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水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大全11篇

时间:2023-08-09 17:23:42

水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

水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篇(1)

[4] 童志锋.中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政策的发展与挑战[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5(1):89-96.

[5] 何 云,胡 啸,王 军,等.山东省农村水污染现状及治理对策[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25(5):221-223.

[6] 戴双玉.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9.

[7]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Z].2016-02-16.

[8] 崔 巍.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研究[D].河南开封:河南大学,2010.

水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篇(2)

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社会共治:水环境管理:环境治理

近日,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表明我国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环境民生的决心,也是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之后的又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梦的重大举措。“水十条”为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和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我国水环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九五”开始,政府就集中力量对“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进行综合整治。“十一五”以来,有关部门大力推进污染减排,水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我国水污染严重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区域性、复合型、压缩型水污染现象日益凸显,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亟需深化改革创新,破解瓶颈、擅补短板,特别是需要强化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融合和各自角色发挥。

政府在环境保护中错位、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亟需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定位

一是受“环保靠政府”理念的影响,导致环境治理事宜政府大包大揽负担过重,政府承担了很多本该企业和社会承担的责任,依赖政府的环保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治理绩效不高、历史欠账较多;二是在现行财税体制和重GDP的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缺乏保护改善环境的内在动力,甚至主动牺牲环境求发展,为环境违法企业保驾护航;三是生态环境监管任务日趋繁重,基层部门监管能力严重滞后,管理精细化和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突出,管理效能总体低下。因此,政府要做实环境保护监管职能,将企业、公众等社会力量引入,激发其他治理主体参与,使政府真正起到统领、监管和监督作用。

污染治理成本未能有效内部化,作为治理主体的企业外部驱动力严重不足

企业既是社会财富的生产者和商品与服务的提供者,也是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制造者,应当承担起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环境质量的责任。当前我国水价、排污费标准太低,不能反映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不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引导节水和保护水环境的作用。企业所缴纳的排污费严重低于治污成本,排污费政策尚不能真正达到刺激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现行价格、财税、金融、外贸等经济政策不能充分反映环境保护的要求,在促进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面的调控激励作用不强。

社会公众是行动者、参与者和监督者,需要强化对自身权利和责任的认识,形成正确的环境权益观

随着公众的环境关注度、期待度、参与度的提升与忍耐度的降低,对邻近地区建设项目的决策、环境质量评价、政府问责等日益关注,公众维权意识与参与意识正在增强,公众诉求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意愿日益强烈。但是,一方面公众参与主要集中在末端参与,即在环境遭到污染和生态遭到破坏之后,公众受到了污染影响才会参与到环境保护之中。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被动参与多,主动参与少,参与渠道不畅,环境诉求成本高,导致公众诉求不能有效表达,矛盾不能有效化解。另一方面公众往往既是污染的受害者,同时也是污染的制造者,公众对自身环境权利和责任没有明确的认识,往往强调权利的实现,但主动践行环保责任的意识弱。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公众环境利益,切实做好环境治理,有必要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境公平正义观和环境权益观,让公众真正作为主体参与到环境社会治理中。

“水十条”体现环境治理体系誓三个转变”

“水十条”充分把握了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环境管理转型的基本要求,按照环境保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将完善制度政策本身作为计划实施的重点任务,改革创新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依法施策与市场驱动并举,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多主体共治,通过建立长效机制释放水污染防治的“政策红利”。特别是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国家水污染防治思路的重大转变。

从“督企”向“督政”转变,推动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落实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要落实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改善责任,改善环境质量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水十条”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工作方案,要把“什么地方治成什么样”等阶段性进展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明确责任人,公布环境质量信息,公示达标进程。在后续手段上,提出了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约谈,取消荣誉称号、资金支持等一系列措施,切实推动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在部门责任落实方面,“水十条”在时就明确了每项措施的责任部门和参与部门,环境保护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

从政府一元管理向“政府一企业一公众”多元主体社会共治模式转变

根据国外的治理经验,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多元力量的共同参与是水环境治理的有效途径。过去我们的规划、计划主要强调政府管理,“水十条”提出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在环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中,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形成一种有机的合作关系,政府成为环境保护的监管主体,由企业落实治污减排的法定主体责任,公众则具有环境保护监督和实践的双重身份,冲破了传统环境治理体系的束缚与水污染防治责任。环境社会共治是公众参与的升级版,不仅强调公众要参与到政府主导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更强调各主体自我管理和主动践行环保责任;不仅要求信息公开,而且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追责机制、监督机制;不仅加大了信息公开的力度,更让公众参与监督地方政府、重点排污单位等有法可依。因此,“水十条”的出台,让公众在参与水环境治理时,形式更加多元化,逐步实现从“末端参与”向“全过程参与”转变。

从传统的政府主导向政府监管与市场驱动并举转变

政府的制度安排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和保障,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环保制度规则制定,积极转变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角色,由环境治理的承载主体转向环境监管的承载主体;另一方面应努力建立和培育环境资源市场,推进环境资源纳入市场经济体制之中,运用市场力量解决水污染防治问题。因此,“水十条”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一是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建立健全一系列水环境保护相关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度、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重大制度,形成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二是按照创建、利用和规范市场的基本要求,从价格、财政、税费、投融资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环境市场的有效形成和顺利运行,规范发展环保产业,推动经济绿色化。

构建水污染防治新机制的重点与方向

改善水环境质量,关键在行动,重点在落实,突破在机制。“水十条”亮出了向水污染宣战的“利剑”,它是我国水环境保护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也将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一项重要行动。为此,我国政府应进一步重点加强以下保障措施。

