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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8 15:49:04

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篇(1)

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开始实施,规定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将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现役义务兵不计入家庭成员。

根据《办法》,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现役义务兵;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离家出走,失踪一年以上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等不计入家庭成员。

抚恤金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河北省城乡低保每人每月能领多少钱

据了解,目前,河北省城乡平均低保标准分别为437元/月和2587元/年,与全国城乡平均低保标准428元/月和2947元/年相比,河北省农村平均低保标准已低于全国水平。同时,河北省扶贫标准为2736元/年,高出全省农村平均低保水平149元。通知要求,各地要研究制定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的实施办法,通过适当调标,将低保标准提高到扶贫标准以上,并实行动态管理,始终保持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

浙江、辽宁、河北三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努力均始于1996年。至2004年底,三省农村贫困地区基本上都做到了应保尽保,应补尽补。2006年浙江共有农村低保对象53.98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为1795.8元,全年发放保障金5.51亿元;辽宁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66.7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为853元,全年发放保障金2.62亿元。河北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68.3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约为850元,共发放保障金1.72亿元。

河北农村低保标准

据了解,目前,我省各县(市、区)低保标准大多在600元至1000元之间,其中80个县低于693元的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

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700元。从明年1月起,农村低保标准不到700元的,要调整到700元,人均月补差额以县为单位不低于25元。各地要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已经超过700元的不能降下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提高。

全面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要突出抓好五个环节。一是合理确定标准。二是据实核查收入。三是及时发放资金。四是加强动态管理。五是落实保障资金。各市、县要认真进行测算,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今年年底前把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要大力加强敬老院建设,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到2010年全省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明年1月起,市将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新标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的农村困难群众将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低保不足700元的,要调整到700元,已经超过700元的不能降下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提高,人均月补差额以县为单位不低于25元。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出租或转让财产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精减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

在补助水平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在发放形式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补差额,按季或按月直接拨付到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保障对象持身份证、低保证、卡(存折)支取现金;对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可由乡(镇)政府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浙江、辽宁、河北三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努力均始于1996年。至2004年底,三省农村贫困地区基本上都做到了应保尽保,应补尽补。2006年浙江共有农村低保对象53.98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为1795.8元,全年发放保障金5.51亿元;辽宁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66.7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为853元,全年发放保障金2.62亿元。河北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68.3万人,年平均保障标准约为850元,共发放保障金1.72亿元。

因地制宜选择农村低保模式

由于我国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国家民政部在进行农村低保试点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农村低保的试点模式。与大多数省份采取由城镇向农村逐步过渡的低保策略不同,浙江省从一开始就实施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1年浙江省颁布并实施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该办法规定:“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均有从当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该规定给予城乡居民以平等的生存救助权,被国内誉为农村低保的“浙江模式”。浙江省能够采用城乡一体的低保模式,主要原因是地方经济较为发达,各级财政能够承担城乡一体保障的费用支出。辽宁省和河北省的农村低保则是在借鉴城市低保工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历了试点、全面铺开、逐渐扩大保障面等阶段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与城市不同,在借鉴城市低保经验完善农村低保的过程中,辽宁、河北两省围绕一些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和试点实践,在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农村低保对象的确认和农村低保的救助方式上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致力建设农村低保的制度框架

农村低保工作只有在制度上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才能真正体现政府责任,实现法制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过程中,浙江、辽宁、河北三省都特别重视农村低保制度本身的建设。浙江省2001年颁布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标志着浙江困难农民生活有了规范的制度保障。此外,浙江省还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示范县实施方案》、《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低保法规体系,确保了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辽宁省2004年颁布《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通过省级政府行政规章的形式对农民低保进行规范。配套措施齐全是《暂行办法》最受关注的亮点,除了领取低保金外,它还规定有关部门要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对低保户进行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后,《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也相继出台。河北省是由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农村低保的相关文件,2005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下发后,全省所有涉农市、县(市、区)陆续出台了农村低保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如石家庄市出台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市所属的一些县(市、区)也分别出台了具体的措施。这些文件确立了当地的农村低保标准和保障范围,建立了农村低保申请审批工作制度和程序。

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的筹资模式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浙江省2004年各级财政共出资4.47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占16.5%,设区市配套10%,其余73.5%由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分摊。各县、乡财政分摊比例不尽相同,有5∶5、4∶6、3∶7,也有的全部由县财政承担。《辽宁农村居民低保暂行办法》规定:“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以市、县财政筹集为主,省财政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农村低保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困难户救助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争取国家的补助资金。《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农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2005年辽宁省用于农村低保的资金总计2.54亿元,其中由农业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切出的“特困户救助金”为1.62亿元,市、县(区)财政列支农村低保专用资金0.62亿元,省财政补助农村低保资金0.3亿元。河北省低保资金主要由市、县财政负担,省级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目前大部分市、县(市、区)低保资金分担比例为1∶1。

