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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工作意见大全11篇

时间:2022-12-07 14:48:16

护理工作意见

护理工作意见篇(1)

二专业知识方面:信息高速发展,知识不断更新,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跟上时代的进步,今年我克服了翻班工作,照料家庭的繁忙,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了1护理中级职称考试,2通过了计算机职称考试,3本科在读4参加急诊心肺复苏学习班5参加急救包扎学习班6参加护士礼仪学习班。

护理工作意见篇(2)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吴江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乐居吴江对绿化工作、环境整治总体要求,不断完善农村绿化环境和质量,强化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提高农村绿化建设成效,大力改善和优化农村生态环境。

二、实施办法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农村绿化养护长效管理力度,决定成立农村绿化养护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见附件1、2),由管委会分管农村工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局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农村工作局分管领导担任工作小组组长,有关绿化条线专业人员为工作小组成员,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主体

农村绿化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各村村民委员会为农村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三)落实责任

1.各村要明确1名定工干部负责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制定村级绿化养护管理办法,落实专兼职人员搞好绿化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台账资料。

2.农村工作副片长为日常监督员。

3.农村工作局绿化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要加强对村级绿化养护的技术指导,及时做好病虫害测报和防治指导。

(四)面积核定

各村养护管理面积由绿化部门和村委会通过实地测量核定。

(五)资金投入

绿化养护管理资金由太湖新城财政和村共同承担。太湖新城财政按核定养护面积,根据全年管理质量考评等级,给予每平方米每年1-1.5元的养护补贴,年终统一结算,其余资金由村级经济自行承担。

三、考核奖励

(一)考核办法

1.领导工作小组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每次集中考核情况汇入考核汇总表。

2.农村工作局绿化主管部门根据阶段工作要求,进行集中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并对绿化管理中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和提出整改意见。

3.每季度定期检查得分与不定期检查情况各占50%,按总分决定年终考核等级。

(二)考核对象

承担农村绿化养护管理责任的村民委员会。

(三)考核内容

主要为病虫和杂草防治,修剪,支撑,施肥,抗旱防渍,清墒理沟,翻土,涂白,苗木补缺,日常卫生和景观效果等,长效管理考核评分内容根据季节作适当调整。

具体考核内容及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4、5。

(四)奖励办法

护理工作意见篇(3)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稳定资金渠道,强化规范操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交通基础。

2、目标: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农村公路纳入公路网统一管理范畴,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做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乡镇道镇管,村道村管),责权明确,保障有力,按照建立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确保农村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保护,促进农村公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3、农村公路的范围:农村公路由县道、乡道和村道组成,本镇除县道以外,辖内纳入省公路数据库的线路,列入本镇农村公路范围(详见本镇辖内乡道,村道一览表)。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责权清晰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乡道公路养护管理和村道公路的管理工作,编报公路养护年度计划,落实相应养护资金,并建立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辖区乡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和对村道公路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2、村级组织负责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可以采取委托养护,个人分段承包,或与环卫清扫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养护。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渠道,保障投入,专款专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包括养护工程经费和日常养护经费两大部分,按照上级补助,地方自筹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镇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乡道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区两级补助资金和镇自筹资金组成。

村道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区、镇补助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组成。

专项资金在实际执行中,如有结余,滚存纳入下年度使用。

四、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网络,确定实施办法,乡(镇)道镇管,村道村管。

1、根据本镇区域大、村落散的实际,农村公路养护人员一般以村就近聘用,身体健康,勤恳踏实,报酬按实际养护里程计发,其他待遇不作考虑,实行一年一聘。

2、农村公路养护一般确定每条支路配人员一名,里程长的可配二名。

3、农村公路养护人员报酬每月每公里250元,里程以省公路数据库为准。

村道养护也可与环卫清扫相配套,具体由各村自定。

4、对公路养护实行平时检查与年中、年终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评出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检查考核要求另定。

五、依法治路,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专业管理和乡村协管相结合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制订路政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依照《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乡道,村道路政许可,路政处罚工作。

六、加强领导,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落到实处。

护理工作意见篇(4)

