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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特征大全11篇

时间:2024-01-02 14:49:56

移动支付特征

移动支付特征篇(1)

一、移动电子商务的特征和优势分析

(一)移动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

移动电子商务技术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1.移动接入。移动接入技术是电子商务技术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移动电子商务重要的特征之一。所谓的移动接入就是指移动用户凭借移动终端设备和相关的移动网络进行连接,并通过这种途径来获取相关的信息。目前,移动网络的覆盖面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移动用户可以在任何地点接受电子商务服务。

2.身份鉴别。对移动用户的身份鉴别主要是依靠移动用户所使用的SIM卡来实现,SIM卡所对应的用户是唯一的。因此,SIM卡上的信息也就是移动用户的信息。通过SIM卡就可以实现对每一个移动用户的身份进行鉴别。此外,通过对移动用户的SIM卡进行编程,就可以实现对客户的银行账号进行存储,同时还可以使用证书等来作为识别用户身份的有效凭证或者进行客户的数字签名、加密算法、公钥认证等安全防范,拥有这些手段以后,就可以有效地拓宽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

3.移动支付。所谓的移动支付就是指客户通过移动终端设备来实现一定的电子支付业务。移动支付是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也今后移动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向。移动支付的种类较多,根据移动支付的金额可以将移动支付划分为微型、小额以及宏支付等类型,根据移动支付对象的地域特征来划分,可以将移动支付分为远程、当面以及家庭支付等类型,根据移动用户支付的时间特征来划分,可以将移动支付划分为预支付、在线即时支付、离线信用支付等。

4.信息安全。信息安全是保证移动电子商务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移动电子商务的信息的安全性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还无法完全获得保障,移动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需要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即: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以及交易方的认证和授权等特征

(二)移动电子商务的服务特征。

1.用户位置的可确定性。以往电子商务的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实现需求信息的获取,在这一过程中不需要对客户的位置进行确认,也无法实现对客户身份的确认。但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凭借定位技术可以十分便捷地实现对客户的定位,同时由于移动终端设备当中存储了用户的信息,每个移动终端设备都具有唯一的标志特征,这为客户身份的鉴定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可以有效满足客户的实时性需求。移动网络具有极强的覆盖能力,可以为用户提供及时便利的服务而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从而有效地提升了服务的效率,极大地满足了用户的实时性需求。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由于紧急事件发生具有较强的突发性,其事故的地点和时间无法确定,例如野外急救、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等;客户对股市行情、航班信息以及天气信息等。而用户持有的移动终端设备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且具有极高的效率。

3.渠道的扩展。移动电子商务在企业中运用,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通信能力,根据自身的需求随时随地地接受相关服务,移动电子商务可以作为企业一个新的营销渠道,能够进一步提升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联度,为客户提供更为便捷的体验。

二、国内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趋势分析

(一)电子商务的个性化发展趋势。

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有效地解放了传统经济社会中的个体,而电子商务应用将更好地满足个体对信息以及商品的个性化需求,这也将成为我国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对产品和服务需求选择商品或服务,并参与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设计过程中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要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电子商务事业能够在今后的发展中取得成功。

(二)电子商务的专业化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的专业化发展趋势首先要实现面向个人消费者的专业化发展,通过对我国网民的调查发现,今后我国的网民仍然会集中在中高收入水平的个人,这类人群具有较强的购买能力,同时这类人群文化程度较高,对个性化需求满足的欲望更加强烈。在个体个性化需求较强的背景下,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的专业化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其次,是电子商务面向企业客户的专业化发展趋势,B2B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是以大行业为依托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为主要发展目标。

(三)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我国的电子商务也逐渐走向国际市场,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在国际市场也获得平等的地位,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大。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利用好国外各种优势资源,把握发展机遇,不断提升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化水平。

三、结语

现代社会是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移动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网络消费方式,正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作为移动电子商务服务的提供者,必须要不断发展和创新电子商务技术,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充分满足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各种需求,不断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移动支付特征篇(2)

一、美国财政体制考察

(一)政府间财政支出范围划分

联邦政府的财政支出由国防开支、人力资源经费、物质资源开支、净利息和其他等五大类组成。州政府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公路建设、基础教育、公共福利项目、医疗和保健开支、收入保险(对劳动能力缺陷或丧失者提供最低收入保障)、公用事业(主要有警察、消防、煤气及水电供应)、州政府债务的还本付息等。地方政府支出主要是一般行政经费、家庭和社区服务、健康服务、基础教育、治安、消防、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支出等。由于收入来源比较有限,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通常由联邦和州政府的专项拨款解决。

(二)政府间税收权限和税种划分

作为典型的联邦制国家,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税法,而是按联邦、州、地方三级建立了一套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三级税收管理体系,联邦宪法仅对若干税收问题进行约定,呈现出高度分权的特点。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各自拥有相对独立的税收体系、主体税种、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并享有税种设置、税率设计等权利。

在联邦预算中,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90%以上。美国通过同税源分率计征的方式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等主要税种收入在政府间进行划分,使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共同对同一税源或同一纳税人拥有征税权,实现了财源共享。三级政府之间的税源共享关主要包括:税收补征、税收扣除、税收抵免、税收分享和税收免征。同时,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分别以个人所得税、销售税和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种,形成本级政府可靠的税源。此外,联邦政府还征收关税、遗产税、赠与税、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州政府征收财产税、资源税、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地方政府征收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

(三)转移支付制度

在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的支出有30%左右来自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美国的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解决财政上的纵向和横向不平衡,增强联邦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美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三种主要方式如下:

1、有条件拨款(专项补助)。它是指接受该项拨款的州或地方政府必须按指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所拨款项的转移支付形式。它是联邦政府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标而对某些特定项目进行的补助,是美国历史最长、最普遍的转移支付形式。它有两种基本形式:项目专项补助,即联邦政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公式专项补助,即联邦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公式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2、配套拨款(共同任务拨款)。它是联邦政府对接受方政府项目拨付一定比例款项的转移支付形式,又分为有限额配套拨款、无限额配套拨款两种。联邦政府采取这种形式来引导州和地方政府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与整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保持一致。

3、无条件拨款(非专项拨款)。它是指联邦政府对拨款不指定用途和使用方式,接受拨款的州或地方政府可自行决定如何使用所拨款项的转移支付形式。对许多有条件拨款和无条件拨款,联邦政府都要按国会确定的复杂公式,考虑接受拨款的州或地方政府的人均收入、城市人口规模以及税收征集情况等因素来分配款项。

二、日本的财政体制考察

(一)政府间财政支出范围划分

日本的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立法司法、外交防卫、刑罚、国道河川、高等教育、社保、医药品许可证、关税、通商、邮电、央行业务等;地方政府则负责基础设施、治安、教育、社会福利、卫生保健、区域经济复兴等地方性事务。与之对应,日本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全国性的公共事业和公共工程、教育、国土开发、产业政策、外交和国防等开支;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则是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社会福利、卫生保健等。在上下级财政协调过程中,中央对地方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财政均有直接补助关系。

(二)政府间税收权限和税种划分

为确保中央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主导地位,日本的税收体制上实行中央集权制,但地方也有相当大的自,分税的特征较为明显,基本上不实行共享税和同税源分别征收的办法。日本共有57种税,凡是征收范围广,影响到全国利益的税种,都划为中央税,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关税、遗产税、赠与税等25种。地方税分为都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两部分,前者包括都道府县居民税、事业税、汽车税、不动产购置税等15种;后者包括市町村居民税、不动产税、矿产品税等17种。

日本的税收征管分为大藏省(财政部)下设的国税厅及其分支机构(征收中央税)和都道府县、市町村所属税务机构(征收地方税),同时还规定地方政府开征地方税法列举以外的税种时必须经中央政府许可,从而有利于控制地方政府的税种开征权,防止地区税负不均的情况。

(三)转移支付制度

日本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结构是“开”,而支出结构接近于“三七开”,地方财政支出的资金缺口主要通过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加以解决。

1、地方交付税。作为一种均等化转移支付,它是由中央政府以中央税收入的一定比例,根据财源短缺程度向地方政府分配的财政资金。地方交付税不指定用途,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又分为普通交付税和特别交付税。普通交付税占主要部分,即按以客观标准计算的各地财政收入不足额进行分配;特别交付税是中央财政在灾害、歉收等特殊情况下,提供的补充性财源。地方交付税是中央政府的一种地区平衡手段,保证全民都能享受最低水平以上的公共服务。

2、国库支出金。它是由中央向地方政府拨付的限定用途或附加条件的专项补助资金。它又分成国库负担金、国库委托金和财政补助金三大类。日本的国库支出金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的财源再分配,其主要目的和作用在于鼓励与支持地方政府从事教育、社会福利、公共事业等一些重要公共事务,同时调整地方政府从事的某些公共事务因收益外溢而造成的收益与费用的不协调,调节中央与地方间以及地方之间的经济关系。

3、地方让与税。它是中央把中央税中几个特定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标准转让给地方政府的一种财源再分配形式。但是,前者具有调剂财源的作用,只拨给财力不足的地方;而后者不属于均等化转移支付方式,一般按一定客观条件分配。

三、结论和启示

(一)坚持以公共产品提供为主的公共财政体制

无论美国式的自由市场经济或是日本式的国家主导型市场经济,其成功的范例无不是运用公共财政政策,突出其重点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处理好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投资关系,调节好资源的最佳配置。在处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投资关系及供求关系上,以日本为代表的国家主导下的市场经济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与调控,主张实行混合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即国有与私有企业并存,计划指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国家调控与自由竞争相补充,效率和公平相兼顾。

(二)合理界定政府间财权事权关系

第一,按效率原则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公共财政的公共性特征表明,政府及财政不能涉入市场,只能活动于市场失效的公共领域。第二,划清政府间的事权职能范围。事权的正确界定是实施科学分税制模式的前提。事权划分总的原则是:全国性的事务由中央政府管,地方性的事务由地方政府管,跨区域的事务由中央协调,与受益地方共同承担。第三,确立科学的分税制模式。根据国际上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国家的经验,完全分税制才是中国财税改革的科学和理想的模式。我们可以通过逐步改革的方式,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根据公共产品提供的层次性和区域性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

(三)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地方财政分权的必备条件

第一,转移支付制度法制化。各国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是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目标、原则、规模、标准以及具体的技术性操作程序和方法等,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第二,转移支付资金投向“公共化”。转移支付的目的旨在均衡政府间纵向和横向的财政能力差异,实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第三,转移支付方式多样化。各国都注意多种转移支付方式的综合运用,以实现不同政策目标。一般来说,最主要的两种形式是无条件拨款和专项拨款。无条件拨款主要是平衡地区间的财力差别,使贫困地区政府能有足够的资金行使其职能,政府间财政贫富差距越大,无条件拨款的比重也就越高;专项拨款一般用于对具体项目的补助,具有较强的宏观调控作用,是中央政府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有力工具。

参考文献:

1、张泽荣,张圣志.西方发达国家财政体制的启示[J].经济与管理,2005(4).

2、寇铁军.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的法律安排――英、美、日、德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商研究,2006(5).

3、廖宇波.国外分税制比较及借鉴[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6(2).