采用“生活需求法”测定农村低保标准

在实践中,由于农民数量庞大、居住分散,没有家庭台账,缺乏基本统计,要准确掌握他们的家庭收入困难较大。浙江省和辽宁省采用“生活需求法”,即根据当地维持最低生活所需的物品和服务列出清单,然后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所需金额,以此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浙江省制定的每月基本生活支出清单为:粮食15公斤,干鲜菜15公斤,肉禽1.5公斤,蛋0.5公斤,水产品0.5公斤,糖0.5公斤,食油0.5公斤,医疗、教育按当地人均支出的60%计算;另外还有每户5度的用电和必要的衣被支出。河北省则要求各市、县通过调研自行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各县由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农民家庭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口粮、蔬菜、蛋类、肉类、食用油、调味品、水电、取暖、衣被、教育等。经过调查,得出各县的保障金额标准。

 

2017保定农村低保政策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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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篇(2)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长期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始终把做好农村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吃饭、穿衣、安居等问题,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从*年开始,我县加大了对农村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和月人均10元的补助标准,对全县19240名农村特困群众进行了救助,对1456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定期定量救助,月人均救助60元。但由于财力等因素影响,我县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实施范围窄、覆盖面小、救助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相当部份困难群众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难以满足众多困难群众的实际生活需要。加之我县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点多面广的特殊县情,弱势困难群体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重仍然很高,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全县还有未稳定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人口43079人。这些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和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的地方。从贫困现象的深层次成因分析,有生产发展条件较差导致的条件型贫困,有经济结构单一和增收渠道不畅导致的结构型贫困,有社会事业发展不足而导致的素质型贫困,有因灾、因病致残和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灾害性贫困,多种贫困相互交织,共同存在,使我县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建立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建立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大机遇,建立起一套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多手段、多举措抓好弱势困难群众的扶贫救助工作,以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契机,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县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农村低保既是一项直接关系党和政府形象、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德政善举工程。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取消农业税后出台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是从根本上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缩小收入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的重大举措。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传统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础,必将极大地提高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真正构筑起贫困群众生活保障的最后防线。特别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和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农村贫困群众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更需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给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以“兜底”的保障措施,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主动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把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抓实,让农民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不断巩固和发展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职,切实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制度,把这项惠及贫困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开展

我县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点多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省、市、县关于农村低保工作的统一部署,抓紧建立和完善标准适度、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扎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稳步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开展。

(一)准确核定保障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准确核定低保对象,是农村低保工作的核心,也是首先要做好的基础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将我省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大家都知道,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和部级的贫困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5.1%,农村现有绝对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8.04%。市政府依据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监测数据,综合考虑*年底极端贫困人口数、绝对贫困残疾人数、未纳入供养新增加的五保人数、困难优抚对象和绝对贫困人口的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了我县*年纳入农村低保对象人数为41238人。各乡镇要根据县政府下达的指标控制数准确核定辖区内农村低保人数,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根据不同的贫困状况、贫困原因、贫困类型,按照下达的指标控制数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从低到高优先纳入保障范围。下达各乡镇保障指标人数既不能突破,也不能减少。

(二)科学确定保障标准,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按照保障标准实施差额补助,是低保制度区别于传统社会救助的重要标志。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标准,是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环节。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绝对贫困标准的要求,我县今年农村最低标准定为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693元,凡达不到标准的农村居民,按家庭年人均实际收入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年人均补助标准不低于360元。为防止平均主义、懒汉思想的出现,要根据特困家庭主要经济收入、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等情况,将绝对贫困人口进一步细分,把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种类别,针对贫困家庭不同贫困程度实行分类救助,对A类保障对象月人均补助40元,B类保障对象月人均补助30元,C类保障对象月人均补助20元。分类救助的目的主要是对重点保障对象实行重点救助,对一般保障对象实行一般救助,对特殊保障对象实行特殊救助,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充分利用,切实保障各类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群众,要通过政府一定的救助支持,鼓励其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摆脱贫困、脱离保障范围。

(三)统筹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切实推动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积极足额筹措到位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是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保证。省里根据分级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农村低保人数、贫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情况,确定了各州市低保资金的补助比例和补助金额,昭通被确定为三类地区,月人均补助所需的30元资金中,由省补助22.5元,市补助1元,其余6.5元由县人民政府配套解决。我县按市政府下达指标控制数41238人计算,省、市、县每年共需筹集资金1484.59万元,其中省级补助资金1113.43万元,市级补助资金49.49万元,县级财政需筹资321.66万元。尽管我县财政十分困难,县政府仍决定将农村低保资金县级配套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全部及时到位,使我县农村低保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60元的底限。

