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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计算方法大全11篇

时间:2023-12-29 14:50:41

税法计算方法

税法计算方法篇(1)

1、契税计算方法: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新房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二手房应纳税额=二手房税率×房地产评估价

2、90平方以下(不包含90平方)契税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包含90平方、不包含144平方)契税1.5%。144平方以上(包含144平方)契税3%。房产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缴纳3%。小区容积率小于2.0(非普通住宅)需缴纳3%。房产单价超过地方政府规定的界限(非普通住宅)所缴纳的契税也需要3%。

(来源:文章屋网 )

税法计算方法篇(2)

在新个税制度下,个税算法和之前不一样了。以前是每月单独计算个税,而2019年起采用每月预扣预缴、次年统算多退少补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还是每月算一次缴一次,不同的是算法由根据单月数据算,修改为按累计数据计算。下面大家就来教教大家方便的个税计算方法吧。

某某2019年1月工资30000元,所有扣除项合计 3000元本月预扣预缴税额=(30000-5000-3000)*3% - 0=22000* 3%=660注:扣减过费用和扣除项的收入合计是22000,从上面预扣税率表中看出适用税率为3%

某某2019年2月工资32000元,所有扣除项合计4000元本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32000-5000-4000+22000)*10%-2520=45000*10%-2520=19802月应预扣预缴税合计 =本月累计-上月累计=1980 - 660=1320

某某2019年3月工资35000,所有扣除项合计6000元3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35000-5000-6000+45000)*10% - 2520=69000*10%-2520=4380注:3月累计预扣预缴税合计=本月累计-上月累计= 4380-1980 =2400

(来源:文章屋网 )

税法计算方法篇(3)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5-130-02

近些年,我们国家的公共建设工程逐步完善,百姓也享受到了更加优惠的政策。之所以会出现今天的局面,完全得益于我们社会完善的税收政策。税收是国库的主要来源,国家之所以会有资金建设这么多的公共工程,前提必须是有稳定的税收。个人所得税是税收的一大来源,为我国的税收事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今天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税收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的税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它。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交税人一般是个体,一般是有个人收入的人才交税,比如说你月末的工资,奖金等等。一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己缴税,自己承担。另外一种则是工作单位或者别人帮你缴费。尤其是这第二种情况,特别容易出现问题。在这第二种情况中,总是会发生计算上的错误,产生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一、纳税人自己负担税款

(一)计算方法

既然提到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下面我们首先来说说税款的计算方法吧。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九级税率从5%到45%不等,具体交多少,那要看你到底收入多少。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工?Y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是不需要缴税的,缴税部分是不包括这2000元在内的。

举个例子:老王月工资5500元,公司为了鼓励他,又发了1000元奖金,那么他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5500+1000=6500 6500-2000=4500然后再用4500对应到当时税率栏里,看符合几挡就分开算几次。

(二)会计处理

为了可以时刻正确处理个人所得税,不出现逃税、漏税的情况,所以我们需要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进行记录和检查,这就是会计处理。检查办法就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进行。这样在发放工资薪金的同时就可以缴纳个人所得税,还不容易出现错误。

具体来说,就是在领取工资薪金时就提前扣除掉个人所得税,即领到的其实是已经扣除过的工资薪金。其中,具体操作起来,其实涉及很多方面。其中包括“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

举个例子来说,某个企业准备发放这个月的工资,其中职工小王,本应该得到5500元工资,那么它总共需要3步会计处理。

首先,它需要算出月末应该给小王发的工资,当然是指没有扣除掉个人所得税的。那么也就是我们上面提到的5500元,然后我们需要把这5500元记录到生产成本中。

再次,我们就需要计算出小王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计算出他的税后工资。然后把税后工资发放给小王,并且要在同时,把未交税前的工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税后的工资一并记录在会计处理账上。

最后就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环节了。在小王领到工资薪金之后,剩下的就是企业的事情了,企业按照会计上的账然后统计出结果,再把每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法律规定上交,并且记录好日期,金额。到此,会计处理工作基本完成。

二、由扣缴税款的义务人全部代付税款

(一)基本介绍

有些小单位,或者是小企业不怎么正规。它们在招聘之前往往会说,成为正式员工后,它会帮我们支付个人所得税,让我们的工资薪金的收入变得更高。这种就是特殊情况,其实你根本没有得到那么高的工资,但是你却要按照高的工资薪金去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按照普通的计算方法去计算个人所得税,否则就会缩小税基,企业就会少交不少税费。

这种特殊情况,我们需要用别的方法去计算税费。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这种方法。

首先,我们要详细参考有关规定和办法,先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既包含税收人,然后再计算应该交多少税款。除了这个办法,我们也可以用最为传统的解方程的办法去算应该交的税款。

这里要注意了,按照最新的有关规定来讲,企业或者单位代替员工支付的税款,其实是指员工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应该算到员工的工资薪金总额中去。其实也就是说,我们在计算员工应该缴的税费之前,要搞清楚员工的实际工资到底是多少。其实根据我们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其实员工真正的工资应该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是指员工得到的工资薪金,另外一部分则是企业帮员工代付的税款,这两项加起来才应该是员工真正的工资。我们计算员工所交税款的税基就应该是上面我们提到的这两项的总和。而不是我们认为的员工领到的工资薪金。

