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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交流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2-01-29 12:18:44

纳税服务交流材料

纳税服务交流材料篇(1)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的纳税服务难以满足广大纳税人对人性化税收管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优化纳税服务已成为我省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热点和焦点。在优化纳税服务中,有些地方出现提高了办事效率却出现态度的问题,速度快就会导致态度稍差,态度好就使速度变慢,这些问题正困扰了我们许多税务干部。其实在速度与态度,效率与质量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二者并存不悖,更是相辅相成。

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税收工作是为国聚财,但实际就是为人民服务、为纳税人服务。同时,纳税服务又不同于其他市场化服务,纳税服务是一种无偿的公共产品,纳税服务的目的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通过适当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周到、高效的涉税方便,包括税收宣传、税法公告、意见反馈和举报投诉、纳税救济等公共服务,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收遵从度,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使纳税人在和谐的氛围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行使税收权利,进而维护征纳双方的社会公信,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税务部门作为政府重要公共服务机构,优化纳税服务是改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客观要求。建设服务型国税机关是新阶段税务部门职能转变的基本目标。国税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执法部门,是实现政府管理转型的前沿和窗口之一,如果服务不到位就属于行政”不作为”。所以,必须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前提,以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为目的,努力实现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在目前各级国税机关优化纳税服务中,许多工作人员,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在服务速度与质量,工作效率与服务态度上出现了一些偏,总认为有了速度则质量下降,有了质量则速度下降,效率提升了,服务态度变差了,态度变好了,工作效率下降了。实则不然,这都是一些错误的观点,是在为自己的业务与能力,思想与态度找借口。

作为广大的税务人,在优化纳税服务中,摒弃错误观点,多找自身原因,在速度与与质量,效率与态度的完美结合显的更为重要。当前我国正在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有各个地区、各部门的和谐,而在税收工作中,优化纳税服务是构建和谐税收的重要手段,而如何更好的优化纳税服务,使服务速度与质量,效率与态度的完美结合,是我们思考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质量始终应该是第一位的,在质量的基础上,展示出高的办事效率,在良好的态度基础上,提高服务速度,在二者之中,实现完美结合,展现出新时期税务人的风采。不能因为提高办事的速度,而粗心大意,该交待的不交待清楚,该讲明白的不讲明白。而是应该想想以什么方式,在让纳税人以最快的速度了解清楚,从而提高服务质量与速度。

纳税服务交流材料篇(2)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出台背景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作为全国第一个试点地区开始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8月初,国务院明确将“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8个省市,这是继“增值税转型”后,我国税制改革历史上的又一里程碑,也是我国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快速转变,传统服务业不断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出现了分工精细化、产业整合化、业态新型化、服务国际化的四大特征,并且由于产业融合化的发展,不同服务业之间以及服务业与制造业之间的产业边界变的越来越模糊。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1、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其优势的发挥。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的实质是对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税,具有消除重复征税的优点。这一特点在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优势,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广泛,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然而在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限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对于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使得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优势大打折扣。

2、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看,对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客观上造成了鼓励制造业,限制服务业的结果,制约了各产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的发展。目前,我国营业税实行分行业制定税率,对营业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政策。对从事营业税劳务的企业购进的材料和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这将影响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对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各产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产生不利影响。

3、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加大了税收征管实践的难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现象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这就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4、从国际竞争力的角度看,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做法降低了我国服务企业国际竞争的综合实力。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这与其他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这在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将制约我国企业走向国际的步伐。

综上所述,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也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建筑业作为国家重点产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和就业,在未来时期里将被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也是大势所趋。

二、将来“营改增”纳入建筑业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的问题

1、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未减反增。建筑产品成本主要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耗用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机械折旧费用等。间接成本包括企业下属的施工、生产单位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奖金、修理费、取暖费、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差旅费等。首先,由于建筑业为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占有较大比重。近些年来,人工成本的不断上涨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因建筑产品施工周期长,合同中标价格又不能随便变更,这使得建筑业毛利率随着人工成本的增加而减少,而且人工成本又无进项税可抵扣,这就使得税改后税负会增加。其次,建筑施工企业耗用的材料是最主要的成本,但由于材料取得渠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部分取得的材料无法取得能够抵扣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从农民手中购入的材料或为了价格低廉而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再次,施工企业在施工中需要依靠大量大型机械设备,其主要成本为固定资产的折旧。根据上海试点的“营改增”扩围的办法表明,以前年度的设备采购不得作为抵扣项目抵扣,这势必加大了这一行业的税负。最后,一些其它因素也造成了企业税负增加。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普遍,施工单位又为了取得工程,不得不自行融资垫款施工,借款费用也无法进项抵扣,也意味着加大了税负,这使原本资金就十分紧张的施工单位更加困难重重。