为使农村低保金及时足额落到实处,县财政局要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下设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汇集、核拨、发放等业务,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完善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切实解决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督管理的问题,经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封闭运行。

(四)严格操作程序,切实保障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户主申请、小组推荐、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县财政局发放的工作程序,切实做好低保对象的确定工作。要立足于“保障最困难群众”来定范围;要立足于“解决温饱”来定标准;要摸清底数,慎重定案,按规办事;要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稳步推进;要注意与农村五保、优抚、扶贫、灾民救助、移民救助、临时救助相互衔接;要充分考虑部份农村特困人口特别是少数民族人口文化水平低、居住偏僻分散、不愿甚至不敢向政府讲述自己困难的实际,搞好入户调查,做到胸中有数,防止在户主申请才解决的大原则下出现应保未保的现象;要把握好度和量的关系,确保将符合条件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等情况出现。

(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提高低保工作水平

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适应农村低保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家庭收入核实测算、申报审批、资金发放,资金监督管理、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等方面的办法和制度,形成符合农村低保工作需要、适合我县实际的低保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确保低保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搞好农村低保制度与五保供养、灾害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以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为主,以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济等为辅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各乡镇、各村委会和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所承担的职责分别建立完善农村低保工作档案;要加快农村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网络化管理,全面提高农村低保工作服务效率、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加强宣传教育,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乡镇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对农村困难群众的关心,宣传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规定,让这一惠民工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关注农村困难群体,支持农村低保工作。要把农村低保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低保工作实施情况、公开保障标准、审批程序和补助金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为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抓好落实

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同、基层落实的要求,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强化落实,确保全县农村低保制度的如期建立和实施。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目标,制定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层层抓好落实,做到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措施具体、责任明确、资金落实、保障有力。各乡镇主要领导必须负总责、亲自抓,要为全面建立和实施低保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力保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经常听取农村低保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强保障。要严格按照省、市和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确保在7月底前将低保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一折通”存折转发兑现到低保对象手中。

二是民政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县民政局要把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低保工作主力军作用,深入一线,深入村寨,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详实的基础数据,切实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牵头做好农村低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全面履行好制定政策、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等各方面的职责;要加强请示报告,要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为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农村低保篇(3)

一、保障对象范围和保障标准

我县的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农村人口。具体是以下三类:一是新增五保供养人员;二是农村特困户;三是农村贫困户。

今年,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执行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按不同档次进行差额补助,分档分类施保。新增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全额享受每人每月60元标准不变;农村特困户每人每月补差从25元增至39元;农村贫困户每人每月补差从20元增至30元。

二、保障人数

今年,仍按年上级确定并下达我县的农村低保人数20763人(其中:新增农村五保供养人员2192人、农村特困户15597人、农村贫困户2974人)开展农村低保审批工作,人数不变,在乡镇范围内调整。各乡镇农村低保人数分配附后(详见附表1)。

三、严格审批程序,把好农村低保进出关

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腾政发〔〕30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准确掌握政策尺度,在调查、审核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拒绝人情低保,避免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拒之门外,而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农村低保的情况发生。对新增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农村特困户、农村贫困户,按对应档次和补差标准实行分类分档施保,不得平均发放。

四、具体工作要求

农村低保篇(4)

国外学术界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研究已相对成熟,但是由于主要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不因城乡地域差异而设定,研究对象并不明确将低保划分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因此,农村低保制度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现实课题,是中国“三农”问题的焦点。从制度安排视角寻求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有效路径,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呈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农村社会保障缺位的现象几乎达到了静止的均衡状态。受其影响,学者们对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研究一直处于薄弱的状态,直到1996年民政部在山东烟台、河北平泉、四川彭州和甘肃永昌进行农村低保制度的试点,学术界对农村低保制度才逐步重视。随着十几年来农村低保由试点到推广的运行,国内对该项制度的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著述日益增多,这些研究视角多样、方法综合,并且紧密结合我国宏观经济社会环境和农村低保运行状况的变化。本文主要从农村低保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思路对策两个方面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梳理,以期为相关问题的未来研究提供借鉴。

一、关于农村低保制度存在问题的研究

学术界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研究是随着该项制度在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建立而逐渐展开的。归纳起来,农村低保制度目前还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低保资金落实难

