拥有更高的信用级别和长期的投资期限,从而可以延长融资期限。而且,资产证券本身的期限结构可以设计成复合的多期限结构,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4.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发起人进行资产负债管理。这是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最有吸引力的一个原因。这种融资技术为发起人的中期和长期应收款、贷款等资产提供了相匹配的负债融资来源。证券化的融资可以在期限、利率和币种等多方面帮助发起人实现负债与资产的相应匹配,使得发起人可以和不同情形的债务人,开展更大的业务量。如果没有这种融资技术,同样大的业务量是不可能完成的。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合格的专业人才

1.缺乏深入掌握资产证券化理论的研究人员。对我国来说,资产证券化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必须首先对之加以正确认识,抽丝剥茧,理清线索,还其本来面目。但是,由于缺乏一定规模和深度的研究队伍,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论认识尚处于较浅层次,难以为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2.实务从业者的素质还有待提高。资产证券化是个系统工程,不但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操作技巧的人员,还需要与之配套的其他领域的专业人才。目前,熟悉证券化相关法律的专业人才在我国还很缺乏,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信用评级和增级机构还很缺乏等等,这都制约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进程。

(二)缺乏合格的基础资产

合格的基础资产应具备七个条件:(1)现金流——资产具有明确界定的支付模式,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2)统计记录——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3)期限相似——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活期间,资产的到期日相似;(4)分散化——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5)信用——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6)抵押物——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很高;(7)同质性——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这些条件实际上就是从不同侧面对资产本质属性的表现。

合格的资产既是证券化的基础,也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制——风险—收益真实化机制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因此,合格的基础资产对于证券化而言如同金字塔的塔基,塔基不牢,塔身不稳;塔基不大,塔身不高。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符合上述资产证券化七点要求的现实资产还很缺乏,能够适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保费收入、大型公用基础设施收费、大型公司应收账款等。对这几类资产,笔者认为:

1.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有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的优质房地产抵押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而言,这部分贷款总量不大,但却是商业银行不愿放弃的优质资产。没有相当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只能是纸上谈兵;另一方面,对于不良住房抵押贷款而言,虽然无论是业界还是政府都希望借资产证券化来实现不良资产的处置。但是,由于这些不良资产基本以国有企业负债及由此形成的企业资产形式存在,且多数是信用贷款,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担保,又缺乏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供给,不符合证券化的基本要求。即便是通过信用增级,在现有体制下,也会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极易形成新的表现形态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资产无法证券化,优良资产不愿证券化”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困境的形象描述。

2.保费收入的主要问题是规模偏小。截止2006年底,全国保费收入合计为5641.44亿元①,无论是从保费收入的绝对额,还是从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②等相对指标来衡量,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很大差距。同时,受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居民保险意识、保险产品开发程度以及保险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制约和入世后保险业竞争加剧的影响,这一局面很难短期内得到根本改善。因此,保费收入目前还很难扮演证券化的重要角色。

3.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和大型企业应收账款等资产。从资产特性上看,这部分资产数量巨大,历史资料较为完备,收益预期稳定,信用记录可信度较高,并且较易剥离,因此比较适合充当基础资产。同时从证券化需求上看,企业和公共事业机构也需要利用资产证券化来盘活资本、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增加收益。因此,这部分资产有望成为近期我国资产证券化运作的首选目标。

(三)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

1.资本市场发育滞后

资本市场是资产证券化的依托。资产证券化虽然有着独特的操作机制,但它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完善的资本市场。然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市场发育不平衡。资本市场主要由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三部分组成。从现状看,一方面,后两者发育相对滞后;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内部发育也不平衡。证券市场主要以深沪证券交易所为主,适合不同层次企业证券融资和流动需要的多层次的交易体系有待形成。同时,企业债券发展相对缓慢,政策限制较多。

(2)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也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国有大型企业为主体,其他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度较差。就信贷市场而言,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缺乏畅通的中长期信贷融资渠道。不少地方仍然存在对非国有企业贷款的歧视性政策,包括执行不同的贷款条件和不同的利率水平。就证券渠道而言,长期以来我国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很难获得上市资格,国有大型企业拥有天生优势。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的政策也不平衡,不能做到对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3)资本市场秩序混乱。资本市场违规操作问题突出,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导致投机心理盛行,缺乏长期投资驱动。在高风险、高投机的环境下,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都严重扭曲。

2.金融中介组织有待完善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复杂的金融业务。为保证证券化的顺利实施,需要多种金融中介组织为之服务。例如,需要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但是目前我国金融中介机构缺位现象严重,致使相关工作很难顺利开展。我国的资信评级业尚缺乏完整、科学、统一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评级机构的体系、组织形式以及运作都不太规范,资信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其信用评定缺乏信誉,从而减弱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吸引力。

3.市场投资主体缺乏

市场投资主体从需求角度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成败。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主要集中在社保基金、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个人投资者等主体上,而这些主体的发育还不充分:

(1)社保基金。社保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我国社保基金规模有限,基金余额占gdp的比率也仅为1%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35%-75%的水平,也低于转型国家10%-20%的水平。而且近年来社保基金收不抵支现象十分普遍,“空账”③现象严重。社保基金有多大能力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还是个疑问。

(2)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融通运用资金。因此,为了满足保险公司的给付义务,就客观上要求实现保费收入的保值增值。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以便为实施资产负债管理奠定基础,保险公司迫切希望涉足更广泛的资本市场,包括资产证券化市场。但是,目前的主要障碍是,一方面近年我国保险公司在保费收入普遍增长的情况下,资产质量却普遍下降,有些甚至出现了亏损;另一方面,我国实施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领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投资领域也被严格限制在银行存款、国债、中央企业债券范围内,不久前才被允许可以在一定比例内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证券市场。这样,从投资能力和投资准入上,保险公司都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3)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国内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数不多,总规模不大,其成立的主要目标是投资于证券和债券市场,目前还很难将主要投资目标集中于资产证券。但是,从国外实践历史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和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会逐步成为资产证券的强有力的需求者。

(4)商业银行。它拥有雄厚的资产和强烈的投资意愿,但是,与保险公司一样,受制于分业经营的投资限制,商业银行目前还无法参与资产证券化。但是,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规范和行业风险度的逐步降低,商业银行有望获得投资于证券业的资格,从而很快扮演起重要角色。

(5)个人投资者。在近年居民储蓄余额持续居高不下的局面下,个人投资者拥有较强的投资意愿。特别是在目前投资渠道狭窄,投资风险较大的状况下,投资者迫切需要拥有较高信用水平的投资工具。显然,资产证券可以满足这一需求。但是,从目前看,由于资产证券日趋复杂,个人投资者很难单枪匹马的从事投资;同时,由于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还很缓慢和滞后,个人投资者也很难通过投资基金实现间接参与。所以,短时期内,个人投资者还很难真正参与进来。

(四)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1.法律体系既是资本市场有序运作的保障,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限制。现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主要体现在现有法律要求与资产证券化发展要求的不协调上。例如,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企业破产法》、《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还很不完善。在担保方面,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不完善,至今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登记事项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标准。而《担保法》对国家机关充任担保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又使政府提供信用担保支持制造了障碍。因此,担保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权威担保机构的缺位必定会制约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2.除了证券化相关法律不相匹配外,还存在着司法环境不完善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因素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严重损害了资产证券化的信用。

3.对于结构复杂的资产证券化而言,符合实际、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是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它们直接关系到证券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每一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就会计制度而言,主要涉及资产证券化资产出售、资产组合的构造以及资产组合的现金流的分配三方面。因此,如何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表外处理、spv和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问题、证券化资产的定价以及资产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问题等都需要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来规范,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经济后果。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化会计体系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

就税法而言,税收通过收入的再分配实现了对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经济利益的调节。因此,如何建立既能保护各方利益,也能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税制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在现行税制下,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双重课税的问题,从而带来资产证券化成本的增高,继而削弱其融资效率。例如,由于资产出售的确认,发起人和spv都将面临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征收。此外,对投资者而言,在持有过程中所收到的证券利息是否缴税,在变现过程中的变现收益是否需要支付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等,目前的税法都没做出相应规定。

三、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1.通过金融创新,将住房抵押贷款与资本市场衔接,将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在引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不宜操之过急。这不仅是因为目前还有许多障碍要克服,而且在各方面准备都不充分的条件下即仓促开展现有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试验,很可能会导致整个证券化行为变得极不规范,甚至可能有失败的危险,从而对今后证券化业务的大规模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为了确保证券化试验成功,就必须使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建立在规范、原始资产基础之上。具体操作时,可以考虑在上海、深圳等金融环境较好的城市中,选取大型房地产商开发的标准住宅小区,由一家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发放针对该小区的住宅抵押贷款,并确保贷款合约的完全标准化。然后,该银行把这些标准化的贷款合约组合成证券化的目标资产池,并将其出售给由这家银行与一家业绩良好的券商合资成立的特设机构spv,最后由特设机构通过券商发行抵押支撑证券,从而最终实现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上述运作的关键在于规范重塑资产池,确保证券化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能规范运作。当然,只要运作过程规范,交易架构严谨,证券化的实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2.引入国际合作。目前直接在国内开展大范围证券化的条件并不成熟,一方面国内对资产证券化不十分了解,要在短期内说服政府部门同意在国内发行资产支撑的证券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律、税收、会计等方面缺乏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规定,有些现行的法规甚至直接阻碍证券化业务的开展,这一现状在短时间内也难以改变。因此,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引入国际合作,方案的基本构想是:中方与国际上著名的投资银行合作,在境外成立特设机构spv,由特设机构出面买断国内的基础设施项目,然后特设机构通过该投资银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以国内项目为支撑的证券,从而达到利用证券化为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的目的。

3.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为提高abs的流动性与合理定价奠定基础。资产证券化是以流动性来实现收益和分散风险的,没有一定规模的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就不可能得到顺利实施。因此,结合当前市场化取向的利率机制改革,以及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对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必备基础。

4.建立符合市场机制运行规范的特设载体(spv),实现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在美国,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信托实体,spv与需要资产证券化的机构是市场上公平的交易者。它们在开展业务时,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以及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和控制。而我国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与投资银行远非spv,包括专门的几家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spv。要实现abs,要形成市场、形成规模,真正把它作为解决银企问题的一种途径,就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spv。

5.支持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为资产证券化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资本能成为该市场的主体。应当看到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风险性、期限性,仅依靠个人资金很难形成市场规模。

6.政府应大力支持,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给予税收优惠。政府应该认识到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既是经济行为,也是政治行为,因此对其证券化操作应予以减免税收。美国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为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实施了优惠税收政策,建立了一系列融资担保机构,诸如联邦住宅管理局(fha)、联邦全国抵押协会(fnma)、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hlb),形成了完善的抵押贷款保险体系。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也需要政府在初期予以大力支持,建立相关机构,实行有效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尽快以法律形式规范资产证券化流程,保证资产证券化有序进行。

注:

资产证券化政策篇(4)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最快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通俗地讲,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使之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

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提高机构、托管人、投资者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图略)。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具有鲜明特点的新型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资信能力来融资的。资产证券化则不然,它是凭借原始权益人的一部分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来融资,资产本身的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资信水平被较彻底的分割开来。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资产支持证券时,主要依据的是这些资产的质量、未来资金收入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原始权益人本身的资信能力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和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这一复杂的交易结构在资产证券化实际运作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首先,资产证券化运用成熟的交易架构和信用提高手段,改善了证券的发行条件。由于资产支持证券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不必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手段招徕投资者,一般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都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并且支付的利息率比原始权益人发行的类似证券低得多,这会较大幅度地降低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其次,资产证券化支出费用的项目虽然很多,但各项费用与交易总额的比率很低。据资料显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收取的总费用率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至少低50个基本点。融资成本低不仅是资产证券化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也是对于已有的项目融资方式的一大优点。

二、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

从战略角度看,我国引进、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无庸置疑。从长期看,我国市场经济深化,法律制度完善,将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就现实条件而言,仍然存在很多约束:

1.法制建设滞后,在现有框架下很难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

资产证券化是市场高度发达的产物,交易结构严谨,涉及主体众多,信用和契约是其“生命”,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显得远远不够。首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发债条件的限制与资产证券化中特设机构(SPV)及其发行人的地位构成矛盾;其次,《破产法》对金融资产收益权没有明确的说明,无法实现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功能;第三,现有的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也限制了资产证券化功能的发挥,例如表外处理问题、税收优惠问题等等。