下面的例子可以很好的说明以上情况:

【例】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价为3000万元的建筑合同。公司对该工程的预算成本为2700万元。其中:人工成本800万元,材料成本1200万元(包括从当地村民购进的材料200万元),机械作业费400万元,(设备为税改前购置),借款利息200万元,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100万元(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上述材料成本中支付给村民的200万元,没有取得发票。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影响,该建筑公司纳税情况如下:

税改前,建筑公司需交纳营业税额=3000*3%=90万元。税改后,根据财税【2011】110号文件,建筑业将会适用11%税率。

这种情况下,该企业销项税额=3000/(1+11%)*11%=297.30万元,进项税额=(1200-200)/(1+17%)*17%=145.30万元,建筑公司需交纳增值税额=297.3-145.3=152万元,增加税额=152-90=62万元

通过上例我们很明显地看到企业的税负未减反增,那么企业取得可抵扣的材料价款占总合同价款多少比例时,会使交纳的增值税等于或小于交纳的营业税呢?

假如某工程合同总价为X,且所耗用的材料全部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销项税额为X/(1+11%)*11%=0.0991X,当交纳的增值税等于营业税时,进项税额为:0.0991X-0.03X=0.0691X,购入材料含税价格=0.0691X/17%*(1+17%)=0.4756X,因此,施工企业在无固定资产购进的情况下,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价款占合同总价比例等于或高于47.56%时,应交纳的增值税会低于税改前应交纳的营业税。

2、企业管理模式简单,制度落后。由于我国大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方法处于传统且粗放的发展阶段,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落后,宽松的承包模式无法对项目部或分公司进行有效管理,这些无疑加大了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方面的风险,直接导致企业对于进项税额的管理力度不足。

3、企业人员配备不足经验缺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会计核算要求相应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税款计算过程及方法较以前更加复杂,对人员的专业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配备更加专业更加有经验的财务人员。另外提高相关人员对取得的发票妥善保管的意识,也成为了当前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4、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①对资产、负债的影响。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按剔除进项税额的价值入账,在负债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可能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固定资产净值在下降,资产结构也将发生变化。②对利润的影响。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而当期确认的费用只剔除了部分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因此,当期确认的收入和利润比没有实行“营改增”之前有所减少。③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实行“营改增”后,为了及时取得可抵扣的进项发票,一部分以前可以赊购的材料,现在必须是现金交易。其次,企业购买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的现金支出需要记录在“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变化会引起现金流量表的变化。

三、将来“营改增”纳入建筑业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应对措施

1、注意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由于增值税可抵扣的特殊性,建筑企业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中应注意约定由对方承担足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需约定对方提供相应的请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付款。

2、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的财务管理。企业应制定发票管理新规范,做好发票开立、领用、使用、核销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避免发票使用不当导致的法律风险。对承包人和分公司明确专职办税人员,加强相关人员培训管理,增强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以保证取得更多完整有效的可抵扣税款。

3、加强税法政策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营改增”后,税款计算方法有了较大的变化,这就需要及时对财务人员进行相关税法政策的培训及指导,同时保持与税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另外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增值税其相关专用发票开具认证、取得、抵扣等一系列环节的配备及其防伪功能的税务控制系统广泛应用,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4、提高纳税筹划能力,实现利润最大化。“营改增”给我国建筑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了良好的机遇,企业应抓住时机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①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提升企业现代化水平,增加市场竞争力;②结合增值税抵扣条件,在购买原材料时优先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③积极参与短线或长线投资,增加企业获利能力。

5、加强现金流管理,减轻企业支付压力。“营改增”后,加大了企业的现金支付压力。在新政策下,优先考虑税改后的资金需求,制定新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现金流充足,减轻支付压力。另外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付款期限,增加违约惩罚力度,保证资金及时回流及再利用。

参考文献:

[1]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2]蔡少优.企业涉税制度建设[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3]杨默如.中国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纳税服务交流材料篇(3)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概况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财税[2011]111号”文,在上海等部分试点城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测算

建筑业按营业税征收时,税负包含:材料及机械包含的无法抵抗的进项税、建安营业税及附加。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为建筑业增值税及附加(材料及机械费的进项税此时可以抵扣)。一般情况下,建筑业中原材料约占工程总费用的40—60%,进项税约占总收入额的6.8—10.2%,加之转场运费、机械设备配件与修理等项目抵扣的进项税,其实际抵扣的进项税可能会接近或超过所需要缴纳销项税的11%税率,由此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减轻了。

此处以一个假设例来具体测算,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建筑企业税负的变化。

假设某市某建筑公司承包一个施工项目,合同标价10000万元,该公司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年终,该企业完成全部施工任务,整个工程完全由企业独立施工完成没有进行分包或转包,假定当期收入中,购进并消耗的含税材料占收入总额的60%。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营业税税率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