1、农村低保筹资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是导致大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救助资金落实难的主要原因。郭海清认为,我国城市低保制度之所以能够普遍建立起来,关键在于政府资金上的保证,但是这种主要靠下级财政筹措资金的办法,在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以维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维持难度很大,这直接影响到了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范利祥指出,县、乡财政紧张,村级财政没有稳定的来源,因此农村低保大面积推广还存在不少难题。

2、为保证农村低保制度的运行具有稳定和可靠的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政府必须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贺大姣指出,迄今为止中央财政并没有对农村低保资金做出具体的安排,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公正的。钟晓敏指出,低保资金应由中央或省一级政府通过一般性税收来筹措,并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补偿。

(二)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力度不足

张时飞从农村低保标准、月人均救助额、农村和城市的低保标准差距三个方面对辽宁、河北两省的农村低保制度的救助水平进行了考察和比较,他们认为,如果低保标准绝对水平太低或相对水平(城乡)相差太大,则不能达到保障农村低保对象最起码的生活水平从而稳定社会的政策目标。

保障力度不足的根源在于现行低保标准的制定方法存在着重大缺陷。洪凯指出,现行农村低保标准是典型的“生存保障”,一般由县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维持当地农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现行农村低保并不是包括教育救助、技能培训、医疗救助等改善人力资本、提高自身发展能力所需的“发展保障”。

(三)农村低保对象难以识别

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入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困难。吕学静认为,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由于农村养老金制度远未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口其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王增文进一步指出,由于我国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

(四)农村低保管理体制不完善

规范化的管理是农村低保工作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保障。李文新认为,在户籍制度放开、人口流动频繁的新形势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由于农村居民居住地相对分散,而基层民政部门人员较少,由乡村两级逐一调查核实的工作量较大。洪凯经过调查后指出,目前由于地方财力所限,许多地方都没有将低保工作经费打入低保预算,也缺乏有效监督农村基层干部在低保物资和服务分配行为的保障措施,这难以避免基层干部在实际操作中照顾亲朋好友或有意多报低保对象数量及瞒报低保对象收入水平等问题。

二、关于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思路对策的研究

针对农村低保制度设计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层面提出了完善的思路对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建设农村低保制度、建立对农村特困群体长效救助机制的关键因素。学者们对完善农村低保的资金筹集渠道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吕学静认为,省以上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尽早安排农村低保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省财政应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比例,主要投向区域内财政困难的市、县。他参考国内外经验进一步提出,省以上财政投入以不低于资金总量的70%为宜。刘玉森等学者提出将部分个人收入所得税纳入农村低保资金的建议。他们认为,与其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措施来确保低保资金供给,不如直接明确目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用途,目前我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已达上千亿元,从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农村低保是可行的。他们还提出将部分福利销售收入纳入农村低保资金的设想。

(二)准确界定农村低保对象

学者们对如何准确界定农村低保对象的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低保对象涵盖面的研究。例如,戴卫东具体地提出,低保对象的确定标准分为四类: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户;家庭劳动力严重残疾生活确有困难者;家庭劳动力因常年疾病确有困难者;家庭主要成员因病、灾死亡而子女均不到劳动年龄生活特别困难者。二是对低保对象识别方法的研究。上文提到,农民收入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农村低保对象的识别并非易事。对此,洪凯提出,要建立简便有效的农民实物收入、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赠予性收入申报评估制度和相关评估标准,同时要建立农民财产和农民消费评估制度及评估标准;对财产数量及消费水平超过标准的农民,即使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也不能纳入低保范围。王萍认为,要探索和完善农村贫困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针对家庭收入难核定问题,要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她同时提出,要明确年度中因灾致贫的救助与低保工作关系,对于遇到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在当年将按照现行的救灾救济制度,通过救灾资金给予临时救助,次年在低保滚动管理中,按既定政策统一评定低保对象。

(三)科学确定农村低保线

低保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能否科学地确定低保标准。针对目前低保标准偏低的原

因,学者们对如何确定农村低保线进行了不少的探索,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在保障标准的制定原则上,洪凯认为,应变生存保障为发展保障,逐步将低保对象的就业培训、子女基础教育、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住房保障等支出列入农村低保范围。对财力暂时不足的地区,可根据财力和其他条件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阶段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但李文新却认为,低保制度的功能是满足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其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消费水平确定,不宜包括其他诸如医疗、教育等消费的需要。

在保障标准的制定方法上,张平平、尹洁认为,首先以省为单位测算全省的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乘以区县的平衡系数,再考虑适当的调整数,最后所得即为区县的低保标准。在如何具体计算各地农村低保标准方面,吕学静提出,较为科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应为农民人均收入的28%左右,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参照系数亦有差异。

