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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风险大全11篇

时间:2024-03-20 15:37:43

民间融资风险

民间融资风险篇(1)

案例一:一个粉条作坊的融资神话。

林口县有一个村因盛产粉条而闻名,而张某更是因自家的粉条质量上乘闻名全县,尽管只是一个手工作坊,但还是得到了政府的高度关注。在想把事业做大的愿望下,他开始借钱。因为他的信誉很好,到期还钱付利息,加之粉条销路畅通,很多人都愿意把钱借给他。但是,毕竟这个农民没有现代经营意识和符合实际的发展战略,借来的钱并没有给他带来更大的利润,反倒增加了利息负担。他陷入了借钱还钱,再借钱再还钱的恶性循环之中。但是人们并不知道他的真实情况,也不知道他负债的规模,还是源源不断地把钱送到他的手上。最后,一个小手工作坊竟然制造了融资近千万元的“神话”。当他实在坚持不下去的时候,竟然选择了自杀。在众多的债权人中,有6户农民,他们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的资金,总额30万元。

案例二:一个村委会主任意外死亡后的债务。

从前几年开始,穆棱市一个村的许多村民就将从涉农金融机构借到的贷款交给该村的村委会主任使用,以获得该主任许诺的高额利息。这样的“合作”一直很顺利,村民到期得到了相应的利息,银行的贷款也能按时归还。该村主任把这些钱一部分用于自己与别人合伙的企业,另一部分则用来放“高利贷”。直到有一天,该村委会主任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意外身亡,这场资金游戏戛然而至。在该村主任名下的贷款虽然只有50万元,但是通过村民融到的资金却高达近千万元,涉及到农户贷款70余户560多万元,这560多万元就成了银行的坏账。

实际上,这样的民间融资非常普遍,在房地产业更是严重,“路跑”、自杀的屡见不鲜,最后,债务大多都变成了银行的坏账。

二、银行资产不良率加速攀升

由于民间融资违约率不断上升,银行贷款违约率也随之相应上升。以牡丹江的某县为例,2012年年末报表体现的不良贷款总额为19471万元,不良率为8.5%;到了2013年5月末,报表体现的不良贷款总额为22200万元,增加了2729万元,不良率为8.9%,比年初增加了0.4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的增加非常明显,而且还有快速上升的趋势,到年末不良率很有可能达到两位数。

三、银行信贷资金因民间融资链条断裂面临损失

银行不良率的上升与民间融资关系密切,这主要与民间融资资金来源有关。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除了居民个人手持现金和储蓄存款外,大部分还是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有三:

来源一:企业贷款。

许多企业利用自身良好的资产负债表和信用记录获取银行贷款,然后再投向股市和房地产早就不是什么秘密,而把资金转移到民间融资领域也不是什么秘密。某企业在某开发区经营几年了,尽管资产有一定规模,效益也不错,但是因为企业自身注册问题始终没得到银行的贷款,生产无法满负荷,更无法扩大生产规模。后经多方协调,该企业很快获得了270万元的贷款。但出乎意料的是,该企业仍然没有满负荷运营,而是把到手的贷款全部转移到小额贷款公司去了。原来,该企业本身就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来源二:商户贷款。

近几年来,商户贷款业务迅速上升,成为多种融资渠道中手续最简便最易获得的信贷业务之一。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和新成立的银行,他们出于迅速扩张和抢占市场份额的需要,推出了许多诸如商户贷款的新产品,这些贷款中的部分资金往往被用于民间融资。

来源三: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主要有三种:一是二手房贷款,二是消费贷款,三是农户贷款。

融资方式:

一是直接融资,供需双方直接交易。资金需求方直接在社会上半公开筹集资金,供需双方只需确定利率和期限即完成交易。

二是间接融资,需求方通过个人中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获得资金。这种方式的风险比直接融资的风险还要大。一则是中介人所凭借的只是他在业内的名头,本身并没有偿债能力;二则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注册资金有限,主要依靠在社会高息吸收存款;三则担保公司违规直接放款,资金来源同样是公众存款。

另外就是银行的管理人员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进入民间融资“黑市”获取暴利。

民间融资风险篇(2)

一、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民间融资是中小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它往往伴随着中小企业成长,相互依存,共同发展,有着强烈的共生关系,有着高度的共生性。一方面民间融资在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使得各类风险频发,带来各类非法集资案件,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尽管中央始终加大对民间融资的支持力度和管理力度,但民间融资难仍是中小企业的共同难题。而随着其规模的扩大,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金融因其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风险的发生。因此,民间融资风险问题不彻底解决,严重影响浙江省经济的发展。浙江省经济结构中有80%以上是民营中小企业,占浙江省所有企业数量的比例极高。然而浙江省多数中小企业融资却十分困难,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亲友借贷和民间借贷,这种方式占据了总数的50%,而这种方式带来的高风险导致中小企业运行的风险较大,甚至将一些企业推向破产的边缘。

(一)浙江省民间融资形式。

民间融资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正规金融中的借贷而言的。民间融资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形式:①民间借贷,主要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②民间中介借贷机构,例如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③企业内部集资等。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的特点。

浙江省中小企业数量大,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间的资本丰裕。浙江省民间融资呈现如下特点:

(1)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和流向的多元化,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民营中小企业和居民闲置资金、间接流入的银行信贷过程中的资金等。民间借贷主要流向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房地产等项目的投资;

(2)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缺位。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

(3)民间融资利率高。浙江省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比较高,月息5分的民间借贷年利率已高达60%,远远超过央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4倍上限。

二、浙江省民间融资形成原因以及风险类型

近几年来,浙江省民间借贷危机事件频发,浙江省多地屡次出现企业经营者因无力承担民间融资的高息而“跑路”的现象,从中反映了民间融资风险之大。民间融资的风险,我们从内因和外因两部分进行分析:

(一)内因引起的风险。

由于民间融资自身具有隐蔽性、不规范性、极易造成民事纠纷等问题,所以民间融资比较无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内因引起的融资风险有信息闭塞风险和利息风险。1、信息闭塞风险。由于民间融资的地域、人员、区域等的不确定性,民间融资具有相对的隐蔽性,所以导致了市场中有一定规模的私下交易、不规范的手续、简单的担保、没有凭证、无法让人掌握真实情况。同时,民间融资市场不透明,隐藏了潜在的借款矛盾风险。所以,民间融资市场内部引起的风险是十分严峻的。2、利息风险。利息风险包括“约定利息要合法”“、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等内容。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利率的约定也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而过高的利率是违法的。正规金融的发展限制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由于正规金融的门槛过高,而民间融资对于人们的要求较少,所以人们一般会选择采取民间融资的方式,而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加重了对中小企业的负担,使中小企业无法正常发展。

(二)外因引起的风险。

由于民间融资的形式多样化,所以需要专门的部门来实施监管,也需要多种措施来保证民间融资的进行。而缺少了针对性的监管,所以造成了由外因引发的融资风险的形成。这导致了部分抱有侥幸心理的人钻法律漏洞进行民间融资。民间融资过程中也会经常发生背信弃义的事情,这都是由于人们没有法律意识,融资凭证往往只是一张字据,有些甚至没有书面合同。而且民间融资过程中也伴随着纠纷的发生,权责不分,违约的情况也就越来越多。缺乏监管,民间融资容易滋生非法集资。外因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主体风险以及监管风险。

1、主体风险。主体风险主要是指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且要求借款人出具字据,防止上当。民间融资许多都是朋友、亲戚之间进行的,民间融资的操作方式十分简单,手续不健全,且形式比较随意,往往只要立一张字据就可以了。而民间金融组织的内部管理并不科学,主要依靠管理者的经营、信用和权威,而这种模式容易引发携款潜逃、转移等事故,而且高利率的民间融资,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

2、监管风险。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民间融资设立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所以民间融资无序的状况一直没有得到缓解,民间缺少专门的金融立法,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边缘,游走于法律之外;缺乏有关部门监管,导致民间融资长期在体制外循环,从而转化成非法集资。这都是由于监管的不足所造成的风险。

