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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经济的定义大全11篇

时间:2024-02-28 14:43:19

传统经济的定义

传统经济的定义篇(1)

二、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管理工作的推动

古代经济管理思想就有比较成型、系统的管理方案了,例如在《孙子兵法》中,其中含有很多组织和决策方面的管理思想理念,而且其中还有大量兵法是运用了经济管理哲学方面的知识,所以,传统经济管理思想也是在古人的思想理念中发展起来的,我国经济管理思想受儒家和墨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注重教化,通过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伦理教化,并且儒家和墨家都讲究经济生活人人平等,而且“不患寡而患不均”即孔子提出的均平原则,但是很明显这种思想是不切合实际的。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邓小平经济管理思想也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在传统经济管理思想上发展起来,通过对传统经济管理中好思想的总结,对其进行创新和改善,结合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出了新的经济管理思想。在邓小平理论中,强调了方法的革新并不是全新方法的展现,是在原先传统方法中进行“择优不择害”的选择,对传统经济管理思想的实践成果进行全部借鉴,吸取精华部分,充分的结合实践结果,通过经验性的总结出新的思想,加快经济管理的改革。同时。社会之一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原理的科学运用和发展,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及社会经济制度,是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然而,邓小平经济管理思想是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相结合,合理利用马克思主义原理,根据社会主义基本情况,得出适合当代经济市场的理念。

传统经济的定义篇(2)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8-0003-02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中国现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标志中国经济发展真正在制度上实现了对外开放。它是基于计划经济的种种弊端,已经严重不适应中国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影响到了中国的发展前途和命运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作出的伟大决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之一。

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是一夜建成的,有其深刻的现实依据、历史渊源和理论支撑。即使在时代计划经济主导的情况下,对商品经济也有清醒的认识,早在1958年第一次郑州会议上指出:“现在有些同志避开使用还有积极意义的资本主义范畴——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价值法则等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不彻底,不严肃的态度”、“是不承认客观法则的表现”[1] 。当然至于后来如何实践的,则不那么如人意了。后来邓小平又说:“我们过去一直搞计划经济,但多年的实践表明,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2] 邓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计划经济的弊端,开创性地提出计划市场相结合的理念。在毛时代遗风犹存的彼时,提出这些言论需要极大的政治勇气的,在当时的政治气候下已经实属不易。1992年南方讲话后,更将市场经济的建立提上了日程。1993年十四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基本确定了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策。指出:“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几个字是不能没有的,这并非多余,并非画蛇添足,而恰恰相反,这是画龙点睛,所谓点睛,就是点明我们市场经济的性质。”[3] 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属性。由于当时处于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余波下,我们也只能渐进的开放,必须强调我们的社会主义属性。

若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分析,只要是能促进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体制,那么都应该是被应用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一项制度的确立远比这要复杂得多,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文化认同上,从现实角度还是历史传统角度,都是要经过一番激烈讨论甚至斗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经建立,便展现了年轻的生命力。

一、市场经济的内涵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其主要特点是:经济关系的市场化,企业行为的自主化,宏观调控间接化,经济运行法制化。”[4] 它从一开始就是舶来之物,其诞生、发展、成熟都是在西方完成的。在马克思成长的时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着最为深刻的变革,也暴露着它最丑恶的侧面,为马克思创造科学社会主义以及政治经济学提供了前提。市场经济不是简单的商品经济,不是仅仅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就是市场经济。它由产生到成熟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理论上经过了亚当·斯密,李嘉图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对于其的不断探索而渐渐成熟。实践上在西方社会化大生产逐渐建立下,资本家,或其他引领经济发展的阶层在与传统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对于我们国家,“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基本事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理论来源呈现多元性和复杂性景观。所谓多元性,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应该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市场社会主义以及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理论。所谓复杂性,就是各种经济理论由于研究主体的阶级立场不同、立论基础各异、研究范式有别,使研究过程及研究结论大相径庭,甚至形成对立局面。显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研究,如果从上述各种经济理论中直接汲取营养,势必会造成理论冲突和逻辑矛盾。” [5] 这也与我们的实际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生,的确是人类共同文明的财富。我们纵然不能粗暴地把它界定为资本主义的东西而加以否定,固步自封。也不能完全放弃我们的社会制度,矫枉过正。

从人类的发展过程上来看,市场经济的出现是一次经济形态的伟大转变,也是社会分工发展的深刻变革。我们不禁要追问,我们中国对于市场经济的一些看法仅仅从近代开始?如果真正以市场经济理论来说,我们对于其的理解最多也是近代以来。但是我们对于经济生活的管理却毫不逊色。常平仓、盐铁会议、“轻重”学说、唐代两税法、王安石的均输法、方田均税法,以后的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无不显示了中国人管理经济也有自己的一套理念。有人认为这只是小农经济下的产物,不能体现出中国管理经济,市场的内核。然而,市场经济理论出现得晚,而市场却早就有之,不能否定自然经济主导下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商品经济、买卖市场的管理,没有一套科学的理念,又岂会有中国宋代以降商品经济的相对繁荣呢?

二、传统与现代的弥合

往往我们信仰什么,是因为我们熟悉什么。马克思主义的内在逻辑是适应于中国人的思维方式的,而不仅仅简单是因为它的革命性、科学性。再现代化的东西,也必然有一定传统性。越适合中国国情的理论,也越与中国传统经济、政治、文化的内在运作机制有一定相似性。也就是说,两者在形式上有共通,当然本质上自然不同。

从中国的大同社会,到文学家笔下的桃花源式世界,到近代康梁的大同世界再阐释,“张三世,通三统”,都是理想和幻想了美好的世界形态。“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论语·季氏第十六》)。“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老子·七十七章》)。“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是谓大同”(《礼记·礼运》)。都不厌其烦地阐明了那种近乎平均主义理想主义的倾向,是小农经济的典型产物。并且中国历来是一个专制的社会,“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饮冰室合集》)。文化心理内在有一种服从强权的机制,因而西方那种纯粹自由的配置方式,也不符合中国的发展历史。中国历代农民起义的呼喊,所谓平均、平等,从形式上不上和马克思有某种共通吗?马克思讲:“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同样是不可避免的。”[6] 自然是一种西方式的革命口吻的语言范式,其内部逻辑,表达方式与中国传统有某种程度的共鸣,会对中国人民内心的触动,对于历经磨难,的中华民族必然有很大吸引力。传统与现代的碰撞弥合自然促进了马恩经典理论的传播,信仰者自然也越来越多。

一种理念与另一种理念的弥合,不仅仅是强制力使然,更重要的是其共通性。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世界上的任何一事物都以某种方式同他事物紧密相联。经济体制改革不会也不可能是单独地、孤立地进行的。长期以来沿用的传统的经济管理方式同社会各方面纵横交错地联结着,观念上也早已为人们所接受,因而改革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中国的小农经济传统、思想传统、政治传统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是相得益彰的,既是中国人对于自身文化的一次肯定,也是对于马恩经典理论的一次创新。中国自然经济的顽固性、城市经济的脆弱性,都不完全具备形成完整西方市场经济体制的先天条件,不是任何一种理论都是可以照搬的,因为理论只有一种假设状况,现实却是万千变化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时间,问题是改变世界。黑格尔也说:密涅瓦的猫头鹰只有在夜幕降临时才展开它的翅膀。一个理念的形成不是哲学家的空想,也不是历史过后我们简单的回顾,而是在实践过程中的认识再次深化。可以这么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中国传统的现代表达和马恩理论创新的统一过程。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认识

若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上来说,我们对于事物的认识总是经历认识再认识的过程,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过程。对于这么一种经济模式来说,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肯定会逐步深化对其的理解,形成不同以往的认知。市场经济体制在几十年的运作中,从效果上看,改变了中国。从理论上讲,也发展成一个庞大的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了非此即彼式的思维,社会主义必须是计划经济,资本主义必须是市场经济。邓小平作为一个实用主义的代表,一针见血地指出:“计划多一些还是市场多一些,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市场。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2] 另外将改革也作为一种革命,是全面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开创性地打破了马恩对于革命的界定,冲破了马恩经典的禁锢,创造性地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

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不是简单就可以西化和抛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就恰恰体现了传统文化在现代文明运行过程中的巨大推动。中国传统的政治决定经济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也有某些相似的折射。当然,性质有天壤之别。

由此看来,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解,自然离不开主流价值形态的导向,对此,也该有多元化认识和理解。因为毕竟,答案是丰富多彩的。

参考文献:

[1] 周维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分析[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1999,(51).

[2]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8-373.

[3] 论中国有特色社会主义[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69.