(一)对流转税税负的影响:

1、改变前,该企业应缴纳营业税,实际税负为:

应交营业税及附加=10000*3%*(1+7%+3%)=330(万元)

总产值税负率=实际缴税额/企业总产值=330/10000=3.3%,即企业的实际税负为含税总收入的3.3%

2、改为增值税后,实际税负为:

(1)假定购进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按17%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11%)*11%=990.99(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60%/(1+17%)*17%=871.79(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990.99—871.79=119.20(万元)

应纳城建税=119.20*7%=8.34(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19.20*3%=3.58(万元)

总产值税负率=(119.2+8.34+3.58)/10000=1.32%

(2)假定购进材料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11%)×11%=990.99(万元)

应纳城建税=990.99×7%=69.37(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990.99×3%=29.73(万元)

总产值税负率=(990.99+69.37+29.73)/10000=10.9%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在全部材料可以进项税抵扣的前提下,该企业的总产值税负率呈降低趋势。当然,如果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则企业的总产值税负率上升。我们可以通过测试,在假设材料价款占总价款60%的比重维持不变的前提下,采购材料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率高于67%时,企业总产值税负率低于3.3%,反之则高于3.3%,因此,要实现营业税转增值税后建筑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下降,必须要求建筑企业购进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足够多。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沿用上例,假定企业购进材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大于零,无其他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则:

1、改变前,在缴纳营业税情况下:

营业收入:10000万元;

材料费:6000万元;

其他成本费用:3170万元(按5%的销售利润率,倒挤计算);

流转税:33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00×25%=125万元

2、改为增值税后,所得税征税情况如下:

营业收入:10000—990.99=9009.01万元;

材料费:6000—871.79=5128.20万元;

其他成本费用:3170万元(在同等情况,沿用同营业税条件下的成本费用数据);

流转税:8.34+3.58=11.9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698.8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98.89×25%=174.73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随着流转税征税方式的改变,在同等条件下,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加49.72万元。

三、对建筑企业实务操作的影响

(一)对工程概预算构成及取费方法的影响

营业税模式下,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构成。上述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均为含税价。措施费及间接费、利润的取费办法: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2007)》,通用措施费,以个别概预算工、料、机直接工程费乘以相应措施费率取定;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按不同工程类别,采用相应的费率计列。

建筑安装工程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工程材料及施工机械费所含的增值税属于施工企业的进项税,可用于抵扣销项税,不应再计入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即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应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而通用措施费是以个别概预算工、料、机直接工程费乘以相应措施费率取定,因为料、机直接工程费调整为不含税价,所以通用措施费取费费率应相应调高。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是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因为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为不含税价,所以相应的费率应相应调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程量清单价也应相应调整,即: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应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相应调整取费基数与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相关措施费、规费等的取费费率。

(二)材料供货方的选择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甲供材料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在当时的前提下材料无论是甲供还是乙供,其税负是一样的。所以企业并不重视材料的选择方式。而现在由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其处理方式出现了差异,因此企业在将来的实务操作中,应更谨慎的选择合理的实务处理,以规避税负的上升。

例如:某建筑公司在某建筑项目上材料不含税总额为2000万元,其他工程成本为5000万元,假设甲供材料不再并入营业额计征增值税,则通过表1计算可以看出,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不同的材料供货方式导致公司承担的税负差异较大。

注: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材料甲供则购进材料的进项税无法抵扣。若材料乙供,其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四、结论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变革,对于今后建筑行业的影响将是划时代的,无论从核算模式还是经营管理模式均对建筑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施工生产的各个环节。与此同时,这种影响也将直接或间接的对建筑行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产生一系列连锁的反应,尤其是会对下游依附于建筑施工行业的劳务服务行业、设备租赁行业、交通运输业等的市场占有进行重新洗牌,势必会加速国内建筑市场和材料供应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但同时“营改增”也是一柄双刃剑,对于不能尽快调整经营管理理念,改变传统经营管理模式的施工企业,将是关系到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生存的关键。

参考文献:

纳税服务交流材料篇(4)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提出先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如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行业)适用6%税率。 

    一、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分析 

    继国务院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公布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本试点方案改革的目的是降低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税负,具体分析如下: 

    试点地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纳税人原计算应缴纳营业税=收入总额×3%,属于价外税,不允许抵扣。《试点方案》中对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适用11%的税率,即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需要交纳销项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实际增值税占含税收入的10%[11%/(1+11%)]。假设一般公路运输的油料消耗约占1/3,过路费约占1/3,另1/3是日常修理、人工、折旧、利润。如果加油和修理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约占收入的5.67%[17%×(1/3)],则运输业实际应付增值税为5.33%[11%-5.67%],看起来计征11%的增值税似乎比原业计征3%的营业税的税率高,好像加重了纳税人负担,但我国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交通运输业购买的车辆等运输工具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估计在运输工具新购进后的两年内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因此实际上降低了税收负担。 

