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资产的相关知识大全11篇

时间:2023-08-24 17:03:40

资产的相关知识

资产的相关知识篇(1)

2012年8月召开的内蒙古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指出,降低融资成本和投资成本是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危险的主要措施。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助于实现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降低融资成本。对投资者进行保护是知识产权证券化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然而2011年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水平比2010年平均下降4.3%,全国会计信息指数的平均水平为55.10,其中纳入计算基数的内蒙古上市公司只有15家,占全国的0.78%,平均值为51.55,与全国平均水平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借助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情境来研究区域性的基于财务与会计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保护问题,不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具有前瞻性。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

(一)国内现有研究成果简要回顾

国内对投资者保护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北京工商大学张宏亮博士所在的研究团队(吸收了南开大学研究团队的部分研究工作)在投资者保护评价方面作出过贡献,曾经过中国上市公司会计投资者保护指数。他们对投资者尤其是股权投资进行了普适意义上的研究,但并未专门关注过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投资保护问题。而一方面社会财富的形态正从实物资产更多地表现为无形资产;另一方面无形资产自身也具有较为特殊的价值规律,对投资者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国内缺乏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直接研究成果。宋红波(2011)认为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时,应立足制度设计、信息披露、政府监管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对投资者进行保护。该研究成果虽然关注了信息披露问题,但并未将该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知识产权融资的一种方式,如果将研究环境放宽至知识产权融资领域,相关的研究就更加深入。天津财经大学苑泽明教授所在的研究团队在这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已经发表了9篇有显示度的相关重要研究成果。该团队抓住了知识产权融资问题的核心即知识产权价值,再结合具体的融资方式去研究如何发现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然后研究基于融资目的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而考虑如何利用信息披露去解决投资者保护问题,如融资风险、信用等具体问题。笔者作为该研究团队的主要成员,将延续这条研究主线,研究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基于投资者保护的信息披露规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基本流程回顾

1.知识产权相关收益权的转让

知识产权人将知识产权未来特定期间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特设机构(即SPV),用于资产证券化(ABS)运作。

2.信用评级、增级与确认

SPV在实施ABS之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估结果采用保险、信用担保、抵押等信用增级措施,提高ABS的信用级别以达到知识产权人的融资要求。SPV再次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以确认达到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要求。

3.证券发行与托管

SPV实施ABS,吸引投资者,用发行收入弥补向知识产权人支付的购买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成本并获取收益。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终现金流入来自于知识产权许可费收入,该收入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并支付中介机构等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三)基于流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投资者保护

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流程来看,投资者对知识产权的信用“包装”、证券化后的资产收入及其分配等方面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需要证券监管部门出台规则加以保护。

1.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的目标是要建构一个能稳健处置风险的知识产权资产池,该资产能在未来产生稳健的现金流。因此通过度量风险来选择优质知识产权资产,并运用资产组合进行风险分散或对冲,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2.风险处置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主要风险源自SPV的破产风险,因此风险隔离是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能够把破产风险与投资者原始资产风险、知识产权人的资产风险隔离开来,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3.信用管理

知识产权资产具有高度专用性特征,而普通投资者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必须借助具有一定公信力、经市场准入等强制约束的中介机构,通过信用评估和增级手段来强化ABS的信用,达到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目的。

4.监管

通过强制信息披露、政府监管和制度建设等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监管,实现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一)知识产权自身信息的披露

知识产权不仅是制度化的产物,而且在经济特性上表现为高度的资产专用性。因此,必须对知识产权自身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才能够使投资者拥有足够的信息来帮助他们进行决策。这些信息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属、类型、所处地区、专用性特征(独立性、用途、可替代性等)、剩余保护期限、技术的先进性、应用程度、独立性、所处技术链阶段、评估金额等等。

(二)知识产权会计信息的披露

通常,知识产权在会计上可确认为无形资产。当前我国无形资产会计信息披露不足,不能满足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针对知识产权,这些信息应包括:知识产权的成本信息、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运营信息、知识产权相关的现金流量信息、知识产权的动态价值信息(如贬值、摊销等)、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方式、知识产权风险信息等等。

(三)知识产权融资信息的披露

包含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内,基于融资目的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至少应包括如下信息:资本增量、融资方式、担保或保证能力、信誉、信用等级、信用评估公信力、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融资政策、政治联系、抵押歧视情况、估价操纵情况、估价风险情况,以及企业的资金政策、资本结构、融资习惯,中介服务机构情况,国家宏观政策情况,等等。

三、基于投资者保护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财务与会计信息披露机制构建

(一)强制信息披露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的会计信息强制披露要求主要源自无形资产准则。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不难发现,源自会计准则的强制信息披露是基本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不能够完全满足前述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保护投资者的要求,需要通过其他的信息披露方式来进行补充,尤其是利益相关者更为关注的与知识产权融资有关的财务信息。

(二)自愿信息披露

为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投资者保护,保障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实施,自愿信息披露是知识产权人、SPV和相关中介机构提高融资效率的重要手段。与会计信息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自愿信息披露对财务信息更有价值,主要应包括:

1.SPV相关的信息

SPV的破产风险将决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败,因此虽然会计准则中没有强制性的规定,SPV也应该披露其自身的财务信息。(1)组织结构方面的信息,例如公司章程、股东结构、控制权与关联方信息、发行证券资质、注册资本、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反映机构特征方面的信息。(2)财务状况方面的信息,如资产状况、负债状况、财务状况、历史发行证券情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等能真实体现发行人实力与信用的信息。(3)投资与利益分配等相关信息。

2.知识产权信息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是围绕知识产权资产来进行的,包括知识产权资产的选择、组合、包装、评信、证券化、许可等行为。因此,虽然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详细披露知识产权信息,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该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活动中的各相关主体披露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类型;(2)核心知识产权;(3)知识产权权属;(4)知识产权剩余保护期限;(5)知识产权的先进性;(6)知识产权的固有风险;(7)知识产权的诉讼风险;(8)知识产权的质量特征;(9)知识产权的授权方式;(10)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指数。

3.交易信息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以知识产权及其组合的市场需求为前提的,因此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的交易信息也有助于投资者的判断。例如知识产权面临的交易限制、知识产权市场供需状况、知识产权可转让性、知识产权可替代性、知识产权的独特性、知识产权的维护成本、知识产权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状况、知识产权潜在需求者的状况等等。

4.融资信息

知识产权融资风险相关信息的披露,如知识产权的技术风险、法律风险、评估风险等,前已述及。

(三)证券信息监管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属于政府主导下的证券市场的投融资活动,中国证监会应对其加强监管,利用行政手段解决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思路是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各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规范,通过审批和处罚等手段,提高强制会计信息披露甚至融资等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从根本上改变投资者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劣势地位,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四)风险管理法制

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通过财务与会计信息披露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不管是财务与会计监管还是证券监管,最终都依靠相关法制的完善和执行。一是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参与主体的规范。对参与SPV的机构进行审查,建立资产质量、偿债能力等财务状况的审批标准,并要求其向潜在的投资者公开披露财务与会计信息。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资格准入制度,提高其公信力。对知识产权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资格审查制度,确保其专业胜任能力。二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规范。核心问题是建立风险隔离制度,使SPV的财务风险不会漫延至知识产权人和投资者。三是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风险的救济。在融资失败或SPV违约时,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来分散风险并对投资者进行救济,目前我国正在研究建立的是知识产权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 张宏亮.2011中国上市公司会计投资者保护状况报告[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2(2).

