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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大全11篇

时间:2023-11-19 15:59:57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篇(1)

在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把确保耕地总量基本稳定、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作为规划修编的前提。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对于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也要压缩其建设用地规模,并且与开发复垦挂钩,实行“占一补一”原则。

2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扩张

目前,农村居民点建设普遍缺乏规划,布局杂乱松散,要逐渐对村庄进行规划治理,规划期内各村均不能再扩展居民点用地。要充分利用村内闲散地和旧宅基地,消灭空心村,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居民点的集中利用程度,鼓励农民建楼房,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四荒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布局调整,逐步撤并小型村、整理空心村、缩减自然村、搬迁偏远村,进一步优化村庄布局。要加强农村环境建设,农村环境治理涉及大量的宅基地、基础设施用地、公益服务设施用地等,要充分挖掘现有的土地潜力,合理规划。

3 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

土地利用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次生盐渍化为前提,要因地制宜。在一定耕地数量的基础上,通过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逐步提高耕地产出能力,这才是完整意义上的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要本着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条件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并正确处理好开发整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篇(2)

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和规范健康发展,必须以科学的规划为先导和基础。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体目标,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地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方针,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发展水平、现状特点,突出发展生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综合部署,逐步完善新农村规划的有关内容,建立健全覆盖农村的规划体系,科学制订新农村建设规划,已成为当前各级规划与管理部门面临的核心工作之一。

新农村建设规划是在现状图的基础上进行的。底图的内容对于规划图的完备性、对比性具有重要影响。以现状图作为规划底图,既可以为各种规划内容在图上转绘提供控制基础,又可以清楚地反映出规划内容与现状之间的相互联系,能直观地看出何时、何地将进行何种建设,使规划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要测制新农村建设规划所用现状底图,为科学规划提供保障和依据,首先要分析和理清规划的内涵、底图规范等问题。本文以新农村建设规划体系中的土地规划和村镇规划(简称“两规”)为例,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综合论述。

1 两规的内涵及联系

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作为新农村建设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土地,使用土地不能没有土地利用规划,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先行进行土地规划;另一方面,通过村镇规划,可以合理制定村镇布局体系,有效控制农村人均建设用地规模以更好地节约、集约用地,完善村镇基础设施,积极促进村镇经济和其他的建设合理发展。

1.1 乡镇土地规划

土地规划,又称土地利用规划,是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组织利用和经营管理的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措施。按照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体制又可将土地利用规划相应地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乡(镇)等五级[1]。针对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需要,要在做好县级以上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做好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是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乡(镇)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田、水、路、林、村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重点安排好耕地和基本农田、村镇建设用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合理安排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依据规划对象的层次和工作深度,通常可将乡镇土地利用规划进一步划分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在总体上的宏观控制和战略安排,具有综合性、长期性、区域性和指导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详细规定各类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某一地段、某一土地单位使用的土地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也是在土地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针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某一专门问题或某一产业部门的土地利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1.2 村镇规划

村镇规划,是为确定村镇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协调村镇布局和各项建设而制定的综合布署和具体安排。由于我国村镇一般包括村庄(基层村、中心村)和集镇(一般镇、中心镇),因此,在规划体系上,村镇规划通常可相应地区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2]。

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布署,其中村镇体系规划具有“准区域规划”性质。村镇建设规划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结构,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村镇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分为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

两规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方面,二规分属于两种规划体系,在规划的指导思想、主体目标、规划期限、统计方式、管理机构和模式等方面均存在不一致;另一方面,两大规划的编制都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都以土地合理利用布局为核心,规划成果都落实在“地”上,用“图”加以表示,但在用地方式、分类标准、评价系统上又不尽一致。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两规之间脱节甚至矛盾冲突的现象比较普遍,迫切需要统一认识、使二者互相协调、有机衔接、彼此制约和互为补充[3,4]。

2 两规底图规范及要求

为规范规划的编制工作、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提高规划的质量、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对两规现状图的要素构成、成图比例尺等内容提出了基本要求,现概括如下:

2.1 乡镇土地规划底图规范及要求

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底图,要求既能反映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又能显示出项目区地形地貌,以满足土地利用项目规划设计之需要,符合空间直观性、可量测性、概略一览性等基本要求。

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5],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主要由以下三类要素构成:

(1)基础地理要素:包括行政界线、政府驻地、高程特征点、等高线与等深线、其他重要地物等。其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专业要素转绘的骨架;二是指示专业要素与地理要素之间的关系。

