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1 1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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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细则

篇(1)

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要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另行开设信用交易账户,而该账户也只能参与交易所指定范围内的证券品种的买卖。

可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品种通常必须具备业绩良好、流通量大、换手率高、价格波动程度较低等条件,以避免助长投机气氛和市场操纵行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股权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也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要求之一。

交易所会每隔一段时间,重新对标的证券名单进行审核和确定,并向市场公布。而当某支股票的融资融券余额超过一定限度,或者出现交易异常情况时,也可能暂停该股票继续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

资质评估

融资融券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信用交易,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风险控制也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从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证监会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资格也做出了约束。

同理,在融资融券交易账户开设之初,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券商有必要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操作能力、信用记录等资质进行综合评估,从而判断是否可以向该投资者开放融资融券业务,以及融出的最大额度和利率水平。这一流程和银行的征信评估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以评估客户的信用水平和偿付能力为主要目的。

保证金存入

在确定了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额度上限、利率等条件之后,该投资者需要把现金或股票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参与信用交易的保证金。其中的股票也必须是交易所认可的、可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品种。

所有存入股票的市值,都乘以一定的折算率加总,再加上所有现金,就是投资者可以使用的保证金额度。这里面所说的折算率,是在证监会规定的范围内,由券商自行决定的,可用保证金对抵押证券市值的比率。在确定折算率时,必然要考虑不同证券的风险程度,赋予不同的数值。《细则》中对各证券品种折算率的上限都做出了规定,例如国债的最高折算率为95%,上证180指数成分股、深证100指数成分股最高折算率为70%等等。

假设某券商规定股票S的折算率为70%,50ETF的折算率为90%。某投资者开户后存入1 00万元现金,市值50万元的股票S和市值70万元的50ETF,那么他的初始保证金余额就是:100+50×70%+70×90%=198万元。

融资融券限额

有了存放在保证金账户的自有资产,投资者就可以向券商进行借贷了。投资者可以向券商借人现金买进股票,也可以借入股票卖出。保证金总额除以借贷的金额或者股票市值,就是保证金比率。在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之后,融入越多的资金买股票、或者融入越多的股票卖出,保证金比率也就越低。《细则》中规定融资和融券的保证金比率的下限都为50%,也就是规定了一定数额保证金所能借贷的最大现金或者股票市值。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通常都是被锁定的,即投资者不可以再用这部分资金买入其它股票,只可以用来把原来融券卖出的股票买回还给券商。这就排除了资金被无限放大的可能。同时,为了避免在市场下跌时做空,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细则》还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也就是说融券卖出只能挂卖单,而不能主动卖出。

紧接上例,假设上例中该投资者的经纪券商规定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率均为50%。根据该投资者存入资金和股票计算得出其初始保证金余额为1 98万元,则他最多可以融资买入市值396万元的证券。如果全仓买入,则该投资者的保证金比率就达到:198/596=50%,恰好达到券商规定的保证金比率下限。此时投资者就不可以再通过信用交易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了,除非先平掉一部分信用仓位,释放保证金。

担保维持

篇(2)

一、引言

融资融券,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向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保证金可抵充物,从证券公司融得资金进行证券买入或者容得证券进行卖出的交易行为。融资融券作为一种证券信用交易,在海外发展已经成熟,并对本国的证券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推行时间较晚,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参照国外发展经验,全面探析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现状。

二、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现状

我国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于2010年3月31日正式启动,试点当日两市融资余额为649万元,其中沪市融资余额为582万元,深市融资余额为67万元;两市融券余额金额总量为9万元,沪市占比22.2%,深市占比77.8%。试点初期,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共有6家,标的股票包括上证50成分股以及深成指40只股票。截止2014年3月31日,两市融资融券余额达到了3926亿元,其中沪市占比65.9%,深市占比34.1%;相比试点当日的649万的融资余额总量,扩大了近6万倍。而两市的融券余量也高达3.3万股,两市融券余量金额总额也达到了27亿元;获批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超过了70家,4000多家的营业部在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交易标的股票达到了700只。

三、目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融资融券业务整体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处于稳步向前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融资融券业务发展严重失衡,融券业务发展严重滞后

从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以来,融资业务的发展规模与业务增长速度就远远大于融券业务,融资交易规模占了整个融资融券交易的99%以上。试点初期,我国的融资余额总量约是融券余额总量的72倍,经过4年的发展,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在规模上发生了质的飞越,相比于试点初期,我国的融资业务扩张了近6万倍,融资余额总量达到了近4000亿的水平;反观我国的融券业务,尽管融券余额总量也达到了30亿元的水平,但就其增长速度来看,远远落后融资业务的增长速度,融资余额规模总量也远远超过融券余额总量,而且从目前情况来看,两者之间的差距不但没有缩减反而在逐步扩大。

(二)标的证券仍有扩容的空间

目前我国融资融券可交易标的证券有700多只,标的证券数量约占我国股市股票总数的23%。尽管我国在标的证券扩容方面有了较大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我国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仍有扩容的空间。以国际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为例,美国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占上市证券的比例超过了50%,日本标的证券的数量超过了上市股票总数的70%,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标的证券占比更高,达到了90%。因此,我国仍有进一步扩大标的证券范围的必要。

(三)融资融券费率偏高

融资融券交易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或融入证券的交易,其主要交易成本是相应的融资利率和融券利率。我国融资利率以及融券利率普遍为8.6%,部分证券公司的融券费率达到了10.6%。与美国相比,美国的融资利率以及融券利率均维持在2%左右,利率相对较低。日本与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相近,但其融资融券费率却只维持在2%~3%水平。因此,我国的融资融券利率是显著高于海外的,高昂的交易成本也会大大降低整个融资融券市场的活跃程度。