[2] 牛红军,张宏亮.会计投资者保护:评价体系及其指数检验[J].会计之友,2012(21).

[3] 宋红波.论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投资者保护[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资产的相关知识篇(2)

美国鼓励企业利用其知识产权融资,促进技术进步的相关制度法规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建国初期,从宪法中就吸收了知识产权的相关理论,出台的《专利法》与《版权法》,在全社会确立了创造知识产权,及以拥有的知识产权开展相关经济活动的法律基础与社会共识。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一批中小企业虽积累了相当的知识产权却因资金因素难以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法》的出台,使中小企业获到了政府各类计划项目及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创新的潜力得到了极大释放。《国内收入法》的出台,规定企业R&D领域永久税收政策,更促使企业放开手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使美国成为世界创新强国。针对美国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地经常受到非法侵权,1988年美国制定了《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其“特殊301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保护的国家认定为“重点国家”,对上述国家进行调查和采取报复措施[3]。自此,美国从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鼓励拥有、保护技术占领市场,到利用专利垄断攫取高额收益,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

1.2融资机制在发展中不断创新

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开展知识产权融资,其选取的融资方式由市场各方协商与博弈确定,融资机制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其知识产权的价值随着资本市场融资机制创新对其价值发现而不断增益。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对清淅,未来具有较理想的市场价值,但囿于自身规模与资金的束缚,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其良好的市场价值,可优先考虑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在资本市场将其未来的价值售予某一特定公司,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企业从而获取较高的收益,为后续再发展创造良好发展条件。知识产权信托融资只是将本企业拥有巨大潜在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委托于一特设信托机构,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能为产权所有者带来更多的收益,且知识产权仍为企业所有,这一机制较为企业与风险投资机构所青睐;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是拥有关键知识产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贷满足其快速发展,而由第三方提供知识产权价值担保的机制,这一机制多为较成熟的高成长中的高技术公司所采用,能及时地从资本市场获得发展资金。知识产权融资机制在资本市场上仍在逐步发展中,技术与资本在市场中相互博弈,相互促进,或独立运作,或相互交叉,使资本与技术在市场中得到了最有效的配置,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

1.3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

知识产权融资离不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不同阶段的知识产权开展融资创造了条件。高科技公司的创业初期,风险投资公司的创业基金为其提供主要的资金支持;进入成长期以后,风险投资基金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风险投资基金淡出,以其拥有的具有高价值潜力的知识产权募集新股或以公司重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融入快速发展所需的大量资本。NASDAQ小型资本市场的对象就是高成长的中小企业,没有业绩要求,上市标准低[1]。OceanTomo公司与美国证券交易所联合0ceanTomo300指数,对300家公司拥有的专利进行分析,根据其专利的表现情况指数。Tomo指数将专利与证券市场相结合,有利于证券投资者对专利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经过NASDAQ小型资本市场发展起来的企业,在NASDAQ全国市场获得的资本支持更为其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动力。硅谷的高科技和NASDAQ市场的完美结合造就了高速发展领先于全球的美国高科技产业,为美国经济走出金融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增添了活力。

2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的探索与实践

我国中小企业在经历了低技术高消耗的初始发展后,正面临着资源环境及企业效益的双重压力,通过技术创新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转型升级发展型之路,已成为中小企业再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科技创新大会明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而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最主要的活力源泉。为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国家及地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与法规,各地金融机构围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进行了广泛的探索与实践。

2.1我国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的科技政策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依法进行了保护。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第七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1995年我国《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1996年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允许科技成果持有者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4]。随后,各省市先后出台了一些政策和行业标准来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2003年北京颁布《关于促进专利质押和专利项目贷款的暂行办法》;2009年江苏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规范》;湖南、广州等地区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2012年国务院转发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方式,鼓励开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融资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快速成长。2012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9个部委会同北京市政府联合印发《关于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指出,要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市场,支持优秀科技企业发行上市,引领和辐射带动中国科技金融创新体系的形成。2011年2月,江苏省委省政府组建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初始规模为20亿元,为江苏文化产业拓展创新型融资模式创造了条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运用等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科技金融的实践与发展,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市场环境条件与政策法规正在不断完善。

2.2我国知识产权资产具备一定规模

在专利领域,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17万多件,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多年来保持高速增长。代表较高专利质量指标,体现专利技术和市场价值的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已达35万多件,首次超过国外在华发明专利拥有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数的比重虽不足5%,却拥有约66%的专利发明、80%以上的新开发产品。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注册量665万件,居世界第一。全国共有3187件驰名商标,32893件著名商标。全年软件著作权登记量10万多件,全年授予植物新品种权255件。我国知识产权在经历近十年的快速发展后,其知识产权资产与价值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知识产权已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资产,不仅增强了企业产品竞争力,更为企业在资本市场获取资本支持,实现快速发展创造了重要资产条件。

2.3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成效

近年来,我国财政、金融机构及各类资本在支持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创造知识产权,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及资本。1999年—2012年,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直接和间接方式安排中央财政220.9亿元,立项接近4万项。截止2011年底,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迅速,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达1096家(较上年增幅19.4%),管理资本3198亿元(较上年增幅32.9%),累计投资项目数9978项,累计投资金额2036亿元(较上年增幅36.6%),其中投资高新技术企业5940项,累计投资金额1038亿元[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10月30日,已有328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创业板市场,占创业板上市公司总数的92.39%,创业板运行3年多来,共有355家企业登陆创业板,融资规模达344.45亿美元。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各地已出现了许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成功案例。例如,江苏镇江市2010年成为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以来,采用风险补偿、知识产权与主产品捆绑、知识产权与信用组合等多种方法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全市136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12家银行信贷总额超过12亿元。目前,江苏省已成立了22家科技银行,其中南京有7家已发放贷款18亿元。北京是我国文化产业基础条件最优秀的城市,在文化产业中利用知识产权融资已进行了多年,北京银行自2006年起就多次为影视作品融资,其中2010年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西行记》投资1500万元。

3对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的启示

3.1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重视其应有的财产收益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的实施,社会对知识产权已有了较深入的了解,知识产权所有人有了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对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有一定认识,其财产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获得相应的收益或股权,但利用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价值或财产收益权在市场上进行融资,特别是运用知识产权财产权在未来市场上可预期收益进行融资仍未得到知识产权人、市场参与方的广泛认同[6]。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知识产权是第一生产力的核心与动力源,运用知识产权融资已成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创新型国家现今促进创新再发展的重要措施与手段。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应从产品制造向知识创造转变,在创新过程中高度重视知识的积累与相关权利的保护,积极利用知识为企业带来的优势巩固在行业中的地位,形成并强化知识产权这一独特的资产资源优势,利用这一优势资源借资本的力量实现知识产权的财产收益快速发展。

3.2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体系

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担保法》、《物权法》等与知识产权融资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了知识产权融资的相关行为,但与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价值在经济活动中的可塑性及扩展性不相适应。知识产权融资相关法律已明确权利主体,相应的财产权可转让、可出质、权利凭证可交付、质权可登记以及权利价值可量化,但知识产权预期收益的溢出价值在现有的法规中未能有效体现,而这确是知识产权与其它产权最大的区别,是知识产权的价值核心。完善与知识产权融资相关的法律规范,承认知识价产权价值固有的价值溢出特点,疏理科技、金融、工商、税收等相关鼓励企业创新、科技人员创业及促进新产业发展的相关制度,调动各市场主体参与知识产权融资积极性,充分发现与发挥知识产权内在及延伸价值。