2.信用基础薄弱,证券化风险过高

目前国有对银行贷款的依存度过高,企业债务滚动增加,缺乏还债的积极性。尤其是借改革、转制之机,部分企业或以分立、合资改组成立新公司逃避债务,或以承包租赁的方式悬空债务。部分上市企业通过制造虚假信息骗取广大股民的钱,这些都在尚造成了十分恶劣的,严重的威胁着信用社会的基础。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就是信用。如果不从宏观上改善信用环境的质量,过分依赖微观项目的包装技术,将风险和不对称的收益预期转移给投资者,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影响社会的稳定。

3.资产项目平均规模偏小,缺乏长期信用纪录

目前我国存在大量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例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住房抵押贷款等等。但是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众多,为了照顾各方的利益,因此对证券化资产的规模要求较高。与此同时,为了分散风险,往往要求资产具有一定的地区分布,即使单一资产发生违约,对资产池的影响也不大。从国际惯例看,融资规模小于5000万美元的资产证券化案例比较罕见,考虑过度抵押的情形,可供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规模应当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这对我国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能比较困难,只能通过银行等机构将相类似的金融资产组合在一起运作,但这又涉及资产界定和利益的协调,融资成本可能会提高到难以接受的程度。

由于我国金融资产形成的不长,财务制度不完善,导致许多金融资产缺乏长期的信用纪录,从而无法满足对资产信用评级的要求。

4.资本市场不完善,形成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有效需求有待时日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投资工具比较单一,市场规范没有建立,投资者行为不成熟,这一方面造成了很高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使得市场资金愈发向储蓄靠拢,造成资本市场资金不足。借鉴国外的经验,资产证券的大部分投资者是机构投资者,而我国机构投资者虽然在不断壮大,但规模仍然很小,部分还受到法律制约暂时和证券市场无缘。虽然近期我国对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限制有所放开,但其对于资本市场对资金的巨大需求而言,作用仍然是十分有限的。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因此,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方式进行慎重的选择,以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二)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选择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相当复杂,其每一环节都必须相互契合,使整个交易不论对发起人还是对投资者都有效。下面,就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分析如下:

1.证券化资产的构造

(1)资产属性的约束

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能证券化,能用来支持或担保证券化的资产必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资产形成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可以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现金流向分离,即该资产权益相对独立,出售时不宜同其他资产权益相混淆。这是资产可被证券化的基本前提。

第二,资产的历史统计资料较完备,其现金收入具有某种性,是可以较为准确的预测的。这是资产证券定价的市场基础。

第三,从技术上讲,被证券化的资产还必须达到一定的量的规模。如果其规模较小,就需要找到与其性质相类似的资产,共同组成一个可证券化的资产池,从而达到规模经济。

第四,资产的持有者要具备某种提高拟发行的资产证券信用的能力,即需要对所发证券进行信用提高。

第五,被证券化的资产收益率具有可拆分的经济价值。

(2)我国证券化资产的运作领域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能用以证券化的资产主要包括:

部分企业和项目资产。主要有出口应收账款;供电、供油、供气合同;机场、公路的收费及运输费用应收账款的。这些被出售的资产是签订合同时已存在的应收账以及全部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他们剥离比较容易,统计资料比较完备,收益比较稳定,也又一定的规模,可以作为我国开展跨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产选择。

银行信贷资产。银行信贷资产又分两类:一类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代表的个人消费信贷。据统计,截至2000年年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累计为2700多亿元,比上1999年的1260亿元增长了一倍多(数据来源:《建设报》2001.03.02),且其规模在不断扩大。同时,虽然住房抵押贷款仅占银行资产的4%,但全国近40%的住房抵押贷款集中于深圳和上海的银行,且这些地方的抵押贷款在操作上比较规范,市场需求较旺盛,因此,我国可以先从这两个地方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以后推广到全国范围内积累宝贵的经验。另一类是银行的一般商业抵押贷款。我国银行的一般商业贷款数目庞大,但是由于政策的限制,政府主导的贷款占的比重较大,因此信用质量较差,产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只能选择其中有抵押的贷款,对其信用状况和抵押资产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将其中优质资产的部分分离出来用以证券化,以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2.SPV的设立和真实出售

(1)我国SPV设立方式的选择

由政府设立。在各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常常由政府设立SPV,我国也可借鉴这种模式。成立有政府背景的SPV由以下几方面的好处:第一,政府可以借助法案、借助宏观调控手段、借助政府的影响力来强化SPV的发展条件。第二,借助政府背景在SPV成立之后有助于提高或强化SPV的资信水平,有助于提高资产证券的资信评级,从而增强投资者信心,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在SPV这一特殊金融机构成立之初,政府的态度既影响公众对SPV的评价,也就必然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投资信心产生压力。另一方面,如果SPV机构的资信水平高,则有助于减少资产证券的评级费、担保费、保险费、SPV的运作费等费用支出。第三,我国尚未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社会信用基础还较差,中介机构的服务还欠缺规范,特别是处在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都比较严峻的大环境下,开展金融机构创新的风险较高,因此,政府背景或政府支持对SPV的初期运作能够起到树立机构形象,稳定市场信心的明显效果。

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从国外的经验看,由原始权益人(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设立一个附属子公司担任SPV的角色是很常见的。但是,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只能从事银行业务,不能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成为SPV的控股公司。鉴于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将拟证券化的资产出售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SPV,作为资产证券的发行人,商业银行则充当服务人的角色,从而完成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

选择国外SPV.由于国外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比较成熟,资本市场比较完善,因此,对于一些外币资产,可以采用国际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选择国际知名公司的SPV,一方面可以避免国内诸多的法律政策限制,另一方可以提高资产证券的国际评级,达到良好的融资目的。

(2)真实出售

资产出售是发起人把经组合的金融资产卖予SPV的行为。资产出售由买卖双方已签订的金融资产书面担保协议为依据。出售时卖方拥有对标的资产的权利,买方要对标的资产支付对价。资产出售主要有三种形式:

债务更新(Renovation)。即先行中止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合约,再由SPV与债务人之间按合约还款条件订立一份新合约来替代原来的债务合约……债务更新一般用于资产组合涉及少数债务人的场合,如组合债务人较多则少有使用。

转让(assignment)。即通过一定 的法律手续把待转让资产项下的债权转让给SPV,作为转让对象的资产要由有关法律认可具备可转让性质。资产权利的转让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债务人。如无资产转让的书面通知,资产债务人享有终止债务支付的法定权利。

从属参与(sub-participation)。在从属参与方式下,SPV与资产债务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原债务合约继续保持有效。资产也不必由发起人转让给SPV,而是由SPV先行发行资产证券,取得投资者的贷款,再转贷给发起人,转贷金额等同于资产组合金额。贷款附有追索权,其偿付资金来源于资产组合的现金流量收入。

我国目前还没有判断“真实出售”的明文规定,因此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国家政策给予指引,一方面规范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另一方面降低融资风险。

3.信用提高

为了获得更高的资信级别,保证投资者对本息的按时归还有充分的信心,几乎所有公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都采用某种形式的信用提高,主要由以下几种方式:

超额抵押(over-collateralized)。这种方式简洁明了,不需支付第三者费用。但超额资产在证券末到期前不能移作他用,流动性受到限制,资产使用缺乏效率,这样就增加了发行机构的机会成本。

高级/低级参与结构。它创造了一种新的担保形式:自我担保(self-insurance)。这种是将证券分为两部分:高级部分和低级部分。高级部分优先偿还本金与利息,得到评级机构的评级并出售给投资者。低级部分一般不出售,由发起人自己持有或由第三者持有。低级部分所得到的本息被用来作为支付高级部分本息的保证金。这种形式发行证券比用传统担保形式成本低。对投资者来说,该证券的实际风险较小,而收益较高。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将风险大部分落在低级部分,从而保证高级部分能获得较高信用级别。

银行出具担保函或信用证。这种方式发起人要向银行支付一定费用,而且信用提高程度与所选择的银行信用等级直接相关。对于银行来说,这类表外科目既是收入的来源,也包含着一定的风险。

保险公司为证券提供保险。利用保险公司的信用,来为商业银行呆坏帐证券化起媒介、催化作用。

成立政府担保机构,为证券提供担保。

4.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规则体系和相应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或投资级别的构造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市场和交易角度看,资产证券化必须具备较为完善发达的证券发行评级规则体系和相应的机构,在相关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设计出符合一定资信级别要求的最低水平的信用提高。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法规方面的建设十分匮乏,这就要求评级机构不仅要基本风险和现有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规则体系,还须进一步调查潜在的风险。特别是在资产支持证券要取得相对发起人更高级别的资信时,关键的法规文件是发起人破产的有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当发起人破产时,不管是真实销售或是打算销售,用于销售或担保的资产所有权不属于破产者,这样就可以保证投资者对资产拥有所有权,即保证投资者对资产拥有完全的证券收益权。

在我国金融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应先由政府出面,联合国外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对中国市场的信用评级机构和中国的信用评级规则。具体而言,可以国库券为最高级别,对市场上的资产担保证券评级,待市场容量扩大,有序竞争形成后,信用评级机构应与政府完全脱钩。

5.技术支持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际操作要求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的机构要具备良好的追踪报告、资料加工和信息处理能力。这些方面的要求决定了交易各方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及交易总体的可行性和时间安排,这些要求构成了资产证券化的物质前提,即所谓的“资产证券化的技术支持”。

对于以现金流量为基础的交易,一般要求的技术支持应具备以下功能:(1)出示纪录,确认资产销售;(2)出示纪录,确认属于所售资产的周期性支付;(3)将以上获得的周期性支付转移到特定账户;(4)每月报告所得的本息及其预付和提前偿付,以及本金损失、决策失误等情况;(5)对一些特殊操作的资产一般要求具备特殊的报告功能(如对本金按月再投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实施惯常盯市的程序等)。

技术支持再资产支持证券化交易中极为重要,一旦建立,这些程序就会常规化并很容易扩展到支持类似类型的重复交易之中。在这方面我国应注重对金融人才的培养和金融机构的规范,为资产证券化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以上对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为了具体到实际操作,以下将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运作方案作专项分析研究。

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方案与政策设计

当前,我国住房金融的改革与发展过于缓慢,严重滞后于其他金融市场的发展,致使住宅金融比重过小,住宅消费市场启而不动。我国通过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方面可以加快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动速度,改善银行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状况;另一方面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型的投资工具,扩大了住宅基金的资金来源,推动我国的住房融资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产品设计

根据前文的比较,我认为我国住房抵押证券产品应采用转付证券的形式,其既具有过手证券对抵押品良好运用的优点,又具有资产支持证券拥有确定现金流的优点。在具体形式上可采用转付证券的衍生形式抵押担保证券(Collateral Mortgage Obligations,简称CMO)的形式。

1. CMO简介

CMO是一种转付证券,其将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进行重组,每一部分的到期时间不同,从而组成了多等级的转付证券,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要。

一类典型的CMO是由四类“常规”到期债券和一类“剩余”到期债券组成。在“常规”到期债券中,前三类从发行日期按固定利率付息;第四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Z类”,其在前三类债券收取本金和利息时,对应收利息被按复利累计,待偿还了前三类债券后,再按期收取本金和利息。“剩余”类债券在“常规”类债券付清后收到附属担保抵押物的剩余现金流,因为担保抵押资产产生的总现金流预计会超过付给“常规”类债券持有人的付款额,所以“剩余”类债券持有人的收入会上升;同时,对那些尚未付给“常规”类债券持有人的现金进行再投资也会产生超额收入。

2.选择CMO的原因

第一,CMO发行具有多种期限不同的证券组合,其按偿还期可以分为1至3年、3至5年、5至15年、15至25年等几种类型,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要。

第二,CMO属于转付证券,投资者并不拥有抵押贷款的所有权,而是对发行人拥有债权。相对于将贷款所有权转移给投资者的过手债券,CMO使投资者不必承担贷款提前偿还所产生的再投资风险。

第三,CMO是以债券本金110%~200%的抵押数量超额担保的,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支付有较高的信用保证。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国家信用的住房担保机构,因此这种方式可以在即使没有国家信用参与的情况下增加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第四,CMO的发行系统相对简单,且不需要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和会计制度进行太多的调整,适合作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产品。