(2)专题要素:包括土地现状用途、大型工矿企业等的范围和名称、乡域及周边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道、民用机场、重要港口码头、重要水利设施等。

(3)整饰要素:主要包括注记、图名、图例、比例尺、方位坐标、编图说明、拼接合图表等。其作用是使整幅图要素完备、说明清楚、图示清晰,让人一目了然。

目前,各地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中一般采用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作为规划底图。事实上,这种比例尺的现状图很难准确、清晰、客观地反映出地块的实际变化和规划情况,达不到按图审批用地、画出用地红线的要求,仅为示意图,在规划的实施中较难操作[6]。因此,有必要重新规定乡镇土地规划图底图的比例尺大小。

为了能在图上把实际变更的最小面积清晰地表示出来,在个别地方已经出现了1:1000和1:2000两种比例尺的工作底图。与1:2000比例尺的工作底图相比,1:1000比例尺的图件虽然图面更详细,但同时图面荷载量也大大提高,而且变更修改也更频繁。这不仅使测量工作量大大加重,而且也使财力、物力的负担加重,并影响成图时间。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不适宜在我国各乡镇推广。况且就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图件编制的要求和作用而言,1:2000比例尺的工作底图荷载的详细程度已完全足够。因此,我们建议以1:2000作为乡镇土地利用底图的首选比例尺。

2.2 村镇规划底图规范及要求

为规范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建设部于2000年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2],该办法在种类、要素构成、比例尺等方面定义和规定了村镇规划现状图的内涵以及有关的绘制技术要求。村镇现状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现状图、镇区现状图、村庄现状图等三种基本类型:

(1)乡(镇)域现状图:主要包括乡(镇)域行政辖区内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河湖水系、绿化等土地利用和分布情况;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在现状图表示的内容。

(2)镇区现状图:主要包括行政区和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各类建筑的分布和质量分析;道路走向、宽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水厂、给排水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电力、电讯及其他基础设施;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和规模;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占地范围;其他对建筑规划有影响的,需要在图纸上表示的内容。

(3)村庄现状图:可参考镇区现状图所应包含的内容,适当简化。乡镇域现状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10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5000~1:25000之间选择;镇区现状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2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1000~1:5000之间选择;村庄现状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1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500~1:2000之间选择。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形成统一的规划现状图精度标准。因此,在测制各种规划现状图的实践中,各地要以能满足当地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为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参考已有相关国家测量技术规范(如《工程测量规范》、《城市测量规范》等),灵活设置和规定各种比例尺现状图的精度指标[7,8]。

3 结束语

土地规划和村镇规划是统筹新农村建设发展的主要蓝图,而现状图是编制这张蓝图的底图。没有现状图作为底图,规划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快速测制形成高质量的规划现状图,积极发挥测绘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保障服务作用,本文尝试论述了规划现状图测制的若干问题。当然,这些内容只是初步的和描述性的,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吸引更多的人对相关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欧名豪.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3,17(5):41-44.

[2]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S],2000.

[3]张明锋,鲁成树,费罗成,吕军.土地利用规划与新农村建设用地规划协调研究[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8,24(6):517-519.

[4]梁湖清,沈正平,沈山.村镇规划与土地规划的比较及协调研究[J].人文地理,2002,17(4):67-70.

[5]国土资源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S].2009.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篇(3)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A

推进城乡一体化,统筹城乡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明确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以促进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包括布局一体化、产业一体化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等,其顺利实施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参与。作为与之联系较为紧密的国土管理部门,需发挥其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当中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建设问题,通过城乡用地结构及布局的有效优化来引导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

本文主要从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关系分析入手,提出新一轮规划修编创新的思路和主要目标,并就如何在新一轮规划修编当中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

一、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关系

(一)土地利用规划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引导城乡合理布局。作为统筹区域范围内土地资源利用的综合性规划,土地规划是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指导,也是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城乡各项建设占地都需要符合规划,通过各项用地审批程序。土地规划对各类用地均有布局和指标安排,一方面通过用途管制使得各类用地用得其所;另一方面在年度计划中给予用地指标安排。把城乡建设中涉及到的拆旧建新、各项基础设施用地一一进行合理布局,节约利用,尽量安排不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双赢。土地利用规划是城乡建设发展的前提,对区域土地利用起到了不同的指导效果,也对城乡一体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城乡一体化建设体现了优化布局、集约用地的规划指导思想。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就是要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信息、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的一体化,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一体化是缩短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

