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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2-03-19 05:31:01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篇(1)

年总结:

一、融资担保总额超过4亿元,完成年初董事会制定的工作目标

截止年12月底,公司共计为我市各类企业及个人经营者提供各类融资担保105笔,金额4.14亿元,完成年4亿元目标任务的104%。

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年1-12月各区县担保融资情况统计表(略)

二、公司成功合并巨星担保公司,资本实力继续壮大

年4月,经市委、政府批准,公司成功合并巨星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1亿元,为确保“十二五”各项目标的实现和公司自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继续保持和提高公司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我公司在成立至今,吸取了母公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管理经验,延续了母公司的制度体系,结合自身特色针对运作机制、业务流程,风险控制,行政、人力资源等五大制度体系出台了管理办法,并在工作中持续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始终坚持对员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使团队素质和运行管理能力得到稳步提高。经全体员工不懈努力,于今年12月被大华国信信用管理公司升级为aa+信用等级,资信等级跃升两个级别,这是公司整体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的重要标志,奠定了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四、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年,公司紧密围绕年初确定的“全面撒网、重点捕鱼”的银行合作方针,先后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重庆银行、兴业银行等14家金融机构、10家信用社提交授信资料,并与商业银行、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招商银行等5家银行及7家区县信用社签订了合作总协议、开展了业务合作。年有5家金融机构向我公司融资担保授信共计5.8亿元(信用社合作无需授信)。随着公司资本实力持续增强和信用等级的提升,各家金融机构也相继调高对公司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除一家8倍外,其余放大倍数均可达10倍,有3家金融机构的低风险业务放大倍数均可达20倍,大大提高了公司的资金利用率及融资担保能力。

年工作特点:

一、围绕整合担保市场,壮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战略,成功合并巨星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提出将市内涉农担保体系重新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壮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战略。通过多方努力,今年4月公司成功合并巨星畜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的农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1亿元增至1.1亿元,同时吸收并入了原巨星担保公司优秀的员工队伍。这次合并,不仅增强了公司资本实力,也提升了整个团队的综合素质,有利于公司更好的为全市农业发展提供担保服务和资金支持。

二、创新思路,积极支持企业收购重组

井研蜀秀纺织公司是一家小型民营纺织企业,母公司于为其担保贷款300万元,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由于业主思想保守,管理落后,企业经营效益较差,企业发展不理想。今年,公司得知四川康银纺织公司有意收购蜀秀公司,意识到这是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的良好时机,立即作出积极姿态,

表示大力支持。在收购的关键时刻,办理担保贷款1100万元,不仅促成了这次收购,还及时解决了企业扩张后的资金需求。四川祥光农业科技公司是母公司大力支持的一家种植、加工红豆杉的涉农企业。该公司虽有红豆杉种植优势,但加工优势不明显,尤其是加工厂建成后,迟迟无法出产品,销售业绩为零。针对这一情况,我公司主动向其提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建议,即可解决资金问题,又可引进先进的工艺技术和管理体制,该公司表示可以考虑。

三、持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篇(2)

    一、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情况

接到国家银监会、工商总局、法制办等8部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后,我省高度重视,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专门作出批示,要求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组织省金融办、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抓好贯彻落实。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省政府要求,我们立即有序展开各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入调研,摸清底数

经与工商、住建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对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摸底,由于非融担保行业一直以来没有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仅将此类公司与其他一般工商企业同等对待。截止2013年末,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461家,注册资本80.9亿元,其中:法人公司410家,分公司51家。

1、从设立时间来看,我省非融担保公司在2009年之前成立的94家,占比20%;2009年之后成立的367家,占比80%。由此可看出,自2009年国家将融资担保业纳入监管后,非融担保公司呈快速激增发展态势。

2、从资本规模来看,我省非融担保公司平均注册资本1973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下的205家,占比50%;500万-1亿元(含)的193家,占比47%;1亿元以上的10家,占比2.4%。由此可看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普遍资本规模较小,大幅低于融资性担保机构。

3、从经营地域来看,非融担保公司覆盖全省14市,其中,数量较多、相对集中的有3个市,分别是:沈阳(254家,占全省55%)、大连(57家,占全省12.4%)、锦州(49家,占全省10.6%);其他市数量较少,均不超过20家。

4、从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来看,非融担保公司大致可分3类:

①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此类公司大多是依照国家建设部、人民银行总行2000年108号文设立的专门从事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公司,全省共有此类公司22家,其中法人公司19家,注册资本12.2亿元,分公司3家。在融资担保行业规范整顿期间,大部分此类公司由于不符合规范整顿要求(主要是货币资本方面)或自身主观等原因,最终没有参加或通过规范整顿,全省仅有2家公司通过规范整顿,获得了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此类公司主要特点是业务较为单一,规模庞大但货币资金较少,放大倍数远超过融资担保监管要求。

②经营范围中明确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此类公司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中明确带有“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非融担保业务字样,但一般很难从名称予以辨识,仅有少数公司在名称中明确带有“工程履约”或“诉讼保全”字样。到去年末,全省共有此类公司31家,全部为法人公司,注册资本7.2亿元,平均注册资本2322万元。经与相关部门了解,由于行业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很难了解到详细的运营情况。

③经营范围中未明确担保业务类型的一般性公司。此类公司是目前非融担保公司的主体,其名称多带有“担保”、“信用担保”、“投资担保”等字样,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比较笼统,较为常见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与再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或法律、法规禁止及应经审批而未获批准的项目除外),信用担保,投资担保,担保服务,投资管理,信息咨询等等。到去年末,全省共有此类公司408家,占全部非融担保公司89%,其中法人公司360家,注册资本61.5亿元,平均注册资本1708万元,远低于融资担保机构,分公司48家。此类公司规模小、数量多、业务混杂,多数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同时不排除个别公司存在非法吸存、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但由于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很难了解详细业务以及非法金融活动等情况。

(二)细化方案,分类实施

在深入调研摸底基础上,按照8部委通知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了我省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清理规范的目标、对象、时限、原则及方法步骤,具体为:

1、总体目标。在2010年融资担保业规范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融资性担保与非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界限,对打着“担保”旗号但不从事担保业务公司予以清理,对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予以规范。

2、清理规范的对象、原则及时限要求。此次清理规范的对象是在辽宁省内设立,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担保”字样且未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的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清理与规范并重、管理与发展并重”的方针进行,各市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对辖内非融担保公司清理规范的具体实施、风险处置及后续管理,并于8月底前结束。

3、方法步骤。根据非融担保公司不同的业务类型,我们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推进”的方式进行。

①对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鉴于其具有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属性,我省利用这次清理规范时机,将符合规范条件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纳入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管理。考虑到此类公司的历史由来、业务特点及实际情况,我们适当下调行业准入门槛,明确其规范条件为货币资本不少于1亿元,且已从事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主要步骤为:各公司按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经市金融办初审、省金融办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公司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核准其住房置业担保业务范围。对清理规范期间未申报的公司,市金融办逐一确认核实后,会同工商部门取消其营业执照名称中的“担保”字样,并取消其住房置业担保业务范围;同时,由辽宁及大连银监局督促辖内银行机构从9月1日起不得与不符合规范条件、限期内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住房置业担保等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②对真正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规范其公司名称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主要步骤为:各公司按自愿的原则向市金融办提交已开展非融担保业务的证明材料,由市金融办鉴别认定后逐一出具《认定意见函》,明确对公司名称及业务范围变更的具体规范意见,工商部门依据《认定意见函》规范公司名称及业务范围:对主营业务突出,如专门经营某一类型(如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字样;对经营业务种类较多,难以明确主营业务的,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字样。由于目前非融担保公司没有统一、明确的业务范围称谓,我们在查阅参考非融担保行业相关资料基础上,初步提出了非融担保的业务范围(目录),包括: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仓储监管担保、经济合同担保。市金融办可根据公司提交材料在出具的《认定意见函》中明确其经营部分或全部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工商部门依据《认定意见函》核准其非融担保业务范围。

③其他几种情形。一是对参加清理规范但提交材料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公司,由工商部门依据市金融办出具的具体鉴别认定意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取消其公司名称中的“担保”字样及担保业务范围,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对逾期未参加规范的公司,由市工商部门、市金融办逐一核查确认,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三是对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即以“担保公司”名义进行宣传或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对涉嫌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公司,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另外,清理规范期间,对申请设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注册登记,并按照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及业务范围要求予以核定。

(三)加强领导,协调推进

为了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能够有序推进、取得实效,省政府成立了由省金融办、工商局、住建厅、公安厅、外经贸厅、法制办、处非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等10个相关部门组成的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全省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做好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清理规范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及问题,向国家部际联席会议报告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省协调小组由刘强副省长任组长,上官炜星副秘书长、省金融办王英主任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1名分管领导任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省金融办研究提出非融担保清理规范工作意见后,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组织召开了各相关单位参加的协调小组会议,明确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分工,对省金融办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进行研究讨论,确定实施方案,并对下步工作进行部署和要求。对各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省金融办予以认真采纳并于会后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先后多次与省工商局、银监局等单位就从事非融担保公司的鉴别认定方式、清理规范期间的新设机构注册、督促银行机构停止与未经核准的住房置业担保合作等事项进行研究磋商。经达成一致意见并逐个单位会签后,于4月16日以10部门名义向各市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18号),正式在全省启动清理规范工作。

根据省实施方案要求,各市要比照省里做法,相应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按照方案明确的部署展开、组织申报、鉴别认定、清理规范4个阶段时间节点及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目前,各市均已启动此项工作,调查摸底工作已全部完成,确定了清理规范的对象清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其中*个市已完成组织领导机制的搭建工作,并已召开协调会,对有关工作进行部署和要求,*个市正与工商等部门沟通研究,征求对清理规范方案的意见建议。目前看,沈阳、大连、锦州3个市非融担保公司数量较多、清理规范任务较重,其他各市情况相对较好。下一步,省金融办将切实履行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跟踪、督促和指导各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清理规范工作步伐;同时,对清理规范期间遇到的重大事项及问题,及时报省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确保按照国家的部署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为进一步厘清担保行业范围,促进全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清理规范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在此一并提出,希望从国家层面予以指导、推动和解决。

一是“一边清理规范、一边登记设立”的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企业设立实行认缴制以来,投资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今年以来我省共新增担保公司108户,认缴资本总额35.1亿元,但实缴仅4.1亿元,占比11.6%,其中零首付出资的公司89户;同时,这些新设公司出资人地域分布比较集中,其中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均为河南籍贯的72户,占比高达67%。

二是尽管国家8部委出台的清理规范工作通知明确地方政府要强化对非融担保行业的后续管理,构建长效机制,但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及政策依据,特别是在当前简政放权、转变作风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在实际中很难操作。为此,希望国家层面能够研究出台非融担保行业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部门,以便地方政府遵照实行,从而承担管理责任。

三是尽管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属于融资担保业务范畴,但其融资担保机构属性一直未予明确,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执行的行业管理办法与融资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存在较大差异。关于是否纳入监管问题,地方监管部门一直在研究,其难点主要在于,一是实收资本较低,二是杠杆率过高,当时监管规定是30倍,但目前已远突破上限要求,有的甚至达上百倍。这次开展非融担保清理规范,如果将该行业纳入监管范围,采取融资担保监管要求很难把握。对此希望国家层面能够统筹研究,出台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二、融资担保机构有关情况

在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下,通过各级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及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我省融资担保业自纳入监管以来,保持了积极、平稳、向上的发展态势,对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服务作用日益增强。截止4月末,全省共有融资担保机构411家,其中:法人机构395家,分支机构16家;注册资本总额459.1亿元,平均注册资本1.16亿元,为历史最高水平,其中2亿元以上机构60家,占比15.2%;5亿元机构以上11家。1-4月份,全省累计实现融资担保额246亿元,同比多增46亿元,同比增长23.6%;4月末,全省在保责任余额948亿元,同比增长14.5%;全行业实现担保业务收入3.8亿元,同比增长28.2%;累计代偿额1.2亿元,同比增加0.8亿元,累计损失额1万元,同比减少244万元;全省融资担保业平均放大倍数2.06倍。

自2009年国家明确将担保行业纳入监管以来,我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升监管质量及水平,积极构建了省、市两级的监管组织体系,抓紧出台各项行业监管制度,奠定坚实的监管基础;按照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控制数量、提升质量”的要求,持续提高新设担保机构市场准入门槛;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现场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担保机构,并注重做好非现场监管,每年开展许可证年检,开发建设了全省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组织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核确认;注重加强风险防范,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银行托管制度,及时风险提示,严守风险底线。通过上述监管措施,全省担保行业规范性不断增强,市场秩序和社会认可度明显提高。在监管工作中,我们感觉存在的突出的问题和困难是缺乏有效的风险排查措施和手段。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感到,对担保机构的资金运行缺乏有效的查验手段,是当前制约监管质量和风险防范有效性的突出问题。由于缺少法律授权,无法跟踪了解担保机构资金运用真实情况,即使现场检查中发现其存在直接放贷等违规行为,也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延伸调查,导致风险隐患无法真实暴露,给风险的处置化解带来困难。

下一步,我省将认真落实全国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在监管方面,继续抓好现场检查、许可证年检、监管信息系统运用、高管及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确认等常规性工作的同时,推行监管分类评级,促进差异化、精细化监管。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隐患的预判预警,及时提示风险信息,督促、指导担保机构做好风险应对和处置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另外,待国家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后,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机制,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在促进发展方面,继续推进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在金融聚集区、担保空白县域地区以及重点产业集群发起设立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同时,持续有力地推动银担合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功能,推动和引导省内银行加强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使全省平均担保放大倍数分阶段提高到3倍以上。另外,支持和推动资本实力较强、经营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利用区域股权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拓展业务领域,提升盈利能力。

三、再担保体系建设情况

目前,我省只有东北再担保辽宁分公司一家再担保机构,无再担保法人机构。东北再担保总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金30亿元,是由国家发改委和原国务院振兴东北办等联合发起,中央财政以及辽、吉、黑、内“三省一区”财政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全国首家政策性区域再担保机构,总部设在吉林省长春市,下设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4个分公司。2009年5月,辽宁省财政厅委托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向东北再担保出资3亿元,2009年7月,辽宁分公司正式成立。

