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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自查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7 11:15:46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篇(1)

第二条凡本区域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的以实施学前教育、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本区域内的教育机构。

第二章办学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必须亮证办学,将办学许可证正本在办学场所上墙公示,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含同意办学的备案批复,下同)不得用作除开展教育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办学许可证遗失,举办者必须通过媒体(报刊)办理遗失公告,15天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补办许可证的报告、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章招生广告(简章)管理

第七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前置备案制度。各教育机构在招生宣传前15天报审批机关备案。同一内容的招生广告经备案后,在教育机构合法存续期间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本区教育机构跨地区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持有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审批机关审核后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招生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外省教育机构来我区招生宣传,需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手续,报招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范围。凡教育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或自主散发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材料等都属于备案范围。

第九条所有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信息服务网站(或网页),并公布招生广告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主要内容:教育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教育培训内容,培训形式,招生对象(范围),教学地址,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名地点,联系人、电话等。

招生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必须真实、清楚,不得有虚假、许诺的内容,不能含糊其词,更不能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社会及受培训者的嫌疑。对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备案后擅自更改广告内容,虚假广告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广告样稿和电子文档;

(四)涉及有收费项目的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外省办学机构需出具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地区招生的正式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章办学分立

第十二条因教学需要,允许在同一区域设立教学点,但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备案。

第十三条不得跨区域(如:区外教育机构到本区域办学的)设置教学点。需按设置新的教育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分立手续和条件。

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一)举办者提交学校分立的报告;

(二)新办学地址的资质证明。自有场所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租用场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双方租赁合同(协议),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新注册办学地址,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实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办学分立登记表。

(四)分立后的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3.教育机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的变更方案;

4.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5.变更登记表;

6.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二)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由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的变更报告;

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还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3.变更办学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4.变更登记表;

5.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出,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后,经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新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意见;

5.变更登记表;

6.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四)变更校长(负责人)。由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交变更校长(负责人)的报告;

2.新拟任校长(负责人)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同时是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提交变更注册地址的报告;

2.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自有场所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租用场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双方租赁合同(协议),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凡变更注册地址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变更登记表。

4.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为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秩序和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要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校园和校舍。

以上五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如教育机构在六个月时间内连续变更(一)、(二)、(三)项内容的任何二项,都应视作新的办学机构的审批。

第十六条凡经过变更项目的教育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十七条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办学。

(一)根据教育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八条教育机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教育机构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教育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十九条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注销登记。

由举办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终止办学,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注销。

终止办学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终止办学申请书;

(二)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终止办学会议纪要书。

(三)财务清算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上交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按民办教育机构终止通知书要求办理其他注销手续。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教育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教育机构组织中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之间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根据民办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按年度提留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具体实施办法按《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若干规定》执行,风险基金用于教育机构发生风险时,支付债务;发展基金用于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公办学校及财政性拨款教育培训机构的资产管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收、退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育机构在收费时,应将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应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教育机构可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自愿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第二十八条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退学申请必须注明退学人的姓名、学习报名日期、交费日期、交费金额、所学专业、退学理由、本人签名,如未成年学生,还需要有其合法监护人的签名。

第二十九条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二)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和实际使用的教材资料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培训费和其余教材资料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时间计算退费。

(三)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不退报名费、教材资料费,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培训费、住宿费。

(四)在正常教育学习活动中,学校开学后,学员自行要求退学的,按同类公办学校的学员自行要求退学办法处理。

(五)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劝退或作开除学籍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章督导(年度检查)公示制度

第三十条实行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教育督导检查公示制度。检查结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经督导检查,教育机构在一年内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视为停办。

第三十二条不接受督导检查,或者连续两次教学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教育机构,按停办处理。

第三十三条停办手续参照终止办学办理。

第三十四条凡是在办学过程中因违规行为而被取消办学资格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办学,如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办学。

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按规定补办办学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手续或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许可手续,经告知仍不停止办学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取缔。

第三十六条教育机构年度检查。

(一)并如实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按时上交报告书。

(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民办教育机构报送的材料和平时考察情况,年检情况通报,公布年检合格学校名单。

第三十七条对年检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办理年检手续(限期半年整改):

(一)举办者资格、校长、董事、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决策机构、学校章程不规范、不健全或出现纠纷较多,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的;

(三)违规招生广告(简章)的;

(四)变更事宜未经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的;

(五)未提交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管理混乱的;

(六)规定期间内未参加年检或因故半年内不能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的。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篇(2)

根据教育部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安排,在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基础上,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研究起草了本单位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各司局还扎实开展了群众评议,并根据评议中提出的正确意见,不断完善,努力形成高质量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机关各司局分析检查报告认真总结十六大以来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深入查找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办公厅、发展规划司以研究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精心构思、认真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报告深入分析问题、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报告评议稿形成后,扎实搞好群众评议,多方吸纳意见建议。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分析检查报告分析了当前教育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呈现出的“四个更加突出”:一是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加强教育宏观思考和战略研究的要求更加突出;二是深入基层、深入学校向实践学习、总结实践经验、向群众求计问策的需求更加突出;三是综合运用政策与法制手段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的迫切性更加突出;四是指导全国教育系统坚持依法行政和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紧迫性更加突出。基础教育一司、基础教育二司、民族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分析检查报告深入查找了基础教育、民族教育、职业教育工作在保障水平、办学条件、均衡发展、教育质量、学校管理、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了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高校学生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分析检查报告从解决体制机制存在问题入手,深入查找体制机制中存在的不适应科学发展的问题,认真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思想政治工作司深入查找了在推进高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推动工作科学发展的自觉性、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入性、构建长效机制的持续性、统筹协调的主动性等方面进行了原因分析。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分析检查报告着重查找在推动语言文字标准化及信息化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研制工作、语言文字标准的普及、信息化工作着力点等方面深入分析原因。