传统经济的定义篇(3)

"彰善瘅恶"是中国传统道德的价值目标、伦理基础和基本使命。孔子倡导的"有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就是对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概括和总结。道德作为人类文明的尺度,既表现其鲜明的民族个性特征,又表现出其和时俱进的内在品质。不同国家、民族的道德传统,都是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长期发展的历史积淀,是道德创新的现实历史基础。鲁迅在其《摩罗诗力说》中认为,中国道德文化的重建应体现出“外之不后于世界之思潮,内之仍弗失国有之血脉”。尽管学术界对中国传统道德的传承特征尚有不同见解,但从其复杂的个性特征中,可以发现中国传统道德具有普遍意义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的特质,就是传统道德体系中最具有活力的传承基因。

人和自然和谐交融,亲密友善,相生相伴最终达到“天人合一”和“无人合德”这种不可分割的统一关系,就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最高境界。儒家的《周易大传》以“天”、“地”、“人”为“三才”,道家的《道德经》以“道”、“天”、“地”、“人”为“四大”。“三才”、“四大”都是把“人”看做和天地自然并存共荣的重要实体,是天地之心,万物之灵长,宇宙之精华。董仲舒在描述天地人三者关系时认为,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天生之,地养之,人成之。天生之以孝佛,地养之以衣食,人成之以礼乐。“以类合之,天人一也”“天人之际,合而为一”。[1

中国古代思想家尽管主张繁杂,对天地人三者的关系的熟悉上互有差异,但他们都深信天地自然和人相互依存的关系不可分割,人的道德和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定之间存在着某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的联系就是“天人合一”、“天人合德”。((周易大传》说“夫大人者,和天地合德,和日月合明,和四时合序。”思想家把人和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共生的东西称之为道德。当人遵守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和谐共生的道德时,儒者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当人们用道德指导社会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深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熟悉,达到新的天人合一时,便形成了新的、更具有现实指导性的道德思想,也即“天人合德。”

“天人合德”崇尚“仁者爱人”。“仁者爱人”观念的形成,说明“天人合德”的道德理想是人类的一种完美的道德追求,而“仁爱”精神就是传统道德规范的体现,是调节人和人、人和社会关系的道德准则。孔子说“,仁者,爱人”。还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就是要人们替别人着想,要待人以诚,施人以惠。“天人合德”和“仁者爱人”这种超然豁达,元限宽广的道德境界,塑造了中华民族明白达观的人生理念,也表明了中国传统道德既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又注重人必须不断熟悉自然规律、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最终实现人和自然的完美融合的传承特征。既注重道德理想的塑造,又注重具体道德规范的创造和运用。把道德的先进性和广泛性相结合,使道德调节功能充分发挥。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是从他们的经济关系中吸收自己的道德观念。"[3市场经济是一种借助利益竞争机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形态,它要求在道德上肯定人们的正当利益、平等意识、主体意识、竞争意识等,因此新的道德规范应体现出市场经济人的道德行为多样化的特征,把先进性和广泛性结合起来,切忌脱离实际,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违反市场经济的要求,脱离群众的道德实际。

中国古代的“仁爱”或“仁道”中包含着人和人之间应当相互理解、尊重、宽容、友爱、互助等丰富的人道主义思想。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博爱"观则强调的是“自由”、“平等”。前者更多地关注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在具体道德规范上是尊重人、关心人,救助解困、敬老、助残等,后者更多地关注个人权利的实现、个人自由发展和个人的尊严。“仁爱”精神是一种人类具有现实意义的道德信念,从“仁爱”精神的现代意义上讲,它将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历史长河中依然起着协调人际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秩序的积极功能。

在传统道德思想体系中,“中庸之道”既是方法论,又是一种理想道德观念。要实现“天人合德”的道德境界,人们要自觉地用折衷调和方法,实现人和自然、人和人、人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平衡和稳定。孔子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也!”《中庸》说,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之道也,庸者天下之定理。由此可以看出,“中庸之道”是传统道德规范和道德品质形成的重要手段和基础,它认为,合理的道德行为和品德,合理的法律和法规都要适中,恰到好处,不能偏向一面,不能走极端,不能打破人和自然相互依存的关系。

充分尊重自然规律是传统道德的主要方法和一贯主张,也是中国社会和民族保持社会稳定性、连续性的法宝,但过分地强调回避矛盾会使社会发展缺乏活力,缺乏创新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讲,“中庸之道”并非惧怕矛盾,过分抑制人的个性发展,也并非过分抑制创新,而是强调在稳定的前提下,熟悉和把握自然规律。从整个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线索中,可以发现“中庸之道”具有吸纳优秀文化的内在本质和非凡的融合之力。

作为道德观念,《札记中庸》中说,道也者,不可须央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慎乎其所不睹,恐怕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慎独”要求人们独自一人,无人监督时,也要非常小心地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情,这是一种较高的道德境界,也是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古希腊的哲学家德漠克利特也说过“要留心,即使当你独自一人时,也不要说坏话或做坏事,而要学得在你自己面前比在别人面前更知耻。”且“丝毫不做不适当的事"”[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华民族道德心理定势中的“中庸”特质,并未扼杀市场经济的创造活力,也未抑制人们的创新精神,反而彰显出更多的主动性。

市场经济和“中庸”的慎独思想都崇尚诚信原则,尽管二者有不同的内涵和解释。市场经济把诚信看做是经济活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要素,是人们履行合同、契约的信任前提,而中国传统道德把自觉履行道德责任,自觉进行道德修养作为君子修养的基本准则。孔子所讲的“言而有信、敬事而信”就是要求人们说话要老实可信,认真而老实地对待事情和工作,信实无欺。经济学学者史怀泽曾经说过“自由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除了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外,还需要在老实、正直、合作、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5两种诚信观在这里结合得是多么完美啊!市场经济作为最为活跃的经济形态在中华道德文化背景条件下,不但没有排斥中华传统之美德,反而显示出主动融合姿态。亚当%26#8226;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说“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老实、公平、正义感、勇气、谦逊、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规范等,所有这些都是人们在前往市场之前就必须拥有的。”[6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和者的个体道德素养,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提供道德基础,并成为维持市场经济中的正常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所需要的行为准则,是人们一般的、基本的道德信念、道德人格和良心,也是评价人的行为是非善恶的基本价值尺度。假如用中华传统道德观念去看待这些市场经济道德观,人们并不感觉生疏可怕,因为两种道德观中都十分重视社会公德的建设,都认为"老实"是社会公德的基础。因此两种文化在融合过程中都显示出活力。

中国传统道德价值取向的形成是围绕“义利”关系的争论展开的。因此,“义利之辩”的过程,就是中国传统道德价值、道德行为以及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也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反映和缩影。“义利之辩”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摘要:一是“义利统一”;二是“利重义轻”;三是“重义轻利”。以上三种观点在中国传统道德形成的过程中都具有较大影响,在人们实际生活中的调节功能也十分明显,其中“重义轻利”观在总体上处于支配地位。孔子所主张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将义利关系严重对立起来的代表性观点,它要求人们“见利思义”,“义然后取”。孟子更进一步认为,“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后来董仲舒主张“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统治阶级在处理“义利”关系时,强调“义”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要求人们“存义去利”,“存理灭欲”,彻底否定了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这种道德观念是一种理想的道德观念,是“君子”追求的道德观念,因为“君子”只有自觉“存义去利”,才能保持国家清廉和公平,否则易出现“义”和“利”的严重脱节。当“义和利”严重对立时,就会出现个人主动放弃自身利益或自身利益被剥夺。“重义轻利”观通过节制人对利欲的追求,抑制人对社会的侵害,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

在市场经济框架内如何确立新的“义利”关系是当今道德建设的热点新问题。在市场经济道德观念中,有“权”和“利”之争。权利的本质意义是对人的某种自由或利益的肯定,从这个角度上讲道德权利是从道德上给人提供一个自由选择其行为方式以获取正当利益的合理范围,权利人可以以一定的道德上的支持和保护功能,这是法律所不能取代的。很显然,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观中还没有合理解释和合适的位置,这里的“义”并没有法律的含义,是一种高尚的道德理想。“权利并不是爱心和同情心激发的纯粹的赠品和恩赏,因为假如是恩赏,对它的造当反应则只能是感恩谢德。”[7“凡是我作为一个人所享受有的权利也就是另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因而拥有并保障这种权利就成为我的义务。”[8在这里所讲的“义”是指“义务”而“非”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法律许可或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内,根据社会需求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的正当权力,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无可非议的。而在中华民族传统思维定式中把追求个人利益看做是小人的行为,君子只能看重“义”。在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过程中,我们在和西方国家进行经济交流时,因“义”而失“利”的事例很多,教训也不少。更有甚者,把它运用到体育竞赛之中,“友谊第一,比赛第二”就是传统重“义”思想的表现。当我们从本质上和人类发展规律的角度来熟悉市场经济,审阅中国传统“义利”关系时,这种文化上的差异表现得就十分突出,有时我们也会把“见利忘义”说成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这种熟悉显然存在偏差。只重视“义”而忽视市场经济规律性,不利于建立新的“义利”关系。传统“义利”关系中能反映出中华民族特征的,对市场经济具有指导意义的精华部分,理应在新的“义利”关系中占有一席之地,成为新的义利观的主流思想,而那些过于理想化的“义利”观只能供后人观瞻了。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在这种宗法制度里,维护其存在的道德价值观的核心和根本导向是重视个人对家庭、宗族和国家的道德责任,强调个体利益服从家庭、宗族和国家利益,遵循整体主义的利益原则,反对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主张个人不得有独立的利益和人格,不答应把个人利益放在宗族和国家利益之上。子从父、弟从兄、妻从夫、家庭从家族、宗族从国家,封建君主则以一人之大私,以为天下之大公,孟子把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作为协调封建人际关系的“五伦”“三纲五常”作为维护封建传统道德准则,从根本上维系着封建宗法制度。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也说,义者君臣上下之事也、父子贵贱之差也、知交朋友之接也、亲疏内外之分也。他在强调法治的同时,把“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看做天下之常道,认为三者顺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

