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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管理调查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04-22 14:51:50

企业行政管理调查报告

企业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等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均按本办法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按如下规定分别逐级向上报告。

一、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向企业报告。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报告。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及检察机关报告,县(市、区)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报告市、地、州有关部门。

四、凡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工会组织、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急性中毒事故,同时报卫生部门),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逐级报告省有关部门。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市、地、州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市、地、州政府(行署)报告;省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劳动部报告。

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

第五条  凡跨地区承包或流动性作业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按第四条规定上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报告人单位、姓名、报告时间;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的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险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要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的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二、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中、省直企业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三、一次三人以上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计经委(经委)、监察等部门并请工会组织、检察机关参加组成调查组(急性中毒事故,卫生部门应参加调查)。

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或其授权部门组织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事故,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组。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由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

五、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成调查组。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任务:

一、调查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和经济损失。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有关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三、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四、确认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理。

五、协助事故单位总结教训,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和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调查组的职权:

一、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二、决定事故现场的清理与保留。

三、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损失评估(所需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程序以及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分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查清后,各有关方面如对事故的分析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书,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经审批后方为结案。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处理。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中、省直企业,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而后由当地劳动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审批。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县(市、区)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市、地、州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地、州政府(行署)审批。

四、一次死亡三至四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地、州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地、州政府(行署)审批。

五、一次死亡五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提出处理意见,省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六、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和省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由省政府直接处理。

第十七条  伤亡事故处理应在一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故结案后,结案材料应分别逐级报送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罚,在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结案后,分别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劳动、监察等部门按各自的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向企业全体职工宣布事故处理决定。对个人的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须有专人负责掌握事故情况,并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凡生产过程中发生轻伤以上事故,企业都应认真填写《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表》,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企业应在每月底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附文字说明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表》,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同时分别报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

由市、地、州劳动部门填写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经济损失月报表》,应于下月十日前,连同文字说明一并上报省劳动部门,并抄送市、地、州统计部门和工会组织。省劳动部门于当月十五日前报国家劳动部,同时抄送省统计部门和工会组织。

企业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外地驻济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济南市劳动局是本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伤亡事故档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在伤亡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按照下列要求上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

(一)中央、省属驻济企业和市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以上企业)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

(二)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以下企业)报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并上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三)外商独资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外地进济企业报告市劳动行政部门;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照中方投资者的隶属关系,市属以上的报告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属以下的报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还应当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急性中毒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同时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及其地点;

(三)死(伤)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龄、受伤部位和伤害程度;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财产需要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

用人单位死亡1人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查并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生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组:

(一)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按隶属关系,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可派员参加;

(二)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上列部门的上级机关可派员参加。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三)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四)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属及以下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中央、省属驻济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

(五)外商独资企业发生轻伤或者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可派员参加。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组成;

(六)无主管部门企业、外 地进济企业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成立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急性中毒事故应当邀请卫生行政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法医尸检鉴定的,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所需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向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规定时限。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由于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为破坏性事故。

责任事故按伤害程度,分别由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非责任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

(二)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或者在非本人岗位上擅自作业以及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急措施的;

(四)违反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验、修理特种设备和防护装置有关规定的;

(五)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超温、超速、超压、超负荷或者带病运行的;

(六)不按规定佩带、使用防护用品、用具的;

(七)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的指示、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无证上岗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致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的;

(五)不按规定购置、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设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的;

(八)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无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的;

(十)违反规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当年发生过重伤3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其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事故单位负责人不得被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称号。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在事故发生后六十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九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上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和《济南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上述资料后三十日内作出结案批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复:

(一)一次重伤1至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发生在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的,由其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发生在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二)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发生在市属及以下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发生在中央、省属驻济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复;

(四)无主管部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地进济企业,发生一次重伤1人以上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第二十四条 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对事故进行处理前,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不及时上报或者隐瞒谎报的;

(二)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或重大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三)造成职工急性中毒或者重伤、死亡事故的;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挠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的。

被处罚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 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如数缴付罚款。逾期不交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按罚款数额每日加3%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的,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企业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3)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社会组织;主要形式有:独资、合伙、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秩序,现代国家一般对企业在市场中的进入、运行、退出都有一定的监管。对企业运行的监管则视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而不同,前者需要执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后者的要求则低很多。我国自1983 年以来,对非上市企业实行的都是年度检验制度,这项制度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贡献颇多,但自2014年2月国务院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标志着实施了三十多年的年检制度正式退出历史的舞台。

一、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指企业依法向登记机关定期、如实上报年度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情况的法定制度。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理应由市场决定其进入、发展、退出,政府只需维护市场的有效、合理,兼顾公共利益的保护即可。基于有限政府的思想,自20 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已经普遍的放松了对于企业经营的管制。而我国由于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国家干预意识过强,使得政府职能混乱、资源浪费、监管不当。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在我国呼吁已久,终于国务院与2014年2月批准《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方案》自3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而基于《方案》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1],此次改革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

二、年检制度

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1982 年,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年检对象只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形式的市场主体尚未包含在内;这是年检制度的首次入法;随后几经修改,2006年2 月24日再次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最终确定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年检制度[2]。伴随着我国经济管理体制转型,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在监督管理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三、与年检制度相比,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特点

(一)监管方式转变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备受诟病的原因之一便是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太强。从政府的角度出发,我国之前的年检制度受传统的政府监管方式的影响虽进行了多次改革,但仍以直接干预为主,市场发展一直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监管权太强、负担较重、寻租厉害。而《方案》中出台的年度报告制度,则将政府的直接检查,变为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准确的报告公开信息的间接监管,突出政府的服务职能、弱化政府的管理职责,虽然政府仍保留了抽查的权力,但相对前者,政府已在转变监管方式,还市场更多的自由。

(二)提出信用信息公示体系的构建

《方案》中强调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将违信公示作为企业违之之惩罚。其规定: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登记备案、监管、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信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二、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将年度报告与信用建设相结合,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运行模式,增加企业信息的透明度,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更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企业行为的监督[3]。

(三)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为企业减负

《方案》提出年度公示制度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便于企业按时申报;且强化了企业的义务,要求其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来查询企业的有关信息。对企业来说,无需每年到工商部门提交检查、如实公布即可,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增强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

四、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不足

(一)规定年度报告制度的文件位阶太低

《方案》全称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虽由国务院批准,但其法律位阶却比部门规章还要低。将现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这一重要的措施由这样一个方案的形式确立,本身是否存在不当。且这本是政府在企业管理思路上的一个转变,其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但这样一个意味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方案却以行政指导立法的形式展开,是否有点矛盾。自今年3月1日开始,这一制度便正式实施,这彰显了我国当前的行政权力的强大和行政效力的便捷。