改革环保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落实

一是以生态环保职能优化整合和事权合理划分为突破口,重构水环境监测监管体系。“水十条”提出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能,有序整合不同领域、部门、层次的监管力量,对所有水污染物、水污染源和水环境介质实施统一监管。按照国家考核、国家监测的原则,上收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将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建设、运行、维护全部上收到中央本级,加大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生态等环境监测资源统筹共享力度,实现水环境监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信息。“水十条”还明确提出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并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二是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实施体现生态环保要求的政绩考核体系,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三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开创“九龙”合力、系统治理的新气象。对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抓行业管理和抓行业环保“一岗双责”,加快建立健全区域流域协作机制,加强水资源消费量控制与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协调联动。在“水十条”研究编制过程中,各部门积极配合,形成了很多好想法、好思想、好点子,有些落实到“水十条”文字中,有些已经落实到各自部门工作部署中,有些协同推进已经见到实效。地方也要借鉴国家经验,特别要注意把握统筹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的系统思维,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推行“一岗双责”,以任务的形式明确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强化行业管理的任务要求和联动增效。“水十条”还明确提出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交流进展、解决问题,真正实现联动协作。

加强环境法治,依法落实企事业单位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企事业单位节水减污、风险防范、达标排放、自主监测、信息公开等法律义务,加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力度,强化企事业单位环境刑事责任追究,明确企事业单位的水环境修复责任,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二是“水十条”创新性地提出了排污企业“红黄牌”制度,秉承新《环保法》中对污染企业严格处罚的思路,将违法排污企业公之于众,通过“贴牌”,确保持久曝光,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强烈震慑,对违法排污企业“齐抓共管”。三是构建环境保护信用约束机制。开展企业环境自行监测,自觉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推行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颜色评价,形成直观有效的管控体系。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结合公布的“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加强与信贷、环保资金优先支持等相关的政策联动,推动企事业单位环保自律机制形成。

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让社会大众成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者和行动参与者

一是政府完善参与平台,构建环境信息沟通与协商平台,充分听取公众、NGO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告知社会公众治理河流名称、采取的措施、治理进展和责任部门(人)、达标进程,引导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让社会公众在参与“水十条”过程中加强对环境治理的认同感和获得感。二是以绿色消费革命推动消费端和需求侧的转变,强化公众责任,引导公众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让公众参与环境质量改善进程,优化社会治理方式,比如参与水环境质量改善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清单的选择。三是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水十条”提出公布“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黑臭水体治理进展、饮水安全状况、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方面要求,要严格按照“水十条”的时间和频次要求进行信息公开,以信息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保障落实:国家每年分流域公布各省(区、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四是重点突破社会监督制度,健全举报制度,通过有序推进有奖举报等方式,鼓励公众对污染现象“随手拍”、“随手传”、“随手报”,加强对政府、企业的监督。五是提升环境舆情引导能力,合理引导公众环境预期。

加快制定和实施配套经济政策,促进水污染全成本内部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诸多国际经验也表明,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能够有效地推动水污染防治进程。因此,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政策是落实“水十条”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这主要包括进一步调整价格政策,完善水价、排污收费征收标准和范围,刺激节约用水和污染防治;创建环境资源市场,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以环境资源有偿使用为基础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大力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财税政策、绿色金融等激励政策,较多地采用政府采购环保服务制度、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产业形态创新,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搞活环保市场。我国各地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水环境问题千差万别,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地区的重大政策先行先试,早出台、早实施、早受益。北京市已经将排污费调整到原征收标准的14~15倍,实现污染成本内部化,并且收入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海南等地开展了“银政投”绿色信贷计划试点,目标总规模20亿元,目前已经前期投入10亿元。对下游为饮用水水源功能区、水质有改善需求且有污染纠纷的跨省界水体,可考虑开展跨省界补偿试点。

结论和展望

水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篇(3)

在实施第九个五年计划以来,我国在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然而造成水污染的现状不是三年五载的结果,解决水污染问题需要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同时由于我国长期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坚持错误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策略,使得我国的水污染防治之路更加任道而重远。

1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面临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已经初步实现,但从时间和成效上看,水污染防治面临的形势依然相当严峻。

1.1 黄河、长江流域水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我国黄河、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问题非常严重,由于人类的不合理利用和污染,黄河的水体水质基本上达到了V类,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西部大开发也加重了对黄河流域水资源的污染。长江流域沿岸经济发展迅速,大部分地区已经实现城市化,增加了这些地区的污染物排放量,加重了对长江流域的污染。

1.2 城市生活污水逐年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我国人口数量的快速增加和越来越好的城市生活水平导致生活污水排放量也随之增长,而当前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城市污水。同时由于我国落后的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城市化进程和工业建设,长期超负荷运行,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区域经济发展不适应于环境容量的影响。

1.3 经济政策不配套,污染治理资金严重短缺

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还不健全,收费项目不多,对超标的污水排放收费过低,尤其是一些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不能刺激其发挥污染防治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不断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资金投入,但是由于水污染防治是一项持续时间长,效益小的项目,导致后期污染治理资金严重短缺。

2 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当前我国的所有水流域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发现我国目前的水环境所处的现状是:资源比较丰富,但是人口数量非常之多,造成人均所占有资源比较少。由于解决水环境污染相关的问题不是一件一朝一夕的事情,我们应该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结合外国的一些成功案例,对具体问题要用认真负责的态度具体对待,以争取通过自己的努力早日解决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所有问题。

2.1 在决策中控制新的水环境问题产生

根据当前我国的发展形势,在未来水利发展的道路上,不仅要时刻紧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步伐,还要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方向,这就要求国家的相关政府机构,在制定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们生活水平的政策的同时,也要尽可能的避免在水利改革中产生的污染,并要对已产生或将产生的水污染问题,做出一系列准确、及时的解决方案。