传统道德的局限性是统治阶级历史局限性的内在表现。革命者和改革者都把“三纲五常”形容为“吃人”的道德,恐怕就是从封建礼教扼杀人的个性讲起的。变革需要打破封建礼教,而那些被世界人民传颂的中华民族经典性美德,依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征和生存活力。“尊老爱幼”等是传统礼教法纲中流传最为广泛的道德观念。从利益的角度来讲,无论是哪种经济形态,中华民族都接受不了将个人利益完全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的价值观念,至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血缘情结和家庭美德也不会因市场经济利益关系确立而完全消失,而会以新的姿态出现在新的道德体系之中,成为市场经济道德体系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马克思指出“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9市场经济肯定个人追求正当利益的合理性,并且借助各种经济利益激励机制或激发个人劳动创造的热情,这就要求我们从道德上肯定人们的正当利益,树立公平、公正、竞争、效率和责任意识。恩格斯说“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是从他们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道德情结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存在着巨大差异和矛盾。这种差异和矛盾从表面上看似乎根本没有相互融合的因素,但目前中西方的家族中,这种血缘道德情结构成的道德“法网”仍然成为人们关注和探究的对象,无论是在华人经济圈里,还是在世界闻名大企业中,靠“家文化”或“家道德”支配的家族企业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家文化的血缘道德责任和整体主义道德准则,在法律社会里,在市场经济的细胞中依然魅力元限,光彩照人,取得令人惊奇的经济成就。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已被新的社会制度所取代,但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情缘却不能消失。市场经济是一种充分尊重个性、展示个性魅力的经济形态,而血缘道德的整体主义原则依然能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这种传统道德的传承活力,不是由理论推理而成,而是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生命力。尽管有人用现代管理的理论对家族企业的管理方式进行系统的、深刻的批判,但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仍在不断地涌现和发展壮大。

中国传统道德教育十分注重塑造人们“至善”的道德人格,培养具有理想品德的“君子”。它的目标是现实的,而不是玄虚的;方法是注重实证的,而不是注重逻辑分析的;途径是偏重于启迪内心觉悟而达到行为自觉,而不是偏重于由外在实践而达到思想领悟。中国传统道德教育要求人们接受道德教育,熟悉理想的道德观念,并在行为上表现出君子的美德,达到知善和行善的统一。具体来说有三大特征摘要:

一是通过“德教”达到“修身”。孔子倡导“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10,也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以修身为本。道家和儒家尽管有所不同,但也十分看重“修德”。老子在《道德经》中说,修之于身,其德乃真;修之于家,其德乃余;修之于乡,其德乃长;修之于国,其德乃丰;修之于天下,其德乃普。把修身的过程和道德提高和普及的过程有机地统一起来,是中国传统道德教育注重实效的优点,它有效地克服了道德的虚幻性和教条性。二是倡导“知行合一”。孔子认为,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实际上,“知行合一”就是通过道德教育,增进人们把自己的道德熟悉付诸道德实践的自觉性,达到道德熟悉和道德实践的统一。三是强调“言教”和“身教”的统一。在“言教”和“身教”的言论中,儒家思想最具有代表性。孔子非常强调在对君子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时,必须身体力行,用自己崇高的道德思想教育民众,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感化民众,激发民众对理想美德的追求。

我们可以把“君子”的道德觉悟看做是道德先进性的标志,但它不能是只有少数具有崇高道德境界的英雄人物才能做到的英雄道德,我们要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普通公民和职业人员应当遵守的“群众道德”作为普遍性德教的内容,体现出人的基本道德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对“英雄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往往偏重于先进性的号召,忽视对群众性道德广泛性的引导,忽视具有普遍性、广泛性、可操作性的道德准则规范的宣传教育,“知行合一”完全成为摆设。合理的道德观念中的道德规范,通过有效教育手段去教育民众,使人们在实践中自觉熟悉和接受、转化为自己不可夺移的“内心信念”和“内在律令”。

作为道德传承的手段,中国传统的“德教”观应视为世界级的文化遗产,其生命力不在于其形式上的创新和否,而在于能否赋予其合乎时展要求的道德内容和此相适应。文化遗产的当代价值都是在实践中体现出来的并在实践中得以提升后,形成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时期内人们往往只看重新问题的表面现象,而忽视事物的内在联系。市场经济也被称为道德经济,它有很多成熟的、行之有效的道德观念,在实际生活中并未被人们广泛熟悉。中国德教的传统优势似乎也未引起人们的广泛的注重,甚至在一定时期内过分地张扬市场经济道德个性,过分地对传统的德教思想进行批判和否定。伦理缺失表现最为突出的是职业道德缺失现象,而中国传统职业道德观念和“童叟无欺”、“为人师表”、“诲人不倦”、“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等都是传统德教经典在中国传统道德中最具有传承活力的基因,是市场经济在中国传统道德氛围赖以存在的温床。

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认真探究市场经济就是“道德经济”的真正含义,似乎市场经济就是个人对金钱的崇拜,就是极端个人主义,就是洪水猛兽,把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对立起来。在社会转轨时期出现某种思想冲突和混乱不足为奇,出现道德伦理的缺失现象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反对将两种文化现象进行简单嫁接,更要警惕用市场经济道德观念否定中国传统德教观,同时也不能忽视中国传统道德中排斥外来文化习惯心理优势。中国传统道德教育思想和现代科学的教育手段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文化建设的进程中,将显示出传统和现代相合的优势[l1。

中国历代思想家在构建其道德思想体系时,总是围绕如何巩固至高无上君主制度来设计的,从道德思想学说的创立,到道德思想灌输乃至道德理论运用上,都是倡导个体服从整体的道德价值观,其核心都是为统治阶级提供最有效的“仁治”理论。实现以德治国是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灵魂和最终目的。不管是儒家历来强调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还是近代思想家提出的、具有时代意识的道德思想,都是把道德思想和政治实践融为一体的,都是希望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实行合乎道德要求的“仁政”,在这一点上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真正地达到和谐统一。统治阶级看重“德治”,经常借用国家力量,把符合自身利益的道德思想、行为规范赋予政治和法律的权威。中国古代思想家只能把对“善”的至高无尚的追求,寄托于统治阶级的“仁治”上,而从历史上看“仁治”或者说“德治”都是一种道德的理想追求。道德的理想化和理想化的道德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道德的目的是按照善的法则创造性地完善社会关系和自身。传统道德假如不能随着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就会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失去自身的光环,就不能成为调节人和人、人和社会的重要工具,其结果要么导致道德上的虚伪,要么是对道德的肆意践踏,使道德成为一种游离于社会生活的东西。

市场经济是最活跃的经济形态,一方面它需要形成系统的道德观念,作为人们评价行为的基本价值尺度;另一方面还要求形成一套道德行为准则,以保证经济活动的有序性。假如市场经济缺少一套和之相适应的道德体系,作为人们共同的“内在道德律令”和“外在行为准则”,就会造成人们道德精神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无序状态。市场经济不仅需要依靠代表社会公意的法律,借助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协调人际关系和基本秩序,而且还需要用代表“社会公利”的道德,借助国家民众用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惯的力量来协调人际关系和基本秩序。传统的"以德治国"和现代的"以德治国"尽管有本质的区别,但把道德作为"治国"的纲领,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共视为治国之纲领,其时代意义就非同凡响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思想内容丰富多彩,良莠并存,既有反映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文明进步的道德思想,又有受历史局限性日益滞后的、腐朽的道德陋习。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它要求人们在严格遵守追求利益游戏法则的同时,追求利益最大化。现代市场经济对于世界文化的文明成果的融合之力,是其推动世界文明飞速发展的标志。既然市场经济在中华大地己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既然市场经济和中国传统文化在碰撞和冲突中相互融合的局面已初显端倪,说明中国传统道德和市场经济最具有活力的基因兼容性和吸纳力十分强大,二者将在实践中相互吸纳,在碰撞中相互扬弃,在融合中相互促进,最终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新的道德体系和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进而推动中华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摘要:

[I董仲舒.春秋繁露[MJ.

