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土地承包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4-01-04 11:45:00

土地承包管理

土地承包管理篇(1)

一、它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坚实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明确地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制定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并把它放在最首要的地位,是立法的主要目的。这充分表明:(1)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表明从法律角度认识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可见,作为基本经营制度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将长期存在。(2)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从法律上界定了“家庭承包经营不仅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而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内在基础”,可见,家庭承包经营在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重要和主导地位。(3)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统分结合”的法律地位,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第14条、第16条和第17条条文明确赋予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与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的义务,使“统分结合”体现了法律保障,从而,能更好地发挥“统分结合”的各自作用,为稳定和完善这一制度创造了法律环境。(4)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不再是一般性的工作要求和政策性的规定,而是具有严格明确的法律约束,成为必须依法实施的工作。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坚实基础。

二、它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有力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这一法律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该法具体体现在:(1)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已由政策保障上升到法律保障;(2)它必半消除农民怕政策变的心理顾虑和障碍,有利于保持和调动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3)有利于农民对生产的预想,为加大农业投入创造了法律环境;(4)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了可行的条件;(5)只有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才能真正实现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三、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保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明确规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它是该法的立法核心。该法具体体现在:(1)依法赋予农户有足够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门批准可以延长。(2)依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使农户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物权保护力度大大强于债权保护力度,达到使农民真正享有有法律保障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3)依法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切实保护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4)依法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1款),使“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规定得到法律肯定,从而真正达到“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第1款)。它具体落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保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行政措施。

四、它是充分调动和保持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农村土地承包法》从保护农民承包权、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作出法律规定,从而真正体现了充分调动和保持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的立法之本质。该法具体体现在:(1)依法赋予家庭承包的农民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2)依法尊重家庭承包的农民平等的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7条)。真正实现“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充分体现公平优先原则。(3)依法要求发包方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第1款第22页)。(4)依法赋予承包方“享有承包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第1项)。(5)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1款第5项)。(7)“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8)侵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法律保护,侵害者“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

五、它是保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武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明确规定:“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该法具体体现在:⑴依法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法律对此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7条)。⑵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第1项)。⑶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款第2项)。⑷“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4款)。⑸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⑺“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条)。⑻“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⑼“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8条)。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9条)。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

六、它是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赋予农业行政机关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责,是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该法具体体现在:⑴“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1条)。一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另一方面切实负责地承担承包合同管理工作。⑵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超过70年以上的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⑶实行家庭承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⑸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因特殊情形引起承包地调整实施方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⑹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第1款)。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条)。上述内容,充分说明了农业行政机关要正确树立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思想,树立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的思想,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由贯彻落实政策转到贯彻落实政策与实施法律相结合并以实施法律为重的法制轨道上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做到依法行政。

七、它是推动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新的阶段。农业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面临着加入WTO后的国际市场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面临着国内市场环境的变化,同时,农村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的任务繁重而艰苦。《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和实施,将对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变化:⑴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必将有利于保持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加大土地投入,增加农业生产科技含量,大力开拓农产品市场,不断提高农业和农产品的竞争力。⑵有利于推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⑶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⑷有利于吸纳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和农业的综合开发利用。⑸必将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八、它是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明确规定,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作为制定这部法律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实际上,农村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中国九亿农民在农村,农村稳定事关中国全局稳定。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法律切实保障,同时法律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村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九、它是农村真正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农村土地承包法》充分体现了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其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切实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中的具体实践。

十、它是实现建设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

土地承包管理篇(2)

Abstract: aiming at the village street, community assets contract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contracting behavior is not standard, contract mechanism is not sound, contract signing of problems, innovation concept, strengthen supervision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steadily, and for to make streets to help lay the good foundation, to promote harmonious and stable. Regulate land contracting procedures, strengthen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Keywords: standard; Land contracting procedures, strengthe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当前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弊端

(一)合同形成程序不规范,存在少数干部个人说了算的问题。有些村干部上台后,为增加收入,为实现竞选前对个别村民的承诺,私自将公有财产贱价送人,乱签订合同、协议。

根据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政策的规定,农村公有资产处置、建设工程发包和荒山、滩涂、土地、房屋等资源的租赁承包,都必须经过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必须经过与会人员2/3通过,并要公开招、投标、拍卖和公示。但有的村未经过这些程序,及至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时,村民方才知道,同时在村组干部内部产生隔阂和矛盾,随之引起群众上访。

(二)村土地承包存在以租代征现象

有些村居乱签订土地承包价格和年限,土地承包价格依据国家征用价格承包,承包合同期限无期限。这既违背了《土地承包法》,又让村民受到了伤害。

(三)合同招标、竞标、投标不规范

合同招投标不规范,有些村名义上是承包招标、竞标,实际上是搞干部暗箱操作,引发不公,群众意见很大。

(四)合同内容和文本不规范,存在内容不全和表述不清的问题。经济合同法律性强,文本必须规范。但由于一些村组干部政策法律水平和文字能力有限,对合同的签订重视不够,过于草率,导致相当一部分合同文本五花八门,且要素不全,责任、义务过于空洞,约束性不强;有的文字表述不准确,存在歧义,法律约束力不强,对合同的管理和执行留下很多弊端和隐患。

(五)合同签订主体不规范,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具有代表村民签订经济合同的法人代表的资格。目前,一些村干部为了增加村资金收入,根本不顾及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乱签订承包年限,乱改变土地用途。既违背了法律规定,也有失经济合同管理的严肃性,而且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时,将使合同成为无效合同。

