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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成本法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11-25 23:23:10

制造成本法论文

制造成本法论文篇(1)

【关 键 词】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基本框架/内在联系/人文关怀/创新精神

【 正 文】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在彻底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创 建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进程中,革故鼎新,白手起家,逐步创建起了 一整套全新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及运作体系。在短时间内,使旧中国黑暗 落后、野蛮残酷的监狱制度一下子飞跃到世界领先、文明进步、科学有效、独具特色的 监狱制度行列,创造了为世人瞩目的多项人间奇迹。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新中国的监狱 制度不仅有效地完成了保卫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基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艰巨 的历史任务,而且,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行体系的实践为人类社会刑罚执行制度的文 明进步和教育矫正罪犯的科学化进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特色鲜明、科学有效、文明进步的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 间内迅速建成并不断完善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是凭空从天上掉下来的。追本溯 源,指导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迅速建立并不断取得成功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 础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集体智 慧的结晶。在缔造和奠基人民共和国政权基础的建国初期,我们没有现成的法律制度做 依据,没有任何经验可循,依靠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当时的实际,毛泽东等 第一代领导人从实际出发,不断发出各种指示、批示、谈话、讲话等,及时拨正航向, 指导监狱制度与实践沿着正确的轨道建设发展,领导和推动了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实践的 不断完善。虽然,在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监狱制度及运行机制得以奠基 并不断发展,法规制度逐步建立,且在实践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功,但毛泽东改造罪犯 理论尚未得到法学专家和监狱学理论工作者深入系统的整理开发与研究。

进入21世纪,我国监狱工作既具备了更优越的社会环境、得到了更有利的发展条件, 同时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为了迎接挑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 治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完成新世纪社会发展赋予监狱的历史使命,监狱系统必须进 行系统的改革与制度创新,而改革创新应当是在继承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已有优势、保 持并发扬监狱制度的中国特色的前提下进行。

综上所述,无论是理性地总结新中国监狱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史,还是规划监狱制度 在新世纪的改革创新,都离不开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系统梳理与研究开发。这是历 史赋予我们这一代监狱理论工作者的光荣使命。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是 :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进行深入的、系统化的梳理总结、研究开发,将毛泽东改造罪 犯理论的科学体系整理挖掘出来,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做一些“后原创”工作,将这一理 论中有中国特色的创造性的思想融会贯通于监狱系统的有关法律制度及运行机制,根据 时代与社会的发展要求,对这一理论体系进行与时俱进的创新与结合性研究,为促进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监狱制度实现健康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一、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与毛泽东思想的产生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但又有 其自身的发展脉络。从整体看,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萌芽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土地革命 前,发展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到抗日战争,形成于解放战争时期,在建国后到三大 改革完成时期成熟,1956年以后继续发展。1949年10月新中国宣告成立,新政权建立之 初,创建新型的国家机器,巩固政权基础,恢复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经济是共和 国缔造者们面临的首要任务。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建设自然受到领导 者的重视与关注,大批的俘虏、战犯、旧政权留下的反革命分子及各种普通刑事犯罪分 子需要迅速处理,这更增加了解决监狱问题的迫切性。因此,监狱建制、罪犯改造问题 受到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将这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 在他们重要的理论著作上、各种会议讲话上、各种场合的谈话上、各种文件汇报的批示 批语上,亲自过问并组织领导监狱建设工作。新生的人民政权应当建设什么样的监狱? 社会主义监狱的性质职能怎样规定?新中国监狱如何对待各类罪犯?采取什么样的改造模 式与手段?这是历史向共和国的缔造者们提出的课题。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以睿智的 政治家的理性思维、无产阶级革命家创造新世界的胆略和胸怀,根据马列主义基本理论 与中国实际的结合,提出了一系列开创性观点,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监狱制度逐步建 立,科学地回答了这一历史性课题,同时形成了一整套改造罪犯的新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监狱制度、罪犯改 造理论是与国家机器和政权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早在20世纪30年代,毛泽东在论述 红色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就提出了罪犯改造方法、原则问题,这是在毛泽东同志著述中最 早谈到改造罪犯问题,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萌芽。到了1948年以后,全国革命胜利 指日可待,毛泽东等领导人开始筹划新生国家的政权建设问题,在《论人民民主专政》 一文中,毛泽东同志系统地提出了如何对待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基本方针。建国初 期,监狱建设、罪犯改造提到了当务之急的议事日程,因而,关于监狱的组建、改造方 针、监狱性质等,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在各种会议、讲话、谈话、文件批示上多次就监 狱建设和罪犯改造问题发表观点,提出思想。这一时期十分丰富的改造罪犯理论观点使 新中国监狱制度、改造罪犯理论的框架轮廓基本确定。随着监狱工作实践的不断发展, 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毛泽东等领导同志又及时做出指示,指导监狱工作管理体制、教 育改造、劳动生产、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不断的调整、改革与完善,这一过程一直持续 到文革时期。1993年毛泽东诞辰100周年,当时,我国监狱学作为刑事法学的一门重要 的分支学科已经兴起并获得初步繁荣,因此1993年广大监狱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以 极大的热情研究总结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以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此次研究热潮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综上所述,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早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萌芽,但在解放战争以前,只 是零散的一些观点和论述。从解放战争到建国初期,伴随全国革命胜利的临近及新中国 监狱制度及运行体系的建设发展,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系统地就监狱工作的有关方面 发表了丰富的论述和观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也在这个时期得到发展与完善。从1954 年《劳改条例》颁布到文革期间,则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成熟时期。1993年前后, 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期间,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及理论研究总结形成热潮,这是 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初步总结研究,为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科学体系的整理研究奠 定了基础。

二、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基本框架与内在联系

针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不是现成的理论专著,而是在指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建 设的进程中,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以著作、报告、讲话、批示、指示、谈话等多 种形式阐述的观点论断的汇集的特点,认真地梳理和研究这些散见的观点论述,笔者认 为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这九个方面分别是:一、关于战犯改造; 二、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组成部分;三、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四、人是 可以改造的;五、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六、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 主要目的是改造;七、对罪犯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八、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九、劳 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集中。

战犯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史上辉煌的一章,它的辉煌不仅在于胜利者对失败者博大的胸 怀与人道,而且在于它对战犯改造的极大成功,战犯改造的成功使一大批侵略者变成了 和平友好使者的中坚力量,使新政权的死敌变成了拥护者和建设者。以毛泽东改造罪犯 理论体系而言,关于战犯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第一次成功实践,战犯改造的成 功使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得到肯定证明,其思想便自然融入到或固化到新中国监狱制度 及其运行机制之中。所以,战犯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及新中国监狱制度承上启下 、由理论到实践的过渡状态和中介阶段。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这九个方面可以简单概括为“三观”、“三论”,“三观”为 刑罚观、监狱观、改造观。“三论”为方法论、策略论、管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第一部分“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伟大历史使命的组成部分”是 刑罚观,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关于这个方面的论述和阐释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 府的刑罚思想。无产阶级奋斗的最终目标是消灭阶级、消灭犯罪、消灭国家,实现人的 自由发展和人类大同社会——共产主义。犯罪分子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破坏因素和消极 力量,是首当其冲应当改造的对象,因此,改造罪犯,预防减少乃至最终消灭犯罪是无 产阶级改造旧世界,实现理想目标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 的刑罚思想超越一般刑罚思想与理论的特点在于,它把刑罚任务与社会理想社会发展的 伟大前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从而给国家的刑罚制度以极高的立意、极高的定位,增加 了国家刑罚事业的神圣感,从而使刑罚制度及其运行受到各级党政领导乃至最高层的重 视和关注,这也是新中国监狱制度从一开始创设就是高起点,就站在了当时世界刑罚制 度的前列的根本原因。这与旧中国长期封建制度下对刑罚工作重判轻管无视改造,重官 轻吏放任自流的落后野蛮制度形成鲜明对比,也与资本主义国家刑罚观念拘于现实、细 务而缺乏宏观视野有着显著的区别。

“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代表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新颖的监狱观。监狱伴随国 家产生以来,在隔离罪犯于正常社会之外、震慑不法分子、伸张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秩 序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历史上的监狱也成为社会最黑暗最异化的角落,甚 至成为新的更危险犯罪的传习所。这说明,作为监狱仅能起到隔离和震慑作用是不够的 ,甚至它还可能与设立它的初衷形成悖论。因此,伴随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监狱的教 育矫正功能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青睐。监狱的功能和潜力得到拓展。关进监狱的人终 究还是要回到社会,为了犯罪者本人和全社会的利益,人们开始尝试把服刑过程同时作 为犯人重新社会化的过程,成为人的再生重塑的过程,这样才能真正减少犯罪人口,净 化社会。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一大特征就是强调教育改造,新中国监狱从创立之始就 将改造罪犯成新人作为监狱的最高价值追求,新中国监狱的全部工作也以改造人为核心 而设置、而展开。正是在这样的先进理念和成功实践的背景下,毛泽东早在1960年就提 出了“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的论断。监狱其实是学校的论 点代表了人类监狱观的进步与飞跃,符合人类刑罚制度文明进步的根本趋势。

当然,监狱是学校并不是否认监狱作为刑罚惩罚机关的性质,这是古往今来所有监狱 的“共性”,是监狱的题中应有之义,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对此亦多有论述。强调监狱 是学校或监狱的根本性质应当是学校有助于人们深化对监狱与社会关系的认识,有利于 监狱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强化监狱的教育矫正功能与作用,有利于拓展与扩大监狱为社 会存在和发展服务的领域,有利于推动刑罚制度不断走向更加进步与文明的未来。

制造成本法论文篇(2)

在管理会计学中,以成本性态可分为基本假设,成本可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变动成本法是相对于完全成本法而言的,它从无到有、从一开始不为人们所认识到被普遍重视并被广泛应用,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身具有突出的优点。本论文通过比较完全成本法和变动成本法,概括其差异。管理学论文提供参考。 完全成本法与变动成本法的差异 一、产品成本构成内容不同。完全成本法,是指在产品成本的计算上,不仅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还包括了全部制造费用(变动性制造费用和固定性制造费用)。变动成本法则是指在产品成本的计算上,只包括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中的变动性部分,而不包括制造费用中的固定性部分。如表: 方法产品成本期间成本 完全成本法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 变动性制造费用 固定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变动成本法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 变动性制造费用固定性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二、存货成本的构成内容不同。由于两种方法下产品成本的构成内容不同,所以存货成本的构成内容也不同。完全成本法下,不论是库存产成品、在产品还是已销产品,其成本中均包括固定性制造费用。变动成本法下不论是库存产成品、在产品还是已销产品,其成本中只包括变动性制造费用,而固定性制造费用则作为了期间成本。所以变动成本法下期末存货的成本必然小于完全成本法下的期末存货的成本。 三、计算损益的方法不同。在不考虑税金问题的情况下,完全成本法下,利润总额=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期间成本。变动成本法下,利润总额=销售收入—变动成本—固定成本。现举例如下: 某企业从事单一产品的生产,连续三年产量均为600件。而销量分别为600件、500件和700件。单位产品售价为150元。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年度总额为20000元。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变动性制造费用为80元,固定性制造费用为12000元。要求:采用完全成本法和变动成本法计算利润总额。 损益计算和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合计 变动成本法: 销售收入 销售成本 固定性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利润总额 90000 48000 12000 20000 10000 75000 40000 12000 20000 3000 105000 56000 12000 20000 17000 270000 144000 36000 60000 30000 完全成本法: 销售收入 销售成本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 利润总额 90000 60000 20000 10000 75000 50000 20000 5000 105000 70000 20000 15000 270000 180000 60000 30000 第一年,产销均衡,两种方法下的利润总额相等。第二年由于产大于销,有存货,变动成本法下固定性制造费用都作为期间损益 在管理会计学中,以成本性态可分为基本假设,成本可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变动成本法是相对于完全成本法而言的,它从无到有、从一开始不为人们所认识到被普遍重视并被广泛应用,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身具有突出的优点。本论文通过比较完全成本法和变动成本法,概括

制造成本法论文篇(3)

【关 键 词】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基本框架/内在联系/人文关怀/创新精神

【 正 文】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在彻底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创 建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进程中,革故鼎新,白手起家,逐步创建起了 一整套全新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及运作体系。在短时间内,使旧中国黑暗 落后、野蛮残酷的监狱制度一下子飞跃到世界领先、文明进步、科学有效、独具特色的 监狱制度行列,创造了为世人瞩目的多项人间奇迹。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新中国的监狱 制度不仅有效地完成了保卫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基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艰巨 的历史任务,而且,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行体系的实践为人类社会刑罚执行制度的文 明进步和教育矫正罪犯的科学化进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特色鲜明、科学有效、文明进步的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 间内迅速建成并不断完善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是凭空从天上掉下来的。追本溯 源,指导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迅速建立并不断取得成功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 础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集体智 慧的结晶。在缔造和奠基人民共和国政权基础的建国初期,我们没有现成的法律制度做 依据,没有任何经验可循,依靠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当时的实际,毛泽东等 第一代领导人从实际出发,不断发出各种指示、批示、谈话、讲话等,及时拨正航向, 指导监狱制度与实践沿着正确的轨道建设发展,领导和推动了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实践的 不断完善。虽然,在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监狱制度及运行机制得以奠基 并不断发展,法规制度逐步建立,且在实践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功,但毛泽东改造罪犯 理论尚未得到法学专家和监狱学理论工作者深入系统的整理开发与研究。

进入21世纪,我国监狱工作既具备了更优越的社会环境、得到了更有利的发展条件, 同时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为了迎接挑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 治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完成新世纪社会发展赋予监狱的历史使命,监狱系统必须进 行系统的改革与制度创新,而改革创新应当是在继承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已有优势、保 持并发扬监狱制度的中国特色的前提下进行。

综上所述,无论是理性地总结新中国监狱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史,还是规划监狱制度 在新世纪的改革创新,都离不开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系统梳理与研究开发。这是历 史赋予我们这一代监狱理论工作者的光荣使命。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是 :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进行深入的、系统化的梳理总结、研究开发,将毛泽东改造罪 犯理论的科学体系整理挖掘出来,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做一些“后原创”工作,将这一理 论中有中国特色的创造性的思想融会贯通于监狱系统的有关法律制度及运行机制,根据 时代与社会的发展要求,对这一理论体系进行与时俱进的创新与结合性研究,为促进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监狱制度实现健康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一、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与毛泽东思想的产生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但又有 其自身的发展脉络。从整体看,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萌芽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土地革命 前,发展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到抗日战争,形成于解放战争时期,在建国后到三大 改革完成时期成熟,1956年以后继续发展。1949年10月新中国宣告成立,新政权建立之 初,创建新型的国家机器,巩固政权基础,恢复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经济是共和 国缔造者们面临的首要任务。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建设自然受到领导 者的重视与关注,大批的俘虏、战犯、旧政权留下的******分子及各种普通刑事犯罪分 子需要迅速处理,这更增加了解决监狱问题的迫切性。因此,监狱建制、罪犯改造问题 受到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将这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 在他们重要的理论着作上、各种会议讲话上、各种场合的谈话上、各种文件汇报的批示 批语上,亲自过问并组织领导监狱建设工作。新生的人民政权应当建设什么样的监狱? 社会主义监狱的性质职能怎样规定?新中国监狱如何对待各类罪犯?采取什么样的改造模 式与手段?这是历史向共和国的缔造者们提出的课题。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以睿智的 政治家的理性思维、无产阶级革命家创造新世界的胆略和胸怀,根据马列主义基本理论 与中国实际的结合,提出了一系列开创性观点,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监狱制度逐步建 立,科学地回答了这一历史性课题,同时形成了一整套改造罪犯的新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监狱制度、罪犯改 造理论是与国家机器和政权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早在20世纪30年代,毛泽东在论述 红色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就提出了罪犯改造方法、原则问题,这是在毛泽东同志着述中最 早谈到改造罪犯问题,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萌芽。到了1948年以后,全国革命胜利 指日可待,毛泽东等领导人开始筹划新生国家的政权建设问题,在《论人民民主专政》 一文中,毛泽东同志系统地提出了如何对待******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基本方针。建国初 期,监狱建设、罪犯改造提到了当务之急的议事日程,因而,关于监狱的组建、改造方 针、监狱性质等,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在各种会议、讲话、谈话、文件批示上多次就监 狱建设和罪犯改造问题发表观点,提出思想。这一时期十分丰富的改造罪犯理论观点使 新中国监狱制度、改造罪犯理论的框架轮廓基本确定。随着监狱工作实践的不断发展, 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毛泽东等领导同志又及时做出指示,指导监狱工作管理体制、教 育改造、劳动生产、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不断的调整、改革与完善,这一过程一直持续 到文革时期。1993年毛泽东诞辰100周年,当时,我国监狱学作为刑事法学的一门重要 的分支学科已经兴起并获得初步繁荣,因此1993年广大监狱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以 极大的热情研究总结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以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此次研究热潮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综上所述,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早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萌芽,但在解放战争以前,只 是零散的一些观点和论述。从解放战争到建国初期,伴随全国革命胜利的临近及新中国 监狱制度及运行体系的建设发展,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系统地就监狱工作的有关方面 发表了丰富的论述和观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也在这个时期得到发展与完善。从1954 年《劳改条例》颁布到文革期间,则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成熟时期。1993年前后, 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期间,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及理论研究总结形成热潮,这是 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初步总结研究,为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科学体系的整理研究奠 定了基础。

