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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3 16:36:32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1)

1995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这是中央根据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初见端倪……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它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带有根本性和长期性的大战略;它不仅仅是指导科技部门的行为 准则,而是指导全国科技工作的行动纲领。科教兴国实施几年来的显著成效也说明,这一决策英明正确。因此,迫切需要把科教兴国的战略以法律形式确认,通过法律保障使其成为调整全社会科技关系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党的15届5中全会在关于“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议中把“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作为指导方针之一,随后由国务院提出计划纲要草案,经全国人大批准,正式写进“十五”计划。

把科技进步和改革开放并列作为两大动力,摆在和改革开放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是党和国家对科技进步认识的深化和发展,科技进步和改革开放一样,都是强国之路,这一重要命题,需要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用以规范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的行为。

二、《科学技术进步》的调整对象亟待修改

一是《科学技术进步法》要把相关的国家行政组织纳入调整范围。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在科学技术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经济建设必须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而《宪法》和《组织法》又赋于了各级政府经济管理和科技管理的职责,因此科教兴国是各级政府的最大任务,各级党政第一把手都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适应这一要求,《科学技术进步法》必须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下来。

国家行政组织是我国科技行政主体的主要承担者,但这一特点并不妨碍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相对人。也就是说某一级政府,政府有关科技、财政、税务、工商、人事等部门在科技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时,它便成为行政相对人。现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仅仅对科技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而没有把其它国家行政组织中涉及科技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下来,亦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科学技术进步法》要把国有企业及科技计划的受益人纳入调整范围。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科技法律要考虑公有制为主体这一中国国情。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国有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负有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等)责任的国有企业更需要明确其在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获得科技计划支持的企业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贴于 三、丰富的科技实践为科学技术进步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资金、人才和环境是制约科技进步的突出障碍,而《科学技术进步法》恰恰在这些最紧要的问题上过于笼统原则。例如,对政府科技经费的投入只提到“国家”“国家财政”,而没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财政”提要求;且只讲“逐步提高”投入水平,而没有定量要求;只有科学技术经费增长的相对数要求;而没有经费基数和绝对数增长要求。至于“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就更谈不上了。针对地方科技投入不足问题,各级科技部门从1995年开始,通过创建科技兴市、科教兴市先进城市,采取倡导鼓励的办法,促进了地方科技经费的落实;从1998年开始,各地通过实行党政科技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形式,督促科技经费的落实,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需要总结完善成为法律条款,加之,政府科技投入不到位的地方仍不少,的确需要以国家法律形式,从定量要求上予以规范,使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特殊的强制力。在解决科技创新的资金方面,政府除加大财政投入作为引导外,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手段,虽然目前出台了不少这方面的政策,但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关于有关部门不执行这些政策的制裁办法,致使这些政策落实的难度大,不少企业只能望梅止渴。

为鼓励高新技术发展,创造科技创新的软硬环境,全国相继成立了53个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地纷纷创建科技园区,落实人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打造优良的基础设施,某些地区如北京市还出台了有关条例。这些成功经验都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予以肯定,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推行。

近几年来,涌现了一大批重视人才,重视研发投入,加大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优秀企业,为《科学技术进步法》规范企业科技行为提供了大量生动实例。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在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的同时,必须发挥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对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此外,走出科技立法的误区,加大科技执法检查的力度,也是修改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执法检查监督,就发挥不了法的作用;而仅有检查,没有制裁处罚,就没有体现出法的权威和震摄力。因此,《科学技术进步法》应当在规范法律后果方面,对科技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制定惩罚性的法律条款。

四、其他立法不能替代《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

以上笔者从三个方面说明《科学技术进步法》在内容上修改的必要性。而涉及法律的修改,要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才行。能否采取法律解释或行政法规的立法途径来解决呢?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2)

《科学技术进步法》自1993年10月1日施行,10年来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社会的科技化和科技的社会化日益明显,深刻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我国科技工作发生了一系列载入史册的大事件,其中有关科技工作的大政方针迫切需要从法律角度予以确认;科技工作的成功经验,亟待上升为法律予以普遍施行。任何法律都有个经过实践检验而完善发展的过程,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几经修改就是明证。科技法律作为一个新的法学体系,尤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律体系方面,更需要不断探索;适时修改完善可起宣传、动员、组织社会各界进一步重视科技工作的作用。重新审视《科学技术进步法》,感到原有的调整范围过小,调整方法单一,不能适应科技的社会化需要,的确有修改完善之必要修改完善的可行性。

一、《科学技术进步法》急需要修改

(一)该法调整范围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当前,科学技术早已覆盖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科技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应有公民,而且应有机构和组织,甚至应有国家;不仅应有和科研单位,而且应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仅应有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而且应有政府财政、税务、人事、等部门。

(二)该法调整方法也不能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

1、《科技进步法》没有明确各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表现在权利方面,没有明确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在科技进步方面的地位和性质。在义务方面,没有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在科技投入方面的义务,亦没有确定其履行科技投入义务的方式方法——包括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对国家在科技经费投入的义务确定上也不明确,仅有相对数要求,无基数和绝对数要求,以至成为一个没法衡量的义务规范。

2、《科学技术进步法》在法律后果的设定上不全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都应该有其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否则,法律规则就是不完整的,是模糊不清的,最终将使人们无所适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虽然有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在科技人才方面的应为行为模式要求,但是没有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虽然有国家财政在科技投入方面的应为行为模式要求,但是没有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

3、《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法律制裁手段单一。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技进步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试想,某级地方政府或者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此规定,谁来处理?如何处理?迄今为止,全国还没有发生一起上级政府纠正下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纠正下级财政部门不落实科技三项费的案例,而全国科技三项费不到位的县(市)为数不少。这说明《科学技术进步法》由于法律制裁手段单一而不具有操作性。

(三)与其他法律之间缺乏衔接且系统性不强

1、科技法律体系不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一条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可至今没有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法律的“母法”,应该是其他科技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的立法依据,但事实上没有起到这个作用。

2、其他法律和科技法律不配套。由于科技法律的立法层次低,其法律效力低于《预算法》、《企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在涉及科技投入方面没有硬约束力。

3、科技法律的空白点不少。比如没有信息法,科技投入法,科技人员权益法等等。

二、法律法规的配套,立法技术的提高,丰富的科技实践为《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一)法律法规的配套为科技进步法奠定了基础。

《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法律的基本法,对科技法律体系建设具有指导作用,是其他科技法律的上位法;如果其在有关重大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上不明确,势必下位法的制定。其次,科技法律关系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和其他部门法、经济法的衔接;唯有作为科技“基本法”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解决了这些问题之后,科学技术的一系列专门法才能较好地解决可操作性问题。第三,《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滞后已对科技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科技法的前瞻性、预测性要求必须立即着手《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问题。

(二)立法技术的提高为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公布实施有22年的,其间经过了4次修改,而每一次修改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每一次修改也确实起到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作为国法宪法成功的进行修改,为科技进步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丰富的科技实践为科技进步法修改奠定了基础。

资金、人才和环境是制约科技进步的突出障碍,而《科学技术进步法》恰恰在这些最紧要的问题上过于笼统原则。例如,对政府科技经费的投入只提到“国家”“国家财政”,而没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财政”提要求;且只讲“逐步提高”投入水平,而没有定量要求;只有科学技术经费增长的相对数要求,而没有经费基数和绝对数增长要求。至于“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就更谈不上了。针对地方科技投入不足问题,各级科技部门从1995年开始,通过创建科技兴市、科教兴市先进城市,采取倡导鼓励的办法,促进了地方科技经费的落实;从1998年开始,各地通过实行党政科技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形式,督促科技经费的落实,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需要完善成为法律条款,加之,政府科技投入不到位的地方仍不少,的确需要以国家法律形式,从定量要求上予以规范,使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特殊的强制力。在解决科技创新的资金方面,政府除加大财政投入作为引导外,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手段,虽然出台了不少这方面的政策,但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关于有关部门不执行这些政策的制裁办法,致使这些政策落实的难度大,不少企业只能望梅止渴。

为鼓励高新技术发展,创造科技创新的软硬环境,全国相继成立了53个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地纷纷创建科技园区,落实人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打造优良的基础设施,某些地区如北京市还出台了有关条例。这些成功经验都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予以肯定,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推行。

近几年来,涌现了一大批重视人才,重视研发投入,加大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优秀企业,为《科学技术进步法》规范企业科技行为提供了大量生动实例。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在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的同时,必须发挥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对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三、《技术进步法》修改的措施

(一)对《科学技术进步法》调整范围的修改

1、各级政府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主义的根本任务是生产力,在科学技术已成为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经济建设必须转移到依靠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而《宪法》和《组织法》又赋予了各级政府经济管理和科技管理的职责,各级政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主体,担负着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任务。适应这一要求,《科学技术进步法》必须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下来。在《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科技投入和科技奖励的条款中应当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科技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科技兴工、科技兴农、科技兴贸、科技强军,这就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科技工作离不开资金、人才和环境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各级财政的投入力度,国税、地税的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人事、劳动、等部门的人才开发及政策兑现程度,工商、技术监督、电力、电信、城建等部门的服务环境……都对科技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因此,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规范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高新技术和享受各种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受税收优惠、科技计划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履行其职责,没有任何法律约束不行。如果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规范其行为,就可以用法律手段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政府各种无偿资金(包括贷款贴息)投入的受益者——享受各种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政府的科技投入发挥应有的效用。

(二)对科技进步法调整的修改

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实施法律制裁的方法和确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地位、权利义务的方法。

1、强调科技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同时也要注意科技法作为法律的普遍性的要求和特点。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外在特征。我国现有的科技法律在强调调整方法主要是肯定、鼓励、倡导的同时,忽视了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征。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例,三十多条应为模式中只有二条有对应的违法后果,致使大多数应为模式得不到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对于应为模式不作为的行为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干涉。科技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不同于一般的调整方法,侧重于鼓励、引导、倡导等等,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法律的普遍的调整方法,即检查、强制、制裁等法律手段。也就是说,科技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离开了法律的普遍性特征,科技法也就不是法律了。

科技法律要体现强制性的特征,不仅是作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而且在于科技发展都表现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因此,推进科技进步只靠教育、激励和指导是不够的,还要靠国家强制力才能保证实施。同时科技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义务的许多行为不属于刑法、民法调节,所以《科学技术进步法》应明确违法的行政责任,制定行政制裁的办法。

2、《科学技术进步法》需要行政制裁手段来保证实施,对于享受各级政府各种科技计划的企业事业组织,采取科技行政合同的办法是行政管理中重要的方式;而要保证合同的履行,必须赋予科技行政机关监督权和制裁权。

3、在注重科技规划的同时要加强科技行政法建设。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的大量篇章是科技规划和布局,而科技进步的法律措施却过于笼统和简单,甚至没有地方科技执法的主体——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同时《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赋予了各级政府科技管理的职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科技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政。无论是界还是实际工作者,都认为《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科技行政法,但该法却缺乏科技行政管理的手段、方法和程序等,致使科技行政管理无法依据法律来操作,也使科技行政立法成为“夹生饭”。

4、科技进步法中要体现“以科技人员为本”的科技立法原则。一方面,科技人员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和科技知识的传播者,科技人才资源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是起决定性作用,推进科技进步首先要抓住人才这个关键。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的发展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当然也包括科技人员的需要。就是说,不能把科技人员当作“工具”、资本或异己力量来利用,而要把科技人员作为资源和骨干力量来保护,从而把科技进步和科技人员的发展并列作为目标。事实上,科技人员在利用科学技术开发的同时也在开发自己,全面发展自己的潜能。可见,科技人员的全面发展和科技进步是互为目标和条件的。

5、为适应科技的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要求,科技进步法中应引导群众参与,专家研讨,加强舆论宣传。当前,科技法律的知名度太低,有关司法实践中不会把《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法律依据,不少企业的科技人员不知道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书店里有很多法律单行本,很少有科技法律,因为这些科技法律不实用。尽管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我们科技管理部门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有关。我们往往局限于“小”科技圈子里,而不善于在大科技背景下组织“公关”;我们习惯与科技专家打交道,而较少与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律学家联系……只有社会各界对于科技进步和创新、科技管理和科技法律的认识符合科技的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要求时,科技法律建设才能取得新的进展。

6、加大科技执法检查的力度,也是修改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执法检查监督,就发挥不了法的作用;而仅有检查,没有制裁处罚,就没有体现出法的权威和震慑力。因此,《科学技术进步法》应当在规范法律后果方面,对科技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制定惩罚性的法律条款。

总之,要进行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和完善,关键在于以江泽民科技学说指导科技立法,适应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科技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处理好法律的普遍要求和科技法律的特殊性的关系,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坚持以科技人员为本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为主的科技体制改革方向,通过制度创新推进科技创新,“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1.江泽民的《论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3)

一、科学、技术、生产一体化视景下的科技发展之困境

古希腊科学通过沉思性的观察方式,以“理论”的样态呈现出来,不关涉与人们生活相关的技艺制作。在重视“思”的精神生活氛围中,科学根本不屑于为技能和技艺的改进发挥理论驱动功能,它只是用来满足人们的好奇心,让人们知道真实的原因,通过这种方式服务于人们对世界观的理解和确立。作为“理论”的古希腊科学切近的是人的内在精神生活,没有涉及与技艺制作之间的功能关系,而近代科学把实用目的引入到知识的基本功能之中,开启了崭新的维度“力量化、控制化、预测化”[1],这一维度彰显出科学在现实生活和实践行为中的效用性,建立了科学和技术之间的功能关系,科学技术化和技术科学化是它固有的张力。近代已经架构出它们相关联和进一步发展的桥梁,高科技的出现是这个基础完善的结果,也是使得这个基础进一步完善的新起点,它彰显出了科学技术化和技术科学化的特征。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今天科学理论研究水平的每次突破和提高都是在与技术的每次发现和突破的相互作用中得以实现的,这意味着“科学为了其自己的理论目的,需要一个日益精巧的、有强大物质力量的现代技术作为它的工具,这种工具是科学自己给自己生产的,就是说,科学向技术订购了这种工具”[2]。今天的科学自身具备着技术的本质特征,科学向技术订购的自产自销的工具来自科学理论发展的内在要求,科学凭借技术这种工具所进行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成就,将开启出为世界所角逐的新领域。反过来说,技术将以此领域为新的起点进行实践并在整个世界内发挥作用,它以其经验为科学提供滋生问题的温床,科学以此为手段提高理论水平。从这个层面上讲,科学是为解决技术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而产生的,沿着技术实践给定的方向来完成自己的使命,科学在借助工具完成使命的过程中又会发现新的东西,而这些新东西又将成为技术实践的新起点。这个过程无须假借外力,自身就具有无限循环的动力机制,科学和技术在这种相互反馈的运动过程中共生共长、相互依存。在这种相互反馈的运动过程中,科学和技术之间的功能关系以非常醒目的方式呈现在人们的面前。力量化、控制化、预测化通过科学和技术完全嵌入相互之间的功能关系中体现出来,而它们的完成只能借助于科学和技术的功能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并且这种落实反过来又会深化科学和技术之间的功能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体性的链条式关系,不能在它们之间进行明确的区分。科学不再与技艺制作无涉,而是与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应用领域相关联,与技术紧密联系在一起,它们的突破以彼此的发展为前提,且这种突破被迅速地应用到生产领域。通过这种方式,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和突破找到了实验和证实的平台,以这个平台为基础,科学和技术为这个平台提出的问题寻求新的解决之道,谋求自身的进一步发展,而它们之间的每次突破都会被快速地应用到生产领域中。