三、浙江省民间融资风险控制方法

(一)解决内因风险

1、在现代金融中,信用评价与公开机制都发挥了各自很大的用处,起到了很好的枢纽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从而来配置各种金融资源的信用体系,是民间融资发展且能够继续发挥其作用的前提。因此,我们可以在信用管理系统上做一番研究,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系统,从而来更好地优化我国经济环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信用管理体系:一是通过建立健全的规范、约束限制信用行为的法律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的促进企业与个人自觉履行承诺的诚信体系,要加快建立健全的面向个人与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交流、信息咨询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那就是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网络化、统一化建设与使用,形成有利于社会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另外,作为一个新生不久的事物,民营金融机构因为各种如规模小、实力不足等原因,所以往往缺乏能力,不能建立自己的健全的信用信息系统,相应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需要政府与金融部门来为其提供,让民营金融机构来了解企业和经营者个人,还要同时加强对公众的诚信教育和法治化建设,维护公正守信的社会秩序,为民间金融健康、更加顺畅地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三是通过帮助债权方评估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违约风险几率,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信用交易成本。

2、放宽民间融资管制。通过民间机构来多元化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民间融资需要支持鼓励,增加民间资本的更多的投资方式,减少其产业准入的条件,增加民间投资项目的选择范围。民间融资与银行融资具有良好的互补作用,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资金筹集市场;另一方面,银行融资的主体垄断性很强,在国家方面,受到的监管非常多,却不能够很好地满足社会多变性所产生的不同需求,而民间融资却没有这个限制,能够根据其多变性来改变自身服务,更好地转变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所以,我们要更加支持鼓励民间融资,降低产业准入条件,为民间融资创造更有利、更好的条件。

(二)解决外因风险

1、优化民间融资的公司治理结构。要严格控制内部人员的风险,需要建立完整健全的治理结构。民间融资是一种比较私人的行为,私人产权一旦融入市场后需要得到合理的科学管理和使用,相应的就需要有完善的公司管理结构。

2、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应对民间融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做出明确的规定,且针对其实际的情况做出详细具体的法律规范,央行已经明确表明,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合理有效的补充,民间融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规范民间融资合同,可以从融资规模、融资对象的特定性等多方面对民间融资来加以规定,限定民间融资的各个条件、范围和其操作流程,明确民间融资中融资人的行为规范,确保民间融资各类信息传递的畅通。针对民间融资合法与不合法性的行为,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进行判断;加强民间融资的检测分析,及时掌握民间融资规模大小的变化、利率高低的变化、资金来源的变化以及运用的情况,将这些都纳入经济运营监控体系。

3、允许地方监管制度存在差异性。民间融资在各个区域的差异性非常大,因此不同区域地方的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地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民间融资的固有模式再制定有针对性的、有效的监管模式。这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民间融资拥有很强的人缘性,民间融资的参与者一般都是处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并且与借贷参与者之间存在很强的人际关系。

主要参考文献:

[1]柴庆娇.浙江省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及管理规范研究[J].CommercialAccounting,2013.11.

[2]梁慰.河南省民间融资风险与控制研究[J].中国商贸,2013.5.

民间融资风险篇(3)

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与此同时,温州、江苏和福建等地也陆续出现了一些较为严重的民间融资问题,从而影响了民间融资自身规范化进程的发展。因此,分析民间融资风险并研究其发展路径,对发展民营经济和完善金融体制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民间融资的风险分析

1.宏观调控风险

作为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的资金,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趋利性,并且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管制。在这种情况下,资金流向极可能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并不一致,使得民间融资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国家宏观调控的风险。若民间融资集中于某个利润空间较大的行业时,将会导致行业的生产过剩,继而造成经济结构性风险。而民间融资对行业利润的过度追逐,则将造成行业内的竞争加剧,因而造成社会投资边际效益降低。此时政府将难以掌握具有一定隐匿性的民间融资,并且无法把握本地资金的供求情况和现金流量,继而无法制定合理的宏观政策。因此,在民间融资仍旧处在体外循环状态时,央行将无法准确预测信用和资金总量,继而导致国家宏观调控风险的出现。

2.局部金融风险

就目前来看,民间融资虽然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是也容易使中小企业陷入高息负债的恶性循环中。实际上,国内一些地区的民间融资利率的高位运行已然超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同时也超出了融资方的承受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区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从而导致我国局部金融风险的出现。如福建周宁县民间融资问题导致的信贷危机就是如此。周宁县钢贸商在2009年到2011年进行了频繁的合作,其在上海地区的钢贸企业贷款余额曾高达2000亿元,企业在大量获得银行贷款的同时以民间融资的形式将资金融出,从而获得收益。在此期间,只要有五个周宁人的身份证就可以贷款上亿元。而在这种融资的刺激下,上海钢贸商仅2009年在外地投建的钢材市场就多达150家。然而到了2011年,钢材产业发展过剩使得供求关系失衡,引发了钢材价值的严重缩水,从而导致了民间融资资金链的断裂。到了2013年,福建周宁县的几百家钢贸商彻底陷入了信贷危机,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的总额达到了251.92亿元。而到了2014年,336万的闽东人全部被纳入到了金融服务黑名单,使福建陷入到了局部金融危机中。

3.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

民营经济是民间融资的主体,而国内的民营企业多为小制造和小加工业,因此呈现出了风险高度集中的问题。并且受限于经营者的素质与陈旧的财务制度,民营企业的运营水平较为僵化,缺乏规范严谨的制度,加之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使得民间融资成为了民营企业营运资本的重要来源。由于缺乏对国家经济政策的足够了解,无法及时掌握市场的动态变化,民间融资将承担更大的资金运作风险。同时,相较于其他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较大,容易导致借贷资金的损失,而民间融资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则企业需要承担的财务风险也就越大。

4.道德风险

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融资资金提供方并没有设立规范的贷款管理制度,因此无法对民间融资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借款者无法受到有效的监管,将会使得其对融资资金的使用不够慎重。一旦有负债潜逃的行为产生,将导致资金供给方无法收回资金,甚至导致资金链的断裂。此外,由于民间融资缺乏法律约束,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融资行为多为私人交易,缺乏规范的手续和完善的担保制度,因此时常发生资金不能按时归还的现象,容易导致民间纠纷的出现。由于民间金融的秩序主要依靠于个人道德约束维持,因此就需要承担相应的道德风险。

二、民间融资的发展路径研究

1.建立正规金融机构

为了促进民间融资的发展,政府可以建立能够为民间融资提供支持的正规金融机构。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小额信贷机构发展民间融资,资金的来源则以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自有资金为主,并采取合伙制或股份制的发起方式。此外,也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或接收个人的信托存款,并将资金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上。另一方面,可以设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管理制度、注册资本上需要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以便合理利用农村裕余资金,在合理发展民间融资的同时减少非法集资的产生。再者,也可建立投资资金较少的社区银行,以便为民间资金的融入提供路径。而这一金融机构的资金需要在本地市场运用,以便为本地市场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2.加强与正规机构的合作

为了控制民间融资的风险,各民间融资机构需要加强与正规机构的合作。民间融资机构可以参股到正规金融机构中,以便使民间资金融入到农信社、券商基金和城商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使得市场的资金压力得到缓解。另外,企业可以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因为担保机构可以系统、集中地承担数倍于资产的担保责任,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完成资金和商品流向的引导。因此,在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政府应该设立更多的组织合作担保机构,并使当地产业集群企业成为机构成员,以便让民间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得以解决。此外,还可以加强民间融资与典当业的合作,使得民间借贷活动更加规范化。

3.设立风险预警机制

为了对民间融资风险进行预防,还需要设立风险预警机制。政府需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以便及时掌握民间融资情况。在民间融资形成的初期,相关部门就需要完成借贷规模、资金流向和利率水平的分析,以便为风险的防控提供指导,继而引导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从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这四个方面完成民间借贷的指标设置,以便进行各类民间融资风险的控制。比如,流动性风险指标就应该包括风险赔付金比率、保证金比率和短期贷款比率等。此外,相关部门需要建立民间资本风险预警体系的预控模型,以便做好民间融资风险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预警。

4.制定配套的市场监管制度

就目前来看,政府应制定配套的市场监管制度,以便使民间融资得到规范的发展。首先应该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以便完成对各类民间金融机构的规范管理,即根据各地区的金融机构发展情况设定民间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并按照机构的管理要求完成管理人员选用标准的设定。其次需要设立市场退出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设定民间金融机构的退出标准,使不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尽快退出市场,推进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化。此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信用担保制度,借款者需要向信用担保机构上交一定的担保费用,而借款者如果无法偿还贷款,则由担保机构支付需还款数额,并向借款人追讨违约金等费用。

三、结论

长期以来,民间融资都存在着较多的风险与缺陷,导致其始终无法在金融业中得到稳定的发展。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深入分析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以便寻找更好的路径促进民间融资的发展。综上所述,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正规金融机构、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制定配套的市场监管制度来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更好的路径,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志强.民间融资规范发展路径选择研究――以福建省泉州市为例[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3,07:112-116.