近年来,随着村级水泥公路的实施,我镇村道公路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全镇村道公路总里程已近200公里,通村率和硬化率分别达到100%和100%。农村交通条件的改善,极大地方便了农民群众的出行,也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村道公路管理养护体系不完善、养护责任主体不明确、养护资金未落实、管理措施不到位,村道公路养护与路政管理滞后所带来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道公路的使用寿命和通行条件。为巩固村道公路建设成果,促进全镇村道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确立“建、管、养”并举的理念,在重视公路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不断深化村道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逐步实现村道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为此,各村(居)要充分认识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村道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镇党委、政府分半年和年终对各村(居)的公路养护进行考核。

二、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村道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村道公路实行“村为主体、专人养护、以奖代补”的养护体制,村委落实管养责任,建立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协调、监管、考核机制,不断提高村道公路管养水平。

(一)村(居)两委为村道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本村村道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建立村道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落实一名村道公路管理员(签订管护合同),村(居)召开会议,把村道管护资金列入在一事一议中解决。

(二)各村(居)培养村民爱路、护路、养路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全民护路、养路的积极性;对3米以上危险路段和临水、临河的村道设置警示标语,有条件的村(居)安装波形护栏,做到警示标语规范、齐全;组织实施村道公路巡查,宣传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管理村道公路附属设施,参照乡道管理规定管理村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各类违法行为。

三、严格标准,认真落实村道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村道公路养护主要内容包括:路面保洁、路肩除草、边沟清淤、塌方清理、桥涵日常巡查、公路安全日常巡查等经常性工作。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排水畅通和沿线设施完好。在村道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一般不少于5米。因自然灾害致使村道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村两委要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护理工作意见篇(5)

由于诸多原因,当前我国古籍保护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尤其是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和整理人员极度缺乏,面临失传的危险;大量珍贵古籍流失海外。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期间,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对全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中华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国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年开始,用3到5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在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国家图书馆负责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图书馆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各省(区、市)省级图书馆统一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省级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加强与国际文化组织和海外图书馆、博物馆的合作。有关单位和机构要对海外收藏的中华古籍进行登记、建档工作。国家图书馆负责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建立中华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全国统一的中华古籍目录。

(二)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建立健全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国务院批准,命名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命名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在具备条件的图书馆设立国家文献保护重点实验室,开展古籍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实验。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制订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继续实施中华再造善本二期工程。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要整合现有资源,建立面向公众的古籍门户网站。要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文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新闻出版总署、宗教局、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护理工作意见篇(6)

1、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把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升到促进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重要地位。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以法定程序和条件授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一定的独占权,并以法律手段保障这一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智力成果完成人民事权利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发展科技、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发展、保持国家竞争力的政策意志和战略目标。随着当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以及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呈现信息化、知识化和全球化趋势的深刻变化,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增强,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秩序,对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许多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也不善于运用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管理手段;科技计划、科技成果等科技管理工作中还缺少知识产权内涵;科技成果转化中各种知识产权纠纷还不断发生,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和良性运转。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总量和质量,既是增强我国科技持续创新能力,解决技术创新源头问题的迫切要求,也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对国际竞争,变压力为动力的必然选择。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保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经济竞争优势方面的至关重要性,采取积极措施和有效政策,强化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把这一工作纳入到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中去,引导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全面运用知识产权政策,正确调整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过程中的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实现知识的资本化,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体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保障智力劳动及其成果价值的市场化实现。

2、明确指导思想,突出工作重点,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和宏观战略研究。当前,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应当是紧紧围绕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规范科技管理,调节利益关系,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方面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深化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内涵;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以增加我国知识产权总量、提高原创性知识产权质量为目的,扶持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当前科技发展的政策方向和重大课题,突出重点,研究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对策,提出综合性的、全局性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要在宏观上和战略上加强各相关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态势研究,掌握和了解国外及其他地区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积极应对,寻找突破。要通过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研究,准确确定"有所为"的技术发展领域,并采取有效的倾斜政策,增加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经费的投入,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形成具有原创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群,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控制能力,并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升技术创新在科技、经济竞争中的实际效益。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行政、经济措施,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计算机软件版权以及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确保我国知识产权总量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加,扩大技术创新的科技储备。

二、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是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目标之一。

1、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激励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目前,国家财政科技投入仍是我国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主要渠道,由此形成的科技成果仍是我国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应当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证公平、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激励创新为目的,鼓励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充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各方当事人技术、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逐步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由承担单位所有。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承担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并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转化制度,应对其所有的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采取必要措施,依法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并加以管理和保护,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有责任寻求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对于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或者不适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限内确能转化而不转化应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另行决定相关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为优先受让人。