(六)经济合同管理不规范,保存不完整。合同签订后,应该加盖村委公章,合同其中一份应该交由流转中心存档,但有的却没上交统一保存,而是直接保存在村组干部个人手中,这样带来了很多后患:一是街道无法监管合同的合法性;二是街道无法监管合同中的发包收入,甚至有些发包收入进了村书记的腰包;三是合同容易丢失,导致兑现合同无依据;四是村组干部调换时,一旦调下来后,少数干部不予交接,导致出现矛盾;五是给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撕毁、篡改合同留下机会。给街道、村、社区的稳定留下了很多后患。

(七)合同兑现不规范,存在租赁承包款难收取的问题。在合同款征收中,尽管有合同约束,但由于相当一部分村民合同法律意识不强,不愿按合同上交应交的款项,或者扯皮少交,加之部分村组干部不坚持原则,乱充当好人,擅自表态减少合同款甚至免交合同款。久而久之,一则合同款年年积累,加大了征收难度;二则相互攀比,拒交抗交司空见惯,导致合同款难以征收,成为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一个极其棘手的社会问题。

(八)合同管理存在漏洞,无法监管发包收入

合同签订后,承包费应该交由街道财政所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代管,但有些村干部为方便自己用钱,逃避代管,私自收承包费。有些村干部利用吃喝招待款与合同款相抵,更甚至,有些村干部自己平时的吃喝招待款直接塞在承包费里。这不仅牵扯合同承包管理,还会因为财务管理引发上访矛盾。

综上所述,目前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已经上升为影响农村稳定、制约村级工作正常运行的热点难点问题,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规范,这就要规范承包合同流程,确保合同管理不引发上访。

二、规范农村承包合同签订流程

承包合同签订流程

1、承包方申请承包承包方向土地流转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承包经营权转出委托申请,内容包括村名、户主姓名、面积、地名、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

2、调查、核实

流转中心根据承包方申请对需要承包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对发包项目的准确位置、面积、质量、有无权属纠纷等,对承包方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土地用途等进行调查。留影像资料。

流转中心对承包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

3、收益评估

流转中心评估承包项目收益,为确定发包价格提供参照依据,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村。

4、组织洽谈

组织有意向的双方应在流转中心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和洽谈,并作好详细记载。进对同一发包项目有多个需求主体的,由流转中心统一组织开展竞标活动。

5、召开会议

1、村集体拟定发包方案:由全体村班子参加讨论,拟定出发包项目、发包方式、年限和缴款方式,评估发包项目的收益情况作为标底等,做好会议记录,全体参会人员签名。留影像资料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召开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充分讨论,经归纳修改后,与会人员2/3以上同意,本方案通过并签名确认。

6、公布已表决的方案:

在村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7、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为3天。(留影像资料)

8、签订合同

对村集体提交来的合同方案形成的程序是否规范、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和合理、手续是否完善等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由流转中心提供合同,签订山东省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中心存档一份。

土地承包管理篇(3)

任何一种制度的设定都有着深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需要。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变革的过程中,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冲击、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成熟、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小城镇的建设,孕育了农户对经营权处分的必要;这种必要反映到国家制度构造上,就必然地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具体的讲,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1、社会学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顺利转移,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是农业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深化的需要。

(1)农业规模化经营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一九七八年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我国农村生产积极性,调和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协调,促进了农户对土地的投入,制度上的刺激功效得到了全面发挥。但农村改革实行的第二步,即通过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和合作经济还显不够。仅仅将土地承包经营再延长三十年不能从根本上刺激促进生产力发展,也不能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创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可以为农户提供土地经营扩大再生产主要条件,刺激农户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在农户解决温饱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跨越。

(2)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个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市场竞争力低下,很容易挫伤农户种植的积极性,加上农产品储存期短,加剧了买方市场的特点,使得农户个体经营势单力薄。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方式,其实质就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龙头,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使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也在逐步推进。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为农业生产的深层次发展提供了充足空间。

(3)促进农村小城镇建设。农村发展、变革改变了农户的未来发展方向,将使相当数量的农户脱离他们祖祖辈辈依附的土地,成为新生的生产力。但是现在许多地方的农村劳力依然是外出打短工,土地还是他们最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家庭其他成员不放弃低水平的土地种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户籍管理之外,更主要的还在于农户粮田的限制,农田收入还是农户最基本的生活必要保障,农户一旦离开了农村就丧失了集体土地的那部分份额,断却了后退之路,这限制了农户迈出农村;从根本上限制了我国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允许农户在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取得收益并保留土地份额,减去了农户的后顾之忧。

(4)完善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全面流转。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或承租等形式获得,而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严格限制流转造成了我国土地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完善将刺激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成熟。

2、法学意义。我国目前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通过农户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使农户获得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在这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过程中,承包合同表现为一种债权关系,而农户基于这一合同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便具有了债权的属性。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律对农户行使使用权设立了诸多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4年1月2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三)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把自己承包的项目和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包、转让给第三人、原合同仍然原效”。这种法律上的“非经同意,不得怎样”的规定,极大的对抗了物权的基本属性。因此,在对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法律保护时,也只能以债权的方式进行保护,而未能予以物权属性的保护。但是,对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加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户获得的承包土地并因此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是一种地上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它具有物权的诸多特征。对这种权利以债权保护显然背离了物权法的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发包方任意处置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发包方之所以敢于且能够撕毁承包合同,破坏合同关系,主要是因为双方建立的只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物权关系、农户获得的只是债权而非物权之故,而债权的对抗与排它的效力远不及物权强。《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方式,实质上赋予了农户的土地的用益权,而这种用益权的行使相对摆脱了发包方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从法律制度上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物权保护,这有利于促进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保障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发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属性