目前,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点之一为新农村建设。在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六项措施当中,也把“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放在了第一位。用地布局优化和集约用地是新一轮规划的重要指导思想,建设用地布局讲求集中集聚,建设用地需求注重内部潜力挖掘。新农村建设内容之一就是将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集中,完善农村基础设施,通过集中生产生活建设为农民增收,同时也改善农民生活的环境。因此,城乡一体化建设也充分体现了新一轮规划布局优化、集约利用的指导思想。

综上,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一体化建设之间是一个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可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城乡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则将规划落实到实处。

二、创新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服务于城乡一体化建设

(一)合理安排城乡建设各项用地指标。在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中,地方建设用地指标高度集中在城市,以城市为重点层层预留指标,真正落实给农村的指标就寥寥无几、甚至没有。这样,一方面阻碍乃至限制了农村各项非农建设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部分农户建新住宅用地不足,导致违法乱建现象相对严重。

在新一轮规划修编中可改变原来指标过于向城镇倾斜的局面,考虑在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块指标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切实保障新农村建设的用地需求,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用地,即农村的饮水安全、农田水利、乡村道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和卫生等公共事业用地,在规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此外,在预留新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时,应从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护耕地、村容整洁、方便生活等方面出发,通过全面了解、仔细盘算,对新农村建设将来用地数量与类型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避免重走铺摊子的老路,以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二)引导新农村建设合理有序布局。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镇总体规划通常着重考虑城镇规划区范围的用地,而对农村土地的具体利用布局无详细的规划,只有一个概略的规模控制。由于村庄土地规划的缺位,农民往往在老宅附近或自家承包地中选址建房,这也是造成村庄用地盲目无序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新一轮规划修编可合理安排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改善村庄内部环境,引导村民合理建房,避免村庄的不合理扩张。对于不同类型的村庄改造与建设采用不同的控制手段:(1)对于现有村庄的改造,要在指标上给予适度倾斜,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保证其顺利实施,布局上要符合镇村布局规划,尽量向中心村庄集中;(2)对于新建设的居民点,要严格控制其规模,布局以集约节约、交通便捷等为原则;(3)对于规模较小的村庄,要考虑划入村镇建设控制区逐步拆并,远期规划复垦为农用地,区内建筑物在拆除前只能维持现状,不得改建和扩建,需要更新时,应集中到村镇建设用地区建设。通过以上因地制宜的村庄规划模式,引导新村镇建设合理布局。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的各专项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开发整理、复垦整治、保护等许多方面,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规划,将会更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方面,要进一步深化土地整理的规模与布局等内容,具体明确农村居民点用地保留与拆旧的范围,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能够落到实处。

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方面,可以针对各地区位、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点现状特点的不同相应采用不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模式:(1)靠近镇区的地方,可以采用城镇化模式,即结合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选择靠近镇区且有条件的地区对分散的自然村实行整体搬迁,有步骤、有计划地向城镇聚集;(2)远离镇区的僻远区域,可以采用中心村模式,即结合农民新建住宅、拆除旧住宅等需要,使农民逐步搬迁到中心村。通过不同类型的整理模式,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服务于城乡一体化。土地规划在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该规划本身也需要与其他一些规划进行“无缝对接”,才能灵活运用,真正发挥其引导作用,妥善处理好城乡发展与用地的问题。一是与主体功能区划相衔接。在用地布局上符合国家发改委提出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分区;二是与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规划当中建新区应该安排在城镇和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分配可有所倾向,确保“两规”中村镇建设规模协调一致,从而有效促地进城乡发展建设;三是镇村布局规划相衔接。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区的安排要充分考虑镇村布局规划,在空间布局上遵循镇村布局规划的布局要求。同时,在规模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拆迁户数、人口数、土地利用条件、建设强度等,科学合理地确定保留和新建的农村居民点的面积,提高农村居民点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三、结论

综上所述,新一轮规划修编当中可以积极从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的指标和布局、不同类型规划的引导作用以及不同类型规划之间的衔接进行考虑,尝试新的思路与做法,为真正实现“交通便捷、居住集中、用地集约”的城乡一体化风貌打下良好基础。

(作者单位:1.南京地铁房地产开发分公司;2.无锡市房冠房地产评估交易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浙江省发改委课题组.优化城乡布局,促进新农村建设[J].浙江经济,2007.12.

[2]纪昌品,陈荣清.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关问题的思考[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4.5.

[3]郭熙,赵小敏,孙华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思路探讨[J].国土资源,2004.