2、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科技规划、重大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和进展,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突破国外专利封锁,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路线,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要从知识产权管理入手,提升科技计划立项的质量和科研目标的准确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应当以独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评估报告为基础,并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要结合研究与开发的具体情况,适时适当的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情况,单列资金,用于补助承担单位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对于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可以补助承担单位用于取得外国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应当成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申报或者投标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格指标之一。

3、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要逐步实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大幅度减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应当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行组织鉴定。

4、增加各项科技管理工作的知识产权内涵,将知识产权拥有量及其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奖励评审等项工作的重要指标。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保护与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技术产品评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等的重要资格指标和条件。要改变科技奖励以及科技人员职称、职务评定中重视数量、轻视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和模式,将形成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及其质量作为评定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科研贡献及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科教兴市(县)活动中,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列入各地方、各部门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逐步推行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并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完备与否、管理水平高低,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晋升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创造、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1、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科技、经济竞争实力的法律武器,是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现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紧迫性,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经济、技术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持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从创新战略和经营方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使用纳入本单位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并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起点、水平、质量和效益,避免重复研究或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逐步形成通过掌握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并不断创新,进一步形成并取得新的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机制。科研机构要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改变由课题组和项目完成人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的简单做法,主动对其内部科研组织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并承担相关申请和维持费用,将知识产权做为本单位的无形资产予以重视并统一管理。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要克服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心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信心。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引导、帮助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把这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有效的支持政策,在计划安排和经费投入上对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实施予以重点倾斜。各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创业服务机构也应当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状况进行监控,随时掌握相关信息和动态,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能力。

要继续开展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并以推动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为目标,丰富试点内涵,提高试点质量。科学技术部将分批选择若干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及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环境建设的试点推动工作,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深入、以点带面、指导全局"的工作原则,帮助和指导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建章立制、培训教育、战略指导、业务交流、专项服务等工作,摸索出有助于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并逐步交流推广。

2、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科技人员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科研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继续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发挥其作用。科技人员流动应当依法有序地进行。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支持正当合理的科技人员流动。

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严格界定,并采取相应的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单位未明确界定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经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技术信息,科技人员有权自行使用。单位在对技术秘密予以界定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切实保障科技人员依法享有的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科技人员在流动活动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信息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但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对于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切实保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要严格按照《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尊重单位对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对于非本单位任务来源或本职工作任务,仅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单位和研究人员之间可以以协商方式确定成果权属,协商不成的,研究人员在交付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使用费用后,可以依法享有该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

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及时、充分地兑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切实保障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经济价值实现。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要求,兑现相关的奖励措施,支付相关报酬。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应得报酬的,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及相关人员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偿。

要积极探索和推广企业期权激励机制,依法保障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获得与其创造性劳动价值相适应的股份,使高新技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得以有机的结合。

4、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技术提供方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或者知识产权许可实施获得相应收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签订技术合同应当合法、公平、诚实信用、互利有偿,充分体现并保障技术商品价值的实现,有利于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技术合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权益。要通过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享的合理约定,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实际效果。

要保障技术交易的各方当事人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分享科技进步的利益。技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履行技术合同的效益和水平。受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支付技术使用费和报酬,不得随意拖欠、拒付。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切实保证提成基数的真实、准确。出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保证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技术成果的实用性和完整性,保证技术咨询和服务的质量,不得有意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故意隐瞒技术成果瑕疵。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加强对技术市场及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切实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并与财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财税优惠政策的实现。

四、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建设,提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1、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努力为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评估和鉴定机构等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是我国技术创新体系中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支持这些机构的发展,使之按照市场需求,强化其中介服务的功能和作用,积极面向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及广大科技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指定或委托这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务,使之既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完善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的重要社会支撑力量,又成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开展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有力助手。

2、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管理的社会组织建设。要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各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等自发组建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集体运作功能,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形成专业性或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自发开展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协助和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监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逐步提高我国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深入普法,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面向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大力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要针对不同对象和层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养、业务交流等多种方式深入、持久、扎实地抓紧抓好。特别要注重指导和帮助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和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素质好的知识产权专业骨干队伍,充实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力量。