所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允许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标的物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它方式的流转,其处分收益权、获得补偿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照《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权的农户,农户得依自己的意思对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2、流转的客体是承包方承包权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标的物。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是对地上权的处分,其包含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对承包合同的处分,即是农户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条件地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解除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一种是不改变原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而是将承包合同的标的物转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3、流转的目的是为了为了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流转承包经营权后可以依法取得转包金、租金、转让费等,这种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内容

1、前提与原则:

《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前提,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是民事交往的基本原则,将其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就使得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地位趋于平等,杜绝了集体经济组织干扰农户生产经营的可能。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做为土地使用权的变宜,其不能改变农业生产原素的基本属性。因此,承包权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更不允许假借流转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的标的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流转的期间必须受到承包期的限制,即要以剩余的承包期为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规定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能力,是为了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方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为目标。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及各地不同情况,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的方式主要包括有:

(1)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转包给新的承包人,仍由承包方对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这种情况多数是原承包户已有非农就业门路,不以土地为生,转让的是土地经营权,保留承包权,土地仍然作为他们生活的一种保障。

(2)出租:是指承包方已有稳定的非农收入,在其承包期限内,将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土地出租给第三方,收取租金,并保持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履行承包合同义务。

(3)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将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转移给第三方,原承包合同解除,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第三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由于转让涉及到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关系,集体经济组织与第三方间确定的是一种新的承包关系,而承包方与集体经济组织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因此,这种流转形式实际上是承包合同的转让,其必须得到所有者的许可,并接受其监督。

(4)互换:是指承包方为了便于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互换土地经营权的行为。这种互换行为改变地块零碎,实现农户的土地集中使用具有直接意义。

(5)入股:是指承包方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折股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土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农场或股份合作社,凭其所拥有的股权参与权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

(6)四荒使用权拍卖(或租赁):四荒经营权拍卖是指集体组织通过公开竞价拍卖方式出租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滩。租赁期较长,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产权流转方式,由于期限长,手续完备,责权利明确,调动了农民开山造林的积极性,使长期闲置的自然资源转化为生产性资产。

(7)反租倒包:即农户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农民承包的土地反租过来,集体将集中后的土地出租给种田大户或其他经营单位,形成规模经营。

3、流转限制。

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受到以下限制: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3)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管理篇(4)

一、市、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机动地,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的部分,其承包经营权属于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不得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已经发包给新增人口或其他无承包经营权人的应当收回,分包给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短期内难以收回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今年4月1日起,发包方应将发包收益分配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新增人口土地承包方案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考虑承包期内人口变动情况,合理确定发包间隔期限和新增人口得到的土地份额,发包间隔期一般为3年以上为宜;人多地少不便分包的,可以采取动账不动地的方式予以解决。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农业户口人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已经迁入本村的子女,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户的农业户口人员,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业户口人员,属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新增人口承包的土地份额不得超过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所获得的份额,承包期为二轮承包的剩余期限。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第三条规定的四种土地时,上述新增人口不能实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除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外,其他新增人口如果在原居住地已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现居住地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的,迁入时与村委会就承包土地问题有书面协议的应按照协议执行。

五、保护婚迁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在现居住地开展延包工作之后迁入的,如果原籍已落实完二轮承包的,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如果原籍未落实二轮承包,并且在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现居住地尚未统一解决新增人口土地承包问题或无地可解决)的,原籍在落实二轮承包时对其承包经营权予以保留。

六、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30年承包合同必须按户签订,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户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可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必须使用新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颁发的旧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作废,重新颁发,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颁发新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

在重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要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和该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延包方案认真进行核实,对于原来多户使用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必须分开登记和发放,但不得借机调整承包地。婚迁人口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的要进行家庭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七、发包方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后,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时应附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和参加人员名单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农户可以书面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事项、权限、期间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发包方接受农户委托后,要依法,不得超越农户授权。

八、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等相关资料一律实行微机化管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合同业务指导和服务。

鼓励依法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受承包方或第三方委托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项。

九、发包方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非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

(二)非法预留机动地或者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调整的;

(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的;

(四)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的;

(五)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六)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

(七)未按期报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八)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土地承包管理篇(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作出了相应变革,但是仍然有诸多待完善之处,当下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服务农民为准则,解决承包经营存在的弊端。

1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

在全国范围内,由于地理条件、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的不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在运行工作上呈现出差异化,但是都表现出政策与农民之间产生了各种形式的纠纷,具体来说包括如下3类。由于农户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为了简化繁琐的程序而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对土地流转的期限以及价格等进行规定,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农户单一主体操作,政府的职能却弱化了,最终致使事后引发了严重纠纷。农民工返乡要求恢复承包权未果引发的纠纷,在我国城镇化建设中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加强,更多的农民工重新返回到家乡务农。但是当这部分农户在外务工的同时为了确保承包地有所保障,从而村组织又将土地的承包权转租他人,由此便产生矛盾。村干部管理意识薄弱,随意性强。当前村干部随意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小规模调整,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村干部对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认识不足,随意进行土地调整,引发了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的积极意义

2.1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人民向往的制度

在我国,经过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土地承包制度不仅可以激发农户的劳动热情,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而且这种生产形式深受我国各地广大农民的青睐,有助于推进我国农村经济。

2.2实行土地承包制度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社会稳定

有资料显示,我国拥有9亿农民,如何让如此庞大数字的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即便是在农业机械化水平尚未足够成熟,观念转变还不及时的情况下,土地承包制度却为农户们提供了基础的物质基础。根据调查显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落实不完善的地区往往也是社会较为动荡的地区。