移动支付特征篇(3)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9-0084-04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银行卡各种支付模式的工作机理,发现各种支付模式存在的缺陷及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为进一步完善、改进和丰富支付模式提供依据,促进我国银行卡个人支付更好更快地发展。

一、基于POS、ATM等传统机具的个人支付手段

利用POS刷卡消费和利用ATM取现已经是城市居民司空见惯的现象。以POS刷卡并带密码验证的消费交易为例,一笔交易从发起到结束的全过程如下:持卡人在POS终端上刷卡,并输入个人密码;POS在进行简短的信息处理之后,把信息转发到收单机构(指直接与商户进行交易资金结算的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收单机构把交易信息转发给信息中介组织(银行卡联合组织,银联);信息中介组织根据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判断卡的路由方向,并把交易转发到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对交易的有效性进行校验并做出裁决,决定交易的成功与否,并把交易的应答结果按照原路返回给POS。在顾客签单之后,一笔交易就宣告完成。

分析以上的交易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上述交易的特点:1、以银行卡磁道信息、个人密码和银行卡对应的账户信息作为判定交易的基础;2、交易环节较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交易的中断甚至可能造成错账的发生;3、交易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获得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在银行卡发展的早期,由于交易网络的不发达,银行卡交易成功率较低,影响了银行卡产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基础设施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交易网络日趋完善,交易成功率也逐渐升高。但是,利用克隆的伪卡犯罪的所谓“高科技犯罪”现象层出不穷。由于伪造带密码验证功能的银行卡需要同时知道银行卡的磁道信息和个人密码,以下三类人群最有可能掌握完全信息:1、交易发起方利用相关设备偷盗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和个人密码;2、交易中介方(收单机构和信息中介组织)工作人员解密收到的客户磁道信息和个人密码;3、发卡机构工作人员盗取客户的磁道信息和个人密码。目前在中国,收单机构、交易中介方和发卡机构均为金融机构,如果发生大面积的银行卡盗刷现象,不仅会给金融机构带来资金损失,并导致金融信用风险,会极大地降低居民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

为了降低银行卡支付的风险,金融机构一般通过如下手段来增加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1、针对磁卡人磁道信息可能被盗录的情形,采用从磁条卡向芯片卡迁移的手段来降低信息被盗录的可能性。从磁条卡向芯片卡迁移就是银行卡产业界所称的“EMV迁移”。EMV迁移最早由Euro-Pay,Master和Visa三家银行卡联合组织发起,并在欧洲及其他发达地区得到了成功推广。我国几大银行也基本完成银行卡的收单系统改造以适应EMV卡的需要,下一步主要是发行符合EMV规范的芯片卡。2、针对交易环节中可能的内部人信息泄漏,采用加强银行卡磁道信息安全管理、加强用户密码加密强度、进行报文完整性验证等方式来增加犯罪的难度。3、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控,实时发现可疑交易。有的金融机构还在卡内金额发生变动时,采用短信通知的方式及时通知持卡人以降低风险。虽然利用这些方式可以降低银行卡支付的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

POS、ATM支付方式除了存在上述的金融支付风险外,还有一个问题是支付设施的稀缺性。虽然最近几年,银行大力发展收单业务,增大POS商户的数量,扩大对ATM的投资,但目前POS支付方式尚不能完全覆盖到地级市。而ATM因为它高昂的购置成本和维护成本也很难在中小城市得到大力推广。要普及银行卡支付必须依靠新的支付模式。

二、基于移动终端或电话终端的个人支付手段

移动终端是目前我国保有量最大的通讯工具。信息产业部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6底,国内移动通信用户已经达到了4.6亿,普及率达到了35%。移动终端由于其普及性和操作方便性被银行卡产业界作为下一个主要的支付手段。依据移动支付采用的技术路径不同,可以把移动支付分成三种模式:1、基于短消息、USSD(非结构化补充数据)等采用短信信令通道的短信支付方式;2、采用wap方式进行的网上支付方式;3、采用NFC(Neay Field Communication)方式进行的近距离非接触支付方式。

(一)短信支付方式

短信支付方式是整合移动运行商和银行卡中介组织(银行卡联合组织、发卡行)等信息网络的一种支付方式。根据合作方的不同,可以分成移动运营商+银行卡联合组织和移动运营商+发卡银行两种方式。

发生交易之前,持卡人必须通过签约方式同意把指定的手机号码和银行卡绑定起来,并开通移动支付功能。并且为了安全起见,发卡银行应该为银行卡的移动支付设置最大单笔交易金额限制和指定时间段单位内最大累积交易金额限制。发卡行还应该为银行卡的移动支付功能提供与ATM取现、POS消费、网上支付等不同的密码,以降低银行卡信息泄漏的风险。

在采用移动运行商+银行卡联合组织合作方式下,一笔移动支付的交易流程为:

1、持卡人通过移动终端,输入所购买商品、支付金额和手机支付密码等信息,并将信息发送到移动通讯公司的指定服务代码;

2、移动通讯公司把移动号码信息转换成用户的卡号信息并按照与银行卡联合组织约定的格式把交易信息转发给银行卡联合组织;

3、银行卡联合组织根据银行卡信息来判定交易路由,并把交易转发给发卡银行;

4、发卡银行对交易的有效性进行校验并做出裁决,决定交易的成功与否,并把交易的应答结果按照原路返回给移动通讯公司;

5、移动通讯公司向用户移动终端发送短信通知交易成功与否。

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

在移动通讯网络+银行卡联合组织网络模式下,交易的安全性在移动终端至移动运营商的移动支付网关之间的安全由移动通讯网络内部安全系统来保证;在金融专网内部,采用传统的加密系统进行加密;在移动通讯网络与银行卡联合组织之间采用双方约定的加密方式加密。

采用该模式最大的好处就足终端的可得性、可用

性。只要移动终端有短信发送和接收功能,就能够在完全不进行改造的情况下方便地进行金融交易。中国数以亿计的移动通讯用户都是潜在的移动支付客户群。同时,移动终端作为信息接收的载体也是商家支付类广告的最好平台,能大大降低广告成本。庞大的消费群体,低廉的交易成本,较低的广告成本都成为银行卡组织和移动通信运行商看好该市场的主要原因。

但是,该模式也有它不利的一面。在该模式下,很难完成现场交易。所谓现场交易指的是面对面、有实物交割的交易。目前,该模式主要应用于公用事业缴费(水、电、煤、通讯费用)、、点卡购买等不需要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中。另外,由于要进行移动终端代码和银行卡卡号之间的转换,移动通讯运营商或者银行卡联合组织必须保留用户的移动终端代码信息和银行卡信息,这也会给持卡人带来潜在的安全风险。该模式存在的上述缺陷决定了它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移动支付解决方案,银行卡产业界都在寻找新的发展模式。

移动运营商+发卡银行的合作模式与移动运营商+银行卡联合组织合作模式交易流程大致相同,主要区别在于:移动运营商为发卡银行提供单独的短信接入号码,中间不再需要银行卡联合组织进行交易路由。移动运营商+发卡银行的合作模式与前一个模式存在相似的优缺点。基于短信的传统通信并没有特别高的安全要求,移动端安全性能问题可能会成为制约发展的一个隐患。

(二)网上支付方式

众所周知,市面上较为流行的移动终端都提供无线上网功能。Wap就是一种采用移动终端上网的方式。在采用wap方式进行移动支付时,移动终端只是提供了一个无线上网的方式。基于wap的网上支付与其它的网上支付模式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在此不再赘述。

(三)近距离非接触式支付方式

NFC是由飞利浦NXP(原飞利浦半导体公司)和诺基业共同开发的一种近距离无线通信技术,这种技术可以和无线RFID3(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的基础架构兼容,还可以同样的方式阅读卡,可实现双向信息的传送和阅读。NFC技术目前已经在多个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由于应用NFC技术的移动支付方式能解决其他方式不能解决的现场支付问题,因而它得到了移动运营商和银行卡产业界的一致青睐。

在基于NFC的支付方式下,一笔典型的移动支付的现场支付交易流程为:

1、用户在POS商户处选购商品,并进行结算,进入支付流程;

2、用户将具有NFC支付功能的移动终端靠近具有NFC信息阅读功能的POS终端,POS终端获取加密后的用户的磁道信息和银行卡卡号信息;

3、在用户输入密码后,POS终端将交易信息和加密后的银行卡信息发送到收单机构;

4、收单机构通过交易要素判断交易渠道为移动支付,并发送到专门处理移动交易的移动支付平台;

5、移动支付平台解密收到的银行卡信息,并根据银行卡信息来选择交易路由,通过银行卡交易网络把交易发送给发卡方;

6、发卡方验证交易后,决定是否批准该笔交易,并把应答信息通过原路径返回给POS终端。

通过以上流程图可以发现,基于NFC的移动支付与传统的基于POS的支付交易流程大致相同,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传统上是由POS直接阅读银行卡磁道信息,而移动支付模式下是从移动终端获取加密后的银行卡信息。从而,减少了用户随身携带银行卡的麻烦,并降低了银行卡丢失造成损失的风险;同时由于POS获取的是加密后的银行卡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卡信息被盗录的可能。但是,需要有安全方便的手段把用户的银行卡信息下载到移动终端中。目前,银行卡信息下载一般采用“空中下载”技术。

2、基于NFC的移动支付交易信息要发送到专门处理移动支付的支付平台,并进行解密处理。从而在每笔交易之前,移动支付平台需要与移动终端约定支付密钥。目前,约定支付密钥一般采用如下流程:首先,移动终端的芯片一般由移动支付平台持有者发放,并事先储存了一个主密钥;

在每次交易时,移动终端随机产生一个随机字符串,作为工作密钥,并用该工作密钥加密银行卡卡号信息;同时在交易时,把用主密钥加密后的工作密钥与银行卡信息一起上送给移动支付平台。移动支付平台在收到交易信息后,首先根据移动终端唯一ID来获取主密钥,并用主密钥去解密加密后的工作密钥;然后,利用工作密钥去解密加密后的银行卡信息。

基于NFC的移动支付最大的优点是充分利用了传统上的银行卡支付渠道,从而保护了既有投资,并降低了持卡人和商户培训成本;同时,基于NFC的移动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银行卡交易的安全性,避免了银行卡信息在商户端被盗录。

从银行卡产业界来说,基于NFC的移动支付方式可能是最好的选择。但从移动运营商的角度来看,这种方式未必是最好的选择。移动运营商在基于NFC的支付方式中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利用“空中下载”方式为用户移动终端植入银行卡信息。作为坐拥亿万用户的运营商,在移动支付方面可能会有自己更好的选择。

三、其他支付方式的展望

基于移动终端或电话终端的个人支付方式比基于POS、ATM的支付方式无论在安全性和可普及性方面都更胜一筹。而基于生物识别的支付方式在安全性上会更有保证。

目前,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如火如荼,基于生物识别的应用也越来越多。声音、指纹、虹膜等在理论上都具有唯一性。只要绑定用户的生理特征与银行卡信息,理论上就可以形成一种新的支付方式。基于生物识别技术的支付模式要求发卡机构或者中介结构把用户银行卡信息与用户的生理特征进行绑定,还要求商户终端能够正确阅读用户的生理特征。

基于生物识别的交易流程主要为:

1、在交易进入支付结算时,销售点利用设备获取持卡人生理特征信息;并与交易信息一起上送到收单机构;

2、收单机构根据持卡人生理特征信息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并把交易信息发送给银行卡联合组织;银行卡联合组织把交易转发给发卡方;