2.2 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坚持开源节流并举的方法

笔者认为,在政府当局的有利政策之下,国家水利部门还必须采取一些具体的解决措施,这样我国的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问题才会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水利局在面对中国水资源分布不均和水资源污染严重现象的时候,要采取多元化多渠道的方式来提高对水资源的利用率,例如:在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时候,要尽可能的让人们采取喷灌滴灌等高科技水平灌溉技术;对耗水多的企业或工厂要实行限水政策;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梯级收费制度,以此来实现科学健康的用水模式,达到开源节流的同时进行。

2.3 制定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中国现今的环境保护政策虽然已经趋于完善,但在水利治理方面却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有些地区政府不顾环境好坏,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地区生产总值,这样导致了水资源污染和浪费问题,因此,需要地方配合中央制定科学有效的水利政策,提高排放污水收费标准,争取实现“谁污染谁付费”的政策,通过增加和减少附加税促进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水浪费问题。

2.4 运用科学技术解决水污染问题

依靠科学技术是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合理科学治理水污染问题也必须依靠科学技术,所谓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相关的水利部门、开发部和科技部要率先引进水治理方面的人才,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发明适合本国的水利设施。比如:实现水污染零排放机器,水污染进化纯净水技术和多倍利用水资源技术。

2.5 保护自然环境

政府大力号召人们保护环境,提高人们节约水资源意识,官民合作,共同监督国内工厂水资源利用水平,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强制排放污水量大的企业更新水利用技术。

2.6 将区域经济发展与当地环境容量相互结合

科学事实告诉我们,一个区域的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如果超过了这个限额,就会超出环境的自我修复能力,最终,环境将会恶化,重点流域的水体也是如此,对此,笔者认为,人们在进行生产生活的时候,难免会给重点水域的水质造成影响,因此,在规划经济发展的同时,需要将当地的环境容量作为重要的因素进行考虑,从而使水域的保护更加切合实际,更加有效。

3 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水污染日益严重的形式下,解决水污染问题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只有给予水污染相关的问题足够的重视,各领域的群体才会团结起来,一致去解决,去改善。另外,笔者认为,对于治理水污染并非是一件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事情,必须大家通过不懈的你努力,以持之以恒的态度走可持续的水污染的防治之路。

参考文献:

[1]刘蜂.关于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问题的思考[J].现代周刊,2010(8).

[2]曾立东.浅谈关于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问题的思考[J].中国科技发展商报,2011(2).

水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篇(4)

二、中国农业面源污染原因分析

当前,中国正面临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面对农业面源污染的严峻性,必须要从根源入手,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多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为以后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支持。

1.市场失灵经济学家诺斯曾经说过,产权的建立实际上是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对资源权利的界定、保护和行驶,其关键的特征在于相互之间的排化性。在中国,一切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人们对这些资源只有使用权,在产权界定不清晰的情况下,农民为了从土地上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总是在自己有权支配的年限内对土地进行掠夺性开发。同时,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另一个原因是农村环境资源的准公共物品性。农业环境是一种准公共物品,每个人都存在于环境中,又同时要利用环境,对于农村环境的污染和治理的责任权限难以准确界定,这使得农村环境在受到污染时没有主体去承担,最后只能由政府埋单,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此外,政府对于农业环境信息缺乏准确有效的监测,信息主体故意隐瞒信息,使得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

2.政府主体失灵一是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一部分政府为了追求经济GDP的增长,片面的追求政绩,甚至不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增长。由于农村环境治理的难度较大且见效较慢,导致地方政府不愿重视农村环境的防治。二是部分基层政府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没有出台保护农村环境的相关政策,也没有制定农村环境保护的激励措施,使得农业面源污染得不到及时治理,这对于农村社会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三、发达国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经验

1.美国美国是一个非常注重农业生产的国家。1936年,美国国会首先颁布《防洪法令》,将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工作提升到国家战略,并将这一规划控制工作交由水土保持局负责,这使得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有了新的局面。为了使面源污染的程度得以有效的控制与防治,美国在1972年颁布《联邦水污染控制法》,首次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升到法律层面,并提出“最大日负荷量计划”,对每日的污染量进行实时监测,以此来保障环境质量[3]。此后,美国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对于积极进行污染防治的企业或个人,国家给予分担一部分费用,并减免税额,使得企业参加污染防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1987年,美国政府对《清洁水法》进行了修正,并提出了面源污染控制计划,通过国家财政支持,鼓励各州进行有效的管理措施,通过减少水土流失以及环境保护承诺等不断减少面源污染。此外,一些地区对污染情况进行甄别,制定污染程度标准及防治措施。为了限制农药的生产和使用,美国政府不断加大措施对农药的种类、性质、特点和使用方法进行了严格规定,以达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此外,美国政府还加大对农村创业以及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力度,200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对农业政策进行了重新的调整和规范,使得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进一步提升。截至2010年底,美国政府用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投入总量已经超过200亿美元,通过高投入,使得美国农业面源污染的势头得到进一步的扼制,农村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

2.欧盟欧盟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认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开始的。欧洲各国通过工业革命使得经济得到巨大发展,但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加剧、生态环境破坏等现象。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洲各国开始了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与落实。1987年,欧洲各国统一制定政策详尽的法律政策来防止环境破坏。1989年,欧盟委员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农业面源污染的正式文件,在文件中,首先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了阐述,对农业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进行了介绍。此后,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工作得到各国的不断重视,防治政策与法律体系也不断健全。欧盟在农业环境立法上主要制定了《硝酸盐施用指令》、《饮用水指令》以及《农药使用指令》等。这些法律规定在农田范围要合理控制牲畜的密度,制定各类禁肥方法,建立缓冲带,合理使用肥料和数量,并要详细记录施肥情况。对水体的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对水体富营养化现象进行严格控制。在农业政策方面,共同农业政策一直是欧盟执行的行业政策[4]。随着农业生产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程度不断提高,欧盟在农业政策的制定方面也越来越详尽,通过鼓励农民使用环保型、创新型耕种方式,以此来改变传统耕种方式,减少对环境的压力,此外,欧盟还通过制定一些自愿性以及强制性的措施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使监控发挥到最大限度,以此来减少农业环境的污染。

