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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商品理论大全11篇

时间:2023-10-30 10:24:15

劳动力商品理论

劳动力商品理论篇(1)

关键词:工资 劳动力 劳动力商品价值

传统工资和劳动力商品价值理论及其遇到的新挑战

(一)传统工资和劳动力商品价值理论分析

传统的工资理论认为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转化,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的大小。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社会成为商品,而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劳动力作为商品,其价值的大小也是由生产劳动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由于劳动力总是存在于活的人体中,因此,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可以转化为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它包括三个部分:第一,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第二,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总和,其中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第三,劳动力的教育费。

同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分析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第二,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来出卖。

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第二个条件,以及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其价值大小可以转化为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可以得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工人的工资能满足且只能满足雇佣工人及其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费用的结论。

(二)现实工资存在分化现象

现实雇佣工人的工资少数不能满足必需的生活需求,但大多数满足必需的生活需求后还有一定数目的剩余,少数高管的工资远大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现实的工资存在分化现象。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工资水平的高低大致可概括为三种情况:对于少数雇佣工人来说,实际上仅靠出卖劳动力而从资本家或者说从资本主义企业中获取的工资是不能满足必需的生活需求的;对大多数雇佣工人来说,工人用货币工资实际购买到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的数量是不断增加的,有不少工人能拥有少量存款和股票;对于大企业的高管而言,拥有高工资、高福利,其工资远高于满足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他们能拥有大量的存款和股票。

显然,第一种情况下,雇佣工人的工资是小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第二种情况下,雇佣工人的工资在是高于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第三种情况下,作为“雇佣工人”的高管,其工资水平远大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

(三)工资水平内在地反映了劳动力价值高低

显然,如同商品的价值是相对稳定的,而商品的价格是不断波动的一样,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在比较短的时间内也是相对稳定的,而工资的高低也可以不断波动。所以仅从工资水平的变化,不能直接得出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变化。但问题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以上三种类型的工资水平是相对固定的。至少,除高管外,普通劳动力商品的供给并不存在垄断现象,因此它的价格总是高于价值或低于价值是不可能的。

由上述分析可知,从传统的观点,得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工人的工资能满足且只能满足雇佣工人及其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费用的结论,无法解释现实的工资严重分化的现象,无法解释不同类型的雇佣工人其工资与延续其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即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差异。因此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马克思的工资和劳动力商品价值理论进行探讨,以便对不断变化的现实作出合理的解释。

工资和劳动力商品价值理论拓展

(一)第一种情况:现实的工资是“修正”的工资

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资本主义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来说,工资是工人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唯一来源。但现实社会中,工资水平差异较大,对少量的特殊技能的工人来说,资本家支付的工资水平较高,这些工人需要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为数不少的没有技能的工人来说,仅靠资本家支付的工资,难以获取必需的生活资料。比如,住房应当是生活的必需品,但即使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有不少工人难以承担高额的房租费用,更勿需说购买住房。所以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使劳动力不至于在萎缩的情况下进行再生产,建立起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雇佣工人中的低收入群体一定的补助。因此,低工资的雇佣工人从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中所获得的“收益”也必然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当然工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参加各种保障制度的“支出”必然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也必须从工资表中扣除。

考察资本主义的工资不仅要看雇佣工人因为出卖劳动力而获取工资的多少,更要看“修正”后的工资,因为“修正”后的工资与雇佣工人及其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数量和质量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在上文第一种情况下,对于少数雇佣工人来说,“修正”后的工资一般能满足工人及其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费用。

(二)第二种情况:劳动力商品具有上下限的特点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除包含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特点外,还具有上、下限特点。满足劳动力延续的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只是劳动力商品价值的下限,劳动力商品价值的上限是工资的积累可以使劳动者无需继续出卖劳动力也能为生。

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必需”的范围是不同的。因此,传统的观点认为劳动力商品价值有一个重要特点:包含历史和道德的因素。经济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雇佣工人生活必需品,无法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相提并论,今天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生活必需品或许已超越几百年前资本家的生活奢侈品。但是,用生活必需品范围的扩大来论证雇佣工人的工资能满足且只能满足其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费用显得很牵强。

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实际工资水平从总体上看是不断提高的,工人的实际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显著提高,工人的生活消费许多已经超越所谓的必需的生活消费的范围,有些普通工人还有一定数量的存款,甚至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许多工人的工资远超过满足必需的生活资料费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雇佣工人不出卖劳动力也可以为生,也并不意味着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不复存在。因为一方面一旦劳动者不出卖劳动力,劳动者就失去收入的源头,长期以往,劳动者再次成为除了拥有自己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的劳动者;另一方面,尽管由于劳动力的价值超过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雇佣工人可以积累少量的生产资料,从而能够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但就普通工人家庭所拥有的少量的生产资料以及劳动力而言,只能进行简单手工劳动。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今天,他们生产商品所花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远远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以家庭为基础的、缺少分工协作的传统的小生产与现代化的机器大生产相比缺乏竞争力。因此通过这样的生产所实现的价值没有办法购买到必需的消费资料和服务,劳动者是无法通过这种生产活动在发达商品经济社会中生存下去的。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劳动对资本形式上具有隶属关系,自由的工人一无所有,为了谋生,必须出卖劳动力;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今天,劳动对资本实际上具有隶属关系,仅有少量的生产资料,劳动力也是无法与生产资料相结合,雇佣工人仍然需要把劳动力当成商品来出卖,而劳动力商品买卖仍然需要遵循价值规律,从一个较长时期来看,其工资大体上等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因此,对于大多数雇佣工人而言,工资超过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只能证明他们的劳动力价值超过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提高也有一个上限,如果工人劳动力商品价值的不断提高,导致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获得的工资水平足够高,在满足生活必需和现代文明的生活享受外,还有足够的剩余,这些足够的剩余转化为生产资料后,或者创立个人业主制企业,或者与他人合伙成立合伙制企业,使自己的劳动力与之相结合,且他的生活水平还不至于下降,雇佣工人就可以不再靠出卖劳动力也能谋生,那么劳动力就可以不再成为商品。经济范畴是经济关系的理论抽象,若劳动力不再成为商品,讨论工资的本质和劳动力商品价值范畴就毫无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力商品价值的上限也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程度,随着劳动对资本实际隶属程度的发展而提高。尽管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提高导致工人的实际工资水平越来越高,满足必需的生活资料需求后,剩余也越来越多,但劳动对资本的实际隶属程度也越来越大。这在现实生活中就表现为劳动力越来越依赖于资本,工人的实际工资水平很高,但事实上没有办法摆脱被雇佣的地位。现达资本主义已经进入到高度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一些小企业主或小资本家有时也无法与垄断资本竞争,有时也必须转化为雇佣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三)第三种情况:高管形式上是“异化”的雇佣工人和人格化的资本

现代公司制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一方面投资者人数众多,这些投资者无法都直接参与该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另一方面企业规模较大,管理复杂,需要精通管理的专业人士进行管理。因此,现代社会中资本所有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持有股票的资本所有者们组成股东大会,再由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而后者负责雇佣高级管理人员。从形式上看,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的雇佣工人类似,也出卖劳动力,受雇于某个资本家“集团”,或者准确地说受雇于某个公司制企业,但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决不等同于普通的雇佣工人:他们是事实上的“人格化的资本”,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关乎资本的增值程度、企业的效益和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他们是管理者,负责并监督资本的运转。正是高级管理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其工资水平和性质必然也发生较大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高管也会积累大量的货币财富,成为资本的所有者,成为资本家。

“被雇佣”的高管不再属于雇佣工人的范围,其工资的本质发生了“异化”,不再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由于高管在资本增值过程中的特殊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定自己工资的水平。

结论

在现代社会,普通工人出卖的仍然是劳动力,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仍然由生产劳动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它与劳动者及其家庭所需求的生活资料价值有关。但考察当代雇佣工人的工资,不能只看雇佣工人从资本家企业中得到的工资额,更要看“修正”后的工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许多雇佣工人的工资超过了必需的生活资料费用,是因为劳动力商品价值除了包含历史的、道德的因素特点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特点: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变动,变动范围的下限是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上限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得到的实际工资远超过必需的生活资料费用,能够积累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不出卖劳动力也可以谋生。大企业高管是“异化”的雇佣工人,是人格化的资本,由于在生产中的特殊地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定自己工资的高低。

劳动力商品理论篇(2)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哲学理论界关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坚持与发展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波浪叠起,方兴未艾。在这些篇章浩繁犹如烟海的研究和讨论中,绝大多数研究者要么并未完全脱离传统劳动价值理论的窠臼,要么则完全偏离科学劳动价值理论的轨道。因而众多的研究者或者固守传统劳动价值论而反对要素价值论,或者坚持要素价值论而反对传统劳动价值论,抑或折中与中和传统劳动价值论与要素价值论两大派别的思想。上述两大派别的理论思想无须赘述,值得特别关注的应当是处于上述两大主流派别之外的两支富含理论创新光点的溪流派别:劳动商品论与剩余价值哲学的新劳动力价值论。仔细分析劳动商品论与剩余价值哲学新劳动力价值论的基本理论思想,发现其创新之外似有异曲同工之处:两者对于劳动力与劳动范畴的基本关系的理解与把握几乎截然相反!其理论深处之是非曲直,真可谓一言难定!鉴于“研究建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人性范畴,所遵循的不一定是马克思本人的‘原话’、甚至不一定是马克思某段话的‘原意’、而一定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1](p5)的精神,本着研究重大理论问题、必须从基本概念入手的原则,本文力图廓清劳动价值理论中劳动力与劳动的内涵关系、商品关系、价值关系等若干基本关系,为试图揭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商品化的逻辑规律性与历史必然性创设必要的理论前提和条件。劳动商品论与剩余价值哲学基本理论的仔细分析评论,宜另文详析,此处从略。

一、劳动力与劳动的内涵关系

劳动力与劳动的概念都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力泛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狭义的劳动力即人的劳动能力,是人或劳动者创造使用价值时所运用的蕴藏在人体中的体力与智力的总和,特指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体力。广义的劳动即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使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以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狭义的劳动即人的劳动,就是人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的体力与智力活动,特指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体力性活动。理论研究中所说的劳动力与劳动一般均指狭义劳动力与劳动。

劳动力与劳动既有严格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劳动力是人创造使用价值时所运用的体力与智力的总和(内在的聚合状态);劳动是人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时所发挥的体力与智力活动(外在的流动状态)。劳动力的大小决定于先天和后天、主观与客观等多种因素,在先天因素近似相同的条件下主要决定于后天的劳动学习和劳动实践,而衡量劳动力大小的标准还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这就是说,劳动不仅是劳动力的使用和耗费过程,而且是劳动力的表现和量度过程。一个人具有多大的劳动力,就能够支付出多大量的劳动;反之,一个人能够支付出多大量的劳动,就具有多大的劳动力。劳动力是潜在的劳动,劳动是显现的劳动力,两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同,但其表现形式相同。[2](p16)

上述分析简明而准确地说明了劳动力与劳动的内涵关系。正确而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劳动力与劳动的严格区别与密切联系,则是正确而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劳动力与劳动的商品价值关系、劳动力与劳动的矛盾、二劳矛盾与人的活动的关系问题的首要的基础和前提。

二、劳动力与劳动的商品关系

劳动力与劳动的商品关系问题,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的理论问题,同时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实际问题。理解和把握劳动力与劳动的商品关系,首先需要分别从逻辑(理论)与历史(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然后进行上述逻辑与历史(或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的综合分析,方可获得正确的结论。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以敏锐的经济眼光区别了劳动力和劳动两个概念,对此进行了精辟的科学分析,使剩余价值理论完整、准确而无可辩驳地建立起来,从而彻底揭穿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奥秘。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劳动不是商品,没有价值和价格。其理由为:第一,劳动是价值的实体,是价值的内在尺度,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劳动量。如果劳动是商品,劳动的价值量应由劳动量的大小来衡量,这无异于劳动衡量劳动,完全是同义反复。第二,当工人出卖劳动力时,劳动尚未发生(尚不存在);当劳动实际开始时,它已不属于工人。工人无法出卖一个事前不存在、事后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第三,如果劳动是商品,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交换,剩余价值就无从产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不能存在;如果是不等价交换,价值规律就被否定。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都是不可否定的。[3](p585-587)

上述马克思的三条分析,虽然可以成为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不是商品的理由,但却不能成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不是商品的理由。为什么呢?