(四)规范和细化农村低保管理工作机制

良好的制度与有效的管理从来就是有机统一的,要做好农村低保的制度设计,必须与有效的管理有机结合。其中,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问题最受学者重视。吕学静指出,应正确选择农村低保资金管理方式,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资金集中到县一级统一管理,村集体负担的资金,可由村集体直接与保障对象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时发放。董丽则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分析认为,低保资金在会计核算时应设置相应的债权债务账户——“应收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应付最低生活保障金”,此外还应该设立用于核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基本户”,并专款专用。

三、现有研究成果的局限性与进一步研究的思路

上述文献对农村低保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这些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有助于人们更充分地认识到政府在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上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政府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拓展了农村低保问题研究的视野,启发了人们进一步开展相关研究的思路,从而也为笔者系统深入地研究该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现有的研究也存在明显的局限,尤其是对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农村现实国情的挖掘仍显不足,这与我国农村低保制度改革的现实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具体地说:

第一,农村低保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是低保资金落实难的重要原因,已有研究大多限于定性分析。笔者拟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即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得到地方政府在争取上级政府低保资金转移支付时的行为函数,进而从我国的政府体制这个角度剖析其深层原因。

第二,现行农村低保水平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但笔者认为,已有研究并未很好、系统地分析这个问题:这类文献仅从低保户需求的角度分析低保水平;评价方法偏于主观且属静态分析。笔者从低保户的需求和政府的供给两个方面对现有低保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运用计量模型对低保标准的动态变化加以客观研究,以突出制度演变的动态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体系,可以为政府科学制定低保标准提供方法上的借鉴。

农村低保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低保制度是通过省、县两级政府拨款等渠道筹资。

第三条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结合我县社会经济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坚持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逐步完善,确保我县农村低保制度平稳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成立琼中县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其职责是

一)领导、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农村低保工作。

二)制定和修改完善我县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方法;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负责向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三)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资金预算、决算的审定;监督农村低保金发放情况。

乡镇由分管领导及驻点干部组成;村(居)委会由党员、干部组成,各乡镇、村(居)委会、村小组成立农村低保服务网络机构。村(居)小组由村组长和村民组成。其职责是协助县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管理、协调、审核低保工作。

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其职责是制订我县农村低保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低保资金的管理实施方法和资金的筹集、预算、决算的审定;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第五条县农村低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农村低保对象申请低保金的审核和发放。

第三章保证范围和对象

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困难家庭,第六条凡持有琼中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均有条件获得基本生活保证的权利。主要家庭包括:

一)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家庭。

二)家庭主要成员因严重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家庭。

三)家庭主要成员临时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靠自身力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

第七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己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证待遇:

一)暂住人口;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吸毒、、的

四)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或拒绝核查的

五)有劳动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保证规范

主要参照我县农村群众一般的生活水平与县财政的接受能力和一个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为测算依据。县暂以人均月60元标准执行,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今后可随经济发展适当调整规范。

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第九条农村居民无生活来源。按人口最低保证规范金额享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给予差额享受。

第十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其家庭成员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收入(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副业、外出务工和赡养费、抚养费、家属资助、社会捐助资金。保证对象家庭资产出租变卖及合股等收入)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奖学金、转业费、复员费、医疗救助费、丧葬费等不算家庭收入。

第五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证。并按《琼中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申请审批表》下称《审批表》要求逐项填写同时提交相片、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要逐户进行调查,并经讨论评定后,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收入情况、拟保人数等。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则再次调查核实,并再次将核实情况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办人在申请表中签署调查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公章,连同花名册一起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低保《审批表》后。初审合格的由经办人签署初审意见,加盖乡(镇)政府公章,连同花名册一起送县民政局。

第十三条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呈送的拟保对象花名册与《审批表》后。各村(居)委会要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7天。县民政局向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申请人发给《琼中县农村低保金额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保证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对筹集到低保资金,第十四条农村低保资金的筹措主要从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和各类社会救济金、社会捐助款、福利收入等用于农民生活救济的款项及县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的资金。全部纳入低保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专户专存、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建立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和报表制度。每年年度前。提出一年度资金预算,经县财政局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县财政局要根据农村低保工作的实际,依照农村低保资金总额的5%比例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

第七章保证金发放办法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县民政局每月下拨保证金,乡(镇)按月发放。保证对象凭《琼中县农村低保领取证》自己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领取保证金。发放保证金过程中,要落实到户,做到对象名单一致,保证规范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对上级拨付的农村低保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第十八条对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和家庭严重困难、经济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实行临时救济。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已达到或逾越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给予三个月的缓冲期。应及时停止发放保证金,并收回《琼中县农村低保金领取证》