3.日本日本政府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日本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工作。1992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制定新政策,首先提出“环境保护型农业”概念,并开始逐步致力于环境保护工作中来。随着环保型政策的不断深入,日本政府开始注重发挥农业发展与经济的协调运行,通过减少化学肥料以及农药的使用来发展绿色农业。1999年,日本政府颁布了《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该法律强调要充分发挥农村的特有属性,增强保护农村土壤、维持水资源的合理使用、促进生态资源等合理发展的能力。对农村土地肥料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强调要减少使用化学肥料和农药,通过新技术的发展来进行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实施此类技术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为了减少养殖业对环境造成污染,日本政府还制定了《家禽排泄物法》,该法中强调对于一些规模化的养殖企业,对粪便要进行合理的安置,严禁野外堆放或直接向沟渠排放,粪便的保管地要由非渗透性的材料建设,并进行适当的覆盖,通过新技术的使用对粪便进行合理处置,使之变成有效肥料。

四、中国农业面源污染

防治经验借鉴和措施制定农业环境对于中国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作用。面对中国农业面源污染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与方法,构建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农村环境的顺利发展。

水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篇(5)

二、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造成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是,在诸多原因之中,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制建设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显滞后,操作性不强,新的法律规定缺位严重等,均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

一是立法观念落后。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立法观念的落后主要表现在环境立法指导思想的陈旧。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很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而我国从1992年开始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前那些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规定己明显地与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观念已不能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未能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旨。因此,我国要尽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之符合现代和谐社会法治观念要求。

二是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数量众多,但对农村环境保护却少有涉及,只是散见于《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中,内容分散且不协调,尚未形成一部专门的、独立的、综合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从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约束主体和对象来看,该体系绝大部分内容都是针对我国的大中城市、广大企业及各经济体而进行的立法,其中专门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几乎没有。

三是农村环境执法存在缺陷。在实践中我国很多农村地区都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的地方对环境违法行为熟视无睹,甚至帮助污染企业逃避环境监管、对抗上级查处,可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另外,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农村环境执法也是执法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条文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人治重于法治的现象比较突出,使许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难以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环境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到位仍是目前环保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一是加大环保法律宣传教育力度。要借助普法宣传的平台,努力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我国目前农村环境问题严峻,关键还是环境意识没有深入到公众的心中,只有加强环保法规的宣传教育、环保违法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才能增强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自觉保护环境的责任感、紧迫感,进而强化公众参与的程度。

二是强化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力度。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事件屡屡发生,强化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力度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大事。要想真正地实现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制化,就必须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对污染环境行为者的严厉惩处,预防其再次施行污染环境行为,同时教育社会上的其他公众引以为戒,以实现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机能。此外,由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具有综合性、复杂性与长期性的特点,最好能够建立起一个上下统一、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农村环境保护领导体制与管理体制,切实克服“多头管理”的重大缺陷,进一步改善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决策迟缓、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三是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首先要尽快制订专门针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全面系统的规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方针、基本制度等内容;其次在单行法方面,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仅在第四章第四节直接规定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内容,我们需要进一步补充和扩展相关内容,更加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体系;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只有几条内容提到了农村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建议借鉴《水污染防治法》,单独列出一节或一章来专门强调对于农村大气污染的预防治理。

四是加强对环保领域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近年来,我国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以罚代刑等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也滋生出一些行政执法领域的职务犯罪,环保部门也不例外。去年,本市环保部门就有一名公职人员在负责本站环境检测设备采购、对相关企业污染状况检测等过程中,因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被我院立案查处。因此,对环保领域行政执法进行检察监督势在必行。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专门设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心,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监督队伍,并在环保部门设立派驻检察员进行实时监督。对于环保部门怠于履行职务,可能损害国家、人民群众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环保部门履行职务,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另一方面,对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向环保部门发出督促意见书,督促并支持环保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环保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具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嫌疑的,依法立案侦查,从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的法制化和有序化。

参考文献:

[1]谭柏平:《促进我国农村地区能源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法律对策》,载《法学杂志》,2009第4期。

[2]陶思明:《农村与生态环境保护》,载《环境保护》,2005第9期。

[3]孙佑海:《运用环境法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载《环境保护》,2008第15期。

水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篇(6)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

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加强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规划改变其用途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环保部门依法不得批准该区域内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修复和治理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管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调查的进度和质量;在搞好调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组织对调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好数据、文件、资料、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好实施。组织制修订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判别、土壤环境监测方法等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专门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编制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重点支持一批部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

水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篇(7)

1 盘锦市“十大”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状况

水污染“十大”重点行业是指《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所列的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目前,“十大”重点行业中盘锦市共涉及造纸、焦化、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电镀等七个行业31家企业,全年工业用水量约为3914104t,约产生废水2484833t,废水经预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各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年排放废水1584571t、COD200.5206t、氨氮38.592t,最终排入辽河水系,为辽河水环境带来较大压力。

2 “十大”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目标

加快推进盘锦地区“十大”重点行业水污染综合整治,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清洁生产,鼓励有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削减废水排放量;依法关停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低、小、散”企业,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也要逐步予以淘汰。2017年底前,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 “十大”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措施

3.1 实施污染源综合整治,提升企业治污水平

针对“十大”重点行业污染特点,科学制定水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深度治理,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地区水环境质量。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重点企业依法予以关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环境管理人员水平,增强企业环保主体意识。

3.2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加快能减排技术示范和推广,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对规模小、污染重、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落后产能进行淘汰。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印染、炼焦、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大幅减少废水排放。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

3.3 优化产业布局和区域统筹布局

结合盘锦市发展规划,从保护水环境角度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建设,引导“十大”重点行业向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集聚。加大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合理控制行业发展速度和经济规模。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3.4 加强企业监管,确保企业稳定达标