(四)融资融券交易细则有待完善

从我国现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规定来看,沪深两市均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并且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能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该规定的制定旨在严格控制融券卖出风险。但是,随着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融券交易日渐频繁,沿用当前交易细则不仅使得融券交易活跃程度受到一定限制,由于交易不能及时进行,投资者则面临追加更多保证金的风险,降低投资者交易意向。

四、完善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建议

(一)有序扩大标的证券范围,大力发展转融通业务

目前我国的标的证券数目虽然超过了700只,但相对整个证券市场来讲,仍有大量扩容的空间。标的证券扩容,应该包括数量以及品种两个方面的扩容。在标的证券选择上可以适当纳入新题材、新股、ST股票以及ETF等,相对来讲这些品种投资价值较大,更能吸引投资者。转融通业务作为融资融券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发挥其相应的职能作用。但我国转融通试点业务以来,市场的转融通业务却一直没有新的突破。因此,在有序扩大标的证券范围的同时,应该大力发展转融通业务,逐渐完善融资融券市场交易机制。

(二)降低融资融券交易成本

相对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融资融券交易费率,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成本要高出许多,融资融券费率应当逐步过渡到让市场自身供求决定,完善市场定价机制,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推出时间还不长,因此可以借鉴国外融资融券发展相对成熟国家的经验,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收取不同类别的交易费率,提升投资者的交易热情,促进融资融券市场的活跃程度。

(三)逐步放宽严格的风险防范制度

从我国融资融券的交易机制来看,对融资融券交易有着严格的限制,间接也提升了市场整体的交易成本,特别是针对融券卖出交易,现行的交易规则对其设置了种种的路障,对本就清淡的融券交易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同时,从国外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经验来看,可以适当下调50%的保证金比例,提高杠杆交易效率。

参考文献

[1]汤龙艳,王栋.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问题探析[J].时代金融,2013(10).

篇(3)

一、前言

在海外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普遍实施的成熟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之一,它不仅会提高市场的价格发现效率,完善市场质量,也会对交易活跃度的提高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随着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改革发展工作的深入推进,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环境已经成熟。在此背景下,经证监会批准,2010年3月31日,沪、深交易所开始正式接受来自第一批包括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等在内的六家试点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这意味着经过四年准备的融资融券交易已经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文章结合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与作用,就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蕴含的风险与防范措施进行了论述。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

(1)交易的行为具有特定的含义。证券融资交易存在两种形式: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和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融资。前者是一般意义上的信用交易,而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衍生生的信用交易,又称为转融资。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不同,必须设立专门的信用交易账户,与证券公司为投资者的“透支”以及证券公司作为中介人的“三方协议贷款”相似。证券公司融资与证券公司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质押贷款也不同。证券公司融资是指为了投资者客户融资的需要而产生的证券公司的融资需求,与一般意义上的证券公司融资概念有所不同。证券公司融资包括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款和证券公司向其他机构借款。

(2)具有财务杠杆效应。由于投资者手中的自有资金有限,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将虚拟的资金需求和虚拟的证券供给导入市场,扩大交易筹码,提高投资的财务杠杆比率,以较少的资本投入获取较大的利润,从而充分发挥出资金的效能,这就是融资融券的财务杠杆效应。

(3)交易中存在双重信用的关系。一方面,在融资信用交易中,投资者仅仅支付部分价款就可以买进证券,不足的价款则由金融机构垫付,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垫付资金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所垫付的差价款,按照一般的作法,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客户保证金,但在多数情况下,来自于银行借款或货币市场融资,这样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了第二重信用关系。

(4)与现货交易原则相一致。证券融资融券虽然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但从交割方式的角度来讲,这种交易方式基本与现货交易一致。融资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都必须及时清算交割,在交割时双方都以现款或者现货进行交割。这与现货交易的方式是一样的。其差别是现款(现货)中有一部份是借来的。

(5)保证金比例是调节交易规模的重要工具。投资者进行证券融资或融券买卖时交纳的价款占总交易金额的比例称为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的大小可以调节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的规模。

三、融资融券交易的作用

(1)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信息融入证券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和过低,可以通过融资的买入和融券的卖出促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2)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式的格局,为投资者提供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3)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4)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在实施转流通后可以增加其他资金和证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

四、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蕴含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1)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

融资融券业务放大了收益,也必然放大风险。融资可以使投资者以较少的资金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融券提供了卖空机制,使得投资者在股市下跌时也可能获利。但是,如果投资者判断失误,投资风险也会成倍放大

。如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股票带来的风险,又面临新投资股票下跌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一定的利息。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程度较高,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则投资者可能出现严重的亏损。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资心态不成熟,风险意识差,抵抗风险能力较弱,再加上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导致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相对较高。因此,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需注意以下情况:1)投资者必须了解券商是否具有该业务的资格。在此基础上应选择经营风格稳健,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券商。2)关注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用、强制平仓的权限和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密切关注个人融资融券余额变化情况。控制好资金和持仓比例,避免被强行平仓。3)投资者应该根据股票自身的价格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判断能力来慎重选择,规范自身交易行为,把握好资金头寸,融资规模不宜过大,强化风险意识,要及时止盈止损,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4)当利益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对有关事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从券商的角度分析

1)蕴含的风险。

①投资者违约风险。这是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即投资者在损失超过保证金后实施违约行为产生的信用风险。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交易中的一部分资金来自于券商,股市行情不好,投资者面临套牢的处境,如果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项,券商将对客户的交易帐户强行平仓,如果平仓所得资金仍不足以偿还券商的融资款项,违约风险随之产生。  ②资金流动性风险。券商以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给客户使用,一般都会被占用一个月到半年左右的时间。券商从外部筹集的资金是有期限的,如果资金到期还被客户占用,这样券商可能出现资金短缺的局面,影响券商正常业务的发展。这时券商如果执行强行平仓,客户可能事后对平仓的结果不予接受,甚至会引起客户提起赔偿诉讼。