二、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基本框架与内在联系

针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不是现成的理论专着,而是在指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建 设的进程中,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以着作、报告、讲话、批示、指示、谈话等多 种形式阐述的观点论断的汇集的特点,认真地梳理和研究这些散见的观点论述,笔者认 为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这九个方面分别是:一、关于战犯改造; 二、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组成部分;三、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四、人是 可以改造的;五、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六、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 主要目的是改造;七、对罪犯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八、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九、劳 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集中。

战犯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史上辉煌的一章,它的辉煌不仅在于胜利者对失败者博大的胸 怀与人道,而且在于它对战犯改造的极大成功,战犯改造的成功使一大批侵略者变成了 和平友好使者的中坚力量,使新政权的死敌变成了拥护者和建设者。以毛泽东改造罪犯 理论体系而言,关于战犯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第一次成功实践,战犯改造的成 功使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得到肯定证明,其思想便自然融入到或固化到新中国监狱制度 及其运行机制之中。所以,战犯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及新中国监狱制度承上启下 、由理论到实践的过渡状态和中介阶段。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这九个方面可以简单概括为“三观”、“三论”,“三观”为 刑罚观、监狱观、改造观。“三论”为方法论、策略论、管理论。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第一部分“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伟大历史使命的组成部分”是 刑罚观,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关于这个方面的论述和阐释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 府的刑罚思想。无产阶级奋斗的最终目标是消灭阶级、消灭犯罪、消灭国家,实现人的 自由发展和人类大同社会——共产主义。犯罪分子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破坏因素和消极 力量,是首当其冲应当改造的对象,因此,改造罪犯,预防减少乃至最终消灭犯罪是无 产阶级改造旧世界,实现理想目标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 的刑罚思想超越一般刑罚思想与理论的特点在于,它把刑罚任务与社会理想社会发展的 伟大前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从而给国家的刑罚制度以极高的立意、极高的定位,增加 了国家刑罚事业的神圣感,从而使刑罚制度及其运行受到各级党政领导乃至最高层的重 视和关注,这也是新中国监狱制度从一开始创设就是高起点,就站在了当时世界刑罚制 度的前列的根本原因。这与旧中国长期封建制度下对刑罚工作重判轻管无视改造,重官 轻吏放任自流的落后野蛮制度形成鲜明对比,也与资本主义国家刑罚观念拘于现实、细 务而缺乏宏观视野有着显着的区别。

“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代表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新颖的监狱观。监狱伴随国 家产生以来,在隔离罪犯于正常社会之外、震慑不法分子、伸张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秩 序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历史上的监狱也成为社会最黑暗最异化的角落,甚 至成为新的更危险犯罪的传习所。这说明,作为监狱仅能起到隔离和震慑作用是不够的 ,甚至它还可能与设立它的初衷形成悖论。因此,伴随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监狱的教 育矫正功能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青睐。监狱的功能和潜力得到拓展。关进监狱的人终 究还是要回到社会,为了犯罪者本人和全社会的利益,人们开始尝试把服刑过程同时作 为犯人重新社会化的过程,成为人的再生重塑的过程,这样才能真正减少犯罪人口,净 化社会。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一大特征就是强调教育改造,新中国监狱从创立之始就 将改造罪犯成新人作为监狱的最高价值追求,新中国监狱的全部工作也以改造人为核心 而设置、而展开。正是在这样的先进理念和成功实践的背景下,毛泽东早在1960年就提 出了“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的论断。监狱其实是学校的论 点代表了人类监狱观的进步与飞跃,符合人类刑罚制度文明进步的根本趋势。

当然,监狱是学校并不是否认监狱作为刑罚惩罚机关的性质,这是古往今来所有监狱 的“共性”,是监狱的题中应有之义,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对此亦多有论述。强调监狱 是学校或监狱的根本性质应当是学校有助于人们深化对监狱与社会关系的认识,有利于 监狱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强化监狱的教育矫正功能与作用,有利于拓展与扩大监狱为社 会存在和发展服务的领域,有利于推动刑罚制度不断走向更加进步与文明的未来。

“人是可以改造的”则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改造观”或“矫正观”。虽然现代 监狱都在强调教育矫正,但从理论上讲,罪犯到底能否改造,监狱是否有效地改造了罪 犯,西方理论家却没有取得共识,甚至出现了不少消极的结论。人能否改造?罪犯能否 改造?监狱能否有效地改造罪犯?这是监狱学理论必须回答的重要理论问题,它关系到监 狱的存在价值。对此,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做出了毫无疑义充满信心的结论,人是可以 改造的,在一定条件下,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旗帜鲜明的“ 改造观”的伟大意义在于,它为监狱有效改造罪犯、保卫社会、实现犯罪分子的转化和 再生奠定了理论基础,提高了监狱的存在价值,引导监狱在改造罪犯的科学途径和方法 上去努力创造、不断追求。如果在理论观念上不敢承认人是可以改造的,则监狱的存在 价值便只能局限于隔离和惩罚罪犯的狭小天地,所谓罪犯矫正与重新社会化也只是无可 奈何的知天命尽人事的消极状态。

在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体系中,关于“人是可以改造的”是一个无产阶级罪犯改造观 的理论体系,有着丰富的论述和观点。这些论述和观点从哲学、社会学及社会实践等方 面科学地阐明了人为什么可以改造的原理。这些原理不仅闪烁着耀眼的理论光辉,而且 是寻求探索科学有效的罪犯改造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以改造人为中心的监狱制度的科 学依据和理论源泉。它的研究和发展将有力地证明监狱改造罪犯是一门科学,也将有力 地推动监狱改造工作的科学化和法制化发展。

“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中关于以思想改造为核心 的教育改造理论;“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主要目的是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 理论中关于劳动改造罪犯成新人的劳动改造理论。这两方面的理论共同构成毛泽东改造 罪犯理论的改造罪犯的“方法论”。

人是可以改造的,但必须政策和方法正确才行。改造方法有千万种,但最重要的,最 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方法则是以思想改造为中心的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一个人在社 会中怎样定位自己,走什么路,做什么人,实施什么行为,归根到底是他的思想支配的 ,是由他的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的。所以,改造罪犯不触及思想,不转变人生观价值观 就抓不住要害,而将改造的主攻方向指向犯罪思想与恶习,指向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 则是治本之举。

劳动改造则是另一个基本改造手段。以劳动求生存、求发展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是 体现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的其他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劳动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 是知行统一的活动。劳动技能、劳动态度和习惯是人自立于社会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能力 。因此,通过劳动改造罪犯是最有效率与效益的改造方法。通过劳动(当然必须配合劳 动教育),可以让人简单明了地认识个人与社会的正常关系,个人发展需要与社会发展 的正常关系,明确劳动对人被社会接受,融入社会,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对应关系,从而 澄清模糊认识,转变错误观念。树立科学的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找到个人自我实现的 正确方向和路标。通过劳动习得劳动技能,养成劳动习惯,培养合作精神,也是罪犯刑 释后谋生就业,做一名守法公民的基本保证和前提条件。

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特色和精华所在,新中国几十年罪犯改 造成绩斐然,保持了世界上最低的重新犯罪率,与监狱始终坚持思想改造、劳动改造的 治本措施是分不开的。

“对罪犯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和“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中 的改造罪犯的“策略论”内容。所谓“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主要包括“罪犯也是人” 的观念,在罪犯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物质生活方面给予人道主义待遇,在精神方面尊重 罪犯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罪犯,在改造上强调教育感化挽救方式,而不是压制和酷 刑。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中的“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与当今世界上流行的“罪犯**** 保护”在根本内涵上具有一致性,只不过显得更具有政治性和政策性味道。

所谓“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主要体现为一种“给出路”政策,关心罪犯的前途和新 生,对认罪悔罪、改善向善的给予鼓励,包括减刑假释。让罪犯抱有希望,在希望中改 造,而不是消极混刑、自暴自弃。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热情,让罪犯看到自己的存在价 值和有用性,从而激发新生欲望,形成内在的、自觉的改造动力,实现改造效益的最大 化。

“劳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集中”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管理论”部分。正确的 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是否科学有效,管理体制 极为重要,因为,罪犯的刑罚执行与教育改造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 接影响刑事司法制度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保护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的实现,而 且法制工作特别强调统一、规范,不能各行其是、自由随意。监狱的执法管理、教育改 造是由监狱人民警察掌握和主导的,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管理能力、教育能力的 高低决定监狱工作的整体质量。因此,监狱工作的管理体制和监狱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 受到毛泽东等第一代领导人的高度重视,监狱管理理论也成为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十 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毛泽东同志在谈到监狱工作时多次强调,“劳改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要集中”,“必须认真加强党对劳改工作的领导”,“劳改工作干部不能太弱”,对监 狱人民警察“要训练、要教育”。实践证明,我国监狱多年来形成的国家和省两级管理 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监狱模仿军队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政委分工负责制, 强化对监狱警察的教育培训,实行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政策,有力地保证了监狱工作 规范运行和整体质量的不断提高。

上述九个方面的理论前三部分“刑罚观”、“监狱观”、“改造观”构成毛泽东改造 罪犯理论的基础理论部分。后三部分(五章)“方法论”、“策略论”、“管理论”构成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应用理论和技术理论部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内容虽然散见于 各个历史时期,有漫长的时间跨度,出现于各种背景场合,有丰富多样的表达方式,散 见于各种文献、着作之中,但整体观之,它却系统地回答了监狱刑罚执行与罪犯改造工 作“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的一系列问题,构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 。

综观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全部内容、内在联系,笔者认为,它有两个支撑点,统一 于无产阶级政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和社会理想,整体上体现出一种敢为人先、与时俱进 的创新精神。

它的两个支撑点或立脚点是:第一,以高度政治责任感、社会责任感认识和对待监狱 工作,把监狱工作作为创新国家制度、巩固政权基础、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根 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第二,以高度的人文关怀对待罪犯,关注犯罪人的人生前途命 运,关注罪犯的新生与发展。深入研究考察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各个方面内容,其深 刻内涵和理念指向无不体现和贯穿着上述两个方面的意蕴和光辉。

两个贯彻整个理论的内涵又统一于或来源于无产阶级政党和国家的政治胸怀和社会理 想,改造旧世界、创造新世界,消灭犯罪、阶级、国家,实现人类大同的共产主义是无 产阶级的奋斗理想,改造旧社会、旧世界是无产阶级的伟大历史使命。而改造罪犯正是 这一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整体上体现出一种既考虑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又放眼世界、 放眼未来、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我国的监狱制度也必然 要求建设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有效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一系 列创新观念和思想有力地促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创立并不断发展完善 ,充分体现了这一理论体系的独创性和与时俱进的特点。我国监狱制度在新时期的法制 化科学化发展首先要继承这种创新精神。

三、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研究的意义价值

作为新中国五十多年监狱制度及监狱工作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毛泽东改 造罪犯理论的研究虽然已开展多年,但理性地看,这些研究还是表面的、初步的。充分 地占有各种材料、深入地发掘其丰富内涵、研究分析其内在的逻辑联系,在此基础上整 理出这一理论的科学体系,不仅是系统总结新中国监狱工作成功经验、为监狱事业积蓄 “理论家底”的需要,而且也是丰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监狱制度理论基 础、科学指导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在新世纪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完成这些任务 是监狱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进入21世纪,我国的监狱工作既得到了更有利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但同时也面临 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建立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今天,不适应、不科学的弊端日益显露,改革和 制度创新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历史任务。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毫无疑问我们 应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但不可能直接援引和照搬西方的东西,我们必须自己有 所本,抛开意识形态因素不论,仅从实际上看,中西社会基础、国情差异巨大,西方的 成功经验和做法如果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是无法解决中国的问题的。研究整理毛泽东改 造罪犯理论,并以它作为监狱制度改革创新的理论基础,对于我们在改革建设中保持并 不断发展监狱制度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是必不可少的。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需要,我国监狱的改革和制度创新主要应体现在 法治化和科学化建设上。而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法治化科学化建设与改革离不开毛 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深入研究,这里的所谓“离不开”除了指导思想的含义以外,主要 是说,法治化和科学化的核心任务正是要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中的科学观念、科学方 法以及监狱系统在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指导下的实践创造的成功经验和科学方法具体化 、固定化到监狱法规制度之中,使政治理念变成法律规定,科学思想变成法律条款,以 使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与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科学体系融会贯通、密切 结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监狱法律制度的基础,促进监狱法律制度的创新发展与传统制 度优势的有效发挥。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是新中国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实质和内涵的高度概括抽象, 是我国的监狱哲学、监狱基础理论,掌握和深刻领会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科学体系的 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也就等于深刻理解了我国监狱法规制度的立法精神以及执法改 造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因此,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深入研究及其在监狱人民警察 队伍中的教育普及,可以极大地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可以使监狱人民警察具 备较深厚的理论功底、掌握强大的思想武器,培养起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理性和职 业道德,从而有力地推动监狱事业在新世纪的发展。

四、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研究方法、要旨

制造成本法论文篇(4)

法兰克福学派理论家曾对大众文化进行过深人批判,其中的“文化工业论”是他们的文化批判理论的核心。霍克海姆与阿多诺于在20世纪40年表的《启蒙辩证法》一书中,把对于文化工业的批判与对于工具理性的批判联系起来,指出启蒙的核心就在于用科学化的、综合化的、工具化的理性来控制自然,把自然从神话中解放出来;但同时,人们对这种理性控制的盲目崇拜,将启蒙精神推至极端,使理性成了用来制造其它一切工具的一般工具。启蒙理性为了达到对自然的统治,追求知识的普遍性和统一性,把一切都归到了纯粹的量,消除了物质的差异。数字成了启蒙的规则,从而把思维与数学混淆起来,剥离了知识自身所具有的意义。启蒙精神在依靠知识对自然的统治过程中,技术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技术成为知识的本质。技术不仅成为统治自然的工具,而且成了人统治人的工具。这样,启蒙理性对自由、公正、平等的追求却导致了对人性本身的压抑和扭曲,甚至为了效力于现存制度而疯狂欺骗群众。这样,启蒙理性也就成为新的统治人的工具。不仅如此,启蒙理性还造就了人们的顺从意识,使人们形成了程式化的思维方式,越来越象机器一样生活。

    由于工具理性盛行,资本主义的文化也堕落成为商品文化,这种文化受价值原则的支配,成为可以大规模生产和复制的特殊商品,文化的创造变成了文化的生产,导致了文化工业的产生。