    作为购买运输劳务的一方,如果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也可降低纳税成本。原规定购买运输劳务的一方可以抵扣运费的7%作为进项税,现在按《试点方案》中规定进项税=含税运费/(1+11%)×11%=含税运费×10%,明显增加了企业进项税额(含税运费的3%),对纳税人来说是利好消息。 

    适用11%税率的交通运输业,主要利好表现在物流运输业方面,而客运业则因为不改征增值税对之无影响。《试点方案》中说以后要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若推广至其他行业,则对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的影响最大。

    二、预计对建筑业的影响 

    建筑业作为国家的支柱企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和收入。然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许多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建筑业原来排除在征收增值税之外,人为地扭断了以增值税发票管理为环节的管理链条,给偷税、逃税者以可乘之机。如:建筑业建筑安装所需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它们都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围,可由于不属增值税管理范围,专用发票至此为止,给关联企业转移收入逃避纳税提供了机会。 

    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预制构件等,约占建筑业工程成本的65%~70%,它们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流转环节已经按流转额缴纳了增值税。由于施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建筑材料及其他物资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相反,在计算营业税时,外购的建筑材料和其他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我国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大大降低资本密集型行业的税负,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因此,改征增值税,不仅有利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提高我国建筑业的国际竞争力。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先将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其购买的原材料就可以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作为进项税额来抵扣。因此,要将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必须实行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在本次《试点方案》中,建筑业由原适用3%的营业税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可以减轻建筑业的税收负担。具体分析如下: 

    若对建筑业纳税人由原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可以对原材料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通常一般的包工包料合同中,原材料约占总合同额的40~60%,即进项税约占收入额的6.8~10.2%(17%×40%=6.8%,17%×60%=10.2%),再加上零星配件和修理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场运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接近或者超过需要缴纳的11%的销项税,可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际税使负减轻了。但若是纯包工的合同,因为可抵扣的进项税的项目很少,在销项税仍为11%的情况下,则实际税负比原来缴纳3%的营业税却增加很多。 

    对于总承包方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是一个福音。在现行营业税法中虽明确指出,总包方仅就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本不可能做到,往往造成重复纳税。例如A公司承担甲企业的厂房建设任务,总合同款100万元,把其中40万元的地基处理部分分包给了B公司。B公司向A公司开出地基处理发票,交营业税1.2万元(40万元×3%);A公司向甲企业收取工程款100万元,向甲企业出具了100万元发票,按税法规定应纳交营业税1.8万元(60万元×3%),但实际工作中税务局采取的是“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的政策,最后结果是A公司应交营业税额3万元(100万元×3%),导致重复纳税1.2万元(3万元-1.8万元)。有一个变通的办法是A、B两公司分别向甲企业开据40万元和60万元发票,但因出票方的名称、金额与合同中签的不一致,往往甲企业是不接受这一方法的。若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则A公司虽然开出100万元的票,但实际仅负担60万收入的销项税,另外40万元则可以进行项抵扣,避免了重复纳税。 

纳税服务交流材料篇(5)

一、营改增的改革历程

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首先在上海对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年底已有9个省市推行,2013年8月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全国推行并增加了广播影视服务业,2014年1月1日起,增加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同年6月1日,增加了电信业,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中的剩余行业全部改征增值税,建筑业就是其中之一。

二、营改增对陕西建工集团的影响分析

(一)对集团整体税负的影响

未实施营改增之前,建筑业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改征后,建筑业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现对陕西建工集团2015年地下停车场工程项目进行改征前后税负测算。

根据集团的施工项目自行完成应税营业收入计算,应纳营业税为2239.10万元,改征后应纳增值税2830.93万元,与改征前相比税负提高了26.43%。如果使改征后对于该工程项目承担的税负不变,既税改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于税改前应缴纳的营业税,假设X为税负平衡点则67240.39×X-4565.51=2239.10,得出X=10.12%。由此可见,营改增后可能会加重集团税负,集团应尽可能的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集团外购时所负担的进项税尽量可以抵扣进而降低集团的税负。

(二)对集团收入与利润的影响

首先,改征之前,集团根据合同价格(含税收入)直接乘以与之相应税率进行缴纳。改征后,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需把合同价转为不含税收入,所以集团的营业收入将比改征之前有所降低。其次,集团在材料采购时大多会就近取材,选择个体供料,部分供应商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使得集团在外购时的进项税无法扣除,直接计入成本,从而增加了集团的营业成本,集团实际的利润较改征前有所下降。