③管理、操作等风险。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券商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流程,或制度执行力不够、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系统或信息技术系统功能不健全、操作不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等因素而导致的风险。

2)券商风险防范措施。

①加强对投资者的审查力度。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在短时期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 券商可以获取更多的交易费用,但是由于投资者水平难以辨别,使得券商风险加大。所以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建立第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②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融资融券业务的争夺不仅是券商间资产和实力的竞争,也是券商间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人才的竞争。众所周知,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用作融资融券的抵押,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这就需要券商集合专业人才对抵押资产进行定价分析,从而减少券商面临的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

③强化内部管理。在交易操作过程中,一些技术系统故障在所难免,但是人为的因工作责任不明确、工作程序不恰当或指令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要尽量降到最低。对不按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以非合规资金参与交易的以及不按制度和流程规范操作的部门和个人,券商应制定严厉的违规处罚制度,彻底杜绝违规行

为的产生。

(3)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分析

1)主要风险

①市场风险。不论是集中授信模式还是分散授信模式,商业银行以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的抵押证券为担保向其提供贷款,而抵押证券的价值很可能面临股票市场行情不好,股价大幅下滑的风险,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证券信用交易扩张银行的信用规模,所造成的信用扩张比一般信贷引起的乘数效应更复杂,这种变化增加了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当宏观经济或政治出现波动时,信用交易可能会出现失控并诱发金融危机。

②道德风险。在融资融券业务的初期,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银行从业人员可能会与证券从业人员合谋以套取银行资金,银行资产因此会遭受较大损失。商业银行应对融资融券业务风

险的措施。风险管理是金融领域的一项永恒主题,也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必须提高商业银行内外部的风险管理水平,才能保证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的融资顺利进行。商业银行为了严防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风险,概括地说,商业银行要紧扣贷款发放流程,从制定业务细则、贷前审查、签订合同直至贷后管理的每个环节,通过对信用额度及保证金比率、质押率的控制来防范风险。

2)防范措施

①加大贷前审查力度。商业银行在审查借款券商的抵押证券时,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由于证券特征参差不齐,波动性风险难以控制, 所以商业银行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过程标准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在对证券评估时可对该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交易规模、波动性、净资产、净收益、公司的发展前景等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

②制定明确的业务实施细则。商业银行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开展此类业务的实施细则,并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券商通过质押证券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应明确券商与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事项。同时,实施细则不仅要规定质押贷款业务的流程,还应建立银监会、证监会许可的硬性规定。

③做好贷后监控工作。融资融券业务中,商业银行给券商贷款后, 应做好监控工作。通常来说,商业银行应对保证金比率实施每日动态监控。商业银行首先确定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现阶段可设定在60%和30%。

五、结语

总之,融资融券业务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减轻投资机构因短期资金脱节而形成的市场抛压,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但融资融券也放大了风险,应因地制宜,加强风险防范,结合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融资融券运作模式。

参考文献:

篇(4)

在现阶段,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打通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之间的通道,为高水位的货币市场减压,为低水位的证券市场引来合规资金入市。股权分置改革后存量股票将分步施行全流通,还有数量众多的新股也势必将发行,证券信用交易方式将对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对证券市场来说,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可能同时带来正面的和负面的影响。

融资融券带来新的盈利模式

首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必然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资金增量,这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各市场都会对融资的比例有一定的限制,中国台湾地区证券融资余额占股市总市值的比重为1.5%,欧美国家也一般不超过2%,这样按照A股3万亿的市值,新增资金可能在450亿元左右,对市场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并不是决定性的。

其次,活跃市场,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融资交易者是市场上最活跃的、最能发掘市场机会的部分,对市场合理定价、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将起促进作用。欧美市场融资交易者的成交额占股市成交总量的18%-20%左右,中国台湾市场甚至有时占到40%,而卖空机制的引入将改变原来市场单边市的局面,有利于市场价格发现。

再次,融资融券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而融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这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盈利模式。

具体个股方面,大盘蓝筹将会得到青睐,譬如沪深300成份股,由于基本囊括了绩优股,因此这将是一个最为有力的群体,也是值得重点关注的板块,只有这些股票能够获得融资的比例才能更高,这也才是大资金最为喜欢的品种。这是由于在融资方面,沪深300成份股,包括上证50成份股将是券商乐于接受的抵押品。从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角度出发,优质大蓝筹公司将是首选品种。由于一旦股价大幅下跌,券商不得不进行平仓,这就决定了不可能选择一些小盘股或者是业绩较差的公司作为融资的抵押对象。此前,上证所曾专门就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施细则,给各大券商发去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可融资买入的证券包括: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基金、债券、股票,其中,对股票有了进一步的要求,包括上市交易满三个月,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采样期间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千分之三,日均波动率不低于百分之三,波动幅度不超过60%,持有1000股以上股东超过5000人,前50名流通股股东合计持股占流通股比例不超过60%,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改,股票未受特别处理(非ST股)等。

此外,券商股的收益机会增大。因为券商的实力越强,能够做的业务越大,其获得收益也就越多。特别是创新类券商最值得关注,其他持有券商股权的公司,也很值得关注。

负面影响催生高风险

首先,融资融券可能助涨也可能助跌,增大市场波动,进而可能助长市场的投机气氛。

篇(5)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监督管理当局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投资银行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形式