3、发卡方验证交易后,决定是否批准该笔交易,并把应答信息通过原路径返回给销售点。

目前基于生物识别的支付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主要原因是用户特征信息一般只能在发卡方与银行卡之间绑定,收单机构无法从生物特征直接识别出卡号并进行下一步处理。从而,指定的销售点只能接受特定银行的银行卡,降低了该种支付模式的适用性和普及性。目前,基于指纹的支付模式已经在社保以及部分银行得到应用。

随着技术的进步,我国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基于银行卡的个人支付手段会越来越丰富,普及率会越来越高,同时金融风险也会不断降低。

四、结论

移动支付特征篇(4)

一、互联网金融概况

1.互联网时代背景

(1)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既不是传统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化,也不是互联网领域简单地向金融领域的渗透。互联网更像是一种金融技术,建立在平等开放自由透明的互联网价值体系之上,它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领域效率低下,信息不对称等弊端,比较好地解决了在传统体系下内部交易成本控制的问题,具有方便快捷,信息透明等特点。主要形态有众筹融资、网络P2P借贷、第三方支付三种。

(2)第三方支付定义,意义

第三方支付是指有一定信誉的非银行机构提供的资金交易和流动服务,在服务中第三方机构不参与资金所有权归属,仅是传递作用。它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基本形态。移动支付作为第三方支付的一种形态,它是指移动设备为载体,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支付,从而达到交换商品或服务目的的一种支付方式。

第三方支付实质是一座桥梁,它联系了消费者,商家,银行,减少了现金使用,加快了资金流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十分多的便利。

二、移动第三方支付的定义、分类、发展模式

1.定义

移动第三方支付指以移动设备为载体,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支付,从而达到交换商品或服务目的的一种支付方式。在我国,典型代表有阿里巴巴的支付宝,腾讯的微信支付等。此类移动支付在日常生活中运用频率最高。其优点是有效将用户,银行,商家,移动运营商等主体联系到一起,担当桥梁作用,应用面广泛。

2.移动支付的发展模式-----价值链

移动支付的价值链由用户开始,并结束于线上或线下的商户。移动支付以移动终端为载体,用户通过移动终端完成支付。移动终端由硬件和软件两部分组成。

硬件部分,由手机制造商制造的移动终端和运营商建设的基站组成。手机制造商提供移动网络客户端解决及支付解决方案(如NFC近场通信技术),并为移动软件APP开发者提供平台。

软件方面,基于硬件的智能化软件进一步扩展了移动支付的便捷性和可操作性,扩展了移动支付使用人群,进一步推动移动支付市场的扩展,并对硬件制造商提出更高要求,软硬件因此相互促进。

商户是价值链的终点。据艾瑞咨询2015年中国电子支付行业研究报告显示,航旅票务支付,餐饮美食,生活缴费是生活中几个常用到移动支付的场景。在终端商户,移动支付加速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交换,商户为全价值链实现最终增值,同时又从上游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获得增值服务,促进了全价值链的联动。

综上所述,移动支付价值链中的每一个主体都为全价值链的增值做出了贡献。

三、移动第三方支付在我国的发展

1.总体规模

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我国移动支付发展状况良好。2014年,中国手机银行交易规模达到32.8万亿元,同比增长157.1%,仍有较大增长潜力。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在手机银行支付市场占有较大份额。2014,第三方企业支付交易规模达到6万亿元,同比增长391.3%。支付宝占据半壁江山,紧随其后的是腾讯的财付通。

2.人群特征

中国移动支付总体呈男多女少,年轻化的两大特点。

使用移动支付的网民中,男女比例约为3:2,年龄段大部分分布在26―35岁这一年龄段,使用用户较为年轻。且用户群以一个较为迅猛的速度在增长。

传统的网上银行支付对于男性吸引力更高,而对于女性而言,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等则有所侧重。移动支付对于高学历高收入的人群吸引力高,移动支付的使用人群地域分布从沿海向内陆拓展,使用基数增长潜力巨大。

在使用的软件方面,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和第三方移动支付中,支付宝占据绝对优势,银联支付和微信支付占比不足5%,无法撼动支付宝的地位。

3.参与主体及其发展概况

(1)支付宝

支付宝原为阿里巴巴旗下C2C交易平台淘宝网推出的附属支付服务,后拆分成为独立公司。现为中国实力最为雄厚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商。

支付宝最大的特点是与B2C、C2C的深入融合。庞大的用户基数带来了高用户粘性,C2C和B2C平台为支付宝提供了强大的现金流,再者,B2C、C2C的进一步布局影响支付宝的未来发展。

第二个特点是真实性和可靠性较好。支付宝得到各大银行和信用机构的保障,并建立了用户信息核对机制,对个人信息真实度进行辨认,这有益于安全性和可靠度的提高。

第三个特点是产品的多元化特征。如余额宝等理财产品,蚂蚁花呗等信用产品,这些产品进一步拓展了支付宝的功能,为用户有效利用闲散资金提供了更多元化的方式为消费者带来实惠,促进消费水平的提高。

除此之外,支付宝的创新能力令人瞩目。声波,扫码等新支付方式,“空付”等概念的诞生,线下公共交通卡进支付宝等案例,有利于强化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支付宝现阶段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用户资金和信息的保障问题。现阶段支付宝的保障力度仍显不足,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木马程序入侵,从而造成资金损失和信息泄露;同时,支付宝庞大的用户基数对其服务器要求较高,“双11”、春晚抢红包等活动验证了支付宝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和高峰承压能力,但在用户基数不断增加的状况下,对服务器的升级和有效管理也势必给支付宝提出难题;现阶段也存在线下合作受阻,合作城市没有得到实惠的尴尬局面。在用户层面,新科技的加入给用户添加了学习成本,这要求支付宝必须找到简洁和高效的平衡点,提高用户体验。

现阶段,支付宝作为中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其敢为人先的商业模式,强大的创新能力,雄厚的资金实力都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组成。支付宝在未来一段时间仍会把持霸主地位,得到更大的发展。

(2)微信支付

微信支付是腾讯公司在2011年推出的一款支付产品。与社交软件深度融合,它内嵌于社交软件内,其用户主要是社交软件使用者,初期的主要资金流向是用户间的商户转账,带有浓厚的社交色彩。

微信支付将功能集成于钱包内,呈现出流量入口式的业态。微信支付将手机充值,水电费缴纳等便民服务以及滴滴出行,大众点评,京东商城等第三方服务集成,从而实现社交软件功能的提升。同时,开发出收付款等支付方式,将线下消费和线上支付连接,促进微信支付场景拓展,便捷了用户,提高了支付效率。

在微信支付未来的发展中,依托公众号服务号的B2C电商和依托用户的C2C电商的布局重要性会提高。通过社交软件本身的连通性,微信电商便于在用户中拓展业务,对既有电商如淘宝,天猫等造成冲击。

如今微信支付业务发展十分迅速,并对支付宝霸主地位造成挑战,大有两分行业之势。但如何继续完善自己的服务,切实维护用户权益?这是微信支付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深切思考的问题。

(3)Apple Pay

Apple Pay 是苹果公司在2014年与银联联合推出的一款支付服务,2016年春节前正式登陆中国。Apple Pay依靠的是银联及苹果的用户,是以硬件为基础的。在技术层面,Apple Pay以近场通信技术NFC和指纹识别技术itouch为技术基础。

Apple Pay实质是对原有银行部分支付环节的更换升级,对于现有银行利益没有根本性触动。Apple Pay将传统的“磁条卡+签名”模式替换为“动态支付码+指纹”模式,通过抽取手续费实现盈利。

然而,现阶段Apple Pay的推广还是面临的一些问题。首先,在硬件层面,Apple Pay的用户基础是iPhone用户,有一定局限性。在软件层面,Iphone只支持IOS 8以上的系统;同时,现阶段使用场景不足及线下商家人员不熟悉其使用等问题严重制约了Apple Pay的用户体验。

Apple Pay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对于升级业态,提高市场竞争有促进作用,但如今Apple Pay的盈利模式略显单一,产品生态圈的构建尚未完善,与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这是未来Apple Pay努力的方向。

四、对移动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建议

1.国家层面

保障移动支付安全的根本举措是建立健全移动支付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细化移动支付服务准则,明确监管主体,量化违法犯罪标准,制定规则红线。在执法方面,加大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注重研究移动支付犯罪新手段,提出新方法,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人民银行应完善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机制,联合领导各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确立诈骗洗钱资金冻结机制,有效阻止非法资金流动,切实保障公民财产安全。对于跨国洗钱的手段,国家要加强国际间合作,特别是加强与资金监管力度和税收力度较弱的国家的合作,增进国家间互信合作,打击跨国洗钱行为。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一方面要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增加国家掌握的公民信用信息,打击P2P网贷诈骗行为,对诈骗者严惩不贷;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公民的宣传,科普新型移动支付诈骗方式,提高公民防范意识。

2.第三方支付企业层面

根本措施是注重技术建设,提高安全保障体系可靠度,防止和减少由技术失误引发的用户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同时,做好用户信用度信息收集工作,防控洗钱风险。思想道德层面,注重企业风气建设,提高员工自觉性,树立企业红线意识,防止违法违规事件发生。另外,企业的经营目的是利润,但企业必须将获取利润置于法律法规制度内,这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经营者提高自身素质,摒弃盲目逐利行为,明确理财产品主体责任。

3.行业协会角度

行业协会必须发挥其特有的桥梁作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行业黑白名单,共享客户信用信息;同时,加强资金风险监察机制和行业基金的建设,解决支付企业资金问题和市场结构问题,防止和减少因备付金等资金链断裂问题引起的企业倒闭和行业信誉下降风险。另外,行业协会必须严格把控入会和退会标准,对行业内企业制定奖惩措施,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和破坏行业规范对行为,对经营守法,创新活力强,推动行业发展的企业予以一定奖励。

除了基础制度的建设,行业协会也要注重整顿行业风气,及时跟进企业新动态和出现的新问题,引领全行业形成不盲目逐利,崇尚创新,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4.消费者角度

提高个人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多关注利用新型移动支付手段实行的骗局,保障个人资金安全。同时,在投资之前,兼顾风险和收益,适当选择理财产品,切勿轻信第三方支付企业所提供的理财产品,要理性判断。进行资金转移时,要选择信用度高,服务可靠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处理资金转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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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曙明, 张静, 赵立强. 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内涵、特征与分类[J].商业研究, 2013(3):96-101.

[3]严圣阳. 移动支付价值链解析[J]. 商业时代, 2014(15):68-70.