机关各司局根据查找出的问题,切实提出解决问题思路及措施,为下一步整改落实奠定了基础。人事司提出,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干部队伍和广大教师队伍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财务司提出,一要建立有效的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机制,认真做好教育投入机制的中长期规划;二要设计并制定以经费标准定额为基础、以事业发展需求为依据的各级各类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三要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四要进一步推进经费分配民主化、资金使用规范化、资金管理科学化的教育财务管理制度改革。高等教育司分析检查报告明确提出,要以

大学生的能力培养为重点,以“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为抓手,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师范教育司分析检查报告明确了下一步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思路: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积极推进教师教育创新;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规模相当、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社会科学司分析检查报告提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构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推进出版体制改革等思路和举措。直属高校工作司提出,要强化办学特色,实行分类指导;把提高质量作为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工作;强化管理,努力推进体制机制的创新。科学技术司分析检查报告提出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科技创新工作全局、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科学文化素质高、创造能力强的人才队伍、加强高校发展的顶层设计,推动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动员起来,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等举措。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分析检查报告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语言文字应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执法监督的体制、机制。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提出,要继续推进出国留学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推进来华留学事业发展、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规划和政策引导。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离退休干部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在前段深入调研和民主生活会的基础上,形成了分析检查报告评议稿。随后,召开全体干部会议,进行了认真评议,并根据评议意见,对评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篇(3)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七)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幼儿园在400米、中小学在800米范围内不重复审批设置。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不申报者,自动终止。

申请筹设、设置民办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申请表(一式3份)。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可行性分析、培养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层次和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和发展规划等。

(二)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效证明文件。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需提供单位证明。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办学章程内容应当包括学校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学校法人代表;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管理制度、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股东股份比例及收益分配;董事会(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章程修改、学校终止处理等。

(四)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和聘任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以及校舍安全、消防、卫生合格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者借用场地的应当出具所有人产权证,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等有效文件。

(七)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应当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或者协议。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办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后及时召开民办教育机构设置专家委员会会议或者委托教育评估机构,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设置评估意见。学历教育60日内、非学历教育2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或者上报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同意设立或者筹设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者筹设申请书;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变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银行账号、刻制印章。印章样式和银行账号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办学,严禁民办学校擅自开设教学班(点)。事业发展需要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到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行政区域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备案程序如下:

(一)民办教育机构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教学点的管理方案;

(二)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教学班(点)进行检查,对符合办学条件的教学班(点)予以备案;

(三)增设后的教学班(点)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3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组建教育集团或者教育联合体。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董事会章程》或者《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负责人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根据教育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校长、教师开展岗位、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批准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层次、专业、范围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办学地址、修学年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广告样稿;

(四)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五)省外办学机构应当出具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地区招生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备案的材料一致,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举办者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教育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四章 年检评估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

第二十三条 年检按照“谁审批、谁年检”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权限下放的,由实施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年检。

第二十四条 年检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年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自查。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年检标准和要求,逐项自查自评,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发展目标,撰写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质量评估认证机构。

(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质量评估认证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组成年检评估工作组,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做出年检评估结论,年检评估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各州(市)、县(市、区)的年检评估汇总情况及总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自查报告;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教育质量认证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年检结果运用:

(一)年检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对基本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

(三)对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财务清算后,依法予以处理。

(四)年检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奖励和资金扶持、增加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教育机构的评估认证制度,组织或委托教育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进行质量评估认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质量评估、认证和评比的各类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民办学校参加未经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机构组织的质量评比认证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点的,应当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民办教育机构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变更办学地点的,按审批权限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层次、类型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应的规定办理。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项目变更的,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发生分立、开办资金、业务范围、合并等情况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并根据变更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事项申请报告;

(二)新老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字的变更决议;

(三)《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资产清算报告》;

(四)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五)拟任举办者(法人、校长)资格证明文件;

(六)原举办者(法人)与拟任举办者(法人)变更协议书;

(七)拟任举办者(法人)出资方式、数额及验资报告;

(八)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九)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发生分离、合并,应当提供以上九项材料;变更校长应当提供第(一)、(二)、(五)、(九)项材料;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应当提供第(一)、(八)、(九)项材料;变更开办资金应当提供第(一)、(二)、(七)、(八)、(九)项材料。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变更事项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或者举办者的股份协议规定应予终止,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安置与资产处理:

(一)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

(二)民办教育机构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偿付:

1.退还学生的学杂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偿还有关债务。

民办教育机构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篇(4)

一、年检范围

辖区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的小学、幼儿园(含企办幼儿园)以及各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二、年检内容

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是否符合有关学校设置标准的情况。

3、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5、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6、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7、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8、学校党团队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9、有无乱招生、违规招生广告和简章以及不按规定收费和退费的情况。

10、学校内部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三、年检时间

年元月5日至2月10日。

四、年检程序

年检分为三个阶段,主要采取民办教育机构自查与审批机关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一阶段:民办教育机构自查并报送年检材料。各民办教育机构根据年检内容和各自具体实际全面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和成绩、自查结论、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措施等),并于12月31日前上报区教育局成教办。

第二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全面核查。核查主要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议、五访”的方法进行。即听取学校负责人汇报;看办学条件;查阅教育教学有关资料、档案;议办学成绩、经验及存在问题;访学生和家长对学校的评价。

第三阶段:公布年检结果(年检结论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学校、合格学校、限期整改或停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和民办教育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年检结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年检评估结果。

五、几点要求

1、开展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办学者自我监督、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管理的手段之一。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扎实地做好自检和迎检资料准备工作。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篇(5)

为了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监督,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范围和对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为本市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督导原则)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

第五条(督导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市教育督导室职责)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对本市贯彻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市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八)对全市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九)组织本市督学的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十)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县教育督导室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区、县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本区、县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对本区、县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对区、县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教育评估工作;