第八章完善配套措施。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对象凭《琼中县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可享受下列优惠照顾:

一)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对农村低保对象入学的子女给予适当优惠照顾。

二)琼中工商局对自谋职业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收取管理费、登记注册费、技术咨询费时给予适当的优惠;税务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减免税收。

三)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扶持发展生产。

第九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保证对象、保证金额等情况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农村低保篇(6)

根据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经济部2004年的报告——《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全面解决农村温饱问题的建议》,虽然中国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已使贫困人口锐减,但农村地区年收入低于627元的农民还有2000多万人。627元在中国被认为是温饱线。

在中国,各地因为实际情况不同而制定了不同的农村低保标准,一般来说,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内陆地区。 中国农村地区采取民主的方式来判定和筛选属于低保范畴的家庭。 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中国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保障制度从城镇向乡村延伸的必然要求。在中国,由于长期以来实行始于上世纪50年代的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差别十分明显,目前城乡收入之比超过3.2。中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在约占全国总人口70%的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许多低收入家庭一直无法得到系统的有效补贴。

农村低保篇(7)

(二)起步探索阶段。20*年,*县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县实施了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截止20*年上半年,全县农村特困救助对象为2214户、5131人,占农村人口的2.7%。人年均救助标准120元。这一阶段由于救助标准偏低,救助面过窄,致使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其社会效果不太明显。

(三)规范提高阶段。20*年,*县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开展年度核查和适当扩面提标工作,加强了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和资金发放等程序,进一步规范了*县农村低保工作。截至20*年底,全县农村低保对象累计增加2880人,取消1243人,类别调整565人。实际在册保障人数为3286户、8176人,占农村人口4.3%,月人平保障水平为45元;月户平保障水平为112.6元。其中:一类对象282户、325人,占保障人数的4%,月人平保障水平为80元;二类对象1419户、3462人,占保障人数的42%,月人平保障水平为55元;三类对象1585户、4389人,占保障人数的54%,月人平保障水平为35元。这一阶段由于加大了年度核查和动态管理力度,坚持按户保障和分类施保,对特殊困难群众进行了特殊保障,进行了适度扩面和提标,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使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农村低保工作取得的成效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由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生活救助,它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对传统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改革。从全县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看,这项工作所取得成效是十分明显的。

(一)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是政府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传统的社会救助过渡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救济覆盖面扩大到全部农村困难居民,解决了他们特别是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加快了新农村建设和脱贫奔小康的步伐,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民政分管的这一块看,主要由救灾救济、临时救济等所组成。社会救济主要是解决资金保障,只有与资金保障结合才能构成比较完整的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确立,解决了资金保障,从社会救济工作内容和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完善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密切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提高了政府的威信,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正因如此,这项制度的实施从一开始就进展顺利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

(四)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过去,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主要靠救济生活款进行安排,“零打碎敲”,随意性较大,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未得到根本解决。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保障对象、保障标准、资金来源、审核审批、管理监督都规范化,使社会救济工作更加科学化、程序化、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加快了脱贫奔小康的步伐,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通过制度有力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开放所带来的丰硕成果,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脱贫奔小康的积极性,改善了社会风气,使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境界。

三、农村低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县自20*年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来,这项工作从去年进展明显加快,纳入农村低保的人数和低保资金支出大幅度增加,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经过两次提标以后有明显提高,管理操作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是,农村低保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目前,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还不健全。一是民主评议机制不健全,评议依据不足。民主评议的基础是入户核查。从以前组织评议的情况来看,部分乡村没有坚持入户核查,就是将指标一分解,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没有任何调查核算评议依据,完全由评议人员凭印象、凭感觉选择、其评议结果随意性很强,不公平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入户核查机制不健全,轮流坐庄的现象较为严重。低保对象准不准,入户核查是关键。由于有的乡村干部在包村核查工作中对入户核查认识不高,怕得罪人,简单地召开一个评议会,把所分指标一评完就了事,由村干部说了算,造成对象不准确,轮换坐庄的现象无法有效解决,给农村低保工作带来了一定损害。三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存在着“人情保,关系保”的现象。由于部分乡村干部受利益驱动,放宽低保条件,搞唯指标论,硬是将自己的关系户纳入农村低保,造成了群众的不满情绪,损坏了群众利益,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低保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工作压力大。一是县级低保机构与日益增长的保障对象不相适应。目前,*县民政局低保股编制只有1人,无法行使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二是乡镇民政办没有配备专门的低保工作专干,与日益繁杂的各项民政工作任务不相适应。日前,乡镇只有1名民政员、无法应付县直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而且民政员还要包村,根本就谈不上城乡保障对象的规范化管理。三是村支两委干部素质不高,变动较为频繁,对低保工作不熟悉,加之县乡两级低保工作人员偏少,致使城乡低保管理工作难度增大,导致基层操作不规范,入户核查和民主评议把关不严,造成该保的没保,不该保的保了,伤害群众感情,败坏社会风气,违背低保制度的宗旨。