(二)规定内容太过抽象

《方案》对于年度报告制度的规定只有一段,却规定了报告单位、报告内容、审查方式等内容。虽已将年度报告制度的轮廓勾勒了出来,但内容改过具体,操作性差。如规定的报告内容事项太少,难以达到监管的目的;报告时间、报告方式都未有明确规定;如何抽查、怎样抽查亦未详尽;惩罚措施只有依法处罚加信誉公示通告、操作空间太大、寻租容易。

(三)审点依然是企业的登记情况

《方案》中规定的报告内容: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故而,现行的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与之前的年检制度一样,审查的重点依然是企业的登记情况,而非企业的财务状况。这一点则与国外年度报告制度相差较远,国外的年度报告制度即对公司的登记事项监督检查,亦强调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悉和掌握[4]。因此,现行的年度报告制度只是政府审查方式的转变,而实质需审查的内容依然未变。

(四)未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无论是企业年检还是年度报告都是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我国之前的年检制度是管理有之、引导不够,而今的年度报告制度显然矫枉过正,仅仅一工商部门之抽查,对企业提供资料即无实质审查亦无形式审查,兼之以未完善的信用体系,又未赋予公众监督权力,如此单一的监管体系,恐难履行好其监管职能。

五、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完善

年度报告制度虽在国外已实行多年,但在国内毕竟是一个崭新的开始,自然存在诸多未尽之处。比之国外经验、以及国内多年实施企业年检制度的总结,对于刚刚启程的年度报告制度建议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规

《方案》只是一个改革的大纲,具体制度的建立仍需详细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相对于《方案》的简单概括,后续法律法规,首先、需要明确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管理部门有哪些监管权力、措施、怎样监管;其次、明确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责任、义务,怎样报送、以什么格式报送;最后、需建立明确的法律责任、统一的处罚幅度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任何规定不透明的地方往往即是管理机构寻租的腐败区。《方案》可以简单概括,但后续的法律法规必须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能以及企业的义务与权利。

(二)完善多层次监管体系

1、严格的税收制度

税收与企业息息相关,是最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税收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保证国家的有效收入,更可以实现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政府可以通过对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很快掌握市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可借税收制度的适当调整,实现对经济的宏观。完善税收制度,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构成对企业的多次监管,维护市场的有效、安全。

2、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市场的诚信建设也是现代经济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之一,且其运行成本低,能有效节约了社会资源。故《方案》提出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等监管措施来推动实现"严管"。目前条件下,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实现协同监管,是一个可行而有效的手段。

3、加强社会监督

企业年度信息报告公示制度,要求企业相关信息的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对于信息的直接利益主体,只有一个查询权,基本是对社会监督力量的浪费,这部分群体即是公开信息的受众,亦是公开信息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是最可能受到公开信息的影响、也是最容易发现企业公开信息存在问题的主体。由于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报告信息只是抽查,故而作为利益驱动型的企业报告很有可能存在违法问题,如此疏落的政府监管很难维持报告的真实、准确,赋予公众监督权,即可补上监管的空缺,亦可节约行政成本。

(三)完善处罚措施

1、明确行政处罚措施

《方案》中规定的处罚措施太过具体。应当明确处罚的原由、处罚措施、救济方式等。鉴于之前的处罚措施只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的操作空间太大,吊销执照的处罚太重。故而对于企业年检制度的违法处罚,应该首先明文规定,法无规定即无授权不可罚;其次依法处罚,行政处罚要适当、合理;再次、要引入新的惩处措施,如警告、公告;最后、慎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2、加重个人责任

《方案》虽引入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处罚措施,但只是通报有关部门、产生信用约束。企业虽是独立主体,但其行为都是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意思表示。企业年度报告违法,处罚企业无可厚非,但做出报告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也难辞其咎。加重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刑事、行政处罚才能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使这班人不敢实施类似行为。

3、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司法机关的民事救济和刑事惩治是对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和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罚,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依法惩处各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自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政策虽然还不完善,但其是政府转变管理思维的开始,意义重大。企业作为商主体终究是市场中的活动者,应由市场决定其生死成败,政府做好监管职责、服务职能即可。总之,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企业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度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会随着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改革的逐步成熟一一解决。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EB/OL]国家工商总局网,http://,2014-02-20.

[2]洪婷婷.关于企业年检制度的探索与思考-兼与国外公司年度报告制度比较与借鉴[J].法制建设,2013,(10).

企业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4)

二二年六月四日

(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98—1号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各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主管部门”修改为:行业主管部门。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含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四条修改为: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为:(一)轻伤事故;(二)一般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

四、第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五、第八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其中,一般伤亡事故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除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应按规定报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组织力量抢险、施救。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大伤亡事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由其组织调查。

九、第十三条修改为: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按下列规定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属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属单位,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直接调查的特大伤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十、删去第十四条。

十一、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伤亡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三)提出对伤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十三、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该条中的“自行组织伤亡事故调查”修改为:自行组织轻伤事故调查。

十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按下列规定批复:(一)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特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的无人员死亡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照本 办法执行。

此外,对条文中的个别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含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

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亦指用人单位在生产或工作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第四条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为:(一)轻伤事故;(二)一般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

第五条 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抢险、施救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用人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其中,一般伤亡事故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除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应按规定报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用人单位因抢险、施救而必须移动现场时,应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摄影、摄像等保护性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组织力量抢险、施救。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大伤亡事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由其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按下列规定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属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属单位,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直接调查的特大伤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急性中毒事故调查组应有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伤亡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伤亡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二)与所发生的伤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七条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伤亡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三)提出对伤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伤亡事故发生日期、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伤亡事故经过、原因、责任,处理建议、整改和防范措施。必要时,还应有伤亡事故鉴定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伤亡事故应在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应在90日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二十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准确地确定事故性质,并实事求是地认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伤亡事故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可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规定由企业自行组织轻伤事故调查的外,伤亡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伤亡事故原因、责任划分、责任者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不赞成的,应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性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章 事故批复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按下列规定批复:(一)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特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一般伤亡事故,批复机关应在接到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批复。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批复机关应在接到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三条 批复机关只对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认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由有关单位或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企业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5)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上述部门应立即转报其上级部门。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应同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第七条  事故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因伤死亡的,应按第六条的规定及时补报。

第三章  事故抢救

第八条  发生伤亡事故时,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企业无力进行有效、安全抢救时,应立即请求就近救护、医疗单位救援,救护和医疗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

第九条  企业发生已死亡1至2人的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发生已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也应赶赴现场,指导市地有关部门组织抢救。