东再辽宁分公司自成立以来,积极履行政策性担保服务功能,努力推进担保再担保业务;2013年初,省金融办与东再总公司共同签署协议,建立了全面战略合作关系,通过规划先行、政策引导、体系建设、项目推动等举措,扩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不断扩大担保再担保总规模。截至4月末,东再辽宁分公司累计担保、再担保业务总额超过*亿元,其中直保金额*亿元,再担保*亿元,在保责任余额*亿元,其中直保*亿元,再担保*亿元;纳入再担保服务体系担保机构*家。在做好传统贷款担保与再担保间接融资增信业务的同时,东再辽宁分公司积极探索开展债券发行担保等直接融资增信业务模式,2012年,东再辽宁分公司联合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公司为大连旅顺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12亿元公司债券共同提供担保,成为国内首支由两家AA+级专业担保机构共同提供担保的债券;2013年,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9亿元公司债发行提供担保;今年3月,为国内首支城镇化建设集合债“辽宁沿海经济带城镇化建设22亿元集合债券”提供了担保增信服务。东再辽宁分公司债券担保业务的开展,为我省担保行业拓展直接增信业务领域开辟了道路,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再担保体系建设一直是我省融资担保业发展的短板,对这一问题,省金融办多次进行专题研究,2012年专程赴江苏学习考察江苏再担保公司建设的经验和做法,探索组建再担保法人机构的可行性及组建方案,但由于我省财力紧张等方面原因,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前不久全国监管工作会后,我们将会议主要精神向办主要领导及省政府进行了汇报,明确了再担保体系建设是今年国家层面一项重点工作,要设立由政府主导、国有控股的政策性再担保机构,用政府信用支撑担保信用,构建行业风险防线。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我省实际,重点从以下3个方面途径进行研究和推动:一是积极争取省政府支持,由省财政适当出资(如2-5亿元)作为引导资金,吸引金融机构、省属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创建首期注册资本10亿元规模,逐年增资至30亿元以上的再担保法人机构。二是支持沈阳、大连联合沈阳经济区、沿海经济带其他城市并吸引部分社会资金,共同创建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再担保法人机构。三是拓展辽宁政融担保中心业务范围,在现有土储项目担保业务进入饱满、稳定状态前提下,经省政府批准同意,鼓励各市政府增加注资,并适当引入社会化资本,赋予其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等担保业务。在此我们也建议,国家部际联席会议能够以文件形式,向省政府明确再担保体系建设这一重要任务,并提出相关的部署和要求。另外,继续强化东再辽宁分公司功能,引导其突出再担保主业,逐步扩大再担保业务比重,避免与一般性担保机构的同质化竞争;省、市金融办筛选推荐担保机构与东再辽宁分公司对接,进一步扩大再担保服务覆盖面。

四、《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指引》起草进展情况

感谢部际联席会议对辽宁省金融办的充分信任,我办对参与起草《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指引》工作高度重视,按照全国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及《邀请函》有关要求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着手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是成立起草工作小组。为强化工作力量,保证《指引》起草质量,在银监会文主任、樊处长的帮助和协调下,成立了《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指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共10人,其中监管部门3人:省金融办赵宏副主任、担保处张艺处长以及赵黎峰同志;银监部门2人: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潘起同志、辽宁银监局徐俭处长;行业协会1人:省融资担保业协会丛龙恩副秘书长;担保机构3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捷总监、辽宁保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凯副总经理、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征董事长;外部专家1人: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刘文良副总裁。起草小组组长由赵宏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工作由省金融办担保处承担。

二是广泛搜集相关素材。实施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是转变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的创新举措,我们深感起草工作责任重大。为此,我们广泛搜集了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领域的成熟制度机制,学习和了解金融领域实行分类监管的思路、模式和方法;同时,积极借鉴四川、广东等地已出台的担保分类监管相关制度及做法,为下一步的起草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按照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明确的时间节点,我们按照“加快进度、保证质量、尽量提前”的原则,计划将起草工作分为4个阶段,具体为: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6月上旬完成),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小组成员;召开起草工作小组碰头会,研究讨论起草提纲总体框架。

第二阶段(调研阶段,6月底前完成),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组织小组成员赴广东等地考察调研,学习监管部门相关经验做法,实地调研担保机构,进一步完善起草提纲,并对起草工作进行分工。

第三阶段(起草阶段,8月底前完成),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起草工作小组成员按分工分头启动起草工作,7月底前汇总形成初稿;召开起草工作小组推进会,对形成初稿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

第四阶段(修改完善阶段,10月底前完成),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起草工作小组成员按分工对《指引》初稿进行修改完善,视情召开起草工作小组讨论会,对修改后的《指引》做进一步的统筹、修改及完善,争取10月底年底前提交责任处室。

四是研究形成起草提纲。为了更好适应担保行业日益发展及监管工作需求,我省于2013年启动了监管分类评级制度的制订工作,会同联合信用管理公司辽宁分公司研究起草了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评级《办法》及《指标体系》两个制度性文件,形成初稿后,面向各市监管部门及部分担保机构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先后多次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之后,结合2013年现场检查工作对担保机构进行了试评,并将监管评级结果与资信评级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受领这次起草任务后,我们拟以我省起草的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及《指标体系》为基础,通过更加广泛、深入的调研,集中小组成员集体智慧,对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使《分类监管指引》具有更强的普适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向部际联席会议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经认真研究,同时参考银行、信托等行业的分类监管制度规定,《指引》计划分为6个部分:

第一章 总则。主要对《指引》作整体性概述。

1、功能。从有利于全面掌握融资担保行业运营情况及风险状况、提高监管效率及有效性、促进形成扶优限劣正向激励机制等方面,明确实行分类监管的总体功能。

2、适用范围。明确本《指引》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章 分类评级要素。明确评级的要素及结果分类,初步设计拟涵盖以下10个方面:

1、资本实力及充足性。主要包括资本金规模、股东持续出资能力、股东构成和资本充足性等方面要素。

2、内部治理及经营场所。主要包括法人治理、组织架构和经营场所等方面要素。

3、人力资本。主要包括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从业人员数量等方面要素。

4、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主要包括担保业务相关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担保业务操作流程的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的执行、财务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等方面要素。

5、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包括经营主业、业务规模、放大倍数、银担合作情况等方面要素。

6、担保资产风险。主要包括担保代偿、损失状况、集中度风险、关联方担保和风险拨备提取和覆盖程度等方面要素。

7、资金运作风险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用途规范情况、对外投资规范情况、委托贷款规范情况和客户保证金规范情况等方面要素。

8、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代偿能力等方面要素。

9、信用情况。主要包括信用记录、监管记录和证照年检情况等方面要素。

10、监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许可证管理情况、现场检查情况、申报审批情况、统计信息报送情况、监管信息系统使用和年度报告与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要素。

另外,从业务创新、受到表彰奖励等方面,设计一定的鼓励加分项;同时,明确直接评为末级的几种严重违规情形。

在评级要素的确定方面,我们拟建立以定量指标与定性因素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的评价体系,尽量减少人为的判断及分析,能够予以量化的明确定量指标,不能予以量化的提出定性因素,从而更加客观地评价担保机构的实际运营情况。

11、评级结果。评级结果是对参评融资担保机构各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价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加权汇总后的综合评级分值依据分值等级区间,分别对应不同级别的综合评级结果,满分100分。初步设想将评级结果划分为6级(具体可体现为1-6级或A、B、C、D、E、F级或AA、A、BBB级,每个评级等级用“+、-”号微调等形式)。

第三章 评级操作流程。明确分类评级的周期及组织实施的方法步骤。

1、分类评级周期。明确融资担保机构分类评级的周期(一年),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周期、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适当调整。

2、分类评级组织实施。明确分类评级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步骤包括:信息采集、初评、审核、确定评级结果等环节;其中:信息采集、初评由省、市监管部门人员与外聘专业人员组成评级小组实施,并将初评结果提交省监管部门,省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市监管部门及外聘专家形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及最终确定。

3、评级结果反馈。明确向融资担保机构反馈分类评级结果的时限及方式。

4、异议处理及档案整理。明确分类评级结果的异议处理、档案整理等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 分类评级结果的运用。

1、评级结果的含义。对各分类结果等级从公司总体运营、行业发展定位、风险显现程度等方面予以整体性评价。

2、评级结果的运用。明确对分类评级结果的运用原则:一是作为衡量融资担保机构综合运营情况,明确行业定位,加强正向激励的重要措施;二是作为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三是作为深化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不同等级融资担保机构,明确采取不同的差异化监管措施,从而体现扶优限劣的正向激励机制,总体设想是:

一是对评为第一等级的担保机构,积极支持其做大做强,在减少现场检查频率、准予跨区域经营、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放宽担保业务范围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并优先向银行推荐合作。

二是对评为第二等级的担保机构,可视情通过加强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频率,准予开展跨区域经营。

三是对评为第三、四等级的担保机构,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降低经营风险。

四是对评为五、六等级的担保机构,予以重点监管,对存在的违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年检并适时通报各银行机构;情节严重的,予以市场劝退或取消业务资格;同时,通报有关部门不得列入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对象。

3、分类评级披露和保密。明确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分类评级结果的披露范围和保密要求。

第五章 附则。明确本《指引》的责任部门、启用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

附件 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标准。明确各项评级要素的权重及总分值(包括各项要素项下的子要素权重及分值),以及定量指标的计分标准或定性指标的评分标准。

2013年,我们结合现场检查对担保机构进行分类监管评级试评后,将评级结果与担保机构资信评级结果进行了对比分析,全省共有384家法人担保机构参加了试评,评级等级按AA、A、BBB三档,并用+、-号调整为六级。参评的384家法人机构中,取得A级以上等级的机构为271户,占比70%,其中:取得AA等级(含AA-)的机构为64户,占比17%;取得A等级(含A+)的机构为252户,占比53%;取得BBB等级(含BBB+)的机构为114户,占比30%。总的看,评级结果分布呈山字形分布,中间等级最为集中,中等偏下等级较少,最高等级最少。

经了解,2013年全省有327家担保机构进行了资信评级,从评级结果分布看,取得A级以上等级的机构为271户,占比83%,其中:取得AAA等级的机构1户,占比0.31%;取得AA等级(含AA-、AA+)的机构95户,占比29%;取得A等级(含A-、A+)的机构175户,占比54%;BBB等级(含BBB+)及以下的机构56户,占比17%。

从整体等级划分来看,两类评级结果大体相吻合,A级以上机构占比资信评级略高于监管评级13个百分点,其中:AAA级资信评级有1户,监管评级为0户;在AA级区间,资信评级比监管评级高出13个百分点;在A级区间,资信评级比监管评级低12个百分点;同时,64家监管评级为AA和AA-的担保机构其资信评级结果也是AA。由此可看出,资信评级标准总体上要宽松于监管评级,监管评级在体现机构差异性、区分度方面要优于资信评级。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篇(3)

    一、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情况

接到国家银监会、工商总局、法制办等8部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后,我省高度重视,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专门作出批示,要求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组织省金融办、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抓好贯彻落实。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省政府要求,我们立即有序展开各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入调研,摸清底数

经与工商、住建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对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摸底,由于非融担保行业一直以来没有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仅将此类公司与其他一般工商企业同等对待。截止2013年末,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461家,注册资本80.9亿元,其中:法人公司410家,分公司51家。

1、从设立时间来看,我省非融担保公司在2009年之前成立的94家,占比20%;2009年之后成立的367家,占比80%。由此可看出,自2009年国家将融资担保业纳入监管后,非融担保公司呈快速激增发展态势。

2、从资本规模来看,我省非融担保公司平均注册资本1973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下的205家,占比50%;500万-1亿元(含)的193家,占比47%;1亿元以上的10家,占比2.4%。由此可看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普遍资本规模较小,大幅低于融资性担保机构。

3、从经营地域来看,非融担保公司覆盖全省14市,其中,数量较多、相对集中的有3个市,分别是:沈阳(254家,占全省55%)、大连(57家,占全省12.4%)、锦州(49家,占全省10.6%);其他市数量较少,均不超过20家。

4、从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来看,非融担保公司大致可分3类:

①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此类公司大多是依照国家建设部、人民银行总行2000年108号文设立的专门从事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公司,全省共有此类公司22家,其中法人公司19家,注册资本12.2亿元,分公司3家。在融资担保行业规范整顿期间,大部分此类公司由于不符合规范整顿要求(主要是货币资本方面)或自身主观等原因,最终没有参加或通过规范整顿,全省仅有2家公司通过规范整顿,获得了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此类公司主要特点是业务较为单一,规模庞大但货币资金较少,放大倍数远超过融资担保监管要求。

②经营范围中明确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此类公司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中明确带有“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非融担保业务字样,但一般很难从名称予以辨识,仅有少数公司在名称中明确带有“工程履约”或“诉讼保全”字样。到去年末,全省共有此类公司31家,全部为法人公司,注册资本7.2亿元,平均注册资本2322万元。经与相关部门了解,由于行业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很难了解到详细的运营情况。

③经营范围中未明确担保业务类型的一般性公司。此类公司是目前非融担保公司的主体,其名称多带有“担保”、“信用担保”、“投资担保”等字样,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比较笼统,较为常见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与再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或法律、法规禁止及应经审批而未获批准的项目除外),信用担保,投资担保,担保服务,投资管理,信息咨询等等。到去年末,全省共有此类公司408家,占全部非融担保公司89%,其中法人公司360家,注册资本61.5亿元,平均注册资本1708万元,远低于融资担保机构,分公司48家。此类公司规模小、数量多、业务混杂,多数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同时不排除个别公司存在非法吸存、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但由于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很难了解详细业务以及非法金融活动等情况。

(二)细化方案,分类实施

在深入调研摸底基础上,按照8部委通知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了我省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清理规范的目标、对象、时限、原则及方法步骤,具体为:

1、总体目标。在2010年融资担保业规范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融资性担保与非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界限,对打着“担保”旗号但不从事担保业务公司予以清理,对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予以规范。

2、清理规范的对象、原则及时限要求。此次清理规范的对象是在辽宁省内设立,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担保”字样且未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的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清理与规范并重、管理与发展并重”的方针进行,各市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对辖内非融担保公司清理规范的具体实施、风险处置及后续管理,并于8月底前结束。

3、方法步骤。根据非融担保公司不同的业务类型,我们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推进”的方式进行。