    1、融资与买空

    融资是指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或融入的资金为客户垫支部分资金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投资者这种借入资金购买证券的行为,就是所谓的“买空”。投资者通过融资实现了财务杠杆,证券价格上涨,投资者将加大获利;证券价格下跌,投资者也将加重损失。

    2、融券与卖空

    融券是指客户卖出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客户抵押或借入的证券为客户代垫部分或全部证券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买入归还所借证券且按与证券相当的价款计付利息。投资者这种卖出自己实际并不持有的证券的行为,就是所谓的“卖空”。如果投资者后来买入证券的价格低于卖出价格,投资者将获利。与买空一样,由于实施卖空操作,风险和收益对投资者来说都加大了。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识别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交易对收益和风险具有放大作用,在经济出现过度发展时会加剧通货膨胀的发展速度,并对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造成破坏与损失的可能;也可能对投资者带来风险和损失的可能。所以我们应对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

    (一)体制风险

    体制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是指一国金融体系由于缺陷所存在的风险。由于证券信用交易的“助长杀跌”功能,体制风险所导致的危机变本加厉,危害更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给己方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根源上分析,引发信用风险是由于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性,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或证券交易商、经纪人)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必须解决的风险。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变动引起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投资银行和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可能导致投资银行倒闭,甚至引起连锁反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风险可以通过量化、定价、交易进行转移,极大地提高了投资银行和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管理。

    (四)业务规模风险,以及引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业务规模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投资银行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从而造成投资银行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可能性。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银行可以获得佣金收入。受利润动机的驱使,投资银行会盲目扩大规模,但是融资融券业务同样存在很大风险,如在融资业务中,客户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项,而券商在自有资金有限又不能及时获得新的资金来源时,就会产生资金流动性风险。

    (五)业务管理风险

    业务管理风险属于非系统风险,是指投资银行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其亏损可能性的发生。如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如果券商缺乏相应的内控制度或制度不健全、必要的信息技术系统或其功能不健全等,就可能造成券商经营管理上的风险。而对技术系统的操作不当或发平仓错误等,还会产生业务操作风险。

    (六)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实行杠杆交易:即无论投资者进行“买空”交易还是“卖空”交易,都需要向券商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这里的保证金并非通常我们所理解的“预付款”或者“定金”,而是表示交易者有能力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经济保证,是利用杠杆比率,扩大交易金额的方法。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买空”、“卖空”交易的金额比例不能低于50%,若以50%为标准,当投资者有信用账户中100元保证金,便可以向券商最多借入200元资金购买股票做“买空”交易,也可以最多借入200元市值的股票卖出做“卖空”交易,50%的保证金水平对应的杠杆比率是2倍,即放大了本金2倍的收益与风险。如投资者以100万元以普通现货交易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或上涨到12元/股,投资者的亏损率与收益率都是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或上涨到12元/股,投资者的亏损率与收益率都是40%。可以看到,保证金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放大了收益也放大了风险,放大的程度取决于杠杆比率。此外,由于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券商利息与费用,因此,一旦融资融券交易,股票价格朝着不利的方向运动,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杠杆交易放大了损失的风险,还要支付高额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因此,投资者要清醒认识融资融券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

    (七)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存在着委托买卖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券商为保护自身债权、防范风险,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因此,投资者必须关注可能引起担保资产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形:

    1、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引起的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交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若投资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券商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底限未及时追加担保物引起的强制平仓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所欠债务的比例,这个比例即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有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这一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的,证券公司将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的过程是不受投资者控制的,因此,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将会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3、标的股票被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引起的强制平仓

    标的股票交易由于被实行特别处理、终止上市等原因被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就是说这时投资者将面临被券商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也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管理

    (一)投资银行对融资融券风险的管理

    融资融券交易虽然具有很多优势,但这一制度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如果融资融券过度,会形成股市上虚假繁荣,人为地促使股价巨大波动。因此,应加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1、加强对客户资质的审查力度

    应制订融资融券交易客户选择的标准和开户审查力度,并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从而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银行要对投资者的财产和收入情况、信用状况、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筛选出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客户,建立一道有效的防火墙。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和资信变化因素,调整其授信额度,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如规定最低保证金限制和单个额户融资融券的最高限额等指标来控制客户的信用风险。

    2、建立单只证券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

    市场风险可能会导致市场波动、交易异常等问题,一般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单只证券的信用额度的管理,限制单个证券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所有流通证券的比例来控制市场风险。

    3、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集中监控

    投资银行要根据自身自有资金和证券状况,合理确定融资融券的总规模,规模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扩大,并且投资银行应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集中控制和风险动态管理。通过集中监控及时查询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客户信用资金帐户的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市值及变动情况,随时监控客户帐户的质押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等。

    4、制订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评估融资融券额度、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实时风险控制、归还资金、补足担保品或平仓等环节。券商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制订融资融券业务每一个环节的详细业务操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对重要的业务流程环节采用双人双岗。加强监督与制约。加强对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同时设立专门机构对融资融券管理部门的业务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投资者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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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达国家,融资融券已经有四百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一种成熟的交易模式。中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既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体系,同时也起到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充分利用证券市场进行资金再配置的新途径。

一、融资融券业务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在2011年11月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该《细则》的施行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正式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又被称为信用交易,即由证券公司向客户融通资金,帮助其进行证券产品的买卖,并收取相应担保物、佣金的经营活动。[1]融资融券业务具体包含哪些内容?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和融券两部分。融资业务即指证券公司帮助客户融通资金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所借款项的本息,也称为“买空”;融券业务即指证券公司借证券给客户进行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相应利息,也称为“卖空”。因此,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不仅能够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提高市场活跃度,通过融券做空机制有效缩小股市波动范围,对稳定市场有一定积极作用;还能促进券商盈利模式的创新,增加券商佣金收入,促使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盈利模式。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活跃了证券市场,为客户资金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我们在关注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高收益和投资新机遇的同时,也要看到融资融券业务也会为证券公司增加许多的风险,如信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等等。