3.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开展知识产权融资,必须先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估价。我国要建立准确鉴定知识产权价值的机构,形成系统化的、被社会所公认的评价体系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首先,政府应鼓励、引导现有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及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进行多方合作,建立或在现有机构中设立独立的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台相应的人才政策,吸引法律、金融、科技等专业人才及相关的复合型人才相互融合,探讨知识产权评估工作规则与规范,制定相关评估标准与规程,搭建知识产权期望利益计算模型;利用我国现有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所)平台,选择部分高科技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溢出价值评估试点;与风险投资机构及证券保荐机构合作,探讨知识产权在资本市场中的价值发现、信用增级机制及价值溢出机制。通过政策的引导、专业人才的促进、金融市场的推动,逐步形成规范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为知识产权融资奠定价值基础。

3.4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能力

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建设了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专利展示交易中心、技术以及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等相关机构,在服务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与保护的同时,更应进一步强化此类机构在知识产权转让、投资入股及市场融资中的服务功能,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辅导、专利检索、专利申请、知识产权预警、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转移、技术替代性、市场地位及扩散度等服务,培育一批服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运营规范、有较高知名度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服务,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资本化运作。

资产的相关知识篇(3)

美国鼓励企业利用其知识产权融资,促进技术进步的相关制度法规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建国初期,从宪法中就吸收了知识产权的相关理论,出台的《专利法》与《版权法》,在全社会确立了创造知识产权,及以拥有的知识产权开展相关经济活动的法律基础与社会共识。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一批中小企业虽积累了相当的知识产权却因资金因素难以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法》的出台,使中小企业获到了政府各类计划项目及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创新的潜力得到了极大释放。《国内收入法》的出台,规定企业R&D领域永久税收政策,更促使企业放开手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使美国成为世界创新强国。针对美国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地经常受到非法侵权,1988年美国制定了《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其“特殊301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保护的国家认定为“重点国家”,对上述国家进行调查和采取报复措施[3]。自此,美国从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鼓励拥有、保护技术占领市场,到利用专利垄断攫取高额收益,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

1.2融资机制在发展中不断创新

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开展知识产权融资,其选取的融资方式由市场各方协商与博弈确定,融资机制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其知识产权的价值随着资本市场融资机制创新对其价值发现而不断增益。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对清淅,未来具有较理想的市场价值,但囿于自身规模与资金的束缚,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其良好的市场价值,可优先考虑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在资本市场将其未来的价值售予某一特定公司,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企业从而获取较高的收益,为后续再发展创造良好发展条件。知识产权信托融资只是将本企业拥有巨大潜在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委托于一特设信托机构,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能为产权所有者带来更多的收益,且知识产权仍为企业所有,这一机制较为企业与风险投资机构所青睐;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是拥有关键知识产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贷满足其快速发展,而由第三方提供知识产权价值担保的机制,这一机制多为较成熟的高成长中的高技术公司所采用,能及时地从资本市场获得发展资金。知识产权融资机制在资本市场上仍在逐步发展中,技术与资本在市场中相互博弈,相互促进,或独立运作,或相互交叉,使资本与技术在市场中得到了最有效的配置,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

1.3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

知识产权融资离不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不同阶段的知识产权开展融资创造了条件。高科技公司的创业初期,风险投资公司的创业基金为其提供主要的资金支持;进入成长期以后,风险投资基金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风险投资基金淡出,以其拥有的具有高价值潜力的知识产权募集新股或以公司重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融入快速发展所需的大量资本。NASDAQ小型资本市场的对象就是高成长的中小企业,没有业绩要求,上市标准低[1]。OceanTomo公司与美国证券交易所联合0ceanTomo300指数,对300家公司拥有的专利进行分析,根据其专利的表现情况指数。Tomo指数将专利与证券市场相结合,有利于证券投资者对专利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经过NASDAQ小型资本市场发展起来的企业,在NASDAQ全国市场获得的资本支持更为其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动力。硅谷的高科技和NASDAQ市场的完美结合造就了高速发展领先于全球的美国高科技产业,为美国经济走出金融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增添了活力。

2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的探索与实践

我国中小企业在经历了低技术高消耗的初始发展后,正面临着资源环境及企业效益的双重压力,通过技术创新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转型升级发展型之路,已成为中小企业再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科技创新大会明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而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最主要的活力源泉。为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国家及地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与法规,各地金融机构围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进行了广泛的探索与实践。

2.1我国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的科技政策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依法进行了保护。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第七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1995年我国《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1996年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允许科技成果持有者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4]。随后,各省市先后出台了一些政策和行业标准来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2003年北京颁布《关于促进专利质押和专利项目贷款的暂行办法》;2009年江苏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规范》;湖南、广州等地区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2012年国务院转发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方式,鼓励开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融资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快速成长。2012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9个部委会同北京市政府联合印发《关于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指出,要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市场,支持优秀科技企业发行上市,引领和辐射带动中国科技金融创新体系的形成。2011年2月,江苏省委省政府组建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初始规模为20亿元,为江苏文化产业拓展创新型融资模式创造了条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运用等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科技金融的实践与发展,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市场环境条件与政策法规正在不断完善。

2.2我国知识产权资产具备一定规模

在专利领域,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17万多件,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多年来保持高速增长。代表较高专利质量指标,体现专利技术和市场价值的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已达35万多件,首次超过国外在华发明专利拥有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数的比重虽不足5%,却拥有约66%的专利发明、80%以上的新开发产品。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注册量665万件,居世界第一。全国共有3187件驰名商标,32893件着名商标。全年软件着作权登记量10万多件,全年授予植物新品种权255件。我国知识产权在经历近十年的快速发展后,其知识产权资产与价值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知识产权已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资产,不仅增强了企业产品竞争力,更为企业在资本市场获取资本支持,实现快速发展创造了重要资产条件。

2.3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成效

近年来,我国财政、金融机构及各类资本在支持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创造知识产权,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及资本。1999年—2012年,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直接和间接方式安排中央财政220.9亿元,立项接近4万项。截止2011年底,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迅速,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达1096家(较上年增幅19.4%),管理资本3198亿元(较上年增幅32.9%),累计投资项目数9978项,累计投资金额2036亿元(较上年增幅36.6%),其中投资高新技术企业5940项,累计投资金额1038亿元[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10月30日,已有328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创业板市场,占创业板上市公司总数的92.39%,创业板运行3年多来,共有355家企业登陆创业板,融资规模达344.45亿美元。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各地已出现了许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成功案例。例如,江苏镇江市2010年成为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以来,采用风险补偿、知识产权与主产品捆绑、知识产权与信用组合等多种方法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全市136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12家银行信贷总额超过12亿元。目前,江苏省已成立了22家科技银行,其中南京有7家已发放贷款18亿元。北京是我国文化产业基础条件最优秀的城市,在文化产业中利用知识产权融资已进行了多年,北京银行自2006年起就多次为影视作品融资,其中2010年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西行记》投资1500万元。

3对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的启示

3.1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重视其应有的财产收益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相关法的实施,社会对知识产权已有了较深入的了解,知识产权所有人有了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对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有一定认识,其财产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获得相应的收益或股权,但利用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价值或财产收益权在市场上进行融资,特别是运用知识产权财产权在未来市场上可预期收益进行融资仍未得到知识产权人、市场参与方的广泛认同[6]。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知识产权是第一生产力的核心与动力源,运用知识产权融资已成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创新型国家现今促进创新再发展的重要措施与手段。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应从产品制造向知识创造转变,在创新过程中高度重视知识的积累与相关权利的保护,积极利用知识为企业带来的优势巩固在行业中的地位,形成并强化知识产权这一独特的资产资源优势,利用这一优势资源借资本的力量实现知识产权的财产收益快速发展。