护理工作意见篇(7)

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了《关于加强中医护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中医医疗机构应广泛应用中医护理技术,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每个科室至少开展4项以上中医护理技术,护理人员熟练掌握技术操作规程。

《意见》要求,要牢固树立中医护理服务理念,以中医的整体观念为指导,以患者为中心,坚持“辨证施护”的中医临床护理原则;积极推广实施中医护理方案,梳理、总结、提炼常见病和优势病种中医护理经验,制订中医护理方案,适时开展中医护理方案分析评价工作,及时优化、完善中医护理方案,修订中医护理常规;遴选、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部级和省级中医护理重点专科,探索创新中医护理重点专科建设模式;拓展中医护理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中医护理在治未病、老年病和慢性病防治、康复工作中的特色优势作用。

建立健全中医护理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注重运用中医护理理论在生活起居、饮食调护、用药护理等方面提供个性化中医护理服务。至2015年,全国创建100所部级、300所省级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单位。

《意见》明确指出,至2015年,原则上中医院校毕业或中医护理专业护士比例三级中医医院不低于40%,二级中医医院不低于30%;大专以上学历的护士三级中医医院不低于80%,二级中医医院不低于50%。中医医疗机构要增加临床护士数量,普通病房实际床护比不低于1∶0.4,逐步达到1∶0.5~0.6。临床护理岗位护士占全院护士比例不低于95%。

《意见》要求确保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的护理人员达到其相应岗位护理人员总数的70%以上;非中医院校毕业或非中医护理专业的护士在中医医疗机构工作3年内完成中医理论与技能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100学时。至2015年,中医医院应建有中医护理培训示教室,有专人负责,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不同层级护理人员培训;另外,三级中医医院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护理管理人员应不低于60%。

护理工作意见篇(8)

1、截“污水”。提高污水集中处理水平,增强河流自净能力,减排COD300吨/年,镇域水环境质量彻底改善。

2、建“热电”。加快建设一座5万KW热电联产项目,淘汰燃煤小锅炉,减排SO2400吨/年,镇域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要求:

为了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贯彻“标本兼治”的方针,有效改善全镇区域环境质量。采用建节制闸、疏浚河道、提高污水集中处理厂排放标准、建设集中“供汽”工程和增加生活污水收集能力等五项要求:

1、建设节制闸一座。配合市委、市政府建设河节制船闸,改善区域内水体流向,减少外来水污染物对本镇河流水体的影响。

2、疏浚二条河道。拓竣青运河、富贝河。加快河道水体流速,增强水体自净能力,有效减少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对河道水体的影响。

3、减少COD排放300吨/年。加快工业集中区A区、B区污水处理厂技术、工艺、设施和设备改造,提高“尾水”排放标准。污水集中处理厂执行DB32/1072-《省地方标准》表3排放限值。即“尾水”COD排放浓度从100mg/L降低到50mg/L,氨氮从15mg/L降低到5mg/L。

4、削减SO2排放400吨/年。建设热电厂,配套建设高效脱硫除尘装置,辅设蒸汽管网,淘汰燃煤小锅炉,降低SO2和烟尘排放量。

5、新增生活污水收集能力500吨/年。在原有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的基础上,通过整体规划,改造和完善镇区、文林社区和工业集中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系统,使生活污水收集能力每年新增500吨,降低生活污水对水环境的影响。

三、措施:

为了确保目标要求的落实,特制定:控制污染源、A区污水厂改造、B区污水厂整改、D区电镀中心整治、加强对接管企业监管、加强对污染总量控调、完善生活污水管网系统、确定“集中供汽”管网规划、建立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以及组织网络和考核体系等10项工作措施。

1、控制污染源。所有工业项目的“新、改、扩”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未批先建”和“少批多建”项目一律停产整顿。对市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一律不予报批。坚决落实市整顿“五小项目”的规定,对区域内的“小化工、小电镀、小钢铁、小水泥、小印染”等“五小项目”一律关停或取缔。

2、A区污水厂改造。目前,A区污水厂处理能力为0.5万吨/日,已接管7家铝型材企业,日均处理污水0.3万吨左右。

①增加铝型材电泳废水COD的处除能力和处理工业集中区内生活污水能力。

②年内完成实际日处理0.5万吨和“尾水”排放执行DB32/1072-《省地方标准》表3排放限值的方案论证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工艺、技术等的总体设计,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③研究和论证铝氧化处理“尾水”的回用。