[2]方来.伊斯兰文化视角下的民间金融发展研究――以临夏回族自治州为例[D].兰州大学,2014.

民间融资风险篇(4)

【关键词】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它包括民间借贷、有价证券、票据贴现和企业内部集资等方式。本调查中的民间融资是指为满足企业生产需要或其他合法的特定目的,以资金筹措为主的融资活动。它以资金融通且收取(或支付)利息或其他收益为界定准则,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期限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收益,则包括在民间融资范畴内。为摸清我市民间融资的融资规模、融资渠道、借贷期限、资金用途、融资风险等情况,笔者在全面分析调查资料后得出一些观点和结论,供参考。

一、南充市民间融资现状

(一)融资企业基本特点

本次抽样调查企业主要集中在我市的顺庆区、阆中市和仪陇县,无论是行业分类、企业规模还是注册类型上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参与民间融资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规模减少幅度大。民间融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两大领域,受经济大环境影响,企业对未来投资缺失信心,民间融资规模减少幅度大。2016年民间融资895万元,同比去年减少2900万元。 2.借入渠道多元化。包括向股东或内部职工借入,向非民间融资机构的其他企业借入,向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借入,向非股东或内部职工的其他个人借入,向未经工商注册的合会、台会、标会、地下钱庄借入等渠道。3.借贷期限短期化。超50%的借贷期限在1-6个月(含)内,其它借贷期限包括6-12个月(含),极少数在1个月以内或1年以上。4.资金用途集中化。用于企业周转流动资金,超80%;其余资金用于投资、创办新机构等业务。5.高利贷现象明显。2016年涉及高利贷的有3户企业,涉及金额895万元,占民间融资总额的38.0%。

(二)融资中介基本情况

我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良莠不齐,注册资本从1万元到1亿元不等,主要分布在主城三区。投放地以南充为主,部分业务延伸到广安、遂宁、成都、杭州和贵州等地。参与民间融资的中介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1.经营范围广。除个人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企业贷款和汽车贷款外,还有教育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2.担保方式多。包括房屋抵押、房产抵押、股权质押、经营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第三方担保等。3.放贷时间快。部分中介机构向企业直接放贷,放贷金源于注册资金和吸纳的民间资本。只要手续齐备,一般可在3天之内实现放贷。4.利率弹性大。2016年我市民间融资利率弹性较大,月利率一般是10‰至30‰不等。5.业务趋向专业化。部分中介机构不仅在借贷、担保或典当的手续上强调签订正式合同,而且免费提供投资建议和风险提醒等附加服务,业务操作逐步走向正规透明。

二、南充市民间融资风险

本市民间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一是经营管理不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因贷款对象广,贷款条件松,审核不全面,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借贷合同和担保协议不规范等制约因素长期存在,导致经营管理不善。二是监管机构缺位。民间融资原本是游走于国家政策边缘的危险行业,现处于“三不管”地带,找不出明确的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没有任何管理权限和措施。三是法律法规制约少。关于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所涉及到的资质、人员、技术以及中介行为的事后监管等方面,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四是融资风险认识不足。投资者对待民间融资风险过于乐观,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不足,对风险的评估和预判不准,导致交易时盲目性过大。五是公共安全隐患多。民间融资交易隐敝、流程不规范、高趋利性的特点也易诱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策与建议

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融资难题,实现了部分人群的投资愿望。但因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监管缺位,民间融资行业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 健全中介机构,实现民间融资适度发展

一是健全我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鼓励银企对接平台、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在大范围试点。二是从严行政审批,实现民间融资适度发展。相关部门需在行政审批上从严管理,杜绝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数量疯狂增长。

(二)加强政策引导,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

一是拓宽民间融资投放渠道。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投向实体经济。二是建立健全行业法律法规。让该行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厉打击民间融资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助推我市金融平稳健康发展。

(三)设立监管部门,推进民间融资可监督化

政府O立民间融资行业的监管部门,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对投资、担保、典当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融资当事人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接受公众投诉,调查民间借贷中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者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不断增强金融机构监管的协调性。

(四)强化风险管理,建立信息风险披露制度

民间融资风险篇(5)

民间融资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地资金支撑。但是,由于缺乏严格规范的监管机制,民间融资存在着很多隐患,放贷追债的风险较大,容易发生债务纠纷,很多高利贷的放贷利率过高,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更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因高利贷纠纷造成的刑事犯罪并不少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民间融资的不规范性、隐蔽性、利润高、回报快等特点,使之成为洗钱犯罪的主要途径,因此存在着巨大的洗钱风险隐患。

一、民间融资存在的洗钱风险隐患分析

(一)民间融资金来源监管缺失,无法控制洗钱源头

1、民间融资的不规范性使融资源头存在的洗钱风险性增大

一是因为民间融资监管机制的缺失,对其资金来源的监管成为盲区;二是和银行借贷比较而言,民间融资虽然利率更高,但是却比银行贷款的条件限制更少,门槛更低,更加方便、快捷,贷款更加容易,所以备受借贷人的欢迎;三是由于其利润高,资金回笼周期比较短,因此受到了很多民间投资者的青睐;四是民间融资的隐蔽性较强,不容易被监管部门实施有效地监管,使反洗钱监管困难重重,这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洗钱的良好渠道。于是,很多不法分子把犯罪收益所得的资金投入到民间融资行业,进行洗钱,并从中获取高额回报;五是正因为资金来源无法得到有效地监管,就从源头上造成了洗钱的风险隐患。

2、洗钱后造成非法集资,使民间融资社会危害性增大

一是很多不法分子还把非法所得继续投入到民间融资中,并用投资企业项目的形式非法吸纳大量的民间资金,变成了非法集资,使得借贷双方的风险性增大,于是出现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恶性案件。很多人也因此被卷入违法犯罪的恶性循环中,难于自拔,致使民间融资存在洗钱的可能性增多,造成民间融资的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增大;二是非法资金的注入,与合法资金混杂在一起,使得合法资金的安全系数大大降低,风险性剧增;三是对民间融资缺乏准确、科学的定位,对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界定缺乏准确统一的标准,两者之间较难区分,使民间融资长时间处于灰色区域,基本上属于监管盲区,致使民间融资风险性变大;四是由于民间融资缺乏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使得民间融资的随意性增大。一些民间闲置资金拥有者因为被高额的利润所诱惑,把大量资金投入到民间融资市场,极易造成民间融资操作铤而走险,从而转化成非法集资。特别是不法分子将非法所得的巨额资金也注入民间融资行业,洗钱后获得巨额回报,从而诱发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犯罪所得投入到民间融资行业,完成洗钱;五是民间融资存在的洗钱现象,使得更多的不法分子将更多的非法收益投入到民间融资中,从而使犯罪概率增大,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某些地下赌场向地下钱庄借高利贷,将所得的收益又投入到民间融资中,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的政策秩序。

(二)民间融资缺乏必要地规范,给变相洗钱披上合法外衣

一是不法分子洗钱后,为实现短期内资本增值的目的,他们往往利用地下钱庄与一些中小企业签订的“股权投资”合同,用股权投资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些周期很短的资金,一段时间后,企业则以一定的利润,用股权回收的方式,将股权收回。二是不法分子通过所谓的“股权投资”,给自己洗钱犯罪的不法收益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从而以合法的身份进入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中去,危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民间融资回报高、隐蔽性强,成为犯罪洗钱的主要场所

一是民间融资一般都是私下交易行为,隐蔽性强,民间融资常常处于监管盲区,导致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加大了民间融资的监管难度。通常都是民间融资发生的时侯,监管部门很难察觉,只有当正常的民间融资在发生纠纷、质变后,成为非法集资才被发现,而这种事后监管则无法扼制民间融资引起的恶性事件的发生。这就给不法分子有了利用民间融资进行洗钱、非法集资的可乘之机。很多犯罪分子利用民间融资市场隐蔽性强的特点,很难被监管,往往将民间融资作为其洗钱犯罪的主要场所;二是由于民间融资市场利率比一般银行要高得多,很多民间资本因为其趋利性大大高于资本安全性,所以纷纷盲目地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一些犯罪分子正好利用这个机会进行洗钱,并快速获得高额利润的回报;三是不法分子利用民间融资的方便、快捷,非法吸纳大量的民间资本用于再次犯罪,或者将非法收益混同在合法资本中共同经营,能较容易地逃避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