[4]杨继瑞.城乡一体化:推进路径的战略抉择[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

[5]王碧峰.城乡一体化问题讨论综述[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

[6]于淑娥.和谐社会建设视角下的城乡一体化理论与实践―以山东省青岛市城乡一体化实践为例[J].环域在线,2005.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篇(4)

土地资源是地区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按照区域规划要求设定土地开发机制,才能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方案,提高农村土地的综合利用率。面对传统土地规划与管理模式,要掌握城乡一体化发展内涵,提出符合战略决策标准的可行性对策。据此,结合农村土地管理存在问题,可实时调整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

1城乡一体化背景

“城乡一体化”作为中国改革建设新思路,主要针对农村地区土地资源规划进行调整,促进农村与城乡之间整合与发展,形成相对稳定的土地资源利用机制。从城乡一体化标准来说,其主要针对农业经济区域规划与发展,对项目改造建设提出可行的处理方式,帮助农村地区做好资源利用决策,统筹农村土地资源规划及安排,带动土地资源、产业资源、环境资源等协调发展。

2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2.1规划问题

农村土地规划中缺少足够的保障机制,开发与保护土地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导致违规建设现场不断增加。例如,农村土地开发前期,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开发方案,土地资源结构布局失衡,开发之后,土地结构层次混乱,部分土地资源浪费;规划决策失误导致用地决策失误,引起一系列的问题。

2.2开发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丰富,相比城镇地区具有更大的开发空间。但是,农村土地开发制度不健全,导致各个区域之间土地划分决策失效,限制了地区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例如,土地开发模式不够统计、标准,生产区、种植区、居住区等结构层次混乱,难以对农村土地资源实施综合调度管理,破坏了土地结构层次的协调性。

2.3流转问题

现有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缺失,限制了土地流转与转换,如:土地使用权流转秩序混乱,影响了整个区域规划与改造标准。市场经济改革下,农村土地上市流转是必然趋势,只有这样才能带动地区经济收益增长,满足不同阶段农村土地改造建设要求。然而,农村地区土地资源利用率偏低,影响了农村土地上市流转的流通性。

3农村土地管理规划与对策

3.1政府监管规划

当前,我国国民产业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土地开发规模不断扩大化,实现了经济战略转型目标。但是,农村土地开发与分配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导致地区土地资源利用率偏低,限制了农村土地开发战略建设标准。对于传统土地管理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对策。政府部门要建立相对完整的监督体系,按照区域规划标准执行土地建设方案,为农村地区土地整改实施综合控制方案,这些都是实现资源利用标准的可行性方案。例如,针对大规模土地流转情况,要时刻掌握土地资源分配计划,从农村经济产业发展实况出发,做好详细的监管与改革工作。政府部门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农村土地改造建设提出可行的指导方向,挖掘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价值。

3.2土地流转调控

城乡一体化是为了促进城乡地区的综合体,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改造模式,帮助农村经济实现稳步增长,消除潜在性的发展隐患。例如,市场化改革准则下,城乡土地制度与规划建设、产业布局、政策调控、生态保护等紧密联系,从而保证了地区经济战略决策要求,消除了农村土地使用障碍,帮助城乡地区搞好市场转型工作。例如,“三个有利于”原则,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即只要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农户的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管怎么样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可以运用并推广。

3.3开发土地市场

可持续发展是农村土地管理的核心理念,任何一个阶段,都要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促进土地规划与管理的战略性调整。为了摆脱传统土地资源模式的缺陷,城乡一体化倡导新型改造机制,要求土地管理平台建设更加稳定化,从而促进了农民经济收入增长,实现了产业规划与改造目标。坚持土地规划与统筹发展,建立符合农村区域发展要求的土地建设标准。同时,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从严控制,用好用活农村建设用地置换政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3.4倡导规范用地

城乡一体化背景,最终是为了实现产业效益化,带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实现农村土地规划与管理同步进行。基于传统土地改造标准下,农村土地效益化必须注重收益增长,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统筹化建设。同时,按照土地管理规划标准执行操作目标,这些都是产业效益增收的主要方向。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原土地用途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4结论

城乡一体化促进了农村土地战略转型,实际管理阶段要考虑综合发展需求,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编制战略转型方案。同时,面对城乡一体化转型中遇到的问题,要敢于采取土地管理决策额,消除土地资源利用隐患。

参考文献:

[1]宋迎新.农村土地整治的突破口在于制度创新[J].浙江国土资源,2010,(01).

[2]鲁建平.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整治现状、问题及对策[J].浙江国土资源,2009,(09).