第十条  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抢救与事故调查应分别同时进行。因组织抢救不能同时进行调查的,也可以先抢救后调查。

事故现场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清理。

第十二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必要时,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可以参加调查。

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共同组织调查;死亡3至9人的事故,由市地上述部门共同组织调查;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上述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可邀请有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上级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下级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地组织的事故调查,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必要时,省有关部门也可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死亡1至2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企业直接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死亡3至9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地或省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省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无主管部门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劳动部门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  事故涉及两地时,由两地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联合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相应人员担任。必要时,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调查组的职责,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事故调查人员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所在单位重新委派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可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发生事故的企业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阻碍调查和取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出具伪证。

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如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完成调查工作。个别部门擅自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调查工作的,调查工作应继续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遵守纪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严守秘密。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按照《规定》第十四条办理。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不能确认时,可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章  事故处理结案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级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对事故责任者处分涉及县以上领导干部时,由劳动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组长所在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事故处理报告,由同级劳动部门批复结案;劳动部门组织调查的,由上一级劳动部门批复结案;省劳动部门组织调查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负责办理,及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制定防范措施方案,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并将办理结果连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技术鉴定一并报劳动、工会等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企业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6)

以降低广告违法率为目标,完善机制为重点,突出市场监管,强化综合治理,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广告专项整治重点。一是深入开展“五类”重点广告整治。继续把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五类”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坚持长期抓,反复抓的思路,措施不松,力度不减。二是发挥广告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作用。落实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发挥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强化部门协作,整合行政资源,重点开展医疗机构执法联动,采取联合约谈、联合检查、联合通报等部门联动形式,不断增强广告监管的合力和实效。三是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将市属主流媒体商品和服务广告的监管纳入市级绩效目标管理,实现行业主管和部门监管的有效结合。

(二)强化广告行政监管。一是加强广告环节的监管,构建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机制。市局将组织开展《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规定》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督促媒体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从源头上减少虚假违法广告的。市局重点加强对市属主流新闻媒体监测与监管;各区局切实加强对辖区大众传播媒介巡查与抽查。通过市区联动督促大众传播媒介单位落实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以及广告审查人员职责,规范广告经营活动。二是各区局要以“户外广告示范一条街”创建为抓手,开展户外广告日常监管工作。通过以点带面,示范推动,建立健全巡查管理台帐,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户外广告行为,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三是加强广告行政指导。市局制定《广告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各区局每季度要通过采取上门指导、行政约谈、以会代训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主督导活动,把预警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融入日常广告监管活动之中,引导强化自律意识,实现广告监管效能。四是加强广告案件指导与督办。市局和各区局要加强与公平执法办案机构的联系,做到举报案件必查,督办案件严查,屡次违法案件重罚,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扩大社会影响。

(三)强化广告监测。广告监测是对广告实施动态监管的有效手段。一是严格落实《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测工作规范》,推进监测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重点完善“周提示、月报告、季分析”等工作措施,对市属广播电视台等17个媒体实施跟踪监测,实现监测和执法同步,增强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二是采取“一月一公告”的办法,定期向社会广告监测报告,方便消费者识别;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月度《广告监测报告》,实现资源共享;向市绩效办报送市属新闻媒体广告监测的数据,提供考核依据。三是以“双月”会议形式召开媒体广告监测情况通报会,要求媒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落实广告审查责任,把好广告关。四是开展网络广告监测,打击利用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二、优化服务措施,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一)深入开展全市广告业发展调研工作。夯实基础是推动工作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各区局要通过调查、核实掌握辖区广告业发展的基本状况,做到广告市场主体底数清、情况明。市局要《武汉市广告业发展年度分析报告》,提出武汉市广告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服务“汉阳造”广告产业园区发展。以推进“汉阳造”部级试点广告产业园建设,带动我市广告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国际化发展为目标,加快园区“一旧一新”暨“一园多片”建设,重点做好两项工作:一是积极培育一期“旧”园区84户中重点优势企业,助其做大做强,逐步淘汰规模小、能力弱的企业。二是配合汉阳区政府尽快启动二期“新”园区建设,把“长江广场”建设成为大型、优质广告企业的总部基地;支持长江出版集团在“国博”片区投资30亿元建设“广告城”,吸引优质广告企业落户“汉阳造”广告产业园。同时,做好迎接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对“汉阳造”广告产业园的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落实重点广告企业联系点制度。各区局要按照《市工商局关于建立百户重点广告企业联系服务制度的通知》要求,一季度完成建立“一户一档、健全资料”工作,报送《重点联系广告企业基本信息台帐》。每季度应主动与企业联系一次,了解企业实际需求,掌握企业发展现状,组织参加广告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活动,及时解决或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年终上报重点广告企业经营情况分析材料。

(四)抓好广告人才培训。发挥高校资源优势,通过传授先进的广告理念,采取“高端拉动低端、淘汰末端”的方法,提升我市广告业人才的整体素质。一是建立武汉 广告人才培训平台,通过聘请高校广告行业知名专家授课、邀请知名广告企业精英开设论坛交流互动等方式,着力培养我市中、高端广告创意策划、设计制作、经营管理人员,提高广告企业经营能力,推动我市广告企业高端化方向发展。二是通过与高校联合开展定向培养、实训实习、在职研修等方式,组织广告从业人员进行基础性培训。会同市广告协会,做好广告专业技术等级(广告师、助理广告师)考务工作以及广告审员任职资格培训或知识更新培训。

(五)推动公益广告活动的开展。各区局要引导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主参与公益广告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与统计,确保公益广告在地点、形式、内容三方面符合法规要求。市局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探索建立社会各界普遍参与的公益广告机制,提高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力。

三、加强内部建设,提高广告服务与监管水平

(一)理顺职能,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一是结合机构改革,制定《全市基层工商机构广告监管工作规范》。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做到“人定岗、岗定责、责定标”,形成“运转高效、协调顺畅、反应迅速、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二是市局在调研基层上,出台《工商所广告监管工作办法》,规范工商所广告监管行为,发挥工商所在广告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建立健全广告监管工作机制,保证下级服从上级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企业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7)

(一)指导县(区)安监局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查、竣工验收

1、按照局领导安排,本月到宜良县、富民县、嵩明县、安宁市、富民县、晋宁县、寻甸县、官渡区安监局指导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查、竣工验收行政审批工作。

2、本月参加了省安监局组织的农药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查、参加了云南晋宁黄磷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竣工验收审查。应寻甸县、西山区安监局邀请,参加了组织的云南钟灵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硫酸生产建设项目、西山区安监局组织的资江化工有限公司甲醛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截止2008年4月30日,全市已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查31家(2006以前完成设立审查4家,2006年度完成设立审查13家,2007年完成设立审查12家,2008年完成设立审查2家),完成竣工验收25家(2006以前完成竣工验收6家,2006年度完成竣工验收4家,2007年完成竣工验收8家,2008年完成竣工验收7家)。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甲种、加油站、省属乙种)经营许可证复审换证审查