    在《启蒙辩证法》一书中霍克海姆与阿多诺认为,文化工业所创造出的“大众文化”,已经完全丧失了文化本身应具有的特点,使文化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也就是说,文化被商品化了,文化工业所创造的化关系状态。文化工业的出现使得文化产品按“标准化”、“一律化”模式大批量制造,结果必然是文化产品丧失其应有的创造性和个性,个性的迷失则带来了“伪个性化”的盛行。

    霍克海姆与阿多诺还认为文化工业具有控制和操纵人们意识的意识形态职能,这种控制和操纵是通过它所生产的大众文化不断向人们提供整齐划一和无思想深度的文化产品来实现的。文化产品控制了人们的消费喜好,剥夺了人们的自由选择,使人们不得不接受文化工业所提供的产品。同时,文化工业所制造出的无深度的、平面化的文化产品,尽管能使人们在娱乐和文化欣赏中得到放松,但它却又使人们放弃了思想,放弃了反抗的权利,娱乐和文化欣赏因此丧失了其本真的内涵。

    文化工业不仅使人们丧失了对现存社会反抗的能力,而且它还通过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成为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意识形态工具。霍克海姆与阿多诺以电影为例,指出“影片向观众保证,他们不需要再做更多的努力,就可以保持现在的状态,他们也不需要努力学习他们所不知道的东西,就得到同现在一样好的报酬。但是同时电影也向观众报道了经过努力也根本不能改变处境的那个角落的人,因为他们通过自己低微的劳动是根本不能获得资产阶级的幸福的。”可见文化工业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忍受永远是令人失望的状况,以便能够更牢固的在生活中支配人们的活动。

    综合以上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文化工业理论,可以看出这个理论不乏深刻犀利之处,但是任何理论都是产生于特定的历史社会语境,都具有因此而带来的有效性域限。

    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理论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以特殊的经验为基础的。众所周知,法兰克福理论在其初期的形成过程中是以纳粹德国的法西斯主义为主要经验资源的,作为欧洲法西斯的受害者,法兰克福学派见证了德国纳粹如何使用大众文化工具来奴化人民接受其法西斯文化和社会的统治。在美国流亡期间,法兰克福学派成员又对20世纪30- 40年代特定时期的美国大众文化有了认识,他们认为美国的“大众文化”也具有高度意识形态功能,并以特殊的运行机制来推动美国资本主义的利益。受大财团操纵的文化产业按照规模生产的标准结构组织生产,并粗制滥造出大批量的产品。这些产品产生出高度商业化的文化体系。而文化体系,反过来,又巩固了美国资本主义的价值、生活方式和体制。

制造成本法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TU-8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8537(2008)09-0170-07

背景

龙庆忠先生是我国著名的建筑学家,他提出了建立在历史研究和实践应用基础上的建筑历史与理论教育体系,并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建筑研究生培养中付诸实践。龙先生的建筑历史与理论教育体系包括防灾、保护和设计营造法三大方面。由于龙先生年事已高,在其最后的学术生涯中,主要培养了防灾方面的研究生,同时创立了我国第一个建筑防灾研究室;在保护方面,龙先生也培养了研究生,并亲自指导了广州南海神庙等岭南重要历史建筑的复原设计。长期以来,以龙先生的助手或学生为主的华南理工大学(原华南工学院)建筑历史方向的学者,为华南地区文物建筑的保护和修缮做出了重要贡献。相对上述两个方向而言,龙先生在古代建筑营造法方面的学术探索和成就不太为学术界所了解和注意,这笔学术遗产需要进一步发掘整理和深入研究。龙先生的古代建筑营造法研究,散见于其手稿和部分中,也见诸其建筑教育和言论中,影响了其学生和同仁。在本文看来,龙先生的古代建筑营造法研究,不仅是一种设计法则和设计规律的分析,同时也是对历史建筑营造实践中设计思想和设计理论的探索。龙先生在这方面的探索更多的与其对建筑防灾,建筑保护等方面的研究结合在一起,提出富有启发性的观点,其研究方法体现了鲜明的特色,可为今日研究所学习、借鉴。由于此前这一课题未曾得到系统的总结论述,本文仅仅是一种尝试性的初步解读。在解读过程中,本文将重点对部分与古建筑设计法则(主要表现为数理关系和尺度规律)直接相关的文献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结合龙先生的其它文献,探讨龙先生中国古代建筑营造法研究的学术思想和研究特色。

中国古代建筑营造法则研究的现状和趋势

中国古代建筑的设计理论,主要采用了工匠世代相传的方式得以延续。专论建筑的传世文献极少,地方性的、民间的建筑做法更是缺乏文献资料。现存的古代文献如宋代的《营造法式》,清代工部《工程做法则例》等,都反映了当时的官式建筑做法。对中国古代建筑营造法则的探索,表现为以上述两种文献为主,结合实例的分析研究。例如梁思成先生对清代工程做法则例的研究……陈明达先生对宋代营造法式的研究……等。在他们的基础上,经过众多学者的努力,对中古以来中国古代建筑营造法则的探索不断有新的进展。

目前对于中国古代建筑营造法则的研究,暂不考虑建筑实例稀少的唐代以前各时期,就唐代至清代这一时期而言,仍存在一些难点,例如下列课题

①宋《营造法式》提及的“材”模数制在唐至元时期实例中的应用程度和表现;

②清《工程做法则例》、《营造算例》、《营造法原》和实例的对比研究,我国古建筑实例少有大量精确测绘,公开发表更少,受限于此,这方面研究进展不多;

③模数营造法则从宋《营造法式》到清《工程做法则例》的演变过程,包括元、明时期的断代专题研究等。这方面的研究有一定进展,但受限于上述①和②两方面的成果,仍有待进一步深入。

④地方性传统建筑的营造法则。近年来,部分建筑学者开始将注意力转向地方性和民间建筑的工艺、地方传统工匠经验等领域的研究。这一转向,是对传统建筑史学以官式建筑营造法则为主流研究方向的拓展,是对近二十几年来对民间建筑(主要是传统民居)研究的深化,也是对近十几年来在建筑史学理论研究的反思后更为贴近历史主体、历史事件和历史实践的方法论转移。

龙庆忠先生的中国古代建筑营造法研究概况

1 成果文献

龙先生对中国建筑史学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其大量的研究手稿中,目前其手稿仅整理出一部分,以《中国建筑与中华民族》为题于1989年出版为论文集。其中收入的下列5篇论文属于中国古代建筑营造法方面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下文文献名后括号内为本文编号、文稿完成日期、文集页码)

《中国塔之数理设计手法及建筑理论》(文献Ⅰ:1987年6月;P16)、《营舍之法》(文献Ⅱ;完成时间不详:P87)、《论石券桥之设计思想》(文献III;1982年;P104)、《中国木构(梁枋柱桁椽等)由厅堂中间柱梁依次折减的计算方法》(文献Ⅳ:1986年3月P110)、《中国古建筑上“材分”的起源》(文献V;1982年之前;P246)。占论文集收入18篇论文的近三分之一,具有相当份量。在论文集所收的其它各篇中,有部分内容也涉及建筑营造法则的研究。此外,龙先生1986年1月完成的论文稿《论中国古建筑之系统及营造工程》(文献VI)也是一重要文献,1995年发表于《华中建筑》。

2 研究周期

在《论中国古建筑之系统及营造工程》序言中,可以发现龙先生对中国古代建筑营造法则的关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1956年、1965年、1978年,

1985年均分别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论文中相应的表格实际上也已经在上述各个年代完成。这三十年(实际上应考虑更早时期的探索)的研究过程,同时也正是中国建筑史学界对宋代《营造法式》及其反映的营造法则的进行探索并取得重要成果的时期,其中比较典型的研究成果包括

(1)梁思成先生主持的《营造法式》注释研究工作。这一工作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进行,因而中断,1983年出版了研究成果(仅有上卷)。

(2)陈明达先生对宋代《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的探索研究。这一工作源于其20世纪60年代初期对山西应县木塔的研究,到1981年出版《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研究》。

龙先生对中国古代建筑营造法则一古建筑“营造法式”的持续研究,正如其同时代的建筑史学者们一样,是对主流课题的关注。

3 研究条件、研究资源

如同那个时代的所有其他学者一样,龙先生是在艰苦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着自己的研究工作。现代中国古代建筑史学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中国营造学社的调查研究,研究者掌握的实例资料不足对建筑营造法则、尤其是尺度设计法则的研究是一个严重的制约。到目前为止,对中国古代建筑营造法则的很多研究文献仍集中关注于《营造法式》等历史文献的文本阐释,大量进行实例数据验证的文献仍显不足。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看到龙先生的文稿中比较多的引用了实例的

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和探索,并参证以日本的资料例,如文献Ⅰ对日本古塔资料的引证、文献Ⅳ对日本中世纪建筑资料的引证等。这种中、日对比研究,在当代的中国建筑史学研究中仍显不足。此外,大量引证经史文献阐释中国古代建筑文化是同时代的建筑史学研究者的共同特征。

由于时代的限制,当时尚不可能展开对地方性和民间建筑的工艺、地方传统工匠经验的深入研究,以及将地方和官式做法进行比较研究。但是龙先生在其学术历程中,很早就注意到了地方民间营造的经验,并进行历史的分析。如在1930年表的《穴居杂考》一文(见《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五卷第一期),应属最早关注民居建筑的论文。

4 学术史影响

现发表的龙先生文章由于主要是由后人据其手稿编撰而成,其中有不少编辑上的不足,文字缺漏错乱也有;在表达上,文章具有明显的手稿特点,包括大量的参考文献内容的摘抄引用和计算,大量符号的使用等,同时由于时代的限制,龙先生的文稿在表达上很多时候无法满足今天所谓学术规范的要求,另外,文稿也有强烈的研究者个人特色,包括在当时时代背景下的微言大义式的一些表述。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今日将这些文章作为纯粹的建筑设计法则研究文章进行研读,对这些文章在学术史上发挥影响带来了消极的作用。

龙先生在1980年代进行的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历史与理论研究生教育中,主要培养了建筑(包括城市)防灾方面的研究生。龙先生教育特点是在其自身多年研究积累的基础上,指导研究生继续探索,其成果往往是在龙先生手稿基础上的扩展和深化。可以想见,如果天假以年,龙先生是可以在中国古代建筑营造法则研究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的。今天我们对于龙先生中国古代建筑营造法则方面的文稿,应加以重视,以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主要文献评述

前述的6篇主要文献(文献Ⅰ~Ⅵ)可以分为四类。

1 文献Ⅰ

文献Ⅰ针对古塔这一特殊的建筑类型进行研究。其思路源于《营造法原》中外塔盘外阶沿之周围总数和塔总高相等的制度,由此得到了竖向尺度和水平尺度的基本关系。再通过各种实例数据的验证和分析,探索古塔各层高度、边宽的相互关系以及层间递变规律。由于古塔作为具有强烈仪式象征作用的多层建筑,其尺度一般具有较规律性的取值,这种倾向数理分析的方法是有效的。论文初步提出以下基本观点

(1)多边形楼阁式塔的公式是基本关系式,总高H=底边周长C=n×底边边长a(n为边数);

(2)以(1)式为基础,对密檐塔提出了参考关系式,总高H:塔底层之边长a=4~4.8,以4为多;

(3)各层塔身宽w:塔身高H=1/3~2/5。以1/3为古制,并提出以此取值代表古塔的台殿式传统;作为对比,部分密檐式塔首层为光平无柱的高塔身,是为阙榭式传统,其首层塔身宽与塔身高之比可达到1.2。尺度规律的探索联系形态和制度,并互为促进,这是古建筑营造法则研究中的重要学术传统,在陈明达先生《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研究》中,我们同样可以感受到这一点;

(4)对于密檐式塔,结合砖皮数分析尺度,这就摆脱了纯粹的数字分析而联系到工程实践的可行性,是一可贵的研究思想。

2、文献Ⅲ

文献Ⅲ是对官式石拱桥这一特殊的建筑类型进行研究。此研究源于王壁文先生的《清官式石桥做法》(见《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五卷第四期62~114页)。这篇文稿相较于文献I,更典型地体现了龙先生探索古建筑数理设计手法的分析手段。不同于西方文化对几何作图法则的重视,这种以数字比例为主的见解也见于陈明达、莫宗江等学者的理念中。

3、文献Ⅴ

文献Ⅴ是对《营造法式》所提到的“以材为祖”制度的历史考证。龙先生在文中对“材”、“章”等作了辨析,并对八等材的数列规律提出了初步的设想。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龙先生指出7寸材的特殊性。文中引《说文通训定声》“材,木挺也,从木才声。才方三尺五寸为章。唐人言一檀,章双声,故言木之盛曰千章。”又引《类编》“唐式柴方三尺五寸日。”作者还引用其它古代文献,指出:“材是条直横长有一定尺寸的木挺。章是这种材的计量单位。”并据五台山佛光寺大殿月梁剖面为7:5,以及《营造法原》对界搁栅用7寸×5寸,提出“唐式柴方三尺五寸日撞。”中“方”为立方之义,方三尺五寸为一根标准方桁的体积,表示为0.7尺×0.5尺×10尺=3.5立方尺。故7寸×5寸可能是唐代的一种标准用材,这一见解后来也出现在其它研究者的文章中。材的概念源于基本构件,因此中国古代建筑“以材为祖”的思想,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数学模数,这一点在评价和研究中国古代建筑思想上也需加以重视。

4 文献Ⅱ、文献Ⅳ和文献Ⅵ

它们是关于古代官式木构建筑营造法则三篇重要文献。其内容各有侧重而互有补充。

(1)文献Ⅱ借用《梦溪笔谈》关于北宋俞皓《木经》的论述中“营舍之法”及其上中下三分的思想,意在对房屋整体设计作一通盘论述。其中“上分”的屋顶部分论述甚简略,“下分”分析台基以及栏杆的制度的论述则甚为细致亦少见他人研究。“中分”部分包括中分与上分的木构件在设计上的联系是全文的重点。其主要思路是综合比较《营造法式》、清式做法和《营造法原》中基本木构件的尺度关系,辨异求同。文献Ⅱ似乎成文较早,并未系统提出尺度设计的法则性结论,不过,文献Ⅳ和文献Ⅵ的基本思路和部分前导性观点此文中已经形成(文献Ⅱ中有关柱径与桁檩径关系讨论的小段文字再现于文献Ⅵ中)。

(2)文献Ⅳ则是综合比较清式做法、《营造法原》和日本中世纪(引自关口欣也的著作)三种对于房屋主要木构件尺度的计算方法,并概括为一个一致的传统法则;在一座建筑中设定一个主屋(即明间、正间等),决定其主要构件尺度后,向上和四周递减尺寸。这里最先决定的主要构件在《营造法原》中是大梁围;清式和日本中世纪则是用柱径。文献Ⅳ未涉及宋式的讨论,其主要用意不在于法则的推演,而是张扬此种技术传统的实用和经济价值,以之为现代建筑设计的借鉴。

(3)文献Ⅵ似可作为龙先生建筑营造法则研究的代表。前文已提到,该文稿历经三十年始成,1986年成稿后始终未发表,10年后才发表时龙先生已经离世一年。恐怕不能作为定稿看待。文稿分为三部分,大体对应于3个时期的探索,并对应于文章中的3个附表。

①表一成于1956年,显示出对于数列规律的重视,类同于文献Ⅰ、文献Ⅲ:同时也关注各间递变规律,即文献Ⅳ的研究内容。总的来看,表一是一个较为理想化的数列体系。

②表二成于1965年。按文中序言,这部分工作是从《营造法原》、《清式

营造算例》、《营造法式》三书制度比较中取得它们在建筑种类、用材、椽平、阑额高、桁径、柱径等关系,分为八项。这里的八项是按照《营造法式》八等材划分的,实际上这部分研究的主要贡献也在于为《营造法式》原文未明确的部分制度性内容提出了新的探索途径和观点。其探索途径的关键是利用《营造法原》的制度来推算《营造法式》的开间取值,本文尝试将原文中推演过程简化改述如下:

按《营造法原》,有下列关系式(围径比按3计算):

a 桁围=正间面阔×(1.5/10~2/10),有:开间=(15~20)×桁径(围径比按3计算)

b 柱围=正间面阔×2/10,有:开间=15×柱径(围径比按3计算)

c 大梁围=内四界深×2/10,有:椽架平长-4×梁高(梁围比梁高按10/3计算)

d 正间面阔×0.8=次间面阔

e 阑额高=柱高×0.1

根据《营造法式》,桁径取1材~2材(这里取桁径而不是取柱径进行推算,是由于宋式柱径相对较大)、四椽袱取2材~3材、次间面阔按2倍橡架平长、阑额高取2材,各项代入上面关系式,并相互复核,可以得到

f 正间面阔=20~30材

g 次间面阔=16~24材

h 椽架平长=8~12材

i 柱高=20材

上面是本文根据按原文思路推算的结果,可作为参考。如按原文表二,则较多直接采用了尺寸值,并以等差数列方式给出。

③表三成于1978年,增补了砖、瓦等项目,并把建筑类型调整为7大类,以当心间方的取值划分。

在本文作者看来,文献Ⅵ的最重要成果是在表2的部分。根据表2的内容完全可以在当时(1965年)就提出一个《营造法式》材分制度下各项建筑指标取值的解释系统;如果龙先生在1980年代前后更多倾心于此,那么我们今天将会读到两种关于《营造法式》制度研究的经典:龙先生的和陈明达先生的。这将对《营造法式》的研究带来更多的积极影响。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龙先生中国古代建筑营造法则研究具有鲜明的特色,体现了其学术思想。本文尝试概括为:

1 基于道德感与实践感的规范性研究取向

相对于纯粹的实证性研究,以历史文献为主的营造法式研究,不可避免的都具有规范性研究取向的特点。身处现代中国古代建筑史学的开创期和建立系统中国建筑理论的动力,无疑会加强研究者的这一倾向;而在当时掌握的实例资料不足的背景下这一研究取向似乎也是唯一的选择。我们在梁思成先生的《清式营造则例》和陈明达先生的《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研究》这两份经典文献中均可发现这种规范性研究的特点。龙先生对中国古代建筑营造法则的规范性研究取向,并非出于一种对建立宏观统一理论的纯粹学术偏好,而是在其强烈的历史感和道德感支持下的实践方向。生于农村、长于动乱的旧中国,长期关注底层民众的营造实践,都促成了龙先生独特的学术关怀。在《序言》中,龙先生指出,“学习、研究、编写建筑史的,好像是‘知死’,实际上是在‘知生’。因为人死了的东西不仅包含着它生的时候那种活泼生气,而且会影响和推动人们去再生产。这就是知生的必要和所以。……”这反映了龙先生历史研究的学术思想。

2 面向民间的经验性研究取向

龙先生的文稿中多处综合比较《营造法式》、《营造法原》和《清式营造算例》的制度,用共时性的方法尝试建立一个系统的尺度规律。这种研究方法固然也是属于规范性的研究,但却另有值得考辩之处,而且也是不见于同时代其他学者的独特视角。这种从设计角度出发的研究方法论,其背后的根据是中国民间传统营造经验的稳定性,对木构件材料力学性能认识的稳定性。正因为如此,才可以在一定的前提下,忽略宋代和清代的系统差异、甚至官式和民间的系统差异,根据常用尺度的比例关系(具体而言,就是构件的高跨比、细长比之类),探索历史文献未能明确的某些营造法则。在文献Ⅵ中,这一方法的运用最为突出。

制造成本法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3(b)-0055-02

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的永恒追求,而教育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通识教育作为大学教育的重要一部分,是对高等教育专门化、功利化导致的人的片面发展的一种矫正和超越,是高等教育本质和大学使命的回归[1]。

1998年,“博耶报告”的发表在美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美国研究型大学纷纷将通识教育作为本科生的基础学术训练,明确其基础和核心地位,融入整个大学的人才培养体系之中[2]。近年来,国内高校也都将通识教育课程纳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但存在着不少认识误区和实践的偏差。针对理工科学生的文学、历史、哲学、艺术等人文社科方面的教育均有所加强,而对文科生的自然科学教育,以及对于非工科学生的工程科学和技术教育,重视不够,成效不多。作为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地方本科院校,工程科学与技术方面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建设与改革,需要在实用性、通俗性和适应性方面下工夫,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第一课程和第二课程互相支撑,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降低学生的学习难度,可以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长远发展力。

我校《制造之用》课程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受到了全校众多非机械类专业学生的喜爱和支持,每学期选修学生在120人左右,其中人文学科选修学生比例超过50%,学生对课程的实用性和趣味性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肯定,也推动了课程的教材建设和课程教学改革。

1 教学目标分析

1.1 课程理念

理论结合实际,既普及制造知识,又培养学生工程素养和实践创新能力。

1.2 课程总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常见制造方法的用途,了解各种制造方法所采用的工程原材料、生产设备、加工原理及加工过程。通过各种交流互动启发思维,通过课外实践增长能力,最终培养学生的工程素养和创新创业能力。

1.3 课程分类目标

(1)知识与能力目标。

①掌握塑料、橡胶等有机高分子材料的加工成型方法和用途。

②掌握玻璃、陶瓷等无机材料的加工成型方法和用途。

③掌握常见金属材料种类、热处理方法和用途。

④掌握铸造、锻造、焊接等热加工方法和用途。

⑤掌握冲压、挤压、拉拔等冷加工方法和用途。

⑥掌握切削加工和数控加工方法及其用途。

⑦了解3D打印、制造自动化技术的进展和用途。

⑧能够初步辨认生活中各种制品的材料种类,推断其加工成形方法,学会运用所学制造知识来解决其未来工作和专业领域中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第一课堂(课堂讲授、启发式讨论课)和第二课堂(参观制造现场、科技竞赛)等环节,使学生掌握各种材料的加工成型方法和应用,学会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进行实践与创新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中国已经是世界制造大国,中国制造的文化普及却很不够。无论一名学生学的是什么专业,将来从事什么工作,都要懂一些制造。学习本课程,就是要让更多的非机械类专业学生了解制造,热爱制造,以便将来为建设“制造强国”贡献力量。要让更多学生明白,获得在世界制造业中的优势地位,对于实现“中国梦”多么重要。

2 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2.1 教学内容

基于以上教学理念和目标,笔者组织编写了《制造之用》教材[3]。内容共分18章,包括:绪论、塑料及其加工成型、橡胶及其加工成型、玻璃及其加工成型、陶瓷及其加工成型、金属材料与热处理、锻造成形、铸造成形、板料冲压成形、挤压与拉拔、焊接、粉末冶金、金属切削加工、数控技术、特种加工技术、3D打印技术、现代制造装备与自动化、汽车制造。全书以汽车及其零部件制造为线索,绪论即以汽车制造概述开始,最后一章以汽车制造工艺进行总结,形成一个整体。

对于每一章而言,教学内容的重点在于各种制造方法的用途、各种材料及制造技术的发展过程。以“塑料及其加工成型”这一章而言,知识要点的设计为三个部分:塑料材料;塑料挤出成型;塑料注射成型。在第一部分“塑料材料”,首先介绍了塑料在生活的广泛应用,然后,从塑料时代的开始(酚醛树脂的出现为标志),到塑料时代的里程碑(尼龙的出现),再到无论时代的大发展(聚乙烯和聚丙烯的出现)。通过介绍贝克兰、卡罗瑟斯、齐格勒等人的发明创造,启发学生从科学研究到商业生产的一般规律,即:与技术相比,科学要走在前面;与生产相比,技术要走在前面没有科学研究,没有技术成果,新产品的开发是不可能的。同时,要实现新材料的商业化生产应用,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要解决廉价的原料来源;二是要解决生产工艺和设备。酚醛塑料、尼龙的广泛应用都是如此。实际上,很多毕业生的创业,未必是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只要懂得这些产品商业化的规律,对学生未来成功创业也大有好处。在介绍了塑料材料发展的历程之后,简要地归纳了塑料的分类和成型特性。在第二部分“塑料挤出成型”,首先介绍通过挤出成型的各种塑料制品,然后简要介绍基础设备和挤出机的工作过程。在第三部分“塑料注射成型”,首先介绍注射成型的用途,然后介绍注射机和注射成型工艺过程。

2.2 教学方法

课程教学部分,采用“HWW分析法”[4],从“怎么办(How)”向“为什么(Why)”和“是什么(What)”倒推讲解,每次课的教学以“该制造方法在生活中有什么用这个问题”入手,然后介绍为什么有用,揭示其发展历史和生产流程,最后再介绍制造的概念,让学生了解有关理论。这样不但降低了学生学习的难度,而且从一开始就激发了学习兴趣。以“橡胶及其加工成型”为例,首先,介绍生活和生产中各种橡胶用品的用途,然后介绍橡胶的发展历史、分类和配方,以及塑炼、混炼、压延和压出等生产工艺,通过轮胎的生产加工,让学生了解典型橡胶制品的完整生产过程,穿插讲解这些橡胶加工工艺方法的概念和其中包含的科学原理。课堂教学的讲解注重深入浅出,通过讲故事、讲生活,来普及制造文化。课堂教学中,既力求避免理论公式的推导,也避免制造工艺的过多介绍。要提高教学效果,提升学习兴趣,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方法上,要引导学生参与课堂讨论,每次课拿出至少20分钟时间来讨论一些问题。在问题的设计上,也要贴近生活,不可过难或过于直接。比如:在第2章塑料及加工成型中,设计了如下问题:

(1)试着分辨你日常使用的各种塑料制品,如矿泉水瓶、塑料袋、脸盆、鼠标外壳、汽车防滑垫,大概会是什么牌号的塑料?

(2)你吃过爆米筒吗,想一想爆米筒和塑料水管的生产有什么共同点?

(3)试想一下,鼠标外壳、塑料桌布、牙刷毛等是如何制造出来的?

(4)你每天的生活中,用到了哪些塑料制品?

(5)你认为未来的塑料制品的制造的将如何发展?

(6)你能构思一种新的塑料制造吗?

另外,在教学方法手段上,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作用,为每一个章节录制和剪辑了来自生产实际的录像,对一些较难理解的制造理论,通过动画来形象说明。

第二课堂,利用学校建立的企业实践基地,组织学生参观学习,了解产品制造过程及生产管理,让工程师现身说法,提高学生的工程意识和工程素养。利用全校工科公共实训平台,引导选修课程的各专业学生参与“挑战杯、机械创新大赛”等学科竞赛活动,在实践中提升制造能力。

2.3 学业评价方法

《制造之用》课程的学生学业评价,采用了综合评价法。学生总成绩涵盖学生出勤、课堂表现、小论文、期末测试、课外实践与创新成果等多个环节在小论文环节,鼓励学生自己查阅文献和调研实践,围绕某一种制造技术的发展和在自己专业领域中的应用,写出有自己见解的文章,从而实现知识学习的拓展和升华。在期末测试环节,题型都是客观题,单项选择题30题,判断题40题,这些题目都选自课程的题库。总成绩=出勤分数×20%+课堂表现分数×20%+小论文分数×30%+期末测试分数×30%。课外实践与创新成果环节作为选作加分项,对于参与机械类学科竞赛中,参与了作品制作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加分。

3 结语

对全校各专业学生开设《制造之用》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能够提升学生将来的生活质量和创新创业能力。对《制造之用》通识教育课程进行了科学的教学设计,它以教学效果最优化为目的,以服务于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宗旨,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传授学生知识,启迪学生思维,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多年来的教学实践表明,这套教学设计方案科学、可行,对于应用型地方院校的工程科学和技术类通识教育课程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制造成本法论文篇(7)

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的独立性是个重大的问题, 既是个逻辑问题, 更是个事实问题, 还可能成为回答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的基础。

——刘春田

哈佛大学安守廉(w illiam p.alford) 教授的《窃书是雅罪》 一书出版于20世纪90年代。wWw.133229.cOM这不是一本大部头的著作, 译成中文, 不过十万字上下, 但是对中国学界的影响却很大。书甫问世, 就引起强烈反响, 安守廉在中国也因此声名大噪。先是郑成思教授撰文商榷, 批评安守廉否定中国宋代出现著作权保护的论点。随后, 梁治平教授翻译了该书(当时书名译作《窃书不算偷 》) 的部分章节, 在笔者主编的《中国知识产权评论》 (商务印书馆) 第一卷也有刊行。继而, 李雨峰教授索性借用了该书第三章标题“枪口下的法律”, 作为他的博士论文题目。书中的观点多年来也反复被中国知识产权的论著引用。最近, 法律出版社又延请李琛妙手再造, 出版该书的全译本, 足见中国法学界对该书学术价值的肯定。

从一定意义上讲, 《窃书是雅罪》是一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论纲。安守廉从一位西方法学家的角度, 洞若观火, 对中国的这段历史做了经济、政治、文化、法律上的梳理, 正面提出了自己的评论, 甚至对某些有违法治的现象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批评。中国的读者对书中持论可能不尽赞成, 学界对其主要观点也见仁见智, 甚至至今一直有对该书的批评。这正好说明安守廉观点的影响, 以及学界对它的重视。但是, 从治学的角度, 该书所运用的治史方法、治学态度, 文中所显示的深刻思想、追求事实的科学精神, 以及理性的力量, 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历史、制度及其实践问题, 都可以激发读者产生极大的兴趣。仅此就足以显示其思想的力量和学术价值, 值得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关心的人一读。安守廉提出的问题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纲领性, 对它们的回答关系着当下的中国法治, 乃至整个社会的未来。我认为, 至少以下几个问题值得中国的学术界长期思考和认真研究。

一、四大发明的故乡中国为什么没最早出现知识产权制度

这个问题虽是老生常谈, 却难回答。需要通过艰难的考据和科学、理性的分析研究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这显非一日之功。郑成思主张的“版权伴生于印刷术的发明”, 并坚持中国宋代就有著作权制度的观点, 有其合理的一面。遗憾的是, 他生前未及作出系统论证。安守廉则持不同意见, 认为脱离当时社会的基本背景, 仅靠印刷术这一因素, 或古代典籍中的只言片语, 不能断言唐宋有著作权保护。这一认识, 反映了西方的历史观。按胡适的观点, 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平心而论, 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条件是复杂的, 除去印刷术这一生产力要素外, 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也是重要的决定因素。古代中国, 既没有形成工业化的生产体系, 也未出现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 更不曾形成有独立经济地位和诉求的创造者阶层。作为中国知识分子原始型态的“士”, 自古以来, 就是被赞助、被庇护的对象, 是权贵与财势的附庸。.“食君之禄、死君之命”, 一向是士人的忠实信条。如果说变化, 充其量是由豪门权势分散“包养”的“食客”, 转为主要是被专制皇权通过一千三百年的科举制统一包养的“士大夫”。“士大夫”阶层原本是皇权为遏止魏晋以来世家大族的豪强专权, 在隋唐之际, 通过科举制这一政治体系而形成的。作为精英政治的形式, 士大夫的力量在两宋时期达到顶峰。他们与皇权之间经过长期磨合, 双方关系趋于平衡和谐。元代以降, 上述平衡被打破, 士的地位大变, 沦落到.“七娼、八丐、九儒” 的地步。明清之际, 皇权陡增, 高度专制, 不容自诩“以天下为己任”、“家事国事天下事, 事事关心”的士人任意纵论国事。科举制也成了皇权压制思想的工具。理学的兴起, 束缚了士大夫阶层的思想, 士大夫阶层逐渐失去独立性, 发展成为皇权的附庸阶层。尽管16世纪后的中国社会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没有发生, 中国仍然是典型的农业社会。虽然一些士人无望“宣室”, 而弃儒业贾, 但是他们的主体仍被科举制度束缚, 无法摆脱专制皇权设置的伦理窠臼。农业社会耕读持家, “万般皆下品, 唯有读书高”的信条是天经地义的立世之本, 科考功名是读书人亘古不变的人间正道。此外, 我们还应当注意到一个重要事实, 笼统的“印刷术”一语, 用以界定产生著作权制度的技术条件是有困难的, 是不充分的。印刷技术是一个历史漫长的发生、发展过程。活字印刷技术的发明以及成熟, 有一个渐进和“升级、换代”过程。毕昇的技术发明于1041-1048年间, 其活字用胶泥制成, 在实践中, 相继出现了木、铜、磁、锡、铅作为材质的活字, 并出现了多元活字印刷技术的并存的状况, 这状况历经数百年。这反映出, 在分散的、小农的、非竞争性的经济形态下, 这种生产力条件, 没有出现统一的、更为先进的工业经济意义上的机械印刷技术。.虽然中国很早就发明了活字印刷术, 但始终未能脱离手工劳动方式, 近代铅活字机器印刷技术是从西方输入中国的”[1]。以上述胶泥等材质为活字构成的手工印刷术与西方铅字平板机器印刷技术, 分属不同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能否催生出市场社会中出版商、工人和作者这三个独立的经济主体, 令人存疑。所以, 要为中国是否在唐宋时代就存在过著作权制度作出理性、科学、令人信服的说明, 乃至于解释生产能力曾长期领先于世界的中国何以没有首先出现知识产权制度, 都是一项艰巨、长期的任务。