移动支付特征篇(5)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6-0055-01

一、手机银行移动支付面临的问题

移动通信的手机用户逐渐增多,手机成为人们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手机的移动支付功能,代替了信用卡、现金等支付功能,但目前手机银行移动支付功能的发挥,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手机用户消费习惯有待进一步培养,由于现金支付的习惯根深蒂固,很多人认为手机银行支付具有风险,而现金支付在每天的日常生活中都会出现,譬如市场买菜、逛街买衣服等,都需要用到现金,而手机银行的支付仅仅满足用户的部分生活需求,所以普及率不高。在商业模式上,创新力度不足,只有商业模式创新了,才能够适合我国手机银行移动支付的产业化发展,才能够培养用户的移动支付习惯。

(二)手机银行移动支付需要为用户带来便捷性和快速性的操作,但这方面的功能仍然比较薄弱。在加上手机银行移动支付的覆盖范围不广,能够为手机银行提供移动支付的无线POS机或者售货柜很少,影响了手机用户普遍使用移动支付功能,从商家盈利增长点的角度分析,可以看出移动支付的业务增长点和盈利方式,是该功能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之一。

(三)目前手机用户还没有全面实行实名制,很多时候存在用户恶意透支的风险性问题。在交易之前没有办法授权、识别和控制用户,安全和易用之间存在诸多矛盾,譬如安全级别提高了,却增加了操作的程序,让用户觉得操作复杂,而一旦简化操作程序,则会降低安全级别,让用户觉得不够安全。

总是,3G时代的来临,手机银行移动支付面临全新机遇的同时,又面临全新的挑战,带来的新技术优势和难题,无疑是手机银行移动支付务须重点考虑和攻关的难点。

二、手机银行移动支付发展的建议

(一)创新业务模式,培养用户习惯。手机银行移动支付具有较长的产业链,而且合作的方案非常复杂,协调产业之间的合作,往往需要较高的成本才能够完成,因此商业模式方面,需要对业务模式进一步创新,以融合产业之间的合作协调关系,并通过检验和修订,创设产业之间的共赢局面。

笔者认为,商业业务模式的统一建立,是培养手机用户移动支付习惯的关键所在,可以形成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并对移动支付市场进行规范,以良好的支付环境留住用户。目前我国移动支付的产业发展以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为主导,运营商的产品创新和市场需求快速反应能够迅速实现金融信息服务和中间业务的共享管理,因此运营商应该以此为优势加大移动支付服务和信息安全的研究开发,提高商务运作的效率,以一对一的商务模式,创建移动支付产业商业化发展的局面。

另外媒体行业、娱乐行业等新兴服务行业,也要逐步参与到移动通信业和金融业的阵营当中,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通过合理的分工和紧密的合作,创建科学合理的业务合作模式,推动移动支付产业的稳健发展。

(二)增广移动支付面,提高支付便捷性。相比于传统的支付方式,移动支付的优势是电子物流和非面对面支付,体现出方便性的特征,这些优势我们需要加以拓展,增加移动支付业务的突破口,将支付拓展到手机账单缴费、手机票务交易、手机购置等范围。一方面,手机移动交易应该立足于现有的领域,逐步向四面扩散,开辟业务的增长点和盈利方式,譬如在商场、超市等装配移动支付终端,将移动支付培养成为主流的支付方式。另一方面是积累移动支付产业的经验和资源,极大业务的宣传推广,整个市场的资源优势,逐步培养用户的消费习惯。

目前3G技术的发展很快,移动电子商务和我们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如何处理好移动商业模式和传统商业模式的关系,将两者相结合,利用生物测量的技术,解决卡号、账号、登录号等密码记忆的紊乱问题,利用声音、手印、指纹等作为个人访问网络的特征,解决移动支付的便捷性问题。

(三)提高移动支付技术含量,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安全性问题是手机用户所担心的问题,由于手机银行移动支付网络系统属于开放性的系统,除了网络设备具有开放性,移动支付代码也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带给移动支付流程严峻的安全技术问题。因此,移动支付要在技术方面提高安全系数,一方面是在交易之前,授权、鉴别和控制消费者,以便在交易的时候确保支付信息传递的可靠性、私密性,同时也能够避免某些用户恶意透支,降低交易的风险,另一方面是结合用户的使用习惯,在确保交易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支付的操作程序,衡量好安全和易用之间的关系,既不能为了提高系统安全系数而增加复杂的操作程序,加大用户支付时的操作难度和时间,也不能够片面追求用户操作的快捷和方便,而对交易的安全基本要求视而不见。

总之,手机银行移动支付平台的安全和易用是目前需要重点解决的技术难题之一,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加密认证算法、交易密度长度、代码规模大小等,消除手机用户在交易和支付时候的顾虑,让用户感受到移动支付的高效性、便捷性和安全性,促进移动支付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移动通信的手机用户逐渐增多,手机成为人们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手机的移动支付功能,代替了信用卡、现金等支付功能,但目前手机银行用户消费习惯有待进一步培养,再加上手机银行移动支付便捷性和安全性存在问题,使得手机银行移动支付难以大范围推广。因此,我们需要创新移动支付的业务模式,培养用户的习惯,提高移动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从信息产业发展和价值收益的手段,创建科学合理的业务合作模式,推动移动支付产业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潘辛平.手机银行:移动支付的生力军[J].中国金融电脑,2010,5:35-36.

[2]郝文江,武捷.移动支付安全性分析及技术保障研究[J].信息网络安全,2011,9:19-22.

移动支付特征篇(6)

关键词:科技发展;税务管理;数据管理

0引言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许多国家削减了税务部门的经费预算,使税务部门在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可支配资源不断减少。这也促使税务机关必须思考如何在提升工作绩效的同时,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充分利用新技术改进业务流程和工作方式,将成为税务部门应对资源不足问题的重要手段。麦肯锡咨询公司通过大量分析研究发现,锐意改革的税务部门领导都深刻理解“好钢用在刀刃上”的道理,他们正围绕当前科技主要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投放资源。目前科技发展有四大趋势:一是移动互联网正呈喷薄式增长;二是在大数据时代,复杂数据统计分析技术的使用日渐广泛;三是电子货币逐步取代现金,电子支付方式日益普及;四是数字化使能技术(digitalenablement)不断应用于各种业务之中。与此相应,科技发展的成果也被广泛应用于税务管理方面。

1移动互联网呈喷薄式增长

1.1利用移动设备加强与纳税人联系

目前,全球已经有超过10亿人拥有移动通讯设备,并且这一数字仍在不断攀升。2013年5月,麦肯锡全球研究院詹姆斯•马尼卡等人在其合著的《颠覆性技术:改变生活、商业和全球经济的先进技术》一书中所做的一项统计表明:2007年到2013年,全球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销量增长了六倍多,而且年轻一代纳税人通过智能手机进行几近全部的互联网交流。税务部门可以利用移动设备以低廉的成本接收纳税人的信息和反馈意见,为纳税人提供自助服务以及向纳税人提供税款催报催缴提醒等服务。因此,手机沟通方式极易适合移动通讯设备使用者,尤其是年轻纳税人群体的需求。在新兴市场国家中,移动互联网有助于税务部门与未被纳入税收征管系统的纳税人加强联系与沟通。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应顺应时代潮流,积极改变沟通和交流模式,从利用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等设备进行传统互联网交流,转向利用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设备进行移动互联网交流。多年前,世界范围内一些创新型税务部门已经开始借助移动互联网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例如,瑞典税务部门给大部分自然人纳税人发送预先填制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可通过手机回拨或回复短信对申报表内容进行确认。又如,爱沙尼亚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系列移动服务,其中手机支付税款服务特别受纳税人欢迎。伊莱•伯科威茨和布莱斯•沃伦在《爱沙尼亚是怎么变成电沙尼亚的?》一书中,对爱沙尼亚税务部门的这些创新举措,给予了高度肯定。此外,美国联邦税务局开发了应用程序IRS2Go,纳税人在移动设备中安装这一程序后,可以查询其纳税申报的状态,查阅纳税小贴士,还可链接到联邦税务局推特新闻网页面,查看税收新闻资讯。2014年申报季,查询联邦税务局官方网站“我的退税”模块相关信息的纳税人,半数以上是通过登陆移动客户端来完成操作的。

1.2开发美观、方便的手机界面官方网站

目前,绝大部分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是基于传统互联网模式开发的,这些网站功能完善、设计精美、界面友好,但是当客户用智能手机登录时,很多网站的界面无法自动转换为美观、方便的手机界面。因此,政府部门必须不断提高移动互联网服务水平,以适应移动终端使用者的需求。1.3智能手机的税款支付移动设备使用者对互联网服务的需求早已超越了发送信息和提醒等简单服务的范畴,已扩展到支付功能。2012年6月,麦肯锡公司的《手机支付发展的路线图》报告指出:2012年,全球的手机支付总额较2011年将翻一番;预计到2015年,该项支付总额将比2012年增长9倍。在一些发达国家,银行业已经开始推出全套手机银行服务。美国的阿肯色州和堪萨斯州等具有开拓意识的州,已允许使用手机支付财产税。在部分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业也将手机支付作为拓展业务的有效途径。以肯尼亚为例,该国已有将近90%的人使用移动服务商Safaricom开发的移动货币(M-Pesa)手机支付平台。平台是一个功能丰富的虚拟银行,允许用户使用手机进行支付和转账等。

2日渐广泛的复杂数据统计分析技术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复杂数据统计分析技术方兴未艾,并将在未来持续影响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各个行业。目前,全球各网站、社交媒体和移动设备生成的数据量每20个月翻一番,而数据存储成本持续下降。私人机构和政府部门都期待更好地利用复杂数据统计分析技术来为重大决策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大数据时代对于税务部门的影响不言而喻。税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需要海量数据的支撑,并利用这些数据来评定纳税人的税收遵从风险等级,从而将有限的资源投向具有高、中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避免对低风险纳税人不必要的干扰。绝大多数国家的税务部门非常重视数据分析技术,特别是有的国家的税务部门已经利用最前沿的数据分析工具来提高工作效率。例如,一些国家的税务部门利用集群技术在大数据样本中分辨出具有类似行为特征的集群,以有效识别具有税收欺诈行为的群体。集群技术作为最先进的大数据分析技术之一,正帮助税务部门有效遏制退税欺诈蔓延。在税款征收方面,部分国家的税务部门利用最新信息技术对纳税人风险特征进行分类管理,综合考虑纳税人的个体特征(包括行业、地理位置和纳税遵从历史)、应缴税款特征(如税款大小、来源和时间长短)以及其它标准,针对不同群体的纳税人实施相应的征管策略,大幅度提高了工作效率。澳大利亚税务局在《2012—2013财政年度工作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澳大利亚税务局正在积极尝试利用大数据统计分析技术来提高税务管理质效。该局通过对100多万份中小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经营活动报告表》数据进行了深度分析,确定了各行业利润率等关键指标的风险控制的基准值,以帮助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迅速识别出异常申报纳税人,例如少申报应税收入的餐馆或者加油站。该项创新举措实施一年以来,澳大利亚税务部门已识别出3万多家异常申报企业。该局在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后,有17%的企业在申报表中进行了纳税调增,调整后申报的应税所得户均增长了68%。总之,大数据分析技术促使了税务部门增加税收收入,并帮助其更加精准、有针对性地识别税法高遵从度的纳税人,减轻不必要的遵从负担。

3电子支付方式日益普及

当今世界,电子货币正逐步取代现金,电子支付也逐渐成为人们普遍的支付方式。据麦肯锡咨询公司对全球支付行为的研究表明,2012年到2017年全球范围内人均金融交易额预期将增长33%,即从671美元增长到894美元,其中现金支付方式的比重将大幅下降,尤其在新兴市场国家,这一比重下降将尤为明显。有人把未来将出现的以电子货币支付为主的社会经济模式,称为无现金社会模式。电子支付相对现金支付而言,具有交易成本低、终端用户风险小以及交易过程易于追踪等优势,因而被大部分国家包括中央银行及各类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大力倡导。金融机构、税务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不断推动电子支付手段广泛应用,从最初的电汇支付到信用卡支付,再到使用智能手机近距离无线通讯技术的近场通讯(NFC)方式支付,减少了收付双方对现金的需求。对于税务部门而言,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普及,不仅有助于实时追踪纳税人税基轨迹,还有助于分析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目前,一些国家通过给予纳税人税收优惠的手段,鼓励纳税人使用电子支付方式。例如,韩国为使用信用卡消费的纳税人提供税收减免优惠,全年信用卡消费额占年收入比重高于25%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充分利用电子支付方式的优势,自2011年起,美国通过立法明确要求银行和电子支付服务商,向联邦税务局报告所有通过借记卡、信用卡以及贝宝(PayPal)等第三方支付平成的交易。这从立法角度保证了应税收入足额申报,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OECD的《关于经合组织成员国、其他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国家税务管理的比较信息报告(2013版)》显示,在开展对比研究的52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12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支付方式作为主要税款缴纳方式。显然,全球的税务部门在电子支付方式缴税领域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4数字化使能技术不断应用于业务流程