3.2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体系

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担保法》、《物权法》等与知识产权融资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了知识产权融资的相关行为,但与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价值在经济活动中的可塑性及扩展性不相适应。知识产权融资相关法律已明确权利主体,相应的财产权可转让、可出质、权利凭证可交付、质权可登记以及权利价值可量化,但知识产权预期收益的溢出价值在现有的法规中未能有效体现,而这确是知识产权与其它产权最大的区别,是知识产权的价值核心。完善与知识产权融资相关的法律规范,承认知识价产权价值固有的价值溢出特点,疏理科技、金融、工商、税收等相关鼓励企业创新、科技人员创业及促进新产业发展的相关制度,调动各市场主体参与知识产权融资积极性,充分发现与发挥知识产权内在及延伸价值。

3.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开展知识产权融资,必须先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估价。我国要建立准确鉴定知识产权价值的机构,形成系统化的、被社会所公认的评价体系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首先,政府应鼓励、引导现有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及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进行多方合作,建立或在现有机构中设立独立的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台相应的人才政策,吸引法律、金融、科技等专业人才及相关的复合型人才相互融合,探讨知识产权评估工作规则与规范,制定相关评估标准与规程,搭建知识产权期望利益计算模型;利用我国现有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所)平台,选择部分高科技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溢出价值评估试点;与风险投资机构及证券保荐机构合作,探讨知识产权在资本市场中的价值发现、信用增级机制及价值溢出机制。通过政策的引导、专业人才的促进、金融市场的推动,逐步形成规范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为知识产权融资奠定价值基础。

3.4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能力

资产的相关知识篇(4)

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5-0110-02

一、知识资产信息披露思路

(一)会计报告需提供知识资产信息

会计报告是随着复式簿记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的,早期的会计报告主要是以账簿形式直接报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诞生促生了会计报表形式,并依次经历了以资产负债表为中心阶段、以损益表为中心阶段和两表并重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财务会计报表为中心、表外披露为补充的现行财务会计报告模式。知识经济的来临,使得企业各产权主体和产权关系发生了变化。财务资源所有者地位相对削弱,知识资源所有者地位提高,甚至通过博弈获得了企业所有权,和传统的所有者共同参与分享企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新的经济背景要求会计报告模式变革,而知识资产相关信息的披露将是会计报告改革的核心。

(二)知识资产信息披露原则

Wallman(1996)为人力资源信息披露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即“彩色报告模式”。知识资产信息的披露可以借鉴“彩色报告模式”的思想,对知识资产有关信息进行多层次的披露。首先,对于知识资产中符合相关性、可靠性、可定义性、可计量的组成部分,属于核心信息层,应尽量将其纳入报表中予以反映,如人力资产、知识产权资产、市场资产。因此,应对现行的会计报表进行改进,增加有关知识资产的内容。其次,对于知识资产中难以符合货币性计量要求的部分,如基础结构资产,可采用非货币计量的手段来披露;对于核心信息层,也可以用非货币性的评价和描述作为补充。

二、表内揭示知识资产核心层信息

(一)改革资产负债表,增加知识资产内容

1.资产负债表左端的改进。首先,删掉现行报表中的“无形资产”项目,相应在“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两项目之间增加“知识资产”项目;将“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改为“其他长期资产”。其次,在“知识资产”项目下,再增设“人力资产”、“知识产权资产”和“市场资产”三个细目。

2.资产负债表右端的改进。首先,流动负债中的“应付股利”下增设“应付利润”项目;长期负债中的“长期应付款”项目下增设“应付人力资源款”细目。其次,将“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项目改为“所有者权益(或股东及劳动者权益)”;同时,在“实收资本”项目下增设“人力资本”项目。经过改革后的资产负债表格式如表1所示。

(二)改进利润表,增加有关知识资产费用信息

首先,在现行利润表中的“营业费用”之前增设“人力费用”项目。其次,在三项期间费用下增设有关知识资产费用的细目:(1)在“营业费用”下增设“人力资产摊销”、“人力资产备抵”和“知识产权资产摊销”等细目;(2)在“管理费用”下增设“人力资产摊销”、“人力资产备抵”、“知识产权资产研究支出”、“知识产权资产开发失败准备”和“市场资产减值准备”等细目。经过改革后的利润表格式如表2所示。

三、增加报表附注信息量

对于不能在报表内反映的知识资产,利用报表附注披露有关信息是极其重要的,同时,报表附注对于表内知识资产的理解也是必要的补充。披露方式包括两种:模糊评价和定性描述。

(一)人力资产信息的表外披露

企业应该在以下方面披露人力资产相关信息,它们与会计报表中的信息共同构成了人力资产信息披露的彩色模式框架:(1)企业雇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及部门分布、雇员年龄分布、雇员受教育水平分布、按职业类别划分的工资类别和水平。(2)企业雇员教育支出状况信息,主要包括雇员的培训计划及覆盖面、培训及受教育时间、企业教育成本。(3)企业雇员工作状况信息,主要包括加班情况、病假和其他缺勤情况、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相互合作态度及能力、独立工作能力。(4)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信息,主要包括雇员对经营管理理念及政策的认同和评价、雇员间相互交流情况、上下级的沟通情况、部门之间沟通情况。(5)潜在变动分析信息,主要包括未来重大或有人力资产变动情况、未来严重偏离预期情况分析。

(二)知识产权信息的表外披露

企业应在以下方面披露知识产权资产相关信息,它们与会计报表中的信息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资产信息披露的彩色模式框架:(1)技术创新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自主开发、新产品寿命、新产品比重、产品投产率、技术附加值率。(2)知识产权信息,包括产品商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版权(著作权)、其他技术优势。(3)产品生产经营能力信息,包括企业产品生产工艺的先进程度、产品市场迎合度、产品年生产规模、市场容量的适应性、产品销售利润增长能力。(4)产品和服务水平信息,包括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主导产品质量、主导产品生命周期、产品售后服务能力、产品售后信息反馈能力。

(三)市场资产信息的表外披露

企业应在以下方面披露市场资产相关信息,它们与会计报表中的信息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资产信息披露的彩色模式框架:(1)企业营销投入信息,包括销售渠道、客户投资。(2)企业形象信息,包括美誉度、优质产品率、客户满意度。(3)企业的品牌信息,包括品牌的价值、品牌信赖度、品牌知名度。(4)客户信息,包括销售额增长率、市场份额、忠实客户(即中长期客户)比例。(5)商业合作信息,包括合作成功率、公共关系投资。(6)企业在其他行业中的地位信息,包括企业在金融界的声誉、利税增长率、股东投资回报率、客观政策环境、守法经营度、与供应商的关系、有利合同。

资产的相关知识篇(5)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概念及特点

“知识可以作为资本,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知识既具备形成价值的自然属性又具备生产增值的社会属性,即具有资本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出资是知识经济时代重要的出资形式,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可以将知识产权出资当成一种投资行为,它是资本化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转让或者许可的方式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向公司出资,由公司根据评估价值确定知识产权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并享有股东权利。