[3]刘彦随,刘玉.中国农村空心化问题研究的进展与展望[J].地理研究,2010,(01).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篇(5)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以来,各地乡镇规划建设过程中,都应当紧紧抓住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契机,践行“两规合一”机制,从有效破解当前土地紧性约束问题。

由于原来的土地利用规划、乡镇村庄分布规划存在很多的问题和区别,因此导致“两规”衔接难、执行难;同时,农村居住点相对比较分散,而且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土地利用呈现出粗放性特点,现已成为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桎梏。

1、乡镇规划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土地流转和利用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乡镇规划过程中依然存在中而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两规分离导致乡镇用地供需脱节

从理论上来讲,城市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均属于实施规划管理范畴,其中乡镇规划建设的重点集中中在镇区的规划与布局;而对周围村庄的规划建设,则仅仅体现在宏观层面的重点中心村、中心村以及基层村结构管理。在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以耕地、基本农田保护为主导观念,在分配指标上强调的是城乡规划建设并重,不同类型的村庄规划指标统一。在分开编制条件下,经常会出现土规有指标不顾及空间问题,而乡镇规划建设过程中有空间却不顾指标等现象,由此造成了乡镇、乡村以及指标联系非常的松散,而且乡镇用地指标出现了严重紧缺现象,以致于空心村现象非常普遍,供需严重脱节,这在很多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分配过程中,均有明证,结果是实际需求指标仅为分配指标半数。在项目建设推动下,对挂钩村庄进行增减、旧村改造以及新项目选址依靠企业自觉,在该种情况下土地流转只是局限在个别的村庄,而难以实现规模化发展。

1.2 一套班子、两张图,管理难度非常的大

实践中可以看到,城乡规划、土地流转利用的统计分配与标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规划管理工作难以落实到实处,土地流转实际可操作性差。一般而言,城规中所确定的用地自下而上叠加偏大;然土规主要是对总量进行严格控制,其所强调的是自上而下式的细化和分解。由此可见,两规划的分配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所以两规指标统计出入非常的大。由于城规、土规划分不同,因此土地流转用地空间很难保持一致。比如,靠近乡镇建成区域的公路两侧绿地建设过程中,在规划过程中纳入乡镇建设用地管理范畴。然而,土规中却无法实现,即便是数据上相同,空间边界上也无法做到统一。基于上述两规上的差异,“两规合一”管理制度下的乡镇用地管理过程中,城规、土规不相符现象非常的普遍。

2、土地流转“两规合一”背景下的乡镇规划策略

基于以上对传统的土地流转规划中的两规问题、现状分析,笔者认为在当前两规合一的背景下,要想做好乡镇规划建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全面实现乡镇土地流转的全域规划

城规、土规的全域规划,实际上是以乡镇土地流转为技术支撑的,其中土规实现了全覆盖,而城规中只对乡镇建设用地给出了明确指标,在落实到村时只明确了相应的布点,空间落实难。城规与土规之间的对接,只是数据信息上的衔接而已,城规对土地空间的不落实,造成了两规之间的衔接没有基准底图,而且城规因缺乏土地利用数据而对拆村并点没有话语权,同时这也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城规缺位的主要成因。由此可见,对乡镇规划进行全域覆盖,可在两规合一基础上实现乡镇土地的有效流转;在乡镇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当根据乡镇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确定乡镇、村庄发展规模和结构类型,将信息及时反馈到乡级土规管理部门,然后结合土规要求,确定乡镇、村庄的建设用地规模;在乡镇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当及时补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并且落实好土规指标、确定村庄建设规模和扩展边界,并在此基础上划定村庄用地布局,从而实现乡镇规划数据、空间图纸之间的一致性。总之,只有实现乡镇总体规划建设的全覆盖,才能确保在土地流转利用的一盘棋,才能真正的做到乡镇土地规划建设用地数据与布局之间的完全一致性和无缝衔接。

2.2土规与城规之间的优化结合

在土地规划建设过程中,其所需的流转土地指标是从市、区到县乡逐级分解的,对于到乡的指标再进行拆分,然后分配到镇区、村庄。在村庄用地规划过程中,因其关系到国家规定的耕地保护硬指标,所以土规重点在乡村。较之于金字塔顶的乡镇而言,乡村土规中有明确的量约束,就像是一个蛋糕,大小以及确定了,置于怎样拆分和分配,土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城规却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利用城规可以实现对蛋糕的合理分配。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因过于重视对终极发展蓝图的追求,以致于对近期指导意义不大。土规指标的刚性特点,可促使城规的规划和布局,从而满足近期乡镇发展要求,使规划执行力增大,二者结合在一起,不仅可以增强其可控性,而且还具有了可调节性。实践证明,只有将重“乡”与重“城”的两规,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实现乡镇规划建设的科学合理性。

