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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的概念大全11篇

时间:2024-03-20 14:42:04

家庭养老的概念

家庭养老的概念篇(1)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259-02

一、“四二一”家庭结构的形成

事实上,在每个历史时期都存在“四二一”家庭。目前“四二一”家庭结构之所以得到广泛关注,在于“四二一”家庭数量较之以往明显增多并有大幅提升的可能,而如果“四二一”家庭大量出现变为现实,将对中国社会、经济等各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从1979年起,中国开始在城镇普遍推行一胎制、严禁二胎制、杜绝多胎制的生育政策。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下,中国形成了从未有过的大量独生子女。早在2003年,中国独生子女数量就达到了8 000万(翟振武,2003),这些独生子女中部分已经陆续进入婚育年龄,他们将逐渐组成新的家庭,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很有可能形成“四二一” 家庭结构。“四二一”家庭是三代人里连续两代父母选择只生育一胎的结果。计划生育政策是影响人们生育胎次选择的重要外部制约因素,它对于“四二一”家庭结构的形成作用明显。同时需要注意,并非所有“四二一”家庭结构都是在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下的被动选择。生育意愿是影响家庭结构形成的直接原因。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更多父母开始倾向于让子女的质量取代数量。此外,子女养育成本的提升等原因也会使人们的生育意愿向一胎倾斜。目前大多数“四二一”家庭结构主要是在生育意愿和计划生育政策这对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

二、对“四二一”家庭结构概念的理解与界定

“四二一”家庭结构形成的概念基础是独生子女,它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四二一”家庭结构形成需要性别不同的、存在婚姻关系的两个独生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且该独生子女夫妇双方的父母同时生存。广义的“四二一”家庭结构在狭义概念基础上考虑到了死亡因素。在某一时点上,“四”、“二”、“一”三代人的实际存活数量可能会比狭义概念相对应的各代人少,从而产生更多种不同代际数量组合形成的家庭结构,如“三二一”“二一一”等,它们都属于广义的“四二一”结构。

目前,学术界对于“四二一”家庭结构概念的理解仍不统一。郭志刚等认为“四二一”家庭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特定组合群体概念,三代人、三对夫妇、七个人只需要具有这种直接亲属关系结构,不需要生活在一起 。梁秋生根据家庭的两个属性指出,独生子女夫妇的双方父母之间,既无血缘关系、也无婚姻关系,而是通过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为纽带形成的亲家关系,明显不属于直接的亲属关系,认为所谓“四二一”家庭结构缺乏家庭的基本特征,不属于传统社会学意义上的家庭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家庭和代际关系的混合体。管华认为家庭模式包括家庭规模与家庭结构。“四二一”家庭模式,从家庭规模上看是由一对夫妻、四个老人和一个孩子组成;从家庭结构看则是由直系家庭和核心家庭两种家庭结构形式组成。

“四二一”家庭结构的概念是基于计划生育政策形成大量独生子女的历史背景产生的,它是对家庭结构、婚姻生育、代际关系等形象的综合表述,隐含着中国现代家庭的变迁。笔者认为,各位研究者对于“四二一”家庭结构的表述在本质上并不矛盾,所以这些表述都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研究“四二一”家庭结构。

三、“四二一”家庭数量的发展趋势

自从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以来,对于家庭内部关系,特别是对“四二一”家庭结构的担心就一直存在。它对社会究竟会产生多大影响?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对“四二一”家庭的数量以及发展趋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四二一”家庭形成的前提之一是连续两代人只生育一个孩子。是否只生育一胎,是国家生育政策和个人生育意愿共同作用的结果。从生育政策角度,全国已经有25个省、市、自治区,明确宣布了夫妻双方若是独生子女就可以生育二胎的政策。按着政策的规定范围,今后最可能出现的只能是“四二二”家庭,而不是“四二一”家庭。从生育意愿角度,多数人还是倾向于生育两个孩子。上海曾做过独生子女生育意愿调查,结果表明,如果政策开放,54%的夫妇愿意生育第二胎,46%仍愿维持一个孩子。可以预见,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如上海、思想观念更为传统的其他城市以及农村,愿意生育第二胎的独生子女比例将更高。

需要补充的是,除了连续两代人只选择生育一胎,第二代父母均为独生子女也是“四二一”结构产生的必要前提。就此,有学者曾经推算,中国未来十几年间的结婚夫妇中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比例不会超过12.5%[5]。

综上分析,“四二一”家庭不太可能像人们想象中那样大量涌现。尽管从理论分析上看,“四二一”家庭可能是场虚惊,但在事实呈现之前“四二一”家庭可能带来或引发的问题却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

四、“四二一”家庭结构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

与各代生育多孩(两孩或两孩以上)的传统家庭结构相比,“四二一”家庭结构将对其家庭内部三代人产生不同方面的直接影响,从而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四二一”家庭产生的基础性因素是独生子女,每一个“四二一”家庭都意味着两代独生子女的存在。关于独生子女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有何不同?这种不同会对社会产生何种影响?回答这些问题显然是本文力所不及的,不过“四二一”家庭或者说独生子女家庭对独生子女一代的成长存在着负面效应是不争的事实。从社会学角度看,一个三口之家的关系结构是比较简单的,家庭成员之间只形成三种关系,即夫妻、父子、母子,这种关系的特点是对于子女来说,他们只有上下的代际关系而没有同代同辈的关系。与之相比,两孩家庭即四口之家的关系结构就不同了,家庭成员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家庭成员之间能够形成六种关系,即夫妻、父分别与两个子女、母分别与两个子女、子女之间,对子女来说不仅有上下代际关系还有同代同辈关系。在不考虑遗传因素的情况下,个体的不同就来自于不同的社会环境塑造,而家庭环境是个体成长的最重要的初级社会化机构,在下一代的婴儿期、儿童期成长过程中家庭更是重要一环。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独生子女群体和非独生子女群体由于成长的家庭结构不同而可能不同。非独生子女存在血缘产生的同辈关系,他们有机会去体会兄弟情、兄妹情、姐弟情和姐妹情,而这种关系又是进一步培养个体某些优良品质的基础,如责任感、协作能力、竞争意识等。显然,“四二一”家庭结构影响下同辈关系的缺失会给独生子女在个性品质、行为心理等的培养方面带来不利。

“四二一”家庭对于第二代独生子女夫妇意味着抚养负担的大幅度增加。独生子女夫妇上有四位老人,下有一个孩子,其中最糟糕的情况是这五位都没有任何经济收入,那么“四二一”家庭内部的抚养与被抚养人数之比为2∶5,与之相比,传统多孩家庭中间代的抚养压力要小很多。上述情况虽然极端,但其现实可能性并不小,尤其是医疗、养老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农村。

“四二一”家庭结构给处于代际顶端的四位老人带来的是养老风险。在中国,家庭养老是主要养老方式。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与儿女数量密切。在假定儿女同等孝顺的情况下,那么老年父母所获得的养老资源就是每个儿女提供的养老资源与儿女总数的乘积。通过生育形成的家庭人力资源是老年父母晚年保障的基础性养老资源,其他的由下而上的养老资源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生育资源的转化。在养老资源中,最重要、最基本、最可靠的正是生育资源,很多养老资源都是通过生育资源转化的。由于独生子女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比非独生子女家庭有更大的风险。一是表现在独生子女如果中途夭折或者发生伤残事故,独生子女家庭就可能丧失基本的养老资源。二是表现在独生子女的养老能力上,不同于多子女家庭,父母有问题的话,可以互相支持和帮助,独生子女只能依靠自己。因此,在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养老问题对于“四二一”家庭尤为突出,如何摆脱家庭养老的限制,拓宽可选择的养老方式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宋健.再论“四二一”结构:定义与研究方法[J].人口学刊,2010,(3).

[2]梁秋生.“四二一”结构:一种特殊的社会、家庭和代际关系混合体[J].人口学刊,2004,(2).

[3]宋健,黄菲.人口学视野下的婚姻家庭研究:内容与方法[J].西北人口,2005,(9).

家庭养老的概念篇(2)

一、社区保障的定义

社区养老的社区服务,在国外一般称为老年人社区照顾。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提出了“在合适环境中养老”(AginginPIace)的理论,首先在英国推行社区老年照护服务fConununityCarefortheElderly)。自此后,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到20世纪80年代,已走向成熟。大多数学者从社会保障的角度为其进行定义。比较通俗的定义有:“社区保障就是社区承担的社会保障事务”;“社区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执行层次”;“社区保障就是指社区的社会保障”;“社区保障就是社区组织自身为居民提供的各种保障”。有的学者认为“社区保障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福利政策和居民的实际生活标准,以社区为单位,通过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的共同参与,为满足社区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围绕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居民及特殊群体而开展的社会保障活动。”

以上定义从各个侧面揭示了社区保障的含义,由于角度不同,对社区保障的认识、界定也有所不同。笔者认为,社区保障这一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区保障是指社区组织承担的政府交办的各项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社区组织通过优化社区资源专门为本社区居民提供的各项保障业务和服务。狭义上的社区保障专指社区组织通过优化社区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各项保障业务和服务。因为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社会制度,其责任主体是政府,而社区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社区保障不具备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特征,也不具备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全部功能,如缺乏扩大内需功能、投融资功能等。所以,必须正确认识社区保障的含义及功能,以避免出现社区功能扩大化倾向,影响社区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总之,社区中的社会保障是本社区管理组织对社区内成员因各种自然和社会原因导致家庭生活贫困,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提供各种帮助,同时努力促进社区物质和文化生活质量不断改善的制度。

二、社区养老的特性

1.社区养老模式的功能全方位性

所谓养老功能的全方位性,就是满足老年人在养老过程中的各方面需要:(1)物质经济上的供养需要;(2)生活照料和护理上的需要;(3)精神支持的需要,包括情感上的慰藉、充实精神生活的娱乐和教育、老年生活调适的心理辅导、应激——应对社会支持等;(4)保护生命的需要,包括医疗服务和治病药物的使用。我国养老体系功能应兼具物质和精神两重性。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有各种具体而特殊的需要,涉及医、食、住、行、乐、为、健、学。

2.社区养老的资源多元性

家庭养老的概念篇(3)

一、社区保障的定义

社区养老的社区服务,在国外一般称为老年人社区照顾。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提出了“在合适环境中养老”(AginginPIace)的理论,首先在英国推行社区老年照护服务fConununityCarefortheElderly)。自此后,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到20世纪80年代,已走向成熟。大多数学者从社会保障的角度为其进行定义。比较通俗的定义有:“社区保障就是社区承担的社会保障事务”;“社区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执行层次”;“社区保障就是指社区的社会保障”;“社区保障就是社区组织自身为居民提供的各种保障”。有的学者认为“社区保障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福利政策和居民的实际生活标准,以社区为单位,通过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的共同参与,为满足社区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围绕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居民及特殊群体而开展的社会保障活动。”

以上定义从各个侧面揭示了社区保障的含义,由于角度不同,对社区保障的认识、界定也有所不同。笔者认为,社区保障这一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区保障是指社区组织承担的政府交办的各项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社区组织通过优化社区资源专门为本社区居民提供的各项保障业务和服务。狭义上的社区保障专指社区组织通过优化社区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各项保障业务和服务。因为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社会制度,其责任主体是政府,而社区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社区保障不具备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特征,也不具备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全部功能,如缺乏扩大内需功能、投融资功能等。所以,必须正确认识社区保障的含义及功能,以避免出现社区功能扩大化倾向,影响社区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总之,社区中的社会保障是本社区管理组织对社区内成员因各种自然和社会原因导致家庭生活贫困,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提供各种帮助,同时努力促进社区物质和文化生活质量不断改善的制度。

二、社区养老的特性

1.社区养老模式的功能全方位性

所谓养老功能的全方位性,就是满足老年人在养老过程中的各方面需要:(1)物质经济上的供养需要;(2)生活照料和护理上的需要;(3)精神支持的需要,包括情感上的慰藉、充实精神生活的娱乐和教育、老年生活调适的心理辅导、应激——应对社会支持等;(4)保护生命的需要,包括医疗服务和治病药物的使用。我国养老体系功能应兼具物质和精神两重性。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有各种具体而特殊的需要,涉及医、食、住、行、乐、为、健、学。