(七)办理区、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机构人员组成)

教育督导室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教育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聘任社会上有名望的人士作为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教育督导员享有与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督学条件)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十条(督学培训)

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与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证件)

《教育督导证》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教育督导证》。

第十二条(职责履行和条件提供)

督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回避制度)

督学执行公务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四条(督导的分类)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等。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进行局部、单项的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到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反馈督导工作情况的活动。

第十五条(督导程序)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在督导30日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三)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者督导检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通报督导结果,发出督导结果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随访督导的限制)

随访督导应当按照教育督导室的安排进行,督学自行随访督导应当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负责人报告。

随访督导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督导工作方式)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进行督导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访谈。

督学进行随访督导,采取前款第(一)、(二)项方式的,应当出示教育督导室的介绍信。

第十八条(督导职权)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督导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提出批评并提出改正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由教育督导室责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主管部门报教育督导室;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被督导单位的义务)

被督导单位收到督导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配合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

被督导单位在听取教育督导室的督导意见和收到督导结果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督导意见和建议。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整改建议,被督导单位应当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改进情况或者计划,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

第二十条(督导复查)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60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报告的教育督导室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被督导单位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督导情况报告)

教育督导室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督导通报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督导结果的通报制度,不定期地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内容的督导结果,在向社会公布之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督导单位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督导过程中,无理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告工作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

(四)对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教育督导人员的法律责任)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督导单位可以向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教育督导室申诉,教育督导室在查清事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督学职务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泄露督导信息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

(六)其他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篇(6)

2012 年3 月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其中第268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的规定,建立了社会调查制度的里程碑,进一步明确了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适用基础。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细化的规定,从目前社会调查制度的运行和具体操作上看,实践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试在分析目前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和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及作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指派人员或委托其他机构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各个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其身体情况、一贯表现、性格特点、精神状态、成长环境、家庭情况、学习教育情况、社会交往经历、犯罪行为特征、犯罪动机及原因、认罪及悔罪态度、犯罪前后及羁押前后表现、社区及家庭帮教监护条件等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调查和分析,在调查的基础上判断和评估其自控力、社会危险性及责任程度,并形成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司法机关做出涉罪未成年人处遇决定及制订其帮教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全面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的各方面情况提供了有效参考,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原因及社会危险性等进行判断,从而作为对其个别化处遇的依据,例如,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可以参考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对涉罪未成年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及其捕后羁押必要性、量刑建议等作出适当决定;另一方面,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和矫治的重要资料,有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教育和犯罪预防及矫治,依据社会调查报告体现的其个性化因素制订帮教方案,提出犯罪预防和矫治措施,提高帮教和矫治的效果,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10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12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0年11月15日通过)中均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社会调查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8月14日)中也专门用了八个条款对社会调查制度作了集中阐述,足见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视。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诉讼法更是在法律层面强调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重要性,但由于上述规定原则化、宽泛化的表述,也使得在实践中进行社会调查时面临诸多问题。

(一)多个调查主体参与调查引发的问题

新刑诉法虽然确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均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而辩护人的诉讼角色也决定其有义务将其收集到的社会调查情况提交给司法机关,但有观点指出司法机关或辩护人所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可能会因工作角色而带有先入为主的倾向性,且各个诉讼阶段若均进行社会调查也难以避免产生重复调查、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而现实中司法机关由于人力、财力、时间的限制,也往往不能指派人员亲自调查,而多是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进行社会调查。

(二)调查内容不详实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普遍存在质量不高的情况。有的涉罪未成年人由于不在户籍地居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无法得知其迁移后的生活及表现情况,不能如实地对其社会经历等情况进行描述,而街坊邻居、学校、教育部门、社区矫正部门也仅了解涉罪未成年人与各自相关的部分情况,无法全面地真实地反映其社会调查情况。这就导致了受委托的机构或组织通常采用了比较简单的方式,即要么仅将上述部分的社会调查内容制作成报告,要么用表格形式让上述人员或部门自己填写社会调查内容,这样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往往敷衍了事、流于形式,内容简单空洞,带有随意性,其实用性、真实性和客观性都难以保证,并且没有挖掘和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这样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到了司法机关手里也几乎丧失了其应有的作用。

(三)社会调查启动时间过晚

由于社会调查的内容比较宽泛和具体,有时遇到外来人口犯罪还需异地协助,因此需要较多的时间去收集材料和进行调查分析,现实中有的司法机关由于没有意识到社会调查的重要性,直到审判阶段才进行社会调查,但因时间仓促该调查也容易流于形式。因此,若社会调查没有从刑事诉讼程序一开始就进行,将使司法机关无法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作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作为对其是否适用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等的参考,从而无形中增加涉罪未成年人被羁押的时间。

三、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专门机构进行社会调查

为确保社会调查报告的公正性、客观性、专业性和实用性,可以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建立社会调查员机制,参照鉴定机构做法,由司法机关主导社会调查,委托该专门机构进行社会调查,避免多头调查。同时,加强异地委托调查,建立全国性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协作网络,建立委托调查合作机制,从而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有益价值[1]。

(二)规范社会调查程序、充实内容

新刑诉讼法基于其原则性的规定不能对社会调查的内容给予过多阐述,实践中应当从社会调查报告的功能及作用出发,把握社会调查报告的总体标准,具体而言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调查综述,包括社会环境、兴趣爱好、性格特点、教育或职业情况、涉案前后表现等;二是综合评价,即结合调查综述对其人格品行、可塑性、人身危险性等作出总的评价;三是附所访人员的签名、所访单位证明、相关凭证等[2]。

(三)在侦查阶段即开始社会调查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就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由此得出的社会调查报告不仅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是否对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依据,也可以作为移送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的参考,从而避免社会调查拖延至审判阶段,不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别化处遇和帮教。(作者单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篇(7)