另外要提到的注意点是,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对象并不是一定的,它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要由谁来负担个人所得税,这个得根据具体的工资薪金来源确定。比如说,公司替员工缴纳的税款,就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根据有关规定,这种类型的支出也属于计算应缴纳税额的范围,在计算应该缴纳税额的过程中,也要一并算上。当然了,这类型的支出,企业为了营业额而消耗的支出,我们一般把这种支出称为“营业外支出”。可能你会奇怪了,为什么我们要这么做呢?又麻烦又不好计算。其实我们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在国家有关规定中,像是这种类型的支出,是不算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的。所以我们该细分的时候还是有必要细分的。

(二)计算方法

一般来说,计算企业帮员工缴纳的税款,我们采用公式法。

公式:应该缴纳的税款总金额=(实际进账的钱-实际出账的钱)除以(1-税率),注意此处税率是指的普遍税率,不是哪一阶层中具体的税率,不是特指。

举个例子:某个企业准备发放这个月的工资,其中职工小王,本应该得到5500元工资,但企业决定帮他把所有税款都交了。根据我们上面提到的普遍税率,算出应该交税的钱,所以=(5500-2000-125)除以(1-15%),就可以得出结果。

经过我们检验发现,不论是公司帮员工负担全部税款,还是员工自己负担全部税款,结果都是一样的,并不会因为改变了付款对象,就少交或者多交税款。

(三)会计处理

还是来举个例子,这样我们会更加容易理解。

某个企业准备发放这个月的工资,其中职工小王,本应该得到5500元工资。首先?T工工资需要5500元,这些都属于生产成本。之后营业外支出。也就是公司帮员工缴纳的税款有470.59元,所以实际公司员工的实际收入是5500元+470.59元。

三、由扣缴税款的义务人部分代付税款

(一)计算方法

一般来讲,求由扣缴税款的义务人全部代付税款,我们依然采用的是公式法。

公式:应该缴纳的税款总额=(公司为员工发的实际工资+公司替员工负担的税款-应该扣除的杂费)×当时的税率。这就是计算上述情况的方法。

举个例子:某公司决定结算当月员工工资,员工小王当月的工资薪金是5500元,就假设公司愿意为他付200元税款,那么他自己要交多少税款。

根据公式(5500+200-2000)×15%,我们就可以这么算,又简单,又方便。掌握这一个公式,之后再算税款就完全没问题。

(二)会计处理

首先我们要确定公司应付员工多少工资薪金,并且记录下来,详细地记录进生产成本里。在上面我们提到的例子里就是那个5500元。其次,我们再来计算,企业到底可以为员工支付多少税款,在这里,这些部分支付的税款就属于营业外支出。做完工作之后,一定不要忘记要记录在册。既然算过了企业应该支付的税款了,那我们也应该去算算个人应该支付的税款了。至于计算的具体方法嘛,那当然就是我们上面提到的公式法了。做完这些工作,记录好之后,这里的工作就告一段落了。

四、由扣缴税款的义务人部分代付税款

(一)计算方法

同上面我们提到的解决办法一样,解决扣缴税款的义务人部分代付税款的问题的时候,我们依然采用的是公式法。

公式:应该缴纳税款的总额=(除去公司负担的税款之后剩下钱-其他的杂费×负担比例)除以(1-税率)×负担比例

还是那个例子,我们再来运用到这道题目中进行分析。

某公司决定结算当月员工工资,员工小王当月的工资薪金是5500元,公司愿意帮他负担一半的税款,那么他自己应该负担多少税款?

(5500-2000×50%)除以(1-15%×50%)就可以输出结果。怎么样,是不是发现公式法实在是很简单。

(二)会计处理

和以前一样,我们首先需要计算出公司应该替员工支付的税款。也就是我们上面提到的5500元。紧接着,我们还要按照原来的步骤,计算出员工自己应该缴纳的税款,就是我们已经谈到了无数遍的营业外支出。然后我们就要计算出应该支付员工的工资薪金然后对员工予以支付。最后我们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注意点,还是和以前一样,要注意我们做的每一步,都要记录下来。

五、总结和强调

税法计算方法篇(4)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6.037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6-00-03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虽然要求不高,但如果单位人数多,且工资变动频繁,要快速准确地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具有一定难度;当工资表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交税系统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如果不运用电脑专业技术,很难迅速确定出错的责任人。笔者基于十多年的工作经验,提出快速准确计算缴交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即“顺算法”“逆算法”和“查找对比法”,并对此类方法进行简要分析。

1 顺算法

顺算法就是由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纳税额的方法,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很简单,由应发工资扣除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法定扣除的3 500元及其他免税所得等。应纳税额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进行条件公式的设置而计算出来的,级距不同,税率不同。如图1所示,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共有7个级距,7个税率,但实际设计公式时,是按8个级距和8个税率进行,增加的是零及零以下,从而保证计算的完整性。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把工资表格式设计成如表1格式,

在表格J2中输入=IF(I2

该公式是条件公式,即按满足条件分层来进行计算,其具体意思是:(1)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即应纳税额零;(2)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1 500,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4 500,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速算扣除数105;(4)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9 000,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速算扣除数555;(5)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35 000,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速算扣除数1 005;(6)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55 000,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速算扣除数2 755;(7)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80 000,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5%-速算扣除数5 505;(8)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大于80 000,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5%-速算扣除数13 505。