这一点即科学、技术、生产一体化无疑是当代科技发展最典型的特征,它的生命力源自于三者之间的彼此相互允诺,“进步”是它们可以相互允诺和得以继续相互允诺的动力和目标。自培根以来,知识给予人类的允诺是它能够不断地促进人类进步,“隐藏在这一看法背后的,是认为知识或者认识的历史可能是一个不断的、直线发展的,即进步的历史”[3]。科学的无限期的进步为技术的不断进步开拓发展和选择的空间,这一反馈的结果就是技术的进步为科学的进步拓展了提升的平台。它们进步的内在动力对人们的现实生活的允诺,就是不断地把它们的成果投入到生活的实践领域和生产领域,所带来的显著后果是生产力的提高,而这一行为将被视作它们持续进步的新起点,以科学、技术、生产一体化为特征的科技发展向世人允诺的理想是它能够给人类带来巨大的进步。

但“‘进步’并不是一个中立的术语,它是有特定的前进目标的,这些目标是根据人类处境的种种可能性来确定的”[4]。进步并非中立性地携带着特定目标前进决定了进步具有特定的意图,它的特定意图建立在改善人类处境的种种可能性的基础之上,这意味着它的某些特定意图终将以改善人类处境的某种或某些其他可能性为代价,因为它不可能穷尽改善人类处境的所有可能性,并且从逻辑上来看,它也没有办法和能力来预先断定哪种可能性能从根本上改善人类的处境而不至于遭受严重的负面效应。因此,科技发展的持续进步为了实现特定目标,对现有的生活状况的改变或破坏,将面临着失去从整体上真正改善人类处境的可能性,遗漏能够真正改善人类处境的条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失去和遗漏会形成强大的负面效应,冲击着科技发展所允诺的持续进步,并让这种允诺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甚至有可能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当科技发展趋近这个临界点时,它就会遭遇生存的悖论。由为着实现进步的理想要求而来的特定目标,可能会在某个方面甚至从根本上摧毁进步的理想;悖论的产生不是来自于外部,而是来自于内部。遵照科技发展内在逻辑的要求允诺进步并确定某些特定目标,势必会把科技发展推向悖论的生存境地,因为它不可能一劳永逸地确定某些特定目标,它要求的是无限地进步和不断地确定某些特定目标,而这些目标有可能会在下一个阶段被断然地否弃。否弃是它的内在旨趣,它指向某些特定的外在目标,而不会为这些外在目标作任何停留,它需要的是不断地实现和不断地否弃。在这个过程中,任何存在的目标都不能体现出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对进步的允诺而言,这些特定目标都是作为手段而被希求的,意欲改善人类处境的最初目的竟然沦落为使得游戏得以永恒进行的筹码。#p#分页标题#e#

手段和目标之间没有平衡点和饱和点,手段逼迫目标无法确定自己的最终方向和停住自己的脚步。在控制化和预测化的框架中,对手段的意欲和偏好使得目标的实现成了“一种促逼”[5]。这种“促逼”是在挑战和挑衅的意义上被提出的,它不是由事物的本性而来,使其本性在事物实现过程中完全真实地展现出来,而是以另外一种方式展现事物自身,这种方式是通过“摆置着该事物的订造”[5](933)表现出来的。控制化和预测化两个维度决定了科技发展之进步所确定的目标以促逼的方式在摆置和订造中实现,通过摆置和订造的方式实现的目标不再能碰到它自身,亦即它的本质,它已经失去了它自身,它只是手段链条的一个环节,作为存货和持存物而存在,这是它在该逻辑框架中的命运。在促逼的意义上接受摆置和订造,再也碰不到事物自身和人类自身,只能在控制和预测的层面算计和遭遇事物,它们的本性已经逃遁而不见踪迹,这将成为人类生活中无法散去的阴霾,给人类带来深度的恐惧,更遑论改善人类的处境。在促逼的意义上实现和展现的事物,被赋予的是摆置和订造链条上的意义和价值。作为目标,它不是从整体方面被赋予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它可能就丧失了从整体上理解事物本性的全面维度,而这将会虚空某些事物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按照自身的内在逻辑,科技发展没有顾及个体存在的价值和它们的整体意义,无法周全生活的意义,与整个生活的目的产生冲突,把自己卷进生存和发展的悖论之漩涡。依靠科技发展自身的力量已经无法摆脱这种困境,因为困境的根源来自于科技发展的内在逻辑引起的悖论。因此,要走出困境,我们必须改变由科技发展内在逻辑而来的思维方式,借助另外一种思维方式对这种思维方式的渗透,寻找摆脱困境的出路。

二、揖别困境之路展现出科技-伦理的相契之维

伦理学和伦理的思维方式为我们揖别这种困境提供了契机。在海德格尔对古希腊的精神本义的考察中,伦理学被理解为“深思人的居留”[6],伦理被视作人的居留地和居所,伦理学的本义是深思如何能把人带到自己栖所的近处,如何把人的本质扣留在归属于自己本性的居所之中,由此维度而来的伦理学和伦理思考就是原始的伦理学和原始的伦理学运思,它关注的是事物如何怡然地归属于自己的本性,而不是被蛮横地要求接受摆置和订造。

伦理思维作为一种相与思维,关注的是现实的生活本身,寻求的是万事万物共属一体的相与之道,而不是仅仅从控制和主宰的角度对万事万物提出蛮横的要求,从而使它们的价值和本性以一种异化的方式在场和敞开。真实的在场和敞开发生于对话和参与的共属一体的嬉戏中,理性和知识的进步带来的在促逼意义上的到场和在场从根本上偏离了自己的栖所和居所。

科技发展的内在逻辑缺乏相与式的伦理之维,在它的思维方式中只有作为手段的存货不断地得以实现和到场,而没有考虑整体相与和体贴的运作方式。“相与”的伦理思维是一种态度、一种考虑和尊重每个个体的目的及意义的态度;它也是一种度量,一种把每个个体和每种可能性尽可能都纳入到整体中来的度量。没有了这种态度和度量自然会产生科技在发展过程中的悖论。伦理思维对科技发展过程中的思维方式的渗透,可以从根本上纠偏科技发展内在的思维方式所引起的悖论。在伦理思维的渗透作用下,科技发展内在的思维方式在为进步而确定某些特定目标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这些目标本身存在的目的、意义和它在人类整体生活中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生活的整体意义是不能丢失的,个体的价值也必须得到体现,个体和整体如何相与纳入了科技发展的内在思维之中。以这种思维方式运作的科技发展就不至于在摆置和订造的意义上使每个个体作为存货而到场,也不至于用某种或多种改善人类处境的可能性对另外的可能性形成某种程度上的霸权。因此,科技发展带来的持续进步就会到达伦理学深思的居所的近处,真正改善人类的处境,让他们体验在家的幸福。

科学、技术、生存的一体化特征使得科技发展走下了“理论”的神坛,走进了人的现实生活;为着进步理想而实现的每一个特定目标都会对人的现实生活产生错综复杂的影响,它不是摆置和订造过程中的一个链条,而是作为与整体共与的个体真实地存在着。科技发展的内在逻辑无法处理个体与整体共生共与的问题,伦理思维方式的渗透,让科学、技术、生产在一体化的运作过程中能思及它们的运作是否有助于事物的本性扣留在自己的居所之中、是否偏离了个体与整体、个体与生活本身的相与性,处理好它们的运作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影响及出现的问题。凭借手段与目标两者相互作用和反馈的单线思维和单向逻辑无法应对整体的生活本身出现的问题,以伦理思维为特征的伦理学为科技在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揖别悖论和生产困境指明了方向。其实,“伦理所以存在只是因为我们大家都是超个体的整体的成员,伦理主要是来处理同他人之间的关系,即使对自己所负有的责任也同个体对整体的义务以及从整体那里所获得的利益有关”[7]。科技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为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从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改变了自然界和人们的生活方式,使人类基本上生活在科技产品时代,但它无法以正确的方式对待和适应自然界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无法妥善地处理在改变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冲突和不均衡以及个体与整体的权利和责任问题,导致它最后偏离了幸福的轨道。伦理学的渗透,让科技在发展的过程中看到了如何周全整体的价值和生活的意义,而不至于为了某个目标的实现失去整个生活的重心。

无论是科学理论水平的提高,还是技术成就的进步,甚或是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扩大,最终都应该服务于生活的整体目的和意义,这是它们生命的源泉,唯有这样,科技发展才会真正改善人类的处境。因为科技在发展的过程中每次确定的特定目标都意味着依靠科技的内在力量去实现它,并且对象化到现实世界并对人们的生活世界产生影响,所以科技发展允诺的进步不是一个中立性的术语,它不仅意味着目标和方向的设定,更重要的是意味着目标和方向的实现、在生活和生产中的实践和应用。科技在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目标和方向的设定和实现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把实践和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影响纳入考虑的范围,对影响的好坏进行权衡,以此做出相应的改变和应对。伦理对科技发展的渗透是来自科技发展内在力量的要求。科技发展的内在逻辑引起的悖论会从根基上把科技发展推向自我毁灭的深渊,因此,科技发展内在地具有把伦理的渗透和调节机制引入自身进一步发展过程中的诉求,以之转换发展路向,揖别自身内在逻辑中存在的悖论和困境。#p#分页标题#e#

三、科技与伦理的生态整合和生态发展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4)

西方马克思主义最早起源于匈牙利、德国和意大利共产党内少数人对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异议,这些异议在西方社会引起极大反响并快速成为一股世界性的学术潮流。[1]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兴起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原因,它并不单纯只是理论情趣的相异所导致,而是新的历史条件和理论背景的产物,可以说是二十世纪新出现的革命形势、革命条件或文化境遇的转变促使一些理论家开始重新审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和革命策略。[2]西方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作为一种极具典型意义的科学技术观,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独树一帜。

一、 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第一生产力

对这一观点提出论述最多的主要是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他在其著作《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中,明确提出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晚期,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第一生产力。哈贝马斯提出这一论断的依据主要有两点:

首先,哈贝马斯认为在晚期资本主义时代,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开始相互依赖并渗透,使得科学技术成为了第一生产力。

[3]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科学研究尚不具备实用性和目的性,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的相互作用没有凸显,从而科学技术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中的地位不够明显。但是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发展成为一种相互反馈的关系,大规模的工业研究,科学技术与工业利用逐渐合并,科学技术成为了第一生产力。[4]因此他认为,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来提高和发展生产力使得资本主义社会区别于以往的社会形态。

其次,哈贝马斯认为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的一个标志是科学技术成为一种独立的剩余价值来源。按照他的观点,资本主义社会晚期,科学技术成为提高生产效率的根本手段,同时也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所以在当展资本主义经济,最重要的不再是增加工人的劳动强度和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而是依靠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来提高生产效率。[4]

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运用前提的告吹是同步的[5];这一时期的资本主义社会,价值不再由劳动而是由科学技术所创造;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独立剩余价值的来源。”在这里,他撇开人的劳动,认为科学技术可以直接创造价值,这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的。

二、科学技术履行意识形态的职能

持这一观点的理论家认为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且科学技术正在履行着意识形态的功能,代表人物是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和哈贝马斯。

首先,马尔库塞认为现代工业社会技术的进步在给人提供越来越多自由条件的同时也给人带来了种种强制。马尔库塞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已不再是以前的对抗性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技术统治取代政治统治,对抗、矛盾已经或正在消失,取代它的是整合与同化的趋势。[6]因此,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正在失去其双面性,并逐渐演变为一个只有肯定、丧失了对抗的单向度社会。[7]在这样的社会里,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乃至科学、艺术和哲学都趋于同一维度和色调,人们丧失了社会批判功能,只知道肯定和维护现有秩序。

马尔库塞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公式,他说:“资本主义的法则寓于这样一个公式:技术进步=社会财富的增长=奴役的加强。”

[8]从广度上看,技术的合理性组织并控制了社会生产程序、个人的劳动和闲暇时间,并且剥削对象从工厂、商店和蓝领工人扩大至广泛的知识分子和白领阶层;从深度上看,工人受到越来越专业化的经理和政治家的控制,整个人(包括肉体和灵魂)都变成了机器及机器上的零件,仅履行部分的技术操作职能,连情感和理智都作和管理。[9]因此,他断言:“在技术和民主政治的帷幕背后,呈现出这样一个现实,即全面的奴役,人的尊严的丧失。”[10]在这里,他试图破除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中的中性概念,进而阐明科学技术的负面影响,按照他的观点,利用科学技术作为统治手段,是现代工业社会统治人的一种新形式,他说,“我们社会用技术而不是恐怖征服了社会离心力量。”[10]

当然,马尔库塞并没有用十分悲观的态度来审视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即使不能保证人类的自由,也至少是它的必要条件。