3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法制观念欠缺

虽然我国的土地总量很乐观,但是其中可供种植的高产土地总量却并不乐观,对于贫瘠的土地而言,因其产量低下而不受关注,进而变得日益荒芜形成恶性循环。通过对比总结土地调查数据得出结果,国内的土地当中真正肥沃的土地仅为耕种面积的1/5。人地矛盾依然是摆在国人面前的一大难题,我国的人口还在增加,由于环境恶化、人为破坏等因素致使耕地面积持续减少和农村人均耕地下降。农村集体土地遭受破坏主要是由于法制体系欠完善造成纠纷事件越来越常见,究其原因,就是没有使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才会使农户自身及集体利益受损失。

3.2管理队伍不健全

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差、管理经费严重缺失,综合这些因素,还没有形成先进的土地管理模式,加之理念薄弱,导致农村基层土地管理队伍专业化、专门化特征不完善,当出现了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等问题时,未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应对,且存在相互之间推诿责任现象,农户的困境难以实际解决。

3.3土地流转尚未形成规范

农村土地在承包期间并没有形成较为完备和规范的流转程序,因此会造成很多承包双方的纠纷和歧义。具体而言这种不规范分为代替耕种型、承包转让型、无规范合同型3类。因为土地流转期间没有依据章程进行而产生的纠纷更多,不利于土地流转。在管理学角度上看,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行政干预过多,超出合理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属于民事范围,所以,根据民事权利自愿选择,流转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行政许可的强制力并不能适用于民事当事人财产或权利的转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自愿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所说明。所以,目前的行政法规必须以农民意愿为基础。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政管理的行政力度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不可以违背行政法和当事人意愿。《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充分表明行政管理既不能变为阻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也不能强制促进流转。

4解决土地承包管理问题的措施

农户与土地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关系,土地是农户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要素,因此为了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盘活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土地承包制度规范、科学、有序进行,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3方面着手:

4.1加大宣传力度

现在的情况是,农民对于维权的意识不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解决纠纷的参与度不高,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学习,尤其是让他们知道发放土地承包证的必要性;为了能够起到更好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管理、指导作用,要求基层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打铁还需自身硬”,重点加强业务学习,从而提高自身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

4.2各级政府应切实落实政策

乡(镇)一级的办事员要多到农村实地走访,发挥群众路线的积极作用,多看多听,了解农民所想,了解农民所急。这样才能结合各村实际,各村的困难,落实政策时在农民所想上动真情,在农民所需上办实事。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稳定团结管理队伍,为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奠定制度基础。

4.3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的关键一步在于辅导农民了解合同内容,做好合同的签订与发放。减少土地流转合同的不规范因素。时刻以农民的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好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健康发展。5总结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关系农民的权益,同时也关系到我国新时期环境下新农村建设进程,因此必须确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土地承包法制化管理;打造一支业务水平高、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管理队伍;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农民维权意识。

参考文献

[1]朱雪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北京农业,2013(27):273.

[2]丁原.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解读[J].档案与建设,2015(5):75-76,68.

[3]刘元锋,杜英祥.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一点思考[J].吉林农业C版,2011(4):51.

[4]曹明社,邢丕,朱万福.内乡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2(9):167.

[5]徐刚,周嵘.打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主渠道——访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J].农村工作通讯,2015(19):31-34.

土地承包管理篇(6)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也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农民因外出务工、适度规模经营等原因,流转土地经营权现象逐渐增多,由于流转程序不规范、合同签订不完善,引发的土地纠纷呈上升趋势,出现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甚至存在以流转名义乱占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等现象,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作为新形势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任务,要切实加强引导,强化监管,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二、严格政策,明确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家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要妥善处理好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从事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有效防止破坏耕地等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收益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流转收益。要充分尊重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不得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积极引导,又要坚决禁止不顾客观条件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严禁行政干预。

(四)坚持管理、服务、规范、有序的原则。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强化政策宣传、信息咨询、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流转市场建设,规范合同的签订、登记,及时解决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流转行为规范有序。

三、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稳定承包关系。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签订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发放经营权证书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县政府统一换发补发。颁发经营权证书在乡镇办完成“三清理”、合同签订、信息录入、乡镇申请、县验收的前提下进行。各乡镇办要加快土地“三清理”、合同签订、信息录入等工作进度,确保年内全面完成换发补发经营权证书工作。依法应确权的土地都要纳入确权范围,并确权到户,全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格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

(二)强化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为供求双方提供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县级以县农业局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网络平台,配备信息服务设备,配置信息软件,建立流转数据库,供求信息。各乡镇办要切实抓好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建立档次高、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流转服务中心,配备大屏幕电子显示屏,及时流转信息。通过开展信息登记、土地评估、合同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等工作,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村级也要设立流转服务点,设立信息联络员,及时收集上报流转信息。

(三)规范流转行为。承包方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养专营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及时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要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变更手续;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双方应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及备案手续。土地流转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四)实行合同管理。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代耕期不足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实行委托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盖章。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代替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过去没有签订流转合同的,各乡镇办流转中心要及时向流转双方提供并指导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由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县农业部门统一印制。已经签订流转合同,且流转合同规范、双方无异议的,可以维持原合同,也可以变更为全省统一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的签订要在乡镇办流转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下,由流转双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办流转服务中心集中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在其他地点完成,但要做到合同的签订、备案在同一地点一次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办各备案一份。各乡镇办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乡镇办流转中心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跨行政村的土地流转合同应经公证机构公证备案。一次性流转面积超过200亩的,同时报县农业部门备案。

