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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大全11篇

时间:2023-11-23 10:47:11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篇(1)

1 水环境相关概述

1.1 水资源现状阐述

随着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以及人类社会的进步,人们愈发认识到,水资源对生活与社会的重要性。同时,水资源的有限以及脆弱性使得水资源日益短缺,这严重影响着现代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据报道,现在全世界超过一百个国家缺乏水资源,并且严重缺水的超过了半数。处于发展中阶段的中国同样受这个现象的困扰。我国人均占有水资源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25%,北方地区水资源严重缺乏,特别是山东、辽宁、江苏、黑龙江、陕西五省,重工业集中,人口稠密,水资源压力大。近年来,为缓解北方地区用水压力,除勘探、开采地下水外,还修建了众多水库来储蓄地表径流,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然而,这些工程的实施存在着建设周期长、实施难度大、费时费力大等弊端,并且对环境的调度也会影响生态平衡,使得环境问题出现恶性循环。因此,面对水资源现状,防治是更加有效的办法。

1.2 水环境污染现状

据了解,现阶段我国水环境污染主要分为以下三点:第一,北方缺水地区开采地下水过量,导致地下水位下降;第二,沿海地区海水侵蚀严重;第三,水富营养化。而水污染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工业废水污染;农业污染;城市污染。工业废水排放是引起水资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因为除了工业排出的废水直接注入水体会引起水环境污染以外,工业排放的固体废物和废气最终也会导致水体的污染。其次,农业的机械化、规模化发展导致农药、化肥的使用量的大幅度上升,残留在土壤中,最终进入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水污染。另一方面,城镇化的发展使得城市污染也日益严重。近年来,城市人口集中,导致生活污水、废气排放量都剧增,引发城市矛盾的同时也对城市周围水体造成严重的污染。

水环境的污染对人们的生活以及生存造成了很多不利的因素。众所周知,人体中70%-80%是水分,长期使用受污染的水源,会使身体素质下降,引发各种疾病;同时影响人们生活的质量,不利于工农业的可持续发展[1]。

2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2.1 贯彻水法,加强水源保护

推进水法的完善与实施,保护水源,这是防治水污染的、保护水质的根本方法。一方面,加强各地区水源保护法等水法的落实,严格实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另一方面,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水源的防护措施,推动地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展开。其次,可以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统一管理和监督水法的实施,不断完善水资源防治措施系统的建设。

2.2 加强对水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的监管力度

管理部门在对水资源进行检测和管理的同时,可以着重对水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水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高强度的整改。在当前社会飞速发展的同时,很多知名企业都违背了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可持续战略要求,生态环境破换严重,尤其是水资源的破坏。因此,必须加强电力、化工类等重工业进行实时监控,严格控制废水排放量,强化内部水源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水污染。另一方面,对重度水污染地区进行限期整治,加强对水源状况的检测,完善日常的监督工作,保证水资源的质量[2]。

2.3 废水循环利用

废水循环利用分为以下几个途径:地下水回灌;景观和娱乐用水,比如浇洒绿地、道路、洗车、冲厕所等杂用水;冷却水甚至锅炉补给水等。这样一来,不仅可以缓解工业与农业、城市之间的用水矛盾,同时可以节约水资源,实现“优质水优用,差质水差用”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体污染,这样才能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其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4 建立完备的给水排水系统

据了解,在国外,给水排水行业称为水工业,在国内,水工业的概念也逐步被业内人士所接受。水工业主要有产品开发、系统平台搭建、技术服务三个方面构成,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国内的发展潜力巨大,市场开发度具有较大空间,我国现在的水处理设备总值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具有很大差距。在城市建设中,应着重建立排水系统,改善城市遇雨成“海”的状况。

2.5 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

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念,引导人们积极参与水资源的防护,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首先,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计划,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其次,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工农业的发展,制定用水定额和排污定额标准。同时,改革城市水价,实施阶梯水价标准制度,努力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最后,可以加强水的需求侧管理,以水定产业发展规模,定城市发展规模,建设项目必须获得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推进水权、排污权制度和准市场管理,逐步实现资源、环境的优化配置[3]。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水是万物的源泉,是人们生活生存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都快速发展,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污染对环境的影响也日益严重,因此,建立城市污水处理体系对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水是宝贵的物质财富,目前为止,人们没有发现大规模制造水资源的办法,因此,水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重要的是,水资源的治理是一个耗时费力、效果周期长的工作,因此我们应该更加着重于水资源环境污染的防治,这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要发展阶段。现阶段,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活动的规模的范围扩大,水资源短缺与需求日益增长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无偿采取,用之弃之,既是一种落后的社会观念,也是对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现代社会的到来,使人们的观念与时俱进,逐渐重视水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

参考文献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篇(2)

中图分类号:TU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2-0322-01

城市化是社会和经济进步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于生产规模、产业机构、生产布局及环保措施的影响,水环境污染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也成为制约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水环境承载力的概念自1990年代初提出以来,广泛的应用于环境管理、环境规划和区域发展的领域[1]。如何有效的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资源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已成为环境管理的重中之重。基于此,我国诸多学者针对水环境承载力作出研究,并从多方面角度对水环境承载力运算[2]、模型建立[3]及评价[4]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本文针对太子河辽阳段的现有状况开展调查,通过实际监测数据融合反算水质模型的各类系数,从而核算出太子河辽阳段的水环境承载力。在此基础上,对辽阳市水环境污染成因分析及水质改善提出科学的对策和建议。