二、防范、化解民间融资洗钱风险隐患的建议

(一)完善民间融资监管机制,使洗钱犯罪无处遁形

一是从法律上明确规范民间融资的定位,与非法集资区别开来;二是确立民间融资机构的合法地位,实行公开注册,健全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体系。对注册的民间融资机构予以正确地引导、监督和考核管理,建立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动态电子档案,实现全程监管;三是对于未注册经营的地下钱庄予以严厉地打击,使民间融资机构完全阳光化,实现全面监控;四是对于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和运作过程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和监控制度,从源头上杜绝非法资金注入民间融资市场,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洗钱犯罪无处遁形。

(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洗钱风险隐患

一是尽快出台和完善民间融资的规章制度,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严防洗钱犯罪的出现;二是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税收等部门为民间融资的发展应该提供必要的信息、担保、人力资源等服务。这样可以确保民间融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使洗钱犯罪失去生存的空间;三是健全融资监管体系,对大额现金的动向予以重点管理,并对资金源头进行重点监管,对于不符合正当交易特征的异常交易,要及时通过反洗钱系统向人民银行汇报,或给公安机关移交。

参考文献:

[1]刘安琪.关于民间融资存在问题的思考[J]. 新金融, 2009

民间融资风险篇(6)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105-02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贷款人依约定将一定数量货币的使用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约定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融资是正规融资渠道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一些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增强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发现,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已近8 000亿元。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

(一)民间融资需求巨大

现有的正规融资渠道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外源资金需求。首先,中小企业利用现有直接融资方式有许多的困难。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经营管理不规范,大多没有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达不到发行债券的资格要求,基本上排除了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国家对于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实际表现为主板市场对中小企业的高门槛要求,虽然有中小企业板,但其设置的准入门槛依然偏高,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利用股权融资困难重重。其次,在间接融资渠道中,从银行获得贷款常常受阻。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常常达不到银行要求的融资标准,银行也基于风险产生惜贷现象。就连标榜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为主的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愿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多做开拓,而是与大银行一起争夺大企业、政府项目的业务市场。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融资显示出优势,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在温州、东莞、深圳等民营经济发达、小企业大量聚集的地区,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在资金面趋紧时,求贷若渴的许多小企业为渡过暂时的难关,会主动寻求民间贷款,民间融资需求巨大。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数据显示,2010年,温州民间借贷交易额达1 132亿元,此规模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1/5;2011年第一季度达396亿元,是上年平均数的1.4倍,规模总体呈增加态势。

(二)民间融资资金供给充足

随着近些年经济繁荣发展,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但在私人财富不断累积的同时,个人投资的发展速度没有跟上收入增长速度,个人的投资渠道少,风险大。目前我国居民储蓄正规投资流向主要包括:一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这种投向尽管安全,但收益率太低;二是投资于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等风险领域,但其高风险性使许多投资者不愿接受。在私人投资渠道缺少且投资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居民大量的闲散资金为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提供了充足的供给储备,民间融资的规模和范围均得以扩大。

(三)民间融资风险显现

2011年,中小企业因为还不起高利贷而关门,或者小企业老板潜逃的事件层出不穷,更是集中爆发了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温州民间的信任体系,势必拉高企业的融资成本。温州企业过去在融资中普遍采取互相担保的方式,但温州市政府相关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0月底,87家问题企业涉及银行贷款15.86亿元、票据9.06亿元。这些问题企业的一级担保链企业达153家,涉及银行贷款50.75亿元;二级担保链企业达353家。目前,受87家问题企业的直接影响,一级担保链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张。担保链上的企业即使主业没有出现问题,但它们既要承担关停倒闭、企业主出逃企业的连带债务,又由于失去此前互保的支持,难以再从银行获得新的贷款。在双重压力下,这些企业依然存在资金链断裂的潜在风险。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来源

(一)高投机性埋下风险隐患

近年来,随着房价和一些资源价格的暴涨,参与房地产市场和资源市场炒作的资金越来越多,暴富的效应导致民间闲散资金逐渐都流入到这些投机领域,投往实业领域的民间资金比例大大减少。《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调查》显示,当前1100亿元温州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而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即220亿元,包括一些人以融资中介的名义,或者由多家融资中介联手,在社会上筹集资金,用于外地房地产项目投资,另外有20%由一般社会主体(个人为主)借给民间中介。这种民间融资的高投机性使得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极易引发民间借贷市场的震荡,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稳定性,也不利于其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利率攀升带来财务风险

按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标准就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但实际上,在银根紧缩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催生其利率节节攀升,从2010年底开始,民间融资年利率普遍超出24%。目前,虽然各地民间借贷贷款利率不一,但总体月利率在2%―8%左右,最高甚至达到20%。不断攀升的民间融资利率无疑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许多从事实业经营的中小企业虽然从民间借贷中取得货款解决了燃眉之急,但却因为难以支付如此高利息,只有缩小规模或半停工,甚至当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常常又被迫用新吸收的高息本金偿还到期负债,如此背新债还旧债恶性循环最后导致破产。

(三)不规范性引发信用风险

目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无组织的零散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与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及集资;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民营金融,包括互助资金会、当铺等。但是,无组织的直接民间借贷融资所占比例较大。民间融资一般不需抵押担保,多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中小企业借贷门槛低,这既是吸引中小企业融资的一大优势,但也同时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良莠不齐,特别是一些担保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旧货调剂行等中介机构嫁接经营“信用”之名,不履行“担保”之实,违规办理垫资业务,一次性收取的高额的垫资佣金及利息,隐含的信用风险较大。以温州为例,温州目前有1 000多家担保公司,运作资金高达200多亿元,打着担保公司等旗号放“高利贷”的现象在温州非常普遍。

(四)短期化隐含资金链断裂风险

民间融资多为短期融资,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各种可能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在资金需求方,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渡过难关,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在资金供应方,贷款人出于人情关系及较高的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

(五)政策及法律缺失暗藏风险

目前,我国民间融资法制建设处于滞后状态,没有专门的民间融资法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现有的民间融资法律规定零散,在操作中以司法解释为主,且多为原则性规定,法律效力较低、操作性差,对民间融资的保护不利。从法律层面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一个合理的界定,致使借贷双方只能靠口头约定维护各自的利益。而一旦发生纠纷,很多资金并不在法律保护之列,其中的风险不可小视。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防范途径

(一)建立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已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实际。针对当前现状,应抓紧制定一部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民间融资法》,建立民间融资的保护性法律制度。通过立法,合理界定民间融资行为,使民间融资合理化、合法化,从法律上确立民间融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其融资方式、期限、利率、用途作出明确规定;对资金来源和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融资活动予以确认,保护融资双方的正当权益,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开始启动。2011年底,浙江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这是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只有以立法的方式逐步把民间融资纳入正常的金融监管轨道,才能规范和引导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

(二)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

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融资活动。对苗头性问题要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银监局、政府、公安、司法等部门,从快、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对于放高利贷行为、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放贷、暴力讨债等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净化民间融资市场。而对于合法化的民间融资行为,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在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下,可考虑设立民间金融监管部,隶属于银监会,负责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督,实行合规性和审慎性相结合的监督原则,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活动和市场退出进行监管。

(三)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

由于缺乏在全国范围内以企业资信档案为基础的信用制度,没有统一的信用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对中小企业做出正确和全面的信用评估和判断,这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完善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使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化,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同时还应该发展再担保机构,由政府的政策主导其发展,为我国的民间融资以及整个金融体系构建一个诚信、安全、活跃、创新的金融市场。

(四)加强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

民间融资资金和银行存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正规金融机构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快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出更加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改革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拓宽服务范围。要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尽量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以压缩“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预测企业现金流量和还款能力,摆脱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积极创新金融业务,拓展票据承兑、贴现等中间业务,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民间融资风险篇(7)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03-0059-02

近年来,我国除正规的金融机构之外,民间自发的金融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逐渐发展起来。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融资具有“快速、小额、短期”等一系列特点及优点,不仅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的不足,缓解了民间资金的供需矛盾,也部分解决了企业及“三农”问题在融资方面存在的难题,提高了我国经济的自身调整能力。然而,在民间融资飞速发展的同时,融资风险也在逐步上升。

1 民间融资

正规金融是指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批准设立的国有金融机构,而民间融资是指除此之外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形式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依照约定,贷款人将借款的使用权移交给借款人,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将所借款项的本息一并还给贷款人。正规金融和民间融资共同组成了我国的金融体系,正规金融是主体,民间融资是必要的补充,二者相互配合,既有利于解决社会融资的供需矛盾,特别是企业的融资困难,也提高了我国经济的调整适应能力,形成了多层次的金融信贷市场。