然后,哈贝马斯一方面继承了霍克海默以及马尔库塞的相关论述,另一方面,他又在批判的基础上阐述了自己对科学技术在当今社会中的功能的理解。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一文中,他明确阐释了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除了认为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之外,哈贝马斯还提出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还履行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他尤其关心社会的合法化问题,在他看来,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了两大历史趋势:即科技成为第一生产力和国家干预。由于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出现了韦伯系统中所谓的合理化的普遍进程,技术系统在对社会制度吸收的过程中,破坏了历史上形成的政治制度与文化遗产的相互联系,出现了合法化危机。[10]他这样描述科学技术的统治功能:“它也可以成为一种渗透入非政治化的人民大众的意识之中的隐蔽的意识形态,正是在这一天地里,它担负起了能促使合法化的力量源泉。”[11]也就是说,科学技术排斥实际问题而突出技术问题,以其外表的“中性”角色让人们忽略它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然而事实上,它却通过论证科技的合理性来证明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12]由于国家在经济调节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社会得以重新政治化,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平等交换的意识形态已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为了避免这种重新政治化的意识对资本主义的利益构成威胁,必须确立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去掩盖国家的政治性质。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这种新的意识形态就是科学技术,统治者试图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通过将人与人的矛盾转化为人与自然的矛盾来使民众丧失对公共领域的关注以实现其统治,[12]因此科学技术具有了操纵大众心理、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社会功能。

三、结论

科学是真理,技术是利器,科学技术在使人类摆脱自然束缚和贫穷无知的同时,也创造出了人类的福祉、民主与自由。

[13]然而,十九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对科学技术的利用,科学技术消极的社会功能和政治效应日益凸显,科学技术加速了工业化,提高了生产效率,改善了民众生活条件,但是它使人沦为机器的奴隶,导致了生态失衡、引发了冲突甚至战争,人类在获得一个物化世界的同时却失去了自我。

上述种种现象的发生,使得西方学者开始反思科学技术,对科学技术持批判与悲观的态度,在他们看来,现代科学技术与人本主义精神不相容,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侵犯了人文文化领域,更损害了西方人所谓的个人自主与尊严。[13]科学技术在创造出高度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带来了了精神的空虚与失落。

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视角,科学技术是一个复合概念,科学和技术既相区别又密切联系,科学和技术作为一个辩证统一体,是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标志,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科学技术影响和改变了我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方式,是推动历史进步的革命力量,马克思曾精辟地把科学技术的作用概括为“历史的有力杠杆”和“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科学技术的发展说明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得到增强,同时能够更多的创造人们所需的物质财富。

面对西方学者的论述及其批判,我们必须明确,科学技术本身是中性的,无善恶之说,它发挥什么作用是人类自由选择的结果,人有思想和主观能动性,科学技术起什么作用取决于支配人们的价值观念。正如霍克海默所言,科学技术陷入危机“并不在于科学技术本身,而在于那些阻碍科学发展并与内在于科学中的理性成分格格不入的社会条件。”因此不能把科学技术产生的消极作用归结为科学技术本身而判以原罪,应该从人类自身寻找原因。与此同时,彻底否定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也不可取,因为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科学技术的作用也并非完全是负面的。当然,科学技术所产生的正面效应也不是它自身在发挥作用,而是人类对它进行合理开发运用的结果,所以我们必须理性看待科学技术的作用和功能。

[参考文献]

[1]邢雅娟.马克思的科学技术观[D].山西大学.2003.

[2]郭栋.在新的历史时期确保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正确方向研究[D].中北大学.2010.

[3]蔡丙丙.浅析哈贝马斯科技意识形态思想[J].法治与社会.2010(16)282―283.

[4]张磊.当代西方社会发展理论探析[D].山东师范大学.2004.

[5]哈贝马斯.走向一个合理的社会[M].波士顿:贝肯出版社,1970,104.

[6]马尔库塞.单面人[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

[7]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8.

[8]马尔库塞.工业社会与新左派[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82.

[9]H・Marcuse,Counterrevolution and Revolt,Boston,1972,PP.4,14.

[10]瞿建权.论哈贝马斯与马尔库塞关于“科学技术是意识形态”的分歧[J].理论界.2008(06)112-113.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5)

一、前言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是促进人类社会前进力量。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促进了人类社会快速进步和发展,回顾人类社会法学理论进步的历史过程,发现法学理论进步就是一部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发展下促进的历史。因此,深入研究和分析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对法学理论进步发生作用,客观科学的理解科学技术革新与法学理论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这一研究理应成为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和法学理论进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学理论本体的影响

 

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对法学理论本体和法学理论运行的影响。正是因为科学技术进步的发展丰富了法学理论规范的内容,促进着法学理论文化的进步,以及科技方法在法学领域中广泛运用。

 

(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丰富了法学理论的内容。

 

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也为法律的权利主体带来了许多的新问题,这些尚未解决而有待研究的法学理论问题。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在促使法学理论主体范围扩大的同时,自身也成为受法学理论所保护的客体,促进了法学理论保护客体范围的扩大。[1]知识产权法的诞生便是最有力的明证。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演变,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进步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本身成为法学理论关系的客体。

 

(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着法学理论文化的进步。

 

法学意识是法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表现为探索法学理论现象的各种法学理论学说,[2]对现行法学理论的评价和解释,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在人类历史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对人们法学理论意识的改变具有重要作用。首先,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导致人们的法学理论意识的日益科学化;其次,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还使许多科学上的概念、解释被引入法学理论当中;第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加快了法学理论文化的传播。

 

(三)科学方法在法学理论领域中的应用。

 

科学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在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对法学文化的影响中就有所体现。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对法学理论的研究内容和和法学理论研究方法产生着最深刻地影,科学进步使的数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等系统科学理论融合到法学理论领域。

 

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法学理论运行的作用

 

法学理论运行包括法学理论的生成和操作的各环节。体现在法学理论之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才得以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现实。

 

(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立法的科学化。

 

立法观念的科学化。首先,体现在在立法观念上实现的科学化,把立法工作看作是一种与科学有关的实践活动,从正面影响立法。其次,体现在立法制度的科学化。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立法权限划分制度、立法运作程序制度、立法主体设置制度等制度趋于科学化。

 

(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司法科学化。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发展,促进了司法活动的科学化和合理化。司法证明标准经历了从“神证”到“人证”和从“人证”到“物证”的两次质的飞跃。这两次飞跃的实现就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的必然结果。

 

(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法学理论责任的影响。

 

法学理论责任的归结,简而言之就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承担起法学理论责任。回顾历史上法学理论责任的归结,其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归责原则客观化的过程,是在过错责任的范围之内,有过错推定的广泛运用;在过错责任的范围之外,则有无过错责任的大力推行;[3]在这实现归责原则的客观化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了的技术革新产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结语

 

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是促进法学理论成熟和合理的有力武器。法学理论的进步是指法学理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从“合规律性”的视角分析了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推进了法学活动的科学化,法学文化的合理化,以及法律进步的快速化等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客观分析了科技进步和法学进步说明二者在终极意义上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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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6)

现代社会与科学技术具有共生的关系,如果没有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性社会就会失去其存在与发展的动力,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除非对生产工具,从而对生产关系,从而对全部社会关系不断地进行革命,否则就不能生存下去。”韦伯指出,科学技术理性从根本上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相关官僚国家的兴起,不断地使行动理性化并使人类行为适应于技术效能的标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科学技术在现代性社会中的作用愈加突出,逐渐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手段和基本动力,“理性自身已经成为万能经济机器的辅助工具。理性成了用于制造一切其他工具的工具一般,它最终实现了其充当纯粹目的工具的夙愿。”尤其到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和动力源泉,哈贝马斯认为“技术和科学便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生产力的连续进步取决于科技的进步”。

(二)科学技术理性成为现代性社会合法性的重要基础

现代性社会中科学技术成了社会生产最重要生产手段,而科学技术观念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思维形式,深刻影响了人们对于自身存在方式的理解,成为现代性社会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力量之一,“意识形态是在生产过程本身中,这一见解以富有刺激的形式揭示了普遍的技术合理性的政治方面。”霍克海默与阿多诺指出,在现代性社会中,科学技术的进步“迫使按着技术装置塑造自己的肉体和灵魂的个人,进行自我异化”,人们的行为和思维逐渐的科学技术化,在此基础上认可了科学技术的力量,从而保障了现代性社会的统治及其权力形式的正当性,“今天,统治不仅通过技术而且作为技术而使自身永久化并不断扩大,技术为不断扩大的同化所有文化领域的政治权利提供了很大的合法化”。哈贝马斯也明确指出,“科技的进步甚至具有使统治合法化的功能”,而现代社会就是就是“借助于目的理性活动的子系统而开始的合理化过程为标志的”,科学技术理性是现代社会合法性的基础,科学技术对于资本主义统治的具有重要的维护功能。

二、科学技术意识形态构成晚期资本主义统治的重要力量

法兰克福学派早期代表人物认为,科学技术作为现代社会的发展的基本动力与统治合法化的重要基础,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或曰科学技术是现代性社会的意识形态,但是哈贝马斯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并不存在于现代社会的所有阶段,而是出现在现代社会晚期,即科学技术只是晚期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它既是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结构重要的有机组成,又是维护现代社会统治的重要力量。

(一)科学技术意识形态是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重要因素

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属于晚期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形式,其产生的背景就是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新特征。晚期资本主义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国家干预活动的增加,其实质乃是政治结构的科技化:“它不管实践问题,因而也不管关于接受似乎只涉及民主的意志形成的标准讨论……国家活动的任务表现为技术任务”。晚期资本主义的另一个特征是“科学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在这两种特征形成之后,现代社会使得“自然科学成为教条,使它看不见可以影响和构造其运作的惟妙价值观体系时,科学自身就变成了意识形态”,即只有到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才成为了意识形态这一当代社会的重要构成因素。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和国家政治活动的科学化为科学技术意识形态提供了合适的社会土壤,在这种语境中,科学技术意识形态作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非政治化的广大居民的意识之中,成为社会主导思想观念与意识形态形式。而这种意识形态则逐渐塑造人们的自我理解,一方面将传统的文化价值作为落后的要素排除出去,将科学技术价值作为唯一的价值形式;另一方面,科技意识形态背后的目的理性系统则压制了人们的交往活动和语言系统,树立了目的理性系统独大的局面,从而使得交往活动逐渐萎缩,退化为一种畸形的交往,成为科学理性的附属物。

(二)科学技术意识形态是维护晚期资本主义统治的重要力量

作为一种新型的意识形态形式,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对于晚期资本主义的社会统治具有重要的维护功能。第一、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具有较少的“意识形态性”,从而更能维护统治的稳定性。旧的意识形态是“个别的信仰体系或象征形式,它们在世俗化以后出现,服务于发起政治运动或掌握现代社会中的合法政治权力”,而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并不完全是虚假的东西,它含有一定的技术性和真实性,如补偿纲领,而这种补偿纲领就是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的现实表现,其由于解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某些生存问题以及个人的发展问题,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接受,从而保证了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也就维护了社会统治的稳定性。第二、科学技术意识形态作为一种隐形意识形态,在突出目的理性系统子系统问题重要性的同时,又掩盖了人类交往活动中的实践问题,即忽视了人类社会的自由与解放问题,“工具理性并不仅仅是变成了支配性的,而且成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中被承认的唯一的合理性形式”,这种意识形态“站在另一个阶级一边,压制局部的解放的需求,而且损害人类的要求解放的利益本身”。哈贝马斯指出,科学技术意识形态排除了与生活联系的问题,将科学技术问题或目的理性的子系统问题作为社会生活问题的全部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手段,并且通过这种手段的实施及其结果将生活束缚于目的理性系统的坐标系之内,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开始被科学技术问题及其思想同化,这无形中消解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交往意识与反抗意识,维护了晚期资本主义统治的合法性。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在维护晚期资本主义统治合法性的同时,损害了人类的整体利益即人类的自由和解放。以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应用为标志的目的理性活动子系统的片面化发展,取消了以交往理性为内容的制度框架的合理性,使得生产力的发展失去了解放的潜力,成为阻碍人类自身发展的桎梏。

三、破除科学技术意识形态是重建社会合法化的重要手段

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凸显了目的理性系统的重要性,却严重损害了交往理性的正常发展,导致人类存在和发展的片面性和异化,这种情况对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只有恢复交往理性的地位,破除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的束缚,才能建构一个更为合理的社会。哈贝马斯设想了几种可能性的途径,企图通过它们反抗科学技术意识形态、恢复交往理性的功能,以便重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

(一)建立批判的解释学

哈贝马斯认为交往理性涉及的是一种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中的关键是语言理解的问题,他指出,语言是社会系统的“元制度”,对于人们的交往活动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把语言理解成为所有社会制度都依赖的元制度具有一种重要意义”。在科学技术理性的压抑下,交往活动的基础———语言结构也被科学意识形态所侵蚀,语言成为表征社会权力关系的媒介从而具有意识形态的内涵。而语言的意识形态性又造成了语言交往中的“误解系统”,使得日常语言交往成为一种“一贯被扭曲的交往”,交往活动失去了其本质,这才导致了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的滥觞。因此,哈贝马斯认为破除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的关键和重点就是要改变当前扭曲的语言结构,建立正常的语言交往系统,以达到社会交往活动的合理化。鉴于此,哈贝马斯提出了“批判的解释学”的方法,即通过对交往主体的交往方式进行反思,以此来纠正语言交往的歪曲性,这主要包括两种批判:交往行为者相互对他们的解释进行批判与解释者对自己的解释进行批判,通过这两种批判,使得交往主体能够反思性的使用交往能力,破除科学技术理性的束缚,达到“把技术上有用的知识移入生活世界语境……变得明白易懂”,进而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上建立起平等自由的对话关系,以此来破除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的压制,建构合理的交往活动结构,破除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化危机,实现社会历史的合理性。