(五)妥善化解矛盾。要充分发挥乡镇办农村土地调解庭和县仲裁庭的调解、仲裁作用,健全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完善调解仲裁程序、调解仲裁方法和调解仲裁制度,依法有序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流转纠纷及时化解。村级也要明确一位熟悉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和办事公道的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

(六)完善档案管理。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乡镇办流转中心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登记造册,分类归档,妥善保管,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确保流转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为妥善解决流转纠纷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切实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对违背法定程序、超越流转范围、预谋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假借流转行为买卖土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要予以制止,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土地承包管理篇(7)

通过处理合同纠纷和上访案件看,目前个别地方在经营权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越权颁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但由于此(办法)出台较耕地二轮延包工作滞后,即在耕地二轮延包结束并颁发农户土地经营权证书时尚未出台脓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加之颁发证书工作量较大,出现了县级政府只是盖盖章而推由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发放,而县级推乡镇、乡镇推到村填写发放的现象。由于缺少必备程序,出现了应有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经营权证变成了村级颁发现象。

2、颁发程序简化,审核、审批监督机制不到位。根据协法》规定,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村委会应将承包方案,承包方基承包土地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从《办法》规定看,程序是比较严格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看,村级上报材料、镇级登记造册、县级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工作都没有搞,更谈不上查验申请人提交材料、如实和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实地人户查看了。

3.四荒地承包等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尚未办理承包经营权证。根据《办法》规定承包耕地、园地、荒地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只是农户承包田办理了土地承苞经营权证,而四荒等承包尚未办理经营权证书,一旦出现合同纠纷,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没有依法确认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宫权而很难受到有效的保护。

4.缺乏一套上地经营权证变更、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制度。根据《办法》规定,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农村土地承包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向乡 (镇)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依法收回农户土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但实际工作中上述材料不全、补换发不规范、发放证书不登记数量、缴证不及时等现象,―旦出现问题,直接影响经营权证的法律效力和政府机关的行政能力。

5.由于合同签订的审查力度不够,加之部分村镇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签发经营钮证的随意性较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依据生效合同由国家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村镇干部由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如合同的签订和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颁发随意性较大。签订合同民主意识较差,存在承包方案违反民主议事程序的问题,如镇级审核不严,合同效力出现偏差,则依合同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存在明显弊端,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农村,中存在的“重承包、轻合同、轻证书”的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二、解决的对策

1.严格执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强制性规定,对耕地二轮延包所发的经营权证书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越权颁发或未按颁发程序颁发的经营权证书要补办手续和相应的必备材料。

2.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调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要补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土地承包管理篇(8)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9-0226-01

农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土地作为农业发展的基础,是农民生存的重要保障,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过程中最为基础的生产资料,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全国农村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陆续完成了农村第二轮土地延长承包期工作,农民与村集体的承包关系总体上稳定巩固。但在某些地方的某些环节上,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从而导致一些矛盾纠纷,影响着农村政治安定和社会和谐。

一、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问题的探讨

(一)土地流转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经济收入也在不断提高,大多数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外向型经济发展以及劳务输出的影响下,在小额贷款创业、妇女创业贷款、富民安居工程等相关优惠政策的推动和支持下,同时也在土地制度的保障下,使很多有创业理想以及有创业基础的农村人放弃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将自身所拥有的土地流转了出去,集中所有精力走向创业之路。但是,由于这种流转过程的不规范性,也给管理农村土地的工作人员带来很多麻烦。具体表现为土地流转的任意性,流转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村民们都是通过口头协议或者很简单的书面合同就将自家的土地进行流转,合同里面没有对义务和权利的具体规定,也没有违约责任的具体条例,所以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资料备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过程中所运用的土地档案资料是有相关依据的,但是,随着农户自身家庭结构出现一定的变动,随之农户的家庭土地结构也会发生很大变动,一些外出打工或者一些外来人员的进入,每一年都会发生变更、分户、互动、转包等情况。发生这些情况后,管理承包土地档案记录的人员如果不及时进行登记,由于备案和登记的不及时,导致农村的土地台账变更登记的不准确,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档案所记录的信息是不完整的。

(三)相关政策上存在的问题

农村的土地政策问题是一个需要细化的问题。土地政策都是国家或者省市制定的,这样的背景下政策的实施范围就是全市乃至全国。但是在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发展趋势,大的土地政策很难满足所有地域土地的发展,甚至有的时候,全国的土地政策还给地区的土地发展带来了障碍。当前,在很多农村的土地承包相关政策方面都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所以,政策措施的不全面,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所面临的最重要问题。而且从农村土地政策的制定方面来说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很多土地的相关政策的规定又不能面面俱到,这样不仅不能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而且在政策实施的时候也很不到位。所以,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解决了政策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才能正常、有秩序的进行下去。

二、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国家土地政策贯彻落实与执行理解不到位

各地在进行农村土地第二轮延长承包期时,国家明确要求对“两田制”进行清理纠正,但实际工作不彻底,有的至今延续实行着“两田制”的经营形式。2007年国务院要求全面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在一些地方不扎实、不彻底,有的至今都没有进行,致使当时已经存在和实际表现出来的种种问题进一步沉积,形成目前越来越难解决的被动局面。近年来,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后,没有对原承包合同进行及时的清理变更,重新依法理顺完善调整后的承包关系,导致土地流转协议、农户承包合同以及权证之间的法定关系不吻合。有些地方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认识不到位,界限把握与解读使用不严格,擅自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监督力度小