(三)低保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制约监管工作无法到位。随着*县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保障人数逐年增加,工作难度大,要求高,没有必需的工作经费、人员和设备作保障,很难完成管理监督工作任务。

四、农村低保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农村低保篇(8)

第二条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初审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市财政、统计、发改、劳动和社会保障、农牧、卫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其中,**县、达坂城区全部由市财政承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东区全部自行承担,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按照市、区两级5:5的比例承担。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区(县)财政设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补助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本市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为每人每年960元(每人每月80元),对年人均收入不足960元的农村居民进行差额补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发改等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二)家庭成员就业及外出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其他各种劳动收入等;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四)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遗赠;

(七)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八)村(组)集体经济分配的收入;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九条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三)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

(四)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

(五)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六)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条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

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纯收入/家庭人口数。

(一)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三)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离婚、丧偶、无住房等原因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四)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第十一条赡养费、扶养或者抚养费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婚姻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养、扶养或抚养协议、裁决的规定计算;

(三)没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具体数额由村民(居民)委员会评议小组征求村民意见后确定;

(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费、扶养或抚养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三)有劳动能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安置除外);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具体价值限额由区(县)确定);家中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成员持有移动通讯工具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本市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有、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六)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以及采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

(七)有责任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外出打工、经商而责任田承包他人的除外);

(八)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十三条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在执行自治区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本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第十五条村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受理本村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一)村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民主评审、张榜公布等工作。根据入户调查核实的情况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准,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村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走访、入户调查等办法核实,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并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委托村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区(县)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综合比较乡、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初步确定全额或者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内公示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发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自批准之月起的下个月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八条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要公开农村低保政策规定、申报程序,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居民)委员会以货币形式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区(县)实行社会化发放;保障对象持领取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行动不便的可由村民(居民)委员会代领,并负责发放到位。

发放和领取农村低保金手续必须齐备。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应当每年复审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村民(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收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对象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应当自迁移之日起30日内到原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与迁入区(县)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税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项检查制度,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无正当理由不予审批或无故拖延的;

(二)弄虚作假,批准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居民享受待遇的;

(三)擅自改变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范围和标准的;

(四)其他侵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且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农村低保篇(9)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执行。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七)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八)因农村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部分的收入;

(九)因建设征地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除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外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九条下列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十条家庭年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上年度家庭收入的年人均数额计算、核定。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中非农业人口的收入,按以下方式计算、核定:

(一)在职职工按工资收入计算;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职)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

(三)职工遗属的收入,按省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从事非固定职业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算;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辖区内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或按当年本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鉴定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七)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余下部分按农村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年数,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赡养费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30%计算。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

(一)户主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在职职工提供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单位证明;

(四)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劳动社保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

(五)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六)提供近3个月家庭电费和电话费缴费单;

(七)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者人户分离的,按下列规定申报:

申请者确因无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处形成人户分离的,向户籍地申报,由户籍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现住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居住地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规定审核、审批:

(一)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调查取证,公示5日后,召集村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调查记录、会议记录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其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的决定。审批手续应在10日内办结,并在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张榜公布3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0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发给保障金领取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制”发放到户,实行按季度发放。申请人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卡在规定时期内向授权机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无特殊原因逾期不领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予以取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提供收入证明以及不配合调查的;

(二)家庭有空调、机动车、移动电话、电脑、贵重首饰、高级组合音响、古玩字画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近2年内购(含贷款)房(不含拆迁还原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的,家庭有1处以上住房的;

(四)家庭饲养名贵宠物的;

(五)进行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的;

(六)家庭电费月支出超过20元、电话费月支出超过20元的;

(七)因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九)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村民委员会代表评议表决不应纳入的;

(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十一)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难以查清的;

(十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者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救助未满6个月的;

(十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第十八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应遵守公民道德行为规范。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以上拒绝参加的,停发1个季度保障金,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的,可予免除劳动。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低保管理机关应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村、乡、县三级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1月份必须重新核查一次。

第二十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遇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协管低保员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跟踪调查和入户巡访,掌握其家庭收入等情况变化,并及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意见,报管理机关审批。对停发的,应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核、审批、签署意见的,无故拖延的;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享受意见的;、、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为申请低保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出具虚假证明、帮助骗保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一经查实,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农村低保篇(10)