1 辽阳市水环境现状

太子河为辽河水系一大支流,河流长度413公里,贯穿辽阳境内。太子河辽阳段位于太子河中游,在鸡冠山乡、寒岭镇入窝水库后,经弓长岭、西大窑、沙浒、小屯、东京陵和市郊绕城而西,再经望水台、西马峰、王家、佟二堡、黄泥洼、小北河、柳壕、唐马寨等18个乡、镇,从大台子村入鞍山境内。河长413公里,境内流程143公里,流域面积约4000平方公里,约占辽阳市总面积的85%。境内河流多为太子河支流,其中流程10公里以上的支流多达24条,从北、东、南三面汇入太子河,形成向心水系。本文水质现状调查选取辽阳市国控断面(干流)窝坝下、下口子,市控断面(支流)汤河、北沙河、南沙河,以及太子河干流主要入河排污口辽化长排、辽化明沟、庆阳南排、庆阳北排及污水处理厂,并在干流上的水文点和二级支流上布设了进30个监测点位。

2 水环境承载力计算

2.1 水质模型的选取

在水环境承载力计算中,水质模型的选取尤为重要,目前常用的水质模型主要有基于GIS的水质模型、河流综合水质模型-QUAL2E模型及QUASAR河流综合水质模型等,综合太子河辽阳段实际情况以及利用环保部水专项的推荐方法,本文选取了在基于GIS的水质模型基础上所开发的水环境容量分析系统。

利用GIS的图形化显示功能及水质站的空间特性,将水质评价结果与水质站的空间分布建立联系,进行空间统计分析,可以比较直观的表示水体水质污染情况。主要内容为水质模型的建立-GIS的二次开发-GIS与水质分析模型的集成-建立数据库-建立系统管理模块-结果显示-水环境水质评价。

2.2 水质模型中各参数的确定

结合以上各断面监测结果,并参考水文、城建、农业等部门的水文资料,通过结合太子河辽阳段主要断面剖面图,利用水质模型的反算功能得出太子河辽阳段各支流、各干流各功能区划间的降解系数,从而确定其他各项参数,最后对各参数进行核算,即完成了水质模型的参数确定。

2.3 水环境承载力计算结果

按照目前全市的用水、排水和污水处理能力计算,太子河干流水环境承载范围内仅有1345万吨废水余量,汤河水环境承载范围内尚有563万吨废水余量。而柳濠河和北沙河均超出水环境承载范围。

3 水质污染分析及对策建议

3.1 水质污染成因分析

(1)上游城市跨界污染问题是水质超标的重要原因

太子河、北沙河、运粮河、南沙河均为跨界河流,太子河经本溪市流入我市境内,北沙河从沈阳市进入我市境内,运粮河、南沙河由鞍山市进入我市境内。监测结果显示,上游城市的四条河流在进入我市境内时,其水质就已超标,严重影响我市各河流水质。据2013年1~6月监测数据显示,运粮河鞍山哈大桥断面氨氮为12.7~7.3毫克/升,南沙河鞍山城昂堡断面氨氮为6~17.9毫克/升,北沙河沈阳东羊角断面氨氮为2.5~7.6毫克/升,都远远超出地表水标准五类标准。

(2)农村面源污染是水质超标的重要因素

经监测分析,我市河流水质超标的主要因子为氨氮,说明农村面源有机物污染严重。一是河道内淤泥,影响水质。河道内污染物经过多年的积淀,腐烂变质成为淤泥,激流处淤泥被冲起,河水自净能力下降,影响水质。二是河道两侧农村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影响水质。

(3)缺乏生态水补偿,流河水质很难达标

以柳壕河为例,年平均净流量为6664万立方米,每天约为18.26万立方米,柳壕河承载着市中心区污水处理厂污水(约为14万吨/日)和辽阳县污水处理厂污水(约为2万吨/日),每天排放约为16万立方米,占每天河水净流量的87.62%。即使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放都能稳定达到最高排放标准一级A(化学需氧量50毫克/升,氨氮5毫克/升),各项指标仍然远高于省考核河流断面标准(五类水体标准:化学需氧量40毫克/升,氨氮2毫克/升)。因此,如果没有生态水或者生态水补偿太少,河流水质必然超标。而目前我市境内各河流,只有太子河和汤河可以调度生态补偿水。

(4)污水处理厂运行不稳定及个别工业企业存在超标排放现象影响水质

2013年新、改、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大多3月份开始调试,导致设备不能稳定运行,排放的废水有时超标,也是造成河流水质超标的一个原因。各河流排污口较多,还没有达到省厅“封口纳管”的要求。据各县(市)区统计,太子河及其主要支流河目前有40个排污口:太子河干流5个,支流河:北沙河5个、南沙河7个、柳壕河14个、运粮河3个、新开河6个、汤河1个(污水处理厂)。其中,企业排污口16个,污水处理厂排放口5个,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及排放泵站19个,只有汤河没有企业或农村污水直排口。企业排放口中,仅辽化、庆化、北沙河的5家企业、柳壕河的3家企业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个别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运行(如北方化工),特别是宏伟区羽毛沟地区的企业废水直排,严重污染新开河水质,直接影响了太子河干流水质。