(一)信用风险

在融资业务中,证券公司出借给客户的资金主要由公司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资金两部分构成。在融资过程中,证券公司很有可能会面临:融资客户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的风险,这就是信用风险。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仍然处于初始阶段,投资者素质良莠不齐,对金融知识、金融操作一知半解;并且中国的证券市场中,有相当比例的投资者存在着“一夜暴富”的心理,相当部分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尤其缺乏应对金融风险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力。这种现实状况直接导致了,中国的证券市场一旦遇到重大事件(如政策调整、金融危机)或是出现操作失误,融资融券客户就会遭受巨大的亏损,连带地造成券商无法追回巨额融资款项。

(二)资金流动性风险

现阶段,由于全球经济处在缓慢恢复时期,世界经济不景气;中国经济虽然仍保持了较高的增长趋势,但独木难成林;同时,国内的经济产业结构也在进行调整、转型。因此,未来较长时期内,资金是中国乃至世界各国亟须的重要资源。融资融券业务是在证券市场中更好地进行资金再配置的途径。因此,资金的流动性对于融资融券业务来说举要重要的影响。不管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资金来源如何(必须合法取得),一旦出现资金的占用,就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和损失,即资金流动性风险。证券公司按照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除非达到平仓线,否则证券公司无权对客户的合约进行强行平仓。这就可能造成在交易过程中,即使客户交易出现了资金亏损,证券公司也不能进行干预,致使损失扩大,致使证券公司无法收回资金。[2]并且,由于我国的证券公司仍然处于初始发展阶段,自身资本金实力低,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较差。在多重因素作用下,证券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就更加难以保障。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国家利率调整、市场汇率变化等因素形成的金融市场波动、交易异常、金融市场秩序的变动,导致价值发生未预料到的潜在损失。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风险具体是指由于国家利率、汇率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投资者的担保品贬值进而造成维持担保比例不足,但又未达到强行平仓条件;或者是因市场变化影响证券公司不能正常开展业务,致使券商不能收回融出资金,遭受损失。目前,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包含以下方面: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利率、汇率的变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市场操纵风险等等。

(四)经营风险

证券信用交易具有放大证券交易量的效应。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为证券公司带来高额的交易佣金。因此,证券公司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必然会扩大业务规模,经营风险由此产生。融资融券业务中的经营风险主要是指券商没能有效控制融资融券规模,致使证券公司出现资产流动性差、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规定,证券公司蒙受损失。

(五)操作风险

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员工)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对业务服务内容掌握不够透彻、对业务操作的流程和规范不够熟悉、全面等情况,致使出现可能导致业务经营损失发生的制度缺陷、管理疏漏、操作失误等情况。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是一项有待发展的创新业务,并且发展形势较好;但是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交易步骤相对比较复杂,证券公司的相应培训缺乏,在进行交易时出现疏漏在所难免。

(六)法律风险

随着融资融券业务正是在国内证券市场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也适时颁布实施。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仍处于初始阶段,且国内金融市场、证券市场不成熟,金融、证券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并且国家在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时,参考的多是一些国际上比较成熟市场,这与我国当前具体状况有较大差距。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被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制度的“空子”,为国家或者证券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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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标的细挑选

可供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称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它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规定确定其标的证券名单,证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并随交易所名单变动而相应调整,投资者仅可在此范围内参与。需注意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名单见表1。

证券充当保证金要打折

融资融券前,证券公司会先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证券充抵)。证券股价经常波动,因此不可能与现金等同使用,若要充当保证金,将被折价。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包括在上交所、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债券等,具体范围及其折算率见表2。也就是说,如果用1万元市值的不同证券,将按照不同的折算率充当保证金。

两大比例细品味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非常重要,是投资者灵活操作的关键。

保证金比例50% 沪深交易所规定,融资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其中,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维持担保比例130%投资者必须提供的保证金,以及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价款,都要交给券商,作为对融资融券的担保物。券商会逐日计算投资者交存的担保物的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通知投资者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30%。当低于此值时,投资者必须在两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如果不能及时追加担保物,或者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券商将按照约定强制平仓。

两大比例的实际操作(以融券为例):

王先生有50万元现金作为保证金,他选定证券A进行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在不考虑佣金和其他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王先生可融券卖出的最大金额为100万元(50万元÷50%=100万元)。证券A的最近成交价为10元/股,以此价格发出融券交易委托,可融券卖出的最大数量为1 0万股(1 0077元÷10元/股=1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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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今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开始施行,8月21日,深沪证券交易所施行《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式并实施,这三条细则的实施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体系已经完善—融资融券推出在即。融资融券业务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外我国资本市场的又一重大举措,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一年多来,已经使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质的变化,而融资融券业务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机制有重要作用。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尚在进行中,股份尚未全流通,有效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形成,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应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

一、股权分置改革下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性

1.股改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出融资融券的时机成熟

自2005年5月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以来,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股改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截至9月14日,随着“中国石化”股改的启动,目前市场中最难啃的“大市值”公司已基本完成股改,目前已有1151家上市公司进入或者完成了股改程序,公司股改市值占股市总市值比重达到92%。中国股市目前已步入“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时代,股市中面临的最大瓶颈问题已基本得到妥善解决。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所指出的,股权分置的问题解决了,尽管今后还会有波折,但中国股市的大局已定。股改后我国资本市场的机制逐渐完善,市场的有效性得以提高,推出融资融券的时机已经成熟。有一种观点认为近期推出融资融券业务会引起股市动荡,建议待股份全流通后再推出,笔者不这样认为,其一,融资融券的对象开始主要面向一些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与散户投资者相比较,其更注重长远的分析,而且我国以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商业银行,QFII等为主要力量的机构投资者已经颇具实力。其二,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主要是一些实力雄厚的蓝筹股,其本身的股价波动较小,而且业绩差的公司和没有完成股改的公司都没有资格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其三,在有效的监管下,融资融券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2.股改后完善资本市场机制的需要