应当看到,以斯密和李嘉图为首的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劳动决定商品价值并且劳动是商品(资本主义条件)。而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站在前人的肩膀上,首先发现和证明了生产商品的劳动包含着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为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建立奠定了科学的基础。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抽象)人类劳动,劳动力(非劳动)是商品(资本主义条件)。由于马克思不但发现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不是商品,而且进一步预言未来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更不可能是商品,所以他无需运用劳动的二重性论断证明在一定条件下劳动可能是商品,而只需运用归谬反驳法(即首先假设论敌所持论点正确,然后从这种论点出发进行推论并得出荒谬的结论,从而批驳论敌的论点和结论)反证劳动不是商品即可。[4](p7)然而,劳动的二重性论断实际上不但奠定了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建立的科学基础,同时也奠定了劳动本身的价值可能的逻辑基础: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具体的事物,具体的事物都是具体性与抽象性的对立统一。具体性包含着抽象性,抽象性存在于具体性之中,没有具体性就没有抽象性。人的劳动作为具体的事物,也是具体性与抽象性的对立统一。劳动的具体性包含着劳动的抽象性,劳动的抽象性存在于劳动的具体性之中。劳动的具体性是第一位的,没有劳动的具体性,就没有劳动的抽象性。任何劳动的产生都起始于某种具体性(指向某种使用价值),离开指向的具体性(目的性),劳动就无从产生。劳动的价值即具体劳动的价值,是指具体劳动中所包含的抽象劳动,绝非自我定义或同义反复![2](p14)

由此可见,令几代劳动价值理论研究者一直困惑不解的一个逻辑问题——“劳动是商品”的论断中到底是否存在循环论证?——答案其实也许并不复杂:“劳动是商品”的论断中既存在同时又不存在循环论证。只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前提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才会导致循环论证或同义反复,而当我们运用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价值决定理论说明劳动的价值时就不存在循环论证或同义反复的问题。[4](p8)显然,劳动的二重性论断使得非科学劳动价值论的循环论证转化成了科学劳动价值论的非循环论证。

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过程,是劳动力的流动状态。作为劳动力使用过程和流动状态的劳动只能依附于生产资料而存在,从这种意义上说,在任何情况下劳动的绝对独立状态都不可能存在。在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为强制性联合劳动,劳动者(工人)无法使自己的劳动依附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具体而独立(相对)存在,也就无法出卖自己的劳动。因此,劳动者(工人)只能首先出卖劳动力而后进行劳动,但劳动开始时却已经依附于资本家私有的生产资料而不属于自己。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为自主性联合劳动,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者自主而联合劳动的过程就是劳动者自主而联合占有生产资料的过程,所以劳动者的劳动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具体而独立(相对)存在并且属于自己。因此,劳动者(工人)可以首先劳动而后进行劳动的交换。

不难看出,劳动能否独立存在因此能否成为商品只是从一定生产关系意义而非从一般交换技术意义上分析而得出的结论;相反,如果从一般交换技术意义上分析,独立存在或尚未独立存在的商品均可进入交换过程。再说,不同生产关系条件下的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信用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在独立存在之前就进入交换过程已经愈来愈成为商品交换的一般形式。[4](p8)这样,马克思的第二条理由就被消除。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私占,劳动者劳动的商品化要求劳动者通过交换得到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这样就会违反剩余价值规律,否则就会违反价值规律。即劳动者劳动的商品化要么违反价值规律,要么违反剩余价值规律。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即剩余价值公共占有、共同使用,取之于劳动者亦用之于劳动者,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从根本上来说最终都转化为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劳动者剩余劳动中的社会必要扣除部分,因最终用于发展生产或社会公共需要亦不例外。

不难理解,一个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最终并不一定机械地都转化为该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其中一部分甚至全部剩余劳动可能转化为另一个、另一些或全体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因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互助合作关系,每一个人的必要发展是一切人必要发展的条件。因此,劳动者劳动的商品化既能够与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产生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存在相一致,同时又遵循(不仅仅不违反)价值规律。至此,马克思的第三条理由也被化解。

马克思的三条理由,第一条为逻辑性理由,第二条和第三条为历史性理由。上述笔者提出的三条理由与其对应。

一种物品是否成为商品,从根本上说不是一个逻辑(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历史(现实)问题!马克思正是从历史(现实)出发,区别了劳动力与劳动两个概念,尔后敏锐地发现: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买卖的对象形式上表现为劳动(你给钱我为你劳动,你为我劳动我给钱,两厢情愿,自由买卖),实际上则为劳动力(所给钱只是应给钱的一部分),即是工人的劳动力(而非劳动)成为商品。马克思然后在“劳动力是商品”的客观基础上进行理论分析,寻找其历史根源(第二条和第三条理由),并进行逻辑论证(第一条理由)。马克思的逻辑论证是为其具体历史条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具体客观存在(劳动力是商品)寻找其逻辑支持,达到历史与逻辑的一致,从而使其理论分析无可辩驳!第一条理由论证本身不涉及客观历史,表现为“纯逻辑分析”。但从根本上说,是在历史大前提下进行的逻辑论证,并非“纯逻辑分析”。与此相应,笔者的三条理由也是针对具体历史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具体客观存在(劳动是商品)进行的理论分析,由于第一条理由论证本身也撇开了历史大前提(本文只能在此处涉及这一历史大前提,如果在前处逻辑论证时涉及,一定会被认为是“历史干涉逻辑”!),所以就出现了上述“形式矛盾”——劳动不是而且不能是商品与劳动是而且必须是商品的“矛盾”。

需要说明,马克思当初不但发现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不是商品,而且进一步预言了未来的社会主义(建立于资本主义基础之上)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更不可能是商品,因此在进行上述第一条逻辑分析时撇开了历史大前提。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历史的变化,马克思终于发现了新的具体历史条件下新的具体问题——劳动服务的商品化问题。在《剩余价值理论》(即《资本论》第四卷)中,于其一处马克思首先指出假定前提下劳动如果被买卖,那它也是商品;[5](p50)于其另一处马克思又明确指出一定历史条件下服务是商品,服务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一定的交换价值。[5](p149)依据劳动服务的涵义(劳动服务是服务性活劳动与物质资料或精神资料的特定组合)不难理解:作为商品的劳动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的物质资料或精神资料均为商品,而其另一个组成部分服务性活劳动自然也应当为商品。这难道不意味着马克思在严格区别服务性劳动与生产性劳动的基础上,开始深入研究劳动本身的商品化问题?

如果说现代社会中劳动本身的商品化问题似乎还有待质疑,那么现实生活中劳动服务的商品化却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既然作为劳动服务组成部分的服务性活劳动(于劳动服务市场)可以成为商品,那么作为一般生产要素的活劳动(于生产要素市场)为什么不能成为商品呢?

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两个基本概念结合成一个新概念时,原来的两个基本概念必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使各自原来的内涵都发生一定的变化,从而相互联系、相互包含,形成一个结合点。不同基本概念间形成的结合点不同,建立的新概念则不同;反之亦然。如果说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形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点是劳动力商品化,那么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点则是劳动商品化。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方式,消费资料的分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现。市场经济中消费资料的分配,最终必然通过生产要素中人的因素的商品化来实现。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并实现为按资分配方式,按资分配方式通过劳动力商品化内化于市场经济的生产要素之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并实现为按劳分配方式,而按劳分配方式则通过劳动商品化内化于市场经济的生产要素之中。即劳动力商品化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主义)的最终实现,而劳动商品化则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的最终实现。

21世纪,既是一个知识—信息化时代,又是一个人文—人本型社会。产权社会化(产权通过商品化而趋向社会公共占有)、知识要素化(知识取代资本而成为主体性生产要素之变化趋势)的飞跃性发展,使得当代资本主义与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虽然如此,两大社会的本质特征却依然如故。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主体(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劳动力是主体性商品;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劳动是主体性商品。这就是分析劳动力与劳动的商品关系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三、劳动力与劳动的价值关系

价值的本质(商品的社会属性——体现商品生产者互相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意味着,一种物品的商品化是其具有价值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劳动产品不是因为有价值才成为商品,而是因为成为商品才有价值。同样,劳动力与劳动也不是因为有价值才成为商品,而是因为成为商品才有价值。为彻底揭穿资本主义剥削的奥秘,马克思区别了劳动力和劳动两个概念,不但仔细分析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历史条件,而且准确定义了劳动力价值的内涵:劳动力的价值,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3](p193-194)

为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涵义,我们提出了“劳动的价值”的科学概念:劳动的价值,是指劳动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而非指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依据商品价值的涵义(包含或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的人类劳动),定义劳动的价值即人的劳动的价值,就是人的具体劳动中所包含的抽象的人类劳动;劳动的价值量,决定于个别私人劳动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p14)

劳动与劳动力的表现形式相同,但两者价值量的大小却可以不同。这又是为什么呢?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其活动的最终基础为物质基础,其最终支持力为物质支持力即物质能量(物质能量只是人的各种活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人的劳动力的实际发挥与劳动力的大小,都要受到主观和客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在主观因素(意识)和客观因素(历史、道德等)一定时,人的最大劳动量主要决定于人的劳动力的大小,最终主要决定于必需生活资料所发挥的物质能量。劳动力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该劳动力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主要决定于必需生活资料的价值量即生产必需生活资料所耗费的劳动量,最终主要决定于生产必需生活资料所耗费的物质能量。劳动力最大发挥时所付劳动的价值量,决定于这种具体劳动中所包含的抽象的活劳动量,最终主要决定于必需生活资料所发挥的物质能量。因为生活资料所发挥的物质能量远远大于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耗费的物质能量,所以劳动力最大发挥时,劳动的价值量远远大于劳动力的价值量。也正因为如此,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才能够用较少量的物化劳动换取较多量的活劳动,资本主义剥削的奥秘也正基于劳动与劳动力价值关系的微妙![2](p16)

劳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既具有使用价值,同时又具有价值。劳动的使用价值即人的劳动的使用价值,就是人的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属性。在劳动过程中,人的劳动的价值转移而凝结在商品之中(活劳动转化为物化劳动),成为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所以劳动的价值就等于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而商品的价值则等于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总劳动(活劳动与物化劳动之和)的价值。劳动作为一种原始性商品,其价值特征与其它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的物化劳动(价值与价值实体分离),而劳动的价值则是指包含在这种具体劳动中的抽象的活劳动(价值与价值实体同一,马克思关于劳动不是商品的三条理由中因此而否定劳动具有价值)。笔者认为,对于劳动这种原始性商品,不能刻意要求其价值为物化劳动,否则劳动就会失去自己的特质(能动性),从而也就会失去其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能力。如果真是这样,世界可能就会面目全非了!

综上所述:劳动力是潜在的凝聚状态的劳动,劳动是显现的流动状态的劳动力;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主体(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劳动力是主体性商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劳动是主体性商品;劳动的价值即人的劳动的价值,就是人的具体劳动中所包含的抽象的人类劳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原始性商品,劳动的价值是指具体劳动中所包含的抽象的活劳动,而活劳动的价值量则等于该劳动所创造的物化劳动的价值量。

需要指出,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讨论中,既要注意具体地分析具体的问题,同时又要注意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近年来,主张劳动商品论或不主张劳动商品论的一些研究者,陆续发表文章质疑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范畴的科学性。这些研究者或者从劳动力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等方面指出劳动力商品并非纯粹的劳动产品而无法实现真正的市场交换,或者从劳动力与生活资料的对应关系方面指出劳动力价值的定义不完全甚至完全不符合商品价值的涵义。笔者认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范畴创新固然非常重要,但在进行具体的范畴创新时却不应当忘记:社会科学的基本范畴,既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同时又体现一定的历史性,应当是科学性和历史性的统一。人们应当辩证把握社会科学范畴的科学性和历史性,不应当过分忽视其历史性而过分强调其科学性,否则就可能走向科学主义的理论误区而失之偏颇。

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具体地分析资本主义的具体生产关系,从而剖开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奥妙!邓小平理论的创始人具体地分析社会主义正反两方面的具体实践,因此刻画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伟蓝图!我国劳动商品论研究者关柏春先生,针对当代市场经济现实问题,力主劳动商品化,破解循环论证之迷,探求工资与利润本质,因此似乎“山重水复”的劳动价值理论研究方才隐现出“柳暗花明”的崭新气象!剩余价值哲学研究者郝晓光先生,潜心化骨,内省独创,彻底否证传统价值范畴,力图证明商品价值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范畴,二分矛盾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人性范畴,主张商品本体论,新解剩余价值二重性,一个逻辑谨密、生气勃勃的崭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剩余价值哲学初具端倪,清晰照人!那些墨守传统劳动价值论成规或复燃要素价值论死灰的研究者们,不知对此感触如何?臧否人物?学人钧鉴!