基层领导与工作力量薄弱,执行法律政策自觉程度不够。在实际执行中主观行事或明知故犯,不考虑法律政策的严肃性与规范性,不能自觉依法决策,依规安排。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村委会换届换人,新班子随意否认原合同的法律效力,不经任何法定的程序,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擅自重新发包。有些问题是多任多届决定实施的。如何界定他们的责任或给予怎样的处罚等,并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和严格的程序规定。

(三)农村集体经济支撑能力薄弱

不少地方集体经济条件差,集体收入微薄,但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发展、村级经费等方面的开支支撑难度却逐渐增大。多数地方为保证村级正常的运转进行,难免以种种名义为集体增加部分收入,用于应付基本发展之需。如高价发包机动地、在协调流转农户承包地中截留土地(流转)收益等。

(四)农村法制建设与经济改革转型推动刺激明显

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已走上了制度化正常化轨道,农民法制观念随之逐步增强,自我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农村社会信息交流的速度、方式正在走向快速多样,受其影响,农村干部群众成见误会也同时增多。一方面,原来的恩怨矛盾表现活跃,利益纷争纠缠明显,思想心态脆弱复杂;另一方面,基层工作压力不断增大,促使一些地方对承包地管理处置不认真,对发生问题处理的方法简单,表现出认识肤浅、思路不清、畏难发愁、久拖不决。

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组织服务机构

农村各级组织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包括机构建设的强化,组织的健全以及在服务意识方面的加强,采取这么多的措施就是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可以获得一个积极效果,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提供得力的机构支持与智力保障。与此同时,为了全方位地促进土地承包管理,必须加强服务意识,这点非常重要。

(二)努力加强支持引导力度

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出现的新的做法以及新的方案,积极行动起来,要拥有一个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的态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在政策上要给予支持,在工作上再多加引导,大力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实际效果。

(三)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当中是存在诸多的实际困难的,在农村经济中也有着许多的复杂性和困难性,考虑到这方方面面所存在的困难因素,我们更应该稳步前进,坚持工作原则,农村经济发展是离不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因为只有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才能够在实际效果上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需求,从而进一步达到在稳步发展中进步的效果。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是针对解决土地问题而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我们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过程中,不仅要正确地认识到土地承包的的重要性,还需要从土地承包管理目标、政策,组织结构的完善等多个方面入手,从而才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总体成效得到体现。

参考文献

土地承包管理篇(9)

一、做法

1.成立一个班子。镇里专门成立领导小组,由农业副镇长任组长,总的负责此

项工作,农经站长为副组长,在业务上予以把关,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人员为组员,具体做好落实工作。同时要求村一级也成立相应的班子,由村委主任负责,村由文书等有关人员为具体业务工作人员。

2.制定一项制度。根据此次对承包土地日常管理的设想,同时吸取去年二轮承包完善工作的有益经验,制定出台《xxx镇关于农村承包土地日常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重在明确当前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的有关程序、内容、方法、措施,以及今后承包土地管理工作的日常化要求,同时规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措施,明确任务,强化职责,把此项工作列入村干部和驻村指导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与年终奖金挂钩,以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

3.设计一张表格。这张表格即土地承包档案分户登记表,该表主要包括四大块内容,第一块是土地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人口、承包面积、承包权证号、承包合同号、承包期限等六项内容;第二块是家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主和家庭成员两项内容;第三块是土地承包地块情况、主要包括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等三项内容;第四块是土地承包变动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块名称、变动理由、原承包面积、现承包面积、备注等六项内容。

4.开展一次培训。举办专题培训班,由熟悉、精通该项业务工作的人员对全镇村文书进行一次业务辅导,把档案分户登记工作所需要准备的资料、以及台帐建立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等内容向培训人员讲清楚,说明白,同时明确质量、时间等要求。特别是关于档案分户登记表的填写要重点加以强调,明确依据,统一口径,规范填写。人口、地块、面积、四至填写要真实、清楚,如二轮土地承包后未作小调整的要以98年为基础,依法调整的要以调整后为基础。通过培训使具体操作人员对这次土地承包日常管理的目的、内容、要求、标准等掌握在胸,便于下步工作的顺利开展。

5.准备一些资料。要认真、清楚做好农户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必须把相应的资料准备齐全。依据此次档案分户登记表样张的设计情况,档案分户台帐工作中重点是要准备好三份资料:一是土地分户清册及户口册;二是土地承包权证;三是土地详查图。版权所有

6.建立一套台帐。这是我们此项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各村在完成上述一些准备工作后,就依照要求开始如实填写土地承包档案分户登记表,并将登记好的表格按照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编号归档,最终整理成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同时对二轮土地承包及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政策、代表会决议、合同、农户清册等文字材料要装订成册,与各户台帐加以存档、保管。

二、效果

1.方便查阅。在没有建立台帐前,我们如要查阅一个村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需要翻看权证合同,较为麻烦。通过台帐登记,可以随时查阅整个村任何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弥补了权证合同的不足,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2.反映及时。以往,对于农户的土地变动情况,总是要在大范围、集中性的土地承包工作中加以修改、完善。而每一次大范围、集中性的土地承包工作间隔时间较长,土地变动情况很难及时得到修正,对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同时对土地数据统计的精确性也带来一定的影响。而建立台帐后,由于对每家每户的土地承包变动情况给予及时更正,能迅速、及时反映一个村、一个组的土地变动情况,为我们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3.有利管理。台帐的建立,有利于党委政府及时、准确了解土地总量和变动情况,有利于党委政府加强对土地承包的管理,确保农民权益不受损害,有利于党委政府进行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三、体会