股改完成两三年后,我国股市即可达到全流通,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得以提高,但是我国证券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资者要想获得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股价连续下跌,失去控制。即使在实行涨跌幅度限制的情况下,我国股市的波动仍然高于海外市场。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2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到30%左右。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当市场过渡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跌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起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渡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进股价上涨,这样市场对股票价格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股改后我国股市即将迎来牛市,市场逐步趋于理性,融资融券业务在资金供给上起到了杠杆作用,扩大了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从而活跃了股票市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融券业务给广大投资者提供了防范“全流通”风险的工具,目前的股改主要以“送股”为主,在未来的两三年,取消非流通股的禁售限制后,当未来全流通风险呈现的时候,“做空”给了投资者更好化解风险的工具。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通过证券融出和资金借贷,将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机构的业务相互连接起来,打通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让资金在各市场顺畅流通,使我国金融资源达到有效配置,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总之,融资融券是成熟资本市场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3.规范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需要

我国股市中的非法融资活动和信用交易从证券集中交易开始后就或明或暗地一直存在着,主要表现为券商利用自有资金或客户的保证金为投资者“透支”以及发展到后来的“三方监管”,这些信用交易造成证券市场恶庄猖獗、泡沫堆积和个股疯炒,也使得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违规入市。而监管部门每一次对信贷资金入市的突击查处,都会带来股市的巨幅震荡,券商也常被拖入法律的纠纷之中,甚至不少券商面临巨亏、倒闭和被托管局面,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融资渠道,对规范信用交易的发展有重要作用。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生效,这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该业务的推出将使我国信用交易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4.为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奠定基础

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推出了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这意味着第一个以国内A股市场指数为标的指数期货在海外诞生,此举将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造成较大的冲击,对我国股市的定价权和稳定产生负面影响。为了消除这种负面影响,尽早推出股指期货是最好的选择。我国股市是典型的单边市场,缺乏做空机制,这就使得股指期货的推出失去了制度基础,因而推出融资融券,完善市场的做空机制是唯一选择。笔者认为,从合理的程序来看,股改后应该先推出融资融券,再推出股指期货,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

二、适合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探析

融资融券业务在国外已经发展了很多年,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的交易模式主要有三大类:分散信用模式,集中信用模式,双轨制信用模式。分散信用模式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在集中信用模式中,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入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双轨制信用模式指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我国台湾为代表。

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选择对于交易的有效运行和风险防范有着重要影响,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具体地说,交易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我国股改后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信用交易的规范程度,风险防范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首先,股权分置改革下,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和美国高度市场化的证券市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而且,我国证券市场的全流通要等到两三年以后,有效的市场机制还未形成。机构投资者的比重虽有所增加,但其投资理念还不够成熟。因此,在这种形势下,美国的完全市场化的分散信用模式不适应我国的情况。其次,我国部分券商的资信状况差,信用交易中还普遍存在着不诚信,不自律,破坏信用的行为,证券公司的信用管理机制和风险内控机制还未完善,信用交易的规范程度有待进一步的提高。融资融券业务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风险。因此,交易模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风险的防范与有效的监管,选择一种有灵活风险防范机制的交易模式并为有效监管提供可操作性是迫切面临的问题。

结合以上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首先,从我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的趋势来看,我国融资融券的最终模式应该是分散信用模式,但我国的现状决定了目前应采用证券金融公司形式的集中信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从投资者到商业银行的融资过程中,增加了证券公司及证券金融公司两个环节,为更好地防范风险奠定了基础。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有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来控制风险,信用关系也得到了保证,同时为相关部门的监管提供了可操作性。其次,由于部分券商的资信较差,为了进一步防范券商的风险,融资融券的初期将实行许可证制度。那些实力较为雄厚、内部管理规范的全国性证券公司将会率先获得许可证,可以直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而其它证券公司则只能提供服务,投资者通过这些券商从证券融资公司借入资金和证券。

三、推进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几点建议

股权分置改革彻底扫除了阻碍证券市场发展的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机制,顺利地推出股指期货及其他创新性的金融工具,市场迫切需要融资融券所带来制度创新。对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有效的融资融券风险防范机制。在我国资本市场特殊的背景下,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券商的资信差,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不成熟,加之我国对融资融券的监管经验不足,这一切都加大了推出融资融券的风险。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融资融券风险防范机制,是目前迫切面临的问题。首先,从制度上,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形式的集中信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联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纽带”的同时,也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构筑了一道“防火墙”,从而减少资本市场波动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的系统风险及社会风险。其次,在监管上,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制定有关银行向许可证券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法规,并对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管,二是中国证监会制定许可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融资融券交易的法规,三是证券交易所做好一线监管,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措施,如限制或停止融资融券交易等。最后,完善证券公司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进一步提高券商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其本身的抗风险能力。

2.分步推出融资融券。分步推出融资融券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开始时挑选部分实力雄厚的全国性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改革路径,而且试点期间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融资业务。其二,先推出融资业务,后推出融券业务,由于融券业务较为复杂,风险程度较高,待时机成熟时再开展,我国台湾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的初期(1974年到1980年期间)采用了这一做法,事实证明是可行的。同时,笔者认为,初期的融资应结合我国IPO过程中的认购行为开展,即客户可以将其在新股发行过程中申购到的新发股票,作为抵押证券,向券商融资,通过这种融资,客户将能获得放大手中的新股申购资金。

参考文献:

[1]黎元奎.股市融资融券制度模式的比较与启示.投资研究,2005,(7).