参考文献:

[1]郝晓光.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人性范畴应廓清的几个关键问题[j].湖北社会科学,2006,(5).

[2]秦凤白.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商品化的必然性[j].社会科学评论,2005,(2).

劳动力商品理论篇(3)

1 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方法和适用条件的区别

劳动二重性理论为劳动价值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马克思第一次把生产商品的劳动区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论证了具体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了商品的价值,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价值的本质问题,把劳动价值论建立在完全科学的基础之上。马克思正是从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出发,在剩余价值论基础上,进而创造了资本有机构成理论,资本积累理论,资本主义再生产理论等等。而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学说发展了劳动价值论,解决了政治经济学理论上的一个重大问题,既价值规律同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在形式上的矛盾。价值是商品的最大本质因素,所以分析商品实质上就是分析价值。无论简单商品经济社会还是发达商品经济社会,商品都是最简单,最普遍,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的经济现象,只有从此人手,才能了解价值的内涵,才能进而说明货币,资本,剩余价值等比较复杂,比较具体的范畴。然而有的人却以此为依据提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原始的纯粹的实物交换,没有贷币居问,更没有资本的余地,除劳动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劳动是简单劳动而不是复杂劳动。在超越了这些条件后,劳动价值论的有效性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显然他是把研究劳动价值理论遵循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认定为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从而混淆了价值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与价值研究方法这两个问题。

价值是商品经济的范畴,有了商品交换就产生了价值的问题,也就是说价值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相联系的,那么作为价值问题的研究也就会自然遵循这一原则。对此恩格斯曾指出,“不仅是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所以《资本论》第一章所分析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并不是“在两个原始公社之问的原始物物交换中则在艰难地发展着的商品”,而是“充分发达了的商品”,诚然马克思在研究价值形式发展是从原始公社时的物物交换开始的,但这是基于研究方法的要求,即逻辑的展开要求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可是这并不意味劳动价值理论仅仅只适用于研究的起点,恰恰相反,劳动价值理论正是遵循展开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基础上,提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进而深刻地提示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

总之,劳动价值理论对价值问题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即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逻辑的展开和历史和发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只要是处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理论所包含的基本规律就会发生作用。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只有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才能促使生产力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并由此带动生产关系向前发展。如果简单的以所谓的现实已经超越了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为由,而断章取义地曲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并且认为劳动价值理论过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有害的。

2 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创造商品的源泉问题。马克思一再明确指出抽象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和实体

按照传统政治经济学观点,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体力为主的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个以知识创新为特征的新经济时代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信息技术和知识为核心的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经营管理成了除了资本,劳动力和土地之外的另两项重要的生产要素,而且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代社会劳动的形式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支出由体力为主变成了脑力为主现代劳动的知识含量空前增大,脑力劳动和主导作用日益增强。当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没有否认科学知识在创造价值中的作用。马克思曾明确指出“生产劳动就是一切加入商品生产的劳动,不管这个劳动是体力劳动还是非体力劳动(科学方面的劳动)”。但由于历史局限性,马克思当时不可能作出详细的分析和阐述。

3 新的历史条件下,劳动价值论从狭义走向广义

3.1当代劳动价值理论的应用范围突破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界限

马克思当初创立的劳动价值理论是研究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规律的理论基石。目的是为了揭露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实质,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和运行特点。而马克思预示的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未来社会是不复存在商品,货币的社会,作为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经济规律将退出历史舞台。但现实并非如此,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在当今世界,劳动价值理论即要应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要应用于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如果说,政治经济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的话,那么,劳动价值理论出同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劳动力商品理论篇(4)

一、劳动价值论原理的基本内容

(一)商品二因素

商品的二因素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表示想交换的商品之间有一个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即价值。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商品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与商品体现的劳动量成正比,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

(二)劳动两重性

劳动的两重性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生产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即具体的劳动。撇开劳动具体形式的一般人类劳动是抽象劳动。商品的二因素是由劳动的二重性来决定的。具体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但具体劳动并不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一种商品只有同时具备了使用价值和价值才能成为商品,才能在市场中进行交换。

(三)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主要指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交换比例以商品的价值量为基础,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基本形式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由于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凡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地方,价值规律必然起作用,它可以激发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最后可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四)竞争理论

在竞争理论中,市场价格的基础是市场价值。供求与市场价格是相互作用的,一方面供求决定市场价格,那么另一方面,市场价格或者说市场价值又决定供求。在供给和需求上存在着两种关系: 第一,单纯的商品货币关系即买卖关系;第二,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在第二种关系中,供给代表生产者总和,是一股市场力量;需求代表消费者总和,是另一股市场力量,竞争就是这两股力量发生作用的过程,竞争的作用是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生产者采用先进技术,从而使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获得超额利润。

二、利用劳动价值论原理指导企业提高竞争力

企业竞争力指的是,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企业通过培育自身资源和能力,获取外部可寻资源,并综合加以利用,在为顾客创造价值的基础上,实现自身价值的综合性能力;在竞争性的市场中,企业竞争力指一个企业所具有的,能够比其他企业更有效地向市场提品和服务,并获得赢利和自身发展的综合素质。提高企业竞争力,就是要使企业综合运用各种资源,在市场上生产比竞争对手更多的财富,通过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深化再认识,对提高企业竞争力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从使用价值上看,把握好市场需求

在劳动价值论中,马克思指出,要生产商品,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否则,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是没用的,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能形成价值。而企业的主要社会功能是生产商品并出售给消费者,要想使生产商品的劳动能够形成价值,其前提条件是企业就必须要生产出能够满足消费者所需的使用价值的产品。因此,企业要想生存,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就应该生产满足消费者偏好的产品,具体而言,企业应该进行广泛性的市场调研,把握好市场需求,了解不同消费者的差异性需求,有目的的进行生产,才能生产出对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从而才能实现所生产商品的价值。这是提高企业得以生存的最基本要求。

(二)从价值量上看,提高劳动生产率,获取超额利润

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一件商品价值的多少取决于全社会所有生产该商品的劳动耗费的平均值,即价值量的多少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不是个别劳动时间。对于企业而言,不能认为自己生产商品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越长,其价值就越大,相反,个别劳动时间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将会因为其个别商品价值高于市场价值即企业个别定价高于市场定价而卖不出去,或者亏本出售,其结果是企业必然亏损。因此,企业的正确选择应该是缩减个别劳动时间,使其个别产品价值低于市场价值,从而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产品,进而获取超额利润。于是,这就牵扯到劳动生产率的问题。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率成反比。因此,必将刺激企业不断改进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以求降低个别劳动耗费,谋求较高盈利,这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三)从商品流通上看,顺利实现商品价值

在商品流通中,马克思指出,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占有者。社会分工使商品所有者的劳动成为单方面的,又使他的需要成为多方面的。正因为这样,他的产品对他来说仅仅是交换价值。这个产品只有通过货币,才取得一般的社会公认的等价形式,而货币又在别人的口袋里。 为了把货币吸引出来,商品应该证明自己是社会分工的一部分。但马克思又指出,分工是自然形成的,而社会对一种商品的需要是有限的,如果他的竞争者已经满足了这种需要,我们这位朋友的产品就成为多余的、过剩的,因而是无用的了” 。这样,商品转换为货币就出现了更大的困难,企业也因此具有了市场风险。因此,为了防止这种风险,企业要避免生产过剩,并且,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关于生产过剩的另一种理解:若一个企业生产某种商品的每个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都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如果这种商品的社会生产总量超过了社会需要,即生产过剩,那么生产所耗费的总劳动时间超过了社会需要,等于说每个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企业会出现亏损;即使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小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整体产能的过剩依然会使企业的利润率降低。因此,商品得以出售,顺利实现价值,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张伦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问题与对策》,《科学社会主义》,2001(3)。

劳动力商品理论篇(5)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当下,伴随着科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各种商品也不断更新换代,新产品层出不穷。面对琳琅满目、种类繁多的商品市场,人们不惜花费重金购买名牌产品,比如手表、包包、手机等等。在同一家代工工厂里由同一批工人使用相同的生产资料,生产出来的产品,只因为最后冠以不同的品牌,其在市场上的售价就天壤之别。这种现象在如今的社会生活中比比皆是,“商品的价值、价格到底有什么决定?”这个问题萦绕在很多人的心头。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当今时代的适用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过时论”的观点开始被很多人接受。本文的研究正是基于这种现状开始的,以期通过本次研究,能够运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观点揭示品牌价值背后本质的东西。

二、理论现状研究

(一)品牌价值的定义

目前,学术界对于品牌价值的研究持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基于企业、消费者两个角度对于品牌价值的研究。基于企业角度的研究其主要观点就是将品牌价值看作能为其带来有形、无形收益;而基于消费者角度的研究主要是将品牌看作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即强调品牌的使用价值。这两个角度都未能真正触及到品牌价值的本质。结合不同学者的观点,并基于本文研究的需要,作者先将品牌价值定义如下:品牌价值就是指由该企业员工经过很长时间、共同创造的,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效益的一种无形资产。

(二)品牌研究价值的现状及不足

1.社会劳动价值论。钱伯海教授在马克思“活劳动”基础上,提出了“物化劳动”的观点。认为“物化劳动”就是企业中的厂房、机器设备、辅助材料等,这些都是由劳动者创造出来的,是活劳动的物化或凝结。并将“活劳动”、“物化劳动”同归为社会劳动,提出了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按照钱教授的观点,品牌价值的创造最终也可以归为“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的。但是,钱教授有关“物化劳动”的观点,其实就是指生产要素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也就是承认了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观点,这里也就未能真正理解马克思关于“价值创造”、“价值转移”的观点,即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的原有价值只是被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了,其并不能创造价值,创造新价值的只能是劳动者。

2.用“虚劳动”解释品牌价值的形成。何炼成教授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将马克思的“抽象劳动”进一步划分为“实劳动”与“虚劳动”两个内容。何教授把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体力、脑力式的抽象劳动称作实劳动,而把凝结在信息等虚拟产品上的抽象劳动成为虚劳动。其有关“实劳动”、“虚劳动”的观点对于解释无形资产的形成提供了一种很好的路径,但是,在解释品牌价值方面则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品牌价值有正、负之分,而“实劳动”、“虚劳动”对于品牌价值具有负效应的一面很难进行解释。

3.智能价值论。智能价值论是童天湘在《智能社会的形态描述》一书中提出的,其提出以能量革命和智能革命这两种革命为依据来划分人类文明史。知识自身并没有力量,知识只能在使用、处理、创新等被运用时才真正具有强大的力量。新知识、高智力决定着社会的发展,而非一般的知识、信息。童天湘认为,伴随着物质型经济向智能型经济的转移,商品的价值也从由体力劳动创造的转向了由智力劳动创造的。根据童天湘的理论,品牌价值也应该是由智力劳动创造的,这在表面上理解确实如此,但是,其还是未能真正抓住价值创造的本质。智力劳动同时存在具体劳动、抽象劳动两个方面,真正创造价值的是智力劳动的抽象劳动,而智力劳动的具体劳动是使用价值的源泉。

(三)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深化

1.对“劳动”概念内涵的深化。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其主要的生产方式是――机器大生产时代,劳动主要出在于物质生产领域,非物质生产活动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因此,马克思所讨论的劳动还主要集中于物质生产领域。而如今,随着科技、信息、计算机等的发展,科技、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劳动越来越成为社会的主流。因此,在我们分析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时,必须把这些劳动包含在内。

2.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的新认识。马克思认为,根据劳动复杂程度的不同,可以将生产商品的劳动区分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两种。简单劳动具体是指那些不用经过专门的培训、学习,可以直接从事的劳动;而复杂劳动是指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学习,掌握了一定的知识、技能的人才能从事的劳动。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单位时间内的复杂劳动比单位时间内的简单劳动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而对于复杂劳动来说,也会由于科技含量的不同,其复杂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复杂程度高的复杂劳动比复杂程度相对较低的复杂劳动在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更大。

3.决定品牌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在论述商品的价值量的时候,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马克思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这里用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非单个生产者生产该商品所用的劳动时间。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同一行业内的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对于当时的消费者来说,其差异并不大,其竞争主要是同质商品的成本、价格竞争。然而,随着时代的变化,如今品牌成为各消费者做决策的一种重要影响因素,对于消费者来说,每个品牌都可以被看成独立的有其却别于其他商品的,由各企业劳动者创造出来的,融入了不同的理念、文化等内涵。因此,其价值量的决定因素――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此指的是品牌价值形成所用的劳动时间。这里的品牌价值创造的劳动时间并非马克思提出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指其提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由于品牌的特殊性,品牌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劳动时间相等。