3.CMO的结构设计

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大多为10~20年,考虑到我国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和利率变动,我国CMO的期限组合可以分为1-3年、3-5年、5-10年三类“常规”到期债券和“剩余”类债券。时间划分的比较短,一方面是由于抵押证券在我国是新兴事物,时间较短投资者比较容易接受;另一方面,时间较短利率可以设计的较低,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我国CMO的结构设计和现金流如图2、3、4所示(图略)。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流程设计

参照上述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结合我国CMO的结构设计,给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流程设计构想,如图5所示(图略)。

表广义上为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其中虚线椭圆代表尚待成立的机构;菱形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过程

根据上述的产品设计和流程设计,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应是在政府监管之下,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证券机构、投资者和有关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交易系统。该系统的运行有以下几个步骤:

(1)设计住房抵押贷款组合

在确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目标之后,银行应对其所拥有的住房抵押贷款按照期限、利率和地区等标准进行划分和重组,设计出不同的抵押贷款组合,作为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对象。

(2)成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机构(SPV)

根据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机构的性质不同,一般可以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政府管理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机构,属于这一类的有美国的政府住宅抵押协会;二是政府支持,社会公众或法人机构持股以商业方式运作的住宅贷款证券公司,属于这类的机构由美国的房利美及香港按揭证券公司;三是纯粹的由社会法人,甚至是私人持股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公司,此类公司由于经营者和参与者所承担的风险较大而发展有限。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还是采取以“第一类模式为主、第二类模式为辅”的方式较好。第一类模式中,证券化机构可以由政府以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设立住房按揭证券公司,以保本或微利经营为原则,专门向商业银行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划分重组后,发行债券并委托券商出售给投资者,但不得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及其他业务。由于住房按揭证券公司为国家全资拥有,故其发行的抵押贷款证券具有较高的信誉。这样,在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初,能够吸引众多投资者的目光,积极培育我国的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在第二类模式中,证券化机构是在政府支持下设立,由多方参与持股采取商业化运作的公司。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另一方面便于最大程度的监督,并有助于防止腐败的滋生,以及防止过度竞争和纯商业性机构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损坏公众的利益。这种模式适合在第一种模式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推出,或作为第一种模式的补充形式在我国开展住房贷款证券化之初试行。

(3)出售抵押贷款组合

我国银行在出售其住房抵押贷款时,应采取债务更新或者转让的出售方式,而不是采取从属参与的方式。在从属参与的出售方式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必将住房抵押贷款转让给证券化机构,而是先由证券化机构发行资产组合证券,然后再转贷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贷全额等于资产组合金额,在这种出售方式下的住房抵押贷款附带有追索权,很难被法院判定为“真实出售”,从而难以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采取债务更新的出售方式需要先行中止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再由证券化机构与借款人按照原来的合同条款订立一分新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主体发生了转变。从这种操作中可以看出,债务更新的出售方式在涉及到的借款人较少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然而住房抵押贷款的资产组合所涉及到的借款人非常多,采取债务更新的出售方式会使银行等金融机构陷入繁杂的法律手续之中,从而加大了证券化的成本。因此,债务更新的出售方式仅在涉及到的借款人较少的大额住房抵押贷款出售时考虑运用。

我国未来应当考虑采用转让的出售方式,先由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上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让给证券化机构,证券化机构则在以后获得发行债券的收入后向银行支付对价。目前我国不允许商业银行向第三方“转让”其信贷资产,以后应当从法律上认可住房抵押贷款作为一项资产的可转让性,并逐步建立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辟道路。

(4)信用提高

为了改善CMO的发行条件,需要由专门的政府担保机构对CMO进行担保,以提高CMO的信用的等级。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保证和保险体系尚未建立,CMO虽然有房地产作抵押,但由于其价值大、期限长等原因仍然具有较高风险。因此应当由政府成立专门性的房地产金融担保公司为证券化机构发行的债券提供担保,这也是政府调控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主要方式之一。

(5)托管抵押贷款组合

在发行CMO之前,证券化机构应将抵押贷款组合交由信托公司托管,由专业信托公司对抵押贷款组合进行日常管理。这样处理,体现了专业化分工的优点,证券化机构可以专注于购买抵押贷款集合发行抵押债券,信托公司可以发挥其代人理财的专业优势,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6)进行发行评级,安排CMO销售

在CMO发行之前,证券化机构应聘请我国市场上权威的评级机构对CMO的各类别债券进行发行前的正式评级。评级完成后,由承销商对CMO进行销售并向投资者出示抵押贷款集合的托管证明。

(7)获得发行收入,进行支付

证券化机构获得发行收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购买住房抵押贷款的价格,向各中介机构支付费用。

(三)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政策设计

为了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政府应采取以下必要的政策措施:

1.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

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下列政策法规方面需要政府支持:

(1)实施全国统一的抵押贷款办法

虽然央行已经颁布了全国统一的抵押贷款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上各大银行在各个地区开展的方式多种多样,从而无法实现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标准化。因此,央行应当进一步制订全国统一的、品种多样的抵押贷款实施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利于住房抵押贷款的出售和组合。

(2)解决抵押贷款出售

1999年新颁布的《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这就为银行转让抵押贷款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转让债券需要通知债务人,当抵押贷款组合涉及的债务人众多时,通知成本可能会过高,因此,政府可以制定专门的抵押贷款出售办法,进一步放宽对其出售的限制。

另外,目前我国在确认抵押贷款的“真实出售”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政府应当制订相关的确认原则,解决抵押贷款的所有权属问题。

(3)适度放宽税收政策

在商业银行税收方面,可以遵循目前的税收框架,对资产转让价差按资本利的征税,对其为证券化提供的服务按业征收营业税。

在投资者方面,鉴于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初期,可以借鉴国库券税收,减征或免征20%的利息所得税。

在证券化机构方面,由于其是由政府主导成立的用于专门从事证券化业务的微利机构,因此国家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仅对其向股东派发的股利征税,而对证券化机构实体层次免予征税。

(4)制订相关的准则

在会计准则制订方面,目前我国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制订抵押贷款组合“真实出售”的确认原则及其会计处理;二是制订证券化机构独立于银行的确认准则及其会计处理方法。由此可见,会计准则的制定依赖于法律、税收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三者是相互制约的。因此,政府在制定这些政策时,要统一规划,综合考虑。

2.健全完善资本市场

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需要有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因此,我国应当不断推进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保障体系,逐步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寿险基金培育为资本市场上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提供资金支持,这既有利于充分发挥银行在风险鉴别方面的优势,也符合住房抵押贷款长期信用与资本市场长期资金供给相匹配的。

3.选择试点

由于我国各地的发展水平不均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应先选择条件成熟的城市进行试点,时机成熟后再行推广。目前,我国40%的住房抵押贷款集中在上海、深圳两个城市,且这两个城市为我国两大证券市场,都建立了较完备的法制化管理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具有良好的金融制度和监管制度,拥有大量成熟的投资者。因此,我国在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之初,可以选择上海、深圳作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城市,为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积累丰富的经验。

四、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方案

截止今年上半年,信达、华融、东方和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不良资产的接收工作基本完成,接收资产金额总计13939亿元人民币,一下使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平均下降了9.7%.但是,资产管理公司该如何盘活“接手过来”的这笔巨额不良资产?本文试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来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

(一)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的优势

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具有以下优势:

1.集中处理不良资产,提高资产处理效率

不良资产证券化通过将资产进行组合打包,把众多不良资产集中起来进行处理。这样一方面节省了单笔不良资产处理所耗费的时间,另一方面又减少了单笔资产处置所耗用的评级、法律服务费用,从而提高了资产的处置效率。

2.通过结构化设计,避免资产贱价求售

通过对资产证券高级/低级的结构化设计,可以使资产以较合理的价格出售,避免资产贱价出售的情形。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不良资产时,由于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为了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速度,往往会低价出售资产。但是如果以证券化的方式处理,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假设有账面价值为100元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评估认为其真实价值为50元,而市场购买者认为其价值30元,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很难通过出售收回50元。如果采用不良资产证券化方式,将50元拆分为两种债券AA和BB,其中30元是债券AA,20元为债券BB.当不良资产造成损失时由债券BB先承担,待债券BB全数承担损失后才由债券AA承担其余损失。如此安排后,债券AA将会取得十分优良的评级,因此在市场上很容易脱手。债券BB可以在市场是出售,当出售价格不理想时,发起人也可以自己持有这些债券,以避免低价出售所带来的严重损失。可以看出,证券化的灵活运用允许资产管理公司以较快的速度获取部分融资并可以避免贱价求售的情形。

3.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提供资金供应

目前,仅靠国家财政几百亿的拨款,资产管理公司无法买下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证券化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将收购的不良资产转换为流通行良好的债券,出售给投资者。通过这一过程,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社会上取得源源不断的资金来协助解决不良资产的问题。因此,证券化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集资办法。

综上所述,通过证券化方式可以大大提高我国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效益。以下,将对我国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运作方案进行设计。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方案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工作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如图6所示(图略)。

1.选择、组合资产

如何选择证券化资产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系统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方法,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按照这种分类,次级、可疑和损失这三类贷款被确定为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从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的同时,应对不良资产的形成、抵押担保情况及未来现金流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明确不良资产的分类状况。

在挑选不良资产用于证券化时,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分散风险,以避免贷款过于集中于某类而引至无可承受的损失。同时,借鉴国外处理银行坏账的经验,用于证券化的不良资产应当大部分为有抵押的资产,尤其是损失类贷款,这样可以保证即使贷款无法归还,现金流仍然有抵押担保品来保证。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在规划证券化资产时,每一个资产池应当包括不同地域、不同类别的不良资产,其中信用类资产应当占少数且应为较高级别的资产,抵押担保类资产则占大多数,从而保证整体资产制造现金流的稳定性。

2.组建证券化机构

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处置不良资产时,需要由具备高度专业技巧的机构来执行催收、谈判和强行拍卖等任务。此外,我国不良资产的抵押品大多为地产(房地产经营热时期的房产),在处置这类抵押品时,必须安排管理经营不动产的专业机构来承担评估任务。因此,资产管理公司组建的证券化机构应当是具备不动产管理与不动产融资两种能力于一身的专业机构。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选择具有丰富资产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目前,我国有“诚通控股”等专业不良资产二级市场的购买和处置公司,其在以往的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选择这些公司作为合作者共同组建证券化机构,机构的日常运营由这些专业公司负责,资产管理公司则不参与经营,专注于不良资产的购买和挑选业务。这样分工,可以各取所长,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

组成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机构。我国证券化机构的合作方式是以待发行债券的不良资产为基础,由资产管理公司和专业机构共同组成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新公司中,资产管理公司拥有整个资产组合51%的产权,但不参与经营;专业公司拥有49%的产权,全面负责不良资产的管理和经营。

表1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在表的左边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的资产组合与专业公司入股证券化机构的现金出资。在表的右边显示,证券化机构利用左边的资产组合发行的债券,取得现金;资产超过负债的部分是权益,由资产管理公司和专业机构按持股比例分别持有。

不良资产证券化机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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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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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组合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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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AA级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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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级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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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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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公司(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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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公司(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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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证券化的过程是以处理资产负债表左边的不良资产组合所收到的现金来支付右边的债券本息,若有现金剩余,则为股权报酬。整个证券化运作是否成功,必须看经营者(即专业机构)是否有效率,这就是为何慎重挑选经营者的原因所在。因此,证券化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要求专业公司出资认股,分摊经营成败的后果,以保证专业公司能够尽心尽力经营。

3.证券化产品设计

证券化产品的设计是证券化过程中最复杂的步骤。在这个阶段,证券化机构必须规划债券的发行额与利息。鉴于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各级债券的发行量要适度,既能满足评级要求,又可以募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应采用转付证券的形式,其好处在上一节中已作说明,这里不再重复。在这里要重点强调的是不良资产证券的内部结构化设计,即如何划分高级/低级债券。

划分高级/低级债券的主要依据是“偿债保障比”(Debt Service Coverage Ratio, DSAR),这个比率是整个资产组合的“净营运所得”(Net Operation Income, NOI)除以债券的“应付利息”(Interest Payment),即DSAR=NOI/Interest Payment,这个比率越高,则投资者越有保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所述。

第一步:NOI.