[2]陈建瑜.我国证券融资融券的实现路径.中国金融,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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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8年8月1日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施行,业界普遍关注的融资融券交易终于重新启动,这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一次重大的交易制度改革和证券市场新的市场运作机制形成。但由于受到次贷危机及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融资融券并未在2008年底如期实施,反观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确实存在很多不利的因素,而该制度本身的风险性也较强。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分析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融资融券交易在放大资金的同时也在放大风险。这种业务将助长投机行为,加剧价格波动,并增加整个资本市场风险。而通过借贷关系联系在一起的银行、证券公司也逃脱不了被投资者连带损失的命运。

(一)信用交易对新股发行的介入的不对称性

因为根据一般规定,新股在发行上市半年是不允许融券的,即便最短也有三个月的融券卖空禁止期。而同时,对新股发行承销、购券的信用融资在上市以前就存在。这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在保证新股发行成功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支持下,市场定价将有利于发行者,而因为有了这种不对称信用交易的运用,发行者和承销商也会在利益驱动下,更为积极地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发行新股。从而提高发行价格,降低二级市场的获利空间。

(二)保证金交易的风险

抵押品一般是投资者本身账户的证券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形式。通常抵押资产的价值下降时,投资者的其他证券资产价值也是同时下降的。所以“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发生时,投资者的补偿能力可能受到制约而出现债务危机。

而且,股票市场的波动带来资产价值的变化和投资者财富的大起大落,杠杆效应自动放大这种巨大波动的幅度。当投资者选择保证金交易方式时,其证券组合变成高风险资产。当股市走低时,杠杆作用对一个高风险的证券组合产生“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概率比对一个低风险的证券组合的负面的放大效应要大得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当“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情况发生时,由于维持保证金低于最低要求,投资者被要求存放更多的现金或者证券资产进入“保证金账户”。经纪公司在股票下跌时强行卖掉投资者的股票,投资者就失去了在市场回升时重新盈利补偿损失的机会,经纪公司的强行平仓会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更有甚者,经纪公司可能并不等待投资者运作补偿资金,甚至不必发出“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也不给任何通报,就卖出投资者部分或全部的证券资产,以偿还贷款。也就是说,在市场不景气时,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不仅损失资本,甚至失去对自己资产的控制。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

基于融资融券本质上是“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所以风险控制也应从信用控制的角度出发,重点考察业务关联各方在信用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交易制度的风险控制

1在制度设计上的风险控制。重新启动信用交易时,在制度设计上要格外注重风险控制机制的设计。首先,应该创造良好的信用交易的大环境,特别要重视培养信用环境;其次,在信用交易的制度设计上更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切忌仅仅单一地强调资金入市的思路。

2信用交易模式选择的风险控制。国际比较研究表明,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因不同国家及地区证券市场完善程度的差异,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不同的影响,中国不宜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型制度模式,而是应吸收市场化模式和专业化模式的优点,在把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作为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许可证制度作为过渡模式,严格规定股票信用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类证券公司才有资格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要建立信用交易资信评估制度,使证券公司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谨慎选择客户,防范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有效承担信用交易中介功能。(二)交易主体的风险控制

1投资者风险控制。为了保护券商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券商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券商及投资者的权力与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流程、交易的风险与收益以及交易的杠杆效应。当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比例时,投资者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补上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采用二级账户体系利于明确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法律关系,也利于转融通中对抵押资产的运用,但要杜绝挪用客户资产问题。为了防止普通投资者特别是刚刚入市者过度被套,造成社会动荡,相关部门可出台一些硬性措施制止一部分人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2券商风险控制。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在短时期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券商可以获取更多的交易费用,但是由于投资者水平难以辨别,使得券商风险加大。所以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建立第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3金融机构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在审查借款券商的抵押证券时,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过程标准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在对证券评估时可对该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交易规模、波动性、净资产、净收益、公司的发展前景等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开展此类业务的实施细则,并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券商通过质押证券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应明确券商与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事项。同时,实施细则不仅要规定质押贷款业务的流程,还应建立银监会、证监会许可的硬性规定。

(三)交易标的物的风险控制

1抵押证券的信用管理。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标准成文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比如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就明确提出对重要指数股票和未纳人指数的股票应采用不同的质押折算系数。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

2信用额度管理。(1)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两个方面。证券公司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商业银行做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保证金比利时时,商业银行将停止向该证券公司继续融资。(2)单只证券信用额度管理。为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应限制单只股票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时,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3)投资者信用额度管理。规定最低保证金,设定投资者进入证券信用交易的门槛,只允许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及资信能力的投资者开设信用账户从事证券信用交易,并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设立不同等级的交易限额。建议以一个季度为期限选择股票信用交易合约。还要以融资买进的全部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同样,在融券时,应按规定的比率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要以融券卖出的全部价款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以预防可能的未来风险。此外,应建立信用交易的资信评估制度,资信评估机构将把信用账户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用交易主体的资信等级。这是准确评价交易主体的资信状况,授予证券公司信用交易业务的资格和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的重要依据,以此实现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动态控制。

篇(10)