(三)对集团现金流量的影响

改征前,陕建集团的营业税大多由承建单位代扣代交,而陕建集团为建造方,因此征收营业税对集团的现金流量产生不了影响。改征后,与集团相关的增值税必须按实际验工计价的价款自主核算销项税额,减去本期可抵扣进项税后结算应交纳税款。但实际中大多数单位验工计价后不立即拨款给集团,但集团却要按当期验工计价的收入缴纳增值税,改征后税率由3%增长到11%,进项税如果不足抵扣,会使集团的现金流量受到影响。当建设单位给集团拨款时,经常会收取3%~8%的保证金,被扣除作为保证金的款项不会因为没有收到而不缴纳增值税,这也会影响到陕西建工集团的现金流量。

(四)对集团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改征前,集团只在有收入时才进行会计核算,而改征后,核算方法出现了改变。集团在购进建筑材料时,一部分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有些情况却无法获得。改征前,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会计核算时所花费的全部计入材料成本。改征后,集团未能取得专用发票的,则改征前与改征后在会计核算上的处理是一样的统一计入到材料成本,但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筑材料核算方法发生了改变,不再计入材料成本,而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抵扣集团产生的销项税额。改征后所使用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会计科目为了反映增值税的相关业务设置了7个三级明细,可见改征后要比改征前核算方式变得复杂的多。

三、陕西建工集团做好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纳税筹划

改征后,陕西建工集团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意识,尽可能选择能开具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同时合理确认纳税时间及纳税地点。由于陕西建工集团的工程项目一般工期时间长、回款慢,导致与增值税缴款的时间不一致,集团应在条款中注明付钱限期,减少集团在建设工期长的项目中垫付大量税款,做好税收统筹工作从而降低集团的税收负担。

(二)慎重选择供应商

改征后,陕西建工集团在选择提供货物的商家时,应挑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与供应货物的商家、分包商签订合同时应彼此商量确定每个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并说好在供应货物的商家提供增值税发票后再付钱,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时,应尽量让对方找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力争为集团降低税负。

(三)加强财务管理

改征后,陕西建工集团在买入、使用建筑材料、验工计价等方面都会涉及和增值税有关的会计核算,要做增值税的抄、报、交税等工作,与改征前相比劳动力度和应用难度都变大了,对涉税征管、账务处置的标准也有所提高,这就需要集团加强财务管理,以确保集团纳税合法合规。

(四)加强财务人员培训

税制的改革对于集团各方面核算影响很大,因此集团应加快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尤其是核算集团税金方面的财务人员,同时,集团应根据最新的税收制度对与税收改革相关的业务流程或财务管理方法进行调整尽快适应新的税收制度。对集团的财务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升其会计核算水平,尽快的掌握新的税收政策,为集团做好税收筹划,降低税务风险,为集团争取更多的税收利益。

参考文献

[1]余静.“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J].会计师,2014,(8).

[2]蒋明琳,舒辉,林晓伟.“营改增”对交运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J].中国流通经济,2015,(3).

纳税服务交流材料篇(6)

从目前反馈情况看,很多企业没有感觉改征增值税后税赋有所减少,反而有所增加,不是增值税是为企业减负来着吗?增值税确实只对增值部分征税,但是税务机关难于确定现实交易中商品、服务增值部分的金额,所以无法像营业税那样简单征收增值税,得通过先征收销项税金,之后返还企业进项税金,最终实现增值税准确征收。如果企业都能取得未增值部分进项税金返还的话,或是可以减少税赋的。但现实中很多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或者可抵扣税金太少,造成短时期税赋无法减少,由于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高,可能出现税赋增加的情况,尤其是施工企业面对如此问题。

如果是长期如此的话,企业就会改变原有交易方式,比如提供来料加工,尽量内部交换,减少外部交易等等,最终违背增值税推广的初衷。增值税猜想下一步可能扩大可抵扣范围,或者提高一般纳税人标准,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规模,变相降低中小型企业增值税税率。不过增值税初衷是为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如果其他行业税赋也减少的话,对国家财政是不利的,大企业应摈弃减少税赋的想法,只要努力不增加税赋即可,多交税款也是变相为国家做贡献。