加强对“十大”重点行业的现场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形成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环境隐患排查力度,保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对擅停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关停。安装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3.5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推进产业技术进步

推动“十大”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从产品设计、技术改造、能源和原材料选择、工艺改进、生产过程管理等环节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对总量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符合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将实施清洁生产作为企业环保专项资金申请、确认污染减排的重要条件。鼓励企业节能节水,开展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提高企业中水回用比例。

4 对策实施保障措施

4.1 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将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成效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落实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责任,加大惩处力度。形成市级环保监管、所在区域环保部门监管、专人监管的管理格局。建立重点行业水环境污染终身责任追究制,对整治不力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污染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2 建立环境经济政策

协调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关系,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水污染严重行业及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办法。对积极实行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循环利用、采用先进技术、新工艺、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和企业,通过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企业发展,建立水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4.3 加大科技攻关力度

大力开展水污染防治科技研究及攻关,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予以倾斜。加强同国内、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大力引进和推广水污染防治的新产品、新技术和先进的环境管理经验,为科学治理水环境污染提供支撑,提升水环境保护水平。

4.4 加大投融资力度

进一步加大政府对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财税政策、市场准入与退出政策;设立地区专项资金,配合财政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工程的实施;引入市场机制,提高信贷投放额度,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水环境污染整治。

4.5 加强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传播平台,强化公众对水污染防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板报、专栏、印发宣传资料、设立咨询服务台等多种形式构建环境信息平台;充分听取公众意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畅通渠道。

水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篇(8)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环境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发挥作用。大气污染防治审计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迅速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审计行动计划,积极组织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审计项目,把大气污染防治审计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环境审计任务抓实抓好,为实现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各地落实方案提出的防治目标发挥审计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大气污染防治审计的主要任务有:一是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分析评价政策效用,促进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规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为;二是检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评价资金使用效果,促进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检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分析评价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促进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运营效果;四是检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情况,分析评价政府的履责绩效,促进落实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责任制,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各地提出的落实方案为目标,按照“摸清基本情况、揭露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原因、促进政策落实、完善制度机制”的工作思路,以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为主线,以影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为主要对象,组织开展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大气污染防治审计的显著特征是绩效审计,要完善审计内容,加强审计组织,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成效。

一、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环境政策分为控制型手段和经济手段两种类型。控制型手段以环境成本内部化为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相比控制型手段,经济手段具有促进环保技术创新、降低环境治理成本和行政监控成本等优点,主要运用财政、价格、税收等政策。信贷、金融等政策近年来在不断完善,在大气污染防治中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经济手段主要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引导激励。如已经在推行的脱硫电价政策,有效地解决了电厂脱硫的资金运行问题。二是惩罚抑制。如排污收费政策对企业排污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同时,还可以通过收费筹集资金,为污染治理提供支持。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由35项措施组成,涉及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调整能源结构、严格节能环保准入、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责任等诸多方面。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全国31个省(区、市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细化、分解和梳理了近期需要完成的22项政策措施,其中包括6项能源结构调整政策,涉及气代煤和洁净煤的扩大使用等;10项环境经济政策,涉及价格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等;6个方面的管理政策,主要是考核办法、节能环保标准等。

为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4年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在抓紧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措施:一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跨区送电项目,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广使用洁净煤。促进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开展建筑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加快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水平。提前一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二是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2014年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代补”。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标准,对达标企业予以激励。完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大力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大力支持节能环保核心技术攻关和相关产业发展。三是落实各方责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完善水泥、锅炉、有色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环境信息。①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政策作用有效发挥为目标,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促进政令畅通。要密切关注财政、能源、产业、价格、投资、税收、信贷、金融等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深入分析政策实施效果和政策目标实现状况,及时揭示和反映政策措施不完善、不配套、不衔接、不适应以及政策目标未实现等问题,为政策措施的及时调整和完善提供参考和依据,促进提高政 策效用,促进各项政策措施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合理和有效。要以《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为依据,密切关注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标准的约束和引导作用,揭露和查处防治规划政策措施不落实、违规排放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营不正常、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促进落实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政策、制度。

二、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的审计监督

根据科学论证及评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共需投入资金1.75万亿元。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规划的污染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治理、交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地方各级政府与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进程。地方政府根据规划计划确定的大气污染控制任务,将治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②各级财政加大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环保能力建设等政策支持力度,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省级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省级基本建设投资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此外,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随着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投入的加大,加强资金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资金合规有效使用为目标,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监督资金合规使用,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揭露资金虚报冒领、违规申请、挤占挪用、滞留沉淀和监管弱化、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防止资金“跑、冒、滴、漏”。要分析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促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资金投入的有效性。要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揭露偷漏拖欠、挤占挪用、违规使用等问题,促进管好、用好排污费。对排污费被挪用的,审计机关要责令退回挪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要通过审计,筑牢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使用的“高压线”,对侵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得到合规有效的使用。