民间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在信贷市场的异常活跃状态,具体而言,民间融资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简便快捷。没有冗长繁琐的借贷程序;不需要任何抵押,只要求借贷双方彼此信任;到账时间迅速,快则当日,慢则几天便可;借贷过程干脆利索,不拖沓,不延误。第二,利息多变。有些贷款利息低于银行,而有些则数倍高于银行。第三,风险较大。民间融资大多缺少正规程序,合同书写并不规范,有些甚至没有合同,仅凭双方信誉给予口头承诺。因此,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就难以处理,既不能申请法院判决,也不能强行追债。第四,融资范围广。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的人都可以参与融资过程;生产过程、消费过程都可以进行融资。农民购买生产需要的化肥时可以融资;企业资金周转不灵时可以融资;结婚置房也可以进行融资。

2 民间融资渠道存在的问题

{1}正规金融制度的管辖范围并不包括民间融资。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政策对民间金融也没有特别的禁止条款或限制条件,仅仅是对已经出现的不良现象进行整顿与清理。例如,取缔非法的民间融资机构或基金会,但是,此类事件往往层出不穷,因为这些非法机构被整饬之后并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风平浪静之后还会再次集资。尽管类似问题重复出现,却始终不能得到彻底根除,一方面是由于民间融资自身缺乏规范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政府部门对于这类规模较小、机构众多的融资现象不愿插手管理。因此,一旦民间融资的资金链条出现断裂,由于缺乏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救助处理机制,便很容易发生一系列的经济纠纷案件。

{2}民间融资贷款利息过高,存贷利率不能平衡发展。民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需要充足的发展资金,但又无法从正规融资机构贷到大量借款,因此,民间融资便抓住机会大大提高了贷款利率。民间融资贷款利率高涨不下的主要原因有四:一是民间融资没有法律保护和制度保障,风险极大;二是信贷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资金供给紧缺而资金需求强劲;三是法律明文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四倍高于基准利率,因此大多数民间资金更愿意贷款而非存款;四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投资品与投机品的价格也水涨船高,投机人巧舌如簧地竞相提高资金回报率,从而导致民间融资市场的高利率长期居高不下。

{3}民间融资追求的往往是利润的最大化,缺乏信用保证和规范的借贷方式。每个项目的集资人和出资人都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少的投资成本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从中攫取高额利润。但是,这种高利率借贷行为只适合短期项目,不适合长期投资,没有任何一个长期投资项目能够承受如此高的贷款利率,因为实体经济的投资回报率每年会控制在20%~30%之间。因此,只有投资投机品才有可能在较短时期内获得较高回报率,才有可能承受如此高的利率水平。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回报越高,风险越大,民间融资的资金链出现断裂也是必然现象。然而,面对高利率、高回报的诱惑,筹资人的贪婪本性促使他们拆东墙补西墙,承诺以高利率进行集资,然后以更高的利率将集资款项贷出,空有的口头承诺使彼此丧失了信任,借贷行为混乱不堪,必然会导致资金链条断裂。

{4}民间融资的保险保障机制并不健全。民间融资既没有类似正规金融体系的保险保障机制,例如抵押、质押、担保以及银行预防坏账的拨备;也没有对贷款人的信用能力和偿还能力进行审核的机制体系,依靠的仅仅是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制度保障和审核机制的匮乏大大增加了回收借贷资金的风险率。一旦出现双方利益分配不均、资金链条断裂等情况,人们就会滥用彼此长期建立起来的信任度,而民间处理这种滥用信任度的解决方式也往往是非常规的。

3 民间融资渠道的风险管理

3.1 健全细化法律法规,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现阶段,我国的民间融资多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本市的民间融资机构也普遍存在,我周围的亲戚朋友大多是从民间融资机构进行投资贷款的,但是据我所知,民间融资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与认可,在法律上并没有一席之地,法律对其既没有限制条款也没有保护措施,是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条款中没有明文规定民间融资的会计处理方式,因此民间融资的会计处理很难做到及时有效,如有关金融租赁方面的承租资产的会计处理,所有者与使用者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这刚好与现实需要反向而行,有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各项事务,反应真实的经营状况。只有在法律赋予其合法地位的前提下,民间融资才能光明正大的走向适合其发展的康庄大道,才能便于统治和管理,从而改变混乱的民间融资行为,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3.2 明确监管部门职能,加大民间融资监管

针对民间融资市场的混乱局面,可以同时采取以下两种解决方案:一是组织成立民间自主监督机构,既履行其监督职责,又可以为融资机构提供相应服务;二是由政府带头,金融办、工商局、银监办、人民银行、公安局、地税局以及城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监督中心,对其进行实时监控。这些部门以前好像对民间融资都拥有管理权,但实际上都是相互推诿责任,没有对其实施监管,更谈及不到服务。

对于非法的民间融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严厉打击与制裁。人民银行带领银监局、政府、公安以及司法等相关部门对于苗头问题要给予迅速、严厉的打击,将其扼杀在摇篮中;坚决取缔私放高利贷、开设地下钱庄以及使用暴力等非法集资行为,使民间融资市场获得健康发展。加强对合法民间融资的监督与管理。建议在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下开设民间金融监管部,对民间融资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坚持必须符合规章制度和审慎认真的监督原则,负责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经营以及市场退出等行为。

3.3 推动金融机制体制改革,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服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民间融资资金与银行存款可以互相转换。正规金融机构应加快产品更新速度,提高服务理念,开展机制体制改革,针对企业的融资特点改进服务质量,简化贷款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拓展服务范围。在不影响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贷款程序简易化、审批时间缩短化,从而大量占据市场份额,压制非法集资的发展空间。对企业展开实地调研,充分把握其资金流动情况及还贷能力,不过分依赖抵押、质押和担保;培养金融创新理念,开展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新型金融业务,推动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3.4 逐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制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在发展发展中遇到瓶颈,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贷到发展资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金融机构不能对这些企业的信用度做出正确且全面的评估与判断。这是因为在全国并没有统一使用的信用评估与监督机制,也没有建立企业资信档案。因此,为促进我国的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统建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公开透明企业信息资讯,防止借贷双方获得错误信息。与此同时,还应建立第三方担保机构,由政府出台政策引导其发展,促使我国的整个金融体系朝着诚信安全、积极活跃的方向发展。

虽然近年来民间融资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由于立法缺陷、行业监督不到位,民间融资存在着诸多缺陷,市场行为混乱无序,部分资金利用不当,对我国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生了不利影响。民间融资贷款利率普遍较高,远远超出了实体经济的回报率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经济危机随时可能发生。民间融资因其交易的隐秘性和高趋利性等特点具有很强的诱惑力,很容易引发诸如非法集资、私放高利贷以及使用非法手段进行讨债等现象,威胁着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参考文献:

[1] 刘鑫.关于民间融资视角下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证研究[N].江苏经济报,2013-02-21.

民间融资风险篇(8)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适度扩大投资特别是促进民间投融资的持续快速增长已成为现阶段我国刺激内需、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而且民间投融资在增加供给、增加财政收入、增加劳动就业的同时,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公有制企业的改革、推动地方经济的开发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民间资本的投资潜力巨大,如何有效利用民间资本这一宝贵资源,是当前启动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侧重点。据统计,我国民间资本存量超过#$投融资万亿人民币(包括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调动这一庞大的闲置资金为经济建设服务,关系到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稳定。

1我国民间投融资发展的基本情况

从资金需求面分析,民间投融资需求旺盛生产单位的增多和所有制形式多元化是民间信用投融资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出台和市场需求转旺,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投资扩张欲望激发,在大批企业创立的同时,农村初具规模的民营企业开始大规模向城市发展,形成了巨大的资金需求,而且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由过去偏重消费性融资转向生产经营性融资为主。“三农”发展带动了民间信用融资的发展。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轨,农村规模种植和规模养殖业发展迅速,这种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的新型“大”农业对资金需求急剧扩大,是当前农村融资需求最迫切的新型群体。

从资金供给面分析,居民手持资金充裕,而商业银行资金供给不足。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收缩,金融资金供给不足,为民间融资的迅速扩张创造了空间。此外,由于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的不对称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转变经营思路,逐渐向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倾斜。国有商业银行在部分欠发达地区淡出后,信用社没有及时补入,国有商业银行原来所支持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种养加工专业户等形成空白点,他们的贷款需求被悬空。这无疑会短期地、局部地助长民间借贷的发展。在相对发达地区,虽然国有商业银行机构仍然存在,但基于股份制改造,也很难与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的小农经济相适应。而且保留的机构实行严格的贷款规模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客观上限制了对小企业贷款投放。