3.2 对策及建议

从水环境承载力计算结果及辽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看,提高水环境承载力及水环境改善方面应作出以下措施:

(1)巩固成果,提高全流域水质

将工作重点从工程建设转移到保证工程持续稳定运营上来,发挥我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经验,以TOT等方式,不断完善运营管理模式,实现污水处理厂良性循环,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厂)的稳定运行。积极探索中水回用的新途径。进一步完善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覆盖面和管网配套工程。全市35个乡镇目前有27个乡镇未建设污水处理厂。已建成的处理厂管网未实现全覆盖,需要进一步完善。

(2)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环境质量

建立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加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环保执法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和环境应急处置。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防治。一是充分利用在线监测平台,提高污染控制管理水平;二是继续加大淘汰落后工艺和生产能力的力度,对矿山、化工、选矿、钢铁、水泥、造纸和水洗印染等重点污染行业加大整治力度;三是积极做好烟尘整治及本辽辽高速无烟路建设工作;四是加强危险废物利用企业的规范化管理,逐步将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单位向园区内搬迁。

(3)强化治理保护,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积极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完善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监管体系,并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对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立保护区,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在村民集中聚居区要逐步实行集中供水;加强分散式供水水源周边的环境保护,禁止利用渗井和渗坑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防止有毒有害的影响。

(4)通过水环境承载力运算调集生态水

利用该水质模型,在确定上游水质状况的情况下,针对控制断面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预期目标,可计算出所需调拨生态调节水水量,为环境管理提供详实准确的基础数据。通过水质模型计算,得出各月份需调集生态水水量。

(5)融合水环境承载力核算和水质在线监控系统建立水环境预测体系

逐步加大流域内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力度,实时了解并应用在环境管理上,为管理部门直接而准确的制定方案和措施提供基础依据。利用水环境承载力水质模型与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有效融合,建立太子河辽阳段水环境预测体系。

参考文献

[1] 赵卫,刘景双,孔凡娥.水环境承载力研究述评[J].水土保持研究,2007,2:47~50.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篇(3)

1. 不同水产养殖模式产生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现阶段我国在进行水产养殖的过程中,主要有三种模式:淡水池塘养殖模式、工厂化养殖模式和网箱养殖模式。①淡水池塘养殖模式,其内部水体的总体稳定性及水体的自身净化能力不强,同时该种养殖模式也是一种高产高密度的养殖方式,其内部经常伴有过多的水生动物粪便及残饵,这些有机质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会引发水体富营养化及水体缺氧,一旦产生上述问题则易导致水产动物成群死亡,诱发水体内部浮游植物短时间内疯狂生长,从而导致水产养殖的失败。②工厂化养殖模式,是通过外部进行饲料和鱼药的投放,其内部水体会得到及时更新,但水产养殖产生的废水往往直接排入附近的水域,废水中所含的大量磷、氮等相关物质会给附近水域造成较大的污染,引发附近水域的富营养化,也有可能引发赤潮。③网箱养殖模式,该模式主要是为实现对于一些大水面的利用,通过设置一定的网箱来实现对于水产动物活动的限制,该模式养殖的环境与外部水体环境相连接,网箱养殖投入的鱼饵、鱼药等相关物质除了给网箱内部水体造成影响外,还会给其之外的水体造成一定影响,增强了整个水体富营养化程度,容易引发整个大水面的赤潮,造成严重的水体环境污染。

2. 水产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宏观原因分析

首先,国内的水产养殖行业内部不论采用何种养殖模式,其内部往往伴有高密度产业分布局势,在具体的养殖过程中,为实现同期利润的最大化,将不断扩张自身的养殖规模,大量投入养殖资源,整个生产方式仍以粗放型为主。在养殖过程中放养的密度远远大于该水体环境所能承受的最大值,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养殖人员为了水体的清洁,不得不频繁更换水体,造成大量的污染水体外排,从而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其次,现阶段水产养殖人员环境保护意识较差,部分水产养殖人员虽认识到环境保护问题的严重性,但是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未采取有效措施去预防环境污染。例如:国家虽然提倡使用配合饲料,但是价格低廉、环境污染较大的鱼饲料仍被大量使用。同时,虽然国家在整个水产养殖用药方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实行过程中盲目用药和用违禁药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这些都对养殖环境带来了危害。 最后,相关部门对水产养殖管理力度不够,很多地区在水产养殖选址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留下了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同时很多水产养殖人员对于水产养殖技术及必要的水产养殖环境保护措施了解的非常少,仅仅通过观察周围人如何进行水产养殖后自己就进行水产养殖,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国家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管理力度不够的表现。并且在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水等相关物质的排放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造成随意排放情况非常普遍,从而引发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降低水产养殖对环境污染的对策分析