本公式采用7级税率再加上一个零及零以下分8个条件块进行计算。

2 逆算法

逆算法和顺算法是反向的,它是有应纳税额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加上相关扣除项目计算出应发工资额。逆算法关键是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在表1的I2中输入如下公式:=IF(J2

在C2输入=D2+E2+F2+G2+H2+I2+3500,然后将C2和I2的公式往下拉进行复制。编制好表后,将工资表姓名列全部人员复制,并将人员相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免税所得及应纳税额复制,应发工资就自动计算出来,再将相对应的项目复制入税务系统的正常工资薪金收入表,再将该表导入税务系统进行计算,如果对应项目不出错,工资表的应纳税额和税务系统计算来的应纳税额就会一致。

本公式是以相应级距的应纳税额加上其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之和再除以相对应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其设计思路是将应纳税额设为0,45,345,1 245,7 745,13 745,22 495,大于22 495等8个级距进行设计。

公式中的应纳税额各级距数是这样计算确定的,45=1 500*3%;435=4 500*10%-105:1 245=9 000*20%-555;其他计算方法一样。

3 查找对比法

查找对比法是将工资表计算出来的每个人应纳税额与税务系统软件计算出来的相对应的应纳税额进行对比,查找出对应的每个人应纳税额在两个表是否存在差异并计算出差异。

当你导入税务系统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工资表不一致时,如果人数较少,要查找具体出错人。但如果人数过多,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首先建立一个新的工作簿,将其命名为“对比工作簿”,将表1全部复制入新建的工作簿中;其次,从税务个税系统中导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其导出格式是文本格式,再新建一个工作簿,打开工作簿中的文本格式文件,就是Excel格式文件,将刚打开的文件职工姓名全部复制入“对比工作簿”的第二个工作表的第一列,将应纳税额复制入第二列;“对比工作簿”中工作表为工资表,格式表1.

删除表2第一列后,姓名列就是第一列了,也即是A列,这一步很重要。

“对比工作簿”中工作表2为对比核对表,格式如下:

A B C D

税法计算方法篇(5)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7日

一、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综述

按照处理暂时性差异方法的不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之分。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时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不需要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本期发生的各类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不将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所得税费用的方法。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需要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即采用跨期摊配的方法逐渐确认和依次转回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税率变动是否需要对已入账的递延所得税项目进行调整,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

二、所得税会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无法实现真正的配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认为,所得税费用由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部分组成。这说明,当期所得税费用需要从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推算方可。不难看出,递延所得税直接体现出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不单独反映,而是从税前会计利润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过程中体现出来。不存在永久性差异时,这种方法尚可以实现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的配比,一旦出现永久性差异,所得税费用就只能通过推算得知。但是,所得税会计应当将重点放在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而不是递延所得税的核算上,所得税费用在税前会计利润确定后就应当是客观固定的,纯粹是会计口径计量的结果,应当站在会计立场直接计算而得。

(二)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所暗示的信息不能为现有财务报告直观揭示。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源自于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规定相互分离,这种分离实际上是国家宏观政策与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的差异所致。从经营管理角度进行分析,很多差异都从一定侧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方式、水平、能力、效率等财务报告使用者所需要获知的信息。例如,罚没支出反映企业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而反映了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超额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侧面反映出企业的管理水平;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和减值准备的计提与税法规定的不一致,反映企业对资产管理的方式和态度是否稳健。

(三)会计资料的不完善导致税务核查工作费时费力。由于企业期末的纳税调整过程没有入账,税务人员对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的核查需要从大量会计资料中寻找事项发生时的原始凭证,既费时又费力,既不便于税收征管,也人为加大了税务稽查的工作量。

三、完善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具体方法

如前所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仍然存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完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建议:

(一)单独核算永久性差异。为了便于核算永久性差异,可增设“所得税费用调整”一级科目,并在该科目下按照永久性差异的具体内容设置明细科目,如“罚没支出”、“国债利息”等。“所得税费用调整”作为“所得税费用”的调整项,属于损益类项目。借方反映因永久性差异的产生导致本期费用的增加,贷方反映因永久性差异的产生导致本期费用的减少。期末编制利润表时,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净额(即永久性差异调整净额)在利润表第三部分的“所得税费用”项目后单独反映,其中永久性差异调增额作为“所得税费用”项目的调增额,以正数填列;永久性差异调减额作为“所得税费用”项目的调减额,以负数填列。所得税核算时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利润×所得税税率。

第二步,计算递延所得税(暂时性差异额×所得税税率),明确递延所得税的性质以判断递延所得税的借贷方向。

第三步,期末汇算清缴时根据税法规定对永久性差异事项进行所得税调整,并根据性质、二级科目判断借贷方向。

所得税费用调整额=永久性差异额×所得税税率

(二)设计并使用暂时性差异汇总表。多项同类资产(或负债)产生的同种暂时性差异性质相同,不妨通过设计并使用表格合并计算。通过比较“会计”、“税法”两栏数据,得到“暂时性差异变化数”一栏数据,“备注”栏则记录必要的适用政策和政策选择。暂时性差异汇总表作为原始凭证,只汇总统计企业中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的同种资产,期末时企业编制相关会计分录,须将其附于相关记账凭证之后。