2.3关于土地流转的“两规合一”的反思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规划理想与制度。在乡镇规划过程中,实现了两规的全域化规划,其中土规中的用地分配更为合理,而城规也实现了全域化规划。从理论上来讲,当前的形势下已趋于理想化状态。然而,从“两规合一”以后的乡镇发展现状来看,虽然规划中充分征求了意见,但拆村的出发点仍是村庄建设节约用地,并以此来发展地方产业。在该种情况下建立的复垦型村庄,图纸上虽然已经不存在,但实践中距真正的实施相差甚远。对于那些发展机遇比较好的村庄而言,可以在建设区迅速开建,复垦村并未及时变成基本耕地,加之增减挂钩未跟上,以致于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增减挂钩项目一旦立项,就可以流转;将拆旧村与流转指标落地项目挂钩,这一次才能实现拆旧村、建新村以及增加耕地和乡镇开发用地的有机结合,才能有效节约用地。

其次,进一步明晰两规对接层次。土规可直接指导用地审批,但是在乡镇用地上只能大致给出一点指导意见,不能指导乡镇建设用地性质审批。近年来,乡镇规划管理部门多次因扩建学校、市政道路建设以及新增沿街商业圈而要求城规更新和修改,对土地规划审批进行指导。在不断的解释过程中,凸显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城规、土规之间的对接出现了偏差。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明晰量规的对接层次,不能简单地将总规来批地,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应当坚持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积极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优化土地结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净增流量,抓住“两规合一”的契机,努力破解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紧性约束”,以此来拓展社会经济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篇(6)

一、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实行规划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各乡镇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建房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同时,积极配合规划建设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好新农村建设详细规划,在农民申报宅基地时严格依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选址,逐步消灭“空心村”,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农民建猪场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禁养区、控养区、可养区范围建设,并按“一头一平方米”的标准审批。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措施。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依照干府办字[2007]35号规定执行。

(二)实行指标管理。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并将农民建房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指标管理,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下达的农民建房计划指标,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指标审核农民建房。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民建房占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超占指标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不得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依法按程序审批农民建房

(一)把握农民建房申请条件。坚决贯彻农民建房“一户一宅”即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严禁“一户多宅”,禁止城镇居民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农民建房申请,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二)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农民建房的审批,必须在完成村庄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没有进行规划的村庄必须先做好新农村建设规划,其农民建房申请才能受理。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明确农民建房时限和收费标准。(1)农民建房审批时限: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经村委会讨论通过后,由村代办员统一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国土、规划窗口。乡镇国土所、规划站受理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派员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申请户向乡镇国土所、规划站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乡镇国土所、规划站受理农户建房申报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上报县国土局、规划建设局审核。县规划建设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房户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国土局须在规划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房户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户得到《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查动工兴建。对于由于各种原因不予批准的建房户,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2)农民建房审批收费标准。国土部门《土地证》工本费,普通本5/本,特制本20/本。建设部门《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10/本。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收费依照干府办字[2007]35号规定执行。

三、严格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篇(7)

中图分类号 F301.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7-0346-02

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一直都是政府农村建设工作的重点,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城镇化建设取得不菲成绩的同时,非耕地类型的建筑用地也在日益增加,如何对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是推行新农村的着重关注点之一[1]。随着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出台,针对新农村建设用地进行了规划和部署,此次研究的主题就是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对新农村建设的作用,以便更好地探讨新农村建设的发展途径,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局面。

1 统筹城乡建设中新农村建设概况

1.1 统筹城乡建设整体布局和要求

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积极推动新农村建设,需要从根本和大局上把握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和城乡建设。在集约和节约用地的大前提下,结合各个农村实际的发展需求开展新农村建设,避免建筑用地和农耕地、林业用地的冲突,务必对每一寸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缓解人均土地资源紧张的局面。

1.2 错落有致的整体规划布局概图

整齐的街道排列有序,奠定了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结构布局,东西向的街道符合北方农村坐北朝南的习俗,也是布局规划错落有致的的体现。鳞次栉比的院落、干净朴素的农家小院坐落于街道的两旁,进入室内可见房间的面积较大,采光效果极佳,基本符合农村建筑群落设计的要点[2]。