1. 构建完善的水产养殖许可证制度,加强水产养殖管理

构建完善的水产养殖许可证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和从业人员。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首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对特定区域进行全面的水产养殖审核,确定其所能承受的水产养殖数量、水产养殖规模及最适应的水产养殖模式。然后,健全对水产养殖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对申请水产养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全面的水产养殖技术、装备的审核,在整个审核过程中要对其水产养殖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才能颁发相关许可证件。此外,水产养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辖区内的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进行突击检查,包括生产规模是否符合先前核定的标准,其采取的环境保护策略是否在运行、运行情况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在检测过程中如果出现超标情况,一是令其立即整改,二是对于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采取有效策略进行处理,三是对于性质较为恶劣的立即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2. 增强对水产养殖技术人员的环境保护培训工作,提升水产养殖人员的整体素质

现阶段国内很多地区从事水产养殖的技术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这给整个水产养殖过程中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带来较大难度。因此,全面提升水产养殖技术人员的整体养殖技术水平非常重要。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水产养殖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养殖规模、不同的养殖区域进行强制性的水产养殖技术培训工作,从源头上提升水产养殖整体的环境保护水平,同时建立完善的水产养殖合格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的水产养殖人员不能继续从事水产养殖工作,给予考核通过的水产养殖技术人员颁发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水产养殖质量检查的组成部分之一。整个培训过程中应对水产养殖技术人员在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不同水产养殖模式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全面培训,此外,对于水产养殖过程中的投喂养殖饲料等关键性的技术进行全面的培训考核,保证整个水产养殖饲喂的合理性,降低过多的饲喂或其他不合理的饲喂方式给整个环境带来的影响。引导水产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帮助其在自身的养殖范围内建立完善的环境预警评价制度。同时,引导水产养殖人员尽量少用或不用相关的化学试剂,减轻给环境带来的污染。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篇(4)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6-0034-02

1 鞣制过程工艺简述

裘皮是以獭兔皮、狐狸皮、貉子皮等为原料经过浸水、去肉、脱脂、浸酸、鞣制等工艺制成。鞣制工艺流程见图1,主要工艺叙述如下。

原料选取:把有鞣制加工价值的皮子,按皮板的薄厚、有无残伤、皮板的新陈分类组成生产批号。再把皮张上没有经济价值的去掉,以节省化料。

浸水:毛皮投入水槽后,首先除去皮表上的泥沙、血污、盐和防腐剂等无机和有机物,然后加食盐、甲酸进行浸水,使原料皮的水分恢复到鲜皮状态,除去皮内部分可溶性非纤维蛋白,球蛋白和黏蛋白等球状蛋白,为以后工序材料的渗透作用打下基础。浸水结束后排水,然后再加入食盐、甲酸进行复浸水,使原料皮充分均匀充水,复浸水后皮板各部分均有较好的延伸性。

去肉:将浸水后的皮张控水后,用去肉机或铲刀手工去除皮上的烂肉与油脂。

脱脂:脱脂的目的是除去毛皮上的污物、血迹及油脂等,脱脂在温水中进行,并加入纯碱、脱脂剂等搓洗1~2h。

浸酸:加入食盐、元明粉、酸性酶、硫酸等化学药剂开始浸酸。目的是松散生皮连接成束的胶原纤维,使成品柔软,高档皮毛如狐皮应选择酸性弱、松散胶原纤维能力强的有机酸如甲酸和乙酸混合浸酸。为鞣制工序创造合适的pH值。

鞣制:浸酸结束后,加食盐、纯碱、元明粉、甲醛进行鞣制。鞣制对皮张的多项性能指标均有影响,是毛皮加工最关键的工序之一,让皮板充分吸收鞣剂,使皮板变的松散、柔软、有收缩力、毛板结合牢度高。

洗毛:通过较快的水洗,加漂毛粉和脱脂剂,洗去皮板中和毛中多余的化工材料。

中和:鞣制结束后,调节pH值为后续工序创造有利环境,水洗后即可进行中和,主要工艺参数pH值5。并且根据不同动物毛皮选择不同化学药剂如食盐、矾、甲酸、元明粉。

加脂:人工向毛皮上涂抹少量促进皮板伸展又不会侵蚀皮板的加脂剂,目的是使皮板柔软。

整理工序:将皮晾至8成千后,喷少量水回潮,通过产软、转笼、抻平等工作,把皮张整理好,打捆入库。

2 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2.1 防治原则

裘皮加工对地下水影响主要体现在废水事故池、集排水设施有废水渗漏时对附近地下水产生的污染影响,按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提出的“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提出以下防治原则。

2.1.1 主动控制原则

主动控制,即从源头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在工艺、管道、集水、排水设施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和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将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事故降到最低程度。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5 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其中地面防渗层可采用粘土、抗渗混凝土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采用粘土防渗层时防渗层顶面宜采用混凝土地面或设置厚度不小于200 mm的砂石层;采用混凝土防渗层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6,厚度不应小于100 mm。

2.1.2 被动控制原则

被动控制,即末端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污染区地面的防渗措施和泄漏、渗漏污染物收集措施,即在污染区地面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洒落地面的污染物渗入地下,并把滞留在地面的污染物收集起来,集中送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2.1.3 坚持“可视化”原则