一、制度建设

近年来,对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在内的教育体系的质量和运行效率进行评估已经成为国际教育发展的重要关注点,并在实践中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职业教育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如OECD设有专门的教育研究和创新中心,每年都出版年度《教育概览》,对各成员国的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其虽然不是专门针对职业教育的特有教育质量报告系统,却涉及关于职业教育机会、投入、教育结果等方面的一系列数据信息。UNESCO下设专门的研究小组,每年都出版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对世界全民教育的发展情况进行监控,其2012年的报告主题为“青年、技能与工作”,专门探讨通过技能发展增进青年的就业机会。

英国、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家也都有专门的职业教育数据监测机构和质量报告制度,及时对职业教育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报告。澳大利亚不仅建立了专门负责职业教育研究工作的国家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还建立了国家教育与培训数据中心,分别从不同角度管理职业教育领域的数据,定期关于职业教育、学徒制培训的质量发展报告。英国就业和技能委员会与行业技能机构合作,负责收集、分析和提供劳动力市场和其他方面的信息。以这些信息为基础,英国企业、创新与技能部建立了数据即时系统(Statistical First Release,SFR),每季度对继续教育和技能培养的数据一次,对涉及职业教育发展的继续教育、学徒培训及职业资格获取情况进行报告。这一系统包括19岁以上政府资助的继续教育(除学校教育和高等教育以外的部分)的参与、成就和成功率的相关数据,16岁以上人口开始参与或完成学徒培训的数据,以及国家所授予职业资格数量的相关数据。

作为职业教育质量报告制度的一部分,国际社会还非常重视职业教育发展数据库的建设,并将其作为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中心(UNESCO-UNEVOC)于2012年正式启动了“世界TVET数据库”,通过网络向全世界开放。2012年底,欧盟题为《重新思考教育:加强技能投资,实现更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政策报告。报告提出,要改善职业教育的学习结果、评估和认可机制,2013年秋季将启动“教育与技能网上评估”平台,使个人和企业都能对技能发展情况进行评估。近来,美国生涯和技术教育中心启动了高质量数据行动(Data Quality Campaign),与州纵向数据系统(The Statewide Longitudinal Data Systems ,SLDS)相结合,向社会生涯与技术教育的相关发展状况。SLDS设立于2002年,由国家教育科学研究所管理,这一系统旨在增强准确及高效管理、分析和运用教育数据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绩效和成就水平。

二、方法探索

在各国及国际组织的职业教育质量或数据报告系统中,采用科学的基于调查的量化统计方法是一个共同特征。由于职业教育具有与劳动力市场及行业企业联系密切的特征,各国及国际组织职业教育质量报告的数据来源和调查方法有所差异。根据笔者目前的研究情况,世界各国职教质量数据源的统计方法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一是侧重对劳动力市场或企业的调查。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欧盟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欧盟对职业教育与培训劳动力市场结果报告的数据主要来自其“劳动力调查”(Labor Force Survey, LFS)系统。LFS是一个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的大样本调查项目,其结果根据人口的年龄、性别、教育背景、就业性质(如长期工作/暂时工作,全日制工作/兼职工作)等进行细分,最后针对人口的就业、失业情况提供详细的年度和季度调查报告。这一调查项目始于1983年,其调查对象为除列支敦士登及欧盟候选国之外的欧洲自由贸易区内15岁以上人口。调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样本数据每次约为150万人,每个国家的抽样率为人口的0.2%~0.3%,同时,还有辅助的访谈。目前,这一调查已经成为欧盟了解劳动力市场发展现状和趋势的重要信息来源。虽然其不是专门针对职业教育的调查,但已成为欧盟职业教育质量报告数据的重要来源。2012年,欧洲职业培训发展中心(CEDEFOP)就依据LFS的调查数据题为《从教育到工作生活: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劳动力市场结果》的报告。在欧盟的影响下,欧盟成员国也都建立了劳动力调查系统,如英国职业教育数据即时系统中的数据也主要来自国家劳动力调查数据库。

除劳动力市场外,由于其浓厚的双元制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传统,欧盟还组织各成员国开展了继续职业培训调查项目(Continuing Vocational Training ,CVT)。这是一个专门针对雇主开展的定期调查项目,以监控雇主开展继续职业培训的发展和变化情况。调查每5年进行一次,到目前为止,已经开展了4次,分别是1995年、1999年、2005年和2010年。以英国为例,其主要通过对具有10个以上员工的雇主进行电话访谈的形式开展。调查之前对样本进行仔细选择,并严格确定调查权重,以确保样本能够代表雇主群体。

二是从纵向发展的角度考察职业教育质量的发展变化。与欧盟侧重劳动力市场的角度有所差异,澳大利亚和美国比较强调从纵向发展的角度考察职业教育的发展变化及其对青年人的影响。如澳大利亚的青年纵向调查(The Longitudinal Surveys of Australian Youth ,LSAY)始于1978年对1961年出生人口的调查。LSAY主要通过对大量、有代表性的青年样本进行长达10年的跟踪调查来考察青年学生从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到第三级教育(包括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就业及成人生活的过渡情况。调查的参与者是15岁以上人口,每年与这些调查对象联系一次,连续跟踪10年,一直到他们25岁时结束跟踪。对这些群体第一年的调查在学校进行,后续9年的调查通过信件或电话访谈进行。LSAY自1978年以来的调查样本信息如表1所示。

LSAY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教育、就业与工作场所关系部管理和资助,州和领地政府也提供相关支持。从2007年7月1日起,国家职业教育研究中心(NVCER)开始负责对LSAY提供分析和报告服务,并定期出版关于职业教育与培训调查结果的数据分析简报。目前,LSAY已经成为澳大利亚整个国家的重要公共资源,所有研究者都可以通过澳大利亚数据档案库(Australian Data Archive)获得这些调查数据。