根据以上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概述,我们可以总结它所具有的特点:(1)不易评估,难度较大。知识产权的评估与其他财产评估相比有很大的难度,这是由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所决定的。同时知识产权的价值并非是恒量的,它受到知识产权时间性的制约。因此在实践中很难进行准确的评价。(2)经营收益较强。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用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把知识产权作为资产进行投资进而获得收益。(3)产权效力不确定。这同样是由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决定的,知识产权同其他权利有所不同,它的获得必须通过专门法规的认可与授予。(4)效力期限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效力是有期限限制的,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特别注意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因为这涉及到该项权利的有效性,从而决定能否出资及其获得价值。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

研究知识产权的出资要件首先要确定其出资的标的范围,即出资标的物是否适格。在立法层面,各国均认可知识产权可以出资,但是各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变现方式不同。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规定,依照该规定,适合出资的知识产权,能够作为公司的资本构成,法律条文就此没做任何限制条件。这是否意味着知识产权只要符合公司资本适格理论就能够出资呢?这是知识产权出资前首先必须处理的问题。公司资本由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部分组成,非货币出资不仅涵盖了动产和不动产等实物,还包括了特许权、债券、知识产权等非现金的财产方式。所以,非货币出资就是股东使用现金以外的财产履行出资的形式。

知识产权标的物的适格性应当具备五个特性,即确定性、价值的现存性、评价的可能性、有益性和可转让性。

(1)确定性。确定性是指出资的标的物必须可以特定化,即以一项知识产权出资必须将出资数量、种类、方式等内容详实记载于公司规章章程等合法文件当中。(2)现存性。现存性是指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既有权利,是已经获得认可的知识产权,不应是专利申请权或正在审批的商标权或正在研发的技术秘密等期待权利,也不能是已经消灭的权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已经取得的价值物,并且出资者对这个价值物依法具备处分权。(3)可转让性。可转让性是指知识产权出资人应该对出资的知识产权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如果是以共有的知识产权出资,则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才可作为出资方式。(4)评估可能性。它是指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既具备商业价值,又能够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用特定的评估形式实行评估作价。(5)有益性,是指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可以为公司带来利益,即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能为公司所用,知识产权能否为公司所用取决于它和公司的经营范围之间的关系。

从性质上来看,知识产权隶属于私权范畴,它的权利对象具备无形性特征。倘若只从“知识产权”的上位概念进行考察,它完全满足上述非货币出资标的物的5种标准,但我们不可轻率地认为一切符合上述5项标准的知识产权均能够成为出资的标的物。类型不同的知识产权有着不同的特性,而且可资本化的并非是全部的知识产权,有些知识产权因其自身的特性,作为公司资本会在一定程度上遭受制约。由上可见,使用知识产权出资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出资的知识产权的类别,不是全部的知识产权均适合出资或者由拥有者自由支配,出资标的物的范围也是有所限制有所选择的。

三、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针对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本文从知识产权资本本身固有的风险和知识产权资本在公司运作上的风险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从知识产权资本本身固有的风险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问题

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出资者用知识产权出资获取股权即可成为公司的股东,换句话说,出资者必须是知识产权合法的所有者,他将该项权利出资具有合乎法律的依据。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是知识产权出资的首要条件,如果以不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资必然导致出资因非法而无效。

(二)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问题

知识产权为了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在保护时间上有着期限性。这是一类特殊的社会契约,是以国家姿态出现的社会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签署的契约。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均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对于限期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限期内作为出资取得股东权利。

(三)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效力仅限于该国范围之内。任何国家对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没有保护的义务,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若想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就应遵循该国法律登记注册或者审查批准。

其次是知识产权资本在公司运作上的风险,主要包括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机制不稳定带来的风险和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这两个方面。

(一)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机制不稳定带来的风险

当代企业在本质上就是资本的合成体,它的责任财产的真实性以及稳定性决定了它的信用,所以大陆法规定了公司的“资本三原则”,尽管在我国公司法中没有明确地把资本的三个原则写入法条,但却把这种精神贯彻到了公司法中。然而知识产权价值并不稳定,专利技术同新技术的开发及市场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倘若公司接纳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的出资,这一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在保护期限届满之后,知识产权的价值肯定会大幅度地降低直至为零,这个时候就要补充公司的资本,不然就会违背公司资本的维持原则。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在接纳知识产权投资的时候,要事先对这种情况进行约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风险。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

较之于实物出资,知识产权的价值十分难确定。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只是笼统地确定了股东或创始人投资的非货币财产理应由具备评估资格的那些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计出价值后通过验资机构来验资。而对怎样评估作价?能否完全由评估机构来评估?亦或是准许当事人自行进行评估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资本化程度普遍较低,在进行审查或核准时,存在评价难度大、效力不确定等问题,并且在时间上难以完全符合知识产权的效力期限要求。

四、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应建立相关的法律对知识产权出资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从而降低知识产权资本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一)对知识产权出资基本条件的建议

1.确立知识产权出资相适应原则。出资知识产权首先应该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关。出资人出资,公司接受该出资时必须保证该项知识产权属于公司经营所需,这是公司正常经营的需求。其次,该项知识产权必须与公司的规模相适应。拥有某项知识产权的企业必须具有足以实施该知识产权的条件和能力。

2.明确知识产权出资客体适格性内容的规定。虽然公司法将知识产权列为可以出资的范围,但是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界定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基本程序的建议

通过对国内外和出资规制相关经验的有效借鉴,应该在出资之前要重视知识产权出资规定的设立。实践研究表明,在事情发生之前采取适宜的措施能够预防潜在风险的发生,与事后采取补救措施所产生的效果进行对比,我们可明显发现前者效果更佳,所以规定知识产权出资法定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资产的相关知识篇(6)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概念及特点

“知识可以作为资本,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知识既具备形成价值的自然属性又具备生产增值的社会属性,即具有资本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出资是知识经济时代重要的出资形式,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可以将知识产权出资当成一种投资行为,它是资本化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转让或者许可的方式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向公司出资,由公司根据评估价值确定知识产权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并享有股东权利。

根据以上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概述,我们可以总结它所具有的特点:(1)不易评估,难度较大。知识产权的评估与其他财产评估相比有很大的难度,这是由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所决定的。同时知识产权的价值并非是恒量的,它受到知识产权时间性的制约。因此在实践中很难进行准确的评价。(2)经营收益较强。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用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把知识产权作为资产进行投资进而获得收益。(3)产权效力不确定。这同样是由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决定的,知识产权同其他权利有所不同,它的获得必须通过专门法规的认可与授予。(4)效力期限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效力是有期限限制的,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特别注意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因为这涉及到该项权利的有效性,从而决定能否出资及其获得价值。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

研究知识产权的出资要件首先要确定其出资的标的范围,即出资标的物是否适格。在立法层面,各国均认可知识产权可以出资,但是各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变现方式不同。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规定,依照该规定,适合出资的知识产权,能够作为公司的资本构成,法律条文就此没做任何限制条件。这是否意味着知识产权只要符合公司资本适格理论就能够出资呢?这是知识产权出资前首先必须处理的问题。公司资本由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部分组成,非货币出资不仅涵盖了动产和不动产等实物,还包括了特许权、债券、知识产权等非现金的财产方式。所以,非货币出资就是股东使用现金以外的财产履行出资的形式。