三、从劳动价值角度分析品牌价值

(一)劳动创造品牌价值

对于品牌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认识,要从发展了的马克思理论看待。品牌这种无形资产属于非物质生产内容,其价值是由企业员工通过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创造出来的。从提出品牌建立构想、产生创意、建立商标,到品牌宣传、品牌维护,再到品牌文化、理念积淀,最终形成一个颇具竞争力的品牌,都需要员工源源不断的劳动活动,而其中涉及到的劳动以复杂劳动为主。因此,品牌价值的产生,同样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只是受到时展的影响,更多的价值创造活动转向了非物质生产领域。

(二)品牌价值、商品价值与品牌商品的价格

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品牌价值即是由劳动者的长期一般抽象劳动的凝结,而商品的价值是指商品生产过程中一般抽象劳动的凝结,品牌商品的价格则是其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在这里的价值不仅仅包括商品的价值,而且包括品牌价值。这是因为品牌商品在出售的过程中,其自身及包含了商品本身的价值,还包含了商品品牌的价值。即品牌商品的价格是由其品牌价值再加上商品价值决定的。由此,我们就可以很好地理解贴牌商品的价格问题了。当同样是在富士康由同批生产工人生产出来的手机被贴上不同的品牌,其价格就差别很大。尽管该批手机的商品价值是一样的,但是其品牌价值却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手机的商品价格就出现了很大的差别。

同时,品牌商品的价格并非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货币数量,而是按照马克思价值规律的论述,品牌商品的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围绕其自身价值上下波动。当该品牌商品的数量供不应求时,品牌商品的价格就会上升到价值之上;反之,当数量供过于求时,品牌商品的价格又会下降到其价值以下。品牌商品价格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这就可以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品牌商品价格为何在某时期出现下降的问题。

(三)市场经济中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仍然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因此,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这对基本矛盾在市场经济中依然存在。生产品牌商品的劳动,同样也具有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双重属性。其商品能否为消费者所接收,这取决于其生产的商品是否符合社会需求。比如,诺基亚由于其错误的判断,导致其生产的商品不符合社会需求,使其私人劳动在向社会劳动转化的过程中就出现了困难,最终导致其在手机市场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四、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并未过时的观点。现代很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过时论”观点的人,很多都是未能真正理解其内涵,混淆了“价值创造”与“价值转移”,不明白价值与价格的关系;或者是未能用发展的观点,看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不能将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纳入到马克思所讲的“劳动”中去。其实,马克思在《资本论》法语本中已经将劳动的内涵扩大了:“一旦个人产品转化为社会的产品,转化为集体劳动者的产品,而这一集体劳动者的不同成员以极其不同的程度参与材料的加工,或近或远,或者甚至根本不接触材料,生产劳动、生产劳动者的定义就必然获得更广泛的意义。要成为生产者,不再必须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集体劳动者的一个器官或完成其某一职能就够了。从物质生产的性质本身中产生出来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的定义,对于被看作一个人的集体劳动者来说,始终是正确的,但是对于集体劳动者的每一单个成员来说,就不再适用”{2}。因此,劳动作为创造价值的唯一来源,其内涵可以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但其本质从未变化。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

②《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190页。

参考文献

[1]何炼成,徐鸿.无形资产的价值源泉.当代经济研究,2001年第9期.

[2]钱伯海.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经济学家,1994年第2期.

[3]王敏轶.品牌价值形成机理与测评方法研究.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11月.

[4]庞元正.创新劳动与创新劳动价值论.南方论丛,2003年3月第1期.

劳动力商品理论篇(6)

一、问题的提出:价值t与使用价值f(财富)的矛盾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是:第一,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是不同商品进行交换的比例的基础,它反映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第二,创造价值的惟一要素是劳动,其他任何生产要素都不是价值的源泉。第三,形成价值的劳动是抽象劳动,即无差别的人类脑力、体力的耗费。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但它不是价值的源泉。第四,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活劳动,即正在进行的生产过程中耗费的抽象劳动。物化劳动作为过去劳动的凝结物,在新的商品生产过程中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低’,努动价值论的历史贡献在于用唯物史观的方法揭示了商品的价值只能来源于劳动,而不是别的生产要素。

劳动价值论的不足在于不能合理解释为什么生产力的提高导致商品的使用价值量(财富)的增加与商品的价值量不变之间的矛盾。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有这样一些论述:“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地变动,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地变动。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但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会是不同的:生产力提高时就多些,生产力降低时就少些”。由此就会使得人们对现实中的一些问题感到难以理解:第一,生产力的提高不能增加商品的价值量,那么脑力劳动比体力劳动能够创造较多的价值量就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因为脑力劳动实质上是一种生产力更高的劳动。第二,既然生产力的提高不能增加商品的价值量,那么劳动者也就没有要求减少劳动时间和提高工资的理论依据,而这与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工人劳动工作日的普遍缩短和闲暇时间的日趋增加是相矛盾的。

要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我们先要回顾一下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历史背景,马克思写作《资本论》之时正值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发展高涨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日趋激化之际,马克思是在深人考察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后,从资本主义的细胞—商品人手,运用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的方法,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繁荣”的表象所掩盖的真实面目是资本对劳动的残酷掠夺,由此得出了产生各种社会矛盾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劳动价值论的创立正是对劳动与资本这一被扭曲关系的复归,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预言了劳动支配资本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劳动异化的复归只有在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

二、劳动价值论假定前提的内生化:使用价值量的生产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建立的假定前提是劳动力的价值不变,我们可以从《资本论》第一卷中找到佐证。“和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但是,在一定的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是一定的”。助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可以归结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总和,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独特的商品占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马克思作这样的抽象是符合科学研究方法的,而且,从静态看这种假定前提也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情况的,在资本主义工业化初期,“资本雇佣劳动”占统治地位,资本家与工人所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并不是其真实价值的反映,但从历史发展的动态过程看,如果我们仍然把这种假定前提当作不变的教条就容易栓桔劳动价值论本身的活力。

马克思在区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时,已充分肯定了脑力劳动(即科学技术)能有效地增加商品的价值量,因而劳动力的价值从长期来看是一个变量,这是因为:首先是外在因素的作用,用于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是变化的,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用于劳动力再生产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是不同的,这种变化规律将在后面生产力与价值量的关系中进一步讨论。其次是内在因素的作用,劳动力价值随着由简单劳动向复杂劳动的转化,劳动力价值构成中科学技术因素贡献的增加,即“为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而这又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等价物。劳动力的教育费用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因此,这种教育费用—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劳动力的价值=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者的教育费用。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新的技术不断被应用于生产中,劳动者要适应新的生产技术要求,就要不断学习新知识,这意味着劳动者用于教育的费用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增加。教育过程本身就是劳动力价值结构由提供简单劳动向提供复杂劳动的转化过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的论断,科学作为知识形态的生产力要想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必须通过科学的物化,渗透到生产力诸要素中,并与诸要素结合,即与劳动者结合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劳动技能,与劳动工具结合改进劳动工具的生产效率,与劳动对象结合扩大劳动对象的范围,从而实现科学价值的转化。马克思只是定性地研究了科学技术(知识)的进步对劳动力价值的影响,真正定量地研究科学技术与劳动力价值之间的关系则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中人力资本理论提出以后才得以日趋完善的。1960年,舒尔茨在美国经济学年会上发表了题为《论人力资本投资》的演讲,确立了人力资本理论,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主要是指凝集在劳动者本身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这是现代经济增涨的主要因素,是一种有效率的经济。1964年,贝克尔发表了《人力资本》一书,提出了较为系统的人力资本理论框架,进一步发展了人力资本理论,使之成为系统而完整的理论体系。1988年,卢卡斯在((论经济发展的机制》的论文中引人了舒尔茨和贝克尔的人力资本理论,提出了一个以人力资本理论的外部效应为核心的专业化人力资本积累的经济增长模型。卢卡斯模型中的人力资本投资,尤其是人力资本的外部效应使生产具有递增收益,而正是这种源于人力资本外部效应的递增收益使人力资本成为增长的发动机。这是以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了劳动力价值呈现增长的趋势,也是对劳动价值论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佐证,因此,并不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过时了,而在于我们把适用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假定前提作了不加限制的推广,其结果必然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出发,对劳动价值论建立的假定前提进行修正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所以,笔者认为用劳动力价值随生产力水平提高而增加代替劳动力价值不变的假定前提,劳动价值论就能合理解释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三、内生化模型的验证:价值f与使用价值量的辩证统一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价值量的大小由劳动新创造的价值量与转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量决定。如马克思所说:“在同一时间内,劳动就一种属性来说必然创造价值,就另一种属性来说必然保存或转移价值。’,叼酥格斯认为:“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加人商品的总劳动时间,即过去劳动时间和活劳动的时间”。这就是说,任何一个商品的价值都由两部分构成,即活劳动(可变资本)追加的价值和生产资料(不变资本)转移的价值,对于活劳动随生产力的提高而在增加商品价值量中的作用在上文中已从对人力资本的研究得到了验证。以下我们讨论由于生产力的提高,过去物化劳动(生产资料)部分对商品价值量的影响。马克思说:“生产资料转给产品的价值只是它作为生产资料而失掉的价值”,“如果他本身的劳动生产率发生了变化,提高了或者降低了,那么,他例如一个劳动小时纺的棉花就会比过去增多或减少,与此相应,他保存在一个劳动小时产品中的棉花价值也会增多或减少。但是不管怎样,他两个劳动小时保存的价值总是一个劳动小时的两倍”。这就是说生产力的提高,在相同的劳动时间内能增加转移物化劳动的价值量。恩格斯认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正是在于:活劳动的份额减少,过去劳动份额的增加,但结果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总量减少;因而,所减少的活劳动大于所增加的过去劳动。体现在商品价值中的过去劳动—不变资本部分一一部分由固定不变资本的损耗构成,一部分由全部加人商品的流动不变资本—原料和辅助材料—构成。来自原料和辅助材料的价值部分,必然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减少,因为就这些材料来说,这种生产率正好表现在:它们的价值已经下降。另一方面,劳动生产力提高的特征正好是:不变资本的固定部分大大增加,因而其中由于损耗而转移到商品中的价值部分也大大增加。从恩格斯的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其仍然是以劳动力价值不变为假定前提的,显然,在短期内可以作这样的科学抽象,但从长期来看对假定前提必须作严格的限定,因为生产力的提高对商品价值量的影响取决于商品的价值构成中活劳动的新增价值与转移不变资本价值之间的消长关系,只有在“由于活劳动的减少而减少的价值部分必须抵消一切增加的价值部分而有余”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量才会减少,但这只是竞争的手段之一—降低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来获得超额利润。而市场竞争的另一个更主要的方式是通过采用新技术来提高产品的质量、品种、性能等,加速老产品的无形贬值而获得超额利润,在此情况下新产品的价值量必然比原来同类老产品的价值量要大。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价值不变的情况下,新商品中转移的物化劳动的价值量因生产力的提高而增加。

不变资本(生产资料)随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对商品价值量产生的影响,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一步分析:一方面,商品的价值量是其满足人们(生活必需品的)效用大小的量度,而商品效用的大小受资源的稀缺性的制约,因此,人口数量的绝对增长率大于不可再生性资源的实际增长率时,在人们的实际需求大于有效供给的压力下,生活资料的客观效用价值必然增加;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结构也发生改变,从为满足人的生存需要的消费向以满足人的发展和享受需要的消费转变,消费结构的升级,则意味着消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量增加。由此得出,生活资料的价值量也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

劳动力商品理论篇(7)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11-0005-06

所谓短板,是源于“木桶理论”的一种比喻。可以理解为考察对象中影响整个系统功能发挥的突出问题和不足。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短板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创立这个理论体系时由于种种原因而尚未研究清楚、或者虽有研究但结论不够确切的问题:二是实践的发展逐步提出了各种新问题,原来的理论体系未能做出科学回答而表现出不足。这两个方面的短板影响并不否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性,它们可以也应当通过创新和发展来补齐。

一、劳动价值论中的短板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它揭示了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价值规律,提出了一系列反映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的概念、原理和方法,这不仅为分析生产关系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为研究生产力提供了科学工具。但劳动价值论存在一定的短板:它没有研究劳动的负效应及其对商品价值的影响,因而对企业亏损、国民经济负增长和环境污染等现象的解释力不足;它的结论主要依靠抽象分析和推论,未能用统计资料充分加以证明,也就是实证分析不足。