①对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鉴于其具有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属性,我省利用这次清理规范时机,将符合规范条件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纳入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管理。考虑到此类公司的历史由来、业务特点及实际情况,我们适当下调行业准入门槛,明确其规范条件为货币资本不少于1亿元,且已从事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主要步骤为:各公司按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经市金融办初审、省金融办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公司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核准其住房置业担保业务范围。对清理规范期间未申报的公司,市金融办逐一确认核实后,会同工商部门取消其营业执照名称中的“担保”字样,并取消其住房置业担保业务范围;同时,由辽宁及大连银监局督促辖内银行机构从9月1日起不得与不符合规范条件、限期内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住房置业担保等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②对真正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规范其公司名称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主要步骤为:各公司按自愿的原则向市金融办提交已开展非融担保业务的证明材料,由市金融办鉴别认定后逐一出具《认定意见函》,明确对公司名称及业务范围变更的具体规范意见,工商部门依据《认定意见函》规范公司名称及业务范围:对主营业务突出,如专门经营某一类型(如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字样;对经营业务种类较多,难以明确主营业务的,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字样。由于目前非融担保公司没有统一、明确的业务范围称谓,我们在查阅参考非融担保行业相关资料基础上,初步提出了非融担保的业务范围(目录),包括: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仓储监管担保、经济合同担保。市金融办可根据公司提交材料在出具的《认定意见函》中明确其经营部分或全部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工商部门依据《认定意见函》核准其非融担保业务范围。

③其他几种情形。一是对参加清理规范但提交材料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公司,由工商部门依据市金融办出具的具体鉴别认定意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取消其公司名称中的“担保”字样及担保业务范围,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对逾期未参加规范的公司,由市工商部门、市金融办逐一核查确认,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三是对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即以“担保公司”名义进行宣传或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对涉嫌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公司,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另外,清理规范期间,对申请设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注册登记,并按照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及业务范围要求予以核定。

(三)加强领导,协调推进

为了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能够有序推进、取得实效,省政府成立了由省金融办、工商局、住建厅、公安厅、外经贸厅、法制办、处非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等10个相关部门组成的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全省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做好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清理规范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及问题,向国家部际联席会议报告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省协调小组由刘强副省长任组长,上官炜星副秘书长、省金融办王英主任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1名分管领导任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省金融办研究提出非融担保清理规范工作意见后,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组织召开了各相关单位参加的协调小组会议,明确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分工,对省金融办提出的清理规范意见进行研究讨论,确定实施方案,并对下步工作进行部署和要求。对各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省金融办予以认真采纳并于会后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先后多次与省工商局、银监局等单位就从事非融担保公司的鉴别认定方式、清理规范期间的新设机构注册、督促银行机构停止与未经核准的住房置业担保合作等事项进行研究磋商。经达成一致意见并逐个单位会签后,于4月16日以10部门名义向各市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18号),正式在全省启动清理规范工作。

根据省实施方案要求,各市要比照省里做法,相应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按照方案明确的部署展开、组织申报、鉴别认定、清理规范4个阶段时间节点及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目前,各市均已启动此项工作,调查摸底工作已全部完成,确定了清理规范的对象清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其中*个市已完成组织领导机制的搭建工作,并已召开协调会,对有关工作进行部署和要求,*个市正与工商等部门沟通研究,征求对清理规范方案的意见建议。目前看,沈阳、大连、锦州3个市非融担保公司数量较多、清理规范任务较重,其他各市情况相对较好。下一步,省金融办将切实履行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跟踪、督促和指导各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清理规范工作步伐;同时,对清理规范期间遇到的重大事项及问题,及时报省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确保按照国家的部署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为进一步厘清担保行业范围,促进全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清理规范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在此一并提出,希望从国家层面予以指导、推动和解决。

一是“一边清理规范、一边登记设立”的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企业设立实行认缴制以来,投资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今年以来我省共新增担保公司108户,认缴资本总额35.1亿元,但实缴仅4.1亿元,占比11.6%,其中零首付出资的公司89户;同时,这些新设公司出资人地域分布比较集中,其中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均为河南籍贯的72户,占比高达67%。

二是尽管国家8部委出台的清理规范工作通知明确地方政府要强化对非融担保行业的后续管理,构建长效机制,但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及政策依据,特别是在当前简政放权、转变作风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在实际中很难操作。为此,希望国家层面能够研究出台非融担保行业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部门,以便地方政府遵照实行,从而承担管理责任。

三是尽管住房置业担保业务属于融资担保业务范畴,但其融资担保机构属性一直未予明确,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执行的行业管理办法与融资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存在较大差异。关于是否纳入监管问题,地方监管部门一直在研究,其难点主要在于,一是实收资本较低,二是杠杆率过高,当时监管规定是30倍,但目前已远突破上限要求,有的甚至达上百倍。这次开展非融担保清理规范,如果将该行业纳入监管范围,采取融资担保监管要求很难把握。对此希望国家层面能够统筹研究,出台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二、融资担保机构有关情况

在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支持下,通过各级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及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我省融资担保业自纳入监管以来,保持了积极、平稳、向上的发展态势,对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服务作用日益增强。截止4月末,全省共有融资担保机构411家,其中:法人机构395家,分支机构16家;注册资本总额459.1亿元,平均注册资本1.16亿元,为历史最高水平,其中2亿元以上机构60家,占比15.2%;5亿元机构以上11家。1-4月份,全省累计实现融资担保额246亿元,同比多增46亿元,同比增长23.6%;4月末,全省在保责任余额948亿元,同比增长14.5%;全行业实现担保业务收入3.8亿元,同比增长28.2%;累计代偿额1.2亿元,同比增加0.8亿元,累计损失额1万元,同比减少244万元;全省融资担保业平均放大倍数2.06倍。

自2009年国家明确将担保行业纳入监管以来,我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升监管质量及水平,积极构建了省、市两级的监管组织体系,抓紧出台各项行业监管制度,奠定坚实的监管基础;按照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控制数量、提升质量”的要求,持续提高新设担保机构市场准入门槛;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现场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担保机构,并注重做好非现场监管,每年开展许可证年检,开发建设了全省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组织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核确认;注重加强风险防范,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银行托管制度,及时风险提示,严守风险底线。通过上述监管措施,全省担保行业规范性不断增强,市场秩序和社会认可度明显提高。在监管工作中,我们感觉存在的突出的问题和困难是缺乏有效的风险排查措施和手段。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感到,对担保机构的资金运行缺乏有效的查验手段,是当前制约监管质量和风险防范有效性的突出问题。由于缺少法律授权,无法跟踪了解担保机构资金运用真实情况,即使现场检查中发现其存在直接放贷等违规行为,也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延伸调查,导致风险隐患无法真实暴露,给风险的处置化解带来困难。

下一步,我省将认真落实全国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在监管方面,继续抓好现场检查、许可证年检、监管信息系统运用、高管及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确认等常规性工作的同时,推行监管分类评级,促进差异化、精细化监管。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隐患的预判预警,及时提示风险信息,督促、指导担保机构做好风险应对和处置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另外,待国家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后,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机制,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在促进发展方面,继续推进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在金融聚集区、担保空白县域地区以及重点产业集群发起设立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同时,持续有力地推动银担合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功能,推动和引导省内银行加强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使全省平均担保放大倍数分阶段提高到3倍以上。另外,支持和推动资本实力较强、经营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利用区域股权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拓展业务领域,提升盈利能力。

三、再担保体系建设情况

目前,我省只有东北再担保辽宁分公司一家再担保机构,无再担保法人机构。东北再担保总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金30亿元,是由国家发改委和原国务院振兴东北办等联合发起,中央财政以及辽、吉、黑、内“三省一区”财政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全国首家政策性区域再担保机构,总部设在吉林省长春市,下设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4个分公司。2009年5月,辽宁省财政厅委托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向东北再担保出资3亿元,2009年7月,辽宁分公司正式成立。

东再辽宁分公司自成立以来,积极履行政策性担保服务功能,努力推进担保再担保业务;2013年初,省金融办与东再总公司共同签署协议,建立了全面战略合作关系,通过规划先行、政策引导、体系建设、项目推动等举措,扩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不断扩大担保再担保总规模。截至4月末,东再辽宁分公司累计担保、再担保业务总额超过*亿元,其中直保金额*亿元,再担保*亿元,在保责任余额*亿元,其中直保*亿元,再担保*亿元;纳入再担保服务体系担保机构*家。在做好传统贷款担保与再担保间接融资增信业务的同时,东再辽宁分公司积极探索开展债券发行担保等直接融资增信业务模式,2012年,东再辽宁分公司联合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公司为大连旅顺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12亿元公司债券共同提供担保,成为国内首支由两家AA+级专业担保机构共同提供担保的债券;2013年,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9亿元公司债发行提供担保;今年3月,为国内首支城镇化建设集合债“辽宁沿海经济带城镇化建设22亿元集合债券”提供了担保增信服务。东再辽宁分公司债券担保业务的开展,为我省担保行业拓展直接增信业务领域开辟了道路,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再担保体系建设一直是我省融资担保业发展的短板,对这一问题,省金融办多次进行专题研究,2012年专程赴江苏学习考察江苏再担保公司建设的经验和做法,探索组建再担保法人机构的可行性及组建方案,但由于我省财力紧张等方面原因,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前不久全国监管工作会后,我们将会议主要精神向办主要领导及省政府进行了汇报,明确了再担保体系建设是今年国家层面一项重点工作,要设立由政府主导、国有控股的政策性再担保机构,用政府信用支撑担保信用,构建行业风险防线。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我省实际,重点从以下3个方面途径进行研究和推动:一是积极争取省政府支持,由省财政适当出资(如2-5亿元)作为引导资金,吸引金融机构、省属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创建首期注册资本10亿元规模,逐年增资至30亿元以上的再担保法人机构。二是支持沈阳、大连联合沈阳经济区、沿海经济带其他城市并吸引部分社会资金,共同创建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再担保法人机构。三是拓展辽宁政融担保中心业务范围,在现有土储项目担保业务进入饱满、稳定状态前提下,经省政府批准同意,鼓励各市政府增加注资,并适当引入社会化资本,赋予其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等担保业务。在此我们也建议,国家部际联席会议能够以文件形式,向省政府明确再担保体系建设这一重要任务,并提出相关的部署和要求。另外,继续强化东再辽宁分公司功能,引导其突出再担保主业,逐步扩大再担保业务比重,避免与一般性担保机构的同质化竞争;省、市金融办筛选推荐担保机构与东再辽宁分公司对接,进一步扩大再担保服务覆盖面。

四、《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指引》起草进展情况

感谢部际联席会议对辽宁省金融办的充分信任,我办对参与起草《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指引》工作高度重视,按照全国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及《邀请函》有关要求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着手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是成立起草工作小组。为强化工作力量,保证《指引》起草质量,在银监会文主任、樊处长的帮助和协调下,成立了《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指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共10人,其中监管部门3人:省金融办赵宏副主任、担保处张艺处长以及赵黎峰同志;银监部门2人:银监会融资担保部潘起同志、辽宁银监局徐俭处长;行业协会1人:省融资担保业协会丛龙恩副秘书长;担保机构3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捷总监、辽宁保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凯副总经理、沈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征董事长;外部专家1人: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刘文良副总裁。起草小组组长由赵宏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工作由省金融办担保处承担。

二是广泛搜集相关素材。实施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是转变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的创新举措,我们深感起草工作责任重大。为此,我们广泛搜集了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领域的成熟制度机制,学习和了解金融领域实行分类监管的思路、模式和方法;同时,积极借鉴四川、广东等地已出台的担保分类监管相关制度及做法,为下一步的起草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按照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明确的时间节点,我们按照“加快进度、保证质量、尽量提前”的原则,计划将起草工作分为4个阶段,具体为: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6月上旬完成),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小组成员;召开起草工作小组碰头会,研究讨论起草提纲总体框架。

第二阶段(调研阶段,6月底前完成),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组织小组成员赴广东等地考察调研,学习监管部门相关经验做法,实地调研担保机构,进一步完善起草提纲,并对起草工作进行分工。

第三阶段(起草阶段,8月底前完成),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起草工作小组成员按分工分头启动起草工作,7月底前汇总形成初稿;召开起草工作小组推进会,对形成初稿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

第四阶段(修改完善阶段,10月底前完成),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起草工作小组成员按分工对《指引》初稿进行修改完善,视情召开起草工作小组讨论会,对修改后的《指引》做进一步的统筹、修改及完善,争取10月底年底前提交责任处室。

四是研究形成起草提纲。为了更好适应担保行业日益发展及监管工作需求,我省于2013年启动了监管分类评级制度的制订工作,会同联合信用管理公司辽宁分公司研究起草了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评级《办法》及《指标体系》两个制度性文件,形成初稿后,面向各市监管部门及部分担保机构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先后多次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之后,结合2013年现场检查工作对担保机构进行了试评,并将监管评级结果与资信评级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受领这次起草任务后,我们拟以我省起草的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及《指标体系》为基础,通过更加广泛、深入的调研,集中小组成员集体智慧,对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使《分类监管指引》具有更强的普适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向部际联席会议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经认真研究,同时参考银行、信托等行业的分类监管制度规定,《指引》计划分为6个部分:

第一章 总则。主要对《指引》作整体性概述。

1、功能。从有利于全面掌握融资担保行业运营情况及风险状况、提高监管效率及有效性、促进形成扶优限劣正向激励机制等方面,明确实行分类监管的总体功能。

2、适用范围。明确本《指引》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章 分类评级要素。明确评级的要素及结果分类,初步设计拟涵盖以下10个方面:

1、资本实力及充足性。主要包括资本金规模、股东持续出资能力、股东构成和资本充足性等方面要素。

2、内部治理及经营场所。主要包括法人治理、组织架构和经营场所等方面要素。

3、人力资本。主要包括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从业人员数量等方面要素。

4、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主要包括担保业务相关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担保业务操作流程的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的执行、财务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等方面要素。

5、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包括经营主业、业务规模、放大倍数、银担合作情况等方面要素。

6、担保资产风险。主要包括担保代偿、损失状况、集中度风险、关联方担保和风险拨备提取和覆盖程度等方面要素。

7、资金运作风险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用途规范情况、对外投资规范情况、委托贷款规范情况和客户保证金规范情况等方面要素。