3、B区污水厂整改。目前B区污水厂处理能力为3万吨/日,已接管23家企业和镇区部分生活污水,日均处理各类污水为2.3万吨左右,整改为:

①完善和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即在进水浓度COD≤1500mg/L的情况下,必须确保实际处理3万吨/日污水,并达标排放。

②年内完成“尾水”排放执行DB32/1072-《省地方标准》表3排放限值的方案论证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工艺、技术等的总体设计,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逐步实施。

③年内完成“双回路”电源供电工程建设。

④提高针对特发事故应急能力,完善设施设备抢修、管网破裂、进水峰值偏大和污泥安全处置等预警方案。

⑤研究“中水回用”及“尾水”深度处理实施方案,逐步减少“尾水”排放量。

4、D区电镀中心整治。目前,电镀中心污水处理能力为0.1万吨/日,电镀厂、北电镀厂、文林电镀厂已搬迁到位,东方锁业电镀正在建设,日均处理污水约0.02万吨/日左右,整治为:

①电镀中心“未批项目”坚决停建,不得上马,试生产。

②“少批多建”。

③电镀中心各企业,对落后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设备必须进行改造,提升装备水平,基本达到国内最新装备水平,减少污水排放总量。

④电镀中心污水处理站需确保达标排放,并不断提升处理水平。年内完成“尾水”排放执行DB32/1072-《省地方标准》表3排放限值。

⑤鹰贝电化学工程公司应积极推行电镀“尾水”在本公司先进自动生产线上的回用,年内“尾水”回用率达到30%以上,目标达到60%。

5、加强对接管企业的监管。

①各接管企业所有污水,必须全部进污水厂集中处理,严禁污水“跑、冒、漏、滴”。

②接管企业,必须按“排污许可证”核定量排放,并经镇政府监管,核定排水量,核定基本收费额,禁止超量排放。

③与污水集中处理厂签订的接水协议,必须符合环评审批要求,超环评水量的,污水处理费加价征收。

6、加强对污染总量的调控。

①各污染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在期间,污染排放总量必须削减20%(年均压降4%以上)。

②各污染企业,需加快技术进步,改造现有生产设备,不断提升装备水平,切实减少排污总量。

③根据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镇政府对镇域内的污染总量,进行统一削减,统一调配使用,并建立初始排污权有偿取得、有偿使用的市场调控机制。

护理工作意见篇(9)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八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理工作意见篇(10)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下,民众维权意识不断提升,健康需求也日益拔高,因此临床护理服务质量也亟待提升。儿科护理工作具有特殊性,其服务对象年龄较小、依从性低、发病较急且病情变化较快,对儿科护理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同时儿科护士也因此面临更高的职业风险[1]。因此,强化医护人员风险预知能力,应用预见性思维指导儿科临床护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此观察预见性思维应用于儿科责任制护理的效果,旨在为临床提供一定指导和帮助。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2015年1月我院开展以预见性思维为指导的优质护理服务为时间分界,取2014年下半年儿科病房50例患儿为对照组,其中男27例,女23例;年龄1~8岁,平均年龄(3.2±0.8)岁;其中14例为小儿肺炎、22例为小儿支气管哮喘,14例为感冒咳嗽;取2015年上半年儿科病房50例患儿为观察组,其中男25例,女25例;年龄1~9岁,平均年龄(3.4±1.0)岁;其中16例为小儿肺炎、19例为小儿支气管哮喘,15例为感冒咳嗽。两组患儿的年龄、性别、疾病类型等基线资料相近而无较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1.2方法1.2.1培养护理人员预见性思维在责任制护理模式下,预见性思维是必要前提和基础,是对医护人员结合事物发展方向、特点以及趋势做出准确推理和预测的思维能力的具体体现,更是护理人员思维能动性的外在表现,培养护理人员预见性思维方法如下(1)组织医护人员参与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强化其法律观念,并在日常培训课程中开展风险教育。列举医患纠纷以及医疗投诉实例,强化护理工作人员直观认识,利用风险教育来强化护理人员预见性思维能力,做好防患于未然。(2)积累经验。组织高年资护士指导年轻护士临床实践,并积极交流工作心得,逐步积累临床护理经验,利用思维训练强化行为能力。例如讲述小儿头皮静脉穿刺要点、合理使用留置针、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理等等,护理人员对患儿心理特征有很好的把握,并掌握了不同年龄段患儿的护理特点以及抢救技能,心理承受能力大大增强[2~3]。1.2.2预见性思维指导预见性思维充分体现了责任制护理的整体性特点,作为一种整体思维方法,护理程序为护理工作提供了合理的逻辑思维指导以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我科室通过PDCA方法展开全面综合分析,评估患儿实际情况,并做好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以规避护理风险,消除危险因素,通过有效的护理措施控制并发症,确保护理的安全有效性与个体化特点。同时,在预见性思维指导下做好风险识别,归纳儿科责任制护理风险因素(1)病情进展较快,患儿家属配合度不高;(2)意外伤害发生率较高,导致护理不良事件频发;(3)护理人员未树立法律观念,对潜在法律问题不够重视;(4)儿科护理人员系统培训频次较低,临床经验与专科知识不足;(5)缺乏护患沟通技巧,存在言辞不当、解释不耐心、处理问题过于死板以及态度过于生硬等问题[4]。1.3观察指标统计两组护理投诉率,并采用自制问卷调查两组患儿家长护理满意度,包括满意、一般以及不满意三个分级。1.4统计学方法应用SPSS16.0软件对本研究的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百分比表示并应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护理投诉发生率对比。见表12.2两组护理满意度对比。见表2