“营改增”也影响我们的经营活动,例如服务类合同谈判,尤其是材料款较多的服务项目,因为考虑增值税抵扣问题,就应改变原有交易思维方式。比如一个项目需要维护技术升级,甲方投资计划为30万元,由于投资金额不高,无法邀请到规模较大的服务商参与,只有小型服务商愿意承接此类业务。经过与此类服务商会谈后得知,“营改增”后,此类服务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参与增值税进项抵扣,该项目80%投资额24万元为材料费,可抵扣税金为:24÷(1+17%)*17%=3.49万元,相当于11.6%的投资额无法参与 抵扣。而乙方只能开具3%增值税抵扣发票,甲方为一般纳税人,可进行进项税金抵扣,可抵扣金额为:30*3%=0.87万元,实际投资成本为30-0.87=29.13万元。假如由甲方采购项目材料,乙方只提供服务升级改造,开具服务增值抵扣发票为6万元,甲方可进行抵扣税金为3.49+6*3%=3.67万元,实际投资成本为30-3.67=26.33万元,可节省成本29.13-26.33=2.8万元。但现实跟理想是有很大差别,也许是天壤之别,众多因素制约业主提供项目材料。由于项目的复杂性及不可意料性,项目材料能否按工期要求准确、及时、完好送达现场,取得材料的附加成本是否较高,项目材料逾期到场导致的项目窝工费用索赔,工期延误后项目材料保管问题等等都极大考验业主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协调能力,也极大的制约业主参与材料购置的主动性。个人觉得比较好的处理方法是:甲乙双方谈定合同含税总价款,严格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允许突破合同价款,超支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向丙方购置并保管、使用项目材料,甲方与丙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甲方支付材料款,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抵扣发票,甲方不承担材料运输、保管、使用过程中的一切风险,也不参与乙、丙双方之间的沟通协调,只为取得丙方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发票。

由于增值税分抵扣与非抵扣之分,企业经营交易中要考虑税金抵扣部分影响,采用实际成本竞价,保证采购真正低价。比如:甲单位报价5000元,开具税率3%增值抵扣发票;乙方单位报价49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丙方单位报价5100元,开具税率6%增值抵扣发票;我们就得重新计算甲、乙、丙三方的成本报价,甲单位为5000÷(1+3%)=4854元,甲单位为4900元,丙单位为5100÷(1+6%)=4811元,通过比价,我们应该选择与丙方合作。

增值税才刚刚正式进入我们的生活,通过自身学习,增值税得到有效使用,发挥其真正价值,实现国家的转型升级,推动技术革新,提升整体产业价值;期望国家更强大,人民更富裕。

参考文I:

[1] 邓规祥.试论“营改增”税务改革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2013(3)

纳税服务交流材料篇(7)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四)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

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纳税服务交流材料篇(8)

关键词:电子商务环境、税收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四)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纳税服务交流材料篇(9)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四)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纳税服务交流材料篇(10)

一、营改增简介

自“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增值税扩围,到最终实施时明确为营业税改正增值税(本文简称为“营改增”),虽然称谓有所变化,但实质未变。营改增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增值税是以销项税额扣减进行税额为应纳税额的层层销售层层抵扣的链条式税制,其优点是能够消除商品流通中的重复征税,税率相对单一、中性,是货物劳务税制中的理想税制。营业税的税基是营业额全额,不得抵扣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试点前,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分立而行,平行征税。我国第二产业主要征税增值税,其中又以制造业为主;第三产业主要征税营业税,其中又以服务业为主。

二、公路运输业新旧税收政策

(一)营改增前征税营业税

营改增试点之前公路运输业依据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为营业额和税率的乘积。营业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为3%。下游企业依据取得的运输费用发票金额和7%的扣除率乘积计算抵扣进项税。

(二)营改增后征税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之后依据增值税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销项税额为不含税销售额乘以税率,税率为11%。进行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接收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但必须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否则不得抵扣。下游企业依据取得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项抵扣。

三、营改增对公路运输企业税收负担的实际变化

企业税收负担的度量指标有企业综合税收负担率和企业个别税种的税收负担率。企业税收负担率是指一定时期内企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款占其同期收入总额的比例,本文以一个会计年度为标准。营改增试点之前公路运输企业需要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营改增试点之后的主要变化是不再缴纳营业税而是缴纳增值税。首先,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因此流转税税收负担率是研究重点之一。其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者之和为税基,公路运输业不涉及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减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增减变动方向一致,因此,本文将考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做进一步的研究。再次,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将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产生影响,最终影响所得税,所以也将详细分析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的变化。最后,研究企业总体的税收负担,即综合税收负担率。

(一)指标含义

(1)流转税税收负担率

流转税税收负担率是本期营业税和增值税之和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营业收入反映在合并利润表中,营业税可通过查找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附注找到,增值税的估算公式如下:应交税费年末余额=应交税费年初余额+本年应交税费-本年已交税费,推出,本年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本年已交税费-应交税费年初余额=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值税+所得税+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最后得出,增值税=应交税费年末余额+本年已交税费-应交税费年初余额-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第一,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企业应该承担的税收,而由个人承担,企业只是代收代缴,因此本文所说的应交税费的年初、年末余额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第二,应交税费年末余额、应交税费年初余额可通过查找合并资产负债表得到。第三,本年已交税费反映在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的各项税费。第四,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可通过查找合并利润表得到。第五,由于锦江投资、海博股份没有详细反映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所以估算的锦江投资、海博股份增值税的金额偏高,其流转税税收负担率比实际略高。