[2论语%26#8226;八千宵[M.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摘要:第3卷[M.北京摘要:人民出版社,1972.

[4古希腊罗马哲学[M.北京摘要:商务印书馆,1993.

[5史怀泽.敬畏生命[MJ.上海摘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6亚当%26#8226;斯密.道德情操论[MJ.北京摘要:人民出版社,1972.

[7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M.北京摘要:商务印书馆,1981.

[8潘恩.潘恩选集[MJ.北京摘要:商务印书馆,1981.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摘要:第4卷[MJ.北京摘要:人民出版社,1972.

[10孔子.论语%26#8226;宪问[MJ.

[l1夏伟东.重新熟悉中华民族传统的诚信道德素质[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摘要中国传统道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传承活力是什么?如何建立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道德体系,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新问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既然市场经济在中华文化环境中已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它一方面说明中国传统道德和市场经济最具有活力的基因兼容性和吸纳力都十分强大,另一方面也说明二者只有在实践中相互吸纳,在碰撞中相互扬弃,在融合中相互促进,才能最终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新的道德体系,推动中华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

[传统道德;传承活力;市场经济

"彰善瘅恶"是中国传统道德的价值目标、伦理基础和基本使命。孔子倡导的"有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就是对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概括和总结。道德作为人类文明的尺度,既表现其鲜明的民族个性特征,又表现出其和时俱进的内在品质。不同国家、民族的道德传统,都是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长期发展的历史积淀,是道德创新的现实历史基础。鲁迅在其《摩罗诗力说》中认为,中国道德文化的重建应体现出“外之不后于世界之思潮,内之仍弗失国有之血脉”。尽管学术界对中国传统道德的传承特征尚有不同见解,但从其复杂的个性特征中,可以发现中国传统道德具有普遍意义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的特质,就是传统道德体系中最具有活力的传承基因。

人和自然和谐交融,亲密友善,相生相伴最终达到“天人合一”和“无人合德”这种不可分割的统一关系,就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最高境界。儒家的《周易大传》以“天”、“地”、“人”为“三才”,道家的《道德经》以“道”、“天”、“地”、“人”为“四大”。“三才”、“四大”都是把“人”看做和天地自然并存共荣的重要实体,是天地之心,万物之灵长,宇宙之精华。董仲舒在描述天地人三者关系时认为,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天生之,地养之,人成之。天生之以孝佛,地养之以衣食,人成之以礼乐。“以类合之,天人一也”“天人之际,合而为一”。[1

中国古代思想家尽管主张繁杂,对天地人三者的关系的熟悉上互有差异,但他们都深信天地自然和人相互依存的关系不可分割,人的道德和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定之间存在着某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的联系就是“天人合一”、“天人合德”。((周易大传》说“夫大人者,和天地合德,和日月合明,和四时合序。”思想家把人和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共生的东西称之为道德。当人遵守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和谐共生的道德时,儒者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当人们用道德指导社会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深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熟悉,达到新的天人合一时,便形成了新的、更具有现实指导性的道德思想,也即“天人合德。”

“天人合德”崇尚“仁者爱人”。“仁者爱人”观念的形成,说明“天人合德”的道德理想是人类的一种完美的道德追求,而“仁爱”精神就是传统道德规范的体现,是调节人和人、人和社会关系的道德准则。孔子说“,仁者,爱人”。还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就是要人们替别人着想,要待人以诚,施人以惠。“天人合德”和“仁者爱人”这种超然豁达,元限宽广的道德境界,塑造了中华民族明白达观的人生理念,也表明了中国传统道德既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又注重人必须不断熟悉自然规律、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最终实现人和自然的完美融合的传承特征。既注重道德理想的塑造,又注重具体道德规范的创造和运用。把道德的先进性和广泛性相结合,使道德调节功能充分发挥。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是从他们的经济关系中吸收自己的道德观念。"[3市场经济是一种借助利益竞争机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形态,它要求在道德上肯定人们的正当利益、平等意识、主体意识、竞争意识等,因此新的道德规范应体现出市场经济人的道德行为多样化的特征,把先进性和广泛性结合起来,切忌脱离实际,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违反市场经济的要求,脱离群众的道德实际。

中国古代的“仁爱”或“仁道”中包含着人和人之间应当相互理解、尊重、宽容、友爱、互助等丰富的人道主义思想。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博爱"观则强调的是“自由”、“平等”。前者更多地关注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在具体道德规范上是尊重人、关心人,救助解困、敬老、助残等,后者更多地关注个人权利的实现、个人自由发展和个人的尊严。“仁爱”精神是一种人类具有现实意义的道德信念,从“仁爱”精神的现代意义上讲,它将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历史长河中依然起着协调人际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秩序的积极功能。

在传统道德思想体系中,“中庸之道”既是方法论,又是一种理想道德观念。要实现“天人合德”的道德境界,人们要自觉地用折衷调和方法,实现人和自然、人和人、人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平衡和稳定。孔子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也!”《中庸》说,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之道也,庸者天下之定理。由此可以看出,“中庸之道”是传统道德规范和道德品质形成的重要手段和基础,它认为,合理的道德行为和品德,合理的法律和法规都要适中,恰到好处,不能偏向一面,不能走极端,不能打破人和自然相互依存的关系。

传统经济的定义篇(4)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 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宪政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宪政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 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宪政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宪政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代理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 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 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 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宪政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 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 “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宪政,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宪政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宪政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 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 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 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 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 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 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宪政》,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 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 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 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 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 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 页。

12 参见(法)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 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 参见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 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传统经济的定义篇(5)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 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 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 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 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 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 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 “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 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 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 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 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 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 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 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 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 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 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 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 页。

12 参见(法)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 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 参见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 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传统经济的定义篇(6)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 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宪政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宪政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 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宪政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宪政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代理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 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 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 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宪政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 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 “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宪政,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宪政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宪政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 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 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 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 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 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 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宪政》,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 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 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 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 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 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 页。

12 参见(法)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 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 参见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 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传统经济的定义篇(7)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不仅是一场全面的制度实践,而且是一系列价值和观念的载体,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无疑需要制度和价值理念的双重支持,立宪主义无论其内容还是形式恰恰与此契合。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是我国现代化追求的目标。 〔关 键 词〕市场经济 立宪主义 立宪主义的实现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 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宪政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宪政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 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 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宪政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宪政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代理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 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 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 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 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宪政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 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 “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宪政,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宪政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 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宪政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 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 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 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 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 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 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宪政》,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 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 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 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 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 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 页。 12 参见(法)勒庞著,冯 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 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 参见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 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17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18 参见舒城著《清末商人的宪政情怀》,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76页。 19 参见殷啸虎、张海斌文,《我国宪法现代化的发展思路》,载《检察日报》1999年7月26日理论版。

传统经济的定义篇(8)

    探究这种令人忧虑的道德危机的由来,经济转轨时期道德——利益关联松动的经济学诠释,为越来越多的经济工作者耳熟能详。这种诠释便是,相对于传统社会道德行为的高回报(即传统社会实行“德——位”挂钩原则,把道德作为获取权位的必备条件,通过位置权利这一中介,实现道德与利益的高度结合),经济转轨时期,由于在传统社会实行的位置权利竞争规则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又引进了市场竞争规则,那些在过去受单一位置权利竞争规则限制无法登上社会高位、获取相应利益的人,借助市场竞争手段便可能进入社会上层,获取相应利益。这样,在联结社会高位和高利的通道上,除道德以外便增加了一条新的通道,从而大大弱化了道德的获“位”与获“利”功能,使道德回报大大下降。

    在上述经济学诠释中,道德滑坡似乎成为市场化的必然。于是在相当一段时期内,道德滑坡的单一经济学诠释,把人们导入了“要经济增长,还是要道德稳定”的两难选择的困境。以致使人们忽略了这样一个常理:当人人都在疯狂追逐个人私利而不考虑他人利益时,则人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正如人人都争挤一辆公共汽车而拒不排队,则人人都可能付出被挤伤的代价;人人都盲目抢购商品以求手中货币保值,则人人都可能受到货币更加贬值之害;人人都想通过制造、兜售假冒伪劣商品达到少做事甚至不做事而多捞钱的目的,则人人都可能因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而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人人都怕惹是非,明哲保身,则人人都将受到强盗更加横行的伤害。严峻的现实很快作出了深刻的演绎:道德滑坡不仅不可能换来经济的真正的繁荣,相反当经济在市场化初期因“个人主义的游戏规则”把空泛的“集体”传导给实实在在的个人,激活了个体活性而获得短暂增长之后,很快便受到道德滑坡的严重制约。这种演绎在我们周围是如此明显,以至并不需要多么敏锐的心灵就能感受到。而其深刻意蕴的揭示,显然有待我们突破以往单一的经济学诠释,进行多学科、深层次的探究。对于这种探究,日本等东亚国家经济振兴的文化效应,确能给我们以一定的启示。