NOI=资产组合的现金收入-为维持现金收入所支出的成本(由财务记录估算)-证券化的营运成本

在计算资产组合的现金收入是要以保守的方法计算。例如一笔不良资产已经停止付息,虽然可以经由法院强制拍卖而收到现金,但这些现金何时收到尚在未定之中,因此一般不应计入资产组合的现金收入。

第二步:根据DSAR,划分高级/低级债券。

DSAR=NOI/Interest Payment

证券化机构应当根据高级/低级债券所需达到的评级,得出相应评级对DSAR的要求,根据上述公式反推出Interest Payment,再根据债券的利率确定各级债券的发行额。例如,若估算NOI为3000万元,假设债券AA要达到AA的评级,其DSAR必须超过3,则根据公式,证券化机构为发行债券AA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3000/3=1000万元。如果债券AA的利率为10%,则债券AA的发行额不得超过1000/10%=10000万元。当债券所收到的现金流量在扣除支付两组债券的利息还有剩余时,则可将余额按先后顺序归还债券本息。当资产组合所能产生的现金不够分配时,由BB级债券先承担损失,因此,AA级债券可以得到优异的评级,即使其背后的资产是一批坏账。

除了上述高级/低级债券的结构化设计可以帮助优化债券评级以外,证券化机构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提高债券评级:(1)在证券化机构的章程中规定,除非所有债券都已清偿完毕,否则资产管理公司和专业公司不得分配盈余。(2)安排一个偿债基金,准备随时在现金不够时垫款。这个偿债基金可以由债券发行收入中扣除。(3)由资产管理公司出面担保各抵押品的合法性。

4.证券的发行与服务

在取得债券评级后,各级债券将由证券公司承销发行,发行方法既可以采用私募方式,也可以采用公开市场交易。

在债券发行之后,证券化机构将安排服务机构,承担债券发行后的服务工作。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服务的任务将更为复杂,对于整个证券化的成败,其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服务架构如图7所示。(图略)

主服务者(Master Servers)。主服务者一般由专业公司担任,由于其是证券化机构的股东,因此它将会尽职尽责。主服务者负责监控整个服务流程,所有次服务者将收集到的现金转给主服务者,由主服务者转给信托机构分配给投资者。当现金流出现问题时,主服务者必须调动基金垫款,以确保服务流程的良好运转。

次服务者(Sub-servers)。次服务者一般由出售不良资产的商业银行担任,其负责抵押品的保养、收租,并提供一切关于抵押品的信息,并从中获得服务收入。

特约服务者(Special Servers)。特约服务者一般也由专业公司担任或由专业公司聘请其它公司担任,其主要负责协助主服务者处理不良资产,例如,贷款展期、债务重组以及执行法院拍卖等等。因此,特约服务者的表现优劣关系着低级债券的投资者能否收回其投资。

以上对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进行了总体上设计。鉴于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障碍基本上是一样的,因此在这里就不再重复叙述。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证券化只是处理不良资产的一种方法,它不能完全取代债转股等其他处理方法,而是要多种方法综合运用,取长补短。同时,资产证券化也不是解决不良资产的根本办法,不良资产的杜绝归根到底要靠银行和转变经营机制、政府健全政策法规、加强金融监管以及建立良好的投融资体制,才能根除产生新的不良资产的根源。

五、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探讨

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在经济环境、法律框架、信用基础等诸多因素上很难支持资产证券化近期在国内大规模的推进。因此,为了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选择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国际运作作为突破口,通过利用国际成熟市场实施跨国界交易,为国内的资产证券化活动提供示范效应。

(一)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的方案和关键问题

1.跨国资产证券化的结构流程

参照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图,通过划分境内和境外交易,给出资产证券化国际运作的一般结构流程图,如图8所示(图略)。

2.。跨国资产证券化的关键问题

根据上文的论述,我们对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有了整体的了解,由于跨国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境外的交易和运作,因此,我们与必要了解在这些交易和运作中与国内资产证券化存在哪些不同之处,以便于在实际操作中注意。

(1)跨国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选择

按照国际资本市场可接受程度和操作的难易程度,我们将可用于证券化的资产分为两类:外币资产和本币资产。

外币资产。证券化交易应首先于我国大型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用以降低融资成本,延长融资期限,拓宽融资渠道。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考虑的用于证券化的资产首先是硬通货应收款和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具体包括国际贸易收入和涉外服务收入两种。

本币资产。由于本币资产涉及到本外币兑换的问题,因此,在选择这类资产适当小心谨慎。根据国目前的情况,适合证券化的资产是基础设施建设收入。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比较重视对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投入,为二十年来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由1980年的910余亿元增长到1999年的29854.71亿元,年均增长19.06%.其中,属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由1980年的599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12455.28亿元,年均增长16.38%.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政府又做出了投资重点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这些措施不仅大大改善了我国能源、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的落后状况,而且为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由于基础设施的收入比较稳定且有国家信用作保证,同时鉴于其投资期长、流动性差的特点,十分符合证券化资产的特点,因此,我国可以通过跨国资产证券化,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开拓更广泛的融资渠道。

(2)投资银行的选择

在跨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中,投资银行的选择至关重要,它不仅是资产证券的承销商,而且是跨国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者,证券化过程中的每一交易都在它的设计之中,因此,投资银行的经验和水平直接着证券化的成败。目前,世界许多顶级的投资银行,诸如高盛、美林、摩根斯坦利、雷曼兄弟等投资银行业的翘楚都具有十分丰富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验,且都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潜力非常看好。因此,我国在实施跨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国内投资银行应当与它们积极合作,为日后在国内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积累经验。

(3)“真实销售”的界定

发起人将资产转移给SPV时通常有两种方式:真实出售和抵押融资。判定资产是以真实出售方式还是以抵押融资的方式进行转移是整个证券化过程的基础,也是选择相应税收和会计制度的依据。在真实出售的条件下,发起人在破产清算时,其债权人对这部分资产没有追索权,这部分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必须优先支付给债券的投资者。也就是说将这部分资产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完全剥离。而抵押融资实际上是特设机构在市场上进行融资后,将融资所得作为一种贷款借给发起人,发起人的资产是作为一种相应的抵押品,当发起人破产时,其债权人有权对作为抵押的资产进行追索,债券的投资者和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偿还顺序将依法庭裁定。抵押融资的结构比较简单,但是不受投资者欢迎-在破产的情形下,地方适用法律可能为保护当地企业(发起人)的利益而损害境外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构成“真实出售”的标准是决定开展跨国证券化难易程度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推行跨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设计

1.建立政府主导的推进模式

一项金融创新的发展通常是由金融机构自行开发、不断探索,并在得到认同后推广的过程,这个过程一般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资产证券化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发展多年,技术趋于成熟,各类成功的案例不胜枚举。我们的建议是实行“拿来主义”,一方面国外已经实行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积极组织相关部门着手制定完整的政策法规,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提出试行方案。通过政府行为,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建立高效、安全、规范的交易规则,吸引国际资本的注入。另一方面通过新设机构专门进行证券化产品的开发,并鼓励原本有资格参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金融机构运用国际成熟经验和技术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

2.出台必要的法规支持

开展证券化的国际运作虽然比单纯的国内运作对政策法规的要求要少,但也需要政策法规的支撑。以前没有的法规需要补充,已有的法规中阻碍证券化实施的部分需要相应的调整,或在证券化发展的初始阶段给予一定特别的优惠政策。

比如前文所述的“真实销售”界定的问题,可以作如下处理:在签订资产的转让合同时,首先要确认原合同无“限制转让”的条款,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债务人,同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政府主管部门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本着积极支持的态度进行审批。在获得上述同意和批准后,即构成“真实出售”。

3.中性化的税赋原则

如前文所述,税收是影响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的重要因素,涉及的税种有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预提税。如果一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判断为金融资产的出售,那么由此引起的损益都必须计入企业的计税基础。一般来说,这对企业是有利的,因为企业不太可能通过出售金融资产获利,而所产生的损失则可以减少所得税。由于出售资产产生的账面损失,实际上在企业的现实中已经存在(类似未记账的坏帐损失),属于时间性差异,根据税收中性化的原则理应作为计税基础。

由于资产出售的确认,企业将面临营业税和印花税的问题。如果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应该交纳这两个税种;如果按照税赋中性化的原则,这两项税赋就不应出现。事实上如果企业交纳营业税的话,资产证券化就会因交易成本过高而无法实现。参考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我们建议免营业税、减印花税。

预提税是一个国家对非本国居民在本国获得的利息收入征收的税种,一般由借款人代扣代缴。在我国预提税以所得税形式出现,税率为20%.如果资产证券化界定为表外融资就不用交纳预提税,否则必须考虑预提税对融资成本的间接影响。通常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利用两个国家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或通过结构安排转化为境内融资处理。

4.外汇和外债管理

资产证券化国际融资是否构成一国的外债,一般来说,要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本质和数量上加以判断。例如,如果境内的公司将金融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给境外的特设机构(SPV),该特设机构并不由发起人(待融资的企业)控制或发起人所占股份不构成控制,发行债券虽然构成发行人(特设机构)的负债,但不构成发起人的负债,从国家的角度看,也不构成对非居民的现有支付义务,因此不应计入外债。如果再将条件放宽一些,只要发行的债务对发起人没有追溯权,就不应算作外债。从交易收入的角度看,如果证券化交易所得大于基础资产的价值,超额部分没有给付资产对价,这样的交易可以视为抵押融资,不属于资产交易的范围。对于以未来收入(而非现实的应收账款)为支持的证券化,可以采用特殊的结构安排使发起人和特设机构之间的交易成为对价的资产转让行为。

对证券化交易的债务界定会影响到外汇管理问题。国际收支中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经常项目用汇,应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比较接近的条款是“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属于资本项目的管辖范围。境内机构应持有批准机构的批准转让文件、转让协议、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向外管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可保留外汇。而原始债务是外币收入的,属于经常项目,必须实行结汇。由于原始债务已经出让,这些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在汇出时应按经常项目处理。如收入是人民币,应按照经常项目的管理由发起人向指定银行购汇。如果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定为外债,需要按照国家外债发行程序处理,从批准的条件、时间上考虑,融资的难度显然增大。

从现有的法规、管理条例看,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一切创新的、变通的融资行为均持慎重态度。考虑到相关法规、条例(如“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的制订背景正是亚洲金融危机肆虐、政府不断声明稳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的时期,不难理解政府的良苦用心。但是,伴随国际金融市场格局的变化,金融危机的重灾区-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规范、透明的前提下,纷纷放松金融管制,重新加入新一轮吸引国际资本的竞争大潮。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在历次金融危机中均承受了考验,迄今为止,只有极少几个被降级的证券化案例,在资产证券化基础上,尚没有一例实际发生违约的情形,证券化交易规模蓬勃增长。适时修订有关条款,给高效、安全、低成本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网开一面,不失为明智之举。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从推行住房抵押贷款和基础设施证券化业务开始,以跨国资产证券化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市场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慎重选择有抵押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为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一种新的思想和方法。

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均已超过了1000亿元的规模,且以每年以一倍左右的速度在增长,为了扩充融资渠道和改善银行负债结构,这两个银行已经做好了住房按揭证券化的方案,计划首批各拿出200亿资产实行证券化。面对这一趋势,我国政府应当积极给予支持,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选择试点城市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积累经验。 在资金方面,我国应当制定政策,允许和鼓励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培育一批成熟的机构投资者。

不久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施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出售、招标、拍卖等方式,向国内外投资者处置股权资产、实物资产和债权资产,可以以拥有的股权和实物资产作价出资,在原企业基础上与外资组建外商投资企业等。这一规定的出台,为不良资产的合法转让提供了政策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既可以选择国内外的专业公司组成不良资产证券化机构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也可以将不良资产出售给国际投资银行,由他们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发行资产证券,为不良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扫清了障碍。对于不良资产的定价问题,政府一定要从一开始就遵循市场规律,本着公开化、透明化操作的原则,利用对资产证券结构化设计,以适当的价格处置不良资产,发挥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所在。