(2)所得税税收负担率

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是当期发生的所得税与当期营业收入的比值,所得税、营业收入反映在合并利润表中。

(3)综合税收负担率

综合税收负担率是企业本年度应承担的所有税费与其营业收入的比值,本年应承担的所有税费即本年应交税费,本年应交税费上文已详细阐述。

(二)数据分析

为了方便取得数据,本文以上海市的上市公司为例,上海市有3家上市的公路运输企业,分别为长江投资、锦江投资、海博股份,但是长江投资披露的年度报表无法取得满足本论文的数据,因此仅选择锦江投资与海博股份为例。其主营业务都为公路运输业,即除经营公路运输业务外还有其他业务,但是,仅依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表无法详细得出公路运输业承担的税收,因此,会存在一定的误差。依据上文指标的含义求的不同税收的负担率,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通过表1数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锦江投资流转税税收负担率提高幅度极大,提高了68.75%,但海博股份流转税税收负担率有所下降,降低率为9.26%。第二,所得税的税收负担率都是下降的,海博股份的下降率高于锦江投资,分别下降了18.54%、27.22%。第三,2012年上海市实施营改增没有加重公路运输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锦江投资和海博股份的综合税收负担率都有所降低,分别为2.38%和17.22%,实现了减税的目的。总之,虽然某类税收负担率有所提高,但是公路运输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率有所下降,实现了结构性减税的初衷。

四、营改增对公路运输企业税收负担影响的原因分析

由上文知,公路运输企业的不同税收的税收负担率变化不一,不同企业呈现的结果亦有所不同,下文将详细分析这种变化的原因。

(一)流转税税收负担加重的原因分析

假设营改增前后公路运输业的含税单价不变,则影响流转税税收负担的最主要因素有税率和可以抵扣的进行税额。第一,税率有3%提高到11%,提高了近三倍,显然变动幅度很大。第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由可抵扣项目总金额决定,包括营业成本中的可抵扣项目和新增固定资产中的有形动产决定。由表3知公路运输企业的成本主要由人工、折旧、原材料(轮胎费及物料用品)、燃料及其他构成,可抵扣项目包括原材料、燃料两项,假设购买原材料、燃料和有形动产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7%,由表2知在含税营业收入为100元的条件下,可抵扣项目总金额站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7.06%,试点前后流转税税收负担率保持不变,但可抵扣项目站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47.06%时,试点后低于十点前的流转税的税收负担率。由表3知锦江投资可抵扣项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25.68%,低于47.06%,因此其流转税税收负担率提高;海博股份可抵扣项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58.12%,高于47.06%,因此其流转税税收负担率降低。

通过锦江投资与海波股份可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抗项目的比较,我们发现不仅二者的成本结构存在很大差异,而且固定资产采购的稳定性也存在很大差异。第一,锦江投资与海博股份成本结构的主要差异在人工成本与原材料及燃料两项,锦江投资人工成本的投入比重远高于海博股份,但是人工成本不属于进项税的可抵扣项目;其次海博股份原材料及燃料的投入比例远高于锦江投资,原材料及燃料属于进项税的可抵扣项目;二者的差异是企业税收负担变化不一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此可见,公路运输企业加大资本投资改革经营模式是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必经之路。第二,海博股份采购固定资产的稳定程度远高于锦江投资,新购有形动产是进项税可抵扣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路运输企业加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是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重要途径。

(二)所得税及综合税收负担率降低的原因分析

基于上文得出的锦江投资、海博股份各成本项目、可抵扣项目总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平均值,在不含税营业收入为100元的条件下,本文假设:(1)试点前后含税营业收入相等。(2)除考虑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外,不考虑其他费用和收入的影响,营业税金及附加中仅包含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考虑其他税收。(3)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4)综合税收负担率仅包含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在假设(1)下,当不含税营业收入为100元时,不含税营业收入为100与1.11的乘积,即111元;营业成本中因为试点后原材料及燃料不包含进项税,而试点前包含,因此用试点后不含税原材料及燃料费乘以1.17为试点前含税的原材料及燃料费。试点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计算公式为: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11-可抵扣成本*0.17)*0.1(见表4)。