    在近代历史上,中国和日本锁闭的门户几乎是在同一时刻为西方列强的炮舰撞开的。然而门户洞开之后的一个半世纪里,当中国还在现代化的路途中摸索行进之时,日本已乘势一举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日本当代史学家森岛通夫在其所著的《日本为什么“成功”》一书中,从日本民族精神这一视角考察了日本成功的奥秘,得出了一个颇有创见的结论:日本的成功在某种意义上说可以归之为高扬本国的文化传统——日本的儒教精神。从实践来看,日本富有特色的企业管理的成功,便是一个突出的例证。日本在管理工作中,不仅吸收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而且吸纳本国传统文化与中国儒家文化。许多企业家把儒家思想如以人为本、任人唯贤、贵在人和、敬天爱人等,作为企业的经营信条。被称为日本实业界一代霸主的著名企业家涩泽荣一,在其《论语加算盘》的著作中,总结自己成功的经营之道,就是一手拿算盘,一手拿孔子的《论语》。既讲精打细算的赚钱之术,也讲儒家的忠恕之道,二者相互补充,大大促进了事业发展。[1]继日本之后香港、台湾、新加坡、韩国的崛起,从文化的角度来考察,一个共同的特点仍然是善于把当代西方科学管理与东方文化相结合,从而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经营思想和管理模式。

    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当今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进程中,许多陈腐的观点、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条条框框受到冲击后,出现了一切向钱看、不择手段赚钱、不正当竞争、权钱交易、贪污腐败、损人利已、虚假广告、伪劣商品等等,所有这些是不是发展市场经济难以避免的现象?发展市场经济是不是一定要以牺牲道德为代价?上述东亚国家经济振兴的文化效应,无疑作出了最好的回答。中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不能以道德沦丧为代价,相反必须以道德完善为前提,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着优秀的传统文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的思维方式在基本破除了古代的唯伦理(道德)思维,匡正了“五四”以后、改革开放以前的唯政治思维(“左”就是唯政治思维的典型表现)之后,一种假市场经济建设之名,蔑视文化,蔑视人们正当的精神追求,企图物化一切的唯经济(金钱)思维逐步发展起来,并进一步蔓延,造成道德滑坡,严重削弱了我国经济发展曾一度具有的强劲势头。上述对道德滑坡突破单一经济学诠释的文化探究,显然提出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文化缺位的补偿需求。

    作为一个民族,它的成长要靠民族文化的滋养,这是为中外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所明证的。尽管英、法、德、美、日诸国在推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方面是共同的,但是这些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具体进程和方式,都尽可能地保持了自己民族文化的特色,都以本民族强烈的民族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作为强有力的精神杠杆,在最大限度上实现了民族文化的自我认同。中国作为一个文化根基异常深厚、哲学慧根十分发达的泱泱古国,其历史上民族文化认同心理较之其他民族更不逊色。自强不息的刚健精神,崇尚气节的爱国精神,不畏强暴的抗争精神,经世致用的求实精神,“民贵君轻”的民本精神,物物相依的集体精神,人定胜天的能动精神,“知行合一”的实践精神,生生不息的变革精神,洁身自好的廉洁精神以及“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政治抱负,“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某为孺子牛”的浩然正气,兼容宽厚、世界大同的豁达胸怀,砥砺品学、上下求索的民族求知风尚等等,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这些宝贵精神财富,千百年来铸就了中民族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励着无数中华儿女为民族的振兴创功立业。正是以这些优秀传统文化为底蕴引入马克思主义精髓,才使诞生于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在中华大地生根、开花、结果,产生出一个世界巨人毛泽东,创造出一个社会主义新中国。今天的中国,是历史上中国的一个发展,正处在重要的转折关头,要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同样需要以民族文化传统为依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着优秀的传统文化。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及主体“道德人”的塑造,呼唤着优秀的传统文化。

    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如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它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公有制企业为市场主体,实行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从而对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这便是兼顾效率与公正,实行合理的利益原则。

    效率与公正,孰先孰后?是经济学家和政治、伦理学家一度论战不休的问题。经济学家主张强调效率而暂时牺牲公正(或称较低层次的公正),认为只有拉开利益分配中的差距,才有可能激发经济活力与竞争意识。政治学家、伦理学家则更主张公正,担心过于强调效率,会牺牲社会公德。走向市场经济的中国,最终选择了前者——只有将发展强大的生产力,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放在首位,社会主义的中国才能在世界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2]不可否认,这种选择曾一度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度增长。而不可回避的是,这种选择由于一度忽视了对公正的兼顾,当功利目的成为人们行为的主要动因时,道德滑坡便成为阻碍经济再上新台阶的严重制约。显然,处理好效率与公正的关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原则,摆正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根本发展的重要保证。而能否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道德人”的塑造紧密相关。

    就一般市场经济而言,作为“经济人”,以其经济行为受自身利益驱动、遵循“少投入、多产出”的效率原则、充满竞争和风险意识、遵守国家法规等特征,便具备了市场主体的基本条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兼顾效率与公正的特殊性需求,决定了追求单一经济利益目标的“经济人”已不具备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必须是兼有追求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目标的“道德人”。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道德人”的塑造,除了赋予其追求经济实利的经济职能外,显然还需要解决人生的终极意义、恒久的价值关怀和道德上的安身立命之本。这就呼唤着对爱国、敬业、重义、求实、民本等等中国几千年积淀的优秀文化传统的弘扬。具体在当前的经济活动中,便是呼唤着四个方面的精神转变:一是把贪欲财富的物质冲动、单纯谋利的经济动机,转变为一种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成就感,使全民族的经济行为有一个更高尚的动机;二是把庸俗化的重商主义转变为一种实业精神;三是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的观念,转变为一种互利互惠观念;四是把安逸、享乐意识,转变为一种追求健康文明的生活价值和生活意义的意识。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求利行为的规范,呼唤着优秀的传统文化。

    以市场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的市场经济,其最大的特点,是以最小的投入追求最大的产出。它的外在标志就是对利益的追逐,离开了利益这个杠杆,市场经济的秩序便难以建立。而在市场经济关系中,人们要阻止商品经济观念——商品等价交换观念的泛化,是相当困难的。如果没有足够强大的“约束机制”来约束利益主体的求利行为,权力进入市场势必生成腐败,肉体进入市场便会出现“人类最古老的职业”卖淫,最终导致经济乃至社会秩序的混乱。显然,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客观上提出了对规范利益主体求利行为的迫切需求。

    纵观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求利者的求利行为,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白色”求利行为。即在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项政策指引下,依靠科技、信息优势,发挥经营管理才能,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获取经济利益。二类是“灰色”求利行为。即不通过从事直接或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而依靠某种特殊机巧获取经济实利。一如经济活动中的回扣;二如妙股;三如食利,即获取巨额存款利息;四如利用价格双轨制形成的国家计划价与市场调节价的落差获利。三类是“黑色”求利行为。即非法获利。一如偷税漏税,二如放高利贷,三如生产伪劣产品,四如非法经营,五如贪污、受贿、抢劫、聚赌、走私、诈骗等等。[3]

    “白灰黑”三色行为,勾勒了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求利者求利过程中行为选择取向的大致景象。其中“白色”行为理所当然是社会提倡的“规范行为”,它的普遍化,必将促进经济的发展。“黑色行为毫无疑问是一种非规范行为,其中最严重的已成为犯罪行为,长期来为国家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典章、制度所约束。而作为经济转轨时期一种特殊现象的“灰色”求利行为,它既不违反国家法律,不是惩治对象,又不像白色行为那样需要付出艰辛的劳动,而是“轻轻松松”地靠某种特殊形式在经济领域“走钢丝”、“打擦边球”获利。这种在计划体制下被视为异端的行为,在经济转轨时期由于市场体制为经济行为与求利方式拓展了前所未有的广阔领域而获得“合法”地位。值得注意的是,灰色行为的出现,在社会生活中已经产生了部分“灰色效应”(如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很多已经表现为赤裸裸的贿赂),成为“投机取巧”、“善于钻营”的代名词。同时由于它不受国家法律约束,更成为道德沦丧、社会失衡的重要病源。如何将其规范为一种只是对白色行为创新而不向黑色行为演进的状态,显然是经济转轨时期利益主体求利行为得以规范的关键,它有待于法律之外的一种理性约束的作用,这便是存在于人们内心深处的道德、时尚、习惯等内在约束机制的作用。而这种内在约束机制的建立,离开了义、德、仁、信等中国几千年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厚底蕴,无异于空中造楼。