2.社区养老的资源多元性

家庭养老的概念篇(4)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家庭营养管理,我个人认为,家庭膳食营养管理指照顾到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正常营养的需求,并努力在膳食烹饪上满足这种需求。

一、掌握膳食全营养概念

膳食全营养概念来自于我国《膳食平衡宝塔》及《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前者通俗地告诉我们,每人每天所需食物应包括主食类、蔬果类、肉蛋类、奶豆类、油盐类等五大类食物群(见图)。

这五大类食物群涵盖了人类每天代谢生存需要的各种营养素,因此,《膳食平衡宝塔》为膳食平衡、营养平衡、稳定健康提供了全营养概念。

然而主妇光具有“膳食全营养概念”还远远不够,还要注意克服自身远未意识到的膳食误区,为家庭实施并完善“膳食全营养概念”。

误区一:主妇偏,挑食

在童年形成的偏食、挑食饮食习惯,使主妇长期不买不做自己不吃的食物,比如绝对不吃某一种蔬菜,导致她的下代继承并形成了从小不吃这种蔬菜直到长大都不去接受的偏食、挑食饮食习惯,这是生活中常有的一种现象,无意中造成了下一代一种膳食心理障碍。这种障碍祖祖辈辈长此以往,可形成家族性的某种微量营养素缺失及疾病,不知不觉中影响了整个家族的健康。

误区二:主妇烹饪缺陷

饮食习惯固然是在童年形成的,但并非不可改变,理论上没有绝对难吃的食物,你不爱吃的某种食物,换个人可能爱吃的不得了,家人不爱吃的原因可能是主妇不会做,做的不好吃。因此,主妇应学会一些烹饪方法,懂得一点烹调技巧,努力学着去做某种所谓不好吃的蔬菜,俗话说“好吃不用劝”,当家人都抢着吃这道菜的时候,一定是我们主妇倍感成功和幸福的时候。目,了解家庭成员营养需求

了解家庭成员会有哪些基本营养需求上的缺陷,用来防止发生营养缺乏性疾病或营养代谢性疾病非常重要。

2000年我国出版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已经全面研究制定了中国居民不同性别、身高、年龄段膳食营养素需要量。通过我们对疾病营养治疗学上的长期实践,在家庭膳食营养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成年男性偏重摄入动物类食物而蔬果类营养素却严重缺乏,造成动植物食物群的不平衡,久之就会形成热能营养素过剩与微量营养素缺乏综合征,在烹调上尽量做几种半

荤半素的菜品避免整荤菜。生长期青少年需要足够的热能和优质蛋白促进健康生长,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因低蛋白血症容易患肺炎等感染性疾病危及生命,因此在烹调上每天都要有瘦肉、蛋、奶类优质蛋白质的菜品。另外青少年可以用红烧、酱煮等经饿的方法烹制,老年人则可以用清炖、清蒸等容易消化的方法烹制菜品。目,疾病人群特殊营养调理

每个家庭都会有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不要认为与膳食营养无关。初高中生特别是女孩子很容易患便秘,习惯性便秘会影响到成人后甚至终身健康,多因学习而久坐不爱运动造成。

家庭养老的概念篇(5)

在我国,人们对社会福利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有人认为,社会福利包容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保险和社会救济之外的所有内容。也有人认为,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共办的以全体公民为对象的公益事业。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社会行政事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承担特殊社会福利服务和社区福利服务工作。同时社会福利事业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

1 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过程

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经历了一个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少到多的发展过程。

在解放初期,面临政府遗留下来的千疮百孔的烂摊子,一大堆的社会问题有待解决。国家用短短的几年时间,完成了对旧政府及国外宗教团体办的老残所、育婴堂、救济堂、劳动习艺所等救济机构的接受和改造。“”期间,内务部于1969年被撤销,失去了主管民政工作的专职机构,许多福利事业单位被迫撤销、移交、合并,许多孤老残幼重新流落街头,社会福利事业遭受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福利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1989年,民政部又提出今后一段时间,社会福利事业要以继续坚持深化改革,提高效益和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指导思想,并以发展社区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作为城市社会福利事业的新领域。近年来,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快速发展,使社会福利事业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 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老年人的社会福利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老年人的社会福利事业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

1、社会福利院孤老收养概况。新中国成立后,从一九四九年到一九五五年间,民政部门在接管改造旧社会慈善团体和救济机构的同时,成立了大批养老院和生产教养院,收养安置了数十万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

2、社会福利院孤老收养的方针和管理。孤老收养的方针。民政部门对孤老进行收养的工作方针是:“以养老为主,通过适当劳动、思想教育和文娱活动,使老人身心健康,心情舒畅,幸福地度过晚年。”福利院中对孤老的服务管理。

服务管理,是收养方针的具体化。早在一九六二年国家就规定:“养老院的管理工作应该着重抓好生活,抓好思想。在生活上要着重抓五个方面:(1)办好老人食堂;(2)照顾好老人的日常生活;(3)搞好卫生,保障健康;(4)适当开展文娱活动;(5)组织老人参加轻微的生产劳动”。

3、乐陶陶安度幸福晚年。八十年代中国城市的社会福利院,不仅在本质上不同于旧中国的“慈善堂”,比解放初期清苦简陋的教养院也有很大提高,真正成为一处处老人乐园。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院的设施有了很大改善,孤老们的物质待遇也逐年提高。由于老年人生活水平提高,精神生活丰富康复和医疗水平逐步上升,他们的平均寿命也逐年延长。

3 儿童福利事业

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儿童身心健康而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如:建立儿童公园、儿童娱乐中心、儿童剧场、儿童医院及保健中心、儿童图书馆以及儿童福利院等。2003年,民政部进一步探索和规范了孤残儿童的家庭寄养和送养方式,出台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得若干规定》,推进了儿童福利社会化,进一步发展了儿童福利事业。

4 残疾人福利事业

国家和社会为因为生理缺陷或智力缺陷造成劳动、活动方面障碍的人提供的福利设施。......,为他们创造一个康复的社会条件,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尤其心理康复,更需要全社会的配合,才能使残疾人克服失群感。

一是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升残疾人保障水平。通过举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对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实行集中供养。

二是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努力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乡实施最低社会保障工作中,积极推行分类救助,对存在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按残疾程度不同,分别享受待遇不同的重点保障,使其救助水平与一般的低保对象有所区别。

家庭养老的概念篇(6)

一、社区保障的定义

社区养老的社区服务,在国外一般称为老年人社区照顾。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提出了“在合适环境中养老”(AginginPIace)的理论,首先在英国推行社区老年照护服务fConununityCarefortheElderly)。自此后,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到20世纪80年代,已走向成熟。大多数学者从社会保障的角度为其进行定义。比较通俗的定义有:“社区保障就是社区承担的社会保障事务”;“社区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执行层次”;“社区保障就是指社区的社会保障”;“社区保障就是社区组织自身为居民提供的各种保障”。有的学者认为“社区保障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福利政策和居民的实际生活标准,以社区为单位,通过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的共同参与,为满足社区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围绕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居民及特殊群体而开展的社会保障活动。”

以上定义从各个侧面揭示了社区保障的含义,由于角度不同,对社区保障的认识、界定也有所不同。笔者认为,社区保障这一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区保障是指社区组织承担的政府交办的各项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社区组织通过优化社区资源专门为本社区居民提供的各项保障业务和服务。狭义上的社区保障专指社区组织通过优化社区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各项保障业务和服务。因为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社会制度,其责任主体是政府,而社区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社区保障不具备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特征,也不具备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全部功能,如缺乏扩大内需功能、投融资功能等。所以,必须正确认识社区保障的含义及功能,以避免出现社区功能扩大化倾向,影响社区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总之,社区中的社会保障是本社区管理组织对社区内成员因各种自然和社会原因导致家庭生活贫困,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提供各种帮助,同时努力促进社区物质和文化生活质量不断改善的制度。

二、社区养老的特性

1.社区养老模式的功能全方位性

所谓养老功能的全方位性,就是满足老年人在养老过程中的各方面需要:(1)物质经济上的供养需要;(2)生活照料和护理上的需要;(3)精神支持的需要,包括情感上的慰藉、充实精神生活的娱乐和教育、老年生活调适的心理辅导、应激——应对社会支持等;(4)保护生命的需要,包括医疗服务和治病药物的使用。我国养老体系功能应兼具物质和精神两重性。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有各种具体而特殊的需要,涉及医、食、住、行、乐、为、健、学。

2.社区养老的资源多元性

在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中,对老年人的经济奉养、生活照料和精神关怀由家庭提供,家庭是完成养老功能的资源所在;而社会养老模式的特点是社会提供养老资源。此两种模式的养老资源均是单元性的。与我国现今社会经济发展形态相适应的社区养老模式,其完成各方面养老功能的资源既来自个人、家庭,也来自社区、政府,因而是多元性的。养老体系的经济供养部分可包括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家庭供养、个人储蓄、自我供养几个层次;照料体系的构成也要涉及国家、社区、家庭和个人等多方面。社区今后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老年护理和照料功能。家庭作为老年人“长期生活的场所、一生的归宿和晚年的倚托”,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最符合其生活习惯和最感熟悉和安全的养老住所,而家庭成员则可以给予老年人他人难以替代的亲情关怀和精神慰藉,因此政府理应制定必要的政策、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老年人居住在家中或在家庭式的环境中养老。

3.社区养老模式的功能体系的多层次性、开放性和优势互补性

社区养老模式满足各方面养老需要的功能载体可以是多层次、多种形式的。社区养老模式的“家”的概念,不再是仅由亲缘关系成员所组成的狭义的家庭概念,而是在生活功能上,扩展到其所处社区的广义的家庭的概念,在这样的社区——家庭环境中,社会人际关系层次更多,人际交往互动方式更为多样,更能满足人际互助与沟通的多元需要。老年人在这样的养老环境中更可能获得多层次的养老需求满足。因此,在社区养老模式中,家庭是主要的养老载体’一旦它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性的。居住条件好、子女照料较周到的老人在自己家中养老是社区养老;而居住条件差、子女照顾不好或是失去亲人的老人,由社区向他(她)提供具有家庭氛围的

[1] [2] [3] 

养老住所也应归属于社区养老的模式;另有一些自主性较强的老人,不愿麻烦或“连累”子女、亲人,而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前提下愿意住在设施良好的社区老年公寓中摆脱家务牵累、休闲养性、安度晚年,这也不失为一种合适的社区养老方式。本着社区养老模式以老人为中心的原则,在养老方式的选择上应尊重老年人自身的意见,根据老年人的价值观、自主性和生活自理能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某种养老方式的择取不必固守不变,应该是动态发展的。从根本意义上应该确定的是,社区养老模式的“家”不是一个物理空间概念,而是具备人际关怀、情感交流,同时具备物质养老和精神养老条件的社会环境。

.社区养老模式资源利用的充分性

社区养老较之机构养老,具有投资少、成本低、服务广、收益大、收费低、见效快的特点,能减轻机构养老服务的压力。年,美国人住养老院的老人数量仅为居家服务老人的十七分之一,但护理费用开支总额达到亿美元,比居家老人的护理费用总额高出.倍。在上海,造一个设施条件较好的养老机构,平均每张床位的成本也在万元左右,一个、百床位的养老机构,就意味着、千万元的投入,还不包括建成后运作费用的补贴。

三、现阶段我国社区养老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首先,社区养老保障缺乏系统性,根据国外的经验,任何一种新制度的建立、方案的实施,都是有中央和地方的密切配合,总会有相关的法律与制度的先行出台,这样一种新的制度和方案才会顺利地推行和实施,我国的社区养老保障还没有形成一种服务体系,还只是各自为政,一盘散沙,另外社区缺乏对养老保障的自主权,目前的社区仅是充当着政府管理居民的中介。