当今时代,信息技术终端产品的价格与计算能力往往呈反方向发展,同时信息存储的成本也在大幅下降,这客观上促使数字化使能技术广泛应用于业务流程。例如,1975年一台超级计算机的售价为500万美元;40年后的今天,一台苹果手机售价仅为400美元。尽管后者价格不足前者的万分之一,但其计算能力反而远超前者。许多大企业已经从数字化使能技术应用于业务流程中获利。这些大企业将数字化使能技术应用于业务流程,将各供应链纳入统一的企业资源计划(ERP)管理系统,并采用即时库存(just-in-time)等新型管理技术,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节省成本和费用。

4.1利于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数字化使能技术不断应用于业务流程,也为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创造了良好条件。在税务部门的业务流程中,积极推广应用数字化使能技术,将主要带来以下两点变化:一是从大量使用纸质表格向使用电子申报方式转变。例如,2013年申报季,美国约83%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用了电子申报方式报送,这也说明联邦税务局在推广电子申报方面成效卓著。二是使用全数字化自动填报。一些国家的税务部门已经将从第三方获取的纳税人收入和消费数据,用于帮助纳税人预填纳税申报表。例如,OECD的《关于经合组织成员国、其他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国家税务管理的比较信息报告(2013版)》显示,2011年有7个国家的税务部门为其国内大多数纳税人预填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新加坡税务局2012—2013年度报告》指出:2012年新加坡税务局通过直接从雇主处取得雇员的工资薪金等收入信息,为超过100万名自然人纳税人预填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入库税收占该国个人所得税总额的58%。

4.2利于优化税收征管流程

数字化使能技术有利于各国税务部门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例如,未来税务部门可以考虑整合内外部数字化平台,选取部分税务案件,集中开展税务稽查和税务审计,这将有助于节省税收征纳成本,尽早让纳税人获得税款缴纳的确定性。

4.3利于加强与外部沟通和第三方信息共享

长期以来,许多私营机构都通过获取和利用外部数据来提升工作绩效。例如,企业通过对第三方数据和系统的整合和利用,来提高经营效率和客户满意度;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也会通过加强信息传递,来提高信息对称度。税务部门应该借鉴私营机构的成功经验,切实加强与外部的沟通和第三方信息共享。例如,税务部门的征管软件系统设有既定的检测程序,当纳税人填写申报表时,如果出现身份信息前后不一致或相关信息不完整等情形,则该份申报表将难以通过征管软件系统的验证。这样一来,既推延了纳税人的报税时间,给其带来不便,又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服务成本。如果我们能在税务部门与第三方税务软件供应商之间建立一种实时数字化联系,即通过与第三方税务软件供应商进行数字化整合比对,在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的过程中,对填报的错误信息给予及时的预警提示,必将大大减少验证通不过的次数和征纳双方的后续工作量,进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与工作绩效。例如,美国曾力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实现了征管数据实时更新的目标。2012年1月,联邦税务局纳税人账户数据引擎正式投入使用,数据更新周期由40多年沿袭的每周更新缩短为每日更新,打破了联邦税务局信息化建设的瓶颈。综上所述,从长远来看,税务部门将资源合理地投入到新技术的应用中,并使其与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有机融合,将促进税收工作的开展。同时,税务部门应当妥善处理科技创新带来的伴生问题,例如保障网络安全、保护纳税人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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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特征篇(7)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政府取得的收入总量占同期GDP的比重来反映。基本上有三种统计口径:一是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二是中口径的宏观税负,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包括税收在内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收入;三是大口径的宏观税负,即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包括税收收入、预算内收费、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的总和。采用不同的指标,运用不同的方法,对中国宏观税负高低判断的结论相去甚远。从相关资料可以判断:

(一)中国大口径宏观税负高达30%以上,比中小口径的宏观税负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

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54219.6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300670亿元,小口径宏观税负,即全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8.03%。2008年包括税收在内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全国财政收入61316.90亿元,中口径宏观税负,即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0.4%,比小口径宏观税负高出2.36个百分点。2008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9600亿元(比2007年13000亿元有较大缩水),占当年GDP的3.19%;全国社保基金总收入13808亿元,占当年GDP的4.59%;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收入7000亿元(该项收入2007年为6820.32亿元,2008年数据尚未公布,暂按与2007年大致相当的数计),占当年GDP的2.33%,包括此三项在内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即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高达30.51%,比中口径宏观税负高10.11个百分点,比小口径宏观税负高12.47个百分点。此外,由于制度外财政收入一般是以费的形式缴纳,如果把各种打着政府名义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一些政府部门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屡禁不止、名目繁多的“小金库”等收入都计算进入政府收入,则全部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甚至会高达40%左右。

(二)从分税制开始,财政收入增长迅速,宏观税负快速提高

2003—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1%,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9.6%,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远快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迅速从1994年的10.8%提高到2008年的20.4%,增长了1.9倍。与此相对应,城镇居民人均实际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5.5%,既慢于GDP增长,更慢于财政收入增长。财政收入增速是城镇居民增速的2.4倍,是农民收入增速的3.6倍。

(三)中国宏观税负高于中等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水平相当,与所处的发展阶段极不相称

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在30—35%之间,上中等收入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在20—30%之间,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在16—20%之间。尽管中国按中小口径计算的宏观税负刚进入上中等收入国家的门槛,与人均GDP水平大致相当,但反映真实负担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则在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与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极不相称。

(四)与发达国家实行“高税负、高福利”政策相反,中国是在低福利水平上实行高税负,税负明显偏高

高税负国家往往是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在这些国家占有非常突出的地位。OECD国家中,社会保障税收入都是税收收入中的头号税种。从社会保障支出比较视角,更能反映出问题的实质,2008年中国全国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的费用9492.47亿元,仅占当年GDP的3.157%,而发达国家的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一般要占到GDP的10%左右。

宏观税负过高,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切取的蛋糕过大,必然挤占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加重企业负担和居民负担,不仅不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更不利于居民收入的提高。消费增长是收入增长的函数,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必然带来消费增长缓慢,因此,宏观税负过高,政府所得比重过大,必然影响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的扩大,造成长期以来居民消费率一路下滑,使得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战略方针难以取得成效。

二、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迫使地方政府不计代价地扩大财源

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重点规范中央和地方间收入划分的同时,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没有进行大的调整,逐渐形成了收入重在中央、支出重在地方的收支格局,或通俗的“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现象,各级政府事权财权配置存在明显的不匹配。

(一)财力快速上移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和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迅速提高。1993年,中央财政占比22%,地方财政占比78%。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当年中央财政占比迅速提高到55.7%,地方财政占比下降到44.3%。此后的1995—2006年的12年间,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52%,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48%。到2008年,中央财政所占的比重进一步提升到53.3%,地方财政所占的比重进一步降至46.7%。

(二)事权下移

由于事权配置重心偏低、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与其收入和行政能力不对称。中央政府承担的事权尤其是直接支出责任相对不足,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承担了过多的实际支出责任。尽管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中占54%以上,但在财政支出构成中的比例并不高。1993年,中央财政支出占比28.3%,地方财政支出占比71.1%。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当年中央财政支出占比并没有随着收入占比的明显提高而提高,仅为30.3%,而地方财政支出占比仍高达69.7%。此后的1995—2006年的12年间,中央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平均为29%,地方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平均为71%。到2008年,中央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进一步降低到21.4%,地方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仍高达78.6%。

(三)“中央请客、地方埋单”

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职责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含糊不清的支出大多被分配给下级政府,有些事务虽然明确归中央或省级地方,但在实际执行中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任部分却下放给了基层。更由于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范围配置的随意性很大,在垂直体制下,一些上级的法定事权往往成为下级的当然事权,往往通过所谓的政绩考核、一票否决等将本级责任分解成下级的责任,使“上级请客、下级埋单”的状况十分风行。通常,下级政府掌握的财源越少,负担也就越重。目前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只占20%左右,却承担了近80%的义务教育支出和55—60%左右的公共卫生支出。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明确划定,但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模糊,地方政府在财力被上收而事权不变的困境下,为履行好事权,必须千方百计地扩大财源。途径之一,是做大蛋糕,尽可能多地分享25%增值税的总量,这必然激发地方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加大投资上项目的力度以加速经济发展,片面追求GDP增长以增加财政收入的冲动。途径之二,是扩大地方可独享的收入来源,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这些收入大部分与土地有关,导致地方政府在工业化城市化和“经营城市”等口号下,大量征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旧城改造拆迁,不断扩张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发展城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大量违法圈地,以土地生财;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推高房价,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中开辟高增长税收。许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占财政收入的70%,土地收入成了名符其实的第一财政。

三、税制结构不合理,导致粗放型增长方式难以转变

(一)主体税种结构失衡

虽然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建立了流转税(间接税)和所得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但从目前运行情况看,实际上仍是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税制结构。1994年以来,在税收总量中,所得税收入占比虽然有所上升,从1994年的17%提高到2007年的26%;流转税收入占比虽然有所下降,从1994年的74.2%降至2007年的61.8%;但现行税制结构中,流转税(间接税)比重过高,所得税(直接税)比重过低。由于流转税(间接税)是直接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征税而非对经营效果(所得)征税,难以起到所得税(直接税)的作用,因此,从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征收流转税(直接税)逐步转变为向企业经营所得或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直接税)是一种历史趋势,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均采用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如OECD国家,是以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流转税为辅助税种的税制结构,其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在50%左右,流转税比重往往不到40%。由于我国流转税所占比重过大,所得税比重过小,所谓“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实际上并未真正形成,既不利于主体税种的相互配合,更不利于发挥所得税在实现公平原则方面的调控作用。

(二)税种结构不合理

一是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主要税种的流转税,是直接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征税而非对经营效果征税,既缺乏科学性,也是导致政府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过高的重要原因。

二是在现有税种结构中,缺乏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针对不动产保有环节的财产性税种,缺乏针对与提供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税、教育税等税种,使得再分配环节难以对收入分配不公进行有效校正。

三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没有随着人均GDP快速提高而作出同步调整,并且未实行综合计征,而是采用传统的分项计征模式,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难以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实践中也容易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的情况。

四是消费税征收范围没有随居民消费情况的变化而调整,一些高档次的奢侈性消费品及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一些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已课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没有从消费税应税税目中取消,致使消费税调节力度弱化,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

五是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着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资源开采地税收收入偏低、对节约开采和有效利用资源的调节力度不够等问题,特别是长期以来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单纯根据销售量依据固定税额征收,这种从量而非从价计征以及以销售量而非开采量为依据的计征模式,无法抑制企业和地方政府伴随资源价格的增长而对资源大量开采,不利于资源节约开采利用。此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也没有迈出实质性步伐。