三是从教育体系自身的角度考察职业教育质量。除LSAY外,澳大利亚还有一个专门针对职业教育与培训学生教育结果的年度调查项目(Student Outcomes Survey),这一项目的调查对象是完成部分职业教育课程或获得相关资格并离开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澳大利亚居民。调查从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收集目录中采取随机分层抽样方法进行。

采用这一方法的典型代表还有OECD的国际学生评估项目(PISA),该项目是一个国际应用范围比较广的教育质量评价系统。其主要评价15岁人口学生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其调查数据主要基于学生、教师和校长的报告获得。

三、指标开发

教育统计指标体系是对标志有关教育状况的一系列参数的科学界定,是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业教育质量报告系统中,指标体系的构建和呈现是一个关键方面,也是职业教育质量报告制度建立的重点。各国和国际组织基于自己的职业教育发展目标和政策重点,从不同角度建立了职业教育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欧盟的《从教育到工作生活: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劳动力市场结果》报告中涉及的职业教育质量指标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毕业生的数量,职业教育与培训毕业生的特征和背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教育结果,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劳动力市场结果,向劳动力市场的过渡,职业和行业活动参与情况,毕业生工资和收入。英国职业教育数据即时系统中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学生毕业率、毕业生去向(包括继续学业率和就业率)、学习者满意度、雇主满意度等。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学生年度调查结果的主要指标涉及六个方面:就业结果(毕业生、学习模块完成者和学徒就业情况)、继续学业结果、培训效益、专业与就业匹配情况、培训满意度和适应性、对之前学习的认可情况。澳大利亚青年纵向调查数据收集的指标包括学生学习成就、学生期望、留级情况、社会背景、对学校的态度、工作经历及离开学校后的去向等。作为《柏金斯生涯和技术教育法案》的一部分,美国各州职业教育管理机构每年都对生涯和技术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质量报告,美国联邦政府为各州的质量评估制定了四方面核心指标:学术及职业技术技能掌握情况;文凭完成率;向中等后教育及劳动力市场过渡及其保持情况;对企业实践等非传统项目的参与及完成情况。

此外,UNESCO等重要国际组织及其他一些职教发达国家也都非常重视职业教育质量指标的开发工作,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指标体系。如UNESCO通过借鉴普通教育的评估指标,并考虑到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和就业联系紧密的特征,从机会和范围、TVET体系内部效率、人力和物质资源、经费、职业融合率、职业教育与就业一致性、职业教育与就业间关系、劳动力市场等8个维度构建了评估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情况的53个指标体系。2005年,亚洲开发银行依据UNESCO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提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国际质量标准应涵盖如下方面:获得教育与培训的机会,教育与培训的目标实现情况,教育、培训与工作间的关系,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劳动标准,工作的经济、生态和社会维度,道德方面,人权。芬兰作为世界上职业教育吸引力最强的国家,于21世纪初开发了职业教育与培训绩效指标,2011年对指标进行了修订,这一指标体系涉及六方面因素:学生毕业后就业情况,学生继续学业比例,在预期时间内完成教育与培训情况,学生辍学情况,教师员工的职业资格,对员工发展所投入的资源。爱尔兰从量化指标和质性指标两方面建立了职业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具体包括,量化指标:培训完成率,获得职业资格情况,毕业生去向(特别是就业);定性指标:个人技能(自信心、小组合作、容忍性等)掌握情况,就业质量,工作满意度,互相理解和文化认可性。荷兰注重通过加强有利的外部控制提高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质量,其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协会开发了一套对职业教育机构质量进行评估的指标体系,这一体系涉及11个方面:政策发展和质量管理、经费、员工、交流、设施和资源、项目可获得性、招生、转学、辍学、教育与培训产出、培训的适应性。

总体来看,虽然各国的指标体系存在差异,但重视与职业教育特色相关指标的构建和开发,关注学生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同时把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就业和升学导向的教育,是各国及国际组织职业教育质量指标体系的共同特点。在具体指标或维度上,如下几方面是国际职业教育指标体系所共同强调的:学生成就和劳动力市场就业情况,获得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机会情况,继续学业情况,参加实践培训情况。

四、借鉴与启示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已经进入以完善体系、深化改革和增强吸引力为重心的内涵发展阶段。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实现职业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是我国职业教育未来发展的根本目标。而建立健全系统完备、成熟定型的教育基本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化,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十报告”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要参考国际水平、立足国情和时代特点,确立教育现代化的指标体系,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由此可见,在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应顺应国际趋势,建立规范、科学、与国际接轨的职业教育质量报告制度,全面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现代化水平。

首先,组建专门的职业教育数据信息收集和机构,其应负责建立职业教育发展数据的采集、分析、监测、预警和报告系统,对全国及各地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开展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研究、监测和评价,定期职业教育发展质量监测报告,同时发挥职业教育数据收集测算、研究分析、政策咨询和质量监测等职能。

其次,从促进决策科学化、彰显职业教育特点及对职业教育质量和运行效率监测的角度出发,为职业教育发展构建一套独立、规范、操作性强的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数据库。在这个过程中,以下原则不可忽视:一是应改变以前单一的现状描述指标,注重职业教育发展背景指标的设计,以利于揭示职业教育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间的互动关系;二是从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目标出发,注重设计反映职业教育具体运行效益的指标体系,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警示;三是在指标选取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方面,注意参照国家标准,以实现国际通用性和可比性。

第三,要建立系统的方法,收集和公示职业教育指标信息,实现职业教育统计信息建设的制度化和统计数据的公开化。建立职业教育发展数据监测信息制度,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分析和研究报告,公布有关数据和信息。将教育指标体系与信息技术结合起来,增强对数据资料的信息处理能力,提高教育指标数据的利用效益,满足决策者和社会公众了解教育现状的多样化需求。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篇(8)