1、本月受理到云天化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富瑞分公司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经审查符合要求,已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安监局。

2、本月受理了云南红河物流有限公司、云南铁投泛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已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安监局复审换证。截止2008年4月18日,市局共完成25家危险化学品甲种证经营企业的换证审查(2007年复审换证14份。2008年复审换证11份)。

3、本月受理到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兴化经贸分公司1家企业申请办理省属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查资料,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已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安监局复审换证。

4、本月受理了中石油昙华加油站申请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办理名称变更材料,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已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安监局复审换证。

(三)按照省局授权的行政许可审查的要求和行政许可时限规定,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甲种、加油站、省属乙种)的审查、发证

1、本月受理到华立香料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料,经专门邀请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并与企业共同协商,认为不具备整改条件,建议搬迁改建。

2、本月未受理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资料,无审查任务。

3、本月受理了晋宁心瑞加油站、嵩明大营加油站、禄劝县转龙源泉加油站、雪山加油站、寻甸县风仪加油站、星星加油站的申报资料,并和县(区)安监局一道对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待专家审查资料后,提出意见及建议后报领导审批。

4、本月受理到云南英茂糖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省属乙种经营许可证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已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安监局审批。

(四)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1、在前期起草完成2008年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因市政府未同意下发执行,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本月起草完成2008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执行。

2、按照进度安排,调查统计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分析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布情况,分析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等信息,认真汇总起草了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基本情况上报局领导,为科学决策、安全监管提供支撑。

3、4月2日,会同盘龙区安监局对云南化建物资有限公司郭家凹仓库、德兴荣化工原料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完善安全设施及管理机构、落实禁烟禁火和门卫管理制度。

(五)加强废弃化工装置设备拆除安全监管

按照新机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关于原中石油浑水塘油库及加油站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从2月25日起(周六、周日放弃休息),我局会同官渡区安监局、空港区安监局,继续监管、协调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浑水塘油库拆迁施工安全工作,截止4月18日历时近两个月时间,原中石油浑水塘油库拆迁施工工程安全、顺利完成。

(六)加强成品油市场安全监管

4月22日、4月25日参加了市商务局组织的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供应和安全工作协调会议,根据市商务局通报了近期国内相关情况后,会同市公安局、市安监局以及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共同协商加强加油站、油库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奥运顺利举办。

(七)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工作

按照国家关于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在云南巨星安全评价公司2007年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56个重大隐患整治挂牌督办整治工作安排部署的基础上,4月18日起开始向各县(市)区安监局跟踪督促落实整治进展情况。目前,部分县(市)区安监局已将重大隐患整治进展情况书面上报我局,部分企业已经完成重大隐患整治工作。

(八)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开展突发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按照局领导安排,为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本月认真统计完成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积极加强市气象局衔接,及时将天气变化情况告知企业提前做好防范和应对处置。

2、按照市政府和局领导安排,联合陆军第十四集团军开展处置突发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演练,4月24日制定完成开展化学事故演练地方方案的编制工作,同时,积极完成好应急救援演练的各项协调筹备任务。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监管

按照国家、省局和局领导的要求,本月已向市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安监局转发了《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南濮阳市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3”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通报的通知》、《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北省随州市大地化工有限公司“3.17”氨气泄漏事故通报的通知》,安排部署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审查、竣工验收审查,强化建设项目源头安全管理,加强液氨生产储存企业和制冷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开展登记申报工作。同时,衔接市液化气管理处通知各液化气充装单位参加了4月23日省安监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登记工作会议。

(十一)开展50家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示范)企业监管工作

按照工作进度安排,结合企业改革改制、转产、停业、搬迁改建,本月已调阅相关资料,调整完成50家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示范)企业名单,起草文件下发实施重点监管。

二、认真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要求,认真汇总各县(市)区2007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情况及各生产经营企业年度情况统计,并按照要求上报省安监局。

三、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情况

按照省安监局安排,参加省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4月28日参加了云南凯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4月29日参加了新桥商行现场审查,经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检查、专家评审,新桥商行原则通过审查,圆满完成了省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进一步强化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四、开展工商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1、按照局领导安排,为强化安全监管,本月会同市国资委、市市政公用局协调关于开展煤气管道安全检查相关事宜,两次召开了协调联络会议,专门组织对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盘龙区辖区范围内的煤气管道事故隐患开展重点安全检查,实施强化监管。在此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报告。

2、按照局领导安排,本月收集整理完成中央、省属驻昆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情况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联系相关资料,进一步掌握了中央、省属驻昆企业基本情况,为强化监管奠定了基础。

3、按照局领导安排,本月继续参与市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输水工程停水检查,帮助、指导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做好输水工程停水安全检查的各项工作。截止目前已完成4个管段的检查维修。

4、按照国家、省局和局领导的批示要求,本月已向市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安监局转发了《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安排部署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

1、按照全国、全省、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安排布置,按照局党组安排,4月10日起草完成了监督管理二处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汇总了今年以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工作情况,并按照时限要求上报局办公室,以便汇总筹备召开市安委会会议。

2、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第二督查组工作方案,处内积极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各项督查准备工作,认真准备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料,参加了市政府汇报会议、参加督查组举行的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座谈会。

3、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做好督查工作。按照全局安排,抽调处内6位同志参加,并认真制定了第三、四、六、七组隐患排查治理督查方案,提前通知各县(市)区认真迎接督查工作。

六、组织事故查处情况

1、按照局领导安排,3月31日,局党组研究讨论磊豪工贸有限公司“12.16”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情况后,向市政府办公厅上报了关于提请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4月14日接到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已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市政府的批复件传真至东川区安监局,并督促认真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整改措施,完成了事故结案工作。

2、按照局领导安排,本月4月1日、4月3日专门对云南三环化工有限公司“1.13”硫酸车间硫磺仓库硫磺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分别征求省安监局、云天化集团公司意见。4月17日召开了事故调查分析会并原则通过事故调查报告的意见,并专门征求了市监察局意见,经修改完善事故调查报告,已上报市政府申请批复结案。同时,按照省委、市委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的要求,4月23日将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情况专题进行了汇总上报。