三、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2014年地方“两会”纷纷把环保治理列为关注焦点,不少省份和地区拟投入巨资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分为二氧化硫治理、氮氧化物治理、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油气回收、黄标车淘汰、扬尘综合整治、能力建设八类。其中能力建设重点包括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企业污染排放监控能力建设、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污染排放与环境质量调查等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投资总需求约3500亿元,其中二氧化硫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730亿元,氮氧化物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530亿元,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470亿元,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400亿元,油气回收项目投资需求约215亿元,黄标车淘汰项目投资需求约940亿元,扬尘综合整治项目投资需求约100亿元,能力建设项目投资需求约115亿元。①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项目顺利建设和有效运营为目标,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揭露项目管理不善,违规使用建设资金,项目达不到预期的节能减排效果,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和建成运行,提高项目运营效果。要重点关注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对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检查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建设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要监督建设单位保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监督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实现情况的审计监督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②为实现这一具体目标,必须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提升燃油品质;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到65%以下;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国务院与各省级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键在于狠抓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认真执行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特别是在重点污染源治理、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调整能源结构、严格节能环保准入、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等方面,不搞地方保护,不搞临时突击,不搞数字游戏。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坚决卡住违规项目,坚决惩治违法排污,切实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让人民群众看到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心和诚意,享受到实实在在的环境质量改善成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促进实现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为目标,通过资源环境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途径,对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检查本级政府及其部门、重点行业、重点项目 单位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管理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运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等情况,注意揭露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执行不到位,乱上不符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的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未实现,以及资金分配不合理、管理不严格、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通过对有关地方和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实施效果的审计监督和评价,促进强化重点污染源治理,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加快火电、钢铁、水泥等落后产能及小锅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工艺的淘汰步伐,加快实现二氧化硫(是造成雾霾的因素之一)和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减排,以及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浓度下降的目标。

五、创新审计方式,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审计合力

水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篇(9)

中图分类号:X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005-02

一、湘江流域概况

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是湖南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它发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海洋山西麓的海洋坪,自西向东北蜿蜒而下,斜贯湖南省境,从湘阴县芦林潭入洞庭湖。湘江干流在湖南省内全长670km,沿途接纳了大小支流2157条,集雨面积8.51万km2,多年平均入湖水量624亿m3,是洞庭湖水系中流域面积最大、产水最多的河流。湘江流域也是湖南省最发达的区域,流域面积占全省的40.3%,跨永州、郴州、衡阳、娄底、株洲、湘潭、长沙、岳阳8个地市,流域内城镇密集、人口众多、工业集中。2008年末,流域内人口4069万人、GDP5738.88亿元、工业增加值1995.7亿元,分别占全省的59.5%、75.2%、76.4%。

二、湘江流域水污染概述

随着经济建设日新月异的发展,湘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日渐凸显出来,集中体现在流域陆生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地质灾害频现、森林资源锐减;水生生态环境退化、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水生生物资源遭到不可逆性破坏;流域水体水质遭受有机物和微生物及重金属等的复合污染,其中汞、镉、氨氮、石油类、总氮以及粪大肠菌群在干支流沿线均超标,流域的总体水环境质量逐年下降。

湘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现状。根据对湘江干流19个省控及国控断面2005~2008年水质监测数据的分析,湘江流域呈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农业面源多重污染相结合的局面,流域主要污染物为氨氮、石油类、总氮以及粪大肠菌群,这些指标基本全线超标,超标较为严重的河段为株洲段和湘潭段,其中超标最为严重的为总氮和大肠杆菌,超标率几乎为100%;特征重金属污染物为砷、汞、镉等重金属污染物,主要超标河段为衡阳段、株洲段、湘潭段,超标较为严重的为砷和镉,超标率接近30%。锡矿山地区75个地下水井中,14个砷含量超标,最高超标倍数达153倍;地表水中涟溪河水系砷最大超标倍数达107倍。城市饮用水源特别是下游长株潭核心区饮水水源水质不能得到保证,对沿线城市居民的健康构成威胁,流域水环境质量亟待改善。

三、湘江流域环境污染原因分析

湘江流域水污染原因非常复杂,是主客观、多种因素交叉渗透、相互叠加影响的结果,具体来说有如下方面:

(1)产业结构与布局不合理,污水排放不达标。全省主要的工业行业如冶金、化工、建材、轻工、食品加工、机械等几乎都分布在该区域,尤其集中在郴州、株洲、衡阳、湘潭、长沙等城市,形成了郴州三十六湾、株洲清水塘、衡阳水口山、湘潭竹埠港、长沙坪塘等重要工矿区。产业结构偏重与布局不合理相互作用,使污染问题更加突出。

(2)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零处理排放。截止2008年底,流域内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18座,处理能力为123.7万t/d,实际处理量67.97万t/d,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平均处理率仅22.56%,大量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流,成为湘江流域水污染的重要来源。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39.3%,也是造成湘江流域水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3)农业面源污染逐年递增。伴随着流域内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化肥、农药使用量也跟随逐年增加,农村养殖业规模和数量都有长足增长,然而畜禽养殖基本都选择近水场地,用排水方便,处理率极低,农业面源污染俨然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污染源。

(4)环境监测和环保执法监管面临尴尬困境。我国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是以环境保护部门为主、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体制。政府方面的管理框架是横向与纵向交叉的矩阵模式,横向上是流域内同级政府部门;纵向上,分为中央、省和地方三级,实行上一级政府与部门的双重领导,构成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具体到湘江流域,环境监测、预警滞后,应急处置迟缓,环保执法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执法能力薄弱,缺乏上、下游之间的地方利益平衡机制,地方利益主体地位无法协调认定,扯皮现象时有发生,一江同治很难收到实效。

四、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初探

地方政府作为地区利益的代表,也是流域污染治理的主要投入者,然而,在流域水污染治理中,地方政府面临的却是投入与受益分离、事权与财权不统一的尴尬.不可避免的是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冲突,排污获利,治污受损,导致流域水污染成为痼疾,久治不愈。归根结底还是利益之争。

(1)创新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建立省对地市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直接监管体制。 其一,对现有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独立的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门机构,行政上隶属于中央环境保护部,由国家财政支持,成员由省及地市负责人担任,负责全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管,同时督促省政府对流域地市政府的有效监管;其二,在流域各地市建立其独立的分支机构,负责各地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管。这样从体制上根本解决了流域水污染管理信息缺失和高成本的问题。同时,从流域监管全局来说,对地市的监管力度的加强也有了制度上的保障。由原来的通过对地市环保部门的间接监管,变为由流域水污染防治机构对地市政府的直接监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重大工、矿业污染源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二是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三是流域内的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跨界断面等点源和农业面源污染的直接监管。全面实现湘江流域水环境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既达到平衡流域各方利益的目的,又使得区域管理落实到位,实现真正的一江同治。