2 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目的与模式

村庄建设规划布局是体现与反应城镇化进程的关键之举,也是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入,是推进农村城镇化的重要手段,实现城镇一体化不仅是响应党的新农村建设的号召,更是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创举。

2.1 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目的

从2004年,我国首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政策,首次对城乡建设用地提出了增减政策,即是指在新农村建设推行的工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对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的用度,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平衡的挂钩政策。此次意在对农村剩余建设用地的重新“洗牌”和调整布局,做到合理规划农村建设用地,力求缓和人均土地资源短缺的现状,解决建设用地和耕地之间的矛盾,并随后在全国开展试点,就城乡用地增减政策的实施情况开展详细的调查和反馈[3]。

2.2 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模式

目前,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模式有3种:第1种,全村定居型,即把分散的居民合并村庄,把新农村定居于相对中心的位置,是相对于周边较小聚落的农村而言;第2种,城郊合并型,把居住于县城和主干道路的居民接纳到城市的周边区域进行统一安置,这是针对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第3种,拆旧建新模式,是指把主要村落的年久失修或者无人居住的建筑物拆掉,在此基础上建造新的房屋,这样就不必整体的迁移,既合理利用了原有的土地,又不会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太大的影响[4]。

3 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

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挂钩,其本质是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布局和整体重新规划,缓解人均土地资源紧张的局面。

3.1 提高了居民居住环境质量

在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总要求下,对新农村建设的选址很关键,既要避免工业建筑群,又要与交通主干道相连接,和林业用地相错落分布,这样的布局对居民的居住环境而言是十分有利的。

3.2 有利于产业的合理布局

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减少新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化使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可用于商业用地,建筑各种公共设施,开设集约环保的新工厂,方便居民就业。这有利于产业合理布局和土地集约化,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3.3 助推城乡规划建设

在我国的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土地资源的紧张是一大难题。在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下,对于节约出来的土地,或是农耕用地,或者林牧业鱼塘业,集约化农耕,都是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可提高农民的额外收入,使土地规模效益增加。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为新农村建设用地指明新的发展方向[5]。

3.4 对新农村建设的负面作用

事物都是两面性的,有利必有弊。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中,由于实施过于急切,易损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切身利益。有的新农村模式选址不当,不利于农作物的成长,对农业会有一定的冲击;或者工业用地、交通占地与新农村建设的冲突,造成城镇利益优于农村利益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政策[6]。

4 结语

通过以上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得知,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对新农村建设的作用和意义十分重大,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减政策在根本上对新农村的宅基地建设和规划做出了量化规定,既能对新农村的房屋建设提供合理和充足的建设用地规划,同时也可为城乡统筹规划合理的布局和规划设计。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新农村建设中,对土地资源合理应用,避免耕地与建设用地的冲突起到实质上的帮助作用。希望可以为以后的新农村建设和城乡规划,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以及新农村建设研究提供参考意见和可行性建议。

5 参考文献

[1] 韩清怀.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思路探析――以人口的流动性与宅基地的区位固定性之矛盾为视点[J].城市发展研究,2010(8):137-140,146.

[2] 杜军,廖和平,唐娜,等.基于统筹城乡发展的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研究――以重庆市长寿区为例[J].西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10):153-159.

[3] 郭哭成,黄专伟,李何超.新时期破解“三农”问题的利刃――浅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对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作用[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0(19):24-26.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篇(8)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篇(9)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篇(10)

一、村镇建设规划的制定

1、槐南乡集镇规划由槐南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集镇规划区以外的新村点选址、规划及旧村改造规划;由本村村民委员会提起并组织编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槐南乡人民政府审批。

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求

1、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2、不存在地质灾害隐患。

三、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的条件

1、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

2、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3、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4、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四、村民住宅建设(包括新建、改(翻)建、扩建)必备材料

1、向村委会申请个人建房用地报告。

2、户口薄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4、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5、村委会张榜公布村民住宅申请情况,在十五日内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反馈情况证明。

6、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应按比例准确标注建房位置。

7、住宅宗地红线图(可以采用新村规划图与独立坐标系地形图)。

8、住宅设计图。

9、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五、村民住宅建设(包括新建、改(翻)建、扩建)审批程序

1、向村委会申请个人建房用地。

2、村委会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张榜公布期限为十五日。

3、乡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用地申请材料后,组织乡国土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用地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批准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规划许可证》)。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4、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会审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5、市政府行文批准,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6、乡人民政府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