3、4月18日,嵩明小街云洪土石方工程处在同仁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地进行排水沟开挖过程中,将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福路干管挖破,导致煤气大量泄漏,继而引发火灾。局领导和监管二处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4月19日及时向市政府、省安监局上报了情况报告,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按照市政府安排,由市安监局牵头、公安、建设、市政公用局、国资委、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专门到市规划局查阅市政管网规划审批许可、专门到供电局西区分局调查电力线路情况,并查阅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煤气管线施工、巡查情况。经分析汇总后开始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4、4月23日,官渡区大板桥镇白充村新机场建设工地内,一辆装载机在开出工地时发生侧翻,装载机压伤2名施工人员,接到情况报告后,我局立即核实情况。目前2名受伤人员压伤脚杆和腿部,无生命危险,已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同时,及时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

七、举报查处(领导批示件处理)情况

1、4月2日,会同盘龙区安监局、国土、规划、茨坝街道办事处对赢金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违规建设办公及住宿楼导致山体滑坡、围墙开裂情况,影响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安全,已责令两家企业危险区域内人员必须撤出、加强排水,及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立即邀请有关专家对隐患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2、4月7日,接到市民举报,位于广福路三斗汽车交易市场内一商铺内储存了一批立邦牌油漆、涂料,我局立即通知官渡区安监局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立邦牌涂料属于水性涂料(非危险化学品),官渡区安监局已经下达责令搬迁整改指令书限期处理,截止4月21日,该商铺储存的涂料已全部搬迁处理完毕,已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

3、3月28日,电视台“街头巷尾”栏目报道了西山区福海八组韩家湾村一房屋内私自储存有大量汽油和柴油的情况后,按照局领导安排,及时通知西山区安监局会同公安、工商、商务和福海社区居委会进行了调查核实,截止4月7日,西山区安监局会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已经把储油罐内油料处置后,将储罐进行拆除。该事故隐患已经消除。

4、4月12日,接到嵩明县安监局情况报告,在嵩明县杨林开发区内发现一个无证生产乙炔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组织嵩明县公安、工商、质监、环保和当地政府联合进行查处,并将生产设备设施拆除、产品没收进行处理,消除了事故隐患。

5、按照局领导的批示要求,4月7日、4月14日两次协调省劳教局第二劳教所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工人受伤工伤保险问题的件,经调查了解该受伤人员属于劳动教养的工人,省第二劳教所曾多次协调处理,目前该劳动人员伤口恢复良好,情绪稳定,对劳教所的处理没有提出新的异议。4月15日已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上报省安监局。

八、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调整和权限下放

1、按照局领导的批示要求,本月协助政策法规处完成《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联合审批牵头部门及上报联合审批制度的通知》。经共同研究,形成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联合审批的建议》上报市审改办、市法制办。

2、按照全局软环境建设的安排和要求,实施监督管理二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本月起草完成监督管理二处行政审批事项内容、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程序、办事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布实施。

九、开展全市软环境建设工作

1、按照全局安排,组织学习市委九届四次全会、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动员大会精神,参加4月7日全局软环境建设督查推动阶段动员大会、解放思想大讨论,认真整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4月2日会同盘龙区安监局对沈机集团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和机构,强化事故隐患整改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4月11日专门邀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市消防支队防火处专家,会同西山区安监局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帮助。

2、按照局党组安排,组织认真学习贯彻4月24日白恩培在全省开展“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市委九届四次全会、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活动精神,参加解放思想大讨论,并做好软环境建设的各项工作。

十、大型活动安全保卫

按照中国国际旅游文化节狂欢节活动指挥部和综合保障部以及局领导安排,参与狂欢节活动安全监管,自4月15日开始组织对6个景点景区、开幕式花车巡游及广场展演沿线、狂欢节活动场所舞台架设、动力配置的安全施工、操作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和复查。4月29日晚上参加了指挥部组织的开幕式花车巡游预演。先后下达安全检查表13份,责令整改隐患67条。5月1日再次开幕式东风广场等重点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狂欢节期间,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和领导带班工作,由分管领导专门带队继续开展好旅游节安全巡检巡查,确保旅游节期间各项活动顺利举行,确保狂欢节圆满成功举办。

十一、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

按照我局《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的通知》和局领导分片联系的精神,积极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工作,制定完成了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4月2日分管领导参加了市国资委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月23日到官渡区安监局指导工作。同时,积极督促县(市)区统计上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

1、按照省安监局《关于举行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业务培训会议的通知》安排,认真统计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上报省安监局,并参加了业务培训暨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学习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知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等业务知识。

2、按照全市统一安排,4月8日参加了市政府组织的省政府颁布实施的机关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机关首问首办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四项制度的学习和考试。

3、4月16日组织参加了省安监局组织举行的安全生产形势报告会议。

4、按照全局安排,处内程运明参加了省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资格证书培训。

十三、开展职业卫生安全监管

按照局领导批示,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参加了云南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组织的云南富瑞化工有限公司、云天化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现场评审会议,经审查,企业通过了职业卫生现场评审。同时,4月16日参加了由云南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组织召开的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调研稿)立法调研座谈会,提出我局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

十四、完成其他任务情况

1、认真做好网络维护、信息、公告工作,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回复了群众反映及业务咨询企业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问题。

2、协助政策法规处修改完善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按照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函》,针对市工商局与我局联发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我局清理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到市工商局。

3、4月22日,按照市编办《关于调查了解机关各部门职能配置情况的通知》和我局的要求,认真查找本部门是否与其他部门职能重叠、职责交叉、推委扯皮和权责脱节等现象、局内部职能处室之间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上报局办公室。

4、按照进度安排和年初制定的处(室)目标责任状的要求,起草完成监督管理二处3月份工作完成情况、一季度工作总结,按照时限要求上报局办公室。

企业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8)

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及事故举报的核查工作,按照分级、属地、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1、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一般事故的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办件,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调查核实,并按要求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

2、市安监局直接监管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企业及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所属生产经营企业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办件,由市安监局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调查核实,并按要求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向事故调查处反馈。

3、对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较大事故的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办件,按照发生事故企业的类型,由市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室牵头,事故调查处配合并邀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对举报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结果经主管副局长或局长批示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4、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负责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举报的接报、登记、请示、督办、汇总和分析上报工作,在必要时可根据局长指示,对影响较大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举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程序反馈。

5、事故调查处的工作流程为:接受举报(上级有关部门批示件)进行登记填写督办卡提出拟办意见请示主管副局长请示局长交相关县(市、区)安监局、市局有关处室或市有关部门落实对交办内容进行督办整理、汇总调查核实结果并提出建议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向局长报告向市政府或省局反馈核实情况整理归档。对查实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向局长报告转入事故调查程序并按有关规定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报告