8、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代偿能力等方面要素。

9、信用情况。主要包括信用记录、监管记录和证照年检情况等方面要素。

10、监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许可证管理情况、现场检查情况、申报审批情况、统计信息报送情况、监管信息系统使用和年度报告与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要素。

另外,从业务创新、受到表彰奖励等方面,设计一定的鼓励加分项;同时,明确直接评为末级的几种严重违规情形。

在评级要素的确定方面,我们拟建立以定量指标与定性因素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的评价体系,尽量减少人为的判断及分析,能够予以量化的明确定量指标,不能予以量化的提出定性因素,从而更加客观地评价担保机构的实际运营情况。

11、评级结果。评级结果是对参评融资担保机构各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价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加权汇总后的综合评级分值依据分值等级区间,分别对应不同级别的综合评级结果,满分100分。初步设想将评级结果划分为6级(具体可体现为1-6级或A、B、C、D、E、F级或AA、A、BBB级,每个评级等级用“+、-”号微调等形式)。

第三章 评级操作流程。明确分类评级的周期及组织实施的方法步骤。

1、分类评级周期。明确融资担保机构分类评级的周期(一年),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周期、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适当调整。

2、分类评级组织实施。明确分类评级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步骤包括:信息采集、初评、审核、确定评级结果等环节;其中:信息采集、初评由省、市监管部门人员与外聘专业人员组成评级小组实施,并将初评结果提交省监管部门,省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市监管部门及外聘专家形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及最终确定。

3、评级结果反馈。明确向融资担保机构反馈分类评级结果的时限及方式。

4、异议处理及档案整理。明确分类评级结果的异议处理、档案整理等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 分类评级结果的运用。

1、评级结果的含义。对各分类结果等级从公司总体运营、行业发展定位、风险显现程度等方面予以整体性评价。

2、评级结果的运用。明确对分类评级结果的运用原则:一是作为衡量融资担保机构综合运营情况,明确行业定位,加强正向激励的重要措施;二是作为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三是作为深化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不同等级融资担保机构,明确采取不同的差异化监管措施,从而体现扶优限劣的正向激励机制,总体设想是:

一是对评为第一等级的担保机构,积极支持其做大做强,在减少现场检查频率、准予跨区域经营、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放宽担保业务范围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并优先向银行推荐合作。

二是对评为第二等级的担保机构,可视情通过加强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频率,准予开展跨区域经营。

三是对评为第三、四等级的担保机构,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降低经营风险。

四是对评为五、六等级的担保机构,予以重点监管,对存在的违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年检并适时通报各银行机构;情节严重的,予以市场劝退或取消业务资格;同时,通报有关部门不得列入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对象。

3、分类评级披露和保密。明确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分类评级结果的披露范围和保密要求。

第五章 附则。明确本《指引》的责任部门、启用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

附件 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标准。明确各项评级要素的权重及总分值(包括各项要素项下的子要素权重及分值),以及定量指标的计分标准或定性指标的评分标准。

2013年,我们结合现场检查对担保机构进行分类监管评级试评后,将评级结果与担保机构资信评级结果进行了对比分析,全省共有384家法人担保机构参加了试评,评级等级按AA、A、BBB三档,并用+、-号调整为六级。参评的384家法人机构中,取得A级以上等级的机构为271户,占比70%,其中:取得AA等级(含AA-)的机构为64户,占比17%;取得A等级(含A+)的机构为252户,占比53%;取得BBB等级(含BBB+)的机构为114户,占比30%。总的看,评级结果分布呈山字形分布,中间等级最为集中,中等偏下等级较少,最高等级最少。

经了解,2013年全省有327家担保机构进行了资信评级,从评级结果分布看,取得A级以上等级的机构为271户,占比83%,其中:取得AAA等级的机构1户,占比0.31%;取得AA等级(含AA-、AA+)的机构95户,占比29%;取得A等级(含A-、A+)的机构175户,占比54%;BBB等级(含BBB+)及以下的机构56户,占比17%。

从整体等级划分来看,两类评级结果大体相吻合,A级以上机构占比资信评级略高于监管评级13个百分点,其中:AAA级资信评级有1户,监管评级为0户;在AA级区间,资信评级比监管评级高出13个百分点;在A级区间,资信评级比监管评级低12个百分点;同时,64家监管评级为AA和AA-的担保机构其资信评级结果也是AA。由此可看出,资信评级标准总体上要宽松于监管评级,监管评级在体现机构差异性、区分度方面要优于资信评级。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篇(4)

在目前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遇到瓶颈,银担合作出现危机。如何突破瓶颈、化解危机?笔者希望通过下文的分析与阐述,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寻求根除症结的良方。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及其监管制度发展沿革

我国担保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3年,国务院批准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特例试办,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标志着以专业性担保机构为代表的中国担保业开始起步和探索。1999年1月,国务院确定由财政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起草行业管理制度措施。2000年,国家经贸委积极推动全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有关工作,其他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也从各自职能出发,分别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指导意见。2006年11月,国务院确定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2008年,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转由工信部牵头负责。2009年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决定建立由中国银监会牵头,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2010年3月8日,由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就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格、业务范围、经营规则、风险控制、操作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它的出台对我国现有担保业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

2011年3月28日,银监会下发《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致力于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长期稳定合作,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营业务是服务于中小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

2012年4月15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下发了《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收取客户保证金;确需收取客户保证金的,应当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全额存放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二、担保业现状及问题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无论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的管理水平,还是监管体制的建设水平都得到大幅提升。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我国担保业尚有巨大的进步空间。

2011年6月21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文件的开头在肯定前期工作的同时明确指出了一些问题――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下面笔者将就上述问题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和监管制度两方面进行讨论,同时就银担合作现状进行简要分析。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现状及风险

1出资问题

2010年3月8日,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颁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同年12月31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9家单位联合了《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规定:“在京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在京设立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8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已在其他省市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并满足本市的相关监管要求。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拨付给北京市辖区以外的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公司资本金总额的60%。剩余资本金应满足本市相关要求。”上述规定虽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形式、跨省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拨付资金作出了限制,但对于资本金来源未作出应有的规范,如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等。因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日后抽逃资金埋下了隐患。

2风险管理制度问题

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决策一般包括三个阶段,一是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调查;二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三是由公司的评审委员会依据报告和其他因素作出决策。其中风险调查针对不同融资担保业务调查内容存在差异,一般主要审查借款用途、实际运营状况。而上述审查工作主要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记录为依据,确定信用状况。有反担保抵押物时,还要审核价值评估报告,结合其他因素,确定抵押物价值。在上述调查基础上,融资性担保公司形成风险评估报告。这种风险控制制度主要依赖风险调查,而调查所涉及信息的来源直接影响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进而影响是否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现行以风险控制为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一般以融资担保业务申请人在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记录为依据确定企业的资信能力及个人信用状况,这就需要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从业人员就调查内容、调查结果制定严谨精确的风险核算制度,就尽职调查获取的信息进行整理,出具有价值的调查报告;从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实际执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3从业人员素质问题

在整个流程中,除了制度本身的科学性,从业人员的素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其直接影响到能否制定完善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及制度的实际执行,这也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有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等。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符合市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应资质,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技能与经验的人员担任。”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在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但是上述规定对于一般从业人员的考核准入尚未作出要求。现实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仅要求一般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融资担保业务从业经验,熟悉尽职调查的基本流程,难以满足风险管理具体运作实务中对会计、审计业务、金融、法律等知识的复合要求。

4再担保公司的利益保护和功能实现问题

再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可以说是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大进步。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将自身功能划分为四项基本功能:“增信、分险、规范、引领”。再担保公司的前两项功能非常容易实现,因为其对于任何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是有利的。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再担保公司的风险在于,再担保双方之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非常容易诱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此,首先就是建立起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地防范国有公司所具有的所有人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等诸多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弊端。同时,针对行业特征建立风险预防、处置的有力措施。其次,积极防范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对于再担保公司而言,要做到既能通过适度的补偿来为担保机构分散风险,又能以一定的手段促进担保机构的自我约束完善,还要避免单纯地成为担保机构转移风险的对象,就必须设定科学的再担保准入条件并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和授信评审。

“规范、引领”的功能实现,则有赖于再担保公司地位的提升。在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二十多年里,再担保公司绝对是后起之秀,论起资格辈分就远远落在了众多一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后面,尤其是政府背景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更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公信力可以自恃。在这样的背景下,再担保公司“规范、引领”这一部分具有更深刻意义的功能就被大大忽略了。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问题

1风险防范及处置机制待完善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这些措施学习了先进国家尤其是日本的经验,出发点很好。但由于我国主要采用行政监管的方式,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合效率不高,尤其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导致忙于事后救火。

2融资性担保行业缺乏信息透明度

《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信管理部门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此规定显然旨在弥补银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与银行业相比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极为混乱和朦胧。一方面,由于常年缺乏有效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未确定统一的数据统计口径,即缺少可以进行横向、纵向比对的指标;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公开缺乏强制性,无论是同业间还是银担之间信息透明度都亟待提升,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只能增加同业的风险,降低银行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任。《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但按照什么规定,以什么样的频率向债权人披露信息却没有进一步阐明。这就使得该条规定缺乏可执行性。此外,加强信息披露,不仅是债权人的需要,也是为了让同业机构能够了解什么样的中小企业发生了风险,同时让中小企业客户了解哪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适合自己;再者,也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促使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控制度,提高经营水平和经营绩效。

(三)银担合作现状

1银行态度过于谨慎

银担合作中,尤其是与民营性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占据了主导作用,双方合作的实现主要依靠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准入。随着近年担保公司案件的屡有发生,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银担合作的态度日趋谨慎,甚至一度停止。在银担合作的恢复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采取了较以往更为严苛的准入条件,尤其对于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在银行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同时承诺不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等显失公平的条件时有出现。

相对于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政府出资背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普遍青睐有加,认为其无论从意愿上还是实力上都更具有履行代偿义务的可能性,更有利于控制业务的风险。但从业务发展的角度来看,真正有动力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向银行推荐客户的,正是那些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因为他们求发展,因为他们要生存。而政府出资背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就不同了,他们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他们求的是业绩,是政府机构对他们工作的认可,在各家银行都热衷于与其合作的情况下,为了求得更高的审批效率和授信金额,将A银行的客户拿到B银行去做这样的事情就很有可能发生了,而事实上这一现象正是屡见不鲜的。如果保持这样的格局,那么更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就会想去争当B银行,于是就对这些政府出资背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客户提高审批效率、放宽审批政策,甚至简化贷前调查,而且一家简化了,另一家可能会更简化,美其名曰流程优化,如此发展难道不是风险吗?而对于A银行来说,客户的流失不是风险吗?

2担保公司追求“见保即贷”

不少融资性担保公司认为,银行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见索即付”,为什么不能对其审查通过的业务“见保即贷”?融资性担保公司认为这是银担合作中很不公平的一点。笔者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追求的“见保即贷”实际上增加了担保公司所承担的信用风险。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吸收公共存款,对外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尽职履行“三查”义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可推卸且无人可以替代的责任;其次,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仅为债权人的第二还款来源提供保证,其解决的是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而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首要考察的是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第一还款来源,从而确定合理的授信金额和授信方案。对于还款意愿特别强烈,第一还款来源特别可靠的优质中小企业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甚至可以给予信用贷款。可见,“贷”和“保”的顺序是不可倒置的,贷或不贷与保和不保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三、改进措施

要从根本上改变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生存状态,就必须从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经营、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和促进银担合作的进一步恢复多方面共同努力。

(一)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经营

1加强资本管理、合理放大、充足拨备

如前文所述,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曾经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硬伤,阻碍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笔者认为,坚持强化资本、设定合理的放大倍数,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给予充足拨备,即可以充分发挥资本在其业务发展中的约束功能和调节作用。要做到上述三点,首先,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应进行过多的投资或其他业务,更不能涉足高风险行业,而应该通过不断发展主营业务增加收益。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其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其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自身业务的发展规模要有所控制,设定合理的放大倍数。当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应通过扩充资本而不是突破放大倍数来保障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最后,在财务制度建设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保证金三种准备金。做到上述三点,融资性担保公司既能健康扩大规模,又能保证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进而加强其风险抵御能力。

2促进再担保公司基本功能的全面实现

在当下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极不平衡,融资性担保公司良莠不齐的状态下,其实非常需要再担保公司切实发挥“规范、引领”的功能。笔者认为,再担保公司要实现对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和引领,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与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有着“荣辱与共”的关系。再担保公司首先需要从对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规范做起,进而帮助其恢复应有的市场份额,驱散融资性担保行业“国进民退”的阴霾。只有这样,随着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场地位的恢复,再担保公司的地位才会得到有效提升,即为其实现对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引领”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只有当再担保公司、政府背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回归到适合自身的位置上去,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才可能在再担保公司的规范和引领下健康发展。

(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1设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暂行办法》第七条对于北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作出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建立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制订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市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组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为牵头单位。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主动研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重大事项须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笔者认为,设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作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直接监管的补充与延伸,在监督和保护行业主体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所制定的规则可以从行业、伦理和道德标准的层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约束,故而作用空间更广阔、更能发挥效力。

2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专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确定;一般从业人员除参照上述规定外,还要依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具体的任职资格,尤其是风险控制部的从业人员,更要具备风险控制所必需的业务素质。这样的人才是需要通过一套完整的资格标准、考试制度、资格审核、继续教育制度培养和筛选出来的,类似的制度如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

从人员准入开始把关,不仅有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识别、处置风险能力的加强,更是监管前置的体现。从根源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远远要胜于风险发生后的补救。

(三)促进银担合作进一步恢复

1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观念,正确看待融资性担保行业

笔者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正确看待融资性担保行业,应从正确认识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客户保证金这件事情开始。笔者认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不是问题。银行为了实现债权可以做保证金担保的业务,为了实现代偿而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入保证金,那为什么融资性担保机构就不能为了日后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得到有效补偿而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呢?真正的问题所在应该是如何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才对。

2012年4月16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必须存入指定的4家银行进行监管。笔者认为,少数几家银行集中监管辖区内全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保证金同样存在风险,若其中一家银行发生道德风险,那么,大面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都会成为受害者,还有受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银行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其牵连,其影响将远远比近年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案件更加恶劣。在笔者看来,由各家银行对各自合作担保业务所发生的保证金进行监管较为妥当――当融资性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后,即向其释放该笔业务的客户保证金,从而维系其经营;当业务正常结清后,则将保证金直接释放至借款人账户,从而保证融资性担保机构不能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这样的流程顺畅而简便,省去了债权银行和监管银行间的冗余环节,更分散了来自监管银行的道德风险。