坚持“可视化”原则,在满足工程和防渗层结构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在地表面实施防渗措施,便于泄漏物质就地收集和及时发现破损的防渗层。

2.1.4 工程措施与污染监控相结合的原则

采用先进的防渗材料、技术和实施手段,最大限度的强化防渗防污能力;同时实施覆盖生产区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地下水污染监控系统,包括建立完善的监测报告制度,配备先进的检漏检测分析仪器设备,科学合理布设地下水污染监控井,及时发现污染,及时采取措施,及早消除不良影响。

2.2 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

根据各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设施的布置,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根据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可能泄漏特殊的性质将项目区分为一般污染防治区、重点污染防治区。分别采取不同等级的防渗方案。

2.2.1 一般污染防治区

一般污染防治区是对地下水环境有污染的物料或污染物泄漏后,可及时发现和处理的区域。一般污染防治区:生产车间、库房。

一般污染防治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5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其中地面防渗层可采用粘土、抗渗混凝土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采用粘土防渗层时防渗层顶面宜采用混凝土地面或设置厚度不小于200 mm的砂石层;采用混凝土防渗层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6,厚度不应小于100 mm。

2.2.2 重点污染防治区

重点污染区是对地下水环境有污染的物料或污染物泄漏后,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的区域,重点污染防治区:固废暂存处、事故池、中水回用池。

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6.0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采用混凝土化粪池,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8;地下管道应采用钢制管道,采用非钢制金属管道时宜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膜防渗层(厚度不宜小于1.5 mm),也可以采用抗渗钢筋混凝土管沟或套管。

3 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分析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篇(5)

论文摘要:我国水资源状况不容乐观,面对水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我们应当加强水环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水污染治理基础之上,加强政府职责,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改革经济刺激措施,强化法律责任,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从而实现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水,是生物圈的基本构成部分,是人类所有社会经济活动所必须依赖的物资基础之一。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在全球水资源日趋缺乏的今天,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

一、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概况

水污染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各国为了防治水污染,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概括起来,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控制型和间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即指具有强制性、技术性、严格性特征的预防性、管制性和救济性法律制度。它包括预防性法律制度、管制性法律制度、救济性法律制度。而间接控制手段,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分析和决策过程。间接调控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财政刺激制度等。

二、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21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资源的1/4,另外,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众多城市结构性缺水。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在各国纷纷立法进行水资源保护的今天,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等,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从50年代起就由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作重点只是在于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1995年,针对我国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状况,国务院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2条,各章内容依次为: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我国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

从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五大严峻问题:

⒈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排放总量增长速度快,据水利部统计近3年增长8.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程度没有得到控制,据环保局统计,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属于五类、劣五类水,已不能直接使用。另外,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经济损失较大。

⒉工业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企业污染严重,无力治理,生产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业仍大量存在;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现象普遍。

⒊城镇污水未有效处理。随着城市化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目前能正常运行的有1/3,低负荷运行的有1/3,还有1/3开开停停。另外,我国仍有一大批城市没有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或收费偏低,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要求。

⒋饮用水安全问题突出。我国一些地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差,不合格率占25%,全国农村尚有3亿多人饮用水不安全。

⒌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据统计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222吨,是发达国家的5~10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62%,发达国家均为75%~85%;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为0.45,而很多国家为0.7~0.8;生活用水浪费严重,全国管网漏损率为20%,每年浪费水达100亿吨以上。

以上水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状况,说明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尚需完善,执法、司法也需要进一步改进。而立法乃执法、司法之源,所以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水环境保护是大规模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在公益性事业中政府的作用极为突出、重要、有效。理论和实践证实,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坚持并强化政府的职责。完善水环境保护必须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水环境质量、污染总体控制、清洁生产、饮用水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力规范,并细化法律责任条款。所以建议立法应增添“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的规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跨界水质段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及政府工作主要负责人征集考核体系,并作为任免、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将来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应明确规定,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领导,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辞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鼓励公众参与。而今,公民的环境权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鼓励、保护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应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为水环境污染治理、保护、发展提供持续的社会根本动力。

3.彻底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执法瓶颈。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等新的法律概念的发展、实施确实有一定的进步。污染防治立法从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使环境管理从废物、末端管理扩大到产品、源头管理。依据立法,政府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了整顿,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规定企业应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按照国家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排污有严格的标准,并要缴纳排污费;超过相应标准的,要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时启动,保证排放的污水达到合格的标准。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不少企业偷偷摸摸排放严重超标污水,或宁愿缴纳排污费,不肯投资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虽有排污设施,平时不启动,只是上级领导来检查时运转一下。他们就是用这种违法、欺骗的手段使其在成本相对低的状态下生产经营,取得市场中的“比较优势”;而另一方面,守法企业增加投入治理污染,提高了生产成本,相对削弱了竞争力,这就是现实情况下“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真实写照。

笔者认为应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追究、排污收费、民事赔偿等措施,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得不偿失,从而使违法的管理失职者不仅承受良心谴责,还要依法受到惩处。