1.劳动的负效应及其对商品价值影响问题

劳动是人们综合运用体力和智力创造财富的活动,结果有正效应和负效应之分。劳动的正效应是指劳动创造财富,增进人类福利;劳动的负效应是指某些劳动直接或间接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以及其他对人类福利的不利影响。例如,工人劳动在生产某种产品的同时造成一定的环境破坏和污染,就是劳动的一种负效应。又如,企业经营管理作为一种劳动方式有时出现决策失误,造成亏损,也是劳动的一种负效应。从人们的主观愿望来看,劳动总是为了实现正效应。事实上,正效应是劳动的主要结果,有的劳动只有正效应。没有负效应,或者正效应大于负效应。但在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劳动的负效应是经常发生的,有的劳动方式产生的负效应大于正效应,甚至只有负效应,没有正效应。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的正负效应必然对商品价值产生不同影响:正效应创造或增加价值;负效用则减少价值,可以称为负价值。假设某个劳动过程同时产生正负两种效应,如果正效应创造的价值大于负效应减少的价值,就会产生新价值,这时价值总量为正值且能增值;如果正效应创造的价值小于负效应减少的价值,或者没有正效应而只有负效应,价值总量就会减少。后两种情况通常表现为企业亏损或国民经济负增长。

以往劳动价值论主要研究劳动的正效应,能够说明价值来源,但不能充分解释微观经济亏损和宏观经济负增长。有时企业出现亏损,可能是个别劳动时间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超^部分得不到社会承认而引起的,但这种解释不够全面。从企业内部各种具体劳动看,有时工人生产劳动的效率很高,但由于经营决策失误或营销环节的劳动出问题,导致企业亏损。这种亏损主要归咎于经营劳动的负效应。从宏观层面看,国民经济负增长不能从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差别得到解释。在社会范围内,有的企业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有的企业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彼此相互抵消。某国某年的社会劳动总量大于或多于上年,但国民经济总产出用价值指标核算却出现负增长,这是因为全社会劳动总体上的负效应大于正效应。从古典经济学家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再到现代经济学家,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未能充分考虑劳动负效应。从理论自身欠完善的角度来审视,说劳动价值论存在一定的短板并非不恰当的比喻。

2.劳动价值论的实证分析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劳动价值论所做的抽象分析能够从逻辑层面证明其科学性,他用大量调查材料来说明资本剥削劳动的情况,可以说是用事实来间接证明劳动价值论的结论。有些文献对劳动价值论做了实证分析,取得了一定进展。例如,程恩富教授等人在《劳动创造价值的规范与实证研究》一书中对劳动价值论做了一些实证分析,笔者也运用有关统计资料分析了社会范围内劳动量与价值量变化的一致性,但这些分析看来还不够充分。

根据劳动价值论原理,当社会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的劳动质量一定时,其数量和价值总量变化应当是一致的。虽然微观层面的个别劳动质量存在差异,但在宏观层面或社会范围,个别劳动的质量差别加总后可以相互抵消。因此社会劳动总量具有平均质量:价值总量则可以用国内生产净值等指标核算,或者用国内生产总值近似反映。从统计资料看,现实中各个国家的实际劳动总量和价值总量变化往往存在很大偏离,造成这种偏离的原因主要是不断提高的劳动质量没有折算为相同的劳动质量。如果规定某个时期的劳动为标准质量,从而建立必要的参照系,采用一定的方法把不同时期的劳动折算为标准质量,就会看到社会范围内劳动总量和价值总量变化保持一致。例如。中国每年的实际劳动总量多于美国,但国内生产总值按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折算后却少于美国。这种差异除了受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准确性和汇率的影响之外。主要是因为目前美国的劳动质量总体上高于中国。采用一定的方法把中美两国的劳动质量折算为国际标准质量,再扣除价值核算方法和汇率折算误差的影响,就会看到两国价值总量和劳动总量变化是一致的,因而能够证明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结论。此外,还可以证明,在长期内,各产业劳动量与价值量分别占全社会劳动总量与价值总量的比例变化也保持高度一致。

西方微观经济学用各种公式、图表和曲线来表达效用价值论、要素价值论,形式上看起来似乎很像科学理论,但宏观经济学的国民经济核算理论和方法并不支持这两种价值论。从社会范围或宏观层面看,效用总量和要素贡献总量是无法独立核算统计的。如果借助价值指标统计效用总量和要素贡献总量,即把一定时期的价值总量视为效用总量和要素贡献总量。则无法证明价值是由效用或要素贡献决定的。无论是效用价值论,还是要素价值论,都不能用统计资料加以证明。也没有人做出经得起检验的实证分析。实际上,微观经济学的效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在宏观经济学中被颠覆。与比不同,劳动总量是客观存在并能独立核算和统计的经济变量,可以从宏观层面证明全社会乃至各产业价值总量与劳动总量变化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劳动价值论是唯一能够用统计资料加以证明的价值理论。当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补齐劳动价值论的短板之后,学科功能将会增强,那时也许会有更多的人看清效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的伪科学面目。

二、劳动力商品理论中的短板

劳动力商品理论说明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分析了劳动力价值构成和计算方法。马克思运用劳动价值论分析劳动力价值的方法是科学的,关于劳动力价值由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结论是正确的。不过,该理论在特定假设条件下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进而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把它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留下了后面将要逐步分析的问题:该理论没有充分说明复杂劳动力价值构成和计算方法,对劳动力价值代际关系的研究还不够清楚。这些问题形成了劳动力商品理论的短板。

1.单独一代人的劳动力价值构成问题

人类是一生物物种,通过前代抚养后代而世代延续。人的劳动能力即劳动力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成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为了说明上述问题,这里首先分析单独一代劳动力价值构成,然后分析劳动力价值的代际关系。

单独一代人的劳动力生产全过程分为两个时期:一是从一个人出生后接受抚养教育直到开始就业的过程,称为养育时期;二是从一个人开始就业到退休前的生存和发展过程,称为就业时期。在这两个时期,家庭、社会和作为劳动力载体的个人都要投入和消耗大量劳动,正是这些劳动逐步凝结而形成劳动力价值。一代劳动力在两个时期消耗的社会劳动是通过各种费用体现出来的,从中可以概括出劳动力价值的两个构成因素:一是劳动者在养育时期消耗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接受各种学历教育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的费用,简称养育费,它反映养育劳动者所消耗的社会劳动;二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期所消耗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接受再教育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的费用,简称生活费,它反映维持和发展劳动者所消耗的社会劳动。一般来说,培养不同标准质量的劳动力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和生活费多少不等;培养同一标准质量的劳动力因各人先天素质和后天努力以及生活水平不同,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和生活费多少也有差别。各人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和生活费分别称为个别养育费和个别生活费,它们反映生产劳动力的个别劳动时间。按照价值规律,劳动力价值和普通商品价值一样都是由生产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可以通过统计社会平均养育费和社会平均生活费来计量。

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通常是按一定时间如年、月、日、小时分期支出自己的劳动力。社会平均养育费必须分摊到单位时间支出的劳动力之中,通过工资逐步得到补偿。劳动者就业期间维持正常生活的费用是劳动力价值的另一个组成部分。通常按一定时间周期支付。如果用y表示单位时间劳动力价值,f表示单位时间劳动力平均分摊的养育费,h表示单位时间需要的生活费,那么y=f+h就表示单位时间劳动力价值构成。例如,某劳动者的社会平均养育费为40万元,全部工作年限为40年,平均每年劳动力分摊10000元;某年所需生活费为6000元,则当年劳动力的年价值为16000元。

马克思本来是从生产劳动力全过程来分析劳动力价值,但通过假设劳动者个体已经存在,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维持劳动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因而在上面的例子中,一代劳动力的年价值不含本代养育费。当然,马克思考虑到前代养育后代的问题,认为劳动力价值应当包含养育子女的费用。前代养育后代的费用是计入前代劳动力价值,还是计人后代劳动力价值,这个问题稍后再讨论。应当明确,不能把劳动力价值等同于维持劳动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道理很清楚,劳动力和生活资料是两类不同的商品,只有当人消费了生活资料,后者的价值才转化为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这就像钢材水泥被用于建造房屋时,前者的价值转化为后者价值组成部分,但房屋价值不等于钢材水泥价值。即使在马克思的假设条件下,劳动力价值和对应的生活资料价值也只是等价转化关系,而不是直接同一关系。

2.劳动力价值的代际关系问题

按照劳动价值论原理,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都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的价值决定也不例外。当商品分单位逐一被生产出来时,生产前一个商品的劳动时间不应包含生产后一个商品的劳动时间;同样道理,当劳动力分代培养时,生产前一代劳动力的劳动时间不应包含生产后一代劳动力的劳动时间。虽然子女养育费通常由父辈支付,但却是由子女消耗,用来生产子女的劳动力,而不是生产父辈的劳动力。因此子女养育费应当计入子女劳动力价值。这就是说,任何一代劳动力价值都由本代消耗的养育费和生活费构成。

在现代社会,不同学历的人所受教育及其费用有很大差异,其劳动力素质和价值大小也不同。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接受的教育越多,劳动力素质和费用就越高,因而劳动力价值就越大。教育培训费多少是决定复杂劳动力价值大小的主要因素。如果把一代人在成长时期所消耗的各种费用计入前代劳动力价值,那么这代人的劳动力价值由就业时期所必需的各项费用构成,他们的劳动力价值差别如何体现呢?诚然,劳动者就业时期的生活费也有差异,当他们接受在职培训时还会发生新的教育培训费,养育子女的时间先后、数量及费用大小也不等。但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不会因为一个人的生活费和养育子女费多,就承认其劳动力价值大;反之也不会。如果按社会平均水平来计算生活费和子女养育费,则意味着抹平各种劳动力价值大小差异。

假设有三代劳动力,前代抚养后代,他们消耗的养育费和生活费分别为:第一代是f1和h1,第二代是f2和h2、第三代是f3和h3,三代劳动力价值分别用y1、y2、y3表示。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分析,第一代劳动力价值构成为y1=h1+f2,第二代为y2=h2+f3。笼统看来,这样似乎也揭示了劳动力价值构成,但是把生产后代劳动力的养育费计入前代劳动力价值,既不符合劳动价值论。也难以反映各种劳动力价值差异。如果第一代是小学毕业生,第二代是大学毕业生,那么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小学毕业生的劳动力价值包含大学毕业生的费用,显然不符合实际。科学的计算方法和结果是三代劳动力价值构成分别为:y1=f1+h1、y2=f2+h2、y3=f3+h3。由于各代劳动力价值均包含自身养育费,在正常条件下通过交换得到的工资大于自身生活费,所有除了用于维持本人劳动力再生产之外,还有部分收入可以用来养育子女;如果这部分收入不用于养育子女,而是用于投资或储蓄,则可以带来利润或利息。工资作为收入的使用途径差异与劳动力价值成无关,不能因为一个人把部分工资作为投资或储蓄带来利润或利息,就认为他的劳动力价值包含一部分利润或利息;同样道理,不能因为一个人把部分工资用于养育子女,就认为他的劳动力价值包含子女养育费。

3.劳动力商品化条件扩展问题

马克思所讲的劳动力商品化条件主要反映了近代情况,对现代社会的适用性受到限制。需要扩展。从马克思的论述来看,劳动力商品化有两个条件:劳动者是自由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既没有消费资料用来维持生活,也没有生产资料用来从事生产⑥。前一个条件是必要的,加上后一个条件,当市场存在劳动力需求时,就会发生劳动力商品化。第二个条件反映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特殊情况。在现代社会,当劳动者有一定生产资料,可以独立从事商品生产时,也可能发生劳动力商品化:当劳动者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的收入低于出卖劳动力的收入时,他就可能选择劳动力商品化。例如,一个人有一定生产资料,开设一家私人作坊或店铺,获得一定的收入;同时,他也可以到一家公司当雇员,得到一份工资。如果后一途径的收入高于前一途径,他就可能去公司当雇员,从而使劳动力商品化。因此,第二个条件可以扩展为劳动者追求较高收入。这些构成劳动力商品化的供给条件,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化大生产造就劳动力商品化的需求条件,两方面条件必然导致劳动力商品化。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解决,但对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发展来说也是值得研究的。

三、剩余价值理论中的短板

剩余价值理论本来基于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但由于忽略了劳动力价值转移,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贯彻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的正确结论。这就是剩余价值理论的短板所在。