二、恰当处理意识形态与发展文化产业的关系

恰当处理二者的关系, 为知识产权制度开辟合理的发挥空间, 才能促进社会物质生产与文化生产的平衡发展。改革开放的核心任务是解放生产力。未来的竞争是技术、文化创新能力的竞争, 为此, 必须调整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制度与观念。早些年, 笔者曾到好莱坞考察美国的电影产业, 哥伦比亚电影公司首席律师的几句话, 令人印象深刻。他说: “好莱坞是个生产快乐的大工厂。我们花钱请人写剧本, 定导演, 选演员, 制作场景, 组织表演, 并用摄影机将表演记录下来, 压缩成胶片, 再把经过取舍、剪辑、合成的影片放给观众看, 观众一高兴, 就把原本他们口袋的钱放进我们的口袋。事情到此, 已经全部结束。至于其中是否有艺术存在, 对我们来说, 纯属意外。我们关心的是市场, 这就是娱乐产业”。正如马克思所言: “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 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 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2]在发达国家, 文化产业是重要的国民经济部门。在我国, 按照传统的思维模式, 更注意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 长期不接受“文化产业”的概念。习惯于把意识形态抬高到政治的高度。文化政治不分, 突出政治。把文化与经济对立起来, 喜欢“算政治账, 不算经济账”, 限制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在立法上, 有私法公法化的倾向。2001年11月27日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的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作法, 是这一倾向的突出表现。所幸, 这一不当已经纠正。此外, 立法技术的瑕疵也会破坏法律的系统性, 成为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因。最近,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2010年2月26日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这本不属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做了修改。原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受本法保护”。有意见认为, 198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原本没有第四条第一款, 是在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被提出, 并经反复讨论, 修改以后被加上的, 国内外各界对该条款一向争议不断, 也给立法、行政、司法界乃至法律教育界带来各种困扰。鉴于2001年2月已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 , 国家已经有了系统规范作品出版、发行的法规, 为免争议, 妥善的办法就是索性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但2010年2月26日修改为: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 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放弃容易令人产生歧义的规定, 无疑是一种文明, 是法律的进步, 对国内国际社会释放了善意。但是新的表述则不免令人困惑, 就规定的内容而言, 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是依然把有关行政管理的条款放在民事权利法中, 是否妥当, 令人质疑。这一倾向被曲解的后果之一, 是理论上出现了迎合上述诉求的“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趋势”的观点。这些情况如不能妥善解决, 会阻碍文化产业的发展, 进而必然制约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年, 成果巨大。今后发展的唯一出路是创新, 尤其须加强文化创新。国家应当改变以往重科技轻文化的产业政策; 调整重理轻文的教育结构; 放弃重物质财富轻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 科技和文化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车之两轮, 鸟之两翼, 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甚至出现了超过传统制造业的趋势。我国虽然2000 年才在政府文件中出现了“文化产业”这一概念, 但是发展潜力巨大。可以预见, 注重科学发展, 平衡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的关系, 发掘文化产业的潜能, 有条件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手段。

三、创造与劳动的关系

如安守廉在..窃书是雅罪 第一章指出的, 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困难之一, “在于思考基础合理性以及视野开阔的论著过于稀少。” 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继受者,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 我们更关注实用, 对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 以及该制度形成的深刻原因, 几无研究。法律制度若缺乏理性解析的关怀, 往往造成公众对法律的疏离, 法律的权威性也会被质疑。该书提及的创造者的法律地位, 创造与劳动的关系问题, 就是知识产权制度中令人困惑的问题之一。安守廉在该书第四章开篇就以“中国文革时期( 1966-1976年) 的流行语”, 引用了“钢铁工人在本职工作中铸成的钢锭上有必要署上他的名字吗? 如果没有必要, 为什么一个知识分子就该享有在劳动成果上署名的特权呢? ” 接着, 该章第二段又引述了马克思1844年的一段话, 作为上述观念的理论注解: “甚至当我从事科学工作时, 即从事一种很少同别人直接交往的活动时, 我从事的也是社会活动, 因为这是人的活动。不仅我的活动所需要的材料, 甚至思想者使用的语言本身, 都是作为社会产品赋予我的。我本身的存在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因此, 我自身的成果, 是我为社会所劳作, 并且意识到我是作为一个社会存在体而劳作。”二者灵犀相通, 无异于把但丁“放歌”《神曲 》, 雨果“描绘”《悲惨世界》的行为, 等同于钢铁工人铸造钢锭。对这一问题, 我们鲜有理性思考。长期以来, 我们把劳动和剥削作为经济活动两个基本范畴、经济活动的参与者, 非此即彼。“创造” 从来没有独立的地位, 而是劳动或剥削的附庸,“ 居无定所”, 在“剥削”与“劳动”之间徘徊, 有时被尊为劳动, 有时被贬作剥削。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各自占有剥削者和劳动者壁垒分明的两大阵营, 是两“皮”; 主要以创造(或创作) 为生计的知识分子, 被认为是附在皮上的“毛”。创造者要么属于资产阶级, 要么属于工人阶级, “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这一逻辑, 可用来诠释邓小平最终把知识分子划成工人阶级一部分的政策。但是, 这是否符合人类工业文明社会以来的历史事实, 值得怀疑。初步研究认为: 创造既不属于剥削, 也不隶属于劳动。创造是一个与二者并列的, 或许是更为重要的概念。我们历来崇尚劳动, 所以把一切认为美好的事物都粉饰以劳动。当我们给创造者“落实政策”时, 所能给予的最高奖励, 就是以“劳动”的名义。其间虽然充满善意和溢美之词, 但是称创造为劳动, 确有张冠李戴之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 就劳动成果而言, 无论劳动方式的差别大小, 劳动的技术含量高低, 劳动复杂程度如何, 在质上, 无一例外是人类无差别的智力与体力的综合支出的凝结; 在量上, 是劳动产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见, 劳动是既定行为的重复; 劳动作为技能, 可以通过传承、学习、训练获得; 劳动成果中所包含的劳动量, 可以用同为劳动的尺度来计量; 劳动成果可以重复再现; 不同劳动成果之间可以比较、交换。从分配上看, 马克思为理想社会设计的最佳原则是按劳分配, 按照该制度, “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 从社会方面正好领会他所给与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与社会的, 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 例如, 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 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 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 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 , 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与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 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3] 可见, 循此原则, 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标准是劳动的质和量, 即由技术含量、繁复程度和力量强度所决定的劳动的质, 和由时间为尺度来衡量的劳动的量。劳动技能固然有简单复杂之分, 但不会因复杂而改变其劳动的性质。比如, 在故宫博物院、国家档案馆以及像荣宝斋等传统文化部门中, 至今活跃着一批手艺高超、身怀绝技的能工巧匠, 很多人终生从事文物古迹、历史档案的传统仿真制作工作, 各有“绝活”, 其成果无论艺术价值, 还是经济价值, 都弥足珍贵。但终因其制作的东西是已有真品的再现, 其行为局限于体力与技艺, 只能归于劳动。反观创造, 截然不同。创造与劳动之间, 不同的创造之间, 都是异质的, 不具可比性。在经济价值上, 相互之间没有可以交换的共同基础, 不可通融。创造成果是唯一的, 创造不可再现。创造不是一种技艺, 无法再现。描述表达创造成果的技能可以学习, 但是创造本身是无法训练和传承的。梁漱溟认为, “创造乃. 凭空而来, 前无所受”。创造与劳动有密切的关系, 创造必须借助于表达的技术形成结果, 技术属于劳动的能力与方式, 表达的过程既是创造的过程, 也是劳动的过程, 二者虽然相伴、可同日而语, 但它们却是本质不同的两回事。由于创造不是劳动, 完成创造成果所凝结的劳动量, 也只是创造成果的劳动成本, 并非创造成果的价值。从利益分配上看, 创造者的获酬法则也与按劳分配不同。他们不是按照表达创造成果所运用的技术复杂程度和所消耗掉的时间来衡量, 并没有一个与劳动相对应的所谓创造领域的.价值规律”。创造成果本身无价值, 却有使用价值, 其使用价值是通过交易实践, 由市场价格体现的。其价格完全取决于社会的认知情况、欣赏程度和需求范围, 千锤百炼的科学专著, 因无人问津, 或许一文不值。一挥而就的通俗文学, 籍人云亦云, 可能价值千金。人类创造的目的在于满足物质或精神需求, 每项创造成果都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生活是有代价的, 无论物质的, 还是精神的。按照资本所创造的市场法则, 谁接受和享用别人创造的生活方式, 都须付出物质的对价。实践告诉我们, 创造者的一次行为所结之果, 不但可以直接进入市场, 还可以对之二度、三度、再度创造, 并将所得成果市场化。它们一旦进人市场, 获取财产回报的方式、机会和数额难以估算。《哈里. 波特》 一面世, 就风靡全球。罗琳不仅暴富, 而且惠及子孙。这种现象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无法解释的。通过以上简单的比对, 可以看出创造与劳动的关系是: 创造成果是汇万物以升华, 从无到有、金蝉出壳、化蛹为蝶的质变结果, 是飞跃。劳动成果是质变基础上的量变, 是由此及彼, 积少成多的量的扩张, 属于复制的结果。按照这个初步研究结论, 对文革流行语所提问题的回答是: 署名是一种标记。标记的功能, 是市场的参与者对自己提供的交换对象负道德和法律责任的表征。这是商品社会的法则。钢锭同样需要表征来源, 但表征的具体方式有别。目的是为鉴别它的质量是否符合既定的标准, 以保证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同时也是考察劳动者行为是否符合既定技术规范的手段。这种作法, 古已有之, 如果谁偶尔有幸见到的被拆毁的北京明城墙砖, 你会发现, 每方城砖的侧面, 都刻有砖窑的名号。明城墙之所以屹立数百年坚不可摧, 每块转的质量是它的基本保证。所以, 劳动者署名, 是雷同的保证, 是为自己求同排异、袭制守成的产品负责。创造者署名, 是宣示差别, 是为自己与众不同、标新立异的贡献负责。二者虽无高低贵贱之分, 行为性质却迥然不同。可见, 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的独立性是个重大的理论问题, 既是个逻辑问题, 更是个事实问题, 还可能成为回答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的基础。顺便提及, 历史事实是, 文革中知识分子并无上述流行语中说的那样幸运, 他们从未被当作劳动者对待。即便是批判、改造对象, 也不被正眼看待, 只是被当作剥削阶级的附庸, 称作“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按照当时流行的说法, 是排在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叛徒、特务、走资派后面的“臭老九”。

四、中国知识产权学者的遗憾

安守廉是美国著名的研究中国法的专家。他对中国友好, 致力于中美法学交流。近20 年来, 在历次中美知识产权问题发生冲突之际, 几乎都可以听到他的声音。在波士顿的书斋里, 作者博览群书、学识淹灌, 站在宏观历史的立场, 看待作为世界历史一部分的中国历史。写历史无疑是一种冒险, 写别国的历史更是冒险, 写一个与美国迄今利益纠葛剪不断、理还乱的中国知识产权历史, 尤其冒险。在《窃书是雅罪》 中, 作者不但要甘冒在美国人看来的偏袒中国之嫌, 还要承担可能冒犯中国的双重风险。作者直抒所见, 所思、所愿, 拿给我们一部有根据、有见地、持论允当的学术专著。这需要的不止勇气, 还要有治史必备的深厚扎实的学养、敏锐而精湛的理论穿透力和驾驭历史走向的大局观。尤其评论中国知识产权状况, 这样一个事关吾土传统、吾民心理, 容易触发国人神经的敏感话题, 更是不容易把握。无论对材料的取舍、事实的描述, 还是评价的拿捏, 以历史脉络的逻辑梳理, 都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书中彰显了西方学者在治学方法上客观理性的心理优势, 虽然不能免于欧美汉学家固有的冷漠口吻, 但对中国还是释出了真诚与善意。除了个别人有被外人闯入自家领地的感觉外, 中国的知识界乐见这样的著作。这反映了中国社会在大规模改造中的成就, 显示了中国人应有的自信与宽容。若是早二十几年, 赶上意大利导演安东尼奥尼拍摄《中国》的时代,《窃书是雅罪》肯定被拒绝。同理, 早几天在上海世博会新闻中心向世博局官员提出世博吉祥物侵权的美国记者, 笃定会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知识产权与工业文明一样, 都不是中国的固有文化, 却与后发的中国工业文明历史形影相随, 相继发生, 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逻辑。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 起起伏伏、断断续续, 也已历经百年。这一百年, 开启了中国这个老大帝国数千年未有之变局。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 既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维系专制统治两千余年的中国宗法社会形态的解体过程, 还可以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我们, 用以保障我们走向现代国家之路的、新的社会体系的重新构造工程, 是何等的宏大, 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过程, 是何等的漫长、繁复与艰辛。现实告诉我们, 这一历史使命仍任重道远。按照钱穆先生“不知一国之史则不配作一国之民”的逻辑, 说不清楚中国知识产权历史的人, 就是不合格的知识产权学者。令人尴尬的是, 帮助中国人厘清知识产权制度历史脉络的第一部有影响的学术著作, 却出自哈佛学者之手。反观中国, 读者若想对知识产权问题借鉴本土的著作, 却不见端倪。既没有千锤百炼的煌煌巨著, 也未闻令人信服的一家之言。联想到来自英伦三岛的世界名著《中国科学技术史 》, 纽约赫逊河畔畅言中国大历史的鸿篇巨制, 长盛不衰的敦煌显学, 拔得头筹者, 不是东西洋学者, 就是海外游子。无论这种现象出自何种原因, 都足以令中国的读书人汗颜。历史研究的目的, 在于借古省今, 为未来指明方向。为无憾于当代, 不愧对后人, 希望看到中国人自己书写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史。这是学者的使命。

注释:

制造成本法论文篇(8)