1、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县(市、区)安监局牵头,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含电子文本),按省安委办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安办]23号)要求,报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审议通过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再根据市安监局函复意见正式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并将批复后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一式五份报送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备案。

2、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由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牵头,根据发生事故企业的类型,由相关业务处室配合,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为市安监局,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主管事故调查处工作的副局长和有关县(市、区)副县级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3、市安监局直接监管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企业及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所属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及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牵头,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型、大小,由相关业务处室配合,调查中充分尊重业务处室意见和建议,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通常情况下,一般事故的调查组组长由市安监局主管事故调查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较大事故的调查组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事故调查处工作的副局长和有关县(市、区)副县级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4、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的具体流程:接受事故报案(或查实瞒报事故报告)登记报告主管副局长请示局长吸收有关单位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须请示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同意)对事故进行调查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组讨论通过事故调查报告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向局长报告报省局审议省局函复后报市政府批复报省局备案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整理归档。

企业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9)

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保持国家的竞争力就要保证企业的竞争力,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就是要保持人才的竞争力,保持人才的竞争力归根结底是要打造良好的雇主品牌,最终对实现企业整体品牌、战略发挥作用。《北大商业评论》、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在成功主办第二届的基础上,联合推出“第三届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年度盛典暨2006 中国人力资源年度评选颁奖典礼”活动。本年度主题为“打造雇主品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年度盛典由北京爱普惠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注册国际人力资源师管理办公室共同承办,盛典安排了年度国内外领先的大师讲座和尖锋对话,主要采取圆桌对话的方式,让近60 位国际HR 界的领袖大师、中国500 强企业的CEO 以及纵横HR 业界风云多年的人力资源总监,就“最佳雇主与和谐劳动关系、快乐工作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核心人才管理与企业共成长”三个主题进行专题讨论,让参会者在激烈的尖锋对话中分享顶级大师和实战派管理专家的精辟见解,共同探求企业组织基业常青、人企和谐发展的奥秘。

《2006 年中国最佳雇主年度报告》将于10 月份隆重

企业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10)

一、企业年检制度的缺陷

公司年检是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公司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公司登记的有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公司年检是公司登记制度的监管内容之一。

中国的年检制度与西方的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不同,带有浓厚的政府直接干预的色彩。尤其是年检不合规就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这是不合理。因为企业通过登记就合法取得经营资格,这一行政许可不能被随意地更改,否则企业的合法经营地位就会处于不确定性的状态,对市场交易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是重大的损害。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有限的,不可能逐一进行实质性审查,于是监督管理就变得有名无实。虽然,年检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包括走向以形式审查为主、网上办理、取消年检费等等,但是如果企业通过造假等行为很难通过年检审查出来,因此年检只是徒增手续给企业加重负担。企业年检已经成为可有可无的“鸡肋”,适时的予以放弃是实行简政放权的大势所趋。

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概念之界定

目前,各个国家对公司登记制度的监管主要有两种方式:包括登记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2006年2月24 日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出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建立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上市主体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而不再审查年度报告内容,只是提供信息平台公示年度报告情况。在2014年3月1日,工商总局消息,全国企业年检制度于今日正式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如果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3年内正常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机关将其永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三、企业报告制度的内涵分析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企业对自我的总结,可以提高企业的自主意识。而公示之后的公众的查阅,是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尺子来衡量企业的信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抽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特别是随机抽查,更容易反映出企业的真实资质和能力,避免年检时临时地蒙混过关。因此,公示比年检的约束力更大,效果也更加显著。

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能够促进企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需要工商部门在网上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企业自行把登记情况、许可资质证书、资产状况等信息进行报告,并直接对社会公示,这样有利于社会监督。同时,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并非放任不管,而是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和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监管的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以保证企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如何协调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政府职能转变急需解决的问题。降低企业准入门槛以及将企业年检制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就是破解这一问题的重要举措。

四、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意义

企业行政管理调查报告篇(11)

《公司法》是任何公营和私营部门公司须遵循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公司设立、组织机构、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等内容,除皇冠实体外的所有政府企业都应按照公司法注册或组成公司。专门法是对特定领域政府企业的所有权、治理和社会责任安排的特别规定,如《国有企业法》、《皇冠研究机构法》、《教育法》等。政府企业法规概要如图1所示。

图1

新西兰的政府企业法规概要

资料来源:CCMAU,“BriefingtotheIncomingMinisterforState-ownedEnterprises”,NewZealand,26July2002.

政府企业的股东须按照公司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有:采用或变更公司章程;严格限制公司债务责任;授权董事编制年度报告;任命和撤换董事;批准重大交易;批准公司合并;推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询问、讨论和批评公司经营并通过公司经营解决方案;审查公司信息;其它强制权力等。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拥有管理公司业务和事务、以及指导和监控公司管理层的所有权力,并承担企业管理责任。董事的基本职责是忠于公司并为公司谋取最大利益,承担不勤勉和不适当地履行职责所导致的个人责任。

公司法采用了“默认董事(DeemedDirectors)”规则来约束股东按照法规来行使权力。根据公司法,没有被任命为董事但是实质上对公司行使控制权的人,可以被默认为公司的董事。被默认的董事对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职责负有责任,并且可以对其行为所招致的公司后果承担个人责任,同时稀释或免除董事会管理公司的责任。根据默认董事规则,政府企业的股东(持股部长)及其顾问必须足够谨慎,以避免可能被认为是默认董事的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必须的或应要求的做出的,也应该以完全透明的方式来行使。

二、所有权行使机构的功能、权力、责任及股权战略

新西兰政府建立了可称为“双所有权行使机构(或称国家股东)”的机制。即,每个政府企业有两个国家股东:财政部和有关部委,各持有50%的政府股权,有关部委的部长是持股部长中的“负责部长”,对所持有股份的政府企业起着主导股东的作用,并承担主要责任;财政部长一般是较次要的持股部长。

持股部长作为政府企业的股东,得到议会的充分授权。持股部长就本人在持股企业中的功能、权力和责任对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或议会特别委员会的质询。持股部长是内阁成员,同时也是议会成员,由总督向行政院(ExecutiveCouncil)任命。

负责部长对政府企业组合实施日常监管,包括任命董事会成员,仅在关键问题上向财政部长咨询,并且按照惯例有在重大问题上向内阁咨询的义务。持股部长的权力是由公司法和各领域的专门法来界定的,行使这种权力的程序被设计成保证权力在透明和磋商的基础上行使。负责部长与政府企业的正式沟通对象是董事会,不是管理层。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财政部会介入维护股东权益。新西兰政府企业股权管理的层级结构如图2所示。