从民间投融资特点分析,民间投融资具有当前正规金融不可比拟的比较优势。民间融资各主体间的关系大多是企业和企业员工,比较熟悉、关系较好的亲戚、同事和朋友,双方除了有民间借贷关系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物质、精神和情感方面的交流和往来,有共同的社会生活圈子。如果资金融入方出现违约行为,将受社交圈子及群体的排斥,名誉扫地,这样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这其实就是民间融资中存在的一种隐性担保机制。

2如何加强对于我国民间投融资行为的管控

2.1提高认识和深刻领会民间投融资对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

(1)正确认识民间信用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性。民间信用和其他信用形式一样,是经济活动中一种投融资方式,我们应当摒弃以往那种民间信用就是高利贷、就是“地下金融”、就是破坏金融秩序等不切合实际的观念,正面观察、研究、理解它之所以存在发展的客观基础、生存条件、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等。用发展的眼光和科学的态度分析民间信用利弊,通过必要的引导、指导和综合管理等措施,促使其去弊存利,为我所用。民间信用作为众多信用形式的一种,需要在国家经济金融法规上得到反映。诸如民间信用的定义、定位、操作程序以及相关条件等需在相应立法中得到反映。因为这部分融资规模对社会经济生活确实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若不规范监管、统计、分析之内,任何宏观经济金融调控都是不完全的。

(2)商业银行、农信社应对民间信用化“敌”为友,对其支持引导以期双赢。民间信用融资绝大多数为商业性融资行为,各家银行、信用社也可成为民间信用的一方当事人参与融资,如个人把资金短期借给银行(不是储蓄存款),亦可鼓励持资人入股银行、信用社,参与管理分红;银行、信用社亦可开办存款、贷款。在城镇社区和农村乡镇的银行、信用社机构,也可设立民间信用中介业务,在自身不能贷款的时候,介绍引导其通过民间信用解决融资。而民间信用融资的借贷双方,均可通过中介把自己的供求状况挂牌公布,有意者协商成交。

2.2政府要转变职能,在投融资宏观管理上,全力为激活民间信用营造宽松、公平的投资环境

(1)克服自身弱势,理清工作思路,找准工作要点,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首先,投融资要把启动民间投融资纳入经济发展规划,真正走出“国、民”有别的误区。一是放宽投资领域,实行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制度。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其余领域都应当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二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都应当向国内民间投资优先开放。允许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下转第117页)(上接第113页)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投资,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重组。

(2)软硬环境兼治,为激活民间投融资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在硬环境治理上,要抓住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利时机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对经济特区基础产业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机构要尽快组建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出鼓励民间投融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办法,实施特别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带动民间资本的投入。

3关于引导我国民间健康投融资行为的有效措施

(1)改革投资管理方式,创造平等竞争的规则与条件。鼓励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联合、联营、参股、控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在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等重要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特别是需要得到国家支持的项目,应当允许民间投资主体平等参加项目竞标,选择符合中标条件、具有竞争优势的民间投资主体作为项目法人,给民间投资以公平的竞争机会。除此以外,还应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程序,提高效率,尽快建立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2)完善投资引导机制,合理调节民间投资的投资方向。引导投资机制向合理化方向发展,应从以下四个思路着手: 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的专业化,政府应建立面向广大中小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网,准确迅速地传送和反馈资金与产品供求信息,引导民间投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引导民间投资向规模化方向发展。要在抓大扶优、提高重点民间投资规模的同时,鼓励民间投资由个体业主制、合伙制逐步转向公司制,鼓励走联合投资之路,形成区域群体规模优势。 推动民间投资向聚集化方向发展,要引导分散化、独立化的民间投资相对集中,发挥群体优势和集聚效应,其中抓好民营经济园区建设,被证明是一条现实而有效的途径。 引导民间投资向外向型方向发展,大力发展以个体私营投资为主体的各类特色产品出口生产基地,鼓励民间投资介入进出口业务,鼓励境外投资,形成一支参与国际竞争的生力军。

民间融资风险篇(9)

二、民间借贷含义与途径

(一)民间借贷含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现阶段民间借贷途径 现阶段我国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资金,以珠三角地区为例,有抵押物情况下,贷款月利率为2.5%至3%,无抵押贷款,月利率为6.8%至10%;二是行业之间的拆借,一般常见于大型的交易市场,通过同行介绍或者业务往来,资金需求方可以6%至12%的月息得到资金;三是资金来源比较复杂的各种地下钱庄。

三、现阶段民营中小企业盛行民间借贷融资的原因

(一)民营中小企业银行贷款难 我国较长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业作为服务行业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信用体系很不完善,市场化程度不够,导致国有金融企业长期处于卖方市场。另外,法律政策对金融业的垄断和管制,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高等,造成了我国的金融业现状与经济发展的需求之间存在差距和矛盾。这种体制下,国有银行的资金绝大部分贷给了国有企业,而最需要资金的民营中小企业借不到或者很难贷到银行的资金。

(二)民间资本借贷供需迅速扩大 一直以来,我国民营经济无论在数量还是规模上,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增大,同时这些发展和壮大中的民营中小企业又亟需资金支持。但是2011年我国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信贷规模减少后,首先缩减的是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资金成为制约大部分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大量的民营中小企业遭受资金寒流,从银行贷不到钱时自然就会另觅他方。与此适应的是目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渠道众多,借贷规模迅速增大。据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与高和资本联合的《民间资本与房地产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中国民间资本的规模远远超出业界预计,温州民间资本5000多亿元,山西有10000亿元,鄂尔多斯是2000多亿元。如此大规模的民间资本供应和民营中小企业迫切的资金需求一拍即合。

四、现阶段民营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风险

(一)民营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比重增加,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加大 2011年,全国工商联对17个省市中小企业的调研结果显示,当前民营中小企业的生存困难程度,甚至超过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初期。银根的紧缩,致使绝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链绷紧,有90%以上的受访民营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有数据显示,在2008、2009、2010三年中,中型企业选择民间借贷的比重为48.3%,小型企业则高达67.8%。2011年7月,温州市金融办对350家企业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温州企业运营资金构成中,银行贷款占比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2个百分点,民间借贷占比则提高了6个百分点。更为典型的是鄂尔多斯市,每一个房地产项目几乎都要向民间资本借钱,一般是40%~50%的资金来自民间资本,甚至有些楼盘的所有资金都来自民间资本。这些无疑加剧了民营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从而使得企业总风险整体上升。

(二)民营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利息成本上升,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加大 在2011年持续偏紧的信贷政策下,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普遍上升。有数据显示,民营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普遍上浮30%~50%。以民间借贷最活跃的温州为例,《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数据显示:当地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民间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个别年化利率甚至达到了180%。实际上制造业中小企业的年毛利润率通常不超过10%,一般在3%~5%之间。这无疑大大加剧了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三)民营中小企业多头民间借贷行为增多,信用危机蔓延风险加大 所谓“多头”是指企业对多家贷款人都有借贷,可能超出其负债能力,资不抵债,导致破产。在民间借贷盛行的地区,往往资金量巨大且参与者众多。牵涉其中的不仅有工商企业、普通家庭,甚至包括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一旦出现危机,冲击面和危害不容小觑。具体而言,波及工商企业会影响当地的实体经济;波及银行会危害当地金融体系的稳定;波及普通家庭会造成当地社会的负面影响;而融资企业在其他机构的借款可能不被担保公司掌握,这种情况下,就对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产生极大的风险,如果担保公司对“多头负债”没有足够的重视或没有足够的甄别能力,势必影响担保投资业务的安全性,对投资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五、现阶段民营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风险防范策略

(一)政府部门规范管理,切实防范民间借贷风险隐患 民间借贷涉及主体利益众多,其风险与企业内部经营风险有很大不同,因其具有很强的外溢性,所以一旦风险失控,极可能形成扩散效应,引发连锁反应,最终风险会向普通民众蔓延。因此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政府应站在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强协调配合,综合实施相关政策。一方面,政府应针对民营中小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结构性减税、定向宽松等行之有效的应对政策,以减轻这些企业的税负成本,帮助这些企业度过经营难关。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实施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为不同类型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场所,真正减少民营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再者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尽快制定出台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让民间借贷在阳光下运作,使之规范化和有序化。