4.改进经济刺激措施,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如前所述,环境经济刺激措施是水污染防治法制的间接调控主要措施,它可改变无偿或低价使用水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他人及后代的传统作法,从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因此规定了相应的制度。

另外,笔者认为应该同时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征收排污费只是考虑了水资源利用行为对水质的影响,而没有考虑水资源利用对水资源量及地下水方面的影响,是不全面的补偿。应增加的水资源补偿机制的征收对象为既不构成刑事违法又不构成行政违法,但其行为可能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5.继续坚持以流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我国以前是单一的区域控制,后来由于跨区域污染问题及纠纷层出不穷,久拖不决,而且随大城市用水量的增长,长距离引水成为许多城市的供水主要来源,跨区域污染已成为这些城市的安全隐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将流域管理作为基础和核心,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了加强流域的污染防治,国家和地方还颁布了专门的法规和规章,如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9年湖北人大通过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跨区域污染纠纷的法律制度,以协调好江河湖泊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如此才能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篇(6)

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专家组的研判分析,本地污染物排放累积,加上不利气象条件诱导,再加之有区域性污染传输,三方面不利累加共同导致了重污染天气的出现。气象条件的不利虽然与霾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本地污染物的排放量大是造成重污染的主要原因。随着近几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燃煤、机动车、工业等排放的污染物也在持续增加,气象条件略微有所不利,就容易造成空气重污染。从这几次红色预警期间各项数据的分析情况来看,我省大气重污染除了30%~40%来源于外省的区域性传输外,60%~70%均是由本地排放累积造成的。那么造成这么重的雾霾天气的污染物来源都有哪些呢?以郑州市为例,通过PM2.5在线源解析结果表明,导致郑州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依次是燃煤源、机动车、工业源、扬尘和二次生成。

《决策探索》: 2016年,河南省委、省政府组织全省各级各部门,凝聚全省力量全面打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我省空气质量出现明显好转,相当长时间内我省蓝天白云常在,老百姓称为“攻坚蓝”,请问2016年我省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如何?攻坚战以来有哪些好的经验做法值得2017年借鉴?

李和平:2016年7月开始,省委、省政府组织全省各级各部门全面打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半年来的奋力攻坚,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环境空气质量有了明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出现了“两降一升”的可喜局面,一举扭转大气质量持续恶化趋势。“两降”即PM10、PM2.5平均浓度双下降,2016年全省PM10平均浓度12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微克/立方米,降幅5.2%;PM2.5平均浓度7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微克/立方米,降幅8.8%。“一升”即全年优良天数为196天,同比增加13天,上升3.4%,超额完成部省下达指标。我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措施、力度和成效,得到了环保部的充分肯定,攻坚战打出了必胜的信心、打出了积极的态势、打出了可期的前景。攻哉降木验做法是:各级各部门空前重视,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攻坚的强大力量;狠抓“六控”措施落地见效,即控尘、控煤、控车、控油、控排、控烧,减排控排成效显著;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综合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迈上新台阶。可以说,科学治污的措施、督查督导的力度、媒体参与的影响力都堪称空前,为2017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开展积累了经验。

《决策探索》:我们知道,2017年河南省委、省政府要在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础上,开打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请问今年攻坚战工作目标是什么?

李和平:省委、省政府决定,2017年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全省大气污染治理在完善“1+6+7”大气污染攻坚战系列方案基础上,出台《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继续完善提升方案,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是: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08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74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200天以上,郑州市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退出后十位,安阳、焦作PM10、PM2.5在338个城市排名退出后十位。

省委、省政府制订并了“1+2+9”水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具体目标是:2017年,四大流域水质Ⅰ至Ⅲ比例总体达到52%以上;地表水劣V类比例降至18%以下;省辖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6%;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及总干渠水质稳定达到Ⅱ类;贾鲁河、清河、惠济河、卫河、共产主义渠、包河等河流环境流量改善机制初步建立;省辖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省直管县(市)、县级市基本完成黑臭水体的截污纳管工作,县城全部完成黑臭水体的垃圾清理工作。

《决策探索》:听了您的介绍,我们感到这些目标的完成还是很有压力的,河南省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营造碧水蓝天?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篇(7)

    加强聊城市的水污染防治,改善人民群众的用水质量,保持社会稳定,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尤其是南水北调工程治污关系到全局,关系到调水工作的成败。我们树立并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脚踏实地、扎扎实实,下决心解决好水污染问题。

    (一)创新发展理念和治污思路,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工作。认识的提高来自于理念的更新,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统筹兼顾速度、质量、效益、环境的关系,坚持观念创新、管理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抓住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措施,发挥政府在环保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完善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狠抓水污染防治。

    (二)加快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解决水污染问题。要将生态示范区、生态市建设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等重点工作,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促进污染防治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在抓好工业污染的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治面源污染。要积极开展农药、化肥施用结构调整,积极推进生物防治,推广无公害生态技术,建立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基地。要大力推行陆地生态农业等面源污染控制项目,切实防治氮磷污染。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篇(8)

 

1 水质与农业面源污染的途径及危害 

 