上文已详细分析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变化趋势与增值税、营业税同向,因此,本文不做详细阐述。由表4知,营改增不仅影响公路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还使得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以及净利润下降。第一,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利润表所反映的营业收入不再包含税收,因此会有所降低。第二,利润总额同样是下降的,利润总额是营业收入与成本费用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差额,虽然成本中原材料及燃料不再包含进项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亦不再包含营业税,但是营业收入下降的程度仍高于成本费用及营业税金及附加下降的程度,因此,利润总额也有所下降。第三,所得税的税基是林润总额,由于所得税税率不变,利润总额的下降直接导致所得税的降低。锦江投资的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是下降的,这与表1的反映的实际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一致,但下降幅度低于表1反映的实际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是因为没有考虑期间费用以及营业外收支等情况;海博股份的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上升了0.11%,同样也是此原因造成的。第四,两家公司的综合所得税税收负担率都有所降低,海博股份综合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下降程度高于锦江投资,这是因为海博股份流转税税收负担率下降程度远高于锦江投资。

五、应对措施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总结出改革经营模式、加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是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重要途径。

(一)改革经营模式

1.一般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

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实用的征收率为3%,营改增前公路运输业依据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税基为含税营业收入,而增值税的税基为不含税营业收入,假设含税营业收入为100元,如表5所示,营改增前需要缴纳营业税3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3元,在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的条件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43元,即税费总额为8.73元。营改增后需要缴纳增值税2.91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29元,在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的条件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45元,即税费总额为8.65元,税费总额比营改增前低0.07元,降低了0.83%,虽然降低幅度不大,但对于可抵扣项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远远低于47.06%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通过分立、新设公司等方式,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的税率,起码不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2.细分业务

物流辅助服务如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远远低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在实现总体利润最大化的条件下,做好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3.重视资本投资

加强技改项目投资,取代人力资本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加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1.合理规划采购计划

固定资产与原材料及燃料等可抵扣项目的采购时机与成本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要合理筹划采购时机,在不影响企业业务的条件下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2.集中采购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

集中采购办公用品等不容易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的物品,集中购置汽车加油卡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能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的店里定期检修交通工具,以减少中途修车的次数。

参考文献

[1]吴惠婷.营改增试点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2(8).

[2]檀贺礼.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的再分析[J].财会月刊,2012(9).

纳税服务交流材料篇(11)

一、建筑企业经营模式的特点

建筑业具有关联度高、产业链长、带动力强的特点,可牵动从建材到家电等50多个行业的发展,因此,建筑业的发展深受外部环境约束。建筑业对劳动力需求巨大,对物料的消耗繁多而复杂,国家经济政策变动往往会影响它的经营。建筑企业独有的经营特点,正是其税务风险的根源。1.生产材料来源分散,供应商规模不一。建筑材料种类“散、杂、多”,比如水泥、砂石和砖瓦等,这些原材料通常会在施工地点取得,或是一些农营工厂、小型作坊中采购[1]。而建筑材料费一般在占建安总产值的60%~70%,在建筑费用中占主要费用。从建筑业角度分析,就地采购更为便捷,也减少了不必要的运输成本。但就地取材、个体供料的方式严重影响了抵扣凭证的取得,由于供应商规模大小不一,大多数供应商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一些甚至仅仅是施工所在地的农民,根本无法从其手中取得增值税发票。2.实施项目周期漫长,跨地区现象普遍。建筑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再到运营维护,直至被拆除的过程被称为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简称BLM。建筑项目工程普遍建设周期长,资金占压大,资金周转速度慢。例如,中国建工,上海建工的项目周期一般需要1—2年,较大的工程施工长达3年之久,所需人员和工种众多,材料和设备种类繁杂,交叉作业相互影响大。长期的工程项目的实施免不了要跨区域进行,大多建筑企业都拥有自己的分公司及分设机构,他们承接总公司的业务,自行在当地采购设备和原材料,按规定在当地预缴税款,结果减少了公司流动资金,增加了税负。3.从业人员流动性强,人工成本占比大。职工永远是一个公司的核心,建筑行业作为一个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低,据统计,50%~70%是临时员工,他们从事基本的生产劳动,日常工作以经验为主。建筑业除了以工资薪酬形式发放人员工资,还采用和机构或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来收买劳动力。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工资上涨数倍,农民工工资大幅攀升,不断增加的人工开支逐渐减少了企业的净利润,滞后了建筑工程的业务进程。“营改增”前,公司常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需要给工人缴纳社保,且按我国法规,工资薪金无法进行抵扣。4.经营承包方式多样,联合投标藏风险。在工程承包中,一个建设项目往往不止有一个承包单位,最常见的有总承包和分承包。总承包是指由发包人委托资信较高的建筑企业作为总包单位,签订总包合同,而分包则是通过进一步将适合分包的工程转给专业性建筑企业,双方签订分包合同。除此之外,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和直接承包在企业中也时常使用。所谓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实践中,普遍存在联合体投标不符合规定,从而出现施工单位代替业主向联合体各方支付税款,结果出现资金流、发票流和合同不一致的现象,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二、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