本文在对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梳理的基础上,针对现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不足提出了改进建议,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所得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作为一种新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本文只是在这一领域进行了初步的探索,相信随着学术、实务界对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不断研究,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必将日臻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税法计算方法篇(6)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所得税核算进入了一个新时期。这一准则摒弃了以往被绝大多数会计人员熟练使用的核算方法,直接转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所得税会计产生的原因

所得税是源于税法中的一个概念,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或其他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并不是企业利润表反映的经营成果(既税前会计利润)而是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是税前会计利润还是应纳税所得额,都是由企业的收益和费用类项目而形成的,对于收益和费用类项目的确定原则会计和税法是一致的,它们都是按权责发生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应该说对于大多数损益项目,会计和税法都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异,例如:企业销售商品,即使收不到货款,只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会计就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把它记入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税法同样也认可这笔收入和成本,并把它们记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在这一点上他们并无差异。但是,会计和税法毕竟是两门不同的学科,它们有各自的服务对象和目的。会计是为了准确的计算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无论是成本的结转还是营业外支出,只要形成损益,均记入税前会计利润,而税法不同,它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的缴纳,不能因为企业的自身行为而导致国家的税收减少,例如:企业因为污染环境被罚款支出,会计作营业外支出,而税法却不让做费用,这笔支出应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即使两者的核算原则一致,它们之间仍然会有差异,两者不可能完全一致,只能说在很多损益项目上是一致的。这就产生了所得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就是用来规范和处理会计和税法之间差异的。

二、新所得税会计中资产负债表观的具体体现

1.计税基础方面。旧准则以损益表为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上以及时间上的不一致,将其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来计税,在确定计税基础源于利润表项目体现了损益表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余额不一致。新准则引入了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根据暂时性差异来计税,计税基础源于资产负债表项目,体现了准则制定时以资产负债表为出发点,把资产、负债的确定作为首要规范的内容,遵循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

2.会计处理方法方面。损益表债务法在核算时,首先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交所得税,最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倒扎出本期递延税款。在核算时以首先确认利润表中的所得税项目为重心,递延税款仅仅成了平衡报表的一个数据。既不代表一项负债也不代表一项资产,体现了利润表观的基本理念。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按照根据税法调整后的会计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然后根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最后倒扎出所得税费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认为只要资产和负债的会计核算符合真实公允原则,所得税费用信息自然真实可靠。在核算时以首先确认资产、负债为重心,是遵循资产负债表观的具体体现。

3.对收益的理解方面。收益概念在所得税会计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由此派生出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概念是所得税会计研究的出发点。资产负债表观采用了全面收益的观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包含在收益中,产生了新的盈利模式,即收益=已实现的收益+未实现收益,而利润表观下的收益只包括已实现的收益。在利润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是根据会计利润与适用税率相乘直接计算得出的,而本期会计利润是已实现了的利润,净利润的计算只包括了已实现的利润,是利润表观的体现,而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当予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收益的计算包括了递延到以后期间的未实现收益,符合了资产负债表观的全面收益观。

4.“递延税款”账户内涵方面。在利润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从时间性差异出发,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视作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确认为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递延税款”借项和贷项。在这里“递延税款”项目更多地扮演了起平衡作用的余额项目的角色,而非传统意义上的会计要素。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站在未来现金流量净增加额的角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两个账户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和负债未来能为企业带来的实际的现金流量,这也是资产负债表观的具体体现。

5.在计提减值准备及信息披露方面。新所得税准则规定,对于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要求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价值复核。如果企业未来期间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可供抵扣,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减值准备,而原有的利润表债务法无此规定。在利润表债务法下,“递延税款”以借项和贷项抵销后的净额列示,而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除非有准则规定的两种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账户都要单独列示,以便体现为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讲,上述两项规定更重视资产的质量,以及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权利义务,而不仅仅是列示一些数据,这其实也是资产负债表观的体现。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目前,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处在一个新旧交替的阶段,同时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对损益的确认差距也越来越大,要想充分的理解和运用所得税会计,一定要先了解我国的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分析清楚二者的差异,进而作出调整。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于这一方法的理解可能会比较困难,其实只要你对会计用所理解,就不难去理解,所得税的处理是为了调整税会差异对损益的影响。而损益的产生,是会通过资产和负债表现出来的,但是税法往往是复杂的,有时单从资产和负债上是体现不出来的,一定还要从性质上去分析,分析差异的性质,要从整个期间去看,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能够做到着一点,就能够从本质上去理解所得税会计。

1.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1)不能反映全部计税差异。虽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所有时间性差异,还包括非时间性暂时性差异,但并不能反映会计与税法之间关于所得税的全部差异,例如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计算径不同而产生的一些差异,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等。此外税法中还规定对“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一扣除的鼓励政策,而新会计准则并未对此作出规定。

(2)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由于新准则规定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可能会使一些会计报表产生较大的波动。如果企业的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对此没有给充分的关注,就可能导致投资判断和决策的失误,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3)新所得税准则的推行存在一定的难度。目前几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被采用的情况是,应付税款法最多,递延法其次,利润表债务法最少,应付税款法或递延法直接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我国会计行业专业水平普遍偏低、广大财务人员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了解不多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难度。

2.完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措施。为了更好的去运用我国新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同时借鉴、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1)进一步完善所得税法律规范,使所得税的核算和征收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现行税收法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重叠交错、互不配套,且修改补充频繁,优惠减免过多,稳定性差;二是税收管理权限过分集中于中央,地方管理权限也不够明确,无法使地方用税收来平衡财政支出,这样地方就出现了许多以费代税的情况,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减少了中央的财政收入;三是税法与其他部门缺乏联系与互补,导致银行、工商、司法等部门在征税上存在“依法制法”等问题,缺乏法律约束。