(2)健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政策体系。全面统筹流域水污染治理资源配置,优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整体规划设计,努力提高政策的实际操作效果。贯彻落实总量控制政策,严把污染治理实际成效关。强化农业面源的研究与控制,科学规划规模化农业养殖业的布局,在水体自净化限度内配套排污环保设施建设,以期将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计入流域水体排污总量控制管理之中;厘清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整合不同政策管理手段成有机体系,充分发挥合力效应,使得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实效最大化。

(3)建立湘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平衡补偿机制。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两型社会”的一大构想。湘江流域水污染平衡补偿机制的建立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建立上、下游之间的利益补偿与平衡机制,明确不同利益主体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产生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间的分配关系。遏制“保护失利、污染获利”思想和行为继续蔓延。

(4)引入流域水污染防治独立第三方环境监督与政策评估机制。流域水污染防治,不管是政策的制定,还是具体的管理措施的落实,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评估至关重要。以环境审计为代表的独立第三方环境监督与政策评估机制,以期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全程的即时审计监督,有效修正政策的落实和治理实效的目标化。虽然尚处于探索阶段,但其监督与约束的积极意义已经凸显出来,对于流域水污染防治实际效果跟踪反馈有着其他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其政策评估的目标、原则、主体、程序、方法以及结果的运用的明确性,形成对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评估的资金约束机制,从而成为有效的政策评估反馈机制。

湘江流域水污染问题的除了历史遗留因素外(如工业结构及布局),主要是流域上、下游地市间的利益冲突。换句话说,上游排污获利与下游承担污染造成损害和损失,在长期无法调整和理顺的情况下,引起流域水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恶性竞争,资源被过度使用,产生了严重的流域水污染问题。所以,必须要构建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流域水污染的有效治理。必须尊重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客观规律,调整经济结构与布局,转湘江流域经济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实现湘江左、右两岸同治,流域上、下游同治,干流、支流同治,城市与农村同治,切实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建设,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水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篇(10)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化学品、农药等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人类社会向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异常严峻。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亟需系统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国土壤生态环境现状。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 1.5 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 200 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10 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人体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国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 20 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复垦条例》。2007 年 《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农业法》、 《城市规划法》、 《标准化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鉴。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保护法》,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体废物处理法》、 《资源保护回收法》、 《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 《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 《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 和 《纳税人减税法》 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 《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质控制法》 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英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的 《环境保护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 《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 《有毒废物处置法》 和 《有毒污水处理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国土整治法》、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 和 《建设条例》 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 《基因工程法》、 《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 《联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 《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 年颁布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 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 《水质污浊防止法》、 《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 《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 《征收种类与费率》 等共18 项法案,这些法案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结合形成了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四、系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2.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现路径。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 修订 《环境保护法》,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 《环境保护法》 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护法》 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 《环境保护法》 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 《环境保护法》 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2) 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五、结论。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 《环境保护法》,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参考文献】

[1] 杨志峰,刘静玲。 环境科学概论(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8)。

[2] 朱静。 美、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度对中国土壤立法的启示 [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21.

[3] 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724,2012- 3- 9.

[4] 秦天宝。 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与实践 [J].环境保护,2007(10):70.

[5] GeorgeFrancis. EcosystemManagement,33 Nat [J].Resources J.,1993:315.

水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篇(11)

水体是河流、海洋、湖泊、沼泽、水库和地下水等的统称。水体中不仅有水,也包括水体中的悬浮物、溶解物、水生生物和底泥等[1]。水体污染是指排入水体的污染物在数量上超过了该物质在水体中的本底含量和自净能力,从而导致水体的物理特征、化学特征发生不良变化,破坏了水中固有的生态系统,破坏了水体的功能及其在人类生活和生产中的作用。水体污染主要是由工业废水、农药、生活污水以及各种固、气体等废弃物排放所造成的。我国水体污染的一般特点是北方比南方严重,地表水比地下水严重,城市及近郊比远郊严重[2]。1996年我国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gdp的4%左右。可见,水体污染对人体与社会的危害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是十分巨大的。

1水体污染概况

1.1水体污染的形式

水体污染主要有2种形式:一是地表水污染。目前,我国的河流、湖泊和水库都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86%的城市河段水质普遍超标,全国7亿~8亿人饮用水超标。根据主要水系及湖泊的污染断面监测结果,有63.1%的河段水质为ⅳ类、ⅴ类或劣ⅴ类,失去了饮用水功能。在全国统计的523条河流中,有436条河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流经城市的河段90%受到较重污染。七大水系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平原湖泊80%受到污染,其中26%的湖泊富营养化。二是地下水污染。全国以地下水源为主的城市,地下水几乎全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尤以北京、沈阳、包头、天津、西安等城市污染严重(如海河流域地下水污染面积已达69.4%,受污染的水资源量占62.3%),全国97%的大中城市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由于超采严重,地下水的硬度、硝酸盐、氯化物的含量逐年上升以致超标。

1.2水体污染的原因

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大量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汇入江河、湖泊中,使水体受到了污染。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水源的污染。工业用重金属、漂染剂、农药、化肥等,很多没有处理直接就排放到河流中。二是水的二次污染。目前饮用水处理方法是添加额外氯、氟及石灰,以控制细菌增长,同时使水受到化学污染中。三是水体人为加压和储存。巨大的压力破坏水分子结构,把细小的水分子群压成大的水分子群,从而大大降低水的天然自净溶解能力。四是水的全球性循环过程。被污染的水会随着蒸发、降水、地表及地下的流动,影响到全球的每一个地方。五是地下水过度开采。地下水过度开采不但会引起地面沉降,而且使地下水位急剧下降,形成漏斗,地面受污染的水体就必然会补充到地下水中,从而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1.3水体污染物的种类及来源