关键词: 《窃书是雅罪》 创造 劳动 文化产业 内容提要: 从哈佛大学安守廉教授的《窃书是雅罪》出发, 分析和思考了中国知识产权界应当长期思考和认真研究的四大问题, 提出了中国知识产权界学者应有的使命。 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的独立性是个重大的问题, 既是个逻辑问题, 更是个事实问题, 还可能成为回答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的基础。 ——刘春田 哈佛大学安守廉(W illiam p.Alford) 教授的《窃书是雅罪》 一书出版于20世纪90年代。这不是一本大部头的著作, 译成中文, 不过十万字上下, 但是对中国学界的影响却很大。书甫问世, 就引起强烈反响, 安守廉在中国也因此声名大噪。先是郑成思教授撰文商榷, 批评安守廉否定中国宋代出现著作权保护的论点。随后, 梁治平教授翻译了该书(当时书名译作《窃书不算偷 》) 的部分章节, 在笔者主编的《中国知识产权评论》 (商务印书馆) 第一卷也有刊行。继而, 李雨峰教授索性借用了该书第三章标题“枪口下的法律”, 作为他的博士论文题目。书中的观点多年来也反复被中国知识产权的论著引用。最近, 法律出版社又延请李琛妙手再造, 出版该书的全译本, 足见中国法学界对该书学术价值的肯定。 从一定意义上讲, 《窃书是雅罪》是一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论纲。安守廉从一位西方法学家的角度, 洞若观火, 对中国的这段历史做了经济、政治、文化、法律上的梳理, 正面提出了自己的评论, 甚至对某些有违法治的现象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批评。中国的读者对书中持论可能不尽赞成, 学界对其主要观点也见仁见智, 甚至至今一直有对该书的批评。这正好说明安守廉观点的影响, 以及学界对它的重视。但是, 从治学的角度, 该书所运用的治史方法、治学态度, 文中所显示的深刻思想、追求事实的科学精神, 以及理性的力量, 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历史、制度及其实践问题, 都可以激发读者产生极大的兴趣。仅此就足以显示其思想的力量和学术价值, 值得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关心的人一读。安守廉提出的问题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纲领性, 对它们的回答关系着当下的中国法治, 乃至整个社会的未来。我认为, 至少以下几个问题值得中国的学术界长期思考和认真研究。 一、四大发明的故乡中国为什么没最早出现知识产权制度 这个问题虽是老生常谈, 却难回答。需要通过艰难的考据和科学、理性的分析研究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这显非一日之功。郑成思主张的“版权伴生于印刷术的发明”, 并坚持中国宋代就有著作权制度的观点, 有其合理的一面。遗憾的是, 他生前未及作出系统论证。安守廉则持不同意见, 认为脱离当时社会的基本背景, 仅靠印刷术这一因素, 或古代典籍中的只言片语, 不能断言唐宋有著作权保护。这一认识, 反映了西方的历史观。按胡适的观点, 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平心而论, 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条件是复杂的, 除去印刷术这一生产力要素外, 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也是重要的决定因素。古代中国, 既没有形成工业化的生产体系, 也未出现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 更不曾形成有独立经济地位和诉求的创造者阶层。作为中国知识分子原始型态的“士”, 自古以来, 就是被赞助、被庇护的对象, 是权贵与财势的附庸。.“食君之禄、死君之命”, 一向是士人的忠实信条。如果说变化, 充其量是由豪门权势分散“包养”的“食客”, 转为主要是被专制皇权通过一千三百年的科举制统一包养的“士大夫”。“士大夫”阶层原本是皇权为遏止魏晋以来世家大族的豪强专权, 在隋唐之际, 通过科举制这一政治体系而形成的。作为精英政治的形式, 士大夫的力量在两宋时期达到顶峰。他们与皇权之间经过长期磨合, 双方关系趋于平衡和谐。元代以降, 上述平衡被打破, 士的地位大变, 沦落到.“七娼、八丐、九儒” 的地步。明清之际, 皇权陡增, 高度专制, 不容自诩“以天下为己任”、“家事国事天下事, 事事关心”的士人任意纵论国事。科举制也成了皇权压制思想的工具。理学的兴起, 束缚了士大夫阶层的思想, 士大夫阶层逐渐失去独立性, 发展成为皇权的附庸阶层。尽管16世纪后的中国社会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没有发生, 中国仍然是典型的农业社会。虽然一些士人无望“宣室”, 而弃儒业贾, 但是他们的主体仍被科举制度束缚, 无法摆脱专制皇权设置的伦理窠臼。农业社会耕读持家, “万般皆下品, 唯有读书高”的信条是天经地义的立世之本, 科考功名是读书人亘古不变的人间正道。此外, 我们还应当注意到一个重要事实, 笼统的“印刷术”一语, 用以界定产生著作权制度的技术条件是有困难的, 是不充分的。印刷技术是一个历史漫长的发生、发展过程。活字印刷技术的发明以及成熟, 有一个渐进和“升级、换代”过程。毕昇的技术发明于1041-1048年间, 其活字用胶泥制成, 在实践中, 相继出现了木、铜、磁、锡、铅作为材质的活字, 并出现了多元活字印刷技术的并存的状况, 这状况历经数百年。这反映出, 在分散的、小农的、非竞争性的经济形态下, 这种生产力条件, 没有出现统一的、更为先进的工业经济意义上的机械印刷技术。.虽然中国很早就发明了活字印刷术, 但始终未能脱离手工劳动方式, 近代铅活字机器印刷技术是从西方输入中国的”。以上述胶泥等材质为活字构成的手工印刷术与西方铅字平板机器印刷技术, 分属不同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能否催生出市场社会中出版商、工人和作者这三个独立的经济主体, 令人存疑。所以, 要为中国是否在唐宋时代就存在过著作权制度作出理性、科学、令人信服的说明, 乃至于解释生产能力曾长期领先于世界的中国何以没有首先出现知识产权制度, 都是一项艰巨、长期的任务。 二、恰当处理意识形态与发展文化产业的关系 恰当处理二者的关系, 为知识产权制度开辟合理的发挥空间, 才能促进社会物质生产与文化生产的平衡发展。改革开放的核心任务是解放生产力。未来的竞争是技术、文化创新能力的竞争, 为此, 必须调整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制度与观念。早些年, 笔者曾到好莱坞考察美国的电影产业, 哥伦比亚电影公司首席律师的几句话, 令人印象深刻。他说: “好莱坞是个生产快乐的大工厂。我们花钱请人写剧本, 定导演, 选演员, 制作场景, 组织表演, 并用摄影机将表演记录下来, 压缩成胶片, 再把经过取舍、剪辑、合成的影片放给观众看, 观众一高兴, 就把原本他们口袋的钱放进我们的口袋。事情到此, 已经全部结束。至于其中是否有艺术存在, 对我们来说, 纯属意外。我们关心的是市场, 这就是娱乐产业”。正如马克思所言: “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 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 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在发达国家, 文化产业是重要的国民经济部门。在我国, 按照传统的思维模式, 更注意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 长期不接受“文化产业”的概念。习惯于把意识形态抬高到政治的高度。文化政治不分, 突出政治。把文化与经济对立起来, 喜欢“算政治账, 不算经济账”, 限制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在立法上, 有私法公法化的倾向。2001年11月27日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的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作法, 是这一倾向的突出表现。所幸, 这一不当已经纠正。此外, 立法技术的瑕疵也会破坏法律的系统性, 成为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因。最近,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2010年2月26日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这本不属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做了修改。原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受本法保护”。有意见认为, 198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原本没有第四条第一款, 是在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被提出, 并经反复讨论, 修改以后被加上的, 国内外各界对该条款一向争议不断, 也给立法、行政、司法界乃至法律教育界带来各种困扰。鉴于2001年2月已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 , 国家已经有了系统规范作品出版、发行的法规, 为免争议, 妥善的办法就是索性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但2010年2月26日修改为: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 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放弃容易令人产生歧义的规定, 无疑是一种文明, 是法律的进步, 对国内国际社会释放了善意。但是新的表述则不免令人困惑, 就规定的内容而言, 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是依然把有关行政管理的条款放在民事权利法中, 是否妥当, 令人质疑。这一倾 向被曲解的后果之一, 是理论上出现了迎合上述诉求的“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趋势”的观点。这些情况如不能妥善解决, 会阻碍文化产业的发展, 进而必然制约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三十年, 成果巨大。今后发展的唯一出路是创新, 尤其须加强文化创新。国家应当改变以往重科技轻文化的产业政策; 调整重理轻文的教育结构; 放弃重物质财富轻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 科技和文化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车之两轮, 鸟之两翼, 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甚至出现了超过传统制造业的趋势。我国虽然2000 年才在政府文件中出现了“文化产业”这一概念, 但是发展潜力巨大。可以预见, 注重科学发展, 平衡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的关系, 发掘文化产业的潜能, 有条件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手段。 三、创造与劳动的关系 如安守廉在..窃书是雅罪 第一章指出的, 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困难之一, “在于思考基础合理性以及视野开阔的论著过于稀少。” 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继受者,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 我们更关注实用, 对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 以及该制度形成的深刻原因, 几无研究。法律制度若缺乏理性解析的关怀, 往往造成公众对法律的疏离, 法律的权威性也会被质疑。该书提及的创造者的法律地位, 创造与劳动的关系问题, 就是知识产权制度中令人困惑的问题之一。安守廉在该书第四章开篇就以“中国文革时期( 1966-1976年) 的流行语”, 引用了“钢铁工人在本职工作中铸成的钢锭上有必要署上他的名字吗? 如果没有必要, 为什么一个知识分子就该享有在劳动成果上署名的特权呢? ” 接着, 该章第二段又引述了马克思1844年的一段话, 作为上述观念的理论注解: “甚至当我从事科学工作时, 即从事一种很少同别人直接交往的活动时, 我从事的也是社会活动, 因为这是人的活动。不仅我的活动所需要的材料, 甚至思想者使用的语言本身, 都是作为社会产品赋予我的。我本身的存在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因此, 我自身的成果, 是我为社会所劳作, 并且意识到我是作为一个社会存在体而劳作。”二者灵犀相通, 无异于把但丁“放歌”《神曲 》, 雨果“描绘”《悲惨世界》的行为, 等同于钢铁工人铸造钢锭。对这一问题, 我们鲜有理性思考。长期以来, 我们把劳动和剥削作为经济活动两个基本范畴、经济活动的参与者, 非此即彼。“创造” 从来没有独立的地位, 而是劳动或剥削的附庸,“ 居无定所”, 在“剥削”与“劳动”之间徘徊, 有时被尊为劳动, 有时被贬作剥削。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各自占有剥削者和劳动者壁垒分明的两大阵营, 是两“皮”; 主要以创造(或创作) 为生计的知识分子, 被认为是附在皮上的“毛”。创造者要么属于资产阶级, 要么属于工人阶级, “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这一逻辑, 可用来诠释邓小平最终把知识分子划成工人阶级一部分的政策。但是, 这是否符合人类工业文明社会以来的历史事实, 值得怀疑。初步研究认为: 创造既不属于剥削, 也不隶属于劳动。创造是一个与二者并列的, 或许是更为重要的概念。我们历来崇尚劳动, 所以把一切认为美好的事物都粉饰以劳动。当我们给创造者“落实政策”时, 所能给予的最高奖励, 就是以“劳动”的名义。其间虽然充满善意和溢美之词, 但是称创造为劳动, 确有张冠李戴之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 就劳动成果而言, 无论劳动方式的差别大小, 劳动的技术含量高低, 劳动复杂程度如何, 在质上, 无一例外是人类无差别的智力与体力的综合支出的凝结; 在量上, 是劳动产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见, 劳动是既定行为的重复; 劳动作为技能, 可以通过传承、学习、训练获得; 劳动成果中所包含的劳动量, 可以用同为劳动的尺度来计量; 劳动成果可以重复再现; 不同劳动成果之间可以比较、交换。从分配上看, 马克思为理想社会设计的最佳原则是按劳分配, 按照该制度, “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 从社会方面正好领会他所给与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与社会的, 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 例如, 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 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 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 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 , 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与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 。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 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可见, 循此原则, 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标准是劳动的质和量, 即由技术含量、繁复程度和力量强度所决定的劳动的质, 和由时间为尺度来衡量的劳动的量。劳动技能固然有简单复杂之分, 但不会因复杂而改变其劳动的性质。比如, 在故宫博物院、国家档案馆以及像荣宝斋等传统文化部门中, 至今活跃着一批手艺高超、身怀绝技的能工巧匠, 很多人终生从事文物古迹、历史档案的传统仿真制作工作, 各有“绝活”, 其成果无论艺术价值, 还是经济价值, 都弥足珍贵。但终因其制作的东西是已有真品的再现, 其行为局限于体力与技艺, 只能归于劳动。反观创造, 截然不同。创造与劳动之间, 不同的创造之间, 都是异质的, 不具可比性。在经济价值上, 相互之间没有可以交换的共同基础, 不可通融。创造成果是唯一的, 创造不可再现。创造不是一种技艺, 无法再现。描述表达创造成果的技能可以学习, 但是创造本身是无法训练和传承的。梁漱溟认为, “创造乃. 凭空而来, 前无所受”。创造与劳动有密切的关系, 创造必须借助于表达的技术形成结果, 技术属于劳动的能力与方式, 表达的过程既是创造的过程, 也是劳动的过程, 二者虽然相伴、可同日而语, 但它们却是本质不同的两回事。由于创造不是劳动, 完成创造成果所凝结的劳动量, 也只是创造成果的劳动成本, 并非创造成果的价值。从利益分配上看, 创造者的获酬法则也与按劳分配不同。他们不是按照表达创造成果所运用的技术复杂程度和所消耗掉的时间来衡量, 并没有一个与劳动相对应的所谓创造领域的.价值规律”。创造成果本身无价值, 却有使用价值, 其使用价值是通过交易实践, 由市场价格体现的。其价格完全取决于社会的认知情况、欣赏程度和需求范围, 千锤百炼的科学专著, 因无人问津, 或许一文不值。一挥而就的通俗文学, 籍人云亦云, 可能价值千金。人类创造的目的在于满足物质或精神需求, 每项创造成果都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生活是有代价的, 无论物质的, 还是精神的。按照资本所创造的市场法则, 谁接受和享用别人创造的生活方式, 都须付出物质的对价。实践告诉我们, 创造者的一次行为所结之果, 不但可以直接进入市场, 还可以对之二度、三度、再度创造, 并将所得成果市场化。它们一旦进人市场, 获取财产回报的方式、机会和数额难以估算。《哈里. 波特》 一面世, 就风靡全球。罗琳不仅暴富, 而且惠及子孙。这种现象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无法解释的。通过以上简单的比对, 可以看出创造与劳动的关系是: 创造成果是汇万物以升华, 从无到有、金蝉出壳、化蛹为蝶的质变结果, 是飞跃。劳动成果是质变基础上的量变, 是由此及彼, 积少成多的量的扩张, 属于复制的结果。按照这个初步研究结论, 对文革流行语所提问题的回答是: 署名是一种标记。标记的功能, 是市场的参与者对自己提供的交换对象负道德和法律责任的表征。这是商品社会的法则。钢锭同样需要表征来源, 但表征的具体方式有别。目的是为鉴别它的质量是否符合既定的标准, 以保证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同时也是考察劳动者行为是否符合既定技术规范的手段。这种作法, 古已有之, 如果谁偶尔有幸见到的被拆毁的北京明城墙砖, 你会发现, 每方城砖的侧面, 都刻有砖窑的名号。明城墙之所以屹立数百年坚不可摧, 每块转的质量是它的基本保证。所以, 劳动者署名, 是雷同的保证, 是为自己求同排异、袭制守成的产品负责。创造者署名, 是宣示差别, 是为自己与众不同、标新立异的贡献负责。二者虽无高低贵贱之分, 行为性质却迥然不同。可见, 创造不同于劳动。创造的独立性是个重大的理论问题, 既是个逻辑问题, 更是个事实问题, 还可能成为回答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的基础。顺便提及, 历史事实是, 文革中知识分子并无上述流行语中说的那样幸运, 他们从未被当作劳动者对待。即便是批判、改造对象, 也不被正眼看待, 只是被当作剥削阶级的附庸, 称作“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按照当时流行的说法, 是排在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叛徒、特务、走资派后面的“臭老九”。 四、中国知识产权学者的遗憾 安守廉是美国著名的研究中国法的专家。他对中国友好, 致力于中美法学交流。近20 年来, 在历次中美知识产权问题发生冲突之际, 几乎都可以听到他的声音。在波士顿的书斋里, 作者博览群书、学识淹灌, 站在 宏观历史的立场, 看待作为世界历史一部分的中国历史。写历史无疑是一种冒险, 写别国的历史更是冒险, 写一个与美国迄今利益纠葛剪不断、理还乱的中国知识产权历史, 尤其冒险。在《窃书是雅罪》 中, 作者不但要甘冒在美国人看来的偏袒中国之嫌, 还要承担可能冒犯中国的双重风险。作者直抒所见, 所思、所愿, 拿给我们一部有根据、有见地、持论允当的学术专著。这需要的不止勇气, 还要有治史必备的深厚扎实的学养、敏锐而精湛的理论穿透力和驾驭历史走向的大局观。尤其评论中国知识产权状况, 这样一个事关吾土传统、吾民心理, 容易触发国人神经的敏感话题, 更是不容易把握。无论对材料的取舍、事实的描述, 还是评价的拿捏, 以历史脉络的逻辑梳理, 都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书中彰显了西方学者在治学方法上客观理性的心理优势, 虽然不能免于欧美汉学家固有的冷漠口吻, 但对中国还是释出了真诚与善意。除了个别人有被外人闯入自家领地的感觉外, 中国的知识界乐见这样的著作。这反映了中国社会在大规模改造中的成就, 显示了中国人应有的自信与宽容。若是早二十几年, 赶上意大利导演安东尼奥尼拍摄《中国》的时代,《窃书是雅罪》肯定被拒绝。同理, 早几天在上海世博会新闻中心向世博局官员提出世博吉祥物侵权的美国记者, 笃定会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知识产权与工业文明一样, 都不是中国的固有文化, 却与后发的中国工业文明历史形影相随, 相继发生, 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逻辑。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 起起伏伏、断断续续, 也已历经百年。这一百年, 开启了中国这个老大帝国数千年未有之变局。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 既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维系专制统治两千余年的中国宗法社会形态的解体过程, 还可以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我们, 用以保障我们走向现代国家之路的、新的社会体系的重新构造工程, 是何等的宏大, 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过程, 是何等的漫长、繁复与艰辛。现实告诉我们, 这一历史使命仍任重道远。按照钱穆先生“不知一国之史则不配作一国之民”的逻辑, 说不清楚中国知识产权历史的人, 就是不合格的知识产权学者。令人尴尬的是, 帮助中国人厘清知识产权制度历史脉络的第一部有影响的学术著作, 却出自哈佛学者之手。反观中国, 读者若想对知识产权问题借鉴本土的著作, 却不见端倪。既没有千锤百炼的煌煌巨著, 也未闻令人信服的一家之言。联想到来自英伦三岛的世界名著《中国科学技术史 》, 纽约赫逊河畔畅言中国大历史的鸿篇巨制, 长盛不衰的敦煌显学, 拔得头筹者, 不是东西洋学者, 就是海外游子。无论这种现象出自何种原因, 都足以令中国的读书人汗颜。历史研究的目的, 在于借古省今, 为未来指明方向。为无憾于当代, 不愧对后人, 希望看到中国人自己书写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史。这是学者的使命。 注释: 《中国大百科全书 》第二版第10 卷, 2009年, 第397 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 第126页。 马克思: 《哥达纲领批判》,《马恩选集》第三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 第304 页。