根据“2000学习技术法案”中的《普通评估检查纲要》,成人教育督导评估主要对办学机构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评估:

1、根据入学前的知识水平和学习目标,学员所取得的成就与达到的水平;

2、教学、培训、自我评估与学习的质量;

3、取得上述成就所依赖的办学条例;

4、办学管理的效率、办学质量保证与质量提高,以及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5、办学机构中的教育、社会公众化程度,教育培训中机会均等程度,包括提供给有学习障碍者和残疾人的便利条件。

成人教育督导评估分季度进行。接受评估的办学机构将提前 6―12周得到正式评估通知。每个督导评估小组人数的安排,必须充分考虑到办学机构的规模与地理环境。大多数情况下,一个督导评估小组有2―10名督学,由一名专职评估组长领导,配一名助理评估主任协助。大多数评估为期一周,而有些评估为了更深入全面地评估其办学条件,耗时更久。

成人教育督导评估过程分为四个阶段,自我评价(self-evaluation)、评估检查(inspecfion)、撰写评估报告(inspecfion report)、制订整改方案(action-plan)”。

自我评价:英国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接受评估的周期为四年。在接受评估前,任何办学机构必须每年就各方面办学现状进行年度自我评估。在起草自我评估报告中,办学机构应就本年度办学质量及经济信用作出评判,找出自身的优势、劣势及其它尚待改进之处。所有评判结论必须有可靠证据支持,并根据教育标准办公室和成人教育督导团联合制定的等级标准确定白评等级。自我评价报告须送呈学习技术处或就业服务处。评估小组可索取电子版自评报告,以备评估参考。

评估检查:一旦办学机构接到评估通知,评估组长将会与校长拟定一个评估日期,确立评估内容。同时,校方要从其管理层中指派一名联络人,协助整个评估工作。评估活动独立进行,不受办学机构的任何约束。督学有权利向联络人索取与评估内容相关的任何材料和数据。评估小组形成的评估结论必须做到有据可依。评估证据主要涉及办学成绩与标准、教育培训质量和领导管理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小组采取多种形式搜集相关证据,如观摩课堂教学,采访学员职员,阅读有关培训、评估、佐证或获奖方面的文件等。这些证据必须能证明该办学机构的教育培训是如何高效地满足了学员的需求。

评估活动包括:

1、检查教学计划的制订、实施及评估,学员享有的指导与支持方式,学校促进机会均等的效果;同时对学员所取得的成就进行分析;

2、与学员、教师、用人单位职员及办学机构职员面谈;正式或非正式地参观学习地点,检查学员的学习情况;检查与学习过程和评估相关的文件,以及教学质量保证文件与数据;

3、对办学机构的各个专业及领导管理进行评估;

4、对办学机构的自评报告及准确性进行评估,并就是否与督学的检查评估结果一致作出报告;

5、对每个专业的优势和劣势按五等制评定等级。一等优秀,二等良好,三等满意,四等不满意,五等差。

6、督学在整个评估过程中随时向联络人及其它职员通报他们所搜集到的材料与证据。相应拨款单位的职员将应邀参加最后的结论通报会。

7、联络人向评估小组提供相关材料与数据,质疑办学机构不认同的结论,并向评估小组提供补充材料与证据。

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小组搜集足够证据后,评估组长在评估尾期和其他成员共同起草一份评估报告,并交办学机构审验其准确性。经审核无误,对结论无异议后,即可将评估报告编辑出版。该评估报告由三个部分组成:

1、总体概述:包括办学机构简介,办学整体评价,办学条件和领导管理简评,对领导管理、机会均等、质量保证、职业/专业设置等项目的评估等级表以及办学优势、劣势及其它有待改进之处的说明;

2、办学机构详细评价:包括办学机构及其背景,如学生规模、教学计划、办学地点、经费安排、地方就业数据、地方教育成就数据等;

3、检查结果:包括评估小组构成详细情况,评估证据的本质,课堂学习观摩等级(7等级制),课程/职业设置评价,各课程职业学员成绩记载,领导管理评价,包括机会均等与质量保证体系;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篇(9)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防治;分类指导、有效应对的原则,加大手足口病预防知识的宣传,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达到 减少散发、避免暴发、杜绝死亡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县手足口病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相关单位要根据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明确专人牵头,落实工作责任,形成 上下联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防治工作格局。

三、工作职责

县教育局:负责开展校园手足口病防治的宣传,指导做好托幼机构和小学低年级在校学生、教职工的自我防护工作;督促各学校开展晨检,并对发生疫情的教室及其周边实施消毒。

县公安局:掌握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及时处置有关突发

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

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手足口病患者家庭进行生活和医疗救助,动员和组织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参与群防群治。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手足口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管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保障手足口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拟定手足口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和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统一调度卫生资源。

卫生监督所负责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和环境进行卫生监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执法稽查。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手足口病疫情监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相关检测工作;承担对乡(镇)卫生院、县直卫生单位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县人民医院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和检测样本的采集。

乡(镇)卫生院配合做好各项防控工作,并加强对院内医务人员、防保医生、村医的业务培训,尽快提高基层防控和救治能力。

县广电局:负责对手足口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有针对性地开展手足口病相关科学知识教育和普及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相应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以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宣传单等各种宣传形式,正面介绍肠道传染病的防病知识,告诫家长流行季节不要带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避免与患儿接触;对儿童玩具、餐具、衣物、用品要经常消毒,教育儿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公众防病知识水平。

(二)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各单位要加强对手足口病的监测和报告,发现手足口病患者时,要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填写好传染病报告卡,并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如发生聚集性病例或重症病例,要专题报告。各学校(托幼机构)要指定专人或校医负责本校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分析疫情形势,发现辖区内手足口病报告病例数明显增多、病例呈聚集性分布、重症病例比例较多或出现死亡病例时,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聚集性病例、重症病例,要按《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要求,及时采集标本送市疾控中心检测。