3讨论

理念决定态度,而态度则决定行动。在预见性思维理念的指导下,儿科责任护士开展责任制护理服务,在护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既定护理程序,利用系统检查对患儿健康状况以及护理需求做出评估,采取针对性措施照护患儿,为患儿提供个体化、全面性护理,同时基于护理风险因素开展护理防控工作,降低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减少护理投诉。在预见性思维理念的基础上,护士长结合患儿实际情况以及科内护理人员专业素养、技术水平,实施分工管理,明确护理管理责任,对整体护理模式加以深化,落实包括健康指导、沟通协调、专业照护以及协助诊疗等在内的护理职责,护理管理效率明显提升。在此过程中,责任护士从生活护理、治疗、病情观察、康复以及健康指导方面落实临床护理工作,其护理行为更具有连续性、全面性以及个性化,其专业工作能力也得到强化,有利于最大化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激发护理工作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其自我价值得到实现,专业认同感明显提升[5]。此外,护理人员工作主动性也有明显提升,其能够主动加强病区巡视,对出现的一些护理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将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本次研究结果发现,观察组护理投诉率明显更低,护理满意度显著提升,与对照组相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充分说明预见性思维应用于儿科责任制护理可收到满意效果。综上所述,在预见性思维护理理念指导下,护理工作人员风险预见能力、主动服务意识以及安全防范意识均有明显提升,护理服务质量得到改善,患儿安全也得到有效保障,应在儿科临床护理工作中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张华玲,范植蓉,丁永艳,等.医护一体责任制医疗服务对新生儿科护士临床护理能力的影响[J].护理学报,2014,08(5):22~24.

[2]姚明,刘君英.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在儿科病房中的实施与效果[J].齐鲁护理杂志,2014,11(1):109~110.D.

[3]朱守容,张伟华,江静霞,等.管床责任制护理模式在我院新生儿科应用的效果[J].贵阳中医学院学报,2013,35(5):267~269.

护理工作意见篇(11)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7.337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7-3788-02

随着现代医学科学的飞速发展,卫生改革不断深入,医学模式,就医观念的转变,给医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急诊科作为医院的“窗口”,即代表医院的形象,又折射了医院的综合实力,同时也是医院纠纷发生的“集中营”。因此在急救护理工作中对护士的能力和素质要求也更新更高。不但要有高超的急救护理技术,更要有科学的急救护理工作思维,要求护士思维敏捷,对病情观察有预见性和主观能动性。急救护理工作不再是被动的执行医嘱,而是要根据患者的情况,运用医学理论知识,预见到随时可能发生的病情变化,以最快的速度、娴熟的技术,做好抢救中的各项护理工作,提高抢救成功率。