(二)实行协商民主

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意识形态与国家干预活动片面凸出技术问题和补偿纲领,而将人类的自由和价值问题排除出去,民主成了虚伪的形式,“在市场和管理的自动调节功能下,我们现代人则要使我们自身的行为与交往的最小化相适应”,“资本主义的致命问题就是把民主工具化……工具性的意识形态仅仅只是统治者愚弄人民的一种手段”。针对这种情形,哈贝马斯指出,要消除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对人们的制约,必须要发展一种真正民主化的社会制度,保证人们能够自由地讨论道德实践问题和人类解放问题。哈贝马斯提出了协商民主的对策,这种协商民主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商议性政治是在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不同层次上沿着两个轨道进行的———一个是具有宪法建制形式的,一个是不具有正式形式的”,前者属于高度结构化和形式化的强公共领域,主要解决的是社会事实上的民主有效性,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维护民主的效力;后者属于以非组织化的舆论为主的弱公共领域,主要解决的是合法性意义上的有效性,通过市民的自由交流和协商,体现民意和价值诉求,但是必须遵循语言交往的真实性、真诚性与正当性等原则和程序。可以看出,这种协商民主是一种程序民主,“民主过程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因为在民主过程中并不存在脱离程序的正确性标准;决策的正确性完全取决于过程是否符合程序”。哈贝马斯主张在遵守严格程序的前提下,强公共领域的民主协商应该向弱公共领域开放,以此将公共舆论和公众意见纳入形式化的法律程序之中,“把国家公民和私人法律主体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保证广大公民意志的法律化,从而实现民主协商的事实意义上的有效性和规范意义上的有效性,并最终体现并保障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权力,在此基础上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拥护,保证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

(三)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

通过批判的解释学和协商民主为破除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和发展交往理性提供了条件,那么,现实中的交往主体由谁来充当以反对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呢?哈贝马斯认为是社会公众。他指出:社会公众通过呼吁科学技术专家与政治专家在公共领域中进行对话,可以树立“人道的科技观”,将科学技术的选择同人们的交往活动联系起来,进行“劳动和语言方面的设计”与“整个人类的设计”,从而达到主客体的解放,进而促使社会制度更加合理化。哈贝马斯尤其关注学生团体的反抗力量,因为大、中学生集团不像其他社会阶层那样去被动的适应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及其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而是从人类的交往活动层面向社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哈贝马斯从这种要求中看到了破除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的潜力和建立合理化社会的信心,“从长远的观点看,大、中学生的抗议运动,也许能够持续地破坏这种日益脆弱的功绩意识形态,从而瓦解晚期资本主义的本来就虚弱的、仅仅由于群众的非政治化而受到保护的合法性基础”。只有瓦解了这种脆弱的合法性基础,才能真正建立起以目的理性和交往理性和谐发展为基础的社会运行方式,才能实现更加合理化的社会制度。

四、结论

面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新变化,哈贝马斯以科学技术为视角深入考察了资本主义发展的理性基础及其发展趋势,揭露了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的运行逻辑及其解决途径,对于深入批判现代资本主义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较为科学地回应了当今资本主义社会的新变化

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诸多的新现象,如何看待这些新现象,特别是如何理解科学技术在当今社会系统中的功能,成为当今社会必须要思考的重大课题。马克思认为,考察社会的变革必须从物质和精神或意识两个维度进行,“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哈贝马斯确实从社会存在和意识形态方面考察了晚期资本主义状况,揭示了科学技术的意识形态内涵,“以思想的实证主义形式出现的技术与科学,当其被表达为技术决定论时,它就取代了已被摧毁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而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这一论断表达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与资本主义的共谋性,科学技术价值中立的思想开始动摇,促进了人们对于科学理性的进一步反思。西方理论界在科学技术意识形态观点的启发之下,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与反思,开辟了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批判的新领域,主要表现为将意识形态批判深入日常生活、审美艺术以及自然科学领域,使得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批判理论成为一个包容万象的理论体系,这对于正确认识晚期资本主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7)

有些学者对于将科技法或科技法学作为一个部门法持否定态度,认为它同“经济法”概念一样,只是“一个领域法律规范系统”,是“法学理论新概念的引入”。另外一种折中的意见,认为科技法或科技法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王家福先生认为,“所谓科技法,是指国家调整因科学技术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他认为科技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包括科技行政法、科技民法、科技刑法、科技劳动法在内的综合法律”。其实,以部门法视角进行分析,虽然使得科技法学科获得了一定的地位,特别是在行政架构中获得了科技行政系统的一些资源,但动摇其根基的,也在于此。因为部门法思维下,除了刑事、行政和民事三种手段之外,别无他途;而与科技行政体系结合之后的科技法或科技法学,必然与行政法或行政法学千丝万缕,且得益于行政资源也必将受制于行政管理,最终使得科技法或科技法学理论研究沦为纯粹的政策性或对策性研究,无法获得独立的学术发展与学科认同。当然,最为重要的原因是,这种以科技法“必须有”或“必然有”抑或“根本无”所谓部门法属性的分析方法,实际上会消减我们分析和理解法律问题的能力,让我们在固有的部门法分析框架下失去把握社会和适应社会变迁的能力。

而所谓“后天营养不良”,就是因为在一个尚未完成基本法治秩序建构的社会里,基础性法制建设依然是法律人的主要任务。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大陆提出“经济建设”与“民主法制”两手都要抓。时至今日30余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制度转型、治理模式转换及观念变迁,何其难哉!此间,基本法律制度尚未构建,譬之若婴幼儿身体尚待发育、体格尚未健壮,谈不上心智健全,自然也无法让其领略毕加索油画的艺术魅力。因此,20世纪80年代后期,提出“科技立法”、“科技法”或“科技法学”范畴之时,中国大陆尚缺乏相应的制度环境。同时,由于民用科技在当时没有普及,技术也没有切实地影响到人们的现实生活,也即缺乏相应的社会需求。事实上,90年代中期,对于中国大陆的普通居民来说,发一封电子邮件,还是一件很奢侈的事情。所以,彼时的社会,迫切需要的,就是如何促进科技进步、如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于是乎,我们的科技基本法,被旗帜鲜明地定名为“科学技术进步法”,我们也制定了中国大陆独有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至90年代后期,国务院学位办进行法学二级学科重新规划与整合,将科技法(即科技法学)主体纳入行政法学范畴,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然而,科技发展一日千里。即便如此,我们却也无法拒绝技术进步与社会发展,我们也不能总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当代西方社会今天所感受到的冲击,也就是我们正在面临或者至少明天必须面对的问题与挑战。许霆案、人肉搜索、网络、新疆7•5事件等,告诉我们的不仅仅是技术平台的价值中立,它们还提出了一个重大命题:技术时代中的法律如何切入并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因此,我们在进行基础性法制建构的时候,必须同时将“科技”元素纳入进去。更何况,科技对人类影响如此之深入与彻底,在压缩我们生存的时间和空间的同时,又在拓展它,并在这两个时空维度上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其实,只要我们稍微观察一下就会发现,无论是在东京还是在马拉喀什,人们对全球气候变化、对知识产权保护、对核试验的后果、对新能源与新材料的开发与利用、对外层空间技术和深海技术的运用与规制、对人体器官移植、对胚胎干细胞及“克隆人”的伦理与法律基础、对电子商务的开展、对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问题等等,都在进行广泛而热烈的讨论。在法律的忧虑与科技的乐观倾向之中,一切都在冲突中磨合、交融与融合。世界性的舆论共识和法律理性,正在为我们地球村搭建一个一体化的社会生活平台。因为单靠科技,它只是为我们生活(———特别是以全球一体化为样态的生活)提供了某种“物理性质”的可能性,而且,有时还会附带着某种“离心力”。因而,要构建一个“有机的”(———相对于原始的物理性质来说)现代性社会形态,这就有赖于法律和教育(包括直接关涉科技方面的)。这也是当代法国社会学家阿兰•图海纳(AlainTouraine)在谈论“现代性”的时候,试图向我们强调指出的问题。

尽管我们很容易理解技术对于现代社会的意义,并可以简单地将现代性特征赋予技术社会,但是,技术社会“有机性”的形成,有其社会学的理论动因。社会学理论中的批判结构主义(criticalstructuralism)是解释技术社会有机性形成的第一个因素。技术进步及其运用,对于普罗大众来说,首先是被动地接受技术的某种安排,正如网络技术对人的生存方式的影响一样,我们被技术操纵、扭曲和恣意妄为,首先表现为单纯的应对性。科学技术作为生产力,构成了社会的经济基础,我们个体行动者成为了“由历史之线操纵的木偶”。但是,构成“历史之线”又是双重的:当下的技术进步与往昔制度设计中的个体的利益表达或追求。由于人们总是不满足于被技术被动地安排,因而统合在“历史之线”中的两方面,始终处于博弈之中。这就牵扯出了影响技术社会有机性之形成的第二个因素,即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功利主义在第一层次中所表达的是马歇尔的“需求”、个人欲望或目标;而帕累托的学说则阐释了一个问题,即对个人满足的追求能否生发出集体性的安排。这一问题,直接将个人利益表达与社会制度之间联系起来,在“我”与其他行动者之间、在个体与社会制度之间,建立了某种关联性。这一认识,构成了功利主义思想的第二层次。后续的功利主义者如霍曼斯等人,沿着第二层面思想和研究路径,致力于表明这一个观点:从寻求实现各自目标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当中,可以形成稳定的、制度化的关系。

从这种意义上讲,结构主义是从社会是一个整体出发的,带有浓厚的集体主义倾向;而功利主义则从个体出发,具有鲜明的个人主义特质。然而,在对功利主义的进一步追问中我们发现,没有“他者”的个体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实现或满足自己的欲望、利益的。这样,在客观意义上,批判结构主义和功利主义是一个问题的两极。从功利主义出发,个人对技术调试中,往往会运用传统的生活理念。以本人经历为例,几年前曾在网站开设了个人收费邮箱,但2008年10月28日进入邮箱时,弹出一个对话框称:本收费邮箱今天到期,需要续费;如果12月28日之前没有续费,将删除原邮箱所有的内容。同时,就在当天,本人已经不能进入这个邮箱了。毫无疑问,这是技术对人们生活的强制。几年前购买的一个收费邮箱,按照网络生活的常识,我们不会去关注几年之后的某一天会被突然关闭。显然,网站应该被赋予提前告知义务,或者需要在期限届满之后提供一个适当的延展期。本人电话给网站那一端的工作人员,告知正如网站不能在今天突然解雇他,他也不能在今天突然辞职不干一样,网站的这种义务是必须的。我们假设一下:网站为了让原客户续费,继续采取了这种“突然袭击”的方式;而我本人因不满网站这种营销网络邮箱的方式,改投其他网络服务商;但其他网络服务商均采取网站模式。这样,我们对于网络生存环境就有了一个不好的评价:技术及技术垄断的暴力。

显然,无论是个人还是网络服务商,在此都是一个个体,而整个网络生活环境和秩序,却具有整体性。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有两个:第一,这种网络生活环境是我本人或网络服务商所要构建的吗?第二,这种网络生活秩序符合我们技术进步的初衷吗?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建构主义(constructionism);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构建主义因素是从个体主观出发的。无论是邮箱购买者(网络用户)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都是网络社会的行动者,他们参与网络生活,有着自己主观上的动机和期待,都在积极主动地创造或者建构网络社会。而功能主义因素则是从整体的客观效果进行分析的。如果技术所构筑的网络生活环境在客观上背离了我们的初衷,那就使得我们在主观上与网络社会越来越疏离,乃至产生排斥心理。不过,构建主义在社会心理学上建立起了一种沟通理论,即米德的“符号互动论”(symbolicinteraction-ism)。而功能主义分析在利益互惠与渗透中重塑了关系社会理论。而在“主观”与“客观”之间、在“整体”与“个体”之中完成“链接”的,就是那些裹挟了历史与文化的法律。从这个角度说,通向未来的技术世界,不仅仅是一些技术规则,更多地,是需要法律去构筑的。否则,那将是一个充满技术暴力、人被物化的社会。

二、三类科技法律规范

那么,抛开“科技法”或“科技法学”是否为部门法之类的争论,我们考察一下:到底存在哪些科技法律规范呢?提出这个问题的角度,即要求我们放下这种“划地盘式”或“圈地运动式”的分析路径,从现有的法律规范(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和劳动法等,也包括我们不能完全进行这种简单归类的法域)角度进行观察,看看科技法律到底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从历史上看,20世纪60年代以前,尚未见到明确的“科技立法”或“科学技术法”(以下简称“科技法”)提法,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法律规范也大多零散地规定在宪法、民法、刑法等传统法律门类之中。1965年英国制定《科学技术法》,在法律文献中明确提出了“科技法”的概念。此后,世界各国开始制定科技领域内的一些专门性法律,如1976年美国《国家科技政策、组织和重点法》、1967年韩国《科学技术振兴法》、1967年奥地利《科学研究法》、1985年法国《关于科研和技术发展的85-1376号法》和1985年墨西哥《协调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法》等。这些法律,在当时具有科技领域中的基本法性质,是科技活动领域里的“小宪法”。与此同时,各国加紧制定了一系列科技单行法,内容广泛涉及:科学研究、开发与应用;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科技投入、教育与成果转化;产业技术政策;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以及高技术发展等领域。

进入90年代,各国在不断完善科技法律体系的同时(例如1995年日本制定《科学技术基本法》),也加紧在高技术领域展开激烈竞争,一些经济强国对基础科学、战略高技术和关键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开发都予以高度重视,纷纷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与促进。这方面,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技术方面表现得尤其明显。例如,面对生物技术的发展前景,大多数国家一方面通过立法为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创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则限制某种生物技术的应用,以避免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发展带来不良后果10]。而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如何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协调基础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一方面跟进社会发展科技平台建设(如信息基础设施),另一方面保持和利用本国科技资源(如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工艺等保护),就成为了科技立法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当然,科技对社会的广泛影响,同样也体现在一些传统法律门类之中。许多国家都通过修改民法典、刑法典等方式,对科技发展带来的冲击予以回应,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例如,受到生命科学、遗传学和医学发展的影响,法国1994年7月29日第94-653号法律修改《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确保人的首要地位,禁止任何侵犯人之尊严的行为,并且保证每一个人自生命一开始即受到尊重”(第16条)。这是关于“尊重人之身体”的规范。它实际上表明,现代生命科学和遗传学成就在运用于人们日常生活时受到如下限制:第一,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体、人体各组成部分及人体所生之物,不能作为财产权利,具有不可交易的特性(第16-1条、第16-6条和第16-7条);第二,捐赠身体之一部分或身体所生之物的,捐赠人和接受捐赠人的任何信息不得进行扩散(第16-8条);第三,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第16-3);第四,任何侵害人种的完整性的行为(如对人进行选择的任何优生学实践活动、对人的遗传特征进行的任何改造),除为预防与治疗遗传疾病目的进行研究之外,均被禁止;第五,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仅限于医疗与科学研究的目的,对人之特征进行遗传学研究(第16-10);第六,通过遗传特征对人进行鉴别,仅以司法程序中规定进行的调查或预审范围为限,或者仅限于医疗与科学研究之目的(第16-11条)。