(2)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的核算程序笔者认为,在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应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分清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损益确定的差异;第二,分清哪些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哪些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确认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第三,在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收益调整为税收收益之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当期的应缴税金,再确定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税法计算方法篇(7)

实际成本法适用于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以及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例1:某企业将上月购进的生产用原材料用于本厂厂房基建,实际成本为50 000元,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0 000×17%=8 500(元)

二、成本比例法

成本比例法适用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由于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中既包括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成本,也包括工资成本以及制造费用等,因此,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而应根据在产品、产成品中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成本比例情况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外购货物占在产品、产成品成本的比例×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例2:2010年3月某服装厂因管理不善造成产品仓库被盗,共损失产品账面价值80 000元,当月总的生产成本为420 000元,其中耗用外购原材料的价值为300 000元,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1)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外购货物的实际成本

=80 000×(300 000÷420 000)=57 143(元)

(2)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1 743×17%=9 714(元)

三、收入比例法

收入比例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且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耗用了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但财务上未能准确划分各自耗用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运用收入比例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需注意4点:一是“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是指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有关的应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包括与“能够准确划分进项税额”有关的应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二是“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指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以及非应税项目但又无法准确划分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三是免税项目销售额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四是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需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例3:某制药厂既生产应税药品,又生产免税药品,2009年2月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 000元,税款3 400元,当月销售应税药品取得收入80 000元,销售免税药品取得收入20 000元,应税药品和免税药品均耗用外购原材料,但未准确划分免税药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 400×[20 000÷(80 000+20 000)]=680(元)

四、还原计算法

还原计算法适用于两种计算扣税业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具体包括:外购的免税农产品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应分摊的运费。由于外购免税农产品及支付的运费是在“含税”状态下(即“含税”支付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当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及支付的运费进行会计处理时,即分离出进项税额和不含税成本;而当不含税成本(不含税支付额)下的免税农产品及运费改变用途及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转出进项税额时,则必须先将不含税支付额还原成含税支付额,然后再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4:某机械厂8月份外购钢材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作为生产机电产品的原材料,支付价款600 000元,增值税102 000元;另支付运费12 000元,取得运费发票。9月份将部分钢材用于本厂的基建工程,实际成本153 720元(其中应分摊的运费为3 720元)。则9月份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153 720-3 720)×17%+3 720÷(1-7%)×7%

=25 780(元)

五、平销返利换算法

平销返利换算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利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5:某商场1月份从某粮油加工厂购进一批食用植物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 000元,增值税为3 900元;2010年3月份,该商场从粮油加工厂取得返还资金11 300元,则该商场3月份应转出进项税额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11 300÷(1+13%)×13%=1 300(元)

六、净值计算法

净值计算法适用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其中,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具体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税法计算方法篇(8)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根据所处的环境、特点和条件,在不违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谋划,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利润以其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纳税安排。可以说纳税筹划是一种未雨绸缪!

一、纳税筹划的应对环节

既然纳税筹划是一种未雨绸缪,那么纳税人如何针对自身的状况,怎样去更好的开展纳税筹划,怎样绸缪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加漂亮呢?我想每个企业所处的环境、生产经营方式、管理状况以及人员素质都是千差万别的,所以有些理论上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在实践中产生不了应有的效益,针对这种情况的客观存在应如何应对呢?

(一)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

因为税法的具体执行者是税务机关,许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权和解释权也在税务机关,这就决定了税务机关在纳税筹划过程中的独特作用,所以在日常的纳税筹划中,纳税人应保持与税务机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与沟通,及时的完成本身应该做好的税务工作,积极寻求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在筹划方案、政策理解运用、具体操作上得到认可,这样开展筹划工作会比较有后盾力量!

(二)企业内部要通力合作,相互结合

纳税筹划作为一项严密细致的的规范性工作,必须依靠自上而下的紧密配合,否则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成效,税收筹划与企业的会计部门、企业领导者乃至供销、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密切相关,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息息相关,自然涉及管理层,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等,所以首先是企业的领导者,具有最高的决策权,是第一责任人,就要增强合法的节税意识,积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重视纳税筹划。然后是财务人员要加强核算,规范内部管理,认真地实施税收筹划。再者,业务的开展也要按照规范的程序运作,充分地,预先考虑税收因素。

(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为每一个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不同,所以应根据自身的问题,具体分析,选择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而且要树立长远的眼光,权衡利弊得失,进行综合分析,有选择的借鉴和参考各种筹划方案而择其最优,或者学会适当的放弃以避免成本性风险。

二、从会计核算进行纳税筹划

有了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有了企业内部人员的通力合作与支持,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后,那么怎样具体的通过一定的方法将纳税筹划工作做好呢?我想从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方法。因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是离不开会计核算的,因此会计核算是纳税筹划的重要方式。以下我仅从收入、存货的计价方法、费用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这几个方面来论述纳税筹划。