(二)金融机构切实帮扶,创新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信贷融资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相对民营中小企业而言,银行贷款融资门槛较高,企业很难贷到资金。金融机构应切实帮扶,将信贷等资源多向实业倾斜,特别是向民营中小企业倾斜。在创新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方式方面,金融机构可以成立类似民营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中心的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单列规模和单独考核,从而建立较完善的中小企业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制定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分类评级和信贷准入标准。通过这些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民营中小企业的服务方式,实现民营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的扩大。

民间融资风险篇(10)

一、企业民间融资风险形成机制

企业民间融资过程中各阶段的风险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民间融资过程中各阶段的风险

(一)逆向选择风险

“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扭曲的现象。企业在民间融资前,由于债权人同企业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即债权人处于信息的劣势方,企业处于信息的优势方,在民间融资中,不少债权人在出借资金之前难以判断企业的真实情况,在资金出借过程中有较大风险,因此债权人为了补偿风险就会要求企业负担较高利率,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风险。

(二)道德风险

民间融资的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资金出借者不能观察资金借入者的行动或当观察(监督)成本太高时,资金借入者行为的变化导致资金出借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企业在获得资金后,是否有效使用资金,做好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在民间融资中目前主要取决于企业的道德水平,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因此债权人能否收回资金的不确定性较大,容易给债权人造成较大损失,恶化融资环境,使企业再融资难以有效进行。

(三)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对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在投资中可能会遭受收益损失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部分企业在筹集资金以后,由于缺乏风险意识,盲目追求“热门”项目,对投资项目缺乏可行性论证,投资项目单一等原因,导致实际投资收益低于预期投资收益,企业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四)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与企业经营有关的风险,尤其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利用经营杠杆而导致息税前利润下降的风险,由于营业杠杆的作用,当营业收入下降时,息税前利润下降得更多。息税前利润的下降,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按期还本付息,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五)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与筹资有关的风险,由于负债筹资而引起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的风险,尤其是指在筹资活动中利用财务杠杆可能导致企业股权资本所有者收益下降的风险。由于财务杠杆的作用,当息税前利润下降时,税后利润下降得更多。由于财务风险的存在,使企业可能丧失偿债能力,导致企业无法按期还本付息,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六)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又称信用风险,是指借款者在贷款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也即为借款者违约的风险。由于违约风险,在融资结束还贷时,企业无法还本付息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

二、 企业民间融资风险的控制措施

图2 民间融资风险的关键控制点

(一)逆向选择风险的控制措施

为了保证借款能够按期收回,债权人在与企业签订融资合同前,需要全面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和信用水平。因此,为了防范企业在民间融资前遭遇逆向选择的问题,企业需要向债权人披露财务信息和信用信息,这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1.完善企业财务信息

完善企业财务信息,需要企业规范和完善财务制度,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许多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因财务制度规范性不够,财务信息难免会有遗漏和不真实的情况。因此,企业必须规范和完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透明性和可信度,从而使企业的财务信息能及时地提供给债权人。

2.建立企业信息披露平台

政府、民间机构等权威机构应牵头建立当地企业融资信息披露平台,如搭建企业财务信息、信用信息网站,通过网站把企业的财务信息、信用信息公布出来,减少在民间融资中企业和债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二)道德风险的控制措施

1.签订融资合同

在民间融资发生时,债权人应与企业签订融资合同,从保护信贷资金安全的角度出发,在与企业法律平等的基础上,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对企业使用信贷资金的用途及经营活动的某些行为进行限制约束,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及时收回,从而维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

2.建立信息交流的监控机制

融资合同签订后,债权人需要对企业使用借款的情况行使一定的监督权,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防企业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依照合同约定对企业使用借款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外,企业也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及盈利计划、会计、统计报表等资料。

(三)投资风险的控制措施

1.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

投资可行性分析是通过对投资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从技术、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投资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环境影响进行预测,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为投资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一种综合性的分析方法。投资可行性分析可以降低投资决策的随意性、主观性、盲目性和独断性,降低投资风险。

2.进行投资组合

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为减少投资风险可以把资金分布在不同的项目上,进行不同项目的投资组合,既不把资金全部投资在一个项目上,而是分散在多个项目上,这样就可以把投资风险分散在各个不同的投资项目上。成功的项目就可以补偿失败的项目所造成的损失,避免孤注一掷,保证企业在整体上具有较高的盈利水平,以降低投资风险。

(四)经营风险的控制措施

1.增加营业收入

经营杠杆的作用具有两面性,当营业收入减少时,经营杠杆会发挥消极作用,使息税前利润比同期营业收入减少的速度更快,产生经营风险;当营业收入增加时,经营杠杆会发挥积极作用,使息税前利润比同期营业收入增长的速度更快。因此,增加营业收入是降低经营风险的主要手段,通过促销、增加广告费的投入等手段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营业收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

2.控制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的降低不仅可以有利于利润的提升,还可以降低经营杠杆系数,降低经营风险。因此,企业应控制成本费用,尤其是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对构成成本费用的项目进行的规划、控制和调节,及时纠正偏差,控制成本费用超支,把实际耗费控制在成本费用计划范围内。

(五)财务风险的控制措施

1.合理安排资本结构

由于财务杠杆的作用,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使得总资产报酬率大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正效应;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使得总资产报酬率小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负效应,甚至导致企业破产,这种不确定性就是企业运用负债所承担的财务风险。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资本结构,合理负债筹资,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适当增加负债筹资的比重,以带来财务杠杆利益,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时,尽量降低负债筹资的比重,以防范财务杠杆风险,减少利润的损失。

2.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编制现金流量预算,建立短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就短期而言,企业能否维持下去,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现金用于各种支出。通过滚动式现金流量预算的编制,预算企业未来会计期间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如果现金流入量低于现金流出量,可为企业提供财务风险预警信号,使经营者能及早采取措施。

构建现金流量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建立长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构建基于现金流量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发展能力指标体系,把企业的各项指标与同行业企业的指标对比,判断企业各项能力的强弱,把企业的各项指标与历史时期指标对比,判断企业各项能力的变化情况,可为企业提供财务风险预警信号,以便及早采取措施。

(六)违约风险的控制措施

1.签订抵押或担保合同

为了防范在还贷时因企业无法还本付息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在融资前签订融资合同时,也应同时签订抵押或担保合同,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在签订抵押或担保合同时,抵押物可以是厂房、办公楼、土地使用权、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担保人可以是民间融资担保机构和其他企业等。抵押或担保合同扩大了借款企业的责任范围,可以减小企业在违约情况下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

民间融资风险篇(11)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较快,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从事民间抵押贷款、民间投融资的中介机构,为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新的渠道。2010年,国家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国家部委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办法和措施,有效引导和规范了民间投融资行为,但由于政策的制定实施与整个社会的资金游动规律存在一定偏差,特别是在股市低迷、房市限购和通货膨胀压力较大的背景下,民间融资的趋利行表现的较为突出,特别是部分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欠规范,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存在非法集资隐患、违规经营金融业务、资金来源及去向不明等问题,潜藏较大的资金安全风险,影响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这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特殊群体的规范发展,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本文以保山市陶然和丰投资公司集资诈骗案为例,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运行风险及现实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地方实际,提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中介市场及机构的相关建议。

一、引言

近几年来,受全球经济金融环境复杂以及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融资难度大、资金紧张的局面。为拓宽融资渠道,满足社会融资需求,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市场发展。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稳步推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试点。此后全国许多地方以温州模式为样本,出台地方性指导意见,旨在推动民间金融发展,这在客观上也促进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快速增加,而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从事民间抵押贷款、民间投融资的中介机构,为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新的渠道。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虽然具有补充正规金融体系服务能力不足的积极意义,但客观上也潜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只有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登记服务平台、拓展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优化民间融资的条件与环境等一系列相互匹配的措施,才能促进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保山市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一)机构数量少,总体规模较小

截止2016年5月末,保山市现有经省金融办批准开业经营的融资登记服务公司3家,分别为云南聚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保山信保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腾冲金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总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其中:聚源公司1000万元、信保公司500万元、金鼎公司500万元。3家公司中,保山信保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腾冲金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经营,而云南聚源民间融资公司因开业后一个季度未开展业务,金融办已要求市工商局,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目前,该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已收缴,公司门牌已拆除。