制造成本法论文篇(9)

一、案例简介

2014年11月27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出《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应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不得随意更换文字、变动结构或曲解内涵,不得在成语中随意插入网络语言或外国语言文字,不得使用或介绍根据网络语言、仿照成语形式生造的词语。①近年来,伴随着社交网络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网民造词的创意也呈井喷之势不断涌现,尤其是那些通过仿照成语、谐音变字等方式新造的网络用语,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在年轻人中流行起来。这种潮流甚至影响到了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一些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为了吸引观众的注意力,也频繁使用新词,以期提高自身的受欢迎程度。有的随意篡改、变造成语,比如把“天长地久”改为“天尝地酒”(某酒类广告);或者通过缩略拼装、仿照成语的形式创造新词,“人艰不拆”就是“人生已如此艰难,有些事就不要拆穿”的缩略形式。针对国家广电总局所的通知,社会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广电总局的通知正当其时,符合保持汉语规范性和纯洁性的要求;另一种则认为,该通知的内容是对网络语言使用的过分限制,将不利于汉语文化的发展和创新。限制网络语言的使用究竟是对汉语规范的保护,还是对文化创新的扼杀,自有汉语言文学专家来评述,在此不赘。笔者的疑问在于,通知中禁止网络用语上广播电视的要求,是否有可能因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而无效?为了弄清疑惑,下面本文将从“基本权利的构成—基本权利的限制—限制行为的违宪阻却事由”三个层次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

为了弄清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是否存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要了解宪法怎样规定公权力的运行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在《宪法》第二章对公民各项权利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公权力的关系,德国联邦认为,基本权利保障的是“个人完全不受国家干预作用的私人领域”。②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私人空间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公民有权排除包括公权力在内其他所有外力的干涉。但当社会、集体等公共利益有需要时,国家基于必要的理由对公民的私人领域进行一定程度的干涉被认为是合法的。反之,国家的干预行为就会被评价为违宪。德国联邦据此总结出在审查国家权力是否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害时,应采用的分析框架:首先,公权力行为是否涉及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其次,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对基本权利的侵犯或者限制;最后,该侵犯或者限制行为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根据上述三层次的分析框架,本案的分析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禁止广播电视中出现网络用语是否属于限制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二是广电总局发出的通知是否造成了侵犯或者限制公民言论自由的结果;三是如果确属侵权,广电总局的行为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言论自由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对于该条文的理解,人们通常把关注点放在了后半部分,即能够针对各种问题发表意见是言论自由得以实现的主要标志,如果一个人就某问题的观点表达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得以公之于众,那么基本上就可以认定其言论自由受到了合法保护。而且在大多数涉及言论自由的案件中,争议焦点也多集中在可表达内容的范围上。但如果对公民在表达过程中所采用的语言形式进行特定的、非法的、非必要的规定,那么可否认定这种行为已经造成了对言论自由的侵害呢?通说认为,言论内容的范围不受非法限制,当然地在宪法保护范围之内,但选择言论形式的自由是否同样地受到保护,必须通过对法条文本和立法原意的解读和领会才能作出判断。假设选择言论形式的自由被排除在言论自由保障的范围之外,那么就会造成基本权利的范围天然遭到限缩的结果,不利于实现“基本权利效力的最大化”。③因此,当我们在对言论自由的保障范围进行解释时,应当扩大地将选择言论形式的自由包括在内,这样才能保证基本权利得以充分实现。其次,广电总局通知的行为是否在实际上侵犯或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呢?一是从广电总局此次通知的目的来看,虽然通知的规定想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从而更好地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但是禁止在广播电视中采取网络用语这一特定的语言形式,已经直接妨碍了言论形式自由的实现。因此,广电总局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二是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广电总局发出的通知具有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该通知属于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是在通知的第四部分中,广电总局要求加强管理和整治不正确、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现象,尤其是乱改乱用成语的问题,“对故意违规的播出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于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内容一律不得播出”。面对不符合通知要求使用语言文字的行为,广电总局将会联合有关部门,动用行政强制力,将违规现象清查到底,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作用在此得以充分发挥。综上所述,广电总局此次通知之举,确属具有特定目的强制性法律行为,并且直接造成了公民言论自由受限的结果,因此可以认定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基于国家广电总局具有监督、指导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职能,其所的关于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由于存在干涉公民言论自由的问题,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国家履行建设文化事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新闻广播电视事业。这一条文的通常理解是,宪法规定,国家负有发展文化事业的义务,且发展成果最终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全体人民所共享。国家广电总局为了规范语言文字的使用,而采取广播电视中禁止出现网络用语的做法,如果接下来被证明确实不具备合宪性条件,那么在该通知指导下发展的广播电视事业,不但没能给社会公众带来福利,反而造成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这种侵权行为的产生,意味着国家在建设文化事业过程中的出现了失误,也意味着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国家义务没能得到充分履行。由此看来,广电总局发出的通知,在确实非法限制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情况下,不但违反了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还妨碍了国家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属于违法宪法双重规定的行为。最终要得出上述行为确有违宪性的结论,还须证明该限制基本权利的行为不具备违宪阻却事由,即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既无宪法规定的理由,也无立法的授权,更不符合法益平衡的要求,那么该限制行为确属违宪无疑。首先,从通知的作用来看,不能不承认,广电总局所做的有关规定在清理整改广播电视用语不规范的现象方面,的确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例如,《关于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用语推广普及普通话的通知》(广发【2013】96号)在解决广播电视节目中刻意模仿有地域特点的发音、乱用外来词语和网络用语等问题时,效果显著。所以从适当性的角度来看,通知的要求确有助于实现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目标,具有采纳的价值。其次,从通知要求的必要性来看,规定是否应当遵循仍值得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由此看来,广电总局下发有关通知是得到了授权的,保证广播电视播出内容的质量也属广电总局的职权范围之内。但通知中“一刀切”的规范要求在实践过程中仍会存在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根据通知要求,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应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曲解内涵”,但是何种程度才能算作“严格按照规范”通知中并未明确说明。如果对词语字义的理解有所偏差而造成在使用中不符合规范,是否应以违反通知规定而进行处罚呢?这样的规定难免由于标准不明、区分不当而造成打击范围过大。另外,通知还要求:“加强对主持人、嘉宾及其他节目参与人员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的提示引导,对于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内容一律不得播出。”这项要求意味着,针对那些有嘉宾参与的节目,尤其是电视访谈类节目,主持人和嘉宾在节目中的对话必须保证每个发音用词都必须是符合语言规范的,否则就会被认定为“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内容”而遭到禁播。这样的要求对于播音主持专业出身的主持人来说尚且有些苛刻,更不要说平常对用语规范不太在意的其他节目参与人员了。其实,要实现广播电视节目中的用语规范,提高节目质量,并非一定要通过这类标准不明、界定模糊的通知要求,还有其他一些更加人性化的方法。比如,为了保证不对传统语言规范造成破坏,避免对青少年造成误导,可以有区分地对网络用语的使用进行限制。在受众基数大的主流媒体和广播电视节目中,对媒体从业人员公开传递信息过程中的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是有必要的,而在以趣味性为主导的娱乐节目中,适当地使用网络语言更符合节目本身的定位,同时也能满足受众的观赏需求。因此,对广播电视的播出内容按照性质进行分类,分别制定与其特性相符的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范,这样才能避免因规定不当而造成的公民选择言论形式的自由与国家保护语言文化之间的失衡。

三、分析总结

国家广电总局根据法律的授权发出通知,对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乱用成语、拼装篡改造新词的现象进行规制本来无可厚非。但由于通知要求出台前缺乏充分的论证研究,所以关于禁止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出现网络用语的规定还存在不合理之处。不作区分、“一视同仁”地将网络语言“驱逐出境”,不仅缺乏科学性和必要性,而且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打破了公权和私权之间的价值平衡。除此之外,该通知的规定内容也在国家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中设置了障碍,违反了宪法对国家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作为一个现代服务型政府部门,广电总局应及时对违反宪法精神和准则的条款进行修改,避免将不合理的无效规定继续贯彻实施下去,对公民的法益造成更大的侵害。

注释:

①田静.是维护汉语规范,还是压制语言创新——网络用语禁上广播电视惹争议.人民日报•海外版.2014年12月8日,第006版。

制造成本法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DF62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6.04

近年来,伪造、变造证件、公文、印章类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一方面高额利润的强烈刺激是犯罪分子造假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违法需求市场的广泛存在是犯罪滋长的温床。而国家机关是国家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的机关,其能否正常进行公务活动也是一个国家是否稳定的因素之一。国家机关所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形象的集中代表,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活动的标志性符号,是人们赖以信任的权威意思表示。因此,任何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文件、印章的行为,都会侵扰国家公共信用,进而破坏社会秩序。因此本文便将焦点放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上,探讨在司法实践中该罪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和争议。

一、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一)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必须认识的实施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观意志状态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所认识的实施内容是“以行使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行为”为目的。当然,很多学者认为,行为人实施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目的应该是“诈骗、牟利、损害他人利益”,不可否认,这些内涵有可能包含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当中,但不应成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全部内容。

(二)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即法益。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国家权威的符号,是国家机关行使管理职能、维护社会秩序的外在表现,是国家机关表达公权力意思的机能,上述这些职能的基础便在于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公众对公权力的信赖,进而信赖公权力、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如果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则社会公众无法正确认识、识别国家权威和表达的管理意识,即因此破坏了公文、证件、印章作为国家公权力意思表示的公共信用,进而损害了公文、证件、印章的权威性,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对公权力的信赖力。社会公众一旦削减了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则国家机关对公共秩序的管理势必会受到破坏。因此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所侵犯的客体以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乃是公文、证件、印章的社会公共信用。

(三)犯罪客观方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姜翔:司法实践中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若干问题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行为。它包含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观方面即是行为人实施了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行为,因此准确界定“伪造、变造”这两词的含义对于在司法实践中界定罪与非罪、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具有重要意义。

1.伪造行为

《刑法》并没有具体解释“伪造”的含义,这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认定时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理论界认为,根据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主体是否有公文、证件、印章的制作权限,可以分为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

有形伪造,“又称形式的伪造或伪造,它是指没有合法文书制作权限的人,冒用或捏造他人的名义制成文书的行为。”[1]依据法律规定,有文书、证件制作权限的人才是真正的制作主体,如果文书、证件的实际制作人与名义制作人具有人格上的同一性,且都是该文书、证件的真正制作人,则该文书、证件的制造行为合法,且文书、证件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反之,如果文书、证件的实际制作人没有制作权限,而是冒用名义制作人来制作内容真实的文书、证件,则构成有形伪造。毫无疑问,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伪造行为的应有认知。

无形伪造,“在外国刑法理论中,又称为虚伪文书的制作。所谓虚伪文书的制作,是指有文书制作权限的人,制作内容违反真实性的行为。”[2]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界对无形伪造重视不够,随着研究国外伪造理论的丰富,学术界给予了应有的关注。我们已经分析指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文、证件、印章的社会公共信用,则无论是有形伪造还是无形伪造,无论实际制作人与名义制作人是否具有人格的同一性,所制作出来的文书、证件都是虚假的,均侵犯了文书、公文、印章的社会公共信用。另外,从实践处理来看,无形伪造也大量存在,如具有制作权力的户籍民警伪造户口本等案例,同样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加以处罚,与枉纵犯罪无异。

因此无论是有形伪造还是无形伪造,一旦其犯罪行为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界限,就应该成为《刑法》处罚的行为方式。

2.变造行为

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已完成而独立存在且真实有效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以消除、增添、拼接等方式对其非本质部分加以改变,从而形成具有新证明力的文书、证件的行为。同样,根据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主体是否有公文、证件的制作权限,可以分为有形变造与无形变造。

无论是有形变造,还是无形变造,应注意其与“伪造”的边界在于是否对文书、证件进行了本质的变更。如果进行了本质的变更,则构成“伪造”;如果改变的是非本质的部分,改变后仍保留了与原文书、证件的同一性,则构成变造。

有形变造是依法不享有权限的制作人对已经做出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进行非本质部分变更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中关于此罪的应有行为之一。而无形变造是依法具有制作权的主体滥用其权限,对已经形成的真实有效的文书、证件做出的非本质部分的变更。因为这种行为同样会造成证件、公文的不真实性,破坏国家机关证件、公文的社会公共信用,因此,应成为《刑法》禁止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罪与非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选择性罪名,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都是实施的伪造或变造的危害行为。该罪是行为犯,以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作为本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但并不是所有的伪造、变造行为都会受到《刑法》的追责,因此在遵从刑法规制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必要性与适度性原则的前提下,需要正确把握该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定量分析

众所周知,刑法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因就在于刑法是各种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也是调整社会关系最严厉、最终的手段,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受到刑法的处罚,也有可能尚未达到一定的量,而仅受其他法律的规制。但我国《刑法》没有统一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需要达到多少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或司法解释则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了不同的数量要求,如《温州市公检法联席会议纪要(2005)389号》“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达三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虽然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了对伪造、变造行为的犯罪评价,那么在进行罪与非罪认定时“累积数量”这一指标不可忽视,这是发挥价值评判功能的一个独立要件。那么如何将“累积数量”指标与犯罪构成四要件有机融合是一项司法难题。如犯罪人变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公文、印章均不满三个,但总数超过了三个,是否构成犯罪?如何选择罪名定罪?这就涉及到定性分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问题。

(二)定性分析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规定有两个以上有密切联系的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司法人员在具体定罪时,既可连用,又可分解使用,而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罪名”。[3]对于选择性罪名来讲,如果犯罪嫌疑人只实施了其中一种危害行为,那么只有在该危害行为达到了该罪的定罪标准后才可以分解独立定罪;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且单个的危害行为没有达到各自的数量定罪标准,那么是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受《刑法》的处罚呢?有观点认为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不同罪名之间的犯罪数量不可以相加。笔者认为,不同罪名之间的犯罪数量能否相加应该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从《刑法》“以最小的制裁成本换取最大的法益保护”的角度考量。对于这类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但却规定构成一罪来定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便使得司法机关在认定这类型的犯罪时不应只关注单个行为所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应将数个危害行为综合衡量;二是从这些危害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或连带性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要使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足以欺骗社会公众的信赖,则必然要使用或者伪造、变造此类公文、证件所需要的印章(印影、印鉴)。那么,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个相关联的危害行为时,应综合考量这些危害行为,并连用认定罪名。据此,笔者认为,虽然单个行为没有达到数量要求,但因为这些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如果数个危害行为超过了数量要求,且犯罪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成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而不应以个数是否分别达到构罪标准予以认定。

三、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认定(一)购买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否属共犯的思考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且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那么,对提供样本让他人为自己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并购买伪造、变造后的证件、公文的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共犯呢?