1.准备要充分。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是一项比较繁琐的工作,涉及的资料也较为广泛,在工作中,必须把各种原始资料收集齐全,这是搞好台帐工作的前提。

2.工作要认真。土地承包档案分户台帐工作关系到全体农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工作中必须认真仔细,特别是登记台帐与农户的实际承包面积、权证、合同中的面积必须相符,不能有丝毫的差错。

土地承包管理篇(10)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县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土地政策为前提,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培育优势产业为核心,以土地规模化、集约化、合作化经营为重点,按照“布局区域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一体化、销售品牌化”的要求,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流转机制,全力推进农村土地向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流转,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各地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流转形式,促进土地合理配置、有效使用。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切实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

3.坚持集中连片、集约经营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与农业区域布局、农业基地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结合起来,与培育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结合起来,实现土地集中连片经营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4.坚持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要加强管理和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流转信息服务,规范流转体系,健全纠纷调处机制。要因地制宜,鼓励大胆探索,实行多种多样便于群众接受的土地流转方式,确保土地流转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二、探索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一)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户耕地承包面积一律以新换发的经营权证面积为准,山地面积以林业部门换发的林权证书面积为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因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依法收回或调整等,导致农户承包地发生异动的,发包方应根据管理权限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变更登记,变更情况应及时张榜公布。

(二)积极推行土地流转的有效形式

1.倡导股田制。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货币形式量化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可采取三种经营模式:一是合作社本身不直接经营产业,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资本共同入股,将土地出租给其他农业经济组织经营;二是合作社直接经营,由合作社按统一经营、联产计酬的经营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合作社参股到龙头企业经营。

2.发展托田制。以原发包方(村民委员会)成立托田所或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由暂无力耕种或短期内暂不耕种的农户将承包责任交由托田所管理,托田所按租金收入收取10-20%的管理费,对外进行流转。

3.支持租赁制。农户将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产业经营业主,出租后原承包关系不变,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定期向出租方支付土地租金,对承包户负责。

4.允许多形式。一是互换形式。为便于生产经营管理,集中连片发展特色产业,可以打破村组界限,跨村跨组互换承包地块,使土地“化零为整”。二是转让形式。对有稳定非农职业收入来源的农户,鼓励其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让渡给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或各类业主。对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制定相应政策予以补偿。三是置换形式。鼓励长期外出并有稳定固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永久放弃承包土地及宅基地,探索在产业园区、城镇郊区范围内开展以“承包地换社保、宅基地换住房”试点。

(三)大力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鼓励结合优势特色产业、主导产业,成片集中流转承包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投资农业规模经营项目,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对社会资本、城市工商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办或与农民合办专业合作组织的,同等享受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政策,其中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租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土地。

三、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确立合理的流转关系和权益关系。土地流转双方达成意向后,发包方、承包方、受让方应对流转程序和流转土地的四至、面积、权属、用途等共同认定。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土地流转地块的城建规划指导。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流转双方要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由承包方(或委托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方签订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供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合同书一式四份,承包方、受让方、发包方、乡镇经管站各一份,并由发包方登记备案。整组整村或100亩以上大面积流转的,由乡镇经管站登记备案并报告县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的,要建立章程,由农户填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申请表》,合作社设立大会召开后,合作社要向申请入社的农户颁发股权确认书。

(四)以转让形式进行流转的,承包方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以招拍挂形式对“四荒”土地进行流转的,须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五)土地流转双方在正式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时,必须议定好流转价格和付款方式,流转价格原则上一般不应低于原承包农户自主生产经营收益,并逐年适当递增。可以采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不论是自行还是委托流转,其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未承包到户的归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

(六)村、组全体承包农户均委托发包方进行集中成片大面积流转的,发包方应对受让方的土地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流转形式、程序等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七)土地受让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原承包方享有的权责一致,不能改变原定土地用途,不得抛荒,如要再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以转让和互换形式进行的土地流转,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允许依法进行再流转。

(八)土地流转双方应自觉履行流转合同,因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村委会或乡镇经管站申请调解,也可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或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也可直接向县人民法院。

(九)不论是耕地还是山地,农村土地流转流转期限一般应控制在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承包期到期后,优先原受让者继续签订流转合同进行生产经营。

(十)鼓励各级组织和中介机构采取“先流转、再招商,未用地、不付费”的方式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集中土地、统一规划,及时流转信息,选择商家安排流转。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

(一)建立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

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立土地流转储备制度,对农村土地流转登记造册,对内摸清土地流转基数,对外联系土地流转业主。乡镇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公示制度,设置土地流转信息栏,运用电子网络平台,及时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实现流出与流入的有效对接。统一使用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供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乡镇、村要对流转合同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

依托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办公室,全面抓好农村土地流转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乡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土地的流转申请、价格指导、合同鉴证、流转备案、调解纠纷等管理服务;村一级要明确一名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员,及时掌握土地流转的动态信息。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中介机构,逐步将土地流转过渡为市场行为,政府负责监管和服务。

(三)建立土地纠纷调处仲裁机制

县人民政府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般纠纷由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调解;调解不服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或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四)建立农民就业培训社保机制

大力引导农民转变就业观念,积极组织劳务培训和输出,鼓励自主创业、务工经商,缓解就业压力。逐步考虑因土地流转而失地的农民保障问题,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五、着力构建农村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

(一)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专项资金

县财政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土地流转专户,重点用于改善流转土地规模经营的基础设施,完善土地流转信息网络,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培育规模经营大户以及推进土地流转必要的管理经费。对于当年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含200亩)的各类业主,根据规模确定等级立项,并给予项目资金奖励扶助。对于土地流转工作主动而成效显著的乡镇、村,县人民政府按一定的标准对乡镇、村给予奖励。具体扶持和奖励办法由县经管局会同县财政局具体制定。