1.1水质污染 

1.1.1工业废水的排放。多年来一些工矿企业环境意识淡薄,“重生产,轻治理”,或从自身利益考虑,没有建立水处理设施,任凭污水直接排放入河,在这些废水中含有多种对人体有害物质,也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1.1.2化肥、农药流失造成的水污染。农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的化肥和农药是引起水污染的又一重要原因。近年来,农用物资一方面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了很大贡献,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土壤的板结和水体的污染。 

 

1.2农业面源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是指相对于工业和城市生活面源污染而言的,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地膜等农业物资的不合理和过量使用,及畜禽粪便、农村生活污水、固体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任意排放而造成的水体、土壤、生物和大气的污染。 

 

2 防治措施 

 

2.1水污染防治 

(1)政府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和企业污水处理项目实施进度,切实改善环境,解决企业超标排污、城镇生活污水超标排污、农村生产、生活污染等问题;建立健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超标排污的企业或生产线坚决关闭。 

(2)科研部门要加强科研,提升科技保障能力,强化环保配套服务,开展水域富营养化防治技术等一批科研攻关项目,走生物—生态治污发展道路。 

(3)水文部门要做好水质动态监测,对重要水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把有关信息传报给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强化水域的综合治理,从恢复和改善水体功能出发,以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加大对重要水域的治污和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 

(4)地方政府要建立有效保护水环境的长效管理机制,出台和制定奖惩政策,广泛宣传环保知识,使环保观念融化到每个公民的血液中,提高人们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把环保作为一种习惯、责任和义务。 

(5)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多施用农家肥和生物农药,减少化肥和剧毒农药的施用量,遏制地下水污染加剧的势头。 

 

2.2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农村固体废弃物治理。农村固体废弃物主要是指农村生活和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参照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方式,对农户的固体垃圾实行以自然村庄为单位,集中收集处理。设立自然村垃圾卫生保洁员,负责农户垃圾的集中、分检,把垃圾分成能回收利用的、可堆沤还田的、有毒有害不可利用的等三类分别处理,最大限度地削减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是农户生活洗漱用水。治理方法以能过污水收集管网进入污水处理池,可集中亦可分户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流程:暗管沉淀池厌氧池兼氧池过滤池缓冲区(湿地、农田等)水渠。 

(3)养殖业污染源治理。这类污染主要是农户畜禽养殖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以及水产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①一般农户人畜禽粪便处理流程:粪便池(禽舍、畜棚、厕所)沼气池农田。②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粪便处理流程:畜禽粪便干湿粪分离。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篇(9)

 

1 水质与农业面源污染的途径及危害 

 

1.1水质污染 

1.1.1 工业 废水的排放。多年来一些工矿 企业 环境意识淡薄,“重生产,轻治理”,或从自身利益考虑,没有建立水处理设施,任凭污水直接排放入河,在这些废水中含有多种对人体有害物质,也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1.1.2化肥、农药流失造成的水污染。农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的化肥和农药是引起水污染的又一重要原因。近年来,农用物资一方面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了很大贡献,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土壤的板结和水体的污染。 

 

1.2农业面源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是指相对于工业和城市生活面源污染而言的,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地膜等农业物资的不合理和过量使用,及畜禽粪便、 农村 生活污水、固体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任意排放而造成的水体、土壤、生物和大气的污染。 

 

2 防治措施 

 

2.1水污染防治 

(1)政府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和企业污水处理项目实施进度,切实改善环境,解决企业超标排污、城镇生活污水超标排污、农村生产、生活污染等问题;建立健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超标排污的企业或生产线坚决关闭。 

(2)科研部门要加强科研,提升科技保障能力,强化环保配套服务,开展水域富营养化防治技术等一批科研攻关项目,走生物—生态治污发展道路。 

(3)水文部门要做好水质动态监测,对重要水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把有关信息传报给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强化水域的综合治理,从恢复和改善水体功能出发,以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加大对重要水域的治污和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 

(4)地方政府要建立有效保护水环境的长效管理机制,出台和制定奖惩政策,广泛宣传环保知识,使环保观念融化到每个公民的血液中,提高人们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把环保作为一种习惯、责任和义务。 

(5)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多施用农家肥和生物农药,减少化肥和剧毒农药的施用量,遏制地下水污染加剧的势头。 

 

2.2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农村固体废弃物治理。农村固体废弃物主要是指农村生活和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参照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方式,对农户的固体垃圾实行以 自然 村庄为单位,集中收集处理。设立自然村垃圾卫生保洁员,负责农户垃圾的集中、分检,把垃圾分成能回收利用的、可堆沤还田的、有毒有害不可利用的等三类分别处理,最大限度地削减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是农户生活洗漱用水。治理方法以能过污水收集管网进入污水处理池,可集中亦可分户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流程:暗管沉淀池厌氧池兼氧池过滤池缓冲区(湿地、农田等)水渠。 

(3)养殖业污染源治理。这类污染主要是农户畜禽养殖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以及水产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①一般农户人畜禽粪便处理流程:粪便池(禽舍、畜棚、厕所)沼气池农田。②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粪便处理流程:畜禽粪便干湿粪分离。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篇(10)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和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当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跨省、跨县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该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工作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确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的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污染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的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六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第三十六条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第三十七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放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一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四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五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罚款的办法的数额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或者关闭。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关闭。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五十二条 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造成水污染事故,情节较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的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人体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篇(11)