(二)业务经营正常,融资方式较为灵活

目前,保山辖区2家正常营业的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秉着“收益合理、风险可控”的服务理念,为投资人提供相应的金融理财服务。在开展融资业务的过程中,所有融资项目均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偿还本息的方式,所有项目未出现逾期付息或逾期还本现象,到期项目能够按时、足额收回本金,保证了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和本金的安全。截止2016年5月末,保山市2家正常营业的公司共上线36个项目,完成投融资对接2.53亿元,累计投资人次达2281人,项目的融资企业均为行业内经营情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和发展前景好的企业,项目的投资人收益率为10%~15%。融资登记公司在为大额投资人提供多种投资理财选择的同时为中小型投资人提供了一种比较理想的投资理财渠道,相较于传统商业银行,融资登记公司因投资门槛低、投资方便灵活、投资收益较高和风险较低吸引了更多中小投资人的参与。

(三)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稳步发展

截止2016年5月末,保山市辖区内经省金融办批复同意开业经营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共有2家。分别为龙陵县汇金资本管理公司和保山市锦融资本管理公司。其中:龙陵县汇金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达3000万元,但开业后还未发生过任何业务;保山市锦融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达10000万元,该公司已累计完成融资项目24个(包括个人项目),融资额达14144万元,已结清项目11个,收回金额1314万元。目前,该公司运营的融资项目13个,融资余额12830万元。

三、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保山市陶然和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按公司所属行业的看,该公司为服务业,主要对融资提拱中介服务。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定,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主要是为投资人提供投资信息,并且不能吸纳资金。但是,该公司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并未按照相应的制度规定经营业务,而是以公司的名义,采取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诺付给资金出借人高利息的方式来发展自己的业务。在此业务发展模式下,该公司虽然是以实体经济做支撑,但却以正规注册的公司为掩护,通过对亲朋好友的的误导宣传,公司法人张某在短期间内就吸纳了大量的资金。但从这些资金的用途看,该公司一方面支付借款利息,一方面则是是用来再次放贷,从公司运作的过程看,该公司的实质其实是一个“庞氏骗局”。公司仅仅运作了两个月的时间,就出现了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贷款和支付借款人利息,不得不宣告破产。由于公司破产,资金链断裂,大量的资金无法收回,使资金出借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失。最终,张某等相关人员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司涉案的金额十分巨大,其中大部分资金是高利息滚出来的泡沫,其资金被用于投资、放贷或是偿还高利贷等,而受害人的钱往往是难以追回的。

(二)案例启示

近年来,民间融资活跃,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一些投资者受高利诱惑,忽视了风险防范,导致案件纠纷频发。从保山陶然和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对如何警惕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的“融资陷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不要被高利息诱惑。近几年来,随着各类互联网融资平台、投融资中介机构等融资方式的兴起,投资者通过此类中介机构进行投资时,在投资前要对投资方面的情况进行多方了解,不能盲目投资。第一,要认真了解相应投融资机构的合法性,主要了解该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类型。第二,要向相应的政府及行业监管理部门了解该公司是否有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站。第三,要详细了解该公司的行业信誉度和风险应对能力。特别是要详细了解具体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二是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民间借贷手续便捷且有高额利息诱惑,公众往往忽视风险,首选民间借贷作为投资升值的途径,这是民间借贷得以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从调查的情况看,有不少参与融资的居民大部分是因为手里有闲散资金,为了吃高息盲目地放在各类投资担保公司等融资中介机构,这部分居民因缺乏相关金融知识,没有认识到其风险的严重性。因此,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向,强化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

三是投资者应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民间融资、民间借贷相关政策规定,同时,通过各种渠道,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投资者的理财知识的培训。对违规民间借贷案例要加大曝光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民间融资和借贷具有一定风险性,让投资者树立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投资须谨慎。另一方面,通过主流媒体,刊登合格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提高投资者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识别能力,在投资前能够做好充足的准备。

四、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运营面临的风险

目前,各类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对拓宽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渠道,促进市场多元化融资格局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产品和服务上的缺失,促使金融机构改善服务方式,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营销,拓展信贷市场,增强竞争实力。但随着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机构运营和业务发展面临着一定的风险隐患,需进一步加以规范。

(一)政策风险

目前,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因其业务发展的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加之受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如:保山市锦融资本管理公司在其融资过程中,资金投向过于集中,房地产、建筑行业等国家限制行业投资的比重达到了50%以上。同时,部分民间投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在其经营过程中,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营业务,影响了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如:部分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在融资过程中,资金供给方超过30人项目达到了16个,有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委托多家银行机构办理当事人资金清算业务,分别在多家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帐户和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有的机构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宣传但不办理相关业务。

(二)信息不对称风险

目前,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各类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居民对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公司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公司宣传、网络、广告、朋友介绍等方式,而对公司背景、业务流程、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详细信息则无法获取,部分居民因法律、投资理财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能对中介服务公司的合法性、真实性做出准确的判断。一些中介机构利用人们的盈利心理,通过向出借人许诺支付高额的利息等方式,以吸引客户参与借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选择回报承诺高,但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力较差的融资服务中介机构,这此机构在资金运营、风险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缺陷,一旦流动性出现困难,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而有些融资中介机构本事就从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等活动,从而造成投资者的资金损失。因此,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往往会使资金投资人在通过融资服务中介机构进行融资的过程中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资金的安全缺乏基本保障。

(三)道德风险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各类民间投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在借贷交易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桥梁纽带作用。投资者通常与中介机构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即投资者委托融资服务中介机构收集、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价、资产抵押、收入、还款来源等方面的情况,并受资金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抵押、担保、公证、还本付息等相关借贷手续,并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在投融资过程中,虽然投资者与中介机构形成了委托关系,但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投资者对中介机构资金运作机制、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不能做出真实的判断,从而面临着中介机构在借款人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方面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中介机构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资信状况、信用评价、借款用途等方面的情况不作认真调查,无法为投资者提供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在贷款发放后,中介机构不认真监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变化等方面情况,甚至借款出现违约风险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追讨资金,从而使投资者收回本息的难度加大。

(四)监管风险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在对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时,仅按照服务业登记,从而忽视它的融资活动性质。在现阶段,各地方政府虽然设立了相应的部门其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但主要是通过已发生的违法融资活动进行处罚,属于事后监管。这种事后监管只是针对违法融资活动已经发生、社会影响较大而采取的措施,没有对违法融资起到预防的作用。因此,对各类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监管不能仅仅限于局部监管,应该采取全程监管的方式,只有这样,监管才能起到跟踪、提示、控制、规避、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的作用,才能实现监管的目标。

五、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监管的力度和措施

一是尽快建立和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建立健全适应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业务发展的法规体系,明确民间投融资活动的法律地位,对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的集资行为要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签订等方面要加以规定,规范、保护合法的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投融资活动,引导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二是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通过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工商、财政等多个部门联合的监管机制,形成对民间融资服务中介的合力监管。同时,加快建立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多个部门的监督约束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通报机制,定期适时对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并进行风险提示,从而达到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

(二)提高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

一是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各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明确自身的职能和业务范围,不断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测、跟踪和管理,不断提高投融资活动的风险管理水平。二是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各类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在投融资活动过程中,应借鉴商业银行,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建立相应的信用风险评估系,对其投资的项目应认真调查,评估其风险大小,充分为投资者提供真实、详细的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

(三)建立和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机制的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通过建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在协会的统一组织下,不断完善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行业的自律准则,对其准入门槛设置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并通过培训等方式,对其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在其业务经营过程中,以行业自律形式,规定融资利率和服务中介费,从面达到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促进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合理有序发展。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引导作用。尝试在行业协会中建立地方融资信息服务登记平台,通过平台,及时各类融资信息、投资项目进行逐笔登记,并对登记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形成详细的数据报告,及时掌握和分析相应资金的流向、利率水平等信息,对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起到一定的数据信息支持。

(四)探索建立民间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地方政府应根据民间投融资的风险类型,按照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基金,并将此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投融资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按照风险等级给予一定补偿。地方政府也可要求各类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一旦产生融资风险和融资纠分,可用于风险补偿。二是成立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地方政府可尝试建立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信用行为进行管理和评级,对因信用行为而产生风险可能性的行为,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可按照法律允许的范围,对其风险进行提示,为风险补偿提供支持。同时,应不断完善地方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支持并引导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对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及分担机制要不断完善,要求各担保公司每年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可按风险分担比例用于民间投融资活动所产生的风险补偿。

参考文献

[1]赵玲.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研究,湖北:当代经济,2015.03.

[2]刘飞.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运作模式、运作风险及现实影响.成都:西南金融,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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