(四)切实加强疫情处置。按照肠道传染病处理原则对传染源进行隔离,加强医院消毒和污物处理,杜绝院内感染;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20xx年版)》要求,积极救治病人。对发现的病人及疑似病人一定要及早隔离治疗;对患者的粪便、呼吸道分泌物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要随时进行消毒。必要时依法暂时关闭病例所在的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幼儿聚集场所。

(五)全面强化业务培训。一是开展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提高疾控队伍的流调、采样、检测、监测和消毒等疫情处置技术水平,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开展诊疗技术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手足口病的诊断、治疗、隔离消毒等知识的培训,使临床医生特别是农村的乡医、村医尽快熟悉手足口病的诊疗技术,确保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xx县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模板二:根据自治区专家对手足口病疫情分析研判,预测20xx年为手足口病高危流行期,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根据原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xx年版)》、《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xx年版)》、《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xx版)》和《全国手足口病监测方案(20xx年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卫疾控发〔20xx〕55号和《《百色市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20xx年版)的通知》百卫疾控发〔20xx〕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我县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扎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及时发现和控制手足口病疫情,减少聚集性疫情的发生和重症、死亡病例,控制暴发和流行规模。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全面准备,依靠科学、依法管理,加强合作、统一领导,分类处置、有效应对。

三、组织领导与专家队伍

(一)领导小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立手足口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岑秀忠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组 长:林正丰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副组长:张明泽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成 员:李敬芳 县人民医院院长

李 杰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汤小规 县疾控中心主任

谭保林 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黄景祖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手足口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

(二)专家指导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立由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手足口病预防控制专家指导组。

组 长:罗 恒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副组长:潘祖旌 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成 员:韦昆成 县人民医院儿科主任

骆炳锋 县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

何延思 县疾控中心疾控科科长

负责对手足口病防控措施提出建议;制订防控预案和技术方案,指导手足口病疫情的处理及危重病例的救治,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现场处置机动队。县疾控中心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疫情现场处置机动队。负责全县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等工作。

其余医疗单位要根据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手足口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院内专家组、疫情处置机动队(组)。

四、防治措施

根据手足口病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结果,饭前便后不洗或少洗手、近一周与其他儿童共用玩具、幼托儿童和散居儿童、流动人口、与患者有接触史及家长手足口病预防知识缺乏为本病流行高危因素。手足口病以粪--口途径接触传播为主要传播方式,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是预防手足口病的关健。

(一)病例的早期发现

各级医疗单位应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xx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手足口病诊疗常规(20xx年修订版)》和《全国手足口病监测方案(20xx年版)》的有关规定,早期发现手足口病轻症病例和重症病例。县疾控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本辖区托幼机构及小学的检查和指导,要与教育部门通力合作,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晨午检制度,缺课登记制度,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一旦发现疑似手足口病病例要及时送医院诊治。杜绝带病坚持上学的现象。

县疾控中心要安排专人及时浏览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网络,及时审核相关信息,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准确掌握疫情。疫情暴发时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二)疫情报告

1.各级医疗单位要严格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xx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手足口病诊疗常规(20xx年修订版)》和《全国手足口病监测方案(20xx年版)》以及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的有关规定,对手足口病病例进行诊断和报告。

2.重症、死亡病例的报告:报告重症病例时,必须经县级手足口病临床专家组会诊,并由专家组组长同意方可进行网络直报。报告死亡病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符合手足口病临床诊断标准;二是具有病毒核酸检测(PCR)的实验室确诊依据。

3.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报告:聚集性疫情指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发生3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暴发疫情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依法及时向当地县疾控中心报告。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要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及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报告。

(三)病例的救治和管理

1.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xx年版)》及《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xx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手足口病诊疗常规(20xx年修订版)》的技术要求,积极做好手足口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及其他非定点医院做好发热或皮疹患儿的排查和诊断,要仔细询问病史,着重询问周边有无类似手足口病病例以及接触史、治疗经过,体检时注意皮疹、生命体征、神经系统及肺部体征,发现手足口病疑似病例要及时转诊到手足口病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一律不得留观收治5岁以下的发热儿童。

3.县人民医院为全县手足口病定点救治医院,要加强预检分诊,设立发热或皮疹病例专门诊室,成立手足口病临床救治专家组,负责对手足口病住院病例的救治和管理;同时要配备救治手足口病救治所需的必备药品(如丙种球蛋白)和儿童呼吸机等抢救设备,要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积极救治以及安全转诊工作,及时将重症病例转诊到市人民医院或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同时要根据需要及时增加传染病病房床位,以满足手足口病患者留院观察、治疗的需要。

4.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感染性疾病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预检分诊制度, 避免病人多科室流动。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做好重点科室、重点病房的消毒及人员防护工作,避免院内交叉感染,保障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就医安全。重点科室和重点区域医院要配有含氯洗手液供医务人员、病人以及病人家属洗手消毒用。同时加强医院产房、儿科病房的消毒,防止新生儿、婴幼儿发生院内感染而导致严重后果。

(四)托幼机构/学校的管理

1.县疾控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严格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晨午检制度、缺课登记制度。发现有发热或疱疹的患儿,应立即通知家长将其带至医疗机构就诊,诊断为手足口病的患儿需症状消失1周后返校。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定期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指导儿童及家长养成正确洗手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同时定期对玩具、儿童个人卫生用具(水杯、毛巾等)、餐具等物品进行清洗消毒;对活动室、寝室、教室、门把手、楼梯扶手、桌面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消毒;对厕所进行清扫、消毒。

2.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联防联控,做好对托幼机构、学校等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和管理。县疾控中心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手足口病防控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做好托幼机构/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五)疫情监测与分析