(三)地方政府缺乏稳定的主体税种作为财力保障

现行分税制体制下,税收立法权被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加之主体税种实行向中央集中的“共享税”模式,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没有稳定、合法的地方税收作为稳定的财力保障和调节手段。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后,基层财政的主体税种更加缺失,县乡财政本级收入进一步降低,基层政府运行更加困难。

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结构性缺陷,强化了低成本的出口导向模式,影响了出口结构的升级和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物业税等财产税收的缺失,使城镇政府缺乏稳定的、能随人口增加而增长的财政资金渠道,使地方政府只关心“土地城镇化”而忽视“人口城镇化”,导致大量进城农民工落户难。

四、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导致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失衡

(一)行政管理费增速太快、所占比重太高

有关统计表明,从改革开放初的1978年至2003年,25年间我国行政管理费用增长了87倍,行政管理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从4.71%上升到2003年的19.03%。其中,行政管理支出从1986年的220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6512亿元,20年间增长30倍,年均增长率19.5%;同期财政支出增长15倍,年均增长率15.4%;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9.98%上升至19.19%,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相应地,我国人均负担的年度行政管理费用从1986年的20.5元,增加到2005年的498元,增长23倍,而同期GDP增长为14.6倍。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一国的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不超过15.6%。通常发达国家这一比重更低,日本为2.38%、英国4.19%、韩国5.06%、法国的6.5%、加拿大的7.1%、美国的9.9%。尽管近几年我国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有所下降,但2006年仍高达18.73%,这一比重,不仅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高出3.13个百分点,更比上述发达国家分别高出16.35、14.54、13.67、12.23、11.63和8.83个百分点。

此外,预算外行政管理费更是大幅度上升。有关统计数据显示,1998年我国行政事业费支出占预算外收入的比重为54.42%,2005年则达72.01%,7年间近增了近18个百分点。庞大的行政管理费支出,消耗了相当大的财政收入,加大了公共财政的负担。

(二)社会性支出比重偏低

与OECD国家社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40—60%的比重截然相反,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中用于社会性支出的比重一直偏低,尽管社会文教支出比重从1985年的20.38%上升到2006年的26.83%,提高了6个百分点,但这一比重甚至低于1998—2001年的水平,仅相当于10年前的1997年的水平。

由于社会性支出增长缓慢,使我国财政用于教育支出的水平明显偏低。1995年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为5.2%,发达国家为5.5%,发展中国家为4.6%,最不发达国家为3.6%,而我国当年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仅为2.41%,此后的10年间,这一比重一直徘徊在3%以下,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甚至还低于最不发达国家的水平。近几年来,财政性教育经费快速增长,2007年其占GDP比重达到了3.32%,无论从国际比较来看,还是从我国教育法规定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的要求来看,财政用于教育支出的水平都明显偏低。

由于社会性支出增长缓慢,使我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水平明显偏低。尽管我国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逐年增加,2007年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的支出达到了5447.16亿元,但占当年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仅为10.94%,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2.12%,与日本社保总费用占GDP的13.7%,美国的16.81%,瑞典的32.14%,英国的22.8%,德国的29.07%,法国的29.72%相比较,差距高达数倍乃至20来倍,较低的社会保障支出,使我国人民的基本保障受到极大的约束。

(三)经济性支出比重仍然偏高

从1985—2006年,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下降了近30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不可谓不大,但在财政支出结构中的比重仍占26%以上,而国际经合组织(OECD)国家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5—8%,我国用于经济建设的财政支出仍然偏大。

政府的财政收入过多地用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费用增长,必然挤占本应用于支持医疗、教育、社保等民生领域的公共财政开支,造成公共财政的“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一方面致使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主体的活动,另一方面使政府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职责严重缺位,阻碍着政府职能向现代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更为重要的是,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的严重不足,是导致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不高的直接根源,不仅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而且越来越成为影响居民消费预期、提高即期消费水平的最重要因素,进而制约着经济发展中需求结构的转型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五、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难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十分复杂,既保留了原财政包干体制下的一些体制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等形式,又在实行分税制后增加了税收返还和过渡期转移支付等形式,形式类别很多。这种形式多样的转移支付制度,很容易导致管理分散和效率降低,对地区间财力的均等化作用不明显。在现行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和类别中,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等多种方式。如果将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比较,可发现用于均衡地区间财政能力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偏低。2007年,财力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仅为39.16%,而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达60.84%。并且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均等化作用较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仅占财力性转移支付的35.3%,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比重仅仅为13.7%。这种转移支付设计很不科学,很难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作用。

(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不合理

在分税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在处理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关系上偏向于“增量调节”,从而延续了原体制下的分配格局,并把原体制中形成的非均衡状况带入了新的体制。具体表现在资金分配上,现行转移支付主要通过“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既不合理又不规范。就“税收返还”而言,不仅保留了1993年前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方面的差距,而且对增量返还按1:0.3的系数确定,致使其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中所占比较过高(2005年所占比重达36%以上)。由于“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建立在往年基数基础上,不仅不能对地区间财力分配的既定格局作调整,反而会进一步拉大地区间财力的差距,导致“贫者越贫,富者越富”的分配格局。就专项转移支付而言,由于资金分配过程不透明、分配标准和依据不明确、分配方式不规范,主观随意性很大,地方政府与中央的关系密切程度,以及地方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等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有很大影响。并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往往需要地方政府资金作配套,有资金配套能力的经济发达地区往往比缺乏资金配套能力的欠发达地区更容易获得更多的专项转移支付拨款。由此可见,专项转移支付对均衡地区间财力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还会扩大地区间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原有差距。

移动支付特征篇(8)

村级干部工资待遇落实状况的调查与思考  村级干部是推动农村工作的主导力量,其工资待遇落实情况,不仅关系到村级干部队伍的稳定,而且关系到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最近,区委组织部根据区委主要领导的批示,组成专门调查组,深入全区7个乡镇和14个村居,就去年税费改革后村级干部工资待遇落实情况展开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现状及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尽管区、乡镇、村居三级在落实村级干部工资待遇上克服了许多困难,倾注了不少心血,但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 问题: 1、执行标准不一。由于经济基础、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各乡镇对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确定依据、标准、考核形式和发放方式也不尽相同。护城乡村级干部年工资待遇总额为8000元至11000元,东郊乡为6500元至8000元,南坪岗乡为7500元至8000元,河伏镇为4500元至5500元,东江乡为6000元至7000元,丹洲乡为5000元至6000元,芦山乡为3500元至5000元。村居内干部工资待遇一般分三个等次,每一等次月差额为20至30元不等。 2、来源渠道不一。工资待遇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三个: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村级集体企业收入以及招商引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集体资产租赁等其他收入。集体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相对较多的村,工资待遇发放资金比较宽松,集体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薄弱的村则主要依靠上级转移支付的村级组织补助资金解决。如护城乡高车村,每年企业收入、厂房租赁收入、门面租金、征地补偿等村级集体收入20至40万元,工资待遇主要从这中间解决。而芦山乡大部分村集体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微乎其微甚至近乎空白,村干部工资待遇的发放则完全依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3、到位程度不一。各乡镇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实际到位程度存在着两极分化的情况,标准相对较低的远郊村拖欠村干部工资待遇严重,标准相对较高的近郊村反而能及时足额发放。据统计,全区88个村居能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的村仅26个,占29.5%。截止去年年底,全区累计拖欠村级干部工资397万元。发放较好的乡镇仅有护城乡和东郊乡。护城乡除聚宝村拖欠19个月工资外,其余均已足额发放。东郊乡除和平村、赵家昏村拖欠44520元工资外,其余也均已发放到位。南坪岗乡13个村中仅有7个村发放到位,还有6个村拖欠。河伏镇自XX年起至今累计拖欠工资53.4万元,落实比例仅41%。丹洲乡、东江乡、芦山乡无一个村完全落实工资待遇,拖欠时间长的达26个月,数额大的村达12.4万元。东江乡靳家湾村去年年终还是向乡财政借款5000元发的工资,芦山乡芦山村支部书记去年全年仅领取工资889元,占其核定工资总额的18.2%。 村级干部工资待遇标准的悬殊和实际到位程度上的两极分化所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一方面挫伤了村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村级干部队伍的稳定,有的村干部因一年忙到头未领到几个工资,家人埋怨,邻里嘲讽,朋友调侃,因而不想干的心迹多有流露。拖欠数额大、拖欠时间长的有些村工作基本上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另一方面形成了新的村级债务,不利于村级集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原因分析 对拖欠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税费征缴有缺口,转移支付“打折扣”。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虽然大幅度减轻了,但上缴税费的积极性仍然没有提高,以致很大一部分村居无法将农业税费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如芦山乡税费总额为286万元,去年实际从农户中征缴112万元,欠税61 %,21个村平均税费征缴缺口8.3万元。有些村对上没有完成任务,乡镇只好用一部分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抵缴税费任务。有些村居虽然对上完成了任务,但也不是直接从农户手中全额收取的,而是用村级集体收入填补了任务缺口或由村干部借款垫交税费。如东郊乡皇木关村去年税费缺口2万多元,由集体收入垫支完成任务。河伏镇青林村去年实收3万元,缺口4万多元,由村干部借款完成任务。税费征缴缺口的形成主要有四个方面因素,一是税费征缴环境差,对欠税户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二是部分村民间债务结零“明结实未结”,存在以债抵减税费现象;三是极少数特殊困难群体上缴税费有难度,影响整体征缴进度;四是到户的计税面积与上级核定计税面积不符以及抛荒影响,出现“有税无田或有田无税”的情况。 2、村级经济负担重,致使“入不敷出”。目前,农村基层工作线长面广,管理费用面宽额重,村级运转如履薄冰。一是组干部和退休干部工资开支。各个村都设有组长,部分村还设有妇女组长、党小组长,村居需要向这些人员支付一定的工资。如东郊乡黄金阁村,每年的组干部开支就达4万多元。有的乡镇退休村干部工资也需要村级负担。东江乡8个村工作年限在XX年以上的退休村干部就有70多人,按照每人200元/年的标准,需要资金14万元。二是报刊杂志订阅费用。一般村居每年用于订阅各类报刊杂志的费用都在1500元以上。三是五保户供养开支。一个五保户一年的吃饭、穿衣和就医开支最低在700元以上,转移支付中五保户供养每人每年406元的标准不足,其余部分由乡镇和村居贴补。四是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汛抢险、突发事件处理以及其它中心工作经费开支。护城乡聚宝村今年用于防汛、防非典和先教活动的开支就达2万多元。繁重的村级组织管理费用致使有限的可支配村级财力显得捉襟见肘。 3、超职数配备,造成“僧多粥少”。目前,各乡镇普遍存在超职数配备村级干部的情况。去年农村税费改革中,转移支付体制核定的全区村级干部总数是294人,而目前实际在岗人数为439人,超职数配备145人。超职数配备村级干部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上,大多数村居认为上级核定的干部职数太少,工作任务繁重,压力很大,忙不过来,村里愿意超职数配备干部。对此,乡镇党委也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客观上,村级干部是经过支村两委换届选举依法产生的,选举的不确定性无法实现上级核定的职数要求,且支村两委换届选举与税费改革不是同步进行,而是在税费改革之前,税费改革时,支村两委已经依法选举产生,故无法以税费改革的要求指导村级干部职数配备。 4、集体经济脆弱,“自补能力”较差。从目前已经落实干部工资待遇的村居来看,虽然也存在着税费收缴缺口大、包袱重、职数超等情况,但集体经济收入比较充裕,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不足部分主要靠集体经济收入来补充。如南坪岗乡东风村,XX年村集体纯收入46万元,支出38万元,其中村组干部和退休干部工资支出就有15万元,年终结余资金8万元。而集体收入来源少或近乎空壳的村,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除了个别村借助外力增强“造血功能”外,有些村则只能依靠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维持正常运转,若如特殊情况,正常运转便难以保障。如芦山乡芦山村,XX年税费任务仅完成总额1/3,转移支付资金仅拿回4398元,占核定指标的9.1%。而该村其他集体经济收入几乎为零,日常工作运转只好由村干部垫支维持,村干部全年人均领取工资不足500元。 对策建议 加强和规范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管理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应当引起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和极为关注,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以充分调动和维护好村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区农村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切实规范村级干部工资待遇标准。针对目前各乡镇村级干部工资待遇标准不一的实际,有必要建立统一规范、切合实情的执行标准。首先是定类别。根据各个村居区位、人口、面积和经济基础等方面特点,划分出一、二、三种类型。在划分类别过程中,经济基础是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年集体经济纯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一般不得定为一类村居,5万元以下的一般不得定为二类村居。其次是定标准。一类村居一名干部年工资待遇总额不得突破1万元,二类不得突破8000元,三类不得突破5000元。工资待遇可以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和奖励工资(含各类补贴,但不含区、乡镇奖励资金)三部分构成。固定工资根据村居的类别分别为450、400、350元/月。村居内主职与一般支村委干部的月工资差额不得超过30元。浮动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固定工资总额的60%。奖金根据村居的经济状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自行组织发放,乡镇纪委和财经所共同审核把关,无资金来源的村居不得赤字发放奖金。再次是定职数。采取多种渠道精简现有村级干部职数,尽量与农村税费改革核定职数相符。最后是定考核。各乡镇根据村居实际,制定严格的村级干部岗位责任制,年终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村级干部浮动工资和奖励工资挂钩。 2、完善村级组织转移支付办法。一方面合理调配转移支付资金。在不增加全区对村级组织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情况下,合理调配村居之间转移支付资金,缩小村居之间差距。调配方法是:在计算村居转移支付资金系数时,提高农业计税面积因素的权重,把计税面积的大小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多少的重要计算依据。另一方面完善税费征收考核机制。税费改革后,农税员是征收农业税费的主体,乡、村两级主要承担协税护税职责,而目前农业税费征缴工作的考核主体却是乡、村两级,很大程度造成农业税费征缴工作在责、权、利上的失衡。对此,乡、村两级反映强烈。我们建议将农税员作为考核税费任务征缴的主体,科学合理制定乡、村两级协税护税职责的考核机制,实现责、权、利对等,保证村级组织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到位。 3、实行工资“保底”制度。区、乡两级对特困村居的状况要适当给予政策扶持,千方百计落实村级干部的工资待遇,满足村级干部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我们建议实行村级干部工资“保底”制度,即在确定的村级干部工资待遇总额内,由区、乡两级共同负责调度资金,核算到人头,建立专帐,设立专户,明确专人,根据资金调度情况及时向村级干部发放保底工资,标准为200元/月。区、乡两级各承担保底工资的50%,“保底”工资抵减村级干部工资待遇总额,年终从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 4、开源节流,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开源节流,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是保证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治本之策。一是加大税费征缴力度。加强税法宣传,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增强农~家观念、集体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改善农村税费征缴环境,加大偷税、漏税、抗税的打击力度,缩小农业税费征缴缺口。二是狠压村级管理费用开支。取消村居民小组长、妇女组长等职务设置,取消党小组长工资待遇,实行村居干部兼任制度,尽量压减非生产性开支;区、乡两级在工作部署上也要考虑村级组织的实际承受能力,切实为村级组织减负;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和离任村干部审计,落实村务财务公开,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三是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涵养财源。村居要根据本地实际,发挥优势,挖掘潜力,通过招商引资,盘活闲置资产和可利用资源,兴办集体企业,拓宽集体经济收入来源。 5、建立落实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将村级干部工资待遇落实情况纳入乡镇“两个文明”建设考核范畴,作为乡镇党政主职评先评优、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与村级工作考核挂钩。区委要明确村级干部工资待遇落实情况的主管部门,定期督导,及时协调,强力维护。将各乡镇村级干部的工资待遇落实情况在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开,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便于查询和监督。各乡镇要强化工作责任,定期研究,加强监管,将村级干部“保底”工资及时调度到位,不得随意扣减村级转移支付。