(一)收入的纳税筹划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三种类型:现销方式、赊销方式和预收货款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纳税筹划,推迟收入的确认,使当年的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来说,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可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也可以把销售确认的时间推迟几天。因此,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在所得税的减免期也要考虑提前确认的必要性。如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正常的纳税期,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均匀计入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以获得时间价值;如果在免税期,应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正常纳税期后为此缴纳税款。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主要运用在会计核算中。存货的计价分为存货取得的计价、存货发出的计价和存货结存的计价。不同环节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与纳税筹划关系较大的是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依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根据存货计价方法的相关规定,存货发出和领用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允许使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受供求等多种因素影响而不断变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多少是不同的,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合理“避税”目的;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别是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功,有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的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在物价上涨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使当期成本摊入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

(三)费用分摊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期间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不同费用的分摊方式会扩大或缩小企业的期间费用,从而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进行费用的分摊。而对于有多种分摊方法可供选择的期间费用,在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下,其每期应分摊的费用额不同,对利润和应纳所得额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利用费用分摊法扩大或缩小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时注意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现应税利润最小化;二是期间费用摊入时怎样使其实现最大摊入。费用分摊通常有两种:(1)实际费用摊销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2)平均分摊法,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在每个产品的成本中。这两种方法产生的结果都不同,企业利润冲减的程度和纳税多少均有差异,民营企业利用这种差异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

(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这样,企业可利用折旧方法上存在差异,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国家有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可采取直线折旧,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甚至作为一次性费用扣除。这样,对企业来说,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的话,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就减少。(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税制因素的影响。在累进税制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及银行利率的大小因素,也会对折旧的节税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最后做出决定。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一定要符合税法规定。按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的方法、年限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固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使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不等值。(5)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般情况下,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的限,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并非只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单纯从税收的角度考虑。企业必须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做出选择。

三、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全面掌握税法,不可盲目筹划

纳税筹划不是偷税、骗税,也不是钻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球,更不能进行恶意避税。纳税人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纳税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纳税筹划才有可能成功。

(二)正确理解概念,不能用会计核算代替税法规定

在日常会计核算时,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由于对一些概念不甚了解,只简单的将某些业务在会计核算上做了调整,但业务性质从税法角度来看却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没有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例如,某生产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于是该企业财务人员将销售产品收取的装车费收人记人“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并由此申报营业税。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又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这里有两个概念,一个是“混合销售行为”;另一个是“兼营非应税劳务”在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又经营着非应税项目,兼营行为不是一项销售行为,而是不相关联的分别销售行为。由于该企业装车行为是由销售产品引起的,是整个销售行为的一个环节,是一项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理应缴纳增值税。由于财务人员没有正确理解相关概念,只是简单的做了会计核算的调整,以为会计核算调整了就能达到节税的目的,此类事情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是常见的。

(三)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利用税收法律制度,按预定目的,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税收优惠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合理地制定税收优惠法规,即通过制定减税、免税、不征税、低征等,这就提供了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

(四)纳税筹划须注意前瞻性和时效性

纳税筹划讲究的是事先的筹划和安排,是发生在纳税行为之前的,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否则不能称之为筹划。纳税筹划要从整个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通过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如果硬性筹划,容易成为恶意避税甚至是偷税。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的,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关注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只有讲究时效,抓住机会,选准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才能不失先机,取得成功。

(五)纳税筹划应考虑企业战略目标,注重总体利益

企业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取得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不能简简单单从减少税负、少缴税来进行纳税筹划。要看纳税筹划活动能否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企业整体现金流量,提高企业的价值。理想的纳税筹划是能够使节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达到统一,否则,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判断标准。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由于销售与利润下降超过节税收益。

参考文献:

[1]王琪.税收筹划及注意事项[J].商业会计,2007,22.

[2]刘丽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J].商业经济,2007,03.

税法计算方法篇(9)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所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而不同折旧方法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1.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的原值一般为取得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以月初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本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2.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预计净残值的多少同样会影响折旧额的计提,现行制度规定,各类行业资产净残值的比例,仍在固定资产原值的3%-5%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各期应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在确定使用年限时,不仅要考虑固定资产有形损耗,而且应考虑固定资产无形损耗及其它因素。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已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具体参考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的内容。

二、折旧年限对所得税的影响

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为合理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值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8=60000(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60000×33%×5.335=105633(元)

5.335为8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6=80000(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80000×33%×4.355=114972(元)

4.355为6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如上例所示: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节约资金114972-105633=9339(元)。

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

例2.上述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如果货车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而折旧年限为8年或6年,那么,哪个折旧年限更有利于企业避税?

8年和6年折旧年限的避税情况:

(1)折旧年限8年,年提取折旧6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第1、2年0,第3、4、5年9000,第6年18000,第7、8年18000,避税总和81000元。

(2)折旧年限6年,年提取折旧8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第1、2年0,第3、4、5年12000,第6年24000,第7、8年0,避税总和60000元。

可见,企业延长折旧年限可以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

按8年计提折旧,避税额折现如下:

9000×(3.791-1.736)十18000×(5.335-3.791)=46287(元)

按6年计提折旧,避税额折现如下:

12000×(3.79l-1.736)十24000×0.564=32031(元)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且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这不仅是为了收回投资,使企业在将来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把资产的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三、几种常用的计算折旧的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1.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年线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原始价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一定期间的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称为固定资产折旧率。它反映一定期间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程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使用年限法的特点是每年的折旧额相同,但是缺点是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修理费越来越多,到资产的使用后期修理费和折旧额会大大高于固定资产购入的前几年,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额和利润。