图2

新西兰政府股权管理层级结构

资料来源:根据新西兰CCMAU的RonHamilton先生来信阐述与讨论整理。

政府股权战略制定中考虑的因素有(CCMAU, “Briefing to the Incoming Minister for State-owned Enterprises”, New Zealand, 26 July 2002):政府对拥有股权的企业组合整体的主要目标;持有某一公司的目的(或谋求商业投资回报,或保证产出和服务满足公共需求,或混合目标);在政府股东目标下,现有的政府企业形态是否是保证目标实现的最

好架构;各企业的生命周期阶段,是否能产生高于投资于其它领域的机会成本的回报率;政府如何尽可能地保证其目标的实现。

自1989年以来,政府较大规模地出售了一些政府资产,总出售额达到191亿美元。但后来考虑到资产出售所带来的风险和成本高于持有,所以近3年内没有再出售资产。

本届政府实行了“不出售资产”的政策,即长期持股战略。这是基于1999年政府在选举中提出的“不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的承诺。政府要求政府企业董事会通过配置资产来提高赢利和效率。

政府的部分持股战略体现在持有3家机场公司的部分股权和新西兰航空的大部分股权。前者是80年代出售政府股权形成的结果。后者则是政府于2002年收购的公司,当时该公司陷入财务危机(一些人认为政府是在实施紧急财政援助。引自新西兰CCMAU的Ron Hamilton先生来信阐述与讨论)。

三、政府企业的目标、报告、审查和治理

新西兰政府在改革中逐渐探索出一套“皇冠公司模式”,将其应用于对绝大多数政府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中,大幅度地提高了政府企业的绩效(政府企业的绩效提高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取代了以前亏损巨大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的局面,现在政府企业的投资赢得大量利润,并向政府支付税收和红利;二是出现了意义重大的基于公司自有资金的再投资,显著地提高了公司效率,并创造了政府可持续持有的公司组合;三是效率和产出质量的提高为社会物质利益和政府财政利益做出了重要贡献,许多产品的价格下降而服务更接近消费者需求;四是国有企业不再是政府的财政负债,而是有生存能力的企业,是有价值资产而不是债务。参见CCMAU, “Briefing to the IncomingMinister for State-owned Enterprises”, New Zealand, 26 July 2002)。皇冠公司模式是政府监督、控制和激励政府企业的一个框架,借鉴了有关商业公司目标、治理结构和责任体制的国际经验,强调价值创造和绩效提高。皇冠公司模式的基本框架是:政府企业董事会负有管理企业事务和业务的全部责任,向持股部长负责;持股部长对政府企业业务规划程序施加战略影响;要求董事会充分和全面的报告;CCMAU对持股部长提供建议并协助监控;其它适用于政府企业的一系列公共审查机制。

(一)公司目标

新西兰政府特别强调企业目标清晰。政府企业一般都有商业和社会的双重目标。国有企业的商业目标十分突出,社会目标则不太明显;而皇冠研究机构、皇家所有公司和皇冠实体的社会目标和商业目标一般是并重的。各专门法对相关领域的政府企业的基本目标和运作原则都有规定,如表1所示。表1

国有企业和皇冠研究机构的法定目标类别财务目标非财务目标设定法律

资料来源:新西兰CCMAU网站,www.ccmau.govt.nz.

政府企业须在每年的《企业目标报告》中阐述企业的经营目标。例如对国有企业,该报告应该阐明的内容有(《企业目标报告》所应包括的内容由1986年的国有企业法规定,1992作了部分修改。根据新西兰CCMAU的Ron Hamilton先生来信阐述与讨论整理):企业目的;采取行动的性质和范围;股本对总资产的比率及其说明;会计政策;后3年的绩效目标和判断是否达成目标的绩效评估方法;累计利润和资本储备中准备分配给政府股东的总量和比例的估计;在后3年将向持股部长提交信息种类(包括半年报中信息);企业任何一名成员接受馈赠、购买或者其他途径获取公司或其他组织股份之前的必经程序;董事会向政府寻求薪酬的任何活动(无论政府是否已同意提供这种薪酬);董事会对政府在本企业中的投资价值的估计以及再评估的时间和方式;被持股部长和董事会批准的类似事务。

(二)业务规划、报告和监控

持股部长积极参与政府企业的业务规划,向企业董事会转达政府股东的意愿(一般都是粗线条的或战略性的),并指导企业调整业务规划。政府企业董事会须向持股部长提交业务规划草案,持股部长收到草案后可委托CCMAU和财政部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批准草案或提出调整意见。调整意见可由CCMAU代替持股部长向企业转达,董事会必须考虑部长的意见。当出现董事会与持股部长意见相左的情况时,董事会一般会尽量调和分歧,但不必完全配合部长,因为董事会被赋予的首要职责是公司利益最大化。在分歧无法调和的情况下,业务规划和目标报告将按照持股部长的意见调整。但是如果董事认为部长阻碍了自己的职责履行,董事就可能辞职,一些人的确如此。

按照法律,政府企业只需向股东报告财务绩效。但近年来,非财务绩效和组织状况也成为报告的必要内容,如皇冠研究机构须报告雇员结构和科研成果指标。此外,报告的要求也大大超过了公司法的规定,如年度报告必须包括附加信息;再如法律要求国有企业和皇冠研究机构提供半年度报告,但现在惯例要求也向持股部长提供季度报告。图3所示是政府企业年度报告和监控流程。

公司法对企业年度报告的最低规定是:须由两位董事签名确认,包含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当期书面报告。年度报告应包含的内容有(CCMAU, “Briefing to the Incoming Minister for State-owned Enterprises”, New Zealand, 26 July 2002):公司业务性质变更;公司股权登记薄纪录;超过10万美元的雇员报酬;公司的捐赠;董事变更;所支付的审计费和其它服务费。对于非国有企业的政府公司,公共财务法还要求年度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表的一系列详细要求;年度财务报表须附加由董事长或首席执行长(ChiefExecutive)签署的责任说明。

图3

新西兰的政府企业年度监控流程

资料来源:CCMAU,“BriefingtotheIncomingMinisterforState-ownedEnterprises”,NewZealand,26July2002.