移动支付特征篇(9)

1、执行标准不一。由于经济基础、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各乡镇对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确定依据、标准、考核形式和发放方式也不尽相同。护城乡村级干部年工资待遇总额为8000元至11000元,东郊乡为6500元至8000元,南坪岗乡为7500元至8000元,河伏镇为4500元至5500元,东江乡为6000元至7000元,丹洲乡为5000元至6000元,芦山乡为3500元至5000元。村居内干部工资待遇一般分三个等次,每一等次月差额为20至30元不等。

2、来源渠道不一。工资待遇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三个: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村级集体企业收入以及招商引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集体资产租赁等其他收入。集体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相对较多的村,工资待遇发放资金比较宽松,集体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薄弱的村则主要依靠上级转移支付的村级组织补助资金解决。如护城乡高车村,每年企业收入、厂房租赁收入、门面租金、征地补偿等村级集体收入20至40万元,工资待遇主要从这中间解决。而芦山乡大部分村集体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微乎其微甚至近乎空白,村干部工资待遇的发放则完全依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3、到位程度不一。各乡镇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实际到位程度存在着两极分化的情况,标准相对较低的远郊村拖欠村干部工资待遇严重,标准相对较高的近郊村反而能及时足额发放。据统计,全区88个村居能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的村仅26个,占29.5%。截止去年年底,全区累计拖欠村级干部工资397万元。发放较好的乡镇仅有护城乡和东郊乡。护城乡除聚宝村拖欠19个月工资外,其余均已足额发放。东郊乡除和平村、赵家昏村拖欠44520元工资外,其余也均已发放到位。南坪岗乡13个村中仅有7个村发放到位,还有6个村拖欠。河伏镇自2000年起至今累计拖欠工资53.4万元,落实比例仅41%。丹洲乡、东江乡、芦山乡无一个村完全落实工资待遇,拖欠时间长的达26个月,数额大的村达12.4万元。东江乡靳家湾村去年年终还是向乡财政借款5000元发的工资,芦山乡芦山村支部书记去年全年仅领取工资889元,占其核定工资总额的18.2%。

村级干部工资待遇标准的悬殊和实际到位程度上的两极分化所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一方面挫伤了村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村级干部队伍的稳定,有的村干部因一年忙到头未领到几个工资,家人埋怨,邻里嘲讽,朋友调侃,因而不想干的心迹多有流露。拖欠数额大、拖欠时间长的有些村工作基本上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另一方面形成了新的村级债务,不利于村级集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原因分析

对拖欠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税费征缴有缺口,转移支付“打折扣”。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虽然大幅度减轻了,但上缴税费的积极性仍然没有提高,以致很大一部分村居无法将农业税费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如芦山乡税费总额为286万元,去年实际从农户中征缴112万元,欠税61%,21个村平均税费征缴缺口8.3万元。有些村对上没有完成任务,乡镇只好用一部分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抵缴税费任务。有些村居虽然对上完成了任务,但也不是直接从农户手中全额收取的,而是用村级集体收入填补了任务缺口或由村干部借款垫交税费。如东郊乡皇木关村去年税费缺口2万多元,由集体收入垫支完成任务。河伏镇青林村去年实收3万元,缺口4万多元,由村干部借款完成任务。税费征缴缺口的形成主要有四个方面因素,一是税费征缴环境差,对欠税户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二是部分村民间债务结零“明结实未结”,存在以债抵减税费现象;三是极少数特殊困难群体上缴税费有难度,影响整体征缴进度;四是到户的计税面积与上级核定计税面积不符以及抛荒影响,出现“有税无田或有田无税”的情况。

2、村级经济负担重,致使“入不敷出”。目前,农村基层工作线长面广,管理费用面宽额重,村级运转如履薄冰。一是组干部和退休干部工资开支。各个村都设有组长,部分村还设有妇女组长、党小组长,村居需要向这些人员支付一定的工资。如东郊乡黄金阁村,每年的组干部开支就达4万多元。有的乡镇退休村干部工资也需要村级负担。东江乡8个村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退休村干部就有70多人,按照每人200元/年的标准,需要资金14万元。二是报刊杂志订阅费用。一般村居每年用于订阅各类报刊杂志的费用都在1500元以上。三是五保户供养开支。一个五保户一年的吃饭、穿衣和就医开支最低在700元以上,转移支付中五保户供养每人每年406元的标准不足,其余部分由乡镇和村居贴补。四是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汛抢险、突发事件处理以及其它中心工作经费开支。护城乡聚宝村今年用于防汛、防非典和先教活动的开支就达2万多元。繁重的村级组织管理费用致使有限的可支配村级财力显得捉襟见肘。

3、超职数配备,造成“僧多粥少”。目前,各乡镇普遍存在超职数配备村级干部的情况。去年农村税费改革中,转移支付体制核定的全区村级干部总数是294人,而目前实际在岗人数为439人,超职数配备145人。超职数配备村级干部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上,大多数村居认为上级核定的干部职数太少,工作任务繁重,压力很大,忙不过来,村里愿意超职数配备干部。对此,乡镇党委也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客观上,村级干部是经过支村两委换届选举依法产生的,选举的不确定性无法实现上级核定的职数要求,且支村两委换届选举与税费改革不是同步进行,而是在税费改革之前,税费改革时,支村两委已经依法选举产生,故无法以税费改革的要求指导村级干部职数配备。

4、集体经济脆弱,“自补能力”较差。从目前已经落实干部工资待遇的村居来看,虽然也存在着税费收缴缺口大、包袱重、职数超等情况,但集体经济收入比较充裕,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不足部分主要靠集体经济收入来补充。如南坪岗乡东风村,2002年村集体纯收入46万元,支出38万元,其中村组干部和退休干部工资支出就有15万元,年终结余资金8万元。而集体收入来源少或近乎空壳的村,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除了个别村借助外力增强“造血功能”外,有些村则只能依靠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维持正常运转,若如特殊情况,正常运转便难以保障。如芦山乡芦山村,2002年税费任务仅完成总额1/3,转移支付资金仅拿回4398元,占核定指标的9.1%。而该村其他集体经济收入几乎为零,日常工作运转只好由村干部垫支维持,村干部全年人均领取工资不足500元。