其次,对社区养老资金缺乏统一的管理,各地资金筹集方式各不相同,资金的来源不明确。大部分社区活动资金主要来源于街道每年有限的拨款,但资金很少用于老年服务,资金也不是专门拨给老年人的,在平等社区接受的退休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破产企业,对于这些退休人员,其生活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补助,属于社会福利,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另外社区中虽设立了募捐箱,很少有人捐款,即使是募捐到了资金,也要由社区上交给街道。

再次,对社区养老的准备不足,这主要包括:在认识方面,一是主管方对社区养老的认识,其还没有完全了解社区养老的含义,没有将社区与养老真正地结合起来,对民众缺乏必要的宣传,社区仅是一个自治组织,社区养老是由社区的养老院负责,而一般养老院是要收费的,社区派往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只是起到一个把握政策方向,作为养老院与政府联系的桥梁而己,二是群众对社区养老的认识,很多人对社区养老的概念感到陌生;在组织管理方面,既缺乏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也没有具体的管理和实施的部门,组织乏力、制度缺失,很多社区对辖区内的老年人缺乏统计与了解,对于接受的退休人员也只是对其来去负责登记而己;在基础设施方面,快速增加的老年人口和老年人口高龄化,对老年生活服务、健康维护、老年文化、娱乐健身、家庭照料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再仅仅局限于对老年人物质生活的满足,还包括精神方面的满足,很多社区缺少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例如平等社区虽然拥有一个平方米的活动室,但室内缺乏活动设施,图书阅览室的书籍也比较单一,而且缺乏为老年人提供的单独的、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场所及设施。

四、加强和完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的建议

在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国家还无力包办老年服务事业,也不可能指望完全由老年人自己购买服务。因而采取由政府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在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是切实可行的途径。针对目前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合理设计予以改善。

.改善居家养老的观念

.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大力宣扬健康向上的养老方式,引导老年人树立积极的养老观念,为提高自己的晚年生活质量而妥善应对生活中所发生的事。社区与老年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在社区广播中或在各小区的宣传窗中多增添一些关于积极、健康养老的知识栏目和真实的事例教育内容,让老年人受到潜移默化的感染,以乐观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

家庭养老的概念篇(7)

关键词:“公民赡养扶助义务”;宪法价值;共同体;人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图分类号:D2938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9-0090-05

引言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生效。新法在赋予老年人权益以更加完整的内涵、为实现老年战略提供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的同时,部分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也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如认为“常回家看看”条款是国家以法律手段干预家庭伦理道德领域、不具有可操作性等。如何认识相关规范的价值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事实上,争议条款是对宪法第49条第三款“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化,是对宪法上公民家庭伦理义务的硬性要求,宪法义务规范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供了价值源泉。因此,对宪法公民赡养扶助义务规范进行价值探讨对于解决当下争议具有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被纳入“人权―基本权利”范畴的权利规范在宪法的价值王国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而义务规范则相对处于――它们或是被置于工具性地位,或是被推向政治性、道德性或伦理性价值的边缘。这种晦暗不明的状况是由分析进路与学术立场的僵化导致的。本文将通过对“国家根本法”及“共同体基本规则”两种不同的宪法观进行梳理,比较不同场景下对宪法第49条第三款的不同认识,探寻分析宪法家庭伦理义务规范内在价值的可行进路。笔者认为,从“共同体”而非“国家”的角度认识宪法,从“人”而非“权利”的维度观察宪法义务条款,才能够更为客观和全面地认识问题。以此为基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蕴含的价值也就不言自明了。

一、对宪法中“赡养扶助义务”的两种认识

“赡养”,指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即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扶助”,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在我国1982年以前的三个宪法文本中,并未规定公民“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1982年宪法草拟过程中“正好报纸报道了很多关于家庭闹矛盾的事例。……对此,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委员们议论纷纷,认为宪法必须加以规范”。[2]基于宪法观念的不同,学界对该条款的规范价值、法律效力和立法功能长期存在不同理解。

1“国家根本法”观念下的公民赡养扶助义务。一般认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国家根本法”“母法”“最高法”。[2]在其中,“国家”是宪法毋庸置疑的存在基础,构成了宪法概念的核心要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观发端于西方自由主义哲学的社会契约理论,基于“缔约”之“国家―公民”二元对立的政治假说,强调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侵害,以确立政府权力界限为“首要职能”。[3]虽然为了维系国家的存在,公民的宪法义务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即非倚赖于公民部分权利和自由的牺牲国家无以为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民“基本义务”的概念,典型的如依法纳税义务、服兵役义务和受教育义务等),但这种价值只有在为保障基本人权服务时,才能被正当化。换言之,宪法义务规范的存在是以权利的保障为前提和根本动因的,“基本义务并不具有构成宪法规范体系之核心内容的那种价值特征”。[4]

秉持这种宪法观的学者对我国宪法规范中公民的“维护国家完整和民族团结”“遵守社会公德”等义务持批判态度,在对公民赡养扶助义务的认知上尤为如此:价值方面,公民赡养扶助义务不但无法同人身自由、自由等基本权利一样取得宪法的核心价值地位,甚至还低于宪法理论框架中“基本义务”这一概念;规范性方面,由于“赡养扶助”的概念很难界定,宪法文本上的婚姻家庭义务只具有示例性,无法对公民构成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并非法律义务,而是道义义务;[5]立宪旨趣方面,是一种普通法律与宪法功能未区分开的立法技术低下的表现;[6]必要性和功能方面,认为公民的赡养扶助义务隶属于家庭领域和道德范畴,不能构成“国家―公民”二元对立结构的组成部分,在宪法中可有可无。[7]

2“共同体基本规则”观念下的公民赡养扶助义务。与上述观点相对,近年来部分学者认为将宪法仅仅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时代局限性、逻辑局限性和文化局限性,主张对“国家”这一宪法学核心概念扩围,提出了“共同体基本规则”的宪法观念。[8]认为政治共同体在广义上跨越政治、经济、文化等内容的界限,涵盖家庭、社区、国家、超国家等多个层次,是一个多元复合范畴,并非传统意义上与社会相对立的“国家”概念所能囊括。宪法是人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有目的地建立和组织共同体的规则,它不仅谋划个人生活,也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观相同,该理论的出发点同样是人权的实现。但与前者不同,该理论认为共同体的创设并非是基于“缔约”这一理性假设,而是“人的社会性”这一普遍经验。[9]由此,“义务”作为“人的社会性”的内在反映也就与“权利”具有了同等重要的地位――义务是人结为共同体的基础和前提,权利是人结为共同体的目的和追求,两者是互为表里、一体两面的关系。这种理论指责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权利观忽略了“权利”的客观性基础,对其主观性进行了片面的强调,将“权利”绝对化了。权利的绝对化是导致资本主义社会道德困境的主要原因。[10]

在作为共同体规则的宪法观下,赡养扶助义务被赋予了新的内涵:[11]从价值上来看,它是国家共同体对家庭之次级共同体的调整,体现了家庭内部的自足性和家庭成员间的互,是共同体得以存续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规范效力上来讲,该义务条款在规范性方面与其他宪法义务条款没有本质区别,同样需要法律的细化、解释才能加以适用。人们所诟病的含糊性、抽象性、无法适用性只是对该规范的一种偏见;从立法旨趣上来讲,它既是宪法对于社会道德危机的必然回应,也是我国传统道德和法律价值的体现,能够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的冲击起到良好的抵御作用;从必要性和功能上来说,它在共同体范畴内体现出最高法秩序对婚姻家庭内部权利义务的安排,在国家、家庭两个共同体之间架构起桥梁。

二、不同宪法义务观的立场及其辨识

管窥上述两种宪法义务观的反差,恰恰体现了宪法学研究在我国改革开放不同历史时期的独特问题意识和研究思路。改革开放之前“国家―社会”处于高度一元化状态,权利意识乏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思想自由化大潮引起了对“”期间“蔑视基本权利”的普遍反思。法学界从上世纪80年代绵延至今的“权利启蒙运动”在宪法学研究中体现为:话语中心向“基本权利”范畴转移、迫切要求强化宪法实施以及对我国宪法文本进行反思,影响之一即是对封建传统“义务本位观”的彻底绝断,对我国宪法上赡养扶助义务进行批判。

在这种背景下,对于宪法第49条第三款,学者或是认为它是我国传统义利观的体现,反映出我国宪法潜在的价值判断,即对古代法律“引礼入法”之传统定式的体现;[4]或是认为这是立宪技术不成熟的体现,未能完全区分宪法规范与法律规范,把本应由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上升到了宪法高度,混淆了宪法和法律的功能;[6]或是认为这是我国落后的经济现状导致,认为赡养义务是过渡性的,是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过渡期间的遗留。在前资本主义时期以家庭为核心的“养儿防老”观念,已经被现达国家的社会福利观念和体制取代。换言之,赡养老人变为了国家义务。[12]

学界基于对本国宪法文本和实施前景的质疑,套用部分西方国家宪法文本和理论对赡养扶助义务条款加以评判,这种研究方式和态度抛却了文本主义的立场,反映出对我国制宪史与宪法实施现状的悲切。但是,“如果我们把承载特定价值的宪法视为一种绝对意义的宪法概念,则将犯一个以偏概全、盲人摸象的错误。”[8]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成果显现,文化、理论和道路自信在政治、思想和学术层面普遍得以确立,加之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化进程中伴随的道德隐忧,学界开始对既有研究立场重新认识,对以权利为中心的话语模式展开反思:一是平衡论的观点,认为宪法义务能够起到与权利相平衡的作用,能够从更加根本的意义上保护基本权利,防止权利被滥用(作为权利的内在限制和平衡的义务观);二是非规范性的观点,即不再单纯强调宪法的规范价值而是对其政治意义和伦理价值加以衡量,认为宪法能够起到公民教育作用,具有某种“公民宗教”的功能。[13]

但是,这些认识都没有从宪法义务自身出发探讨其固有价值――义务规范始终是被作为实现权利的工具而存在和认识的。如果说宪法权利规范体系是从个体维度对公民生存和发展权利的认可,那么宪法义务规范体系则是从“共同体”角度出发,确立维系共同体存续的基本规则――它们同样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前提。[11]从共同体存续和人权追求的逻辑出发,公民的赡养扶助义务也被赋予了崭新的内在价值。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价值的探寻不再像“依附于权利的义务”那样可以从公民个体的视角加以论证,而必须置于国家、家庭这两个共同体范畴之中――唯有共同体才是义务的载体,才是人权保障的载体。“人权”超越“权利”成为了共同体的新内核。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第33条,有学者主张以该款为基点搭建我国基本权利保障体系。[14]“共同体”观念正是这种超越的组成部分,它是以“人”为核心的对社会组织的不同理解。

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念是资本主义萌芽阶段市场经济关系建立后的“人的独立性”的反映,其时代背景是由“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向“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社会形态转变。[11]权利概念的凸显来源于承认每一个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自主人格,这种对封建社会基于身份关系的“依附人格”的否定体现了“人”的历史进步,实现了法律从身份向契约关系的转化。在这种自由意志的支配下,每一个人都有资格要求自己成为一个有尊严的人,并得到尊重。但是,在这种人权观念打破旧秩序、建立权利秩序的同时,也将“人格”置于“物的依赖关系”之上。然而,这种观念却在法律逻辑和伦理上存在无可避免的内在矛盾――它一方面强调权利是终极价值,人永远不能作为手段存在,另一方面却将各种利益算计充斥于权利的实现过程中,追逐权利而将他人视为实现权利的“手段”。[11]权利的实现无一例外在“工具理性”算计下,构成了“承认他人为人”而非“尊重他人为人”的逻辑悖论。虽然“以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工具理性”替代了“以人作为权利客体”的“工具性”,却同样都构成对他人人格的贬损。“国家―社会”二元对立下的义利观片面强调权利,导致义务缺位。