1抢救和确诊的因果关系思维

护士是患者在就诊期间24小时连续接触的群体,是患者病情变化时出现各种危险状况的第一反应人,所以要求护士在接诊患者时要第一时间对急危重患者能够做到快速、准确评估病情、能根据病情发展的客观规律有预见性的想到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果断决策、争分夺秒地抢救患者的生命。抢救成功的关键取决于是否能在抢救的“黄金时间”里做出正确的判断,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但疾病的最终确诊还需要通过各种检查手段,如CT、B超级各种理化检查才能完成。“时间就是生命”但临床必需的检查会消耗很长的时间,可能会延误抢救的最佳时间。急诊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应认识到只有将患者从致命的危险中抢救出来才可能有机会挽救其生命。因此急诊护士预见性思维培养的着眼点就应放在伤情评估紧急护理救治配合医生诊断继续进一步治疗这一科学的急救护理抢救程序中。面对各种急、危、重症患者,在医生检查病情时,护士就应立即投入护理抢救,维持患者的生命体征。抢救和诊断,这在位明确病因的急诊抢救中是不能颠倒的顺序。护士应牢记:确诊,只有将患者从死亡线上抢救出来才能够、才有机会做出的[1]。

2针对不同的急诊患者护士应用预见性护理思维动态评估病情,加强预见性安全护理的思维

2.1加强护士运用预见性思维动态评估危重患者病情的护理意识急诊急危重患者的特点是发病突然,病情急、重,病情变化不可预料。患者来急诊科就诊时多以一种重症危象为首的表现,病因不明确,病情发展迅速。往往患者和家属缺乏心理准备,惊慌失措,语无伦次,因此病史叙述不清。面对这种危急状况,护士不能消极等待医嘱,而是应用急救护理学知识评估患者,认真的听取患者的主诉和家属的述说,通过分析判断得出患者的首优护理问题,并在第一时间给予最正确的急救护理措施,及时解除各种急症危象。如心跳呼吸骤停,要迅速进行心肺复苏术,开通气道,气管擦管,调节好呼吸机模式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建立静脉通路,持续心电监护等。因此,要加强护士对危重症的护理意识,提高救护技能。面对危重患者,护士应守护在患者身边,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医生,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及时给予治疗,给患者赢得最大的生还希望。另外要给予患者“人文关怀”,消除患者的紧张和恐惧,让其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同时赢得患者的信任,建立和谐护患关系,减少纠纷的发生。

2.2预见性建立安全护理意识预见性安全护理也被称为超前护理,对于护理中病情复杂易变且极易发生意外的急危重症病患群体,通过预见性安全护理能够有效对病患病情确定护理要点,并对有可能出现的症状尽早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2]。

2.2.1预见性建立最佳护患关系急诊护患关系特点是建立时间短、要求高、矛盾多。急诊护士应意识到良好的护患关系有助于各种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抢救成功率;反正会影响急救工作或引发医疗纠纷。所以,在患者进入急诊抢救室时,护士应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当时的病情、生命体征、意识、心理反应、性格特点、文化背景及既往疾病史、家族史等以及陪同家属的情绪。通过评估来指导护士采用适宜的职业言行来与患者和家属进行恰当、有效的沟通,对患者进行积极地心理疏导和心理支持,使其排除各种心理障碍真实反应病情,同时取得病人和家属的信任。

2.2.2危重患者护理工作中的预见性安全护理病患在进入急诊室时,医护人员应充分对病患“伴随症状、自护能力”等情况进行了解,并依据病患是否存在“视力障碍、有无平衡失调步态紊乱”等问题建立相应的风险警示牌[3],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患者的安全。例如:躁动患者要采用必要的约束和保护措施,并做好患者和家属的解释工作,让其明白使用保护用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预防患者和家属擅自解除保护用具。患者在做各种医学检查或住院等各种转运途中,也可能发生危象,所以要应用“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转运程序来确保危重患者安全转运。依据个危重患者的病情进行预见性安全护理能够有效防范转运过程中各类问题的发生[2]。

3正确准备应用、科学管理急救设备物资的预见性思维

3.1抢救设备护理思维急诊科是危重患者的“集中营”,是抢救患者的“主战场”,对护士的应急反应速度和对各种急救仪器的操作的准确度都有很高的要求。所以护士在抢救设备的应急操作中,应把思维定势在快速反应、灵活机动、果断处理上,即使情况突变也能沉着冷静应对。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批量患者就诊时,护士通过评估事故原因、受伤人数及患者的病情预见性的准备各种急救物资。