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百般纠结的客户保证金问题得以解决后,“国字号”和“民字号”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了。笔者认为,在日渐完善的监管制度下,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愈发规范起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摒弃前嫌重新认识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并且认识到培养一部分优质的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合作伙伴的重要性。相对于数量众多的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政府背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毕竟是少数。如若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众星捧月般地对待具有政府背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方面,会将过多的风险集中于这少数几家公司身上,如相关政府机构不能对其资本进行及时补充,一旦发生的代偿风险超过了其资本的承受能力,必将对其造成重创,更重要的是行业声誉受到影响的恶劣程度要远远比几家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案件更加严重;另一方面,造就了这些“国字号”公司的行业垄断地位,要弥补过于集中的风险,势必会要求更高的回报,回报的来源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能是债权人。同时,与具有政府背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相比,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多、体量小,更适合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多方面的业务创新。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以合理的方式准入一定数量的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更加有利于银担合作的健康发展。

2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认清自己在银担合作中的优势和发展方向

众所周知,我国的融资性担保业是随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是担保难的问题应运而生的。基于此,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的客户就应该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确实是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中小企业;二是确实缺少银行可以接受的担保物。银担合作中,前者也是银行准入中小企业授信客户的必备条件。在准入客户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显然具备更丰富的经验和更严谨的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担保业务的保证人,虽然不能代替银行准入授信客户,但为银行处置风险提升工作效率实际上提供了可能。

笔者认为,在银担合作中,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专业优势应该体现在选择和处置反担保物上。在以往的银担合作中,曾经出现过融资性担保公司专门从事某些行业的担保,以显示其“专业性”,从而博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青睐。将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了一个篮子或者极为少数的几个篮子里,一旦这些行业受到意外的冲击,过于集中的风险必将扼死这样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这一切都是担保公司误把帮助银行准入客户当做自身优势所致。笔者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切实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就应该在知识产权、股权或其他创新担保物的选择和处置上多下功夫,这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亟须弥补的短板,也是银担合作的一个极好的切入点,更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盈利空间所在。在多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案件后,有些专家指出,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应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领域,而应该通过改善经营和选择便于处置、流动性较强的反担保物来获取收益,并保证自身资产的流动性。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只认同前半部分,而在关于反担保物的选择上却持不同观点。如果广大中小企业客户都具有便于处置、流动性强的反担保物,那么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什么不能接受为担保物呢?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的意义又何在呢?只有让以往难以体现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实现其融资价值,才能真正为那些有高质量智慧成果和优秀商业模式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解决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价值才能得以更好地体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较,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更单一,能够集中更多的人力物力开发这样的业务,从而形成量的积累,进而促成质的飞跃。

至于如何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产流动性的问题,前文关于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经营部分已进行讨论,在此不多赘述。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制度建设,使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才能令融资性担保行业平衡发展;在此基础上,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才能使银担合作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而银担合作的健康开展,必将使中小企业的成长迎来明媚的春天。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更会让我们的国家和人民迎来国富民强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文海兴:《我国银担合作新探》,演示文稿。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篇(5)

担保企业总结工作汇报一

首先十分感谢公司给了我进入担保行业的机会,此刻我进公司已有半年的时间,在这半年时间里。我从开始的了解担保行业,从一个对担保一知半解到所有的流程掌握和对担保的全面认识,这都是我在这段工作中的收获。在公司领导和全体同事帮忙下,开始适应工作,并不断改善工作方法,努力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自己对所处行业的高度职责感,发挥自己的潜力,努力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一、基本状况

入职以来,我认识到自身的工作经验不足,社会阅历不够,需要不断的加强学习,个性是对业务上的知识,经过半年多的学习和锻炼,自己在工作上取得必须的进步。从开始的什么都不懂,逐渐学习了解担保行业相关事项,了解工作开展的过程,学习怎样与客户打交道,怎样在坚持工作原则以及维护公司利益的前提下灵活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细节问题。自进公司以来,在学习的同时也开展了工作。

二、树立风险意识

担保是高风险行业,对于从业人员除了要有较高的风险意识以外,还务必要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实际业务操作潜力。自己在这方面的经验和知识都还很欠缺,因此,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要重视自身的学习。一方面加强从书本上学习,多向公司领导、同事请教,多学多问。在工作和生活中留心关注财政金融、相关部委的政策,及时掌握经济领域的新动向。公司从事的是高风险行业,如不加以防范,就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在工作中务必加强保前调查核实,从源头上严把风险关,认真做好客户保前外部信用信息的调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潜力进行综合性的评估,有异议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自己的见解,及时维护公司利益,及时避免出现代偿赔付的发生。

三、不断学习提升综合素质

公司以“合作共赢发展”为公司的服务理念,在实际工作中,客户需要我公司担保,自己要及时地听从公司领导安排,抓紧保前工作调查,及时开展相关工作,主动与银行沟通,与客户联系,帮忙客户解决资金困难、快速融资。在处理与客户沟通的问题上,多向客户经理学习与人沟通的艺术,在坚持工作原则,坚持公司利益为主的前提下。不得罪客户,主动开展工作,主动与客户沟通,衔接相关事项,不让经手的担保业务在自己手上的因为自己工作的原因出现延误,拖沓,影响公司形象,损害公司的利益。在编写相关资料的时候,多向身边经验丰富的同事学习,多向客户经理学习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四、改正不足,用心进取

进入公司以来,自己在学习锻炼中成长。期间也有很多犯错和不足的地方。担保行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防范风险,讲求真实性。防范和控制风险是担保业务安身立命之本,是为中小企业服务和公司自身发展的前提,而要做到实实在在,降低风险,就务必让出错率降到最低,及时更进自己的工作方法,工作态度。树立风险意识,树立高度的工作职责感。在工作中做到不焦不躁,编写资料不马虎,对工作严格谨慎的作风,发现并减少各个风险点,稳稳的从业务方面把控好风险。加强与公司同事的沟通合作,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过程。用心进取把工作做好,把业务水平提升上去。

今年已经过去,总结过去的不足,继续持续良好的工作作风,在新的一年,公司将不断的完善相关制度,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身为公司的一员我将继续努力,继续学习不懂的地方,总结相关业务办理成功的经验。不断的提升自己业务潜力,不断进取。克服自己不足之处,以对工作、对事业、对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不辜负公司领导和同事对我的期望。

担保企业总结工作汇报二

一年的工作就这样结束了,在20年一年的工作中,我做到了尽职尽责,我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最大努力,一年以来坚持不懈的工作,没有出现任何的失误,也没有一次迟到早退,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称赞,在年底评选中,我被评为公司的“优秀工作者”,这是对我一年工作的极大褒奖。回顾一年的工作,我就是这样过来的

一、主要工作做法

1、抓住中小企业融资主线,不断出击:业务开拓是重点,而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是我工作的主线,透过不断出击,寻找业务突破点,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结交企业界朋友。无论是担保公司工作,还是协会工作,还是创业投资管理,离不开中小企业融资这条主线。

2、不断创新,创新是生命。20年是创新的一年,担保的创新,协会的创新,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创新,网站的创新,创新是20年的主旋律。

3、广泛布点,构成业务网络:银行是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主战场,当前中小企业融资仍以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为主;协会、典当行、担保公司是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重要来源;网络推广对树立品牌有很好作用。相当一部分业务来自于网络。

4、策划是关键,是制胜的法宝。始终坚持策划为先,抓战略策划、中小企业融资策划、营销策划、网络策划,为客户带给一流的策划。

5、抓项目不放松。深入企业内部,深入调查,与项目负责人搞好关系;选取优质项目,推进项目策划,全方位营销。

二、主要工作业绩

1、担保公司:负责一家担保公司的组建及担保业务管理,制订担保公司的制度和业务流程,带领业务人员开拓担保市场,与多家银行进行合作,并与各行业协会、省企业家协会、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等建立了协作关系,构成了广泛的业务网络,为担保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创造性地开办赎楼和临时过桥贷款,为担保公司前期的收益做了贡献。

2、协会工作:培训工作人员,开通金融网站,千方百计开展业务,用心宣传协会,为会员带给投资咨询和中小企业融资顾问服务。全程主持“橄榄产业化经营”策划案,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用心参与省金融博览会的会务组织。

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组建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在无资金、无品牌、市场低述的状况下,相继筹划省招商会展中心,开拓股权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开展土地转让交易中介业务,虽然尚没有显著业绩,但摸索出可贵的经验。

4、“”网站方案: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网站新模式,筹划“”网站,网站模式和方案逐渐成形,为开拓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闯出一条新路。以此为契机,推出系列行业或产品网络营销方案,为20年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明年的工作

1、做好“”的开发和运营。争取“”成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

2、开发网络营销软件,作为新的利润来源;

3、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抓重点,提高成功率;

4、拓展政府招商引资业务,为政府各方位招商引资,个性是将担保公司、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突破口;

5、抓策划,以培训促策划。开办“商业计划书策划与中小企业融资实战培训班”。

四、存在的问题

1、经济效益不好,前期投入多,产出少。

2、做的事不少,但常吃力不讨好。

3、热点变换快,未构成现金流量。

4、抓项目,还是抓资金?光抓一头,容易失控。

20年已悄然过去了。回首过去的一年,感慨万千。20年对于中国人民来说是很不寻常、很不平凡的一年,对我而言同样如此。20年,在的指引下,本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严峻挑战,坚持以诚信做人为本,坚持以业务创新为中心,坚持常抓网站工作不松懈,坚持广交金融界朋友的“四个坚持”原则,取得了不菲的成绩。

展望20年的工作,我还是会继续和20年的工作一样,坚持不懈,用心进取,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发挥自己最大的潜力,完美的完成上级派给我的任务和我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是责无旁贷的,我相信我是能够做好的!

担保企业总结工作汇报三

一年的工作就这样结束了,在20年一年的工作中,我做到了尽职尽责,我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最大努力,一年以来坚持不懈的工作,没有出现任何的失误,也没有一次迟到早退,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称赞,在年底评选中,我被评为公司的“优秀工作者”,这是对我一年工作的极大褒奖。回顾一年的工作,我就是这样过来的

一、主要工作做法

1、抓住中小企业融资主线,不断出击:业务开拓是重点,而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是我工作的主线,透过不断出击,寻找业务突破点,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结交企业界朋友。无论是担保公司工作,还是协会工作,还是创业投资管理,离不开中小企业融资这条主线。

2、不断创新,创新是生命。20年是创新的一年,担保的创新,协会的创新,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创新,网站的创新,创新是20年的主旋律。

3、广泛布点,构成业务网络:银行是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主战场,当前中小企业融资仍以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为主;协会、典当行、担保公司是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重要来源;网络推广对树立品牌有很好作用。相当一部分业务来自于网络。

4、策划是关键,是制胜的法宝。始终坚持策划为先,抓战略策划、中小企业融资策划、营销策划、网络策划,为客户带给一流的策划。

5、抓项目不放松。深入企业内部,深入调查,与项目负责人搞好关系;选取优质项目,推进项目策划,全方位营销。

二、主要工作业绩

1、担保公司:负责一家担保公司的组建及担保业务管理,制订担保公司的制度和业务流程,带领业务人员开拓担保市场,与多家银行进行合作,并与各行业协会、省企业家协会、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等建立了协作关系,构成了广泛的业务网络,为担保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创造性地开办赎楼和临时过桥贷款,为担保公司前期的收益做了贡献。

2、协会工作:培训工作人员,开通金融网站,千方百计开展业务,用心宣传协会,为会员带给投资咨询和中小企业融资顾问服务。全程主持“橄榄产业化经营”策划案,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用心参与省金融博览会的会务组织。

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组建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在无资金、无品牌、市场低述的状况下,相继筹划省招商会展中心,开拓股权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开展土地转让交易中介业务,虽然尚没有显著业绩,但摸索出可贵的经验。

4、“”网站方案: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网站新模式,筹划“”网站,网站模式和方案逐渐成形,为开拓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闯出一条新路。以此为契机,推出系列行业或产品网络营销方案,为20年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明年的工作

1、做好“”的开发和运营。争取“”成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

2、开发网络营销软件,作为新的利润来源;

3、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抓重点,提高成功率;

4、拓展政府招商引资业务,为政府各方位招商引资,个性是将担保公司、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突破口;

5、抓策划,以培训促策划。开办“商业计划书策划与中小企业融资实战培训班”。

四、存在的问题

1、经济效益不好,前期投入多,产出少。

2、做的事不少,但常吃力不讨好。

3、热点变换快,未构成现金流量。

4、抓项目,还是抓资金?光抓一头,容易失控。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篇(6)

(一)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的区别

传统的融资方式是一个公司以本身的资信能力为主体所安排的融资,投资者决定是否对该公司投资或者为该公司提供贷款的主要依据是,该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及现金流量的情况,而对该公司所要投资的某个具体项目的认识和控制则放在较为次要的位置。项目融资用来保证贷款偿还的首要来源被限制在被融资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之中。项目的经济强度是从两个方面来测度:一方面是项目未来的可用于偿还贷款的净现金流量;另一方面是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因此,在为一个项目安排项目融资时,项目借款人对项目所承担的责任与其本身所拥有的其他资产和所承担的其他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是分离的。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方式的这个区别,使得其可以帮助项目投资者更为灵活地安排资金,可以为超过项目投资者自身筹资能力的大型项目提供融资。项目融资的这些特性对于资金缺乏、资本金不足、历史遗留包袱沉重的国有企业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项目融资的信用保证结构

项目融资涉及的知识领域和技巧很多,本文仅重点研究项目融资中的信用保证结构。

信用保证结构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项目融资的生命线,项目融资的根本特征体现在项目风险的分担上,而信用保证结构正是实现这种风险分担的一个关键所在。信用保证结构的核心是融资的债权担保,用于支持贷款的信用结构的安排是灵活的和多样化的,一个成功的项目融资,可以将贷款的信用支持分配到与项目有关的各个参与方,典型的方法包括:在市场方面,可以要求对项目产品感兴趣的购买者提供一种长期购买合同作为融资的信用支持;在工程建设方面,为了减少风险,可以要求工程承包公司提供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合同,或“交钥匙”工程合同,可以要求项目设计者提供工程技术保证等;在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面,可以要求供应方在保证供应的同时,在定价上根据项目产品的价格变化设计一定的浮动价格公式。所有这些做法,都可以成为项目融资强有力的信用支持,提高项目的债务承受能力,分散项目的风险。