    不仅如此,以中国几千年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构建完善的“内在约束”,还是确保那些写在纸面上的、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典章、制度等“外在约束”对“黑色”求利行为发生充分约束作用的需要。因为法律等“外在约束”,不过是道德等“内在约束”的外在表现,如果没有“内在约束”作内核,“外在约束”的建立便失去了根据。最明了不过的例子是,交易双方之所以要把交易用合同固定下来,是因为双方都有“讲信用”的内在需要。这是其一。其二,“外在约束”的效果有赖于“内在约束”的维护。人们常常抱怨尽管今天的各种法规不少,可有的人就是不遵守,或大打折扣地“遵守”。这很大程度上就是缘于“内在约束”的缺位。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使制定了一整套无可挑剔的外在约束规则,如果人们的“内在约束”根本就不存在,或与之相左,外在约束规则也多半只能流于形式,或遭冷遇,或被扭曲执行。

    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求利行为的规范,从多个角度都体现出对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客观需要。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呼唤着优秀的传统文化。

    持续发展,是现代经济社会追求的目标。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社会主义中国,走持续发展之路,毫无疑问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根本。因此,贯穿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经济精神,除了要有经济行为合理的高尚动机,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和经济交往中的至高信誉外,还必须有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意识。这正好谋合了儒家天人合一、万物一体的宇宙理论和伦理观念。

    天人合一,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主张顺应而不是违背自然规律。“唯天地,万物父母”;“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四时有明法”,“万物有成理”。当然,现代文明的推进,不可避免地要突破天人之际的原始平衡,这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由此导向人与自然的相互对抗。人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反复证明,单纯以人类为中心,无视自然规律,把征服、改造、攫取作为对待自然的一贯行为准则,必然导致生态恶化、能源短缺,最终威胁人类的生存。因此,在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同时,必须把人类当作宇宙整体中的一员,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始终保持适当的和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儒家天人合一、万物一体的传统观念,应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宇宙伦理基础,并可以转化为一种实用的行为准则。在这一准则指导下,变只把自然当成劳动对象、资源对象的意识为人与环境统一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势必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加速文化网络的“内生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以上分析充分表明,继承祖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从这种意义出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结合。值得指出的是,它不是一种简单的捏合关系。如果把文化因素孤立化、抽象化的话,那么,经济的发展可以归因于文化因素,而经济的不发展也同样可以归罪于文化因素。这主要因为,文化作为一种观念系统,必然有隐于其内并统摄其构架的相对稳定的基本精神,这便是传统的良莠并存,而且二者往往交织在一起,泾渭难分。如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基本精神之一的崇德尚义,在中华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对于人们道德的自觉形成,不断超越物欲的羁绊,提高精神境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今天,它所提倡的取予有度、生财有道、用财有制以及各种职业都必须严守其职业道德的思想,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这种崇德尚义的文化传统,在经济生活的运动过程中也有其严重的缺陷。它强调经济的道德价值而轻视其功利价值,使经济的运行始终服从于伦理的要求而失去竞争的活力。

    正是这种文化范畴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确切地说,正是传统文化优长与缺憾相互掺杂、虽易解而难分的构架,使得构织于传统文化网络中的优秀成分,即优秀的传统文化,或曰传统文化的精华,不可能游离于文化网络本体而单独对经济发生促动作用。而且作为一种从“农业——宗法”社会的土壤里生长出来的伦理型文化,其对现代经济的促动成分,更在网络的深层,是一种靠近“根底”的东西,很难把它简单地拿到现实层面上来。相反与小农意识紧密相连的传统文化中的落后成分,却往往无可遏制地升腾到现实层面对现代经济产生着强大的制约。最典型的如孔子的“有家有国者,不患寡而患不安,不患贫而患不均”,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等这些与小农意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平均主义思想和安定和平意识,由于导致了人们开拓精神与竞争意识的缺乏,以及对竞争所产生的“不均”或“不安”的恐惧,从而形成一种巨大的惯性与惰性,成为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处于文化深层的阻力。

    至此不难得出结论,构织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文化网络中的优秀成分即优秀传统文化,要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显然需要有一个从“根底”上升到现实层面上来的过程,这便是文化网络的“内生化”过程。具体而言,就是立足于打破传统文化的小农经济约束,以市场经济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去触及和更新传统文化网络的作用机制,重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文化新网络,并使市场经济的制度体系本身也成为文化新网络的内在组成部分。在这一“内生化”过程中,传统文化网络对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便产生出双重效应。[4]一方面,已经丧失了时代意义的、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诸要素,将逐渐被剥离、淡化,直至被淘汰出文化网络的作用机制;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和合理内核,逐步从“根底”上升到现实层面,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合理文化成分发生互动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如此,在这一“内生化”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也将促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文化新网络的构建。一方面,加速对与小农经济紧密联系的传统文化中的落后成分的淘汰;另一方面,实现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正是这种“内生化”过程的不断演进,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层位结合,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以及制度变迁的特殊性,决定了上述“内生化”是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且有赖于政府所创造的有效的正式制度的保障。加速这一“内生化”进程,充分实现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注:

传统经济的定义篇(9)

一、我国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的现状

当前,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化,西方经济学的传入冲击着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也冲击着传统政治经济学,这是我国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面临的现状。

(一)西方经济学的传入冲击着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

由于我国对内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西方经济学逐渐传入,并大有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而代之的趋势。高校经济学课程更多引入了西方经济学的教材,如曼昆的《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等,由于其用较为通俗的语言讲述西方经济学前沿理论,因而受到了追捧。反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不但课时有所压缩,课程的内容也有所删改。此外,我国研究西方经济学的学者和论著越来越多,也使得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方向发生了变化。

(二)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冲击着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

建国初,由于我国全面学习苏联,采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

改革开放前,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中处于指导地位。但由于我国对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需要,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不足以指导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我国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政治经济理论体系。

国际环境上,随着20世纪末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社会主义阵营瓦解,两极格局消失,世界格局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主义的发展受到了冲击,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发展也受到了阻碍。我国不得不重新审视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从西方经济学中汲取有利因素指导自身发展。

(三)我国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方向不明确

由于受到以上所讲的因素冲击,我国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就使得国内的理论研究失去了方向,而由于没有形成新的体系,也没有成熟的思想指明以后政治经济学理论的研究方向,导致研究方向不明确,理论研究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缺乏正确的引导。

二、我国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的趋势

从我国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上来说,我国的研究将会吸收西方经济学先进的思想,并结合自身国情和已有的传统政治经济学研究的理论成果,探索新思路,形成新理论,寻找新方法,从而推动自身理论研究的发展。

(一)吸收西方经济学先进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西方经济学对我国的市场化改革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对我国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有着深远的影响。从长远来看,我国政治经济学必然将在学习和吸收西方经济学先进思想中不断进步。同时,由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别,我们不能全盘照搬西方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虽然有其成功和合理的因素,但我们应当看到,西方经济发展也会出现经济大危机、滞胀等问题和矛盾,引起巨大社会问题,资本主义制度决定了西方经济必然是稳定――崩溃――变革这样的循环模式,因而不能无限制地引用,要适时进行变革和创新,才能使自身得到发展。

综上,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西方经济学的时候,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剔除其中不符合国情和改革方向的内容,力争让西方经济学中的有利因素为我国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作出贡献。

(二) 结合国情和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不断创新,探索新思路

传统经济的定义篇(10)

以单一公有制为特点的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发展起来的公营经济的基础上,经过没收官僚资本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来的。目前,这一制度已在一定程度上转型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但转型的成就主要来自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不是传统公有制自身的改革。究其原因,对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不到位、不统一,导致所有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走走停停、举步维艰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鉴此,笔者认为,当前,在全国掀起一场针对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大讨论是十分有益的。本文仅仅是对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起源、变迁与绩效谈一些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起源

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有着悠久而深远的历史渊源。其中,中国历史上的“大同”思想、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天才梦想、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预见、列宁和斯大林的理论与实践等是主要的方面。

1.中国历史上的“大同”思想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有了“大同”思想的萌芽。进入西汉时期,“大同”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例如在《礼记·礼运》一书中,作者写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到了近代,洪秀全在《天朝田亩制度》中明确提出了要建立一个“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的政治主张。1902年,康有为出版了《大同书》,进一步提出了要建立一个“无邦国,无帝王,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的思想主张。

我国古代、近代的“大同”思想,对后人特别是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而成为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得以建立的一个重要渊源。[1](P772-776)