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汇的管制将逐步放开并最终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国际间资本的流动将更加畅通,从而为跨国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目前有大量的优质基础设施建设急需资金,仅靠国家和地方财政有限的拨款难以很快的开展。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引进外资,既可以将我国的优质项目推介给国际投资者,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又可以采用市场化的操作手段,在不形成我国外债的基础上引进资金,支援国家建设。同时,我国对外贸易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国际间应收账款的流动性问题提日益严重,开展国际应收账款证券化业务将会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目前,我国已有几例成功的国际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相信在未来这一业务也将会得到较快的发展。

总之,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应当充分把握这一机会,在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建立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和投资环境,培养大批的金融人才,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

参考

1. ABS Market Review, Anderson L., &K.Cummings, Deutsche Morgan Grenfell, New York, NY, October 1997。

2. Asset-backed Alert , Harrison Scott Publication U.S。

3. FITCH IBCA Credit Card Securitization Group, ABS of Credit Card ABS Special Report, July 17,1998。

4. 陈云贤、王紫伟:《不良资产证券化解决方案》,《资本市场》,1999.3。

5. 何德旭:《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行性分析》,《金融研究》,2000.9。

6. 李尚公、沈春晖:《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0.4。

7. 沈沛:《资产证券化研究》,海天出版社,1999年3月。

资产证券化政策篇(5)

资产证券化上世纪70年源于美国,如今已成为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其核心在于对贷款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促使参与各方均可受益,实质是融资者把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作为一项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3/4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的。在我国,由于银行有“短存长贷”的矛盾,资产管理公司也有回收不良资产的压力,资产证券化因此得到了积极响应。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联结,一方面实现银行信贷风险“减压”;另一方面,在为资本市场增添交易品种的同时,也为市场输送源源不断的资金“血液”。前些年,国内银行贷款多为中短期贷款,但随着住房贷款规模的不断增大,银行贷款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信贷结构“短存长贷”的矛盾使得银行业潜伏相当大的风险。因此,这一金融创新品种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更大的意义。

加速我国金融改革

我国金融改革目前已经到了攻坚阶段,整个金融体制改革已经涉及到了关键的内核,也遇到了更大的阻滞。在此阶段,由于证券化的制度创新牵扯到广泛的主体与市场结构,因此更多地被看作是解决当前金融改革问题的重要催化剂之一。

利于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

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强经理对公司资产负债表规模和结构的控制。例如,剥离资产的会计处理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和其他经济业绩指标(例如股权收益率)。证券化也可以释放资产,用于其他投资机会,如果外部融资渠道受约束或内外部融资成本存在差异,证券化就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有利于银行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

证券化可以使融资渠道多样化,从而减少融资风险。将中长期贷款打包证券化后出售给投资者,这样银行业可使贷款成为具有证券流动性的贷款,有利于增加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同时,金融机构也可利用证券化来消除利率错配。

使金融市场更加完备

通过证券化引入了更适合投资者风险偏好的新金融资产,提高了投资者得到多样化收益的可能。因为可以通过自己的判断来获得证券化了的贷款收益率,在认为其被低估时可以买入。

可见,资产证券化不仅能使金融机构和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从而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而且也为解决金融市场的很多难题提供了快速有效的手段。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障碍

虽然资产证券化技术可运用在各种资产业务领域,但需要相应的法律环境、税务体系和会计制度及资本流通市场的配套来完成。目前,制约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法律环境制约

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确定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多方面的政策法规相配套。因为现行公司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都对证券化存在众多阻碍。同时,与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会计等方面的法规准则也不健全,相关的财务判断与会计处理缺乏合理的依据。此外,没有针对证券化过程制定专门的税收中性政策,因此,使得证券化的成本大大提高。

投资主体缺乏

证券化产品涉及一系列比较复杂的法律、会计框架,个人投资者有时很难理解其中的实质,而证券化的本质就是特定的风险与收益重组与分担机制,考虑到国内投资者的普遍不成熟,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无法理性面对,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体制障碍制约

我国的制度性改革一直是由政府主导的,而政府内部的协调一直是经济改革的难点之一。在证券化过程中,无论是风险还是利益的考虑,使得各种改革方案都难以得到政府内部的一致性通过。

由于资产证券化作为新的金融工具,我国还没有成熟的经验防范和监管其潜在的风险,因此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些障碍并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对策研究

对一次成功的资产证券化来说,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稳定的金融基础,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使金融资产能够有效率地从发起人转移到SPV;二是强烈的投资者需求,这有助于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投资者需求水平取决于证券的风险特征和评级机构对信用的评级。那么,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还不甚完备的情况下如何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设计完善的监管体制或模式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对于跨越多个行业的业务创新——资产证券化必然要涉及到多个金融监管部门。例如:如果要商业银行发证券的话,应该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如果证券化是债的话,应该由发改委来管,主要是监管债的规模;证券化发了以后,可否上市交易,要由证监会来管。而会计准则方面,应该是财政部管。其结果是,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都想监管,但事实上都监管不了。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既要考虑到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现状,又要考虑到证券化业务的特殊性,走联合监管的道路。

监管环境由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组成,这些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的组成和监管、信托的建立和受托人职责、融资报告要求和证券法有关,但并不局限于这些。虽然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中监管环境存在显著不同,但大多数都包括了信息揭示要求、资产充足规则和偿付能力等规则因此,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应着力体现这些方面的内容。

选择适合国情的资产证券化类型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道路如同西方国家一样,正从“抵押融资型”走向“真实出售型”及其混合时代。自2001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信托法以来,以财产信托模式进行“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层出不穷,例如金融租赁财产信托、股权及其收益权财产信托、房地产及其收益权财产信托、工业森林财产信托、出口应收帐款财产信托、银行不良资产财产信托等。这些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从目前我国法律框架来讲,“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因为我国关于SPV法人制度、会计税收制度还未正式建立,特别是在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评估与定价系统还未建立的情况下,“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对受托人和投资人更加安全有利,一方面不仅以未来收益作为支撑证券或信托权益的利益来源,而且还以发起人或委托人及其保证人的信誉,对收益不足或回购行为进行补偿或担保。当然这种安全性是建立在短期抵押融资的基础上。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产品其实是一种稳定收益证券(FIS),对下不保底上有封顶的金融产品,站在受托人和投资者的角度来讲,这样“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似乎更有利。

资产证券化政策篇(6)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通俗地讲,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使之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

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提高机构、托管人、投资者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图略)。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具有鲜明特点的新型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资信能力来融资的。资产证券化则不然,它是凭借原始权益人的一部分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来融资,资产本身的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资信水平被较彻底的分割开来。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资产支持证券时,主要依据的是这些资产的质量、未来资金收入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原始权益人本身的资信能力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和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这一复杂的交易结构在资产证券化实际运作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首先,资产证券化运用成熟的交易架构和信用提高手段,改善了证券的发行条件。由于资产支持证券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不必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手段招徕投资者,一般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都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并且支付的利息率比原始权益人发行的类似证券低得多,这会较大幅度地降低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其次,资产证券化支出费用的项目虽然很多,但各项费用与交易总额的比率很低。据资料显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收取的总费用率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至少低50个基本点。融资成本低不仅是资产证券化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也是对于已有的项目融资方式的一大优点。

二、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

从战略角度看,我国引进、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无庸置疑。从长期看,我国市场经济深化,法律制度完善,将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就现实条件而言,仍然存在很多约束:

1.法制建设滞后,在现有框架下很难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

资产证券化是市场高度发达的产物,交易结构严谨,涉及主体众多,信用和契约是其“生命”,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显得远远不够。首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发债条件的限制与资产证券化中特设机构(SPV)及其发行人的地位构成矛盾;其次,《破产法》对金融资产收益权没有明确的说明,无法实现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功能;第三,现有的会计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也限制了资产证券化功能的发挥,例如表外处理问题、税收优惠问题等等。

2.信用基础薄弱,证券化风险过高

目前国有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存度过高,企业债务滚动增加,缺乏还债的积极性。尤其是借改革、转制之机,部分企业或以分立、合资改组成立新公司逃避债务,或以承包租赁的方式悬空债务。部分上市企业通过制造虚假信息骗取广大股民的钱,这些都在社会尚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严重的威胁着信用社会的基础。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就是信用。如果不从宏观上改善信用环境的质量,过分依赖微观项目的包装技术,将风险和不对称的收益预期转移给投资者,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影响社会的稳定。

3.资产项目平均规模偏小,缺乏长期信用纪录

目前我国存在大量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例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住房抵押贷款等等。但是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众多,为了照顾各方的利益,因此对证券化资产的规模要求较高。与此同时,为了分散风险,往往要求资产具有一定的地区分布,即使单一资产发生违约,对资产池的影响也不大。从国际惯例看,融资规模小于5000万美元的资产证券化案例比较罕见,考虑过度抵押的情形,可供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规模应当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这对我国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能比较困难,只能通过银行等机构将相类似的金融资产组合在一起运作,但这又涉及资产界定和利益的协调,融资成本可能会提高到难以接受的程度。

由于我国金融资产形成的历史不长,财务制度不完善,导致许多金融资产缺乏长期的信用纪录,从而无法满足对资产信用评级的要求。

4.资本市场不完善,形成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有效需求有待时日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投资工具比较单一,市场规范没有建立,投资者行为不成熟,这一方面造成了很高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使得市场资金愈发向储蓄靠拢,造成资本市场资金不足。借鉴国外的经验,资产证券的大部分投资者是机构投资者,而我国机构投资者虽然在不断壮大,但规模仍然很小,部分还受到法律制约暂时和证券市场无缘。虽然近期我国对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限制有所放开,但其对于资本市场对资金的巨大需求而言,作用仍然是十分有限的。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因此,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方式进行慎重的选择,以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二)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选择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相当复杂,其每一环节都必须相互契合,使整个交易不论对发起人还是对投资者都有效。下面,就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分析如下:

1.证券化资产的构造

(1)资产属性的约束

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能证券化,能用来支持或担保证券化的资产必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资产形成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可以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现金流向分离,即该资产权益相对独立,出售时不宜同其他资产权益相混淆。这是资产可被证券化的基本前提。

第二,资产的历史统计资料较完备,其现金收入具有某种规律性,是可以较为准确的预测的。这是资产证券定价的市场基础。

第三,从技术上讲,被证券化的资产还必须达到一定的量的规模。如果其规模较小,就需要找到与其性质相类似的资产,共同组成一个可证券化的资产池,从而达到规模经济。

第四,资产的持有者要具备某种提高拟发行的资产证券信用的能力,即需要对所发证券进行信用提高。

第五,被证券化的资产收益率具有可拆分的经济价值。

(2)我国证券化资产的运作领域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能用以证券化的资产主要包括:

部分企业和项目资产。主要有出口应收账款;供电、供油、供气合同;机场、公路的收费及运输费用应收账款的。这些被出售的资产是签订合同时已存在的应收账以及全部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他们剥离比较容易,统计资料比较完备,收益比较稳定,也又一定的规模,可以作为我国开展跨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产选择。

银行信贷资产。银行信贷资产又分两类:一类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代表的个人消费信贷。据统计,截至2000年年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累计为2700多亿元,比上1999年的1260亿元增长了一倍多(数据来源:《中国建设报》2001.03.02),且其规模在不断扩大。同时,虽然住房抵押贷款仅占银行资产的4%,但全国近40%的住房抵押贷款集中于深圳和上海的银行,且这些地方的抵押贷款在操作上比较规范,市场需求较旺盛,因此,我国可以先从这两个地方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以后推广到全国范围内积累宝贵的经验。另一类是银行的一般商业抵押贷款。我国银行的一般商业贷款数目庞大,但是由于政策的限制,政府主导的贷款占的比重较大,因此信用质量较差,产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只能选择其中有抵押的贷款,对其信用状况和抵押资产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将其中优质资产的部分分离出来用以证券化,以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2.SPV的设立和真实出售

(1)我国SPV设立方式的选择

由政府设立。在各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常常由政府设立SPV,我国也可借鉴这种模式。成立有政府背景的SPV由以下几方面的好处:第一,政府可以借助法案、借助宏观调控手段、借助政府的影响力来强化SPV的发展条件。第二,借助政府背景在SPV成立之后有助于提高或强化SPV的资信水平,有助于提高资产证券的资信评级,从而增强投资者信心,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在SPV这一特殊金融机构成立之初,政府的态度既影响公众对SPV的评价,也就必然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投资信心产生压力。另一方面,如果SPV机构的资信水平高,则有助于减少资产证券的评级费、担保费、保险费、SPV的运作费等费用支出。第三,我国尚未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社会信用基础还较差,中介机构的服务还欠缺规范,特别是处在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都比较严峻的大环境下,开展金融机构创新的风险较高,因此,政府背景或政府支持对SPV的初期运作能够起到树立机构形象,稳定市场信心的明显效果。