本文围绕作者实际参与的一个案例,具体论述如何合理地设计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将项目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分散到项目所在国的政府、投资者、保险公司、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和项目产品的购买者,以帮助投资者实现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

二、案例的基本情况

w公司拟在东南亚某国家投资一个100兆瓦的水电站项目,项目的投资总额为1.5亿美元,其中资本金3000万美元,债务资金1.2亿美元。w公司与东道国政府指定的电力公司(Y公司)在当地组建合资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w公司出资2700万美元,购买项目公司90%的股份。同时,w公司免费向东道国政府提供10%的干股,代替Y公司认缴300万美元的资本金。1.2亿美元的债务资金向银行申请长期贷款。

该项目的总体投资金额已经超出w公司的净资产规模,无法采用传统的法人融资方式,但项目的效益较好,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超出行业平均收益率,W公司拟利用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使用项目融资的方式向银行申请1.2亿美元的债务资金。

三、信用保证结构设计

(一)信用保证结构总框架

该项目主要面临两大类风险: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项目所在地为境外,东道国政府的政局是否稳定直接关系项目的效益,项目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有战争、征收、国有化和汇兑限制。政治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但后果严重,而且政治风险往往都超出投资人所能管理和控制的范围,投资者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化解和防范政治风险。w公司拟向保险公司购买海外投资的债权保险,通过保险的方式将政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以保证贷款银行的本息安全。保险公司为该项目出具的保险单将作为信用保证结构中政治信用的一种担保。

项目在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所面临的商业风险种类不同,贷款银行关注的风险事件亦不同,项目公司、投资者和参与项目的第三方所能提供的信用保障种类也不同,因此下面针对建设和运营两个阶段,分别阐述商业风险的信用保证结构。

(二)建设期的信用保证结构

在建设期项目面临的主要商业风险是完工风险,包括按期完工和成本超支两个方面。如果项目不能按照预定计划投入商业运行,项目将无法按期产生收入和现金流,丧失了项目融资赖以依靠的经济基础。完工风险会影响贷款银行按期收回本息,增加项目的建设和贷款成本,降低项目的效益,是银行在建设期最为关注的一个风险。成本超支是诱发完工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银行的贷款金额是固定的,当发生成本超支时,只能由投资者负担超支部分。如果投资者的财力有限,会因为无力支付成本超支金额,而导致项目的工期推延。

建设期项目的固定资产尚未形成,此时能够提供给银行的物的担保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和水资源使用权的抵押。根据w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公司有权使用土地使用权作为信贷资产的一种抵押品,东道国政府将协助项目公司和贷款银行办理抵押的法律程序。东道国政府还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授予项目公司“排他的水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水资源使用权作为东道国政府对项目公司开发、建设和经营电站的一种信用保证,为项目公司提供了一种信用资产。

除物的担保以外,项目的直接投资者w公司和第三方的相关人员(包括工程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还以合同协议中做出的承诺,向贷款银行提供了一定的完工承诺,这种法律承诺即为“人的担保”。W公司将与具备一级资质的工程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签署《承包合同》和《采购合同》,根据合同条款,承包商和供应商将向w公司提供履约保函和保留金保函,一旦发生无法按期完工的现象,w公司将冻结其保函,要求赔偿损失。这些保函可作为第三方向项目提供的一种直接信用保证。此外,为避免成本超支的现象发生,《承包合同》和《采购合同》均为固定总价的合同,合同价格不因物价和汇率的变动而进行任何调整;按照合同条款,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要为工程购买建安一切险和产品质量保险,施工工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将负责向被保险人赔付,这两项合同承诺也是第三方向项目做

出的辅助担保。

物的担保和参与项目的第三方所提供的担保不能覆盖的完工风险部分,由w公司与银行签署《担保协议》来负责承担。

(三)运营期的信用保证结构

在项目运营期面临的主要商业风险是市场风险,防范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是与产品的用户签署长期的购买协议,从保障市场销量和收入稳定的角度为项目融资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财务支持。此项目为水力发电项目,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流域内每年的降雨量和来水量直接决定项目的发电效益,项目融资的一个经济基础是项目要有“稳定而足够偿还贷款的现金流”。为了能够将项目的市场风险分散到第三方,w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签署了照付不议(Take or Pay)方式的《购电协议》。所谓“照付不议”,即不管项目每年所发电量为多少,购电方均按照一个预先设定的基础电量和电价,无条件地向售电方支付电费收入,以保证项目的现金收入可以偿还贷款。

通过签署“照付不议”的《购电协议》,东道国政府对项目的现金流入提供了信用支持,这种信用支持对贷款银行来说,可作为项目的一种收入担保。w公司按照银行的要求,将《购电协议》中的卖电账户抵押给银行,由贷款银行来监管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账户内的所有卖电收入,首先偿还银行的贷款,然后支付生产经营费用,再根据银行的评估留置一部分资金作为偿债准备金,剩余的金额才可向项目公司的股东(w公司和Y公司)进行分红。

此外,在运营期项目的固定资产已经全部形成并投入运行,因此项目的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也同样可以视情况抵押给银行作为额外的信用支撑体系。

四、结论

从上述项目的信用结构设计可以看出,经过合理地安排,项目的直接投资者和其他参与者(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产品用户、保险公司、东道国政府)以签署各种法律协议的方式,为项目的融资提供信用资产、支撑和担保,提高了项目的经济强度,分散项目的融资风险。项目融资的这种信用结构安排可以帮助投资者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篇(7)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普遍性的问题,正如全国各地一样,地方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也受到资金问题的困扰。多年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先后出台一系列重大举措,包括中小企业融资试点工作、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做大作强起龙头带动作用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等。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挥开发性金融在解决地方经济“难点”、“热点”方面的作用,大胆探索创新,在银行界率先与当地政府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促进信用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这一举措为解决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开辟了新的途径,对地方经济尤其是县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为当地最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市中小企业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公司密切与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区县政府和平台公司合作,抓住机遇,求实创新,发挥市级平台公司的龙头作用,充分利用好开发性金融资源,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使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基本情况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正式起步于10月,新津县作为首批试点县与开发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获得授信5000万元。12月,第一批10户企业共1200万贷款得到落实。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初开始向其他区县全力推进。截至底,全市20个区市县与开发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协议贷款总金额22亿元。其中新津、高新区、金牛区、双流等14个区县已正常开展业务,另有3个区县的首批贷款正在落实。另外,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分别与高新区天府软件园、双流蛟龙工业港、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签订了融资担保合作协议,协议金额4亿元。同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通过开发银行一亿元的软贷款支持,增加了注册资本,担保资金实力进一步夯实。经两年左右的运达作,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累计发放贷款6亿多元,其中,仅新增客户177户,贷款规模4.78亿元。

两年来,在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区县政府平台公司和中小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整体上销售规模、利税、劳动就业水平都有明显增长,促进了中小企业成长,推动了县域经济发展。以新津县为例,获得贷款支持的18家企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长18%,总入库税金比上年同期增加1200万元,安置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人员1200名。18户获得贷款企业中,新培育上百万税收企业2家,新培育规模以上企业3家。双流县获得开行贷款支持的29家企业,入库税金比往年平均增加54.48%,高出全县平均水平32个百分点。受金融生态恶化影响,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金堂、蒲江县,金融机构已多年没有在当地新增贷款规模,中小企业发展受到资金短缺严重制约。通过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金堂有6家,浦江有5家企业获得开行贷款,实现了担保公司在这两个区县融资担保业务“零”的突破。

目前,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市县两级构成的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和网络体系已搭建起来,体系和运作机制已基本建立并初步完善。两年来运作正常,无一笔贷款逾期现象。许多企业获得贷款支持的同时,管理规范程度和水平有所提高,诚信意识明显增强。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在金融界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许多银行分支机构受其带动,开始把新的业务增长点放在中小企业项目上。多家金融分支机构正在与我公司接触,商讨如何借鉴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经验和运作模式,与我公司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运作模式

1、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组织及贷款模式

首先,各区县成立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并出资组建政府投资的平台公司,同时在当地选定一家金融分支机构作为委托贷款银行。区县平台公司在当地融资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融资企业的初选、推荐,作为借款主体向开发银行贷款并作为委托人通过委托银行将贷款转贷给中小企业,负责贷后管理和本息回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为市级平台公司,负责对区县推荐的企业进行调查评估,作为保证人为区县平台公司在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同时为区县平台公司向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贷款模式主要有平台公司统贷借款,担保公司担保;企业直接借款,担保公司担保;平台公司借款,借 款企业联保三种方式。基本模式为平台公司统贷借款,担保公司担保。

目前,开发银行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浮10%,担保公司担保费按每年担保额1.5%收取。区县平台公司和委托银行的手续费合计0.4%——1%。

2、开发银行合作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运作机制

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主要建立了三个运作机制,即民主评议机制、风险分担机制、风险控制机制。

民主评议机制:各区县成立贷款企业民主评议小组,选择熟悉企业或行业的民主评议人员对区县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提高审查决策的公正性和效率。通过民主评议的企业再向担保公司和开发银行推荐。

风险分担机制:对于借款平台打捆贷款的项目,如出现损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承担贷款损失的70%,开发银行承担损失的18%,区县平台公司承担损失的12%。开发银行要求各区县平台公司在开发银行存入打捆贷款10%--12%的风险保证金。对于企业直接贷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开发银行暂不实行风险分担。

风险控制机制:构建开发银行、担保公司、当地政府和平台公司、委托放款银行、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共同参与的风险控制机制。不单就某个企业或某个环节来控制风险,主要通过各方联动、组织优势和制度建设来落实风险管理。例如,开发银行不对具体企业进行调查,主要以民主评议结论、担保公司审保调查和企业财务审计结果作为评审依据。

三、主要做法

1,强化服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创新工作方法和措施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推进开行合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中,强化服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结合开行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和创新担保工作的新方法、新措施。根据各区县中小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开行统贷业务特点,公司专门对融资企业制定出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设计了快捷高效又尽可能控制风险的操作流程,创新出一些风险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并对开行贷款企业担保收费给予优惠。例如,我们在各区县对企业民主评议阶段就提前介入进行定性初查,提高了区县推荐项目的审保通过率和效率;在审查软件企业、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时,我们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在调查重点、评价方式、评价指标方面予以适当调整,通过授信额度控制、设定技术准入条件、网络公示等方法探索,公司对高科技企业的担保扶持方法渐趋完善;针对许多中小企业没有物的反担保措施情况,我们发挥风险控制的联动机制优势,和当地政府配合,对其尚未取得土地证的土地、在建工程、企业存货等资产进行监管,创新反担保措施。公司以平台公司统贷方式为主,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整体覆盖面,同时对个别具有重点产业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项目,努力争取直贷,采取点面结合,多种方式支持企业。

2,结合区市县区域经济和产业集群特点,优化担保资源配置

我们在推进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的同时,密切与开行的配合,结合各地县域经济和优势产业特点,着力对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提供支持,力求开发性金融资源支持中小企业的效用最大化,实现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我们在高新区和青羊区,就重点支持了电子信息和软件企业、精密模具制造企业、生物医药企业;郫县和都江堰,我们分别重点支持了豆瓣生产企业和农家乐项目。而在蒲江和金堂,我们把支持重点放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上。在武侯和崇州,则结合区域内皮鞋、皮革、家具产业集群的特点对企业提供支持。另外,我们还根据各区县政府和开行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对台资企业、留学归国创业企业、微小型企业提供支持。随着工业向园区集中,各地工业园区蓬勃发展,优势产业和优质客户更多在园区聚集。我们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拓宽寻找优质客户的视野,把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延伸到工业园区。4月以来,开行、担保公司陆续与蛟龙工业港、天府软件产业园、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签订了合作协议,目前,园区推荐的许多项目已得到开行贷款支持。

3、树立“大担保”理念,发挥市级平台公司龙头作用,积极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在大力推进开行合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中,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始终树立“大担保”的理念,充分发挥公司作为市级平台公司的龙头带动作用,积极促进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一方面,我们在项目开发、风险控制、对外合作中是把“大担保”思路运用到解决具体问题上,通过体系、制度、和联动机制优势把握风险、推动工作;另一方面,担保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依赖于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以及长效机制的建立。我们要以“大担保”的观念,促进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

我们与市、各区县融资领导小组密切配合,通过信用促进会、民主评议会、各种座谈和培训会等渠道,加强与企业、政府、委托贷款银行的沟通,向企业宣传诚信意识,向开行中小企业贷款工作的联动各方介绍我们的理念,标准和流程,提高联动效率。为了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公司还与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建立了定期工作交流和沟通机制。为了使公司工作更好的与各区县对接,起,公司按区县对业务部门作了责任分工,并确定了各区县对口的联络人员。我们通过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与各区县平台公司的交流,经常同各区县平台公司工作人员一起调查项目,交流讨论对工作的建议。通过培训、交流和实践,许多区县平台公司整体工作质量和效率都有很大提高。促进了开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整体工作的发展。目前,经过各方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一个政府,银行、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四方联动”的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已初步形成,有效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矛盾,促进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总结和回顾两年来与开发银行合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实践,还明显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1、一些区县工作推动力度不够,推荐项目质量有待提高,贷后管理工作还显薄弱。

2、由于开行人员精干,人手少,任务重,开行统贷项目上报审批的时间较长,整体效率还有待提高。

3、由于融资担保各个环节的原因,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仍相对偏高。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在市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完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员会)制度。监管委员会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人行中支、市银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等单位组成,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的政策和措施。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市、县(区)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行政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防控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县(区)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监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省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监管部门备案。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在本辖区内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不得少于5个,其中1个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最大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65%;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20%;单一发起人出资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市级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县(区)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符合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经营担保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最近两年每年担保业务放大3倍以上,担保代偿率低于3%,注入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单个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最低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同意。拟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总部所在县(区)监管部门同意,然后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区)监管部门同意,报市监管部门审查,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我市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市级监管部门同意,然后经拟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区)监管部门同意,报市监管部门审查,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按设立程序经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公司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审查,报省监管部门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应当同时缴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认定后报省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属地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并逐级上报。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监管部门,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经营规则和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区域。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内,开展担保业务。未经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跨行政区域开展担保业务,暂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市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县(区)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本县(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