根据对环境污染危害情况不同,可将水体污染物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固体污染物。固体物质在水中有3种存在形态:溶解态、胶体态、悬浮态。悬浮物在水体中沉积后,会淤塞河道,危害水体底栖生物的繁殖,影响渔业生产。大量悬浮物存在,还干扰废水处理和回收设备的工作。水中的溶解性固体主要是盐类,含盐量高的废水,对农业和渔业生产有不良影响。二是生物污染物。指废水中的致病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的生物体,主要包括病毒、病菌、寄生虫卵等各种致病体。生物污染物主要来自城市生活废水、医院废水、垃圾及地面径流等方面。病原微生物的水污染危害历史最久,至今仍是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的重要水污染类型之一[3]。三是需氧有机污染物。废水中能通过生物化学和化学作用而消耗水中溶解氧的物质,统称为需氧污染物,其中大多数是有机物。有机物直接进入水体后,通过微生物的化学作用分解为无机物,过程中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在缺氧条件下污染物发生腐败分解、恶化水质,造成污染更加严重。四是富营养性污染物。主要指氮、磷、钾、硫等可引起水体富营养化的物质。水中的氮、磷浓度超过一定值,会使藻类等植物大量繁殖,在流动缓慢的水域聚集形成大片的水华(在湖泊、水库)或赤潮(在海洋);而藻类死亡会引起水中溶解氧的减少,使水质恶化,鱼类等生物死亡,这就是水体富营养性污染。其他还有感官污染物、酸碱盐类污染物、有毒污染物、油类污染物、热污染物等。

2防治对策

2.1工业水污染防治对策

我国污水排放量中,工业污水排放量占到60%左右,因此工业水污染防治是水污染防治的首要任务。根据国内外工业水污染防治经验,主要可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一是宏观性控制对策。首先在宏观性控制对策方面,应把水污染防治和保护水环境作为重要的战略目标,优化产业结构与工业结构,合理进行工业布局。应在产业规划与工业发展中,贯穿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调整产业结构,完成结构的优化,使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应按照“物耗少、能源少、占地少、运量少、技术密集程度高及附加值高”的原则,限制发展能耗大、用水多、污染大的工业,降低单位工业产品或产值的排放量及污染物排放负荷[4]。二是技术性控制对策。主要包括:推行清洁生产、节水减污、试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工业废水处理等。三是管理性控制对策。进一步完善废水排放标准和相关的水污染控制法规和条例,加大执法力度,严格限制废水的超标排放。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在不同层次,如车间、工厂总排出口和收纳水体进行水质监测,并增强事故排放的预测与预防能力。

2.2城市水污染防治对策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落后,城市废水的集中处理率目前不足10%。大量未经妥善处理的城市废水肆意排入江河湖海,造成严重的水污染。因此,加强城市废水的治理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将水污染防治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中。各地城市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环境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下水道系统,将其作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城市废水处理厂,是解决城市水污染的重要手段。二是城市废水的防治应遵循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大型废水处理厂与分散建设小型废水处理厂在不同地区都有各自的利与弊,因此要根据实际,遵循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确定其建设规模[5]。三是在缺水地区应积极将城市水污染的防治与城市废水资源化相结合。在水资源短缺地区,考虑城市水污染防治对策时应充分注意与城市废水资源相结合,在消除水污染的同时进行废水再生利用,以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的局面,这对我国北方缺水城市有重要意义。四是加强城市地表和地下水源的保护。调查资料表明,我国约17%的居民的饮用水中有机污染物浓度偏高,因此城市水污染的防治规划应将饮用水源的保护放在首位,以确保城市居民安全饮用水的供给。五是大力开发低耗高效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各地应因地制宜地开发各种高效低耗的新型废水处理与回用技术,如厌氧生物处理技术、生物膜法、天然净化系统等,并尽可能降低基建投资,节省运行费用,以提高城市污水的处理率,有力控制水污染。

2.3农村水污染防治对策

农村的水污染是各类面污染源,如农田使用的化肥、农药,会随雨水径流流入到地表水体或渗入地下水体中;畜禽养殖粪尿及乡镇居民生活污水等,其污染源面广面分散,污染负荷也很大,是水污染防治中不容忽视而且较难解决的问题。一是发展节水型农业。农业年用水量约占全国用水量的80%,节约灌溉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不仅可以减少农业用水量、减少水资源的使用,同时可以减少化肥和农药随排灌水的流失,从而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二是合理利用化肥和农药。改善灌溉方式和施肥方式,减少肥料流失;加强土壤和化肥的化验与监测,科学定量施肥;增加有机复合肥的使用;大力推广生物肥料的使用;加强造林、植树、种草,增加地表覆盖,避免水土流失。三是加强对畜禽排泄物、乡镇企业废水及村镇生活污水的有效处理。对畜禽养殖业要合理布局,控制发展规模;加强畜禽粪尿的综合利用,制定畜禽养殖场的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及环保条例;建立示范工程,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对乡镇企业的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限期治理某些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对不能达到治理目标的工厂,要坚决关、停、并、转,以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及危害;在企业及居民住宅集中地区,逐步完善下水道系统,兴建简易的污水处理设施。

3结语

我国属于水资源缺乏国家,水资源分布不均匀,同时又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水污染形势,对我国经济建设与环境健康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随着国家对水环境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法规、措施的制定和出台,以及全民对保护水资源、水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各部门开始对水污染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相信我国水环境状况能不断得到改善,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更加和谐、健康。

4参考文献

[1] 薛惠锋,程晓冰,乔长录,等.水资源与水环境系统工程[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

[2] 宋军继.浅谈当前城市水环境现状及发展对策[j].水土保持研究,2003(9):11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