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从国外的经验看,由原始权益人(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设立一个附属子公司担任SPV的角色是很常见的。但是,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只能从事银行业务,不能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成为SPV的控股公司。鉴于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将拟证券化的资产出售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SPV,作为资产证券的发行人,商业银行则充当服务人的角色,从而完成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

选择国外SPV.由于国外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比较成熟,资本市场比较完善,因此,对于一些外币资产,可以采用国际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选择国际知名公司的SPV,一方面可以避免国内诸多的法律政策限制,另一方可以提高资产证券的国际评级,达到良好的融资目的。

(2)真实出售

资产出售是发起人把经组合的金融资产卖予SPV的行为。资产出售由买卖双方已签订的金融资产书面担保协议为依据。出售时卖方拥有对标的资产的权利,买方要对标的资产支付对价。资产出售主要有三种形式:

债务更新(Renovation)。即先行中止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合约,再由SPV与债务人之间按合约还款条件订立一份新合约来替代原来的债务合约……债务更新一般用于资产组合涉及少数债务人的场合,如组合债务人较多则少有使用。

转让(assignment)。即通过一定 的法律手续把待转让资产项下的债权转让给SPV,作为转让对象的资产要由有关法律认可具备可转让性质。资产权利的转让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债务人。如无资产转让的书面通知,资产债务人享有终止债务支付的法定权利。

从属参与(sub-participation)。在从属参与方式下,SPV与资产债务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原债务合约继续保持有效。资产也不必由发起人转让给SPV,而是由SPV先行发行资产证券,取得投资者的贷款,再转贷给发起人,转贷金额等同于资产组合金额。贷款附有追索权,其偿付资金来源于资产组合的现金流量收入。

我国目前还没有判断“真实出售”的明文规定,因此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国家政策给予指引,一方面规范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另一方面降低融资风险。

3.信用提高

为了获得更高的资信级别,保证投资者对本息的按时归还有充分的信心,几乎所有公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都采用某种形式的信用提高,主要由以下几种方式:

超额抵押(over-collateralized)。这种方式简洁明了,不需支付第三者费用。但超额资产在证券末到期前不能移作他用,流动性受到限制,资产使用缺乏效率,这样就增加了发行机构的机会成本。

高级/低级参与结构。它创造了一种新的担保形式:自我担保(self-insurance)。这种方法是将证券分为两部分:高级部分和低级部分。高级部分优先偿还本金与利息,得到评级机构的评级并出售给投资者。低级部分一般不出售,由发起人自己持有或由第三者持有。低级部分所得到的本息被用来作为支付高级部分本息的保证金。这种形式发行证券比用传统担保形式成本低。对投资者来说,该证券的实际风险较小,而收益较高。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将风险大部分落在低级部分,从而保证高级部分能获得较高信用级别。

银行出具担保函或信用证。这种方式发起人要向银行支付一定费用,而且信用提高程度与所选择的银行信用等级直接相关。对于银行来说,这类表外科目既是收入的来源,也包含着一定的风险。

保险公司为证券提供保险。利用保险公司的信用,来为商业银行呆坏帐证券化起媒介、催化作用。

成立政府担保机构,为证券提供担保。

4.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规则体系和相应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或投资级别的构造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市场和交易角度看,资产证券化必须具备较为完善发达的证券发行评级规则体系和相应的机构,在相关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设计出符合一定资信级别要求的最低水平的信用提高。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法规方面的建设十分匮乏,这就要求评级机构不仅要研究基本风险和现有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规则体系,还须进一步调查潜在的风险。特别是在资产支持证券要取得相对发起人更高级别的资信时,关键的法规文件是发起人破产的有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当发起人破产时,不管是真实销售或是打算销售,用于销售或担保的资产所有权不属于破产者,这样就可以保证投资者对资产拥有所有权,即保证投资者对资产拥有完全的证券收益权。

在我国金融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应先由政府出面,联合国外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对中国市场的信用评级机构和中国的信用评级规则。具体而言,可以国库券为最高级别,对市场上的资产担保证券评级,待市场容量扩大,有序竞争形成后,信用评级机构应与政府完全脱钩。

5.技术支持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际操作要求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的机构要具备良好的追踪报告、资料加工和信息处理能力。这些方面的要求决定了交易各方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及交易总体的可行性和时间安排,这些要求构成了资产证券化的物质前提,即所谓的“资产证券化的技术支持”。

对于以现金流量为基础的交易,一般要求的技术支持应具备以下功能:(1)出示纪录,确认资产销售;(2)出示纪录,确认属于所售资产的周期性支付;(3)将以上获得的周期性支付转移到特定账户;(4)每月报告所得的本息及其预付和提前偿付,以及本金损失、决策失误等情况;(5)对一些特殊操作的资产一般要求具备特殊的报告功能(如对本金按月再投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实施惯常盯市的程序等)。

技术支持再资产支持证券化交易中极为重要,一旦建立,这些程序就会常规化并很容易扩展到支持类似类型的重复交易之中。在这方面我国应注重对金融人才的培养和金融机构的规范,为资产证券化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以上对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为了具体到实际操作,以下将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运作方案作专项分析研究。

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方案与政策设计

当前,我国住房金融的改革与发展过于缓慢,严重滞后于其他金融市场的发展,致使住宅金融比重过小,住宅消费市场启而不动。我国通过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方面可以加快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动速度,改善银行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状况;另一方面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型的投资工具,扩大了住宅基金的资金来源,推动我国的住房融资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产品设计

根据前文的比较,我认为我国住房抵押证券产品应采用转付证券的形式,其既具有过手证券对抵押品良好运用的优点,又具有资产支持证券拥有确定现金流的优点。在具体形式上可采用转付证券的衍生形式抵押担保证券(Collateral Mortgage Obligations,简称CMO)的形式。

1. CMO简介

CMO是一种转付证券,其将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进行重组,每一部分的到期时间不同,从而组成了多等级的转付证券,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要。

一类典型的CMO是由四类“常规”到期债券和一类“剩余”到期债券组成。在“常规”到期债券中,前三类从发行日期按固定利率付息;第四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Z类”,其在前三类债券收取本金和利息时,对应收利息被按复利累计,待偿还了前三类债券后,再按期收取本金和利息。“剩余”类债券在“常规”类债券付清后收到附属担保抵押物的剩余现金流,因为担保抵押资产产生的总现金流预计会超过付给“常规”类债券持有人的付款额,所以“剩余”类债券持有人的收入会上升;同时,对那些尚未付给“常规”类债券持有人的现金进行再投资也会产生超额收入。

2.选择CMO的原因

第一,CMO发行具有多种期限不同的证券组合,其按偿还期可以分为1至3年、3至5年、5至15年、15至25年等几种类型,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要。

第二,CMO属于转付证券,投资者并不拥有抵押贷款的所有权,而是对发行人拥有债权。相对于将贷款所有权转移给投资者的过手债券,CMO使投资者不必承担贷款提前偿还所产生的再投资风险。

第三,CMO是以债券本金110%~200%的抵押数量超额担保的,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支付有较高的信用保证。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国家信用的住房担保机构,因此这种方式可以在即使没有国家信用参与的情况下增加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第四,CMO的发行系统相对简单,且不需要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和会计制度进行太多的调整,适合作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产品。

3.CMO的结构设计

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大多为10~20年,考虑到我国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和利率变动,我国CMO的期限组合可以分为1-3年、3-5年、5-10年三类“常规”到期债券和“剩余”类债券。时间划分的比较短,一方面是由于抵押证券在我国是新兴事物,时间较短投资者比较容易接受;另一方面,时间较短利率可以设计的较低,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我国CMO的结构设计和现金流如图2、3、4所示(图略)。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流程设计

参照上述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结合我国CMO的结构设计,给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流程设计构想,如图5所示(图略)。

表广义上为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其中虚线椭圆代表尚待成立的机构;菱形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过程

根据上述的产品设计和流程设计,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应是在政府监管之下,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证券机构、投资者和有关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交易系统。该系统的运行有以下几个步骤:

(1)设计住房抵押贷款组合

在确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目标之后,银行应对其所拥有的住房抵押贷款按照期限、利率和地区等标准进行划分和重组,设计出不同的抵押贷款组合,作为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对象。

(2)成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机构(SPV)

根据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机构的性质不同,一般可以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政府管理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机构,属于这一类的有美国的政府住宅抵押协会;二是政府支持,社会公众或法人机构持股以商业方式运作的住宅贷款证券公司,属于这类的机构由美国的房利美及香港按揭证券公司;三是纯粹的由社会法人,甚至是私人持股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公司,此类公司由于经营者和参与者所承担的风险较大而发展有限。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还是采取以“第一类模式为主、第二类模式为辅”的方式较好。第一类模式中,证券化机构可以由政府以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设立住房按揭证券公司,以保本或微利经营为原则,专门向商业银行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划分重组后,发行债券并委托券商出售给投资者,但不得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及其他业务。由于住房按揭证券公司为国家全资拥有,故其发行的抵押贷款证券具有较高的信誉。这样,在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初,能够吸引众多投资者的目光,积极培育我国的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在第二类模式中,证券化机构是在政府支持下设立,由多方参与持股采取商业化运作的公司。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另一方面便于最大程度的监督,并有助于防止腐败的滋生,以及防止过度竞争和纯商业性机构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损坏公众的利益。这种模式适合在第一种模式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推出,或作为第一种模式的补充形式在我国开展住房贷款证券化之初试行。

资产证券化政策篇(7)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按照风险的大小,将银行贷款分别以下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其中后三项构成我国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我国目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试点阶段,发展程度相对较低。根据Wind数据统计,自2004年到2014年,我国资产证券化总计2500亿元;相比较美国市场,差距十分明显。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不足及相关建议

1.技术体系方面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由于其特殊性质,使得其业务具有高度技术化,与其他金融创新相比,专业化更强,所以在进行证券化操作时,需要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体系。所以说,技术支撑体系方面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但是,我国现今在技术体系方面的建设很薄弱,没有建立完整的体系且存在层层阻碍,要想发展证券化首先需要解决技术体系的不足。

(1)资产重组。在我国,相比其他金融创新,投资者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热情不高,对其认知需要一定的过程。所以说,在组建资产池时,需要放入有一定内资价值且产生一定现金流的资产作为保障,必要时需要将一定的优质资产放入进行捆绑,以此来吸引国内投资者。并且在构建资产池时,选择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应该以相对简单且具有相对较高的保障的品种,因为风险系数较高且结构复杂的品种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相对较小支持。此外,在设计证券化时,应该根据投资者的相应偏好情况相机设计。

(2)破产隔离。破产隔离对证券化极其重要,决定了证券化的成败。设立法人SPV,然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是实现破产隔离的一个关键方法,SPV的设立与发起人是相互独立的,不具有产权联系。SPV所包含的资产以及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一定要保证有效性,SPV对要进行证券化资产必须能够完全控制。除此之外,SPV并不进行其他经济活动,不得利用发起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兼并重组等一系列重大经济活动。我国目前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大部分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SPV,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不良资产证券化,就应该按照市场机制在建立SPV时,完全按照一定条件进行。

2.法律制度体系方面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非常复杂的过程,设计领域非常广,包括担保、证券、破产等多方面,并且交易结构必须保持严谨、有效,相应的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保障;此外,市场上各部分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也需要法律来进行规范。在此,本文建议:

(1)设立适合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在国外,SPV是风险独立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它的唯一目的仅限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而达到实现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的最终目的。SPV的组织架构中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①SPV业务单一,仅进行特定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②SPV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无其他负债。③一般情况下,SPV不能与其他实体合并或兼并,除非合并之后的实体也同样符合远离破产的要求。④SPV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具有否决权,SPV申请破产清算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赞成。