3.受托发放贷款;

4.受托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要存入银行专户,可以作为与银行合作的担保保证金。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除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子公司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向其他机构出资入股。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工作,监管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等。强化监管部门职能,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组建专业化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同时保障工作经费、制定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履行监管职能。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

(一)严格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制度,按照托管制度要求,每个月由托管银行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报表。

(二)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风险监管记分制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实时监测。

(三)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及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应当合理使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

(四)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年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监管制度。

(一)市、县(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市、县(区)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二)市、县(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三)市、县(区)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尽职调查或信用评级等,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一)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自觉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及中小企业之间的沟通;开展担保业务培训、信息咨询、数据统计、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等服务工作。

(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约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公司股东和合作银行披露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情况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重要决议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价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级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第五章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和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3小时内向市、县(区)两级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12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的,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

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

(一)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应当及时做出准确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防止事态蔓延,并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二)市级监管部门对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及时向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直至收回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法定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未经法定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逐级上报。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篇(9)

在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过程中,中央政府拨巨资扩大内需,大型国有企业资金无忧,而中小企业融资极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成为了急需解决的课题。四川省绵阳市是中国科技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对象,其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基本相似的难题:融资难。本文以绵阳市为例来研究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担保中的对策措施,创新思路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开通“担保绿色通道”,降低担保费率,支持中小企业生产。

一、目前担保行业发展运行状况

(一)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实力有所增强

中小企业是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吸纳就业的主力军作用。中小企业为财政增收、城乡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因为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所以在现实中容易遭受歧视,融资难度大。当前融资困难、成本上涨、市场下滑,对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和投资信心造成打击,对中小企业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银行偏爱大企业,经常忽视中小企业。对于像四川省绵阳市这样的中等城市来说,中小企业融资也不是轻而易举的。目前,绵阳市中小企业有13416个,其中第二产业5890个,工业5200个。工业担保机构总数达到49家(含省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总额24.16亿元。绵阳市担保机构从资本构成和组织模式上,可分为四大类型。第一类为政策性担保机构――政府财政出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共有9家,注册资本总量为4.02亿元;第二类为商业性担保公司――法人或自然人出资的担保机构,共有28家,注册资本总量8.82亿元;第三类为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相互信任共同出资,主要为会员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绵阳市共有6家,注册资本1.31亿元;第四类为省级担保公司驻绵分公司,共有6家,这六家省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1亿元。短短一年时间里担保机构数量增长,担保资金实力增强了。

(二)担保公司业务不断拓展,担保业绩辉煌

担保公司为了利润最大化,就必然要拓展业务,使业绩更好。担保公司扩展担保业务,优化担保结构,积极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一是担保业务量不断增加。截止2009年5月,绵阳市担保机构累计为2471户企业贷款担保32.06亿元,担保金额比上年同期增加14.5亿元。二是担保领域不断扩大。对全民创业、民生工程以及农村种养殖业发展贡献大,担保品种创新较多,支持领域较宽。以前绵阳市担保机构的担保品种比较单一,主要是企业的贷款担保。为了适应各类经济主体发展对担保的需要和担保行业自身的需要,绵阳市担保行业开拓了民工工资担保、招投标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信用担保、会员企业联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购车贷款担保、承兑汇票担保、民间借贷担保等多种产品。担保品种在创新,担保领域在拓展。三是担保结构不断优化。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地方担保机构不断调整担保业务结构,担保对象逐步向公共服务领域倾斜。

(三)政府搭建银、保、企合作平台,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

银行、担保公司与中小企业三者的互动需要一个合作的平台,而政府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政府及时与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项目对接会。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为中小企业生产所需资金奠定融资服务基础。从很大程度上来说,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的风险大,还贷能力相对较弱,银行不大愿意贷款给这样的客户,而乐此不倦地与大型企业频送秋波。银行把大型企业作为优质客户,而对中小企业不屑一顾。金融风险的确是存在的,而借款企业信用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般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所以,政府发挥桥梁作用,政、银、保、企抱成团,搭建合作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政府在拓宽融资渠道,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途径。

拓宽融资渠道,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中之重。而解决的途径可以不断创新。以绵阳市为例,一是政府积极组织优质中小企业参加四川“中小企业08集合债”发行工作,还推荐了11户中小企业参加“全国中小企业融资样本工程”。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服务平台。二是政府组织企业参加深港上市及股权融资推介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上市融资和以股权融资之路。例如利尔化学作为科技型的中小企业成功上市,通过股市壮大了资金实力。此外,地方政府争取省部级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进行财政资金补助。在当前,“跑部钱进”还是不容忽视的融资渠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也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担保体系不健全,担保资金不足,担保资金来源单一。仍以绵阳为例,绵阳市虽有政策性、商业性的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的会员制互助担保机构,但没有形成担保机构之间的互保和联保机制,行业自律组织也尚未建立,尚未形成完整的担保体系。部分担保机构资本金较小,与金融机构难以合作。截至到2009年5月,绵阳市49家担保机构之中,有亿元担保机构仅4家,均是2009年培育组建而成的。由于注册资本太小,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相当困难。政策性担保公司主要靠政府财政资金注入,多数民营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弱,普遍存在吸纳民间和社会资金、壮大担保机构能力意识不强、反应迟钝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

二是银保合作不顺。银保合作机制虽然在逐步建立,但总体上银保间关系尚未理顺。绵阳市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准入条件差异太大。例如,对准入的资本金要求有1亿元的、有5000万元的、有1000万元的、有500万元的,对风险分担比例有3:7的、有2:8的、有100%的,对存保证金有20%的、有10%的、也有不存的。这种差异化太大的合作条件,不利于担保机构的公平竞争。

三是风险防范不严。风险防范体系至少应该包括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与充分的风险补偿机制。绵阳市社会信用系统尚未建成,信用制度缺失,相关的信用考评、信息、监管、奖惩等机制都未有效形成,对债务人或受保人的信用状况缺乏清楚了解的渠道,对其履约状况缺乏必要的监督与惩罚措施。

四是担保机构为民生工程担保出现的代偿没有建立处置和补偿机制。绵阳市及区县政府要求开展的民生工程担保业务如下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地震灾后农房建设担保贷款出现代偿的机会大,不良率高,既增加了担保风险,又削弱了担保机构自身的资本金。资本的边际成本在增加。所谓资本的边际成本是指资本每增加一个单位而增加的成本。[1]

五是担保机构工商注册登记与备案登记管理脱节。多数担保机构游离于工商管理与行业管理之间,使行业主管与业务监管都无法有效控制。绵阳市担保机构工商注册的多,经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少。截止于2009年5月底绵阳市经工商注册的担保公司达131家,正式备案登记的担保机构仅49家,还有82家取得工商登记注册而未进行备案登记。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部分金融单位对未备案的担保机构在单笔业务上仍然予以合作的现象。混乱经营以及并且有部分未备案登记的担保机构乱收费、骗保费等严重现象,这是急需规范担保行为、清理整顿的难点所在,也是业界应该警惕的问题。

三、主要对策与措施

(1)地方政府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地方担保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办法,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担保业规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政府主管部门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快速、规范发展。政府部门要规范管理、严把入门关、定期调查研究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尤其加强对融资性业务的监管。同时我们要以现代实物期权理论(Dixit,Pindyck,1994)对项目价值进行评估。政府在投资项目监管中应采用投资期权分析方法对项目价值进行评估[2]。

(2)搭建银保合作平台,推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平等互利的合作。中国应在坚持间接调控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完善货币政策调控因素以实现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3]。加强融资需求调研工作,与金融部门、担保公司联合召开中小企业建设与生产项目融资对接会,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并且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3)担保公司要不断创新担保产品,拓展担保业务范围,创新担保方式和担保品种。担保公司要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配合有关部门解决资金需求,在担保产品、业务拓展、方式创新上下功夫。民间资金合法拆借,遵守金融秩序。加快推进城乡金融统筹应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战略性路径选择[4]。

(4)推进“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体系。要在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下,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并按照建设主体的不同,建立起以政府相关部门为主体的电子政务信息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或企业为主体的同业自律信用系统;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用服务系统,形成以政府、行业、中介机构为基础,实现信用信息的联合征集、专业评估和信用公示的社会信用体系。为了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应从企业领导者素质、资金信用、经济效益、经济管理能力、偿债能力,企业发展前景6个方面确定具体的评价标准和分值[5]。政府要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5)担保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地方担保协会,以担保协会为工作载体,加强担保公司的自律。担保公司高薪引进高素质人才,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地方政府要加强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工作。透过金融海啸,我们要加强金融安全网建设。有人指出,针对分业监管的弊端,可以通过加强“一行三会”的沟通合作来解决[6]。

(6)担保项目补贴。财政贴息是地方政府帮助中小企业的一个有效的融资方式。所谓财政贴息,是指国家财政对于某些企业的贷款利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补贴[7]。在当前或者以后一段时间,对于地方生产与建设有直接重大作用的项目,各级政府财政支持是十分重要的。项目补贴可以让担保公司更好地推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工作,从而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1]杨大楷主编.《投融资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142

[2]张磊.赵文进:政府投资期权监管中最优激励与审核机制构建[J].财经研究.2009.10:59

[3]王延军.温娇秀:中国货币政策阶段性效应的实证分析[J].经济与管理.2009.10:68

[4]王永龙:城乡金融统筹的制度抑制与对策分析[J].经济学家.2009.10:87

[5]吴军梅;谢晓娟:财政与金融[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7.204

[6]蒋海等:国际金融危机中发达国家金融安全网政策的调整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前沿.2009.(09):38

[7]潘明星,韩丽华:政府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71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篇(10)

一、基本情况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正式起步于10月,新津县作为首批试点县与开发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获得授信5000万元。12月,第一批10户企业共1200万贷款得到落实。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初开始向其他区县全力推进。截至底,全市20个区市县与开发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协议贷款总金额22亿元。其中新津、高新区、金牛区、双流等14个区县已正常开展业务,另有3个区县的首批贷款正在落实。另外,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分别与高新区天府软件园、双流蛟龙工业港、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签订了融资担保合作协议,协议金额4亿元。同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通过开发银行一亿元的软贷款支持,增加了注册资本,担保资金实力进一步夯实。经两年左右的运达作,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累计发放贷款6亿多元,其中,仅新增客户177户,贷款规模4.78亿元。

两年来,在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区县政府平台公司和中小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整体上销售规模、利税、劳动就业水平都有明显增长,促进了中小企业成长,推动了县域经济发展。以新津县为例,获得贷款支持的18家企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长18%,总入库税金比上年同期增加1200万元,安置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人员1200名。18户获得贷款企业中,新培育上百万税收企业2家,新培育规模以上企业3家。双流县获得开行贷款支持的29家企业,入库税金比往年平均增加54.48%,高出全县平均水平32个百分点。受金融生态恶化影响,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金堂、蒲江县,金融机构已多年没有在当地新增贷款规模,中小企业发展受到资金短缺严重制约。通过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金堂有6家,浦江有5家企业获得开行贷款,实现了担保公司在这两个区县融资担保业务“零”的突破。

目前,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市县两级构成的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和网络体系已搭建起来,体系和运作机制已基本建立并初步完善。两年来运作正常,无一笔贷款逾期现象。许多企业获得贷款支持的同时,管理规范程度和水平有所提高,诚信意识明显增强。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在金融界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许多银行分支机构受其带动,开始把新的业务增长点放在中小企业项目上。多家金融分支机构正在与我公司接触,商讨如何借鉴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经验和运作模式,与我公司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运作模式

1、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组织及贷款模式

首先,各区县成立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并出资组建政府投资的平台公司,同时在当地选定一家金融分支机构作为委托贷款银行。区县平台公司在当地融资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融资企业的初选、推荐,作为借款主体向开发银行贷款并作为委托人通过委托银行将贷款转贷给中小企业,负责贷后管理和本息回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为市级平台公司,负责对区县推荐的企业进行调查评估,作为保证人为区县平台公司在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同时为区县平台公司向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贷款模式主要有平台公司统贷借款,担保公司担保;企业直接借款,担保公司担保;平台公司借款,借款企业联保三种方式。基本模式为平台公司统贷借款,担保公司担保。

目前,开发银行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浮10%,担保公司担保费按每年担保额1.5%收取。区县平台公司和委托银行的手续费合计0.4%——1%。

2、开发银行合作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运作机制

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主要建立了三个运作机制,即民主评议机制、风险分担机制、风险控制机制。

民主评议机制:各区县成立贷款企业民主评议小组,选择熟悉企业或行业的民主评议人员对区县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提高审查决策的公正性和效率。通过民主评议的企业再向担保公司和开发银行推荐。

风险分担机制:对于借款平台打捆贷款的项目,如出现损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承担贷款损失的70%,开发银行承担损失的18%,区县平台公司承担损失的12%。开发银行要求各区县平台公司在开发银行存入打捆贷款10%--12%的风险保证金。对于企业直接贷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开发银行暂不实行风险分担。

风险控制机制:构建开发银行、担保公司、当地政府和平台公司、委托放款银行、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共同参与的风险控制机制。不单就某个企业或某个环节来控制风险,主要通过各方联动、组织优势和制度建设来落实风险管理。例如,开发银行不对具体企业进行调查,主要以民主评议结论、担保公司审保调查和企业财务审计结果作为评审依据。

三、主要做法

1,强化服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创新工作方法和措施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推进开行合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中,强化服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结合开行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和创新担保工作的新方法、新措施。根据各区县中小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开行统贷业务特点,公司专门对融资企业制定出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设计了快捷高效又尽可能控制风险的操作流程,创新出一些风险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并对开行贷款企业担保收费给予优惠。例如,我们在各区县对企业民主评议阶段就提前介入进行定性初查,提高了区县推荐项目的审保通过率和效率;在审查软件企业、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时,我们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在调点、评价方式、评价指标方面予以适当调整,通过授信额度控制、设定技术准入条件、网络公示等方法探索,公司对高科技企业的担保扶持方法渐趋完善;针对许多中小企业没有物的反担保措施情况,我们发挥风险控制的联动机制优势,和当地政府配合,对其尚未取得土地证的土地、在建工程、企业存货等资产进行监管,创新反担保措施。公司以平台公司统贷方式为主,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整体覆盖面,同时对个别具有重点产业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项目,努力争取直贷,采取点面结合,多种方式支持企业。