7、乡国土资源所、村镇规划部门到实地放样,村民方可开工建设。

六、有下列情形,村民不得改(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2、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3、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篇(11)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现代化、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但是,城乡之间的经济差距、收入差距依然很大。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促进“三农”发展,我国近些年逐步开展新一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来带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发展农村地区经济。在这样背景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和城乡规划进行探讨是必要的,对推进改革工作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内容、障碍及主要途径

1.1改革内容

2008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现行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其目标是规范统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撑城乡一体化经济社会发展。该《决定》指出: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公开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来,农村集体用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权属情况下,经过政府批准,农村有权利直接出让农用地用于工商业建设,打破了过去“先征为国有,再进行建设”政策限制;②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通过公开、规范的市场交易,农村建设用地可以承包流转经营,与城市建立用地市场化经营对接,构建一个规范统一的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和土地承办流转的复杂性很高,要有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支持才能顺利的实施,实现农村目标和任务。

1.2改革障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是一种利国惠民的重大举措,其所产生的现实意义巨大而长远。由于农村集体建用地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复杂性、革命性,加之受土地所有权等因素影响,改革过程中势必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就现阶段来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工作的主要障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身份属性比较突出,缺少作为市场上可流通财产的基本属性。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能转移,只能通过土地使用权在市场上流通。而且,这种使用权是有偿、有期限的,这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商品化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然而现实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方式基本是无偿、无限期,农民只需要交纳一定手续费就可以获得土地建造住宅建筑。乡镇企业经过政府批准后就可以使用农村土地进行工商业生产建设,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由于存在这种现实情况,这就决定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只向农民开放的特性,不利于实现商业化运作。(2)土地征收制度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承包流转的主要障碍。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属性,本身不具备完整的物权,要想进行使用权利转换,只能通过国家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式。在现行征收制度下,不管是用于公共设施建设,还是用于商业性建设,都要先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变为城市土地,这依然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具体体现。如果不进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难以取得突破性成绩。

1.3改革途径

针对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和承包经营流转的主要障碍,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提出了几点建议:①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传进行“去身份化”处理,使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从直接利用权转移为出让给他人使用并获利的权益。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斩断农村集体成员与集体建设土地之间的直接关联,确保任何人都有可能获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农民从出让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获得收益,不再直接占用、支配土地利益。简单的说,就是以土地权益为联结点的方式实现农民集体经济,依靠成员配给土地促进土地平等分配,而农民从中获得收益。②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改革。土地征收制度从两个方面入手:a.界定“公共利益”。通过对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使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清楚分开,为农民集体自主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留下足够空间。b.从法律层面上赋予农民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主开发权,切实落实农民集体的土地开发权,为农村土地商业化实现创造有力条件。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城乡规划

2.1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结合

从土地规划管理和权益角度看,城乡规划强调建设用地用途的细分,土地利用规划关注土地用途变更的发展权问题,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完整的界定土地权益。在以往工作中,城乡规划主要侧重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和“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对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的控制力较弱。现在我国出台了《城乡规划法》,其覆盖面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及未开发土地类别,逐步加强了对村庄集体用地规划管理力度。基于此,当前城乡规划要在《城乡规划法》指导下,与土地利用规划统筹结合,加强对县域以下层面所有土地类型的规划管理强度,实现开发控制与用途管理的有效衔接,促进乡村规划工作有序展开。

2.2做好土地发展权转移和权益保障工作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构建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市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城乡规划要顺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主旨思想,建立土地发展转移和流通机制,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益,进而促进城镇化建设。在农村土地规划上,要以现有村庄和建设用地为基础,适度允许农村宅基地向镇区置换,建立与土地发展权转移和权益保障相关的配套机制,加快农村土地合法出让和转移。

2.3社会多元参与乡村规划发展

由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特殊性,乡村规划发展要充分考虑乡村产业发展和投资方式等各个方面,采用更综合的规划方法,这就需要社会多元参与乡村规划。从宏观层面上,乡村规划发展要综合考虑城乡产业发展、建设用地布局、人口流动、土地整理与收益等,注重保护农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居住方式等变化的一致性,借助农业产业改革等工作带动农村进程。

3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遇到了一些障碍,要加强障碍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障碍,推进改革进程。与此同时,城乡规划要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参考文献

[1]陈振华.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与城乡规划应对[J].规划师,2014,30(02):12~17.

[2]陈小君.构筑土地制度改革中集体建设用地的新规则体系[J].法学家,2014,34(02):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