知识产权标的物的适格性应当具备五个特性,即确定性、价值的现存性、评价的可能性、有益性和可转让性。

(1)确定性。确定性是指出资的标的物必须可以特定化,即以一项知识产权出资必须将出资数量、种类、方式等内容详实记载于公司规章章程等合法文件当中。(2)现存性。现存性是指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既有权利,是已经获得认可的知识产权,不应是专利申请权或正在审批的商标权或正在研发的技术秘密等期待权利,也不能是已经消灭的权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已经取得的价值物,并且出资者对这个价值物依法具备处分权。(3)可转让性。可转让性是指知识产权出资人应该对出资的知识产权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如果是以共有的知识产权出资,则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才可作为出资方式。(4)评估可能性。它是指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既具备商业价值,又能够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用特定的评估形式实行评估作价。(5)有益性,是指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可以为公司带来利益,即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能为公司所用,知识产权能否为公司所用取决于它和公司的经营范围之间的关系。

从性质上来看,知识产权隶属于私权范畴,它的权利对象具备无形性特征。倘若只从“知识产权”的上位概念进行考察,它完全满足上述非货币出资标的物的5种标准,但我们不可轻率地认为一切符合上述5项标准的知识产权均能够成为出资的标的物。类型不同的知识产权有着不同的特性,而且可资本化的并非是全部的知识产权,有些知识产权因其自身的特性,作为公司资本会在一定程度上遭受制约。由上可见,使用知识产权出资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出资的知识产权的类别,不是全部的知识产权均适合出资或者由拥有者自由支配,出资标的物的范围也是有所限制有所选择的。

三、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针对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本文从知识产权资本本身固有的风险和知识产权资本在公司运作上的风险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从知识产权资本本身固有的风险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问题

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出资者用知识产权出资获取股权即可成为公司的股东,换句话说,出资者必须是知识产权合法的所有者,他将该项权利出资具有合乎法律的依据。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是知识产权出资的首要条件,如果以不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资必然导致出资因非法而无效。

(二)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问题

知识产权为了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在保护时间上有着期限性。这是一类特殊的社会契约,是以国家姿态出现的社会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签署的契约。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均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对于限期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限期内作为出资取得股东权利。

(三)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效力仅限于该国范围之内。任何国家对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没有保护的义务,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若想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就应遵循该国法律登记注册或者审查批准。

其次是知识产权资本在公司运作上的风险,主要包括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机制不稳定带来的风险和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这两个方面。

(一)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机制不稳定带来的风险

当代企业在本质上就是资本的合成体,它的责任财产的真实性以及稳定性决定了它的信用,所以大陆法规定了公司的“资本三原则”,尽管在我国公司法中没有明确地把资本的三个原则写入法条,但却把这种精神贯彻到了公司法中。然而知识产权价值并不稳定,专利技术同新技术的开发及市场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倘若公司接纳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的出资,这一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在保护期限届满之后,知识产权的价值肯定会大幅度地降低直至为零,这个时候就要补充公司的资本,不然就会违背公司资本的维持原则。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在接纳知识产权投资的时候,要事先对这种情况进行约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风险。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

较之于实物出资,知识产权的价值十分难确定。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只是笼统地确定了股东或创始人投资的非货币财产理应由具备评估资格的那些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计出价值后通过验资机构来验资。而对怎样评估作价?能否完全由评估机构来评估?亦或是准许当事人自行进行评估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资本化程度普遍较低,在进行审查或核准时,存在评价难度大、效力不确定等问题,并且在时间上难以完全符合知识产权的效力期限要求。

四、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应建立相关的法律对知识产权出资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从而降低知识产权资本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一)对知识产权出资基本条件的建议

1.确立知识产权出资相适应原则。出资知识产权首先应该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关。出资人出资,公司接受该出资时必须保证该项知识产权属于公司经营所需,这是公司正常经营的需求。其次,该项知识产权必须与公司的规模相适应。拥有某项知识产权的企业必须具有足以实施该知识产权的条件和能力。

2.明确知识产权出资客体适格性内容的规定。虽然公司法将知识产权列为可以出资的范围,但是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界定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基本程序的建议

通过对国内外和出资规制相关经验的有效借鉴,应该在出资之前要重视知识产权出资规定的设立。实践研究表明,在事情发生之前采取适宜的措施能够预防潜在风险的发生,与事后采取补救措施所产生的效果进行对比,我们可明显发现前者效果更佳,所以规定知识产权出资法定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资产的相关知识篇(7)

关键词 :知识型企业;知识管理能力;企业绩效

知识经济的出现,使企业经济的增长从主要依靠资金资本的积累转化为主要依靠知识资本的积累。知识型员工是知识的承载者、所有者,是企业创新主体,与传统资源型企业相比,知识型企业的绩效模式有其特殊性。

一、相关理论背景

根据鲁迪·拉各斯的界定,知识型企业是“把知识运用贯穿于整个企业模式(从基础架构到流程,到产品,到战略)的企业,这些组织集聚资源,以他们所掌握的知识为根本创造最大的价值”。[1]知识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创造自己独有专业知识的能力,这些知识可来自实体企业多方面,如组织文化、政策、系统,以及个别员工。先前学者研究都倾向于在狭小的范围内关注利用知识进行组织生产,而忽略很多重要管理功能;另外已有研究也缺乏强调管理职能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赖以促进知识型企业绩效的全面性方法。本文试图从管理职能视角研究知识型企业绩效模型,为今后理论研究及知识型企业实践提供对策。

为更好地理解知识管理的绩效,本文引入知识管理能力作为重要中间变量,Gold[3]认为,知识管理能力包括知识管理过程能力和基础设施支持能力,过程能力包括对知识的获取能力、转换能力、应用能力、保护能力四个方面,而基础设施支持能力则从技术、组织结构、企业文化三方面来考虑。而在知识型企业中创新绩效比运营绩效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更重要地位。本文在现有理论及知识管理过程基础上,将知识管理过程分为知识保护、知识共享、知识存储、知识应用和知识创新五种,并探究在管理过程中与知识型企业绩效的结构关系。

二、管理职能与知识型企业绩效分析

1.计划与知识型企业绩效

已有的学者研究一般用不同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知识管理能力。为使这些指标与不同企业的长期价值生成能力相联系,它们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环境相互匹配。因此,战略规划在计算企业的知识资产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对于知识型企业来说,战略规划过程是从对将要评估的知识资产认定开始。根据Tongo[4],任何与企业相关的知识资产必须满足一个或者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这些知识资产有五大主要类别:产品市场知识资产、劳动力市场知识资产、金融市场知识资产、技术进步知识资产和外部环境相关知识资产。

知识资产认定过程第一步是识别和发现企业中的知识资产,第二步则是对这些资产进行分类。分类过程旨在定义子类别集团企业的知识资产,在分类阶段,根据Tongo的模型,子类别是在识别以下三种主要的组织知识的特质性差异中产生的:(1)结构性知识,即可以被组织编码并可以明确在成员之间分享的知识。(2)与人力资源有关的知识,指深植于每个员工心理但是不属于企业实体的知识。(3)关系性知识,是有关组织结构价值的知识。虽然识别过程旨在筛选一个组织发现其知识资产,而分类过程是为创建不同类型的知识资产。第三步是企业知识资产的度量。测量过程中有两个维度即效率和有效性。测量过程需要定性和定量指标去评价企业知识资产的效率和有效性。这就需要定义一组在特定类别中监控企业知识资产的效率和有效性的指标。结构性知识领域关键性绩效指标有相关政策、实践、规则、价值观等文件改变的次数;新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新的战略联盟形成数量等。人力资源相关知识关键性绩效指标有员工数量;员工培训次数;员工创新性想法的数量等。关系性知识关键性绩效指标有每位员工与利益相关者互动的频率;互动持续时间;互动满意和不满意的次数等。