这些规定,对人体器官移植、人体胚胎利用、优生学研究与实践、基因技术等活动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效力,都进行了严格规范。它们不仅是私法性质的,而且还具有公共秩序的性质。又如,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资料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资料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一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也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UNCTAD)“电子合同示范法”建议的“同等功能”原则。对于科技法而言,这些规范附属于其他法律门类,是科技立法中的附属性规范。

科技立法的兴起,开辟了一个新型的法律领域:科技法。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事实上我们可以简单地将科技法律规范划分为三类:一是专门性的科技基本法;二是与科技基本法相配套(至少是不相冲突)的科技单行法;三是附属性科技立法。这三类规范构成了科技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由此形成了系统化、有层次和相配套的科技法律体系。这里,将附属于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部门法中的科技法律规范,纳入了“附属性科技立法”中。诚然,这里的第二类规范即科技单行法,也可能是属于行政法、民法或刑法范畴,但我们以科技法为中心进行分析,如果它是专门性的、且与科技基本法相配套的话,就可以归纳为科技法范畴。这种交叉,并不妨碍、甚至会有助于我们对于科技法律问题展开研究。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尽管这些分析也同样借助于业已形成的部门法分类,但对科技法律规范的这种分类,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

当然,科技立法也旨在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手段,推动科技进步,并保障科技为人类谋福祉。这三种基本法律手段,主要通过建立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来进行。对科技领域内的行为规范之所以要综合运用这三种手段,原因无外乎有三:其一、科技活动中的某一行为同样涉及到多种社会关系,导致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自然会产生多种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其二、单纯运用单一手段往往达不到规范或制裁的目的,自然需要采用多种制裁手段;其三,科技领域变动不居的发展往往不是相对稳定的民法、刑法或行政法某一个部门法所能及时适应的,需要通过法律的“综合治理”。这也就是为什么许多国家在科技单行法中,同时出现了民事规范、行政规范和刑事规范这三种不同法律性质的规范的原因之一。不过,如何规范具体科技行为和选择何种手段,这又涉及到科技法治中的精神与理念问题。

三、科技立法与法律变迁

科技法学研究,也主要是在科技立法的推动下进行的。科技立法也引发了传统法律的新变化。从宏观上看,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政权进一步扩张,传统法治原则衰落这种变化表现为国家对科研及其成果推广的积极干预政策,相应的行政权力扩张,法治原则出现衰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科技立法改变了三权分立原则的传统平衡和立法精神,议会立法出现了大量的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因为科技立法往往因应科技发展,根据由此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而进行,不仅需要应付国内外危机之急,而且立法所涉内容日趋专业化和复杂化。

结果是,虽然议会保留了形式上的立法权限,但实质意义上的立法却已经向行政机构转移,甚至已经转向相应的具有一定学术色彩的团体或组织。例如,日本《关于防止辐射损伤的技术标准的法律》虽然一方面需要议会立法,但关于实质性辐射损伤技术标准问题,主要是由行政部门进行规范;而行政机关长官在制订标准的时候,又必须咨询放射线审议会。因之,在现代法出现“法学家法”和“官僚法”之后,科技立法中的“专家法”(或称“技术专家法”)现象,也值得引起重视。第二,科技立法往往是作为单行法或特别法出现,它们改变了传统法典化(如民法典、商法典和刑法典)的“普通法”意义,而且还通过这些“特别措施法”对这些法典进行修订。例如,日本1999年《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特设股票“例外措施”,对《商法》(1992年修订)进行修改。第一个特例是“新事业股利特例”。《商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对于新股东的新股红利偿还为十分之一;《特别措施法》第9条将它修改为,对于开办经主管大臣认定的新事业,公司对于股东或其新股持有人的股利偿还为四分之一。第二个特例是“无表决权股份的发行种类和数量特例”。《商法》第242条第3款规定,对于无表决权股份的发行种类和数量,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特别措施法》第12条将它修改为,经主管大臣认定(的新事业),扩大为二分之一。第三个特例是“债务转化为无表决权股份的种类和数量特例”。针对《商法》第242条无表决权股份发行的规定,《特别措施法》第13条增设了债转股条款,规定对于按照主管大臣认定的新事业计划开业,为了减轻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对债权人发行无表决权的股票,其数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另外,《特别措施法》还设立了“公司营业的转让、受让之特例”。《商法》第245条规定,公司营业的转让、继承、接受以及对于股权的转让等,均需要经过全体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方能实施,《特别措施法》第12条放宽限制,规定“若按(主管大臣认定的)新事业计划行事,只要转让额度不超过总资产额度的二十分之一,不受此限。”第三,科技立法强化了一般法律条款的作用,改变了传统法律的机能。在讨论诸如合同法中的一般条款时,我们通常认为这是自19世纪工业革命以来的现象,是为了配合高度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在大量生产、大量交易情形下产生的现象。由于经济发展需要缔结大量的大众化合同,在此要求合同定型化、合理化和迅速化,同时还形成了新的合同形式;但传统民法、商法却无法与之相配合,由此产生了技术性的一般合同条款。因此,按照我国台湾学者刘得宽教授的说法,一般合同条款“乃是经济上之自成法也”。

但是,我们没有注意到,工业革命与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技术革命,是科学技术革命改变了生产和交易的形态与规模,由此导致了这种一般条款。因而,隐含在刘得宽教授这句话背后的是,这种一般条款“乃是科技革命天作之合也”。这种情形,在侵权行为法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侵权行为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和体系,是在17、18世纪以过失责任主义建立起来的。但及至19世纪以来,产业技术革命突飞猛进,导致工业灾害、汽车事故、产品责任和公害等剧增,危险责任与责任保险应运而生,最终确立了无过失责任制度;同时,也建立起了相应的社会安全保障体制。这一变化,一方面强化了一般法律条款,另一方面也改变了传统侵权行为法的机能。前者比较容易理解,后者甚至出现了学者所呼吁的“侵权行为法的危机”。因为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主要机能是填补损害和预防损害,但技术和相关产业导致的损害不仅使得对侵权行为过错举证困难,而且有些大规模的损害往往超过了行为人的预期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实际上也很难起到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5条规定(第1382-1386条),立法原意为过失责任主义(包括第1384条过失推定主义),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迫使法国最高法院通过两项判例改变了法国侵权行为法的结构,将第1384条所指“被保管之物”范围概括化,将火车、汽车、电器、瓦斯、臭气等包括在内,相应的铁索道、航空器之持有人和原子装置经营者的无过失责任也确立。最终,《法国民法典》不得不增加了“有缺陷的产品引起的责任”一章(第1386-1条至1386-18条)。中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教授由此观察到,在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方面,各国其实已经发展了从“倒金字塔型”到“平方型”(平衡型)再到“金字塔型”的补偿体系。参见图示如下。

(二)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被打破,私权与公共目标在基本价值层面获得同构当代法律出现的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现象,已经打破了公私法的界限,法律社会化运动成为重要的法律思潮。科技立法平衡私权和公权二者的价值取向,带有浓厚的社会法色彩。但是,科技立法和科技法学的兴起,并不是简单地印证了自上个世纪以来的法律社会化运动,它实际上是在追求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中重新发现了作为人的基本价值。我们发现,大多数的科技法律规范都是旨在通过发挥个人的创造力来增长全社会的福利,在个人主义张扬和公共利益增长之间,二者获得了同构,是相互通融的。尽管为了促进科技进步及其社会福利的增长,公权力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介入,但,在相应的科技立法中要强调公权力介入是以不影响或是旨在扩大个人权利的基础,并在根本利益上存在着权利与自由发展的一致性。事实上,如果我们更深入地加以分析,这一公私法价值同构地思想,可以在类似“尊重个性即是保护创造性”的命题中,得到进一步地阐释。因此,在公私法界限的打破中,科技法又重新塑造了私权观念,并与公共目标达成了和谐一致。例如,美国1996年12月11日《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强调,在制定电子商务政策时应该是“非限制性”(non-regulatory)的,“政府应该避免对此作不恰当的限制”,因为“创新活动、业务扩展和广泛参与以及低价位将有赖于使Internet仍然是一个市场驱动的“竞技场”,而不是一个受到限制的产业。”

即使在某些方面有必要签订政府协定来促进电子商务的情况下,政府应该是基于非集中化的法律合同模式(ContractualModelofLaw),而不是基于自顶向下的法律干预;其目的也是为了建立一个可预测的、简单的法治环境———这种和谐的法制框架应着眼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销售之苦、保护知识产权使作者免受侵权之害、保护个人隐私、确保竞争、鼓励曝光和制定解决纠纷的简单办法。可见,科技立法冲击了传统私法和公法观念。一方面,保护私权的理念中,已经不再是传统私法概念之下对个人权利的简单阐述,它更加体现为某种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美国促进技术转移立法的根本性转变,就在于这样一种认识:将个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作为一种全社会的重要的共同财富。在这种观念下,科研成果权利归属与利用就旨在维护以创作者和发明人为中心的权利构筑中。在这个意义上,传统私权保护的意义已经不仅存在于对个人权利的维护方面,同样也成为提高全社会福利的基础:个人的创造成果同样是社会进步的支撑和要素。另一方面,在公法领域,私权及其价值目标成为一个重要方面。例如,2000年9月9日俄罗斯总统普京批准《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构想》,确立一种新型的国家安全观,提出在国家信息安全的框架内要完成的主要任务包括:(1)保障遵守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和自由;(2)发展本国信息产业,保障本国信息产品进入世界市场;(3)保障信息和通信系统的安全;(4)为国家活动提供信息自由保障。这种信息安全框架,已经突破了传统公权力范围,将公民各种权利(如隐私、名誉等)免受侵害,总括在了国家信息安全体系之下。

(三)成文法成为促进科技进步与社会改革的主要形式,传统法律进化模式被改变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在促进科技进步与社会改革方面,大多数都采取了简单明了的立法形式,成文法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一现象,也导致了传统法律进化模式的变化。大致而言,我们可以将传统法律进化归纳为法律发现模式。这一传统模式认为,我们不能创造法律,而只能在自然法、普通法、习惯法和民族精神等社会生活样态中去发现已经存在了的法律及其观念。但现在,事实上,科技立法使得法律进化理论从法律发现模式转向了法律创造模式。这种新的法律进化论建立在社会进化论基础上,认为社会生活样态是由人们创造出来的,特别是它将会随着人们对科技认识与把握程度提高,而不断地被改变。在这种认识论之下,除了进步的理念之外,已经不存在什么永恒不变的东西。其实,这种认识论,已经将科技法逼迫到了绝境:因为没有传统的法律资源可以利用,它也只能将促进科技进步或限制某些行为的规范交给成文立法。不过,好在经历近代法律变革之后,现代社会业已形成了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是真正的权威者,他们不必考虑君主、上议院、下议院、或者这种三位一体是否成为国家的终极权力者。四、结论:开创科技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如前所述,科技发展已让我们无处躲藏,也实质性地形成了三类科技法律规范,导致了法律的变迁。既如此,法学研究就不能对此无动于衷,而是需要重启科技法学的研究,开创科技法学研究的新局面。1999年《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问题,对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分担进行了明确规定。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8)

关于技术的定义,百家众说纷纭。技术一词最早来源于希腊文techene(工艺、技术、技能)与logos(词、讲话),意思是对造型艺术和应用技术进行论述。所以最早的“技术“(techene)一词原意是指技能、技巧和能力等。著名学者陈昌曙《技术哲学引论》中说,技术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所谓狭义的技术是指“人类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而预考自然规律和自然界的物质、能量和信息,来创造、控制、应用和改进人工自然系统的手段和方法。”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技术,是搞‘技术工作’中的技术,是生产技术、工程技术、医疗技术是针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技术”。德国哲学家胡塞尔认为,用科学的语言来讲,技术就是各类工具的发展、制造及其运用;用专门的语言来讲,技术是根据对自然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认识并有意识地用于它来设计和使用各种复杂工具和器械。

在近代历史上,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比技术出现得早,牛顿力学开始于十七世纪,而蒸汽机技术则开始于十八世纪。但是在东北大学技术哲学博士文库中吴致远著的《技术的后现在反思》一文中这样说的“技术是科学的本质”,而技术的理解是技术的本质来源于科学。海德格尔对科学和技术的思考是沿着不同的思路进行的,他对科学的思考很详细,而对技术的思考则很深刻,合理的将他的关于科学和技术的思考结合起来,使得表面上看似不同的两条思路都得到统一的理解。培根的名言“知识就是力量”已经家喻户晓,人们普遍相信,科学知识中有能够创造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巨大潜在力量。任何一种事物都有双面性,而技术对科学也存在着相互的作用与反作用。对于新现象的出现以及新问题的发生都伴随着技术的开发与探索,以便扩展和推进科学研究的范围为科学的研发创造出更加先进的仪器及设备。现代科学与技术的共同进步,带动了资本主义工业机器化的进步更加促进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观点的提出,是马克思对科学技术就其生产和发展过程的阐述。技术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支撑着社会活动,按照生产的方式决定技术的存在。就其所表达的社会属性,是按照生产过程的实际经验和社会意识共同组成,而科学技术存在的特征则是以“一般社会生产力”和“直接生产力”所表现的知识形态。

人们习惯“科学”和“技术”连用在一起,形成“科学技术”简称科技。科技包含两个含义,是在不同的范畴之内的。科学在理论层面,可以说是技术在实践过程中的理论支撑,通过在理论层面的研究,总结出方法,用于实践,研制出崭新的产品。于此同时,技术是科学是实践生产中的应用,可以说是介于科学和生产活动中的,起着无法代替的作用,假如没有技术这个中介,科学在生产中就没有意义可谈了。

邓小平同志曾经这样说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邓小平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不仅从本质上进一步规定了科学技术属于生产力,而且第一次明确了现代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首要因素、决定力量。这对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是继承,更是发展。纵览历史,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科学技术都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例,科学技术的力量为社会生产力和人类的文明所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并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带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共同发展。计算机、通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科技企业的崛起,也造就了我国的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促进了工业、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从而有效的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事实已经为我们证明,高新技术研发及其产业投入使用已经成为当代经济发展的支柱。人是社会的人,在社会中生存,就离不开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科学技术是由自然科技、人文科技和社会这些必不可少的元素所组成的结晶。

社会环境的改变化带动着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进步及环境的改善。科学技术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来源。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劳动生产率所占比例为发达国家的四十分之一,若科学技术能转化为生产所需的生产力,将最大程度的提升生产率,使经济发展更加迅速。同时所起的作用也超越了资金、劳动力对经济的支配作用。科学技术对军事和对政治的影响力。科技在军事中处主导地位。和平年代,发展成为科技强国成为各国为实现现代化共同努力的方向。如今的科学技术水平早已成为主导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主要因素,而军事强国也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中体现身份的象征。邓小平就曾指出:”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可能叫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二零零九是我们祖国建国六十周年,大家都清楚的记得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在天安门广场的阅兵式,新型的武器装备,充分的说明了科学技术的重大作用。”社会进步的推动力。表现的生产创造能力造就了丰富的物质文明,但是不正确的使用科学技术所带来的却是对世界范围内的环境影响及诸多问题。以及科学技术时,常常以“中性”下定义,科学技术以及各种领域所掌握的技术在生产中应用,使其发挥到最大的作用,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人类的文明以技术的使用为标志,而科学技术则创造人类文明的第一生产力。技术应用于实践,为社会的发展创造出广播、电视、电影、录像、网络等传播思想文化的新方式,为建设更加丰富的精神文明做出了贡献。技术的应用,不仅提升了人们的精神享受,不断改变着人们的思想及意识形态,更是为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技术和科学技术的推广,已为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创造出巨大的物质财富,也使人类的精神享受在不断的得到满足。如今社会已步入到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其所创造出的价值,将会在人类文明的发展道路上继续发挥出无限的能量,做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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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大椿.现代科学技术的价值考量,《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2001年.