(2)完善金融法规、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①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扩大市场需求。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进入市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要想保证他顺利进入市场就必须有一个发育健全的二级市场来保证其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相对较为完善,机构投资者是资产证券化最重要的投资者。但是,我国资产市场相对比较落后,所以在我国资产证券化投资上,个人投资者占据半壁江山,结构上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所以说,在我国需要有序地放宽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一方面引导投资基金,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活跃起来;另一方面应继续放开保险资金的融资渠道,允许该部分资金对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大力培育和发展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和合格的境外投资者等机构投资者,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机构投资者一定的资金支持,使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主体。②建立健全担保制度。研究得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在美国等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取得巨大成功,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在财政方面给予极大地支持,以及在信用建设方面的支持。在美国,又相对完善的三大抵押贷款公司和资金清算公司为资产证券化过程提供较为完善的服务。但是,由于体制原因,金融改革和国企改革并不顺利,市场上的投资者对不良债权往往望风而逃,结果造成市场需求严重不足。所以,在我国应该建立“还款储备”,由国家作为出资方对债券还款提供准备,出资作为对债券还款的准备,财政部门可以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作为还款储备,进而来提高商业银行的信用。

3.信用体系方面

信用环境对资产证券化影响很大,信用环境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着证券化进程是否能够顺利的进行,所以必须要尽快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为了适应资产证券化运作的要求,需整顿信用秩序,实施信用工程,完善信用制度,培养社会化信用体系,引导个人和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为此本文提供以下几个方面参考:

(1)完善个人信用体系。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市场情况,欧洲一些国家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在我国相对来说比较适合,建立一个以中央信贷登记机构为主体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该体系的建立首先由中央银行进行带头,进而通过银行间市场、地区间、行业间的关系网建立一套国家系统进行个人信息的登记、查询等。由市场上,具有合格资格的参与者以付费的形式获得相关信息,各参与者必须建立风险隔离的内部机构负责系统数据的搜集、查询等,必须保障信息的保密性。另外,国家还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

资产证券化政策篇(8)

一、问题的提出美国次贷危机(亦称次债危机)的爆发不仅使美国经济遭到二战以来最大程度的重创,也使多米诺骨牌连锁反应的蝴蝶效应在全世界爆发。对信用度低的贷款人的住房贷款(既次级别贷款或简称次贷)进行证券化处理被称做次贷资产证券化,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品种。在美国,被资产证券化处理的次贷占次贷总额的比率达到76%以上,次贷危机主要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得以传播,因此次贷危机也被称做资产证券化危机,对次贷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方面。资产证券化做为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曾经为金融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鼎盛时期,包括次贷品种在内的资产证券化对美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最高达到了7.5%,其对经济发展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使其风靡世界上很多国家。2005年,我国在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初步探索实施了总额为200亿元左右的资产证券化业务;2007年底,浦东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也相继开展了资产证券化运行。但是,伴随着美国次贷危机负面影响的不断扩大,对资产证券化的质疑开始成为焦点———到底还要不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到底如何才能稳健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都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热切关注和探讨的问题。同时,鉴于次贷危机的突发性,目前国内外对次贷危机的政策反映和理论研究都相对比较滞后,本研究紧密结合新时期的新变化,通过对美国次贷危机的研究,进一步为我国稳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

二、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如前所述,次贷危机主要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得以传播,因此对次贷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方面。资产证券化顾名思义就是企业(银行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把未来可以产生现金流的部分进行证券化处理。例如可以把银行的住房贷款、企业的应收款、正在建设的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未来收到的过路费等看作是一种产品,把这些产品经过设计组合后销售给专门的运行机构(比如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通称为spv),然后再由运行机构把产品负责卖给各种投资者这样一种类似证券化处理的过程。通过这样一个过程,银行就可在获得贷款者偿还贷款之前、企业在获得应收款之前、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在获得偿付成本的过路费之前,提前从运行机构这个买方手中获得与贷款、应收款、过路费等大致相抵的一笔收入。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银行做为发起人既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运行中所占的份额最大,银行把信用度低的房贷借款人的贷款打包出售给投资机构并进行证券化处理也是次贷最主要最基本的操作方式,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这种被证券化处理的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金流就会中断,引发次贷危机。

三、次贷危机中的银行银行是资产证券化运做过程中关键的发起人,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运做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资产证券化运用实施的第一步就是银行把次级别贷款转卖给投行等投资机构,银行不再与这些次级贷款发生任何关系。通过转卖次级贷款,银行改善了资产质量,进而提高了资金流动性,缓解了银行资本充足压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分散风险和提高银行安全性的目的。在西方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取胜所应具备的手段。次贷危机中,银行因为把次贷转移给了投资银行,所以才避免了巨大损失,受次贷危机影响的银行也只是因为这些银行的投行部门购买了次贷产品。如果没有资产证券化,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更大———1980年美国房地产贷款危机威胁到美国整个银行系统,据统计,1980到1994年,先后有近1600家金融机构倒闭或被注资,其总资产占当时美国金融总资产的比例高达20%,迫使美国政府、美联储动用大量资金清理储贷市场以稳定银行运行,成本高达1200亿美元。

四、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稳健发展的启示思考1.独立审慎地做好货币政策的决策调控。货币政策是一种复杂的决策行为,面对错综复杂不断变化的形势,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在政治、经济等多方因素和压力的考虑下,可能会做出非理智客观的博奕决断,这也是导致货币政策失调和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重要宏观原因。对货币政策制定者施加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来自政府当局。例如,因为要和白宫的主人立场一致,保证白宫主人任期时经济保持繁荣,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就力求货币政策和政界保持一致,以致使美国连贯实施了长达十八年宽松的货币政策,这不仅是格林斯潘连续五界担任美联储主席的关键因素,其着眼于短期效应的宽松货币政策也直接导致了滋生美国次贷危机的虚假繁荣环境,而长期积累的虚假繁荣泡沫一旦破灭,其破坏性非常大。以致华尔街和世界清算银行的很多经济学家都认为,如果要对美国次贷危机进行“秋后算帐”,格林斯潘应当首当其冲。另一方面,自下而上对货币政策制定当局的“倒逼机制”也是影响货币政策客观科学性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在我国比较明显。大型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当地政府对银行信贷政策的“倒逼”早已成为我国货币制定当局不得不面对的一种压力。同时在新时期中,公众也开始成为“倒逼”压力的一个新源头,例如,自2007年10月截止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跌幅将近50%,因此很多证券投资者希望通过政府放松对货币政策的管制来达到“救市”的目的,但本文研究者认为,稳定证券市场的策略是多种多样可以进行选择的,惟独目前实施的从紧货币政策不应该变动,起码在通货膨胀没有得到有效抑制之前不应该轻易改变。综上所述,尽管在制定实施货币政策时,当局者会面临很多压力,但一定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需要,尽可能地去排除这些影响,这样货币政策制定当局才能审慎制定出独立、理性、客观的决策判断,才能使货币政策最大程度地有利于公众、有利于我国长期的经济稳定健康增长。2.构建客观科学的信用评级体系。在次贷危机爆发的缘由中,包括标准普尔、穆迪等世界知名评级公司在内的评级机构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客户能否通过评级及信用评级级别的高资本市场价:如果美国银行没有开展资产证券化,那么这次美国经济泡沫破灭的后果将会更加严重。当然,我国在推动包括资产证券化在内的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工作时,还要吸取教训,对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引以为鉴,不能急功近利,而要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稳健推进包括资产证券化在内的各种金融工具发展,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金融业的稳定繁荣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5.警惕次贷危机背后可能隐藏的金融阴谋。次贷危机在给我国稳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予以启示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警惕次贷危机背后可能隐藏的金融阴谋,从而在思想和行动中提前做好应对的准备,为保持我国健康稳定的经济环境服务。美国是一个惯于实施双重标准的国家,例如在经济方面:美国在国内反对社会保障体系的私有化,然而却在国外提倡它;美国在国内反对平衡预算疗法,因为这会限制经济下滑时使用扩张性财政政策,但在国外,尤其当其他国家陷入衰退时,美国却强调这些国家使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美国在国内强调通过破产法保护债务人,并且给予债务人一个全新的开始,但在国外,美国却把破产视为对贷款合同的挑衅,反对别的国家实施破产法;同样,在这次美国次贷危机中,美国的双重标准也不例外:一方面美国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来把危机对国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美国财政部长、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长不仅来中国等国家进行游说推销其已成“烫手山药”的次贷产品,美联储还人为加大美元的贬值幅度,从而把危机尽可能地转移到别的国家,这对拥有一万三千亿美元外汇储备的中国而言,无疑是一场巨大的损失,据统计,按照美元贬值的幅度,每月我国的外汇储备缩水相当于损失四艘航空母舰。所以,从美国一贯实施双重标准只为自己谋求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我们也要警惕次贷危机背后可能隐藏的金融阴谋,审慎对待美国主动伸来的“橄榄枝”,有关部门还需紧密监测美国次贷危机及其相应政策的变化进展,防止相关政策的实施对我国经济所造成的伤害,这样才能及时做好预防、最大程度地保护我们国家的经济利益与民生利益。

6.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型金融工具曾经为西方金融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诚如中国人民银行市场司副司长沈炳熙所言———资产证券化是个好工具。同时我们也要从这次美国次债危机中借鉴经验和教训,进而更好地为国内金融业服务。事实上,如果我们善于从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的教训(如本次美国次贷危机)中总结借鉴经验,我们至少可以站在一个和发达国家相同的起跑线上,甚至还完全可以在政府主导中,在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发展方面比发达国家提前迈出脚步,使资产证券化等新兴金融工具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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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奉军,《资产证券化效率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武魏巍,《银行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研究》,《中国审计》,2006.8。

黄蒿、魏恩遒,《资产证券化理论与案例》,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andrew lipton,shiv rao.valuing lender-paid mortgage insurancein mortgage-backed security transactions[j].briefings in real estatefinance,2006,(1):31-32.

资产证券化政策篇(9)

二、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市场发展

资产证券化政策篇(10)

一 、简述我国当前的货币政策

1.从稳健的货币政策到从紧的货币政策

稳健的货币政策是指根据经济变化的征兆来调节政策取向当经济出现衰退迹象时,货币政策偏向扩张;当经济出现过热时,货币政策偏向紧缩。这种政策取向的调整,最终反应在物价上,就是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稳健的货币政策供应的手段有:①小度调高存款准备金率;②公开市场操作;③日益重要的利率手段运用;④票据再贴现政策、窗口指导以及对某些风险的提示来实施宏观调控。

紧缩的货币政策是指由于经济发展过热等因素影响而采取的由控制货币供应量来抑制货币的过快流动,从而抑制经济过热的财政政策。紧缩的货币政策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得以应用。①是当前宏观经济过热现象并没有得到明显有效的控制。②是必须切实加强金融资源配置对经济结构优化的促进作用。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2008年的从紧的货币政策是必然的。2007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过热现象及股票市场投机过热现象在中央九次提高准备金率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减落的迹象;2007年来自食品和能源的价格波动较大,从而为稳定物价的货币政策目标带来不利。而随着物价的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率也在不断的上升。根据通货膨胀的两个根源情况,需求拉动型和供给推动型。目前在需求的角度看,货币供给较多。从供给方面看则是由于猪肉和其他农产品价格上涨,带动周边物价上涨;而相应的措施——降低粮价、增加粮食进口,又会冲击农民的收入和他们的积极性。2008年不论是从抑制过热经济或是抑制我国的通货膨胀的目的出发;也为保证社会和证券市场的稳定;应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

2.2000年以来的货币政策

(1)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外币管理体制

为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经济的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9月21日起实施新的外币利率管理体制。

(2)积极推进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实施储蓄实名制

为了规范储蓄行为,推进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

(3)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业务品种创新

2005年2月14日,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文,公布《证券公司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以股票质押取得贷款。

(4)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引导资金流向

2005年4月,人民银行发文,允许除邮政储汇局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办“教育储蓄存款”,免交利息所得税;同年8月, 公布《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同年6月,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文, 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扶优限劣,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业、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9月,针对封闭贷款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发出《关于坚持封闭贷款贷款条件、从严控制封闭贷款发放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封闭贷款的发放条件,防范风险。

(5)积极推进货币市场建设

批准第二批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融资业务。2005年6月,为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渠道, 允许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2005年11月9日,允许全国首家专业化票据经营机构——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开业,这有利于促进票据业务发展,形成全国性的统一的票据市场,也为央行再贴现操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6)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引导规范民间信用