2.控制、组织与知识型企业绩效

控制企业的绩效包括定期评估关键性绩效指标。由于企业知识资产的独特性,所以每个企业的关键指标,也具有独特性。关键性绩效指标应与实际的知识资产绩效密切相关,并且需要不断地进行检查和改进,这个过程将有助于验证这些关键性指标的真实性。战略规划主要集中在知识存储、知识创造和知识应用三个知识管理流程。知识管理实现过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共享和知识保护能不能适应企业内部的规划过程。企业需要合适的组织制度设计和领导激励风格去影响公司内部的知识保护以及员工的知识共享行为。

3.激励与知识型企业绩效

在员工中建立长期持续的信任关系能使员工得到充分授权,最大限度发挥员工潜能,促进组织长期发展。知识型员工特征为有较强的自我实现动机、追求个人职业发展、工作自主性强,但也存在工作过程难以监督,个人绩效评估困难的问题。而研究表明当员工在组织中持续获得支持时会让员工产生组织信任感,员工积极参与组织知识分享和知识保护的愿望更强烈。

4.模型的提出

由以上分析,本文提出模型如下:

绩效目标应在战略规划阶段就设立。知识存储、知识创造和知识应用程序这三个活动严重依赖于组织成功激励员工分享和保护的知识资产的能力。因此,管理者必须不断地建立并控制信任以及培养机制以团结员工。例如,为员工提供长远工作保障。这样的反馈回路1代表周期性地通过组织政策和文化导向的价值观,引领组织建立持续激励企业员工的长效机制,从而积极引导员工对知识共享和知识保护活动的支持行为。另外,反馈回路2的实现需要定期评估计划过程性能指标与企业实际的真实情况符合度,企业的管理者应不断验证衡量绩效的指标。

三、管理建议

本文模型的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个现实连贯的框架来实现知识型企业的绩效管理。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全面培养和开发知识型员工的能力素质

甄选配置、培训开发和职业规划促进知识型员工的能力和素质。知识型员工的能力和素质的提高促进企业知识获取能力、知识共享能力、知识应用能力和知识共享能力的提升,最终促进企业绩效的增长。

2.加强知识流程管理

知识型企业以知识运营为中心,知识获取、知识共享、知识应用和知识创新的流程管理能力强弱,直接影响企业绩效的高低。只有在知识型企业内部不断加强知识流程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知识管理效率,持续提高知识管理能力,才能促进企业绩效增长。

引文注释

1 鲁迪·主立各斯著.知识优势[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2 Jay Barney. Organizational Economies[M],SanFraneisco:Jossey,1986.

3 Gold,A.H.,Malhotra,A.,&Segars,H.,Knowledge ?Management:An()rganiZationalCapabilities Perspective[J],、Journal of MIS,2001,15:185一214

4 Tongo, C. (Forthcoming).“A Stakeholder Mod?el for Managing Knowledge assets in Organiza?tions”, In Hou, H. (ed.) Knowledge Manage?ment, Rijeka: In Tech Open Access Publishers.

资产的相关知识篇(8)

    二、知识产权资产的特殊性

    由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所具有的特性,使得与传统的金融资产相比较,知识产权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利状态更为复杂相对于传统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权利状态更为复杂。知识产权资产这种权利状态的复杂性,使得其市场价值存在巨大差异,从而影响知识产权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稳定性。

    (二)知识产权资产计算方式缺乏明显的标准,风险难以评估④一般的金融资产或者不动产,其价值在会计上可以独立呈现一个客观价格,单独变现的可能性较强。但是许多知识产权资产需要和其他资源(如经营团队、研发人员、行销资源等)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益,一旦与其他互补资产隔离,知识产权所能实现的价值相当有限。以专利为例,某项专利可能需要搭Wd原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或技术支持,才能正常使用或者发挥最大价值。那么在该专利转让时必须确保原权利人向新买主继续提供技术秘密或技术支持,否则,该专利的价值将大幅降低同时,知识产权的二级交易市场与相关服务技术平台仍然比较薄弱,存在难以掌握过去历史交易资料、欠缺类似交易对比的障碍,导致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不高,难以在市场上迅速~t/:53-。固因此,在选择知识产权基础资产来构建资产池时,要选取独立性和流动性较强的资产。

    (三)知识产权资产面临严重的侵权风险,未来现金收益确定性差传统资产(如应收账款、住房抵押贷款)未来现金收益相对稳定,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使其容易被侵权,未来现金收益确定性差。由于上述的复杂因素,使得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应进行的实质查证比传统的资产证券化成本高,而且尽管被证券化的知识产权逐渐增多,但其复杂性仍有待进一步认识与掌握。

    三、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应具有的特征

    将上述可证券化资产的特征与知识产权资产的特征相比较,可以看出许多知识产权资产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丽可证券化资产要求的产权的完整性,即发起人对该资产的处置没有受到任何服制,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事实上处置知识产权资产不受到任何限制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有些知识产权因为其评估和可转让性以及自身固有特性不适于或不易于进行证券化操作,例如商誉、商业秘密、商号(企业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标志等少数知识产权。笔者认为,用于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除了具备可证券化资产的普遍特征之外,还应该符合: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容易确定且相对单一对于某些权利主体难以确定的知识产权,如一些民间文学艺术(口技艺术、变脸艺术、民歌等),其权利主t零比较广泛而难以确定,证券化过程中出现权利异议的可能性较大,因而不宜进行证券化操作。

    (二)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应可依法让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操作中,必然涉及知识产权资产的依法转让问题,这要求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让与性。有些知识产权资产由于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往往很难或者无法进行转让,直n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等。

资产的相关知识篇(9)

融资一直是制约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作为资产证券化方式之一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已逐步成为 理论 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之一。 目前 ,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供给充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 科学 技术专利的 研究 开发已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获取技术优势与高额回报。近几年来,随着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涌现,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上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所以,从基础资产供给的持续性和充足性角度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可行的。

(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风险相对较低。按照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要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企业在各阶段的特点不一样,所采取的融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在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具体见图1)。

表1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选择融资方式

因为与种子期、初创期相比,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风险、技术风险较小,技术相对成熟,知识的预期收益逐渐明晰,甚至趋于稳定,己经具备相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基础,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融资。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途径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流程

(一)知识产权出售阶段。即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又称原始权益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通过契约的形式出售给专司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形成知识产权的真实出售。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通过产权出售获得融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真实购买知识产权获得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二)建立知识产权资产池阶段。首先,特殊目的公司根据中小型高新技术的融资需求确定证券化目标;然后,对其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知识产权进行清理、估算,根据证券化目标以及知识产权的期限、行业等特征确定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范围;最后,将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风险与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实现风险对冲,降低知识产权的总体风险水平。

(三)信用评级和增级阶段。为保证所发行证券达到投资者要求的信用级别,证券发行前应由特殊目的公司聘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并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结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采用破产隔离、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金融担保等信用增级技术,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保证发行成功。

(四)发行评级与证券销售阶段。特殊目的公司对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后,应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知识产权证券。证券承销商处将证券发行收入划转给特殊目的公司后,特殊目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划转给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目标。

(五)资产管理阶段。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指定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亲自对知识产权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入全部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对特殊目的公司和投资者的付费和还本付息。

(六)付费阶段。这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后阶段,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存放在托管银行的资金转入投资者账户和各中介机构账户,偿还投资者本息,向各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最后的剩余部分则全部归企业所有。

资产的相关知识篇(10)