2.产量法

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总产量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当年产量×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

产量法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3.工作小时法

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其计算公式为:

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耐用总小时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当年工作小时数×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

工作小时法同产量法一样,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4.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加速折旧有多种方法,主要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1)年数总和法

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率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年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下面我们利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例3.广东某鞋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如表1-1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资金成本率为10%。

表1-1

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表

年限

未扣除折旧利润(元)

产量(件)

第一年

100000

1000

第二年

90000

900

第三年

120000

1200

第四年

80000

800

第五年

76000

760

合计

466000

4660

(1)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估计使用年限5年。

第一年利润额为: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66000×33%=21780(元)

第二年利润额为: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56000×33%=18480(元)

第三年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34000=4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000×33%=15180(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34000=42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2000×33%=13860(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97680(元)

应纳所得税现值为:21780×0.909+18480×0.826+28380×0.751+15180×0.683+13860×0.621=75350.88(元)

0.909、0.826、0.751、0.683、0.621分别为1、2、3、4、5期的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2)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第一年折旧额为:

1000/4660×(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63520×33%=20961.6(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60×(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57168×33%=18865.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180000-10000)=43776(元)

利润额为: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76224×33%=25153.92(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180000-1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50186×33%=16769.28(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180000-1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76000-27725=48275(元)

应纳所得税为:48275×33%=15930.75(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0961.6+18865.44+25153.92+16769.28+15930.75=97680.95(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20961.6×0.909+18865.44×0.826+25153.92×0.751+16769.28×0.683+15930.75×0.621=74873.95(元)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估计使用年限×100%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5×100%=40%

第一年折旧额为:180000×40%=72000(元)

利润额为:10000-72000=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28000×33%=9240(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90000-43200=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800×33%=154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120000-25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94080×33%=31046.4(元)

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180000-72000-432000-25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0000-14440=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5560×33%=21634.8(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000-14440=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14.8=97680(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9240×0.909+15444×0.826+31046.4×0.751+21634.8×0.683+20314.8×0.621=71863.81(元)

(4)年数总和法: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

第一年折旧额为:5/15×(180000-10000)=56666(元)

利润额为:100000-56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43334×33%=14300.22(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4/15×(180000-10000)=45333(元)

利润额为:90000-45333=44667(元)

应纳所得税:44667×33%=14740.11(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3/15×(180000-10000)=34000(元)

利润额为: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2/15×(180000-10000)=22666(元)

利润额为:80000-22666=57334(元)

应纳所得税:57334×33%=18920.22(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1/15×(180000-10000)=11333(元)

利润额为:76000-11333=64667(元)

应纳所得税:64667×33%=21340.11(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14902.22+14740.11+28380+18920.22+21340.11=97680.65(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14300.22×0.909+14740.11×0.826+28380×0.751+18920.22×0.683+21340.11×0.621=72662.33(元)

如果将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将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结果

下表所示:

表1-2

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及现值

单位:元

年限

直线法

产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第一年

21780

20961.6

9240

14300.22

第二年

18480

18865.44

15444

14740.11

第三年

28380

25153.92

31046.4

28380

第四年

15154

16769.28

21634.8

18920.22

第五年

13860

15930.75

20314.8

21340.11

总计

97680

97680.95

97680

97680.65

现值

75350.88

74873.95

71863.81

72662.33

税法计算方法篇(10)

工资核算是财务人员每月必做的工作,企业每个员工在不同的时期工资、薪金所得不同,自然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不同,如果以手工逐一计算,工作量大、效率低且容易出错。Excel有强大的数据处理功能,若借助Excel进行相关数据处理,可减轻财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及准确度,因此,让学生学会用Excel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额是符合企业要求的。

一、工薪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之一,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以下简称为工薪税。

1.工薪所得按月计征的扣除标准。

(1)一般扣除标准: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可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附加扣除费用:在每月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减13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附加费用扣除适用于: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的外籍专家;③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④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⑤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2.工薪所得计税适用税率。

工薪所得计税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5%,如表1所示:

表1

3.工薪所得按月计征,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公式1:(月)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

公式2:(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用Excel计算工薪税的教学方法

1.教学准备。

用Excel计算工薪税,首先要求教师创建税率表,并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下限一列,如表1所示。

2.结合例子,演示工薪税的计算方法。以表2为例。

表2

周某应纳税所得额=(3500+800)-3500=800(元),用IF函数计算可表达为:F3=IF(E3

查表可得:应纳税额=800×3%-0=24(元)。用LOOKUP函数可表达为:

G4=F3*LOOKUP(F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C$3:$C$9,个人所得税税率表!$D$3:$D$9)-LOOKUP(F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C$3:$C$9,个人所得税税率表!$E$3:$E$9),如表3所示:

表3

.