1.劳动力价值转移问题

国内有的政治经济学教材认为劳动力价值不能转移:“劳动力的价值已经支付给工人。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不可能转移到新产品上去。”照此推论,生产资料的价值也已经支付给它的卖方,其中至少有一部分被卖方用于生活消费,为什么能够转移给产品呢?如果这种解释能够成立,那么由马克思阐明的劳动价值论中的一些基本结论要么被颠覆,要么不适用于劳动力商品而失去普遍性。马克思认为,各种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其中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反映生产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因此,价值只能存在于商品之中,而不是商品之外。尽管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但它的价值也只能存在于劳动力之中。当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和要素被用于生产其他商品,它的价值已经存在,是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应当同生产资料价值一起转移给产品。假如说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使用价值却被资本家用来生产剩余价值,那就把劳动力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时空上完全分开,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各种商品价值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的一般原理。劳动力价值和工资作为两部分价值不是直接同一关系,而是并存等价关系。劳动者卖出劳动力换得工资,再购买消费品来维持生活。现实中工资通常用货币支付,劳动力价值与货币工资的并存等价关系可能被掩盖或者不太明显,容易把二者看成同一部分价值。假如买方向工人支付实物工资(消费品),那么劳动力价值与实物工资价值的并存等价关系比较清楚。劳动力和消费品作为两类不同商品的区别显而易见,不能说劳动力就是消费品,当然也不能说劳动力价值就是消费品价值。无论工人怎样消费和生活,都不构成否定其劳动力价值转移给新产品的理由。

工人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在剩余价值理论中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再生产出来的劳动力价值,另一部分是剩余价值。这同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有矛盾,也不符合实际。生产劳动力从而形成劳动力价值,使用劳动力从而创造新价值,是两个不同的过程。生产劳动力表现为养育和维持劳动者,现代社会通过各种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来培养复杂劳动力,为此要消耗生活资料、教育工作者的劳动和其他社会服务;使用劳动力表现为劳动者就业和工作,生产各种商品或提供各种服务。两个过程的时空范围、主体客体和结果均有明显差异,不能把前一个过程混同于后一个过程,也不能把前者视为后者的一个阶段。如果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那就把使用劳动力过程混同于生产劳动力过程,把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一部分劳动力时间当作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时间,这无异于否定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基本结论,或者这些结论对劳动力失效从而否定其普遍适用性。

实际上,劳动力价值和生产资料价值一起转移给产品,在剩余价值生产中有三部分价值运动,即生产资料价值转移、劳动力价值转移和新价值形成。例如,某企业投资500万元,分别购买价值300万元的生产资料和价值200万元的劳动力,二者结合并全部消耗掉,生产出一定量的某种商品,劳动力的使用即活劳动创造100万元新价值:全部商品的价值等于生产资料转移价值300万元加劳动力转移价值200万元,再加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100万元,总共是600万元。在企业成本管理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价值转移给产品。就是把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所支付的货币额计入生产成本。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则形成剩余价值或利润。用马克思的观点来分析,生产资料价值300万元转移给产品,劳动力价值200万元不转移;当活劳动创造100万元新价值时,总价值只有400万元。还没有剩余价值;企业必须延长劳动时间,直到创造出更多比如250万元新价值,才产生50万元剩余价值。如果劳动力没有商品化,因而没有其价值转移,马克思的分析是正确的。问题在于,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化是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的前提,这就不能不考虑劳动力价值的存在和转移。

2.资本主义剥削问题

过去认为,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了工人劳动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即剩余价值,这就是资本主义剥削。假设资本家付给工人100元工资,工人给资本家创造150元新价值,其中100元补偿预付工资,另外50元是剩余价值。这样,资本家用100元换得工人劳动创造的150元,多出的50元就是剥削所得。这里忽略了劳动力价值转移,把剩余价值生产置于不等价交换基础之上,没有彻底揭露资本主义剥削。如果说资本家用100元工资与工人劳动创造的150元新价值交换,那就是不等价交换;如果说交换发生在工资和劳动力之间,而不是工资和新价值之间,那就应当有劳动力价值转移,不能用一部分新价值取代劳动力价值。

封建社会的佃农租用地主的土地,把生产的粮食一部分留给自己维持生活,另一部分作为地租交给地主,地租可以说是一种被地主剥削占有的剩余产品。这里不存在劳动力商品化。与此不同,资本主义剥削是通过劳动力商品化实现的,剥削方式和程度都发生了变化。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进而通过交换占有劳动力,最终占有劳动力在使用中创造的新价值。工人通过交换得到工资,代价是把一定时间内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资本家,后者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起来生产出新产品,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一起转移给产品。由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当它被生产出来时形成自身价值,当它被使用时创造新价值,这两部分价值都是使用劳动力所生产的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从价值实体看,劳动力被生产时消耗劳动时间,被使用时提供劳动时间,这两部分劳动时间都是生产普通商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在一般商品价值构成中,生产资料转移价值补偿预付不变资本,劳动力转移价值补偿预付可变资本价值,新价值作为超过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所形成的剩余,就是剩余价值――它等于全部新价值。资本家向工人支付工资而获得劳动力使用权,新价值是资本家使用他购买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产物,所以归他所有。资本家在不违反等价交换原则的条件下占有新价值,这就是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在早期和近代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占有全部或大部分新价值或剩余价值,剥削十分残酷;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能够以一定方式分享新价值,但剥削没有从根本上消失。

肯定劳动力价值转移将引起对剩余价值理论的重大创新,不仅价值增殖概念需要重新定义,而且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等概念也需要重新解释,许多问题需要重新研究。这样做能够把劳动价值理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毋庸讳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国际上并非主流,在国内经济学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逐步被边缘化,这个领域的创新成果往往陷入某种尴尬境地:在政治经济学作为一个二级学科范围内,有影响的专家似乎对剩余价值理论深信无疑,不关注不承认不接受相关创新成果:在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一个门类范围内,多年的热点是引进加工西方经济理论,解读现行政策,剩余价值理论面临后人不学不懂不用的局面。希望有更多的人关注剩余价值理论发展和创新问题,补齐它的上述短板,用来为现实服务。

四、社会生产结构理论的短板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社会生产结构理论把社会总产品及其生产划分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两大部类,主要采用假设数据进行抽象分析和图示,没有运用统计资料来全面分析包括物质资料、非物质资料在内的社会生产部类结构,其应用受到极大限制,因而存在短板。

1.两大部类划分的局限问题

同现代社会相比,马克思所考察的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非物质资料在社会总产品中所占比例较小,其商品化和产业化程度较低,为便于分析,马克思在分析社会生产结构时撇开非物质资料是可以理解的。从当今世界的情况来看,发达国家非物质资料生产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一般发展中国家非物质资料生产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左右,并呈显著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两大部类划分显现出未能全面反映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的局限。

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社会总产品是全体从业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比如一年生产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其中物质资料的类型无需赘述,非物质资料大体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知识,包括科技产品、信息产品;二是人才技能,表现为经过教育培训所形成的劳动能力;三是服务或劳务,通常以活劳动形式提供,包括交通运输服务、商业服务、金融服务、健康服务等;四是艺术和体育表演活动,主要用于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艺术产品过去部分划入消费资料,部分划入服务,但它同一般物质产品相比具有非物质资料特征。既然发达国家的非物质资料占比早已超过物质资料,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资料占比也呈现超过物质资料的态势,那么要全面分析社会生产结构,就不能把这些非物质资料排除在外。

劳动力商品理论篇(8)

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强调人既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又是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人是 历史 的主体,又是历史的客体,人本身的发展是人类历史活动的结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源泉,现实的生产劳动是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人类发展的根本动力。我们将“以人为本”的理念引入到 经济 学领域,可进一步认识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 科学 性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赋予的新的时代意义。

一、“以人为本”理念的产生与时代内涵

“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是符合人类自身发展 规律 的理念。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提出著名的人类主体发展三阶段的学说,即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发展的社会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未来社会。这一学说充分体现了马克思的以人为本思想。马克思主义把“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作为确立自己历史观的出发点,指出了人是 自然 界和社会之“本”,科学概括了人的历史主体地位,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确立为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和价值标准。在马克思看来,人作为社会主体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人能创造和使用工具,改造劳动对象,创造物质财富,而且在于,人以及人的发展是人类改造对象世界的目的本身。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要赋予以人为本新的时代内涵。坚持以人为本,要更加注重发挥人主观能动性,增强人的学习和运用科技、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能力,突出人的主体地位。把以人为本落实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要求我们把人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本质和目的,重视人、依靠人、造就人、造福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及意义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博大精深,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异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具体劳动直接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抽象劳动是生产商品中撇开各种具体劳动的一般人类劳动,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劳动。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按照等量价值进行交换。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明确指出;生产商品的抽象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马克思说:”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就是一切加入商品生产的劳动,不管这个劳动是体力劳动还是非体力劳动。”他还指出:复杂劳动、效率更高的劳动在同一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比简单劳动、效率低下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大得多。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认识到知识和科学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当时不可能详细说明这一问题。

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马克思主义把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根本的价值追求,也就不言而喻地将人当作了全部历史活动和现实活动的本源和中心。而人作为全部历史活动和现实活动的本源和中心又主要是通过他的劳动活动表现出来。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作为人类劳动的评价体系,自然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价值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从以下几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论:

1、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了劳动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马克思一方面从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的角度揭示了人类的活劳动是形成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另一方面,马克思又从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的角度揭示出,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

2.突出的是劳动者的主体性,强调劳动是积极的、创造性的活动,“劳动是生产的真正灵魂”,劳动者的创造能力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源泉。劳动价值理论比任何别的价值理论都更尊重人、重视人、依靠人,体现“以人为本”的最高原则。

3、强调了“以人为本”中的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具体的人、社会的人。商品不仅是人类劳动创造的产品,而且是劳动交换的中介和社会 经济 关系的载体。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体现了劳动者之间分工合作和交换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对我们建设

四、以人为本要求坚持和 发展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今天的社会经济环境己经和一百多年前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创立 科学 的劳动价值论时的情况有了很大的不同。其变化主要表现在: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发展越来越迅速,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管理人员成为生产的直接指挥者和经营活动的管理者;人们对精神生活的需求越来越多,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者日益增多。新的时代性因素要求我们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进行理论创新,继承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劳动力商品理论篇(9)

中图分类号:G64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6-0018-02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也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础。通过对商品关系的深刻分析,马克思阐明了劳动的二重性、商品的二因素、价值量及其变化规律、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等多个方面的关系,形成了劳动价值的系统理论。劳动价值论对解释资本主义的本质,指导无产阶级革命具有积极的作用。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强调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必须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必须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它所揭示的市场经济规律是指导我们认识、解决现实经济问题的基础。

1.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

1.1劳动二重性理论。马克思认为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属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具体劳动是指在一定具体形式下进行的劳动,反映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抽象劳动是指撇开了具体形式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人类劳动力一般生理学意义上的支出或消耗,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劳动的社会属性。具体劳动创造出各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马克思运用劳动二重性理论,论证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二重性,一方面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增殖过程,揭开了资本主义社会物所掩盖的社会生产关系,揭示出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

1.2商品二因素理论。在劳动二重性理论的基础上,马克思明确地论述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互为对立统一关系,并在考察交换价值的过程中抽象出价值的概念,他指出作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重属性,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统一体。使用价值是指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能力的属性,这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是一个永恒范畴。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这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1.3价值量及价值规律理论。马克思认为,商品具有价值,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交换按照商品的价值实行等价交换。商品的价格还受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价值规律在市场中的自发运行,使得市场能够自发地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各部门之间的按比例分配,从而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不断地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与此同时,价值规律在市场中的运行必然将引起和促进商品生产者的优胜劣汰,促进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提高。价值规律的这一作用是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来实现的。

1.4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理论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性质和社会劳动性质。由于社会存在分工,使得商品生产者之间必然形成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关系,每一个生产者的劳动都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因而劳动就取得了社会劳动的性质。同时,由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是私人的事情,劳动因而也就有私人劳动的性质。这就要求商品生产者在生产之前或过程中不断地提升自身的劳动生产率,使得私人劳动能够等同或优于社会劳动,进而使得自己在私人劳动的成果转化为社会劳动的竞争中占据优势。

2.深化认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最基本理论,不仅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指导理论,而且对于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强调改革开放必须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必须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及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新问题都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在现实条件下,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

2.1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时代,是工业化初期的蒸汽机时代。现在人类进入21世纪,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面对新的情况,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的认识:一要深化对创造价值的劳动认识,对生产性劳动作出新的界定;二要深化对科技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在社会生产和价值创造中所起作用的认识;三要深化对科技、知识、信息等新的生产要素在财富和价值创造中作用的认识;四要深化对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关系的认识。