2.我国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要做大做强和提升核心竞争力,争做一流企业,甚至跻身超一流企业,必须要把知识产权当作企业的重要资产来管理和经营,必须要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懂得经营知识产权资产,走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之路。

二、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战略概述

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与企业的经营战略相结合。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虽然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等内容,但知识产权战略最主要的内容和实质,或者说知识产权战略狭义所指,就是知识产权经营战略。

1.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商业秘密等。

2.知识产权战略概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为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确权、保护与运用,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全局性谋划和采取的重要策略与手段。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与经营战略相结合才能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

3.知识产权经营概述。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指的是企业直接利用排他的知识产权开展投资和买卖活动,为企业获得财产收益和利润。包括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投资入股等内容。

4.知识产权经营战略概述。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战略是指权利人充分运用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等制度,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许可和买卖而直接获利,所采取的专业化经营管理的策略与手段。

三、我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相关政策

1.2007年10月颁布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或小企业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维持等费用予以减免或给予资助。鼓励具有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对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2.2008年6月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

3.2011年11月颁布的《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充分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激励更多核心专利的创造与运用。制定鼓励个人和企业进行专利转让和许可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将我国优势领域拥有专利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上升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进一步完善企业专利管理工作规范,健全企业专利资产管理规程。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

四、健全保障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财务制度

知识产权经营既是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延伸,又是企业进一步自主创新的助推器,它已成为企业直接获利的重要手段。我国企业要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必须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转变成先进的知识产权“经营”理念,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的组织管理、技术研发、经营贸易、对外投资等全过程之中。为保障企业顺利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企业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投资模式。而建立健全保障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财务制度,即是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我国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较大问题,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与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相配套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我国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仍然实行传统的财务管理方式。以产品为主开展经营活动,以货币和实物资本为主从事理财活动,偏重财务的产品经营和资本运营管理,未建立知识产权经营和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财务管理机制。

2.财务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由于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缺乏知识产权工作和管理制度,所以财务管理效果不佳,财务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3.知识产权资产核算与企业会计制度体系不匹配。由于没有贷记科目与其对应,某些企业知识产权资产未按规定要求纳入账内核算,甚至未启用“无形资产”科目,更严重的是把知识产权资产和固定资产混在一起核算。

4.相关制度不健全。有关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认定、审批以及具体核算的管理制度和细则等,没有科学建立,使财务部门无法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核算制度与管理办法。

5.现代财务管理知识薄弱。由于财务人员不了解知识产权,更不懂知识产权经营和知识产权资产的运营,所以,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不适合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实施,造成财务管理水平低下。

(二)建立健全保障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以知识产权经营、以知识产权资产投资和以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等为主体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制度,围绕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制定企业筹资计划、实施企业投资和经营方案、调控资金流动和配置、科学分配企业的收益以及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等,以保证企业的资金、投资、经营、预算、决算、分配,以及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财务工作顺利进行。具体的讲,即要配合知识产权经营,建立健全企业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监督资金安全运行,建立会计档案,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等。

2.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企业的财务预算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各项业务活动费用、财务工作等各个方面进行总体预测,具体包括研发费用预算、销售费用预算、管理费用预算、投资预算、资金预算等各个方面。实施知识产权经营战略企业的财务预算区别于一般企业的财务预算之处,在于必须对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经营和投资等业务予以相当重视,必须进行全面、合理、准确的预算编制。同时,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编报和控制制度,加大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控制支出标准,规范经费使用。

3.严格财务核算制度。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应的核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增加核算知识产权资产相对应的科目,按要求建立账簿,将现有知识产权资产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以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状况。加强对无形资产会计基本理论的研究,使知识产权资产核算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同时严密监督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和落实,使知识产权资产的核算管理逐步走向规范。

4.强化财务风险管理机制。一是重视财务风险管理,制定和完善财务控制标准;二是科学确定财务工作组织结构,分解落实责任,按相互牵制的原则将财务业务划分,赋予各自相应的权责,使之相互制约;三是将有形资产管理与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机结合,实施追踪控制,分析执行差异,及时调整误差;四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结构,减少资金使用成本,降低财务风险,达到企业收益最大化。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必须要做到对企业所面临的各种财务风险,尽可能地做出准确和及时的预策、分析、控制、防范和调整。

资产的相关知识篇(11)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其本身的财产价值,同时,也是许多公司赖以经营的重要手段和条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知识产权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愈突出,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法定出资形式之一。然而,原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与实践中的出资需求不甚符合,对知识产权利用中的一些理论概念的模糊认识,亦影响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正确利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下文称新公司法)对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问题所作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相对于修订前的《公司法》(下文称原公司法)有了一些进步,但还有一些不足,本文在此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一、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的范围

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原公司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相比较,新公司法就知识产权投资所作的规定有一些明显的进步:扩大了用作投资的知识产权的范围,适应了股东投资的实际需要。因此,除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因其本身不可转让的性质不能用于出资外,厂‘商名称在理论上不存在出资的障碍,亦应允许作为出资的形式。另外,原公司法采用列举方式规定出资标的,即从反面排除、至少是未明确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出资的合法性。新公司法改变以列举方式规定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的作法,直接规定以“知识产权”这一方式出资,这样既可以将目前不在公司法出资规定之列的某些类型知识产权包括进来,亦可以涵盖将来可能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原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而新公司法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间接地加大了知识产权投资在整个公司资本中的比重,顺应了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新公司法不再直接限制知识产权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而是规定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其他出资方式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70%。这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投资最多有可能占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70%,从而达到“人力”支配“资本”的程度,充分体现智力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的价值。

同时,新公司法对出资缴纳的期限作了灵活的规定,可以更好满足知识产权拥有者的需要和公司自身的需要。新公司法并不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便将资本全部缴纳,而是可以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清,这种灵活性规定的优点在于:

(1)适应了知识产权人多样化的需要。有些知识产权人可能很想马上用知识产权投资与他人一起创建公司,但其又在一定期限内仍然需要独占使用该知识产权或者其与其他人就该知识产权所订立的合同还要等一段时间才能终止。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该知识产权人可以先用知识产权作为公司的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等其需要独占使用的期限结束或与他人的合同关系终止后再向公司办理知识产权移交手续。这样一来,知识产权人的多种需要可以同时得到满足。

(2)兼顾了知识产权转移的特点,便于公司及时设立。有些知识产权投资涉及到比较复杂的知识产权转移程序,转移所需的时间可能比较长;如果类似原公司法那样要求该知识产权在公司成立前便移交给公司,就会延缓公司的设立进程。

更为重要的是,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叮以对我国知识产权本身的发展起有力的推动作用:

(1)股东用于投资的知识产权范围

的扩大,及其在投资中的比重的加大,可以使知识产权的影响借助公司的力量得以迅速扩大,并使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充分认识到知识的力量,从而刺激更多实用性的知识产权的产生。(2)可用于投资的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大还使各种知识产权都能得到较好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机会,便于各方面知识产权的均衡发展。(3)出资缴纳时间的灵活性便于知识产权成果及时推广应用及其效用的全面发挥。

三、新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投资之规定存在的不足

首先,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各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范围的理解不尽相同,在实践中很容易造成混乱。并且,对知识产权投资的额度未加以直接的限制,这存在明显的弊端。最大的弊端就是容易导致公司实有财产的严重虚化。知识产权的特点决定了其折合的投资额只能是在投资前进行评估,而其真正的价值取决于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效益很可能与评估价格有较大的差异。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也会对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产生严重的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