教师在演示时,应先讲解,关键是让学生理解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判断应税薪金属于哪一个档次,即依据F3的值,在表1查找应纳所得税额的下限、相应的税率及速算扣除率。

本例的计算是比较简单的,但却是展开解题思路的基础,以中国某企业员工6月工资为例,如表4所示:

表4

教学安排如下:

(1)先让学生写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式:3118-(249.44+62.36+31.18+311.8)=2463.22元。

(2)判断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小于3500元,若小于3500元,即:2463.22元

否则,(月)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

(3)从表2函数:F3=IF(E3

O3=N3*LOOKUP(N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C$3:$C$9,个人所得税税率表!$D$3:$D$9)-LOOKUP(N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C$3:$C$9,个人所得税税率表!$E$3:$E$9)。

教师教学安排巧妙,将使学生举一反三、融会贯通,以表5为例:

表5

该外籍员工应纳税额为:(12000-3500-1300)×20%-555=885(元),应纳税所得额的函数可表达为:D3=IF(C3

表6

由此可见,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关键,当第一位员工应纳税额结果得出后,通过拖动填充柄、复制公式,可高效、准确地计算其他员工的工薪税。

3.合理分组,指导学生练习。

提出练习要求后,教师可让学生动手实操、自主探索,引导学生在合作交流中提高操作能力。

(1)合理分组,明确职责。合理分组即每小组成员间要具备性别、学习成绩、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这样有利于小组成员间相互交流,公平竞争,同时还应给每个组员分配任务,如小组长:全面负责小组任务管理工作;文字功底好的同学负责文书记录;表达能力强的负责成果汇报,使每位成员落实责任,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2)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学生刚开始练习时,不太熟练,有些基础不好、反应迟钝的学生未必理解新知识,这时可让学生分组讨论,形成互助学习,从而畅通思路,若解决不了,集中反馈,教师加以指导,保证各小组有序、有效地进行练习。

三、能力形成

随着练习的深入,学生的操作技能不断提高,能运用Excel计算工薪税,并最终得出每一位员工的实发工资,如表7所示:

表7

四、教学评价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课堂中应对学生的学习情况予以多元评价,记录学习结果,如表8所示:

表8

这样有利于教师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有利于学生正确掌握用Excel计算工薪税的操作方法。

综上所述,企业采用Excel软件处理数据,是比较简单、高效且操作性强的。符合企业用人要求,把会计知识、计算机知识综合运用于教学中,可达到相辅相成的教学效果,同时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为企业输送更优质的人才。

参考文献:

税法计算方法篇(11)

关键词:税负率计算减轻措施分析

税负率是指纳税义务人应纳税金额与应税收入之间的比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化改革,行业之间的竞争程度日趋激烈,税负率是税务活动中极为重要的参数标准,其要求财务人员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操作处理,从而维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正常情况下,企业的税负率一般在3%-5%左右,对应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一般等同于征收率。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通过各种税负率的计算,可掌握相关的财务信息及市场状况,从而为自身的经营发展提供正确的指导。

目前,税负率比较常用的计算公式:营业税税负率=(本期应税收入÷本期免税收入)×税率/本期应税收入×100%;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收入×100%;增值税税负率=实际交纳税额/销售总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100%。

需要注意的是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二、引起营业税税负率降低的因素

营业税本质上是企业或个人通过提供劳务或转让资产等方式获得收益之后,按照国家税收标准交纳的税款。营业税金额的大小不仅能反应企业的经济实力,也体现了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创造的收益大小。从实际经营情况看,导致营业税税负率降低的因素集中于免税收入、市场变动、投资调整等三个方面。

1、免税收入。这里指的免税收入是指无需企业纳税的收入,不是免征收入。企业无论营业收入是增加或降低,但如果没有免税收入,税负率是不会降低。只有企业加强管理,财务人员不断对税务知识的更新(及时解读好新政),才能同时降低企业的税负率和企业的涉税风险。

2、市场变动。市场变动不仅引起价格变化,也会使企业的经营模式发生变化,从而影响财务部门制定的税收方案。这些外在条件的变化导致了营业税税负率变化。有意思的现象,企业营业税税额增加时,税负率会随着税额的增加反而降低。

3、投资调整。为了适应新的市场环境,企业会随时调整投资方案,此种情况下营业税税额也会跟着调整。投资调整造成税负率降低主要表现在:营业额上升,交纳的税务金额减少,这实际上是企业优化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此可降低营业税的税负率。

三、工程总承包中营业税控制的策略

营业税税负率的高低,并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不同行业对此项指标的要求不一致,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建筑行业是市场经济的主导产业,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实施必将涉及到营业税负税率问题。为了避免税负率偏高或偏低等异常情况,总承包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营业税金额。

1、财务控制。工程承包方经过招投标环节确定后,应及时采取财务控制措施,对项目经营中的经济活动进行统筹管理。财务控制的最终目的是把营业税控制在预期范围内,(建筑行业一般是2.98%),重点是最终的经济收益。

2、资金预算。总包工程项目涉及金额庞大,其上交的营业税对总包单位而言也是不小的数目。经过资金预算环境,总承包方可及时掌握资金调配情况,对营业税进行必要的协调运作。如:跟当地税务部门及时沟通,协调好。对于分包可以企业代扣税金(2010年起税法规定总包方不能强行代扣分包税金)等。

3、工程改造。考虑到合理调控营业税税负率的重要性,承包方也要注重工程项目的优化改造,收益金额变动对营业税大小有明显的营销。这种改造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技术改造,而是要把项目推广到市场环境里,项目策划等方式创造更多的项目收益。

结论:综上所言,企业税税负率的高低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特别是参照财政部门颁布的税收政策,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企业经营发展同时降低企业的税涉税风险。财务部门在制定纳税方案时也要考虑税负率高低问题,尽可能将其维持在均衡的状态下。

参考文献:

[1]赵俊秀.分析税负率的计算方法及公式运用.经济财务报告.2011.19(5):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