启蒙思想家认为人性是“一元”的,将人视为先于共同体、孤立的先验性存在。然而人天生是社会性动物,只因处于社会当中才有了其真实内涵。就在这种“相互建构性”中,人的含义得以清晰表达――对于人权的追求仍然是组成共同体的价值原点和终极追求,但是这时的“人”的概念已是基于其社会性而存在。作为人之自由意志载体的“人格”只能基于一种共同体伦理而存在。这种伦理并非建立在商品社会单纯的“对物的依赖性”之上,也不仅限于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生存条件的需求,而是对生命、安全、自由、秩序、尊严、平等的全面追求。这也就完成了对宪法义务逻辑命题的转化,这看似与国家根本法观念下的“基本义务”无异,却存在两点根本区别:其一,在“基本义务”观念下,国家作为权利实现的中介物,与公民、社会边界清晰,它以国家的维系和自由权的保障为核心,却与现代寻求社会权利保障福利型国家的观念不符。唯有以义务为共同体构建前提的宪法义务观,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的制宪、修宪初衷,符合马克思主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观点。其二,“基本义务”仅仅被赋予规范价值,除此并不具有道德基础和正当性基础,作为共同体构建前提的宪法义务观则赋予各类宪法义务以伦理性价值,这不仅为规范的正当性筑牢了基础,也为其文化和教育意义找寻到了依据。

三、宪法中“赡养扶助义务”的价值探寻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家庭关系作为宪法文本中的重要内容,如爱尔兰宪法第41条“国家承认家庭作为社会自然的主要和基本的单位,作为拥有先于并优于所有成文法的不可剥夺、不可侵犯权利的伦理组织”,立陶宛宪法第38条“家庭是社会和国家的基础”,希腊宪法第21条“家庭,以及婚姻、母亲和儿童,作为民族存续和进步的基石,应受国家保护”等。从世界各国宪法规定的情况看,家庭具有以下内涵:其一,具有先国家的性质,这是“国家―家庭”两个共同体的逻辑前提,同“人权”一样,不论宪法是否予以规定或者国家性质如何,家庭都具有超国家的属性;其二,它是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在各国宪法文本中家庭通常被描述为“基础”“基本单位”“细胞”“基石”等,在国家发展、社会构建和民族存续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其三,具有伦理性,虽然在不同文化、宗教和社会背景下家庭观念千差万别,但家庭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于契约、行政等其他法律关系,而是具有很强的社会价值和伦理价值。我国宪法也对家庭进行了专门规范,这体现了婚姻家庭制度在我国法律秩序中的重要地位,而对公民赡养扶助义务价值的研究同样不能脱离家庭的范畴。

1对国家法秩序进行正当化。“人类社会是彼此具有相互关系的人类联合体的总和”,在诸多古老的联合体中“只有由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的至亲血缘所组成的住户共同体――最为狭义的家庭――还以顽强的生命力持续到今天”。[16]宪法作为法秩序的基础,其正当性部分来源于以根本性、最高性政治文件的形式对一切先国家共同体予以承认,来源于对既存权利义务秩序加以确认和改造。对国家法秩序进行正当化的价值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对家庭的承认和保护。这是国家法秩序正当化的第一步。就我国情况而言,家庭在历史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首先,家的概念在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中占有重要地位,从“家天下”“亲亲相隐”到“存留养亲”“株连九族”等,无一不体现它在法律传统中的基础性地位;其次,封建等级观念和礼教观念通常基于家庭关系加以构建,如三纲五常、尊卑长幼等。新中国成立后,家庭观念仍然在道德领域、社会范围乃至国家共识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改,但1954、1975、1978、1982“四部宪法”中均包涵承认家庭、保护家庭的内容。宪法中的公民赡养扶助条款体现出家庭内部的自足性价值,发挥了巩固国家正当性的功能。

二是对家庭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和改造。“社会主义宪法是统治阶级(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组织(共产党)的价值观念和政治要求的法典化”,[17]相较于资本主义宪法,社会主义宪法具有更多的革命性、理想性色彩,前者体现为对社会进行整体性重构(在家庭制度方面体现为对封建家庭秩序的改造,如妇女解放、婚姻自由等),后者表现为对“好的生活”之理想进行刻画――反映在家庭制度中,即为重视儒家传统义利观中善(德性)的价值。儒家的个体不是权利主体,而是德性主体――权利是个体在所属社群中所拥有的一种资格,它与义务不可分割。个体通过与社群、成员之间的互动,履行社群所要求的义务,也拥有了相应的权利和资格。[18]在儒家文化中,权利来源于善,人的尊严来源于通过互动式的义务而获得的尊重。对赡养扶助义务的规定,恰恰使公民在家庭中的德性地位得以确立――宪法通过对德性的承认完成了对人的尊严的全面保护,从而实现了自身的正当化,呈现出“亚洲立宪主义”中儒家传统文化的底色。

2体现家庭内部的自足性、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共同体的自足性,包括系统调整功能的自足性、纠纷解决功能的自足性两个层面:前者指共同体成员通过社会合作,得以突破个体能力与手段限制的不足,达到自足自主;后者指在同一公共权威的治理下,成员之间、共同体间的纠纷得以自足解决。[8]家庭对其成员来说是包罗万象,提供各种便利的共同体。其功能包括本原功能、经济功能和衍生功能:前者指人类自身的生产繁殖功能;次者指作为生产单位的家庭,是人们消费生产和生活资料的重要场所;衍生功能指组织人类社会活动的功能,包括管理功能、权利功能、情感功能等。[19]赡养和抚养义务正是其本原功能的体现,它强调具有物质资料生产能力的个体对家庭中无法独立存续的个体进行给养和照顾,以实现对原有人口的保全和存续。扶助义务则是家庭衍生功能的体现,家庭作为人类情感最密集、最深厚的场所,能够使人们产生强烈的皈依感,为现代社会重压下的人群提供情感支撑。虽然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家庭的功能也在不断变迁,如经济功能、教育功能的外化,娱乐功能、情感功能的提升等,但是共同体内部的互价值始终没有减弱,人类的生活不可能离开家庭这一基体。

3国家对次级共同体的必要调整。“宪法基本上是一系列的调和,而不是一系列的反对;更进一步的调和渗透到政制结构之中,使得不同的部门不至于陷入事实上的反对状态,并使他们彼此作出某种妥协,甚至互相传递信息和主张。”[20]宪法为人们的社会合作搭建了基本平台,从共同体关系的维度,公民赡养扶助义务不仅体现了家庭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在国家和家庭两者间搭建起了义务分配和纠纷解决的平台,这主要是通过对承担义务的主体和顺序加以明确实现的。部分国家宪法明文规定了这种次序,如巴西宪法第230条“对年老者提供的救济项目应优先考虑在其家中进行”,部分国家宪法条文则隐含了这种安排,如白俄罗斯宪法第47条“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失去赡(扶)养人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俄罗斯宪法第39条“保证每个人在患病、残疾、失去供养人的情况下,以及为培养儿童和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按照年龄享受社会保障”等等。这些都体现出“国家―家庭”二者在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方面的义务关系,即以家庭为主,以国家和社会为辅的保障观念。我国宪法虽然对此没有明确,但在长期的实践中已形成了社会共识,如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结语: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蕴含的宪法价值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其部分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基于本文对宪法上公民赡养扶助义务固有价值的探讨,恰可对此种质疑作一回应。

首先,新法体现了功能变迁背景下家庭内部的自足性价值、家庭成员的互价值。基于家庭在老年人精神供养方面的无可替代性,新法第18条首次对扶助义务内容进行了硬性要求,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其次,它体现了国家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制度性安排,搭建了“国家―家庭”二者间的义务分配平台。如第26条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第18条对探亲休假制度的具体构建等,体现了该义务对国家法秩序的反作用。在“居家养老”的基础上,体现了老龄事业发展中国家和社会齐头并进,健全各项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总思路,使国家和社会承担起包括进行老龄化国情教育、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强化老龄科学研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建立老年人福利制度等广泛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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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的概念篇(8)

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资助 立项号:2015SSCX068

人口老龄化改变了劳动力年龄构成,在未来二十年,适龄劳动力比例将不断减小,家庭抚养比不断增高。随之而来的劳动力供给短缺、家庭收入减少、抚养负担过重都将给每个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埋下隐患。从消极的角度来说,人口老龄化导致的适龄劳动力群体年龄老化和规模缩小,将给中国的社会经济增长造成极大负担。从积极的角度来说,人口老龄化现象客观上扩大了老年服务产业的需求,并且,我国作为“超级人口大国”,结合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时间节点,未来10到20年,老年服务的市场需求将会相当庞大。

另外,维持劳动力的正常供给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对劳动力供给的制约,将间接的影响当下就业率处于劣势的女性劳动力。

在此背景下,由于女性劳动力群体内部多样性的客观存在,人口老龄化现象在影响其就业率的过程中亦存在不同的逻辑路径。本文旨在借助“去家庭化”程度这一概念,分析人口老龄化现象对不同劳动力市场的女性劳动力就业率的影响。

1 “去家庭化”概念的借鉴

艾斯平-安德森在其《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一书中将“去商品化”和“社会分层化”程度作为划分福利国家体制的标准,许多女性主义学者指责其忽略了女性在家庭中的作用,还对针对女性的福利项目视而不见,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倾向。女性主义学者认为尽管福利国家制度并不决定女性可以得到的工作机会,但国家提供的福利如对老人和儿童的照顾服务等都决定女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脱离家庭。于是许多女性主义学者提出了更具性别敏感度的福利国家模型,其中为学界广为接受的即是其“去家庭化”概念的提出。而安德森在此基础上认为“去家庭化”通过减轻家庭的负担,减少个体对家庭亲属的依赖,进而寻求个体的独立[2]。

接下来探讨这个福利国家体系中的概念在我国的适用性。福利国家既规范了生产方式中的资本关系,也规范了家庭生活中的角色分工[3],从宏观上来看,我国不属于福利国家,因为有着不同于福利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但是,从微观上来看,家庭角色的分工部分,我国存在借鉴福利国家模式的可能性。

“去家庭化”程度已然成为欧美国家衡量其福利体制产出结果的重要指标。虽然我国并非福利国家,但随着我国养老、儿童等相关福利项目日渐市场化,社会保障体系下政府、市场与家庭的分工博弈愈发激烈,“去家庭化”这一西方福利国家语境下的产物在我国社会保障领域,尤其是对关于老人、儿童的照顾服务,以及女性承担的家庭照顾责任大小等问题尤其适合我国情境的解读。

所以,在我国“家庭化”可作为衡量政府和家庭对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责任分工的重要概念,专指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依靠家庭获得福利支持,即“家庭”更多被看做为个人带来风险和负担的场所,而不是个人获得福利和服务的场所。“去家庭化”则是指为了摆脱家庭带来的各种风险和负担,个人有意识地减少家庭生活和家庭关系对自己的束缚。

关于“去家庭化”程度指标的拟定,由于我国统计数据较OECD国家稍显简略粗放,故在指标拟定过程中不能全然参照西方学者的测量指标2。本文在此考虑我国语境,对我国“去家庭化”程度从老年人这一维度进行定义。

老年人“去家庭化”程度体现为通过借助于老年服务产业,如养老机构等,能够减小老年人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依赖到何种程度。故以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中入住养老机构的人数占总人数比例,以及养老产业支出占GDP比例等,作为参考指标。

2 人口老龄化现象影响“去家庭化”程度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现象加剧,失能老人数量增多,家庭日益核心化,老年家庭趋向“空巢化”,致使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整个社会养老问题愈发迫切。并且,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并非家庭养老意愿的弱化,而是在客观上子女是否有能力继续家庭养老存在问题。因此,作为家庭养老的替代,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而社会化养老的普及即意味着老年人“去家庭化”程度将不断加深。

本文以全国23个省市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作为各省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参考指标,并且采用“中国老年人健康长寿影响因素调查”(CLHLS)的截面数据,通过聚类分析方法对各省市“去家庭化”程度进行划分。以下为我国自2000年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后,各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参考指标:

由数据可知,从单个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来看,23个地区中人口老龄化程度最深的是四川、重庆,程度最小的为北京、上海;从人口老龄化程度来看,23个地区可分为如下表三个梯度,从Ⅰ到Ⅲ,老龄化程度不断减弱。

其中,福建和广东“去家庭化”程度最高,其他地区“去家庭化”程度虽存在梯度,但第Ⅰ和第Ⅱ类差异并不显著。基于此,结合上文老龄化趋势梯度的划分,我们可以看出:

不同于上文预期,福建和广东地区老龄化趋势与其老年“去家庭化”程度呈负相关。

北京和上海两地区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减弱,老年“去家庭化”程度也相应降低。

四川和重庆两相邻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最深,但是老年“去家庭化”程度却存在显著差异。

人口老龄化趋势处于中游的地区,整体上老年“去家庭化”程度趋向于较低的梯度。

图 2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针对以上几点,首先,探讨福建和广东地区与北京和上海地区人口老龄化对老年“去家庭化”程度的影响结果相左的原因。由图2可知,虽然,近期该四个地区的人口老龄化程度相近,但是由于在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初期,上海和北京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已经相对较高,故即使一直呈下降趋势,整体老龄化问题也比广东和福建更严重,而相应的为缓解老龄问题的老龄产业仍处于发展之中,所以“去家庭化”程度较低。不同于上海和北京,广东和福建整体老龄化程度较低,主要是由于流动性大的年轻人比例较高,老年人进入养老机构的比重较大,故“去家庭化”程度较高,但是广东和福建相对与北京和上海,老龄化问题仍在发酵过程中,预期会愈发严重。

四川、重庆同为人口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地区,四川“去家庭化”程度却比重庆高。这主要是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其一,农村老龄化程度存在差异。相较于城市老龄人口,农村老龄人口选择机构养老的比例较低,故农村老龄化程度越高,其“去家庭化”程度会相对减小。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重庆65岁及以上农村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达到14.51%,比四川的12.26%高过两个百分点,并且,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期,重庆农村老龄化程度仅比四川高零点三个百分点,由此可见,重庆不仅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四川严重,在老龄化趋势上也更为严峻,故其“去家庭化”程度较低。其二,人口构成存在差异。老龄化程度反映了地区老年人口的比例,但是不能反映承担家庭负担的中坚劳动力的比例。中坚劳动力比例越低,意味着家庭养老功能越弱化,因为能够亲身承担家庭照料责任的人数减少。故四川人口老龄化程与重庆相差无几,但是四川的儿童及老人的总抚养比比重庆高出两个百分比,这说明四川家庭劳动力负担更重,亲身参与家庭养老的比例更低,即选择社会养老服务的比例更高,相应的“去家庭化”程度更高。

人口老龄化程度中等的地区“去家庭化”程度都偏低,这恰好反映了虽然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十多年,但与其配套的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并没有跟上老龄化的速度,而“去家庭化”程度的梯度存在,亦证明不同地区在应对老龄化问题时存在非同步现象。综上,人口老龄化影响了各地区的“去家庭化”程度,推动了整体“去家庭化”程度的增加,但是,实际数据表明老年人“去家庭化”程度还受到老龄化趋势、地区人口结构、城乡分布等因素影响,这也反映出各地区应对人口老龄化比较滞后,老龄化与“去家庭化”的正相关仍然不显著。

3 “去家庭化”程度对女性就业影响

女性就业情况主要由两方面因素决定,一为劳动市场对女性劳动力的需求,二为女性个人的就业意愿。这两因素都不同程度受到“去家庭化”的影响。

以往关于女性就业问题的研究,多以地域、年龄作为划分,显少从劳动力所处市场不同的角度划分。我国现阶段的就业问题主要是劳动力类型、数量与产业结构转型对劳动力的需求的不匹配。劳动力市场分割下,女性劳动力可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的中高端劳动力以及次要劳动力市场的低端劳动力,而“去家庭化”在影响决定女性就业率的两因素时,对这两类劳动力的影响方式是不同的。

关于对劳动市场需求的影响。“去家庭化”程度的加深如图3,一方面能够发展社会养老产业,创造大量适合女性的服务就业岗位,吸纳低端女性劳动力,另一方面解除中高端女性的家庭负担桎梏,削弱市场对女性就业的消极态度,进而在主要劳动力市场相对的提高女性劳动力需求。

目前全国65岁以上老人已达1.38亿,占总人口的10.1%。对养老服务具有客观需求的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到2015年底突破4000万3。综合多个地区养老机构护理员配备比例,半护理和全护理的配备比例分别为1:5和1:3左右,但是,当前全国养老机构人员不到100万,其中,持有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人数不足2万,故需求缺口多达几千万。另外,关于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的意愿的诸多研究表明,“养儿防老”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下降,经济状况较好、文化程度较高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好的老年人会倾向于机构养老。这就意味着对养老机构及护理员的需求只会愈发扩大。在产业结构转型造成劳动力过剩的当下,如物流行业能成为农业和建筑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方向,而“去家庭化”程度的加深扩大了对女性低端劳动力的需求,一定程度上能作为女性中低端劳动力转移的新方向,将部分缓解女性的就业压力。

关于对女性就业意愿的影响。笔者利用社会经济地位指数4测量行业社会经济地位,将所有行业划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选取指数排名前十名和后十名的20个行业5作为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代表,通过对该20个行业从业女性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研究“去家庭化”程度对女性就业意愿的影响。

“去家庭化”主要是改变女性的家庭承担责任,由传统的家庭劳务承担者转换为家庭经济承担者。在此过程中,女性就业意愿对角色转换是否进行起到决定作用。同样,整个社会的“去家庭化”趋势也会影响女性就业意愿,进而又反作用于“去家庭化”趋势。因此,笔者就影响的可能,提出以下几点假设:

假设1:即使需要承担“去家庭化”的经济成本,主要劳动力市场女性更倾向于就业。

主要劳动力市场女性一般具有较高的学历,并且会有相对稳定的家庭经济基础。女性主动就业既是对家庭经济责任的承担,也是出于对女性自我价值的认可。并且,“去家庭化”能更好的解除家庭养育责任对女性的束缚,缓解女性就业过程中来自于传统家庭责任的压力,处于更舒适的就业状态。

假设2:面对“去家庭化”的额外经济负担,次要劳动力市场女性更倾向于回归家庭,直接消除该经济负担。

次要劳动力市场女性一般学历较低,并且家庭传统养育观念相对较重,所以与其通过外出工作来填补选择社会养老服务而产生的家庭经济缺口,该类女性更倾向于放弃工作,直接在家承担传统的养育责任,维持以家庭为主的状态。

假设3:当“去家庭化”需要的经济成本在可接受范围内,“去家庭化”对女性就业意愿起正向推动作用。

如果政府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着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进而降低了家庭经济承担者选择“去家庭化”所需承担的额外经济成本。选择就业的收入所得在扣除购买社会养老服务之外仍相对可观,并且能缓解就业过程中来自家庭责任的压力,这将使女性就业意愿更加强烈。

针对以上几点假设,对问卷结果进行统计,具体统计结果如下表:

由表4可看出,在面对“去家庭化”需要承担的额外经济负担时,主、次要劳动力市场女性的确存在不同选择。主要劳动力市场女性倾向于对就业意愿没有影响,而次要劳动力市场倾向于有影响。但是,值得注意,有25.1%的主要劳动力市场女性认为经济负担会影响其就业意愿,这说明处于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女性并不意味着一定具有稳定的家庭经济基础。同样,有31.4%的次级劳动力市场女性仍然选择继续就业,这说明即使在低端劳动力中,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也逐渐弱化其影响。

表5显示,当“去家庭化”给家庭经济带来的额外负担在可承受范围内,主、次要劳动力市场女性都会倾向于继续就业。但是,仍有28.4%的次要劳动力市场女性会选择不继续就业,其原因有“不认为服务价格能降到可承受范围内”,“不需要出钱享福”等,多集中于传统观念的限制以及对社会养老产业的价格预期不乐观。

表6可知,主要劳动力市场女性认可不亲身承担照顾责任能有利于就业的高达93.7%,并且多指出没有过多家务负担能缓解工作过程中的身心压力。然而,次要劳动力市场有39.9%的女性与该观点相左,其中部分指出,承担照顾责任与工作同时进行并不会造成困扰,并且认为工作之余承担照顾事项的“理所当然”。

综上,由统计结果可看出,结果与上文假设基本相符。在关于“去家庭化”对女性就业意愿的影响中,经济收入和传统观念等其他因素也存在一定影响。但是无论主要或次要劳动力市场,去家庭化”的趋势会对处于就业状态的女性劳动力的就业意愿起积极推进作用。

4 结论

本文利用“中国老年人健康长寿影响因素调查”(CLHLS)数据对“去家庭化”程度进行划分,结合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与问卷调查数据,探讨了人口老龄化现象对女性就业率的影响。研究表明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对“去家庭化”程度的加深有一定正向影响,但是我国各地区政府对人口老龄化的应对措施滞后于老龄化趋势。“去家庭化”程度通过影响女性劳动力市场需求及就业意愿对女性就业产生影响。随着“去家庭化”程度的加深,社会养老产业对女性劳动力的需求缺口愈发扩大,而数据显示,各地区政府在引导女性劳动力进入该产业的措施并没有起到实质效果。另外,“去家庭化”对主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女性劳动力的就业意愿都有一定积极的作用。虽然,传统家庭养老的观念依然存在,但是,“去家庭化”能缓解女性承担家庭劳务责任的压力,整体上利于女性在就业市场保持良好状态。故无论从缓解人口老龄化加剧造成的养老问题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压力,抑或解决产业升级过程中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政府都需要加强我国的“去家庭化”程度,推动社会养老产业的发展。

注释

1.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1》

2.例如Korpi(2000)的一般家庭支持、双薪家庭支持、市场取向的测量指标,Leitner(2003)的含蓄家庭主义和去家庭主义的测量指标。

3.数据来源:《老龄蓝皮书:中国老年宜居环境发展报告(2015)》

4.社会经济地位指数(socioeconomic index,简称社经指数SEI)是美国社会学家邓肯(Duncan,1961)设计出的利用收入水平和教育水平来测量人们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指标。其回归方程是:SEI=-6.0+0.59edu+0.55income(edu表示职业的平均受教育程度,income表示职业的平均收人)。

5.行业社会经济地位指数最高的10个行业分别是:信息、咨询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水上运输业;综合技术服务业;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文化艺术业;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科学研究业;银行业和其他批发业。行业社会经济地位指数最低的10个行业分别是:木材加工业;农林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其他交通运输业;仓储业;纺织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以及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参考文献

[1] 金雅昭,《福利国家的第四个世界?――基于“去家庭化”的东亚福利模式考察》,北京大学,2015。

[2] G・Esping Andersen,Social Foundations of Postindustrial Economie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3] 傅立叶:《从性别观点看台湾的国家福利体制》,载《台湾社会研究季刊》2010年12月第八十期。

家庭养老的概念篇(9)

一、农村养老及其模式发展概述

1.农村养老概述

养老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夏商两代继承之,但西周才在制度上臻于完善。 “农村养老”中的“农村”是与“城镇”相对应的概念。农村养老可以定义为:当农民个体到达一定年龄后,因疾病或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参加劳动,需要供给者提供经济保障、服务保障以及精神慰藉的过程。养老的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经济供养、精神慰藉等。

2.农村养老模式变迁轨迹

第一阶段:家庭养老迈向集体养。这一时期为建国至1980年,这一时期养老政策上具有很强的互倾向,主要依靠的农村集体经济,走互助养老的道路,表现出公平但低效的价值取向。这就是传统上的农村养老模式。针对少数没有劳动能力且无依无靠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农村集体实行“五保”户制度。在集体经济时期,困难农民就有了一定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阶段:集体养老向社会养老演进。这一时期为1980至2002,政策上的价值体现为“效率优先,公平不足”,在选择上有着很强的土地养老倾向,即依靠土地和家庭,鼓励自愿建立养老保障。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08全国农村五保对象有531.7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五保集中供养人数144万人,集中供养率为27%。