[3]段伟文.技术的价值负载与伦理反思,《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年第8期.

[4]陶世安.加强科技平台建设,全面整合科技资源人民网.2004年6月1日.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9)

1.对档案进行技术保护的必要性

对档案进行技术保护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技术手段来提高档案的寿命。档案保护技术是研究档案制成材料变化规律和档案保护技术方法的学科,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从本质上而言,对档案进行技术保护就是为创造适宜于档案存储环境从技术上采取的具体办法。包括:①控制影响档案有害因素的物质条件;②对档案经常性的防护措施,如调节与控制库房温湿度、防光、防污染物的危害、档案有害生物防制等。通过科学技术的进步来对档案进行保护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延长档案的寿命,保证档案信息的安全。

2.科技技术进步对于档案保护技术的影响

2.1借助科技,让档案保护技术有了立足点

从本质而言,档案的保护技术的发展其实并非是专属于档案本身的研究,它的本质还是科学技术进步的形式下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借助科技,让档案保护技术有了立足点。在档案保存的过程中,对于温度、室内的湿度、阳光、防污染物、有害气体、尘埃、霉菌、害虫等,都需要通过技术来进行严格地控制,进而来保证档案能够保存得更加长久。也就是说,科技的进步有力地激活了档案的保护技术的发展,这对于档案的保护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

2.2科技进步为档案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方法

对于档案本身来说,不同的档案有不同的特点,根据其本身的材质和现有的保存状况,都有针对于其的不同保护技术。科技的进步为档案的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方法。例如针对档案的防光、防止污染物危害档案等问题,科技已经给出了最完善的保护方法。为了防光,可用毛玻璃、花纹玻璃、彩色玻璃或在玻璃上喷涂或粘贴含有紫外线吸收剂的涂料或薄膜,减少档案露光的机会和时间。配置净化与过滤设备,选用质地较为耐磨、光滑不易起尘的材料来作为库房的墙壁,减少尘土。可见,科技的进步为档案的保护提供了更为便捷、更为先进的方法。

2.3科技进步让档案的保护形式更加完整

科技的进步让档案的保护形式更加完整,纸质档案在技术的推动下有了进一步地保护,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激发了电子档案的进步。这些不同形式的档案保护方法大大地促进了档案的保护。科学家们通过对档案纸质的研究,比如其物理特性、化学特性等,可以从技术手段更好地掌握档案的保存环境,这对于延长档案的寿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科技的进步大大提高了档案保护的效率,让档案的保护形式更加完整,科技的渗透必将会给档案技术学的发展和传承提供源源不断的活力。

3.如何进一步实现档案保护技术的进步

3.1加大科技的投入和研究,提高技术手段

在档案的保护问题上,要想让档案保护技术有更新的突破,就要在科技的研究上下功夫。国家和地区要加大对于科技的投入,根据不同特点的档案材质、特性等,展开研究,集中精力来提高档案保护的技术。只有提高了技术手段,才能够让档案得以更好的保存,这对于延长档案的寿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档案寿命的提高,能够为国家和社会节省许多资源,这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说,科技技术的进步有着多重的意义,它通过提高档案的保护手段,间接地为人类社会的其他方面也创造了较多的可能性。

3.2根据档案现存的问题有针对性研究保护策略

要想从根本上提高档案的保护技术,最重要的是要从档案本身的特点出发,根据不同特点的档案,有针对性地对它们展开研究,只有对症下药,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档案,延长它们的寿命。有针对性地对档案进行研究,可以将档案保护工作做得更加细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档案的保护手段,在后续的保护工作中也会产生极大的意义。特别是对于纸质档案而言,由于它们的年代不同、材质不同,它们在保护方法上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只有从个体出发,针对不同的档案展开研究,才能够提高档案的保护技术,从根本上延长档案的寿命。

3.3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双管齐下”

在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电子档案在档案保护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只有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注重起来,做到“双管齐下”,才能够实现最有效的保护。档案的形式在电子档案非常发达的今天数字档案馆逐步兴起,这对于档案的纸质保护技术也是一项非常严峻的挑战,如何能将档案保存的更加完整、长久也是档案人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档案数字化达到了有效的资源共享,纸质档案保存更加是数据真实性的来源,两者缺一不可。因此,要从这两个方面展开档案保护技术的突破,才能够为将来的档案保护工作创造更多地可能。

4.结语

科技技术的进步有力地推动了档案保护技术的发展,要想档案的寿命更长,就需要借助技术来进行实施。借助科技,让档案保护技术有了立足点,为档案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方法,另外还丰富了档案保护的形式。要想进一步推动档案保护技术的发展,需要加大科技的投入和研究,提高技术手段、根据档案现存的问题有针对性研究保护策略、实现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双管齐下”等,以此来实现档案保护技术的进步。

参考文献:

[1]龙秀云:对我国传统档案保护技术的继承及发展分析[J];《城建档案》;2013,(10)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10)

关键词:杜威;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

一、问题的缘起及研究视角的选择

技术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虽然没有像科学哲学那样早已形成公认的研究纲领,但是建立其自身的研究纲领问题业已引起学者们不同程度的关注,如张华夏、张志林教授在《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年第2期上发表的《从科学与技术的划界来看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一文中以技术与科学的划界为出发点,提出了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和内容。陈昌曙和远德玉教授在该刊2001年第7期上发表的《也谈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cd2]兼与张华夏、张志林教授商谈》论文中对此作出了回应,首先肯定了制定研究纲领的必要性,并且赞同将科学和技术的划界作为研究纲领的出发点,但是在研究纲领的多重划界的标准、科学和技术的划界、技术哲学的产生以及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方面存有分歧。本文从二者的共识出发,选取科学和技术的划界作为研究约翰·杜威(johndewey)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纲领的出发点,并借用著名科学哲学家伊姆雷·拉卡托斯(imrelakatos,1922—1974)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原理(只关注其合理成分)作为分析该纲领的有效的方法论工具。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做法是有一定的根据的。一方面,尽管学界的著名专家认为仅以科学和技术的划界作为出发点和根据可能是不够的[1]。但是作为研究的一个视角,我们并没有理由完全排斥它,相反,在学术界尚未形成一个共同的范式之前,可采取一种拿来主义态度,暂且以其为出发点,以更好地在同一前提下“商谈”同一主题,从而减少分歧,增加可比性,最终澄清真正的实质性问题。另一方面,杜威对科学和技术的关系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佐证。杜威认为,科学是一种技术,一种“高度熟练的技术”[2]。显而易见,因为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在一定时期和场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所以它同样适用于杜威所言的科学,同时在杜威看来,科学也是一种技术,因此可以将该科学研究纲领应用于对技术的分析之中。这样,本文探讨的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的出发点即是科学和技术的划界。具体而言,是杜威的有关科学和技术的关系的观点。

二、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简称msrp),是由匈牙利科学哲学家伊姆雷·拉卡托斯于1968年提出的一种科学发展模式。这种关于科学理论的结构模型的特点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研究纲领不是单一的理论,而是由某种坚定的信念所支撑的整个理解系列所组成,它是开放的、可变动的,因而具有很大的弹性与韧性,不是轻易可证伪的。二是纲领具有精致的结构,分为“硬核”与“保护带”两层。硬核是不可触动的深层的核心假说或本质特征,它由一组陈述所组成,对所研究对象的根本性质作出断言,并决定着研究纲领发展的方向。硬核的周围是保护带,它是由各种辅助性假设组成,为研究纲领的可反驳的弹性地带。当反常出现时,科学家就把否定的矛头指向这些辅助性假设。通过修改、更换辅助性假设来保护研究纲领的硬核,使研究纲领免遭反驳或证伪。同时,研究纲领还有两种方法论上的规定。反面启发法是一种方法论上的反面的禁止性规定,它本质上是一种禁令,禁止科学家把反驳的矛头指向硬核,而要求科学家竭尽全力把它们从硬核转向保护带并以修改、调整保护带的办法,保护硬核,使它免遭经验的反驳。正面启发法是一种积极的鼓励性规则,它鼓励科学家通过增加、精简、修改或完善辅助性假设,以发展整个研究纲领。硬核和保护带之所以能构成一个严谨的研究纲领,关键在于纲领有着这两类启发法。如果说研究纲领的硬核是基础理论,那么保护带的辅助性假设则是它的具体理论。

拉卡托斯对科学发展模式内在结构的探讨,对我们分析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是有启示作用的。首先,该理论模式告诉我们,一种理论应该有一个“核心”,且该核心应是这种理论的内在规定因素,也是这种理论同其他理论相区别的根本因素,因此,核心应该受到保护。保护的原则是调整保护带,调整的方法应根据“启发法”的指引。在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的启示下,我们尝试分析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对应科学研究纲领的三个部分: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核心是“工具主义”,相当于科学研究纲领的“硬核”;“保护带”是从工具主义出发而建立起来的各种理论假设;而工具主义方法论则相当于“启发法”。

三、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硬核”工具主义

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是实用主义的核心内容。杜威发展了威廉·詹姆斯(williamjames)关于“知识是行动的工具”的思想,赋予他所探索的实用主义一种“工具主义”的形式。他认为:“人发现自己生活在一个碰运气的世界中。他的存在,说得粗俗一点,包括着一场。这个世界是一个冒险的地方,它不安宁,不稳定,不可思议的不稳定。”[3]人们的思维是应付这样一个不稳定的环境的工具。在杜威看来,“各种概念、理论、体系,不管怎样精雕细琢、自圆其说,都只能算是一些假设。……它们是工具。同所有的工具一样,它们的价值并不在于它们自身,而在于它们的功效,功效是显示在它们所造成的结果中的”[4]。可见,思想、概念、术语、理论等,所有这些都仅仅是人们为了某种目的而设计的工具。

具体就技术问题而言,杜威的工具主义意味着技术生产和建构。技术很早就被与工具的使用联系在一起,而科学的技术的特性在于为了进行有序的、生产性的实验而利用各种工具。在工具主义者看来,技术控制的实现不在于范畴之间的差别,而在于经验模式之间的差别。但是经验模式是依赖于态度的,正如杜威所言:“当事物作为被经验到的事物而发生时,这些事物的发生就肯定依赖于态度和性向;它们发生的情况是被一个有机的个体的习惯影响的。”[3]人类经验的独特性在于它将一些建议看做是具有潜在的重要性,使之取得有意义的成果,并享受作为生产性活动的结果的附加价值。人类每时每刻、日复一日地这样行事。这种基本活动类型多样,具有不同层次的意义。它们彼此重叠,为获得优先权而彼此相互竞争。这样看来,人类生活的目的不是静观享乐,而是实现一个生产的循环:产生新的意义、新的感觉、新的享受手段及新的生产技巧。概言之,这就是杜威的“工具主义”的技术观,也是其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硬核”。

四、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保护带”

1.杜威对技术定义的理解

杜威反对有关技术问题的传统观点,并对“技术”概念进行了一定的改造,认为“技术”意指所有智力性的技巧,运用这些技巧,自然的和人类的能量被加以引导并被用于满足人类的需要。技巧是与工具、人工制品在一起的习惯性技能,而技术则是对技巧的系统化探究。技术活动是人类利用各种工具与自然和社会不断发生贯通作用的过程。换言之,杜威所指的技术通常是“科学的技巧”,即使用工具、仪器及实验技巧的科学方法,而这些方法可能发生于工业和工程中,也可能发生于物理学家、化学家或生物学家的实验室中。他认为,“理论研究”也是一种技术。他说:“社会学是一种技术,政治学也是一种技术。”[5]技术就是制造人工制造物的过程,这种人工制造物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如科学、语言、法律、概念等,其中语言是工具的工具),但都属于广义的工具范畴。工具只有在被使用时才有意义,它们也只能在具体的情境中被使用。因此,有形工具和无形工具之间的区别是功能上的,而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

可见,杜威以工具论而非实体论的观点看待技术,他的反对本质主义、反对基础主义的立场决定了他排斥技术的本体论地位,因此杜威并没有给出某个单一的技术定义,而是用技术这个词表示各种不同活动的特征,并将技术视为通过各种探究工具对某一问题境遇的适当改变。在他看来,当人类仅仅享用火,或把火当成上帝所赐时,还谈不上探究,因此也就没有技术;而当人们造火,并有效地控制火时,人们就从仅仅享用和思考火的“本质”是什么,转到了关心“如何”生产和使用火,这时就出现了所谓的探究活动,因此技术也就应运而生了。杜威强调应在不同的背景中理解技术,例如技术可以指对生产性技能的积极使用;或者指最令人满意的探究方法;或者是民间和工业艺术品;或者是使伽利略时代的科学革命有别于其之前的科学的标志;或者是对包括作为工具的工具的语言在内的工具的普遍使用;或者是工商业;或者是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或者是实现有关人类社会的和政治安排的特殊计划。而且,技术远不止如上所述[6]。