根据专门法规定,国有企业和皇冠研究机构须在公司财政年度前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持股部长提交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在半年中的运营情况和公司目标报告要求提供的信息。季度报告是每个公司须提供的,必须在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内容包括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绩效说明、财务统计概要,也可以包括非财务的绩效信息。表2列出了政府企业监控措施及其适用对象。

表2

政府企业监控措施一览

资料来源:RonHamilton,“MonitoringGovernmentCompanies”,“国有企业中国家股权的管理:十六大以后的改革议程”研讨会资料。

(三)审查

除了上述报告和监控程序,还有对政府企业的其它“审查”机制。主要有:

议会审查制度。议会财政和支出委员会向一些特别委员会(包括自己)分派执行财务审查的责任,特别委员会须对每一个政府企业进行关于财务绩效和运营的财务审

查,并向议会反馈相应报告。特别委员会所执行的财务审查,范围可以包括从简要查看公司责任文件一直到详细深入的审查,甚至包括传唤并公开质询政府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长也可能被传唤问及政府企业事务。

政府企业须向议会提交讨论的文件包括:每个国有企业和皇冠研究机构的规则(如章程)及其修改;每个企业的《企业目标报告》及修改;每个企业的年报和半年报,包括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持股部长指导政府企业修改其《目标报告》的任何告示的副本,或公司董事会向持股部长提交的修改《目标报告》说明的副本;持股部长决定国有企业或皇冠研究机构分红规模告示的副本。

总审计长(Auditor-General)承担政府企业的审计,并接受邀请对任何政府企业或董事展开关于资金使用的调查。总审计署是由议会根据2001年公共审计法建立的法定机构,隶属于议会。总审计长由总督根据议会推荐任命,独立于政府,向议会报告,任期7年。根据国有企业法、皇冠研究机构法和公共财务法,总审计长承担政府企业的审计。但总审计长可以同意企业聘用其它审计机构。此外根据2001年的公共审计法,总审计长可接受邀请对任何政府企业或董事展开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调查,例如最近3年持股部长已两次邀请总审计长进行这类调查(分别是航空公司和ESR公司)。

公务信息法和政府监察官员法。1982年的公务信息法要求政府企业及关联公司、持股部长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规定了范围有限的保留信息(如商业机密信息)。1975年的政府监察官员法规定,监察官有权调查企业管理层的履行管理职责时的决策、建议、行为或失职。

(四)治理和董事会任命

所有政府企业的治理结构都是相同的,即负责部长任命董事会成员来监督企业管理层。这是按照公司法、专门法和每个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实行的。

董事会的主要责任是代表股东监督公司,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和财务健康。对按照1993年公司法设立的政府企业,董事被要求承担与私营部门公司董事同样的责任(CCMAU, “Protecting & Enhancing Shareholder Value”, self-presentation document):任命、管理和监控首席执行长;指导公司建立远景目标,以增加股东价值并保证公司长期的健康发展;制定和监督公司战略;风险管理;批准重要投资和收益分配;保证公司经营符合法规要求;指导公司处理与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与股东商议《企业目标报告》;制定业务规划;促使管理层达到目标报告和业务规划中的绩效指标要求;建立适当的治理结构;承担与公司法所规定的私营部门董事相同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内阁1999年10月批准了政府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任命程序,要求负责部长按照内阁批准的任命程序,任命技能最好的候选人,并保证任命中没有棘手的利益冲突。如图4所示。该程序的主要特点是(CCMAU, “Protecting & Enhancing Shareholder Value”, self-presentation document):(1)CCMAU评估和筛选有意者和被推荐人员,建立潜在董事数据库;(2)CCMAU与公司董事长和负责部长正式评估技能要求和职位空缺;(3)董事任期一般为3年,董事任期满的时间主要是3、6、9月份;(4)CCMAU检查其数据库并向其他政府部委(如妇女事务部、太平洋岛屿事务部等)寻求提名,负责部长则向政府核心决策小组寻求合适候选人的提名;(5)潜在候选人的能力和技术须与要求相符,优先的候选人由部长识别,并在考虑任命之前给予完成约定勤勉程序的机会;(6)约定勤勉程序(DueDiligence),在任命提名之前,候选人有机会了解公司的运营、董事会考虑的潜在问题、与其他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层的工作关系,可能的利益冲突会被提出并被认真考虑;(7)负责部长做出任命决定,被任命者收到授权书。

董事会绩效评估在持股部长对董事和董事长的继任、更换和薪酬决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董事会绩效衡量标准包括(CCMAU, “Protecting & Enhancing Shareholder Value”, self-presentation document):企业目标报告中的目标是否完成,符合财务和非财务目标;使业务规划与部长期望相一致;良好的社区关系;与买方机构的良好关系;为特定资本项目开发业务等。图4

新西兰政府企业董事任命程序

资料来源:CCMAU,“Protecting&EnhancingShareholderValue”,self-presentationdocument.

董事的薪酬基线(即支付方法和年增长比率)由内阁决定或批准(增长比率一般很小,最近一次是在1997年批准的),持股部长每年批准董事的薪酬总额,董事会在部长批准的薪酬总额范围内有进行分配的自。

四、中间机构的作用

新西兰的皇冠公司监控建议机构(简称CCMAU)在政府企业的治理和监控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CCMAU根据内阁指示于1993年建立,基本功能是向国家股东提供高质、及时、准确的企业运营报告和保护股东利益的建议。CCMAU由财政部所有,与财政部有行政隶属关系,如财政部任命CCMAU的执行长,并监督财政部在CCMAU中的股权利益,但CCMAU在运营上是独立的,与财政部无关。CCMAU由议会拨款资助(类似于政府部门),但也从提供建议中获取收入。CCMAU分别与国有企业持股部长和皇冠研究机构持股部长签订了顾问合同,向持股部长提供独立的建议(CCMAU目前监控了38家政府企业。合计净资产98亿美元,总资产179亿美元。2001年这些政府企业的总收入达到77亿美元)。CCMAU的利益相关者和运作模式如图5所示。

图5

CCMAU的利益相关者和运作模式

注:CRI———皇冠研究机构

资料来源:CCMAU,“BriefingtotheIncomingMinisterforState-ownedEnterprises”,NewZealand,26July2002.

CCMAU认为“成功企业”意味着企业至少要维持价值(与风险贴水后的投资资本成本相抵),并在适当情况下提高价值(回报超过风险贴水后的投资资本成本)。在此原则指导下,CCMAU的许多活动侧重于使其监控的政府企业在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同时,创造公司价值。CCMAU在监控政府企业中的主要作用是(CCMAU, “Briefing to the Incoming Minister for State-owned Enterprises”, New Zealand, 26 July 2002):(一)提出监控建议。与财政部共同审阅政府企业的《企业目标报告》和业务规划草案,向持股部长提出意见;协助持股部长设立考核基准或绩效测定目标;协助持股部长监控政府企业的绩效。

(二)所有权行使建议。在政府企业的战略目标、重大事务、投资、核心业务界定、资本结构和红利政策、经营活动商业评估、多元化、重组和政策影响方面向持股部长提供建议。

(三)国家股权部门服务。应相关人员和议会的要求,处理并回答问题;公务信息法的其它要求;政策和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