    水,是生物圈的基本构成部分,是人类所有社会经济活动所必须依赖的物资基础之一。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在全球水资源日趋缺乏的今天,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

    一、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概况

    水污染是导致水资源短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各国为了防治水污染,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概括起来,各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管理措施和制度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直接控制型和间接控制型。

    直接控制型,即指具有强制性、技术性、严格性特征的预防性、管制性和救济性法律制度。它包括预防性法律制度、管制性法律制度、救济性法律制度。而间接控制手段,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分析和决策过程。间接调控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财政刺激制度等。

    二、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21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资源的1/4,另外,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众多城市结构性缺水。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用水量激增,导致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在各国纷纷立法进行水资源保护的今天,我国也积极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等,就此形成了我国现阶段水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从50年代起就由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是,其工作重点只是在于饮用水卫生管理方面。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1995年,针对我国淮河流域的严重污染状况,国务院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2条,各章内容依次为: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我国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

    从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五大严峻问题:

    ⒈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排放总量增长速度快,据水利部统计近3年增长?8.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程度没有得到控制,据环保局统计,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属于五类、劣五类水,已不能直接使用。另外,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经济损失较大。

    ⒉工业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企业污染严重,无力治理,生产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业仍大量存在;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现象普遍。

    ⒊城镇污水未有效处理。随着城市化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目前能正常运行的有1/3,低负荷运行的有1/3,还有1/3开开停停。另外,我国仍有一大批城市没有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或收费偏低,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要求。

    ⒋饮用水安全问题突出。我国一些地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差,不合格率占25%,全国农村尚有3亿多人饮用水不安全。

    ⒌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据统计我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222吨,是发达国家的5~10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62%,发达国家均为75%~85%;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为0.45,而很多国家为0.7~0.8;生活用水浪费严重,全国管网漏损率为20%,每年浪费水达100亿吨以上。

    以上水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状况,说明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立法尚需完善,执法、司法也需要进一步改进。而立法乃执法、司法之源,所以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水环境保护是大规模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在公益性事业中政府的作用极为突出、重要、有效。理论和实践证实,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坚持并强化政府的职责。完善水环境保护必须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水环境质量、污染总体控制、清洁生产、饮用水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力规范,并细化法律责任条款。

    所以建议立法应增添“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的规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跨界水质段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及政府工作主要负责人征集考核体系,并作为任免、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将来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应明确规定,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领导,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辞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鼓励公众参与。而今,公民的环境权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鼓励、保护公众更多地参与环境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应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为水环境污染治理、保护、发展提供持续的社会根本动力。

    3.彻底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执法瓶颈。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等新的法律概念的发展、实施确实有一定的进步。污染防治立法从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使环境管理从废物、末端管理扩大到产品、源头管理。依据立法,政府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了整顿,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规定企业应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按照国家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排污有严格的标准,并要缴纳排污费;超过相应标准的,要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时启动,保证排放的污水达到合格的标准。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不少企业偷偷摸摸排放严重超标污水,或宁愿缴纳排污费,不肯投资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虽有排污设施,平时不启动,只是上级领导来检查时运转一下。他们就是用这种违法、欺骗的手段使其在成本相对低的状态下生产经营,取得市场中的“比较优势”;而另一方面,守法企业增加投入治理污染,提高了生产成本,相对削弱了竞争力,这就是现实情况下“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真实写照。

    笔者认为应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司法追究、排污收费、民事赔偿等措施,使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得不偿失,从而使违法的管理失职者不仅承受良心谴责,还要依法受到惩处。

    4.改进经济刺激措施,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如前所述,环境经济刺激措施是水污染防治法制的间接调控主要措施,它可改变无偿或低价使用水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他人及后代的传统作法,从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因此规定了相应的制度。

    另外,笔者认为应该同时健全价值补偿机制,征收排污费只是考虑了水资源利用行为对水质的影响,而没有考虑水资源利用对水资源量及地下水方面的影响,是不全面的补偿。应增加的水资源补偿机制的征收对象为既不构成刑事违法又不构成行政违法,但其行为可能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5.继续坚持以流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我国以前是单一的区域控制,后来由于跨区域污染问题及纠纷层出不穷,久拖不决,而且随大城市用水量的增长,长距离引水成为许多城市的供水主要来源,跨区域污染已成为这些城市的安全隐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将流域管理作为基础和核心,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了加强流域的污染防治,国家和地方还颁布了专门的法规和规章,如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9年湖北人大通过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跨区域污染纠纷的法律制度,以协调好江河湖泊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如此才能从整体上来防治水污染。

    6.强化法律责任。扩充法律责任条款,增加应受处罚的情节种类,细化应受处罚的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还应规定违规之后的补救性措施,如限期改善、申报、补正及复工的规定。因为对排污者,其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规范其行为,从而促使其达标,所以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治水污染。

    五、结语

    总之,防治水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的努力,需要各种法律、法规的共同作用,才能使水环境保护进入发展的新时期。对它不断的创新和完善,才能面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可持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新观念、“入世”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