2.杜威的技术探究理论

探究一词最初由查理·桑德斯·皮尔士(charlessanderspeirce)提出,其功能在于确定信念。而杜威更多地强调探究在确定环境方面而不是确定自我方面所起的作用,认为探究是试图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欣赏及洞察事物意义的需要,它开始于摆脱困境的努力,使我们由动荡不安的环境进入了一个平稳安定的环境。杜威用探究意指认知过程,他从工具主义的视角加以阐述其技术探究理论,并将其应用到传统的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理论中,实现了对传统哲学的改造。他扩展了探究的目的,即最大限度地控制有问题的自然和社会政治境遇,积极地用生产性技能(即技术)引导经验,从而使环境产生一个令人满意的效果。杜威用探究这个术语来表明对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现存世界的一般性特征的一种考虑,但是,他反对以主观的态度去理解其有关探究的工具性的论述,因此杜威的探究是客观的,是积极主动的。

杜威认为探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是一种广义的技术,其中也包括政治探究。由于政治探究是在诸多价值中评价和选择最令人满意的价值的一种重要形式,所以对杜威而言,尽管不像柏拉图所认为的是最高级的或最主要的技术形式,但它确实是一种技术探究形式。它是人类经验的一个领域,如果要取得满意的结果,就需要成功的工具性的探究[6]。此外,杜威还认为哲学的探究与其他形式的探究一样,是在特定的时空中进行,为特定的时空服务的。

就探究的范围而言,杜威认为,探究作为一种技术,在广泛的经验意义上起作用,而不能仅用认识论加以说明。探究的逻辑要比认识论广得多。杜威致力于在我们的日常技术活动和其精致的形式之间建立一种联系,即建立一种贯通于从世俗事物到科学、逻辑直至形而上学的探究理论。反省经验在杜威的有关探究的技术化的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实现对问题境遇有效控制的工具,具有实践的力量,也是用以丰富后来经验的工具。

3.技术的价值

关于技术的价值问题存在着两种相反的意见。一是“技术价值中立”(valueneutral),二是“技术价值负荷”(valueladen)。技术中立论认为,技术在本质上是中性的,“技术为人类的选择与行动创造了新的可能性,但也使得这些可能性的处置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技术产生什么影响、服务于什么目的,这些都不是技术本身所固有的,而取决于人用技术来做什么”[7]。技术中立论是从技术的自然属性角度来理解技术本质的。随着技术的发展,与技术中立论持相反观点的技术价值负荷论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该观点认为:“所谓的价值负载,实质上是内在于技术的独特的价值取向与内化于技术中的社会文化价值取向和权利利益格局互动整合的结果。”[8]技术价值论主要表现为社会建构论(socialconstructivism)和技术决定论(technologicaldeterminism)两种理论观点。其中,技术决定论又有乐观主义的技术决定论和悲观主义的技术决定论之分。

在技术的价值问题上,杜威反对技术价值中立论,认为技术是负荷价值的。因为“一切思想都是应用于实验操作中的智能工具,以解决经验中出现的问题”。在杜威看来,工具常是因解决特定的现存问题所需而发展起来的,并不是价值中立的。他承认制造和使用工具是丰富人类经验的一个方面。工具和机器本身可以产生不为人所预料到的后果,因此,其制造和使用也是丰富“知”所不达的人类经验领域的一个手段。尽管杜威把工具的应用与其最主要形式即“知”联系起来,但他同时指出,有时工具被习惯性地加以使用,即没有被反思地加以使用。这种使用以及作为其使用后果而产生的思想都属于广义的技术范畴,所以杜威主张,技术既不像反技术文化批评家所认为的是反价值的(因此是反民主、反伦理、反艺术的),也不像多数科学家和工程师所认为的是价值中立的,它是负荷价值的,该价值必须通过“多元的计划”,与文化中的其他价值结合在一起[5]。

因此,杜威认为新的技术不负载单一价值,而是具有多元价值的。它们提供多种新的可能性,迫使使用技术的人精心地选择和负责任地使用工具和物品,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价值。例如电子技术可以产生反对或者支持民主的人工制品。杜威认为各种类型的技术决定论往往起消极作用,人们应该抛弃技术决定论。他主张,当我们面临的环境不能改变时,我们改变我们自己特定的态度来适应它们,并习惯之;当环境可以改变时,我们积极地改变环境来适应人们的需要。人类发明各种技术,并将之作用于环境,使环境朝着人类希望的方向发展。公共事物也是技术产品,没有中性的公共事物,它们是由人们创造并需要人们去维护的公共产品。杜威还指出:政治计划上的失败(如20世纪30年代欧洲法西斯主义所采纳的)确切地说,就是由于对技术所隐含在生产工具并在其中加以利用的境遇之中的价值的误解所造成的。

4.科技伦理道德观

杜威生活的时代是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科技的发展引起了人们道德观念的相应变化,这也是杜威的科技伦理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社会背景。杜威倾其一生都在密切关注着科学的发展,对科学在改造人类事物方面所起的巨大作用深信不疑,并试图将他的哲学与科学结合起来。他首先是一个人本主义者,“杜威的经验哲学,不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形而上学理论。而是一种立足于人,以人为本的价值理论。无论是对于自然、社会,还是认识和真理,他都企图确定它们对人的生活的意义和价值”[9]。杜威本人也曾直言不讳地说:“政府、实业、艺术、宗教和一切社会制度都有一个意义,一个目的。那个目的就是解放和发展个人的能力。”[10]正像杜威反对一切形式的二元论观点一样,事实上,他是反对将科学与人文截然二分的,主张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将科学与人文结合起来。在他看来,科学与人文是统一于人的经验、活动和生活之中的。因此,“杜威的主要论点是:对于基于人类本性的科学研究应与根据哲学观点对价值的关心结合起来”[11]。

就科学和道德的关系而言,首先杜威将研究自然科学和道德的相互作用作为一切问题中最一般和最有意义的一个问题,他说:“人类具有为科学研究所提供的信仰,相信事物的实际结构与过程;他也具有关于调节行为的价值的信仰。怎样把这两种方式的信仰有效地互相作用着,这也许是人生为我们所提出的一切问题中最一般和最有意义的一个问题了”[12]。而且,杜威赋予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问题以哲学的中心问题的地位,(杜威进一步)认为“哲学的中心问题是:由自然科学所产生的关于事物本性的信仰和我们关于价值的信仰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12]。杜威将理性作为沟通自然科学和道德的桥梁,将自然科学方法作为研究和解决道德问题的工具,指出:“科学的思考方法上的改变对于道德观念的冲击,大致是明显的”[10]。同时他将自然科学知识作为道德发挥调节作用的必要条件,并将解救人类苦难作为自然科学的目的和道德的标准。

五、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启发法”工具主义方法

杜威把他的工具主义贯彻到他的方法论中去,这就是他的“思想五步法”。他于1910年在《我们怎样思维》一书的第六章中指出:“思维就是探究、调查、深思、探索和钻研,以求发现新事物或对已知事物有新的理解。总之,思维就是疑问。”[13]在杜威看来,思维起源于某种疑惑,由某种事物作为诱因而产生。但是,思维未必都是反思性的。只有人们心甘情愿地经受疑难的困惑,不辞辛劳地进行探究,才能有反思性思维。整个反思性思维的过程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这个过程可划分为五个步骤:①察觉到困难;②困难的所在及其定义;③可能的解决方案的暗示;④由对暗示和推理所作的发挥;⑤进一步的观察与实验,它导致对设想的接受或拒斥,即作出可信或不可信的结论[14]。杜威强调指出,尽管反思性思维的过程分成五个阶段,但是这五个阶段的顺序不是固定的。怎么安排和处理,完全依靠个人理智的灵活性和敏感性。如果发现有错误的话,最好是通过检验而找出失误在哪里,那才是明智的做法。我国学者胡适曾把杜威提出的这五步概括为“细心搜求事实,大胆提出假设,再细心求证实”[15]。即“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这基本符合杜威的“思维五步”的本意。这种学说,既是杜威的“科学方法论”,即实验—探索的方法,又是他的工具主义的认识论,它具体地表明了思想发挥工具作用的过程。杜威认为:科学的概念工具包括科学规律是建构性的,当然这种建构不是无中生有的。知识不是被“发现”的,不是事先有一个“实在”在那里等待人们去发现,而是被人们“生产出”的。即使是抽象的数学知识,最初也是从原始经济生产材料那里建构出来的。这个过程有感知的需要和愿望,也有智慧和偶然性。这样,杜威开辟了一个全新的探索领域,可称之为概念工具的生产性分析。这种技术方法抛弃了科学实在论。其好处就在于使哲学从象牙塔中走出来,开始关注广泛的人类事物,它使哲学与社会学、人类学、考古学和古生物学等联系起来,使哲学意识到现实的问题。

综上所述,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体系与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前者以工具主义为核心,它相当于科学研究纲领中的硬核;而杜威的技术哲学体系中的以工具主义为核心建构的其他一系列理论,如技术定义、技术探究理论、技术的价值以及科技伦理观等,则类似于科学研究纲领中的保护带。杜威的工具主义方法论与科学研究纲领中的启发法具有相通性,它贯穿于杜威的整个实用主义技术哲学体系之中。其中杜威用工具主义的方法对理论体系的不断建构相当于正面启发法,它是为了促进以硬核为中心的保护带而建立的;而科学研究纲领中的反面启发法原意是理论体系对外在冲击的反应,不断地调整和完善自身理论,使之更趋于合理化,与此相类似的则是杜威以工具主义方法论的观点对反对者理论的驳斥,从而进一步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因此说,尝试用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的模式来分析建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体系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这种做法将为技术哲学的研究开辟一条新的可能的路径,即借助于科学哲学的某些研究范式来促进技术哲学的研究,批判性地加以吸收和借鉴,以在不同的学科之间搭建起对话的平台,从而进一步促进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在更广阔的人类知识视野中从宏观和微观不同层次探索未知。

参考文献:

[1]陈昌曙,远德玉.也谈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cd2]兼与张华夏、张志林教授商谈[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17(7):39.

[2]deweyj.acommentontheforegoingcriticism[j].journalofaestheticsandartcriticism,1948,(6):208.

[3]杜威.经验与自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41,190.

[4]洪谦.西方现代资产阶级哲学论著选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75.

[5]杜威.杜威五大演讲[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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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段伟文.技术的价值负载与伦理反思[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16(8):31.

[9]王守昌.现代美国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85.

[10]杜威.哲学的改造[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100,86.

[11]宾克莱lj.理想的冲突[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29.

[12]杜威.确定性的寻求[a].资产阶级哲学资料选辑(第9辑)[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6.12,193.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意义篇(11)

一、问题的缘起及研究视角的选择

技术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虽然没有像科学哲学那样早已形成公认的研究纲领,但是建立其自身的研究纲领问题业已引起学者们不同程度的关注,如张华夏、张志林教授在《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年第2期上发表的《从科学与技术的划界来看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一文中以技术与科学的划界为出发点,提出了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和内容。陈昌曙和远德玉教授在该刊2001年第7期上发表的《也谈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CD2]兼与张华夏、张志林教授商谈》论文中对此作出了回应,首先肯定了制定研究纲领的必要性,并且赞同将科学和技术的划界作为研究纲领的出发点,但是在研究纲领的多重划界的标准、科学和技术的划界、技术哲学的产生以及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方面存有分歧。本文从二者的共识出发,选取科学和技术的划界作为研究约翰·杜威(JohnDewey)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纲领的出发点,并借用著名科学哲学家伊姆雷·拉卡托斯(ImreLakatos,1922—1974)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原理(只关注其合理成分)作为分析该纲领的有效的方法论工具。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做法是有一定的根据的。一方面,尽管学界的著名专家认为仅以科学和技术的划界作为出发点和根据可能是不够的[1]。但是作为研究的一个视角,我们并没有理由完全排斥它,相反,在学术界尚未形成一个共同的范式之前,可采取一种拿来主义态度,暂且以其为出发点,以更好地在同一前提下“商谈”同一主题,从而减少分歧,增加可比性,最终澄清真正的实质性问题。另一方面,杜威对科学和技术的关系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佐证。杜威认为,科学是一种技术,一种“高度熟练的技术”[2]。显而易见,因为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在一定时期和场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所以它同样适用于杜威所言的科学,同时在杜威看来,科学也是一种技术,因此可以将该科学研究纲领应用于对技术的分析之中。这样,本文探讨的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的出发点即是科学和技术的划界。具体而言,是杜威的有关科学和技术的关系的观点。

二、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简称MSRP),是由匈牙利科学哲学家伊姆雷·拉卡托斯于1968年提出的一种科学发展模式。这种关于科学理论的结构模型的特点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研究纲领不是单一的理论,而是由某种坚定的信念所支撑的整个理解系列所组成,它是开放的、可变动的,因而具有很大的弹性与韧性,不是轻易可证伪的。二是纲领具有精致的结构,分为“硬核”与“保护带”两层。硬核是不可触动的深层的核心假说或本质特征,它由一组陈述所组成,对所研究对象的根本性质作出断言,并决定着研究纲领发展的方向。硬核的周围是保护带,它是由各种辅助性假设组成,为研究纲领的可反驳的弹性地带。当反常出现时,科学家就把否定的矛头指向这些辅助性假设。通过修改、更换辅助性假设来保护研究纲领的硬核,使研究纲领免遭反驳或证伪。同时,研究纲领还有两种方法论上的规定。反面启发法是一种方法论上的反面的禁止性规定,它本质上是一种禁令,禁止科学家把反驳的矛头指向硬核,而要求科学家竭尽全力把它们从硬核转向保护带并以修改、调整保护带的办法,保护硬核,使它免遭经验的反驳。正面启发法是一种积极的鼓励性规则,它鼓励科学家通过增加、精简、修改或完善辅助性假设,以发展整个研究纲领。硬核和保护带之所以能构成一个严谨的研究纲领,关键在于纲领有着这两类启发法。如果说研究纲领的硬核是基础理论,那么保护带的辅助性假设则是它的具体理论。