对策建议

加强和规范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管理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应当引起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和极为关注,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以充分调动和维护好村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区农村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切实规范村级干部工资待遇标准。针对目前各乡镇村级干部工资待遇标准不一的实际,有必要建立统一规范、切合实情的执行标准。首先是定类别。根据各个村居区位、人口、面积和经济基础等方面特点,划分出一、二、三种类型。在划分类别过程中,经济基础是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年集体经济纯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一般不得定为一类村居,5万元以下的一般不得定为二类村居。其次是定标准。一类村居一名干部年工资待遇总额不得突破1万元,二类不得突破8000元,三类不得突破5000元。工资待遇可以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和奖励工资(含各类补贴,但不含区、乡镇奖励资金)三部分构成。固定工资根据村居的类别分别为450、400、350元/月。村居内主职与一般支村委干部的月工资差额不得超过30元。浮动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固定工资总额的60%。奖金根据村居的经济状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自行组织发放,乡镇纪委和财经所共同审核把关,无资金来源的村居不得赤字发放奖金。再次是定职数。采取多种渠道精简现有村级干部职数,尽量与农村税费改革核定职数相符。最后是定考核。各乡镇根据村居实际,制定严格的村级干部岗位责任制,年终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村级干部浮动工资和奖励工资挂钩。

2、完善村级组织转移支付办法。一方面合理调配转移支付资金。在不增加全区对村级组织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情况下,合理调配村居之间转移支付资金,缩小村居之间差距。调配方法是:在计算村居转移支付资金系数时,提高农业计税面积因素的权重,把计税面积的大小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多少的重要计算依据。另一方面完善税费征收考核机制。税费改革后,农税员是征收农业税费的主体,乡、村两级主要承担协税护税职责,而目前农业税费征缴工作的考核主体却是乡、村两级,很大程度造成农业税费征缴工作在责、权、利上的失衡。对此,乡、村两级反映强烈。我们建议将农税员作为考核税费任务征缴的主体,科学合理制定乡、村两级协税护税职责的考核机制,实现责、权、利对等,保证村级组织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到位。

移动支付特征篇(10)

一、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将现行的财政包干制改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自1994年起,改财政包干制为分税制,在科学界定财政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分税制改革旨在强化税收征管,堵塞财政收入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具体内容包括:按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按基数确定中央对地方的返还数额;原体制的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处理。

二、分税制改革取得的主要成绩

分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财政包干体制的否定,使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状态:公开的利益关系,制度化的获取利益规则”。具体而言,分税制改革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

中央财政主导地位的确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比重的提高。分税制改革通过保证中央政府在财政收入及其增长中的优势地位,使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3年的22.0%升至1994年的55.7%,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则相应地由1993年的78.0%降至1994年的44.3%。二是确立国家税务系统的主导地位。分税制改革前,中央政府直接组织的税收比重较小。大部分税收由直属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征收,再按承包数上解中央,形成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构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领导,并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再将共享税中属于地方的部分和税收总额增长的分成部分返还给地方。在税收返还过程中,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的75%,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施税收返还的资金来源。分税制改革改变了以往先由地方征收再上解中央、中央财政支出依靠地方上解的局面,形成了先由中央征收再返还地方、国家税务系统在全国税收征收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局面。随着对税收征管的有效控制及获得更多的收入用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在使用税收和支出政策实现稳定与地区间均衡发展的目标上赢得了更多的主动权。

(二)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尽管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言,本级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并不等于该级政府实际可支配的收入,但分税制改革加强了各级政府组织的收入与实际可支配收入之间的联系。对地方政府而言,在上交数额和返还比例一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越多,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也就越多。这样,地方政府摆脱了“鞭打快牛”的顾虑,避免了财政包干体制下因不满分成比例而产生的消极征收现象。对中央政府而言,除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外,中央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越多,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也就越多。同时,分税制还通过税种划分稳定了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来源,从制度上促进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三)统一了全国的财政分配关系

分税制改革前,我国财政分配关系从来就不是单一形式,尤其是1988年以来,六种财政分配关系并存,收支基数和分配比例形式多样,既不规范也不公平。分税制改革通过清晰的税种划分,统一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使各地能在同一制度下进行规范公平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税收征收过程中扭曲的激励因素,并简化了财政分配程序,使财政分配制度趋向透明化。

(四)限制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财政动因

实行分税制后,取消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税收合同的做法,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将按税种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范围,使企业税收负担不因是否有承包合同而不同,不因有什么样的承包合同而不同,也不因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而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财政联系,限制了地方政府进行市场封锁、地方保护的财政动因。

三、分税制改革遗留的问题

分税制改革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遗留了诸多难题。实际上,分税制改革并非彻底否定并取代财政包干制,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财政包干制的痕迹,这使分税制形似“旧的财政包干制的补充”。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不明确

纵观各国分税制建立与发展的历史,大致遵循了类似的逻辑:在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支出范围;据此划分税种,形成各自的收入;再根据需要进行均等化或具有特定政策意图的转移支付。可见,事权的明确划分是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前提性基础。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是在克服中央财政困难、改进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状况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在事权划分上,分税制改革并没有解决中央与地方事权如何界定及如何划分的问题,而是继续延用原有的模式。这是我国难以形成规范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最根本的原因,也使得分税制改革在持续推进的过程中遇到了基础性的障碍。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不明确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政府越位或缺位、中央与地方职责不清。

(二)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匹配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匹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二是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由于分税制改革并未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财权的划分也不可能建立在科学合理的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而是往往以简单的行政手段,将税收按一定比例划分,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在所难免。由于财权划分的主导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同时,中央政府基于宏观调控的考虑,往往集中财权并下放事权,这样,中央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主要体现为收大于支,而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则主要体现为支大于收,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加剧。以地方政府为基点,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的不匹配具体体现在:地方财政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地方税权不能满足税收收入调整的需要,地方预算外资金不能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地方制度外资金不能满足财政管理的需要。

(三)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规范

移动支付特征篇(11)

一、税权和税收分权概念界定

(一)税权

税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涉及税收的权利的总称,是国家拥有的强制要求征税或不征税的资格和能力。中国税收立法权有明确规定,且属于法学范畴,本文中讨论的税权主要是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

(二)税收分权

税收主要从税权的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进行划分。税收的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相同层级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和配置,其模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独享模式,强调严格的税收法定原则,由立法机关独享税收立法权,根据需要可以依法授予行政机关适当地行使税收立法权;另一种模式是共享模式,税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享,甚至法院都可能分享到广义上的税收立法权。

税收的纵向划分是指不同层级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在税权方面的分割与配置。税收的纵向划分也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集权模式,强调税权特别是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另一种是分权模式,强调税权要分散在各级政权之间,典型的分权模式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对某些税种实施征管权和收益权。

二、中央与地方税收收益分权博弈模型分析

中国现行税收征管系统主要划分为国家税务局系统、地方税务局系统、海关系统。各征管系统虽然存在税收竞争,但是各利益方实为合作关系,特别是国家税务局系统与地方税务局系统。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的博弈是重复博弈,更是合作博弈,这一关系在共享税问题中体现尤为明显。本文采用合作博弈的方法分析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博弈(不考虑海关系统),分析的重点在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博弈,核心问题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成比例如何确定。目前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因此共享税征收成本由国家税务局承担。设:

Yc和Yl分别表示中央税和地方税收入;πc和πl分别表示中央和各地方税收总得益; α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的分成比例; Yt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S为中央对地方的总的转移支付; F是转移支付的固定返还基数; C(Yc)代表中央政府征收中央税的成本; C(Yl)代表各地方征收地方税的成本; C(Yt)代表征收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成本;

中央政府税收得益可以表示为:

πc=Yc+(1-α)Yt-C(Yc)-C(Yt)-S

地方政府税收得益可以表示为:

πl=S+Yl+αYt-C(Yl)

在此假设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是由固定返还金额和共享税的部分税收得益两部分构成的,即:

S=F+αYt

U=πcπl=[Yc+(1-α)Yt-C(Yc)-C(Ft)-S]×[S+Yl+αYt-C(Yl)]

在每个年度内,由于全国资源配置及其他外生变量相对稳定,中央与地方征收的税收之和相对固定,即πc+πl=K,K在每个年度内并不相同,但在任意一个特定年度内为一常数。在此种情况下,设中央与地方的总效用函数U=πcπl,当πc=πl=[πc+πl2]时U取得最大值,即为纳什解。具体分配情况如图1。

此时得出:

F与α满足一个线性方程。从上式可以看出,中央对地方的共享税分成比例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成反比。此时涉及到中央政府的策略选择问题。如果中央政府选择F大而α小,即中央给予地方较高的转移支付固定返还额,那么中央就需要降低分配给地方的共享税比例,这种制度下中央政府倾向于集权,共享税由国税系统征收后下放给地方的共享税比例较小,而固定数额转移支付较大,地方缺乏征收共享税的动力,这种策略有两个明显的缺陷。首先,这一机制加大了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大额度的固定返还转移支付相当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补贴,这必然加大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而且会导致地方政府税收努力程度下降,抑制经济增长;其次,中央与地方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各地方政府如果了解到中央政府会在共享税分成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加大固定转移支付额,那么各地方政府也存在隐瞒共享税实际缴纳情况的信息以换取大额度固定转移支付额,而中央在缺乏信息的情况下也只能妥协,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都倾向于等待中央政府的固定转移支付援助,产生恶性循环。如果中央政府选择F小而α大,即中央给予地方较低的转移支付固定返还额,那么中央就需要调高分配给地方的共享税比例,这种制度下中央政府倾向于分权,转移支付总额的大小更多的由各地方政府征收共享税的税额来决定,这种情况下各地方政府的共享税得益更多,也有动机与中央共同分享共享税得益及承担相应成本,也有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中央政府也会因为选择这一策略而受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固定返还转移支付额度变小,减轻了中央政府财政压力的同时,各地方上报的缴税情况也较为真实,有利于中央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大小更多的由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额决定,这是一个有效率的激励制度,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来说,可以获得双赢的结果,这种制度下也能实现两级政府的合作博弈。

在使U最大的情况下,可以得出:

πc=πl=[Yc-C(Yc)+Yt-C(Yt)+Yl-C(Yl)2]

此时中央与地方的得益相同,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平分中央税、地方税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纯得益。这一公式可以扩展到各地方的国税局和地税局,如果各地方政府能够掌握当地国税局中央税得益、地税局的地方税得益以及国税局与地税局的征管成本,那么共享税的分配情况也将确定,效率最高的方案即为能够使国税局与地税局各自的税收得益相等的分配方式。但是,中国经济发展并不均衡,各省市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良莠不齐。中央政府对各地方政府采取不同的F和α策略也是不现实的,因为中央政府不可能对各地方的情况充分了解,也无法掌握大量的各地区经济发展现状的信息。出于效率及公平的考虑,中央政府针对不同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可以参考垄断市场对不同的区域实行三级价格歧视的方法进行固定转移支付的分配。对于发展较好的东部地区,固定转移支付额应当较小,中部地区转移支付额适中,而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应当适当提高固定转移支付的额度。F与α满足的线性方程也说明了另一个重要的信息,即中央对地方固定转移支付的大小不仅取决于共享税的返还比例,还要考虑中央政府的中央税得益、地方政府的地方税得益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征管成本,这些因素在东部、中部、西部的差异更为显著。东部、中部、西部的固定转移支付分为三个档次的同时,中央政府还需要通过其他的制度设计,使东部、中部、西部各部分内部形成税收竞争机制。相同固定转移支付额的不同省份形成税收竞争,除了可以获得更多转移支付当中共享税返还的部分,还可以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使地方政府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地方建设。因此,将共享税与转移支付的分配挂钩,使中央和地方共同享受共享税的得益,共同承担共享税的风险,可以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形成互促互进的税收得益联动机制。

参考文献:

[1]吕冰洋.政府间税收分权的配置选择和财政影响[J].经济研究,2009,06:16-27

[2]孙祖东.共享税模式:政府策略与现实选择[D].山东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