因为国家机关的证件、公文、印章是非流通物,因此不能买卖,所以《刑法》规定了买卖真实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罪,但没有明确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是否成立犯罪。不可否认,立法者肯定考虑到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犯罪过程中必然存在着购买者的提供行为,但仍没有明确规定其为犯罪,这一方面是考虑了比例原则,例如伪造、变造者卖出一千份伪造、变造后的证件、公文,刑法就可能对一千个购买者进行处罚,而处罚伪造、变造者,同样是对一千份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所造成危害的制裁,却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司法资源,尽量降低司法成本,以最小的法律制裁换取最多的法益保护。但是,所有的购买行为都不具有可罚性吗?我们应该依据购买者不同的行为类型加以区分讨论:

1.如果购买人只是单纯地配合犯罪实施者的行为,其行为并不会对伪造、变造者形成实质的影响,即使某一个购买人不参与购买,也不会阻挡伪造、变造者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此类购买行为对伪造、变造者仅是一种消极影响行为。因此,这种单纯的配合行为构成了最低必要限度的参与,不具可罚性。当然,这种行为已在立法者的预想之中,没有此行为的参与就无法实现完整的伪造、变造行为。对于这种构成要件已经被预定的行为,不应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共犯处罚。

2.但如果购买行为超出了单纯配合的范畴,则有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为伪造、变造犯罪的实施创造机会且主观上具有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这种行为人或采用利诱或胁迫的方式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了伪造、变造的犯罪行为,例如,购买者重金利诱他人为自己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则超出了此罪的最低必要限度,则可能成立教唆犯,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共犯。

(2)常业居间行为

此类的常业居间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主动搜集分散的购买者的信息,然后提供给伪造、变造者,形成专业分工的犯罪整体。在此种情形下,这种居间行为持续为伪造、变造者提供稳定的不法需求,客观上保证了伪造、变造犯罪的可持续性,超出了最低必要限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购买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是否成立共犯的问题是司法实践的重要难题之一。一方面为了以最低的制裁换取最多的法益保护考量,不可能处罚所有的购买行为,但从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超出最低必要限度的购买行为,则视为超出了法律的预想,可作为共犯进行评价的行为。具体而言,如行为人积极主动为他人实施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提供帮助、制造机会或重金利诱胁迫,则这种犯意便具有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而常业居间行为不仅为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提供客源,保障犯罪行为的持续性,而且从犯罪行为中获取佣金,该行为已经形成了与伪造、变造行为的互动,社会危害性更大,则应以共犯论处。

(二)虚假印章未查获是否影响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犯罪的认定

印章是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活动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关的重要凭证,因而在社会生活和国家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那么在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起获虚假印章,那么是否会影响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犯罪的认定?

伪造、变造印章不仅包括制作人制作或通过拼接等方式进行虚假印章的制作,也包括在国家机关证件或公文上直接伪造、变造印章的行为。而对于后一种伪造、变造印章的犯罪行为,无论印章是否仍然存在、无论是否已经起获,危害行为已经实施,危害结果已经产生,构成了该罪完整的客观方面;如果其他构成要件也符合,那么即便是未起获伪造、变造的虚假印章,也构成本罪,具有刑事可罚性。

(三)伪造、变造印章所刻的单位不存在或名称不正确是否影响本罪的构成

首先根据上文对该罪所侵犯的法益的分析,《刑法》设立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国家机关印章的社会公共信用。国家机关的印章作为其履行职务的重要凭证,在公文或证件上加盖,则能够证明该公文或证件与制作权人的直接关系。其次,应考虑犯罪嫌疑人伪造、变造印章的犯罪动机,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伪造、变造行为使人们足以信赖其伪造、变造后的印章,从而达到欺诈、牟利等其他非法主观目的。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虽然伪造、变造印章所刻的单位不存在或名称有误,但这一行为首先具备了欺骗性,使社会公众信赖了这一公章所对应的国家机关履行的职能,能够有效地实现自己伪造、变造印章的目的;其次,这一虚假行为存在的本身扰乱了国家机关印章的社会公共信用,侵害了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具有刑事可罚性。关于这类犯罪因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且行为方式不断发展,因此在司法认定时,应从刑法的本质出发,并根据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总结新的司法实践经验。JS

参考文献:

制造成本法论文篇(11)

Abstract:Thepaperfirstanalyzesthehistoricalevolutionofmanufacturingcostsystem,andonthebasisofthisanalysis,itfocusesonthebasictheoryofmanufacturingcostsystem,existingproblemsinpractice,andthefurtherdevelopmentinmanufacturingindustry.Itconcludesthatcomprehensivecostinformationsystemissetupfordifferentpurposes:“twosteps”manufacturingcostsystemforfinancialaccountingandABCforinternalmanagementpurpose.

Keywords:manufacturingcostsystem;fair;costitem;costdrivers

成本信息是否公允直接关系到产品的内在价值水平的确定是否合理,同样,产品的生产成本也是界定产品价格是否公允的基本尺度。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扩大,大量的以涉及低价倾销为特征的反垄断涉外贸易诉讼案的出现,对为此提供“鉴证”基础的成本信息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基于目前新的制造环境,对我们目前所运用的制造成本制度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剖析,并就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发展进行一些初步的思考。

一、制造成本法的历史演进

(一)早期的制造成本法

制造成本法顾名思义是制造业中所使用的成本制度。在以工业革命为背景的、以机器生产及提高产品加工能力和精度为特征的近代制造产业中,为了解决当时企业内部管理上所形成的(与传统的作坊生产相比较)四个特有的内部管理问题(职能部门的业绩考核、工序间产品劳务间的价值转移尺度、期间利润的有效计量和经济资源利用效率的衡量),会计界运用了以“职能部门设置成本项目并按其归集费用”(以解决前面两个管理问题)和“产品确认并分配相关的产品成本项目”(以解决后两个管理问题)的两步费用的归集与分配制度。这也就是解释为什么今天的制造成本法不是“一步”归集与分配制度,也不是“三步”甚至是“四步”的费用归集与分配制度的原因所在。

早期的制造成本法的研究重心有两个方面:

第一是基于企业的具体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组织特点,设置与此相适应的反映职能部门费用发生情况的相关成本项目(广义的),成本项目的设置没有规范统一的要求,并按照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将企业在一定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归集在相应的成本项目中,以实现第一步归集所应达到的目标。

第二是按照职能部门与生产制造过程之间的关系,将所有成本项目确认为“产品生产成本项目”(也称之为狭义的成本项目)与“期间成本项目”,凡是与生产制造过程之间存在关系的(不论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均将其视为产品生产成本项目,并用一定的方法将其在期间生产的不同产品生产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从而达到计算产品成本总额与单位产品成本的目的。

(二)制造成本法的历史演进

制造成本法产生以来一直是朝“绝对真实”(absolutetruth)方向努力的,也即通过对“两步费用归集与分配”为对象的、以程序与方法规范为特征的进一步完善。当时在管理实践上存在着一个衡量制造成本制度科学与否的标准,即只要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计算准确了(表明两步都准确了),就说明管理上所有的管理问题都能获得一种相对准确的信息支持。

上世纪初叶,为配合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发生的泰罗科学管理运动,其通过生产工艺与过程的标准化研究(标准化本身就能大幅度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并且实施一种严格的考核制度,极大地提高了当时的生产效率,满足了当时社会对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为了配合泰罗科学管理运动对事中成本管理的要求,将原先制造成本制度的事后的费用两步归集与分配改进为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成本和成本差异分别进行归集与分配,通过差异的揭示与调查反馈,实现了成本管理工作从事后反映到事中及时执行阶段,达到了成本管理质的飞跃。但这种管理上带来的飞跃并没有改变原先制造成本制度的基本功能,原先制造成本制度的服务功能仍然在发挥作用,因为其只是将传统制造成本法下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归集与分配过程分解成“标准成本的归集与分配”与“成本差异的归集与分配”两部分分别进行,两者相加,其结论并没有任何变化。

二、制造成本法目前的现状

(一)制造成本法的基本理论

制造成本法仍然从属于财务会计的范畴,上世纪30年代为了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建立的财务会计体系,产品成本计量(为了计量出期间利润与期末存货价值的目的)仍然是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领域。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公允性,所有的会计处理事项均应使用会计准则的理念进行指导与制约,而会计准则理念的内核不在于其是否精确,而是在于目前的企业经营环境下,这种理念能否被大家所共同接受(英文上称之为GAAP,generalacceptedaccountingprinciple)。制造成本法的理论关键在于如何确认产品的成本项目构成,按照企业存在的相关职能部门设置成本项目,应该没有什么分歧,但这些成本项目哪些应该作为产品成本的组成项目?哪些应作为期间成本的组成项目?与生产有关的职能部门相关的成本项目是不是将所有成本内容都应进入产品生产成本?还是部分成本内容进入产品生产成本?这些问题也构成了今天制造成本法基本的理论问题。

目前对此理论问题的解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吸收成本(Absorbingcosting)观点。其基本原理是只要该职能部门与生产过程相关,不论是直接与生产过程相关,还是间接与生产过程相关;不论其发生的费用是什么,都将其吸收到产品成本中去,构成产品的生产成本。二是动因成本观点。其基本原理是衡量此项费用能不能进入产品的生产成本,除了该职能部门要与生产过程相关以外(因为与生产过程无关的职能部门所发生的费用根本不可能进入产品成本的),还要进一步确认其所发生的费用性质与产品的制造过程是否相关,只有在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时,我们才能将其确认为产品的生产成本,否则,即使发生在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职能部门,我们也不能将其确认为产品的生产成本。

(二)制造成本法目前的现状

从理论上讲,动因成本观点应比吸收成本观点要好,因为从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理念来看,收益了才能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果某该项费用的发生与产品的制造过程无关,即使发生在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职能部门,也不能将其归集在产品的生产成本上。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能部门所发生的费用,究竟哪些与制造过程有关?相关程度如何?哪些与制造过程无关?进行界定是非常困难的。从理论上讲,如果能够准确地认定其是变动性生产费用(与产品制造过程完全相关),将其作为相关产品成本构成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能够准确地认定其是固定性生产费用(与产品制造过程完全无关),将其作为非相关产品成本构成同样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在实际中,真正能够用较为纯粹的方式确认其变动成本或固定成本特性的费用并不是很多,许多费用特别是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费用项目,往往表现为混合成本的特性,对其进行分解存在着许多主观不确定性的成分,如果只是从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来加以使用,此种带有主观成分在内的不确定的会计信息还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其信息的质量与相对准确性和个人的职业理解是相关的,不会影响到其他信息使用人由于他人在判断上的特性产生误解。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在相关大量间接生产费用无法用一个准确且能够被大家所能形成共识的观念(生产费用与产品生产之间的关联性)之前,尽管动因成本观点理论基础较为理想,但不符合财务会计公认会计准则理念的要求,也就不能为财务会计中的成本核算实践所接受。

三、对制造成本法发展的一些思考

(一)规范产品成本项目的构成标准

吸收成本制度尽管在具体的费用确认上没有办法去分清其与产品制造过程之间的关系,但其最大的优点是其确认过程的规范与统一性,一是按职能部门确认费用的发生额是比较容易的,费用在哪个部门发生的,就应该由哪个部门所体现的成本项目进行承担,在费用归集上不会引起争议;二是职能部门的设置与产品制造过程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容易取得共识方面的一致,在实践上,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能部门,不外乎分为两种,即直接生产部门和间接生产部门。尽管即使在与生产直接有关的生产部门,证明其所有费用100%与产品制造过程有关,也是非常困难的,不要说那么多与生产过程间接有关的职能部门了,但在分歧没有消失之前,宁可不要去实现这种绝对的准确性,也应保持这种相对的准确性,即不论该项费用是什么,只要其与发生在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职能部门,全部作为产品的生产成本内容达到了会计准则对公允性原则的要求。

在我国成本会计实务上,1988年之前所使用的成本方法是沿用原苏联的成本计算方法,此种方法后来大家将其称之为“全部成本法”(其实不能这样称呼,在西方会计中,全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以及制造成本法几乎是同样的经济涵义),其是将当时的所有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用在内)全部纳入到产品的生产成本,为了适应当时关贸总协定入关谈判对产品成本规范的要求,我们从1989年就对原来的成本制度进行了改革,而真正意义的会计体系改革在我们国家应是在1993年颁布的“两则”与“行业会计制度”。但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制造成本法的理解与西方国家的制造成本法相比,在实践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对能够进入产品成本的费用项目的理解,因为在现行的企业中对职能部门的设置,其职能关系与西方的企业还存在着区别,如生产车间的党支部书记其职能与生产管理是否相关等。因而在实践上,我们还仍然按照对费用项目的理解(看其是否与制造过程相关)来规范产品成本的费用构成(表现为国家颁布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我们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没有完全规

范运作之前,这种分歧肯定是存在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合理地解释。

(二)重审作业成本制度

当然,基于成本动因的观点所建立的作业成本会计(ABC),从成本管理的角度来看,其通过产品耗费作业,作业耗用经济资源的理念,将产品成本与费用通过作业的纽带连接起来,真实地反映了产品对经济资源的消耗水平,为产品成本管理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信息。但在作业无法准确界定,特别是无法量化作业量(Activity-drivers)时,将其运用在财务会计中的成本计量时,会导致不同的会计职业判断人产生不同的判断标准,是不符合会计准则中的“公允性”精神的。但作为企业内部管理使用的会计信息系统,这种以企业自己为职业判断标准的成本制度,在改善产品成本水平相对真实性,提高与产品资源利用效率等相关的决策方面肯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建立综合成本信息系统

相关性特征是衡量成本信息系统质量的重要标准,在目前还无法统一对产品消耗作业、作业耗费资源的认识条件下,企业内部应利用现有的信息化的有利条件,特别是结合企业内部的ERP系统,建立一个基于多重服务目标的综合成本信息系统,即基于对外财务会计目的而建立的“两步”制造成本制度和基于企业内部管理为目的(反映产品真实资源消耗)的作业成本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1][美]Kaplan.高级管理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易庭源.企业成本学[M].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