2.2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商品经济发展到今天,无论是在科学技术还是生产力水平上都与资本主义初期天差地别,由此而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如无人工厂、机器人和工作时间的大为缩短等现象的出现,对劳动价值论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考、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实践中扩展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在坚持的基础上继承、丰富和发展劳动价值论,这是当前背景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现实需要,也是时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舒宏伟.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重要现实意义[J].法制与社会.2008(25)

[2]李素珍.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现实意义的思考[J].工会理论与实践-中国工运学院学报.2004(04)

劳动力商品理论篇(10)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真理都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概不例外。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必须坚持科学的方法,在其本身成立的前提条件下发展。目前理论界存在一种错误的趋势,就是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采取随便宰割的方式,要么断章取义,要么从实用的角度加以取舍,一方面认为劳动价值论应该能解释一切问题,另一方面又认为劳动价值论不能解释现实问题,故其过时了。论文百事通同一研究对象因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思路,分析不同的问题也有不同的概念系统,不同的假设系统也给理论留下不同的发展空间和方向。任何理论都有存在的条件和限制的范围,在此之内是真理。所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因其研究对象的特殊也形成特定的理论限制条件。我们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限制条件,进而准确理解其劳动价值论的内涵。

一、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对象限制

理论就是对研究对象的一种应答。研究对象包括对象之间的范围、内在的关系和逻辑可能性空间。法国著名的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路易阿尔都塞,将其称之为“问题框架”,它指由一系列问题结合起来构成的特定的问题结构或问题体系。阿尔都塞认为任何“文本”都是双重的或双层的结构。第一层是表面的文字结构,即“可见的话语”,表现为概念、句子之间的逻辑联系等。第二层是深层的、潜藏在无意识层次中的语言结构。他把潜藏在“文本”深处的结构称之为“问题框架”。“正是问题框架的概念在思想内部揭示了由该思想的各个论题组成的一个客观的内在联系体系,也就是决定该思想对问题作何答复的问题体系。”认为脱离“文本”的“问题框架”,从字面行文来对原著和思想进行阅读和理解,极易造成误断和歪曲。

经济理论只不过是用来说明和解释某一研究对象的简单或理想化的“模型”。不同的经济理论也就构成对不同研究对象的回答。所以必须梳理价值论发展的内在逻辑,把握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深层结构。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内在联系,就构成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或“问题框架”。对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中的逻辑矛盾或悖论的发现,事实上成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的起点。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论概念的歧义性,导致价值论的混乱和不彻底性。古典政治经济学在价值论方面存在的逻辑矛盾和显示出的演进方向,就成为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者和继承者——马克思研究劳动价值论既定的研究对象和理论前提,并决定劳动价值论研究的突破口和切入点的选择。

亚当?斯密认为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和商品交换中所购买的或支配的劳动,在量上看作是相等的,不变的。以“劳动的价值永远不会变动”为前提得出了劳动决定价值和收入决定价值二元价值论。马克思在批判“马尔萨斯片面发展了斯密价值论错误”时,明确指出:把“劳动量和劳动的价值这两个用语等同起来”,“纯粹是同义反复”,“直接同工资相交换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能力,正是这个混淆造成了谬误”,“但决不能从上述反复中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定的劳动量等于工资中或者说构成工资的货币或商品中包含的价值量。也不能说,工资的价值等于代表(同工资相交换的)劳动的产品的价值,因此,代表所能买到劳动的价值所包含的劳动的那些商品价值和用来购买或支配这一定劳动量的那些商品的价值,是不大相同的。”斯密有时把商品的价值量归结为劳动时间,主张“客观价值论”;也有时把形成价值的劳动看作劳动者对“安乐、自由与幸福”的牺牲,而不是把劳动看作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这样对劳动价值论做出了主观主义的解释。斯密价值论多元性是造成价值论在不同的方向发展的根源。

李嘉图混淆了作为劳动产品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与资本与劳动(力)本身商品的交换的区别,价值论从商品之间交换向劳动力商品转移时,出现了价值规律的例外和反常。“因为他(李嘉图)始终是以在资本家和工人间分配的成品为前提,却不去考查导致这一分配的中介过程——交换。”“李嘉图对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和表现在交换价值上的劳动没有加以应有的区别。李嘉图那里,到处都把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同表现交换价值的劳动混淆起来。”其他经济学家,混淆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区别,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别,价值与其独立形式货币的区别,价值量与价值实体的区别,形成了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认识。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马克思把价值理论逻辑上的矛盾或认识上的错误的根源,同时指向了“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特殊形式——劳动力价值的关系问题”,从深层次上发现: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的混乱、不彻底、庸俗化等都与无法正确把握“商品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这一“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相关。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问题相互依托、相互参照,成为同一问题两个方面,成为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内在结构。因此,马克思从商品价值的共性和劳动力商品价值个性的辩证统一中,建立了劳动价值一元论,实现了劳动价值论的一场革命。只有从这一特定结构出发,才能理解劳动价值论的精髓。

二、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概念”限制

价值概念的多义性和使用中的混乱,直接影响了价值理论的相互沟通,成为深入研究价值理论的最大障碍。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首先要清除对价值概念的误解,明确价值概念的内涵,设定其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一,价值是社会关系范畴,而不是物自身的不变的“实体”范畴或“属性”范畴。马克思明确反对把价值看作是绝对东西,看作物的属性的作法。把”价值变成某种绝对的东西,变成‘物的属性’,而不是把它看作仅仅看成某种相对的东西,看成物和社会劳动的关系,看成物和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社会劳动的关系,在这种社会劳动中,物不是作为独立的东西,而只是作为社会生产的表现被规定的。”马克思强调价值是不同于使用价值的另一种相对的社会存在,劳动价值论是为了说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社会中,如何实现“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的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揭示在什么利益关系或生产关系条件下才能使私人劳动变成社会劳动,而这与个人具体劳动的特点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价值是社会劳动,而不是具体劳动或私人劳动。价值必须通过交换环节而实现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移。用来自己消费的劳动,无法社会化的具体劳动或使用价值都不是价值。劳动交换和劳动社会化是价值的本质。马克思强调“商品作为价值是社会的量,因而和他们作为‘物’的‘属性’是绝对不同的。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代表人们在其生产活动中的关系。价值确实包含交换,但是这种交换是人们之间物的交换;这种交换同物本身是绝对无关的。‘价值’的概念的确是以产品的‘交换’为前提的。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劳动的交换以及每个人的劳动对其他人的劳动的依存性的一定形式,是社会劳动或者说社会生产的一定方式。…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自然科学家发现,鼻烟和油画由于什么自然属性而彼此按照一定比例成为‘等价物’。”

第三,价值是衡量社会劳动的尺度,只是财富的一种形式,而不是财富本身。配弟在《租税论》中也讲到,“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财富是自然物品本身固有的和人类劳动创造的所有使用价值的总和,价值只是衡量社会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随着人类必要劳动耗费的减少,社会生产力、自然生产力的极大提高而变得没有意义,终究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耗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而这种动因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耗费的直接劳动时间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的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又说:“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马克思、恩格斯一再批评“劳动是财富的惟一源泉”,“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的说法。价值作为财富的一种暂时的历史的形式,并不是对所有使用价值的衡量,只是对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劳动耗费的比较和核算。商品交换的双方要计较各自为生产商品花费了多少劳动,计算和比较二者是否相等,是否可以相互补偿,如果可以,就成交。吃亏的事是谁也不愿意干的。这里加以计较和要求补偿的劳动耗费就是价值。

第四,价值既是一种矛盾关系,又是解决矛盾的中介手段。商品生产中包含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关系是价值产生的内在根源。商品在物物交换过程遇到的困难是这些矛盾的直观表现。一般等价物的形成,即价值从观念形式发展到独立的货币形式,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有效的中介和手段。人们在进行劳动耗费的计算和补偿时,抽象掉各种不同的具体劳动的特点,把它们一律当作人类一般劳动的消耗,即同质的抽象劳动的消耗。简单地说,“价值就是为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一般的人类劳动,这种劳动耗费由于要计算和补偿,所以被当成价值。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一种理论抽象,事实上它是商品生产者不同生产条件下竞争的产物。不同商品生产者的社会生产条件在事实上是永远不会相同的,并处于不停的变化之中。同一商品劳动耗费的不同,表明生产条件、技术条件、劳动经验和劳动强度的不同。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量,生产者在生产之前是不能预见和预期的。生产者只能千方百计降低个别必要劳动时间,而实现在商品交换中不亏本或盈利。

第五,劳动力的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特殊形式,与商品价值是个性和共性的关系。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正是脱离劳动力价值论这一特殊形式,所以根本无法理解劳动者的工资、资本利润的实质,无法解释剩余价值对于价值规律的反常或背离。“李嘉图实际上却没有阐明,按价值规律(按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问)进行的商品交换中,如何产生了资本和活劳动之间的、一定量的积累劳动和一定量的直接劳动之问的不平等交换,也就是没有说明剩余价值的起源(因为在李嘉图那里资本是直接和劳动相交换,而不是和劳动能力相交换)。”只有理解了劳动力的价值问题,才能深刻理解使用价值与价值区别对于科学理解商品价值的重大意义,才能摆脱使用价值对于价值的各种“纠缠”。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就是要说明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是截然不同的,只有把商品使用价值与价值相区分,才能把劳动力商品中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区分开来。两者互为条件、互为前提。可见劳动力的价值问题才是马克思批判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三、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方向限制

“近一段时期,关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不断深入,理论工作者提出了许多有见地和有新意的观点。但也出现了一些忽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自身‘容纳’限度,把逻辑性矛盾的或马克思明确反对的观点,通过‘拼凑’和‘嫁接’等外科手术的形式,实现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新‘融合’或新‘发展’,客观上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带来混乱,造成混淆视听的不良影响。”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能脱离原有理论限制条件,要在原有的理论空间中,探索正确的发展方向。而不能从相反的方向使劳动价值论走向庸俗和倒退。

第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商品交换的理论,不能作为财富分配的惟一的理论依据。因为物质财富分配的具体方式有不同的制约条件。比如财富的分配除了生产条件的决定作用,还有非经济的因素如政治权力、社会暴力、道德理念、宗教思想等起着十分重要作用,这些超经济的权力可能凌驾于经济之上成为分配的有形的“指挥棒”,进而掩盖经济活动的本质。马克思虽然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但他并没有以此作为分配的根据。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用以揭示资本主义内在的经济关系的,并不意味着只有参与价值的创造,才有参与分配的权利。要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马克思认为利润、利息、地租是资本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根据是对资本、土地等要素的经济所有权,体现了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平等的地位,并不是因为创造了价值。所以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联系起来,认为按劳分配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是一种理论误解。因为马克思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商品生产消亡,价值不再作为衡量劳动的尺度,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的实物分配,不再存在价值分配。可见,马克思认为劳动价值论只能说明商品交换中的劳动耗费问题,在非商品的未来社会已失去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也失去其自身存在的理论意义。因此,马克思从来没有用劳动价值论来说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即使社会主义国家事实上存在商品经济和价值关系,也应把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至于我国现阶段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允许和鼓励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并不意味着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因为劳动价值论是实现劳动社会化的一种最有利生产方式,不是生产方式内容的全部,只适用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历史条件。

劳动力商品理论篇(11)

理论就是对“问题域”的一种应答。“问题域”指提问的范围、问题之间的内在的关系和逻辑可能性空间。法国著名的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路易·阿尔都塞,将其称之为“问题框架”,它指由一系列问题结合起来构成的特定的问题结构或问题体系。阿尔都塞认为任何“文本”都是双重的或双层的结构。第一层是表面的文字结构,即“可见的话语”,表现为概念、句子之间的逻辑联系等。第二层是深层的、潜藏在无意识层次中的语言结构。他把潜藏在“文本”深处的结构称之为“问题框架”。“正是问题框架的概念在思想内部揭示了由该思想的各个论题组成的一个客观的内在联系体系,也就是决定该思想对问题作何答复的问题体系。”(注:路易·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中译本,第47页。)认为脱离“文本”的“问题框架”,从字面行文来对原著和思想进行阅读和理解,极易造成误断和歪曲。

理论只是用来说明和解释某一“问题”的简单或理想化的“模型”。不同的经济理论也就构成对“问题域”的“应答域”。提出问题的“方式”、“角度”和“问题本身”,就引导理论研究到何处寻找问题的解,它主观上指示了求解的方向,预设了“应答域”的范围。所以必须梳理价值论发展的内在逻辑,把握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深层结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内在联系,就构成其特定的“问题域”或“问题框架”。对古典经济学价值理论中的逻辑矛盾或悖论的发现,事实上成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的起点。正确的问题是理论和现实相结合的“桥梁”,是实现理论革命的关键。