拉卡托斯对科学发展模式内在结构的探讨,对我们分析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是有启示作用的。首先,该理论模式告诉我们,一种理论应该有一个“核心”,且该核心应是这种理论的内在规定因素,也是这种理论同其他理论相区别的根本因素,因此,核心应该受到保护。保护的原则是调整保护带,调整的方法应根据“启发法”的指引。在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的启示下,我们尝试分析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对应科学研究纲领的三个部分: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核心是“工具主义”,相当于科学研究纲领的“硬核”;“保护带”是从工具主义出发而建立起来的各种理论假设;而工具主义方法论则相当于“启发法”。

三、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硬核”工具主义

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是实用主义的核心内容。杜威发展了威廉·詹姆斯(WilliamJames)关于“知识是行动的工具”的思想,赋予他所探索的实用主义一种“工具主义”的形式。他认为:“人发现自己生活在一个碰运气的世界中。他的存在,说得粗俗一点,包括着一场。这个世界是一个冒险的地方,它不安宁,不稳定,不可思议的不稳定。”[3]人们的思维是应付这样一个不稳定的环境的工具。在杜威看来,“各种概念、理论、体系,不管怎样精雕细琢、自圆其说,都只能算是一些假设。……它们是工具。同所有的工具一样,它们的价值并不在于它们自身,而在于它们的功效,功效是显示在它们所造成的结果中的”[4]。可见,思想、概念、术语、理论等,所有这些都仅仅是人们为了某种目的而设计的工具。

具体就技术问题而言,杜威的工具主义意味着技术生产和建构。技术很早就被与工具的使用联系在一起,而科学的技术的特性在于为了进行有序的、生产性的实验而利用各种工具。在工具主义者看来,技术控制的实现不在于范畴之间的差别,而在于经验模式之间的差别。但是经验模式是依赖于态度的,正如杜威所言:“当事物作为被经验到的事物而发生时,这些事物的发生就肯定依赖于态度和性向;它们发生的情况是被一个有机的个体的习惯影响的。”[3]人类经验的独特性在于它将一些建议看做是具有潜在的重要性,使之取得有意义的成果,并享受作为生产性活动的结果的附加价值。人类每时每刻、日复一日地这样行事。这种基本活动类型多样,具有不同层次的意义。它们彼此重叠,为获得优先权而彼此相互竞争。这样看来,人类生活的目的不是静观享乐,而是实现一个生产的循环:产生新的意义、新的感觉、新的享受手段及新的生产技巧。概言之,这就是杜威的“工具主义”的技术观,也是其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硬核”。

四、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保护带”

1.杜威对技术定义的理解

杜威反对有关技术问题的传统观点,并对“技术”概念进行了一定的改造,认为“技术”意指所有智力性的技巧,运用这些技巧,自然的和人类的能量被加以引导并被用于满足人类的需要。技巧是与工具、人工制品在一起的习惯性技能,而技术则是对技巧的系统化探究。技术活动是人类利用各种工具与自然和社会不断发生贯通作用的过程。换言之,杜威所指的技术通常是“科学的技巧”,即使用工具、仪器及实验技巧的科学方法,而这些方法可能发生于工业和工程中,也可能发生于物理学家、化学家或生物学家的实验室中。他认为,“理论研究”也是一种技术。他说:“社会学是一种技术,政治学也是一种技术。”[5]技术就是制造人工制造物的过程,这种人工制造物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如科学、语言、法律、概念等,其中语言是工具的工具),但都属于广义的工具范畴。工具只有在被使用时才有意义,它们也只能在具体的情境中被使用。因此,有形工具和无形工具之间的区别是功能上的,而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

可见,杜威以工具论而非实体论的观点看待技术,他的反对本质主义、反对基础主义的立场决定了他排斥技术的本体论地位,因此杜威并没有给出某个单一的技术定义,而是用技术这个词表示各种不同活动的特征,并将技术视为通过各种探究工具对某一问题境遇的适当改变。在他看来,当人类仅仅享用火,或把火当成上帝所赐时,还谈不上探究,因此也就没有技术;而当人们造火,并有效地控制火时,人们就从仅仅享用和思考火的“本质”是什么,转到了关心“如何”生产和使用火,这时就出现了所谓的探究活动,因此技术也就应运而生了。杜威强调应在不同的背景中理解技术,例如技术可以指对生产性技能的积极使用;或者指最令人满意的探究方法;或者是民间和工业艺术品;或者是使伽利略时代的科学革命有别于其之前的科学的标志;或者是对包括作为工具的工具的语言在内的工具的普遍使用;或者是工商业;或者是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或者是实现有关人类社会的和政治安排的特殊计划。而且,技术远不止如上所述[6]。

2.杜威的技术探究理论

探究一词最初由查理·桑德斯·皮尔士(CharlesSandersPeirce)提出,其功能在于确定信念。而杜威更多地强调探究在确定环境方面而不是确定自我方面所起的作用,认为探究是试图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欣赏及洞察事物意义的需要,它开始于摆脱困境的努力,使我们由动荡不安的环境进入了一个平稳安定的环境。杜威用探究意指认知过程,他从工具主义的视角加以阐述其技术探究理论,并将其应用到传统的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理论中,实现了对传统哲学的改造。他扩展了探究的目的,即最大限度地控制有问题的自然和社会政治境遇,积极地用生产性技能(即技术)引导经验,从而使环境产生一个令人满意的效果。杜威用探究这个术语来表明对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现存世界的一般性特征的一种考虑,但是,他反对以主观的态度去理解其有关探究的工具性的论述,因此杜威的探究是客观的,是积极主动的。

杜威认为探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是一种广义的技术,其中也包括政治探究。由于政治探究是在诸多价值中评价和选择最令人满意的价值的一种重要形式,所以对杜威而言,尽管不像柏拉图所认为的是最高级的或最主要的技术形式,但它确实是一种技术探究形式。它是人类经验的一个领域,如果要取得满意的结果,就需要成功的工具性的探究[6]。此外,杜威还认为哲学的探究与其他形式的探究一样,是在特定的时空中进行,为特定的时空服务的。

就探究的范围而言,杜威认为,探究作为一种技术,在广泛的经验意义上起作用,而不能仅用认识论加以说明。探究的逻辑要比认识论广得多。杜威致力于在我们的日常技术活动和其精致的形式之间建立一种联系,即建立一种贯通于从世俗事物到科学、逻辑直至形而上学的探究理论。反省经验在杜威的有关探究的技术化的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实现对问题境遇有效控制的工具,具有实践的力量,也是用以丰富后来经验的工具。

3.技术的价值

关于技术的价值问题存在着两种相反的意见。一是“技术价值中立”(valueneutral),二是“技术价值负荷”(valueladen)。技术中立论认为,技术在本质上是中性的,“技术为人类的选择与行动创造了新的可能性,但也使得这些可能性的处置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技术产生什么影响、服务于什么目的,这些都不是技术本身所固有的,而取决于人用技术来做什么”[7]。技术中立论是从技术的自然属性角度来理解技术本质的。随着技术的发展,与技术中立论持相反观点的技术价值负荷论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该观点认为:“所谓的价值负载,实质上是内在于技术的独特的价值取向与内化于技术中的社会文化价值取向和权利利益格局互动整合的结果。”[8]技术价值论主要表现为社会建构论(socialconstructivism)和技术决定论(technologicaldeterminism)两种理论观点。其中,技术决定论又有乐观主义的技术决定论和悲观主义的技术决定论之分。 转贴于

在技术的价值问题上,杜威反对技术价值中立论,认为技术是负荷价值的。因为“一切思想都是应用于实验操作中的智能工具,以解决经验中出现的问题”。在杜威看来,工具常是因解决特定的现存问题所需而发展起来的,并不是价值中立的。他承认制造和使用工具是丰富人类经验的一个方面。工具和机器本身可以产生不为人所预料到的后果,因此,其制造和使用也是丰富“知”所不达的人类经验领域的一个手段。尽管杜威把工具的应用与其最主要形式即“知”联系起来,但他同时指出,有时工具被习惯性地加以使用,即没有被反思地加以使用。这种使用以及作为其使用后果而产生的思想都属于广义的技术范畴,所以杜威主张,技术既不像反技术文化批评家所认为的是反价值的(因此是反民主、反伦理、反艺术的),也不像多数科学家和工程师所认为的是价值中立的,它是负荷价值的,该价值必须通过“多元的计划”,与文化中的其他价值结合在一起[5]。

因此,杜威认为新的技术不负载单一价值,而是具有多元价值的。它们提供多种新的可能性,迫使使用技术的人精心地选择和负责任地使用工具和物品,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价值。例如电子技术可以产生反对或者支持民主的人工制品。杜威认为各种类型的技术决定论往往起消极作用,人们应该抛弃技术决定论。他主张,当我们面临的环境不能改变时,我们改变我们自己特定的态度来适应它们,并习惯之;当环境可以改变时,我们积极地改变环境来适应人们的需要。人类发明各种技术,并将之作用于环境,使环境朝着人类希望的方向发展。公共事物也是技术产品,没有中性的公共事物,它们是由人们创造并需要人们去维护的公共产品。杜威还指出:政治计划上的失败(如20世纪30年代欧洲法西斯主义所采纳的)确切地说,就是由于对技术所隐含在生产工具并在其中加以利用的境遇之中的价值的误解所造成的。

4.科技伦理道德观

杜威生活的时代是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科技的发展引起了人们道德观念的相应变化,这也是杜威的科技伦理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的社会背景。杜威倾其一生都在密切关注着科学的发展,对科学在改造人类事物方面所起的巨大作用深信不疑,并试图将他的哲学与科学结合起来。他首先是一个人本主义者,“杜威的经验哲学,不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形而上学理论。而是一种立足于人,以人为本的价值理论。无论是对于自然、社会,还是认识和真理,他都企图确定它们对人的生活的意义和价值”[9]。杜威本人也曾直言不讳地说:“政府、实业、艺术、宗教和一切社会制度都有一个意义,一个目的。那个目的就是解放和发展个人的能力。”[10]正像杜威反对一切形式的二元论观点一样,事实上,他是反对将科学与人文截然二分的,主张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将科学与人文结合起来。在他看来,科学与人文是统一于人的经验、活动和生活之中的。因此,“杜威的主要论点是:对于基于人类本性的科学研究应与根据哲学观点对价值的关心结合起来”[11]。

就科学和道德的关系而言,首先杜威将研究自然科学和道德的相互作用作为一切问题中最一般和最有意义的一个问题,他说:“人类具有为科学研究所提供的信仰,相信事物的实际结构与过程;他也具有关于调节行为的价值的信仰。怎样把这两种方式的信仰有效地互相作用着,这也许是人生为我们所提出的一切问题中最一般和最有意义的一个问题了”[12]。而且,杜威赋予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问题以哲学的中心问题的地位,(杜威进一步)认为“哲学的中心问题是:由自然科学所产生的关于事物本性的信仰和我们关于价值的信仰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12]。杜威将理性作为沟通自然科学和道德的桥梁,将自然科学方法作为研究和解决道德问题的工具,指出:“科学的思考方法上的改变对于道德观念的冲击,大致是明显的”[10]。同时他将自然科学知识作为道德发挥调节作用的必要条件,并将解救人类苦难作为自然科学的目的和道德的标准。

五、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研究纲领的“启发法”工具主义方法

杜威把他的工具主义贯彻到他的方法论中去,这就是他的“思想五步法”。他于1910年在《我们怎样思维》一书的第六章中指出:“思维就是探究、调查、深思、探索和钻研,以求发现新事物或对已知事物有新的理解。总之,思维就是疑问。”[13]在杜威看来,思维起源于某种疑惑,由某种事物作为诱因而产生。但是,思维未必都是反思性的。只有人们心甘情愿地经受疑难的困惑,不辞辛劳地进行探究,才能有反思性思维。整个反思性思维的过程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这个过程可划分为五个步骤:①察觉到困难;②困难的所在及其定义;③可能的解决方案的暗示;④由对暗示和推理所作的发挥;⑤进一步的观察与实验,它导致对设想的接受或拒斥,即作出可信或不可信的结论[14]。杜威强调指出,尽管反思性思维的过程分成五个阶段,但是这五个阶段的顺序不是固定的。怎么安排和处理,完全依靠个人理智的灵活性和敏感性。如果发现有错误的话,最好是通过检验而找出失误在哪里,那才是明智的做法。我国学者胡适曾把杜威提出的这五步概括为“细心搜求事实,大胆提出假设,再细心求证实”[15]。即“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这基本符合杜威的“思维五步”的本意。这种学说,既是杜威的“科学方法论”,即实验—探索的方法,又是他的工具主义的认识论,它具体地表明了思想发挥工具作用的过程。杜威认为:科学的概念工具包括科学规律是建构性的,当然这种建构不是无中生有的。知识不是被“发现”的,不是事先有一个“实在”在那里等待人们去发现,而是被人们“生产出”的。即使是抽象的数学知识,最初也是从原始经济生产材料那里建构出来的。这个过程有感知的需要和愿望,也有智慧和偶然性。这样,杜威开辟了一个全新的探索领域,可称之为概念工具的生产性分析。这种技术方法抛弃了科学实在论。其好处就在于使哲学从象牙塔中走出来,开始关注广泛的人类事物,它使哲学与社会学、人类学、考古学和古生物学等联系起来,使哲学意识到现实的问题。

综上所述,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体系与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前者以工具主义为核心,它相当于科学研究纲领中的硬核;而杜威的技术哲学体系中的以工具主义为核心建构的其他一系列理论,如技术定义、技术探究理论、技术的价值以及科技伦理观等,则类似于科学研究纲领中的保护带。杜威的工具主义方法论与科学研究纲领中的启发法具有相通性,它贯穿于杜威的整个实用主义技术哲学体系之中。其中杜威用工具主义的方法对理论体系的不断建构相当于正面启发法,它是为了促进以硬核为中心的保护带而建立的;而科学研究纲领中的反面启发法原意是理论体系对外在冲击的反应,不断地调整和完善自身理论,使之更趋于合理化,与此相类似的则是杜威以工具主义方法论的观点对反对者理论的驳斥,从而进一步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因此说,尝试用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的模式来分析建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体系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这种做法将为技术哲学的研究开辟一条新的可能的路径,即借助于科学哲学的某些研究范式来促进技术哲学的研究,批判性地加以吸收和借鉴,以在不同的学科之间搭建起对话的平台,从而进一步促进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在更广阔的人类知识视野中从宏观和微观不同层次探索未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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