二、村养老模式及其困境

1.农村养老模式

(1)家庭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是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养儿防老”观念的深入人心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心理和社会文化基础。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社会的主要养老模式。中国社会已处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转型时期。家庭养老方式也面临着冲击和挑战。第一,农村老年人口规模大,农民的养老压力逐渐加大,第二,不良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对一些农村人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第三,家庭人口规模缩小,家庭的养老功能趋于弱化。(2)自我养老模式。自我养老通俗地说就是养老靠自己,即在整个养老时段不管是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还是精神慰藉都依靠自己。自我养老模式追求是充分利用老年人自理能力,尽可能地减少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自我养老强调个人在养老中的责任,坚持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原则,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农民自我养老的路径选择人力储蓄养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养儿防老,有货币储蓄养老,土地养老以及商业社会保险。(3)机构养老模式。机构养老,即把老人集中在一定的专门养老机构中进行养老的模式。农村的养老机构主要就是指养老院,又称敬老院,是为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组织。收养对象主要是“五保”老人,而办院经费主要是集体统筹,国家给予补助。除了国家性质的养老机构外,也有私人创办的养老机构,这类机构数量不多,且主要集中分布在城市,农村计划没有。(4)养老保险养老模式。目前实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2.农村养老模式困境

(1)家庭养老的虚空化严重。老年人获得的缺少生活照料。大量农村青年男女离家进城务工,“留守家庭”也随之增加。留守农村的只有老人、小孩。老年人身体健康面临更大威胁。看病难,一直是近年国人关心的大事,在农村,看病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农村老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突出。这样将会使得家庭供养资源减少,而子女养老的人均负担却是成倍增长。(2)自我养老不确定性增加。因为农村老人可动用的养老资源有限,解决这些困难,老人要有可靠的供养资源和提供系统。土地保障功能不可靠跟老年人劳动能力衰减有关,这会影响到土地的出产,间接影响土地保障功能的实现。(3)机构养老缺位性普遍。福利性养老机构的保障面太窄,目前我国农村虽有部分福利性养老机构,如敬老院、福利院等。这些机构所供养的人数占老年人的比重与实际社会需求相差太大。私营性养老机构发展缓慢,一些民办养老机构处在举步维艰的状况,还需要相关政策给予倾斜、扶持。

三、农村养老模式路径选择

1.养老回归家庭。在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特别是老年人的照料问题时,西方发达国家采取对老年人集中供养的方式,即建立敬老院、护理院等。虽然这种方式设施完善、照料周到,但机构养老不利于老人与亲人等交流,容易造成情感缺失的弊端不断显现,很多国家提出了让老人回归家庭的号召。但这种回归家庭的养老方式已不同于传统的家庭养老,而是一种将居家和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养老方式,即通常所说的居家养老。

2.增加政府支持力度。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政府的养老服务最初都是从保障孤寡、残疾老人的养老开始的。经过多年的发展,虽然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已占了主要成分,但是政府对于困难老人的保障功能非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了加强。如英国、美国等都建有大量福利院,专供低收入、孤老等生活困难的老人养老。其次是对社会养老服务的引导作用。养老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共事务,应依靠政府来引导,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范畴。

3.快速发展社会养老机构。西方发达国家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机构养老也较为成熟。其特殊性决定自身养老机构的特性,那就是多元化。建立各类养老机构,如由收容所、老年公寓、护理院和中老年医疗服务机构组成。在未来的发展中私人部门将在的养老服务中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只要大力兴办的养老机构才能满足日益社会上各类养老的需求,才能减轻家庭和社会的养老负担,促进养老事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黄瑞:中国人口老龄化及对策研究[J].当代经济.2010(03).

[2] [9] 邓大松,刘昌平.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

家庭养老的概念篇(10)

国内学者和政府部门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较为熟悉,相关研究成果积累也较多。但学界基于农村养老观念视角的区域比较研究较少,且不够深入,而政府部门则几乎没有关注到这种差异,从而导致涉及农村养老的各种政策、法律和制度的灵活应对性不足。据此,本文试通过对东、中、西和东北四大经济区域60岁及以上农村老人的问卷调查与个案访谈资料,从时空观的角度对农民养老的原生性供给――零散化的养老方式进行“深描”与“广剖”。

一、调查情况与样本介绍

本研究主要采用分层、典型抽样的方法,以国家统计局认定的我国四大经济区域范围中选取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河南、山西、湖南、四川、重庆、甘肃、陕西、内蒙古、黑龙江、辽宁13个省16个市44个乡/镇中的61个村为调查地点,由江南大学法学院农村与区域发展专业的研究生与社会工作专业的本科生利用2015年1-3月的寒假返乡时间,对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农村老人展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半结构式访谈。本研究对于具体调研对象的抽取采用偶遇抽样而非典型的概率抽样,并以此调查资料为基础,初步分析了农村老人参与农业生产的现状、特征、动因及其养老经济条件,同时立足于对现行农村经济、乡村伦理、社会关系、文化习俗等社会环境的分析,对农村养老观念与方式进行区域比较,探讨不同社会情境中的农村老人在养老偏好、养老方式、社会资本等方面的特征,以求对农村养老方式的区域差异进行深入解读。问卷内容主要涉及个人基本情况、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以及养老方式等5个方面。其中,对于养老方式的界定主要是借鉴了穆光宗对于养老方式的认定标准:“在实际生活中,一种养老模式(制度)可能有多种的养老支持力来源,那么主要的支持力来源就决定了这种养老模式(制度)的特征”[2]。在问卷中设置了自我养老、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社会养老4种养老方式。其中,自我养老是指养老的主要的支持力来自于非农就业和非农储蓄,如打零工等,从而与土地养老相区别;土地养老指养老的主要支持力来自于老人参与农业生产活动;家庭养老指养老的主要支持力来自于子女、配偶或者其他亲属;社会养老指养老的主要支持力来自于社会,包括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等。本次调查实际发放问卷300份,回收问卷267份,其中无效问卷7份,有效问卷260份,有效回收率为86.7%。

样本的地区分布如表1所示,在东部和中部地区所获得的样本数量相对较多,但由于样本在各具体地区的空间分布较为均衡,并不会影响样本的代表性。

在本次调查中(见表2),男性占到一半以上;在文化程度方面,“小学及以下”的所占比重最高,达到70.8%,“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仅占4.3%,这说明农村老人的受教育程度整体较低;在婚姻状况方面,“没有老伴”的占1/3;在年龄分布上,60~69岁年龄段的最多,80岁及以上的最少;从身体健康情况上看,表示“一般”和“较好”的比例合计占到八成以上;受访农村老人的平均子女数为3个,最多子女数为10个;空巢老人的比例为37.3%,对于农村空巢老人,其子女回家探访的频率相对较高,外出子女半年内回家一次的占到49%,6~12个月的占19.2%,1年的占31.7%,超过1年的几乎没有。

二、农村老人的养老境遇与养老观念

(一)四成以上的农村老人仍在从事农业生产,并将其作为重要的生活来源

调查结果显示,77.9%的农村老人拥有土地,没有土地的占22.1%,且均为土地被征收的失地农民。在拥有土地的农村老人中,38.7%的老人还在亲力耕作,将土地交由子女或亲属耕种的占26.2%,把土地出租出去的占13.7%,其他占21.5%。通过进一步的深入访谈发现,目前农村老人参与农业生产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主要是为了生计和养老需要;然后才是自我消费、休闲娱乐、补贴家用、习惯性行为、对土地有感情等。农村老人的经济来源按所占比重见表3。六成以上的农村老人对于其基本生活来源表示“不担心”。虽然子女供养是目前农村老人日常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但参与农业生产仍是维持其生计和满足养老所需的重要补充与保障。另外,本次调查显示,仍有29.4%的农村老人目前正在帮子女带孩子,78.8%的农村老人表示能从子女处获得一定的赡养费,但这远不能应付其日常开支。在访谈中许多老人都表示不愿意拖累子女,“趁自己身体还好还能劳动,就要多攒些钱,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子女现在生活也不容易,能帮就多帮他们”。这无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学界的研究观点,即:伴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离村从事非农活动,老年人获得家庭成员照料的资源日渐萎缩,而且不得不更多地参与对孙子女的照料,以这种“付出”来“交换”自己高龄时子代的照料,代际互助中老年亲代付出过多[3]。

(二)居住方式上以老两口单住为主,生病照料与情感倾诉的对象主要是老伴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98.1%农村老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5.4%农村老人享有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虽然目前农村养老保障的水平相对较低,但对于提高农村老人的生活保障水平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农村老人定期进行体检的比例仅为23.5%,这可能与农村卫生医疗水平不高、看病不方便以及农村老人的医疗保健意识不高有关。在生病时的照料问题上,由子女照料和老伴照料二者所占比例相当(见图1)。已有研究发现,伴随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迁,农村老人在居住方式上的空巢化和隔代化趋势不断加剧[4],本次调查则进一步证实了这一观点(见图2)。农村老人与子女的日常沟通较好(见图3),但在有心事时的主要倾诉对象还是老伴(见图4)。从图4可以看出,除老伴、儿子等家庭成员外,朋友与邻居对农村老人的情感支持不容忽视,其作为一种传统意义上的乡村互助资源在农村养老方面的功能还有待进一步挖掘。

(三)休闲娱乐活动较为单调,急需开展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项目

由于目前农村文化娱乐设施较为缺乏,再加上代际分离及代际亲情交流阻隔等问题,使得农村老人的情感生活匮乏,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见表4),目前农村老人的休闲娱乐活动较为单调,主要以看电视、串门聊天、打牌下棋为主,其他形式的文化娱乐较少,急切需要的养老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医疗保健、休闲娱乐、生活照料、身体锻炼、心理护理及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对于自己现在每天的精神状态,37%的农村老人感觉很充实,认为自己的老年生活很幸福;31%的农村老人认为虽然自己现在衣食无忧,但无事可做,常感寂寞无聊;22%的农村老人觉得每天都很累,农活、家务做不完。目前具有互助性质的老年人协会等组织还属于新兴事物,仅在少部分地区存在,从而导致农村老人参与此类组织的比率较低,仅占6.9%。但这并不代表农村老人不愿意参加这样的组织,通过进一步访谈发现,农村老人非常希望能够通过加入这样的组织来丰富他们的生活,满足自身在养老方面的需求。

(四)老年生活满意度总体较高,但主观养老偏好与现实养老方式间存在一定差距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农村老人对于自己的老年生活表示“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合计占到57.8%,表示“一般”的占31.5%,而表示“较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仅占10.7%。对于子女在养老方面的义务问题,81%的农村老人认为女儿也有养老的义务。在主观养老偏好方面(见图5),家庭养老最受农村老人的推崇,其次为社会养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家庭养老仍然是占主导的养老方式,但所占比重仍略低于理想中的状态,自我养老和土地养老比重要高于主观偏好。

由此可见,农村老人心目中的养老方式与现实生活中的养老方式间存在较大差异,在主观上他们除推崇家庭养老外,对于社会养老抱有较高期待和需求,而自我养老和土地养老则属于补充部分。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村庄范围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建设还不完善,从而导致多数农村老人实际上仍主要依靠家庭和自己的劳作来为自己的晚安生活积聚资源,在生活中仍然与农业生产保持着密切关系。

三、农村养老观念的嬗变

当前中国农村养老观念在时代变迁中显现出如下新特征:

(一)“养儿防老”变得难以为继

尊老敬老素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同时也是社会普遍遵从的道德规范之一。中国早在夏商周时期甚至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尊老敬老的相关制度和风俗习惯,并随后在儒家伦理思想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弘扬和强化[5],甚至将“孝行”列入中央政府选拔官吏的重要指标之中,汉武帝以后出现的“举孝廉”便是明证,孝道观念深入民心。受此影响,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家庭养老一直在传统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相比之下,政府及地方对于鳏寡老人的社会赡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则主要属于救济的范畴,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这种方式一直持续到新中国成立初期都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究其原因,这主要是乡土社会的非流动性所致,“直接靠农业来谋生的人是粘在土地上的”[6],与非流动性相伴的是农民的农耕生计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父母在,不远游”的孝道观念。然而,伴随工业化、城镇化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乡村社会逐渐转型进入到“后乡土社会”[7],其主要特征之一便是社会流动性增加,受此影响许多农村家庭依靠半工半耕的代际分工来实现家庭收入最大化,子女的持续外出在一定程度上对家庭养老支持力造成负面影响,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趋向弱化,“养儿防老”观念愈发变得难以为继,并在个别地区甚至慢慢演变成“养老防儿”。