一、合理确定保障范围

(一)保障范围的确定

长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并居住我县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均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我县2006年确定的农村低保标准和上级提标精神,2009年由2006年的650元提高到1200元。

1、保障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家庭:

⑴、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或虽有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而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家庭;

⑵、因身体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困难家庭;

⑶、子女上学的单亲生活困难家庭;

⑷、主要劳动力因病不能劳动或家庭成员中患大病医疗支出过大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⑸、因意外事故导致伤病或自然灾害造成财产严重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⑹、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因公致伤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⑺、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并与孤儿共同生活且监护人无抚养能力的家庭;

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家庭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

⑼、其他困难家庭。

2、下列人员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⑴、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的;

⑵、因建房或婚丧事大操大办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⑶、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而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⑷、因酗酒、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公伤等得到赔偿达到或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成员的认定

家庭成员的认定是确定保障人数的关键。户口本上的户主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出的在读大学生视为同一家庭成员;已婚子女按另一家庭计算;与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祖父母、已婚残疾子女共同生活的可按同一家庭计算。

(三)家庭收入的核算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是确定可否享受低保待遇和保障金“补差”标准关键环节,乡村两级要认真核实,村级要成立由支村“两委”干部、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的“农村低保收入核定小组”,准确计算申请人的家庭实际收入。

家庭收入来源包括经营收入(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其它收入等)、劳务收入,也包括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赡养费、抚养费、财产性收入(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收取的租金)和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和他人赠与款物的收入。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均计入家庭收入中。有劳动能力且身体健康的成年人,收入无法确定时按照所在村人均收入计算。凡得到赔偿费或补偿费的家庭,按照农村低保标准折算年限,年满后才可纳入低保。

二、严格规范申请审批和复核程序

(一)村级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写出家庭困难低保申请。

2、支村委会研究。接收农村低保个人申请后,要及时召开支村“两委”会议,对各低保申请户的家庭情况分析研究,对确定的合格户,安排人员入户调查,核定收入。村纪检监督小组长参加会议。

3、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对低保申请户或年度复核户进行民主评议和投票表决。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参加会议。

4、张榜公示。对评议表决通过户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较集中地方公示7天以上,群众无异议的,填写《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并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廉政监督小组长共同签字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审查。

上报材料包括:(1)申请书;(2)户口簿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家庭合照;(5)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6)表决汇总表(复印件);(7)支村委意见;(8)纪检监督小组意见。

有特殊对象的家庭应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患重大疾病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并附病历;残疾人家庭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判决书或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件;子女上大学的提供学校证明,户口转入学校的,由派出所出据证明。

上报材料必须真实齐全,户主姓名及家庭成员姓名必须与户口薄、身份证一致。

(二)乡镇审查

1、各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纪检书记、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民政助理员、统计员、经管员为成员的“农村低保领导组”。负责对所属村委提交的低保户进行审查。

2、乡镇收到各村上报的申请户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进行调查,走街窜巷进行走访,并召开农村低保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入户率达到100%。乡镇审查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民政审批

1、县民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户材料要认真审查,并及时组织力量入户抽查,对各乡镇抽查村和抽中村的入户率均不少于30%;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各乡镇;对不符合条件或有举报的户,退回申请人所属乡镇,由乡镇负责妥善处理。

2、对县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各乡镇要及时反馈所属村委,由村委再次公示5天以上,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由乡镇将具体情况书面呈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四)年度复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县的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农村低保的年度复核工作,一年一次。凡已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要主动向所在村提出复核申请,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合格的,公示7天后,群众无异议的,填写《年度复核花名登记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家庭收入增加或因人口变化需退保的,应及时予以退出,对无故不参加复核的,按自动放弃取消其保障资格对待。

三、保障资金发放与管理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工作由农村信用社承担,每季发放一次。发放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各乡镇信用社,信用社按照各乡镇民政办提供的发放名单,开设低保金发放个人帐户,其存折由民政办登记发放。低保对象凭身份证、保障证、存折到指定的信用社领取。

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智残人员、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等特殊人员,由其监护人代领,无监护人的由村委会指定的监护人代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病人,由其指定最信任的人代领,无信任人的由村委会指定代领人。凡由他人代为领取的,村委会、乡镇民政工作人员要定期走访、检查和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规范低保管理,接收群众监督

农村低保篇(11)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不断加大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大幅减少。但是,仍有部分贫困人口尚未解决温饱问题,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帮助其中有劳动能力的人积极劳动脱贫致富。党的十六大以来,部分地区根据中央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全面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打下了良好基础。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做好这一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明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同时,要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便,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三、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四、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二)民主公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三)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要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

(四)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农村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合理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