3.2抢救物品管理思维在危重患者抢救中,抢救物品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抢救的成功与否。例如:昏迷导致窒息的患者,此时需要及时吸痰畅通呼吸道,那么吸痰器是否能在第一时间使用就是关键因素。所以在抢救危重患者时抢救仪器的状态也极大地影响抢救效果,抢救的状态取决于管理。在急诊这个特殊的“战场”,设备物品管理不仅仅是科主任、护士长的职责,也是每位急诊护士都应有的管理意识,应深刻理解危重患者的抢救和抢救物品的密切关系,要有危机意识和管理理念,以及预见性的完善准备。必须使急救设备物资始终保持最佳状态,应具备以下条件:齐全、分类、完好、无菌、组合、匹配、立即、明示、固定[2]。为患者赢得了宝贵时间从而提高抢救成功率。

4危重患者抢救时预防职业危险因素的预见性思维

职业危险因素自从职业医学之父Bemadio Ramazini 提出这个概念之后,职业危险就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特别是在2003年非典之后,人们对职业暴露和标准预防的认识更深刻了一步。而急诊科是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及参与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主要场所,长期面对各种急危重症、意外伤害、死亡、等恶性刺激的患者,以及因为病情急,各种操作的时效性要求较高,故许多急救操作都是在不知道患者的血液、分泌物是否有传染性的情况下给予实施。所以急诊的工作性质使急诊科护士的工作紧张而无规律,急诊科护士的职业危险因素明显多于同行其他科。若不注意个人防护和防护不当,会造成各种不同的职业性损伤[4].急诊科护士处于抢救工作的第一线,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染病患者的分泌物物、破损组织、血液或唾液,呕吐物,是接触各种传染病的高危人群。应菊素等[5]的研究显示:急诊护士针刺伤受伤率为90.3%;而3次以上受伤者占总数的34.4%。实际上,至少20种病原体可以通过针刺伤传播,其中艾滋病、乙肝、丙肝感染是生物性职业危害的主要种类,被污染针头刺伤后,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几率为0.3%,乙肝病毒的感染几率为6%-30%,丙肝病毒的感染几率为1.8%[6]。但护理人员对职业暴露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工作中接触的各种传染源防护意识不到位,使职业暴露的危险性明显增加,威胁了护理人员的身心健康[7]。因此,在危重患者抢救时培养并加强急救护理人员的职业防护预见性思维显得尤为重要。但随着医学的快速发展,医疗设备、一次性医疗用品、新的化学药物、高新技术的快速更新和广泛应用,我们应该预见到会有更多的职业危险因素出现。因此,有待于我们应用预见性思维去不断去发现和研究,并且寻找更好的防护措施。

5危重患者院内安全转运时的预见性思维

急诊科室危重患者抢救的重要场所,特别是那些需要转运到其他相关科室接受检查、诊断和治疗的危重患者,如何保证在转运过程中做到安全转运,这就取决于护士在转运患者时有无预见性思维。主要包括:转运前护士的准备;患者病情的评估以及目前所用各种仪器的使用情况;患者所建立的各种管路的留置、固定、引流情况;做好与患者和其家属的沟通工作,告知转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针对疾病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预见性的做好各种应急急救仪器和药物。

6总结

急诊护理工作中培养和应用预见性护理思维使急救护理工作变被动与主动,更加体现了护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独立性,体现了护理工作的价值;促进了急救护理工作者全面的能力的培养,提高了其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积极主动性;为患者提供了安全护理,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使护士在工作中有效地避免或减少职业暴露;为危重患者赢得了抢救的“黄金时间”,提高了抢救成功率,从而提高了医院的急救水平。

参考文献

[1]张亚卓,赵文静.急诊护士在急诊抢救中的预见性护理思维[J].护理杂志,2009,07(09):923-94.

[2]范金花.建立ICU预见性安全护理有效措施[J].大家健康(学术版),2012,(16).

[3]吴玉芳,蒋冬芳,蒋渊屏.优质护理在ICU中的应用[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2,9(13):104-105.

[4]陈祖辉,王声.急诊科护士工作场所心理暴力的流行病学调查[J].中华预防医学杂志,2006,6(12):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