2.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天才梦想

在西方,虽然“社会主义”一词直到19世纪30年代才开始流行起来,但有关社会主义的思想在16世纪初就已经应运而生了(P2)。如早在1516年,英国的国会议员托马斯·莫尔就出版了一部名为《关于最完美的国家制度和乌托邦新岛既有益又有趣的金书》(简称《乌托邦》)的着作。在书中,莫尔痛斥了英国社会的黑暗与罪恶,提出了要建立一个一切财产归公共所有,共同劳动,全体公民都可以享有平等、富足生活的理想社会的主张。

以后的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无不是主张公有制的。正如我国着名思想家胡绳所说:“一切形式的空想社会主义都主张公有制。应该说,社会主义的理想从来是和公有制的要求相联系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天才梦想,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思想来源,而且是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思想来源(例如,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前后,毛泽东、刘少奇都曾指出:“从前乌托邦的思想,我们要实现”,“空想社会主义的一些理想,我们要实行”。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731-775页)。

3.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预见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思想主要包括:(1)所有制问题是社会主义革命运动的基本问题。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共产党人“在所有这些运动中”,“都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P86)(2)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恩格斯不止一次地指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P443),共产主义的最简单的定义就是“财产公有”。(P318-319)(3)未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是社会所有制,即全部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的公有制。也就是说,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不仅不存在任何非公有制形式,而且不存在多种公有制形式(P443)。(4)在国家消亡之前,社会所有制将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5)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马克思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台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P33)恩格斯在回答“能不能一下就把私有制废除”的问题时也指出:“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现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并且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后才能废除私有制。”(P239)

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取得成功的,我国的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科学预见,就成为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得以建立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渊源。

4.列宁和斯大林的理论与实践

列宁和斯大林不仅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思想,而且通过他们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实践,把这些思想变成了活生生的现实。

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思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创立了两种公有制形式同时并存的理论。首先,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在国家消亡前,社会所有制将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的思想,提出了土地国有化、银行国有化、交通运输国有化、邮电国有化、工业国有化的思想主张;其次,列宁提出了没收地主土地,团结中农,限制富农,根据自愿原则,通过合作化道路把广大小农逐步引导到社会主义轨道上来的思想。列宁指出:当全国居民都组织到合作社中来时,这将是一种文明的合作社社员的制度。而在无产阶级取得胜利,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这种“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P426)(2)提出了在过渡时期必须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的重要思想。鉴于企图“直接过渡到纯社会主义”的“战时共产主义”在实践中遭受到的巨大失败,1922年3月召开的以列宁为首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了从战时共产主义过渡到新经济政策的决议。该决议在所有制上,允许在新的条件下,发展包括租让制、租赁制、合作制、代销代购制等在内的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

列宁去世后,斯大林把列宁的一些思想变成了现实。但在关于社会主义究竟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斯大林也有自己的创建:(1)社会主义存在着两种公有制形式。斯大林指出:“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P550)(2)“国家所有制是高级的最发达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的和决定的作用”;集体所有制之所以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情况决定的(参见由斯大林亲自指导、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增订本)(下册),三联书店1959年中文版,第111-117页)。(3)国家所有制优越于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国家所有制。这样才能完成向共产主义的过渡。(P58)

由于列宁和斯大林领导俄国无产阶级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的第一个伟大胜利,并在世界上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他们的思想,尤其是斯大林的思想,一度被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奉为圭臬;他们创立的革命模式,尤其是斯大林创立的社会主义模式,一度被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当作唯一标准的革命模式或社会主义模式。我国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由于受到了来自西方列强的封锁禁运,在政治上实行了对苏联“一边倒”的政策。加之由于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缺乏必要的经验,所以在建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时,仿效甚至照搬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这样,列宁和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思想,自然就成为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渊源。

二、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

从1956年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建立至今,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先后经历了“大跃进”时期、“调整”时期、“文革”时期、改革开放时期四次较大的变迁。本文仅就改革开放前的几次变迁作一分析。

1.“大跃进”时期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

从1957年冬季到1958年春季,我国出动了几千万到上亿的劳动力,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揭开了“大跃进”的序幕。由于农田水利建设要求在大面积土地上统一规划,修建长达几公里、几十公里、甚至上百公里的灌溉渠系,所以中央领导同志认为农业生产合作社规模太小,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1958年3月的成都会议通过了小社并大社的政策建议。随后,各地迅速开始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1958年8月上旬,毛泽东视察了河北、河南、山东三省,发表了“还是办人民公社好”的谈话,掀起了各地兴办人民公社的热潮。同年8月,中央召开了北戴河会议,作出了《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从此,一个大办人民公社的全****动迅速在全国农村开展起来。据统计,到1958年10月底,全国农村共建立人民公社26576个,参加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9.1%,表明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P727-779)

人民公社化运动对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将过去那种由一二百户农民组成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两千户左右甚至两万户左右的大社,即一乡一社甚至一县一社的人民公社。(2)铲除了私有制的残余,即包括自留地、自养牲口、自有房屋、自有鸡鸭、自有树木等在内的个体所有制一律转变为公有制。(3)实行了政社合一,综合经营,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相结合等。

2.“调整”时期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

鉴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给国民经济造成的严重困难,中央于1960年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这一方针提出后,毛主席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并经过一年多的酝酿,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于1962年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实施。《六十条》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和规范农村的生产关系,将原来的人民公社制度改变为“三级所有(即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人民公社制度,认为这不是一项临时性的措施,一种权宜之计,而是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至少30年实行的一项根本制度。此外还规定,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补充,它从属于集体或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社员可以经营自留地,零星开垦荒地,饲养自留畜、自留禽,进行集市贸易等。

《六十条》的通过和实施,是对人民公社化错误的一个重大修正,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本身不仅没有触动,反而被固定下来了。

3.“文革”时期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

“文革”时期,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变迁实际上是重蹈“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覆辙,许多方面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在农村,大搞“穷过渡”和“割资本主义尾巴”,强迫社员实行“三献一并”,即献自留地、献宅旁地、献自有果树,并队升级; 把生产队核算改为大队核算,甚至公社核算;把农民从事家庭副业(包括养猪、养鸡和经营自留地等)说成是“资本主义尾巴”,一割再割;集市贸易几乎全部被关掉;供销社也于1975年正式改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商业。

在城市,对仅留的少量个体经济也作为“刮单干风”,缩小到不能再小的地步;不少地方把独立核算的小集体工商企业也说成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不是被砍掉,就是被升级为统一核算的大集体,有的甚至被升级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营经济。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基本经济制度变动,是在极不正常的状态中进行的,不仅没有克服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弊端,反而使这一制度的弊端变得更为严重了。

三、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绩效

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无效率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按照邓小平的说法,我国自1956年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建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差不多20年生产力没有多大发展,整个社会处于停滞状态。按照世界银行《1981年世界发展报告》提供的“1955-80年人口、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份额、比例关系和增长”的数字,1980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在世界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份额,低于1955年的水平;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时价对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1955年我国占3.2%,1980年降为2.5%。从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看,由于国民经济连续20年处于停滞状态,直到1976年,人民群众的生活基本上没有超过1956年、1957年的水平。[10](P2)

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所以无效率,归根结底是由于其超越了我国的现实国情:

1.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超越了大多数人的行为动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人的行为特性作出具体的论述,但从他们比任何时代的政治家都更加重视和提倡集体主义、大公无私、奉献精神等不难看出,他们提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设想,是以人的行为的利他性为假设前提的。这就是说,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能正常运行,要能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就应具备这样一个基本前提,即:人人都是大公无私的,谁也没有私欲,谁也不计较个人的利益。但在现实中,至少在人类能够达到财富极大涌流之前,在人的欲望无限与资源有限的矛盾能够彻底解决之前,大多数人的行为动机还不是这样的。现实中,大多数人都有自己的私欲,大多数人都比较计较个人的利益,并且为了自己的利益,大多数人都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动机,即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偷懒、欺骗、合谋等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这不仅是一个可以不断得到验证的的经验的事实,而且是经济学家对人的行为特性作出的基本假设。在此情况下,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能正常运行,要能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就是难乎其难的。

2.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超越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前已述及,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按照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模式建立起来的,而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模式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然而,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时,整个经济还处于小生产的汪洋大海之中,小农经济和手工业经济占到国民经济的90%,而现代工业经济只占10%[11](P26-27)。在生产力如此落后的国家建立社会主义,理应经历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并在过渡时期结束之后,再经历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经验,特别是由于受急躁冒进的“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我们只用了不到5年的时间,就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并且建立起了以“一大二公三纯”为基本特点的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而没有考虑到由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具体特点决定,我国即使进入社会主义,也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由于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超越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以整个经济的运行出现无效率,是不足为奇的。

3.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超越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因为只有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商品交换为特点的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才能促进生产社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赖以存在和运行的强大的物质技术基础,才能消灭资本主义,建立社会主义。