(二)实行农业项目和涉农资金整合投入政策

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用机械补助等涉农项目和资金,要尽可能与土地流转经营相结合,对此倾斜安排。

(三)落实信贷支持和贷款贴息

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要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专业大户、家庭农林牧渔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基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对实力强、信用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支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股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推动开展农房、“四荒”资源、水面使用权抵押贷款。积极创造条件,由政府出资设立县农业担保公司,以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为主要担保对象,切实解决贷款难问题。

(四)加大技术服务力度

对流入土地200亩以上的龙头企业、专业大户或各类业主,农业、科技部门应争取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实行“一帮一”的技术服务或科技承包;鼓励支持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各类业主的招聘,原有身份待遇不变,有突出贡献的另行奖励。

(五)实行用地倾斜政策

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占用土地(丘岗山地按流转面积5%-7%的比例,无丘岗山地则耕地按流转面积3%-5%的比例),经县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但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

(六)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方式

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优先支持农业和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参保。按照“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的方式,充分利用现有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优先在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中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和森林保险,县财政给予保费补助。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提供气候信息、市场信息和重大病虫害预防信息,尽可能规避或降低农业生产风险。

六、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宣传部、县农办、财政局、劳动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经管局、工商局、税务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经管局),由县经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村一级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所,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抓点示范

要按照“建设试点,培育亮点,以点带面,有序推进”的模式,结合全县主导产业发展和规划布局,将流转环境好、条件比较成熟的乡镇、村作为试点。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要加强调研,精心指导,结合所联系乡镇实际情况抓好一个土地流转试点;各乡镇要抓好一个一定规模的土地流转示范点,以此作为考核衡量各级抓“三农”工作的重要标准。

(三)搞好宣传

土地承包管理篇(11)

今年我市在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纠纷调处调解力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是抓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妥善解决二轮承包的遗留问题和扫尾工作。二是全面落实和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种权益,坚决制止和纠正承包期内违法收回或者调整农民承包地、强迫或者限制农民流转承包地、擅自改变流转地农业用途等行为。三是健全和完善了市乡村三级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构。依法成立以农经局为主体的市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设立了市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建立了一套调处仲裁机制,加大纠纷调处力度,认真解读政策,狠抓了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今年共受理并调处了有关土地承包以及土地流转纠纷7起,有效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切实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积极引导土地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了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创新和农村经济的长足发展。为了依法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和指导,我们具体采取了如下一些工作措施:一是加强宣传,示范引导。针对土地流转中存在农民认识难统一、政策理解不透彻、连片经营难推进等问题,我们将涉及土地流转的法律政策汇编成资料,发至全市农村,结合电视、墙报、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二是健全机构,完善网络。成立了市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市乡村三级按要求相应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及服务站,流转服务中心(站)负责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指导流转双方制定规范的流转文本合同并加以鉴证,调处调解土地流转纠纷。三是强化管理,规范运行。为加强流转大户的监督管理,我们对受让流转土地面积超过100亩的大户,建立管理台帐,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目前,全市土地流转面积已达23.4万亩,涉及农户达13.3万多户。

(三)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力度,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

今年我市在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基础上,加大农村村级财务审计力度,认真治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突出解决村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化解村级债务,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一是继续巩固村级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对全市645个村民(社区)委员会财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财务公开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全市财务公开的村645个,达到100%,其中规范化公开达95%。二是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完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全市36个乡镇全部实现了村帐乡代管,现有代管资产总额达19428.84万元,代管资金总额6960.25万元。三是加强审计,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今年我市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的审计监管力度,采取市级审计乡代管办,乡代管办审计村民小组的分级负责制办法,层层抓落实。市农经局重点对乡镇代管资产、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进行了全面审计。重点抽查审计了全市36个乡(镇、办事处)共108个村(居)委会,审计资金总额2236.8万元,查处违纪金额248.4万元,并报请、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严肃处理。

(四)强化规范管理加大支持力度,促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发展。

一是规范合作社管理。为了规范合作社的内部运行,在设立合作社的审批程序和条件上,提高了门槛,对自有资金、生产条件、技术支撑和内部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严格要求。在审批上,由农经局牵头,联合工商等部门到实地考察核实,严格把关。二是以服务促发展。我局与农广校联合,今年举办了两期免费培训班,对合作社骨干人员进行合作知识、法律法规、生产技术等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受训人员共有128多人次。通过加强沟通,提供服务,确保了合作社平稳健康发展。三是进一步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合作社内部员工的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的培训力度,提升合作社的品位。四是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一批生产规模大、有主导产品和特色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实现农超有效对接。五是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我局不遗余力,争取相关部门在项目安排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积极向上级争取扶持项目。今年共争取省级扶持示范社3个,地市级扶持示范社1个,市本级扶持示范社4个,扶持资金共计66万元。六是以协调促融资。我们主动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等金融部门沟通衔接,为各级合作社争取贷款扶持,积极化解资金难题。通过一系列促进措施,今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现突飞猛进的发展趋势。今年我市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53个,新增合作社成员1221人,其中成员数100人以上的合作社有4个,注册资金1千万元以上的合作社有7个。合作社规模大,辐射广,遍布全市并辐射到周边地区,基本覆盖了粮食、水果、蔬菜、花卉、林业、农业机械、经济作物、家禽、生猪、水产鱼类养殖等重点主导产业和产品的种植养殖及加工销售。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