(二)强调在可承受范围内进行自我养老

20世纪80年代初费孝通在对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的研究中曾指出,西方国家是甲代抚育乙代、乙代抚育丙代的“接力模式”,子女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在中国则是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的“反馈模式”,赡养年老的父母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8]。从社会交换的角度来看,在传统的农耕社会,对于多子女的家庭而言,赡养老人是所有子女的共同义务,养老成本通过相互分担而降低。与此同时,子女通过赡养老人不仅能够实现对家庭财产、农业生产经验的继承,而且还能获得地方社会的认可以及抚育孙辈的便利。因此,传统的家庭养老具有一定的互惠性质[9]。然而,伴随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流动性的增加,农村多子女家庭逐渐消失,家庭日益趋于小型化和核心化,不仅增加了父母空巢的可能性,而且也弱化了代际赡养的家庭养老功能[10],从而导致农村养老在经历了家庭保障和集体保障之后逐渐进入到家庭保障与多元保障相结合的时期[11]。本次调查也发现,随着农村生育率的下降,家庭规模不断缩小,从而导致两重后果:一是子女养老负担的加重,二是农村老人所能获得的养老资源和养老支持的减少。对此,农村老人对子女多表现出体谅的态度,尤其是60~69岁年龄段的农村老人对子女赡养的期望相对较低,认为子女现在生活不容易,主张在有能力的范围内进行自我养老。

(三)土地养老在部分农村地区较为盛行

在传统农村社会中,家庭养老与土地养老是共生一体的,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土地作为亲代传承给子代的财产,子代自然有责任和义务去赡养自己的父母,因此,土地养老长期与家庭养老紧密结合在一起。但是在农村现代化变迁中,农业收入与非农收入、农村生活与城市生活之间的差距不断被拉大,导致土地作为资产的传承价值和作为职业的比较收益下降,减少了土地对于子代的吸引力。子女的持续外出使农村老人普遍认识到依靠子女养老已不符合实际,而真正靠得住的就是耕种土地,土地养老的功能在家庭养老弱化的背景下不断得到强化。根据本次调查发现,在一般农业型的地区,土地养老已成为农村老人的主要养老方式,这一点尤其在东北、内蒙古等土地面积较多地区表现得较为突出。土地对于农村老人来言,不仅可以解决其基本的生存问题,而且还可以维持较低的家庭生活成本,解决老年人的休闲娱乐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老年人的尊严,确保其在家庭中的地位。

(四)农村养老观念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根据国际上对于老年人的一般定义,将 60岁视作老年的开始。本次调查从生命周期的角度,分60~69岁、70~79岁和80岁及以上3个年龄阶段对农村老人的养老偏好和现实养老方式进行分析。研究发现(见图6),不论是主观养老偏好还是现实养老方式,随着年龄的增加,家庭养老的比重都在不断增加,自我养老和土地养老的比重却在不断降低,而社会养老的比重则呈现出“中间高、两头低”的状态。

但值得注意的仍然是主观养老偏好与现实养老方式之间的差距问题,即:在主观层面上,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是农村老人最为认可的两种养老方式,但在农村现实的养老图景中,自我养老和土地养老却是农村老人较为普遍的养老方式(见图7)。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农村老人的养老观念与他们的生命周期密切相关,在不同年龄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养老偏好。年龄在60~69岁的农村老人一般还没有完全退出劳动领域,自我养老和土地养老是主要养老方式,而对于年龄在70及以上的农村老人而言,由于身体的原因,参与农业劳动的比重在下降,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是最为主要的养老方式。相关研究也证实,随着年龄增大,老人对于家庭和政府社会保障的需求度上升[12]。事实上,绝大多数农村老人在年纪相对较轻且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时候,基本都是依靠土地或打工进行“自养”,而其中土地养老是最为重要的养老方式。只有在他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时候,才考虑由家庭养老。因此,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是,在打工潮对于家庭养老构成巨大冲击的现实背景下,农村失能老人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土地流转虽然能使农村失能老人每年获得少许收入,但并不足以解决其生存和养老问题。现行土地政策在制度改革上还存在较大的空间。

四、农村养老观念的区域差异及其社会生态

本研究利用问卷调查数据,从宏观上探讨农村养老观念的区域差异;并结合访谈资料,从经验中提炼养老方式的具体形态,进而为推进农村养老方式的转换提出可以操作化的、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农村养老观念的区域比较

通过对农村养老观念与养老方式进行区域比较研究,调查表明,当前中国农村养老观念与养老方式的地区差异较为明显。从主观养老偏好的区域分布上来看(见表5),东部地区的农村老人赞同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方式,中西部地区的农村老人赞同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方式,东北地区的农村老人则赞同社会养老和土地养老方式。可见,在主观上农村老人对于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方式希冀较多。但现实情境中农村养老方式的区域分布却与之有些差异(见表6),具体表现为:东部地区的农村养老主要以自我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土地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比重较低;中部、西部和东北三大地区的农村养老虽然都是以家庭养老模式为主,但还存在细微差异。其中,中部地区的农村以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为重要补充,依靠土地养老的比重较低;西部地区以土地养老和自我养老为重要补充,依靠社会养老的比重较低;东北地区的农村则是以土地养老为重要补充,然后是依靠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二者比重相当。

(二)农村养老观念区域差异的社会生态

如上文所述,农村养老观念在国内不同的地方表现出一定的差异。那为何东部地区盛行自我养老,中部地区则推崇家庭养老,而土地养老则在西部和东北地区较为普遍?这些区域差异已不能笼统地用农业比较效益低来解释。传统观点认为,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之所以流向城市就是因为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从而导致农村空心化和农业劳动力老龄化。这一观点能够对农村养老观念的纵向变迁作出宏观性解释,但无法对农村养老观念的横向区域差异作出中观层面的分析,下文将主要从土地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三个方面来分析农村养老观念区域差异的社会生态原因。

1.土地经营条件。相关研究发现,一般情况下,如果农民有土地也有子女,他们的养老模式就是在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通过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进行养老[13]。然而,由于农业土地经营条件的差异,其对于农村养老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不同地区表现不一。在本次所调查的样本中,东、中、西、东北四个地区农村老人所经营的平均土地面积分别为1.51亩、3.72亩、8.03亩和10.24亩。结合进一步的深入访谈资料发现,由于地广人稀,东北地区农村家庭所拥有的土地面积相对较多,比如:辽宁西南部农村人均耕地3亩左右如果以种植玉米为例,东北地区一般正常产量在500~600公斤左右,1年农业净收入一般在每亩900元左右,一般农村老人拥有土地6亩以上,那么1年收入就是5 400元左右,那么农村老人依靠种地基本上可以满足生存方面的需求。在西部地区,农村老人虽然拥有的土地面积并不算多,但由于青壮年劳动的流出,老人一般会接管亲戚朋友的闲置的土地,再加上农闲时间从事养殖和打工一类副业的收入,晚年生活也获得了相应保障。在东部地区,因土地收入比重下降、无土地与耕地集中趋势、农民的土地保障情结变迁和年轻人脱离土地的倾向等方面原因,土地的保障功能不断弱化[14]。中部地区则因家庭土地面积较小而限制了土地养老功能的发挥。应注意到,土地对于农村老人具有多重含义,在经济上通过自给自足的农业耕作满足其自身生活需要,贴补家用;在家庭内部通过从事农业劳动减轻子女的养老负担和保持老人的经济独立,平衡家庭内部资源,维护老人的权威和尊严;在精神上成为娱乐休闲的重要方式,由于农村老人对于土地的特殊情感,农业劳作实际上已经成为其生活中的一种习惯、一种调剂、一种寄托。

2.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作为宏观环境因素,区域整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了一个地区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环境。不同于一般的农业型地区,东部沿海农村由于乡镇企业较为发达,邻近就业机会较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也较为完善,使得许多身体条件较好的农村老人仍坚持在附近的工厂里做工,在尚可凭借个人劳动来积蓄养老资源的经济条件下,自我养老在东部地区得到大力推崇,且有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老人还反过来为其子女提供必要的支持。相比之下,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就业机会较少,年轻子女纷纷外出务工经商,农村老人一般较为体恤子女的生活压力,在土地面积尚能维持老年生活的情况下多选择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而像本次所调查的河南、山西、安徽、湖南等中部地区都属于农村劳动力流出大省,在这些地方普遍盛行的是“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家计模式,即通过子代进城务工经商和父代留村务农来实现家庭收益的最大化,但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邻近就业和土地养老几乎都不可能,半耕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农村家庭的生活负担,但少量的土地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所以,农村老人仍需要子代在养老方面提供支持。

3.区域文化传统。本次调查发现,中部地区农村多子女家庭所占比重高达94.1%,高于东部地区的91.1%、西部地区的83.6%和东北地区的88.9%。这种多子女的家庭结构势必会对农村老人的养老愿景产生一定影响,因为多子女家庭可以均摊养老成本。但这也并不足以解释家庭养老模式为何在中部农村地区最为普遍,因为多子女的家庭结构同样存在于国内的其他地区,且多子女家庭在养老问题上容易产生互相推诿的现象。究其原因,除了土地经营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外,另一重要因素便是文化因素,“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在中部农村地区仍然根深蒂固[15],农村的孝道观念与尊老敬老的氛围也较为深厚,这无疑为家庭养老在中部农村地区的兴盛提供了有利的舆论保障。而在东北农村地区,由于村庄形成的时间较晚,文化传统和宗法关系较弱,家庭养老的文化传统相对较弱。在东部地区,商品经济发达,农村老人多秉承着“活到老、干到老”的生活理念,只要身体条件允许仍继续到周边企业中打工或为子女帮工,对于子女养老的期待并不太高。但从本质上来看,“养儿防老”在全国范围内已呈弱化趋势,且在个别地区甚至慢慢演变成为“养老防儿”,但由于中部农村地区在土地面积和经济水平的双重约束下,养老暂无其他出路,所以导致家庭养老仍占主导地位。

总的来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中国社会中传统的“家文化”基础不断受到削弱,导致中国长期建立在多子女基础上的家庭养老模式无法延续[16],农村养老观念已逐渐从“养儿防老”向“自我养老”“土地养老”“社会养老”等方面转变,且各地区农村老人对于养老资源有着不同的需求,即使在同一地区,由于收入水平的分层也导致了农村养老的分化[17]。

五、一个政策性图景的讨论:农业养老的提出

农村养老观念的变迁不仅是对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动的反映,更是对经济社会环境发展变化的体现,同时也暗示着农村养老方式的可能发展走向。因此,准确把握农村养老观念的发展走向,探索顺应这一转变过程的有效实现方式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农业养老有无可能

长期以来,学界对于“自我养老”与“土地养老”的概念使用存在一定交叉,二者都包含了农村老人通过农业劳作而为自身提供养老资源的情况,提出“农业养老”的概念,具体涵盖“以地养老”与“以农养老”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涉及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处置问题,包括将土地流转收取租金和以土地换社保等情况,后者则更为精确地指代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养老方式。提出“农业养老”这个概念主要是希望能够将养老与农民所从事的职业连接起来,把农民、养老、农业这些原本被分割的问题重新联系到一起,用另外一个概念去思考它们之间的体系性问题,比如:从事农业生产是否能为农民积累一定的养老资源;再比如,农民作为生产者能否决定和选择自己的养老方式,等等。根据国际发展经验,随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完善,农业生产中的诸多环节都可以通过专业部门的服务来实现社会化生产,农业机械化的普及和推广为实现“以农养老”提供了可能。同时,以土地流转为支撑,盘活农村土地、房屋、林权等资源,实现“以地养老”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而且可以较好地解决农村的养老困境。