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时,整个经济尚处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的状态,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导致社会主义赖以存在和运行的物质技术基础十分薄弱。这就要求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生产社会化水平的提高。但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只能存在公有制一种所有制形式以及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经济的观点采取了教条主义的态度等原因,我们建立了一个以单一公有制为主要特点的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不仅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反而排斥商品经济的发展。这就导致我国建立的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因缺乏必要的物质技术基础而难以有效运行下去。

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上述缺陷和改革开放前我国对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历次变革表明,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我国的现实国情是不相符的,企图不通过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而仅仅依靠修补式的“改良”是无济于事的。

[参考文献]

[1]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

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战略与实施[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

胡绳.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N].人民日报,1994-06-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列宁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传统经济的定义篇(11)

比较经济学在20世纪30年代的诞生,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占支配地位的“主义”比较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说明,在当时比较经济学家的心目中,比较经济学的存在是以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对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为基础的。到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由于受到两大“主义”制度所出现的各种不同变种的“刺激”,比较经济学才开始摆脱本质论思维的支配。1967~1968年西方学者召开专门会议讨论比较经济学的对象与方法,打破以“主义”划分经济体制的传统(张仁德,1998),比较经济学才开始“真正地”繁荣起来。由于意识到传统比较经济学所存在的局限性,青木昌彦等人试图用“比较制度分析”取代“比较经济学”这种传统的学科称谓(青木昌彦、奥野正宽,1999)。笔者认为,传统比较经济学存在着三个严重的缺陷。

第一,它主要是满足于运用已有的理论对各国经济体制进行分类和比较,而忽视了比较经济研究通过经验性的工作对现有理论提出挑战,从而为运用回溯法提出新的因果假说奠定最重要的基础。

第二,传统比较经济学仍受主流经济学所谓理性最大化和必然进步这种观念的支配,因而是前达尔文的。达尔命彻底击碎了必然进步的观念,否决了理性最优范式的科学性。在比较经济学中,不论“研究经济体制的一个原因是发现那种体制是最好的体制”(艾登姆等,1987),还是论证社会主义的内在优越性,这些研究目标都是理性最优和必然进步这种思维的反映。比较经济学作为研究人类经济社会体制多样性的科学,只有彻底放弃先验的理性最优和必然进步的观念,才能为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提供较为健全的知识基础。

第三,传统比较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结构主义的,这严重制约着比较经济学对经济体制的变异、多样性和演化过程的研究。传统比较经济学只关注结构的经济方面,而把其他方面视为外生变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有可能深究为什么同一经济制度,可能因为生产力的变化,经济环境的差异,政治的、历史的、文化传统的甚至地理条件的不同而表现为极不相同的经济体制呢?我们怎么有可能对经济体制的变异、多样性和演化过程做出历史性的说明呢?

二、比较经济学新的研究任务

通过以上对传统比较经济学内在缺陷的批判性分析,比较经济学的未来发展面临以下新的研究任务。第一,揭示结构性制约条件及其与能动作用和偶然性因素如何结合导致了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异、多样性和演化;识别、理解和进一步阐释多样化体制下人们的无意识动机、意会性知识和技能,为政策制定提供来自于不同经验的知识基础。比较研究不仅有助于对已有的或刚刚发生的不同经验的理解,更重要的是,面对尚未形成但仍有端倪可得的结构和意会性知识,它可以为政策研究和制定提供必要的知识基础。

第二,发现新奇事物对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有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新奇事物的出现及其扩散通过社会经济结构与能动作用交互作用导致了社会经济系统的演化。新奇事物的起源可能是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之下,由于技术变迁所带来的物质环境的变化、生态环境的退化、政治和经济环境的演变、外部冲击等因素的影响,在个体思维与行为模式上所发生的突变。与经济学其他学科对研究上述新奇事物提供的专业背景知识不同,比较经济学的任务就是进行复杂系统思维的训练,把它放在更广阔的时空背景之下进行比较评估,因此它更能发现新奇事物对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有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

第三,促进跨国制度学习。比较经济史的深入研究业已说明,制度学习是导致德国、美国以及日本后来居上最重要的因素。我国的改革目前已取得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世界各国成功与失败的经验中进行学习的结果。成功的制度学习关键在于其精神而非具体形式,外国制度的引进、修改和创新是以国家或当地的情境和脉络为条件的,完全照搬很少能够成功。比较经济学可以通过对制度原生国与引入国进行比较分析,从而为跨国制度学习与创新提供健全的知识基础。

第四,创造性的阐释文化传统,并揭露现有的经济理论所存在的缺陷。技术和制度创新,特别是从国外所引入的创新,它所蕴含的意会性知识与传统观念必定有一定程度的冲突,这就需要对文化意义系统进行局部修改乃至重新阐释,使产生创新的意会性知识纳入到演变着的文化传统之中,从而为导致结构转变的能动作用提供基础。比较研究通过揭示同种技术、特定制度与不同文化背景之间的历史渊源,在这种文化阐释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老制度主义与社会经济本体论的重大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老制度主义者各自试图用其理论范式重塑比较经济学的发展方向。在新制度经济学家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1990年出版的《产权经济学——一种关于比较体制的理论》和老制度主义者皮垂(Petr,J.L.,1994)撰写的“比较经济体制”辞条中,他们都把比较经济体制看作是其理论范式的应用,而避免提起与之相对立的另一种制度主义。与新老制度主义相关,但又有区别,在西方传统比较经济学研究领域之外,出现了两种相互之间几乎从不交流但却进行比较研究的文献。1990年,青木昌彦等人在斯坦福大学开设“比较制度分析”这门新的研究生课程,而不再沿用比较经济学或比较经济体制这样的学科名称,它受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较大。另一与老制度主义具有某种联系的“比较创新体系”也开始滥觞,1993年出版了尼尔逊(Nelson,R.)主编的《国家创新体系:一项比较研究》。签于这种情况,对新老制度主义研究纲领及其在比较经济学中的应用做出较为恰当的评价,就成为比较经济学新发展的基本工作之一。然而,对新老制度主义研究纲领进行评价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因为在其内部,各自包括了许多不同的种类以及历史演变,两个学派之间现在也出现了某种融合的迹象。但是,作为其主流,新老制度主义之间所存在的分歧仍是很明显的,正如新制度学派代表人物威廉姆森所指出的,新制度主义是对正统新古典理论的补充而非替代,老制度主义当代代表人物霍奇逊也写道:“新制度主义不是通过传统的制度主义的再现,而主要是在现代正统理论的心脏中成长起来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凡勃伦等最初的制度主义主要是通过对正统理论的假设进行批判而产生的。”(Hodgson,1989)

在老制度主义者看来,个人与制度相互作用,共同演化。其中,个人行为不是给定的,制度作为社会结构的一种特定类型,它能够潜在地改变行为者的目标或偏好。社会结构在人类社会的复杂层级上处于个人之上,与这个较高层级相关的因果力量不只是简单地约束而且也能影响和改变个人的特征、力量和倾向,这就称作是重组的向下因果关系(reconstitutive downward causation),在社会结构的组成要素中,具有这种能力的要素就被称作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则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有关人类行为的基本假定,即个人被看作是给定的。“在他们看来,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抽象的、先验的和普适的人性假定即源于这种本体论。因此,在主流新制度经济学的本体论预设中

并不存在作为突现层级的社会结构观念,制度只被看作是个人创造的结果,这是诺斯在分析国家和秩序产生时之所以遭遇困难,并逐渐转向老制度主义的重要原因(贾根良,1999a)。 新老制度主义社会经济本体论对公共政策具有什么含义呢?称尔奈认为,“休克疗法”的设计师们受到科斯很大影响,大规模私有化战略就是对科斯定理的误用(科尔奈,2000)。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交换是自由的,交易费用为零,并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进行,那么,合法权利的初始分配是否有效率就无关紧要。实际上,这隐含地揭示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制约作用,要求赋予制度以本体论的地位。然而,由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主流把制度变量参数化,所以,尽管科斯强调要按世界的本来面目认识和研究经济问题,但在评估产权制度时,流行的看法仍然是,无论历史和社会条件有何不同,私有产权总是普遍有效的。

制度变迁路径依赖过程的性质说明,人们的能动作用只有通过与既定的结构交互作用才能导致后者的转变,制度创新只有在利用传统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3页。)。因此,公共政策作为能动作用,在推动结构转变时,要因时因地而异,要以解决问题的实用性而非预先假定的意识形态或目标为标准。由于意识到制度变迁是一个充满风险并往往产生意外结果的过程,意识到政策及其制度选择对人性的塑造作用,老制度主义者主张,政策应以实验和过程为导向,不追求普遍的真理,而只希望暂时的改进。特别是由于经济变化基本上是一个自组织过程,制度创新的真正源泉来自于民间,所以公共政策应该鼓励而非压制多样化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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