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论概念的歧义性,导致价值论的混乱和不彻底性。古典政治经济学在价值论方面存在的逻辑矛盾和显示出的演进方向,就成为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者和继承者——马克思研究劳动价值论既定的约束条件,并决定劳动价值论研究的突破口和切入点的选择。

亚当·斯密认为生产商品时所耗费劳动和商品交换中所购买的或支配的劳动,在量上看作是相等的,不变的。以“劳动的价值永远不会变动”为前提得出了劳动决定价值和收入决定价值二元价值论。马克思在批判“马尔萨斯片面发展了斯密价值论错误”时,明确指出:把“劳动量和劳动的价值这两个用语等同起来”,“纯粹是同义反复”,“直接同工资相交换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能力,正是这个混淆造成了谬误”,“但决不能从上述反复中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定的劳动量等于工资中或者说构成工资的货币或商品中包含的价值量。……也不能说,工资的价值等于代表(同工资相交换的)劳动的产品的价值,……因此,代表所能买到劳动的价值所包含的劳动的那些商品价值和用来购买或支配这一定劳动量的那些商品的价值,是不大相同的。”(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第18-19页。)斯密有时把商品的价值量归结为劳动时间,主张“客观价值论”;也有时把形成价值的劳动看作劳动者对“安乐、自由与幸福”的牺牲,而不是把劳动看作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7页。)这样对劳动价值论做出了主观主义的解释。斯密价值论多元性是造成价值论在不同的方向发展的根源。

李嘉图混淆了作为劳动产品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与资本与劳动(力)本身商品的交换的区别,价值论从商品之间交换向劳动力商品转移时,出现了价值的例外和反常。“因为他(李嘉图)始终是以在资本家和工人间分配的成品为前提,却不去考查导致这一分配的中介过程——交换。”(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第8页。)“李嘉图对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和表现在交换价值上的劳动没有加以应有的区别。……李嘉图那里,到处都把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同表现交换价值的劳动混淆起来。”(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第149页。)其他经济学家,混淆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区别,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别,价值与其独立形式货币的区别,价值量与价值实体的区别,形成了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认识。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马克思把价值理论逻辑上的矛盾或认识上的错误的根源,同时指向了“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特殊形式——劳动力价值的关系问题”,从深层次上洞见到: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的混乱、不彻底、庸俗化等都与无法正确把握“商品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这一“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相关。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问题相互依托、相互参照,成为同一问题两个方面,成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内在结构。因此,马克思从商品价值的共性和劳动力商品价值个性的辩证统一中,建立了劳动价值一元论,实现了劳动价值论的一场革命。只有从这一特定结构出发,才能理解劳动价值论的精髓。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概念约束

价值概念的多义性和使用中的混乱,直接了价值理论的相互沟通,成为深入研究价值理论的最大障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首先要清除对价值概念的误解,明确价值概念的内涵,设定其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一、价值是关系范畴,而不是物自身的不变的“实体”范畴或“属性”范畴。马克思明确反对把价值看作是绝对东西,看作物的属性的作法。把“价值变成某种绝对的东西,变成‘物的属性’,而不是把它看作仅仅看成某种相对的东西,看成物和社会劳动的关系,看成物和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社会劳动的关系,在这种社会劳动中,物不是作为独立的东西,而只是作为社会生产的表现被规定的。”(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第140页。)马克思强调价值是不同于使用价值的另一种相对的社会存在,劳动价值论是为了说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社会中,如何实现“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的问题。(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简单地说,就是揭示在什么利益关系或生产关系条件下才能使私人劳动变成社会劳动,而这与个人具体劳动的特点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价值是社会劳动,而不是具体劳动或私人劳动。价值必须通过交换环节而实现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移。用来自己消费的劳动,无法社会化的具体劳动或使用价值都不是价值。劳动交换和劳动社会化是价值的本质。马克思强调“商品作为价值是社会的量,因而和他们作为‘物’的‘属性’是绝对不同的。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代表人们在其生产活动中的关系。价值确实包含交换,但是这种交换是人们之间物的交换;这种交换同物本身是绝对无关的。……‘价值’的概念的确是以产品的‘交换’为前提的。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劳动的交换以及每个人的劳动对其他人的劳动的依存性的一定形式,是社会劳动或者说社会生产的一定方式。…直到为止,还没有一个科学家发现,鼻烟和油画由于什么自然属性而彼此按照一定比例成为‘等价物’。”(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第139页。)

第三、价值是衡量社会劳动的尺度,只是财富的一种形式,而不是财富本身。配弟在《租税论》中也讲到,“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财富是自然物品本身固有的和人类劳动创造的所有使用价值的总和,价值只是衡量社会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随着人类必要劳动耗费的减少,社会生产力、自然生产力的极大提高而变得没有意义,终久要退出舞台。“随着大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耗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而这种动因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耗费的直接劳动时间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的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又说:“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219-200页。)马克思、恩格斯一再批评“劳动是财富的惟一源泉”,“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的说法。价值作为财富的一种暂时的历史的形式,并不是对所有使用价值的衡量,只是对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劳动耗费的比较和核算。商品交换的双方要计较各自为生产商品花费了多少劳动,和比较二者是否相等,是否可以相互补偿,如果可以,就成交。吃亏的事是谁也不愿意干的。这里加以计较和要求补偿的劳动耗费就是价值。

第四、价值既是一种矛盾关系,又是解决矛盾的中介手段。商品生产中包含的私人劳动和劳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关系是价值产生的内在根源。商品在物物交换过程遇到的困难是这些矛盾的直观表现。一般等价物的形成,即价值从观念形式到独立的货币形式,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有效的中介和手段。人们在进行劳动耗费的和补偿时,抽象掉各种不同的具体劳动的特点,把它们一律当作人类一般劳动的消耗,即同质的抽象劳动的消耗。简单地说,价值就是为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一般的人类劳动,这种劳动耗费由于要计算和补偿,所以被当成价值。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一种抽象,事实上它是商品生产者不同生产条件下竞争的产物。不同商品生产者的社会生产条件在事实上是永远不会相同的,并处于不停的变化之中。同一商品劳动耗费的不同,表明生产条件、技术条件、劳动经验和劳动强度的不同。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量,生产者在生产之前是不能预见和预期的。生产者只能千方百计降低个别必要劳动时间,而实现在商品交换中不亏本或盈利。

第五、劳动力的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特殊形式,与商品价值是个性和共性的关系。古典学的劳动价值论正是脱离劳动力价值论这一特殊形式,所以根本无法理解劳动者的工资、资本利润的实质,无法解释剩余价值对于价值的反常或背离。“李嘉图实际上却没有阐明,按价值规律(按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进行的商品交换中,如何产生了资本和活劳动之间的、一定量的积累劳动和一定量的直接劳动之间的不平等交换,也就是没有说明剩余价值的起源(因为在李嘉图那里资本是直接和劳动相交换,而不是和劳动能力相交换)。”(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第7页。)只有理解了劳动力的价值,才能深刻理解使用价值与价值区别对于理解商品价值的重大意义,才能摆脱使用价值对于价值的各种“纠缠”。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就是要说明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是截然不同的,只有把商品使用价值与价值相区分,才能把劳动力商品中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和价值区分开来。两者互为条件、互为前提。可见劳动力的价值问题才是马克思批判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三、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方向性约束

近一段时期,关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不断深入,理论工作者提出了许多有见地和有新意的观点。但也出现了一些忽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自身“容纳”限度,把逻辑性矛盾的或马克思明确反对的观点,通过“拼凑”和“嫁接”等外科手术的形式,实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新“融合”或新“发展”,客观上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带来混乱,造成混淆视听的不良。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能脱离原有理论的条件性和约束性,要在原有的理论空间中,探索正确的发展方向。而不能从相反的方向使劳动价值论走向庸俗和倒退。

第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商品交换的理论,不能作为财富分配的惟一的理论依据。因为物质财富分配的具体方式有不同的制约条件。比如财富的分配除了生产条件的决定作用,还有非经济的因素如权力、社会暴力、道德理念、宗教思想等起着十分重要作用,这些超经济的权力可能凌驾于经济之上成为分配的有形的“指挥棒”,进而掩盖经济活动的本质。马克思虽然创立了劳动价值论,但他并没有以此作为分配的根据。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用以揭示资本主义内在的经济关系的,并不意味着只有参与价值的创造,才有参与分配的权利。要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马克思认为利润、利息、地租是资本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根据是对资本、土地等要素的经济所有权,体现了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平等的地位,并不是因为创造了价值。所以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联系起来,认为按劳分配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是一种理论误解。因为马克思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商品生产消亡,价值不再作为衡量劳动的尺度,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的实物分配,不再存在价值分配。可见,马克思认为劳动价值论它只能说明商品交换中的劳动耗费问题,在非商品的未来社会已失去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也失去其自身存在的理论意义。因此,马克思从来没有用劳动价值论来说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即使社会主义国家事实上存在商品经济和价值关系,也应把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至于我国现阶段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允许和鼓励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并不意味着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因为劳动价值论是实现劳动社会化的一种最有利生产方式,不是生产方式的全部,只适用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条件。

第二、资本、土地以及机器设备等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价值的概念。如果把“价值等同于物质财富或使用价值”,这里毫无疑问,资源、自然工具、人造工具都是人在劳动中创造新的使用价值的辅助条件,是财富的源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强调“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源泉。并指出“自然界”也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虽然这些物化劳动可以商品化,但他们本身不是价值,不是价值的实体,更不是价值的源泉。因为它们都是“实体”性要素,是作为“物”的绝对不变的属性而存在。不反映商品交换者的相对的社会关系。它们只是作为社会生产条件的重要因素,使社会生产条件不断进步。它们是社会生产条件本身,而不是这种社会条件下的社会生产关系。这些物化劳动作为影响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性因素,凸现了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和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存在的竞争关系。对这些物化劳动的不同占有和使用权,反映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同的生产地位、生产条件等历史现状。另外须澄清的概念是“劳动”和“创造”,“劳动创造价值”与“劳动创造财富”这两句话中“劳动”和“创造”的涵义是不同的。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语义框架内,劳动创造价值指劳动在商品生产中进行了劳动的耗费即消耗的体力、脑力的支出,为了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就必须以价值形式进行比较或给以补偿,这里的“劳动”是抽象劳动;“创造”是一般劳动的“凝结”,在这个意义上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劳动创造财富,是说劳动者运用生产资料对某些物体进行改造,改变它们的原有状态,造出某种适合人的某种需要的新使用价值,这里的“劳动”指具体劳动,“创造”是改变物理状态。“物化劳动”(资本、土地、机器设备等)只是作为具体劳动的形式或条件,在改变劳动对象原有状态过程中起作用。“物化劳动”实现商品化也要进行一般劳动的“抽象”,放弃在具体劳动中的一切“外观”和“重要性”。人们只所以会产生物化劳动能创造价值的误解,主要由于生产条件不同,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结果按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为同一尺度,带来了盈利,用较少的劳动支配了较多的劳动,形成劳动创造的财富在社会的不平等、不均匀占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正是为了揭示和批判这种经济关系的局限性。不能把批判“对象”偷换成批判“工具”,使“工具”丧失它的批判功能和批判使命。

第三、、知识、信息等脑力劳动要素、劳动产品及脑力劳动本身创造价值的问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日益成为创造和增进财富的决定性力量。知识经济,知识和信息作为一种巨大的无形资源,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样,科技、知识、信息这些作为社会的生产条件与资本、土地、机器设备等“硬件”相比,是社会生产条件的“软件”,它们决定了商品生产者脑力耗费的强度,也是衡量、比较平均的、正常社会生产条件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样它是社会生产条件本身,而不是在这种生产状况下的社会生产关系。

总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建立在以下几个前提假设之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并没有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条件问题,而是把“现有的社会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相同的劳动强度”作为商品交换价值论的既定的前提条件,而这个前提又是商品生产者充分自由竞争的基础。也就是说,不管生产商品的社会生产条件的具体特点如何,只要社会是充分自由竞争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就存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趋势。马克思说过,没有充分的自由竞争,没有劳动者从一个部门向另一个部门的自由流动,劳动就只能是具体劳动,抽象劳动就是一种虚构,商品价值量的确定就没有任何科学性。另外一个前提就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所以我们发展劳动价值论只能在对劳动价值论的约束条件进行分析,劳动价值论向哪些方面发展不是我们主观任意选择的。研究在公有制和市场长期的非充分竞争状态条件下,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生产的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的社会化;在社会意识形态克服商品拜物教的危害,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这才是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应坚持的正确方向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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