(二)农业养老有无必要

农业养老方式早就存在,却为何鲜有学者单独把它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和社会对于农业养老的关注不够,一直将其视作是家庭养老的一部分。农耕文明的一大特点就是自给自足,农业耕作以家庭为单位展开,四世同堂是其至高理想,在此情境中,农业与家庭浑然一体,农业养老与家庭养老密不可分,农业耕作为养老提供经济支持,宗法关系及传统道德则为家庭养老提供舆论保障。家庭收入的单一化隐没了农业养老的特殊性,社会的不流动消解了农业养老的独立性,而实际上传统农村社会的家庭养老水平并不高,多数老年人还是主要通过参与农业生产活动来积蓄资源以换取子代较好的供养。但进入现代社会,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社会流动加速,一方面,家庭养老作为一种典型的私力救济,对子女的健康、收入、孝道观念、道德等方面要求较高,其不确定性愈加突出;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降低,农业生产不再是家庭唯一的收入来源,尤其是当子代外出务工经商的收入远远超过务农收入之后,农业几乎成为了农村老人的专属职业,代际生活的区隔进一步突显了农业生产对于农村老人的重要意义,同时也预示农业养老和家庭养老开始从合一走向分离。与传统家庭养老方式相比,农业养老的制约因素较少,是一种更加稳定的保障,它支撑着农村老人维系低消费高福利的生活方式,从而实现老有所依[18]。对此,我们十分有必要重新审视农业生产以及土地对于农村老人晚年生活的价值,将农村老人的“农业养老”能力纳入决策分析,科学定位农业养老的地位和作用,构建农业养老的政策支持体系,从而为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顺利过渡提供保障。

(三)农业养老如何创新

家庭养老的概念篇(11)

一、社区保障的定义

社区养老的社区服务,在国外一般称为老年人社区照顾。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提出了“在合适环境中养老”(aginginpiace)的理论,首先在英国推行社区老年照护服务fconununitycarefortheelderly)。自此后,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到20世纪80年代,已走向成熟。大多数学者从社会保障的角度为其进行定义。比较通俗的定义有:“社区保障就是社区承担的社会保障事务”;“社区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执行层次”;“社区保障就是指社区的社会保障”;“社区保障就是社区组织自身为居民提供的各种保障”。有的学者认为“社区保障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福利政策和居民的实际生活标准,以社区为单位,通过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的共同参与,为满足社区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围绕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居民及特殊群体而开展的社会保障活动。”

以上定义从各个侧面揭示了社区保障的含义,由于角度不同,对社区保障的认识、界定也有所不同。笔者认为,社区保障这一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区保障是指社区组织承担的政府交办的各项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社区组织通过优化社区资源专门为本社区居民提供的各项保障业务和服务。狭义上的社区保障专指社区组织通过优化社区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各项保障业务和服务。因为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社会制度,其责任主体是政府,而社区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社区保障不具备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特征,也不具备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全部功能,如缺乏扩大内需功能、投融资功能等。所以,必须正确认识社区保障的含义及功能,以避免出现社区功能扩大化倾向,影响社区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总之,社区中的社会保障是本社区管理组织对社区内成员因各种自然和社会原因导致家庭生活贫困,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提供各种帮助,同时努力促进社区物质和文化生活质量不断改善的制度。

二、社区养老的特性

1.社区养老模式的功能全方位性

所谓养老功能的全方位性,就是满足老年人在养老过程中的各方面需要:(1)物质经济上的供养需要;(2)生活照料和护理上的需要;(3)精神支持的需要,包括情感上的慰藉、充实精神生活的娱乐和教育、老年生活调适的心理辅导、应激——应对社会支持等;(4)保护生命的需要,包括医疗服务和治病药物的使用。我国养老体系功能应兼具物质和精神两重性。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有各种具体而特殊的需要,涉及医、食、住、行、乐、为、健、学。

2.社区养老的资源多元性

在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中,对老年人的经济奉养、生活照料和精神关怀由家庭提供,家庭是完成养老功能的资源所在;而社会养老模式的特点是社会提供养老资源。此两种模式的养老资源均是单元性的。与我国现今社会经济发展形态相适应的社区养老模式,其完成各方面养老功能的资源既来自个人、家庭,也来自社区、政府,因而是多元性的。养老体系的经济供养部分可包括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家庭供养、个人储蓄、自我供养几个层次;照料体系的构成也要涉及国家、社区、家庭和个人等多方面。社区今后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老年护理和照料功能。家庭作为老年人“长期生活的场所、一生的归宿和晚年的倚托”,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最符合其生活习惯和最感熟悉和安全的养老住所,而家庭成员则可以给予老年人他人难以替代的亲情关怀和精神慰藉,因此政府理应制定必要的政策、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老年人居住在家中或在家庭式的环境中养老。

3.社区养老模式的功能体系的多层次性、开放性和优势互补性

社区养老模式满足各方面养老需要的功能载体可以是多层次、多种形式的。社区养老模式的“家”的概念,不再是仅由亲缘关系成员所组成的狭义的家庭概念,而是在生活功能上,扩展到其所处社区的广义的家庭的概念,在这样的社区——家庭环境中,社会人际关系层次更多,人际交往互动方式更为多样,更能满足人际互助与沟通的多元需要。老年人在这样的养老环境中更可能获得多层次的养老需求满足。因此,在社区养老模式中,家庭是主要的养老载体’一旦它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性的。居住条件好、子女照料较周到的老人在自己家中养老是社区养老;而居住条件差、子女照顾不好或是失去亲人的老人,由社区向他(她)提供具有家庭氛围的养老住所也应归属于社区养老的模式;另有一些自主性较强的老人,不愿麻烦或“连累”子女、亲人,而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前提下愿意住在设施良好的社区老年公寓中摆脱家务牵累、休闲养性、安度晚年,这也不失为一种合适的社区养老方式。本着社区养老模式以老人为中心的原则,在养老方式的选择上应尊重老年人自身的意见,根据老年人的价值观、自主性和生活自理能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某种养老方式的择取不必固守不变,应该是动态发展的。从根本意义上应该确定的是,社区养老模式的“家”不是一个物理空间概念,而是具备人际关怀、情感交流,同时具备物质养老和精神养老条件的社会环境。

4.社区养老模式资源利用的充分性

社区养老较之机构养老,具有投资少、成本低、服务广、收益大、收费低、见效快的特点,能减轻机构养老服务的压力。1996年,美国人住养老院的老人数量仅为居家服务老人的十七分之一,但护理费用开支总额达到800亿美元,比居家老人的护理费用总额高出1.6倍。在上海,造一个设施条件较好的养老机构,平均每张床位的成本也在10万元左右,一个2、3百床位的养老机构,就意味着2、3千万元的投入,还不包括建成后运作费用的补贴。

三、现阶段我国社区养老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首先,社区养老保障缺乏系统性,根据国外的经验,任何一种新制度的建立、方案的实施,都是有中央和地方的密切配合,总会有相关的法律与制度的先行出台,这样一种新的制度和方案才会顺利地推行和实施,我国的社区养老保障还没有形成一种服务体系,还只是各自为政,一盘散沙,另外社区缺乏对养老保障的自,目前的社区仅是充当着政府管理居民的中介。

其次,对社区养老资金缺乏统一的管理,各地资金筹集方式各不相同,资金的来源不明确。大部分社区活动资金主要来源于街道每年有限的拨款,但资金很少用于老年服务,资金也不是专门拨给老年人的,在平等社区接受的退休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破产企业,对于这些退休人员,其生活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补助,属于社会福利,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另外社区中虽设立了募捐箱,很少有人捐款,即使是募捐到了资金,也要由社区上交给街道。

再次,对社区养老的准备不足,这主要包括:在认识方面,一是主管方对社区养老的认识,其还没有完全了解社区养老的含义,没有将社区与养老真正地结合起来,对民众缺乏必要的宣传,社区仅是一个自治组织,社区养老是由社区的养老院负责,而一般养老院是要收费的,社区派往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只是起到一个把握政策方向,作为养老院与政府联系的桥梁而己,二是群众对社区养老的认识,很多人对社区养老的概念感到陌生;在组织管理方面,既缺乏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也没有具体的管理和实施的部门,组织乏力、制度缺失,很多社区对辖区内的老年人缺乏统计与了解,对于接受的退休人员也只是对其来去负责登记而己;在基础设施方面,快速增加的老年人口和老年人口高龄化,对老年生活服务、健康维护、老年文化、娱乐健身、家庭照料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再仅仅局限于对老年人物质生活的满足,还包括精神方面的满足,很多社区缺少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例如平等社区虽然拥有一个200平方米的活动室,但室内缺乏活动设施,图书阅览室的书籍也比较单一,而且缺乏为老年人提供的单独的、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场所及设施。

四、加强和完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的建议

在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国家还无力包办老年服务事业,也不可能指望完全由老年人自己购买服务。因而采取由政府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在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是切实可行的途径。针对目前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合理设计予以改善。

1.改善居家养老的观念

1.1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大力宣扬健康向上的养老方式,引导老年人树立积极的养老观念,为提高自己的晚年生活质量而妥善应对生活中所发生的事。社区与老年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在社区广播中或在各小区的宣传窗中多增添一些关于积极、健康养老的知识栏目和真实的事例教育内容,让老年人受到潜移默化的感染,以乐观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

1.2“激活”老年人的社会交往。这里的“社台交往”指广义的老年人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包括劳动就业、文化学习、文体活动等凡是涉及“交往”的活动。老年人口可以通过各种社会交往增强运动,或者通过交往和运动寻求新的平衡,社会交往是增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延长健康期的得力之举。社区应在了解老年人社会交往偏好的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科学引导,并注意发挥老年人自身在各种社会交往活动中的组织和管理作用,让老年人认识到‘自己的潜能,以更加自信、积极的态度去生活。

1.3培养老年人对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的认同感和服务资源利用的自主性。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的顺利开展,首先需要得到受惠老年群体的认可。社区工作人员要经常与老年人进行沟通,帮助他们了解社区,使老年人形成一定的社区责任感。同时,要帮助老年人充分了解社区为老服务,使他们能切实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更如有效地利用好社区所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

2.加强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的人力资源建设

人力资源是推动老年福利事业发展的基本因素。一个完整、充实的居家养老社区服务,人员配置应由正规照顾人员与非正规照顾人员进行合理搭配,应是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的综合福利服务。

2.1做好老年人家属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社区服务的开展离不开老年人家庭成员的基础性支持。一般来讲,老年人的配偶和子女是老年人最熟悉和最愿意依赖的人,且他们也最了解自己家中的老年人。因此,首先要对老年人的家属进行简单的培训,帮助他们进一步了解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并掌握照料老年人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尽自己所能,关心自己家中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心理健康,积极支持老年人利用好居家养老的社区服务。

2.2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

应从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中选拔优秀人才领导社区老年工作,并引入其他各行业的人员从事社区老年管理工作。同时吸纳更多的热爱老年服务事业的人进入社区为老服务行业,对他们开展正规的专业化培训,培养他们对为老服务事业的正确态度,加强对老年人特点的了解,理论和实物操作均合格后发给其为老服务专业资格证书产.在手式上中煎产可安排一段时间的试用期,根据他们的实际工作效果和老年人的反映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资格认定。加强反馈监督制度的执行,杜绝形式主义。适当提高社区管理工作者和服务工作者的待遇,尊重和重视他们的工作,呼吁其他社会组织和居民的协助与配合,共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2.3发挥好志愿者的作用

居家养孝的社区平务再作除了专业工作人员之外,还应有相应的志愿者服务队伍作为支撑,通过组织成“老年服务小组”、“送温暖小组”等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的福利服务。也可以鼓励健康的低龄老年人组建自己的志愿者队伍,为高龄老人、孤寡老人等其他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帮助,增进社区老年人之间的交流与互助。

3-完善社区服务,推进社区服务业产业化发展

社区服务业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需求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产业,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因而要改变我国目前的社区服务杂乱无序的状态,必须坚持规划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建立科学规划、合理建设的社区服务建设体制。实行行业准人和认证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社区服务管理机制。美国前老年学会主席舒尔茨在谈到社区在养老中的作用时总结了以下几点:

3.1开展社区的上门服务与邻里互助让长期照顾老人的家庭和亲属有喘息的机会;

3.2由社区成立托老所和老人俱乐部等组织;

3.3对老人的亲属提供培训,传授照顾的技巧与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