2,结合区市县区域经济和产业集群特点,优化担保资源配置

我们在推进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的同时,密切与开行的配合,结合各地县域经济和优势产业特点,着力对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提供支持,力求开发性金融资源支持中小企业的效用最大化,实现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我们在高新区和青羊区,就重点支持了电子信息和软件企业、精密模具制造企业、生物医药企业;郫县和都江堰,我们分别重点支持了豆瓣生产企业和农家乐项目。而在蒲江和金堂,我们把支持重点放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上。在武侯和崇州,则结合区域内皮鞋、皮革、家具产业集群的特点对企业提供支持。另外,我们还根据各区县政府和开行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对台资企业、留学归国创业企业、微小型企业提供支持。随着工业向园区集中,各地工业园区蓬勃发展,优势产业和优质客户更多在园区聚集。我们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拓宽寻找优质客户的视野,把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延伸到工业园区。4月以来,开行、担保公司陆续与蛟龙工业港、天府软件产业园、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签订了合作协议,目前,园区推荐的许多项目已得到开行贷款支持。

3、树立“大担保”理念,发挥市级平台公司龙头作用,积极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在大力推进开行合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中,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始终树立“大担保”的理念,充分发挥公司作为市级平台公司的龙头带动作用,积极促进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一方面,我们在项目开发、风险控制、对外合作中是把“大担保”思路运用到解决具体问题上,通过体系、制度、和联动机制优势把握风险、推动工作;另一方面,担保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依赖于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以及长效机制的建立。我们要以“大担保”的观念,促进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

我们与市、各区县融资领导小组密切配合,通过信用促进会、民主评议会、各种座谈和培训会等渠道,加强与企业、政府、委托贷款银行的沟通,向企业宣传诚信意识,向开行中小企业贷款工作的联动各方介绍我们的理念,标准和流程,提高联动效率。为了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公司还与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建立了定期工作交流和沟通机制。为了使公司工作更好的与各区县对接,起,公司按区县对业务部门作了责任分工,并确定了各区县对口的联络人员。我们通过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与各区县平台公司的交流,经常同各区县平台公司工作人员一起调查项目,交流讨论对工作的建议。通过培训、交流和实践,许多区县平台公司整体工作质量和效率都有很大提高。促进了开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整体工作的发展。目前,经过各方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一个政府,银行、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四方联动”的开发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已初步形成,有效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矛盾,促进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总结和回顾两年来与开发银行合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实践,还明显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1、一些区县工作推动力度不够,推荐项目质量有待提高,贷后管理工作还显薄弱。

2、由于开行人员精干,人手少,任务重,开行统贷项目上报审批的时间较长,整体效率还有待提高。

3、由于融资担保各个环节的原因,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仍相对偏高。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篇(11)

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对农村金融工作的探索始于2007年。2008年4月,省供销合作社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同年5月,成立了由供销合作社发起的第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参与农村金融进入实质操作阶段。2008年5月,省供销合作社联合民营资本共同出资1亿元成立了河北省农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9年12月,省供销合作社集团公司独立出资成立了新合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合作投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2010年9月取得融资性贷款担保资格,10月正式开展业务。截至2011年底,新合作投资担保公司已同省建行、省交行、河北银行、省农信社、兴业银行、中信银行6家金融单位签订融资性贷款担保协议,担保放大倍数8-10倍。新合作投资担保公司同省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省外贸金融租赁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省内42家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贷款担保,累计担保金额2.51亿元。

2008年8月,省供销合作社与邢台市商业银行合作,在邢台市清河县组建清河“金农”村镇银行,2009年10月银行金融牌照正式获批。2010年3月“金农”村镇银行进行试营业,6月底正式营业。清河“金农”村镇银行是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参与的第一家、河北省第二家村镇银行。清河“金农”村镇银行注册资金2000万元,由邢台市商业银行、河北省新合作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供销合作社资产运营中心、河北慧兴羊绒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为永久存续的银行业股份有限公司,供销合作社系统占股18.425%。

2011年11月,经省金融办同意,河北沧州小额贷款公司获准筹建。该小额贷款公司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集团、省供销合作社、沧州市供销合作社等多家供销合作社股东发起组建,设定注册资本3亿元,初始注册资本2亿元,总社供销集团持股50%,公司总部设立在沧州市。经营范围面向沧州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及试点县中小微企业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小组已组建完成,有关筹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预计2012年年中进入试营业阶段。

作为金融机构贷款“缺位”的有效补充,典当行目前已成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业者解决应急资金的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和资金周转站。省供销合作社与总社中合联投资担保公司已达成初步合作协议,拟以北京“中合”典当为主体法人,在河北组建“中合”典当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

参与农村金融创新的主要做法

为保障业务正常、安全运转,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都成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构建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体现了有限责任、多元投资、内生动力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严格控制防范经营风险。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经营的是风险,风险防范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担保公司为例,防范经营风险必须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法开展担保贷款业务。按照省工信厅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融资性贷款担保业务,担保贷款额度(单笔单户)严格控制在注册资本金10%范围以内;二是规范担保授信程序。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金融部门评级系统,结合系统分支机构的属地优势,对贷款对象联合进行贷款担保调查;三是建立分别调查、审查核实、逐级审批制度。对贷款担保客户由业务部门和风控部门分头调查,各自形成调查报告上报,经公司业务分析会通过后报公司审贷会评审研究决定;四是实行反担保措施。主要有房地产权证抵押,股权、机器设备、库存商品质押。第三方信用反担保,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等;五是严格贷后监督和服务。加强对担保贷款客户的跟踪管理,定期对其进行现场了解,随时掌握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一经发现问题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第二,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离不开金融部门的支持,尤其是涉农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河北省供销合作社近年来注重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2009年9月,省供销合作社与省农村信用社签署《战略合作协议》;2010年11月,省供销合作社与省农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协议明确双方利用各自资源、网络优势展开密切合作。清河全农村镇银行与新合作担保公司业务取得较快发展,就是得益于金融部门大力帮助与支持。

金融探索取得的主要成效

几年来,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自身特有的优势,积极参与农村金融创新,不仅锻炼了队伍,积累了经验,还增强了为农服务的功能,前移了供销合作社的位次。特别是担保公司、村镇银行受到了广大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微企业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一是系统融资担保平台初步搭建完成。新合作投资担保公司成立以来,将搭建系统融资担保平台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实施。2010年底,省供销合作社下发了《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函》,要求各市、县供销合作社有合作意向的单位积极与省担保公司联系,同时省担保公司责成专人到全省各地进行调研,了解供销合作社所属涉农企业、为农服务企业现状,查找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以及建立投资担保分支机构的基础条件。在全面掌握各地投融资需求的基础上,2011年先后设立分支机构65家,其中分公司一家(唐山市),办事处64家,基本实现了担保业务覆盖全省农村的发展目标。供销合作社系统融资担保平台初步建成,密切了供销合作社与“三农”的关系,增进了“三农”对供销合作社的信任和依赖。

二是村镇银行取得较好业绩。清河金农村镇银行开业一年多来,业务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好。2011年存款余额17458万元,同比增10575万元:贷款余额10254万元,同比增6183万元,存贷比为58.7%;累计发放贷款251户,发放贷款311笔16532万元,无不良贷款;实现营业收入704.5万元,利润总额238.7万元,净利润213万元。参股金农村镇银行,为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积累了宝贵经验,增强了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的信心和决心。

三是创新了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手段,提升了供销合作社在党委、政府中的形象。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业务,促使传统的购销型服务方式创新,为供销合作社在新形势下开展为农服务拓宽了新领域,找到了新手段,树立了新形象。供

销合作社工作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提升了在党委政府中的形象和地位。

五是拓宽了农村融资渠道。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体制创新,适应了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体现了农民及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需求。滦县燕滦果品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700万元,每年可直接带动果品种植农户4000余户,收入近5000万元,实现助农增收1200万元。2011年初,该专业合作社社资金周转紧张,遂求助于新合作担保公司并获得600万元银行贷款,满足了其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

农村金融体制创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国家政策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备。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扶持“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银监会也要求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宏观政策出台后,具体操作层面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备。国家及省里职能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税收优惠、补贴优惠、风险补偿金等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尚不能落实到位。

第二,缺乏有效的财政投入。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要想取得质的突破,离不开各级财政的支持,财政引导资金、补偿资金能否及时到位,直接影响到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创新的广度和深度。目前河北省供销合作社成立担保公司、参股村镇银行以及参与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均为供销合作社自有资金出资,无财政资金注入。

第三,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能力。以担保公司为例,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处于强势,贷款企业的风险基本上全部转嫁给担保公司,使得担保公司风险远大于收益。供销合作社创办担保公司,是为切实解决系统和“三农”企业融资难的瓶颈问题。而金融机构却在将风险转移到担保公司的同时,又将贷款利率一再上浮,部分商业银行上浮幅度达30%-40%。为降低贷款企业融资成本,担保公司担保费率只能选择逐步下移,目前担保公司收取的贷款担保费率通常在2%-3%之间。风险大、收费低,已严重制约了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另外,受河北省再担保体系建设停滞所限,担保公司的责任风险难于有效化解。

第四,缺乏规范优化的企业融资环境。当前,供销合作社系统及中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普遍面临有效抵质押品不足和融资环境差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各地政策不尽相同,有的地方不受理股权质押登记,有的地方办理抵质押手续过于苛刻;二是车管部门不受理担保机构为抵押权人的机动车辆抵押登记,房管部门自2011年10月不再受理担保公司的预登记办理;三是部分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乱收费,有的一套住宅抵押登记收手续费2万-3万元,有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必须经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综合收费达5万-6万元。

第五,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表现为:一方面供销合作社涉足农村金融业务时间还不长,自身懂财务、懂金融的人才储备有限;另一方面受现有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影响,公司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难以留住引进的人才。随着系统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及投资、担保业务进一步发展,高素质专业人才短缺问题已成为遏制公司向更高更好层面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六,供销合作社真正融入农村金融改革难度还比较大。一是银行业的商业化、市场化和投资逐利性,加上股份制改造门槛高,使得供销合作社企业介入难度较大,即便介入进去,股权比例也很小:二是社有企业大多经济实力不强,难于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是供销合作社创办担保公司、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属刚起步试点阶段。面小点少,供销合作社难于形成氛围,参与其中。

对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几年来,河北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金融创新,做出了一些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农村金融创新的路还很长,目前急需做好哪些工作?怎样才能做大做强?值得认真研究。

首先,深度打造系统融资担保平台。一是加大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担保公司要在与现有金融机构合作的基础上,加强与农行、农发行等涉农金融机构的联系,争取早日成为战略合作伙伴;二是增资扩股,扩大担保规模和受益面。积极争取财政注资,同时选择时机面向系统增资扩股;三是不断创新担保业务。深入研究动产、林权、采矿权、仓单、保单以及权益质押等反担保形式的担保业务,增加担保贷款产品的品种、用足贷款额度,最大限度地防范担保风险;四是依托省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新网工程”建设的有利时机,以公司为载体,积极寻找优势涉农项目,争取政府与财政支持。

其次,加大担保分支机构建设力度。一是夯实基础,继续加大分支机构网点建设,提高担保网络市场覆盖率。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现有的系统网络优势,力争2012年担保分支机构达到100家;二是加大对分支机构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采取专家讲座、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形式,全面提升分支机构业务人员综合素质;三是总结现有经验,培育成功典型。及时总结唐山、任县、馆陶、张家口等积极性较高、业务发展较快的分支机构的成功经验,树立先进典型,推动系统业务全面开展。

第三,大力介入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创新的有益补充,未来发展空间广阔。目前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效益都很好,年资金收益率平均在20%左右。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应当积极参与其中,按市场准入条件积极创办或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使有效剩余资金发挥更大作用,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增强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实力。

第四,加快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是联结小农户与大银行的信用中介平台。2009年4月,唐山市供销合作社牵头在迁西县创办了4家资金互助社,从运行效果看,受供销合作社投入所限,效果不甚明显。目前河北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3200家,供销合作社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已具备良好的组织基础。各级供销合作社应把握机遇适时推进,对符合条件创办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专业合作社,应该加大社有资本投入力度,以期提高对农村资金互助社控制力和影响力,扩大供销合作社资本在农村金融行业的份额。

第五,积极参与金融机构改革。一方面,可以参股农村信用社和地方商业银行。目前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入尾声,但个别地方信用合作社因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关系不明晰、债务包袱沉重等问题未改制企业,还有一些地方商业银行时有增资扩股机会,供销合作社完全可以抓住机会参与其中。另一方面,采取多渠道多方式进入金融、准金融领域。比如参与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参与拟上市公司一级市场操作,积极发展信托,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包装企业进行融资租赁等。

那么,在现阶段,如何才能做大做强供销合作社的金融业务呢?

第一,加强与政府及金融主管部门联系,争取最大程度支持。供销合作社要在农村金融改革中有所作为,离不开政府和金融主管部门的支持。要积极主动地同各级政府和金融主管部门沟通,使之了解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方面肩负的使命,了解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网络优势,了解供销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发展改革中所具有的潜在力量。通过多方努力,说服政府和金融主管部门将供销合作社与一般企业区别开来,给予特殊政策支持,把供销合作社作为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一个抓手。

第二,以资本为纽带,真正实现供销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通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建设,以参与为前提、以资本为纽带、以效益为中心,建立上联总社、下联市县社,上下联结、共同参与的供销合作社合作金融新模式,实现供销合作社真正意义上的联合与合作。

第三,培育系统优质企业上市。首先,做好系统优质企业的筛选。对系统内规模较大、效益较好、模式较优的企业进行筛选,弄清底数;其次,选择1-3家企业作为试点,做好上市辅导工作,争取3年左右时间,实现河北省首家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沪深主板或中小板上市。

第四,建立供销合作社自己的银行。银监会、央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运作良好,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改造为村镇银行。这为供销合作社今后建立自己的银行提供了政策支持。有理由相信,未来供销合作社通过积极运作小额贷款公司,使之做大做强,待条件成熟后改造并转变,成为供销合作社自己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