1.县疾控中心要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xx年版)》和《全国手足口病监测方案(20xx年版)》的要求,做好手足口病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监测工作,定期开展疫情分析、风险评估,掌握病原谱变化及疫情流行趋势,及时研判疫情发展态势。提交疫情风险评估报告给卫计局作为指导下一步防控工作的依据。

2. 县疾控中心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手足口病日常监测任务,最少每月采集5例首次就诊的普通手足口病病例标本在每月10日前送至市疾控中心,以及对所有暴发疫情、聚集性病例、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均采集标本开展病原学监测,以便及时研判疫情。

3.要提前做好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准备工作,要通过监测及时发现聚集性疫情预警信号,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处置,防止疫情蔓延发展。

(六)疫情控制

1.医疗单位要全面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科学救治、安全转诊、宣传教育和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协助疾控机构对重症、死亡病例开展流调和标本采集工作。

2.按照传染病属地管理原则,县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的重症、死亡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填写《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将检测结果向医疗机构进行反馈,并及时录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将死亡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县卫计局和市疾控中心;县疾控中心负责补充调查重症、死亡病例的诊疗情况及流行病学史,指导当地村卫生室开展病例的搜索、疫点消毒和健康教育等工作。村卫生室负责重症病例出院后的随访工作,以及疫点消毒、宣教工作。

3.聚集性/暴发疫情处置要求:出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暴发疫情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县疾控中心应依据《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xx年版)》,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处置,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市疾控中心。医疗单位负责病例报告、救治和管理,以及院内感染控制。若聚集性/暴发疫情发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则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与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之间的信息联动机制,指导学校或托幼机构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托幼机构采取停课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当前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要把预防控制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流行蔓延放在工作的首位,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务必加强对防控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xx年版)》、《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xx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手足口病诊疗常规(20xx年修订版)》、《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xx版)》和《全国手足口病监测方案(20xx年版)》等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密切与教育、宣传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明确各医疗机构防控责任,加大防控与救治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健康教育力度,提高全民防病意识

每年的4~7月和9~11月是手足口病流行高峰季节,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短信平台、微信、新媒体等各种媒体播出手足口病防治知识,重点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宣教力度。幼托机构要举办手足口病防治知识讲座、发放家长告知书等,提高家长防病意识和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健康教育开展个性化健康教育,重点针对5岁以下散居儿童家长开展进村入户面对面宣传教育。

(三)严格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有效遏制疫情传播扩散

1.组织开展以洗手为主的干预行动。在手足口病流行季节,县疾控中心、各乡镇卫生院要主动联系教育部门、托幼机构,协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对幼托机构的技术指导,完善洗手设施,确实保证儿童餐前便后要洗手,衣被、尿布等日常用品要经常清洗消毒。二是督促保健医生和值班老师认真落实晨检和午检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发热、皮疹儿童。三是告诫家长一旦发现小孩出现发热、皮疹症状,要立即送到县人民医院进行诊疗,以免耽误病情。

2.加强对儿童游乐场所的消毒管理。在手足口病流行季节,卫生监督所要主动加强对儿童游乐场所的监督指导,建议儿童游乐场所主管部门加大监管检查力度,督促儿童游乐场所开展常规消毒和卫生管理工作,定期落实环境、设施和玩具消毒措施,确保游乐场所卫生安全。

3.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防止院内感染。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重点加强对儿科门诊、急诊、手足口病病区、儿科和新生儿病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区域的管理,强化医务人员卫生意识,切实落实消毒隔离等控制医院感染的各项措施,医院要要求发热儿童及其家长在院诊疗期间全程带上口罩,有效预防和控制手足口病的医院感染。

(四)强化医务人员培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

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xx年版)》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单位医务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单位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手足口病发现意识和诊疗水平,切实落实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措施,特别是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诊断和救治。发现疑似重症手足口病病人,要尽快转送到上级定点重症救治医院(百色市人民医院和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同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县疾控中心报告。如遇突发状况,必要时提请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就地进行救治,最大限度地提高重症患者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

(五)营造良好环境,提高卫生素养

1.加强城乡环境整治,提高环境卫生水平。县爱卫办要组织做好社区爱国卫生运动,发动广大群众,以幼托机构、儿童游乐(活动)场所、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家庭、居民区、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清理卫生死角,加强人畜粪便管理和无害化处理,确保环境整洁。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篇(10)

一、检查目的

开展此项检查,是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教育部“*”颁布以来,各地、各校的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促进我省教育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校主要负责人履行领导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情况:

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审计规章制度;

2、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3、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工作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4、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5、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督促本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3、及时做出工作部署,组织和指导本单位以及所属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4、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5、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6、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校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和专职审计人员配备状况;

2、有关教育审计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情况;

3、近两年组织开展的主要审计项目及其审计的实际效果、效益。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教育机构自查报告篇(11)

一、提高思想认识,提前安排好春季传染病防控和食堂食品安全的工作

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和维护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提高对传染病防控和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认识,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学校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学校食堂设施、环境卫生、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储存食品等方面进行彻底清查,认真做好食品、饮用水安全工作,以高度责任心做好春季传染病防控和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二、加强学校卫生宣传和教育,增强学生对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讲座、板报、广播、网络等形式集中开展一次流感、肺结核、麻疹、流脑、腮腺炎、水痘、手足口病等传染病和食物中毒预防知识的宣传,加强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个人卫生教育,强化防范意识。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还应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宣传上述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知识,要求家长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学生出现发热、咳嗽、腮腺肿大、恶心、呕吐、头疼、腹泻、手掌脚掌和口腔出现疱疹或溃疡等疾病症状,要及时带学生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并告知学校。

三、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的监控与报告制度

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根据《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明确学校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负责学校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监控与报告工作,做到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报告人有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学校和托幼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