2005年7月,决定将县及县以下的邮政储蓄资金以再贷款形式反还农村信用社使用,集中用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对农民、农村、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并重点用于发放农户贷款、及时满足农民从事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运输以及农村消费信贷等合理资金需求。

二 、我国的货币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

1.货币政策工具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分析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1)利率

中央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利率下降时,股票价格就上升;而利率上升时,股票价格就下降。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利率水平的变动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融资成本,从而影响到股票价格。利率低,可以降低公司的利息负担,直接增加公司盈利,证券收益增多,价格也随之上升。

(2)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对证券价格的影响

当政府倾向于实施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时,中央银行就会大量购进有价证券,从而使市场上货币供给增加。这就会推动利率下调,资金成本降低,从而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和消费热情高涨,生产扩张,利润增加,这又会推动股票价格上涨。

(3)调节货币供应量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从而影响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资金供求,进而影响证券市场。

(4)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为了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政策,我国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通过贷款计划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不同产业和区域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

2.货币政策对证券市场的资金存量和流量的调控作用

近年来,货币政策对社会资金的存量流量及其结构均起到很强的调控作用。其中,利率政策在调控中起着关键作用。它既决定着社会资金增量的流动性大小,又影响着社会资金在各领域的分布和变现能力的大小决定其持有资金转化为证券投资资金的难易程度和迅速程度,又通过利率调整后金融工具预期收益率的再调整决定资金在证券市场和其他领域之间流向和流量的变动。

3.货币政策对证券市场资金存量和流量的调控力度将逐步加大

这具体体现在:①随着货币政策宏观调控方式从以信贷规模为主的直接调控方式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备付金率、利率、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政策工具的综合运用为特征的间接调控方式的转变,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对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资金流出、流入量的影响将会不断加大;②货币政策与证券监管政策的协同力度加大;③从对社会资金流量和信用总量的调节方面,人民银行越来越重视对流入股市资金量的“微调”。

4.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式趋向间接化、市场化和杠杆化

货币政策调控方式的转变体现为:①人民银行逐步放弃对贷款规模的管理;②改进基础货币管理。以m1和m2为中介目标,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来调控货币供应量;③改革现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④加强包括增发短期国债、完善国债结算和托管体系等在内的基础建设,大力开展以国库券、中央银行融资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为载体的公开市场业务;⑤通过适当简化利率种类,调整利率结构、合理确定各利率水平俩今年一步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

三 、货币政策实施对证券市场影响的具体分析与对策

1.货币政策走势对证券市场资金可得性的影响

①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动态调整将促使证券市场可吸纳的资金量稳定适度减少;②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将使证券市场的资金面更加严紧。由此会给商业银行系统带来不可利用资金的增加,从而通过商业银行购买国债和同业拆借等渠道进入证券市场。另外,中央银行年内的多次加息,也不利于预期引导增量介入证券市场。

2.货币政策走势对证券市场相对收益率的影响

货币政策的实施,通过利率这一杠杆来影响证券投资的相对收益率,而相对收益率的预期和现实,有决定着资金在储蓄存款和政券市场之间相互转化的方向和数量。降息通过储蓄存款收益的减少国债、股票和企业债券价格的提高而提高了证券投资的相对收益率,从而引导储蓄存款投入证券市场。反之,则减少了证券市场的资金投入。而在证券市场资金量既定的情况下,现有的利率结构又决定着国债、股票和企业债券收益率的大小,从而进一步引发资金在国债、股票和企业债券市场的再分配。

3.我国具体货币政策分析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央行决定从2007年12月21日起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3.87%提高到4.14%,调高了27个基点。这次央行年内的第六次加息的突然而至令人大感意外。

从时间点看,2007年的此次加息的确有些意外。之前11月份cpi数据出台,因其创出11年来新高,市场曾广泛预期加息举动将随之而至。但是,面对市场惯性化的思维模式,央行却选择了“按兵不动”。也正是因此,有关汇率政策将成为主要选择工具、12月份cpi涨幅数据将会回落等说法开始盛行,这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央行的静默举动。然而,偏偏在市场对年底再次加息逐步“放松警惕”之时,却最终成为政策预期兑现之刻。

资产证券化政策篇(11)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后该金融衍生品为许多国家相继采用并予以了发展完善,目前已成为全球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潮流。与美国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1992年海南地产投资券项目开始了证券化的尝试,成为我国第一份资产证券化产品;到2005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这也标志着中国本土证券化的试点正式开始。

文献综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问世以来,学界就对该产品展开广泛的讨论研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Gardener(1991)将资产证券化分解为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则仅指二级证券化。

陈昀(2007)通过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推荐过程的分析,总结了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和国外的发展状,认为目前在我国只有信贷资产证券化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处理方法出台,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还没有;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在于基础资产的选择,尤其是企业资产证券化,要能够实现真实销售,对基础资产有一定的要求。张韶华(2007)通过对中外资产证券化市场法律地环境的比较分析,结果显示我国资产证券化应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制定资产证券化的单行法;实践中我国所走的是一条制度和试点并举、交替进行、互为促进的渐进式的立法道路;列举了我国未来单行立法中所应包括的框架内容。何韵(2009)认为美国次级贷款危机是资产证券化滥用的结果,但资产证券化本身并没有错,错误的是它被不恰当的利用。周茂清(2010)通过对美国次贷危机的深入分析,结果显示虽然次贷危机给美国和全世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但不能否定资产证券化这项金融创新技术的可行性。我们要认真分析造成美国次贷危机的真实原因,深刻反思其中的教训,并据此提出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策略

目前,关于中国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介绍、问题剖析、法律环境对比以及相应政策建议方面,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环境的研究比较少,从国际经济和国际政治两个方面来看当前全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趋势,以及国内经济走势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影响的研究较少。本文将从以上两个方面入手,分析研究我国资产证券化未来的发展走势情况。

理论分析

李佳,王晓(2009)将资产证券化的功能划分为风险转移和增大流动性两个最基本的功能。其中风险转移功能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者通过向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发行证券,并通过一定的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机制,将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隔离出发行者的资产负债表,由此实现基础资产信用风险的隔离和转移;增大流动是指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者通过把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和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和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并把这些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由此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回笼。

纵观中美两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历程,作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两个主要功能在不同的资本市场条件和不同的货币政策条件下发挥的主导性有所差异。为了应对网络泡沫的破灭和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从2001年开始,美联储连续13次将利率由6.5%下调至1%。宽松的信贷条件刺激了民众的投资热情,收入并不稳定的居民也较容易取得房贷。当时的美国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将该类信贷资产证券化,用以规避风险,同时融通资金。

如图1所示,近年来我国存款准备金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一度达到历史最高。在我国,资本市场本来就不够完善,企业融资渠道有限,再加上银根缩紧,增加了企业对于资金渠道的渴望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放开资产证券化后,企业必然首先将他视为一种融资渠道,让资产流动起来,获得现金。

比较两个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功能可以发现:在资本市场发达的情况下,当货币政策处于宽松状态下时,资产证券化功能以风险规避为主导;在资本市场欠发达的情况下,当货币政策处于紧缩状态下时,资产证券化功能以增加流动性为主导,结果如图2所示。由此可以看出来,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是对资本市场中银行信贷规模或者渠道的补充;而风险规避功能是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分散与规避。总体来说,资产证券化是对传统金融市场的补充。

环境分析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国际环境分析

1.国际经济环境分析。目前各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质疑主要源于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早期用于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将原本属于银行借贷系统内的风险在整个社会内分散后系统化,目前主流观点认为以上情况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出于对金融危机的反思,目前各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使用非常谨慎,在这种情绪的影响下,未来一定时期内,资产证券化的脚步可能会缓慢一些。2009年12月8日全球三大评级机构之一的惠誉宣布将希腊信用评级由“A-”降为“BBB+”,以此为代表的欧洲债务危机使得还未从金融危机中苏醒过来的全球经济再次陷入低谷,欧债的负面消息使得以债券证券化为主流产品的西方资产证券化产品再次面临挑战。对于我国而言,在全球经济低迷的背景下,银监会严禁做“捆绑”贷款,严禁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无收益房屋信托。2009年“中国资产证券化暂时停滞”,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冬天。

图3中,世界经济三大主体的美国、欧盟和日本在金融危机后产出均出现了显著的负增长,最低值出现在2009年第一季度,离金融危机爆发差不多一年左右,符合经济学中的滞后效应。随后在各国的救市政策下提高到正常水平后,在2010年左右又受到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开始下滑。经济产出的下滑导致社会对于债券的安全性信任降低,对于货币流动性的需求也下降,在两个因素的作用下,目前国际上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需求相对处于疲软状态。

2.国际政治环境分析。2010年底突尼斯爆发茉莉花革命,由此引发埃及、阿尔及利亚、约旦、苏丹、阿曼、毛里塔尼亚、摩洛哥、也门、北非和利比亚相继出现动荡,甚至政治动乱。一个国家政治稳定情况决定了该国的经济走向,从而影响到全球经济。我国在利比亚等发生动乱后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的项目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影响到了我国的对外投资情况。另外一个方面,出于对中国经济的压制和对本国经济的保护,美国和欧盟纷纷对华展开反倾销策略,部分商品征收高达400%的反倾销税,直接影响我国商品的出口。以佛山陶瓷为例,2011年9月16日,欧盟对产于中国的瓷砖做出反倾销终裁,执行时间从2011年9月15日0时起至2016年9月14日24时止,惩罚性关税高达69.7%。对从中国进口的瓷砖征收为期五年的正式反倾销税,让我国的陶瓷业雪上加霜。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国内环境分析

1.国内经济环境分析。我们从三个维度来对国内的经济环境进行分析,如图4所示,分别为2005-2011年我国GDP环比增长率,基建完成额增长率和M2增长率。一个国家M2的供应以满足GDP的增长,其中在我国,我们通过前面的理论以及实际情况分析得出,目前我国主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指标为基础建设或者公共设施,我们就又引入了基建完成情况这个指标,作为GDP指标的进一步阐释。从2008年进入危机以来,多种因素导致我国的GDP增长率有所下滑,到2009年达到最低值。2009年3月开始,我国实施4万亿救市计划,到2010年底有显著效果,并保持到2011年;受救市计划影响,2008年以来,我国的基建情况保持高位状态,到2009年底达到最高峰,2010年回归后,又再2011年开始上扬;同样,在金融危机发生,或作为救市计划的一部分,我国M2增发明显上升,但是到2009年以后,为了保持物价稳定,保持房价合理回归,我国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M2明显下降。这种情况下,GDP开始回升,2012年GDP保持7.5%的增长,在GDP和基建保持相对高位,但是M2偏低的情况下,对于银行借贷业务的互补产品——资产证券化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利好的一个消息。所以说,未来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需求量非常可观。

2.国内政治环境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一直把经济建设放在首要位置,一直致力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2005年1 2月1日银监会所制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正式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随后国家也加大对于各项环境的建设。在这种把经济建设放在首要位置的国度中,对于金融衍生品来说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消息。在党的十报告中强调“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国内政治体制改革也可能将要迎来一个更加积极的未来。对于已经步入市场经济的中国来说,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的协调接轨必将带来更多的机会。

结论

文章通过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环境的分析,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三大经济主体为参考对象和研究对象,分国内外两个层次,政治和经济两个维度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环境,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在资本市场发达的情况下,当货币政策处于宽松状态下时,资产证券化功能以风险规避为主导;在资本市场欠发达的情况下,当货币政策处于紧缩状态下时,资产证券化功能以增加流动性为主导。第二,受到金融危机、欧洲债务危机和国际政治格局变化的影响,全球资产证券化面临着信用危机和经济走低的消极作用,我们需要理性面对,认真分析我国所处状态,找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相应引导政策。第三,国内需求和投资开始回暖,但是货币供给仍然处于低位,作为借贷业务补充产品的资产证券化将原来需求上的春天,但是我们需要防微杜渐,加强监管,防止出现向美国金融危机一样的飓风。

参考文献:

1.Kendall, Leon T. & Fishman, Michael J., 1996, A Primer on Securitization [M], Massachusetts: The MIT Press

2.陈昀.我国资产证券化推进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M].西南财经大学,2007

3.张绍华.中外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中国海洋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