券商将设多道关卡

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认为,尽管该交易在国际市场上已经是十分成熟和普遍的基础性制度,但在我国推出这一业务必须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广大投资者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熟悉程度,对客户准入标准进行把握。“成熟证券市场均对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的资格有一定的限制。宽松的如美国,除年龄限制外并不要求开立信用账户的投资者具备特殊资格。而日本融资融券交易开户严格,一般由券商总公司或分公司经理亲自与投资者面谈或做家庭访问审查无误,并在开户申请书上详细记载面谈情形后,才可以开户。

目前,为冲刺融资融券首批试点资格,银河证券已初步敲定对投资者把关的六道“关卡”。上述负责人透露,公司认为适合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应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和金融总资产、在申请开展业务券商的开户时间不低于券商设置的下限;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设立这个门槛不是说未来要把一些投资者关在门外,而是对投资者负责。”他表示,银河证券对账户有效的客户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发现有约33%的客户对融资融券业务表现出了参与的兴致,但经过层层条件设置后,最终有可能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占10%~20%。

机构暂时“按兵不动”

虽然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何时落地尚未确定,但有心急的投资者已经开始着手准备。

银河证券金融街营业部负责人艾海凤介绍,营业部陆续接到投资者电话咨询。“每天大约要接待20位客户咨询,主要关心的问题就是交易规则、具体推出时间和具体的门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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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补“做空”机制的空白

在海外主要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一项常规和成熟业务。在我国,股票市场仍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高价卖出。融资融券制度将改变投资者只能先买后卖、靠天吃饭的“单边市”状况。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后,当股市上涨时,投资者可向指定证券公司融资,放大操作规模,扩大盈利;而当股票下跌时,投资者也可以向券商借入股票,然后将其卖掉,等其下跌后再买入该股票还给券商,从中获取差额,实现在跌势中盈利。

2、强化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这和期货市场的基础功能是类似的,在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下跌,便提前卖出融券,增加证券的有效供应从而使行情不至于过热,反之亦然。因此融资融券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调整供需不平衡现象,有助于稳定市场价格。比如在安然事件中,最先发现问题的便是卖空交易者,其推动市场迅速重新定价。实证研究也表明,融券卖空机制的引入有利于完善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

3、增强市场的流动性

在流动性好的市场上,投资者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按照合理的价格水平很快地买进或卖出大量某种需要的金融资产,并且对该资产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小的影响。由于融资融券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的形式,投资者只需交纳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价值一定比例的现金即可以交易,投资者已经持有的证券也可充抵保证金,这就在扩大市场规模的同时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即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总供给和总需求,扩大证券交易的深度,使投资者在现行股价附近就可以完成证券交易,客观上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特别是融券业务增加了市场上股票的供应量,降低了投资者由于市场供应不足而不得不以较高价格购入股票的风险,同时融券者的对冲行为又增加了市场的需求量,使得投资者能在固定的价位卖出大量的股票。因此,融资融券业务创造了对允许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供给和需求,使得投资者的潜在需求得以满足、潜在供给得以“消化”,提高了整个证券市场的换手率,增加了整个市场中的交易量和交易额。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市场为例,在融资融券推出后,日本在1951~1969年股票换手率从40%提高到90%,其间最高换手率达到120%,股票交易量从1000亿日元扩大到38000亿日元;台湾在1980~2006年股票换手率从80%提高到160%,期间最高换手率超过500%,股票交易量从几千亿元新台币扩大到320000多亿元新台币。虽然换手率的提高和交易量的扩大受证券市场扩容和交易习惯改变等因素的影响,但换手率成倍的提高、交易量几何级的扩大充分证明了融资融券确实能够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4、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模式和风险管理手段。

我国证券市场不能做空一直为机构投资者所诟病,同时单边做多的交易模式下对冲基金这样的机构投资者无法得到发展。通过融资融券中的卖空机制,投资者可以在下跌的市场中获取盈利,同时多头投资者可以通过对冲性卖空在相关品种上建立反向头寸,实现保值。

5、为管理层提供一个市场化的调控手段。

监管当局可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实现对股票市场的间接调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融资融券交易证券的资格认定、市场信用额度的管理和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的管理。例如当某只股票的基本面(包括主营业务收入的稳定性、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大股东与管理层的诚信度)和交易情况出现问题时,监管当局可将它列为融资融券标的禁入清单,从而促使上市公司改进经营管理。二是对维持保证金比例的适时调整。例如,当整个市场或者某只股票的投机气氛过浓,监管当局可以通过提高整个市场或者某只股票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促使市场适度降温。

二、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消极影响

融资融券交易虽然对于证券市场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这些积极因素能否发挥作用,还要取决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而且,信用交易本身具有浓重的投机特性,如果市场尚未发育成熟,市场监控机制尚不完善,信用交易的膨胀就可能诱发金融危机。

1、扩张银行的信用规模,增加金融风险。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创造虚拟证券供求,并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放大银行的信用规模,其所带来的虚拟资本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增大了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当宏观经济出现波动时,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可能会出现失控并诱发金融危机。

2、具有助涨助跌效应,加大股市波动幅度。

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看,由于存在后悔厌恶和羊群效应,证券市场有着越涨越买、越跌越卖的特征。尤其是在股价出现大起大落时,往往有许多融券投资者和融资投资者无法补足维持保证金,此时券商只能大量回补证券或处理担保证券,这都将在短期内形成证券市场的强大买压或卖压,产生助涨助跌现象,加剧股市波动。

3、助长股市投机气氛,滋生操纵股价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投机是信用交易的天然本性。在逐利动机的驱使下,信用交易使得一些投机者更容易操纵股价,甚至与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联手操作,在股市上兴风作浪,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推进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建议

1、逐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证券法规在立法上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但是,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在试点阶段,在推出初期需控制其规模,等到成熟期再逐渐放开,因此要尽快建立健全融资融券的法律法规体系。

2、加强外部监督能力